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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的大多數國家對金融企業以征收直接稅為主。在所得稅(即直接稅)上基本采取與其他行業一致的稅制政策(個別規定上略有區別),在間接稅制(即我國的流轉稅)上,采取的是與其他行業不相同“從輕不從重”的特殊政策。這些國家的做法基本上可以看作國際通行做法。
總的來講,OECD國家對金融企業總營業收入不征收間接稅(大致相當于我國的營業稅),而是將金融服務項目細分為貨幣結算、存款業務、貸款、金融擔保、票據和股票交易、期貨、期權、人壽保險等27大類,針對不同的金融服務確定不同的征稅制度。
OECD的多數國家實行增值稅(VAT)和商品勞務稅(GST)制度(美國除外),對金融企業的不同業務,征稅辦法分為四種情況:①征稅;②免稅,但是不能抵扣購進固定資產所含的進項增值稅;③實行零稅率,即在免稅的同時,允許抵扣購進固定資產所含的全部進項增值稅;④金融服務不作為增值稅的征稅對象,即不在增值稅范圍之內。各國針對不同的金融服務項目實行的稅收政策是不相同的,但是各國的做法也有許多共同點。
比較一致的做法是,大多數國家對貨幣結算、存貸款業務等多數金融服務實行不可抵扣的免稅政策,即不征收增值稅,同時對金融企業購進固定資產也不能抵扣其所含的增值稅款。實行這種政策的主要理由是,金融企業的服務具有特殊性,難以確定它們的增值稅稅基,實行不能抵扣的免稅政策,其不能抵扣的購進品的進項稅接近對金融服務的“正確”征稅,所以可視同對金融企業的征稅。如果對金融業同樣實行發票抵免型增值稅的話,一方面難以操作,另一方面可能會重于對其他商品和服務的征稅。
另一個比較一致的做法是,對金融服務中的保管、咨詢服務、基金管理等收費業務都要征稅。
美國比較特殊,目前國內的間接稅主要是消費稅和零售稅。總的來說,對金融服務是免稅的。但有資料反映,美國對外國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服務,以保險費收入為稅基征收消費稅。
日本對金融服務業征稅的項目要明顯多于大多數國家,銀行業務收取的手續費都要征收消費稅,但對利息收入、保費收入是不征收消費稅的。
韓國對商品和勞務征收增值稅,但對金融服務也實行大多數國家的免稅做法。有特色的是從1982年開始至今,對金融保險企業的總收入征收0.5%的教育稅。
二、我國金融企業稅收政策與制度特點
自改革開放以來,隨著金融體制的改革,政府由原來與國有銀行、保險公司的利潤上繳、政府撥付信貸基金的關系,逐漸轉變為金融機構繳納稅收、政府作為所有者向國有銀行和保險公司投資補充資本金的關系。對金融企業,尤其是對國有金融機構的稅收基本上采取與其他行業企業“區別對待”的特殊政策。這種特殊政策的主要特點是:①金融業的營業稅稅率比其他服務業偏高。1994年稅制改革,對國有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實行5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比非國有金融企業和國內其他行業企業33%的企業所得稅稅率高出22個百分點。1997年在將國有金融機構的企業所得稅稅率調至33%的同時,將全部金融企業營業稅稅率由5%提高到8%。今年5月1日起分三年將金融企業的營業稅稅率降到5%,仍高于國內交通運輸、郵電通信和建筑安裝業3%的營業稅率,在服務業中處于較高水平。②國內金融企業比外資金融企業的稅負重,因為外資金融機構在企業所得稅上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在流轉稅上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之所以對國內金融業采取這樣的稅收政策,是由多方面原因促成的。第一,到目前為止,國有金融機構在金融業中仍然占主體地位,金融資產的60%集中在國有金融機構中。政府與國有金融機構的產權關系,使政府自覺不自覺地把國有金融機構尤其是國有銀行當作“二財政”、國家的“錢匣子”對待,而沒有將其作為市場經濟中的風險產業看待。第二,金融業的稅收是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之一,幾次財稅體制的重大調整,事實上都是從短期財政利益考慮,為保持金融業總體稅收規模不變來設計金融業稅制。第三,與其他行業比較,國有金融企業改制相對滯后,這也是對金融業稅收政策沒有做重大調整的重要前提因素。第四,與我國目前的利率管理體制相關聯,在存貸款利差較大時,政府可以利用稅收杠桿對金融企業利潤進行控制和調節。上述因素中前兩個因素是最主要的。
三、現行稅制下我國金融企業的稅負偏重
我國是實行增值稅的國家,由于各種原因,金融、交通、建筑等服務業目前還沒有實行增值稅制度,而另外實行營業稅制度。由于征收營業稅時,不允許金融企業抵扣購入固定資產所含的增值稅,所以金融企業事實上承擔了增值稅和營業稅兩種稅收負擔。
在我國以流轉稅(即國際上所稱的間接稅)為主體的稅制框架下,金融企業的稅負中流轉稅負擔大大高于企業所得稅負擔。目前金融企業交納的流轉稅500多億元,企業所得稅不過百十億,前者是后者的5倍。交納營業稅及附加稅后的金融企業利潤就很少了,這是造成金融企業資本充足率不足的客觀原因之一。
按照OECD多數國家做法和美國研究中國經濟的著名專家尼古拉斯。R.拉迪的計算方法,分析金融企業的納稅占其總收益的比重,目前我國金融企業的總體稅負(流轉稅加所得稅,不包括金融企業購入固定資產中所含的增值稅)在65%-75%左右。以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為例,1999年,工、農、中、建四大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平均的總體稅負為74.68%(詳見表1),中國人保和中國人壽平均的總體稅負為68.37%(詳見表2)。
與OECD國家比較,我國金融企業的稅負明顯偏重。如果按照OECD多數國家對金融業采取的稅收政策和做法,對金融企業取消征收營業稅及其附加的話,我國金融企業的稅收負擔將降低一半以上。以四大國有獨資銀行為例,不征收營業稅及附加,這部分稅款(304.84億元)轉化為稅前利潤(參見表1),并對其征收33%的企業所得稅,稅款為100.60億元,實際總體稅負降為30.24%。在稅負降低的同時,金融企業稅后利潤將由116.38億元(154.78億-38.40億)增加到320.62億元(116.38億+204.24億),利潤增大1.5倍以上。這種計算只是建立在理論推算上,不是精確計算。按照三年后營業稅降為5%測算,營業稅及附加的減稅幅度為37.5%,所得稅增加,稅收合計為266.65億元,總體稅負為58.02%。
四、幾點建議
面對我國金融即將開放的形勢,必須抓緊解決我國金融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問題。除了金融企業的產權制度、法人治理結構等企業內部問題外,我國長期形成的帶有計劃經濟體制痕跡的金融業稅收政策和制度,也是影響我國金融企業市場競爭力的重要外部因素。過重的稅收負擔使金融企業的稅后利潤很低,難以持續地依靠企業自身積累滿足資本充足率的要求。亞洲金融危機以后,我們曾采取一次性撥付2700億元增加國有商業銀行資本金的辦法,提高國有商業銀行的資本率。但這只是權益之計,如果長期使用此種“輸血”性辦法,既不利于提高國有銀行自身的資本積累能力,又會給國家財政背上沉重的包袱。只有立足于解決金融企業的體制問題,同時調整對其的稅收政策和制度,建立起我國金融企業良好的“造血”機能,才能既有利于金融發展,又有利于財政收入的增加。
另外,考慮到我國加入WTO以后,將逐步開放金融服務業,即便我們采取內外資金融企業完全相同的稅收政策和制度,但是由于外資金融企業的總部在國外,國外的金融業稅收負擔遠低于我國金融企業,他們的分支機構可以得到總部資金支持,我國金融企業仍會處于十分不利的競爭地位。加上金融業本身的風險特點,隨著金融業開放后的市場化進程加快,我國金融企業必須加強自身抗拒風險的能力。所以,建議參照國際通行做法,考慮中國國情,逐步調整和改變目前我國金融企業的稅收政策和制度。具體建議如下。
(一)將金融企業的總體稅負目標確定在40%左右。其中企業所得稅按照國際通行及我國的改革思路,與其他行業的稅制相同,總體不做特殊規定,主要調整流轉稅制。
從根本的制度建設上,應將金融業和其他服務業的營業稅改為增值稅。按照OECD多數國家的做法,對金融企業大部分業務實行不可抵扣的免征增值稅辦法,對手續費、咨詢費等金融業務征收增值稅。值得說明的是,目前國際上對金融業這種征收增值稅的辦法,也存在一些討論和異議,認為需要尋求更好的征稅制度,如已經有人提出對金融企業征收“現金流量稅”的辦法。
如果我國在未來3-5年不能將服務業的營業稅改為增值稅的話,也可以在目前的稅制下,為達到金融業總體稅負40%左右的目標,逐步將營業稅稅率降到1.5%-2%。按照1999年四大國有獨資銀行總稅負測算,營業稅降為2%,營業稅及附加的減稅幅度為75%,所得稅增加75.45億元,總稅收減少近45%,總稅負降到41.35%(如果加上不可抵扣的增值稅,總稅負還會更高一些)。
(二)金融企業稅收政策調整必須以國有金融企業改制和改革為前提。
在沒有對我國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實行改制和改革以前,“單兵獨進”的稅制調整存在很大的風險。國有企業改革的經驗教訓表明,在沒有進行企業產權制度改革之前,政府對國有企業的“放權讓利”,雖然可以起到調動企業經營積極性的作用,但也造成利潤和財務分配失控,國有資產流失,以及“富了和尚窮了廟”的負面效應。因此,為了防止在目前國有獨資金融企業體制下,調整稅制后金融企業收益分配的“預算軟約束”,應該在調整稅制之前,先推進國有獨資企業的改制。
