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與法律論文匯總十篇

時間:2023-03-21 16:5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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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與法律論文

篇(1)

現代旅游最重要的特征是普及性和大眾性。所謂的普及性和大眾性,實際上就是最大程度按照大多數人的收入水平和閑暇時間來開展旅游活動,旅游業也采取各種措施吸引盡可能多的人消費自己的產品,使企業占有最大的市場份額。自上世紀六十年代大眾旅游興起以來,經常性的休閑度假已漸漸取代一年一次或幾年一次的觀光型旅游而成為旅游的主要形式,西歐發達國家每人每年外出旅游3至4次,在英國已占到全國人口的55%,瑞典更高達75%,休閑度假已成為發達國家人們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

在我國現階段,雖然人們生活水平有所提高,但大多數人的收入仍然十分低下,衣食之外稍有節余卻不足以很風光地遠行逍遙。而社會時尚的召喚、追求生活質量的意識,促使現今中國平民十分渴望休閑度假。但是,國內旅游業卻在一定程度上因盲目、浮躁和急功近利而忽視他們的需求。在我國,因為人均收入水平較低,旅游者占總人口的比例依然很小,而且主要集中在城市。對大多數人來說,旅游還是奢侈品,只有少數市民節衣縮食一年或幾年才能外出旅游一次。這種“打牙祭”式的消費遠遠不能滿足廣大市民返璞歸真、回歸自然的渴望和高漲的旅游需求。一些主要面對國內游客的旅游熱點,因季節性強、旅游交通擁擠、旺季人滿為患和價格上漲、質量不佳而使游客往而卻步或掃興而歸。旅游熱點的門中門、票套票和部分旅游業的不規范操作行為,也使某些旅游企業聲名狼藉,為人詬病。一邊是豪華賓館的冷若閑置、國家財力的耗費,一邊是廣大工薪階層因阮囊羞澀而無力消費、望洋興嘆;一邊是旅游熱點的季節性人口過密,一邊是大眾化旅游產品的缺少。高漲的旅游需求與旅游產品不如人意之間的尖銳矛盾,使國內旅游市場上形成一個巨大的空白和廣闊的真空地帶。在普遍的返璞歸真、回歸大自然的休閑度假需求得不到滿足的時候,幾個人自發去郊游,在農家短暫歇腳休息卻產生了國內旅游業一個影響深遠的新生事物——“鄉村旅游”,即以農業文化景觀、農業生態環境、農事生產活動以及傳統的民俗為資源,融觀察、考察、學習、娛樂、購物、度假于一體的旅游活動。

一、鄉村旅游的興起無疑帶動了農村旅游經濟文化的發展。

1.吸納農村多余勞動力,增加農村收入。鄉村旅游以“離土不離鄉”的形式為農民提供了新的就業門路。廣東河源市的蘇家圍景區,自2000年開展鄉村旅游以來,當地農民的人均年收入從當年的1000多元上升到3000多元。鄉村旅游,使祖祖輩輩靠老天吃飯的農民,也享受了經濟社會的成果,走上了致富之路。

2.促進農村文化發展。鄉村旅游在城鄉之間架起了文化傳播的橋梁,城市居民在鄉村旅游活動中感受到了農村生活的風貌,同時傳播了城市文明。農民群眾在旅游服務實踐中開闊了視野,學習了先進的經營理念和生活方式。

3.帶動相關產業發展。旅游活動包括吃、住、行、游、購、娛六大主要要素,這使得以農業為主的農村經濟結構得到優化和補充,帶動了相關產業的發展。

二、鄉村旅游出現的諸多問題抑制了農村旅游經濟的發展。

1.各區域“各自為政”,難成規模效益。鄉村旅游一般以戶為單位,沒有統一規劃,盲目開發資源,不做切實可行的旅游發展規劃,導致農村旅游業不能健康持續發展。

2.缺乏宣傳,沒有品牌效應。一些鄉村旅游經營者市場促銷意識不強,缺乏主動宣傳和參加集體促銷的積極性。

3.鄉村旅游開發資金嚴重不足。旅游資源的開發需要強大的資本做后盾,農村旅游資源的開發更需要大量資金做支撐。農村一直以農業經濟為基礎,其經濟實力還很薄弱,由于鄉政府不可能對其旅游發展做大規模投入,加之農民收入有限,因而資金短缺就成為制約農村旅游經濟發展的另一個重要因素。

4.基礎設施建設仍需不斷加強。由于資金投入不足,一些鄉村旅游點在交通、食宿、衛生等方面存在較大的差距,制約著進一步發展。

5.鄉村旅游總體水平不高,資源開發力度小、層次低,特色不夠明顯,內涵不夠豐富,缺乏上規模、上檔次的名牌拳頭產品。尤其是在鄉村文化方面的發掘和運用不夠。一些鄉村旅游點在開發建設上存在追求城市化的趨向,削弱了原汁原味的農家本色。

三、如何解決這些問題,推動鄉村旅游經濟發展。

1.制定科學的高水平的區域發展旅游規劃。資源要轉化為現實的產品必須實施科學的規劃。在發展旅游經濟的大好形勢下,鄉村旅游必須適應形勢,站在全局的高度,重新制定一個科學的、高層次的、高水平的旅游發展規劃。在區域旅游發展中突出重點,形成特色,這樣才能保障鄉村旅游業健康有序的發展。

2.加強宣傳,樹立企業良好形象。積極向相關媒體提供新聞線索,想辦法通過電視臺、日報、周刊、廣播電臺、旅游網等媒體的報道(轉載),把一塊荒廢的沙灘從零開始搖身一變成了可以讓農民增加收入的“寶地”,逐步擴大了知名度和影響力,做到了“花最小的錢、做較大的宣傳”。

篇(2)

增長極體系有三個層面:①先導產業增長;②產業綜合體與增長;③增長極的增長與國民經濟的增長。在此理論框架下,經濟增長被認為是一個由點到面、由局部到整體依次遞進,有機聯系的系統。增長極理論主張通過政府的作用來集中投資,加快若干條件較好的區域或產業的發展,進而帶動周邊地區或其它產業發展。這一理論的實際操作性較強。

二、香格里拉生態旅游區經濟發展現狀

2004年10月,第三屆川滇藏中國香格里拉生態旅游區協調會在成都召開,川滇藏三省區在會上就發表了攜手打造中國香格里拉生態旅游區的合作宣言,旨在將香格里拉打造成世界級的旅游品牌。“香格里拉”包含了四川、云南、的大部分旅游區,三省區目前正在建立香格里拉旅游環線。川、滇、藏三省區將在各自基礎設施建設、生態與環境保護、旅游資源開發、編制區域發展規劃方面的聯合與協作不斷加強的情況下,重點將實施對旅游區范圍進行總體規劃等問題,并對“香格里拉”區域內的旅游區功能、基礎資源、生態環境、產業選擇等問題進行科學論證。選擇重點地區先期發展特色旅游,聯合推薦促銷精品旅游線路,帶動當地經濟結構的調整。

據悉,2002年云南省旅游部門率先拋出“橄欖枝”,歡迎四川、等省區聯手合作保護和開發香格里拉,四川省目前已率先投資49.3億元打造川滇兩省內交界處的旅游景區,并制定了一套招商引資優惠政策;則通過去年國際旅游交易會期間與云南在“茶馬古道”的開發上進行了嘗試,出臺了“大香格里拉”計劃。區域聯合開發香格里拉的框架已經形成。2001年,云南迪慶藏族自治州中甸縣更名為香格里拉縣,香格里拉縣成了滇川藏三省區“大香格里拉”品牌的核心。巨大的品牌價值,不僅催熱了當地的旅游產業,還有力地帶動了當地各種產業的發展,香格里拉旅游已步入快速發展階段。數據顯示,去年香格里拉縣全年共接待國內外游客231萬人次,較上年增長58%,實現旅游社會總收入20.3億元。而迪慶州接待游客數量5年內從幾十萬猛增至200多萬人次。香格里拉縣去年招商引資固定資產投資達8.3億元,比上一年增長27.5%,占全年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的54.3%。

三、結合增長極理論分析旅游業對“大香格里拉”區域經濟發展的影響

(1)拉伸旅游產業鏈,帶動其他產業的發展,發揮其產業集聚效應。旅游業是關聯度很高、帶動性很強的朝陽產業,任何單獨的旅游企業或者單獨的景區都不能提供完整的旅游產品,旅游產業是由一連串橫向聯系的企業構成的產業鏈,能為旅游者提供從交通、住宿、餐飲、購物到全套景點組合。發展旅游業需要有良好的環境基礎條件,相應的旅游服務設施配套、齊全。旅游的發展直接帶動了“大香格里拉”區域內公共設施服務業、娛樂服務業、旅館業、餐飲業、零售業、交通運輸業、郵電通信業等的發展。近一年來,自治區在“中國香格里拉生態旅游區”境內,投入了6000多萬元,對昌都強巴林寺旅游基礎工程、八宿縣然烏湖旅游景區等風景區進行的重點建設,擴大旅游服務設施總量,形成功能齊備、運作有序、服務規范的現代旅游服務體系。云南省在“中國香格里拉生態旅游區”云南境內,投資500多萬元,興建了香格里拉縣噶丹松贊林寺旅游服務站、小中甸扎文化生態苑安、德欽縣佛山鄉老西集鎮市政容貌以及德欽縣弦子節慶廣場;昌都地區評審了2家三星級的賓館、1家二星級的賓館和8家旅游定點賓館飯店,創辦了地方性旅游文化娛樂公司,在旅游區開展地方民俗表演等傳統文化娛樂節目,促進旅游企業規范化、科學化、多元化的經營體系的建立。

(2)創造就業崗位,緩解了就業壓力,加速人才的培養。目前,三省區已開通了香格里拉生態旅游區的互聯網旅游信息服務,以“香格里拉”命名的旅游服務網站就有10多個,大大方便了廣大旅游者。一年來,三省區相互協作,加強了旅游人才的交流,自去年5月以來,四川省旅游局為自治區培訓了100名導游,為昌都地區培訓了民族旅游管理人才10名。同時,旅游帶動相關產業的發展為當地農村剩余勞動力提供了大量就業崗位,有效緩解了就業壓力,隨著外來旅游人員的增多,豐富了當地的知識文化,帶來先進的技術理念,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當地人民的文化素質。

(3)帶動全方位的對外開放,吸引外來投資,推動產業結構不斷優化升級。旅游業具有特殊的低重心啟動作用和明顯的關聯帶動功能,尤其適合于旅游資源豐富、經濟基礎薄弱、城鄉經濟二元結構突出的西部地區。在對外開放中,旅游業還是一個有助于改善投資環境、“讓世界了解本地,讓本地走向世界”的“先導產業”,是吸引境外人士來本地的主渠道,也是吸引外商從事經貿活動的重要媒介。大香格里拉區域旅游資源的豐富性與經濟技術水平的相對落后性,決定了旅游業不僅應當是該區域的第一大主導產業,而且在帶動本區域對外開放和加強經濟技術合作交流方面起著特殊重要的作用。因此,大香格里拉區域以旅游業的發展方式來帶動擴大對外開放和招商引資,是本區域應該走的最有效的途徑。按照增長極理論由點帶面,由局部帶動整體的原則,在打通香格里拉旅游小循環的基礎上,盡快把分布在川滇藏各個區位的高品位旅游資源串通起來,構建大香格里拉的旅游大循環,以形成對外旅游的競爭力。

四、結語

通過以上分析,走生態旅游之路,是大香格里拉區域經濟發展的重要選擇。積極培育旅游業為重要經濟增長點,對該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參考文獻:

[1]吳殿廷.區域經濟學.北京:科學出版社,2003.

[2]馬勇,李璽.旅游規劃與開發.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3]曾德超.增長極理論對中國區域經濟發展的啟示.經濟與管理研究,2005(12).

