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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組織,又稱非政府組織、非營利組織、第三部門等等。這些叫法在內涵上區別不大,與政府、企業相區別,社會組織具有非營利性、非政府性、獨立性、自愿性和公益性等基本特征。我國目前將社會組織分為三類,即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醫學會屬于社會團體。作為我國最具影響力的社會團體之一,各級醫學會都有著悠久的歷史,中華醫學會成立于1915年,筆者所在的常州市醫學會成立于1948年。各級醫學會是按照1998年10月25日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查同意登記成立的學術性、公益性、非營利性醫學社會團體。作為社會組織,醫學會在全國范圍內都建立了健全的組織,全國設立中華醫學會,各省、直轄市、自治區都設有省級醫學會,各地級市也都設有市級醫學會,而且都有著十多年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經驗。中華醫學會自2002年開始承擔政府轉移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職能以來,累計在全國建立了400個鑒定機構,醫鑒工作人員達1500人,建立了擁有10萬名醫學專家的醫鑒專家庫。醫學會作為一個具有公益性質的社會組織,始終把客觀、公正、專業、公益作為鑒定工作的基本要求,鑒定質量不斷提高,公信力不斷提升,越來越得到社會的認可,除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外,又先后承擔了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鑒定、職業病鑒定等多項政府轉移職能,在將來將承擔更多政府轉移職能,醫療損害鑒定也應該確立醫學會的主渠道作用。
1.2司法鑒定機構的社會屬性
2005年9月30日經國務院批準公布施行的《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對司法鑒定機構的申請條件規定如下:有自己的名稱、住所;有不少于20萬~100萬元人民幣的資金;有明確的司法鑒定業務范圍;有在業務范圍內進行司法鑒定必需的儀器、設備;有在業務范圍內進行司法鑒定必需的依法通過計量認證或者實驗室認可的檢測實驗室;每項司法鑒定業務有3名以上司法鑒定人。申請門檻過低,加上利益的驅動,導致了司法鑒定機構數量的泛濫。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調研,江蘇全省共有60家社會司法鑒定機構,許多都是由二級醫院設立或是由退休法醫組成。技術力量及各方面條件都非常有限,根本不具備承擔醫療損害鑒定的能力。司法鑒定機構屬于獨立運作自負盈虧的經營實體,它的營利性導致其只會熱衷于追求商業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視自己的社會責任和對社會利益的追求。目前絕大多數鑒定機構的設立是因為鑒定服務屬于創收項目,把司法鑒定看作一種投資獲利渠道,利潤就是機構成立的出發點,沒有利益就失去了設立司法鑒定機構的熱情,在政府沒有任何投入的情況下,很難將其強行納入公益體系,鑒定機構不具有公益性,醫療損害鑒定就很難把公民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責任包含進去。目前,我國司法鑒定機構采取市場化管理。市場化的特點是通過各種手段或策略喚起人們的消費意識,爭取更多的顧客,通過提供有利于客戶的服務實現利潤的最大化。但醫療損害鑒定的社會公益性本質決定它不能按照市場化經營。如果將消費與受益結合起來,司法鑒定就喪失了公正性。正因為如此,世界上還沒有哪個國家將司法鑒定服務完全交給市場,即使社會誠信體系很完善的國家也不例外,如英國、德國基本上還是以國家設立的鑒定機構為主,更何況中國社會的誠信體系距離完善還十分遙遠。
2鑒定人員的條件
醫療損害鑒定無論是由醫學會組織,還是由司法鑒定機構組織,鑒定人員的組成是其核心問題,將直接決定鑒定結論的科學性和公正性。鑒定人員的資質和條件,也是構建醫療損害鑒定制度的焦點問題。
2.1醫學會鑒定人員條件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23條規定,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建立專家庫,專家庫由具備下列條件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組成。①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執業品德;②受聘于醫療衛生機構或者醫學教學、科研機構并擔任相應專業高級技術職務3年以上;③符合前款第1項規定條件并具備高級技術任職資格的法醫可以受聘進入專家庫。醫療損害鑒定專家庫是在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專家庫的基礎上進行篩選,入選條件要求更高。醫學會鑒定專家的產生是醫患雙方隨機抽取產生,人數基本上在5人以上,既包括臨床專家,也包括法醫專家。
2.2司法鑒定機構鑒定人員條件
《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個人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應當具有相關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具有相關的行業執業資格或者高等院校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從事相關工作5年以上。司法鑒定機構鑒定專家的產生是通過指定或者直接選擇產生,人數基本上只有2~3名。通過對比可以發現,醫學會鑒定人員的資質要求明顯高于司法鑒定人的資質要求,即醫學會要求鑒定人員必須具有高級技術職稱且任職3年以上,而司法鑒定人的最低要求是“具有相關的行業執業資格或者高等院校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從事相關工作5年以上”。因此,大量從高等醫學院校畢業、沒有從事過臨床醫學工作的人在司法鑒定機構工作一段時間后,即可通過考核獲得司法鑒定人資格,成為司法鑒定人。醫學會的鑒定專家通常具有爭議所涉學科的醫學專業知識和臨床實踐經驗,但司法鑒定人卻往往不具備此類專業知識。司法鑒定機構的鑒定人多系法醫出身,相對缺乏臨床實踐經驗。同時,即使部分鑒定人為臨床醫生,但由于目前醫學科學技術的發展和臨床分科的細化,鑒定人也不可能通曉所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由此可見,醫學會的鑒定專家在專業素質方面較司法鑒定機構人員具有明顯的專業優勢,亦符合法院委托鑒定的專業資質要求。
3鑒定收費
鑒定收費是老百姓維權的一道門檻,本身看病已經花去了大量積蓄,如果鑒定收費高昂,無疑更增加了他們的維權成本,也許許多人因此就放棄了維護自己的權益,還有一些人在走投無路之下可能會采取偏激的手段進行維權,這也是醫院暴力事件發生的一個原因。因此,醫療損害鑒定的收費必須體現社會公益性。
3.1醫學會鑒定收費
