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低保匯總十篇

時間:2023-03-08 14:51:50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城市低保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城市低保

篇(1)

(一)區城市低保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1、負責城市低保申請的評估和審批工作;

2、編制全區城市低保年度資金預算,負責全區城市低保資金的發放和使用;

3、指導、監督、檢查全區城市低保制度實施情況,總結、推廣先進經驗;

4、組織開展全區城市低保工作人員業務培訓工作;

5、受理全區有關低保工作的行政復議;

6、負責全區城市低保統計匯總、檔案管理和信息計算機網絡管理。

(二)街道城市低保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1、負責對申請城市低保待遇家庭的復審資格復查和審核工作;

2、成立城市低保評審委員會,組織進行城市低保資格評估;

3、負責發放城市低保款物;

4、指導社區城市低保工作;

5、會同就業服務機構為有勞動能力的城市低保對象提供就業服務;

6、提供城市低保政策咨詢服務,調查處理騙取、冒領城市低保款物等違法違紀行為;

7、管理城市低保對象檔案,統計上報有關城市低保情況和數據。

(三)社區居委會受區、街道城市低保管理部門的委托,從事城市低保的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居民申請,對提出申請的家庭進行登記;

2、根據街道評估及公示結果,召開社區民主議事會;

3、負責城市低保人員的公示;

4、城市低保證;

5、組織有勞動能力未就業的城市低保對象參加公益活動;

6、負責城市低保對象家庭收入的定期核查工作,并提出調整保障待遇初步意見;

7、進行季度續保登記;

8、管理、建立社區城市低保對象檔案。

二、改革低保評估機制,確保公平公正

為統一低保政策的執行水平,減輕社區居委會工作壓力,增強街居低保工作監督力度,新辦理低保的評估工作由街道低保評審委員會承擔。

(一)街道低保評審委員會人員組成。街道低保評審委員會負責低保評估及審核工作。街道低保評審委員會由街道辦事處分管領導、低保工作人員和5名社區負責低保工作的社工組成。

(二)街道評估人員要持證評估。區低保中心負責對街道評估人員進行低保業務培訓、考試,對考試合格的人員發給《四方區低保評估資格證》。街道評估人員考取《四方區低保評估資格證》后,方有低保評估資格。街道評估人員入戶調查評估時應3人以上,要佩帶《四方區低保評估資格證》持證評估。

三、完善低保實施程序,確保應保必保

低保評估機制改革,低保審批程序也隨之變化,對新申請低保的具體辦理程序如下:

(一)申請

申請人到所在社區低保站進行咨詢或提出申請,社區低保工作人員要向當事人解釋有關規定,發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申請公開告知書》。申請人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申請公開告知書》準備申請材料。

(二)社區初審與

1、申請人申請材料準備齊全后報社區低保站,社區低保站進行初審;

2、社區低保站對初審認為符合低保條件的進行,由人簽名并填寫時間,報街道低保所;認為不符合低保條件的不予,應說明不予的原因。申請人仍有異議的告之其可到街道低保所直接申請。

(三)受理

對社區低保站同意上報的低保申請和社區低保站初審認為不符合低保條件不予而申請人有異議的,街道低保所應當受理。

(四)評估與公示

街道低保所受理低保申請后,安排街道評估人員進行評估。低保評估采取核對原件、入戶評估和其他調查相結合:

1、核對原件。街道低保評估人員負責對申請人提供材料的復印件與原件核對,確保材料真實;

2、入戶評估。街道低保評估人員到申請低保家庭中進行入戶評估;

3、綜合調查。

(1)通過核對原件、入戶評估,對申請人提供情況有異議的采取多種方式進行綜合調查。

(2)街道低保評估人員根據評估情況,在《申請低保家庭情況入戶調查評估表》上填寫評估意見,并由評估人和申請人簽字。

(3)街道低保評審委員會評估認為符合低保條件的,在申請人所在樓座進行公示,公示期三天;街道低保評審委員會評估認為不符合低保條件的,填寫《低保不予受理通知書》(一式兩聯),一聯存檔,一聯交申請人。

(五)召開低保議事會

對申請低保的家庭評估、公示無異議后召開社區低保議事會。社區低保議事會由街道評估人員主持,其一般議程為:

1、申請人宣讀申請書;

2、街道低保評估人員介紹評估情況、宣讀評估報告;

3、社區低保議事會成員向申請人進行詢問;

4、申請人回答詢問;

5、申請人退場;

6、社區低保議事會全體成員進行醞釀、討論;

7、社區低保議事會成員舉手表決,2/3成員同意為通過;

8、社區低保站根據低保議事會決定填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審批表》和《社區低保議事會決議反饋意見書》,蓋社區居委會公章,參加低保議事會全體人員要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審批表》上簽字;同時,社區低保站要將低保議事會決議反饋低保申請人,低保申請人對社區低保議事會決議無異議的在《社區低保議事會決議反饋意見書》上簽字并存入《青島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檔案》(以下簡稱《低保檔案》);

9、社區低保議事會評議通過的,社區低保站發給《低保檔案》,指導申請人填寫《低保檔案》,報街道低保評審委員會。

(六)審核

街道召開低保評審委員會會議,根據《低保檔案》進行審核,審核人、負責人簽字;審核合格后,街道低保所蓋《街道救濟專用章》、錄入微機報區低保中心審批;同時通知申請人在3日內持辦理低保所有復印件的原件,到區低保中心核對。

(七)審批

1、區低保中心根據街道低保所上報的《低保檔案》,對照申請人的原件進行審查,審查申請人原件與復印件是否一致;審查社區、街道是否按程序辦理;審查是否符合低保條件;核查《低保檔案》與錄入微機內容是否一致。區低保中心審核人簽字并填寫審核時間后報局負責人簽字(蓋章),蓋《四方區社會救濟專用章》審批。

2、區低保中心審批后,對符合低保條件的辦理《低保證》,不符合低保條件的填寫《不予批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通知書》,并將《低保檔案》、《低保證》或《不予批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通知書》發給街道。

3、街道低保所依據區低保中心的審批,對符合低保條件的辦理發放低保金《銀行存折》。并將《銀行存折》、《低保證》或《不予批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通知書》發給社區低保站,由社區低保站發給低保家庭,同時讓批準享受低保的家庭簽訂《四方區享受低保家庭承諾書》。

四、堅持低保復核制度,確保低保動態管理

為保障低保家庭應保盡保、應退則退,保障金額應調則調,確保低保動態管理,對已享受低保的家庭,實行定期復核制度。每季度的最后一個月為復核月,對C類家庭每季度復核一次,對B類家庭每半年(即6月份和12月份)復核一次,對A類家庭每年(即12月份)復核一次。具體復核方式如下:

(一)低保復核的方法

低保季度復核采取核對原件、口頭訊問和入戶調查等方法進行。復核時,低保家庭應提供低保材料原件,家庭情況有變化的須提供相應的復印件。

(二)低保復核的形式

1、低保季度復核實行“三結合”的形式,即區、街、居三級復核相結合、區街抽審與社區自審相結合和集中復核與入戶復核相結合。

2、區、街、居三級復核相結合是指:復核工作是由區低保中心、街道低保所和社區低保站三級共同進行。區低保中心負責全區低保季度復核工作的部署、指導、匯總,采取“零距離”辦公形式,直接到社區與低保人員零距離接觸,現場指導基層低保工作人員進行復核。即參與零距離復核;實行零距離服務;對基層低保工作人員進行零距離指導。

3、區、街抽審與社區自審相結合是指:低保季度復核以社區自審為主,區街負責抽審。每季度,區低保中心抽審全區15%以上的社區;街道低保所抽審本街道50%以上的社區。區、街重點抽審低保戶數比較多、低保力量比較薄弱以及低保工作難度比較大的社區。

4、集中復核與入戶復核相結合是指:一般情況下,低保季度復核是將享受低保的人員集中在社區,使復核人員和低保人員之間、低保人員與低保人員之間“面對面”接觸,使低保復核工作在陽光下進行。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要入戶復核,深入低保家中進一步了解情況。

(三)落實低保公示督查制度,確保低保公開透明

1、每季度第一個月的10-15日為全區享受低保家庭季度公示日。公示方法為:在社區政務公開欄內同時張貼《四方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季度公示榜》公示提要和從《山東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系統》低保軟件中直接打印出的本社區低保家庭享受低保情況表。

2、公示期間,區低保中心、街道低保所要對社區低保公示情況進行督查,區低保中心督查面不低于30%,街道低保所督查面不低于50%。

五、實行低保就業聯動制度,加大低保失業人員管理力度

各街道要對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失業人員實行就業援助,提供技能培訓和就業介紹,使低保人員自食其力、盡快脫貧,保障低保動態管理。為暢通低保管理及就業信息,規定如下:

篇(2)

一、界定對象,規范管理

為將城市低保義工制度落到實處,2009年初,我們結合縣情和城市低保工作實際,出臺了《建立城市低保義工制度實施意見》,要求凡男性未滿60周歲,女性未滿55周歲,身體條件允許的城市低保對象,每人每月參加兩次環境衛生整治、治安巡邏等公益性義務勞動。每年必須完成30個小時以上的群眾性、公益性、社會性義工服務。參加義工的低保對象,以其所屬居委會為單位進行登記,填寫《**縣城市低保對象義工服務登記表》,頒發《城市低保對象參加義務勞動記錄簿》,用于記錄低保對象參加義工服務的時間、地點、內容以及完成質量等。同時,按月對低保對象參加公益性勞動情況進行統計考核,對連續兩次無故不參加公益性義務勞動的取消享受資格,并在半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至活動開展以來,全縣共有8000余名具有服務能力的低保對象申請參加義工服務。此外,有500余名60歲以上的老低保對象主動參加義工服務。在他們帶動下,有10000余名普通群眾自愿加入義工服務行列。

二、明確內容,整合資源。

為確保城市低保義工制度的嚴肅性和可操作性,使城市低保對象義務勞動有序運轉,不走過場,我們面向全縣征集知識型、技能型和普通型共3類12項義工服務項目,供低保對象自由選擇參加,結合自身特長開展義工服務活動。同時,為整合低保對象義工服務活動資源,各社區居委會均建立了城市低保對象義工服務活動通報制度。各社區居委會在開展低保義工活動前,將義務勞動的時間、地點、項目、服務對象、聯系人、聯系電話等內容,通過居務公開欄及時向社會進行公布,以便有參與義工服務活動意愿的各界人士共同參與。截止目前,全縣低保對象共計參加義務勞動28520人次,完成義工服務87000小時,服務對象達154000余人次。

篇(3)

