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時政論文匯總十篇

時間:2023-03-16 15:26:27

序論:好文章的創(chuàng)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yōu)槟扑]十篇政治時政論文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政治時政論文

篇(1)

政治問題是個古老的話題,政治學科卻是門年輕的學科,具有不成熟性,它需要不斷地發(fā)展與完善。人們誤把理論的發(fā)展性當成是追求時髦。

然而,政治學科也確實存在一些近似于追求時髦的問題。1、政治學科構成的知識體系復雜,有經濟、政治、哲學、法律、心理學、社會發(fā)展簡史、思想品德等等,給人的感覺是政治學科什么內容都涉及,把其他學科的知識也包含進政治學科,沒有相對獨立的學科體系,成為一門“雜科”。政治學科的內容什么都包括的同時,也表現(xiàn)為政治學科的知識體系具有不確定性,教材經常更換。頻繁地更換教材,甚至一年一套的教材,連政治老師自己也不能講清楚政治到底教了些什么和應該教什么了。政治學科沒有形成自己固定的學科體系,給人假象是政治學科屬于“偽科學”。2、政治學科的具體知識內容也是經常調整更新,雖然政治理論應該與時俱進,需要不斷地發(fā)展、豐富與完善,但是知識更新走向了一天一個說法,過于時代化的極端。有時為了體現(xiàn)政治教學的時政性的特點,在中高考的政治問答題中,還要把考試前幾個月的某個政治家的言論作為政治題的標準答案,在以考試為指揮棒的教學中,難免要滲透時政理論,并且盡量地把最新的政治理論安排進教材。朝令夕改的理論與政策在中學教學中不可避免地帶來了一些負面的效應,讓人們的思想無所適從。尤其是學過政治學科的一些“過來人”更是困惑于政治理論的朝秦暮楚。政治教師夾在中間,只能順應形式的發(fā)展,政治學科從某種程度上講變成了永遠追逐時代浪尖的學科。理論是需要有一定時間的研究與檢驗,如果缺少必要的思考與沉淀,理論難免會有些淺薄甚至錯誤。

二、政治理論是“假大空”的學說嗎?

政治學科是一門學科,它介紹的是關于的政治理論知識,具有知識性和科學性的特征。政治學科還是一門社會學科,研究的對象是社會,它不同于物理、化學、數(shù)學等自然學科,具有鮮明的社會性和人文性等特征。

政治理論具有理論性的抽象性,人們總是很難認清它的本來面貌,常常對政治學科容易產生“偽科學論”和“無用論”,并把政治理論看成是假、大、空的學說。

首先,政治理論具有抽象性,理論雖然反映現(xiàn)實,但是,理論不等于現(xiàn)實,理論是相對獨立存在的思想體系。理論與現(xiàn)實之間的關系表現(xiàn)為本質與現(xiàn)象之間的關系,即個性與共性之間的關系。理論與現(xiàn)實既有統(tǒng)一性,理論與現(xiàn)實之間也往往存在差距,現(xiàn)象能反映本質,但理論與現(xiàn)象本身不是亦步亦趨的,理論可能超前于現(xiàn)實,也可能滯后于現(xiàn)實。如理論上講社會主義的民主的性質高于資本主義的民主性質,我們看到的現(xiàn)象卻是我國民主發(fā)展程度較低。對理論產生迷惑,主要原因是不能正確理解哲學上的現(xiàn)象與本質的關系,所以不能理解政治理論與現(xiàn)實的差距,把理論與現(xiàn)實的差距性當作是政治理論是虛假性。

其次,政治理論常常以理論的形式來介紹國事,天下事。有些人一看到條條是道的理論就先入為主,覺得是大道理,從內心里排斥它。其實,政治理論談得就是我們身邊的事,說大也大,說小也小。不能把身邊的道理看成是“大”道理。

第三,政治理論區(qū)別于現(xiàn)實,具有抽象性,抽象的東西使人理解起來使人感到理論晦澀。同時,目前教材中政治理論的闡述一般表現(xiàn)為條條框框,教材的教條化編寫模式使得教師教“條條”,學生背“條條”,考試考“條條”。再加上教學方法的陳舊落后,把政治教育當成是純粹的思想灌輸,具有空洞說教的特點。致使人們誤認為政治理論是空洞的、言之無物的大道理。把思想性當成是空洞的理論。政治理論的抽象性,

于是有人認為學習政治理論主要是應付考試,假如不要考試,就不要教與學了。如果把政治理論的作用的眼光僅僅局限于應付考試的話,考完后,政治學科難免要遭受“兔死狗烹”甚至“掘棺抽尸”的命運。還有人認為學了政治理論后,社會中的思想政治問題仍然很多,所以學習政治毫無用處。這種觀點屬于典型的 “偽科學論”與“無用論”,實質上是否定了政治學科的科學性與社會功能,否定了社會領域中社會理論的價值作用。否定社會學科,顯然是陷入了思想認識的淺薄與功利的色彩,甚至反映了一個民族急功近利、浮躁心理,是民族心理不成熟的表現(xiàn)。政治理論本來就只是理論,它本身不能解決實際問題,科學的理論只能指導人們正確地處理問題。

三、政治理論是為了美化社會嗎?

政治理論和其他學科一樣,具有社會教育的功能。政治學科又不同于其它的學科的社會教育功能,它具有鮮明的思想政治教育的功能。

篇(2)

首先,教師應該對高中生進行組織和分配,利用班級黑板進行時事政治板報設計。設計的主要年內容包括近期國內外大型事件,例如:全國政協(xié)第十二屆三次會議的舉行、朝核問題、MH370失聯(lián)問題等等。通過這一方法和手段能有效讓學生把握所學的時事政治內容,并較好的就教材展開系統(tǒng)全面的分析。另外,還可以通過舉行時事政治競賽和演講比賽的形式,培養(yǎng)學生的時事政治學習和探究能力。

(二)導入時事新聞加深學習印象

根據以往教學經驗可知,課堂中對時事政治的引入能積極調動學生的愛國情懷,也在主題教育中提高感情基礎,這也在時效性上給予政治課充分的肯定。在針對時事政治的實際教學中,教師首要做到的是導入國內、國際大型事件,繼而引入課堂內容,比如:我國現(xiàn)階段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宏觀調控問題,使同學們利用政治、經濟以及哲學等眼光和思路進行系統(tǒng)全面的分析,由此,可以讓同學們了解最新社會動態(tài),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教材滯后、枯燥的缺點。

(三)作業(yè)與練習中引用時政材料

政治課堂作業(yè)或練習能夠有效輔助學生鞏固知識,但要注重學生的知識運用能力培養(yǎng)。在此情況下,教師應該在教中深入練習,合理帶領學生在政治理論的基本前提下,進行對知識的分析和理解并充分挖掘政治內涵。由此,不但能鞏固政治的基礎性知識理論,而且還能引起學生對時事熱點的關注,準確把握時代規(guī)律和特征。充分做到理論聯(lián)系實際,實現(xiàn)理性與感性的有機統(tǒng)一,更可實現(xiàn)學以致用的目標。

二、時事政治在高中政治教學中的重要性

(一)有助于激發(fā)高中生政治知識的興趣

在實際教學中,吸引學生的最主要的方法就是激發(fā)他們的興趣。激發(fā)學生的學習興趣可以實現(xiàn)極佳的教學氛圍和效果,一般而言,現(xiàn)今的會對新鮮事物產生興趣以及好感,可以把新穎、新鮮的事物引入課堂,就會吸引學生的注意力。能夠夠讓學生會作出自己的分析,還能使學生相互間實現(xiàn)評論,進而準確、全面、系統(tǒng)的進行討論和分析,實現(xiàn)良好的課堂氛圍和課堂效果,這也對學會生的總結和歸納知識點最為有力。

(二)有助于轉變高中傳統(tǒng)政治教學觀念

一般而言,時事政治在高中政治教學中能對有效轉變傳統(tǒng)政治教學課堂模式,實現(xiàn)全新的政治教學極佳效果。新課改下的高中生不再是知識的接受、傳遞的主要對象,而已經演變?yōu)檎n堂教學的新主體,由此以來,就要教師在公平、平等、開放的政治教學環(huán)境下,充分關注學生的學習愛好和學習興趣并予以激發(fā),系統(tǒng)合理的引導學生體驗和觀察社會生活,從而不斷提高中生在面對各項問題中的判斷能力,積極把改變高中傳統(tǒng)政治教學觀念引向深入。

