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監管的方式匯總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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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監管的方式

篇(1)

通過對遼寧省部分壽險公司以及其他地區個人人違規案件的調查研究發現,由于壽險續期保費管理存在問題和漏洞,涉及續期收費的違法違規案件在數量和金額上都明顯增多,并突出表現為以下幾個特征:

(一)作案人高發于資深人。資深人一方面從業時間長、職級高、客戶資源豐富,續期保費量大;另一方面與客戶長期接觸,容易取得客戶的信任,并且熟悉公司管理漏洞,具備作案動機和條件。在某家壽險公司查辦的10萬元以上重大違規案件中,人入司時間都在3年以上,而且都有一定的職級。此外,一些保險公司對人特別是對展業精英疏于管理,發現問題后從輕處理甚至包庇、掩護,客觀上也助長了資深人違規案件的發生。

(二)作案以收據、白條為載體。雖然各家壽險公司不斷加強內控建設,但一些公司管理手段仍然落后,尚未通過銀行代收或轉賬的方式規避風險,人有機會接觸大量現金。加之個別公司管理粗放,內控制度不健全或執行不力,為違法違規操作留下了可乘之機。從近幾年人重大違法違規案件上看,作案手段基本上是以收據、白條為作案載體,即通過開“鴛鴦聯”收據、使用早期已作廢未核銷的收款收據、涂改偽造收款收據、以收款收據代正式發票、私刻公章等手段進行詐騙。部分人甚至利用客戶的信任,在收取保費時以收據用完為理由,直接通過打白條或不出具任何憑證的方式作案。

(三)發案地點向農村地區蔓延。當前,農村人身保險業務快速發展,但農民的風險防范意識相對薄弱;部分保險公司在農村銷售網絡延伸過程中,管控措施未能及時跟上,客觀上為農村人和農村網點管理人員進行違法違規活動創造了條件。

(四)涉案金額呈明顯上升趨勢。近期,遼寧省壽險公司個人人截留、挪用續期保費案件的涉案金額呈顯著上升趨勢,從過去的幾千元、萬余元發展到10萬元以上。截留挪用續期保費的行為往往與占有理賠款、退保金、紅利、養老金、滿期保險金等交織在一起,涉案金額加大;作案后攜款潛逃的現象也開始增多,甚至出現犯罪嫌疑人攜款移民境外的情況,使案件查辦的復雜性和難度進一步加大。

(五)離司人繼續作案。離司人得以繼續作案,主要原因在于:一是保險公司未及時交接“孤兒保單”業務,并通知客戶該人已離司,不再具有代收保費的資格;二是客戶輕信人,在其不能出具有效收款收據的情況下仍將保險費、保單及身份證件等交給人;三是人信息查詢系統不健全,客戶不能方便及時地獲知該人目前的真實身份和從業狀態。

二、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2001年9月,因盜竊尚處在被執行緩刑期間的孟某,與某人壽保險公司市分公司簽訂了合同,在隨后四年多時間里,以截留續期保費、偽造投保人身份證辦理掛失后退保、給客戶假保單、自己持原始保單退保等手段累計騙取保險金34.5萬元。其中,有27.4萬元是在其已經辦理離司手續后的兩年內通過虛假掛失保單然后退保的手段騙取。

從以上案例看出,該公司在基礎管理上存在明顯的缺陷和漏洞,具體表現在:一是個人人入司管理把關不嚴,未嚴格審核孟某的身份,未掌握其正處緩刑期間的情況;二是在孟某離司后沒有對所承保客戶進行回訪,通知客戶原人已離司的情況;三是柜面受理、復核及收付費人員把關不嚴,未嚴格執行業務和財務制度,未對人提供的掛失手續進行認真審核,付款時也未核實身份證原件;四是未及時履行退保、理賠和委托件的回訪工作。該公司在營銷員管理、客戶服務、業務處理等環節存在的種種問題,為孟某連續作案提供了客觀條件。

案例二:蔡某為某人壽保險公司縣支公司鎮保險營銷服務部經理。為償還個人債務,在2002-2004年兩年多時間里,他隱瞞部分已開出暫收保險費收據的保費,將鄭某等12名客戶的現金保費17.3萬元占為己有,全部用于個人消費和家庭開支。

從這個案例可以看出,該公司在業務流程、單證管理等環節上存在明顯的問題和漏洞。具體表現在:一是對農村業務網點重發展、輕管理,對聘任人員缺乏有效監督和管控;二是對暫收保險費收據缺乏有效管理,未嚴格執行限量發放、限時核銷和限期回繳制度;三是未對客戶進行必要的回訪,對失效保單缺乏監控,使蔡某的違規行為長期沒有被發現。

三、壽險續期保費管理的風險防范措施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到當前壽險續期保費管理還存在著諸多問題和風險。案件的發生往往是多種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保險監管機關和保險公司要以系統的觀點和綜合治理的辦法,切實防范潛在風險。

(一)切實加強對壽險續期保費管理的外部監管

1、進一步規范人展業行為。一是引導公司樹立正確的經營觀念,充分認識到壽險續期保費相關違法違規問題對客戶、公司、行業乃至社會的嚴重危害,從“重展業、輕管理”轉入“發展與管理并重”的良性發展軌道;二是加強人的資格管理。嚴格執行人持證上崗和掛牌展業制度,開發應用面向社會公開的保險從業人員信息網上查詢系統,使客戶可以方便地獲得展業人員基本信息;三是加大對違規人查處力度。建立違紀人員“黑名單”公示制度、行業禁入制度、案件向司法機關移交制度,對查處案件進行行業通報,并適當向社會公開披露,對人進行警示教育,震懾人的違規行為。

2、加大壽險續期保費監管力度。一是強化非現場監管。關注續期保費達成率、失效保單占比等指標,科學設定考核標準,把續期保費管理作為非現場監管的重要內容;二是督促公司加強電話回訪。制定關于電話回訪的管理規定,要求公司在做到新單100%回訪的基礎上,將失效保單、代辦給付業務納入回訪范疇;三是建立完善的責任追究制度。對因管理失控而出現違法違規問題的公司,要在分支機構批設、高管人員以及產品的市場準入方面加以限制。

(二)強化保險公司續期保費管理的風險防范

篇(2)

分紅保險是指保單持有人可以分享保險公司經營成果的保險。受市場環境和投資渠道影響,近幾年保險資金平均收益率低于五年期銀行存款利率。加之保險公司在分紅保險的管理、創新方面的不足,使得分紅保險參保人收獲的紅利不盡人意。并且在人的銷售誤導下,分紅險產品的糾紛與退保時有發生。已知壽險產品設計不合理,是導致目前壽險業增長乏力的主要原因,也是產生銷售誤導的根源所在,如果想要解決這一局面,就應該以保護參保方的權益為出發點,認真審視相關的監管制度。

一、產品不合理對參保方利益的損害

保監會公布的2014年第一季度保險消費者投訴情況中顯示,分紅保險的投訴量以2194件居人身險的首位,占人身險投訴總額的55.7%。分紅保險的投訴率如此之高反映出參保人的利益受損情況之嚴重。