發達國家社會福利制度的發展演變,主要經歷了由剩余型福利模式向制度型福利模式再向混合型福利模式的轉變過程。在剩余型福利模式下,貧困被認為是由于個人道德原因所致,接受救助或福利是恥辱的象征。在這一理念下,國家所施行的社會救助標準較低,只保證窮人最基本的生存,并且對救助對象實行嚴格規管,因此被社會褔利學者廣泛詬病。進入制度型福利模式后,政府和社會對于貧困的觀點起了很大變化,致貧被認為主要是國家或社會的責任,因此在這一時期,國家對于貧困人口救助標準是比較規范、合理乃至慷慨的,不僅保障貧困人群的基本生存,還盡可能維護其個人尊嚴。但與此同時,各種問題也接踵而至,如國家財政不堪重負、福利依賴現象滋生。因此,西方國家進入1970年代以來,不少學者在對“福利國家”模式的反思過程中,主張引進并實施被稱為“混合型”的社會福利模式,試圖既避免前兩種福利模式的弊病,同時保留兩種福利模式的長處。混合型福利思想的一個核心的觀點就是要提高福利的針對性和目標性。一方面,對于有勞動能力的貧困者,要盡可能幫助其就業,而非給予高額救助;另一方面,對于存在特殊困難的人群,要給予更充分的救助和照顧,更好地保障其生存權。

我國近年城市低保制度改革中形成的“分類救助模型”所倡導的核心理念和“混合型”福利模式的上述觀點是相契合的,體現了我國社會救助理念的進步,它相對于過去低保工作中實施的“統合救助模型”(筆者在下文中解釋)是一個重大的超越。本文我們將根據民政部立項的2006年度重點課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規范化程序研究”課題組調查取得的數據和資料,對我國城市低保制度改革過程中出臺的分類救助辦法的運行狀況做比較全面、深入的分析研究,在肯定這一辦法出臺的意義及取得的進展的前提下,分析總結該辦法存在的問題與不足,進而有針對性地提出完善分類救助辦法的政策建議。

一、統合救助模型的缺陷與分類救助模型的形成

(一)統合救助模型的缺陷

自1993年在上海市試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簡稱“城市低保制度”)以來,該制度在我國已經走過了十幾個寒暑。在這十余年的發展過程中,該制度經歷了最初的探索、而后的推廣、直到目前的發展完善(以分類救助辦法等的形成為標志)等幾個階段。作為“最后的安全網”,城市低保制度實施以來取得了許多令人矚目的重要進展。到上個世紀末,全國所有城市都實施了這一制度。制度的覆蓋人數在不斷擴大,截至2006年底制度覆蓋人數達2240.9萬人。由于各級政府重視,制度的資金來源較有保障,為推動“應保盡保”與適度提高保障水平提供了必要的資金支持。城市低保制度十幾年的實踐表明:無論在解決社會或整體意義上的貧困問題、還是在解決貧困人群的基本生活問題上,它都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

城市低保制度最初采取的救助模式筆者稱之為“統合救助模型”。它通過確定低保線(貧困線)、并對處于該線以下的貧困人群實施資金或物質補助使其達到低保線的生活水平的辦法開展救助工作。可見當時的救助模型對貧困群體采取的是標準劃一的救助辦法,而對達不到規定標準的救助對象實行補差;至于救助對象內部由于存在種種差別而導致的需求的差異,統合救助模型未能顧及。盡管統合救助模型在低保制度初創階段的出現有其必然性,對救助貧困群體的貢獻功不可沒;但隨著時間的推移,該模型的不足和缺陷也逐漸明顯地暴露出來:

其一,以形式公平掩蓋了實質的不公平。采用統一的救助辦法(標準)、救助措施,對所有的低保對象而言確實做到了形式上的公平和對等。但事實上,這種公平抹煞了不同救助對象的不同需求,忽視了特殊人群的特殊需求。因此,這種形式上的公平就等同于實質上的平均主義、“大鍋飯”。實質公平的缺位正是統合救助模型的主要特點。顯而易見,這種形式公平與實質公平的對壘是造成低保制度難以滿足受助人群需求的癥結所在。

其二,平均主義的分配模式制約了保障標準的調整。和我國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國情相適應,整體上,低保金的支出有限,保障標準只能采取低起點,而后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步提高。但平均主義的低保待遇調整方式妨礙了部分特殊困難群體低保標準的調整幅度,使待遇提高沒有在結構層次上體現出差異性,進而影響了低保制度的實際效率。

其三,福利依賴現象長期存在。“能進能出、動態管理”本是低保制度持續運行的前提條件;但是從制度的運行狀況來看,“進來容易,出去難”成為困擾低保制度的一個老大難問題。我們在各地調查中都發現存在著一定的有勞動能力低保對象“寧吃低保不工作”的現象。導致這種現象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其中低保制度對所有對象采取整齊劃一、不加區別的救助辦法,使制度本應具有的刺激再就業的功能大大減弱。福利依賴現象的加劇違背了低保制度建設的初衷,使社會救助的目標與本質發生了偏移。

其四,一刀切的管理辦法妨礙了制度的發展完善。一刀切的管理方式既是導致統合救助模型形成的重要原因,統合救助模型的實施又進一步強化了這種管理方式。對低保對象采取一刀切的管理方式雖在一定時期、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制度的管理成本,但是卻削弱了管理的有效性與合理性。由于這種管理方式不能準確反映、應對不同保障人群的真實需求,實際妨礙了制度的發展完善。

(二)分類救助模型的形成

與統合救助模型對貧困群體采取整齊劃一的救助辦法不同,分類救助模型基于貧困人群內部的需求差異,通過制定合理、科學的救助標準體系,對不同需求人群實施有差別的救助,是城市低保制度實施模型的新發展。

分類救助的外延可以從兩個層次來理解。第一個層次上的分類救助實際上涵蓋了目前我國對受助群體所提供的所有的具體救助項目,它是從具體的項目內容上進行的劃分。目前,城市社會救助體系除生活救助(低保)外,還有醫療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等類項目。因此,這個意義上的分類救助在外延上是對社會救助內容的歸類。

第二個層面上的分類救助特指現行城市低保制度在向縱深發展過程中所提出的“分類施保”。這一層面上的分類救助是基于貧困人群所屬的類別進行有針對性的救助。根據所屬類別,救助對象可以享受到不同比例救助幅度的上調。相對于以往的救助制度而言,分類施保的優越性在于其對救助對象需求的科學認識和分類,避免了以往救助過程的盲目性和隨意性,提高了救助效率。

事實上,分類救助這兩個層面上的外延劃分在現有的政策實施上具有一定的疊合性。在現行的分類施保政策中,部分經濟發達的省市已經整合了多維救助項目。本研究雖然也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分類救助的第一個層面,但主要是對分類救助第二個層面的研究。

正是在統合救助模型遭遇前述各種發展困境下,民政部近年開始探索建立分類救助制度。2003年3月,民政部頒發《關于按照國務院要求進一步健全城市低保制度的通知》,明確將建立針對貧困群體的醫療救助制度和教育救助制度作為推進城鎮低保制度建設的重點項目。當年召開的全國民政廳局長會議則進一步提出城市低保要做到“應保盡保,分類施保(以下多用“分類救助”代替)”的要求。會議結束后,各省市民政部門在當地政府的支持下,積極著手制定、實施分類施保政策。從總體上看,各省分類救助工作的推進比較順利,截至2006年,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均建立了分類救助制度——當然,由于各種原因,各地分類救助的發展并不平衡,城市之間這方面工作的進展差異較大。分類救助的實施,將我國城市低保制度的建設提升到了一個新的高度。從各地實施分類救助的實踐來看,這一模型具有以下幾個突出特點:

1、救助對象的類別化

分類救助對城市低保對象提供類別化的社會救助。不同困難程度的家庭或個人,都會以其所屬的具體類型得到相應的救助。總體而言,當前國內各地享受分類施保、特殊救助的人群主要可以劃分為以下四個大類(具體到每一個城市則存在一定的出入):第一類是傳統的民政救濟對象,即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撫養人或扶養人的城市孤老和孤兒,習慣上稱為“三無”人員。第二類是有特殊困難的低保對象。包括享受低保待遇的70歲以上老人,16歲以下兒童、中小學生和16歲以上的在讀學生,重殘、重病人員等。除此之外,一些省市還做出了涵蓋更廣的規定。例如,北京市、吉林省等規定了對分娩孕、產婦的特殊救助;廣西、貴州、吉林、青海、海南等省規定了對單親家庭、多胞胎家庭的救助;還有一些省市規定了對夫妻雙方均是下崗職工的低保家庭、以及發生突發性災難的家庭實行特殊救助。第三類是一些政策照顧對象。對這類人群照顧與否、如何照顧,各省市的差別較大。主要有以下幾類人群:享受低保待遇的因公致傷的返城知青;老歸僑;軍烈屬家庭、軍人和干部;省、市級勞動模范;模范遵守國家政策的家庭,例如獨生子女家庭。第四類是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對象。大部分省市都制定一些推動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對象再就業的激勵政策;這類人如因各種原因而未能實現就業,規定可以享受低保待遇,但其獲得的保障金不能享受上調一定比例的優惠。

2、救助標準的層次化

在將低保對象區分為不同類型的基礎上,制定不同的救助標準。目前國內分類救助的實施標準主要有三種表現形式,每種形式都體現一定的層次:第一種形式是大多數省市所采用的,將特殊對象低保金按月上調一定比例,這一比例通常是10%-30%,有的幅度差更大一些。第二種形式是按一定時限(月、季、年)對特殊對象給予定額的生活補助。采取這一做法的主要有安徽、海南、青海、四川、陜西等幾個省份。例如,四川省宜賓市規定,低保對象中,重病、重殘者每人每月可増發100元補助,一般病殘者每人每月增發50元;在校大中專生每人每月增發100元補助,在校中小學生增發50元。青海省規定,“三無對象”每人每月在原全額享受低保的基礎上增發20元保障金;60-69歲的老年人在享受保障金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發10元保障金,70歲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增發20元保障金;殘疾人和長期臥床病人也均在原享受保障金基礎上,每人每月增發20元保障金;單親家庭在享受原保障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發10元保障金。第三種形式是保障金不變,但對有特殊困難者給予相應的配套救助。例如,廣州市規定,重大疾病的低保戶和特困人員可到當地居委會申請重大疾病救助;由居委會核實逐級上報,經區(縣級市)民政局批準后,到廣州市慈善醫院治療;資助對象可享受每人每年累計最高不超過2萬元的醫療資助金。深圳市規定,對在義務教育階段學習的低保對象,教育部門應當減免學雜費。

