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10-18 10:04:34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對于食品安全的建議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食品安全監管主要指國家對食品安全行使監管職能。公眾參與是公眾參與決策的過程。食品安全監管中的公眾參與制度簡單說就是公眾依法定的權利義務,通過一系列程序,在國家食品安全監管過程中參與決策活動的制度。
(二)意義
1.克服政府失靈
制度經濟學觀點認為,納稅人、政治家、官員或投票者在政府管理政治的過程中的品行是不會發生變化的。現代科技發展,人們己經無法利用原有經驗把握食品質量。這種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對于食品安全性的信息上的極端不對稱往往導致其優勢方以次充好,以假亂真,擾亂市場。而政府在監管過程中包庇問題企業的行為充分暴露了其獨立經濟人身份。其同樣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經濟主體。唯有引入公眾參與監管才能平衡信息,克服政府自身弱點。
2.實現民主法治
我國憲法賦予人民通過各種途徑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的權利。立法法規定立法應當體現人民意志,保障人民參與立法活動。食品安全監管過程中引入公眾參與正是我國民主法治的體現。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管既是食品安全發展的需要,也是實現民主與法治的根本要求。
3.創新社會管理
現代社會公共事務繁雜,管理成本巨大,政府負擔重。這使政府需要依賴更多社會力量來分擔壓力。政府作為自私的經濟人,也需要社會力量監督。溫總理在會議上指出,我們要認識到自身改革的重要性緊迫性,努力建設法治、服務、責任和效能政府。將政府從傳統的一攬子監管模式轉變為引入公眾參與的服務型監管模式。實現監管的全面性,提高監管效率,更好地管理社會事務。
二、制度不足
當前我國食品安全監管的公眾參與制度僅有《食品安全法》第3條,第8條及第10條的規定,這要求我們必須克服不足完善該制度。
(一)公眾獲取信息不足
公眾對信息的知情是參與的重要前提,而食品安全信息本身由于其范圍的不確定,包括可知與不可知的信息內容,以及獲取的方式途徑都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導致公眾根本無從獲取信息,更談何參與。
(二)舉報權利實現困難
《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公眾有舉報食品問題的權利,但對于可舉報的范圍,向誰舉報,以何種方式舉報等都未做細化的規定。且作為弱勢群體的舉報者自身的保護問題也未明確。導致現實中公眾舉報權利難以實現。
(三)建議制度流于法條
我國的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加之立法對公民行使批評建議權的規定流于形式,使得這項權利成了宣示性權利。立法中對公民提出意見建議的方式途徑未細化,嚴重制約了公民批評建議權的行使。這要求我們完善建議制度使公眾可以真正依法行使這項權利,更好地參與食品安全的監管。
三、建議
針對上述食品安全監管公眾參與存在的問題,從國家和公民兩個層面提出幾點建議。
(一)國家層面
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的信息公開制度
作為公眾參與監管的提前,國家必須通過立法保證信息的公開。建立包括食品生產者、經營者和監管者三位一體的信息公開體系。公開涵蓋食品安全的各領域、各環節的信息,對違背信息真實公開的一方給予嚴懲。確保公眾可獲取的真實信息。
2.完善舉報制度
針對舉報制度存在的問題,應明確舉報范圍、方式、受理部門并采取多種舉報行使。對舉報者給予保護。鼓勵并獎勵舉報行為。
3.建立食品安全專項建議制度
建立接受食品安全監管意見和建議的專項制度,將《食品安全法》賦予的批評建議權進行具體細化。更好地促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改進工作提高效率。使公眾在監管中的批評監督權真正具有可操作性。
(二)公眾層面
1.壯大社會參與力量
中圖分類號 TS201.6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5739(2017)03-0241-02
當前,我國農產品生產仍然以一家一戶為主要單位,在低成本、高產量觀念的驅使下,違規使用農藥及違禁藥物現象較為常見。食品加工企業雖然數量多,但規模偏小,70%是10人以下的家庭作坊式企業,從農田到餐桌的食品產業鏈依然危機四伏,給食品安全監管帶來很大困難。
隨著市場機制建設的不斷完善及信息交流體制建設的不斷加快,食品安全信息在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趨于透明,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認識程度和為食品安全的支付意愿將直接決定消費者在市場的購買行為,這也是生產廠家調整和優化產業結構的重要依據。因此,筆者以新鄉市市民作為調查研究對象,試圖了解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支付意愿,并為解決上述問題提供建議。
1 研究方法
以新鄉市民為調查對象,采用簡單隨機抽樣的方法,發放書面調查問卷并輔以口頭詢問、查詢相關資料等方法收集相關數據,本次調查共發放200份問卷,回收196份,其中有效問卷為187份。
2 結果與分析
2.1 農產品購買渠道
農產品銷售渠道包括農貿市場、超市、專賣店、小攤販、網絡或者其他途徑,通過調查研究分析消費者一般購買農產品渠道方面的信息,可以反映出消費者主要通過什么方式獲得農產品,對農產品生產廠家利用什么樣的渠道使自己的商品進入市場并能及時被消費者接觸和購買,以及政府制定相關政策有重要的意義[1]。
調查結果顯示,新鄉市有34.62%的市民通過農貿市場購買農產品,有53.08%通過超市購買農產品,有11.64%的市民通過小攤販購買農產品,通過專賣店、網絡或其他途徑購買的市民只占到0.66%。這說明新鄉市民主要通過傳統渠道購買農產品,對于網絡、專賣店等較新興的農產品銷售渠道接受程度比較低。
2.2 對食品安全問題的認識
當前食品安全問題十分嚴峻,通過調查研究分析消費者在購買和食用糧食、蔬菜、瓜果等農產品的過程中對食品安全問題的關注程度,可以反映出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認識程度,對普及食品安全教育和生產安全農產品有重要的意義。
調查結果顯示,新鄉市市民在購買和食用農產品的過程中對食品安全問題的認識有比較大的差異。認為該問題比較嚴重的占37.93%,認為一般的占34.48%,這兩者共占了70%以上。這說明消費者在購買和食用農產品的過程中對食品安全問題很關注并且有一定的認識。
2.3 對農產品安全與自身健康關系的認識
農產品安全與否關系到人們自身的身體健康,通過調查研究分析消費者對農產品安全與自身健康之間關系重要性的認知方面的信息,可以反映出消費者對食品安全與自身健康關系的認知程度,對安全食品的支付情況有重要的意義。
調查結果顯示,新鄉市市民對農產品安全與自身健康之間關系重要性的認知存在著比較大的差異。總體來看,所有被調查者都認為農產品安全與自身健康有關系,而認為農產品的安全性決定了身體的健康程度的占37%,認為對身體健康有重要影響的占45%。由此可見,83%左右的消費者認為食品安全問題與身體健康有密切關系。對于農產品安全與自身健康之間關系重要性的原因,有高認知水平的占64%,中認知水平的占34%,低認知水平的占2%。這說明消費者不僅關心農產品安全對身體健康的影響,而且對于農產品安全影響身體健康的機制也比較了解。
2.4 對食品安全的支付意愿
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支付意愿不僅可反映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有效需求,也可反映消費者對食品安全改善的價值評價,其是決定食品安全市場能否長期存在并不斷發展壯大的關鍵因素[2]。
在對影響支付意愿的因素經過相關分析后發現,性別、年齡和職業對消費者的食品安全支付意愿產生的影響不顯著,受教育程度和家庭平均月收入對消費者的食品安全支付意愿產生的影響是顯著的。受教育程度越高以及家庭月均收入越高的消費者由于較為關注食品安全以及具備較高的經濟支付能力,對于食品安全有著較高的支付意愿。
3 結論與建議
3.1 結論
(1)消費者在購買和食用農產品過程中對食品安全問題有較深的認識,并認為當前食品安全問題比較嚴重。60%以上的消費者對農產品安全程度決定自身身體健康狀況有較高的認識水平。
