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調查實踐匯總十篇

時間:2023-07-31 17:02:45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社會調查實踐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社會調查實踐

篇(1)

我們聯系并走訪了上海市黃浦區環境保護局的符局長。在符局長熱情的幫助下,我們了解到了更多的資料。

采訪錄音整理:

1. 普通老百姓對塑料袋的依賴性非常高,而且長久以來免費領取塑料袋已被視為天經地義的事,國務院的“限塑令”會使許多人感到不便,政府部門如何來處理這個問題?

答:關鍵是人的理念問題,一般老百姓對環保也有所關注,如空氣質量等等與生活息息相關的問題,但在觀念上以切實的行動配合環保的意識并不強。所以我們會加強對政策的宣傳。由于免費,現在國內家庭使用塑料袋都是用了就扔,消耗了很多可以節省的塑料袋,而在國外,塑料袋大多不是免費發放的。通過收費,可以促進塑料袋的重復利用,從而減少塑料袋的消費量,減輕對環境的壓力。同時,我們也會倡導使用替代產品,如布袋等,以減少塑料袋的消費量。

2. 我們的問卷調查發現,許多人都認為限塑令的執行將造成不便,且有相當多的人對塑料袋對環境的污染不了解,對該政策有所非議。

答:很多人對塑料袋對環境的損害不了解。不可降解的塑料袋埋入土中即使100年也難以腐爛降解,即使是現在生產的可降解塑料袋,也需要相當長的時間,而若焚燒處理也對環境不利。而如今中國眾多人口在生活中所消耗的大量塑料袋對環境有很大壓力。我們政府部門應該配合政策加大相關環保知識的宣傳力度。如果大家都能從環保的角度來看問題,應該都能接受。因為環保不僅是環保部門的事,而是人人有責的。

3. “限塑令”的執行勢必對現有塑料袋產業造成沖擊,這也關系到相當多的人就業問題,政府部門如何看待呢?

答:“限塑令”對塑料袋的厚度有了國家標準,禁用了超薄塑料袋,這也是促進塑料袋的質量,從而提高其被重復使用能力。現在國內的塑料袋行業主要由鄉鎮企業構成,很多是小作坊式的。“限塑令”的實施所導致的塑料袋需求量下降和塑料袋國家標準的出臺,將促使這一行業的優化整合,一些企業也許會消失或轉產,留下來的將是合格的企業,這也是市場經濟的自然調節。

4. 6月份限塑令的實施對生活會的影響。

篇(2)

假期前,院團委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向全院同學發出了《關于開展年全國大中專學生志愿者暑期文化科技衛生“三下鄉”社會實踐活動的通知》,并召開學生干部社會實踐活動動員大會,認真落實文件精神,根據專業特點,確定實踐方向、實踐形式。

二.以人為本開展社會實踐活動

經過院領導、老師和同學的共同努力,我院準備了200份居民健康調查問卷,并成立了血壓測量小組。

首先向村民發放有關糖尿病,高血壓,和夏季保健知識的宣傳材料,挨門挨戶宣傳醫療保健科普知識;其次集中開展為村民測量血壓,并且運用在學校所學的醫學知識,耐心的解答有關了村民的一些健康問題,并且為村民講解了日常生活中的健康,飲食和保健知識。均得到了村民的充分認可。與此同時我們還開展了問卷調查,內容包括:鄉居民的①家庭人口數;②15歲以上成年人吸煙及飲酒情況;③常見病(如:糖尿病,高血壓等)、地方病(如地方性甲狀腺腫,俗稱“大粗脖子”病)以及精神性疾病的患病情況。本次調查共發放問卷200份,涉及居民87戶,345人。

三.調查結果

本次調查共發放問卷200份,回收185份,剔除無效問卷13份,有效問卷172份,問卷有效率為86%。

1.調查對象的家庭人口數

本次調查87戶居民,345人,男性163人、女性182人。平均每戶3.97人,其中每戶2口人的有5戶,占5.75%,每戶3口人的有31戶,占35.63%,每戶4口人的有33戶,37.93%每戶5口人的有10戶,11.49%,每戶5口以上的有8戶,占9.20%。調查中,我們發現隨著每戶家庭人口的增多,也影響著居民的健康狀況。人口數多的家庭的疾病發病率也較高。

2.鄉農民的生活方式

生活方式主要是由個人情況(如年齡、受教育程度、生活態度等)確定。一直以來我國農民的基本任務就是農業生產,且絕大部分屬于重體力勞動,對身心健康水平要求較高。然而,由于受傳統的自給式生產和生活方式的影響,農民形成了一些不良的生活習慣。問卷調查顯示(具體見表1),受試者中有飲酒習慣的農民有154人,占被調查人數的44.6%;抽煙習慣的農民有142人,占被調查人數的41.1%;既抽煙又飲酒的農民有118人,占被調查人數的34.2%;平時喜歡打麻將和撲克的有108人,占被調查人數的31.3%;兼有上述所有習慣的人多達65人,占總人數的18.8%。因為農民大多從事強度較大的體力勞動,所以大多數男性通過抽煙和飲酒來維持體力和精力,女性在農閑季節或者農忙之余喜歡打麻將或撲克來消磨時間。由此可以看出農民對于自己身體健康的忽視比較嚴重,某種程度上對農村體育活動的開展有明顯的消極影響。

表1 鄉農民日常生活習慣統計

生活習慣飲酒抽煙既抽煙又飲酒打麻將和撲克 兼有上述習慣

人數(人)154 142 118 108 65

比率(%) 44.6%41.1% 34.2% 31.3% 18.8%

3.鄉農民的身體健康狀況

3.1常見疾病的調查 本研究調查結果顯示,受試者中患有高血壓、低血糖、肥胖癥、高血脂、糖尿病等慢性病及其他常見病的人數分別占總樣本的6.67%、5.80%、8.70%、2.90%、1.45%和4.93%,具體見表2。農民傳統的生活方式是形成一些慢性疾病發生的重要原因,而這些疾病由于發病隱蔽,患病時間長,人們容易對之疏忽和放松警惕,一旦發病,將給患者和家庭帶來沉重的負擔,而且越來越嚴重地影響著農民的生活水平與健康狀況。

表2 鄉農民慢性病種分布統計

疾病 血壓 低血糖肥胖癥 高血脂 糖尿病 其他疾病合計

人數(人)23 2030 10 5 17 102

比率(%)6.67 5.80 8.70 2.90 1.45 4.93 29.60

隨著轉型期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農民生活方式的不合理,再加上農村體育發展滯后,加速了農民身心健康水平的下降。各種亞健康患者不斷增加,缺鈣、骨質疏松、疲勞無力等現象呈快速增長趨勢,處于這種狀態的人群往往是慢性疾病的潛在患者。

3.2精神疾病的調查 精神健康對農民的社會適應性有著較強的影響。有資料顯示,當個體長期處于精神疲勞時,患病的幾率大大增加,良好的精神狀態可以有效地使身體保持較高的健康水平。在本次調查中發現,鄉農民的精神狀況大多很好,但是,我們發現了一名大有十歲的男孩存在精神問題,使我們受到了震驚。經過詢問了解到與其家長外出打工,深深的影響了孩子的身心健康。

3.3地方病的調查 由于地理條件的原因,一直以來,在東北地區的偏遠農村存在著缺碘的問題,地方性甲狀腺腫(俗稱“大脖子”病)發病率很高。但可喜的是,在本次調查中,我們沒有發現一例患者,反映出我國改革開放以來,對居民補碘的關注,以及居民自身通過食用碘鹽和含碘食品,提高對碘的補充。

4.鄉農民的醫療保健狀況

市鄉村級診所醫療條件較差,醫務人員的業務素質普遍不高,很少經過正式的培訓,所用的藥品質量得不到保證,但絕大部分農民生病時只能依賴村級診所就醫。本次調查的農民中,生病時去鄉以上醫院就醫的占總樣本的20.19%;去村級診所就醫的占66.35%;還有13.46%的農民由于經濟收入及其他原因,拖延治病,往往小病拖成大病,致使收入本來就不穩定的家庭更加貧困,詳見表3。值得注意的是,廣大農民并沒有意識到合理的體育活動能夠增進身心健康,預防疾病。可見相當部分農民的就醫條件和健身意識較差,有的已嚴重影響了身心健康水平,不利于吉林省農村小康社會的全面均衡發展。

表3 鄉農民醫療保健狀況統計

去鄉以上醫院就醫去村級診所就醫 拖延疾病合計

3322 28 345

20.19%66.35% 13.46% 100%

5.鄉農民健康影響因素分析

5.1經濟收入普遍不高,醫療費用負擔過重

農民的經濟收入與健康狀況關系密切。當前,農民疾病經濟負擔重,醫療保障水平低,醫療費用增漲過快、醫療保障覆蓋水平低、經濟收水平低是造成農村居民健康得不到有效改善的重要原因。經濟上的窘境導致廣大農民“生不起病”,“大病小治、小病不治”的“怕病”心理,給診治疾病帶來很大困難,而農民診治疾病的費用增加,因病致貧、因病返貧迫使一些有病該住院治療的人放棄住院,使健康狀況進一步惡化。

5.2農民體育健康意識淡漠,認識存在誤區

調查發現,許多農民的體育健康意識淡漠,錯誤地認為長期從事農業生產就沒有必要再進行專門的體育鍛煉。雖然體育鍛煉和生產勞動在讓人流汗、消耗體能、提高身體素質等方面非常相似,但是本質上有根本區別。適度的體育鍛煉,不僅可以提高機體呼吸系統的功能,還可以改善心腦血管的機能,提高機體免疫能力,對有效控制慢性疾病的發生和病后康復都有不可忽視的作用。農忙之余,參與體育鍛煉,不僅有利于身體健康,也能促進心理健康,緩解精神疲勞,聯絡鄉鄰感情。在受試的農民當中,52.5%的人認為從事農業生產就沒必要進行體育鍛煉,58.4%的人認為增加營養或改善飲食與保證睡眠才是促進健康的主要原因。可見,相當一部分農民群眾的認識還存在誤區,并沒有意識到體育鍛煉在增強體質、預防疾病、提高生活質量上的重要作用。

