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的監管匯總十篇

時間:2023-10-13 15:2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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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的監管

篇(1)

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保險風險

保險風險又稱定價風險,指保險事故的實際發生率高于制定保險費率時預期的保險事故發生率,保險金額損失率高于純保險費率,因而顯示保險費率偏低,造成保險公司虧損的風險。

2、資產風險

資產風險是指保險公司在資金運用過程中,形成難以增值、變現,甚至不能收回本金的不良資產的風險。

3、巨災風險

巨災風險主要存在于財產保險公司,指一次保險事故的發生,保險公司需支付巨額賠款的風險。保險承保的遠洋船舶、飛機、衛星、核電站等巨額標的,或承保某一地震帶上大量建筑物的地震保險等,如果不能合理確定自留額并辦妥分出再保險,就有可能因為一次保險事故的發生而需支付巨額賠款。

4、利率風險

利率風險只存在于人壽保險公司,指壽險公司的資金運用收益率低于已簽發的有效壽險保單預定利率,因而使壽險公司無力對壽險保單履行給付義務的風險。壽險保單的預定利率是在制定保險費率時確定的,在保單有效期間不能變更,如果保險公司收取保費后進行資金運用實際獲得收益率達不到保單預定利率,就會造成利率風險。利率風險表現為利差損。利率風險嚴重時可以導致壽險公司破產。

二、保險公司經營風險的隱蔽性

一般工商企業總是先發生費用,后獲得銷售收入,因而其經營風險會在較短時期內顯現出來,不可能被長期掩蓋。而保險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總是先收取保費,后承擔保險責任,于保險事故發生后支付賠款或給付保險金。也就是說,保險公司是先獲得保費收入,后發生成本費用。保險公司發生經營虧損時,只要能夠簽發新保單,獲得新的保費收入,就可以用新的保費收入支付原有保單項下的賠款或保險金,而這種狀況很難被外界發現。

假設一家保險公司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保單,其保險費率也明顯低于其他保險公司;同時為了擴大社會影響以較多的費用做宣傳廣告、捐助公益活動;為了爭搶人,向人支付的傭金、手續費也明顯高于其他保險公司;為了提升公司形象,租用或購買高檔寫字樓并進行豪華裝修,等等。那么會發生什么現象呢?一方面,該保險公司已經發生了嚴重的虧損,而且持續的時間越久,虧損累積金額就越大;另一方面,受低保費和其他表象的誤導,會有更多的人向該公司投保,保費收入也會大幅度增長。只要該保險公司能夠不斷地簽發新保單,有足夠的新保費流入,這種情況就能維持。但是,如果由于可保資源有限或經濟環境發生變化,該保險公司的新保單和保費收入下降時,就會發生支付困難,甚至破產,這樣的保險公司業務量越大、涉及的被保險人數量越大,一旦發生支付困難或破產,造成的社會危害也就越大。

三、對保險公司經營風險的監管

篇(2)

一、外資保險公司發展的概況

(一)入世以來外資保險公司的發展

2006年已經是我國入世第五年,到目前為止,除了外資產險公司不得經營“交強險”、外資設立壽險公司必須合資且股比不得超過50%等限制外,保險業基本實現了全面對外開放。

根據保監會統計數據顯示,到2006年10月為止,共有 15個國家和地區的47家外資保險機構在華設立了121個營業性機構,135家外資保險機構設立了近200家代表處。 2006年1—10月期間,外資保險公司保費收入191.12億元,占市場份額4.07%。在北京、上海、深圳、廣東四個開放較早、外資較集中的保險市場上,外資在當地的市場份額已分別占到18.15%、18.62%、10.73%和9.68%。

我國保險業開放以來,共有超過600億元人民幣的境外資金,通過設立外資保險機構或參股中資保險公司進入我國。外資保險機構進入我國保險業,帶動了大量保險相關資金投入我國經濟和社會建設,使保險作為經濟補償和“社會穩定器”的作用逐步增強。同時,外資保險公司的進入促進了中資保險公司深化改革,保險行業發展質量得到提高。

(二)外資保險公司存在的問題及監管狀況

實施“引進來”戰略,就不可避免地面臨強大的競爭和國際市場動蕩對金融穩定造成的沖擊。外資保險公司在大舉擴張的同時,也暴露出很多問題,包括超范圍經營、損害合資伙伴的合法權益、公司組織結構和內設機構職能不健全、向境外非法轉移利潤和逃避納稅以及地下保單等。例如,廣州市地稅機關對在廣州注冊登記的27家外資保險機構于 2003年—2005年度納稅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后發現,有13家存在涉稅違法問題,共查補稅費l359萬元,其中一家2005年才注冊開業的外資保險機構查補稅費達230萬元。還有一些保險公司水土不服,經營不善。

因此,在保險業全面對外開放的同時,加強對外資保險公司的監管,才能維持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和被保險人的合法利益,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

目前我國保險業已經全面開放,進一步開放的余地不大。對外資保險公司的國民待遇已經使監管的焦點由過去如何有序地開放,到現在的市場行為監管,公司治理監管和償付能力監管,以及外資保險公司引起的特殊問題的監管。

目前我國的保險監管法律制度主要由《保險法》、《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組成。加入wto之后,為滿足新形勢下外資保險公司監管的需要,我國先后頒布了《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和《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由此,以上四部法律、法規共同構成了對外資保險公司的宏觀監管。但是,從目前看,我國對外資保險公司的基層監管還存在許多“真空”地帶,對外資的監管還有待進一步完善。

二、發達國家和地區保險業監管的經驗借鑒

(一)美國保險業的財務警戒系統:iris和rbc

美國的保險業相當發達,其保費收入約占全球保費收入的1/3,保險監管也由美國保險委員協會(naic)和各州保險局共同完成。

naic要求保險公司有統一的財務報表及會計準則,并按時遞交年度報告。在這些信息的基礎上,naic建立了一個全美范圍內保險公司財務狀況的數據庫,包括近5 000家保險公司最近十年內的年度財務信息。

naic通過對各種數據進行分析,建立了早期警戒系統 (1ris)。iris主要分析以下比率:(1)資本金和盈余率;(2)總收入和凈收入;(3)傭金與費用和保險費與最低資本金; (4)投資收益率;(5)保費變化;(6)準備金變化。如果iris對某保險公司的分析結果超出預期正常結果,州保險監管部門會對該公司密切注意,追查原因和規定其限期改正,否則,將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

為強化償付能力監管,naic在1993年、1994年分別對財產責任保險公司和人壽保險公司實施風險資本(bbc)監管要求。它是借鑒巴塞爾協議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性的要求,對保險公司按其面臨的不同風險分別規定所需要的風險資本額,將各種財務數據進行處理得出一個最小資本金數額,然后將這個數額與保險公司經過調整的資本金比較,以確定該公司的資本金是否充足,并授權監管部門采取相應的干預措施。

naic規定保險公司必須每年提交rbc報告,根據rbc比率的范圍,各公司被分成五個“行動等級”,并分別采取不同的監管措施。

(二)臺灣地區保險業對外開放的經驗

臺灣地區保險市場對外開放的歷史并不長。臺灣是在島內保險市場發展了二十多年后才逐步對外開放的,其間經歷了20世紀80年代的初次開放和90年代的大規模開放兩次。80年代中期的經濟“自由化、國際化和制度化”,促進了保險業的開放進程;1990年,臺灣仍然嚴格限制進入島內的外資公司的具體條件,防止外資進入后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直至1995年,臺灣才全面開放保險市場。

盡管引入了外資保險公司,但臺灣本土保險業卻能夠在競爭激烈的保險市場站穩腳跟,并取得相當可觀的成績。臺灣保險市場對外開放的成功經驗,可以總結為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限制進入島內保險公司的資格,對外資保險公司的進入進行嚴格審核監管,防止不合格的外資保險公司給島內保險業帶來負面影響;其次,十分重視保險業的法制建設,早在開放之前,就對相關的對外開放方面的法律做了充分研究,這些規定對穩定市場開放秩序、促進保險市場平穩發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再次,一直以非常謹慎的態度控制對外開放進程,使島內保險業主體能夠獲得較長時間發展成熟的機會,進而得以增強自身的抗衡能力,有效地避免市場份額的流失。

(三)俄羅斯保險市場對外開放的情況

1992年11月27日,俄羅斯審議通過《保險法》,俄羅斯保險市場向外國投資者敞開大門。俄羅斯《保險法》規定,外國保險公司在俄羅斯境內不能從事保單中介和服務,為了突破這一限制,外資公司和俄羅斯本國保險公司進行了相應的業務合作。俄羅斯聯邦政府于1993年2月26日又簽發了《關于外國投資者在俄羅斯聯邦設立經營商業保單的跨國公司》的法令,進一步向外資開放了保險市場。外國保險公司積極參與到俄羅斯保險共同基金、養老保險基金和退休金的建設中,促進了俄羅斯保險市場的發展和完善。

但是俄羅斯保險市場過快、過急地向外資開放,導致市場競爭激烈,加劇了資本外逃。俄羅斯《保險法》規定外資保險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限額僅為200萬盧布,過低的市場準入門檻使層次不一的保險公司進入國內,加大了監管難度。由于保險市場改革缺乏配套的資本市場改革,大量資金流人并沒有發揮很好的作用。

三、對外資保險公司監管的“三支柱”

外資保險公司蜂擁而人對我國保險監管提出了新的要求,促使保險監管依法行政和科學監管的觀念逐步增強,監管服務意識不斷提高。為適應保險市場開放和發展的需要,保監會建立了以償付能力監管、公司治理結構監管和市場行為監管“三支柱”的現代保險監管體系,但對外資保險公司監管可以有側重點。

(一)市場準入與市場行為監管

在市場準入方面,目前《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中規定:合資保險公司、獨資保險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且經營保險業務30年以上,申請前一年年末總資產不少于50億美元。

為了引進資金雄厚、經營穩健的外資保險公司,對于外資保險公司市場準入的限制在短期內不會有變化,因為目前我國保險市場開放程度已經很大,市場準人的限制是保證公平競爭與穩定經營的基礎。

但是從長期看,固定的資本標準會不適應市場的變化。今后的發展可能要借鑒美國保險公司資本金的“rbc"標準,設立適應我國保險業發展需要的基于風險的資本金標準,控制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促進保險市場的健康發展。

在市場行為方面,針對外資保險公司在經營中出現的違規經營問題,一方面要對數據真實性進行自查,尤其要加大對基層機構的內審稽核力度,對于假報表、假數據、假賠案問題進行嚴肅查處。另一方面,要聯合海外特別是港澳地區監管機構和保險公司,嚴厲打擊非法銷售地下保單活動,防止資本外逃和洗錢行為,維持保險市場有序發展。

