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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消毒;監測;醫療機構
Analysis of sterilization results monitored in medical institutions in Shantou City(2004~2005).
Abstract:Objective To understand the results of disinfection in medical institutions of Shantou City in2004~2005and offer scientific basis for guiding disinfection work and control hospital infection. Methods The results of disinfection in three-level medical institutions in the period of2004and2005were monitored and analyzed based on the Standards and regulations issued by Ministry of Health. Results Out of4452samples including the disinfectants being used,ultraviolet lamp,surface of object,air,sterilized items,etc.4072were up to the standards with a qualification rate of91.46%.There1873and2579samples were moni-tored in2004and2005with the qualification rates of91.83%and91.20%,without showing significant differences(P>0.05).While the results showed that the qualification rates of sterilized samples in medical institutions of city,county and township levels were93.83%,93.01%and85.37%,showing significant differences(P
Key words:Disinfection;Monitor;Medical institution
消毒滅菌工作是預防病原體從病人或帶菌者或醫療器械等傳染給他人的重要措施。為進一步貫徹落實《消毒管理辦法》和《消毒技術規范》,提高消毒工作質量,有效地控制院內感染,汕頭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于2004~2005年每年兩次對全市各級醫療衛生單位進行消毒效果監測,現將分析結果報告如下。
1 材料和方法
1.1 監測對象 汕頭市15家市級醫院、25家區(縣)級醫院和32家鎮衛生院的門診、手術室、產房、母嬰室、供應室等作為監測對象。
1.2 監測內容 使用中消毒劑、醫務人員手、紫外線燈、物體表面、空氣中細菌、滅菌物品、壓力蒸汽滅菌器等7個項目。
1.3 方法
1.3.1 根據衛生部《消毒技術規范》、《消毒與滅菌效果的評價方法與標準》及《醫院消毒衛生標準》附錄A所規定的方法進行采樣及檢驗。結果評價依據GB15981-1995《消毒與滅菌效果的評價方法與標準》及GB15982-1995《醫院消毒衛生標準》規定的衛生標準值,進行細菌總數、致病性微生物(包括乙型溶血性鏈球菌、金黃色葡萄球菌等)及壓力蒸汽滅菌效果生物學指標的檢測,任何一項指標不合格則判該樣品不合格。
1.3.2 采用EPI Info2003軟件建立數據庫和輸入數據,應用統計軟件包SPSS進行統計分析,分類資料的假設檢驗用χ 2 檢驗,顯著性水平為0.05。
2 結果
2.1 2004~2005年監測樣品數各為1873份和2579份,合格率分別為91.83%和91.20%。2年消毒監測合格率差異無顯著性。
2.2 市、區、鎮三級醫療衛生單位的合格率分別為93.83%、93.01%和85.37%,三者之間差異有高度顯著性。其中,市級和區級之間差異無顯著性;市級和鎮級之間、區級和鎮級之間差異均有高度顯著性(見表1)。
2.3 不同類別監測樣品中合格率最高的是使用中消毒劑,為99.42%,合格率最低的是空氣中細菌含量,為82.26%,見表2。
市級與區(縣)級合并后對不同類別監測樣品比較,使用中消毒劑、滅菌醫療用品和壓力蒸汽滅菌器的合格率市、區(縣)級與鎮級醫療衛生單位差異無統計學意義,其余項目(醫務人員手、空氣中細菌含量、物體表面、紫外燈強度合格率市、區(縣)級均高于鎮級,鎮級醫療衛生單位的消毒質量與市、區(縣)級相比尚有很大差距。
表1 汕頭市2004~2005年醫療衛生單位消毒監測結果(略)
表2 汕頭市2004~2005年醫療衛生機構不同項目消毒監測結果(略)
3 討論
汕頭市醫療衛生單位消毒質量監測總合格率與其他報道 [1~3] 綜合比較處于中等偏上水平,市、區級與鎮級醫療單位消毒監測的合格率差異有顯著性(P
物體表面的消毒、滅菌醫療用品、壓力蒸汽滅菌器和使用中消毒劑合格率各為94.3%、95.58%、98.56%和99.42%,效果尚可,這與近年來對院內感染的重視,加強消毒技術培訓、加大管理力度不無關系。
鑒于一些存在問題和問題發生的原因,各級醫療機構應進一步加強消毒管理,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按照《醫療消毒衛生標準》的要求,開展消毒效果監測,提高醫護人員無菌觀念、工作責任心和操作規范性,及時改進消毒工作,提高消毒效果質量,預防和控制院內感染的發生。
參考文獻:
關鍵詞 :公共衛生單位;內部控制;財務會計;體系建設
2014 年1 月1 日,財政部頒布的《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試行)》正式實施,標志著我國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工作進入法制化、規范化、制度化軌道,對于進一步提高行政事業單位內部管理水平,規范內部控制,加強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和現實意義。而公共衛生單位作為我國行政事業單位中的重要一員,擔負著預防控制疾病、維護促進全民健康的重要公共服務職能,由于公共衛生單位的特殊性,其內部控制工作在推進過程中面臨著許多難題。本文立足公共衛生單位的社會職能及其特點,從公共衛生事業單位內部控制的特點和難點出發,依據財政部《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試行)》,就公共衛生單位財務內部控制體系和制度建設進行了探討。
一、公共衛生單位財務內部控制現狀及存在問題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是指一個單位為了實現事業計劃目標,促進資產安全和有效使用,保證財務會計信息真實完整,確保單位事業計劃任務的有效落實,提高公共服務效率和效果而在單位內部采取的自我調整、約束、規劃、評價和控制的一系列方法、手段與措施的總稱[1]。近年來,公共衛生單位普遍建立了財務會計內部控制制度,以加強國有資產和財政資金的使用和管理,然而,與企業相比,公共衛生單位內部控制工作起步較晚,內部控制體系建設存在諸多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對內部控制工作認識不到位,內部控制意識薄弱
由于公共衛生單位的特殊性,與企業相比較,我國公共衛生單位內部控制工作起步較晚,相關制度和體系建設不完善,許多人尤其是單位領導和業務部門工作人員對內部控制工作重要性的認識不足,缺乏內部控制理念和意識,怕麻煩嫌繁瑣,消極應對甚至敷衍單位內部控制工作,單位財務內部控制工作的推進面臨較大的阻力,嚴重影響內部控制工作的正常開展。
2.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缺乏科學性、系統性和針對性
由于許多領導認為內部控制就是財務控制,缺乏科學的內部控制管理理念,沒有形成完整的內部控制體系,致使單位內部控制工作流于形式,內部控制的內容單一,對單位項目決策與執行、資金使用效率與效果、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的規范性和有效性等方面的分析、評估、監督、控制不到位,內部控制不全面、不深入,致使單位內部控制難以真正發揮其作用。還有的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完全是照本宣科,沒有結合單位自身公共衛生服務的特點和工作實際來制定適合本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和體系,致使內控制度只是掛在墻、鎖在柜里,無法真正落到實處。
3.內部控制機制不完善,缺乏有效的相互監督和控制活動,內部控制工作缺乏獨立性和約束力
目前多數公共衛生單位內部控制機制不完善,沒有設立獨立的內部控制機構和人員,內部控制工作主要由財務部門人員或辦公室人員負責,崗位分工不明確,甚至存在兼職現象,內部控制工作缺乏不同參與部門和人員的相互監督和控制,直接影響內部控制的公正性和客觀性,影響內部控制的效果,使內部控制工作難以有效發揮作用。同時,許多單位的內部控制工作常常受單位領導及多種因素的干預,使內部控制制度的約束力大打折扣。加之目前上級部門對單位內部控制工作的檢查和指導也主要是針對是否有內部控制制度進行,而對制度的科學性和規范性,對制度落實的客觀性和有效性并沒有進行及時的跟蹤檢查,外部監督不到位。
4.單位經濟活動風險評估機制和信息公開制度不健全,缺乏內部控制信息的溝通與交流
財政部頒布的《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試行)》提出,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經濟活動風險定期評估機制,對單位經濟活動存在的風險進行全面、系統和客觀評估,科學、有效的風險評估是內部控制的重要依據,但由于公共衛生單位的特殊性,更多關注政府下達的公共衛生項目是否按計劃完成,強調單位項目財政資金使用的合規性,缺乏風險評估的理念和意識,沒有對單位經濟活動和業務工作進行全面的分析評估和監督控制,未能及時發現實現公共衛生單位項目目標的風險因素,加之單位內部缺乏定期有效的信息溝通機制,部門之間信息溝通協調,相互配合支持不到位,影響單位項目目標的高效實現,制約公共衛生單位經濟業務活動的規范開展。