篇(3)

“討鼓旗”習俗未見于任何文獻記載,其空間分布范圍目前尚不清楚。筆者曾翻檢當地的方志[1]、民國時期的調查材料[2],并盡力尋找一些與當地有關的文獻[3],也查閱過相鄰地區和其他地區的相關資料,都沒有找到與此有關的只言片語。筆者感覺這一習俗在鄰近各縣(如茶陵、酃縣)以及毗連的江西各縣應該也是存在的[4],未發現記載的原因,除了還須繼續努力之外,更主要的可能還是這類事件過于微妙,不便言說。

既然缺乏文獻依據,“討鼓旗”一詞的名義便足以構成一個值得討論的問題。這三個本字是筆者根據當地的方音記下來的;前面的“討”字不成問題,后面的“鼓旗”二字有人覺得當作“古器”。其理由是:這一習俗的含義在于“討樣東西作個紀念”,既然是作紀念,當然要以能傳代的東西比較好,所以這東西應當叫“古器”;或者說是“討樣東西作古器”的意思[5]。筆者覺得這種解釋不大能通。如果說這一習俗的目的僅僅在于“作紀念”的話,何須要用“討”這個名目?在這里,“討”字意味著“求取”、“索要”,實際上暗含著一種權力關系[6]。再說,用作紀念的東西可以有很多,為什么單單要挑“古器”?人家的古器總歸是值點錢的東西,它與你娘家人何干,憑什么要給你?事實上,以筆者耳聞目見所及,在這一場合被當作禮品贈送的東西無一例外都是新的,根本就不“古”。由此可見,“古器”之說并沒有抓住要領。

筆者將這個語匯記作“鼓旗”,主要是基于兩方面考慮:其一是方言中對這個語匯的發音。在安仁話中,“古”、“鼓”二字如同普通話中一樣是完全同音的;“器”與“旗”的韻母相同,但聲母和聲調都有差異(“器”送氣、去聲,“旗”不送氣、陽平)。具體到這個語匯中,由于重音在前一個字,后一個字發生變調,都變為輕聲,這樣,“古器”和“鼓旗”這兩種說法說起來便只有“器”字送氣、“旗”字不送氣的細微差別。差別盡管細微,但還是很清楚。在交談中,確實有不少人將這個語匯說成“古器”的,但筆者從小從父老口中聽到的便是將這個語匯說成“鼓旗”的[7]。在這里,即使謹慎地認為“鼓旗”的說法未必比“古器”之說更近乎本義的話,前者至少具有與后者同等的語音證據。

何況還有另一方面,那便是“鼓旗”二字所可能產生的意義解釋。正如很多社會風俗都有一個很委婉的“名”一樣,筆者認為“鼓旗”二字也只是一個由頭,就好比當地給遠行的人送點錢叫“茶”錢,其實際涵義僅僅是一筆財禮。討取財禮當然不能師出無名,名不正則言不順;而中國人向來又有重義輕利的傳統,親戚之間裸地談錢多少有點不好意思,于是免不了要找一個既有光明正大理由、同時聽起來又比較含蓄的名目。“鼓旗”正是這樣一個兼具雙美的現成借口。

要講清這一點,在此須敘述一些相關的風俗。按當地的喪禮,娘家人去孝家吊唁是一切親戚中最隆重、最正規的。去,當然不能空著手,須置辦一套行頭。這套行頭的中心是酒饌香炮各色祭品,以及花圈、挽幛之類,用一個“杠”抬著[8],前面則有一套儀仗。儀仗由兩部分組成,其一為旗(一般為2面);其二為樂隊。當地用樂通常有兩種,一種俗稱“大鑼大鈸”,由兩人合奏,用于舞龍燈及喪葬祭祀之類儀式;另一種為“小打”,由鼓(1面)、鈸(2付)、鑼(2塊)、喇叭(1至2把)或者外加二胡(由前述樂手兼司)組成,適用于各種場合。此外還有西洋管樂(俗稱“洋鼓洋號”),其功用屬于小打一類。在吊孝的儀仗中,“大鑼”是必須的,但不用鈸,而是用大鑼一對,長三聲、短四聲地齊鳴,不斷重復;“小打”則不一定,一視其消費高低,如果用則與大鑼并用,各行其是;洋鼓洋號尤不必須,一般只是作為“小打”的新潮替代品。為節省人力,扛旗與鳴鑼的職司往往合而為一,即一共只用兩人,每人肩扛旗而手鳴鑼(于是也就有一些為求簡起見只鳴鑼而不打旗的)。行進中還須沿途放銃,這只是起警示作用,一般無須專門人手。

既然要擺設這樣一套儀仗,“鼓旗”二字的意義也就昭然若揭:它指的便是這一套行頭。所謂“鼓”,代表樂器,而“旗”則已表明是旗幟。“鼓旗”二字連用,其字面含義是指儀仗。以“舅公”之尊(當地有“天上的雷公、地下的舅公”之諺)前來吊孝,祭品是他應出的本份(這是獻給死者的),這套儀仗總該由孝子負責。就是說,舅公盛設威嚴而來,是給死者、給孝子捧場,那么孝子只有將這筆費用出掉,才算是給舅公也捧了場。否則便是舅公給了外甥面子,而外甥沒有給舅公面子[9]。明乎此,我們不難找到“討鼓旗”一語中“討”字的含義。

事實上,“鼓旗”并不僅僅局限于上述字面解釋,它往往具有更多的內涵。儀仗的費用由孝子開銷,這自然是不消說,娘家人帶來的祭品,孝家也須特殊處理。別人家的“杠”來了孝家也就接了,唯獨娘家來的“杠”孝家不敢動。不僅祭品,娘家人帶來的一切東西孝家都不敢隨便亂動。所有禮品都須擺在特別顯赫的位置,除了花圈、香、炮之類消耗性物品,其他能夠被再利用的東西一切都要原物奉還。不僅奉還,孝家往往還須作一定的補償。在很多人心目中,這才是“鼓旗”二字的正解。這筆補償的彈性很大,其中的張力當然主要是親情,以致過去有些與娘家或舅家失和的人,一談起“討鼓旗”便為之色變。

二、“鼓旗”的內容

這一問題須結合“討鼓旗”的程序進行述論。

“討鼓旗”的正式時機是在“拜客”之前。當地喪禮中的“開堂”祭奠活動(俗稱“鬧喪”,前些年亦名“開追悼會”)主要分客祭和家祭兩大部分。按照先客后主的原則,在“告祖”(即稟告列祖)之后,便由來賓進行祭奠,稱“拜客”,之后再由家人舉行“堂祭”。“拜客”不能不講究次序,自然要從地位最高的舅公拜起。而作為亡者血脈所自的娘家人,絕不能象其他來賓一樣由“引禮生”(或稱“文禮生”)點名就位,而須由孝子親自去請。“討鼓旗”事件如果發生,也就發生在這一過程中。

孝子請舅公出場“拜客”,俗稱“七請八拜”,這是做舅公的一生中最威風、最能顯示其尊嚴的時刻。孝子(如有孝孫也須跟著)全副孝裝,由禮生指引,前面鳴鑼(當然是大鑼)開道,魚貫來到舅公的下處,群跪,鳴炮,禮生代為致詞;這便是“請”了。這種“請”不能空手,須將“鼓旗”奉上。孝子手托茶盤[10],茶盤中擺著一應禮物,如果一茶盤盛不下則分作若干茶盤;這些便是“鼓旗”了。舅公將下跪者扶起,算是認可;但照例請一次絕不能罷休。禮生引導孝子一干人退將出去,然后再前趨,跪請,如是者數。平素關系融洽的,舅公體恤孝子,孝子便不必退太遠,起身后只稍退幾步,復趨前跪,算是維持了意思。一般須三請。待舅公聽完致詞,心下滿意,便接受禮物,出場易裝[11],就位祭奠。

“鼓旗”有錢有物。錢主要是用于開“伕子”及“樂行”,即支付執事工錢。物包括三個部分,其一是白布,這是“拜客”時作“號(孝)子”用的,按人頭分成若干塊,用完后歸各自所有。其二是肉,這叫“回事”(即回饋);大體照著“杠”中的花費,給一塊價值相當的肉,意在從經濟上予以補償。其三是銅鑼,一對;這一般只能用作紀念,大概是因為舅公來的時候儀仗中有一對銅鑼,孝家此時奉上銅鑼一對,表示為舅公捧場的意思。筆者認為這對銅鑼便是“鼓旗”一語中“鼓”字的著落。

錢物之間當然可以相互變通。如果“開伕子”不用錢,可以換成價值相當的肉;而如果“回事”饌品不用肉,也可以折成價值相當的錢。一般地,“樂行”因為是純雇傭關系,只能開錢,并且為了防止他們錢到手就走,很多人家都要等送葬上山后到墓穴邊才開;而做“伕子”(抬杠、開鑼)則往往屬鄰里幫忙性質,用肉答謝的比較多。除非來賓超出事先的預計而使得肉不夠用,一般孝家是不大會將“回事”饌品的肉折成錢的,因為在鄉村準備肉總歸比準備錢容易,很多人都是自己家里要殺豬的;況且,用肉放在“杠”中抬將回去,沿途的人都可以見證孝家對舅公有所“回事”。最容易被變通的是那對銅鑼,因為一般人家拿著它并沒有什么用,于是它常常被改換成其他物品。過去有人送銅香爐,可供初一、十五在神龕上發香之用;而近年則有人送鋁水壺,這都是兼有紀念和實用兩方面價值的。絕對不能變通的只有那塊白布,因為它當即就要派用場(作“孝布”),如果實在要變頂多只能把它變成一塊更有實用價值的白毛巾而已。

以上所言是風俗的常態,從中不大看得出“討”字的存在。要出現這樣的結局有一個基本前提,那便是姑舅兩家的關系平素比較正常、融洽。凡是在這個范圍里的,外甥自然懂得未雨綢繆,早在舅公來祭奠之前便主動去找舅公商量、請示;此時舅公一般也會告知將是一個怎樣的去法;雙方達成共識,各自作好安排,后來便只須如禮如儀而已。但如果兩家關系不睦,事情便遠沒有這么簡單。這里面又可以分兩種情況。

一種是舅公并不想讓事情砸場,只是對外甥有所不滿,這時便不免趁對方做孝子之機示以薄懲。就是說,其目的僅僅在于抖一抖舅公的威風,錢財本非所計。象這種情況,舅公便會在孝子“七請八拜”的時候遲遲不扶他起來。孝子當然只能保持跪姿(請注意其雙手是高舉著盛有重物的茶盤的),旁人想扶又沒有資格,其本人更不可以自行起立,否則便是嚴重失禮。要等跪得差不多了,舅公才開始發話。發話的內容,無非是宣泄怨憤,將孝子罵個狗血噴頭;舉凡對舅公不恭、待娘親不孝以及待人接物種種不當之處,逐一數落,孝子俯首貼耳,絕不敢稍示不遜。這時也會有對“鼓旗”發表意見的,但無非是吹毛求疵,不會提出離譜的要求。待宣泄完畢,收下禮物,這事情也就算完了。

另一種情況則是舅公對姑媽家根本就沒什么感情,以后也不打算再有來往,純粹以索要錢財為目的,這時候麻煩就有點大。麻煩在于做舅公的毫無顧忌,不達目的絕不甘休。在這種情況下,“討”的形態才比較明顯。上文提到有些人一談“討鼓旗”便為之色變,擔心的便是這種情況出現。嚴格地講,事態只有當它發展到這種地步,才能被叫做“討鼓旗”,象上文所述的種種,一般人只是當作正常的人情來往。筆者出生已晚,對這種“討鼓旗”的實例倒也有幸曾親眼得見,加上從小聽父老談論,所以印象極深。據說以前有討得田產的,也有討得“花錢”(銀元)的,時間大約在清末或民國年間[12]。

建國以后,經過、集體化幾十年的變革,鄉村社會的很多層面已經發生了很大的變遷,“討鼓旗”之類的事例已很少發生,就連“討鼓旗”這個詞也有逐漸從人們的口頭淡出之勢。尤其期間,喪禮一度被行政干預得非常簡易,有些人甚至身后連追悼會都不許開,等于接受祭奠的機會都沒有,遑論“討鼓旗”。但自從80年代初實行“”以后,隨著傳統的以一家一戶為單位的生產組織方式的再現,很多社會風俗都已恢復到接近以前小農經濟時期的那種形態。作為各項人生禮俗中最重要的一項,喪禮已被復興得十分隆重,幾乎可謂率由舊章,這期間雖然還沒有發生嚴重的“討鼓旗”事件,然而對于舅公的地位,仍須予以足夠的尊崇。況且,舅公的權力還牽涉到婦女生活的其他許多方面;因此對這一權力的構成及運作情形作一考察,實在是一件饒有興味的事。

三、“討”的緣起

這個問題很容易被人當成一個單純的經濟問題。確實,在“討鼓旗”的風俗中,經濟上的往來無疑是不容忽視的一個重要方面。

上文已經講過,按當地的禮俗,娘家人到孝家去吊唁是一切親戚中最隆重的。既然如此,其開銷也就很大。這筆開銷應該要有一個適當的歸口,否則,娘家人失去一個親人還要賠進去一筆財物,吊孝自然不十分踴躍。如果娘家這種垂直的倫理關系來得不夠踴躍,其他那些平行的倫理關系自然更不會過于積極。這是一切為人子者都不愿意看到的結果。因此,孝家一定要盡量保障娘家人在經濟上不受損失,或者還有利可圖,這樣娘家人才會熱情高漲。在這一往來中,孝家雖然在經濟上有所付出,但實際上已經獲得了回報,這個回報便是體面。人世間畢竟有比錢更重要的東西。上述一般的“鼓旗”內容大體以舅家的花費為度,可以成為這一思路的最好說明。

但這顯然只是問題的一個方面,真正的內涵遠不可能如此之簡單。我們可以看到在這一祭奠活動中同樣花費巨大的還有一種與之對稱的倫理關系——“郎門女婿”(出嫁女),實際上女兒家里的花費有可能更大[13],但享受的禮遇則大為不同。所以說,這不單是個吊孝的費用問題,里面還有一些更深的底蘊。

更深的底蘊也有一些與經濟上的往來有關。上述發生在清末或民國時期的討得田產和“花錢”(銀元)的“討鼓旗”事例,其實事先娘家人也是付出了相當的代價的,只不過付出的時機不是在吊孝的儀禮中,而是在死者當初出嫁的時候。據先大伯父講,那兩個事例中,娘家人討回去的都是當初“打發”死者的嫁妝[14]。前一例死者在出嫁時娘家曾打發過田產,后來在其喪禮上娘家人將這張田契討了回去;后一例則是在當初出嫁時娘家曾打發“全套嫁奩”(一整套家具),幾十年后當然不可能再將原套嫁奩搬回去,于是要求孝子將嫁奩折算成幾十個銀子花錢[15]。就是說,象這種典型的“討鼓旗”事件雖然討取的錢財數目可能比較大,但計算依據仍然大體是以娘家的花費為度的。