(三)有助于高中政治教學的時效性

時事政治在高中政治教學中具有很強的時效性。具體可表現(xiàn)為以下三點:第一,合理的引入時事政治能完善教材的內容,有助于學生在利用教材內容和方法解決對時事政治的基本問題,并使教材內容形象化、具體化和抽象化,更加便于學生理解。第二,將時事政治引入到實際教學課堂中,由學生在教師的指引和幫助下作出思考和判斷,能延伸課堂、豐富知識以及提高學生愛國情懷。第三,時事政治的引入和運用,能使學生在繁忙的學習過程中對社會事件進行關注,有效防止學脫離時代軌道。

篇(3)

[中圖分類號]B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0-7326(2008)04-0052-06

人類良好的生活是什么?什么是人類可欲的生活狀態(tài)?這都是理性為指引人類努力的方向所提出的問題。也只有在對這些原問題的不斷追問、思索、努力實現(xiàn)中,人類才不斷超越著現(xiàn)存的生活狀態(tài),而有可能獲得更高質量的生活。雖然不同時代、文化背景下,人們對這些問題的理解是不同的、所推崇的核心目的價值也大相徑庭,但有一點是一致的:所有人都認為,要實現(xiàn)良好的生活狀態(tài),必須具有與之相匹配的秩序;秩序是人類生存中的基礎性價值。“除了極少數(shù)試圖從混亂中漁利的壞人,絕大多數(shù)人,不管他來自哪個階級、階層,擔任何種社會角色,都希望某種秩序的存在。秩序構成了人類理想的要素和社會活動的基本目標。”

一、人類追求秩序的意義

人當然可以有秩序而無自由,但不能有自由而無秩序。秩序是人類生活的基本價值,因為人類群體生活的有序、穩(wěn)定是人類自身存在、延續(xù)和發(fā)展的前提。“必須先有社會秩序,才談得上社會公平。……如果某個公民不論在家中還是在家庭以外,都無法相信自己是安全的、可以不受他人的攻擊和傷害,那么,對他侈談什么公平、自由,都是無意義的。”正是有了秩序,人類的其他價值與共同生活才成為可能。

秩序不僅是人們生活的一種環(huán)境和狀態(tài)。同時秩序還代表著人們認識自己的需要。當人類的理性能力發(fā)展到一定階段,開始反思自己生活價值時,就需要求助于秩序的理解。因為“生活本身是變動不定的,但是生活的真正價值應當從一個不容變動的永恒秩序中去尋找。”秩序就是解釋人們現(xiàn)實活動的價值和意義之源。在古代,人們?yōu)榱私忉屪晕疑娴沫h(huán)境、確認自己的確定性與在其中的位子,就創(chuàng)立了各種“神話”,把生活環(huán)境中各種現(xiàn)象的雜多還原為一種統(tǒng)一、有序。這是人類把握自我生活意義的一種努力,而這種努力也從來沒有停止過。即使當人類社會中出現(xiàn)了權力、統(tǒng)治、國家等政治現(xiàn)象后,即使國家已成為人們自我組織生活的最高形式,現(xiàn)實中的人成了人們的統(tǒng)治者,生殺予奪;人們仍然需要一種作為價值尺度和意義解釋的秩序,甚至這種需要變得更為迫切。因為人類需要對自我的生活安排進行辯護,并且需要對自我生活的安排進行指導。正如恩格斯所言,人一方面是必然的存在,他必須遵守外在環(huán)境的客觀規(guī)律,但同時他還自由的存在,他可以在認識、尊重必然的基礎上,把自己的意志投射到對象中去,可以通過實踐來影響、改造環(huán)境:而秩序作為對人類整體活動的反思和把握,正是指導人實踐活動的需要。因為秩序意味著對事物連續(xù)性、規(guī)律性的認識,意味著對事物各個組成部分的整體把握,意味著把事物放在確定性的價值序列中,對它存在意義的確認。因此,科學家把秩序的存在當作他們的假設前提,哲學家是把反思秩序作為自己工作的開始和目的。而政治(哲)學家,為了指導政治實踐、引導人們過上更優(yōu)良的生活,也需要對人類賴以依存的生活環(huán)境安排進行反省、形成整體上確定性的把握,他們一直在對什么是良好的政治秩序進行著孜孜的探求。從古代中國儒家的理想:“有道之世”;古希臘柏拉圖的理想國、亞里士多德的符合最高善的城邦,到中世紀符合上帝意志的國家;從霍布斯的“利維坦”、康有為的“大同世界”,一直到當代羅爾斯正義觀念下的“良序社會”。人們追問秩序問題就是在表達不斷超越現(xiàn)實,追求更優(yōu)良生活的愿望。

政治秩序是從整體上對政治生活的一種反思、把握,由此所形成的認識對于政治實踐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在上個世紀90年代前后,前蘇聯(lián)和東歐各社會主義國家突然解體震驚了全世界:人們紛紛對此重大事件展開研究和反思。政治學界認為此事件充分證明了一點:“政治秩序”是人造的,而不是仰賴于其他超驗因素(上帝、自然);人的因素在政治秩序中占有最重要的地位,因為人可以把一個政治秩序安排得好一些或差一些、穩(wěn)定一些或脆弱一些;人們對政治秩序的理解與調整決定了一種政治秩序在面對環(huán)境變化、發(fā)展時的存亡,決定了該政治共同體所有成員的命運和生活質量。因此,需要對建構一種優(yōu)良、穩(wěn)定的政治秩序的各種條件進行充分的研究,需要探討實現(xiàn)良好政治秩序的各種可能性,并借鑒各國的經驗。

二、政治秩序的政治哲學意義

政治生活需要秩序,政治理論家也偏愛著秩序,“歷史表明,凡是在人類建立了政治或社會組織單位的地方,他們都曾力圖防止出現(xiàn)不可控制的混亂現(xiàn)象,也曾試圖確立某種適合于生存的秩序形式。這種要求確立社會生活有序模式的傾向,決不是人類所作的一種任意專斷的或‘違背自然’的努力。”這可以說是人類本性的需要,它體現(xiàn)在人類實踐活動的歷史中:而對應于此的理論家也繼續(xù)著人類對于秩序的依賴與推崇。“沒有一位政治理論家曾主張一種無秩序的社會,也未曾有那位政治理論家提議以不斷的革命作為一種生活方式。”從邏輯的關系上說,正是由于人類群體生活或者政治生活離不開秩序。秩序才成為政治實踐和政治學研究的可欲價值與基本問題。

而且,如前所述:“人(應當)是什么”、“政治秩序(應當)是什么”這類問題屬于對人類自身存在狀況的反思活動,它是人類永恒的問題,不可能有一個確定性的判斷結果,因此我們在討論這類問題時所使用的方法也具有不同的要求。正如在柏拉圖的《理想國》中,蘇格拉底與玻勒馬霍斯、色拉敘馬霍斯討論“正義是什么”的問題時,蘇格拉底自己并不提出一個明確的定義,他只是在不斷地指出其他人具體定義的矛盾之處。這并不是蘇格拉底的狡猾策略;卡西爾指出,這是一種新的認識方法:它不同于以往人們對物理事物本性的認識,那可以通過對各種客觀現(xiàn)象的觀察與描述來形成:而對人類本性的認識,必須通過一種“對話式的亦即辨證的思想活動”才能達到。也就是說,真理不是某種現(xiàn)成的東西,它不可以被思考者靜態(tài)地完全把握:正像柏拉圖所說的,往一個人的靈魂中灌輸真理,就像給一個天生的瞎子以視力一樣是不可能的。真理“它必須被理解為是一種社會活動的產物”,它只呈現(xiàn)在人類理性的不斷探究,不斷地超越狹隘、錯誤,不斷地把認識向前推進的過程中。因為人被宣稱為是應當是不斷探究他自身的存在物――一個在他生存的每時每刻都必須查問和審視他的生存狀況的存在物。人類生活的真正價值,恰恰就在于這種審視中,存在于這種對人類生活的批判態(tài)度中。

其實,我們討論政治秩序問題,在根本上也是對人類自身生活狀況的一種反思活動;它不可能存在著一種確定性的最終答案。它需要我們理性的堅強,通過不斷的對已有認識的反問和自我否定,而推進我們的探索。人類的認識也才由此趨近于“真”,人類的實踐生活也才由此不斷地獲得更多的“善”。

