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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貫徹國家和省關于深入打好藍天保衛戰相關部署,嚴格落實《安徽省2021年應對氣候變化和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工作任務》(皖大氣辦﹝2021﹞3號),以及我廳會同生態環境廳聯合印發的《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和預拌混凝土生產揚塵污染防治標準(試行)》(以下簡稱《標準》)等工作要求,為全省持續改善城市空氣質量做出積極貢獻,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標
(一)繼續強化建筑施工揚塵治理。各地要嚴格落實建筑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六個百分百”措施;縣級以上主城區內施工現場嚴禁露天(或未密閉)攪拌混凝土、砂漿和灰土拌合;嚴控拆除過程中揚塵污染。實現規模以上建筑工地安裝視頻監控和揚塵在線監測系統,并與屬地相關部門聯網。
(二)持續提升混凝土攪拌站環境綜合整治質量。根據《安徽省混凝土攪拌站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方案》和《標準》要求,排查和解決標準落實不高、措施不嚴等問題。指導企業建立內部管理制度和完善內部管控機制。配合屬地政府做好攪拌站布點規劃和取締無資質攪拌站工作;積極推進建設綠色攪拌站建設;實現攪拌站視頻監控和揚塵在線監測全覆蓋。
(三)持續推進城市道路揚塵管控。各地要加強城市道路揚塵管控工作,采取有效的降塵及防塵措施,降低道路揚塵。大力推進城市道路清掃保潔工作市場化、專業化、標準化,持續加大道路清掃保潔機械化作業推進力度,提高城市建成區和縣城道路機械化清掃率。
二、主要任務
(一)嚴格落實監管責任和主體責任
1.壓實監管部門職責。按照省大氣辦《關于加強建筑施工揚塵污染防治有關工作的通知》(皖大氣辦〔2017〕27號)(簡稱27號文)要求,各市要落實市政道路(含軌道交通)、國有投資建筑工程、拆除工程等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監管部門及層級監管責任。建立揚塵防治“三單制臺賬”(問題清單、措施清單、責任清單)制度,實施清單管理。同時,市級監管部門要落實轄區內縣(區、開發區)監管部門“三單制臺賬”全覆蓋,按月更新“三單制臺賬”。
2.強化各方主體落實揚塵治理主體責任。各地主管部門要督促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按照《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定期檢查施工現場落實揚塵防治措施情況。嚴格檢查建設單位落實揚塵防治工作方案和揚塵防治費支付情況,確保經費按時撥付,未落實揚塵防治措施的新開工項目要暫緩開工。
(二)強化揚塵防治薄弱環節監管全覆蓋
加強對各類園區(含自貿區)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管。加大對市政道路(含軌道交通)、政府投資建筑工程(含未批先建)和拆除工程(含未批先拆)巡查力度。嚴格按照《標準》要求,督查建設單位在開工和拆除前組織編制并上報揚塵防治專項工作方案實際落實情況;施工單位揚塵防治措施落實情況;監理單位揚塵防治監理責任落實情況。對揚塵防控措施不到位的項目,要加大監督整改力度;對屢改屢犯、消極整改、拒不整改等情節嚴重的責任單位,要加大處罰力度。
(三)推進揚塵防治差別化管控
要結合《安徽省住房城鄉建設系統重污染天氣建筑揚塵防治應急預案》和本地實際,強化部門聯動,加強與生態環境部門協調聯動,在屬地大氣辦統一指揮下,互通工作信息,做好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分級分類管控,在重污染天氣管控時嚴禁“一刀切”。注重獎優罰劣,差異化管理,對揚塵治理成績突出的工地,優先推薦申報文明示范工地、省市優質工程等。
(四)提高建筑施工揚塵防治信息水平
積極推動“智慧工地”建設,推廣和應用先進的揚塵防治技術和設備,發揮科技在揚塵防治中的作用,提升施工現場文明和智慧化施工、信息監管水平。按要求安裝揚塵在線監測和視頻監控設備,鼓勵市本級建立統一監管平臺,實現超標預警,遠程控制施工現場降塵設施聯動自動降塵。建筑工地出入口安裝的視頻監控系統對車輛沖洗情況可進行核查,視頻監控資料需保留1個月,供監管部門核查和倒查。
(五)持續提升混凝土攪拌站環境綜合整治質量
一是對照《安徽省混凝土攪拌站環境綜合整治方案》和《標準》進行全面排查,建立“三單制臺賬”,對照臺賬問題,按期整改。解決好已建料場大棚規模不能滿足產能需求,鏟車作業區無抑塵措施,筒倉和攪拌主機收塵不符合強制性脈沖除塵設施要求,廢水廢渣管控不嚴等問題;指導企業健全內部各項環境管控制度。二是攪拌站視頻監控和揚塵在線監測系統安裝全覆蓋,并與屬地有關部門聯網。三是推進綠色攪拌站建設,新建、遷建攪拌站鼓勵按照綠色攪拌站要求建設,扶持有條件攪拌站改建為綠色攪拌站。各市應出臺綠色攪拌站建設激勵機制,引導和扶持綠色攪拌站健康發展。四是配合屬地政府取締無資質攪拌站,按照省大氣辦27號文要求,做好無資質攪拌站摸底排查上報工作。
(六) 加強道路揚塵綜合整治
持續加大道路清掃保潔機械化作業推進力度,提高城市建成區和縣城道路機械化清掃率。城市重點區域全面實施道路濕掃、吸掃作業,城市主要道路機動車道每日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要求進行灑水降塵或者沖洗,提高城市道路保潔質量和效率,有效控制道路揚塵污染。嚴格渣土運輸處置監管執法,充分發揮數字城管平臺作用,加強渣土運輸車輛規范化管理。
(七)推廣新型綠色建造方式
加快完善裝配式建筑技術標準體系,加強國家級裝配式示范城市、基地建設指導和監督,堅持質量安全和宜裝配則裝配原則,因地制宜選擇適合本地區的鋼結構、裝配式混凝土結構等裝配式建筑技術,穩步推進裝配式建筑發展。
三、工作要求
現如今我國工業發展的速度十分迅速,工業發展的現狀有積極的作用,也有消極的作用,積極的作用就是能夠促進我國社會經濟的不斷持續穩定的增長,而消極的作用則表現在對環境方面,特別是對大氣造成了較大的污染。所以我國在對大氣污染進行防治的時候,其防治工作所提出的要求開始越來越多,但是分析目前在大氣防治工作當中出現的一些較為明顯的問題,能夠有效的促進我國大氣污染的治理,這對于大氣污染的治理進行不斷的深化具有深遠的意義。
一、大氣污染治理的形勢和問題分析
在當前環境下,我國大氣污染的防治工作存在有一些特別明顯的問題,這些問題一般較為突出的表現在三個方面,主要是資金方面存在不足情況、能源消費結構存在不合理情況和監督管理力度不足等情況,具體進行分析。
首先是資金不足的情況。大氣的污染防治工作不是一個簡單的工作,所以它必須具有充足的資金投入,以此來作為防治的根本保證依據。而當前環境下大氣污染的防治工作主要表現出的問題就是投入資金的明顯不足。它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首先就是沒有對大氣污染的防治工作的相關規范制度加以構建,它會導致這項工作無據可依。另外,在進行環境保護的時候沒有充足的資金作為保障,也無法使其購置這項工作的相關設備和設施,在一定程度上,對于大氣污染的防治工作的作用產生了弱化;
其次,從能源消費結構的不合理性來看。當前環境下我國工業的能源消費結構所表現的不合理的問題和發達國家比起來,因為能源利用率方面不足我國的平均水平相對較低。特別是對于煤炭消費方面存在有極度浪費的情況,因為煤炭消費的不合理情況較為嚴重,使得煤炭消費量無法得到有效的控制,這樣會導致大氣污染程度進一步加大,會在很大程度上對大氣污染的防治工作產生一定的困難和影響。
再者,就是經管管理力度不足。為了保證大氣防治工作能夠得到有效的強化,需要做好監督管理工作。但是現在情況下,我國大氣防治工作卻存在著監管力度不足的情況,主要表現就是監督管理手段十分單一,相關技術無法做到與時俱進,沒有形成有效的監測實例,這樣就會導致一些污染糾紛和污染事故頻繁發生,在處理的時候也會表現出一定的薄弱情況,對于相關的決策也無法做到規范性和科學性的處理。
二、大氣污染治理的建議分析
大氣污染的治理工作,其發源地主要是工業生產。基于此,為了有效地做好大氣污染的防治工作,必須要做好對于工業污染的重點防治,做到較好的節能減排,合理的對煤炭的工業的所需品的排放量進行控制,才能較好地實現這一工作。在這種背景之下,需要做好清潔的相關工作增強清潔工人的環保意識,改善工人的工作條件和作業條件,除清潔生產的工作效益。
(一)從主觀方面做好大氣污染的治理工作
要在大氣污染的防治工作當中,投入較為充足的資金進行支持。只有這樣才能夠有效地購置充足的,能夠滿足相關防治工作的設施和設備,滿足上述條件之后進行相關的資金投入,相關部門根據國家法律政策投入資金支持,保證大機房這工作能夠順利開展。還需要重點對工業污染進行防治,需要做好工業污染的重點防治工作,盡量能夠做到節能減排合理的對于煤炭等工業所需品的排放量進行控制。與此同時進行相關清潔的管理工作,強化清潔工人的環境保護意識,要有效改善工人的工作條件和工作環境,并且進一步的發揮出清潔生產工作的模式做。不斷地做好城市環境綜合治理,做好城市環境綜合治理工作,能改善城市大氣環境的質量。所以需要針對城市的現狀和特點,有效開展區域性的污染防治工作,并且不斷的對于污染物的排放指標進行規范,制定相關的污染物總量的控制,保證大型企業的排放量實現最大的限度的降低。在此基礎之上,做好城市基礎設施工程方面的建設工作,要保證我國大氣環境的質量。
(二)從客觀方面做好大氣污染的治理工作
從客觀方面來講,需要不斷地促進大氣污染治理工作的相關法律法規的改善工作,只有這樣才能夠使得這項工作的開展得到有據可依的支持。在當前環境之下,對于大氣污染的防治工作,我國已經初步建立了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但是這些法律法規體系在監管力度方面還不夠充足。所以在進行相關立法的同時,也要做好相關大氣污染的防治監督檢查工作,要全方面的提高管理人員的整體素質,使得相關管理人員能夠從整體上認識到對大氣污染進行防治的重要性,并且能夠全身心地投入到大氣污染的監督和管理工作當中。對于全過程進行相關的控制,做好對大氣污染的檢測,這樣能夠使區域的大氣環境的總量得以有效的平衡。
三、結語
綜上所述,本研究簡單針對大氣污染的治理形式和所存在的問題進行相關探究,并且提到了一些策略和建議。筆者認為,對于現如今的大氣污染情況該采取有針對性的策略進行解決,要堅持走可持續發展的道路,這樣才能夠進一步為生態環境的良性發展提供幫助。
