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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焦俊峰作者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治安治理資源整合的社會基礎考察
治安治理作為國家政治的一部分,其過程必然涉及權力在國家和社會中的具體分配。治安治理決策的制定、實施、評估、調整等環節,反映了國家和社會的結構性關系。同時,國家和社會的結構性關系反過來也影響治安治理的效果。因此,本文主要從市民社會理論層面理解和使用“社會基礎”一詞,即與國家相對并部分獨立于國家,不能與國家相混淆或不能為國家所淹沒的社會生活領域[7]。前述以國家和社會為載體的治安治理資源的整合,需要考察市民社會基礎。作為有威權統治傳統的中國,整合社會治安資源應注意中國社會的發育程度,即中國基層社會是否擁有維護社會治安的力量、能力、方法和制度資源等。市民社會的發育程度對治安治理資源的整合有重要影響,其核心在于基層社會和公眾參與治安治理的深度和廣度。除了公眾參與,社會結構、社會信任、社會關聯類型等也會影響社會治安治理的運行過程。具體而言,可以從三個層面分析基層社會對治安治理資源整合的影響:一是在基層社區范圍內,從微觀層面考察基層社會和公眾在治安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二是在縣域范圍內,從中觀層面分析社會力量對治安治理的影響;三是在國家范圍內,從國家與社會的結構性關系宏觀層面分析市民社會在治安治理中的地位和功能。從當前中國基層社會的政治現狀考量,治安治理資源整合面臨的困境在于:社會資本存量的匱乏和市民社會發育狀況不理想。①首先,雖然中國的社會力量在改革開放后獲得了較大的發展空間,但建國后高度發達的行政體系以及改革開放后社會流動性對基層社會結構的建設性破壞導致市民社會尚未構建起來,國家力圖培育的基層民主與預期目標之間仍有較大差距,村民自治和居民自治尚不成熟,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治安治理在基層社區的運行,社區警務、社區矯正以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實踐中遇到的困難即是例證;其次,市民社會的不成熟往往伴隨著社會資本的匱乏,社會結構的調整也在一定程度削減了靜態社會結構下遺留下來的社會資本存量,導致當前中國的社會資本總量比較匱乏,社會參與的熱情、廣度、深度均不夠,缺乏制度化的手段和途徑。由于社會的轉型,我國缺乏長效的制度和機制調動社會力量、整合社會資源開展治安治理工作,這是社會參與的實踐困境。在國家治理理論中,發達的公共精神是良好社會治理的決定性因素,但傳統中國的治理模式無法孕育發達的公共精神,而公共精神的缺乏又導致傳統中國無法實現更好的社會治理。在當今中國,治理模式的轉變為公共精神的培育提供了有利條件,同時也對發達的公共精神有了更為迫切的需求[8]。對于治安治理而言,社會參與的貧弱也就意味著治安治理效果的下降。解決這一問題,必須以社區為依托,從培養社區的“公共精神”著手。治安治理能夠取得成效的基礎和關鍵不在于政府及其警察,而在于社區及社區公眾。一方面,社區公眾對安全的訴求是警察開展工作的動力和方向,社區公眾是公共安全的直接受益者,對日常生活中存在的治安問題有最為直接的感受,他們的意見和建議是警務決策重要的信息源;另一方面,社區公眾參與是治安治理的重要內容,不僅僅是提供建議和意見,更重要的是直接參與到治安治理中來,社區公眾能否參與、參與的范圍與程度是否合理、參與方式是否科學是治安治理能否取得效益的關鍵所在。由于力量的分散和組織能力的相對缺乏,公眾的參與并非順理成章,而必須依靠政府及其警察的組織、協調,以整合社區公眾的力量,發揮社區公眾的作用。因此,必須有意識地培養“公共精神”。公眾參與治安治理必須使其意識到:作為社區成員,社區治安事關自己切身利益,諸多治安問題僅僅依靠政府及其警察難以解決,自己有義務參與治安問題的解決。參與治安治理不是代替政府及警察,也不是簡單的協助,而是作為主體之一共同解決治安問題。所以,公眾在配合警察搞好治安管理和犯罪控制中除了能給自己帶來更大的社區安全系數和心理滿足外,亦能提升自己的公民觀念[9]。與西方相比,我國社區公眾參與公共事務的熱情普遍不高。社區公眾的參與分為兩類:一是動員性參與;二是自覺性參與。在我國,動員性參與一直是主要的參與方式,但這種參與方式的持久力不夠,隨意性較強,難以保持長久的效力。據托馬斯•海貝勒2003年至2004年在中國沈陽、重慶和深圳的一項調查(調查對象為38名市、區、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的各級地方官員和140名經篩選出來的社區居民),社區參與程度普遍不高。比較而言,沈陽的社區參與程度最高,其中大部分人是大型國有企業的員工,鄰居之間相互認識,人們對國家的期望很高,黨員在社會參與中占有較高比例;重慶的社區參與程度處于中等水平,人們對國家的期望明顯小很多,黨員在社會參與中的比例也較低;深圳的社區參與程度最低,原因是移民城市內部缺乏地域性聯系,人們相互不認識,而且由于收入和文化素質相對較高,作為社會中間階層的群體具有較強自我意識的生活態度[10]。雖然該項調查不能說明整個中國的社區參與狀況,但具有重要的參考意義。由于傳統中國是一種威權統治,在這種統治模式下,民眾習慣于服從而不是參與,造成當前培養“公共精神”存在一定的困難。實際上,即便是在以鄰里守望為主要方式推行社區警務的英國、澳大利亞等國家,隨著時間的推移,社區公眾對鄰里守望的參與熱情也在下降。這說明,即使在社區參與程度較高的西方發達國家,治安治理中的社會參與也是一個棘手的問題。在我國,必須通過制度創新解決官僚體制下國家力量效率低下和社會力量發育不足的現實難題,通過各種政治活動、文化活動、社區自我管理活動等,培養社區公眾的參與精神,并使傳統的動員式參與逐漸轉化為自覺性參與。只有社區發育成熟了,自我管理和自我組織才能作為制度固定下來并得以自覺自發地長期實施。
治安治理資源的整合路徑設計
在治安治理實踐中,我國一貫重視對治安治理社會資源的挖掘,注重發揮群眾在治安治理中的作用。但從具體實踐看,這種做法存在兩個問題。其一,社會參與治安治理在某些情況下意味著安全責任的轉移,即本應由政府完成的維護治安的職責被轉移到基層社區,這種做法從政治上和法律上受到質疑。從理論上看,政府在將治安治理的某些責任轉移給市場化的組織后,可以集中精力于必須由政府完成的工作。但是,公共安全供給的市場化與私人化一方面缺乏相應的政治合法性,另一方面則使原本由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具有私人產品所固有的差異性和不平等性,有公共安全富人化的嫌疑。因此,在社會轉型中,市場組織和社會組織作為輔助力量,與政府協作提供公共安全可以彌補國家治理資源貧弱的結構性缺陷,但政府必須牢牢掌控治安服務的質量標準和監督權,以彌補和遏制治安服務市場化與私營化的消極后果。其二,由于制度創新的缺失以及分散化的改革導致社會資源的整合效果比較有限。從全國來看,不少地方根據地方治理經驗創造出了適合本地實際的整合機制,但作為常態化的制度并未系統性地確立下來,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社會治安治理資源的運用。的確,由于性質、權力內容的不同以及具體方法的區別,治安治理國家資源和社會資源發揮的空間和效果存在一些差異,這就需要用具有實踐操作性的制度進行整合,優勢互補,以取得良好的治安治理效果。治安治理資源的整合分兩個方面:一是國家力量和基層社區之間以警察為紐帶,建立長期的協商溝通機制,將雙方的力量有機整合;二是國家力量與市場化組織、基層社會與市場化組織之間以契約方式由市場化組織完成對公共安全產品的生產供給,為治安治理提供市場化的補充。通過制度創新和市場化手段,在新的社會形勢下發動基層社區的力量開展治安治理。首先,這種模式堅持依靠國家現有的制度資源,充分發揮基層自治組織的協調作用,使警務工作圍繞著基層自治活動展開,避免了公安機關直接指揮帶來的抵觸和對抗情緒,也使居委會的凝聚作用有了充分的發揮。其次,這種模式根據不同情況通過方法創新充分挖掘基層社區的力量,即一方面充分利用市場化的保安組織,將公安機關的工作與小區物業、大型商貿城、娛樂場所、金融單位和重點企業等區域的保安工作聯系起來,有效整合利用這些區域的治安治理資源;另一方面則通過有償服務以及動員方式發動下崗職工、低保人員、退休人員、治安積極分子組成專門的安防隊、義務巡防隊,整合社區的人力資源。再次,這種模式堅持立足社區,根據社區的具體問題提出對策,將社會矛盾與社區問題解決在社區,以保證社區的穩定和諧,從根源上解決犯罪誘因,增強社區的凝聚力及其對抗犯罪的能力。具體思路是:在社區外的公共空間,國家力量利用法律賦予的權力資源和方法資源,繼續提供公共安全產品,通過日常巡邏和案件查處,維護社會治安。但這種方法提供的是無差別的安全服務,僅僅靠政府及警察的服務難以滿足社會公眾日益層次化的安全需求。對此,可以通過自治化和市場化兩種方式予以彌補。自治化是在政府及警察的指導下,基層社區組建自己的力量開展治安防范。但這種傳統方式在市場經濟比較發達的地方實施起來有一定的難度,需要融入一定的市場化手段。如湖北省荊州市沙市區治安治理資源整合機制的創新中,通過宣傳、發動群眾重組了324支共計1614人參與的義務巡防隊負責社區白天的門棟(店)關照和義務治安巡邏。并在對傳統的義務性群防組織人員結構進行調整的基礎上,著力加強安防隊、保安隊、義務巡防隊的建設。以每月由社區統一籌資發給適當報酬的運作方式,從社區下崗職工、享受低保的群眾中挑選了520名年富力強者組成260支安防隊。①更為普遍和可行的做法是,根據“誰出資誰受益”的原則,通過市場化的機制推行保安有償承包安防責任制,即以契約的形式將局部區域的治安治理活動交給保安服務公司。當然,這種方式下,國家力量并非不再參與治安治理,而是通過定期的治安聯席會議方式與社區代表、保安組織溝通協商,共同參與治安治理。事實上,在這種模式中,警察組織和社會力量無法割裂,社會力量參與治安治理必然需要借助于警察組織的各種資源,否則其合法性以及治理效果都將存在問題。這種模式涉及國家資源、自治資源和市場資源三個主體和指導協商、市場契約兩種合作機制,其性質各不相同。