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問題研究匯總十篇

時間:2023-09-03 14:5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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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問題研究

篇(1)

關鍵詞:電子商務稅收原則稅收征管稅收管轄權

一、電子商務對我國傳統稅收征管制度的沖擊和挑戰

1.對現行的稅務登記制度的沖擊

稅務登記是稅務機關對稅源進行控制的基礎,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實施管理、了解掌握稅源情況的基本手段,傳統的稅務登記是工商登記,而在電子商務狀態下傳統的稅務登記方式已經不能適應電子商務主體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完善傳統的稅務登記制度,使其適用于電子商務納稅人。

2.對傳統的賬簿、憑證管理制度的沖擊

現行征管方式在無紙化的賬簿和憑證以及無紙化的申報和扣稅這兩方面無法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的需要。

3.對中介機構代扣代繳作用的沖擊

電子商務使用互連網交易的雙方或多方的交易,不再借助于商業中介機構,導致傳統的稅收征管中依靠中間環節進行代扣代繳的方法失效,使得稅收征管復雜化,易導致漏征漏管。同時,電子商務將使納稅申報的依從性受到削弱。

4.電子貨幣及計算機加密技術的運用對稅收征管制度的沖擊

電子商務中,電子貨幣及計算機加密技術的運用加大了稅收征管的難度。由于網上交易集物流、信息流和資金流于一體,而電子商務采用網上支付電子化,一筆交易能以從個人賬簿或信用卡上直接劃帳的方式輕易且低成本地轉移到國外,并且電子貨幣具有隱蔽、迅速、交易數額巨大、不易被追蹤的特點,而這些都對稅務機關對電子商務交易的監管和控制提出很高的要求。

5.對稅收管轄權的沖擊

(1)電子商務對居民稅收管轄權的沖擊

納稅人居民身份的認定是一國對其行使稅收征管的前提條件。一般認為,法人居民身份常常以公司的注冊地為標準來確定,然而,電子商務的無國界性、全球性、匿名性、難以追蹤性等特點,對確認電子商務納稅人的身份帶來了很大困難。國際貿易的一體化以及各種先進技術的廣泛運用,使得公司更容易按照需要選擇交易發生地,這將造成大量交易活動轉移到稅收管轄相對較薄弱的國家或地區。一些原來讓人難以想象的情況將會成為可能。因此在這種情況下,稅務機關難以根據屬人原則對該公司征收所得稅,以至于使居民稅收管轄權也顯得形同虛設。

(2)電子商務對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的沖擊

目前,世界各國所實行的稅收管轄權并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但是各國一般都堅持收入來源地管轄權優先的原則。在傳統的貿易環境下,管轄區域有著明確的地理邊界,而電子商務打破了傳統的地域管理結構和交易模式,使得收入來源地很難確定,試圖以地域式按屬地原則管理納稅人已經不能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

二、對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探討

(一)對電子商務進行稅收征管的必要性

隨著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電子商務在我國也將迅速發展,對電子商務是否征稅、如何征稅,目前政府、專家與企業各界對這一問題各持己見,意見不統一。但電子商務代表著未來貿易方式的發展方向,在促進經濟增長和提高企業的競爭力方面有較大影響。從促進我國電子商務健康發展的長遠角度來講對電子商務進行稅收征管既是必然的。對電子商務進行征稅有利于貫徹稅收公平的原則,有利于維護國家的稅收,有利于保障國家財政收入,避免稅款流失。

(二)對電子商務進行稅收征管的原則

1.以現行的稅收原則為基本原則,即稅收法定、稅收公平、稅收效率原則

2.堅持和完善稅收征管法的基本原則,主要指依法征稅原則、征稅公平原則、征稅效率原則、稅收征管的公開原則

3.不單獨開征新稅的原則

4.簡化、實用原則

5.堅持居民管轄權和地域管轄權并重,維護國家稅收利益的原則

(三)完善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具體管理措施

1.稅務管理的完善

(1)完善稅務登記制度

稅務機關應當要求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到稅務主管部門進行稅務登記,并且將企業的網址、數字認證證書、E-mail 以及資金支付方式和相關的銀行賬號等資料提交到稅務登記機關,由稅務機關發給企業其專用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號碼,并要求該企業必須將該號碼在其網址上展示并不得修改或刪除,網站的訪問者可以依據該登記號碼來查詢企業的合法性,確保企業的信息與稅務機關登記的信息一致,同時也便于稅務機關掌握該企業網絡交易的情況,從而保證對企業的稅收征管。只有在法律上明確了從事電子商務商家的稅務登記義務以及稅務機關的稅務監管權利,才能從源頭上治理電子商務稅收管理的混亂局面。

(2)完善電子發票的管理

在《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發票管理辦法》中明確電子發票作為納稅人記賬核算以及納稅申報憑證的法律效力,規范其申領、使用、保管、傳遞、繳銷等相關程序。納稅人憑稅務登記號申請、領購電子發票。要求企業對通過網絡的交易活動單獨進行核算,并使用經稅務機關認定的電子商務交易專用發票。在該交易達成后,將其開具的電子發票送往相關的網絡銀行,銀行在收到企業的電子發票后才進行交易款項的結算。

(3)完善交易記錄的保存制度

在《稅收征管法》中增加關于電子記錄保存的條款,要求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必須在一定的期限內保存每一筆交易活動的電子記錄,且企業有義務保證該電子記錄的準確性和可閱讀性。當企業確因一定的情況不能保存電子記錄時,必須保留相應的書面資料,以備有關部門的查詢。

(4)完善電子納稅申報

《稅收征管法》應當進一步突出電子納稅申報的方式,給納稅人的申報提供便利,以減少納稅人的納稅成本。 2.稅務稽查系統的完善

應當在《稅收征管法》中明確稅務主管部門對電子商務納稅人交易數據資料的稽查權。稅務機關要充分利用獲取到的各種電子憑據、資料以及企業提供的用戶名、密碼,經由網絡進入企業的財務系統進行稽查,企業不得以涉及商業秘密為由而拒絕檢查。同時,稅務部門也可以把電子商務的支付體系作為稽查的對象和手段。

(四)培養精通電子商務稅收的專門人才

稅務主管部門應該加大投入,培養一批既精通稅務專業知識又精通計算機網絡技術的應用型人才,提高稅務部門工作人員的素質,這樣才能真正實現對電子商務的有效監控和稅收征管。

(五)加強電子商務稅收的國際稅收協調與合作

互聯網的開放性、沒有國界性,使得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必須具有全球性和整體性。這在客觀上要求各國政府從本國的長遠利益出發,積極參與國際規則的制定,與其他國家建立更全面、更深層、更有效的協調與合作,努力爭取在電子商務稅收方面達成國際間協議。

三、結論

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電子商務在改變傳統貿易方式、促進經濟發展的同時,在很大程度上給稅收征管模式、稅收管轄權等帶來了不同程度的影響和沖擊。對此,本文提出完善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思路和措施。首先,從促進電子商務健康有序發展的長遠角度來講,我國在近幾年內逐步制定和完善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是必要的。其次,完善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法律除了以現行的稅制為基礎,繼續堅持稅法的有關基本原則之外,還應當遵循依法征稅原則、征稅公平原則、征稅效率原則以及公開原則等稅收征管法的基本原則,同時,還應當考慮到對電子商務不開征新稅的原則,簡化、實用原則,維護國家利益的原則等。再次,對現行的稅收征管法進行適當的修改、補充、重新界定和解釋,如稅務登記制度、賬簿和憑證的管理、電子發票的管理等,并增加有關對電子商務適用的條款,以解決電子商務所帶來的稅收征管問題。

參考文獻:

[1]劉劍文:財政稅收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

[2]何睿:淺析電子商務環境中的稅收問題及基本對策[J],時代經貿,2008年。

[3]胡利民:中國 C-C電子商務模式的稅收問題與對策[J],涉外稅務,2006

年第 2 期。

篇(2)

