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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立法目的及依據] 為規范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保護出借人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網絡借貸行業健康發展,更好滿足中小微企業和個人投融資需求,根據《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提出的總體要求和監管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和釋義] 在中國境內從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辦法所稱網絡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臺實現的直接借貸。個體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專門從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的金融信息中介企業。該類機構以互聯網為主要渠道,為借款人與出借人(即貸款人)實現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資信評估、信息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
本辦法所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是指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承擔地方金融監管職責的部門。
第三條 [基本原則]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按照依法、誠信、自愿、公平的原則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務,維護出借人與借款人合法權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非法集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借款人與出借人遵循借貸自愿、誠實守信、責任自負、風險自擔的原則承擔借貸風險。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承擔客觀、真實、全面、及時進行信息披露的責任,不承擔借貸違約風險。
第四條 [管理機制] 按照鼓勵創新、防范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和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監管原則,落實各方管理責任。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制定統一的規范發展政策措施和監督管理制度,指導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做好網絡借貸規范引導和風險處置工作。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公安部牽頭負責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進行互聯網安全監管,打擊網絡借貸涉及的金融犯罪工作。國家互聯網信息管理辦公室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規范引導、備案管理和風險防范、處置工作,指導本轄區網絡借貸行業自律組織。
第二章 備案管理
第五條 [備案登記] 擬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包含其分支機構,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后,攜帶有關材料向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辦理備案登記。備案登記不構成對機構經營能力、合規程度、資信狀況的認可和評價。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有權根據本辦法和相關監管規則對備案后的機構進行評估分類,并及時將備案信息及分類結果在官方網站上公示。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還應當依法向通信主管部門履行網站備案手續,涉及經營性電信業務的,應當按照通信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申請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未按規定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不得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評估分類等具體細則另行制定。
第六條 [機構名稱] 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的機構,其機構名稱中應當包含網絡借貸信息中介字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備案變更]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并進行備案信息變更。
第八條 [備案注銷] 經備案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擬終止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應當在終止業務前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并辦理備案注銷。
經備案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依法宣告破產的,除依法進行清算外,由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注銷其備案。
第三章 業務規則與風險管理
第九條 [機構義務]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據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為出借人與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貸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別篩選、網上,以及資信評估、借貸撮合、融資咨詢、在線爭議解決等相關服務;
(二)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格條件、信息的真實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必要審核;
(三)采取措施防范欺詐行為,發現欺詐行為或其他損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時公告并終止相關網絡借貸活動;
(四)持續開展網絡借貸知識普及和風險教育活動,加強信息披露工作,引導出借人以小額分散的方式參與網絡借貸,確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貸風險;
(五)按照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要求報送相關信息,其中網絡借貸有關債權債務信息要及時向網絡借貸行業中央數據庫報送并登記;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刪除、篡改,不得非法買賣、泄露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采取預防、監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接受反洗錢監督管理;
(八)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防范查處金融違法犯罪相關工作;
(九)配合相關部門做好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網絡與信息安全相關工作;
(十)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商登記注冊地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義務。
網絡借貸行業中央數據庫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條 [禁止行為]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托從事下列活動:
(一)利用本機構互聯網平臺為自身或具有關聯關系的借款人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四)向非實名制注冊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托產品;
(八)除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銷售、推介、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
(九)故意虛構、夸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市場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一)從事股權眾籌、實物眾籌等業務;
(十二)法律法規、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十一條 [實名注冊] 參與網絡借貸的出借人與借款人應當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核實的實名注冊用戶。
第十二條 [借款人義務] 借款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用戶信息及融資信息;
(二)保證融資項目真實、合法,并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貸資金,不得用于出借等其他目的;
(三)按約定向出借人如實報告影響或可能影響出借人權益的重大信息;
(四)借貸合同及有關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借款人禁止行為] 借款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欺詐借款;
(二)同時通過多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或者通過變換項目名稱、對項目內容進行非實質性變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資項目進行重復融資;
(三)在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以外的公開場所同一融資項目的信息;
(四)已發現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供的服務中含有本辦法第十條所列內容,仍進行交易;
(五)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活動。
第十四條 [出借人條件] 參與網絡借貸的出借人,應當擁有非保本類金融產品投資的經歷并熟悉互聯網。
第十五條 [出借人義務] 參與網絡借貸的出借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向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資金為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
(三)了解融資項目信貸風險,確認具有相應的風險認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擔借貸產生的本息損失;
(五)借貸合同及有關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 [線下業務] 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實、貸后跟蹤、抵質押管理等風險管理及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明確的部分必要經營環節外,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在互聯網、固定電話、移動電話及其他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開展業務。
第十七條 [風險控制] 網絡借貸金額應當以小額為主。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風險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本機構的單筆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額上限,防范信貸集中風險。
第十八條 [網絡與信息安全]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按照國家網絡安全相關規定和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開展信息系統定級備案和等級測試,具有完善的防火墻、入侵檢測、數據加密以及災難恢復等網絡安全設施和管理制度,建立信息科技管理、科技風險管理和科技審計有關制度,配置充足的資源,采取完善的管理控制措施和技術手段保障信息系統安全穩健運行,保護出借人與借款人的信息安全。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記錄并留存借貸雙方上網日志信息,信息交互內容等數據,留存期限為5年;每兩年至少開展一次全面的安全評估,接受國家或行業主管部門的信息安全檢查和審計。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成立兩年內,應當建立或使用與其業務規模相匹配的應用級災備系統設施。