(2)70%以上的消費者對食品安全有較高的支付意愿,但他們對各類更安全的農產品的支付價格僅比一般的農產品高30%左右,并認為農產品越安全、價格越低是最能為人們所接受的。也就是說,與當前食品安全的供給水平相比,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支付意愿仍處于較低水平[3]。
(3)影響消費者對食品安全問題認識的顯著性因素有年齡、職業和家庭平均月收入,影響消費者對農產品安全與自身健康關系認識的顯著性因素有年齡、受教育程度和家庭平均月收入,影響消費者對食品安全支付意愿的顯著性因素有受教育程度和家庭平均月收入。
3.2 建議
若消費者對食品安全有較高的支付意愿,則可在一定程度上彌補生產廠商的相應生產成本,可以促使其生產出更多安全的食品,形成良性的市場循環。筆者認為可從以下幾個方面提高消費者對安全食品的支付意愿。
(1)將家庭平均月收入3 000元以上,年齡20~50歲,受教育程度較高的消費者作為安全食品的目標消費人群,努力進行營銷推廣。發揮各類媒體的宣傳作用,提高消費者對安全食品利益的認知,逐步形成消費者對安全食品的積極態度[4]。
(2)生產者要不斷擴展和延伸安全食品的銷售網絡,構成城鄉立體銷售網絡,提高消費者購買安全食品的便利性,滿足消費者的購買需求。
(3)增強政府機構在食品安全監管方面的權威性,進一步規范和完善食品質量安全標準體系,重點對食品生產、加工、流通過程中的化學、生物污染和造假制劣、非法經營進行治理[5]。
4 參考文獻
[1] 尹世久,徐迎軍,徐玲玲,等.食品安全認證如何影響消費者偏好?:基于山東省821個樣本的選擇實驗[J].中國農村經濟,2015(11):40-53.
[2] 王懷明,尼楚君,徐銳釗.消費者對食品質量安全標識支付意愿實證研究:以南京市豬肉消費為例[J].南京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1):21-29.
1.1.1學校對食品安全教育的重視程度不夠。
據了解,目前高校對學生的安全教育重點放在防火、防電、防化學危險品、防止交通事故、防溺水以及防震減災、管制刀具等方面,而對學生在食品安全教育方面的重視程度不夠,很少在食品安全教育方面見有真章,校園內幾乎聽不到也看不到關于食品安全教育的宣傳。學生對食品的安全意識有多高,對食品的安全理念是否正確,在生活中是否能自覺有效地預防不必要的食物中毒等事件的發生,是我們應該去關注的問題,更應該落到實處。
1.1.2校內外攤販食品安全衛生問題令人堪憂。
據調查,高校學生在校外街邊小攤就餐的人數數不勝數。比如大學新校區校門口經常有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主要以燒烤類和油炸類食品為主,學生及社會人士對其是否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是否使用腐敗變質、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的食品一無所知。對于燒烤類食品,尤其是肉類在燒烤過程中,會產生致癌物質苯并芘,人們如果經常食用被苯并芘污染的燒烤類食品,致癌物質會在體內蓄積,有誘發胃癌、腸癌的危險。美國一家研究中心的報告說,吃一個烤雞腿就等同于吸60支煙的毒性。常吃燒烤的女性,患乳腺癌的危險性要比不愛吃燒烤食品的女性高出2倍。因此,為了讓學生遠離此類食品的危害,我們需加強食品安全教育。
1.1.3學生對食品安全的認知性差、杜絕“危險食品”的自覺性不高。
針對食品安全問題,我們設計了“食品安全知識”調查問卷。調查問卷以大學學生為調查對象,從大學新老校區隨機抽取了部分學生進行了問卷調查。并對在大學新校區校內外就餐的個別學生做了現場采訪。調查問卷內容主要涉及食品安全理念、食品安全常識、食品中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質的種類等方面。問卷調查及現場采訪結果表明:大學絕大多數學生對食品安全的認知性差、杜絕“危險食品”的自覺性不高。部分學生根本就不關心食品安全問題,在日常飲食生活當中,幾乎很少考慮過某食品是否存在安全隱患。甚至還有相當一部分學生在已知某些食品如燒烤類含有苯并芘、腌制類食品含有亞硝胺等有毒有害物質的情況下,依然經不起該類食品特有的“色、香、味”的誘惑,忍不住要去吃。采訪中,居然有學生透露,每天一到吃飯時間就想到校外吃油炸類或燒烤類食品。比如,問卷調查中問題之一:當學生在已知燒烤類食品往往含有有毒有害物質苯并芘的情況下,選擇偶爾吃的人數達到68%,選擇不吃的人數僅占到28%,還有4%的學生竟然選擇常吃。這充分說明我們的學生對食品安全的認知性差、杜絕“危險食品”的自覺性不高。
1.2高校學生開展食品安全教育的必要性
由于高校缺乏食品安全知識的教育及宣傳工作,未能使食品安全知識在校園內得到廣泛的普及,致使學生在飲食安全問題上成為“盲人”和“瞎子”。因此,為了提高學生對食品安全的意識及認知性以及杜絕“危險食品”的自覺性,有效預防食品安全事件的發生,保護學生切身利益,促進高校學生安全工作的開展,在校園內開展食品安全教育工作顯得尤為重要。
2高校開展食品安全教育的對策
2.1在校園內大力宣傳食品安全知識
各校可根據校園內現有的宣傳設施如:LED顯示屏、校園內宣傳欄、校園廣播等多種形式對食品安全知識進行定期或不定期宣傳。內容可涉及以下方面:①食品安全的定義以及食品質量主要有哪幾項基本要求;②什么是食源性疾病,如何有效預防食源性疾病;③如何預防食品中毒,突發性食品中毒應如何進行急救;④常見的飲食誤區有哪些;⑤如何鑒別食品的真假及品質的優劣;⑥食品加工、貯藏過程中產生的有毒有害物質有哪些;⑦食品安全烹飪;⑧保健(功能)食品與藥品的區別;⑨常用食品安全選購、食用與保存方法;⑩食品安全的消費保護措施等。另外,可有效利用早、中、晚校園之聲廣播將每日發生在國內外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在校園內進行選擇性宣傳。通過上述途徑可有效加強師生對食品衛生安全的重視程度,進而提高學生杜絕“危險食品”的自覺性。
2.2開展食品安全教育專題講座
各高校可根據實際情況邀請校內外熟悉或精通食品安全常識的專業老師或專家定期在全校范圍內開展“食品安全知識教育”專題講座。就2.1中提到的食品安全知識做深入淺出的講解。為了使講解的內容便于學生更好地理解和接受,使學生積極主動參與到課堂教學中來,授課教師在授課過程中可穿插一些跟食品安全相關的動畫或動漫或播放近年來發生在國內外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等視頻。通過開展諸如此類的食品安全常識系列講座,在一定程度上可增強學生對自己生活當中的飲食安全意識,可有效避免不必要的食品安全事件的發生。
2.3開設食品安全教育交叉課
為使學生全面系統的掌握食品安全知識,建議各高校在全校范圍內開設跟食品安全有關的通識課或公共選修課,如:《食品安全與衛生》、《食品營養與安全》、《食品營養與人體健康》等課程。這樣,一方面學生可根據個人學習興趣或愛好自主選課,使得學生自主選課的空間及知識面有所擴大。另一方面,學生通過該類課程的學習,可以對跟食品安全及營養學方面的相關知識有一個較全面、系統的認識和了解,有助于有效預防食源性疾病,進而保護自身健康和提高生活質量。
2.4開展食品安全知識競賽
結合上述食品安全知識講座、通識課或公共選修課等的開設,建議各高校以“學生社團活動”的形式在全校范圍內組織相應的“食品安全知識”競賽,對在競賽中表現突出的、取得好成績的學生給予一定的表彰及獎勵。這樣,一方面可突出食品安全教育的重要性,增強學生的食品安全意識,起到宣傳的作用;另一方面,可有效了解學生對食品安全常識的掌握程度,同時,也豐富了學生的校園生活。
2.5建議相關職能部門加強食品安全監管力度
無論是校園外還是校園內,食品安全隱患將始終威脅著學生的健康及生命。建議相關職能部門對校園內的學生食堂及校園周邊的餐飲店的食品、飯菜、食用油的來源、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在使用前是否經過消毒、清洗干凈以及炊具、用具用后是否做到洗凈、保持清潔等方面進行不定期地抽查,以保證其所生產經營的食品安全衛生、無毒無害。對檢查中發現的不符合食品衛生安全的食品及餐飲店在校園內進行通告,讓學生及時了解自己面臨的飲食安全問題,防患于未然。
一、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概述
食品安全監管是指對食品質量和安全的檢測與監督管理。根據聯合國糧農組織的定義,它是指:“為了給消費者提供安全食品的保護,由國家或相關機構實施的,目的是保證食品從生產、加工、銷售一系列過程中安全的強制性管理活動。”
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是關于食品安全管理職責和權利分配的組織方式,其要解決的是由誰來對食品安全監管機構、食品市場和食品業務進行監管,按照何種方式進行監管以及由誰來對監管效果負責和如何負責的問題。它的主要功能在于:
