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7-14 16:40:54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金融市場的概念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對金融市場的概念,理論界的認識至今仍不統一.一種說法是:“金融市場就是資金融通的場所”;另一種說法:金融市場就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互相接觸,各種金融工具自由買賣的場所;再有一種說法是:“金融市場就是指直接融資的那部分融資活動”.顯然,第一,二種說法強調了市場的“空間位置”的重要,認為金融市場必須是有形的,忽視了無形市場的存在。第三種觀點也過于片面,把金融市場僅僅局限在直接融資范圍內,實際上是對金融市場的狹隘理解.我以為:“金融市場是社會資金融通渠道、融通方式和融通手段的集合”。既有直接融資,也有間接融資,既有縱向融通,也有橫向融通,既包括銀行體系內的,也包括銀行與企業單位以及企業單位、個人之間的融通,既有一級市場,也有二級市場.金融市場作為資金融通的媒介和手段,有無固定的場所并不是問題的實質和關鍵。
我們知道,金融市場是一個大的系統,就狹義的金融市場來說,是指金融工具自由買賣的場所,就廣義的金融市場而言,則既包括直接金融交易,也包括間接金融交易,研究金融市場問題應當從廣義金融市場的概念出發,現在把資金市場與金融市場兩個概念等同運用的做法是值得討論的,因為資金市場和金融市場畢竟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資金市場只是金融市場的一個組成部分,如果我們把目標定為開放資金市場的話,那無疑是不自覺地把我們的理論研究和實際工作都限定在一個狹小的圈子里了,這不利于商品經濟發展.因此,我覺得還是提開放金融市場為好,本文涉及的金融市場都是指廣義的金融市場.
金融市場作為一個經濟范疇是與商品經濟相聯系的.在產品經濟條件下,由于生產、流通的計劃性,資金也是計劃分配的,勿需金融市場的調節,而在商品經濟條件下,只有通過以市場為媒介的交換,才能實現生產要素的結合,作為商品經濟油的資金,也必然通過市場的融通米調佑生產和流通,但是有商品經濟不一定就有金融市場,金融市場是商品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它與信用經濟相適應.一方面,商品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豁要信用的幫助,要求建立金融市場,另一方面,金融市場的形成也有賴于商品經濟的發展,二者互相依較,相輔相成.
我國目前正由傳統的計劃經濟轉向有計劃的商品經濟,既然社會主義經濟是商品經濟,那么,商品經濟的特點、矛盾及規律就要起作用,就需要建立金融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提出了開放社會主義金融市場的必要性.
二、我國金勝市場的現狀
我國的金融市場目前是很不完備的,除了傳統的銀行信用間接融資外,今年以來又先后在沈陽、上海、武漢、西安等城市建立了金融市場,但是僅僅局限于同業拆借業務和票據承兌業務,發展很慢,而且也出現了一些問題,歸納起來大致由以下原因所致:
(l)傳統觀念的影響,沒有投資欲望和價值觀念.
(2)人們對金融市場知識的貧乏.據了解有的企業財務人員不懂得票據貼現是怎么回事,竟拿粉貨款申請書到銀行要求貼現.
(3)價格體系的不合理,不能給投資者帶來準確及時的投資信息,資金得不到合理流動。
(4)市場體系不兄善.由于技術市場和勞務市場的步履艱難,信息市場滯后軟弱,作為市場體系的一部分一一金融市場是很難有特殊表現的.
(5)專業銀行沒有企業化,信貸資金尚有供給制,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尚不發達,信用工具缺乏.現有證券的不流通.
(6)金融立法、章程殘缺不全,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據此,我認為,我國近期內還不宜全面開放金融市場,有條件的中心城市可以逐步開放以摸索經驗,而更多的地方還需要創造條件。
三、開放金勝市場搖要實現十一個轉化
(一)觀念的現代化
中國受幾千年來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思想的影響,加上建國后JL十年的高度集中統一的供給制、大鍋飯,養成了一種安于現狀、不求進取、害伯竟爭的習慣“重義輕利思想根深蒂固.缺乏創業精神,沒有價值觀念,沒有效益觀念,把商品經濟、貨幣視為產生資本主義的溫床.這種傳統的觀念阻礙了我國經濟建設的發展,也阻礙了我國金融市場的開放.因此,要實現經濟的高速增長,促進金融市場的全面開放.首先要實現人的觀念的現代化,建立起社會主義的價值觀、效益觀,為我國金融市場的全面開放做好思想準備.
(二)資金商品化
我們知道,只有成為商品的東西才能在市場上進行交易、買賣,資金也是如此,要開放金融市場,買賣證券,在資金商品化之前是做不到的.在現行體制下,由于封閉式的資金供給制仍未擺脫,資金沒有實現商品化,或者退一步說,資金的商品化程度不高;專業銀行的條條,資金的縱向分配和供應,形成獨立單干的工作作風,業務經營、資金運用僅僅局限在某一領城內部,還不能把資金當作自己的財富來運用.從企業來講,不僅經營管理水平低,資金商.昂化意識更低.資金浪費嚴重,影響了微觀經濟的搞活.因此,只有實現資金的商品化,使專業銀行、企業都能夠把自己擁有的資金當作商品、財富來運用,才有利于專業銀行之間,企業之間,銀行與企業之間相互融通資金,資金商品化程度,決定金融市場的發達程度,我們應當創造條件,加速資金的商品化.
(三)專業銀行企業化
從理論上講,專業銀行應該是金融市場的重要實體之一,沒有專業銀行的企業化,就沒有資金的商品化.因此,要開放金融市場,專業銀行企業化是必需的.只有這樣,專業銀行才具有獨立、自主地運用資金的能力,才能把它擁有的信貸資金作為商品來運用,實行嚴格地資產負債管理、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我平衡.當中央銀行切斷資金來源時,專業銀行為保證盈利,就會在市場上尋找來源,實現資金的融通.可以說,專業銀行企業化,是專業銀行得以進入金融市場的根本保證.
(四)金融機構多元化
金融機構是金融市場的主要參與者和調節者。在國外,凡是金融市場發達的國家,其金融機構都是種類繁多、五花八門的.相比之下,我國金融機構仍然是少而不發達,而且在現有機構中,除信用合作社是集體性質外,其余均為國家所有,四大專業銀行條條分割,各自為政,垂直領導,具有強有力的自我控制系統,名為專業銀行,實為中央銀行以外的“中央銀行”.幾家專業銀行實行“寡頭壟斷”、使銀行之間的競爭難于實現,也難于形成多元化的金融機構,金融市場缺少投資者,參與者和調節者,顯然就沒有活力.因此,我國要開放金融市場,就應當實現金融機構的多元化,可以考慮成立我國的地方銀行,擴大集體金融機構隊伍,允許私人辦金融機構,從而使國家、集體、私人、中頭,地方的各種金融機構渾然一體,共同參與和調節金融市場.
(五)信用工具證券化
信用工具證券化,是商品經擠發展的必然.但我國目前不僅信用工具少,而且沒有證券化,銀行內部使用的存款單、貸款單、結算憑證以及企業使用的支票,國家發行的國庫券,企業發行的股票和一些商業票據,都是禁止流通的,信用工具的不流通阻礙了金融市場的建立,加之在當前信用工具中,國庫券由于期限太長,行政派購,失去了信用證券對購買者的吸引力,股票也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股票,不僅保利,而且還保本保息,違反了股票發行原則.
證券化的信用與銀行信用的最大區別是:證券信用條件下的信用工具是流通的,它是一種買賣關系,而銀行信用條件下,信用工具是不流通的,只是一種契約關系.因此,信用工具證券化有利于投資者有選擇性的進行投資決策,便于投資者掌握其資產的流動性和變現能力,從而在投資中獲得利益,而資金的需求者則能通過發行債券、股票來擴充其自有資本.同時,在證券信用條件下,銀行信用依然存在并支持證券信用的發展,實現信用工具的證券化以后,就可以通過有價證券的自由買賣來融通資金,從而金融市場也就順之而開放了.
(六)信用形式的多樣化
信用形式的發達程度與金融市場有著密切的關系,只有信用形式的多樣化,才能帶來信用工具的多樣化,有了大量的信用工具,才會要求為其流通、買賣提供便利的場所,金融市場才能開放,從我國的情況來看,1979年以來,的確出現了‘多種’信用形式,但這些信用形式還是很不活躍的,從商業信用來看,許多信用不是真正地融資而是相互推銷積壓產品,而且巳有的商業信用多以口頭或掛帳形式出現,沒有實現商業信用的票據化,從國家信用來看,只是為了彌補財政赤字,減輕銀行負擔發行俊券,且規模很小,加上這種信用形式本身還很不完善.諸如:行政派購,期限太長,不能轉讓流通等等,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在人們心中的威信.近幾年,民間集資,股份集資,聯營,合營等形式的信用相繼出現,但只是初具規模.因此,要開放我國的金融市場,除了繼續完善上述信用形式外,還應該發展多種信用形式,如消費信用、股份信用、租賃、信托、保險和國際信用等.
(七)資金價格的合理化
在商品經濟條件下,利息表現為資金的價格,金融市場的開放,必須要有形成合理資金價格的有利條件,目前,我國價格體系的各種關系尚未理順,價格扭曲,機制失靈,影響了資金的合理流動,中央銀行的再貸款利率比同業拆借利率還低,使得專業銀行之間不愿相互拆借,而是更大地依賴于中央銀行的資金來源.為此,必須使我國資金價格合理化,形成我國市場利率與公定利率相結合的利率體系,市場利率可以放開,允許借貸雙方自由競爭,隨行就市,中央銀行只掌握公定利率即基準利率,從而影響市場利息水平,只有這樣,金融市場才會在一個良好的價格環境中開放.
(八)管理手段的法律化
開放金融市場,允許證券買賣,如果管理跟不上,必然帶來投機活動.而我國至今還沒有一部正規的金融法規,以致于資金活動過程中出現的經濟糾紛無法可依,無章可循.為了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加強對金融市場的管理,應該建立銀行法、企業破產法、公司法、股票法、債券法和證券發行、交易管理條例,使金融市場的控制調節與宏觀經濟的調節相一致.
(九)金融信息傳遞工具的科學化
金融市場的開放,需要有先進的通訊設備和龐大的信息網絡為其服務,以保證有價證券市場交易的順利進行.我國目前的金融市場中,除少數大城市具有比較先進的通訊設備外,其他大部分銀行都只能靠郵政來傳遞信息,難以適應金融市場的需要.為此,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科學技術的進步,先進的通訊技術要逐步引入金融領域,計算機、電傳、電報等信息處理方法都應當廣泛采用,有了這樣的基礎條件,必然能適應金融市場的要求,靈敬及時地融通資金.
