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法論文匯總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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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法論文

篇(1)

隨著國際間經貿交往的日益頻繁,跨國糾紛成為各仲裁機構所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近年來,發生在中外投資者之間的投資爭議,尤其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爭議逐漸增多,其中大多數通過仲裁加以解決。這類外商投資領域的仲裁亦稱外商投資仲裁,是解決中外投資爭議的法定形式之一。外商投資仲裁的法律適用,是指在外商投資仲裁中,適用何種法律來判定外商投資仲裁協議的有效性、外商投資仲裁的程序規則和仲裁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義務。外商投資仲裁中,法律適用不僅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而且是一個很關鍵的問題,它直接關系到仲裁協議的效力、仲裁程序所遵守的規則、仲裁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義務以及仲裁裁決的法律效力及其承認和執行。就此,本文對外商投資仲裁中幾個法律適用問題進行分析。

一、外商投資仲裁協議必須適用中國法問題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的規定和有關外商投資企業專項法律的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爭議的解決必須適用中國法,因此,國內學者大都認為這類問題爭議的解決自然必須適用中國法律,并不產生外國法適用問題。然而,筆者認為,在國際商事仲裁中不適用《合同法》第126條第2款并不必然損害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強行法規則與公共政策密切相關,甚至被視為是公共政策的具體表現形式之一。在經濟全球化浪潮的沖擊下,各國外資立法的趨同化傾向日益明顯。為適應加入WTO的需要,我國外資立法經過一系列的“廢”、“改”、“留”、“立”的改造,與以WTO規則為基軸的多邊貿易法律體制已融為一體,因此,在通常情況下無論適用中國法或非中國法,結果大致相同。換言之,不適用中國法并不必然損害中國的社會公共利益。因此,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新體制,促進三類利用外資的形式在中國進一步的發展,我國應該考慮三類合同適用中國法這條規定的存廢問題。

二、對當事人選擇適用法律的理解

在國際商事合同的法律適用問題上適用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已經得到世界各國的公認。目前這一原則也被廣泛地適用于解決各種國際商事仲裁協議的法律沖突問題。無論外商投資合同中的仲裁條款,還是爭議發生后當事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書,就其本質上說,仲裁協議都是一項獨立的契約或合同。根據各國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一般都允許國際合同的當事人選擇該合同應適用的法律。當然,此項選擇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如不得違反有關國家的強制性法律規定。但不管怎樣,允許當事人選擇仲裁協議應適用的法律,應該作為一條基本原則適用。

需要強調的是,仲裁條款適用的法律不一定就是主合同適用的法律。因為仲裁條款不同于合同中的其他條款,它是獨立于主合同的一個單獨合同,并且許多國家的法律和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也是這樣認定的,主合同的無效并不自然導致仲裁條款的無效。因此,我們這里講的適用當事人選擇的法律,指的是外商投資仲裁協議當事人就該協議的內容、形式等選擇適用的法律。1958年紐約公約第5條1款規定的由于仲裁協議無效而拒絕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理由中的法律標準之一,即為仲裁協議當事雙方共同選擇的該協議應適用的法律。

三、缺乏當事人選擇時的法律適用

在仲裁當事人未選擇應適用的法律時,仲裁員或仲裁庭如何確定案件應適用的實體法呢?對此在理論和實踐中有許多不同主張和作法。這些不同主張和作法概括起來可分為兩類。第一類主張和作法是由仲裁員先選擇沖突規范,然后再根據沖突規范確定實體法。與此不同的另一類作法則是由仲裁員直接確定實體法而不再依據沖突規范。這就是所謂一步到位的辦法。第一類主張和方法是較為傳統的做法。這種作法實際上導致了雙重的法律沖突和法律選擇,這樣增加了仲裁員的工作任務,不符合仲裁及時便捷的特點。筆者認為,在當事人未選擇應適用的法律時,應適用仲裁員認為適當的實體法。由于仲裁協議就其本質屬于合同的一種,因此這一規定也適用于涉外仲裁協議的適用法律。我國《合同法》第126條第1款也有相關的規定,即“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 因此,在當事人未選擇適用法律,又未約定仲裁地時,我國仲裁庭和法院也應按最密切聯系的原則來考慮仲裁協議的法律適用。此外,在當事人未作約定,又無法確定仲裁地的情況下,應當主要考慮仲裁協議當事人的國籍或營業地、仲裁協議的簽訂地、當事人選擇適用合同法律所在地國的法律等,作為與仲裁協議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同時,還要考慮法院地國家的法律,因為以何種因素作為連結點確定仲裁協議的準據法,最終要由法院來決定,法院地法將會是本國法院較為容易和愿意適用的法律。

四、仲裁程序的法律適用

仲裁程序法通常被稱為仲裁的“法庭法”或“仲裁法”,是指支配仲裁庭與仲裁程序的法律。仲裁程序法有別于仲裁程序規則,仲裁法不但調整仲裁機構或仲裁庭的內部程序,而且確立進行仲裁的外部標準,而仲裁程序規則只是調整仲裁內部程序的規則。當代國際仲裁立法與實踐普遍承認仲裁程序法體系的獨立性,即仲裁程序法所屬的法律體系可以獨立于實體法所屬的體系。從仲裁程序法的發展來看,更是出現了強烈的“非國內化”或“非本地化”趨向。因此,筆者認為,我國外商投資仲裁程序法原則上適用仲裁地法,但也要根據國際經貿關系的最新發展作出適當的調整。

參考文獻:

篇(2)

一、經典作家關于外商投資企業投資動機的理論解釋

馬克思雖然沒有創立系統的國際直接投資理論,但馬克思有關資本國際化,尤其是有“過剩資本”和資本輸出的思想,對于我們分析當代外商投資企業的海外直接投資仍有現實意義,馬克思有關資本輸出的思想可以歸結為以下幾個方面:

1.“過剩資本”,形成資本輸出的物質基礎和必要前提。按照馬克思的觀點,在資本主義社會由于資本主義積累規律的存在及其作用,使資本的增大以及隨之而來的資本有機構成的提高以日益加快的速度進行,形成大量的相對人口過剩。事實上,在資本主義社會相對于國內有支付能力的需求而言,生產過剩不可避免;同樣,相對于國內日益下降的平均利潤率而言,必然存在大量過剩資本。與生產過剩、相對人口過剩同時并存的大量過剩資本正是資本輸出的物質基礎和必要前提。

2.是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發展的內在要求,是過剩資本的一條出路。按照馬克思的論述,由于資本主義的基本經濟規律即剩余價值規律的作用,資本追求剩余價值的增值運動并不受國家或民族地域的局限,而是生來就是具有國際性。馬克思、恩格思指出:“資產階級,由于開拓了世界市場,使一切國家的生產和都成為世界的了……過去那種地方的和民族的自給自足的和閉關自守狀態,被各民族各方面的互相依賴所代替了。”雖然在當時的資本主義自由競爭時期,資本輸出并未成為經濟現象,一國資本越出國界主要表現為商品資本,但商品生產的本性必然導致生產商品的企業為擴大商品銷路而到國外去投資,以開拓國際市場、獲取廉價原材料和追逐高額利潤為目標的資本輸出就成為過剩資本一條必要出路。正如馬克思、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樣,“不斷擴大產品銷路的需要,驅使資產階級奔走于全球各地。它必須到處落戶,到處創業,到處建立聯系。”

3.高額利潤和獲取高額利潤是過剩資本輸往海外的最根本的內在動力。馬克思明確指出:“如果資本輸往國外,那么,這種情況之所以發生,并不是因為它在國內已經絕對不能使用。這種情況之所以發生,是因為它在國外能按更高的利潤率來使用。”而且過剩資本所追求的不僅僅是較高的利潤率,更重要的是追求利潤量的最大化。正如馬克思所說:“超過一定的界限,利潤率低的大資本比利潤率高的小資本積累得更迅速。”可見,資本要取得更多更快的增殖特性是資本輸出的最根本動因。

