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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賠“意外”之一:沖浪造成溺水意外身故
案例:夏天到了,愛尋求刺激的肖某約朋友去海邊沖浪。出發之前,他和朋友各自購買了一份短期意外險。在沖浪過程中,由于安全裝備有限,肖某突然掉入水中,因不能及時施救,最終溺水身亡。事后肖某的家人拿著其購買的短期意外險到保險公司報案索賠,保險公司卻對其作出了拒賠的決定。
保險專家提醒:一般來說,保險公司的短期人身意外險品種多數都不包括高風險活動所造成的意外。在壽險的意外傷害條款中,一般都明確規定,如被保險人是。從事潛水,跳傘,攀巖運動,探險活動,武術比賽,摔跤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活動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殘疾,支出醫療費用或者發生死亡處理及遺體遣返費用的,保險公司不給予賠償。當然在特殊情況下,保險公司的某些壽險產品的理賠條款中也包含一些刺激運動項目,但其對投保人都有嚴格限制,且費用在標準保費的基礎上也有很大提高。
拒賠“意外”之二:在進行體檢時意外身故
案例:郭某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20份某終身壽險,保險金額檔次2萬元,同時預繳了首期保險費2362元。保險公司開了。人身險暫收收據給郭某。由于郭某的年齡超過被保年齡,于是,第二天保險公司便向郭某發出了要求其進行體檢的新契約通知書。第三天保險公司業務員領著郭某到醫院進行體檢,可是,在體檢開始前郭某疾病發作了,因此,當時郭某就辦理了住院手續。經過醫院大夫診斷,郭某的疾病為肺部感染性休克及心臟衰竭,住院一周后,郭某死亡。保險公司及時把郭某的保險費2362元退給了其家屬;同時按照保險責任3年內疾病身故支付1000元;承擔案件受理費230元,共計3592元。郭某的家屬堅持要保險公司按2萬元的保額進行賠償,但被保險公司一口拒絕。
保險專家提醒:保險人預繳保險費,并不能代表人身保險合同成立。因為根據《合同法》規定,合同的訂立需經過“要約,承諾”的過程。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即訂立保險合同之要約,而保險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即承諾。《保險法>第13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但以上案例中,投保人在保險合同成立之前便發生意外死亡事件,因此,保險公司是不會按2萬元保額賠償給予理賠的。
拒賠“意外”之三:手術造成意外身故
案例:常某為自己投保了意外傷害保險,保險金額5萬元,保險期限為2年。半年后,他患了急性化膿性梗阻性膽管炎。在醫院進行手術治療的時候,常某突然出現了心跳加速,呼吸驟停等癥狀。醫生采取緊急措施使其復蘇后,常某仍一直處于腦缺氧的狀態中,半個月后常某死亡。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對這一事故進行了鑒定,結論是屬于醫療意外死亡。事后,常某的家屬持醫院證明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保險公司以常某并非遭受意外傷害、屬于疾病死亡為理由拒絕賠付。
保險專家提醒:“保險公司所謂的意外傷害的構成必須具備三個條件,否則保險公司就不會給予理賠。條件一是。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遭受了意外傷害”,包括:“一是遭受的意外傷害必須是客觀發生的事實,二是遭受意外傷害的客觀事實必須發生在保險期限內。條件二是。被保險人死亡或殘疾”,這里指的是在法律上發生效力的死亡和殘疾。條件三是“意外傷害是死亡或殘疾的直接原因或近因”該條件要求意外傷害與死亡或殘疾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否則不能構成保險責任。保險公司認為,常某施行手術是由于疾病,并非是因為意外傷害,常某死亡的原因并不是以意外傷害為近因。也就是說,手術過程中確實出現了意外,但并非是意外傷害。故保險公司不給予理賠也是非常合理的。
拒賠“意外”之四:非法持槍造成意外身故
案例:錢某在一家大酒店喝酒,自己偷偷購買的放在口袋里用于防身的手槍不慎走火,打中自己的心臟,當場身亡。事發后,死者家屬電話通知了保險公司,要求理賠,保險公司給予了拒賠答復。
保險專家提醒:對于意外死亡保險的賠償。保險公司的保險條款中都有嚴格的賠付責任,特別是對于保險人是出于犯罪行為而造成自己身故的,保險公司一律不賠,比如酒后駕車,盜竊,非法持有槍支等不法行為導致自己意外身故的,保險公司都是不會進行保險金賠付的;在上面的案例中,錢某的意外死亡,就是因自己非法持有槍支,造成槍支走火,導致自己死亡。這正符合保險公司免責條款中的要求,故他雖是意外死亡,他的家人卻得不到保險公司的保險賠償。
拒賠“意外”之五:醉酒被撞造成意外身故
原來,家住南陽市社旗縣太和鄉的張發貴老人的女兒張欣,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南陽分行營業部工作。1999年4月6日,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南陽分行營業部與南陽市旅游開發中心簽汀了一份《國內旅游組團標準合同》,并在某壽險公司鄭州市管城區支公司為首批旅游的15人以電傳的形式辦理了旅游人員人身平安保險,并約定保險期限為1999年4月8日至1999年4月14日,保險金額為每人10萬元,保險費為每人7元,旅游線路為青島,并出具保險單1份。張欣被批準加入了此次旅游團。之后,該旅游團如期到達我國的海濱城市青島市旅游。1999年4月13日4時30分,該旅游團車輛返回途中,在山東省荷澤地區鄆縣境內發生交通事故,張欣當場死亡,團內多人也不同程度地受傷。后南陽市旅游開發中心在處理交通事故中,通過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南陽分行營業部將死者家屬身份證復印件、死者火化證、戶口注銷證明等手續帶到山東,未經張發貴同意,代其填寫了給付保險金申請書。該壽險公司鄭州市管城區支公司決定賠償死者家庭4萬元。張發貴老人得知后,堅決拒絕此賠償數額。后張發貴經多次與之協商未果的情況下,一紙訴狀將南陽市旅游開發中心和該壽險公司鄭州市管城區支公司告到了南陽市臥龍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保險金10萬元,并賠償其追要保險金而支出的旅差費、住宿費等經濟損失5000元。
在訴訟中,被告南陽市旅游開發中心辯稱:按照組團合同,他們沒有任何責任。該10萬元巨額賠償應由保險人按保險單向原告支付。
被告壽險公司鄭州市管城區支公司辨稱:他們與南陽市旅游開發中心簽訂有“旅游意外保險合同”屬實。但該保險合同包含兩個方面的條款內容,即“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旅游者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和“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旅游者行李物品損失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根據這兩個條款,南陽市旅游開發中心所投的每人10萬元的保險金額包括許多項,具體到張欣,我們應向其支付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3.5萬元及死亡處理或遺體遣返保險金5000元,總計4萬元,不同意賠償10萬元。
法庭經審理后認為,按照我國保險法的規定,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應由保險人和投保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協商一致,保險合同訂立后,當事人應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在本案保險合同關系中,人壽保險公司鄭州市管城區支公司為保險人,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南陽分行營業部負擔了投保費用,是投保人,張欣是被保險受益入,南陽市旅游開發中心是保險人。壽險公司簽發的保險單即為保險合同。該保險單上明文注明為“旅游人員人身平安保險單”,應視為有效的人身保險合同;壽險公司辯稱含有財產保險,與事實不符且缺乏合同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規定,對于屬于保險責任,應在10日內履行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義務。而其未對賠償金額達成協議的情況下,以內部有規定為由,擅自決定給付4萬元,違背了合同約定,且辯稱是按規定支付賠償金4萬元,因末就該規定的條款與投保人協商,也末告知投保人的有關規定的內容,又主動按這至規定執行違背了正等、自愿原則。其辯稱理由不能成立;南陽市旅游開發中心作為保險人,其所實施的行為,后果理應由保險人的壽險公司承擔,在本案中不承擔賠償義務。原告張發貴要求人壽保險公司鄭州市管城區支公司按合同約定的內容支付賠償金,理由正當,依法應予支持;但提出要求二被告賠償因追要賠償金所支出的旅差費、住宿費等經濟損失,因末提供相關證據,不予支持。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1條規定,判決由壽險公司在判決生效后10日內一次性向原告張發貴支付賠償金人民幣10萬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3510元。
