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筑法規論文匯總十篇

時間:2023-03-16 15:2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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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筑法規論文

篇(1)

一、我國工程質量監管體系問題的提出

近年來,我國工程質量管理工作取得不同程度的進步,有關工程質量監管的法規和制度建設得到加強,工程質量管理納入法制化軌道;相繼完成了一大批高質量工程項目,質量技術進步取得新進展;全社會對工程質量的關注度和認同感;工程建設各方的質量責任意識普遍提高,企業質量管理水平明顯提高以及質量監督管理機制不斷完善,監督管理能力得到提升。然而,2007年6月15日廣東江門的九江大橋坍塌事故、同年8月13日湖南湘西鳳凰至貴州銅仁大興機場的二級公路堤溪段300多米長的沱江4跨石拱橋坍塌事件再次說明:建設工程的優劣直接關系到國民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命的安全,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仍是十分重要的問題。

隨著經濟的快速增長和城鎮化快速推進,我國工程建設規模越來越大,技術難度越來越高,人們對工程質量已從單純注重安全性上升到舒適性、建筑節能以及全壽命周期質量等全方位的需求。工程建設的現狀給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帶來了新的壓力和挑戰,我國工程質量監督體系的完善勢在必行。

二、我國現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管體系及其弊端

我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系建立的法律依據最早可以追溯至1983年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和國家技術監督局聯合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條例》和1984年國務院《關于改革建筑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國發[1984]123號)文件。20多年來,圍繞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問題,我國相繼制定并頒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和規章,并增補、修訂了大量的強制性技術標準。其中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法》和2000年《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實施對規范市場行為,減少質量事故的發生,提高我國工程質量水平起了重要作用,更為現行建筑工程質量監督體系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據。

目前我國現行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系包括縱向管理和橫向管理兩個方面。縱向管理是國家對建設工程質量所進行的監督管理,它具體由國家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及其授權機構實施;橫向管理是指工程承包單位和建設單位對所建工程的管理。現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管體系的有效運行,對當前建筑工程質量的穩定和提高起到了促進作用。但是,現行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體系還處于破舊立新的發展過程中,仍有待完善。

1、法律法規不完善

工程建設質量管理一直是我國國家工程建設管理的重要內容,有關工程建設質量的立法工作也一直為工程建設法規的立法重點。現行的主要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其中第六章即為“建設工程質量管理”。2000年1月30日國務院施行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是《建筑法》的配套法規之一,它對建設行為主體的有關責任和義務作出了十分明確的規定。此外,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也相繼頒發了建設行政規章及一般規范性文件。如:《建筑工程質量檢驗工作規定》(1985年)、《關于確保工程質量的幾項措施》(1986年)、《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1990年)、《關于提高住宅工程質量的規定》(1992年)、《關于建筑企業加強質量管理工作的意見》(1995年)、《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2002年)等。所有這些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對我國工程質量監管體系的建立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但是,工程質量監管的實踐仍面臨相關監管法律法規不健全,執法不力和對法規執行缺乏有效的監督等問題,尤其是缺乏有關工程質量監督的程序性規定。這種立法現狀致使監管者的監管行為缺乏外在制約,被監管者的知情權、參與權受到不同程度的侵犯,極易發生、、收受賄賂等違法犯罪現象,使工程質量受到極大的影響。

2、監督管理機構權責不明確

工程質量監管體系仍存在著政府主管部門不作為、濫作為、運動員與裁判員角色經常混淆不清,工效不高和分割管理,封閉管理,政出多門的狀況;首長(政府)工程,獻禮工程不執行法定建設程序,不按科學規律和技術標準,盲目組織施工,經常以犧牲工程質量為代價,搶工期趕進度,造成了許多工程施工質量問題;全國各地的各類開發區的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大多存在較嚴重的各自為政,封閉管理,自行管理,管理不嚴,存在隱患等問題。

3、監督管理體系不科學

如前所述,當前我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系包括縱向管理和橫向管理兩個方面。一方面,質量監督管理機構實行多部門多專業管理,政出多門,相互間職能劃分不清,看上去層層把關,實際效果卻大打折扣,職責不清不僅造成了部門之間的扯皮掣肘,而且也給立法和監督執法造成了困難,還加重地方及企業負擔。另一方面,統一的監督機構管理體系沒有形成,各級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設立的工程質量監督站由于其編制、專業技術人員配備、技術裝備等均由當地管理,人員配備不盡合理,各地發展不均衡,導致對其有效監控明顯不足。沒有自上而下對其統一的管理機構,不利于形成有效的制約機制。

4、監督管理人員素質參差不齊

工程質量監督是一項技術性、政策性都很強的工作。我國現有各類監管機構所配備的人員尚不能保證工程質量的有效監督。首先表現在人員素質上,長期以來,由于編制和管理方式等原因,各級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部門中高質量、高水平的專業技術人員匱乏,素質參差不齊,與“既要對法律法規非常熟悉,又要對強制性技術標準非常熟悉”的要求甚遠,級別較低的縣級監督機構這方面問題尤為突出;其次表現在設備上,技術裝備落后,缺乏現代化的檢測手段,監督方法遠遠落后于科技發展水平,影響工程質量的監督力度和深度,難以適應當前建設工程發展的需要。所有這些直接削弱了政府監督管理的有效性和權威性,亟待改進和完善。

三、對工程質量監管體系的法律思考

工程質量是工程建設永恒的主題。為進一步改革政府質量監督工作,完善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方式、方法,促進工程質量水平和工程技術水平不斷提高,本文對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監管體系提出幾點法律思考。

1、進一步完善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系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一些規定已明顯不能適應當前的客觀實際,迫切需要修改和完善。國務院2007年立法工作的意見已把《建筑法》列入“需要抓緊研究、待條件成熟時提出的立法項目”的133件之一。作為建筑法律體系母法的《建筑法》及與之配套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在對其逐步完善過程中,應對具有相關執業資格和崗位資格等人員的行為做出法律規定,把一些相關質量責任主體依法納入管理范疇,對工程合理使用期滿后的質量確認以及使用中遇到意外損害后的質量確認建立相應法律制度,盡快構筑質量監管各環節相互銜接的法律法規及政府規章迫在眉睫。

2、轉變角色,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實施強制性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對我國的行政管理產生巨大影響,對政府在工程質量監督過程中依法行政和行政管理法制化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中,轉變角色就是要實現政府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工作方式的轉變:由授權執法向委托執法轉變;由實體質量的環環把關向隨機抽查轉變;由“看、問”式現場檢查向采用科學儀器,提供準確可靠的數據的權威性監督轉變;由直接審驗工程質量等級向竣工驗收備案制度轉變;由以施工現場對承包商的監督為主向全面、全過程監督轉變。通過角色轉變使政府監督機構恢復執法地位,承擔監督責任,依法對所有參與建設主體的質量行為和活動結果實施公正、威懾的執法監督,使各建設主體依法承擔起法律規定的責任和義務,促進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度的有效落實,促進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水平的提高。

3、加大執法力度,整頓規范建設市場

監督法規的實施和執行,建立統一的執法實體。主要包括:一是對招標、投標弄虛作假,工程項目轉包、違法分包,掛靠和欺詐等違規行為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二是依法建立承包商、供應商市場準入制度,實現有形建筑市場與政府部門機構分設和職能分離;三是在貫徹落實《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的基礎上,通過法律的形式建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制度和建筑工程竣工備案制度。工程設計審核和竣工備案應由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委托國家認可的非官方機構(如協會或學會)進行;四是實行強制性的以承包履約擔保和業主支付擔保為核心的工程風險管理制度。凡涉及工程建設活動的各方,如業主、總承包商、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均應向指定的保險公司投保,而保險公司則要求各個工程在建設過程中必須委托一個由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認可的機構進行質量檢查監督。委托機構接受委托后,從工程的設計、施工、招投標開始,直到工程竣工,最后提交工程質量評價報告送與工程建設的有關各方,并從根本上解決工程建設中債務拖欠、責任不清等問題。超級秘書網

4、提高監督人員的綜合素質,嚴格依法行政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是一項政策性、法律性、技術性和經濟性都很強的知識型管理工作。《建筑法》第14條規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政府的監督管理人員的技能和素質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有舉足重輕的作用。法律對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的規定要求監督管理人員必須有扎實的技術專業知識,豐富的工程實踐經驗,熟練掌握監督的方法和手段,熟悉建設工程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了解建設工程經濟知識,具有發現質量問題、鑒別質量問題和解決處理質量問題的能力。

【參考文獻】

[1]郭漢丁:建設工程質量政府監督管理研究[D].天津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3.

[2]劉應宗、郭漢丁、孟俊娜:我國政府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的轉變[J].建筑經濟,2002(2).

[3]黃建化: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監督體制的構建[M].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

[4]孫禮海: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M].法律出版社,2001.