(一)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權
食品生產的專業性和標準化,使得消費者無法參與食品安全的監控。每個企業生存的目的就是為了追求利潤,以最小的產出得到最大的回報。因而假冒偽劣,以次充好的違法生產便大行其道。如果僅僅靠自身的道德、良心難以遏制一些不良企業的違法行為。保障公民舌尖上安全的重任需要國家職能部門的重視,嚴格執行食品安全法的規定,保障公民的健康權乃至生命權。
(二)是公共衛生安全的需要
經濟的快速發展,加速了食品在全世界各地區間的生產,加工、交易。同時,也必然會引起一些食源性疾病的出現,前幾年的禽流感就是屬于此例,如果不加以監管和控制,就有危害公共衛生安全的可能。故而,強化食品安全的監管不僅是人們注重食品健康安全的要求,更是保障公共衛生安全的重要舉措。
(三)是保持社會穩定的需要
秩序是法律追求的重要價值之一,也是政權得以正常運行的必備條件,如果一個社會的基本穩定秩序都不能保證,何以保證公平、正義、自由等更為崇高的價值。食品安全的監管就是政府為了在食品生產、加工、銷售等環節加強監督管理,維護社會正常商品經濟秩序的重要一環。
二、我國食品安全監管制度現狀
我國在2009年出臺的《食品安全法》中專門設立了食品安全委員會,同時,著重指出地方政府在食品安全監督環節的責任和協調機制,廢除了關于食品的免檢制度,引入了國外先進監管管理方式,缺陷產品召回制度。
(一)在中央政府層面
實行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及其辦公室指揮協調下的分段監管和綜合協調相結合體制。農業部門承擔農產品質量監管,快速作出評估和預案;衛生部門負責食品安全的綜合協調,具體制定相關食品安全標準和信息;一旦發生食品安全事件,各部門建立牽頭組織,協商共事,積極配合,產品分析信息共享,進而作出綜合評價,最終形成監管的合力,解決食品安全監管問題。
(二)在地方政府層面
實行政府牽頭,各職能部門的綜合監管的方式。以縣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地區的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具體的工作機構督促落實,強調多部門聯動監管,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網絡,做到信息資源共享共管。同時,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完善食品安全監管的責任追究制度,對監管不力的單位和直接責任人,要追究其法律責任。
三、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制存在的問題
(一)監管主體龐雜,職責不清
多部門間的共抓共管固然可以加大執法監督檢查的力度,起到綜合聯動治理的效果,但同時,也會存在政出多門,職能交叉的情形,這樣既不利于執法標準的統一性,也不利于真正落實食品安全監管的相關要求。更為嚴重的是,容易出現監管的“真空”地段,各個部門都在無利讓著管,疏于管理監督。
(二)食品安全監管立法不健全
我國對于食品安全監管領域的立法,主要以食品安全法為主干;以消費者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刑法等法律為支干。其最大的缺陷就是缺少在食品生產過程中的相關法律規范,比如在食品的種植階段中,關于轉基因作物的安全問題,在具體的法律法規中仍然是沒有闡述。保證食品安全任重道遠,需要完善食品從農田到餐桌上一整套法律法規,做到有法可依。
(三)食品安全監管的懲戒力度不夠
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相關違法行為的懲戒力度不夠,使得法律的威懾力大大降低。作為理性人的任何行為都是對成本收益分析的結果,作為以收益為目的的商人其行為更是對經濟利益的最終追求。當有足夠的利益誘導時,他就會鋌而走險,置法律于不顧,因為他認為法律的懲罰相對于其收益是小的。因此只有當法律的懲罰足夠大時他才會放棄違法行為。
(四)食品行業組織和公眾監督缺失
食品安全問題并不是僅靠政府監管就能解決的,它需要行業協會、廣大消費者和新聞媒體等社會力量共同監督。食品行業協會作為一個公益性的社會組織,其具有的專業性鑒別技能,應該肩負起更多的責任,不包庇違法企業生產的缺陷產品,真正做到行業自律、自糾。同時,公眾也應提高鑒別食品的能力,對于假冒偽劣產品予以舉報,彌補公眾在食品安全監督方面的缺失,公眾的參與是食品安全監管的重要組成部分。
四、國外食品安全監管體制的經驗借鑒
發達國家食品安全監管體制能有效運行,為本國公民提供安全衛生的食品,其中重要的原因就是其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擁有一套先進全面的管理理念。但食品安全是一個全球性的問題,面對日益惡化的環境和新科技、新材料的運用,食品安全監管體制面臨嚴峻的挑戰,學習他們的成功經驗和改革措施是必要和有益的。
(一)加強從農田到餐桌的全程監管
在日本,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從田間到市場,就開始為每種農產品分配一個“身份證”號碼,供消費者查詢。要全方位的保護消費者的權益,確實需要加強從食品原料到消費的全程監管,采取全過程的管理,這樣才能夠減低行政的監管的成本,同時也可以減少過程管理的疏漏,提高公眾的食品安全意識,減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出現。
(二)確立嚴格的責任追究機制
確立逆向的可追蹤,使我們在出現了食品安全事故時能找到責任人。確立食品安全責任追究機制,要對違反食品安全法的生產者、經營者以及相關監管者,按照法律規定,及時追究其法律責任。食品安全監管作為政府的主要經濟管理職能,一旦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將難辭其咎。這表明即使是政府也必須受到法律的約束,承擔法律上的責任。責任應該成為法治政府的規則邊界。
(三)引入風險管理和預警機制
高效的食品安全風險管理系統是當代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環節,這是基于科學的風險評估、基于政策的風險管理和基于信息傳播的風險交流三位一體的過程。發達國家的科學技術水平居于世界領先地位,科學理念深入人心,也滲透在每一個行政管理領域,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基于科學”是其基本原則之一。
(四)發揮行業組織和公眾的作用
在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對市場的控制力逐步減弱,行業組織和公眾作為食品安全監督的重要一環,應該發揮各自優勢,將掌握到的信息和建議反饋到政府職能部門,為進一步制定相關制度措施做參考。完善的政府監管應該重視前兩者的作用,行業組織和公眾可以作為第三方治理機構,對為了追求商業利潤,而去違背商業道德的企業作出消極的評價,最終失去在行業當中的立足之地。
五、完善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制的建議
(一)健全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制的相關法律法規
1.加強食品安全法規體系建設。完善和統一的法律體系是加強食品安全監管必不可少的前提。應當加強加快法律體系建設,形成覆蓋全面、上下配套、制度嚴密的食品安全法規體系,食品安全監管是個復雜的工程,涉及多部門的職責權限,同時更關乎消費者的權利,做到有法可依,既是依法行政的要求,也是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需要。
2.加強統一的食品標準體系建設。食品安全標準就如同一把標尺,也是維護食品安全的一把尚方寶劍,是對食品加工、銷售企業的有效約束,也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基礎所在。要想轉變消費者對國產食品的認知,治本之策是職能部門依法嚴格加強對食品安全監管的力度,迫使食品生產和銷售企業嚴格執行國家食品安全標準,嚴格按照國家食品安全標準化生產和銷售讓消費者信得過的可靠的安全食品。我們國家既有國家標準,又有行業標準,還有企業標準,必須盡快完善食品安全標準體系,尤其是人民日常生活必需的食品安全標準建設。
3.應立法允許集團訴訟。我國現有的訴訟制度無法適應現在的情形,致使消費者得不到相應的保障,在消費者權益還沒得以彰顯的情況下,由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代表消費者進行集體訴訟,無疑是一個比較好的做法。鑒于我國法律現狀及公民自我維權艱難的情況下,賦予消費者協會代表消費者進行集團訴訟的權利,對于消費者來說,更加節約訴訟成本,消費者協會的性質決定了它的非功利性,從而保證了它的公正性。