(二)償付能力監管

按照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提出的資本充足性和償付能力監管的原則,資本充足性和償付能力監管應該和強化保險公司風險管理的要求結合起來。資本充足性和償付能力監管框架必須設定資本和負債的匹配要求,并能夠對風險做出敏感反應。

目前,保監會對償付能力不足和監管指標超標的保險公司采取的監管措施包括:要求提交解釋報告、增資擴股、監管談話、限期整頓等。這種分類管理的層次過于簡單,界限也有些模糊,應該借鑒美國的經驗對不同財務狀況的保險公司實行更細致的分類管理,遵循“優松劣緊”的原則,提高監管的靈活性和效率。

(三)公司治理結構監管

公司治理結構監管關鍵在于確保董事會對總體決策負完全責任并保證公司按照適當的業務和財務實踐標準進行有規劃和審慎的經營。為此,有必要建立一套確保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對保險公司的生存發展負主要責任的制度體系,以明確保險公司內部決策的權利與義務關系。通過公司治理結構的強化,促進保險公司與監管機構更好地合作。

四、走向國際化的保險監管

我國保險業全面對外開放是經濟全球化趨勢的體現。在這種背景下,保險業務、保險機構、保險風險都開始國際化,由此產生了保險監管國際化的要求。我國作為新興的保險市場,保險監管制度與國際監管水平相比還存在差距,實現國際化的監管將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構建完善的法律規章體系和會計、審計制度,聯合其他監管機構是當務之急。

(一)構建嚴密的監管規章體系

我國的保險監管正處在一個新舊體制交替的特殊階段,在制定適合市場環境的法律制度方面,面臨著特殊的挑戰。國內的保險監管法規雖然在內容上已經基本符合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頒布的《保險監管核心原則》,但還沒有形成一個系統、清晰的保險監管法律和規章體系。特別是各法律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之間還缺乏協調,有些規定不盡合理。特別是,我國法律法規的制定具有時滯性,跟不上實際保險市場日新月異的變化,使得很多市場行為無法可依,例如網絡保險法律的空白就給監管帶來相當大的難度。

目前,《保險法》正處在第二次修改中。今后的方向是建立一個既適合我國保險業經營與監管需要、又符合國際慣例的保險監管法律法規體系,使我國內外資保險公司經營和監管活動納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法制化軌道。

(二)完善保險監管會計、審計和精算制度

由于各國的會計制度和慣例存在很大差異,不同國家公司財務信息的可比度很難實現。對于反映保險業特殊性的保險會計制度,其規定應該適用于所有保險機構,并且與國際認可的會計標準保持一致。保險公司公開披露的信息應該滿足相關性、實效性、可靠性、可比性、一致性等會計要求。我國保險業也正在朝這方面努力,自2007年1月1日起,保險業將統一執行財政部在2006年頒布的新企業會計準則。

此外,為確保保險機構遵守會計制度和有關規定,遵守內部控制程序,應當建立有效的外部審計、內部審計和保險精算制度。還要建立規范統一的保險統計指標體系、報表體系和報送制度,統一業務數據統計口徑。這樣才能提高市場透明度,增強公眾對保險市場的信心。

(三)加強國內外金融監管機構的合作

入世以后,面對國際保險業發展的新趨勢,保監會在國際交流方面做了很多工作。2000年,中國正式加入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iais),并于2006年10月在北京成功舉辦了 iais第13屆年會。2005年,加入了國際養老金監督官協會 (i0ps),并當選為執行委員會委員。同時,保監會還加強了與亞洲保險監管機構的交流。2005年與14個國家和地區的保險監督官討論通過了《亞洲區域保險監管合作北京宣言》,為今后開展多層次、多領域的保險監管合作打下了基礎。

篇(3)

[論文關鍵詞]世界貿易組織(WTO);保險公司;法律監管

前言

隨著人們對保險的認識程度以及接受程度的加深,保險行業已經成為我國市場上不可缺少的一個行業。它的存在不僅減少了人們對養老以及自身健康問題的擔憂,還在一定程度上豐富了我國的經濟種類,有利于我國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的發展。在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后,我國逐漸加深對國外投資者的開放程度,因此,外國保險公司也獲得了進入中國市場的權力,這將使得我國的保險行業的競爭更加激烈。外國保險公司進入我國保險市場,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增加我國保險公司的憂患意識,使得其在競爭中不斷發展壯大,但是與此同時保險行業也會產生一些新的問題。因此,如何有效規范外資保險公司的行為,加強對外資保險公司的法律監管就成了監管部門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

一、外資保險公司監管模式

監管模式是指為了達到監管的目的對保險監管內容采用的有效的監管方法。科學、合理的監管方法能有效的規范外資保險公司的行為,是維護保險市場公平競爭環境的必要手段。由于各國的發展程度以及自身條件不同,目前各國所采用的監管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種。

(一)公示模式

公示模式即國家不設置相關單位專門負責保險公司的監管工作,而是采取將保險公司的業務以及財務情況公開,讓人民群眾了解該保險公司的基本狀況,從而方便投保人做出合理的判斷,這是一種較為寬松的監管模式。采用這種監管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保險公司的自覺性,由于其各種行為以及經營方式都在人民群眾的監督之下,這就使得其不敢隨意做出不符合道德和法律的行為,從而達到監管的效果。但是采用這種監管模式也存在著一些弊端,首先,這種監管模式是采用公開保險公司經營狀況的方式,由于很多公民對保險公司的運營方式等不是很了解,這就使得公民不能很好地判斷出哪些行為是非法的,哪些行為會損壞投保人的利益。其次,這種監督模式沒有任何強制力,在保險公司做出不符合規矩的行為之后,除了自覺改正以及賠償損失之外,沒人能強行要求其對自己的行為負責。這種監管模式適用于經濟發達、文明程度高的國家。

(二)原則監管模式

原則監管模式即國家對保險公司的行為做出一些規范,規定出許可的經營方式,同時要求所有保險公司都遵從這一行為準則。這種監管模式相比與公示式模式來說約束能力較強,同時還有利于公民對保險公司的各種行為做出優劣的判斷。但是,保險公司是否真正的嚴格遵從這一行為準則,是否按國家要求來約束自己的員工,仍然需要靠保險公司的自覺性,很難對其進行審查,即使提出了很好的審查方法還是不能將審查有效的進行下去,甚至僅僅是形式上的審查,沒有任何實際作用。由于保險行業的工作專業性強,業務量龐大,因此,除非安排專業人員進行審查,否則根本就查不出什么實際問題,所以這種監督形式很容易成為形式上的監督。

(三)實體監管模式

實體監管模式即國家制定相應的行業行為規范,設置專門的監督機構對國內的保險公司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機構具有足夠的權威和權力。其關鍵在于國家要為保險行業制定全方面的法律法規,在此基礎上,監督機構要足夠重視自己的監督工作,監督人員要做到認真負責,從而在實質上對保險公司進行監督。這種監管模式由于具有很高的效力,監管效果也優于其它兩種監管模式,所以實體監管模式被世界大多數國家所采用。

二、外資保險公司監管的原則和目標

(一)外資保險公司監管的原則

外資保險公司監管的原則是東道國根據本國保險公司的發展情況以及保險市場的當前狀態所決定的對于外資保險公司的態度。這種態度決定了東道國是否支持外資保險公司在本國內發展,從而決定了外資保險公司是否具有和本土保險公司相同的競爭地位。東道國的這種態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應了國家的開放程度以及是否支持推行保險行業國際化。各國對待外國保險公司的態度大體上可以分為兩類,其一是嚴格限制,其二是不予阻礙。嚴格限制即東道國主動保護本國的保險公司,從而限制外資保險公司在本國的發展,這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護本土保險公司的經濟效益,但是從宏觀來看,這種政策雖然減小了外資保險公司的競爭實力,但是卻阻礙了本國保險公司的發展和進步。不予阻礙即東道國對外資保險公司持任其自由發展的態度,承認外資保險公司在國內具有和本國保險公司相同的地位,并且給予外資保險公司與本國保險公司相等的待遇,讓二者在公平的競爭環境中自由發展。這種政策雖然削弱了本國保險公司作為本土企業的優勢,但是由于競爭的存在,能使得本國保險公司發現自身存在的問題,同時學習外資保險公司好的制度以及經營方式,有利于本國保險行業的良性發展。

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后,我國對外開放程度進一步提高,對于外資保險公司所持的態度是不予阻礙。希望能通過公平的競爭促進本國保險公司的發展和進步,從而使我國的投保人受益。

(二)外資保險公司監管的目標

保險公司是當今我國社會不可缺少的一種企業,它不僅能為投保人的生活和經濟提供保障,還關系到我國經濟的發展以及社會效益的提升。各種各樣的保險已經成為我國公民目前所享受的福利待遇中的一種,因此,我國要認真對待外資保險公司進入我國的問題,我國對其監管的目標如下。

首先,要保證保險市場的優良競爭環境。外資保險公司進入我國保險市場,必定和我國的保險公司形成一種競爭關系。當前我國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競爭應該是公平的競爭,不允許任何毀壞競爭環境的因素存在。由于外資保險公司多是大型保險公司在我國設置的分支機構,所以其背后有很大的財力支撐,我國保險公司的經濟實力無法與外資保險公司的經濟實力相比,同時,我國保險公司的管理水平相對落后。因此,不對外資保險公司進行有效的監管勢必會導致不公平競爭等現象的出現,所以,政府必須加強對保險市場的監管力度,確保保險市場的良好競爭環境。

其次,要確保外資保險公司在我國健康發展。由于我國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WTO),我國必須走與世界接軌的道路,這就要求我國必須加深對外開放程度。既然加深對外開放程度是必然趨勢,所以我們就要保證外資保險公司在我國能健康發展,否則所謂的開放就不是真正的開放,不能為社會的發展服務。不論是外資保險公司還是本國的保險公司,在收取了投保人的費用時,就為社會承擔了責任,也為投保人提供了相應的保障。如果外資保險公司不能很好的在我國發展,這就可能導致投保人的利益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同時也增加了社會的壓力,因此我們要確保外資保險公司在我國健康發展,使其能更好地為我國公民服務。

最后,要使投保人的利益得到保證。在對外資保險公司監管時要著重注意維護投保人的利益。由于保險合同的期限一般都很長,同時投保人在投保期間何時發生危險也是不確定的,因此,監督集團要做好長期監督管理,盡可能的保證投保人的利益不受損害。

三、加強對外資保險公司監督的方法

(一)制定有效的外資保險公司的監管制度

良好的監管制度是各個監管單位發揮其有效監管職能的基礎,然而由于近些年我國社會的發展步伐加快,以前的保險立法已經不適合現在的保險市場,因此,我國要盡快出臺有效的外資保險公司監管法規,從而使得對于外資保險公司的監管更加有效。這不僅關系到我國保險公司在當今保險市場條件下的競爭地位,也關系到我國投保人的利益,因此,出臺相應的外資保險公司監管規范是我國繼續解決的問題。

