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匯總十篇

時間:2023-02-28 15:2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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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工作范圍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企業(含個體經營者),必須按照國家實行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的要求,具備保證食品質量安全必備的生產條件,按規定程序獲取食品生產許可證,所生產加工的食品必須經檢驗合格并加印(貼)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志后,方可出廠銷售.進出口食品按照國家進出口

商品檢驗檢疫及監督管理規定辦理.

二、職責分工

(二)省局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統一部署,負責本省行政區域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組織實施工作。主要是:

1、組織開展有關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實施細則》等的宣傳貫徹工作;

2、審定本轄區承擔食品檢驗工作的市(地)級、縣級檢驗機構,并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

3、組織開展《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人員、食品檢驗人員培訓工作;

4、組織受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申請,并組織審查企業生產必備條件;

5、負責企業生產條件審查結論的審核、匯總,統一向國家質檢總局報送符合發證條件的企業材料和名單;

6、組織實施對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企業的年度審查;

7、組織實施對食品生產企業及產品的監督管理;

8、組織實施對無證生產銷售等違法行為的查處;

9、受理本轄區食品生產許可證工作有關投訴,處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爭議事宜。

(二)各市局按照省局的統一部署,具體承擔以下工作:

1、組織本轄區內有條件的檢驗機構申請承擔食品委托檢驗工作;

2、指導、監督經批準承擔食品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開展工作;

3、負責本轄區內企業申報《食品生產許可證》材料的初審工作;

4、省局授權前提下,受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組織審查組審查申請取證企業的生產必備條件等,提出審查意見,報省局;

5、負責實施對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企業的年度審查;

6、負責實施對食品生產企業及產品的監督管理;

7、組織實施對無證生產銷售等違法行為的查處;

8、受理食品生產許可證工作的有關投訴,處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爭議事宜。

(三)各縣(市、區)局(分局)按照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部署,具體承擔以下工作:

1、按照總局的統一部署,在省、市局的具體安排下,開展本轄區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保證產品質量必備條件的專項調查;

2、在省局、市局的組織下,參與申請取證企業生產必備條件審查工作;

3、具備資格的縣(區)級檢驗機構,可以提出承擔食品委托檢驗工作的申請,經市(地)局推薦、省局審批后,在批準范圍內承擔食品委托檢驗工作;

4、負責本轄區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及產品的監督管理工作,對食品生產企業的違法行為依法實施查處工作。

三、申證程序

(一)企業申請

1、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凡具有營業執照和衛生許可證的,都必須單獨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隸屬于集團公司和經濟聯合體并有營業執照的分公司或生產廠點,必須獨立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沒有營業執照的分公司、生產廠點可以由集團公司統一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但是其所有的生產廠點必須在申請書上注明。

2、出口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其產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也應當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

3、按照地域管轄的原則,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到企業所在地的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

4、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必須填寫《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每個企業每個申證單元分別填寫申請書一式兩份,并提交工商營業執照、食品衛生許可證、企業代碼證復印件各2份,企業生產場所布局圖、企業生產工藝流程圖(標注有關鍵設備和參數)、企業質量管理文件各1份。如企業執行企業標準時,應提供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的企業標準1份;出廠檢驗方式為委托檢驗的,應提供委托檢驗協議書復印件1份。

(二)受理

1、各市局監督稽查處收到本轄區內企業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后,對企業申報材料的齊全性進行初審,符合要求的,在《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上簽署意見并蓋章后,將有關申報材料統一上報省局監督稽查處。

2、省局監督稽查處接到各市局監督稽查處上報的企業申請材料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組成審查組,完成企業申請材料的書面審查工作。如企業材料符合要求的,省局監督稽查處向企業發放《食品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由各市局監督稽查處寄送有關企業。企業材料不符合申報條件的,將材料退回給各市局監督稽查處,并附不符合申報條件的情況說明表,由各市局通知企業在20個工作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

(三)審查

1、對書面材料審查合格的企業,審查組按照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規則,在4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企業生產必備條件、出廠檢驗能力的現場審查。如企業現場審查合格的,則由審查組現場抽封樣品。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根據工作需要,應派觀察員隨審查組到企業進行工作督查。

2、審查組一般由三名具有相關專業能力、取得審查員資格的人員組成,審查組成員的身份應具有公正性,與企業有利益關系者應予回避。審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組長由聘請部門指定,應具有工程師以上職稱并有一定的組織管理能力。

3、審查組實施現場審查前,應將審查計劃上報省局監督稽查處,并將企業現場審查的日程安排提前5個工作日告之被審查企業和企業所在地市局監督稽查處。企業每個審證單元的審查時間根據工作量來確定,一般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一個企業多個申證單元應安排統一時間進行審查。

4、審查組完成審查工作后,應當盡快將審查情況上報聘用部門。審查組對審查報告負責,每家企業每個申證單元上報的材料有:《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備條件現場審查工作計劃表》和《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不合格項改進表01份,《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備條件現場審查表趴《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備條件現場審查報告發證檢驗產品抽樣單各2份,

5、《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不合格項改進表》一般不合格項通常在1個月(或現場審查期間)內完成改進;嚴重不合格項通常在3個月內完成改進。驗證工作由參加督查工作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完成。

6、以集團公司和經濟聯合體統一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審查組應對其所有生產廠點都進行審查,并且每個生產廠點全部達到要求后,方可給予審查合格的結論.

7、對于已經獲得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頒發的出口食品廠衛生注冊證、登記證的企業,或者已經通過HACCP體系認證、驗以的企業,在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時,免于企業必備條件審查。但在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時提供的材料應增加相應的證書和證明。

(四)送樣及檢驗

1、申請取證企業應當在審查組封樣后10個工作日內將樣品送達指定的發證檢驗機構。承擔檢驗任務的發證檢驗機構應當依據相應的標準,按相關食品《審查細則》中規定的項目對樣品進行檢驗,并在收到樣品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檢驗任務,出具檢驗報告一式4份(國家質檢總局、受理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局、生產企業各1份,檢驗機構存檔1份)。檢驗報告的檢驗類別注明食品生產許可證發證檢驗。

2、檢驗機構應當確保產品檢驗的各項工作(如樣品的處理、保管、檢驗、檢驗報告的編制、審核、批準、發送等)符合要求,并對檢驗報告負責。

(五)審核匯總

1、受理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收到申證企業保證產品質量必備條件現場審查合格報告和符合發證的檢驗合格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對其進行審核,確認無誤后,由省局統一匯總符合發證條件的企業材料,并在15個工作日內將符合發證條件的企業名單及相關材料報送國家質檢總局。

2、經現場審查,審查組作出企業生產必備條件結論不合格的,或企業生產必備條件審查合格,但其產品發證檢驗不合格且企業沒有提出異議的,受理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向企業發出《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不合格通知書》并說明理由,原《食品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自行作廢。企業若

再次提出取證申請,應當認真整改,須在接到《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不合格通知書》兩個月后,才可再次申請。

(六)核準國家質檢總局收到省局上報的符合發證條件的企業材料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批準,并負責公告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名單。

(七)發證

省局根據國家質檢總局的批準,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符合發證條件的生產企業發放食品生產許可證正本及其副本的工作。

四、費用

1、企業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應繳納審查費(含證書費、差旅費和資料費)、產品檢驗費和公告費。審查費為每個企業每類產品2200元,同一次審查時每增加一個申證單元加收審查費440元,由企業在申請時向省局交付。公告費每個申證單元400元,由獲證企業向省局交付。產品檢驗費由企業按照國家和省現行的有關規定向檢驗機構交付。

2、除按國家規定收取的審查、公告等費用外,各市(縣,區)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其他任何部門不得搭車收取其他名義的費用。

五、堅持標準,嚴格審查

1、企業生產必備條件現場審查,是市場準入工作的關鍵。審查組對企業進行現場審查時,要嚴格審查標準,保證審查質量。要注意把握審查細則中的審查關鍵點和關鍵項,嚴格審查企業的審查不合格通知書》兩個月后,才可再次申請。

(六)核準

國家質檢總局收到省局上報的符合發證條件的企業材料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批準,并負責公告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名單。

(七)發證

省局根據國家質檢總局的批準,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符合發證條件的生產企業發放食品生產許可證正本及其副本的工作。

四、費用

1、企業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應繳納審查費(含證書費、差旅費和資料費)、產品檢驗費和公告費。審查費為每個企業每類產品2200元,同一次審查時每增加一個申證單元加收審查費440元,由企業在申請時向省局交付。公告費每個申證單元400元,由獲證企業向省局交付。產品檢驗費由企業按照國家和省現行的有關規定向檢驗機構交付。

2、除按國家規定收取的審查、公告等費用外,各市(縣,區)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其他任何部門不得搭車收取其他名義的費用。

五、堅持標準,嚴格審查

1、企業生產必備條件現場審查,是市場準入工作的關鍵。審查組對企業進行現場審查時,要嚴格審查標準,保證審查質量。要注意把握審查細則中的審查關鍵點和關鍵項,嚴格審查企業的出廠檢驗(自行或委托檢驗)的全面性,幾出廠檢驗(自行或委托檢驗)缺項的,其審查評定應為“不合格”。對不具備自檢能力的企業,必須有與具備承擔委托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簽定的委托檢驗協議,做到批批檢驗;對存在一定缺陷、又在努力改進的企業,各市(縣、區)局要采取多種方式幫助和督促企業完善條件,力爭在規定的時間內,達到發證標準,獲取市場準入資格。