在分紅保險中,一般存在兩個利率。一是預定利率,即無投資功能的壽險產品可以承諾給消費者的回報率。二是分紅保險特有的利率,即分紅利率。《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指出,保險公司不得使用分紅率、投資回報率等比率性指標描述分紅保險的紅利分配情況。這一要求就使得保險公司對不同偏好的參保人實行不同的紅利分配機制。對于偏好保障功能的參保人可以將預定利率定至2.5%,參保人都將獲得不低于2.5%的回報率。對于偏好投資理財功能的參保人可以適當降低預定利率用來補充分紅利率。事實上,分紅保險的總收益率是預定利率與分紅利率之和,保險公司只是針對不同類型的參保人制定亮點不同的保險合同,看似很高的分紅利率實際上只是保險公司的噱頭。

許某先后投保了五份分紅保險,但是五份保險卻無一例外地均未能在約定的紅利應派發日派發相應的當期紅利。保險公司在通知書上補充,“若紅利未能在應派發日派發,我們將在實際派發日將紅利追溯計入累積生息賬戶,累積年利率為3.5%”。在上述案例中,保險合同中只是包括了會按時派發紅利的條款,卻沒有對未能按時派發紅利做出違約責任的說明。一些風險觀念較差的參保人可能會忽略這一事項,以為不會出現推遲派發紅利的情況。保險公司應當對責任范圍以及違約責任都做出清晰地說明。

以上兩種情況都屬于保險公司利用分紅險產品的設計漏洞,誘導參保人的盲目投保,最終損害了其利益。

二、對分紅險的產品監管

目前,我國分紅險產品的監管的具體流程主要是以形式檢查為主,如公司送報的產品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提品精算責任人聲明書和法律責任人聲明書等,但對產品條款這些真正影響到參保人切身利益的內容未進行實質性的審查。

(一)以參保人的利益為監管視角

我國現行的分紅險產品監管制度 “華而不實”,非但不能為分紅保險的健康發展做出堅實基礎,反而使得分紅險參保人成為檢驗產品的“試驗品”,損害了其切身利益。因此需要保險監管機構發揮對產品的實質監管的作用,維護參保人的利益。

(二)對產品功能的監管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的相關規定,原全額計入保費的投連險將進一步細分為投資風險和保障風險兩類,其中投資風險的保費部分,須從總保費收入中剔除。而分紅險不受此影響,其保費收入甚至可以全部計入總保費。這充分印證了監管部門仍然視分紅險為偏保障型產品的思想。既然如此,監管機構對分紅保險的產品監管就應該以此分紅險產品是否偏保障功能為基本準則。若保險公司追求較高的分紅水平而忽略了對基本的保障功能的保證,參保人就無法獲得購買保險后應該享有的權利,則會對參保人的利益造成損害。

(三)對信息披露的監管

投保投連險,大多數保險公司的每個交易日均公布當日賬戶凈值,投保人個人賬戶最新資產情況很容易計算。然而分紅險究竟能給參保人帶來多少紅利,由于政策規定,無法公開。雖然監管部門的此項規定本意是為了避免保險公司夸大某年的分紅水平,可這項規定的結果卻促使投保人的非理性決策。投保人在投保前并未對分紅險產品形成理性的認識,只能憑借人的一面之詞進行判斷,無意間使參保人的知情權遭受喪失,更是侵犯了參保人的合法權益。關于分紅險分紅信息披露的監管,可以借鑒投連險與萬能險的信息披露機制。投連險回報率的高、中、低上限分別設定為7%、5%、3%,分紅保險也可以適度地對分紅水平的高低做出一定披露。

(四)設立相應的監管委員會

我國的保險監管的內容主要有三大模塊:公司治理結構監管、市場行為監管、償付能力監管。分紅險存在的產品設計不完善、參保人受消費誤導較嚴重、條款設計模糊等問題,只有通過事前監管才能剔除設計漏洞,規避保險公司可能存在的道德風險,減少事后的保險糾紛,最終全面保護參保人的利益。可是由于保險產品種類繁多,差異性較大,產品的監管需要專業人才,因此設立相應的保險產品監管委員會是十分必要的。

保險的初衷是為參保人提供風險保障,因此監管部門應該以參保人的利益保護為視角,不斷完善對分紅保險的監管。

參考文獻:

[1]王沛.劉彥斌:分紅險保障性更為關鍵[J].大眾理財,2012,(10).

[2]鄧海平.投資分紅險不可忽視死問題[N].中國保險報,2009,(10).

篇(3)

中圖分類號:D035.36 文獻標識號:A 文章編號:2306-1499(2013)04-(頁碼)-頁數

1.消防和治安保衛措施

1.1消防措施

主要是:(1)進入施工現場后,按照“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和“隱患險于明火,防范勝于救災,責任重于泰山”,建立健全工地消防領導組織和專設機構,切實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明確責任,使各項防護措施落到實處。(2)建立消防安全體系,做到統一指揮,快速反應,要求快速、簡潔、明了、準確。現場消防小組經常進行消防器材的檢查、定期進行消防知識培訓和消防演習,確保現場消防安全。(3)嚴格執行主管部門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要求,在施工現場、生活區按規定設置消防欄,針對不同的危險源配不同的消防器材。施工現場設專用消防水管,配置消火栓、滅火機、滅火器、滅火砂和消防水龍帶。(4)如發生火災,施工現場的任何一名施工人員都應迅速呼喊周圍作業人員投入火災撲救,同時立即向領導組匯報并報警。(5)若發生電焊或氣焊所引起的火災,立即切斷電源或氣源,組織人員疏散,將氧氣、乙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及時轉移到安全地帶。同時組織人員利用現場滅火設施和器材滅火,并拔打火警電話,組織好消防車的進出場工作。(6)消防隊到達現場后,由現場指揮人員報告火勢和撲救情況,以及周圍電氣管線、油料、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情況,并服從公安消防隊統一指揮調配。(7)在火災原因調查清楚后,方可處理火災現場,恢復施工生產。(8)嚴格執行“三級動火審批制度”,加強對易燃易爆危險品的管理。