3、實施程序的規范化

分類救助超越以往制度缺陷的優越性在于其對救助對象的規范化、針對性管理。由于對救助對象進行了細致的分類,分類救助解決了以往制度管理中的一刀切、簡單化的問題。例如對低保對象的監督和管理工作一般是按照對其所劃分的類別進行的:北京市規定,對于農村五保、城市“三無”等傳統救助對象,各級低保經辦機構每半年審核一次;對于收入來源比較明確、變化不大的家庭按季度審核;對于收入來源不固定或不易確定的家庭,一般每月審核一次,必要時隨時進行核實。甘肅省將低保對象按人員構成情況分成四類:第一類為城市“三無人員”;第二類為因病因殘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和家庭長期無穩定收入的生活困難人員;第三類為在職、失業下崗和具備再就業條件的人員;第四類為待分配期間符合低保條件的普通高校畢業生、城鎮退役士兵和其它人員。其中,第一、二類人員半年審核一次,要足額落實補差標準;第三類人員每季度審核一次;第四類人員每月審核一次。此外,目前分類救助的資格審查、準入工作在執行程序上雖和過去基本相同;但是在入戶調查、取證、審查等環節要求更加細致、嚴謹,比對一般低保對象的要求嚴格。

與統合救助模型對貧困群體采取整齊劃一的救助辦法不同,分類救助模型基于貧困人群內部的需求差異,通過制定合理、科學的救助標準體系,對不同需求人群實施有差別的救助,是城市低保制度實施模型的新發展。

分類救助的外延可以從兩個層次來理解。第一個層次上的分類救助實際上涵蓋了目前我國對受助群體所提供的所有的具體救助項目,它是從具體的項目內容上進行的劃分。目前,城市社會救助體系除生活救助(低保)外,還有醫療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等類項目。因此,這個意義上的分類救助在外延上是對社會救助內容的歸類。

第二個層面上的分類救助特指現行城市低保制度在向縱深發展過程中所提出的“分類施保”。這一層面上的分類救助是基于貧困人群所屬的類別進行有針對性的救助。根據所屬類別,救助對象可以享受到不同比例救助幅度的上調。相對于以往的救助制度而言,分類施保的優越性在于其對救助對象需求的科學認識和分類,避免了以往救助過程的盲目性和隨意性,提高了救助效率。

事實上,分類救助這兩個層面上的外延劃分在現有的政策實施上具有一定的疊合性。在現行的分類施保政策中,部分經濟發達的省市已經整合了多維救助項目。本研究雖然也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分類救助的第一個層面,但主要是對分類救助第二個層面的研究。

正是在統合救助模型遭遇前述各種發展困境下,民政部近年開始探索建立分類救助制度。2003年3月,民政部頒發《關于按照國務院要求進一步健全城市低保制度的通知》,明確將建立針對貧困群體的醫療救助制度和教育救助制度作為推進城鎮低保制度建設的重點項目。當年召開的全國民政廳局長會議則進一步提出城市低保要做到“應保盡保,分類施保(以下多用“分類救助”代替)”的要求。會議結束后,各省市民政部門在當地政府的支持下,積極著手制定、實施分類施保政策。從總體上看,各省分類救助工作的推進比較順利,截至2006年,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均建立了分類救助制度——當然,由于各種原因,各地分類救助的發展并不平衡,城市之間這方面工作的進展差異較大。分類救助的實施,將我國城市低保制度的建設提升到了一個新的高度。從各地實施分類救助的實踐來看,這一模型具有以下幾個突出特點:

1、救助對象的類別化

分類救助對城市低保對象提供類別化的社會救助。不同困難程度的家庭或個人,都會以其所屬的具體類型得到相應的救助。總體而言,當前國內各地享受分類施保、特殊救助的人群主要可以劃分為以下四個大類(具體到每一個城市則存在一定的出入):第一類是傳統的民政救濟對象,即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撫養人或扶養人的城市孤老和孤兒,習慣上稱為“三無”人員。第二類是有特殊困難的低保對象。包括享受低保待遇的70歲以上老人,16歲以下兒童、中小學生和16歲以上的在讀學生,重殘、重病人員等。除此之外,一些省市還做出了涵蓋更廣的規定。例如,北京市、吉林省等規定了對分娩孕、產婦的特殊救助;廣西、貴州、吉林、青海、海南等省規定了對單親家庭、多胞胎家庭的救助;還有一些省市規定了對夫妻雙方均是下崗職工的低保家庭、以及發生突發性災難的家庭實行特殊救助。第三類是一些政策照顧對象。對這類人群照顧與否、如何照顧,各省市的差別較大。主要有以下幾類人群:享受低保待遇的因公致傷的返城知青;老歸僑;軍烈屬家庭、軍人和干部;省、市級勞動模范;模范遵守國家政策的家庭,例如獨生子女家庭。第四類是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對象。大部分省市都制定一些推動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對象再就業的激勵政策;這類人如因各種原因而未能實現就業,規定可以享受低保待遇,但其獲得的保障金不能享受上調一定比例的優惠。

2、救助標準的層次化

在將低保對象區分為不同類型的基礎上,制定不同的救助標準。目前國內分類救助的實施標準主要有三種表現形式,每種形式都體現一定的層次:第一種形式是大多數省市所采用的,將特殊對象低保金按月上調一定比例,這一比例通常是10%-30%,有的幅度差更大一些。第二種形式是按一定時限(月、季、年)對特殊對象給予定額的生活補助。采取這一做法的主要有安徽、海南、青海、四川、陜西等幾個省份。例如,四川省宜賓市規定,低保對象中,重病、重殘者每人每月可増發100元補助,一般病殘者每人每月增發50元;在校大中專生每人每月增發100元補助,在校中小學生增發50元。青海省規定,“三無對象”每人每月在原全額享受低保的基礎上增發20元保障金;60-69歲的老年人在享受保障金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發10元保障金,70歲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增發20元保障金;殘疾人和長期臥床病人也均在原享受保障金基礎上,每人每月增發20元保障金;單親家庭在享受原保障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發10元保障金。第三種形式是保障金不變,但對有特殊困難者給予相應的配套救助。例如,廣州市規定,重大疾病的低保戶和特困人員可到當地居委會申請重大疾病救助;由居委會核實逐級上報,經區(縣級市)民政局批準后,到廣州市慈善醫院治療;資助對象可享受每人每年累計最高不超過2萬元的醫療資助金。深圳市規定,對在義務教育階段學習的低保對象,教育部門應當減免學雜費。

3、實施程序的規范化

分類救助超越以往制度缺陷的優越性在于其對救助對象的規范化、針對性管理。由于對救助對象進行了細致的分類,分類救助解決了以往制度管理中的一刀切、簡單化的問題。例如對低保對象的監督和管理工作一般是按照對其所劃分的類別進行的:北京市規定,對于農村五保、城市“三無”等傳統救助對象,各級低保經辦機構每半年審核一次;對于收入來源比較明確、變化不大的家庭按季度審核;對于收入來源不固定或不易確定的家庭,一般每月審核一次,必要時隨時進行核實。甘肅省將低保對象按人員構成情況分成四類:第一類為城市“三無人員”;第二類為因病因殘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和家庭長期無穩定收入的生活困難人員;第三類為在職、失業下崗和具備再就業條件的人員;第四類為待分配期間符合低保條件的普通高校畢業生、城鎮退役士兵和其它人員。其中,第一、二類人員半年審核一次,要足額落實補差標準;第三類人員每季度審核一次;第四類人員每月審核一次。此外,目前分類救助的資格審查、準入工作在執行程序上雖和過去基本相同;但是在入戶調查、取證、審查等環節要求更加細致、嚴謹,比對一般低保對象的要求嚴格。

二、分類救助模型的實施效果

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演變也有其相應的“生命周期”,包括產生、成長、高峰、衰退和消亡等階段。它在實踐其使命時,勢必要求對其自身的發展做出有效回應。城市低保制度十余年的發展歷史,就是對社會現實不斷做出積極回應的歷史;在這一過程中,制度逐步向更高層級。分類救助的實施進一步完善了新時期下我國的社會救助體系,在實現“應保盡保”、為困難群眾排憂解難方面起到了更為積極的作用。

(一)分類救助的實施較大范圍地惠及了特殊救助對象,提高了制度對特殊救助對象實際需求的滿足程度

享受分類救助的主要有低保對象中的“三無”人員、重病重殘人員、高齡老人、在讀中小學生等,此外還有一些政策優撫對象。因此,救助對象的類型比較豐富,已經能夠涵蓋大部分低保對象。所以分類救助在某種程度上看,是在大范圍內提高對低保對象的救助水平。從政策的執行效果來看,根據我們的調查,有一定數量的社區,其享受分類救助(按月上調保障金)的家庭占低保家庭總數的80%以上。細分地區,進行交互列聯分析后,則可以發現,某些城市享受分類施保的家庭所占的比例更高。例如,在哈爾濱所調查的30個社區中,有多達26個社區,80%以上的低保家庭享受了分類救助的政策。根據各地民政部門2005年的工作報告,分類救助工作也是成果顯著。以北京為例,截至2005年底,民政部門已為近6萬“三無”人員、五保對象、老年人、未成年人、重殘人等特殊困難對象按當年低保標準的10%上浮了救助標準。

表1:各地享受分類救助的家庭占低保家庭總數的比例

20%以下

21%-40%

41%-60%

61-80%

81%-100%

合計

家庭數

67

70

48

6

56

247

所占百分比

27%

29%

19%

2%

23%

100%

表2:各社區享受分類救助的家庭占低保家庭總數的比例分布

20%以下

21%-40%

41%-60%

61%-80%

81%以上

合計

沈陽

15

16

2

8

41

哈爾濱

1

3

1

26

31

蘭州

1

1

5

7

西安

11

7

10

4

32

天津

8

17

6

1

32

南寧

7

10

(二)分類救助政策的實施使政府的救助工作更加具有針對性

醫療、子女教育與住房問題是當今城市居民的新“三座大山”,更是低保家庭面臨的突出難題。分類救助政策的實施使重病、重殘人員,有在讀子女的低保家庭等受益,不少低保家庭還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等,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這些家庭的燃眉之急。調查表明,83%的低保戶認為獲得分類救助支持后家庭的生活狀況有所好轉。截至2005年底,上海市共計實施醫療救助對象30.54萬人次,累計支出救助金額2.83億元,人均救助927元。接受救助金額最大的人群是患大病重病的低保對象。上海市還用去廉租住房資金14095.26萬元,共有15.45萬戶低保家庭享受了房租減免政策,1.43萬戶享受了廉租房政策。深圳市在2000年全市只有幾百人次低保對象報銷基本醫療費用,報銷金額只有幾十萬元。而2004年則共有12000多名低保對象、7萬人次,報銷基本醫療費用330萬元。從2000年至2005年8月,全市低保對象基本醫療救助金共支出1000多萬元,救助低保對象達25萬人次。低保對象的門診醫療費用得到了較好解決,重病醫治問題也得到相當程度上的緩解。