5.3繁重的生產勞動和家務減少了廣大婦女體育鍛煉的時間廣大婦女在農村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不僅是農業生產的主力軍,同時也是維持日常家庭事務的靈魂。當前,許多農村,男人大都外出打工,家中內外幾乎所有的事情都要由家庭婦女來承擔,繁重的生產勞動和家務使得廣大婦女很少有時間從事體育鍛煉,再加上農村衛生條件不理想,各種慢性病、婦科病等問題嚴重威脅著廣大農村婦女的身心健康。

6.調查結論與建議

6.1.結論

6.1.1隨著農村生產生活方式的改變,農民健康呈現出兩種類型,一種是相對貧困農民長期的營養不良及生產生活的壓力,使得身心健康狀況較差;另一種是相對富裕農民由于生活水平提高而導致營養過剩和運動不足,使得體育鍛煉對身心的健康促進價值日顯突出。

6.1.2農民健康狀況堪憂,患各種慢性病的比率較高,精神疾病的發病率升高,地方病的發病率下降。

6.2建議

篇(3)

調查時間:20xx年x月28日

調查主題:手機消費

調查執行:北京鷹之健企業形象策劃中心

文字整理:劉增禾

調查說明:本次調查使用網上調查、入戶訪問、媒體問卷回收的方式進行。整個調查通過網絡、報紙等媒體以廣大消費者參與調查的形式在全國范圍內進行。

本次調查共采集樣本245205個,有效樣本243260個,問卷來自全國各地,參加活動的包括國家公務員、在校學生、公司員工、個體勞動者等各行各業的從業者。

調查結果:

被調查對象電話費節約方式被調查對象手機更換的頻率

不知道6.8

話費套餐44.7

給對方發短信73.3

撥打ip電話75.6

半年左右3.4

半年至一年x2.8

一年至兩年24.4

兩年以上7.2

沒有換過52.2

七成多的被調查對象把短信作為節約話費的一種方式;五成多的被調查對象從未換過手機

由于中國移動和中國聯通早期應用的都是gsm網絡,聯通新建的cdma網絡在20xx年x月8日剛剛開始試商用,原電信長城發展的cdma用戶僅為60萬用戶。因此,現中國大部分手機用戶選擇的都是gsm制式的手機。本次調查顯示,97.4的用戶使用gsm手機,x.4的人選擇cdma手機,選擇gprs手機的被調查對象最少,只有x.2。

本次調查中,68.6的用戶選擇中國移動,3x.4的用戶選擇中國聯通。調查顯示的用戶比例與中國移動與聯通的實際用戶比例大致相符。

此次調查顯示,中國的手機市場仍以國外品牌為主,中國國內品牌手機份額依舊很小,市場占有率不足7,仍無法與國外廠商抗衡。

此次調查中,半年左右換一次手機的用戶比例為3.4,這部分基本為高收入或對手機時尚比較敏感的客戶;半年至一年換手機的用戶比例為x2.8,一年至兩年換手機的用戶比例為24.4,在換手機的用戶中,一至兩年換一次手機的用戶的比例為最高;兩年以上換手機的用戶比例為7.2。從未換過手機的用戶比例為52.2。

為了更好地節約電話費,不同的消費者有不同的方式。ip電話是消費者的首選方式,它被絕大多數手機用戶認為是節約長途電話費的最佳方法;其次,短信作為節約話費的一種方式也得到了廣泛的應用,這部分比例為73.3;除此之外,44.7的被調查對象認為話費套餐是節約話費的一種方式,這部分用戶大體上是一些高端用戶群體。二成半的被調查對象認為上網價格太高;四成多的人認為如果解決了上網速度、上網資費、網絡內容等問題,一定會用手機上網

手機若想在市場上被消費者認可,一個重要的特點就是功能的實用性,本次調查顯示,用戶認為最實用的功能是來電/接聽時間顯示,選擇這部分比例的用戶占63.9,其次是多種鈴聲,占50.8,這也反映了用戶對手機個性化的要求。同時,選擇中文輸入的用戶比例為47.9,由于短消息方便易用和可以節約話費,42.9的被調查對象認為群發短信也是比較實用的功能。

隨著數據業務得到越來越廣泛的應用,服務內容逐多樣化,手機傳遞移動圖像或多媒體方面的應用將成為可能。因此,彩屏手機將得到消費者的青睞。本次調查顯示,6x.4的被調查者認為手機應用彩色顯示屏非常有必要,25.3的人認為無所謂手機是否是彩色顯示屏,只有x3.3的人認為沒有必要。這說明在手機的功能性逐漸完善的情況下,在色彩方面給人以不同的感受的彩屏手機將更能吸引消費者的目光,獲得消費者的喜愛。

手機輻射對人體的影響程度尚在研究之中,目前尚未有全面、權威的科學結論。但與手機帶給人們溝通上的方便相比,大部分用戶對手機輻射表現出了較為包容的態度,本次調查顯示,28.6的被調查對象能接受手機輻射,48.3的人選擇無所謂,不能接受的人相對較少,比例為23.x。

雖然認為移動互聯網是未來的必然趨勢,但至今,手機上網在速度、價格、內容提供、費用等方面仍不能令消費者滿意,這其中,上網速度是制約用戶上網的最主要因素,沒有了速度,手機上網的快捷便無從談起,其次上網價格太高也是一條重要的原因,手機上網收費包括通信費和信息費,如果按照現行收費標準,手機上網查詢一條新聞信息,最少也要支付一分鐘四毛錢的話費,因此有25.4的被調查對象選擇這一因素,同時,現在移動互聯網內容還不夠豐富,同時屏幕太小也是制約用戶上網的重要原因,這使得瀏覽一些內容非常不方便,x5.x的被調查對象選擇此因素,最后一個原因就是現在沒有形成一個合理的運營商、icp、isp的價值鏈體系,許多移動icp對移動互聯網內容建設持謹慎的態度,內容太少,用戶自然提不起興趣。

雖然應用手機上網現在還存在諸多缺點,但它隨時隨地可以得到有用的資訊這一點仍然非常具有吸引力,所以現在消費者對于是否應用手機上網還持觀望態度。本次調查中,非常明確表示會用手機上網的人與不會用手機上網的被調查用戶比例都是27.2,另外45.6的人說不定,這說明在解決了上網速度、上網資費、網絡內容等問題的情況下,手機上網一定會得到較為廣泛的應用。

近四成的消費者認為時尚是影響購買行為的因素;四成多的人選擇互聯網來了解的手機信息;三成多的被調查對象被價格因素左右。

由于價格的不斷下調,手機現已不再是奢侈品,當各個品牌的手機功能相差無幾時,手機的外觀設計與時尚品位就成為左右人們購買行為的第一要素;同時,品牌對人的影響也深入人心,對購買行為的影響不可小視。本次調查顯示,39的消費者認為時尚是影響購買行為的因素,認為品牌是影響購買行為因素的用戶比例為30,人們十分看重的價格與功能現已退居其次,分別占被調查者20與xx的比例。

生活在信息時代,人們獲取信息的方式多種多樣,對于手機信息的獲取方式人們更傾向于可以全面充分獲取信息的媒體。本次調查顯示,可以快捷、全面地收集到手機各種信息的互聯網在手機宣傳中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40.3的人選擇互聯網來了解的手機信息,這說明互聯網正在對傳統媒體形成有力的沖擊;人們了解手機的第二個途徑是報紙,占32.7,選擇電視的比例為x4.5,僅居第三位?這可能是因為電視廣告主要是應用于品牌推廣或某種型號的廣告宣傳,它時間較短,不可能全面介紹某種手機價格、性能等諸多方面。其他廣告方式,如雜志與廣播與它們相比還有一定的差距,選擇雜志的被調查比例為x0.3,選擇廣播的被調查者最少,僅為2.x。

為了取得更好的市場占有率,獲取更多利潤,手機銷售商在促銷方面煞費苦心,花樣繁多。本次調查顯示,在所有促銷手段中,價格上的實惠仍然是讓消費者最為動心的方式,有38.8的被調查對象選擇這一方式,在所有促銷方式中居于首位;其次送禮品也頗得消費者青睞,35.4的被調查對象選擇這一方式;再次,折價換購這一變相降價方式也得到了一部分消費者的歡迎,選擇這部分被調查對象的比例為xx.x;與運營商捆綁銷售的比例為8.4,最后,抽獎的比例最低,為6.4。這說明,越是實實在在的優惠手段,越能打動消費者。

由于居民收入水平提高,移動電話價格不斷下調,人們對于手機的價格承受能力逐漸增強。在手機價位方面,人們并非單純強調低價格手機或追求高檔新潮手機。本次調查中,XX至3000元價位占到4x.8,居第一位;34.6的人購買x000到XX元價位的手機;除此之外各個價位的被調查者比例都低于x0,x000元以下和3000元以上的總和只有23.6。可見,中檔手機是未來用戶選購的主要對象,x000—3000元是絕大部分消費者比較認可的價位。

半數多的用戶認為手機應具備藍牙功能;四成多的人認為應該單向收費。

在技術飛速發展的今天,用戶已不滿足于手機現有語音與網絡功能,人們希望它能具備更多的功能:5x.3的用戶認為手機應具備藍牙功能,希望手機具備即時翻譯功能的有50,有37.x和24.7的人認為手機應具備mp3播放功能或收音機功能,認為手機可用來照明的人有20.x,希望手機能玩游戲的人有20.x,看來,消費者要求手機不僅僅是一種通信工具,而應該是一種娛樂工具以作日常消遣。用戶新需求的提出,一方面給手機廠家帶來了新的商機,另一方面也給廠家的技術革新帶來挑戰。