這里面涉及一個概念問題。照我們現在的理解,娘家人打發給出嫁女的嫁妝,法律上屬于“贈與”,其所有權應該歸出嫁女所有;出嫁女死后,這筆財產理當由其配偶或子女繼承,無論如何,都已與娘家無關。然而通過“討鼓旗”的習俗,我們似乎可以發現當地曾存在這樣一種觀念:娘家人保留有在適當時候追討這筆財產返還娘家的權力。

所謂“適當時候”只可能選擇在女性的喪禮或相當于喪禮的時候,因為當女性還健在、或者已被安葬之后,娘家人不可能有追討的機會和借口。就是說,這筆財產的所有權是不成問題的,涉及的只是它的繼承權。這一問題是值得注意的。為證明前一點,首先不妨看一條外地的資料。有一份關于陜北寡婦再嫁習俗的研究,里面提到那里的寡婦“再嫁時只能帶上自己嫁到夫家時的陪嫁,這些陪嫁也只是一些隨身之物”[16]。從這句話我們可以讀到兩層意思,后半句講的是陪嫁的數量,可不置論;而前半句則分明在講,女性的陪嫁(約當于女性的婚前財產)在所有權的問題上可以與夫家的財產分離開來。類似的情形同樣也存在于安仁一帶。

在這里還須交待一些有關的風俗。在安仁一帶,女兒出嫁的妝奩中必不可少的有一擔籠(發上聲)子和一只皮箱[17],這是用來盛放體已和細軟的;出嫁之后,這里面就成為女性的私人空間。一般地,籠子和皮箱里面的東西可以看作是女性的私有財產;在平常語境,“籠子里面拿出來的東西”在很大程度上就等于是“從娘家帶來的東西”。只要愿意,女性可以不與任何人分享這上面的鑰匙,包括其丈夫[18]。而如果由于某種原因與夫家脫離,女性有權將這些東西帶走。并且,婚姻糾紛中將籠子挑走往往被看作雙方恩斷義絕的標志。

請看一個實例:有個人的妻子在正月抱病回娘家拜年,不料回去后竟一病不起;她死了之后,娘家趕緊派人跑到夫家說:“人病得不行了,快落氣了,(讓我)把籠子挑回去給她妝死。”夫家信以為真,于是讓來人把籠子挑了回去[19]。這個例子比較特別,下文筆者還將再次提到。在這里筆者想指出的是,通過這個例子我們可以看到,女性的嫁妝在相當長的時間里與夫家的財產是處于隔離放置狀態的。正因為如此,娘家來人才可能在女性本人并不當面的情況下一舉將其嫁妝取走。隨著婚姻生活的持續,女性投入到夫家的程度逐漸加深,這些嫁妝會逐步融入到夫家的財產中去,但其當初所具有的價值在女性本人、在娘家、在夫家乃至于在四鄰的記憶中都是不會模糊的。

那么這里要討論一個問題:娘家為什么會保留有追討這筆財產的權力?換句話說,他們的這種權力是來自于他們所承擔的義務,還是認為這筆財產他們本來就有資格繼承?這個問題的后半比較復雜,且留待下文再加以討論。這里只討論這樣一個問題:娘家人在享有這一權力的同時,他們要不要承擔相應的義務?

上文曾經提到,在孝子行“七請八拜”之禮的時候,舅公是可能要發話的。發話的內容,如果沒有意見,不外乎是“勖哉勉之”之類;但要是雙方有某種分歧,這時候舅公便絕不會客氣。其中的主要內容往往是考評孝子對死者的態度,從日常贍養到伺候湯藥到臨老送終,從言語到行動,一總算帳。最重要的當然是分析死因,因為其他的還只關系到生活質量,而這卻是一個生命權的問題。筆者知道曾有這么一個實例:有一位長期患有高血壓的老婦人因勞累過度而摔倒在地,由此引發嚴重腦溢血并導致喪命。在這一過程中孝子覺得已無力回天,便沒有送往醫院實施搶救。后來向舅公“七請八拜”時,舅公覺得未送死者往醫院搶救總歸是孝子的孝道未盡之處,于是讓孝子手托著盛有“鼓旗”的茶盤在地下跪了很久很久[20]。

盡管受到疾病影響,上例中的老婦人還是應該算“壽終正寢”(畢竟已到了那么大的年紀),所以罰孝子跪一場也就可以了事;如果碰上死于非命的,例如被謀殺或被逼殺,事態就不免嚴重得多。這里面又要分兩種情況:如果這死因與夫家無關,娘家人覺得夫家無須為此承擔直接責任,那么他們得檢驗夫家是否履行了替死者討還公道的義務;夫家若只是能力不足,便出手相助;而夫家若是無動于衷,那么追究其間接責任,督促并協助夫家為死者張目。當然,如果死因屬另一種情況,完全是由夫家造成的,那么這督促的問題就可以免去,而改由娘家人與夫家直接對壘。

當地有一個習慣性用語叫“打人命”,說的是在糾紛中出了人命,不便告官或經官斷而未得公平的情況下,死者親屬組織一班人馬,到事主家里去武力解決。這里只能說與女性有關的。這類事件一般都有娘家人參與,有些干脆就是由娘家人出面組織的。解決的結果,一般是希望事主簽訂城下之盟,賠償一切經濟損失并出錢為死者治辦喪事;要是事主見勢不妙,早已逃之夭夭,則砸碎其家當,肆虐一番而去;最慘的是事主既賠了錢,又被砸碎家當,而且還飽受一頓皮肉之苦;當然,如果事主強梁,且人多勢眾的,也就免不了一場家族械斗。由于這一習俗的存在,以往有些婦女仗著娘家族黨枝繁葉茂,在糾紛中一口氣上不來便尋死覓活,以投水、上吊、服毒相威脅;一旦釀成事端,自有人替她揚眉吐氣。筆者少時里中曾有一位后生被親戚請去參與“打人命”,并沒有開打,只摔了一跤,后來讓事主賠了好幾塊錢醫藥費[21]。

以上所言都是到了人死之后才發生的,事實上往往不等人死,只要女性受到比較嚴重的欺負,娘家人就可以出面干預。當地舊時有一種叫做“嫁生人妻”的習俗,即如果丈夫嫌棄妻子,可以自行將妻子另嫁他人。這種女子因其前夫健在,有別于“寡婦”,故謂之“生人妻”。為此舊時當地曾有一句諺語道:“女的嫌男的嫌盡死,男的嫌女的一張紙”;意謂在婚姻關系中如果女人對男人不滿,非等男人過背(死去)不能改嫁,而如果男人對女人不滿,只須給一紙休書或婚書就行了。筆者在得知“嫁生人妻”的習俗時曾當即提出過疑問:發生這樣嚴重的事情娘家人怎么會坐視不管?得到的回答是:“這都是娘家沒人的了;要是娘家有人的,不可能嫁得掉。”[22]

的確,娘家有人與沒人,女性所受的待遇不可能一樣。“嫁生人妻”的現象如今當然已不可能再有,但類似原因所導致的結果在新的環境中仍會以不同的面貌而出現。在此可舉一近年的實例以資說明:有一對小夫妻發生口角,妻子頑皮,威脅丈夫說要仰藥自盡,她趁丈夫外出之機撿來一個空農藥瓶以相戲弄。丈夫回家后看見空農藥瓶,嚇得不得了,抱著妻子便上醫院洗胃。妻子不從,丈夫便將她捆綁起來,請人抬著跑。到了醫院,妻子怕受洗胃的痛苦,慌忙說她并沒有真喝農藥,給丈夫看的只是個空瓶。丈夫不敢怠慢,一個勁地求醫生說:“請你們一定要給她洗,我花點錢不要緊。你們不知道,要是出了事我脫不得殼(脫不了干系)——她娘家的兄弟多得很呀!”醫生以救人為目的,自然是寧肯相信其喝過的,于是對那位妻子實施強行洗胃。由于不肯配合,在洗胃的過程中那位妻子的胃被儀器劃破,只好住院治療。住院期間,妻子每天咒罵她丈夫:“就是搭幫(多虧)這個背時鬼呀!——要不是他,我怎么會白白地吃這么多苦頭!”[23]

這是一個令人忍俊不禁的事例。那位丈夫作出決策的理由無疑還有很多,例如夫妻之間也許平素感情深厚,如果妻子真的死掉面臨的經濟及各方面的問題更多,等等;但他的話語的確也足以反映當地一種慣例的存在,即娘家人往往被女性當作維護其自身權益的一種力量。隨著生命步入老年,子女漸漸成立之后,女性對于娘家勢力的倚仗有可能減輕;但如果此時仍需要倚仗,那么其倚仗的程度有可能更甚。

我們可以注意到當地很多家庭糾紛都是在舅公的干預下才得以解決的。很多人家兄弟分伙,要請舅公出面公斷,因為其中一般都牽涉到對母親的贍養問題,不請舅公當面(在場)不行。而有些子女對老母的忤逆行為也是在舅公甚至老表(表兄弟,此特指“舅表”)的制止下得以消彌的。筆者所知有這么一個實例:有一位老太太年事已高,想置辦一具壽材以備不測;但三個兒子都已分家,老二對娘親素懷不滿,覺得分伙時他最吃虧,于是趁機從中作梗。此事成為老太太的一塊心病,只好請舅公出面解決。舅公年輕時是好漢一條,此時也已垂垂老矣,說過話之后老二竟然敢置之不理。舅公無奈,只好派兩個身強力壯的老表出馬,一番擺弄之后,有一天老二終于拎著禮物到舅公家報告說三兄弟已經把壽材買回。這一事例的發生在當地不是偶然的。由于這類事件的大量存在,當地常有一些婦女對著不順意的子女叫喊:“等我喊起你舅公來再說!”這道符咒有時候竟頗為靈驗。

在旁人看來,上述各例中女性倚重娘家人的事實也許仍可以解釋為娘家人所具有的一種權力,但若站在娘家人和女性本人的角度,則這種權力很難不被當作義務。我們可以設身處地地為娘家人著想,處理這類事情其實并不是一件享福的事:費神費力不說,有時還可能遭受輕侮甚至皮肉之苦,得罪人自然是不在話下。而如果縮著頭不聞不問,又將面臨各方面的壓力。事態輕微的,熱心人會問:“你們家的人怎么這么好欺負”?事態嚴重的,則未免聽到別處的人笑罵:“那個地方的人怎么這么沒用”?話說到這份上,事情就不再是娘家一“家”的事情了,有可能沿著地緣而進一步發展。為了面子,娘家人必須為此承擔責任;更何況不這樣的話還可能導致姑舅兩家心存芥蒂。

就女性本人而言,“討鼓旗”這一習俗實在可謂是雙刃之劍。一方面,這一習俗對于忤逆子(當地習稱“黃眼珠”)具有一定的震懾力,有利于維護女性的生命尊嚴。有些“黃眼珠”平常對舅公的話置若罔聞,到了該跪在舅公面前的時候卻不敢再不畢恭畢敬。從這個意義上講,“討鼓旗”對女性未嘗沒有好處,它至少可以起到一種警戒的作用。然而另一方面,如果娘家在女性指望倚靠他們的時候靠不著,只巴望到時候來“討鼓旗”,這時就會出現另一種效果:給女性造成感情上的傷害。很多女性是把“鼓旗”當作對娘家人承擔義務的一種回報的,以至于有些人家只要被認作“娘家”就可以享受一份“鼓旗”的待遇,而不會被介意其是否真正意義上的“娘家”。

也請看一個實例:有一位老人在喪偶之后重新組建了一個家庭,其繼室在一次車禍中又不幸身亡。老人與前妻的娘家為世代姻親,素來關系密切,其繼室的喪禮不能不請前妻娘家參加;但前妻的娘家與其繼室原來并不相識,前來吊孝的名份頗成問題。其繼室與自己娘家的關系并不愉快,而與前妻的娘家相處卻很親洽,曾提出將前妻的娘家認作娘家,并預備一對銅鑼作為其“百年”之后送給前妻“娘家”的“鼓旗”。在喪禮上,前妻的娘家果然以娘家的身份參加“拜客”,所受禮遇并不下于同時也到場的真正的娘家[24]。

這個例子也許有點特別,其特別之處在于老人與這位繼室并未生養,做孝子的都是前妻所出;既然如此,前妻的娘家受到尊崇也就是情理之中的事。對此筆者想提醒的是,送給前妻娘家的那對銅鑼是死者親自備下的,這個細節值得注意。死者與前妻娘家原非親故,雙方可以互不來往,她給前妻娘家預備銅鑼,純粹是看在前妻娘家曾給予她充分尊重的份上。那份尊重是她從自己的娘家那里沒有得到過的,因而那份“鼓旗”完全可以解釋為她對“娘家”的一種回報。筆者覺得這個例子比起那種本來沒有娘家而認一個娘家的情形更具有說服力,那種情況可以與自己有娘家的合并討論,或者干脆以無娘家論處;而這個例子可以展現先天帶來的與后天選擇的兩種“娘家”的對比,更能反映女性的感情傾向。

當然,這個例子中還有一點值得注意,那便是真正的娘家同樣得到了一份“鼓旗”。在一般人看來,娘家是天生就該得到回報的;這份回報非干“義務”,無可“選擇”,只與血脈和養育之恩有關。類似的觀念在空間上分布十分普遍,很多地方曾發育出以女兒回嫁舅家的風俗(名“還骨種”),并流行“舅家要、隔山叫”的諺語。在安仁一帶,耳熟能詳的一套說詞是:“我家給個人嫁到你家,做了幾十年事,養出一家人;現在人不在了,討一點‘鼓旗’總是應該的。”這套說詞確實有邏輯。但筆者并不認為這是“討鼓旗”習俗的所有底蘊,因為從種種跡象來看,“討鼓旗”的行為往往是受到制約的。

四、“討”的制約

這一討論須有一個前提:前些年由于行政干預而導致的對“討”的制約不在本文討論之列。本文只關注這樣一個民俗層面的問題:當娘家人在“討鼓旗”的過程中提出比較過份的要求時,孝家能否拒絕?如果能,又如何予以拒絕?