1.2治安保衛措施

主要是:(1)建立健全創建治安合格工地領導組織和專設機構以及群防群治的綜治網絡,從領導和制度上確保創建工作各項指標落到實處;同時,抽調相應的人力、物力和財力,為切實做好創建合格工地活動提供有力的物質保障。(2)排除一切不安定因素,維護工地政治穩定。項目部各級領導要增強憂患意識,深入細致地做好職工隊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導職工正確認識和處理各種利益關系,抓住熱點、難點問題,搞好教育疏導,及時化解矛盾,千方百計把問題解決在內部,解決在萌芽狀態,防止矛盾激化引發群眾性鬧事事件。(3)積極參加、配合業主和地方公安機關組織的統一行動,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凈化施工現場和周邊治安環境。(4)開展治安專項整治活動,主要檢查發現治安隱患漏洞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依靠當地政府、單位、治保組織,開展“共建”、“共治”活動,落實以巡邏為主要內容的治安聯防聯治預案,減少工地不安全因素。并制定處置各類突發事件的措施,牢牢掌握維護治安穩定的主動權。(5)加強外部勞務治安管理,按照嚴格審查、嚴格登記、嚴格教育、嚴格管理、嚴格清退的“五嚴”要求,切實落實防范、管理措施,促進外部勞務管理步入規范化、制度化軌道。(6)對賭博、、傳看黃色影像等丑惡現象進行綜合治理,同時認真抓好工地文化建設,組織開展豐富多彩的文化娛樂活動,遏制各種丑惡現象在內部和工地的蔓延,促進企業精神文明建設。(7)加強法制宣傳教育,采取多種有效形式,有組織、有計劃、有重點、有步驟地宣傳法律知識、提高職工群眾政治素質、道德水平和法律意識,依法管理企業,依法管理隊伍,依法維護企業和個人的正當權益。(8)加強危險品治安管理,按照確保安全、服務生產的要求,嚴密購買、運輸、貯存、保管、使用等各個環節的安全防范管理,確保安全,萬無一失。強化門衛值班制度,在重點部位安裝防盜報警設施,對施工現場的工程材料和重要機械設備固定專人值班看管,責任到人。(9)根據維護工地治安的需要,進一步加強治安防范隊伍建設。建立和充實治安巡邏隊、聯防隊等組織機構隊伍,完善制度,搞好培訓,嚴格管理,提高人員素質,發揮組織作用,增強群防群治工作的生機和活力。(10)加強交通安全和消防管理,有效預防和減少各類治安災害事故發生。交通安全管理要以防事故、保安全、促生產為目標,加強對車勤人員的安全教育,落實交通安全責任制,杜絕各類事故的發生。消防工作要嚴格執行有關安全消防規范,加強防火宣傳,切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努力消除各類火災隱患。(11)做好內部各項安全防范工作。貫徹“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搞好治安綜合治理,推行治安承包責任制,建立值班、守衛和巡守人員崗位責任制,定期檢查評比,兌現獎罰,調動各部門及全體職工的工作積極性,圍繞深入開展創建活動,齊抓共管,密切配合,確保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跨上新臺階。(12)建立考評機制,把做好創建治安合格工地活動列入項目管理的重要議事日程,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考評,獎優罰劣,確保創建質量。

2.健康保證措施

主要是:(1)依照GB/T28001標準制定并實施相應的職業健康與安全方面的制度和措施,建立現場各區域的衛生責任人制度,責任人名單上墻。定期搞好環境衛生,清理垃圾,施藥除“四害”,保持現場清潔、無臭味。(2)施工現場堅持工完料清,建筑及生活垃圾必須集中堆放、集中袋裝、及時清運,并運往指定地點棄置。不用的料具和機械設備及時清退出場,保持場內整潔。(3)施工現場在大門處設沖洗槽,保證離開施工現場的車輛不帶泥上路。(4)裝運建筑材料、土石方、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的車輛,采取有效措施,保證不污染道路和環境。(5)宿舍隨時保持清潔、干爽、整潔有序,桌床、衣柜尺寸統一。(6)生活區食堂要有衛生許可證,食堂工作人員須有健康證,食堂生、熟食操作分開,熟食設置防蠅罩,禁止使用非食用塑料袋制品作食容器。(7)聘用專業的衛生防疫部門定期對工程現場和駐地進行防疫和衛生的專業檢查和處理,包括消滅白蟻、鼠害、蚊蠅和其它害蟲,以防對施工人員、現場和永久工程造成任何危害。

相信經過以上的綜合治理,施工現場的消防治安保衛及健康管理工作,一定會有大的積極的改觀。

參考文獻

[1] 張旭東. 城市建筑施工中的環境問題及其控制對策[J],環境與可持續發展,2007,(6):31-34.

[2]廖明新.建筑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論述[J],建材與裝飾(中旬刊),2008年02期

篇(4)

(一)成立機構,強化組織保障。一是成立領導機構。專門成立由局長同志任組長,同志任常務副組長,其他班子成員為副組長,各科室負責人為成員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活動的組織協調、溝通聯系及日常工作。二是制定實施方案。根據上級文件精神,結合我局實際情況,制定了房管局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實施方案,明確了活動參加對象、時間安排、重點任務,對各個環節工作安排以及推進措施提出了詳細周密的安排,提出了具體的要求。三是召開全局動員大會。3月5日局召開展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動員部署大會。全系統人員參加了動員大會,會上副市長葛傳生同志作重要講話,同志作動員講話,同志傳達了學習、書記、書記和市長重要講話精神。同志宣讀了實施方案,并對工作做了具體布置,第四督導組李朝東同志參加了會議。四是明確局領導班子成員聯系“三送”點。黨政主要領導分別到所聯系村輔導黨課。

(二)組織學習,提高思想認識。

一是集中學習,內容全面。動員大會后,我局集中三天時間邀請市委黨校、黨史辦、紀工委、直工委領導來我局授課輔導,葛傳生同志和、同志組織了黨課學習,其他時間由局領導輪流授課,全面系統的學習了路線教育學習資料,同時組織觀看了《龔全珍同志先進事跡報告會》、《蘇聯20年祭》、《焦裕祿》等5部電視專題片。二是精心組織自學活動。為鞏固學習成果,組織全系統黨員干部認真撰寫心得體會他《焦裕祿》觀后感,組織黨員進行黨的群眾路線教育知識考試,通過學習升華干部職工的思想認識和黨性修養。三是組織革命傳統教育。全系統干部職工前往沙洲壩接受革命傳統教育。在群眾路線教育廣場和紅井,葉坪舊址,由黨校老師分別介紹了八子參軍故事,全面介紹了老一輩無產階級革命家光榮的革命傳統和事跡,同時集體舉行了宣誓儀式。使全局廣大黨員干部深受感觸和教育,通過這種多形式、多途徑、多角度的系統學習與培訓,收到了良好的教育效果。四是組織開展專題討論會。3月份以來,共組織了2次專題討論會,政府葛傳生同志親自組織全系統黨員干部進行討論,會上大家暢所欲言,收集了很多好的意見建議,并作了解答,4月6日和5月6日下午,分別開展了以“學習弘揚蘇區精神、踐行群眾路線”、“弘揚焦裕祿精神、踐行三嚴三實”、學習市委擴大會議為主題的專題學習討論會,班子領導圍繞教育實踐活動、結合工作實際踴躍發言,進一步統一了全局領導干部干事創業的思想和行動。

(三)注重宣傳,濃厚活動氛圍。我局高度重視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宣傳工作,及時在局機關增設了教育實踐活動學習專欄、宣傳專欄,對教育實踐活動內容進行了集中宣傳,并將個人學習心得體會張貼在學習專欄上,供干部職工交流學習;在局機關分別張貼了教育實踐活動宣傳標語2條、宣傳牌1塊,設置了征求意見箱,營造了濃厚的學習宣傳氛圍。同時,我局干部職工認真撰寫宣傳報道文稿。