5.公共衛生單位內部控制人員素質不高,內部控制知識和能力缺乏
內部控制工作人員需要掌握財務、會計、法律、管理、統計以及單位主要業務工作方面的知識。而目前多數公共衛生單位由于編制不足,其從事內部控制工作的人員主要由財務人員或其他部門人員抽調或轉行而來,內部控制理論水平不高,專業判斷分析能力不足,對內部控制的技術和方法掌握不夠,應用不熟練,難以真正擔負起內部控制工作職責,加之,大家對內部控制工作的認識不到位,嚴重制約單位內部控制工作的規范開展。
二、加強和完善公共衛生單位內部控制工作的建議
1.強化公共衛生單位財務內部控制意識,優化內部控制環境
良好的內部控制意識是保證內部控制工作規范開展的重要條件[2],而和諧的內部控制環境是實施內部控制制度和措施的良好氛圍。公共衛生單位的管理者首先必須增強內部控制意識,提高對單位內部控制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和重視程度,建立和完善單位財務內部控制制度和工作體系。要強化內部控制相關知識及重要性的宣傳動員和教育培訓,在廣大職工中強化內部控制理念,創建和諧、良好的內部控制氛圍,保證公共衛生單位財務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落實。
2.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工作體系,保持內部控制的獨立性、公正性和權威性
公共衛生單位要按照《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試行)》的要求,逐步建立健全單位內部控制體系,設立獨立的內部控制管理部門,配備專職人員,負責組織協調單位內部控制工作,組織領導單位相關部門共同承擔單位內部控制工作任務,對單位經濟活動的決策和執行進行監督、檢查、分析、評估。要明確內部控制機構不同崗位的職責,重點加強單位預算業務管理、收支管理、政府采購管理、資產管理、建設項目管理以及內部監督管理,實行內部控制關鍵崗位人員輪崗制度,強化內部控制不同部門和人員之間的相互監督和約束,積極發揮內部控制的監督、預警、控制作用,促進公共資產安全和財政資金的高效使用,有效防范經濟活動風險,提高公共衛生服務效果和效率。
3.規范建立公共衛生單位財務內部控制制度,完善工作流程,強化內部控制
健全的財務會計內部控制制度是公共衛生單位財務內部控制體系建設的基礎和制度保障,公共衛生單位要根據單位自身特點,逐步建立和完善單位內部控制制度,完善內部控制工作流程,改進內部控制工作方法,明確并強化關鍵控制點管理,提高內部控制效率和效果。同時,要建立內部控制工作的監督考核制度,充分調動職工參與內部控制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強化對單位內部控制制度落實情況的監督管理和考核,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和反饋并提出解決措施,確保單位內部控制工作有效落實,促進單位的發展。
4.建立公共衛生單位經濟活動風險評估機制,強化財務狀況及經濟活動風險預警、預測工作
公共衛生單位要依據財政部頒布的《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試行)》,結合單位自身的特點建立單位層面和業務層面的經濟活動風險定期評估機制,建立單位內部風險管理控制體系,對單位經濟活動和業務工作中存在的風險和問題進行全面、系統和客觀的分析和評估,及時識別和發現單位經濟業務活動存在的風險及其影響因素,暢通信息交流和反饋機制,隨時將發現的風險及其影響因素進行上報、交流和反饋,及時采取有效的措施進行預防和處理,以有效防范和規避各種可能遇到的風險,促進公共衛生單位的規范、健康發展,促進單位公共衛生服務職能的高效發揮。
5.加強培訓學習,全面提升內部控制人員的素質和能力
內部控制是一項要求高、專業技術性強的工作,內部控制工作人員不僅要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素養和高度的責任心,熟悉國家財經紀律制度和法律法規,還必須具備扎實的財務、會計、法律、管理、統計理論功底,熟悉本單位主要業務技術工作,有較強文字表達能力、綜合分析能力和溝通交流能力,才能真正履行好內部控制職責,有效發揮內部控制的作用。因此,必須加強內部控制人員思想覺悟和職業道德素養的培養,提高內控人員的思想覺悟,培養實事求是、堅持原則、客觀公正的職業道德,同時要創建和諧的工作氛圍,強化對內控人員績效考核和獎懲,保證內部控制工作的客觀公正、真實有效落實。要強化對內控人員的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的培養,通過進修學習和實踐交流,使單位內控人員掌握全方位的內控知識和技能,提高調查研究、綜合分析、預測判斷、溝通協調和組織管理能力,以高效履行內部控制職能。
參考文獻:
江西省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計發離退休費等問題的實施意見
根據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印發〈關于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計發離退休費等問題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60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離退休費計發辦法
2006年7月1日后離退休的人員,在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前,暫按下列辦法計發離退休費:
(一)離休人員。
離休費按本人離休前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或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全額計發。
(二)退休人員。
1.公務員退休后的退休費按本人退休前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70%計發;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50%計發。
2.機關技術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費分別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工資之和、崗位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70%計發。
3.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后的退休費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70%計發。
(三)退職人員。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退職后的退職生活費按本人退職前基本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20年以上的,按7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60%計發;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50%計發。
二、增加離退休費的辦法
2006年6月30日前已辦理離退休手續和按規定到達退休年齡的人員,從2006年7月1日起增加離退休費。具體辦法是:
(一)離休人員按下列標準增加離休費:行政管理人員,正縣處級670元,副縣處級490元,鄉科級及以下職務350元;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99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540元,講師(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350元(見附表)。
(二)退休人員按下列標準增加退休費:行政管理人員,廳局級750元,縣處級450元,鄉科級275元,科員及辦事員180元;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70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400元,講師及相當職務275元,助教(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180元;工人,高級技師和技師275元,高級工以下(含高級工)及普通工180元(見附表)。
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原工資100%退休費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增加退休費的標準為330元。
(三)按照國家規定由單位按月計發退職生活費的人員增加退職生活費160元。
(四)1993年9月30日前離退休的人員,有明確職務的,按職務相應增加離退休費;沒有明確職務的,按1993年的辦法相應增加離退休費。這一規定只適用于本次增加離退休費,不涉及職務、職級重新認定問題,也不涉及其他福利補貼的發放。
三、離退休費調整辦法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前,在職人員調整工資標準時,離休人員相應增加離休費,退休人員適當增加退休費。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后,離退休人員離退休待遇調整辦法待國家政策出臺后另行研究制定。
四、審批程序
(一)計發離退休費的審批。
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計發離退休費,由單位提出意見,主管部門審批;設區市、縣(市、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計發離退休費的審批程序,由設區市確定。
(二)增加離退休費的審批。
二,實習要求
1.在實習指導老師和原技師的嚴格要求和指導下,通過鉆研教材,跟班學習,初步熟悉工藝制作的全過程并能獨立完成制作流程.