前一問筆者認為是勿庸置疑的。這一點從平時的一些話語中就可以看得出來。常聽到一些姑舅兩家失和的口角,舅家有時會冒出一些威脅性的話語,如“明日他娘過背的時候再說!”之類。這話的意思很明顯,即到那個時候算總帳。聽到這種話,外甥或他娘本人強項的,當即便會對上:“怎么,他敢討鼓旗么?”這種口角當然一般是不大會當面的,在此也勿需擔憂鄉村社會的信息傳播渠道;從中可以覺察一個觀念,即“討鼓旗”確實是舅家享有的權力,但它具有一定的限度。

真的到了他娘過背的時候,做孝子的先是要到舅公家去“回孝”,即披麻戴孝去行禮、通知;然后是做舅公的去孝家祭奠。舅家如果圖省事,根本不去吊孝,那就表明兩家的關系從此算完了。但一般都會去,因為去了是“做大人”(享受禮遇),經濟上又不會吃虧,而不去則給人留下話柄。孝家對于舅家的到來,當然是早有準備的(除非根本就沒有舅家),象上文所述,準備一份常規的“鼓旗”之禮;平素關系正常的自不用說,向來情份疏淡的也不過是可能偏儉一點,少是不會少、也不敢少的。舅家見著“鼓旗”,關系融洽(這種情況下“鼓旗”一般不會離譜)、心存厚道的自然也無話;要是遇上為人挑剔,或“鼓旗”實在不成樣子的,舅家就免不了有話要說。如果舅家的要求不算過分,孝家也不敢多哆嗦,老實添到一般水平或再多一點;但如果舅家云里霧里漫天要價,這時候孝家便會有一根底線。

這根底線便是死者當初的嫁妝。盡管舅家在編織討價說詞時可能想象力非常豐富,如上文所述對曾予死者的養育之恩作種種發揮,但這不過是為其討還死者的嫁妝作鋪墊,孝家是不會讓其突破這根底線的。在平時交談時,頂撞“討鼓旗”的話語往往是:“討什么討?要討叫他們(指娘家人)把那擔舊籠子挑回去好了!”這可以反映公眾的觀念。而在“討鼓旗”的實例中,有些娘家人就直言不諱地提出要討回死者當初的嫁妝[25]。據父老相傳,過去還真發生過將死者的籠子挑回去的現象。

上文提出而尚未解決的一個問題在這里再次擺在了我們面前:是不是當地認為女性的嫁妝娘家本來就有資格繼承?要不然,人們怎么會以這筆財產作為“討鼓旗”的底線?這個問題不弄清楚看來是不行的,筆者覺得給予一個否定的答案比較符合實際。我們可以注意到,在通常情況下,娘家人對于夫家享有這筆財產的繼承權并不持異議,女性的喪禮上,一般人家對此并不提出質疑;女性被安葬后,更是認可這筆財產被夫家繼承的事實。因此筆者認為,盡管有些娘家通過“討鼓旗”的手段討還了嫁妝,等于是事實上取得了對嫁妝的繼承權,但這不應該影響我們對于嫁妝繼承權歸屬的判斷。

那么對于娘家討取嫁妝繼承權的事實又如何解釋呢?筆者認為,這不過是孝家出讓的結果。請注意上文已經講過的一個風俗細節:娘家的“拜客”是整個“開堂”祭奠活動中的第一項。就是說,“七請八拜”是女性喪禮上孝子必須跨越的一道關。這道關過不去,后面的一切程序都免談。不可想象在娘家人尚未“拜客”的情況下這“開堂”還能搞得下去,那樣娘家人會覺得太沒面子,鬧起來更加肆無忌憚,說不定弄出來的事情更大,動武、訛事告官的都會有。在這種情境,做孝子的只有委曲求全,“退一步海闊天空”。不然,這事情哪怕是多拖一天,造成的損失也可能更大;須知要弄起這么一個場面,堂上堂下走動的(執事)、坐著的(樂行、文禮)都是要開支的。

何以被“委曲”掉的又是死者的嫁妝呢?這里面有個道理。娘家人對孝家曾有過的恩情,除上文已提及的對死者的養育之恩外,值得提起的大頭一般只有當初打發死者的嫁妝。這兩者娘家都是虧本、賠錢的。既然已到了恩斷義絕的份上,娘家人自然不會放過任何追平的機會,以盡量挽回經濟損失。養育之恩是無法用金錢來衡量的;孝家對娘家人予以特別的尊崇,不接其禮品,并備上一份常規的“鼓旗”之禮,已可謂仁至而義盡。但到這個地步為止,娘家人帳面上仍有虧空,于是不免將嫁妝的問題提出來討論。由于是本著在經濟上挽回損失的想法,也就不能計較誰更有繼承資格;畢竟這筆財產是從娘家帶過來的,不是夫家的固有財產,此時將它討回去,也無非是收回一筆曾屬于自己的財產而已。

話說到這一步,孝家息事寧人的,也就只好作出讓步。如果不愿讓步,那就要看誰更有本事,或者看誰處于更有利的位置。當然,如果娘家人再進一步,提出要討超出嫁妝所值的東西,那孝家是斷斷不會理睬的;雙方既不可能有對話的基礎,旁人也會覺得娘家毫無道理。于是討價還價便都在嫁妝這一個題目下進行。娘家人若想得到更多,便會說嫁妝本來值得更多;而孝家如想付出更少,便會說嫁妝本來值得更少。在維持名義不變的條件下將內容換掉,這正是中國人的拿手好戲,雙方多半采取這一策略相互周旋。

要是孝家處在一個有利的位置,那就用不著與娘家人周旋。像上文已述的那個妻子死在娘家的例子,娘家人便只好自認倒霉。那個娘家不僅負擔了死者的安埋費用,就連將她的嫁妝弄回去都不得不使用欺騙的手段。據說,當事后夫家獲悉娘家派人來挑籠子已在妻子人死之后時,丈夫感到非常后悔。他本來自以為得計,不去岳家聞問,以躲賴為妻子治病及此后的一切責任,不想竟因此而損失一注小財,——要是早一點得知,他完全可以把籠子藏起來的。

這種事例不常有。更經常的情形是,場面在孝家擺開,對峙中看誰更有力量。這種情況難以一概而論,在此且以筆者少時親歷的一件實事為例。有位平素與娘家很少來往的老婦人活到70多歲上死了,孝子到舅公家“回孝”,舅家的三個老表便整饌前往吊唁。“七請八拜”的時候,孝家獻上“鼓旗”,——白布若干、肉若干,僅此而已;三個老表一看,心有不滿,便不忙接受。他們先是詢問死者的死因和日常起居,孝子逐一作答;待他們一步步為孝子扣上“不孝”的罪名,孝子便予以回敬,說:“你們家的姑娘(姑媽)嫁到這個地方幾十年,你們做侄子的,平常逢年過節的時候有誰到姑娘家里來看過一下?她病過沒有、我們對她如何,你們不知道,可以問問灣里世上(同村鄉親)呀。”老表被堵得無話可說,其中的老三便開始發作。他跑進靈堂,以掌撫著棺木,口口聲聲哭他的姑媽;說她在那個地方吃了一輩子虧,并進而謾罵那個地方不好。孝子只不動聲色;堂上圍觀的人不堪整個地方遭受污辱,紛紛抄家伙準備與挑釁者比試。老二見勢不妙,趕緊出來圓場。結果是娘家人接受了孝家的“鼓旗”,第二天不送靈柩上山便灰溜溜地打道回府。

顯而易見,這件事娘家人鎩羽而歸,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他們自身的失誤。他們本來指責孝子就底氣不足,又錯誤地判斷了形勢,輕犯眾怒。但由此我們也可以看到孝家在糾纏中經常采用的一種策略,那便是盡量地引導公眾的介入并獲取支持,這顯然是其大獲全勝的重要因素。正是有這種因素的存在,我們往往可以看到有些事本來還沒有什么,而眾口已將它吵得沸沸揚揚。

當然,還有同樣至關重要的一點,那便是孝家做事已無須留有余地;否則也難免受到牽制。有一位老婦人去世以后,娘家人在喪禮上對“鼓旗”不滿,竟“調相”(發脾氣)回家,并將東西扔下不管,事后孝家只好專門派人給送將回去。筆者曾問孝家一方:“如果不送回去,娘家人能有什么作為?”得到的回答是:“真的要不送,他們能怎么樣?只不過考慮到這邊也有人嫁在那邊,這條路將來還要通往。”這就沒有辦法,不能做得太絕,否則下一場較量處在有利位置的就難保是誰。在這里我們也無須為娘家人的這種冒險行為而過分擔心,他們在作出“調相”決策時心里早已計算過風險為零;要不然他們即使要撤,也會將行李一道帶上,——除非已盤算好再帶人手專程來解決。

五、余論

“討鼓旗”是傳統鄉村社會生活中形成的習俗。通過以上的論述我們已經覺察到其中存在這樣一個邏輯:凡舅家與孝子關系較好的,“鼓旗”一般不需要討,只有關系疏遠或較差時討的問題才可能出現;“討”的結果,有可能比常規的“鼓旗”所得要豐,也有可能并無所獲。這里面,決定“鼓旗”是否要討的是親情,而決定“鼓旗”能否討著的是力量。

由此可以增進我們對中國傳統社會的某些認知。中國的傳統社會是一個人情社會而不是法律社會,早已成為許多人的共識;在這里我們可以看到傳統的鄉村社會中親情維系與斷絕的基本形態。親情是基于血緣而產生的,但它往往只在直接的血緣關系中才得以維系,一旦血緣關系由直接轉為間接,馬上出現劇烈的“代際衰減”。當地有“上一代親一代、下一代疏一代”的口碑,正是這一事實的真實寫照。事實上,往往只須血緣延伸一代,親情的斷絕便很可能發生。斷絕一般出現在親緣關系易代之際。有些人甚至不等隔代,早在直接血緣關系猶存時已不相聞問。親情的斷絕過程充斥著冷漠、糾紛乃至較量;自然,往往還須有人為此付出代價。明乎此,我們庶幾可以理解何以以前有很多人甘冒風險,在締結婚姻時選擇“親上加親”。

從經濟的角度而言,完全可以預見,“討鼓旗”的習俗將逐漸走向衰亡。盡管人情范圍內的“鼓旗”之禮今后還可能長期存在,但以討還嫁妝為題目的“討鼓旗”現象將越來越不再可能發生。作出這一判斷至少有三點理由:其一,隨著經濟的發展,農村的物質生活條件已大為改善。生活在現代社會的人們大概已很難想象以前鄉村生活那種物力維艱的狀況,那時的嫁妝如今看來已不值幾何,但在當時人眼中確實并非可棄之物。由于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的儉德大不如前,每經過一代人的發展之后,前人的嫁妝在后人的眼中將愈來愈不象以前那么重要。其二,隨著社會環境的變遷,女性的經濟能力已大為增強。在過去,鄉村生活中的經濟水平本來就很低,很多女性又受纏足習俗的影響,難以參與生產勞動,經濟能力很不強;嫁妝中雖然也有女性自己的勞動在內,但很大部分仍來自于整個家庭的財產。建國后,女性與男性一樣參與生產勞動,很多女性甚至力勝男子,嫁妝中女性自己勞動所得較之過去已大幅度提高。改革開放后,成群結隊的女孩涌向南方打工掙錢,很多人不僅可以賺回自己的嫁妝,還可以為家庭作出貢獻。多少年來盡管嫁妝的豐厚程度一直在逐波上漲,但娘家人已無須再象以往那樣感到肉疼。其三,近年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已使得親子數量逐漸減少,這有助于親情趨于濃厚。過去由于盛行“多子多福”的觀念,很多人家的親子數目非常龐大。盡管有研究表明中國歷代戶均人口一般都在5口左右,但傳統鄉村社會中親子數量在7-8個乃至上10個的屢見不鮮;有些家庭雖然親子存活不多,其生育次數也并不少。如此無節制地頻繁生育,不僅造成巨大的經濟負擔,同時也使很多人的感情被磕碰得十分粗糙。現在每個人的生育機會已非常有限,對生命和親情已看得比過去寶貴得多。毫無疑問,這種趨勢將有力地強化中國人傳統的血濃于水的觀念。

可是,如果我們將“討鼓旗”視作鄉村社會生活中的一個組成部分,來思考傳統社會如何向現代社會轉型的問題,此時筆者的信心將下降很多。從上文中我們可以看到,傳統社會是與現代社會迥然不同、有些地方甚至是格格不入的一種社會形態,它有一套自己的觀念體系,一套獨特的運作機制。以往安仁曾流傳一句謠諺:“男子(丈夫)看得起一家人看得起,家娘(丈夫之母)看得起一灣人看得起”;說的是女性的社會地位需要得到夫家的認定。然而上文已告訴我們,女性的地位至少有相當一部分來自于娘家的撐腰打氣,女性的尊嚴、女性的權益每每到了關鍵的時刻都是靠娘家人來維護的。隨著現代化進程不可抗拒又無可逆轉地加深,鄉村生活將逐漸被納入一個法制化的軌道。我們已經注意到鄉村的法律環境建設已有了很大成績,安仁縣19個鄉鎮中已有4個設有法庭。但是筆者仍不免擔心:有關女性尊嚴的問題可能都由法律來解決嗎?在此且不懷疑司法過程中其實很難得到保證的公正性,在女性挨人一記耳光都可以上法院的時代到來之前,娘家人的數量又日見其少,我們靠什么來維護女性的尊嚴,或者說得更直接點——人權呢?