(十)中央銀行調控體系的完善化
金融市場是中央銀行進行宏觀調節和控制的手段之一,但是,金融市場的開放要建立在中央銀行制度比較發達、控制能力較強的基礎之上.我國目前中央銀行制度建立不久,各種調控手段尚不完備,也不配套,中央銀行本身的力且也很脆弱,倘若全面開放金融市場,中央銀行是很難駕馭得住的,我的想法是,目前中央銀行應著力應用存款準備金制度和再貸款利率這樣二個工具,來控制專業銀行的信貸規模,在這個過程中,研究完善中央銀行的調節手段,在增強中央銀行自身能力的基礎上開放金融市場,并通過公開市場業務,貫徹緊縮和松動銀根的貨幣政策,調節貨幣供給.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8131(2013)01-0070-10一、引言
氣候變化是人類發展的主要挑戰之一,近幾年來隨著全球氣候變暖加劇和大眾對生態環境關注度的提高,發展以限制溫室氣體排放為目標的低碳經濟已成為全球經濟發展的共識。低碳經濟(Low-carbon economy)這一概念最早見于2003年英國政府的能源白皮書《我們的未來:創建低碳經濟》,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二氧化碳排放為特征的綠色發展模式。此后,低碳經濟引起國際社會的高度關注,成為學術界研究的熱點。
經濟決定金融,低碳經濟的快速發展必然需要發展相應的金融業務,如為碳排放權交易提供融資、理財等,這就是碳金融業務。低碳經濟的發展不僅催生了低碳金融的發展,而且需要低碳金融的加快發展反過來支持低碳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在低碳經濟和碳金融已成為時展潮流的現實背景下,傳統的金融制度與發展理念需要改變,金融體系也需要調整,以適應低碳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隨著低碳經濟和碳金融的快速發展,學術界對碳金融發展理論進行了廣泛而深入的研究。本文將全面回顧碳金融理論研究進展,系統歸納和評介碳金融理論研究的方法和內容,并展望碳金融理論研究的趨勢,以期為碳金融理論和實踐的進一步研究提供參考。
二、碳金融的概念及屬性
“碳金融”是指金融支持低碳經濟發展并服務于限制溫室氣體排放的一切活動,這是現代金融根據環境金融與綠色金融延伸出來的最新提法與發展方向。20世紀90年代,為了降低日益惡化的環境問題對人類生存的負面影響,國外經濟學者試圖從經濟理論的角度對環境問題進行思考。而金融作為現代經濟的中心,如何利用“金融”手段解決環境問題也就成為理論界關注的熱點,由此“環境金融”便應運而生。最先提出“環境金融”概念的是Salazar(1998),之后Cowan(1999)、Jeucken(2001)、Labatt等(2002)分別從不同側重點對環境金融進行了闡述:Cowan(1999)側重對環境經濟和金融雙方互利的角度進行界定,認為環境金融是環境經濟和金融學的交叉,其既為發展環境經濟提供了各種資金融通的途徑,同時又能從環境經濟發展中獲益;Jeucken(2001)側重對環境與金融關系的演變過程進行解釋,在對銀行業與可持續發展關系進行分析的基礎上,將銀行業對待可持續發展的態度分為抗拒階段、規避階段、積極階段、可持續發展階段四個階段;Labatt等(2002)在《碳金融》一書中側重從環境金融產品的角度對環境金融進行表述,認為環境金融是以市場為基礎,以提高環境質量、降低環境風險為目標而設計的金融產品。2003年,英國政府在其能源白皮書中首次提出了“低碳經濟”的概念,加上《京都議定書》中市場機制的設計使原本是免費環境資源的“溫室氣體減排量”商品化,從環境金融應對氣候變化方面延伸出的“碳金融”概念便應運而生,并得到眾多學者的廣泛關注。
王定祥,琚麗娟:碳金融理論研究評述與展望碳金融是指建立在《京都議定書》框架下的,為溫室氣體減排項目提供資金支持的機制(Meijer et al,2006),這是一個比較廣泛、抽象的概念。世界銀行對碳金融概念的界定則顯得相對狹隘,認為碳金融是提供給溫室氣體減排量購買者的資源。隨著低碳經濟的發展,碳金融已經超出了減排量購買的范疇。Labatt等(2007)在前人的基礎上對碳金融的內涵進行了梳理和拓展,認為碳金融是環境金融的一個分支,探討與碳限制社會有關的財務風險和機會,提供和應用市場機制轉移環境風險和促進環境目標的實現。總的來講,碳金融是指在碳排放受限制約束的情況下,在一個排放二氧化碳及其他溫室氣體必須付出代價的世界中所產生的金融問題以及解決氣候變化的金融方法和工具。可見,“碳金融”概念有狹義和廣義之分,可以把通過金融工具轉移環境風險并實現環境目標的碳約束行為視為狹義的碳金融,而將所有應對氣候變化的市場解決方式定義為廣義的碳金融。
隨著國內低碳經濟的興起以及受國外碳金融理念的影響,碳金融研究成為近幾年國內學術界關注的熱點。國內一些學者在相關著作中引入了“環境金融”的概念。部分學者,如孫洪慶(2002)、熊學萍等(2004)還用“綠色金融”“生態金融”來表示金融業與可持續發展之間的關系,其內涵與“碳金融”一詞有異曲同工之處。王宇等(2008)從碳金融對環境意義的戰略高度出發對“碳金融”進行了概括,認為碳金融是金融體系應對氣候變化的重要機制創新,其具有減排的成本收益轉化功能、能源鏈轉型的資金融通功能、氣候風險轉移功能和國際貿易投資促進功能四個方面的功能。吳玉宇(2009)和曾剛等(2009)對“碳金融”概念的觀點基本相似,認為凡是服務于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以及與之相關的金融活動都可以稱之為碳金融。張明珅(2010)對碳金融概念的界定比較全面,認為碳金融是指與限制溫室氣體排放有關的金融活動,包括相關金融制度設計、金融交易和中介行為,通過金融活動和金融工具使有限資源投入低碳經濟,促進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的綠色經濟發展。目前“碳金融”在學術界還沒有形成統一的概念界定,而本文比較認同的是鄭揚揚(2012)的觀點,其在借鑒國內外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將“碳金融”定義為以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為目的的各種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動,主要包括碳排放權及其衍生品的交易和投資、低碳項目開發的投融資以及其它相關的金融中介活動。
在對碳金融概念進行界定的同時,國內學者還對碳金融的特殊屬性進行了探討,目的是為了進一步明確其與傳統金融的本質區別。碳金融以碳排放量的交易為核心,它不僅具備在交易中形成的商品屬性,而且金融在商品市場中的流通使其逐漸由商品屬性向金融屬性過渡。從對碳金融的內涵界定可知,碳金融實質上是“碳交易+金融屬性”,碳排放權具有準金融屬性,而且可以進一步衍生為具有投資價值的金融資產,通過對碳金融收益的追逐可以帶來產業結構的升級和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易霞仔等(2012)認為碳金融是社會屬性、準金融屬性和商品屬性的集合體,其社會屬性體在于其與金融衍生產品類似,是在碳排放交易機制下產生的旨在通過碳交易來轉移風險的一種金融性碳契約;其準金融屬性不僅在于以碳排放權為載體的碳金融具有貨幣性,而且碳交易以及低碳生產方式也凸顯出了其“準金融的屬性”;其商品屬性則在于其成本收益的負相關性、依靠市場的價格信號形成對資金的融通功能以及對環境風險的轉移和分化。婁歡歡(2011)從法律的角度對碳排放權的特殊性進行了分析,指出碳排放權在法律意義上成立的實質在于,無論個人還是企事業法人單位,為了自身生存發展需要而對溫室氣體進行排放的行為,是通過法律擬制而獲得的對環境容量使用的一種特殊的用益物權,這種權利必須通過合法途徑并在國家公權力的許可下獲得;之后,碳排放權人必須在法律規定范圍內行使被授予的排放權能,超出規定權限將受到法律的懲罰。喬海曙等(2011)研究認為,碳排放權實質是一種新的金融形式,不僅具有金融資產屬性,而且具有金融資源和金融功能屬性:金融資產屬性體現在碳排放權的“準貨幣化”特征、碳排放權作為金融資產的特殊性和廣泛性等方面,金融資源屬性體現在其具有稀缺性和戰略性兩方面,而金融功能屬性主要體現在其特殊的減排成本內部化和最小化、產業鏈低碳轉型、氣候風險轉移和分散功能三方面。
從以上對碳金融概念及屬性的研究可以發現,學界對“碳金融”概念提出的邏輯起點以及對這一事物認識的成熟度和完善性上存在差異,盡管他們在概念表述、研究角度上各不相同,但普遍認為,碳金融是金融領域服務于溫室氣體排放的一種金融創新活動,為緩減氣候變暖、實現可持續發展提供了一個有效的途徑,可見其本質是一致的。低碳金融屬性的研究是對碳金融內涵的進一步延伸,同時,將低碳金融與傳統金融劃清了界限。隨著低碳經濟的發展,國內外對“碳金融”概念及屬性的認識正在逐步趨向科學化和系統化,這將為未來碳金融理論的深入研究奠定堅實的認識基礎和理論前提。
三、碳金融發展的理論基礎
1.“綠色金融”理論
20世紀以來,環境氣候的變化嚴重威脅到人類的生存和發展,尤其在現代社會經濟領域,金融對資金和社會資源起到了“綠色配置”的作用,這將大大促進氣候變化問題的解決。“綠色金融”不僅要求將環境保護觀念引入金融機構內部,而且更加強調金融業為解決環境污染、為環境產業的發展提供金融服務和金融產品的支持,它成為環境保護與金融之間的綠色橋梁。Jeucken(2001)在《金融可持續發展與銀行業》中分析了金融業與可持續發展的關系,強調了銀行在環境問題上的重要性。Gradel 等(2004)把金融與環境保護關系的研究推向了一個新階段,他們在《產業生態學》中系統研究了金融與環境保護的內在聯系,從產業與環境的視角把金融作為一種服務業納入服務業與環境保護的理論框架中,以至于最終成為學者們研究碳金融發展的一個重要理論基礎。
2.氣候風險管理理論
氣候環境的變化不僅威脅到人類的生存和發展,Labatt 等(2002)認為,氣候變化同樣也會給企業、金融服務業、投資者帶來風險,他們將其稱為氣候風險。從企業層面來講,氣候風險主要包括企業因不遵守氣候法規而遭遇法律訴訟的法律風險,而且如果忽視與碳排放有關政策、產品和生產程序等將面臨聲譽風險。碳排放限制政策隨著氣候的變化而不同,而不同企業應對氣候變化的能力也不同,將會影響到其資產和資本的支出,進一步使其面臨市場競爭風險,如何應對氣候風險和增強對氣候風險的管理成為擺在眾多企業面前的一大難題。同時,他們的研究表明,盡管不同企業受到氣候風險的影響程度不同,但是要想轉移氣候風險必須通過碳金融市場這個載體來管理和解決。隨著氣候風險已經成為影響金融業進行投資決策的重要因素,氣候風險管理理論便成為碳金融發展的重要理論基礎。
3.外部性理論
外部性最早源于馬歇爾所著《經濟學原理》中的“外部經濟”概念,其包括正外部性和負外部性。在社會生產過程中,溫室氣體的減排和全球環境質量的改善具有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容易給對社會造成一定負外部性的傳統企業帶來“搭便車”的機會,使私人成本不能完全內生化。針對這種外部性,特別是負外部性,科斯基于市場機制下的外部性理論為合理的碳減排提供了方法上的指導,經濟活動主體擁有排放一定污染物的權力(即人均排放權),在該碳排放產權清晰的市場經濟條件下,通過碳排放權交易、碳基金等業務手段,可以在達到碳減排目的的同時使外部成本內部化。Barrett(1998)指出,各地碳減排成本的不同意味著《京都議定書》下的減排機制能督促全球碳減排分配產生效益。但是,不同企業由于自身創新能力不同,應對環境問題將對其成本收益產生較大的影響,對于能夠通過創新將多余的碳排放指標在全球范圍內交易并從中贏利的企業來說,外部成本內在化是其減排的興趣所在。企業的經營目標不僅要追求自身經濟效益,還要注重社會效益,這樣企業才能保持長期競爭力。Schaltegger 等(2000)對企業環境管理投資與其金融利益相關者績效之間的關系進行了檢驗,發現兩者之間存在正相關關系,即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既有利于自身,也有利于金融利益相關者獲得發展優勢,于是碳減排交易便在該理論的基礎上得以產生和運用。
以上理論研究不僅廓清了碳金融發展的理論基礎,而且也為全球碳金融的實踐與發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論指導,但是與目前碳金融應用層面的研究相比還存在一定的滯后性。因此,未來碳金融理論的發展應與實踐應用同步前進,并指導碳金融實踐。同時,碳金融不是一門獨立的學科,而是綜合了環境經濟學、金融學、社會學、法學等多種學科的交叉學科。因此,在未來的理論研究過程中不能孤立進行,要在借鑒其它學科知識和研究成果的基礎上,使碳金融理論得到進一步豐富和完善。
四、碳金融市場及其相關領域的研究
碳金融的發展離不開碳金融市場的有效運行,創新和發展碳金融市場不僅是碳金融理論研究的重要內容,更是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發展綠色經濟的重要內容和途徑,同時還關系到金融體系的重構和金融產業的優化升級。目前,世界各國正在積極建立碳金融市場體系,旨在通過市場化的手段實現碳減排目標。國外碳金融市場已經具有相當規模,學界對碳金融市場的研究也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駱華等(2010)對國際碳金融市場的發展現狀進行了研究,自2005年《京都議定書》以來,國際碳金融市場的交易額由2005年的109.90億美元上升到2009年的1 360億美元,年均增長184.6%。世界銀行預測,2010—2012年全球碳交易規模每年可達到600億美元。