[5]葛志興:建筑工程質量管理體制特征及其矛盾的協調思路[J].中國建筑,2003(4).

[6]馮淑萍:加強建筑工程質量管理體制建設的重要措施[J].建筑工程研究,2003(11).

[7]韓志國:建筑工程質量管理體制的使命[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2.

篇(2)

一、我國工程質量監管體系問題的提出

近年來,我國工程質量管理工作取得不同程度的進步,有關工程質量監管的法規和制度建設得到加強,工程質量管理納入法制化軌道;相繼完成了一大批高質量工程項目,質量技術進步取得新進展;全社會對工程質量的關注度和認同感;工程建設各方的質量責任意識普遍提高,企業質量管理水平明顯提高以及質量監督管理機制不斷完善,監督管理能力得到提升。然而,2007年6月15日廣東江門的九江大橋坍塌事故、同年8月13日湖南湘西鳳凰至貴州銅仁大興機場的二級公路堤溪段300多米長的沱江4跨石拱橋坍塌事件再次說明:建設工程的優劣直接關系到國民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命的安全,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仍是十分重要的問題。

隨著經濟的快速增長和城鎮化快速推進,我國工程建設規模越來越大,技術難度越來越高,人們對工程質量已從單純注重安全性上升到舒適性、建筑節能以及全壽命周期質量等全方位的需求。工程建設的現狀給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帶來了新的壓力和挑戰,我國工程質量監督體系的完善勢在必行。

二、我國現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管體系及其弊端

我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系建立的法律依據最早可以追溯至1983年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和國家技術監督局聯合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條例》和1984年國務院《關于改革建筑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國發[1984]123號)文件。20多年來,圍繞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問題,我國相繼制定并頒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和規章,并增補、修訂了大量的強制性技術標準。其中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法》和2000年《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實施對規范市場行為,減少質量事故的發生,提高我國工程質量水平起了重要作用,更為現行建筑工程質量監督體系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據。

目前我國現行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系包括縱向管理和橫向管理兩個方面。縱向管理是國家對建設工程質量所進行的監督管理,它具體由國家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及其授權機構實施;橫向管理是指工程承包單位和建設單位對所建工程的管理。現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管體系的有效運行,對當前建筑工程質量的穩定和提高起到了促進作用。但是,現行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體系還處于破舊立新的發展過程中,仍有待完善。

1、法律法規不完善

工程建設質量管理一直是我國國家工程建設管理的重要內容,有關工程建設質量的立法工作也一直為工程建設法規的立法重點。現行的主要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其中第六章即為“建設工程質量管理”。2000年1月30日國務院施行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是《建筑法》的配套法規之一,它對建設行為主體的有關責任和義務作出了十分明確的規定。此外,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也相繼頒發了建設行政規章及一般規范性文件。如:《建筑工程質量檢驗工作規定》(1985年)、《關于確保工程質量的幾項措施》(1986年)、《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1990年)、《關于提高住宅工程質量的規定》(1992年)、《關于建筑企業加強質量管理工作的意見》(1995年)、《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2002年)等。所有這些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對我國工程質量監管體系的建立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但是,工程質量監管的實踐仍面臨相關監管法律法規不健全,執法不力和對法規執行缺乏有效的監督等問題,尤其是缺乏有關工程質量監督的程序性規定。這種立法現狀致使監管者的監管行為缺乏外在制約,被監管者的知情權、參與權受到不同程度的侵犯,極易發生、、收受賄賂等違法犯罪現象,使工程質量受到極大的影響。

2、監督管理機構權責不明確

工程質量監管體系仍存在著政府主管部門不作為、濫作為、運動員與裁判員角色經常混淆不清,工效不高和分割管理,封閉管理,政出多門的狀況;首長(政府)工程,獻禮工程不執行法定建設程序,不按科學規律和技術標準,盲目組織施工,經常以犧牲工程質量為代價,搶工期趕進度,造成了許多工程施工質量問題;全國各地的各類開發區的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大多存在較嚴重的各自為政,封閉管理,自行管理,管理不嚴,存在隱患等問題。

3、監督管理體系不科學

如前所述,當前我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系包括縱向管理和橫向管理兩個方面。一方面,質量監督管理機構實行多部門多專業管理,政出多門,相互間職能劃分不清,看上去層層把關,實際效果卻大打折扣,職責不清不僅造成了部門之間的扯皮掣肘,而且也給立法和監督執法造成了困難,還加重地方及企業負擔。另一方面,統一的監督機構管理體系沒有形成,各級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設立的工程質量監督站由于其編制、專業技術人員配備、技術裝備等均由當地管理,人員配備不盡合理,各地發展不均衡,導致對其有效監控明顯不足。沒有自上而下對其統一的管理機構,不利于形成有效的制約機制。

4、監督管理人員素質參差不齊

工程質量監督是一項技術性、政策性都很強的工作。我國現有各類監管機構所配備的人員尚不能保證工程質量的有效監督。首先表現在人員素質上,長期以來,由于編制和管理方式等原因,各級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部門中高質量、高水平的專業技術人員匱乏,素質參差不齊,與“既要對法律法規非常熟悉,又要對強制性技術標準非常熟悉”的要求甚遠,級別較低的縣級監督機構這方面問題尤為突出;其次表現在設備上,技術裝備落后,缺乏現代化的檢測手段,監督方法遠遠落后于科技發展水平,影響工程質量的監督力度和深度,難以適應當前建設工程發展的需要。所有這些直接削弱了政府監督管理的有效性和權威性,亟待改進和完善。

三、對工程質量監管體系的法律思考

工程質量是工程建設永恒的主題。為進一步改革政府質量監督工作,完善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方式、方法,促進工程質量水平和工程技術水平不斷提高,本文對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監管體系提出幾點法律思考。

1、進一步完善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系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一些規定已明顯不能適應當前的客觀實際,迫切需要修改和完善。國務院 2007年立法工作的意見已把《建筑法》列入“需要抓緊研究、待條件成熟時提出的立法項目”的133件之一。作為建筑法律體系母法的《建筑法》及與之配套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在對其逐步完善過程中,應對具有相關執業資格和崗位資格等人員的行為做出法律規定,把一些相關質量責任主體依法納入管理范疇,對工程合理使用期滿后的質量確認以及使用中遇到意外損害后的質量確認建立相應法律制度,盡快構筑質量監管各環節相互銜接的法律法規及政府規章迫在眉睫。

2、轉變角色,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實施強制性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對我國的行政管理產生巨大影響,對政府在工程質量監督過程中依法行政和行政管理法制化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中,轉變角色就是要實現政府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工作方式的轉變:由授權執法向委托執法轉變;由實體質量的環環把關向隨機抽查轉變;由“看、問”式現場檢查向采用科學儀器,提供準確可靠的數據的權威性監督轉變;由直接審驗工程質量等級向竣工驗收備案制度轉變;由以施工現場對承包商的監督為主向全面、全過程監督轉變。通過角色轉變使政府監督機構恢復執法地位,承擔監督責任,依法對所有參與建設主體的質量行為和活動結果實施公正、威懾的執法監督,使各建設主體依法承擔起法律規定的責任和義務,促進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度的有效落實,促進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水平的提高。

3、加大執法力度,整頓規范建設市場

監督法規的實施和執行,建立統一的執法實體。主要包括:一是對招標、投標弄虛作假,工程項目轉包、違法分包,掛靠和欺詐等違規行為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二是依法建立承包商、供應商市場準入制度,實現有形建筑市場與政府部門機構分設和職能分離;三是在貫徹落實《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的基礎上,通過法律的形式建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制度和建筑工程竣工備案制度。工程設計審核和竣工備案應由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委托國家認可的非官方機構(如協會或學會)進行;四是實行強制性的以承包履約擔保和業主支付擔保為核心的工程風險管理制度。凡涉及工程建設活動的各方,如業主、總承包商、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均應向指定的保險公司投保,而保險公司則要求各個工程在建設過程中必須委托一個由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認可的機構進行質量檢查監督。委托機構接受委托后,從工程的設計、施工、招投標開始,直到工程竣工,最后提交工程質量評價報告送與工程建設的有關各方,并從根本上解決工程建設中債務拖欠、責任不清等問題。

4、提高監督人員的綜合素質,嚴格依法行政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是一項政策性、法律性、技術性和經濟性都很強的知識型管理工作。《建筑法》第14條規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政府的監督管理人員的技能和素質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有舉足重輕的作用。法律對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的規定要求監督管理人員必須有扎實的技術專業知識,豐富的工程實踐經驗,熟練掌握監督的方法和手段,熟悉建設工程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了解建設工程經濟知識,具有發現質量問題、鑒別質量問題和解決處理質量問題的能力。

【參考文獻】

[1] 郭漢丁:建設工程質量政府監督管理研究[D].天津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3.

[2] 劉應宗、郭漢丁、孟俊娜:我國政府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的轉變[J].建筑經濟,2002(2).