2.在原班主任的指導下,參與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協助組織集體活動,當好見習管理人員.
3.實習老師必須自覺遵守實習工作條例和實習企業的規章制度.
4.實習生和帶隊老師一般不準請假離崗,只有在極特殊的情況下,經過嚴格的審批手續方可離開實習崗位,實習教師請假一天由實習隊領導批準,一天以上的上報學校批準,帶隊老師請假一律經學校領導批準.
5.對實習企業有意見或建議,一定要通過帶隊老師有組織的提出,并協調解決.
6.服從領導,虛心好學,友愛隊友,尊敬師長.
7.為人師表,講究禮貌,儀表端莊,舉止大方.
8.刻苦鉆研教材,深入了解工作流程,工作認真負責,克服困難,全面完成實習計劃規定的各項任務.
9.不準下河,下塘洗澡,干各種違規違紀事件.
三,實習時間和實習單位
1.實習時間:2007年9月15日——2008年元月20日
2.實習單位:祁東縣一痕廣告公司,祁東縣金鑫廣告公司,神畫玻璃工藝公司,方圓裝飾工程公司,鵬程平面設計制作公司.
四.具體工作安排
實習單位實習階段
a),實習前召開實習動員大會,宣讀實習計劃,宣布實習紀律,明確實習目的要求.
b),請實習單位領導介紹公司的概況和對實習生的要求及工作安排.
c),聽原技師示范課或跟班聽課,請管理人員介紹工作情況,制定管理人員見習計劃.
d),請實習單位的有關老師介紹有關制作經驗和管理經驗.
e),在指導老師指導下分析教材,設計方案與試驗.
(二),實踐實習階段
a). 實習生在獨立鉆研教材的基礎上撰寫詳細方案,于制作前兩天請指導老師審批簽字,否則不準動手制作.
b).實習兩周后召開一次實習經驗交流會,每實習小組確立一人上一堂匯報課,按實習人數選取2名優秀者參加工藝制作比武.
c). 在指導老師的指導下,普遍進行試驗,指導老師和帶隊老師應逐一指導,組織學生認真進行評審.
d). 同年級的實習生必須相互觀摩,觀摩后由課題組長召開評審會,認真聽取指導老師的意見.
e).每個實習生完成四個以上設計方案,上交四個標準設計方案.
(三),管理人員實習工作
a). 實習生制定管理人員工作計劃,要指導老師審批,在原管理人員的指導下開展管理人員見習工作,要堅持向原管理人員請求匯報.
b). 按照實習單位要求,抓好員工日常管理,關心員工,熱愛員工,學會做員工深入細致的思想工作.
c). 實習結束前召開一次實習管理人員工作交流會.
(四),總結鑒定
學生與勞動者身份是否兼容
實習期間,由“實習生”這一特殊主體構成的法律關系是復雜的。該法律關系的主體牽涉到高校、實習單位、高校學生,內容上涉及各自的權利義務,客體包含實習生的行為、智力成果等。在缺乏相應規范支撐的情況下,對該類法律關系的性質認定和處理都還相對模糊,爭議集中體現在對高校實習生之學生身份與勞動者身份之關系認知,理論上有“兼容說”和“不兼容說”兩種對立的觀點。
“身份不兼容說”的基本觀點認為高校實習生應屬,!于學生而非勞動者身份,故高校實習生之權益受侵害不應簡單納入勞動法律制度的保護,而應尋求新的、多元化保護機制。該學說的主要依據是:
1. 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是一個狹義的概念,不能將社會學意義上的“勞動者”簡單引入勞動法范疇,否則會導致勞動法調整對象無限擴大。實習本質上仍然屬于教育的組成部分。高校實習生所有的檔案、戶籍關系都在學校,其組織管理歸學校,其行為自由受到限制,很難獲得勞動者的身份。另外,實習生在實習單位實習并不會簽訂勞動合同,實習生與實習單位之間并不屬于勞動法所調整的勞動關系。
2. 有學者通過對相關法規的解讀認為,根據 1995 年原勞動部頒布的《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 12 條的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顯然,勞動法強調的是因就業形成的勞動關系,實習只是學習的一種補充形式,根本不可能視其為就業。據此,該學者認為“這從根本上排除了( 高校實習生) 適用勞動法的可能性”.
