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貿易論文匯總十篇

時間:2023-03-06 15:55:31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知識產權貿易論文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知識產權貿易論文

篇(1)

權利窮竭原則在各國和地區的知識產權法律中均得到了體現。例如,美國現行的1976年《著作權法》第109(a)條規定:“合法制作的特定的復制件或唱片的所有人或經該類所有人授權的任何人,無須著作權人的授權,有權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理其所合法擁有的復制件或唱片?!庇?994年《商標法》第12條第(1)款規定:“由注冊商標所有人或經注冊商標所有人同意在已經投放歐洲經濟地區市場的有關商品上使用其注冊商標的,不構成侵權?!痹谖覈闹R產權法律中,沒有出現如前所述的有關權利窮竭的明確規定,但有關侵權行為的條款均體現了權利窮竭的精神。這在《專利法》中表現得尤其明顯,該法第63條規定了“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若干情形,其中第1款第1項規定的情形為:“專利權人制造、進口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后,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

(一)知識產權中的權利群(bundleofrights)

我國《民法通則》第71條規定:“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边@些權利構成了財產所有權的權利群。作為一種民事權利,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標權這三項基本的知識產權同樣由權利群構成,而且作為與傳統的有形財產相對應的無形財產的所有權,其指向更具有典型的權利群特征。(注:在構成知識產權的三項傳統的權利中,專利權及商標權只包含財產權利,與此不同,著作權的內容則在不同法系的國家有著明顯的不同。大陸法系國家的著作權法同時提供完整的人身權和財產權。英美法系國家的著作權則主要指財產權,特定類型作品的作者可享有一定的人身權。如美國著作權法只規定了視覺藝術作品的作者享有作者身份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與大陸法系國家的相似,見該法第10條。由于權利窮竭只涉及財產權,因此,本文的討論也只涉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每一種類型的知識產權都有其自身特殊的為制定法所確定的或多或少的獨占權利群。在普通法國家如美國還包括由普通法所確定的權利群。

知識產權的權利群構成直接與其保護對象的特點相關。一般認為,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包括了創造性智力成果和識別性商業標志兩大類。這兩類對象均有一個共同特點——無形性,因此,它們無法像物那樣為權利人所實際控制,相反卻可以同時為不特定的多數人所“占有”。在經濟學概念中,智力成果被視為公共物品(publicgoods),公共物品有著非排他性和非消耗性的特點。[5]因此,在有關所有權的四項權能中,占有權于知識產權所有人而言恰似水中月,鏡中花。為彌補因占有權的缺席所帶來的問題,知識產權制度對知識產權的權利內容做了獨特的安排。這種安排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方面,賦予知識產權以強烈的排他權(也稱禁止權或獨占權)特征。所有類型的知識產權均具有一個共同的特征,即它們實質上是一種消極性的權利——制止他人做某些事情的權利:制止他人未經許可復制、模仿或使用其作品、發明或者商標。[6]有關國際條約對于“所授予的權利”正是從禁止權的角度做出規定。例如,TRIPS第16條規定,注冊商標所有人享有排他權,即有權禁止任何第三方未經其許可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第28條規定了專利權人應享有如下排他權:禁止第三人未經許可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禁止第三人未經許可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我國《專利法》也是從禁止權的角度來規定專利權。(注:見該法第11條。從專利權人所享有的禁止權中,可推出專利權人享有與禁止權相對應的“使用權”。)各國商標法所賦予的商標權均體現了上述鮮明的排他性特征。因此,對于知識產權,除了人們通常所熟悉的積極權利以外,還特別強調消極權利,即禁止權或排他權。也正是這個原因,在西語中,往往以排他權(exclusiveright)指代知識產權。另一方面,“使用權”的擴展。按使用權的原有意義,它是指依照財產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這種使用存在著一定的對使用對象的消耗。在知識產權領域,“使用”被賦予了豐富的內涵,它既指通常意義上的使用方式,如使用專利產品,也包括其他利用方式,如制造、銷售專利產品,復制、傳播作品等方式,尤以后者居多。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涌現出許多新型的對無形財產的使用方式,與使用方式相對應的使用權也呈現出逐步增加的趨勢。此外,由于無形財產的非物質屬性,對其使用不會引起“消耗”,所以,一般說來人們可以通過眾多的使用方式對無形財產進行無限制的利用。

基于上述分析,我們可以大體描述出知識產權中的權利群,除了商標權以外的其他各項知識產權,存在著兩個層面的權利群:其一,由禁止權、使用權和處分權構成的權利群;(注:與專利權和著作權不同,商標權只包含了這一層面的權利群。這取決于商標的性質,權利人對商標的“使用”形式是確定的——特指將商標使用于特定的商品或服務上,它不像作品和發明創造那樣有各種利用方式,并且在每一種利用方式上都成立一種權利。)其二,由使用權的若干子權利所構成的權利群。后者在不同類型的知識產權中有著不同的表現,例如,對于專利權來說,其使用權的子權利包括制造、使用、銷售、許諾銷售、或者進口專利發明等項權利;著作權則一般包含復制權、發行權、公開表演權、公開展覽權以及演繹權等。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對著作權中的各項使用權做了具體的規定,該法第10條明確列舉了以下12項使用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以及匯編權等。

(二)被窮竭的權利

根據以上對知識產權權利群所做的分析,我們可明確以下兩點:

第一,被窮竭的不是人身權,而是財產權;不是著作財產權、專利權或商標權本身,而是其子項,即權利群中的某項具體的與產品的銷售或使用有關的權利。同時,由于各項知識產權的權利群構成不同,其被窮竭的子項也相應不同。對于著作權,被窮竭的權利為“發行權”,如德國《著作權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如果作品的原件或復制件經發行權所有者同意,投入歐洲聯盟市場……則對它們的進一步銷售應不受限制……”使用權中除發行權以外的其他子權利均未窮竭,對這些權利的行使仍然必須獲得著作權人的授權。例如,歐盟委員會和歐洲法院通過LeBoucher一案明確表示,影片的播放和書籍、唱片等載體的流通不同,電影作品的首次播映并不導致播放權的窮竭,對電影作品的每一次重復傳播都必須獲得作者的授權。[7]對于專利權,被窮竭的權利為“使用權”及“銷售權”。我國《專利法》第63條規定:“專利權人制造、進口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后,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從歷史上來看,早在1873年,在首次運用權利窮竭學說的美國專利判例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就強調指出,本判決只確認了使用權的窮竭,而沒有涉及專利產品的制造權和銷售權的窮竭問題。[8]而后在1895年的Keeler訴StandardFoldingBedCo.一案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將權利窮竭的范圍從使用權擴大至銷售權。法院認為,專利產品的購買者不僅可以不受限制地使用該產品,而且可以不受限制地轉售該產品。[9]對于商標權,被窮竭的則是第一個層面權利群中的使用權。

第二,被窮竭的是在特定產品——被首次銷售后的產品——上的相應權利,即權利窮竭只發生于在同一產品上存在著該產品的合法獲得者的物權與該產品所包含的知識產權發生沖突之時。在這種情形下,知識產權人不能再禁止相關的物權人的某些特定的行為。也就是說,權利窮竭原則只適用于特定的個體的產品,而不適用于同一類型的所有產品或同一系列的所有產品。被首次銷售后的特定產品與同一類型的所有產品(或產品系列)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若將兩者混為一談將背離權利窮竭原則的本義,并剝奪權利人應享有的權利。

上述兩方面相結合即限定了權利窮竭原則的適用范圍。由此可知,權利窮竭不等于知識產權窮竭。(注:歷史上,人們正是由于沒有認識到這一點,將權利窮竭等同于知識產權的窮竭,由此而對權利窮竭學說予以拒斥。參見鄭成思:《知識產權論》,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41頁。)當提及“知識產權窮竭”時,實際上是指相關知識產權權利群中的某一項子權利的窮竭,并且被窮竭的權利是為法律所明確規定的與商品的流通和購買者的使用有關的特定權利。

嚴格地說,權利窮竭觀念在普通法和大陸法上有著不同的意義。在普通法上,窮竭觀念源于默示許可的概念,即除非賣主明確限制與物品的銷售相聯系的權利,買主可以自由處置所購買的物品。[10]在大陸法上,窮竭概念并不是建立在與財產的轉移有關的權利的基礎之上,而是建立在與保護主題和權利性質有關的權利的基礎之上。不過,一些不同法系國家有關窮竭問題的實踐已經超越了普通法和大陸法的分野。例如,日本在專利權的窮竭上采用了普通法的默示許可的方法,而新加坡則實行建立在JosephKohler的學說基礎之上的全面的國際窮竭原則。[11]

一般來說,除了知識產權法律明確規定的非自愿許可(包括法定許可、強制許可)以及合理使用的情形外,任何對知識產權的利用均需經過知識產權人的許可。但是,隨著貿易的發展,以及與此相關的商品市場的不斷擴展,這一原則受到了挑戰,它與商品的自由流通發生了沖突。該沖突提出了一個要求,應該確定在產品的生產和銷售鏈條中哪些環節需要取得權利人的許可,這些環節包括制造、首次銷售、轉售和其他交易、出口和進口、使用。因此,如何確定這些環節就具有了至關重要的意義。

目前被普遍接受的有關權利窮竭的定義揭示了知識產權人的權利終止之處:產品被合法地首次投放市場之后。這反映了權利窮竭原則賴以成立的兩項相輔相成的觀念,在這兩項觀念的基礎之上,窮竭原則從歐洲(主要是德國)以及美國的司法實踐中發展起來。其一,商品自由流通。早在1902年3月26日,德國最高法院就是以由專利權人投放市場的專利產品應自由流通為依據,領風氣之先,做出了有關專利權窮竭的判決。[12]在美國,這一原則也是以對有關財產讓渡的限制的排斥,以及通過使個人限制最小化來提高貿易的自由與效率的政策為根據的。[13]而歐盟在這一領域的發展歷史更是鮮明地揭示了這一點,歐共體窮竭原則的基礎即為商品自由流通原則。例如,對于包含作品的載體的流通,歐盟委員會認為,包含作品的載體與其他商品沒有什么區別,因此,它的流通也必須遵循商品自由流通原則。其二,利益平衡。被譽為德國現代知識產權之父的JosephKohler在發明窮竭原則之時,就是以產權理論為基礎,提出知識產權人一旦將知識產權產品投放市場,則意味著其已經行使了與這些產品相聯系的知識產權中的使用權和銷售權,此后,這些權利讓位于購買者的所有權。[14]窮竭原則表現了在特定產品上的制造商的知識產權與購買者的所有權之間的分界線,它體現了相反相成的兩個方面。一方面,對知識產權人的權利的限制。由于知識產權保護對象的無形性和非消耗性特點,各種知識產權在客觀上均存在被多次使用的可能性。窮竭系對權利的限制,其目的在于防止權利人對同一產品主張兩次權利。一旦權利人獨占實施了將受知識產權保護的產品投放市場,則獨占權的合理目標已經實現,即權利人已經得到了應得的報償。因此,任何進一步利用有關的知識產權限制商品在市場上的流通的行為都將構成對權利的濫用或對權利的不正當使用。[15]權利窮竭就意味著權利人失去對該類產品的控制權,包括對產品的再銷售的控制,權利人也不能通過分割地理市場來約束被許可人及固定零售價格。另一方面,對買受者的物權的承認。例如,在美國歷史上第一個涉及平行進口問題的案件中,主審法官WilliamWallace認為,商標所有人控制其商標商品的權利止于該商品進入市場流通之時,購買者獲得所購商品上的所有人的所有權利,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利用所購得的商品。[16]同樣,在Keeler訴StandardFoldingBedCo.一案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認為:“從銷售專利制品的被授權人處購得專利制品之人擁有對該制品的不受時間或地點限制的絕對財產權。”這表明了美國法院對物權和知識產權兩者關系的態度,即在特定情況下,物權優先于知識產權。