2、企業自檢能力的界定。企業具備自檢能力,是指企業具備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中所列的“質量檢驗項目表”中出廠檢驗項目里的常規項,即不帶“*”項目的檢驗能力。如出廠檢驗常規項中有一項(含一項)以上項目不能檢驗,即定為企業不具備自檢能力。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中所列的“質量檢驗項目表”中出廠檢驗項目里帶“*”項目,企業每年必須檢驗2次。企業不能自行檢驗的,可以委托有資格的檢驗機構,但不必要求企業必須簽定“委托協議”,可在生產許可證年審時檢查企業是否進行了2次檢驗。

六、嚴格紀律,保證質量

1、嚴格工作紀律。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部門和工作人員要積極為企業服務,認真貫徹執行國家質檢總局和省局的有關規定,不得指定企業購買指定單位生產的生產設備和檢測設備,不得利用職權、工作條件向申證企業索取產品、樣品、禮品。

2、嚴格審查紀律。生產許可證審查中,審查人員不得向被審查的企業提供有償的咨詢活動,收取勞務咨詢費和加班費,報銷差旅費。不得擅自多抽樣品和處理檢驗樣品。嚴格遵守技術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業技術機密,不得向企業索要技術資料.對不遵守審查員工作守則的,違犯審查紀律的,一經發現,要堅決

清除審查員隊伍。

3、嚴格檢驗紀律。承擔市場準入檢驗任務(發證檢驗、監督檢驗、委托檢驗)的各檢驗機構,要嚴格遵守檢驗規范,不得超范圍檢驗;不得違規轉包檢驗任務。嚴禁出具虛假檢驗報告,嚴禁利用檢驗之便向企業索要錢物。承擔企業出廠檢驗的檢驗機構,要認真履行委托檢驗協議,嚴格出廠檢驗制度,嚴禁收錢了事。為確保發證檢驗的公正性、準確性、科學性,凡承擔發證檢驗的質檢機構,不準再承擔企業的委托檢驗。

4、實行審查工作質量調查制度。省局監督稽查處向每家被審查企業發放《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備條件審查工作廉潔信息反饋表》,反饋對審查組工作質量及執行規定情況的評價意見。

5、建立責任追究和通報制度。審查組開展現場審查工作,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要求組織審查,確保發證質量。對企業審查實行責任追究制度,誰審查誰負責。對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工作中的違法、違規行為,要建立全省通報制度,并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有關領導的責任。

七、加強監督,規范標注

1、各市(縣、區)局要加強對食品生產企業的監督。對已獲證企業,要通過日常監督、定期監督、年度審查、期滿換證等方式加強監督,確保企業能夠持續保證生產合格產品的能力。對出現重大質量事故的,要按規定上報國家質檢總局,吊銷生產許可證.對暫不具備發證條件的企業,要在幫扶企業積極完善生產必備條件的基礎上,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確保企業產品質量安全合格。對既不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必備條件又不積極改進,到期不提出申請取證的企業,要建議有關部門吊銷其工商營業執照和衛生許可證,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當地政府,提請政府采取措施,予以整治或取締。

2、食品的標識標注要符合《食品標簽通用標準》及相關的強制性標準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的有關要求。裸裝食品在其出廠的大包裝上應當使用標簽,或者使用能夠表明其產品質量特性的證明材料。食品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必須如實標明。QS市場準入標志的標注按照國家質檢總局(國質檢監督[20*]185號)文件執行。

3、擁有多個獲證子(分)公司的總公司獲證后,其產品可以按下列方式之一標注:(1)標注總公司的名稱、地址及其食品生產許可證標記和編號。(2)標注總公司的名稱、地址和子(分)公司的名稱及其食品生產許可證標記和編號。(3)標注子(分)公司的名稱、地址及其食品生產許可證標記和編號。

篇(2)

(1)食品衛生許可證申請書,在辦證窗口領取并填寫;

(2)法定代表人、法人身份證及復印件、業主或負責人資格證明;

(3)生產經營場地平面圖;

(4)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和培訓合格證明;

(5)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預防性衛生審核材料;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或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2、營業執照;

3、如果涉及污染排放還需到環保部門申辦環保許可證;

4、從業人員健康證;

篇(3)

第一條 為加強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規范食品生產許可審查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定本通則。

第二條 本通則適用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對申請人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下統稱食品)生產許可以及許可變更、延續等的審查工作。

食品生產許可審查包括申請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

第三條 本通則應當與相應的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以下簡稱審查細則)結合使用。使用地方特色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開展生產許可審查的,應當符合《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八條的規定。

第四條 對申請材料的審查,應當以書面申請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符合性為主要審查內容;對現場的核查,應當以申請材料與實際狀況的一致性、合規性為主要審查內容。

第五條 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對食品生產許可審查有特別規定的,還應當遵守其規定。

第二章 材料審查

第六條 申請人應當具備申請食品生產許可的主體資格。申請人應當根據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食品生產許可受理權限,向所在地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食品生產許可申請。

第七條 申請材料應當種類齊全、內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寫要求。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材料的份數由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監管工作需要確定,確保負責對申請人實施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掌握申請人申請許可的情況。

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食品生產許可申請的,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第八條 申請人申請食品生產許可的,應當提交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書、營業執照復印件、食品生產加工場所及其周圍環境平面圖、食品生產加工場所各功能區間布局平面圖、工藝設備布局圖、食品生產工藝流程圖、食品生產主要設備設施清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錄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的生產許可,還應當提交與所生產食品相適應的生產質量管理體系文件以及相應的產品注冊和備案文件。

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的申請材料,按照《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申請變更的,應當提交食品生產許可變更申請書、食品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變更食品生產許可事項有關的材料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食品生產許可證副本載明的同一食品類別內的事項發生變化的,申請人聲明工藝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主要生產設備設施等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提交有關材料。

申請人聲明其他生產條件發生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應當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提交有關材料。

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的生產企業申請變更的,還應當就申請人變化事項提交與所生產食品相適應的生產質量管理體系文件,以及相應的產品注冊和備案文件。

第十條 申請延續的,應當提交食品生產許可延續申請書、食品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申請人生產條件是否發生變化的聲明、延續食品生產許可事項有關的材料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的生產企業申請延續食品生產許可的,還應當就申請人變化事項提供與所生產食品相適應的生產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的自查報告,以及相應的產品注冊和備案文件。

第十一條 許可機關或者其委托的技術審查機構(以下統稱為審查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進行審查。

第十二條 審查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種類、數量、內容、填寫方式以及復印材料與原件的符合性等方面進行審查。

申請材料均須由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名,并加蓋申請人公章。復印件應當由申請人注明與原件一致,并加蓋申請人公章。

第十三條 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書應當使用鋼筆、簽字筆填寫或打印,字跡應當清晰、工整,修改處應當簽名并加蓋申請人公章。申請書中各項內容填寫完整、規范、準確。

申請人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社會信用代碼或營業執照注冊號、住所等填寫內容應當與營業執照一致,所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類別應當在營業執照載明的經營范圍內,且營業執照在有效期限內。

申證產品的類別編號、類別名稱及品種明細應當按照食品生產許可分類目錄填寫。

申請材料中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設置應當完整。

第十四條 申請人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及專業技術人員,并定期進行培訓和考核。

第十五條 申請人及從事食品生產管理工作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未受到從業禁止。

第十六條 食品生產加工場所及其周圍環境平面圖、食品生產加工場所各功能區間布局平面圖、工藝設備布局圖、食品生產工藝流程圖等圖表清晰,生產場所、主要設備設施布局合理、工藝流程符合審查細則和所執行標準規定的要求。

食品生產加工場所及其周圍環境平面圖、食品生產加工場所各功能區間布局平面圖、工藝設備布局圖應當按比例標注。

第十七條 許可機關發現申請人存在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 申請材料經審查,按規定不需要現場核查的,應當按規定程序由許可機關作出許可決定。許可機關決定需要現場核查的,應當組織現場核查。

第十九條 下列情形,應當組織現場核查:

(一)申請生產許可的,應當組織現場核查。

(二)申請變更的,申請人聲明其生產場所發生變遷,或者現有工藝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主要生產設備設施、食品類別等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對變化情況組織現場核查;其他生產條件發生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也應當就變化情況組織現場核查。

(三)申請延續的,申請人聲明生產條件發生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應當組織對變化情況進行現場核查。

(四)申請變更、延續的,審查部門決定需要對申請材料內容、食品類別、與相關審查細則及執行標準要求相符情況進行核實的,應當組織現場核查。

(五)申請人的生產場所遷出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范圍的,應當重新申請食品生產許可,遷入地許可機關應當依照本通則的規定組織申請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

(六)申請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記錄載明監督抽檢不合格、監督檢查不符合、發生過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保障食品安全方面存在隱患的。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實施現場核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現場核查

第二十條 審查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組成核查組,負責對申請人進行現場核查,并將現場核查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負責對申請人實施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一條 核查組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員組成,不得少于2人。核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組長由審查部門指定。

