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匯總十篇

時間:2023-01-20 06:09:10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會計法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篇(1)

會計信息失真包括合法的會計信息失真和不合法的會計信息失真。所謂不合法的會計信息失真就是指會計信息的“有意造假”或“故意造成會計信息失真”的行為,如:虛增利潤、掩蓋虧損;侵占流轉稅款;設置賬外賬、私設“小金庫”;隱瞞交易或事項等行為。

合法會計信息失真是指會計人員在遵循會計規范提供會計信息的過程中,由于會計系統本身的局限性,會計法規要求提供的會計信息與企業實際情況不相符合,使會計信息未能相對真實地反映經濟活動和會計事項的內容,這樣的不一致是由會計法規本身所造成的。首先,會計處理過程中包含了大量的不確定因素,如固定資產折舊年限、預計殘值,這些預計有很大的主觀成分,會影響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其次,會計假設決定了會計在一定程度上必須依賴估計和判斷,這就包含了主觀因素。再次,對于相同的會計事項,往往可以有多種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可供選擇,這種可選擇性雖然也有一定的原則以供遵循,但也帶有較強的主觀性。如存貨的計價方法,選擇不同的方法有不同的結果,這種選擇未必反映客觀真實。因此,會計法律、規范的不健全在某種程度上為會計信息的不真實提供了空間。

二、會計法規體系存在的問題

1999年新修訂的《會計法》雖然綜合了多方面的意見,解決了會計工作的定位問題,但也只能說是我國的會計立法剛剛走向“博弈”,離“納什均衡”還有一定的距離。因此,會計立法也就難免有漏洞和不完善之處。具體來講,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會計法規的不完全性

1.制定機構中代表多方利益的機構和關系不充分。制定機構中代表多方利益的機構和關系較少,或者代表性過窄,會計法規就難免有一定的偏向性。目前來看,我國已有的會計法規基本上屬于政府行為,客觀、公正、獨立的投資者代表過少。

2.會計法規的制定者有一定的主觀性。由于國家法律、會計制度、會計準則都是由人來制定的,人們在制定這些法規、制度的過程中必然或多或少地摻雜進一些個人的主觀判斷,而且由于人們認識水平的有限性和認識對象的復雜性,使得各種規范本身就不能完全符合客觀實際,因而在這些法規、規范準則指導下所產生的會計信息就有可能偏離實際情況,造成合法會計信息失真。

3.會計法規中信息披露的規定不恰當。由于會計法規的這種不完全性,致使會計法規對一些重要信息的披露沒有做出規定,這些重要的信息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對于一些無形資產和人力資源,會計準則中也沒有恰當合理的處理方法;二是對于企業社會責任等非經濟信息,現行的會計法規沒有要求加以反映;三是會計法規對于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規定得過于原則性,法律責任界定模糊,現實中的操作性差。

(二)會計法規的可選擇性

由于各企業的具體情況不一樣,會計法規不可能制定得很完備,只能對企業提出基本的原則和規范,這就導致了對同一會計事項的處理有多種備選的會計處理方法。目前來講,我國會計法規的規定還不夠細化,會計人員所擁有的“自由載量權”相對較大,這就給會計信息有意造假以可乘之機,產生了會計信息失真的可能性。

(三)會計法規與國際慣例存在差異

1.從會計準則起草階段來看,起草的依據不同。如在美國,起草階段首先擬定出準則初稿,待委員會多數成員討論通過后,“揭示草案”,再次以書面形式和公眾聽證會形式,公開向公眾征詢書面和口頭意見;而我國在會計準則制定過程中過多地依據他國已有會計準則的比較研究報告,并且起草擬定的整個過程對普通公眾都是保密的,缺少多次征求意見的環節和公眾的反饋意見。

2.從征求階段來看,征求意見的范圍和形式不同。從范圍上講,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的征詢意見的范圍是全體社會公眾,而我國似乎則更重視社會上層。從形式上講,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征求公眾意見的方式主要有兩種:書面意見和口頭意見,而我國則更重視書面意見的征詢。

3.從準則制度的獨立性上來看,我國的會計準則制定機構過多地依附于官方意見,就準則本身而言,它是一個技術性很強的過程,其中如果涉及到過多的官方干預,則勢必在某種程序上影響到準則的技術質量。

4.從內容上看也有所不同。如固定資產折舊方面,我國現階段考慮到國家財政的承受能力,除了在某些高科技行業外,絕大多數的行業都采取平均折舊法,這使得我國企業固定資產回收期相對較長,不符合會計上的穩健性原則,加大了企業的經營風險。

三、解決問題的幾點建議

(一)會計法規制定的原則應體現中國特色并與國際慣例接軌

我國在制定會計準則的過程中,一方面應充分考慮國情,使會計準則盡量能為我國企業的良性發展服務,并要加快無形資產、人力資源、國際業務等方面的具體會計準則的研究步伐。另一方面,我國已經加入WTO,WTO要求各個成員的國內立法要與相關規則和成員國自己的承諾相一致,這就要求我們對原有的會計法規進行調整,予以完善。在體現我國特色的基礎上,借鑒和吸收西方發達國家會計準則和國際會計準則中的有用成分,使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協調起來,具體來講,應注意以下兩點:

1.逐步實現會計準則與會計制度的統一。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的一條重要原則,基于該原則,市場中的每一個企業都是平等的競爭主體,都應該按照統一的標準提供會計信息。按照國際慣例和WTO的要求,取消行業會計制度,加快以會計準則取代會計制度的進程,逐步實現會計準則與會計制度的統一。

2.以公司制企業為重點推進會計準則國際化。國際上流行的會計準則主要是基于公司制企業的需要而產生和發展的。所以,我國在完善會計準則的過程中,也需要以公司制企業為重點,不斷向國際會計準則靠攏。

