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法律法規匯總十篇

時間:2023-10-16 09:58:52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新修訂法律法規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篇(1)

走訪縣工商局,了解我縣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工商注冊情況,并對勞務派遣情況進行全面摸底調查,準確掌握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基本情況和被派遣勞動者有關情況(具體摸底調查內容見附表)。

二、廣泛開展宣傳。

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廣泛宣傳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的意義和內容,重點宣傳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勞務派遣用工崗位適用范圍、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等內容,努力在全社會形成依法規范勞務派遣管理的良好輿論氛圍。

三、認真組織培訓。

要通過舉辦專題培訓班、召開專題研討會和以會代訓等方式。開展本系統工作人員的學習培訓,組織系統干部職工認真學習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深刻領會、準確把握法律條款的精神實質,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積極發揮縣協調勞動三方四部門的作用采取主動送法上門等方式,認真抓好勞務派遣單位、各類用工單位和勞動者的學習培訓。

四、開展政策清理。

(一)對照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和上級的有關規定,依法對已經制定出臺的涉及勞務派遣的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進行全面清理,對與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部將頒布的規定以及有關法律相抵觸的,要及時按照法定程序修訂或廢止。

篇(2)

一、清理原則

規章制度的清理和修改完善力求體現法制統一原則和以人為本原則,“保留適應的、廢止過時的、修訂殘缺的、制定空白的”,結合高等教育規律,特別是我校改革發展的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保證規章制度的合法性、程序性、針對性、可操作性,體現穩定性與前瞻性相結合。

二、清理范圍

本次規章制度清理的重點為20xx年版《學校學生手冊》、《學校教師手冊》中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

三、清理標準

明確各制度的“留”、“廢”、“改”、“立”,對現行規章制度進行全面清理和完善。

“留”是指:學校所執行文件符合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規定,與當前教育改革和發展的要求相一致,適宜于學校的管理實際和發展需要,應當繼續執行的,予以保留。

“廢”是指:凡在實施過程中不符合科學發展觀要求、不符合教育改革和發展的形式要求,或與現行的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規定不相符合,不適宜于學校的管理要求,已經沒有存在必要的,已經過時的規章制度或條款要明確廢止執行;

“改”是指:對不適應形式要求、部分內容不和適宜,與上級有關文件精神要求不一致,或現行依據有所調整,不完全適宜于學校規范管理和科學發展、尚不夠完善的,依照有關規定程序應予以修改、合并的,修訂完善。

“立”是指:現行制度整體上已不適用,已重新制定,或由于出現了新情況、新問題、新要求,實際工作需要填補制度空白的規章制度要著手制定。

四、工作程序

(一)梳理整改

從實際出發,結合日常管理中遇到的問題,對現行的規章制度進行認真梳理,填寫《現行規章制度梳理情況統計表》。各部門對本部門制定的規章制度進行全面的清查、整理的過程中,從文體、內容、執行效果及依據和合法性等方面,按類逐文進行審核,提出是否保留、修改、廢止或補充的初步意見,報主管校領導閱批。

(二)歸類

本次清理規范工作采取“分塊處理”、“歸口清理”的方式進行。“分塊處理”即“留”、“廢”、“改”、“立”,先行完成對應予廢止的規章制度按照有關規定宣布廢止的工作,之后陸續完成對擬修改和新制定的

規章制度的審核和工作;“歸口清理”即相關部門、二級學院、直屬單位實施“誰制定(規章制度)誰清理”的原則。

新修訂的黨的工作規章制度主要包括黨委工作規則、組織工作、宣傳工作、紀檢工作、工會工作、共青團、學生會工作等7個方面的制度。

新修訂的行政管理規章制度主要包括綜合管理、人事管理、教學與教研管理、財務與資產管理、學生管理、科研管理、治安保衛、后勤管理和建設規劃等9個方面的制度。

各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在清理范圍內劃分、歸類各部門部門的規章制度進行清理。

(三)清理審查

各單位在明確各項制度的“留”、“廢”、“改”、“立”的基礎上根據主管領導意見,調整、完善文件內容,形成內部意見后報主管校領導,由主管校領導報學校相關會議審議通過,決定相關規章制度的保留、修改、廢止和制定。

1、審核內容

(1)政策法規審核:制定主體有無權限,規章制度的實體性內容和程序性內容是否合法、明確、是否符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是否與上級文件相抵觸。

(2)依據審核:規章制度的實體性內容和程序性內容所依據的文件是否合法、是否仍現行有效,名稱是否正確。

(3)內容審核:是否從實際需要出發,是否科學、全面、合理、系統和配套;與本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相關規定有無矛盾,是否重復,是否互有抵觸;具體內容是否與主體一致;是否符合學校目前的實際需要和未來發展需要,是否存在與實際情況不一致的內容;規章制度所規定的內容、主體、程序、對象及監督是否明確、具體,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執行效果是否達到規章制度的制定目標;涉及其他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是否經過協商,分歧意見是否一致,會簽單位是否齊全;是否具有先進性、針對性、可操作性、前瞻性。

(4)體式審核:規章制度的字體、格式等表現形式是否規范統一、符合公文的形式。是否符合《公文處理辦法》和《細則》的有關規定,文種是否恰當;文稿結構是否符合公文寫作要求。

(5)文字審核:表述是否規范,包括字、詞、標點、語句和邏輯結構是否準確、合理;計量單位是否符合國家標準;行文、數字、層次、序數等是否規范。

2、審核程序

擬寫人初核、處室負責人審核、分管校領導審簽。

(四)印發公布

修訂完畢,學校按規章制度公布程序重新印發《學校學生手冊》、《學校教師手冊》。

五、清理結果及報送要求

規章制度清理結果分為:保留、修改、廢止、新立四類(見附表1《現行規章制度梳理情況統計表》)。對于需要廢止的,提出明確理由;

對于需要重新修訂的,應當說明修訂的必要性。

校發規章制度需將《現行規章制度梳理情況統計表》分別報送紙質及電子版(目錄及內容)各1份,并需加蓋單位公章。

其它部門制定的某些規章制度是否與你處相關規章制度有重復、交叉或沖突的地方?或你認為學校還應制定哪些規章制度?