表3:享受分類救助項目的原因

頻數

有效百分比

累計百分比

本人或家人患有重大疾病

130

23.94%

23.94%

本人或家人為70歲以上的老年人

54

9.94%

33.89%

本人或家人為兒童或在讀的中小學生

93

17.13%

51.01%

多子女家庭

5

0.92%

51.93%

本人屬“三無”對象

44

8.10%

60.04%

本人或家人為重度殘疾人

124

22.84%

82.87%

本人或家人為享受低保待遇的老歸僑

2

0.37%

83.24%

其它

91

16.76%

100.00%

合計

543

100.00%

(三)分類救助政策的實施為推動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對象再就業、減少與緩解“福利依賴”現象做出了一定的貢獻

大部分省份都出臺了關于促進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對象再就業、實施救助制度與再就業制度聯動的相關措施。普遍的做法一是開展就業培訓;二是對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對象,勞動部門優先推薦就業。除此之外,一些地區還出臺了一些補充措施。例如北京、上海、湖北、江蘇正在實施的“救助漸退”政策,即低保對象在實際再就業、獲得穩定收入后,低保管理部門并不是馬上讓其退出低保的保障,而是給予一定期限作為緩沖,作為對低保對象再就業的實際鼓勵措施之一。此外,有些省市還另外推出一些就業獎勵,例如北京市規定,有勞動能力者就業后可享受就業獎勵,即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與城市低保標準的差額部分不計入家庭收入。上海市則將低保對象的就業獎勵從每月100元提高至180元。在再就業聯動方面,從全國范圍看,成效較好的是上海市。到2005年6月底,上海市有15個區縣連續12個月低保退出人數大于進入人數,2005年6月底全市領取政府救助的人數較2004年12月底凈減少2.53萬人,其中領取低保的家庭覆蓋人數凈減少1.88萬人,減幅達4.7%。當然,由于分類施保政策還處在探索階段,某些具體的政策規定與再就業機制之間還存在一些銜接不善之處。這在下文中將具體分析。

(四)少數發達省市在制定分類救助政策時初步考慮了對低保邊緣人群的救助

邊緣人群的救助問題自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以來,一直是一個比較棘手的問題。這些邊緣家庭或邊緣人群雖然收入水平高于低保線,但依然是城鎮低收入群體;而他們又可能或多或少面臨著一些急待解決的重大困難,例如醫療、子女教育困難、住房困難等。在一些情況下,這些人群的生活狀況甚至還不如低保人群(因為低保人群有保障待遇)。分類救助政策提出后,其根本理念是分類救助、有針對性地解決困難人群和困難家庭的實際問題。在這一理念的指引下,部分省市將分類救助辦法創新性地擴展到對邊緣人群的救助上。例如,江蘇省個別城市對家庭人均收入高于當地保障標準但低于該標準1.5倍的家庭,實行對患重大疾病人員特殊生活保障的救助政策,減輕了這部分家庭的實際負擔,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這部分家庭因病致貧的壓力與可能性。這一做法使國家針對城鎮貧困人口的救助措施更為科學合理,借得肯定和推廣。但由于各地經濟發展存在著嚴重的不平衡及其它原因,這一工作在全國的開展很不平衡。

(五)各級民政部門實施分類救助的措施得力,推動了分類救助工作的開展

分類救助政策出臺后、上至民政部、省民政廳(局),下至街道社保所(民政科)、社區低保員,都對這一政策的實施十分重視,在政策的具體執行和政策監督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他們的努力為分類救助工作的順利開展,“應保盡保、分類施保”目標的達成起了十分重要、基本的作用。首先是基層低保工作人員的工作比較細致、到位。我們在居民問卷中設計了相關問題調查低保對象得知分類救助相關信息、獲得分類施保相關待遇的途徑。調查顯示,獲知相關信息的渠道主要是居委會宣傳(在895個有效樣本中,有508個樣本是通過此種途徑,約占57%);獲得相關待遇的渠道主要是政府自動上調(在577個有效樣本中,有401個是通過這一渠道,約占70%)。由此足見基層分類救助工作的積極效果。其次,市、區各級政府也對分類救助工作給予了充分重視,監督、指導工作比較到位。大部分市、區民政部門對于所屬機構的分類救助工作督導頻率為每月一次或每季度一次。一些省份,例如廣西省、吉林省還將落實分類施保工作作為評選先進低保單位的硬指標,從而有效地推動了分類救助工作的開展。

表4:上級單位對本機構分類救助工作的督導頻率

頻數

有效百分比

累計百分比

從來沒有

4

1.30%

1.30%

每月1次

93

30.19%

31.49%

每季度一次

119

38.64%

70.13%

每半年一次

45

14.61%

84.74%

每年一次

33

10.71%

95.45%

其它

14

4.55%

100.00%

合計

308

100.00%

三、分類救助模型存在的主要問題

分類救助辦法在全國各地的逐步實施是我國城市居民低保制度走向完善的關鍵步驟和重要標志,取得的成就是令人矚目的。然而,由于受多種主客觀因素的制約,尤其是這一辦法出臺的時間還十分短暫,因而,它在實際開展的過程中,也暴露了不少這一制度本身存在的或與之相關的各種不足和問題,應當引起足夠的關注和充分的重視。根據我們的調查,當前分類施保制度存在的問題可以劃歸為以下幾大方面:

(一)開展分類救助工作的前提和基礎的分類標準的制定比較粗疏

分類救助是社會救助制度發展完善過程中的一大進步,但是就當前的這些分類而言,還是顯得過于籠統。例如,“三無”人員中還能細分為有勞動能力、生活能自理、生活半自理與生活不能自理幾類,很顯然,他們的生活成本是不相同的,因此政策照顧的力度也應有所區別。又如,70歲以上的老人也可分身體健康與身患疾病兩類不同人群。重病、重殘人員的消費也視疾病和傷殘種類、病情不同而有差異。在學生群體中,大學生的學費與生活費開支與中、小學生就有天壤之別。我們在哈爾濱市南崗區龍泰社區調查時,一位低保戶向我們傾訴,一年前兒子上大學時家里歡天喜地,但兒子上學后,家里的日子就更加難過了。一家人不僅節衣縮食,還東拼西湊、四處借錢,現在還欠著幾千元的債務。大學一年的學費5000多元,新一學年的學費又即將催繳了,老兩口現在快愁白了頭。

(二)對存在特殊困難低保對象救助的力度不足

這與整體保障標準較低有一定的相關性。根據我們的調查,享受分類救助政策的低保戶每月多領取的低保金平均僅為30.96元。接受調查的低保戶中,83%認為獲得“分類施保”救助項目使家庭的生活狀況有所好轉;但其中只有17%的人認為生活狀況“好多了”,其余66%的人都表示“還是不夠用的”;另有17%的低保對象甚至認為接受分類救助后其生活“沒有什么變化”。

我們在針對社區低保干事的問卷中將低保對象劃分為七類人群,并設計了一個問題:當前的低保標準是否能滿足這些低保對象的實際需求?調查結果如下表所示:

表5:針對不同對象的救助標準是否能夠滿足實際需要

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對象

“三無”

人員

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老歸僑

享受低保待遇的因公致殘知青

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70歲以上老人

享受低保的16歲以下兒童、中小學生(含16歲以上在讀)

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重殘人

偏高

72(24.7%)

6(2.1%)

6(4.8%)

6(4.3%)

8(3.3%)

13(5.1%)

11(4.2%)

合適

128(44%)

98(34.8%)

47(37.3%)

38(27%)

99(41.1%)

105(40.9%)

103(39%)

說不準

49(16.8%)

26(9.2%)

39(31%)

43(30.5%)

24(10%)

31(12.1%)

27(10.2%)

偏低

42(14.4%)

152(53.9%)

34(27%)

54(38.3%)

110(45.6%)

108(42%)

123(46.6%)

合計

291(100%)

282(100%)

從上表可以看出,認為當前的低保標準對于享受低保待遇的“三無”人員、重殘人、70歲以上老人、兒童及學生而言尤其偏低的選擇比例比較高,比例分別為53.9%、46.6%、45.6%和42%。而這些恰恰都是分類救助政策應該重點照顧的對象。

第三,貧困邊緣群體難以被現行制度覆蓋。由于各地低保標準一般都規定得比較低,因而能夠享受低保補助的人員比較有限。這樣,盡管一些個人和家庭有特殊困難,但由于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低保標準,因而難以被低保制度覆蓋,也就不能享受分類救助的待遇。這些個人或家庭的實際生活因之可能比普通低保戶還要困難。在訪談中,不少低保干部一再反映“邊緣戶”的問題比較棘手。哈爾濱市南崗區榮市街道的一位社區低保員給我們舉了一個案例:當地某企業有一位高位截癱的工人,因公受傷。單位效益不好,已經不發工資了,每月只給了440元的工傷補助。哈爾濱市的低保標準是200元,這樣他就辦不了低保;辦不了低保,就意味著他沒有任何醫療救助;而這440元連他每月的醫藥費都難以擔負,更別提溫飽了。當地還有這樣一戶家庭,3口人,老母親帶著兩個成年但未婚的兒子過日子。母親的退休金是每月400元;哥哥有勞動能力,打短工一月也能掙幾百元,但弟弟是重度智殘。按人均收入核算,這一家人的人均收入超過了200元,不能享受低保,但這個家庭還是很困難的。此類個案不勝枚舉。

第四,與再就業機制缺乏有效銜接。主要表現在其一,對低保對象再就業的鼓勵和支持的政策力度不足。對低保對象再就業的鼓勵和支持政策包括對低保對象的就業培訓和對再就業低保人員的優惠政策。但根據我們的調查,二者的政策力度都明顯不足。從就業培訓來看,受訪低保對象中75%接受過政府提供的就業培訓,但是只有34%認為這些就業培訓有用。從對再就業低保人員的優惠政策來看,不少城市都采取了“救助漸退”的政策,但規定的時間太短,一般不超過三個月,政策效果多不理想。其二,配套救助措施增加了低保制度的含金量,削弱了低保人員找工作的積極性。納人低保的困難家庭,盡管所獲得的低保金不高,但除此之外,他們還可能夠獲得一些配套救助。例如在北京,低保對象每人每月可享受40元的糧油幫困卡、廉租房的政策優惠、醫療救助和公共交通救助等,這些配套措施加大了低保的含金量。