[3] 黃建化: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監督體制的構建[M].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

[4] 孫禮海: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M].法律出版社,2001.

[5] 葛志興:建筑工程質量管理體制特征及其矛盾的協調思路[J].中國建筑,2003(4).

[6] 馮淑萍:加強建筑工程質量管理體制建設的重要措施[J].建筑工程研究,2003(11).

[7] 韓志國:建筑工程質量管理體制的使命[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2.

篇(3)

后,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建設工程質量監管應運而生,而隨著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逐步轉變,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監管的機制也逐步演變發展。

1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監管現狀

當前,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監管體系包括代表政府和公眾利益的政府質量監管,建設單位及其代表建設單位利益的監理單位等中介組織對參建主體質量行為和活動的督促監管,以及直接參建主體的質量審核監管三個層次。在建設工程質量監管管理體系中,三個層次之間有著相對獨立、相互聯系、相互影響的關系。建設工程質量政府監管是建設工程質量監管管理體系的核心,它分別對工程建設責任主體一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勘察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分包單位和材料、構配件、設備供應單位等實施全面質量監管。監理單位是關鍵,它根據委托內容代表建設單位監管施工、設計的質量,通過道道工序檢查、層層把關簽字,使建設工程投資、建設、質量監管進人良性循環。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分包單位和材料、構配件、設備供應單位等進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管,則是自身對建設工程質量進行控制的重要方式,有利于按照法律法規及技術規范進行工程建設,有利于實現工程質量要求。

2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監管存在的問題

現行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管還處于破舊立新的發展過程中,仍然存在不盡如人意的狀況。具體來說,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監管存在的問題主要有:

2.1建設工程質量監管立法不完善

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監管的立法方面存在的問題很多,主要表現是:立法層次過低。應該說《建筑法》是我國建筑市場的最高層次的法律,但它只規定了工程質量管理的要求,沒有規定建設工程的質量監管,為此,關于建設工程質量監管的規定只能在第二層次即行政法規中有所規定,甚至只能在更低層次的部門規章和一些地方法規或文件才有所涉及;立法不健全。《建筑法》頒布于1997年,現在很多條款已不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規則和行政管理的要求,存在許多與國際慣例不相符的條款,更沒有規定建設工程質量監管問題;缺乏與《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相配套的法規及實施細則,導致有關質量責任主體進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管的操作性不強。

2.2建設工程質量監管存在隨意性

目前我國正處在市場經濟初期,建筑市場機制發育不完善,建筑市場混亂,各質量責任主體行為不規范,對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質量監管者見多不驚,往往風聲大雨點小。此外人情、人際關系的復雜性或者有關部門及其它職能部門的不正常干涉,也導致監管的隨意性。

2.3建設工程質量監管信息渠道不暢通

在建設工程質量監管中,建立建設工程質量監管信息系統具有重要作用。但是遺憾的是,我國很多建設工程質量監管機構尚未建立建設工程質量監管信息系統。由于各質量責任主體的組織形式、工作程序不一致,因此沒有形成統一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管管理信息系統,這種情況不利于建設工程質量監管的順利進行。

3完善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監管機制的措施

針對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監管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來進一步完善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監管。

3.1完善建設工程質量監管法律法規

為了有效進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管,必須建立和完善一整套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管管理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它們是進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管的法律準繩和規范依據。現行《建筑法》與全面提高建設工程質量的實際要求之間存在一定的差距。鑒于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特殊性,有必要從長遠出發,借鑒發達國家的成熟做法,醞釀制定一部《建設工程質量法》,并在此基礎上,頒布實施一系列與之相配套的法規,從根本大法上為建設工程質量監管管理奠定一個更加堅實的法律基礎,合理確立建設工程質量監管制度的法律地位,明確規定建筑市場各方責任主體的質量責任,嚴格界定建設工程質量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及其相應的懲處標準。

3.2改革現行建設工程技術標準

改革現行建設工程技術標準,實行“技術法規與技術標準相結合”的體制。所謂技術法規是由國家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制定,通過立法機構審議、,強制執行的。在技術法規中可引用技術標準中有關強制性條款;技術標準則是自愿采用的,由專門的標準化機構或社會組織來制定。

3.3完備建設工程市場準人制度

在市場經濟模式下,政府應該按照市場運作規律進行宏觀調控,國際上建設管理比較成功的國家,無一不在建設市場的準人制度上大做文章。嚴格的注冊專業人員許可制度和企業資質等級管理制度,在有效約束從業組織和從業個人正當從事專業活動方面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從業組織和從業個人資質管理方面,我國仍然存在不少薄弱環節。因此,我國應當改革現行的企業資質管理辦法,制定合適的企業資質認證標準和管理辦法,統一協調管理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其他工程咨詢單位的從業資質,充分發揮專業人員作用,高度強化個人執業責任,形成企業從業資質與個人執業資格相結合的建筑市場準人制度,推動建筑市場逐步走向成熟。

3.4由無區別監督向差別化監督轉變

原有的對不同企業、不同工程均實施單一的、無區別的質量監督模式,不能起到揚優治劣的作用,因為工程建設規模和有限的監督力量之間存在矛盾,決定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不可能全面覆蓋,監督面越大,監督管理的深度越不夠。因此,必須有所側重,改變以往對每個企業、每個項目都實施平均資源監督的思路,應該集中資源解決影響最突出的問題,抓住重點環節和薄弱環節,實行差別化管理。差別化管理在當前可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根據不同企業和項目經理的業績、信譽、工程質量保證能力以及其他綜合情況,在不同時期、不同地區,動態確定和區分重點和一般監管對象,對其實施不同強度的監督管理。二是在工程類型上,要重點加強對大型公共建筑、市政橋梁工程和中小學校舍工程質量安全等直接涉及到城市公共安全的工程的監督管理。三是在實體質量上,要突出對技術風險較大工程的監督。注意抓好對技術風險較高的高切坡、深基礎、抗震結構、異型結構、大跨度結構、大型幕墻等部位的設計、施工組織設計或技術方案現場的監督檢查。

3.5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監管信息化建設

篇(4)

我國的監理咨詢業已初具規模,但與世界發達國家的咨詢業相比還有很大差距,急需加快內部改革,理順監理單位、業主和承包商的關系,逐步完善我國的監理工程師制度。

1我國監理工程師的執業資格準入制度

1992年6月,我國頒布《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和注冊試行辦法》。這種執業資格考試制度每年舉行一次,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大綱、統一命題、統一考試、統一時間、閉卷考試、分科記分、統一錄取標準的辦法,考試內容有四門課程,分別為《工程建設監理理論和相關法規》、《工程建設合同管理》、《工程建設質量、投資、進度控制》、《工程建設監理案例分析》。對考試合格人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由國務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國家人事行政管理部門和國家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共同簽章的《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并在相關單位注冊后即具備了監理工程師資格。

2我國監理工程師在項目管理中的權責匹配分析

2.1我國監理工程師應享有的權利

(1)《建筑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建筑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2)《建筑法》第十七條規定,監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圍內,享有以下權利:選擇工程總承包人的建議權。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議權。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標磚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應當書面報告委托人并要求設計人更正。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因,向承包人提出建議,并向委托人提出書面報告。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委托人報告。征得委托人同意,監理人有權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但應當事先向委托人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委托人作出書面報告。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對于不符合規定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監理機構復工。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認權。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范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字權,以及工程結算的復核確認權與否決權。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委托人不制度工程款。(3)《建筑法》第十九條規定,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委托人或承包人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委托人和承包人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這種委托關系充分體現了參建各方的關系,示。《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約定的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的核心權利義務關系如圖1所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的核心權利義務關系。從圖中充分體現了監理單位的“三控、兩管、一協調”的權利,即工程管理.