二、西方主要經濟學者關于外商投資企業海外直接投資動機的分析

1.優勢理論。1960年,海默在他的博士學位論文中,率先提出了有關外國直接投資的一般性理論,即壟斷優勢理論,海默認為,外國直接投資不僅僅是一個簡單的資產交易過程,它還包括非金融和無形資產的轉移,是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和發揮其內在組織優勢的過程。美國企業之所以能從事海外直接投資,其主要決定因素在于美國企業擁有技術和規模等壟斷優勢,而壟斷優勢源于美國企業控制了技術的使用以及實行水平一體化和垂直一體化經營。后來金德爾伯格系統闡述了壟斷優勢理論,該理論亦被稱為“海默-金德爾伯格學說。

2.市場內部化理論。概括而言,市場內部化理論的基本觀點是:第一,用自然性市場非完善性代替結構性市場非完善性,并以此作為市場內部化理論的關鍵性前提。第二,由于市場和企業是組織、配置要素和商品交換的兩種基本途徑,當企業內部交易成本低于市場交易成本時,交易應在企業內部即外商投資企業所屬各企業間進行,從而形成一個內部交易、內部轉讓的內部化市場。第三,內部化過程超越國界,外商投資企業便應運而生,因此,內部化優勢促成了企業的海外直接投資。但巴克利等人強調,外部市場的自然性的非完善性是相對于效率而言的,因此,內部化優勢并不是指給予企業擁有特殊優勢的這種資產本身,而是指這種資產的內部化過程(相對于把這種資產出售給外國生產者而言)賦予外商投資企業以特殊的優勢。換言之,進行海外直接投資的外商投資企業并不需要一定有壟斷優勢,而只需要創造比外部市場更有效的行政機構或內部市場。第四,海外的直接投資在外商投資企業的國際經濟交易方式中居于主導地位。

3.國際生產折衷理論。該理論的核心內容是,企業從事海外直接投資是由該企業本身所擁有的所有權優勢、內部化優勢和區位優勢等三大基本因素共同決定的。第一,所有權優勢。所有權優勢在鄧寧的幾篇論文中定義不盡相同,但主要是指企業擁有或能夠得到的別國企業沒有或難以得到的無形資產和規模經濟優勢。具體包括:技術優勢,包括專門技術、專利和商標、生產訣竅、營銷技能、研究與開發以及產品特異化功能。企業規模優勢,它是由規模、壟斷和獲得資源的能力所產生的優勢。如規模大的企業研究與開發能力強,產品創新優勢突出;寡占企業易控制原材料和產品市場;大規模企業能充分利用各種要素稟賦、市場—政府干預等方面的國際差異,分散企業經濟經營風險,獲得規模經濟優勢等。第二,內部化優勢。它是指企業為避免市場的非完善性而將企業所有權優勢保持在企業內部所獲得的優勢。鄧寧所說的市場非完善性既包括結構性市場非完善性(如競爭壁壘、政府干預等),也包括自然性市場非完善性(如知識性市場上信息不對稱及高交易成本等)。鄧寧認為,企業將共所有權優勢內部化,可以避免世界資源配置的外部市場非完善性對企業經營的不利影響,保持和利用企業技術創新的壟斷地位,從而有利于獲得最大化的利潤。第三,區位優勢。它是指國內外生產區位的相對稟賦對外商投資企業海外直接投資的吸引與推動力量。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區位優勢是由東道國和母國的多種因素的綜合決定的。若東道國經濟中的有利因素吸引外國投資者前去投資,則形成直接區位優勢;若母國經濟中的不利因素迫使企業到海外從事直接投資,則稱為間接區位優勢。概括而言,區位優勢主要取決于:一是,勞動成本。由于國際勞動力市場的不完善性,尤其是妨礙各國之間勞動力移動的移民管制,導致實際工資成本的差異;而外商投資企業在全球范圍內配置資源的目標之一就是要使總生產成本最小。因此,企業在選擇海外直接投資的區位時,必然先考慮勞工成本較低的地區,特別是當產品技術已經標準化以后,企業更傾向于將生產活動轉移到勞動投入的來源地。典型的例證是東道國廉價而豐富的勞動力會吸引國外企業前來從事勞動密集型的投資。二是,市場購銷因素。盡管尋求廉價勞動成本的投資一直在迅速發展(尤其在發展中國家增長很快),但在數量上相對并不重要(尤其是與在發達國家直接投資相比仍然只是很小數目)。這主要是因為,國際性的競爭不只是包括為了提高生產率和降低勞動成本而在全球范圍內選擇投資地點,更重要的問題是在哪里出售產品和占有市場。正如斯密所指出的,“交換力”和“市場范圍”最終限制著因分工帶來的生產率的提高。因此,東道國市場規模、市場潛力、發展階段以及當地競爭程度等市場購銷因素對企業海外直接投資的決策有到頭重要的影響。例如,市場位置相距遙遠的國家,由于運輸成本和通訊成本較高而不利于開展貿易活動,但卻能吸引海外直接投資活動;又如,若東道國競爭激烈,出口廠商會考慮在對方市場投資生產,以“當地制造”的標簽推銷其產品,而更為重要的是,迎合東道國不同口味和需要的生產和營銷活動,嚴重依賴于東道足夠的市場規模和市場潛力。從一定意義上講,全球經濟增長的桎梏不是來片于供給,而是來自于需求,不管是對消費品還是對工業品,外商投資企業能在多大程度上從事專業化的生產和出售復雜的產品將取決于成熟的市場。為了尋求市場需求,當代外商投資企業打破了所有國家間、地區間的界限,將生產性的環球工廠與環球購物中心相互補充,從而將全世界都作為其市場目標。但發展中國家相對于發達國家而言,其市場規模和市場潛力極其有限,這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當代外商投資企業海外直接投資主要是在發達國家之間進行。三是,貿易壁壘。東道國關稅和非關稅壁壘的存在,會直接影響到外商投資企業在直接投資和出口之間選擇。許多東道國一直在意識地將利用關稅、配額和當地標準等手段作為吸引外國直接投資地重要手段,尤其是那些實行進口替代戰略地發展中東道國,貿易壁壘可誘使那些過去向其出口地外國企業到當地進行直接投資。四是,政府政策。一般而言,政法、社會和經濟環境等直接關系到企業海外直接投資的國家風險。母國和東道國的產業結構調整政策、母國對外投資的鼓勵與限制政策、東道國引進外資的鼓勵與限制政策等,都會對外國企業進入東道國市場的方式產生直接或間接影響。如母國的投資鼓勵政策和東道國的引資優惠政策能增強企業海外直接投資的區位優勢。第五,心理距離。前述由于經濟條件不同形成的國內市場與國外市場的物質和經濟距離是跨國區位優勢的主要決定因素,而由于歷史、文化、語言、風俗、偏好、商業慣例等因素形成的心理距離,也是區位優勢的重要決定因素。一般而言,心理距離越小,企業海外直接投資的區位優勢就越大。

鄧寧認為,區位優勢不僅決定著企業從事國際生產的傾向,而且也決定著企業海外直接投資的部門結構和國際生產類型。不難看出,鄧寧有關區位優勢的解釋,不僅吸取了傳統國際貿易理論關于國家優勢的思想,而且承襲和發展了不少國際經濟學者有關區位因素的分析。鄧寧在抽象出上述三個決定外商投資企業行為和外國直接投資基本因素的基礎上,根據三種優勢的不同組合來說明外商投資企業如何在技術轉移、出口和海外直接投資三種國際經濟活動方式之間作出選擇。若一國企業僅擁有所有權優勢,則企業將選擇許可證安排方式進行技術轉移;若一國企業具有所有權和內部化兩項優勢,而無區位優勢,則企業將選擇國內生產然后出口的方式;而一個企業只有同時擁有所有權、內部化和區位三種優勢,該企業才會選擇對外直接投資方式。西方經濟學者對外商投資企業海外直接投資進行了廣泛深入的研究。特別是國際生產折衷理論是被人們最廣為接受的綜合性國際生產模式,被譽為國際直接投資領域中的“通論”。