在許多判例中,上述兩項觀念被同時強調。例如,1873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Adams訴Burke一案中闡述了如下專利權窮竭的基本原理:在事物的基本性質上,當專利權人銷售一種其惟一的價值體現在對它的使用上的機器或器械時,他獲得相應的報酬并放棄限制使用所售機器的權利。該貨物在不受專利權限制的情況下流通。也就是說,專利權人或其受讓人已經通過貨物的銷售獲得了自己在使用其發明的機器或器械上所主張的所有的報酬或補償,購買者可以自由使用所購物品而不再受專利權人的限制。[17]在1902年的GuajokolKarbonat案的判決中,德國最高法院也表達了類似的意見,并補充道:“一項專利并未賦予其所有者規定貿易條件的權利。”[18]而在1980年的FullplastProcess一案中,德國最高法院更是明確指出:窮竭原則的功能就是“要在考慮知識產權人應當受到的保護的同時,保障商品的自由流動”[19]。2001年4月5日,歐洲法院法律顧問Stix-Hackl就ZinoDavidoffSA訴A&GImportsLimited一案所發表的咨詢意見,清楚地表達了上述兩種觀念,同時在共同體的框架內做出了新的詮釋。在談及窮竭原則的含義和目的時,Stix-Hackl指出:“通過平衡各方利益,所有人的禁止權應受到限制,他不能夠反對首次銷售時自己已經行使過權利的產品的再銷售?!盵20]

在分析權利窮竭原則時,探討其空間效力范圍是一個關鍵的環節,離開這一個環節來討論權利窮竭原則必將陷入認識上的誤區。權利窮竭的空間效力范圍,也即地理市場范圍一直是有關權利窮竭的最具爭議性的問題,爭議的焦點又集中于權利的國際窮竭上。對這一問題的不同回答直接影響到對平行進口問題的定性。(注:即若承認權利的國際窮竭,則平行進口系合法,反之,則非法。平行進口(ParallelImports)是指未經相關知識產權權利人(著作權人、專利權人和商標權人)授權的進口商,將由權利人自己或經其同意在其他國家或地區投放市場的產品,向知識產權人或獨占被許可人所在國或地區的進口。這是一個因知識產權而引起的國際貿易問題,被視為知識產權領域里最有意義的與貿易有關的問題。)有關權利窮竭的空間效力范圍包括了領土、區域及國際三種情形。

(一)領土窮竭

在國家的層面上,“窮竭”意味著一旦受知識產權保護的產品由權利人或經其同意被投放到國內市場,則任何第三方在國內市場對該產品的轉售不構成侵犯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相關權利被視為已經窮竭。權利窮竭學說一般為國內立法所承認。一項產品的首次銷售將窮竭所有人對同一產品的進一步銷售的支配權,這通常只限于在該項權利有效的地域范圍之內。也就是說,這是一項領土窮竭原則而不是國際窮竭原則。依照領土窮竭原則,由特定國家授予的權利仍可以被用來阻止由權利人在國外銷售的商品或來自某一關聯企業的商品的進口。

一般來說,各國法院均在國內的意義上適用權利窮竭原則。[21]例如,美國,在所有類型的知識產權上都存在遵循領土窮竭原則的判例。對于專利權,1873年在Adams訴Burke一案中確立了專利權的領土窮竭原則。在1890年的Boesch訴Graff一案中,所涉產品同時在德國和美國受專利保護,該產品的美國專利權人成功地阻止了在德國首次投放市場的產品向美國進口。[22]近一個世紀以后,在1978年的Griffin訴KeystoneMushroomFarmInc.一案中,法院甚至將在Boesch案中確立的原則擴大適用至由美國專利權人自己在國外銷售的產品之上。[23]對于商標權,美國關稅法和商標法的規定非常明確,其中《關稅法》第526條禁止使用美國商標權人的注冊商標的商品的進口。對于著作權,1976年《著作權法》也采用領土窮竭原則。該法第109條(a)款規定了“首次銷售原則”:“依據本法合法制作的特定復制件的所有人,或者經該所有人授權的任何人,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授權,銷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其所占有的復制件或錄音制品?!钡?02條(a)款則規定:“未經著作權所有人授權,將在國外獲得的作品的復制件進口至美國,侵犯了第106條所授予的銷售復制件的獨占權利,對此,可以依據第501條。”(注:第501條規定的是“侵犯著作權”。該條第1款規定,任何侵犯了第106條至118條所規定的著作權所有人的獨占權……或違反第602條的規定向美國進口復制件之人為著作權侵權人。)美國聯邦第九巡回法院以此為依據,認為首次銷售原則具有地域性,該原則不能適用于在美國境外制造并首次銷售的產品。在數起平行進口案件中,該法院認定平行進口是一種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例如,在1994年的PerfumsGivenchyInc.訴DrugEmporiumInc.一案中,第九巡回法院根據《著作權法》第602(a)條拒絕了被告的國際窮竭抗辯。[24]在日本,1965年之前,在所有的知識產權上也都嚴格遵循領土窮竭原則。根據日本1959年《專利法》,日本專利權人有權禁止在其他國家被合法投入市場的專利產品的進口。專利權人或獨占被許可人也可以請求日本海關當局扣押平行進口的專利產品。[25]

(二)區域窮竭

在區域的層面上,“窮竭”意味著一旦受知識產權保護的產品由權利人或經其同意被投放到某一特定區域的市場——通常指像歐洲經濟區(EEA,由15個歐盟成員國加上冰島、挪威和列支敦士登這三個非歐盟成員國構成)或北美自由貿易區(NAFTA)這樣的自由貿易區,則受該區域內的其他國家保護的平行的知識產權所有人不能再對這些產品行使其知識產權。這一空間范圍內的權利窮竭是基于區域內的自由貿易政策而在知識產權領域進行區域性協調的結果。目前,知識產權中相關權利的區域內窮竭主要發生于歐洲經濟區。

在20世紀60年代之前,歐共體知識產權法領域占主導地位的觀點認為,知識產權作為一種專有權可以構成進入市場的障礙,因而可以合法地限制競爭。然而,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人們開始認識到,依據各成員國法律取得的知識產權威脅到共同體市場的一體化,[26]在知識產權和歐盟的基本目標之間存在著內在的沖突?!督W洲共同體條約》(簡稱《歐共體條約》)旨在通過消除成員國之間的貿易障礙建立單一的市場,而成員國知識產權的實施會構成自由貿易的障礙,尤其是利用在一個國家的知識產權禁止由知識產權人或經其同意投放在另一個成員國市場上的產品的進口,這將使共同市場分割成成員國的國內市場,并最終損害在共同市場內商品自由流動原則。面對保護知識產權卻對共同體市場內的自由貿易構成威脅這一兩難問題,歐洲法院發展起“權利的存在和權利的行使二分法”以及“共同體權利窮竭”這兩項聯系密切的原則。這兩項原則為上述兩難問題提供了比較可行的解決方案。歐洲法院一系列以上述兩項原則為基礎的判例表明,在維護歐共體市場的一體化與維護成員國的知識產權兩者之間,前者居于優先地位。

1.權利的存在與權利的行使二分法

共同體的意圖并不是消滅知識產權。隨著共同體法律制度的發展,人們認識到,雖然受成員國保護的知識產權的存在(existence)不受自由貿易原則的影響,但是,這類知識產權的行使(exercise)不能阻止在其他方面是合法的共同體內的貿易,并將單一市場分割成成員國的若干市場。也就是說,權利的存在取決于成員國的國內法,而這種權利的行使必須與歐共體條約相一致。這即所謂的“權利的存在和權利的行使二分法”。該二分法體現了歐共體在成員國的知識產權與共同體的利益之間尋求平衡的努力。《歐共體條約》對知識產權的存在和行使做出了不同的規定。該條約第295條明確規定,成員國的知識產權的存在不應受到影響。同時,條約中有不少旨在控制知識產權運用的條款。

歐洲法院在1968年的ParkeDavis一案的判決中首次完整闡述了該二分法。歐洲法院對該案的裁決意見包括了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其一,原告的專利權系依據成員國的法律取得,該權利的存在不受《歐共體條約》第81條和第82條的禁止性規定的影響;其二,若知識產權的行使會對共同體市場的競爭構成損害,尤其是構成《歐共體條約》第81條或第82條意義上的限制競爭或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則這種知識產權的行使因違同體的競爭規則而構成違法行為。據此,歐洲法院未支持原告要求禁止藥品進口的訴訟請求。

2.共同體權利窮竭原則

作為一種實現建立單一市場目標的必要的保障手段,相關權利在共同體區域內窮竭受到人們的普遍關注。如前所述,《歐共體條約》旨在通過消除成員國之間的貿易障礙建立單一的市場,該條約第28條和第30條成為歐洲法院認定相關知識產權在歐洲區域內窮竭的依據。其中,第28條規定:在成員國之間有關進口的限制以及具有相同效果的所有其他措施均應受到制止。因此,雖然成員國知識產權的存在沒有遭到否定,但是任何允許利用一國的知識產權禁止共同體內貿易的法律都在根本上與第28條相違背。第30條規定:“當成員國對進口、出口和轉口的禁止或限制是基于維護公共道德、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或者為了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或者國家的具有藝術、歷史或考古價值的文物,或者工商業產權等正當理由時,第28條……的規定不妨礙上述禁止或限制。但是,這種禁止或限制不應構成一種專斷的歧視手段或對成員國之間貿易的變相限制?!睔W洲法院將上述兩個條款視為歐共體內商品和服務自由流動的保障。

為了實現建立統一的共同體市場這一目標,在“權利的存在和權利的行使二分法”的基礎之上,共同體權利窮竭原則應運而生。根據該原則,受知識產權保護的產品一旦由權利人自己或經其同意在任何一個成員國首次投放市場,則與該產品有關的知識產權被視為在所有的成員國均告窮竭,并且相關權利人再也不能憑借在其他成員國擁有的平行的知識產權禁止該產品在共同體市場內流通。

歐洲法院在權利窮竭的問題上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它在一系列的判例中確認了權利的區域內窮竭。歐洲法院的判例既涉及在EEA內(歐洲經濟區國家之間)的平行進口,也涉及從非EEA國家向EEA國家的平行進口。在前一種情形下,歐洲法院根據權利的區域內窮竭原則,判定平行進口行為不構成侵權;在后一種情形下,歐洲法院以同樣的原則認定平行進口行為構成侵權。對于發生在EEA內的平行進口,區域窮竭原則是作為領土窮竭原則的替代原則被強調;對于發生在非EEA國家與EEA國家之間的平行進口,區域窮竭原則是作為國際窮竭的替代原則被強調。人們對前一種情形鮮有歧見,而對后一種情形,則一直存在不同觀點的交鋒。

與歐洲法院在判例法上的發展相呼應,有關權利的共同體窮竭原則同樣體現在歐盟的相關立法之中。有關的法律文件包括:商標領域的《商標指令》,(注:歐盟委員會于1988年12月21日通過了《商標指令》,該指令第7條規定:“(1)商標權人無權禁止在由他自己或經其同意投放共同體市場的商品上繼續使用原有的商標。(2)當存在阻止商品的進一步銷售的合理理由,尤其是當商品投放市場之后,其狀況被改變或被損壞時,不適用第(1)款?!边@是一條有關權利窮竭的重要規則,它確立了成員國的商標權在歐共體區域內窮竭。如今,《商標指令》第7條所確立的區域窮竭原則在所有歐盟成員國的商標法中得到了體現?!稓W洲共同體商標條例》;[27]著作權領域的《信息社會著作權和領接權指令》,《關于計算機軟件的第91/250號指令》,(注:Directive91/250EECofMay14,1991.該指令第4(c)條規定了計算機程序的發行權(而不是出租權)的窮竭。)《關于出租權的第92/100號指令》(1992年11月19日),以及《關于數據庫的第96/9號指令》。(注:Directive96/91EECofMarch11,1996.該指令第5條也規定了與數據庫有關的發行權的窮竭。)上述著作權領域的指令有關權利窮竭的規定與《商標指令》第7條的用語如出一轍。