碳交易額的迅猛增長使碳金融市場結構的劃分變得不可或缺。張小艷(2012)按照碳信用來源不同,將其分為配額型交易市場和項目型交易市場。配額型市場包括國際碳排放權交易機制下的配額交易(AUU)市場、區域性碳減排機制下的配額交易市場、自愿減排交易機制下的配額交易市場三個層次;項目型交易市場包括清潔發展機制下的核證減排單位(CERS)交易和聯合履行機制下的減排單位(EUR)交易。Hamilton等(2008)根據交易主體減排義務是否具有強制性,將碳信用市場分為規范市場和自愿市場兩種類型,其中規范市場要受到國際、國內或區域性的強制性法規的限制《京都議定書》下的AAUs、ERUs及CRUs都可在規范市場進行交易。 ;而自愿市場不受強制法規的束縛,因此可供交易的碳信用也相對比較廣泛,除了在規范市場交易的碳信用形式外,未經核準的減排量(NERs)、經核實的減排量(VERs)以及預期減排量(PERs)都可在自愿市場進行交易。從碳交易所的全球分布結構看,李瑞紅(2010)認為國際上大部分碳交易所為發達國家所控制,而發展中國家所占比重較小國外已形成了歐盟排放貿易體系(EUETS)、芝加哥氣候交易所(CCX)、亞洲碳交易所(ACX)、歐洲能源交易所(ECX)等近20多個交易所;而我國自2009年山西呂梁、湖北武漢、浙江杭州、云南昆明等一系列交易所相繼成立以后,碳交易體系才粗具雛形。 。喬海曙等(2011)研究認為,碳交易市場與一般金融產品市場類似,存在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之分:一級市場涉及排放權的初始分配,即產品產生核準階段;二級市場是指初始分配后的自由交易市場,主要涉及以初始分配為基礎的產品的交易流通階段。
金融市場的組成要素是市場發展的基礎,全球碳金融市場規模的擴展以及結構變遷為進一步探索碳金融市場相關要素提供了條件。市場參與主體是金融市場的重要組成要素,其發展規模和類型的多元化是衡量碳金融市場發展水平的主要標志參與主體的變遷是市場結構變化的表現。在碳金融發展初期,我國市場參與主體主要是在政府鼓勵下的一些金融機構,結構較為單一,市場發展缺乏動力。之后,隨著人們對碳金融認識的不斷深化,政府、國內外商業銀行、保險機構、風險投資公司以及基金等都參與到碳金融市場的交易中來。參與主體規模的日漸擴大和種類的日趨豐富,在提高碳金融市場運行效率的同時,也為各類市場主體進行投融資提供了一種科學化的平臺。 。劉英等(2010)按照交易目的的不同將碳金融市場參與主體分為通過期貨買賣來規避風險套期保值且有減排任務的企業、通過碳金融產品價格的漲跌進行賤買貴賣的純粹的投機者、作為中介代表的期貨公司和保障碳市場規范運作的監管主體等。林永生等(2012)根據參與主體功能的不同,將國際碳金融市場的參與主體分為供給方、需求方和中間商三類:供給方包括轉型和發展中國家以及擁有多余碳排放配額的發達國家;需求方包括資源減排市場的買方以及在《京都議定書》下承擔減排任務的政府;中介商主要是指從發展中國家買入經核準的減排單位,然后將其在交易所賣出實現套利的中介機構。
碳金融產品作為市場交易的物質載體,在碳金融市場的不斷拓展中走向多元化和復雜化,由初期的以配額市場中的碳排放配額和項目市場中的核證碳減排量為主的原生產品交易,向以碳排放權為基礎的碳遠期、期貨、期權、掉期等為主的衍生產品的方向發展原生產品主要是以EUA(即歐洲碳排放配額)、AAU(即UNFCCC附件Ⅰ締約方國家間協商確定的排放額)為主的配額市場中的碳排放配額和CER(即核證減排量)、ERU(即聯合履行機制允許的附件Ⅰ國家通過投資項目的方式從另一附件Ⅰ國家獲得的減排量)為主的項目市場中的碳核證減排量。2005年歐洲能源交易所(EEX)碳排放權期貨市場的建立,標志著以碳排放權為基礎的碳金融衍生產品的正式問世。隨后Uhrig(2006)和Wagner(2006)提出了一種標準化的期權產品設計方案,旨在通過向市場引入一種以套期保值為目的的期權工具來達到規避風險、實現收益最大化的目的。王留之等(2009)針對國內碳交易市場中企業開發CDM項目融資難的問題,提出進行金融創新的計劃,推出了銀行類碳基金理財產品、融資租賃、保險業務、信托類碳金融產品、私募基金、碳資產證券、碳交易保險、以CERs收益權為質押的貸款等八種創新產品。目前,在國際金融機構提供的碳金融產品中,比較成熟的包括綠色貸款、互換合約、環保期貨、環保基金、碳交易保險、巨災債券以及基于減排信用設計的金融產品、天氣衍生產品等。目前,遠期、期權在國際碳金融市場中的交易數量和金額已經遠遠超過基礎產品成為最主要的交易工具。 。碳金融產品的多樣化在最大限度滿足不同企業和金融機構需求的同時,也大大地活躍了碳金融市場,激發了碳交易市場的生機和活力。然而,碳金融產品種類的創新對產品的市場定價也帶來了巨大的挑戰,因此,厘清影響碳金融產品價格的因素,并構建一套完整的包括定價、核證在內的價格體系,成為西方學者關注的重要內容。Wilfried(2007)等將碳市場中的碳配額看做是一項稀缺的輸入變量,認為EU-ETS碳配額價格將在很大程度上受能源和氣候變化的影響。Mansanet(2007)則持不同的觀點,其通過對碳配額日價格的變動觀察發現,能源資源是決定碳配額價格的主要因素,而氣候只有在極端情況下才會對其產生影響。Alberola(2008)等人指出,EUA現貨價格不僅受錯誤預測能源價格的影響,而且與未預計到的溫度變化也有關。劉英(2010)認為,碳價格在與能源市場價格存在較強關聯性的同時,主要由市場供求關系決定。Daskalakis(2009)和Paul(2010)分別通過蒙特卡洛法和擴展的帶有跳躍性的幾何布朗運動模型對歐洲碳期權定價和歐盟碳排放權的現貨價格進行了研究,前者肯定了模型的有效性,后者得出了碳信用現貨價格具有跳躍性和非平穩性特征的結論。Camona(2009)等學者利用競爭性隨機模型對碳配額價格的形成及驅動機制進行了研究,結論顯示,模型的解服從最優隨機控制理論。為了檢驗碳配額價格與相關動態因子之間的相關關系,Benz 等(2009)、Chevallier(2009)采用馬爾科夫機制轉換和自回歸條件異方差模型以及非對稱的GARCH模型對不同階段碳排放配額的短期現貨價格與收益的波動行為、宏觀經濟變量之間的關系進行了分析。總體上看,目前在碳金融產品定價的研究上還處于初級階段。
全球碳金融市場在近幾年得到了迅猛地發展。但由于目前國際碳排放交易市場尚未完全統一,各類碳金融衍生產品層出不窮,加之市場管理規則的千差萬別,伴隨而來的是碳金融市場交易的高風險和低效率并存。因此,加強對碳金融市場的管理不僅對碳金融市場參與主體來說至關重要,而且也是未來全球碳金融市場能夠持續穩步健康發展的關鍵。林立(2012)選取國際碳金融市場中最具代表性的期貨市場,以2006—2010年的ECX期貨合約為樣本數據,研究了其在不同市場收益率和不同投資時間影響下的風險狀況,認為碳金融市場存在系統性風險和非系統性風險,而且通過對2006—2007年和2008—2010年兩個時間段的比較,發現碳金融市場的系統性風險比較平穩,而非系統性風險在逐漸減小,說明國際碳金融市場正在逐步趨于規范化。一些國外學者分析了清潔發展機制(CDM)項目存在的風險以及風險管理的方法,認為CDM項目存在基準線風險、政策風險、項目風險、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政治風險以及名譽風險7大類風險,而風險管理的原則是將風險指定給最有能力承受它的一方。還有些學者,如Blyth(2009)和Li 等(2011)通過實證的方法將影響碳金融的相關因素引入模型來研究風險管理,前者引入政策因素和技術成本研究碳信用價格的風險管理;后者通過層次分析方對影響碳金融的相關因素(如工業發展背景、市場結構、商業發展狀況以及基礎設施等)進行實證,認為建立一個完整的碳金融評估體系是中國市場解決碳金融風險的一個迫切任務。盡管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碳金融的發展主要以市場為基礎,但市場不是萬能的,多數情況下存在資源配置失靈現象。張曉春等(2011)把碳金融市場無法有效運行的原因分為價格非理性波動、市場壟斷和非法經營,而解決這些問題的關鍵在于強化政府監管,政府監管是克服“市場失靈”引發多方風險的有效手段。盧現祥等(2011)針對我國企業減排動力不足帶來的問題,從經濟發展的動力機制入手分析了政府職能與企業減排之間的關系,建議通過轉變政府職能來激發企業的內在動力。
毋庸置疑,碳金融市場的風險監控至關重要,但其效率的管理也不容忽視。碳金融市場作為一個新興市場,不完全競爭性以及大量不合理和非有效因素的存在成為其高效運行的障礙。除此之外,目前全球碳金融市場呈現出區域性競爭發展的特征,空間上的分割以及地區性排放額分配政策的差異,增加了碳金融市場的監管成本,降低了碳金融產品交易的效率。可見,優化碳減排量在空間的合理配置,促進碳減排政策在各地區之間的協調配合,是促進碳交易市場更加有效的重要措施。Moslener(2004)和Stranlund(2007)都強調了監管在碳金融市場效率提高中的重要性,前者通過一個交互模擬模型對EU-ETS成員國碳排放額分配方案進行各種設計,認為減少管制成本以及資源在轉移過程中的浪費可以帶來一定的經濟效益。Daskalakis(2008)和Markellos(2008)運用現貨和期貨市場的部分數據進行實證分析,結論表明政府對短線投資和碳配額融資的限制將帶來碳交易市場的弱有效性。Vrnokur(2009)也對EU-ETS施加配額融資和申請的限制提出反駁意見,認為提高碳交易體系的效率必須解除限制并增加信息公開的透明度。
中圖分類號:G6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3)05-199-01
一、前言
目前,各經濟類院校金融學專業都開設了《金融市場學》課程,《金融市場學》作為金融學專業的核心專業方向課,其教材的選定、教學目標的確定以及教學過程中對教材的處理都尤其重要。
二、《金融市場學》國內教材分析
在眾多的《金融市場學》的教材中,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由張亦春教授主編的版本是較為經典的教材,以該教材為代表,國內《金融市場學》教材普遍存在以下這些問題:
1.“海歸多,土鱉少”,即介紹國外金融產品較多,而缺少對當前中國金融市場及產品的介紹。例如,與其他經典金融教材一樣,在介紹股票種類的時候,都是大篇幅介紹“優先股”這個概念,這是因為美國股票市場上優先股的規模較大,是主要的股票品種。但所有金融教材都忽略了中國優先股的現狀——缺乏立法支持且目前暫無優先股,這就導致很多學生花了很大精力背誦優先股的相關知識后到工作中卻用不上。
2.“概念多,細節少”,即介紹相關概念多,缺乏相關細節的詳細分析和介紹。比如,跟大多金融教材一樣在外匯市場的外匯交易里面,簡單介紹外匯掉期、外匯套利的概念,卻缺少相關交易細節的介紹,導致學生無法動手、動腦深刻領悟相關實踐環節,實務工作時不能上手,實際分析也無法抓住關鍵脈絡。在介紹債券價值分析和股票價值分析時,沒有結合實際工作中常用的excel軟件,來介紹相關價值的計算,也不能將其落實到債券分析和股票新股發行定價等工作環節中,造成教材理論與實際工作操作的脫節。
3.“理論多,實踐少”,經濟理論都是源于實踐,同時又回歸實踐。而這本教材乃至其他的金融教材,都是簡單介紹理論,卻缺乏編者對該理論的分析,也缺乏對該理論在實際生活和工作的運用講解,使得這些思想精髓反倒成為教學雞肋、曲高和寡,導致學生認為理論“無用”,使得培養學生相關金融素養的基礎理論被學生忽視,這些理論往往成為學生應付考試簡答題、論述題的背誦寶典,而真正工作時束之高閣。
三、《金融市場學》教學目標探討
《金融市場學》的教學目標應定位在:
1.讓學生鞏固金融市場基礎知識,并做到融會貫通;
2.讓學生掌握中國最主要的金融產品和金融交易的細節以及工作中的處理焦點;
3.通過詳細分析簡單的、常見的、成熟的金融創新案例和產品,讓學生慢慢領悟金融創新的本質,并鼓勵學生對我們可能面對的金融需求進行創新。
四、圍繞教學目標,對《金融市場學》教材的處理
教學中教師如果被手中教材、教參的框框束縛,凡事“以綱為綱,以本為本”,導致教師只會教教材,而不會真正地用教材,學生無法通過教材學習鍛煉自己的專業技能和素養。然而,教學的根本要求教師不僅是課程實施的執行者,更應成為課程的建設者和開發者。因此,教師必須要把教材作為教學的“途徑”,根本目的是要達到教學“本源”。圍繞教學目標,從以下幾個方面對教材進行相應處理:
1.基于教材,根據我國金融市場的現狀,在基礎金融產品的介紹按照實際工作的重點做以下調整:第一,補充并重點講解我國金融市場上規模較大、我國獨創的金融產品,比如加強我國同業拆借市場、回購市場的具體運作的講解,引入買斷式回購、分級基金、ETF基金等金融創新產品的創新動機、原理;第二,對于優先股、短期政府債券、大額可轉讓訂單等國外成熟但是中國金融市場上規模較少甚至沒有的產品,重點分析中國與美國之間差距的原因所在,并引導學生思考這些產品在中國將來的發展。
【關鍵詞】資本市場;規制對象;判斷要素
罪名是罪狀的概括,是犯罪構成要件的高度提煉。但是實踐中對罪狀及犯罪構成要件的關注度遠甚于罪名規范本身,前者的研究成果也較后者豐富。究其原因,系罪狀及犯罪構成理論關乎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以及一罪與數罪,而罪名本身既不涉及罪也不影響刑,只是一種形式意義上的符號或標志。筆者認為,罪名、罪狀以及犯罪構成之間是立體、動態的關聯關系,對具體犯罪行為的研究應當貫徹“三位一體”的思路。從功利主義角度衡量,罪名的意義在于以點帶面而非“管中窺豹”,對罪名發展做專門研究,不但可以探索其規范規律,也可以折射出社會相關領域的變化。