參 考 文 獻

[1]陳秀山等.中國區域經濟問題研究[M].北京:商務印書館.2005

[2]魏后凱,賀燦飛,王新.中國外商投資區位決策與公共政策[M].北京:商務印書館.2002

[3]中央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編譯局譯.資本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篇(3)

一、寧波利用外商直接投資的現狀及特點

(一)寧波利用外商直接投資現狀

寧波利用外商直接投資從1980年興辦第一家外商投資企業起,目前已進入一個新的發展階段。據統計,截止2004年底,寧波累計批準外商投資項目9153個,總投資371.60億美元,合同利用外資2l1.89億美元,實際利用外資99.6億美元。外商投資成為寧波市經濟發展的重要驅動力之一。

(二)寧波利用外商直接投資的特點

寧波利用外商直接投資對加快經濟發展、促進社會進步,起了很大的作用,并呈現出以下特點:(1)投資規模:外商實際投資穩步增長,尤其是2000年開始,寧波利用外商直接投資呈現新一輪大發展的態勢。大項目投資又有新突破,2004年l—9月份新批投資總額100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117項。(2)投資方式:已由中外合資經營為主轉向以外商獨資經營為主。2003年的統計數據表明,外商直接投資合資項目520個,合作項目14個,外商獨資項目達到674個。(3)資金投向:外商投資行業集中度仍然較高,但產業結構有所優化。第二產業吸引了絕大多數的實際外資。200年寧波外商投資項目共1209個,其中第一、第二產業為1154個,第三產業為45個。與此同時,外商投資可持續發展理念日趨顯現。(4)資金來源:以亞洲國家和地區為主,近兩年,日本和韓國對華投資項目和投資金額增幅明顯。其他國家和地區,如歐洲的德國、英國,北美的美國、加拿大等,增長較快。(5)地區分布:南北差距比較明顯。鄞州、余姚、慈溪、北侖、鎮海等縣(市)、區利用外商直接投資規模要大于南區的奉化、寧海、象山。(6)引資方式:重新整合、利用民企的閑置廠房和土地資源正成為寧波提高土地資源利用率的有效途徑。寧波民營經濟發展快、競爭力強,借助外資引進先進技術、管理經驗、市場機制和高素質國際化人才,可以提升產業層次,打造先進制造業基地而民企的不斷壯大,產品、市場的不斷成熟和穩固,也可以吸引境外企業與民企合資合作,這是“雙贏”。

二、寧波利用外商直接投資與蘇州的比較

(一)總量比較

寧波利用外商直接投資在總量上與蘇州存在著很大的差距。2003年寧波實際利用外商直接投資17.3億美元,雖然在長三角16個城市中排名第五,但與排名第一的蘇州的68.05億美元相比,差距達近51億美元之大。1998年到2003年6年蘇州累計合同外商直接投資總額為1616.99億美元,實際利用外商直接投資總額達232.22億美元,而寧波這兩項指標則分別只有96.5億美元和53.55億美元,不及蘇州2003年一年的合同及實際利用外商直接投資額。可以看出與蘇州相比,不管是合同利用外商直接投資還是實際利用外商直接投資,寧波總量偏低。

(二)外商直接投資構成、投向比較

無論是蘇州還是寧波,利用外商直接投資以亞洲國家和地區為主,歐美國家為輔。以2003年為例,在兩地投資處于前十位的國家或地區,有七個國家或地區相同,說明兩地利用外商直接投資的來源地結構單一,外商直接投資來源過度集中。同時寧波和蘇州的外商直接投資投向也較為一致,主要集中在第二產業。

(三)外商直接投資的幅射影響、帶動力比較

從外商直接投資對經濟的貢獻來看,外商直接投資在緩解兩地建設資金短缺、推動產業結構調整、提高經濟管理水平、增強國際經濟的參與能力等方面都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寧波與蘇州相比,利用外商直接投資對寧波市經濟的貢獻度還不高,對國民經濟的拉動作用還不大。一在涉外稅收占財政收入中的比重上,1997年以前,兩地比重差不多,但1997年以后,無論是在絕對值上還是在比重上,蘇州都高于寧波。二在實際外商直接投資占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的比重上,寧波實際外商直接投資占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的比重一直徘徊在15%左右,2003年也只是17.17%,而蘇州這幾年實際外商直接投資占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的比重一直在45%左右,說明寧波投資增長中外商直接投資的作用明顯不如蘇州。三在外商投資企業的出口比鶯上,寧波外商投資企業的出口比重偏低,長期徘徊在30%左右,而蘇州外商投資企業自營出口占全市外商直接投資出口的比重從1996年開始就達到60%以上,2003年更是達到86.3%。這說明寧波利用外商直接投資對發展外貿的拉動作用也明顯不如蘇州。四在三資企業從業人數上,從三資企業從業人員在城鎮從業人數中的比重來看,寧波和蘇州兩地的比重差不多,近幾年都在40%左右,這說明兩地通過利用外商直接投資帶動就業的作用都差不多。

三、寧波利用外商直接投資面臨的困難

寧波市利用外商直接投資相對落后,這有著復雜的歷史背景和錯綜復雜的主、客觀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思想認識不夠高

對利用外資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的全局地位和作用認識不足,政策措施不力。長期以來,寧波對利用外資的作用的認識主要停留在解決建設資金不足這一點上,而對引進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促進出口創匯和產業創新等方面的認識不足。不僅領導重視程度明顯偏弱,而且支持、鼓勵利用外資的地方性法規、政策少,與周邊省市相比,往往落后一個節拍。

(二)配套條件不夠強

寧波生產力布局比較分散,生產要素積聚程度較低。外資項目,特別是一些大項目的進入,一般要考慮的首要因素是當地有沒有大量的可用人才,信息是否靈通,企業配套資金能否保證,相關行業是否發達,市場潛力和輻射能力有多大等等生產要素供給方面的問題。而寧波由于歷史的原因,長期以來工業布局呈現“低、小、散”的狀況,產業層次低,企業規模小,地區布局分散。1988年財政體制改革后,浙江實行了“省管縣”的財政體制。這種體制雖可調動各縣的積極性,但也帶來了一些問題,如加劇了生產力布局的分散局面,各縣(市)產業結構雷同、低層次競爭,不利十生產要素集聚。加上全省城市化進程慢,小城鎮數量過多、布局分散、規模偏小。如20萬人口以上的大中城市,廣東有31個,山東有27個,江蘇有22個,浙江僅有8個。這樣,必然造成浙江工業企業布局重復雷同、生產配套半徑過大、生產成本過高,不利于質量的控制和要素的集聚,一些大型外商投資項目難以落戶。

(三)工作體制不夠順

寧波位于長江三角洲的南翼,包含在上海經濟圈范圍內,但是長期以來沒有做好接軌上海的文章。全市的外商直接投資工作機構不夠穩定,專業招商隊伍力量不足;管理體制不夠統一,項目管理、招商工作、外企管理都比較分散;招商水平還不高,招商引資的成本較高,針對性和實效性不強;招商網絡不夠健全,招商方法不夠靈活,大項目批準難,公關手段少,變通方法少。

(四)投資環境不夠優

有關政策的科學性不夠,透明度、穩定性不高,可操作性不強,政策編纂不及時,優惠政策承諾隨意性過大;法律制度還難以滿足外商對投資保障的心理要求,執法不嚴、司法不公、監督不力的現象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對外商的稅外亂收費現象仍時有發生,涉及外商的經濟糾紛發生頻繁,外商投訴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增多。

在服務機構建設上,除寧波開發區、保稅區外,其他各縣(市)區、各級開發區都沒有建立完整的投資服務機構,市里雖然成立了外商投資服務中心,但服務、協調的制約很大。各地重招商、輕服務,不能為外商提供咨詢、注冊、建設、經營全過程、全方位專家式服務。服務工作不夠深,服務效率不夠高。