第二十二條 負責對申請人實施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其派出機構應當派出監管人員作為觀察員參加現場核查工作。觀察員應當支持、配合并全程觀察核查組的現場核查工作,但不作為核查組成員,不參與對申請人生產條件的評分及核查結論的判定。

觀察員對現場核查程序、過程、結果有異議的,可在現場核查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書面向許可機關報告。

第二十三條 核查組應當召開首次會議,由核查組長向申請人介紹核查目的、依據、內容、工作程序、核查人員及工作安排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 核查組實施現場核查時,應當依據《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現場核查評分記錄表》中所列核查項目,采取核查現場、查閱文件、核對材料及詢問相關人員等方法實施現場核查。

必要時,核查組可以對申請人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抽查考核。

第二十五條 核查組長應當召集核查人員對各自負責的核查項目的評分意見共同研究,匯總核查情況,形成初步核查意見,并與申請人進行溝通。

第二十六條 核查組對核查情況和申請人的反饋意見進行會商后,應當根據不同食品類別的現場核查情況分別進行評分判定,并匯總評分結果,形成核查結論,填寫《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現場核查報告》。

第二十七條 核查組應當召開末次會議,由核查組長宣布核查結論,組織核查人員及申請人在《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現場核查評分記錄表》《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現場核查報告》上簽署意見并簽名、蓋章。申請人拒絕簽名、蓋章的,核查人員應當在《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現場核查報告》上注明情況。觀察員應當在《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現場核查報告》上簽字確認。

篇(4)

(二)條款3.7修訂為: 3.7 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不存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資建設的落后工藝、高耗能、污染環境、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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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本網站內容僅用于學術交流,如有侵犯您的權益,請及時告知我們,本站將立即刪除有關內容。 (二)條款3.7修訂為: 3.7 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不存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資建設的落后工藝、高耗能、污染環境、浪費資源的情況。 3.7.1根據《國務院關于實施的決定》(國發〔2005〕40號)、《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9號)、《部分工業行業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指導目錄(2010年本)》(工產業〔2010〕第122號)的規定,農藥產品列入淘汰類和限制類的項目為: 3.7.1.1淘汰類: (1)自2005年12月2日起,淘汰采用鈉法百草枯生產工藝、非封閉生產三氯殺螨醇工藝; (2)自2010年10月13日起,淘汰規格為10%草甘膦水劑,淘汰敵百蟲堿法敵敵畏生產工藝,淘汰農藥粉劑雷蒙機法生產工藝; (3)自2011年6月1日起,淘汰小包裝(1公斤及以下)農藥產品手工包(灌)裝工藝及設備。3.7.1.2限制類: (1)自2005年12月2日起,限制新建敵鼠鈉鹽(敵鼠鈉)、溴鼠靈原藥、溴敵隆原藥、殺撲磷原藥、水胺硫磷原藥生產裝置; (2)自2011年6月1日起,限制新建福美雙原藥、殺蟲雙、三氯殺螨醇原藥;限制新建草甘膦原藥、毒死蜱原藥(水相法工藝除外)、三唑磷原藥、百菌清原藥、阿維菌素原藥、吡蟲啉原藥、乙草胺原藥(甲叉法工藝除外)生產裝置。 3.7.2根據《農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第1586號公告》的規定,自2011年6月15日起,停止受理滅線磷原藥、硫丹原藥、殺撲磷原藥、甲拌磷原藥、克百威原藥、滅多威原藥、氧樂果原藥、水胺硫磷原藥、56%磷化鋁片劑、40%殺撲磷乳油、甲拌磷乳油、甲基異柳磷乳油、滅多威乳油、40%氧樂果乳油、35%水胺硫磷乳油、硫丹乳油、3%克百威顆粒劑、滅線磷顆粒劑等農藥新增生產許可申請, 停止批準上述農藥的新增生產許可證。 3.7.3根據《農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1745號公告》的規定: (1)自2012年4月24日起,停止受理百草枯母藥和水劑新增生產許可證申請,停止批準新增百草枯母藥和水劑產品的生產許可證; (2)自2014年7月1日起,撤銷百草枯水劑生產許可證、停止生產,保留母藥生產企業水劑出口境外使用,允許專供出口生產; (3)自2016年7月1日起,停止百草枯水劑在國內銷售和使用。 3.7.4根據《關于嚴格控制新、擴建或改建1,1,1-三氯乙烷和甲基溴生產項目的通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辦〔2003〕60號)的規定,2003年7月1日起不得新建、擴建或改建1,1,1-三氯乙烷和甲基溴(溴甲烷)生產裝置,2015年1月1日起停止溴甲烷的生產。 3.7.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16號)、《國務院關于修改〈農藥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326號)、《農藥生產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3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藥行業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辦工業〔2008〕485號)等有關規定,申請農藥產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提供有效的核準或延續核準文件。 3.7.6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規定,對于生產列入表1中標*的品種并且其生產方式為“生產”的企業,應取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于生產列入表1中標*的品種并且其生產方式為“加工”或“分裝”的企業,應取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或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3.7.7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厲打擊食品非法添加行為切實加強食品添加劑監管的通知》(〔2011〕20號)的規定,敵百蟲、敵敵畏、磷化鋁的生產企業必須在產品標簽上加印“嚴禁用于食品和飼料加工”等警示標識,并建立銷售臺賬,實行實名購銷制度,嚴禁向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銷售。法律、行政法規有其他規定的,還應當符合其規定。 (三)條款4.1.1.4修訂為: 4.1.1.4 農藥企業應提供國家核準或延續核準文件(或公告)復印件,其核準的生產方式、生產場所應與企業實際情況一致。 申請新增原藥品種的企業,應提供該原藥品種的核準文件或備案證明復印件。 (四)條款4.1.1.7修訂為: 4.1.1.7 申請企業應提供《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的電子文本,電子文本按照《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企業申請書電子文本(Excel)》格式填寫,請從國家質檢總局網站 “產品質量監督”頁面“生產許可”欄目中下載。

篇(5)

第一條 為加強國境口岸食品衛生監督管理,保證國境口岸食品衛生安全,保障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對在國境口岸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以及為出入境交通工具提供食品、飲用水服務的口岸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衛生監督管理。

第三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主管全國國境口岸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本轄區國境口岸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實行衛生許可管理。

檢驗檢疫機構對口岸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實行風險分析和分級管理。

第五條 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國家有關食品衛生標準對國境口岸食品進行衛生監督管理。尚未制定國家標準的,可以按照國家質檢總局指定的相關標準進行衛生監督管理。

第二章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許可管理

第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在新建、擴建、改建時應當接受其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的衛生監督。

第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口岸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前,應當向其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申請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口岸衛生許可證》(以下簡稱《衛生許可證》)。

第八條 申請《衛生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以下衛生條件:

(一)具備與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經營場所、衛生環境、衛生設施及設備;

(二)餐飲業應當制定符合餐飲加工、經營過程衛生安全要求的操作規范以及保證所加工、經營餐飲質量的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三)具有健全的衛生管理組織和制度;

(四)從業人員未患有有礙食品衛生安全的傳染病;

(五)從業人員具備與所從事的食品生產經營工作相適應的食品衛生安全常識。

第九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在申請辦理《衛生許可證》時,須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一)《衛生許可證》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取得后補交);

(三)內部衛生管理組織、制度和機構資料;

(四)生產經營場所平面圖和生產工藝流程圖;

(五)生產原料組成成份、生產設備資料、衛生設施和產品包裝材料說明;

(六)食品生產單位提交生產用水衛生檢驗報告;

(七)產品衛生標準、產品標識,生產產品的衛生檢驗結果以及安全衛生控制措施;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有關資料。

第十條 檢驗檢疫機構按規定要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確定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有關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決定,并出具書面憑證。對提交的材料不齊全或者不規范的,應當當場或者在受理后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補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檢驗檢疫機構受理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申請后,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規定進行現場衛生許可考核及量化評分。

檢驗檢疫機構根據材料審核、現場考核及評分的結果,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對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作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現場考核時間除外,現場考核時間最長不超過1個月),并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或者送達衛生許可證件。

《衛生許可證》有效期為4年。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需要延續《衛生許可證》有效期的,應當在《衛生許可證》期滿前30日內向檢驗檢疫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 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內,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變更生產經營項目、變更法人、變更單位名稱、遷移廠址、改建、擴建、新建項目時,應當向作出衛生許可決定的檢驗檢疫機構申報。

第十二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在停業時,應當到作出衛生許可決定的檢驗檢疫機構辦理注銷手續,繳銷《衛生許可證》。

第十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在向異地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提供食品及食品用產品時,可憑有效的《衛生許可證》到該地的檢驗檢疫機構備案。

第三章 從業人員衛生管理

第十四條 從業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從業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健康檢查。

第十五條 檢驗檢疫機構負責監督、指導和協助本口岸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人員培訓和考核工作。

從業人員應當具備食品衛生常識和食品法律、法規知識。

第四章 食品衛生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健全本單位的食品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衛生管理人員,加強對所生產經營食品的檢驗工作。

第十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采購食品及原料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索取檢驗合格證或者化驗單,查閱衛生許可證。