在這個意義上,政治秩序還承載著人們更高的期待;人類對政治秩序的追求決不僅僅是追求一種統(tǒng)治的形式,人類追求的是一種符合其道德判斷的政治生活安排。正如斯特勞斯指出的:“如果人們不按照善與惡、正義與非正義的標準,認真地提出明確的或含蓄的主張,也就是如果人們不按照某種善或正義的標準去衡量政治事務,人們也就不會理解政治事務是什么。”當我們開始認真反思作為我們整體生活安排的政治秩序時,有關價值判斷(正義)的問題就同時發(fā)生了。英國學者巴里(Brian Barry)指出:“柏拉圖對正義問題的追問,可以說開創(chuàng)了西方政治哲學的傳統(tǒng)。可是,只要是一個社會的社會成員對他們賴以依存的社會安排進行深入思考的時候,這一問題便不可避免地發(fā)生在任何一個社會里。”可以這樣說,人類組織自我的群體生活就是具有秩序的群體生活,而之所以要進行這種活動,是因為它能夠帶來一定可欲的價值。在這個意義上。人們對正義價值和秩序概念的自覺,都是人類對自我群體生活反思的開始。因此從一開始人們就把政治秩序與人們良好生活的觀念綁定在一起。它們不僅在認識上體現(xiàn)著人類自我認知和反思,同時在社會實踐中還具有著密切的一致性、統(tǒng)一性:

首先,政治秩序所體現(xiàn)的理想價值。是社會整合的基礎。

整合相對于分歧、分離,它是指一定范圍內的個體在一定程度上服膺于共同的價值觀念和規(guī)范準則,從而個體的行為表現(xiàn)出一定的一致性、可預期性與和諧;因此,只有當一個社會具有共同的價值觀念和規(guī)范準則,它才能在整體上呈現(xiàn)出有序、和諧的狀態(tài)。這是社會實現(xiàn)整合的一種良好、可欲的方式,羅爾斯對此比較贊同。他曾經討論過如何實現(xiàn)社會整合的方法,主要列出了三種:一是我們可以稱之為目的論的學說,它們以某種全整性學說為基礎,認定了人類個人、群體生活的某種終極目的,個人、群體的一切有意義活動都應當以它為皈依,它就成其為社會整合的基礎。羅爾斯舉出古典學(如亞里士多德)、基督教傳統(tǒng)(如阿奎那)以及古典功利主義為例。第二種就是霍布斯式的權宜之計(modus vivendi):在所有人完全為自己的利害考慮的情況下,產生在現(xiàn)有條件下大家均可接受的某種秩序安排,形成社會整合。第三種就是羅爾斯自己提倡的“政治自由主義”:沖突各方可以對適用于社會基本架構的政治性正義原則形成重疊共識,以此作為社會整合的基礎。麥金太爾也總結過人類為規(guī)范行為、實現(xiàn)社會整合,所存在的幾種不一樣的實踐合理性標準:一方認為,在實踐上是合理的,就是要在計算每一種可能的選擇方針及其結果對人自身的損益之基礎上行動。而對立的一方則認定,在實踐上是合理的行為,就是要在任何有理性的個人――即能夠有不帶任何自我利益特權的公平個人――都會一致同意去服從那些約束下來行動。第三方也會爭辯,認為在實踐上是合理的,就是以一種能夠達到人類終極善和真正善的方式去行動。我們姑且不論這些文明、思想傳統(tǒng)的優(yōu)劣得失,但這兩位不同陣營的自由主義者、社群主義者共同支持的是,以特定的價值判斷作為社會全體共享的一致標準,使得人們可以合理地調節(jié)彼此的行動、形成整體的有序和諧,同時使所有的社會成員都能夠接受以此為基礎的社會共同的制度和基本框架安排。

這實際上就是羅爾斯所認識到的正義的社會作用,他說一個正義概念要實現(xiàn)它的社會作用。就必須使公民都具有良知,擁有大致相同的信念,大家通過認可由這個正義概念所支撐起的慎慮的框架。而體認到彼此的觀念是充分的融通在一起。建構此正義概念的目的,就是要滿足社會生活中的實踐需要;并為公民評判公共制度的正當性,提供一個共同的平臺。在這里,價值判斷作為人們共享的觀念,它成為個體與整體之間聯(lián)系的橋梁,是形成穩(wěn)定政治秩序的基礎。關于這一點的認識,亞里士多德早就非常明確地提出了,他說:“城邦以正義為原則。由正義衍生禮法,可憑以判斷[人間的]是非曲直,正義恰正是樹立社會秩序的基礎。”后世很多學者也都發(fā)現(xiàn),對于這個問題的認識我們都沒有超越亞里士多德,而且亞氏這個思想也同樣適用于我們今天,如麥金太爾就感嘆“當亞里士多德把正義譽為政治生活的首要德性時,他這樣說就是指出,一個對正義概念沒有實際一致看法的共同體,必將缺乏作為政治共同體的必要基礎。這種基礎的缺乏也將危及我們自己的社會。”

這里我們不去討論亞里士多德的正義與我們今天正義內涵的區(qū)別,但是我們可以看出古今皆同的是:這種價值判斷對于政治秩序的存在的重要意義,體現(xiàn)在兩方面:一方面從個體對整體的需要看,公民需要對整體生活安排進行一定的評判,整體生活安排必須經受人們實踐合理性的拷問、具有公共認可的正當理由的支撐,成為人們一致接受的公共生活形式。另一方面,從整體對個體的要求來看,整體生活安排要求個人對其規(guī)定形式的遵從,而當整體具有價值正當性的證明時,它進一步要求個人對其的服從具有一種內在的約束力,這就是政治義務的產生。正如羅爾斯所說的:“……一個基本的自然義務是正義的義務。這一義務要求我們支持和服從那些現(xiàn)存的和應用于我們的正義制度。……如果社會的基本結構是正義的,或者相對于它的環(huán)境可以合理地看作是正義的,每個人就都有一種在這一現(xiàn)存的結構中履行自己職責的自然義務。”政治義務的形成,可以說是政治秩序在個人處得以穩(wěn)定的標志。從此,我們就可以看出價值判斷在形成政治秩序中的重要作用。羅爾斯一直把這種價值判斷的形成看作是形成“良序社會”的核心,他的良序社會的三方面內涵完全是圍繞著正義而展開:其一,在該社會中,每一個人都接受、且知道所有其他人也接受相同的正義原則;其二,它的基本結構――也就是說它的主要社會制度和政治制度,以及這些制度如何共同適合于組成一種合作系統(tǒng)――被人們公共地了解為、或者人們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它能滿足這些理由;其三,它的公民具有正常有效的正義感,所以他們一般都能按照社會的基本制度行事,并把這些社會基本制度看作是公正的。在這樣一個社會里,人們公共認識到的正義觀念確立了一種共享的觀點。從這一共享的觀點出發(fā),就能判定公民對社會的要求是否正當。在羅爾斯處。正義不僅是政治秩序存在的前提,而且也是建構政治秩序的核心內容、維系政治秩序的保障。在這個意義上,羅爾斯苦心經營的正義理論,實際上是在建構當代政治共同體的基本公共秩序。

其次,政治秩序所體現(xiàn)的價值判斷,代表著人們所追求的可欲的生活理想。

人類生活的本質是合目的性的生活。任何理性健全的個人、共同體,都對自己行動、生活的意義有著一套清晰的解釋,這種解釋無不指向于他們判斷為良好的目的。因此,斯特勞斯在解釋人類的“政治現(xiàn)象”(the politeia)時說:“生活是一種指向某種目標的活動;社會生活是一種指向只能由社會去追求的目標的活動;為了追求社會這種特定的、全整性目標,就必須以符合這一目標的方式把社會加以組織、排序、建構與安排……。”這種目標其實就是善、正當(正義)。按照倫理學的術語,當人們用符號來表達某種目標是可欲的時候,其實就是在判斷這個目標是善的、正當?shù)模弧吧剖强腕w有利于滿足主題需要、實現(xiàn)主體欲望、符合主體目的的屬性。意味著:善乃是人或主體的一切活動或行為所追求的目標 ……‘善意味著:它是適合選擇或追求的客體。’”人類的實踐活動都是以這種判斷來進行指導的。無論一個人希望選擇任何職業(yè):教師或者商人等等,他確立的目標對自己而言都是善的;人類政治生活的所有活動,無論是為了維持守成還是為了變革圖新,也都是如此。正如斯特勞斯所指出的那樣,在我們希望維持現(xiàn)狀時,是要預防向更壞的方向發(fā)展;當我們期待變革時,是希望情況變得更好(善)些。一切政治活動都受到這種善、惡判斷的支配。當我們開始自覺地反思這種善的觀念,明確地把握對它的認識。并主動把這種對善的認識運用于指導我們自己的活動,那么這種善的觀念就不再是一種意見而成為了人類具有確定性的知識。人類的所有活動都是以這種善的知識作為指導,“所有的政治活動本身都是以善的知識――關于良善生活的知識、關于良善社會的知識――為指向、目的。因為良善的社會就是完美的政治性善。如果這種指向、目的明確了,如果人們把獲得關于良善生活和良善社會的知識作為明確的目的時,政治哲學就產生了。”

