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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勞動關系申報材料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一、“金秋助學”內容
一是對今年參加高考被普通高等院校錄取的困難職工(農民工)子女。二是對今年考取高職院校的困難職工(農民工)子女實施工會培育“金牌藍領計劃”,目的是引導困難職工(農民工)子女樹立正確的升學觀擇業觀,立志成為“金牌藍領”,助推技工強市建設。三是實施資助困難職工(農民工)子女“圓夢計劃”,資助一部分在普通高校和高職院校就讀品學兼優(指在校表現較好、各科成績合格、院系同年級同專業綜合排名中上游)的困難職工(農民工)子女,勉勵其勤奮學習、學業有成。四是對子女在讀(非義務教育階段)的困難職工(農民工)進行適當的助學幫扶。
二、資助條件
所在單位建立工會組織、符合助學幫扶內容,且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困難職工(農民工)可申請資助:
1、政府認定的低保家庭,經政府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難的職工(農民工)家庭;
2、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過788元(含)的困難職工(農民工)家庭;
3、家庭人均月收入在789元-1575元(含)的,但由于遭受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及其他原因導致生活困難的職工(農民工)家庭。
符合上述條件的市級以上困難勞動模范、單親困難女職工(農民工)家庭和符合計生政策的困難職工(農民工)家庭,優先幫扶。已實行社會化管理的退休人員,原則上不再納入幫扶范圍。
三、資助標準
依據省、市總工會有關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困難職工(農民工)子女的資助標準原則上統一。經調查核實,對特困家庭適當側重,救助金額由區工會主席(黨組)會議研究確定。
四、申報時間
金秋助學活動時間:2017年8月至9月。8月15日前將首批申報材料和匯總表報送至區困難職工幫扶中心,8月31日前將第二批申報材料和匯總表報送至區困難職工幫扶中心,同時報送電子檔。逾期不報,視為自動放棄。
五、申報程序及申報材料
(一)申報程序
今年的助學繼續堅持屬地管理原則。
區直符合條件的困難職工(農民工)可向所在單位工會提出幫扶申請,各單位工會調查核實公示后上報主管局工會,各主管局工會審核匯總后報區困難職工幫扶中心復核。區直屬基層工會可將調查核實公示后的困難職工(農民工)材料及匯總表直接報區困難職工幫扶中心審核。
(二)申報材料
申請資助對象需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幫扶申請表要填寫完整(申請人本人要簽字;基層工會主席和主管局工會主席簽字蓋章);
2、困難職工(農民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身份證或戶口本復印件(身份證需正反復印);申請人承擔父母主要贍養責任的由單位工會、社區(居、村委會)或街道(中心)出具贍養證明;
3、入學通知書(在校學生提供學生證等)復印件;
4、申報“圓夢計劃”的,要填報xx區工會困難職工(農民工)子女高校“圓夢計劃”助學申請表;
5、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近期收入證明(工資單或單位工資發放銀行卡打卡記錄憑證)及相關困難證明材料(低保證、殘疾證等);
6、家庭人均月收入在789元-1575元(含)的,但由于遭受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及其他原因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職工(農民工),還需提供本人或家庭成員近期醫保定點醫院診斷和診治證明、醫療費用票據、家庭遭受意外災害定損等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
7、以困難職工(農民工)本人身份證開戶的皖東銀行的銀行卡(存折)的復印件;
8、困難農民工家庭建檔,需附農村戶籍材料和勞動關系證明材料。
六、相關要求
(一)加大試點力度。總結第一批試點企業好的經驗和做法,進一步擴大試點范圍,深化試點內涵,創新體制機制,提高試點工作水平。
(二)加強引導支持。依據《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xx-20xx年)》確定的重點領域,結合試點企業的重大技術創新需求,既要注重政府的引導性作用,又要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吸引社會創新要素向試點企業聚焦。
(三)突出示范帶動。完善標準,強化導向,加強宣傳,促進交流,引導更多企業走創新發展的道路。
二、試點范圍
國有骨干企業、轉制科研院所、民營科技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等依靠技術創新發展的企業。
三、選擇資格和條件
(一)選擇資格
申請開展試點的企業應具備以下資格:
1. 中國公民或中資機構在中國境內全資設立或控股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2. 企業主營業務和技術發展重點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能源政策、環保政策和《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xx-20xx年)》確定的重點方向。
3. 企業經營和運行狀況良好,一般應近三年連續盈利或研發費用占銷售收入6%以上。
(二)選擇條件
根據企業符合以下條件的情況進行優選:
1. 具有企業發展的關鍵技術和自主知識產權。擁有發明專利,軟件、集成電路企業近三年獲得過著作權或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近三年主持或參與制定過行業、國家或國際技術標準。
2. 具有持續創新能力。有良好的產學研合作關系。在同類企業中,研發投入占年銷售收入比例較高。在同行業處于技術領先地位,具有較強的發展潛力。重視科技人員和高技能人才的培養、吸引和使用。高新技術領域的企業,研發費用占當年銷售收入的5%以上。
3. 具有行業帶動性和自主品牌。主導產品市場占有率在全國同行業(細分)位居前列。擁有省部級以上名牌產品或知名商標。新產品(新服務)或采用新工藝帶來的銷售收入占當年全部銷售收入的20%以上。
4. 具有較強的盈利能力和較高的管理水平。資產負債率合理,治理結構健全,具有良好的社會誠信形象。通過質量管理等相關認證,制藥企業通過國家GMP認證。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健全,有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或專人負責知識產權管理工作。
5. 具有明確的創新發展戰略和良好的企業文化。企業主要負責人重視技術創新。制定有技術創新規劃或技術創新成為企業發展規劃的重要內容。工會組織健全,能夠正常開展活動,企業勞動關系和諧。職工技術創新活躍,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鼓勵創新的薪酬激勵和獎勵表彰制度比較健全。
四、組織實施
(一)基本程序
企業自愿申報,各地方組織初選并推薦,科學技術部、國務院國資委和中華全國總工會審核確定第二批試點企業名單。
(二)申報方式和主要步驟
1. 請符合條件并自愿參加試點的企業認真填寫《企業開展創新型企業試點工作申報書》和《企業開展創新型企業試點工作申報表》并準備有關證明材料。
2. 中央企業向國務院國資委、中央級轉制院所向科學技術部遞交申報材料一式三份;民營科技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等依靠技術創新發展的企業向本地方的技術創新引導工程或創新型企業試點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申報,尚未建立聯合工作機構的向地方科技主管部門申報,申報材料一式四份。申報截止時間為20xx年8月31日。
3. 請各地方技術創新引導工程或創新型企業試點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本通知要求,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并于20xx年9月20日前將符合條件的企業申報材料并附推薦函(紙質版一式三份和電子版一份)寄送到創新型企業試點受理工作組(設在科技部火炬中心)。各地方推薦作為試點候選的企業最多不超過5家,并給出排序。推薦函可由地方科技主管部門代章。尚未建立聯合工作機構的地方由科技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完成初審和推薦工作。有關行業協會也可按照通知要求向受理工作組提出推薦意見。
受理工作聯系人:李享,閻冬
電話:010-68598364,68511564(傳真)
E-mail:,
人事保險即機關、事業單位的社會保險工作,它既是人事制度改革的組成部分,又是各項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隨著企業基礎管理模式的深刻變革,人作為一項資源變得越來越重要。以人力測評、績效評估和薪資激制度為核心的人力資源管理,只有對人力資源管理進行新的定位,才能真正使人力資源管理成為整個企業管理的軸心。
一、參與社會保險的原則
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趨勢的不斷加劇,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養老保險支付壓力越來越大,因此,在現有的養老保障制度框架內,明確定位養老保障體系,迎接我國人口老齡化高峰的到來。
辦理人事保險是依據當地社會保險辦理中心的有關政策,只要是已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再結合本單位職工一個月的工資總額,每個月在規定的時間范圍內為其辦理增減、申報繳費以及保險享用的綜合性業務。以下對人力資源管理的人事保險工作流程進行分類介紹。凡是與用人單位或者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應按照合同的有效期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二、參與社會保險的范圍
社會保險指國家通過立法對勞動者因年老、患病、傷殘、生育、失業、死亡等原因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或失去工作時,給勞動者本人或遺屬提供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主要包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五大類。
(一)達到法定離退休年齡的人員,與原單位或者企業保留勞動關系,并由原單位或者企業或個人自理社會保險費用的,應與原單位或者企業簽訂聘任合同以及出具社會保險參保證明。
(二)與原用人單位或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并已參保的,要補齊欠繳保險費用后才能轉至新用人單位或企業的參保地。
(三)對于已經簽訂勞動合同,原又未參與社會保險的人員,應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在參保之日開始辦理。
三、每月正常繳費
(一)申報要求
用人單位或企業在獲得社會保險費登記的批準后,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等各項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以下就相關規定進行介紹。
1.繳費比例:社會保險費用基數是由用人單位或企業上個月的實際工資總額和職工本人上個月的工資收入按照一定的比例組成的。其中若職工的月工資低于本市去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六十,就按照去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六十以一定的比例進行繳納;若超過本市去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百,就按照去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百以一定的比例繳納。由于每個地方的社會平均工資標準、繳費項目和比例有所不同,用人單位或企業需按照《工資、費用管理暫行辦法》來籌劃工資。勞動者由用人單位或企業發放工資時按照勞動者實際工資總額以一定的比例代繳。
2.申報、繳費時間:在每月5日以前,用人單位或企業應依法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本單位參與社會保險的人員以及繳納相關的費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核實和批準后,用人單位或企業于每月10日前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繳納足額的社會保險費。每月的11日至13日是催繳期,用人單位或企業若逾期沒有繳納或者繳納為足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除了依法催繳欠費數額外,還應按日收繳從11日起的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3.申報材料:參與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或企業如沒有人員增減或者在辦理完人員增減手續后,應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報。企業還應提供本月的社會保險費申報表和本月的社會保險費申報盤表,其中社會保險申報表一次三份,以便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即時審核。
(二)申報流程
對于用人單位,在成立、變更、消注的情況下,必須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以及注銷登記手續。
1.參保登記
對于繳費單位必須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之內,按照注冊地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障登記,其分支機構也應作為一個獨立的繳費單位,根據所屬地管理原則單獨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繳費單位在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時,必須攜帶工商營業執照、批準成立證件及其復印件,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及其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及其復印件和其他相關證件、資料,如實填寫社會保障登記表。
勞動保障監察部門通過對繳費單位填報的社會保障登記表進行審查,建立參保單位登記檔案,確定該單位勞動保障正好,核發勞動和社會保障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已通過審核的繳費單位建立社會保險登記檔案,確定該單位的參保險種及時間,通過對繳費單位參保職工情況進行核查后,核發社會保險登記證。
2.變更登記
當繳費單位遇到下述變更時情況,必須依法向原社會保障登記機構申請辦理變更:
(1)單位名稱;
(2)住所或地址以及郵政編碼;
(3)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身份證和聯系電話);
(4)單位類型(包括企業登記注冊類型、事業單位類型);
(5)組織機構統一代碼;
(6)主管部門或隸屬關系;
(7)開戶銀行或銀行賬號;
(8)參加社會保險險種。
繳費單位應當字工商行政部門辦理變更登記30日之內,填寫社會保險變更登記表,攜帶營業執照、工商變更登記表和工商執照或有關部門批準或宣布變更證明、社會保險登記證到原社會保險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社會保險登記。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對單位填寫的社會保險變更登記表進行審核,更改相應材料,收回原社會保險登記證,并重新打印發放新的社會保險登記證。
3.注銷登記
當繳費單位發生解散、破產、撤銷、合并時,依法終止社會保險繳費義務時,應向原社會保險登記機構申請辦理注銷。
繳費單位應在工商行政部門辦理注銷登記之日起30日內,到原社會保險登記機構辦理社會保險注銷登記手續,填寫社會保險變更登記表,提供工商局注銷證書或行政注銷通知書、法院裁定破產單位破產等情況的相關法律文書及其復印件、單位主管部門批準終止的有關文件及其復印件、社會保險登記證和其他相關證明資料和批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核實以上材料后,對符合注銷條件的參保單位在辦理職工社會保險關系終止手續后,封存單位參保信息,并繳銷社會保險登記證。
四、人員增減辦事程序
人員增減:依據社會保險關系由勞動關系決定的原則,用人單位在或企業在建立、解除或者終止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時,應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時辦理人員增減手續。
(一)人員增加申辦材料
1.需辦理增員手續時,用人單位或企業需提供與新增人員之間的勞動合同方才辦理;
2.勞動者本人身份證復印件以及打印的增員表,復印件一式一份,增員表一式兩份;增員辦理手續隨著每月的申報繳納一起進行;
3.參與社會保險的人員在兩單位或企業之間進行調動,若沒有與原單位或企業辦理減員手續的,在新單位或企業是不能辦理增員手續的;
4.對于異地轉入的人員,在辦理保險基金轉移之前應先辦理保險轉移手續和轉入正常的繳費。
(二)人員減少申報材料
參與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或企業在辦理減員手續時,應提供減員表和按減員原因提供被減人員的相關資料。
1.正堂退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退休人員在辦理減員時需提供其本人的身份證原件;
2.提前退休:由于病退、特殊工種退休以及享受傷殘體恤金的人員在辦理減員手續時,需提供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提前退休審批表;
3.其他情況減員:對于與原單位或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人員,應提供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對于死亡人員,應提供醫療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或火化證。
人員增減手續的辦理時間應以合同開始或終止時間為準,對于減員要在繳納本單位或企業當月的足夠的社會保險費,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認后,在下個月申報前予以減員。
五、繳費方式
參與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或企業的繳費方式可以是支票、信用卡等,征繳部門在確認繳費后給予發票,用人單位或企業憑發票到本單位或企業的財務部門報銷。
六、保險享用
根據權利和義務相等的原則,繳納足額的費用就應該享受相應的保險待遇,這就根據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有關規定來執行各項保險的享用。
七、結束語
人事保險工作是一項規范且有必要的工作,它關系到用人單位或企業職工的切身利益。所以,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應做好人事保險工作,保證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或企業之間關系呈良性發展,進而發揮人力資源管理工作在整個企業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參考文獻:
[1]賈俊玲.社會保障與法制建設[J].中外法學,1999,(1).
