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業經營的優點匯總十篇

時間:2023-07-18 17:06:49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分業經營的優點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分業經營的優點

篇(1)

二、石油企業生產經營特點分析

與傳統制造業相比,在生產經營方面石油企業有其獨有的特點,比如其發展成本多少就主要取決于當今石油資源量、技術水平等因素,并且其成本還會隨著開采難度增大、油氣資源匱乏而逐漸增高,從而對石油企業的成本管理工作構成一定的挑戰,為對當前我國石油企業成本管理工作開展進一步的研究,首先我們就必須對石油企業生產經營特點有一個明確的認識。我國石油企業生產經營特點總體而言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生產對象為深埋于地下的油氣資源,從而造成了油氣生產周期長、勘探、開采成本高;其次,在油氣開采后期,隨著開采難度的增加,開采成本也逐漸提升,對石油企業成本管理控制工作造成了一定的難度。但從科技發展角度來看,科技的創新帶動了油氣開采效率的提升,使其開采難度大大降低,這就使成本的有效控制得以實現;最后,油氣開采對技術創新的需求較大,且開采場地多在野外作業。為此,企業需要在技術研發、場地處理等方面投入較大的成本支出。

三、石油企業戰略成本管理原則

(一)系統性。戰略成本的管理包含多個部分,主要有業績評價、實施戰略成本控制、編制戰略成本計劃、成本預測與決策的展開、成本信息的收集、目標的確定等多個方面,它們相互聯系、互相作用、最終組成一個整體,這就是戰略管理成本的系統性。因此,戰略成本管理要想做好就要將其各個組成部分當作一個系統,協調各組成部分,將總體戰略當成最終目標,實現企業戰略成本管理的完善。

(二)戰略性。企業的戰略成本管理不是一個短期的管理過程,而是一個長期的、持續的、動態的管理過程,它不是只針對管理成本的高低,而是將企業系統的協同當作成本管理的主要方式,以系統的完善來創造持續降低的企業成本,將競爭優勢發揮到最大。企業的戰略成本管理工作主要為戰略管理服務,它是一個長期的、循環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來關注成本的變化,加強企業競爭中的地位,將成本持續降低。

(三)競爭性。戰略成本管理作為戰略管理系統中重要的一部分,其主要目標就是通過系統自身的有效運行來幫助企業管理層制定正確的、有競爭力的戰略方案,將企業的發展推向更高的水平,在市場中形成更大的優勢。市場是一個開放、公平、競爭的市場,只有產品有優勢、成本有優勢、服務有優勢就會吸引大量的關注,因此戰略成本管理是否達到實際目的、是否有利于公司發展,是否使企業在市場競爭中占據優勢,成為了戰略成本管理是否完善的指標。

(四)激勵性。戰略成本管理是一種人工管理系統,需要人的積極參與,如果缺乏激勵性則不能調動人的創造性和主動性。激勵本身不具有強制性,但能夠在客觀上促使人的欲望,使人自覺的、努力的工作。因此,企業要有一套良好的激勵機制,按照總體戰略目標來進行責任的劃分以及考核指標的建立,這樣才能使企業按照預先的規劃前進。企業的發展離不開人,人在管理中起到主導的作用,只有調動人的積極性才能使企業充滿活力,使工作實到實處,保障總體的戰略目標順利實施。

四、石油企業成本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成本管理觀念缺乏。觀念支配著管理工作如何開展,決定著管理方法和管理策略的實施,影響著管理質量的高低。雖然大部分企業已經接受了“以人為本”的發展理念,但是管理者由于長期受以往觀念制約,新觀念并沒有落到實處,員工為主體的觀點并沒有受到行政管理者認可,行政管理者在踐行以人為本的發展理念上還是存在著忽視員工的老觀念,沒有把員工真正當作成本管理工作的主體,去調動他們的積極性,發揮他們的主觀能動性和激發他們的創造性。

(二)項目成本控制問題。企業都是利益優先,而成本控制存在于項目各個環節之中,其也存在著不同程度的問題。

1、投標環節存在的問題。第一,日益競爭激烈的石油行業,投標單位不計成本的相互壓低報價,使得造價高于成本價,施工方為了獲取利益,在成本上盡量壓低,嚴重影響了石油工程的質量;第二,投標市場管理不規范,到處存在拉幫結派、走后門、找門路的問題,無法保證競標市場的公平透明。

2、項目評估環節存在的問題。項目評估是企業通過評估進行相關成本的預算、效益測算,然后根據評估結果編制一系列指標、合同等。當前,市場上項目評估主要存在的問題:項目評估沒有統一的標準,每個企業都有自己的思路與方法;為了使得項目評估效益最大化,違反國際政策,侵害國家和職工利益。

3、施工生產環節存在的問題。第一,沒有完善的項目成本核算制度,造成了核算的簡單化,造成了成本費用計算偏差,實際成本與預算成本無法統一,不能滿足成本分析和考核的需要;第二,成本管理不到位,在施工中不進行分階段成本計算、核對,對設計方案隨意變更,造成了成本與預算偏差。合同的管理不夠規范,在施工中無法嚴格執行,出現問題就相互推諉,甚至鬧上法庭;第三,工作人員成本意識差,領導對成本管理不夠重視,沒有一套完整的成本管理規范,問題責任制不明確,造成了工作人員花錢不思考,有出現問題也沒事的普遍思想。

4、考核獎懲環節存在的問題。績效考核制度不完善,造成了工程結算很長時間之后績效考核無法跟上,造成員工的不滿意。還有獎懲機制的不透明,有的人獎金多有的人獎金少,各有怨言,打擊工作積極性,損害企業長遠利益。

(三)成本預算機制不健全。企業預算就是企業進行未來一段時間的財務支出與收入統計,并依據預算的合理規劃制定企業未來一段時間或者項目的戰略。當前,預算管理已被應用于各大企業的財務管理中,并且在企業的發展中發揮著積極的作用。但是,在實際情況中,由于各種各樣的原因,企業預算管理不能夠在財務管理中正確的發揮其作用,使得企業的預算管理達不到實際想要的結果,其主要問題有:對預算管理機制認識不足、企業預算編制與企業經營目標不一致、缺乏嚴格有效的預算考核機制、預算執行情況反饋不及時等,嚴重限制了企業的發展。

五、石油企業成本管理策略分析

(一)樹立先進的成本管理理念。先進的成本管理理念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與時俱進的,只有這樣才能使公司的決策與社會發展相適應,并實現長期高效的穩定發展。因此,要加強學習,將企業的成本管理與當前社會發展相結合,創造屬于企業自身的特色管理模式。首先,要明確效益第一,將成本意識放到突出的位置,對于不必要的投入要及時制止,對責任人要賞罰分明,實現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其次,樹立以人為本的管理觀念,以人為本的管理模式就是運用柔性的方式去管理人力資源,依靠人的內心心理和行為規律,對管理對象實施軟控制,使他們內心順暢的同時激發其內心潛力和創造精神。

(二)加強項目的成本控制。加強項目的成本控制,首先要加強投標環節的管理,加強對投標市場的分析,不打無準備的仗。結合本企業歷史數據或者其他企業數據建立相應的壓價預警機制,確保造價最大降低幅度不應侵蝕直接成本;其次,以科學合理原則做好項目評估工作。將項目細分,分部分項編制,測算項目的盈利水平,然后編寫項目責任合同,將利潤、成本、管理費用等與考核、獎懲標準相對應。還要完善工程施工環節的成本控制,加強項目內部的控制,明確崗位責任制、各項目審批制、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制、工作績效考核制、合同管理制等等,嚴格落實執行規章制度,這是規范高效施工的重要保證;最后要嚴格遵循目標責任制中各項指標,認真核對、精確計算并認真審查,將其作為項目績效考核的依據。然后根據獎懲辦法,對責任人進行相關處理,并將考核結果進行公示。