第一條 為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本轄區大氣環境質量負責。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合理規劃城市和工業布局,保證大氣污染綜合防治資金的投入,采取防治大氣污染措施,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
第四條 市、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條例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根據本條例規定,對違反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
公安、交通、發展改革、建設、城市規劃、市政、農業、林業、工商行政、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環境保護、發展改革、城市規劃等有關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國家、省有關規定,編制本市大氣污染防治規劃,劃分大氣環境質量功能區,并向社會公布。
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市大氣污染防治規劃,制定本縣(市)、區的大氣污染防治詳細規劃,并組織實施。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態防護林帶和城市市區綠化建設,改善大氣環境質量。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廣使用天然氣、液化氣以及沼氣、風能、電能、太陽能等清潔能源。
市、縣(市)、上街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單位和個人加入集中供熱。集中供熱管網未覆蓋的地區,應當逐步推廣使用清潔能源。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訂突發大氣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建立突發大氣污染事件應急處理機制,及時有效地處理突發大氣污染事件。
第九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大氣環境質量日報和預報,建立和完善大氣環境監測網絡。
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管理
第十條 大氣污染物排放實行濃度控制和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相結合的管理制度。
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不得超過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十一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省核定的本市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和大氣環境容量,結合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擬訂本市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市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擬訂本轄區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實施計劃,經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排放主要大氣污染物實行許可證制度。
排放主要大氣污染物的單位,應當向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提交申請材料,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核定其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核發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許可證。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委托所屬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定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核發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許可證。
第十三條 未經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核定并取得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許可證;任何單位不得排放主要大氣污染物。
第十四條 新建、擴建、改建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需要辦理營業執照的,應當在辦理營業執照前報批。
第十五條 在城市主導風向的上風方,嚴格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禁止新建、擴建嚴重影響大氣環境質量的建設項目。已建成又不能在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達到治理要求的項目,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規劃,限期搬遷。
在前款規定的區域內,禁止新建、擴建可能因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造成嚴重大氣污染的項目。
第十六條 對大氣環境質量可能造成一定影響、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在項目報批前,建設單位應當征求周圍單位和居民的意見并認真研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舉行聽證會。
第十七條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應當配置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并保證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應當報市、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國家、省、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重點控制的大氣污染物排放單位,應當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測設備,并保證正常使用。排放單位的在線監測系統納入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監測網絡。
第十八條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繳納排污費。
第十九條 發生突發大氣污染事件的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通報可能受到大氣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立即報告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人民政府。
突發大氣污染事件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啟動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或者專項預案。
第三章 燃煤產生的大氣污染防治
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市市區建成區一定范圍內劃定無燃煤區并予以公告。無燃煤區的范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逐步擴大。在劃定和擴大無燃煤區時,應當充分聽取該區域內單位和居民的意見。
無燃煤區范圍內禁止銷售、使用煤等高污染燃料,現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改用清潔能源。
具備條件的縣(市)參照前兩款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市市區建成區內,任何單位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個人不得新建燃用煤等高污染燃料的鍋爐、茶(浴)爐及爐灶。已經建成使用的燃用煤等高污染燃料的爐灶及額定蒸發量十噸以下的鍋爐、茶(浴)爐,應當在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改用清潔能源或者拆除;額定蒸發量十噸以上(含十噸)燃用煤等高污染燃料的鍋爐,應當采取高效除塵和脫硫措施,并對產生的氮氧化物進行控制。
第二十二條 在城市集中供熱管網覆蓋的地區,禁止新建燃煤供熱鍋爐。原有燃煤供熱鍋爐應當在市、縣(市)、上街區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拆除或者改用清潔能源。
第四章 機動車船排氣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船向大氣排放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和省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對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部門不予核發牌證、辦理年檢手續。