政府及警察和社區之間是協商指導關系,而社區和市場化的保安組織之間是契約關系,為了確保機制的有效性,必須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從目前來看,上述模式運行較好的社區代表有武漢市民意街社區,其具體做法是經費由社區收取、管理和監督,安保隊的組建也由社區自己負責,派出所只對具體的技術進行業務指導,并對具體的責權利分配進行監督[11]。這種做法既避免了公安機關重復收費的嫌疑,又充分發揮了基層社會的積極性和能動性。基層社區存在差異,具體的治安問題也有其獨特性,作為國家力量的警察組織由于其工作的普遍性難以深入了解和充分考慮這種差異,作為社會力量的基層社區又缺乏警察組織所擁有的權威性治理資源,無法充分利用官方資源去解決所在社區的治安問題。合理的解決途徑是,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進行資源整合,雙方通過對公共利益的考量、對自我利益偏好的修正、對具體目標方法手段的選取最終形成共識,充分利用各自的優勢資源實現治安治理目標。從筆者掌握的資料看,基層治安狀況較好的社區,警察組織與社區往往有比較好的互動,這些社區可能沒有正式的協商制度,但非正式的溝通與交流同樣可以起到協商的作用。通過有效的協商溝通,代表國家權力的派出所與基層社區達成共識,以此為基礎建立長效合作機制。在“群防群治”理念的指導下,有效整合治安治理資源,形成科學的治安治理資源結構。這種資源整合機制運行的結果使得多元主體在治安治理中的關系出現多樣化,凸顯了治安治理主體之間的互動過程,具體表現為由警察組織主導并以平等的地位與社區進行交流與協商,根據各自的價值需求達成治安治理目標上的一致。在目標的指引下,雙方利用各自的資源優勢通過具體的方法手段實現既定的治安治理目標,以維護社區良好的治安秩序,滿足警察組織的職能要求和社區公眾的安全需求。
中圖分類號:C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5)09-0018-02
伴隨市場化、城鎮化的快速推進,大量人口集聚在城市,人口的流動性大,城市社會群體高度分化,城市社會結構正發生深刻變化,“碎片化”成為基層社會的新形態。單位制的解體,導致應對計劃體制下社會結構的傳統管理模式也趨于瓦解。在社會關系復雜化、利益結構多元化,社會矛盾尖銳化的碎片化社會中,各大城市掀起了“網格化”管理的浪潮,在社會上產生了較大影響。但由于在設計理念以及內在機制方面的缺陷,網格化治理方略在自主性社區的應用過程中暴露出諸多問題。本文將回溯網格化管理的內涵及特點,并在深入分析其運行效果的基礎上,力圖提出創新城市管理模式的新思路,從而實現協同治理格局的建構。
一、網格化管理之勃興與特征
在單位制逐漸解體、社區成為社會基本單元的背景下,社會事務向社區累積,但其尚未達到獨立承擔管理職能的程度,造成了政府治理壓力的空前加大。政府必須尋求新型管理模式,以應對日趨復雜的城市管理難題。一種新的治理思路“技術治理”,即國家通過引入新技術,尤其是現代信息技術,更好地提升自己在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中的效能。并且國家在實現自身管理目標時,其管理技術、治理手段正在變得越來越“技術化”[1]。網格化管理正是作為一種新的城市治理技術應運而生的。
學界對于網格化管理的內涵的理解大致相同,認為網格化管理就是在保持原有街道――社區管理體制不變的基礎上,按一定標準將城市社區劃分為若干個單元網格(一般一個網格內常住人口為4000-5000人),并搭建與統一的城市管理數字化平臺相連接的社區信息化平臺,通過加強對單元網格的部件和事件的巡查,建立起一種監督與處置相分離的新型基層管理體制[2]。
自2004年北京市東城區開始推行網格化管理模式以來,這種新型管理體制逐漸在全國各大城市普及,形成了諸如寧夏石嘴山大武口區“4+6”模式、山西長治”三位一體”等典型模式。在實踐探索中,網格化管理模式呈現出明顯特色和優勢。
1.統一進行網格規劃與實施
城市網格化管理首先需要得到行政部門的高度重視、預先規劃和有序實施。在實踐過程中,大多數城市提出了統一規劃、統一建設、市區聯動的工作思路,將網格化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網格化管理的運行需要以全市統一的戰略規劃和管理信息數據庫為支撐,然后按照同一標準劃分單元網格,統一進行城市部件普查等,從而形成全市統一標準、統一監管的有組織的管理模式,并制定實施了一系列相關政策法規和工作指導手冊,從而保證網格化管理模式的穩定運行。
2.明確劃定各層級管理職責
網格化管理是將城區行政性地劃分為一個個“網格”,從而在“區―街道一社區”三級管理結構之下,增加了“網格”這一新的層級,變為四級責任體系,并且實行市、區兩級分工、監管分離的體制。其目的在于打破以往行政體系條塊分割、各自為政、推諉扯皮、權責不清的種種弊端,理順市、區、街道各級之間的關系,將資源進行重新整合,使各管理主體的權責界限更加清晰明確。
3.管理效率的高效化
網格化管理借助網絡平臺的信息傳遞作用,加之權責的清晰化所帶來的人為因素干擾的減少,有利于職能部門及時發現問題、迅速處理問題,突破了傳統管理模式反映問題的環節過多的弊端,減少了中間環節和管理層級,整個問題處理流程的時間明顯縮短,結案率大幅提高,從而提升了管理和服務的效率。
二、城市網格化管理實踐之局限
網格化管理在創新社會管理體制的話語背景下得到了各級政府的大力提倡,并且廣泛應用于城市基層社會管理領域。值得肯定的是,網格化管理借助全新的管理架構和治理技術,在打造“數字城市”、整合社會資源、提高行政效率、化解社會矛盾等方面體現出明顯優勢。但應該注意到,這種管理模式在碎片化的基層社會中往往出現“管理失靈”的問題,具體表現為以下三個方面。
1.持久性不強,運行成本過高
網格化管理是在社會矛盾日益凸顯的社會轉型期而創設,依托于信息技術和科層管理結構,將行政性管理延伸至基層社區,進而應對和社會糾紛,帶有一定的應急性。盡管網格化管理在基層社會與政府公共服務部門之間開通了較為便利的信息反饋和處理渠道,減少了各職能部門之間的推諉扯皮的現象,對于政府行政績效水平的提高具有促進作用。但是,網格化管理的建立及其運行也潛藏著行政成本膨脹的風險。如在一些網格內設置多名網格員,增設各級網格管理指導中心辦公室,這就使人力、設備和資金投入勢必增加。此外,網格化管理在某些城市只是作為一種非常態的應急措施而被運用到相關活動和事件中。雖然使社會治理水平在短時間內有所提升,但其性質仍是一種非正式的制度安排,缺乏政策法規的有力保障和相關機構的高度重視,從而其效能的持久性受到廣泛質疑。
2.抑制社區自治力量的成長
網格化管理通過“行政力”下沉的方式對基層社會進行科層式管理,體現出社區建設的行政化傾向,這是中國傳統的城市管理“一竿子插到底”的全方位管理思想和方式的延伸,影響了社區自治功能的發揮[3]。政權力量對以網格形式存在的社區進行全覆蓋式管控,不僅使公共服務輻射到基層社會,而且將各利益群體直接納入進行政性管理,體現出“總體性支配”所不具備的精準性和強制性的管控特征,嚴重削弱社區的自治能力。因此,網格化管理的推進和加強將引致行政力量的強化、社區自我管理的弱化,進而對社區自治的進程產生不利影響。
3.全能網格的風險問題
社會治理的目標是協同治理格局的形成。面對社會治理壓力的增大和社區在承接社會事務管理方面能力不足的困境,以及打破條塊分割式管理和加強部門聯動的重要目標,網格化管理已成為政府創新管理體制的主導方向。然而,在網格化管理模式的實踐探索中,“網格化的功能與實施范圍都被大大地泛化了。就網格化的功能而言,已經被泛化到可以解決任何問題的地步,似乎與黨的系統和政府系統相關的所有問題都可以通過網格化來解決,網格化的范圍被大大泛化”[4]。“全能網格論”造成“管理依賴癥”,即確信一切問題和糾紛都可以通過網格加以解決、一切資源和服務都能夠通過網格來提供。這勢必造成社區自我管理能力的削弱,抑制社會組織和自主性社區等社會治理主體的成長,影響社會協同治理目標的實現。
三、行政力與自治力之契合:網格化管理之創新思路
網格化管理模式已難以適應基層社區日趨分散化和碎片化、利益群體日益多元化和復雜化的現代社會對于多元治理的迫切需求,根本原因在于其制度設計上的缺陷―“行政下沉”式的四級管理體系利用科層式的組織隸屬關系對社會個體進行組織管理,導致行政力與基層社區的自治力的對接處出現“管理缺口”。因此,建構協同治理格局,關鍵是要實現政權力量與自治力量的高度契合。可以從以下兩項策略著手進行:
1.推動一元化管理向多元化治理轉變,實現協同治理局面
網格化管理在本質上仍是基于政府對社會資源和權力進行全面壟斷的一種管控型治理模式,這與當前“社會協同治理”強調政府、民間組織和社區等多元主體良性互動、深入合作來管理社會事務的話語體系存在著根本性對立和沖突。良好的經濟社會秩序的建構,需要政府管理與群眾自治的緊密銜接,民間組織則充當橋梁作用,通過三者的協同配合來提高社會治理水平。首先,深化行政體制改革應是政府今后工作的重點。必須通過創新治理理念和簡政放權來明確自身定位,正確履行管理職能,提高服務能力和水平,加快向“服務型”政府轉型;其次,自主性社區建設需要政策法規和資金的強力支持,鼓勵社區利益和志趣團體有序發展,積極培育社區自治力量,提升居民在社區事務管理上的參與意識和能力,將碎片化的個體重新整合,增強基層社會的凝聚力;此外,大力培育公益性、服務性社會組織,合理承接政府的部分服務職能,向社區內部穩步發展,發揮民間組織在公共服務、調控矛盾、化解糾紛、扶貧幫困等方面的服務功能。
2.以社區服務聯動多元治理主體
社區服務著眼于社區需求,主要面向社區成員提供各種服務,是社區自治的主要內容;另外,社區服務也是公共服務在社區層面的延伸和補充,既包含聯結政府公共服務的諸多服務事項,也涵蓋了許多社會組織的服務內容。因此,社區服務可以作為彌合政府管理與社區自治“斷裂”的整合因子。政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鼓勵專業組織的發展,并予以政策支持和法規引導,進而以民間組織為中介,向社區居民提供系統性、福利性、多元性的服務資源來滿足其從物質到精神的各種需求,使社區重新成為以認同感和歸屬感為核心要素的自治共同體,最終實現基層社會矛盾的化解與和諧社區的建設。
綜上所述,社會管理的創新方向應是從以政府為中心的一元化管理,邁向與民間組織和群眾的參與管理相結合的多元化治理。實現協同治理的關鍵在于以社區服務來銜接行政力量與社區自治力量,消解政府管控與社區自主發展的緊張和沖突。以服務為導向,淡化科層管理的行政化色彩,促進多元治理主體的深度合作,必然能夠賦予網格化管理以全新意義,使之在碎片化社會形態下煥發出新的生機與活力。
參考文獻:
[1]渠敬東,等.從總體支配到技術治理:基于中國30年改革經驗的社會學分析[J].中國社會科學,2009(6).