(四)收集意見,邊查邊改

開展活動以來,我局深入開展“五進五問”活動,先后三次組織征求意見,分別向服務對象,市直單位,本局干部職工、三送駐村點發展征求意見表、調查問卷,廣泛征求意見,共發放征求意見1300多份,收集整理意見建議31條,目前已整改14條。3月15日,組織與群眾關系密切的住房保障中心到紅都廣場,現場接受群眾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咨詢,有的群眾提出公房加強春季汛期安全管理的意見,我局在局務會上嚴肅的提出防范措施,做好預案,備足搶險材料,成立搶險隊,同時啟動危房的清退工作。在業務辦理方面,辦結時效提高40%以上,比如園區企業辦證在原本15個工作日,但我局實行專人服務,大多在兩天內辦結;抵押貸款3個工作日現當天就可辦結;部分房產資料查檔原要行政服務中心和局機關兩邊跑,現可在中心柜臺即時辦理;私人建房辦證測量由于工作量大登記后一段時間未測量問題,我局組織測量人員加班突擊,現在登記測量的群眾基本在2到3天內上門測量做出報告;公車私用、公款吃請、辦公室超標問題已全面整改。活動開展以來,所有業務在承諾期限內辦結,做到業務集中到位,權力下放到位,真正做到“三集中三到位”,一個窗口受理,一站式辦結,得到群眾及企業主實實在在的好評。

二、存在的問題

(一)個別黨員對黨的群眾路線教育活動的認識還有待進一步提高。

(二)局限于“規定動作”開展活動,自選動作不夠豐富,有的同志學習體會不深。

(三)雖然發出了1300多份征求意見,但收回的意見建議質量不高,特別是“三送”聯系點。

(四)查擺問題礙于情面,不敢深入。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篇(5)

結合“百日綠色安全施工活動”的有關要求,通過落實宣傳教育、隱患排查、禁放看護等措施,下大力抓好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確保建筑工地及其周邊30米范圍內的禁放要求得到落實,堅決防范建筑工地火災事故的發生。

二、組織領導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成立20xx年春節期間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市住房城鄉建設委丁勝委員任領導小組組長,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施工安全管理處凌振軍處長、市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總站魏吉祥站長任領導小組副組長,各區住房城鄉(市)建設委、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局主管副主任(副局長)、各集團、總公司主管副總經理任領導小組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施工安全管理處。

三、職責分工

(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的職責

督促全市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現場各參建單位落實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組織、指導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開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

(二)各區住房城鄉(市)建設委的職責

在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的組織指導下,在本區政府的領導下,對本轄區在監工地進行傳達部署、宣傳教育、隱患排查等工作;督促工程參建單位加強對外宣傳和內部宣傳教育,開展隱患排查治理,配齊消防設施和水源,落實施工現場內可燃物的清理、覆蓋、澆濕阻燃等工作,組織好禁放點的看護和應急值守工作。

(三)各工程參建單位的職責

各施工單位是施工現場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建筑工地內的隱患排查治理和可燃物的清理、覆蓋、澆濕阻燃、鏟除單位內部及周邊的雜草等工作,加強重點時期的禁放看護和應急值守工作,加強對工程項目管理人員和所有作業人員宣傳教育,做到施工現場內不儲存、不燃放煙花爆竹,并對外宣傳“建筑工地及其周邊30米范圍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等要求。建設單位負責執行建筑工地禁止儲存、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規定,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各相關規定。各監理單位負責做好施工現場的監理工作。

四、工作安排及要求

20xx年春節期間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分三階段開展:

(一)啟動部署階段(20xx年1月16日前)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于20xx年1月16日前印發工作方案,召開動員部署大會,與各區住房城鄉(市)建設委、各集團總公司簽訂《xx市20xx年春節期間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責任書》(見附件)。

各區住房城鄉(市)建設委和各集團、總公司要結合實際情況,成立領導小組,制定專項工作方案,召開專題會議,部署本轄區、本企業20xx年春節期間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各區住房城鄉(市)建設委要與本轄區各在監工程項目、各集團總公司要與下屬二級公司、各施工單位要與本單位各工程項目簽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責任書,明確責任。

(二)宣傳教育和隱患排查階段(20xx年1月17日至20xx年2月12日)

1.做好內部宣傳教育和對外宣傳工作

各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和各集團、總公司要做好“禁放時間、禁放地點、禁放品種、禁放行為”等知識的宣傳,要適時組織一次宣傳工作“進工地”活動,強化宣傳力度,營造宣傳氛圍。

各工程參建單位要通過開展農民工夜校授課、發放宣傳材料、張貼宣傳畫和警示標語、設置宣傳專欄、懸掛宣傳橫幅等形式,重點教育工程項目管理人員和所有作業人員在施工現場內嚴禁存放、燃放煙花爆竹,同時在施工現場以外燃放煙花爆竹時,做到“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禁止酒后燃放煙花爆竹;要通過設置硬質禁放標志牌、懸掛宣傳橫幅等方式對外宣傳“建筑工地及其周邊30米范圍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等要求。

各施工現場必須制作不少于一條“建筑工地及其周邊30米范圍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橫幅,懸掛于施工現場內建筑物主體結構或其他明顯位置。

2.全面加強隱患排查、禁放看護和應急值守工作

各工程參建單位要參照《xx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印發〈20xx至20xx年度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冬春季火災防控工作和預防煤氣中毒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x建發〔20xx〕x號),持續開展火災隱患自查自糾工作。在春節期間,各施工現場必須安排項目負責人帶班和項目管理人員24小時值班,要加大隱患排查和禁放看護力度,配齊消防設施和水源,重點加強對施工現場屋面、施工作業面、外墻、安全網、基坑肥槽、漏油的機械以及生活辦公區、材料集中堆放場地的隱患排查和看護工作,全面做好施工現場內可燃物的清理、覆蓋工作,對火災風險較大的部位要進行澆濕阻燃,對可燃物清理確實存在困難的,要按要求進行覆蓋并派專人重點看護,確保安全。

各區住房城鄉(市)建設委在臘月二十三(俗稱“小年”)和正月十五前,要對本轄區在監工地至少組織一次排查,發現問題及時責令整改。在煙花爆竹燃放期內,要加強巡視,督促工程參建單位落實好各項防范工作。

春節燃放期間,各區住房城鄉建設委要安排人員加強對轄區內施工現場的抽查;市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總站要加強對各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各施工現場落實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情況進行抽查。

篇(6)

目前,我市范圍內爛尾樓及延期交房的房地產項目共計23個項目,其中涉及爛尾樓的項目20個,占全市各類閑置項目及“半拉子”工程的66%,其中8個為舊村改造項目,其余12個為商業開發項目;涉及延期交房的項目6個,占全市建設領域矛盾糾紛問題項目總數的42.8%。

二、存在問題

1、建設資金方面,由于前期我市房地產市場不景氣,銷售困難,加之部分企業存在同時開發多個項目、資金拆借、挪用預售資金、導致資金鏈出現問題、工程停工或后期配套難以完成。比如,部分舊村改造項目因項目前期投入資金較大,造成資金鏈問題,導致工程停工,無力開展后續工程的建設,形成爛尾工程。

2、手續辦理方面,由于我市建設用地指標不足,導致部分房地產開發企業存在未辦理用地手續的情況下施工建設,導致工程后期難以完成各種驗收手續,引發延期交房、延期辦證的問題。比如,因開發企業前期拖欠配套費,用地手續、規劃等手續不全,加之開發企業資金問題,導致了延期交房和延期辦證的問題。

3、銷售監管方面,銷售市場缺乏有效監管,部分開發企業違規預售、銷售已抵押商品房,逃避預售資金監管、房產中介良莠不齊,虛假宣傳、欺騙買房者的現象,導致銷售市場混亂、加劇了社會矛盾。

三、對策建議

1、房地產開發企業要對當前房地產市場要有正確的研判,準確估計市場風險,避免因盲目上項目、攤大餅,造成資金鏈問題。

篇(7)