篇(4)

1.2必須牢固樹立在本職崗位上為國家培育人才建功立業(yè)的思想。培育思想政治上合格的人才,是百年大計,關系到國家的興衰成敗。如果政治教師沒有穩(wěn)定的思想基礎,總想到自己的個人利益,不安心教書育人,甚至想到從政、從商、改行做別的事業(yè),勢必影響這項“靈魂工程”。所以,政治教師必須牢固樹立在本職崗位上建功立業(yè)的思想,有一種把孩子們的思想品質提高了就感到無比欣慰和自豪的情懷、就是最大的成功的思想。要以塑造好學生的靈魂為已任,視民族的未來為已任,扎扎實實地在本職工作崗位上做好教學育人工作。

1.3必須發(fā)揚不怕苦,不怕累的思想。教書育人是一種比較枯燥的工作,講臺、粉筆加黑板,站的累、講的累、寫的也累,年輕一點的體力好,能支撐,感覺還好一點;年紀長一點的教師就感覺比較累,如果政治教師少了,課程多了就會累上加累。這種時候,如果沒有一種不怕苦,不怕累的思想支持,精神就會崩潰,就會越想越感覺不是滋味,就會不想照亮別人了。所以,政治教師只有在主觀上樹立一不怕苦,二不怕累的思想,才能在講臺上站的穩(wěn),站的正,站出政治教師的精神和品格,站出學生良好的思想道德情操。

政治教師如果做好了以上幾點,本身就是一種人格魅力,就會對學生產生一種潛移默化的影響,這就是為人師表的良好效果。這就直接教育學生,要愛崗敬業(yè),無私奉獻。

篇(5)

1.2必須牢固樹立在本職崗位上為國家培育人才建功立業(yè)的思想。培育思想政治上合格的人才,是百年大計,關系到國家的興衰成敗。如果政治教師沒有穩(wěn)定的思想基礎,總想到自己的個人利益,不安心教書育人,甚至想到從政、從商、改行做別的事業(yè),勢必影響這項“靈魂工程”。所以,政治教師必須牢固樹立在本職崗位上建功立業(yè)的思想,有一種把孩子們的思想品質提高了就感到無比欣慰和自豪的情懷、就是最大的成功的思想。要以塑造好學生的靈魂為已任,視民族的未來為已任,扎扎實實地在本職工作崗位上做好教學育人工作。

1.3必須發(fā)揚不怕苦,不怕累的思想。教書育人是一種比較枯燥的工作,講臺、粉筆加黑板,站的累、講的累、寫的也累,年輕一點的體力好,能支撐,感覺還好一點;年紀長一點的教師就感覺比較累,如果政治教師少了,課程多了就會累上加累。這種時候,如果沒有一種不怕苦,不怕累的思想支持,精神就會崩潰,就會越想越感覺不是滋味,就會不想照亮別人了。所以,政治教師只有在主觀上樹立一不怕苦,二不怕累的思想,才能在講臺上站的穩(wěn),站的正,站出政治教師的精神和品格,站出學生良好的思想道德情操。

政治教師如果做好了以上幾點,本身就是一種人格魅力,就會對學生產生一種潛移默化的影響,這就是為人師表的良好效果。這就直接教育學生,要愛崗敬業(yè),無私奉獻。

篇(6)

在民事訴訟司法實踐中常會遇到這樣一些現(xiàn)象:一些證人只提供書面證言而因各種理由拒不出庭作證;或找人而以非己所寫為由拒不出庭作證;或在法庭上拒認,致使一些民事案件難以查實,難以定案。這看似很簡單,但也不能不引起我們的重視,引發(fā)我們的思考。

證人證言是民事訴訟中最普遍采用的證據之一。同時也是查明案件事實、正確處理案件的重要依據。而今,隨著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深入,證人出庭作證已成為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迫切要求。從司法實踐來看,證人不出庭作證的現(xiàn)象普遍存在,嚴重影響和制約著民事審判方式改革,而且對人民法院正確地認定案件事實和對案件做出正確處理有著直接的影響。現(xiàn)就審理民事案件中證人出庭作證的必要性和證人出庭作證的原因及對策問題談點粗淺的看法:

一、民事訴訟中證人出庭作證的基本理論

民事訴訟的證據制度是指民事訴訟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中關于民事訴訟的證據的條件、種類、收集、調取、鑒定、保全、舉證責任及審查運用等規(guī)范,是民事訴訟制度必不可少的重要組成部分。現(xiàn)就民事訴訟證據制度的幾個方面加以闡述。

證明對象:

1、民事訴訟的證明對象是雙方當事人爭議的客觀事實,這些事實隨當事人訴訟請求的修正,反訴的提出、抗辯權的行使而改變,在訴訟過程中呈多變性。

2、民事訴訟的證明對象一般只包括實體法上的事實,一些具有特殊意義的程序上的事實,如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事實,需要采取司法強制措施的事實等,可能會成為證明對象,但這些事實多屬于不證自明或人民法院可直接認定的事實,同時這些事實并非每個案件都遇到,所以,民事訴訟的證明對象在嚴格意義上講是實體法的事實。

3、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所依據的實體法規(guī)范,不屬于民事訴訟的證明對象;法律、法規(guī)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依據,無需證明;規(guī)章需接受人民法院的審查,如果符合法律、法規(guī),人民法院予以參照,否則不予參照;規(guī)章以下的規(guī)范性文件人民法院則將作為證據看待。

4、在民事訴訟中,在規(guī)定了免證事實,包括眾所周知的事實,預決的事實,推定的事實等。

5、在第二審程序中,證明對象原則上受當事人上訴情況的限制。

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是指法律規(guī)定由誰提供證據,若提供不出證據就可能承擔敗訴后果的責任。舉證責任是訴訟當事人承擔的法律責任,與人民法院收集證據的職責及其他機關、組織、公民提供證據的義務有著本質的區(qū)別。舉證責任理論被稱為“民事訴訟的脊梁”,舉證責任制度是整個訴訟制度的核心之一。民事訴訟法對原、被告的舉證責任也做出了明文規(guī)定。

近幾年,各地人民法院都把強化當事人舉證責任為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重要內容,但是,也必須看到,有的法院片面強調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卻忽視了對當事人舉證的法律保護,以致一些當事人本來可以收集的證據無法收集或已經收集的證據無法起到應有的作用,從而使一些當事人本來可以得到保護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護。可以說,這類情況的存在將嚴重影響人民法院的威信,影響社會的安定,削弱法律的調節(jié)作用。因此,必須加強對當事人舉證的法律保護。

二、民事案件中證人出庭作證的必要性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誰主張誰提供證據的原則,是民事訴訟由刑事訴訟由公訴人負責舉證、刑事訴訟由行政機關負責舉證不同的一個特點。民事訴訟當事人對自己主張的民事權利,應當提出證據,對于那些當事人提供有客觀困難的,例如有些需要科學鑒定或現(xiàn)場勘查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證人證言是民事訴訟中最普遍的證據,是查明案件事實,正確處理案件的重要依據。但是,由于影響證人證言客觀性的因素很多,單靠在法庭出示宣讀證人證言而不要證人出庭作證,是很難保證人民法院正確認定案件事實的,所以我國《民事訴訟法》第70條規(guī)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這一規(guī)定,對于人民法院及時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證人出庭作證是開庭審判的必然要求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開庭審判是人民法院行駛審判權的法定形式,沒有經過法庭審查核實的證據和事實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實踐證明,導致錯誤的原因往往是事實失實,證據不足,因此法律要求作為判決依據的事實和根據都必須經過開庭審理查實,不管是誰提出的證據和事實,都必須提到庭審中來查實。如果在庭審中站不住,就要被淘汰,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予以認定,這是實踐經驗的總結,也是法律的規(guī)定。可見,庭審是法院核實依據,查明事實的唯一法定形式。作為證據之一的證人證言,同樣應當在庭審中加以核實。證人在庭審之外所作的證言,有可能出現(xiàn)隱瞞、遺漏或錯誤判斷的情況。而證人出庭作證,面對雙方當事人及旁聽者,基于作偽證要負法律責任的考慮,就可能通過仔細回憶而陳述得比較客觀。如果仍有虛假,就不可能不漏出破綻,再經過幾方的質詢,便能辯明是非真?zhèn)危诜ㄍミ@個特定環(huán)境,證人當眾陳述并受質證,這種特別方式和這種審查證據的方式的特殊作用,是其他審查方式所無法比擬的,所以法律才設專條加以規(guī)定。