判決下發后,該壽險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內以“該保險合同的投保人不是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南陽分行營業部,而是南陽市旅游開發中心,原審法院把保險單認定為保險合同的全部是錯誤的,讓賠償10萬元保險金不妥,南陽市旅游開發中心應承擔法律責任……”為由向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旅行社,是指有營利目的,從事旅游業務的企業。
本條例所稱旅游業務,是指為旅游者代辦出境、入境和簽證手續,招徠、接待旅游者,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償服務的經營活動。
第四條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部門統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
第五條旅行社按照經營業務范圍,分為國際旅行社和國內旅行社。本條例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國際旅行社的經營范圍包括入境旅游業務、出境旅游業務、國內旅游業務。
國內旅行社的經營范圍僅限于國內旅游業務。
第二章旅行社設立
第六條設立旅行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營業場所;
(二)有必要的營業設施;
(三)有經培訓并持有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的經營人員;
(四)有符合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注冊資本和質量保證金。
第七條旅行社的注冊資本,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國際旅行社,注冊資本不得少于150萬元人民幣;
(二)國內旅行社,注冊資本不得少于30萬元人民幣。
第八條申請設立旅行社,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交納質量保證金:
(一)國際旅行社經營入境旅游業務的,交納60萬元人民幣;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交納100萬元人民幣。
(二)國內旅行社,交納10萬元人民幣。
質量保證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期間產生的利息,屬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從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
第九條申請設立國際旅行社,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
申請設立國內旅行社,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申請批準。
第十條申請設立旅行社,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設立申請書;
(二)設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旅行社章程;
(四)旅行社經理、副經理履歷表和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的資格證書;
(五)開戶銀行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注冊會計師及其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六)經營場所證明;
(七)經營設備情況證明。
第十一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收到申請書后,根據下列原則進行審核:
(一)符合旅游業發展規劃;
(二)符合旅游市場需要;
(三)具備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條件。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經審核批準的申請人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領取營業執照。
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旅游業務。
第十三條旅行社變更經營范圍的,應當經原審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旅行社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停業、歇業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向原審核批準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旅行社實行公告制度。公告包括開業公告、變更名稱公告、變更經營范圍公告、停業公告、吊銷許可證公告。
第十五條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10萬人次以上的,可以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社(以下簡稱分社)。
國際旅行社每設立一個分社,應當增加注冊資本75萬元人民幣,增交質量保證金30萬元人民幣;國內旅行社每設立一個分社,應當增加注冊資本15萬元人民幣,增交質量保證金5萬元人民幣。
旅行社同其設立的分社應當實行統一管理、統一財務、統一招徠、統一接待。
旅行社設立的分社,應當接受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外國旅行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常駐機構,必須經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外國旅行社常駐機構只能從事旅游咨詢、聯絡、宣傳活動,不得經營旅游業務。
第三章旅行社經營
第十七條旅行社應當按照核定的經營范圍開展經營活動。
旅行社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
第十八條旅行社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旅游業務,損害競爭對手:
(一)假冒其他旅行社的注冊商標;
(二)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的名稱;
(三)詆毀其他旅行社的名譽;
(四)委托非旅行社的單位和個人經營旅游業務;
(五)擾亂旅游市場秩序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旅行社與其聘用的經營人員,應當簽訂書面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經營人員未經旅行社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旅行社商業秘密。
第二十條旅行社應當維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
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務信息必須真實可靠,不得作虛假宣傳。
第二十一條旅行社組織旅游,應當為旅游者辦理旅游意外保險,并保證所提供的服務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事宜,應當向旅游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第二十二條旅行社對旅游者提供的旅行服務項目,按照國家規定收費;旅行中增加服務項目需要加收費用的,應當事先征得旅游者的同意。
旅行社提供有償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旅游者出具服務單據。
第二十三條因下列情形之一,給旅游者造成損失的,旅游者有權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投訴:
(一)旅行社因自身過錯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服務質量標準的;