(二)加強外資保險公司進入我國市場的監管力度

雖然目前我國正在加深對外開放的程度,允許一些外資保險公司進入我國保險市場,但是,我們仍要加強對外資保險公司進入我國的資格的審查,嚴防一些口碑很差、信譽度不高、經濟實力不達標的外資保險公司進入我國市場。如果審查力度不夠,可能導致一些外資保險公司渾水摸魚,進入我國市場,這不但會破壞我國保險市場的競爭環境,還可能使得一些投保人的利益受損,增加我國的社會負擔。因此,加強外資保險公司進入我國市場的監管力度是我們必須落實的、不能懈怠的一項工作。

(三)加強對外資保險公司的風險監管

篇(4)

在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保險公司的競爭優勢主要取決于公司的人才技術優勢和組織管理優勢,而不是傳統的資源優勢和資金優勢,保險資源配置和經營管理能力的差異性和保險公司利用這些資源的獨特方式,形成了各自公司的競爭優勢和比較優勢。建立內控制度和管理制度的目的是提高保險公司自我約束意識,防范和及時發現經營風險,建立公司內部相互制衡機制,確保正確反映公司的經營效益,提高公司核心競爭力。健全有效的內控制度可以監督和彌補公司管理功能可能存在的缺陷,使公司在市場環境變化和人員素質差異的情況下,實現公司市場經營目標。

保險公司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設應注重體制創新和機制創新,應參照國際先進的管理模式進行公司內部管理體制方面的改革創新,比如公司價值鏈管理、組織結構管理、業務績效管理、客戶關系管理、公司價值管理、銷售渠道管理、服務質量管理、公司品質管理、人力資源管理、激勵約束機制管理等。按照公司內部控制管理制度,保險公司總分支公司之間應該建立嚴格的管控機制和費率反饋機制,總公司對分支公司的經營活動必須做到心中有數,及時指導,監控到位;應建立嚴格的核保和核賠分離制度,建立必要的審核制度和檢查制度;對分支公司擅自越權和違法違規的經營行為,對違反公司內部控制管理制度的行為,必須認真進行內部監督和檢查,加大處罰力度,并及時修改和完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否則,保險監管部門可以追究總公司的領導責任。

二、以監管為核心,監控和指導公司內控管理制度建設

加強保險監管部門對保險公司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設的目的是在新的市場和法律環境下,將以往部分監管責任轉變為保險公司的管理責任。保險監管部門的監管責任是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保證投資人的正當投資回報權益不受侵害,監督保險公司合法合規經營,具備足夠的償付能力,以往這種監管職能是通過對保險公司現場和非現場的例行檢查來實現的,但由于保險公司管理體制和業務經營的復雜程度增高,增加了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保險監管部門例行的檢查和抽查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有效性遇到了現實的挑戰,增大了保險有效監管的難度。在國際化競爭的大背景下,保險監管部門必須認真研究和充分發揮保險公司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的積極作用,將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設作為強化監管的重要內容,加強事后監管和償付能力監管,保險公司則應該認真檢討和審視公司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執行的現狀,增強對公司內部機構、業務、財務、投資等方面的風險管理,完善和彌補內部控制管理制度方面的缺陷和不足。保險監管部門在加強保險法律法規建設的同時,應督促保險公司加強公司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設,兩者是相輔相成、不可替代、互為補充、缺一不可的。

國際上一般對內部控制按職能劃分為內部會計控制和內部管理控制兩類。保險公司內部會計控制包括涉及直接與財產保護和財務記錄可靠性有關的所有方法和程序,包括分支機構授權和批準制度、責任分離制度以及對財產的實物控制和內部審計等。保險公司內部管理控制包括與管理層業務授權相關的組織機構的計劃、決策程序、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手段、信息交流、監督管理以及各種內部規章制度的執行狀況。

保險公司總公司必須對分支公司的經營范圍和經營規模是否相適應,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設是否完備和完善,權力與責任的平衡是否對稱,重要職能和關鍵崗位的設立是否相互制約,獨立的內部稽核和公正的外部審計是否健全,內部制度建設和內部監督機制是否執行落實,職業道德水平和培訓質量是否提升,違法違規行為和有意誤導行為是否得到遏制,財務制度和會計準則是否得到執行等進行研究和評估。所有這些內容要求保險公司必須建立科學完善的內部控制管理體系,提高操作效率,確保現有規章制度的執行,同時,保險監管部門必須對公司內部控制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進行認真檢查和監督指導。

三、以競爭為手段,建立內外資保險公司競爭合作機制

國內保險市場的對外開放,為內外資保險公司提供了一個競爭與合作的大市場,使國內保險公司實際上直接或間接地參與了國際保險業的競爭,因此,保險公司應該從國際競爭的高度,提高公司經營管理水平和質量,應該具備全球化的經營視野和更強的合作意識,積極主動地參與業內的競爭與合作。內外資保險公司各自具有不同的優勢,如何在激烈的競爭中獲得最低成本、最佳產品、最優服務、最大份額、最高利潤,是公司競爭所追求的目標。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過程中,保險公司共同開發和利用保險資源、保險科技、保險信息,以及保險公司經營過程中的合作與聯系,是國際化經營的必然要求和發展趨勢。

從管理層面上看,外資保險公司在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設方面的先進經驗和做法值得國內保險公司學習和借鑒。首先,內外資保險公司應該加強對國際通行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的信息溝通和交流,增強公司管理者對加強內部控制管理的意識;其次,應注重公司內部控制管理水平和質量的提高,以適應競爭與合作的要求;第三,應加強對業務無序競爭的管控,在管理創新、服務創新、機制創新等方面開展競爭活動;第四,共同營造一種合作創新、共同發展的市場協作精神和協作方式,提高公司的獲利水平和競爭力。

四、以管理為目標,提高公司經營管理整體素質和水平

保險公司的組織結構是保證公司各部門和總分支公司各司其責、有序結合、分工明確和有效運作的組織保障,合理的組織管理結構可以把分散的、單個的力量聚集成為集中的、強大的集體力量;可以使保險公司每個員工的工作職權在組織管理結構中以一定形式固定下來,保證保險公司經營活動的連續性和穩定性;有利于明確經營者的責任和權利,避免相互推諉,克服,提高工作效率,克服辦事拖拉的弊端;可以確保公司領導制度的實現,公司各級領導只有依靠一套完善的組織管理機構才能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權力。

圍繞風險控制和增進效益兩個目標,保險公司應如何加強內部控制管理水平,增強競爭能力,在日漸市場化和日益開放的經營環境中立于不敗之地,一是應建立起高效的風險管理機制,以風險管理為核心,嚴格控制經營風險,保證其業務收益的穩定,滿足被保險人日益增長的保險需求;二是運用高新技術手段和先進方法對風險變動趨勢進行科學預測,有效地進行公司經營風險的控制和管理;三是完善保險風險內部控制機制,對經營風險實行嚴格監控,建立科學的風險監測反饋系統,提高公司經營效益;四是完善公司內部控制管理制度,用制度管人、管機構、管業務、管經營,并接受保險監管部門的指導和檢查。

五、以服務為理念,提升產品創新、服務創新的科技含量

首先,產品創新能力反映公司管理和競爭水平,保險產品的系列結構、規格品種,特別是產品更新換代的頻度,對保險公司產品管理能力的高低有著十分重要的影響,因此,根據競爭的客觀需要,保險公司都把優化產品結構、增加和更新產品作為提高其管理水平和國際競爭力的一個重要方面,但同時必須看到,國內保險市場中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保險產品結構雷同、業務單一、創新不足、粗放經營等問題。業務結構方面,財產險保險費收入來源80%以上為機動車保險,經營缺乏特色和品牌;業務品種方面,財產險傳統型業務比重大,創新型業務、高附加值業務和延伸型業務比較少或基本上沒有開展。

隨著新《保險法》的實施,保險監管部門對保險條款費率的管制得以放松,保險公司有了更大的條款費率制定權,因此,在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保險公司應該跳出傳統的業務框架,認真分析市場需求,建立推進產品更新換代的產品管理制度,加速開發和創新公司自身的產品系列,提高公司產品的國際化、多樣化、專業化水平,努力開拓各種市場空間。培養適應產品創新的人才隊伍,造就一支掌握現代產品風險管理技能和方法的高素質管理隊伍,是對保險公司管理水平和內控機制是否完善的考驗。因此,保險公司應該注重培養自己的專業技術人才,建立適應市場發展的產品創新機制。

其次,科技創新引導保險公司的服務創新。北京市保險市場近年來能有快速發展,同保險公司重視服務創新密切相關。目前,北京市保險市場中的服務創新表現為:服務科技方面有電話語音服務、網絡和電子商務、銀行結算支付方式;服務管理方面有計算機網絡管理、承保、理賠、結算中心、人業績管理、營銷管理;服務方式方面有服務之家、客戶回訪、24小時電話咨詢服務;服務理念方面得到不斷提升和轉變。

保險公司應在現有的基礎上,加快電子化和網絡化建設的步伐,采用電子計算機和現代通訊技術設備,促進辦公自動化、電子商務和網絡保險以及由此延伸的服務手段和領域,提高保險公司的業務處理能力和運作效率,以高效、快捷、優質的服務,積極參與保險業的國際和國內競爭。

在信息技術引發的保險創新浪潮中,公司間競爭的重點不再是產品的價格競爭,而是服務質量和方式的競爭。只有通過高質、高效、高附加值的服務競爭,才能將各種保險產品更快更好地送達顧客,才有利于擴大和穩定客戶關系,占有更高的市場份額,增加業務創新的機會。

第三,加強人管理制度促進服務質量提升。新《保險法》修改的一條重要內容,是加重了保險公司對保險中介人和中介業務管理的法律責任和管理責任,保險公司應根據中介業務發展的實際,制定相應的保險中介業務管理辦法,加強和完善對保險中介業務的管理。國內保險業的營銷方式最終將建立在市場導向型、客戶需求型這樣一種新的發展模式基礎上,使人壽保險這一“以人為本”的保險服務行業在服務意識、服務效益、服務質量、服務渠道、服務方式、服務內容等多方面和多層次發生根本變化。

保險服務質量的提高關鍵是靠保險公司的服務意識的提高,靠保險公司服務創新。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保險業的制度體制改革、機構業務管理、人事分配制度等方面的改革,歸根結底都將落實在服務競爭上,因此,提高保險服務與促進保險發展是相輔相成的,是保險公司在今后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能否立于不敗之地的客觀要求。保險公司必須高度重視售前服務、售中服務、售后服務的各個環節,應該遵循公司的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運行,不能因人而易,降低服務水平和質量。