3. 另有學者基于勞動法律體系的保障措施進行分析,認為勞動法包括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如勞動合同制度、基準工資制度、休息休假制度、保險福利制度等。如果將全日制大學生也作為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勢必牽涉到最低工資、最高工時、社會保險繳納等一系列問題,目前將大學生納入并不合時宜,從這個角度看,我國現行各勞動法律規范也都沒有將學生納入進來的考慮。④“身份不兼容說”從我國現行勞動法律制度出發,從勞動法調整對象、勞動合同的簽訂、勞動保障措施等若干方面,認為高校實習生應屬“學生身份”而非“勞動者”身份,大學生因其主體資格的特殊性無法納入勞動法的保護范圍。除通過傳統的民法規范,例如違約、侵權的路徑進行保護外,可采取的措施還有: 盡快出臺規范高校實習生的單行法規; 地方教育部門應履行職責,督促實習協議的簽署; 推行責任保險。⑤持該學說的學者還認為,政府應該加大監管力度,
必要時把簽訂實習保障協議納入實習生進入市場實習的規則之中,制定詳細的就業市場準入規則,不斷規范就業市場,相關職能部門也應該通過培訓或簽訂責任書等方式,督促部分單位遵守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切實加強政府在該方面的調控與監管力度,為大學生實習創造良好市場環境的建議等。⑥與“身份不兼容說”相對應的是“身份兼容說”,持該學說的學者們從憲法及勞動法律法規的角度,分析認為高校實習生應屬于“勞動者”身份。其主要觀點是: 1. 有學者從憲法確認公民勞動權的角度、平等權、大學生弱勢群體地位以及利益沖突平衡等角度出發,闡述高校實習生勞動者身份的合理性。⑦該觀點認為,大學生實習期間勞動權益受《勞動法》保護不應存在障礙,高校實習生作為憲法意義上的勞動者身份與其他勞動者是一樣的,只是由于其在校生的身份在勞動法律的具體適用上存在特殊性。
2. 有學者根據我國勞動法律的規定,分析認為成為勞動者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一是年齡條件,即最低就業年齡為 16 周歲; 二是具備勞動能力條件。我國全日制在校大學生包括在高等學校就讀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其明顯具有完全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滿足最低就業年齡 16 周歲的要求; 從完成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任務來看,也具備了相應的勞動能力。而且,前述《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下稱《若干意見》) 第 12 條并未排除大學生適用勞動法律規范。“高校學生實習”不視為就業,只是表明其在法律上不視為“就業”,因為客觀情況特殊,或者在立法時不便于法律調整,從而將大學生的實習行為調整為暫不由勞動法規范的狀態。規則條文中“不視為”、“可以不”等表述,均預留了未來可以立法補充的空白。
3. 另有學者分析《勞動法》第 2 條的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 以下統稱用人單位) 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認為該條表明,我國現行《勞動法》并沒有把學生排除在該法的保護范圍之外。學生在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中和其他勞動者一樣處于弱勢地位,如果依據《若干意見》拒絕給學生以保護,不符合勞動法的立法精神。而且《若干意見》頒行于 1995 年,仍帶有計劃經濟時代的色彩,已與現實的社會經濟發展現實不符,應進行適當調整。
4. 還有學者認為,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2005 年的《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 1 條的規定,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因此從事實勞動關系的法律構成要件分析,高校實習生為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服務,符合“從屬性”勞動法律關系的特點,已經具備了事實勞動關系的構成要素。實習生勞動爭議案例分析理論上的爭議必然反映到法律實踐之中。盡管高校實習生權益侵害案并未多見于法院審理,但有限的法律文書,既真實反映了高校實習生的身份困境,同時,也清楚地表明司法實踐對其身份認定的基本態度,并且,高校實習生身份分類識別的解決思路漸行漸近。
2007 年發生的郭懿訴江蘇益豐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 下稱益豐公司案)和 2009 年審理的北京恒紫金投資顧問有限責任公司勞動爭議案( 下稱恒紫金公司案),均歷經勞動仲裁和法院審理,對高校實習生身份識別的認知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上述兩案對高校未畢業學生的工作身份在勞動仲裁和法院審理中均經歷了幾乎一致的勞動者身份從否定到肯定的過程,最終其勞動者身份得以肯定,法院文書中體現的理由是:
1. 勞動者主體合格。實習生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的就業年齡,具備與用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以下簡稱意見)第四條,并未將在校學生排除在外,故學生身份并不當然限制其作為普通勞動者加入勞動力群體。
2. 簽訂勞動合同或存在事實勞動合同。實習生均按照規定或約定內容為相應公司付出勞動,公司向其支付勞動報酬,并進行管理,完全符合勞動關系的本質特征。
3. 明確了在單位的具體崗位和職責,勞動時間也是確定的,不是單純的大學生兼職或學習勞動技能。
4. 兩案中的高校學生均明確表示了就業求職的意向,并得到了相關公司的認可。這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詐、隱瞞事實或脅迫等情形,也沒有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的規定; 雙方利益也不存在重大失衡,不應視為顯失公平。 但是,前述兩案中的仲裁文書均表明,未取得畢業證的在校生,未完成學業并取得學歷證明,在校期間到公司從事工作,僅作為參與社會實踐的活動,不屬于《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勞動者,不是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并建立勞動關系的適格主體。該仲裁意見雖然最終經法院審判得以糾正,但其反映的對高校實習生勞動者身份分類識別的思路值得借鑒。
前案表明,即將畢業的大專院校在校學生以就業為目的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且接受用人單位管理,按合同約定付出勞動; 用人單位在明知求職者系在校學生的情況下,仍與之訂立勞動合同并向其發放勞動報酬的,該勞動合同合法有效,應當認定雙方之間形成勞動合同關系但是,我們同時也應當認識到,很多情況下高校實習生并不能完全達到前述案件具備的勞動者身份確認條件,應當客觀地認識“實習”的一般含義。一般認為,實習是指“把學到的理論知識,拿到實際工作中去運用和檢驗,以鍛煉工作能力”.《辭海》中將實習作為一種教學方法之一來解釋。2007 年教育部《關于進一步深化本科教學改革全面提高教學質量的若干意見》( 教高[2007]2號) 中也明確了實習是很重要的教學環節。
所以,本文認為,為此要明確特定的高校實習生成為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的基本條件,高校實習生的勞動權益也應當得到保護,為此應建立完善的制度。概言之,高校實習生勞動權益的保護應考察其實習目的及具體實習行為的實質,將其身份識別為“勞動者”和“準勞動者”,并構建相應的二元法律結構。
實習生勞動權益保護的二元法律構造
正確判斷高校實習生的身份定位,需要恰當厘清高校實習生的行為演化。不可否認,一般情況下,實習是學習的延續,高校學生由于缺乏實踐經驗、工作經歷,往往難以達到熟練員工的程度,但是,隨著大學畢業生就業形勢的變化,實習已成為一個必須的環節,同時,當今的大學培養模式已發生了重大變化,高校學生的動手能力越來越強,已初步具備合格勞動者的知識和技能,另一方面,以實習的名義低成本地使用在校學生已被很多企業樂此不疲地采用,實習生的權益容易受到侵害。客觀上,實習生越來越接近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但是,由于法律規定的欠缺,需要恰當的解釋方法,形成合理的法律構造,以保護高校實習生合法權益,并兼顧用工企業的利益。法律保護的二元構造可對權利的“侵害或限制之間達到衡平性的目的”.