一、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現狀及趨勢

1.網絡基礎環境建設加強,網民數量劇增。由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于2012年1月的《第29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數據表明,截至2011年底,中國網站規模已達229.6萬,較2010年底增長20%;我國域名總數為786萬個,其中CN域名總數350萬,占比為44.6%,較2011年中增長26000余個;國際出口帶寬達到1,182,261,45Mbps,半年增長率為7.6%。截至2011年11月,我國互聯網寬帶接入用戶達到1.55億戶,3G網絡已經覆蓋全國所有縣城和大部分鄉鎮,硬件設施的不斷完備為互聯網深入普及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環境,而互聯網的健康快速發展也將有力推動電子商務的進程。根據《報告》數據顯示,中國網民規模在2011年12月底已達到5.13億,全年新增網民數量達5580萬;相較于上一年互聯網普及率提升4個百分點,達到38.3%。中國手機網民數量也已達到3.56億,同比增長17.5%。

2.電子商務不斷普及和深化。電子商務在我國的應用得到不斷地拓展,表現在與實體經濟深入融合,具體而言,工農業、流通運輸、金融、旅游和城鄉消費等各個領域都有電子商務活躍的身影。跨境電子商務活動日益頻繁,移動電子商務成為發展亮點。大型企業網上采購和銷售的比重逐年上升,部分企業的電子商務正在向與研發設計、生產制造和經營管理等業務集成協同的方向發展。電子商務在中小企業中的應用普及率迅速提高。2010年中小企業網上交易和網絡營銷的利用率達到42.1%。

3.電子商務類應用使用率保持上升態勢。截至2011年12月底,我國網絡購物用戶規模達到1.94億人,網絡購物使用率提升至37.8%,與2010年相比,網購用戶增長3344萬人,增長率為20.8%;團購用戶數達到6465萬,使用率提升至12.6%,較2010年底上升8.5個百分點,團購用戶年增長率高達244.8%,成為全年增速第二快的網絡服務;使用網上支付的用戶規模達到1.67億,使用率提升至32.5%,與2010年相比,用戶增長2957萬,增長率為21.6%;旅行預訂用戶達到4207萬人,用戶年增長16.5%,用戶滲透率提升至8.2%,網民使用旅行預訂服務的深度持續增加。

二、電子商務發展對我國稅收征管的影響分析

電子商務成長發展于互聯網等新技術的基礎之上。電子商務與傳統商務相比較而言,因為其高速流動性的基本特征以及營業地址的虛擬化給稅收主體的確認帶來前所未有的難題,而稅收征管在面臨無紙化、無形性、數字化等特點時也失去了傳統征管中的憑據基礎。此外,電子支付、信息加密和中介的減少都使傳統的稅務管理面臨挑戰。

1.稅務登記難于適用,稅源失控。在電子商務中,很多情況下,經營者只需要設立一個網頁或使用一個服務器就可以開展電子商務交易。虛擬的網絡空間代替了傳統貿易中實體的營業場所。對于這部分沒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經營者來說,逃避工商登記是比較容易的。在缺少工商登記的情況下,稅務機關在其管轄地域范圍內對這些“隱形”經營者的管控就更為不易了。這就使得納稅人的確認和對納稅人的監控更加困難,同時也影響稅務部門對稅源的監控,導致稅源流失。同時,電子商務的“無界性”使得國內的異地銷售和跨國銷售增多,這使得許多過去發生在一個稅收管轄權范圍內的經營行為,現在可以通過互聯網拓展到另一個稅收管轄權的管轄區域,這些都將對各地乃至各國稅務部門的管理能力形成嚴峻的挑戰,同時也對各稅務管理部門的相互協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交易過程無紙化,征管失去憑證基礎。在電子商務銷售模式下,納稅人會計信息電子化,合同、發票、賬簿、憑證等越來越傾向于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存在,而且容易無痕跡地被修改,或者即使留下痕跡,也不會像紙質憑證、賬簿被修改過的痕跡那樣明顯,這就使審計失去憑證基礎,同樣也使證明購買、銷售的舉證過程復雜化。

3.中介課稅點減少,稅款代扣代繳削弱,影響稅款征收。傳統商務交易的銷售鏈條通常要通過廠商、批發商、零售商再到消費者,或者從廠商、地區性商場再到消費者,在這個過程中稅務管理有很大一部分是靠中介機構的代扣代繳來完成征管的,而電子商務則省去了中間商的部分,銷售鏈條變成直接從廠商到消費者。在傳統交易中,中間商是稅務機關獲取重要稅務信息的來源,如買賣雙方交易額及確認交易者身份等,因此中間商的消失對稅收征管也帶來了一定的影響。目前,部分企業不僅在淘寶商城上以企業的名義開設店鋪,還在淘寶集市上以個人的名義開設網店,但在日常申報中只申報淘寶商城的銷售收入,隱匿了淘寶集市上的銷售收入。為了擴大銷售面,吸引更多不同類型的消費者,目前很多企業都是B2B和B2C兩種模式并行,甚至再加上C2C三種模式并行,如何在沒有中間商、交易數據無紙化的情況下核實B2C部分的銷售額;如何挖掘出與B有著千絲萬縷關系的C店,找出隱藏在C2C模式下的銷售額,對于稅收征管提出了新的要求。

4.網上銀行、電子支付對稅務征管形成挑戰。隨著第三方支付手段的的興起和發展,現在絕大部分的從事電子商務的單位或者個人都是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比如支付寶、快錢等來收取銷售款項。在傳統的征管模式下,稅務機關可以對企業的銀行賬戶、往來明細進行核查,但現行征管法對稅務部門是否可以核查企業在第三方支付平臺上的數據信息并未作出規定。如果稅務部門只能在企業將第三方支付平臺上的電子現金提現到銀行賬戶后才能展開核查,會對稅收征管帶來很大的難度,很容易造成稅款流失。

三、完善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相關建議

1.根據電子商務的貿易模式完善納稅人注冊登記。從事電子商務交易的納稅人必須按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專門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并且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填報有關電子商務稅務登記表,提交包括企業網、電子郵箱地址、服務器所在地、主要聯機清算銀行、支付方式等在內的有關網絡資料。稅務機關必須對納稅人填報的有關資料進行嚴格審核,在稅務管理系統中進行登記,同時將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專用號碼給予納稅人,這是用以區別其身份的有力依據,并要求納稅人把電子商務稅務登記號展示在網站首頁或關鍵網頁的顯著位置。

2.全國范圍內推廣電子發票。2012年2月,國家發改委、財政部等八部聯合了《關于促進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有關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明確提出要開展網絡(電子)發票應用試點。稅務機關憑借稅務登記號和識別碼對納稅人確認身份,納稅人根據其營業范圍領取相對應的電子發票。電子發票號碼必須采用全國統一編碼、統一防偽技術以及發票監制章。同時根據經營活動的不同也即適用不同稅率下的經營活動設計不同的電子發票類型。目前在筆者所在地區,增值稅普通發票及千元版以上的征管普通發票已經實現了網絡開具,進一步將推廣到增值稅專用發票及所有的征管普通發票,可見實現網絡開具發票已經具備了信息化基礎。