第十九條 [募集期管理]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為單一融資項目設置募集期,最長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 [費用分配] 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應當歸出借人所有。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與出借人、借款人另行約定費用標準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一條 [征信管理]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加強與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運行機構、征信機構等的業務合作,依法報送、查詢和使用有關金融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條 [電子簽名] 各方參與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需要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使用電子簽名、電子認證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及電子簽名、電子認證的法律效力。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使用第三方數字認證系統,應當對第三方數字認證機構進行定期評估,保證有關認證安全可靠并具有獨立性。
第二十三條 [檔案管理]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采取適當的方法和技術,記錄并妥善保存網絡借貸業務活動數據和資料,做好數據備份。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的要求。借貸合同到期后應當至少保存5年。
第二十四條 [業務暫停與終止]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暫停、終止業務時應當至少提前5個工作日通過官方網站等有效渠道向出借人與借款人公告。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暫?;蛘呓K止,不影響已經簽訂的借貸合同當事人有關權利義務。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因解散、被依法撤銷或宣告破產而終止的,應當在解散、被撤銷或破產前,妥善處理已撮合存續的借貸業務,清算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破產隔離]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清算時,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分別屬于出借人與借款人,不列入清算財產。
第四章 出借人與借款人保護
第二十五條 [借貸決策]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決策。每一融資項目的出借決策均應當由出借人作出并確認。
第二十六條 [風險揭示及評估]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網絡借貸風險和禁止性行為,并經出借人確認。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對出借人的年齡、健康狀況、財務狀況、投資經驗、風險偏好、風險承受能力等進行盡職評估,不得向未進行風險評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務。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對出借人實行分級管理,設置可動態調整的出借限額和出借標的限制。
第二十七條 [客戶信息保護]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加強出借人與借款人信息管理,確保出借人與借款人信息采集、處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其資金存管機構、其他各類外包服務機構等應當為業務開展過程中收集的出借人與借款人信息保密,未經出借人與借款人同意,不得將出借人與借款人提供的信息用于所提供服務之外的目的。
在中國境內收集的出借人與借款人信息的儲存、處理和分析應在當中國境內進行。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向境外提供境內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
第二十八條 [客戶資金保護]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實行自身資金與出借人和借款人資金的隔離管理,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存管機構。
第二十九條 [糾紛解決] 出借人與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之間、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借款人與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之間等糾紛,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一)自行和解;
(二)請求行業自律組織調解;
(三)向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條 [融資信息披露及風險揭示]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其官方網站上向出借人充分披露以下信息:
(一)借款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年收入、主要財產、主要債務、信用報告;
(二)融資項目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項目名稱、類型、主要內容、地理位置、審批文件、還款來源、借款用途、借款金額、借款期限、還款方式及利率、信用評級或者信用評分、擔保情況;
(三)風險評估及可能產生的風險結果;
(四)已撮合未到期融資項目有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融資資金運用情況、借款人經營狀況及財務狀況、借款人還款能力變化情況等。
第三十一條 [機構經營管理信息披露]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實時在其官方網站顯著位置披露本機構所撮合借貸項目交易金額、交易筆數、借貸余額、最大單戶借款余額占比、最大10戶借款余額占比、借款逾期金額、代償金額、借貸逾期率、借貸壞賬率、出借人數量、借款人數量、客戶投訴情況等經營管理信息。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其官方網站上建立業務活動經營管理信息披露專欄,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眾披露年度報告、法律法規、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及工商登記注冊地省級網絡借貸行業自律組織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機構治理結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管理團隊情況、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風險管理狀況、實收資本及運用情況、業務經營情況、與資金存管機構及增信機構合作情況等。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定期對本機構出借人與借款人資金存管、信息披露情況、信息科技基礎設施安全、經營合規性等重點環節實施審計,并且應當聘請有資質的信息安全測評認證機構定期對信息安全實施測評認證,向出借人與借款人、工商登記注冊地省級網絡借貸行業自律組織等披露審計和測評認證結果。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將定期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報送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并置備于機構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
第三十二條 [披露義務的責任主體]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借款人應當配合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出借人對融資項目有關信息的調查核實,保證提供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中央金融監管部門職責]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應當履行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有關職責外,還應當承擔下列職責:
(一)對地方貫徹落實國家相關政策法規、開展監管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
(二)建立跨省(區、市)經營監管協調機制,加強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風險監測分析和開展風險提示,對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行預警提示和督導;
(三)推進行業基礎設施建設,建立網絡借貸行業中央數據庫;
(四)指導網絡借貸行業自律組織;
(五)對本辦法及相關實施細則進行解釋。
第三十四條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職責]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等文件要求,加強溝通、協作,并履行下列監管職責:
(一)建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其股東、合伙人、實際控制人、從業人員的執業記錄,建立并管理行業有關數據信息的統計,開展風險監測分析,并按要求定期報送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關統計數據與中國人民銀行及網絡借貸行業中央數據庫運行機構共享;
(二)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中的信息披露進行監督,制定實施信息披露、風險管理、合同文本等標準化規則,促進機構信息披露和增強經營管理透明度;
(三)受理有關投訴和舉報,自主或聘請專業機構對轄內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進行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
(四)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和相關監管規定的,視情節輕重對其采取相關措施;
(五)建立輿情監測制度,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中可能涉及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監測,并及時報告省級人民政府,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司法機關查處;
(六)定期向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本轄區備案和網絡借貸行業年度監管與發展情況報告。
第三十五條 [自律組織職責] 省級網絡借貸行業自律組織應當將組織章程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自律規則、經營細則和行業標準并組織實施,教育會員遵守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
(二)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會員關系,組織相關培訓,向會員提供行業信息、法律咨詢等服務,調解糾紛;
(三)受理有關投訴和舉報,開展自律檢查;
(四)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六條 [客戶資金存管] 借款人、出借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資金存管機構、擔保人等應當簽訂資金存管協議,明確各自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資金存管機構對出借人與借款人開立和使用資金賬戶進行管理和監督,并根據合同約定,依照出借人與借款人向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發出的指令,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進行存管、劃付、核算和監督。
資金存管機構承擔實名開戶和履行合同約定及借貸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審核責任,但不承擔融資項目及借貸交易信息真實性的實質審核責任。