第四,高度重視銀行保險的發展機遇和經營風險。銀行保險最直接的含義就是通過銀行網絡來銷售保險產品。充分利用龐大的金融機構網絡,增加保險的銷售渠道,高效率地覆蓋市場與客戶是保險公司熱衷于銀行保險的最現實的愿望。銀行保險所顯示出來的獨特魅力和廣闊前景對保險公司拓展銷售渠道意義重大,一是可以建立客戶資源共享機制,為雙方客戶提供綜合性互惠服務;二是加強銀行保險業務的深層次合作;三是適應網上保險的需求,實現雙方網站的方便連接,為客戶提供更方便,更快捷的網上保險、網上查詢和網上轉賬等多方面、多渠道的服務。

銀行保險業務發展勢頭迅猛,已經成為人壽保險另一個主要銷售渠道,但同時,各保險公司應該清醒地認識到,銀行保險不是零風險,由于保險公司在內部控制管理制度方面的滯后性,目前有些問題已經暴露,如經營效益風險、資金回報風險、資產負債匹配風險、違規操作和誤導宣傳等事件也時有發生,必須引起保險公司的高度重視,同時加快制定相關的風險控制管理規定。銀行保險注重的是品牌形象和誠信經營,保險公司要嚴格依法合規經營,塑造自己穩健經營、誠信經營、合法守規的品牌形象,形成自己值得信賴的品牌優勢。銀行保險需要強調的是加強人才培養和培訓,保險公司必須加強培訓內容和時間。銀行保險的核心產品是服務,服務質量是決定銀行保險業務經營成敗的關鍵所在。

六、以效益為中心,用內控制度管控公司所有經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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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成立負責風險管控的專業部門(如風險管理委員會),明確風險管理委員會及各專業委員會,風險管控部、各渠道部門,后援部門和資源部門等在風險管理工作中的角色及工作職責,通過不斷修訂和完善風險管理制度、流程、加強分公司風險管理體系建設,保證風險管理目標的實現。

2、公司各部門結合部門的風險類別,建立并完善相應的內部控制制度,實現風險管理的制度化,標準化,推動分公司風險管理制度建設。各部門要通過對日常業務進行風險監控,收集風險管理信息,對風險點提出整改建議并及時報送風險管控部。依據風險管控部下發的風險管理建議書完成整改。

4、公司明確將風險管理納入各部門日常經營的各個環節,各部門負責人為本部門風險管理第一責任人,對于違反相關內容的部門和個人,依據公司下發的規定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給予追究和處罰。

二、公司各部門有效配合風險管理工作

1、風險管控部牽頭組織,定期收集整理各部門上報的各類風險信息,以及外部監管信息,通過分析匯總,由公司風險管理委員會審批后發放至各部門遵照執行。該部在年度風險識別和評估的基礎上,對“內險分類標準”、“內險識別和評估方法”不斷進行補充和完善,建立公司風險管理庫。制定年度計劃,組織開展風險排查和制度執行檢查工作,對各部門、各機構的風險管理和內控合規效果進行評估,對需要整改的事項下達風險管理建議書。風險管控部年中、年末組織召開風險管控工作建議,總結公司風險管控工作開展情況,并提出改進建議上報風險管理委員會。

2、人力資源部負責建立績效考核制度,對各級管理人員的考核,薪酬、獎懲、晉升等決定與風險管理和內控合規成效相掛鉤。配合風險管控部每月定期組織開展風險排查和內部審計檢查工作,對檢查中發現的各級人員的違規情況報備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記入人員檔案并納入各層級績效考核。

3、計劃財務部根據下發的會計制度進行日常會計處理;依據預算體系,完成預算的編制、執行、調整、分析與考核的工作;建立財產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制度,確保財產安全,配合風險管控部進行財務數據相關調查。

4、銷售管理工作由營銷業務部,培訓部、銀行業務部、團體業務部、健康保險部、保費部、財富管理業務部、各機構共同完成,主要負責建立并保持書面程序,對銷售人員的甄選、簽約、薪酬、考核、檔案、品質管理、宣傳材料管理等進行控制;定期對銷售人員進行專業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建立銷售人員失信懲戒機制;對于銷售過程中已識別的風險,建立并保持控制程序;執行公司的風險管理制度。

5、運營管理部和法人運營部主要負責核保核賠,單證管理及保全管理,建立明確有核保,核賠標準,實施權責明確、分級授權,相互制約,規范操作的承保理賠管理機制;明確核保核賠人員的適任條件,定期對核保核賠人員進行培訓,確保核保核培人員具有專業操守并勤勉盡職;對單證的印刷、保管、領用、作廢和核銷及檔案的保管實施控制。

6、客戶服務部主要負責客戶的咨詢投訴管理、客戶的回訪、客戶服務及柜面管理。建立并保持咨詢投訴處理程序,對咨詢投訴處理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核實、分析、反饋、進行整改和跟蹤監督,并對公司業務品質管理進行原則確定、統一管理;建立并實施業務操作標準和服務質量標準,對柜面活動的服務質量進行規范管理,并建立客戶服務質量考評機制;按照有關規定確定客戶回訪范圍和內容,對客戶反饋信息進行分析整改并定期跟蹤。

7、信息技術部主要負責信息安全管理、建立信息安全管理體系、對硬件、操作系統,應用程序和操作環境實施控制,確保信息的完整性,安全性和可用性;出入計算機機房有嚴格的審批程序和出入記錄;對系統數據資料采取加密措施,建立健全網絡管理系統,對網絡安全,故障、性能、配置等進行有效管理;對完絡設備,操作系統,數據庫系統,應用程序等設置必要的日志。

8、辦公室主要負責行政管理,負責建立并保持書面程序,對公司的印鑒,合同檔案,職場管理,招標投標、文件、品牌宣傳、固定資產及物料管理等環節進行控制,定期對固定資產及物料進行清查,保證財產的安全,對工作當中已經識別出的風險保持控制。

9、企劃部主要根據公司的戰略規劃,統一制定分支機構組織設置,職責權限,建立健全分支機構管控制度,實現對分支機構的全面、動態、有效管理、包含公司經營目標,經營計劃的督導追蹤、分支機新設、撤銷、變更、晉級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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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840.32 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j.issn.1672-3309(s).2012.04.58 文章編號:1672-3309(2012)04-127-02

一、加強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的重要意義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是指保險公司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能力。保險公司作為經營風險的特殊企業,有著與一般企業不同的特點。由于保險雙方權利義務在時間上具有不對稱性,所以,倘若保險公司發生償付能力不足甚至破產時,大部分保險合同尚未到期,被保險人將失去保險保障,蒙受經濟損失,進而對整個金融體系的正常運行和社會穩定產生巨大的沖擊破壞作用。雖然發展中國家的保險業在建立自己的各項制度時,都會向發達國家學習,同時又都會受到本國的國情和社會經濟的發展歷史以及國家對保險業的政策和規制的制約,世界各國的償付能力監管的具體做法不盡相同,但是各國都把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作為政府監管的核心內容。

近年來,國際國內金融形勢發生了巨大變化。從國際看,金融危機之后,國際金融改革一直在快速推進,金融監管國際趨同的步伐明顯加快。銀行業出臺了巴塞爾資本協議Ⅲ,國際保險監管規則也正在進行一場重大變革。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IAIS)于2011年10月出臺了新的26項核心監管原則,并且正在研究制定全球統一的保險集團監管共同框架,將償付能力監管作為核心內容之一;歐盟正在抓緊推進償付能力Ⅱ,計劃2014年實施;美國保險監督官協會(NAIC)啟動了償付能力現代化工程,對償付能力監管體系進行調整,預計2012年底完成。由此可見,未來幾年是重塑國際保險監管格局的關鍵時期。

從國內看,國內保險市場和資本市場快速發展,加上人口老齡化和社會保障制度方面存在的問題,我國保險業快速發展的勢頭還將持續下去,然而,粗放的經營模式和投資渠道的限制使得保險公司償付能力所面臨的考驗越來越嚴峻。可以預見,我國保險業對防范風險和監管的要求必將越來越高,現行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在某些方面已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下的監管需要。因此,進一步加強和完善監管制度體系,改進制度的科學性和有效性,對保障我國金融體系的安全穩定,促進保險業對我國國計民生的服務能力,提高保險行業的國際競爭力,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理論意義。

我國保險業尚處于初級發展階段,國內的保險公司無論是在公司治理、資本規模、精算技術、信息化建設,還是在投資、經營管理等各個方面,與發達國家歷史悠久的大型保險公司相比還有很大的差距,況且目前國內的一些保險公司還存在較重的歷史包袱,在這種情況下,企盼通過某一監管系統的設立和實施而使其經營狀況馬上得到改善、償付能力得到保證是不太現實的。在專業人才缺乏和管理經驗不足的情況下,照搬發達國家保險市場的監管辦法也是難以奏效的。建立和完善我國保險業的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需要一個過程,但重要的是,要努力地縮短這個過程,又好又快地發展中國的保險業。

二、影響我國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因素

要提高對我國保險業償付能力的監管水平,首先需要了解哪些因素影響和限制了我國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以我國當前國情為基礎,筆者主要從以下幾點予以說明。

1.業務規模和業務質量

保險公司的業務規模是指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和業務總量。業務規模對于保險公司開展業務來說至關重要,擴張的先期要負擔高額投入成本。保險公司要實現盈利、占領市場,必須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產品開發能力和服務質量,依靠低費率進行價格轟炸可以鋪開業務,但是這樣的做法不可能長久。雖然不少公司明白這個道理,但是我國很多中小保險企業為與大企業搶客戶,不注意業務質量,依靠降低費率、開展新業務等方式盲目擴張,使得新契約造成的費用和責任準備金增長過快,從而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造成負面作用。

2.保險費率

保險費率是保險的價格,也是保險公司收取保險費的依據。保險費率的厘定具有高度專業性與復雜性。我國保險業當前正處在發展階段,精算技術還有待提高,缺乏厘定費率的統計資料,加上核保人員素質和被保險人信用方面的影響,厘定出的費率并不科學,很多情況下依靠判斷和經驗。還有些中小型保險公司為了贏得市場競爭力,盜用大型保險公司的費率,在適當降低費率后運用到自己的保險產品中。產品定價不準,一旦事故率、死亡率、投資收益率等與之前的預期產生誤差,必然會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造成壓力。

3.經營穩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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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以來,隨著保險資金運用監管政策的逐步放寬,險資運用日益活躍,逐漸成為金融投資業的熱門話題,與前端保險資金運用同等重要的后臺合規管理得到的關注并不多,然而保險資金運用合規管理在相當程度上決定著一個保險公司資金運用成效與未來。特別是國內幾家大型的保險公司保險客戶遍布全國,他們上萬億元的保險資金實際是億萬客戶的養老錢、保命錢,保險資金在投資時安全性尤為重要,不僅關系到公司業績與客戶收益,甚至關系到國家社會的繁榮穩定。本文嘗試通過對保險資金運用合規管理面臨的新形勢與新挑戰進行研究分析,結合國內大型保險公司合規管理方面具體實踐,提出保險公司提高資金運用合規管理水平一些探索性意見和建議。