3.加快稅收信息化、電子化進程,逐步建立電子申報制度。由電子商務發展帶來的稅收問題已經引起了普遍關注,稅務部門面對該問題應加快稅收信息化進程,加快實現稅務征管的電子化,以更從容的姿態應對整個經濟、社會的電子化、信息化。因此,我國應當對稅收征管的電子信息化建設引起高度重視,加快稅務系統電子征稅的進程。在稅收信息化建設過程中,一方面應當進一步改善稅務機關自身的軟硬件設施;另一方面應該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不僅在各稅務部門之間實現互聯互通,而且在各相關部門間也實現信息共享。對業務流通的控制應充分利用好計算機和互聯網這個先進手段,在此基礎上建立包括電子登記注冊、電子申報、網站稅收法律法規、通過電子郵件等方式進行政策法規咨詢等在內的整體性層次性的納稅人服務體系。為了更好地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要求,稅務機關應當提高電子申報方式的推廣力度,積極鼓勵納稅人使用網絡報稅系統。稅務機關在門戶網站上提供規范統一的納稅申報表,納稅人進行納稅申報時可直接上網填寫,同時需要有電子簽章,這些資料在填寫完畢后將直接傳送至稅務局申報數據中心。稅務局申報數據中心接收到資料后必須對這些電子資料進行審核驗證,若資料真實完整符合規定要求,那么將申報成功的信息反饋給納稅人;若發現有錯誤,則及時通知納稅人進行更正。最后將通過審核的應納稅款信息發送至銀行和國庫的數據中心,一方面銀行數據中心根據接收到得應納稅款信息直接從納稅人的賬戶劃撥稅款至國庫,同時將劃款信息發送至納稅人;另一方面國庫數據中心在收到稅款入庫信息后及時向稅務機關數據中心發送入庫信息,最終完成整個電子申報納稅過程。

4.有效利用金融媒介及網絡中介實現稅款的代扣代繳。

在電子商務中,要把握物流、信息流的難度較大,因此對資金流的監控就成為稅收征管的必然選擇,通過對資金流的控制來實現稅款的代扣代繳。具體來講,通過銀行等金融媒介以及運用越來越多的第三方電子支付平臺如支付寶等在資金的支付環節進行管理控制,以支付過程中的資金流轉額為計稅依據進行征稅。由于互聯網交易的特殊性,買賣雙方并不需要直接謀面,由此也衍生出對于信任方面的擔憂,這時金融媒介以及第三方支付平臺就成了一種保證雙方交易安全性的有效機制,故稅務部門應加強與它們的合作,可以通過金融媒介或第三方支付平臺來代扣代繳稅款,再將稅款上繳稅務部門以保證稅收征管到位,堵塞偷逃稅的漏洞。

當然,由文章前面分析可知,網絡中介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不一定選擇與稅務機關合作的策略。因此,為了鼓勵網絡中介積極配合稅務機關的稅收征管工作,一方面需對其代扣代繳稅款支付一定的手續費;另一方面對未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的行為也要做出一定的處罰。

參 考 文 獻

[1]王君.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研究[M].北京:中國稅務出版社,2006

[2]梁俊嬌.稅收征管效率研究[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6

[3]李雪若.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難題[J].中國稅務.2000(7):4~8

篇(3)

1、引言

電子商務,指的是交易雙方不直接見面進行交易,而是依托互聯網與移動網絡,基于各種交易平臺進行線上交易,發展到今天電子商務主要包括三種模式,即消費者對消費者、企業對消費者、企業對企業這三種模式。電子商務開始出現于20世紀90年代,快速發展于21世紀,是伴隨著計算機技術的快速發展而發展的,其對全球經濟發展產生了深刻的影響。

在我國網絡用戶數量逐年增加,2011年底,中國網民人數約達5.13億,進行網絡購物用戶約達1.94億,2012年底中國網民人數達5.64億,進行網絡購物用戶約達2.42億,2013年底中國網民數約達6.18億,進行網絡購物用戶預計達到3.7億。網民數量不斷,進行網絡購物的用戶也在不斷增加。對消費者來說,電子商務的發展便利了他們的生活,他們可以在網絡上選購各種生活用品,也可以進行在線充值、繳納水電費等;對企業來說,電子商務可以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資金的運作效率,同時還可以為企業避免稅收的繳納,綜合而言企業營業收入得到了提高。根據最新統計,我國2013年全年電子商務市場交易規模約2.5萬億元,同比增長率達到22.5%,2013年第三季度, B2B交易規模占總交易規模的79.5%,網絡購物占比18.2%,其他占比2.3%。

電子商務是一個越發龐大的市場,所能帶來的稅收收入是非常可觀的,但是目前我國的稅收制度的發展明顯趕不上電子商務市場的發展,導致在當前的電子商務環境下,我國稅收征管出現盲區,稅收大量流失。長此以往,將對我國的稅收制度的基礎產生影響,繼而帶來更大程度上的混亂。基于此,本文將對我國電子商務環境下的稅收征管問題進行研究,同時參考美國及其他發達國家電子商務稅收政策,提出完善我國電子商務環境下的稅收征管的一些建議。

2、我國電子商務稅收發展現狀及問題

上海黎依有限公司在淘寶上開店銷售產品時,通過不記賬、不開具發票的方式來偷稅,最終被判處為偷稅罪。此案是我國首次出現的涉及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案件,受到了廣泛的議論。實際上,在此案之前,相關部門已經開始關注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但由于網絡交易的相關管理制度缺失,并且我國的稅收征管條件處于不成熟的狀態,涉及到電子商務領域的征稅依舊處于較難的境地。

2013年4月起,《網絡發票管理辦法》推出,4月末《關于進一步促進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有關工作的通知》指出將完善網絡(電子)發票、電子商務企業的稅收管理制度,加強信息標準規范,11月商務部表示我國將出臺《電子商務法》,這些都表現出我國在不斷摸索與電子商務相關的法律法規、稅收征管方法。但不可否認的是現目前在制定相關制度時,任然存在著不少問題。

首先是稅收對象與稅種難以定義與監控的問題,電子商務一定程度上改變了產品的性質,除去線上實物產品的銷售,還包括一些以數字化信息傳遞的產品,比如電子書,用戶通過付費下載電子書來代替傳統購買實體書的形式,但這種付費下載電子書的形式,較難界定是屬于銷售還是特許權。簡而言之,電視商務的出現使得一些產品兼具商品、特許權或者勞務的性質,產品的性質難以界定,稅收對象與稅種相應難以確定,這給稅收制度的制定造成難度。

其次是國際稅收管轄權難以界定與選擇的問題,傳統的國際稅收制度中,屬地原則是實施稅收管轄的基礎,每個國家選擇適合國情的稅收管轄權,對其領土范圍內的所有公民進行稅收管理。但在電子商務的環境下,稅收管轄權的有效性被削弱。在互聯網的交易中,地域的限制被打破,比如我國人民可以隨意從外國的網站上購買商品,這種網上交易使得經營活動的所在地變得難以確認,導致與稅收管轄權相關的屬地或屬人的關聯因素被打破。電子商務的發展使得確定該由哪個國家或地區來行使稅收管轄權變得困難。

再次,稅收征管中存在監督問題,按照當前我國實行的稅收征管辦法,納稅機關以納稅人持有的票據、來往單據、發票等為基礎,進行稅務監督與檢查,但在電子商務環境下,這種稅收征管辦法存在許多問題:第一,電子商務中收入變得難以界定,主要由于電子商務中一般以電子數據方式代替傳統的發票、會計憑證、賬簿,電子數據較易被修改,導致稅收機關缺少準確的稅收憑證,難以進行稅收征管。第二,電子銀行的誕生帶來交易的貨幣無紙化,稅收機關無法準確捕捉相關付款,對相應的稅收征管變得困難。第三,計算機加密技術的高度發展,納稅人可將相關信息隱藏起來,導致稅務機關搜索信息變得困難,最終導致稅款流失。

篇(4)

一、中國的網絡交易現狀

網絡交易是電子商務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一種全新的商業模式,對于傳統商務而言是一次質的飛躍,促進了經濟全球化的進程。電子商務從產生到現在的短短數年之間,發展非常的迅速。據CNNIC的數據顯示,截至2013年12月中國網絡購物用戶規模達到3.02億人次,較上年增加5987萬人次,增長率為24.7%,使用率達到48.95,較2012年增長了6.0個百分點。根據中國互聯網協會報告顯示,2013年中國全年網絡零售的交易額達到1.85萬億元,增長39.4%,在社會零售品總額中的占比為7.9%,增長相對平穩。截至2013年11月底,中國網絡零售市場的交易規模達18851億元,較2012年的13205億元同比增長42.8%,占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的8.04%。