2016年12月6日,上海市人大代表圍繞食品安全專題進行集中視察。記者了解到,上海全市共有食品生產經營主體23.2萬戶。2016年1-10月,上海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總體合格率為97.3。目前,在政府部門牽頭、人大代表的多方呼吁和建議下,上海正全力打造“綜合協調+專業監管+基層綜合執法”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老百姓關心的食品安全問題,正在被逐一化解。比如,此前一些上海市人大代表曾就餐桌上的地溝油問題,呼吁有關方面能夠盡快從源頭上加強防范,徹底解決這個民眾關心的問題。這次視察,上海市食藥安辦透露了有關“地溝油”的最新信息:經過近四年的綜合整治,在上海市人大的支持下,上海已在全國率先實現“產、收、運、處”全程閉環監管,通過大數據和上述閉環監管合成,達到一流監管水平。
目前地溝油監管已覆蓋上海全市16個區近3萬家餐飲企業,每天回收交易量在70-90噸。會同有關方面研究,將餐廚廢棄油脂轉化為生物柴油混合燃料,已在上海市10條公交線路104輛公交車上使用。近期,上海中器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瑞典宜家家居亞太區公司、上海巴士化工物流有限公司共同啟動了以“環保、低碳、持續發展,落實社會責任”為主題的生物柴油三方戰略合作項目,將公交車輛使用生物柴油技術,推廣到巴士物流和宜家物流車輛上使用,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變廢為寶,突顯環保理念。
新修版食安條例將突顯地方特色
作為創建國家食品安全城市的重要內容,相關立法工作不可小覷。記者注意到,此前《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辦法》(修訂草案),進入二審后便更名為《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草案)》。就此,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徐文雄介紹說,本次修訂中增加了食用農產品監管、網絡食品經營、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內容;從監管措施看,規定了從市場準入到全程追溯、事中事后監管的新要求。由“實施辦法”改為“條例”,是為了可以對地方性事務中的某一方面事項作比較全面、系統的規范,更好體現地方特色。
據悉,此次新修版食安條例將提出一系列新要求,包括從市場準入、全程追溯到事中事后監管的各環節。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追責力度,并建立食品安全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制度,對嚴重違法者提出了一定期限內禁止從事相關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規定。
新版條例還將對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建立嚴格的實名準入制度,通過與監管部門的許可信息比對、核查等方式,對入網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件進行審查。同時明確對平臺上的食品經營行為檢查要求,及時制止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市人大代表就食品安全條例草案展開討論
2016年12月7日,由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吳漢民主持,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委員、市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林化賓等機關代表和部分市人大代表舉行座談,聽取代表對《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草案)》的修改意見。
?在突破和創新中規范細化法律監督
來自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法總隊的劉震華代表表示:
有關部門就草案的立法工作相當認真、謹慎,已經多次聽取了人大代表和相關人士的意見建議。在多次修改和完善過程中,上海市民也進行了積極參與,體現了老百姓對食品安全的期盼和要求。他認為,條例草案符合上海市的實際情況,有些具體規定職責也逐步清晰,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劉震華認為,新修版條例中的內容規定和相關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比較起來,有了不少的突破和創新,并且有了更明確的規定。比如,回收食品。作為食品安全的監管工作人員,他發現其中對回收食品的規定已經相當嚴格。再比如,農產品儲存與運輸安全問題。在執法檢查工作中,之前他也曾提出過,有關方面對食品從生產到加工等環節的儲存到運輸過程監管存在盲區,尤其是上海城鄉結合部倉儲區域。目前提出對食品儲存的運輸有一個備案的方式,就能有效緩解這方面的問題。另外,他還關注到了有關方面對于食品安全的一個大數據的梳理和利用,也體現了目前食品安全管理的與時俱進。
劉震華代表提出了以下建議:
首先,對目前新修版條例中一些法律職能上的規定,有些內容還需要進一步完善。比如法律制裁中關于食品的產品、原料的提法,建議和專業人員確認后,前后保持一致。
其次,對于草案第88條,建議加入一些法律監督的文字表述。這一點,可以參照相關環保方面的立法。他認為,法律條文上對于環境污染治理和食品污染的治理存在一定共性。
再次,對這中間可能涉及的,就是對有毒有害的食品的銷毀問題,要有一個監督銷毀的規定。對有毒、有害食品,對不能流入市場的產品,有一個監督處理或事后處理的過程規定。
?網絡平臺的食品監督難度大、盲區多
對于網絡食品安全問題,本刊曾在社會廣角欄目,就網絡訂餐背后的食品安全亂象做過專門的報道和分析。據辦案第一線的警員表示,隨著相關網絡訂餐交易市場不斷飆升的交易市值,網絡食品安全背后存在諸多安全隱患亟待重視。
我們可以見到新修版條例立法草案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下列管理責任:如,明確入網食品經營者的準入標準和食品安全責任;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通過與監管部門的許可信息進行比對、現場核查等方式,對入網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件進行審查;對平臺上的食品經營行為及信息進行檢查;公示入網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信用狀況;及時制止入網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并向其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對平臺上經營的食品進行抽樣檢驗;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管理責任。
在座代表也紛紛提到了對于網絡食品安全問題的最新關注:來自上海師范大學的高湘萍代表指出,新修版條例中加入了對平臺上銷售食品需進行抽樣檢驗的條款,這個操作性是不是強?舉個例子,明星做食品廣告,是否要求其找機構去進行自己的鑒定?高代表認為,對食品是否符合國家標準,應該是由國家專門機構食品檢驗所來完成的,其應該對所轄范圍的食品標準有自己的定期公布,如果要“技術方”去完成一個食品檢驗的責任,這個法律邊界是否清楚,這一點值得商榷。目前,新興行業發展得很快,在法律上有一個明確的界定,對其良性健康發展會有一個好的支撐作用。
此外,一些代表認為,網絡食品安全的盲點很多。對于上海這個超大型城市而言,看似不起眼的新變化、新問題,都有可能引發一場實實在在的危機。現在很多微信朋友圈,都在曬自制手工食品,有些人由此看到商機,轉而開始開拓個人售賣。對于這類網上自制銷售的食品,該如何監管,這也是不容忽視的問題。
?代表觀點貼肉,關鍵在于落實
論文關鍵詞 食品安全 法律制度 完善建議
一、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概述