(二)會計法規建立程序上堅持以現代博弈理論為指導

理想的會計法規制度應當是經過多方、多次“博弈”,最終達到“納什均衡”狀態的社會契約。西方國家會計準則的制定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最早只是企業在經濟活動中形成的慣例,后來經過有關組織的編纂形成初步的規章,再經過相當多次的“博弈”,最終才被定格為一系列“公認”原則。所謂的“公認”,就是成為相關各界普遍愿意接受的“規則”,即達到了博弈的均衡點———“納什均衡”。事實上,西方國家至今仍不斷地修改、完善舊的準則,并適時推出新的準則,就是一個逐漸調整以求達到“納什均衡”的過程。

會計準則中會計政策可選擇空間,也要通過這種反復的“博弈”來加以最終的確定。它不應僅僅是由制定者確定的、寫在紙面上的規定,而且還應聽取實踐者的意見,不斷改正實行過程中出現的錯誤,反復多次才可能科學地確定出適當的選擇空間。可見,多方、多次“博弈”應當是現代博弈理論的重心所在。

篇(2)

所謂會計行為,就是會計行為主體在會計目標的驅動下,對外部環境刺激和內部條件制約所作出有目的的會計反應活動。就一個企業來說,生成并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資料,是會計工作的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最重要的會計行為。會計行為的制約因素有很多。它與會計行為主體所處的內部和外部環境相互作用。

制約會計行為的內在因素,是指會計人員的自身素質,會計人員應具備的各種條件在質量上的綜合。概括起來,主要有政治素質、知識素質、專業素質、心理素質等等。新《會計法》規定,.會計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提高業務素質,這就是要求我們應重視和加強會計人員職業道德水平和業務培訓,督促會計人員提高自身素質,以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道德準則處理會計事項,不做假賬、不畏權勢,以適應和勝任本職工作。

制約會計行為的外在環境,包括宏觀和微觀兩個方面。從宏觀上講,國家財政、稅收政策以及信貸政策等,將制約企業的發展方向和經濟活動行為,從而影響會計行為。會計法律、會計行政法規和會計規章,限定了會計人員的行為范圍,會計主體的行為不可能超出會計法律之外。市場環境,也限制著企業經濟戰略行為,從而影響著長期和短期會計行為。從微觀上講,企業經營管理者的決策行為、戰略方案,以及對內部機構的管理行為等,對會計主體的行為產生有著直接的影響。在企業內,會計行為的方向和規范化程度受制于企業行為的方向和規范化程度。從實際情況看,很多違法行為是在企業負責人授意、指使、強令下進行的,如指使會計人員造假,虛增利潤騙取貸款,隱瞞利潤逃避交稅,轉移國有資產,賬外設賬,虛列數據來掩蓋其貪污受賄的罪行等,致使會計信息嚴重失真。因此,新《會計法》明確單位負責人為單位會計行為的責任主體,這就抓住了矛盾的關鍵,有利于從根本上解決會計信息失真問題,對規范會計行為和保證會計信息質量起到積極的作用。此外,良好的企業文化可以培養出優秀的會計主體,有利于會計行為向合理化方向發展。

很顯然,要保證會計行為的良性運行,就得有一系列行為規范為基礎。從會計系統的目標和會計行為的主體出發,會計行為規范著重以法律規范和道德規范為主,以此在強大的外部監督體系下發揮行為主體的能動作用,達到優化會計行為的目的。

篇(3)

新的《會計法》規定: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表。并對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作了具體規定;同時對假賬作出特別規定。要求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必須依照《會計法》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使會計核算規范化。

所謂會計行為,就是會計行為主體在會計目標的驅動下,對外部環境刺激和內部條件制約所作出有目的的會計反應活動。就一個 企業 來說,生成并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資料,是會計工作的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最重要的會計行為。會計行為的制約因素有很多。它與會計行為主體所處的內部和外部環境相互作用。

制約會計行為的內在因素,是指會計人員的自身素質,會計人員應具備的各種條件在質量上的綜合。概括起來,主要有 政治 素質、知識素質、專業素質、心理素質等等。新《會計法》規定,.會計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提高業務素質,這就是要求我們應重視和加強會計人員職業道德水平和業務培訓,督促會計人員提高自身素質,以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道德準則處理會計事項,不做假賬、不畏權勢,以適應和勝任本職工作。

制約會計行為的外在環境,包括宏觀和微觀兩個方面。從宏觀上講,國家財政、稅收政策以及信貸政策等,將制約企業的 發展 方向和經濟活動行為,從而影響會計行為。會計 法律 、會計行政法規和會計規章,限定了會計人員的行為范圍,會計主體的行為不可能超出會計法律之外。市場環境,也限制著企業經濟戰略行為,從而影響著長期和短期會計行為。從微觀上講,企業經營管理者的決策行為、戰略方案,以及對內部機構的管理行為等,對會計主體的行為產生有著直接的影響。在企業內,會計行為的方向和規范化程度受制于企業行為的方向和規范化程度。從實際情況看,很多違法行為是在企業負責人授意、指使、強令下進行的,如指使會計人員造假,虛增利潤騙取貸款,隱瞞利潤逃避交稅,轉移國有資產,賬外設賬,虛列數據來掩蓋其貪污受賄的罪行等,致使會計信息嚴重失真。因此,新《會計法》明確單位負責人為單位會計行為的責任主體,這就抓住了矛盾的關鍵,有利于從根本上解決會計信息失真問題,對規范會計行為和保證會計信息質量起到積極的作用。此外,良好的企業文化可以培養出優秀的會計主體,有利于會計行為向合理化方向發展。

很顯然,要保證會計行為的良性運行,就得有一系列行為規范為基礎。從會計系統的目標和會計行為的主體出發,會計行為規范著重以法律規范和道德規范為主,以此在強大的外部監督體系下發揮行為主體的能動作用,達到優化會計行為的目的。

會計 行為 法律 規范是由國家制定并強制實施的。我們國家的會計法律制度包括會計法律、會計行政法規和會計規章。它通過對會計人員的權利、方法、責任、義務的規定,以確認、維護和 發展 一定物質生活條件下的社會關系和 經濟 秩序。會計行為法律規范概括性強,是會計行為主體必須普遍遵循的行為模式,可據以判斷衡量會計行為是合法還是違法,是符合規范還是不符合規范,只有通過會計立法,才能使會計職能得以有效發揮,使會計工作更好地為社會經濟服務。