1.增值稅、營業稅及附加稅費政策
(1)自2011年11月1日起,提高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按期納稅的,月銷售額(營業額)統一提高到5000~20000元;按次納稅的,每次(日)銷售額(營業額)提高到300~500元。自2013年8月1日起,對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含2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中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營業額)2萬元至3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
(2)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文化事業建設費。
(3)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從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或再擔保業務取得的收入三年內免征營業稅。享受三年營業稅減免政策期限已滿的擔保機構,仍符合規定條件的,可繼續申請減免。
2.企業所得稅政策。
(1)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且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不超過規定標準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自2010年1月1日起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2012年將年應納稅所得額標準提高到6萬元,2014年再次提高到10萬元,同時擴大稅收優惠范圍,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企業也享受該政策。
(2)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3)金融企業按照規定條件及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專項準備金,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4)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照規定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未到期責任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3.個人所得稅政策
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而工資、薪金所得,適用3%~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將計征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標準提高到42000元/年(3500元/月)。
4.印花稅政策
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該政策的適用范圍不僅是向小型微型企業貸款的金融機構,而且還包括與其簽訂借款合同的小型微型企業,其實質是鼓勵金融機構向小型微型企業貸款,支持小微企業發展。
5.進口環節稅
中小企業投資國家鼓勵類項目,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中所列商品外,所需的進口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免征進口關稅。將符合條件的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中的技術類服務平臺納入現行科技開發用品進口稅收優惠政策范圍。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數量范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者國內產品性能尚不能滿足需要的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環節關稅、增值稅和消費稅。此外,國家出臺了一系列旨在支持創業投資、鼓勵研發創新、改善融資環境、促進節能減排、可持續發展等方面的稅收政策,小微企業在符合相關規定的條件下同樣適用。
(二)現行扶持小微企業發展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
1.小微企業概念不統一
2011年,國家出臺新的小微企業劃型標準,但是目前在稅收政策上,直接提及并使用小微企業這一概念的僅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金融機構與小微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1]105號)、《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及其相關配套文件,而企業所得稅政策使用的是小型微利企業,增值稅政策使用的是小規模納稅人,這使得主管稅務機關在落實相關稅收政策時需要對三個概念進行把握,從而產生一些實際操作方面的困難。
2.相關稅法體系不盡完善
目前我國尚未建立一整套系統的專門針對小微企業的稅法體系,有關小微企業的稅收政策大多數都分散在各條例、通知、辦法中。這種零散的稅收政策對企業財務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得小微企業不能快速地了解其所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從而影響了政策的實施效果。而現實中,小微企業因自身財務核算能力有限、信息獲得渠道不暢等原因,往往很難真正享受到稅收優惠政策的扶持。
3.稅制結構復雜制約小微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小微企業需要繳納的稅種多,且有些稅種的計稅依據計算復雜。以所得稅為例,企業所得稅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需要扣除的項目繁多,且扣除比例不同,容易出現多次計算結果不一致的情況。而個人所得稅采用累進稅率,且存在加成征收和減征的政策,計算過程繁瑣。稅制結構復雜造成小微企業難以準確計算其應納的各項稅額。
4.稅收優惠門檻較高
我國鼓勵研發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要求的條件比較嚴格,小微企業因人員、資金等條件的限制,在技術研發上處于弱勢地位,很難滿足稅收優惠條件。比如高新技術企業需要滿足《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六個標準才能被相關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而絕大多數小微企業受自身發展條件限制無法滿足條件,也就無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5.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政策有待改善
一方面,多數小微企業因為銷售額未達一般納稅人標準而被視為小規模納稅人進行納稅,在計算應納稅額時不能抵扣進項稅額,而只能以3%征收率來計算繳納增值稅。另一方面,若小微企業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但未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或者已經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但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則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如果小微企業沒有健全的會計核算,就必然承擔較重的稅收負擔。此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免稅農產品,按照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企業再銷售或者銷售以免稅農產品為原材料生產加工的產品時則按照17%的稅率繳納增值稅,增加了農產品收購企業的稅收負擔。例如廣西2013年蠶繭和生絲產量分別達32.24萬噸和3.54萬噸,分別占全國產量的42%和26%,由于增值稅“高征低扣”,全區每噸生絲需多負擔1.15萬元的增值稅,全區繅絲企業每年將要多負擔4億元的稅收,加重了企業負擔,不利于廣西絲綢產業的發展壯大。
二、促進我國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建議
(一)統一小微企業認定標準