2、證人當庭作證,是保證證人證言真實性的重要手段

證人由于主觀和客觀方面的原因,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況提供的證言,有可能出現(xiàn)不真實或不完全真實的情況,有時甚至是錯誤的或純系偽證。為了避免這種情況,應當堅持直接言辯方式,即證人親自出庭用言辭方式陳述自己所要證明的案件事實,并接受審判人員的詢問和當事人的質證。經過一系列的審查判斷,求得矛盾的統(tǒng)一,把能夠反映事物本來面目的內容認定為證據,用作最后定案的依據。如果證人不出庭而僅僅提供書面證言,證人則可能是輕率地、不負責任地提供情況,特別是在當事人自己收集的證言中,這一特征尤為明顯。同一證人對同一事實在不同時間內能出具多個證言,而且先后出具的證言往往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如果證人不出庭,當事人的質證只能針對書面證言本身,而不是針對證人本人,即使在對書面證言有異議的情況下也無從質證,只能是增加一些毫無結果的爭辯。作為審判人員,單單依靠證言材料,尤其是瑣細繁雜的證言材料,也難以分辨其真?zhèn)危袝r甚至是無所適從。只有在證人出庭作證的情況下,審判人員才能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對證人的質詢,在對證人證言形成了較為全面的看法的基礎上,便能對證言的證明力做出科學的判斷。如果審判人員對證據的確認不是建立在證人出庭作證,當事人雙方相互質證的直接感性認識上,而只通過間接的書面材料加以認識,那不可避免就要出現(xiàn)判斷證據及認定事實上的錯誤。因此,證人出庭作證,可以確保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的真實性和可靠性,增強法庭調查的公開性和透明度,使法庭調查實現(xiàn)其當庭質證、認證、查明事實的立法本意。

3、證人出庭作證是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需要

過去,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在開庭前都要調查走訪證人、收集證人證言,耗費了大量的時間、人力和物力。證人出庭作證,省卻了不必要的調查取證環(huán)節(jié),使得查證的范圍和時間大幅度縮小,避免了重復勞動,是人民法院從案件數(shù)量日益上升與人、財、物矛盾中逐步解脫出來的一個有效途徑;其次,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內容之一在于貫徹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讓證人出庭作證,是當事人舉證的一項重要內容,如果不能舉證就要承擔敗訴的法律后果。這樣,當事人怕敗訴,往往能夠積極動員證人出庭作證,使得由法院單向通知證人出庭轉為與當事人雙方負擔,大大減輕了審判人員的工作量。

三、證人不出庭作證的原因

證人不出庭作證已經成為我國民事訴訟中的一個突出問題,許多案件因為證人不出庭作證,事實難以弄清,無法定性,長期不能審結,嚴重影響了庭審作用的發(fā)揮。

證人不出庭作證的原因很多,既有內部原因,也有外部原因:

1、內部原因有:

一是審判人員受傳統(tǒng)思想影響,寧愿自己下去調查收集證據,也不愿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二是怕麻煩,圖省事,有的審判人員認為傳喚證人出庭作證,要送達出庭通知書,還要解決證人的車旅費、誤工費,怕有時因為特殊情況而延期審理等等,不如書面證言省事;

三是怕法庭上爭執(zhí)不下,會延誤法庭調查時間,不能在法定時間內審結。

2、外部原因有:

一是與案件一方當事人有厲害關系,為庇護一方而不出庭作證;

二是被當事人收買而不出庭作證;

三是害怕被打擊報復而不敢出庭作證;

四是抱著與自己無關,不想得罪人的思想而不愿出庭作證等等。

四、保證證人出庭作證的對策

為了保證證人出庭作證,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1、審判人員要切實改變庭外調查收集證據的觀念,充分重視證人出庭作證的作用,要善于把調查收集,核實證據放到庭審中來完成,對于那些能夠證明案件關鍵事實的證人,要根據不同情況采取不同方法讓其出庭作證;對于有工作單位的證人,積極與其領導和組織聯(lián)系,爭取他們的配合,動員和支持證人出庭作證;對于那些“事不關己,高高掛起”型的證人,曉之以理,動之以情,講明厲害關系,促使其提高認識,出庭作證;對于那些擔心報復而不愿出庭的證人,要做好耐心細致的思想工作,打消其思想顧慮;對于那些用賄賂或威脅等方法阻止證人出庭作證的當事人,堅持按《民訴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法律制裁,以支持保證證人出庭作證;對于那些經傳喚仍不到庭的證人,可以拘傳,強令其到庭作證,拒絕作證的按妨害民事訴訟給予制裁,以保證直接言辭方式在民事訴訟中得到貫徹,確立法律的尊嚴和權威。

2、認真處理證人出庭作證的實際問題,能否認真解決證人出庭作證的實際問題,對證人出庭作證作用的發(fā)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首先,要做好證人的人身保護工作,凡因證人出庭作證而對證人實施不法侵害行為的人,要依法給予法律制裁;對案件審結后因證人出庭作證而對證人打擊報復的,要積極與公安部門聯(lián)系,協(xié)助他們要妥善處理。如證人到法院并符合立案條件的要及時立案,及時處理。

其次,要妥善解決證人因出庭作證造成的損失。對于那些有工作單位的證人,要與其單位進行協(xié)調,由有關單位按出勤對待;對于那些無工作單位的證人,其損失由法院予以合理解決。

3.加強對現(xiàn)有法律規(guī)范的執(zhí)行力度。我國現(xiàn)行法律對當事人舉證的法律保護的規(guī)定,概括有:當事人可以收集、提供證據,訴訟人可以調查,收集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可以查閱案卷有關材料,當事人可以對案件事實進行陳述;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應當出具收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來采取證據保全措施;因證據不足而撤訴或被駁回訴訟請求的案件,當事人有新的證據的,可以重新;證據應在庭審中出示,并應允許對方質證;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當事人可以要求重新調查、勘驗、鑒定;為進一步查明案件事實,可以延期審理;案件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判決;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原審判決,裁定和調解協(xié)議的,可以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應當決定再審。法律關于對當事人舉證的法律保護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嚴格執(zhí)行。但當前人民法院對有關規(guī)范的執(zhí)行情況尚不平衡。有的法院執(zhí)行較好,有的法院執(zhí)行得不好,這應當引起各級法院重視,并采取措施加以解決。

應完善舉證的保護程序。人民法院在決定受案、通知應訴及通知當事人參加訴訟時,必須告知當事人舉證的權利義務;根據當事人和答辯的情況,初步提出當事人所應承擔的舉證責任,并告知當事人需要證明的對象,證明的方式,收集證據的方法等,告知當事人有權委托訴訟人調查收集證據來引導當事人舉證;人民法院應準許當事人在訴訟的各環(huán)節(jié),各階段提供證據,當事人在法庭辯論結束前提交證據的,法庭應當決定中止辯論,恢復法庭調查。

4.從時間上、證據效力上提供保障。

收集證據需要時間,法律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一時不能提交證據的,應根據具體情況,指定其在合理的期限內提交。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確有困難的,應在指定期限屆滿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延長期限由法院決定。”

從證據效力上提供保障。人民法院應依法及時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是否有效提出審查意見,對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據依法確認其效力。這是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對虛假的、違法的,其他不能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依法否定其效力。這可以為當事人重新舉證提供服務。

對當事人舉證給予法律保護,是要求人民法院在法律允許的限度內給當事人提供必要的保護。對于那些不可能提供有關證據或證據的有無不影響案件實體處理的,人民法院不應為其提供保護,對于故意利用證據問題拖延時間甚至故意提供虛假證據的,人民法院應依法給予制裁。

人民法院審查核實證據制度:

審查核實證據,是指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全部證據(包括人民法院調取的證據),在經審查辯明真?zhèn)蔚幕A上,確認其證明力大小及有無的訴訟活動。《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不難看出,其有著以下幾個特點:

1、公開性:

法律規(guī)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經法庭審查核實,才能作為定案依據,公開審查核實證據是訴訟活動的法定程序。它體現(xiàn)了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平等地位,給審判人員提供了多方聽取的機會,有利于公正裁判,同時增加了司法審查的透明度,有利于社會的監(jiān)督。

2、合法性

民事訴訟中的證據:一般形成于民事活動中,情況比較復雜,但只要其取得途徑,方式和內容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禁止性規(guī)范,即可視為其具有合法性。