(三)完善成本預算機制。第一,企業要加強對成本預算的認知,將企業的預算管理當成解決財務相關問題的突破口,加強財務人員的培訓,使得財務管理人員有繼續更新知識為企業培養一批有用的預算管理人才;第二,企業預算編制要與企業戰略管理流程相一致,要在企業預算管理中以企業戰略目標為基礎,從企業的整體戰略布局出發,進行預算編制。此外,企業預算編制還要結合市場因素,根據市場需求進行變化,因為它是對企業未來一段時間支出和收入的統計,需要針對市場存在的風險進行規避,機遇要把握;第三,建立科學有效的信息反饋機制,預算信息反饋機制可以加強企業預算的控制,更加明確實際工作中與戰略目標之間的偏差并及時作出調整。目前,市場發展千變萬化,如果企業的發展不能緊跟市場作出調整,那么就會被市場拋棄,而信息反饋機制可以根據市場變化實時進行對比,修正偏差,為企業前行找到正確方向。

篇(2)

一、金融業經營制度的發展歷史

在1929年西方經濟大蕭條之前,混業經營是西方各國金融業經營制度的主流。之后在臭名昭著的“黑色星期一”,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崩盤,導致了席卷整個西方社會的經濟大蕭條,這個事件使人們認為銀行參與證券業務是金融混亂和股市崩潰的主要原因之一。之后,美國政府實施了《1933年銀行法》,嚴格劃分金融業各部門的業務界限,成為世界金融分業經營體制形成的主要標志。20世紀80年代以后,隨著各種金融衍生工具的相繼出現,分業經營機制阻礙了金融業之間的相互滲透與業務創新,降低了金融業服務效率。進而西方金融業經營體系分為以德國為代表的混業經營和以美國為代表的分業經營兩大陣營。

我國的金融業的發展與美國類似,也經歷了“先混后分”的過程。從1949年建國初期到20世紀80年代,中國金融體系一直被銀行業所主導。20世紀80年代末證券的發行和流通市場的開創,也得益于銀行在資金、人員、技術和組織管理的大力支持。但1992年末,隨著房地產熱和證券投資熱的出現,各專業銀行介入了股票、房地產、保險等業務,導致金融秩序混亂甚至一度失控的局面。因此,1993年國務院了《關于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開始大力整頓金融秩序。1995年通過的《中央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和《保險法》進一步明確了我國實行銀行、證券、信托、保險業分業管理的基本原則。2008年,我國開始推進混業經營試點以適應國內外競爭需要。至此,中國金融業也正式開始了混業經營的試點和探索。

二、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的涵義比較

(一)分業經營的涵義

分業經營是指對金融機構業務范圍進行某種程度的“分業”管制。通常所說的分業經營是指銀行、證券和保險業之間的分離,有時特指銀行業與證券業之間的分離。

1.分業經營的優點

(1)有利于為兩種業務發展創造了一個穩定而封閉的環境。

(2)分業經營有利于保證商業銀行自身及客戶的安全。

(3)分業經營有利于抑制金融危機的產生。

2.分業經營的缺點

(1)業務之間彼此隔離的運行系統導致難以開展必要的業務競爭。

(2)具有資金優勢和網絡優勢的銀行業與具有廣泛業務的證券業之間的聯系被分離,使得優勢難以互補。

(3)難以與業務齊全的西方大型全能銀行進行公平的國際競爭。

(二)混業經營的涵義

混業經營是指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機構的業務互相滲透、交叉,而不僅僅局限于自身分營業務的范圍。在此種模式下,每家銀行具體選擇何種業務經營由企業根據自身優勢,各種主客觀條件及發展目標等自行考慮,國家對其不作過多干預。

1.混業經營的優點

(1)有效的促進了不同金融行業間相互滲透和優勢互補。

(2)由于各金融機構相互滲透交叉,有效的將風險均攤,降低了各金融機構的風險。

(3)混業經營的實行,可以使中國銀行發展為全能的大型銀行,增強了中國銀行業的國際競爭力,同時,在國內也可以促進各大銀行的競爭,提高社會總效用。

2.混業經營的缺點

(1)由于各金融機構的相互交叉,促進了金融市場的壟斷,道德風險增加,易產生不公平競爭。

(2)根據規模報酬遞減規律,銀行業與其他金融行業的結合發展會使集團內競爭和內部協調困難,這樣降低了福利,可能也會招致更大的風險。

三、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的比較分析

在分業經營模式下,金融業監管體系是“縱向”關系。以我國為例,我國的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是分別針對證券、銀行、保險設立的,頒布證券法、銀行法、保險法也只是分別監管相應的金融機構,仍舊無權過問其他的機構。

而混業經營模式中,金融業監管體系表現出來的是“橫向”關系。以美國為例,美國聯邦的金融監管機構將銀行、證券、保險統為一體,并對各類金融機構實施交叉的綜合性監管,這樣便克服了分業經營監管體系的弊端,順應了金融業融合經營的發展要求。

在業務開展方面,分業經營由于服務項目單一,促進了不同金融機構的專業化分工,提高其專業領域內的效率水平與服務水平,降低各類不同金融機構間的過度競爭,從而有效的降低了金融機構的經營風險。但是,隨著經濟全球化的深入,分業經營的缺陷逐漸暴露并且無法適應當今的經濟發展狀況,而在經濟全球化的驅動下混業經營所具備的資源信息共享及時,資金流動性高,規模效率高等眾多優點逐漸突出出來。這些都是分業經營所不具備的。

篇(3)

論文關鍵詞:金融監管混業經營分業監管統一監管

我國現在的金融業采取的是分業經營的模式,相應的,我國的金融監管采取的也是分業監管的模式。我國金融監管的主體是: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現階段,以上三個主體分別對銀行金融機構、證券市場、保險業進行監管。這種分業監管的模式,是為了適應我國目前金融業分業經營的格局。但是隨著金融創新和金融業的國際化,特別是我國加入了WTO以后,在金融服務領域,將會逐步放寬甚至取消外資銀行在我國境內設立機構的限制、地域的限制、業務范圍的限制以及客戶的限制等,我國金融機構傳統的分業經營的模式將會受到很大的挑戰。近年來,國外混業經營使得金融機構獲得了前所未有的優勢。而這種混業經營的趨勢,也會給我國將來金融業的監管帶來很大的考驗。

一、我國金融行業的經營現狀以及加入WTO后的發展趨勢

金融業的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其實至今并沒有嚴格的定義,各國的標準并不相同。學者們對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的描述也并不一致。現在一般意義上的金融分業,是指銀行業務與其他金融機構的業務相分離、銀行與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業務相分離的體制。我國的金融分業,主要是指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信托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經營銀行、證券、保險、信托業務的機構分別設立。混業經營的“混業”有兩層含義:第一層含義是金融業務的混合、交叉經營,即業務的混業。典型的如德國的全能銀行制。“混業”的第二層含義是金融控股權的混業,即在金融控股公司里有多種金融控股權的混合。[1]

按照以上定義的標準,我國現在的金融行業所進行的經營模式是典型的分業經營模式。我國銀行業、證券業以及保險業所從事的業務涇渭分明。我國立法也嚴格禁止混業經營的模式。如我國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5條規定:“經營商業保險業務,必須是依照本法設立的保險公司。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商業保險業務。”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6條規定,“證券業和銀行業、信托業、保險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托、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43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通過以上法條我們不難看出我國分業經營的立法思路。

不可否認,我國現行的這種分業經營有其長處。這種長處首先表現為以下幾點:(1)分業經營可以規避不同類型業務的利益沖突;(2)分業經營可以規避宏觀金融風險;(3)分業經營可以規避存款人的風險;(4)分業經營的長處可以彌補綜合經營的不足。[1]正是由于分業經營的諸多顯而易見的優點,在改革開放的初期,良好的金融秩序還沒有形成的情況下,為了防范金融風險,便于監管機構監管,分業經營成了首選。

與分業經營相比,綜合經營的長處在于:(1)可以滿足金融機構追求利潤最大化的要求;(2)有利于金融機構分散投資風險;(3)有利于進行金融創新,獲取超額利潤。[1]綜合經營的靈活性,使得采用這種模式的金融機構獲得了前所未有的優勢。特別是在國際競爭日益激烈的今天,優勝劣汰的速度越來越快,如果我們不能迎頭趕上的話,將會將來的國際競爭中處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因此,綜合經營應是我國金融業以后的發展趨勢。

