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金融監管的建議匯總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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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金融監管的建議

篇(1)

② 《避免香港雷曼迷你事件被政治化》,2009年7月6日(鳳凰網專稿),http:///program/cjzqf/200907/0706_1698_1236046_4.shtml。2009年9月6日登陸。

③ 《產品巨虧,外資銀行理財產品遭遇信任危機?》,(《南方日報》2008年11月10日),http:///money/banks/hydt/20081110/205919.shtml。王維杰,孫承天:《客戶累陷巨額虧損,外資銀行的理財陷井有多深》,(《卓越理財》2009年7月9日),http:///topic/waiziyinhang/bank/yhpl/20090709/911138.shtml。2009年9月6日登陸。

④2009年7月6日銀監會《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發〔2009〕65號)第4條。

⑤ 《看好經濟復蘇,結構性理財產品逐步升溫》(《金融時報》2009年9月14日),http:///news-center/newslist.asp?id=134796。2009年10月12日登陸。

⑥NASD Notice to Members 05-59, NASD Provides Guidance Concerning the Sale of Structured Products.

⑦ 同上注。

⑧Securities Exchange Act Rel. No. 42746,(May 2, 2000), 65 FR 30171 n.7 (May 10, 2000).

⑨ 結構性證券(structured securities)與結構性產品(structured products)在美國證券法上是兩個等同的概念,因為按照美國1933年證券法對證券的定義范圍非常廣泛,包括幾乎所有的投資產品。

⑩Securities Exchange Act Rel. No. 51094(Jan. 28, 2005), 70 FR 6489 (Feb. 7, 2005).

!香港證監會:《有關對《公司條例》的招股章程制度的可行性改革咨詢文件的咨詢總結》2006年9月,載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金管局就分銷雷曼集團公司相關的結構性產品的事宜提交的報告》注釋4。

@ISDA,LIBA,SIFMA,ICMA and ESF,Structured Products: Principles for Managing the Distributor-Individual Investors Relationship (July 9, 2008).

#功能性監管是以產品和業務性質為基礎確定監管管轄權。如果把結構性產品以其外在形式定性為債券,則屬于證券產品,適用有關債券發行與交易法律,歸證券監管部門監管。如果以其結構內衍生產品來定性,則可能定性為衍生品,而衍生品又分為柜臺衍生工具和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衍生工具,因衍生品交易場所不同,兼管管轄也有所不同。不僅如此,衍生工具基礎資產性質不同,其管轄機構和適用的法律也不同。如美國,柜臺交易以證券以為基礎資產的衍生品就歸美國證監會管,而如果是以期貨為基礎資產的衍生品,并在交易所交易的則歸期貨交易委員會關。在我國,目前實行以機構為基礎的分業監管體制,如果是銀行銷售衍生品交易就歸銀行監督管理機構監管,如果是證券企業銷售衍生品,則歸證券監督管理部門監管。

$香港證監會《雷曼迷你債券危機引起的事項向財政司司長呈交的報告》(2008年12月)。

%Netherlands Authority for the Financial Markets, Exploratory analysis of structured products(May 2007).

^NASD Notice to Members 05-59, NASD Provides Guidance Concerning the Sale of Structured Products.

&Structured Products Association ,“Fixed Income Issues and Answers,” SIFMA 2007 Page 4.

*Bethel, Jennifer E. and Ferrell, Allen, Policy Issue Raised by Structured Products, BROOKINGS-NOMURA PAPERS ON FINANCIAL SERVICES, Yasuki Fuchita, Robert E. Litan, eds., Brookings Institution Press, 2007; Harvard Law and Economics Discussion Paper No. 560. Available at SSRN: http:///abstract=941720。2010年2月10日登錄.

(同上注。 “Fixed Income Issues and Answers,” SIFMA 2007 Page 11 (Source: Greenwich Associates).

)香港證監會《雷曼迷你債券危機引起的事項向財政司司長呈交的報告》(2008年12月)。

_同上注。

+《香港金融管理局就分銷與雷曼集團公司相關的結構性產品的事宜提交的報告》(2008)。

1 《香港金融管理局就分銷與雷曼集團公司相關的結構性產品的事宜提交的報告》(2008)。

2同上注。

3主要由發達國家銀行行長、金融機構專家和學者組成的一個在國際金融監管上影響較大的非營利的民間機構。

4G30, the Structure of Financial Supervision: Approach and Challenge in a Global Marketplace, http:///pubs/GRP30_FRS_ExecSumm.pdf. 2010年4月20日訪問。

5同上注。

6IFF Research and YouGov,UCITS Disclosure Testing Research Report(for European Commission)(July 8,2009).

http://ec.europa.eu/internal_market/investment/docs/other_docs/research_report_en.pdf. 2010年1月25日最后登錄。

7 The Treasury:“Financial Markets and Investment Products:Promoting competition financial innovation and investment”(Corporate Law Economic Reform Program Proposal for Reform:Paper No. 6.

8The Treasury:“Financial Markets and Investment Products:Promoting competition financial innovation and investment”(Corporate Law Economic Reform Program Proposal for Reform:Paper No. 6.

9行政法規主要是指國務院頒布的《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自律規范包括中金所按證監會制定的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實施辦法(試行)》、《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等。

0《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8條。

-按照《證券法》125條規定,證券公司可從事銀行同樣可從事證券業務包括,證券承銷、經紀業務兩種。按照國務院《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29條規定,證券公司還可以從事證券銷售業務。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14條、16條。

Q《證券投資基金銷售適用性指導意見》第4條。

W《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45條沒有明確提出適合性概念,但實際上要求進行適合性評估。

E《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8條、37條。

篇(2)

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10-0-01

一、后金融危機時期對巴塞爾II的主要修訂

巴塞爾II的三大支柱分別為:最低資本金要求、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市場約束。巴塞爾協議第三版(巴塞爾 III)根據金融危機中的反思與批評,分別對三大支柱進行了修訂, 意在創新與穩健之間創建一個更加平衡的金融體系。

(一)完善第一支柱的內容。第一支柱的修訂是巴塞爾III的重點所在,巴塞爾委員會主要從資本質量和規模、監管指標、流動性監管和風險計量模型這四個方面對監管標準和方法進行改革。1.提高了資本質量和規模的要求。巴塞爾協議第三版規定,截止到2015年1月,全球各商業銀行的一級資本充足率下線將從現行的4%上調至6%。由普通股構成的“核心”一級資本占銀行風險資產的下限將從現行的2%提高至4.5%,建立起2.5%的資本留存緩沖和0%-2.5%的逆周期資本緩沖。一旦銀行的資本金比率降低至4.5%以下,將面臨嚴厲的監管制裁,可能牽涉到國家監管機構出面干預。對于銀行而言,巴塞爾III進一步要求其增加資本、縮小資產負債表,放棄過高風險的業務。表1具體展示了從巴塞爾II到巴塞爾III的資本充足率要求的變化。2.增加杠桿率作為監管指標之一。巴塞爾委員會針對資本監管體系,首次引入最大杠桿率作為資本監管的最低保障,盡管具體的數值標準還有待協商。隨著資產證券化產品的過度開發,投資銀行、對沖基金等金融機構的杠桿率不斷飆升,杠桿率的增加使得以股本形式存在的資本相對減少,增加了整個金融體系的脆弱性, 在危機發生時巨大的去杠桿效應加速了災難性的發展。3.增強流動性監管。首次引入了流動覆蓋率(LCR)和凈未定資產比率(NSFR)兩個流動性測評指標。前者要求在壓力情景下,銀行的流動性要能夠堅持至少30天,目標在于提高機構抵御短期流動風險的能力,確保有充足的高質量流動資產以渡過持續一個月的高壓情景。后者反應銀行的資產與負債的匹配程度,要求一年以內可用的穩定資金大于需要的穩定資金,提高機構在更長期內防范流動風險的能力。

(二)完善第二支柱的內容。對第二支柱的完善主要體現在增大金融監管框架的覆蓋范圍和激勵機制的完善,強調監管水平和標準的提高。覆蓋范圍中,將對“國際活躍銀行”的關注擴展到對所有金融機構的關注,要求所有金融機構都要達到巴塞爾協議中的相關指標要求,尤其增加了對投資銀行及對沖基金的審查,避免其在金融監管之外濫用資金權利,實行過高風險的投融資計劃。激勵機制上,要求金融機構建立與長期經營目標相一致的薪酬機制。與此同時,修訂后的協議覆蓋了更為全面的監管范疇,從傳統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擴展到了流動性風險、信息科技風險和聲譽風險。

