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財產安全論文匯總十篇

時間:2023-05-05 08:24:34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大學生財產安全論文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大學生財產安全論文

篇(1)

高職院校作為獨立的法人實體,憲法和法律賦予了其自主管理權,包括對教學活動的管理和對學生的管理。高職院校的學生,作為國家公民、受教育者和消費者,《憲法》《教育法》和一些民事法律賦予了其受教育權、財產權、人身權等基本權利。學校自主管理權的行使是為了最大可能地創造良好的教育教學環境,保證學生各項權利的實現;而學生各項權利的行使a,也必須在遵守憲法、法律和高職院校管理制度的前提下進行。在某種程度上講學校的自主管理權和學生的權利是一對矛盾,學校管理力的擴大則意味著學生權利的縮小,學生權利的彰顯則會制約學校的權力。如何既保證高職院校自主管理權的有效行使,又保障學生權利的充分實現,已引起理論界的廣泛關注,要研究這一問題,首先需弄清大學生的權利內容,高職院校實施管理時哪些行為構成對大學生合法權益的侵犯,從而尋求合理路徑,實現權力與權利的協調與平衡。

一、高職院校的權力與大學生的權利

1.高職院校享有自主管理權。在教育體制改革的過程中,政府逐步將權力下放給高校,高職院校同樣享有自主管理權。《教育法》第28條和第43條、《高等教育法》第11條和第53條規定了高等學校的自主管理權及學生應服從學校的管理制度。2005年,《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規定了學校對學生實施管理和紀律處分的權力,并要求高校建立健全學生管理制度,對學生實施有效管理。

高職院校的自主管理權是國家行政部門為了實現一定的教育目的而賦予學校的權力,具有行政權力的性質,這種權力是在學校內部管理上的一種自由裁量權。學校如何實施有效的管理,制訂哪些規章制度,怎樣制訂和執行,都是具有很強專業性的教育問題,主要由學校內部決定。這種權力的范圍非常廣泛,涉及學生學習和生活的方方面面。

2、高職院校學生的權利。在接受教育的特定時期,學生的身份和地位比較特殊,既是公民,又是受教育者,同時又足消費者。學生作為公民和消費者,享有《憲法》和民事法律規定的權利;作為受教育者又享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規定的權利。概括起來,學生的法定權利大致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受教育權。《憲法》第46條和《教育法》第9條都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大學生作為中國公民享有受教育權,可以要求學校和教師中止影響其受教育權的一切行為,并獲得補償和救濟權利。

二是參加教育活動并使用教學資源權。參加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課堂教學和課外活動,合理使用學校的教育教學設施、實驗室設備、圖書館書刊資料等有關教學資源是每一個大學生的權利,這是受教育的前提和保證,也是受教育權的體現。《教育法》規定學生享有“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的權利。

三是選擇權。即大學生享有自主選擇專業、課程或者接受其他服務的權利。具體包括:(1)專業選擇權。學生可以根據自己的專長和興趣愛好,選擇自己喜愛或就業前景良好的專業和學校,包括轉專業和轉學,當然這種選擇權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學校的管理規定。(2)課程、教師、學習進度和修學方式的選擇權。作為消費者的大學生有權選擇選修課程、選擇課堂,對個別教學法態度不好、教學水平不高的教師有要求更換的權利。可以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申請輔修其他專業或者選修其他專業課程;可以根據校際間協議跨校修讀課程;可以拒絕參加學校贏利性勞動或過重的體力勞動。(3)就餐、購物、住宿、娛樂的選擇權。

四是公正評價權。大學生在教育教學過程中,享有要求教師、學校對自己的學業成績和品行進行公正評價并客觀真實地記錄在成績檔案中,在完成相應的學業后獲得相應學業證書、學位證書的權利。

五是獲取相應知識權。大學生繳納_r一定數額的學費,就有權要求高校提供至少與學費價值相當的知識、設施、服務;有權要求教師認真上課,保證質量,要求學校提供相應的教育設施、教學資源和教師,滿足教學和學習的需要;有權拒絕高校增設畢業條件、標準,隨意加重學生的負擔。

六是知情權。大學生對學校的各種規章制度、學校的發展狀況、自己所學專業的發展前景、本專業的師資隊伍、課程設置以及經費投入等基本情況有全面了解的權利。對學校及教師對學生的學業及各種教育教學活動的評價制度、評價結果都有知曉的權利。

七是參與權。大學生享有與教師、管理者同樣的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權利。特別是與學生利益相關的學校事務,大學生作為利益主體,享有提出意見、參與決策的權利。2005年的《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規定》規定:“學校應當建立和完善學生參與民主管理的組織形式,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保障了學生的參與權。

八是監督權。一是監督學校資源的使用,二是監督學日常機制的運作。大學生享有對教師的教學水平、教學態度、課堂教學質量以及學校教學經費投入情況等進行監督的權利。學生可以就學校的各項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學校應予明確答復。

九是救濟權。大學生在接受教育的服務中有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教育法》第42條規定學生享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的權利。《高等教育法》第54條規定,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補助或者減免學費”。《中國人民銀行助學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對家庭經濟確有困難、學習努力、遵守國家法律和學校紀律的學齡前生,均有權提出貸款申請,以解決在校期間的學費和生活費用。這種權利不能因為公立與私立、普通高校與成人的差異而有所不同。

十是人身權。公民人身權被視為“天賦的權利”。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肖像權、隱私權等。身份權主要指因為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權利,包括親屬權、親權、配偶權、榮譽權等。

十一是財產權。大學生享有財產受到妥善管理和保護的權利。大學生對其財產享有獨立的所有權,只要不違法,學校無權沒收其財產,也不能以學校名義對學生處以財產處罰。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其財產應該得到學校的管理和保護。當學校沒有盡到保護職責使其財產受到侵害時,學校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學生有使用學校公有財產的權利,學校有為學生提供其完成學業所必需的教育教學資源的義務。

十二是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指個人對其智力成果的獨占排他利用從而取得利益的權利。學生對其付出了勞動、貢獻了智慧的論文、著作、作品、科研成果及發明創造享有知識產權,學校和教師應給予充分尊重和保護。

十三是申訴權。“無救濟則無權利。”當權利法定后在事實上或社會生活中遭到否定時,必須設立一種保障機制,使之能獲得及時的救濟。《教育法》第42條規定學生“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訟”。2005年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也規定學校在對學生做出處分決定前,應當聽取學生或其人的陳述和申辯。學校應當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二、高職院校自主管理權對大學生權利的侵犯與分析

政府下放給高職院校自主管理權是為了保證其教育職能的實現,這種權力實際上是公眾權利的讓渡,而且主要是被管理的大學生權利的讓渡。該權力的存在應以其合理性和必要性為前提,它的行使必須符合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高校要自我約束管理權,接受法律的審視和社會的監督,否則極易造成學校權力對學生權利的侵犯。調查表明,高職院校為了實現統一管理,維護教育教學秩序,在行使自主管理權時,侵犯學生權利的現象屢屢發生。1.侵犯學生的名譽權、隱私權。名譽權是指公民或法人對其在社會生活中所獲得的社會評價依法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犯的權利。學生名譽關系到其在學校的地位、人格尊嚴、老師同學對其信賴程度,公正的評價、良好的名聲是學生進行正常學習、生活的保障。學生的名譽權受法律保護。高職院校在管理工作中,侵犯學生名譽權的現象較多。批評教育學生是教師的職責,但一些教師不分場合、不分對象、不考慮語調和語氣,動輒訓斥學生,甚至使用一些挖苦、嘲諷、傷害性或侮辱性的語言對學生進行責罵、體罰學生等,這無疑構成對學生人格尊嚴的踐踏,侵犯了學生的名譽權。另外,有些教師在對學生進行鑒定或成績評定時,不能客觀、公正地對學生的思想道德或能力水平給以評價,然后公布出去,也是對學生名譽權的侵犯。

隱私權是指公民個人和死者所享有的個人信息不被非法獲悉和公開、個人生活不受外界非法侵擾、個人私事的決定不受非法干涉的一種獨立人格權。高職院校學生有權對個人信息與生活情報進行控制和保密,禁止他人公布其個人信息與私人秘密。高職院校在實施管理時,學校管理權和學生隱私權發生沖突的現象很多,而且不可輕易斷言是否存在侵權。如舍務管理人員晚上叫門查寢;安全檢查部門對學生的衣物、床鋪、箱包的搜查;老師對夜不歸寢學生的細細盤問等等。這些行為是否構成對學生隱私權的侵犯,還需要將其放在具體背景下全面分析。但學校的下列行為是構侵犯學生隱私權的:一是學校對學生違紀的事實、處分結果張榜公布,這是權力的膨脹與泛化,是對學生隱私權的侵犯;二是學校將學生的分數公布于眾。考試成績屬于學生的隱私,學生有權決定是否公開、對誰公開以及在什么場合公開,學校無權采取張榜公布或通報的形式將學生分數公之于眾。

2.侵犯學生的自由權。有些學校為了保證學生的安全,減少事故的發生,實行封閉式管理,大門緊閉,將學生局限在圍墻之內。學生需要外出辦事必須由老師開具出門證,有時間和次數限制。從法律視野看,這種封閉式管理是學校管理權對學生自由權的覆蓋和湮沒。另外,大多數高職院校都有晚自習制度,學生在規定的時間內必須到班級自習。有些班級秩序很混亂,不利于學習;學生為了完成作業或學習計劃想到圖書館或網上查找資料,但為了遵守學校的自習制度,無法自行更換學習場所,否則要受到扣分等處分,這也是對學生自由權的侵犯。

篇(2)

[中圖分類號] G645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2095-3437(2017)05-0165-02

養成教育是把一種意識、思想、行為經過培養逐漸內化的過程。高校輔導員職業的特殊性,對高校輔導員法律意識的要求相對較高,因此高校輔導員必須具備一定的法律意識。然而當前我國高校輔導員在學生日常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法律意識淡薄的現象。

一、高校輔導員學生管理工作中經常遇到的法律問題

高校學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安全教育的重任大部分由輔導員來承擔,然而大多數輔導員在走上工作崗位之前并沒有進行過多少相關培訓。他們對于如何在日常管理工作中依法辦事沒有一個準確的了解和掌握。因此他們在開展學生工作中經常會出現一些因法律意識淡薄而侵犯學生正當權益,或者在遇到突發事件r不能依法保護學生也不能依法保護自己的現象。高校輔導員學生管理工作中經常遇到的法律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侵犯學生的財產權

財產權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受到憲法和法律的保護。作為高校輔導員要從兩個方面來正確對待學生財產權問題。