我國農村水電及電氣化事業蓬勃發展。農村水電不僅成為廣大貧困山區農村的重要基礎設施和強大推動力,有力地促進了國民經濟協調發展和和諧社會建設,而且在增加能源供應,改善能源結構,保護生態環境,促進可持續發展等方面發揮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但是,隨著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農村水電資源開發利用中的一些深層次問題逐漸在一些地方顯露出來:一是農村水電開發同當地農民利益脫節。農民不能從農村水電開發中得到直接的好處,既不能分享經濟收益,又用不上廉價電。電站周圍的山區農民仍然使用高價商品電,除了電燈之外別的電器用不起;二是農村水電開發與環境保護、生態建設脫節。開發商開發農村水電主要是向電網賣電,獲取商業利益,電網買進后再加價賣出,農民更加用不起電,不能實現以電代柴,當地農民生活燃料仍然靠砍柴燒柴,環境、生態難以改善;三是留下了影響穩定、和諧的隱患。農村水電資源是屬于國家所有的稀有資源,但在這些地方常被開發商無償或以極低的價格占有進行開發,當地農民卻無錢無資源自己開發或參與開發農村水電,常造成矛盾,有時還很尖銳,成為當地不穩定因素。

充分說明家寶同志批示的針對性、必要性和具有的重要意義。為了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家寶批示,實現農村水電與農民利益、地方發展、環境保護、生態建設相結合,走科學、有序、可持續發展的道路,首先對農村水電資源的條件與優勢談以下看法。

我國幅員遼闊,河流眾多,徑流總量豐沛,地形復雜多樣,地勢落差大,蘊藏著豐富的水能資源。根據最新水能資源復查結果,我國單站容量5萬千瓦及以下的農村水電資源經濟可開發量為1.28多億千瓦,居世界第一位。我國農村水電資源點多面廣,除上海市外,遍及30個省(區、市)1600多個山區縣,主要分布在中西部地區和東部山區,70%左右集中在西部大開發地區。尚未開發的農村水電資源還有近8000萬千瓦,可建小水電站7-8萬座之多,年發電量3000億千瓦時左右,相當于4個三峽水電站的電力電量,可直接惠及貧困山區億萬農民。

西部大開發地區(含廣西、內蒙和湘西、恩施、延邊)農村水電資源可開發量為8694.7萬千瓦,占全國農村水電資源可開發總量的67.7%;中部地區農村水電資源可開發量為2082.2萬千瓦,占總量的16.2%;東部地區農村水電資源可開發量為2069.2萬千瓦,占總量的16.1%。在流域分布上,長江流域農村水電資源最為豐富,其次為珠江、黃河流域。

篇(8)

 

1 我國保險監管的基本原則 

1.1 法制原則 

市場經濟的基本要求就是政府對市場活動的干預由以行政手段為主轉向市場和法律手段為主。我國保險監管作為政府活動的重要內容,就必須按照相應法律法規的要求,在法律的框架下進行,杜絕超越法律規定的監管行為。在一定范圍內,行政性手段仍然是重要的監管手段,但也必須有相應的法律依據,根據一定的準則進行。 

1.2 市場化和效率原則 

我國保險監管的一個重要背景就是保險市場的市場化不斷深入,因此,保險監管就要強化市場對保險經營活動的約束,有利于市場機制的有效運作。首先,監管部門要推進市場競爭,為保險行業創造一個良好的競爭環境。只有實現充分競爭,才能保證市場的高效率。其次,監管部門要減少不必要的行政審批,杜絕對保險企業進行不必要的干預,為保險企業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最后,監管過程本身要講效率,要努力降低監管成本和費用。 

1.3 適度監管原則 

適度監管原則是指監管措施不能影響和抑制保險業務的正常發展以及創新活動的進行,也就是政府在監管活動中要逐步放權和還權,為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創造良好的條件,鼓勵政府組織、社會團體和公民積極參與保險業管理事務;在監管手段上,弱化行政強制色彩,用懷柔手段解決行業發展中出現的各類問題。 

1.4 公眾利益原則 

保險是一種信托關系,消費者購買保險就以犧牲當前利益來換取對未來的保障,也就是說,公眾將未來的福利和保障托付給了保險企業,一旦保險企業破產,喪失償付能力,就會使客戶未來利益全部受到損失,導致社會福利也就是公眾利益的損失。因此,政府必須通過保險監管來保證保險市場的穩定和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以保證公眾利益不受損失。 

2 我國保險監管的基本目標 

2.1 保護被保險人利益 

這與國際通行的保險監管目標是一致的。相對而言,我國保險消費者的專業知識、利益保護的途徑和方式以及保護自身利益的意識和能動性都較發達國家差,這就更加要求保險監管將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放到特別突出的位置,采取更大的力度和措施,切實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以推動我國保險業的健康快速地發展。

2.2 保證保險企業償付能力 

這是保險監管的核心,沒有充足的償付能力就不能從根本上保證保險公司的發展,最終保證被保險人的利益。尤其是在放松管制的大趨勢下,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管就成為監管部門最后的“堡壘”。我國保險監管必須將保證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作為監管的重要目標,多方面、多維度地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進行監管,對償付能力嚴重不足的公司依法采取相應的措施,避免更大的風險。 

2.3 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我國保險市場由于處在發展的初級階段,受保險公司發展模式同質化的影響,市場競爭行為的不規范性相當突出,要求保險監管將制定公平、透明的競爭規則,保證保險公司在同等條件下公平競爭,以規范保險公司市場行為,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作為重要的監管目標和任務,既要防止出現市場壟斷,又要防止出現過度競爭。維護保險體系的安全與穩定,促進保險業健康和諧發展。 

篇(9)

中圖分類號:F842.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2972(2011)03-0056-06

一、導言

金融危機背景下,陷入償付能力不足等危機的問題保險公司屢見不鮮。如何對這些保險公司實施監管干預,一直是監管部門的議題,也是理論界的一項難題。實踐中,我國某財產保險公司從2003年至2008年底由于機構擴張過快、經營成本居高不下等原因導致巨額虧損一百多億元。事實上,該財產保險公司自2003年起償付能力充足率從未達到監管標準的最低要求70%,但監管機構并未及時按照相應規定采取監管行動干預該公司的運營。令人遺憾的是,該財產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資金缺口也從2003年底的5億元逐步擴大到2008年底的147億元。

監管機構為什么沒能及時監管干預該公司的運營呢?監管機構為何沒能嚴格執行自己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呢?其他的監督力量如保險行業協會、公眾媒體、其他從業者等為何也對該財產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資金缺口熟視無睹呢?這一系列的問題令人不解。當然,無論在理論或實務界,監管機構如何對陷入償付能力危機的保險公司實施監管干預是個難題。解決它的關鍵在于尋求合適的理論依據和科學的監管方式。國內尚無對陷入償付能力危機保險公司實施監管干預的經驗,因此借鑒學習監管理念先進的英國保險監管機構的做法,并逐步形成我國監管機構對危機保險公司實施正確監管干預的理念和程序,這將會是個具有現實意義的研究問題。