向出入境交通工具提供食品的單位應當建立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同時應當建立銷售食品及原料單位的衛生檔案。檢驗檢疫機構定期對采購的食品及原料進行抽查,并對其衛生檔案進行審核。

衛生檔案應當包括下列資料:

(一)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三)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四)使用進口原材料者,需提供進口食品衛生證書(復印件);

(五)供貨合同或者意向書;

(六)相關批次的檢驗合格證或者化驗單;

(七)產品清單及其他需要的有關資料。

第十八條 檢驗檢疫機構根據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衛生規范的要求對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主要包括:

(一)衛生許可證、從業人員健康證及衛生知識培訓情況;

(二)衛生管理組織和管理制度情況;

(三)環境衛生、個人衛生、衛生設施、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情況;

(四)食品生產、采集、收購、加工、貯存、運輸、陳列、供應、銷售等情況;

(五)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等的感官性狀及食品添加劑使用情況以及索證情況;

(六)食品衛生檢驗情況;

(七)對食品的衛生質量、餐具、飲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進行現場檢查,進行必要的采樣檢驗;

(八)供水的衛生情況;

(九)使用洗滌劑和消毒劑的衛生情況;

(十)醫學媒介生物防治情況。

第十九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日常衛生監督,應當由2名以上口岸衛生監督員根據現場檢查情況,規范填寫評分表。評分表須經被監督單位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核實無誤后,由口岸衛生監督員和被監督單位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共同簽字,修改之處由被監督單位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簽名或者印章覆蓋。被監督單位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拒絕簽字的,口岸衛生監督員應當在評分表上注明拒簽事由。

第二十條 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根據食品衛生檢驗的有關規定采集樣品,并及時送檢。采樣時應當向被采樣單位或者個人出具采樣憑證。

第二十一條 向出入境交通工具供應食品、飲用水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供應食品、飲用水前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申報,經檢驗檢疫機構對供貨產品登記記錄、相關批次的檢疫合格證和檢驗報告以及其他必要的有關資料等審核無誤后,方可供應食品和飲用水。

第二十二條 航空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積極推行生產企業良好操作規范(GMP)、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等質量控制與保證體系,提高食品衛生安全水平。

第五章 風險分析與分級管理

第二十三條 檢驗檢疫機構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標準的規定,結合現場監督情況,對國境口岸食品實行風險分析和分級管理。

第二十四條 檢驗檢疫機構應當組織技術力量,對口岸食源性疾病發生、流行以及分布進行監測,對口岸食源性疾病流行趨勢進行預測,并提出預防控制對策,開展風險分析。

第二十五條 檢驗檢疫機構根據對口岸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進行衛生許可審查和日常衛生監督檢查的結果,對不同類型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實施分級管理。

在確保口岸食品安全的基礎上,可以依據風險分析,分級分類管理的原則,采用隨機抽查的方式進行監督檢查,監督頻次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衛生許可審查和日常衛生監督檢查均為良好的單位,評為A級單位,檢驗檢疫機構對A級單位監督頻次每6個月不少于1次;

(二)衛生許可審查和日常衛生監督檢查有一個良好的,評為B級單位,檢驗檢疫機構對B級單位監督頻次每3個月不少于1次;

(三)衛生許可審查和日常衛生監督檢查均為一般的,評為C級單位,檢驗檢疫機構對C級單位監督頻次每月不少于1次;

(四)衛生許可審查結論為差,或者衛生許可審查結論為良好,但是日常衛生監督較差的,評為D級單位,檢驗檢疫機構對D級單位不予衛生許可,或者次年不予續延衛生許可;

(五)未開展量化分級管理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監督頻次每2個月不少于1次。

第二十六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不同級別的單位進行動態監督管理,根據風險分析和日常監督情況,每年1次進行必要的升級或者降級調整。

第二十七條 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根據國家質檢總局的食品預警通報,及時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相關食品向國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供應。

第二十八條 國境口岸發生食物中毒、食品污染、食源性疾患等事故時,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啟動《國境口岸食物中毒應急處理預案》,及時處置,并根據預案要求向相關部門通報。

第六章 罰 則

第二十九條 口岸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檢驗檢疫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一)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或者偽造《衛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

(二)涂改、出借《衛生許可證》的;

(三)允許未取得健康證明的從業人員上崗的,或者對患有有礙食品衛生安全的傳染病的從業人員不按規定調離的;

(四)拒不接受檢驗檢疫機構衛生監督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有關規定的。

第三十條 從業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檢驗檢疫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一)未取得健康證明而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

(二)偽造體檢報告的;

(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有關規定的。

第三十一條 檢驗檢疫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6)

一、恪盡職守,努力完成領導交派的工作任務

上半年,根據省局要求,在去年食品普查的基礎上開展了一次全縣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集中整頓活動。在這次整治活動中,本人負責起草了集中整頓方案,將食品普查中發現550家無營業執照企業及小作坊移交x工商局查處,將562家無衛生許可證企業及小作坊移交縣衛生局查處,將118家無證、無標生產企業移交我局稽查大隊查處,對剩下的152家企業分為a、b、c三類,根據企業的質量管理情況和經營情況實施動態管理,嚴格監控。

根據國家局79號令規定,依法組織對60家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使用食品添加劑情況進行備案。

質監科的工作,除了應完成預算創收工作,還得完成了市局、縣局交派的行政管理工作,創收、管理兩不誤,每月巡查食品許可證企業5家,暗查食品市場1家。工作中能主動克服困難,統籌兼顧,努力完成了各項業務。

如何在短時間內提高企業的質量安全意識和科學管理意識,是我們在工作中的主要困難。今年,本人加班加點,數次到企業現場指導幫助,共指導6家糖果企業,4家紫菜企業,1家冷飲廠,4家米廠,6家五類換證企業申證。按照驗收細則、驗收通則完善申請書,具體落實完善各項管理制度,完善各種記錄,配置化驗室。每一家企業的申證,我們都要幾十次的到企業現場,在指導糖果廠申證期間,本人將星期日作為“糖果廠專門服務日”。很多企業老板都是小學文化,但經過我們共同努力最終讓他們取得成功。目前上述21家食品企業均通過現場審查。就在今天(20__年11月14日上午), 上述6家糖果企業已從市局監督處領走了食品生產許可證,也就在今天,x縣徐福茶廠、x縣沙河糧油貿易有限公司2家食品企業已經市局監督處受理,近日即將現場審查。

連云港神仙紫菜有限公司獲得食品現場審查a級,目前連云港市a級只有兩家,連云港大喜慶食品有限公司、x縣豐源米業有限公司獲得食品現場審查b級,現場審查b級的企業在全市也屈指可數。

許可證管理工作,涉及到廣泛的知識領域。為不斷適應新的工作需求,本人不斷加強業務知識學習,豐富自己的知識面,從企業的廠房設計、流程布局、管理體系、產品檢驗等方面盡力為企業提供熱情周到的咨詢服務。本人通過電腦、教材、報刊和請教專業人員,加強對iso9000、haccp、gmp等管理體系學習,先后熟悉桶裝飲用水、紫菜、冷凍飲品、糖果、食品添加劑和茶葉相關領域行業知識,認真學習相關食品標準,認真學習相關衛生規范。下一步,本人將加強掛面、淀粉制品領域知識的學習。

今年,本人組織完成了64家工業產品許可證年審工作。指導1家建筑外窗企業擴項申請。指導1家食品添加劑企業、1家五硫化二磷企業申證。

團結是發展的動力,在積極推進許可證工作的同時,本人注重協助局內各兄弟科室開展工作。今年來,共為4家紫菜企業修訂企業標準,協助計測所對許可證企業化驗儀器、計量器具檢定工作進行把關。多次在局稽查大隊查處許可證企業違法行為過程中提供業務咨詢。

二、勤政廉潔,保持良好的道德修養

篇(7)

本細則適用于企業申請使用糧食、畜禽肉、水產品、果蔬等為主要原料,采用熱加工后快速冷卻工藝生產,經預先定量包裝或者預先定量制作在密封的包裝材料或容器中,并在低溫條件下貯存、運輸及銷售的提供給消費者的經加熱后可直接食用的冷鏈食品(包括主食菜肴類、其他類)。

已納入餐飲服務環節管理的盒飯不適用本細則。

冷鏈食品的申證單元為1個,其產品類別編號按其他食品類別進行編制。生產許可要注明相應的產品品種,即其他食品[冷鏈食品(主食菜肴類、其他類)]。生產許可證附頁須注明獲得許可生產的冷鏈食品包括主食菜肴類、其他類的具體品種明細。

本細則中引用的文件、標準通過引用成為本細則的內容。凡是引用文件、標準,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細則。僅有包裝場地、工序、設備,沒有完整生產工藝條件的,不予生產許可。

二、生產許可條件審查

(一)管理制度審查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的規定,對企業建立食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的情況進行審核。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食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主要生產原料管理制度,原輔料采購制度,技術標準、工藝文件及記錄管理制度,過程管理制度,檢驗管理制度,產品防護管理制度,物料儲存和分發制度,人員管理制度,運輸管理制度、信息化管理、產品追溯及召回制度、產品留樣制度、企業食品安全風險自查制度、問題報告制度等食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場所核查

按照《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執行的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對照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現場核查以下場所要求。