2.2我國監理工程師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根據不同的標準,監理工程師法律責任可以分為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等。(1)民事責任。監理單位的民事法律在《建筑法》第35條和第69中有明確規定,如其中一條:與建設、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刑事責任。《刑法》第137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備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3)行政責任。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章罰則中對于監理單位的行政責任作出了明確規定,如:①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監理費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可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條例》第60條);②轉讓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的監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可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條例》第62條)。

2.3我國監理工程師權責匹配分析

前面已經列舉論述了監理工程師在項目管理中應享有的權利,但事實上,在實際操作中,監理的大部分權利很難實現,而承擔的責任則名副其實。例如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關于監理單位責任的規定如下。(1)《建筑法》第三十五條就監理單位應當向建設單位的民事賠償責任做出了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為承包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由此條款可知,監理單位承擔民事責任的構成有三:一是不履行監理義務,二是給建設單位造成了損失,三是監理失當行為與損失存在因果關系。關于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建筑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工程監理單位轉讓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同時,《建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筑工程分包費其它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負責。”第五十八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根據上述規定,《建筑法》在規定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的情況下,仍認為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對工程質量負主要責任。關于監理單位的安全責任,在《建筑法》中沒有規定。《建筑法》第五章“建筑安全生產管理”所確定的工程安全的責任主體為建筑施工企業,第四十五條規定“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筑施工企業負責。”該章十六項條款中有十條是涉及到施工企業安全責任的,此外只有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九條對建設單位的安全義務做出了規定,建設單位負有提供確保工程安全所必須的資料、審批手續、工程變更的設計方案等安全義務。(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并在第五章“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對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與義務作出專章規定,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3)《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該條例十四條、第五十七條對于工程監理單位承擔的具體安全生產的責任做出了規定,要求監理單位“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通過以上分析,我國監理工程師在項目管理中的權利、義務對等形同虛設,在實際操作中應享有的權利難以實現,而應承擔的責任是逃不了的。

2.4案例分析

(1)相關案例。2005年9月5日晚10時,西單北大街“西西4號地”工程項目施工期間,突然發生模板支撐體系坍塌事故,當場造成死亡8名施工工人、受傷21人。事后經技術勘察查明,該項目模板支架施工設計方案尚未經批準,項目管理人員便要求勞務隊開始按照方案搭設模板支架,并在存在安全隱患的支架上開始進行現場澆筑,項目管理人員和監理人員均未履行職責予以制止,最終導致事故發生。事后對責任人都追究了法律責任,最后判定結果:土建總工程師李樂俊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技術管理責任,總工程師楊國俊負有主要技術管理責任,項目部經理胡鋼成負有直接責任。據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李樂俊有期徒刑4年,楊國俊、胡鋼成有期徒刑3年6個月,判處總監理工程師呂大衛、土建專業監理工程師吳亞君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其它4名同案犯也收到相應處罰。該起事故監理人員被法院判處有罪在北京尚屬首次。(2)結論。這起事故是我國監理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典型事例,也在監理屆引起強烈反響。在這起事故中,工程實施中且不說監理的權利究竟有多大,至少出現這樣的事故監理承擔的責任太大。筆者認為,監理單位在工程實施中的主要職責是以管理為手段服務于業主,其所承擔的質量責任或安全責任,只能是基于管理不當造成不良后果所承擔的責任。以上案例也說明了我國監理制度存在的問題,監理工程師的權利嚴重受限,而出現安全質量事故則要承擔主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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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accidents, often is composed of many elements, one of the most basic factors : there are four kinds of people, objects, environment and social condition. Based on these four factors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m are detailed analysis and discussion, the next step for taking corresponding measures to lay the foundation.

Key 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 quality; safety; influencing factors

中圖分類號:P634.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2104(2012)

建筑工程質量事故是指在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使用過程中,由于當事人的過錯,使得建筑物在安全、適用、經濟、美觀等特性方面存在較大的缺陷,給建設單位造成人員傷亡和較大財產損失的事件。建筑工程質量事故的發生,往往是由多種因素構成的,其中最基本的因素有四種:人、物、自然環境和社會條件。人的因素指的是人與人之間存在的差異,這是工程質量優劣最基本的因素;物的因素對工程質量的影響更加復雜、繁多;質量事故的發生也總與某種自然環境、施工條件、各級管理結構狀況以及各種社會因素緊密相關。由于工程建設往往涉及到施工、建設、使用、監督、監理、管理等許多單位或部門,因此在分析建筑工程質量事故時,必須對以上四大因素以及它們之間的關系進行具體的分析和探討,以便采取相應的措施進行處理。

1 建筑材料方面的因素

建筑材料是構成建筑結構的物質基礎,建筑材料的質量好壞,決定著建筑物的質量。但在實踐中由于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造成質量事故的比比皆是。使用質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會給建筑工程質量事故的發生埋下隱患。在實踐中建筑材料及制品的質量問題主要體現以下方面:

1.1 使用不合格的鋼材。一些施工企業看重效益,不看重質量,低價購買一些不合格的鋼材如地下小煉鐵廠、黑工廠生產的螺紋鋼或圓鋼,或者是從廢品回收站買來生銹鋼材,致使鋼結構強度和韌度達不到要求,為建筑安全埋下隱患職稱論文。

1.2 使用的砂子雜質含量大。一些施工企業為省工錢趕進度,一是以次充好,該用石砂時不用石砂,而用價格稍低的石粉代替或摻雜部分石粉。二是砂子不上鐵篩,連大帶小,一齊拌入混凝土中。三是砂子中泥土含量太高,不經水洗,直接用于施工。這些做法導致的問題是混凝土強度不夠,取樣打壓后,不符合要求,容易誘發樁基偏位、基礎下墜、頂部開裂滲漏等問題。

2 施工方面的因素

工程質量與施工安全密不可分,相輔相成,質量隱患往往導致安全事故,而不安全因素又可能為質量事故埋下隱患。雖然相關的法律法規對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責任問題做出相應規定,但在實踐中由于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不按程序操作,導致工程質量事故頻發。施工方面的問題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2.1 建設前期的工作問題。建設前期的某些工作是極其重要的工作,如果不認真按有關規定去做,很可能就決定了建筑工程質量的先天性不足,如項目可行性研究、建設地點的選擇等。如果這些前期工作做得不好,很容易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有時損失是十分嚴重的。

2.2 違反設計程序。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應當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原則。但大量的質量事故調查證明,不少工程圖紙有的無設計人,無審核人,無批準人,這類圖紙交付施工后,因設計考慮不周造成的質量事故屢見不鮮。

2.3 違反施工要求。不同混凝土強度等級決定了它和鋼筋組合時的堅固程度,添加的砂、石、水泥還有外加劑都必須有一定的比例才能達到設計確定的等級。但在工地上攪拌站砂、石嚴重混堆問題時有發生,在配混凝土時,水泥、砂、石、水和外加劑根本不過秤。有的工地甚至根本沒有秤,現場的混凝土配比例牌只是擺設。這樣就大大降低混凝土的強度,帶來重大安全隱患。

3 工程技術人員方面的因素

建筑產品的優劣,除了建筑材料全部合格外,最根本是人員的素質問題。提高施工一線技能工人的職業技能和基本素質是提高施工企業整體素質、保證施工質量、增強企業競爭力的關鍵。但在中國建筑施工領域,農民工已經名副其實地成為工程建設的“主力軍”,而這支主力軍的素質卻令人擔憂。農民工的文化程度較低,且大部分沒有經過任何培訓。因此,由于缺乏質量意識和基本的操作技能造成質量安全事故的也比較多。另外施工技術人員數量不足也是我國建筑施工企業普遍存在的問題,這些都可能造成技術工作出現漏洞。建筑管理人才缺乏也是不可忽略的因素。人才相對不足,尤其是高級管理人才和重要行業管理人才嚴重匾乏;人才結構失調;人才布局不合理;優秀管理人才流失勢頭不減;管理人才制度、體制和運行機制上存在嚴重缺陷等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建筑業的深層次發展。 4 監理方面的因素 建設工程監理直接負責工程質量的檢查驗收,因此監理工作對建筑工程質量來說是很重要的一個環節。但目前我國監理工作存在許多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建筑工程質量,為建筑工程質量事故埋下了隱患。監理方面問題突出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4.1 建設監理制度不完善。我國現已出臺了《建筑法》、《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等一系列法律、規章,基本形成了上下結合配套的建設監理制度體系,對建設監理的開展起到了極其重要的指導和規范作用。但隨著建設監理的深入發展,有些法規顯示出不合理的成分,影響監理事業的發展。 4.2 建設監理水平不高。現有的工程監理項目多數為施工階段的監理,尚需向其他階段發展。監理服務檔次不高,絕大多數情況下停留在工程現場的質量控制上,在投資控制和進度控制方面往往發揮不了應有的作用,這就造成有些施工單位在沒有監督的情況下為了趕進度不按施工規范施工,材料上偷工減料,導致發生建筑工程質量事故。 4.3 監理工作不到位、責任不落實。在工程監理工作中,部分監理人員責任心不強,檢查把關不嚴,造成監理人員對工程施工的監控不力。通過調研發現有的總監理師兼任許多項目的總監;大多數監理人員,特別是總監理工程師根據自己對建設監理的認識和工程經驗開展工作,隨意性很大。這些都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建筑工程質量的監督。 4.4 監理單位技術裝備和檢查手段落后。落后的技術裝備和檢查手段,使得一些質量隱患不易被發現而發展成為質量問題。比如,施工中使用的很多建筑材料,在用于工程施工以前,除了必須同步提供質保材料和準用材料以外,有的還要進行實驗室試驗,有的必須用一定的儀器設備進行復查,由于裝備和手段原因導致被忽視的材料質量問題引發的工程質量事故問題在住宅建設中是屢見不鮮。