(三)完善第三支柱的內容。對信息披露提出更高要求,具體表現在:要求資本的所有構成必須完全對外披露,并同時披露緩沖資本的情況;對于流動性風險,要求定期公開披露其風險狀況和管理方面的定量和定性信息;對于證券化、表外風險暴露和交易賬戶下的信息披露要求給予詳細的指引,以降低資本市場業務給銀行資產負債表帶來的不確定性;對于銀行的薪酬發放也需要更加清晰和及時的信息披露。

二、對中國金融監管改革的啟示

篇(3)

由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全球金融危機使銀行監管問題變得更為突出。各國銀行業監管框架的嚴格程度是否能在一定程度上解釋各國金融危機嚴重性的差異并降低金融危機的成本成為業界研究的主要課題。本文基于金融危機理論,探討了銀行監管功能在金融危機中發揮的作用,并提出了進一步完善銀行監管功能的可行性建議。

1、銀行監管功能對金融危機的影響

當銀行體系爆發危機時,通常最先遭受打擊的是那些銀行監管較弱國家的銀行,但是由于監管較強和較弱國家的銀行之間存在差異,就會使得金融危機更加惡化。因為當發生銀行恐慌和銀行過度厭惡風險時,銀行監管較弱國家的存款人和貸款人開始提取他們的資金并把其放人銀行監管較強國家的銀行。這更加重了銀行監管較弱國家銀行的壓力,最終導致最弱環節的崩潰,經由傳導效應,最后形成金融危機。一般而言,金融危機中,各國銀行業監管功能都在一定程度上發生了變化,所使用的峪管手段也日趨嚴格。不同的監管功能對金融危機的嚴重程度以及處理金融危機所付出的成本亦有所不同。

首先,在金融危機中,普遍采取的銀行監管手段就是信貸配額。正如Barrell Davis和Pomerantz(2006)探討的一樣,信貸配給是金融危機普遍存在的后果之一,其減少了消費和投資。信貸配額反映了信息不對稱以及銀行對風險厭惡程度的增加。信貸配額通過減少信貸供給提高貸款的價格,使存貸利差擴大,最終達到增加銀行利潤的目的。進一步講,銀行利差的擴大增加了價格配給并有助于銀行危機后的資本重建。

其次,金融創新和國際金融一體化加劇了金融危機的嚴重性和傳導效應。2007年以來的金融危機是伴隨一系列的金融創新以及國際金融一體化而產生的。通常而言,創新和一體化有助于風險管理,因為分散風險將增加福利,減少投資風險溢價。但是銀行業中較為復雜的金融創新主要目的在于隱藏風險而非管理風險。因此,貸款的金融創新增加了借款人的風險,并且貸款人將風險完全轉移了。例如,美國的次級貸款被打包出售,很難用傳統手段衡量其價值。因為金融資本流動障礙在很大程度上被轉移。美國次級貸款和破產監管對其他國家的市場利差風險的影響無法衡量。

最后,銀行監管導致銀行的收益從嚴格監管業務向寬松監管業務轉移,促使銀行開發業務創新工具并引發新的金融危機。在銀行業務監管范圍內,銀行業務的預期收益水平不能低于替代性業務所產生的收益。否則,會使銀行業務從嚴格監管業務轉向寬松監管業務。為了保護自身的業務,這些銀行抓住時機力圖尋找相關的放松監管業務。例如商業銀行建立其他的非銀行業務渠道、使用結構性投資工具,以及運作對沖基金等。目的是將各種類型的銀行監管問題限定在存款保險和穩定的傳統銀行業務之外。傳統銀行只持有流動資產和安全資產。在狹義的傳統銀行體系之外,都需銀行的客戶自行解決。在無政府支持或納稅人

金融危機后,歐美等國先后在不同程度上實施了加強銀行監管的改革。現以美國和英國為例進行說明。一方面,美國提出了《美國金融監管改革藍圖》,對原來的“雙線多頭監管”制度進行了改革。危機前,美國金融監管政策一直是“雙線多頭”:“雙線”是指聯邦政府和州政府兩條線,即聯邦政府機構管理在聯邦注冊的“國民銀行”,州政府管理在州注冊的商業銀行;“多頭”是指有多個履行金融監督管理職能的機構。危機后的改革主要包括美國現行監管體制、短期建議、中期建議以及最佳監管體系的長期建議。為了解決監管失效問題,美財政部提出了一個理想的監管框架。在此框架下,基本目標主要包括,其一,市場穩定調節監管機構,用以解決金融市場的整體穩定;其二,審慎的金融監管機構,用以解決有限的市場法規造成的政府擔保問題;其三,商業行為的監管機構,用以解決與金融企業有關的消費者保護問題。從長期看,新改革方案在降低監管成本和提高監管效率方面的措施還是很有力度的。

另一方面,早在19世紀建立的英國金融監管體系僅限于狹義的郵政儲蓄銀行和信托儲蓄銀行。官方穩定的監管網絡使得銀行在保持流動性和安全性的同時,也限制了其收益性。隨著英國銀行監管體系的放松管制,在政府不限制銀行建立清算所時,狹義銀行之外的銀行體系開始迅速發展,向私人部門提供貸款,參加經濟的主要結算過程。金融危機的爆發,反映了英國需要一個高效率運作的監管體系。Barrell和Davis(2005)認為歐洲金融市場必須有統一的監管辦法,可以包括歐洲經濟地區的所有成員。包括冰島和挪威。但至今尚無監管框架。只有一套謹慎監管的指引,并且歐洲各國對于指引的解釋通常有很大差異。根本就不存在危機管理的統一框架。

很顯然,金融危機要求包括英美在內的各國必須實行更為嚴格的銀行監管制度。銀行監管改革會改變銀行的成本結構,如果銀行業市場是競爭的,那么這些成本變化就會通過增加服務成本或者增加貸款的收費傳遞給銀行服務的客戶。從而影響客戶的行為,最終改變消費和投資。

2、政策建議

篇(4)

一、緒論

中國的金融監管體系發展至今,在改革開放以來的無數次改革中,最終形成了現下以中央銀行為主、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并行的“一行三會”模式。然而隨著市場化程度的加深,資本市場開放程度的加深、經濟對外依存度的變化都意味著未來的金融危機對我國的影響只增不減。我國金融行業混業程度逐漸加深,金融監管的不足卻體現在監管法制建設、運作體制建設與一行三會協調配合等多個方面。危機后的我國縱使金融改革成績值得認可,但仍需要一個健全的、協調性更強的金融監管體系。本文以防范未來金融風險、保持金融市場穩定為目標,對英國在次貸危機后的改革情況進行總結分析,對我國“一行三會”的金融模式的發展路徑提出建議。

二、我國現下金融監管體制存在的問題

(一)“一行三會”的形成

我國市場經濟的金融監管體系歷程分為發展初期、發展中期、穩定發展時期和成熟時期四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1979年到1991年,改革開放后我國一步步恢復和設立了四大國有銀行并實現了金融業的對外開放,在此之后中國逐漸形成了以人民銀行為核心,專業銀行為主體的金融組織體系基本形成。而在1986年,國務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賦予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的職責,主要是為了保證國有銀行對政府政策的資金支持。但監管手段的落后與風險防范機制的缺失,一定程度上導致了金融混亂與宏觀調控失靈。

第二個階段是1992年到1997年,證監會、保監會的成立承接了證券和保險行業的監管,隨著《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國務院關于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一系列法規的出臺,確定了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的監管地位,最終形成以市場經濟為基礎的分業監管模式。

第三個階段是 1999年至2002年,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為我國金融市場造成了巨大的損失,我國不得不推出更加細化高效的監管措施,逐漸形成最基本的監管體系。除了細化人民銀行、證監會、保監會分工協作的分業監督體系并通過撤銷省級機構以加強人民銀行的宏觀調控能力外,還通過取締海南發展銀行等一批不良金融機構、剝離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以處理風險暴露問題。

最后的階段是2003年后金融監管改革成熟時期。2003年4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后,人民銀行將銀行業的金融監管職能轉交給銀監會,“一行三會”的金融分業監管體系正式形成,其中人民銀行負責金融穩定協調機制的規劃,與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分工明確。