(一)食品安全
食品,通常是指人類可飲用、食用的物質,具體包括未加工食品、半成品食品及加工食品,其中不包括只用作藥品使用的物質及煙草。通常來說,人們對于食品這一概念的理解較為模糊和寬泛。而食品安全關于食品的定義則較為嚴格。參照《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可將食品安全進行如下定義:一是食品不能含有可能威脅、損害人體健康的有害、有毒物質、不安全因素;二是食品不得造成食用者感染疾病、急慢性中毒;三是食品不得對消費者(及其后代)造成健康隱患。具體說來,食品安全包括了食品衛生安全、食品質量安全、食品數量安全3個部分。
(二)食品安全法律制度
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是指用于規范、約束食品安全的相關法律規范,以及由法律部門、法律規范共同構成的有機整體,其是食品安全執法的行為準則、法律準繩。食品安全的覆蓋面極廣,從食品生產、食品銷售到食品周轉,各個環節都會涉及到食品安全,故而用于規范食品安全的法律制度也是一個結構復雜、涉及面極廣的、協調統一的體系。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實施離不開多部門間的相互配合、相互協調。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主要由食品安全法律、食品安全法規、食品標準三部分組成。食品安全法律,指的是用于食品及食品原料收獲、生產、銷售、加工環節的與食品安全相關的法律,其是順利運行食品安全監管體制的前提與基礎,也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依據;食品安全法規,是指依照食品安全法律而制定的各種與食品安全相關的規范性文件,其是對食品安全法律的補充與完善;食品標準,即整個食品行業的所有技術規范,其包括了食品的產品標準、質量標準、衛生標準、檢驗標準、數量標準、添加劑標準、包裝材料標準等。它是食品生產、加工等環節操作中需要遵守的準則,同時也是評價食品安全的客觀標準。
二、我國現行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在法律法規方面,可操作性、完整性不高
目前,我國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主要以“三大法”(《食品安全法》、《標準化法》、《質量法》)為核心,然而,在這些“核心”中,僅對食品質量安全作出了概要性規定,其中《標準化法》和《質量法》均頒布較早,覆蓋面較為狹窄、標準程度低下,已經很難滿足現代社會食品安全的實際需要。并且一些法律法規的制定,對食品安全問題的考慮較為欠缺,預防性措施體現較少,在發生新問題時,就會“力不從心”。2009年頒布的《食品安全法》,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對其他規范性文件、法律法規進行了補充與完善,但是站在法律體系的高度上來看,我國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立法仍然存在著較多缺陷。比如:沒有明確的法律對政府責任加以約束。對于因職能部門或政府對食品監管不力而導致的食品安全事故,其責任應由誰承擔?如何承擔?在《食品安全法》中并未對此作出明確規定。另外,食品檢驗權也未真正落實。雖然在《食品安全法》中,鼓勵、保護社會力量、社會團體對食品安全進行監督,但實際上卻沒有賦予社會團體實質上的檢驗權。
(二)食品標準體系不完善
我國現行的食品標準體系包括食品工業行業標準(1164項)和國家標準(1070項目),雖然規定項目眾多,但大部分標準的制定時間較為久遠,已經完全不能適應現代食品行業的發展要求。并且,在這些標準中,多為行業標準,而不是國家標準。在食品安全領域,我國起步較晚,技術也較為落后,再加上長期以來所實行的計劃經濟體制,側重于發展經濟,而忽視了對人民健康的保護,在制定食品安全標準時,常常以降低食品安全標準來保護行業經濟發展。目前,在我國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僅有40%與國際標準等效,而國內食品行業對國家標準的采用率卻只有14.63%。
(三)食品安全處罰力度不夠
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食品安全法律對于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更輕,不法人員的違法成本更低。《食品安全法》中,第84條規定了,對于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生產、經營食品及食品添加劑者,由主管部門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的設備、原材料、工具。對于違法生產經營貨幣價值低于1萬元者,處以2千元-5萬元罰款,貨幣價值超過1萬元者,處以貨幣價值金額5倍-10倍罰款。從該條規定來看,相對于違法者違法獲利,處罰力度明顯較輕,這也是食品安全事故頻繁發生的一個重要原因。
(四)法律執行的持續性、規范化程度不足
對于食品安全問題,我國相關部門的做法普遍都是事后“一陣風”的處理、檢查,“一陣風”刮過,打擊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活動就偃旗息鼓,避過風頭的違法分子就又恢復如初,甚至更為猖獗,這也是我國食品制假造假現象泛濫的關鍵原因。在打擊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方面,缺乏規范性、持續性,讓我國食品安全陷入了“問題泛濫—打擊—問題暫緩—再度泛濫—再打擊”的惡性循環,難以從根本上消除食品制假造假問題。
三、完善我國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相關建議
(一)完善食品安全法制管理、法律建設
雖然我國現行的《食品衛生法》、《食品安全法》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食品安全立法也有了明顯的進步,然而同發達國家比起來,我國食品安全法律建設程度仍然相對低下,同時在食品安全法制管理方面,也與國際水平相去甚遠。鑒于此,我國目前亟需加大食品安全法制管理、法律建設力度,不斷完善相關法律體系,擴大法律法規覆蓋面,讓與食品安全相關的各個層次與方面都能有法可依。在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進行完善時,應當盡量與國際法律規范接軌,汲取國外先進、科學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對我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進行修訂、完善和補充。與此同時,還要加強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制管理,保證法制管理的長期化、規范化。
(二)統一并完善食品安全標準
第一,要對食品行業所有的標準進行有效的補充、清理,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為核心,構建起地方標準、行業標準與國家標準統一、協調的標準體系。國外食品管理質量高的國家,其食品標準的制定者均為國家立法機構,對于一種產品只制定一套標準,該做法有助于標準的落實。我國應當借鑒國外先進經驗,由立法機構制定健全的食品安全標準,著眼于食品安全監控,在食品產業鏈中落實相關標準與規程。同時,還要對現有的各類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清理,對于一些指標水平低下、不適宜的、自相矛盾的、重復的標準,要及時廢止,并補充一些與國界標準接軌的、重要的標準。
第二,在制定標準時應當注重標準的科學性,將危險性作為標準制定基礎。目前,我國的食品安全標準與世界發展潮流、健康保護極不適應,為此,我國應當采用科學的方法制定食品安全標準,對于所制定的標準,要進行多次實驗驗證,驗證通過以后方可公布、實施。
第三,我國食品安全部門應當積極參與國際食品安全活動,指派專人參與國際食品安全標準制定,以提高我國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國際參與能力,加快食品安全標準與國際接軌的進程。
(三)完善監管體系