首先是學生財物被盜的問題。在這個問題上高校輔導員不但要提醒學生注意財產安全,還要及時正確地對學生進行法律教育。筆者從事輔導員工作以來,遇到的學生財產被盜事件80%的作案者要么是在校大學生,要么有在校大學生的間接參與。這就要求輔導員在對學生進行思想政治教育的同時,向學生普及基本的法律知識,增強學生的法律意識。

其次,作為經常和學生直接接觸的高校輔導員,有更多可能與學生發生財產糾紛。有的高校輔導員法律意識淡薄,利用工作之便向學生索取收受財物;更有甚者私自制定規則,對違規的學生或者班級進行罰款。這些行為已經嚴重侵犯了學生的財產權。在當前我國公民法律意識普遍提高的情況下,高校學生的維權意識逐漸增強,輔導員的違法行為不但對自己有害,還會嚴重影響學校聲譽,引起不必要的沖突與麻煩。

(二)侵犯學生的知識產權

近年來,高校學生與高校教師知識產權糾紛時有發生。有不少高校教師在帶領學生進行課題研究的過程中,讓學生在論文著作署上教師其本人的名字。大部分學生因礙于導師的面子或者是對導師在學業上的指導的感恩之情而默默地接受。高校輔導員應當切實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不但自己要知道竊取學生勞動成果是違法的行為,尊重學生的知識產權,更要幫助學生增強依法維護知識產權的意識與能力。

(三)處理學生被處分問題不恰當

對違反國家和學校規定的學生進行紀律處分,是高校對學生進行警示、引導、規范的重要手段,對高校優良學風的形成起著重要的作用。高校輔導員是學生違紀違規行為的直接管理者,在對學生進行處分的問題上必須嚴格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原則,對違紀違規的學生給予幫助,實事求是,并告知其享有申訴權,允許其對處分決定進行申訴。總之,高校輔導員在對違規學生進行處分時應當注意程序,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確保整個過程的合法性。

二、高校輔導員法律意識養成教育的必要性與重要性

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社會對高等教育的需求不斷增長,高等教育規范化管理迫在眉睫。作為在教育管理一線工作的高校輔導員,應當充分認識到依法開展本職工作的必要性與重要性。但是目前我國高校在選聘輔導員時,最注重的是應聘者的學生干部經歷、應變能力、學歷等方面,而對應聘者的法律素養沒有明確要求。大部分輔導員并不具備法律知識,雖然在上崗之前或者工作的過程中,學校會對輔導員進行職業培訓,但是其培訓內容對法律知識的重視不夠,輔導員的法律素養依然是參差不齊。

在教育管理實踐中,忽視、漠視、侵犯學生權利的事情時有發生。2003年7月17日的《關于加強依法治校的若干意見》明確指出依法治校的重要性。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國、依法治教的重要組成部分,依法治校成為我國高等學校的必然選擇。增強輔導員隊伍的法律意識是依法治校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也是我國高等教育事業健康發展和改革順利進行的重要保證。[1]

三、對高校輔導員法律意識養成教育的舉措建言

當前高校輔導員法律素養的提高更多的是依賴于輔導員自身的學習,但輔導員的個人學習欠缺系統性和實效性。高校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增強輔導員的法律意識,加強輔導員依法開展學生日常管理工作的自覺性與有效性。高校可以通過以下幾個方面來提高輔導員的法律意識和依法辦事能力。

(一)加大高校輔導員專業化培訓力度

目前高校輔導員通常為“雜牌軍”,他們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涉及多方面的知識,包括法律、教育、職業規劃、心理學、就業指導等,其中法律知識是他們最為缺乏的知識。作為學生工作管理者的輔導員,法律知識是不可或缺的,無論是開展職業規劃指導、心理輔導、就業指導還是獎懲等都受法律的約束。高校應當盡力加強對輔導員法律知識方面的培訓,定期組織培訓班,并將他們日常管理工作中經常涉及的法律知識細化、具體化,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對他們進行培訓教育與考核,使具備相應的法律知識成為從事高校輔導員工作的基本要求。

(二)加大培養高校輔導員法律意識宣傳力度

要通過多種渠道對提升高校輔導員法律素養進行宣傳教育,把一些經典案例放在法律知識研修班、法律知識講座、法律知識沙龍上進行研討等多種方式來培養輔導員的法律意識,使輔導員從知道哪些是自己必須履行的義務,哪些是自己的合法權益,到將相關法律知識內化為其自身的行為準則甚至習慣。這也正是當今教育界經常提到的“養成教育”。只有這樣,才能讓輔導員真正做到依法律己、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有理有力地開展學生日常管理工作,保證師生關系的和諧健康發展。

(三)加大學生法律知識普及力度

高校輔導員日常管理工作中接觸最多的就是學生,學校加大對學生法律知識的普及力度,使學生能夠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水漲船高,學生的法律意識提高了,無形中對從事學生管理工作的輔導員也有了更高的要求,從而使提高自身法律素養成為輔導員自己的迫切需求。

四、結語

新形勢對高校輔導員的法律素養要求不斷提高,他們必須不斷學習法律知識,提高法律意識,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能夠自覺地依法辦事,這也是做好其本職工作的基本保證。依法治校是必然趨勢,高校應當與時俱進,不斷探索輔導員法律意識養成教育的有效辦法,促使輔導員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促進師生關系的和諧良性發展。

高校輔導員需認真學習相關法律法規,比如《憲法》《刑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制度》等,還有所在院校的《學生手冊》,切實明確教師和學生的權利和義務。高校輔導員只有具備相關的法律知識,才能樹立依法管理的工作理念,在工作中靈活應用所學知識,隨機應變,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促進學生的健康發展,增強高校學生管理工作效果,提升高校的社會形象。[2]

無論我們在哪里,無論我們在干什么,當國歌響起、國旗升起的時候,我們都會停止正在做的事情,靜靜地注視著國旗的冉冉升起,直到國歌停止、國旗升旗儀式結束。這種行為即是一種潛意識,也是一種觀念內化的結果。依法從事學生日常事務管理工作也需要內化為高校輔導員的潛意識,使法治觀念在其心中生根發芽。大學生是祖國的希望,輔導員作為大學生的人生導師,不但自己應該具備較高水平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養,也應該通過日常管理工作培養和增強學生的法律意識與依法辦事的能力。

篇(3)

大學治理與學生權利都是大學的重要組成因素.是互相聯系的有機體。離開治理.大學將是一盤散沙;離開學生、離開了學生權利,學校將不成其為學校。校園是學生賴以成長、不斷走向社會化的重要環境.也是學生全面進步,健康發展的主要載體。校園環境對學生的成長有著至關重要的影響,因此.應該在不損害學生權利的條件下通過有效的大學治理為學生的全面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和諧的校園環境。

1從高校與大學生的關系看大學生權利

隨著高校收費制度的改革,高等教育的辦學模式也在進行相應的調整與變革,尤其是新的辦學模式的出現,使我國高等教育不再單純是一種國家的權利和責任.而逐步轉化成一種特殊的消費。在這種情況下高校與大學生之間從法律上看存在兩種關系:一是高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的規定。有行使教育執行的權力。在這種意義上校方具有教育執行主體的資格,屬于授權執法主體.享有管理權,大學生是被管理者。二是大學生交納學費.高校提供高等教育服務,雙方形成服務關系。在這種情況下大學生不再僅僅是一個受教育者,而且是教育這種服務的消費者,是一種特殊的教育消費者。基千高校與大學生的這種特殊關系,大學生應該享有多種權利。

1.1受教育者的權利

學業、學位證書權:即獲得學校公正評價獲得學位、學歷證書的權利。

使用權:學生有充分合理使用學校教育教學設施、場地、實驗室設備、圖書館書刊、電子資料等的權利。

選擇權:在符合學校規定的條件下,在興趣、能力和經濟條件的基礎上,大學生有選擇學校提供的各種教育服務的權利。如選擇課程、教師、住宿或申請輔修其他專業的權利。

獎貸權:每個大學生都有按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或助學金的權利。

1.2學生作為教育消費者的特殊權利

知情權:大學生對學校的各種規章制度、學校發展概況、自己所學專業的發展前景、對木專業的師資隊伍水平、課程設置以及經費投人等基木情況有全面了解的權利。

監督權:大學生對教師的教學水平、教學態度以及課堂教學質址,對學校教學經費投人情況等進行監督的權利。

就業權:每個思想品德合格,在規定年限內完成規定的課程,成績合格或者修滿學分,準予畢業的大學生都享有就業的權利。

參與權:學生有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權利,尤其是與學生利益有關的事務學生應有提供建議和參與決策的權利。

1.3公民的墓本權利

申訴權:《教育法》規定學生如果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有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的權利。

財產權:學生享有獨立的財產權,只要不違法,學校無權沒收其財產,并負有保護學生財產安全的責任。

人身自由權:學校無權干涉學生的人身自由,比如限制其外出的權利。

平等的受教育權:每個適齡青年都有享受高等教育的權利。

2目前大學生權利受侵害的現實表現

近年來,大學生權利受到侵害的案件層出不窮,1999年的’‘田永案”改寫了“高校無訟”的歷史,學生因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而將學校推上被告席的現象不斷出現。這不僅引起了教育界對高校學生權利維護的重視,也引起了整個社會對大學生權利的普遍關注。目前大學生權益的損害具體主要表現在以下兩方面;

(1)學生公民權利的侵害。在傳統教育觀念的影響下,我國的高校在學校的治理過程中更偏向于管理的角色而非服務者的角色,而學生只能扮演“被管理者”。權利意識的缺失往往使他們忽略了自己作為一個公民應該享有的權利。口前對學生公民權利的侵害主要表現在:教育亂收費,甚至學生的獎學金、助學金也被擅自娜用,學生的財產安全得不到保障,公寓建設質量不合標準,盜賊猖撅等不良現象嚴重侵害了學生的財產權;高校招生過程中錄取分數線的劃分不統一,在全國統一實行高考的條件下,不同地區的考生升人高校的機會不均等。有的在校大學生因疾病、殘疾或在校犯錯等被剝奪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機會,從而侵犯了大學生的受教育權;某些高校沒有經過學生允許就將學生的隱私材料公之于眾,擾亂了學生的正常生活,侵害了學生的隱私權和名譽權。