作者簡介:王德明,重慶工商大學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社會工作與社會福利。
一、社會治理的基本取向
所謂社會治理是指在黨領導下,由政府組織主導,吸納社會組織等多方面治理主體參與,對社會公共事務進行的治理活動,是以實現和維護群眾權利為核心,發揮多元治理主體的作用,針對國家治理中的社會問題,完善社會福利、保障改善民生,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公平,推動社會有序和諧發展的過程。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社會治理的概念取代了社會管理的字眼,意味著黨和政府在執政理念上有所轉變。長期以來,社會管理被賦予管控和統治的內涵,采取強制性的管控思維來維持社會穩定。事實上,基于管控思維的網格社會管理模式,并不能真正有效地解決社會矛盾,反而增加了許多社會不穩定因素。而社會治理的目標是追求社會的“善治”狀態,促使社會公共利益最大化的過程。在社會治理的框架中,強調各個主體的主動參與性,明確各個行為主體的責任,通過社會關系的協調與社會行為的規范,解決社會問題,促進社會和諧。
創新社會治理的取向在于基層社會治理。隨著社會領域的擴大和公共社會的興起,過去由政府全權包辦管制的社會方式,逐漸轉變為由多元主體共同參與管理的社會治理方式,基層社會治理已成為中國社會發展的重要命題。可以說,基層社會治理、社會服務是社會轉型過程中興起的一種新的社會治理方式,對穩定社會秩序,促進經濟持續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社工引領志愿者合作路徑辨析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創新基層社會治理的方式,強調基層社會治理主體的多元化,激發治理主體的責任意識,培育治理主體的社區參與,促進治理主體共同管理公共生活。社工與志愿者作為社會治理的生力軍,在社會治理與管理創新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一)社工引領志愿者服務模式的可能性
2.社工與志愿者同理:利他精神。社會工作者遵循助人自助的價值理念,綜合運用社會工作專業知識和方法,為有需要的個人、機構、家庭、社區提供專業社會服務。它與人們把本職工作之外的福利性、公益性和非專業性助人活動稱為的社會工作,有本質不同。志愿者提倡“互相幫助、助人自助”,堅持“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愿者精神憑借自己的雙手、頭腦、知識、愛心開展各種志愿服務活動,幫助那些處于困難和危機中的人們。
3.社工與志愿者同心:大愛之心。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都用自己的愛心去服務和關懷需要幫助的群體,幫助困難群體走出生活的困境。社工運用自己的專業技巧為有需要的個人、家庭等提供專業的社會服務。志愿者利用自己的愛心積極參與各項公益活動,用一顆愛心感染者身邊更多的人投身于志愿服務,盡自己的力量去幫助更多的困難群體。
(二)社工引領志愿者服務模式的必要性
1.社工服務在于專精,而志愿服務在于量大面廣。社會工作者多用于自身的專業性、技巧性來幫助有需要的人解決困難。相對與志愿者服務的方面較窄,但較于志愿者的服務更加專一,精準。由于志愿者的人數眾多,職業教育背景也不盡相同,因此志愿者要比社工的服務范圍大,覆蓋面要廣。
2.專業社工數量有限,志愿者數量眾多。改革開放以來,許多高校相繼開設社會工作專業,三十年來培育了眾多的社會工作專業的學生,但真正從事社會工作這一行業的全職社工少之又少。因此,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專業社工數量難以滿足社工服務市場的需求。充分利用志愿者的人數優勢,挖掘志愿者的潛能,在社工的帶領下開展相關服務,已成為彌補社工人數短缺的重要途徑。
3.社工重在鏈接資源,志愿者服務強調落地生根。社工在提供專業化服務的同時,更要注重資源的鏈接。通過社區資源整合,在社區工作分工的基礎上,強調整合資源進行相互協作,合理配置資源,保障資源能夠被有效協調和使用,發揮資源最大的效率達到共同的目標。
(三)社工引領志愿者服務模式存在的難點
1.社工雖具有專業優勢,但人力資源有限。志愿者的人數眾多,但服務缺乏專業性,系統性,長效性。因此,社工要通過培訓、引導志愿者,提高志愿者的服務水平,使得居民享受到常態化、規范化、專業化的服務。
2.由于當前的管理體制問題,存在著政府部門利益分割,社會組織職能分離等問題。在管理體制上,由于長期受計劃經濟的影響,政府各部門與社會組織機構缺乏良好的溝通,從而影響了社工與志愿者的交流合作。
3.社工與志愿者在觀念和專業背景上存在著差異。不可否認的是,社工與志愿者都認可彼此之間有加強合作溝通的必要性。但志愿者與社工互不認同,互不配合的情況時有發生,從而阻礙了社工與志愿者之間的互動。這些是我們在采取社工引領志愿者服務模式中不得不面臨的現狀。
三、基層社會治理路徑探析:社工引領志愿者――以渝中區上清寺路社區服務為例
重慶市“社工引領志愿者”市民學校服務模式是共青團渝中區委與重慶市民悅社會工作服務中心、渝中區上清寺街道辦事處、渝中區520志愿者組織和重慶市青年助學協會共同發起的。該模式主要是通過專業社會工作者對社區居民的日常的探訪和服務,了解居民的實際需要,并將需要歸類,旨在通過整合轄區的專業社工資源和志愿者資源,以專業社工為引領,以廣大志愿者為依托為社區居民提供有序、可持續和專業化的服務,以滿足社區居民個性化、多樣化和復雜化的需要。 (一)“社工引領志愿者”的服務理念
1.堅持助人自助的服務理念。助人是一種美德,努力幫助被助者提升自己幫助自己的能力、環境和條件,最后促進被助者實現自助。如在服務居民過程中,就是要注意喚起居民的參與,培育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的能力。
2.促進鄰里互助。當前,社會競爭日益激烈,工作競爭壓力大,人口流動、居住方式的改變等使原有的鄰里關系遭到破壞,重建鄰里關系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基層社會治理需要立足在重建鄰里關系、培育守望相助的非正式支持系統,因此,“社工引領志愿者”的服務需要立足增進鄰里關系,培育鄰里之間的互助,形成守望相助的和諧氛圍。
3.促進社團協助。社工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和技術訓練,在助人過程中重視其角色和藝術,非社工專業的團隊,如志愿者組織、社團等擁有助人資源,當社工在一線服務中發現和評估居民的需求后,可以協助社團更有效的服務居民,并告知服務者需要明晰的是其角色是協助者,而非主角。這樣可以使社團的資源發揮更好的助人效果。
(二)“社工引領志愿者”的體制、機制
1.政府搭臺,社工、志愿者唱戲。由民政局、文明辦、團市委等單位牽頭,共同搭建社工與志愿者聯誼會的架構,協調社工與志愿者服務項目的運作。通過這種方式一方面是易于社工與志愿者的接受,另一方面其職能更多體現在交流、合作,而非規制、管理。
2.社工與志愿者互相認同。“了解―熟悉―認同―合作”機制是社工與志愿者能夠合作的必然路徑。除了要加強對社工的宣傳力度外,社工作為受薪人員,也應該主動的邁出一步,與志愿者交流,比如以個人身份加入志愿者組織,參與志愿者活動,在活動中建立友誼,樹立權威。
3.加強社工與志愿者培訓交流機制。培訓社工與志愿者是增進雙方認同的良好平臺,培訓可以采用“引進來,走出去”的模式,也可以通過個案討論沙龍、分享會的形式開展。通過培訓,樹立社工與志愿者共同的服務信念。
(三)“社工引領志愿者”的具體服務內容
1.周末劇場。依托嘉陵橋西村星光廣場現有的周末電影放映活動。例如,通過社工的日常探訪了解居民喜愛什么樣的電影,并將電影分類存檔,建立電影庫,引領志愿者挑選下載具名喜聞樂見的電影,豐富了社區居民的文化生活。
2.開展愛心直通車活動。社工定期或不定期了解,征集轄區內困難青少年、空巢老人的心愿,通過社工站平臺和結對共建單位,招募志愿者等方式,建立一對一關愛幫扶機制,幫助困難青少年和空巢老人完成心愿,使其快樂健康成長。
3.四點半課堂。上學日的下午16:30-17:30,在社工的引領下,由轄區志愿者為社區小學生們提供服務,日常安排為課業輔導、陪護托管,并根據青少年的成長性需要設計形式多樣、內容豐富且具有積極意義的專題活動,通過鏈接各志愿隊伍,定期開展志愿服務。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鄰里關系形成社區小社會。然而,建設和諧社會的根本,乃在于是否建立了一個幸福美滿的家庭和一個融洽和諧的鄰里關系。由于人們的價值觀的不同,許多家庭問題和鄰里關系問題亦變得日益復雜,給構建和諧社會造成很大困擾。因此基層社區法律服務工作尤顯重要。
正是在這種時代背景下,怎樣指導人們維護現代的婚姻家庭關系和促進鄰里之間的親善友好關系,對基層社區法律服務工作來說,就顯得十分重要.。因此現就基層社區法律服務工作提出以下幾點建議,僅供商榷。
一、注重法律搭臺、心理疏導唱戲,挖掘糾紛的形成原因,化解社會矛盾
人們在日常生活中或從事一些社會活動中,首先是由社會道德規范,法律是約束人們行為的最后一道防線。隨著生活節奏的加快,社會生活壓力增大。人們的心理壓力也在不斷的增大。人們浮躁的情緒,往往會加劇婚姻家庭矛盾和鄰里之間矛盾的發生。因此,在社區的實際工作中經常遇到一些因瑣事而導致家庭暴力,或因一點小事就引了鄰里糾紛。例如同時上班的倆夫妻,由于女主人在單位工作中遇到了麻煩,心情很不好,因此就發泄在男主人做菜的咸淡上,由于男主人不解妻子情緒,反而感覺自己委屈窩火。因此就由一般的小拌嘴,繼而演變成大糾紛導致家庭暴力發生;還有鄰居孤獨老人在家養狗,鄰居走到門前狗就經常叫,適遇鄰居下崗失業心煩焦慮,由于雙方不能理解,因此由狗吠就發生了鄰里糾紛等等。這些看似細小的事情,卻給當前建立和諧社會帶來了很大的困擾,因為一件小事有可能會演變成大的矛盾糾紛事件。
在工作中許多當事人來咨詢時都會帶著很大的怨氣,其咨詢的目的,也是非常明確就是要看對方在這件事情上,應該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期盼利用簡單的法律形式,來解決復雜的家庭矛盾和鄰里之間的糾紛。而很少有人會抱著求助調解的心態來求助。因此,作為基層社區法律工作者來說,要把握法理與情理的融匯點。首先要耐心聽取當事人的傾訴,給當事人發泄怨氣的機會。正確分析和評估事件中矛盾糾紛的成因,對事件的矛盾進行全面綜合分析。
在接訪解答法律問題的同時,充分利用法律咨詢這個平臺,融入和運用心理學等方面的知識,幫助當事人疏導情緒。在掌握當事人心理狀態的情況下,對當事人進行細致入微的心理疏導,引導當事人做換位思考。(比如對女主人的解說,要其體諒老公也上班,下班回來還要做飯的辛苦;對鄰里糾紛當事人多講解一下,鄰居老人以狗為伴,是為了緩解孤獨寂寞的心理需要,而狗會給孤獨老人帶來某些快樂等等。)動之以情曉之以理,消除當事人對對方的怨氣,解開心結,增加理解對方的理由,改變當事人的一些消極的錯誤認知。激發當事人對對方行為的積極理解,做到法律搭臺,心理疏導唱戲,從而化解社會矛盾。
二、基層法律工作者要有強烈的社會責任感,定位關注社區弱勢群體的利益
作為一個基層社區法律工作者,在基層社區工作中,如何找準基層法律服務的定位十分關鍵。筆者認為,關注社區弱勢貧困群體,如何做好弱勢貧困群體的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也歷來是黨和政府重要的工作內容。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指出,“對城鄉特殊困難群體要給予更多的關懷……..”