目光在事實與法律規范間“來回穿梭”是法律適用的普遍特征。
其中的法律解釋應遵循使法律適應時代精神的客觀目的標準,一是需要以“法的客觀目的,如平等保障、公正裁決、根據最佳地考慮現有利益的原則對規則進行‘衡量’”; 二是應推動任何法律都追求“‘符合實質的’規則”.判斷高校實習生的身份特點,需要立基于實習目的、實習約定、實習保障等具體情形,并通過對實習生和用工單位之間進行“利益衡量”得以實現。
在符合年齡等條件的基礎上,實習生能否具備勞動法上的勞動者身份,本質上是由其行為內容決定的,也反映了用工單位和實習生的實習目的,當實習目的、實習約定、實習保障等得到細致分析,實習生的身份歸屬將逐漸清晰。
前文郭懿訴益豐公司具有一定的標本效應。作為高校實習生的郭懿在實習過程中具有如下特點:
一是郭懿自身具備基本的勞動能力和勞動技能,作為藥學專業的即將畢業的學生,與用工單位江蘇益豐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在專業上是相適應的,也有證據表明,益豐公司是以招聘員工的名義使用實習生的,郭懿也明確表達了求職的愿望,故從雙方而言,求職作為實習的目的是清晰的,這樣的實習可以認為就是入職前的培訓。
二是郭懿與益豐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該合同橫跨郭懿的實習期及畢業后,明確規定了崗位、報酬、福利待遇等內容。裁判文書中亦未見對郭懿勞動能力、勞動事項等方面的否定性評價,故可認為這種情形下,實習生具備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身份。但是,應當清醒地認識到,并非所有的實習生都符合前案郭懿所具備的特點,故統一判斷其勞動者身份存在障礙。客觀地說,不應對所有實習生都一味堅持其符合現行勞動法上的勞動者身份,這也是對實習生和用工單位之間進行“利益衡量”的結果。
“利益衡量”作為法學思考方法,以價值相對主義為基礎,注重雙方具體利益的比較。利益衡量論的首倡者加藤一郎教授指出,“對于具體情形,究竟應注重甲的利益,或是應注重乙的利益,進行各種各樣細致的利益衡量以后,作為綜合判斷可能會認定甲( 或乙) 獲勝。”
法的價值實際上是法所蘊涵的目的和使命,是人類、立法者認為法律能夠體現、能夠承載、能夠實現他們的理想或者追求。在所有法的價值中凸顯著多方面的意義,體現了法的基本精神、法的終極使命、法的最終目的,從根本上決定著法的作用。
最終,法律落實到對權利、義務的調整。衡量高校實習生與用工單位之間的利益,并非僅指二者之間的經濟利益,而是指其應有法所保護的權益,當然,二者的現實利益也是應當考慮的一個部分。前文指出,我們不應當簡單地否認實習中很強的學習成分,很多情況下,高校實習生的主要任務是學習,是學校學習的延續,將學校學習的知識運用于實際工作,積累實踐經驗、提升操作能力。這種情況下,企業為高校學生提供實習機會,甚至還承擔實習費用、有些還支付實習工資,故一味強調高校實習生的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身份,可能會傷及企業的利益,間接地也會減少高校學生的實習機會,最終傷害的也是高校學生的利益。
所以,就解決實習生勞動權益保護的路徑而言,有觀點提出應采取平衡性保護的方針,既體現大學生勞動的價值和勞動過程中應有的利益,又不加重企業的負擔,保障企業的長遠發展; 既要明確高校在大學生維權中的責任和義務,轉變高校對于大學生實習的認識,明確目標和定位,又要使用人單位認清人力資源的價值,切實負擔起社會責任,避免在大學生權益受損時因歸責不當導致無人負責的消極結果。
故而,本文提出高校實習生勞動權益保護應采二元法律構造,正是基于利益衡量的考量。對,!高校實習生勞動權益保護進行二元法律構造設計,是指依據一定的標準對高校實習生的身份歸屬進行區分,劃分為“勞動者”和“準勞動者”兩類,并分別納入不同的法律保護范疇。將高校實習生區分為“勞動者”和“準勞動者”,其標準主要是考察實習協議、實習目的以及具體的實習工作。
一個不容忽視的事實是,當代大學生的動手能力越來越強,很多時候,實習生對企業的貢獻并不弱于正式員工,在這種情況下,應傾向于對高校實習生的保護,認可其勞動者的身份。有調查表明,無論是高校推薦的實習單位還是大學生個人聯系的實習單位,高校、大學生與實習單位之間極少約定實習期間所產生的智力成果的權益問題,這也為后來引起爭議留下隱患。現實中大學生在實習期間創造出具有一定價值的智力成果并不少,例如編寫的軟件、做出的發明創造等。只是由于大學生缺乏這方面的意識,或者是因為大學生處于劣勢無法提出這方面的要求,導致這方面的問題沒有突顯。
此類情形下,一旦產生與高校實習生相關的勞動權益糾紛,應認可其勞動者身份,這也符合權益保護傾向于弱者的法解釋原則。將高校實習生身份歸屬分類為“勞動者”和“準勞動者”,系基于實習生的實際工作內容而定。對于“勞動者”顯然應納入勞動法的保護范疇,而對于“準勞動者”,則需要借助勞動法的理念,通過相關政策關注并以細致的實習協議予以保護。“市場主體地位的確立和權利的保障只有依賴于法律才能得到真正實現”,所以,從維護勞動力市場有序這個角度出發,
①原則上要求是本科或本科學歷以上大學生,在校品學兼優;
②由學生本人提交實習的書面申請,經相關公司總經理或部門總監與人力資源總監審批同意后,報人力資源部備案;
③實習生在到崗實習前須到人力資源部填寫“實習生個人情況登記表”,由人力資源部備案;
④實習生須提供一年內的健康體檢證明,若無則由公司安排實習生進行健康體檢,費用公司承擔。
2.實習時間的規定
①為實習在一段時間內能取得一定效果,實習時間最長不超過三個月,最短不少于一個月;
②考慮到公司作業需要,實習期間每次請假時間不得長于5天(5個工作日),累積不超過15天(15個工作日);5天以上和累積超過15天需分公司總經理或部門總監同意。
3.實習期間的待遇
①工作日提供免費的工作午餐;
②不享有正式員工的相關待遇,一般情況下不提供補助;如實習崗位需要,可以由分公司總經理或部門總監為實習生申請基本生活補助,建議200-400元/月或10-20元/天。
4.實習工作的要求
①尊重金鵑公司的文化和理念,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
②由分公司總經理或部門總監根據公司情況安排實習生相應的具體工作,在不影響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指定一名正式員工以一對一的形式培訓實習生,;
③由于實習生的工作一般為基礎性的執行工作,適合技術性、單一項目的崗位,綜合性、需要豐富工作經驗和成長空間的崗位不考慮;
④金鵑公司為智力型企業,包括文本文檔、電子文檔等涉及公司知識產權的材料,因工作需要,由分公司總經理或部門總監負責協調,提供給實習生,并確保資料的完整和有效利用。
5.實習工作的結束
①實習期結束后,由實習生所在部門負責人與人力資源部溝通,給予相應的鑒定和評估,確定該實習生是否可以留用,并進入相應的招聘程序;
②實習過程中,發現實習生明顯不適合該崗位,建議勸其提前結束實習期,并告知人力資源部;
③實行生在實習期間嚴重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規章制度,責令其立即終止實習,若產生不良后果及經濟損失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和賠償責任。
實習生日常管理辦法(討論)
1.實習生必須嚴格遵守實習場地(單位)的有關規章制度,上課不遲到、不早退,按時到指定的實習崗位,下課須經指導教師允許后方可離開。
2.實習生進入實習場地(單位)前必須穿戴好勞保用品,做好一切準備工作,確保安全、文明生產。
3.實習生不準擅自離開實習崗位,有事離崗需經指導教師批準,返回崗位應向指導教師報告,同意后方可上崗。
4.實習生必須聽從指導教師指揮,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愛護設備,不亂動設備(器材),不得無故損壞。如發現故障或異常現象,立即報告指導教師,未經允許,不得任意拆卸或啟動設備(儀器),確保人身、設備的安全。
5.愛護工具、量具,節約原材料、認真做好所在崗位的設備(器材)保養,若有人為損壞現象按規定賠償,并做好實習場地和工位的清潔衛生工作。
6.在工作場所內,不準嘻鬧、奔跑和大聲叫喊,上課不準串崗,不準打瞌睡、干私活、看小說等。
7.尊重實習指導教師,聽從安排,服從分配,虛心求教,刻苦鉆研業務,提高操作技能,爭取盡快達到崗位獨立作業的要求。
8.實習學生在實習期間實行雙重考勤:即所在系(中心)的考勤;生產實習處的考勤。生產實習處將不定時抽查。