(2)對大學生特殊權利即受教育者和教育消費者權利的侵害。大學生作為一個既年滿18歲又沒有獨立行為能力的特殊群體,他們在享有公民權利的同時,還應該享有受教育的權利.同時高等教育的收費制度又為他們增加了教育消費者的角色,在接受高等教育的過程中他們受教育者和教育消費者的權利也不能被忽略。但是目前我國的學校教育還存在著不同程度的侵害學生這些特殊權利的狀況,如:教學設施的匿乏和有償使用而侵害使用權;對學校發展概況、收費情況、專業發展、課程設置、教師配置等情況缺乏了解而侵害知情權;對專業選擇、課程設置和教師課堂選擇等缺少自主性而侵害選擇權和參與權;對課堂教學質址、學校教學經費投人情況等缺乏有效監督而侵害監督權;學校沒有按照有關規定實施獎貸制度而侵害獎貸權;畢業生沒有得到良好的就業指導和服務而侵害就業權;有的學校對犯錯學生做出了不公正的評判.致使學生拿不到學業、學位證書而侵害了學業、學位證書權;對于各項評判.不管公證與否學生只能被動接受評判而不得提出異議,從而侵害了其申訴權等等。

3高校治理與大學生權利和諧發展的有效途徑

《高等教育法》《教育法》以及zoos年3月29日教育部公布的新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一系列的法規為學生的維權提供了法律依據.學生不再完全是一個被動的個體,他們已經開始了自我維權道路的探索。教育模式的改革、教育理念的進步以及舊教育模式所暴露的弊端也要求高校在治理的過程中要舍棄.‘父愛思維”,積極引導和培養大學生的自制能力,增強他們的責任意識和自我維權意識;引導他們積極參加校園的建設和發展,培養他們的生存能力和組織能力。充分實現對學生權利的尊重,維護大學生的權利。所有這些情況都要求高校在治理的過程中加強民主建設,增加溝通渠道,廣開言論,為大學生參與學校建設提供一個廣闊的平臺。增開大學生申訴制度,搭建學校信息的平臺,擴大大學生對有關學生問題的參與程度。具體來講可以從下述5條途徑著手解決。

3.1加強法制教育以喚醒大學生的權利意識

由于我國高校與大學生的特殊關系以及中國傳統教育管理思想的影響,特別是學校教育環境的影響,口前,大學生維權意識整體上還比較薄弱,為此,我們要引導學生積極參與學校管理,讓學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從而形成正確的權利觀,學會采取適當的方法維權,并積極開展有關教育活動,逐步樹立正確的主體意識和權益意識,要堅持、鼓勵學生成立大學生權益自我保護組織,在實踐活動中逐步提高自我維權的能力。

3,2建設高校內部申訴和維權體制

學生申訴制度是指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依照《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法律的規定,向主管部門申訴理由,請求處理或重新處理的制度。在我國學生申訴制度尚不完善,《教育法》對學生申訴的范圍規定的比較寬泛,在申訴的對象和內容、受理學生申訴的機關、職權、申訴處理等不夠明確的條件下,學校對于學生的懲罰,學生只能被動地接受。為此要建設高校內部申訴制度,完善高校內部的維權運行制度,注重學生的實際參與。學校可設立專門的申訴機構,在對違紀學生的處理上,要做到“處理前須告知、處理中可申辯、處理后可申訴”。

3,3增加學生工作的透明度

只有得到學生的認可,各項學生工作才能得到有效開展,所以增加與學生切身利益相關工作的透明度,以期做到讓學生了解自己的事情,關注自己的事情,維護自己的事情,決定自己的牢情。可通過推行“學生工作信息制度”,將學校以及各院系的學生工作計劃、學生工作制度、學生工作的各項重大措施、校園活動、綜合測評內容及成績、違紀處分、學科及專業培養規格與培養模式以及各專業的課程設置、教師安排等和學生切身利益相關的各項工作均以信息會或張貼布告欄的方式向學生公開,并設意見箱或專門接待人員接受學生的反饋信息。要將獎貸制度和程序透明化,以幫助家庭困難的學生獲得救助。

3,4創建學生與學校進行相互信任的溝通平臺

篇(4)

一、高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

高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實質上就是高校與學生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針對學校管理學生這一特別管理關系,縱觀世界各國,對高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的以下說法:(一)公立高等學校和私立高等學校的法律地位區別對待。英國行政法教授韋德認為如果大學是依法規設立的可以將它作為法定公共機構對待,歸入行政法的范疇;如果只是依章程或私自設立的,則不屬于行政法范疇,學生針對這種大學的權利便取決于契約。法國的行政法認為法蘭西研究院、各高等研究和大專院校等公立教育機構屬于國立公益機構,他們屬于公務法人的范疇,和地方團體一樣,是一個行政主體。如果是私立的,則不屬于行政法范疇,私立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權利義務取決于雙方的契約。德國行政法傳上將學生、公務員與國家之間的關系作為“特別權力關系”,從而區別于“一般權力關系”。公立學校行為依據行政法可訴或不可訴的代表理論有憲法論和特別權力關系說;對于私立高等教育機構,學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以契約論的觀點為代表。 (二)公立高等學校和私立高等學校的法律地位同等對待。1970年以后,日本學者們認為將公立大學與私立大學對學生的法律加以區別并不合理,二者與學生間法律關系均屬一種“在學契約關系”。上述的公法與私法之爭,其實質在于解決這樣一個問題:把學校管理關系視為公法關系、通過相對比較嚴格的公法規則對學校管理權力加以控制,或者把學校管理關系視為私法關系、在放任自由的基礎加以適度限制,哪一種方式更有利于保障學校和學生各自在該享有的正當權益?

在我國,關于高等學校和學生的法律關系并沒有任何具體明確的結論和規定。許多學者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地描述和解釋教育領域各個主體之間的復雜關系,特別是大學生與高等學校之間的法律關系。其主要觀點有如下幾種:(一)二者是授權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們的行政關系。根據《教育法》第28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可以行使的一系列權利包括: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聘任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管理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這些權利具有明顯的單方意志和強制性,符合行政權力特征據此斷定高校是由法律授權的行政主體。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司法解釋把高校的招生、學歷的發放、教師資格、學生退學等糾紛納入行政訴訟范圍中也說明學生與學校是行政關系。(二)二者是特殊民事法律關系。學生與學校是一種雙向選擇關系,是一種平等的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類似于企業與職工的關系。作為事業單位,學校的法律地位比較特殊,既享有一般民事主體的法律地位,又有區別于民事主體而近似行政主體的法律地位,學校一民學生、教職工的關系之問的關系既有民事法律關系,又存在著民事法律關系以外的其他關系。(三)二者是行政合同關系。即行政機關或其委托機關與行政相對人為完成某項管理事項而達成的契約關系。其理由是:l、我國《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民事權利義務協議的法律規,高校與學生并不是平等主體,況且學生在高校受教育也不是什么民事權利義務。用一般合同關系來歸納高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是不妥的。2、高校的招生、頒發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的權力專屬于國家是普通公民和一般社會組織所不能行使的公共權力,即使是民辦高校招生、頒發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的行為也要經過教育行政部門的確認或備案。3、高校行為處分權是單方行為,無需征求相對人(學生)的意見。(四)二者是混合的關系。即,既包括行政關系又包含著生產者與消費者關系。在我國高等教育中,學生繳學費的事實,使高等教育中傳統的資金、知識和其他資源的施予——接受關系性質發生了很大變化,學生不僅僅是接受者,同時還是施予者,因為他(她)繳納了特定數額的學費,繳費事實使學生與高校之間除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外又多了一層新關系——民事契約關系,學生是知識教育這一公共產品的消費者,高校則為此公共產品的提供者。將高校與學生的關系界定為混合關系的先進性在于:1、把高校與學生從傳統的單純的管理與被管理關系中解脫出來,還教育與受教育關系的本來面目,況且隨著我國民辦高校的不斷發展壯大,如再單純地適用行政關系來界定學生與高校關系也不適應我國的國情。2、在某些方面確認行政關系,可以利用法律控制高校的任意、讓高校承擔更多的程序性義務,保護弱勢群體——學生的權利。3、除法律確定為行政關系之外其他關系應是生產者與消費關系,這有利于保護學生的權利,學生不再是高等管理的附屬品,而是一個獨立的接受服務的主體。

二、學生的權利

高等學校學生除享有《高等教育法》第54、55、56、57條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權、勤工助學權、獲得畢業證書權、結社權外,在學生與高校的民事法律關系中,高校處于生產者的地位,學生處于消費者地位,因此,作為教育消費者的學生應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擇權。即學生享有自主選擇專業和課程或者接受其他服務的權利。其主要包括:

1、專業的選擇權。這包括轉專業和轉學的權利。因為現階段高校不負有包分配的義務,學生就業是就業市場決定,學生不能因為一次填報專業志愿而固定大學期間一個人的必修專業或在一個高校就學。高校學生根據自己的專長或興趣愛好,有權選擇自己喜愛或就業前景良好的專業或學校,學校不能因為招生計劃不可變更為由而禁之,否則,就不符合消費者的選擇權要求。

2、自由選擇就餐點、購物和住宿、娛樂等的權利。高校往往是一個封閉的社區,在校內的學生就餐點、購物、住宿等經營上形成自然性壟斷,學生只能在規定的范圍內指定消費而無任何的選擇余地。如某大學后勤部門借口統一內務,為每位新生采購生活用品費為300多元,連牙膏、洗衣粉之類的用品都為學生備齊,加上其他生活用品以及電影費,收取每位學生500元,僅此一項學校共可多創造五六萬元的“利潤”。2004年6月教育部頒發《關于切實加強高校學生住宿管理的通知》禁止高校生在外租住房的行為,其本意的為了學生的人身安全,但良好的初衷,卻無視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的大學生的基本人身自由。

(二)知情權。即學生享有知悉接受教育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其主要包括:l、收費知情權。雖然學費是按價格部門核定標準收取,但許多高校要加收收班費、上機費和書本材料費,強制學生保險等,甚至不開正規發票,常常讓新生及其家長捉襟見肘。2、課程設計、變更與教師安排知情權。在市場條件下,高校不斷擴招,高校教師培養跟不上學生的擴招,許多高校課程計劃形同虛設,因教員增減而增刪課程屢見不鮮,常導致教師缺席而無法開課或教師任意調停課,讓學生無所適從而損害學生權益。3、結果知情權。許多高校由于沒有升學壓力,對于各專業課程沒有統一的標準,特別是專業課的教師只在期終考試一次,而且很少公布考卷答案,這實際上是侵犯了學生對掌握知識程度的知情權。