二、國外金融業的監督管理體制比較

國外的金融監管制度各有特點,下面結合當前的金融業的發展趨勢,以英美兩國為例,簡單做一比較。

1.美國金融監管模式:按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實行混業經營分業監管。金融監管實行二元多頭式,即由聯邦和州共同負責。聯邦一級的監管機構有貨幣監理署、聯邦儲備體系、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和證券交易委員會等,50個州則分別設立自己的金融監管機構。[2]這種監管模式的優點在于有雙層次、多部門從不同的級別,不同的側面對金融業進行監管。更妙之處在于,這些部門能夠有效互相監督,互相制約,體現了分權制衡的思想。另外,這種模式還符合金融業混業經營的發展趨勢。

2.英國金融監管模式:1997年前,對金融業主要由英格蘭銀行、證券投資委員會、個人投資監管局、投資管理監管組織、證券和期貨監管局、房屋互助協會委員會、貿易和工業部的保險董事會、互助委員會和互助會登記管理局等9家監管機構分別承擔監管職責,實行的是集中統一的監管框架。1986年英國實行金融“大爆炸”摧毀了分業經營的體制90年代后出現了綜合化、多元化和全能化的金融集團。1997年英國金融服務局成立。將9家監管機構的金融監管職能移交,統一負責對全部金融活動進行監管,財政部負責制定金融監管結構框架和立法,英格蘭銀行負責維護貨幣體系和金融基礎設施穩定。[2]首先,英國的這種統一監管模式可以適應金融業混業經營的現狀,由一個全面監管的部門對實行了混業經營的金融單位進行全方位的監管,不會出現監管上的漏洞和空白。另外,英國的這種集中監管模式能夠保證各專門監管機構在金融服務局的框架下互相協調。特別是在這樣的模式下,專門監管機構間的溝通交流和信息分享比分業監管要流暢得多,從而實現監管效益的最大化。

三、對我國監管制度改革的建議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美英日等發達國家,為了適應金融業混業經營的趨勢,已經有針對性地采用了統一監管的模式。筆者認為,在金融全球化的形勢下,我們應該逐步建立與國際接軌的混業經營模式。目前,《證券法》和《商業銀行法》的修改給將來的混業經營提供了一定的緩沖地帶和想象空間,這也是面對國際金融形勢變化的積極進步。在金融監管方面,集中統一監管應該是我們應對混業經營有效的監管模式。在我們現階段沒有設立一個集中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的情況下,先設立一個各個專門監管之間的協調的機制。可喜的是,2003年9月18日,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第一次監管聯席會議召開,并通過了《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在金觸監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備忘錄》。這也是我國金融業監督管理部門為了應對入世后新形勢,積極探索互相協調的機制。在將來,我們可以考慮在國務院下面專門設立一個集中的金融監管部門,實現對金融業的統一監管。

綜上,加入WTO既是機遇,又是挑戰。我們原有的經營模式和監管模式需要根據最新的國際形勢積極地做出調整。我們需要立足我們的國情,借鑒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逐步實現轉變,與國際接軌,以嶄新的姿態參與到過節競爭中。

篇(4)

我國現在的金融業采取的是分業經營的模式,相應的,我國的金融監管采取的也是分業監管的模式。我國金融監管的主體是: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現階段,以上三個主體分別對銀行金融機構、證券市場、保險業進行監管。這種分業監管的模式,是為了適應我國目前金融業分業經營的格局。但是隨著金融創新和金融業的國際化,特別是我國加入了WTO以后,在金融服務領域,將會逐步放寬甚至取消外資銀行在我國境內設立機構的限制、地域的限制、業務范圍的限制以及客戶的限制等,我國金融機構傳統的分業經營的模式將會受到很大的挑戰。近年來,國外混業經營使得金融機構獲得了前所未有的優勢。而這種混業經營的趨勢,也會給我國將來金融業的監管帶來很大的考驗。

一、我國金融行業的經營現狀以及加入WTO后的發展趨勢

金融業的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其實至今并沒有嚴格的定義,各國的標準并不相同。學者們對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的描述也并不一致。現在一般意義上的金融分業,是指銀行業務與其他金融機構的業務相分離、銀行與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業務相分離的體制。我國的金融分業,主要是指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信托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經營銀行、證券、保險、信托業務的機構分別設立。混業經營的“混業”有兩層含義:第一層含義是金融業務的混合、交叉經營,即業務的混業。典型的如德國的全能銀行制。“混業”的第二層含義是金融控股權的混業,即在金融控股公司里有多種金融控股權的混合。[1]

按照以上定義的標準,我國現在的金融行業所進行的經營模式是典型的分業經營模式。我國銀行業、證券業以及保險業所從事的業務涇渭分明。我國立法也嚴格禁止混業經營的模式。如我國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5條規定:“經營商業保險業務,必須是依照本法設立的保險公司。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商業保險業務。”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6條規定,“證券業和銀行業、信托業、保險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托、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43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通過以上法條我們不難看出我國分業經營的立法思路。

不可否認,我國現行的這種分業經營有其長處。這種長處首先表現為以下幾點:(1)分業經營可以規避不同類型業務的利益沖突;(2)分業經營可以規避宏觀金融風險;(3)分業經營可以規避存款人的風險;(4)分業經營的長處可以彌補綜合經營的不足。[1]正是由于分業經營的諸多顯而易見的優點,在改革開放的初期,良好的金融秩序還沒有形成的情況下,為了防范金融風險,便于監管機構監管,分業經營成了首選。

與分業經營相比,綜合經營的長處在于:(1)可以滿足金融機構追求利潤最大化的要求;(2)有利于金融機構分散投資風險;(3)有利于進行金融創新,獲取超額利潤。[1]綜合經營的靈活性,使得采用這種模式的金融機構獲得了前所未有的優勢。特別是在國際競爭日益激烈的今天,優勝劣汰的速度越來越快,如果我們不能迎頭趕上的話,將會將來的國際競爭中處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因此,綜合經營應是我國金融業以后的發展趨勢。

二、國外金融業的監督管理體制比較

國外的金融監管制度各有特點,下面結合當前的金融業的發展趨勢,以英美兩國為例,簡單做一比較。

1.美國金融監管模式:按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實行混業經營分業監管。金融監管實行二元多頭式,即由聯邦和州共同負責。聯邦一級的監管機構有貨幣監理署、聯邦儲備體系、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和證券交易委員會等,50個州則分別設立自己的金融監管機構。[2]這種監管模式的優點在于有雙層次、多部門從不同的級別,不同的側面對金融業進行監管。更妙之處在于,這些部門能夠有效互相監督,互相制約,體現了分權制衡的思想。另外,這種模式還符合金融業混業經營的發展趨勢。

2.英國金融監管模式:1997年前,對金融業主要由英格蘭銀行、證券投資委員會、個人投資監管局、投資管理監管組織、證券和期貨監管局、房屋互助協會委員會、貿易和工業部的保險董事會、互助委員會和互助會登記管理局等9家監管機構分別承擔監管職責,實行的是集中統一的監管框架。1986年英國實行金融“大爆炸”摧毀了分業經營的體制90年代后出現了綜合化、多元化和全能化的金融集團。1997年英國金融服務局成立。將9家監管機構的金融監管職能移交,統一負責對全部金融活動進行監管,財政部負責制定金融監管結構框架和立法,英格蘭銀行負責維護貨幣體系和金融基礎設施穩定。[2]首先,英國的這種統一監管模式可以適應金融業混業經營的現狀,由一個全面監管的部門對實行了混業經營的金融單位進行全方位的監管,不會出現監管上的漏洞和空白。另外,英國的這種集中監管模式能夠保證各專門監管機構在金融服務局的框架下互相協調。特別是在這樣的模式下,專門監管機構間的溝通交流和信息分享比分業監管要流暢得多,從而實現監管效益的最大化。

三、對我國監管制度改革的建議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美英日等發達國家,為了適應金融業混業經營的趨勢,已經有針對性地采用了統一監管的模式。筆者認為,在金融全球化的形勢下,我們應該逐步建立與國際接軌的混業經營模式。目前,《證券法》和《商業銀行法》的修改給將來的混業經營提供了一定的緩沖地帶和想象空間,這也是面對國際金融形勢變化的積極進步。在金融監管方面,集中統一監管應該是我們應對混業經營有效的監管模式。在我們現階段沒有設立一個集中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的情況下,先設立一個各個專門監管之間的協調的機制。可喜的是,2003年9月18日,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第一次監管聯席會議召開,并通過了《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在金觸監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備忘錄》。這也是我國金融業監督管理部門為了應對入世后新形勢,積極探索互相協調的機制。在將來,我們可以考慮在國務院下面專門設立一個集中的金融監管部門,實現對金融業的統一監管。