雖然30多年的改革開放給我國的經濟帶來了長足的進步,但是我國的經濟水平與發達國家相比仍然存在著較大的差距,電子商務迅速發展的趨勢使我們不能對相關稅收政策消極等待,必須超前研究并相應提出積極穩妥的稅收政策。

二、網絡交易對稅收征管的挑戰

網絡交易雖然有利于現代電子商務的發展和創新,但是也給稅收征管帶來了一定的困難。

1.納稅義務人難以確定

確定納稅義務人是征稅的前提條件。稅法規定,無論是從事生產、銷售還是提供服務的單位和個人都要辦理稅務登記證,然而在網絡交易下,交易主體的隱匿性,使得稅務機關難以確定納稅人。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的網絡交易,沒有實行實名制,單位或者個人在網上開立虛擬賬戶一般不需要提供開戶人或者開戶單位的真實姓名和真實身份,也不需要網絡店鋪的稅務登記和工商登記,稅務機關難以查到真實的交易主體而難以確定納稅人。

2.納稅地點流動不易確定

納稅地點的確定,是稅收管轄的一個重要前提。在傳統的商務活動中,納稅人經營多是地點固定的店鋪式經營。而在網絡交易中,互聯網的全球性特征,使網絡交易活動的空間范圍無限延伸,納稅人從事的經營活動地點多變,它在任意的一個地方任意一臺電腦都能從事網絡交易活動,變動性很大,交易地點很難確定。因此是以電子商務的主體所在地還是注冊登記地為納稅義務所在地,或者是以納稅行為發生地,在使用時難以把握和確定,使得傳統征稅中的納稅義務發生地原則適用起來非常困難。

3.網絡交易的稅收征管法律不完善

出于扶持新興產業的需要,網絡交易發展的前幾年國家并沒有對網絡交易進行任何立法,更不用說有關稅收方面的立法了。近幾年國家雖然出臺了一些文件指導網絡交易的發展,但是這些文件對于網絡交易實際的稅收問題卻是只字未提。既沒有確認網絡財產的法律地位和網絡交易的合法性,也沒有針對網絡交易的征稅對象、征稅范圍等做出十分明確的規定,導致納稅主體不明確、納稅地點不確定。

4.居民的納稅意識薄弱

隨著居民受教育水平的提高,我國居民的納稅意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加強,但與西方發達國家的居民納稅意識相比仍然存在著巨大的差距,這也是導致網絡交易稅收征管困難的一個主要原因之一。因此我國居民應該多學習納稅知識,進一步提高自己的納稅意識,了解納稅的權利和義務,做到依法納稅、主動納稅、準確納稅。

三、完善中國網絡交易征稅的對策

中國網絡交易征稅中存在著各種各樣的困難,因此,應該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以現行的稅制為起點,研究有關網絡交易的稅收政策,不斷改革和完善稅收制度。

首先,稅務機關征稅系統須實現電子化、網絡化,建立網絡交易的納稅稽核網絡系統,實現網絡交易征稅的自動化。并且應該研制電子發票管理系統,將發票系統與企業的網絡交易平臺實行對接,據此獲得網絡交易的電子書面憑證,解決網上交易無交易憑證和無法確定交易金額的問題。其次,稅務機關應該建立網上稅收監管中心,推行網絡交易實名制,明確納稅義務人,并且建立相應的稅收監控中。再次,應該完善現行的相關網絡交易的稅收征管法律,確立電子賬冊和電子票據的法律地位,為網絡交易收入征稅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據,確保建立公平的稅收法治環境。最后,稅務機關應該加大稅收宣傳的力度,提高民眾的納稅意識,同時加大對利用網絡隱匿性實體銷售偷漏稅額大的案例的曝光,引起網商的關注,推動思想的融合。

參考文獻:

[1]黃良友.論網絡虛擬財產交易征稅的難點及對策[J].重慶郵電大學特區經濟,2009(12).

[2]薛娟.虛擬財產交易的困惑[N].中國經濟時報,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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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7-0-01

一、引言

隨著網絡技術的迅速發展與互聯網應用的廣泛普及,電子商務這種新的貿易形式迅猛發展,我國的電子商務近年來也取得到了飛躍式地發展。網上商店越開越火爆,無論是亞馬遜網、當當網、京東網等知名購物網站,還是淘寶網、騰訊網這些網購平臺上的大大小小的各類網店,網上交易已經廣泛普及。

由于電子商務的商品交易方式、勞務提供方式、支付方式等都區別于傳統的商務活動,這給傳統的稅收理論和稅收政策帶來了重大影響。電子商務具有交易主體虛擬化、市場國際化、交易電子化、交易快捷化、交易透明化等基本特點,讓現有的貿易體制、交易方式,以及對現行的稅務管理和稅收法律面臨新的沖擊。對這一新生事物是征稅還是免稅,便首先成為各國政府和學者進退兩難的選擇,電子商務特別是對現行的稅收原則、稅收管轄權和稅收征管造成了的極大的沖擊,因此電子商務稅法問題成了普遍關注的問題。

二、電子商務對稅收征管的影響與挑戰

1.稅務登記制度滯后

電子商務由于基于互聯網,其經營范圍不受傳統地域范圍的限制,在電子商務環境下,企業可以把國內的經營場所作為貨物存放地,把經營活動輕易地轉移到稅務機關不能控制的其他國家和地區,這使得有關的工商、稅務登記也就失去了意義,因此,現行的稅務等記制度已經無法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

2.征稅對象定性不清

現行的稅收征管是在傳統商務的環境下建立起來的,而電子商務打破了傳統商務的有形形式,把原有的有形形式提供的商品為以電子虛擬化形式表現出來,使得商品銷售收入、勞務提供收入及特許權使用收入難以區分。數字化資訊是網絡貿易發展速度最快的領域。在電子商務環境中,傳統的計稅依據面對許多產品或勞務都是以數字化的形式傳遞而找不到基礎。數字化信息因為其特有的易被復制、下載的特點,模糊了有形商品、無形勞務和特許權之間的界限,改變了產品固有的存在形式,使稅務部門在確認一項所得究竟是商品收入所得、提供勞務所得還是特許權使用費上遇到難題,這使得征稅對象的性質模糊不清。

3.加大稅收征管稽查難度

現行的稅收征管和稽查需要納稅人保留合同、賬簿、發票、票據和單證供稅務部門檢查、審核,以達到征管和稽查的目的。然而,在電子商務中,商品的訂購、支付都可通過互聯網進行,買賣雙方的合同、訂單以及作為銷售憑證的各種票據都以電子形式存在,電子化程度越來越高,修改這些電子數據完全輕而易舉、不留痕跡。沒有了紙質憑證,稅收征管稽查就無法得到像傳統賬簿管理中所要求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這加大了稅收征管和稽查難度。現在信息加密技術日益成熟,加密、數字證書等保護方式可以讓納稅人掩藏交易信息,讓稅務部門無法追蹤交易,稅務機關要掌握納稅人身份或交易信息具有很大難度。這一切的變化,使得稅務機關取證困難,無法找到稅收征管稽查的憑證基礎,難以依法足額征稅,對偷逃稅者無法實施有效打擊。

三、稅收征收管理的完善

1.修改和完善現行稅法

我國必須充分利用并完善現行的法律制度、修改和完善稅收相關政策和法律,以促進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雖然我國已經形成了一套電子商務的基本框架,相關政策和法律法規逐步出臺,但是電子商務稅收相關制度還存在急需改進和完善之處,比如針對營業稅、增值稅、所得稅、印花稅、關稅等稅種的相關法律法規急需要相應修改。同時,還要與金融、貿易、和網絡等相關制度的配合,以保證國家對電子商務稅收規制活動的順利進行。