(二)旅行社服務未達到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三)旅行社破產造成旅游者預交旅行費損失的。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受理旅游者的投訴,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旅行社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導游和為組織旅游者出境旅游聘用的領隊,應當持有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
第二十五條旅行社組織旅游者出境旅游,應當選擇有關國家和地區的依法設立的、信譽良好的旅行社,并與之簽訂書面協議后,方可委托其承擔接待工作。
因境外旅行社違約,使旅游者權益受到損害的,組織出境旅游的境內旅行社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然后再向違約的境外旅行社追償。
第二十六條旅行社招徠、接待旅游者,應當制作完整記錄,保存有關文件、資料,以備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核查。
第四章外商投資旅行社的特別規定
第二十七條外商投資旅行社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條例其他有關規定。
前款所稱外商投資旅行社,包括外國旅游經營者同中國投資者依法共同投資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旅行社和中外合作經營旅行社。
第二十八條中外合資經營旅行社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400萬元。中外合資經營旅行社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可以進行調整,調整期限由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確定。
中外合資經營旅行社各方投資者的出資比例,由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確定。
中外合作經營旅行社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各方出資比例,比照適用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外商投資旅行社的中國投資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是依法設立的公司;
(二)最近3年無違法或者重大違規記錄;
(三)符合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審慎的和特定行業的要求。
第三十條外商投資旅行社的外國旅游經營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是旅行社或者主要從事旅游經營業務的企業;
(二)年旅游經營總額4000萬美元以上;
(三)是本國旅游行業協會的會員。
第三十一條設立外商投資旅行社,由中國投資者向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文件和符合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文件。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對申請審查完畢,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審定意見書》;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持《外商投資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審定意見書》以及投資各方簽訂的合同、章程向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提出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申請。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時間內,對擬設立外商投資旅行社的合同、章程審查完畢,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并通知申請人向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領取《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憑《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外商投資旅行社的注冊登記手續。
第三十二條外商投資旅行社可以經營入境旅游業務和國內旅游業務。
外商投資旅行社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第三十三條外商投資旅行社不得經營中國公民出國旅游業務以及中國其他地區的人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旅游的業務。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旅行社和外國旅行社常駐機構的監督管理,維護旅游市場秩序。
第三十五條旅行社應當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其服務質量、旅游安全、對外報價、財務帳目、外匯收支等經營情況的監督檢查。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執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證件。
第三十六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旅行社每年進行一次年度檢查。旅行社應當按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提交年檢報告書、資產狀況表、財務報表以及其他有關文件、材料。
第三十七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質量保證金的財務管理,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質量保證金用于賠償旅游者的經濟損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質量保證金。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人民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15天至30天,可以并處人民幣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3天至15天,可以并處人民幣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旅行社被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相應吊銷營業執照。
第四十三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受理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投訴,經調查情況屬實的,應當根據旅游者的實際損失,責令旅行社予以賠償;旅行社拒不承擔或者無力承擔賠償責任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從該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中劃撥。
第四十四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導游管理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導服機構”)是指法人單位和其他組織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經市旅游局審核備案及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下,為社會導游人員提供注冊、管理、培訓、推薦帶團及其他相關服務的具有獨立法人資質的中介機構,對外以公司名義獨立開展經營活動并承擔法律責任,但不得從事旅行社業務。
第三條社會導游人員是指依照《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的規定,合法取得《導游人員資格證書》和《導游證》,不隸屬于旅行社,而接受導服機構的管理,并通過導服機構派出從事導游工作的人員。
第四條以“政府指導、科學規劃、市場調節、行業規范、企業運作”為指導原則設立導服機構。導服機構及導游人員均應自覺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注冊條件
第五條辦公場地:應具備與注冊導游人數相適應、有一定規模且固定的辦公場地、教學場地和配套設施。
第六條人員機構配置:注冊500名以下導游的管理服務機構,專職管理人員不得少于3人;注冊500-1000名導游的管理服務機構,專職管理人員不得少于5人,每增加500-1000名導游,應增加1-2名工作人員。機構應配置:總經理、會計(可兼職)、出納、檔案管理與行政辦公、培訓與績效管理、員工關系與投訴處理、電子信息化管理與勞務派遣等工作人員。