醫學會作為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鑒定收費充分體現了社會公益性,不僅低廉,而且收費標準堅持十多年不變。就筆者所在的經濟較為發達的江蘇省,根據2002年10月14日的《江蘇省物價局、財政廳、衛生廳關于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等收費試行標準的批復》(蘇價費[2002]368號、蘇財綜[2002]137號)規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費標準:①鑒定專家在7人以上(含7人)的,按首次鑒定2200元/例次,再次鑒定3200元/例次收取;②鑒定專家在7人以下的,按首次鑒定1700元/例次,再次鑒定2200元/例次收取。2002年至今,10多年過去了,鑒定收費仍按此規定執行。根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衛生廳關于醫療損害鑒定工作的若干意見(試行)》(蘇高法審委[2010]16號)規定,醫療損害鑒定的費用參照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相關收費標準執行,醫學會醫療損害鑒定的收費標準體現了社會公益性。
3.2司法鑒定機構鑒定收費
長期以來,由于司法鑒定缺乏統一的收費標準,加上司法鑒定機構自身的利益驅動,司法鑒定收費一直居高不下,也是社會反響強烈的焦點問題。鑒定機構的收費不是按例收取,而是按項計費,1例普通的醫療過錯鑒定動輒就要上萬元的鑒定費。而且各地鑒定機構的收費標準不統一,差異較大,影響了當事人和法院對鑒定機構的選擇和確定,進而影響了訴訟效率;由于收費問題,導致不少當事人對法院選出或指定的鑒定機構缺乏信任,法院依據鑒定結論作出的最終裁判結果很難得到當事人的認可。甚至出現鑒定機構與法院通過回扣關系建立業務紐帶等不正常現象,嚴重影響了司法的公正性和社會的公共利益。正因為如此,2009年9月1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司法部下發了《司法鑒定收費管理辦法》(發改價格[2009]2264號),對司法鑒定收費制定了具體的收費標準,并規定了浮動幅度。其中醫療糾紛鑒定每例4300元、法醫病理鑒定文證審查每例1200元、損傷程度鑒定300-700元、傷殘程度評定每例700元、傷病關系鑒定每例1000元、醫療費合理性評定每例600元、法醫臨床鑒定文證審查每例800元等,這些費用都可能在同一醫療損害鑒定中進行累加,而且還有浮動的幅度,由于其營利性的驅動,基本上是就高不就低,相比醫學會鑒定,收費仍然過高,不具有社會公益性。
4鑒定程序
4.1醫學會鑒定程序
根據2010年6月28日的《衛生部關于做好〈侵權責任法〉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衛醫管發[2010]61號)規定,醫學會可參照《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依法組織醫療損害鑒定。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衛生部令第30號)詳細規定了鑒定的組織者和分級管理制度、鑒定程序的啟動、中止和終止,鑒定專家庫的設立、鑒定專家組的形成和主要學科的確定,鑒定專家的回避,鑒定的依據、目的和原則,鑒定材料的提交、鑒定聽證會程序以及鑒定結論的書寫規范等內容。江蘇省醫學會于2010年12月21日下發了《醫療損害鑒定實施細則(試行)》,又于2011年2月11日下發了《醫療損害鑒定專家管理暫行辦法》,浙江省醫學會于2010年11月15日出臺了《浙江省醫學會醫療損害鑒定辦法(試行)》,北京醫學會于2013年1月14日下發了《北京醫學會醫療損害責任技術鑒定暫行規定》,這些細則、辦法的出臺,使得醫療損害鑒定相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在程序上更科學、更公正。
4.2司法鑒定機構鑒定程序
目前司法鑒定機構關于程序方面的規定,只有2007年7月18日司法部公布的《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司法部第107號令),這部程序通則是針對包括法醫類鑒定、物證類鑒定、聲像資料鑒定在內的一個總的鑒定程序方面的規定,針對性不強,遠不如醫學會鑒定程序詳盡和規范,對于司法鑒定機構如何開展醫療損害鑒定更是沒有明確的鑒定程序可依照。比如,多數司法鑒定機構不召開醫患雙方參加的鑒定會,醫患雙方無法當面向鑒定人充分陳述自己的觀點,鑒定人也無法就一些醫患雙方爭議的焦點或需要進一步查明的事實現場向醫患雙方進行調查詢問,也使鑒定人無法通過現場查體對患者損害后果有一個更加客觀的評定。另外,司法鑒定人因為其臨床醫學專業知識的欠缺,常常聘請有關醫學專家提供專家咨詢意見,但卻拒絕提供咨詢專家的資料,使得醫患雙方申請咨詢專家回避的權利無法得到實現,亦經常在實踐中引起雙方的爭議。
(二)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人,或者與本人及其近親屬有利沖突的法律事務的;
(四)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后二年內擔任訴訟人或者辯護人的;
(五)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
二、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根據違法情形進行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結果的,給予警告行政處罰,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情節較為嚴重或產生一定危害后果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處罰,可以處七千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糾正違法行為以及其他情節嚴重,產生嚴重危害后果,造成一定不良社會影響的,給予停止執業六個月處罰,可以處七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費用,接受委托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接受委托后,無正當理由,拒絕辯護或者,不按時出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的;
(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的;
(四)泄露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三、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根據違法情形進行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較大危害結果的,給予停止執業六個月行政處罰,可以處一萬元罰款;有多次違法行為并造成一定危害結果及其他情節較為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一年,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情節特別嚴重,采取不正當手段對抗調查,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給予吊銷律師執業證書,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影響依法辦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
(四)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的;
(五)接受對方當事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權益的;
(六)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行:
(七)煽動、教唆當事人采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決爭議的;
(八)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的;
(九)泄露國家秘密的。
四、律師在受到警告處罰后一年內又發生應當給予警告處罰情形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根據違法情形進行行政處罰。情節較輕并積極改正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的處罰;再次發生并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給予停止執業六個月的處罰;再次發生造成嚴重不良后果,認錯態度消極的,給予止執業一年的處罰。
五、律師在初次受到停止執業處罰期滿后二年內又發生應當給予停止執業處罰情形的,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給予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的行政處罰。
六受到停止執業六個月處罰的律師,處罰期滿未逾三年的,不得擔任合伙人。
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業務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責令其停止非法執業,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
七、律師事務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根據違法情形給予行政處罰,違法行為情節輕微并及時糾正,能主動采取彌補措施取得投訴人諒解的,給予警告處罰,可以處兩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行為較為嚴重,造成危害后果的,給予停業整頓一至六個月的處罰,可以處三至十萬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行為情節特別嚴重,拒不糾正,造成嚴重后果和不良社會影響的,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給予吊銷律師事務執業許可證,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違反規定接受委托、收取費用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辦理變更名稱、負責人、章程、合伙協議、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項的;
(三)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的經營活動的;
(四)以詆毀其他律師事務所、律師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的;
(五)違反規定接受有利益沖突的案件的;
(六)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
(七)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
(八)對本所律師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八、律師事務所因前款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對其
負責人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九律師事務所在受到停業整頓處罰期滿后二年內又發生應當停業整頓處罰情形的,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給予吊銷該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的行政處罰。
第二節公證機構及公證員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標準
一、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或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根據違法情形給予行政處罰。違法行為顯著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結果的,給予警告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行為情節較為嚴重,經教育改正并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積極配合查處違法行為的,對公證機構處一至三萬元的罰款,公證員一至三千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認錯態度消極或采取不正當手段對抗調查等其他嚴重情形的,對公證機構處三至五萬元的罰款,對公證員處三至五千元罰款,并可以停止執業三至六個月,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以詆毀其他公證機構、公證員或者支付回扣、傭金等不正當手段爭攬公證業務的;
(二)違反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公證費的;
(三)同時在二個以上公證機構執業的;
(四)從事有報酬的其他職業的;
(五)為本人及近親屬辦理公證或者辦理與本人及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公證的。
二、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省或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根據違法情形給予行政處罰。違法情節輕微,及時改正的,對公證機構給予警告,并處二至五萬元的罰款,可以停業整頓一個月,對公證員處二至五千員罰款,可以給予三至六個月停止執業的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情節較為嚴重,經教育后改正的,對公證機構處五至七萬元罰款,可以給予二個月停業整頓的處罰,對公證員處五至八千元罰款,可以給予六至九個月停止執業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或經教育拒不改正的,對公證機構處七至十萬元罰款,可以給予三個月停業整頓的處罰,對公證員處八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可以給予九至十二月停止執業的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公證員違法情節特別嚴重并造成重大后果的,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給予吊銷公證員執業證書的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私自出具公證書的;
(二)為不真實、不合法的事項出具公證書的;
(三)侵占、挪用公證費或者侵占、盜竊公證專用物的;
(四)毀損、篡改公證文書或者公證檔案的;
(五)泄露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給予處罰的其他行為。
第三節基層法律服務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標準