路很長,即使前面沒有彎路的話。

1999.8.14-12.2

注釋:

[1]《嘉靖衡州府志》、同治《安仁縣志》;以及湖南省安仁縣志編纂委員會:《安仁縣志》,北京:中國社會出版社1996年版。

[2]如曾繼梧編:《湖南各縣調查筆記》,長沙:和濟印刷公司1938年代印。

[3]當地文化較為后進,歷代來過此地及本地人有集行世者均極少見。筆者手頭有先大伯父(1914-1985)遺留下來的一個抄本,錄有當地人所作的一些白喜應用文,多為民國時期所作。

[4]這一帶的風俗頗多共同之處,民國以前寒族每逢大祭均遣人往江西祀祖。

[5]據李先生解釋,1999年8月。李先生時年71歲,為退休干部。

[6]在安仁話中,“討”東西的“討”可以分為三種情形:第一種是“乞求”,如“討米”、“討吃”,被討者對討者沒有義務,給與不給取決于對討者是否同情、憐憫,可以拒絕;第二種是“請求”,如“討”根火柴、“討”根煙,被討者當然也可以拒絕,但討者無須忍受憐憫,屬幫忙性質;第三種是“索求”,如“討錢”、“討帳”,被討者對討者有一種義務。“討鼓旗”的“討”屬于第三種。

[7]其別引起筆者重視的是先大伯父和先母對這個語匯的發音。先大伯父為周圍十數里內有名的“先生”,一貫秉承“讀書須識字”的原則,對各種名物的用字非常考究。先母(1930-1998)略識之無,記憶力極強,有理由相信其對這個語匯的發音得自其上輩的傳承。

[8]“杠”是當地專門用于陳列禮品的一種器具,以兩人前后抬行,紅白喜慶均可用。

[9]遇有特殊情況,如舅公過世或其他原因不能前來,而以表兄弟出面,禮遇也是一樣的。在白喜中,“做舅公的”與“娘家人”具有同等的含義。

[10]“茶盤”是當地的一種木制方形盤,本為盛放茶點之用;送禮而以茶盤打著,表示很正式、很恭敬。

[11]在靈前致祭應該身披“號(孝)子”,即著孝服。這個“號”的本字應該作“孝”,其發音為方言中較古的層次,為了與指人、“孝”發文讀音的“孝子”一詞相區別,在此標出同音的“號”字以示提醒;其他發這個音的詞匯則徑寫作“孝”,如“孝布”、“孝歌”,不再說明。基于倫理關系不同,來賓致祭其妝束不必象孝子那樣嚴格,有些只用一塊白布或白巾(稱“孝布”)搭在肩上即可。

[12]這是筆者少時從先大伯父口中聽到的,聽到不止一次。當時不懂得這些事例的價值,僅記住了內容,而對其發生的時間和地點沒有留下線索,如今已不能調查復核。最近筆者回鄉曾著意訪問此事,一無所獲。

[13]女兒除了要象舅公家里一樣“整饌”、“請樂行”之外,還有可能要被責令請人“唱孝歌”和舉行“攔路祭”,這些費用都是自已負擔,無處補償的。關于“唱孝歌”的習俗,參張偉然:《湖南歷史文化地理研究》,復旦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頁160-163。

[14]在安仁話中,“打發”一詞有三種含義:一,嫁女時的“打發”,指的是贈與嫁妝;二,人情中的“打發”,指的是向來訪的客人贈送禮物;三,“打發”人去辦事,即請人、安排人去辦事。

[15]具體數目筆者已經記不準,依稀是50-60個,印象中算蠻多的。

[16]岳瓏、秦燕:“寬容與辛酸——陜北寡婦再嫁習俗研究”,李小江等主編:《主流與邊緣》,北京:三聯書店1999年版,頁70-85。

[17]所謂“皮箱”并非指皮革做的箱子,它主要是指一種形制,即能夠用手拎的箱子;多為自制木器,近年也有從商店購買化學材料制品的,真正的皮革貨未之見。“籠子”其實也可以歸入箱子一類,它是一種長方體木制容器,長、寬、高一般約90cm、60cm、65cm,下設底座,搬運時挑著走。

[18]別的家具當然也可以用來盛放東西,但至少從感覺上不如這里面安全,因為一般情況下家具屬于夫家所置;而籠子和箱子則不同,這是從娘家帶來的。直到現在,擅自打開女性的籠子或箱子仍被認為是一件事情,除非女性不愿意追究。

[19]據先母講述,1995年6月。

[20]此事發生在1989年夏天。

[21]此事大約發生在70年代末期。當時的幾塊錢很值錢。

[22]據先母講述,1995年6月。后來還得到過他人的證實。

篇(4)

2.農業生態旅游產業發展有助于增強區域旅游市場活力農業生態旅游產業可給區域旅游經濟帶來顯著的宏微觀經濟效益。與傳統旅游經濟發展所依托的風景區項目建設需要大規模固定資產投資不同,開發農業生態旅游產業的固定資產基礎是農村地區豐沛的農業生產資源,其所需投資資金相對較少,對當前農業生態環境的破壞水平較低。因此,從宏觀經濟效益角度分析,農業生態旅游資源開發的投資收益比較高,且基本無前期投資資金償債壓力,故而可以為項目實施方企業和農村居戶創造較高價值,有效促進區域旅游市場的發展。再者,農業生態旅游產業可優化區域旅游經濟的微觀經濟效益。在生態旅游發展基礎較好地區,農業生態旅游逐步躍升為支撐經濟發展的龍頭產業,有效增進了地區人均生產總值和農民人均純收入。其三,農業生態旅游產業發展有助于旅游產業的縱深發展,通過豐富旅游產品內涵與外延的方式來拓展旅游產業鏈,增進區域旅游時市場所能獲得的價值增值。通過將旅游業與第一產業農業相結合,可拉長農業生態旅游產業鏈,豐富旅游產品的類型,推動農業生態旅游向產品深化和價值鏈增值化方向發展。

二、當前農業生態旅游產業發展的困境分析

1.制約農業生態旅游產業發展的理念問題農民傳統的經濟組織形式主要表現為自發性經濟活動。此種小農經濟形態固然憑借其鄉土氣息來吸引眾多的鄉村生態游的游客,但是其經營組織形式的內在缺陷制約了農村生態旅游產業的發展空間。具體而言,農業生態旅游產業的經營主體主要表現為個體私營型組織形式,其游客接待形式主要表現為家戶式分散經營。這使得農業生態旅游的經營者缺乏現代化的管理經驗,難以從旅游品牌塑造、旅游產品線開發等較為宏大的視野來提升區域旅游產業綜合競爭力。再者,農業生態旅游產業企業的經營模式相對粗曠而缺乏精細化市場開拓能力,經營方法的原生態特點有余而現代性不足。故此,在小農經濟理念指導下的農業生態旅游產業發展缺乏規模擴張潛力,從而制約其獲取必要的規模效益來增進自身產業化發展空間,使得小農形態的農業生態旅游產業的旅游服務和旅游產品供給停留在粗放型、低附加值階段。

2.制約農業生態旅游產業發展的經濟問題制約我國農業生態旅游產業發展的經濟問題主要表現如下:其一,農業生態旅游企業間缺乏展開產業鏈合作的能動性。當前我國各地農業生態旅游產業經營市場呈現惡性競爭局面,各地經營者采取各自為政策略,缺乏以產業鏈整合為動力來達成企業間合作并形成良性競爭局面的能力。與傳統旅游產品開發相比,農業生態旅游產業鏈的下游服務和產品開發環節的投資收益比相對較高。但當前農業生態旅游服務與產品開發多停留于初級農產品開發和淺層次的農業生產體驗經濟開發層面,缺乏以農村地區獨特生物資源和環境資源為基點來深挖農業生態旅游的增值服務和高附加值產品的開發。其二,農業生態旅游企業間缺乏以產業鏈為軸心來成系列地開發農業生態旅游產品和服務的必要資金支持。我國農村地區的農業生態旅游資源相對豐富,但資源的豐沛性與開發資金的匱乏性之間的矛盾嚴重制約了農業生態旅游產業發展壯大的潛力。當前農業生態旅游產業開發多以農業自然資源和生態資源,農村田園風光和鄉土文明為原材料實施農業生態旅游產品開發。作為農村生態旅游服務與產品的重要賣點,農業自然與生態資源及附著其上的鄉土文化都與農戶的分散型生產與生活習性相關。但是,將分散型農戶系統地組織為可提供較為完備的旅游設施與設備的旅游基地需要大規模的農村基建投資,該問題實質是新農村建設工程的問題,單靠旅游運營機構的經濟實力難以解決上述問題。

三、基于區域經濟發展的農業生態旅游發展模式優化策略

1.優化支持農業生態旅游的政策體系以創造社會效益立法機構和各級政府應當充分認知到農業生態旅游產業的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制定相關政策法規以支持農業生態旅游產業的大發展。其一,立法機構應當制定健全支持農業生態旅游的相關法律體系,為農村生態旅游產業的健康發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立法機構應當加快《旅游資源保護法》的立法進程,以有效落實《憲法》第九條關于“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植物資源”的相關規定,以確保開展農業生態旅游的農村地區的生態資源免遭旅游開發機構或個人的非法侵占或破壞,從而保障農業生態旅游產業的可持續發展的能力。其二,地方政府應當制定規章制度,以有效規范農業生態旅游資源開發秩序。雖生態農業產業的生態系統較為穩健,但其環境自凈功能仍有限。故地方政府應緊抓旅游目的地地區的生態景觀布局設計和少量旅游建筑項目工程建設規劃,控制農業生態旅游區內總污染排放量水平,力求生態景觀建設與生態環境相融合,避免重復建設和背離景區規劃的項目建設。

篇(5)

(一)基于法律價值公平

在法律方面,公平可以理解為義務與權力的合理分配,使之處于一種平衡,在法律中對公平的體現,不同的法律也有其特有的含義,有的可以賦予其每人都平等的原則,有的可賦予其公正、自由的原則,公平對于不一樣的法律有不一樣的作用,對于公平,沒有詳細的介紹,可從原則性與道德規范兩方面確定。

(二)基于法律價值效率

社會需要法律來規范,其解決眾多沖突,緩解各種關系,避免不必要的沖突,最終凸顯于利益關系。法律在于保證社會的正常運行,對于存在的沖突進行平衡,對于利益的獲得要在法律規范的情況下,取之有道。而法律的效果則是對利益與效率進行合理的限定,進行有效率的組織活動,效率對于經濟來說是必不可少的,基于法律價值效率,是利用民商法來規范的。效率的提高需要有一定的規范性才會得到大幅度提高,把私人的工作逐漸轉變到集體大眾型活動,將私人利益轉變成公眾利益。

二、基于公平與效率談民商法與經濟法的價值取向

(一)基于公平與效率談民商法價值取向

在民商法之中,公平之法律價值是其中基本的法則,公平對民商法來說是十分重要的,對于民商法的自愿、平等方面有著促進作用,公平在民商法之中是非物質的其作用是加強條件與經濟的公平,對于經濟的各個方面都是追求最有利的,民商法對每個主體不采取不平等的待遇;效率價值在民商法之中的展現,是對利益的展現,對于經濟是自由合理的。民商法是對利益追求的最大化,效率的法律價值在民商法中展現則是展現自愿、自由等等,而這些原則則會使私人的經濟利益最大化,間接促進整體社會的發展與進步,民商法在經濟利益的最大化中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基于公平與效率談經濟法價值取向

經濟法的公平主要表現在經濟的公平原則,對于公平,可以理解為對于存在一些價值的行動,對于其獲得具有平等的權力,使之處于一個適當狀態,在經濟法中,其公平是針對不同條件的主體所展現出的,讓各方面都是公平的,將各種不合理的因素進行排除。對于效率,并不是都是高效的,其存在一定的缺點,同時也不是一直是有效率的,市場的發展需要提高效率,與此同時需要對市場進行合理的調節,經濟法對于市場上的這種效率中的缺點就可以進行修改,促使效率的提高。