六、清理工作組織機構

學校成立學校規章制度清理工作組,具體負責制定清理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初步審查各單位清理目錄,研究解決清理過程中出現的情況和問題。具體組成如下:

總負責人:

總協調:

匯總:

政策法規審核:

依據審核:

內容審核:

體式審核:

文字審核:

校屬各單位要成立清理工作小組,負責審查本單位的規章制度清理目錄,并派專人負責清理工作。

七、清理工作注意事項

篇(3)

村規民約是在農村農民內部自發形成的屬于本鄉本有的一種公共管理制度,它的制定與實施是村民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村實際共同議定的并要求全體村民共同遵守的農村行為準則,其內容涉及農村農民管理的方方面面,包括農村社會公德、家庭美德、村風民俗、鄰里關系、人口生育、婚喪嫁娶、農村公共秩序及治安管理等各個方面,它主要依靠村民的內心信念、風俗習慣、鄰里言論等來規范和調整村民自身的言行舉止,從而維系著村規民約的有序運行。作為一種“鄉土資源”的農村“憲法”,村規民約與法律、道德共同起著調整村民關系、管理農村的作用。這種顯見“作用”與“隱蔽”功能的發揮,在當今的法治社會,完全可視為是對“法不禁止即為合法”和“法無明文規定即為自由”的詮釋,也是村規民約符合農村發展需求或合乎理性、得到法律認可的真正原由。正因為如此,早在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初期,新修訂的憲法就將村委會定性為農村基層自治組織,并授權村委會管理農村相關事務。

在1987年的《村委會組織法》中,正式規定了村委會群眾自治、民主自治、依法自治的原則,并將“自治”的內容和“自治”的方式概括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以及“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在此前提下,直接規定“村民會議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由此眾多的農村根據自身實際情況不斷制定了大量的村規民約,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農村管理的客觀需要和依法治村的必然要求。為適應“農村自治”的要求,以《村委會組織法》為核心,相繼又出臺了《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條例等配套法律法規。但因農村管理的直接性與復雜性,出現了較多的法律空白,對農村出現的很多例外情形都由村規民約起決定作用,而村規民約的相關條款大多存在違法嫌疑,侵犯村民合法權益的現象屢禁不止。針對這種情況,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在《關于為推進農村改革發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務的若干意見》中指出:“在審理涉及村民自治決議的案件中,只要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就應當尊重和維護村民自治決議的效力。村民自治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害農民合法權益的,要依法予以撤銷。”可見,村規民約應在法律法規缺失或空白的情況下作出的決議和決定不違反法律法規,才具有相應的規制效力。

村規民約經過坎坷運行十五年后,出現了部分地方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的事項存在嚴重違反法律法規、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情況,因此在2010年新修訂的《村委會組織法》中規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并新增加了“村委會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對村規民約制定和實施過程中應當給予村委會指導、支持和幫助但不得干預依法屬于村民自治范圍的事項”以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對村規民約的實施采取“備案”、“監督”、“審查”、“責令改正”等相關條款,從而為村規民約制定和實施提供了法理依據。

二、村規民約的合法性剖析

篇(4)

黨的十七大提出:“要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對立法工作提出了宏觀要求。地方政府立法體系作為我國立法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其完善的目的是依法貫徹治國方略、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必要保障,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公安消防部門作為國家行政執法力量的組成部分,在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中承擔著重要責任。完善地方消防法律法規建設是深入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的重要內容。我市在貫徹落實新修訂的《省條例》的基礎上,積極起草制定《昆明市消防條例》。

1.完善地方法規建設

1.1及時修訂《云南省消防條例》

在完善地方法規建設中,早在2001年,我省就頒布實施了《省條例》。該條例的施行對于我省健全落實社會消防安全責任制,加強公共消防基礎設施建設,增強全民消防安全意識,提高全社會防控火災的能力,確保全省火災形勢穩定發揮了巨大作用。但是隨著我省經濟社會的發展,特別是新修訂的《消防法》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全省消防工作也面臨著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一是面臨著較長時期內火災總起數持續增長的壓力。二是面臨公共消防安全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不適應的壓力。三是面臨著非傳統消防安全問題凸顯的壓力。四是面臨消防法制建設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壓力。《省條例》許多規定與新修訂的消防法不一致,也必須盡快予以調整完善,以確保法制統一。為貫徹好新修訂的《消防法》,解決近年來在消防工作中暴露出的新問題,更好地服務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新修訂的《消防法》,我省及時對《省條例》進行了修訂,并于2011年1月1日正式施行。

1.2《昆明市消防條例》的起草制定

雖然《消防法》及省《條例》切實推動了消防工作的開展,為我市消防工作在法制、服務、和諧、以人為本等方面起到了較為明顯的作用,對整治各類極易造成重大群死群傷火災隱患有了更加有力的監管措施。但兩者規范的內容較為寬泛,并未涵蓋我市消防安全管理的方方面面,為切實解決制約我市消防工作發展的瓶頸性問題,固化現有經驗和做法,為建設宜居宜人新都市創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環境。去年我市積極啟動了《條例》立法工作。