一、根據《**省基層法律服務條例》第二十二條和司法部《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司法行政機關根據違法情形給予行政處罰。違法情形輕微,經責令立即改正的,給予警告處罰;違法行為情節較嚴重,經責令未及時改正的,給予停止執業三至六個月,沒收違法所得的處罰;違法情節嚴重,經責令仍不改正,造成較嚴重后果的,給予停止執業六至十二個月,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二倍的罰款;違法情節特別嚴重,造成重大后果,并屢教不改的,吊銷執業證,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三倍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超過三萬元。
(一)以貶損他人、抬高自己、虛假承諾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的;
(二)同時在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律師事務所或者公證機構執業,或者同時在兩個以上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的;
(三)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詐性的,仍為其提供幫助的;
(四)故意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五)私自接受委托承辦法律事務,或者私自收取費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額外報酬的;
(六)在調解、、法律顧問等執業活動中壓制、侮辱、報復當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七)在活動中收受對方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財物或者與其惡意串通,損害委托人合法權益的;
(八)違反司法、仲裁、行政執法工作有關制度規定,干擾或者阻礙司法、仲裁、行政執法工作正常進行的;
(九)泄露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的;
(十)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故意協助委托人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十一)向有關司法人員、仲裁人員或者行政執法人員行賄,或者指使、誘導委托人向其行賄的;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予處罰的其他行為。
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司法行政機關根據違法情形給予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結果情形的,批評教育,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經責令未及時改正,有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經責令屢教不改,造成嚴重后果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罰款,但罰款總額不超過三萬元。
(一)曾擔任法官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離任不滿二年內擔任原任職法院審理的訴訟案件的人的;
(二)冒用律師名義執業的。
(三)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
(四)在活動中超越權限或者濫用權,侵犯被人合法權益的;
(五)在同一訴訟、仲裁、行政裁決中,為雙方當事人或者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接受同一案件雙方當事人委托的;
(六)不遵守與當事人訂立的委托合同,拒絕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務義務,損害委托人合法權益的;
(七)以影響案件審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結果為目的,違反規定會見有關司法、仲裁或者行政執法人員,或者向其請客送禮的;
三、根據《**省基層法律服務條例》第二十一條和司法部《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所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基層法律服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司法行政機關根據違法情形給予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結果情形的,予以警告;違法情節較為嚴重,但經責令及時改正的,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情節嚴重,經責令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整頓,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超過三萬元;違法情節特別嚴重,屢教不改,造成重大后果的,吊銷執業許可證。
(一)超越業務范圍的;
(二)違反業務收費管理規定,擅自提高收費標準,自立名目亂收費的。
(三)以貶損他人、抬高自己、虛假承諾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的;
(四)偽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執業證書的;
(五)聘用不具備執業資格的人員以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名義承辦業務的。
(六)不按規定接受年度檢查,采用弄虛作假手段騙取通過年度檢查的;
(七)未經核準登記變更本所名稱、法定代表人、執業場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設立業務接待站(點)的;
(八)放縱、包庇本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違法違紀行為的。
(九)違反財務管理規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處置本所資產的;
(十)內部管理混亂,導致無法正常開展業務的。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予處罰的其他行為。
第四節司法鑒定機構、鑒定人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
一、鑒定人或者鑒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根據違法情形給予行政處罰。違法情節輕微并能及時改正的,給予鑒定人停止執業三個月,鑒定機構停業整頓三個月;違法情節較為嚴重或產生較大損失的,給予鑒定人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十二個月以下的處罰,鑒定機構給予停業整頓六個月;違法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和重大損失的給予鑒定人撤銷登記,鑒定機構停業整頓十二個月:
(一)因嚴重不負責任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重大失
(二)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絕出庭作證的;
(三)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騙取登記的。
二、鑒定人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或者故意作虛假鑒定,出具虛假鑒定結論的,以及因過錯導致鑒定結論錯誤造成嚴重后果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根據違法情形給予司法鑒定人以及鑒定人執業的司法鑒定機構行政處罰。違法情節輕微并能及時改正的,給予鑒定人停止執業三個月,鑒定機構停業整頓三個月的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二倍的罰款;違法情節較為嚴重或產生較大損失的,給予鑒定人停止執業十二個月,鑒定機構停業整頓六個月的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違法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和重大損失的,撤銷鑒定人登記,鑒定機構給予停業整頓十二個月的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
三、根據《**省司法鑒定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與司法部《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未取得執業證書從事司法鑒定活動的人員,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根據違法情形給予行政處罰。違法情形輕微,初次非法執業的,責令其停止非法執業,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的罰款,罰款總額不超過三萬元;經責令停止非法執業仍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二倍的罰款,罰款總額不超過三萬元;經兩次以上處罰仍繼續非法執業的,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三倍罰款,罰款總額不超過三萬元。
四、根據《**省司法鑒定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與司法部《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的規定,司法鑒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違法情節輕微,經責令及時改正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情形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違法情節嚴重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根據違法情形給予行政處罰:違法情形較為嚴重,造成不良后果或較為嚴重損失的,給予停止執業三至六個月,有違法所得,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罰款;違法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和損失的,給予停止執業六至九個月,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或者給予停止執業十二個月的處罰;情節特別嚴重,并拒不改造成嚴重損失的,
給予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同時在兩個以上司法鑒定機構執業的;
(二)私自接受委托和收費的;
(三)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
(四)丟失、損毀鑒定材料致使鑒定無法進行的。
五、司法鑒定人拒絕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監督、檢查或者向其提供虛假材料的或者超出登記的執業類別執業的,違法情節輕微,經責令及時改正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情形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違法情節嚴重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根據違法情形給予行政處罰:違法情形較為嚴重,造成不良后果或較為嚴重損失的,給予停止執業三至六個月;違法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和損失的,給予停止執業六至十二個月;情節特別嚴重,并拒不改正,造成嚴重損失的,予
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根據《**省司法鑒定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和司法部《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未經核準或年度注冊面向社會開展有償司法鑒定服務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根據違法情形給予行政處罰。初次非法執業未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責令停止司法鑒定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的罰款,罰款總額不超過三萬元的處罰;經責令停止司法鑒定活動仍繼續實施違法行為并造成較嚴重后果的,予以取締,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二倍罰款,罰款總額不超過三萬元的處罰;經兩次以上處罰仍繼續非法執業,造成嚴重后果的,予以取締,有
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萬元的罰款。
七、司法鑒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違法情節輕微并及時糾正,未造成后果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違法情節嚴重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根據違法情形給予行政處罰:違法情形較為嚴重或有較大損失的,給予停業整頓三至六個月的處罰,有違法所得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二至三倍款。
(一)超越核定業務范圍開展鑒定業務的;
(二)進行轉委托鑒定的;
(三)接受與本鑒定機構有利害關系的;
(四)委托人不能及時、全面提供鑒定材料或鑒定材料不具備鑒定條件進行鑒定的;
(五)法律、法規或國家有關規定明確禁止或限制鑒定而進行鑒定的;
(六)有其他可能影響鑒定公正的情形的。