在移動電話資費的收取方面,40.9的人認為應該單向收費,以秒計費的被調查者比例為4x.3,以6秒為時段計費的被調查比例為xx.4,認為應該按分鐘計費的用戶最少,僅占6.5。

移動互聯網應用方面使手機的多方面應用成為可能,手機已不再是一個簡單的通話終端,同時也是一個信息終端、信用終端、娛樂終端。綜合分析,用戶希望移動互聯網可以帶來三方面應用:

首先,可以方便地接收網絡信息。一方面是e-mail的收發,這或許可以使人們隨時隨地接收任何圖形和文本信息,使人們生活與辦公更為輕松,這部分被調查對象的比例為6x.7,居于首位,39.4的人們希望手機可以實現增值軟件下載,38.3的被調查對象希望手機能查看娛樂新聞;網上購物與生活資訊的比例各為20.6和x9.8。

篇(4)

進入夏季以來,馬路上人流量增多,加上有些市民不注意環境衛生,隨手扔掉的冷飲包裝袋,紙巾到處都是,環衛工人的工作量聚增。高溫炎熱的天氣,加上繁重的清掃任務,環衛工人的辛苦可想而知。在我與環衛工人的交談時間里,她也沒有停止手中的工作,"為了保持道路的干凈,我們每天在路上巡回撿掃十多遍,就是在高溫天氣,也沒間斷過".作為環衛工人的張奶奶對我說道。

為了真正體驗他們的艱辛,我拿起掃帚和簸箕,與張奶奶在40攝氏度的高溫下工作。剛工作幾分鐘汗水就將衣服濕透,每掃一次就會有嗆人的灰塵撲面而來。我不得不停下來原地休息,擦臉的紙巾上不僅有汗,還有黑色的污垢。但是張奶奶一直沒停下工作,掃完一段路程后,她都站直身子喘口氣,擦擦汗水,就彎腰繼續工作。張奶奶,她每天要反復打掃很多次,累得腰酸背痛不說,每天吃灰塵,呼吸道也很不舒服。

經過檢索媒體報道,在高溫天氣下,各地已發生多起環衛工人中暑死亡的事件,他們的艱辛卻很少被理解,他們的安危卻很少得到關注,環衛工人中暑死亡得不到賠償這一問題為什么得不到解決呢?

環衛工人"老齡化"

眾所周知,環衛工人現在大都是一些"5060"群體。再過個兩三年這些人干不動了,怎么辦?工人年紀大,身體較弱,首先面對的問題就是危險系數提高。每年報道環衛工人被擦傷、骨折、暈倒的案例數不勝數。當然,這些與環衛工人年紀大,反應和行動慢也有關系。工人年紀大也降低了工作效率。

"老人過馬路被攙扶"的影像,相信多數人都記憶猶新。如今的老年人"掃馬路"豈不是讓我們汗顏。"不能管吃,不能管住,還那么累,工資還低,沒人來"經過詢問多人,得到的答案便是這個。年輕人不愿意加入這個群體,究其原因,有以下幾點:

首先,環衛工人的報酬問題得不到解決,1000多一個月的工資,應該讓環衛工人的待遇慢慢接近其他重勞力行業的待遇。否則,環衛工人的工資水平永遠在最長期的最低工資線上。

其次,社會上對環衛工人的看法是不是也要有所改變呢?"職位無貴賤"不再只是一句口頭禪的體現方式不同,他們也要有應有的尊重。

關愛環衛工人,從我做起

環衛工人一直被譽為"馬路天使",可是太多的空頭贊美是沒有用的,他們的社保,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女職工特殊保護等各個方面都還是問題,沒有假期沒有休息,面臨加班等現象更是存在。他們的合法權益也缺乏有效的法律保護。社會上的歧視更是讓他們缺少應有的尊重和體面,成為弱勢群體中的弱勢群體。他們的人生安全和心理健康應該得到保護。

篇(5)

團中央、教育部等部門在大力推進大學生社會實踐活動的開展,各級高校同樣注重大學生社會實踐活動的實施,通過各級相關教育部門的努力,大學生社會實踐活動取得了階段性的成果。大學生社會實踐的目的是讓學生更好的熟悉社會、認識社會、了解社會,提高理論與實踐的結合能力;在社會實踐過程中積累社會認識和閱歷,增進對社會和工作的理解;在社會實踐的過程中增長見識,鍛煉能力,開拓視野,為以后的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礎;在社會實踐過程中培養基本的職業道德和素養,增加工作經驗和經歷,有利于更好地適應實際工作。大學生社會實踐的終極目的就是通過切身實踐增強學生對于社會的認知能力,獲得所謂的“發言權”。在大學生社會實踐大力開展的現階段,如何豐富社會實踐的手段,充分達到社會實踐的理念和實質成為重中之重。社會調查是通過調查手段了解和熟悉社會的有效手段,通過社會調查的開展,不僅能夠提高學生溝通能力和交往能力,更能促進學生團隊協同與合作意識,同時能夠培養學生堅強意志與克服困難的勇氣,提高學生理論與實際相結合的能力。社會調查是了解社會實際情況的重要手段和方式,已經逐漸成為各大高校尤其是社會科學教學的重點內容。大學生社會實踐與社會調查的目標具有高度一致性和契合性,社會調查是實現大學生社會實踐的重要手段和途徑,大學生社會實踐是社會調查順利開展的重要載體。本文對社會調查作為大學生社會實踐的踐行性機制進行分析和探討。

一、社會調查專業化指導是社會實踐開展的前提

社會調查是社會學專業的核心內容,社會學的專業知識將很好的指導調查的組織、實施和開展。社會調查作為大學生社會實踐的重要內容,將會是社會學專業知識的具體體現,同時會使大學生社會實踐獲得專業化的指導。目前各高校基本都有社會學、社會工作等相關專業,在專業學習過程中都會獲得社會調查相關領域的基礎性知識。各高校可以將社會實踐項目與相關社會學專業的教師進行結對活動,讓專業教師作為社會實踐團隊的指導老師。大學生有社會實踐項目需要專業指導的需求,教師同樣有課外指導學生的任務和責任,社會調查可以將教師與學生的互為“需求”和“供給”聯結起來,通過大學生社會實踐項目的合作,學生們不僅會獲得專業指導,教師們同時會豐富課外教學課堂,并且這種專業化的指導將會使大學生社會實踐項目的開展取得較高成效。

二、社會調查團隊化運行為社會實踐奠定基礎

團隊是社會實踐的基本組織形式,同時是社會調查組織實施的核心部分,團隊化運行成為連接社會實踐和社會調查溝通基礎。開展社會調查,團隊組建是重中之重。團隊中需要專業指導老師,項目技術指導,項目后勤指導、豐富經驗的督導及訪問員。廣大的參與社會實踐的學生經過專業培訓可以擔任社會調查的訪問員,但是最重要的還是團隊其他角色的選擇。高校開展大學生社會實踐,一定要與社會學科等擁有的調查中心等部門進行合作聯合開展此項活動。高校等部門的調查中心已經擁有開展項目研究,尤其是專業社會調查的經驗,培養了一批具有專業和實踐指導能力的項目負責人或督導。通過與該類部門中心的合作,構成了項目的核心團隊,這不僅會有效促進社會實踐項目的開展,同時會保障項目長遠的良性運行,為后面的社會實踐開展提供團隊化保障。

三、社會調查項目化運作是社會實踐的重要依托

社會實踐的團隊都是以項目的方式開展工作,項目的選擇是實踐實施的關鍵。隨著社會科學的發展,各高校逐漸開始意識到社會調查在社會科學發展過程中的重要性,國家的相關部門也制訂相應政策鼓勵高校和科研機構人員申請項目,而項目開展的重要形式就是社會調查。面對這種轉變,社會實踐可以很好的與項目社會調查相結合,從而實現雙贏的結果。項目的來源可以是高校科研機構、科研人員、其他科研機構委托等多種途徑,充足的項目來源務必需要開展社會調查,而這將成為開展社會實踐的契機。學校需要開展大學生社會實踐項目,專業教師需要通過社會調查來收集數據、完成課題研究,學生需要通過調查來獲得數據進而增加對社會的了解。學校、教師和學生三者的需求是相輔相成的,學校和教師的支持將為社會實踐項目提供制度和資金的保障,學生的參與將會獲得真正了解社會的機會。在相結合的過程中,堅持“一項目一實踐”的做法,做到項目調查與社會實踐的有效開展。

四、社會調查制度化建設是實行社會實踐的保障

社會調查的實施,是需要精確計劃和有效預期的過程,制度化的建設是有效開展社會調查的保障。調查項目的選擇和確立、調查資料的準備和討論、調查訪員的召集和培訓、調查地點的溝通和聯系、調查過程的計劃和安排、調查數據的收集和處理和調查報告的撰寫和完成,這是一個復雜艱難的過程,需要充分考慮到項目調查實施過程中的難題,做好處理相應突發事件的預案等等。這些復雜的過程的有效實施需要制度化的保障,因此在開展社會調查前,要成立應用的負責機構,制訂相應規章和制度,組建社會調查實施團隊,購置和準備調查必備物品,獲得有效資金來源保證,這些制度化的建設成為有效實施社會調查項目的關鍵。社會調查的制度化建設的完善,同樣將保證大學生社會實踐的有效開展和廣泛實施。

五、社會調查成果化轉變是社會實踐的最終目的

社會實踐活動開展的實效如何,成果是檢驗的重要指標。社會實踐成果的體現形式不僅在項目本身方面,重要的是如何實效實踐結果的轉化,這將會更加豐富實踐的價值。“挑戰杯”是目前全國大學生的重要平臺,社會實踐類項目申報和評比為大學生社會實踐提供了成果轉化的重要機會。社會實踐項目與社會調查相結合,同學們把社會實踐的主題明確好,利用參加社會調查的過程,實現社會實踐的目的。社會調查結束后,利用實踐過程中獲得的數據進行調查報告的書寫,進而可以去參加挑戰杯的項目,這種實踐形式目前已經被很多高校借鑒并且取得重要成果。同學們還可以利用社會調查的過程,去感受真正的社會,去描述、記錄自己的真實的感受,去反思課程中獲得知識的適用性,這些會更加豐富社會實踐的成果和內容。

參考文獻:

[1]陳銘堂,組織大學生獨立自主開展社會調查的體會[J],科教文匯,2008,(9):42-43.