第七條辦公設施設備:應具備電腦、電話機、傳真機、復印機、導游公司網站、導游電子商務服務平臺、導游培訓資料、導游服務信息群發服務、導游檔案保存設備、會議投影等。
第八條取得工商部門的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名稱應含有“導游管理服務”字樣),注冊資金不少于50萬元。
第九條應有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嚴格印章管理,建立健全各類檔案和臺賬、合同書、推薦帶團文本,編印導游管理服務手冊、機構的宣傳品、為導游服務的項目及設施設備,在旅行社或景區建立穩定的實踐基地等。
第十條市旅游局根據旅游市場及導游隊伍發展情況,規劃全市導服機構數量。申請者需申請管理和服務社會導游人員資質的,應向市旅游局提交申請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及附本《辦法》所規定的注冊條件證明材料、承諾書,申請時間為每年度的最后一個月。申請者提交相應材料后,由市旅游局組織對材料進行考核、驗收,經驗收合格后,予以研究。
第三章主要職責
第十一條在市旅游局的授權委托下,導服機構的職責主要有:
1、負責社會導游員的日常管理。為社會導游員辦理注冊登記,代為申辦導游證件等;
2、組織社會導游員參加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年審和培訓,開展其他日常業務培訓;
3、對社會導游員的服務質量進行監督、考核,并依此實施社會導游員的獎懲制度;
4、為社會導游員提供導游勞務中介、代辦社會保險等相關服務,保護社會導游員的合法權益;
5、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通過合同、保險等形式,明確與“社會導游員”、與旅行社的相互法律關系及相應法律責任,如“社會導游員”的人身保障責任,“社會導游員”在導游服務過程中因個人行為造成損失的責任劃分等。
6、物價部門有明確收費標準的,按照核準的價格收取注冊導游的注冊管理服務費;物價部門還未明確的,根據市整體物價和收入水平,參考周邊地區或同等城市的收費標準,取低價進行收費,并經市旅游局備案同意;收費要與承諾的服務相一致,服務未到位的,市旅游局有權要求降低次年度的收費標準。
第十二條對導服機構實施社會導游人員的管理與服務,由市旅游局實行一年一委托。市旅游局于每年第一季度組織對導服機構上年度的管理與服務情況進行考核,對有違法違規情況、管理與服務工作未達標的,通知整改,并暫停社會導游人員年度管理與服務的業務委托;對拒不整改的或整改不到位的,取消社會導游人員管理與服務的業務委托。
第四章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導服機構建立如下制度:
1、信譽檔案制度。為注冊導游建立信譽檔案庫,編制個人檔案,張貼本人生活或工作全身照片,匯編其學歷、工作經歷、出團情況及帶團服務的講解特色與風采資料,供業內人士選聘導游時參考;
2、上崗管理制度。建立導游員管理卡,制定本機構具體的《導游管理制度》、《導游注冊合同書》、《旅行社使用社會導游勞動合同書》、《導游服務質量承諾書》、《提供導游服務協議書》、《導游任務派遣單》、《導游服務意見反饋單》、《導游服務質量獎懲制度》等必備合同和規章制度;
3、檢查考評制度。建立注冊導游參加集體學習和自學、服務質量意見反饋、投訴與表揚等情況的考核以及分級管理制度;
4、服務質量檢查制度。及時掌握《導游服務意見反饋單》反映的情況;定期抽樣檢查導游服務質量,進行質量跟蹤調查;不定期征求旅行社和旅游汽車公司對導游服務質量的評價和意見,每季度公示一次。
5、分類管理制度。全市專職及社會導游分為三類,導游人員可根據自身開展導游業務的情況,自愿選擇參加相應類型的管理模式:
第一類是執業導游員。以導游為第一職業的專職和社會導游員。導游IC卡自行保管,參加56小時的年度年審培訓和日常培訓。
第二類是半執業導游員。每年有一定帶團工作的專職或社會導游員。完成年度56小時的年度年審培訓。導游IC卡由市旅游局(或委托導服機構)代為管理,每年允許借卡三次,每次不能超過10天。如超過借卡次數或天數,將自動升級為第一類導游,當年度按一類導游參加年審。以上借卡,導服機構不得加收費用。
第三類是非執業導游員。注冊在導游管理機構的導游員。以自學為主,完成年度56小時的年度年審培訓工作。導游IC卡由市旅游局(或委托導服機構)代為管理,每年允許借卡一次,不能超過7天,如超過借卡次數或天數,將自動升級為第二類導游,當年度按二類導游參加年審。以上借卡,導服機構不得加收費用。
第十四條導服機構應當加強內部管理,完善服務功能,統一服務流程,按照國家制定的服務規范和標準,為注冊導游和旅行社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第十五條導服機構應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其導游檔案、導游合同、服務質量、制度建設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并于每年1月5日前和7月5日前向市旅游局上報上年度的全年工作和當年度的上半年工作等相關情況資料。
第五章導游的注冊
第十六條凡依法參加全國導游資格考試并取得全國導游人員資格證書者,除在旅行社注冊外,其他均應在導服機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并接受管理。
第十七條導游注冊登記時需提供以下個人資料:
1、居民身份證、導游資格證或導游等級證原件及復印件;二寸紅底彩色免冠照片、五寸全身生活或工作照及其他相關材料;
2、市旅游局出具的“導游人員崗前培訓合格證明”。
3、填寫《申請導游證登記表》、《導游員注冊備案表》;
4、簽訂《導游注冊合同書》;
5、根據注冊導游的意愿,導服機構可為其代辦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旅游意外保險等各類保險,費用自理。但導服機構與注冊導游形成勞動關系的,應遵守勞動法規定。
導服機構可征得導游同意,簽署書面文件自愿遵守本辦法。
第十六條持有市以外導游資格證的導游人員,在我市導服機構注冊時須出具轉出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轉出證明;參加崗前培訓,取得“導游人員崗前培訓合格證明”,方可辦理導游IC卡;導游在導服機構之間改變注冊單位時,須出具原注冊機構的轉出證明,無正當理由,原注冊機構必須予以辦理轉出手續,除非有正當合法理由。
第六章導游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八條注冊導游享有下列權利:
1、享有參加導服機構活動和教育培訓以及導服機構提供的其他服務的權利;
2、享有對導服機構工作提出建議和監督的權利;
3、享有平等的聘用就業權利;
4、為旅行社提供導游服務的,享有在旅行社領取工資報酬的權利。
第十九條注冊導游履行下列義務:
1、注冊導游應接受導服機構的管理服務,遵守本辦法和導服機構的各項制度,積極參加導服機構組織的有關活動,維護導服機構的聲譽;
2、導游人員在導服機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時,必須如實提供聯系方式、家庭住址和個人身份證明;提交導游人員資格證、導游證及身份證的原件和復印件,簽訂《導游注冊合同書》,按規定交納注冊登記管理費用;
3、注冊導游在旅行社服務期間,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服從旅行社的管理,遵守旅行社的規章制度,努力提高職業道德水平和業務技能,為旅游者提供優質服務,樹立導游人員的良好形象。
第二十條注冊導游進行導游活動,必須經過導服機構的同意和委派,不得私自承攬或者以其他方式直接承接旅行社或游客的導游業務,違者將按照《導游人員管理實施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導服機構根據導游個人要求可以與旅行社簽訂導游長期借用協議。
第七章導服機構的變更、終止程序與財產處理
第二十一條導服機構解散、分立、合并等需要終止其業務的,須報市旅游局備案。
導服機構被取消行政委托的,應于十五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名稱和經營范圍變更登記,并及時協助注冊導游人員做好轉出再注冊手續,將社會導游相關資料移交給其他接受行政委托的導服機構。
第二十二條導服機構終止業務,必須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三條導服機構終止業務后,必須在市旅游局的指導下,對注冊導游人員妥善作好轉出再注冊手續,并移交注冊導游的檔案資料。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導服機構如接受本辦法的,自愿簽署接受管理承諾書,并自覺遵守本辦法規定。凡經簽署本辦法的導服機構經調查發現不遵守本辦法,有違規違章行為的,取消其備案管理資格,市旅游局有權對其注冊管理的導游不予辦理年審等手續,并在國家旅游局導游管理系統中予以取消導游服務單位資質。
第二十五條導服機構被取消行政委托或者終止業務后,拒不依本辦法做好導游人員轉注冊和相關資料移交手續的,應對導游人員承擔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旅行社和外國旅行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常駐機構(以下簡稱外國旅行社常駐機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旅行社,是指有營利目的,從事旅游業務的企業。