綜上,加入WTO既是機遇,又是挑戰。我們原有的經營模式和監管模式需要根據最新的國際形勢積極地做出調整。我們需要立足我們的國情,借鑒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逐步實現轉變,與國際接軌,以嶄新的姿態參與到過節競爭中。

篇(5)

一、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之爭論

縱觀世界各國,對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等金融機構的關系處理上采取分業經營模式或混業經營模式,這兩種模式各有利弊,難分伯仲。二者的爭論焦點主要在于風險安全、效率等方面,下面我們將進行具體分析。

(一)分業經營的主張者觀點

1.商業銀行的資金主要是來自個人及法人的存款,而且多是短期存款。資金的安全性是存款人以及銀行的首要要求,一個銀行的信譽性主要在于可以保持資金的流動。如果商業銀行可以毫無顧忌的從事證券等高利潤業務,無疑會帶來巨大的風險。銀行會為追求高額利潤,將大量資金進行證券投資,尤其是股票投資,這會使得一些急需貸款的產業得不到貸款,對存款人的存款也產生巨大的威脅。分業經營則可以克服危險性,很好的保護儲戶的利益,有利于經濟的穩定發展。

2.分業經營有利于維持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風險。分業經營則可以打斷證券危機和銀行危機的鏈條,防范銀行資金流入股市。

3.分業經營可以更好的發揮專業優勢,提高金融競爭力。這體現在證券業和銀行業的專業化分工可以促使兩個行業提高效率,混業經營則會導致一些綜合性的大銀行對金融業進行各方面的壟斷,從而對市場進行壟斷,不利于競爭。

(二)混業經營的主張者觀點

1.銀行的風險性在于其自身的經營管理水平,不在于它所參與的業務領域。混業經營從某種程度上恰恰可以降低銀行的總風險,促使銀行業的多元化經營,拓展銀行的收益渠道。

2.混業經營是分業競爭的必然結果。隨著金融工具的發展及金融業的創新,一些分業經營的金融機構會循環市場優勝劣汰的規則,最終一些妨礙市場的制度會被市場所拋棄。同時,壟斷在經濟上是有其合理性的,是規模經濟的內在要求。

3.混業經營有利于提高資源利用率,形成規模經濟。金融的本質是混業經營,人為割裂資金的營運模式,是社會總資本的浪費。混業經營使并購后的金融業發揮技術優勢,拓展了規模邊界,形成規模經濟。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的有限資源可以形成信息共享、損益互補機制,因此比分業經營更為便利和有效率。

4.混業經營可以為客戶提供全面的、綜合性的金融服務,面對一個窗口可以獲得存貸款、證券、保險、資產管理、咨詢、電子服務等內容的一連串的服務。同時,這有利于金融機構掌握全面的客戶信息,減少信息的不對稱性,增加貸款和投資成功的可能性。【1】

二、我國金融業現狀

從目前來看,我國特殊的國情決定著我國的金融模式選擇也應向混業經營轉變。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順應世界潮流的需要。金融的跨國經營已經成為明顯的趨勢,其極大的強化了金融業之間全方位的競爭,迫使金融企業追求其服務范圍的拓寬。我國已經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金融業的全面開放也已成定局。其次,金融的本質是混業經營,隨著近幾年來金融業的并購浪潮頻頻發生,越來越多的綜合、大型和全球化的金融機構出現;同時,金融工具的創新也極大的改變了傳統概念中的資金融通成本、收益對比的狀況。第三,我國基本已具備實施混業經營的制度基礎。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工、農、中、建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十一家股份制銀行和111賈城市商業銀行構成的整個金融體系和金融結構的運作系統,基本體現了市場化原則。這說明我國的金融業已步入法制化軌道,金融業具備了混業經營的制度基礎。

三、對策和選擇

針對我國金融業的現狀以及制約因素的分析,我們認為金融業在以后的發展中應注重以下的幾個方面:

(一)健全法律法規和金融制度

健全的法律制度可以為混業經營提供制度保障,同時控制其風險性。從目前我國的情況來看,還存在立法質量差,立法體系及內容不完善的情況。同時,要在法律上確定其合法性地位。

(二)建立完善的監管體系

首先要調整監管的目標,我國目前是采用行政手段去抑制金融風險,隨著混業經營的確立,應該轉變為維護金融市場秩序來化解金融風險。其次,必須保持監管機構的獨立性、權威性和監管資源的充足性,建立起各個監管機構的協調機制。

(三)關于金融模式的選擇

混業經營的組織形式主要分為全能銀行和金融控股兩大流派。全能銀行的典型代表是德國、法國等歐洲大陸國家,在這種模式下,沒有銀行業務之間的界限劃分,各種銀行都可以全面經營存貸款、證券買賣、保險銷售等業務。美國的金融控股公司由有多元化經營需求的金融機構組建金融控股公司執行資本運作,通過并購或投資控股獨立的子公司分別從事銀行、證券、保險等業務。美國的金融業也經歷了從混業經營―分業經營―混業經營的模式,根據我國的國情出發,可以借鑒美國的經驗,通過組建以大銀行為主體的金融控股集團公司的模式實現混業經營。金融控股公司兼備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的優點,其特點是“集團混業,經營分業”。

參考文獻:

[1]宣文俊.我國金融業混業經營的法律框架思考[J].法學,2005,(1).

篇(6)

一、關于我國商業銀行經營模式的分析

(一)分業經營模式

分業經營指的是證券業與銀行業的分業,也可以稱之為證券業與銀行業的專業化,主要是銀行的職能被限制在傳統業務領域,不能涉足其他的業務范圍。分業經營模式的優點主要體

現在它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減少金融行業的風險,有效保證證券市場的合理和公正,實現金融行業的專業分工。于此同時,分業經營也有自身的缺陷:首先,商業銀行實行分業經營不利于規模資源和經濟的合理利用,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社會發展運行的整體效率;其次,實行分業經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商業銀行的相關業務活動,不利于銀行總體實力的提升;再次,實行分業經營增加了證券投資者和發行人的成本。

(二)混業經營模式

混業經營模式指的是銀行可以涉足法律允許之下的所有金融業務,除了一些傳統的業務領域,還可以經營保險、信托、證券等一些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相關業務。混業經營模式有以下

幾個方面的優點:首先,業務范圍比較廣泛,更有利于實現規模經營;其次,混業經營能夠給企業提供全方位的服務,能夠實現企業和銀行的有機結合,提高綜合競爭力;再次,混業經營模式能夠實現存款利率市場與證券市場的有機結合,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商業銀行自身發展的風險。

二、我國商業銀行實行混業經營的必要性分析

(一)實行混業經營是適應經濟全球化的客觀要求

隨著國際金融市場的快速發展,證券業和銀行業之間相互協調,共同發展,從根本來講是金融一體化和自由化的產物。

我國的商業銀行要想進一步適應金融國際化的要求,就必須從實際出發,實施調整業務范圍,轉變經營模式。尤其是在2001年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后,商業銀行分業經營模式面臨著一系列新的問題。因為,世界貿易組織要求參與過必須開放本國的金融市場,允許參與國之間自由參與到對方的金融領域中,這樣就給我國的商業銀行造成了很大的沖擊,同時也會影響到制度內外的統一性。可以肯定,我國的商業銀行不會完全失去抵御能力,但是大客戶尤其是那些有一定國際競爭優勢的企業極有可能會流失 而那些企業正是國際化形勢下的金融業盈利點所在。于此同時,為了能夠更好地培養金融從業人員的綜合素質,進一步適應金融國際化的發展,采取運業經營的模式勢在必行。

(二)實行混業經營是增強我國商業銀行競爭力的需要

與西方國家相比,我國商業銀行的業務范圍相對狹窄,這種業務范圍的局限性制約了我國商業銀行的盈利能力,不利于我國商業銀行提高市場競爭力。從我國當前的商業銀行競爭力

來看,我國的商業銀行無力與西方國家的全能銀行進行競爭,也很難應對外資銀行進入給它帶來的沖擊和壓力。所以我國的商業銀行應該根據國際金融發展形式,認真研究和探討銀行發