[2]邵燕芬,以社會調查提升大學社科類專業的創新能力[J],黑河學刊,2011.(2):134-135.

[3]王雪、王巧玲,關于大學生暑期社會實踐模式的研討[J],綏化學院學報,2009,29(1):165-166.

篇(6)

一、社會調查方法實踐性教學的實施狀況

在教學實踐中,我們逐步摸索適合社會調查的課堂教學方法。重視課堂講授,為社會調查做好理論基礎。

(一)課堂理論教學是主要形式

1.社會調查課程內容比較多,要把全部內容講完是不可能的,按教學大綱要求確定教學內容的重點與難點,深度和廣度,在教學中不斷將本學科的新成果和發展動態充實于教學內容之中。針對課程的特點,特別注重調查研究實際操作方法的講解和掌握,這是從事實際調查工作的基礎。在本課程的教學中重點讓學生掌握,如何選擇調查課題,如何確定社會指標及測量方法,如何設計問卷,如何進行訪談的準備及實施,如何對資料進行整理、分析和加工,如何撰寫調查報告等這些進行社會調查必須要掌握的基本問題。

2.改進課堂教學方法。針對各章節教學內容的具體情況,選用有利于增強教學效果的教學方式和方法。在對理論知識講解時要結合調查實例,注意把同學們實際調查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及解決方法教給學生。教學過程中要采用啟發式教學,改變學生被動接受知識的局面,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重視學生主動參與教學,加強對學生能力的培養,注重對學生進行學習方法的指導,積極引導學生思考問題,尊重學生的創造精神,鼓勵學生發表不同見解,以激勵學生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3.課堂討論也是教學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目的在于鞏固加深學生所學內容,啟發學生的獨立思考和創造精神,提高分析問題和綜合運用知識的能力。這對社會調查是很有幫助的,討論的題目多種多樣,比如關于社會熱點問題的討論或者學生在選好調查課題以后,如何展開,就讓學生從研究假設出發,各抒己見,暢所欲言,把你認為相關的都羅列出來,然后在調查中證實或證偽。

(二)課外組織學生進行社會調查,這是培養學生社會實踐能力不可缺少的環節

每一學期開課,在教學開始時就按照自愿組合的原則把學生分成若干個調查小組,一般是四人一組。根據課程學習的不同進度和調查實施的環節,邊學習、邊實踐。例如,講完如何選擇課題后,就讓各個調查小組確定本學期的調查課題,然后是對調查活動的準備、調查方案的設計、進行調查活動、資料整理、統計分析、撰寫調查報告等。通過這一系列的實踐活動,充分培養了學生綜合運用課程知識,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提高了學生獨立思維、團隊協作、認識社會、了解社會等方面能力。保障這項活動順利完成,需要從兩方面的配合:

1.體現學生的主體地位

學生在社會調查中主體地位的體現,主要表現在要積極主動參與社會調查的各個環節。發揮學生的主觀能動性,體現學生的創新能力。從調查課題的選擇、調查對象和調查方法的選擇、調查提綱的制訂、調查問卷的設計、信息資料的收集、調查結果的處理、建議的提出等只給出原則性要求,具體方案由學生自行制訂,以培養學生獨立完成調查的能力。

2.加強教師對學生的指導

教師對學生的指導貫穿于社會的調查的始終。要充分利用課堂所學的知識,搞好調查各個環節的工作。調查課題的選擇決定著社會調查的總方向、總水平,一個錯誤的選題,不管調查方案設計的如何周密,調查工作如何認真,都不可避免的導致社會調查的失敗。所以教師要指導學生選擇具有現實性和時代感的課題。選題時要根據學生自身的實際情況進行,比如從現實社會生活中尋找,特別是社會轉型、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存在著大量尚未解決的重大社會問題和眾多一般問題,課題來源眾多,而且途徑復雜。告訴學生可從許多途徑或來源中尋找確定一個合適的調查課題。從個人經歷中、從相關文獻中等等都可進行選題,這些都是他們熟悉的,是能夠把握和操作的。在調查問卷設計時,學生過于注重問卷的形式,沒有更多地注意問卷問題的合適性,不能針對假設尋找到合適的調查指標,這些問題反映了學生對于操作化的理論知識掌握不是很好。教師在指導學生進行具體的調查活動時,對于學生在實際調查活動中遇到的,課堂上沒有掌握的知識,要聯系實際重新講解。理論和實踐是有差距的,在這個過程中,學生肯定會遇到很多平時不注意的問題,教師的指導對學生消化知識有很大的作用。

二、大學生在社會調查中遇到的問題

目前,高校非常重視大學生社會實踐活動的開展,我們在實踐性教學方面也進行了許多探索,取得了積極成果,但隨著社會需求的不斷發展,實踐教學也需要不斷完善、創新。現在人人都知道實踐教學重要,對素質教育達成共識。但在社會調查實踐性教學實施過程中還存在一些急需解決的問題。

(一)大學生自身積極性不高

影響大學生社會調查積極性的因素有兩方面的原因

1.主觀方面的因素,主要表現為一些學生社會調查的積極性不是很高,學生在前期的求學過程中,已經完全適應了理論教學的全過程,從預習、聽課、到作業、考試,輕車熟路。要想讓學生走出去,在實踐中自己發現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學生普遍表現得不自覺、不適應、不愿意。這樣就影響了對課程的學習,由于這一課程特別強調學生動手動腦能力的培養,和以往其他課程的學習是不一樣,不是上課聽講,考試死記硬背就行,而是需要學生到實踐中親力親為的參加社會調查的整個過程,一些學生怕吃苦,敷衍了事,消極對待。

2.客觀方面的因素,主要是學生進行社會調查條件方面的限制,一是沒有經費,學生進行社會調查都是自己花錢復印問卷,要是外出或者在外地做調查,路費也是自己掏,這樣限制了學生調查活動的開展。二是學校由于沒有調查實習基地,限制了社會調查的范圍,現在主要是學生自己尋找調查題材,比如關于大學生的、城中村的、城市建設的等等,雖然也進行了實踐,但題材太單一,內容太分散,不系統,最終效果不是很理想。

(二)學校教育缺乏具體的規劃

1.教學條件方面的差距

教學條件是指進行教學所必需的基本要件,實踐性教學改革必須有良好的教學條件作為保障,從軟件上來說,包括教材建設,師資隊伍建設,教學資源的配置,教學制度建設等等。教學模式的變革必然涉及教學內容的重新選擇,教師隊伍觀念的改變和技術的提高,教學設備的完備。這些條件的完善還有待提高。

2.課程考試改革面臨多方面的制約

社會調查這門課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課程,所以考試形式也應不同于傳統的課程考試,而學校要求期末考試要有考題、有標準答案,顯然會影響整個教學過程,因為學生最終關心的是成績,成績對整個教學過程的逆向影響將很明顯。所以必須改變考試方式,必須徹底改變過去的那種平時不學習,考試背幾天的狀況,督促學生注重平時的參與和學習。傳統的考試形式,使得教改步調難以一致,老師被動,學生無奈。

(三)社會沒有提供更多的機會和平臺

大學生進行社會調查,題目往往是比較零散的,也無人給予引薦,大學生初涉社會,各種經驗比較缺乏,在社會調查中,有時會涉及相關的部門和行業,經常會被誤解,被拒絕,得不到相應的理解和配合,這種受挫感會影響還未進入社會的大學生,作為企業和相關政府部門應更多提供一些機會和平臺,多一些理解,給予初入社會的大學生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大學生社會調查不僅是個人、學校的事情,從大的方面將他也關系到我們國家未來的建設。

三、需要完善和改進的方面

在這幾年的教學中,我深切感受到這門課程學習和改革的必要性,針對以上存在的問題,在自己的教學過程,也嘗試著從授課方式到考試形式等方面進行完善,取得學生的理解和贊許。在今后需要加強的方面:

篇(7)

[論文關鍵詞]未成年 刑事案件 社會調查 專業社會工作機構

引言

1985年5月,《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又稱《北京規則》)對社會調查制度作了規定,其第16條第1項規定:“所有案件除涉及輕微違法行為的案件外,在主管當局做出判決前的最后處理之前,應對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環境或犯罪的條件進行適當的調查,以便主管當局對案件做出明智的判決。”第17條規定:“主管當局的處置應遵循下列原則:采取的反應不僅應與犯罪的情況和嚴重性相稱,而且應與少年的情況和需要以及社會的需要相稱。”而后在2013年1月1日,我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正式實施,并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據情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這是我國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確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目前在學術界和實務界一致認為對未成年人做刑事社會調查十分必要,但是在社會調查的主體、社會調查內容、社會調查的報告的法律定位、社會調查資金、司法成本控制等問題業內一直存在爭議。筆者結合在社區工作經歷和開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會調查實踐中遇到的問題及其引發的一些思考,僅就未成年刑事案件社會調查主體問題展開論證。

一、公安機關為社會調查主體

公安機關為社會調查主體。理由是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可以對未成年犯罪人的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等內容進行更全面、深入的調查。公安機關作為偵查機關,對未成年犯罪案件是否立案或立案后對犯罪嫌疑人是作治安處罰,還是提請檢察院批捕逮捕都需要其作出決定。除對犯罪行為等案件事實情況進行調查外,還須對未成年犯罪人的個人情況進行全面的調查。

