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03-06 16: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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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資源分散,形成塊塊式審計。原來的預算執行審計沒有打破行業分工界限,各個業務處的工作相對獨立、處室之間的信息相對封閉,形成了塊塊式審計。對審計人員而言,長期從事塊塊式的審計工作,很容易導致查出問題的流失或減弱發現問題的敏感度。長期從事同一類型的審計任務,與相對穩定的被審計單位打交道,容易產生工作疲勞,降低審計熱情,一些審計出來的問題也因為長期的交往接觸而不自覺流失。同時,會固化審計人員的審計認識,影響到工作創新。
2.審計力量不足。現階段地方財政預算執行審計涉及財政部門組織預算執行情況審計、地稅部門稅收征管情況審計、部門預算執行情況審計及政府臨時交辦的檢查事項,內容廣泛,任務繁重。受機關人員編制的限制,審計部門的審計力量相對薄弱,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基本是全體動員保證預算執行審計項目的完成。
3.難出審計精品。主要體現在審計業務部門之間相對封閉,審計項目安排與審計成果互不溝通,客觀形成了部門之間的“壁壘”,阻礙著審計工作總體水平的提高。由于同一單位不同審計項目而出具的審計報告是彼此孤立的,查處同一單位的諸多問題被反映在兩個或多個審計報告之中,審計結果很難得到進一步提升,也很難打造出高質量的審計精品。
二、建立以預算執行審計為核心,以財政專項資金審計為重點的立體化審計模式
這個模式的基本操作思路是:將預算執行審計內容貫穿到專項資金審計中去,將專項資金審計的成果歸集到預算執行審計這條主線上來,使整體審計思路更加清晰和準確。即:根據預算具有整體性特點,開展預算執行審計時,可以把財政、行政事業、社會保障、投資和農業環保等專業審計結合起來,審計內容涉及預算資金的籌集、分配、管理、使用等各個環節,從源頭上把握財政資金的總體情況和財政政策的制定情況,重點關注那些事關全局、社會敏感度高、資金最大的部門、單位、項目和資金。例如:今年政府關注社保、水利等幾項專項資金的使用及效果、年初安排審計項目時除省財政廳以外,還應重點安排對水利、民政等幾個廳局的審計。預算執行審計時財政廳審計組把握財政資金的總體情況和財政政策的制定情況,掌握社保資金、水利資金等專項資金的總額以及分配情況并及時反饋給民政廳組和水利廳組等,水利、民政廳等組沿著專項資金使用流向和監管方式一直延伸審計到具體的使用部門,檢查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以及效果如何。整個預算執行審計以財政廳審計組為核心,其他審計組以專項資金為重點,在審計過程中做到信息及時溝通、及時反饋。
三、建立預算執行審計與專項資金審計相結合的立體審計模式,有利于提升審計工作的水平
一、關于試點目標任務問題
電網是保障電力安全穩定供應的重要基礎設施,電網設施建設保護和供用電秩序維護是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重要內容,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目前,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由于制定時間較早,在電力管理體制經歷重大改革,電力發展和電力管理領域出現許多新變化的情況下,已無法完全滿足實際管理需要。特別是近年來,隨著我省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用電量增速持續在兩位數以上,2012年我省全社會用電量高達3210.55億千瓦時。電網供電能力遠遠跟不上經濟發展的步伐。
財政經濟委員會認為,制定相關地方性法規,有助于加強電網設施建設保護,維護好供用電秩序,保證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的用電需求。省人民政府提請的條例草案,立足我省實際,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總體是可行的。同時,根據調研情況,提出以下意見和建議。
一、關于電網設施空間布局規劃。條例草案第六條、第七條對電網設施空間布局規劃做了相關規定。有的地方和部門認為,條例草案加強電網設施空間布局規劃的規定是必要的,但電網設施空間布局規劃屬專項規劃,除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海洋功能區劃、城鄉規劃外,還要與交通、水利、燃氣、通信、給排水等專項規劃相互銜接,條例草案第六條第三款對這方面規定沒有涉及,建議增加相應內容。另外,由于我省地域狹小,各種管網建設在保障安全前提下應相互融合,而不是互相排斥,條例草案第七條第二款有關規定,將造成電網設施建設與其它管網建設的權益沖突,也不符合我省實際情況。建議對上述問題作進一步研究,修改完善相關條款。
二、關于新能源發電的電網配套保障。條例草案第十四條對電網經營企業為電源企業提供電網配套保障作了具體規定。有的地方、部門和企業提出,為了促進風能、太陽能等新能源的發展,電網經營企業應優先考慮新能源發電的電網配套保障。當前,我省新能源產業已進入快速發展期,2012年,全省累計建成新能源裝機802萬千瓦,占全省電力裝機比重的12.8%。在加快電網配套設施建設時,電網經營企業必須充分考慮我省新能源發電的并網問題,解決新能源產業集聚區和重點建設項目電力的發送問題。建議對新能源發電的電網配套保障作進一步調研,補充完善相關條款。
三、關于電網設施保護的應急預案。條例草案第三章對電網設施保護作了規定。對此,一些地方、部門和人大代表反映,電網安全事關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與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當電網設施遭受自然災害或人為破壞時,將造成嚴重的社會問題,而條例草案缺乏電網設施保護應急預案方面的規定。建議增設有關應急預案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