一、保險公司資金運用合規管理面臨的新形勢與挑戰

隨著保險監管機構穩步放開保險資金投資渠道,強化政策支持,引導業務創新,過去三年保險資金收益率穩步上升,2014年達到了五年以來最好的收益水平6.3%,綜合收益率達9.2%。未來幾年,保險資金將繼續受益于市場化運作的機遇期,同時也將承受更大的競爭壓力和市場沖擊。與此相適應,保險資金運用合規管理工作將面臨著以下新形勢與新挑戰:

(一)保險資金運用合規管理遭遇投資收益下行壓力

宏觀角度,中國經濟進入下行周期,實體經濟日益艱難,A股市場經歷巨幅震蕩,前景黯淡,國內房地產市場普遍降溫,央行進入降息通道,險資投資收益率的維持和提升不容樂觀。另一方面,傳統上賬面收益導向型的壽險投資要求一個較高且穩定的投資回報率,尤其是近幾年保險市場競爭加劇,幾家上市的大型保險公司也需要依靠高現價產品來保證市場占有率不出現負增長,導致近年高達6%左右的承保成本,推高了投資回報需求。投資收益需求的抬升遭遇惡劣的外部經濟形勢后,很可能形成嚴峻的投資業務壓力,國內外經驗表明,市場主體很可能以犧牲合規管理為代價緩解業務壓力。這就要求保險公司不斷強化合規管理意識,合理分解業務目標。

(二)保險資金運用合規管理面臨更加嚴格的監管

近年來,監管機構逐步明確了“放開前端、管住后端”的保險資金運用監管思路,允許保險資金進入高風險的投資領域,與投資渠道不斷放開同時的是事中和事后監管力度也在不斷加強。2014年,中國保監會專門出臺了《保險資金運用內控與合規計分監管規則》,加強了對資金運用違規的處罰力度和操作性。“從嚴監管”也已經成為新一輪《保險法》修改的工作重點。無論是在近期出臺的各項有關資金運用政策規定、規范性文件中,還是在各專項檢查中,監管機構都不斷強調保險公司的信息報告和披露、風險控制以及關聯交易管理等合規義務。這就要求保險公司不斷健全內部合規管理機制,強化合規經營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守住合規經營的底線。

(三)保險資金運用合規管理需適應更多的業務創新

從2014年開始,監管機構陸續放開了創業股權基金、私募基金等投資渠道,并鼓勵險資從事境外投資以彌補國內投資收益的不足,保險資金將進入更多投資領域。各市場主體紛紛展開投資創新,比如近幾年來另類投資比重不斷增加,出現了蘇州基金等債股結合創新項目,2014年保險公司已經成為中國境外房地產投資的主力軍。可以預見的是,未來險資投資創新力度將不斷加強。保險公司投資業務推陳出新,要求合規管理也突破原有定勢,加強新業務研究,以適應業務開拓的強勁需求。

二、大型保險公司資金運用合規管理現狀

中國人壽等國內市場份額最大的幾家保險集團,管理著近數萬億元的巨額保險資產,有著旺盛的投資需求和較高的投資收益要求,同時也需妥善處理好投資盈利需求與合規穩健經營之間存在的矛盾與沖突。在資金運用合規管理方面,除上述保險行業監管問題外,這些大型保險公司還面臨A股或海外上市規則有關資金運用的眾多復雜規定,同時還需應對因集團化發展帶來的錯綜復雜的關聯交易管理問題

雖然存在追求更高效益和效率與依法合規穩健經營的矛盾,上述國內大型保險公司對資金運用合規管理普遍還是比較重視的,依托公司治理組織架構,設計專業化流程,發揮專業人才資源,近年投資能力及合規能力還是得到了一定提升。

一是普遍建立了健全的投資決策管理組織體系。投資管理決策主體由股東會、董事會以及公司經營管理層三個層面構成,根據監管規定和各上市規則,各決策主體享有不同決策權限。在董事會層面,大型保險公司一般下設戰略與投資決策委員會、風險管理委員會、審計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為董事會決策提供意見與建議。在內部經營管理層面,總經理會議為投資決策主體,一般還下設非常設機構――投資決策委員會提供投資決策參考,財務會計部門、法律合規部門、風險管理部門等相關部門為投資決策支持部門,為投資決策提供專業建議與支持,投資管理部門負責投資具體執行工作。

二是普遍形成了較為完善的制度體系。多數大型保險公司根據外部法律法規和保險行業監管規定制訂一整套公司內部投資管理的制度,涵蓋股權、不動產、境外、獨立賬戶等投資類別,信用評級、資產配置、合規風險管理、應急管理、決策程序等管理事項,基本上或者至少形式上建立了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的科學投資管理體系。

三是普遍設計了配套的合規管理流程體系。在管理流程方面,保險公司投資合規管理流程內嵌于投資決策流程中,合規情況是投資決策的重要內容之一。在合規管理機構上,一般大型的保險公司會將法律與合規部門或是風險與合規部門抑或獨立的合規部門作為合規管理的主責部門。具體投資項目合規管理由項目律師、合規主責部門、公司合規負責人層層把關,項目律師出具合規意見草案,合規主責部門負責初審合規報告,評估項目整體合規情況,合規負責人負責終審并簽署合規報告。在項目管理流程上,項目啟動之初,合規評審意見便作為可否立項的重要考量標準;立項之后,選聘外部律師作為項目法律顧問,出具盡職調查報告,項目進入可行性研究評估階段;可研通過之后,啟動合同談判,項目律師協助形成簽約文件,合同文稿提交有權機關審批;審批通過后,根據監管規定和上市規則履行信息披露和報告程序。

四是在資金運用合規管理方面還存在很多不足之處。以往保險行業監管機關對保險資金運用限制較多,很多投資項目需要審批,也就造成了保險公司在合規管理方面存在對外部監管的依賴性,認為不合規的投資監管機關就不會同意做,只要監管機關同意的,就是合規的。這樣也就或多或少的忽視了內部合規管理責任意識的培養、合規責任的確定以及投資合規管理人才的儲備。隨著監管后移的思路轉變,很多保險公司才發現自身對保險監管合規政策的理解水平難以適應新投資業務的需要,內部合規人員的專業能力和隊伍建設上也都存在很多不足,難以對投資業務提供有力的支持與保障。

三、對大型保險公司加強資金運用合規管理的探索與建議

近年來,保險公司非標投資業務、創新的另類投資日益增多,以更好的彌補傳統投資品種收益率較低的缺陷。然而,另類投資,往往投資回收期長、資產流動性差、信息透明度低。由于監管機構對這些投資創新業務了解也不夠深刻,并沒有出臺明確的監管要求,但對創新持一種開放態度,默許部分保險公司對一些并不明令禁止但存在一定合規嫌疑的業務進行嘗試,如何把握尺度,這不但對公司投資能力,也對保險公司內部合規管理能力著實是個考驗。結合前面兩個部分的分析,筆者根據工作實踐,對如何提高保險公司合規管理水平提出以下幾點想法和建議:

(一)不斷強化投資合規管理意識

堅持依法合規經營是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的基本原則,同樣是正確的投資理念,是防范投資風險的根本所在。只有不斷強化風險防范意識,各項投資業務必須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進行,才能確保廣大保險客戶的利益不受損失。鑒于目前國內大型保險公司自主投資與外包投資并存的現狀,建立公司整體與各投資單位為協同作戰的合規管理內部協調機制是非常有必要的。在公司整體合規管理框架下,各專業化投資主體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無縫對接,明確業務一線責無旁貸的合規職責,牢固樹立“合規創造價值”、“違規一票否決”的經營理念和企業文化。

(二)逐步健全投資合規管理機制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合規管理四層防火墻,第一層防火墻是投資業務部門,第二層防火墻是內部合規管理部門和風險管理部門,第三層防火墻是外部法律顧問,第四層防火墻由內控審計部門和稽查部門組成;同時還應將合規管理與風險管理密切結合,突破小合規管理的局限,形成360度無死角的大合規管理格局,建立由風險識別、風險評估、風險控制以及風險報告構成的完險管控鏈條,運用量化風險管理工具控制包括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合規風險等在內的投資風險;形成符合保險公司自身實際的投資管理組織架構和制度流程。同時應當考慮建立的保險公司總部集中投資權限運行機制,統一上收分散于各地、各分支機構包括自用不動產在內的所有投資項目管理權。

(三)全力支持投資合規管理創新和研究

為配合投資業務創新,保險公司應在合規條線建立了重大課題研究機制,組織業務骨干,結合聘請外部專家,專門研究實務中出現的重點疑難投資合規問題,個個突破,保險公司應在合規管理創新方面給予財務和人力支持。

(四)持續加強投資合規管理組織建設

保險公司應在投資合規管理方面做充足的人才儲備,由于投資業務專業性較強,需加強對合規人員的專業培訓,使他們不但掌握法律合規知識,更要深入了解投資業務;同時在合規管理部門內部應該建立專門投資合規管理組織,使相關合規人員能夠專注于投資合規管理,逐步成為該方面的專家。

隨著中國的保險業和資本市場不斷創新發展,保險資金投資將在其中扮演日益重要的角色,也會對保險公司資金運用合規管理工作提出更高要求,當然提升保險業資金運用合規管理水平不可能一蹴而就,很多問題還有待在今后實踐中不斷總結經驗教訓,進一步探討解決。

參考文獻:

[1]李祝用,鮑為民.保險公司合規風險管理體系構建研究[J].保險研究,2006(04):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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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D922.2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518X(2011)11-0165-06

熊進光(1965―),男,法學博士,江西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為民法基礎理論、侵權行為法和金融證券法。(江西南昌 330032)

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項目“金融衍生品侵權的法律對策研究”(項目編號:10BFX063)、司法部國家法治與法學理論研究項目“侵權損害賠償中的公共政策問題研究”(項目編號:09SFB5022)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保險市場競爭的日益加劇,使陷入償付能力不足等危機的問題保險公司屢見不鮮,并引發出保險監管機構(以下簡稱保監機構或監管機構)如何對問題保險公司實施監管干預的問題。根據美國保險監督官協會(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Commissioners,NAIC)關于問題保險機構處置機制的白皮文件,問題保險公司是指保險機構財務上出現問題并且在可預見的未來可能導致償付能力不足,也包括財務尚未陷入困境,但有違反NAIC相關規定而足以發動任何低度監管行為介入之情形[1](P107)。美國的保險事業通常由各州自行監管,當保險公司可能陷入失去償付能力時,各州之監管機構可能采取的監管或退場機制包括:一是通過非正式的行政程序或司法程序解決問題,如企業并購等方式完成退場;二是發動正式的行政監管程序,如監管或接管;三是向州法院依州法申請進入重整或清算解散程序。無論以何種方式退出市場,監管機構在整個過程中都發揮著積極的甚至是主導的作用。究其原因,主要是NAIC為各州監管機構提供了從低度介入、監管干預、接管到重整、合并、清算解散的問題保險公司退出市場的一系列法律文件。