2.建立電子商務工商稅務登記制度

我國應確定統一標準,要求工商和稅務部門對從事電子商務的單位和個人做好全面登記工作。納稅人在從事電子商務活動前必須到稅務部門進行電子商務稅務登記,納稅人須提供網上商品的銷售、結算方式、網絡銀行賬戶等向有關稅務機關登記,建立專門的企業電子商務狀況的資源信息庫。

3.加強稅收信息化建設

稅收信息化建設可以擴大信息共享,提高政府效率,它是國家電子政務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稅收工作實現現代化的重要途徑。要適應信息時代的發展,提高稅收征管的質量和水平,把現代化的科技手段運用于稅收征管勢在必行。作為重要的經濟調控部門,稅務部門需要處理大量信息。稅收電子化可以提高工作效率,減少工作量。稅收信息化建設,可以對電子商務交易進行有效監控,借助計算機網絡,結合網絡收支數據,對電子商務納稅人網絡交易與實物交易數據進行比對,實現對網上交易的源泉控管。

4.加強對稅務干部的專業素質培訓

在信息經濟時代,稅收工作不僅要求改革稅收征管方式和手段,同時也對稅收征管干部的專業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注重對稅務人員綜合能力的培養,提倡終身學習。稅務部門要培養并提高稅務人員的專業素質,同時也要求稅務人員精通計算機知識和具有一定的外語交流的能力,從而實現稅務人員從單一型人才向復合型人才的轉變,逐步建立起一支高素質的現代化的稅收征管隊伍,以適應信息時代的要求。稅務部門要加強同電信運營商、電子商務交易平臺運營商、工商、公安、銀行、認證中心、外貿、海關等相關部門的合作與信息交流,構建出覆蓋全局、全方位監督的綜合治稅系統。

5.加強國際間的稅收協作與交流

我們作為發展中國家,更應該加強國際間的合作與交流,積極參與國際社會的各項行動,努力促進國際稅法新框架的形成。各國稅務機關密切配合,運用先進技術加強國際情報交流,協助稅收征管,協調稅基和稅率,這樣才能有效防止企業利用電子商務進行偷稅、漏稅、避稅,維護國家和稅收利益。

參考文獻:

[1]楊萍.稅法學原理[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

篇(6)

美國的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實踐曾歷經三個階段,每一個階段的發展實際上就是一個延續與摒棄的過程,而且與當時的電子商務發展特征息息相關。在綜合考慮了電子商務賣家與實體店賣家的利益關系、州際與州內貿易的平衡點、行政干涉與司法判斷等的制衡力等諸多因素,最終使美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實踐走上了一條健康科學的發展道路。在現行的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制度下,小小電商的創新與創造能力得到了保護,大電商的貿易行為也進一步規范化了,甚至還大大提高了政府的稅收進賬。美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發展實踐活動給我國稅收制度的發展有著極大的借鑒與警醒作用。充分吸取了美國電子稅收征管的理論精華與實踐經驗之后,結合我國的基本國情與實際情況,相關部門將更好地發展與完善我國的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制度。

1 美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時代的開始

從2000年開始,美國電子商務與各州的稅收系統所產生的矛盾一發不可收拾,主要表現為網商代收、代繳消費稅這一問題。當時,網商與美明尼蘇達州州政府訴訟后敗訴,最終企業破產。這一著名事件的發生意味著美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時代的正式啟動,電商不再免稅了。

(一)美國普通交易稅的征收流程

在美國,消費者在實體店購買東西時要繳納一定的州銷售稅。這一筆稅收款項由商店代收并統一交由州政府。當然,每個州對銷售稅有不同的規定,還制定了各自不同的免銷售稅的法律規定。

(二)美國電子商務承擔稅負后出現的征管困境

網購或郵購某個商品時,承擔銷售稅的個人根本不存在,州政府幾乎不要求它們納稅。這種情況使得遠程賣家與個人把納稅也視為是一件可有可無的事情。久而久之就會出現這樣的結果:在某個州有實體店的電子商務賣家必須代收消費稅,但在其他州卻并沒有這項規定。

(三)電子商務飛速發展后出現的稅收流失問題

由于消費者對網絡購物的熱衷,美國州政府損失了大量的銷售稅。銷售稅本身是州與地方稅收最大的一筆財政收入,幾乎占了所有稅收的三分之一之多。對于網購造成州政府損失的稅收增多這一問題開始出現較大的爭議。比如全美州長協會與各州政府表示,因為互聯網購物的增加,2003年政府損失了200多億美元的稅收。對此,不少經濟學家表示了懷疑,并指出若是強制征稅根本無法抵消因迫使消費者或零售商遵守納稅法律而造成的問題與成本。

2 美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實踐對我國的啟示

美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情況與我國國情不符,不能完全借鑒過來,但在征稅的趨勢與相關細節上還是有可取之處的。

(一)電子商務稅收征收應牢牢記住其目標:鼓勵電子商務的發展

在互聯網的推動下,電子商務勢必產生并積極促進經濟的發展與改造。以互聯網為平臺,電子商務出現了B2B、B2C、C2C等形式,原先沒有參與到經濟活動中的消費者也開始積極參與到電子商務活動中,由消費者轉變為商人。比如,很多人通過互聯網開始創業,這種新的創業形式與就業模式需要國家通過積極的法律政策來鼓勵。然而,電子商務的發展還處于初級階段,互聯網技術本身也在發生變革,這對社會生活乃至我們的行為模式都將產生極大的影響,可見互聯網對商務的影響也還不夠成熟,國家勢必要鼓勵這樣的商務模式不斷地進行自主創新,為經濟發展或轉型提供新思路。

(二)實施電子商務稅收征收的同時不忘對中西部不發達地區的扶持

我國東部為經濟發達地區,中西部則是發展中地區。電子商務稅收征管上也得借鑒美國法律規定,禁止地方政府對未達到一定規模、在本地區實體機構或者與本地區沒有密切聯系的其他地方電子商務征收稅務。當然,考慮到我國東部地區的電子商務行業明顯多于西部地區,稅收征管辦法要在扶持中西部地區的同時抑制東部地區的“反輸血”現象。

(三)建立個人申報制度與代收、代繳制度

2010年我國頒布了《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這項管理辦法的頒布將網上虛擬賣家與實體組織、個人進行了一一的對應。網絡交易主體也實行了實名制,這使得個人的納稅主體申報變成了現實。就C2C網絡交易形式來說,個人納稅主體申報制度使得對個人電商進行合理征稅變成了現實。稅務機關為個人注冊的電商建立了納稅主體申報檔案,由個人電商申報上繳稅務。

美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實踐得到了巨大的發展,無論是在理論研討還是具體運用上,甚至在司法與行政權力制衡上,都取得了較大的成果。這對于我國電子商務盛行一時的今日而言具有重要的意義。我國完全可以將其借鑒過來,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制定了科學合理的電子商務稅收征管辦法,促進了電子商務的發展,也推動了地方的和諧發展,更令地方稅收增收變得更加合理。當然,對電商實施合理的稅收征管也是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重要途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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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難題

1.征稅對象難以確定和劃分。電子商務交易的查詢、訂貨、支付等過程都是以電子信息交換數字文件的方式進行的,從生產、流通到消費整個過程都沒有實物形式的出現,因此稅務部門很難確認哪些數字文件的傳遞應該收稅,哪些不用收稅。同時,現有的網上付費下載的數字文件沒有固定的實物形式,應劃分為商品還是服務,現行的稅制并無相關規定。在現實生活中以商品來征稅的書籍、光盤等,由于在網絡環境下出現了數字產品的可復制性特點,對這類產品也不能再單純按照商品來課稅。