1. 企業廠房選址和設計、內部建筑結構、輔助生產設施應當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要求總使用面積應不少于4000平方米。

2. 有與企業生產能力相適應的生產車間和輔助設施。

生產車間一般包括原料處理車間(清洗區、解凍區、切配區、洗蛋間等)、原料貯存間、熱加工車間、冷卻車間、內包車間、外包車間、工器具清洗間(用于清洗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顯的區分標識,存放區域分開設置)等,輔助設施包括檢驗室、原輔料倉庫(冷凍庫、冷藏庫、常溫庫等)、包材倉庫、成品冷庫等,生產車間和輔助設施使用面積不少于20xx平方米。

原料處理車間應分別設動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產品食品原料的清洗槽和加工臺案,清洗槽和加工臺案的數量或容量應與生產能力相適應,并應明確標識。

3. 生產車間和輔助設施的設置應按生產流程需要及衛生要求,有序而合理布局。

應根據生產流程、生產操作需要和清潔度的要求進行隔離,防止交叉污染。各加工操作場所按照原料進入、原料處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應的順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產生交叉污染。冷卻間、內包裝車間及外包車間應有溫度控制及監控設施。

4. 生產區與生活區分開。

生產區應具有良好的通風、排油煙、排水等條件,有低溫要求的加工場所應配有降溫設施,生產區應配有排污、殺菌、防蠅、防蟲、防鼠等設施。

5. 車間內應區分清潔作業區、準清潔作業區和一般作業區。區域的劃分要明確,且應相互分隔,并有顯著標識加以區分。

清潔作業區,即清潔要求高的作業區域,包括內包車間、冷卻車間等場所。準清潔作業區,即清潔要求次于清潔作業區的作業區域,包括熱加工車間、工用具保潔車間等。一般作業區,即清潔度要求低于準清潔作業區的作業區域,包括原料加工車間、外包裝間、工用具清洗消毒場所、原料貯存場所等。

6. 企業應定期對清潔作業區進行空氣質量監測,每年應請有資質的第三方檢驗機構進行檢查。清潔作業區內部隔斷、地面應采用符合生產衛生要求的材料制作;空氣應進行殺菌消毒或凈化處理。日常運行中,清潔作業區的空氣潔凈度檢測和監測按照下表進行。

冷鏈食品生產清潔作業區動態標準控制表

7. 企業應保證全程冷鏈條件,包括冷藏貯存、冷藏運輸、冷藏銷售條件。

(三)設備核查

應核查《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中申報生產能力和企業擁有的生產設備數量、參數的適應程度。

1.必備的生產設備(根據生產工藝需求)

(1)原料清洗消毒設備(如清洗槽、洗菜機、去皮機等)

(2) 解凍設施 (如化凍設施等)

(3)切配設備(如切菜機、切肉機、絞肉機、切絲機、切丁機等)

(4)熟制設備(如炊飯設備、炒鍋、蒸汽夾層鍋、焯燙機、油炸機、燒烤機、蒸箱等)

(5)速冷設備(如真空冷卻設備、速冷庫等,并配有溫度指示裝置)

(6)熱力消毒設備、滅菌設備(如針對加工器具消毒柜等)

(7)包裝設備(包裝機、計量稱重設備、與包裝設備聯動的自動打碼機等)

(8)金屬探測器。

2. 必備的檢驗設備

檢驗設備的數量應與企業生產能力相適應。應審查企業提交的檢驗設備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書面報告。配備與檢驗能力和工作量相適宜的儀器設備,檢驗儀器設備和檢驗用計量器具應按照相關規定定期進行校驗。必備的出廠檢驗設備包括:1、分析天平(0.1mg);2、天平(0.1g);3、滅菌鍋;4、微生物培養箱;5、顯微鏡;6、無菌室或超凈工作臺;7、干燥箱; 8、滴定管;9、水浴鍋等。

(四)設備布局、基本工藝流程、關鍵控制點

1. 設備布局

設備的布局應當符合工藝的需要。

2. 基本工藝流程

原料摘洗(解凍)切配熟制、調理(滅菌)速冷降溫包裝成品(金屬檢測)貯存冷鏈運輸及銷售

3. 關鍵控制環節

(1)原料采購、處理:符合接收標準,剔除不可食部分;

(2)解凍:溫度的控制;

(3)調理熱加工:加熱時間、中心溫度控制;

(4)快速冷卻:時間、溫度控制,確保食品燒熟后在短時間內將其中心溫度降至

(5)包裝、冷藏、運輸及銷售:溫度控制,確保食品在10℃的條件下進行貯存、運輸、陳列和銷售。

(6)食品添加劑使用品種及添加量應符合國家標準GB2760的規定。

速凍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 三、產品相關標準

SB/T10648《冷藏調制食品》、SB/T10652《米飯、米粥、米粉制品》、GB 2760《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GB 299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574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7718《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28050《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 1488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276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相關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經備案現行有效的食品安全企業標準。

四、標簽和標志、包裝、貯存、運輸、銷售

冷鏈食品的標簽應符合GB 7718《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和GB 28050《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的規定。

冷鏈食品的儲運圖示標志應符合相關規定。

冷鏈食品的包裝容器及其材料應符合相關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銷售的包裝應完整、不易散包。

冷鏈食品貯存冷藏庫庫溫應在0℃~10℃范圍內。冷鏈食品運輸工具應清潔、衛生、無異味,不應與有毒、有害、有異味的物品混運。冷鏈運輸車應具有溫度監控設備,且溫度應保持在0℃~10℃。

冷鏈食品應在溫度0℃~10℃范圍內冷藏柜陳列,不應裸露銷售。

五、保質期

(一)冷鏈食品的保質期依企業標準執行,保質期限一般為24小時至48小時。企業在取得充分、可靠、科學的食品安全依據,以及第三方產品保質期測試實驗合格的基礎上,自行確定保質期。

(二)保質期限起始時間從產品包裝結束起計算,要求精確到小時、分鐘。

六、檢驗項目

冷鏈食品檢驗項目至少應包括:感官、凈含量、標簽、大腸菌群、菌落總數、致病菌、過氧化值、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等。

出廠檢驗項目按產品適用的相關標準進行檢驗,至少包括:感官、凈含量、標簽等。

企業應對每批產品進行大腸菌群、菌落總數、過氧化值(油炸類食品)等項目檢測;每日至少對1批次產品進行致病菌項目檢測;每月至少對2批次產品進行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等項目檢測。

冷鏈食品型式檢驗按該產品執行的標準進行全項檢驗。企業每年至少進行2次型式檢驗。

企業可以采用國家規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產品進行檢測,但應保持檢測結果準確。企業使用的快速檢測方法及設備應定期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比對或者驗證。快速檢測結果呈陽性時,應使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復檢(致病菌可委托檢驗)。

七、抽樣方法

根據企業申請發證產品的品種(動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產品食品原料),每個品種均應抽取進行發證檢驗。抽樣單上按該產品的具體名稱填寫。

在企業的成品庫內隨機抽取發證檢驗樣品。所抽樣品須為同一批次保質期內的產品,抽樣基數不得少于200個最小包裝,隨機抽取20個最小包裝。樣品分成2份。1份檢驗,1份備查。樣品確認無誤后,由抽樣人員與被抽查單位在抽樣單上簽字、蓋章、當場封存樣品,并加貼封條,封條上應有抽樣人員簽名、抽樣單位蓋章及抽樣日期。樣品應注意冷藏保存。

八、其他要求

本類產品不允許分裝,不允許實施委托加工行為。

速凍食品生產發展狀況速凍食品是指以米、面、雜糧等為主要原料,以肉類、蔬菜等為輔料,經加工制成各類烹制或未烹制的主食品后,立即采用速凍工藝制成并可以在凍結條件下運輸儲存及銷售的各類主食品,如速凍包子、速凍餃子、速凍湯圓、速凍饅頭、花卷、春卷等。

《20xx-20xx年中國速凍食品行業產銷需求與投資預測分析報告》數據顯示,目前,水餃、湯圓、面點、粽子、餛飩,是目前速凍市場的前五強,其中水餃約占整個速凍食品銷售額的50%以上,湯圓約占據20%的市場份額,面點、粽子、餛飩、春卷及地方特色小吃等約占的30%左右。

隨著人們收入水平的提高和生活節奏的加快,我國速凍行業迅速成長,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每年產量以超過20%的速度增長,成為食品行業中的新星。經過20xx年之前的價格戰洗牌,目前速凍食品行業已經形成以三全、思念、龍鳳和灣仔碼頭為領軍的品牌陣營,速凍食品市場將迎來新一輪的發展。

篇(8)

一、規范整治目標

以規范整治豆制品市場準入為重點,使無食品生產許可證(QS)的豆制品生產經營者限期退出市場,扶持發展豆制品優秀企業、優質產品、優良品牌,推進工廠化、規模化、標準化生產方式。豆制品生產加工企業100%列入質量監控范圍,持證率達100%;農貿市場、超市及其它豆制品經營場所豆制品進場(店)索證索票和臺賬登記制度執行率達100%;學校(幼兒園)、建筑工地、機關(企事業)單位食堂以及餐飲企業等等100%實行豆制品采購索證、索票和臺賬登記制度;直接從事豆制品生產(加工)經營人員必須持有效健康證上崗。