三、民商法和經濟法之間的對比

二者有很多相似的價值取向,基于公平價值,二者是對經濟的調整,對市場間的調配以及相應的平等有著不可或缺的作用,二者都離不開其具有的價值,公平體現于民商法主要是其目標、特點、本質,民商法離不開公平原則,對于經濟法,公平作為其理念。基于效率,對于民商法和經濟法,其效果是一樣的,其目的是獲得利益,促進社會的發展,實現共同進步,二者之間基于公平與效率,其目的大致是相同的,都是對市場進行調整,進行合理的分配,使之展現出平等的原則和高效的原則,符合現代社會的發展,為社會的進步貢獻其自我的價值,與此同時,其存在著不同的價值取向,比如說民商法針對私人,經濟法是針對整個社會。

篇(6)

從2007年初開始,由美國抵押貸款風險逐漸演變出的一場次貸危機,不僅瞬間席卷美國、歐盟和日本等世界主要金融市場。而且不同程度地擴大和影響到包括我國在內的多數國家。普遍的觀點認為,“次貸危機已成為大蕭條以來最嚴重的金融危機”。面對突如其來的金融災難,從各國政府首腦到金融監管部門、從金融機構到學術界,都在匆忙而審慎地采取一系列措施以求有效應對、渡過難關。就法律界來講,同樣面臨著反思與應對的迫切任務,應當采取分析與綜合相結合的方法,從宏觀和微觀兩個角度準確把握成因,進而做出科學判斷和合理建議。

一、金融危機爆發的內園分析——以美國為案例

此次金融危機的爆發主要是由美國次貸危機引起,就受影響程度而言,作為全球最大經濟實體的美國,顯然首當其沖。客觀地講,金融危機在眾多國家的蔓延,都多多少少受本國或區域經濟、政治和社會發展程度的影響,但是,在經濟全球化日益成熟的今天,此次危機的成因及根源,存在著很大程度上的共性,甚至是同一性,而其最集中、最全面的代表就是美國。就金融危機在美國的成因來講,主要存在于以下幾個方面:

(一)虛擬經濟與實體經濟嚴重脫鉤,缺乏對金融衍生產品的有效法律監管

美國經濟最大的特點是虛擬經濟,即高度依賴虛擬資本的循環來創造利潤。馬克思在《資本論》中最早對虛擬資本(FictitiousCapital)作出系統論述。虛擬資本以金融系統為主要依托,包括股票、債券和不動產抵押等,它通過滲入物質資料的生產及相關的分配、交換、消費等經濟活動,推動實體經濟運轉,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因此虛擬經濟本身并不創造價值,其存在必須依附于實體生產性經濟。脫離了實體經濟,虛擬經濟就會變成無根之草,最終催生泡沫經濟。當前的美國金融危機是經濟過度虛擬化和自由化后果的集中反映。這其中的一個典型表現就是與房地產相關的金融衍生產品也開始不斷泛濫,金融衍生產品的極度膨脹導致美國金融服務業產值占到其GDP的近40%。脫離了實體經濟的支撐,又沒有相應的管制措l施,虛擬經濟就會逐漸演變成投機經濟,這也就從根本上決定了美國房地產泡沫的最終破滅。

(二)按揭法律結構上存在缺陷

美國在住房按揭貸款的設置上雖有擔保的存在,但其法律結構上卻存在重大缺陷,使得這種擔保不具有實際意義,從而也就使得金融風險從源頭上不可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在美國次貸危機中首付款都很低,按揭擔保變得非常脆弱,金融的風險也就變得更容易發生。有數據顯示,2006年美國發放的次貸平均只有6%的首付款比例。2002~2006年間,美國家庭貸款以每年11%的速度增長,遠遠超過了整體經濟的增速。金融機構的貸款年增速為10%。如今,由于房價暴跌,很多貸款人無力還款。而購房人對于所購房產只有很少甚至沒有自己付款,全部以銀行的貸款購買房產,然后再以該房產做還款的擔保,從這樣的擔保結構中可以看出,擔保人的擔保物雖然具有法律形式上的所有權,但就實質而言并不具有真正的交換價值意義上的“所有權”。實際上,英美財產法中本身就沒有明確的“所有權”概念,有的只是對于財產進行利用的相關概念,這通常被理解為靈活并能適應社會的發展,而按揭這樣一種交易一擔保模式在高房價時代確實為普通人購房提供了一種可能。適應了經濟迅速發展下的社會需求。但是,法律作為對社會經濟進行最本質、最深刻描述的工具,在所有權歸屬這樣重大的問題上是不能含糊其詞的,否則會造成嚴重的后果。所以在大陸法系國家,對于“無權處分”之類問題的研究汗牛充棟,并一直爭論不休,其主要考量就在于沒有所有權而處分財產是法律上一個極為重大的事件,一定要有一個明確的處理機制。像現在遇到次貸危機的時候就能發現,正視所有權本質的問題其實就能發現它的價值。

(三)金融債務信用基礎的法律保障機制存在缺陷

此次美國次貸危機的導火索應該是金融債務信用基礎遭到了摧毀性的破壞,客觀地評價,美國作為高度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有著極其牢固、自身修復性很強的金融債務信用體系,同時,還有嚴密的法律機制對其進行全方位保護。但是,在此次危機中,我們可以清晰地觀察到,其金融債務信用基礎以及相關的法律制度仍然沒有抵擋住自由金融市場負面作用的巨大沖擊。其整個邏輯過程其實非常簡單,就公司金融債務而言,公司企業從商業銀行大量借款,再將借來的錢從事證券業或房地產業的投資。這時股票市場和房地產市場高漲。但是,當過熱的股市或房地產市場高漲到一定程度,必然發生崩潰,此時公司的資金都壓在股票或房地產上,無法套現償還銀行的貸款。這就會導致銀行的信用基礎出現問題,銀行的資金不具有流動性,就會引發銀行對存款客戶的支付的危機。此外,借款公司,如果不是從事股票業或房地產業這些高風險的投資,而是從事出口貿易或制造業投資時,也可以從銀行大量貸款。但是,因為市場情況的突然變化,由于對市場估計的錯誤等各種原因,產品壓庫滯銷,也可能導致公司到期不能償還貸款。這也會影響銀行對存款客戶的支付能力。銀行對存款客戶的支付信用出現問題時,公眾存款人便對銀行進行大規模的擠兌。擠兌必然導致銀行倒閉。一家銀行倒閉還會引起數家銀行接連發生擠兌,金融危機就爆發了。

二、爆發金融危機的外因分析——國際金融法方面存在的缺陷

金融危機自美國肇始,而后以極快的速度蔓延到其他國家,其原因,除了已經分析過的國內因素外,對于外在因素也不能忽視。就法律角度講,外在因素,其實質就是國際金融法方面存在的不足和缺陷。

一方面,國際金融法對各國以及經濟實體的制約性不強。這是各種國際金融關系沖突與協調的結果,具體表現在:第一,在維護國際金融秩序與安全方面功效最為突出的公法性金融條約數量稀少、內容抽象,不能為金融危機治理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例如,《國際貨幣基金協定》雖然規定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促進國際貨幣穩定的宗旨和監督國際金融運行的職能,但對于IMF如何促進國際貨幣穩定、如何實施金融監管、是否有處理金融危機的權能等,并未作出具體的規定,致使金融危機治理實踐中產生有關IMF越權、救助時機延誤、救助資金不足、救助措施失當等種種紛爭和問題。第二,與金融危機治理密切相關的金融監管雙邊文件的強制力有限。其主要形式——“諒解備忘錄”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僅僅是各國金融當局之間簽署的一種意向性聲明,因而在實施時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另一種文件形式是相互法律協助條約,其雖有法律拘束力,但并不是關于國際金融監管合作的專門性文件,且它們大多在發達國家之間簽訂,處于金融危機震中地帶的發展中國家反而較少簽訂,因此在金融危機防范與控制方面的作用也大打折扣。第三,非政府組織的國際金融監管規則缺少法定拘束力。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國際證券業監管者組織和國際保險業監管者為代表的非政府組織所的一系列國際金融監管規則不具有法定拘束力,它們主要是國際非政府組織向各國監管當局推薦采用的一些金融監管原則、標準、建議和做法,同時,這些規則更適合于發達國家及其活躍銀行的監管,在金融監管體制和監管水平各不相同的國家事實上很難得到確定的和同步的實施。

另一方面,現行國際金融法律制度的內容也不同程度地存在漏洞或問題:第一,缺乏維系國際監管合作機制的懲戒制度。第二,缺乏明確而權威的國際金融監管者。第三,缺乏有效的國際金融政策與制度的協調機制。第四,缺乏對資本跨國流動的有效監管。第五,缺乏針對金融危機的一整套彼此聯系的法律應對機制。

三、應對金融危機的法律手段

(一)加強對金融衍生產品的法律監管

此次金融危機使我們必須認識到金融衍生工具的兩面性,在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的電子化、自由化、國際化趨勢不斷加深的形式下,風險也在逐步增強。據有關人士統計,在過去10年內,因衍生交易產生的虧損有一半涉及到法律風險。對金融衍生品缺少必要的監管,使得虛擬經濟與實體經濟嚴重脫軌,這是西方輿論公認的催生美國次貸危機的重要原因。我國目前對金融衍生交易仍缺乏較為明確的法律規范。有關交易的主體資格和授權、交易的、交易的避險性規定及其認定、交易的凈額結算在破產程序中的有效性等法律風險,應該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

具體的建議主要是:首先,要進一步建立起有效的監管體制。我國應當立足本國國情,建立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交易所自我管理三級監管模式。這種三級監管結構可以實現對交易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程監管。其次,應當制定并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對市場準人條件、信息披露、交易主體作出明確規定,并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眾公布與衍生交易有關信息。在監管立法中,可以參考國際組織指導性文件,將其納入國內法律體系中,使風險監管與國際社會接軌。最后,進一步加強與國際金融機構的深度合作。

(二)進一步加強國際間金融法律領域的協作,切實提高有關法律制度的效力

首先,要對現行國際金融法律制度進行整合、查漏補缺。以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集團、巴塞爾委員會等重要國際金融機構為中心,充分利用其各自資源并促進資源的優勢互補,通過加強其相互間金融信息及技術的交流與合作,促進金融監管標準的法制化和統一化,建立包括跨國資本流動監督機制在內的有相當約束力的國際金融安全機制。其次,圍繞當代金融危機的主要特征進行有關制度設計。例如:針對當前金融危機的復合性,加強國際金融法制的協調性建設,包括國際貨幣法制、國際銀行監管法制、國際證券監管法制等國際金融法制的內部協調及其與國際貿易法、國際投資法、國際刑法等的外部協調,使世界貿易組織、貨幣基金組織、歐盟等各類國際經濟組織的政策制度實施或其國際行動產生正向疊加效應,而非反向抵消效應。針對當前金融危機的突發性,各國監管當局和國際組織可以考慮相互借鑒與交流經驗,建立反應靈敏的危機預警機制和應急機制,改革和完善IMF貸款條件,建設危機救援的綠色通道。針對當前金融危機的系統性,應開發和利用國際金融法制的救濟功能,賦予IMF金融危機救助職能,強化其制裁能力,依據權利義務一致原則建立發達國家在金融監管和危機救助中的責任制度,嚴格并完善危機處理的國際紀律和程序,研究和發展存款保險制度、國家債務重組制度等危機處理制度,有效地控制金融危機的蔓延和升級。

(三)進一步完善金融危機情況下的公共資金援助法律制度

如果說我們應當將主要的注意力放在如何防止金融危機的爆發、蔓延的話,與此同時,對于危機爆發后的補救措施的探討也顯得極有必要。目前,包括美國在內的不少國家正在積極采取措施,力圖控制和盡快擺脫危機困擾。而其中較為直接的補救方式就是公共資金援助制度。不幸的是,臨時抱佛腳時,大家才發現,自己的制度設計存在如此之多的問題致使具體實施時困難重重。綜合考量后,我們認為,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對公共資金法律援助制度進行改進:首先,從指導思想上,主管當局應當明確,所謂的公共資金援助不是萬能的,其授予條件必須建立在客觀標準之上,政治因素絕不能作為救助破產金融機構的借口和理由;金融機構應盡可能采取自我挽救措施,綜合運用多種救助手段,充分調動股東、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金融機構等相關主體的積極性;主管當局要敢于讓金融機構破產,讓失敗者自負責任,讓市場發揮配置資源的作用,而不能完全倚重央行的貸款救助。:

至于具體的制度設計方面,主要是:第一,立法中必須明確國家提供公共資金援助的條件,具體包括:該金融機構的償債能力受到威脅,如果不提供資金援助就難以支付到期債務;救助資金主要用于減輕系統性風險的影響等。第二,公共資金救助形式可多樣化,除了央行緊急貸款外,還應建立與地方財政、其他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多頭救助機制,尤其應積極提倡并引導私人主體參與救助重整,如由金融機構股東、其他私人投資者注入新的資本等形式。第三,積極完善相關配套措施,如建立存款保險制度、設立金融穩定專項基金,使公共資金救助成本分擔社會化等。

(四)加強金融監管國際合作法律制度的構建

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在促進金融監管國際合作法律制度的構建時,應該著重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要重點明確確立金融監管的原則。金融監管權的行使是一國的反映,在我國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的調整過程中,應針對金融活動國際化的趨勢,明確金融監管的原則,以維護我國的國家利益、公共秩序及公共利益。