資金存管方應當按照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報送數據信息并依法接受相關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重大風險信息報送]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下列重大事件發生后,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向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
(一)因經營不善等原因出現重大經營風險;
(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因商業欺詐行為被起訴,包括違規擔保、夸大宣傳、虛構隱瞞事實、虛假信息、簽訂虛假合同、錯誤處置資金等行為。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建立網絡借貸行業重大事件的發現、報告和處置制度,制定處置預案,及時、有效地協調處置有關重大事件。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本轄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重大風險及處置情況信息報送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
第三十八條 [一般信息報送]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發生下列情形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
(一)備案事項發生變更;
(二)不再提供網絡借貸信息服務;
(三)因違規經營行為被查處或被起訴;
(四)內部人員違反境內外相關法律法規行為;
(五)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年度審計]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聘請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年度審計,并在上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送年度審計報告。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監管部門責任]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報告重大風險和處置情況的;
(二)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供行業統計、行業報告等相關信息的;
(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 [機構責任]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違反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有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法規未作處罰規定的,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將其違法違規和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并公布等監管措施,以及給予警告、通報批評、人民幣3萬元以下罰款和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處罰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違反法律規定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工作機制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監管部門應當通過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相關企業行政許可信息和行政處罰信息,并將誠信檔案與網絡借貸行業中央數據庫或其他全國性的數據庫鏈接,實現數據共享。
第四十二條 [出借人與借款人責任]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出借人及借款人違反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相關從業機構] 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和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投資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設立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條 [全國行業自律組織] 全國性網絡借貸行業自律組織接受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導。
第四十五條 [過渡期安排] 本辦法實施前設立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除違法犯罪行為外,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過18個月。
第四十六條 [實施細則] 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四十七條 [生效日期]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執行。
網絡借貸的交易原理民間借貸作為一種古老的融資方式,在網絡時代被互聯網技術將其升級,融入了更快捷的
創新理念。
第一條 為規范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保護出借人、借款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網絡借貸行業健康發展,更好滿足中小微企業和個人投融資需求,根據《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提出的總體要求和監管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國境內從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辦法所稱網絡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臺實現的直接借貸。個體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專門從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該類機構以互聯網為主要渠道,為借款人與出借人(即貸款人)實現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資信評估、信息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
本辦法所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是指各省級人民政府承擔地方金融監管職責的部門。
第三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按照依法、誠信、自愿、公平的原則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務,維護出借人與借款人合法權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直接或間接歸集資金,不得非法集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借款人與出借人遵循借貸自愿、誠實守信、責任自負、風險自擔的原則承擔借貸風險。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承擔客觀、真實、全面、及時進行信息披露的責任,不承擔借貸違約風險。
第四條 按照《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中鼓勵創新、防范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和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監管原則,落實各方管理責任。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制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監督管理制度,并實施行為監管。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機構監管。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公安部牽頭負責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互聯網服務進行安全監管,依法查處違反網絡安全監管的違法違規活動,打擊網絡借貸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關犯罪。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
第二章 備案管理
第五條 擬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后,于10個工作日以內攜帶有關材料向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辦理備案登記。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在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交的備案登記材料齊備時予以受理,并在各省(區、市)規定的時限內完成備案登記手續。備案登記不構成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經營能力、合規程度、資信狀況的認可和評價。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有權根據本辦法和相關監管規則對備案登記后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進行評估分類,并及時將備案登記信息及分類結果在官方網站上公示。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完成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后,應當按照通信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申請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未按規定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不得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評估分類等具體細則另行制定。
第六條 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的機構,應當在經營范圍中實質明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以內向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并進行備案信息變更。
第八條 經備案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擬終止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應當在終止業務前提前至少10個工作日,書面告知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并辦理備案注銷。
經備案登記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依法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產的,除依法進行清算外,由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注銷其備案。
第三章 業務規則與風險管理
第九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據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為出借人與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貸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別篩選、網上,以及資信評估、借貸撮合、融資咨詢、在線爭議解決等相關服務;
(二)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格條件、信息的真實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必要審核;
(三)采取措施防范欺詐行為,發現欺詐行為或其他損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時公告并終止相關網絡借貸活動;
(四)持續開展網絡借貸知識普及和風險教育活動,加強信息披露工作,引導出借人以小額分散的方式參與網絡借貸,確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貸風險;