基層社區工作的的各項職能,都得是以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為基點。也是基層社區各項工作的基本定位。關注弱勢困難群體,做好弱勢困難群體的工作是一個社會問題,也是一個關系到社會和諧穩定的重大問題。
基層司法所作為一個為社區群眾法律服務的載體,已經被越來越多的社區群眾所認可,很多人依靠社區,信任基層司法所。因此作為基層法律工作者,應該利用這有利的條件,積極參與基層司法所與社區其他部門的聯動。并且在具體的工作中發揮懂法的優勢,配合社區各項工作的開展。
實踐中作為基層社區法律工作者,首先應該對自己社區范疇內的弱勢群體,包括部分殘疾人群體、一些無勞動能力無收入者、孤寡老人、無竟爭能力的下崗失業人員及無勞動保障的農民工等情況,要做好細致的分類分項統計了解工作。有許多弱勢群體所面臨的維權,要比其他人群相對難度較大,也更加復雜。因此.,針對弱勢困難群體的實際情況,采取一系列針對性的工作方式,在對其進行法律幫助的同時,盡量配合有關部門,幫助做一些扶貧解困方面的工作。包括在一些弱勢群體的生活和就業等方面,給予有效合理的指導性建議。通過基層社區法律服務,把黨和政府及社會的溫暖關愛,送給需要扶助的弱勢人群。同時積極聯系有扶貧意向的單位和個人,并向其推薦和介紹需要幫助貧困群體的個體情況。加強對社區貧困弱勢群體的幫扶力度,維護社會的安定和諧。
三、利用基層司法所的優勢,建立糾紛檔案,定期進行回訪
司法所是最基層的司法行政組織,基層法律工作者,要利用基層司法所的各種硬件設施,充分發揮具有法律知識的優勢,并融入社區的各項管理當中去。在日常接訪過程中,留意當事人每一個細小的描述環節,對一些不理智和不健康的想法,要追根刨底。這樣可以盡早發現小矛盾糾紛中的大隱患,從而在時空上留有足夠的化解矛盾的余地,將有可能激化矛盾糾紛苗頭扼殺在朦朧之中。
為此,基層法律工作者在日常的接訪當中,要為社區求助人的法律咨詢和矛盾糾紛的因由,建立相應的糾紛求助檔案,由基層司法所統一管理。并對每一件矛盾糾紛進行認真的梳理,掌握產生糾紛矛盾的焦點。解答完后或矛盾糾紛處理完后,要將基層法律工作者的個人電話留給求助人或咨詢
人,以便于在求助人或咨詢人需要的時候能及時為其服務。另外還要建立回訪制度,定期對求助人或咨詢人進行回訪,從而更好的發揮基層社區法律服務的職能作用。筆者認為,這對我國現行的基層社區法律工作而言,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其好處諸多:
1. 在回訪的過程中,可向求助人或咨詢人宣講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從而能不斷增強和提高求助人或咨詢人的法律意識。
2. 能及時了解求助人或咨詢人的思想和心理變化,以及所求助解決的矛盾糾紛的現行情況。
3. 能了解求助人或咨詢人的一些實際生活等方面的困難需求,并在力所能及的情況下,及時幫助解決。從而增加基層法律工作者在群眾中的親和力和群眾的信任度。
4. 能及時了解和發現新的矛盾點并及早介入。針對新出現的矛盾糾紛問題,認真歸納總結原方案中的某些不適應,果斷調整或改進工作思路。
5 . 能及時獲取求助人或咨詢人,對基層社區法律服務工作的期盼和要求,并根據群眾的需求,不斷改變或調整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的方向。
建立基層社區法律服務工作回訪制度,是基層社區法律服務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它能隨時掌握求助人或咨詢人的矛盾糾紛的現狀,因此對及時化解糾紛矛盾是十分必要的。這樣不僅能將法律知識傳授給社區群眾,同時還能將黨和政府的溫暖關懷帶給社區群眾。
回訪制度,根據情況可分為:電話回訪和上門走訪兩部分,可由基層法律工作者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回訪的方式。筆者認為,正常情況一般電話回訪半月為宜,上門走訪一月或一季度為宜,但要根據具體矛盾糾紛的輕重情況而定(特殊情況要頻繁電話回訪或上門走訪)
四、加強對基層法律工作者的管理,提高業務和政治素質,樹立創新意識
每個單位都是一個有機的整體,假如沒有任何約束,每個人都我行我素,就會成為一盤散沙。因此要突出基層司法所對法律工作者的管理,基層法律工作者要接受本所和司法所的雙重領導。基層社區法律工作者的行為,代表著黨和政府的形象。過硬的業務素質和實際工作本領,是基層法律工作者履行職責、發揮作用的基本前提。基層法律工作者作為法律、法規、政策在基層的執行者和解答者,首先是自己對法律和法規的理解十分重要。對許多問題的解答,直接關系到社會和諧穩定。因此,基層法律工作者要努力刻苦的學習法律業務知識和加強政治思想學習。只有加強學習,提高法律素養,才能有能力化解各種社會矛盾,消除各種不安定因素,才能增強運用法律知識解決基層實際問題的能力。基層社區法律服務工作,會遇到許多新的法律實踐問題,解答好這些問題需要具備廣泛而深厚的理論和實踐知識,包括政策、法律、經濟、甚至科技、心理學等方面的廣泛知識,因此對基層法律工作者要加強教育管理,具體建議如下:
1、除加強政治思想和法律業務的學習以外,還應該進行一些心理學等社會學方面的知識培訓,提高基層法律工作者綜合素質,提高實際工作能力。
2、基層司法所對基層法律服工作者負責解答和處理的糾紛要行使監督管理權。
3、基層法律工作者應在司法所的領導下,服從大局聽指揮,行使開展人民調解、社區矯正、法制宣傳、依法治理、法律服務、安置幫教、法律援助等職能。
4、充分發揮適應新要求的職能作用,工作中要敢于創新,追求創新。努力解決廣大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切身利益問題。
5、基層法律工作者在回答問題時,要明確問題的重點,掌握分寸和范圍幅度,防止答非所問。用通俗易懂的語言,把道理和法律法規解釋透徹
一、第三部門參與貴安新區治理的現狀
貴安新區自2014年1月6日由國務院批復成立以來,各方面建設治理逐漸展開。根據對已有的第三部門組織參與貴安新區治理的事實及其與政府互動實踐概況的了解和分析,可以簡要地總結為以下幾點:
1、整體性不足
目前,第三部門與政府主要表現為:有“政府”色彩或者有合法身份的第三部門組織與政府互動較多,而更多的民間NGO和草根組織則游離于貴安新區治理體系之外。總的來看,第三部門協同政府,參與貴安新區治理的程度明顯不足。
2、與政府的互動存在被動性和偶然性
第三部門組織與政府互動的積極性不夠,同時也缺乏長效制度機制的保障。在現實中,政府已然成為了第三部門的宏觀管理者,在很大程度上束縛了第三部門與政府互動交流的能動性。
3、所涉領域較為集中
就目前而言,第三部門參與貴安新區治理的活動主要集中在環保、公益、扶貧、農村發展等領域。
4、參與治理的“績效”導向有待增強
第三部門參與貴安新區治理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局限于“參與”的層面,而尚沒有達到“治理績效”的程度。
二、第三部門參與貴安新區治理的困境分析
1、傳統體制的束縛
首先,受傳統的制度環境影響,第三部門若沒有一定的“政府”背景,其在民政部門注冊登記便相對較難。加之人員、資產等方面的制約,使得許多第三部門組織在“合法身份”門檻前望而卻步。沒有合法身份,也就大大束縛了第三部門的自身運作及其參與地區治理的作用發揮。其次,傳統政府行政體制下的“家長制”現象,使得民主參與往往流于形式,嚴重抑制了社會組織參與基層治理的積極性。
2、政府對于“善治”的認知程度不足
從貴安新區官方出臺實施的政策、規定等來看,現下的貴安新區建設還是偏重于經濟發展方面,而對基層社會治理重視不足。此外,“倒逼型機制”下,基層行政部門缺乏主動施為精神,這些同樣嚴重制約著第三部門參與貴安新區的治理。政府的治理理念及行政安排,對于第三部門組織能否切實參與到新區的治理當中來,有著至關重要的影響作用。
3、法治機制缺乏
法治機制是第三部門組織參與貴安新區治理的長效機制。然而,目前我國政府對第三部門組織進行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主要有《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條例》等,對于第三部門組織的地位、權利、義務及其與政府的關系等尚未清晰給定,這遠遠不能適應第三部門組織迅速發展的形勢。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法治觀念雖業已確立,然而全面法治秩序的到來仍需時日。
4、源自社會的困境
伴隨市場經濟的發展進程,一定時期內公民公共精神的淡漠、流失往往不可避免。另外,雖然廣大公民參與社會治理的意識有所提高,但從整體上來看,公民的參與意識仍比較淡薄。這些不僅制約了第三部門組織自身的發展,更是構成了第三部門參與貴安新區治理的困境。
5、第三部門自身的困境
第三部門組織自身的一些問題也成為了其參與貴安新區治理不可逾越的溝坎。如:管理混亂、資金等可控資源匱乏、人才及公信力不足等。
三、第三部門參與貴安新區治理的實現路徑
1、立信
所謂立信,主要是指第三部門組織通過完善自身管理、規范自身行為等方式來樹立信義的形象。第三部門作為社會組織,要想有效地參與地區治理,必須走“品牌”路線。以“品牌”求立身,求發展,求參與治理的運作空間。具體地:首先,要取信于人民。這是因為人民群眾不僅是新區治理的主要對象,也是第三部門組織的潛在新鮮血液,更是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的根本力量。其次,要取信于政府。在我國特有的行政治理環境下,政府的支持無疑是第三部門組織切實有效參與地區治理的重要因素。此外,有了較高的信義,第三部門也就更容易獲得來自政府、社會、企業等多方面的物質性支持。
2、培育公共精神
公共精神代表著一種理念、一種精神,蘊含著責任與合作、公平與正義、法制和誠信、利他和自律。公共精神的回歸,將有利于激發人民群眾參與公共生活的熱情;有利于調動各基層政府部門銳意進取的積極性;更將有效推動政府、社會、公民三者間的互動,而助力公民社會的健康成長。
首先,應當激發和培育基層政府的公共精神。基層政府部門只有真正做到心系群眾、心系社會,才能產生主動施為、創新治理理念的動力。率先規范和塑造政府的公共精神,并以此為“突破口”,來推動整個社會的公共精神的逐步回歸。其次,要引導和規范各類社會組織的公共取向。對于社會組織尤其是第三部門組織來說,公共取向可謂是其立身之本。并且,在“輻射效應”下,它們將潛移默化地影響一群群的民眾,從而助力整個社會公共精神的回歸。最后,要培養公民的公共意識。公共精神的全面回歸,最終還得落實于每一位公民的行動中。
3、完善法制,增進法治
欲使第三部門組織長期有效地參與到貴安新區的建設中來,必須構建一個公平公正、井然有序的社會環境。法制的創立與實施,離不開法治意識的確立。而法治意識的逐步增進,同樣也離不開法制的外在推動,兩者互為連襟。不僅需要通過法律來規范第三部門組織及政府部門等基層治理主體的行為,確立它們各自的權力、權利與義務以及其相互間的關系。并且,對于第三部門參與新區治理及其與政府部門互動實踐的有益探索和作用機制等,要及時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在我國“人治”“關系”等治理土壤中,法律的準繩,無疑是第三部門能夠長效參與貴安新區治理的重要保障。
4、創新協同機制,適時建立統一的治理機構
為使第三部門更為有效地參與貴安新區治理,樹立其在公民心目中的“政府”形象,加強其與基層縣鄉政府的協同等等這些是很必要的。因此,適時地建立第三部門與貴安新區政府之間統一的治理機構,或將有助于促進兩者在文化發展、生態保護、民生扶貧、基層服務等領域的協同治理。