制定《條例》主要居于以下考量:一是近年來消防工作積累了一些好的經驗。經過多年的實踐,我市消防工作積累了一些好的經驗。如消防工作逐級責任制、消防工作部門聯席會議、消防宣傳“五進”工作等。從全國范圍來看,省外特別是東部地區的一些好做法值得我們學習借鑒,如多種形式消防力量建設、多產權建筑消防管理等。這些好的經驗做法,需要以法規的形式固定下來,從而更好的指導消防工作實踐。二是火災防控工作還存在一些難點和盲點。“十一五”期間,全市共發生火災3775起,死亡60人,傷31人,發生較大以上火災6起。火災總量占全省近四成。“九小場所”、“三合一”場所、出租房、民宅商用場所及農村亡人火災多發,成為火災重災區,加之隨著現代新昆明建設的快速推進,新能源、新工藝和新材料廣泛應用,用電、用火、用油、用氣量增多,人流、物流加劇,致災因素明顯增多,消防整治和管理措施有待通過立法進行強化。軌道、物業服務業、高層地下建筑等迅猛發展,建筑工地遍地開花,消防技術服務中介初具規模,對這些對象的消防管理制度有待通過立法進行創新。三是消防安全責任制還有不到之處。實踐中,鄉、鎮(街道)、村(居)委會等基層組織消防安全責任不夠明確具體,一些單位消防主體責任意識還不強,責任落實不到位,基層消防管理還比較薄弱。按照市委關于安全生產“一崗雙責”的要求,政府有關監管部門及行業主管部門的消防職責也不夠明確具體,部門消防監管、行業主管尚未形成合力,政府消防行政效率的提高有待通過立法進行保障。四是消防安全基礎建設還存在薄弱環節。目前,全市消防隊站、消防力量和消防裝備欠帳較多,公共消防綜合應急保障能力建設有待加強。公共消防基礎設施建設與城市建設、新農村建設還不配套、不同步,亟待通過立法來進行規范。五是中央對大城市消防工作有新的更高的要求。2011年12月30日,國務院出臺了《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進一步明確了“十二五”時期消防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目標任務和主要措施,提出省會市要完善消防法律法規體系,從建設工程防火設計、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隱患排查整治、社會消防安全管理、滅火救援等方面制定并實行更加嚴格的消防安全標準。

2.地方消防法規建設與立法后評估

立法后評估制度是地方政府立法制度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以下簡稱《實施綱要》)也指出,規章施行后,制定機關、實施機關應當定期對其實施情況進行評估。立法后評估,在各地的稱謂不盡相同,例如浙江稱為立法質量評估,海南稱為立法跟蹤評估,我省稱為立法回頭看。 雖然稱呼不盡相同,但大體都是指具有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制定權的國家機關或者由其委托的主體,按照一定的評估程序,對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的合法性、合理性、實效性、協調性等指標進行評價,并提出完善法規、規章建議的活動。

評估主要涉及兩方面:一是法規實施的效果,包括行政執法、配套性文件的制定等情況以及法規實施所取得的社會和經濟效益;二是法規中各項制度設計和程序規定是否需要進一步完善。

一直以來,各地立法機關在法規制定階段,都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特別是實行“開門立法”后,立法機關通過開展立法調研、公布法規草案以及舉行立法聽證會等多種形式,廣泛征求意見,集中民智,體現民意,取得了一定成效。就《條例》而言,為做好此項立法工作,市政府成立了立法工作領導小組,組建了起草班子,制定了工作計劃,人大提前介入。起草班子針對我市消防管理中亟待規范和解決的問題,積極開展調研,結合昆明實際,起草了《條例(初稿)》,并先后采取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和組織協商等方式,廣泛征求了基層消防部門、市政府各職能部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人民群眾以及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意見,在充分吸納各方意見的基礎上,起草班子對文本進行反復修改,數易其稿。但是,正如美國社會法學家龐德所說:“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實行。”法規質量好不好,歸根到底還要看法規的適用情況,看法規是否經受得住實踐的考驗,達到預期的目的。

開展立法后評估,實行“回頭看”,可以使我們立法者清楚看到立法預期與立法實施效果之間的差距以及立法技術等方面的欠缺,進而吸取經驗教訓,單一反三,不斷提高立法預測能力和立法技術,總結經驗教訓,提高立法水平。制定出更高質量的法規。

《昆明市消防條例》即將頒布實施,作為《條例》的直接起草者,法規的實施,并不意味著立法工作的結束,而是應當將工作中心和關注點轉移到立法后的實施成效上。應當著手考慮對《條例》實施立法后評估。從立法后評估工作的主體來看,公安消防機構作為《條例》的起草部門和實施部門,是行政立法后評估工作的重要主體。公安消防機構的評估工作,其重心必然圍繞執法問題進行。通過評估工作,發現并解決執法實踐中遇到的問題,為改進行政執法能力、提高行政執法水平提供保障。可以通過在召開會議、實地考察、暗訪、問卷調查、媒體特別是網絡征求意見等方式,開展評估。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國明就坦言:“與立法時的態度相比,我們對法規出臺后的實效關注得不夠,對法規是否達到立法的預期,缺乏足夠的了解。立法后評估可以使各方明了法律法規實施的真實情況,準確把握法律法規調整社會關系的有效性。制定法律法規和進行制度設計,不能靠“拍腦袋”,立法后評估可以為法律法規的修改和完善提供相關的數據和事實依據。”

筆者認為,對《條例》評估內容主要圍繞《條例》的創新點和突破點開展,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2.1關于消防安全評估的問題

《條例》將國務院出臺的《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的精神吸納到立法之中,將社會單位消防安全自我評估機制、重點單位的“三項申報制度、加強對火災高位單位的管理寫入了立法之中。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首次提出了社會單位消防安全自我評估機制、火災高位單位的概念,雖然這些工作對行政管理相對人來說還較為陌生,為使《條例》具有前瞻性和超前性,《條例》專條對這些工作進行了規定,通過立法的形式,最大限度的嚴格對火災高位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全面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不斷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有效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