(五)按照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要求報送相關信息,其中網絡借貸有關債權債務信息要及時向有關數據統計部門報送并登記;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刪除、篡改,不得非法買賣、泄露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等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
(八)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防范查處金融違法犯罪相關工作;
(九)按照相關要求做好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網絡與信息安全相關工作;
(十)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商登記注冊地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托從事下列活動:
(一)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蛘叱兄Z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自行發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募集資金,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托產品等金融產品;
(八)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托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九)除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
(十)虛構、夸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二)從事股權眾籌等業務;
(十三)法律法規、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十一條 參與網絡借貸的出借人與借款人應當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核實的實名注冊用戶。
第十二條 借款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用戶信息及融資信息;
(二)提供在所有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未償還借款信息;
(三)保證融資項目真實、合法,并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貸資金,不得用于出借等其他目的;
(四)按照約定向出借人如實報告影響或可能影響出借人權益的重大信息;
(五)確保自身具有與借款金額相匹配的還款能力并按照合同約定還款;
(六)借貸合同及有關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借款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通過故意變換身份、虛構融資項目、夸大融資項目收益前景等形式的欺詐借款;
(二)同時通過多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或者通過變換項目名稱、對項目內容進行非實質性變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資項目進行重復融資;
(三)在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以外的公開場所同一融資項目的信息;
(四)已發現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供的服務中含有本辦法第十條所列內容,仍進行交易;
(五)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活動。
第十四條 參與網絡借貸的出借人,應當具備投資風險意識、風險識別能力、擁有非保本類金融產品投資的經歷并熟悉互聯網。
第十五條 參與網絡借貸的出借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向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資金為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
(三)了解融資項目信貸風險,確認具有相應的風險認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擔借貸產生的本息損失;
(五)借貸合同及有關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在互聯網、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只能進行信用信息采集、核實、貸后跟蹤、抵質押管理等風險管理及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明確的部分必要經營環節。
第十七條 網絡借貸金額應當以小額為主。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風險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臺及不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臺的借款余額上限,防范信貸集中風險。
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臺的借款余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同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臺的借款余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臺借款總余額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不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臺借款總余額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
第十八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網絡安全相關規定和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開展信息系統定級備案和等級測試,具有完善的防火墻、入侵檢測、數據加密以及災難恢復等網絡安全設施和管理制度,建立信息科技管理、科技風險管理和科技審計有關制度,配置充足的資源,采取完善的管理控制措施和技術手段保障信息系統安全穩健運行,保護出借人與借款人的信息安全。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記錄并留存借貸雙方上網日志信息,信息交互內容等數據,留存期限為自借貸合同到期起5年;每兩年至少開展一次全面的安全評估,接受國家或行業主管部門的信息安全檢查和審計。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成立兩年以內,應當建立或使用與其業務規模相匹配的應用級災備系統設施。
第十九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為單一融資項目設置募集期,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 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應當歸出借人所有。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與出借人、借款人另行約定費用標準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一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加強與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運行機構、征信機構等的業務合作,依法提供、查詢和使用有關金融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條 各方參與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需要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使用電子簽名、電子認證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及電子簽名、電子認證的法律效力。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使用第三方數字認證系統,應當對第三方數字認證機構進行定期評估,保證有關認證安全可靠并具有獨立性。
第二十三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采取適當的方法和技術,記錄并妥善保存網絡借貸業務活動數據和資料,做好數據備份。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的要求。借貸合同到期后應當至少保存5年。
第二十四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暫停、終止業務時應當至少提前10個工作日通過官方網站等有效渠道向出借人與借款人公告,并通過移動電話、固定電話等渠道通知出借人與借款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暫停或者終止,不影響已經簽訂的借貸合同當事人有關權利義務。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因解散或宣告破產而終止的,應當在解散或破產前,妥善處理已撮合存續的借貸業務,清算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清算時,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分別屬于出借人與借款人,不屬于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財產,不列入清算財產。
第四章 出借人與借款人保護
第二十五條 未經出借人授權,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決策。
第二十六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網絡借貸風險和禁止性行為,并經出借人確認。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對出借人的年齡、財務狀況、投資經驗、風險偏好、風險承受能力等進行盡職評估,不得向未進行風險評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務。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對出借人實行分級管理,設置可動態調整的出借限額和出借標的限制。
第二十七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加強出借人與借款人信息管理,確保出借人與借款人信息采集、處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其資金存管機構、其他各類外包服務機構等應當為業務開展過程中收集的出借人與借款人信息保密,未經出借人與借款人同意,不得將出借人與借款人提供的信息用于所提供服務之外的目的。
在中國境內收集的出借人與借款人信息的儲存、處理和分析應當在中國境內進行。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向境外提供境內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
第二十八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實行自身資金與出借人和借款人資金的隔離管理,并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存管機構。
第二十九條 出借人與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之間、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借款人與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之間等糾紛,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一)自行和解;
(二)請求行業自律組織調解;
(三)向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其官方網站上向出借人充分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資項目基本信息、風險評估及可能產生的風險結果、已撮合未到期融資項目資金運用情況等有關信息。
披露內容應符合法律法規關于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及時在其官方網站顯著位置披露本機構所撮合借貸項目等經營管理信息。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其官方網站上建立業務活動經營管理信息披露專欄,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眾披露年度報告、法律法規、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定期對本機構出借人與借款人資金存管、信息披露情況、信息科技基礎設施安全、經營合規性等重點環節實施審計,并且應當聘請有資質的信息安全測評認證機構定期對信息安全實施測評認證,向出借人與借款人等披露審計和測評認證結果。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引入律師事務所、信息系統安全評價等第三方機構,對網絡信息中介機構合規和信息系統穩健情況進行評估。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將定期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報送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并置備于機構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