《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由多部門共同制定,規范了小微企業的認定標準,因此,國家在制定稅收政策時應盡量采用現有的小微企業認定標準,在此基礎上再根據政策目標附加相應的限制條件。
(二)提高小微企業稅收政策的法律層次
通過立法形式規范我國小微企業相關的稅收政策,特別注重政策的穩定性、連續性和協調性。通過對現有稅收政策的整合,按照公平競爭、稅負從輕、促進發展的原則,清理、完善小微企業稅收政策,從科技創新、促進就業、創業等多方面建立規范的小微企業稅收政策體系,從而促進我國小微企業健康發展。
(三)注重對小微企業生存能力的保護
對新設立的小微企業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免除其非生產經營收入需要繳納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等稅費,保障創建初期的小微企業能順利地生存下來。對于處在發展上升期的小微企業,著力從解決企業資金困難、鼓勵其再投資、促進企業安置就業等方面給予稅收政策支持。
(四)加大小微企業稅收優惠力度
1.進一步提高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增值稅和營業稅最終都是由消費者承擔的,降低稅負有利于促進消費,進而刺激企業投資和生產。建議適當提高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按期納稅的,可提高到月銷售額(或營業額)5萬元。
2.擴大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范圍。待“營改增”完成后,在提高增值稅起征點的基礎上,可考慮降低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同時取消小規模納稅人的規定,只區分具有增值稅扣稅資格和不具有增值稅扣稅資格兩類經營主體,對具有增值稅扣稅資格的企業實行查賬征收,而對不具有增值稅扣稅資格的企業免稅。
3.進一步完善小微企業所得稅制度。一是實行小微企業所得稅全額累進稅率,具體可設置三檔稅率: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萬元的,稅率為0;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0萬元至20萬元的,稅率為5%;年度應納稅所得額20萬元至30萬元的稅率為10%。二是提高小微企業研發費用扣除標準,提升小微企業科技創新水平;同時批準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可提取一定數額的科研開發準備金;為促進科技型小微企業的人才培養,適當提高企業職工教育培訓費的扣除標準。三是允許小微企業購進新設備的投入可按照一定比例沖抵應納稅所得額;適當提高小微企業固定資產的折舊比例,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計提折舊;放寬小微企業虧損結轉期限,在企業現有的虧損彌補向后結轉5年的基礎上,允許小微企業同時向前結轉2年。四是賦予小微企業一定的納稅選擇權。我國現行稅法對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征收個人所得稅,不征收企業所得稅,而其他企業的投資者在企業繳納了企業所得稅后進行利潤分紅時,還需要再繳納個人所得稅,加重企業和投資者的稅負。為促進小微企業經營發展,建議給予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微企業一定的納稅方式選擇權,可由企業自主決定繳納企業所得稅還是個人所得稅。
(五)完善小微企業稅收征管,優化納稅服務
(一)推動了研發投入穩步增長
從2008-2012年,全國研發費投入總量迅猛增長,由2008年的4616億元增長到2012年的10298億元,年均增長22.24%。其中,企業研發支出從2008年3382億元增長到2012年7625億元。我國研發投入強度②也從2008年的1.54%提高到2012年的1.98%,逐步接近發達國家平均水平。
(二)促進了稅收增長和企業發展
2008-2012年,全國申請享受研發加計扣除優惠的企業累計91043戶次,年均約占全國企業所得稅納稅戶數千分之二多。5年來,企業享受加計扣除研發費金額累計5120億元,平均約占同期企業研發支出的19%,年均增長25.32%;按法定稅率換算,5年累計減免稅1280億元。與2008年相比,2012年全國享受研發加計扣除優惠的企業增加了11356戶,年均增長17.55%;戶均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減免稅額從2008年121萬元增長到2013年154萬元,年均增長6.4%。
(三)政策覆蓋面較廣,但存在地區和行業性差異
一是大、中、小、微型企業普遍受惠。其中,大型企業受惠戶數較少,但受惠金額較大;中小微企業受惠金額較小,但受惠戶數較多。二是地區性差異明顯。2011年東部享受研發加計扣除優惠金額占全國72.84%。三是政策適用相對集中于內資企業。2011年內資企業中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享受加計扣除占全部優惠企業的57%。四是政策適用相對集中于制造業企業。主要集中在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通用設備制造業、土木工程建筑業、專用設備制造業、電氣機械和器材制造業等行業,行業分布不均衡。
二、我國研發費加計扣除稅收政策及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政策設計方面
1.研發費財務核算和稅務歸集的永久性差異增加了企業涉稅風險。企業通常按照《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研發費用財務管理若干意見》(財企[2007]194號,以下簡稱“194號文”)進行研發費的財務核算,同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以下簡稱“116號文”)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通知》(財稅[2013]70號,以下簡稱“70號文”)進行研發費加計扣除的稅務歸集。高新技術企業則根據《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以下簡稱“362號文”)對研發費核算、歸集③。這幾個文件關于研發費的核算范圍和歸集口徑不完全一致,加大了會計核算難度,增加了企業涉稅風險。
2.政策適用范圍有限、立項門檻高,制約了企業研發積極性。根據116號文,研發優惠需做兩類認定:一是“一般認定”,即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技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工藝、產品,取得有價值的創新成果,對本地區相關行業有推動作用(不包括常規升級和直接應用);二是“特殊認定”,即對《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所列項目認定。這兩類認定究竟是互為條件、還是并列條件,稅法沒有準確表述。在實際執行中,稅務機關主要以企業科技投入是否屬于這兩個領域項目,作為給予優惠依據。
(1)一般認定。一是限制了企業的立項口徑。一些企業自行設立的項目屬于企業內部技術創新,能有效推動產品或工藝改進革新,給企業帶來更多利潤,但其往往達不到對本地區相關行業“具有推動作用”。二是排除了“常規性升級”。常規性產品的升級是目前許多企業提高市場競爭力的主要方式,其研發費支出比重很大,無法享受稅收優惠,影響了企業研發投入的積極性。三是要求“取得有價值的成果”。創新性研發活動一般投入資金大、失敗概率高,如果只有“取得有價值的成果”,研發費才可以加計扣除,其政策效應與國家鼓勵技術創新的目的相悖。
(2)特殊認定。雖然上述的“兩個領域”較全面系統地反映了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科研方向,但作為2007年出臺和2011年更新的標準,難以適應當今科技發展的步伐。并且,該項政策只針對自然科學領域,不允許人文和社會科學領域的研發享受,也使得此項政策存在一定的功能缺失。
3.政策規定不明晰,容易造成稅企爭議。
(1)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的核算范圍過窄、甚至不合理。現行政策以“正列舉”方式規定了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但是一些容易判定且明顯屬于研發投入的費用并沒有包括進來:如,在“與任職或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中,從事研發專職人員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教育經費等不允許扣除,對于軟件、信息等人員成本投入較多的行業影響較大;再如,“上級及主管部門撥付的科技項目資金”不得加計扣除。對科技投入資金的來源進行限制,僅對自有資金給予優惠,不符合政策本意。