[2]王怡.從企業保障制到社會保障制的思考[J].當代經濟研究,2000,(11).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五中會議精神,切實幫助困難企業和困難職工解決生產生活中的實際問題,把黨和政府的關懷送到千家萬戶,讓困難企業和困難職工切實亨受黨和政府的關懷和溫暖,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二、送溫暖慰問對象和范圍
(一)停產半年以上或已進入關閉破產程序的國有、集體困難企業及其剝離出來的困難勞服企業等經濟實體;
(二)企業特困在職職工;
(三)已進行失業登記的特困失業人員。
上述特困職工和特困失業人員是指本人及家庭因病、因災、因家庭成員變故、夫妻雙下崗以及其他原因,導致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當前生活狀況屬于本地區、本單位的特別困難人員(家庭人均生活水平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
三、送溫暖慰問活動時間
全市送溫暖慰問活動,從2016年1月1日開始,至2016年2月22日(元宵節)。具體活動時間可根據各地實際情況確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赴各縣(市、區)開展送溫暖活動的人員和時間,另行通知。
四、送溫暖慰問活動內容
“兩節”送溫暖慰問活動分三個階段組織實施。
第一階段:準備階段(從發文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0日)
1、制定活動方案。各縣(市、區)人社部門應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制定詳細的活動方案,切實將慰問活動同扶貧幫困結合起來,確保送溫暖活動順利進行。
2、開展工作宣傳。通過電視、廣播、報紙、網絡等媒介,廣泛宣傳送溫暖慰問活動的意義,大力宣傳溫暖活動中涌現出的先進典型,以及歷年活動的工作經驗,呼吁全社會關愛困難企業和困難職工,積極行動起來,開展扶貧幫困送溫暖活動。
3、組織調查摸底。各縣(市、區)人社部門、市直有關單位和企業對本級、本部門困難人員進行走訪摸底,并按照本方案要求,確定擬慰問的企業和人員名單。困難企業經主管部門確認,困難人員經企業或社區確認并張榜公示后,及時報送申報材料。如發現上報的材料不實,存在擅自擴大慰問對象和范圍的,按有關規定處理,并取消其次年補助資格。同時,要做好慰問的困難企業、困難人員的摸底公示及申報材料的保存,以備上級有關部門檢查。
第二階段:慰問階段(2016年1月1日至2月22日)
1、深入基層慰問。通過走訪慰問、結對幫扶、駐村蹲點等方式,深入了解企業和職工的生產生活狀況,努力協調解決基層反映比較集中的就業、社會保障、收入分配、勞動關系等問題,防止慰問走過場、流于形式,真正做到送溫暖活動進家庭、走企業、訪貧困、問冷暖,關心職工疾苦,了解企業困難,切實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困難。
2、嚴守工作紀律。送溫暖慰問活動中,要做到輕車簡從,厲行節約。要踏實工作,認真解決問題,不作表面文章。要認真執行廉潔自律有關規定,不得收受禮品,不得給困難企業和困難人員增加負擔。
第三階段:總結階段(2016年2月23日至3月10日)
各縣(市、區)人社部門、市直有關單位和企業對本地區、本部門開展送溫暖慰問活動情況、典型經驗和創新做法要及時進行總結,于2016年3月1日前以書面形式報送市人社局,市人社局將匯總上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五、慰問活動的資金籌集
(一)送溫暖資金籌措。根據各縣(市、區)經濟發展水平,2016年“兩節”慰問金按照“照顧重點,兼顧一般”的原則,可從2015年本級就業專項資金中安排。各人社部門要積極爭取同級政府對送溫暖活動財力和物力支持,積極籌集資金,動員社會參與,確保慰問工作順利開展。
(二)加強資金管理。要嚴格遵守財務制度,籌集、管理使用送溫暖資金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有序的原則,規范程序、嚴格手續、加強監督、專款專用,確保送溫暖資金真正用于困難企業和特困人員。
聯 系 人:市局勞動關系監察科 游英雄 李登國
聯系電話:xx 郵箱:xx
附件:
1、市直部門困難職工慰問對象類別統計表;
2、困難職工慰問對象情況一覽表;
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計劃以提升畢業生就業能力為目標,通過政策扶持和引導,廣泛動員企事業單位具體承擔促進就業的社會責任,形成以未就業高校畢業生為服務對象,以實踐、實習和靈活就業為主要運行方式,并與政府就業和再就業工作體系相銜接的預備就業工作機制,以緩解我州高校畢業生就業壓力,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
二、工作要求
建立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制度是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工作的重要內容,是針對缺乏社會實踐及職業經驗的畢業生開展的專項就業援助行動,其依托企事業單位,提供技術、實操、管理等預備就業崗位,接納高校畢業生在實際工作崗位上進行為期6個月左右的職業見習。見習期間,見習者和用人單位不建立勞動關系,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和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對參加見習畢業生提供免費人事服務和失業登記管理服務;用人單位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發放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見習工資并為其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政府對見習單位給予一定的經費補貼,費用從當地就業再就業資金中列支。
見習工作由州人事局負責組織實施,州人事局人才開發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人才中心)具體運作并承擔完成相關具體工作任務。就業見習供求信息和相關工作表格(附件)可通過*州信息公開網查詢、下載。
三、實施對象
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制度的主要服務對象是指*州生源,自愿提出見習申請并符合見習崗位條件及專業要求的未就業或已辦理了失業登記手續的應歷屆普通高校畢業生。上述人員原則上只能享受一次政府提供的見習補貼。
工作中要重點安排低保家庭、零就業家庭的畢業生優先參加見習實踐。
四、工作程序
(一)宣傳發動通過各類媒體信息,廣泛宣傳發動,使各科室和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充分了解就業見習制度的內容及其發展的重要意義,引導他們積極參與到見習計劃中來。
(二)組織開發見習單位和見習基地
1、見習單位申報條件。見習單位應當是具備一定規模、管理規范、在當地有一定的知名度,自愿提供各類就業見習工作崗位,并能提供一些具有一定管理、技術含量的見習崗位。市本級(含鹿城區、龍灣區、甌海區、開發區)今年將確定5家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單位。
2、見習基地申報條件。在具備見習單位條件的基礎上,一年內為畢業生提供10個以上見習崗位的見習單位,并能從見習畢業生中錄用10%以上為正式員工的,可確定為“*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基地”,授予由州人事局等六部門印制的“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基地”牌匾。掛牌期限為三年,三年期滿后經考核合格并能持續提供較多見習崗位的可以繼續掛牌,今后可長期參加我市畢業生見習計劃的實施。
3、見習單位申報程序。通過新聞媒介,公布我市的見習工作政策和申報程序。能夠滿足見習條件和要求的用人單位,可自愿提出參與申請,向市人才中心進行申報,填寫《*州畢業生就業見習單位申報表》(見附件1)。并提供下列申報材料:(1)企業單位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2)組織機構代碼證;(3)見習單位簡介。人才中心根據申報情況報上級部門審核認定。確定為見習單位的用人單位,須與組織實施機構簽訂《見習單位參與實施機構開展*州畢業生就業見習協議書》(見附件2)。
見習單位參與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工作試運行一期后,經評估合格的,可以認定為“*州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基地”。
(三)見習實施
1、見習信息。根據見習單位上報的見習崗位需求信息,由市人才中心統一在*州信息公開網向社會,信息內容包括:見習單位名單、見習崗位、見習人數、見習期限、條件、要求等。
2、見習學員報名。符合見習崗位要求的高校畢業生,應填寫《*州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申請登記表》(見附件3),并持下列有效證件到市人才中心報名:(1)身份證、戶口簿;(2)高校畢業生就業推薦表、報到證、就業協議書或失業登記證;(3)學歷證明;(4)低保家庭提供《低保證》,零就業家庭、收入低于社會平均工資家庭和就業困難的畢業生,所在社區居委會提供證明并由街道辦事處民政部門簽署意見(農村的提供村委會證明并由鄉鎮民政部門簽署意見)。
3、見習供需對接。見習畢業生報名經人事部門復核后,由人才中心負責建立見習崗位需求信息和畢業生申請參加就業見習報名信息的供需信息庫,搭建就業服務平臺,通過網上雙向選擇或依托人才市場供需直接見面等形式,按照雙向選擇、擇優使用的原則,幫助見習畢業生和見習單位實現供需對接。見習畢業生與見習單位達成就業見習意向,由見習單位和見習畢業生雙方簽訂《*州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計劃協議書》(見附件4),并報實施機構鑒證備案。
五、見習管理與跟蹤服務
1、見習期限一般為6個月。見習畢業生在見習期間或期滿后被見習單位聘用的,應為見習畢業生辦理就業手續(在見習期間被聘用的,中止見習活動)。在該單位見習期可作為工齡計算。
2、見習期間各方應按照協議要求,認真履行職責,配合完成任務。見習單位不得隨意解除與見習學生的見習關系,出現違規并拒不改正者,經核實人事部門可取消其參與見習計劃的資格;見習學員無正當理由不得提前終止見習。
3、見習期間,人事部門負責對見習情況進行跟蹤指導和服務,督促檢查見習單位的日常管理情況,協調解決見習期間出現的問題。
4、見習期滿,見習單位應根據畢業生的實際表現能力和工作能力,對畢業生見習情況進行考核鑒定。出具《*州見習畢業生就業能力鑒定表》(見附件6),作為實踐鍛煉經歷和就業證明,作為今后招聘選用的依據。
一、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房地產業企業行政許可電子化工作,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行政權力網上公開透明運行工作的意見》(蘇政辦發〔20xx〕50號)和《省建設廳全面實施房地產企業行政許可業務電子化的通知》(蘇建辦〔20xx〕165號)有關精神,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江蘇省住房與房地產電子政務平臺》(以下簡稱“電子平臺”)為江蘇省房地產業企業行政許可電子化工作平臺。
第三條 廳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全省房地產業企業行政許可電子化工作的指導與協調。
第四條 廳局行政審批辦公室為全省房地產業企業行政許可電子化工作實施部門,并負責指導、監督市縣房地產業主管部門行政許可電子化工作。
第五條 本細則適用于全省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估價機構、物業服務企業的行政許可事項。
二、一般規定
第六條 全省各房地產業主管部門應當通過電子平臺,對所轄房地產業企業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核準和監管。
第七條 全省各房地產業企業提出行政許可申請一般通過電子平臺進行。同時按月填報生產經營活動的相關信息,作為今后實施行政許可時自動統計生產經營業績的依據。
第八條 企業通過電子平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時,需提供的材料目錄按相關資質管理規定執行。對電子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第九條 企業通過電子平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采取數字證書方式簽章。
第十條 企業通過電子平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后,主管部門認為需核驗原件的,企業應攜帶相關材料原件至主管部門核驗。
市縣主管部門和廳局行政審批辦公室負責核驗原件的人員,核驗原件后,應在電子平臺中簽名備查。
第十一條 申請資質延期、延續、重新核定等級、變更登記事項的企業,經市縣主管部門初審的,原資質證書正副本原
件由初審機關收回,集中交還省建設廳。省直企業自行交還省建設廳。
第十二條 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核準資質的企業,應當同時上報電子材料和紙質材料。經部核準后,企業應當及時
通過電子平臺向省建設廳備案后領證。
第十三條 由省轄市核準的資質審批事項,企業通過電子平臺提出申請,主管部門通過電子平臺進行審核,并將核準的企業通過電子平臺報省建設廳備案。
三、工作流程
第十四條 廳局行政審批辦公室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后,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
第十五條 通過電子平臺受理的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接收憑證、受理通知書、材料補正通知書、行政許可決定書等均以電子文書形式通過電子平臺送達。
第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二、三、四級資質(含暫定等級)的證書由省轄市主管部門打印并送達。省直企業由省建設廳辦理。
房地產估價機構二、三級資質(含暫定三級資質)物業服務企業二級資質證書由省建設廳打印送達。
四、監督保障
第十七條 廳局行政審批辦公室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方式,對市縣主管部門的工作質量和服務效能進行現場檢查;對電子平臺的工作人員進行培訓,合格后授予電子平臺的相關操作權利。
第十八條 廳紀檢、監察部門通過電子平臺對房地產業行政許可工作實施監督。
第十九條 各市縣主管部門要選準配強電子平臺工作人員。人員調整時,應當先培訓后上崗,并提前報省建設廳備案授權。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細則自年十月一日起實行。
附: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申報材料要求
二、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申報材料要求
三、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資質申報材料要求
四、房地產業企業資質登記事項變更申報材料要求
房地產勞務合同范本
甲方(用人單位)
法定代表人:
乙方(求職者)
為確立雙方的勞動關系,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其它有關勞動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規定,經雙方平等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勞動合同,并訂立下列條款:
第一條合同類型和期限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日止,共___個月。
(二)無固定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法定終止情形出現時即行終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自___年___月__日起至___工作任務完成時即行終止。
其中試用期自年月日起至____年___月___日止,共個月。
乙方應在年月日前到崗。
注:《勞動合同法》調整了《勞動法》關于勞動合同終止的規定內容。取消了勞動合同的約定終止,規定勞動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現而終止。也就是說,勞動合同當事人不得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即使約定了,該約定也無效。
規定到崗時間的理由在于:《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關系的建立日為用工之日(一般情況以到崗為準),勞動者簽訂合同后一直不到崗,企業不能隨便解除合同,法律風險和成本很高,應約定到崗時間,以便后面約定本合同的自動失效。
第二條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一)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從事崗位(工種)工作。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崗位(工種)
(二)乙方應按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三)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點從事工作。根據甲方的工作需要,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地點。