第二十四條 外地機動車船轉入本市辦理入戶登記前,應當到取得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污染物排放檢測,取得檢測合格證書。
第二十五條 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省規定排放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路行駛。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利用遙感檢測設備對在本市市區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督抽測。抽測不合格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暫扣其機動車行駛證;經治理并檢測合格后,及時發還。
第二十六條 在用機動車排放污染物實行年度檢測制度。在用機動車應當按照市、縣(市)、上街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到已取得公安機關資質認定的承擔機動車年檢的單位,進行機動車排氣污染的年度檢測。
在用機動車排放污染物年度檢測合格的,由市、縣(市)、上街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發給檢測合格標志,并將檢測合格標志張貼于機動車前窗右上角;檢測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治理。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上街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機動車停放地,對在用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督抽測;抽測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治理。
第二十八條 鼓勵本市行政區域內用于營運的機動車選用符合環保要求的車型。
生產、進口、銷售的機動車車用燃料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保標準。鼓勵推廣使用車用清潔燃料。
擁有機動車船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逐步采取使用燃氣和其他清潔能源或者安裝排氣凈化裝置等措施,使機動車船排放污染物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五章 廢氣、塵和惡臭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條 在城市居民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不得開辦產生惡臭、粉塵污染的修理、加工等服務企業,不得貯存、加工、制造或者使用產生惡臭氣體的物質。在其他區域向大氣排放惡臭等刺激性氣體的,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影響周圍居民。
對城市旱廁應當進行改造,對流經城市市區的河流應當進行治理,防止產生惡臭污染環境。
第三十條 儲存、運輸、裝卸和使用有毒有害氣體的,應當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突發性污染事故發生。
單位和個人在生產過程中應當采取措施,禁止無組織排放廢氣、煙塵和粉塵。
第三十一條 城市市區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施工、房屋拆遷施工、爆破施工等現場,施工單位應當設置不透視圍擋,并采取噴淋、遮蓋等措施,有效防止揚塵污染。
第三十二條 露天堆放可能產生揚塵的貨物或者物料,應當采取遮蓋、設置圍擋等防止揚塵污染的措施。
裝卸、運輸可能產生揚塵的貨物的車輛和施工車輛,應當配備專用密閉裝置或者采取其他防塵措施,防止產生揚塵污染。
施工車輛進入城市市區建成區、駛出施工現場,以及運輸車輛進入城市市區,應當采取措施,消除車身及車輛輪胎攜帶的泥土。
在城市道路、廣場和其他公共場所進行清掃保潔作業,應當遵守《鄭州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 城市市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文物保護區及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禁止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惡臭氣體的物質。
第三十四條 除市、區人民政府劃定的特定場地外,禁止在本市市區建成區內設置露天燒烤飲食攤點。
在劃定的特定場地內設置的露天燒烤飲食攤點,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
第三十五條 餐飲服務場所應當采取設置專用油煙排放通道、安裝油煙凈化裝置等治理措施,做到污染物達標排放。專用油煙排放通道設置的高度和位置不得影響周圍居民的生活環境。
本市市區建成區的居民住宅樓內禁止新開辦產生油煙及熱污染的餐飲、洗浴等服務經營場所;在商住綜合樓內開辦的餐飲、洗浴等服務經營場所,必須具備防治污染的條件,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
第三十六條 禁止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落葉以及罰沒物、違禁物、廢棄物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管理權限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新建、擴建嚴重影響大氣環境質量的建設項目的,責令停止建設,恢復原狀,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未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測設備或者不能保證正常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建設、使用燃用煤等高污染燃料的鍋爐、茶(浴)爐的,責令限期拆除或者改用清潔能源,逾期不改正的,對鍋爐使用者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茶(浴)爐使用者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六)機動車停放地管理單位和機動車駕駛人員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抽測的,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前款第(五)項規定的行為,經處罰后繼續違法排放污染物情節嚴重的,依法報請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責令其停產停業。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在本市市區建成區及市人民政府確定實行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特殊區域內,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其他區域內的,由市、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在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屆滿后仍使用煤等高污染燃料的,責令拆除或者沒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建設、使用燃用煤等高污染燃料的爐灶的,責令限期拆除或者改用清潔能源,情節嚴重的,予以沒收,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未采取防范措施儲存、運輸、裝卸有毒有害氣體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在本市市區建成區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農用拖拉機除外)未取得污染物排放檢測合格標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大氣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規定進行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核定、發放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的;
(二)在農作物桔稈禁止焚燒工作中措施不力,對大氣質量造成嚴重影響的;
(三)為污染物排放超標的機動車船核發牌證、辦理年檢手續的;
(四)對依法應當辦理而未辦理環保審批手續的建設單位辦理營業執照的;
(五)利用職權在監督管理過程中非法干預企業事業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
(六)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造成重大污染事件的;
(七)對舉報、投訴的環境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或查處不力的;
(八)在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中的其他違法失職行為。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目標任務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改善區域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以工業廢氣治理、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城市揚塵污染防治等為重點領域,構建大氣污染聯防聯控體系,綜合治理大氣污染,保障生態安全和群眾健康,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和諧發展。