(二)金融監管體系缺乏分工和協調機制

(1)“三行一會”的內部協調機制。當下我國金融業總體依然是分業經營和監管,這一模式的優勢在于專業性和效率性更強。但國有商業銀行股改上市后,企業效益在其發展目標中所占的份額越來越大,再加上資金實力充足,便逐漸顯示出混業趨勢。監管進行時,一行三會各司其職,而對規定中尚未界定的風險類型置若罔聞。再加上四家金融監管部門的目標不能同意,盡管協調機制需求迫切,卻沒有一個機構能擔起全局掌控的大任,比如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存在監管領域上的重合與目標上的差異,卻從未出現過明確的協調機制條文來處理沖突問題。盡管在2003年修訂后的《人民銀行法》建立了包括一行三會的金融監管聯席會議制度,但這一制度只具備協商功能,沒有致力于推出過功能性、規范化的文件。

“一行三會”致力于實現各自領域的高強度的細化監管,但我國當下金融行業在產品和服務上的創新發展日新月異,機構合并和業務重組等模式也為金融機構的業務交叉提供更多可能性,分業監管出現了許多金融監管空白。比如依靠網絡的電子支付工具至今沒有全面的金融法規對其監管。現有的政策政策措施并不能覆蓋所有的互聯網金融業務,而且缺乏針對性,政策的推出存在滯后性;此外從國外引入的金融產品,如次貸衍生產品,和國內金融創新產品也沒有相關法律法規,比如我國國有商業銀行持有美國次級抵押債券在次貸危機就讓其資產蒙受損失,足見我國的金融監管政策更新跟不上金融發展速度。

(2)“三行一會”與外部金融機構的協調機制。除了內部溝通的欠缺,“三行一會”還存在與監管對象的聯系問題。由于屬于國家機關,四家機構在權本位思想影響下難以實現監管服務并行的理念,比如銀監會有校正金融機構非合規行為和協助金融機構遵守監管要求的職責,但由于缺乏和監管機構的良性互動,在監管進程中信息不對稱現象嚴重,使得監管效率很低。

同時對外資銀行在國內分支和母公司的監管、存在問題。金融風險存在關聯性,為了有效防范國外金融機構的風險傳入對我國經濟體系造成的影響,時刻關注這些金融機構狀況、加強并拓寬信息溝通的渠道與效率,也是監管部門的職責之一。

篇(5)

巴塞爾委員會資本協議產生至今已經有過3個版本。新版本與最初版本相比,可以清晰地反映出國際銀行業風險管理的新進展。

2001年的新資本協議草案較之1988年的巴塞爾協議更為復雜、全面,這實際上是金融市場發展的客觀反映,也滿足了銀行界對于風險更敏感的風險監管框架的需要。

巴塞爾委員會主席William J MaDonough指出,新的資本協議框架將使資本充足的監管要求能夠更為準確反映銀行經營的風險狀況,為銀行和金融監管當局提供更多的衡量資本充足的可供選擇的,從而使巴塞爾委員會的資本充足框架具有更大的靈活性來適應金融體系的變化,以便更準確及時地反映銀行經營活動中的實際風險水平及其所需要配置的資本水平,進而促進金融體系的平穩健康發展。顯然,金融體系的迅速發展和金融全球化已經成為推動全球金融風險管理發展的現實原因和直接動力。

從全球范圍內來看,金融環境的劇烈變化迅速改變了銀行的經營環境,加大了銀行的經營風險,同時經濟金融的全球化直接推動了全球范圍內銀行監管和風險管理原則和框架的整合與統一,并且促使這些原則和框架要及時根據經濟金融環境的變遷進行調整。如何使監管原則更為靈敏地反映銀行經營環境的變化、使得銀行的風險監控始終對金融市場的風險變動保持高度的敏感,越來越成為全球銀行業關注的重大。

地看,本世紀70年代以來,放松管制成為全球銀行監管的普遍趨勢;與這一趨勢相伴而行的,是全球經濟一體化的趨勢不斷加強,金融領域的創新活動日漸活躍。管制的放松和金融創新的活躍推動了金融市場的快速發展,使得銀行競爭日趨激烈,銀行經營風險明顯加大,促使各國金融監管當局不斷探索建立新的經濟環境下的金融監管方式,以維護金融市場中銀行體系的穩定。同時,伴隨著跨國資本流動規模的不斷擴大,跨國銀行的業務迅速擴大,銀行危機傳染的可能性增大,各國監管方式上的差異也增大了監管跨國銀行的難度,于是,建立適應新的國際環境的、統一的國際銀行監管原則和風險管理框架的問題被提上了議事日程。

從金融發展歷史看,1974年德國赫斯塔特銀行和美國富蘭克林國民銀行的倒閉促使銀行監管的國際合作從認識上升到了實踐層面。1975年2月,來自比利時、加拿大、法國、德國、意大利、日本、盧森堡、荷蘭、瑞典、端土;英國和美國的代表聚會瑞士巴塞爾,商討成立了“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巴塞爾委員會的成立,是適應金融全球化的內在需要,為國際銀行業的監管問題提供一個討論場所和合作的舞臺。

盡管巴塞爾委員會并不具備任何凌駕于國家之上的正式監管特權:其文件從不具備、亦從未試圖具備任何效力;其雖鼓勵采用共同的方法和標準,但卻也并不強求成員國在監管技術上的一致性。但是,由于巴塞爾委員會提出的原則影響到全球主要國家的跨國銀行,因而這些原則在事實上成為許多國際性銀行遵守的共同原則。

巴塞爾委員會在開展工作中始終遵循著兩項基本原則:

(1)沒有任何境外銀行機構可以逃避監管;

(2)監管必須是充分有效的。巴塞爾委員會成立以來的許多監管原則和建議,基本上體現了這兩個重要的基本原則,并且也使得這兩個基本原則得到愈來愈廣泛的認同。

在巴塞爾委員會提出的眾多監管原則中,1988年的巴塞爾協議是影響最大、也是國際銀行業風險監管最有代表性的監管準則之一,期間的許多監管原則大多是對這個監管原則的補充和完善;巴塞爾委員會2001年1月頒布的新資本協議框架,主要是試圖在全面繼承以1988年巴塞爾協議為代表的一系列監管原則的成果的基礎上,著手從單一的資本充足協議約束,轉向依靠最低資本充足比率、外部監管和市場約束等三個方面的共同約束。

在推進全球銀行監管的一致化和可操作行方面,1988年的巴塞爾協議可以說具有劃的意義。

從國際銀行業風險管理的角度看,1988年的巴塞爾協議具有明顯的特點,主要包括:

(1)突出強調了資本充足率的標準和意義,

(2)確立了全球統一的銀行風險管理標準;

(3)強調國家風險對銀行信用風險的重要影響。

但是。這一協議也容易導致銀行過分強調資本充足的傾向,從而相應忽視銀行業的盈利性及其它風險,這樣,即使銀行符合資本充足性的要求,也可能因為其他風險而陷入經營困境;從具體的風險資產的看,巴塞爾協議也沒有考慮同類資產不同信用等級的差異,從而不能十分準確地反映銀行資產面臨的真實的風險狀況;另外,對于國家信用的風險權重的處理比較簡單化。

二、2001年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框架的形成及其特點

2001年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框架繼續延續1988年巴塞爾協議中以資本充足率為核心、以信用風險控制為重點、突出強調國家風險的風險監管思路,并吸收了(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中提出的銀行風險監管的最低資本金要求、外部監管、市場約束等三個支柱的原則,進而提出了衡量資本充足比率的新的思路和方法,以使資本充足比率和各項風險管理措施更能適應當前金融市場發展的客觀要求。

(一)堅持了1988年巴塞爾協議以資本充足率為核心的監管思路,并有了進一步完善。

1.更為靈活的風險衡量方式。為了適應當前復雜多變的銀行業風險狀況,在新資本協議框架中,巴塞爾委員會放棄了1988年巴塞爾協議中單一化的監管框架,并提供了更多的選擇方式。銀行和監管當局可以根據業務的復雜程度、本身的風險管理水平等靈活選擇使用。通過這種靈活的制度安排,巴塞爾委員會試圖促使銀行不斷改進自身的風險管理水平,使用對于風險狀況反應更為靈敏的衡量方式,進而更為準確地測定一定風險狀況下所需要的資本金水平。