筆者認為:首先,負責偵查的公安機關接觸犯罪分子和違法亂紀的人員較多,對于犯罪的未成年人已有一種思維定勢,并且已經對案件有了先入為主的觀念,帶著這樣思考方式很難在做社會調查時不受主觀因素的影響,其調查結果是否符合中立原則受到懷疑。其次,公安機關的首要職責是偵查,對未成年人的社會調查很有可能只做與案件相關的調查,卻忽略與案件看似無關的例如未成年人心理狀態的形成原因、成長過程中遇到的改變其性格等突發事件,所以公安機關的社會調查可能會有失全面性。最后,公安機關任務繁重,如果再開展細致的未成年人刑事社會調查可能會造成公安機關任務量增加,影響其他刑事案件的偵辦。當然為了預防此類未成年人再次犯錯誤或者犯罪,可以提請社工或者學校、家長對其進行幫助教育等活動。

二、檢察機關為社會調查主體

檢察院擔任社會調查主體。理由是:通過在審查起訴階段開展社會調查,可以使檢察機關全面掌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背景資料,以便在庭審時對其進行教育,為人民法院正確量刑提供參考依據,并將有效地提高檢察機關的公訴水平,真正體現出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筆者認為檢察機關不宜作為調查主體的理由與公安機關類似,另外從做未成年人刑事社會調查實踐過程中發現,讓檢察院做社會調查在時間上就比較困難。以捕前社會調查為例,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院在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捕7天內作出是否批捕的決定,7天時間包括提審、研究決定、報檢察長批準時間較緊迫,即使能夠做社會調查,調查也可能不全面,可參考性比較低。在偵查階段的案件是公安機關提請檢察院批捕的案件,認為案件情節比較嚴重,應做社會調查。有觀點認為在公安機關做社會調查,調查報告可以應用到偵查、起訴、審判全過程。但是筆者認為,公安偵查階段對提請批捕的做了社會調查,但是檢察院認為犯罪情節較輕,出于保護未成年人的考慮可以從輕處理,不予批準逮捕,那么這在公安偵查階段的社會調查顯然是公共資源的浪費,提高了司法成本。另一方面,有可能在審查起訴階段未成年人或是其家庭發生重大變故,對案件或未成年人產生重大影響,這時僅依靠公安偵查階段的社會調查報告很顯然不夠全面。所以筆者認為,公安偵查階段應更注重案件本身的偵查,而對于未成年人的社會調查可以放到檢察起訴階段,對于確定批捕、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做必要的社會調查,既節省司法成本避免重復調查又保證了案件和嫌疑人調查的全面性。更重要一點是,在檢察院的批捕和起訴階段刑事訴訟法有嚴格的時間限制,偵查階段的時間控制范圍比較大,如果在檢察院階段開展社會調查,有利于減少對未成年的羈押時間。

三、法院為社會調查主體

法院擔任社會調查主體。理由是:未成年刑事社會調查結論對于量刑具有重大影響,委托他人調查難以確保其結論的真實性,所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的主體應該是法官。法官作為刑罰裁量的主體,為保證量刑適當,應當對犯罪人的個人情況親自調查,這種調查本身就是形成量刑結果的過程。

筆者認為此種做法略有不妥:首先,法院作為審判機關,是在聽取控辯雙方辯護后依據法律做出判決,是具有中立地位的,如果法官主動參與為辯方的社會調查,與法院的審判立場要求是相背離的。其次,法官在調查過程中對未成年被告人的社會調查也會或多或少地影響法官的主觀評價,進而影響案件的公正裁決。最后,從現實情況來看法院每年處理案件量大,若再負責專業化的社會調查,即使有時間做社會調查,調查結果的質量難以保證。法院審判過程中對被告人的情況了解可以參考公安偵查階段或者批捕起訴階段的社會調查報告,當然對于調查報告是否有證據地位、法官是否采納這又是另外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筆者傾向于法院應采納社會調查報告作為重要的依據并在判決書上有所體現,除非證據法修改或者有相關司法解釋說明社會調查報告應當作為證據使用。

四、社區司法矯正組織為社會調查主體

從工作實踐中看,負責社區矯正的主要力量一是來于街道的司法所,一是來于社區的居委會。具體來說,司法所主要是對監外服刑人員的監管保證其在監外服刑期間不違法亂紀;居委會觀察監外服刑人員的思想動態向司法所匯報,對于監外服刑人員在生活中出現的困難提供幫助。司法所有一定的矯正經驗可以對監外服刑的未成年犯或者公檢法機關認為有必要矯正的、還不夠起訴或者判刑條件的未成年人提供幫扶教育,但法律沒有賦予司法所在偵查階段、捕前、訴前、審判階段社會調查的權利。有觀點認為居委會最適合做社會調查主體,但是筆者恰恰認為居委會做社會調查有著最大的弊端,就是保密性不夠。“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是對未成年人隱私最大的保護,居委會設立在未成年人家庭住所地,一旦居委會開展調查不能保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保密性,有可能使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生活受到嚴重影響,甚至可能適得其反,增加未成年人的抵觸情緒,不配合社會調查。居委會進行社會調查其專業性也是筆者懷疑的一點,就目前北京社區工作人員的文化水平看,除近幾年引進的大學生社區工作者具有專科以上學歷外,其他工作人員學歷普遍不高,更不用說社會工作的專業化水平。北京市內隨著大學生社區工作者的招聘和社會工作者資格證的社區普及會有一定的改善,但是仍不能滿足作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主體的條件。

五、社會工作事務所等社會服務組織為社會調查主體

設立專職社會工作所,由專職社會調查員或者吸收具有專業功底的兼職社會調查員。社會調查本身就是一個專業術語,成為一名優秀的調查員最好具備心理學、醫學、精神病學、教育學、社會學、人類學和行為學等專業知識和豐富經驗。只有這樣,才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綜合分析,解釋其犯罪原因,評價其人身危險性和人格的缺陷。同時找出教育、感化和挽救少年被告人的“感化點”,為之后的是否進行監護教育進行鋪墊。由此可見,設立專職的社會調查人員或者吸收具有專業功底的兼職調查人員的模式值得推廣。

篇(8)

當前我國犯罪案件中,青少年犯罪已經成為社會現象的重要組成部分,受到全國各地區和有關人士的重視。我國歷來十分關注青少年的健康成長,雖然對青少年犯罪的預防、懲罰和處置,制定一系列特殊的法律法規。但是,我國未成年人犯罪仍有上升的趨勢,形勢還很嚴峻。就我國目前的實施現狀而言,未成年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報告制度無論在立法還是司法都存在很多問題,與國外發達國家有較大差距。本文通過對未成年刑事案件社會調查一般理論的闡述結合作者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工作實踐,提出完善未成年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的建議。

一、我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之立法現狀及不足

《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2006年)第6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考慮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點,根據其平時表現、家庭情況、犯罪原因、悔罪態度等,實施針對性教育。”第十六條規定:“審查起訴未成年犯罪嫌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根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實、主觀惡性、有無監護與社會幫教條件等,綜合衡量其社會危險性,確定是否有逮捕必要,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第十六條規定:“審查起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聽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人、辯護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人的意見。可以結合社會調查,通過學校、社區、家庭等有關組織和人員,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長經歷、家庭環境、個性特點、社會活動等情況,為辦案提供參考。”這些規定體現了社會調查制度在檢察機關審查批捕和審查起訴中的運用要求。但是,同樣也反映出我國現行社會調查制度主要只是涉及了調查主體、調查范圍以及應當形成調查報告等三個方面的內容。關于調查方式、手段、措施;調查啟動的時間;調查人參與訴訟的方式、時間、訴訟地位、權利、義務;調查報告的內容、屬性、法律效力、使用、保管等諸多重要問題,在制度上均無明確具體的規定。

司法實踐中適用社會調查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現在:第一,法律依據問題。對于社會危害性較小或者有可能適用緩刑的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實行判前社會調查,這僅是司法部門的一種實踐探索,現行刑事訴訟法尚未對此作出規定。司法解釋的少許規定也較原則,并沒有具體的規定社會調查實施的程序以及對社會調查報告的運用程序,實際操作上隨意性較大,不夠統一。第二,社會調查報告的真實性問題。制作社會調查報告的出發點是保證量刑的公正性,但是,量刑的公正要以社會調查報告的準確性為前提。如果這種社會調查報告為部分人利用,內容不真實,必將會影響量刑的公正性。

二、檢察機關參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機制中存在的問題

(一)調查報告的效力未受法官重視

社會調查報告提出的量刑建議往往比較原則,主要是對法律的強調,表明關愛未成年被告人的立場和態度,為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創造良好的前提條件。但是,同時也帶來了法理上的困境。關于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是必須制作,還是可有可無,應當進一步明確。筆者認為,從體現量刑規范化工作的精神實質出發,為確保對未成年人刑事犯罪量刑的準確和公正,全國要求應該統一和明確,即規定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必須具備,而不能可有可無。

(二)適用范圍有限,不能貫穿少年司法整個過程

由于相關法律規定的缺失,導致了社會調查報告的實踐中的混亂。首先在適用對象上有局限,從各地的做法可以看出,并不是所有未成年犯罪案件都會適用社會調查,有的只是局限在犯罪事實較輕具備管制或緩刑條件。其次適用的階段,從目前各地的規定來看,調查報告只對未成年罪犯的量刑具有一定作用。另外未成年犯罪的特殊性,就要求社會調查報告在處理未成年案件時,要影響審查批捕、審查起訴定罪、量刑、減刑或者假釋以及幫教全過程。只有這樣,才能全面實現未成年人司法保護。

(三)檢察機關參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的構建思考

1.明確調查報告的性質。社會調查報告為刑事審判中的道德調查, 是量刑的參考因素, 不影響定罪。故檢察機關參與制作社會調查報告,只能作為量刑證據不可作為定罪證據使用。