9.實習生原則不允許請事假,如遇特殊情況,必須辦理請假手續,其順序為:先由該生填寫請假條,實習指導教師批準,而后交所在系(中心)學工辦負責人簽署意見同意后方可生效。
10.實習生請病、事假,應經實習指導教師導同意后,報系(中心)學工辦登記。請假三天以上還必須經班主任審核,所在系(中心)審批,并報生產實習處備案,否則,按曠課論處。
11.實習生必須遵紀守法,自覺遵守社會公德,維護學校,實習場地(單位)聲譽;遵守《學生日常行為規范》。
12.在校生到校外實習時,必須提前一周向生產實習處提出書面申請,經分管校長批準。未經允許不能擅自離校出外實習。
13.實習生因嚴重違紀或工作懶散等原因,被實習場地(單位)拒絕實習,學校將不再安排新的實習崗位,并將作出相應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者勸其退學或開除,由此產生的實習考核、就業推薦等問題均由該生個人自負。
14.實習生在實習期間對實習場地(單位)有意見應及時與班主任聯系,并以書面形式報告生產實習處,由生產實習處負責各部門協商解決。實習生不得直接與實習場地(單位)指導教師(領導)發生沖突,若無理取鬧,給學校聲譽造成不良影響,學校將對其作出相應的處分。
作者簡介:盤菊蓮(1977-),女,廣西職業技術學院講師,碩士,研究方向為高校學生管理理論。
中圖分類號:G715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1-7518(2012)14-0062-03
高等職業教育是我國高等教育和職業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建設人力資源強國和高等教育強國的偉大進程中肩負著重要使命和不可替代的作用,而面對新世紀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等國家發展戰略的要求,高等職業教育面臨著如何全面提高人才培養質量的問題。為有效推動高等職業教育改革,教育部于2006年頒布了《教育部關于職業院校試行工學結合、半工半讀的意見》以及《關于全面提高高等職業教育教學質量的若干意見》,從中都提到了把工學結合作為高等職業教育人才培養模式改革的重要切入點。工學結合的頂崗實習制度是高職學生適應社會的一個重要環節,對高職學生專業技能的培養和職業素養的提高起著關鍵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國高職學生頂崗實習制度處于起步發展階段,學生在頂崗實習期間面臨著管理難度較大,尤其面臨著如何保障學生頂崗實習期間合法權益的問題。那么如何完善高職生頂崗實習制度、保障高職學生頂崗實習期間的合法權益成為眾多學者關注的重點。
一、頂崗實習的含義及其性質認定
頂崗實習是高職院校學生在校期間必須進入專業相應對口的企事業等用人單位參加的一項實踐性教學環節,主要是指由實習單位給頂崗實習生提供一定的實習環境,并指派單位里實際工作者指導實習生從事具體工作,以幫助實習生把在校學到的理論知識運用到實際工作中,從而取得實際工作經驗,提高實際技能,鍛煉工作能力。
高職學生頂崗實習是高職院校人才培養方案的必修課程,是高職生完成學校規定的基礎課和部分專業課后進行的綜合實踐性教學環節。《關于全面提高高等職業教育教學質量的若干意見》(教高[2006]16號),明確規定:“高等職業院校要保證在校生至少有半年時間到企業等用人單位頂崗實習。”2009年3月,《教育部關于加快高等職業教育改革,促進高等職業院校畢業生就業的通知》再次明確強調:“高職院校要切實落實高職學生學習期間頂崗實習半年的要求。”2010年9月,《教育部關于推進高等職業教育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家高等職業教育發展規劃(2011-2015年))》(征求意見稿)明確提出:“積極試行多學期、分段式等靈活多樣的教學組織模式,將學校的教學活動與企業的生產過程緊密結合,學校和企業共同完成教學任務,增強學生就業競爭力。”從教育部對高職院校學生頂崗實習的要求,可以明確頂崗實習期間的實習生仍屬于學生的身份,其實習生身份的認定有利于明確頂崗實習的意義與目的,就是實現高職院校人才培養目標及提高“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高素質技能型人才培養質量的關鍵教學環節。
二、高職學生頂崗實習權益受損原因分析
隨著高等教育普及化的深入,越來越多的大學生面臨著就業難的問題,而高職生是否具有較強的實際操作能力成為高職生就業的重要競爭力,各個高職院校開始積極為高職生擴展實習渠道,但是由于工學結合的頂崗實習制度在我國處于發展階段,對高職生的頂崗實習處于管理的“真空”階段,缺少統一的規定和程序,導致現實中高職生的頂崗實習權益受到侵蝕。
(一)高等職業教育規模快速發展,高職生競爭壓力逐漸增大。隨著國家經濟結構調整及轉變經濟發展模式戰略的推出,高等職業教育以培養、建設、管理、服務第一線的高素質技能型專門人才在經濟發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隨著高等職業教育發展越來越重要,據國家資料相關資料顯示,2009年,全國獨立設置高等職業院校1215所,招生313萬人,占普通高校招生總數639萬人的49%,在校生965萬。根據國家高等職業教育發展規劃(2011—2015年),2015年高等職業教育在校生總數達到1390萬人,其中,全日制在校生穩定在1000萬左右。由此可見,隨著高職生規模的不斷擴大,社會上用人單位對高職生可選擇的余地加大,必然導致高職生就業壓力的增加,為了在競爭激烈的就業市場中贏得一席之地,高職生必須首先獲得職場演習的參與權。
(二)保障高職生頂崗實習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不健全。從現有法律規定來看,國家沒有專門法律法規來保障高職生頂崗實習期間的合法權益,針對職業教育的《高等教育法》《職業教育法》,對高職生頂崗實習僅是原則性、抽象性的提出一些指導,缺乏義務性或強制性的規定,對高職生頂崗實習過程中合法權益的保護作用甚微。而且現階段,根據我國《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只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才能形成法律意義上的勞動關系。原勞動部于1995年頒布的《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1995]309號)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從目前相關法律法規來看,高職生頂崗實習是不具備獨立勞動者身份,不能依法享有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其結果是高職生頂崗實習期間合法權益的保障成為法律管理的“真空地帶”。
(三)高職生缺乏自我保障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由于沒有專門法律法規保障高職生頂崗實習期間的合法權益,使得一部分高職生在頂崗實習期間受到權益侵害后,在與用人單位交涉過程中處于劣勢,并且既是有些高職生在實習期間權益受到侵害后選擇訴之于法律,但是由于高昂的訴訟費用而較少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甚至有的高職生并未意識到自己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并且從高職生的教育模式來看,高職院校僅是注重高職生專業理論知識和實踐技能的培養,而提升應對各種突發事件的必要社會經驗和心理素質教育存在一定的不足,這樣導致一些學生即使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也不愿意通過有效的合法途徑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高職生這種自我保障意識缺乏、自我保護能力較弱的現狀,成為高職生頂崗實習期間合法權益受損的主觀原因。