(二)基本原則
突出重點,綜合治理。重點污染物是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等,重點行業是火電、鋼鐵、有色、石化、建材、化工、紡織等,重點企業是對區域空氣質量影響較大的企業,重點問題是酸雨、灰霾和光化學煙霧污染等,通過對各類污染源實施綜合治理,穩步推進大氣環境質量的改善。
聯防聯控,齊抓共管。堅持統一規劃、統一監測、統一監管、統一評估、統一協調,建立全市大氣污染聯防聯控機制,形成聯動配合、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提升大氣污染防治整體水平。
嚴格標準,完善政策。嚴格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征因子的排放標準,完善配套政策,構建實施藍天工程的長效管理機制。
立足當前,著眼未來。從解決當前最緊迫、最突出的大氣污染問題著手,努力控制灰霾污染;著眼大氣環境污染發展趨勢,全面抓好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監管和碳減排工作。
(三)目標任務
總體目標:到20l5年,建立大氣污染聯防聯控機制,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顯著下降,重點企業全面達標排放;酸雨、灰霾和光化學煙霧污染明顯減少,空氣質量達到國家二級標準,并持續改善。
主要任務:組織開展大氣復合污染成因及綜合防治技術研究,制定實施全市大氣污染防治行動方案;完善規章制度,構建區域大氣污染綜合防治體系,初步形成區域大氣監控預警能力;推進工業廢氣、城市揚塵、機動車排氣、揮發性有機物污染的綜合防治,做好秸稈綜合利用工作。
二、重點工作
(一)工業廢氣污染防治。制定統一的產業準入、優化、調整、提升政策,在“十二五”產業發展規劃中考慮大氣污染物削減需求,鼓勵工業企業通過技術、工藝的更新改造,削減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塵、粉塵等大氣污染物的排放總量。建立產業轉移環境監管機制,防止污染轉移。嚴格控制建成區及其近郊新建、擴建鋼鐵、有色、石化、建材、化工、紡織等污染企業,對建城區內已建重污染企業要結合產業結構調整實施搬遷改造。
加強脫硫設施運行在線監管,鼓勵調整能源結構,發展新型能源。年起,全面啟動火電廠氮氧化物污染防治。“十二五”期間,新、改、擴建火電機組必須配套建設煙氣脫硝設施,現役火電機組在采取低氮燃燒技術的基礎上逐步配套建設煙氣脫硝設施。
加強鋼鐵、石化、建材、紡織等重點行業達標整治,加快淘汰能耗高、污染嚴重的落后生產線,被保留的企業要安裝高效脫硫和除塵設備,鋼鐵生產企業要在2012年前全面開展脫硫改造,2014年前完成脫硫工程。對在用的工業鍋爐,必須符合排放要求。推進城市和工業園區(工業集中區)集中供熱、供氣工程建設,鼓勵發展背壓式熱電聯產和余熱、余壓發電綜合利用。加強集中供熱鍋爐煙氣脫硫、脫硝和高效除塵綜合防治工作,加大高效潔凈煤鍋爐集中供熱示范推廣力度。
對石油化工及涂料、油墨、粘膠劑、噴涂等生產企業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嚴格控制工藝過程中逃逸性有機氣體的排放;鼓勵生產企業實施環境標志產品認證,淘汰揮發性有機物含量高的油漆、涂料產品。
(二)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輕型汽油車尾氣檢測一律執行簡易穩態工況法,停止使用怠速法。在用機動車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檢驗周期,定期進行排氣污染檢驗,對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不予辦理簽章手續。進一步規范機動車環保標志發放和管理,對無綠色環保標志的車輛,采取限制行駛區域、行駛時間等交通管制措施。建設機動車排氣監管信息網絡體系,建立市、縣二級機動車排氣污染監管中心,對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管。年底前,按照《市政府關于機動車排氣檢測站場布點方案的批復》(政復〔〕47號)要求,各地建成機動車尾氣環保檢測線,全市實現環保檢測全覆蓋。
限制高污染、高耗能機動車的銷售和使用。實施機動車檢測和維護制度,對維修機構進行資質核準;實施道路運輸車輛燃料消耗量準入制度,推進道路運輸行業節能減排工作;開展營運在用車輛二級維護竣工檢測,不達標車輛不得開展道路運輸經營;加大對公交車、貨運車和大賣場班車冒黑煙現象的整治力度;推廣使用節能環保型汽車,加快老舊車及“黃標車”淘汰進程。改善非機動車交通條件,優化公交線路,科學安排車次,推廣使用清潔能源公交車,提倡快速公交和軌道交通,倡導綠色出行。
年起實施國Ⅳ車用汽油供應和新車注冊登記執行國Ⅳ排放標準工作。同時,嚴格執行省級車用燃油質量標準,2013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油庫、油罐車、加油站油氣回收治理工作。
(三)揚塵污染防治。建立健全城市揚塵污染防治機制,全面推行“綠色施工”,推廣施工揚塵防治方案報監制度及揚塵控制責任人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城市拆遷和建設施工揚塵、道路揚塵及物料堆場作業揚塵。加強渣土車管理,嚴禁非密閉渣土車、帶泥車和撒漏車輛進入城市道路;推行高效清潔的城市道路清掃作業方式。加強港口、碼頭、車站等地裝卸作業及物料堆場揚塵防治。加強城市各類綠地建設,強化城市綠化的滯塵防塵功能,控制城郊結合部未開發建設裸地揚塵。
(四)秸稈污染防治和綜合利用。依法劃定禁止露天焚燒秸稈的區域范圍,對高速公路、機場及其他重點敏感區域,加大實時監測和執法力度,到2012年底,實行全行政區域禁止露天焚燒—5—秸稈。落實夏熟、秋熟秸稈資源調查和評價工作,推進出臺秸稈綜合利用獎勵政策,鼓勵、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單位和企業開展秸稈綜合利用技術與設備的研究開發。推廣秸稈機械化還田,鼓勵利用秸稈生物氣化(沼氣)、熱解氣化、固化成型及炭化等技術發展生物質能,扶持發展以秸稈為原料的綜合利用項目。到2012年底,全市稻麥秸稈機械化全量還田面積占總面積的35%以上,秸稈綜合利用率達76%以上。
(五)其他大氣污染源防治。年底前,各地商務部門要會同環保等有關部門,依據城鄉規劃組織制定餐飲服務業布局規劃,開展調整和整治工作。要制定餐飲服務業污染防治監管辦法,切實抓好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防治。嚴格執行在指定區域和指定時間燃放煙花爆竹,執行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制度。禁止將焚燒后能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作為燃料使用;加強非道路移動源的廢氣污染控制;逐步削減并最終淘汰制冷劑、發泡劑、滅火劑、溶劑、清洗劑、加工助劑、殺蟲劑、氣霧劑、膨脹劑等消耗臭氧層物質;全面推廣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溶劑,實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管理。對城區下水道、排水溝進行整治,防止惡臭擾民。
三、保障措施
(一)改善經濟政策。各級財政部門要統籌安排現有環保專項資金,支持區域大氣污染防治規劃編制、重點項目治理、重要功能區生態修復、空氣質量監測能力建設以及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的補助。積極引導各類投資主體參與大氣污染治理工作,形成多渠道、多層次、多元化的投融資機制,切實增強資金保障能力。
推行有利于改善空氣質量的經濟政策,促進電廠建設脫硝工程;加大高耗能、高污染行業差別電價政策實施力度,嚴格實行差別水價制度,堅決淘汰落后產能;嚴格高耗能、高污染企業上市環保核查;推進大氣污染物排放指標有償使用和排污權交易工作;研究制定有利于低碳技術開發應用的經濟激勵政策;推行綠色信貸,建立支持污染減排的信貸投向分類機制,實施差別化的信貸政策。
(二)加強監測預警。年起,開展灰霾污染監測,在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顆粒物(PM10)等三項常規指標基礎上,增加細顆粒物(PM2.5)、臭氧、揮發性有機物、黑炭等指標。合理規劃布局全市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站點,構建包含農村、鄉鎮和主要城市的區域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絡,完善空氣污染監測預警和預報平臺。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黨的十精神,以改善區域空氣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為目的,以治理揚塵、燃燒污染、機動車尾氣、油煙等問題為重點,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責任,健全長效管理機制,全面加強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努力建設潔凈城區,美麗。
組織領導
調整區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由區政府副區長鄒犇淼同志任組長,區政府副調研員段仁華同志、區城管局局長劉文舫同志、區政府辦副主任李勇同志、區環保局局長彭躍輝同志、區環衛局局長李文同志任副組長。經開區、區政府辦、區監察局、區城鄉建設局、區財政局、區環保局、區城管局、區交通運輸局、區工務局、區環衛局、區園林局、區市政局、區公安分局、區工商分局、區交警大隊、區城管綜合執法大隊、區城管警察大隊、各街道辦事處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下設大氣污染聯防聯控辦公室(以下簡稱區聯防聯控辦),由區政府副調研員段仁華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區政府正科級督辦員聶榮華同志、區環保局副局長劉佩良同志、區環衛局副局長賴慶龍同志、區城管執法大隊副大隊長季正章同志任辦公室副主任。辦公室成員由區城鄉建設局、區環保局、區工務局、區環衛局、區交警大隊、區城管綜合執法大隊等單位各抽調1名同志組成,其中從環保、環衛和城管執法部門抽調的同志長期駐點辦公,其他人員視情況而定。聯防聯控辦設在區社區環境整治工程指揮部辦公樓內。