(三)國際窮竭

篇(2)

一、知識產權保護對國際貿易的影響

(一)擁有知識產權對國際貿易的正面影響

第一,擁有較多高質的知識產權會提高國家的競爭力。從目前的國際形式來看,貿易出口對知識產權的依賴程度越來越大,由于各國所擁有的知識產權的要素稟賦不同,一國就可以根據自身的優勢實施知識產權保護,從而使得在國際貿易中某些技術和產品的優勢得以發揮。與此同時,它也可以迫使其他國家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就可以為其帶來競爭上的優勢,而在此過程中,它可以將企業的技術優勢轉化為市場優勢和產業優勢。因此,當一個國家擁有知識產權的數量多且質量高時,從一定程度上看,它就擁有了較強的市場競爭力,從而能夠提高其產品的國際競爭力,最終通過產業鏈的傳導機制將會增強一個國家的綜合國力。

第二,擁有知識產權擴大了世界貿易的范圍。就目前所知,與知識產權有關的行為不僅滲透到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之中,而且使其逐漸成為一種獨立的貿易形式。知識產權保護的狀況與知識產權有關的貿易尤其是技術貿易之間有著直接的聯系。健全的知識產權制度能夠向專利技術所有人提供權利保護,加大專利技術所有者對自身新產品保護的程度,在一定時期內遏制其他企業對其新產品的模仿和偽造,從而加劇企業產品市場規模的加劇擴張,加大了與知識產權有關的貿易,擴大了世界貿易的范圍。

第三,擁有知識產權可以帶來巨大的經濟和貿易利益。發達國家的跨國公司將產品的組裝轉移到發展中國家中進行就是為了利用這些發展中國家的廉價的勞動力,使發展中國家的廉價勞動力成為他們產品的制造者,而將核心技術在本國自己開發,就擁有了自己的知識產權,從而可以利用知識產權擁有壟斷優勢———這樣既可以降低產品的生產成本,又可以利用新產品的壟斷優勢擴大產品在發展中國家的市場份額,從而獲得巨大的經濟利益和貿易利益。

(二)擁有知識產權對國際貿易的負面影響

第一,過高的知識產權保護妨礙經濟增長和技術創新。知識產權制度通常被認為是推動經濟增長和技術創新的動力。然而,創新的根本動力來自競爭,而知識產權保護本質上是一種壟斷,壟斷能夠向創新者提供獎勵,但同樣能夠激勵昔日的創新者依靠壟斷獲取高額收益,從而削弱技術創新的動力。知識產權保護的力度越大,昔日的創新者的壟斷受益越高,進一步創新的動機就日益削弱,這樣繼續發展的最終結果必然是知識產權的過度保護會妨礙經濟的增長,而且會打擊企業的技術創新的積極性。

第二,知識產權保護在實施過程中存在利益轉移問題。知識產權的主要持有者是現代產業,而現代產業的特點之一是大多數企業的銷售市場跨越多個行政區域,由此導致知識產權制度實施過程中的受益者與成本承擔并不完全重疊。受益者是企業,銷售地政府則需要為此承擔較高的執行成本,而受益企業因此而增加的稅收未必都由支付執行成本的銷售地政府獲得,從而產生了利益轉移問題。在國內各地區之間,上述問題可以部分地通過某種轉移支付機制解決,但在國際之間并不存在這種機制??v所周知,在我國主張嚴格保護知識產權,而從中受益最多的是西方跨國公司。這些跨國公司享受了高于內資企業的稅收待遇,同時其偷漏稅規模也相當可觀;假如沒有相應的配套措施,單純強化令其收益的知識產權保護,勢必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有利于跨國公司母國的利益轉移。

第三,過度的知識產權保護會導致貿易爭端。將知識產權和國際貿易掛鉤是國際的新動向,從而使得知識產權保護成為參與國際競爭的各成員國實行貿易保護的重要手段之一。由于知識產權形成的貿易壁壘的合理性、復雜性、隱蔽性和合法性,現在許多國家,特別是發達國家通過其本身所具有技術上和知識產權上的優勢,加上他們對知識產權的重視和在貿易領域的巧妙應用,利用專利、標準等建立本國的貿易技術壁壘體系,使得其他國家非知識產權人就處于十分不利的地位,面臨著諸如專利申請被設路障、已生產產品被訴侵權、產品市場進入受專利阻撓等困難,就如我們現在看到的一樣,知識產權保護已經成為非關稅壁壘的主要形式之一。

二、知識產權保護在中國的現狀

(一)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取得的進展

中國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在中國起步是比較晚的,一直到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才開始產生并發展的,但是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卻在短短的二十多年的時間里走完了其他國家幾百年的路程。

第一,知識產權保護的立法體系。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框架早在二十多年前就已經基本確定,到目前為止已經形成了以《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為主體,輔之以各項保護條例,如《植物新品種保條例》、《集成電路布圖保護條例》以及《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修訂草案)》。我國知識產權立法的成就還可以表現在《民法》、《刑法》中的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專門條款上,以及新修訂的《對外貿易法》中有專章保護知識產權的內容。

第二,知識產權保護的司法實踐。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已經開始從只重視行政保護轉為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并重,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行政法規均由人民法院最終執行,同時也加大了執法力度。與此同時,企業也開始認識到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提高了企業自身的防范能力和保護意識。

(二)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

毋庸置疑,與其他發達國家甚至一些發展中國家相比,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仍然存在著巨大的差距,發達國家利用其掌握的大量專利等知識產權占領中國國內市場,并控制中國的海外投資和出口擴張,對中國的經濟發展構成了嚴重的威脅。

第一,國家缺乏知識產權保護的整體戰略。知識產權制度是保護智力勞動成果的一項基本法律制度,也是促進技術創新,加速科技成果產業化,增強經濟、科技競爭力的重要激勵機制之一。在世界各國綜合國力競爭為主的今天,知識產權制度作為激勵創新、促進科技進步、優化科技資源配置、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重要法律機制之一,它的作用越來越突出。而長期以來,由于我國缺乏知識產權保護的整體戰略,使得知識產權在經濟和對外貿易中的地位和作用得不到充分的發揮,從而影響了對外貿易的健康發展。

第二,國家和企業的自主創新的能力及研發投入不夠。研發活動是一個國家、地區和企業獲得和擁有知識產權的源頭和基礎。但是由于國家和企業對科技投入的力度不夠,用于研究和開發的經費開支過小,致使我國企業對新技術的吸收和消化能力、特別是自主開發新技術的能力普遍偏低,很多企業走的是一條“引進———落后———再引進———再落后”的道路,這使得我國產業結構和對外貿易的結構很難迅速升級換代,因而始終處于一種十分被動的地位,在關鍵技術上人主要依賴進口,受制于人。

第三,中國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薄弱。目前,中國許多企業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仍然不強,不能及時地自己的研發結果轉化為知識產權,特別是在國外申請知識產權的意識嚴重不夠,致使很多科研成果得不到有關國家和地區相關法律法規的保護,甚至使得一些國有品牌在國外許多地方被惡意搶注;即使一些企業擁有自己的知識產權,但是當他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不能及時的運用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導致失敗。

第四,中國知識產權立法與國際知識產權體系不相符。中國的立法體系雖然用比發達國家要短得多的時間就建立起來了,但是中國的立法體系中沒有關于反壟斷的法律,而與反壟斷互為補充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只是側重于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卻沒有確立限制知識產權的立法思想。到目前為止,中國現有的法律法規可在不同程度上適用于專利權的壟斷行為,但是主要集中調整專利許可行為,對其他濫用專利權的行為尚無明確的規定可對其進行有效的約束,調整范圍還不夠完整。與此同時,中國沒有建立完整的標準體系。我國與其他發達國家相比,在國際標準的參與程度和占據關鍵職位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

三、中國應對知識產權保護應采取的主要措施

中國在加快融入全球經濟的時候,知識產權保護同樣也給我國的發展亮起了紅燈。當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以及中國產品在全球市場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時候,知識產權危機給這一全球化進程蒙上了一層陰影,因此,在激烈的國際經貿競爭和深層的知識產權壁壘面前,努力為開發和擁有自己的知識產權創造有利的環境,不斷提高有關企業運用知識產權的能力和水平。

(一)將知識產權保護策略上升到國家戰略高度

中國是知識產權數量大國,但非知識產權強國,尤其是加入WTO后,市場的開放使我國面臨激烈的國際競爭,發達國家對我國的經濟發展在專利方面構成了威脅。我們只有將知識產權問題作為國家的重大戰略加以重視,才能實現將知識產權危機轉變為科技發展良機,才能從根本上消除制約貿易發展的障礙。

第一,完善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體系。政府要為企業構建一個知識產權的制度保障機制,完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體系,重視運用法律手段保護知識產權。只有這樣做,才能調動有關企事業單位及其知識產權分子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又快又好地創造和產生更多的自主知識產權,才能保證我國企業在國際競爭中保持一定的自身優勢。

第二,國家提供資金扶持企業的知識產權開發和形成。在開發和形成自主知識產權的過程中,很多企業面臨著資金不足的困擾。因此,國家可通過各種途徑和方式為企業的知識產權開發和形成提供資金支持以此來壯大企業的經濟實力和在國際上的競爭力。如利用外貿發展基金、優惠信貸利率、政策性貸款和貸款貼息等多種方式加大資金扶持力度。同時,建立健全創收投資體制,充分利用社會資金支持自主知識產權的形成及其產品的出口。

第三,鼓勵企業對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的培養。目前的知識產權危機從根本上說是中國企業缺乏技術創新、缺乏核心競爭力的結果。因此,企業應重視自身的技術創新,認識到在國際貿易自由化的條件下知識產權的重要性。加大對技術研發的投入,形成企業的核心競爭力。

(二)轉變觀念并加強學習

我國是WTO成員,企業進行國際貿易時應該注意WTO、TRIPS對我國知識產權的規定,同時對主要貿易國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實踐也應有所了解,掌握其主要法律規定、立法趨勢及法院的判例,方可更大限度的避免撞入知識產權保護的陷阱,當然,我們在認真履行自己義務的同時,也要充分借鑒國外的經驗,以便充分享受WTO成員國應有的權利,保護我國的產業和市場。

第一,轉變觀念來積極應對知識產權訴訟案。改變以往消極應對知識產權訴訟案的態度,積極應訴。有不少中國企業本身并不存在侵權行為,但由于害怕訴訟會影響到企業的發展而常常放棄應訴的機會,白白的丟失了維護自身權利的機會;而曾經有過侵權行為的企業,也由于這樣或那樣的原因而消極應訴,最后要支付超過正常水平的侵權費用;同時,中國企業界應完善商會的建立和使用,形成一個組織有效、協調一致、參與廣泛的企業聯盟,這樣有利于增強尋求包括政府在內的各方面力量的幫助和支持。

第二,加快對人才的培養和管理??萍家匀藶楸?。開發、擁有和運用企業自主知識產權,首先是要要重視知識資本的作用,而知識資本最集中地體現就是在人的才能和價值上。目前,企業間甚至是國家間的競爭實際上就是人才的競爭,誰占有的人才多,誰就能夠在競爭中獲得優勢。近年來,跨國公司已經加大了對中國的人才掠奪,中國企業如果還不加強對人才的重視,將會失去企業未來發展的動力源泉;同時,企業還應該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結構的變革,建立和健全完善的激勵機制和獎勵機制,培養自己的人才隊伍。加強學習,盡快熟悉和掌握知識產權方面的各種知識和規則,強化全民學習的氛圍,使全社會人民都懂得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

參考文獻:

[1]葉慧霖.入世與知識產權保護[M].上海:上海世界圖書出版公司,2007.