二、規范整治范圍

(一)豆制品小作坊加工點作坊、豆制品生產企業;

(二)重點整治豆制品品種為豆腐、豆腐干、豆芽等。

三、規范整治內容

(一)開展豆制品生產加工環節的規范整治。嚴把豆制品生產加工企業(含小作坊)市場準入關。加大對豆制品生產加工企業(含小作坊)市場準入考核辦法。嚴格按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質量衛生安全基本條件現場核查表》和《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質量衛生安全基本條件考核申請書》的相關要求對現有的豆制品生產加工企業(含小作坊)進行嚴格審查,督促豆制品小作坊其按照食品生產許可制度的要求進行限期整改并取證(QS),對整改后達不到取證條件的豆制品小作坊仍不能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QS)的要限期退出;嚴把豆制品生產加工質量關,切實。加大對豆制品生產加工企業產品質量的抽檢力度,定期通報檢測結果,對生產不合格豆制品的企業依法查處。(責任單位:縣質量技術監督局)

(二)開展豆制品流通市場的規范整治。加大對銷售無證豆制品行為的查處力度,嚴把市場準入關。凡對進入農貿市場、超市及其他經營場所的豆制品經營戶必須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并建立進貨臺賬。(責任單位:縣工商局)

(三)開展豆制品使用環節的規范整治。加強對豆制品使用單位的檢查力度,嚴禁使用單位采購無證豆制品。學校(幼兒園)、建筑工地、食堂、機關(企事業)單位食堂、餐飲業以及餐飲企業等豆制品使用單位必須嚴格執行食品進貨查驗登記制度,采購豆制品時,必須索取豆制品生產廠家的有效證照復印件及豆制品檢測合格證明,做好臺賬記錄。(責任單位: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縣教育局)

三、時間安排

(二)規范整治階段(3月1日-6月30日)。各鄉鎮、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分工原則和實施方案進行集中整治,整體推進,全面攻堅。主要任務是全面實行豆制品市場準入制,取締無證無照豆制品加工工作坊企業(含小作坊),規范豆制品市場經營行為。著力培育和發展規模企業,使“放心豆制品”的市場占有率達100%。同時規范升級一批特色豆制品加工企業。

(三)檢查督辦階段(7月1日-7月10日)。領導小組辦公室將組織各職能單位,邀請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對規范整治情況進行檢查督辦,并將檢查情況予以通報。

四、工作要求

(一)強化組織領導。全縣豆制品市場規范工作,點多面廣,涉及政策性強,各鄉鎮、各有關部門要按照“上下聯動、條塊結合”的原則,實行分工責任制。為有序推進豆制品市場規范整治工作,成立由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縣政府辦分管副主任和經信局局長任副組長,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經信局、質監局、工商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物價局、城管局、環保局、農業局、教育局、公安局等單位分管負責人為成員的縣“放心豆制品”工程縣豆制品市場規范整治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經信局。各成員單位職責分工如下:

縣經信局負責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擬訂豆制品行業發展規劃并加強行業規范管理,協調組織豆制品加工企業建設及與市場對接;

縣工商局負責加強對豆制品銷售企業、個體經營戶的采購監管,依法查處無照經營行為;

縣質監局負責頒發食品生產許可證(QS),依法開展生產環節豆制品質量監督檢查,加強質量監督管理;

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加強對豆制品消費環節的監督管理,督促賓館(飯店)、集體食堂等單位學校(幼兒園)、建筑工地、機關(企事業)單位食堂以及餐飲企業建立豆制品采購管理制度;

縣環保局負責對全縣豆制品加工項目進行環評審批及環保“三同時”驗收,加強環境監管;

縣農業局負責豆制品原料的質量安全管理;

縣物價局負責豆制品的價格監管,督促豆制品生產企業建立價格備案制度,確保豆制品價格穩定;

縣城管局負責加強對豆制品小作坊濫搭亂建、濫排亂放和亂擺攤點的行為的監管;

縣公安局負責依法維持取締無證無照豆制品加工作坊中的執法秩序對規范整治期間干擾、阻撓、抗拒執法的行為進行嚴厲打擊;

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豆制品規范整治工作。

篇(9)

生產許可證制度是根據國務院440號令。2005年9月1日起正式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精神要求,總結了20多年來實施生產許可證制度的成功經驗,借簽了國外生產許可管理的有效做法,突出了確保產品質量安全,貫徹國家產業政策,促進經濟健康協調的立法宗旨。體現了科學公正,公開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地工作原則。《條例》及(實施細則)等一系列的配套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一步明確了具體工作機構職責,細化完善了相關工作制度,突出強調化了獲證后監督檢查及法律責任。

核查人員指具備一定資質,從事審查申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的保證產品質量必備生產條件的人員。山東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及山東省質量認證中心采取了科學客觀的層層選拔篩選的模式。經過嚴格的資格初選、培訓、考試、注冊、面試、入職專業培訓、實習、評價等環節,優勝劣汰選拔造就了一批素質高,品質好,專業能力強,吃苦耐勞的生產許可證審查(專家)隊伍。大大地降低了現場專業審核風險。審查員的作用是以客觀公正的對生產許可證申請企業現場采集信息,并做出評價。

現場核查:核查人員是對申請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現場以客觀公正抽樣的方法獲取客觀證據。是生產許可證必不可少的重要環節,是審查組依照核查辦法和實施細則的要求,運用抽樣的方法尋找客觀證據,對申請企業的基本條件進行核查并做出評價的一系列具體活動。(1)首次會議結束后審查人員由企業負責人帶領,按照申請產品的生產工藝過程對企業的主要生產場地,設施的做一次比較完整的觀察,通過現場觀察,審查組對企業概況,場地設施和現場管理,生產過程,工藝水平等比較全面的基本了解,有利于審查組對核查的重點項目進行有針對性的檢查評價,做出客觀的結論。重點查看企業名稱。住所。生產地址。申請單元。設備名稱精度,檢測儀器,原(輔)材料,是否與申請書記載一致。(二)審查組與企業和實地核查組織單位的溝通(三)核查的企業生產線應該是企業正在生產運行的生產線。(四)審查員在對生產現場進行核查時,應有企業陪同人員在場,有利于核查出不合格問題時,便于企業確認。(五)在對企業的生產現場以及管理文件,技術文件,標準,工藝文件等進行核查時,如發現不合格,應做準確的記錄,以保持記錄可追溯性(六)審查員在分工范圍內發現的情況或問題涉及其他審查員分工范圍的,應及時與相關審查員溝通予以核實。(七)審查員應指導和督促企業填好產品型號規格確認表儀器設備確認表。(八)對不合格項及輕微不合格的確定,應反復核實并與組長溝通。以保證其客觀性和準確性。2.審查組內部會(一)審查組要召開內部會對各自介紹負責的核查情況,主要是存在問題(二)填寫核查記錄(三)互相討論,確定企業現場核查中的不合格項,有爭議的問題取的一致意見。并與審查組長溝通,做出決定。(四)企業存在問題不構成不合格項的對企業提出整改要求,提出整改意見(五)對不合格項形成書面材料的整改要求。(3)《工業生產許可證企業實地核查辦法》將核查項目分為七部分(一)質量管理職責企業應有負責質量的領導并設立相應的質量管理人員及機構,管理職責應規定有關部門,人員的職責和相互關系,在企業制定的質量管理制度中應有相應的考核辦法并嚴格實施。(二)生產資源提供1.企業必須具備滿足生產和檢驗所需要的工作場所和設備,必須具備實施細則5.2中規定的必備生產設備和工藝裝備,其性能和精度應滿足生產合格產品的要求,2.企業的生產設備和工藝設備應維護保養完好。3.企業必須具備具有實施細則5.2中規定的檢驗,試驗和計量儀器,性能和精度滿足生產合格產品的要求,并在檢測合格有效期內使用(三)人力資源要求1.企業領導應具有一定的質量管理知識,并具有一定的專業技術知識。2.企業技術人員應掌握專業技術知識,及一定的質量管理知識。3.檢驗人員應熟悉產品檢驗規定,具有與工作相適應的質量管理知識及檢驗技能。4.工人應能看懂相關文件。(圖紙。配方和工藝文件),并能熟練地操作設備。5.企業應對與質量相關人員進行必要的培訓和考核。(四)技術文件管理企業應具備和貫徹實施細則5.1中規定的產品標準和相關標準。如有需要。1.<企業制定的標準應不低于相應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要求,并經當地標準化部門備案。技術文件應具有正確性,且簽署。更改手續。技術文件應具有完整性,文件必須齊全完備配套。技術文件應和實際生產相一致,各車間。部門使用的文件完全一致。2.企業應制定技術文件管理制定,文件的應經過正式批準,使用部門可隨時獲得文件的有效版本,文件的修改應符合規定要求。3.企業應有部門或專(兼)職人員負責技術文件管理。4.企業的技術文件包括〈1〉標準文件〈2〉設計文件〈3〉〈工藝文件〈4〉檢驗文件〈5〉包裝。存儲,運輸等文件。〈6〉其他文件。采購過程一般包括〈1〉采購文件控制〈2〉對供方的評價控制〈3〉采購合同的控制〈4〉采購產品的驗證控制。(五)工藝管理1.企業應制定工藝管理制度及考核辦法,并嚴格進行管理和考核。原(輔)材料,半成品。成品,工裝器具等應按規定放置,并應防止出現損傷或變質。2.企業職工應嚴格執行工藝管理制度,按操作規程,作業指導書等工藝文件進行生產操作。3.企業應明確設置關鍵質量控制點,對生產中的重要工序或產品關鍵特性進行質量控制。4.企業應制定關鍵質量控制點的操作控制程序并依據程序實施質量控制。名詞解釋:(程序為進行某項活動或過程所規定的途徑。)(特性可區分的特征)(特征產品、過程或與要求有關的固有特性。)對產品質量不易或不能經濟的進行驗證的特殊過程應進行設備認可工藝參數驗證和人員鑒定,并按規定的方法和要求進行操作和實施過程參數監控。5.企業應規定產品標識方法并進行標識。6.企業應制定不合格品德控制程序,有效防止不合格產品出廠。(六)產品質量檢驗1.企業應有獨立行使權利的質量檢驗機構或專(兼)職檢驗人員,并制定質量檢驗管理制定及檢驗和計量管理制定。2.企業有完整、準確、真實的檢驗原始記錄和檢驗報告。根據質量特性,取得科學的數據,出具科學可靠檢驗報告。3.企業在生產過程中要按規定開展產品質量檢驗,做好檢驗記錄,并對產品的檢驗狀態進行標識。4.企業應按相關標準的要求,對產品進行出廠檢驗和試驗,出具產品檢驗合格證,并按規定進行包裝和標識。如產品標準要求型式試驗或定期檢驗而需要進行委托時,應委托有合法地位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七)安全防護及行業特殊要求1.企業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安全生產制定并實施。2.企業的生產設施、設備的危險部位應有防護裝置,車間、庫房等地應配備消防器材,易燃、易爆等危險品應進行隔離。3.企業應對員工進行安全生產和勞動防護培訓,并為員工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4、企業應在建廠初期或申請生產許可證前,進行環境評價。