第二,確保金融機構的穩健和審慎經營,化解風險隱患,杜絕不良經營行為。要把對金融風險的防范和化解作為監管工作重點,以維護本國和世界金融體系的穩定。

第三,貫徹WTO下的互惠原則及國民待遇原則,增強法律的透明度,增強法律在適用上的權威性,同時也要善于運用WTO規則中的保障措施、國際貿易收支平衡等條款及原則,維護我國的經濟利益。

篇(7)

關鍵詞:

發展旅游;環境保護;博弈;監管

中圖分類號:F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2)24001401

1問題的提出

隨著改革開放政策的不斷推進,旅游業在我國得以迅猛地發展,成為了新的經濟增長點。但是,旅游企業往往從個體理性的角度出發,一味地追求經濟利益而忽視了對生態的保護,使得資源破壞、環境污染等問題日趨明顯。由于生態環境保護和企業經濟利益目標常常難以實現統一,這就給旅游業的可持續發展帶來了嚴重的威脅。為此,研究旅游企業、政府部門和旅游地居民等利益相關者之間的決策及行為,從而實現各方在環境保護模式中的納什均衡狀態,應當是解決問題的關鍵。

2旅游業發展中環境保護問題的博弈分析

考慮到決策環境的復雜性,為了便于分析,做出如下基本假設:首先,參與人都是“理性經濟人”,即旅游企業、政府部門和旅游地居民都追求自身利益或效用最大化。其次,參與人對各方的策略和收益都有準確的知識,即屬于完全信息。再次,參與者在做出決策前都不知道其他人的行動,可以認為是同時進行的,即模型為靜態博弈。

2.1旅游企業之間的博弈分析

假設有A、B兩家規模相同、產品同質的企業,在發展旅游的過程中,他們對當地環境的態度均有兩種,即保護和不保護。當企業不保護環境時的收益為I,保護環境時的收益為R。由于環境改善具有長期性和正外部性,使得企業對環境保護的投資往往大于從其中得到的短期直接收益,因此IA>RA,IB>RB。先分析A的決策,假定B選擇保護,那么A選擇保護時的收益為RA,選擇不保護時的收益為IA,因為IA>RA,所以A的最優決策為不保護;與之相同,當B選擇不保護時,A的最優決策仍為不保護。由此可知,無論B如何選擇,A的占優策略為不保護(IA>RA)。同理,B的占優策略也為不保護(IB>RB),因此,(不保護、不保護)構成納什均衡,對應的收益為(IA,IB)。

2.2旅游地居民之間的博弈分析

假設附近的C、D兩戶居民,同樣的從旅游發展中,獲得了經濟利益,也受到環境污染的損害,他們對當地環境的態度都有兩種,即干涉和不干涉。如果行動干涉,則需要花費的代價為P,能獲得的福利為W。先考慮C的決策,假定D選擇干涉,那么C選擇干涉時,將獲得W/N-P/2的凈收益(總收益W的1/N減去總成本P的一半),選擇不干涉時的收益則為W/N。因此,C的最優決策為不干涉。如果D選擇不干涉,那么C選擇干涉時,將獲得W/N-P的凈收益(

2.3旅游企業和旅游地居民之間的博弈分析

類似的,假如某旅游地有N戶居民,環境改善后可以額外獲得的福利為W,考慮到其他居民的搭便車行為無法阻止,當某戶居民選擇干涉時,則要獨自承擔全部的成本P,卻只能分享到W/N的福利,而單戶居民獲得的福利往往難以補償其承擔的費用(W/N-P

2.4旅游企業與政府部門之間的博弈分析

從上述情況來看,博弈各方都趨向于不參與保護環境,其結果均是非合作的,并未達到帕累托最優。這是明顯的“公共悲劇”現象,而市場的失靈給政府的干預提供了機會和理由。下面就構建模型來進行分析,博弈的參與人包括旅游企業和政府部門,企業的純戰略選擇是保護或不保護,政府的純戰略選擇是監管或不監管。表中概括了對應不同戰略組合的支付矩陣,C是政府的監管成本,F是被查處企業所繳的罰款,p是企業損害環境被政府查處的概率,I是企業參與環境保護的投入,R是環境改善帶給企業的額外收益。結合現實我們假定,政府的罰款收入大于監管成本(pF > C),企業的環保投入大于改善環境的額外收益(I > R),企業所繳罰款額度大于不參與環保的凈收益(pF > I-R)。在這種情況下,參與人面臨的選擇為混合戰略納什均衡。用α代表企業保護環境的概率,β代表政府監管的概率。

解,πg(1,α)= πg(0,α),得:α=(pF-C)/pF,即:如果企業保護環境的概率小于(pF-C)/pF,政府的最優選擇是監管;如果企業保護環境的概率大于(pF-C)/pF,政府的最優選擇是不監管,如果企業保護環境的概率等于(pF-C)/pF,政府隨機選擇。

給定β,企業選擇保護環境(α=1)和不保護環境(α=0)的期望收益分別為:

πc(β,1)=(R-I)β+(R-I)(1-β)= R-I

πc(β,0)=-pFβ+0(1-β)=-βpF

解,πc(β,1)=πc(β,0),得:β=(I-R)/pF,即:如果政府監管的概率小于(I-R)/pF,企業的最優選擇是不保護環境;如果政府監管的概率大于(I-R)/pF,企業的最優選擇是保護環境;如果政府監管的概率等于(I-R)/pF,企業隨機選擇。

因此,混合納什均衡是:α=(pF-C)/pF,β=(I-R)/pF,即企業以(pF-C)/pF的概率保護環境,政府以(I-R)/pF的概率監管。或解釋為,市場中有許多家旅游企業,其中有(pF-C)/pF比例的企業選擇保護環境,有C/pF比例的企業選擇不保護環境;政府隨機地監管(I-R)/pF比例的企業參與環保的情況。在此博弈中,各變量均影響納什均衡解。其中,政府部門的查處概率p越大,對企業不參與環保的懲罰F越重,而政府監管成本C越低,那么,旅游企業自覺地保護環境的可能性α就越大。

3結論

在旅游業發展的過程中,環境保護所具備的外部性使其不能與經濟利益同步。因此,在沒有施加外力的情況下,企業不會主動地成為環境保護的主體,使得先發展后治理的困局難以避免。為了實現旅游業的良性發展,應由政府有關部門執行其監管職能,改進博弈的納什均衡,促使企業自覺地參與環境保護。首先,政府要提高對被查處企業的懲罰額度,除一定金額的經濟處罰外,還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名譽損失等,使逃避環境保護的企業得不償失。其次,政府要提高有效的查處概率,建立由旅游、工商、公安、衛生、文化等多個政府部門綜合執法的體系,實現監督力度的加強。當然,政府還要努力降低自身的監管成本,通過建立完善的機制和隊伍,來高效率地履行其職責。

參考文獻

[1] 張維迎.博弈論與信息經濟學[M].上海: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篇(8)

一、我國環境法律責任概述

法律責任是指因違反了法定義務或契約義務,或不當行使法律權利、權力所產生的,由行為人承擔的不利后果。

我國的法律責任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在民事法律體系中適用的主要為賠償損失,在刑事法律中的責任主要為刑罰和非刑罰的處理方式,在行政法律責任中則主要有警告、罰款等主要方式。

二、環境法律責任的形式分類

由于環境法律的特殊性,因此單獨適用以上任何一種責任形式都是不適合的,因此我國的環境法律責任囊括了以上幾種主要的法律責任形式。雖然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與其有一定的出入,例如我國的環境法律中規定的刑事法律責任中涉及到刑罰的規定最重的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這與我國的刑罰體系中死刑為最高刑是有區別的。那么在論述環境法律責任的特性的時候,因為環境法律的責任劃分過于模糊與分散,我國的很多學者認為環境法律責任是非獨立性的。但是因為環境本身就具備獨特性的特點,也就決定了環境法律責任是一種與行政法律責任、民事法律責任及刑事法律責任相區別與獨立的的獨特性法律責任。

(一)由環境侵權而產生的損害概括起來主要為幾下幾種

財產、環境及人身的損害。在我國的民事法律體系中,行為人造成損害的即承擔賠償損失及停止損害的責任。在我國《侵權責任法》制定之后,我國的財產損害的賠償形式由原來的只賠償財產損失而否認精神損害的賠償形式轉變為財產及精神的雙重賠償形式。因為環境侵權在很大程度上的表現形式為對人的精神、健康及生活條件的影響。不僅可以危害到人的身體健康,更會對人的精神健康造成損害。更由于現在的環境污染帶有傳播性、連續性及可遺傳性,其對人類造成的精神損害在很大程度上甚至大于財產的損害。

如我國《環境保護法》第41條規定:“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個人賠償損失。”《大氣污染防治法》(2000修訂)第62條規定:“造成大氣污染危害的單位,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遭受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等等,都是我國環境侵權責任中涉及到民事法律責任的具體體現。

(二)那么環境侵權責任體現在行政法律責任中的主要有哪幾點呢

在探討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先研究行政法律責任設立的理論基礎。伴隨著時代的發展及社會意識的進步,法律的內涵和理念也在不斷的擴大發展。政府作為統治者由以前的法律的制定者從而不受法律約束的無責任者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環境下的角色轉變。盡管政府作為執法者,但也同樣在違反法律的前提下受到法律責任的制裁。洛克作為法治的推廣者,其認為政府應當按照法律進行統治,并且法律必須是正式的法律。對于法律應約束政府的行為方面,其認為“法律對于執法者在守法方面應提出更高的要求。”

我國現行《環境保護法》中關于環境侵權責任歸屬于行政法律責任的規定主要有:第35條至第39條規定的是環境行政相對人的行政責任,第45條規定的是環境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現行《環境保護法》沒有直接規定環境管理機關的責任。環境法律責任中的行政責任主要有以下幾種:警告、批評、罰款以及停止生產、停止使用或責令重新安裝等行為罰。如《環境保護法》第36條單獨規定了建設項目違法的責任。“建設項目的防治污染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投入生產或使用的,由批準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行政主管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并處罰款。”《環境保護法》第37條規定擅自拆除或閑置防污設施導致污染的責任,“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閑置防治污染的設施,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重新安裝使用,并處罰款。”

(三)我國的形式法律責任分為兩類:刑罰和非刑罰

刑罰的處罰方式包括主刑與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及死刑;附加刑為財產刑和資格刑。但體現在我國環境侵權中的刑事責任類型主要為財產性及非長期自由刑。我國的環境侵權刑事法律責任中的非刑罰的處理為訓誡、具結悔過和賠禮道歉等教育性的處罰方式、責令賠償損失等經濟型的非刑罰的處罰方式以及由主管部門給與當事人行政處分等行政法律性質的非刑罰處罰方式。“現行刑法第六章第六節9個法條所規定的刑罰中,主刑中最嚴厲的無期徒刑、死刑以及附加刑中的資格刑的適用率為零,以有期徒刑為主、以拘役為輔的監禁刑的適用率是100%,管制這種我國特有的非監禁限制自由刑的適用率是53%,罰金刑的適用率是100%。”

三、我國環境法律責任設定中存在的問題及解決對策

以上,就是我國環境法律責任中的三種具體的責任形式的總結,環境法律責任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責任體系,其設定的根本目的在于促使行為者遵守環境法,避免環境侵害,保護環境。但為了實現這一根本目的,必須通過設立環境法律責任的具體目的來實現。

我國的環境法律責任設定的具體目的根據對環境為對象的特異性分為預防侵害、補償侵害、懲罰侵害及恢復原狀四種。之所以在我國的環境侵權責任設置中將預防侵害作為補償侵害的前提,是因為環境侵權引起的損害是不可逆的、長期性的。也就是說對于生命及健康的損失的不可逆性及絕對性而言,僅僅是金錢的賠償是不足以補償環境損害后果的嚴重性的。預防侵害:“主要是說明環境政策與環境法非僅是對具體環境破壞之反應,亦即不僅限于抗拒對于環境具有威脅性之危害及排除已產生之損害,而是更進一步積極地,在一定危險性產生之前就預先去防止其對環境及人類生物質危害性的產生,并持續地致力于基本自然生態的保護和美化。”但是在我國環境民事責任體系中,本身就存在缺陷。這種缺陷是指我國的民事環境法律責任僅針對于已然發生的環境侵害,而賠償也是僅針對于已經發生的損害而言的。這一缺陷不僅僅在我國存在,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國家都存在這一根本性的缺陷。

而補償侵害的目的不難理解,就是對環境侵權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這種賠償不同于傳統的民事法律賠償,是具有可持續發展性的。因為環境法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人類的可持續發展,這種發展不僅僅是國家或共同體的,更應該是人本身的。而環境侵權所給人類帶來的損害本身就帶有延續性及發展性,如若環境法律賠償僅僅能夠保障人類的生存,不僅不符合環境破壞的特點,也不符合環境法的根本目的。因此在設定環境法律責任中,應當充分考量可持續發展的目標,以滿足受損者的發展要求為目標,而不能局限于補償受損者的生存利益。

篇(9)

 

冷卻期制度(Cooling-off Period),是指在合同成立后,消費者可以在法律明文規定的一定期限內,無條件的解除合同,而不必承擔違約責任的制度。冷卻期法律制度是法律賦予相對弱勢地位的消費者的一項特殊權利,其目的在于矯正消費者因與經營者經濟力量不對等、信息不對稱而給消費者帶來的利益失衡,以期實現合同的實質正義。