會計行為道德規范是一定社會為調整個人之間以及個人與社會之間的關系,所要求的會計人員和會計組織遵循的行為規范。它具有強烈的職業性和社會性,在法律和道德規范下的會計行為,必須達到合情、合理、合法的效果。行為的合理化體現為會計行為在追求本單位的經濟效益目標的同時,力求保持與社會效益目標的一致,會計行為規范必須在會計法制的前提下,而各單位在追求本單位經濟利益目標的同時,也應力求保持與社會利益目標的一致,遵紀守法。

篇(4)

1.選題偏大且重復。相關學術刊物上的會計法學科研論文,絕大多數選題不具體、不明確。近幾年來,選擇熱門會計法學問題進行研究的人較多,如關于會計法律責任方面的問題,但大多數僅圍繞會計法律責任的內涵、類別及其構成要件等方面進行論述,缺乏新意。

2.研究深度不夠。會計法學科研是一項與會計法制建設實踐緊密結合的活動。從近幾年來看,應用性問題研究所占的比例較大,但多數成果水平不高,轉化率更低,選題中忽視對重大現實問題的綜合探討與研究;而基礎性問題探討又落后于會計法制建設實踐的需要,使得應用性問題的探討與研究缺乏后勁,缺乏強有力的基礎理論支持。例如,“會計執法監督”、“會計執法保障”等應用性強、價值大的會計法學應用性問題很少見到,即使有也難于在實踐中操作,理論深度不夠,而“會計法基本原則”、“會計法學與會計學的內在聯系”、“會計立法中如何處理會計技術問題”等基礎性問題幾乎無人探討,直接制約著我國會計法制建設水平。

3.簡單移植、生硬照搬其他學科的較多。移植是會計法學研究的重要方法之一。但近幾年,對其他學科的理論與方法未結合會計法學特點加以改造而進行簡單移植的現象比較普遍,很難發揮相應理論與方法在會計法學研究中的真正科學價值與意義。

4.描述性研究多,因果性研究和預測性研究少。任何一門學科就其發展歷程而言,均存在誕生、發展、成熟等幾個階段。描述性研究是一門學科在誕生初期的研究方法。目前,中國會計法學正處在發展階段,其研究方法應由描述性研究向分析性研究過渡。但從已發表的論文來看,較多描述會計法學領域中的有關現狀問題,而較少分析有關各種會計法學現象的關系、影響因素、發展規律和發展趨勢等方面的問題,使得會計法學研究難以發揮其解釋與預測的功能,缺乏對功能或機制的深入分析,妨礙了研究水平的提高。

二、改進的對策

1.從思想觀念上重視科研選題。在會計法學科研中,發現并選擇具有意義的會計法學問題至關重要。一般來說,如果選擇和確定的是會計法學學科發展和突破的前沿,則表明其是高起點、高水平的研究;如果是重復他人的研究,則整個研究工作也就沒有多大的價值。

2.努力培養研究人員的科學素養。①培養創新精神與敏銳的洞察力。日常工作中要養成善于觀察、善于捕捉各種新事物的習慣,尤其是不為常人所注意的偶然現象,作為發現和提出會計法學問題的前提和基礎。②勤于思考,提高自己的想像創造力。直覺和想像是會計法學科研選題中主要的思維品質,而想像創造力在很大程度上是后天獲得的,因此會計法學研究者要注重邏輯思維能力的培養。③注意積累相關和必要的會計法學研究背景知識。在會計法學研究中,研究人員必須具備深厚的法學、會計學理論知識,同時必須具備必要的經濟學、哲學、邏輯學、管理學等方面的知識。這些知識不是一朝一夕得來的,需經過研究人員的長期積累。

3.遵循科學選題準則。會計法學科研選題應遵循以下幾個重要的科學準則。

(1)創新性準則。創新性準則是指對所選擇的會計法學科研問題應在借鑒前人成果的基礎上,能提出新的見解,導出新的結論。會計法學科研選題的創新程度必須成為衡量其研究成果質量與水平的主要評價標準。只有這樣,才能有所發現,得出新的結論,真正體現會計法學研究的價值。為貫徹這一原則,應深刻理解創新概念,建立創新的體制,營造創新的文化,提高創新的能力。

(2)價值性準則。價值性準則包含兩層意義:一是選取的會計法學科研題目要滿足會計法制建設實踐的需要;二是選取的會計法學科研題目要滿足會計法學研究自身發展的理論需要。就現代會計法學而言,還存在許多急待解決的實際問題和急需研究的重大理論問題。對于這些問題,會計法學研究者必須根據自己的研究能力及客觀條件,選擇最有價值的研究課題。

(3)可行性準則。一是從會計法學科研題目本身來說,必須有一定的事實根據和科學依據;二是從會計法學研究者來說,必須具備本學科相當的科學知識、研究能力和工作經驗,并熟練掌握與運用有關研究方法、研究工具;三是從客觀條件來說,必須具備相應的資料、設備、時間、經費、輔助力量、適宜的社會背景條件等。

(4)效益性準則。效益性準則就是在既定的人、財、物條件下和單位時間內,充分考慮會計法學科研題目的效益。具體地說,會計法學科研題目的選擇要求投資少、見效快,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顯著。在目前會計法學科學研究經費不足而又急需展開會計法學科研的情況下,尤其要遵循效益性準則。

4.規范選題程序。從整個會計法學科研選題過程看,它包括查詢信息資料、科研題目系統化、初步確定題目和題目論證四個步驟。

(1)查詢信息資料。在會計法學理論學習與會計法制建設實踐中發現相關問題后,必須查詢有關會計法學問題的信息資料,以全面認識和了解該會計法學問題。通過查詢相關會計法學問題的信息資料,主要解決以下幾個問題:①該問題的科學背景怎樣,前人是否研究過。②如果該問題被研究過,取得過哪些成果,存在的主要矛盾(問題)是什么。③如果該問題沒有被研究過,那么圍繞該問題進行的類似研究取得過哪些成果。查詢信息資料是選擇會計法學研究題目時比較艱苦又特別重要的工作。

篇(5)