(三)人身與財產安全權。學生在校學習其問享有人身和財產不受侵害的權利。l、人身健康權、安全權。近年高校學生在校遇害時有發生,如云南大學馬加爵殺人事件。高校在人身安全保障、和食堂衛生方面往往有疏漏,為此,學生有權要求高校提供的住宿和飲食衛生符合人身健康和安全的要求。2、財產安全權。高校負有保護學生財產不受侵犯的責任。然而,在學生上課期間財產被盜,高校并不承擔看管不利的賠償責任,高校保衛部門的職責權是協助調查取證,卻無困管理不善須賠償的責任。有些高校甚至為了學校的形象不讓財產失竊的學生向公安機關報案,致使學生財產失竊案不了了之;有些高校以學生自己保管財物不安全為由,在未經學生同意的情況下代其保管;有些學樣甚至為了謀取利益擅自動用學生財產如獎學金、助學金等,這都是侵犯學生財產權的表現。

(四)獲取相應知識與公平評價權。其主要包括:l、獲得學業相稱的知識權。學生繳納了一定數額的學費,那么,他(她)就有權利要求高校提供起碼與學費價值相當的知識、設施和勞務等方面的服務。如教學質量是否達到了應該具有的水平?教學必需的設施是否齊全?各職能部門的服務是否物有所值?在教學上主要有以下情形影響了學生的獲得學業相稱的知識權:(1)教學內容陳舊是教師上課不認真,讓學生感到白費錢,這實際是以特殊形式表現出來的“缺斤短兩”現象;(2)學生多教師少忙于應付,教學質量下降,要求降低;(3)名師難見,更不用說給學生上課,高校名師只給研究上課,普通本科生在校四年只聞其名不見其人;(4)各學校不斷升級,由中專升為職業技術學院,再升為本科院校,常因師資的短缺,而導致學生不能獲得與專業相稱的知識。2、拒絕高校增設畢業條件、標準的權利。學生修完所業達標既可獲得畢業證,高校不得隨意加重負但。例如,將本科的畢業資格或學位資格與大學英語四級水平掛鉤;對在校期間受記過處分的學生限制其畢業分配方向等,這些規定與1990年原國家教委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相比,明顯是從重從嚴,侵犯學生的相應權利。3、獲得公平評價權。學生在教育教學過程中,享有要求教師、學校對自己的學業成績和品行進行公正評價并客觀真實地記錄在成績檔案中,在完成相應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的權利。然而在多數高校中,學生干部與普通學生在獲得公正評價方面往往存在不平等現象。

(五)人身自由權。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享有其人格尊嚴尊重和隱私權得到保護的權利。高校在管理工作中,經常會組織衛生評比宿舍檢查等活動,特別是對學生的內務衛生的檢查,就有可能涉及到侵犯個人生活習慣及個人隱私權;將學生考試成績公之于眾,將對學生的處分決定公開張貼,有的學校在校園陰暗處和教室上設置攝像頭將不文明行為公之于眾,這些都可能構成了生名譽權或隱私權的侵犯,因為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司法解釋指出:“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隱私材料或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如《某大學研究生籍管理實施細則》第32條之規定研究生有以下行為者,給予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未經批準,擅自結婚者……。這一款與我國《婚姻法》第5條“結婚自由,第三人不得非法干涉”相沖突,雖然此款以教育部1981年的《高校在校學生結婚管理規定》作為細則的依據,但依上位法效力高于下位法,下位法不得與上位法相沖突的原則,此部門規章違反《婚姻法》應視為無效,教育部和該校侵犯了學生的結婚自由。《高等教育法》對高校定位有明確的規定,高校主要管理權限在于學籍管理、實施獎勵和處分的權力,同時學生享有人身權及隱私權,在管理過程中這兩者之間會出現高校權力侵入學生的人身權及隱私權情形,比如禁止男生進入女生宿舍,在此,我們不妨遵守這樣的法理——法律賦予自然人的私權必然優先于公權,尊重學生的私人權利。

(六)救濟權。學生在接受教育的服務中,有獲得物質幫助或權利受侵犯時獲得救濟的權利。它主要包括:1、困難救濟,即生活困難的學生有權利獲得補助、貸款、減免學費、獎學金等物質上的救濟權利,這種權利不能因為公立與私立、普通高校與成人的差異而有所不同。2、受處分時的權利救濟。此種救濟權利目的在于保證使遭受損害的權利得以糾正,實現受損的權益盡可能地接近或達到法定權利。權利救濟主要有兩種路徑:(1)行政救濟;(2)司法救濟。對前者而言,主要是申訴權。1990年原因家教委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64條規定,處分學生的結論要同本人見面,允許本人申辯、申訴、保留不同意見。對本人的申訴,學校有責任進行復查。就后者而論,主要是向法院申請司法裁判權。比較兩種救濟方法,訴訟救濟具有權威性、中立性和終極性,無疑應成為比行政救濟實質上是無權益的,將以受教育權為內容之一社會權利置于行政訴訟救濟機制之下,無疑是法治國家的要求。

三、高等院校的義務

高校是一類獨立的社會組織,是“除行政機關以外的另一類可以以自己名義乃至行使行政職能并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的行政主體。這類組織的特性在于:不屬于國家行政機關系列,行使特定的行政職權。該行政職權是由具體法律法規予的。”因此,高校除履行法定義務之外,高校還須承擔保障學生權利得以實現的義務。“義務的核心意義在于,它是作為權利的相關物發揮作用的,義務的承擔者不僅被告知他必須做某事,而且被告知他理應去做某事,它之所以受約束,乃是因為如果他規避義務,所受到的不是他自己的善良動機的挑戰,而是另一個人的挑戰,因為那個人擁有權利。”

(一)依法制定規章的義務。高校作為從事教學、研究的單位,傳統觀念使高校擁有比政府或國家機關更多的自主權限,而且經常被人所忽視。其最主要的一項就是制定內部規則。我國《高等教育法》第41條規定,高等學校校長行使的職權中第一項就是制定具體規章制度。校在制定規章制度時一方面必須遵循法治統一原則,即下位法的制定必須有上位法的依據,不得與之矛盾,所有的規章制度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相抵觸。另一方面必須貫徹平等和公正原則,確保學生應有的法律權利和學生正當的利益。國家教委1990年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在性質上屬于行政規章,其第12條規定:“凡接受缺考或考試作弊者,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不準正常補考,如確實有悔改表現的,經教務部門批準,在畢業前可給一次被考機會。考試作弊的,應予以紀律處分。“第29條規定應予退學的10條種情形中,并沒有不遵守考場紀律或者考試作弊應予退學的規定。但不少高校在其學生學籍管理制度上規定,考試作弊一律予以開除學籍,明顯加重該行為的處罰力度,違反了上位法的規定。”如果學校制定的規則比法律規定的標準更加嚴格,實際上是作出了對學生‘不利’的規定,增加了學生的義務,限制了學生的權利”。 “值得注意的是,不少高校基于學生管理的便利性,通常制定了許多規章制度,而這些規章制度過多地設置了義務性條款,較少去思考和挖掘義務性條款所對應的權利性條款。”高校可遵遁法律,法規,規章制定細化的規則,但此規則不得對抗或超越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這是依法治國的要求,也是我國《立法法》的要求。

(二)信賴利益保護的義務。信賴利益保護源于德國聯邦行政法院根據法秩序安定性原則以及民法誠實信用原則推論而確立,后為大陸法系其他國家借鑒與繼受。德國法家耶林主張:“當事人因自己過失致使契約不成立者,對信其契約為有效成立的相對人,應賠償基于此信而生的損害。”在普通法中與之相類似的原則是禁止翻供原則。信賴利益保護原則的作用在于防止行政機關反復無常的行為行政相對人權益造成損害。行政機關一旦做出某種行為,特別是賦予相對人一定權益的行為,即使存在瑕疵,也不得任意改變,以減輕相對人由此帶來的不公平。因此,作為授權的事業單位的高校不宜任意改變規章制度,確實因公共利益或者法律規定,撤銷原來的規章制度時,必須預先通知,要給予學生適應新規章制度的期限,必須規定的規章不溯及既往的效力,如果學生權益受到損害高校必須采取被救措施予以補救。高校在教學改革或涉及學生權利的管理制度改革時應選擇不侵犯或最少侵犯學生權利的方式進行。如有的高校取消補制度改革為重修制度,并沒有取得預期的效果。

篇(5)

互聯網以其傳輸快捷、信息量大、交互性強、覆蓋面廣、形式多元等特點已日益深入到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作為“網絡新生代”的大學生更把網絡作為學習知識、交流思想、休閑娛樂的重要平臺,互聯網已經成為他們感知器官的延伸。隨著網絡和大學生的生活結合得越來越緊密,網癮問題在大學生中也越來越凸顯出來,各大高校每年都有不少學生因網絡成癮而荒廢了學業,甚至有高校學子因沉迷網絡而輕生或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因此,剖析大學生網絡成癮的現狀及深層原因具有現實意義。

一、網絡成癮

1.網絡成癮的概念。網絡成癮的概念最初由美國心理學家Goldberg提出,隨后美國匹茲堡大學的Kimberly Young博士發展完善了這一概念。他指出網絡成癮癥,是在完成物質作用下的上網行為沖動失控,表現為由于過度使用互聯網而導致個體明顯的社會心理功能損害,在臨床上也稱為病理性網絡使用(pathological internet use,簡稱PIU)。

2.網絡成癮的界定。網絡成癮與吸煙、飲酒、賭博等行為有很多相似點,在判別標準上與賭博成癮最類似。因此,Beard在Young的量表基礎上進行修訂,制定了“5+3”的診斷標準。其中前5個標準為:(1)是否沉溺于網絡;(2)是否為了滿足需要而增加上網時間;(3)是否不能控制、減縮和停止使用網絡;(4)當減縮和停止使用網絡時是否會

感到疲倦、憂郁和痛苦,或易怒;(5)上網時間是否比最初想要上網的時間長。這是網絡成癮的必要條件。除此以外,還必須至少滿足后3個標準中的1個:(1)危及到重要的人際關系、工作、學習和職業;(2)對家庭成員、臨床醫生和其他人隱瞞真實的上網時間;(3)使用網絡是為了逃避

現實生活或減輕精神困擾。只要滿足“5+1”個標準,就可以診斷為網絡成癮圈。

二、大學生網絡成癮的現狀

1.大學生中網絡成癮問題的基本情況。互聯網在促進人類社會發展的同時,也以其便捷性、交互性、豐富性、廣闊性等優勢,備受大學生的青睞。面對互聯網構建的虛擬世界,當代大學生表現出極高的認同度和參與熱情,課堂、實驗室、圖書館、宿舍等學習和生活的每一個角落,都已布滿了網絡的觸角。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2005年7月的報告,全國35歲以下的上網用戶總數已達8397.9萬人。歷年的調查資料顯示,我國網絡用戶的構成中,大學生的比例始終占50%以上;我國大學生網絡成癮的比例高達6~13%。