2.建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員制度,在具體實踐中,社會調查的工作重點確定為“三段式”服務,即庭前調查、參與訴訟、跟蹤幫教三個過程,基本作法包括五個方面:(1)調查員的選任。在筆者所在院青年檢察官聯合會中選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員工作,選任條件為具備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工作作風嚴謹、認真,具有一定法律專業基礎知識,熟悉未成年人特點,熱心于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從事青少年教育工作或在共青團組織中負責青少年維權工作的人士。(2)調查方式。社會調查員深入到未成年被告人或未成年罪犯的學校、家庭、社區、村委會、工作單位等地,走訪家長、教師、親友、鄰居、同事。經與公安機關的協調,社會調查員可以持證到羈押場所會見未成年被告人。(3)調查內容。社會調查員調查未成年被告人及未成年罪犯的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實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現等非涉案情況,

多方面、深層次地反映和分析其犯罪原因和心理演變過程。對調查的內容均形成了調查筆錄,在此基礎上形成書面調查報告,全面、客觀、真實地反映被調查人的性格、成長經歷、成長環境等,對其犯罪原因進行分析,對落實監管和矯治措施提出建議。調查一般在十日內完成并形成社會調查報告。

3.明確未成年刑事案件社會調查的具體適用

篇(9)

社會調查制度,是指在未成年刑事訴訟中,判決宣告前由有關部門對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為的社會背景、成長經歷、生活環境、實施犯罪前后的表現等進行調查,并形成書面社會調查報告提交到法庭,為司法機關正確處理和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提供重要依據。從上述定義不難看出,社會調查制度的實質是一種人格調查制度。因為人格調查制度是在刑事訴訟中,特別是在法院的判決前,對行為人的性格愛好、身心狀況、家庭狀況、生活環境、成長經歷、社會交往等情況進行調查,綜合判別被告人的人格狀況、測定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作為對行為人作出恰當處置時參考因素的活動,其本質是強調對犯罪人個體的尊重與關注,強調刑法的實質公正,這與社會調查制度的基本內容和基本特征是一致的。

考察域外有關人格調查制度的法律規定,可以看出,人格調查制度具有以下幾個基本特征:

一是人格調查緊緊以行為人為核心展開。人格調查需要調查的項目有很多,包括行為人的性格特點、身體狀況、成長經歷、家庭情況、社會交往、平日及實施指控行為前后的表現等,這些項目繁多的調查,看起來非常分散與雜亂,實際上,這些調查都是緊緊以行為人為核心展開的,對行為人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等背景情況的調查以及對被告身體、性格等自身狀況的調查,并不是最終的目的,目的在于從各個方面收集和行為人相關的信息和資料,全面掌握行為人的個體情況,在此基礎上分析、判定行為人的人格。

二是人格調查通常由專業人員或專業機構來完成。對行為人的人格狀況的測定與評估,不是把各個項目簡單羅列,而是通過由表及里、由表象到實質的調查分析,來綜合判斷行為人的個性特征、心理活動、發展趨勢,其調查程序的嚴謹性和調查結論的法律屬性,決定了調查主體的特殊性。

三是人格調查是對刑事被告人量刑的重要參考因素。犯罪是一種危害社會的行為,對社會危害程度的大小直接影響到對被告人進行刑事處罰的輕重;而近年來輕刑化的司法理念,在強調對被告人刑罰個別化的前提下,還要綜合判斷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在這個意義上,人格調查制度就成為量刑、尤其是判處非監禁刑的重要參考因素。首先,該報告是影響合議庭對未成年被告人量刑的一個重要因素,特別是擬判處管制、緩刑和免處的被告人。其次,該報告也是未成年人刑事審判庭進行法庭教育的重要依據。只有詳細掌握了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以及實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現等情況后,未成年人刑事審判庭才能發現教育、感化、挽救該未成年被告人的“閃光點”、“感化點”,以便有針對性地對該未成年被告人進行教育。第三,該報告也為未成年人刑事審判庭在宣判后對未成年人回訪跟蹤幫教提供了有效的參考材料。

二、社會調查制度在我市的法律實踐

自河南省蘭考縣法院首創社會調查員制度以來,各地法院均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嘗試,并已制度化、規范化。我市法院也在借鑒長寧、海淀等法院先進經驗的基礎上,結合自身工作特點,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嘗試。我們研究制定了《佳木斯市涉少案件社會調查員制度實施辦法》,并于2005年10月在全市法院正式實施。主要工作模式是實行庭前調查、參與訴訟、跟蹤幫教的“三段式”服務。該《辦法》對調查員的職責、義務、工作規程等都作了明確的規定,最明顯有別和優于全國其他法院的有四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對調查員的準入設置了目前全國最高的門檻,只有具備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年滿二十三周歲,從事教育、共青團工作,關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長,致力于矯治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行為,具備一定法律知識,誠信記錄優良的同志才能夠初步進入遴選范圍;二是調查員由法院和共青團聯合選任和考核,經未成年人及法定人同意以中立的身份開展工作,不依附于控、辯、審任何一方,不得從事兼職的法律工作;三是對當庭宣判緩刑的案件,調查員直接參與宣判后的教育,在第一時間內實現與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人、包片民警、居委會(村委會)主任、學校老師的對接,共同制定跟蹤幫教措施;四是實行社會調查員有償服務,除報銷實際支出外,根據工作量發給相當于其日工資標準的合理報酬,對表現突出的調查員,每年由共青團組織給予表彰。

對未成年被告人進行社會調查制度的核心貴在客觀、公正。因此,我們在設計這一制度和選擇調查員的時候不僅規定了較高的標準,而且把從事律師、陪審、法律援助、法官、檢察官、公安干警等一切有可能與案件或案件的偵察、起訴、辯護、、審理有關的人員排除在外,而且規定了為期一年的考核、淘汰期,以期確保調查報告客觀、公正。

(一)選拔聘任的基本情況

我們委托的社會團體組織為共青團,由市中級人民法院與團市委聯合在全市范圍內開展選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員,自2005年6月以來共選聘兩批82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員,選任條件為年滿二十三周歲以上,具備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工作作風嚴謹、認真,具有一定法律專業基礎知識,熟悉未成年人特點,熱心于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從事青少年教育工作或在共青團組織中負責青少年維權工作的人士。首批選任的48名社會調查員有11名來源于各縣(市)區團委干部,有30名中小學校教師,有7名來自其他機關。其中有30名為我市心理陽光協會成員。社會調查員平均年齡為31歲,其中市區24名,各縣(市)區24名,每個縣市至少3名。已經擔任人民陪審員的不再聘任為社會調查員,以上人員均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從事未成年人心理教育的經驗。完成選聘工作后,由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市中院與團市委共同下發了文件,對各有關部門支持和配合開展社會調查工作做出要求,市中院組織對社會調查員開展了培訓,頒發了工作證件。

(二)開展社會調查的情況

我們要求審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中原則上對每名未成年被告人開展社會調查,全部由聘任制社會調查員負責。開展社會調查首先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人開展社會調查的目的、方法和法律依據及后果,在征得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同意后開展調查。對被告人委托的辯護人開展的調查,不作為社會調查報告使用,僅作為其提供的證據進行質證。對于被告人及其法定人不同意開展社會調查的,由法庭決定是否繼續委托開展調查。2006年-2009年8月,佳木斯市兩級法院共判處罪犯5983人,其中未成年罪犯620人,其中對365名被告人開展了社會調查,沒有開展社會調查的84名,其中法定人不同意的38名,異地犯罪的46名,適用簡易程序的14名。社會調查員深入到未成年被告人或未成年罪犯的學校、家庭、社區、村委會、工作單位等地,走訪家長、教師、親友、鄰居、同事。經與公安機關的協調,社會調查員可以持證到羈押場所會見未成年被告人。社會調查員調查未成年被告人及未成年罪犯的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實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現等非涉案情況,多方面、深層次地反映和分析其犯罪原因和心理演變過程。對調查的內容均形成了調查筆錄。在此基礎上形成書面調查報告,全面、客觀、真實地反映被調查人的性格、成長經歷、成長環境等,對其犯罪原因進行分析,對落實監管和矯治措施提出建議。調查報告不對未成年被告人的定罪量刑發表意見。

(三)社會調查員參加庭審情況

法律對于社會調查員在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訴訟地位未做規定,我們的做法是要求社會調查員參加庭審,在證人席處設置社會調查員標牌,由社會調查員在法庭調查后,法庭辯論之前作為獨立于控辯雙方之外的訴訟參與人,出庭宣讀調查報告,接受公訴人、辯護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對調查報告形成過程的詢問。此舉主要是將社會調查報告作為“人格證據”使用,避免將社會調查員歸于公訴人或辯護人一方,體現其開展社會調查的中立性。在目前審結的案件中,有的訴訟參與人對社會調查形成過程提出問題,但未就報告提出不同意見。在宣讀社會調查報告后,由審判長對報告給予評價,對可以確認的內容予以確認。在庭審辯論階段,控辯雙方可以引用經確認的社會調查報告內容支持自己的控辯意見。在最后陳述后,社會調查員參與庭審中的法制教育,也可以參加宣判后的法制教育。

(四)開展社會調查程序及其在文書、卷宗中的體現

人民法院在收到公訴機關起訴書后,根據案情確定社會調查員人選,一般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不聘任社會調查員。轄區各縣(市)法院原則上委托本地社會調查員開展調查,市區各基層法院及中級法院在市區范圍內委托社會調查員,每名未成年被告人需由兩名社會調查員共同開展調查,多名未成年被告人共同犯罪的,由社會調查員共同對多名被告開展調查。在送達起訴書副本時,征得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同意后簽訂委托書,并由被告人、法定人提供家庭、學校、工作單位地址、主要社會關系及聯系方式。社會調查員根據案件情況確定調查提綱并經合議庭審核后開展調查,調查一般在十日內完成并形成社會調查報告。法律文書不在訴訟參與人中開列社會調查員,但在案件審理過程表述時,簡明敘述社會調查員開展社會調查情況。在事實部分的最后一段,敘述被告人的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性格特點、平常表現等同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犯罪密切相關的情況,以及實施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現,論述導致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為發生的主觀、客觀原因及應當汲取教訓的內容,一般主要采納社會調查結論。在對有罪被告人量刑時,可以引用社會調查結論作為參考和依據。開展社會調查的委托書、調查筆錄、社會調查報告、幫教意見等均收入卷宗。