5 法律法規方面的因素 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體系分三個層次,即基本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標準。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健全、執行不力,是產生建筑工程質量事故問題的社會原因。具體來說,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5.1 法律法規可操作性不強。《建筑法》構筑了我國建設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且對建筑工程質量問題有專章闡述。但該法律也逐漸顯露出缺乏適應性,過于原則性,可操作性不強等問題。如對相應的處罰措施沒有規定具體數額和幅度,完全根據執法人員的自由裁量確定,不利于操作,客觀上增加了執法的隨意性,要么處罰過重,要么處罰過輕,就同一行為可能出現異罰現象。 5.2 條例細則不完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比《建筑法》在質量管理方面更加具體化,可操作性強,明確提出了“誰設計、誰施工、誰負責”的原則。這一原則分解了質量責任,加大了質量管理的處罰力度,但也存在備案制度細則不完善的問題。 5.3 驗評標準、設計規范、施工規范、強制性標準等規范標準,不斷更新,但官方色彩濃,執行起來不到位,不具體,可操作性差。 在整個法律法規及標準中沒有明確建筑產品質量保證體系中檢測機構、監督機構及認證機構不同的權力和義務。另外,在建筑法律實施過程中,沒有機構針對法律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修訂完善工作滯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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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子新.建筑工程質量管理.北京: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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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簽訂為管理提供了對象,并成為全程管理的基礎。簽訂依據的是現行的法律、法規及規定;包括《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和《合同法》以及相應的規范性文件。但依據上述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等等還不能夠完全地、調解施工合同各主體之間利益的不對等關系。論文參考網。

一、建設施工合同的特點

建設程施工合同是我國經濟合同的一種。它與其它12類相比較,具有一定的共性之外,還有一定的特殊性。共性主要表現在都是法人之間為了一定經濟目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特殊性主要表現在合同標的物特殊、執行周期長、包涵內容多、涉及面廣“四個方面。標的物特殊性主要表現在:一般建筑物都是定性生產資料或民用設施,一次性造價一般部比較高;合同執行周期長,在絕大部分建筑合同中一種特殊的交易方式,從簽訂合同到交付使用,都需一定時間;要根據工程自身特點增加所需條款,除此以外,合同還有許多具體內容通過附件等形式規定下來;合同主要涉及法令、法規多,簽訂一項建設施工承包含同時,涉及的有關法令、法律達12個方面、26個具體規定。

二、合同管理的思想基礎

“財富的一半是合同”。提高企業經濟效益,提高企業的自我發展能力都有賴于自身合同管理。良好的合同管理,可以促進企業的發展。企業自我約束有賴于自身合同管理。認真履行合同義務,是企業自我約束的主要體現,是企業的無形資產,它對企業經濟效益的影響是深遠的。通過加強對合同簽訂、履行的管理,可以預防合同欺詐,及時解決合同爭議,增強自我保護能力。合作的誠意是合同正常履行的思想基礎。項日合同的簽訂與實施過程是雙方法人合作的過程,而不是互相競爭、互相斗爭的過程,任何破壞合作氣氛的行為都必將結合同的實施帶來困難。

恪守合同,公平合理,平等互利,友好合作是合同雙方都應奉守的方針,是忠誠合作精神的體現。對合同管理存在的認識問題必須糾正。對合同的條款和內容缺乏必要的認識;對合同的強制性,嚴肅性缺乏認識,對工程合同的執行人員進行合同管理的教育不夠;未能普遍采用科學的手段和方法進行合同的管理。加強法律知識運用經濟法律機制管理合同。長期以來,我國項目建設依靠行政手段組織實施,這在一定程度上還是需要的,但人治代替法治的行為避免不了,合同是經濟法律行為必須運用法律機制管理。

三、合同管理的現實意義

隨著市場經濟的機制改善,要求轉變政府職能,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建設項目合同管理,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不正當競爭,加劇了混亂的建筑市場經濟秩序。加強施工合同的管理,以促進建筑市場健康、穩定發展。建筑市場將全面開放。如果不適應國際市場規則,施工企業將失去競爭的機會。要樹立國際化意識,加強施工合同的規范管理,建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

四、完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1、索賠管理

索賠是指承包人根據正當充分的理由,向發包方正式提出要求給以某些方面的補償。論文參考網。出于工程項目復雜多變,現場環境及氣候的變化,標書及施工說明中的錯誤等因素不可避免,會造成承包方一定的損失,所以索賠在承包施工過程中也是難以避免。索賠一般有兩種形式:要求延長工期,要求賠償款項,當承包方提出索賠要求,并有充分依據向發包方應仔細審定這些依據。索賠應有一定的程序合同雙方可以在簽約時商定。索賠管理是合同管理工作中的最后一個環節,既存在承包商的索賠也就有業主的反索賠。論文參考網。由于索賠和反索賠所依據的是合同條款和實際發生的工程情況,因此要特別注意合同條款的變更及日常工程數據檔案等的管理工作。

2、強化施工隊伍的管理

要求各施工單位嚴格執行工程日報、月報和每日例會制度,對工程質量和安全隱患由監理和業主不定期進行全面檢查,發現問題立即整改。同時,要求所有參與工程施工的施工隊伍,必須在人員配置上滿足三班小時不間斷。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前提下確保施工。安排專人蹲守設計院,協調設計部門加班加點搶設計,只要設計院完成一個單體設計,我們就立即組織實施,做到了不在中間環節上耽擱一分鐘;千方百計壓縮招投標時間。在不超出國家規定和不影響工程的情況下,我們以最短的時間編寫出招標文件、招標公告和完成開標評標,把所有合同的開評標過程全部連續進行得一環緊扣一環,白天未評完的,我們說服專家晚上接著進行,直至工程全部招標工作結束。

3、加強對承包商的資質管理

確定承包商的負責任性時要求查閱調查以下事項:承包商圓滿執行合同的能力,包括其財務資金以及承包商是否擁有要求的政府證書或者許可證;承包商利用自身實力履行合同的意愿和決心;以及承包商是否擁有足夠的誠意不折不扣地執行合同。在確定負責任性過程中,給予了合同官員很多判斷權力,并且他的決定只有司法機關在檢查虛假合同、欺騙、不合理性和不可理解時才能查閱。為防止合同官員濫用職權,對于合同官員有特殊的要求,要求他閱讀所有現在和以前的有關承包商業績的材料,包括不論是中標的還是沒有中標的投標情況。合同官員需要收集有關承包商的業績表現的推薦材料,并且在適當時候要向提名的承包商提交不負責任確定書,這樣做時需要約見承包商聽取其對合同官員所做的對承包商在執行合同能力方面的不利信息的反駁意見。

施工合同需要良好的信用機制,進行系統化保障,對用戶全面保證質量,形成三方制約的保障體系中,合同將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建設各方做好合同的各項管理管理。嚴格按照規定程序進行操作,培育建設市場的一項重要內容。提高對承包商的索賠意識有待解決的問題。根據施工合同進行索賠,合同管理、合同索賠時,要充分考慮各種不利因素,采取對合同最有效的策略和索賠管理戰略;保護他們的合法權利和利益。以便適應國際工程項目的規范和改進今后的生存能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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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當前已進入加快城鄉建設、加快中心鎮發展、推進大型城市健康發展的城鎮化快速發展階段,但房屋建筑質量還存在一定問題。我們國家和社會就應該為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加強和提高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的質量和技術水平相結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1996~2010 中國建筑技術政策》、《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以及相關建筑安裝施工規程規范標準的規定,切實做到保證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科學建設,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技術標準,抱著對人民高度負責的態度,扎實做好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現就確實做好房屋建筑質量提出如下建議。

1.按照建設部《工程建設施工招投標管理辦法》,加強房屋建筑工程招標制度,杜絕招標中的腐敗行為發生,打破地域和行業壟斷,通過市場競爭,防治惡性競爭,公開、公平、公正擇優選擇施工單位,簽訂建設施工合同,明確工程質量,達到控制工程工期,確保投資效益的目的,明確施工企業與建設單位的關系,理清施工和管理職責,充分發揮好建設單位的監督管理職能,是保證工程質量的關鍵,以使其能夠科學、公正、自主的做好房屋建設工作。