(2)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的表述含糊。例如,如何理解“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工資”,“直接從事”是指一線工作人員,還是包括為整個項目服務的有關人員;再如,“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是否指設備“專用”惟一性,如果普通設備一段時間用于生產活動、一段時間又用于科研活動,能否視為“專門用于”;還有“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等,其相關內容稅法沒有釋義。此外,研發活動起止時間、研發支出費用化和資本化界限、研發活動與生產活動劃分以及多個項目研發費等劃分不明確,影響了企業研發費歸集的準確性和可比性,給了企業操縱稅收優惠的空間,也加大了稅務監管的難度。
4.關于集團研發存在的問題。一些企業集團由總部構建高層次研發機構,集中從事重大研發活動。但由于集團總部通常只是個管理型的職能機構,沒有相應的營業收入和直接的稅前所得,無法支撐其享受此項優惠。而且,現行稅法僅對集團集中研發分攤研發費用給出了原則性指引,并沒有規定具體分攤辦法,可操作性不強。
5.關于合作開發存在的問題。一是如何界定合作各方研發費。按照規定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擔的研發費分別計算加計扣除,“各自承擔”是指各方實際支付的研發費用,還是按照合作開發協議應當承擔的研發費?如何監控合作各方自身承擔的研發費與合作開發總支出之間的關系?實踐中極易出現合作各方費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不配比的情況。二是稅法沒有對研發地域作限制規定。在高新認定方面,對中外合作開發有明確的限定,即“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占全部研發費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而116號文和70號文對研發活動地域沒有限制,這就意味著企業在中國境外的研發支出,也可以在中國享受加計扣除。這不利于激勵企業在中國境內開展研發活動。研發活動只有更多地在中國境內發生,其在技術外溢性、人才培養和產業推動上才能發揮更大作用。
6.關于委托開發存在的問題。一是自主開發與委托開發稅負不公。自主開發加計扣除的計算只包括規定的費用項目,加計扣除額度有限,且需要履行繁瑣的備案程序;而委托開發加計扣除的計算則是會計的完全成本,包括了受托方為項目所支付的所有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甚至包括利潤,且納稅申報時,只需提交委托項目費用清單即可。二是關于費用支出明細和受托方利潤排除問題。按照規定,委托研發必須提供受托方費用支出明細,否則不允許加計扣除,即加計扣除時不包括受托方利潤。但實際上,受托方出于商業利益考慮,一般不愿意提供費用支出明細單。即使提供,其清單的格式、內容、繁簡程度等五花八門,真實性無從考究。此外,委托研發是按照“委托方實際支付金額”,還是按照“受托方研發歸集明細表”加計扣除,稅法沒有明確,各地執行不一。三是委托境外企業開發,缺乏地域性限制,不利于企業本土創新。許多國家都要求研發支出必須發生在本國境內,以吸引和激勵研發資源向本國聚集。即使允許研發在境外開展,也規定極為嚴格的條件。四是委托方和受托方稅務機關缺乏信息傳遞和共享機制,無法核實委托研發費用的真實性。集團研發也有類似問題。
7.需要進一步明確其他稅收政策問題。例如,研發形成無形資產的加計攤銷范圍及后續管理沒有明確規定。現行規定對研發費的歸集做出了列舉式的規定,但對形成無形資產的部分未作明確,是直接按照無形資產成本150%攤銷,還是需要對該無形資產加計攤銷部分進行調整;對于研發形成的未攤銷完畢的無形資產對外出售、投資或提前報廢還能否享受加計扣除優惠,以前年度已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是否需要調整等,都有待進一步明確。再如,研發形成的中間產品存在一定程度的處置收入,在計算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時,如何對待這部分處置收入也存在爭議。
(二)政策執行方面
1.政策執行管理環節脫節、漏洞較多。現行稅收政策雖然對研發加計扣除政策的執行作了一些管理規定,但是對于稅務機關如何介入和監控企業科研項目的推進過程,沒有做出相應的安排,可能直接導致日常稅收管理漏洞和風險概率加大。
2.部門聯動和協調機制尚未形成,影響了政策的執行和管理。以“兩個領域”出臺和認定為例,相關政策出臺涉及七八個政府部門,但參與該政策執行實際管理的僅科技和財稅部門,且兩個領域目錄涉及的技術領域范圍廣、項目多、認定難度大,僅靠科技和財稅部門來認定和管理,顯然力不從心。
3.區域間優惠政策落實力度不同、征管做法不統一。地方政府財力直接影響稅收優惠政策的執行力度和效果。經濟發達地區往往政策落實力度較大,欠發達地區政策落實力度相對較小。并且,目前由于加計扣除政策缺少統一的操作細則,各地執行各異。
4.事后備案的管理方式,既不利于稅務機關監管,也因不確定性增加而影響了企業申請的積極性。事后備案由于程序簡單、時限較短,稅務機關無法進行實質性審核,一般通過后續管理方式進行監管,即在匯算清繳結束后再對企業進行核查,對發現問題進行調整、補稅。這種事后核查方式使企業產生顧慮,即只要申請政策,被查機率就高。因顧忌稅務檢查,一些企業傾向于放棄享受該優惠。
(三)企業方面
1.在內部管理方面的問題。一是立項和備案。一些企業自主立項較隨意、研發項目預算變更無序;還有一些企業對研發項目的管理水平較弱,導致研發項目相關資料的缺失和不足。二是財務核算。一些企業未實行專賬管理,未按會計準則規定設置“研發支出”及相關明細科目,對不同的研發項目沒有分別核算,或未按研發費用性質進行明細核算;還有一些企業會有意無意擴大研發費用歸集范圍。三是管理制度。一些企業沒有規范的企業研發管理制度。還有一些企業會計制度體系不配套,研發費用難以歸集。
2.一些特殊類型企業因獲取稅收利益有限,放棄或忽視了優惠申請。有的企業出于戰略層面考慮,擔心技術外泄,放棄優惠政策適用;還有的集團企業,由于集團總部對所屬企業管理費有總額控制,會導致研發費不能足額核算歸集;有些已經享受較低稅率的企業,如高新企業,認為此政策激勵效果不明顯而放棄申請。另外,創業初期的中小企業很難做到按規定嚴格核算歸集研發費,最終被迫放棄。還有一些持續虧損企業,若其研發周期較長,超過虧損彌補期限,也無法享受該優惠。
三、研發稅收激勵政策的國際比較和借鑒
(一)各國支持企業研發投入的財政政策選擇
鼓勵企業創新已成為當今世界各國一致的政策取向。各國一般運用直接的財政補貼政策(如知識產權保護、補助金、貸款等)和間接的稅收激勵政策來鼓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財政補貼政策一般直接資助那些社會收益率較高的項目或任務,如國防、衛生或者能源領域等,而稅收激勵政策在產業、地區和優惠對象上則基本保持中性。根據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近期研究資料,運用直接的財政資助方式還是間接的稅收激勵方式來扶持企業研發,各國差異明顯。有些國家如愛沙尼亞、芬蘭、德國、盧森堡、墨西哥、新西蘭、瑞典、瑞士等,根本就不提供研發稅收激勵政策;而美國和西班牙等更多地依賴于直接的財政資助政策來扶持企業研發活動;還有些國家,如加拿大、荷蘭、葡萄牙和日本等,則主要依賴間接的稅收激勵政策鼓勵企業研發投入;俄羅斯、法國和韓國給企業研發提供了包括直接和間接方式的最大力度的財政支持,等等。
(二)各國稅收激勵政策的實施概況、主要形式及發展趨勢
1.實施概況。目前,無論OECD成員國還是非成員國,研發稅收激勵政策都被廣泛運用。1986年,OECD34個成員國中只有7國向企業研發投資提供稅收優惠政策,到2011年已增加到26個國家。在非OECD成員國中,巴西、中國、印度、俄羅斯、新加坡和南非等也都提供優惠力度各不相同的研發稅收激勵政策。
2.主要形式。多數OECD國家都通過稅收抵免或加計扣除來具體實施研發稅收激勵政策。稅收抵免是從應納稅額中直接減免,而加計扣除是指從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中按正常情況100%扣除了工資、資本項目折舊的基礎上,再額外給予一定比例的扣除。這兩種機制主要區別在于:前者直接減少應稅義務,而后者應稅義務減少的額度取決于公司所得稅稅率。稅收抵免根據其計算抵免的依據不同,又分為基于研發支出總量和增量的稅收抵免。就目前情況來看,多數國家傾向于采取基于研發支出總量的稅收抵免(如法國)或加計扣除方案(如英國)。另外一些國家采取的是基于研發支出增量的稅收抵免,如美國和愛爾蘭;也有國家既考慮研發支出總量又考慮增量,實施混合模式稅收抵免,如葡萄牙和日本;還有一些國家研發稅收激勵政策的優惠范圍相對較窄,僅僅針對公司負擔的研發人員工資和社會保障方面稅收,而不是通常的公司所得稅,如比利時、荷蘭;還有的國家對于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和其他來源于知識資本的所得給予優惠稅率,如英國的專利盒子體系(APatentBoxRegime)。
3.發展趨勢。后金融危機時代,OECD成員國大都在積極地調整研發稅收激勵政策。如法國(2008年)和澳大利亞(2010年)均以優惠力度更大、更易于操作、基于研發支出總量的稅收抵免方案,取代了過去相對復雜、既考慮研發支出總量又考慮增量的稅收抵免方案。一些國家為幫助企業應對金融危機,出臺了臨時性研發稅收激勵計劃。例如,日本和荷蘭均暫時提高了可申請的研發稅收抵免上限等。
(三)各國鼓勵企業創新稅收政策的主要特點
1.絕大多數國家以普惠性為基礎,但對中小企業等給予特別優惠。除中國、印度、南非等少數國家外,絕大多數國家的研發稅收優惠政策適用于所有企業,沒有行業或技術領域限制。對于一些特定目標,多數國家選擇在“普惠性”基礎上,再給予一定特殊優惠,如對于中小企業、產學研合作研發、IT、能源等行業以及企業聘用高層次人才等,給予一定特殊優惠。