3、違法證據的排除

違法證據是指內容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證據,違法證據不能作為人民法院定案的依據,應在審查核實證據時予以排除。

綜上所述,證人出庭作證對于解決民事糾紛、正確處理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中也做出了說明:當事人提供的證人在人民法院通知的開庭日期,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出庭的由提供該證人的當事人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這一點如前所述加大了當事人的壓力,促進了證人出庭作證,但這還遠遠不夠,為此,立法機關應高度關注,盡快立法,進一步完善我國的證據制度,使證人出庭作證問題盡快得以解決。

參考文獻:

《稅收基礎知識》·河南稅務出版社·2004年

《干部法律知識讀本》·法律出版社·2001年4月26日

《中國納稅人》·中國財經出版社·2001年5月·第57頁

徐放著·《稅收與社會》·中國稅務出版社·2000年1月·第55頁

亞里士多德·《政治學》·商務印書館·1986年·第167頁

顧衍時·《中國人和美國稅務》·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77頁

薩爾繆斯·《經濟學》·中國發(fā)展出版社·第1229頁

篇(7)

二、多比較,多篩選

初中思想品德學科的考查,針對的是大多數(shù)學生,因而偏難偏怪的現(xiàn)象幾乎不會出現(xiàn),這就給學生、教師備考提供了極大的便利。恰當把握時政的命題重點,能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因此,教師和學生在時政復習的過程中,要多比較歷年考點,篩選出具備極大可能性的考點。比較近年來的中考時政考題時發(fā)現(xiàn),在時政考查時間范圍上,大概范圍在上次中考結束到本次中考開始之前這一年時間;考查內容上,一般會以這一年來國內發(fā)生的重大事件為主,而且當?shù)匕l(fā)生、并在國內具有影響力的事件也會作為中考時政的考查點。同時,在對時政考題的考點篩選上可以發(fā)現(xiàn),一年的考題中,不可能出現(xiàn)所有范圍的熱點,同時三年之內幾乎不會重復考查同一考點。因此,在時政復習中,可將三年內未出現(xiàn)或出現(xiàn)較少、并與時政有關的考點作為復習中的重點。但同時,也應注意熱點問題,將相關考點作為次要重點進行復習。多比較、多篩選,從而在中考時事政治的復習中起到巨大的推動作用。

篇(8)

時政新聞及時傳達著國內的經濟文化發(fā)展狀況及我國與國際上諸多國家地區(qū)的關系變化。從中,一方面我們可以感受到國家繁榮發(fā)展的良好形勢,另一方面可以發(fā)現(xiàn)在和平的表象下有許多矛盾和問題亟待解決。在初中思想政治課教學中,適當融入時政信息,不但可以幫助學生聚焦當下社會生活中的熱點問題,了解國際局勢,正確認識重要的國家和社會情況,還可以讓學生在分析領會時政信息的同時加深對課本知識的理解,提升綜合分析、辯證思考的能力。生動有效的時政教學可以對相對刻板的書本內容進行合理補充,對推進學生的素質教育有良好的促進作用,而不是僅僅把政治學習限制在眼下的考試中。現(xiàn)結合時政新聞的特點對政治課堂的教學形式的改進提出建議。

一、時政新聞的特點

時政新聞是關于國家政治生活中新近或正在發(fā)生的事實的報道,主要表現(xiàn)為政黨、社會集團、社會勢力在處理國家生活和國際關系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活動,具有政治性、政策性、廣泛性、信息性、時效性。

二、初中政治課堂中時政新聞的應用

1.時政新聞的選擇

(1)國內外大事件。國內外的大事件可謂是萬眾矚目的焦點,也應當是一個具備基本政治素養(yǎng)的初中生的必修課。許多學生對于這些大事件并不是十分了解,這就需要教師從旁解釋介紹,開闊學生視野。

(2)與學生相關的熱點新聞。如新近甘肅省發(fā)生的中學生楊某因網上造謠被警方刑事拘留的事件,溫州一中學“同性間交往過密屬嚴重違紀”的奇葩校規(guī)等都可以作為討論素材。不同的學生想要評論的東西未必一致,然而與學生的生活相關的內容,一定是人人有話可說。當教師把關注點放在學生的所思所想上,學生自然會產生濃厚興趣。

2.課堂之外的準備

現(xiàn)在的初中時政教學普遍采用教師整理出一些重要事件作為檢查內容,讓學生刻板地背誦記憶。可以想象的是,考試之后,學生將忘記所有知識點,仍然沒有真正關注時事。長此以往,學生將會對時政學習產生厭惡感,形成惡性循環(huán)。這種“填鴨式”的教學方法有其僵化乏味的一面,也有其優(yōu)勢,就是能以“作業(yè)”的權威形式保證其完成度和完成質量。想要改善教學方法,取得更優(yōu)的教學效果,就需要對舊的方法進行揚棄。比如說,改變作業(yè)形式,讓時政“作業(yè)”變得輕松有趣而不是壓抑的負擔。同時,要求學生有一定的學習成果展示作為反饋。

如今,隨著多媒體技術的發(fā)展,多樣化的時政新聞接收途徑為時政教學帶來了許多便利。興趣是最好的老師,要想在課堂上取得良好的教學效果,就需要在上課之前就充分調動學生的積極性。不同的學生對獲取知識途徑的傾向性不同。可以有針對性地向學生推薦新聞類電視節(jié)目,如關注兩岸關系的《海峽兩岸》,軍事類的《國防天地》,再如關注百姓民生的本土節(jié)目《零距離》,等等;可以鼓勵學生做新聞剪報長期放在教室里供學生翻閱;還可以在課間為學生播送新聞廣播……

3.課堂上的應用

既然在上課之前做了那么多功課鼓勵學生接觸了解時政新聞,在課堂上,教師就要給學生充足的表達機會。可以專門給學生時間也可以穿插在課堂發(fā)言中,激勵他們大膽表述對當前政治的理解,對有獨特見解的學生應給予及時鼓勵。在教師的講課過程中,要注意將學生的生活經驗與政治教學相結合,關注學生所關注的政治話題,也要引導學生關注他們時常忽略的要點,加強學生政治理論與社會生活互為關聯(lián)、互相影響的體驗與感受。讓政治課堂成為溝通學生與社會的橋梁,從而幫助正處于青春期的初中學生樹立正確的價值觀,提高他們的政治意識和人文素養(yǎng),促進學生素質的全面發(fā)展。

三、時政教學的教學優(yōu)勢

1.具有新鮮感

時政新聞具有時效性和廣泛性。教師在課堂上把新近報道的熱點新聞拿出來和學生一起討論,這一舉動本身就很“接地氣”。它把學生對政治的目光從書本中解放出來,轉而聚焦在新近發(fā)生的事情上。由事件引發(fā)的思考是多方面的,這極大地增加了課堂的靈活度。這種新鮮感也將直接作用于學生的課堂專注度和活躍度。

2.具有探索實驗性

一直以來,時政新聞只是政治教學的一個邊角。學生在課堂上接觸到的時政無非是需要背誦的要點或是要套用書本原理刻板地分析。而利用時政新聞增強初中政治課堂教學效果就會打破這種陳規(guī),讓學生在面對時政新聞的時候有更多獨立發(fā)散的思考,探索現(xiàn)象背后隱藏的原理,而不必拘泥于書本。

3.具有與時俱進的時代特征

剛剛的時政新聞具有時效性,是當下社會生活最直接的反饋。書本上的知識需要保持其正確性往往是相對滯后的。從新鮮的時政中,我們可以帶領學生思考和探索最新的內容,與書本知識進行對照思考,堅持政治教學與時俱進的作風。

綜上所述,政治教學是道德教育的重要內容,運用時政教學等創(chuàng)新教學模式也是許多政治教師為了更好地完成教學目標所做出的探索與努力。從初中政治課堂開始,政治教師就應幫助學生正確理解和分析我國面臨的政治、經濟形勢及國際形勢,正確認識和分析社會熱點、難點問題,幫助他們提高政治鑒別能力,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不僅是為了中考的一紙成績單,更是為了學生光明的未來。

篇(9)

OnthePerfectionofInstitutionof

TimeLimitforProvidingEvidenceinChineseAdministrativeProcedure

Abstract:InstitutionoftimelimitforprovidingevidenceisapeculiaroneofadministrativeprocedurelawinChinanow.But,asthelegislativedefectsofinstitutionoftimelimitforproducingevidence,bothacademiccirclesandjudicialworldholdtheviewpointthatthetimelimitforproducingevidenceofthedefendantisnotin10daysfromwhichthedefendantreceivescopyofbillofcomplaint,butbeforetheclosureofcourttrialoffirstinstance.Theessay,basedontheanalysisofthelegislativedefectsofinstitutionoftimelimitforproducingevidenceofadministrativeprocedureinChina,putsforwardsomelegislativerecommendationstoperfectit.