本文以監管機構干預問題保險公司為研究目標,在文獻回顧的基礎上尋求實施監管干預的理論依據。同時,借鑒英國Vehicle和General Insurance Company(下文稱車輛通用保險公司)的破產案例中監管機構采取干預行動的經驗與教訓,包括監管干預行動的決策和時點、不同監管方式下的監管效果、監督力量在監管干預中的作用等,對比分析我國保險公司陷入償付能力危機的監管干預行動的相關問題。

二、文獻綜述

保險監管干預的文獻涉及監管干預決策、監管容忍度、監管方式選擇等內容。國內的研究較多是關于保險監管框架、模式比較構建分析,對監管干預陷入償付能力危機保險公司的還比較少見。從事保險理論上的研究如趙利勝、胡玉芬(2004)認為保險監管的基礎理論包括保險脆弱說、公共利益論、監管失靈論和監管成本論。一般監管理論方面的研究也有值得我們借鑒的地方,如劉鵬(2009)認為,監管政治理論(regulatory politics theory)是指國家在監管過程中能夠保持其相對的自主性和獨立性,政府的監管既不是單純服務于純粹的公共利益,也不是完全被利益集團所俘獲,而是在公共利益、利益集團以及自身利益之間尋求某種策略性平衡,監管會隨著成本與收益在不同利益之間的分配狀況而出現不同的類型。譚福梅(2009),鄭長軍等(2010)認為我國應通過積極的金融體制改革,建立有效的金融監管體系、金融機構信息披露制度以及風險評級體系。

監管機構對何種監管方式的選擇直接影響到監管干預行動的決策與實施,這方面我們可以借鑒金融監管的相關研究。如徐捷(2010)認為,以美國銀行業監管為代表的規則導向監管(rule basedregulation)是指監管機構頒布一系列的標準,以及開展業務時必須符合的程序,從而確保金融機構能夠穩健運營的一種監管制度安排。原則導向監管(principle based regulation)是指監管機構主要通過“道義勸說”和“君子協定”等方式開展監管工作。而張士杰、蔡政憲(2009)認為,原則導向監管方式就是讓各公司能夠依照自身特色建立屬于內部的整合形態風險管理架構,進行財務與業務的自律規范。賈守喬(2009)認為,兩種監管方式相輔相成、不可分離,實施原則導向監管并不是要拋棄規則導向監管,而是要將一般原則與特殊規則相結合,通過實踐權衡不斷調整二者的平衡,從“規則導向監管”向“規則導向監管”與“原則導向監管”結合轉變。

國外關于保險監管干預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監管容忍度(Regulatory Forbearance)、增加監管主體的監管權等內容。對問題金融機構的處理可分為監管容忍和及時校正(prompt corrective action)兩種方式。Osterberg et al.(1992)以及Kane et al.(1995)認為,監管容忍就是監管機構沒有按照規則行事。Schellhorn和Spellman(2000)認為監管容忍是沒有及時關閉或者沒有及時救助有問題的銀行。而Patrick(2007)則認為監管容忍是監管機構對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一系列要求的放松。在發現商業銀行出現問題時及時校正銀行,以防止商業銀行損失的進一步增加。

綜上所述,監管機構在采取監管干預行動需要均衡考慮各方面的利益,監管干預行動的決策往往難以做出。監管機構干預行動也面臨著監管容忍與及時校正的選擇。監管干預行動的決策實施還會受到監管方式選擇的影響。增加其他監管主體的監管權和其他監督力量的參與對于正確的監管干預行動也很重要。但是,以上的文獻主要是集中于理論層面的論證,關于實證和案例的研究還比較少見。因此,本文通過中英兩國的案例研究來驗證監管干預行動的相關理論,以及不同監管方式的監管干預行動等內容。

三、案例研究

案例研究法是通過對實踐中典型素材的分析,以達到尋求能夠解決目標問題的一般性答案的方法。本文選擇英國通用車輛保險公司和我國某財產保險公司為素材的雙案例研究。這兩家公司的主要險種、經營特點都很接近,都以車輛保險為主,都經歷過高速擴張階段并因此留下隱患,最終都陷入了償付能力危機。本案例研究的目標問題是監管干預行動的決策與時機、監管容忍度、不同監管方式下的干預行動、其他監督力量的影響等。

(一)案例一:英國監管機構在車輛通用保險案例中的干預行動

英國監管機構對車輛通用保險公司采取的監管干預行動包括:

第一次干預行動:是在英國保險行業協會BIA于1962年10月4日要求當時負責管理保險業的政府部門貿工部對車輛通用公司進行調查后做出的。

第二次干預行動:1964年9月,BIA再次致信貿工部,通過引用《INVESTOR CHRONICLE》雜志的質疑并與其他兩家公司的數據進行比較,認為車輛通用的未決賠款準備金不足。

第三次干預行動:1967年1月、5月和11月,另一家車險公司總經理Mr.Bamby三次寫信給貿

工部,舉報車輛通用保險公司的準備金不足。貿工部分析公司賬目,初步打算干預車輛通用保險公司。

第四次干預行動:1970年2月,BIA與貿工部DTI舉行多次會談,討論接管車輛通用的可能性,而DTI決定等收到1969年的賬目再說。如圖1所示。

1971年2月26日,DTI正式宣布調查車輛通用。調查結果:車輛通用至少需要850萬英鎊才能滿足最低償付能力標準。1971年3月22日,法院做出了強制車輛通用停業的判決,車輛通用保險公司破產了。

1.監管機構的干預行動為什么總是遲滯

從圖1可知,作為英國保險監管機構――貿工部的監管干預行動總是遲滯,往往是在保險行業協會BIA或是媒體的要求質疑下進行監管調查行動,甚至以公司能夠滿足賬面的資金要求拒絕采取任何監管干預行動。無論是國內外監管機構的行動決策都是權衡各方利益集團的策略性均衡,各方利益集團包括監管機構自身利益、保險行業利益、保單持有人的利益、公司及其股東的利益等。因此,監管機構對保險公司實施監管行動所造成的負面影響有所顧忌,監管干預行動也因此滯后。

2.監管機構往往給予問題保險公司較高的監管容忍度

貿工部在對車輛通用保險公司進行的四次干預行動,都是在其他監督機構如保險行業協會BIA、其他從業者的檢舉下進行的,往往以未收到財務報告等為拖延的借口,遲遲不愿采取處罰性干預行動,給予問題公司較多的監管容忍度。

3.規則導向監管在英國保險監管實踐中的經驗教訓

規則導向監管主要是運用量化的指標和標準化的方法進行監管,償付能力充足率就是實務中一個重要的監管指標。按照1958年保險法的相關規定,1961-1967年英國對保險公司法定償付能力資本金的監管要求是保費收入的10%。

英國監管機構在1967年修改過保險法,修改后的保險法提高了保險公司償付準備金的標準,從圖1的數據我們可以看到,直到英國通用車輛保險公司破產前,其賬面償付金額還是遠遠大于法定最低償付金額。到了1968年9月,越來越多的人意識到了車輛通用的償付能力風險,貿工部仍然沒有采取措施。所以,以規則導向監管為原則,僅靠法定償付能力額度等賬面指標來監管保險公司,其效果并不理想。