本條例所稱旅游業務,是指為旅游者代辦出境、入境和簽證手續,招徠、接待旅游者,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償服務的經營活動。
第四條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部門統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
第五條旅行社按照經營業務范圍,分為國際旅行社和國內旅行社。本條例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國際旅行社的經營范圍包括入境旅游業務、出境旅游業務、國內旅游業務。
國內旅行社的經營范圍僅限于國內旅游業務。
第二章旅行社設立
第六條設立旅行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營業場所;
(二)有必要的營業設施;
(三)有經培訓并持有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的經營人員;
(四)有符合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注冊資本和質量保證金。
第七條旅行社的注冊資本,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國際旅行社,注冊資本不得少于150萬元人民幣;
(二)國內旅行社,注冊資本不得少于30萬元人民幣。
第八條申請設立旅行社,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交納質量保證金:
(一)國際旅行社經營入境旅游業務的,交納60萬元人民幣;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交納100萬元人民幣。
(二)國內旅行社,交納10萬元人民幣。
質量保證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期間產生的利息,屬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從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
第九條申請設立國際旅行社,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
申請設立國內旅行社,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申請批準。
第十條申請設立旅行社,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設立申請書;
(二)設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旅行社章程;
(四)旅行社經理、副經理履歷表和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的資格證書;
(五)開戶銀行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注冊會計師及其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六)經營場所證明;
(七)經營設備情況證明。
第十一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收到申請書后,根據下列原則進行審核:
(一)符合旅游業發展規劃;
(二)符合旅游市場需要;
(三)具備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條件。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經審核批準的申請人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領取營業執照。
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旅游業務。
第十三條旅行社變更經營范圍的,應當經原審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旅行社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停業、歇業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向原審核批準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旅行社實行公告制度。公告包括開業公告、變更名稱公告、變更經營范圍公告、停業公告、吊銷許可證公告。
第十五條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10萬人次以上的,可以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社(以下簡稱分社)。
國際旅行社每設立一個分社,應當增加注冊資本75萬元人民幣,增交質量保證金30萬元人民幣;國內旅行社每設立一個分社,應當增加注冊資本15萬元人民幣,增交質量保證金5萬元人民幣。
旅行社同其設立的分社應當實行統一管理、統一財務、統一招徠、統一接待。
旅行社設立的分社,應當接受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外國旅行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常駐機構,必須經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外國旅行社常駐機構只能從事旅游咨詢、聯絡、宣傳活動,不得經營旅游業務。
第三章旅行社經營
第十七條旅行社應當按照核定的經營范圍開展經營活動。
旅行社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
第十八條旅行社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旅游業務,損害競爭對手:
(一)假冒其他旅行社的注冊商標;
(二)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的名稱;
(三)詆毀其他旅行社的名譽;
(四)委托非旅行社的單位和個人經營旅游業務;
(五)擾亂旅游市場秩序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旅行社與其聘用的經營人員,應當簽訂書面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經營人員未經旅行社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旅行社商業秘密。
第二十條旅行社應當維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
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務信息必須真實可靠,不得作虛假宣傳。
第二十一條旅行社組織旅游,應當為旅游者辦理旅游意外保險,并保證所提供的服務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事宜,應當向旅游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第二十二條旅行社對旅游者提供的旅行服務項目,按照國家規定收費;旅行中增加服務項目需要加收費用的,應當事先征得旅游者的同意。
旅行社提供有償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旅游者出具服務單據。
第二十三條因下列情形之一,給旅游者造成損失的,旅游者有權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投訴:
(一)旅行社因自身過錯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服務質量標準的;
(二)旅行社服務未達到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三)旅行社破產造成旅游者預交旅行費損失的。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受理旅游者的投訴,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旅行社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導游和為組織旅游者出境旅游聘用的領隊,應當持有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
第二十五條旅行社組織旅游者出境旅游,應當選擇有關國家和地區的依法設立的、信譽良好的旅行社,并與之簽訂書面協議后,方可委托其承擔接待工作。
因境外旅行社違約,使旅游者權益受到損害的,組織出境旅游的境內旅行社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然后再向違約的境外旅行社追償。