四、小結
隨著我國改革事業的不斷推進,基層社會治理主體的多元化將成為大勢所趨。然而不論何時,穩定與和諧都將是各項事業順利發展的基石。因此,要注重“參與式治理”理論的本土化研究,走符合我國國情、社情、民情的“參與式治理”之路。第三部門在基層社會治理中具有靈活性和適應性,但同時也面臨著現實“瓶頸”。現實的困境,現實的路。如何實現第三部門與基層政府的協同,共同造福于人民,仍有待于人們在現實中進一步地探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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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要科學判斷和全面把握當前的社會治安形勢,牢牢掌握社會治安防控的主動權。××街屬典型的城鄉結合部,轄內影響穩定的因素多樣,治安環境復雜,主要表現在:一是地域形態多樣,矛盾糾紛隱患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難度突出。轄內地域形態多樣,既有××市最大的關閉國有企業—××氮肥廠,又有東圃最旺的商業地段;既有××區人口最多的城中村—××村,又有多個新型住宅小區,潛在的矛盾糾紛隱患多,主要是勞資糾紛、物業糾紛、鄰里糾紛、醫患糾紛、經濟糾紛,還存在著國企遺留問題、房屋拆遷問題等隱患。各種社會矛盾糾紛隱患的存在,給轄區的穩定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帶來很大的工作難度,要排查調處這些矛盾,既涉及到各種政策法規,又要協調各職能部門和社會力量齊抓共管。二是流動人口多,平均素質偏低,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壓力突出。轄內有出租屋1.9萬套,近年來外來流動人口迅猛增加,據初步統計,××地區的外來流動人口超過8萬人,平均素質偏低,相當一部分外來人口為暫時找不到工作、打散工、從事體力工作等人員。從近年來對違法犯罪分子人員的分析來看,外來流動人口的作案比例大,每年抓獲的犯罪嫌疑人中有80%以上是外來人員,其中,近90%以上的人落網前居住在出租屋,給××地區的治安帶來了嚴重的壓力。三是案件基數大,多發性案件典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挑戰突出。近年來,雖然我街每年刑事立案逐年下降,但基數仍然較大,其中盜竊、詐騙、搶劫、搶奪約占80%左右,壓案保平安的任務十分繁重。在源頭預防上,城中村內的治安防范工作由于受環境、居民意識、硬件設施等影響面臨很大挑戰;在打擊管理上,基層民警工作量多,壓力大,如何發揮他們的主力軍作用,整合更多群防群治力量參與面臨著挑戰;在教育宣傳上,面對居民群眾法律意識普遍不高、素質偏低的現狀,如何利用有限的資源,爭取最大效果做好宣傳教育工作,提高群眾知法、懂法、守法、護法等意識面臨著挑戰。街黨工委、辦事處以“發展是第一要務,穩定是第一責任”的觀念為指引,把保穩定和促發展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科學地分析我街實際,從街道層面進行全局性、系統性考慮,探索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長效機制,建立健全街道層面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實現基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觀念、思路的轉變和突破。
二、深入實踐,開拓創新,構建社會治安防控體系的基礎和架構
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要注重實踐,開拓思路,創新方法,在實踐中探索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突破點,解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根本問題。街黨工委、辦事處從2006年底開始,深入社區進行調研,召集研究討論,結合街道的實際情況,著手研究建立健全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工作。2007年3月份形成了《××街關于建立健全社會治安防控體系的工作意見》,并全面開始實施。治安防控體系主要包括以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安全防范、基層創安、流動人口管理、安置幫教、法律道德宣傳教育、執法聯動、隊伍培訓管理、組織保障、檢查考核為內容的“十大機制”,形成了以打擊為重點、以預防為基礎、以控制為關鍵,以建設、管理為方法,以改造、教育為手段,綜合性、立體化、系統性的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根據當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特點,從轄區實際情況出發,提出了落實防控體系的三項工作原則:先易后難、突出重點、分步實施。社會治安防控體系通盤考慮全街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方方面面,是實現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一個完美的載體,將街道轄內可利用的資源充分整合起來,形成齊抓共管、人人參與的大綜治格局。
(一)以統一高效為方向,建立社會治安防控體系運行機制。
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治安防控體系科學合理的運行模式,是基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關鍵。以統一指揮、方便管理為原則,建立了由街維穩及綜治委牽頭,以街道一級有關職能部門為主力,以社區居委會、轄內機構、單位和各類社會力量為基礎的縱向層級運行架構。在橫向聯動方面,主要分為三種模式:一是街道一級聯動,主要是職能部門之間的執法聯動和矛盾糾紛聯調聯動;二是社區一級聯動,圍繞平安和諧,以社區黨支部為龍頭,以社區民警為骨干,以社區治保會為基礎,以出租屋管理員、××公司治保隊員、社區內各企事業單位、居民群眾為主要參與力量;三是基層治安力量聯動,以××地區治安聯防大隊為載體,整合社會各類治安力量,提高治安隊伍的凝聚力、遂行力、戰斗力。以縱向層級運行架構為主體,通過橫向聯動工作模式進行協調整合,構筑一個職責分工明確、團結協作、效率快速、效益明顯的綜合運行機制。
(二)以保障有力為核心,建立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指揮平臺。
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指揮平臺,為基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奠定堅實的基礎。以“綜治大格局,群眾得實惠,管理出實效,和諧又平安”為建設標準,建立街綜治工作中心,構筑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平臺。街綜治工作中心的功能主要表現在以下三方面:組織保障功能,表現為建立完善組織機構、工作制度、硬件設施,明確職責任務和部門分工;協調指揮功能,表現為通過制訂2人值班工作制度,建立日常工作流程,完善和落實聯調、聯防、聯勤、聯治、聯創的“五聯”運作機制;管理考核功能,表現為健全學習培訓制度、加強隊伍管理,進行工作績效評估、檢查考核。通過充分發揮綜治工作中心功能作用,強化基層管理,完善基層服務,優化基層資源,夯實基層基礎。
(三)以整合統籌為準則,建立社會治安防控體系精干隊伍。
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整合社會力量建立社會治安工作隊伍,為基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資源。以公安派出所為主力軍,以治保隊員等治安力量為骨干,以群防群治力量為補充,實行警民結合、專群結合,充分發揮隊伍最大的工作效益。以××地區治安聯防大隊為載體,將轄區保安員、治保員以及物業小區、工業區、大型企業的治安力量有效整合,完善了聯網基地指揮臺建設,實現了勤務指揮聯動。以義務平安巡邏隊伍為補充,在社區民警統一安排下協助開展社區治安巡邏工作。通過治安力量的整合,達到有效的管理,高速、可靠、準確、綜合性的合理安排,發揮最大作用。
(四)以科技創新為指引,建立社會治安防控體系防范網絡。
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利用先進的科學技術,通過市場機制運作,為基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注入新鮮的血液。建立健全四個層面安全防范網絡:一是建設全街視頻監控系統,現在街面主要路段設置了212個監控點,城中村內街內巷設置了107個監控點和5個監控崗亭。二是發動轄內物業小區、企事業單位自建視頻監控系統,現我街轄內主要小區、企事業單位安裝了1000多個攝像機。三是推進城中村單體出租屋視頻監控小系統建設,由屋主自籌資金安裝,主要對出租屋內部進行實時監控。四是推行家庭、商鋪內部技防建設,積極推行“手眼通”、億光安防、門禁系統等家庭、商鋪技防。通過建設四個層面安全防范網絡,動靜結合,人防、物防、技防結合,形成一張覆蓋全轄區范圍、解決重點治安問題、排除大部分治安隱患的安全防范網絡。
(五)以立體滲透為手段,建立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宣傳教育模式。
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精神文明建設,建立全方位的宣傳教育模式,為基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營造良好的意識環境。構筑××街法制宣傳教育平臺,以最大程度地方便群眾、最大限度地滿足群眾為目標,打造室內法制宣傳教育服務、室外法制宣傳教育服務、網上法制宣傳服務三大宣傳陣地,不斷創新宣傳教育方式,拓寬宣傳教育途徑,從源頭上預防違法犯罪,增強轄內居民群眾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促進社會和諧。
三、以人為本,立足長遠,進一步推進社會治安防控體系的落實和發展
(一)從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角度出發,促進社會治安防控體系的落實和發展。