展趨勢,向全能銀行轉變。面臨國際發展形式以及外國金融企業競爭的壓力,我國商業銀行必須加速自身的改革,采取積極措施,主動應對這些競爭。

三、提高我國商業銀行混業經營的對策

(一)加強相關立法,形成健全的法律框架體系

市場經濟的穩定運行需要法律的支持和保證,商業銀行實行混業經營需要完善的法律體系作為保障。首先,要建立健全金融法律建設。通過法律法規的完善,一方面能夠彌補某些領

域的法律空缺,另一方面也能夠為商業銀行的風險控制提供完善的法律依據。例如,要進一步修改和完善《證券法》、《保險法》、《商業銀行法》以及《公司法》,進一步鼓勵和保護商業銀行的業務創新,為商業銀行競爭力的提升奠定重要的制度基礎;其次,要盡快出臺《外資銀行法》、《信托法》以及《期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形成一個完善的法律法律體系;再次,在立法原則上一方面要考慮當前金融分業經營和管理的需要,另一方面也要兼顧銀行經營綜合化的發展趨勢,進而為金融業的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

(二)推進銀行體系改革,加快銀行的商業化進程

隨著當前國際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金融領域的競爭日益激烈。因此,積極推進我國銀行的混業經營是國有銀行商業化的重中之重。首先,合理界定產權。在商業銀行運行的過程

中,要合理確定銀行經營者和所有者的責任和權力,從而為銀行的綜合化經營提供重要的動力,保證銀行混業經營的順利開展;其次,要逐步減少直至停止對商業銀行的政策扶持,要從銀行發展的長遠利益出發,用政策性銀行全部置換國有商業銀行的財政職能,進而對商業銀行按照經濟功能、信貸質量、業務區域等相關職能進行重組;再次,要進一步加快商業銀行的上市情況,實現金融市場規模的不斷擴張,并且要積極防范風險,做好應對金融市場危機的各種準備;第四,要摒棄行政權力對商業銀行的干預,保證商業銀行能夠真正實現依法自主經營,提高混業經營的能力。最后,積極建立健全金融業必要的退出制度,除嚴厲懲處違法違規的商業銀行外,對經營不善資不抵債的銀行要勒令停業,從而優化商業銀行的風險意識。

(三)借鑒國外經驗,加強資本市場的建設

針對我國資本市場現存的問題,一定要采取積極措施優化資本市場。首先,根據資本市場供求關系適時擴大其規模和容量特別是股票和國債市場的擴容。其次,打擊發展保險基金、養老基金等機構投資者,保證投資主體的多元化;再次,進一步優化資本市場的交易體系,從而形成地區、國家、場外交易的最新模式。

篇(7)

 

我國作為全球經濟金融一體化浪潮中的一國,金融業的混業經營已是大勢所趨,我國金融業要放棄分業經營實行混業經營說到底是在安全與效率之間進行一種選擇。因為分業經營更注重整個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相比之下混業經營更注重效率。特別是在封閉經濟條件下,實行分業經營能在很大程度上防范金融風險在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之間的傳遞。但我國的現實是已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金融市場將逐步對外開放,金融業將面臨發達國家金融機構進入的強烈沖擊,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我國的金融業依然堅持分業經營,不僅無法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還將喪失金融業競爭中最為關鍵的要素——效率,因此不論從發展我國金融事業這個角度還是從抵御國外金融機構沖擊的角度,我國都存在金融業要實行混業經營的必要,而由此便涉及到我國金融監管模式如何選擇的問題,是繼續實行目前的分業監管,還是進行其他方面的改革。 

 

一、中國金融分業經營體制的混業化發展要求改變其監管模式 

 

在進一步討論對中國金融業實行何種行之有效的監管之前,應先理性而正確地認識我國現存的金融業經營的狀況。盡管我國目前從法律上規定金融業依然實行嚴格意義上的分業經營,但從金融機構實際業務操作來看,它們不斷進行著邊際業務的創新,已出現了混業經營的萌芽,這主要表現在我國的銀行、證券、保險業之間業務的一種交叉,并實行部分資源共享,為客戶提供較為全面的服務,降低經營成本等方面。 

例如我國目前出現的銀證轉賬、銀證通(存折炒股)和券商自營股票質押貸款等都是銀行和證券業務混合的一種表現,銀證轉賬和銀證通使證券投資者可以通過銀行的儲蓄賬戶完成證券的投資和買賣活動,極大地便利了上班族和社會其他人士的投資活動。而券商準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是商業銀行和證券公司合作的又一重要方式,它表明以銀行為主的貨幣市場資金和以證券公司為主的資本市場資金中間的高墻已被打破,資金的溝通在規范化的前提下已開始進行。 

保險公司目前也在和銀行盡可能進行著各種合作,像中國建設銀行和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之間建立的售險合作,保險公司利用銀行豐富的營業網點資源來推銷保險合約,這樣降低了保險公司的推銷成本,提高了效率,而銀行在與保險公司合作的同時提取了傭金,作為中間業務擴大了可利用資金的規模。還有像大眾保險公司推出的“券商責任保險”以及國家允許20多家保險公司可以通過證券投資基金進入證券市場,這使得保險業和證券業的混業經營已成為不爭的事實,并將成為一種發展趨勢。 

特別是我國目前出現的金融控股公司更加說明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之間的混業經營是我國金融業的未來發展趨勢,比較典型的有光大集團、中信集團等金融集團公司。如光大集團控股或參股的企業有光大銀行、申銀萬國證券、光大證券、中加合資人壽保險公司和光大國際信托公司。 

相對于國際金融業混業經營的潮流和向綜合化發展的事實以及我國金融業出現越來越大的混業經營的趨勢,我國的分業監管體制已明顯滯后,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保監會仍然各自為政,很多時候會形成監管真空,既不能在監管信息上形成溝通,也不能在監管制度上達到有效配合。因此對我國的金融業監管體制的改革是必須進行的,當前對金融業混業經營的監管更是不可忽視的。 

 

二、各種金融監管模式在中國適用性的比較分析 

 

就目前世界上流行的金融監管模式而言,主要分為分業監管、混業監管和不完全監管三大類。世界上每一個國家都會根據自己的金融業經營的特點來選擇適合于自身的監管模式,如采用典型的分業監管模式的國家有德國和波蘭等,而采用混業監管的國家有瑞典、英國、日本等,巴西和澳大利亞則是采用較為典型的不完全監管模式。當然,不同的監管模式有著各自不同的優缺點,那么對于目前實行金融業分業監管的中國而言,在金融業已出現混業經營萌芽并且在不久的將來要全面實行時,分業監管、混業監管和不完全監管,哪一個更適合于中國的金融業呢?我認為比較分析而言,不完全監管的監管模式更符合中國金融現狀和發展趨勢。 

篇(8)

我國作為全球經濟金融一體化浪潮中的一國,金融業的混業經營已是大勢所趨,我國金融業要放棄分業經營實行混業經營說到底是在安全與效率之間進行一種選擇。因為分業經營更注重整個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相比之下混業經營更注重效率。特別是在封閉經濟條件下,實行分業經營能在很大程度上防范金融風險在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之間的傳遞。但我國的現實是已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金融市場將逐步對外開放,金融業將面臨發達國家金融機構進入的強烈沖擊,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我國的金融業依然堅持分業經營,不僅無法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還將喪失金融業競爭中最為關鍵的要素——效率,因此不論從發展我國金融事業這個角度還是從抵御國外金融機構沖擊的角度,我國都存在金融業要實行混業經營的必要,而由此便涉及到我國金融監管模式如何選擇的問題,是繼續實行目前的分業監管,還是進行其他方面的改革。

一、中國金融分業經營體制的混業化發展要求改變其監管模式

在進一步討論對中國金融業實行何種行之有效的監管之前,應先理性而正確地認識我國現存的金融業經營的狀況。盡管我國目前從法律上規定金融業依然實行嚴格意義上的分業經營,但從金融機構實際業務操作來看,它們不斷進行著邊際業務的創新,已出現了混業經營的萌芽,這主要表現在我國的銀行、證券、保險業之間業務的一種交叉,并實行部分資源共享,為客戶提供較為全面的服務,降低經營成本等方面。