2.從發展趨勢上,采用稅收抵免方式占多數且呈增加趨勢。為避免公司所得稅稅率較低或波動對稅收優惠力度的影響,目前在實施研發稅收激勵的國家中70%以上采用抵免方式。2009年,澳大利亞、奧地利將實施多年加計扣除改為稅收抵免。
3.各國對從事研發活動的地域或者是否保留知識產權等規定各異。相對而言,發展中國家一般強調在本國保留知識產權的重要性,往往對研發費用稅前扣除附加事先審批條件。從研發活動發生地來看,有些國家通過給予本地研發更為優惠的條件進行激勵。如澳大利亞,如果企業就海外研發支出申請稅收減免,必須向相關管理部門申請“臨時證書”,并且總量不能超過研發支出總額的10%。
4.所謂“合格”研發支出范圍的差異較大。企業研發支出包括兩類:經常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對于經常性支出,多數國家范圍較寬,包括人工費、原材料費、研發外包費等直接費用,以及日常管理費、水電公共設施費等間接費用;對于資本性支出,多數國家采取與經常性支出一樣的優惠政策,少數國家采用單獨的稅收優惠,多為“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舊”。
5.研發稅收優惠的管理機制。一是研發活動和項目認定都是稅務機構以外的機構承擔。如澳大利亞的管理部門是澳大利亞創新理事會和稅務局。企業首先要向創新理事會登記注冊所從事的研發活動并提交減稅申請,經審核獲得特定注冊號碼。在年度申報納稅和申請研發費稅收優惠時,企業可將此號碼填寫在申請表上,由稅務局負責對研發經費審核并審批最終減免稅額度。二是建立研發政策跟蹤、評估和服務機制。如南非科技部作為研發激勵計劃運行的管理者和監督者,負責每年對政策效果的評估分析,向國會提交報告。
四、對完善我國研發費加計扣除稅收政策體系的建議
(一)政策設計方面
1.統一研發費稅務歸集的口徑和標準。國際上通行三種稅務會計模式:財稅分離型、財稅合一型和財稅混合型。我國自1994年稅制改革后,一直采用財稅混合型模式,通過納稅調整進行稅務會計的核算。這種模式客觀上必然導致研發費的財務核算和稅務歸集的不同。這種差異是客觀允許的,但是目前研發費稅務歸集仍存在高新認定和加計扣除的兩重標準。為了便于稅企雙方理解和操作,建議放寬加計扣除的標準口徑,與高新認定標準口徑簡化統一,統一標準、統一范圍,列出具體、明確的歸集項目和歸集范圍等;同時,將集成電路和軟件企業、動漫企業以及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研發費歸集的范圍和標準,與高新認定的范圍和標準相統一,便于企業核算和稅務監管。
2.科學界定研發費加計扣除的范圍和歸集標準,統一操作性規定。一是改進加計扣除正列舉費用的核算科目和范圍,盡可能與會計核算原則、標準相匹配,減少稅企理解分歧。二是進一步清晰劃定模糊的界限標準,如明確“實質性改進”與“常規性升級”界限標準,建議由科技部門制定操作性標準,以利于企業和稅務部門執行;取消現行政策對本地區相關行業的技術進步有推動作用的規定,只要企業對其自身業務有實質性改進即可認定;清晰劃定費用化和資本化界限,明確資本化歸集加計扣除的范圍;對于多項目研發費用的分攤,建議細化有關費用項目分攤方法,等等。
3.完善現行稅法未明確事項。一是對研發試制品或報廢品和用于中間試驗的模具,其直接對外銷售或作為企業用于銷售產品的組成部分的,其收入與支出應該分別核算,對其研發試制品或產品成本中的材料、燃料及動力等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加計扣除,對收入部分也應按規定申報納稅。二是建議對研發形成的無形資產加計攤銷部分,應按規定調整后才能加計攤銷。研發形成的、未攤銷完畢的無形資產對外出售、投資或提前報廢,對尚未攤銷的部分,在資產處置時不應再享受優惠,對以前年度已享受的加計攤銷的部分,也不再調整。
4.完善集團研發加計扣除政策。一是建議允許企業集團研發費延長向后結轉年限。考慮到企業研發費投入產生的效益一般要向后遞延很多年。為了實現收益與費用的配比,保證研發費加計扣除權利的充分實現,并考慮到向前結轉需要退稅,涉及復雜的稅收征管程序,建議借鑒發達國家做法,允許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延長向后結轉年限進行加計扣除。二是合理確定企業集團研發費的分攤方法,如按上年研發支出的比例等。
5.完善合作研發加計扣除政策。一是完善合作開發收益計量和費用分擔的配比控制。二是明確對境外研發的優惠限定。這樣可以吸引和激勵開發資源向本國聚集,實現“中國制造”向“中國創造”的轉變。針對部分研發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具備開展條件的實際情況,可以對享受優惠的境外研發費用占研發費用總額的比例規定上限,如10%。
6.完善委外研發加計扣除政策。一是統一委托開發費用清單的格式和內容,減少稅企爭議。二是鼓勵境內委托研發。對于服務外包企業受境外企業委托開發,符合條件的境內受托方可以享受加計扣除稅收優惠。三是為了公平自主研發與委托研發的稅負,簡化稅收征管,建議委外研發費一律按研發費發生額的80%進行加計扣除。
7.拓展我國研發稅收激勵政策的建議。一是適當擴大可加計扣除研發費范圍,增強政策激勵效果。建議明確對與企業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費用允許加計扣除,如能夠按項目歸集的在職從事研發人員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教育經費等。二是研究制定專門適合中小企業、操作便捷的研發費稅前扣除辦法。適當放寬限制條件,對核定征收企業,只要其研發費能獨立核算,也給予優惠。三是增加鼓勵研發人員的稅收優惠政策。我國科技研發人員的數量與研發創新的需要之間存在明顯落差。為了加強我國企業研發人才隊伍的建設,建議對于企業雇傭高學歷研究人員,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四是借鑒大多數國家的做法,即以普惠制為基礎,沒有行業或領域限制,采用稅收抵免法,允許未使用的稅收優惠向前或向后結轉等。
(二)政策執行方面
1.簡化申請鑒定及備案流程。一是建議稅務機關與科技部門開通電子平臺,簡化工作流程,實現資源共享,提高工作效率;二是簡化和明確稅務備案和科技鑒定的資料和要求,減輕企業稅收遵從負擔,提高稅收優惠政策的執行力。
2.完善財稅部門和科技部門的相關管理措施。建議財稅及科技等相關管理部門加強對企業政策的宣傳和業務培訓,引導企業更多地關注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提高政策的執行效率和效果;充分發揮社會中介機構的力量,幫助企業正確歸集、審核研發費用;加強對社會中介機構的監督管理。
(三)企業管理方面
稅收優惠是我國主要的稅收支出形式,他是政府為實現一定的政策目標,在法定基準納稅義務的基礎上,對一部分負有納稅義務的組織和個人免除或減少一部分稅收。而一般認為,稅式支出(TaxExpenditure)是指政府為實現一定的社會經濟目標,通過對基準稅制的背離,給予納稅人的某種優惠安排。稅式支出的主要形式主要有:稅收豁免、稅額減免、納稅扣除、稅收抵免、優惠稅率、稅收遞延、盈虧相抵、優惠退稅、稅收饒讓、加速折舊等。從嚴格定義來講,稅收優惠的范圍廣于稅式支出,但從實踐來看,應使稅收優惠盡量多的納人稅式支出體系,以便于對范圍和數量進行分析,從而增加對稅收優惠的管理和控制,優化稅收政策。
我國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是20世紀70年代末即年代初逐步確立和發展起來的,隨著改革的深化,也出現了稅收優惠不統一、內容不合理等諸多問題。
一、新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的內容
所謂稅收優惠,實際就是指政府利用稅收制度,按預定目的,以減輕某些納稅人應履行的納稅義務來補貼納稅人的某些活動或相應的納稅人。政府實施稅收優惠并不是一種隨意行為,而是政策的需要,以期促進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的發展。稅收優惠政策是指稅法中規定的對某些活動,某些資產,某些組織形式以及某些融資方式給予優惠政策待遇的條款,其實質就是減免其優惠對象的稅負,但方式多種多樣,如對制造業的投資給予免稅期和稅收抵免,給予特定資產以加速折舊,對小企業按低稅率征稅,對債務融資和股票融資的稅收待遇不同,對住房所有權的估算所得不征稅,對無形投資的投資區分研究和開發支出等。
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細則對現行的稅收優惠進行了有效的整合,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稅收優惠幣點轉向“產業優惠為主、地區優惠為輔”
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原有優惠政策進行了整合,重點轉向“以產業優惠為王、區域優惠為輔”,對國家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給予所得稅上的優惠對待,發揮了稅收優惠在體現稅法政策性上應有的積極作用,有效配合了國家產業政策的實施,明晰了國家產業扶持的重點。
2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三免三減半”