一、美國NAIC對問題保險公司實施監管干預的形式和特點

NAIC對處理問題保險公司的法律文件主要有1936年的《保險業統一清算法》(Uniform Insur-ance Liquidation,ActUILA)、1977年制定后來廣泛被各州采用處理問題保險公司退場根據的The NAIC Insurers Supervisions,Rehabilitation and Liq-uidation Model Act(以下稱Model Liquidation Act)、1993年針對風險資本充足率判斷的Risk-Based Capital (RBC)For Insurers Model Act(以下稱RBC Model Act),以及2005年NAIC另行制定的Insurer Receivership Model Act等。這些法律文件為各州保監機構對問題保險公司的監管干預與市場退出,提供了程序法和實體法依據。

(一)NAIC對問題保險公司實施監管干預的形式

1.低度監管

低度監管的特點是注重發揮在監管機構督促下的保險公司自我糾偏作用,具體又可分為自行改善和低度介入兩種方式。如果保險公司的資本充足率低于200%但高于150%,或低于250%而高于150%但有不良趨勢者,則視為觸發公司采取自行改善行為。于此情形,保險公司必須在45日內向監管機構提交財務報告,具體指出造成資本充足率不足因素與狀況、擬采取的改善措施等。監管機構應當在收到財務報告后的6日內進行審查,并提出修改建議。

低度介入發生于以下情形:資本充足率低于150%但高于100%;或者保險公司處于前述自我改善階段,但該保險公司并未在45日內提交財務報告;或者雖已提交,但其財務報告被監管機構認為不足而予以駁回,且保險公司對該駁回未提出異議者;或監管機構認定保險公司未依其所提交的財務報告之內容執行整改計劃書,且將對該保險公司消除資本充足率之不足產生重大負面影響,并經監管機構通知該保險公司而其未有異議者。于此情形,監管機構要主動采取監管干預,除要求問題保險公司提交財務報告并審查外,同時還要對該保險公司資產、負債、財務狀況及經營狀況進行檢查,必要時整改命令,要求保險公司實施整改措施。

2.強制監管

觸發強制監管的門檻是:第一,資本充足率低于100%但高于70%;第二,保險公司未能滿足監管機構所要求的整改措施。于此情形,由于保險公司資本充足率已明顯不足,其陷入償付不能的危險程度明顯增加,監管機構基于保單持有人、公共利益及債權人的利益保護,而對問題保險公司實施強制監管。在強制監管期間,保監機構應設立“行政監管人”。依NAIC1990年制定的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Model Act第5條之規定,未經監管人事先核準,問題保險公司不得實施以下行為:就其資產或營業為處分、轉讓或設定負擔;進行任何投資;進行任何資產交易;與其他保險事業合并,等等。如果監管機構認為問題保險公司“已經著手進行或即將進行任何行為或交易,而可能導致該保險事業陷入償付不能之狀況者”,應不經通知而直接以監管命令對其進行監管,受監管保險公司必須在60日內達成監管命令所要求的改變,否則監管機構可以逕行發動接管或清算解散程序。[1](P118)接管期間,除非得到接管人的明確授權,否則保險公司之原有董事會及經理人的職權由接管人行使。

3.司法控制

NAIC除賦予保監機構一系列行政監管權外,還賦予其以程序轉換權,即保險監理官或接管人認為保險公司應進行重整或清算程序時,有權向法院申請程序轉換,由行政監管轉入司法控制。作為一種司法程序,重整或清算是在法院的主持下進行的,但根據NAIC的規定,保監機構在重整或清算程序中仍然具有主導性。例如,根據Model Liquidation Act第17條A之規定,一旦法院根據保險監理官或接管人的申請而裁定進入重整程序,則法院應同時指定保險監理官為重整人,并應指示重整人接管保險公司的資產。重整人對于問題保險公司擁有相當廣泛的經營管理權限,可采取任何其認為有助于使保險公司回復正常營業的必要行為,并有權向法院提交各項重整計劃。依Model Liquidation Act第21、51條之規定,如果問題保險公司有清償不能或其他足以發動清算程序的事由時,監管機構應向法院申請進入清算解散程序,由法院裁定并核發清算命令,并應指定保險監理官擔任清算人。

(二)NAIC對問題保險公司實施監管干預的特點

1.實行分級監管

NAIC通過一系列法律文件確定了從低度監管、強制監管到司法干預的分級監管模式。低度監管注重發揮保險公司的自我糾偏作用,監管措施主要著重于對問題保險公司的業務、投資、成本、資本結構及財務報表等進行“改善監督”。強制監管強調對保單持有人、公共利益及債權人的利益保護,通過監管人整改命令、接管等形式對保險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限制,并對董事、經理的行為予以制約。司法干預則適用于進入重整或清算程序的問題保險公司。通過實施分級監管,由此實現問題保險公司的市場退出。

2.保險監管的主動性

當保險公司因資本充足率偏低而觸發保險公司采取自我改善措施時,監管機構即應開始對保險公司的資產、負債、財務狀況及經營狀況進行檢查,并整改命令;當保險公司的資本充足率已明顯不足或者未能滿足監管機構所提出的整改要求,監管機構即可不經通知而以監管命令對問題保險公司進行監管,并可以采取各種措施對保險公司的營業、投資、資產轉讓、簽訂新保單或更新保單等行為進行限制。經法院核準,監管機構還得擔任接管人;在進入重整或清算解散程序后,監管機構通過擔任重整人或清算人而繼續發揮其監管作用。無論問題保險公司處于改善監管階段,還是進入強制監管抑或司法控制階段,在整個市場退出過程中,監管機構都發揮著積極、主動的作用。

3.保險監管的專業性

保險經營管理具有較為明顯的專業性、技術性,對保險公司的監管也需要專業化知識。為此,NAIC通過制定Model Liquidation Act、RBC Model Act、IRMA等一系列法律文件積極推動保險監管的專業化。例如,制定保險公司陷于財務困境或償付不能的專業判斷標準;制定保險監理資訊系統及保險監理報告準則;賦予監管機構獨立判斷與監管權,在有關保險公司是否陷入償付能力不足的事實判斷中,除非有認定事實不依證據或過于獨斷等情形外,法院也會較為尊重監管機構的專業認定。[1](P113)

4.監管機構居主導的行政監管與司法控制的共治性

當對問題保險公司的處理由行政監管轉入重整或清算解散的司法程序后,盡管作為行使行政監管職能的保監機構必須服從和尊重法院的地位和作用,但基于保監機構的專業優勢和信息獲取能力,以及對問題保險公司一般都已實施過監管干預的基礎,NAIC賦予了保監機構在司法程序中的獨特而重要的作用。監管機構不僅享有程序轉換申請權,而且在整個司法程序中,盡管監管機構的行動須得到法院的批準,但除非監管機構濫用了自由裁量權,法院必須同意監管機構的行動與決定,這實際了給予了監管很大的自由裁量權,甚至使監管機構居于主導作用。從某種意義上說,這形成了監管機構與法院的“共治”。[2](P55)

二、我國目前處理問題保險公司的狀況與缺陷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保險業正由一個新興發展行業逐步轉變為一個經營穩定并走向成熟的行業。保險監管也已經從簡單的合規性監管轉向了以償付能力監管為中心的“償付能力監管”、“合規經營監管”與“公司治理監管”并重的監管模式。但總體而言,監管機構對問題保險公司實施監管干預的案例較少,缺乏成熟的監管經驗。

(一)對問題保險公司實施監管干預的相關案例自20世紀80年代我國恢復保險業以來,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安)成為首例被保監機構作為問題保險公司而實施監管干預的案例。永安于1996年1月22日被批準籌建,同年8月25日正式成立,公司注冊資金為6.8億元。開業當年,永安實現保費收入455萬元。然而,由于該公司違反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保險管理暫行規定》第17條有關未設立分支機構的保險公司只能在該公司注冊地開展業務、不得跨地區經營的規定,特別是由于股東出資不到位,其實際到位的資本金不足1億元,于是剛營業不到一年的永安即被監管機構宣布接管。在接管期間,永安完成了資本金重組和內控機制建設的任務。重組后的永安所有股東全部注入貨幣資金,注冊資本由6.8億元減為3.1億元,資產負債率不到1%,資產質量得到根本改善。1998年9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陜西省分行公告,宣布結束對永安的接管工作,接管組將原接管的一切權力移交給重組后的永安。[3](P52)

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人壽)是被保監機構作為問題保險公司而實施監管干預的第二起案例。2004年8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保監會)根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對中國人壽集團、太平洋壽險、新華人壽發出償付能力不足的“黃牌”警告。之后,中國人壽、新華人壽迅速做出回應,盡力清除警告的影響,而太平洋人壽卻始終保持沉默。2005年7月底,保監會向太平洋人壽發出“紅色”預警警告,正式下達償付能力預警《通知》。《通知》稱,該公司目前實際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為-46.70億元,存在90.16億元缺口。《通知》要求太平洋人壽必須在10月31日前提交改善償付能力的整改方案,同時要求其母公司太平洋保險集團公司增加資本金。就在保監會限定的公司償付能力整改的最后期限,太平洋人壽的母公司太平洋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太保集團)的股東大會通過了美國凱雷集團4億美元收購太平洋人壽24.975%股份的方案,太保集團亦同時注資太平洋人壽額度為與4億美元等值的人民幣。

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聯合)是被保監機構作為問題保險公司而實施接管的又一起案例。中華聯合由于過于追求快速提高市場占有率,盲目擴張經營規模,2006年突然爆出了巨額虧損的消息,2007年虧損高達64億元。為了解決公司償付能力嚴重不足的問題,中華聯合曾于2007年開始引資工作,法國安盛公司一度成為潛在收購者并成為最后的獨家談判者,但安盛終因自身受困而“撒手”、談判無果而終,保監會于2009年5月不得不宣布接管中華聯合。[4]事實上,中華聯合的問題由來已久,早在2003年其經營已經出現重大問題并不斷惡化,截至2008年中期,該公司凈資產為-66.2億元。[5]

(二)對問題保險公司實施監管干預的缺陷

從以上僅有的幾起案例來看,我國保監機構對問題保險公司的處理存在明顯缺陷,主要表現為:

1.監管干預手段單一

在永安監管干預案中,盡管監管機構對該公司實施了接管的強制措施,但在接管后并未針對該公司跨地區經營、出資顯著不足、未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等行為采取更多的有效措施,主要是由永安采取自我改善措施。而永安的改善措施也僅僅是為了滿足跨地區經營的規定條件而增加資本金,并且最終是以資本金重組、減少注冊資本金方式實現的。在太平洋人壽監管干預案中,盡管監管機構兩次發出警告,要求其限期提交改善償付能力的整改方案,但面臨該公司對監管警告所采取的一貫沉默、不予回應的作法,直至太平洋人壽在最后期限之前才由股東大會決議股份收購方案,監管機構所能采取的干預措施也似乎僅此而已。

2.監管介入不及時、不主動

在對太平洋人壽的監管干預中,根據《保險公司最低償付能力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第16條之規定,對償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00%的保險公司,保監會就可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并采取不同的監管措施:償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但在70%以上的,保監會可要求其提出整改方案并限期達到最低償付能力額度要求;償付能力充足率在30%到70%之間的,除采取前款所列措施外,保監會還可責令轉讓保險業務、限制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責令停止開展新業務以及采取保監會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償付能力充足率小于30%的,保監會將對保險公司進行接管。但事實上,在保監會發出“黃牌”警告之前,該公司的償付能力早已低于100%。保監會本應及時啟動監管干預程序,卻一直未介入。當發出警告和整改通知時,公司的償付能力充足率已降低為-93.06%。按規定,此時太平洋人壽應被接管,但實際上保監會并沒有嚴格按照規定采取接管的監管措施,只是限期整改。[6](P35)

3.監管過程信息披露不充分

在永安監管干預案中,公司在短短兩年時間內經歷了從成立到被接管、延長接管、重組,震驚了保險界甚至整個金融業。但人們卻幾乎找不到有關永安的新聞或其他消息,即使在中國人民銀行接管永安之后,人們也無法從公開資料獲得永安違法違規的具體信息,其監管過程和內容也一直未向外界披露,人們只能是“霧里看花”。而在中華聯合監管干預案中,即使面對公眾的質疑,監管機構自宣布接管以后迄今為止也未向公眾披露監管的具體措施、內容和整改已取得的成效等,其監管過程信息披露不充分可見一斑。

4.監管程序缺乏層次性

依NAIC的經驗,監管機構對問題保險公司的監管應是一個從低度監管、強制監管到司法干預的分級監管過程。但從我國僅有的幾起案例來看,對出現償付能力問題或違規經營的問題保險公司,監管機構要么消極被動,不主動進行監管干預;要么出現問題后即簡單地宣布接管,監管程序缺乏一個由低度監管逐漸到強制監管的遞進過程,缺乏層次性。

三、完善我國對問題保險公司實施監管干預的建議

結合美國NAIC處理問題保險公司的經驗,針對我國保監機構對問題保險公司監管干預存在的諸多問題,筆者建議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完善:

(一)進一步完善對問題保險公司實施監管干預的相關立法和配套措施

目前,我國處理問題保險公司的法律法規或規章主要有《保險法》、《破產法》、《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等。就問題保險公司的監管干預而言,新修訂的《保險法》一是明確被列為重點監管對象的保險公司的具體限制措施(第139條),以及保險公司在整頓、接管、撤銷清算期間或者出現重大風險時,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的限制措施(第154條);二是繼續保留對問題保險公司實施整頓、接管等監管措施的規定;三是賦予保監機構對問題保險實施監管干預的規章制定權(第135條);四是根據新修改的《企業破產法》第134條之規定,賦予保監機構得依法向法院申請對問題保險公司進行重整或破產清算的職權(第149條)。根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60條之規定,對于嚴重違法、償付能力不足、財務狀況異常以及具有保監會認為需要重點監管的其他情形的保險公司,保監會可以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并采取現場監管與非現場監管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監管。《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則確定了以風險為基礎的動態償付能力監管機制,引入了資本充足率概念,并對償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公司規定了統一的監管措施。《破產法》也對重整與和解、管理人和破產清算等市場退出制度作了規定。但總體而言,由于保險公司的市場退出涉及多種方式、多個相關利益體,其退出標準、處理手段和程序等異常復雜,這就需要進一步對監管機構的權限、接管處分、監管處分、勒令停業清理處分、命令解散處分,以及問題保險公司的并購、重整、和解、破產清算等內容作出全面規定,完善相關配套措施。[7](P615-623)

(二)進一步強化監管機構在處理問題保險公司過程中的主導作用

保險公司的市場退出是一個從行政干預到司法干預的過程。相比較于法院司法干預的中立性、事后性、被動性而言,監管機構對保險公司的監管具有鮮明的傾向性、前置性和主動性。法律要求監管機構始終成為保險消費者的“代言人”和社會公眾利益的忠實捍衛者,并積極采取措施促使保險公司合法經營、防范經營風險。監管機構通過事前的積極、主動介入,就能以較高的可能性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減少當事人的損失、提高國家干預保險公司的整體效益。[3](P52)同時,由于保險經營管理本身具有較高的專業性、技術性,導致保險監管的復雜化和專業化,客觀上需要具有法定監管職責的保監機構在保險公司的準入、運營、退出中都能發揮主導作用。在問題保險公司的自我改善和接管、強制監管階段,監管機構應處于積極、主導的地位;在問題保險公司進入重整、破產清算程序后,監管機構也通過擔任重整人、管理人或清算人,在司法程序中發揮其獨特而重要的作用。

(三)進一步強化監管干預的層次性

對問題保險公司的處理是一個由“弱監管”到“強監管”的過程。從我國現有處理問題保險公司的法律法規或規章來看,其也在一定程度上體現出層次性要求。例如,根據《保險法》的規定,監管機構在將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列為重點監管對象的基礎上,根據償付能力的不同,除可采取限制業務范圍、限制向股東分紅、限制資金運用的形式與比例、限制股東權利、強制轉讓保險合同等一般性監管措施外,還可以采取整頓、接管、并購等特別監管措施,直至通過重整、清算程序來處理問題保險公司,具有明顯的層次性。《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根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狀況的不同,將其分為不足類公司、充足I類公司、充足II類公司三類,并分別規定了不同的監管措施。但從實踐來看,監管機構給予了問題保險公司過高的監管容忍度,當償付能力出現問題但未根本影響其經營活動時,監管行動總是遲緩;而當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出現嚴重危機時,則又因擔心事態發展嚴重而簡單地宣布整頓或接管,監管程序缺乏層次性。為此,監管機構應當以償付能力監管為中心,強化監管干預的層次性。

(四)進一步完善保險監管的信息披露制度

保險市場具有典型的信息不對稱性,為了保護保險消費者的知情權,使其合法權利不被侵害,就必須強化和規范保險機構的信息披露義務。保險公司應當披露的信息包括:業務發展和資金運用狀況,經營管理水平和售后服務質量狀況,信用等級和償債能力水平,保險產品的特性、購買方式、費率水平及風險狀況,近期重大事項及處理情況等。從監管的角度來看,則是要使保險公司提高信息技術水平,全面實現業務經營信息處理電子化;加大對保險合同履行過程中信息披露的激勵,支持鼓勵保險機構加大信息建設的投入。我國應采取差異化監管方式,將監管重點轉向信息披露措施不力、信息披露不充分的保險機構。同時,監管機構也應當強化自身的信息披露,包括監管程序的啟動、監管形式、監管措施及內容、監管過程、監管成效等,都應當通過監管公告等形式及時向社會公眾披露。

(五)進一步加強監管機構的自身建設

一方面,我國應該通過立法授予保監機構在處理問題保險公司的市場退出方面更為廣泛的權力,如進入整頓、重整的程序轉換、合并實質審查、出售部分或整體市場退出機構資產等在內的行政權,決定暫停將被撤銷保險公司作為被告、一定條件下限制司法審核在內的準司法權,以及監管機構工作人員在從事與其職責相符的行為時免受不公正刑事和民事訴訟的免責條款等;[3](P91)另一方面,應進一步提高監管機構的人員素質和專業知識水平,制定監管人員的從業操守和行為準則,提高監管能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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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黎德甫.法國安盛“撒手”,保監會正式接管中華聯合[N]. 21世紀經濟報道,2009-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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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小財產保險公司財務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預算控制不得力,預算管理成擺設

中小財產保險公司經營穩定性差的特點導致其財務預算控制十分困難。因此,實務中很多中小財產保險公司在經營過程中沒有完全按照預算進行控制,或者由于預算編制與市場實際情況存在較大差異而根本無法按照原定預算執行。同時,由于各財產保險主體發展存在階段性差異,不同公司預算考核側重各有不同,有的側重于對規模的考核,有的側重于對效益考核,這些考核指標的不統一,既不利于監管部門統一評價與監管,也不利于對自身業績做出客觀的評估。

2.核算結果不真實,報表數據不可信

(1)收入費用不匹配,核算結果不真實

由于財產保險是先收保費、后承擔責任,費用發生期間與保單責任期間并不完全在同一會計期間,按照現行核算制度規定,財產保險公司當期發生的手續費、業務管理費、稅費及保險保障基金等均按保單生效時間全部計入當期費用,而剔除首日費用后的保費收入則需按照權責發生制在整個保險責任期進行分攤,這就造成了當期確認的收入與費用不配比,在公司快速發展、保費收入不斷增加的情況下,由于費用確認時間的前置、保費收入的后攤,會導致其核算利潤率低于實際水平;而當公司業務發展迅速萎縮時,由于當期實際發生的費用水平大幅度降低,但仍享受著前期保費收入的分攤,可能會導致核算利潤率遠高于實際水平,造成核算結果不真實,進而影響經營決策。

(2)費用列支不真實,貼票現象嚴重

近年來,費用列支不真實、貼票套取費用成為財產保險公司行業內的公開秘密,各地保險監管機關也往往把費用真實性、數據真實性作為其歷次對中小財產保險公司檢查的重點,檢查中也發現大量費用不真實的現象。

出現費用報銷不真實、貼票套取費用的主要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①市場競爭加劇,監管機構對保費收入打折比例又作了限制,中小財產保險公司為了爭取客戶往往通過虛構項目貼票的方式報銷部分費用出來賄賂投保人或經辦人,造成費用列支不真實;②監管機關對部分業務手續費實行了限高,中小財產保險公司為了爭奪客戶資源,往往承諾給予保險機構超高手續費,而超高部分的手續費往往只能通過虛列費用的方式解決;③部分優秀業務人員月度業務績效工資過高,導致其繳納個人所得稅也高,因此部分中小財產保險公司為了留住人才,往往采用所謂的變通辦法,將其應得的部分業務績效工資,采用虛列費用的方式支付予以解決;④通過虛列費用套取用于發放單位職工的獎金及其他活動經費等。