2.2關于加強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的問題

近年來,全國建筑工地火災呈多發趨勢。建筑工地普遍存在消防安全管理混亂、違章動火作業、邊施工邊營業等突出問題。《條例》專門明確了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規定了施工工地應當設置臨時消防水源,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因高層建筑火災必須立足于建筑自有的消防設施進行撲救,鑒于高層建筑建設中其消防設施還不完備,《條例》規定高層建筑施工要同步安裝臨時消防供水豎管,以保證高層建筑施工發生火災的消防給水。

2.3關于加強高層地下建筑、“三合一”場所、商用民宅消防安全管理的問題

高層、地下建筑具有火災風險高、撲救難度大、人員疏散困難等特點,是消防安全管理的重點。據統計,昆明共有高層建筑4500余幢,90%的高層建筑設有地下建筑,《條例》對高層建筑管理人、使用人的消防安全職責進行了明確規定,同時倡導高層建筑的管理人、使用人配備救生設備和自救工具。大量的城中村普遍存在生產、儲存、經營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內及民宅改用作生產加工、餐飲、住宿服務的情形,火災隱患突出,管理難度較大,近年來我市60%左右的亡人火災都發生在這些場所。為加強這些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條例規定了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內的,應當按照國家消防安全技術標準,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設置疏散、滅火和報警等消防設施,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同時規定使用民宅從事生產加工和餐飲、住宿服務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落實消防安全措施,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器材,做好生產、經營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篇(5)

中圖分類號:F27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5)48-0074-01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和企業國際間的競爭日益激烈,尤其是自我國加入WTO后,隨著國際貿易、交流的深入,為我國企業不斷吸收國外先進經驗提供了平臺和空間。國外一些大型企業集團的先進管理經驗,不僅可以保證產品質量,而且可以提企業的整體運營水平,增強了企業的可持續競爭力。國內的企業管理者應當要有國際化眼光,企業管理要與國際先進管理制度接軌,其中要邁出的重要一步,就是企業標準化管理體系認證。但現階段標準化管理體系認證得不到廣泛推廣,導致這一結果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企業在通過初次認證審核之后,沒有持續改進、注重鞏固標準化管理體系認證效果;不是進一步加強規范管理,而是放松管理,體系運行形成兩張皮,體系要求是一套,實際管理卻是另一套,結果導致管理大大退步,前期為認證審核做的大量工作前功盡棄、付諸東流。如何鞏固標準化認證的效果,本文將從三個方面進行分析:

1 繼續鞏固“三同時”審核的效果

企業進行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和OHSAS18001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取證審核的第一階段審核時,最重要的審核內容之一就是對企業“三同時”的遵守情況進行審核,即環境治理設施和職業健康安全治理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企業只有符合這樣的條件,方可進行下一階段的審核,否則,第一階段的審核不能通過,也就預示著企業不能取得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和OHSAS18001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認證證書。反之,企業取得環境管理體系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的證書,則可以說明企業在取證審核前的“三同時”是符合要求的[1]。針對已經取得ISO14001體系和OHSAS18001體系認證的企業進行監督審核或復評審核時,對企業“三同時”的遵循情況,審核人員應主要檢查企業一年來有無新、改、擴建項目,如果有,則應對這些項目進行“三同時”的遵守情況審核。同樣,在復評審核時,審核人員會重點檢查企業上一次取證或換證以后3年來的新、改、擴建項目的“三同時”遵守情況,以保證監督審核和復評審核的連續性與銜接性,以鞏固標準化管理體系認證效果[2]。企業的安技等職能管理部門在通過初次認證審核后,應當繼續加強管理工作,打好基礎,繼續通過審核機構一般每年1次的對受審核企業的監督審核,以及每3年進行1次的復評換證審核。

2 繼續鞏固落實法律法規審核的效果

嚴格遵守適用的法律法規,是企業通過標準化管理體系認證的底線,也是決定質量、環境和安全體系能否取證的必備條件之一。對于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守法就是指企業的產品和服務必須符合相關標準和法律法規的要求。對于環境和安全管理體系,守法就是企業的生產和服務等活動過程中的環境因素與危險源控制,必須符合相關法規的要求。在監督和復評審核時,法律法規的連續性與銜接性,重點是審核在此期間是否有新頒布實施、新修訂出臺實施的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是否有變化。以此來判別企業在取證后,對法律法規的識別、收集和遵守、貫徹與落實情況[3]。例如: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訂的《消防法》,自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的《職業病防治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特種設備安全法》,以及自2014年4月24日修訂通過、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環境保護法》,應當是OHSAS18001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年度監督和復評審核的法規重點。同時企業還要關注新修訂的《安全生產法》,結合新的要求進行整改。對于一些出口外貿企業,還應當時刻關注有關國家的法律法規,因為國外的發達國家對企業遵守適用的法律法規是非常嚴格的。以木制品出口外貿企業為例,對于出口美國加州的木制品,2013年7月1日,美國加州制定實施了木制品中甲醛含量的控制措施,即CARB甲醛認證。所以有關企業的職能部門與審核人員,在年度監督審核和復評審核時,應對有關甲醛認證的要求給予重點關注,以此判定木制品企業對產品銷售地區的新標準和新法規的遵循情況。