我國市場經濟體制不斷完善,其目標是建立和發展公平、公正、公開、有序、靈活的市場經濟體制。會計工作涉及到社會經濟工作的方方面面,與經濟發展緊密相連,經濟越發展會計工作就越重要。我國新頒布的《會計法》,針對我國目前經濟形勢特點,對于會計的法律責任進行了修改和完善,以保證總體的會計信息質量有所提高。但是在實施過程中,一部分會計人員對于會計法律責任的認識還存在一定的誤區,會計人員在實際工作中的法律責任意識不夠強,違法行為的處罰缺乏有力的保障機制,因此要強化會計法律責任意識,以確保會計工作高效、有序完成。

一、會計法律責任概述

會計法律責任是指會計法律關系中的主體因違反會計法律、法規所應承擔的具有強制性的法律后果,是對違法者違法行為的制裁。我國《會計法》明確規定,會計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單位負責人、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其他人員和會計的監管部門。這里的法律法規不僅僅指《會計法》,還包括《公司法》、《審計法》、《保險法》、《注冊會計師法》、《合伙企業法》、《獨資企業法》、《企業破產法》、《所得稅法》等與會計工作有關的相應法律、法規。

會計法律責任的形式主要有三種,一是行政責任,又分為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二是民事責任,由于會計人員一般是被動的造假,不需承擔主要的民事責任,企業的法人要對企業的財務報表負責,因此民事責任主要由企業的法人承擔;三是刑事責任,這是會計法律責任中最為嚴重的,如果會計違法行為比較嚴重,造成的后果或者損失巨大,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由于會計工作涉及經濟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會計人員責任重大,對會計法律責任的認識直接關系到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影響到企業會計信息的質量,進而影響到會計信息使用者做出決策,加之我國目前對于會計法律責任的認識和執行中還尚存在一定的問題。因此,加強會計法律責任意識的培養既是時代的要求,也是經濟形勢的需要。

二、會計法律責任存在的問題

新《會計法》的全面實施強化了企業和會計工作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意識,減少了會計舞弊和貪污的發生,總體上提高了會計信息的質量。但是,還是有很多會計人員法律責任意識淡薄,對會計法律責任的認識存在誤區,對會計造假的認定存在誤解,同時在會計法律責任的強制執行過程中,執法的剛力不夠,導致會計造假、會計舞弊的行為時有發生。

1、會計人員對會計法律責任認識存在一定的偏差

一方面,目前的我國的就業壓力比較大,為了保住飯碗很多會計人員迫于壓力屈服于老板的意識,而將會計的責任拋于腦后。另外,由于我國的會計信息質量的總負責人是企業的法人代表,很多會計人員認為自身所承擔的法律責任相對比較小,出了問題會有領導負責。這種對法律責任沒有足夠重視的態度,直接導致造假賬、偷稅漏稅行為的發生。

2、單位的負責人對自身要承擔的會計法律責任認識不充分

新《會計法》明確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但是在現實中很多企業的負責人只是把自己放在了最高決策者的位置上,過多的關注企業的行政管理工作,忽略了企業的財務工作,甚至很多負責人不懂會計,對于企業的財務制度和財務決策沒能及時的監督和考核,導致企業的財務缺乏有力的內部控制機制。

3、對虛假會計信息的認定存在認識誤區

在認定會計法律責任的時候,關鍵性的一步是確認虛假的會計信息,而目前對于虛假的會計信息的認定,存在兩種觀點。一種是認為應該通過會計專業的角度來判定,一種則是認為要根據法律的角度來確定。兩種觀點沒有達成一種共識,致使對于實際工作中虛假會計信息的認定至今存在著分歧。

4、對于會計違法行為的處罰缺乏有力的外部保障體制

雖然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對于會計法律責任都有了明確的規定,但是在違法行為發生時,對于責任的追究和處罰缺乏有力的外部監督保障機制。我國目前對于會計違法行為的制裁監督機構跟其他的違法行為是一樣的,都是依靠檢察院進行監督執行,缺乏一個專門的有力的行政部門,保障對會計違法行為的法律制裁得到有效執行和實施。

三、提高對會計法律責任認識的幾點建議

由于會計法律責任的主體不僅僅是會計人員,還涉及到單位的管理層,因此要全面的、有針對性的加強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意識的培養,努力做到防患于未然。

首先,加強會計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樹立正確的法律責任意識。會計人員是財務工作的執行者,其素質直接關系到財務工作成果的質量,因此要加強會計人員的職業道德建設,明確會計人員的職責及其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從根源上防止和減少違法行為的發生。

篇(6)

我國正在進行的經濟體制改革,其基本立足點就是培育和發展統一、開放、平等競爭、規章健全、秩序井然、功能完備和運轉靈活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這就意味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傳統的計劃經濟有著本質上的區別。財會工作涉及社會經濟生活的方方面面,經濟與社會事業越發展,財會工作越重要。

然而,在《會計法》貫徹實施的過程中,不少單位及工作人員,畢業論文尤其是會計人員在會計法律責任的認識上還存在不少誤區,以致于在處理會計事務過程中缺乏應有的責任意識,工作偏差、錯漏現象較多;同時,社會中介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在為公司出具審計報告、驗資報告時不實、虛假現象也屢有發生⋯。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法律實施上的障礙,即會計信息虛假、失真現象未得到有效遏制,而對其責任承擔主體又缺乏責任認定的手段,以致于有關會計法律責任的規定盡管明確,但在追究違法主體責任時卻缺乏有力手段給予保障,使得規范會計工作,確保會計資料真實、完整的立法宗旨無法落實。

本文研究的會計法律責任主要是指編造和提供虛假會計信息,或稱會計造假的責任。由于會計法律對會計行為的各個方面都做了規定,因而違反會計法律的行為也有多種,例如,毀壞會計憑證、打擊報復會計人員等,但這些只是為實現會計法律的形式價值,即規范會計行為而設定的責任。會計法律的實質價值還是要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完整。因此,本文對其他形式的違反會計法律行為的責任不做討論,只將符合法律要求的會計信息稱為“真實的”,將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會計信息稱為“虛假的”。