(五)輿論宣傳效果不夠明顯

與沿海其它省市相比,廣東的招商重點為港澳,福建為臺灣,上海為歐美大公司,江蘇為新加坡,山東為日本、韓國,目標均比較明確。而寧波始終沒有在招商的重點國別上有明確的定位和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部分招商隊伍走馬觀花,打一槍換個地方,錢花了不少,效果卻寥寥。在招商項目準備方面,宣傳資料十分簡單,引不起外商的注意;項目資料也難以集中。由于體制上的原因和部門協調等方面的原因,符合浙江國民經濟發展規劃和產業導向的重大招商引資項目庫,喊了多年始終沒有建立和完善起來。國家級新聞媒體對寧波的宣傳力度與大連、青島、蘇州等城市比相去甚遠,寧波主要媒體很少有外語節目或宣傳國外先進技術信息的專門欄目

四、寧波擴大利用外商直接投資的對策建議

(一)寬領域有重點地利用國際資本。吸引更多的國際資本投向傳統農業改造、生態農業、綠色食品、農產品加工、水產品養殖加工等特色農業領域;重點吸引外商資金投向電子信息、現代醫藥、石化、紡織、服裝等五大標志性產業,交通運輸設備、先進裝備制造、新型金屬材料及制品、造紙業及紙制品、家用電器及設備、食品arms0造等六大成長性產業;抓住我國開放服務業的契機,加大科研服務、管理咨詢、工業設計、現代物流、金融租賃、教育培訓、文化傳媒等現代生產型服務業和房地產、醫療保健、休閑旅游等新興服務產業領域的引資力度。

(二)做好跨國大公司和高新技術企業的工作。目前寧波的企業建設中,港澳臺中小企業存量投資已經很大,今后引進國際資本的重點應放在跨國大公司和高新技術企業上,爭取更多國家的大公司、大集團來投資設廠,并促進已投資跨國公司積極增資擴股。要制定更為完善合理的激勵政策,促進國外高技術企業來投資,以提升寧波的工業產業結構,增強國際競爭優勢。

篇(4)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進一步發展,外商直接投資與我國貿易的關系引起了越來越多的關注。但以往大部分學者在這方面的研究常常停留在出口貿易模式方面,使用的外商直接投資數據也只是流量而非存量。本文引進了貿易模式演進的概念,使用流量與存量相結合的方法,從理論和實證兩個角度,從貿易總量、貿易結構、貿易條件三個方面較為完整地研究了外商直接投資和我國貿易模式演進之間的關系。

研究結果表明:(1)外商直接投資指數和我國商品進出口總額成正比。(2)FDI對我國進出口貿易模式有長期均衡顯著影響,會引起工業制成品進、出口比重的上升,有利于我國貿易模式的正向演進。(3)外商直接投資指數對我國價格貿易條件總指數的改善起積極作用。

迄今為止,全球化的浪潮發展得如火如茶,國際投資使得國際貿易的發展更為迅猛,經濟一體化的縱深寫作碩士論文發展使得國際貿易的作用發揮得更為自如。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發表的報告顯示,2007年全球外國直接投資總額達到1.538萬億美元,超過2000年創下的前歷史紀錄1.4萬億美元。其中,中國仍然是發展中國家吸引外國直接投資最多的國家,吸引的FDI總量居世界第五位。2007年中國實際使用非金融機構外商直接投資748億美元,比上年增長13.6%(按照uNcTAD①統計,為670億美元,下降3.2%)。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吸引的FDI從最初的每年幾億美元到后來的每年十幾億、幾十億美元再到現在每年幾百億美元,可以說FDI在量上的發展保持了一個較快的增長。隨著人民幣升值預期的增大,國際游資等大規模FDI流入中國,2007年的實際外商直接投資較上年增長13.8%,創下了中國FDI的最高紀錄。FDI對我國經濟的各方面影響甚廣,其中最顯著的特征之一就是外商投資企業對我國外貿進出口的貢獻。從以往的數據及前任研究成果看來,FDI與一國的貿易額有極大的關聯性,并且相關系數還不小。從我國的情況看來,外商投資企業通過擴大自身優勢產品進出口不僅大幅度增加了我國外貿進出口總量,而且對我國進出口結構也起到了很大的提升作用。據海關統計,2006年我國進出口總額達到17607億美元,比上年增長23.8%。其中,出口9691億美元,增長272%;進口7916億美元,增長20.0%。出口大于進口1775億美元,比上年增加755億美元。與此同時,全年對外直接投資額(非金融部分)161億美元,比上年增長31.6%②。

在這種背景下,研究FDI對我國貿易模式轉型的影響具有重大的理論和現實意義。我國FDI和貿易進出口額雖然增長迅速,但我國目前進口的是高技術產品,出口的制成品卻大多是附加值低、加工程度淺、技術含量低的勞動密集型產品③,或者是粗加工或初加工產品,資本和技術密集型產品仍然很少。具體表現在紡織品出口比重過高,遠遠超出世界平均水平;機電產品出口比重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資本和技術密集型產品出口比重大大低于發達國家。貿易利益與貿易總量相比十分之少。但是僅僅從總量上分析FDI與我國貿易結構的關系顯然是不妥的,這也正是之前的學者研究時容易忽略的地方。本文將通過FDI如何影響貿易模式的理論研究及對FDI和我國貿易進出口總額、貿易結構、貿易條件三個角度的實證分析來研究其與貿易模式轉型的關系寫作碩士論文及其從何種機制、渠道來影響貿易模式,并據此探索應當如何對FDI在各個層面加以引導,為今后制定正確的方針政策提供一定的理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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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外匯收支情況表 外匯收支情況表編制

一、外匯收支情況表總體說明

眾所周知,我國是資本管制國家,資本管制要求系統監測宏觀外匯風險,并適時采取調控和管制措施減少外匯風險。我國已加入WTO,外匯收支流量和規模將進一步加大,面臨的涉外經濟風險也將相應增加。但由于我國現行的外商投資企業財務報表體系不能充分披露企業面臨企業的個體外匯風險,不僅企業管理者、投資者無法正確評估企業價值,國家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整體外匯風險也無從測算。為防范涉外經濟風險,維護國家經濟安全,促進我國利用外資質量的整體提高,有必要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外匯審核工作,準確合理的編制外匯收支情況表就顯得格外重要了。

外匯收支情況表反映的是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外企業、機構和個人進行的經濟交易以及與境內企業、機構、個人進行的符合外匯管理規定的外幣計價、結算交易。同財務報表的編制基礎一樣同為權責發生制。該表以資產負債表的樣式來揭示外幣資金的流動,其本質為外匯的現金流量表。它所披露了外商投資企業從設立到年檢年度為止所有外匯交易的余額數。外匯收支情況表它的借方表示:貨物或服務的進口,金融資產的增加,金融負債的減少,外方權益的減少;貸方表示:貨物和服務的出口,金融負債的增加,金融資產的減少,外方權益的增加。

二、我們如何利用現有的財務數據來編制外匯收支情況表?