八、司法鑒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違法情節輕微并及時糾正,未造成后果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違法情節嚴重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根據違法情形給予行政處罰:違法情形較嚴重或有較大損失的,給予停業整頓三至六個月的處罰;違法情節嚴重或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停業整頓六至十二個月的處罰;違法情節特別嚴重或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并拒不整改的,予以撤銷登記。
(一)未經依法登記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的;
(二)未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的;
(三)組織未取得《司法鑒定人執業證》的人員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司法鑒定委托的;
(五)違反司法鑒定收費管理辦法的;
(六)支付回扣、介紹費,進行虛假宣傳等不正當行為的;
(七)拒絕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監督、檢查或者向其提供虛假材料的。
第五節實施行政處罰執法人員隨意處罰責任追究
根據《**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執法人員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按法律法規隨意處罰的,初次違反,主動糾正并有效阻止后果發生,未發生不良影響的,給予批評教育,免予處理;兩次違反并造成一定后果,產生不良影響的,責令作出檢查,并暫扣行政執法證;違反情節惡劣,干擾行政過錯調查,行政過錯行為造成惡劣影響或嚴重不良后果的,
吊銷行政執法證,并調離工作崗位。
(一)無法定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二)不按照法定處罰種類、幅度和程度實施行政處罰的;
魯價費發〔2010〕253號
各市物價局、財政局:
為規范資產評估收費行為,促進資產評估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資產評估收費管理辦法》(發改價格[2010]196號)規定,省物價局會同財政廳制定了《山東省資產評估收費管理辦法》和《山東省資產評估服務收費標準》,現印發給你們,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省物價局、原省國有資產管理局《轉發國家物價局、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于〈資產評估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1993〕魯價涉字第94號)自本辦法生效之日起廢止。
資產評估服務收費標準試行期兩年,期滿后另行公布。
附件:一、山東省資產評估收費管理辦法
二、山東省資產評估服務收費標準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主題詞:收費管理 資產評估 辦法 通知
抄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
附件一:
山東省資產評估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資產評估收費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山東省資產評估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資產評估收費管理辦法》和有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山東省行政區域內經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批準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依法為委托人提供資產評估服務的收費行為。
省外資產評估機構來我省執行相關業務,其服務收費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資產評估收費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自愿有償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資產評估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資產評估機構提供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要求實施的資產評估服務(以下簡稱“法定資產評估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提供自愿委托的資產評估及相關服務(以下簡稱“非法定資產評估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五條 政府指導價的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具體收費標準由資產評估機構與委托人在規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內協商確定。
第六條 制定法定資產評估服務收費標準,應以資產評估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法定稅金、合理利潤為基礎,并考慮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承受能力、對資本市場、社會公眾的影響等因素確定。
第七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資產評估服務,應由資產評估機構提出收費標準范圍,具體標準由資產評估機構與委托方協商確定。確定收費標準應考慮以下因素:
(一)耗費的工作時間和執業成本;
(二)評估業務的難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注冊資產評估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五)注冊資產評估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等。
第八條 法定資產評估服務可實行計件收費、計時收費或計件與計時收費相結合的方式。
第九條 實行計件收費的法定資產評估服務,可以被評估資產賬面原值為計費依據,采取差額定率累進計算辦法收取評估費用。即按計費基數劃分收費檔次,分檔計算收費額、各檔相加為評估收費總額。
第十條 實行計時收費的法定資產評估服務,可按照完成資產評估業務所需工作人日數和每個工作人日收費標準收取評估費用。工作人日數根據評估項目的性質、風險大小、繁簡程度等確定;每個工作人日收費標準根據評估人員專業技能水平、評估工作的服務質量等確定。
第十一條 資產評估機構接受委托,應當與委托人簽訂資產評估服務業務收費合同(協議)或者在業務約定書中載明收費條款。
收費合同(協議)或業務約定書收費條款應當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收費金額、付款和結算方式、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