一、當前對會計法律責任認識上的誤區

(一)單位負責人只對單位重大決策負責的認識誤區

新《會計法》規定了“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而現實中許多單位負責人在認識上還是多把自己定位在管理當局最高決策者的位置上,即只認識到其對本單位的重大決策負有全面責任,而對于會計工作往往認為屬于部門工作范疇,應由其機構負責人或主管人員負責[。表現在具體方面,單位負責人或是忙于行政管理或是忙于業務經營或是忙于應付大小會議,而疏于對會計工作的管理,使得許多單位內部會計制度不規范、不健全,甚至于對會計工作漠不關心,忽視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約束會計行為。因而要從單位內部人手治理會計工作不規范和會計信息失真現象,應首先端正單位負責人的態度,使其認識到自己在法律責任上是首要的責任承擔主體,督促其依法行使職權,做好對會計工作的領導、對會計制度的建立和對會計人員的考核。

(二)會計人員只對其會計核算行為負責的認識誤區

會計人員的基本職能在于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在現實中,會計人員幾乎都認識到了會計核算的重要性,職稱論文因此,將大部分時間和精力都投入到核算業務之中,而忽視了其作為單位內部會計監督主體的作用。再者,由于會計人員處于各單位決策者的管理之下,其工作評價和工資報酬都受到決策者的影響,要使其依法行使內部監督職權困難重重。以致于許多會計人員都認為只要在業務上不出紕漏,保證自己在業務范圍的行為不出問題,就是一個盡職盡責的會計人員;還有的會計人員為了和管理當局搞好關系,出于自身利益考慮,不惜放棄其法定職責,使得單位內部會計監督成為一紙空文。

(三)對虛假會計信息認定的認識誤區

在追究會計法律責任時,關鍵性的一步就是要確認會計信息是否虛假。盡管在證券法、公司法以及相關的法規中,已經規定了出具虛假會計信息的有關人員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是,對于如何來認定虛假會計信息往往規定得過于原則與抽象,這就給司法實踐帶來一系列的認定問題,理論上也有很大的分歧。有的觀點認為應當從法律角度進行分析,而有的觀點則認為應當從會計專業角度衡量,因而在認定方式上難以統。

筆者認為在認定時,應考慮從其行為構成,即從行為是否具有違法性,主觀上是否有過錯,行為結果的危害程度方面來加以區分,也就是采用行為目的、行為性質、行為結果三方面結合綜合認定的方式。但在具體認定會計信息是否虛假時,由于執法、司法人員往往缺乏專業知識,單純由其認定尚有困難,因而可考慮聘請獨立的社會中介機構或專業人員如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借助專業知識分析判斷。

(四)會計人員缺乏相應的法律觀念和對法律本身認識上的誤解

目前對會計從業人員的資格取得和繼續教育方面,《會計法》和財政部的相關規章制度當中都做出了一定的要求。除需要具備一定的財會專業知識外,財經法律法規的掌握也被列入了重要內容。遺憾的是,在這方面,許多會計人員對法律本身的理解和熟悉程度令人堪憂。在會計人員之中,許多人對于會計人員的基本職責、業務規范和法律責任方面的知識都非常貧之。

其實,作為“反映、監督與控制”財務運行的主體——會計人員的責任是十分重大的,尤其是在當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會計的法律責任更加突出。而根據最近的調查研究與分析,即使在新《會計法》全面實施的今天,會計信息失真、財務管理混亂、跑冒滴漏嚴重、財會基礎工作薄弱化的現象仍較普遍地存在,甚至更有少數會計人員貪污挪用、嚴重違法犯罪。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認識誤區

我國正處在新舊體制轉軌的時期,傳統觀念受到巨大的沖擊,這種客觀現實引發了一部分人的思想混亂,而財會領域又成了重災區之一。其認識上的誤區主要有二:

一是“機遇觀”。這幾年財會領域為了盡快與國際接軌,其政策法規和制度安排不斷朝著“自主”的方向變化和調整,因而,相當一部分會計人員認為,抓住這一過渡時期的“機遇”大撈一把無礙,等到規范定型后再循規蹈矩不遲。

二是“依附觀”。隨著各地企業民營化進程的不斷加快,特別是中小企業產權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財會人員與企業的關系已由過去的半獨立型轉為依附關系,為“老板”服務已經到了無所顧忌的程度,因而造假賬、偷漏稅、提供失真會計信息已經成為公開的秘密。

2.素質低下

誠然,在我國的財會領域確有不少優秀的“內當家”,他們忠于職守,遵紀守法,默默奉獻;但也有相當一部分“中間者”在“大氣候”的影響下,法律意識淺薄,隨波逐流,最終走向了拜金主義歧途,成為社會的敗類。究其原因,主要是從眾心理和政治素質低下,導致以身試法。

從現實中層出不窮的會計違法行為的案例中也可以發現,會計人員缺乏起碼的職業道德和法制觀念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虛假會計信息的產生,工作總結這一現象已經嚴重阻礙了會計隊伍的發展壯大,也嚴重影響到會計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改進會計法律責任認識的途徑

在對會計法律責任的認識上,我們應當清楚地看到:其認識程度不僅僅關系到事后責任的追

究方面,還關系到法律對相關人員的教育、預測和評價等功能。要使《會計法》進一步貫徹落實,務必強化這方面的認識,筆者提議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改進:

(一)繼續加大《會計法》及相關財經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

宣傳教育的重點是基層的會計人員、各單位負責人、主管財務工作的領導,可以通過對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和職業道德規范教育,對單位負責人的專門培訓、講座等方式普及,使他們認識到會計工作的重要性,并敦促他們建立、健全各項內部管理制度,積極采取措施防范會計違法行為的發生,杜絕會計信息失真的現象。