例如我國目前出現的銀證轉賬、銀證通(存折炒股)和券商自營股票質押貸款等都是銀行和證券業務混合的一種表現,銀證轉賬和銀證通使證券投資者可以通過銀行的儲蓄賬戶完成證券的投資和買賣活動,極大地便利了上班族和社會其他人士的投資活動。而券商準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是商業銀行和證券公司合作的又一重要方式,它表明以銀行為主的貨幣市場資金和以證券公司為主的資本市場資金中間的高墻已被打破,資金的溝通在規范化的前提下已開始進行。

保險公司目前也在和銀行盡可能進行著各種合作,像中國建設銀行和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之間建立的售險合作,保險公司利用銀行豐富的營業網點資源來推銷保險合約,這樣降低了保險公司的推銷成本,提高了效率,而銀行在與保險公司合作的同時提取了傭金,作為中間業務擴大了可利用資金的規模。還有像大眾保險公司推出的“券商責任保險”以及國家允許20多家保險公司可以通過證券投資基金進入證券市場,這使得保險業和證券業的混業經營已成為不爭的事實,并將成為一種發展趨勢。

特別是我國目前出現的金融控股公司更加說明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之間的混業經營是我國金融業的未來發展趨勢,比較典型的有光大集團、中信集團等金融集團公司。如光大集團控股或參股的企業有光大銀行、申銀萬國證券、光大證券、中加合資人壽保險公司和光大國際信托公司。

相對于國際金融業混業經營的潮流和向綜合化發展的事實以及我國金融業出現越來越大的混業經營的趨勢,我國的分業監管體制已明顯滯后,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保監會仍然各自為政,很多時候會形成監管真空,既不能在監管信息上形成溝通,也不能在監管制度上達到有效配合。因此對我國的金融業監管體制的改革是必須進行的,當前對金融業混業經營的監管更是不可忽視的。

二、各種金融監管模式在中國適用性的比較分析

就目前世界上流行的金融監管模式而言,主要分為分業監管、混業監管和不完全監管三大類。世界上每一個國家都會根據自己的金融業經營的特點來選擇適合于自身的監管模式,如采用典型的分業監管模式的國家有德國和波蘭等,而采用混業監管的國家有瑞典、英國、日本等,巴西和澳大利亞則是采用較為典型的不完全監管模式。當然,不同的監管模式有著各自不同的優缺點,那么對于目前實行金融業分業監管的中國而言,在金融業已出現混業經營萌芽并且在不久的將來要全面實行時,分業監管、混業監管和不完全監管,哪一個更適合于中國的金融業呢?我認為比較分析而言,不完全監管的監管模式更符合中國金融現狀和發展趨勢。

首先來分析分業監管模式(這也是我國目前采用的金融監管模式)對我國金融業未來出現混業經營的適用性問題。目前我國將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按照銀行、證券、保險劃分為三個領域,在每一個領域分別設立一個專業的監管機構,也就是中央銀行、證監會和保監會三大監管機構,負責各自領域的監管活動。這種監管模式適合于金融業分業經營的狀況,監管專業化的優勢和競爭的優勢還是比較強的,因為每個監管機構只負責相關的監管事務,有利于細分各項工作,有利于實現效率的最大化。但是分業監管模式恰恰因為監管的分業而帶來很多缺點,例如因為監管機構各司其責,相互間的協調性比較差,所以常會出現監管真空地帶,達不到有效監管,特別是有時三個監管機構的行為不統一而不可避免地產生摩擦。而且要單獨設立各自的監管機構,會造成一定的機構龐大現象,監管成本會提高,被監管者可能因為不同監管機構之間的監管重復、分歧和信息要求的不一致性而降低其經營業務的積極性。在我國金融機構業務分業日益模糊,金融創新產品越來越多且歸屬越來越難以確定的情況下,這種監管方式對于維護我國的金融體系的安全和提高金融系統的效率更加難以奏效。所以要適應混業經營的發展狀況,有效地提高中國金融監管的效率,那么中國的金融監管模式確實需要一定程度的改變。

現在再來分析另外一種監管模式:混業監管,也有人稱它為統一監管,也就是說對不同的金融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均由一個統一的監管機構負責監管,這個機構可以是中央銀行也可以是其他機構。統一監管模式從節省成本的角度看要優于分業監管模式,因為統一監管不僅節省人力、物力和技術投入,更重要的是它可以降低信息成本,改善信息質量,獲得規模效益。統一監管模式還有相當的優點就是它的適應性是相當強的,隨著技術進步和人們對金融工具多樣化的要求不斷提高,金融業務創新日益加快,統一監管是可以適應這種發展需要的,它不會像分業監管那樣出現監管真空,進而極大降低了金融創新而帶來的新的系統性風險,也會避免出現多重監管。

雖然混業監管有相當多的優點,但是我認為從中國目前的法律與金融環境看,不適于統一監管。因為統一監管意味著銀行監管部門會從人民銀行分離出來,撤銷證監會、保監會以及國家外匯管理局,成立中國“金融監管委員會”,同時將人民銀行的省級監管部門和證監會、保監會的監管部門合并,成立金融監管委員會的派出機構。在現階段的中國,實行這種大監管并不一定會取得預期的滿意效果,反而可能出現監管真空與監管無序的局面。具體來說主要原因在于我國的社會監督機制不健全,許多地方僅限于建立舉報制度和兼職金融監管員制度,缺乏獨立公正的社會機構監督,如信用評級、會計師、審計師和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況且目前的金融監管人員素質和監管手段都跟不上全面監管的需要。特別是實行統一監管會影響到我國貨幣政策的制定、貫徹與實施。如果我國實行統一監管,銀行的監管將從央行分離出去,那么央行與金融機構的信息溝通渠道會受到影響,央行所獲信息的數量和質量將下降,從而導致決策失靈,而我國的貨幣政策執行對中央銀行監管職能有很大的依賴性,因此若將銀行監管職能從中央銀行分離出來,央行對商業銀行的影響力會降低,進而影響到貨幣政策的貫徹執行。所以在現階段我國是不適合采用統一監管模式的。

那么我國應進行何種選擇呢?基于對國外成功經驗和我國國情的分析,我認為采取不完全監管的監管模式是符合中國金融現狀和發展趨勢的理想選擇。不完全監管模式是一種在金融業混業經營體制發展下對混業監管和分業監管的改進性模式,具體有牽頭式和雙機構制這兩種形式。牽頭式是在多重監管主體之間建立及時磋商和協調機制,指定一個牽頭機構負責不同監管主體之間的協調工作;雙機構制是根據監管目標設立兩類金融機構,一類負責對所有金融機構進行審慎監管,控制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另一類機構是對不同的金融業務的經營進行監管。巴西是較典型的牽頭監管國模式,國家貨幣委員會是牽頭監管者。澳大利亞是雙機構監管的典型,自1998年開始不完全統一監管模式的改革。新成立的澳大利亞審慎監管局負責所有金融機構的審慎監管,證券投資委員會負責對證券業、銀行業和保險業的業務經營監管。

與統一監管模式相比,不完全監管一定程度上保持了監管機構之間的競爭與制約作用,而且保持了監管主體在其監管領域的監管規律的一致性,既可發揮各個機構的優勢,還可將多重機構存在的不利影響最小化。與分業監管相比,這種模式降低了多重機構之間相互協調的成本和難度,對審慎監管和業務監管分開進行,避免出現監管真空和重復監管,特別是雙機構制具有分業監管模式的優點,最大優勢是通過牽頭機構的定期磋商協調,相互交換信息和密切配合,降低監管成本,提高監管效率。

三、金融監管改革的方案設想

有效的金融監管模式必須有具體的改革措施來推進。我認為首先應建立更適合于不完全監管的金融環境和經濟環境,然后還應建立一個機構來協調人民銀行的銀行監管部門和證監會、保監會的工作,并促使其監管向功能型發展,具體建議如下:

1.我國應由人民銀行成立一個“金融協調委員會”,其職責是協調人民銀行、證監會和保監會的工作,且通過立法使金融監管聯席會議法制化;金融協調委員會可以對三個原有的監管機構進行整合,重新調配資源。金融協調委員會的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責是研究銀行、證券和保險監管中的重大問題,協調銀行、證券和保險的業務創新與有關的監管政策,對外開放及有關規范管理等。通過定期磋商機制,可以及時交流有關監管信息,界定業務交叉中的監管責任,解決分業監管中政策協調和配合問題,提高混業監管效率和整體水平。

2.從當前金融環境看,我國應逐步放松管制并加強與金融監管的結合。放松金融管制是當今國際金融發展的一大趨勢,只有放松管制,混業化經營才會逐步完成,放松管制與加強監管相結合,既能推動金融創新也能使金融穩健經營。例如,可以出臺放松管制的政策,增加經營業績好的證券機構進入拆借市場的數量,完善對證券機構以證券為抵押的貸款辦法。

健康的金融機構是國民經濟發展的主動脈,在及時構建合理的政策法律框架與完善的監管體系后,建立綜合性的金融監管機構,允許和鼓勵金融業混業經營,必將大大提高國內金融機構的綜合競爭力和抗風險能力,為我國金融體系的健康、穩定運行打下堅實的基礎。

參考文獻:

[1]戴相龍.商業銀行經營管理[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1998.