三、社會調查制度在立法和實踐操作中存在的問題

社會調查員制度作為人民法院審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中的一項卓有成效的舉措,確實發揮了一定的效用并得到了社會各方的積極評價,但由于我國沒有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的專門立法,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意見又十分原則,社會調查員制度還存在著諸多法律和實踐操作方面的問題和障礙。

(一)社會調查報告是否是刑事證據的問題

多數人認為,社會調查報告基于人民法院的委托而產生,而且作為人民法院在審理未成年被告人案件前的準備工作之一,符合刑事訴訟法有關證據規定,應該是具備證據效力的,且與刑事訴訟法第42條規定的“鑒定結論”相似,同時該報告作為一種反映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以及實施犯罪前后的表現等情況的文字材料,也可以認為是一種“特殊的”證人證言,只要在法庭上接受控辯雙方的詢問和質證,并經過查實以后,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但筆者認為,調查報告嚴格意義上講不能稱之為刑事證據。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證據的證明力大小是指證據與案情存在的客觀聯系的程度,而調查報告的內容只是涉案嫌疑人在案發前的日常生活學習表現等非涉案情況,對案情本身沒有證明意義,只能作為法庭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量刑時的一種參考。因此,不能屬于法定的刑事證據。

雖然社會調查是個新生事物,是我國法制建設進步的表現,但是仍不應有悖于現有的刑法原則和法律規定,調查報告既然不是用以證明犯罪事實,也不是司法人員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刑事證據,僅是案外的一些情況的調查和研究,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不宜將調查報告的效力夸大化,因此,它不能作為刑事證據使用。

(二)社會調查制度公正性的保障問題

我國刑法第61條規定:“對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犯罪是一種危害社會的行為,對社會危害程度的大小直接影響到對被告人進行刑事處罰的輕重。由于社會調查員的調查報告中存有對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方面的說明,且是人民法院據以認定犯罪社會危害性的依據之一和量刑的參考,同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和受害人因犯罪行為受到或重或輕的傷害,希望法院可以為其討回公道、重懲被告的因素會影響其對調查報告的認識偏頗,因此,保證社會調查報告內容的客觀真實才能保障社會調查制度實施的公正性。

筆者認為要從三個方面保證調查報告的真實性:第一,確定調查主體是保證調查報告真實性的前提。社會調查員一般由具有強烈的社會責任感,有一定的解決未成年人問題經驗的品質高尚的人擔任,且由法院委托未成年人保護機構選定,在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作為特殊的訴訟參與人出現,獨立于控辯雙方之外。第二,在調查方法上,一般由社會調查員直接到未成年被告人生活、學習、工作的所在地以及其他關系地進行調查。實踐中,可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及不同的調查對象分別采取多種方式進行調查,如談話、觀察、電話、書信、委托等方式,必要時可以各種方法交叉使用,并制成調查筆錄,最終制成社會調查報告。第三,法院在開庭前,合議庭必須先對報告的內容進行審查,并在庭審時允許其他訴訟參與人對此發表意見,這樣就進一步保證了社會調查報告的真實性。

(三)社會調查員的法律地位問題

我國法律用司法解釋的形式規定了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進行社會調查,但是對于社會調查員的法律地位并沒有明確說明,到底社會調查員屬于何種身份、其法律地位如何引起了理論界和實務界的爭論。筆者認為:首先,社會調查員不是證人,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人是在訴訟程序之外了解案件真實情況的人,社會調查員是參加了訴訟以后才了解案件情況的,而且不是客觀的真實情況而是法律證據反映的情況,屬于法律事實,它和案件的客觀真實情況有本質的不同。有人認為社會調查員屬于品格證人,是就被告人的人品、品格出庭作證的證人,但筆者認為,由于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證人作證的范圍是案件事實,因此,被告人的人品和品格內容不屬于證人作證的范圍。雖然國外的司法中有品格證人的出現,但是基于法律的規定不同,比如法國的刑事訴訟法規定“證人只能就被告人被控事實或者其人格和品格作證”,因此,就被告人人格和品格內容作證的是合法的品格或人格證人,屬于證人的范疇。但我國的刑事訴訟法沒有相應得規定,不能生搬硬套的根據調查的內容將社會調查員認為是品格證人。其次,社會調查員也不是鑒定人。鑒定人是接受司法機關的依法委托或訴訟參加人的委托聘請的專門人員,是針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而社會調查員調查的是未成年人的性格特點、家庭背景等非案件或者說是案件背景情況,兩者的指向和目的根本不同。我國的刑事訴訟是一種等腰三角形關系,控方與辯方居于等腰對角,法院居于頂角居中獨立裁判,社會調查員在刑事案件中當然沒有獨立的訴訟地位。因此,筆者認為由于社會調查員是接受司法機關的委托進行的調查,因此,不一定非要給其獨立的訴訟地位,他可以是屬于輔助或者說是服務審判的人員。

四、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的建議

建立社會調查員制度,是為了更好地保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權益,更好地實現司法公正。如何實現司法公正的原則,筆者認為要從以下幾方面完善社會調查制度。

(一)通過立法明確社會調查員地位和身份

從嚴格意義上講,我國的程序法并沒有對社會調查員的出庭問題做出具體規定。當前我國部分地區的做法主要依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筆者認為,我國是成文法的國家,司法實踐應嚴格依法辦事。第一,應從立法上明確調查員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和身份,使其選任、職權、責任等方面真正有法可依。第二,主體應當細化,委托關系如何確定,要有法律上的支持,相關的責任要確定下來。第三,保證內容的真實性。第四,設立出一套比較完整的程序,脫離科

學方法和程序,內容的真實性無法保證。第五,要經過質證。總之,明確社會調查員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在將社會調查制度推廣到所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前,盡快制定和修改相應的立法。

(二)規范社會調查工作的程序

社會調查雖然有其獨立性,但仍應制定一套完整的調查程序,指導規范社會調查員的調查行為,從程序上保證調查工作的公正、客觀、真實。筆者建議可以考慮采用以下措施:1、出具調查函前應征得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的同意;2、社會調查員前往羈押場所會見未成年罪犯時應由法院人員陪同;3、對調查內容應當制作成筆錄,或者用音像資料保存,作為調查報告的依據;4、一個案件應設立至少兩名社會調查員,在調查時應由二人同往。

(三)強化對社會調查員的監督

1、由于目前社會調查員一般是接受法院委托,因此直接的監督應當是人民法院,包括對社會調查報告在開庭前的審查,聽取被告人、監護人、辯護人的意見并要求調查員作出解釋或補充、核實;在開庭時聽取訴訟參加人的質詢,雖然調查報告不具備刑事證據的性質,但由于其直接關系著量刑,應比照刑事證據在庭審中接受訴訟參加人的質詢,但該意見應向法庭發表,社會調查員沒有義務回答;如果在庭審中訴訟參加人尤其是未成年被告人對調查報告發生較大爭議或提出實質異議,法庭不宜將調查報告作為量刑參考。

2、聘任單位對社會調查員的監督措施要加強。如規定社會

篇(10)

調查主體以公安機關為主,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作補充調查,辯護人自行開展調查和司法行政機關以及其他社會團體參與調查較少。2013年1月至8月,林州市檢察院審查逮捕未成年人犯罪件23件31人,審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7件38人。按照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司法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實施辦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在提請批準逮捕和移送審查時均隨案移送未成年人社會調查材料和社會調查報告52份,檢察機關根據需要補充社會調查報告17份,人民法院根據情況調查9人次,辯護人自行調查2人次。其中,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全部為自行調查,人民法院為委托其聘請的專門調查員進行調查。另外,統計發現重復調查比例較高,檢察機關、人民法院的重復調查率分別達到32.7%和17.3%。在社會調查制度實行的初始階段,重復調查可以使社會調查報告逐步完善,但同時也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

(二)調查對象與方式

以涉罪未成年人的父母、鄰居、朋友同學、學校、社區(村委會)為主要對象,多采用訪談形式調查,沒有進行犯罪危險性人格的心理評估。林州市檢察院統計顯示,13%的社會調查報告有3個調查對象,87%的社會調查報告有4個以上調查對象;約90%采用訪談方式,并制作詢問筆錄裝入卷宗,另外10%采用調查問卷和書面證明等形式,作為面談方式的補充。調查對象的占比統計,均對涉罪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法定人進行調查;其他調查對象中,社區(村委會)、學校、同學較多,分別為調查對象的48%、32%、13%,朋友和其他人員較少,共占調查對象的7%。

(三)調查內容

調查材料數量和材料反映的行為事實較少,導致調查內容簡單空泛。林州市公檢法機關形成的社會調查報告主要包括未成年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條件等。在實際運用調查材料作出判斷時發現,向父母、鄰居、同學、老師了解情況時,有的因為人情關系,不能如實敘述未成年人現實表現;有的僅簡單敘述平時表現好或者不好,具體如何好或者如何不好沒有事實反映。犯罪原因多是“父母管教不嚴”、“家庭經濟條件差”,對父母如何管教、家庭收入數額等沒有深入調查。諸如此類過于籠統的調查材料放到任何一個人身上都適用,有的還存在邏輯矛盾,不能為最終出具評估意見提供客觀、充分的事實依據。