我國在食品安全方面一直沿用了分段監管模式,該模式主要具有以下優點:一是能較好地適應我國的行政機構設置模式;二是能適應食品安全當前復雜的監管形勢。分段監管在擁有上述優勢的同時,也必須看到其存在的不足:食品安全監管缺位、越位現象普遍;地方與中央監管機構有著復雜的隸屬關系;監管機構責任追究未落到實處。分析國際現行的食品安全監管模式,不難發現“品種監管”得到了大多數國家的青睞。品種監管,就是根據食品價值、市場需求進行食品分類,將有限的行政資源集中起來,重點監管重點食品,從食品生產加工到流通消費,實施全程監管,實現“以有限資源監管無限品種”。和分段監管比起來,品種監管具有明顯的優勢:一是集中性優勢,二是全面性優勢,三是連續性優勢,四是綜合性優勢。
鑒于品種監管的突出優勢,筆者認為我國食品安全監管應當轉變傳統監管模式,重點實施品種監管,同時輔以分段監管。要完成從分段監管向品種監管的轉變,首先應當確立食品安全委員會的較高地位,同時加強其協調權和指導權;其次,建立第三方機構,尊重其獨立性,加強社會性監管;最后,還應當對監管模式加以完善,逐漸實現品種監管為主、分段監管為輔的食品安全監管模式。
一、調解優先。對案件爭議不大,當事人有調解意愿的食品安全民事案件,適用訴前調解機制化解糾紛,優化暢通食品安全訴訟的渠道。通過訴前調解,消費者的權益可以得到及時有效的保護,商戶亦可從中了解食品安全的重要性,自覺遵守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
二、快審快結。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食品安全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提高效率,縮短辦案周期。從2016年至目前,我院共受理產品民事責任糾紛案件共計88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44件,法定審限內結案率為100%。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此類案件,保證了庭審高效快捷,減少了消費者的訴訟負擔,肅清了食品安全的霧霾。
三、準確把握民事法律適用。準確理解把握《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等法律法規的理解和適用,遵循保護消費者的權益來分配舉證責任,進行利益衡量,把握法律適用,依法支持食品消費者提出的有相關證據證明的懲罰性賠償的要求,提升群眾監督食品安全的主動性。
四、辦理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對于涉及食品安全的刑事案件,加強區域間、部門間的聯合執法,加強與公安、工商、質監等相關職能部門的信息共享和聯合執法,形成全方位監管。對該類刑事案件,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全面考慮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同時考慮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以及人民陪審員的量刑意見,統一量刑標準,保障該類案件的均衡性,及時懲罰犯罪行為,樹立人民群眾對于食品安全的信心。
近年來,食品安全問題讓人們大傷腦筋,從毒奶粉、瘦肉精到現在的塑化劑,現在人們對任何食品都不能放心,而我們的衛生行政機構或者質量技術監督機構不論是基于技術水平還是執法能力的原因并不能完全保證,科技的發展并沒有給人們的餐桌帶來了革命性的改變,相反人們現在對食品的期待甚至從原來的營養豐富、美味可口降低到了安全的層面,這不能不說是一個倒退。在利益的驅動下,不良生產者把食品行業作為謀取利潤的跑馬場而置人們的生命健康于不顧,這其中有著道德良心的因素。但是完全解決這些問題僅僅依靠道德教化又是遠遠不夠的,必須要用法律進行規制,而且在涉及根本民生的重大問題面前,刑法不能缺席。
新的刑法修正案(八)將涉及食品犯罪的相關條款進行了修改,降低了入罪標準,另外增加了新的罪名,規定: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這是對當前群眾對食品安全問題關注的一種良性回應,具有積極的意義和作用。但是在現實中依然沒有能夠穩定民心,食品安全問題還是頻頻出現。這就使我們不得不重新審視我們的法律機制,是我們的刑法規定不夠嚴厲,執行不到位,還是相關配套規定不完善,為什么不能有效地制約涉食品犯罪?有人也開始質疑刑法保護食品安全的作用,并有人針對性的提出了繼續完善刑法的建議。
筆者認為在食品安全保護中刑法并不是萬能的,刑法應該有所為但是有一些也是無能為力的,我們不能對刑法寄予過高的期望,以下筆者將結合學者提出的修改完善刑法的建議以及現階段食品安全的發展形勢談一談刑法保護食品安全的缺陷。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對刑法修改建議的分析
針對當前的食品安全犯罪形勢,學者有針對性的提出了若干修改建議,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將食品安全犯罪由危險犯變為行為犯,在食品安全犯罪中設置資格刑,增設新的食品安全犯罪罪名。
下面筆者將逐一分析這些刑法修改建議存在的問題和不足。
第一,將食品安全犯罪由危險犯變為行為犯。這主要針對《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該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將被判處刑罰。修改后就是只要實施了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即構成犯罪。從行為犯與危險犯的概念比較看,以結果發生為不必要,單純僅以行為為要素的,這種犯罪被稱為行為犯。不把發生侵害法益的現實作為處罰根據,而是把發生侵害的危險狀態作為處罰根據的犯罪叫危險犯。兩者都把發生實質法益侵害排除了構成要件,對于防范食品安全犯罪均具有積極的意義。但是兩者相比較來說,行為犯要更加嚴重一些,它甚至排除了危險狀態的構成這一入罪條件。從食品加工和銷售行業來看,如果將此罪設為行為犯則剝奪了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尚未流入市場時采取補救措施的機會,因為只要生產出或者購買了此類食品就構成了該罪,在沒有侵害相關法益甚至沒有產生危險的情況下,這樣的處罰似稍顯重,有違刑法的謙抑性。另一方面現行的刑法也并未放縱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行為,因為即便行為沒有造成危險狀態,仍可以由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來進行規制。因此筆者建議現行的刑法規定完全有能力規制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的犯罪行為,無需進行修改。
第二,在食品犯罪中增設資格刑。設置資格刑及意味著實施食品安全犯罪的行為人在一定的期限內將被剝奪以后從事食品生產銷售行業的資格。我國刑法現有的資格刑僅為剝奪政治權利與驅逐出境,其他有資格刑性質的處罰則散見在一般法律法規中,如證券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規。我國整個刑法體系沒有設置禁止從事相關職業資格性,而且同食品犯罪一樣可以用資格刑來制約的犯罪行為有多種包括會計、教師、醫師、證券師這些都可以實行資格刑,在這樣的情況下單獨為了食品犯罪而設置資格刑顯然是不適當的,是沒有從刑法的整個體系來考慮的,如果完善相關的資格刑則必然涉及刑法中大規模大范圍的修改,僅僅修改食品犯罪是不可行的。
第三,增設新的食品安全犯罪罪名。有的學者建議增加拒不召回不安全食品犯罪,增加過失犯罪的罪名。首先就拒不召回不安全食品犯罪學者認為:“《食品安全法》為了保障食品安全而對系列主體規定了如召回不安全食品等系列義務,但刑法未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將不作為規制為犯罪,更未將造成重大損害后果的行為進行定罪量刑,故應當增加拒不召回不安全食品罪等不作為型犯罪,以促使生產者在發現不安全食品后積極召回,防止、減少危害結果的發生。豍”而實際上,《食品安全法》規定了不召回不安全食品的處罰,而且不召回不安全食品肯定構成了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所以現有的《食品安全法》與刑法之間存在的對不召回不安全食品行為的懲罰對接,并未造成真空放縱該種行為。而且增設這一罪名似與將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作為行為犯來處理成一體系,將該罪作為行為犯,則對社會產生的危害結果不再作為入罪的根本條件,因此可能會讓犯罪人放縱危害結果的發生,為了防止這一點增設了不召回不安全食品犯罪,這種做法認為把體系搞亂,從以上的分析看出將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犯罪作為行為犯無必要,則增設新的不召回不安全食品犯罪亦無必要。