目標任務
2013年空氣質量優良率達到全市平均值以上。
工作重點
(一)進一步加大揚塵整治力度
1.加強道路揚塵污染整治。加大對各主、次干道沖洗降塵力度,增加灑水降塵頻次;逐步將暫未驗收的市政道路納入環衛日常作業;繼續實行石馬路、井圭路等背街小巷由小型灑水車進行灑水降塵,確保道路揚塵得到有效控制。
2.加強建設工地揚塵污染防治。按標準設置工地圍欄,推廣空心磚塊砌筑圍墻,主要路段高度不低于2.5米,一般路段高度不低于1.8米;通道圍護、腳手架外側必須用密目式安全網進行封閉;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構件按平面布置分類分規格存放,對易產生揚塵的大堆物料,能灑水的應按時灑水壓塵,不能灑水的必須覆蓋;的場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應采取覆蓋、固化或綠化等措施;施工現場主要道路100%硬化;施工現場出入口設置車輛清洗設施并正常運行,運輸車輛應除泥、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施工工地,杜絕帶泥上路現象;進一步強化對拆遷現場的環境監管,落實揚塵防治措施,所有拆遷工程必須在施工過程中采取灑水壓塵措施;重點工程項目要納入到監管范圍,并明確監管單位的工作職責,確保各項指標達到要求。
3.加強對未硬化社會路口和土堆的整治。對未硬化的社會路口進行動態摸底并及時硬化;對的土堆進行覆蓋、種植草皮、撒播草籽。
4.加強渣土運輸過程中的揚塵污染控制。運輸渣土的車輛要按要求裝載,杜絕沿途灑落,繼續對部分路段實行渣土禁運,將香樟路(韶山路至萬家麗段)設為渣土禁運區,禁止外來渣土車輛進出該路段;規范卸土場的管理,進出卸土場的車輛嚴格按要求進行沖洗,確保場內渣土不對環境造成二次污染。
(二)進一步加大油煙污染防治力度
重點整治監測子站周邊1.5公里范圍內餐飲門店、單位食堂的油煙和燃煤污染;規范管理香樟路沿線的夜宵燒烤攤點,取締違法違規的餐飲經營門店。
(三)進一步加大工業廢氣治理力度
加強工業噴涂廢氣的治理,重點實施三環以內和香樟路以北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鍋爐、土灶清潔能源改燒、拆除或外遷工作。
(四)進一步加大焚燒污染整治力度
加強對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和秸桿等焚燒污染的防治,建立區街聯動、街道為主的焚燒污染應急處置和獎懲機制,成立聯防聯控隊伍,加強日常巡查,及時處置焚燒行為。
(五)進一步加大尾氣污染防治力度
協助市環保局開展機動車排氣檢測,確保機動車定期檢測率達到90%以上,協助淘汰黃標車3004輛;實施道路交通疏導和道路暢通工程,進一步加強香樟路與韶山南路相交路口、南二環桔園立交橋、勞動東路樹木嶺段、勞動東路與萬家麗路相交路口、香樟路與萬家麗路相交路口等路口擁堵的疏導力度,確保道路交通安全、有序、暢通,降低因交通擁堵而造成的機動車尾氣污染。
責任分工
1.區聯防聯控辦:負責牽頭、組織、協調全區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組織開展渣土揚塵、餐飲油煙、燃煤(柴)爐灶、機動車尾氣、垃圾污染等專項聯合執法行動;組織實施大氣污染整治項目;巡查、督查、考核、講評各成員單位的工作開展情況,編報督查巡查通報和空氣質量月報等。
2.經開區:嚴把項目引進關,不引進廢氣難以治理、對群眾身體健康有影響的項目,督促園區內新建項目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手續、建設廢氣污染防治設施;加強對現有涉氣企事業單位的環境監管,使污染物達標排放,按要求淘汰廢氣污染嚴重、群眾投訴強烈的企業。
3.區政府辦:負責組織、協調各相關職能部門、單位開展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4.區監察局:負責監督各成員單位履行大氣污染防治職責情況。對不履行監管職責的單位,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問責。
5.區城鄉建設局:負責全區建筑工地圍擋作業和場內揚塵控制工作,監督施工單位采取覆蓋、種草等措施控制場內渣土的揚塵污染,查處高空拋灑建筑垃圾行為,禁止建筑工地現場攪拌混凝土,推廣使用商品混凝土;協調做好省管、市管工程施工項目的揚塵污染控制,特別是監測子站周邊1.5公里范圍內施工項目的揚塵污染控制。
6.區財政局:負責落實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經費。
7.區環保局:負責監測子站及全區各降塵點的檢測、管理和維護,組織開展區管企事業單位的工業廢氣、粉塵及燃煤(柴)煙塵和二氧化硫的整治工作,做好黎托片區香樟路以北所有使用高污染燃料鍋爐、土灶的改燒、拆除或外遷工作;負責檢查建筑工地環保“三同時”執行和環評手續辦理情況;負責開展機動車尾氣污染防治工作的宣傳,協助市環保局開展機動車排氣檢測、尾氣治理和標志發放;牽頭開展監測子站核心區企事業單位食堂油煙的治理。
8.區城管局:組織開展揚塵污染整治、社區環境整治、城郊垃圾污染整治及愛國衛生運動,控制揚塵、垃圾亂傾亂倒及社區整治施工造成的大氣污染。
9.區交通運輸局:協助開展機動車排氣檢測和尾氣治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大氣污染整治行動,按要求淘汰管轄行業內的黃標車。
10.區工務局:負責重點工程工地的揚塵污染控制,落實工地的圍檔、道路硬化、降塵、洗車及渣土處置措施,對因施工造成的裸土進行全覆蓋。
11.區環衛局:負責渣土工地及渣土運輸過程中的揚塵污染控制。組織開展渣土日常聯合執法行動,將香樟路(韶山路至萬家麗段)設為渣土禁運區,嚴格控制渣土運輸、渣土工地施工過程中的揚塵污染;強化道路的日常保潔,特別對監測子站及降塵監測點周邊的芙蓉路、勞動東路、萬家麗路、香樟路、韶山路、南二環路、井塘路的沖洗降塵,要視情況加密作業次數,確保降塵效果;管理好渣土禁運區,切實控制核心區揚塵污染;淘汰本單位的黃標車。
12.區園林局:對負責的園林工程項目做到環保施工、定時灑水、控制揚塵污染;增加吸廢降塵樹(苗)木品種,強化對日常作業工作的監督管理,確保管轄區域的干凈整潔,不得將作業產生的渣土、垃圾丟棄到道路或水體內;淘汰本單位的黃標車。
13.區市政局:負責對破損道路特別是滲黃泥道路進行及時修補;市政工地做到環保施工、定時灑水,控制揚塵污染;淘汰本單位的黃標車。
14.區公安分局:協助萬家麗路檢測站開展機動車排氣檢測工作;積極參與大氣污染聯合執法行動,嚴厲打擊妨害行政執法的行為,確保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順利開展。
15.區工商分局:負責配合開展無照和超范圍經營的違法排污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等各類大氣污染整治行動。
16.區交警大隊:負責查處無牌無證的渣土運輸車上路行駛,協助查處機動車尾氣排放超標的車輛,完成淘汰黃標車任務;加強監測子站周邊5個交通擁堵點的交通疏導,降低因交通擁堵而造成的機動車尾氣污染。
17.區城管綜合執法大隊:負責查處違章渣土運輸行為;對全區范圍內餐飲業的油煙、燃煤爐(灶)進行日常整治,重點開展三環線內餐飲行業的清潔能源改燒和規范整治香樟路沿線的夜宵燒烤攤點;加大對焚燒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和秸桿的查處力度,嚴防焚燒造成的大氣污染。
18.區城管警察大隊:負責配合開展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積極參與各類聯合執法行動,維護執法工作中的安全與秩序,嚴厲打擊暴力抗法、阻撓執法等行為。
19.各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的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做好轄區內涉氣污染源的日常監管,配合各職能部門開展執法行動;負責轄區內卸土場的管理,制止轄區內非法填土行為,減少渣土車輛進出和傾倒過程中的環境污染;負責轄區內未硬化道路及社會路口的硬化工作;負責對轄區內裸土進行覆蓋或種草;督促社區(社區籌委會)加強對村民安置房建設工地的管理;督促物流園做好場內硬化和日常灑水降塵;協助完成香樟路以北所有使用高污染燃料鍋爐、土灶的改燒、拆除或外遷工作;做好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和秸桿等的禁燒工作,嚴防焚燒造成的大氣污染。
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明確責任
各成員單位要充分認識治理大氣污染的必要性、重要性和艱巨性,切實加大工作力度。成立相應工作機構,制定有效措施,明確責任人員,解決存在問題,確保工作成效。
(二)緊密配合,形成合力
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項綜合性很強的系統工程,需要各部門單位通力合作。各成員單位要從大局出發,既要各司其職,又要密切配合,形成強大合力。
(三)及時跟蹤,加強調度
當空氣質量連續超標兩天時,區聯防聯控辦要組織有關單位進行會商,采取緊急措施,控制持續超標。各成員單位要服從調度,落實責任,竭盡全力攻堅克難,確保空氣質量達標。
(四)嚴格考核,獎懲兌現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 air pollution situation in China is very serious, which not only to people's lives, learning bring inconvenience, affect people's normal life, but also a serious threat to people's physical and mental health. According to the situation of air pollution, the supervision and control measures were analyzed.