Keywords:administrativeprocedure;timelimitforprovidingevidence;legislativedefects;legislativerecommendations

舉證時限制度,是指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當在法律規(guī)定或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證明其主張的相應證據,逾期不舉證則承擔證據失效法律后果的一項訴訟期間制度。舉證時限制度作為舉證責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減少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益,實現(xiàn)程序公正具有重要的司法意義。

一、我國行政訴訟舉證時限制度的立法及其缺陷

舉證時限制度是目前我國行政訴訟法特有的制度,我國刑事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并沒有真正建立舉證時限制度。[1]在刑事訴訟中,檢察機關在整個訴訟過程均可以舉證,并且檢察機關如果發(fā)現(xiàn)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提出建議,經人民法院許可后進行補充偵查;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可以隨時地、不斷地收集和提供新證據,且不受審級的限制。[2]與刑事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不同,我國行政訴訟法對被告的舉證時限作了嚴格的限制性規(guī)定,即行政訴訟法第43條規(guī)定:“被告應當在收到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并提出答辯狀。”這里的“有關材料”就是行政訴訟法第32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依據的規(guī)范性文件”。也就是說,行政訴訟被告的舉證時間應限定在庭審前被告收到狀副本的10日內,否則,被告將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行政訴訟法確立的被告舉證時限制度,既是對行政行為“先取證、后裁決”的必然要求,也是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重要形式。

但是,由于我國行政訴訟立法的缺陷,學術界和司法界普遍認為被告的舉證時限制度不是由行政訴訟法確立的,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第30條確定的。[3]由此,行政訴訟中被告的舉證時限便不是被告在庭審前收到狀副本之日起的10日內,而是《意見》所規(guī)定的第一審庭審結束前。把行政訴訟法確立的被告舉證時限延長到一審庭審結束前,允許被告在一審期間的任何時間都可以提供證據,實際上是降低了對被告的要求,為被告對原告搞突然襲擊創(chuàng)造了條件,這樣對原告是不公平的;同時也不利于法官掌握庭審進程,不利于訴訟效益的提高和程序公正的實現(xiàn)。[4]具體說來,我國行政訴訟被告的舉證時限制度的立法缺陷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

1.受民事訴訟舉證制度立法的影響,我國行政訴訟法關于舉證時限制度的規(guī)定不明確、不具體,容易使人產生歧義。眾所周知,我國行政訴訟法脫胎于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的立法模式與法律條文的具體表述深深影響著行政訴訟法,這表現(xiàn)在舉證制度的規(guī)定方面更是如此。民事訴訟法第113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狀副本發(fā)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而行政訴訟法第43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狀副本發(fā)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并提出答辯狀。”“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仔細分析,除了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了“應當”一詞,兩者的文字表述模式基本上如出一轍。雖然行政訴訟法第43條規(guī)定了“應當”一詞,但“應當”的含義是什么,被告如果違反這一條規(guī)定將承擔何種法律后果,即如果被告在收到狀副本的10日內不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和答辯狀,將承擔何種法律后果,行政訴訟法沒有規(guī)定,只是同民事訴訟法一樣規(guī)定“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這樣,行政訴訟法一方面規(guī)定被告“應當”在收到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人民法院舉證,另一方面又規(guī)定被告若不舉證,“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這就產生一個問題:如果行政訴訟中被告在舉證時限內不舉證,法院將如何繼續(xù)審理,是不是意味著行政訴訟中的被告也可以像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一樣在整個訴訟過程中隨時可以舉證呢?因此,我國行政訴訟舉證時限制度的立法規(guī)定的不明確、不具體,引起人們對舉證時限制度的不同理解便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2.行政訴訟法法律條文的矛盾性,容易使人們對舉證時限制度產生不同理解。行政訴訟法第33條規(guī)定,“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在這一規(guī)定中,有兩處表述值得推敲。首先是“在訴訟過程中”,這是不是意味著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后到相對人之前這段時間里被告可以繼續(xù)取證,如果在這段時間可以取證,是否違反行政行為“先取證、后裁決”的程序要求,回答當然是肯定的。其次是關于“自行”的理解。根據《現(xiàn)代漢語詞典》的解釋,“自行”一詞含義有二:“自己”與“自動”,若把“自行”放在法律條文中,我們可以作如下兩種理解:[5]一是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己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言外之意是,若案件有不清楚的地方需要查證,只能由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取證,被告在任何情況下都喪失了繼續(xù)取證的權利。若作此種理解,“自行”一詞的存在便沒有必要。二是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在未經允許的情況下自動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言外之意是,若經人民法院允許,被告就有權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實踐中持第二種觀點的人大有人在。[6]但筆者認為,此種理解雖不違背“自行”的字面含義,但卻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的立法本意。并且,若作此種理解,必然同行政訴訟法第43條的規(guī)定相沖突。一方面,在人民法院許可的情況下,被告能夠獲得在訴訟中繼續(xù)取證的權利,而能夠繼續(xù)取證也就意味著可以繼續(xù)向人民法院舉證,因為“取證是舉證的前提,舉證是取證的目的所在”;[7]另一方面又把被告的舉證時限確定在收到狀副本之日起的10日內,被告在訴訟過程中不能繼續(xù)舉證。這種法律條文之間的矛盾性,容易使人們對行政訴訟被告的舉證時限存在不同的理解。

3.不適當?shù)乃痉ń忉屖窃斐晌覈姓V訟被告舉證時限得以延長的直接原因。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第30條明確規(guī)定,“被告在第一審庭審結束前,不提供或不能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主要證據或所依據的規(guī)范性文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第32條和第54條第2項的規(guī)定,判決撤銷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正是這一規(guī)定,使行政訴訟舉證時限這一本來非常簡單的問題變得的復雜化了,它成為我國學術界和司法界把行政訴訟舉證時限確定為“第一審庭審結束前”的直接理由。筆者認為,《意見》的規(guī)定與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相抵觸,是對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的一次修訂,歪曲了行政訴訟法的立法本意。根據法律效力的層級原則,這種與法律規(guī)定相抵觸的司法解釋當然無效。實際上,最高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現(xiàn)并解決了這種法律與司法解釋的沖突,在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88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中,糾正了《意見》第30條的規(guī)定,而代之以新的條款。《解釋》第26條第2款規(guī)定,“被告應當在收到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交答辯狀,并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證據、依據;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的,應當認定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很顯然,《解釋》的這一規(guī)定同行政訴訟法第43條銜接、一致起來,并且該條規(guī)定還明確了逾期不舉證的法律后果,這是我國行政訴訟舉證時限制度的一大進步。當然,這種規(guī)定最終還應當通過修改現(xiàn)行行政訴訟法使之以法律條文的形式體現(xiàn)出來。

二、完善我國行政訴訟舉證時限制度的立法建議

從行政訴訟法“保證”、“保護”、“維護和監(jiān)督”的立法宗旨出發(fā),我們認為,要完善我國行政訴訟被告的舉證時限制度,應從以下三個方面著手:

1.進一步完善關于被告舉證時限的規(guī)定,明確規(guī)定被告逾期不舉證的法律后果。對此我們可以參照行政復議法關于舉證時限制度的立法模式來完善行政訴訟的舉證時限制度。