其實外匯收支表的每一項內容可以看作為一個會計科目使用,采用復式記賬的方法來記錄。現在我們簡述一下各科目的使用與會計處理的異同之處。

1.收到境外股東投入的資本金:會計分錄涉及實收資本,資本公積銀行存款科目,而在外匯表中涉及資產外匯貨幣資本金―資本金賬戶存款和實收境外資本―外國直接投資,對于資本溢價部分也計入實收境外資本――外國直接投資項下。

2.銷售商品收到貨款或享有應收債權時:會計分錄涉及銀行存款(應收賬款)和主營業務收入,同時相應結轉主營業務成本;外匯表中計入外匯貨幣資金-經常項目賬戶存款(應收外匯賬款)和經常項目差額。外匯表中的只用經常項目差額。

3.收到銀行存款利息會計科目:銀行存款和財務費用,外匯報表涉及科目為外匯貨幣資金和經常項目差額。

4.用外幣支付境外差旅費;會計科目:管理費用和銀行存款―外幣賬戶,外匯報表中涉及經常項目差額和外匯貨幣資金。

5.購買物資已支付價款:會計科目:物資采購和銀行存款,外匯表中涉及科目經常項目差額和外匯貨幣資金。

6.支付外籍人員工資:會計科目:應付職工薪酬和銀行存款,外匯表中涉及科目如果是用外幣資金支付所用科目為應付外籍人員工資和外匯貨幣資金;若是用人民幣支付涉及科目為應付外籍人員工資和非外匯形式資產――人民幣。

7.購買固定資產或其他物資已付款:會計科目:固定資產(工程物資)和銀行存款(應付賬款),外匯表中涉及科目:經常性項目差額,外幣貨幣資金(應付外匯賬款)。

8.外方投資中成本核算會計科目涉及長期股權投資和銀行存款(或是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外匯表中分為境外投資與境內外匯投資兩類針對境外投資則涉及表中境外投資與外匯貨幣資金(非外匯形式資產)如是境內外匯投資則需用到境內外匯投資項。

9.實際支付給外方投資現金股利:會計科目:應付股利和銀行存款,外匯表中涉及科目應付外匯股利和外匯貨幣資金。

10.外商投資企業向境外(境內)外匯借款會計科目:銀行存款和長期借款,外匯表中科目為外匯貨幣資金――外債賬戶存款和境外借款(境內外匯借款)。

11.外商投資企業外方股東以其境內舉辦的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獲得的分配利潤、清算、等所得的人民幣資金增加本企業外方投資會計科目:銀行存款和實收資本而外匯表科目非外匯形式資產――人民幣和實收境外資本。

12.外商投資企業接受境外股東以境外機器設備、無形資產等投資會計科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實收資本,外匯表涉及科目:非外匯形式資產――固定資產或是無形資產和實收境外資本――外國直接投資。

13.外商投資企業以機械設備、無形資產收回境外投資會計科目為:固定資產和長期股權投資(應收股利或投資收益)外匯表中涉及項目:非外匯形式資產―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和境外投資(境內外匯投資或是應收外匯股利)。

14.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股東將股權轉讓給外方股東會計科目實收資本――中方和實收資本――外方,外匯表中項目非外匯形式資產――資本對價轉移和實收境外資本。

以上14筆比較分錄涉及企業大部分的業務往來,對在日常的工作中能起到一定的指導作用,但是本論文只是淺論了一下外匯收支情況表的編制問題,在實際工作過程中還需各界同仁把握好各科目的準確定義及原則,靈活掌握,以便順利通過每年的聯合年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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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華跨國公司轉讓定價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義

目前外資企業在我國利用關聯交易轉讓定價作為規避稅收的主要手段。國家稅務總局和《中國稅務》雜志社公布了2010年度中國納稅500強企業排行榜,其中,外企納稅百強的總納稅額幾乎零增長成了最大的看點。2011年我國批準成立的外商直接投資企業為73萬戶,其中在稅務部門登記的僅占三分之二,年度企業自報虧損額竟達1200億元,60%的在華外商直接投資企業是虧損的。這與企業采用關聯交易轉讓定價進行避稅有很大關系。轉讓定價是造成這一損失最主要的原因。

隨著中國經濟開放進程的加快和加人WTO,將會有越來越多的企業走進國門,在國內投資、享受資源在全球范圍內配置的益處。在國內投資就會涉及到轉讓定價問題.企業只有把轉計定價策略與公司的其它策略有效的結合起來,才能有效的提高其國際競爭力。同時通過對轉讓定價的研究,弄清跨國公司轉讓定價的原理,有利于找準在我國投資的外國跨國公司采用轉讓定價逃避我國稅收和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關鍵所在,為完善我國稅制提供理論依據,從而使我國企業經營和國家稅收獲得同步增長。本論文的研究意義在于通過我國跨國企業的轉讓定價行為進行經濟和管理理論分析,探討其轉移利潤的途徑和會產生的經濟效應,實現對跨國公司理論的拓展和對稅收管理理論的拓展。

二、跨國公司在華轉讓定價的分析

(一)跨國公司在華轉讓定價的現狀分析

改革開放以來,外商在我國進行了大量的直接投資,設立了許多外資企業,其中有不少就屬于跨國公司的子公司或分支機構,它們在中國普遍實行轉移定價做法。

外商投資企業偷逃稅、避稅的現象比較嚴重,其表現之一就是外商投資企業的虧損面仍然很高。據國家稅務總局歷年外商投資企業年度所得稅清繳統計表明,1988年度至1993年度虧損面平均達40%,1994年度虧損面平均為63.28%,1995年度虧損面平均為70.29%,1996年度至2000年度虧損面達到65%-70%,2001年度虧損面平均達到60%,以2000年度為例,如果按外商投資企業自報的1200-1500億元虧損,三分之二虛虧實盈的話,以平均24%稅率計算,稅收損失約192-240億元左右,加上未參加匯算清繳的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外國企業避稅。稅收損失約為300億元左右,大約相當于中央財政收入的三十分之一。

(二)跨國公司在華實施轉讓定價的影響

1、中方合資者、合作者利益被侵吞。對于合資企業來說,中方合資者根據股權比例分享利潤,而對中外合作企業來說,中方的利潤由合同規定,中方占有一定利潤分配比率。然而一旦外方動用轉移價格,就可以使合資、合作企業的利潤減少,甚至出現“零利潤”、“負利潤”,導致中方利潤減少甚至虧損,而外方公司的總體收益變大。

2、減少我國的稅收收入。“三資企業”的稅收效果是決定我國利用外國直接投資收益的另一個重要指標。我國正常的所得稅率為33%,但為了吸引外資,規定了“三資企業”在稅收上可以享受“兩免三減半”的優惠,于是許多外資企業通過“高進低出”的轉移價格將在華子公司的利潤轉移,從而逃避我國較高的所得稅。

3、降低了外商直接投資的關聯效應。外商直接投資對中國本地企業的引致需求是衡量我國利用外資實際獲得程度的另一個重要標志。由于我國目前對“三資企業”的轉移定價尚缺乏有效的控制措施,很多外商就利用其對企業的進口控制權,高價從國外關聯企業購入許多國內可生產的、質量完全符合要求的原材料、半成品等,以便更多地利用轉移價格攫取利潤,從而大大降低了外商直接投資的關聯效應。例如,醫藥行業的“三資企業”每年要花大量外匯進口原料藥,即便國內已有生產甚至大量出口的原料藥。

三、我國對在華跨國公司轉讓定價的稅務管理

到目前為止,我國已經基本形成了一套比較完備的轉讓定價稅務管理制度,在實踐中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轉讓定價稅務管理還處于初級階段,無論是在法規的制定方面,還是在管理的經驗,都存在較大的差距。

(一)我國轉讓定價稅務管理工作概況

1、反避稅法律制度不斷完善

自1987年11月深圳市人民政府在全國率先了《深圳經濟特區外商投資企業與關聯公司交易業務稅務管理的暫行辦法》以來,國家稅務總局連續印發《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規程》(國稅發[1998]59 號),推動我國轉讓定價稅務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程序化、科學化的軌道。特別是2009年2月出臺的特別納稅法調整實施辦法,明確要求關聯交易各方的成本按照獨立交易原則分攤,賦予企業及其相關方在轉讓定價調查中的協力義務和稅務機關較大的反避稅處置權,強化了反避稅手段,增強了反避稅措施的威懾力。

2、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征管水平不斷提高

我國涉外稅務管理機構在實施匯算清繳、納稅評估、稅務審計和反避稅等的基礎上,注重整合信息管理資源,優化管理程序,建立起各種征管手段相互協調配合的管理機制,節約了管理成本,形成了管理合力,收到了較好的效果。我國還建立、規范了重點稅源監控報告制度,有力地促進了外資企業稅收收入的增長。