大學生網絡成癮者的成癮行為主要可以劃分為網絡游戲成癮行為、網絡交際成癮行為、網絡信息超載成癮行為和其他成癮行為。網絡游戲成癮者將大量精力和金錢花費在網上賭博、游戲、購物和拍賣等活動中,并且往往喪失工作職責,破壞重要的人際關系,游戲中他們所扮演的角色實質上使他們得到了現實生活中自我實現過程的滿足感。網絡交際成癮行為是指過度卷入網絡人際關系中,如在聊天室或QQ中結交的網上朋友替代了現實生活中的朋友和家人。網絡信息超載成癮者花費大量時間致力于在網上查找和收集信息,伴隨有強迫性沖動傾向和下降的工作效率兩個典型特征。其他成癮行為是指不以某種特殊的成癮類型為主,可能是多種行為的復合。

2.網絡成癮對大學生的危害。網絡成癮已經對大學生的學業生涯、人際關系、道德觀念、身體健康等多方面造成很大的負面影響。在2000年華東理工大學237名退學和留級生中,有80人以上是因為無節制地沉湎于電腦游戲和看碟片;2004年上海大學一次性退學的81名學生,都是因為網絡游戲成癮導致的學業大幅度下滑。另據《中國青年報》報道,在2005—2006學年,浙江大學有90名學生退學,其中60多人是因為網絡成癮,幾乎占退學人數的80%。成癮的大學生長時間面對機器,缺乏正常的人際交往,容易與現實生活產生隔閡,導致自我封閉,患上“情感冷漠癥”。網絡在為大學生提供馳騁空間、緩解精神壓力、填補精神空虛的同時,也引發了大學生更大的道德失范和心理、精神危機。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網絡交際騙取大學生的信任,轉為現實中的接觸,造成人生財產的侵害。

三、大學生網絡成癮的成因分析

1.大學生網絡成癮形成的主觀原因。大學生沉溺網絡往往與他們個人的人格特點,如孤獨、抑郁、內向、敏感、自我管理與約束能力差、紀律性不強、渴望成功和自我實現等心理特質有關。

大學生正處于自我形象逐漸清晰的青春發育期,他們渴望言論自由,向往感情自由和思想自由,追求自我設計的理想人生。在實現理想的過程中難免會受挫,而有的大學生抗挫能力較弱,在他們的內心就會自覺產生種種不安、孤獨與恐懼的情緒,因而,容易形成自我封閉,繼而尋找轉移、傾訴和宣泄自己不良情緒,表達內在心理感情的補償平臺,就可能把情感滿足和壓力釋放轉向計算機網絡以尋求支持,這種依賴不斷強化了他們的“虛擬人生”,使真實人格和現實生活異化。

一些大學生為了忘卻現實中失戀的痛苦或是為激情為傾訴,與網絡對象形成固定化交流習慣,這種隨行所欲、風險低的交流過程能讓他們產生心理上的安全感、舒適感和依戀感,他們從而轉向過分迷戀網絡上的人際交往來建立彼此的友誼或愛情,并以此關系取代現實生活中的人際關系,成為網絡交際成癮者。網絡交際成癮者往往情感豐富,但在感情表達上不是積極向外,而是選擇壓抑和內囿的方式。在人格上,一半以上成癮者表現為內向和交往被動者,有自卑感,屬易感素質,在現實的人際交往中往往處于弱勢;而網絡的匿名性、平等性、隱蔽性和有限的感官接觸等特點,能使他們在網上社交很容易獲得成功,這種現實生活中的社交不斷遭遇挫折和在網上社交的游刃有余,勢必導致更多的重復上網行為。

2.大學生網絡成癮形成的客觀原因。大學生網絡成癮與家庭教育方式有著很大的關系。當前我國大學生中屬獨生子女的比較多,且絕大部分遠離父母來到異地求學。成癮學生的家長往往忙于為生計奔波,無暇顧及子女內心需求,忽略了與子女的情感溝通,不少家長總是用物質和金錢來表達對孩子的愛,從而把親子關系物質化,并一味地把自己愿望強加到子女身上,教育他們一定要出人頭地。這種教育方式更多地顯現出拒絕、否認和懲罰嚴厲,很少顯現出應有的情感溫暖、理解和支持,導致子女不愿向家長傾訴成長過程中的困惑,而是選擇網絡作為他們精神寄托和壓力釋放的途徑。特別是網絡游戲成癮的大學生,他們的家庭教育負面影響尤為突出,家長固有的長輩為尊的傳統觀念較重,對網絡游戲缺少理性認識,在得知子女接觸網絡游戲時,常以粗暴的方式加以禁止,使得這些學生對家長失去信任,同時,出于青春期高度的叛逆心理,他們更加親近網絡游戲。有的學生從小與父母生活在一起,父母管教比較嚴格,當他們遠離父母后,覺得少了父母的約束,可以獨自處理自己的時間,追求一種沒有家庭監督的無拘無束的生活環境,留戀于網絡的虛無縹緲。也有一部分學生生活在家庭結構不健全的環境中,使他們的心理、性格上存在一定的缺陷,特別是單親家庭子女,由于缺乏父愛或母愛,會使其心理和性格上容易存在一定的問題,往往比較內向、孤僻、自卑,便會在網絡中尋找可歸依的群體,迷戀于網上的互動生活。

以上分析,表明大學生網絡成癮者的狀況不容樂觀,網絡成癮的形式多樣,原因復雜,我們要在了解情況的前提下,采取有效的措施矯正已成癮者的行為,更應該從問題的源頭來遏制問題的發生。防治大學生網絡成癮,需要多方共同努力。

參考文獻

篇(6)

學生公寓是學生學習、休息的重要場所,其管理工作事關學校乃至整個社會的穩定和教學質量的提高。隨著我國高校擴招和后勤社會化改革的進一步深化,高校的學生公寓管理邁出了可喜的一,但尚遇到許多新問題,存在諸多不同程度的侵害學生權利的行為。在依法治國、依法治校越來越成為社會的強勢話語,新一代重視自我權利,張揚個性的今天,如何有效地對學生進行依法管理,切實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是巫待高校學生思想政治工作者研究的新課題。本文擬闡述目前公寓管理存在的系列侵權現象并從法制管理的思路提出若干對策,以引起有關方面的重視。

一、高校學生公寓管理存在侵害學生合法權利的現象

權利或稱權益,這里專指法律意義上的權利,是指體現國家意志上的法律法規所承認和保護的一般性的行為規則。其含義是:作為法律關系主體即權利主體或享有權利人具有自己這樣行為或不這樣行為,或要求他人這樣行為或不這樣行為的能力和資格。

大學生在公寓生活、學習,與之相關的權利主要有:在公寓學習權、休息權;交費住宿(即與學校訂立住宿合同)的自由權,住宿交費的知情權、監督權;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受學校保護的權利;因違紀或違法受行政處罰后的申訴權、申請復議權,等等。

由于我國教育制度改革滯后以及長期受計劃經濟的影響,忽視和侵犯學生權利的現象時有發生,不同程度損害了學生的合法權益。

(一)后勤服務工作沒有完全到位,損害了學生的權益。過去,各地高校學生免費住宿,而現在學生都必須向學校交納一筆不菲的住宿費,一定意義上可以說,學校與學生之間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學校是房東”、“管理就是服務”的后勤社會化管理理念,要求學校轉變角色,以優質的服務質量對待顧客—學生。但因體制因素制約,學校弱化了對學生服務的意識和工作質量,沒有充分尊重學生的切實利益,使學生對學校產生誤解、怨言、不滿和矛盾,無法贏得學生的理解、支持和配合,阻礙了學校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如水電故障維修服務態度差,學生無權參與制定水電費的補助標準;抄表、計價不公開,缺乏透明度;交費一樣卻要住宿不同年代建造和配套的生活設施不同的公寓,所住樓層、距離澡堂遠近以及所處的周圍環境等也大不一樣。如此等等,不一而足。盡管如此,學校還往往用行政手段迫使學生在校內公寓住宿,以保持高住宿率,確保學校的收人,實質上是剝奪學生訂立合同、選擇服務的自由權。

(二)思想政治教育乏力,成效低。擴招后生源質量、生均資源占有率明顯下降和獨生子女的個性特征,使宿舍管理工作產生了新問題。有的學生在公寓通宵達旦地沉溺于麻將、撲克牌或電腦游戲;有的肆意酗酒、猜碼、吵鬧;有的違章用電,造成嚴重的安全隱患;有的從樓上亂扔東西、倒水,室內煙味、酒味、汗臭味彌漫其間等等。公寓內臟、亂、差成為老大難問題。本來實行學分制改革以后,各班級已經沒有固定的教室,二十四小時都有人在學生公寓中學習、生活,學生公寓因而成為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陣地。但部分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進學生公寓的工作名存實亡。部分管理者工作缺乏耐心,對違反規章制度又不主動認錯的學生,動輒“株連”,集體處罰,嚴重地傷害了無辜者的情感,從而把他們推向學校及其管理者的對立面。而那些違反學校紀律,視情節和事后態度被學校給予行政處分的學生,只能處于被動挨罰的地位。正是校方管理不善,客觀上侵害了大部分在學校住宿公寓的同學的休息權、學習權和人身安全權利。

(三)規章制度和住宿收費欠公平和透明度。

“沒有規矩無以成方圓。”學校方制定的規章制度就是學校的“法律規范”。但是,從法理的角度分析,學校管理學生的行政權力是學生通過契約讓渡的、賦予的。學生之所以要服從學校管理,即讓出或者失去自己的部分權利和自由成為公共權力,是要獲得在學校對他們的人身自由和生命財產的保護,實現平等的權利。學生服從學校管理,學校也要遵從絕大多數學生的共同意志。

由于社會不可能提供也無法在短時間內找到這么多民房供學生自己住宿,在學校住宿成為學生的必然選擇。學生集中住宿實際上就是大集團消費,學生完全有權選舉和組織代表與權利相對人(學校)就住宿的條件和價格等合同的實質性內容進行協商談判。因此,學校在將自己的收費申請報送當地物價部門審批前,充分征求和吸收學生的意見,以做到公平、合理、合法但學校長期以來形成單方面行政行為,并不主動聽取民意,學生的合理性建議和正當性理由常被忽視。