篇(9)

傳統意義上,城市商業銀行主要承擔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國外的結算、票據貼現、發行金融債券,發行、兌付以及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在經濟新常態下,隨著經濟發展方式的深度調整,城市商業銀行也需要不斷調整經營模式和業務范疇,不斷探尋適合健康持續發展的有效路徑。

一、寧夏銀行發展的SWOT模型分析

目前,國內地方性城市商業銀行正逐步發展成為一個具有相當數量和規模的銀行群體。從整體狀況看,其發展情況良莠不齊,既有少數如上海銀行等已躋身全球500強的優秀銀行,也有如寧夏銀行等發展狀況一般的銀行。寧夏銀行具有國內大部分城市銀行的典型特點,本文選擇以寧夏銀行作為典例,運用SWOT模型,對寧夏銀行發展狀況進行系統評估,以期為其他銀行提供參考。

(一)優勢與機遇

1、經營機制靈活

寧夏銀行作為新興企業,與國有銀行、股份制銀行相比,具有“小”、“靈”、“快”的特點,其經營機制相對靈活,規模小、經營決策權高度集中,內部命令一元化,執行力強,能快速協調銀行內部的所有資源,不受國家直接管理的體制影響,成本及綜合風險相對較低,同時對市場反應敏銳,行為靈活,反應速度較快,企業變革阻力相對較小。

2、團隊凝聚力較高

寧夏銀行作為規模相對較小的商業銀行,員工人數較少,組織結構簡單,個人在工作中的貢獻容易被識別,因而便于銀行對員工進行有效的激勵,不像國有銀行那樣在龐大的階層化組織內容易產生怠惰與無效率的情況。可以說,規模較小的銀行在經營決策和人員激勵上與國有銀行相比,具有更大的彈性和靈活性,工作團隊凝聚力較高,工作效率、效益水平也較高。

3、國家鼓勵政策較多

近年來,國家為了鼓勵地方性城市商業銀行發展,出臺了諸多優惠政策。比如《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更好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國家稅務總局出臺的《關于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等等,對地方銀行金融機構的準入、中小微企業融資等給予了諸多優惠與扶持。

(二)劣勢與威脅

1、市場競爭力較弱

從市場格局上看,國有商業銀行的資產、存款、貸款占據了市場80%左右的份額,國內銀行業市場缺乏有效的競爭。國有商業銀行擁有遍布全國的分支機構,具備強大的零售銀行業務的能力,截至2015年末,國有商業銀行在全國的網點布局占據了90%以上的市場,龐大的市場占有率是寧夏銀行等地方城市商業銀行不可比擬的。

2、銀行資本金不足

國有商業銀行有國家作為后盾,有補充資本金的機制,國家在特定條件下可以通過國債來補充國有商業銀行的資本金,而地方城市商業銀行就沒有這一強大后盾,只能通過私募擴股、留存收益、股東以部分紅利轉注等渠道補充資本金。地方性城市商業銀行資本金偏少,限制了業務的拓展,而增資擴股渠道的制約,進一步加劇了部分城市商業銀行資產規模擴張困難,發展速度緩慢。

3、資產信用水平有限

與國有商業銀行相比,地方性城市商業銀行的資產水平極為有限。以寧夏銀行為例,2011年底該行的總資產還不足同期工商銀行的千分之一。同時,地方性城市商業銀行一般發展時間較短,行業影響力較弱,信用水平較低,相比國有商業銀行完全以國家信用為基礎,地方性城市商業銀行不具備這個條件。

4、處理不良資產能力較弱

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可將自身的不良資產剝離給資產管理公司,而中小商業銀行則沒有這個條件。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最新統計,截至2002年9月30日,信達、華融、東方、長城四家資產管理公司共處置不良資產2323億元。此外,不良資產比例較大、銀行軟硬件系統技術水平較低等問題也較為突出。

二、地方性城市商業銀行的經營模式選擇

從國內外商業銀行發展的經驗和歷程來看,主要有分業經營和混業經營兩種模式。

(一)分業經營

分業經營是指由法律限定商業銀行業務和證券業務互相分離。分業經營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指金融業與非金融業的分離,第二個層次是指金融業中銀行、證券和保險三個子行業的分離,第三個層次是指銀行、證券和保險各子行業內部有關業務的進一步分離。通常所說的分業經營是指第二個層次的銀行、證券和保險業之間的分離,有時特指銀行業與證券業之間的分離。實行分業經營的金融制度被稱作分離銀行制度或專業銀行制度。分業經營的優點,是可以區別證券公司和商業銀行的風險,分別采取有效政策切斷二者之間風險傳遞的鏈條;證券業和商業銀行的專業化經營能夠促進資源優化配置,提高專業化分工和監管效率。分業經營的缺點,是分業經營行業之間存在障礙,會使得金融機構效率降低、利潤降低。

(二)混業經營

混業經營,是指商業銀行及其它金融企業以科學的組織方式在貨幣和資本市場進行多業務、多品種、多方式的交叉經營和服務的總稱。混業經營模式下的銀行也成為全能型銀行。金融混業經營是世界金融發展的大趨勢,也是中國金融改革的最終目標之一。從國內外的銀行業經營情況看,混業經營有諸多公認的優勢,有助于金融各個領域之間發揮協同作用,減少或避免拮抗作用;有助于對風險的系統監管等。這也是目前美國、英國等國家城市銀行經營模式轉型的主要方向。混業經營的優點,表現為混業經營內布損益互補機制可以使銀行具有內在穩定性,分散和減小單一業務的銀行或證券所、保險公司的風險,維持作為整體的混業經營的全能型銀行的利潤收入的穩定;多元化經營可以實現信息共享,及時根據自身變化調節經營活動,促進服務效率的提高。混業經營的缺點,表現為混業經營有可能造成壟斷,導致中小企業難以競爭,金融行業的不安定。

(三)模式選擇

通過對混業經營和分業經營的優缺點比較可以看出,目前地方性城市商業銀行想要快速發展,選擇混業經營無疑比分業經營更合適自身發展。一是混業經營可有效攤低固定成本,改變收入來源單一的局面,實現效益綜合化經營;二是混業經營可以實現優勢互補,資源共享,降低成本。實行混業經營后,可以實現多元化經營,銀行本身通過提供多種業務也降低了固定成本,可以多方位、多角度地利用信息資源,客戶資源。三是混業經營可以有效同國際銀行業對接。滿足客戶多元化的金融需求。

三、推進我國地方性城市商業銀行經營模式轉型的對策

(一)提升行業影響力

樹立現代城市商業銀行的經營理念,提升行業影響力。一是做好本地宣傳,爭取本地市場。積極做好銀行業務的宣傳工作,讓當地居民清楚了解城市商業銀行的具體業務、創新服務、特色產品、便捷優勢等,爭取占領更多的本地市場;二是開展對外合作,積極創造條件,與國有銀行、外資銀行等展開合作,互補資源,減少業務沖突,取得更大的市場空間。

(二)建立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

通過完善機制促進、協調各項業務發展,包括建立分機構、分部門、分個人、分產品的績效考核和收入分配機制,做到核算精細化;加強對員工的思想教育,強調大局觀念和奉獻精神,強調部門間的相互協作與配合;建立健全的選人用人機制,要在全行建立起崗位招聘平臺,做到能上能下、能進能出,讓努力工作、勤于思考、具有事業心和責任感的新人得到發展,實現自身價值;建立風險預警和調控機制。