注: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法》新增的必備條款。對于類似“因生產經營需要,勞動者愿意服從用人單位調整工作崗位”或“用人單位有權根據生產經營需要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等條款,不再寫入合同。原因在于:調整工作崗位屬于變更合同行為,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變更需采用書面形式,因此,此約定涉嫌剝奪勞動者的合同協商變更權,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條款無效。
第三條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乙方實行以下第種工時制。
1、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40小時。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2、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
3、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二)甲方延長乙方工作時間的,應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三)乙方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婚假、喪假、產假。
注: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是《勞動合同法》新增的必備條款。
第四條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一)甲方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二)甲方必須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三)乙方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乙方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四)甲方應按《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和《未成年工勞動保護規定》,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注: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是《勞動合同法》新增的必備條款。
第五條勞動報酬
(一)乙方試用期的基本(固定)工資標準為元/月(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甲方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本合同本條(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績效工資根據乙方的業績考核情況核定。
(二)乙方試用期滿后,甲方應根據本單位的工資制度,確定乙方實行以下第種工資形式:
1、計時工資。乙方的工資由基本(固定定)工資和績效工資組成。基本(固定)工資為元/月,績效工資根據乙方的業績考核情況核定。如甲方的工資制度發生變化或乙方的工作崗位變動,按新的工資標準確定。
2、計件工資。甲方應制定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標準,計件單價按甲方的有關制度為準。
3、其他工資形式。具體約定如下:
(三)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單位)應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資,發薪日為每月25日。若乙方提供了正常勞動,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資報酬不得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注:本合同應注明勞動者的基本(固定)工資標準,績效工資由業績考核確定。“甲方指定的單位”解決的是勞動合同所在單位和工資支付單位分離的情況,即“外派用工”的情形。“25日”比正常發薪時間延后5日,規避有時合理期間晚發工資的情況。
第六條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雙方必須依法參加當地政府規定的法定社會保險,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時向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社會保險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乙方應繳納部分由甲方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二)乙方因工負傷(死亡)和患職業病,依法享有獲得醫療救治、經濟補償的權利。
(三)乙方在勞動合同期內患病、非因工負傷,依法享有國家規定的醫療期。
(四)乙方的福利待遇按國家及甲方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
(一)甲方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依法制定各項規章制度并公示。
(二)乙方應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的領導、管理和指揮,保守甲方商業秘密。
(三)甲方有權根據乙方的表現或行為,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給予乙方適當的獎懲和處理。
第八條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可以變更本合同:
1.在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情況下,雙方協商一致的;
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經與乙方協商一致的;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完全履行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修改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注:人力資源部門應保留招聘資料,以保留錄用條件的證據。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及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甲方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注: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修訂。對員工欺詐的情形,也可依據第39條第5項解除勞動合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注: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擬訂,無變化。
(四)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等進行經濟性裁員的,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解除本合同。
注: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1條擬訂。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本條第(六)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甲方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注: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1條修訂。
(六)乙方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乙方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注: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擬訂。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注: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1款擬訂。
(八)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或者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注: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2款擬訂。
(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終止,雙方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1.本合同期滿的;
2.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注: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擬訂。
(十一)甲乙雙方應提前30天協商勞動合同續訂事宜,協商一致的,續訂勞動合同。
(十二)本合同期滿后,雙方仍存在勞動關系的,甲方應與乙方及時補簽或續訂勞動合同。
注:實際工作要嚴禁合同期滿后仍存在勞動關系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出現,以避免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十三)甲方應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乙方應在甲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勞動合同的證明后10日內辦理工作交接(包括書面文件、物品、證件、電子文檔、欠(罰)款、工資的辦等),若乙方不按本合同約定時間進行交接或者交接手續不齊備,甲方有權不予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亦有權拒絕支付經濟補償金。
注:根據《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擬定。
第九條勞動合同的無(失)效
(一)乙方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甲方有權了解乙方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勞動者的學歷、履歷、資格或任職證書(明)以及以前勞動關系是否解除或終止等。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并應書面承諾其真實性。若因故意漏報、隱瞞前述基本情況,騙取甲方簽訂勞動合同的,經甲方查出或被原單位追訴的,視為乙方的欺詐行為并導致甲方的嚴重誤解,甲方有權依法申請認定本合同自始無效,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應由乙方全額承擔。
(二)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到崗日到崗的,本合同自到崗日滿后自動失效,但甲方認可的除外。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應由乙方全額承擔。
注:本條(一)主要針對招聘中員工欺詐(包括假學歷、雙重勞動關系等)的問題做出約定。可考慮在后面損害賠償條款約定欺詐員工對應的賠償責任。本條(二)主要針對先簽勞動合同后到崗用工的情形,若勞動者不以約到崗,簽訂的勞動合同如何處置的問題做出約定。
第十條解除、終止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甲方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給乙方造成損害的;
2.由于甲方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勞動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害的;
3.甲方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害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乙方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甲方規章制度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事項,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甲方為其支付的培訓費和招收錄用費;
2.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3.本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三)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九條(一)約定,給甲方造成損失的,除賠償本條(二)中約定的項目外,還應賠償甲方下列損失:
甲方已支付給乙方的工資的%的部分(或規定:按照與同崗位員工工資標準的下一等級的差額部分。);
(四)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九條(二)約定,應按照本條(二)中約定的第1項目中的招收錄用費用和第2項。
注:對本條(二)(三)(四)而言,在于約勞動者的責任,以保證公司人力資源公司的順利開展和應對各種情況的法律后果。
(五)如果乙方欠付甲方任何款項或給甲方造成任何經濟損失或依照法律法規約定和本合同約定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甲方有權從乙方的工資、獎金及津貼、補貼等(不限于此)中做相應的扣除,但該扣除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夠扣除的,甲方仍然有權就剩余部分向乙方追償。
第十一條勞動爭議的處理
甲方與乙方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有管轄權的勞
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二條雙方協商約定的其他內容
(一)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就勞動合同未盡事項進行約定,但所約定內容不得與現行國家勞動法律法規相抵觸。
(二)乙方實際工作單位(地點)和勞動關系所在單位(地點)不一致時(視為后者外派到前者進行工作),乙方同時適用實際工作單位(地點)和勞動關系所在單位(地點)的規章制度和決定,兩者有沖突的,優先適用前者。
注:本條款解決的是異地工作人員(“外派”人員)規章制度適用的問題。
(二)乙方在合同期內,屬其崗位職務行為或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質技術條件所產生的所有專利、版權和其他知識產權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進行商業性開發。
(三)雙方簽訂本合同后,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內再受聘其他任何單位從事與甲方相同或類似或有競爭沖突的業務。
(四)乙方對在合同期間得到的有關甲方及其關聯公司的情報、信息等商業秘密進行保密,不得將其泄露給任何第三者(亦包括無工作上需要的甲方雇員)乙方違反保密義務則被視為嚴重違反本合同,并認為有足夠的理由被辭退。(來自:)此種保密義務在本合同終止或期滿后的任何時間對乙方仍有約力。雙方另行簽訂《商業秘密和競業禁止合同》以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五)凡由甲方出資培訓乙方,雙方另行簽訂《培訓/教育協議》,因乙方原因而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乙方應賠償甲方的培訓等費用,具體賠償標準執行《培訓/教育協議》的約定。
注:商業秘密和競業限制、專項培訓只在主合同中做原則約定,另行簽訂協議處理。
第十三條其它事項
(一)勞動合同一式___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二)勞動合同涂改的部分、未經合法授權代簽,無效。勞動合同為解決雙方勞動爭議的依據。
(三)本合同共有___份附件。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如果本合同的條款與附件內容有任何沖突或不一致之處,則以附件中的內容為準。
(四)本合同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
(五)乙方確定下列地址為勞動關系管理相關文件、文書的送達地址。如以下地址發生變化,乙方應書面告知甲方。
甲方:
乙方:
簽約日期:
房產公司勞動合同協議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類型為----期限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年--月--日,其中試用期--個月。
本合同--------終止。
二、工作內容
第二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崗位(工種)工作。
第三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合法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四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 工作制。