(二)我國轉讓定價稅務管理面臨的主要問題和挑戰

1、強調可比性的轉讓定價方法在實踐中運用困難

中國轉讓定價稅制基本上采納了轉讓定價指南的公平交易原則和可比性方法,但是在實踐中可比性的運用存在很大的困難。

可比性分析是轉讓定價調整中最關鍵也是難度最大的一項工作。它貫穿著轉讓定價調整工作的始終,稅務機關在難于尋求到完全可比公司和可比交易的情況下,只能在初步的職能分析和風險分析的基礎上,比較基本類似公司的類似交易的利潤因素,如直接比較其“銷售毛利潤率”等指標,按同等水平類推處理,這實際上也是不符合正常市場價格原則的。

2、新形式的出現給轉讓定價征管帶來挑戰

無形資產、服務、成本分攤協議等新的轉讓定價形式是各國稅務部門所面臨的征管挑戰。中國雖然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中首次接受了成本分攤協議條款,但是在實踐中對成本分攤協議以及無形資產、服務等存在很多的困難。

3、行業差異增加了轉讓定價調查的難度

由于轉讓定價在不同的行業有不同的表現形式,稅務人員在面臨不同的轉讓定價案件時面臨難題。如何獲取不同行業的信息,如何對不同的行業采取有差別的征管方式也提高效率,如何確定重點監管的行業并進行有效的管理,都是轉讓定價的征管中涉及尚淺的領域。

4、征管人員素質有待提高

審查和調整轉讓定價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工作,沒有受過一定專業訓練的人很難勝任,我國各級稅務部門反避稅專業人員一直就較為缺乏。

(三)關于我國對在華跨國企業轉讓價稅務管理的建議

目前,我國對轉移價格的防范主要是利用轉移價格稅制,從表面上看,我國轉移定價管理在理論上和具體做法上似乎已與國際慣例接軌,采用了正常交易原則,并規定了一套轉移定價調整方法,然而面對錯綜復雜的轉移定價問題,我國轉移定價規則顯得過于簡單,可操作性較。因此,完善轉移價格管理,已是迫在眉睫。

1、完善現有法規,增強可操作性

(1)增加對可比性的規定與說明,參照國際慣例,引入正常交易值域的概念,以適應錯綜復雜的國際經濟環境。

(2)增加國際慣例中所認可的交易利潤法,即將利潤分割法和交易凈利潤率法作為現有方法的補充,完善轉讓定價調整方法體系。

2、針對無形資產、服務等新形式的轉讓定價征管建議

(1)明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定價同樣適用“正常交易的原則”及轉讓定價調整的方法,優先使用“交易利潤法”,包括可比利潤法、利潤分割法等。

(2)制定服務和無形資產可比性分析具體的內容,包括各種經濟因素、對無形資產的保護、風險的承擔、對合同各方權利義務的評估等。

(3)制定無形資產轉讓定價的事后調整制度,規定調整的比例和時效,使對無形資產轉讓定價的調整盡量準確,這樣既保證了國家的財政利益,又維護了關聯企業與非關聯企業之間的公平競爭。

3、細化轉讓定價的分行業管理

由于不同行業在商品和服務特征、無形資產比重、價值鏈體現等方面呈現不同的特征,針對不同行業進行不同的轉讓定價征管,是轉讓定價向縱深發展的必然要求。具體建議如下:

(1)定期對轉讓定價的重點行業進行調整。目前,應該重點對外商直接投資集中的制造業,尤其是制藥業、汽車業、計算機及軟件制造業、零售業予以關注。

(2)加強對新興轉讓定價敏感行業的研究,如金融業、電子商務等,緊跟國際稅收的最新趨勢,及時制定相應的轉讓定價征管措施。在可能的情況下,在這些尚未形成國際規則的新領域,提出符合中國的“全球治理方案”。

4、建立高素質的稅收隊伍,確保法規執行富有成效

(1)培訓現有人員,提高稅收征管稽查人員的素質和工作水平。

(2)配備國際稅務專家作為顧問人員,增強稅收人員分析新問題和解決新問題的應變能力。

參考文獻:

[1]朱青.國際稅收[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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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民待遇的基礎理論

(一)國民待遇原則的含義和特征

國民待遇原則是有關外國人民商事法律中最古老的待遇原則,是國家屬地優越權所派生出來確定外國人地位的一種待遇準則,是指東道國應給予外國公民以本國公民同等的民事權利地位。

當代國際投資領域的國民待遇原則有以下幾個特征:①國民待遇的實行一般按照互惠原則。②國民待遇的授予有特定的范圍。③國民待遇制度的使用呈全球化趨勢。

(二)國民待遇的適用對象

當代國際投資領域的國民待遇的適用對象主要有以下幾類:①外國投資者。②關于投資的資產,即外國資本。③與投資有關的活動,即在東道國的投資行為。

二、國民待遇原則在我國的運用

迄今為止,我國外資的國民待遇仍然是不夠的,與國際通行的做法及WTO的協議的要求還有很大差距,主要問題有以下兩個:“超國民待遇”和“次國民待遇”。

(一)“超國民待遇”

為吸引外資,中國從80年代起,對某些國際投資甚至采取了“超國民待遇”的態度,這在一定時期的確大大改善了中國資本不足的現狀,為中國的長期經濟高速發展貢獻了力量。外商投資企業享有的“超國民”待遇主要表現在:

1.在企業稅收方面:雖然2008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稅率上“內外合一”,但外商投資企業享有的減免較多,而且享有利潤再投資退稅、虧損彌補、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等優惠,所以其實際稅負比內資還是低得多。

2.外匯管理與調劑渠道方面:外資企業也享有一定的優惠。按當前的外匯管理法規,外資企業可以全額持有所創外匯而不必賣給中國銀行,并且還可以直接向外資銀行借貸外匯;在外匯調劑渠道方面,外資企業可以在外匯指定銀行和外匯調劑中心自由選擇進行買賣外匯。

3.經營管理方面:我國外資法賦予外資企業在生產、采購、銷售、人事、資金、物質、進出口等各方面享有生產經營自主權。在當前的法律制度框架下,內資企業很難充分享有這些優惠。此外,外資企業在土地使用、基礎設施使用、用工費用等方面也享有優惠待遇。

(二)“次國民待遇”

外商投資企業在享受種種優惠的同時,又受到較多限制,即通常所說的“次國民待遇”,主要表現在:

1.在出口業績和銷售要求上:盡管目前我國外資法經過修改,基本上取消了對外商投資企業出口方面的強制性具體要求,但仍有一些出口引誘方面的規定。 轉貼于

2.在企業設立條件與要求方面:對于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條件的限制性條件要比比境內企業規定的條件要多。

3.在服務收費方面:對于外商投資企業所購買的物料或為其提供的公共設施,其收費一般應與內資企業相同,但在具體實踐中卻常常有悖于此。上述“超國民待遇”與“次國民待遇”并存的現象,構成了對國民待遇的雙重違反。

三、完善中國國民待遇制度的若干思路

(一)調整并理順內資法律法規及其政策,統一內資的法律地位和待遇標準

首先有利于國內不同投資主體享有平等的待遇標準和公平的法律地位,使其能在公平的法律及政策環境中參與國際國內競爭,充分調動其積極性,提高經濟運行效率;其次是有利于給外資國民待遇的適用提供統一的參照和具體的標準,為制定外資國民待遇的標準提供法律法規及政策平臺;另外還有利于落實和貫徹我國入世所作的法律法規及政策透明度的承諾。

(二)建立統一適用的外資待遇標準,取消對外資的非國民待遇

外資待遇是我國利用外資發展本國經濟,參與國際競爭的法律規范和政策指導。對外資實行國民待遇應成為我國外資立法中的一項基本原則,而且更為重要的是在這一原則指導下,建立統一適用的外資國民待遇標準,這樣一來,一方面是在統一適用的國民待遇標準規定下,外資能公平、有序地進人,最大限度地減少外資進入的非法投機傾向,更有利于貫徹外資進入的透明度原則,另一方面是取消外資享有的超國民待遇,這種待遇主要表現為稅收優惠,這種做法在實踐中產生了很多問題。而統一稅收立法,實行資企業和外資企業的所得稅兩稅合一的做法就可以使內外資企業稅負公平,使內外資企業可以在同一的平臺上公平地競爭,這在國內資企業普遍競爭力較弱的情況下更有突出的意義。