篇(10)

第一條(立法宗旨) 為了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安全管理活動。

食用農產品進入生產加工、市場銷售、餐飲服務環節,應當遵守本條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除外。

第三條(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義務)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四條(縣級以上政府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落實以下職責:

(一)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本級人民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食品產業發展規劃時綜合考慮食品安全因素;

(二)將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執法辦案、抽樣檢驗和風險監測、食品安全標準等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保證工作需要;

(三)將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列入政府年度目標管理績效考核體系和黨政領導班子、領導干部政績考核評價體系;

(四)制定、實施食品安全宣傳教育規劃,按照食品安全科普宣傳大綱,將食品安全列入國民素質教育內容和中小學課程,每年組織開展食品安全宣傳活動;

(五)加強基層食品安全工作,按照一鄉(鎮、街道)一所原則,建立健全基層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實施基層食品藥品監管所標準化建設;

(六)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七)設立財政專項資金,落實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對舉報屬實或為查處食品安全違法案件提供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本轄區的食品安全承擔屬地管理責任,設立食品安全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基層食品安全監管四員制度,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食品安全管理員、宣傳員,在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設立食品安全協管員、信息員,承擔轄區隱患排查、自辦群體性宴席登記備案、信息報告、協助執法、宣傳引導等職責,四員工作經費由縣級人民政府列入經費預算提供保障。

第六條(食安委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統一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工作,統籌、協調、解決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推進食品安全長效機制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食安辦)承擔食品安全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綜合協調、督導檢查和考核評價等工作。

第七條(部門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檢驗檢疫、海關、城市管理和公安等部門(以下統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本條例和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實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教育、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林業、商務、糧食、鹽業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行業或者領域的食品安全管理和指導工作。

第八條 (派出機構職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鄉鎮、街道或者特定區域設立的派出機構,有權以自己的名義,開展監督檢查,作出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警告、5000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的行政處罰,以及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

第九條(行業協會和新聞媒體責任) 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和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新聞媒體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和知識的公益宣傳,客觀、公正報道食品安全信息,拒絕刊播違法食品廣告,并對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二章 食品生產經營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條(主體資格)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許可。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銷售其生產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取得經營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許可。

許可證件應當懸掛或擺放在其生產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

第十一條(企業負責人職責)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設立食品安全管理機構,落實食品安全責任。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食品安全責任制,加強全過程的食品安全管理,落實崗位責任;

(二)制定并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建立健全并落實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考核、健康檢查及相關檔案管理制度;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食品安全工作,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隱患;

(五)配合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和抽樣檢驗;

(六)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事故報告義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安全管理人員職責)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配備與其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承擔下列職責:

(一)向員工宣傳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準等相關知識,對本單位員工開展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培訓;

(二)對員工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效控制食品生產經營的關鍵環節,查找食品安全隱患,并及時報告;

(三)組織員工參加食品安全培訓并建立員工食品安全培訓檔案,組織直接接觸入口食品的員工進行健康檢查并建立員工健康檔案;

(四)定期匯總、分析本單位食品安全狀況,并及時報告;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質量受權人制度) 鼓勵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建立質量受權人制度。質量受權人受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授權,承擔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職責:

(一)參與企業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建設;

(二)負責進貨查驗和出廠檢驗的管理,并對記錄的真實性負責;

(三)督促落實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控制制度;

(四)組織開展企業食品安全自查,并對自查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五)組織實施食品召回;

(六)履行食品安全事故報告義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質量受權人進行培訓,并支持質量受權人履行職責。

第十四條(停產恢復報告)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在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限內連續停產停業6個月以上的,在恢復生產經營后3日內,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接受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委托生產) 委托生產食品的,應當委托依法取得生產該類食品生產許可的企業。委托生產食品的,雙方應當簽訂協議,明確委托生產食品的相關要求和雙方的權利義務。委托方對委托生產的食品安全承擔法律責任。

受托方應當查驗委托方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等相關證明文件,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組織生產。

第十六條(食品經營者進貨查驗規定) 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食品進貨查驗制度,對初次交易的食品生產者或供貨者,應當驗明其生產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并保存加蓋其印章的復印件。驗明后每年復核不少于一次。

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時應當向生產者或供貨者索取并保存規范可追溯的銷售憑證和合格證明文件復印件,采購嬰幼兒配方乳粉應當按批次索取并保存合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鼓勵食品經營者采用信息化、網絡化技術實現索證索票電子化管理。

第十七條(散裝食品標識) 食品經營者銷售、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外包裝或者容器的顯著位置上標明食品名稱、生產日期或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食品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事項。散裝食品標注的生產日期必須與食品生產者出廠時標識的生產日期相一致。

第十八條(食品添加劑使用和貯存管理)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食品安全標準采購、使用和貯存食品添加劑,建立食品添加劑使用記錄制度,如實記錄使用食品添加劑的名稱、使用范圍、使用量、使用日期等事項。上述記錄和憑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生產經營者貯存食品添加劑,應當專區(專柜)存放,并標示食品添加劑字樣。

第十九條(無實體店鋪經營管理) 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經營者應當在自動售貨設備的明顯位置公示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等信息。

利用互聯網、郵購、電視電話購物等無實體店鋪方式從事食品經營的,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和相關資質。經營者應當以易于消費者認知和識別的方式公示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營業執照、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等信息。

設有官方網站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網站首頁公開其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明、產品注冊或備案憑證,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合法有效。

第二十條(食品經營場所出租者義務) 提供食品生產經營、冷藏冷凍、貯存等場所的出租者,應當查驗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許可證、登記證、營業執照等資質,并留存相關復印件;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一條(餐飲具消毒查驗) 餐飲服務單位使用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提供的餐飲具,應當查驗其衛生學評價合格報告并保存加蓋其印章的復印件,應當查驗餐飲具的消毒合格證明及獨立包裝上的標簽內容。

第二十二條(餐飲具集中消毒) 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投產前應當向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驗收,取得衛生學評價合格報告,方可開展餐飲具清洗消毒服務。

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應當逐批檢驗餐飲具,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出廠的餐飲具應當隨附消毒合格證明,獨立包裝上應當標注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衛生學評價合格報告編號、單位名稱、地址、聯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對外配送食品管理) 餐飲服務提供者對外配送食品的,應當使用專用封閉食品級工具配送食品;分裝、貯存、運輸食品的溫度和時間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提供集體用餐配送服務的,應當使用專用封閉車輛配送食品,按照規定留存所配送食品的樣品,分裝、貯存、運輸食品的溫度和時間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告知用餐單位或在食品包裝明顯位置注明配送單位、制作時間、保質期,必要時注明保存條件和食用方法。

第二十四條(農村自辦宴席管理規定) 農村自辦宴席舉辦者和承辦者對其提供食品的安全負責。

農村自辦宴席實行報告制度,舉辦者或承辦者應當在舉辦宴席前3日內將宴席時間、宴席地點、宴席人數、廚師健康狀況等情況向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或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報告。

第二十五條(餐廚廢棄物處理規定)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處理餐廚廢棄物,不得隨意傾倒、丟棄、堆放或者直接排放,不得回流入食品生產加工、經營等環節。