此外,低保人員一旦有人參加工作,獲得收入,就有可能退出低保。然而,他們的收入普遍不高,扣除就業成本,與低保金就相差無幾了。而相應地,他們卻失去了原先所擁有的配套救助,很可能“得不償失”,在這種情況下,他們會拒絕就業、享受低保。由于各種原因造成的不少社區對隱性就業的監管不力,使解決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對象再就業的工作變得更加復雜。

第五,分類救助資金的配置存在一定的平均主義現象。分類救助資金大多沒有專門的渠道,一般從低保資金里統一劃撥。而低保資金則一般由國家財政、省財政的轉移支付,市財政撥付和區財政配套四部分構成,其中,以市、區兩級財政為主。但即使同在一個市,不同區之間的經濟發展水平是有差異的,因此各區財政能力也有所不同。而目前大部分地區的低保資金籌集機制中存在著平均主義的傾向,即市財政給各區的撥付比例固定,各區所要自籌的資金比例也是相同的。如此就引發了一個問題:財政困難的區在資金籌措方面難免捉襟見肘;而資金不到位,又極大地影響了低保工作的正常開展,尤其是分類救助工作的進展。

第六,立法工作的滯后妨礙了分類救助工作的推進。分類救助政策的實施,對低保工作的開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對申請對象家庭經濟狀況的調查需要更加仔細,對申請家庭成員個人情況的核實需要更加嚴格,與相關部門的配合需要更加密切。然而,調查發現、上述必要的工作尚不盡如人意。主要表現為:

其一,一些必要的工作手段、方法或程序由于缺乏權威的依據而難以采用。相關法規只確定了制度準人的條件,即家庭人均月收入與家庭固定財產低于某一固定值;但是卻沒有明確規定核查這些條件的手段。通過法律手段審查銀行賬戶等是核查收入的最為有效的方法,但由于民政部門不是權威執法機構,不具備審查銀行賬戶的合法性。在實際工作中,工作人員只能依靠人戶調查、定期公示、群眾舉報等原始的、經驗的方式來審核申請人是否具有低保資格。在這個過程中,有許多不可控制的人為因素。一方面,申請人若想隱瞞財產或收入狀況就比較容易。調查顯示,社區低保員在工作中遇到的最大困難第一位就是人戶核查(填答者中61.6%選擇了此項)。另一方面,就政策執行者而言,由于缺乏權威依據,一些違規行為也可能滋生,如辦理“人情低保”現象。

其二,各部門、各地區(市區、街道、社區等)等

相互之間的銜接、配合不力。分類救助工作需要與多種政府、社會部門配合:低保家庭中有在讀子女時,需要教育部門出具證明;有疾病、傷殘人員時,需要醫療部門出具證明;低保對象有無勞動能力需要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門出具鑒定。在這一過程中,申請人出具的證明可能與真實情況不符,因此就需要工作人員核實。但社區低保員前去調查時,有些部門卻不一定配合。此外,在民政部門內部,各街道、社區間的低保審核與監督工作各自為陣,缺乏有效的合作。

完善分類救助模型的政策選擇

(一)適當提高低保的補助標準,擴大分類救助的覆蓋面。

分類救助采取差異性的救助方式(標準),以不同的系數替代了以往“一刀切”的做法,為受助人群提供了更加具有針對性的救助。但從目前的研究結果來看,低保補助的標準仍然偏低,制約了分類救助標準的提高。部分受助人群即使全額享受了低保救助,或者輔以其他配套措施,他們最基本的生活水平仍然很難得到滿足。因此,我們主張,首先,各地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在科學測定的基礎上適當提高低保的補助標準。使所有貧困人員或家庭尤其是其中的特困人群維持最基本生存的需求能夠得到必要的滿足。其次,擴大低保制度的覆蓋面也應該從制度的設計上進行回應。現行的分類救助使大部分貧困人群享受到社會安全網的托底支持,但是還有一部分人群(家庭月人均收入雖高于各地的貧困線,但由于各種原因實際生活十分困難)卻徘徊在制度的,難以進入。享受分類救助的人員由于制度上的支持多少保障了其基本的生活需求,但是對那些貧困邊緣戶人員而言由于沒有制度上的支持而他們自身也沒有能力改變不利處境,他們的生活就陷入了難以自拔的泥潭。因此,我們主張,在低保標準適當提高的情況下,分類救助辦法可將貧困邊緣戶人員納入其中通盤考慮。關于應對何種處于貧困邊緣的群體實施分類救助以及應以何種方式實現對這一群體的救助,各個省市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采取不同的辦法與形式。

(二)在完善分類辦法的基礎上建立更加科學、合理的分類救助標準體系

我國分類救助政策的出臺和發展還僅僅只有幾年的時間。因此,這一制度還很不成熟,其中作為制度基礎或前提的分類辦法就存在著比較粗疏的缺陷,影響和制約了制度功能的有效發揮。

在訪談中,不少低保工作人員對此問題發表了意見。例如,沈陽市大東區長安街道的一位社區低保員就指出:“低保實施標準整體而言是比較合適的。但從細處說,還需要考慮各年齡群體的消費水平差異。例如,老年人和中年人、青年人的消費水平是不一樣的,政策制定時應該多考慮這些方面的問題。”還有低保工作人員認為分類施保辦法還應該考慮家庭人口數的多少,因為共同生活的人越多,人均必需品的消費就越低。

如前所述,基層低保工作者認為當前的低保標準對于享受低保待遇的“三無”人員、重殘人、70歲以上老人、兒童及學生而言尤其偏低,而這些恰恰都是分類救助政策應該重點照顧的對象。當然,對這幾類特殊困難人群,其具體情況也比較復雜,例如低保對象中的高齡老人,就可劃分為身體健康、生活能自理;生活半自理;生活不能自理等各種情況,每種情況的實際需求顯然不同。因此,對大家公認的重點照顧對象,也有必要做更細致的分類,以確定救助的關鍵人群。建議政府部門根據對低保對象的更為科學、合理、細致的分類,更進一步考慮和歸納不同人群的特點和需求,深入細化分類救助的辦法,實施多種救助方式,以更好地滿足這些特殊困難群體的基本生活需求。

(三)強化分類救助促進再就業的功能。

對有勞動能力的貧困者,應建立規范化的具有激勵作用的保障標準和支付方式,防止其對保障金的消極依賴。為促進有勞動能力低保對象再就業,我們建議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其一,在保障標準上,進一步擴大有勞動能力的貧困者與無勞動能力的貧困者之間的差別;其二,民政部門不僅應積極配合勞動部門加強對低保對象再就業的培訓,同時要注意改進培訓方式與培訓內容,使之真正切合低保對象的就業需要。其三,對有勞動能力低保對象的保障待遇在支付方式上盡量避免直接的現

金支付。各社區可以積極發展社區服務和公共服務,為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對象提供臨時性就業崗位,將救助金轉化為推動其工作的勞動津貼。

(四)通過立法手段規范分類救助的實施程序。

篇(4)

    辦妥了實習手續,通過網絡我對該部門做了一個大致的了解,做好準備工作后,實習便正式開始了,由于單位在城里面,相對比較遠,四十分鐘的車程,再加上每天上下班人群的擁擠,給我的感覺是這種實習完全是另外一種意義上的生活,新奇,充滿挑戰。上班的第一天,自然是不能遲到的,這一點是至關重要,八點半正式上班,我在八點之前便到了單位,由于沒有鑰匙我只能在外等待其他人到來。很快,所有人員都在上班之前就到齊了,然后大家打掃衛生,當然我也是其中一員,我要說的是辦公室的所有工作都是講究藝術的,包括最小最基本的打掃衛生這樣的細節性工作。八點半之前,一切就緒,正式上班開始了,由于剛到單位,還需要一段時間的適應,給我安排的任務都是一些最基本的工作,做一些報表的核對工作,有時也裝訂一些文件等。

之后的一段時間里,便是我實習生活中比較忙碌的,也是我學到知識比較多一段時間,《蘭州市農村敬老院無障礙建設與改造實施方案》是我實習期間寫的第一份公文,涉及到好多文秘工作的重點和難點,讓我對公文寫作有了新的認識,平時老師講到的知識在實踐中得到了應用,一件好的公文是需要不斷地修改和潤色,只有這樣才會取得較好的效果,公文寫作尤為重要,只有不斷修改,才能使得公文更加科學、合理、更具可行性,這期間,讓我明白良好的文字功底是必須的,雖然公文寫作并不是過于注重文采,但是最基本的文字功底是同樣必須的,其中的遣詞造句以及縝密的邏輯思維都是必須的。一個字的變化都會造成句子的意思的改變,而這些需要你的專業知識的長期的沉淀,當然學以致用也是一個重要的過程。

人們常用“勤、雜、細、繁”來形容秘書工作。而事實上,所要具備的遠多于此,龐雜的知識體系,良好的心理素質,吃苦耐老、不斷上進的個性品質,與時俱進的思想狀態等等,這些要求我們要不斷地學習和總結,在工作中學習,在學習中總結。回顧我們所學過的專業課程,老師所講內容在實際工作中得到了應用,那些課堂知識不再是紙上談兵,而是你做好實際工作的必要前提,是判斷我們工作知否做得合理的標準。所以,我認為學是一回事,做完全是另外一回事,也就是說,學得好不一定就能用得好,要將學和用一定有力的結合起來。

篇(5)

一、以人性化的工作理念把握低保動態管理

低保制度是黨和政府關注弱勢群體、改善民生的社會保障“最后一道防線”。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國家對低保投入逐年增加,低保標準不斷提高,低保對象不僅享受生活補助,還可享受教育、醫療、廉租住房等諸多優惠,成了人人爭吃的“唐僧肉”,一些人滋生了“就業不如吃低保”的懶漢思想,產生了想方設法鉆空子、弄虛作假吃低保的不良現象和“人情保”、“關系保”等不正之風。對此,我們一是加強宣傳,把國家政策交給群眾,爭取群眾的理解支持。利用廣播、報紙、電視等新聞媒體,采取公告、傳單、板報、街頭咨詢等方法,廣泛宣傳低保政策。街道和社區設立宣傳陣地、印發宣傳材料、組織宣傳活動。每次復查復核,都下發專門通知,提出要求,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2007年,有1300多戶超標享受低保的家庭主動申請退出低保。二是熱情服務,解決困難群眾的生活問題,贏得群眾的理解支持。開展了“做困難群眾的貼心人”活動,社區干部和低保工作人員本著關心人、理解人、尊重人、愛護人的原則,為困難群眾排憂解難,千方百計幫助解決生活難題。南街福興園社區居民妥志敏一家三口,夫妻下崗、兒子無業,已享受低保多年。2008年其妻提前辦理退休手續,每月有600多元的退休金,社區干部幫助他的兒子應聘小區保安,每月800元的工資收入,全家生活困難有所緩解,妥志動申請退出低保。