(三)清理和調整地方性法規及其政策中與WTO和雙邊投資協定及國家外資法律法規不一致的外資待遇規定

國民待遇是WTO的基本原則之一,作為WTO的正式成員,中國應當受到WTO所有規則的約束,并受制于我國在貿易、服務和投資等市場準人及其待遇上所作的讓步和承諾。這些規則和義務不僅適用于中國中央政府,而且對省市級地方政府也同樣適用,因此清理和調整地方性法規及政策中與WTO及雙邊投資協定不一致的規定既是我國入世的承諾,也是更好地利用外資發展地方經濟的積極舉措和法律安排。同時還應清理和調整地方性法規及其政策中與我國外資法律法規不相協調的外資待遇規定,使國家與地方法律法規及政策安排能夠協調一致,相互補充。

四、結束語

整體而言,作為國際投資法的原則,國民待遇還主要是條約規范,而非習慣國際法的一部分。簡言之,每個條約的規定應僅適用于相關的締約國。但從長遠看,在市場經濟一統天下的背景下,國民待遇的推行是有強大動力的。無論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要努力順應這一趨勢。發展中國家應根據對外開放的需要和本國的經濟實力,漸進地實現外資國民待遇;同時高度重視國際立法的效力和影響,一方面警惕發達國家對條約解釋權的濫用,另一方面靈活利用條約的例外條款維護本國經濟主權。

參考文獻

[1]徐崇利.試論我國對外資實行國民待遇標準的問題[J].國際經濟法論叢,1998,(5).

[2]葉興平.北關自由賈易協定的投資規則及其對多邊國際投資立法的影響[J].國際經濟法論叢,2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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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納稅人

條例第二條規定,下列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或者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1.國有企業;2.集體企業;3.私營企業;4.聯營企業;5.股份制企業;6.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

舊外稅法規定的納稅人為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外國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和雖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新稅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

二、稅率

條例第三條規定,納稅人應納稅額,按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稅率為33%。

舊外稅法第五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和外國企業就其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的所得應納的企業所得稅,按應納稅的所得額計算,稅率為30%;地方所得稅,按應納稅的所得額計算,稅率為3%。

新稅法第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無實際聯系的,應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0%。

三、應納稅所得額

條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除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外,應當就其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條例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

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去準予扣除項目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納稅人的收入總額包括:1.生產、經營收入;2.財產轉讓收入;3.利息收入;4.租賃收入;5.特許權使用費收入;6.股息收入;7.其他收入。

舊外稅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的總機構設在中國境內,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所得稅。外國企業就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所得稅。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的所得額。

新稅法規定,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包括:1.銷售貨物收入;2.提供勞務收入;3.轉讓財產收入;4.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許權使用費收入;8.接受捐贈收入;9.其他收入。不征稅收入有:1.財政撥款;2.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四、扣除

條例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的項目,是指與納稅人取得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下列項目,按照規定的范圍、標準扣除:1.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2.納稅人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按照計稅工資扣除;3.納稅人的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按照計稅工資總額的2%、14%、1.5%計算扣除;4.納稅人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舊外稅法第十二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準予在匯總納稅時,從其應納稅額中扣除,但扣除額不得超過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新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準予扣除。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準予扣除:1.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2.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3.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4.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

企業使用或者銷售存貨,按照規定計算的存貨成本,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轉讓資產,該項資產的凈值,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五、不得扣除

條例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項目不得扣除:1.資本性支出;2.無形資產受讓、開發支出;3.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4.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5.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6.超過國家規定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以及非公益、救濟性的捐贈;7.各種贊助支出。

新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1.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2.企業所得稅稅款;3.稅收滯納金;4.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5.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6.贊助支出;7.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2.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3.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4.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5.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6.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7.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下列無形資產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1.自行開發的支出已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無形資產;2.自創商譽;3.與經營活動無關的無形資產。

企業對外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六、稅收優惠

條例規定,對下列納稅人,實行稅收優惠政策:1.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需要照顧和鼓勵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實行定期減稅或者免稅;2.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給予減稅或者免稅的企業,依照規定執行。

舊外稅法規定,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和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或者設在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屬于能源、交通、港口、碼頭或者國家鼓勵的其他項目的,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新稅法規定,國家對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1.國債利息收入;2.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3.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4.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1.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2.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3.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4.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決定減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縣決定減征或者免征的,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企業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1.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2.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

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篇(9)

一、增加了新的合伙形式

修訂后的《合伙企業法》增加了新的合伙形式:“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這一新的形式,主要適用于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服務類的中介機構。由于個別合伙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第三人損害的,無過錯的合伙人僅以其在合伙企業的財產份額承擔有限責任。同時,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對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法律要求其建立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就非合伙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第三人損害的,或者合伙企業正常經營中產生的債務,全體合伙人仍負無限連帶責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有選擇的部分限制了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的范圍,避免了無過錯合伙人對于其他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產生的損害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可以有效地引導專業機構的合伙人謹慎執業,加強內控機制,從而為這些專業機構的發展打下了基礎。

修訂后的《合伙企業法》的“有限合伙企業”主要有以下特點:1.有限合伙人的人數必須在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其中必須有一個普通合伙人。合伙人人數的上限與中國《公司法》有限公司股東的人數要求是一致的。2.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因勞務本身無法作為對外承擔清償責任的方式,因此規定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3.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4.有限合伙人在處分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時也比普通合伙人寬松,除非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資。有限合伙可以有效的籌集資金,實現知識技術與資本的完美結合。國外的私募基金(股權)大多采用有限合伙的形式。《合伙企業法》引進有限合伙的形式,配合了其他法律法規的實施,對于風險投資和私募基金(股權)在中國的發展來說無疑是一支有力的強心針。在此之前投資人對于小規模的商業組織,僅限于在有限責任公司、普通合伙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中進行選擇,有限公司成立的資金要求及稅負,使得一些小投資人望而卻步。而普通合伙與個人獨資企業都要求所有投資人對企業債務均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使得很多不愿意承擔過多風險的投資人打消投資的念頭。近年來,立法者在進行商事立法時已經注意到了將鼓勵投資作為一項重要的立法指導思想,有限合伙這種在西方國家已經實行了多年的合伙形式終于被中國立法者采納。

二、合伙人范圍的擴展:法人可以成為合伙人

原《合伙企業法》只認可自然人作為合伙人,從而將法人拒絕在合伙企業的大門之外。在中國的法律體系中,法人即意味著以其財產對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一般情況下,投資人無需以其對法人出資以外的其他財產就法人的債務對外承擔責任。中國的合伙企業不具備法人資格,合伙人需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考慮到法人作為合伙企業的投資人承擔了無限連帶責任,會使公司處于巨大的風險之中,影響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因此,2006年1月1日實施修訂后的《公司法》仍然不允許公司作為對其所投資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投資人,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但隨著中國經濟的迅速發展,豐富各類投資方式的呼聲越來越高,尤其在借鑒英美合伙企業立法的基礎上,立法者允許了法人作為合伙企業的投資人。法人作為合伙人,可能會導致法人為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這并不意味著法人的投資人也會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法人的投資人仍可以躲避在法人這堵防火墻后面,僅以其對法人的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法人參與合伙可以使公司等企業法人利用合伙企業形式靈活、合作簡便、成本較低等優勢,實現其特定的目的事業,也有利于大型企業在開發新產品、新技術中與創新型中小企業進行合作。但是為了使國有企業不至于負擔更大的風險,法律仍規定國有企業和公益性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三、外商投資設立合伙企業的特殊規定