對于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等法定犯而言,其罪名選擇、發展與資本市場中形形的金融概念密切相關,了解其產生背景和發展歷程極有必要。中國走上經濟改革之路是中國資本市場產生的先決條件。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推進,作為微觀經濟主體的企業對資金的需求日益多樣化,成為中國資本市場萌生的經濟和社會土壤{1}(P.3)。“資本市場(主要是股票市場》……實現全市場乃至全社會資產配置的優化。”[1]資本市場作為資源配置的機制,需要公平、公正、公開的運作程序。然而,資本市場自誕生之日起就充滿了諸如欺詐、虛假等違法違規行為,并且逐步呈專業性、復雜性、隱蔽性等趨勢,現行刑法越來越難以適應發展迅速的犯罪類型。學界對資本市場法律規制方面的研究已經非常充分并且成果豐碩,[2]不過這些探討主要圍繞該罪的犯罪構成或者修正條款等實體性內容展開,尚無論著從基礎性角度對該罪的罪名選擇進行系統研究分析。鑒于此,本文擬撇開常規的研究方法,從罪名的產生、發展入手,理順資本市場相鄰概念之間的關系,揭示罪名規范的發展規律。
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犯罪罪名變更評述
誠如上文所述,罪狀是指刑法分則包含罪刑關系的條文對具體犯罪及其構成特征(要件)的描述,是犯罪構成的載體或規范表現形式。只有通過對各罪狀的剖析,才能掌握種種犯罪的構成特征,明確如何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2}(P.240)。而罪名具有濃縮罪狀和歸納犯罪構成的特性。這種特性對立法者和司法機關均提出了嚴格要求,不但應當注意罪狀規定的科學性、明確性而且應當在掌握罪狀規定本質的基礎上,簡潔、概括、明了、專業地進行罪名選擇。通過對罪名衡量標準以及發展變化作深入研究,可以從側面反映犯罪構成的變革,把握金融市場的發展方向和趨勢,對立法或司法機關提供學術參考。罪狀把握不準、罪名歸納必然有失偏頗;反之,罪名選擇不當,必然緊隨罪狀的修訂而頻繁變動。不但在很大程度上影響研究的連貫性,而且影響資本市場參與者對該犯罪行為的清晰把握。隨著金融市場的蓬勃發展,資本市場細分概念越來越多、界限越來越模糊,加上資本市場的特殊性,錯誤使用概念的情況并不少見。因此,如何科學歸納、規范選擇罪名應當成為新的研究方式。
1997年刑法典第182條規定,為了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并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證券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或者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法釋[1997]9號)的規定,該條罪名為“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但是立法機關和司法人員很快發現,期貨市場同樣存在操縱行為,發生頻率、欺詐手段以及社會危害性絲毫不亞于證券市場。1999年刑法修正案(一)[3]第六條對該罪進行了補充修訂,將期貨犯罪行為納入刑法規制范疇。根據“兩高”《關于執行<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法釋[2002]7號),將該罪罪名修訂為“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立法活動總是滯后于現實的迅速變化,這是大陸法系國家最顯著的特點,立法機關試圖制定出明確的、系統化的法律以適應一切可能發生的情況,這一目標不可能完全實現{3}(P.80-83)。實際上,期貨市場發展時間并不晚于證券市場。[4]操縱期貨市場未能與操縱證券市場同時“入罪”,顯然不是因為“立法活動總是滯后于客觀現實”,罪狀稍作修改即導致罪名修訂值得深思,有悖于罪名是罪狀的高度提煉這一基本特征。刑法第182條以及刑法修正案(一)無論是立法內容、立法技巧,還是罪名歸納方式均經不起仔細推敲。
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頒布施行,實現了罪名與罪狀的協調。根據“兩高”《關于執行<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三》(法釋[2007]16號),該罪罪名最終修訂為“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從罪名發展看,《修正案》(一)是罪名的被動修訂,而《修正案》(六)則是罪名的主動完善;從內容上看,修正案(六)從多個方面對該罪進行了顛覆性完善,在此不再贅述{4}(P.70-71)。不過罪名頻繁修訂足以說明對資本市場相關概念進行理清的重要性。首先,罪名變動頻繁,不利于保持刑法的穩定性,尤其是證券、期貨這種法定類型的犯罪。刑法第182條從“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到“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再到“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成為我國刑事法律中修訂頻率最高的罪名之一。不僅反映出相關主體對證券、期貨市場違法犯罪行為的本質認識存在局限性,而且也使得立法活動遠遠滯后于社會現實的狀況顯露無遺。其次,罪名變動頻繁,反映出罪名與罪狀的協調性差強人意,例如原條文開宗明義描述“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是“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情節嚴重”的行為,但客觀要件第(2) 、(3)項卻規定“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說明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行為不僅包括操縱交易價格,同時也包括操縱交易量。第三,罪名變動頻繁,表明罪名歸納技巧尚需完善。
二、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罪名相關概念及功能
“實際生活中離開了概念人們就無法進行語言交往”{3}(P.67)。界定基本概念對于研究具體罪狀及犯罪構成必不可少,對于罪名選擇尤為重要。雖然有不少學者尤其是普通法系學者對“概念法學”提出了猛烈抨擊,但是對研究對象所涉及的相關概念進行辨析和層層剝離,是進一步解析犯罪性質的基礎,對基本概念把握不準,也是罪名頻繁變動的原因之一。
在諸多資料中,資本市場、證券市場、股票市場在許多場合常被當成相同的概念使用,在述及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犯罪時也不例外。實際上,三者之間不但內涵迥異,外延也大相徑庭。在研究操縱市場犯罪時,證券市場與股票市場是否等同,期貨市場與證券市場是否同一層次,關系到是否準確、規范使用罪名。需要說明的是,該罪罪名的研考本應從“證券市場”入手,但是在金融市場體系中,“資本市場”處于承上啟下地位,以“資本市場”為切入點,可以更清晰地理順不同層次概念之間錯綜復雜的關系。
根據商務印書館《英漢證券投資詞典》的解釋,資本市場即進行長期資本交易的市場,是指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種資金借貸和證券交易的場所。在金融活動中,該市場涉及資金期限長、風險大,具有長期較穩定收入,類似于資本投入,故稱之為資本市場,亦稱“長期金融市場”、“長期資金市場”,旨在與調劑政府、公司或金融機構資金余缺的短期資金市場相區別。資本市場包括股票市場、債券市場、[5]基金市場和中長期信貸市場等,是金融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無論是政府要培育和發展資本市場,刑事立法機關要規制破壞資本市場秩序的行為,相關司法機關要總結罪名,首先都應當弄清資本市場的性質及內涵。目前相關司法機關或者刑法理論學者對資本市場的理解存在偏差,政府機構的綱領性文件也含糊不清,以致于刑事法律關于資本市場、證券市場犯罪的表述存在不少誤區及漏洞。[6]
為了理順金融體系內部各層次子項目之間的關系,從立體、直觀的角度論述證券、期貨市場犯罪行為,有必要對相關概念及其功能進行簡要分析。
1.金融市場與罪名排序
中圖分類號:F830.9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4392(2008)01-0029-03
離岸金融市場相對于傳統的國際金融市場而言是一種全新的資金運作模式,作為國際資本轉移的場所,其在推動國際貿易的發展,促進國際金融緊密聯系的作用是其他國際金融市場和轉移渠道無法相比和無法替代的。本文力圖通過對離岸金融市場的特點和其監管內容的分析,探尋到離岸金融市場監管的特點。
一、離岸金融市場的兩個特點
離岸金融市場,是不同于傳統的國際金融市場和國內金融市場的一類新型市場?熏它在不同的階段有著不同的定義。按照傳統的概念,是指有關貨幣游離于貨幣發行國之外而形成的通常在非居民之間進行的各種金融交易或資金融通。在美國IBF和東京離岸金融市場創設的背景下,離岸金融市場是指在貨幣發行國國內金融循環系統或體系之外,采取與國內金融市場隔離的形態,使非居民之間在籌集資金和運用資金方面基本不受市場所在國稅收和外匯管制及國內金融法規影響,同時享受一定優惠待遇的獨立的可進行自由交易的市場。雖然兩者對離岸金融定義的表述不同,但都把握了離岸金融的特點。
首先,離岸金融市場具有“離岸性”。從交易資金運行的方式來看,在傳統概念中,指出所交易的貨幣在貨幣發行國以外進行各種金融交易,例如:歐洲美元市場、亞洲美元市場和拉美美元市場,它們都是在美國之外所形成的以美元進行交易的場所。在第二個概念中,將“岸”的范圍擴展到一國國內金融的循環系統,在這個系統外進行的金融活動為離岸金融。
其次,離岸金融具有“兩頭在外”的特點。從交易主體來看,在離岸金融市場中,主要是境外債權人與境外債務人的交易,資金的供給者與需求者均為非居民。這一特點揭示了,在離岸金融交易中,資金的來源主要為國外資本,資金的運用也為國外籌資者,可以說是一國金融市場的延伸。
二、離岸金融市場監管的內容
各國根據其離岸金融市場的類型不同,對離岸金融市場監管的側重點不同,但都體現在三個方面的監管,即市場準入的監管、業務經營的監管和退出市場的監管。前兩個方面可以歸結為預防性監管,后一個則是事后補救監管。
準入監管是監管的第一道防線,是根據法律的規定篩選出合格的機構進入市場進行金融活動。因此,各國政府對于進入離岸金融市場的機構設置了較為嚴格的標準,例如:在新加坡對申請開辦離岸業務的金融機構按照它們的管理水平、信譽狀況和資本實力頒發三級銀行牌照有著不同的經營范圍和服務區域,即普通執照銀行、全面執照銀行和離岸執照銀行。
業務經營的監管是對業務經營活動的各個方面進行監管。例如:其中一項是對交易貨幣的監管,即將全球離岸金融市場分為像美國和日本那樣本幣作為交易貨幣和其它國家本幣不能作為交易貨幣兩類。另外,各國管理當局會在準備金、外匯管制和利率等方面采取相對寬松的政策。例如:在東京離岸金融市場中對法定準備金和存款保險金沒有要求,不交利息預扣稅,不受利率管制。
退出監管是在金融機構的潛在風險變為現實風險時采用的監管措施,是監管目的最終實現的手段之一。例如:1933年在美國成立的聯邦存款保險公司起到了保護存款人的利益目的;美國聯邦金融機構監管委員會于1979年建立了統一預警機制制度對金融機構加強監測。
三、離岸金融市場監管的特點
(一)離岸金融市場受到來自多方面的監管
考察和認識離岸金融監管的前提是要搞清楚離岸金融市場是否有監管、監管的程度和特征。在有關論著中,通常可以見到有人認為由于離岸金融市場從事的是非居民的境外貨幣的借貸,所以是不受任何一國國內金融法規管制的市場。相反,由于離岸金融的特性,它不僅有監管,而且受到多國監管,接受多國法律和有關機構規則的約束。具體體現如下:
1.市場所在國的監管
一是對準入的監管。盡管有關國家對離岸金融市場準入限制較少,但都制定有規則并由有關機構監督實施。例如:美國國會于1991年通過的《加強對外國銀行監管法》中規定外國銀行在進入IBF或擴大其業務時,須事先征得聯邦政府的審查和批準;美聯儲對經營IBF的外國銀行在美國設立的所有分支機構每年至少要檢查一次。因此,外國銀行除非經過授權,否則將難以開展在美國的業務。
二是對經營活動的監管。例如:美國對國際銀行業務單位的規定十分嚴格,其規定將國際銀行業務單位賬戶上的美元與國內美元嚴格分賬,單位所能吸收的存款也必須符合美聯儲D條例的規定,其中主要是向非銀行的外國居民提供的大額定期存單,向若干特定對象主要是境外美元的持有人和經營者發行票據,且吸收存款的最低金額不能低于10萬美元。對于IBF的貸款,D條例規定由IBF向非銀行外國居民提供的貸款,只能用于這類借款人在美國境外開展的業務活動。因此,離岸金融機構要想開展經營活動就要遵守市場所在國的這些管理制度。
2.離岸貨幣發行國的監管
從目前離岸金融的實際狀況來看,離岸貨幣發行國對離岸金融市場的影響至少有兩方面。一是離岸貨幣發行國通過清算渠道對以其貨幣進行的離岸金融交易行使有效監管和控制。由于離岸貨幣的特殊性,即它只是在貨幣發行國外或貨幣發行國金融循環系統外的賬戶做出與貨幣發行國在岸金融機構的賬戶相對應記載和反映,是賬目,而有形貨幣并沒有離開發行國,因此,離岸支付不得不通過具有能夠收取和清算有關貨幣的貨幣發行國清算系統進行。二是離岸交易必須遵守貨幣發行國的貨幣法令。貨幣是各國經濟的重要內容之一,因此,如果離岸金融交易違反了貨幣發行國的貨幣法令當然會招致發行國的干預,從而可能導致交易的無效。有鑒于此,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第8條第2款(b)項規定,任何涉及會員國貨幣并與該會員國外匯管制相抵觸的外匯合同在其他會員國領土內均為不可履行的合同。例如:在離岸銀團貸款協議和離岸證券發行的文件中都包含有對違法行為的約束,它們都規定違法或違反公共政策的合同無效。