(二)在會計管理機關內部設立專門機構,配備專門人員,強化對會計法律責任的監管力度目前在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財政部門中一般都設置了專門的會計監管機構,如省財政廳設會計處,地市級財政局設會計科,縣級財政局設會計股等。但這些機構的主要工作集中在會計工作管理、行政執法等方面,而且往往只注重事后對會計違法行為予以處罰,缺乏事先的監管控制功能(如對于各單位會計工作不規范的治理完善,對于會計信息真實性的認定等),這是他們今后需要進一步加強的工作重點[4]。一旦遇到會計信息理解的法律沖突時,作為會計監管部門,應站在獨立客觀公正的立場上,對這些會計信息予以鑒定,并做出相應的結論,以便給有關司法部門提供依據,這將成為我國會計監管部門今后的重要任務之一。同時可以考慮引進專門的人員,如法務會計人員,配合做好這方面的工作,必要時也可聘請外部的注冊會計師予以協助。

(三)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使會計工作進一步規范化,同時也有利于劃分各種主體之間的責任

應當指出,會計工作失范不能僅歸結于會計制度本身的缺陷,其更深層的原因還應歸結于單位內部治理結構的缺陷。當前在我國許多公司中,大股東控制或由公司中高級管理人員控制的現象較為普遍,造成經營者與所有者(大多數中小股東)的權利極度不平衡,使得經營者往往為了夸大其經營業績或是向投資者隱瞞其真實經營情況,不惜授意、強令、指使會計人員從事會計違法行為,提供和報送虛假的會計資料。針對這種情況,各單位應當首先健全自身的內部治理結構,如公司中應當建立健全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等機構,相互之間制衡約束,才能從根本上杜絕會計違法行為的發生。其次,在追究各種主體的法律責任時,應當按各主體職責進行劃分,從行為目的上去分析會計違法行為的真正操縱者,按其責任大小分別予以處罰,而不能只追究會計人員的責任。再次,各單位應當建立各項內部控制制度,如財務審批制度、會計稽核制度、財產清查制度等,完善現有的激勵機制,對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的會計人員和相關人員給予獎勵;對工作失職、有違法行為的主體給予懲處或由監督主體行使訴權,追究其法律責任。最后,各單位還應充分發揮會計人員內部監督的職能,建立內部審計機構,賦予相應職權,從內部防范各種不合法、不規范行為的發生。

三、會計法律責任的承擔

會計造假是人們最大化逐利本性的體現,從本質上看,它是由會計信息生產、監督的契約關系沒有真正建立,即會計信息供給者與需求者主體地位不平等、會計法律關系中的權利義務不對等所造成的[5]。

盡管社會一再強調改進和強化會計法律責任的認識,但是,隨著資本市場的快速發展,會計造假即提供虛假會計信息卻呈愈演愈烈之勢,造成的損失和危害已經嚴重波及了我國社會經濟政治生活的每一個角落,直接或間接地損害了人們的利益,成為一大社會公害,因此,對制造虛假會計信息的責任人員追究法律責任是理所當然的。會計法律責任如何承擔,實際上就是對違法行為施以何種制裁措施的問題。筆者認為,違反會計法律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是:

(一)民事責任

從會計的關系看,會計人員是接受管理當局的委托,向管理當局的委托人提供財務報告。因此,只有管理當局才對外部投資者負責,會計人員只對管理當局負責,與外部投資者并沒有直接的受托責任關系。因此,由會計人員承擔全部民事責任缺乏依據,并且淡化了管理當局的責任。而且,從虛假財務報告產生的機制來看,會計人員主觀上一般沒有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的動機,因為虛假財務報告與其自身利益并沒有直接聯系,只不過是受到管理當局的授意、指使或強令,為了避免被解聘或降職等而不得已做出的行為。實際上,管理當局與股東之間的聘任報酬契約、與債權人的債務契約、資本市場籌資動因等是導致他們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的直接原因。會計人員的報酬取決于管理當局,其意思表示受到管理當局的影響。現實中,會計人員一般會自覺地聽從管理當局的意旨,而并非完全地自愿造假,所以會計人員不應該承擔所有的民事責任。

筆者認為,會計人員與管理當局之間是一種雇傭關系,會計人員的民事責任可以適用侵權法中的雇員侵權責任。侵權法認為,受雇人執行職務行為時所致的他人損害,雇傭人應承擔賠償責任,雇傭人的這種責任是替代賠償責任。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受雇人按照雇傭人的意志為雇傭人的利益所實施的行為,實際上等于雇傭人自己所實施的行為。據此,對于虛假陳述行為給投資者和其他利害關系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由管理當局承擔主要的民事責任。

(二)行政責任

對于提供虛假的財務報告,會計人員往往并非不知其為違法行為,留學生論文因而并不能完全免除其對虛假財務報告不法行為的責任,他們是財務報告的直接制造者,對虛假報告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行政責任包括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目前我國會計造假法律責任以行政責任為重,并以財政部門為主,由審計、稅務、銀行、證券、保險等多個部門參與共同對會計造假追究行政責任,《會計法》和《公司法》中也規定了對此行為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分別做罰款、吊銷資格證書等處罰。

(三)刑事責任

會計造假刑事責任是指實施了刑事法律規范禁止的會計造假行為所必須承擔的刑事法律后果。會計造假實質上是違反會計契約的行為,理應承擔違約責任。我國《刑法》和《會計法》中都對會計造假行為規定了相應的刑事責任條款。

參考文獻:

[1]黃繼好.論會計工作的法律責任[J].理論界,2004(10).

[2]陳冰.會計法律責任及案例分析[M].北京:中華工商聯合出版社,2006:35.