2. 項目的建設過程執行工程監理制,是建設市場走向規范化管理的一項重要制度,并與國際上通行的項目建設管理方法接軌。建設工程項目監理的主要內容之一就是對工程建設進行質量控制。實行房屋建筑工程項目監理制,為了能夠保證項目的正確實施和有效地對實施過程進行質量控制,業主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監理單位進行監理,簽訂監理合同、明確質量責任,將監理工作內容具體化,并賦予監理相應權力;并對工程質量監理實行項目法人負責制,監理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有關房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和規范以及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監理單位要針對工程特點制定相應的監理規劃及監理實施細則,嚴格審查合格的設計文件;嚴格履行監理合同,落實各級質量負責人,監督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實施。總監理工程師應審查施工單位的施工質量管理體系是否建立,它是保障工程質量一個完整系統,闡明了施工單位總體管理要求、工程項目管理機構的工作要求以及專項工作要求。監理工程師審點是工程項目管理機構設置、各類管理人員的配備、質量保證管理制度的制定。工程項目管理機構制定的質量管理制度的審查要注意其必須符合工程的特點和實際需要,符合有關工程建設的質量管理方面的、規范、法規性文件,各項管理制度要配備、完整,不留漏洞,各項工作要求明確,符合工程質量目標,制度之間不互相矛盾,并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通過對質量管理體系審查,使其能發揮指導工程施工、提高施工效率和效益的作用。監理單位應認真審查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措施,批準特殊技術措施和特殊工藝,監督合同中有關質量標準、要求的實施,糾正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承包合同的工程和施工行為,提出或審查設計變更,核對工程數量,科學公正的對工程質量進行評定,并組織工程質量驗收。

3.積極推行房屋建設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這是深化我國工程建設項目組織實施方式的改革,提高工程建設管理水平,保證工程質量和投資效益,規范建筑市場秩序的重要措施;是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企業調整經營結構,增強綜合實力,加快與國際工程承包和管理方式接軌,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新形勢的必然要求。免費論文參考網。

房屋工程質量實行項目法人終身負責制,施工單位要推行全面質量管理,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制定和完善崗位質量規范、質量責任及考核辦法,落實質量責任制,確定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逐級落實各級施工質量負責人。施工單位還必須依據有關房屋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和規范的規定,按照設計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工藝要求組織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人員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當在建設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并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的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施工單位應對影響工程質量的五大因素(人、機、料、法、環)進行科學合理分析制定保證實現目標質量切實可行的、有效的措施和采取相應的技術標準。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在施工過程中要加強質量檢驗工作,認真執行“三檢制”,驗收合格方可進行下一步工序,切實做好工程質量的全過程控制。

房屋建筑的供水、排水、供熱、燃氣、供電、通信、消防環保節能等和城市建設發展規劃相結合,堅持質量第一,安全第一的施工原則。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技術的具體應用過程中,應針對不同類型建筑物的有關規劃和設計的要求,結合施工現場的周邊環境和所在地區的地理、地質、水文、氣候特點以及自然災害情況,充分考慮氣候特點和巖土工程特點,因時、因地、因條件制宜,合理選用施工方法,制定施工方案,科學組織,精心施工。施工中應用已有的技術成果的重點為:合理使用鋼材、木材、水泥,加大標準化、系列化構配件、制品和設備的應用量,發展地基加固、項目質量管理要有明確的目標。工程總的質量目標已由工程承包合同或任務書所明確規定。為了實現總目標還必須有許多分目標,分目標是實現總目標的具體步驟,樁基礎和基坑工程施工新技術,提高鋼筋混凝土施工技術水平,安裝施工新技術,確保主體結構工程質量;大力應用安全環保型化學建材,提高防水、裝飾工程質量;研發建筑安裝新技術、新工藝;提高建筑企業的計算機應用水平、機械化裝備水平和管理現代化水平。免費論文參考網。

4.施工單位在工程完工后對工程質量進行了檢查,確認工程質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符合設計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報告。工程竣工報告應經項目經理和施工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對于委托監理的工程項目,監理單位對工程進行了質量評估,具有完整的監理資料,并提出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工程質量評估報告應經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免費論文參考網。建設單位收到工程竣工報告后,對符合竣工驗收要求的工程,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和其他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驗收組,對工程質量科學公正的進行評定。

參考文獻:

[1] 莫銳登. 淺談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管理工作[J]. 四川建材, 2007, (03) .

[2] 何強. 施工企業安全管理措施淺議[J]. 科技資訊, 2007, (12) .

篇(8)

Abstract: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safety production, safety problems and cause analysis, how well the project construction safety production management ideas, and also puts forward some improvement measures and methods.

Keywords: construction safety, security management, the measures

中圖分類號:U227.6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引言:隨著我國總的 GDP 比例增長,建筑業占有較大的份額.在目前新的形勢下,建筑安全施工生產工作面臨著許多新的問題和挑戰,這對安全施工與管理提出了 新的更高要求。

一、建筑施工行業安全管理的現狀

近年來, 我國建筑業從業人數巨增,據報道,2006 年達到 4000 萬人,其中農村富余勞動力達 3200 萬人,占行業職工總數 的 81%, 而經過培訓取得職業技能崗位證書的農村從業人員不 足 80 萬人,占總從業人數的2%,多數來自農村的從業人員因自我保護意識淡薄,安全意識和安全操作規程知之甚少, 再加上部分施工企業不重視安全培訓或是教育不到位等, 這一部份從業群體安全防護意識和操作技能低下,造成安全生產事故頻發,死傷眾多,這不僅影響了經濟的發展,而且嚴重影響到社會的穩定。我國每年死于建筑行業人數僅次于交通、煤礦行業,據 2005 年度全國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形勢分析報告公布的數據表明:2005年度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共發生施工事故 1015 起,勞動紀律松弛等原因而造成死亡事故死亡 1193 人,因違章作業占 60%,其中農民工死亡人數占77.7%,建筑施工行業全部傷亡坍塌事故按安全生產事故發生“ 類別”排列,前5項是高處墜落事故、物體打擊、機械傷害、觸電事故,占事故總數的 88.36%;其中又以高處墜落事故為主,占事故總數的 45.52%;按安全生產事故發生 “部位” 排列,前項是臨邊, 洞口,各類腳手架安裝, 拆卸塔吊,安裝、拆卸井架,模板支撐失穩,占事故總數的64.64%;其中,臨邊、洞口占事故總數的 19.20%;安裝、拆卸塔吊與井架占事故總數的 18.44%。

二、建筑安全生產存在問題及原因分析

1、建筑安全生產存在的問題

法規方面

1、法律雖然我國已形成了一整套與安全生產相關的 《安全生產法》、《建筑法》、《勞動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比較完備的安全生產管理法律體系,但隨著社會的發展,已暴露出不少的缺陷和問題,與工業發達國家相比存在的差距是:建筑法律法規可操作性不強,法律法規體系不健全,部分法律法規還存在著重復與交叉;一些安全行政法規時間過久不適應現行建筑安全生產形勢與要求,現行的建筑安全生產的技術標準不夠完善, 還有很多的相關的安全生產技術標準尚未制定。由于種種原因,目前在一定程度上還停留在人治階段,還經常出現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和長官意志的現象,

2、 政府監督與管理方面,政府對建筑行業安全生產行為的監督管理仍較薄弱, 基本上還停留在下發文件,突擊性安全生產大檢查的模式上,領導號召,群眾運動,事前通知再檢查,治標不治本式的管理,缺少日常有效的監督管理和相應措施,監管體系不完善。目前仍有一些地區和城市沒有設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與配備專職建筑安全監督執法人員;有些地區雖已設立,但因資金不落實,監管力度不夠,手段落后,難以適應建筑行業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

3、 建筑企業安全管理方面,首先部分企業安全投入不到位,對安全生產的規律性認識不足,準備不充分,缺乏主動管好安全工作的責任,缺乏強有力的安全生產執法手段和獎罰機制,企業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被動應付。其次,目前建筑市場的建筑施工隊伍魚龍混雜,大量拼湊而成的包工隊,個體老板,沒有資質的隊伍充斥市場,采取掛靠有資質的施工企業,或是通過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建設任務,一旦承接工程任務,為了彌補前期的不正當投入,追求最大利潤,而盲目降低工程成本,偷工減料;或租用的施工設備、機具和周轉材料陳舊,安全生產投入能省即省,違背客觀規律,輕視安全生產,在僥幸中求安全。再次, 大量的農民工沒有經過嚴格的安全生產職業培訓,安全生產知識缺乏,安全生產操作技能差,工人技術素質低,也是導致建筑行業安全生產事故頻發的重要因素。

三、預防建筑安全生產事故的措施

“安全生產,警鐘長鳴,常抓不懈,盡職盡責,千方百計消除事故隱患,防止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這是安全生產工作的目標,其中 “長”、“常” 兩字就道出了安全生產工作的經常性,不間斷性,也就是說安全工作貫穿于整個項目生產全過程, 安全事故發生也就是幾秒鐘,幾分鐘的事情,而安全生產工作卻是一個系統工程, 必須全員參與,缺一不可, 全員牢固樹立安全觀念,提高安全生產意識,這是預防安全生產事故的有效途徑。