第三十二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借款人應當配合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出借人對融資項目有關信息的調查核實,保證提供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網絡借貸信息披露具體細則另行制定。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制定統一的規范發展政策措施和監督管理制度,負責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日常行為監管,指導和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機構監管和風險處置工作,建立跨部門跨地區監管協調機制。
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機構監管,包括對本轄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規范引導、備案管理和風險防范、處置工作。
第三十四條 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從事網絡借貸行業自律管理,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自律規則、經營細則和行業標準并組織實施,教育會員遵守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
(二)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會員關系,組織相關培訓,向會員提供行業信息、法律咨詢等服務,調解糾紛;
(三)受理有關投訴和舉報,開展自律檢查;
(四)成立網絡借貸專業委員會;
(五)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五條 借款人、出借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資金存管機構、擔保人等應當簽訂資金存管協議,明確各自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資金存管機構對出借人與借款人開立和使用資金賬戶進行管理和監督,并根據合同約定,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進行存管、劃付、核算和監督。
資金存管機構承擔實名開戶和履行合同約定及借貸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審核責任,但不承擔融資項目及借貸交易信息真實性的實質審核責任。
資金存管機構應當按照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報送數據信息并依法接受相關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下列重大事件發生后,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向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
(一)因經營不善等原因出現重大經營風險;
(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因商業欺詐行為被起訴,包括違規擔保、夸大宣傳、虛構隱瞞事實、虛假信息、簽訂虛假合同、錯誤處置資金等行為。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建立網絡借貸行業重大事件的發現、報告和處置制度,制定處置預案,及時、有效地協調處置有關重大事件。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本轄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重大風險及處置情況信息報送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
第三十七條 除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事項外,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發生下列情形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以內向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
(一)因違規經營行為被查處或被起訴;
(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境內外相關法律法規行為;
(三)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等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年度審計,并在上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送年度審計報告。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存在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報告重大風險和處置情況、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供行業統計或行業報告等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情形的,應當對有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違反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有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法規未作處罰規定的,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將其違法違規和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并公布等監管措施,以及給予警告、人民幣3萬元以下罰款和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處罰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違反法律規定從事非法集資活動或欺詐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工作機制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出借人及借款人違反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和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融資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投資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設立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條 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網絡借貸專業委員會按照《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和協會章程開展自律并接受相關監管部門指導。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實施前設立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除違法犯罪行為按照本辦法第四十條處理外,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過12個月。
第四十五條 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不超過、以下、以內,包括本數。
P2P主要功能P2P其中P是英文peer的意思。主要是指個人通過第三方平臺在收取一定費用的前提下向其他個人提供小額借貸的金融模式。
二、我國個人住房貸款風險的防范措施
一、當前農村民間借貸的現狀
我國目前農村的民間借貸行為十分活躍,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民間借貸的主體多樣化
民間借貸的主體十分復雜,以主體為標準進行劃分,民間借貸可以分為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企業(包括法人企業與非法人企業)之間、企業之間的借貸。
(二)民間借貸用途廣泛
在民間借貸中,其生產性借貸與生活性借貸平分秋色。生產性借貸主要用于投資大棚蔬菜瓜果、養殖奶牛、承包土地、購買農機具等;生活性借貸主要用于看病就醫、子女上大學、婚喪嫁娶、建造新房等方面。另外,子女上大學、婚喪嫁娶、建造新房等一次性大額支出經常會超過農戶的支付能力,這也是導致農戶借貸的主要原因。
(三)借貸方式靈活,貸款標的額不等
民間借貸的行為模式主要有三種類型:一種是口頭約定型。這種類型主要發生在親戚朋友等熟人之間,依靠血緣、道德來維持。另一種是簡單借據型。這種形式主要發生在陌生人之間以及數額較大的借貸之間,借據形式簡單,易發生糾紛。以上兩種形式的民間借貸發生糾紛之后,一旦訴諸法院,法院無法查明事實,當事人無法借助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我國民間借貸相關法律和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目前有關民間借貸的最直接法律規定
目前,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之中,尚沒有專門的有關民間借貸的法律或是行政法規的存在,民間借貸作為一種民事行為,民間借貸合同作為借款合同的一種形式,自然地受到相應的民事法律法規以及《合同法》的直接調整。與此同時,還有一個更加具體而直接針對借貸行為所產生的糾紛做出處理的專門性法律文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于1991年7月2日第502次會議通過,并由最高人民法院以法(民)發[1991]21號通知于1991年8月13日下發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該《意見》可以說是人民法院在審理借貸案件過程中的一個最具直接意義的指導性文件。
(二)對我國目前有關民間借貸直接法律規定的評價
1.法律規定零散,沒有專門法律法規調整
盡管在我國的《合同法》、《意見》以及其他一些相應的法律法規中存在某些直接針對民間借貸進行規定的法律規范,但是,我國目前尚沒有一部專門的法律或是行政法規對民間借貸做出一個全面系統的規制與調整。而與這樣一種法律缺位的情況相比,我國的民間借貸卻大量存在并且日益成為一種顯性的社會事實,
與之相關的法律糾紛以及由此引發的社會問題也日益增多。
2.現有法律法規本身科學性、協調性差
在現有有關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定之中,存在著許多不合理、不科學的地方。就拿《合同法》第196條來說:“借貸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钡聦嵣厦耖g合借貸合同大量存在無息借貸的情況,既然該條款包括民間借貸合同在內,那么,“并支付利息”的提法本身就有欠科學,盡管對金融機構借款而言,支付利息是肯定的,但在民間借貸,筆者認為,在支付利息前而最好加上“約定”二字。當然通過法律精神解釋的方法,這個結論應當是題中之意,但無論如何,這樣的條款還是不太完善的。
三、關于完善民間借貸法律制度的思考
(一)建構民間借貸的法律價值體系
首先,民間借貸以自愿為基礎,經過當事人充分的協商達成一致簽訂合同,集中體現了合同自由,是私法自治原則的集中體現,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理應獲得法律的承認和支持。民間借貸法律的自由價值首先體現為借貸主體資格的合法性。承認了借貸主體的合法,就意味著具有了交易自由與營業自由的權利,這種權利不應受到非法的干擾。其次,民間借貸符合低成本、高效率的原則,但是由于沒有相關法律的支持和保護,始終處于高風險、不確定的狀態,糾紛較多,嚴重影響著借貸市場的秩序。第三,保護私有財產。對私有財產的保護不僅僅停留在財產權的確認方面,還有財產權的行使。利用財富、利用方式受到法律的保護才是對財產的長遠保護策略。
(二)關于民間借貸立法的問題
就民間借貸來看,最主要的需要解決的是其合法性的問題,至于具體的行為規則可以參照相關民事法律規范。我國現行民間借貸的法律規范雖然過于零散,過于原則性,沒有形成一個體系,但卻為民間借貸法的制定提供了一個大體的輪廓,像民間借貸這一法律關系中涉及的債權人、債務人及保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責任,在《民法通則》、《物權法》、《合同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范中都有相關的規定,尤其是《合同法》為民間借貸法提供了很好的輪廓,因此在解決了民間借貸合法性的前提下,可以參照借款合同的規則辦理。如果制定專門立法,也需要結合已有的法律規范的規定,這不僅可以縮短制定民間借貸法所需要的時間,更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中法制統一性的要求。
(三)完善民間借貸相關配套的法律制度