(四)調查報告使用

調查報告作為辦案參考使用的同時,缺乏對調查報告的審查、監督。偵查階段即對涉罪未成年人進行社會調查,使得社會調查報告能夠在審查逮捕、審查、量刑和法庭教育等環節作為辦理案件的參考,但普遍存在不核實調查材料,不審查報告內容的現象。林州市檢察院在出庭張某涉嫌搶劫罪時就發現:公安機關對張某進行社會調查后認為張某認罪、悔罪,庭審時張某向法庭提交一份悔過書。公訴人認為如果認定張某悔過,將會對其從輕處罰,建議張某當庭宣讀其悔過書。而張某當庭宣讀的悔過書,對查明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隨提出不能根據社會調查報告認定張某認罪、悔罪,并得到了合議庭的支持。

二、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實踐現狀的解讀和分析

(一)調查主體不規范,導致調查工作流于形式或出現紕漏

我國法律規定的調查主體分為四類,即控訴方(包括公安機關和檢察院)、辯護方、社會團體組織、法院。具體而言:

1.公安機關和檢察院進行社會調查,會導致辦案人員工作量的大幅增加,通常沒有足夠時間進行細致調查。在案多人少、司法資源不足的現實條件制約下,辦案人員自行調查不可取。

2.律師進行社會調查,會因為職業自身的利益傾向性,以及進行辯護的需要,通常更加注重收集那些對未成年人有利的材料,忽視那些可能給未成年人帶來不利的材料,難以確保調查結果的客觀真實。

3.法院進行社會調查,不符合現代法治要求訴訟中法官中立的宗旨。法官參與調查,不可避免地會摻雜著個人的主觀色彩和先入為主,形成對案件的預斷,不利于對涉罪未成年人的公正審判。

4.社會團體組織進行社會調查,主要是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部門、共青團、婦聯等。由于這些工作機構及人員配備不完善,一般公民并不具備調查專業知識,對案情不了解,對訴訟也相對陌生。另外,在調查的規范性、客觀性、科學性等均缺乏制度保障的情況下,調查過程中經常遇到社會調查對象拒絕等原因,難以保障調查結論的科學性。實踐中,這些主體進行社會調查的比例亦較低。

5.多部門進行社會調查,很可能使社會調查工作走向兩個極。一是重復調查,各個調查主體基于其角色本能,在調查內容方面可能各有側重,造成調查結果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沖突的問題;二是相互推諉,使社會調查工作流于形式,出現適用率低、實效差的問題。

(二)調查指標不具體,不能科學反映涉罪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險性

1.缺乏具體的事實依據。原始調查資料是制作社會調查報告的基礎,而收集的材料應當是反映行為人現實表現的客觀事實,不是結論性意見。但這恰恰是調查內容的盲點。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經過近15年試點探索,各地具體做法不盡相同。目前,最具代表性且適用較多的是四見面制度。該制度要求,與涉罪未成年人見面,了解家庭情況和思想狀況;與監護人見面,了解性格特征和成長經歷;與學校、單位、社區有關人員見面,了解社會交往、學習、工作情況;與看守所人員見面,了解認罪、悔罪表現。上述人員中,除涉罪未成年人本人外,大多與涉罪未成年人是親屬、朋友關系,如果不隨機選取足夠多的調查對象、詢問詳細的行為事實,就很難得到客觀反映涉罪未成年人現實表現的依據。

2.缺乏犯罪危險性人格測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的功能是通過調查行為人的人格,查明行為人有無犯罪危險人格,發現其人身危險性的大小,并以此作為司法機關實施個別化處理的參考。因此,專業性的心理學人格測量是對人身危險性最為可靠的調查,應該是社會調查制度的核心內容。值得注意的是,對性格、氣質的判斷,屬于人格刑法學的范疇,需要從心理學角度分析判斷,其理論基礎是人格行為論和人格責任論,運用投射測驗、自陳量表、主體測驗、行為評估技術等人格測量方法。顯然,司法實踐中絕大部分社會調查報告對未成年人性格、氣質評估,是辦案人員憑借自身經驗、社會閱歷的樸素認識。

3.缺乏統一操作標準。新刑訴法對調查的內容進行了列舉,如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由于要求比較寬泛,所有各地根據自身情況進行了細化和補充,同時也造成了社會調查報告在客觀內容方面不統一。如林州市人民法院《失足少年調查表》把“對書指控被告人已構成犯罪有無意見、對法院審理本案有何看法和要求”設定為調查內容。

(三)調查人員不專業,導致調查方法不科學和調查結論不可靠

1.調查人員權利義務不明確。一是沒有賦予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之外其他機關、組織進行社會調查所必須的權利。其中,反映較多的問題缺乏相應的會見權、調查權。如,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在判決前除承辦案件的警察、檢察官、法官和辯護律師外,其他人員不得會見。如果調查人員沒有會見涉罪未成年人,就不可能全面了解未成年人的性格特征和犯罪背景。二是調查人員身份不統一。參考各地的社會調查操作規程可見,司法行政機關、共青團、婦聯、學校、聘請的社會調查員,以及其他多類社會組織均可以成為社會調查的主體。根據刑法規定,這些組織、人員分別屬于不同性質的主體,如果對其違法調查行為進行處罰,則會存在同種違法行為不同種處理的情況。三是違法調查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沒有明確規定。我國各地運行的社會調查制度對于調查人員除了形式上的客觀、中立強調外,并沒有具體的措施來保障其客觀、中立。一般而言,在國外,擔當社會調查員普遍具有客觀、中立的職業要求,而且對其工作還有司法監督和公眾監督,調查中的舞弊行為一旦查實,不但其調查報告將失去參考價值,而且調查人員還可能按偽證罪論處。[1]

2.調查人員不具備相關知識。我國當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的立法與實踐,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共青團組織、志愿者以及其他社會團體組織均可進行社會調查。但是目前,無論由誰進行社會調查,調查人員專業化不足、素質欠缺的問題比較突出,直接導致社會調查方法不科學、結論不可靠。部分報告只是對事實的列舉;部分行文語言含糊、邏輯混亂;部分報告不必調查只需要用一般認識就可能得出,如將性格特征簡單地歸結為內向和外向,將涉財犯罪的動機習慣概括為缺錢花、抵制不住錢的誘惑等。

三、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探索

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一方面要從制度本身入手,細化原則性規定,增強其司法可操作性;另一方面要從機構設置、司法理念以及協調機制方面努力建構適合的制度運行環境,從而保證制度在司法機關正確處理和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時順利實施。

(一)樹立科學的少年司法理念,指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

1.樹立雙向保護理念。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注意對未成年人保護和對社會保護的有效結合。調查必須實現對未成年的實體保護,要求調查主體合法、調查形式合法、調查采取的具體方式合法,不能用不正當或者非法的方式。調查報告內容必須客觀真實,調查人員在進行調查時應避免先入為主的思想,必須堅持客觀公正,既不能為打擊犯罪,收集不利于涉罪未成年人的材料,又不能遷就涉罪未成年人,盲目輕刑化。

2.樹立客觀、中立理念。社會調查人員應當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質,堅持客觀公正的態度。調查報告應當事實求是,客觀全面了解涉罪未成年人的基本情況和犯罪背景材料,理性判斷分析受調查者所陳述內容的真實性,避免受到其他人、社會輿論等的影響帶有偏見性調查。如同情或者痛恨的態度,必然影響調查結果的客觀和真實。

3.樹立全面調查理念。基于教育挽救的目的,考慮未成年人犯罪的特點,對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及其生活環境進行全面的調查。查清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客觀原因,導致其實施犯罪行為的直接誘因,以及影響其選擇行為方式的條件因素。

(二)細化社會調查制度,增強其可適用性

1.規范調查內容。社會調查報告作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辦案和教育的參考,必須具有統一調查指標。

2.引入心理學人格測量。專業性的心理學人格測量是對人身危險性最為可靠的調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需要正式引入人格測量。同時注意,在運用人格測量結論時不能因為負面的測量結論作出對涉罪未成年人不利的處理。即,如果涉罪未成年人人格比較健康,應當作為減輕、從輕處罰的依據;如果涉罪未成年人人格不健康,不宜作為加重、從重處罰的依據。

3.合理界定調查對象范圍與人數。向監護人、親屬了解情況,應當詳細詢問能夠反映涉罪未成年人表現的具體事情,并通過調查鄰居、同學等予以印證。向同學、同事、朋友、鄰居等了解情況,應當隨機選取3至5人以上進行調查。特別需要避免的是,不能僅向涉罪未成年人及其其監護人提供的人員了解情況。

4.加強對調查報告審查監督。加強對調查報告真實性、合理性、邏輯性審查力度。對收集的書面記錄、書面材料、調查表等原始資料,重點審查材料數量是否充分、反映事實是否客觀、調查內容是否全面。對調查結論,重點審查判斷方法是否科學、對涉罪未成年人的評價與調查的原始資料、涉罪未成年人的的供述、相關證明能否相互印證,是否需要補充調查。

(三)促進調查主體階段式發展,在組織制度上保證社會調查適用

1.社會團體組織的調查能力不能滿足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需求,社會調查的首要主體應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工作部門、共青團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應為社會調查的補充主體。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如果認為公安機關的社會調查不夠詳盡,可以補充進行調查。

2.逐步建立專門的組織機構,承擔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職能。鑒于節約司法資源,提高司法效率,切實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需要,應當由中立第三方作為社會調查的主體,接受司法機關委托開展社會調查。

(四)建立跨部門合作機制,確保調查報告制度良性運行

上一篇: 防震演練新聞稿 下一篇: 超聲在臨床上的應用
相關精選
相關期刊
久久久噜噜噜久久中文,精品五月精品婷婷,久久精品国产自清天天线,久久国产一区视频
亚洲电影手机在线五月 | 日本无遮真人祼交视频 | 亚洲高清无在码在线看片 | 先锋影音亚洲国产精选 | 综合久久给合久久狠狠狠97色 | 中文字幕波多野结衣丝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