第二十六條旅行社招徠、接待旅游者,應當制作完整記錄,保存有關文件、資料,以備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核查。
第四章外商投資旅行社的特別規定
第二十七條外商投資旅行社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條例其他有關規定。
前款所稱外商投資旅行社,包括外國旅游經營者同中國投資者依法共同投資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旅行社和中外合作經營旅行社。
第二十八條中外合資經營旅行社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400萬元。中外合資經營旅行社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可以進行調整,調整期限由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確定。
中外合資經營旅行社各方投資者的出資比例,由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確定。
中外合作經營旅行社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各方出資比例,比照適用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外商投資旅行社的中國投資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是依法設立的公司;
(二)最近3年無違法或者重大違規記錄;
(三)符合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審慎的和特定行業的要求。
第三十條外商投資旅行社的外國旅游經營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是旅行社或者主要從事旅游經營業務的企業;
(二)年旅游經營總額4000萬美元以上;
(三)是本國旅游行業協會的會員。
第三十一條設立外商投資旅行社,由中國投資者向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文件和符合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文件。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對申請審查完畢,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審定意見書》;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持《外商投資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審定意見書》以及投資各方簽訂的合同、章程向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提出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申請。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時間內,對擬設立外商投資旅行社的合同、章程審查完畢,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并通知申請人向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領取《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憑《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外商投資旅行社的注冊登記手續。
第三十二條外商投資旅行社可以經營入境旅游業務和國內旅游業務。
外商投資旅行社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第三十三條外商投資旅行社不得經營中國公民出國旅游業務以及中國其他地區的人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旅游的業務。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旅行社和外國旅行社常駐機構的監督管理,維護旅游市場秩序。
第三十五條旅行社應當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其服務質量、旅游安全、對外報價、財務帳目、外匯收支等經營情況的監督檢查。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執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證件。
第三十六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旅行社每年進行一次年度檢查。旅行社應當按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提交年檢報告書、資產狀況表、財務報表以及其他有關文件、材料。
第三十七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質量保證金的財務管理,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質量保證金用于賠償旅游者的經濟損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質量保證金。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人民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15天至30天,可以并處人民幣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3天至15天,可以并處人民幣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旅行社被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相應吊銷營業執照。
第四十三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受理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投訴,經調查情況屬實的,應當根據旅游者的實際損失,責令旅行社予以賠償;旅行社拒不承擔或者無力承擔賠償責任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從該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中劃撥。
第四十四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應當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而不予頒發的;
(二)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擅自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的。
第四十五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中圖分類號:G811.21
文獻標識碼:A
文獻標識號:1004-4590(2006)06-0041-05
Abstract:Make use of the management theories of the insurance risk, adopt cultural heritage data and logic to analyze an etc. method, to set up Beijing Olympic Games premium whole distance supervision risk a management system to carry on initial of study, put forward Beijing Olympic Games premium whole distance supervision risk of management thought, and try to set up Beijing Olympic Games premium whole distance supervision risk management system, Then to Beijing Olympic Games premium whole distances supervise and control a risk management theories and realistic foundation, evaluation object and contents of the system in 2008, evaluation of standard, evaluation tool and means and evaluation result of the feedback did concrete elucidation.