關鍵詞:大氣污染 監察 治理
Keywords: atmospheric pollution monitoring management
中圖分類號:Q958.11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引言
在我們的生存環境中,大氣是一項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它和我們的生活、生產、學習有著息息相關的聯系,大氣環境質量的好壞,直接關系到我們的生活、身心健康。面對近年來,我國大氣污染情況不斷加劇,我們相關工作者要時刻關注大氣污染情況,對其進行嚴格的監察,并提出解決治理方案。
大氣污染
大氣污染指一些危害人體健康及周邊環境的物質對大氣層所造成的污染。由于人類生產、生活活動或是自然界中向大氣排放一些污染物,當污染超過環境承受能力時,大氣質量就會惡化,進而會影響到人們的生活、學習、工作、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大氣污染可分為天然污染和人為污染。大氣中有害物質的濃度越高,污染就越重,危害也就越大。天然污染指的是自然界向大氣排放的污染物,這種污染的危害較小。人為污染是人們按照社會活動,產生的生活、工作污染源對大氣的污染。大氣的污染主要是來自這種人為的污染,它對人們的影響與危害,是非常大的。
大氣污染的危害
2.1 大氣污染對生物的危害
大氣污染危害生物的生存和發育。大氣污染主要是通過三條途徑危害生物的生存和發育的:一是使生物中毒或枯竭死亡,二是減緩生物的正常發育,三是降低生物對病蟲害的抗御能力。大氣污染致使動物體質變弱,以致死亡。尤其對呼吸道的感染,更大機率地促使動物在大氣污染中受到傷害。植物期接觸大氣的污染,損傷了葉面,減弱了光合作用使植物枯萎,直至死亡。同時,也改變了土壤的成分,對農作物和綠化植物產生的嚴重的危害。
2.2 大氣污染對人類壽命的危害
大氣污染嚴重影響了人類的壽命。由于大氣的污染,人們每天都生活在被污染過的大氣層下,這樣導致了人們的慢性中毒或急性中毒,嚴重危害到人類的生命安全。由于大氣的污染,人們患呼吸道感染的機率較大,但是,即使及時地通過治療可以緩解病情,但是常期生活在這種被污染的大氣下,這種感染會周而復使,嚴重影響了身體健康。
2.3 大氣污染有致癌作用
由于污染物常期在體內、肌膚內存在,不能得以完全的釋放,就會引起基因突變,從而引發癌癥的發生,這是大氣污染長期影響的結果。
與此同時,大氣污染對人們的皮膚、眼睛、喉嚨都會產生嚴重的影響,直接危害著人們的生命與財產安全。
加強對大氣污染的監察
近年來,大氣污染的危害越來越多的已經危害到我們周圍的人和物,迫使人們不得不提高警惕,想辦法來治理對大氣的污染。對于大氣污染的治理,就要求我們相關部門加強監察力度。
3.1 加強對居住區內局部的監察。
在居住區內,堆放的垃圾、公共場所的煙囪等,都會排放對大氣有害的氣體,對大氣造成污染。要加強對生活區內的監察,有不合理的地方隨時清理,減少大氣污染源。
3.2 加強對建筑施工場所的監察。
隨著我國建筑行業的興起,帶來經濟效益的同時,也對大氣的環境造成嚴重的破壞,使大氣污染速度加快。在建筑施工現場,有大量的粉塵、顆粒物存在大氣中,嚴重危害了當地居民的生活質量與生命。建筑施工企業對大氣的污染,是最大的污染源,因此,必須加強對施工現場的監察,運用一切辦法,降低污染,減少傷害。
3.3 加強對交通工具的監察。
隨著經濟發展,現在人們的生平水平不斷提高,從而導致車輛數量逐年增加,這無疑給大氣的污染雪上加霜。因此,相關部門要加強對交通工具的監察。對排污量大,對大氣污染嚴重的車輛要堅決取締,進行嚴格監察。
3.4 對冬季取暖的監察。
進入冬季,供暖期的到來,區域燃煤量增加,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成為環境監察工作的重點。要把對取暖工作的監察,做為一項大事來做。相關部門在大力加強環境監察,確保冬季空氣質量處于良好狀態。可以成立空氣污染防治監察小組,不定期的對取暖鍋爐進行普查和抽查,嚴格控制高硫煤使用,加強對高污染燃料的監督管理,嚴格控制揚塵污染。
3.5為確保大氣污染監察效果,要有切實可行的方案進行。如可以設置專門的環境監察員12小時一班,24小時監管,檢查大氣污染情況,由事后查處向事前預防和日常管控轉變,由“多處罰”向“多整改”調整,保證大氣污染物排放達標。為了推進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要不斷加大現場執法檢查力度。對于重點污染源采取明查暗查、突擊檢查、駐廠監管和24小時跟班作業等多種方式,提升監察強度和頻次,嚴查大氣重點污染源;同時,建立環境監察責任制度,將監管責任細化分解,落實到人,切實將現場監管工作落到實處,確保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穩步推進。
3.6 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在大氣環境監察工作中,要制定切實可行的監察工作實施方案,細化職責分工,明確監察工作責任制。各監察部門要加強協作,密切配合,確實把大氣污染監察工作做到位。
4.大氣污染的治理措施
確保大氣污染監察工作的同時,也要加強對大氣污染的治理。
4.1 加強對生活區內的管理。
對于生活垃圾要及時清理,并采取統一環保的方式消除生活垃圾,能二次利用的,一定要及時分類,避免對大氣的污染和對能源的浪費。
4.2 加強對建筑施工現場的治理。
對于建筑施工現場及其附近,要采取相應措施降低空氣中的粉塵和顆粒物。可以在施工期內,采取不間斷地噴水,使有害物質不能飄散在大氣上層,在其主要街道也可以采用此類方法降低大氣中粉塵的存在。在建筑施工時,要結合實際進行功能分區,結合城鎮規劃,全面考慮工業的合理布局。
4.3 綠化環境,植樹造林。
在防治大氣污染中,最有效的辦法就是植樹造林,這種方法既經濟又實用有效。植物除美化環境外,還具有調節氣候、阻擋、濾除和吸附灰塵,吸收大氣中的有害氣體等功能。植物在大氣環境中是一個天然的過慮器。這些植物可以吸附空氣中的粉塵,通過光合作用釋放更多的氧氣。因此,植樹造林在大氣環境中起到了非常好的調節作用。
4.4 采取集中供暖。
要我們日常生活中,由于采暖以及燃煤爐灶,產生了大量的有害煙塵,直接影響了大氣環境的惡化。因此,在冬季供暖期間,盡量采取集中供暖。集中供暖,大大降低了燃料的消耗,可以很好利用熱能,極大的降低了粉塵的排放量。
4.5 大力加強預防大氣污染的宣傳。
大氣質量的好壞直接關系到每個人的生命安全,我們每個人都離不開大氣而生存。為加強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市環境空氣質量,要加強宣傳教育,及時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積極鼓勵輿論監督,防止破壞大氣環境的事件發生。對于大氣污染的防治,與我們每個公民息息相關,與我們切身利益相聯,做好此項工作不能離開全民的參與,要為我們擁有一個好的生活、生存環境而努力。
總結:
總之,隨著污染的進一步加重,對大氣污染的監察與治理成為我們生存的當務之急。相關要加強對大氣質量環境污染的監察以及防治,公民也要從自身做起,真正做到保護好我們賴以生存的環境,在注重經濟的同時,也要降低污染,實現可持續發展。
參與文獻:
我廳在廣泛調研的基礎上,會同省發改委、省工信廳、省住建廳、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商務廳、省交管局、省能源局等廳局,在各市政府的協助下,數易其稿,編制完成了《實施方案》。經省政府常務會議、省工業轉型升級和環境治理工作領導小組會議充分討論,報省委常委會研究,認真修改完善后形成了最終稿。這一方案對到2017年底淘汰落后產能、削減鋼鐵產能、壓減燃煤量、燃煤鍋爐煤改氣、治理汽車尾氣、限期淘汰黃標車和老舊機動車、機動車油品升級、城市建設揚塵和礦山揚塵治理、PM2.5年均濃度控制值等都提出了嚴格要求,并對各級政府實施嚴格的考核和嚴厲的問責。
記 者:《實施方案》的主要目標是什么?對我省各地有哪些指標性的要求?