2.外部評級與內部評級的選擇。為了測算銀行的風險資產狀況,銀行必須要對資產進行評級,并相應確定風險權重。巴塞爾委員會在設計方案的初期曾經試圖要求銀行主要依靠外部中介機構的評級,但是,由于商業銀行普遍對評級機構的客觀性、獨立性、資料的可獲得性、評級結果的及時充分披露、評級結果的可信度等方面存在相當大的歧議,評級機構本身也不愿意將判斷銀行風險大小的責任全部擔在自己身上,于是,新資本協議框架中除了繼續保留外部評級這一獲得資產評級的方式外,更多地強調銀行要建立內部的風險評估體系,并提供了3個可供選擇的方案,即標準化方案、基礎的IRB方案和高級的IRB方案體系,強調用內部評級為基礎的方法來衡量風險資產,進而確定和配置資本。

3.利率風險和操作風險的資本要求。巴塞爾委員會近年來一直希望推行全面風險管理,將風險管理覆蓋的范圍逐步從信用風險推廣到利率風險、操作風險等。由于一些風險(如利率風險等)難以準確量化,因而此次新的資本協議框架建議各國監管當局在設定最低資本充足比率要求時要充分考慮到利率風險這一點。新的資本協議還要求考慮操作風險并相應配備資本。具體計算運營風險的方法存在相當大的差異,難易程度也不一樣。在實際操作中,許多考慮運營風險的銀行只是在考慮信用風險所需的資本之外,進一步增加20%作為覆蓋運營風險的資本。新的資本協議準備采用這個20%作為廣義的指導性準備標準。

4.適當擴大資本充足約束的范圍,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資本套利行為。例如,1988年的資本協議不對控股公司的資本充足比率作出要求,使得許多銀行為了逃避資本約束紛紛采用控股公司的形式。在新的資本協議框架中,以商業銀行業務為主導的控股公司應當受到資本充足比率的約束。

另外,新的資本協議框架對于非銀行機構的大額投資需要從資本中扣除。新的資本協議框架建議,對于單筆超過銀行資本總額15%的投資、以及此類對非銀行機構的投資總額超過銀行資本規模60%的投資,都要從銀行資本中扣除。這無疑會對那些在非銀行領域有廣泛投資的銀行形成嚴峻的沖擊。從世界范圍內來看,日本、西班牙和德國的銀行可能受到的沖擊最大。當然,這也是由銀行體制所決定的。

(一)各國監管機構對于銀行資本狀況的監管方式和重點出現了顯著的變化。

新資本協議框架更為強調各國監管當局結合各國銀行業的實際風險對各國銀行進行靈活的監管。這主要是巴塞爾委員會注意到不同國家的具體金融環境和進入體制差異,因而開始強調各國監管機構承擔更大的責任。例如,在新的資本協議中,各國監管當局可以根據各國的具體狀況,自主確定不低于8%水平的最低資本充足要求,同時,許多風險衡量的水平和指標需要各國監管當局根據實際狀況確定,而且監管當局還要能夠有效地對銀行內部的風險評估體系進行考察。這樣,各國監管當局監管的重點,將從原來的單一的最低資本充足水平轉向銀行內部的風險評估體系的建設狀況。

新資本協議框架延續了《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以及其1999年提出的監管框架的主要思路。1999年巴塞爾委員會提出,為了促使銀行的資本狀況與總體風險相匹配,監管當局可以采用現場和非現場稽核等方法審核銀行的資本充足狀況。監管當局應該考慮銀行的風險化解情況、風險管理狀況、所在的市場性質以及收益的可靠性和有效性等因素,全面判斷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是否達到要求;監管當局有權根據銀行的風險狀況和外部經營環境,要求銀行保持高于最低水平的資本充足率;銀行要建立嚴格的內部評估體系,使其資本水平與風險度相匹配;監管當局要及時檢查和評價銀行的內部評價程序、資本戰略以及資本充足狀況;在資本水平較低時,監管當局要及時對銀行實施必要的干預;如果對銀行風險水平說來是必要的話,監管者應當要求銀行持有超過最低比率的資本。

新資本協議框架同時強調,為了順利實現向IRB資本充足衡量體系的轉換,商業銀行向監管當局提交完備的內部風險評估制度安排、資產分類制度安排等。

(三)強化信息披露,引入市場約束。

值得注意的是,在新資本協議框架中,市場約束機制的引入可以說是公司治理結構重大進展的體現。巴塞爾委員會對于銀行的資本結構、風險狀況、資本充足狀況等關鍵信息的披露提出了更為具體的要求。新框架充分肯定了市場具有迫使銀行有效而合理地分配資金和控制風險的作用,穩健的、經營良好的銀行可以以更為有利的價格和條件從投資者、債權人、存款人及其他交易對手那里獲得資金;而風險程度高的銀行在市場中則處于不利地位,它們必須支付更高的風險溢價、提供額外的擔保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于是,這種市場獎懲機制可以促使銀行保持充足的資本水平,支持監管當局更有效地工作。為了確保市場約束的有效實施,必然要求建立銀行信息披露制度。新資本協議框架中所要求的信息披露的潛在參照標準是美國的銀行信息披露要求,如大型銀行要求按季披露范圍相當廣泛的風險信息。

新的資本協議框架強調,最低資本充足比率、外部監管、市場約束這三個支柱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如果這三個方面不能很好地落實,新的資本協議框架也就難以真正落實。

三、從2001年新的資本協議框架看當前我國銀行風險監管的

巴塞爾委員會提出的新資本協議框架在征求意見完畢并定稿后,將全面取代1.988年的資本協議,成為國際銀行業風險監管的新版“神圣公約”,逐步在全球推廣。我國是國際清算銀行成員國,人民銀行也必然需要簽署相關協議,這就要求我國的中央銀行將用這一標準監管國內的各類商業銀行。因此,及早針對新的資本協議框架采取措施,才能使我國銀行業的風險監管適應國際業風險管理發展和我國金融市場平穩發展的需要。

以2001年新的資本協議框架為參照,我國的銀行風險監管將面臨一系列新的挑戰:

(一)資本不足的將更為突出,迫切需要在提高資產質量的同時拓展資本補充渠道。

根據新資本協議框架進行測算,可以大致看出,全球銀行業在新的監管框架下所需的資本金總體水平不會出現太大的變化,但是,對于個別銀行來說,因為資產質量等的差異,所需的資本金水平會有明顯的差異。一般而言,同一家銀行根據IRB測算的風險資產規模要較之原來減少2%到3%左右;對于一些經營狀況良好的大銀行,風險資產規模的下降會更為明顯。一方面,經營效益良好的銀行可以用這一部分資本金支持更大規模的風險資產、或者將其返回給原來的股東;另一方面,資產質量較差的銀行、以及OECD國家的資產評級較低的銀行將被迫提高風險權重、從而要求配備更高水平的資本。

當前,我國的國有商業銀行均不同程度地存在著資本充足率達不到8%的標準的問題,這是與我國從計劃經濟體制向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軌及轉軌期間的經濟高速增長分不開的。總體上看,我國銀行業的資產業務量增長很快,市場化改革也導致經濟的貨幣化和金融深化,使得金融資產的增長速度明顯高于國民經濟的名義增長速度,商業銀行在轉軌期間也出現了不少經營失誤!:積累了相當規模的不良資產;但是,我國國有銀行的資本補充渠道卻十分缺乏。如果要實施新的資本協議,預計可能會對我國銀行業的資本金提出更高的要求,如果不能達到這個國際性的要求,將必然到與外資銀行的競爭能力。

當前的工作主要應當包括:一是積極拓展國有銀行的資本補充渠道,其中包括上市籌資;二是大力提高資產質量,降低風險資產的規模。

(二)國家風險評級體系的改變總體上有利于我國銀行業。

在1988年的巴塞爾協議中,國家風險具有相當大的影響力,而且1988年的巴塞爾協議對于這一風險采取了相當簡單化的衡量方法,例如,銀行對于所有經合組織成員國給予相同的零主權風險權重。在新資本協議框架中,主權風險的確定則是主要依賴銀行自身的風險評估、或者是根據一些國際性評級機構的評級,進而給予不同地區以不同的風險權重。