3.離岸金融機構母國的監管
商業銀行、投資銀行等離岸金融市場中介是連接資金供給者和資金需求者的橋梁,在離岸金融市場上發揮著積極的作用。從巴塞爾委員會的兩份文件的規定中,可見離岸金融機構母國對離岸金融市場監管的重要性。一是巴塞爾委員會推行的跨國監管所遵循的兩項基本原則:任何外國銀行機構都不能逃脫監管,而監管必須是充分的。這兩條分別從監管的廣度、責任和監管的深度、標準進行闡釋。二是1992年巴塞爾委員會的《國際銀行監管最低標準的建議》規定由能夠行使并且監管的母國監管當局對國際銀行行使并且監管,銀行跨境設立機構要經母國監管當局同意,母國當局有權收集跨境設立的銀行機構的信息。母國當局有權對其海外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等安全穩健經營標準進行監督、檢查和實施。
值得一提的是,美國在作為離岸金融機構母國時還加強了對市場中介經營活動范圍的控制。1933年美國在銀行法的四項條款中規定美國銀行在海外離岸金融市場的分支機構能否參加離岸證券的發行、銷售、交易等,都取決于美國監管當局。
4.投資者母國的監管
投資者母國的監管對離岸金融市場影響是很大的。例如:美國1933年《證券法》、1934年《證券交易法》、1939年《信托契據法》以及美國SEC根據聯邦證券立法的授權制定的大量規則,將離岸證券包括在證券的定義中且美國證券法一直被美國法院和SEC認為是域外適用,因此,美國證券法對離岸證券市場的潛在影響是很大的。此外,投資者母國有權規定本國投資者是否能夠投資于離岸金融產品以及投資的類型、品種。
5.籌資者母國的監管
籌資者母國的監管對離岸金融市場的影響也是十分巨大的,同時也是離岸金融市場監管的重要組成部分。例如:外匯管制、對外債規模管理、借貸期限及利率的管理。離岸金融交易的各方若想使交易在合法下進行,就必須遵守上述管理的規定。為此,籌資者在簽訂離岸銀團貸款協議和離岸證券發行協議時都要先取得有關授權、許可、批準等,以免違反這類規定,從而造成不應發生的風險。
6.行業自律組織的監管
在離岸金融市場特別是離岸證券市場上,最為重要的自律組織是國際證券市場協會(ISMA)。IS-MA于1969年成立,約有成員800個,主要是規范離岸二級市場。1988年ISMA獲得了在英國投資交易所的豁免地位,為解決ISMA規則與有關國家和國際組織的規定的關系問題鋪平了道路。由于其規則被廣泛認可,在離岸二級市場上的交易,無論是ISMA成員之間的交易還是非ISMA成員的交易,幾乎都在遵守著ISMA制定的規則。
7.國際組織機構的監管
在國際上,對離岸市場統一監管的機構是離岸銀行業監管集團。該機構于1980年成立,較為廣泛的覆蓋了世界上主要離岸中心,其宗旨是提高離岸金融市場的監管標準,增進對跨國銀行的有效監管,一直致力于在離岸市場上實施巴塞爾委員會所確定的標準。該機構對離岸銀行業市場進行監管的積極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
(二)離岸金融市場是監管寬松且不受單方面完全控制的市場
上面提到離岸金融市場是一個受到來自七方面監管的市場,可以說是從離岸金融市場是否有監管的定性角度進行的分析。下面則從離岸金融市場受監管程度的定量的角度進行闡釋。從表面上看,離岸金融市場受到多方面監管會造成監管交織、重疊,這樣可以更好的規范離岸金融市場。但是,離岸金融市場的參與者正好利用各國管理體制的套利從而達到降低成本、監管寬松和高效率運作的目的。離岸金融市場監管的寬松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離岸金融市場受到來自于離岸金融市場所在地國將原本適用的一些監管標準、辦法免除適用的優待。例如: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對D條例和Q條例作了若干次重要修改,最終取消了對IBF存款利率上限的制約并將存款準備金率降為零,IBF還可不受美國政府適用于其他金融領域的稅收政策的限制。在日本離岸金融市場不提交存款準備金、不繳納利息、預提稅、法人稅、進行存貸款交易不受利率管制和存款保險制度的約束。在巴林離岸金融市場也受到在類似方面的優惠。
第二,離岸金融市場監管的寬松得益于其他有關國家法令中的豁免性或例外性規定。雖然這些規定適用范圍廣、執行嚴格,但是在復雜多變的形勢下又具有一些靈活性和例外性的變通。例如:美國在信貸方面于1963年通過的條例規定了存款利息的最高限額,但這項措施不適用于境外銀行,境外銀行的離岸美元存款利率完全由市場供求規律決定,不受任何法規監管。另外還有M條例,其規定了美國銀行對國外銀行的負債必須繳存存款準備金,但國外機構離岸美元存款則可以不用繳存任何存款準備金。正是由于離岸金融市場所在地國將原本適用于國內金融的規則免除適用于離岸金融市場,使得金融機構在離岸金融交易的設計運作上利用這些優待,從而達到在寬松的經營環境下經營的目的。
第三,有關國家在監管上的沖突和矛盾在客觀上也使得離岸金融市場難以實現完全、有效監管和控制的原因之一。一方面,離岸金融市場具有國際性,與離岸金融交易有關各國都在此交易中有著重大的利益,它們都有行使監管的權利和合理根據,但是對由哪個國家對離岸金融市場行使完全管轄并承擔責任就很難達成共識。另一方面,由于各國監管機構之間、金融機構之間、跨國公司之間、其他市場參與者之間以及它們相互間進行金融交易的作用,使得離岸金融市場變為一個具有復雜的國際間連鎖關系的市場,因此,要想在其中分清責任,實行嚴格監管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
因此,通過上述分析和論證,可以得到以下結論,離岸金融市場具有“離岸性”和“兩頭在外”兩個基本特征;離岸金融市場是一個雖然受到多頭監管但經營環境依然寬松、自由且不受單方完全控制的市場。
參考文獻:
文章編號:1003-4625(2011)03-0008-05
中圖分類號:F830.6
文獻標識碼:A
在美國學者麥金農(1973)的金融發展理論中,曾把發展中國家的金融系統劃分為二元式金融結構,即一部分是以商業銀行等為代表的有組織的現代化金融組織及金融市場,另一部分則是以私人借貸、合會、錢莊等為代表的傳統金融組織和金融市場。對于麥金農所說的傳統金融市場部分,許多學者有著不同的理解,也相應地提出了不同的概念,尤其國內研究更是如此。稱謂亦是多種多樣,如有非正規金融市場(Informal Financial Market)、灰黑色金融市場(Gray and Black Finance)、地下金融市場(Underground Finance)、民間金融(Folk Finance)等。這些概念的研究對象大體一致,但其側重點和觀察的角度又有所不同。其中國內普遍使用的是非正規金融與民間金融兩個概念,為了避免這兩個概念的混淆及研究的需要,在此有必要對它們進行相應區分。
一、非正規金融與民間金融:概念辨析
非正規金融概念與正規金融相對應,在國外文獻中使用的較普遍,有時也將二者稱為非正式金融和正式金融,而民間金融概念在國內學術界以及媒體中使用得較為普遍。事實上非正規金融與民間金融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它們的共同之處在于都是因經濟交易的需要,由下而上自發形成,即都具有內生性。而區別則表現在對其概念界定的角度不同。首先,從相關的文獻上看,正規與非正規金融主要是從法律或者政府監管的角度進行分析,即某一金融組織是否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而國有(官方)金融與民間金融則主要從所有制的角度進行分析,即由某一金融組織的產權主體歸誰所有進行界定。其次,兩者的差異與國內外的習慣用語有關,在國外主要是從“法”的意識上界定;而在國內很大程度上包含著原有的意識形態成分即“所有制色彩”,長期以來在人們的意識中國有(官方)與民間是一個鮮明對立的概念,非國有的則就是民間的,如我們在經濟體中有國有經濟與民營經濟的稱謂,因此相對應地在金融領域就使用了國有金融與民間金融的概念。
因此非正規金融與民間金融的概念實際上是從兩個角度進行界定,兩者之間并沒有必然的內在邏輯關系,從具體的金融組織形式上看,兩者在大部分情況下是重合的,如私人借貸、錢背、合會、互助會、私人典當、私人錢莊等既屬于非正規金融又屬于民間金融。但兩者又存在不一致之處,如民生銀行、浙江泰隆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從所有制或產權角度上屬于民間金融,但是它們已被官方承認,并納入了官方的監管范疇,因此它們又屬于正規金融組織;而如20世紀90年代我國商業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形成之初的行為,初期并沒有納入官方的監管范圍,屬于非正規金融活動的范疇,但是它們又不屬于民間金融,因為其行為主體本身是以國有形式存在(如四大國有銀行)。
按照以上思路,我們認為非正規金融并不代表就是民間金融,同時正規金融也并不意味著就是國有金融,兩者之間概念不存在等價關系。為了保持與國際上的學術慣例相一致,以及避免公有或私有等國內意識形態上的爭論,我們運用非正規金融這一概念。在本文中我們把非正規金融理解為由于市場主體交易需要,在經濟體內部由下而上自發形成,但不被監管當局所認可,并以隱蔽的方式進行經營活動來取得收益的金融中介組織及其行為活動。對于參與賭博、販毒、洗錢等地下違法交易活動的黑色金融活動既不能得到現行制度規則的許可,更不具有經濟合理性,不是本文研究的重點。
二、農村非正規金融組織演變分析
我國非正規金融活動歷史悠久,分布廣泛,而且組織形式多種多樣。依據各種形式出現的歷史時間先后順序,相對應的組織化程度,以及與不同時期經濟發展狀況的功能演變,農村中非正規金融經歷了民間自由借貸、各種合會、錢背、錢莊等由簡單組織到復雜組織的歷史演變過程。
在農村非正規金融組織變遷的過程中,農村非正規金融的兩種功能屬性即社會屬性和經濟屬性的地位也發生了相應的轉變。在民間私人借貸階段,其起源于農村鄉土社會,主要表現為親戚、朋友之間的交情借貸,這種借貸方式幾乎沒有利息。可以認為在私人借貸方式中,交情借貸是源于農村非正規金融存在的最原始意義,這個階段的借貸需求基本上是以平滑生活需求為主,生存性借貸是其基本要義。因此這個階段,剛從農村鄉土社會中脫胎而產生的農村非正規金融,其社會屬性遠遠高于它在高利貸所表現出的經濟屬性,其社會屬性是其主要表現形式。
但伴隨著農村經濟逐漸發展,農村非正規金融開始以合會形式出現時,其經濟屬性日益突出,而且開始超過原有的社會。在這個階段,合會分成了兩種不同模式,一種是互質如輪會等,這實際上是從民間私人借貸中的社會屬性發展而來。另一種是以贏利性為主要目的抬會等形式,這種形式在經濟發展水平越高地區,其規模影響越大,如在浙江、福建、廣東等地。這意味著隨著市場規模擴大,農村非正規金融逐漸脫離了原來“鄉土氣息”的社會屬性,經濟屬性日益重要。
當農戶收入水平提高到一定程度,大多數交易者將傾向于節約人情成本,更愿意通過支付利息的商業行為來完成交易,于是原先的友情無息借貸逐漸向有息方向發展。因此當農村非正規金融發展到錢莊形式時,原有的社會性屬性已基本上不存在,基本上是一種純粹的經濟性組織。所以農村非正規金融變遷的歷程是其從鄉土社會中產生,由最初的社會屬性為主導,然后從其社會屬性中衍生出經濟屬性,最終又脫離原始的社會屬性演變成為具有經濟屬性的金融組織。
同時伴隨這一過程,也是信用類型發生變化的過程。在起初,農村非正規金融市場中所表現的只是簡單的人與人之間的直接關系,交易基本以口頭協議為主,我們可以把這種信用類型理解為簡單的關系型信用。當農村非正規金融以合會的形式出現時,由于市場交易規模擴大和其經濟功能逐漸增強,原來依托于社會屬性的“簡單關系型信用”將難以保證交易任務的完成。于是出現了一些簡單、松散的章程安排,原來的口頭協議也逐漸轉變為簽字協議,與原來的相比,可以理解為“復雜的關系型信用”。當其進一步發展到錢莊等形式時,農村非正規金融的屬性已經主要表現為經濟意義上的屬性,在這一
屬性下形成的信用實際上已經具備了今天金融現代信用所具有的功能,可以認為是“準契約型信用”。因此農村非正規金融組織化的進程中,實際上是其屬性由以社會屬性為主,發展到社會屬性與經濟屬性并存,最后轉變為以經濟屬性為主;信用類型從簡單的關系型信用,到復雜的關系型信用,再到準契約型信用的過程,具體如表1所示。
三、農村非正規金融的規模分析
由于非正規金融交易活動具有隱蔽性等特征,使得對其資料和數據的搜集十分困難,因此其真正的市場規模也就難以確定,目前大部分數據主要是通過調研獲得。表2顯示了亞洲發展銀行和世界銀行在1990年的一組數據,這些數據表明在廣大的發展中國家,農村非正規金融是一個普遍的現象,而且在各國農村金融市場中占有重要地位。
中國非正規金融主要存在于農村和中小城市,尤其在沿海地區如浙江、福建、廣東等地更為普遍,國內學者大部分通過案例調查的方式進行,在此基礎上再進行推算,近年來部分學者的調查情況如表3所示。
此外中央財經大學課題組(2003)對全國20個省份的實地調查,發現全國地下信貸的絕對規模在7450-8300億元之間;若按照郭沛(2004)年估計,中國農村非正規金融規模從1997年到2002年,按窄口徑計算大致在1802億元至2001億元之間,按寬口徑計算規模大概在2238億元至2750億元之間。我們根據農村固定觀察點的數據,可以得到關于農村非正規金融規模的一個更為長期發展狀況,如圖1所示,從中可以發現農村非正規金融在農村金融市場中的地位在不斷加強。