4.監督力量在英國保險監管實務中的重要作用

監管干預行動的效率還需要監督力量發揮作用,形成對監管機構的督促、約束機制。監督力量可向監管機構檢舉出現償付能力危機的保險公司,督促監管機構及時采取監管、調查核實行動。英國保險行業的監督力量包括保險行業協會、新聞公眾媒體、其他從業者等。在本案例中,英國保險行業協會BIA是最早注意到車輛通用的業務擴張和資產質量問題的監督機構。共有兩家媒體(INVESTOR CHRONICLE雜志和時代商業新聞)對車輛通用保險公司的財務問題進行曝光。其他從業者的舉報。另一家車險公司總經理Mr.Bamby三次寫信給貿工部,舉報車輛通用的準備金不足。正是在Mr.Barnby的堅持下,監管機構貿工部才對車輛通用保險公司實施監管干預行動。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英國保險監管干預行動中監督力量發揮了重要作用,保險行業協會發現保險公司有問題時就會及時告知、要求監管機構進行調查,而公共媒體、其他從業者等也會對公司的財務狀況進行分析并提出質疑,以此引起監管機構的警示和采取干預行動。

(二)案例二:我國監管機構對某財產保險公司監管干預的案例

我國某財產保險公司2003年實際償付能力額度為負2.56億元,這時已經不需去看償付能力充足率的指標(因為償付能力已經為負值了),監管機構應該在2003年實施監管干預行動。但是,直至2009年5月,監管機構才對該財產保險公司實施了監管干預行動。

1.我國監管機構對問題保險公司干預行動的遲滯現象

監管機構是考慮了保險行業的利益、監管機構自身的利益,公司及其國有股東的利益、保單持有人的利益等,遲遲不愿公開采取監管干預行動。從圖2可看出,雖然問題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缺口在2003年就出現并為負值,但是監管機構并未采取監管干預行動。對照英國的案例,車輛通用保險公司至少在賬面上是能夠達到監管要求的,而我國的問題保險公司即便是在賬面上都無法達到監管的最低要求。

2.我國監管機構給予問題保險公司更高的監管容忍度

監管容忍是監管機構對問題金融機構沒有及時關閉,從而可能增加問題機構破產時造成的損失、也可能為問題機構贏得“重生”的機會。根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2003)第十六條規定:“對償付能力充足率小于30%的公司,中國保監會除采取前兩款所列措施外,還可根據《保險法》的規定對保險公司進行接管。”但是,在本案例中自2003年財產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為負值時起,直至2009年5月監管機構并未采取合適的監管干預行動(如接管等),給予該公司很高的監管容忍度。

3.規則導向監管方式在我國某財產保險公司案例中的失靈。從圖2的數據我們看到,自2003年起該公司的償付能力充足率就達不到保監會的相關規定,甚至在2003年實際償付能力額度為負值,令人費解的是各個監管機構并未實施任何監管行動,導致其償付能力資金缺口在不斷擴大。因此,規則導向監管方式下的干預行動都不是很成功。其主要原因在于規則導向監管注重靜態的賬面指標,這些單一的財務指標(如償付能力充足率等)很容易被保險公司通過財務手段蒙混過關,而監管機構根據規則也無法實施干預行動,最終造成公司資金缺口過大,甚至導致問題公司的破產。

4.我國保險監管實務中監督力量的缺失

與英國的案例對比分析,發現在我國某財產保險公司從2003年陷入償付能力危機甚至償付能力為負值的情況下,幾乎很難看到保險行業協會、公眾媒體以及其他從業者的質疑,監管機構也沒有采取相應的處罰措施。在失去監管力量與監督力量之后,該公司的償付能力資金缺口持續擴大至2008年底的147億元。所以,與英國的保險監管實務比較,我國保險監管缺乏不僅是監管機構如何實施正確的監管干預行動,同時還欠缺的是多種監督力量和完善的監管體系。

四、結論

本文以監管機構如何對問題保險公司實施監管行動為研究目標,在文獻回顧的基礎上進行了案例研究,通過對比英國車輛通用保險公司與我國財產保險公司的監管干預行動,總結監管行動在實務層面的經驗與教訓,得出的建議如下:

1.監管干預行動是監管機構綜合各方利益的策略性均衡。如果增加保險保障基金公司等機構的監管權可以打破單一監管主體所造成的利益偏好傾向及干預行動遲滯現象。

篇(10)

在全球化浪潮中,特別是伴隨我國加入WTO,國內保險將以商業存在。跨境交付、自然人流動等方式走出國門,提供境外消費服務。同時國外保險業機構也將以類似方式進入國內保險市場為本國提供消費服務。不可否認,跨境的保險服務形式將給我國的保險監管提出新的課題,研究我國保險監管戰略調整的意義之二在于探索如何增加保險監管機構對保險實施有效管理。

當今世界是一個科技進步、經濟管理方式不斷革新的時代,保險業的經營管理模式也在不斷調整。世界主要發達國家的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紛紛相互融合,業務相互滲透,逐步由分業經營走向混業經營。但是就我國而言,完備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體制才得以確立不久.需要探索如何使國內目前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體制與國際的混業經營混業監管體制相協調一致,這正是研究我國保險監管戰略調整的意義之三。

伴隨經濟的迅猛發展、保險經營方式的轉變.需要探討與此相伴的監管思路、法律體系、規章制度及監管機構體系等保險監管理念和內容能否適應形勢的變化,這是研究我國保險監管戰略調整的意義之四。

二、美、英、日三國保險業監管之比較

美國、英國、日本是當今世界保險業最為發達的三個國家。其保險監管無論是在理念上還是實踐上都走在世界前列。因此,對美英日三國保險業監管進行比較分析,有助于我國保險業監管的轉型與世界接軌。

(一)相似之處

1.都擁有較為獨立健全的保險業監管體系。無論是美國。英國還是日本,都建立了以政府監管機構牽頭。社會中介機構監管和行業自律為輔、保險公司內控為基礎的一整套完備的保險業監管體系。如美國聯邦保險局州保險署、保險監管協會、保險評級機構組織控制委員會的COSO模型,英國的貿工部、財政部。金融服務局、勞合社董事會,日本的大藏省,金融廳等組織。

2.保險監管法制化。三國保險監管均以完備立法的形式實行。美國務州有自己的保險法,備州保險局在州管轄范圍內行使保險監管權,以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和保險投保人利益為主要監管內容,且各州保險法對承保過程的各環節都有嚴格的規定,充分體現了美國保險監管的廣泛性和嚴格性。雖然美國各州的保險法多達55部,但在全美保險監督官協會的努力下,內容上已無多大差別,各州法院通過對保險法的司法審查也發揮著一定的監管作用。英國現行保險立法是《保險經紀人法》、《1982年保險公司法》和與之有關的保險條例:《1983保險公司財務條例》、《1981保險公司條例》、《1983年勞合社保險條例》以及貿工部關于收費標準的法律文件《1990年保險公司法律費用保險條例》和《保險公司修改條例》,日本的保險立法主要是《保險業法》,包括對保險業的監督法規和有關經營者的組織及行為的規定。

3.保險監管的內容及方式大體相同。三國保險監管內容包括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保險合同、財務檢查市場行為,其中核心是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管。監管的方式大多采用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方式。