執行定時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 八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甲方保證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己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時間 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在保證完成甲方工作任務的情況下,工作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條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應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資;加點的,甲方應支付加點工資。
第六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 建立建全生產工藝流程, 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
甲方應按照國家或北京市有關規定組織安排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第七條 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四、勞動報酬
第八條 甲方的工資應遵循按勞分配原則。
第九條 執行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的的乙方為甲方工作,甲方每月--日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工資不低于--元,其中試用期間工資為--元。
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資支付按-----執行。
第十條 由于甲方生產任務不足,使乙方下崗待工的,甲方保證乙方的月生活費不低于---元。
五、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和北京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繳納職工養老、失業和大病醫療統籌及其他社會保險費用。
甲方應為乙方填寫《職工養老保險手冊》。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后,《職工養老保險手冊》按有關規定轉移。
第十二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 執行。
第十三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療保險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六、勞動紀律
第十五條 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工作規范;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思想覺悟和職業技能。
第十六條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第十七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十八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十九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一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雙方不能依據本合同第十八條規定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二條 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經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并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關鍵詞 :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工傷保險基金;安全運行;影響;
2011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工傷保險條例》將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原來的企業支付調整為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對工傷保險基金安全運行帶來較大沖擊。如何將不斷增長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支出控制在適度合理的范圍之內,緩沖其對工傷保險基金安全運行帶來的沖擊,已經成為擺在工傷保險工作人員面前急需解決的重大問題之一。
一、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支出增長原因分析
1.標準過高,誘導支付行為。以五級和十級傷殘職工為例:我市為44個月和8個月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以2014年解除勞動關系為例,2013年市職工月平均工資4093元,那么傷殘等級最低的十級傷殘人員在解除勞動關系時可以也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32744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五級傷殘職工則可以領取180092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巨額的金錢誘惑下,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傷殘職工日益增多。
2.來自工傷致殘職工本人的內在原因。大部分工傷致殘職工是農民工,文化程度不高,流動性大,工作地點與企業經常變化,且解職后具有一定技能的部分傷殘職工再就業困難較小;而傷殘等級較低的九級、十級傷殘職工,傷害程度不高,基本不需要或者只需要很少的后續治療,其舊傷復發費用相比較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所獲得的“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下簡稱“兩金”)而言微乎其微,于是解除勞動合同,領取一筆較為豐厚的工傷賠償成了部分因傷致殘職工的重要選擇之一。
3.來自企業方面的制約力下降。新《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后,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工傷致殘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企業僅向工傷致殘職工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項,支付金額僅為新《條例》實施之前的“兩金”之和的三分之一或者更低,這意味著企業可以以較低的成本達到剝離工傷致殘職工的目的,以解決企業將來可能面臨的麻煩。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來自企業方面阻止傷殘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積極性,客觀上導致申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傷殘職工日益增多。與此同時,新《工傷保險條例》實行三年來,現實中也出現了背離政策原意套取工傷保險基金的情況:一是少數工傷職工形式上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實際仍在企業工作;二是雖然當時解除了勞動合同,過后再錄用,或者到同一法人的另一家企業就業;三是不按時辦理退休手續,改辦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等。
二、應對之策
1.努力挖掘擴面資源,加大擴面征繳力度。遵循社會保險“大數法則”的原理,只有最大限度地提高工傷保險參保覆蓋面,努力實現“廣覆蓋”和應保盡保,才能最大限度地擴大工傷保險基金收入總量。考慮到工傷保險的特殊性和廊坊市中小企業多的實際情況,今后要繼續推動促進中小微企業優先參加工傷保險的“春雨行動”,強化鞏固“春雨行動”工作成果;同時通過電視、報紙、進工地等多種形式加大宣傳力度,積極動員建筑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加快實現工傷保險全覆蓋。
第二條開展建設職工之家活動,是認真落實工會的基本職責,全面履行工會的四項社會職能的重要舉措;是圍繞黨的中心,全力推進兩個文明建設,密切同職工群眾聯系的重要活動方式;是推動各級工會把工作重點放到基層,增強基層工會活力,提高工會工作總體水平的有效形式。
第三條深入開展建設職工之家活動總的目標要求是:基層工會能夠自覺堅持以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和基本方針為指導,堅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的根本指導方針,進一步突出維護職能,依照法律和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初步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工會工作運行機制和工作格局,在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協調勞動關系,推動本單位改革、發展、穩定中發揮重要作用,受到廣大職工的擁護和信賴。
第四條“模范職工之家”是反映工會工作總體水平的一種榮譽,是檢驗工會工作的一個標志。省總每1—2年評選一定數量的模范職工之家,并根據申報情況,按比例下達指標。
第五條申報模范職工之家應堅持以地方工會為主,逐級申報的原則,考核模范職工之家必須堅持實事求是、走群眾路線的原則;管理模范職工之家要遵循定期復驗、常建常新的原則。
第二章主要標準和基本條件
第六條模范職工之家的主要標準:
1、企業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以及經濟效益和各項經濟技術指標,近兩年達到較好水平,沒有出現重大責任事故或差錯,職工的各項福利待遇有較大的提高。
2、工會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因地制宜地開展社會主義勞動競賽和提合理化建議活動,通過工會各項活動吸引和團結職工,在實現本單位改革和發展目標中發揮了積極作用,女工工作、技協工作、勞動保護工作、工會辦實業等各項工作富有特色,上級工會安排、布置的各項任務能圓滿完成。
3、工會能認真履行維護的基本職能,積極主動地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建立了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和勞動法律監督組織,成立了職工互助補充保險組織,建立了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有具體的協調勞動關系的措施和效果,職工隊伍穩定。
4、積極支持和依法監督企業領導干部,堅持和完善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企業民主管理制度,認真落實職工(代表)大會的各項職權,企業的各項改革方案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業務招待費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職工(代表)大會民主評議企業領導干部形成制度。
5、工會參與企業決策和管理已形成制度,能通過不同形式積極反映職工群眾對企業管理、發展的意見、建議和要求。公司制企業的董事會和監事會中有工會組織民主選舉產生的一定數量的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并有制度和措施保證其有效地行使職權,切實發揮作用。
6、重視和加強職工隊伍建設,動員和組織職工學習政治、文化、科學技術知識和經營管理知識,不斷提高職工的思想道德和科學文化技術素質。“四有”職工隊伍建設成效顯著,工會有與單位經濟發展和職工隊伍相適應的宣傳輿論陣地和文化體育活動設施,有符合實際的宣傳教育手段和活動安排。
7、加強了工會組織建設、自身建設和積極分子隊伍建設。配齊選好領導班子,堅持工會干部教育和積極分子培訓,工會的各項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健全,各種資料齊全,檔案管理規范。
8、開展創建模范職工之家活動有計劃、有目標,進行了廣泛的宣傳發動,成立了相應的機構,黨委加強了領導、行政給予了重視和支持,職工熱心參加,形成了黨政工團共建一個家的局面。
第七條模范職工之家的基本條件:
1、工會堅持開展建家活動且常建常新,工會小組合格率100%,先進面占30%以上。
2、工會已獲得地市級模范(先進)職工之家榮譽稱號,所轄工會小組有1個以上獲得上級工會授予的模范或先進職工小家稱號。
3、工會干部待遇落實,專職工會干部按要求配備。
4、足額、及時上解工會經費,并經審計認定。
5、民意測評職工贊同率,滿意率達80%以上。
第三章申報程序
第八條基層工會達到上述標準和基本條件,可通過地州市、省直或省產業工會(以下簡稱推介單位),向省總工會書面申報。
第九條申報應經職代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認可,并經推介單位初查同意。
第十條申報模范職工之家的材料:
1、基層工會申請考核的書面報告;
2、基本條件(第5款除外)達到的有關證明和復印件;
3、填寫的《湖南省模范職工之家申報表》一式三份。
第四章考核程序
第十一條在規定的時間內收到申報材料,由省總組織部初審后向省總領導匯報,確定考核方案。
第十二條考核采取省總直接考核;省總派人參與推介單位考核,省總委托推介單位考核三種形式。
第十三條考核應嚴格要求,不走過場。其程序為:聽匯報,看現場,查資料,召開具有代表性人員參加的不同類型座談會,成建制地進行民意測評,爾后與黨政工領導交換意見。單位職工人數在100人以下的,民意測評面應達80%,100人以上的,成建制地測評100人左右。
第十四條通過考核基本符合標準,省總將會同有關推介單位再在同類型企業事業單位中進行評選。
第十五條評選結果經省總常委會審定。被評為“湖南省模范職工之家”的基層工會,由省總頒發獎牌和通報表彰。
第十六條經考核,主要標準中工作不先進或某一條做得不好或基本條件中任何一條未達到,均不能被評選為省模范職工之家。
第五章模范職工之家的管理
第十七條模范職工之家是省總授予的重要榮譽稱號,是全省基層工會的榜樣。沒有獲得省級以上模范職工之家的單位,一般不宜參加評選全國五一勞動獎狀。
第十八條省總將不定期組織部分省級和全國模范職工之家進行經驗交流,總結深入開展建家活動的工作經驗,統一認識和拓展建家工作新領域。
第十九條已獲模范職工之家稱號的單位,應根據各個時期工會工作的特點和要求,不斷賦予新的內容,不斷鞏固建家成果使之常建常新。
第二十條省總每3年對獲得省模范職工之家的單位進行一次復查驗收,沒達到標準和要求的,限期整改,否則經省總常委會決定取消其榮譽稱號。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非公有制企業工會,應開展“雙愛雙評”為主要內容的建設職工之家活動。其申報、考核的標準和條件以“雙愛雙評”為主,同時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二十二條科學、文化、衛生、教育系統的基層工會和機關工會,應按照堅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的根本指導方針和工會工作總體思路的要求開展建家活動。其申報、考核的基本條件不變,主要標準參照執行。
第二十三條縣、市、區總工會,可在開展建家活動正常的基層工會中,評選合格職工之家和先進職工之家。地、州、市和省直工會,可在所屬基層工會中評選先進職工之家和模范職工之家,地市以上產業工會可在直屬基層工會中評選先進(模范)職工之家。
第二十四條“職工之家”一般應從合格或先進、再到模范;從地市級模范職工之家,再到全國模范職工之家的間隔時間應分別在1年以上。
寧人社〔2017〕152號
各縣(市、區)人社局、財政局,東僑人勞局、財政局:
為進一步幫扶就業困難群體就業,加強公益性崗位的開發和管理,根據寧德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十五條措施的實施意見》(寧政〔2017〕31號)、寧德市財政局、寧德市人社局《關于印發寧德市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寧財社〔2017〕33號)和《關于轉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寧財社〔2017〕9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寧德市公益性崗位開發與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寧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寧德市財政局
2017年6月20日
寧德市公益性崗位開發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益性崗位的開發和管理,進一步幫扶就業困難群體就業,根據寧德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十五條措施的實施意見》(寧政〔2017〕31號)和寧德市財政局、寧德市人社局《關于轉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寧財社〔2017〕9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益性崗位是指實現公共利益和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為主要目的,主要由政府投資開發或社會籌集資金開發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務類崗位。(城市非營利性、輔社會公共管理崗位和城市街道、社區公共服務崗位,如:鄉鎮(社區)、村勞動保障協理員、社區矯正專職社會工作者、衛生保潔員等。)