上圖中反映了自1986年以來中國農村非正規金融發展趨勢,從地區差異上看,可以發現非正規金融在農戶整個借款比重中,東部地區的比重最高,中部次之,西部較低,而且從1989年開始東中西部各地區所占比都已超過了一半。從全國趨勢上看,農村非正規金融呈現出遞增的趨勢充分反映了農村非正規金融在平滑農戶的消費與生產中所起的作用,顯示出其在農村經濟中的重要地位。在分散化的農村金融市場中,非正規金融基于在信息和履約機制上的相對優勢,使得它與正規金融相比更能節約交易費用,降低違約率。在一定程度上非正規金融的存在有利于農村社會資本的形成和金融資源配置效率的提高。正如IFAD(2001)指出,在中國,農民來自非正規市場的貸款大約為來自正規信貸機構的四倍,對于農民來說,非正規金融市場的重要性遠遠超過正規金融市場。
四、政策選擇分析
(一)農村非正規金融組織變遷的三種可能方向
從各個國家和地區農村非正規金融的發展經驗來看,大致有三個可能的演化方向(姜旭朝,2004)。第一種方向是一部分非正規金融組織繼續保持其互助合作的“原始形態”,如以輪轉會等形式,作為一種臨時性松散組織,只在約定的時期內存在。這主要是由于追求自身經濟利益最大化的現代主流正規金融組織不愿進入一些經濟欠發達的地區,而國家實施的政策性金融尚不完善,使得這些具有傳統互質的非正規金融組織得以存在。
第二種方向是由互組織演變為非法的地下金融,以詐騙或洗錢等為目的的各種合會,則其形成機制和背景較為復雜。這種形式在經濟發展較快而政府金融監管缺乏效率的地區比較普遍。嚴格地講,這種形式屬于本文定義中的廣義農村非正規金融組織形式,已經脫離了經典意義上的非正規金融,屬于非法范疇,不是本文討論的對象。
第三種方向是從具有合作性質的非正規金融逐漸演變為帶有商業性質的正規金融組織。其運作機制在轉變過程中也會發生較大變化,如從輪轉模式(Rotating)轉變為非輪轉模式(Non-rotating);從短期金融組織轉變為永久性金融機構;從只存不貸變為存貸結合;從定期運營轉變為每日運營等(Seibel,1999),這種存在形式有如日本的“無盡”、韓國的“契”、中國臺灣地區的合會公司等。
(二)政策選擇
中國的金融制度變遷歷程已經告訴我們,其并不是簡單的遵循節約交易費用和增進資源配置效率的路徑,而是與按照政府的偏好密切相關。顯然政府的介入要么推動金融制度向更為有效率的方向演進,要么阻礙這種進程(官兵,2005)。因此,政府的行為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甚至決定中國農村非正規金融的變遷方向。與農村非正規金融組織變遷的三種方向相對應,政府亦有三種政策性選擇。
第一種是政府采取放任自由政策,在農村非正規金融演進中充當無為之手,無所作為。在這種政策下,政府完全不干預,任其自由發展。但農村非正規金融是基于特殊信任基礎上的,當其發展到一定規模時,就會存在社會資本“失靈”現象,如發生的各種倒會風潮,都給社會造成了嚴重的負面影響。由于這種形式長期得不到法律認可,交易契約又不能受到政府有效保護,這使得農村非正規金融很可能被一些食利者或金融詐騙分子所利用,偏離其原有的發展軌道,嚴重擾亂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會秩序。
第二種政策選擇是采取強行干預政策,無所不為。事實上,這種強行“拔高”做法亦會中斷農村非正規金融原本正常的演進方向。經典的案例是20世紀80年代在中國農村中興起的農村合作基金會。農村合作基金會曾在緩解農村資金緊張等方面都起到了促進作用。在1990-1996年間全國農村基金合作會的支農資金合計達63.2%,遠遠高于農行、農信社同期支農的比重,但由于地方政府的強行行政干預導致了其最終失敗(溫鐵軍,2000)。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認為地方政府強行介入農村合作基金會的行為,打斷了農村非正規金融演進的正常路徑,正是這種不正當干預造成了農村合作基金會的最終衰弱。
第三種是政府采取有所作為的政策。前面分析了對于農村非正規金融變遷,政府采取“不作為”或“無所不為”的政策都不能使其從“關系型信用”演變成“契約型信用”。因此,政府應當意識到既然執意打壓非正規金融和任其自由發展都無法解決問題,那么可考慮根據各地農村經濟發展狀況,適當降低市場準入條件,引導并扶持農村非正規金融發展,對各種不同形式的農村非正規金融交易給予法律上的有效保護。將其信用關系納入到正式制度的調節范圍,使其最終成為中國農村金融體系中重要組成部分。
五、結論性評語
一、信息不對稱與資本成本是財經學科的重要概念
信息不對稱、資本成本是經濟學、金融學的重要概念,而由于信息不對稱的基礎是會計類信息的不對稱,以及公允價值更多在會計準則中的運用使得資本成本概念在會計學中越發重要,因此信息不對稱與資本成本逐漸成為會計學深入研究的范疇。
(一)信息不對稱
信息不對稱是指信息在市場參與各方中存在或分布的某種不平等狀態,或者主觀上被市場各方認識和接受的不同程度,即一方不具備或不完全具備另一方所擁有的信息。信息不對稱是經常出現的,絕對的信息對稱是不存在的。傳統理論研究中一般忽略信息不對稱的現實狀況,而假定市場是對稱性市場。事實上,信息不對稱在勞動市場、產品市場、金融市場是普遍存在的,并且有時非常嚴重。就金融市場來說,首先信息披露是有成本的,公司是按照成本效益原則、重要性原則有選擇性的披露;有的公司還操縱利潤,或者與機構、莊家合謀,加重了信息不對稱,擾亂了市場秩序。第二,投資者是異質的,在同樣披露的情況下,不同投資者實際接受和消化的信息也是有差異的。第三,信息在金融市場的傳導不可能完全暢通,信息擁有者可能由于利益需要而盡可能獨占信息。第四,市場制度本身不健全,不能與時俱進,不能適應越來越復雜的業務,無法充分揭示風險。
(二)資本成本
“成本”本身是一個會計學概念,即市場主體為了獲得新的商品而付出的經濟資源的價值,從實質上看表現為某種狀態的資產。在會計中,成本主要是歷史成本,不包含未來成本、機會成本。“資本”主要是一個金融學、財務學概念,但它與會計密切相關。“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恒等式的左邊是資本的表現形式,具體有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遞延資產等;右邊是資本的來源,其中負債即債務資本,所有者權益即權益資本。債務資本和權益資本的稱謂更直觀地表現了資本來源和資本結構。
資本成本是經濟學、金融學、財務管理學中的重要概念。不同于會計學中的成本概念,資本成本指的是資本所有權者最低要求的報酬率。債務資本成本是放款人要求的最低收益率,權益資本成本是普通股股東要求的最低報酬率。普通股股東作為所有者,不可能事先約定收益,而只能根據未來收益狀況來分配。未來收益狀況好,則扣除成本費用(包括債務資本成本)和所得稅后所剩的就多,可用于分配的就多;反之就少。
二、信息不對稱與資本成本關系研究的文獻評論
由于資本成本是對未來的預期報酬率,而預期報酬的基礎是信息,因此信息不對稱與資本成本之間就必然有一定的聯系,這種聯系主要表現為信息不對稱對資本成本影響的問題。岡尼蒂斯、多普奇和彭曼(1976)以及岡尼蒂斯(1978)較早提出了信息不對稱問題適用于會計信息的研究。之后,西方會計財務研究領域出現了不少研究信息不對稱對資本成本影響的文獻。
在宏觀層面,會計學者研究了國家的信息透明度與資本成本的關系。代表性文獻是瑪麗?巴思(Mary Barth)、托馬斯?霍爾(Thomas Hall)等組成的五人團隊在普華永道的支持下,于2001年初的關于“不透明性指數”(the Opacity Index)的研究報告,該報告從腐敗程度、法律法規、財經政策、會計準則和實務、政府管制力等五個方面對不透明指數進行評分和排序。在此基礎上,報告通過建立O-因素模型,分析不透明性指數對國債成本的影響,結果顯示O-因素每增加一分可以導致投資者要求的利率增加25.5個點。
在微觀層面,根據資本成本的不同有兩類:一是研究債務資本成本。代表人物是Lang、Lundholm,他們在2000年的研究成果中以《公司報告實務的年度回顧》中的評估數據(簡稱AIMR,在美國學術界實證研究中采用較多)的變化說明信息質量的變化,發現在公司不斷改善信息披露水平后,常常會發行債券,且債券利息相對較低,這說明債券發行方和投資者都認可披露水平與債務資本成本關系。二是研究權益資本成本。代表人物是Botosan,Botosan(1997)使用EBO價值評估公式(EBO valuation formula)估計權益資本成本,使用DSCORE代替AIMR評估值評價信息質量,從公司背景信息、五到十年的歷史財務數據、重要的非財務數據、預測性信息、管理層討論與分析等五個方面對公司的信息披露質量計分,通過實證研究發現更多的信息披露和較高的披露質量有助于降低權益資本成本。
國內的研究較早見于《經濟研究》的三篇文章。顧娟、劉建洲(2004)用風險溢價作為資本成本的替代變量,通過定量描述信息,得出獲得信息的投資者比例越大,風險溢價水平越低。汪煒、蔣高峰(2004)量化了不完全資本市場上每單位未披露信息所帶來的超額交易成本。高鴻楨和林嘉永(2005)在國內首次運用實驗研究方法,分析了信息不對稱的實驗室資本市場中市場有效性和信息傳遞的三個問題。
這些代表性文獻多數通過信息披露質量指標來描述信息不對稱,運用數學模型、實證研究或實驗研究方法揭示與資本成本的關系,不足之處是對信息不對稱的不同方面對資本成本的影響未做全面分析。西方會計學者主要是就信息披露質量與資本成本的關系進行研究,忽略了信息不對稱的其他因素。國內由于金融市場數據還不夠健全,特別是缺乏像西方AIMR評估值這樣較為權威、可靠、廣為接受的市場數據,因此筆者主要將信息不對稱拆分為三個因素,并就其影響資本成本的方面進行淺析。
三、信息不對稱影響資本成本的三因素分析
金融市場信息不對稱從其來源看有信息披露水平、信息傳導機制、信息解讀能力,可通過三因素分析認識信息不對稱資本成本的影響,見圖1。
(一)信息披露水平對資本成本的影響
在我國金融市場發展的初級階段,信息不透明、不真實的情況較為嚴重,投資者熱衷于投機炒作,追求短期買賣收益。這一時期投資者并不很關注公司的基本面和信息披露情況,或只進行簡單的信息獲取,因此并不具備信息披露水平影響投資者決策的條件。近幾年,監管機構不斷加強對信息披露的管制,機構投資者隊伍逐步壯大,普通投資者日漸成熟,投資者逐步加強了對市場各類信息的關注,并以所披露的信息作為決策的基本依據,從而信息披露水平影響資本成本成為可能。從風險收益對稱原理分析,投資者對信息披露的低水平要求更高的風險溢價,亦即信息披露水平越低,對風險溢價的要求越高,資本成本就越大。
(二)信息傳導機制對資本成本的影響
與債券、股票價值相關的信息以適當形式披露后,要真正影響投資者在資產定價、組合投資等方面的決策,信息還必須充分到達投資者。但由于信息傳導機制的不完善和金融市場發展的不成熟,信息并不會完全到達,或者不會到達所有投資者,到達的信息也可能在傳導路上形成噪音和干擾,從而投資者在同一時刻的信息占有并不均等。在微觀上,收到有利信息的投資者的比例越大,預期報酬率就越小,資本成本就越小。在宏觀上,整個市場越多的投資者能獲取有利信息,平均的資本成本水平就越小。
(三)信息解讀能力對資本成本的影響
信息解讀能力與投資者的結構、成熟程度及專業分析師等有關。機構投資者不僅資本雄厚,更重要的是他們一般擁有專業分析師,搜集、分析和解讀信息的能力較強;普通投資者經歷了市場大風浪后逐漸成熟起來,一方面注重對披露信息的自我分析與解讀,另一方面也注意搜集各類機構投資者、證券分析師的投資建議和研究報告等。市場競爭使得能力強的投資者期待并能夠獲得較高的報酬率,但就整個市場而言,信息解讀水平的提高會降低所披露信息的價值,降低投資的預期報酬率。因此,從金融市場整體或宏觀層次看,信息解讀能力的強弱與資本成本成反向關系。
四、信息不對稱對資本成本影響研究的啟示
上述分析表明,信息不對稱對資本成本的影響是通過金融市場的信息披露水平、信息傳導機制、投資者的信息解讀能力來作用的。目前在西方成熟的金融市場上,專業分析師已經在價值評估中運用這一關系,并進行具體量化的描述,進而影響金融產品的定價和投資者的投資行為。隨著我國金融市場實踐的發展和金融數據挖掘技術的進步,隨著會計學者、金融學者研究的深入,人們對信息不對稱與資本成本關系的認識將更加清晰,特別是逐步量化信息不對稱的各因素對資本成本的影響,將有利于投資者的資產定價和價值評估。這也是這一領域研究的主要目標和意義所在。
“三因素影響論”對我國金融市場參與各方都有一定的指導意義。債券、股票發行主體(國家、地方政府、公司企業等)除披露必要的信息外,應積極向市場傳遞更多的有效信息,以獲得市場更大范圍的認可。對于自身存在風險的負面信息,也應通過多種方式與市場溝通,表達積極改善的愿望和對未來的信心。監管當局應建立健全各項法規制度,保障信息傳導的順暢性、及時性,增加信息有效傳輸的范圍;金融管理部門還應根據金融市場的發展,及時拓展監控范圍,增強對私募股權基金、私募投資基金、開展銀信理財合作的投資公司、民間借貸機構等的監管,完善監管機制。投資者應不斷補充各類知識,在市場磨煉中成長,提高信息解讀和分析的能力。通過金融市場各方的共同努力,營造更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降低資本成本,提高金融市場效率。
【主要參考文獻】
[1] Diamond,D.and R. Verrecchia,1991,“Disclosure,Liquidity,and the Cost of Euqity Capital” [J]. Jounnal of Finance,46.
[2] Easley D.and O’Hara M.,2004, “Information and the cost of capital” [J]. Jounnal of Finance,NO.4,1553-1583.
[3] Sengupta P.,1998,“Corpotate Disclosure Quality and the Cost of Debt” [J]. Accounting Review,73,459-474.