楊智明:主要目標是到2017年,全省細顆粒物濃度比2012年下降25%以上;煤炭消費量比2012年凈削減4000萬噸,各設區市和定州、辛集城市建成區基本淘汰每小時35蒸噸及以下燃煤鍋爐;鋼鐵產能削減6000萬噸;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和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總量大幅度削減;全省80%具備改造價值的老舊住宅完成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同時,要求在2013年底前,全省供應符合國家第四階段標準的車用汽油;在2014年底前,全省供應符合國家第四階段標準的車用柴油;在2015年底前,全省供應符合國家第五階段標準的車用汽、柴油。到2014年,各設區市和定州、辛集城市建成區全面實施“黃標車”限行。到2015年,全部淘汰2005年底前注冊營運的黃標車,到2017年,全部淘汰黃標車。到2014年,所有加油站、儲油庫、油罐車完成油氣回收治理。
記 者:我省大氣污染治理工作擔子重、責任重、欠債多,針對我省的特殊情況,《實施方案》具體制定了哪些措施?
楊智明:我省《實施方案》結合正在開展的全省分行業、分類別污染源調查情況,立足自身實際,強化和增加了一些具有我省特色且對大氣環境質量改善具有重要作用的新要求、新做法。《實施方案》共四部分,50條,概括為“1485”行動計劃,即:實現一個目標,突出四個重點,實施八項舉措,構筑五大支撐。
一個目標:經過五年努力,全省環境空氣質量總體改善,重污染天氣大幅度減少。力爭再利用五年時間或更長的時間,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氣,全省環境空氣質量全面改善,讓人民群眾呼吸上新鮮空氣。特別是根據我省各市所處的區位、環境容量、污染程度、產業結構等方面因素,分區域、分城市下達了細顆粒物下降比例:石家莊、唐山、保定、廊坊、定州、辛集下降33%,邢臺、邯鄲下降30%,秦皇島、滄州、衡水下降25%以上,承德、張家口下降20%以上,以此確保完成國家對我省提出的“到2017年,全省細顆粒物濃度下降25%以上”的目標要求。
2015年5月底前,縣城建成及旅游景區內有油煙排放的賓館、飯店、餐廳和食堂等餐飲服務業經營場所,全部實現油煙達標排放。
二、工作步驟
1、調查階段(2014年3月1日至4月30日)
對本轄區內餐飲服務業單位進行摸底調查,建立餐飲業臺賬,掌握污染防治設施安裝、運行情況和排污許可證、營業執照、餐飲服務許可證辦理情況,制定相應整治措施。
2、整治階段(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全面開展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專項整治工作,對不符合整治要求的餐飲業單位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明確整改時限及要求;對轄區內限期整改對象加強日常檢查,督促餐飲業單位加快整改進度;餐飲業單位完成整改后,及時組織驗收。對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責令停業。
3、驗收階段(2015年1月1日至5月31日)
對下達限期整改的餐飲業單位進行集中驗收,并對專項整治工作進行全面檢查總結,完善管理臺賬,健全長效管理機制。
三、任務要求
(一)嚴格控制新、改、擴建餐飲業油煙污染
1、新、改、擴、建的餐飲業建設項目,應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必須經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未經批準不得建設。
2、新、改、擴建的餐飲業單位要嚴格執行環境保護“三同時”要求,建設符合標準要求的高效油煙凈化等污染防治設施,經過有資質監測部門監測合格后,通過環保部門驗收;需要配套建設的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運營。
3、通過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新、改、擴建餐飲業單位,依法核發排污許可證。
(二)加強現有餐飲業油煙污染整治
4、要求已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但不能達標排放的餐飲服務經營場所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責令停業。
5、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的餐飲服務經營場所限期安裝高效油煙凈化設施,逾期未安裝的,依法責令停業。
6、對未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和餐飲服務許可證的餐飲業單位,依法實施取締。
7、禁止在建成區內露天燒烤。
8、依法整治或取締產生油煙污染的戶外占道經營餐飲攤點。
(三)加強排污許可證管理
9、餐飲業單位全部實施排污許可證管理。
10、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的餐飲單位,依法進行處罰。
(四)整治標準
11、所有餐飲業單位必須安裝與本單位排煙量相匹配的,經國家認可的單位檢測合格的油煙凈化設施,處理后的油煙需通過煙氣排放管道達標排放,營業期間必須保證油煙凈化設施正常運行。
12、在餐飲業單位建筑物內有預設專用煙氣排放管道的,油煙需通過預設管道的排放,無預設專用煙氣排放管道的,需按標準安裝專用煙氣排放通道。油煙凈化器、風機及專用煙氣排放通道的安裝使用需對周邊居民無影響,并對城市景觀環境無影響。
13、所有餐營業單位油煙污染防治等環保設施必須建立清潔保養臺賬,根據技術要求定期進行清潔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行。
四、職責分工
(一)縣政府負責組織開展轄區內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專項整治工作。
(二)環保部門:負責對餐飲業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負責加強新、改、擴建的餐飲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環境保護竣工驗收審批及排污許可證核發管理,負責對已辦理環評手續或取得排污許可證但油煙污染防治未達到要求的餐飲企業限期整改;對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餐飲業單位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進行責令停止排污,并予以處罰。
(三)城管部門:負責對室外無照餐飲攤點的監督管理。對油煙污染嚴重的室外無照餐飲攤點和城市建成區露天燒烤依法予以取締。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有關政策和措施,鼓勵、支持、推廣使用優質清潔車用能源。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協調機制。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所轄區域內的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公安、交通、城管、市政公用、質量技術監督、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本市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執行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七條在本市禁止銷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禁止銷售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車用燃料。
第八條在本市初次注冊或者辦理轉移、變更登記的機動車,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
第九條在本市行駛的機動車按照國家規定的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實行環保標志管理。具體辦法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實施。
禁止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環保標志或者冒用其他車輛的環保標志。
第十條本市在用機動車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周期,進行污染物排放定期檢測。經檢測,符合排放標準的,發放環保標志;不符合的,不予通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動車營運行政主管部門不予通過定期審驗。
機動車所有人應當選擇具有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資質的機構進行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繳納檢測費用。
第十一條從事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業務的機構應當配備與檢測業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及檢測儀器設備,并獲得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
從事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業務的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的要求,對機動車進行排氣污染檢測,并將檢測結果報送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無環保標志的在用機動車進行排氣污染抽檢。抽檢時,應當設置明顯標志,不得妨礙道路交通安全和暢通。檢測后,應當明示檢測結果。
被抽檢機動車的所有人、駕駛人不得拒絕抽檢。
第十三條經抽檢不符合排放標準的機動車,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同時將該機動車的檢測結果,記錄在冊、輸入監督管理數據庫,并予以公告。
機動車所有人、駕駛人應當按照要求進行治理,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具有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資質的機構復檢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駛。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機動車排氣污染的抽檢、復檢,不得收取費用。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機動車排氣污染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和答復。被舉報的行為查證屬實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舉報人進行獎勵。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聘任義務監督員,協助開展機動車污染防治監督。