新稅法將基礎設施項目優惠政策適用范圍由部分地區擴大到全國,適用對象由外資企業擴大到所有企業,并實行統一的優惠方式企業從事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電力、水利等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聽得,實行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三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
3非營利公益組織收入免征所得稅
新稅法中新設了此項優惠,對各類非營利公益組織取得的收入,予以免征所得稅優惠。同時,嚴格規定非營利公益組織享受稅收優惠的條件,防止偷漏稅現象發生。
4農、林、牧、漁業項目繼續實行免征優惠
新稅法繼續實行稅收優惠向農業產業傾斜的政策,統一了內外資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的所得免稅政策并實行統一的優惠方式。企業從事農、林、枚、漁業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企業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以及海水養殖、內陸養殖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5從事環保節能項目的所得實行“三免三減半”
企業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實行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三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
6賦予民族自治地方在稅收優惠上的一定自力
在以產業優惠為重點的同時,新稅法仍然保持了對區域優惠的關注賦予了民族自治地方在稅收優惠上的一定自力。
二、稅收優惠的積極作用
1吸引了大量外資,引進了先進技術和管理方法
我國實行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各種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以來,為外資企業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投資環境,吸引了世界各地的外商來我國進行投資。吸引了一批外資來華投資建場,外資的進入,促進了國內企業的技術進步和管理的改善。
2配合國家的產業政策,積極引導投資方向
我國稅收政策通過采取各種優惠措施,積極鼓勵企業投資于國家急需的行業和地區,對我國產業政策的調整起到了良好的配合作用。社會需求總量由消費,投資和政府支出構成,稅收是消費和投資的一個變量因素,對個收入和支出增稅將影響個人的消費支出;對企業收入和支出征稅,將影響企業的投資支出。稅收對需求總量的調節作用,主要是根據經濟情況的變化,制訂相機抉擇的稅收政策來實現經濟穩定。在總需求過度而引起經濟膨脹時,選擇增稅的緊縮性稅收政策,以控制需求總量;在總需求不足而引起經濟萎縮時,選擇減稅和實行稅稅收優惠的擴張性稅收政策,以刺激需求總量。
3扶持補貼的迅速及時,增強政策效果
稅收優惠形式的稅式支出,是稅收收入過程和補貼過程同時實現的,減少了稅收收入的征收、入庫等過程,直接形成了財政的補貼,因此,較直接財政支出更為及時,減少了政策的時滯,增加了政策的時效性。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增長取決于生產要素投入的增長,生產要素包括土地、勞動和投資三個基本要素。土地要素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經濟的增長,但不會對經濟增長起決定性的作用,這已為世界各國的經濟建設實踐所證明。勞動要素由于在廣大發展中國家存在無限供給和發達國家的高失業率,也不會構成經濟增長的首要約束條件。因此,投資形成的快慢,將構成經濟增長的首要約束條件。
4實施出口退稅政策,推動了我國出口貿易
需求、投資和出口被稱為拉動經濟發展的三架馬車,我國的出口退稅政策,推動了通過對出口商品實行出口退稅政策,推動了國家進出口貿易的飛速發展,提高了企業的國際競爭力,并增加國家外匯儲備。在總需求和總供給關系中,如果出現總供給過大或過小的經濟失衡,既可以通過控制需求來取得經濟平衡,也可以通過控制供給來實現經濟平衡。因總供給不足引起的經濟失衡,通常是由于供給結構不合理造成的,我國國民經濟中的某些部門,如高新技術產業、能源、交通、通訊等部門發展滯后;而其它一些部門,如紡織、機械、建材、鋼鐵等出現了供給過過大的情況。在這些情況下,就要通過調整供給結構來調節供給,促進經濟的平衡發展。
三、稅收優惠的政策控制途徑
1發達國家對中小企業的稅收支持
當今,大力發展中小企業是一個世界潮流,一個國家的經濟有沒有活力在相當大的程度上要看小企業的狀況如何。世界各國紛紛制定強有力的稅收政策,以支持本國中小企業的發展。
1.1美國
美國聯邦政府為支持中小企業的發展,采用了多種稅收優惠措施:(1)雇員在25人以下的有限責任公司實現的利潤,可選擇一般的公司所得稅法納稅,也可選擇“合伙企業”辦法將利潤并入股東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避免了重復納稅。(2)對年收入不足500萬美元的小型企業實行長期投資減免稅,對投資500萬美元以下的企業給予永久性投資稅減免。(3)對創新型的小型企業將其資本收益稅率減半按14%征收。(4)購買新的設備,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的,購入價格的10%可抵扣當年的應納稅額。(5)對中小企業實行特別的科技稅收優惠,企業可按科研經費增長額抵免稅收。(6)準許小型企業實行加速折舊和特別折舊制度。(7)地方政府對新興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減免一定比例地方稅。
1.2法國
法國中小企業眾多,政府實行了較為全面和完善稅收優惠政策來支持中小企業的發展。(1)中小企業繳納的公司所得稅的附加稅2003年起已全部取消。(2)從1996年開始,中小企業用一部分所得再投資,這部分所得可減按19%的稅率征收公司所得稅。(3)1983年建立了“研究開發投資稅收優惠待遇”制度,規定中小企業研發投資比上一年增加的可以免繳相當于研發投資增加額25%的公司所得稅(1985年這一比例提高到50%)。(4)1992年起,對中小企業轉為公司時的資產增值暫緩征稅,并允許企業將虧損結轉到新公司。(5)新辦小企業在經營的前4年非故意所犯錯誤,可減輕稅收處罰,并可適當放寬繳納的時間。
1.3日本
日本對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也非常全面:(1)早在上世紀八十年代日本政府就規定,對資本額在1億日元以下,而年度應稅所得額在800萬日元以下的,稅率降為28%(大企業的稅率為37.5%)。(2)對試驗研究費用超出銷售額3%的中小企業和創業未滿5年的中小企業,減收6%的法人稅或所得稅。(3)允許中小企業設立改善結構準備金,對于提取的準備金,不計入當年應稅所得,年度終了使用有結余后可交回再提。(4)促進中小企業新技術的投資,給予相當于購置價7%的法人稅特別稅額扣除,此外還有強化中小企業技術基礎的法人稅稅額扣除。(5)對進行新技術和設備投資以節約能源和利用新能源的中小企業,在設備折舊等方面提供優惠政策。(6)對年課稅銷售額不足5000萬日元的中小企業,實行折扣征收消費稅的邊際扣除制度。
在發達國家的工業化和信息化的過程中,稅收政策對中小企業的發展起了極其重要的作用,對中小企業從稅收上給予扶持和支持是西方發達國家稅收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
2我國對中小企業的稅收支持及其制約因素
我國對中小企業的發展也比較重視,早在2002年就頒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為中小企業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促進作用。但在稅收政策方面,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專門的中小企業稅收政策,而只有一些能夠使中小企業受益的稅收規定。在我國現行稅收制度中,涉及到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有:(1)對年利潤在3萬元以下的企業減按18%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年利潤在3萬元至10萬元的企業減按27%征收企業所得稅。(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2)對年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下的商業小規模納稅人減按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對年銷售額在100萬元以下的生產性小規模納稅人減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3)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創辦新的中小企業,對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的,3年內免征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4)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咨詢、信息、技術服務的企業,第一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二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5)新辦的城鎮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城鎮待業人員超過企業從業人員總數60%的,可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免稅期滿后,當年新安置待業人員超過原企業從業人員30%以上的,可在2年內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6)對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只繳納個人所得稅。(7)對符合規定的校辦企業、民政部門辦的福利企業減征或免征企業所得稅。(8)“老、少、邊、窮”地區的新辦企業,可減征或免征企業所得稅3年。(9)鄉鎮企業可以按應納稅額減征10%。