在新的資本協議框架下,亞洲地區受影響最大的是韓國,因為韓國是經合組織成員國,在1988年的巴塞爾協議下的國家風險權重上一直享受零風險權重;根據新的資本協議框架,韓國的主權風險權重迅速上升50%。而從中國香港來說,由于香港不是經合組織成員,因而在原來的巴塞爾協議下的主權風險權重一直是100%,在新的資本協議框架中,香港的主權風險權重將會下降到20%。根據測算,中國的國家風險權重也會相應下降,這對于降低我國銀行業的資本金需求是有利的。

(三)著手建立完善的銀行內部風險評級體系。

國際金融學院將新的資本協議框架的核心之一歸結為內部風險評級體系,從風險管理的實際操作來說,這一界定是合理的。從國際性大銀行的經驗來看,內部評級對于信用風險管理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為金融工具價格的決定提供重要依據;作為提取壞帳準備金及經濟資本的分配的基礎;為客戶綜合授信提供依據;為管理者風險決策提供。根據巴塞爾委員會的要求,一個有效的內部評級系統主要包括評級對象的確定、信用級別及評級符號、評級方法、評級考慮的因素、實際違約率和損失程度的統計、跟蹤復評和對專業評級機構評級結果的利用等等。

與先進的國際性銀行相比,我國大多數商業銀行內部評級不論是在評級方法、評級結果的檢驗,還是在評級工作的組織等方面都存在著相當的差距,從而極大地限制了內部評級在揭示和控制信用風險方面的作用。這主要表現在評級方法偏于定量化簡單化,風險揭示嚴重不足;基礎數據庫有待充實,評級結果有待檢驗;評級結果的運用十分有限。因此,必須盡快創造條件來適應新的資本協議框架。

(四)從信用風險管理轉向逐步實施全面風險管理。

在現實銀行經營活動中,各種風險是互相聯系、共同作用的,因而在制定內部風險管理原則和外部監管指標時,應當將銀行可能面臨的各種信用風險、市場風險以及其他風險包括在風險管理的范圍之內,推行全面風險管理的理念。事實上,這一理念在新的資本協議框架中已經有了具體的落實措施,如此次新的資本協議框架中就包含了利率風險和操作風險。

當前,我國對于銀行風險資產以及資本充足的監管,主要是考慮信用風險,基本上沒有考慮利率風險和操作風險等。隨著中國利率市場化的推進,利率波動更為頻繁;銀行業務操作的環節不斷增多,對于電腦等的依賴加大,同時也相應增大了操作風險。因此,要真實反映銀行風險狀況,就必須考慮利率風險和操作風險。這也顯示,如果不能對利率風險和操作風險進行很好的管理,就會加大銀行風險程度,勢必需要配置更高水平的資本金。

(五)提高監管權關的監管能力,明確監管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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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消費權益保護的監管機構

自2011年起,中編辦先后批復“一行三會”設立專門的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內設機構,在各自領域履行金融消費權益保護職能,中國金融消費權益保護的監管組織框架基本建立。與此同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消費者協會、各金融行業協會等部門也從不同角度承擔著金融消費權益保護的職責。

(二)金融消費權益保護的監管依據

中國尚未有金融消費權益保護的專門立法,金融消費權益保護的監管依據主要由兩部分構成:一部分零星散落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證券法》、《保險法》等法律,以及《儲蓄管理條例》、《外匯管理條例》、《征信業管理條例》、《存款保險條例》等行政法規中。另一部分是“一行三會”推動出臺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等金融消費權益保護方面的金融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三)金融消費權益保護的監管實踐

“一行三會”保護局自成立以來,積極推動制度建設,建立健全咨詢投訴受理處理機制,持續加強對金融機構的檢查評估,高度重視對金融消費者的宣傳教育,取得顯著成果。但因其內設機構的局限性,獨立性不強,又各自為政,導致在立法、執法、人員、資金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難,難以對傳統的機構監管模式產生實質性影響。

二、金融消費權益保護監管急需研究解決的問題

(一)法律體系不健全

1.沒有專門立法,條文分散且可操作性不強。2009年,中國政府開始金融消費權益保護試點工作,但截至目前,中國尚未有金融消費權益保護的專門立法,以《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證券法》、《保險法》為核心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尚未引入金融消費者概念,亦未明確金融消費權益保護作為金融監管目標,只原則性提到“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可操作性不強。

2.金融消費者是否適用新消法,存在爭議。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新消法是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的一般法,但目前金融消費者是否適用新消法仍存在爭議。一是消費者的定義。新消法對消費者采用正面規定的方式,即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自然人,使得金融消費者與消費者兩個概念之間橫跨了一條為生活消費需要的鴻溝,股民、基民等的投資行為被排除在外。二是監管機構的范疇。新消法將消費權益保護的監管機構界定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是否涵蓋“一行三會”尚不明確。

3.管理辦法等法律層級較低,效力不足。鑒于目前中國金融消費權益保護的立法現狀,“一行三會”積極推動制度建設,出臺了一系列管理辦法、工作指引、指導意見等來保護各金融行業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這些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內容雖然具體,但法律層級較低,約束力度不夠,警示作用不強,很難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應該在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層面明確“一行三會”在金融消費權益保護方面的執法檢查和行政處罰權限。

(二)監管機制不完善

1.分業監管與混業經營矛盾,加重金融消費者維權成本。以備受市場關注的余額寶為例,支付寶沉淀資金系第三方支付業務,歸中國人民銀行監管;客戶將錢轉入余額寶實際上是購買天弘貨幣基金,歸中國證監會監管;天弘貨幣基金的絕大部分款項以一般協議存款形式回到銀行,又歸中國銀監會監管。購買余額寶的金融消費者一旦發生合法權益遭到侵害的問題,很難搞清楚具體要找哪個監管機構來進行維權,將正確選擇救濟主體的責任強加于金融消費者無疑會加重金融消費者維權成本,加大金融消費者維權障礙。

2.監管重疊與監管真空并存,導致監管資源浪費。“一行三會”保護局自成立以來,除了在各自領域履行金融消費權益保護職能之外,還對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協調機制建設進行了大量有益探索,但多頭監管的固有弊端仍無法避免,好事、政績搶著管,壞事、困難爭著推,麻煩、投訴踢皮球等現象時有發生,容易出現監管重疊或監管真空。

3.監管套利與監管容忍顯現,引發金融機構逃避責任。在當前中國分業監管體制下,多頭立法容易導致相同性質、相同類型的金融產品在不同金融行業內適用的業務規范寬嚴不一,多頭執法也極易產生不同的執法標準和執法尺度,從而引發監管套利與監管容忍,為金融機構逃避責任提供了可乘之機,為侵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埋下了風險隱患。

(三)糾紛解決渠道不暢通

目前,“一行三會”保護局建立了一定的金融消費者投訴渠道,但由于一些客觀原因造成金融消費糾紛解決并不暢通:一是缺乏統一操作規范,包括投訴處理時限、投訴處理流程、投訴處理標準等,甚至個別將金融消費者投訴納入不透明的渠道進行管理;二是缺乏有效措施手段,收到金融消費者投訴后,普遍采用處理方式為直接轉辦被投訴金融機構,對于金融機構處理情況、金融消費者是否滿意并無實際控制手段。例如,2015年前3個季度,中國人民銀行系統2121家分支機構共受理金融消費者投訴17265筆,直接轉辦金融機構處理辦結11232筆,占投訴總量的65.06%。

(四)金融創新與金融消費者金融素養不對稱

金融產品與服務的創新和發展為金融消費者帶來了投資、融資等便利服務,但同時,金融產品與服務設計構造日益復雜與金融消費者專業知識普遍缺失形成的消費信息不對稱,也增加了金融消費者參與金融活動的難度。實踐中,有些金融機構向金融消費者提供金融產品與服務信息時,采用大量晦澀難懂的金融專業術語,讓金融消費者如看“天書”。西安分行就社會公眾對金融知識的認知程度抽樣調查發現,68%的金融消費者表示對金融知識不太了解或不了解,75%的金融消費者表示不懂股票和債券投資,83%的金融消費者認為有必要進一步了解金融知識和加強風險意識。