篇(7)

《獨立審計準則》規定,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是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保護其資產的安全完整,對其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可見,會計責任涉及的人員是多方面的,包括單位負責人、會計人員和內部監督部門的人員。他們在不同方面、不同層次上進行著會計信息的收集、整理、加工、報告工作。這是“會計責任”的第一層含義。

《會計法》中專設“法律責任”一章,這可理解為是會計責任的第二層含義。所謂法律責任,是指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會計法律責任則是指會計有關責任人,在違反了《會計法》的規定之后應承擔的法律后果,包括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可以看出,明確會計責任的目的有三個方面:哪些人應對會計信息負責;他們應分別對哪些事項負責;他們應分別承擔哪些法律后果。目前,會計學界與會計立法界對于會計責任人的確定大致持有三種觀點,分別認為會計責任主要應由會計人員、單位負責人和管理當局承擔。

認為會計責任應當由會計人員承擔的學者認為,會計作為一種專門職業,其工作是由會計人員,包括會計部門負責人或總會計師在內的人員完成的,有相對獨立的理論體系和方法體系。絕大多數企業領導者不是會計行家,其主要職責是抓企業經營。所以,直接從事會計工作的會計人員應對其工作結果負責。

認為會計責任應由單位負責人承擔的學者認為,當前,多數企事業單位對財會人員實行聘任制或合同制,財會人員在無法左右自己的工作,沒有虛報會計信息的動機,不會主動造假。相反,一些單位的領導為追逐政治或經濟上的私利,往往指使或強迫會計人員弄虛作假。因此,會計人員不應該對自己無法控制的會計工作負責任,這一責任只能由單位負責人承擔。

認為會計責任應由管理當局承擔的學者認為,在為數眾多的公司,單位負責人為法定代表人,即董事長,他們雖在對外報送的財務報告上簽字,但實際上并不直接參與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更不會處理繁瑣的會計信息;而總經理作為公司的經營者,直接經營公司事務,并對董事會負責;同時,作為公司的監督機構,監事會應監督會計信息生成的過程。顯然,規定單位負責人(法人代表)承擔會計責任有失偏頗,因而建議借鑒國外會計準則中使用“管理當局”的提法,使責任人難以開脫。為了解決會計責任歸屬問題,讓我們分析一下會計信息系統本身。

會計的各項活動都體現為對會計信息的某種作用。當一項經濟業務發生之后,首先需要獲得原始憑證并向信息系統輸入原始信息;之后,會計人員通過設置帳戶、填制記帳憑證和登記帳簿,核算成本、編制會計報表、進行預算和決策管理,完成對會計信息的分類、處理和應用過程,經外部審計后最終形成向外界輸出的反映單位各經濟業務和經營成果的有用財務報告。

從會計信息系統過程我們可以看出,會計信息失真,可能發生在系統的每一個階段、每一個環節。在會計信息輸入階段,可能發生原始憑證數據虛列、多計、少計或不計的情況。其原因既與客觀環境有關,如:物價指數變動、幣值變動、經營風險的影響;也與單位內部的主觀因素有關,如:會計人員舞弊或過失,編制錯誤的原始憑證,或偽造、變造原始憑證,甚至是單位負責人為了操縱利潤,粉飾會計報表,指使或脅迫會計人員偽造、變造原始憑證。這些歪曲了的會計信息必然得出不正確的結果。在會計信息處理階段,可能因手工操作或計算機系統故障,扭曲了會計信息;內部審計人員或外部注冊會計師因過失或舞弊也可能導致失真的會計信息生成。在會計信息輸出階段,除了前兩個階段的影響,管理當局還可能指使強迫會計人員或注冊會計師隱瞞重要的或有事項、關連方及關連方交易、或有損失等,使財務報告失去其完整和公允性。

由此可見,會計信息失真既受客觀環境、計量技術的影響,又受單位內部主觀因素的制約,還與外部注冊會計師的工作有關;既涉及到單位負責人、會計人員、內部監督機構,又涉及到外部審計單位。忽略任何一方,都會導致對會計信息失真現象的控制失敗。

對會計信息失真應承擔責任的,包括單位負責人,會計人員和內部審計人員,為什么修訂后的《會計法》在總則中惟獨只強調“單位負責人”的責任呢?

篇(8)

制約會計行為的內在因素,是指會計人員的自身素質,會計人員應具備的各種條件在質量上的綜合。概括起來,主要有政治素質、知識素質、專業素質、心理素質等等。新《會計法》規定,.會計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提高業務素質,這就是要求我們應重視和加強會計人員職業道德水平和業務培訓,督促會計人員提高自身素質,以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道德準則處理會計事項,不做假賬、不畏權勢,以適應和勝任本職工作。

制約會計行為的外在環境,包括宏觀和微觀兩個方面。從宏觀上講,國家財政、稅收政策以及信貸政策等,將制約企業的發展方向和經濟活動行為,從而影響會計行為。會計法律、會計行政法規和會計規章,限定了會計人員的行為范圍,會計主體的行為不可能超出會計法律之外。市場環境,也限制著企業經濟戰略行為,從而影響著長期和短期會計行為。從微觀上講,企業經營管理者的決策行為、戰略方案,以及對內部機構的管理行為等,對會計主體的行為產生有著直接的影響。在企業內,會計行為的方向和規范化程度受制于企業行為的方向和規范化程度。從實際情況看,很多違法行為是在企業負責人授意、指使、強令下進行的,如指使會計人員造假,虛增利潤騙取貸款,隱瞞利潤逃避交稅,轉移國有資產,賬外設賬,虛列數據來掩蓋其貪污受賄的罪行等,致使會計信息嚴重失真。因此,新《會計法》明確單位負責人為單位會計行為的責任主體,這就抓住了矛盾的關鍵,有利于從根本上解決會計信息失真問題,對規范會計行為和保證會計信息質量起到積極的作用。此外,良好的企業文化可以培養出優秀的會計主體,有利于會計行為向合理化方向發展。

很顯然,要保證會計行為的良性運行,就得有一系列行為規范為基礎。從會計系統的目標和會計行為的主體出發,會計行為規范著重以法律規范和道德規范為主,以此在強大的外部監督體系下發揮行為主體的能動作用,達到優化會計行為的目的。

篇(9)

關鍵詞:會計會計行為會計行為規范

新的《會計法》規定: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表。并對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作了具體規定;同時對假賬作出特別規定。要求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必須依照《會計法》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使會計核算規范化。

所謂會計行為,就是會計行為主體在會計目標的驅動下,對外部環境刺激和內部條件制約所作出有目的的會計反應活動。就一個企業來說,生成并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資料,是會計工作的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最重要的會計行為。會計行為的制約因素有很多。它與會計行為主體所處的內部和外部環境相互作用。