第*條從事機動車發動機和排氣污染控制系統維修的企業,應當具備相應資質,在質量保證期內承擔質量責任。
第*條對機動車排氣污染的治理,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指定維修治理企業或者產品。
第十七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機動車排氣污染監督管理數據庫和數據傳輸網絡,對檢測數據、治理情況等信息進行管理,為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執法提供統一數據和信息。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全市和區域性的機動車排氣污染監測情況及有關數據,并提供查詢服務。
第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機構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要求進行檢測或者弄虛作假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向被抽檢人明示抽檢結果或者對依法應當處罰而不進行處罰的;
(二)對從事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業務的機構及其檢測行為,不依法監督管理,情節嚴重的;
中圖分類號:X73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2374(2009)18-0100-02
經過改革開放30年的高速發展,我國已成為全球第二大汽車市場和第三大汽車制造基地,居民擁有機動車的數量大幅增加,據淄博市公安局車管所公布的數據,截止到2008年,山東省淄博市機動車保有量已達到94萬輛,其中汽車數量30萬輛,人均每萬人擁有汽車數量達760輛左右,機動車增長速度比2005年增加16.3%,預計到2010年,淄博市機動車保有量將達到130萬輛。
機動車大量應用給人民群眾出行和交通帶來了極大的方便,但機動車尾氣大量排放,據測算,平均每輛汽車年排污量4噸,給城市空氣質量造成嚴重的污染。從淄博市2007年環境狀況公報可以看出,全市可吸入顆粒物的濃度一季度最高,季報值為0.100mg/m3,日均值超標率為9.55%,二、三、四季度的濃度季均值依次為0.087mg/m3、0.074mg/m3、0.092mg/m3,日均值超標率分別為2.4%、0.5%、7.4%;全市二氧化硫年均值為0.050g/m3。2008年首要污染物仍為可吸入顆粒物和二氧化硫。針對淄博市可吸入顆粒物和二氧化硫偏高的原因,在淄博市中心城區同一緯度道路上分別選取車流量大和車流量小兩個點進行了監測,檢測數據如下:
由此表看出,城區內車輛流量大,SO2和PM10偏高,并且SO2和PM10濃度都超過了國家《環境空氣質量標準》。表明機動車排放的污染物對空氣質量的影響是相當大的。
二、機動車尾氣污染成因分析
我國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起步比較晚,前些年防治的重點主要偏重工業污染治理,就淄博市而言,2000年4月份,市政府才頒布實施了《淄博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辦法》,市環保和公安交警部門按照該辦法的要求,通過機動車年檢、路檢、復檢等手段,逐步開展了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但由于種種原因,上述工作成效并不十分明顯,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力度、深度及標準執行等方面明顯落后于青島、濟南、南京、南昌、沈陽、廣州等城市。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一)對防治機動車尾氣污染的嚴重性認識不足
多年來人們關注最多的是工業污染對環境的影響和破壞,市委、市政府在治理環境污染方面采取了一系列切實可行的措施,環境保護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績,效果明顯,淄博的天更藍了、水更清了、草更綠了。但是,近年來隨著經濟快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機動車的保有量越來越大,與之相伴的尾氣污染日益嚴重,沒有引起全市上下應有的重視,還沒有像關注治理工業污染那樣,關注并治理機動車尾氣的污染。
(二)法律法規尚未健全,制約了機動車尾氣污染防治工作正常開展
目前,治理機動車尾氣污染雖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辦法》等上位法支持,但這些法律法規過于原則,缺乏可操作性,部門責任不夠明確。機動車污染防治工作一方面需要環保、公安交警、交通等多部門協作配合,齊抓共管;另一方面對超標車輛整改缺乏法規強制措施,需要通過地方立法來一一明確。雖然2000年4月市政府了《淄博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辦法》,但這遠遠不能適應當前形勢的需要。從近年來的工作實踐看,因沒有相配套、較全面、操作性強、并綜合運用法律、經濟、技術及行政手段相結合防治機動車污染的地方性法律法規和政策支撐,導致一些工作無法可依、無章可循,成為制約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正常開展的瓶頸。
(三)機動車排氣檢測和防治的基礎能力薄弱,影響了工作的全面開展
淄博市是山東省批準的在用機動車排氣簡易工況法(模擬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的瞬態工況或穩態工況)檢測的示范市,全市范圍內要實行在用機動車簡易工況法檢測制度。市政府2006年也明確提出在全市實行機動車簡易工況法檢測。而目前全市10條簡易工況法檢測線只有一條線具備檢測條件,簡易工況法檢測率還不到10%。另一方面,從事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的執法人員偏少,區縣一級還沒有成立尾氣監管機構,遠遠不能滿足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
(四)缺乏有效聯動機制
對道路上行駛的明顯冒黑煙的機動車,只有環保、公安交通管理兩部門聯合上路執法,對機動車進行尾氣路檢,才能有效控制道路超標車輛違法排放。但是,實際操作中,“聯手”并不容易。交警的管理職能偏重安全管理,沒有更多精力去配合環保做路檢;而對機動車尾氣最憂慮的環保部門卻沒有上路攔車的執法權。因此,聯手執法難以做到“日常化”。
(五)信息不能共享
新增車輛注冊登記、二手車轉入、交易時,環保、工商及公安交警等部門信息不能共享,對新增車輛注冊登記、二手車轉入、交易車輛不能及時開展排氣檢測工作。致使機動車尾氣檢測工作不能落到實處。
三、機動車尾氣污染防治的對策
要治理好我市機動車排氣污染,改善空氣環境質量,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應該采取以下有效的措施:
(一)盡快頒布實施《淄博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
借鑒本省青島市以及南京、長沙、沈陽、深圳等城市做法,并結合我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的現狀,盡快由市人大立法出臺《淄博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明確各有關部門的職責及任務,強化對高污染排放車輛的監督管理措施,為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二)協調相關部門,明確機動車檢測規范和標準
協調公安、環保、交通等相關部門,明確機動車檢測規范和標準,規范檢測程序,全部建成簡易工況法檢測線,并推行社會化運營模式,完善監管機構,增加執法人員,盡快在全市開展簡易工況法檢測。
(三)全力推進機動車尾氣污染源頭控制工作
加強對新車和車用燃料的監督管理是從源頭上控制在用機動車排氣污染的重要手段。一是在新車的監督管理上,我市應嚴格推行國Ⅲ排放標準,凡是在我市登記注冊的新車和政府采購車輛以及新增、更新的公交、中巴、出租、客運等營運車輛全部執行國Ⅲ排放標準。二是在車用燃料的監督管理上,我市應對油品的生產和銷售企業進行強制性抽測,每年要對所有油站、油庫至少進行一次全面的抽查檢測,對不合格油站(庫)依法加大處罰,保證市場銷售的車用燃油達到國家相關標準;并協調解決好配套執行國Ⅲ排放標準的燃油供應問題。三是要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積極指導與配合全市清潔燃油的推廣工作。
(四)推行環保分類標志管理制度
按照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情況對在用機動車實行綠標、黃標分類管理制度,并結合環保分類標志管理隊高排放車輛實行限行,是許多城市行之有效的監管措施。隨著今年10月全運會即將在我省舉行,省政府要求全運會期間實行環保“黃”、“綠”標標志化管理,凡沒有環保合格標志的車輛一律不得上路行駛。這樣做有利于降低城區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提升機動車年檢上線率,加快老舊車輛的淘汰更新。因此,我市應盡快推行此項管理制度。
(五)嚴格實施二手車交易車輛排氣檢測制度
二手交易車輛多屬污染重、帶病上路行駛的老舊車輛,這部分車輛已成為我市機動車污染物排放不達標的高比例群體。為控制二手交易車輛的排氣污染,我市應加強對二手交易車輛的污染物排放檢測,凡檢測不合格的車輛,應進行維修治理合格后再進行交易。
(六)繼續加大對在用機動車路(抽)檢執法檢查力度
環保部門作為統一監督管理部門,要與相關職能部門密切配合,重點對冒黑煙車輛、高排放、高污染車輛,公交、出租、中巴、客運等營運車輛以及郵政車、環衛車、拉土車等特種車輛的查處,對發現超標車輛(含公交及營運客車),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堅決予以罰款并暫扣車輛。同時,借鑒一些發達城市的做法,在城市的每個城郊交界處,和城市中的主要路口設立機動車尾氣檢測站,嚴格按照國家標準進行檢測,如有超標,將禁止進入主城區。
(七)把機動車尾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政府民生工程
民生工程是政府解決民生問題的德政工程,是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重大舉措。我市機動車尾氣污染防治工作如果納入民生工程,則體現了市政府為民辦實事,關注人民群眾切身利益,解決與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息息相關問題的決心,將有力推動我市機動車尾氣污染防治工作全面開展。四川省攀枝花市高度重視機動車尾氣污染防治工作,市政府明確將此項工作納入2008年民生工程,取得很好成效。
(八)采取雙網聯動、機制,專項治理黑尾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