1、正確處理與理解項目管理經濟效益與安全生產的關系

企業從安全生產的角度看,安全雖然是一種成本,但它更具有投資的價值,安全的目的就包含了追求經濟利益的內涵,所以安全應被看成是一種有創造價值的活動。一些發達國家的研究表明,合理的安全投入產生有效的價值,其投入產出之比是 1:6;據我國有關課題研究顯示,20 世紀 90 年代的經濟條件下, 我國 的安全生產投入產出的比值是 1:5.83,我國學者在 2000 年對中國 4 個城市的 10 多家企業進行了實地調研,得出的結論是:輕傷事故損失比(間接損失和直接損失)約為 2.33:1;重傷事故損失比約為 2.31:1;而死亡事故中這一比高達 3.25:1。在現實項目管理之中,一些項目經理為了節省幾根鋼管, 省某一工序,而導致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其造成的直接損失與節省的幾根鋼管價值相比損失重大,所以,安全生產就是效益和利潤,它能給企業帶來生產效率,帶來經濟效益,帶來良好的社會信譽。

2、加大項目管理中的安全生產宣傳

通過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與普及, 營造企業安全生產的氛 圍, 讓人人懂得安全生產的重要性和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將要付出的代價,使得遵守安全生產法規制度成為企業和每個 工的自覺行動。開展企業各項經常性的安全檢查工作,及時發現安全問題,舉一反三并及時督促檢查整改,消除安全隱患,應是預防事故發生的重要手段之一。

3、實行違章行為責任追究制度

首先,建立健全和完善安全責任追究機制,凡是發生各類事故均按 “四不放過” 的原則,認真進行事故分析,不論大小,企業都要按照分析、追查和處理程序落實。在分析追查原因中,首先要從各級領導責任查起,在查清各級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責任的同時,還要追查分析各類管理層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其次,是建立健全和完善安全責任獎罰機制,安全生產工作需要市場經濟的杠桿進行調節。為此,建筑企業要建立安全生產基金,制訂出安全生產監督獎罰辦法,并堅持重罰與重獎原則。

結束語:

安全問題是伴隨著社會生產而發生和發展的,只要有活動就會有不安全的因素,就會有危害, 保護勞動者的安全,這是首要前提。通過對建筑安全活動存在問題的分析,可以較清楚地看到建筑安全管理仍存在等待解決的問題,在建筑企業中建立一個完整可靠的安全管理體系與工作機制, 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安全責任制和管理規章,形成一套規范化、科學化的內部安全管理模式和高度負責的專業管理隊伍,依方法與模式 ,確保企業實現安全運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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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project bidding in acts of bad faith, has seriously disrupted the normal bidding market order. This article from the bidding market integrity of the status quo, analysis of causes, harm and improve the bidding system of construction market credit proposals and other aspects of the only action bids market order real norms, to ensure that enterprises can be the same as the conditions, with the rule, the finalists bidding worthy, not without complaining.

Key words: integrity, order, bidding, bid rigging string

中圖分類號TU723.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誠信的基本內涵包括“誠”和“信”兩方面。“誠”主要講誠實、誠懇;“信”主要講忠誠老實、誠懇待人。《招投標法》把建設工程招投標誠實信用作為一項基本原則。盡管從中央到地方一直強調建設各方當事人要講信用、守規矩、重操守,然而有眾多的部門、單位和個人僅僅把“誠信”當作口號,或者只是對別人要求。為此加強建設工程招投標市場誠信體系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一、目前招投標市場不誠信的現狀

建設工程招投標市場體系中的主要當事人有建設業主、投標人、招標、造價編審、建設行政監督機構。每一項招投標活動,如參與的當事人中有一方有失信行為,就可能導致整個招投標活動呈現不公平,使其他守信者成為“受害者”。根據本人多年調研,各方當事人可能存在的信用缺失行為如下:

1、招標人失信行為表現在;立項審批時故意少報面積和壓縮投資估算,以規避招標;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招標,或者化整為零規避招標;不具備招標條件而進行招標;應公開招標項目做邀請招標;故意提高招標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將包含在工程總包中的分部分項工程劃分業主分包,如門窗、涂料、水電、外墻保溫等;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擅自提高履約保證金、強制要求中標人墊資;工程竣工不結算,拖欠工程款等。

2、投標人的失信行為表現為:投標報名時拉幫結派、搞圍標、借資質掛靠;投標時,串通抬價或排擠其他投標人;施工時,工程偷工減料;承諾不兌現,以停止施工相威脅,想方設法搞變更;結算時,和造價審計人員串通,高估冒算等。

3、招標的失信行為表現為:無視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在編制招標公告、資格預審文件時,過分迎合業主意愿,為個別投標人“量體裁衣”;欺上瞞下,背著業主,勾結投標人,暗箱操作;招標文件條款約定模棱兩可,對不同的投標人以不同解釋,執行不同標準等行為。

4、造價編審的失信行為表現為:工程量清單編制時有意少算,編制控制價時,按照招標人的意圖過分壓低造價,也有的與投標人串通故意做高預算;結算審計時,難以保證審計獨立性,存在一定的隨意性。

5、建設行政監督機構的失信行為表現在:不按規定辦事,對同一性質的不同當事人的違規行為,處罰輕重不同,執行標準不同;任意開口子;疏于管理,對違規行為不查處等等。

二、造成失信的基本原因分析

1、法律意識淡薄。《建筑法》、《招標投標法》、《招投標法實施條例》、《民法》、《合同法》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有關法律,都對招投標活動中各方當事人的行為作出了明文規定。如規避招標、串標、暗箱操作等行為均違反了法律。這些失信行為,直接體現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法律意識淡薄。

2、信用制度不健全。由于各項法規政策的不配套、相關機構協調不緊密,對維護招投標市場的信用機制的重要性缺乏足夠的認識,導致信用制度建設嚴重滯后。有些地方可能制定了一些信用考核機制,但由于缺乏通用性和相關性,導致其參考性及實用性不強。

3、失信行為無定性標準。《招投標法》中雖然明確規定資質掛靠、串標等不誠信行為是不合法的。但現實中,投標人借資質掛靠、串標和圍標等行為,行政主管部門很難掌握與之相關的書面證據,即使有調查取證的工作也很困難,查證一起就可能需要半年時間。目前建設市場參與管理的部門和單位比較多,配合協調不夠緊密,由于管理理念不同,仍存在各自為政的現象。

4、監管不力、懲戒機制不明確。失信行為與各級行政監管部門的“包容”和“慫恿”是分不開的。可能礙于人情或“保護地方企業”的因素,對招標人或者投標人的失信行為視而不見,甚至大開綠燈。另一方面,對失信的當事人,沒有統一、明確的懲罰規定,一旦發現也很難處理,即使處罰也可能因為標準不一致,而導致不公平。這樣致使失信行為的風險成本相對就小了。

三、招投標市場失信造成的危害

如果招投標市場失信行為頻繁發生而失信者不受處罰,最終損害的是國家和人民群眾的利益以及政府部門的公信力,主要危害表現為:

1、失信行為嚴重擾亂了招投標市場秩序。招投標市場是開放有序市場。如果招投標市場不講信用,沒有規則,那只會一片混亂,健康有序發展就無從談起,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就無法保證。失信行為的泛濫使建設工程的招投標就無法遵循價值規律的要求,開展良性的公平競爭,也就失去了招投標最原始最基本的存在意義,無法促進建筑經濟的健康發展。

2、為工程建設質量、安全事故的發生埋下隱患。從大量的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教訓中,我們不難發現,所有安全質量事故的發生都與當事人的失信行為有關。建設業主任意地肢解工程發包導致工程管理不善,從而引發質量事故;建設業主將工程發包給資質不符合要求的投標人,因施工能力不足導致工程合同無法完成,甚至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招標人在招標中不尊重科學,標底價格過低,使得投標人為了中標,不得不違心地將投標價格壓低在不合理的水平。在履行合同時,靠偷工減料贏得利潤,直接影響工程質量。

3、容易滋生建設領域腐敗。我國建筑市場一直是個嚴重“供不應求”的買方市場,投標單位多,這種“僧多粥少”的供求關系,讓某些施工企業變得“饑不擇食”,有的施工企業急于“找米下鍋”, 由于一般工程建設合同標的比較大,誠信懲戒機制不嚴密,很多人受巨大利益驅使,都敢冒失信的風險,在市場競爭激烈的情況下,就可能會搞不正之風,以致出現腐敗現象。

4、影響建筑業的健康發展,從而喪失應有的競爭力。目前很多地方施工管理和招投標完全脫節,投標過程中失信者、投機者能屢次得手,能規避法規約束,長期以往,投標人就投機鉆營、搞關系或者暗渡陳倉,只要想法中標就是勝者的觀念,無法正確引導投標人從提高效率、加強觀念、提升技術方面來增強市場競爭力。否則將不利于招投標公平、公正市場的形成,不利于建筑業的健康發展。