[4] Welker,M.,1995, “Disclosure Policy, Information Asymmetry, and Liquidity in Euqity Markets” [J].Contemporary Accounting Research 16,485-520.
[5] 顧娟,劉建洲.信息不對稱與股票價格變動[J].經濟研究,2004(2).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27-000-02
前言
世界經濟的高速發展,使全球經濟運行環境日新月異,只有不斷快速發展的金融工程及創新的金融工具,才能適應經濟環境變化的速度,因此金融參與者對金融工程及金融創新的關注度越來越高。對比與傳統金融學科,金融工程尚屬新興學科。但其在運籌學理論、數據分析技術的基礎上,結合了現代化信息技術,能夠比傳統金融學科更有效地推動金融技術的發展與創新,不斷涌現的新型金融產品能更好地適應當今的金融環境。因此在這樣的背景下,加快金融工程建設應作為金融市場發展有序發展的重要手段,運用現代化的信息數據分析手段推動金融創新,以此來規避金融市場中的風險、跟上經濟環境變化的步伐、提升金融產品的收益率,最終實現我國金融市場快速、穩定的發展。
一、金融工程概述
(一)金融工程概念
金融工程興起于二十世紀八十年代,與傳統的金融學不同,該項新興學科結合了工程學、信息技術分析等相關理論,更加注重于對于金融手段的創新、設計與開發,提高金融市場的效率。金融工程的概念也存在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金融工程是指在金融技術開發過程中,結合各種工程化手段,并以此解決一些傳統金融工具無法解決的問題,主要包括新型金融產品設計、金融交易風險規避、金融產品定價策略等[1]。狹義的金融工程則是利用先進的數學和現代化的信息技術手段,對現有的金融產品進行拆分重組,開發出新的金融產品用以滿足不同客戶的個性化需求。
(二)金融工程的功能
1.推動金融市場的完善
全球金融市場參與者數量相當龐大,不同的金融參與者對金融工具總有著各式各樣的個性化需求。然而傳統的金融工具由于其本身的局限性因素,無法有效地滿足參與者不斷變化的需求,因此限制了部分金融參與者無法完全融入到金融市場中來。這一情況將不斷加深金融工具的壟斷效應,使整體金融市場的兩極分化越來越嚴重,最終將導致金融市場的無序化發展。而金融工程的發展,能夠不斷產生創新型的金融產品,以此來滿足不同金融參與者的需求,進一步擴大金融市場的規模、降低金融市場整體的系統性風險。如此金融市場就能在不斷完善中平穩、快速地發展[2]。
2.降低金融成本
金融成本一直是金融市場發展中不可忽視的一個關鍵性因素,只有有效地降低金融成本,才能使更多參與者加入金融市場,并提升整體金融市場的收益率。金融工程以其對先進通訊技術的應用,有效地節省了交易的時間和費用成本,如采用遠程互聯網交易代替傳統的金融交易手段,大大加快了資金的流通速率,使投資融資速度不斷加快,金融市場效率不斷提高;同時,金融工程所應用的現代化數據分析手段,能夠根據瞬息萬變的金融市場進行自我調節。其自身的調節機制能夠有效地降低金融市場交易中的信息不對稱,減少因信息不對稱所帶來的金融成本的增加,使金融產品收益率進一步地提高。同時,也為中小投資者提供了更加公平的投資環境,提升了金融市場活躍度。
3.促進金融產品的流動性
金融參與者在選擇金融產品的過程中,往往不僅關注金融產品的收益率,同時也十分在意金融產品的流動性。不同金融參與者根據自身不同的資產配置,對金融產品的流動性也有各式各樣的需求,但是總體而言,在相同收益率的基礎上,參與者總是喜歡流動性較高的金融產品。然而,傳統的金融產品往往無法兼顧金融產品的收益率和流動性。因此,只有通過對金融工程的不斷發展,才能不斷開發出新型的金融產品,滿足不同參與者對金融產品流動性需求。同時,此舉也能吸引更多閑置資金流入金融市場,提升金融市場整體流動性[3]。此外,金融工程的發展對于標準化金融產品的不斷涌現有著不可或缺的作用,而標準化即意味著交易效率的不斷提高,產品、資金的流動性增強。以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為例,金融工程利用證券化將流動性較差的住房抵押貸款轉換成市場上流動的證券,這一金融創新極大地提升了金融市場整體流動性,促進了金融市場的活躍程度。
二、金融工程在金融創新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金融市場中無序競爭現象明顯
受到我國傳統市場發展的影響,在我國金融市場發展過程中還存在著政府的過分干預以及相關的監督管理體系不完善等現象。上述原因導致我國的金融市場在運行過程中存在著顯著的無序競爭問題,因而在金融市場的發展中難以形成真正的均衡價格。同時由于我國金融市場中的現貨市場發展比較滯后,金融市場還未能對其提供比較完備的市場支持,因此就嚴重的阻礙了相關金融工具的衍生品的有效開發。在金融市場發展不完備和缺乏有效支持的條件下,金融衍生品缺乏良好的發展和創新空間,所以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過程中應該著力加強法制化建設,完善我國金融市場中的監管制度等。同時金融市場管理部門應鼓勵和支持相關金融活動的創新,促進我國金融資產的運作與我國市場經濟發展有機整合[4]。
(二)金融市場中存在理性套期保值者缺乏的問題
由于我國企業制度改革的實施,我國許多的企業中均存在著公司內部法人的相關治理結構不完善以及市場參與者的行為不規范等問題,這些問題導致了我國的金融市場中比較缺乏具有理性套期保值感念的參與者。上述原因導致金融工程的運行與發展的市場基礎還比較薄弱,為此我國必須深入實施企業制度改革,在企業發展與改革中遵循企業制度的相關發展規律,結合企業實際發展需求,將傳統企業中的生產經營模式轉變成為企業自主經營和自負盈虧的發展模式,讓企業真正的參與到市場競爭當中,面對市場的挑戰,進而給予金融市場中套期保值與風險控制等相關的金融活動更為充分的發展環境,促進金融工程作用的充分發揮。
(三)金融市場中高級金融管理人才缺乏
金融工程中對于參與人員的金融素質以及金融實踐操作能力都有比較高的要求,而由于我國的金融市場發展比較晚,在金融人才的培養與儲備方面還比較滯后,極大的阻礙了我國金融工程的發展與創新。為了促進我國金融工程的發展,應該更加重視金融人才的培養,在培養過程中將傳統封閉的教學模式轉變為開放式教學,培養學生的分析能力,提升學生的創新意識。通過高素質金融人才的培養與儲備為我國金融工程的創新和發展營造良好的環境。
三、金融工程在金融創新中的應用
(一)金融工程中分解與重組的應用
金融工程可以利用現有的金融產品,在其基礎上通過分解、重組,進而創造出新的風險及收益關系。例如將國債當中的息票從原本的本金當中進行剝離,進而進行單獨的銷售,創造出了新的SRITPs,而又將SRITPs同掉期實施有機的融合,又能創造出新的SRITPSWAP[5]。又比如美林公司推出的“TIGR”的零息債券,有效地降低了投資者在投資中長期付息債權時,及時取得每期利息并再次進行投資時所產生的高昂交易成本。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鎖定了投資利率,減少市場利率波動對投資者投資收益帶來的風險。由此可見,金融市場通過金融工程中分解與重組的應用進行金融創新,創造出新的金融產品,降低金融產品風險,保證金融產品收益率。
(二)金融工程中指數化與證券化的應用
金融市場中的利率波動對金融產品的收益率往往會造成極大的影響,而傳統的金融產品對這種波動往往缺乏相應的抵御能力。金融工程則可以將傳統的金融產品與股票指數相結合,創造出新的金融產品。在金融市場利率變動時,通過指數化對沖抵御市場利率波動對金融產品的影響,保證金融產品的穩定性,減低其風險。另外,金融工程的證券化應用,能將部分流動性較差的金融資產通過證券化進行流通,上文所提到的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即為最有代表性的金融創新產品。金融資產證券化極大地提升了金融市場整體流動性,促進了金融市場的活躍程度[6]。
(三)金融工程中保證金制度的應用
傳統的金融產品缺乏杠桿作用,無法有效擴充金融市場規模,而金融工程中的保證金制度卻恰恰彌補了這一點。合理的保證金制度充分第發揮了杠桿作用,極大程度上降低金融機構實際的資金儲備率,促使更多資金能夠自由地在金融市場中流動,保證了金融市場的活躍性,有“四兩撥千斤”之效。同時,保證金的存在也對市場投機者的行為做出了相應約束,降低了整體金融市場交易中所存在的交易風險。保證金制度即體現了金融工程在金融創新中所發揮的杠桿效應,同時也體現了其對降低交易風險所產生的作用 [7]。
(四)金融工程中業務表外化的應用
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往往會帶來各級監管力度的不斷加強,金融機構如何在保證自身盈利的基礎上,滿足監管方的需求成為了急需解決的問題。然而,傳統的金融產品不能很好滿足金融機構調節自身資產負債結構,達到監管要求的需求,此時就需要金融工程來開發新型的金融產品來滿足這一需求。例如期貨、互換、期權、遠期合約等金融工程創新出來的金融產品,不僅使得金融機構的盈利性進一步增強,同時由于其作為表外業務的特殊性,有效地調節和改善了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結構,很好地滿足了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指標要求。
四、我國金融工程的優化發展策略
完善、成熟的金融市場環境是我國金融工程發展的先決條件,只有金融市場制度的完善,金融工程才能更加迅速地發展起來。由于歷史原因,我國金融市場發展起步較國際金融市場晚,但是也正因為如此,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過程中,可以不斷吸取國際金融市場發展經驗,結合自身實際情況,走出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符合國情的金融市場發展之路。同時,應深化金融市場改革,改變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在整體金融市場中的角色,從控制者向監管者轉變,降低控制職能的作用,轉而充分發揮監管者的職能。建立健全金融監管制度為基礎,創建一個良好、自由開放度較高的金融發展環境,鼓勵金融創新。再者,應該加快現代企業改革,強化金融市場參與者理性化思維,創造出良好、有序的競爭環境,保持企業活力。另外,借鑒國際金融機構的發展模式,促進有中國特色的投資銀行的發展,充分發揮其在金融產品開發、創新過程中的主體作用,不斷加快金融工具的創新步伐,為金融市場提供更多元化的產品,滿足不同金融參與者的需求。最后,還要注重金融工程高端人才的培養,改變傳統教育模式,提升金融從業者的創新能力,通過高素質金融人才的培養與儲備為我國金融工程的創新和發展打下堅實基礎。
五、結論
金融創新和金融工程存在密不可分的聯系,想要保證我國金融市場不斷快速穩定發展,金融工程發展和金融創新的腳步一刻也不能停。為此,首先要營造一個良好、穩定、自由開放的金融市場環境。對于當下金融市場中存在的諸多限制、缺陷,應該加快金融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努力完善。在此過程中,可以借鑒國際金融市場發展的經驗,取其精華去其糟粕,走出中國化的金融市場發展之路。另外,還應從轉變政府監管職能、深化企業改革及注重人才培養等方面,推動金融工程建設和金融創新的發展,以保證我國金融市場平穩、快速、有效地發展。
參考文獻:
[1]樸勛.金融工程與金融市場的關系研究[J].經營管理者,2014,05(02):53.
[2]李志斌,張維.《金融工程》本科教學的問題與思考[J].金融教學與研究,2014,06(02):72-75.
[3]陳百慧.對金融工程與金融創新相關問題的初探[J].東方企業文化,2015,06(23):305.
[4]趙曼.我國金融工程中的倫理問題探究[J].市場經濟與價格,2016,09(04):42-44+56.05(06):118-119.