第三條 公益性崗位的開發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以開發基層社會公共管理和服務崗位為主;
(二)以就業困難群體、零就業家庭成員為安置對象;
(三)符合條件,自愿申報,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兼顧困難;
(四)統一規劃、分級負責,保持規模、動態管理。
第四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轄區內公益性崗位開發和管理工作。各級財政部門負責統籌安排轄區內公益性崗位所需資金。
第二章 公益性崗位的開發
第五條 公益性崗位開發實行規模控制。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要按照就業困難人員公益性崗位需求和就業資金承受能力,合理控制本地公益性崗位規模。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在每年7月底前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報下一年度公益性崗位開發計劃及資金需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當年度公益性崗位資金使用情況和社會需求對公益性崗位開發計劃進行審核,經財政局復核后,列入下一年度工作計劃和就業資金預算安排。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確定下一年度公益性崗位開發計劃后,應將開發計劃及資金需求情況上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備案。
第六條 公益性崗位開發由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確定的開發計劃,征集轄區內有公益性崗位需求的單位(包括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對用人單位申請開發公益性崗位情況進行初審,提出擬核定的崗位數量、時限和崗位補貼、社保補貼標準及資金需求,提交《公益性崗位開發申報表》(附件1),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審核意見,經財政局復核后,列入公益性崗位開發。
第三章 公益性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政策
第七條 對安排就業困難人員作為公益性崗位就業的單位,按其實際安排就業困難人員人數給予適當額度的崗位補貼。對用人單位開發的無經費來源和經營收入的公益性崗位(以下簡稱A類崗位),由當地財政、人社部門根據崗位勞動貢獻、勞動強度、技能要求等,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和不高于工資指導價位標準確定崗位補貼標準,按其實際安排就業困難人員人數給予崗位補貼。對用人單位開發的有經費來源或經營收入的公益性崗位(以下簡稱B類崗位),由當地財政、人社部門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50%給予崗位補貼。
第八條 對安排就業困難人員作為公益性崗位就業的單位,由當地財政按其為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給予補貼,不包括就業困難人員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以及應由企業(單位)繳納的其他社會保險費。
第九條 公益性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期限,除對享受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以前年度已享受過就業困難人員公益性崗位補貼政策的人員,享受期滿后,不再重復享受該政策。
第四章 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的招聘與管理
第十條 公益性崗位,由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用人單位按照公開公平、兼顧困難的原則共同負責招聘。具體程序:
(一)方案上報。用人單位和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共同提出招聘方案,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定。
(二)信息。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在人力資源市場信息公告欄、人力資源市場網站和街道(鄉鎮)、社區(村)基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平臺廣泛公益性崗位招聘信息,期限不得少于7個工作日。
(三)組織報名。鄉鎮或社區(村)基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平臺應根據招聘要求,積極推薦符合公益性崗位安置條件的人員到組織招聘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報名。符合公益性崗位安置條件的就業困難人員也可自行到組織招聘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報名。報名人員應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交《就業困難人員申請公益性崗位登記表》(附件2)和本人居民身份證、《就業創業證》等相關證明資料(原件和復印件)。
(四)推薦應聘。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根據招聘條件對報名人員進行資格審查和推薦,并會同用人單位組織招聘,進行面試(如因工作需要可增加筆試)。
(五)擬用公示。公益性崗位擬聘用人員名單應在人力資源市場信息公告欄、人力資源市場網站和就業困難人員戶籍所在地鄉鎮或社區(村)予以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
(六)聘用備案。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在招聘結束7個工作日內將聘用公益性崗位人員花名冊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備案。用人單位或其委托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指定的勞務派遣機構,在聘用公益性崗位人員之日起一個月內,應與其簽訂不超過3年的書面合同,并將勞動合同、《就業創業證》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報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備案。
第十一條 公益性崗位人員實行動態管理和退出機制。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由用人單位依法處理。
(一)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死亡的;
(二)連續曠工1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30天的;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所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出現解除勞動關系以及自然減員等情況時,用人單位應在7個工作日內報告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即停止發放各項補貼并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備案。如確有需要,可按規定流程聘用其他就業困難人員。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期限已滿繼續留用的,可由當地財政提供適當的崗位補貼。
第五章 公益性崗位補貼及社保補貼的申報和撥付
第十三條 對A類崗位的公益性崗位補貼及社保補貼實行按季預撥、季末結算的辦法,由用人單位在每個季度最后一個月20日前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報。用人單位需提供:
1、《寧德市A類公益性崗位補貼和社保補貼按季申報表》(附件3);
2、本季度《用人單位公益性崗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崗位補貼和社保補貼月明細表》(附件4)(首次申請無需提供);
3、本季度用人單位(或委托勞務派遣公司)為公益性崗位就業困難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有效憑證(首次申請無需提供);
4、用人單位的銀行賬戶。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報材料予以審核,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復核后,由財政部門將補貼資金撥付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資金專戶,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及時將補貼資金分撥到用人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第十四條 對B類崗位的公益性崗位補貼及社保補貼實行先繳后補、按季申報的辦法,由用人單位在每個季度的第一個月內,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報上一季度已發放的崗位補貼和已繳納的社保補貼。用人單位需提供:
1、《寧德市B類公益性崗位補貼和社保補貼按季申報表》(附件5);
2、《用人單位公益性崗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崗位補貼和社保補貼月明細表》;
3、上季度用人單位(或委托勞務派遣公司)為公益性崗位就業困難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有效憑證;
4、用人單位的銀行賬戶。
申報材料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審核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復核后,每半年由財政部門將補貼資金撥付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資金專戶,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及時將補貼資金分撥到用人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第六章 公益性崗位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在招聘公益性崗位工作中,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主動接受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確保公益性崗位招聘做到公開公平、兼顧困難。同時,要設立監督舉報電話,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十七條 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對用人單位公益性崗位使用及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對存在虛設崗位、冒名頂替、空崗掛崗、騙取補貼資金等行為的,要停止其使用公益性崗位的資格并追回套取的補貼資金,并依法追究有關當事人和單位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公益性崗位用人單位對所申請撥付的補貼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并接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就業困難人員是指具有我省戶籍,在勞動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并在我省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的以下人員:男年滿50周歲以上、女年滿40周歲以上的大齡城鎮居民;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殘疾人證城鎮居民;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連續失業一年以上(包括離校未就業一年以上高校畢業生,其中農村進城務工勞動者須已參加失業保險);城市規劃區內,經政府依法征收農村集體耕地后,人均剩余耕地面積低于所在縣(市、區)農業人口人均耕地面積30%,且在征地時享有農村集體耕地承包權的在冊農業人口。
為了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對注冊會計師承辦企業破產案件管理人相關業務的要求,給注冊會計師承辦相關業務提供技術支持,我會起草了《注冊會計師承辦企業破產案件相關業務指南(試行)(征求意見稿)》,現予印發。請組織征求意見,并于2007年6月10日前將意見反饋我會。
聯系人:研究發展部彭鵬
聯系方式:,010-68721166轉1204
通訊地址:北京市海淀區廣源閘5號廣源大廈6層,郵編100081
附件1:
注冊會計師承辦企業破產案件相關業務指南
(試行)(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指導注冊會計師承辦企業破產案件相關業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企業破產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行業規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所稱注冊會計師承辦企業破產案件相關業務,包 括但不限于:
(一)受人民法院指定,擔任管理人;
(二)接受管理人委托,提供清算審計等相關專業服務;
(三)接受債權人委托,提供相關專業服務;
(四)接受債務人委托,提供相關專業服務。
第三條本指引所稱注冊會計師,是指會計師事務所及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的執業人員。
第四條注冊會計師承辦企業破產案件相關業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規范和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準則。
第二章 管理人職責
第五條注冊會計師受人民法院指定擔任管理人,職責主要有:
(一)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二)對債務人進行清算審計,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
(三)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四)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五)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對債務人營業情況進行調查,決定繼續或停止債務人營業,同時形成調查報告;
(六)管理繼續營業的債務人的營業事務;
(七)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
(八)接受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財產持有人的債務清償或財產交付;
(九)發現債務人有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所列可撤銷行為的,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行為,并追回相關財產;
(十)發現債務人有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三條所列無效行為的,請求人民法院確認該行為無效,并追回相關財產;
(十一)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要求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債務人的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十二)追回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企業獲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業財產;
(十三)可以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通過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為債權人接受的擔保,取回質物、留置物;
(十四)接收債權申報材料,登記造冊,對申報的債權逐一進行審查,并編制債權表,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
(十五)妥善保存債權表和債權申報材料,供利害關系人查閱;
(十六)調查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列出清單并公示,對職工提出的異議經核實后予以更正;
(十七)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十八)于債權人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已知債權人,列席債權人會議。向債權人會議報告職務執行情況,并回答詢問;