隨著經濟形勢的發展變化,我國分散于各個稅收法規中的有關中小企業稅收政策已不能適應中小企業快速發展的要求,存在優惠政策適用范圍窄、優惠手段單一、優惠目標不明確等一系列問題,不利于中小企業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2.1現行增值稅稅制對中小企業發展的限制
我國現行增值稅造成小規模納稅人困境。我國將增值稅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兩類。且規定從1998年7月1日起,凡達到銷售額標準(工業企業年銷售額100萬元,商業企業年銷售額180萬元)以上的為一般納稅人,規定額度以下的為小規模納稅人。由于兩類納稅人的界定標準不合理,把中小企業大量地劃為小規模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如須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要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而且只能按“征收率”填開應納稅額。這些政策一方面造成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貨物所含稅金不得抵扣,這就增加了成本負擔,另一方面,小規模納稅人不能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因而使購貨方因不能足額抵扣進項稅額而不愿購買小規模納稅人的貨物。這就阻斷了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之間的正常經濟交往。這使得占總納稅戶90%以上的中小企業在市場競爭中處于極為不利的地位。而且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偏高(工業企業6%,商業企業4%),其稅收負擔遠遠超過一般納稅人。再加上現行“生產型”增值稅制,使企業購置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得不到抵扣,又加重了其稅收負擔,使其產品成本高,在國內外市場缺乏競爭,對中小企業的發展極為不利。
2.2現行所得稅稅制對中小企業發展的限制
現行企業所得稅對中小企業科技創新活動的激勵力度不大。現行企業所得稅主要是對已形成科技實力的高科技企業及享有科研成果的技術性收入實行優惠,而對技術落后,急需技術創新的中小企業正在進行科技研發活動則缺少稅收優惠。這種情況一方面使企業重視對科研成果的應用與轉讓,忽視對高新技術的研發;另一方面也加大了中小企業科技創新難度。現在內外資所得稅雖已合并,但到明年才開始實行,而且對外資有過渡期,所以仍然是對外資企業優惠多,稅負輕;對內資企業優惠少,稅負重;同屬內資企業,對大型企業優惠多,對中小企業優惠少,中小企業實際稅負過高。
2.3現行稅收征管政策對中小企業發展的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納稅人不設置賬簿和賬目混亂或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稅務機關有權采用“核定征收”的辦法。但在實際中,有些基層稅務機關對并沒有違法的中小企業都采用“核定征收”辦法,擴大了“核定征收”的范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的通知中制定的“應稅所得率”標準,明顯偏高,工業、商業為7%~20%,建筑安裝業為10%~20%,也不符合中小企業薄利多銷、利潤率低的實際情況,有的甚至不管有無利潤,一律按核定的征收率征收所得稅,損壞了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加重了中小企業的稅收負擔,不利于中小企業的發展。3完善稅收優惠政策,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
針對我國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方面存在的問題,結合中小企業發展的基本要求,并借鑒發達國家稅收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成功經驗和做法,本文提出了進一步完善我國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建議。
3.1調整和完善增值稅制
調整和完善增值稅稅制的措施主要有:(1)推進增值稅轉型及擴大稅基。逐步將生產型增值稅改為消費型增值稅,同時把與扣除項目有關的交通運輸業、建筑業、服務業、房地產業以及轉讓無形資產等營業稅稅目改征增值稅,使中小企業獲得更多的抵扣,降低投資成本特別是新創辦成本,以鼓勵中小企業創辦和再投資,加快技術進步,促進新產品、新技術的開發使用。(2)降低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建議取消認定增值稅的應稅銷售額標準,企業無論規模大小,只要會計核算健全,有固定的經營場所,能準確報送稅務資料,遵守國家各項稅收法規,可經申請核定為一般納稅人。(3)適當降低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改革后的工業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不應超過4%,商業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則應為2%,以此降低其稅負,并與一般納稅人的稅負相平衡。
3.2調整和完善企業所得稅制
調整和完善企業所得稅稅制的措施主要有:(1)盡快取消外資企業的超國民待遇。我國雖已統一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但外資企業仍有一點的過渡期,在稅前列支標準、稅率水平等方面有諸多的優惠待遇,內外資企業競爭地位仍不平等。(2)降低中小企業稅收優惠稅率,并提高適用優惠稅率的應納稅所得額標準。(3)擴大中小企業稅收優惠范圍。①要適當擴大新辦企業定期減免稅的適用范圍,并延長其減稅的期限;②允許中小企業投資的資產凈損失從應稅所得額中扣除;③取消“計稅工資”規定;改按企業實際支付的工資金額稅前列支;④對中小企業給予加速折舊、投資稅收抵免、再投資退稅待遇,引導中小企業加大科技研發投入;⑤對少數民族、貧困地區創辦的中小企業,授權市縣人民政府給予減免稅扶持。
3.3改進現行稅收征管,促進中小企業發展
對于中小企業稅收,在征管中一定要做好中小企業的管理服務,要體現公平執法,方便納稅,為中小企業營造一個良好的納稅環境。(1)大力加強中小企業稅法知識和建賬建制的輔導培訓,提高中小企業財務人員業務水平和職業道德,以利擴大中小企業建賬面。(2)廣泛開展稅法宣傳,利用媒體或利用辦稅大廳免費提供稅法宣傳,提供稅務咨詢服務,以利中小企業能及時獲得稅收法規變動的可靠信息,促使其依法遵章納稅。(3)積極推廣稅務服務,為中小企業提供稅務咨詢,稅務,盡量減少因不了解稅收法規而造成的納稅差錯。(4)改進對中小企業的征收辦法,積極擴大查賬征收范圍。盡量縮小核定征收的比重,同時對核定征收的“應稅所得率”和“納稅定額”,一定要調查核定準確,以維護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
稅收遵從,通常也稱為納稅遵從,是指納稅義務人遵照稅收法令及稅收政策,向國家正確計算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稅收,并服從稅務部門及稅務執法人員符合法律規范的管理的行為。它包括三個基本要求:一是及時申報;二是準確申報;三是按時繳款。目前,我國中小企業的數量蓬勃發展,對經濟增長的貢獻越來越大。在2007年6月7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的新聞會上,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專家的介紹,我國中小企業包括個體工商戶已達4 200 萬戶,占企業總數的99% 以上,成為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中小企業不僅提供了75%以上的城鎮就業崗位,而且成為技術創新的生力軍。中小企業創造的最終產品和服務價值相當于國內生產總值的60%左右,上繳稅款為國家稅收總額的50% 左右,它們正逐步成為國家和地方稅收新的增長點。但從我國稅收實踐看,近十幾年來稅務部門對中小企業的稅收征管能力十分薄弱,中小企業的稅收不遵從現象較為嚴重,其表現形式主要有不辦理稅務登記,稅務登記沒有及時變更注銷,納稅不申報或申報不及時不準確申報不入庫,沒有會計記錄或會計記賬混亂,做假賬賬中賬賬外賬,發票使用不規范,偷欠騙抗稅征稅人違紀違規等。因此,進一步發展中小企業,挖掘中小企業繳稅潛力,提高中小企業稅收遵從度,對緩解當前日益緊張的稅收