(四)部分企業缺乏社會責任感和職能部門管理不力。隨著市場經濟使企業置身于激烈的市場競爭大潮中,追求企業成本最低化,實現經濟效益最大化成為企業立足市場的根本目標。但是部分企業單位缺乏社會責任意識,沒有認識到給高職生提供必要的社會實踐也是企業人力資源培養方式的社會基礎,而僅把高職生看做廉價勞動力,不給實習生提供安全良好的工作環境,甚至有的企業以各種理由延長實習生試用期,在試用期內不與實習生簽訂相關的勞動合同,不為其辦理相關的社會保險,以此達到企業利潤最大化,成本最小化的目的,這種為追求企業利益最大化而缺失社會責任意識的行為,必然導致高職生在實習期間變成權益保障的“真空”。還有部分職業中介機構利用相關職能部門管理和審查不力的現狀,利用高職生增強社會實踐能力的急切心理和缺乏社會閱歷的現實,給這些學生許以頗具誘惑力的承諾,甚至部分職業中介機構一些虛假的招聘信息,導致一些高職生在繳納了高額的中介費之后,又被這些黑心中介以各種理由不履行當初的承諾,導致高職生在尋求實習機會時遭受心理和經濟權益的侵害。
三、構建高職生頂崗實習期間合法權益保障的對策和建議
為推動高職生頂崗實習活動的有效開展,確保頂崗實習學生的合法權益,必須從法律、用人單位、高職院校及高職學生等行為主體為出發點,明確規范各個行為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從而構建有效保障高職生實習權益的實習制度,以此推動高職生頂崗實習制度的有序發展。
(一)健全法律法規,完善高職生頂崗實習權益的法律保障體系。目前,我國還沒有正式出臺有關保障高職生頂崗實習期間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而《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及《社會保險法》都沒有確切規定在校高職生頂崗實習期間權益保障的條款。因此,如若高職生在實習單位發生意外事故或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得不到有關法律法規的保障,而現行的教育法律、法規又沒有涉及高職生頂崗實習期間合法權益的保障。因此,隨著我國高等職業教育規模的快速發展,盡快出臺保障高職生頂崗實習期間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成為一項非常緊迫的任務。目前,如若出臺全國統一的保障高職生頂崗實習權益保障法律法規的條件還不成熟,可由各省人大或政府依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或出臺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的相關規定。根據各個地區的實施情況,總結經驗,待相關條件成熟后再制定全國統一的保障高職生頂崗實習的法律制度。
(二)加強政府監管,規定學校、學生和企業簽訂三方實習協議。學校、學生與企業簽訂三方實習協議是避免高職生頂崗實習期間權益受到侵害時無人問津的根本途徑。由于處于就業市場中的頂崗實習生不具備要求實習單位簽訂實習協議的主動權,而實習單位為了自身的利益也缺乏與實習生簽訂保障協議的主動意識。因此,高職院校組織在校學生到企業等用人單位進行頂崗實習之初,應有針對性地制定一些有關實習的規范性文件,并盡可能和有關實習單位達成一致。依據所簽協議,實習單位應為實習生提供安全的實習環境,選派專門的實習指導人員指導實習生的實習并配合學校對實習生的管理;而頂崗實習的學生在實習期間,應該遵守校規校紀和實習單位的規章制度,按照學校和實習單位達成的協議進行實習。同時,政府應該為相關單位參與高職生頂崗實習制定詳細的就業市場準入規則、管理制度及提供實習機會的獎勵制度,以此為高職生頂崗實習構建良好的市場環境。
(三)加強相關法律法規教育,提高高職生自我保障意識。高等職業教育的根本目的是培養高職生的實踐性技能,而提高其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合法權益應成為高等職業教育的一項重要內容。高職院校可在課程設置上增加《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及《社會保險法》等法律課程;同時,平時通過宣傳板報、印刷實習手冊、舉辦實習權益保障講座及成立各級高職生權益保障維護中心等舉措促進高職生掌握維護合法權益的必要知識,提升其自我防范與自我保障意識。政府可利用電視媒體、報紙、網絡等方式號召社會各界高度關注高職生合法權益保障問題,為有效保障高職生頂崗實習期間的合法權益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四)引入社會保障救濟途徑,建立各方風險分擔機制。為避免高職生頂崗實習期間遭受意外傷害無法及時得到治療的現狀,可考慮給每位頂崗實習生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如若實習生在實習期間遭受意外傷害,可通過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得到及時救助,避免因學生與實習單位、學校的責任不明而延誤學生的治療。在社會保障救濟途徑建立的方式上,政府可通過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督促相關各方履行職責,例如《廣東省高等學校學生實習見習條例》、《寧波市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促進條例》等地方政府已制定了相關條例,其中都要求相關方為頂崗實習學生購買意外傷害保險。因此,建議在相關法律法規中引入“實習保險”這種社會保險,其實習保險的費用可以由學校、實習單位和實習生三方分擔。通過這種三方分擔保險費用的機制,可以更加有針對性保障頂崗實習學生的合法權益,也有效地減輕了高校和實習單位的賠償責任,有利于高職生頂崗實習工作的有效開展。
參考文獻:
學生在不同身份之間的傾向性選擇似乎在向我們暗示:實習生身份是不存在的,他們要么是學校學生,要么是企業的員工。從酒店對他們的態度就可以看出,酒店不認為他們還是學生:工作時間、工作標準與普通員工基本一致,至于收入差異則可以看作學校與企業的事先約定,與學生身份關系不大。學校方面其實基本也遵循這樣的原則,因為學生進入企業實習后,教師們就回到自己的工作單位了,對學生的管理權幾乎全部移交給了企業,學校只是關心如“就業表”等校方關心的事務。
但是,參加頂崗實習的學生由于缺乏足夠的工作經驗和風險防范意識,經常在實習崗位上發生各種各樣的安全事故,安全現狀確實讓人擔憂。學生頂崗實習事故問題突出并非是事故多,而是事故發生后的有效處理難而導致的。究其原因,在很大程度是由于實習學生實習期間缺乏必要的安全風險保障。
2.實習安全問題面臨的保障缺位
在校學生到實習單位實習期間,雖然其所處的環境不是學校,而是實習單位,但其學習內容是課堂教學的延伸,是將課堂教學的理論知識與實踐相結合的一種方式,實習的目的是增強實際運用的能力。實習單位僅提供的是實行場所,與實習生之間無身份隸屬關系。實習生在實習單位實習期間的身份仍然是在校學生,不屬于一般意義上的勞動者。
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條:“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并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第3條:“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以及按規定應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員;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的人員;其他通過勞動合同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勞動法。”從上述規定上看,適用勞動法的主體中不包括實習生,即實習生不屬于勞動者。
此外,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在校實習生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只有屬于工傷事故的范圍的職工,才能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向用人單位提出工傷損害的賠償請求。在校學生與實習單位之間建立的不是勞動關系,在校學生在實習單位的身份仍是學生,不是勞動者身份,因此不具備工傷保險賠償的主體資格,他們在實習過程中受傷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現行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相關條例沒有確立在校生與頂崗實習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職業院校、企業與頂崗實習三方很少簽訂協議,一旦學生在頂崗實習中發生了安全事故,學校與企業就會互相推諉。