三、完善金融消費權益保護監管工作的建議

(一)制定專門的《金融消費權益保護法》

應借鑒美國2010年《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案》、中國臺灣地區2011年《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立法經驗,制定專門的《金融消費權益保護法》,為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奠定堅實的制度基礎。《金融消費權益保護法》的基本內容應包括:1.金融消費者的權利:明確財產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依法求償權、受教育權、受尊重權、信息安全權等基本權利的具體內容;2.金融機構的義務:明確金融消費者適當性原則,規范金融機構對金融產品、服務、信息以及風險的說明、披露義務;3.監管機構的職責:賦予監管機構足夠、有效的監管權,明確監管機構在金融消費權益保護方面的執法檢查和行政處罰權限;4.金融消費糾紛的解決:完善金融機構內部投訴處理機制,引入金融消費爭議ADR機制。

(二)組建獨立的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局

應借鑒美國消費者金融保護局(CFPB)、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FCA)的設立經驗,組建獨立的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局,為金融消費權益保護提供完善的組織保障。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局的主要職責應包括:1.擬訂金融消費權益保護政策法規草案和規章制度;2.開展監督檢查并查處有關違法違規行為;3.組織開展金融消費者教育和咨詢服務;4.加強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消費者協會、各金融行業協會等部門協調,共同開展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5.開展對外交流,參與制定國際金融消費權益保護規則和標準。

(三)引入金融消費爭議ADR機制

應引入金融消費爭議ADR機制,設立專門獨立統一的金融消費糾紛處理機構。金融消費爭議ADR機制的設計可以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設立申訴前置程序,在金融消費糾紛發生后,金融消費者須先向金融機構投訴,當金融消費者對金融機構的處理決定不滿意或者是金融機構在規定時間內未作處理決定時,金融消費者可向金融消費糾紛處理機構申請爭議處理;第二階段是金融消費糾紛處理機構受理案件后,可選擇和確定案件的專業審查人員,在對案件進行一定調查的基礎之上對雙方當事人試行調解,調解一旦達成,案件進入終止程序;第三階段是對無法達成調解協議的案件由專業審查人員對案件進行最終決定,決定作出后,案件進入終止程序。

(四)深化金融消費者適當性原則

有必要在法律上明確規定金融消費者適當性原則,使金融機構站在審慎經營的立場上,依據金融消費者的屬性以適合其理解的方式對所銷售的金融產品和提供的金融服務加以說明和推銷。金融消費者適當性原則的適用可以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金融從業人員要首先了解金融消費者的屬性,并依據其屬性來判斷決定應對其推銷何種金融產品與服務,目的在于確認金融消費者對投資的真實意思表示;第二階段是在向金融消費者推銷相應的金融產品與服務時,金融從業人員需依據其屬性以適合其理解的方式對所推銷的金融產品與服務加以說明,目的在于使金融消費者理解金融產品與服務的風險進而能夠對風險承擔相應責任。

參考文獻:

[1]亞洲開發銀行技術援助項目(TA8498)研究報告:《中國金融消費權益保護法律框架建設研究》。

[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2015〕81號)。

[3]《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管理辦法(試行)》(銀辦發〔2013〕107號)。

[4]《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指引》(銀監發〔2013〕38號)。

[5]《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2013〕110號)。

[6]《中國保監會關于加強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保監發〔2014〕89號)。

[7]孫天琦報告:《應建立獨立的金融業行為監管與消費者保護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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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套利作為金融市場中常見的金融現象,投資者能夠在零風險下獲得可觀的利潤,往往還不需要投入實際的成本,這也是套利行為迅速發展的重要原因。在現代金融經濟市場,投資者或者有關機構往往在不同的市場長進行套利活動。在金融經濟學中,一般將金融套利分為跨期套利、跨市套利以及跨商品套利三個類型。在金融套利的劃分一般分為多種方法,上述所講的就是分別從時間、空間和商品為標志進行劃分的。

1.跨期套利。跨期套利作為金融套利的種類之一,主要也是通過運行一種非均衡狀態獲利的行為。某種商品在不同時間往往會由于市場經濟的變動而出現較大的價格差異,套利者正是基于這一點實行“低買高賣”的套利方式獲取高額利潤的。跨期套利者利用的價格差往往是在特殊情況下出現的價格上的顯著差異,并不是指正常情況下的商品價格波動。金融市場中的跨期套利往往還有另外一種存在形式,某些金融機構能夠利用自身的融資優勢,通過高利房貸或者低息融資等手段來獲取可觀利潤。

2.跨市套利。在金融套利行為中還存在一種利用由于空間位置不同引起不均衡而進行套利行為的方式,即跨市套利。通常,同一商品在不同的位置和市場會出現不同程度的價格差異,市場制度、政策法規、交易環境都會引起這種價格上的不一致。套利者往往能夠通過買賣這種在不同空間存在顯著價格差的商品來進行套利行為,從而獲得一定的利潤。

3.跨商套利。和上述套利方式不同的還有一種跨商套利行為。所謂跨商套利行為就是當多種相互聯系的商品在價格上存在變動,套利者往往能夠利用這些聯系和價格差來實現跨商套利。跨商套利這種模式一般需要選取合適的商品才能有效實現套利行為。上述三種套利模式并不是在任何情形下都能實現的,而且都有著相同的必要條件即非均衡現象。非均衡狀態是套利行為的必要前提,套利者必須利用金融市場中存在的非均衡狀態才能實現套利行為。在市場的均衡發展的過程中,金融套利行為是無法實現的。但實際上金融市場很難維持在一個絕對均衡的狀態,它必須保證市場各個方面都能全面協調完善,而這對于金融市場是很難實現的。換句話說,金融套利在現今的市場中很容易就能滿足其條件。

二、加強金融套利管理的有效對策和建議

金融套利行為在整個金融市場中其兩面性極為明顯,雖然套利行為在金融經濟中屢見不鮮,對金融市場也存在極大的正面影響,能顯著促進市場的良性發展。但作為一種利用市場的不均衡因素來獲取利潤的手段,一旦失控便會給整個金融市場帶來動蕩。因此,必須加強對金融套利行為的監管作用,積極協調金融效率和市場穩定之間的微妙關系,這也是維持金融經濟穩定和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工作。金融套利的管理措施主要以下幾點:

第一、開放金融市場,全面推進市場自由化。為了促進金融市場的資金流動,減少運營成本,維持市場穩定,必須全面推進市場的自由化。加強市場的活力和生命力。同時也要加強金融市場本身的市場機制和抵御市場波動的能力。進而逐步減少市場監管,通過有效的市場反饋機制,從根本上促進市場的穩定發展。

篇(8)

從嚴格意義上來說,互聯網金融并沒有詳細的定義,筆者認為:互聯網金融可以分為兩種:第一種,金融行業向互聯網融合,產生的一種新型行業;第二種,互聯網擴展至金融行業。 

所謂互聯網金融,從廣義上而言是在計算機、網絡媒體、云計算等網絡模式下,完成經濟流通、交易等形式的金融發展。換句話說,互聯網金融并非單純指互聯網和金融的組合,更多的是一種互聯網、金融條件下,以網絡為媒介,進而產生的一種新型交易。 

如今,互聯網發展速度驚人、網絡技術更新速度快,信息搜集完善,使得金融行業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受到了一定的影響。據調查,現階段我國互聯網經濟可以分為幾種模式:第一種,數字貨幣;第二種,P2P信貸模式;第三種,眾籌模式;第四種,第三方交易。數字貨幣實質上是比特幣的發展形勢;P2P模式指的是信貸交易形式,借助互聯網平臺進行信貸交易,主要是由資金借貸者和擁有充足資金者完成線上線下借貸交易;眾籌模式主要是一種群體性的投資,企業利用預定、團購等形式將籌集的資金用在項目發展中,在籌集過程中需要吸引更多的投資,要求相關人員通過自己的項目設計方案,然后進行審核,用戶通過了解項目籌集資金;第三方交易指的是借助網絡平臺與相關金融單位合作,更多的是一種交易媒介,如今,第三方支付形式得到了長足的發展,涉及領域更為廣泛。 

互聯網金融具有成本低、規模大、效率高等特點,因此受到了廣泛的關注。但是這種模式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之處,如管理具有一定的難度、風險性高等。其中常見的風險包括:信用風險、網絡安全等。 

二、互聯網金融對宏觀經濟的積極影響 

作為一種新型的發展模式,互聯網金融的出現無外乎對于金融企業是一種沖擊,金融行業競爭尤為激烈,但在一定程度上也推動了金融行業走向更高的發展領域。傳統的金融交易成本較高,而互聯網金融模式解決了這一問題,提升了金融業務效率。從發展特點而言,該金融交易模式具有一定的積極作用。 