(二)差異之處

1.監管體制不盡相同。美國是聯邦制國家,實行兩級多頭管理體制,中央和地方都有權對保險業進行監管。美國聯邦政府成立聯邦保險局,,只負責聯邦政府法定保險,如聯邦洪水保險、聯邦農作物保險等。根據《麥克云佛戈森法案》。每個州都成立保險署并被賦予監管本州保險業的權力。美國聯邦保險局與各州保險署之間不是隸屬關系,而是平行關系。任何一家保險公司必須獲得州保險監管部門的批準后方可在該州營業。為了對各州的監管進行協調,美國成立了全國保險監管協會,其主要職責是討論保險立法和有關問題,并擬定樣板法律和條例提供各州保險立法參考。英國采取的是一級監管體制。1997年以前金融業的監管由九個機構分別承擔,其中的貿工部負責對上市公司的監管,其下屬保險局負責對保險機構的監管。1998年金融服務管理局成立,將英國原有的八個金融機構合為一體,集銀行、證券和保險監管于一體。英格蘭銀行作為中央銀行,不再承擔對商業銀行的監管職責r”。日本屬于集中單一的監管體制。大藏省是日本保險業的監管部門。大藏大臣是保險監管的最高管理者。大藏省下設銀行局,銀行局下設保險部,具體負責保險監管工作。由于日本金融危機加劇,金融機構倒閉頻繁,為了加強金融監管,日本成立金融監管廳,接管了大藏省對銀行、證券、保險的監管工作。后金融監管廳更名為金融廳,將金融行政計劃和立案權限從大藏省分離出來。金融廳長由首相直接任命以確保其在金融監管方面的獨立性。

2.保險監管基于的理念不同。美國的監管以嚴格的法律為基礎。美國的兩級多元、分權制衡的保險監管模式現實決定了美國對保險業的監管是建立在嚴格而完備的法律基礎之上的。美國的聯邦政府及州政府都有權制訂相關的法律。全美50個州、哥倫比亞特區和4個托管區均有自己的保險署.都有權通過立法調整州內的保險業。這些立法包括對保險公司的設立、業務范圍、準備金率、保費率、保險資金運用、市場退出等監管范圍都有嚴格的規定,各州保險公司都必須在嚴格遵守各州保險法律基礎上實施日常運營。聯邦保險公司按照聯邦保險法律實施運營。英國的保險監管以高度自律為基礎。英國的保險業發展歷史悠久,自律管理的理念已深入保險行業。正是因為英國一貫存在高度的自律管理,政府部門的行政監管則采取了較為溫和、寬松的方式,即政府監管部門只通過立法規定保險人償付能力的最低標準和計算方法、保險人必須公開接受監督,其他則依靠行業自律。日本對保險業的監管則主要依靠行政手段來實施。日本是保險業最為發達的國家之一,但其保險監管卻量具行政色彩。長期以來,日本的大藏省對國內保險行業實行嚴格的行政管制,保險業長期嚴格的市場準入約束.使得保險市場一直控制在少數保險公司手中,外資保險公司很難進入日本市場開展保險業務。

3.保險混業經營趨勢下的混業監管體系不同。保險混業經營突出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財產、人壽險業采用子公司的形式相互滲透;二是銀行、證券,保險和信托投資之間相互滲透。美國在1999年出臺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標志著美國進入了銀行、證券、保險混業經營的新時代。同時《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對新的監管模式作了如下規范:規定美聯儲為銀行控股公司的傘型監管人(Umbrellaregulator),負責銀行控股公司的綜合監管.同時銀行控股公司附屬各類金融機構由功能監管人分頭監管。即證券、保險,貨幣監理署等監管部門按業務功能分別負責監管銀行控股公司的特定子公司。銀行監管與中央銀行分離,也為實現混業監管定了基礎,這樣既可以適應銀行、證券、保險業務相互滲透、交叉的發展趨勢,又可以避免監管真空或重復監管,合理利用監管資源,提高監管效率r41。英國1997年10月以前.英國政府對金融業的監管是按照分業模式進行的,其中保險監管是由當時的貿工部負責的,之后過渡到財政部。1999年1月1日再由財政部委托給新成立的金融服務局(FSA),金融服務局由過去分別監管銀行。證券、保險等。8個行業的監管機構合并組成。現在FSA一共監管著全英國550多家銀行,70家住房協會,650家信用合作社、270家友好合作社、820家保險機構、4100個財務顧問、1300家投資銀行,1100家基金管理公司、8個市場及證券交易所等各類金融機構”,。至此,英國金融監管體系前后經過3年的調整期從分業走向了統一。英國統一監管模式強調用最節約和有效地使用資源的方式實行監管,減少了監管成本。日本在1996年11月以后也逐步由分業經營走向混業經營,其金融業的監管一直實行統一監管模式即由現在的金融廳對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業務實行全面監管。

三、我國保險業監管的國際借鑒及戰略調整思路

每個國家的保險監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都與一個國家的文化背景、保險業的發展歷史長短有關。現代意義的保險業在我國是一種新興產業,保險業監管歷史較短,但是目前我國的保險業卻面臨著市場經濟轉型、加入世貿、國際化接軌等新的形勢和背景,過去的保險監管在理念、目標、思路以及監管實踐等方面與國際化、市場化格格不入甚至;中突。因此,當務之急應是借鑒一些國家保險監管的先進做法以靈活應對我國國情。

(一)保險監管理念應從依重行政監管轉變為依靠法律來實施監管。從前述三國的保險監管理念來看,英國高度保險自律的傳統在我國這樣一個保險業新興國家暫時還不存在,日本濃厚的行政監管卻是我國正在所揚棄的。在實踐中,美國的相關保險法規已經過多年的改革與完善,日趨成熟,無論是在監管機制,監管內容,監管方式,監管責任等方面都有明確的規定,保證了保險行業的健康發展。因此,我國可以借鑒美國以完備的法律作為實施監管基礎的理念,依靠完備的法律制度來加強保險業監管。但就我國目前實際情況而言,保險立法還明顯滯后于社會。經濟的發展,尤其是我國即將加入WTO,外資保險機構的大量涌入將對我國保險業提出嚴峻挑戰:其一,如何對外資保險機構進行監管?我國目前對外資保險機構監管的專門法規只有1992年《上海外資保險機構暫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缺乏全國性的、專門性針對外資保險機構監管的法規。并且《辦法》的有些規定明顯和WTO規則與我國入世的承諾不相符合,還有一些條文與其后制定的保險法不相協調,造成內外資保險監管法規的不統一,其二,保險法的一些規定,如償付能力監管、再保險監管、保險投資監管、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查和保險違規的處罰等如何落實。對此,保險法的規定過于籠統,又沒有相應的配套措施或實施細則,在保險實踐中可操作性不強。這些都表明,我國的保險監管法律法規有待進一步完善。因此,我國要加快制訂保險業法的步伐,把所有的業務都逐步納入法制化軌道,如制定有關保險電子商務等新興領域的法律,以免造成法律的空白;有針對性地制定監管方面的法律法規,全方位地對保險監管部門的監管行為進行規范;完善保險監管責任制,進一步量化保險監管工作目標,實施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促進保險監管部門和監管人員增強責任意識,提高監管水平,避免無作為和越權行為的發生;保險監管機構要與當地金融監管部門建立穩定的磋商制度,把保險執法逐步納入國家法律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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