Key words: Beijing Olympic Games; premium; risk management; risk control
積極面對“奧運”帶來的保險商機,展開對北京奧運保險金全程監控風險管理體系的研究,降低北京奧運保險風險,進一步重視和加強風險管理工作,制定“北京奧運會風險管理行動綱要”,加強各種保險金的合理利用,建立完善的北京奧運會保險金的風險管理機制和體系,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1 奧運會保險商機無限
作為一項全球規模的最大體育賽事,奧運會在取得巨大商業效益的同時也必然面臨著諸多的風險,特別是自美國“9.11”恐怖事件以后,奧運風險也更進一步引起人們的關注,奧運保險作為最大限度地降低和化解奧運風險的重要手段,自然成為保證奧運會正常運轉的最后一道屏障。有人形容,沒有保險的奧運就像一片飄零的樹葉,沒有依靠[1]。有關專家根據《北京奧運行動規劃》估算,北京籌備和舉辦2008年奧運會將會帶來近3000億元的保險需求,由此產生的保險費將達3億元[2]。所以北京舉辦2008年奧運會將形成一個巨大的保險市場,蘊藏著無限的商機,北京2008年奧運會的整體劃分為兩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是準備工作,將進行奧運會的場館建設、基礎設施和環保建設。基礎設施建設投資預計將達到2800億元人民幣,其中包括:(1)體育場館:共37個新建改建體育場館,其中北京地區32個,京外地區5個。在北京32個比賽場館中,新建19個(含6個臨時賽場),改擴建13個。此外還要改造59個訓練場館及配套建設和殘奧會專用設施。京外地區5個場館項目中,青島國際帆船中心、天津體育場、秦皇島體育場為新建項目;沈陽五里河體育場、上海體育場為改造項目[3],投資額約200億元。(2)多功能項目:包括奧林匹克公園、世界貿易中心、國展中心、新聞中心、運動員村、記者村等,預計投資約200億元。(3) 配套設施:主要有地鐵4號線、5號線,城市鐵路(輕軌)、快速路、五環路、通訊、環保工程(包括污染治理)、首都國際機場擴建、10所醫療設施的改擴建等項目,預計投資2400億元。
這一階段保險公司的奧運保險業務主要是安裝工程險和第三責任險。
第二個階段是舉辦工作,即17天的奧運賽事。在此期間大批官員、記者、觀眾、游客等各類人員集聚北京,在比賽、觀摩、觀光中將會遇到諸如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風險。此外,歷屆奧運會國際奧委會均同國際電視轉播公司簽訂有轉播權合同,悉尼奧運會因電視轉播權獲得的經濟收入高達13.32億美元,電視轉播收入已成為奧運會的主要經濟來源。奧運會比賽如因故推遲或取消,在電視轉播等方面引起的一系列經濟連環責任將是保險公司大顯身手的地方。
2 北京奧運會涉及的保險金種類
奧運保險金是指由被保險人交納的保險費而形成的一種基金,當被保險人遇到不幸或遭到損失時,即可用此保險基金進行補償。奧運保險資金是現代奧運保險的核心,奧運保險資金是奧運保險發展的“血液”。奧運保險資金被喻為奧運保險的“助推器”。[4]它是奧運保險市場聯系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的重要環節,也是體育保險業發揮資金融通功能,支持奧運和國家經濟建設的重要途徑。北京奧會因其特有的比賽、規模宏大的奧運場館、各種先進的比賽設施、包括電視轉播權和門票、贊助、商品銷售的預期收入,以及奧運會所必需的其它各種風險管理,都為保險公司提供了無比巨大的商業機會。就北京奧運而言,組織者可能涉及的保險金越來越多。
北京奧運組織者在賽事準備階段和賽事期間,需要涉及的保險金類型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2.1 奧運會收入損失保險金風險
奧運會收入損失保險金風險是指由于意外事故、賽事中斷造成部分或全部取消整個賽事而造成的退費損失保險金風險。這種保險金風險是北京奧運會組織者最大的保險金風險,因為整個奧運會運作的目的是確保最終的賽事能夠順利進行,一旦賽事部分或全部取消,則會產生連鎖反應,導致重大損失。
2.2 財產損失保險金風險
財產損失保險金風險主要包括奧運會建筑損壞;組委會財產的丟失,火災、爆炸、故意破壞,設備損壞(計算機系統及輔助設備、比賽器械、電視電話、辦公室、醫學設備等等)及相關財務保險金風險:盜竊、欺詐、挪用;運輸風險與汽車風險財產損失保險金風險等。2008年北京奧運會中國人保已經為國家游泳中心、五棵松文化體育中心、籃球館等項目提供了該保險金的險種。
2.3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風險
主要是指下列人員的意外傷害保險金風險:與組委會有勞務合同關系的人員,奧運會的參賽人員、媒體人員、中介人員、觀眾,等等。其中與組委會有勞務合同關系的人員包括長期或臨時受雇于組委會的工作人員和長期或臨時為奧運會服務的志愿者。例如,2004年雅典奧運會1550萬歐元的保險金預算主要用于15000運動員、20000名官員、150萬觀眾等人員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近年來,隨著人身意外傷害風險的日益增多,各國也進一步加強了對本國參加奧運會的運動員、教練員和官員的保險金費用。2004年第28屆雅典奧運會,韓國奧委會與韓國“綠色火災保險”公司為本國376名運動員和韓國奧委會委員等共386人鑒定了保險合同,支付保險保險金費用共計1595萬韓元。
2.4 其他意外保險金風險