2.稅收征管無賬可查。傳統的稅收征管是通過發票、賬簿來記錄納稅人的應納稅所得,并以此進行納稅申報、征收稅款的。而電子商務的交易是在計算機網絡中直接進行的,在填制電子交易憑證后通過網上銀行直接轉賬付款。這種無紙化交易形式沒有留下有形的交易賬簿,并且往往不用提供發票,這就使得本應征收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等一系列稅款無賬可查。同時,通過電子商務進行交易的憑證也很容易進行修改,并且很難留下痕跡,隨著網絡加密的發展,納稅人利用密碼掩藏信息,也會使得稅務部門的征管更加困難。

3.國際稅收問題。世界各國在行使其稅收管轄權方面并沒有統一的標準,但在國際上都遵從收入來源地管轄權優先的原則,收入來源地管轄權是屬地原則的體現。但隨著電子商務的出現,各國對收入來源地產生了爭議。由于網絡交易的廣泛性和不可追蹤性等原因,收入來源地難以確定,其管轄權也難以確定。因此,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已經演變為一個國際稅收的難題。

二 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應遵循的原則

在討論應如何對電子商務征稅之前,需先對征管原則有著明確的意見。電子商務的征管應遵循以下原則,使得在對電子商務進行合理征稅、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同時,不會對電子商務的發展產生制約。

1.財政收入原則。任何稅收制度的改革和建立,都必須有利于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支持國家各方面支出的需要。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型經濟形勢,其稅收征管制度的建立和發展首先必須遵從財政收入原則,要與國家的整體稅收制度相協調,保證國家的稅收不受侵蝕。

2.中性原則。稅收中性原則是指國家征稅不應使納稅人產生除稅收以外的超額稅收負擔,也不應使稅收成為超越市場配置的資源配置手段。從這個角度講,稅收中性原則在電子商務方面的實際意義是稅收的實施不應對電子商務的發展有延緩或阻礙作用。

3.稅收公平原則。稅收公平原則要求同條件者繳納相同的稅,不同條件者繳納不同的稅。電子商務與傳統貿易并沒有交易本質上的不同,只是交易形式發生了變化。因此,兩者的稅收待遇應該相同。

4.優先發展原則。電子商務在我國仍處于起步階段,因此對處在發展初期的電子商務,政府應對其給予一定的稅收政策優惠,以促進信息產業的發展。適當的稅收優惠政策不僅可以鼓勵企業進行網上交易,還有利于我國電子商務企業提高市場占有率和國際競爭力,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

三 對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建議

1.建立和完善相應的稅收法規。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首先應做到有法可依,因此規范電子商務稅收的第一步就是完善電子商務的相關法律法規。我認為對電子商務征稅不需再另開征新稅種,而應在原有稅法的基礎上進行適當的修改和補充,在我國現行稅收法律和條例中補充對電子商務征稅的相關條款,對電子商務應稅稅目進行清楚的界定。

2.建立專門的電子商務納稅申報制度。首先應在原本的稅務登記文書中增設域名網址、識別碼、用于交易服務器所在地理位置等內容,建立適應電子商務的相關稅務登記;其次應積極建立電子商務發票管理制度,對電子發票實行統一管理,將發票使用情況實時登記。對B2B企業,在網上進行銷售和提供服務必須開具發票,否則不能入賬抵扣;對B2C形式的交易,則通過配貨中心的實物盤點、銀行對賬單等途徑掌握其交易情況;最后應廣泛推行電子報稅制度,即納稅人按期以電子數據傳輸形式直接將各類申報資料發送給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收到申報資料后,經過電子審核、計稅、劃款、入庫并將回執發送給納稅人。對納稅人還需要求其建立電子賬本,對其網絡交易的業務進行單獨核算。

3.培養相關技術人才、開發稅收征管軟件。稅務機關應積極培養和引進既懂計算機又懂稅務的高素質人才。為我國稅收信息化的建設和發展提供人員支持,使稅收征管緊跟電子商務的發展。同時,稅務部門也應加大科研的投入,積極研究和設計計算機稅收監控系統,通過該系統對納稅人的信息資料進行自動搜集,同時對納稅人的電子交易行為進行跟蹤,并將交易信息記錄和反饋給稅務征管部門,實行實時監控,強化對電子商務的稅收稽查。

4.加強國內國際稅收交流與合作。稅務機關要積極與網絡技術部門合作,研究解決電子商務征稅的技術問題。同時應加強與金融、海關、電信等部門的溝通和聯系,充分利用現有技術與相關部門進行計算機聯網,隨時互通信息,對購銷雙方進行監控,形成協稅護稅網絡。在國際方面,我們應主動參與國際互聯網貿易稅收政策、原則的國際協調,尊重國際稅收慣例,加強國際情報交流,有效防止、避免和減少國際稅收管轄權的爭端。

參考文獻

[1]楊向英,電子商務征稅原則的國際比較及對我國的啟示,江蘇商論,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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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9-00-01

網購正在逐步改變人們的生活習慣,從以前嘗鮮變成了一種必需的生活方式。隨著商品交易的逐步網絡化,交易信息確認、數據加工處理和納稅控制都發生了相應的改變,而每一環節的改變都對稅收征管工作帶來新的影響和挑戰。

一、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存在的問題

1.稅種認定問題多

(1)營業稅、增值稅難界定。傳統商務中銷售產品、無形資產,提供勞務及特許權使用費等行為已難以區分,電子商務情形下更是無所適從。

(2)稅率征收不明。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公司取得的收入應如何征稅,實踐中多按“其他服務業”的稅率對電子商務公司征收營業稅。

2.稅務管理環節困難

(1)納稅人身份認定困難。電子商務交易主要使用電子支付,稅務機關無法準確掌握其真實交易額,也就無法準確劃分其管理種類。

(2)協護稅網絡薄弱。目前我國協護稅網絡較為薄弱,加之缺少必要的制度約束,使電子商務形成了稅款無處征收的尷尬境地。

(3)財政收入劃分無據。電子商務下貨物和服務因網絡極大降低了物理位置存在的必要性,從而形成納稅地點不明,財政收入劃分缺少依據。

(4)發票使用難管理。B2C電子商務直接面對消費者,鮮有開具發票的;C2C電子商務交易中,很多賣家連稅務登記都未辦理,發票更是難覓蹤跡。

3.電子商務狀態下稅務稽查的難度加大,效率降低

(1)稅收違法手段多樣。電子商務納稅人偷漏稅行為更加隱蔽,而且手段也呈多樣化發展。如今電子商務交易種類繁多,交易流程全部實現信息化流轉,加之資金結算方式多樣、第三方支付平臺使用頻繁、現金交易等,傳統的稽查手段及方式難以間效。

(2)金融機構管控不嚴。各金融機構競爭激烈,對納稅人多頭開戶、現金使用泛濫監管難,同時各種銀行信用卡的出現,也為納稅人隱匿收入提供了便利。相對而言稅務機關無法準確獲知納稅人賬戶數量,跨省交易查詢更是困難重重;同時銀行的交易信息中常常夾雜著很多個人消費記錄,逐一甄別難以達到。

(3)證據取得難度大。EDI技術的運用,使電子商務交易活動無紙化程度越來越高,訂單、買賣雙方的合同、作為銷售憑證的各種票據都以電子形式存在,而電子憑證可被輕易修改而不留痕跡,導致傳統的憑證追蹤審計失去基礎。

二、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對策建議

加強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建立電子商務環境下的稅收征管模式,要根據電子商務稅收的特征,利用現有征管資源,分別采取以下可行的措施:

1.積極參與制定有關電子商務的法律、法規、制度以及相應的實施細則,與相關部門合作,實施多方監控

現行的稅收法律法規對新興的網絡貿易的約束已顯得力不從心,應及時對由于電子商務的出現而產生的稅收問題有針對性地進行稅法條款的修訂、補充和完善,對網上交易暴露出來的征稅對象、征稅范圍、稅種、稅目等問題實時進行調整。稅務機關應聯合財政、金融、工商、海關、外匯、銀行、外貿、公安等部門,共同研究電子商務運作規律及應對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解決方案,并通過縱橫交錯的管理信息網絡,實現電子商務信息共享,解決電子商務數據信息的可控性處理,建立符合電子商務要求的稅收征管體系。