(一)推動經濟的增長 

傳統借貸交易,具有成本高、環節繁雜、時間長等特點。在交易時,借貸人員與資金擁有人員不能實現直接借貸關系,而想要建立借貸關系,則需要通過第三方金融機構,建立間接的借貸關系。互聯網金融的出現,使傳統的交易問題不復存在,交易更為方便、簡潔,并且沒有高額的成本,這對中小型金融企業具有一定的積極影響,能夠令其實現長遠發展。 

(二)推動國家經濟發展 

相對于傳統金融,互聯網金融模式更具有較大的優勢,金融行業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也推動了國家經濟的發展。另一方面,互聯網金融這種P2P模式,通過線上交易模式彌補了線下交易的弊端,同時在一定的時間內能夠籌集到理想的資金,相對于傳統的資金籌集方式,互聯網金融模式下籌集的資金更多,能夠滿足客戶要求,推動金融企業發展,建立了一種有序的市場交易環境。

(三)提升資金配置效率 

如今,金融行業逐漸成為社會發展的主流,活躍在市場經濟體制中,對此,國家對金融行業進行了相應的監管,保障人民的利益、控制企業投資風險。但是在這樣的監管模式下,對金融企業發展也造成了一種制約,導致經濟流通不暢,導致社會經濟發展滯后。但是隨著互聯網金融的出現,這一問題不復存在,金融企業在社會發展中能夠發揮真正的作用,同時提升國家宏觀經濟發展水平。 

三、互聯網金融對宏觀經濟的負面影響 

互聯網金融在金融行業發展中將起到決定性的作用,具有一定的推動效果,但同時也產生了制約,互聯網金融模式下沒有相應的控制,進而造成互聯網金融得不到有效的風險制約,這對互聯網金融而言,具有負面影響。 

(一)增加影子銀行風險 

所謂的影子銀行,實質上是一種游離于銀行監管之外的金融體系。互聯網金融自身具有較高的風險性,對于影子銀行而言也是一種風險的增加。受監管制度影響,導致影子銀行發生系統性風險、監管者受益而出現的信用風險,具有一定的風險性。互聯網金融的出現推動了商業銀行的發展,在經濟發展中占據重要的份額,具有決定性的作用。但這也使發展較弱的銀行不得不通過影子銀行信貸業務提高經濟實力,這樣一來,則會造成借貸形式缺少完善的管理,導致影子銀行風險性增加,進而出現違約等問題。 

(二)風險業務數量提升 

在互聯網金融發展中,理財業務成為發展主流,對互聯網金融具有一定的推動作用,但其作用越大,風險指數也隨之提高。互聯網作為金融交易的紐帶,幫助金融企業籌集資金,這樣一來,則出現投資人過于追求產生的利益,而投入到高風險業務中,將全部資金購買理財產品,這對商業銀行而言,增加了資金壓力,使得銀行不得不通過互聯網途徑增加資金,增加成本支出。那么銀行一方面需要增加成本,另一方面需要確保收支穩定,開展一些高風險活動,造成銀行風險業務數量提升。 

結語: 

互聯網金融在宏觀經濟發展中是一把雙刃劍,既有積極的影響,又有負面制約。在這種條件下,還需企業權衡利弊,綜合分析,合理運用互聯網金融發展模式,實現企業長久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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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郵政金融在業務種類、網點環境、銷售能力、客戶管理、風險防范、人才隊伍、經營管理體系等方面,和商業銀行相比還有不小的差距,市場競爭能力較弱。網點是郵政金融最重要的競爭優勢和最具防御力的發展資源。如何全面提升郵政金融的市場競爭力,提升營業網點的服務效率與質量,為客戶提供一流服務,“網點轉型”成為郵政金融的重要依托和必然選擇。但目前在網點轉型上,郵政金融明顯落后于其他主要商業銀行,必須加快。

一、全面樹立商業銀行經營理念

面對快速變化的市場環境,郵政金融必須牢固樹立現代商業銀行經營理念,摒棄“”束縛,遵循現代商業銀行運行機制,加快調整經營結構和轉變增長方式,努力實現高質量、有價值的持續發展,實現“金融”到“專業銀行”的轉變。

二、分階段推進金融轉型工作

網點轉型是一項長期的工作,不能一撮而就,需要明確目標,細化措施,分階段推行。

第一階段:解放網點生產力:網點裝修改造

利用先進技術提高網點的運營效率,解放生產力,實現由傳統銀行向電子銀行轉型,由交易操作向銷售服務轉型。主要內容包括網點功能布局,服務禮儀規范,服務銷售流程和廳堂現場管理。重點關注 “廳堂服務營銷”。一要優化網點布局,改善消費環境,突出網點裝修改造,強調功能分區,營造“簡約、舒適、溫馨”的消費氛圍。二要導入廳堂服務營銷流程,分層經營客戶,將排隊客戶分流到各自助渠道,或理財中心,提高客戶體驗,提高服務效率。三要強調網絡技術和電子化產品的運用,加大自助服務設施投放,提供自助銀行、電話銀行和網上銀行等新服務手段,使銀行不再單純依靠網點和柜臺擴展來擴大規模,從而實現低成本擴張。四要實行業務流程再造。將傳統的以方便柜臺內部處理的交易服務流程,改變為以提升客戶體驗為目標的銷售服務流程,并相應調整網點生產運作組織。

第二階段:提高資源使用效率:客戶全方位關系管理

實現客戶分層管理,將資源重點投入到能夠給銀行帶來80%業績的20%中高端客戶的經營上。集中資源建立理財經理隊伍,建設理財中心。關注陣地由第一階段 “廳堂營銷”轉移到第二階段的“中高端客戶經營”。一要提升員工的客戶關系經營技能,重點關注服務營銷行為動作的持續性,關注員工服務營銷深入程度,關注網點效能和員工效能的產出。二要建立起銷售活動管理體系,以理財中心(或大客戶營銷中心)作為主要營銷陣地。三要強化客戶關系營銷管理,實行分層維護,區分客戶價值與需求差異,創新產品與服務,更有針對性和更有效地滿足客戶需求。

第三階段:重塑金融業務及盈利模式:機制轉型

當前,金融的業務種類及盈利模式比較單一,主要經辦個人儲蓄業務,網點無法直接開辦資產和公司業務,盈利主要依靠代辦手續費,無法直接賺取存貸利差及表外收益。金融業務轉型的戰略方向是要發揮“自營+”的經營管理模式優勢,發揮郵政金融區別于其他銀行的顯著特點“服務三農”的優勢,共同拓展農村資產業務、理財業務市場。一是業務經營要體現全業務,做穩儲蓄業務,做強結算業務,規模發展理財業務,積極發展信貸業務。理財業務是實現“以客戶為中心”經營理念的戰略性重點業務,是不斷創造和加強為中高端客戶提供綜合金融服務能力的有力武器,農村理財市場潛力巨大,是金融未來發展的重要增長點。信貸業務是金融業務的根本,相關部門及郵儲銀行要逐步、部分授權授信郵政金融,以特定方式經辦小額貸款、農業貸款、林權抵押貸款、“糧農寶”農戶直補資金擔保貸款等貸款產品,通過郵政金融網點直接將資金直接反哺農村,激活農村金融市場。

除了業務及盈利模式轉型外,郵政金融還需要從提升精細化經營管理水平、加強專業經營管理隊伍建設、健全內控及風險防范體系、完善用工分配激勵機制、樹立專業化經營企業文化等多方面轉變機制,保障轉型工作順利推進。

三、轉型中應處理好的幾個關系

(一)網點裝修改造和流程優化的關系

不少人將網點銷售化轉型簡單理解為網點的硬件改造、網點裝修,而忽視了硬件改造背后的業務流程梳理優化。網點銷售化轉型對網點的經營環境有一定的硬性要求,如環境要整潔明亮,功能分區要基本到位等,而郵政金融的網點,大部分確實存在老化和落后的現象,網點轉型迫在眉睫的頭等大事就是網點改造。網點硬件改造確有必要,但如果過分重視網點裝修改造,甚至認為網點轉型就是網點裝修改造,如果只是硬件改造而沒有對網點運營流程進行有效優化,沒有提高營業廳對外銷售機會的發現、激發和銷售實施的效率,就無法提高網點的產能,偏離了網點轉型的本質。