就增加過失犯罪而言。一直以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已經成為共識,只有故意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才是入罪可罰的。因為近年來人們對食品安全的關注程度不斷提高,而寄希望于刑法嚴格的規制,這是一種“運動立法”的模式,也許將來關于藥品、化妝品同樣會引起人們的關注,那是否應該將他們統統增加過失犯罪呢?刑法之所以沒有在本節設立過失犯罪的原因有:第一,從本罪的行為目的來看,行為人主要以謀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在現實生活中過失的主觀狀態與本罪的目的相沖突,不會構成該罪。第二,從過失的主觀惡性來說,過失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尤其是食品在主觀上是絕對不追求損害食品生產銷售秩序危害消費者身體健康的主管惡性,將這樣的行為列入犯罪,有客觀歸罪的嫌疑。因此從兩個方面來看,增加過失犯罪還是一種具體的沖動應對,缺乏成熟的思考,不具有可行性。
二、對當前食品安全形勢的分析
傳統的食品安全犯罪日益受到重視,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科技的進步一些更加隱蔽的食品安全問題走入了人們的視線,它們的存在讓人們更加食不甘味。筆者針對這些現象進行三方面的分析。
第一,食品犯罪的罪與非罪,食品安全標準是關鍵,而這個標準認定刑法是不能左右的,認定權力掌握在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刑法在此問題上沒有主動規制的義務,僅僅扮演了消極處理結果與影響的角色。
第二,即便有了明確固定的食品安全標準,我們也要客觀的看待該標準。食品安全標準并非是絕對的科學的,它的設定也是與我國的科技發展水平人民群眾的承受程度相關的。如前一階段大家較為關注的面粉增白劑問題,我國的標準和國外的標準是不統一的,我們的安全標準未必是絕對科學的,甚至有的是落后的。依靠這樣的標準來保障食品安全,懲治食品安全犯罪顯然是不合適的,因此,有必要大力發展食品科技,提高我國的食品安全標準,這樣才能相對更好的保護食品安全,維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
第三,部分食品的安全性能無法證實。隨著生物技術、基因工程以及一些食品加工技術的發展,一些新的食品種類被研發,但直至今日還沒有明確的標準來證實是否安全,如轉基因食品。在這些問題面前我們很無奈,在我們沒有辦法確定的情況下無法規制這種行為,科學技術沒有證實,其他的只能消極的等待,即便我們面臨著巨大的風險。這應該是我們不得不考慮的現實問題。
一、食品安全問題產生的因素
食品的不安全因素貫穿于食品供應的全過程,無論是加工食品還是農畜產品,從生產、加工、包裝、流通到消費,其中的每一個環節都有可能使食品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從而引發食品安全問題,威脅人類健康。導致食品不安全的因素很多,有些因素直接威脅到我國的食品安全。導致食品不安全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 食品自身的制作不符合安全標準
許多食品生產商、經營者貪圖利益、道德淪喪,在食品中添加了大量食品添加劑。從“阜陽劣質奶粉事件”中的大頭寶寶到“三鹿奶粉事件”下的結石嬰兒,從蛋黃里的蘇丹紅到豬肉中的瘦肉精,從遼寧的“毒豆芽”到上海的染色饅頭,這些事件造成的巨大社會危害讓人觸目驚心。此外,食品成分含量不符合要求的情況也非常普遍,食品生產者為了降低食品生產成本,獲得高額利潤,在食品的生產過程中,降低食品生產含量,使得食品成分含量不符合要求。如有些奶粉生產商在奶粉加工過程中摻入大量的代用品,蛋白質含量嚴重不足,實質上已不是奶粉,對人體危害極大。
(二)農畜產品種植和養殖過程中的污染
首先,大量使用農藥、化肥、動植物激素等導致了蔬菜水果化肥品殘留物過多,這就影響了食品的安全性。此外,這一過程還可能受到來自大氣、土壤、水的污染而導致的間接污染。倘若是使用不合格的農藥、有害飼料添加劑或是操作上的不規范(如農藥施用時間不合理),則還會導致附加的不安全因素。
(三)假冒偽劣產品
近些年來,出現假冒偽劣產品的現象屢禁不止,一些區域性、集團性的制假銷售越來越突出,從過去的單兵作戰發展為大規模的生產,涉及的種類多、數量大、范圍廣,制假銷售現象不僅對知名廠家產生了嚴重影響,同時也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危害了人類健康,影響了經濟的健康發展。
二、現行食品安全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一)政府信息披露不及時、不規范
近些年來,食品安全事故頻頻發生,可是在獲得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渠道中,消費者主要是通過看新聞媒體和相互轉告得知的,政府的信息披露總是在沸沸揚揚的傳言后姍姍來遲。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政府的信息披露也存在著不規范、不明確的問題,沒有起到警示和監管作用。
(二)多頭監管,職責不清
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食品安全委員會作為最高層次的議事協調機構,它只可能監管重大的突發事件, 而地方和日常的食品安全問題仍然由各職能部門承擔。由于立法機構、崗位職責、工作重點、監管手段各不相同,有效的協調機制尚未健全,“多頭分管,職責不清、權責不明、重復監管、監管空白”等問題并沒有得到根本性改善。在調查中,消費者認為,政府的監管力度不夠,執行力較差,沒有承擔起應盡的職責。
(三)食品安全檢測和管理技術相對落后
完善的食品安全檢測技術是保證食品安全的重要保障。可是就目前中國的食品安全檢測水平來說,食品安全檢測水平較低,而且中國的食品生產企業較多,布局分散,食品安全檢測很難覆蓋到全部食品生產領域和地區。此外,食品安全檢測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不高也導致一些食品生產企業生產的不合格食品進入市場,從而引發食品安全問題。
三、完善我國食品安全保障機制的基本措施
(一)完善食品安全法規體系
完善的食品安全法規體系是食品安全管理的有力依據。就目前而言,中國的食品安全法規體系還不夠完善,無法滿足現階段食品安全管理的需要。《食品安全法》的頒布雖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還需要進一步完善。有關部門應加快制定有關食品安全方面的實施細則,現有已經不適應當前情況的法規要及時修正和調整,空白和漏洞要及時填補,這樣才能使各部門有法可依。同時對于執法機關來說,要加大食品安全問題的執法力度,對于違反食品安全問題的企業要加強監督檢查,對于一些違法企業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乃至追究刑事責任。
(二)完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
良好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是保證食品安全的重要保證。一方面,食品流通的各個環節都可能受到不安全因素的影響,因此,對食品安全的監管就需要貫徹在各個環節,但是由于涉及的部門過多,需要投入各個環節的力量應該是不相同的。建議可以重點抓住主要環節,這就需要組織專家對各個環節可能出現的危險量以及可能導致的危害程度進行分析,最終得出各個環節的相對重要性,在此基礎上分配各個環節應投入的力量。另一方面,完善食品檢驗標準和食品法規,對不法分子加大懲罰的力度,只有使不法廠商對懲罰的預期機會成本加上其他成本超過了其預期收益,才能有效遏制不法廠商的惡。
(三)建立較為完善的食品安全應急處理體系
就目前情況而言,我國的食品安全處理機制尚不夠完善,從現實生活來看,食品安全事故一定出現,監管部門往往是倉促應對,召開臨時會議,這樣的處理方式是一種事后行為,不能有效遏制食品安全問題的發生,同時也使得公眾對政府的期望落空,我國有必要盡快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應急處理機制,監管部門應加強對食品安全問題的預防管理和完善應急措施,盡量將食品安全問題遏制在萌芽狀態,減少食品安全問題的發生,而不是在發生了食品安全事故之后再想對策。建立并不斷完善食品安全應急處理機制,不僅有助于我國食品安全問題的解決,還可以加強食品安全執法部門的隊伍建設,增強政府部門的權威。
四、結語