3 繼續鞏固企業文件審核的效果

企業在初次標準化管理體系認證審核時,文件都要提交審核機構進行文件審核,只有文件審核通過以后,或者對文件審核中提出的問題整改到位后,企業才能通過初次取證審核。在標準化管理體系認證監督和復評審核時,審核人員會重點審核企業內、外部的經營活動,相關標準有無變化,檢查企業修改的文件是否涵蓋經營活動和相關標準變化后的內容與要求,以此來判定企業的文件是否持續有效。所以,企業在通過初次認證審核之后,職能管理部門要繼續在貫徹落實國家關于標準化工作的法律、法規、政策、方針的基礎上,建立健全以技術標準為主體核心,以管理標準為支持,以工作標準為保障的企業標準化體系。設立企業標準化管理部門統一負責管理本企業的標準化工作,編制適應本企業的標準化管理體系,組織標準的實施和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企業編制的標準化管理體系文件能否在本企業全面貫徹實施,關鍵要具有可操作性[4]。編制時要進行反復討論審核,反復的論證和修改,方方面面進行有效的溝通。文件應簡潔、易懂;考核目標盡可能量化;要為標準化管理體系的貫徹落實打下堅實的基礎。管理體系運行是一個持續上升的閉環,需要在企業內建立一個不斷發現問題、解決問題并不斷改善和不斷改進的機制,如果沒有這樣的機制,就會出現企業管理要不是維持原狀,一年一年原樣運行下去,一點變化和改進沒有;要不就運行走樣,最終導致標準化管理體系對實際管理沒有多大作用,只是為了檢查和審核而存在。因此,為認證后提高管理體系有效性,企業要重視內部審核,持續有效地開展內部審核,對標準化管理體系運行作出正確診斷,對發現的不合格或潛在的不合格問題,要予以糾正并采取預防措施,使體系步入良性循環,建立不斷改進的機制。企業持續有效地開展內審,領導重視是關鍵,全員參與是基礎,內審員不斷提高自身業務能力,不斷地發現問題和監督落實糾正措施使其有效,是繼續鞏固企業標準化管理體系認證效果的保障。

4 結束語

究其現階段不注重鞏固標準化管理體系認證效果的思想根源,就是企業領導與安技等職能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單純為通過認證審核而做這項工作。企業要鞏固標準化管理體系的認證效果,首先領導是關鍵,但基礎必須依靠全體員工的參與和落實。如果這項工作只有領導的重視,沒有基層人員的認真執行和落實,那就不能確保標準化管理體系執行到位。如何提高全體員工的意識、主動性、積極性,是體系能否有效運行的關鍵。通過上述鞏固標準化管理體系認證效果的措施,希望能夠為以后的企業認證提供一個正確的方向。

篇(6)

當前,為什么還有不少納稅人納稅意識不強、法律觀念不強、偷稅逃稅現象屢有發生,我認為,需要我們稅務機關進一步創新稅法宣傳形式、加大宣傳力度、鞏固宣傳效果。

作為一名納稅人,平時我十分關注稅務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我從有關的媒體上看到,有的地方開展“五進一送”稅法宣傳方式,效果很好,不妨借鑒。他們所謂的“五進一送”,就是做到稅務法律法規進企業、進校園、進機關、進農村、進家庭、送政策上門提高稅法宣傳活動的針對性和覆蓋率。進企業,就是稅務干部深入企業,通過舉辦稅法知識座談會、發放稅法光碟等形式,將收集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小冊子發放給企業法人代表、會計和出納;進校園,就是在中小學校開展“上好一堂稅法宣傳課,當好一名稅法宣傳員”為主要內容的稅法知識講座,讓中小學生從小樹立學稅法、懂稅法、宣傳稅法自覺性,也可以起到讓學生監督和提醒家長依法納稅;進機關,就是向機關干部宣傳國家新出臺的稅收法律法規、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和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等;進農村,就是以宣傳車、稅收知識講座等形式開展送稅法下鄉進村活動,把農民群眾特別關心的涉農政策送到農民群眾手中;進家庭,就是以信息網站、電視臺等媒體為宣傳平臺,播出滾動的稅收宣傳公益廣告、稅收宣傳標語,開設“稅收宣傳月欄目”、“稅收與和諧社會論壇”和問卷調查,使稅法知識入心入腦,走進千家萬戶。

篇(7)

1 本課程特點

《藥事法規》是中藥和藥學專業的一門主干課程,目的就是要使學生們具有高素質勞動者所必需的藥事法規知識。能充分掌握、理解我國藥事管理法律法規,熟悉藥品研制、生產、流通和使用等各環節質量保證和控制的相關法律法規程序,明確藥品的安全有效和法制化管理的關系。了解藥學的社會和管理方面的基本知識與經濟全球化中藥事管理的發展趨勢。在今天日趨完善的法制社會里,全體藥師及相關人員在進行各項藥事活動中必須認真學習領會并嚴格執行國家各項藥事管理法律法規政策,提高依法辦事的自覺性,做到依法研藥、依法制藥、依法購藥、依法管藥、依法用藥,確保病人用藥安全有效。

但是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法律體系的逐步完善,藥品監督法制化管理程序及制度日漸加強,國家

藥事管理法律法規正處在不斷建立、健全和修訂完善階段,其中有許多法規仍處在試行階段。

2 本課程教材

現在學校使用的教材仍是由中國中醫藥出版社出版的2002年教材,這對于一門正在不斷建立、健全和修訂完善的學科來講已經是脫節了。《藥事法規》并不屬于技術性的學科,而應是一門有關法律法規的政治性學科,具有與時俱進的特點。由于教材、大綱與實際的藥學行業的法律法規有一定的出入,導致教師不知該如何上好這一門課。當然,如果只按照教材作計劃,學生一點意見也不會有,但對于一個教育工作者來說,這就分明在欺騙學生,這又過不了自己心理關;若只根據大綱的要求,參考新修訂的藥事法規來給學生授課,學生就認為教師的授課內容與教材不符(盡管在授課前已清楚解釋這門學科的特點)。這個問題的最終解決方案只能依靠學校及時更換最新的教材。

3 授課體會

《藥事法規》涉及內容廣泛,應用性強,但是內容死板,每一章,每一節都是條條框框的法規,對于完全沒有藥品活動經驗的學生來說就是兩個字“乏味”,而且對于他們來說,這門學科學了不知何用。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本人采用了以下的對策:

3.1 增強學生對《藥事法規》在藥事活動中的實際應

用的認識

(1)在講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時,我們可以帶學生到附近的制藥廠或藥品批發、零售企業去參觀學習。

(2)鼓勵學生多登陸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或相關的網站,了解有關藥品管理的現況。

(3)在課堂教學中多列舉一些有關違反藥事管理法規的實際例子,對學生加以分析,增強學生對藥事法規的感性認識;教育學生在今后從事藥事活動時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各項藥事管理法律法規政策,提高依法辦事的自覺性;做到依法研藥、依法制藥、依法購藥、依法管藥、依法用藥,確保病人用藥安全有效。

3.2 提高學生對《藥事法規》的學習興趣

(1)每次課必須設計有10min的課堂提問。相信很多課目都有10min的課堂提問,但那一般只會涉及一些概念掌握類的問題。而對于《藥事法規》這門課來說,10min的課堂提問就不能只提問一些概念掌握類問題,要補充一些案例分析,給學生具體案例讓學生思考分析,然后回答。當然這個提問的成績要列入平時成績,學生自然就較為積極。整個課堂由案例貫通;首先列出案例,引導學生分析思考引出新的知識,再給學生作一個全面性的分析,讓學生提問,給學生作答;若條件允許,可以給學生影像案例,讓學生能娛樂學習結合在一起,這樣既可以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又可以保證學習的質量。

(3)支持學生開展關于《藥事法規》的辯論會,幫學生尋找辯論的主題。可以把學生分為正反兩方進行辯論,讓學生從班費中買一些獎品,獎給勝利的一方作為記念。這樣既可以培養學生對《藥事法規》的濃厚興趣,又可以鍛煉學生的口才和膽識,有助于學生日后的就業。

3.3 課后總結

每次課后必須及時看課時計劃是否完成,及時對課堂氣氛、教學方法、語言表達、提問情況等進行總結;及時找來學習委員、學習科代表詢問學生對每次授課的掌握情況以及對老師講授情況有什么看法、意見和要求。目的是尋找不足,以完善日后的課時安排。

3.4 課程結束后分析

(1)課程結束后,出試卷,通過考試來檢驗教師講授和學生學習的情況。

(2)對試卷的試題類型、試卷內容、試卷的難易程度進行控制,試題類型包括選擇題、判斷題、簡答題、案例分析四種。將試卷內容中識記、領會、簡單應用、綜合應用的比例控制為30∶30∶30∶10;試卷難易程度則控制在較易和較難兩類。

(3)對學生的考試成績進行分析,看是否呈正態曲線分布。方法是把學生的成績按分數段60分以下、60~69分、70~79分、80~89分和90分以上進行分類,分析各分數段的學生所占比例的情況。

篇(8)

按照**法治政府建設領導小組《**2021年度法治政府建設工作安排》的通知要求,**支隊持續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貫徹實施《河南省社會信用條例》,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今年上半年,我科室向“信用中國”“信用交通”“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共上傳408條行政處罰信息,主動協助9家失信企業修復了12條失信信息。提高了企業的市場競爭力,用“服務執法”為企業保駕護航。3月18日我科室向省廳、省司法廳報送的《主動服務企業助推信用修復》服務型執法典型案例榮獲全省服務型執法典型案例征集活動二等獎,并在“法治政府建設看河南”公眾號上進行推廣。

二、完善法治規定,修定相關制度

1.根據市局工作安排,結合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和《河南省行政執法條例》的規定,起草了《行政處罰案件主辦人制度》、《行政處罰案例指導制度》、《行政處罰裁量權告知制度》、《行政處罰裁量權適時評估修訂制度》、《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制度》共5項制度。

2.按照《關于提高行政處罰信用信息公示數據及時率和準確率的通知》的要求,結合工作實際,重新修訂了《**交通運輸綜合行政**支隊錯案追究制度》。

3.為全面貫徹落實部、省交通運輸執法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整治行動動員部署會議精神,按照省交通運輸廳安排,結合實際起草了《**交通運輸執法機構突出問題專項整治行動實施細則》開展交通運輸執法機構突出問題專項整治行動。三、梳理權責清單,清理“土政策、土規定”

1.由于新修訂的法律、法規出臺,今年5月,按照市編辦工作要求,我科室重新梳理了《******支隊權責清單》并對檢查事項進行了歸類梳理,共提出建議取消6項行政處罰事項,建議修改6項行政處罰事項(含高速罰款額度),建議增加26項行政處罰事項。

2.根據《**交通運輸執法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整治行動實施方案》的要求,我科室針對成立以來的以本單位名義出臺的文件、制度、通知等進行了認真排查,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和上級規范性文件要求的土政策土規定全面予以清理,共涉及五項內容,并及時要求各縣(市)執法大隊,支隊各超限檢測站、執法大隊、違章處理室即日起停止執行。此項工作結果被省廳點名表揚,并報送到交通部得到了好評。

四、按期報送“典型案例”

根據省廳《關于定期報關安全監管執法典型案例的通》要求,今年上半年共報送兩期典型案例,分別為“****公司使用衛星定位裝置出現故障不能保持在線的運輸車輛從事經營活動案”和“****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案”

五、及時處理外省抄告的督辦案件

根據省廳轉發的外省抄告我市“道路運輸重點營運車輛違法行為抄告信息”和“兩客一危重點車輛抄告信息”及時分析案件案情,查詢本市違法車輛信息,督辦處罰并將結果按要求及時反饋。