(十九)代表債務人或另外委托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二十)注冊會計師作為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時,制作重整計劃草案,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
(二十一)注冊會計師作為管理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的,應向債權人會議就重整計劃草案作出說明,并回答詢問;
(二十二)依據企業破產法第八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可以同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組協商;
(二十三)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組拒絕再次表決或者再次表決仍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但重整計劃草案符合企業破產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所列條件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批準重整計劃草案;
(二十四)依據企業破產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自重整計劃通過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批準重整計劃的申請;
(二十五)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八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
(二十六)在重整計劃規定的監督期內,監督重整計劃的執行;
(二十七)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期屆滿前,可以視情況申請人民法院裁定延長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期限;
(二十八)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期屆滿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監督報告;
(二十九)債務人不能執行或不執行重整計劃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執行、宣告債務人破產;
(三十)和解程序終止時,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并向人民法院提交執行職務的報告;
(三十一)及時擬定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
(三十二)按照債權人會議通過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適時變價出售破產財產;
(三十三)及時擬定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債權人會議通過后提請人民法院裁定認可,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后,執行破產財產分配方案;
(三十四)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向破產人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章 接管
第六條本指引所稱接管,是指注冊會計師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管理人,對債務人實施全面接收和管理。
第七條注冊會計師應接收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現金、債權、存貨、固定資產、在建工程、對外投資、無形資產等財產及相關憑證;
(二)公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海關報關章、職能部門章、各分支機構章、電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
(三)總賬、明細賬、臺賬、日記賬等賬簿及全部會計憑證、重要空白憑證;
(四)設立批準文件、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書及各類資質證書、章程、合同、協議及各類決議、會議記錄、人事檔案、電子文檔、管理系統授權密碼等資料。
第八條注冊會計師應對債務人的財產、內部事務和營業事務實施管理,必要時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聘請工作人員參與管理工作。
第四章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
第九條本指引所稱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是指注冊會計師受人民法院指定擔任管理人,對債務人進行清算審計,調查債務人財產狀
況,并制作財產狀況報告。
第十條注冊會計師應對債務人的出資情況、現金狀況、債權狀況、存貨狀況、固定資產狀況、在建工程狀況、對外投資狀況、土地及無形資產狀況等財產狀況進行調查。 第十一條注冊會計師在調查時,應關注有關財產的真實性、合法性及權屬狀況,也應關注其可變現情況。
第十二條注冊會計師對債務人出資情況進行調查時,要重點關注:
(一)出資人名冊,出資協議、公司章程、驗資報告及實際出資情況;
(二)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批準文件、財產權屬證明文件及權屬變更登記文件;
(三)歷次資本變動情況及相應的驗資報告。
第十三條注冊會計師對債務人現金狀況進行調查時,要重點關注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及其他貨幣資金。 第十四條注冊會計師對債務人債權狀況進行調查時,要重點關注債權形成原因、形成時間、具體債權內容及債權催收情況。 第十五條注冊會計師對債務人存貨狀況進行調查時,要重點關注存貨的存放地點、數量、狀態、性質及相關憑證。
第十六條注冊會計師對債務人固定資產狀況進行調查時,要重點關注:
(一)債務人的房屋產權及重要設備權屬;
(二)債務人有關海關免稅的設備情況。
第十七條注冊會計師對債務人在建工程狀況進行調查時,要重點關注在建工程立項文件、相關許可,工程進度、施工狀況及相關技術資料。
第十八條注冊會計師對債務人對外投資狀況進行調查時,要重點關注:
(一)各種有價證券;
(二)對外投資情況證明;
(三)被投資企業的所有者權益情況,必要時可以申請進行審計、評估。
第十九條注冊會計師對債務人土地及無形資產狀況進行調查時,要重點關注:
(一)債務人土地使用權屬及使用情況;
(二)債務人擁有的專利、非專利技術、商標、版權等;
(三)債務人擁有的許可或特許經營權情況。
第二十條注冊會計師應對債務人是否存在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所列的可撤銷或無效行為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注冊會計師應對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是否利用職權從企業獲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業財產進行調查。
第二十二條注冊會計師應對債權人主張抵銷的債權債務進行調查,調查時要重點關注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他^對債務人的債權;
(二)除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外,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
(三)除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取得債權外,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
第二十三條 注冊會計師在財產狀況調查過程中,應關注有關財產是否存在抵押、質押等權利受限情況,以及相關爭議情況。
第二十四條 注冊會計師根據對債務人財產調查情況,在整理、分析相關證據后,出具債務人財產狀況報告。
第二十五條 債務人財產狀況報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一)標題;
(二)收件人;
(三)目的和范圍;
(四)執行的主要程序;
(五)財產狀況說明;
(六)報告使用范圍;
(七)管理人印章;
(八)報告日期。
第五章調 查債務人營業狀況
第二十六條本指引所稱調查債務人營業狀況,是指注冊會計師受人民法院指定擔任管理人,接管債務人后,對債務人的營業及相關合同等情況進行調查,并根據調查情況決定是否繼續履行相關合同、是否繼續營業及其他相關管理事務。
第二十七條注冊會計師應對債務人基本情況、經營情況、簽署的重要合同(協議)情況等營業狀況進行調查。
第二十八條注冊會計師調查債務人基本情況時,要重點關注:
(一)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書、特許經營證書、資質證書、相關批準文件,以及相關合同及文件;
(二)組織結構、股權結構、下屬公司、分支機構及營業網點等。
第二十九條注冊會計師調查債務人經營情況時,要重點關注:
(一)債務人產品、服務結構;
(二)債務人所在行業發展狀況;
(三)債務人市場位置;
(四)債務人虧損的重要原因;
(五)債務人生產產品、提供服務能力。
第三十條注冊會計師調查債務人簽署的重要合同時,要重點關注:
(一)與股權有關的合同;
(二)在債務人財產上設定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等限制債務人權利的合同及履行情況,以及債務人作為抵押權人、質押權人、留置權人等相關合同及履行情況;
(三)與合并、分立、重組、收購有關的重要合同及文件;
(四)重要服務合同;
(五)重要特許合同;
(六)與知識產權有關的重要合同;
(七)重要租賃合同;
(八)重要購銷合同;
(九)重要保險合同;
(十)重要借款合同;
(十一)附條件、附期限的合同。
第三十一條注冊會計師應對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情況進行調查。
第三十二條注冊會計師應根據對債務人營業狀況調查的情況,擬定債務人財產管理方案。
第六章 調查勞動債權
第三十三條本章所稱勞動債權,是指債務人所欠職工工資和醫療、傷殘保險、撫恤費用,所欠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本章所稱調查勞動債權,是指注冊會計師受人民法院指定擔任管理人,對職工基本情況及勞動債權情況進行調查,列出勞動債權清單。
第三十四條注冊會計師應對勞動債權情況進行調查,調查時要重點關注:
(一)職工人數、工資標準、職務崗位、在債務人連續工作時間和參加工作時間;
(二)債務人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
(三)補償金額應達到法定最低要求;
(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應按照債務人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五)勞動債權金額、類別等。
第三十五條注冊會計師應根據勞動債權調查情況,列出勞動債權清單并予以公示。
第三十六條職工對勞動債權清單有異議要求注冊會計師更正的,注冊會計師核實后應予以更正。
第七章 接受債權申報
第三十七條注冊會計師受人民法院指定擔任管理人,應接受所有提供了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債權申報材料的債權人的債權申報。
第三十八條注冊會計師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后,應當登記造冊,列明各債權人申報材料中提供的債權數額、有無財產擔保及有關證據等情況。
第三十九條注冊會計師應對申報的債權逐一進行審查,在審查
基礎上編制債權表。
第四十條注冊會計師應妥善保管債權表和債權申報材料,供利害關系人查閱。
第四十一條注冊會計師應將編制的債權表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無異議的,提交人民法院裁定確認。
第八章 制作重整計劃草案
第四十二條注冊會計師受人民法院指定擔任管理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后,負責管理債務人財產和營業事務的,應在前期調查基礎上,在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六個月內制作重整計劃草案,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
第四十三條重整計劃草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債務人的經營方案;
(二)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期限;
(七)有利于債務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第四十四條注冊會計師在制作重整計劃草案時,要重點關注下列問題:
(一)各類債權人因重整計劃的實施而獲得的受償比例是否低于破產清算的受償比例;
(二)不減免債務人欠繳的企業破產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
第四十五條注冊會計師制作重整計劃草案的,應向債權人會議就重整計劃草案作出說明,并回答詢問。
第四十六條債權人會議部分表決組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注冊會計師可以同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組協商。
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組拒絕再次表決或者再次表決仍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但重整計劃草案符合企業破產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所列條件的,注冊會計師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批準重整計劃草案。
第四十七條注冊會計師應依據企業破產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自重整計劃通過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批準重整計劃的申請。
第九章 破產清算
第四十八條注冊會計師受人民法院指定擔任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后,應做好破產清算有關工作。
第四十九條注冊會計師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的裁定書后,應及時整理財產清冊、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清算期間有關的財務會計報告等材料。
第五十條注冊會計師應當組織對破產財產進行審查、估價,及時擬定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
第五十一條注冊會計師應根據債權人會議決議或人民法院的裁定,適時變價出售破產財產。
變價出售破產財產應當通過拍賣進行,但是,債權人會議決定以協議處分或資產抵債處置等其他方式進行的除外。
第五十二條注冊會計師應當及時擬定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
第五十三條注冊會計師應執行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后的破產財產分配方案。
第五十四條注冊會計師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完結后,應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并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第五十五條注冊會計師應編寫履職情況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管理人基本情況;
(二)破產人基本情況;
(三)破產財產情況;
(四)債權申報及審查確認情況;
(五)破產人對外債權催收情況;
(六)破產清算中財務收支情況;
(七)破產財產的管理、變價及分配情況;
(八)訴訟和仲裁情況i
(九)未完結事項安排。
第五十六條注冊會計師應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十七條注冊會計師于辦理注銷登記完畢的次日終止執行管理人職務。但是,對于未決的訴訟或仲裁,注冊會計師應繼續參加,直至完成訴訟或仲裁程序。
第五十八條注冊會計師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終止執行職務后,應當將管理人印章交公安機關銷毀,并將銷毀的證明送交人民法院。
第十章 承辦其他相關業務
第一節為管理人提供專業服務
第五十九條注冊會計師可以接受管理人委托,提供會計、審計、咨詢等相關專業服務。包括但不限于:
(一)對破產申請受理日債務人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進行清算審計,出具清算審計報告;
(二)對清算期間的財務報表進行審計,出具清算審計報告;
(三)對清算終結日債務人、破產人的資產狀況、財務收支情況、財產分配情況進行審計,出具清算審計報告;
(四)進行其他專項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
第六十條注冊會計師可以接受管理人委托,協助管理人履行職責。包括但不限于:
(一)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二)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