(三)注重重點業務發展

在實現經營模式和增長方式轉變的過程中,地方性城市商業銀行要有重點、有側重地發展特色業務,主要包括個人金融業務、電子銀行業務、投姿業務、現金管理與結算業務以及信貸資產業務票據化等,這樣既可以集中有限的資金、資源辦事,又可以突出重點,在細分市場取得突破性成效。

(四)加強人才隊伍建設

地方性城市商業銀行要實現經營模式和增長方式的轉變的重點,還在于員工觀念轉變和素質的提高。因此,要進一步加強銀行員工隊伍建設,形成“崗位靠競爭,收入靠貢獻”的選人用人和收入分配體制,完善考核機制,合理分配績效收入,優化人員結構,加強學習培訓,合理使用人力資源。

作者:趙浩博 單位:西北大學

參考文獻:

[1]陸順.以互聯網思維認識商業銀行經營模式[C].金融時報,2016—3—28:011版

篇(10)

關鍵詞:

混合經營;金融保險;挑戰;對策

一、分析混業經營的優點、缺點以及與金融保險制度的關系

(一)分析混業經營的優點

首先混合經營模式可以通過利用多種有限的資源進行損益互補,促進多元化的金融產品發展,提供更優質的金融服務,實現范圍經濟。其次,混合經營還可以形成金融各個領域的相互滲透,從而形成金融超市,使客戶獲得更全面,更便利的服務。還有,混合經營也是不可避免的世界經濟發展趨勢,我國應該通過混合經營來進一步提高金融機構的國際競爭力,使我國的金融業充滿活力,健康發展。

(二)分析混業經營的缺點

現階段,我國實行混合經營模式在促進經濟社會的發展的同時,也存在著一些缺點,這會給我國金融業的發展帶來了嚴峻的考驗。當前,我國金融監管和相關的法律體系建設不夠完善,使混合經營的經濟風險較大,還有混合經營會加大金融監管的難度,增大金融監管的經濟成本。

(三)分析混業經營與金融保險法律制度的關系

混合經營與金融保險法律制度是相互影響,相互作用的。只有混合經營的快速發展才能加快促進我國金融保險法律制度更加健全。另外,當我國金融保險法律制度更加健全時,才能使政府用法律的形式來干涉金融市場行為,使金融市場得到公平安全的發展,才能使混合經營得到正面效應的發揮。

二、分析我國混業經營趨勢下對金融保險法律制度的挑戰

(一)國際混業經營的發展趨勢

混合經營在國際金融業發展趨勢的影響下,使我國金融業也必須緊隨時展的潮流而不斷發展和壯大混合經營,這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然結果。另外,西方發達國家也早已對發展混合經營而制定了更加完善的金融法律法規,使混合經營的缺點逐漸減少,對我國發展混合經營提供了經驗,有利于提高我國金融機構在國際上的影響力和競爭力。另外,在金融保險法律制度不斷完善的情況下,分業經營模式的弊端暴露較多,極易誘發較大的經濟損失,限制了我國金融機構的發展,使我國必須要從分業經營逐漸轉變成混合經營。

(二)我國金融保險法律制度對混業經營的管理存在隱患

現階段,我國金融保險法律制度對混合經營的管理存在著一些隱患和缺陷,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夠嚴格,比較疏松。我國并沒有隨著經濟的發展而及時完善相應的金融保險法律制度,這不利于混合經營的健康發展。另外,我國的金融控股公司的運營管理也處于法律的灰色地帶,法律效力較低,沒有明確的規定對混合經營加以有效科學的監管,使金融控股公司的發展存在著較大的金融風險。還有我國金融機構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相關的金融信息的不夠及時、準確、全面以及透明,使混合經營的監管難度進一步增大。

三、分析借鑒和學習其他發達國家混業經營立法的重要意義

近些年來,隨著改革開放使我國經濟社會得到了飛速的發展,但是我國仍然是發展中國家,我國在發展金融混合經營方面與其他的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仍然存在較大的差距。因此,我國學習和借鑒其他發達國家混合經營立法的經驗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和作用。如果一個國家不能具備健全和完善的金融體系和相關的法律制度,就極有可能隨著經濟環境的變化而發生較大的金融危機,例如,在2008年,美國金融危機的爆發,造成了世界經濟的蕭條,嚴重阻礙了國際經濟社會的發展。所以,我國的金融制度要充分汲取其中的經驗和教訓也應該隨著時代和經濟的發展而不斷的調整,這樣才能提高國際競爭力,使之更加適應國際金融市場的發展。另外,我國在制定混合經營立法工作時可以相對緩慢一些,要首先做到兼顧效率與公平的權衡發展,在堅持基本的混合經營立法的監督理論和原則基礎上可以有效防止出現大的經濟損失。還有,我國并不是要完全的復制其他發達國家在混合經營立法方面的制度,應該結合本國實際的政治文化國情,綜合考慮我國金融市場經濟大發展現狀,將混合經營立法進行本土化處理,才能使我國的金融混合經營立法得到嚴格規范的管理,才能避免發生大的金融動蕩,使我國的混合經營得到有力的發展環境。

四、提出有效措施進一步完善我國混業經營下的金融保險法律制度

(一)樹立安全與穩定的理念,提高工作效率,增強國際競爭力

目前,為了有效完善我國現行的金融保險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之處,首要的就是樹立安全與穩定的理念,既要在一定時期和一定程度上堅定地實行分業經營法律制度,還應防止過嚴限制混合經營的發展,努力學習西方發達國家在金融方面的寶貴經驗,大力鼓勵金融業發展和創新,以此降低金融業的風險,提高我國金融機構的工作效率以及增強國際競爭力,進一步促進我國金融業的健康快速發展。

(二)建立健全相關的保險、證劵等金融法律制度

我國現階段必須建立健全相關金融機構的管理制度,當前,我國的金融業還處于初級和不穩定的時期,因此,我國應該繼續鞏固和完善分業經營管理的法律法規,讓其繼續發揮積極的作用。同時,面對我國出現了混合經營以及經濟社會不斷發展的現實狀況,就應該不斷的改革和調整現行的《銀行法》、《保險法》以及《證劵法》等等金融法律以適應現代金融市場的發展。只有更加重視和完善我國相應的金融法律制度,適當放松限制,建立健全金融法律,并且與金融市場協調發展,才能更加規范混合經營的健康發展,才能提高我國金融機構在國際社會的競爭實力。

(三)完善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和經營管理工作

面對我國金融混合經營不斷的發展和壯大,隨之產生的越來越多金融控股公司也難以加強對其有效地規范管理。因此,我國要借鑒和學習其他發達國家的相關經驗基礎上,盡快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專項立法工作,整合和修改相關的法律制度,明確金融控股公司的含義,并且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經營規則,規范其成立的條件和程序,規定其業務方位,還要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制度等,這樣才能進一步完善我國混合經營下的金融保險法律制度,促進金融業的健康穩定發展。

(四)加強對其他相關的金融法律制度建設

我國的金融法律體系較大,金融制度涉及的范圍較廣,需要不斷的改善與金融混合經營相關的其他法律制度。首先,我國要進一步完善金融行業內部的相關法規和具體部門的規章制度,使銀行、證劵公司等金融機構以及各個部門能夠遵守相應的法律,維護風險管理和消費者保戶的利益,同時促進金融機構業務的多元化發展。另外,我國還應加強對金融行業外的相關法律法規建設,參照歐美發達國家在企業集團,公司方面的法律制度,防止金融控股公司出現壟斷和隱私泄密等為題,以此更加完善混合經營的法律法規。

五、結束語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和金融保險法律制度不斷完善的,我國一定也會像其他發達國家一樣將原來的分業經營逐漸轉變成混合經營。通過了解混合經營可以實現范圍經濟以及形成金融超市等優點,同時也存在著經濟風險較大,金融監管的經濟成本較大等缺點,而且也認識到混合經營與金融保險法律制度相互作用的關系,使混合經營在面臨國際金融趨勢以及當前相關金融法律不健全的重大挑戰下,就必須學習和借鑒其他發達國家在混合經營立法方面的經驗,并且通過樹立安全與穩定的理念,提高工作效率,增強國際競爭力;建立健全相關的保險、證劵等金融法律制度;完善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和經營管理工作以及加強對其他相關的金融法律制度建設等等合理有效的措施,這樣才能進一步完善我國混業經營下的金融保險法律制度,以此促進我國金融業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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