二、以社會化的機制推動低保動態管理

低保工作涉及方方面面,要推動動態管理,矛盾很多,光靠民政一家難以奏效。我們采取了“民政部門牽頭,有關部門協作,街道社區落實”的方法,收到了良好效果。

“民政部門牽頭”,就是區民政低保管理部門在動態管理中發揮主導作用。我們成立了兩個核查小組,抽調專人常年深入街道社區復查復核,制定了低保申請、審核、審批、復核、復查、、監督等一整套規范的工作程序。各街道和核查小組嚴把“四關”,即收入關、戶口關、贍養關、審批關;堅決做到“四不放過”,即申報內容不清不放過、手續不全不放過、不按程序申報不放過、群眾有爭議不放過。設計制作了“社區居委會入戶調查登記表”、“低保對象就業收入情況調查表”和“申請低保家庭子女就讀情況調查表”三種表格,統一調查內容,便于事前、事中、事后的監督。

“有關部門協作”,就是建立市、區低保管理部門“上下互動”機制和區低保管理部門與有關部門“左右聯動”機制。兩年來,我們在市低保管理中心的支持幫助下,與市社保中心和各區社保中心實現了信息共享,第一時間掌握職工退休情況,建立及時清退超標享受低保人員的長效機制。幾年來,共清理此類人員2721戶7614人。我們與市客運辦聯系,對出租車人員進行摸底,清理出租車戶享受低保的300多戶,糾正一些群眾反映的“開著小車吃低保”的現象。與市機關事業養老保險所聯系,認真查證,清理事業單位職工違反政策領取低保的70多戶。今年,我們在城區工商局的配合下,清退375戶從事個體經營的工商戶。

“街道社區落實”,就是每次核查的具體任務最終由街道社區落實。我們把已經掌握的低保對象收入情況,交到街道社區復核落實,確保公平公正。街道社區在復查中推廣了“查、訪、問、看、亮”五步工作法。查,就是查清有群眾舉報的、從其他渠道掌握情況的人員;訪,就是經常深入小區走訪居民,了解社區居民生活情況;問,就是在走訪中,走一家、問三家,誰家有婚喪嫁娶,最近收入有何變化,有無空掛戶冒領的,有無已故沒有及時停保的;看,就是走進低保對象家中,看室內是否高檔裝潢、有無高檔消費品等;亮,就是檢查情況讓大家評議、核查結果張榜公示。2007年,社區干部在小區走訪中得知,市塑料三廠一車間被山橡集團兼并重組后一些職工重新上崗。我們及時與山橡集團聯系,落實重新上崗人員名單和收入,進行了清退。

三、以民主化的模式保證低保動態管理

低保工作政策性強,必須推行民主管理,沒有群眾的參與,就難以形成良性發展。我們抓了三方面的工作:

一是建立健全區、街、居三級民主監督機制。分別設立了區低保審批小組、街道辦事處低保資格審核委員會、社區居委會低保資格評審小組,規范工作程序,明確各自職責,嚴把申報關、審核關、審批關,實行兩榜公布。在街道設置舉報箱,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低保對象代表等作為低保義務監督員。今年,為了方便低保對象及時了解更多的低保信息,我中心籌措資金安裝了LED顯示屏,宣傳低保政策,公開辦事程序,對取消和新批低保家庭情況進行公示,方便了群眾監督。

篇(6)

我感嘆人生的不公,命運的悲苦。在我風華正茂時,先后丈夫去世,3歲的兒子夭折。接連的遭遇,無情的打擊,使我失去了生活的勇氣。稀里糊涂的混光陰,也無心去改嫁,孤苦守寡至今。

在我能勞動之時,艱難的度日,挨過一個個春夏,送走了一個個秋冬。僅有一間破屋,年久失修,早已蕩然無存,自然不必談“家”,更無須講“一貧如洗”。

在我不能動時,只好寄居在侄兒家,依賴侄兒生存。我不敢昧著良心說侄兒侄媳不給我溫暖,難免有點磕磕碰碰,難免有點冷遇,這些我可以忍氣吞聲地接受,誰叫我無兒無女無親人呢?

我常常抱怨老天不把我接走。它偏偏要折磨我這苦命之人活著,尤其是看到現時侄兒家不景氣,更是撕心裂肺。侄媳體弱多病沒有工作,侄孫讀大學費用又高,侄兒還有一個80多歲的老娘健在。僅靠侄兒一點微薄的工資維持這么大的一個家庭。我雖然年高,但我還沒有很糊涂,我知道侄兒負責累累。侄兒是個讀書之人,也許是受著中國傳統的仁義道德的熏陶,沒有拋棄我。

左鄰右舍及一些好心之人跟我說,黨和政府有好政策,像我這樣的人完全可以享受“低保”,勸我寫個申請。萬般無奈,我只好請人代為寫個申請,叫人替我代辦。

篇(7)

一、促進就業是低保人口實現自身發展的重要途徑

目前,我縣有城市低保人口8169人,占全縣城鎮人口的13%;人均月補助標準78元,在瀘州市處于第6位,年支出城市低保金850萬元,居全市第1位。呈現出人多、面廣、標準低、支出量大是我縣城市低保的特點。

如此規模的城市低保保障了全縣絕大多數困難居民的生活,對于全縣社會穩定起到明顯的保障作用,從另外一方面也反映出作為國家級貧困縣的實際。但從當前低保工作開展的情況看,存在部份人依賴低保金、不思進取、得過且過的現象;存在低保金養懶人現象,有些人年輕力壯,領取低保金不做事;存在低保金養閑人現象,有些人成天在茶館喝茶打牌,靠低保金過日子。這些問題的出現,從主觀上看,是低保人口自身素質不高,幾乎不具備勞動技能,就業困難;從客觀上講,當前的低保政策中缺少鼓勵低保人口就業的內容,在勞務開發和促進就業工作中對這個群體的重視不夠,工作力度不夠。

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我們在提高社會保障水平的同時,要充分考慮到低保人口的發展問題,以保障促進發展,以發展落實保障。要在分析低保工作時,正確認識目前低保政策存在的弊端,我們不能讓低保的面越擴越大、低保人口越來越多。我們可以換一種思維來思考:如果今年全縣低保的需求量為9000人,明年增加為12000人,難道能夠說明我們的工作做好了嗎?應該說明我們的發展工作沒有做好,群眾的增收問題沒有解決好。

只有加快經濟發展速度,加大勞務開發工作力度,促進就業,增加城市居民收入,在發展的同時提高社會保障水平,才是正確的發展思路。

二、促進城鎮低保人口就業的面臨的困難和問題

據調查,我縣城市低保人口中有勞動力1023人,有就業需求的878人,占86%,這說明大部分都有就業意愿,但為何沒有就業?如果不考慮主觀的因素,我認為應該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1、低保政策中關于居民收入計算的方式,客觀上抑制了低保人口就業的積極性。在目前的低保政策中,低保標準為150元/人、月,也就是說人均月收入達到150元的家庭不能享受低保。對于收入的計算,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中,沒有說明是凈收入還是總收入,所以目前在計算居民家庭收入時都按總收入計算,這就出現了一個問題:如四口之家有一人外出務工,月薪600元,那該戶的低保按政策應予以取消,而實際上600元,只夠一人的在外面的基本生活支出,這一人外出務工反而讓一家人的生活失去了最低生活保障。所以當低保人口要選擇外出務工時,他就得反復權衡,患得患失。

2、縣內就業崗位有限,外出務工面臨的困難多,讓城市低保政策成為低保人口手中的“雞肋”,食之無肉,棄之有味。由于我縣是一個農業大縣,企業規模小,無法提供足夠的就業崗位。縣內的規模企業,郎酒集團、煙草公司等目前都沒有太多的就業崗位,新興的一些煤礦企業,技術要求又比較高,大部份城鎮居民又不愿從事采掘工作。所以縣內就業的可能性比較小。

由于縣外企業在招用工上的不規范,服務保障政策滯后,外出務工又面臨勞動強度大、合同糾紛頻繁、工資拖欠等諸多困難。多數低保人員對外出務工前景不看好。

另外低保人口的知識水平和技術能力都不高,出去后工資也不高。這些原因就讓低保人口常在領低保金和就業之間徘徊。

3、促進就業的政策措施不健全,就業就等同于失去社會保障。全縣目前已有的政策措施是體現了各個部門促進就業的良好愿望,勞動與社會保障局執行為外出務工的低保對象報銷車費的政策就是例子,但各個部門所執行的政策沒有整合,一些沒有促進就業任務的部門的職能作用沒有充分發揮,保障作用在促進就業工作中沒有得以體現。

如民政局沒有促進就業的工作任務,但承擔了社會保障工作任務。如何整合這些政策資源,形成促進就業的聯動機制,一方面要制約具備就業條件而不就業的低保人員,另一方面又要激勵積極就業的低保對象。

三、創新思維,扎實工作,促進城市低保人口就業。

1、加大勞動技能培訓力度,提高城市低保人口的就業機率。

按照全縣城鄉勞動力統籌培訓工作的統一安排,認真按勞動力市場需求合理設置培訓專業,調查結果顯示:全縣有就業需求的低保1023人口中,有人希望接受電動縫紉培訓,人希望接受電子裝配培訓,人希望接受車、焊鉗工培訓,人希望接受計算機操作與維修培訓,人希望接受物業管理培訓,人希望接受餐飲服務培訓,另外還有

人希望接受保安、創業規劃、煤炭采掘等專業培訓。要根據個人意愿,作好規劃,利用好勞務培訓費和下崗失業人員培訓費,采取靈活多樣的辦學形式,短期培訓與長期培訓相結合,組織針對性強、效果明顯的培訓班,確保培訓時間和培訓內容,提高培訓質量。

嚴格管理培訓經費和培訓補貼,要將培訓補貼與培訓質量掛鉤、與輸出比例掛鉤。對于組織培訓后仍然多數參培人員不能從事基本操作工作或者輸出比率低于60%的要進行責任倒查。對于培訓效果明顯,輸出比例超過95%的要進行獎勵。