(二)硬件建設和營造營銷氛圍的關系

絕大多數的網點硬件改造后,寬敞明亮,形象比以前有明顯改觀,客戶體驗有了明顯提升,但網點營銷氛圍卻沒得到有效營造。交易型網點和銷售型網點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對網點氛圍的營造。在銷售過程中,氛圍雖然看不見摸不著,卻起著“事半功倍”的作用。根據行為心理學原理,營業廳氛圍直接影響營業廳內人員包括客戶和銀行服務人員的心理和行為,進而導致結果的發生。網點轉型,堅持“軟”“硬”結合,聚焦“網點銷售效率”和“客戶體驗”,才可能將網點轉型轉出成效、轉出產能、轉出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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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全球金融監管的發展分析

1.全球金融監管概述

全球金融監管的理論發展始于一些專家對金融監管發展情況的歸納與分析。通過這些專家的研究可見,全球金融監管不是一個靜態不變的理論,而是一個需要研究者將其理論與現實實務情況共同研究,才可以準確地掌握全球背景下金融監管的發展趨勢,同時也可以從其他各國的金融監管實踐中得出適合我國金融企業財務管理的好對策。

2.統一監管與功能監管同等重要

功能監管是對于金融機構里不同的業務有專門分工的監管人員和與之相對應的監管政策進行的監管。功能監管對于金融企業有利有弊,優點是管理中存在的很多不易察覺的問題能夠被發現,并且能夠得到及時有效的處理,此種監管協調性很高,對于多個機構造成的管理混亂也能很好克服。缺點是由于監管過程比較復雜,調節過多,它對于金融風險的判斷速度較慢。現在計算機已經在金融領域普及,功能監管的缺點得到了充分的彌補。與此同時,統一監管的形式就可以靈活地處理市場中存在的問題,比如“無人監管”,能夠促進經濟的快速發展。

3.金融監管過程融會了激勵相容

在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中,對激勵相容的監管理念有著很好的詮釋,比如,協議中涉及到各種不同的風險管理框架,如果一個金融機構所具有的資本金較少,那它就應該選擇難度較大的管理框架,只有這樣才能在激烈的競爭中贏得主動權。在協議中,機構對于管理框架的選擇要適用于自己,并且要有一定的靈活性,針對不同的機構制定的監管要求也是不同的,最終的目的都是為了使監管發揮有效的作用,使金融機構能夠健康良性的發展。

4.風險監管能力已經成為監管重心

以前監管的重心是對業務的管制,現在的監管重心變成對風險管理能力的管制,在有特殊情況發生的狀態下,機構不得已采用審慎性管理方式。目前監管的資源應該作出相應的調整,對于監管的重點應該發生轉移,從對負債表的審查轉移到對風險管理能力的考核上。

5.成本收益權衡得到重視

金融監管的成本由很多方面組成,主要有行政成本還有為了達到監管要求產生的各種合理的以及不合理的成本。從事實上來講金融監管有時候會對整個系統帶來損傷,比如不合理的管制會對創新的發展和產生起到抑制作用,還有頻繁的管制會破壞競爭的作用。

我國金融企業財務管理的現狀分析

1.金融企業流動資金的管理程度較高

本論文選取了從1995-2009年的各項資金管理的有關數據作為研究調查對象,對其中十四年內的所有研究對象223個進行分析與研究,以此來更加清楚我國金融企業財務管理的發展趨勢與目前發展現狀,如下表1所示:

表1 1995-2009年各項資金管理數據

從上表中我們可以看出所占比例百分之七十的資金結算管理所占比重是最高的,每一個項目都保留自身的獨特之處。流動資金的管理范疇比較廣泛,包括采購付款、存貨管理還有應該收的賬款等,從上表中我們不難看出流動資金的管理程度很高。

2.我國金融業由單一功能向混合經營轉變

以前傳統的銀行只向客戶提供存貸業務,而現在混合經營后金融企業向客戶提供各種各樣的金融服務,主要包括金融理財、支付清算、融資等項目。目前保險行業和證券行業也開始與銀行進行合作,各種新的合作項目也就應時而生。在這種跨行業的經營中,金融企業的財務管理是十分復雜的,往往會造成有些業務沒有受到應有的監管,這就給金融企業的經營造成了高風險。

我國金融企業財務管理存在的問題

1.管理模式比較陳舊

現在金融企業的很多財務管理人員的思想觀念還停留在傳統的模式上,他們仍在沿用陳舊的管理方式,一直停滯在這種狀態下將會被快速發展的市場經濟淘汰。在管理的模式上各種管理目標不明確、職權濫用等現象使管理陷入混亂的僵局。

2.財務管理人力資源隊伍尚未構建

目前,一些財務管理工作人員已經比較習慣依據較守舊的工作形式,在有些工作上幾乎是機械式的進行,在工作的過程中產生的很多問題也被忽視了。其原因有兩方面,一是金融企業沒有重視引進相關的專業人才;二是有的招聘了相關專業人才,但是忽視了后期的培養,缺少了應有的專業培訓。

3.財務管理上缺乏創新

眾所周知金融企業的經營水平評判的一個重要標準就是在財務管理上的水平。就目前國內的相關調查來看,多數金融企業在財務管理的創新上與理想狀態有一定的差距,這主要表現在三方面:第一方面是在理念上缺少創新。很多相關的工作人員在思想上堅持傳統的,這也導致他們在管理的方法上就缺少創新,沒有新的構想。第二方面是整理財務管理的系統不夠健全,也沒有強大的理論作為支撐,整體的不完善也導致了沒有精力創新,只能一味地循規蹈矩。第三方面是整體的專業財務管理人才少,而創新型的專業人才更是鳳毛麟角。

4.財務管理缺乏有效的控制制度

金融企業并沒有構建完善的組織管理機制,最終可能形成不規范的管理局勢。在我國,一些金融企業雖然有控制制度,但在執行的過程中力度沒有做到位。第二點,金融企業里對人員的調配缺乏科學性。第三點,目前金融企業普遍有時在核算一些項目的時候,會計就會比較隨意,企業到底虧盈如何很難確定其真實性。

5.金融企業在資金管理上不夠科學

對于金融企業財務管理來說,對資金的管理就是核心,現在很多金融企業的高層并沒有認識到這一點,他們的企業沒有合理有效的資金管理手段,這就導致資金的運轉停滯不前。這主要表現在三方面。第一點,沒有科學有效的管理資金會導致資金不運轉或者流失,這也就使得財務控制的風險提高。第二點,金融企業對資金的控制和資金最后的流向出現了偏差。第三點,金融企業沒有事前對資金的使用作出周密的計劃,沒能從長遠的角度審視資金以后如何使用。

金融監管背景下我國金融企業財務管理的提升對策

1.建立科學有效的監管模式

我國過去的金融企業財務管理一直都是“一行三會”,這種模式適合分業經營。目前混業經營越來越受到重視,在經濟快速發展的今天,我國的財務管理模式應該適應改革浪潮,做到與時俱進。集中統一是現在最適合混業經營的監管模式,它能有效地從整體上掌握金融企業的良性發展。在我國,集中統一的監管者是中國人民銀行,它從宏觀方面調控我國的經濟發展,能夠從宏觀上防范金融風險,在一定程度上維護金融行業的穩定。

2.加強監管制度,防范金融風險

我們總結以往的金融危機,可以得出致使金融機構破產的殺手是流動性風險。什么是流動性風險呢?是各種風險長時間的累積,它們之間相互作用的結果。由此可見,防范金融危險最先要做的就是處理好流動性風險,要處理好流動性風險就要做好事前的工作,要做好各種風險的預測和防范。

3.加大監管力度,為全球金融制度構建作出貢獻

目前我國為全球金融制度構建作出的貢獻已超越了日本,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近年來,我國在世界上的影響力越來越大。我國的金融企業的監管模式應該做到逐漸向國際金融的制度靠攏。我國應向混業經營的模式轉變,應主要從三方面努力:一建立科學有效的監管模式;二加強監管制度;三完善監管制度。

參考文獻:

[1]巴曙松:《劣幣與良幣的角力》,清華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215-219頁。

[2]張斌:《論中小型企業的財務管理與控制》,《現代管理》2012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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