[2]黃暉等.WTO知識產權協定常識問答[M].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06.

[3]郭羽誕.在出口競爭力的基礎上挑選和培育上海的支柱產業[J].華東經濟管理,2008,(04).

[4]顧紅文,談我國對外貿易競爭力的提高[J].西安郵電學院學報,2007,(09).

[5]劉嵩等.技術壁壘與我國出口貿易[J].財經問題研究,2008,(01).

[6]黃健.日本企業的專利戰略對湖南省企業的啟示[J].企業技術開發,2008,(03).

[7]夏先良.出口與國際專利:我國知識產權的差距與對策[J].開發導報,2007,(10).

[8]王江.從“DVD專利事件”看企業核心技術的重要性[J].東北大學學報,2008,(01).

[9]肖巍.得“專利”者得“天下”[J].廈門科技,2008,(02).

[10]董勤.外經貿工作中的專利問題對策[J].對外經貿實務,2007,(06).

[11]殷鐘鶴,吳貴生.發展中國家的專利戰略:韓國的啟示[J].科研管理,2007,(07).

[12]袁俊.對標準、專利與非關稅壁壘若干問題的思考[J].大眾標準化,2008,(02).

[13]羅飛.中國企業如何走出“專利”陷阱[J].法律與生活,2007,(14).

[14]鄒明波.把握專利創新的主動權[J].云南科技管理,2007,(05).

[15]鄭成思.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

[16]葉京生.知識產權與世界貿易[M].上海:立信會計出版社,2005.

[17]鄭秉秀.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壁壘[J].國際貿易問題.2007,(05).

[18]張永艾.權利窮竭原則探究,兼論平行進口問題[J].河北法學,2008,(03).

[19]喬生.中國限制外國企業對知識產權濫用的立法思考[J].法律科學,2008,(01).

[20]魏衍亮.知識產權是企業騰飛的翅膀[N].國際商報.2004-09-19:(04).

[21]王學鴻.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建設與云南的對外開放[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4.

篇(3)

 

服務外包按照發包方和接包方所在國是否相同,可以分為國內服務外包(即在岸外包)和國際服務外包(即離岸外包)。國際服務外包可以在人力資源、經營管理理念、市場競爭等方面產生技術外溢效應,使承接國可以通過人力資本的流動、示范模仿效應、競爭效應、關聯產業的帶動等快速提升本國的服務業水平[①];同時服務外包主要發生在信息產品生產部門及信息技術密集使用部門,包括金融、電信、軟件等。而這些行業恰恰是多數發展中國家,包括我國,重點發展的服務業領域。

一、我國承接國際服務外包的現狀

我國的服務外包正在經歷一個快速增長的階段,但目前我國的技術水平仍然較低,承接的業務多數處于國際分工體系的價值鏈的中末端,對我國的服務業發展帶來很不利的影響。改變這一現狀,提高服務業的國際競爭力,使我國的服務企業真正能夠參與到高端服務業中,必須加快承接國際服務外包,在競爭中求發展,實現我國服務業自身的技術創新和技術進步。

2005年以來我國的服務外包年平均增長率都超過了全球的平均增長率,正逐漸成為一個新興的服務外包中心。據商務部統計國際貿易論文,2010年,全國新增服務外包企業3756家。全國服務外包企業承接服務外包合同金額274.0億美元,合同執行金額198.0億美元,同比分別增長37.0%和43.1%;其中承接國際(離岸)服務外包合同金額198.3億美元,合同執行金額144.5億美元,同比分別增長34.3%和43.1%。

然而,與全球服務外包業“龍頭老大”印度相比,中國仍然存在較大差距。據統計,包括軟件和服務外包在內的外包產業產值占印度國內生產總值的7%,占印度出口總額的近四成論文怎么寫。目前,印度已承接全球65%的離岸軟件外包業務和46%的服務外包業務。

二、知識產權制度體系對承接國際服務外包的影響

服務外包市場是一個不斷動態變化的市場,外包產業的范圍也隨著社會需求在發生著變化。服務外包主要包括信息技術外包(ITO)、業務流程外包(BPO) 以及國際服務外包市場出現的一個新的外包服務類型,即知識流程外包(KPO)。信息技術外包是指IT流程的外包,例如信息系統維護和運行,以及軟件研究和開發等;業務流程外包(BPO)是指由專門的服務提供商提供并管理特定類型的業務的服務,如企業內部的管理、業務的運作、供應鏈的管理等;知識流程外包(KPO),一般定義為高端外包服務,包括合同研究組織(CRO)和其它基于知識和技術的服務,例如產品技術研發、工業設計、動漫及網游設計研發、工程設計等。專業的服務機構畢馬威國際預計KPO正逐漸成為現實的、主流的外包選擇之一,它的市場規模將在兩年的時間內達到100億到170億美元。

從低端的ITO信息技術外包到目前高端的KPO,服務外包中的技術含量和知識承載度越來越高,如KPO就是一個基于知識和技術的服務。因此在服務外包的過程中,不可避免會涉及到知識產權及其相關的制度體系。

1、 對承接國的影響[②]。知識產權制度不僅要發揮保護知識產權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它應該能夠通過制度的建設大力提高我國知識產權創造、管理、保護和運用的能力,從而加快我國的技術進步,最終提高我國的整體技術水平和國家核心競爭力。承接高端服務業,進而提升我國的服務業技術水平,并最終在國際服務業中取得立足之地,是我國發展本國服務業的最終目標。能否承接到高端服務業,一個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完善的知識產權制度體系。目前信息技術外包(ITO)仍是中國服務提供商首要的收入來源,占2009年收入的三分之二強。有專家指出國際貿易論文,印度之所以能在二十年里成長為世界的IT 外包中心,除了勞動力的高性價比和規模效應,就是因為知識產權得到了政府和企業的多方保護,給發包方提供了充分的安全感。相比印度自1856 年誕生第一部《專利法》至今一百多年的知識產權發展,我國的知識產權制度還處于起步階段,雖然取得了一些成就,但仍然存在許多問題,如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不完整,執法力度不足,國民整體知識產權意識淡薄等,而這些問題將削弱我國在國際服務外包中的競爭力。

2、 對承接企業的影響。在服務外包中,發包方一般都擁有相當數量的可能關系到企業生死存亡的知識產權產品,在外包過程中,發包方必須將部分知識產權產品移交承接方使用,因此對于發包方而言,外包項目中包含著很大的技術外泄的風險。因此在選擇合適的承接國家和承接企業時,除了承接方的技術基礎和人力資源等方面以外,承接企業的信息和技術安全是發包方首要的考慮因素。基于此發包方在選擇目標國家時,會首先選擇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完備的國家,對目標企業則會優先選擇知識產權保護能力強、經驗豐富的企業。對于承接方而言,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將直接影響到企業在國際服務外包市場的競爭力和企業自身利益保護。企業在承接服務外包業務過程中,必然會使用發包方、甚至第三方受知識產權保護的技術、商業秘密等,這其中就涉及到承包方在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方面的能力。如果承包方不能很好地保護發包方的知識產權,就很難取得發包方的信任論文怎么寫。同時,在承接外包過程中,承接方還可能需要利用自有的知識產權,這些知識產權將伴隨完成的產品或服務被移交給發包方,從而出現知識產權轉移的風險。

三、國際服務外包中的知識產權制度的特點

服務外包與其他的服務業相比,在產品特征和行業分布上都具有自身的特點,如產品一般應具有可數字化和模塊化的特點等,行業一般以蘊含一定知識含量的軟件開發、管理咨詢等為主。相應地國際貿易論文,與服務外包相關的知識產權制度也具有自身的特點:

1、經濟性。和其他產業相比,服務外包行業技術含量高,甚至一項技術就可能關系到一個企業的生死存亡,因此知識產權的制度設計對外包各方,包括發包國、目的國、發包方和承接方都具有很強的經濟性(利益相關性)。在知識產權方面占有絕對優勢的發達國家對其他國家的知識產權制度極為關注,甚至在世貿組織的談判中,不惜以其他方面的讓步換取在知識產權方面加入對自己有利的條款。

2、利益平衡性。“知識產權制度在人類的法律進化史上得以產生并發展,就在于其確認了涉及知識產品保護的各種利益,并予以合理分配。”[②] 利益平衡性是知識產權制度的基礎,但在國際服務外包中,知識產權制度的利益平衡不僅體現在對知識產權的專有性和社會對知識產品的合理需要之間的矛盾關系上,還體現在離岸外包的相關國家之間和以及發包企業與承接企業之間利益的合理分配上。

3、復雜性。由于跨國服務外包發包方和承接方分屬兩個不同的國家,同時外包過程中涉及到的知識產權還有可能來自第三方,甚至第四方,因此與國內企業之間的業務承接相比,國際服務外包中的知識產權制度具有更高的復雜性,它可能涉及到多個國家的相關知識產權法律,如發包方、第三方、承接方等。此外,同一國家的法律對于不同類型的知識產權的規定也不盡相同。

4、層次性。與服務外包相關的知識產權制度體系應該包括以法律形式存在的和以非法律形式存在的內容,法律形式包括我國通過立法制定的旨在對知識產權的資源配置和財富創造等行為做出制度安排的各項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規章條例等,還包括我國已經核準的相關國際法的條款和我國已經簽約的國際協議如Trips協議的規定等。非法律形式則包括法律形式以外的對知識產權的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進行指導和規制的配套措施,如國家層面和各個地方層面的政策體系以及企業層面的規章制度等。

四、相關知識產權制度體系的完善

服務業的發展在我國起步較晚,而承接國際服務外包業務更是近幾年才開展起來的,因此我國與之相關的知識產權制度,包括立法、司法等方面還存在很多問題。從宏觀到微觀層面促進服務外包領域的知識產權制度體系的完善,提高我國服務外包企業的國際競爭力。

1、國家和地方政府應以國家戰略和地方發展戰略為導向,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知識產權的法律屬性使其比其他的經濟活動具有更強的政治色彩,但同時一個國家的知識產權制度又具有一定的獨立性,因此,對于知識產權的角逐不僅存在于企業的微觀層面,更體現在國家的宏觀層面。“歷史已經表明,只有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保護方式、保護水平適應國家當時的生產力發展水平,并能隨著未來的發展需要而變革國際貿易論文,才能真正促進科技創新、文化繁榮、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否則,會產生負面的作用。”與此相對應,我國與服務外包相關的知識產權制度體系應該服務于我國現階段的服務業發展戰略規劃,尤其是未來五年 “十二五規劃”中對服務業發展的目標,使我國服務外包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與當前的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最大程度保護我國的國家利益。如在我國已經加入的TRIPS協議規定模糊而彈性空間較大的部分,調整相關國內立法,使具有穩定性和強制性的法律形式成為符合政策選擇需要的“硬工具”;利用非法律形態政策調整的靈活性、針對性和時效性彌補法律制度的滯后性和保守性,在TRIPS彈性空間較小的部分發揮作用,成為符合政策選擇需要的“軟工具”,[③] 針對不同類型知識產權采取相應的保護標準,建立以促進產業發展和產業升級為導向的知識產權制度論文怎么寫。同時,在承接服務外包中,我國的不同地區之間在擁有的資源和發展重點等方面各有不同,各個地方可以在國家統一的法律制度下,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政策法規,通過各種激勵措施引導企業加快自身知識產權的創新,增強承接服務外包能力。

2、充分發揮相關的行業協會在完善知識產權制度體系中的作用。以企業為主體的行業協會可以整合企業在承接服務外包中存在知識產權保護、管理、運用和創新中的問題,為政府在制定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時提供可行性報告、法律法規草案或建議等,盡可能為服務外包企業爭取更多的支持。此外,在避免企業之間的惡性競爭,創造良好的競爭環境,提高應對涉外知識產權糾紛的能力,行業協會可以制定行業內自律規則共同遵守的保護知識產權的行為準則,建立行業內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機制。