為此,2009年11月20日,教育部、財政部、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在職業院校推行學生實習保險(簡稱“三部委文件”),以有效防范和妥善化解學生實習的責任風險,保障實習學生的權益,消除學校、企業、家長的后顧之憂,解決實習期間意外發生傷害事故可能引發的社會矛盾。
經過將近兩年的時間,完全按照三部委文件精神推行學生實習責任保險制度的只有個別的省區,大部分省區市未按三部委文件要求組織開展此項工作,因此,實習學生的保險工作只能由學校和企業自行處置。
3.設立實習生工傷保險制度立法建議與立法原則
實習生的勞動保護問題是一個社會問題。目前國家在實習生這個特殊群體勞動權益保護方面存在著立法上的缺位,立法部門應該盡快出臺一個關于保護實習生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或規章,制定明確的實習生工傷保險制度。
從節約立法資源與保護立法統一的角度出發,可考慮以現有的《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為基礎,通過出臺新的司法解釋或全國性的規定對實習生發生工傷事故賠償做出具體的規定,明確學生、學校、提供實習場所的企業和單位等各方的責任義務:“大中專實習生實習期間,享有一定的勞動報酬,屬勞動關系的特例,參照《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或對《工傷保險條例》增加條款:“學生在實習期間受到人身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應參照在職職工按本條例的規定執行。”把他們作為“準勞動者”列入《工傷保險條例》的覆蓋范圍之內,切實保障廣大實習學生的合法權益。
在設計制定大學生實習工傷保險制度時,要遵循四個原則。
(1)利益平衡原則。在學生、學校、實習單位三方關系中,要平衡各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不能讓某一方特別是實習單位承擔過多的責任,否則就會影響實習單位接收實習生的積極性。考慮每個學校和實習單位的情況不盡相同,要注意靈活性與可操作性,給三方留下協商空間。
(2)傾斜保護原則。要把學生的利益保護放在首位。因為在三方關系中,學生無論相對于學校還是實習單位而言都是弱者,在學校是被管理者,在單位雖是準勞動者,但畢竟不同于正式勞動者,工作經驗缺乏,權益更容易受到傷害,況且對自身的保護和承擔責任的能力都有限,所以要首先強調對學生的保護。
(3)意思自治原則。在立法上,對學生、學校、實習單位的利益勿必作過多限制性的規定,給三方留下協商空間,每個學校和實習單位的情況都不盡相同,給三方充分的處分權。換言之,要將法律規定與三方意思自治相結合。
(4)社會化保護機制。參照社保基金的方法,對學生實習期間的工傷事故等重大風險要采取社會化的分散辦法,因為讓任何一方單獨承擔都是他們難以承受且不公平的。為此,實習生工傷保險制度應具備強制性,所有開設實習課程的學校和參加實習的學生都必須依法參加保險。投保費用,由學校、政府和學生各自承擔一部分,共同建立實習生工傷保險基金。實習生在實習期間發生的傷害事故,必須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或視同工傷條件,在勞動部門做出實習生工傷認定后,參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待遇享受工傷補償,由實習生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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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臨床科室是實習與實訓的具體實施單位,其實習管理質量直接影響著實踐教學的質量和實習效果,尤其心血管內科疾病多為臨床常見病、多發病,多急危重癥,是課堂教學和臨床帶教中學習的難點和重點;同時對該系統疾病的快速、正確診治往往也是評價內科醫生臨床水平的重要內容之一。因此以心內科為試點探討科室實習及管理方法的規范化操作,并推廣到臨床各科,將有助于研究、改進、規范本科畢業生科內實習管理,進一步提高后期臨床實踐教學和學生實習的質量。下面就將我科在實習規范化管理方面的一些措施、體會報道如下:
1 集體參與、共同管理是保證實習帶教質量的關鍵。
1.1科主任的職責:主要是領導帶教工作,對科室整體帶教做出大體部署,并指導、規范其他帶教老師的教學活動、監督他們的教學質量;其次是參與帶教工作,每周參加一次教學查房或典型病例討論等,著重理論聯系實際及臨床技能的培訓、并適當講解新理論、新技術、新信息等。
1.2教學秘書:由具有臨床及帶教經驗的主治醫師以上者擔任,是科室內具體負責教學工作的人員。其職責是在科主任的領導下,開展實習生管理、帶教、組織紀律、日常實習教學工作:進行實習生的入科宣教、考勤、帶教老師分配、及科室小講課、教學查房、病例討論、理論與技能考核等工作的具體安排、實施,并負責科室四大本的記錄(科室講課記錄、教學查房記錄、教學工作記錄、實踐操作指導記錄)。
1.3帶教老師:是實習任務的具體實施者,根據我院的情況包括實際管床的各級醫師。直接指導實習生的臨床實習工作,包括指導病歷書寫與修改、醫囑、檢查單等各種醫療文件的書寫;查房教授心血管相關疾病的診斷、檢查、治療、藥物等知識,指導體格檢查的手法操作、有關有創檢查的操作、有關儀器設備的使用等,隨時解答實習生的問題等,各帶教老師間還要互通病種,確保實習生實習病種的齊全。
2 重視帶教、積極帶教是保證實習質量的重要環節
2.1領導重視:主管教學的副院長、醫教部科長、科主任及老教授對實習帶教工作要給予充分的重視和支持,這是帶教工作順利進行的關鍵。同時對帶教表現突出的老師給予榮譽及物質獎勵,提高帶教老師的工作積極性。
2.2明確實習重要性:使每一位帶教老師明確實習帶教是教學醫院醫師的本職工作之一,帶教效果評價醫院的教學水平及幫助實習生順利走向社會非常重要。實習是進一步鞏固理論知識,將理論知識應用到臨床實踐中去的必須過程,是實習生畢業后開始臨床工作的重要基礎,是實習生學會處理人際關系的初步階段。因此每一位帶教老師都有責任帶好每一位實習醫生,讓他們得到最良好的指導。
2.3開展靈活多樣的帶教方式:
2.3.1如要求實習生模擬接診或每天早上模擬查房,先檢查并熟悉病人的情況,再與住院醫師或主治醫師查房時積極匯報病情及主動提出自己的診療意見等;
2.3.2一些簡單穿刺術等操作及部分儀器的使用盡可能放手讓實習生動手,老師在旁指導,并鼓勵實習生向護士學習護理操作;
2.3.3每周小講課:科主任、教授、主治醫師、高年資的住院醫師均由教學秘書安排,輪流給實習生講小課。每周講授一個小專題,如“常見心律失常的處理”、“心功能不全的治療進展”等, 使實習生學到實用的知識。
2.3.4教學查房及疑難病例、死亡病案、典型病例討論:每周安排一至兩次典型病例的教學查房和討論,要求實習生匯報病例,由主治醫師作補充,最后由教授總結,不僅有利于理論與實際的結合,還有利于發揮實習生的主動性,也是培養各級醫師的臨床思維的好機會。
2.3.5重視中醫基本功的培養:在查房帶教、病例討論、科室小講課等時注意結合臨床疾病實際情況,通過提問、講解、示范等將中基、中藥、方劑、中診、中內等知識融入臨床診療工作的各個方面,使學生對中醫藥理法方藥、療效等形成感性認識,進一步穩固專業思想。
3 加強實習生組織紀律管理是保障實習質量的前提
3.1建立實習學生檔案,由專人負責記錄考勤、學習和實習情況,加強實習學生的組織管理。
3.2完善入科宣教,實習學生輪轉入科當日既進行入科宣教,幫助學生熟悉科室的情況、工作特點和流程,明確帶教老師,并進行有關醫院、科室規章制度、組織紀律、醫德醫風、注意事項等教育。
3.3建立平時考核系統,將所要求掌握的內容逐一分解考核,掌握程度分A、B、C、D四級,有三項 C級或一項 D級為不合格;并敦促學生閱讀相關古籍、著作、文獻,適當布置關于某些方面資料的收集與整理工作,完成較好者考核適當加分,并能為將來的臨床、科研打下一定的基礎。
4 加強醫德醫風及思想教育有助于實習生成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