(四)人身、財產權利受侵害。學校對學生的浸權主要表現在幾個方面:其一,公寓管理水平、生活條件和后勤服務質量是目前各高校招生宣傳介紹的硬性指標和必選內容。學校向考生宣傳,目的是希望考生報考本校,是希望與學生訂立就讀合同的要約。但是許多新生報到(承諾)之后常常后悔,有被欺騙的感覺,因為學校提供的住宿條件與招生宣傳資料貨不對版,學校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事實上構成了對新生履行合同義務的違約。其二,在利潤的驅使下,不少學校借口統一要求的名義為新生購置軍訓服裝、校服、宿舍生活用品,普遍存在質量瑕疵、價格欺詐。其三,線路改造不及時和擴招后用危房繼續作宿舍使用,常常潛伏著安全隱患,隨時會給學生的生命財產帶來滅頂之災。其四,學校為節約開支,保安力量有限,宿舍內不可避免地會發生財物失竊案。其五,近年不少學校巧立名目亂收費現象仍不同程度存在。其六,學校或后勤服務集團無一例外地將圍墻或學生宿舍樓底層作商業出租,繁榮的商業和閑雜流動人員進人學校造成宿舍周邊安全環境惡化,侵占了學生的活動空間,嚴重干擾了毫無商業利益的學生一方正常的學習、生活,損害了學生的行動自由權利和帶來人身、財產安全隱患。

(五)校園成了游離于社會之外的“法外桃源”。對于學生違紀甚至違法行為,學校總是本著“家丑不外揚”的思想,擔心影響學生前途、學校聲譽和綜合治理考核評估成績,不問行為性質是否已構成違法,習慣于將案件扣在校內處理,不恰當地代之以行政手段來解決,使學校真正成為“法外桃源”。如個別學生連續作案二十余起,總價值達萬余元,最后公安機關主動介人,啟動司法程序,學校不得不開除其學籍以自保聲譽。因而筆者認為,似這類案件應根據情節及時向當地公安部門報案,防微杜漸,絕不能扣壓瞞報,養癰成患。

二、維護學生合法權益的對策

(一)履行合同義務。保障學生權利。從民事法律的規定看,該項服務的提供者和接受者是合同的當事人,兩者地位是平等。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學生作為租賃消費的主體,有權根據后勤服務的態度、質量和規格,對之提出批評意見,甚至選擇拒絕接受服務,搬到校外住宿。即便如此,學校也無權強行要求學生接受。另外,法律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租賃人在合理的時間內維修。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承租人可以減少或不付租金,甚至解除合同”,“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等等。這表明法律對出租方—學校在服務質量、人財安全保障等規定了種種義務,學校應明確自己作為房東的義務和責任并切實履行,讓學生住得稱心滿意,從而保住住宿市場(高住宿率),穩定收益。

(二)建立和健全學生參與制訂規章制度的機制。要學會正視學生在公寓中的權利,凡是涉及學生收費、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大事,必須有學生自己的聲音。建立反饋機制,虛心聽取和采納學生的意見,這是為政者執政為民,順應民意,體貼民情,尊重民權的反映;建立學生民調機構,涉及學生利益的敏感問題先調查后施政,民所不欲,勿施于民,做好穩定工作;設立主管學生校長和后勤處、學工處學生處處長助理,出臺宿舍管理措施前先聽取學生的意見;建立宿舍管理事務法律顧問,涉及學生權益主動征求意見;成立學生自治組織—學生公寓自律(管理)委員會,讓學生參與管理,行使與校方對等的談判權,以及住宿問題、收費工作、后勤服務和履行合同義務的監督管理權力,賦予他們與學校各級部門進行溝通的權利,促使校方做到服務與收費公平,切實了解和解決學生的實際需要和合理性要求。

篇(7)

近十幾年,我國高等教育實現了歷史性的跨越。高校規模不斷擴大,學生數量急劇上升,管理工作日益規范。高校學生事務管理工作也面臨著新的挑戰。高等學校學生管理人員需要轉變管理思路,要求在學生事務管理過程中,以學生權利為本,依法治校。

一、高校學生管理中的常見法律問題

觀察目前高校的行政管理活動,以及高等院校學生的管理實踐,我們發現高校管理有以下幾個常見的法律問題。

(一)侵犯受教育權

受教育權是指公民享有在各級各類學校、各種教育機構或通過其他途徑學得文化科學知識,提高自己的科學文化業務水平的權利。根據《教育法》及《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規定大學生的受教育權應包括聽課權、活動權、建議權、考試權、學位權、學歷權、擇業權和獲得公正評價權等。近幾年,全國不少高校由于管理者不恰當行使教育權和懲戒權,在教學管理、學籍處理、畢業證發放、學位授予、畢業生就業等方面發生了一些侵犯學生的受教育權問題。如有些高校規定,有賭博、打架斗毆、私自下河洗澡、考試舞弊等行為者,學校給予其勸退處理或勒令退學處分;未通過全國英語、計算機等級考試,不予頒發學歷證書或學位證書等等。發生在招生階段的侵犯受教育權案件主要表現為招生學校未按照有關的要求和程序進行招生,致使本應入學受教育的學生失去入學權的案件。發生在學籍管理當中的侵犯受教育權案件主要表現為高校違反有關法律和政府規章的規定,將學生開除學籍,使其失去接受高等教育的機會。侵犯學生受教育權的現象還表現為未能按照國家的有關要求開設課程、配備師資、教學硬件設施不達標等。

(二)侵犯隱私權

隱私權則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對其與社會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一種人格權。隱私權的具體內容包括個人信息的控制權、個人活動的自由權、私有領域的保密權和權利主體對其隱私的利用權。例如高校輔導員扣押、拆看學生私人信件,高校泄露學生的家庭住址、家長姓名等私人信息,學生管理人員傳播學生個人隱私等行為都涉嫌侵犯到學生的隱私權。如近些年經常發生入學通知書和銀行信用卡同時到學生手中的問題。①

(三)侵犯財產權

侵犯財產權是指以財產權為侵權客體的侵權行為。高校學生管理中常見的侵犯學生財產權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四種:第一是違法收費,例如向學生收取資料費、考試費和軍訓費等各種費用;第二是違法罰款,例如向違反校紀、班規的學生進行罰款;第三是獎學金助學金發放中的侵權,例如學校將學生按照規定應當享有的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等予以扣發,侵犯了《教育法》第42條規定的學生有獲得以上經濟資助的權利;第四是違法沒收。很多高校為了防止火災事故的發生,會經常將學生宿舍中的熱水器、電飯鍋予以沒收。按照《立法法》的規定,對公民財產的限制或者剝奪,必須要有法律依據才能實行。高校不能僅憑學校的宿舍管理制度或者安全管理需要,就對學生的合法財產進行沒收。

(四)程序不正當

我國高校的學生違紀處理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校規中涉及違紀處理的程序及其它程序方面的內容很少,學生的程序性權利難以保障。這成為高校管理中一個十分突出的問題,是大學生最不滿意、引發糾紛最多的一個問題。根據法律的正當程序原則,任何人在被限制或者剝奪權利的時候,必須給予他陳述、申辯和說明理由的機會。典型的案例是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侵害其學位權案。學校敗訴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學校對田永做出的退學處理決定并未得到實際執行,侵犯了田永的程序性權利和獲取學位的權利等合法權益。學校在對田永因為考試舞弊做出退學決定后,并未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也沒有給其辦理退學手續,依然為田永正常注冊、安排教學活動直到修滿學分并通過論文答辯,然而,學校在田臨近畢業時通知田所在系不能頒發畢業證、學位證和辦理正常的畢業派遣手續,也沒有給田申辯和向學校有關部門進行申訴以實現救濟的權利和機會,違背了程序正義的基本要求,不頒發畢業證和學位證等行為也必然是違法的。高校應當在大學生違紀處理條例中也引入事前的、正式的聽證程序,以便于在做出處理決定之前,給學生辯護的機會,使學生對有關事實和證據有知悉的權利。同時,可以把處理的過程化為教育過程,有利于培養學生的自律能力,有利于培養學生的民主和法制意識。

二、高校學生管理中法律問題分析

(一)高校主體地位不夠明確

我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學位條例》和《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規定》等法律明確規定了高校“依法自主辦學”、“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和“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與處分”的權力。但是授權寬泛,權限模糊,導致了高等院校的主體地位不明確,其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屬性復雜。②在我國傳統教育思想的影響下,師者如父母,父母為子女之綱,高校的教育和管理應該無所不包和無所不能。從而導致一些教育管理者的法律意識淡薄,在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上存在一些誤區,另一方面造成社會和家長對學校期望過高,高校責任過大。

(二)校規與上位法沖突

根據《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規定》的規定,學校“依法自主辦學”、“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也就是說,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高等學校自主制定相關的規章制度進行教學管理。學校管理者所制定高校學生管理規章制度,應當是學校根據國家有關的法律,結合學校的具體學生管理工作的需要而產生的。但是在學校學生管理制度的制定過程中,通常只有學校的主管部門參加規章制度的起草,由校長辦公會議通過。學校規章制訂過程中的所有參加人員幾乎沒有專門的法律工作者或教育法的專家參加,雖然他們對有關的法規有所了解,但并沒有深入的研究,所制定的規定難免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如有些高校規定,有賭博、打架斗毆、私自下河洗澡、考試舞弊等行為者,學校給予其勸退處理或勒令退學處分;未通過全國英語、計算機等級考試,不予頒發學歷證書或學位證書等等。

(三)學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不清

近年來,學生管理工作在總結傳承、內容拓展、方法更新、機制轉換等方面都取得了較大進展,但面對高等教育大眾化以及學分制的推行、學生生活的社會化、學生素質教育特別是學生法律意識的普遍增強的不斷推進等情況,高校學生管理在管理組織機構、管理模式等方面仍然存在著不少問題。高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定位復雜,管理范圍模糊,管理目的也不大一致。尤其是大量二級學院以及私立大學的出現,更使得高校與學生之間法律關系的出現多元化的趨勢。表現在法律上,就是雙方法律關系的不對等和法律地位的不平等。學校一方面在強調自身管理職能的同時,常常忽視尊重學生合法權益的義務,對學生則片面要求其遵守規章制度的義務,而漠視了學生應當享有的權利。在這種體制下,學校和學生之間的關系被簡單化為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的關系。

(四)高校處罰權的定位模糊。

雖然高等院校不是行政機關,但是因為高等教育管理目的的需要,《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院校學生管理規定》授予高校行使部分行政處罰權和內部處分權。但是,目前高校手中究竟有哪些處罰權并無明確的法律規定。法律授權太泛,相關事件定性、責任承擔、處罰標準均界定十分模糊,極易產生歧義,引發紛爭。相關處罰性規定的不明確最終導致管理主體的權力被過多重視,而學生權利卻往往被忽視,導致高校中頻頻出現被處罰者的權利保護不夠現象,被處罰者的申訴、復議權利告知等得不到落實,僅此就足以導致現有的處罰決定大部分是在違規、違法狀態下實施的。如楊金德訴上海財經大學一案,法院認為,上海財經大學研究生部對原告做出結業處理的決定,超越職權,屬無效行政行為。③