第二十六條(市場開辦者、交易會舉辦者的義務) 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的出租者以及食品交易會、展銷會等的舉辦者等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應當在交易會、展銷會舉辦前3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報告,告知管理措施、舉辦地點、舉辦時間、經營范圍、經營規模等信息;

(二)查驗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登記卡和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三)建立食品經營者檔案,記載食品經營者的基本情況、許可證號、經營范圍、商品信息,指導和督促食品經營者建立并執行食品安全制度;

(四)檢查食品經營者的生產經營環境和條件,發現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特殊食品) 生產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的企業應當取得生產許可,并按注冊或備案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從事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的經營者,應當取得經營許可,并按要求進行進貨查驗、索證索票和臺帳管理。銷售場所應當設立專柜或專區銷售并用提示牌標明,并根據食品標簽、說明書的貯藏方法存放。

第二十八條(鼓勵措施)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通過獎勵、資金資助和場地租金優惠等措施,鼓勵和支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者規范管理,改善生產經營條件和工藝技術,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促進健康發展、方便群眾生活的原則,統籌規劃、建設、改造適宜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的集中場所和街區,配套建設相應的給水、排污等設施,改善生產經營環境。

第二十九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的準入管理)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食品攤販實行登記管理制度;實施登記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登記證或登記卡。

被吊銷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其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辦理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小餐飲服務登記證。

第三十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的義務規定)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與其生產經營規模、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證所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來源合法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二)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三)食品添加劑使用符合有關食品安全標準;

(四)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對人體安全、無害;

(五)接觸食品的餐具、飲具、設備和包裝材料應當無毒、無害、清潔,一次性使用的包裝容器和材料不得回收循環使用;

(六)生產加工、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

(七)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生產加工經營的人員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明,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時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保持個人衛生;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一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的進貨查驗)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以及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索證索票,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及供貨者名稱、聯系方式等內容;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索取的有關憑證、票據和進貨查驗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二節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

第三十二條(設立條件)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

(一)具有與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離;

(二)具有與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設備、設施以及衛生防護設施;

(三)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有害物質和不潔物;

(四)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三條(禁止規定) 禁止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下列食品:

(一)《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二)乳制品、罐頭制品、飲料等非傳統工藝生產加工的食品;

(三)專供嬰幼兒、老年人、病人、孕產婦等特殊人群的食品;

(四)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五)白酒產品;

(六)禁止生產加工食品目錄中的其他食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制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禁止生產加工的食品目錄,并經報上一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后,向社會公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結果、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禁止生產加工的食品目錄進行調整。

第三十四條(申報材料) 申請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應當向所在地街道、鄉鎮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

(三)開辦者的身份證復印件及聯系方式;

(四)從業人員的健康證明;

(五)生產加工場所平面圖及其使用證明(如房屋所有權證、租賃協議或村(居)委會、社區出具的證明等);

(六)主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生產工藝;

(七)擬生產的食品品種說明;

(八)生產加工場所的衛生與安全情況說明。

第三十五條(登記規定) 街道、鄉鎮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收到申請材料后,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在十個工作日內頒發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說明理由。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生產經營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開辦者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向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續手續,原發證機關收到申請后,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及時辦理延續手續。

第三十六條(登記證信息)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應當載明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名稱、負責人姓名、登記證編號、生產加工地址、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等信息。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印制。

第三十七條(登記信息變更和停產恢復報告)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變更。原發證機關應當在收到變更申請后五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停產、歇業三個月以上的,應當在恢復生產加工前十日內向所在地街道、鄉鎮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報告。

第三十八條(檢驗和備案規定)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新投產、停產后重新生產以及改變生產工藝后生產的首批食品,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并報原登記機關備案后方可生產、銷售。

第三十九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臺賬管理)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建立生產銷售臺賬,如實記錄生產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保質期、銷售日期及銷售去向等內容。生產銷售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四十條(銷售和包裝規定)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包裝或銷售貯存容器上應當有標簽,并標明食品名稱、成分表或配料表、生產日期、保質期以及小作坊的名稱、生產地址、聯系方式、登記證編號等信息,并明顯標示小作坊食品。

第三節 小餐飲

第四十一條(設立條件) 從事小餐飲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并依法取得小餐飲服務登記證:

(一)具有固定、合法的經營場所,經營場所遠離污染源,并設置在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的影響范圍之外;

(二)操作間和就餐場所均應設在室內,操作間與就餐場所使用玻璃等透明材料區分或隔斷,衛生間不得設置在操作間內;

(三)操作間各功能區布局合理,粗加工、烹飪、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輔材料貯存區域等場所分區應明確,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產生交叉污染;

(四)具有與加工經營食品相適應的冷凍冷藏、排煙、防塵、防鼠、防蟲害以及收集廢水和廢棄物的設備設施;

(五)采用化學消毒的,應設置至少2個專用的洗滌及消毒池;采用煮沸、蒸汽或紅外線等熱力消毒或采用集中式消毒生產企業提供的消毒餐飲具的,應設置至少1個專用的洗滌池;各類水池以明顯標識其用途;

(六)加工操作場所應設置至少2個專用清洗水池,其數量或容量應與加工食品的品種、數量相適應;

(七)設置專用于拖把等清潔工具、用具的清洗設施,其位置不會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過程;

(八)操作間面積應不小于6㎡。

第四十二條(禁止規定) 禁止小餐飲服務提供者經營下列食品:

(一)《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二)裱花蛋糕、生食水產品;

(三)國家和省規定禁止經營的其他食品。

第四十三條(申報材料) 申請小餐飲服務登記證應當向所在地街道、鄉鎮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

(三)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及聯系方式;

(四)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五)餐飲服務場所平面圖及其使用證明(如房屋所有權證、租賃協議或村(居)委會、社區出具的證明等)。

第四十四條(登記規定) 街道、鄉鎮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收到申請材料后,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條件的,在十個工作日內頒發小餐飲服務登記證;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說明理由。

小餐飲服務登記證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的,小餐飲經營者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向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續手續,原發證機關收到申請后,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及時辦理延續手續。

第四十五條(登記證信息) 小餐飲服務登記證應當載明小餐飲服務單位名稱、負責人或業主姓名、登記證編號、經營地址、經營范圍等信息。

《小餐飲服務登記證》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印制。

第四十六條(登記變更) 小餐飲服務登記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未經批準不得變更。原發證機關應當在收到變更申請后五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十七條(公示規定) 小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登記的經營范圍依法經營,并在就餐場所醒目位置公示小餐飲服務登記證、營業執照、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和食品安全相關信息。

第四節 食品攤販

第四十八條(劃定區域) 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或者市容環境衛生部門,按照方便群眾、合理布局的原則,根據城市或者鄉鎮規劃要求,依法劃定食品攤販經營區域,確定攤位數量,明確經營時間,并告知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同時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九條(登記備案規定) 食品攤販經營者應當向所在地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或市容環境衛生部門登記備案,取得食品攤販登記卡,并在經營場所公示。

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或市容環境衛生部門對食品攤販登記備案時,應當記錄經營者的身份信息、住址、經營范圍、聯系方式等信息,確定其經營地點、經營時間,制發食品攤販登記卡,并將登記的攤販信息告知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食品攤販登記卡有效期為一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的,經營者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到原登記部門延續手續。

第五十條(設立條件) 食品攤販從事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營場所應當與垃圾堆放點等污染源保持安全距離,保證食品不受污染;

(二)具有符合食品衛生條件的食品制作和銷售的亭、棚、車、臺以及密閉的廢棄物收集設施;

(三)提供即食食品的,應當根據食品的種類配備相應的加熱、保溫或者冷藏設備;

(四)接觸食品的器具、工作臺面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五)銷售散裝直接入口食品的,應當具有防雨、防塵、防蠅等設施;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十一條(禁止規定) 食品攤販禁止經營下列食品:

(一)《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禁止經營的食品;

(二)發酵酒以外的散裝酒;

(三)現制乳制品;

(四)專供嬰幼兒、老年人、病人、孕產婦等特殊人群的食品;

(五)國家和省規定禁止生產加工的其他食品。

第五十二條(相關規定) 食品攤販應當在確定的經營地點、經營時間從事經營活動,公示登記卡,并遵守城市市容管理的相關規定,及時清理場地,保持環境整潔、衛生。

第五節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

第五十三條(市場準入)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實行與產地準出相銜接的市場準入管理,進入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五十四條(市場開辦者信息備案) 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信息實行備案管理。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如實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備以下信息:市場名稱、類型、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人員數量及身份證明、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市場內食用農產品種類、攤位數量等。

第五十五條(信息登記) 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經營者信息登記制度,建立銷售者檔案,如實記錄和更新銷售者名稱或名稱、聯系人、聯系方式、社會信用代碼或身份證號碼、住址、銷售食用農產品品種、主要進貨渠道、產地等信息。銷售者檔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銷售者停止銷售后六個月。

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及時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送入場經營者的信息。

第五十六條(入場查驗)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查驗并留存入場銷售者的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復印件,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產地證明、合格證明文件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銷售者無法提供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的,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合格的,方可進入市場銷售。

第五十七條(信息公示) 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在市場內醒目位置設置信息公示欄,公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結果、不合格食用農產品處理情況、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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