(三)審查債權人申報的債權;
(四)清理勞動債權;
(五)制作重整計劃草案。
第二節 為債權人提供專業服務
第六十一條注冊會計師可以接受債權人委托,提供相關專業服務。包括但不限于:
(一)協助準備有關破產申請材料;
(二)申報債權;
(三)債權人出席債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第三節為債務人提供專業服務
第六十二條注冊會計師可以接受債務人委托,提供相關專業服務。包括但不限于:
(一)協助準備有關破產申請材料;
(二)協助編制重整計劃草案;
(三)協助制定和解協議草案;
(四)協助引進戰略投資人。
第十一章承辦企業破產案件相關業務時的補充要求
第六十三條注冊會計師接受管理人、債權人或債務人委托,提供專業服務時,應與委托人簽訂業務約定書,在業務約定書中,應訂明工作方法、所出具報告的內容與格式、報告分發和使用的限制等事項。
第六十四條注冊會計師承辦企業破產案件相關業務,應制作必要的工作底稿,工作底稿應真實、完整、記錄清晰。
第六十五條注冊會計師接受管理人、債權人或債務人委托,提供專業服務時,應考慮是否具有必要的素質和專業勝任能力。
第六十六條注冊會計師擔任管理人時,應考慮是否與企業破產案件具有利害關系。
第十二章附則
第六十七條注冊會計師承辦企業破產案件相關業務,除有特定要求者外,應當參照本指引辦理。
第六十八條本指引自2007年月 日起試行。
附件2:
關于《注冊會計師承辦企業破產案件相關業務指南(試行)(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為了指導注冊會計師承辦企業破產案件相關業務,我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企業破產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行業規范,完成了《注冊會計師承辦企業破產案件相關業務指南(試行)》(以下簡稱“《指南》”)征求意見稿的研究起草工作。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指南》起草的主要經過
一是開展法律和國外文獻等相關研究。2006年7月開始,受最高
人民法院委托,中注協參與了《企業破產法》實施相關司法解釋的研究工作。為此,我們對《企業破產法》進行了認真、細致的研究,對德國、法國、英國、美國、日本、俄羅斯、臺灣等國家和地區破產法、有關破產法的相關文獻等進行收集、整理、分析,并借此機會,重點研究了破產程序、管理人職責、管理人指定、管理人報酬以及與管理人相關的法律關系等問題。其間,考慮到破產案件管理人業務涉及財務會計、法律、企業管理相關綜合性專業知識的實務特點,中注協決定起草《指南》,為注冊會計師承辦企業破產案件相關業務提供技術指導。
二是形成《指南》征求意見稿。中注協于2007年1月開始,組織部分事務所研究有關破產管理實務和操作程序,于4月底起草形成了《指南》討論稿;5月組織成立了由立法專家、法官、注冊會計師、律師組成的《指南》起草組和專家咨詢組,并于5月11日―14日召開起草組工作會議,對《指南》討論稿逐條討論、修改,形成了《指南》征求稿。
二、關于《指南》總體框架結構和主要內容
《指南》征求意見稿分為十二章,共68條,主要規范了注冊會計師承辦管理人業務,以及接受管理人、債權人、債務人委托承辦其他相關業務的操作程序和需要重點關注的事項。主要包括管理人職責、接管債務人財產、實施財產調查、實施營業調查、接受債權申報、制作重整計劃草案、破產清算、承辦管理人、債權人、債務人委托的相關業務、相關補充要求、附則等。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于起草原則
一是對《企業破產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進行疏理,形成管理人的法定職責及操作程序等;二是充分考慮破產清算工作實踐,將注冊會計師從事企業破產案件相關業務的核心工作內容、重點關注事項等進行了規范,力爭為注冊會計師承辦企業破產案件相關業務,特別是擔任管理人提供技術支持;三是充分借鑒執業準則的成果,包括體例、結構、表述方法等。
(二)關于文件名稱
考慮到目前最高法院的有關實施細則正在制訂中,還有一些不確定事項,另外,在企業破產案件中,會計師事務所除可受人民法院指定擔任管理人外,還可以提供其他相關專業服務,故名稱暫定為《注冊會計師承辦企業破產案件相關業務指南(試行)》。
(三)關于清算審計
考慮到企業破產實務中,注冊會計師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的最有效最常用的方法就是清算審計,在舊的清算組制度下,清算組也要委托注冊會計師進行清算審計,在《指南》起草中,律師也普遍認為,律師承辦破產案件通常也需要委托事務所做清算審計。故此,我們在《指南》征求意見稿中加入了有關清算審計的內容,包括注冊會計師擔任管理人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職責前的清算審計,以及接受管理人委托提供清算審計相關業務。
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企業會計準則實施問題專家工作組意見
企業會計準則體系(以下簡稱“新準則”)實施以來,經過各方面的共同努力,較好實現了新舊轉換和平穩過渡,市場反映良好。新準則實施已過一個季度,為了深入貫徹新準則,針對近期上市公司、會計師事務所等方面提出的新準則執行中的問題,企業會計準則實施問題專家工作組進行了討論,達成一致意見,現予。
一、問:如何正確地對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后續計量?
答:企業通常應當采用成本模式對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后續計量,在符合新準則規定的條件下,才允許采用公允價值模式。同一企業只能采用一種模式對所有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后續計量,不得同時采用兩種計量模式。
采用公允價值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是投資性房地產所在地有活躍的房地產交易市場。“所在地”一般是指投資性房地產所在的大中型城市的城區。
二是企業能夠從活躍的房地產交易市場上取得同類或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及其他相關信息,從而對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作出合理的估計。“同類或類似的房地產”,對建筑物而言,是指所處地理位置和地理環境相同、性質相同、結構類型相同或相近、新舊程度相同或相近、可使用狀況相同或相近的建筑物;對土地使用權而言,是指同一城區、同一位置區域、所處地理環境相同或相近、可使用狀況相同或相近的土地。
不具備上述條件的,不得采用公允價值模式。
二、問:如何正確地根據辭退福利計劃確認和計量應付職工薪酬?
答:(一)辭退福利是在職工勞動合同尚未到期前,企業決定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而給予的補償,或為鼓勵職工自愿接受裁減而給予的補償。辭退福利必須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才能確認預計負債:
1.企業已經制定正式的解除勞動關系計劃或提出自愿裁減建議,并即將實施。該計劃或建議應當包括:擬解除勞動關系或裁減的職工所在部門、職位及數量;根據有關規定按工作類別或職位確定的解除勞動關系或裁減補償金額;擬解除勞動關系或裁減的時間等。
辭退計劃或建議應當經過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的批準,除因付款程序等原因使部分付款推遲至一年以上外,辭退工作一般應當在一年內實施完畢。
2.企業不能單方面撤回解除勞動關系計劃或裁減建議。
(二)企業如有實施的職工內部退休計劃,雖然職工未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但由于這部分職工未來不能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企業承諾提供實質上類似于辭退福利的補償,符合上述辭退福利計劃確認預計負債條件的,比照辭退福利處理。企業應當將自職工停止提供服務日至正常退休日的期間擬支付的內退人員工資和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等,確認為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不得在職工內退后各期分期確認因支付內退職工工資和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而產生的義務。
(三)辭退工作在一年內實施完畢、補償款項超過一年支付的辭退計劃(含內退計劃),企業應當選擇恰當的折現率,以折現后的金額進行計量,計入當期管理費用。折現后的金額與實際應支付的辭退福利的差額,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在以后各期實際支付辭退福利款項時計人財務費用。應付辭退福利款項與其折現后金額相差不大的,也可不予折現。
三、問:如何正確地進行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分類和會計處理?
答:交易性金融資產主要是指企業為了近期內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資產。通常情況下,企業以賺取差價為目的從二級市場購人的股票、債券和基金等,應當分類為交易性金融資產。交易性金融資產在活躍的市場上有報價且持有期限較短,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變動計人當期損益。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主要是指企業沒有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的金融資產。企業購入的在活躍市場上有報價的股票、債券和基金等,沒有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等金融資產的,可以歸為此類。相對于交易性金融資產而言,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持有意圖不明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初始確認時,
應當按其公允價值以及交易費用之和入賬,公允價值變動計人所有者權益,如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發生非暫時性下跌,應當將原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公允價值下降形成的累計損失一并轉出計入當期損益。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期間實現的利息或現金股利,也應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管理層在取得金融資產時,應當正確地進行分類,不得隨意變更。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分類情況,應當以正式書面文件記錄,并在附注中加以說明。
四、問:企業應當采用何種稅率計算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
答: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應當按照預期收回該資產或清償該負債期間的適用稅率計量。適用稅率是指按照稅法規定,在暫時性差異預計轉回期間執行的稅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已于2007年3月16日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實施。企業在進行所得稅會計處理時,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產生暫時性差異、這些暫時性差異預計在2008年1月1日以后轉回的,應當按照新稅法規定的適用稅率對原已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進行重新計量,除原確認時產生于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事項應當調整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以外,其他情況下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的調整金額,應當計入當期所得稅費用。
五、問:企業按原制度核算的資本公積執行新準則后應當如何處理7
答:企業按照原制度核算的資本公積,執行新準則后應當分別下列情況進行處理:
(一)原資本公積中的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執行新準則后仍應作為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進行核算。
(二)原資本公積中因被投資單位除凈損益外其他所有者權益項目的變動產生的股權投資準備,執行新準則后應當轉入新準則下按照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產生的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三)原資本公積中除上述以外的項目,包括債務重組收益、接受捐贈的非現金資產、關聯交易差價、按照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因初始投資成本小于應享有被投資單位賬面凈資產的份額計入資本公積的金額等,執行新準則后應在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中單設“原制度資本公積轉入”進行核算,該部分金額在執行新準則后,可用于增資、沖減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產生的合并差額等。
六、問:售后租回交易中,資產售價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如何處理?出租人對經營租賃提供激勵措施的。如提供免租期、承擔承租人的某些費用等。承租人和出租人應當如何處理?
答:(一)售后租回交易中,資產售價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記入“遞延收益”科目,售后租回交易認定為融資租賃的,記人“遞延收益”的金額應按租賃資產的折舊進度進行分攤,作為折舊費用的調整。
售后租回交易認定為經營租賃的,記人“遞延收益”科目的金額,應在租賃期內按照與確認租金費用相一致的方法進行分攤,作為租金費用的調整。但有確鑿證據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價值達成的,資產售價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計人當期損益。
(二)出租人對經營租賃提供激勵措施的,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分別下列情況進行處理:
1.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承租人應將租金總額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個租賃期內,按直線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進行分攤,免租期內應當確認租金費用;出租人應將租金總額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個租賃期內,按直線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進行分配,免租期內出租人應當確認租金收入。
2.出租人承擔了承租人某些費用的,出租人應將該費用自租金收入總額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收入余額在租賃期內進行分配;承租人應將該費用從租金費用總額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費用余額在租賃期內進行分攤。
七、問:企業在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因抵銷未實現內部銷售損益在合并財務報表中產生的暫時性差異是否應當確認遞延所得稅?母公司對于納入合并范圍的子公司的未確認投資損失,執行新準則后在合并財務報表中如何列報?
答:(一)企業在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因抵銷未實現內部銷售損益導致合并資產負債表中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在納入合并范圍的企業按照適用稅法規定確定的計稅基礎之間產生暫時性差異的,在合并資產負債表中應當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同時調整合并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但與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事項及企業合并相關的遞延所得稅除外。
(二)執行新準則后,母公司對于納入合并范圍的子公司的未確認投資損失,在合并資產負債表中應當沖減未分配利潤,不再單獨作為“未確認的投資損失”項目列報。
企業在編制執行新準則后的首份報表時,對于比較合并財務報表中的“未確認的投資損失”項目金額,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列報要求進行調整,相應沖減合并資產負債表中的“未分配利潤”項目和合并利潤表中的“凈利潤”及“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項目。
八、問:2007年7月1日起執行新準則的證券投資基金。其持有的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以及實現的收入、發生的費用應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和編制財務報告?如何實現新舊轉換?