六、做好法治宣傳,開展誠信專項工作

利用“誠信交通”專題宣傳活動,通過制作展板、懸掛宣傳條幅、LED屏播放滾動字幕、發放宣傳頁、微信轉發等多種形式開展宣傳活動,并制作宣傳展板2塊在火車站、高鐵站、超限場所、**廣場開展展板宣傳活動,共發放宣傳頁3000余份,利用超限站3塊LED屏進行滾動屏幕大力宣傳,深入貨運源頭企業6家,宣傳法律法規。

七、制定培訓計劃,提升執法素質

今年6月份我科室制定了2021年度*****培訓計劃,并于7月5號、9號、13號分三批開展執法人員培訓,培訓內容包括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民法典、道路危險品運輸及企業檢查、道路旅客運輸及企業檢查、公文寫作、信息宣傳、為民情懷與服務型執法等相關內容。

八、組織執法案卷評比

按照工作計劃,今年上半年共進行了兩次市**支隊執法案卷評比工作,第一季度評比案卷來源為抽檢日常報批案卷,第二季度評比案卷來源為自行選報案卷。同時7月4-5日在******進行了******的案卷評比工作,由各縣執法大隊法制科科長參與互評,評比結果在執法監督通報上進行公布。

九、加強執法監督,加大監督頻次

篇(9)

(一)明確了各方責任,執法環境有所改善

1.充分強調政府的環境責任,將水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綜合決策領域。修訂后的《水污染防治法》首次明確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對策和措施,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國家將實行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2.明確了各部門的責任,建立了更為完善的水污染防治機制。新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將水污染防治工作重新進行歸類并劃分為:一般規定、工業水污染防治、城鎮水污染防治、農業和農村水污染防治、船舶水污染防治等五個方面。明確要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交通主管部門的海事機構對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的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農業、漁業等部門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資源保護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各有關部門系統配合,良性互動,提高了執法效能。

3.明確污染者的責任,建立保障公眾參與的相關制度。新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再次明確排污者是水污染防治主體的同時,增加了排污者的自我監測責任、事故應急處理責任和舉證責任,嚴重時還要承擔刑事責任,對排污者有極大的約束作用。新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從4個方面提供了公眾參與的制度保障,即:賦予公眾檢舉權;對違法者公開曝光;允許環保社會團體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害人向法院提訟等。用公眾的力量,為水污染防治工作構筑了一條最堅固的防線。

(二)豐富了執法手段,執法效力顯著增強

1.認定環境違法行為更加簡單準確。修訂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在原來的基礎上,增加了至少9種新的違法行為,并分別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未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未與環保部門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未進行自我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排污超過標準或超過總量指標的,私設暗管的,建設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重污染項目的,不按照規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的,事故發生后未及時啟動事故應急方案并采取應急措施的。),使環境違法行為分類細化,認定更簡單。另外,還解決了以往一個爭議性比較大的難題,按照原來的法律,企業水污染物超標排放,要在認定排污者故意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的情況下,才能實施處罰。在實踐中,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正常與否、是否故意都很難認定。修訂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取消了這兩個認定條件,一方面只要發現排污單位沒有“正常使用”污染物處理設施這個行為事實,就可以認定和處罰;另一方面,只要監測排污單位外排水質超標,也可以直接實施處罰,這大大減少了執法人員的認定難度,有利于環境執法。

2.對違法行為的處罰更加嚴厲。修訂后的《水污染防治法》針對以往罰款普遍較低、威懾力不足的現狀,大幅提高了罰款額度,罰款數額上限達到50萬元的規定有6條,罰款數額上限達到100萬元的規定有1條,有些違法行為取消了罰款的上限,如對水污染事故的罰款,造成的損失越大,罰款數額越高。對排污單位內的直接責任人員,特別是對違法排污單位,不僅要處罰單位,還要處罰單位直接責任人,這是環保法律第一次出現“雙罰制”。

3.執法權限增加。《水污染防治法》修訂前,對違法單位實施限期治理、停產整治等,環保部門只能提出建議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修訂后明確將限期治理的權限賦予了環保部門,并將“區域限批”由行政手段上升為法律行為。雖然環境監察機構屬于委托執法,以上兩種權限未必能由環境監察部門實施,但相對以往由政府決定,實施的難度大大減小,對排污者以及地方保護主義的威懾力大大增加。

(三)環境違法成本大大提高,排污者的環境違法行為有所減少

一方面,排污者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承擔的罰金比以往大大增加;另一方面,還有可能會承擔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違法的風險大大提高;再一方面,一旦發生污染事故,排污者的賠償責任大大增加,還要承擔按經濟損失進行比例計算的高額罰金,排污企業有可能因為一次事故遭受滅頂之災。綜合以上因素,排污者的僥幸心理大大減少,治污積極性大大增強,環境違法行為有所減少。

二、環境監察部門在執法過程中遇到的新問題

立法是各方利益博弈的結果,《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訂過程也不例外,各方利益妥協的結果,造成水污染防治法仍有不完善之處,在日常環境執法中得到一些體現。

1.“當日計罰”制度未能得到確認,使處罰金額計算有不合理之處。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第73條、74條處罰項金額按排污者應繳排污費的倍數計算,一方面,因為數據缺失或監測能力不足等原因,環境監察部門無法提供準確的應繳排污費數額,使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強;另一方面,應繳排污費計算不按照當時的超標數據,要采用上一個計算周期的數據,可能造成對違法行為打擊力度不夠。筆者所處的地方就遇到這樣一個事例,一機械加工企業含油廢水超標排放,企業當日超標數值很高,造成下游城鎮污水處理廠進水含油超標,在社會上造成一定影響,但該企業平時的排水量和污染物濃度都很低,計算得出的處罰金額只有幾百塊錢,對排污者的威懾力不足,政府不滿意,人民群眾也不滿意。