原有的行政復議條例是作為行政訴訟法的配套法規(guī)而出臺的,在關于被申請人舉證時限的規(guī)定上,行政復議條例與行政訴訟法如出一轍。如行政復議條例第38條規(guī)定,“復議機關應當在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復議申請書副本發(fā)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復議機關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或證據,并提出答辯書。逾期不答辯的,不影響復議。”至于被申請人逾期舉證的法律后果,行政復議條例也沒有規(guī)定。1999年4月29日通過的行政復議法改變了行政復議條例的這一狀況,明確了被申請人的舉證時限及逾期舉證的法律后果,并刪除了“逾期不答辯的,不影響復議”這一帶有歧義性的規(guī)定。行政復議法第23條第1款規(guī)定,“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然后該法第28條復議決定部分又規(guī)定,“被申請人不按照本法第23條的規(guī)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參照行政復議法的規(guī)定,我們可以對行政訴訟法作如下修改:首先,把第43條第1款“被告應當在收到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并提出答辯狀”修改為“被告應當在收到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并提出答辯狀”;其次,刪除第43條第2款“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第三,在第54條判決部分增加逾期不舉證的法律后果,即“被告違反本法第43條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逾期不提供或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提出答辯狀的,應當認定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判決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2.建立行政訴訟被告的補證制度。既然行政訴訟被告的舉證時限確定在其收到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那么,被告在此后的訴訟過程中還能不能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支持自己的主張呢?筆者認為,被告在舉證時限屆滿后,經人民法院允許,可以補證。因為行政訴訟法第34條明確規(guī)定,“人民法院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在此,被告的補證與舉證不同,補證只是舉證的一種例外形式,它是對被告在舉證時限內基于正當理由而不能如期舉證的一種有效補充。另外,補證與取證也不同,取證“是指重新調查和收集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本不具備的證據”,[8]而補證則是被告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已經考慮并采用過,但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沒能在舉證時限內提供的證據。也就是說,被告補充的證據只能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已經客觀存在的事實證據,而不是事后重新調查獲取的。[9]如果被告出于惡意,在法定期限內故意不提供某些證據,或者沒有正當理由,人民法院則可以拒絕被告補證。具體說來,被告的補證大致有兩種情形:一是被告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考慮并采用過的某些證據,不存在于被告處,被告在舉證時限內無法提供的;二是被告在行政程序后因疏忽大意而沒有將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收入行政案卷,致使被告不能及時提供證據。對此,行政訴訟法第34條應當對上述行政訴訟被告補證的范圍加以明確規(guī)定,并且使之與修改后的第54條銜接起來。

3.對行政訴訟法第32條“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進行修改。如前所述,該條規(guī)定存在多處缺漏,容易使人產生歧義,建議把它修改為“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后,被告不得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這樣既能夠避免該法條與行政訴訟法第43條的沖突,又能體現(xiàn)行政訴訟法的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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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學棟(1970-),男,石油大學(華東)政法系講師,法學碩士(257061)。

[1]參見宋雅芳:《完善行政訴訟舉證制度之我見》,《鄭州大學學報》(哲社版)1999年第2期,第97頁。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第76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一時不能提交證據的,應根據具體情況,指定其在合理期限內提交。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確有困難的,應當在指定期限屆滿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這個規(guī)定雖然明確了法院可以為當事人指定一個舉證期間,但并未涉及逾期后證據是否可以被采納,是否還具有證據證明的效力。因此,我國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制度并未完全落實到實處。參見陳桂明、張鋒:《民事訴訟舉證時限制度初探》,《政法論壇》1998年第3期,第83頁。

[3]參見潘榮偉:《行政訴訟取證期限與舉證期限》,《法學雜志》1999年第4期,第31—32頁。

[4]“第一審庭審結束前”,實際上是一個很長的階段。因為每件行政訴訟案件從立案到庭審辯論終結前,都處于第一審庭審結束前的狀態(tài)。并且每一行政訴訟案件在庭審辯論終結前,都有可能多次開庭,而不僅僅是一次開庭,如果允許被告在此期間隨時提供證據,只能是引起一次次的開庭質證、認證,致使原告與法官實際上受被告舉證時間的牽制,這對原告是不公平的,對法官掌握庭審進程也是不利的。同時,被告在庭審中提供的新證據,也有事后收集之嫌。

[5]參見宋雅芳:《完善行政訴訟舉證制度之我見》,《鄭州大學學報》(哲社版)1999年第2期,第97—98頁。

[6]參見楊解君、溫晉鋒:《行政救濟法》,南京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293頁。

篇(10)

2資料的系統(tǒng)性

在市政工程建設中,質檢資料從開工到竣工是環(huán)環(huán)相扣的。從施工的第一道工序開始到工程的完工其資料上的表述是緊密相連的。在資料的表述中,不能出現(xiàn)工序的遺漏,也不能出現(xiàn)工序的重復,更不能出現(xiàn)倒置。質檢資料是反映現(xiàn)場實物的依據,必須嚴謹、完整的體現(xiàn)出來。質檢資料應與相關設計和對應的規(guī)范相符合,不能超出設計和規(guī)范的要求。

3質檢資料的歸檔

根據《檔案法》、《建設工程文件歸檔整理規(guī)范》、《四川省建設工程文件歸檔技術管理規(guī)定》要求,建設工程資料在歸檔時是按照一定的原則和方法,將有保存價值的資料分門別類地整理成案卷后,按相關規(guī)定移交給當?shù)貦n案管理機構。檔案是寶貴財富,具有很高的史料價值。建設工程檔案是工程建設過程的原始記錄,是鑒別工程質量、特別是結構工程中隱蔽工程質量的重要依據。同時,建設工程檔案記錄了工程建設技術、質量情況以及其他相關數(shù)據,其相當于病人留存在醫(yī)院的病例一樣。一般來講,如果地方城建檔案館無特殊要求時,市政工程資料在歸檔時應按照《建設工程文件歸檔管理規(guī)范》中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整理并裝訂。《建設工程文件歸檔管理規(guī)范》中明確指出:工程各參建單位填寫的建設工程檔案應以施工及驗收規(guī)范、工程合同、設計文件、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tǒng)一標準為依據;工程檔案資料應隨工程進度及時收集、整理并應按專業(yè)歸類,認真書寫,字跡清楚,項目齊全、準確、真實,無未了事項,表格應采用統(tǒng)一表格,對于特殊要求需增加的表格應統(tǒng)一歸類;工程檔案應實行分級管理,市政項目參建單位的技術負責人負責對本單位工程檔案資料的全過程組織工作并進行審核,各相關單位檔案管理員負責工程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對于對工程檔案進行涂改、偽造、隨意抽撤或損毀、丟失等,應按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對于情節(jié)嚴重的,應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所以,對質檢資料的整理必須嚴格、嚴肅、認真的對待。在資料編寫時,應使用簽字筆或鋼筆書寫,嚴禁使用圓珠筆,卷頁必須為A4白紙。在資料歸檔時的組卷要求:工程資料卷內資料的排列應按資料的內在聯(lián)系及資料形成時間的先后順序進行排列;卷內既有文字材料、又有圖樣時,文字材料排列在前,圖樣材料排列在后;竣工圖應按同專業(yè)圖號一次排列;當新繪制的竣工圖附有原圖時,要求新繪制的竣工圖在前,原圖在后;每個案卷文件的排列:卷案封面卷內目錄(分目錄)文件備考表封底(白紙);案卷規(guī)格:卷內文件資料、封面、目錄、備考表統(tǒng)一采用A4幅尺寸,對于小于A4幅面的文件資料要用A4白紙襯托;案卷不宜過厚,一般不超過40mm。

4市政工程質檢資料的重要性

市政工程質檢資料的重要性:質檢資料是工程竣工檔案目錄中必須整理歸檔的資料之一。國務院頒發(fā)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的第十七條規(guī)定:“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guī)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huán)節(jié)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并在建設工程竣工后,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在紅星路南延線項目施工過程中,對質檢資料的要求非常嚴格。鑒于質檢資料在工程計量中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就要求質檢資料的及時性、完整性、真實性以及系統(tǒng)性。在現(xiàn)場施工的同時,質檢資料必須緊隨其行,并且還要及時得到監(jiān)理、業(yè)主、地勘及設計人員的簽字確認。在計量過程中,必須在計量單后面附上相應的質檢資料復印件作為計量依據,所有資料的簽字必須完善,并且同一欄目簽字必須是同一字體,絕對不允許同一欄目出現(xiàn)多人筆跡。質檢資料是市政工程施工的重要記錄,也是工程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文件基礎。真實、科學的工程資料可以為工程日后的維修、擴建、管理等工作提供良好的依據。國家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及地方建設主管部門對工程資料管理工作非常重視,多次明確指出:任何一項工程,如果資料不符合標準規(guī)定,則判定該項工程不合格,對工程質量具有否決權。市政施工竣工移交并經過長期使用后道路難免會出現(xiàn)各種問題,需要進行維修管理,如處理混凝土裂縫、提高路面承載力等。在維修時需查閱施工時的資料,根據其施工標準選擇同類材料進行修補,以保證其與維修前的一致性,否則將破壞其外形美觀;管道同樣如此。在城市擴建或改建時,需安裝新的管道并與原管道相連接,此時,為保證原管道不被破壞,必須查閱資料、了解管道的直徑、材料、設置高度、蓋板厚度等因素。工程質檢資料也是市政工程建設、改建等項目的參考依據;同時,市政工程的質檢資料也是工程竣工驗收的重要內容之一。市政工程的的建設過程就是市政工程施工與質量驗收過程,由此可見市政工程質檢資料在實際工程中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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