食品安全法律體系的健全和完善在世界各國被都當作一件戰略性任務、基礎性工作給予高度重視。我國加入WTO后,貿易伙伴的綠色壁壘對我國出口產品的影響也日益顯著。國內外形勢迫使我國的食品安全法律體系必須盡快和國際接軌,努力縮短與世界其他國家的差距。我國食品安全法律體系必將在我國的社會生活中發揮日益重要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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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區共有食品加工企業16家,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1家,食品流通企業1816家(商場超市82家、食品雜店1734家),農貿市場21家(經營戶1518戶),餐飲消費單位1736家(賓館飯店1452家、學校食堂115個、單位食堂169個),生豬屠宰加工點1個。食品安全,責任重大。近年來區政府以文明城市和食品安全示范區創建為契機,以保障人民群眾飲食安全為目標,下力推進食品放心工程,整頓和規范食品市場秩序,不斷加強全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迄今全區未發生群體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人民群眾食品安全意識逐步增強,全區食品安全形勢較為穩定。
(一)加強了食品安全組織領導,監管組織網絡和工作機制基本形成。近年來區政府加強了對全區食品安全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了相應的領導和協調機構,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將食品安全監管目標納入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體系,并逐年加大了財政投入。按照“一個監管環節一個部門監管”的原則,落實監管責任。制定了《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區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建立了食品安全預警、應急機制。依托街道基本建立了基層綜合監管平臺,初步形成了區街居三級管理網絡和工作機制。
(二)著力于食品安全環節監管,部門監管責任基本落實。區政府各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各自監管責任,以“源頭關、生產關、流通關、衛生關”這四大環節關口的食品安全質量控制為重點,努力防控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
(三)組織開展專項整治活動,食品安全突出問題有所遏制。針對重點品種、重點時期和重點區域,調動相關部門和街道力量,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食品安全專項整治活動,合力解決群眾反映強烈、集中的食品安全問題。
二、我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雖然區政府及各部門在整治市場和經營性公共場所、保障公眾食品安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食品安全形勢和群眾對食品安全的期望及切身感受依然不容樂觀,新頒布的《食品安全法》對政府做好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們在調研中發現,當前政府在實施市場和經營性公共場所整治計劃、加強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的問題主要有:
(一)綜合監管機制尚有不足,政府監管責任和能力有待進一步加強。雖然區政府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員會,并明確了各成員單位的職責,簽訂了《食品安全目標責任書》。街道成立了食品安全領導小組,在社區聘請了食品安全監督信息員,目的是形成以網格化管理為主要形式的監管責任網。但在實際工作中,還存在一些問題。一是監管合力不明顯,網格化的監管責任體系還需要進一步理順、落實。處于網底的街道、社區和環節監管的部門之間在責任上還有模糊認識,工作協調不夠科學。當前基層現狀還不能完全適應食品安全管理重心下移的現實需要,街道綜合平臺作用發揮不明顯。街道從事食品安全管理的是城管隊伍,社區信息員更是身兼數職,面對面廣量大的監管對象和繁重的監管任務,顯得力不從心。加上街道沒有法律賦予的執法權,執法權限在條口部門,發現問題難以及時執法管理。二是目標管理的考核效應不明顯。區政府將食品安全工作目標雖然列入了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目標,但未列入區年終“四個文明”綜合考核體系,對部門和街道目標管理的剛性約束不夠。三是工作信息整合利用不夠,信息的尚未建立常態化的通報機制,負責環節監管的各部門信息網絡未能互聯共享,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監管質量和效率。四是監管檢測設備、標準、手段等技術條件還相對滯后,有待進一步加大投入。
(二)“五小”行業整治、管理尚不到位,群眾滿意度較低。小作坊、小飲食店、小超市、小鹵菜店、小熟食店等“五小”行業準入門檻較低,不少業主的食品安全法律、道德意識薄弱,經營場地、設備等硬件條件難以達標,無法保證所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由于面廣量大,監管部門的專業培訓和指導難以及時到位,而這些行業又和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雖然對“五小”行業的食品安全問題群眾反映意見較為集中,但目前既不能采取“清掃”式管理一除了之,又沒有足夠的執法和管理人力日常跟進。
(三)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力度不夠,社會監督氛圍不強。政府對食品安全的正面宣傳教育力度不夠,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消費知識的公眾普及度不高。部分企業“第一責任人”的法律意識淡薄,缺少自律。群眾對食品安全的信息較多來源于一些非官方渠道,消費者在知情權、選擇權等信息占有上總體處于劣勢,導致群眾監督意識、維權能力不強,社會監督網絡有待進一步建立健全。
(四)《食品安全法》施行后的“工作過渡期”問題。6月1日起《食品安全法》正式施行,由于地方機構調整還未到位等原因,市區政府工作應對和法律出臺相比相對滯后,在工作體制上還不能及時依法理順。市政府以《會議紀要》的形式規定了一個為期3個月的“工作過渡期”。與媒體輿論的密集宣傳、群眾對《食品安全法》的關注度和期望值相比,政府工作力度顯得不對稱。另外對于“五小行業”還缺乏具體的法定管理辦法,導致基層執法管理難,有待于向上級人大建議盡快制定并實施。
三、加強我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對策建議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是事關群眾生命健康和生活質量的現實問題,是保證社會和諧穩定的重大民生問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是是一項社會性、長期性的艱巨工作。當前食品安全監管形勢仍不容樂觀,并且任務日益繁重。針對調研中發現的問題,我們建議:
(一)強化政府責任,加大依法監管力度。建議依法盡快理順監管體制,明確監管職責,整合監管資源,加強執法力量。建議重視基層監管平臺建設,研究解決平臺執法管理、隊伍建設、運行機制等問題,真正落實網格化的管理要求。食品行業產業鏈長,監管部門眾多,力量容易分散,要進一步發揮區食品安全委員會的作用,加大綜合協調力度,構建部門間信息溝通平臺和執法聯動機制。要完善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設,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開制度。建議就實施市場和經營性公共場所整治提升計劃、加強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每年列出一批重點任務和工作項目,列入全區“四個文明”建設綜合考核體系,進一步加大考核管理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