三、高校學生管理應依法定規,依章而行

(一)依法管理,保障學生的權利義務。

雖然普通高校與學生之間是特別權力關系。但是在依法治國之下,特別權力關系并不意味著高校的管理可以完全自主,可以任意限制或者剝奪學生的權利。特別權力關系之目的,在給予高校自主辦學,自主管理的權力,但同時亦要求高校依法定章,依章而行。教育部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明確了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義務,還增設學生權益保護制度,規定學生對退學處理或違紀處理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和申訴權,把學校的自由裁量權限定在一定范圍之內,并要求學校遵守管理程序,其法理價值在于保持一種外部壓力,促使學校作出管理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可審查性從而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此學生管理人員應依法進行相關事務管理,推動各項事務管理的法制化。

(二)學生權利救濟管道

無救濟,無權利。提供完整、有效和迅速的救濟管道是當代法治的要求之一。目前對于高校學生的救濟權,中國在制度層面上沒有給予相應的重視,在學校的日常管理中,學生權利與學校的權力處在一種完全不對等的狀態,除非學生受到極為重大的侵害時,否則是不會通過訴訟的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這樣就導致很多學生應有的權利即使受到了侵害不到救濟,所以建立健全校內學生申訴制度,設立校內申訴機構是十分必要且迫切的。《教育法》規定,“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訟。”《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也對學生申訴制度作了專門規定,學校應當按照上述法律法規規定的申述制度原則,制定出符合高校自身特點的申訴規定、學生權利救濟途徑,通過校內申訴制度的實施,使學生的合法權利在學校內部得到公正、合理、有效的救濟,充分維護高校學生管理的秩序性和穩定性。

(三)依法規范校規

高校的日常管理活動主要是以學校內部的規章制度為主要依據的,所以合法的校規是依法治校的根本之所在。目前各高校校規不規范的情況不在少數,違背法律法規的現象也比比皆是,例如,學校在制定校規時所設定的學校與學生的權利義務不對等、校規的條款與法律法規相抵觸。學校的規章制度是落實法律法規關于保障學生權利規定的重要途徑,因此,高校必須依照法律和教育部的有關規定對學校規章制度進行系統清理、修訂完善,并嚴格依法辦事。這是維護學生、學校合法權益,實行依法治校的重要前提。在學校的規章制度中應明確學生管理的程序,并規定具體的救濟管道。同時,要建立健全專家咨詢論證、公眾參與、合法性評估等制度,完善規章制度等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建立健全跟蹤反饋和責任追究制度。

另外,學校管理規章制度的制定過程中,要充分保障學生的民主參與權利。學生是被管理者,管理制度的制定要尊重學生的權利,要讓學生成為規章制度的制定主體之一,聽取學生的意見,尊重學生的自我管理能力,不能由學校管理部門唱獨角戲。

注釋:

篇(8)

簡要搜索百度百科,我們可知,應急管理是應對于特、重大事故災害的危險問題提出的。應急管理是指政府及公共機構在某些突發事件的事前預防、事發解決、事后恢復過程中,通過一系列科學措施解決這些突發事件,從而確保公民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并一定計劃的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的管理活動。

而其中政府起重要的主導作用。當然,應急志愿服務是針對突發事件基于愛心、責任、道義、信念和良知,通過利用自己的時間、技能、資源、善心為受災地區的人民群眾提供的一種公益性無私服務[1]。兩者的關系十分特殊。而這樣的應急志愿服務本身就比普通社會志愿服務的要求更高,因而需要專業化人才、相應的法律法規建設、完善的應急志愿服務激勵、培訓機制,因此認真學習并研究應急志愿服務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是一項跨時代課題。

1.各國應急志愿服務的現狀

1.1 德國

1.1.1 簡介

德國作為世界上為數不多的擁有完整應急管理系統的國家之一,有著龐大的救援組織、完善的法律制度以及井井有條的機制運行模式,可以實現對突發事件的迅速處理。

1.1.2 特點

1.1.2.1 知識與技能專業化

建立在應急救援任務專業化分工基礎之上的德國應急救援志愿者隊伍具有很完善的救援知識和技能。而在更為精細劃分職能時,德國是按照災種的不同來進行明確的分工的[2]。

在消防部門中,消防部門主要承擔防火滅火、交通事故、動物保護、自然環境救助及其他災害的救援,除此之外還要參與國際救援。同樣,在技術救援協會中,因為技術救援協會的主要職能是防止救援失敗和救援力量不足,提供各項技術支持,所以按照突發事件的不同和救援任務的不同,技術救援協會成立了各種不同的技術救援小組,包括政府救援隊、電力通訊后勤保障隊、水災隊、技術分隊等其他隊伍。五大志愿者救援組織是通過協議與政府合作的組織,它的特殊性是因為這樣的救援組織是在消防部門的協調下,分別根據自身的救援專長參與災難救援。

1.1.2.2 參與廣泛性

德國有非常廣泛和龐大的專業化應急救援志愿者隊伍,這樣的志愿者隊伍為德國政府節約了很多的人工成本,也彌補了德國在職業救助力量上的不足。據統計,在德國現今的約8200萬人口中,就有180萬志愿者是具有系統專業的應急救援知識和技能的。并且,其中還有130萬名志愿者在國家各地消防部門中承擔著救火、救災和救護任務;大概也有8萬名技術救援志愿者在聯邦應急救援機構承擔著重要的工作。而在民間救援組織中,有近50萬名專業志愿者常年參與救援行動,他們隨時聽候政府號召和差遣[4]。

1.1.2.3 分布網格化

德國的志愿者隊伍和民間的應急救援組織都是按照網格化設置分布在德國的各個城市和農村地區。這樣的網格化分布確保了突發事件發生時,救援隊伍的快速救援。

在德國,由于人口分布較為分散,在5萬到10萬人的城市和鄉鎮都會設立專業的志愿消防隊,因而在整個德國有將近1500個志愿者消防站,這些消防站按照網格化分布于各社區。當接到突發事件的救援指令后,這些志愿者消防隊按照規定,必須在10分鐘內趕到災害現場[5]。作為專業的技術救援協會的總部是設在波恩的,在總部之下設立了8個邦級分部、66個區級分部、668個社區志愿者應急救援站。由于他們的技術裝備是標準化配備的,外加這些志愿者們培訓出來了接近于條件反射的快速反應,幾分鐘內他們就能組織完畢并到達災害現場實施有計劃的救援,這使得德國突發事件救援成效尤為突出,并且受災程度通常都很小,不會造成過多的損失。

1.2 美國

1.2.1 簡介

現今美國的聯邦志愿服務計劃是按照責任關系分為兩大類:一類是是由國家與社區服務機構聯合主辦并管理,而另一類是由由聯邦政府其他部門分別主辦并管理。在緊急服務計劃之下,又可以劃分出許多的更有針對性的志愿救援團隊。同德國相比,美國更為顯著的特色是注重于法律制度的制定,實現了有關突發事件的法律體系的完善。

1.2.2 特點

1.2.2.1 證書發行嚴格化、全方面法律體系[5]

就如此之多的支援者的救援知識水平和能力而言,因為美國一向嚴格要求醫療保健、建筑師和工程師等職業從業人士具有執照和證書,而這些需要執照和證書的職業很多是與應急管理相關的,因而應急救援者的能力與水平得到了保證。同時,光靠個人的知識水平無法支撐起整個應急救援體系的運作,美國法律一方面對應急志愿者實行實名認證和許可,嚴格制定了各種方針政策來確保應急志愿服務的妥善運行,另一方面保護合格應急志愿者的權利。

1.2.2.2 公民觀念不同、自發參與救援

在美國,一般突發事件發生后,社區或者說整個地區都會出現一種現象:公民角色擴張。就是說,在未經動員的情況下,自發的就會有大量社會公眾趕到事發現場,參與應急活動。起初,此類自發救援行動帶來了許多困擾,類比我國汶川地震期間,也曾出現過這樣的問題。但是美國政府在2002 年4月制定了管理自發志愿者行動的初步建議和行動步驟。緊隨其后在2003年全國救災志愿組織聯盟(NVOAD)成立了一個委員會繼續這項工作并擬定了自l志愿者管理的全國性的原則和合作操作理念。因而,公民的參與有了可行性的法律規范,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應急救援效

率[6]。

1.3 英國

1.3.1 簡介

同德國和美國相比,英國應急志愿服務的開展都是以應急管理機制為前提的。由于應急體系是由國內緊急事務秘書處(CCS)負責總協調,所以英國的綜合應急救援能力較高。

1.3.2 特點

1.3.2.1 應急服務的二重分類

在英國,應急服務分為兩種即一般服務與特殊服務。其中,一般應急服務是由各個地方政府組織或應急志愿者組織的;而特殊的應急服務則由中央組件與推動,而地方政府協調參與與管理的。

但是如果當有大范圍、危害重大的公共危機發生時,應急級別和救援方案會由國內緊急事務秘書處(CCS)進行會議快速決定;隨后CCS再聯系各個應急志愿組織,分配任務;而應急志愿組織在接到上級通知后,會通過各個層級組織的領導者來繼續向下通知并把2各處自愿參加此次救援的應急志愿者集中到一起來參與服務。像英國紅十字會在每處都有地方性應急小組,這些地方性應急小組可和其它各處小組聯絡,相互調動資源來參與解決各種突發事件。

1.3.2.2 應急志愿資源雄厚

英國公民自救能力比較強,而且志愿者的數量龐大、志愿者資源也十分豐富。此種良性狀態的形成是由于非政府組織在英國的規范性發展以及及時對于應急志愿組織多次參與公眾事件處理和社會建設服務的經驗總結。當突發事件發生時,本地居民在專業應急服務人員到達前成為第一反應人,第一反應人的行動很大程度上是對突發事件最有影響的,所以英國公民的主動救援值得學習。

1.3.2.3 良好的合作互動關系

在針對應急志愿服務方面為了規范政府與行為,英國在1998年的《政府與志愿及社區組織合作框架協議》一直堅持應急志愿組織是相對獨立的,這樣有利于弱化政府對志愿組織的干預和控制,給志愿組織留下更多的獨立空間,更好的保持伙伴式的框架合作。

1.3.2.4 充分的法律保障

為了讓應急志愿者在參與救援時有更好的保障,英國政府、應急機構和應急志愿組織三方不斷強化應急志愿者的法律背景。

1.4 日本

1.4.1 簡介

日本由于受到地理位置的影響,日本島常年有地震、暴風雨等災害襲擊,也正是在這樣的多災害情況下,日本政府很早就意識到了加強對應急志愿者管理的重要性并創立了救災志愿者服務中心,使得日本的應急志愿管理逐漸變得組織化、紀律化,這也讓日本形成了一套特有的應急志愿服務體系。