借貸雙方在協議借貸后,到借款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登記備案。首先由政府部門制定統一的民間借貸合同范本,從借貸雙方、借貸時間、借貸金額、貸款利率、貸款用途、放款方式、還款時間等內容予以明確規定,借貸雙方當事人在辦理手續時填寫,并加蓋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公章,合同書一式三份,借貸雙方及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各執一份。其次,每年年底由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對本年所登記的民間借貸情況統一匯總,上報政府相關部門,便于政府的宏觀調控,減少民間借貸對宏觀調控的影響,同時對社會公眾進行民間借貸的風險提示.這樣,貸款人在貸款給借款人之前可以到借款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查詢借款人以往的借款還款情況,對某些借款人的欺詐行為形成了一種制約。
完善我國農村民間借貸的法律體系,是民間借貸發展完善的自我要求,同時對于建立誠信社會也起到了一定程度的促進作用。同時減少了民間借貸糾紛的發生,在司法資源稀缺的今天,有利于法院及時處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參考文獻:
[1]戴建志.民間借貸法律實務.法律出版社.1997;
出納工作是會計工作的一個重要崗位,有著專門的操作技術和工作規則。是會計工作的重要環節,是一項責任非常重大的工作。根據《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和本單位的財務管理制度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出納人員在從事這項工作的過程中嚴格按照財經法規和制度政策辦事。遵守和維護財經紀律、堅持原則潔身自好,抵制工作中的不正之風,堅守崗位職責。
一、出納的含義
出納是會計行業里面最基層的一個崗位。 在漢語詞典里面,出納是指企事業單位或者個人團體按照有關規定和制度,辦理本單位的現金收付、銀行結算及有關賬務,保管庫存現金、有價證券、財務印章及有關票據等工作的總稱。按照會計法中內部牽制制度的要求,出納是不允許由會計兼任的,必須設置專門的人員擔任。從上述解釋可以看出,出納包含著出納工作和出納人員兩層含義。
二、出納工作的特點
出納工作作為會計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有著其特殊的工作特點,筆者從四個方面對它的工作特點做出總結。一是社會性,出納工作與整個社會的經濟運轉密切聯系,要求出納人員必須十分清楚的掌握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所以出納工作具有廣泛的社會性。二是專業性,出納人員首先必須具備國家認定的執業證書,其次在日常的工作中不斷的積累經驗,熟悉并且掌握出納的工作流程。三是政策性,不同的經濟環境下,國家出臺的相關政策也在不斷的變化,但出納工作必須嚴格的按照國家出臺的法律法規執行,因此具有很強的政策性。四是時間性,出納工作對于每一項工作流程都有著嚴格的時間要求,一刻也不能耽誤。
三、在出納工作中容易出現的錯弊及其原因
出納工作由于其工作特點,一旦發生錯弊的影響是綜合性的,一是給國家或集體財產造成損失,二是容易擾亂我國市場經濟體系,三是對于有關部門對于經濟形勢的判斷、分析造成影響。所以出納人員的在工作中要以嚴謹的態度要求自己,做事細心、沉穩。筆者從下面五個要點對于日常的出納工作中容易出現的錯弊及其原因作出分析。1.制度不健全,單位沒有出臺相關的財務規范,企業沒有出臺相關的規范,出納工作長期缺乏正常監管,導致單位領導、會計人員可以隨意的支出或收取資金,出現亂批亂花現象。造成出納人員及有關部門進行審計時出現錯誤。2.手續不全,疏于防范,出納人員對于現金的支出或者收取時的憑證填寫不夠規范,如借款單上無借款人簽字,導致還款時無人認賬;發票上金額小數點填寫錯誤,造成對賬時金額差距較大,無法對賬。3.業務能力不足,出納人員一般都是由剛畢業的大學生擔任,由于剛剛邁入社會,工作經驗及能力還不足,對于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的相關規范也不熟悉。4.監督不力,無人管理,企業雖然出臺了相關規范,但由于領導的不重視,沒有徹底的貫穿落實下來,并且無人對出納的日常工作進行管理。5.動機不良,出納人員沒有自身原則,利用職務的便利私吞或者挪用企業資金。
四、出納工作中發生錯弊的防范措施
筆者通過提出建立健全的財務制度、建立健全的內部監控措施、規范操作,杜絕漏洞、提高出納人員業務能力、提高出納人員自身素質這五個方面的防范措施。希望出納人員在工作中能夠嚴格的要求自己,從中得到啟發和借鑒減少在出納工作中所出現的錯誤。
(一)建立健全的財務制度
企業應當在遵守國家出臺的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建立自己的財務制度。1.建立健全的財務登記制度,任何的支出或收取款項,都應先登記在冊,嚴禁未登記先支出。2.建立健全的賬款分管制度,登記與資金保管應區分開,管錢不管帳、管賬不管錢。3.建立健全的現金收支和票證管理制度,現金應規定統一的收支憑證,憑證應及時交由分管財務的領導審核并簽字并及時入賬。
(二)建立健全內部監控措施
在遵守國家出臺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本企業財務制度(如《資金安全管理方法》、《出納人員工作規范守則》)的前提下,應對出納工作以事先的預防和事后的控制相結合來進行有效的管理,建立完善的內部監控體系。1.這樣才能夠檢查出資金的支付或者收取、資金的流動情況、資金的庫存的情況是否相符,避免進行審計時的錯誤。2.加強審計力度,除了平時定期或不定期的進行檢查外,年終更要進行全面的檢查,不同的問題要不同對待,及時的處理。3.推行民主的財務制度,經企業領導推薦,由企業員工通過投票選舉出財務監督小組,隨時檢查財務的收支和財務制度的執行情況,通過企業內部網或者直接公示企業財務狀況,接受企業所有員工的監督。只有這樣才能使企業的資金進行有效的監管、使用,避免財務風險。
(三)規范操作、杜絕漏洞
填寫支票時,要做到字跡清晰、數字規范、大寫前不留空、小寫前注明,避免出現資金與賬本不同的現象。填寫憑證時,要做到按原始單據的自然張數填寫附件張數,并用膠水粘牢,以防脫落和避免原始單據被人銷毀或嫁禍于人。領款、借款要嚴格履行相關手續,領款時必須有領款人簽字并蓋章,借款時必須有同意人和借款人立據并蓋章。
(四)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能力
一、金融風險概況以及我國面臨的金融風險
金融風險是指由于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機構信用不佳甚至破產倒閉從而造成的機構的重大損失,以及由此引發的金融體系的紊亂和國民經濟的動蕩。金融風險主要包括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風險、法律風險、操作風險等等。信用風險一直是金融行業面臨最主要的風險。金融機構的主要業務活動就是貸款和投資,貸款和投資都需要金融機構對借款人或者投資對象進行信用考察并對其信用做出判斷。但是由于各種主管或者客觀的因素,金融機構在借款和投資之前得到的點查信息可能存在誤差。又或者是借款或者投資對象突況導致其信用大大降低。這些就會給金融機構帶來巨大的風險,也就是借款或投資對象無法償還金融機構的資金。如果金融機構不能提前預料并做好此情況發生的準備,此風險會給集榮機構帶來極大的負面影響。雖然近幾年來金融機構的資產儲蓄、應對措施有所增多以及閩融信用度的普遍提高,但此類情況還是時有發生。操作風險。操作風險也是我國金融風險中的一大重要風險。操作風險多發是我國金融行業中的一大特征。操作風險主要是由于金融機構內部和外部的一系列原因造成的。
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和機構治理體制和機制的失敗,金融機構內部對其內部的越權、失誤等違反治理體制問題的不及時處理,這就會導致金融機構操作風險的多發;金融機構外部信息技術系統由于各類重大災難事件而導致的信息失效也會給金融機構在成極大的損失,加大操作風險。從今年來我國金融機構發生的操作風險來看,我國金融機構操作風險較高,且由于金融機構內部而導致的操作風險占主體??缧袠I、跨市場的風險。目前,金融創新是金融行業增加收益。提高競爭力的重要途徑。但由于金融機構內部經營模式合外部生態環境同時變化的情況下,跨市場、跨行業的金融創新也給金融機構帶來了風險。一方面,目前市場上已經出現很多種金融控股公司組織模式,不僅有以事業型為主的金融輔助公司,而且也有以金融機構為主體的公司模式。另一方面,銀行、證券、保險機構等機構在改進經營模式的過程中產生的各類跨市場的金融工具或產品。這些都會成為金融機構跨市場、跨行業的風險因素。
二、我國金融風險的原因
我國金融風險的原因,究其根本是法律法規以及體制制度的不完善。
(一)金融行業有關征信管理法規制度的缺失
征信就是收集、評估和出售市場經營主體的信用信息。征信體系建立的目的主要是解決金融市場交易中信息不對等。隨著我國經濟的迅猛發展,金融行業也快速發展,經濟活動也日益頻繁。金融機構對于借款人或投資人的信用考察也越來越有必要,金融機構也越來越依賴專門的征信體系來完成對借款人或投資人的信用考察。但就目前來說,我國的征信體系處于起步階段,管理法規制度缺失,這就會造成金融機構對借款人或投資人進行信用考察時的信息不完善或者有偏差,給金融機構帶來信用風險。
(二)金融詐騙等處罰的法律法規制度的不完善
法律對于金融詐騙和違反相關金融管理秩序的行為所追究的法律責任的缺失和不完善,不足以對犯罪人員構成威脅和震撼,不利于防范金融機構的操作風險,給金融機構帶來負面影響。
(三)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滯后
現行的企業法律制度就破產來說,在管轄和受理、監督制度等方面都不利于債權人的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受損就會導致金融機構的債權惡化,不良記錄積累對于金融機構有很大的負面影響。
三、對于防范金融風險和完善法律法規制度的建議
(一)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制度。完善金融機構內部的相關法律制度和管理體系,改進征信系統的相關法律規定,減少金融機構的各種風險。這要求相關部門的政府人員和執法人員以及金融機構的管理層加大對此法律法規的探討并最終完善;加大金融欺詐和違法相關法律的形式責任,加大相關法律的震懾力。這就要求相關法律人員對相關法律規定探討并作出改動;對企業破產法律作出先關調整。
(二)相關部門加強社會主義現代化文化的建設,加大宣傳信用力度并加強培養全社會的自律意識。提高全民的信用素質和道德素質。
[參考文獻]
[1]袁媛,吳孫克.金融風險控制與法律對策研究[J].中國經貿,2012(22).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2)09-067-03
面對銀行的“惜貸”、金融市場的“疲軟”等直接與間接融資渠道的限制,中小企業雖然面對諸多融資途徑,但是在現實融資環境中獲取資金并不如理論上那樣樂觀,現實融資渠道有限的難題已經成為制約中小企業發展的一大障礙。黑格爾說“世間萬物,存在即合理。”民間借貸,盡管有諸多潛在風險及危險,其存在當然有其合理性。從根本上講,民間借貸的發展終歸是社會生產力發展的體現?,F階段我國金融體制管制“嚴”與融資需求“大”之間存在矛盾,而民間借貸的高收益性與融資需求之間又存在契合性,既然矛盾可以通過立法加以化解,那么民間借貸的優勢就能夠得以發揮。
一、有關民間借貸法律法規之現狀
借貸反映在法律方面體現為債權債務關系,只要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即可成立。我國現行相關法律法規主要有:在法律層面,《民法通則》第90條肯定了民間借貸的合法性,但沒有明確指出民間借貸的主體問題?!逗贤ā返?2章只對借款合同作了一般規定,第210條和211條對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時間及借款利率進行規定。在行政法規層面,《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4條列舉了非法金融活動的形式及表現。在行政規章層面,《貸款通則》第61條指出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變相借貸融資業務的禁止性規定。在司法解釋層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了“公民之間的借貸”、“公民之間生產經營性借貸的利率”、“公民之間的無息借款”方面的內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定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規定了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屬于無效民間借貸的情況。
1.從橫向的范圍上看.總結以上相關法律法規不難發現,調整對象中包含民間借貸的法律主要為《民法通則》、《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除此之外即行政法規、規章以及最高院相關批復的內容。針對民間借貸,我國并沒有單獨予以立法。這種法律現狀主要是由于我國對于民間借貸的肯定僅限于法律主體之間發生的相對簡單、普通的民事借貸關系,而將相對復雜、特殊的商事借貸關系予以否定。
2.從縱向的內容上看。每一部法律以其調整的法律關系之不同區別于其他法律,造成以上調整民間借貸法律之間不同的原因也就在于,其所調整的民間借貸的主體、客體以及內容不同。在以上法律中,由于都是針對民間借貸這一問題,其不同主要體現在主體方面。從以上法律法規的內容上分析,我國目前對于自然人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之間以及自然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一般民事關系借貸是支持的。然而,對于企業間的借貸以及非金融機構所參與的借貸分別作了禁止性和限制性的規定。
對于借貸這一行為,根據法律主體所希望產生的法律后果,可以劃分為兩類:一類是一般性的民事借貸行為,另一類是特殊性的商事借貸行為。雖然我國是實行民商合一制度的國家,但是不能將民事行為與商事行為混為一談。區分兩者的關鍵在于,明確借貸主體行使借貸行為是否用以連續性的營利性活動。一般性的民事借貸行為的發出者可能是以盈利為目的,但是只是偶爾的,因此就不屬于商行為。普通的為生活所需的借貸更談不上是商事行為。然而,特殊性的商事借貸行為就非常明顯地體現了商事行為連續性、營利性的特點。結合以上法律的內容看,我國法律法規允許的是一般性的民事借貸行為,而對于特殊性的商事借貸行為要么給以禁止,要么加以排斥。
二、民間借貸的立法機理