深入踐行科學發展觀,以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為基本要求,使社會治安防控體系的落實緊緊配合經濟社會的發展,促進平安和諧社區建設。基層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是一項長期性、復雜性、持續發展性的社會系統工程,其全面落實要始終堅持“三個結合”:一是要與上級綜治工作精神相結合,社會治安防控體系的推進要以省、市、區綜治工作精神為指導,落實上級部門的工作部署。二是要與經濟發展規律相結合,以經濟建設為基礎,從××地區的經濟發展需求和趨勢出發,繼續完善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才能使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具有科學性、長效性、穩定性。三是要與社會矛盾發展態勢相結合,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將會不斷涌現出新的社會矛盾類型,如何排除矛盾糾紛隱患,將矛盾糾紛解決在萌芽狀態,將促進社會治安防控體系自身的不斷修正和完善。
(二)從以人為本的角度出發,促進社會治安防控體系的落實和發展。
中圖分類號:D668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9324(2014)23-0144-02
引言:
自2009年醫改實施以來,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綜合改革全面推進,初步建立了基本藥物制度,構建了維護公益性、調動積極性、保障可持續的基層運行新機制。然而,醫改實施的成效到底如何,是我們需要進一步進行調查研究的。本研究著眼于《關于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的意見》下基層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運行現狀,以W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為例,探求其運行過程中存在的新問題并提出建議,構建政府、社區、居民三方的合作治理方案,以促進其發展。
一、研究方法
調查中我們主要采取以下幾種研究方法:
1.問卷調查法:編寫《關于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問卷》、《關于基層醫療服務工作的問卷》、《關于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滿意度調查》,了解基層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運行情況及居民對基層社區衛生服務的滿意度,從而發掘基層社區衛生服務供給與居民需求的矛盾所在。
2.個案分析法:對單一的研究對象進行深入而具體的研究,分別以醫護人員、居民、就診人員為對象進行調查。
3.訪談法:對醫護人員、居民、就診人員進行訪談式調查,了解基層社區衛生服務的質量及醫護人員的待遇、居民滿意度。
4.文獻研究法:參考新公共服務理論、自治組織理論和社區管理理論相關書籍,為調查提供理論支持。
二、調查結果分析
本次調查,針對居民進行的滿意度調查,共發放120份問卷,有效問卷112份;針對就診人員調查,共發放120份問卷,有效問卷112份;針對醫護人員進行調查,共發放20份問卷,有效17份。
1.存在的問題。國內許多學者都對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運行狀況做過一系列的研究,發現了一些問題,如:投入經費不足、醫療人員素質有待提高、人才匱乏等。根據調查,我們發現了一些新問題。
(1)基本藥物使用率低,采購不規范,定價不合理。首先,基本藥物范圍小。至2012年為止國家基本藥物種類已經擴大至520種,但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基本藥物仍然滿足不了居民的需求,據調查,有39.3%的居民表示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藥品種類不齊全,同時,基本藥物使用率僅為70%。其次,基本藥物采購不規范。有關部門指出“堅持以省(區、市)為單位網上集中采購,落實招采合一、量價掛鉤、雙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監控等制度”。據調查,中心的藥物都是自行上網采購的,雖然政策已經頒布并開始實行,但是地方對政策的落實出現了滯后的現象。最后,基本藥物定價不合理。中心的基本藥物對居民實行零差價銷售,但是仍有不少居民表示基本藥物價格太高。這是因為基本藥物采購方式不規范導致藥物價格存在偏高的情況。基本藥物屬于準公共產品,政府可以運用其“暴力潛能”降低界定、談判和實施作為經濟交換基礎的契約所引起的費用,并且取得相對合理的價格。但是若由基層醫療機構自行采購,則會由于信息不對稱以及醫療機構在藥品流通供求中的雙重壟斷地位,扭曲藥品的價格。此外,在調查中,有35.7%的居民認為藥價不合理。同時,也有醫生表示基本藥物的價格甚至高于正常藥物,導致醫生看病開藥無從下手。
(2)計劃生育指導、健康教育指導工作不到位,健康檔案建立難度大。在調查中我們發現75%的居民沒有接受過計劃生育指導、健康教育指導工作。同時,健康檔案的建立也由于政府宣傳不到位、居民防保意識未跟上、醫護人員缺乏等問題導致困難重重。
(3)10元診療費遲遲未落實。《意見》規定“全面實施一般診療費,各地結合實際合理確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一般診療費標準,原則上10元左右”。調查顯示,由于當地衛生局沒有下發文件要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實施10元診療費政策,因此中心也沒有實施這一項政策,75%的居民都不知道這項政策。
(4)政府撥款不及時。根據調查情況顯示,政府對中心撥款不及時,有醫護人員在調查中表示幾乎每個月的工資都會有拖欠情況。我們了解到,中心的政府撥款由財政部撥給衛生局,再由衛生局下發給衛生服務中心,這一做法增加了財政流轉的中間環節,使得資金落實存在時效性問題。
2.原因分析。
(1)政府政策制定程序的漏洞。政策規劃應注重可行性分析認真考慮主客觀多種因素。“10元診療費”難以貫徹實施的根本原因在于政府在制定政策過程中缺乏相應的合理性。從總體來看,診療費10元包干,對于患者是則可以降低不少費用。但是,這是從整體考慮的。一旦分攤到人均次上,一些利好就會被大眾化,畢竟,有些患者在門診中并不用接受輸液等相關治療服務。所以,一些患者自然就會覺得多掏錢了,自然就不會接受這項政策了。
(2)社區衛生服務供給中的市場缺陷。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大多由政府進行投資創辦,缺乏市場競爭機制,導致社區衛生服務供給缺乏活力。同時,基本藥物采購目前仍是由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自行負責,使藥物供給缺乏競爭,最后導致價格扭曲。
(3)社區動員力度不足。所謂社區動員,指的是把滿足這區居民需求的社會目標轉化成為社區成員廣泛參與的社會行動過程。社區動員對社區衛生服務供給的質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然而,由于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缺乏與社區的合作,導致宣傳不到位,動員力度不足,使居民的保健意識不足,對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醫護人員缺乏信任,最終導致相關服務功能的不到位。
三、對策及建議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發展對國家的基層醫療具有深遠意義,為了進一步加強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運行活力,解決現存的問題,我們提出了以下的對策及建議。
1.堅持政府在社區衛生服務供給中的主導地位。
(1)增強政府政策規劃可行性。政策規劃應注重可行性分析,認真考慮主客觀多種制約因素,特別是人員方面的因素。凡是涉及民眾合法權益有重大影響的政策都應該舉行聽證會,征求群眾意見。
(2)撥款及時完整。政府從本國現有國情出發,結合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發展,安排財政撥款。雖然撥款遠不能滿足中心需要,但是迫在眉睫的問題是資金超過規定實效,從而影響中心部分計劃的開展和落實。特別突出的是醫護人員的工資到賬問題。這不僅會影響其工作積極性,還削弱了政府的公信力、合法性。
(3)加強藥物采購的監管。監督管理必須采取政府和居民相結合的辦法,沒有政府參與,監督就沒有權威,管理就沒有效力;沒有居民參與,監督不能及時發現問題,不能表明問題是否具有嚴重性和普遍性。對于藥物采購問題,可以定期舉行聽證會,同時定期公布藥物采購清單,設置反饋專線或專欄,最終達到監督實效。
2.積極利用競爭機制健全社區衛生服務供給。奧斯本認為“競爭是促進革新的永恒動力,而政府通常是缺乏這種動力的”。在競爭的市場中,市場主體應該是多元化的,社區衛生服務市場也是如此,只有社區衛生服務主體多元化,引導社會多方力量參與,通過政府、社團、居民群眾、個人舉辦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之間的有序競爭,才能使社區衛生服務煥發蓬勃生機與活力。當然,競爭也不是放任自流的東西。奧斯本認為,不經規范的競爭很可能導致嚴重的社會問題。為此,公共政策必須建立競爭規則,防止壟斷或其他不公平的出現。
3.發揮社區在配合衛生服務中心服務功能實現中的作用。社區衛生服務主要解決社區的衛生問題,關系到社區居民的利益。因此,要加強社區宣傳,增強社區居民的防保意識,提高居民對衛生服務中心醫護人員的信任度,這必定能為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健康檔案的建立以及相應功能的實現減少阻力。同時,加強對社區衛生服務工作的綜合協調,組織動員,積極參與社區健康活動。
四、結語
新農村建設屬于系統工程,其中便包含著農村基層群眾文化活動(以下簡稱:文化活動)。從現階段文化活動的開展情況來看,整體上是具有成效的,特別是在少數民族地區,因發展當地旅游業便順勢推動了文化活動的開展。但在進一步提升新農村建設下的文化活動,還需要直面當前所存在的若干問題。根據筆者的調研和工作體會發現,這些問題部分根源于基層文化活動的現實困境,部分則根源于農村文化環境使然。這就意味著,在突出基層文化活動功能時,需要加強對現實困境的破解,以及在現有農村文化環境下提煉出正能量來。
一、農村基層群眾文化活動開展的現狀分析
(一)基層文化開展的自發性特征顯著。在新農村建設背景下,基層文化活動的開展仍具有“村民自治”的特點,這就使得該文化活動在組織和演出上具有群眾自發的特征。針對這一特征來進行評價,我們不能說其是好是壞。但有一點需要明確,在有序推進新農村建設的思路下,作為一個子系統的基層文化活動,也應呈現出長期規劃與短期計劃相結合的態勢,從而當前的自發性特征則影響到這一態勢的形成。
(二)基層文化開展的思想性有待提高。新農村建設十分重視精神文化的塑造,這也直接反映在了基層文化的開展之中。但從現階段基層文化活動的開展現狀來看,在思想性上盡管普遍脫離了“低級趣味”,但在突出當地民風民俗,以及展現身邊正能量方面的思想性上則有待提高。不難看出,需要通過植根于現實生活才能收集到寶貴的素材。但在當前基層文化活動開展的這種自發性現狀下,植根于生活也就顯得較為隨意了。
二、分析基礎上的功能定位