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標識碼:A
一般來說,研究對象的概念很重要,因此金融業市場結構的定義是此類研究的前提條件,明確了研究起點之后,才能對具體的內容進行展開。依據這樣的邏輯推理,本文在以下的內容中,首先從金融結構定義的回顧開始,依次對分析方法、市場效率研究、市場的進出障礙等方面的文獻進行了說明,最后還對我國的情況作出了綜述和分析。
一、研究出發點的辯證回顧
戈德.史密斯(Goldsmith)對金融市場結構的定義是:金融工具和金融機構的相對規模。這是一個很抽象的概念,我們可以從兩個方面認識:第一,金融工具、金融機構資源自身在金融市場上的配置,這是金融市場結構的數量含義;第二,金融工具和金融機構之間的比例分配,這是金融市場結構的微觀構成。本文認為,這個定義存在缺陷,即從邏輯上來看,僅局限在金融市場的宏觀分析,而沒有考察市場主體的行為特征。另外,完全競爭市場理論對金融業市場結構的研究也產生了影響,使得很多金融市場結構的研究過于理想化。因此,作為研究的出發點,我們將金融業市場結構定義為:以金融工具、金融機構為基礎,微觀決策主體之間的構成及其關系的總和。
隨著各國金融業的快速發展,金融學家們發現原有的定義存在問題,這為他們的研究工作帶來了影響,于是出現了新的認識。 哈佛大學的邁克爾?波特 (MichaelE?Porter) 在分析產業競爭戰略時指出“產業結構分析是建立競爭戰略的基礎,理解產業結構永遠是戰略分析的起點”。波特的競爭戰略理論強調競爭戰略的制定要結合產業結構的特點,也就是把企業行為加入到市場結構的范疇。美國哈佛大學的梅森( E. S.Masson )和貝恩(J. S. Bain )提出了分析現代產業組織的S (structure ) -C ( conduct) -P ( per-formance)理論(SCP模型):從市場結構、市場行為和市場效率三個方面研究產業結構,其中心思想是市場結構決定了市場主體的行為和市場效率,而后兩者對產業市場結構起反作用。這一理論對市場結構提出了新的分析,并在很長的時間內指導著金融業市場結構的研究。
在回顧金融市場結構的定義、理論基礎之后本文認為,隨著政府對金融業嚴格管制逐漸減弱,金融業在世界各國已經成為影響宏觀經濟的重要產業。研究金融業市場的出發點不應局限于理論上的定義、概念,而需要結合不同國家、不同市場經濟模式的特性,找到金融業市場結構的共同規律,探索最佳的金融市場結構。
二、金融業市場結構相關研究的評說
(一) 關于金融業市場組成
金融業市場的組成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金融業市場結構的性質,我國學者林毅夫(2001)認為金融市場由兩個主要的部分組成:1.銀行業內部的結構,即信貸資產在不同銀行間的分布狀況,特別是不同規模的銀行在信貸活動中所處地位和相應的分工;2.指金融市場的融資結構,即以股市融資為代表的市場型直接融 資(MS型)和以銀行融資為代表的關系型間接融資(BS型)的相對比例及其分工。
謝平(2003)將我國的金融市場組成概括為:由銀行、證券、保險分業經營和分業監管共同組成的金融體制。
蔡叢露(2007)的研究了銀行集中度和金融穩定關系,并對銀行業產權結構改革提出了政策建議。
汪靜波(2013年)主要從銀行業市場結構對金融穩定的間接和直接影響進行了分析,并其與金融系統穩定性的關系進行了闡述。
本文認為金融業市場的組成具有層次性,如圖所示:
國家監管部門
第一層次 宏觀金融 貨幣、財政政策(中央銀行)
國際金融形勢
單一國家經濟發展水平
影響 決定
銀行業機構(商業銀行為主體)
第二層次 微觀金融 金融融資結構(資本、保險市場)
公司金融
從目前的文獻來看,這方面的研究不多,而且存在著層次劃分不明確的缺陷,有時會將宏觀金融結構的組成與微觀金融的組成相交叉,在本文看來,兩者的關系是決定與影響,這種分層次的金融結構組成分析,有利于發揮它們的協同效應,準確把握金融行業市場的結構。
(二) 金融業市場組織模式
1、金融市場結構與資本市場模式。
Asli Demirguc-Kunt 和 Ross Levine(1996)的研究表明,中央銀行資產、商業銀行資產、非銀行金融機構資產、公司信用、金融深化程度與股票市場資本化之間的比例關系在不同收入水平的國家和不同的時間截面上有所不同,主要表現在高收入國家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產比例和股票市場資本化明顯高于中低收入國家,中低收入國家中央銀行資產比例則要高于高收入國家。由此可見,金融結構對資本市場的有效使用可以提高金融市場的效率。
2、金融市場結構與金融中介。
Gurley 和Shaw(1955,1960)以及Goldsmith(1969)論證了銀行中介債務融資的產生以及證券市場出現的必然性。本文認為,金融中介的發展是優化金融業市場結構的重要因素,從西方國家產業發展的歷史來看,加大中介組織在產業結構中的比重有利于產業市場的信息傳遞。
3、國家對金融業結構的管制
這是本文的分析,因為通過對國際金融的分析發現,國家的金融管制政策和力度會對金融業結構產生作用。由于缺乏相應的實證論據,本文只是基于合理的邏輯分析。前文已經把金融市場結構劃分為微觀、宏觀兩個部分,宏觀金融的主體以政府為主,而一般來看,不存在純粹的無管制的自由金融市場。主要原因是:金融市場以商品市場為基礎,自由放任的金融政策可能會導致兩個市場的連動,在國際貿易較為發達的情況下,如果處理不當則存在著較大風險,所以國家必須進行必要的管制。
國家管制的手段主要是外匯、貨幣政策,這其中又包括對利率、匯率等重要指標的調節,這些政策、指標都是微觀金融主體進行決策的依據,從而影響著金融市場資源的配置,最終調節了金融業市場結構。
4、金融業市場結構與公司融資
Titman 和Wessels (1988)對美國公司債務/權益比率的實證研究、Rajan和Zingales(1994)對一些工業化國家樣本的研究、Demirguc-Kunt 和Maksimovic(1994)對一些發展中國家樣本的研究以及Mayer(1989)和Singh(1995)對工業化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公司融資狀況的比較研究都表明,不論是在發達經濟體還是在新興經濟體,金融結構與公司融資行為之間的相關程度并不高。
學者們根據自己進行的實證分析結果,作了分析。本文認為,金融業市場結構一定會影響企業的融資,但是具體的影響程度不同,原因是:金融市場是企業重要的融資渠道,但是企業也會依靠其他市場融資,這種多元化融資降低了金融市場結構變動與企業融資的相關度。
三、金融業市場結構與經濟增長
研究金融市場結構的最終目的是實現宏觀經濟的重要目標-經濟增長,從現在的研究來看,這是該領域的研究熱點。
林毅夫等人(2001)從資金使用的機會成本、金融體系的融資成本、資金提供成本與金融分工和融資成本、資金供求多個角度分析了金融結構與經濟發展的關系,他們的結論是:如果銀行結構、融資結構(作者注:金融結構)與經濟結構的內容和要求相匹配,將會有利于經濟的發展和增長;反之,則會對經濟的發展和增長起阻礙作用。在研究方法上,林毅夫等人的研究是以資源稟賦優勢理論、交易成本理論為依據,這與很多西方學者的信息經濟學研究方法不同。本文認為所謂的金融結構與經濟結構相匹配是指,金融市場配置資源的流向要符合效率原則,同時也要滿足國家宏觀經濟發展的要求。
我國學者孫杰(2003)指出:從金融結構與經濟發展的關系來看,發達經濟體比發展中經濟體顯得要密切得多。這個分析結論表明,金融業市場結構的組成、內容、運行方式都收到經濟增長水平的影響,體現了作用與反作用的關系。
此外,還有其他角度的分析,例如Goldsmith教授(1969)使用1860-1963 年的數據證明了人均收入隨著的金融中介資產與GDP 的比例(金融結構的指標之一)增長而增長,而且增長速度高于平均水平的國家,金融中介資產與GDP 的比例也高于平均水平。
Mckinnon(1973)則強調了金融部門的改革對于增長的重要性,他指出,金融部門的改革主要是金融信息服務、健全金融法制的改革。
基于上述的研究成果和一些文獻的實證分析,可以得出結論:金融業市場結構從多個方面促進或制約著經濟增長狀況,完善金融市場結構是重要的經濟發展動力源。
四、我國的金融業市場結構
在名為《中國金融結構調整問題研究》的報告中闕紫康(2003)對我國的金融結構進行了系統、全面的闡述,研究內容包括:中國金融結構的特征;當前我國金融結構合理性的判斷;我國金融結構是否存在帕累托改進的可能性;金融結構演變的需求驅動因素分析;我國金融結構調整的方向。
該報告的主要結論是,
(一)我國的金融市場結構屬于政府主導型,在很多方面體現了現代金融市場結構的特點
(二)我國現行的金融結構不利于新企業的出現和成長,存在缺陷。
(三)我國金融結構具有帕累托改進的可能。
(四)儲蓄投資轉化需求是塑造中國金融結構最主要的需要驅動因素。
(五)中國金融結構調整,報告認為調整有兩條主線:一是穩步推進多元化,
二是盡快形成金融市場的分層化。
五、主要啟示
綜上所述,本文對金融業市場結構的幾個方面進行了回顧和簡要評述,本文認為,在當前經濟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中國經濟已經計入穩定增長的“新常態”,加之利率市場化和未來存款保險制度的雙重沖擊,金融業市場結構將面臨相機抉擇的調整機遇,同時,市場風險加大也必然帶來銀行也結構的大調整。本文認為,未來金融業市場結構的相關研究將更加注重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金融業市場結果也將表現為出以下特征:一是傳統五大國有銀行將繼續扮演推動經濟發展的主力軍,同時,面臨著嚴峻的沖擊和挑戰,總體市場規模增長速度將放緩;二是民營銀行、外資銀行等將會逐步分化,一部分實力較弱的銀行將面臨轉型或退出;三是金融創新力度將不斷加大,銀行系統外運作的資金規模將隨著電商的發展而加大,對銀行利潤造成沖擊,原有較為單一的商業銀行結構將真正過渡為較為多元化的金融機構與非金融機構并存的結構。
參考文獻
[1]汪敬波;銀行業市場結構對金融穩定影響的理論分析[J] ;經濟研究導刊;2013年30期
[2]蔡叢露;銀行業市場結構、產權結構與金融穩定研究[D] ;廈門大學;2007年
[3]蔣含明;金融發展、銀行業市場結構與中小企業創業[J] ;南方經濟;2014年01期
一、淺析金融衍生品及其特點
金融衍生品,即金融產品的相關延伸概念,是建立在金融基礎產品或是金融基礎變量上而拓展出的其他相關產品,是金融產品價值變動的派生。當然,對于金融基礎產品以及基礎變量而言也只是一個抽象的概念,它不僅僅指債券、股票等現金金融,其中也包括了其他相關金融衍生工具等。對于當代中國而言,其金融衍生品才剛剛被搬上歷史舞臺,其發展狀況、規模以及穩定性均不如國際金融市場般成熟。尤其是在2008年金融危機時,我國國內的金融市場遭受重創,經濟發展極不穩定,更不容說是金融衍生品的健康穩步運行。但隨著金融危機的過去,近幾年來,我國的國民經濟呈現著良好的發展勢頭,證券市場也日趨成熟、穩定,金融衍生品再次受到人們的關注。因此,有關金融衍生品的金融交易也隨之頻繁。
對于金融衍生品而言,它主要有以下三個特點。其一,對于金融衍生品的交易而言具有一定的市場集中性。雖然金融衍生品在我國開始有所發展并呈現良好勢頭,但我國畢竟仍是一個發展中國家,其金融市場的發展也并不成熟,更不用說是對金融衍生品的交易了。因此,這就造成,就我國目前而言,對對于金融衍生品的交易仍局限于少數幾個金融市場。其二,對于金融衍生品的市場發展而言,其發展趨勢極其容易受到經濟發展的影響。在全球經濟發展過程中,影響經濟發展的因素日益增多,人們對經濟管理的難度也隨著加深,這也就直接導致了金融衍生品的發展也受到更多阻礙。此外,通過數據調查表明,我國每個季度影響金融衍生平的因素呈現出了翻倍增長的現象。最后,在金融衍生品的發展過程中,其中指數也信用衍生品發展最為迅速。眾所周知,金融衍生品中的指數衍生品具有低成本和高流動的特征,這也為眾多機構的投資者獲取更大的利益帶來了積極的推動作用。同時,對于信用衍生品而言,由于金融危機的誕生,造成了眾多資產家的迅速破產,這也就直接導致了人們對信用的關注。
二、金融衍生品中實施分形市場研究
市場存在的目的就在于為投資者提供一個良好的、穩定的高流動性的交易平臺。對于投資者而言,促使他們作出投資決策的莫過于價格的驅使。對于每一個投資者而言他們都希望以最小的成本獲得最大的利潤收益,但在現實的市場交易過程中這種絕對的“公平”是不存在的。此外,在金融市場運行過程中,并非每個投資者的投資行為都是長期穩定的,其中更多存在的是短期、頻繁的投資交易,這就破壞了金融市場的長期穩定發展。但是,對于分形市場研究而言,它是建立在相對穩定的市場之上的,因此分形市場研究也稱作分形市場假說。
眾所周知,在金融市場的運行過程中必然不僅僅存在一個或少數幾個投資者,并且這些投資者的投資水平亦不相同,這些都是影響市場運動的因素。例如,對于不同的投資者而言作出的投資決策也是不同的,老年人的投資或許會在養老保值方面,而對于年輕人的投資一般都聚集在高利潤的地方。這同時也影響了金融衍生品的投資方向。在分形市場假說中,其中的信息的提供也會影響投資者的投資。對于那些日交易者而言,他們的投資方面一般都聚焦于信息價值以及技術層次的分析,這也就導致了他們的交易投資行為比較頻繁。然而對于那些中長期投資者而言,他們所評估的更多是長遠的投資收益,這也就保證了金融市場的相對穩定性。
對于金融市場而言,短期的價格變化容易造成市場運動的可變性,不利于決策者的投資,也容易造成投資交易的多變性。對于金融市場發展而言,其發展趨勢一般是投資者投資期望的反應,同時也受到周圍經濟環境變化的影響。然而,對于短期交易而言,它更多反應的是投資者從眾投資的行為。因此,這就證明了對于金融市場發展的短期趨勢而言與金融市場的長期發展趨勢并無線性關系。再者,隨著金融市場運行中價格的不斷變化,高價格的金融產品必然被其他金融衍生品所取代,這也就促進了金融衍生品在分形市場中的進一步發展。
綜上所述,隨著全球經濟的高速發展,我國的金融市場也呈現出了健康穩定的發展趨勢。同時,在全球經濟的快速發展過程中,越來越多的金融衍生品隨之誕生并引入中國,這對我國國內市場的發展也起到了一定的影響作用。市場必然是一個動態的資金流動平臺,對其研究只能借助分形市場假說的輔助。然而,從穩定的市場假說研究過程中,我們不難看出金融衍生品的發展與諸多因素有關,同時也對市場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反作用。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