規制民間借貸的立法不宜選擇全面規制的路徑,而應當采取重點規制的路徑,即只需要在多樣的民間借貸中確定某些重要的方面加以規制即可。根據這樣的思路,規范民間借貸的立法體系應當是一般性規制與專門性規制相結合的多層次立法體系。
既然民間借貸是特殊的具有商事行為的借貸,那么其必然包含法律關系的三個方面——主體、客體以及內容。如果將構成民間借貸行為比作飛機,那么主體是機頭,客體是機翼,內容即機身。首先,作為民間借貸的主體,這一法律行為的發出者,需要國家通過立法的形式予以肯定,使得其具有作為民間借貸這一行為的資格。從目前的法律狀況來看,我國法律對民間借貸主體具有模糊性以及限制性。沒有對于主體的允許與準入,相當于沒有飛行員駕駛飛機完成飛行,對應民間借貸的行為終究無法完成。其次,對于民間借貸的客體即借貸行為,也當然地需要通過法律形式加以確認和規范。正如機翼確保飛行平穩,行為在整個法律關系中相應地發揮著保障借貸完成的作用。只有這樣,主體的權益才能得以保障,才能促使商事行為給行為人帶去盡量大的利益,從而實現資金成功融通與利用。最后,作為民間借貸行為的內容,也就是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這是法律要重點關注的問題。機身承載的內容決定了整架飛機的性質,如果是乘客即為客機,如果為武器即為戰機。同樣,民間借貸的內容以合同的形式表現出來。其關于從貸款利率到違約責任的規定,決定該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也會涉及糾紛的解決問題。
隨著互聯網通信技術的普及,近年來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迅猛。P2P網絡借貸平臺作為互聯網金融的主要經營模式之一,無論是平臺數量還是成交金額皆呈爆發式增長。P2P模式的出現,很大程度上緩解了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困境,也為中小投資者提供了一個很好的投資理財渠道,極大地豐富了我國的金融市場體系。然而,在融資便捷與投資高收益的同時,該行業隱藏的問題也不斷顯現,金融詐騙和非法集資的事件不斷發生。及時分析該行業的風險并采取相應措施積極防范,對于規范行業發展有著重要的意義。
一、內部風險
P2P網絡借貸的內部風險主要來自于借款人的信用風險、平臺本身的違約風險、平臺運營者的道德風險以及平臺運營的技術風險。
1.借款人的信用風險。借款人信用風險主要是指借款者未能履行合同,無法按期償還利息和本金而給網貸平臺及投資人經濟利益帶來損失的風險。由于P2P網貸平臺面向的借款者主要是中小企業,這些企業在遇到資金困難的同時,又缺乏足夠的抵押物,無法向銀行申請貸款,才轉向P2P等民間借貸。正因為如此,P2P網貸平臺大多發放的都是無抵押或抵押物不足的信用貸款,這無形之中擴大了投資者的資金風險,也對借款企業的償還能力及企業信息的真實性提出了較高的要求。雖然很多平臺會對借款人的信用進行評級,相關信息進行審查,在此基礎上再決定是否放款,但其中依然存在著較大風險。首先,這些信息無法保證絕對真實,借款人偽造信息圈錢跑路的事件時有發生。其次,平臺無法掌握借款后企業的經營狀況,以及放款后資金的具體流向,這些都有可能導致逾期及壞賬的發生。
此外,央行未對網貸平臺開放個人征信體系,這導致個人征信系統無法與融資方信用狀況進行通聯,加大了平臺對借款人信用評估的困難,加劇了信息的不對稱性。雖然很多平臺采取墊付保障以及通過擔保公司擔保,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投資者的風險,但由于杠桿因素的存在,當壞賬及逾期資金過大,超過了平臺自身承受的最大范圍時,投資資金的部分損失,還是要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2.平臺本身的違約風險。P2P網貸公司作為一家企業,其本身具有一定的經營風險,上述借款者的信用風險累積到一定程度必然導致平臺自身對投資者違約。由于P2P網貸市場競爭激烈,很多平臺為了吸引投資資金都許諾投資者10%~20%的年收益率,更有甚者_到40%-50%,這顯然無法持續。為了打消投資者的顧慮,很多平臺都開展本金保障、擔保、墊付等業務,若借款人違約,那違約風險便會轉移到平臺自身。遇到此類情況,實力雄厚的P2P平臺常常會利用平臺自有資金設置的準備金或擔保公司的擔保對投資者本金及利息進行償還,但當違約數目特別巨大時,依舊有可能導致投資者資金的損失。
此外,由于我國P2P行業目前準入門檻較低,P2P平臺良莠不齊,大多數都是資金鏈相對薄弱的中小平臺,一旦許以的高收益不能實現,就可能出現市場資金周轉不靈,或出現借款人大規模違約,在不觸碰資金池的前提下,極易出現擠兌,從而導致平臺資金鏈斷裂,破產倒閉,這對投資人來說,損失無疑是巨大的。
3.平臺運營者的道德風險。經濟學范疇內對道德風險的解釋是:從事經濟活動的人會在最大限度地增進自身效用的同時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動。我國的P2P網貸從2006年發展至今,依舊缺乏相關的法律法規及監管機制來規范行業發展,更多的時候是依靠平臺自身的道德約束,尤其是平臺資金池管理方面的問題比較突出。本來,P2P網貸平臺與傳統銀行業最大的區別就是其不需要資金池,其作為一個溝通投資方與融資方的媒介,在促成交易的基礎上賺取手續費或者利差,這種去中心化的思想,是P2P能夠成立并發展至今的根本。但我國P2P行業的發展過程中,由于市場不成熟以及監管不到位,目前P2P行業中普遍存在形式上的資金池,并且很多P2P平臺是沒有建立第三方托管等保障中間賬戶安全的機制,因此這些P2P平臺能輕易觸碰資金池,這就為道德風險的發生埋下了隱患。有些平臺成立的根本初衷并不是把平臺經營好,為投融資雙方提供便捷安全的服務,而是為了將投資者的投資資金納入自己的腰包,然后“圈錢跑人”?!癳租寶”從2014年7月上線至2015年12月被查封,短短一年多的時間,該平臺以高額利息為誘餌,虛構融資租賃項目,非法吸收公眾資金,累計交易發生額達700多億元,實際吸收資金500余億元,涉及投資人約90萬名。這起嚴重的金融詐騙案件,也為投資者以及相關監管單位敲響了警鐘。
4.平臺運行的技術風險。P2P作為互聯網行業,就必須要面對網絡安全技術方面的問題。一方面,不法分子利用平臺的漏洞進行黑客攻擊的事件時有發生。據統計,中國80%的P2P平臺都不同程度地遭受過黑客的攻擊。由于平臺需要儲存大量關于客戶的個人信息,一旦遭受攻擊導致信息外泄,后果將不堪設想,更加嚴重的是,客戶的交易資金也有面臨盜用的風險。另一方面,由于P2P平臺的大部分交易是在線上完成,賬戶、資金等都是虛擬的,這也為龐氏騙局的滋生創造了條件。因此技術風險的減少,不只要求平臺要加大對自身網絡安全的保障維護,也要求相關監管部門加強對相關平臺網絡程序是否合規的監管。
二、外部風險
1.法律風險。P2P網貸平臺的本質是為借貸雙方提供服務來促成借貸關系的中介,屬于民間借貸的性質,由借貸雙方共同協商簽訂借貸合同,若簽訂自愿且條款合法,在法律上是可以得到相應的保護的。但是作為第三方的中介平臺,如果出現問題,應該承擔怎樣的責任卻沒有明文規定。少數平臺以極高的貸款利率來吸引投資者,有的利率遠超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以上(構成高利貸),而法律規定超出部分的收益是不受法律保護的,這也會導致投資人無法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利益。此外,很多P2P平臺還出現擔保不合規等情況。這些風險主要是關于P2P平臺的法律法規存在漏洞或者還有部分空白引起的。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完善,使P2P行業缺乏資本、準入門檻等硬性規定,這也滋生了很多平臺打“球”的狀況,從而加劇了投資者的風險。
2.監管風險。由于P2P屬于網絡借貸,其本身涉及到傳統金融行業、民間借貸、網絡程序等多個領域,范圍很廣。因此無論是中央銀行、銀監會還是網監會,都認為其不在監管的范圍內,所以P2P網貸平臺一直處于監管的真空地帶。
3.市場風險。由于近年來P2P行業發展迅猛,野蠻生長,導致了平臺之間競爭日趨激烈。P2P行業慢慢進入洗牌期,實力雄厚,管理規范的平臺將會脫穎而出,而資金鏈薄弱,管理不規范的中小平臺將會陸續被迫退出市場,優勝劣汰,這是市場經濟的必然結果。
三、P2P網貸風險的防范對策
基于上述P2P網貸風險的來源,筆者認為,P2P網貸風險的防范應從宏觀和微觀兩4"N面進行。具體包括:
1.完善相關法律法規。近年來,P2P平臺問題不斷與相關部門缺少相應的法律法規有著很大的關系。2016年8月24日下午《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終于,距2015年12月該《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也過去了一段時間。該文件不僅強調了W貸平臺信息中介的本質,還推行注冊實名制,啟用備案登記制,明確了小額、分散、普惠原則。此外,與意見稿相比《暫行辦法》增加了借款人的義務,闡釋了欺詐借款的定義,劃定了借款的上限(個人單一平臺不得超過20萬元,所有平臺借款不得超過100萬元),投資資金實行第三方托管,也加強了平臺信息披露的要求。與此同時,成立了行業自律組織“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這有利于加強對P2P平臺的監督。更重要的是,該文件還明確列出了P2P行業的十三禁,包括禁止平臺自融或變相自融,禁止直接或間接向出借人提供擔保,禁止股權眾籌,禁止資產證券化等。整改期為12個月。該文件不僅明確了P2P網貸平臺的性質,還規定了其準入門檻,業務范圍等諸多方面,避免了平臺觸碰資金池,有效遏制了有些平臺打“球”的不良行為?!稌盒修k法》的出臺,對P2P行業的良性發展,加強資金池資金的安全保障,降低投資者面臨的法律風險,都有著積極的作用。
需要強調的是,近期網絡詐騙事件頻發,新的經營模式層出不窮,黑客攻擊網絡盜取資金的案件時有發生,《暫行辦法》必須及時根據網絡金融發展的新形勢及時完善,以免法規建設總是滯后帶來更為嚴重的后果。
2.明確監管機構。我國的P2P行業一直處于監管的真空地帶。雖然《暫行辦法》的出臺,明確了P2P行業的自律機構,但其只能加強平臺自律,減少道德風險,并不能從根本上監管P2P行業。實行監管的當務之急是明確監管主體,否則極易導致監管缺失或重復監管。央行、銀監會、網監會等相關部門可以建立部門之間的溝通協調機制,加強統籌協調,改革并完善適應現代金融市場發展的金融監管框架。
隨著“互聯網+”時代的到來,社會的匿名性和虛擬性加強,在人類文明高速發展的同時,負面價值觀和反文化也隨之出現在社會生活中,“裸貸借款”的出現不但是社會問題的反映,而且說明了這一問題背后的社會價值危機。
一、“裸貸借款”的現狀及特點
所謂“裸條借貸”就是貸款人拿自己的和身體的視頻做抵押,向別人借貸;當借款到期無法償還而發生違約時,放貸人就以公開照片、與借款人父母聯系、將借款人的信息發送給其朋友等手段要挾,逼迫借款人還款?!奥阗J借款”是自2016年5月“校園貸”事件出現后的又一惡性校園貸款事件。由于借款門檻低,手續流程簡單,“裸貸借款”吸引了很多女大學生。另外有人披露,若貸款者無法在規定時間內將貸款還清,將被逼“肉償”,而“肉償”就涉及到對社會道德底線的踐踏,與“裸貸借款”問題會形成相倚問題,在“肉償”問題之下還會有更多更惡劣的社會問題產生,這種鏈條式的社會問題將會對社會和諧造成極大威脅和沖擊。
當前社會中裸貸借款呈現以下特點。
第一,貸款學生以高等??茖W校為主。據披露的資料顯示,在“裸貸”的學生中,以師范學校和醫學高等??茖W校的學生居多。呈現這一特點的原因不難理解,一是因為高等學校針對學生貸款的渠道和管理比較嚴格,因此此類問題貸款平臺在高等學校出現的幾率較低;二是高等學校的學生層次要高于專科學校的學生,所以在認知層面和價值觀方面都會稍有不同,對于貸款方式的取舍會存在很大差異性。
第二,借款人以女性為主。“裸貸”對于女性的威脅要大于男性,因此其貸款對象多為女性。此次“裸貸”風波中的46人,有31位女性的個人信息清晰可見。一方面,在學校消費中,因為除了基本的生活必需消費之外,女性還會有化妝品、衣物等其他額外消費,女性的攀比物遠遠多于男性,因此女性的消費往往要高于男性;另一方面,女性消費存在盲目性和沖動性,因此對于貸款的需求要遠遠大于男性。
第三,借款者多為90后。31位女性年齡在18-47歲之間,24人為90后,14人是95后。已有9人標注逾期尚未還款,全部為90后。90后、95后的價值觀尚在形成之中,對于很多問題缺乏理性判斷,選擇容易帶有感性傾向。一方面,她們成長的社會環境豐富多彩,具有很大的誘惑性,認知形成階段的她們難以抵擋花花世界的誘惑;另一方面,他們對于事物的判斷缺乏理性認識,因為剛從高中進入大學,經歷的人和事都比較少,所以容易上當受騙。
另外,借款人以河南、云南、貴州、山東的女性居多,近八成的女性身份證住址顯示為農村。而“裸貸借款”中,學生的借款金額在1000元到2.3萬元不等,其中多數人的借款金額在2000元到6000元之間。這也說明,學生有此需求,非法借貸在校園有市場,因此才會產生一系列問題。
二、“裸貸借款”問題產生的原因
“裸貸借款”之所以披著合法的外衣走進大學,并且在大學中大有市場,其背后的原因發人深省。一方面,大學生作為一個特殊的群體,其人格尚在形成階段,價值觀不成熟,極易上當受騙;此外,大部分大學生面臨著經濟拮據的現實困境,有貸款的潛在需求。另一方面,校園貸款由逼迫學生跳樓發展到“裸貸借款”,也反映了學校和社會對于金融安全問題的預防存在漏洞和隱患。具體來講,“裸貸借款”問題產生的原因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學生:價值觀念不成熟
隨著消費改善、信用觀念深入人心,大學生群體對小額金融貸款的需求不容忽視,但如何在正_的價值觀引導下合理消費是值得思考的問題。陷入“裸貸”風波的女大學生,大部分人貸款是為了滿足對ipad、化妝品、奢侈品等物品的消費,融入朋友圈。這種消費理念充分暴露了大學生價值觀念的不成熟,而這種不成熟的價值理念也成為引起“裸貸”問題的根本原因。正是在攀比、炫耀、虛榮等不成熟價值觀念的引導下,很多學生才選擇了這種愚昧的金融貸款方式。
(二)學校:金融教育缺失
學校金融教育的缺失,也是造成這種問題存在的間接因素之一。在當今時代,消費方式隨著消費觀念的改變變得越來越豐富,然而金融知識在整個社會并沒有相應普及。即在現實的社會消費中,金融知識與消費方式的發展是極不對稱的,消費的理論呈現滯后性。而大學生作為社會上的活躍群體,針對他們的金融教育就顯得尤為重要。所以,“裸貸”事件的發生,突出反映了學校在對學生金融知識普及方面的責任不到位。
(三)環境:相關法律不健全
管理個人的道德水準較難,因為作為社會的個人,他們的行為多受到社會環境的影響。我國的金融環境中,法律法規不健全也是造成“校園貸”和“裸貸借款”問題的原因。貸款者作為一群缺少信用能力的女大學生,她們通過“抵押”自己的來獲得非法貸款,由于到期沒有償還能力導致和視頻流出,又得不到相應的法律幫助。這一方面反映了我國金融環境中,相關法律法規的缺失,另一方面反映了在整個社會中,金融法律法規普及的社會空白。
對一個社會而言,個體膨脹的物質欲望很難精準控制,陷入“裸貸門”的大學生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借貸平臺的生態,受制于一種風氣。針對“裸貸借款”,不僅要剖析個體層面的原因,還要重視社會層面的原因。