冷卻期制度的核心在于賦予消費者一項全新的權利,即合同撤回權。該項權利是一組權利束,既指向已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也指向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的的合同,還包括對已經履行的合同的撤回。這一權利的行使只需消費者單方的撤回意思表示,不需要向經營者說明理由,而且也不會引起對消費者不利的損害賠償等后果,賦予了消費者簽訂購物合同后冷靜思考權,是對民事合同思維的一種沖擊。

二、我國消費領域存在的問題

(一)遠程銷售和直銷交易中存在的問題

市場競爭和科技的進步帶動了經營業態、營銷技術和營銷手段的多元化發展,電話、電視、網絡等遠程購物方式和上門推銷等銷售方式改變了商場、超市以及小店鋪等傳統的實體店銷售一統天下的模式。這些特殊的銷售模式,以其強大的宣傳攻勢、低廉的價格、送貨上門的方便,備受消費者青睞,因此在國外已漸漸成為重要的消費方式,在我國也呈現迅猛發展的態勢。

在電視、電話以及網絡等遠程購物的交易方式中,都存在著強大的宣傳攻勢,這樣促使消費者往往在沒有實質接觸商品、沒有與銷售者進行充分溝通基礎上進行非理性消費。同樣在上門銷售中法律論文,推銷人員直接到消費者的住處或辦公場所,銷售者的鼓動和利誘使消費者往往在沒有購買心理準備的情況下接受了推銷。因此,為了保障作為弱勢群體的消費者的權益,在上述銷售形式中,需要給消費者一個不受外來壓力干擾的考慮和抉擇時間,用以確認和檢驗經營者的信息的真實性和充分性,消費冷卻期制度應運而生雜志網。

(二)分時度假等消費信用合同領域存在的問題

分時度假在中國市場1997年開始推行之后,關于分時度假產品的消費糾紛頻繁發生,一些公司常常通過“中獎”的招數把消費者騙到公司,然后采用“一對一”的疲勞戰術,讓消費者在短時間內當場刷卡,然后才能看到所謂的“度假權益承購合同”。但是合同內容的多數條款對消費者來說極為不利,而且常常因為分時度假產品的具體內容并未在合同中具體體現,消費者只能拿著一張極不確定的合同等待對方的履行,使自身的權益處于毫無保障的危險狀態之下。而當消費者意識到自身的權益受到侵害,意圖維護自身權益時,卻由于法律規定的大量缺失,而維權無門。2003年,我國首次在分時度假產品中引入了“冷卻期”概念,消費者投訴量在之后的推行過程中直線下降。但遺憾的是我國至今沒有一部法律明確將分時度假合同的冷卻期制度做一明確的立法規定。

相對于已經有較為完善的冷卻期立法的國家而言,我國的消費者在消費信用交易中弱勢地位更加明顯,更容易受到經營者的欺詐和損害。因此,冷卻期制度這一向消費者高度傾斜的制度更適合于我國的消費者。

三、構建我國冷卻期法律制度的建議

我國的消費者是否已具備成熟的消費心理,冷卻期制度的實現是否會遏制不良消費的泛濫,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已經不僅僅是道德層面上的問題,而是關乎社會整體的經濟安全。結合世界各國和國際組織對冷卻期制度的細節性構建,以及我國的實際,筆者建議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構建我國的冷卻期法律制度。

(一)關于冷卻期制度適用的銷售方式的范圍

“由于冷卻期制度所確定的消費者撤回權在法律技術構造上,是被通過類型化的方法所賦予的。消費者行使該項權利在具體的個案中并非取決于消費者實際的決定自由是否受到具體的侵害。這種類型化的法律保護,是以兩個在生活經驗基礎上形成的推定為前提的,即一方面消費者被推定為一個常常由于其在經濟和信息等方面的弱勢地位,而在具體的意思表示形成過程中容易受到經營者的影響的群體。另一方面,在某些特定的銷售方式和合同內容中,推定消費者的意思表示形成尤其容易受到經營者的影響。而德國的法學界也曾發出這樣的警告:如果消費者撤回權沒有與特定的合同種類相聯系,就最終有可能淪為一個根本無法進行正當化的所謂的消費者合同中的一般的撤回權;而這一無條件撤回權的泛濫法律論文,則更可能會給合同信守與交易安全帶來毀滅性的后果。”

因此,筆者建議我國目前的冷卻期法律制度設定應限定銷售方式為電視銷售、電話銷售、網絡銷售、郵購銷售等遠程銷售方式,直銷(上門推銷)方式,以及分時度假合同等信用消費方式。同時也不應將大件商品交易涵蓋在適用撤回權的銷售模式中,因為對房屋、汽車等大宗商品交易,消費者一般不會倉促下手,往往是在貨比三家之后,才最終作出是否購買的決定,一般來說,消費者是謹慎和足夠理性的。在這種情況下賦予消費者撤回權,缺乏足夠的正當性基礎。因此并無賦予消費者撤回權的必要。

(二)關于冷卻期的期限設定

冷卻期制度設計本身就是為了修正消費者在購物時的不謹慎、不理性,因此,為防止消費者濫用撤回權,在行使時要做到嚴格的條件限制,要有時效約束,要明確規定多長時間之內可行使該權利。

總體來說,該期限的設置要綜合考慮市場的成熟度和消費者的理性程度,一方面,冷卻期過長會造成消費者怠于行使權利, 導致合同的效力較長時間內處于不穩定的狀態;另一方面,我國市場發展還不成熟,與發達國家相比,消費者的購物環境更不規范,在電視、電話、網絡等遠程購物和直銷、信用消費等特殊銷售領域中,消費者的弱勢地位更加明顯,申(投)訴更多,因此,要比一般國家規定的期限要稍長雜志網。綜合上述因素,規定14 天的冷卻期在我國是比較合適的。

在冷卻期起算的規定方面,應設定撤回權的行使期限是從經營者向消費者發出表明消費者權利的、關于撤回權的明確說明的書面通知時開始計算。同時,應明確規定消費者和經營者雙方對期間的起算點有爭議的,應由經營者負舉證責任。

(三)關于權利濫用的禁止

“冷卻期制度的基本原則是國家對消費者的優先保護或特殊保護”,但由于消費者素質良莠不齊,難免會有缺失誠信和道德不良者濫用撤回權損人利己。因此針對濫用或惡意利用撤回權的消費者,法律應當有相應的規制手段。筆者認為下列情況下,不應給予消費者以合同撤回權:一是商品是應消費者的特殊要求而定制的;二是合同金額小于人民幣三百元的交易;三是經消費者拆封的視聽產品或者電腦軟件;四是經營者與消費者簽訂的是服務消費合同,且服務已經在冷卻期限屆滿前開始提供;五是在網絡銷售模式下的B2C交易中法律論文,下列情況的商品不適用合同撤回權:完全通過在線交付的電子化產品,除非該產品存在嚴重錯誤或者信息不完全以及含有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的嚴重問題;以拍賣方式訂立的合同;電子版式的期刊、雜志、游戲點卡和移動電話充值業務等;提供抽彩中獎的合同。

(四)關于立法模式的選擇

在立法模式的選擇上,一是根據我國目前的現狀,應就冷卻期制度的細節性條款予以明確規定,具體如冷卻期制度適用范圍、冷卻期限的長度及期限的起算點、撤回權的行使方式及其法律后果,以及對權利濫用的禁止等內容。而并非僅由一條概括性的規定帶過,使得這一制度的設定有名無實,無法切實起到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作用;二是可參考國外和國際組織相關冷卻期法律制度的設定,在某些領域的單行法中予以規定消費者的無條件撤回權;三是頒行消費冷卻期法或消費信用合同法。因為與國外或者國際組織接軌并不是立法的初衷和目的,冷卻期制度的設定應起到保護弱勢的消費者,提升消費信心,穩定市場交易秩序的作用。面對越來越多的新型交易方式和大量的信用消費方式將在未來占據市場更多份額的情況下,應將制定消費冷卻期法或消費信用合同法作為立法的長期構想,以期冷卻期法律制度成為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政策的核心手段之一。

[1].汪傳才.分時度假的消費者保護初探[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學院學報),2006(4).

[2].李燕霞,華開奇.論我國分時度假制度的立法完善—以消費者權利保護為視角[J].法治研究,2008(11).

[3].張學哲.消費者撤回權制度與合同自由原則—以中國民法法典化為背景[J].比較法研究,2009(6).

[4].史際春.經濟法教學參考書[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

篇(10)

非文學文本是一種重要的體裁形式,在生活中起到積極的作用。對分文學文本筆譯能力的分析尚處于起步階段,因此文章針對其特點和組織構架對其進行了分析如下:

一、非文學文本和非文學筆譯的特征

文學文本是以語言為載體來表達作者的感情和反映社會現狀的體裁,具有強烈的藝術情感。文學文本的主要體裁包括我們平時所說的散文、詩歌以及小說等。文學文本通常虛構的成分較多,作者可以自由的在作品中表達個人情感。而所謂非文學文本,實際上就是除了文學文本以外的絕大部分文本,通常包括新聞,法律類論文,政治經濟類論文以及金融與科技類論文。要了解非文本筆譯的特點,就要先分析非文本的特點。非文本筆譯的特點如下:首先要做到按照規范書寫,用詞避免嗦重復,并確定信息傳達的準確性;其次寫作目的要明確,具有固定的讀者群;非文本體裁需要翻譯的文章包含大量的信息并且時間較短,因此多采用明確的分工方式;非文學文本譯員要善于利用有用資源,采用多種方式來完成翻譯。

二、基于體裁的非文本筆譯能力的基本構架

隨著文化的發展,體裁被引進到語言學中并發揮了重要作用。對于非文學文本來說,其書面形式與口語形式都是在特定的交際目的下進行的,因此具有特殊的體裁特點。體裁作為一種能夠辨別的交際事件,其結構固定且完整,專業性和科學性強。從這個角度來說,他與非文學文本的特點相吻合,因此我們采用體裁理論來建立和分析非文學筆譯能力的結構框架,大致可以分為語言層面和社會層面兩部分。

非文學筆譯能力的語言層面是指翻譯者對詞匯、語法以及語篇的掌握能力。翻譯者要了解兩種語言的文化,掌握兩種語言的基本詞匯以及結構差異。而基于體裁下的非文學筆譯能力主要是指譯者要確保原文的體裁完整;而非文學文本的社會層面是指譯文不但要保持原文的結構,還要達到其用于交際的目的。這是因為非文學文本是為社會服務,只有在社會中才存在實際意義。因此非文學文本是否實現了交際目的是評價譯者能力的重要標準。同時,非文學文本的社會層面還研究了翻譯者的溝通交流能力以及其自身品質問題。

三、基于體裁下的非文學筆譯能力分析

(一)雙語能力與語言翻譯能力

雙語能力是非文學筆譯必須具備的首要能力,只有掌握源語言的詞匯用法,語法運用以及語篇構成的特點,才能完成基本的筆譯。雙語能力是筆譯者實現交際的基礎;譯者的翻譯能力包括其在技巧以及專業知識兩個方面。即譯者要掌握扎實的語言基礎知識和翻譯技能,并通過自身的技能實現語言之間的互譯。

(二)體裁分析和識別能力

體裁分析能力即在體裁上保持兩種語言的一致性和完整性。專業的筆譯人員必須具有體裁分析能力,了解每個過程的語言特性;而體裁的識別能力是指譯者要具有識別社會職能、交際目的以及讀者的范圍的能力,即最大限度的滿足讀者的需求。

(三)工具應用能力和團隊協作能力

這兩種能力要求譯者要具備利用外界條件的能力。其中工具英語能力即其對專業書籍,語言辭典以及多媒體資料的應用;而團隊協作能力是指其與周邊人員的配合,只有這樣,才能確保翻譯任務的及時性和準確性。

(四)個人綜合能力

基于體裁下的非文本筆譯要求譯者具有很強的個人綜合能力。其中包括自我評價能力、組織能力、以及良好的心理素質。其中自我評價能力是指譯者能夠在完成翻譯后對自己所翻譯的作品中存在的問題進行總結,在總結中不斷的進步;組織能力即其對翻譯過程的設計以及翻譯能力的體現,組織能力是譯者具備的核心能力,對其他能力具有調節作用,是保證翻譯順利進行的基礎;而心理素質也是譯者必備的重要能力,心理素質的優劣可以嚴重影響到譯者的翻譯水平,是有心理素質好的譯者,其綜合能力才能得以體現,才能更好的完成翻譯。

(五)專業知識能力以及專業擴展能力

要更好的完成筆譯,譯者要掌握多個領域范圍內的專業知識,翻譯通過語言實現,而語言具有較強的知識性。如法律論文具有很強的法律效應,商務論文需要譯者掌握商務談判的基本技巧和注意事項等。掌握專業的基礎知識是完成翻譯的第一步,除此之外,譯者還應該善于擴展自身的能力,使掌握的知識充分的發揮。業務擴展是譯者能力的體現,是其創新精神的體現,當然能力的拓展要在掌握專業知識的基礎上。只有這樣,譯者通過不斷的學習,專業知識和業務拓展能力逐漸增強,才能確保翻譯的順利進行。

四、總結

關于非文學文本的筆譯能力的研究還處于初級階段,但是不得不承認的是非文本文學具有專業性,時效性和真實性,是人們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體裁形式。譯者要具備一定的個人能力才能做好非文學文本的翻譯,才能使這種文本真正服務于社會,服務與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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