3、加強外包企業內部的知識產權制度建設。企業是我國知識產權開發(激勵)、應用、管理和保護的主體,外包企業建立和完善內部知識產權管理制度,不僅能提高承接外包的國際競爭力,還能增強企業自身的知識產權創新能力。在知識產權的開發和應用上,建立有效的知識產權激勵機制和規范的操作程序,充分激發員工的研發積極性,激活員工頭腦中的隱性知識國際貿易論文,使之顯性化。在知識產權的管理和保護方面,為企業規劃明確的知識產權戰略,制定詳細的規章制度,如員工的知識產權培訓制度、項目管理制度、保密制度、評價制度等,從而將企業的知識產權工作制度化,盡可能提高自身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避免因侵權或泄密等引起的知識產權糾紛。

[①] 本文系安徽省社科規劃項目“合肥市服務外包承接企業要素稟賦提升的實證研究”(項目批號:AHSK07-08D32)和安徽省教育廳人文社科項目“合肥市承接跨國公司服務外包戰略研究”(項目批號:2008sk047)的階段性成果。

[②]目前我國在國際服務外包市場中主要是承接其他國家的外包業務, 因此本文主要研究知識產權制度對承接方,包括承接國和承接企業,的影響。

[①] 江小娟等,服務全球化與服務外包:現狀、趨勢及理論分析[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6頁。

[②] 袁秀挺:“知識產權權力限制研究――著重于知識產權制度的內部考查”[D],北京大學2003年博士論文,第53頁。

篇(4)

知識產權壁壘的內涵

知識產權壁壘是占有知識產權優勢和先進技術水平的發達國家及其跨國公司,利用國際和國內的知識產權制度以及相關的國家政策,通過海關扣押、專利圍堵、產權訴訟等方式利用知識產權法所授予的獨占權或超越有限壟斷權的范圍,在保護知識產權的名義下,來限制我國企業在國內和國際市場進一步擴張的種種市場競爭措施和策略,以此達到維護其知識產權優勢的目的。知識產權壁壘實質上是一種非關稅國際貿易壁壘,在反傾銷和反補貼等措施為國人所熟知以后,它已經逐漸取代前兩者成為困擾我國企業的貿易障礙。

我國進出口貿易應對知識產權壁壘現狀

相關法律及預警機制有待完善。我國在入世前,政府已經修改了專利法、商標法和著作權法等知識產權法律,并制定了其他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條例。然而TRIPS協議《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包括假冒商品貿易)協議(草案)》生效以來,發生了許多當年無法預料的知識產權壟斷及濫用問題。對于將產品出口國外的企業,專利預警機制是要事先調查目的國與出口產品有關的專利信息進行分析,以正確的指導下一步的工作。而我國的預警機制的不成熟使我國的產品出口增加了盲目性。

自主知識產權不足。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不僅有利于技術創新和企業競爭力的加強,而且有利于國家經濟實力的增長。而我國擁有的自主知識產權及專利技術遠落后于發達國家。有關資料顯示,我國的申請量不到全球總量的2%,并且標準整體水平偏低。如果我國在標準制定過程中一味以低標準換取某個行業的大部分企業的生存,就無法逾越出口貿易中的技術壁壘。

研發投入不足。我國財政對于研發的投入,遠遠落后于發達國家。另外,企業本身對研發的投入也與世界水平存在差距。由于國家和企業對科技投入的力度不夠,研究和開發的經費投入過少,我國企業的自主開發新技術能力普遍較低。

不重視專利文獻檢索。根據“專利一國獨立原則”,外國專利如果在一定期限內不另行在中國申請,就永遠不能在中國申請專利、不受中國專利法保護。據悉,全球每年誕生的專利85%沒有申請中國專利,跨國集團迄今在我國獲得授權的專利不到17萬。因此,如果沒有很好地進行專利文獻查詢,很容易導致在進出口貿易中產生侵權行為或在企業引進國外技術時,掉進競爭對手設置的專利陷阱。

知識產權人才匱乏。知識產權人才培養的嚴重滯后,使得目前國內知識產權方面的人才十分短缺,人才的供需出現嚴重的失衡現象。

我國進出口貿易應對知識產權壁壘的對策

完善法規及預警機制。我國應針對立法的薄弱環節,完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體系,重視運用法律手段保護知識產權。完善專利預警機制,通過對知識產權及專利信息的搜集、分析、預警,為外貿企業提供必要的服務。

增強企業創新能力。我國企業應重視自身的技術創新,一方面,充分調動現有大學、科研單位的力量,建立起知識產權研發、生產基地;另一方面,企業應盡快提高品牌價值,增加品牌的科技含量,以此帶動我國品牌的對外輸出,加快我國品牌建設步伐。

提供資金扶持。企業在開發和形成自主知識產權的過程中,國家應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加大資金扶持力度,壯大其經濟實力。對高校和科研院所為企業進行定向研究優先提供經費,對有技術創新的企業進行重點扶持和獎勵。

注重專利文獻檢索。據統計,世界上每年完成的發明成果的92%可在文獻中檢索到。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的統計,充分利用專利檢索文獻,可節省40%的研究時間和60%的研究費用。進行專利開發前,應合理高效地進行專利檢索。

實施知識產權人才戰略。知識產權是一門綜合性的學科,這種綜合性決定了知識產權人才的專業素質應當是具有多門學科知識融合交叉的知識結構,科技與法律并舉,并兼有國際貿易、外語等方面的知識。我國的企業應該改變固有觀念,來培訓自己的復合型知識產權人才。

參考文獻:

1.陳宇山.從海外比較研究看廣東知識產權發展與戰略.現代情報,2007(1)

篇(5)

一、知識產權在企業國際貿易中的作用

(一)積極作用

在知識經濟時代,智力資源豐缺盈余程度將成為企業在國際分工與國際貿易的決定性因素。豍知識的生產成為企業在國際貿易中提高競爭力的手段的同時也將成為企業貿易的主要形式。在當前的國際貿易中,含有知識產權的產品與服務所占比重越來越大,知識產權與貨物貿易及服務貿易的關系日趨緊密。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所涉及的商標權、外觀設計權和專利權、版權、廣告、地理標志等,一方面能夠極大地提升商品和服務價值,另一方面也導致了大量的知識產權糾紛。豎

一種經濟現象的持續與發展需要法律制度的支持。知識產權制度的建立,促進了知識經濟時代的發展,加強了知識產權的國際貿易的可行性。某種意義上,可以認為,知識產權制度的建立,使得當今企業的國際貿易成為可能。豏由于知識產權保護會對企業的國際貿易有著重大的影響,因此,可以說,只有一個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的程度得到提高,這個國家的企業國際貿易的發展水平才會同時提高。

在經濟、法律與科技的共同作用下產生的知識產權制度是一種鞭策和調整的利益機制?!爸R”也是一種資源,這種特殊資源的歸屬問題也相應得到解決。為了使特定的智力成果發揮了“知識”的價值,而將知識產權設為法定的專有權。這不僅使權利人擁有了充分的利益,而且還提高了人們進行創新活動的積極性。通過法律機制,知識產品取得了一定的權利,某些無形的知識產品則變身成為受法律保護的合法利益。總的來說,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是知識的使用和擴散、知識的產業化乃至國際化的重要條件。

(二)消極作用

知識產權制度的建立,保障了企業國際貿易的秩序,這使眾多的企業在國際貿易中獲益。但事實上,國際貿易的秩序實質上是發達國家企業的國際貿易秩序,發達國家企業在此獲益頗多,而發展中國家以及不發達國家的企業卻飽受剝削,尤其是中國企業。

為了能夠快速地與世界的經濟秩序融為一體,中國果斷地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為此,中國既要承擔因融入全球化經濟所帶來的經濟風險,也應當享有在世界貿易組織之下的法律規則的保護。而在當今的法律規則制度中,最主要的法律規則的保護是享受知識產權制度的保護。然而,中國步入WTO不久,自2005年1月起發生的多起涉外知識產權糾紛卻使中國陷入了知識產權危機。如英特爾起訴中國某企業生產的語音卡侵犯其專利,又如日本的三洋在電池專利方面與深圳比亞迪產生了糾紛等等。當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以及中國產品在全球市場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時候,知識產權危機給這一全球化進程蒙上了一層陰影。

二、我國企業對外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現狀

(一)立法方面

為了更好地保護知識產權,我國做了一系列改進。1982年的《商標法》、1984年的《專利法》以及1990年的《著作權法》都為此奠定了法律基礎。到20世紀90年代中期,我國相繼加入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尼泊爾公約》、《保護音響制作者防止非法復制公約》等一系列知識產權國際公約后,我國為了實現對國際公約的承諾,對國內的法律進行了一定程度的修改,在1993年頒布了《反不正當競爭法》,使我國的知識產權立法水平有所提高。于2001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對三大法律及其實施細則均按照WTO的承諾和要求進行了進一步的修改,并于2004年對《對外貿易法》進行了修改。另外,2008年又新增了《反壟斷法》。據此,如果權利人隨意亂用知識產權,就會與商品市場上的限制競爭行為相同,由反壟斷法來進行調整。

配合知識產權立法,最高人民法院也相繼出臺了若干司法解釋,對涉及知識產權的審判工作做出指導,如《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協助人民法院審理知識產權案件。

(二)政策方面

我國對于知識產權的政策,方向明確、層次清晰,尤其在國家正式啟動知識產權戰略以來,更是對知識產權給予了前所未有的重視。比如,在2006年頒布了《2006年中國保護知識產權行動計劃》,確切地指出了當年的保護知識產權工作的計劃,顧全大局的同時抓住了重點,科學合理,可操作性強。

另外,為了加強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商務部已經提出逐步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紤]到我國仍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此制度必須是與我國國際貿易發展階段相適應的具有中國特色的。到2020年,我國與國際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戰略要達到的主要目標是:(1)建立系統、完善的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2)加強對外合作,參與制定多、雙邊國際規則,切實有效地維護我國國家利益和知識產權人利益。

三、我國企業知識產權應對戰略

(一)專利對策

政府在推進企業專利戰略方面扮演著一個十分重要的角色。企業專利戰略是介于區域戰略與行業專利戰略的中介,也是整個國家專利戰略實施的基礎。政府從宏觀角度加強戰略協調方面的指導具有重要作用。具體來說,政府在推進企業專利戰略實施方面的功能和使命主要包括:第一,啟動國家專利戰略工程,為企業全面、有效實施專利戰略提供切實可行的宏觀指導。第二,完善專利政策和法律法規體系,為企業專利戰略實施提供政策導向和制度保障。第三,加大專利保護宣傳力度。第四,加強企業技術創新的支持和扶持力度。第五,為企業和公眾搭建公共信息平臺,強化專利信息網絡基礎設施服務建設。第六,培訓企業專利技術管理人才,為企業專利管理和戰略服務。

企業需要盡快樹立專利競爭觀念、專利戰略意識和專利經營意識,密切追蹤國內外專利戰略特別是跨國公司專利戰略發展動態,加緊制定和實施專利戰略。我國企業的整體經濟能力和技術開發能力都比較薄弱,可以在專利戰略實施模式上,采取追隨戰術,在緊密跟蹤國內外專利發展動態的基礎上,通過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圍繞基本專利技術開發外圍專利,創設自己的專利戰略防御系統,突破跨國公司的專利壁壘。同時,還要加強專利實施、重視專利文獻和情報分析、完善專利激勵機制、構建自己的技術標準和加強企業的專利管理。由于打破以國外跨國公司為突出代表的專利權的封鎖是我國企業對外貿易中需要高度重視和關注的問題,企業特別需要注意以下四方面:第一,高度重視國際貿易領域專利權問題,摸清情況,有的放矢;第二,重視海外專利申請;第三,遇到專利法律糾紛時果斷采取適當對策;第四,重視定牌加工(OEM)中的專利處理對策。