第十二條 資產評估機構與委托人簽訂合同(協議)后,因故終止委托關系的,有關費用的退補和賠償依照《合同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采取招(投)標方式取得法定資產評估服務業務的,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在規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內合理確定投標報價。
第十四條 資產評估機構為委托人提供資產評估服務,應當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評估準則,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履行必要的評估程序。
第十五條 資產評估機構向委托人收取評估費用,應當出具合法票據。
第十六條 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公示評估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方式、收費標準等,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 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嚴格執行資產評估收費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建立健全內部收費管理制度,保證評估質量,自覺接受價格、財政部門和行業協會的監督。
第十八條 資產評估機構評估收費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一)擅自制定屬于政府指導價范圍內的評估服務收費標準的;
(二)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制定價格的;
(三)采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收費范圍等方式亂收費的;
(四)不按規定提供資產評估服務而收取費用的;
(五)未按規定公示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的;
(六)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第十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資產評估機構或注冊資產評估師的價格違法行為,可向評估機構所在地的價格、財政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舉報、投訴。
第二十條 資產評估機構與委托人發生收費糾紛,資產評估機構應當與委托人協商解決,也可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 資產評估機構受委托人委托,赴境外或港澳臺地區開展資產評估服務收取費用,可通過與委托人簽訂合同的方式協商確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物價局會同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省物價局、原省國有資產管理局《轉發國家物價局、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于〈資產評估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1993〕魯價涉字第94號)同時廢止。
附件二:
山東省資產評估服務收費標準
說明:1、上述收費標準上下浮動幅度為20%,實行差額定率累進計費。
2、計費基數:單項資產評估按帳面原值,無帳面值資產按評估值;無形資產按評估值;企業價值評估按資產總額加30%的負債總額計。
3、企業整體改制、企業上市、中外合資、破產清算、法律糾紛、證券期貨等相關業務服
服務收費,可按照評估項目的繁簡、風險責任、時間要求等因素,在不超過上述標準150%0%范圍內收取;司法鑒定業務按照涉案金額的1-10%收取。
二、計時收費標準
計時收費標準分為四檔,各檔次收費標準如下:
(一)法人代表(首席合伙人)、首席評估師(總評估師):不超過1000元/人·時;
(二)合伙人、部門經理:不超過800元/人·時;
(三)注冊評估師:不超過500元/人·時;
2008年,我院將認真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和國家衛生工作的各項方針政策,遵循醫院的公益性質和社會效益原則,緊緊圍繞醫院“六·五規劃”確立的發展目標開展工作。
08年醫院工作的關鍵詞是:發展與和諧。具體的工作思路是:以加快發展為主線,質量、安全與和諧為主題,重點學科建設為抓手,管理和技術創新為動力,創建全國文明單位為契機,推進突出腦系專業和老年醫學特色的大型現代化綜合醫院又好又快地發展。
一、工作目標
1、保持醫院各項榮譽,積極做好··單位申報相關工作。
2、鞏固醫院管理年活動成果,按照醫院等級評審驗收新標準開展迎檢工作,確保各項指標全面達到綜合三甲醫院標準。
3、圍繞醫院“@·五規劃”確立的發展方向全面啟動重點學科和重點專科建設工作,打造醫院核心競爭力。
4、繼續提升醫院綜合實力,鞏固市內的@地位。
二、工作重點
1、醫療質量建設。在認真貫徹基本醫療制度,基本診療規范、常規和標準的前提下,重點加強基礎質量、環節質量和終末質量管理,全面落實“管理年活動”提出的各項工作要求。
2、重點學科建設。抓好學科配套設置和學科建設規劃,啟動@級重點學科評定試點工作。
3、專業技術建設。充分利用醫院的品牌優勢,重點發展各專業的中高端技術,形成獨具@醫院特色的、目標人群明確、差異化顯著的技術服務體系。
4、提高運營效率。抓好開源節流工作,以培育新的技術服務為引擎,帶動醫院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嚴格控制醫院運行成本,多渠道籌集建設發展資金。
5、文明單位建設。抓好文明單位細胞建設,內聚人心,外塑形象,積極申報@@文明單位。
6、基礎設施建設。做好醫院新一輪基礎設施改造規劃,按照若干新的工作規范標準完成設施配置。
三、工作任務及措施
1、醫療業務工作
(1)強化質量管理:管理是08年醫政管理的重點。主要工作任務一是抓好教育,要強化重點人群,重點科室的管理意識,提高其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和各級各類人員崗位職責,尤其是醫療核心制度的自覺性。二是完善醫療安全防范機制,落實醫療不良事件預警和防范措施。建立醫療缺陷管理工作制度,進一步落實醫療安全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嚴格處理醫療缺陷當事人和科室。三是充分發揮院科兩級質量管理組織的作用,強化科級質量管理組織的職責,落實環節質量控制的各項措施。
四是根據管理年考評標準和醫院等級評審驗收新標準,完善有關制度及相應考評體系。五是加強@@科建設,對@@科的@@門診、@@門診嚴格實行規范管理。(2)@@門急診管理:在努力改善@@診設施條件,@@服務流程,@@便民設施,@@服務能力的基礎上,重點落實以下工作:一是進一步規范和完善@@科與@@科、兒科和@科等專業的聯絡會診工作程序,籌備增加@@急診專業。二是加強急診急救人員的“@@”培訓,進一步提高@療水平和突發事件的應急能力。
三是認真落實《@@工作管理制度》,嚴格考評,把醫師出臺門診的情況納入工作業績內容予以考核,遲到和缺勤者分別按照醫療缺陷進行處理。四是將各專業門診的出臺情況,診治人次和滿意率等指標納入年度@@科室考核評比范疇和@@年度考核指標體系進行考核。