2.沒有授予對環境違法行為的現場強制權。一旦發現環境違法行為尤其是污染事故時,環保部門只能做到盡快掌握污染狀況,認定違法行為并按程序處理,沒有現場強制權,有可能因時間關系造成大的環境污染事故,也有可能造成重大證據轉移或者滅失。

3.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環境執法難度。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實施后,有些排污企業迅速制定了針對性的措施。比如很多企業開始實行間歇排水,將處理后的污水在廠區封閉式暫存,環保部門很難找準其排放時間,有可能造成超標排污行為逃脫執法,也會造成監測數據缺失,難以計算排污費數額。

三、下一步環境監察隊伍工作的對策和建議

1.抓住機遇,狠抓環境監察機構建設和能力建設。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了許多新的法律制度,對環境執法規定了許多新的執法手段,這就對環境監察執法機構的隊伍建設和裝備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為一線環境監察隊伍,一方面要積極爭取各級各部門支持,配備必要的執法裝備,另一方面要加強法律法規知識和環境執法技能的學習培訓,領會法律的內涵,提高執法水平。

篇(10)

多年以來,公司采用多種用工方式在確保依法用工的前提下較好地適應了港口生產發展的需要,搞活了用工機制、有效控制了人工成本的增長,但由此也帶來了一些用工管理上的問題,根據2012年12月28日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要求,公司必須按照相關條款規范用工,以確保用工依法合規。

二、Y公司深化用工管理主要做法

根據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的要求,我們對Y公司當前的用工管理現狀進行了分析,目前公司用工主要存在三方面問題:一是部分崗位存在合同制員工和業務外包用工混崗現象;二是部分崗位存在新老員工薪酬分配不合理現象;三是業務外包未完全做實。

在此基礎上,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我們提出了深化用工管理的目標和措施。

總體目標:首先深化用工管理必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符合公司的用工導向、符合市場化水平以崗定薪、符合現代企業管理制度要求;其次在公司內部員工引導中,明確深化用工管理是企業發展的必然要求,在保障員工利益前提下必須把深化用工管理工作做好。具體目標:今后公司的用工,一類為公司員工,一類為業務外包用工,各類用工實現同一崗位同一勞動關系同一分配體系 。

確定了深化用工管理工作的目標,并結合公司目前用工管理上存在的三個方面問題,我們分步驟地提出了深化用工管理的措施。

首先是解決混崗問題。我們對公司所有崗位進行了梳理,按照將五大類二十一工種等核心崗位定位為公司員工崗位(即與Y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將相對非核心或低端崗位作為業務外包用工崗位(即與業務外包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明確公司內各崗位的崗位用工性質,使同一崗位人員能以同一用工方式進行管理,即實現同一崗位同一勞動關系。經過梳理,公司有12個崗位共66人存在混崗現象,按照崗位用工性質的劃分,明確其中6個崗位的用工方式為公司員工,6個崗位的用工方式為業務外包用工。梳理后,公司共有133個崗位,其中公司員工崗位110個,業務外包崗位23個。12個混崗崗位中的人員擬采用崗位細分、轉崗分流、將業務外包用工招錄為公司員工等辦法進行解決。

第二是優化薪酬體。我們按照公司所有員工在同一用工形式下實行同一分配體系原則著手,薪酬體系優化時圍繞既要保護好老員工的既得利益,同時又要體現與績效掛鉤、體現市場化水平、體現薪酬架構符合合理、公平性等要求來進行。

工資制度方面:為保障操作保障崗位老員工的利益,我們將工資制度中員工工資原由四部分組成修改為由五部分組成,新增貢獻積累工資組成部分。貢獻積累工資發放對象為符合一定時間條件、目前在操作保障崗位工作的員工(簡稱操作保障崗位老員工)。貢獻積累工資按操作保障崗位工資序號設置為8檔,從高往低標準執行。同時將工資制度中原在每一工資崗級內設置12個工資檔次修改為設置14個工資檔次,形成老員工工資高于現有公司員工、現有公司員工工資高于今后進入公司員工的階梯狀工資檔次體系。

獎金規定方面:明確了貢獻積累工資后,我們根據操作保障崗位老員工2012年收入水平測算確定了各崗位獎金分配系數,并逐一對各老員工按照新的薪酬辦法核算年度總收入,核算情況基本與2012年度收入持平。這樣也使得在征求員工意見和解釋時更加有說服力,提高了員工對新的薪酬制度的接受程度。《獎金分配規定》修訂后,大大縮小了獎金檔次寬幅,從原來的12到15檔縮減為5到8檔,同一職級內最高與最低獎金系數差距從原來的約4倍縮小為約1.5倍左右,從而使獎金分配更趨合理、公平。

第三是做實業務外包。我們對業務外包的總體要求是按照《合同法》要求,一是進一步明確業務外包公司的資質要求,嚴格準入;二是進一步完善、規范各類業務外包合同;三是改變目前業務外包用工的管理方式方法,日常管理逐步引導由業務外包公司進行自主管理,公司派人對整體業務外包進行監管,保證業務外包服務質量。

三、Y公司深化用工管理總結與分享

1.思想統一,高度重視。自2012年底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出臺以來,公司領導班子思想統一,把深化用工管理作為2013年度公司重點工作來落實。方案集體研究,行政主要領導親自抓,職能部門對不同方案進行細致的測算,全力以赴做好此項工作。

2.依法規范,方向明確。我們對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進行了認真學習,在依法規范前提下,明確今后公司的用工方向為同一崗位同一勞動關系同一分配體系 。

3.積極探索,創新思維。在工資制度上通過新增貢獻積累工資,保障操作保障崗位老員工的既得利益。在獎金分配上,我們改變了原來按不同崗位系列分類的做法,淡化經營管理崗位和操作保障崗位的分類,完全以崗位職級進行分類,為以崗定薪的推行奠定了基礎,同時更有利于崗變薪變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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