中小財產保險公司常見的虛列費用方式有:①在工資科目下,通過虛列業務績效工資的方式,套取資金用于支付手續費和其他費用;②在業務及管理費科目下,通過虛列人員、虛增人員績效等方式,套取勞務和派遣人員費用用于其他用途;③以“出單費”、“風險管控基金”等名義虛列業務及管理費,用以沖減對應保單的應收保費;④虛列咨詢費、會議費、修理費、燃油費、差旅費、通訊費、電子設備運轉、房租水電費、日常辦公耗材費費等方式套取資金用于其他用途。⑤通過保險中介機構虛開手續費發票套取費用用于職工福利及其他用途。

這些費用的虛列,造成核算結果的不真實,一方面存在很高的納稅風險,另一方面也給財務預算及費用管控造成很大困難,同時也嚴重誤導了會計報表使用者。

3.風險管控不到位,財務管理風險大

(1)部分中小財產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為了完成上級下達的保費規模指標,虛簽保單,虛掛應收保費,虛計保費收入,造成資產和收入的虛增;

(2)部分中小財產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通過虛假注銷保單,一方面沖減應收保費,降低其未能收回保費責任,另一方面在實際收到保費時放入“小金庫”作為分支機構活動經費;

(3)通過虛假批單,虛假批減或批退部分保費給客戶或留在分支機構作為其他經費使用;

(4)通過虛假賠案套取資金,即中小財產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或理賠人員與被保險人串通,通過虛構賠案、擴大賠款支付金額等方式套取公司資金,獲取不正當利益。

二、針對財務管理存在問題的解決建議

1.關于預算控制的問題

針對中小財產保險公司預算控制不得力的問題,提出如下改進建議:

(1)建立全面的預算控制管理體系

在當前財產保險行業整體效益不佳、市場環境有待規范的情況下,中小財產保險公司要想求生存,就必須在業務數量上不斷開拓,在業務品質上進行有效的預算調控,就需要建立以承保利潤(考慮未到期準備金和未決賠款估損情況下)為中心的全面預算控制體系,分險種、分險別、分渠道進行全方位預算管理。

(2)建立全面的考核和分析評價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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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控制是公司內部的管理控制系統,財產保險公司完善的內部控制是保證公司能夠依法經營和穩健發展的基礎,也是保障保險監管部門對財產保險公司實施各項監管措施的條件。財產保險公司的內部控制建設是一項復雜的系統性工作,公司本身和保險監管部門都需要協同合作,各盡其責。

一、財產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內控管理的特點

首先保險公司總公司具有完備的制度作為前提,絕大多數的分支機構都要以總公司的制度為基礎,在本機構中設立具體的內部控制管理細則,包括理賠、客服、承保、保全等各領域的各部門和崗位,都要有明確的管理標準和管理職責。其次是分支機構應將總公司的戰略目標和相關制度落到實處,或將其分解或轉化成符合本機構的考核指標,在實際管理工作中嚴格執行總公司的制度。第三是分支機構應建立起內部稽查體制,使公司內部審計能夠發揮應有的作用,分支機構要加強稽查力度,并且逐步構建機構內風險預警系統的框架,進一步保證本機構經營管理的科學性和合法性。

二、財產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內控監管的現狀

盡管財產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內控管理達到了一定的程度,但是就其整體現狀來說,還是存在不少的問題。

第一,財產保險是一門經營對象為風險的行業,也是現代金融體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保險行業的風險是無法控制的,保險公司也是一種負債經營,所以保險公司建立有關風險防范和化解的內部控制機制是非常重要的。但是目前很多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風險管理能力都不夠強,還未設立專門的機構風險預警系統,而且沒有分析和評估機構經營管理每一個環節的風險情況,對其中出現的風險無法及時提出應對辦法。也有一部分公司雖然對已存在的分支機構加強了風險管理,但是在沒有進行風險評估的前提下就開發新的分支機構或者新業務,給公司的整體發展帶來了很大的風險隱患。

第二,雖然陸續了一系列的內控監管措施,并且所涉及的財產保險公司經營活動越來越細,也越來越嚴密,但是我國保險監管委員會的工作重點還是在總公司。對于分支機構的內控監管工作主要交給派出機構,即各保監局,保監局一般都是按照保監會所指定的內控監管原則來開展工作。而實際上我國各個地區的財產保險市場情況各有特點,甚至一個保險總公司的各分支機構都是各有差別的,所以保監局在具體實施內控監管時要對保監會的原則予以細化和深化,使其適應當地的財產保險市場和保險公司的具體情況。

第三,因各種因素的影響,財產保險公司的內部控制建設無法達到保險監管部門提出的內控建設標準。大部分的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都認識到了內控建設的重要性,但是顧慮到機構的市場競爭力等,總有很多保險公司或機構不在內控建設上真正下工夫,自然就會導致公司內部控制出現漏洞,甚至出現違法違規現象。所以說,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內部控制建設雖然是公司內部的事務,是一種自律行為,但是實際上它是一個市場問題,離開了外部的監控和約束是無法實現的。因此監管部門要給予公司正確引導和規范,制定各項內控監管措施以推動公司內部控制建設。

三、加強財產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內控監管的原則

要完善財產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內控監管,首先要明確的是內控監管并不意味著完全取代公司的內部控制,其目的是促進公司分支機構的內部控制建設,所以在制定內控監管制度時要注意以引導公司分支機構加強內控建設為主,監督公司嚴格執行預期內控制度標準。其次是要在內控監管中堅持實際出發的原則,要結合該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內控建設實際情況,分析其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找出其中科學有效的措施,總結經驗教訓,不斷改進內控監管和內控建設的方法。第三是要注意全面性和預見性原則,這就要求對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做出正確的風險評估,找出其薄弱環節和風險大的環節,提前做好防范準備。同時還要對整個財產保險公司的經營和管理進行監控,以全面系統的內控監管來推動公司的內部控制建設。

四、完善財產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內控監管的對策

(一)明確保險監管部門對產險公司分支機構內控監管職責

由于財產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本身的內部控制薄弱問題,才是引起內控執行力層層減弱和各種違法違規行為的根本性因素。所以保險監管部門只對市場上已發生的問題進行查處是不夠的,還要加強對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監管,查處公司內部控制中存在的漏洞,才能真正規范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運營,并且規范整個保險市場和保險行業。具體來說:

1.保險監管部門可以制定區域性的內控指導文件和監管準則等,使區域內產險公司分支機構的主要負責人能夠提高對內部控制的重視,積極主動地發現本機構內部控制建設中所出現的問題,并尋求解決和改進的方法。

2.保險監管部門還可以制定出具體經營行為的最低行業標準,以強制性的方法促使產險公司分支機構的內部控制達到這一標準,否則就以信息披露或行政處罰等手段來督促各產險公司分支機構對本機構薄弱環節的改進工作,以保障投保人的權益,維持區域內保險市場的秩序,促進保險公司和保險市場的可持續發展。

3.此外,保險監管部門還可以作為財產保險總公司與其分支機構之間的溝通橋梁,將總公司內部控制不當對分支機構經營產生的影響,和分支機構對總公司決策的疑問和矛盾等,反饋給財產保險總公司。

(二)加大保險監管部門對財產保險總公司的監管力度

監管部門對財產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內控監管不能與對總公司的監管分離開來,保監局在完善對產險公司分支機構的內控監管時,要多尋求保監會的指導,并將保監局的工作經驗上報給保監會。同時保監會要加大對財產保險總公司的監管力度。

1.促使總公司建立完善的管理體系

只有總公司的治理結構和管理體制達到了一定的程度,其分支機構才能做好機構內的管理工作。為此,財產保險總公司可以實施分級授權管理、垂直管理和分類管理等模式,使各級分支機構的職責和權限清晰,并且能靈活變動,形成安全高效的管理結構。在核保、核賠和財務工作人員中開展切磋、溝通、競賽、上下查、互查、聯查等監督活動。

2.促進總公司建立完善的分支機構考核指標體系

首次要轉變以往單一的業績考核指標,從效益、規范和誠信等方面綜合考慮,不僅僅只反映保費的規模變化,還要把賠付率、應收保費率、投訴率、人員留存率和理賠服務效率等內容全部反映出來。其次要綜合考慮短期績效和長期績效,比如說在分支機構領導團體不變的情況下,業績考核指標可以包括上一兩年的業績情況。

3.促使總公司提高內部稽查的獨立性

分支機構的稽查工作應該由總公司垂直管理,可以在各機構設置稽查部門,并由總公司統一考核稽查部門負責人員的專業素質、專業技能、綜合素質等,稽查部門人員要有一定的流動性;總公司制定明確的稽查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確保分支機構稽查部門能夠依照規章制度開展工作;鼓勵分支機構創新稽查方式,以提高稽查審核的效率,對于違法違規行為按規定給予處罰,保證稽查工作的實際效用。

(三)確保產險公司分支機構內控監管的有效性

有效性監管是產險公司分支機構在落實監管部門提出的相關制度基礎上,對其市場行為的重要監管內容,監管部門要將有效性監管完全融合到規范保險市場秩序工作中去。

1.完善分支機構內控效果評價指標體系

監管機構要安排出專門的檢查人手來對每一個產險分支機構進行記錄和監測,并根據不同的分支機構的規模、誠信、效益等建立合適的評價指標,通過這些指標來評價區域內分支機構的內控效果。

2.提高內控信息收集技術水平

首先建立分支機構定期上報內控建設情況的制度,分支機構要把內部審計等報告定期上報給監管部門;還可以召集各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負責人定期召開報告會、座談會、專項調研等活動,掌握各公司和分支機構的內控建設理念和執行情況等;定期進行市場調研、收集投訴,或者進行現場稽查等,準確發現公司內控中出現的問題。

3.探索創新內控監管制度

監管部門要不斷探索創新對分支機構的內控監管制度,比如說建立分支機構分類監管體系,靈活運用內控效果評價指標等評估分支機構的經營風險;對內控體系出現問題的機構加強監管,加大保險監管的透明度,實行監管信息披露等制度,運用行業自律和公眾的監督力量來促使公司改進內控工作。

五、總結

總之,針對財產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內控監管存在的問題,監管部門在遵循內控監管原則的前提下,可以從明確監管職責、加大對財產保險總公司的監管力度、重視有效性監管等方面來完善對產險公司分支機構的內控監管,杜絕違法違規現象,促進保險公司和保險行業的積極穩健發展。

參考文獻:

[1]葉慧霖.關于加強財產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內控監管的思考[J].中國保險,2010(1).

[2]馬旭東.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內部審計存在的問題和建議[J].甘肅金融,2012(2).

[3]張波.淺析我國保險公司的內部控制與監管[J].湖南行政學院學報,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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