(一)為新農村建設創造和諧氛圍。在新農村建設中十分強調創造鄉村和諧的人際氛圍,包括鄰里關系和諧、婆媳關系協和、家庭關系和諧等。隨著基層文化活動的開展,通過大眾參與和文化活動本身所釋放出一種凝聚力,便能促進上述和諧人際氛圍的形成。不難理解,在和諧人際氛圍的驅動下,將能在新農村建設中產生心往一處想、勁往一處使的團結氣氛,那樣便能真切發揮出村民自治下的巨大優勢。
(二)為新農村建設構建精神家園。新農村建設與新型城鎮化建設相伴而行,共同構成了基層文化活動開展的現實背景。在留住鄉情和鄉貌的新型城鎮化建設要求下,開展具有當地特色的基層文化活動將為村民構建起精神家園,這一精神家園不僅能增強他們的歸屬感,在少數民族地區還將增強當地村民的文化自豪感。
三、定位驅動下的實踐
(一)增強基層文化活動的組織性。針對當前基層文化活動比較零散的現實問題,需要增強基層文化活動的組織性。這里的組織性具體是指,在保證“村民自治”的前提下,尋找專業文化團體來給與幫扶。從可操作性的角度出發,鄉鎮人民政府文化站需承擔起這種幫扶任務。根據文化站的職能,在幫扶上應在拓展文化活動的形式和提升文化活動的思想性上發揮優勢。
(二)突出基層文化活動的地域性。在新農村建設中也面臨著引導村民走向增收致富的道路,特別在筆者所在的少數民族地區,更具有這樣的緊迫性,當然也具有這樣的資源。因此,在開展基層文化活動時還應突出地域性特征。根據筆者所在區域的特點,可以將具有藏族傳統文化納入到基層文化活動的開展中,諸如藏族歌舞和藏戲等。
(三)培育基層文化活動骨干力量。基層文化活動的開展主體始終是當地村民,在村民自治的體制下還應不斷培育當地基層文化的骨干力量。在培養骨干力量上需要建立起這樣的意識,即根據基層文化活動內容的開發和基層文化活動形式的管理兩個方面,應分別進行針對性的人才培養。
不難看出,新農村建設對基層文化活動的開展提出了時代要求,這一時代要求又與新型城鎮化建設相呼應。為此,我們必須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引領下,以及在區域植根性的推動下,來不斷提升基層文化活動的質量。
四、展望
群眾文化活動是當前農村加強和創新基層社會管理的重要抓手。開展群眾文化活動能增進村民溝通,提高農村社會的組織化程度,促進文明鄉風,完善社會治理手段。充分發揮群眾文化活動在農村基層社會管理中的作用,大力推進農村群眾文化活動,關鍵在于準確把握農民群眾精神文化生活的新需求、新期待;關鍵在于打造一支過硬的基層文化人才隊伍;關鍵在于農民群眾是否滿意以及這種滿意的程度。
農村公共文化服務體系要建設、完善、順利運行并充分發揮其職能作用,必須擁有完善的農村基層文化建設基礎,其基礎性工程便是鄉鎮文化站建設工程。主要內容包括推進鄉鎮文化站建設、抓好“三送”工程、建設“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創建文化服務運行機制四個方面,同時還必須注意堅持文化站的公益性方向,要明確服務對象,要處理好建設與管理的關系,要抓好管理人員的培訓,還要大力組織開展豐富的文化藝術活動。
五、結語
本文在完成了現狀分析和功能定位后認為,實踐路徑應包括:增強基層文化活動的組織性、突出基層文化活動的地域性、培育基層文化活動骨干力量等三個方面。
參考文獻
中圖分類號:F830.6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3544(2007)01-0022-02
一、農村信用社省聯社的現狀
2003年,中央政府頒布《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方案》,并選擇吉林、重慶、陜西、山東、浙江、江西、江蘇、貴州八省市為試點地區,對農村信用社進行了新一輪的改革。2004年,改革鋪開到絕大部分省、市、自治區,并出臺了《關于明確對農村信用社監督管理職責分工指導意見的通知》([2004]48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的意見》([2004]66號)、《農村信用社省(自治區、直轄市)聯合社管理暫行規定》(銀監發[2003]14號)等一整套的文件、政策,以此對農村信用社改革進行指導。改革的內容之一就是把農村信用社的管理權交給省級政府,而大部分省市都采取了建立省聯社并通過省聯社來管理農村信用社的形式,即通常人們所說的省聯社模式。
所謂省聯社模式,是指將縣聯社和信用社原來的兩級法人合并為一級法人,在縣聯社的基礎上,出資建立省級聯社。對農村信用社的改革進行指導的一整套文件一方面規定省聯社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授權的行政管理機構,另一方面又規定省聯社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地方性金融機構。文件規定,“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授權,省聯社承擔對轄內農村信用社(含農村合作銀行,下同)的管理、指導、協調和服務職能”,“省聯社不對公眾辦理存貸款金融業務”。也就是說,省聯社所行使的管理、指導、協調和服務職能都必須經省政府的授權,沒有省政府的授權,就不能行使。另外,根據文件規定,省政府還可以授權省聯社行使其他管理職責。由此可以看出,省聯社行使的是一種省政府授權的行政管理權。而對另一層面的作為地方金融機構而言,文件又規定,省聯社“是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農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聯合社、縣(市、區)聯合社、縣(市、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農村合作銀行自愿入股組成,實行民主管理,主要履行行業自律管理和服務職能,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地方性金融機構”。省聯社要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自我約束,從這個意義上說,省聯社又是一個企業。
要設立省聯社,必須有符合規定的章程、注冊資本金,要辦理營業執照和金融許可證,而且省聯社的解散、被接管、被撤銷和被宣告破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另外,根據規定,由社員代表組成的社員大會是省聯社權力機構,行使制定和修改章程,選舉理事,審議批準省聯社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虧損彌補方案等職權;省聯社設有理事會,對社員大會進行執行和監督,行使執行社員大會決議,聘任或解聘省聯社主任,擬訂省聯社分立、合并、解散的方案等職權;主任和副主任構成了省聯社高級管理層,行使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擬訂省聯社規章管理制度等職權。
二、省聯社模式運作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盡管省聯社的成立對加強農村信用社內控建設、網絡建設、降低經營風險等有積極的意義,而且在省聯社模式下,農村信用社改革迅速推進,經營環境有了明顯地改善。但經過實踐,這種模式不可避免地出現了一些問題,妨礙了該模式的有效運行以及我國農村信用社改革的積極推進。
(一)省聯社“政企合一”的模式不利于建立科學的信息披露制度
農村信用社從一成立就有“官辦”色彩,經過多年的改革已有了很大的好轉,但是根據目前對省聯社角色的定位,賦予了省聯社“運動員”和“裁判員”雙重角色:省聯社既是市場主體性質的地方金融機構,是企業;又是一個政府授權的行政機關性質的管理機構,是行政機關。在這種制度安排下,政府對省聯社不可避免地會進行行政控制,而省政府不可能對基層社也去管理,這樣它可能會借助地市、縣、鄉鎮政府的力量來管理信用社,政府對信用社的行政干預就延伸到了各級農村信用社,從而導致“政企不分”。中國國有企業改革基于主體法律角色單一的原則,經過多年的探索,實行了政企分開,并通過實踐證明是正確的。但是,現在省聯社又恢復了“政企合一”狀態,必然會影響到農村信用社的市場約束機制和法人治理結構的完善。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省聯社處于市場主體兼行政機關的政企合一狀態,而這種狀態不利于信用社建立科學的信息披露制度。在需要對信息進行披露時,只能是對信息有選擇的進行披露,即只披露那些對自己有利的信息。對于那些不利于自己的信息則進行掩蓋,如把信用社之間的惡性競爭當作“家丑”來處理,而這可能會使一部分經營不善的信用社繼續經營下去,不利于信用社的長遠利益和信用社的可持續健康發展。
(二)省聯社不具備真正意義上的獨立法人地位
文件規定,現行省聯社一方面由農村信用社等自愿入股,實行民主管理,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自我約束,對轄內的農村信用社承擔管理、指導、協調和服務職能;而另一方面對基層社的管理、指導、協調和服務職能必須經省政府授權,省政府負責省聯社的管理,但省聯社不吸收除信用社以外的其他法人和自然人入股。也就是說,省政府不能入股省聯社,不能成為省聯社的股東。從這個意義上說,省政府不能領導管理省聯社。但是,按照規定,省政府又必須管理省聯社,這樣,省聯社的獨立法人地位就受到了管制。在這種領導與被領導的行政關系下,省政府很難不越位管理,而省聯社的自主管理也很難實現。
另外,現行體制下社員大會是省聯社的權力機構,并且設有理事會來對社員大會進行執行和監督,而省聯社主任則由理事會聘任和解聘。但在實際中,高級管理人員往往由政府任命,政府對他們的考察提名、任職資格等有很大的發言權,而所謂的由信用社選出的代表選舉產生高層管理人員難免走過場,最終這些高層管理人員的任命還是政府說了算。這些人員自然就不會對股東負責,而是對決定他們命運的上級負責,往往他們的決定體現了政府的意志,而省聯社也就很難具備完全的獨立法人地位。
(三)省聯社模式會加劇道德風險
這次改革把農村信用社的管理交給地方政府負責,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對信用社進行干預的可能性會增加,例如:在地方政府財政緊張時,國有銀行受它影響可能性較小,它就會重點對信用社進行干預,以擴大對本地信貸投入或支持其他一些能讓政府出政績的工程;由于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大規模從農村撤出,農村信用社在農村金融中就發揮了主力軍作用,這基本上決定了農村金融體系必須存在,否則農村金融就出現了缺失,支持“三農”的重任將無人承擔,而省聯社由省內各信用社入股組成,它也不能倒,否則它的股東就會承擔損失,甚至也會倒閉。因此,省聯社即使經營不善,政府也會被迫為其“埋單”。有了政府的保底,省聯社的危機意識就會很淡薄。生存危機沒有了,就會失去發展的動力;股東關注的只是他能獲得的收益,而不會去關注信用社是如何經營的,是不是存在風險以及能不能持續發展等等。只要股東能獲得令他滿意的收益,就不會給信用社增加壓力。這樣,信用社來自股東的壓力就比較小;而省聯社的高層管理人員往往是由政府任命,他們為保住自己的位置只會聽命于政府而不是對股東負責。這種層層之間的道德風險也就不可避免了。
(四)省聯社的決策行為可能影響基層社的正常經營活動