(二)商標對策

目前,企業市場競爭,不僅僅表現為技術之間的競爭,同時也表現為品牌之間的競爭。商標是企業信譽和企業形象的載體,尤其是勤勤懇懇逐步培養起來的馳名商標,則成為了企業參與全球市場競爭的銳利武器。正是由于商標在現代市場競爭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國外跨國公司不僅在目標市場國家和地區申請了大量的專利,而且申請注冊了大量商標。這種做法值得我國企業借鑒。在此基礎上還要加強商標管理,包括商標的注冊、使用、商標文件資料的保管、商標標識印刷、商標投資管理、權利維護等內容。同時還要保護企業的海外商標權,主要涉及海外商標確權、防止他人在海外搶注商標、打擊在海外侵犯我國企業商標權的行為等等。

根據國際經驗,實施商標的國際化經營戰略、打造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國際品牌,是美國、日本、韓國等國家的企業向國外市場滲透并最終取得國際市場競爭優勢的重要經驗。比如在日本的家用電器、電子、汽車行業,松下、本田、三菱、東芝、索尼等品牌早已經是全球家喻戶曉的馳名商標。這些品牌的國際化經營,從市場營銷學的角度看是由于需求的國際轉移,因為需求的國際轉移為品牌的國際化提供了內在動力和條件。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國企業應該抓住機會,啟動國際化經營戰略,這也是我國企業在與國外跨國公司較量中必須學會的本領。

另外,還要選擇好正確的商標戰略模式。企業的戰略存在不同的模式,而且對具有不同技術和經濟實力的企業來說,在戰略模式的選擇上也不盡相同。如就擁有馳名商標的企業來說,利用商標手段獲得競爭優勢的商標戰略、聯合商標戰略和防御商標戰略是其中的重要模式。就品牌定位和使用模式來說,個別商標戰略、統一商標戰略就分別適用于不同的市場定位的企業。在新產品市場上,也存在不同的商標戰略模式。因此,選擇正確的商標戰略模式非常重要。

(三)知識產權糾紛對策

從我國企業的整體實力出發,綜合評價我國企業對外貿易中具有的知識產權的實力,可以得出:我國企業的自主知識產權研發仍處于國際貿易的劣勢當中,受國際知識產權貿易的消極影響大于積極影響。因此,必須加快我國企業的知識產權開發和利用,同時在當前的知識產權國際規則中保護我國企業的利益并盡可能尋找突破口。

為了加快我國企業的知識產權開發和利用,首先需要改善我國外貿企業的法律環境,加快知識產權立法空白,提高司法和行政效率,使法律、法規的內容具體化。其次,應該引導我國外貿企業注重知識產權的創新。再次,需要加強我國外貿企業知識產權資源的整合。

為了保護我國企業的利益,首先要努力參與國際標準化的制定。主要途徑有兩條:一是企業自身實力的發展和在國際市場上地位的提升,二是政府和外交途徑的解決。其次,需要加快我國外貿企業的自主創新。自主創新的方式有三種: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和引進先進技術上的消化、吸收與再創新。再次,在我國外貿企業的知識產權發展中,要加強政府的主導作用,增加企業和政府的戰略互動。最后,要采取適當方式加強對外知識產權貿易的管理、指導、咨詢和培訓。

為了切實落實對對外知識產權貿易的管理、指導、咨詢和培訓,需要注意一下幾個方面:一是做好出口企業的準備,建立產業專利情報服務網并搜集專利情報進行專利分析;二是積極參加國際標準的制定和修改;三是構建我國的“專利策略聯盟”;四是出口企業應規避國外知識產權陷阱,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五是出口企業應有效利用專利文獻,規避國外知識產權陷阱。

(四)跨國知識產權訴訟的應對

篇(6)

一、知識產權濫用問題的提出

知識產權是人們依法對其在科技、文化、工商業中的智力成果及其他相關成就所享有的權利。知識產權的客體主要是智力創造成果,諸如專利、著作等。由于知識產權的對象都是“無形財產”,權利人事實上的占有和控制并不完全具有排他的效力,因而為了保證權利人實現該特定財產權,法律賦予了知識產權特殊的性質――壟斷性。例如,在專利制度下,只有專利權人可以自由使用其擁有專利權的技術生產產品,其他廠商要想使用該技術必須征得專利權人同意并向其交納一定費用。

然而,知識產權制度在保障了權利人權益、鼓勵了創新的同時,也滋生了知識產權濫用的問題。所謂知識產權的濫用,是指知識產權的權利人在行使其權利時超出了法律所允許的范圍或者正當界限,導致對該權利的不正當利用,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二、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濫用的危害和WTO項下的相關限制措施

許多企業在成為知識產權權利人后,在國際貿易中利用其對知識產品生產和銷售的支配地位非法限制競爭,他們濫用知識產權的結果就是讓原本自由競爭的國際市場逐漸被自己所壟斷,造成其他同行業企業的破產和產品價格的大幅度提高,嚴重地損害了部分產業工人和廣大消費者的利益。比較典型的例子就是微軟壟斷案,微軟利用Windows95的許可協議,要求個人計算機制造廠商必須附加安裝微軟的IE瀏覽器,作為微軟繼續供應Windows95的條件,這種著作權許可存在著搭售的問題,限制了競爭,為己方的壟斷創造了可能。濫用知識產權對權利人企業自身的危害同樣也是嚴重的,它極有可能因為違反相關國家的《反壟斷法》而遭到其政府的制裁。

在當今的國際貿易中,雖然WTO項下尚沒有完整成熟的反壟斷、限制知識產權濫用的法律制度,但在一些已生效的多邊條約中所包含的反壟斷規定,對在特定領域限制知識產權濫用行為仍然具有積極的意義。特別是烏拉圭回合談判形成的世界知識產權協定(TRIPS協議),是WTO的基本法律文書之一,也是當今國際貿易中的反壟斷、限制知識產權濫用規范。

總的來講,TRIPS協議主要涉及到五個大問題:1.貿易制度和其他國際知識產權協定的基本原則應當如何適用;2.如何對知識產權給予充分的保護;3.成員如何在其轄區內對知識產權進行充分保護;4.如何解決WTO成員間的知識產權爭端;5.新制度引進期間的特殊過渡安排。具體而言,TRIPS協議第8條第2款明確規定:“為了防止權利所有人濫用知識產權,或者采用不合理地限制貿易或對國際技術轉讓有不利影響的做法,可以采取適當的措施,但以這些措施符合本協定的規定為限?!边@足以表明限制濫用知識產權行為、促進競爭是TRIPS協定的主要目的。此外,TRIPS協議第40條第2款更是以舉例的方式列出了三種主要的應予禁止的濫用知識產權行為:1.獨占性回授條件 (exclusive grant-back conditions), 即許可方要求被許可方將其針對被許可技術做出的任何創造發明所產生的知識產權,以獨占的形式,在許可方不做彌補考慮或者不附加對等義務的情況下,返授給許可方;2.禁止有效性質疑,即要求被許可方承諾不對所涉及知識產權的有效性提出質疑;3.強制性“一攬子許可”,即許可方向被許可方提供技術時搭售其他有體貨物或技術,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

三、我國限制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濫用的立法建議

我國雖然已于2001年成為了WTO成員,但迄今為止尚未制定出專門的限制知識產權濫用的法律,現有的對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濫用進行限制和懲罰的法律主要是知識產權專門法律(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中的一些具體制度和民法的相關基本原則。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中涉及國際貿易的主要有:國務院2001年12月10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第29條明確列舉了技術進口合同中不得含有的7項限制性條款[3]。2004年7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2004修訂)》第31條規定,知識產權權利人有阻止被許可人對許可合同中的知識產權的有效性提出質疑、進行強制性一攬子許可、在許可合同中規定排他性返授條件等行為之一,并危害對外貿易公平競爭秩序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

中國改革開放二十幾年來,在貿易規模迅猛增長的同時,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糾紛也日益頻繁,這其中固然有很大一部分是知識產權侵權糾紛,但不能因此忽視知識產權濫用問題的嚴重性和緊迫性。應該說我國在限制和制裁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濫用、促進自由競爭在這一領域的法律法規還是太零散、太薄弱,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專門限制知識產權濫用的法律。對該法律的定立主要有如下幾點建議:

1.要與WTO項下的TRIPS協議良好銜接。TRIPS協議作為國際知識產權方面的法典性協定,其權威性和可操作性都毋庸置疑。在立法時做好與TRIPS協議的銜接,既是我國履行WTO成員義務的需要,又能有效地提升我國限制知識產權濫用的法律的權威和效力。例如TRIPS協議中頗具特色的那一整套保證執法的規則,包括對訴訟主體和訴訟權利義務方面的要求、對證據提供的要求、對停止侵權的要求與限制等,正是這套規則與WTO爭端解決機制相配合,才使得TRIPS協議具有了極強的執行力,因而是非常值得借鑒的。

篇(7)

一、知識產權壁壘概述

(一)知識產權壁壘的產生及其背景

知識產權的保護起源于十五世紀的西歐,隨后很多國家先后建立了本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到現在為止,世界上的大多數國家已經建立了較完整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制度體系。隨著經濟的一休化、全球化,知識產權的保護也必然不可能只是一國內部的制度,知識產權的保護制度也面臨國際化。1883年的巴黎公約是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的開端,經過一個多世紀的發展、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已經通過公約、條約建立了相關制度,這對保護知識產權人的權利起著重要的作用。

然而,知識產權如同一把雙刃劍,它在保護知識產權人的權利的同時,也引發了負面的問題。知識產權天生具有壟斷性和排他性,當知識產權人不當或過分地利用這種壟斷性和排他性時,就會造成他人行使相關權利的阻礙。在國際貿易中,如果知識產權人濫用知識產權的壟斷權,阻礙正常的自由貿易,就形成了知識產權壁壘。在上世紀的六七十年代,美國為了保有技術領域的領先地位而實施了各種措施,其中最主要的措施就是利用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

(二)知識產權壁壘的定義和特征

目前對知識產權壁壘的定義還沒有統一的界定。我國商務部頒布施行的《對外貿易壁壘調查規則》第三條對貿易壁壘做了如下界定:外國‘地區)政府采取的或支持的措施或做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貿易壁壘:(1)違反該國(地區)與我國共同締結的或共同參加的經濟貿易條約或者協定,或者未能履行與我國共同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經濟貿易條約或者協定規定的義務;(2)造成下列負面影響之一:對我國產品或服務進人該國市場或者第三國市場可能造成阻礙或者限制,對我國產品或者服務在該國市場或者第三國市場競爭力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損害,對該國或者第三國的產品或者服務向我國出口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阻礙或者限制。由此,筆者將知識產權壁壘界定為:一國實施或支持的,以保護知識產權為名義,對含有知識產權的商品實施進口限制措施,或憑借擁有的知識產權優勢,濫用法律壟斷權,對國際貿易造成不合理障礙的其他措施。

知識產權壁壘的特征表現如下:第一,知識產權壁壘是基于各國的知識產權制度和國際保護制度而產生.形式上具有一定的合法性,但它的本質是濫用知識產權的合法的壟斷權和排他性,從而阻斷自由貿易,因此它具有非法性和不合理性。第二,知識產權壁壘具有無形性、時間性和地域性。知識產權壁壘的客體是人的智力成果,因而是無形的;知識產權壁壘所依托的是知識產權,而知識產權的實施具有時間性,一亙過了保護權利的時間,知識的壟斷權即消失毛知識產權壁壘只存在于有知識產權保護的地域,從而具有地域性。第三,知識產權壁壘具有歧視性,發達國家不顧發展中國家的發展實情,而將知識產權保護的高標準強行加在發展中國家身上。 二、知識產權壁壘的表現形式

發達國家利用知識產權壁壘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壁壘主要有:

(一)裕售行為

所謂的搭售就是權利人在知識產權產品購買者購買該產品時,要求其一并購買其他附帶產品,而不管購買者的意愿如何;若購買者不購買附帶產品,則不進行知識產權產品的交易。這種行為嚴重違背了白山貿易的原則,侵害了購買者的自由選擇權。權利人的這種行為是濫用知識產權的表現,是不合理的。

(二)差異定價

所謂的差異定價就是,知識產品所有人在進行產品貿易時,在不同的國家或地區,針對同一產品實施與產品成本無關的不同的價格。著名的例子是,微軟Windows9中文版本在我國的銷售價格是1998元,而在美國僅109美元; Ofice9中文專業版在我國銷售價為8760元,而在美國僅300美元。微軟給中國電腦企業OEM的預裝軟件定價為690元,而給IBM的不到10美元。差異定價與成本無關。其本質就是一種歧視。價格歧視行為對發展中國家的損害很大.侵害了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公平交易的權利。

(三)商標搶注和標識性商標

發達國家為了壟斷知識產權,在產品注冊商標時,將與產品有關的邊緣產品或關系不緊密的產品同時申請注冊商標,大大地擴大了商標的使用范圍。這使得非知識產權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失去了注冊商標的機會。發達國家搶注商標,多數是出于惡意的,不是出于保護知識產權產品的目的,而是為了防止其他國家進人相關甚至不相關的產品領域。另外,發達國家還充分利用標識性商標來筑起知識產權壁壘。一些國際組織把標識性商標注冊成證明商標,這些商標被廣泛運用。當知識產權產品固有的專利權已過期,附在其上的商標權卻可以延續,這意味著,對該產品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時限也就延長了。這一定程度上阻礙了非權利人進人相關的產品領域,從而標識性商標也變成了知識產權壁壘。

篇(8)

一、發生背景

談判場所轉移(forum shifting)是發達國家在國際知識產權談判中常用的一個策略,其具體做法是,在原有談判框架下遇到阻力時,通過將談判議題從一個談判框架轉移至另一個框架下的方法達到目的。

眾所周知,盡管1994年《trips協定》(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下同)只為wto締約方設定了最低標準的知識產權保護義務,但對發展

篇(9)

摘要:在經濟快速增長的時代,知識產權保護也已經變為了國際貿易中所研究的重要課題的一項。在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所占的比重也在不斷增長,知識產權的作用也變得更加重要,伴隨著中國正式進入WTO,如何增加我國人民對知識產權的認識,使國民真正意識到知識產權的保護,將有助于我國對外發展經濟。本文主要分析了當前我國在知識產權方面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從而提出知識產權相應保護的對策。

關鍵詞:知識產權;國際貿易;問題;對策

1知識產權保護與國際貿易的關系

知識是知識產權保護的基礎,是對國際及國際經濟關系的反映,是新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依據馬克思的剩余價值學說,能產生剩余價值的只有物質資料的生產,但是知識產權是一種非物質經濟,它本身并不會產生剩余價值,僅有參與物質生產部門的價值分割才能夠產生價值。許多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在國際貿易的過程中,經常通過壓低產品的價格,從而使得與知識有關的非物質經濟部門的價格得以提高,這樣導致其可以在國際貿易中取得很大的競爭力。知識產權隨著國際貿易的不斷發展,它的地位也在國際貿易中顯得越來越重要,知識產權在國際上與服務貿易、貨物貿易相提并論,足可以說明它的重要性。

2當前知識產權保護在我國國際貿易中面臨的問題

現在大多數的企業對知識產權的認識還不夠深刻和重視,在中國每一個年度會有數萬個項目獲得省部級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可是提交的專利申請僅不到百分之十,結果致使我國每年都會有部分的知識產權被國外搶先注冊。到現在為止,許多在國內的管理者并沒有建立或成立知識產權的機關,同時也沒有員工專項負責知識產權的相關內容,有關的知識產權人才少之又少。我國有一些法律甚至有許多空白。知識產權是法律給予合理性的獨有性。大部分發達國家對于亂用知識產權進行壟斷的做法,都是利用執行反壟斷法來進行制止,然而截止到現在中國并沒有推行《反壟斷法》,并且可執行的一些制度也沒有在相應的機制中體現出來。因此,我國一些企業經常處于十分被動狀態在遇到有關知識產權糾紛時刻,這樣很不利。

3我國增強知識產權保護的相應對策

3.1推行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戰略。首先要改變以往資金扶持政策由原來的不明確,沒有目的性的扶持轉變到有目的性,主要支持那些擁有自己技術的項目上,尤其針對擁有先進的技術的自有產權,建立具有本國自主研發的高新技術,并具有知識產權的民族產業項目群。其次,還要給予完善的保障措施,獎勵制度要合理的執行并且實現,對于那些有重大發明的就有知識產權的專利技術要加大獎勵力度。知識產權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制定及執行應該以推動革新、改善環境為方針,從而建立與中國特色的社會經濟體系相吻合并且與國際大環境相吻合的知識產權保護機制。加緊完善和修訂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法律和制度。企業應該重視人才的培養,因為人才是國家發展的主要核心力。國與國之間的競爭本質上是對人才的競爭,誰擁有的精英數量大,它便可以在競爭中取得上風,最后得到成功。最近幾年,很多海外公司已經開始增大了對中國本國人才的吸取,我國企業對人才的重視還不增強,企業將會損失了將來開展市場的第一核心力。我們不僅要在尋求特色經濟發展,同時還需要對知識產權保護擁有屬于我們的特色。知識產權保護要有與我國特色相吻合。最近幾年以來,國外知識產權保護主要是防止山寨等作為,在這其中網絡山寨是核心。并且,相關部門根據當今社會的特點,重新修訂了本國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法律,尤其是刑事處罰手段,讓侵犯知識產權的人在受到嚴厲的法律制裁。

3.2企業推行知識產權保護戰略?,F如今的社會,品牌在產品價值的比重中越來越高,企業應堅持樹立產品的品牌價值,從而加大知名度,達到在產品競爭中的優勢地位。如果企業沒有擁有過硬的知識產權知識,就不能樹立自己的品牌,他的產品也不會在海外市場分得一杯羹;如果企業想要擁有屬于自身的并且眾所周知的自有品牌,那么就應該加強知識產權的學習從而對自己品牌的保護,洞察其它海外企業在中國采用的品牌發展方針,利用品牌的全球化從而調整知識產權的部署。我們要對自己進行各個方面的保護。我國企業的當務之急就是要推行專利保護,它可以幫助在企業發展的道路上一路順暢。如果企業要推行知識產權部署,就需要加速完善技術革新機制,加強革新產品的輸出與研發,從而技術創新和研發成為主體。首先企業應該知道以及深刻認識什么是知識產權,怎樣申請報批形成知識產權;其次企業還要對研發中心的建設,使研發中心成為知識產權戰略推行的載體,最后還要加強產學研的結合,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實施生產,教育,研究共同培養技術人才的模式。

4結論

在現代國際貿易中國,我國應該重視知識產權的保護,要使國民真正意義上認識知識產權的重要性,加大力度培養知識產權的相關人才,加強知識產權的保護措施,從而保護企業在國際貿易中不受到傷害,有助于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

參考文獻:

[1]田曉菁.我國企業在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摩擦及應對策略[J].甘肅省經濟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7(1).

[2]黎奔,劉路遙,盧鵬論.WTO框架下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濫用問題[J].商場現代化,2007(1).

[3]丁永剛,張海鵬:論國際貿易中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現存的問題及對策分析[J].商場現代化,2007(5).

[4]《知識產權與國際競爭》中國科學技術促進發展研究中心.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5]劉力.中國:直面國際經濟摩擦.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

[6]南振興.知識產權學術前沿問題研究.中國書籍出版社.

國際貿易方向的論文范文二:微博網絡營銷對國際貿易的影響

摘要:微博在近些年得到了迅猛發展,為我國國際貿易活動提供了新的、有效的工具。本文對當今微博營銷的發展狀況進行了系統分析,認為利用微博網絡營銷,可以有效降低國際貿易成本,提高貿易效率,提高客戶的滿意程度,使企業的競爭意識得到有效增強。因此在國際貿易中,我們要注重對微博網絡營銷的運用,以進一步加快網絡信息化建設的進程,對于網絡營銷貿易要不斷規范,從而促進其全面發展。

關鍵詞:微博;網絡營銷;國際貿易

由于網絡的發展,微博由此衍生出來。微博最初只是一種用于網絡交流的工具,近年來其作用范圍不斷擴大,在當今我國貿易營銷當中微博被廣泛地使用。微博在我國的網絡營銷過程中,普遍被應用于個人的營銷,還沒有被企業貿易廣泛地應用。在國際貿易中,每個國家對于網絡的認知程度是不同的,其具體的消費觀念也是不同的,因此利用微博網絡營銷的效果并不十分明顯,這就需要我們著眼于微博網絡的重要性,將其營銷方針進行完善,將微博網絡營銷的積極作用充分地顯現出來,提高當代企業的競爭力。

1微博網絡營銷的概述

微博是一個交流的平臺,是微博客的一種簡稱,主要是將用戶的信息和圖片文檔進行分享。用戶可以充分利用微博這個平臺,將信息進行分享和傳遞,利用微博平臺達到資源共享的目的。當今社會科學技術不斷發展,再加上使用微博的人群不斷增加,在我國開始出現微博電子商務平臺,并且發展的越來越快。在當前的網絡營銷中微博營銷占據非常重要的地位,利用微博網絡營銷,人們可以將自己的品牌活動進行推廣,開展各種類型的網絡營銷策劃活動。

2微博網絡營銷對國際貿易的影響

2.1降低成本

當今社會屬于電子商務的時代,利用微博網絡營銷,可以降低企業的采購成本。利用微博網絡營銷,可以減少人為因素的影響,還可以減少信息不及時的問題,使原材料的購入成本得到最大限度的減少??梢杂行д砗头诸愒牧喜少徯畔ⅲ愿鱾€部門的采購需求為基礎,進行有效地統計,上報給總部,利用微博向供貨商進行統一的批量購買,降低采購的成本。利用微博網絡營銷,可以使國際貿易企業擺脫來自傳統的商業中介的限制。傳統的商業中介對于企業合作范圍起到制約的作用,而微博網絡營銷可以打破這種局限,使其可以自由地溝通,使企業成本得到有效地降低。

2.2實現全天候的業務運作

由于地域和時間的不同,在傳統的國際貿易下,企業無法和消費者進行有效地交流和談判。但利用網絡營銷模式可以很好地將這些問題進行解決。利用網絡營銷,可以做到全天候的服務,也不會過多地消耗成本,客戶可以在不同的地域,借助網絡,獲取企業的各種信息。在微博上,人們可以隨時獲取很多企業的相關信息,企業要將這些信息進行及時更新,可以和微博粉絲進行互動和交流,從而吸引更多的人關注自己,利用網絡上的評論和交流,可以使企業交易的機會得到增加。

2.3提高企業競爭力

在當今網絡大背景下,企業通過活動官方認證,獲得具體的營銷賬號。利用微博,企業可以吸引更多的潛在客戶,使企業獲得更多的客戶信息,對于客戶的具體需求可以更好地掌握,可以有針對性地對產品的營銷模式和定價進行調整,提高企業在當今市場的競爭力。網絡營銷最重要的一個特點就是低價,而樹立良好的品牌形象也是特別重要的,利用微博可以為企業的廣告做補充,使企業在市場中的地位不斷提升。

2.4增加貿易機會

利用微博網絡營銷,可以消除國家和地域的差異性,使處于不同國家和地域的企業可以進行有效地交流。隨著世界文化的飛速發展,人們在交流的時候,不再受到來自文化、語言以及宗教的限制。利用微博網絡營銷,可以為企業帶來大量的效益,減少企業的投資成本,還可以使消費者和企業之間的關系不斷拉近。