修訂后的《合伙企業法》并不能直接適用于外商投資設立合伙企業,而是授權國務院制定專門的管理辦法。2003年中國商務部等頒布的《外商投資創業企業管理規定》,規定中承認外商投資創業企業可以采取非法人形式,但這一規定缺乏相關法律的制度性保障。新《合伙企業法》引起各界的非常關注,各方外資是否會利用合伙企業規模小、形式靈活、設立的法律門檻低等特點規避中國對外資的一些準入機制。但從當前國務院委托商務部起草的《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管理辦法》草案來看,外商投資合伙企業依然實行審批制,需要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等條件。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1.審批制度:出于現行外資準入制度、外匯管制以及公平性等考慮,參照對三資企業的外資管理制度,規定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的設立和重大變更需要經過商務主管部門的審批,一般事項的變更需要到審批機關備案。

2.中方合伙人:由于合伙一般規模不大,自然人作為合伙人較為常見,且有《合伙企業法》為上位法,因此不同于三資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不允許中國自然人作為中方投資人,《辦法》明確規定中國自然人可以作為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3.產業政策:現行產業政策采用針對股權式合營企業的表述,根據合伙企業的特殊性,《辦法》將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控股”地位理解為對重大事項的決策權以及分紅比例,從而明確了產業政策(包括“限于合資、合作”、“中方控股”和“中方相對控股”)如何適用于外商投資合伙企業。

4.勞務出資:鑒于目前對外國合伙人以勞務出資尚無相關配套規定,實踐中無法操作,暫時只允許中國合伙人以勞務出資。

5.出資期限:鑒于合伙企業一般規模不大,參照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資制度,規定外商投資合伙企業除勞務以外的出資應當在批準后90日內一次繳清。

篇(10)

指一個國家稅收管轄權下的納稅人遷移出該國,成為另一個國家稅收管轄權下的納稅人,或沒有成為任何一個國家稅收管轄權下的納稅人,以規避或減輕其總納稅義務的國際避稅方式。他們采取不購置住宅、出境、流動性居留或壓縮居住時間等方法來避免成為任何一國的居民,以逃避稅收。

(二)轉移定價避稅法

轉讓定價是指有聯屬關系的企業法人之間,在相互舉借貸款、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和轉讓無形資產等經濟往來中,所制定的價格,也稱劃撥價格。這是目前跨國公司在世界范圍采取的一種非常重要的國際避稅方法。其基本作法是:高稅國企業向其低稅國關聯企業銷售貨物、提供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提供貸款時制定低價;低稅國企業向其高稅國關聯企業銷售貨物、提供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提供貸款時制定高價。這樣,跨國公司的利潤就可以從高稅國轉移到低稅國。

(三)新的苗頭

其一是境外中介機構,包括承接留學、法律、會計業務的機構在國內設立辦事處的有關征稅。由于這些業務所簽訂的合同定金較少,而營業收入主要在境外結算,國內行政機構往往只能按合同金額計稅,而無法得到這些機構在境外收到的、源于境內收入的資料,所以不能征得所有應繳稅款。其二是境外公司在境內舉辦會展的有關征稅。由于境外公司未在境內注冊,而在境內提供服務所得收入也多在境外結算,加上會展期短,國內行政機構無法取得收費明細表,進行依法征稅。

二、跨國避稅在我國盛行的主要原因

(一)政策法規不科學和不健全

以分析我國目前的轉讓定價稅收制為例,我國采取了國際上通行的正常交易原則,規定了一套轉讓定價的調整方法,從表面上看,其在理論上和實踐上似乎已和國際慣例接軌。但是,面對錯綜復雜的轉讓定價的問題以及我國特有的國情,我國的轉讓定價稅制立法還是過于簡單,實踐可操作性較差。

(二)管理體制的缺陷

對轉讓定價問題的管理需要工商、計委、稅收、海關、外貿、商檢等多個部門分工協作,密切配合才行。然而在我國個部門之間“缺位”與“越位”的想象嚴重,導致有些監督管理項目部門之間相互撞車,有些監督管理項目又無人負責,形成真空。國外通過賄賂有關負責人員來達到少交稅、少交費的事情多如繁星,灰色交易猖獗。

(三)人才的缺乏

我國既欠缺企業經營管理人才,也缺乏專門的轉讓定價稅收管理人員。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由于缺乏同外商打交道的經驗,致使合營談判中中方讓步過多,一些不正當權益沒有竭力爭取,使實際支配權都在外放手里,從而使外商更容易實現轉讓定價。轉讓定價管理人員在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查賬審計中缺乏熟練的技能,致使外商投資企業能輕易的避過稅務當局的查處。

三、國際避稅的影響

我國在國際避稅問題方面還存在其他一些問題,如信息的缺乏,思想上的誤區,國際稅收交流的缺乏等等,面對如此多的問題,在中國作為第二大外商投資國家(僅次于美國),反避稅手段又遠遠遜于美國的情況下國際避稅給我國帶來極大的危害。

(一)破壞稅收公平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在國際市場上,稅負公平是影響競爭勝負的一個重要因素,那些通過轉讓定價避稅的納稅人,由于其實際稅負低于一般正常稅負水平,因而獲得某種不正當的競爭優勢,這就違背了稅負公平原則,使那些誠實守法的納稅人陷于不利的競爭境地。而且,國家為了籌集足夠的財政收入,滿足國家開支的需要,不得不提高稅負或增設新稅,而加重了其他納稅人的負擔。久而久之,則會使避稅活動在社會上蔓延,使財政稅收蒙受更大的損失,最終將影響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

(二)引起國際資本的不正常流動

在跨國投資經營活動中,跨國納稅人往往利用關聯企業間的轉讓定價,控制企業利潤的流向以逃避有關國家的納稅義務,結果會造成國際資本流通秩序的混亂。這不僅損害資本輸出國的稅收利益,也使有些資本輸入國在這種情況下,為了維護自身利益,不得不采取外匯管制措施,限制本國資本的外流,從而對正常的國際資本流動產生消極的影響。

(三)中方合資者、合作者的利潤被侵吞

合資企業的利潤分配機制本身即構成跨國公司操縱轉讓定價的誘因。即使合資企業經濟效益顯著,外方母公司最多也只能從稅后利潤中按股權比例分得一部分,其余部分歸當地合作者。因此,跨國公司往往傾向于在合資企業最終利潤形成之前操縱各種內部化的資金轉移渠道,提前獲取收益,借此從合資企業中攫取比投資股權大得多的利益份額,導致中方投資者的利潤被轉移到海外而蒙受損失。

四、對我國反避稅工作的建議

(一)提高對反避稅的認知

外商通過關聯企業間的業務往來,利用轉讓定價轉移利潤,規避稅收的現象如不有效遏制,任其繼續蔓延,就會從根本上動搖稅基,破壞公平稅負原則,不利于擴大開放,吸引外資。因此,開展轉讓定價稅收管理工作,是堅持依法治稅,維護國家權益的具體體現,有利于貫徹公平稅負原則,保護外商投資者的合法利益。

(二)進一步完善稅收法規

在現今法制社會,法律已成為約束人們主要行為的規范。從上面可以看到,我國在轉讓定價立法方面的缺陷,針對這些缺陷我們要逐個突破。

(三)改革管理機制,加強部門之間的協作

各級稅務機關要充分運用電視、報刊、廣播等輿論工具,從依法治稅的高度,大力宣傳轉讓定價稅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增強各級黨政領導及有關部門對開展轉讓定價稅收管理工作的認識;要主動向當地政府匯報,爭取黨政領導的支持;要主動與外經貿、海關、物價、工商、商檢、銀行、公安等部門聯系合作,共同維護稅法的嚴肅性,維護國家的稅收。

(四)加強專業人員的培訓工作,確保人才穩定

專職人員不僅要具備熟練的審計、查賬技能、較高的政策業務水平及高度的責任心,同時要掌握一定的國際經濟貿易知識,熟悉國際稅收、西方會計,具有一定的外語基礎。國家或企業應每年有計劃地組織舉辦業務骨干培訓,并逐步形成規模,經過專業培訓的人員,列入轉讓定價稅收管理人才庫管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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