2、加大勞務開發力度,拓寬城市低保人口的就業渠道。

積極開發就業崗位,多渠道促進就業。組織專門的隊伍深入到國有、集體、私營企業開展用工需求調查,召開企業用工需求座談會,充分了解各類企業享受再就業優惠政策的落實情況和用工情況。充分利用稅收優惠和收費減免扶持政策,鼓勵企業,尤其是商貿、服務型、加工型企業積極開發就業崗位,廣泛吸納城市低保人口就業。

加快社區建設步伐,扶持社區企業發展,探索社區企業由社區居民共同投資入股的模式,鼓勵并優先讓城市低保人口參股經營。對于投資有困難的家庭,可以協調信貸部門發放小額貸款予以扶持。

鼓勵和支持自主創業,對自主創業的應采用發放小額貸款、稅收政策上給予優惠等方式予以扶持。在規劃城市建設、建立和新辦貿易市場時,可安排不低于20%的攤位,按成本價租售給城市低保對象。

3、加大維權工作力度,保障外出務工人員出得去穩得住。

實施好培訓、輸出、服務、維權、管理一體化工程,著力提高勞務開發的質量和效益,有效的促進城市低保人口就業。

勞務開發部門、工會、司法、公安、法院等相關部門要加強協作,認真履行職責,共同維護外出務工人員的合法權益。勞務辦要利用現代信息網絡,建立與用工地相關職能部門、企業、法律服務機構的綜合協調、聯動維權服務新機制。在外出務工人員相對集中的地區要建立勞務工作站,定期對輸出的人員進行回訪,切實維護外出低保人員的合法權益。從而實現城市低保對象出得去、穩得住,實現外出就業的良性循環,用不斷有人成功的實例教育和引導低保人口自力更生、自強自立。

要通過服務與維權,避免外出務工瞎折騰情況的出現,如果是出去的低保對象一月兩月就干不下去了,那他不僅掙不到錢,反而會增加家庭負擔,加劇貧困程度。

4、加大科學管理城市低保的力度,解決城市低保人口就業的后顧之憂。

首先是要開展調查研究,掌握全縣低保人口的基本情況,尤其要掌握其中勞動力的情況,建立制約機制。對已享受城市低保或正在申請城市低保男48歲以下、女38歲以下有就業能力的人員,必須在本人所在社區或鄉鎮勞務辦進行求職登記,如果兩次以上不接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供的就業崗位,可停發其城市低保金或不受理其城市低保申請。

其次是要建立激勵機制。對積極參加就業培訓并積極就業的可適當放寬低保政策,讓低保成為其就業和發展的有力保障,對月收入在800元以下的其原享受的城市低保待遇延續6個月,對月收入在800元以上的其原享受的城市低保待遇減半發放6個月。

第三是要建立低保人口就業檔案,掌握其就業的基本信息,對于就業失敗的,要放寬低保申請條件,簡化審批程序,做到出得去進得來,讓低保對象在就業時無后顧之憂。

5、加大調查研究力度,建立促進城市低保人口就業的長效機制。

篇(8)

一、總體思路

在全區開展城市低保規范化建設活動,及時發現和糾正城市低保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總結和提升好的經驗做法,形成比較規范的管理體制、運行機制、操作程序和管理要求。

二、規范內容

(一)規范各級職責。要嚴格按照自治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規程的要求,切實履行各級低保工作機構的工作職責。結合本地區實際,按照機構健全、職責明確、便于操作、符合政策的原則,對轄區城市低保工作機構的工作職責進行細化,使其更具操作性,真正成為開展工作、指導實踐、推動工作質量提升的有效手段。

(二)規范操作程序。要針對申請、審核、審批、資金發放、資金管理等關鍵環節提出具體要求,進一步規范低保操作程序。按照符合政策、方便群眾、便于操作的原則,將低保申請、審批程序分解細化,低保對象從提出申請到批準領取低保金,需要提供身份證、戶籍證明、下崗證、失業保險證明、收入狀況證明、身體健康證明等相關資料,經過個人申請、社區初審、街道(鄉鎮)審核、民政部門審批、社會化發放5道程序,把城市低保工作置于一個公開、公正與公平的平臺上,真正成為一項陽光工程,減少人為因素對救助工作的影響。要將低保操作程序提供管理,不論是揚,活動開展差的地區,在全區通報批評。檢查結果將制成流程圖,在各級低保機構顯要位置張貼,并采取適當形式向全社會予以公布,做到家喻戶曉。要普遍成立、份發放、及時調整”的樣式、位置、內容。嚴格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由社區主任、低保專干、社區內熱心社會公益事業的人員組成5-7人社區低保評審小組,全面負責本社區低保工作。街道(鄉鎮)也要成立相應機構,負責低保審核工作,有重點地做好入戶調查、抽查工作。要在本地區設立社區、鄉鎮、區縣三級公示欄,做好審批前公示、審批后公告。按照位置醒目、便于群眾監督的原則統一公示的樣式、位置、內容。

(三)規范檔案管理。一是規范檔案管理內容、樣式、保存時限。自治區正在研究制定《自治區低保檔案管理暫行辦法》,各地要進一步規范細化檔案管理內容,堅持做到按期整理、內容齊全、專人管理、存放整齊。要按照自治區統一印制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請審批表》、《入戶調查表》、《保障金調整申報審批表》、《保障對象登記表》,進行認真的填寫登記,做到各類報表上報及時,數據準確、規范、真實。二是實行分類建檔。根據低保對象有無勞動能力、家庭特殊困難狀況等建立常補對象檔案、非常補對象檔案等不同類型的管理檔案,為分類復核、分類救助奠定基礎。三是規范會議記錄。要規范街道(鄉鎮)和社區《民主評議會議記錄本》、《保障對象參加公益性社區服務勞動登記本》、《公示》、《公告》、《群眾來訪登記本》等,并對記錄的內容、要素、保存時限等進行統一規范。

(四)規范資金管理。一是規范低保財務管理。要認真貫徹落實《自治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預算安排及資金管理辦法》,根據自治區年初下達的預算指標,結合當地財力積極落實自籌資金,不得因上級加大支持力度而減少地方財政投入,不得用上級補助抵頂本級預算指標,并確保及時足額到位。同時,做到資金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擠占挪用、拖欠,不得將保障金用于非最低生活保障以外的其它支出。二是健全低保財務檔案。上級下撥的資金、本地區配套資金以及資金發放時的低保對象花名冊、每月統計報表等要認真收集整理、分類歸檔,隨時接受媒體、社會、群眾以及司法監督。三是規范低保資金發放。要確保低保資金按時足額發放。依據自治區民政廳等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免收最低生活保障資金費用的通知》,認真做好與金融部門的聯系與溝通,加大社會化發放力度。常補對象要盡量做到社會化發放,當前確實有困難的地區,要積極想辦法,妥善安排好保障金的發放。非常補對象的低保金由縣級民政部門委托街道辦事處或社區按月集中發放,無行動能力的保障對象,由街道、社區采取協議委托、上門服務等辦法發放。

(五)規范日常管理。一是建立城市低保對象參加公益勞動、就業培訓和勞務輸出制度。街道(鄉鎮)和社區要組織有勞動能力未就業的低保對象參加社區公益性勞動;各級低保工作機構,要積極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取得聯系,對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對象進行就業培訓,為其提供就業機會。鼓勵有勞動能力、尚未就業的低保對象參加有收益的勞務輸出。二是建立低保對象定期報到制度。低保對象每月要到社區報到兩次,對行動不便的低保對象,社區要派人每月走訪一次,低保對象外出打工或其它原因需長時間外出的,要向社區說明。三是建立簽訂協議制度。根據低保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健全完善低保對象簽訂協議制度。對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對象,要簽訂協議,協議明確享受低保的條件、時間、內容、要求。協議簽訂時間最長為一年,到期經個人申請,并經審查符合低保條件,可重新簽訂協議,納入保障范圍;不申請或經審查不符合低保條件的低保對象取消低保資格。

(六)規范監督檢查。要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采取定期、不定期的方式對轄區城市低保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并將定期檢查與不定期抽查緊密結合起來,使之制度化。要擴大監督范圍,主動接受人大、政協、紀檢、審計、財政等部門監督。各地州市每年要對縣市低保工作進行一次全面復核,縣市每半年、街道(鄉鎮)每季度要進行一次重點核查。要普遍設立舉報電話、意見箱等,定期在報紙和廣播等媒體上開辟專欄,聽取社會和廣大群眾的意見,自覺接受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健全責任追究,對查證屬實的違法違規問題,要嚴格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三、實施步驟

第一階段:制定措施(7月上旬)要認真組織對中央、自治區以及本地區城市低保政策法規等有關文件再學習,特別要重點抓好《自治區城市低保操作規程》、《自治區城市低保檔案管理暫行辦法》的學習,切實領會精神實質,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措施或實施辦法。

第二階段:搞好示范(7月下旬)各地要通過全面衡量,采取先行一步、分步實施的方法,在本地區確定1個縣市做為規范化建設活動示范縣市。自治區將根據各地示范縣市的開展情況,確定1-2個縣市作為全區城市低保規范化建設活動示范縣市。通過示范活動,帶動全區城市低保規范化建設水平的提高。

第三階段:參觀交流(8月上旬)在各地開展示范活動的基礎上,在全區開展“我看兄弟單位,兄弟單位看我”活動,自治區民政廳將組織全區部分地州市、縣、街道(鄉鎮)、社區四級低保工作人員參觀示范縣市,通過參觀學習,達到共同學習、相互提高的目的,為下一步全面實施打下基礎。

第四階段:組織實施(8月下旬至10月底)各地要嚴格按照通知精神,在前期學習文件、參觀交流的基礎上,按照有創新、求突破的原則,高標準、高質量抓好各項工作落實,圓滿完成規范化建設活動。

第五階段:檢查驗收(11月上旬)自治區民政廳將協調自治區財政廳等有關部門組成工作組,采取抽查等方式,對部分地州市進行檢查驗收。對活動開展好的地區,在全區進行通報表彰,活動開展差的地區,在全區通報批評。檢查結果直接與年底以獎代補資金考核掛鉤。

四、幾點要求

篇(9)

[中圖分類號]C913.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5349(2012)07-0018-02

一、我國城市低保制度及其運行

(一)城市低保制度

城市低保制度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簡稱,是指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城市居民實行差額補助的社會救助制度。城市低保制度是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的一項制度創新,是城市社會救助的規范化和法制化的表現。