3微博網絡營銷在國際貿易中應用的對策

3.1創新微博網絡營銷方式

當今網絡營銷中最受歡迎的就是微博網絡營銷,但是,很多企業對于微博網絡營銷沒有形成系統的認識,這樣就不能吸引更多網民的關注。在進行微博網絡營銷時,可以適當結合當下流行熱詞,針對大眾和媒體的獵奇心理,將不同的文化背景進行充分考慮,結合網民對于微博內容的接受能力,使企業利益達到最大化,從而促進國際貿易領域微博網絡營銷的實現。

3.2加大微博網絡營銷力度

與傳統的營銷進行比較,微博網絡營銷更加具備優勢。在貿易交流和發展的過程中,要采取各種措施提高微博網絡的關注度和被信任的程度。當今的營銷方式朝著多元化方向發展,企業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可以依靠客戶口碑將宣傳進行擴大,還可以利用價格促銷使客戶群擴大。可以將微博網絡廣告和傳統傳媒廣告進行有效地結合,使營銷廣告明確地表達出來,促進國際貿易營銷的發展。針對國際貿易營銷,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購物習慣,因此,營銷策劃者要對網絡給予高度的關注,提高對產品的宣傳。對于購買者的習俗要給予關注,廣告宣傳要具有一定的針對性,微博營銷者可以充分利用微博網絡,吸引更多的粉絲,使貿易交流得到發展。

3.3加強微博網絡營銷的研究和規劃

當前網絡營銷得到了人們廣泛的關注,但在國際貿易中,客戶的認可程度并不是很高。這和微博網絡營銷的管理方案不夠好有很大關系。通過微博網絡營銷可以帶來一系列的問題,包括稅收和電子商務合同的有效性等。與此同時,微博網絡營銷保護和支付的安全性并沒有得到有效地保護,對其可持續發展也有很大的影響。這就需要以市場和客戶需求為基礎,制定出具體的微博網絡營銷準則。對具體的微博網絡營銷模式和渠道要進行深入分析和研究,減少具體的營銷方案和環境之間的矛盾,促進微博網絡營銷的發展,保證國際貿易企業的營銷。

3.4加快企業的信息化建設

當今信息時代的不斷發展,企業的國際競爭力也得到有效提高。利用傳統的管理方式已經無法跟上時代的發展,降低了企業的競爭力,最終就會被淘汰。這就需要企業不斷尋找新的方式,將成本進行降低,提高自身的競爭力。而網絡技術的發展為企業帶來了機會。隨著網絡的發展,企業開始開拓網上市場。通過這種途徑,可以有效地節約成本,提高效率。我國企業要順應計算機技術高速發展的現狀,改變傳統思想,將傳統的運作方式進行改變,逐漸實現網絡化,將微博網絡貿易的優勢充分發揮出來,提高企業在國際貿易中的競爭力,促進企業的發展。

3.5完善微博網絡營銷的監測管理

針對微博網絡營銷,許多企業都沒有科學有效的監測,甚至不存在安全監測。一些企業只是將產品的相關圖片和信息到微博平臺上,認為就完成了任務。一些企業將訂單成交的數量作為微博網絡營銷的參考。如果沒有訂單或者客戶咨詢,他們就不會做出任何舉措。這樣一來,有關推廣的投入就是一種浪費。企業應該對微博網絡營銷的效果進行監測,針對微博網絡營銷中的問題,不斷總結經驗,將微博的作用充分發揮出來,為企業帶來更多利益。

4結語

綜上所述,針對微博網絡營銷對國際貿易的影響進行了具體論述,并提出了促進微博網絡營銷在國際貿易中應用的具體措施。

參考文獻:

[1]郭晨.基于微博網絡營銷對國際貿易的影響及措施分析[J].經營管理者,2015(35).

[2]趙開敏.微博網絡營銷對國際貿易發展的影響分析[J].通訊世界,2015(19).

篇(10)

中圖分類號:D923.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82(2016)08-0317-02

一、前言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簡稱TRIPS,是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的的21個最后文件之一,于1994年4月15日由各國代表在摩洛哥的馬拉喀什簽字,并于1995年1月1日起生效,由同時成立的世界貿易組織管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全稱是《與貿易(包括假冒商品貿易在內)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即TRIPs協議。

TRIPS協議的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較之前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伯爾尼公約》都有了顯著的加強,TRIPS協議還對著作權的保護范圍擴大到著作權的相關權利,以及對各協議締約國提出了在保護措施上的更高要求。TRIPS協議是我國知識產權立法的一個很好的參照標準,也是我國是否很好履行入世承諾的一個有力的評價標尺。

自上世紀90年代開始,不同國家間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差異引起了各方學者專家的關注。隨著經濟全球化和金融體制改革,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日趨緊迫。國際制度環境對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發展形成外在的壓力和引導, 國內制度環境對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發展形成內在的約束和規范。

二、主題

1.研究走勢

“TRIPS協議下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研究始于1993年,2003年達到最熱,至今共有1317篇論文。

2.關聯研究

隨著研究的不斷深入,出現了越來越多的與其香瓜你的研究點,逐漸形成了龐大的研究網絡。

3.學科滲透

“Trips協議”的跨學科研究也發展迅猛,已深入到應用經濟學, 科學技術史等多個學科,并衍生出多個交叉學科主題,以下是多個滲透學科及對應的研究主題。

4.相關學者及研究機構

三、文獻綜述

Trips協議作為一種由發達國家主引,發展中國家被動接受的制度,在一些方面確保了發達國家的秩序,忽略了發展中國家的利益。劉華 周瑩(2009)認為TRIPS作為不同利益集團相互妥協的產物,依然存在可以利用的彈性規則,使發展中國家在既定規則下的政策空間選擇合理的知識產權發展路徑提供了可能性。那么,在與國際標準看齊的同時仍要保證中國的實際利益,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標準又該如何確立?通過現有期刊文獻,在TRIPS協定下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的研究方向主要有:

1.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環境的探究

王文璞(2015)通過對比認為發達國家在國際知識產權市場上居于技術優勢地位,這些國家采取高標準的只是產權保護政策有助于保持本國技術優勢并維護其知識產權輸出國地位;發展總國家則應該建立與本國經濟狀況相適應的知識產權保護環境。鄒薇(2002)提出不僅要加強有關保護知識產權的立法,還要從政治經濟文化多方面為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環境保駕護航。沈國兵(2008)通過歷史經驗分析,認為在國際層面上,中國對知識產權保護的認識和發展已經從被動接受階段過渡到主動參與的階段。處于國際知識產權保護的壓力和引導之下 ,中國加入的國際法律制度對于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執法機制來說是完全外生的 ,必須要經歷一場煉獄式對接和融合的痛苦過程。劉華(2009)基于TRIPS協議的彈性空間對中國知識產權保護政策選擇給出的建議是合理的政策選擇不僅要以國家各種現實利益為導向 ,還需要以核心利益為基礎, 與其他相關利益進行整合。以與產業相關的知識產權政策選擇為例,鼓勵產業創新和促進產業發展是該領域政策的核心目標。

2.中國知識產權保護標準

一些學者認為知識產權的保護標準如果定的過高,會減少中國經濟的發展機會。黃梅波,吳建梅(2010)提出中國身為WTO成員之一,理所應當的達到TRIPS的基本準則和最低保護標準,而不是選擇和美國等其他發達國家一樣的高標準在此基礎上應根據中國的基本國情彈性的制定保護政策,避免盲從發達國家的高標準,充分平衡短期利益與長期利益,最終提高國家的經濟增長能力。另一些則認為中國知識產權保護標準仍存不足。Moga(2002)的觀點是中國還沒有完全遵守TRIPS協議,當侵權行為和知識產權糾紛發生時,對被損害放的賠償仍舊過低,并沒有達到發達國家要求的知識產權保護標準。

3.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執行效果的探究

李偉、余杭(2014)通過使用國際通用的Ginart-Park知識產權立法保護強度指標,對中國的得分情況進行測算,證實了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一直處于健康發展的狀態。但仍指出執法強度上的發展較為平緩。孫旭東(2010)認為當下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在實踐中起到了關鍵作用,行政保護在當前和今后一段時間內仍然作為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特色制度活躍在歷史的舞臺上。但也有其他專家持有較為中立的態度。Wang(2004)在其論文中指出中國的知識產權立法雖然取得了成果,但是對其有效性和深入的落實持有中立態度。

四、總結

1.理性把握知識產權保護趨勢

在全球范圍內推廣高標準的知識產權保護體制是一個總體趨勢。身為發展中國家的領頭羊,中國不應對這一趨勢熟視無睹。與此同時,中國既不能盲目否定和對抗,也不能完全遵從TRIPS協議的高標準。在TRIPS協議中的彈性空間,努力積極樹立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形象,客觀理智分析中國知識產權保護標準與國際標準的差異,和而不同,堅持發展中國特色的知識產權保護方法。我們必須繼續尊重全球多邊渠道,促進知識產權的保護政策,提高國際地位塑造經濟和貿易規則。

2.客觀選擇知識產權保護政策

我國的知識產權政策選擇的考慮因素有:(1)維護產業發展的國家利益,營造良好的國內產業競爭環境和廣闊的發展空間。使用溫和的知識產權保護政策,維護國內產業的利益,從支持新興工業,制造業服務業和新興產業種比較優勢,改良中國在國際競爭中行業劣勢。(2)維護社會公眾的利益,形成社會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的辯證系統國家知識產權政策的制定應著眼于知識創作者的知識產權和使用者和社會公共之間的平衡。(3)保持自身優勢的利益在知識產權領域實現利益共享。種國應制定政策和立法,尊重,保護和利用生物資源,中國傳統醫藥,傳統知識的優勢,積極參與知識產權保護規則的國際體系修正了國際競爭,知識產權保護領域中提高談判的本錢其應有的效益的好處。(4)維護共同發展利益,要創建一個雙贏的局面,公平競爭的國際環境?,F有的世界。知識產權制度更有利于發達國家而忽略了發展中國家的發展,因此,我國需要積極推動知識產權系統的改革,平衡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的利益,達成在世界上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目標。

3.加大培養專業性人才的力度

把知識產權保護提高到戰略地位是迫在眉睫的趨勢,中國社會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目前整體較為缺失。必須采取多種方法,多樣的途徑提高全社會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既要讓知識創造者懂得保護自己的勞動果實,也要讓使用者懂得尊重他人的辛苦耕耘,明確自己在使用知識時所享有的權利和應履行的義務。借鑒TRIPS協議成員國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強國的先進經驗,使社會對知識產權保護有一個高度的重視。人才是制度的根基,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專業隊伍的建設,扶持培養一批擁有專業知識的人才,培養高水平的知識產權創新人才,以適應知識產權保護的需要,改變中國在TRIPS協議中知識產權被動的地位。

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體制在這20多年的發展過程中不斷完善與成熟,但是我們必須認識到與TRIPS協議等知識產權國際公約存在的差距仍然是不可回避的尖銳問題。在TRIPS協議下,中國知識產權保護體制的建設不是一個部門一個領域的問題,而是全社會義不容辭的事情。隨著中國的經濟與科技的不斷騰飛,國際競爭力的增強,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必定會趨向完善,達到TRIPS協議成員國中的發達水平,在TRIPS協議的彈性空間下,利用法律形態的相關規定的靈活和時效性,與國內知識產權法規相輔相成,形成中國特色的知識產權保護體制。

參考文獻

[1]沈國兵. TRIPS協定下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核心難題及基準[J]. 財經研究,2008,10:50-62.

上一篇: 設計師年中總結 下一篇: 幼兒園中秋活動總結
相關精選
相關期刊
久久久噜噜噜久久中文,精品五月精品婷婷,久久精品国产自清天天线,久久国产一区视频
亚洲欧美另类视频小说专区 | 亚洲人成网站在线播放大全 | 一级特黄录像免费播放中文 | 亚洲免费性爱在线播放 | 日韩精品亚洲国产一区二区 | 在线中出中文字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