省聯社做出的決策往往是面向全省每個信用社的,而不考慮其具體情況,如地理位置、規模大小、經營的好壞等等,這種“一刀切”的決策缺乏大量充分調研及意見征集,有的決策雖然發出了意見征集通知但往往只是很少的幾天,基層社的考慮時間太短,根本不能形成一個成熟的意見。這更像是為了完成一項任務流程而不得不發,而不是真正想征集意見,在具體工作中意義不大。這種情況下做出的決策并不適用每個信用社,有的社對這些決策就會感到無所適從。而且,省聯社決策做出后,往往基層社必須服從,基層法人社基本上失去了獨立性。如一些省份撤銷代辦站,給基層社的經營活動帶來很大不便,有的基層社并不想撤銷,但還是不得不服從省聯社的決定,從而導致存款減少、人力資源緊張、支農工作更加難以開展。
(五)省聯社很難真正做到協調、服務基層工作
省聯社工作人員一般有限,而且與基層社的人員之間大多相互不認識,對基層社的認識基本上是通過開會、聽匯報、看報表等形式形成的,如果這些是有水分的,省聯社的工作人員就很難真正了解掌握基層社的情況,就很難去具體指導基層社的工作。另外,省聯社與基層社之間缺乏互動。現在省聯社的角色之一是管理者,作為管理者面對基層社的時候,會認為自己在面對下級,下級對上級需要服從,而基層社也認為省聯社是自己的上級,對省聯社的決策即使有意見也不會提出,兩者之間的溝通橋梁就這樣斷了。省聯社對下面的情況不真正了解,只按自己認為正確的去指導基層社的工作;基層社不主動與省聯社溝通,卻在背后意見滿腹,影響工作情緒。在這種互動不足的情況下,省聯社要真正做好協調、服務基層工作,可以說是難上加難。
三、對完善省聯社模式的建議
(一)減少行政干預
在目前的省聯社模式下,省聯社的管理權在政府手中,且要求不能把信用社的管理權下放到地市、縣、鄉鎮政府,但農村信用社遍布各地,省政府勢必會借助地市、縣、鄉鎮政府的力量來管理,使得信用社不得不聽政府指揮,而省聯社高層管理人員首先是由政府推薦的,然后經法定程序認可,也就是通過社員大會選舉產生,這難免有走過場之嫌,他們的任命的主要決定權還在政府手中,因此他們可能只聽命于政府,而不是對社員負責。可見,雖然改革要求省政府堅持政企分開原則對信用社依法實施管理,不干預具體業務和經營活動,但是政府對信用社的干預無處不在。因此,要完善省聯社模式,我們首先應該明確政府的定位。政府的職責應該從管理向監管轉變,把信用社的管理權真正交給股東。政府可以在當前司法機制不完善的情況下,幫助信用社清收舊貸、打擊逃廢債,為信用社的發展創造良好信用環境;制定一些優惠政策,為信用社創造良好的經營環境等等,通過這些形式來促進信用社的健康穩定發展。省聯社的高層管理人員不再由黨委、政府提名,而是由全體入股的社員選舉產生。在具體實行過程中,由于社員人數較多,且比較分散,可由基層社首先選出代表,再由代表選舉產生省聯社的高層管理人員。高層管理人員實行差額選舉,并且候選人員要經過監管部門的資格審查。這樣,這些管理人員的任命不再受制于政府,而取決于社員,他們就會轉而對社員負責,以社員利益為第一位。
政府對省聯社的行政干預減少后,信用社的管理人員擁有較大的自,在其任命取決于社員的情況下,會首先以社員的利益為重。這時,他們就會考慮如何實現信用社效益的最大化,其中的一方面就是建立科學的信息披露制度。并且在披露過程中,注意信息反饋,加強對相關責任人的監督檢查,以確保信息披露制度落到實處。另外,社員作為信用社的主人,應主動了解和積極參與信用社的經營管理,從而有效地督促信用社主動披露信息,以切實維護自身權益。科學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后,把信用社之間的惡性競爭當作家丑來處理的事情就不會再發生。
(二)完善管理體制
首先,基層社的高層管理人員不再由省聯社提名,而由基層社所轄范圍的社員召開社員大會選舉產生。省聯社只負責基層社高層管理人員的資格審查和對他們進行業績考核及評價,并且向股東或董事會、監事會成員披露,以真正發揮董事會、監事會和社員大會的作用,實現真正的民主,而不是流于形式。其次,督促基層社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加強內控建設,對基層社的發展規劃、業務活動等進行指導,但不干預基層社的日常經營活動。最后,省聯社應重點為信用社搭建業務平臺,優化信用社經營環境,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風險管理體系,探索對經營管理層及其他員工的激勵約束機制,使管理層真正把信用社的發展作為第一目標,把注意力集中到信用社的可持續發展上,而其他員工也積極為信用社的發展盡自己最大的努力,為信用社的發展獻計獻策,以實現信用社的穩健發展。
(三)注重調查研究,進行科學決策
各個信用社由于所處的地理環境、所在的經營環境的不同,都有自己的特點。在具體經營活動中需區別對待,“一刀切”式的決策不可能適用于所有的信用社。目前,省聯社所做的決策往往是面對全省所有的信用社,而不管經營環境的好壞、所處地理環境的不同,基層社在執行時必然會遇到困難。因此,為了提高工作效率,合理分配利用資源,省聯社應區別對待,分類指導,不搞“一刀切”。在做決策之前,首先搞清各社之間的差異,對癥下藥,使各社的功能得到最大的發揮。
由于缺乏與基層社的交流互動,省聯社做出的決策往往會與基層社的實際操作存在一定的差距,不符合基層社的實際情況,而基層社盡管有意見,也不向省聯社提出,導致上下溝通的不順暢。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省聯社應多深入基層,多聽基層的意見,多了解基層存在的困難,搭建與基層溝通的橋梁,并且多做調查研究。不做調查就沒有發言權,省聯社作為決策者,它的決策正確與否會對下面的信用社產生巨大的影響。因此,省聯社的工作必須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開展。通過深入基層,聽取基層的意見,了解農村信用社之間的差異,了解農村信用社發展的當務之急,了解農村信用社的經營狀況等等。在此基礎上,認真謀劃農村信用社的發展思路,根據不同信用社的特點提出不同的指導意見。
(四)注重人才隊伍的建設
現代社會已進入以人為本的時代,人才對一個企業的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有了人才,企業就擁有了一筆巨大的財富。信用社要發展,就需要一批優秀的專業技術人才來為之服務。目前制約信用社發展的瓶頸之一就是人才的缺乏。因此,省聯社人才隊伍的建設已刻不容緩。首先,要注重專業技術人才的引進。要面向社會,面向市場,打破人才引進的條條框框,加大人才引進的力度,使真正德才兼備的人才加入到聯社隊伍中來。其次,還要注重提高本身已有員工的素質。對員工多進行培訓,使他們在自己的崗位上更好地發揮作用。
參考文獻:
[1]張雪春.政府定位與農村信用社改革[J].金融研究,2006,(6).
以基層社恢復重建為基礎,打造全新供銷社基層組織體系為目標,以科學發展為主題,大力推進組織創新、經營創新和服務創新,進一步增強基層供銷社的經營活力和服務能力,逐步把基層供銷社建設成為自主經營的主體、合作經濟組織的聯合體、為農服務的新載體,在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促進供銷社科學發展中發揮更大作用。
堅持經營與服務同步提升的原則,努力實現經濟實力的新增長,服務水平的新提升;堅持改造和新建并重的原則,注重分類建設,鼓勵多種形式的新建;堅持統籌兼顧、重點帶動的原則,將綜合經營服務中心建設作為基層供銷社建設的重要抓手和具體措施,形成示范效應,帶動基層組織發展;堅持形式與內容相結合的原則。既要掛綜合經營服務中心的 牌子,又要有綜合經營服務的內容及其定位;堅持改革創新和開放辦社的原則,大膽創新經營機制、服務方式和組織形態,形成多樣化發展的新格局。
二、建設目標及標準
綜合經營服務中心建設,要按照“布局合理、功能完備、服務配套、制度健全”的要求,以基層供銷社等為主體,采取提升、改造、新建等多種形式,盤活調整資產和經營設施,優化資源配置,形成集商品經營、產業發展、網絡建設、涉農服務和帶動合作經濟組織發展于一體的綜合平臺,進一步提升經營和服務水平,構建具有特色的供銷社基層經營服務新體系。2014年,每個縣市恢復重建基層社1家以上;試點推進綜合經營服務中心建設,房縣開展試點建設3家,其他縣市各自試點建設1家。
根據全市基層組織發展的現狀,分為一類、二類、三類“綜合經營服務中心”建設。其標準為:
一類“綜合經營服務中心”:具有集中完整的經營服務設施,參與“新網工程”3項業務以上,有較好的網絡基礎,經營效益好,參辦領辦專業合作社5家以上,發展村級綜合服務社5家以上,發展農產品標準化生產基地500畝以上或銷售農產品500萬元以上,成立協會或聯合會、聯合社1家以上,開展3項以上涉農服務,基本制度健全,門店、標識形象良好。
二類“綜合經營服務中心”:經營服務設施較為集中完整,參與“新網工程”2項業務以上,經營活動正常,有一定的經濟效益,參辦領辦專業合作社2家以上,發展村級綜合服務社2家以上,發展農產品標準化生產基地300畝以上或銷售農產品300萬元以上,成立協會或聯合會、聯合社1家以上,開展2項以上涉農服務,基本制度健全,門店、標識形象良好。
三類“綜合經營服務中心”:指依托種植、養殖、生產、加工、營銷和服務型龍頭企業(市場),組建具有業務優勢、從事經營服務活動的組織(實體)。此類“綜合經營服務中心”經營服務的內容可以是綜合性的,也可以是單項性的,組織架構可與依附的主體“一套班子、兩塊牌子”,也可以單獨設立。
具備一定網絡基礎和較強經營功能、具有服務帶動能力、基本制度健全的專業合作社、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綜合服務社等,應通過進一步提升經營服務水平,努力發展成為該類“綜合經營服務中心”。
“綜合經營服務中心”對外掛“XXX供銷社綜合經營服務中心”牌子,還可增掛“XXX綜合經營服務社”牌子。
三、主要任務
(一)大力開展經營活動。“綜合經營服務中心”建設的首要任務是搞活經營,增強自主發展能力。要圍繞新農村建設,切實抓好農資、農產品、日用品、再生資源等傳統業務。根據自身條件,積極介入涉農領域、現代服務業和新興產業,擴大經營領域和網絡覆蓋。加強銷售終端的建設、管理與服務規范,提升檔次水平,發揮網絡綜合效能。
(二)積極做好為農服務。“綜合經營服務中心”建設必須體現辦社宗旨,增強服務功能。要采取多種形式領辦、參辦各類合作經濟組織,培育農產品經紀人隊伍,開展農技、購銷、培訓、資金、中介、加工儲運等專業化服務。參與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結合實際開展各類涉農服務。加強合作經濟組織內部建設,促進品牌、質量、制度、文化等建設,提升發展水平。
(三)不斷完善體制機制。“綜合經營服務中心”建設要順應市場要求,建立和完善有利于發展的運行機制,既要通過改造重組化解歷史包袱,將有限的資源集中到發展經營上,又要以改造重組為契機,引入資本、人才和業務,建立規范的治理結構和靈活的經營機制。要加強基本制度建設,保持供銷社組織的特性。
(四)切實加強人才隊伍建設。“綜合經營服務中心”建設必須依靠人才支撐。要吸引農村能人、專業大戶和高校畢業生參與基層組織建設,造就一批經營管理、專業技術和實用人才。加強基層組織帶頭人的教育、管理和培養,增強事業心和責任感,改善年齡、知識結構,提高帶領基層組織健康發展的能力與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綜合經營服務中心”建設是供銷社改革發展的重要環節,各縣市供銷社要將“綜合經營服務中心”建設工作擺上重要位置,主要領導要親自抓這項工作,搞好整體部署、抓好試點、不斷總結經驗、進行精心指導。要建立領導班子、相關部門定點聯系、分片包干等工作制度,切實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