城市低保制度是社會主義本質“最終達到共同富裕”的有利之舉。通過實施城市低保制度,對那些城市困難家庭提供最起碼的、人道的基本生活保障。避免貧困差距拉大,緩解群體利益結構性矛盾加大,從而使社會更加和諧。

(二)城市低保制度的發展歷程及其實施現狀

我國的城市低保制度起源于上海。上海市最早開始了改革傳統城市社會救濟辦法的嘗試。從1993年6月上海初創城市低保制度到現在,城市低保制度的建立和發展,基本經歷了探索、推廣、應保盡保、規范管理和全面法制化五個階段。目前,城市低保制度已經比較健全,基本實現了“應保盡保,動態管理”。截至2011年年底,全國共有城市低保對象1145.7萬戶、2276.8萬人。全年各級財政共支出城市低保資金659.9億元,比上年增長25.8%,其中中央財政補助資金502.0億元,占總支出的76.1%。2011年全國城市低保平均標準287.6元/人、月,比上年增長14.5%;全國城市低保月人均補助水平240.3元(含一次性生活補貼),比上年提高27.1%。2011年城市“三無”救濟19.3萬人,比去年增長30.9%。

二、我國城市低保制度運行中面臨的挑戰

面對新的形勢,我國城市低保制度無論是其制度本身,還是在實際實施中,一些潛在問題逐漸凸顯出來。

(一)城市低保標準制定得不夠科學

低保標準是低保制度的核心。雖然城市低保條例規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照當地維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費用,并適當考慮水電燃煤(燃氣)費用以及未成年人的義務教育費用確定”,但缺乏可操作性。各地執行起來也是五花八門,特別是受當地財力情況限制比較大,真正科學制定低保標準的地方不多。具體說來,一是低保標準偏低,部分保障對象基本生活難以維持。2011年全國城市低保平均標準287.6元/人、月,2011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1810元,低保標準僅占一般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6%,沒有適當考慮相對貧困。按照歐盟的模式,社會救助標準應該在社會平均收入的 50%~60%之間,由此可見,低保標準是非常低的。二是低保標準的動態調整機制不健全,對于物價上漲等突發問題時,應對能力不足,時效性差。

(二)低保家庭的資格認定難

低保標準制定后,如何準確核定收入,從而認定低保家庭資格,一直是一個難題。在目前我國信用體系不健全、調查方式不規范、現金交易盛行、用工制度不規范、各部門信息不能共享的情況下,準確核定低保申請人的家庭財產以及收入情況是不可能的,只能做到相對準確。

(三)從事低保工作的人員不足

第一,人員偏少,每名工作人員承擔的工作任務量大,要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工作任務,勢必會降低工作標準,導致政策的貫徹執行不夠徹底,嚴重影響了工作效果。第二,大部分低保工作人員沒有正式工作編制,工資待遇相對較低,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普遍不高。第三,在部門間的協調配合上,低保工作牽扯面廣,在標準制定、資金籌集和發放等環節需要諸多部門的廣泛參與,其中任何一方不配合,不投入精力,就會出現協調不暢,影響工作進度。第四,低保救助的組織結構過于單一,缺少非政府組織等社會力量的有效參與。

(四)城市低保制度與就業促進缺乏有效銜接

在中國經濟社會轉型的大背景下,高懸的失業風險與艱難的就業形勢使無業、失業人群對自身社會層次的思考逐漸陷于停頓,對于領取低保救助可能帶來的恥辱感變得麻木甚至感到理所應當。同時,政策制定者往往不注重授人以漁,過于關注“輸血型”保障,而輕視“造血型”保障,就業服務遠遠跟不上現實需求。低保制度的附帶福利,一定程度上使失業、無業人群產生安于現狀的依賴。

(五)城市低保信息網絡化建設不健全

目前我國還沒有建立起從中央到省、市、縣(區)、鄉鎮(街道)、社區的低保管理信息系統,未實現低保數據的網絡化傳輸和低保事務的網絡化管理,低保工作的網絡化監督以及低保信息的網絡化共享還沒有實現。

三、完善我國城市低保制度的對策建議

(一)科學制定低保標準,建立城市低保標準的動態調整機制

貧困線的測定和低保待遇水平的設定應該放棄現行的絕對貧困測量方法,取而代之以相對貧困測量方法,將社會救助的目標從克服收入貧困上升到消除能力貧困與促進發展相結合,從而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水平。因此,建立與當地經濟發展、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相適應的城市低保標準自然增長機制。應深入研究城市低保標準制定時參考的因素,從技術上加以慎重考慮,用加權的方式突出“食品類”和“居住類”的影響,也可以用專門對低收入群體采集數據的方式,做一個“低收入群體的消費指數”[1],實事求是地反映他們的實際生活狀況。各地要建立健全城市低保家庭基本生活消費品價格上漲動態補貼機制,當糧、油、肉、菜等基本生活消費價格上漲超過一定幅度時,為低保家庭發放物價補貼。

(二)建立家庭收入核查制度和居民收入財產信息共享機制

嚴格家庭財產和收入核查是確認城市低保對象的基礎。應探索建立城市家庭收入核查制度。民政部門在核查低保申請人家庭財產和收入時,面臨著部門間信息無法共享的難題。只有實現各部門信息共享,才有可能更為準確地核查低保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及財產狀況。建議各地像上海那樣成立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查中心這樣的機構[2],開發相應的信息平臺,與銀行、證劵、房地產、車輛管理、保險、戶籍、就業、工商、稅務等部門實現系統對接和信息交換,通過信息資源的整合,運用技術手段來認定城市低保對象,達到動態管理應保盡保、應退進退的目標。

(三)加強低保工作的能力建設

第一,政府通過提高基層低保工作人員的收入待遇來鼓勵年輕的大學生投身于低保工作。第二,增加基層低保工作人員的數量來保證低保工作的順利展開。第三,開發適合于基層低保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教材,同時應定期組織低保業務培訓,盡可能使基層新人經過培訓后再上崗,這樣才能確保低保工作的質量。第四,在低保工作進行的過程中涉及到的其他相關部門要給予配合。第五,發揮政府主導作用,調動全社會參與救助的積極性,弘揚慈善精神,不斷提高救助管理能力和服務水平。

(四)強化促進就業的功能

一是要加大職業教育和職業培訓力度,強化個人素質,提高就業能力。二是應在制度中體現就業激勵機制。完善收入抵扣方式,根據不同地域、不同經濟發展水平和城市的不同情況,結合現行制度和低保家庭的總體收入水平,平衡兩者之間的連帶關系,科學設定低保收入豁免上限以及對豁免上限以上部分收入的抵扣率,從而拉開就業和不就業低保對象之間的差距。三是積極發展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對象參與社區服務和公共服務。四是考慮把附帶福利的申請資格,由低保家庭擴大到低收入家庭或有某種特殊困難家庭,弱化附帶福利對低保對象退出救助的影響。

(五)完善城市低保制度的信息網絡化建設

地方各級政府應加大對低保信息化建設的投入,全面建設從省到市、縣、街道、社區的低保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低保數據的網絡化傳輸、低保事務的網絡化管理、低保工作的網絡化監督、低保信息的網絡化共享。

篇(10)

近年來,我院受理和查辦低保案件線索數量多,涉及人數廣。通過對這些案件的分析,結合實地調研,發現城市低保領域職務犯罪案件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是“人情保”、“關系保”、應保不保、應退不退現象突出,影響極為惡劣。低保金每月雖然只有幾百元,但日積月累是個不小的數目。有人不夠低保條件,憑關系吃上低保,謂之人情保;有人打招呼吃上低保,稱為后門保;有民政工作人員給自己親屬違規辦低保,叫親情保;還有民政工作人員干脆給自己辦了低保,權當發福利;更有人干脆直接貪污低保金。低保金的發放十分混亂,使國家專項資金大量流失,真正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得不到資助,群眾怨聲載道。

二是共同犯罪突出,犯罪主體基層化。在我院查的城鎮低保領域瀆職犯罪案件中,有3人系居委會主任,他們都是在工作中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指使犯罪。這些人對城鎮低保對象情況比較熟悉,一旦有機會便利用職務之便,采取虛假出具低保審批資料的方式,幫助他人騙取、侵吞低保款。

三是瀆職犯罪與貪污、賄賂犯罪交織。城鎮低保政策執行過程中,有些工作人員不是按照國家相關規定來確定應保對象,而是根據與自己關系的親疏遠近甚至個人好惡來確定,并為其提供虛假資料騙取低保金。有的人甚至編造虛假低保資料,把自己的家人作為低保對象,貪污低保款。

二、城市低保領域頻發職務犯罪的原因

(一)犯罪主體素質偏低,法紀觀念和為民意識淡薄。綜觀我院所查辦的低保領域瀆職犯罪涉案人員都是普通市民出身,且文化水平不高,高中文化的僅為1人,大多數只初中文化。此外,基層組織的法制教育相對很薄弱,一些居委會干部既不學法也不懂法,對職務犯罪相關法律規定的認識非常模糊。

(二) 民政部門內部管理制度混亂。許多基層民政部門只有一名工作人員,很少設立專職和經過培訓的財務人員,民政款物的管理、出賬、報賬都是一人操作,分管民政工作的鄉鎮領導沒有具體過問 ,為滋生貪污犯罪留下了隱患。

(三)監管制度不健全,監督乏力。低保資金運行缺乏有效監督。基層組織中的一些人員之所以能夠貪污低保資金,更重要的原因就是監督機制不完善和制度執行不力,低保資金發放單位不能按照公開、公正、透明的原則,定期公布受助人員名單,廣泛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對于絕大多數的人民群眾來說,對低保對象的條件、申請程序、享受的低保標準并不知情,基本上是處于“給多少就領多少”的狀態,所以無法進行監督。

三、預防低保領域職務犯罪行為對策建議

一是加強思想教育和業務培訓。加強法制和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居委會干部素質。首先要加強基層工作人員的培訓教育,讓居委會干部樹立起正確的價值觀,強化法律意識,真正將群眾的利益放在心上,城市低保這項惠民政策才能真正落到實處。

二是加強對城市低保資金的規范化管理。一是要嚴格落實省、市、縣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方法,規范低保申請、受理、審核、審批和發放程序,完善低保對象檔案管理,做到一戶一檔,材料齊全,管理規范,有據可查。二是完善動態管理機制。對已獲得低保金的人員進行全面核查,對不符合低保條件的,取消低保資格、停發低保金,對偽造材料騙取低保金的違法犯罪行為追究法律責任。三是嚴格實行城市低保金“一卡通”發放,并定點定時進行發放,除特殊情況外,需本人攜帶個人身份證簽收,防止利用假印章、假簽字冒領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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