1.4.2 特點

1.4.2.1 至關重要的救災志愿者中心

日本創立的救災志愿者服務中心,是協同和組織志愿的關鍵樞紐組織,使得日本的應急志愿管理逐漸變得組織化、紀律化,在招募新志愿者、管理新老志愿者以及協調分配志愿者等活動變得更為快速和高效。而救災志愿者中心不僅僅只是一個協調機制,它還是一個綜合性的總樞紐機制,成功的解決了突發事件發展過程中的諸多問題。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增加一個救災志愿者服務中心其實也是可行的方法。因為它可以設置一個解決日常我國自然災害頻繁發生的分支機構;同時也可以臨時成立突發事件快速救災的輔助機構,就地快速召集、救援專門人員,從而實現對某些突發事件的解決。

1.4.2.2 基礎骨架性的成員招募

日本對應急志愿者的招募是針對不同的需求有不同形式。其中一種類似于醫生護士等,都需要經過資格認證并確認按期考核才能成為專業的志愿者。另外一種是一般工作志愿者的招募,由于這類工作技術含量不高,在日本政府提出條件基本滿足情況下即可成為志愿工作者。同時,災害志愿者中心與受災現場聯系之后會更具受災情況和志愿者分布情況,及時安排招募新志愿者。定期,災害志愿者中心也會對原有志愿者的生活工作情況進行及時的更進與記錄,確保實現對各地志愿者的協調與管理。在獲取了應急志愿者的信息之后,災害志愿者中心毀在網站和社區等地向全社會申請。志愿者在看到的信息后結合自身情況,向災害志愿者中心提出報名申請并參與救援。同時,關于救災用品的準備方面,志愿者們還可根據自己所接受的分工的不同提前準備好。另外的一般工作的應急志愿者,則會根據各自情況接受不同層次救災技能的應急培訓,例如:某些從未涉及救援的志愿者不會輕易安排他去參與救援,需要進行一個基礎的系統培訓之后才能通知他去參與救援,而相比一個已經接受過基礎培訓的志愿者在受災程度不高的情況下可以直接安排其參與救援。更為重要的是對于所有的志愿者,日本政府都要求其必須購買人身保險,這種行為也是保障應急志愿者的權益的一種方法。

1.4.2.3 血肉相關性的分類管理

在遭受自然災害的重創之下,能夠井然有序的工作是高效實現救助的良好外在表現。因此,如何對應急志愿者實施最為合適的組織管理是極其重要。日本在應急志愿者的組織上,根據志愿者招募計劃的分類仍然分為兩類。一類是以社會團體為單位參與災害救助的,另一類則是不屬于任何社會組織,以個人為單位參與救助的。而對于不屬于任何組織的應急志愿者必須根據受災地區組建臨時救災組織,而且志愿者轉換到其他工作地區之后,則組織關系同樣發生變換,即志愿者又要加入另一地區的臨時救援組織之中。同時,日本政府強調:一旦情況特殊或者有特殊需要,所有的志愿者都要優先前往調動組織的部門報到,聽候調遣,決不允許擅自行動。災害志愿者中心在與各救援單位保持溝通和聯系,時刻關注前方在人力物力上的需求,實現了對志愿者的一個良好的調控作用。雖然中心并沒有權利參與調配、指揮政府相關性救援隊伍(國民防衛隊等),卻能夠為其提供及時的救援的信息,因而在相互關聯的情況下,實現了很好的分類管理。另外,救災志愿者中心引進了應急志愿者數據庫和信息網絡平臺等信息技術,與搶險隊和消防隊、國民自衛隊共享志愿者信息。這同樣也是日本高效救援能力的關鍵助力,值得我國學習。

2.我國應急志愿管理的問題[9]

2.1 身份不明

在中國,一個“尷尬”情況就是應急志愿服務并不是一個官方性質的服務,這種情況也導致了應急志愿者身份十分的不明確。同時,正因為身份的不明確,法律地位以及相應的一些法律權利都無從談起,更不用說明確的責和有效的救援,這是我國應急志愿管理中最嚴重的也是最顯著的問題。政府在沒有明確認定志愿者法律身份的同時,就不會考慮到一些相關志愿者遇難和補償、慰問的問題,即一系列和志愿者相關的個人權利和人身安全與名譽無法得以確定。

2.2 分布不均

從東方之星的沉船事件即可看出,相應的搶險救濟器械都是經過運輸才能到達遇險地點,在時間上,這樣的運輸工作會降低救援的成功率,因而“就地原則”無法實現。雖然,我國人口數量極大,志愿者數量總體也較多,但相對忠誠穩定的志愿者數量偏少。我國志愿者的職業構成上多為青年人和在校大學生,由于大學生畢業后工作等原因,會導致志愿意向的削弱和志愿積極性的喪失。按照區域劃分,我國東南沿海等地志愿者數量相對較多,而中西部地區志愿者數量相對不足,穩定的志愿者數量就更為稀少了,這樣的不均衡分布實則是對我國應急救援工作的高效開展帶來一定阻礙的,或許值得改進。

2.3 參與盲目[9]

我國大多數志愿者參與搶險救災都表現出了極大的盲目性,例如:在汶川地震發生后,從報紙和新聞媒體中我們經常看到,許多志愿者熱情積極主動參與但是還有一些志愿者會受周邊群體壓力和政治動員,消極、被動參與到搶險救災工作中。但由于,一部分志愿者的知識水平和技能水平的不過關,導致了救災過程中受傷和轉變為遇難者的情況也不在少數,這樣的盲目參與也給救援行動的順利開展造成了影響。

2.4 法律缺失

直至今年,我國仍然沒有出臺一部全國性的志愿服務法律或行政法規,雖然已有 18 個省(自治區、直轄市)、15 個市先后制定了有關志愿服務地方性法規但大都避開實質性的問題,缺乏執行力和實效性。2017年1月14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國家綜合防災減災規劃(2016-2020年)》。在該規劃中明確規定了“十三五”期間要進一步健全防災減災救災體制機制,完善法律法規體系。這一措施針對應急志愿服務立法領域里制度不完備,缺乏程序性、可操作性較差的問題或許有一定的改善。

3.我國應急志愿管理的展望

3.1 志愿服務響應運行機制必須建立

在我國建立一個集中、統一、高效的應急志愿服務多級響應聯動機制是很有必要的。一方面,明確應急領導協調機制,加強政府應急部門與其他部門的聯系與協調合作,提升應急領導力量;另一方面,針對不同類型和級別的突發事件,要善于制定完善細致的應急預案,并通過演習實現對各種可能現象的完善解決。

3.2 應急意識必須提高[10]

上文中,提及了關于美國公民角色擴張的問題,這樣的公民應急和自救意識值得深思。因此,我國應該在把應急志愿隊伍專業化的基礎上,更多的培訓具有專業應急常識和快速反應能力的應急志愿者,并根據實際情況通過各種宣傳渠道普及突發事件應急知識提高廣大群眾對如何處理突發事件的意識,如:在高校、社區、新聞媒體中不斷提及應急自救的知識等等,同時還可以定期派遣應急志愿者到各個地區進行解說和演講突發事件自救措施等等。

3.3 應急志愿者在宣傳、培訓和管理等環節中的作用

突發事件并非時刻都會出現。因而在平時,我國各志愿服務機構應該做好物資儲備的工作以防止突發事件來襲無法提供完善的物資支持。我國應建立起以長效服務為主的管理機制,通過把應急志愿服務納入系統的應急管理體系,充分發揮各地志愿者在不同應急志愿服務中的不同作用,明確宣傳、招募、培訓、組織、響應、教育管理、考核解散等多個階段中政府和應急志愿組織的角色和作用,讓志愿者根據自己的專業技術在不同的突發事件中發揮發揮獨特的作用,提高全社會的綜合應急能力,注重公民應急素質的培訓。

3.4 志愿服務進行法律規范和安全保障

由于我國實現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的政策,政府可以通過制定法律法規保障應急志愿者的組織管理,使組織管理有法可依。另外,志愿者的權利需要得到關注。參考美國等發達國家,他們對于應急志愿者的權利保護相當的注重,這樣的高度關注提高了志愿者參與志愿行動的積極性。作為參考我覺得我國可以通過公開籌措資金提供專業化保障的方法來維護應急志愿者的權利。同時,我國政府也需要設立專門針對應急志愿服務相關個人的賠償保險,為應急志愿者參與突發事件的人生財產安全提供保障。

4.結論

21世紀的國正處于工業化、城鎮化的快速發展時期,現實社會中存在各種傳統的和非傳統的、自然的和社會的風險、矛盾,嚴峻的公共安全和應急管理工作面臨的形勢急需得到政府的重視。

我國應急志愿服務管理體系還處于發展階段,隨著種種措施的實施,絕大多數關鍵問題已經得到基本解決,但仍存在一些細節問題需要解決和調整,例如機制的完善和法制的改進等。應急志愿服務的完善還需要不斷和時代的接軌,而現今能做的只有實踐出真知。

[參考文獻]

[1]仝鵬.國內外企業應急管理機制比較研究[J].中國高新技術企業.2014(3),156-157.

[2]吳秀強.當代應急管理研究[D]:武漢科技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3.

[3]張網成.我國志愿者管理現狀與問題的實證分析[J].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學報,2011 (6):26-32.

[4]鄭建鋒,陳杰.地震應急救援中志愿服務的管理與完善[J].人民論壇社會民[6]高艷蓉.我國應急志愿服務管理機制研究[J].人民論壇社會民生,2015(7):158-160.

[5]宋勁松,王宏偉.美國應急志愿者管理制度及其經驗借鑒[J].北京行政學院學報,2012(4):34-40.

[6]趙富強,張紅,陳耘.重大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志愿者的管理優化研究[J].武漢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24(5):649-653.

[7]苑海華.我國應急志愿者管理研究[D];燕山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0.

[8]李民昌.提高政府履行應急管理職能的能力[J].政府應急管理考量,2015(9):22-24.

上一篇: 工程檢測論文 下一篇: 教師心理健康論文
相關精選
相關期刊
久久久噜噜噜久久中文,精品五月精品婷婷,久久精品国产自清天天线,久久国产一区视频
一级日本大片免费观看视频 | 亚洲4444在线观看 | 在线免费午夜国产网站 | 亚洲成aV人片在线播放一区二区 | 日本免费综合网... 日本一道综合久久aⅴ免费 | 精品少妇一区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