2.建立網上交易經營主體工商注冊、稅務登記制度

在現有的稅務登記制度中,應增加關于電子商務的稅務登記管理條款。積極推行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即納稅人在辦理了網上交易申請、登記手續之后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電子商務的稅務登記,取得固定的網上稅務登記號,所有從事網上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凡建有固定網站的都必須向稅務機關申報網址、經營內容等資料,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號碼和稅務主管機關必須明顯展示在其網站首頁上。

3.建立電子商務稅款代扣代繳制度

電子商務交易的方式適合建立由電子商務運營商代扣代繳稅款的制度,即從支付體系入手解決電子商務稅收征管中出現的高流動性和隱匿性,可以考慮把電子商務中的支付體系作為監控、追蹤和稽查的重要環節。在確認交易完成并由電子商務平臺運營商支付給賣方貨款時,就可以由交易系統自動計算貨款包含的應納稅款,并由運營商在支付成功后及時代扣代繳應納稅款。

4.進一步加大稅收征管投入力度,培養面向“網絡稅收時代”的稅收專業人才

電子商務與稅收征管,偷逃與堵漏,避稅與反避稅,歸根結底都是技術與人才的較量。電子商務本身就是一門前沿學科,圍繞電子商務的各種相關知識也在不斷發展,而目前我國稅務部門大多缺乏網絡技術人才,更缺乏相關的電子商務知識。因此,稅務機關必須利用高科技手段來鑒定網上交易的真實性,審計追蹤電子商務活動流程,從而對電子商務實行有效稅收征管。

參考文獻:

[1]丁濤.電子商務征稅——增值稅機制的機遇和挑戰[J].中國商貿,2010(10).

[2]王騰宇.電子商務征稅的困難及對策[J].中國商貿,201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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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電子商務稅收流失問題成因分析

(一)網上交易導致征收困難電子商務活動利用網絡進行無紙化交易,打破時空限制,大大提高了交易效率。但在目前的稅收體系中,缺乏對電子商務環境下稅收活動的明確法律規定,這種規則漏洞為企業逃避稅收提供了極大便利,企業可通過轉變自身貿易方式,將大量交易活動轉移至電子商務的范圍之中,從而逃避相應的稅收。另外,電子商務的無紙化操作使紙質發票成為過去,這使稅收人員缺少相應的計稅憑證,為保護消費者隱私,快捷支付、網上銀行等支付方式一般采用匿名交易,這為稅收征管工作增加了很大的難度。

(二)網絡技術為逃稅提供便利網絡技術的發達為電子商務活動的逃稅漏稅提供了便利,使得依托網絡技術的商務活動的定價變得更加靈活與隨意,企業間可為獲得不當利益而達成某些隱蔽協議,這使得稅收征管部門不易衡量商務活動中的貿易類型與交易金額,也就難以確認企業應繳納的稅款項目與數目,稅收監管工作的難度大大增加。

(三)稽查難度增大一些不法企業通過設置用戶名與超級密碼來對相應信息進行隱藏和保護,加之電子商務為國際互聯網上的跨國交易提供了方便條件,這都導致稅收信息收集難度加大,即使稅務部門進行稽查,也很難發現其中的問題。

三、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流失治理對策研究

(一)把握電子商務環境下常設機構原則的適應性電子商務具有虛擬化的特點,但企業要開展電子商務必然要建立網站,要依托一定的硬件設備,即服務器,這是構成常設機構的必要條件。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工作中,具有虛擬化、無紙化特點的貿易活動本身雖不容易掌控,但活動所依賴的、有形的常設機構卻易于把握,只要企業通過其常設機構從事貿易活動,稅務部門就可對其取得的利潤征收相應稅款。

(二)建立符合電子商務要求的稅收征管體系改善稅收征管發展滯后于電子商務發展的現狀,必須建立電子商務環境下符合貿易信息化要求的稅收征管體系。稅收部門要盡快實現與國際互聯網的全面對接,在網絡環境下與海關、銀行、企業、消費者等方面建立起全面聯系,對企業的電子商務活動實施有效監管與稽查。大力推行電子商務稅收登記,督促納稅人納稅。電子商務稅收工作還可從支付系統入手,對電子商務活動中的資金往來進行監控,并將數據實時傳輸到稅收機關的相應部門,防止不法企業的惡意篡改,掌握稅源,杜絕流失。

(三)加強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實現稅收電子化在電子商務稅收工作中大力推廣現代信息技術,建立信息化、數字化稅收征管系統,促進稅收征管的全面信息化建設;推行電子商務實時登記制度,進行電子商務活動的企業必須到稅收機關辦理相關登記手續,由稅收征管人員對其網上交易程序進行審核,登記系統中可顯示電子商務企業的不良交易記錄,提醒稅收人員的同時也警告相關企業應依法納稅;針對電子稅務流失問題開發監控電子商務活動的技術軟件,利用發達的信息技術,加大打擊偷稅漏稅行為的力度。

(四)建立稅收情報網絡,監控電子商務稅源在國內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起海關、銀行、企業等方面與稅收部門的聯結,通過網絡平臺及時交流,全方位收集稅收信息;在國際間合作中,首先要提高自身素質,培養高素質技術人才,獲得合作主動權,從而有效國際間電子商務活動情報交流,建立起橫跨國內外領域的完整電子商務稅收情報網絡,避免不法企業以跨國業務作為掩護進行的避稅活動。

(五)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我國電子商務發展與發達國家相比還存在很大差距,因此要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方便我國學習先進的電子商務活動模式,不斷完善貿易體系,保證電子商務活動中交易信息的完整性,從而避免稅務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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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概述

與傳統商務相比,電子商務具有幾個顯著的特點:交易突破時空、交易虛擬化、交易成本低、交易效率高、交易透明化,世界范圍內的電子商務競爭日趨激烈。根據《第26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調查統計報告》統計:截至2010年6月,我國網民規模達到4.2億、網絡購物用戶規模達到1.42億。

稅收是國家為實現其職能,憑借政治權力,按照法律規定,通過稅收工具強制地、無償地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形式。稅收由政府征收,取自于民、用之于民,具有無償性、強制性和固定性的形式特征。稅收作為國家實現其職能、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基本形式,同樣也受到了電子商務的深刻影響。一方面,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開拓了廣闊的稅源空間;另一方面,電子商務對現行的稅收征管制度及稅收征管手段產生了前所未有的沖擊,稅收流失問題十分嚴重。國際上有關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有兩種傾向:一種是免稅,認為對電子商務征稅會嚴重阻礙它的發展;另一種是征稅,認為電子商務必須履行納稅義務,否則將導致不公平競爭,國家的收入將會大大減少。2003年,歐盟成為了世界上第一個對電子商務征稅的地區,開創了對電子商務征稅的先河。

一國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政策,不能脫離本國的財政經濟狀況,應當保障稅收基本功能的實現。我國憲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我國現行稅法規定,無論是在線上還是在線下,只要達成了交易就應納稅,電子商務也應該是應稅交易的一種。目前,我國還沒有針對電子商務的稅收規定,但飛速發展的電子商務已對現有的稅收政策提出了嚴峻的挑戰。我們在致力于電子商務發展的同時,應該未雨綢繆、盡早規劃,借鑒國際先進經驗、結合我國實際情況,認真研究其帶來的稅收問題,著手制定出既適應電子商務內在規律又符合稅收原則的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對策。