四、完善招投標市場信用體系建設的建議

招投標市場的失信行為將直接影響到政府在公眾中的形象,影響到國家投資目標的實現、影響到我國建筑法法律法規的落實。因此,完善建設工程招投標市場誠信體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要真正在招投標市場建立健全誠信體系至少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1、加強制度建設,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招投標中的失信行為,其實質是違反工程建設法規的問題。這與對建設工程法律法規的監督、檢查、貫徹、執行力度不夠有關。因此各政府相關部門應該思考深層原因,制定切實有效的措施,制定監督管理制度,將對建設工程法律法規的監督、檢查工作制度化,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使各主體將嚴格執行建筑法律法規成為自覺的行為,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通過建立健全對建設及招投標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的檢查制度,嚴格的執法監督、檢查和管理,從源頭上遏制可能出現情況的發生。

2、建立全國范圍內的建筑市場誠信機制,形成循環的互相牽制的信用考核機制。為了更好地履行監督管理職能,應根據建設部《關于印發的通知》精神,建設各職能部門協調一致,緊密配合,形成一處違紀失信全國受罰的態勢,對投標單位形成強大的威懾力。對于招標人在招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除依法追究其責任外,項目審批部門和財政部門可暫停項目執行或暫停資金撥付。對參與招投標活動的各方當事人都應進行誠信記錄考核,建立標準統一的懲戒機制、誠信檔案信息平臺及曝光平臺,一方面對于失信者,給予更嚴格的管理,使失信者付出承重的代價。形成一種“老鼠過街,人人喊打”的態勢和市場氛圍;另一方面,使守信者得到應有的社會肯定,從各方面支持守信企業的發展。

3、加強對建筑市場主體各方的法制教育、招投標誠信教育和培訓。加強對招投標市場主體的法制教育、培訓,讓每一參與方都熟悉工程建設法律法規的具體要求,同時也熟悉對其他行為主體的權利和義務,這樣,既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能夠對其他主體進行監督作用。

4、是認真抓好招投標的投訴處理工作。必須建立招投標投訴舉報的受理、處理和分析典型案例制度,依法糾正和查處工程招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將行政處罰決定及違法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傳遞有關部門,公布處罰信息,提高違法成本,加大失信懲戒和警示力度,維護招投標市場秩序。

篇(10)

 

房屋建筑施工項目質量管理是圍繞房屋建筑施工項目質量方面進行的指揮、協調、控制等一系列活動。博士論文,房屋建筑。質量管理的目的是確保房屋建筑施工項目按照規定的要求圓滿地完成,并使項目所有的功能活動按照預期的質量要求得以實施。博士論文,房屋建筑。[1]

房屋建筑施工質量不僅影響到房屋的居住,而且關系到居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和開發單位的發展。材料質量、房屋設計、施工工藝、技術措施、質量管理制度、地形地質等都會影響房屋建筑施工質量。因此在房屋建筑施工項目實施過程中,應該利用現有的資源條件,探索先進的質量管理和控制方法,確保房屋建筑項目質量。

一、房屋建筑施工質量管理的研究現狀

(一)房屋建筑施工質量管理的意義

1、質量是居民工作生活的保障

建筑業是國民經濟的支柱行業,同時也是人們生產和生活的重要保障。因此為了滿足居民越來越高的消費生活需求,房屋建筑行業因不斷提高房屋建筑施工質量,保障居民生活和居住水平。

2、質量是企業生存與發展的基礎

①質量是建筑施工企業效益的基礎

取得經濟效益是建筑企業在市場經濟競爭中的首要目標。各種各樣的經濟效益途徑,必須以保證產品質量為前提。只有高質量的房屋建筑產品才能贏得市場的認同,才能取得消費者的信任,才能夠得到業主的認同,才能夠取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②質量是建筑施工企業發展的保障隨著建筑市場競爭越來越激烈,房屋質量是建筑施工企業的生存之本。只有取得優良的質量,才能保證企業競爭力,才能保障建筑施工企業的長遠發展。

③質量是社會經濟和技術水平發展的綜合體現

我國的經濟體制正從粗放型向集約型、量變向質變的轉變,因此,我們因不斷強調質量的重要性,形成以質量競爭為主,在質量的保障前提下,不斷推動社會經濟發展,發展科學技術水平。博士論文,房屋建筑。

(二)房屋建筑施工質量管理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房屋建筑施工質量管理還處于發展過程中,房屋建筑施工項目的現狀不容樂觀,質量管理存在不少問題,因此,我們需要克服存在的問題,并充分借鑒國外和先進企業的經驗,并大力進行質量管理方面的創新,不斷提高質量管理水平。

1、房屋建筑施工質量管理體系不完善

我國的經濟體制正從粗放型向集約型、量變向質變的轉變,因此現階段房屋建筑施工質量管理體系或多或少還帶有計劃經濟的舊體制,還存在著政企不分、政出多門的狀況。一些政府部門執法不力,導致行業內地方保護主義、部門保護主義不能得到有效遏止,建筑市場管理混亂,使工程質量受到極大的影響。[2]

2、施工企業和人員法律意識、質量觀念淡薄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地方性法規、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標準的頒布實施,對建筑施工質量管理有強制性規定,但施工企業法律意識、質量觀念單薄,沒有盡到房屋建筑施工單位的責任和義務,為了追求經濟效益、縮短工期,違反了質量管理中的操作規范,造成房屋質量下降。

3、施工人員素質低以及材料、機械設備落后

施工人員整體素質不高,主要是一些農民工,文化程度低、質量安全意識低、技術素質低等問題。并且在實際房屋建筑施工時,缺乏技術熟練的工人,缺少系統培訓。材料是房屋建筑施工的基礎,直接影響了房屋質量。

4、房屋建筑施工現場監督控制不嚴格

施工過程的質量監控是現場質量管理的重要環節,有力的質量監控能使工程質量做到防患于未然,能控制工程質量達到預期的目標,有利于促進工程質量不斷提高,有利于降低工程成本。

二、加強房屋建筑施工質量管理

針對我國目前房屋建筑施工質量管理存在的問題,從建立科學的質量管理體系、運行質量保證體系和質量管理規章制度、加強施工企業和人員的法律意識、加強施工人員的技術培訓、嚴格建筑材料的采購管理以及加強施工現場監督等幾個方面來加強房屋建筑施工質量管理。

(一)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

建立科學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強化管理機制,引進先進的質量管理模式,并確保建筑施工企業嚴格按照質量管理制度和規范、規程辦事。管理制度包括質量責任制度、技術復核制度、現場會議制度、施工過程控制制度、現場質量檢驗制度、質量統計報表制度、質量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等。博士論文,房屋建筑。[4]ISO9000 國際質量認證體系是一個完備的質量保證體系。必須貫徹ISO9000 系列標準,建立和運行質量保證體系,并且要不斷改進和完善質量保證體系,融合ISO14000 環境標準以及ISO18000安全標準。

(二)提高施工企業和人員法律意識、質量觀念以及技能

施工人員必須樹立建筑施工相關法律法規意識以及質量第一、預防為主的質量觀念。并且為員工提供必需的工作條件和培訓機會,加強施工管理人員的技術和管理專業水平的培訓,以及對新技術新產品的了解掌握,全面提高房屋建筑施工項目質量管理相關人員的整體素質,提高施工效率,降低質量和安全隱患。

(三)加強材料管理、引進新型施工技術

材料是房屋建筑工程的基礎,必須全方位控制材料質量。建立嚴格的材料管理和質量檢驗制度,在施工過程中加強材料的監控,同時加強材料的堆放與保管,確保工程實體的質量。建立完善的施工機械系統,引進先進、適用的施工新技術和新工藝,并且應用先進的集成化、智能化信息統計技術,不斷改進和提高施工技術和工藝水平,確保房屋建筑工程質量。

(四)加強施工現場的監督和控制

施工中的質量監督管理應圍繞三大分部的現場監督,開展事前、事中和事后巡回閉環監督管理,三大分部即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工程質量和環境質量。博士論文,房屋建筑。事前質量控制,是指在正式施工前,以整個項目施工現場為對象而進行的各項施工準備。博士論文,房屋建筑。事中質量控制,是指在施工過程中進行的質量控制。事后質量控制,是指在工程項目完成施工過程形成產品的質量控制。[5]為了加強房屋建筑施工現場質量控制,必須建立監督機構機制,提高監督人員的素質,查處各種違規行為,保證房屋建筑工程質量。

三、結論

隨著我國房屋建筑行業的迅猛發展,以及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對房屋建筑的質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了有效提高房屋建筑施工質量管理水平,必須切實采取有效的措施,健全質量管理科學體系,提高質量管理水平,運行質量保證體系和質量管理規章制度、加強施工企業和人員的法律意識、加強施工人員的技術培訓、嚴格建筑材料的采購管理以及加強施工現場監督,將質量管理工作貫穿于施工操作的全過程中,提高建筑企業的競爭能力。

參考文獻:

[1]黎明.建筑施工項目質量管理的現狀分析與對策研究[D].重慶大學,2008,5.

[2]黃杰敏.建筑施工項目質量管理問題與對策[J].建筑設計管理,2009,8(26):p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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