答: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屬于獨立的會計主體,其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基金凈值)、收入和費用等,應當按照新準則的規定進行確認、計量和報告。
(一)基金持有的金融資產和承擔的金融負債,通常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人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應當采用公允價值進行初始和后續計量,公允價值的變動以及取得時發生的相關交易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基金持有的除上述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之外的其他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包括買入返售金融資產和賣出回購金融資產款等,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等相關規定處理。
基金涉及金融資產轉移和套期保值的,應當分別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保值》。
(二)基金的所有者權益(基金凈值),是指基金的資產減去負債后的余額,包括實收基金、未分配利潤等。在基金募集、申購、轉換轉入、基金紅利再投資等時,應當增加相應的實收基金;在基金贖回或轉換轉出等時,應當減少相應的實收基金。基金在期末應當根據當期實現的凈利閏(或虧損)增加(或減少)未分配利潤;根據利潤分配數,減少未分配利潤。
(三)基金應當按照新準則的規定設置會計科目,并按照所附的報表格式定期編制財務報告。基金財務報告應當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所有者權益(基金凈值)變動表、附注和其他應當在財務報告中披露的相關信息和資料。基金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不違反企業會計準則中確認、計量和報告規定的前提下自行設置相關會計科目。附注的編制應當遵循《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和《企業會計準
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及其應用指南等規定。
(四)基金在新舊轉換時,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處理:
在首次執行日,基金應當對所有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項目按照新準則進行重新分類、確認和計量,編制期初資產負債表。
因首次執行新準則而導致會計政策發生變更的,應當采用追溯調整法進行處理,根據會計政策變更的累積影響數調整列報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潤),其他相關項目的期初金額和列報前期的比較數據也應一并調整。確定會計政策變更對列報前期影響數不切實可行的,應當從可追溯調整的最早期間期初開始應用變更后的會計政策。在首次執行日確定會計政策變更對以前各期累積影響數不切實可行的,應當采用未來適用法處理。
(五)其他類似基金或類似于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方式的產品(除企業年金基金),比照本意見進行會計處理。
附錄:1、基金會計科目表(略);2、基金資產負債表、利潤表、所有者權益(基金凈值)變動表格式(略)
二零零七年四月三十日
關于調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07]90號
經國務院批準,調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稅率,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稅
1.瀕危動物、植物及其制品;
2.鹽、溶劑油、水泥、液化丙烷、液化丁烷、液化石油氣等礦產品;
3.肥料(除已經取消退稅的尿素和磷酸氫二銨);
4.氯和染料等化工產品(精細化工產品除外);
5.金屬碳化物和活性碳產品;
6.皮革;
7.部分木板和一次性木制品;
8.一般普碳焊管產品(石油套管除外);
9.非合金鋁制條桿等簡單有色金屬加工產品;
1O.分段船舶和非機動船舶。
具體商品名稱及稅則號見附件1(略)。
二、調低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稅率
1.植物油出口退稅率下調至5%;
2.部分化學品出口退稅率下調至9%或5%;
3.塑料、橡膠及其制品出口退稅率下調至5%;
4.箱包出口退稅率下調至11%,其他皮革毛皮制品出口退稅率下調至5%:
5.紙制品出口退稅率下調至5%;
6.服裝出口退稅率下調至11%;
7.鞋帽、雨傘、羽毛制品等出口退稅率下調至11%;
8.部分石料、陶瓷、玻璃、珍珠、寶石、貴金屬及其制品出口退稅率下調至5%;
9.部分鋼鐵制品(石油套管除外)出口退稅率下調至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海洋工程結構物增值稅實行退稅的通知》(財稅[2003]46號)規定的內銷海洋工程結構物仍按原退稅率執行;
10.其他賤金屬及其制品(除已經取消和本次取消出口退稅商品以及鋁箔、鋁管、鋁制結構體等)出口退稅率下調至5%:
11.刨床、插床、切割機、拉床等出口退稅率下調至11%,柴油機、泵、風扇、排氣閥門及零件、回轉爐、焦爐、縫紉機、訂書機、高爾夫球車、雪地車、摩托車、自行車、掛車、升降器及其零件、龍頭、釬焊機器等出口退稅率下調至9%;
12.家具出口退稅率下調至11%或9%;
13.鐘表、玩具和其他雜項制品等出口退稅率下調至11%;
14.部分木制品出口退稅率下調至5%;
15.粘膠纖維出口退稅率下調至5%。
具體商品名稱及稅則號見附件2(略)。
三、下列商品改為出口免稅
花生果仁、油畫、雕飾板、郵票、印花稅票等。
具體商品名稱及稅則號見附件3(略)。
四、執行時間
以上商品出口退稅率調整自2007年7月1日起執行。具體執行時間,以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出口企業在2007年7月1日之前已經簽訂的涉及取消出口退稅的船舶出口合同,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持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登記備案的,準予仍按原出口退稅率執行完畢。對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未辦理備案手續的,一律按取消出口退稅執行。
有對外承包工程資質的出口企業在2007年7月1日之前已經中標的長期對外承包工程或已經簽訂價格不能更改的長期對外承包工程合同所涉及的出口設備和建材,凡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持有效中標證明(正本和鬲0本)或已經簽訂的長期對外承包工程合同(正本和副本)及工程概算清單,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登記備案的,準予仍按原出口退稅率執行完畢。對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未辦理備案手續的,一律按調整后的出口退稅率執行。
補充說明:財政部負責人就部分商品出口退稅政策調整答問
記者:這次出口退稅政策調整的主要考慮是什么?
答:今年以來,我國經濟繼續保持平穩快速發展,農業生產基本穩定,工業結構有所改善,財政收入持續增長,市場銷售更加旺盛,改革開放有序推進,城鄉居民收入明顯增加,就業人員增多,社會事業加快發展。但是,當前經濟運行中也存在一些問題,其中外貿順差過大、投資增速繼續在高位運行、流動性過剩等問題依然突出。
據海關統計,2007年1-5月進出口總額為8013億美元,同比增長23.7%。其中:出口總額4435億美元,同比增長27.8%,進口總額3578億美元,同比增長19.1%,出口增幅高于進口增幅8,7個百分點,累計順差857億美元,同比增長83.1%。
外貿順差增長過快,不僅加劇貿易摩擦,而且加大了國內流動性過剩和人民幣升值壓力。為了緩解貿易順差過大,促進外貿平衡,政府需要利用多種政策工具,出臺一攬子政策措施,繼續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這次出口退稅政策的調整,作為一攬子政策措施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目的是為了進一步抑制外貿出口的過快增長,緩解我國外貿順差過大帶來的突出矛盾,同時,進一步落實科學發展觀,優化出口商品結構,抑制“高耗能、高污染、資源性”產品的出口,促進外貿增長方式的轉變和進出口貿易的平衡,減少貿易摩擦,促進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和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記者:這次出口退稅政策調整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這次政策調整共涉及2831項商品,約占海關稅則中全部商品總數的37%,主要內容包括三個方面:
一是進一步取消了553項“高耗能、高污染、資源性”產品的出口退稅,主要包括:瀕危動物、植物及其制品,鹽、溶劑油、水泥、液化丙烷、液化丁烷、液化石油氣等礦產品,肥料,氯和染料等化工產品(精細化工產品除外),金屬碳化物和活性碳產品,皮革,部分木板和一次性木制品,一般普碳焊管產品(石油套管除外),非合金鋁制條桿等簡單有色金屬加工產品,以及分段船舶和非機動船舶。
二是降低了2268項容易引起貿易摩擦的商品的出口退稅率,主要包括:植物油,部分化學品,塑料、橡膠及其制品,箱包,其他皮革毛皮制
品,紙制品,服裝,鞋帽、雨傘、羽毛制品,部分石料、陶瓷、玻璃、珍珠、寶石、貴金屬及其制品,部分鋼鐵制品,其他賤金屬及其制品,刨床、插床、切割機、拉床,柴油機、泵、風扇、排氣閥門及零件、回轉爐、焦爐、縫紉機、訂書機、高爾夫球車、雪地車、摩托車、自行車、掛車、升降器及其零件、龍頭、釬焊機器,家具,鐘表、玩具和其他雜項制品,部分木制品,以及粘膠纖維。
三是將10項商品的出口退稅改為出口免稅政策。主要包括:花生果仁、油畫、雕飾板、郵票和印花稅票。
具體政策內容及各類商品出口退稅率的具體調整情況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可查詢財政部門戶網站:mof.省略。
記者:對政策出臺前簽訂的出口合同是否和去年一樣設有過渡性政策?
答,2006年9月,財政部曾會同有關部門了《關于調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和增補加工貿易禁止類目錄的通知》,對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稅政策作了調整。當時考慮到政策調整的品種較多,涉及面較大,一些已經簽訂的出口合同在價格上難以更改,為減少企業損失,保證政策的平穩過渡,特別規定了三個月的過渡期,即對調整出口退稅率的商品只要符合一定條件并在一定期限內辦理出口合同備案的,可以按原出口退稅率執行。但在執行過程中出現了很多虛假合同,影響了國家宏觀政策的調控效果,也造成了企業之間的不公平競爭。鑒于這次出口退稅政策調整以緩解外貿順差過大為主要政策目標,考慮到去年出口退稅政策調整設置過渡期出現的問題,這次出口退稅政策調整沒有設置過渡期。但是,為了讓企業有提前準備的時間,這次將調整的政策內容提前一定時間對社會公布。同時,考慮到一些造船合同和對外工程承包合同一般期限較長,價格難以調整,因此,規定對此前已經簽訂的船舶出口合同和工程中標或已經簽訂的價格上不能更改的長期對外承包工程合同涉及的出口設備和建材,于2007年7月20日前在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登記備案的,準予仍按原出口退稅率執行完畢。
記者:這次政策調整會對我國外貿產生什么樣的影響?
答:此次出口退稅政策調整后,出口退稅率結構由原17%、13%、11%、8%和5%五檔調整為17%、13%、11%、9%和5%五檔。
取消和降低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稅,我國相關出口商品的成本將會增加,從而會對外貿出口的過快增長產生一定的抑制作用。由于這次在政策設計時采取了“有保有壓”的區別政策,釋放了國家產業結構、出口商品結構調整的明確信號,有利于引導企業減少“高耗能、高污染、資源性”產品的出口,減少低附加值、低技術含量產品的出口,加大高附加值、高技術含量產品的出口,從而引導企業調整投資方向,避免盲目投資和產能過剩。因此,從長遠看,將有利于促進我國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符合國家和全民的長遠利益。總體上看,這次出口退稅政策調整力度適中,并且重點在于結構調整,不會對正常外貿出口產生明顯的負面影響。
二零零七年六月十九日
關于調整部分商品進出口暫定稅率的通知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
經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第九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并報國務院批準,對部分商品進出口暫定稅率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部分商品進口暫定稅率
(一)對煤炭、軟木和燃料油等7個稅目的資源性產品實施0-3%的進口暫定稅率;
(二)對排液泵、密封件、軸承及閥門用零件、空調和冰箱用壓縮機及其零件、工程機械零件、照相機零件、電視機零件、攝錄一體機鏡頭等62個稅目的零部件實施2-6%的進口暫定稅率;
(三)對嬰兒食品、廚房炊具、餐具、食品加工機、視力矯正鏡片、建筑材料、裝飾用陶瓷、家用電器等140個稅目的日用商品實施6-17%的進口暫定稅率。以上三類商品共209個稅目,其中5個稅目只涉及該目中的部分商品(見附件一;略)。
二、調整部分商品出口暫定稅率
(一)對卷材、板材、鋼絲等53個稅目的鋼材產品以及偏鎢酸銨、菱鎂礦、燒鎂等5個稅目的資源性產品實施5%的出口暫定稅率;
(二)對普碳鋼條桿、角型材等30個稅目的鋼材產品以及煤焦油、天然石墨、稀土金屬、精煉鉛、氧化鏑、氧化鋱、未鍛軋鋅及部分有色金屬廢碎料等21個稅目的產品實施10%的出口暫定稅率;
(三)對焦炭、鋼坯、鋼錠、生鐵、部分鐵合金、螢石、非針葉木木片以及鎳、鉻、鎢、錳、鉬和稀土金屬等國內稀缺的金屬原礦共33個稅目的產品實施15%的出口暫定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