二、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對策建議

1、以稅收中性、公平稅負為基本原則,不單獨開征新稅

稅收中性原則是指國家征稅盡量不給納稅人或社會帶來其他額外損失,征稅應當盡量避免對生產者和消費者的選擇產生影響的稅收制度準則。公平稅負原則是指以稅收負擔的公正、平等為目標的稅收制度準則。

開征新稅的前提是經濟基礎發生實質性的變革。電子商務雖然是一種新的、有別于傳統商務的貿易方式,但是從商務本質看,電子商務僅僅是基于傳統商務的形式的改變,可以理解為傳統商務形式的發展與延伸,其內容仍然是現實社會中人們時常使用的商品與勞務,實質未發生變化,并沒有超出稅法所規定的應稅范圍之外。現行的稅收法規及其體現的稅收原則是社會生產、貿易活動的社會規范,其基本上是適用于電子商務的,沒有必要對電子商務開征新的稅種。我們應繼續以現行稅收法規和稅收原則,去解釋、分析、研究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通過對相關概念、范疇、基本原則和條款的修改、刪除、重新界定和解釋,擴大稅法的適用范圍。這樣既能適應目前電子商務與傳統商務并存的現狀,又降低了稅務部門的征稅成本和電子商務納稅人的納稅成本,還將納稅人利用電子商務進行偷稅與避稅的可能性降到最小限度。隨著電子商務發展的日益成熟,再對其進行合理修訂,直至開征新稅種。同時,在短期內必須利用稅收優惠政策來鼓勵使用電子商務進行交易,可以適當給予電子商務稅收優惠政策。

2、對常設機構的認定標準加以修正,增加服務器等符合電子商務特性的認定要素

常設機構是國際稅收協定中用以協調居住國和來源地國在跨國營業利潤征稅權的標準,其含義是:締約國一方企業取得的營業利潤應僅在該國征稅,但該企業通過設在締約國另一方的常設機構所取得的營業利潤除外。如果該企業通過設在締約國另一方境內的常設機構進行營業,其利潤可以在另一國征稅,但其利潤應僅歸屬于該常設機構的為限。常設機構應具備以下幾個基本條件:有一個從事營業場所,如房屋、場地、機器設備等設施。這種營業場所并不一定是企業所有,有的可能是租用的;這種營業場所應具有固定性或永久性,足以表明它是常設。包括為長期目的而設立的但因特殊原因提前清理歇業或為短期目的而設立的但實際經營已超過臨時期限的機構;這種場所應是企業用于進行全部或部分營業活動的場所,而不是為本企業從事為營業性質的準備活動或輔助活動,如倉儲或樣品陳列等的場所。

常設機構是一個開放的概念,隨著社會經濟生活的變化,傳統的常設機構概念變得模糊不清,有必要在電子商務活動領域進行豐富。電子商務不同于傳統商務,人、固定場所和營業活動已不是判斷常設機構的必備條件,只要同時具備網站和服務器,從事與核心業務相關的活動,通過服務器達成實質性的交易,即可構成常設機構的判定標準。即網站+服務器+實質易=常設機構。鑒于電子商務中的網站和服務器是具有流動性的,在以網站和服務器作為常設機構的判定標準的同時,還必須增加關于限制網站或服務器進行流動或者要求辦理相關登記的規定。

3、建立電子商務工商稅務登記制度

我國應確定統一標準,要求工商和稅務部門對從事電子商務的單位和個人做好全面登記工作。納稅人在從事電子商務活動前必須到稅務部門進行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增設域名、網址、用于交易服務器所在地理位置等內容,由稅務部門核發數字化稅務登記證和納稅人識別碼后,才可獲得網上交易的資格。

根據國家工商總局2010年6月日出臺的《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通過網絡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自然人,應當向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提出申請,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實身份信息。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也應當對申請通過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自然人的經營主體身份進行審查;對暫不具備工商登記注冊條件,申請通過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自然人的真實身份信息進行審查和登記。

4、進一步推進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現代化水平

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依賴于先進的稅收基礎設施,應進一步以“金稅工程”建設為契機,推進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現代化、信息化水平。針對電子商務的技術特征,開發稅收征管軟硬件,建立電子稅務平臺,集成網上辦公、網上征管、網上稽查、網上服務、網上發票等功能。

在電信運營商和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安裝稅控器,對電子支付進行有效監控,獲得電子商務納稅人真實的網上交易數據。在電子商務納稅人的網上交易系統嵌入具有自動跟蹤和統計功能的網上征稅軟件,在網上交易成交時自動計算稅款并劃入指定的賬戶。開發電子商務稅務巡查軟件,安裝在各個網絡節點的服務器上,監控電子商務的全過程,對偷逃稅行為的詳細信息自動記錄下來,并把相關檢查數據傳回稅務部門。電子商務納稅人按期以電子郵件或其它電子數據傳輸形式直接將各類報稅資料發送給稅務部門,稅務部門經過電子審核、計稅、劃款、入庫并將回執發送給納稅人。電子商務納稅人應以可閱讀的電子方式保存納稅記錄,并保存一定年限。

我國還應當大力推行電子發票。稅務部門對納稅人憑稅務登記號和識別碼確認后,從電子發票庫出售給納稅人。電子發票號碼采用全國統一編碼,采用統一防偽技術,在電子發票上附有稅務部門的數字簽名。電子發票和電子支付相互結合,將稅務部門、銀行和納稅人聯系在一起,通過銀行付款和交易紀錄,很容易核查納稅人申報的真實性。電子發票能對電子商務中存在的應納稅主體進行有效監督,大大節約了稅務部門的征稅成本。

5、重視人才培養,加強同相關部門的合作與信息交流

注重對稅務人員綜合能力的培養,不斷加強后續教育和培訓工作,提倡終身學習。培養一批政治合格、業務過硬,即精通計算機知識,又熟悉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業務的專門人才,從而實現稅務人員從單一型人才向復合型人才的轉變,逐步建立起一支高素質的適應新形勢下稅收征管的稅務人員隊伍。

稅務部門要加強同電信運營商、電子商務交易平臺運營商、工商、公安、銀行、認證中心、外貿、海關等相關部門的合作與信息交流,對電子商務交易如何進行跟蹤、監管、征稅等問題進行分析和研究,共同建立全方位的信息網絡,構建出覆蓋全局、全方位監督的綜合治稅系統。

6、加強國際間的稅收協作與交流

電子商務活動各要素可以分布于不同國家和地區,使收入來源、交易性質、內容的確定復雜化。目前國際上不同司法管轄區對電子商務稅收立法存在差異,如果某國對電子商務的征稅管理比較嚴格,會使電子商務納稅人將網站和服務器轉移至他國。偷稅避稅者還會利用網上銀行的無國界性在瞬間把資金轉移到全球任何一個角落,使得國際偷稅避稅活動有了更大的發展空間。

電子商務帶來的稅收問題是國際性的,單獨一個國家的稅務部門很難全面掌握跨國納稅人的情況。應該加強國際間的協作與交流,做到經驗和信息的共享,收集納稅人來自世界各國的信息情報,防止偷稅避稅,保證國家的稅源不流失。這樣才有助于共筑公平、透明、簡潔、便于管理的國際稅收征管和稽查的新體系。

三、結束語

開放的因特網沒有國界,我們要對電子商務的發展狀況進行及時的調查和分析,借鑒國際先進經驗,健全與完善我國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對策,防止各種各樣稅收流失現象的發生。未來我國應根據電子商務發展的實際情況,將電子商務涉及的內容寫入有關法律法規,明確電子商務適用的稅法、相關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和法律責任、電子商務行為稅收征管的界定標準等內容。既給電子商務留下充分的發展空間,又要嚴格防范電子商務偷稅避稅的行為,促使我國電子商務走上快速、健康發展的軌道。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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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戴弦:稅收管理如何應對電子商務的挑戰[J].遼寧經濟,2007(11).

[3] 楊京鐘:基于電子商務引發的稅收征管的理性思考[J].電子商務,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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