(3)加快技術建設。首先要抓好@科實驗室建設,增加投入,提高質量,改善服務,增加醫療技術服務的經濟含量。二是做好@更新后的技術配套建設和@技術的深度開發工作,推動@治療技術和@外科技術的發展。三是積極引進@技術、@技術、@技術和@技術相關的適宜項目,形成具有我院特色,差異化顯著的技術服務體系。對缺乏創新和技術老化的專業要@。四是要圍繞我院“@@@@@”醫學模式的優勢開展技術和資源整合。大內科和大外科體系要充分利用醫院啟動重點學科建設的機遇,做好學科發展規劃和學科資源整合工作,例如:@@病防治體系的資源整合,@@治療的資源整合,@@技術的資源整合,以及A@醫學和@@管理項目的資源整合。@@科要在完成@@省重點學科終期驗收評審工作的基礎上,積極推動臨床@@業務技術與內、外科相關專業的技術融合,探索“@@”醫學模式的結合點。五是強化對技術建設的管理力度。醫院將擬定技術建設項目管理辦法,遴選鼓勵技術建設項目清單,成立由院領導牽頭的技術建設項目領導小組并出臺與重點學科建設相匹配的獎勵政策。
(4)提升護理質量:一是繼續實行護理質量三級管理體系,堅持執行檢查、考評、反饋制度,設立質量可追溯機制,確保各項護理質量達到標準要求。二是重點監督護理核心制度的執行情況,加強對@@的管理,定期對護理缺陷、護理投訴進行歸因分析,從中吸取教訓,提出防范和改進措施。三是重點加強對新上崗護士、低年資護士的@@考核。進一步加強護士專業化和現代儀器、急救儀器設備操作培訓。制定出年度護理人員培訓考核計劃和2年護士規范化培訓計劃,采取各種措施認真組織落實。四是進一步規范護理操作用語、告知程序和溝通技巧,培養護士樹立良好的職業形象。五是充分發揮臨床@護理人才的優勢,提升護理隊伍科研水平和技術創新能力。
2、科研和教學工作
(1)搭建為醫院臨床研究者提供服務的科研技術服務平臺。
(3)在國家級雜志發表學術論文>25篇,省級雜志發表學術論文>35篇。完成《科苑》的編撰工作。
(5)舉辦全院性醫療新技術、新業務及臨床科研動態研究繼教學習或培訓0余次(含醫療衛生法律、法規及規章培訓、病歷書寫與規范管理培訓),為醫務人員從事臨床和科研工作創造有利條件及資源。
(6)繼續做好0醫學院、0醫學院、0醫學院等0所院校的教學基地工作,加強教研室建設,完成0醫學院本科理論教學及管理工作。接收安排實習生>000人,進修生>0人。
(7)繼續辦好《@@》雜志,做好《@@》雜志章程制定、編委的換屆改選、編審員的培養和改版工作。
(8)完成@醫學情報所的登記注冊。配合落實@@醫院區域醫療服務平臺相關業務在我院的實施。完成市醫學相關專業委員會牽頭單位的年度工作以及市@@學會牽頭單位的相關工作。
3、預防醫學工作
(1)院內@@管理工作。繼續加強@@工作,尤其是對@種、@科室的監測和監管力度。
(2)社區衛生服務。一是開展社區的@@教育工作,積極參與科普宣傳、義診服務和醫療扶貧工作。二是抓好慢性@@性疾病的院前宣傳,院中指導和院后隨訪服務工作。三是開展@服務進社區的試點服務工作。四是進一步規范體檢保健工作,加大開發@市場力度,樹立形象、打造品牌。
(3)在@@指導下,繼續牽頭做好全省@的醫教研防等各項工作。加強省內、國內及國際相關領域的合作和交流。
(4)繼續牽頭開展“@”第四期工作。
4、行政后勤工作:
2008年行政后勤工作的重點是管理創新。主要有以下任務:
(1)開展管理創新活動。各職能科室要圍繞建立有責任、有激勵、有約束、有競爭、有活力的內部運行機制,就強化管理、提高執行能力、節約和整合資源以及突破醫院發展瓶頸等專題開展創新工作。建立和完善“職能科室年度工作報告”和“@制度”等工作制度。
(2)認真落實和全面完成@下達的各項目標任務。做好衛生支農、科技下鄉、科普宣傳、義診服務和醫療扶貧等公益工作。
(3)繼續落實@醫院創建任務,構建和諧醫患關系。要進一步強化安全意識教育,完善個人保科室,科室保醫院的安全工作管理責任制。在重點關注醫療安全的同時,全面抓好藥品、食品、消防、設備、車輛和財物等安全工作。積極開展安全督導檢查,預防重特大安全事故發生,確保醫院無安全責任事故發生。
(4)啟動醫院重點學科評定試點工作。擬定“@規劃”,“@建設與管理暫行辦法”,“@專科評價指標體系”和“@評審標準”。完成申報@專科“臨床@醫學中心”的相關工作。
(5)強化分支機構管理。要修訂院外分支機構的管理辦法,認真落實分支機構的報告制度、督導制度和審計等制度。建立統一的信息和費用管理平臺,規范分支機構的藥品管理、衛生材料管理和醫療收費管理。繼續推動高新分院納入高新區事業編制管理的工作。
(6)積極開展技術營銷工作。認真研究新農合和城市醫保體制費用支付政策帶來的資源分流效應。建立@組織。建立統一管理、規范運作的病人回訪制度。借鑒@個案管理模式,搭建醫院新型的@網絡。
(7)嚴格控制運行成本。一是加強人力資源管理,嚴格管理編制。二是按照“定額消耗”原則,制定或優化物資消耗定額標準,力爭細化到@。三是加強對收費政策的研究和督導。加強醫用耗材的監控,繼續落實《醫用衛生材料管理辦法》中提出的相關監控措施。四是全面開展大型設備的運行效益評估,提高設備的利用效率。
(8)基建維修項目。08年計劃的項目有:開工新建@樓;啟動@綜合樓的建設項目、醫院@新建(或改造)項目、病員@改造項目;完成@主樓的改造工作;完成07年度被耽擱的設備招標采購計劃和部分08年的采購計劃。
(9)繼續做好院內外宣傳工作。一是利用醫院@等形式,廣泛宣傳醫院學習貫徹“十七大”精神、醫院管理年活動、治理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單位、@醫院等創建活動以及醫保、商保、新農合各項政策的宣傳。二是創新性策劃制作宣傳片、展板,利用@Q、@視、《#之窗》、宣傳畫等媒體對醫院內開展的新業務、新技術以及重大新聞事件進行采訪報道,為院內宣傳溝通搭建宣傳平臺。三是嚴格按照醫院@系統設計,對醫院各種標識標牌進行規范,提升醫院形象及文化品味。四是加強醫院網站的信息更新及維護工作。
(10)認真做好各項創建工作。深化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抓好職工的五.五普法教育,努力提高職工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
(11)繼續申報@編制管理部門核定登記“@中心”機構名稱,爭取精神衛生服務的人員編制和工作經費。啟動并開展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承擔司法鑒定任務的“三@”的相關工作。
5、文明單位建設和行風建設
(1)啟動@單位申報工作程序,按照@單位的評審標準進行自評檢查,力爭年內進行預評審。修改醫院《@科室(班組)評選管理辦法》。
(2)加強干部隊伍建設。鞏固“2班子”建設成果,按照市委新規范繼續落實各項工作措施,做好周期復評和認定相關工作。制定和完善醫院中干的業績考核體系,提高執行能力。
(3)分層次抓好政策學習。一是安排兩次院領導班子和中層干部的專題學習班,認真學習領會黨的十七大主要精神,領會和貫徹國家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方案中提出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總體目標和重點工作。二是要采用專題輔導、小集中學習班和自學的形式,抓好全院員工的學習教育工作。
(4)鞏固行風建設成果。創新行風建設工作方法,一是修訂行風建設管理規范。二是完善醫德醫風查房制度。三是建立職工個人醫德醫風檔案登記制度。四是完善滿意度測評的制度,多渠道征詢病人的意見和建議,努力構建和諧醫患關系。五是開展提升員工人文關懷能力的系列教育活動。
(5)懲防并舉、加強內審。認真落實反腐倡廉責任制,鞏固“治賄”成果,加大內部監審力度,嚴格執行藥品、設備、耗材、基建維修政府招標采購紀律,進一步健全完善相關監控機制。
(6)繼續推行院務@制度,讓患者和群眾享有醫療知情權和監督權,自覺接受社會對醫療服務的監督。進一步增強醫療服務工作透明度,營造和諧醫患關系。
(7)完善@特色文化體系,開展形式多樣、寓教于樂的文娛活動。一是充分發揮群團組織的作用,堅持做好共建“先進職工之家”工作,使“建家”工作常建常新。二是廣泛開展各種勞動競賽,努力提高廣大員工崗位成才的主任翁意識。三是大力開展極具@特色的豐富多彩的職工文化活動,增強職工凝聚力和向心力,促進和諧醫院的發展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