三、解決“裸貸借款”問題的相關建議
“裸貸借款”事件的發生,社會讓很多聲音開始指責大學生不自愛;也有很多人從不同層面分析“裸貸”背后隱藏的社會價值危機。造成“裸貸”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因此要解決這一問題,緊靠學生自己、學校是不夠的;應該在社會中形成解決該問題的合力,學生、學校、社會、金融平合發力,為大學生的成長創造一個良好的社會金融環境。
(一)提升自我認知能力,樹立正確的消費觀
大學生正處于人格形成和價值觀塑造的關鍵時期,應該從自我意識層面認識到,正確的價值觀對以后的人生和生活具有重要的知道意義。首先,要提升自我的認知能力,對于社會上形形的現象,要學會明辨是非,對于不明就里的活動要弄清事情的具體機理在做決定。其次,要樹立正確的價值觀,認真學習理論知識的同時,注意對社會主文化和社會正面事件的關注,塑造優良的人格和品質,逐漸形成正確的價值觀。再次,要樹立正確的消費觀,要認識到學生的主要任務是學習,不盲目攀比,不沖動消費,嚴厲抵制拜金主義,勤儉節約,樹立正確的消費觀念。
(二)金融知識進校園,樹立正確的金融觀
學校要著力提高學生的金融風險意識和,這也是解決問題的關鍵所在。首先,學校應該將當前各地發生的“校園貸”和“裸貸借款”事件,向學生陳述其原委和利害,爭取做到讓學生知其然、知其所以然,讓學生從貸款鏈條的每個環節認清金融貸款需要注意的問題、可能存在的陷阱等。其次,要普及必要的金融知識和貸款知識,從學理層面讓學生了解貸款的程序、方式、要素等知識,向學生提供正面和反面相結合的案例,幫助大學生梳理正確的金融觀念。最后,學校共青團要發揮組織協調功能,充分調動各方面資源,為學生搭建學習金融知識的綜合性平臺。
(三)建立健全相關法律,做好金融普法工作
一、研究背景及其意義
P2P借貸(Peer to Peer Lending)是舶來品,源于Internet Technology領域,2005年英國Zopa網站的成立被J為是P2P網絡借貸的誕生;2006年美國第一家P2P網貸平臺Prosper成立,相應我國第一家借貸公司宜信問世;2007年迄今世界規模最大的P2P網貸平臺Lending Club成立,該平臺一經問世,便受到熱烈追捧;同年,我國第一家網貸平臺“拍拍貸”上線[2]。
自我國第一家網貸公司拍拍貸在上海成立以來,各類運營模式的網貸平臺迅速且大量涌現。然而近年來網貸公司“跑路”、倒閉現象層出不窮,到2015年末,33464家被監測的網貸平臺中,正常運營的僅為1876家,存在問題的平臺大約占46%,創近半年來的新高[3]。最近被曝光的云南妙慈投資旗下的P2P平臺,其涵蓋有國內貿易、商業信息咨詢、企業營銷方案策劃等產業,該平臺運營不到七天,網站就出現諸多問題……。而“e租寶”網絡借貸平臺上線僅一年半就非法吸收資本多達500多億,其受害投資人分布之廣遍布全國,“e租寶”的一系列作為就是一場龐氏騙局[4]。即使出現諸如跑路、停業等問題,P2P網絡借貸平臺的發展仍是必然之勢。
P2P網絡借貸的誕生順應了市場需求,是對傳統銀行業的有效補充,小企業可能因為沒有抵押物而得不到商業銀行的貸款,而P2P網貸平臺剛好彌補了這點不足,且提高了社會效益。但是同時也產生了很多問題,比如缺乏基本信用評級、監管真空、面臨洗錢犯罪風險、非法集資以及資金池、流動性風險等問題。鑒于網貸平臺的發展是順勢而為,是互聯網發展下的必然產物,因而我們應該鼓勵、引導、規范其發展。英國和美國是網絡借貸的發源地,其監管方面有很多經驗值得我們借鑒。近幾年,國家的政策在向小微型企業的貸款問題傾斜,那么P2P網絡借貸平臺如何有序健康發展?政府又該如何實施有效監管呢?此類問題值得探究。
二、P2P網絡借貸的特點及其快速發展的原因
(一)P2P網絡借貸特點
P2P網絡借貸與傳統銀行相比較,其主要的優勢體現為以下五點[5]:1.便捷快速:P2P網絡借貸不受地域限制,主要發展方向在于其高效率的“閃電借款”模式,2.滿足未被滿足的需求:銀行是個需要關注規模的行業,其常因為考慮到風險與成本而不愿對個人和小微企業放貸,而P2P恰好能成為傳統銀行在這方面的有益補充,這是典型的惠普金融;3.降低門檻:對于傳統銀行來說,由于維系一個小客戶可能不太劃算,但對P2P平臺來說,吸引小客戶的邊際成本極低,因而貸款人的門檻大為降低; 4.降低交易成本:一方面,金融的本質是信息,而P2P通過網絡獲取信息大大降低了信息獲取成本。比如Lending Club開發的Lending Match系統,該系統能幫助注冊用戶迅速發現原本不知道的廣泛的社會關系(大學校友、老同事等),基于這些社會關系加強用戶在借貸過程中的信任感;5.平臺效應:因為互聯網平臺的“雙邊市場理論”,交易雙方規模的大幅度增長將帶來交易成本的快速降低,所以只要用戶數量達到一定水平,P2P將會從銀行因為成本高而放棄的業務中獲取利潤;6.分散風險:分散化是降低風險的有效方法。比如,盡管民間借貸利率很高,但若借款人資金出現問題,那么貸款人的本金很可能打水漂,但P2P網絡借貸可通過分散投資來解決這一問題。總而言之,P2P借貸的發展不是對傳統銀行業的沖擊,而是相輔相成。他們可以為客戶提供新的貸款產品,也可以為存戶提供更多元的投資機會。
(二)P2P網絡借貸平臺快速發展的根因
1.自從進入奴隸社會有交換活動以來,一對一的借貸行為長期存在,這是P2P網絡借貸平臺發展的根因。由于信息不對稱,個人社交范圍有限,傳統借貸往往發生在熟人和互相信任的親友之間,所以限制了借貸規模降低了借貸效率?,F代銀行業卻很難滿足個人和小型企業的信貸服務。因為如果借款者沒有抵押擔保條件或缺少良好信用記錄就會被排斥在傳統銀行之外。因此個人借貸依然有其存在的價值與意義。
2.互聯網技術是P2P網絡借貸平臺的技術支撐[6]。有了互聯網平臺,P2P網絡借貸不僅能解決大部分信息不對稱問題,還能節約成本。
3.P2P網絡借貸高舉惠普金融旗幟,借此帶來良好的宣傳效果和熱烈的社會反映,更吸引了大批慈善家的投資,符合國家金融發展的政策趨向,國家對其管理較為寬松并且存在漏洞,催生其蓬勃發展。
三、P2P網貸平臺的主要模式及實例
(一)P2P借貸的主要模式
P2P借貸平臺按以下三種模式分類:按征信方式、按借貸流程、按有無擔保機制分類[7]。
1.按征信方式分,可分為純線上模式和線上和線下結合模式。純線上模式是指網絡借貸平臺僅作為中介,其作用是規定交易原則和為交易雙方提供平臺,從注冊用戶的開發、信用的審核、交易雙方合同的簽訂到貸款的拖欠催收等業務大部分在線上完成。線上和線下相結合模式,指的是網絡借貸公司在線上的業務主要是理財方向,吸引大批投資者,并公開交易內容,而風險控制、開發貸款人等事項則在線下完成[8]。
2.按貸款流程的不同,可分為純平臺模式和債權轉讓模式。純平臺模式即投資者按照個人偏好在平臺上自由選擇資金需求者,平臺只作為單純的中介,其服務主要對資金需求者進行信用審查,其盈利主要靠收服務費和賬戶管理費。債權轉讓模式是指借款人和貸款人不直接簽訂債權債務合同,而是通過第三方個人先把錢給借款人,然后第三方個人把債權讓渡給貸款人。其中,第三方個人與網貸平臺密切相關,主要是隸屬于網貸平臺的關鍵人員,我國的典型代表是宜信[9]。
3.按有無擔保機制,可分為無擔保模式和有擔保模式。無擔保模式即平臺的業務僅為提供信用審核與整合信息,其借款全都是無擔保的信用貸款,投資者根據自己的借款時間長短和風險偏好自由選擇借款數額和期限長短[10]。
有擔保模式又可分為第三方擔保模式和平臺自身擔保模式。第一種模式是讓擔保公司承擔風險,第二種模式是平臺自己把控風險,然而對于貸款人來說,不管哪種模式都不能一蹴而就的以為有了擔保就沒有風險了。從以往的經營來看,大部分擔保公司都存在問題。
(二)實例――拍拍貸
2007年拍拍貸上線,它是我國第一家P2P純信用無擔保網貸平臺。到2015年底,用戶超過250萬人。在創新的想法和強硬技術的支撐下,拍拍貸創建了一安全系數高、效率高、誠信透明的網貸平臺[11]。
對比我國其它網貸平臺,拍拍貸始終堅持最原始的網貸模式,其采用純線上模式運營,它自身不參加借貸過程,而是提供信息審核與匹配等功能,在不超過最高利率的限制下,借款人自己決定利率。拍拍貸堅持不擔保、不吸儲、不放貸的原則吸引了一批風險愛好者的同時也失去了一批厭惡風險的投資人,但卻使平臺規避了因墊付功能而產生的流動性風險,有利于拍拍貸平臺的可持續發展。拍拍貸將自己定位為“金融服務平臺”,更顯示了其信用審核的關鍵性。拍拍貸平臺的厲害之處在于采用“大數據”方法,通過收集資金需求者各方面的數據來估計其違約概率和成本,由此定出與之相配的貸款額度、利率區間和風險定價。拍拍貸通過與國內像公安部這樣十多家權威的數據中心建立合作來核實借款人的身份信息[12]。
四、我國P2P網絡借貸存在的風險
(一)法律法規不健全使網貸平臺的合法性很難得到認可
從網貸平臺的交易內容來看,應把它歸為網絡化的民間借貸中介。然而,現今中國關于網絡借貸的法律法規中,關于個人之間貸款和民間借貸中介的法律法規卻無處可尋,所以沒有辦法確認網絡借貸平臺作為民間借貸中介的合法性。由于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使得政府有關部門無法將其納入監管,于是催生了高利貸和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活動。
(二)信息不對稱及統一信用評級體系的缺乏容易誘發信用風險
信用貸款是網絡借貸平臺的關鍵業務,因為我國征信系統還未建立,所以在借貸過程中,國內網絡借貸平臺不易知曉到資金需求者的以往的信用情況,其唯一辦法就是讓資金需求者自己將身份、財產證明等局限的信用信息通過互聯網傳輸給平臺,然后平臺用自己的評級系統審核借款人信用等級。當資金需求者為了得到借款造假時,而網絡借貸平臺對資金需求者的信用狀況審核有限,其信用風險便增大了。
(三)P2P網貸平臺的擔保機制易誘發流動性風險
我國有些網絡借貸平臺對貸款人的錢給予一定的擔保,然而該模式極可能把貸款人要承擔的信用風險轉移給網絡借貸平臺,當其規模達到一定程度的時候會使平臺陷入流動性風險。法律規定,擔保公司的杠桿不能大于10倍。然而對于有擔保資格的網貸平臺的凈資產常常僅擁有百萬,少的還不足百萬,而同時其貸款額卻高達千萬,違反了10倍杠桿的規定。若當貸款的壞賬率高達10%時,網絡借貸平臺便不能憑自己能力償還,因此平臺便因流動性不足而倒閉[13]。
五、P2P網絡借貸風險監管措施
(一)建立相關法律法規制度,尤其是基礎性金融法律法規
即使大多時候法律法規的制定滯后于金融市場的創新的速度,然而基礎性金融法律的制定仍能從基本面上制約金融市場行為。在中國,監管制度倒是不缺乏,仍欠缺基本面的法律法規的制定和有力的執行。因而,我們可以從以下兩方面著手準備:
1.借鑒英國和美國的辦法,將基礎性法規的重要性上升到一個高度,建立互聯網金融結算法規。比如,美國網貸平臺在SEC登記后要實行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等來維護貸款人的利益,而我國并沒有對此做出嚴格要求,因此頒發信貸領域信息披露的基礎性法規是迫在眉睫的。此外還可以通過修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建立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基本原則,維護其基本權利。
2.制定監管辦法時應考慮如下幾點:(1)明確借款人信息披露的全面性與真實性的責任。(2)設立P2P行業準入機制:英美兩國都有準入門檻,比如美國需要400萬美元的保證金,但中國P2P行業還沒有門檻,我認為門檻的設置既要涉及資金方面,還要涉及高管的從業資格和公司技術水平,這樣才能保證借貸平臺有較高的風險控制力和信息審核力。(3)確保P2P平臺投資者投入資金的安全。因為網貸平臺是借貸雙方的中介,所以其不能直接接觸資金。監管最關鍵的部分是標的真實性和資金流向與項目標的匹配度。資金托管雖不能確保標的真實性,但平臺的真實性卻能夠保證。(4)設立風險準備金。由于我國第三方征信系統還未建立,所以規定平臺設立風險準備金能極大地獲得貸款人的信任。當然相關法律法規的建立僅僅是必要條件,有效、有力的執行它們,才能最大限度地維護金融消費者的權益。
(二)加快建立征信系統
美英兩國完善的信用體系是網貸平臺風險得到有效控制的重要原因。對比中國,個人信用體系還沒有成立,因而沒有獨立的第三方征信系統。因此,網貸平臺需要先對資金需求者進行征信,接著對他們進行信用評分,最后進行風險評估定價。因為國內未建立第三方征信系統,網絡借貸平臺不能通過央行或政府了解資金需求者的征信信息,這必將增加平臺的征信成本,因此資源共享成為P2P行業發展的關鍵性因素。這種資源共享應是互相的:央行和政府包括公安局等機構的資源可以分享給P2P網絡借貸平臺,同時平臺要將借款人的信息分享給其他平臺和監管或征信機構,從而加速征信系統的建立。
(三)加快對借貸雙方的教導、成立相應行業協會
英國的行業自律發展得較為完善,其在P2P監管條例沒有頒布前就有效地規范了P2P行業的行為,我國可以參照英國的做法成立P2P行業協會,制定適當的行業自律法規,促進整個P2P行業的長遠發展。因而對貸款人和借款人的誠信教育對P2P行業的可持續性尤為重要。首先是對借款人的誠信教育,短期看來法律在一定程度能約束借款人的違法行為,但其執法成本高;從長遠來看,只有借款人誠信度高且自律性較好才能使平臺良性長久的發展。其次是對貸款人的風險教育,在英、美兩國貸款人有較高的風險意識,有較大的風險承受能力;相較而言,我國大多數P2P投資人風險意識較低,投資行為不成熟。
(四)探索建立P2P網絡借貸保險制度
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引導網貸行業探索建立保險制度,有利于控制平臺因為擔保而誘發的流動性風險。口袋網的賠付基金理念做的很好,它聯合保險公司為借款人債務設置保險,通過此做法降低貸款人的風險使其能獲取保險公司的賠償金,而其他平臺僅是通過自有資本進行擔保??诖W的做法提供了一種新理念-建立網絡借貸保險制度。當保險規模達到一定程度時,即使出現壞賬也能立刻由數量龐大的貸款人積累的保險金彌補。此做法也不會使壞賬增長,因為當保險公司賠償貸款人損失后會行使代位求償權,借款人終將承擔債務。保險制度可謂一舉兩得,不但可以減少貸款人的后顧之憂,使其放心借出錢,還能讓P2P網貸平臺憑借良好的信用健康、高速地發展。
參考文獻:
[1]白浩.P2P網絡借貸問題及解決對策[D].河北大學,2013:132.
[2]劉繪,沈慶.P2P網絡借貸監管的國際經驗及對我國的借鑒[J].河北經貿大學學報,2015,02:56―61.
[3]李朝暉.我國P2P網絡借貸與小微企業融資關系的實證研究[J].現代經濟探討,2015(2):13.
[4]網貸之家研究院.2015年中國網貸指數.
[5]李文佳.基于P2P借貸網站的借貸行為影響因素分析[D].對外經濟貿易大學,2011:10.
[6]李曉圓.中國P2P網絡借貸發展問題研究[D].云南財經大學,2014 :5.
[7]梅蕾.P2P網絡借貸平臺運營模式研究[D].內蒙古大學,2014:20.
[8]李霞.我國P2P網貸平臺運作模式及法律風險研究[J].東方企業文化,2015(8):31.
[9]魏石英.互聯網金融與金融媒研究[D].對外經濟貿易大學,2014:4.
[10]魏李良.P2P網絡信貸影響因素分析[D].內蒙古農業大學,2014:9.
[11]李東.P2P借貸風險管理探究[D].安徽大學,201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