增收壓力,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持續增長,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畢業論文,稅收不遵從。
一、中小企業稅收不遵從的主要表現形式及原因分析
1、被動型的稅收不遵從:中小企業量大面廣,稅基薄弱,財務制度不夠健全,生產經營活動的信息披露較少,而稅務部門的管理水平和人力、物力、財力的投入有限,很難掌握其生產經營的真實信息,使得稅務部門征管成本和監督成本較高,稅收行政效率較為低下,稅務管理部門往往被動應對,對它們疏于管理,導致中小企業被動式的稅收不遵從。在稅收管理實踐中,在當前政府主要以是否完成稅收任務作為對稅務部門的主要考核依據的情況下,稅務部門往往把重點放在納稅大戶的稅收管理上,因為稅務機關只需付出較少的努力、較低的成本,就可以征收較多的稅收收入。而對許許多多的中小企業(包括個體戶)納稅人,因為難以掌握稅源而征管不嚴甚至于完全不課稅,使得中小企業的稅款申報率和上繳率處于較低水平。這種稅收征管現狀雖說符合稅收的行政效率原則,但在一定程度上有違稅收的經濟效率和縱向公平原則。另外,稅務部門宣傳力度和廣度不夠,使得一些中小企業對稅法知識的了解不多,導致有些企業很難搞清自己是哪種稅或哪些稅種的納稅義務人,造成了無知性的、被動性的納稅不遵從。
2、主動型的稅收不遵從:中小企業經濟基礎較為薄弱,且經營成果與經營者利益相關程度高,誠信納稅使得其運營成本提高,相比其他企業有更強烈的逃避稅收的動機,再加上現行的稅制設計上的缺陷,極易引起主動性的稅收不遵從。
(1)稅制設計上的缺陷:首先,我國稅制的缺陷使約束功能無法很好地發揮。如流轉稅的效率功能和所得稅的公平功能沒有很好的發揮,導致中小企業納稅人對稅制的認同度較低,嚴重挫傷了納稅人主動納稅的意識。其次,我國稅制設計對納稅人遵從稅法的事前鼓勵和事后獎勵的激勵措施不完善,沒有進一步明確遵從行為在精神和物質上相對于不遵從行為的優越性,使遵從納稅人產生嚴重的心理失衡。畢業論文,稅收不遵從。再次,我國用稅機制不健全,使作為委托人的納稅人在信息劣勢下對稅款的使用狀況缺乏知情權、決策權和監督權,部門和官員的腐敗尋租行為嚴重,容易引發納稅人的抵觸情緒,降低納稅人遵從度。
(2)中小企業納稅人納稅意識不強。長期以來,我國的納稅人沒有形成納稅的良好習慣和觀念,中小企業納稅人也不例外。一方面國家稅收文化建設的進度與經濟社會環境的發展,沒有保持一致性,嚴重制約著中小企業納稅遵從度的提高。另一方面,稅收的宣傳力度和效果還不甚理想。雖然,近年來稅收宣傳在不斷深入,國民納稅意識得以不斷增強,稅法遵從度也呈逐年上升趨勢,但稅務部門稅法的宣傳范圍、宣傳內容和宣傳方式仍有待改進,宣傳力度還需加大,宣傳效果還有待提高。有些中小企業納稅人會抱著僥幸的心理,想方設法去逃避納稅義務,一旦被稅務部門稽查,便以不了解和不知道這些稅法知識來逃避責任或減輕責任,增加了稅收處罰的難度。
二、提高中小企業納稅人稅收遵從度的對策
1、提高稅務部門的征管水平和能力,實現中小企業漏管戶最小化目標,做到實際征收管理的中小企業納稅戶與應該征收管理的納稅戶之間的差額最小化,減少中小企業被動型的納稅不遵從。一方面可以通過提高稅務部門的硬件設施配置,提高信息化、程序化、科技化水平,提高各部門的工作效率和協調工作的能力。畢業論文,稅收不遵從。同時,積極主動地尋求與其他部門之間的協作,如加強與銀行、工商、海關、公安、外匯管理等相關部門的聯系合作,建立一個統一的網絡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有利于稅務機關及時全面地掌握納稅人的各方面信息,減少稅務部門和納稅人之間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問題,改善稅收征管的外部環境,更好地進行稅收征管。另一方面,提高稅務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崗位技能。稅務管理部門應嚴格把好入口關,保證新聘和新進人員具有較高的思想文化素養和優良的業務素質,同時稅務管理部門應不斷完善在崗稅務人員的培訓機制,不斷提高稅務人員的稅收理論知識和業務能力,使得稅務人員的知識和技能能及時更新和跟進,提高稅務人員的管理能力。目前,我國稅務人員的培訓不管在內容上、形式上還是在培訓的經費保障機制上、考核機制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相關部門應不斷完善培訓機制。如在培訓內容上更注重針對性、時效性,創新培訓形式,探索和實施靈活多樣、激發興趣的教育培訓方式,增強培訓的吸引力和可持續性,在培訓經費上要做到充足和效率并舉,既保證培訓經費充裕,又注重培訓經費的使用效率,在培訓效果考核上應注重考核指標的科學性以及考核結果的現實影響力,將干部教育培訓情況作為干部工作業績考核的內容和任職、輪崗、交流、晉升的重要依據。
2、加大稅收宣傳力度,改進稅收宣傳形式,擴大稅收宣傳范圍,使得中小企業納稅人能及時、全面地獲取稅收知識。政府和相關部門應充分利用各種宣傳手段,進行實實在在的稅法宣傳。如在稅務大廳、公共圖書館、大型的廣場、各住宅小區等公共場所免費提供各種摘要從根本上形成一個長期、持久、務實的稅法宣傳,提高稅法宣傳效果,從而減少因對稅法不熟悉而導致的被動型納稅不遵從及以對稅法不了解為借口而產生的主動型的納稅不遵從現象。
3、優化稅制改革,完善現行稅制,提高中小企業納稅遵從度。
(1) 強化稅收制度的約束和激勵功能。政府以及稅務部門應建立一種有利于納稅人依法納稅的制度安排,讓納稅人真真切切地感到依法納稅是最為節約成本、最能體現利益最大化的不二選擇。同時應著力研究政府課稅產生的經濟效應以及納稅人對政府課稅的反應,充分了解和尊重納稅人的心聲,有利于構建更加有效的稅收制度,提高納稅人對稅制的認同度,有利于稅務部門更好地開展稅收征管工作。我國的稅收制度應繼續遵循遵循“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高效率”的思路,既有利于納稅人誠實納稅,又有利于鼓勵投資、刺激經濟增長,也能夠嚴打違規違法行為,輕稅與重罰相相結合,充分體現稅收的效率和公平原則。畢業論文,稅收不遵從。
(2)健全用稅機制,完善稅收公開制度,增強公共財政的透明度。公民納稅本質上是為了換取和享用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或服務而支付的代價,納稅人關心的是自己支付的稅款能否帶來等值的公共品補償。因此,政府應加強公共收支的信息披露,讓納稅人充分享有知情權、決策權,知曉稅款怎樣使用、用在何處,而且公共支出也應充分體現納稅人的意愿,讓納稅人切實感受到納稅與享受公共物品是一種平等的交換關系。只有讓納稅人充分享受其權利,才能自覺履行其義務,從而提高稅收遵從度。同時,建立和健全稅收權力監督機制,加大納稅人和社會公眾對稅收活動的監督,規范稅務管理人員的征管行為,減少腐敗尋租行為。
4、加強稅收文化建設,培養全民正確的納稅意識。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初步建立,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不斷提高,經濟發展已經到了一個重要的經濟階段。2007年,我國人均GDP已達到2600美元,即將邁入中等收入國家行列,但是我國的稅收文化建設與經濟社會環境的發展沒有保持一致性。因此,政府及相關部門應該多渠道、多形式地大力加強以依法誠信納稅為主要內容的稅收道德建設,為解決稅收領域的價值沖突提供道德共識,促進稅收遵從。在此過程中,要特別注意針對不同納稅人的行為特征,借鑒市場營銷的細分方法,有針對性地開展教育,在社會中逐步確立以誠信納稅為榮、不誠信納稅為恥的道德觀和價值觀。同時,稅務工作者要樹立正確的執法理念,改善稅收環境,使依法征稅、依法納稅成為一種社會主流行為。
5、稅務系統要堅持服務和管理并舉,優化納稅服務,強化稅源管理,不斷提高稅收遵從度。首先稅務機關要轉變稅務行政理念,對納稅人的管理模式要由監管為主轉變為以服務為主,利用各種信息和技術手段致力于納稅人服務的改善和加強,提供優質的納稅服務,改進服務方式,完善服務體系,拓寬服務內容,以納稅人滿意作為檢驗服務質量的標準,提高行政績效。畢業論文,稅收不遵從。稅務機關一方面通過有效的溝通機制使得稅務人員對納稅人的意見反應更加迅速,同時,稅務機關盡量對納稅服務標準進行量化并據此對稅務人員進行考核,條件成熟的話,對外公開服務評價結果,加大納稅人和社會對稅務人員的監督,提高稅務人員的工作效率,使得稅務人員對政府和社會更為負責。其次稅務部門應建立較為嚴密的稅源監控體系,加強對中小企業納稅人稅源的全方位監控,要深入落實稅收管理員制度,搞好納稅戶清理檢查,減少漏征漏管戶,充分利用各種信息資料,有針對性地開展下戶檢查,不斷提高管理效能。畢業論文,稅收不遵從。并聘請有經驗的內部和外部成員成立管理委員會,為稅務機關的長期戰略發展提供建議和意見,使之更好地服務于公眾、滿足納稅人的需求。
參考文獻:
1、歐斌.納稅人遵從度“二元”特征形成的稅負差異及其治理[J].稅務研究,2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