制約會計行為的內在因素,是指會計人員的自身素質,會計人員應具備的各種條件在質量上的綜合。概括起來,主要有政治素質、知識素質、專業素質、心理素質等等。新《會計法》規定,.會計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提高業務素質,這就是要求我們應重視和加強會計人員職業道德水平和業務培訓,督促會計人員提高自身素質,以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道德準則處理會計事項,不做假賬、不畏權勢,以適應和勝任本職工作。

制約會計行為的外在環境,包括宏觀和微觀兩個方面。從宏觀上講,國家財政、稅收政策以及信貸政策等,將制約企業的發展方向和經濟活動行為,從而影響會計行為。會計法律、會計行政法規和會計規章,限定了會計人員的行為范圍,會計主體的行為不可能超出會計法律之外。市場環境,也限制著企業經濟戰略行為,從而影響著長期和短期會計行為。從微觀上講,企業經營管理者的決策行為、戰略方案,以及對內部機構的管理行為等,對會計主體的行為產生有著直接的影響。在企業內,會計行為的方向和規范化程度受制于企業行為的方向和規范化程度。從實際情況看,很多違法行為是在企業負責人授意、指使、強令下進行的,如指使會計人員造假,虛增利潤騙取貸款,隱瞞利潤逃避交稅,轉移國有資產,賬外設賬,虛列數據來掩蓋其貪污受賄的罪行等,致使會計信息嚴重失真。因此,新《會計法》明確單位負責人為單位會計行為的責任主體,這就抓住了矛盾的關鍵,有利于從根本上解決會計信息失真問題,對規范會計行為和保證會計信息質量起到積極的作用。此外,良好的企業文化可以培養出優秀的會計主體,有利于會計行為向合理化方向發展。

很顯然,要保證會計行為的良性運行,就得有一系列行為規范為基礎。從會計系統的目標和會計行為的主體出發,會計行為規范著重以法律規范和道德規范為主,以此在強大的外部監督體系下發揮行為主體的能動作用,達到優化會計行為的目的。

會計行為法律規范是由國家制定并強制實施的。我們國家的會計法律制度包括會計法律、會計行政法規和會計規章。它通過對會計人員的權利、方法、責任、義務的規定,以確認、維護和發展一定物質生活條件下的社會關系和經濟秩序。會計行為法律規范概括性強,是會計行為主體必須普遍遵循的行為模式,可據以判斷衡量會計行為是合法還是違法,是符合規范還是不符合規范,只有通過會計立法,才能使會計職能得以有效發揮,使會計工作更好地為社會經濟服務。

會計行為道德規范是一定社會為調整個人之間以及個人與社會之間的關系,所要求的會計人員和會計組織遵循的行為規范。它具有強烈的職業性和社會性,在法律和道德規范下的會計行為,必須達到合情、合理、合法的效果。行為的合理化體現為會計行為在追求本單位的經濟效益目標的同時,力求保持與社會效益目標的一致,會計行為規范必須在會計法制的前提下,而各單位在追求本單位經濟利益目標的同時,也應力求保持與社會利益目標的一致,遵紀守法。

總之,只有自覺維護會計法規的尊嚴,正視會計監督的法律地位,單位負責人才能嚴格自律,遵守會計法,維護會計法;加強會計人員法制教育,進一步規范會計行為。只有如此,才能在全社會形成“誠信為本,操守為重、堅持準則、不做假帳、參與管理、強化服務”的會計職業道德風尚。

參考文獻

篇(10)

首先,在《會計法》修訂中應明確以程序法為導向的立法思路。因為從法律制度的整體來看,會計作為社會經濟活動綜合反映的信息系統,《會計法》作為會計工作的根本大法,會計法規必然包含經濟、行政、民商和刑事等多方面的內容,試圖將其簡單地歸屬于某一特定屬性的法種范疇是不可能的。從程序為導向的立法思路來看,《會計法》不但要規范會計的總體概念和基本程序,而且還必須要趕到規范其他會計立法的作用,也就是《會計法》應該成為其他會計立法的“立法法”。

其次,對于程序立法的有關規定必須具有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因為從《會計法》本身來看除了具有程序性特點外還必須具有針對性,即除了應關注和有效協調相關法律外,如審計法、公司法、稅法和證券法等,還應更多地集中概括專門的會計法律規范,并保證其具有可操作性和實施的有效性,如會計核算、控制、披露和處理等會計特有的法律規范,對于類似會計工作的行政、社會監督,會計內控制度和違法檢舉等,都應作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明文規定,真正使《會計法》成為會計工作最集中和最具有權威性的根本大法。

增加會計誠信的條款

會計誠信問題目前已成為世人關注的焦點,因此,在《會計法》修訂時應當將其作為會計工作規范和會計核算及會計信息披露等最基本的準則。將會計誠信直接寫入《會計法》,這并不是一種簡單的形式上的改變,而是體現了整個社會的一種基本意愿和期望,表現出法律的權威性,也表示出政府、法律制定和執行機構及社會大眾對杜絕會計造假的堅定決心。

其實,無論現行的《會計法》還是會計制度,都明確規定:會計核算必須提供真實、合法、準確和完整的會計信息,會計準則也將客觀性原則作為會計原則之首。但由于其都沒有明確和直接地提出“會計誠信”的概念,所以大部分人都將這些規定作為一種技術標準,而沒有將其與企業和會計人員的職業誠信和道德標準聯系起來,這樣就將一個重大的社會行為規范和信用品德問題,簡化為是一種技術方法的運用問題,這不但對于強化會計誠信機制,甚至對提升我們全社會的誠信水準都是十分不利的。

要特別注意的是,會計誠信并非只是針對會計人員而言,在《會計法》中應明確指明,會計誠信涉及所有與會計信息相關的人員,除了一般會計人員、財務經理、總會計師外,公司的高管層領導、注冊會計師、社會中介機構、機構投資者、證券分析師、政府行政領導和國家監管部門等等,都會涉及會計誠信問題,不能讓公司高管層、行政領導和監管部門等認為會計誠信只是會計人員的事,而與他們無關。通過《會計法》會計誠信責任的明確,不但要建立一種全社會遵循誠信的風尚,更應明確無論是誰,違反了會計誠信就要受到法律的懲戒,包括民事賠償和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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