其他意外保險金風險主要包括技術風險(電視信號失控)、氣候風險 (下雨、刮風、地震)、工程延誤、自然災害風險、收入不能實現風險 (電視轉播權、觀看票、贊助、商品)、額外花費(意外支出導致機動費用嚴重不足),等等。
2.5 財產險的責任風險和意外責任風險保險金
一般從第一張合同開始就進入風險期,風險管理者的責任一直到奧運會最后有關的話題結束之后,很多時候,問題在奧運會結束之后才出現。從組委會的成立到組委會的解散,甚至到組委會的解散之后的一個時期內,存在著很多與奧運會相關的責任風險。包括組織者管理層個人決策失誤導致的組委會損失,但更多的是非決策失誤而由于諸多必然遇到的不確定性因素造成的損失。責任風險主要與下列機構或人員的責任有關:體育競賽的組織者、旅游、員工、市場銷售(包括產品責任)、設備專家、醫務設施組織者、汽車所有者和志愿者等等。
2.6 財務保險金風險
財務保險金風險是指與組委會達成協議的客戶、供應商或贊助商因破產、違約或不履行義務等原因使協議被取消,組委會收入不能實現的保險金風險(包括因利率、匯率風險導致的損失)以及電視轉播、廣告收益的取消、利率或匯率的變動等。例如,在奧運會的組織和實施過程中,一些贊助商由于種種原因不能履行協議,則可能給組織者造成財務保險金風險。因為,贊助商在奧運會的舉辦過程中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舉辦資金也越來越多地來自它們。例如,奧運會組委會選定的官方贊助商在全球范圍電視轉播中的廣告份額,在1992年巴塞羅那奧運會期間是10%,而在2000年悉尼奧運會上這一份額是75%。此外,悉尼奧運會共有106家企業成為各類贊助商,其中TOP贊助商24家(其中澳大利亞公司13家),支持商18家,一般產品供應商40家,體育產品供應商24家。1988年漢城奧運會組委會與作為正式供應商的23家公司、57家商社和作為領取許可證的62家商社簽訂了贊助合同。亞特蘭大奧運會組委會與美國奧委會合作進行贊助活動的收入為5.374億美元。 北京2008年奧運會作為一項重大國際比賽,其涉及的財務保險方面的內容是極其復雜和廣泛的,加強北京奧運會財務保險金風險的監控與管理也是十分必要的。
2.7 環境保險金風險
在籌備和舉辦期間,因建筑物的建設直接或間接地影響到空氣、水、土壤等環境因素的保護,以及對考古遺址、歷史古跡等造成的破壞。
此外,由于2008年北京奧運會的比賽時間和地點的不同,在交通、基礎設施、氣候、賽事時間表、安全、抵制恐怖行動、戰爭等方面還會有一些程度不同的保險金風險。
3 北京奧運保險金全程監控風險管理體系構建
北京奧運保險金全程監控就是以監控奧運保險金的持續成長為目標,運用科學的監控手段和標準化的監控指標,反映奧運保險金運作過程中所有相關活動產生的風險狀況,并以直觀的形式反映出來,形成可供管理參考的建議性策略。北京奧運保險金全程監控風險管理體系的結構,見下頁圖1。
3.1 北京奧運保險金全程控制風險管理體系基礎
3.1.1 COSO理論
COSO理論是由COSO委員會(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 of the Tread Way Commission)在1992年的報告中提出的。在COSO理論中,內部控制被定義為是由企業董事會、經理階層和其他員工實施的,為營運效率效果、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相關法令的遵循性等目標的達成而提供合理保證的過程[5]。
3.1.2 組織目標
作為一個商業機構,保險機構追求持續的業務增長,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為執業準則,切實維護保險金持有人利益,為保險人提供優質、高效服務,以促進北京2008年奧運保險金的健康規范發展為目標。
3.1.3 法制法規
國內監控機構對保險業務提出了相關的內控制度的要求。《保險法》對保險金的內控制度建設也有相應的規定。
3.1.4 客戶與市場需求
隨著北京奧運會保險業務的開展,投資人的個性化需求也越來越少多,他們對風險控制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奧委會對雅典奧運的保單上載明,如果奧運取消的話,國際奧委會可以得到1.7億美元的保險金。建立全面、高效、科學和標準化的業務監控體系不僅是保險業務正常開展的要求,也是北京奧運會保險機構優化自身市場形象不可或缺的平臺和手段。
3.2 核心思想
北京奧運保險金全程監控的核心思想以奧運保險金持續成長為目標,發動全體員工共同參與風險防范,對2008年北京奧運保險金經營活動的每個環節進行監控,使北京奧運保險機構成為一個健全的有機體。(1)以北京奧運保險業務的持續成長為目標。要以整個北京奧運保險金持續成長為目標,而不是僅僅針對奧運保險機構的某一項活動而開展的稽核和監控。這樣就避免了局部監控帶來的負面影響。因為傳統的監控僅僅是針對某個環節來進行的,不能給保險機構的發展提供全面的支持,也無法保障保險機構所有活動的操作都符合管理要求。(2)全員參與。在北京奧運保險金全程監管的體系下特別強調全員參與,因為風險防范,業務稽核不是某位領導的事,也不是幾個稽核監察員的事,而是整個保險機構的責任和義務。每個員工對自己的工作崗位遠比領導和幾個稽核人員熟悉,對于業務運營過程中容易出現風險的環節也比較清楚;另外,員工自覺地合規操作也非常重要,因為稽核人員查出問題已為時晚矣,所以提高員工的風險意識和全員自我稽核的自覺性具有重要意義。(3)全過程控制。現在很多保險機構缺乏過程控制,無法把保險機構的可操作控制性提高到一個合適的程度,往往會造成信息不暢和溝通脫節。原因是內控部門不了解全局,沒有參與到全局中去。全過程控制可以做到動態反映出2008年北京奧運保險機構的管理方法和運作方式。
3.3全程監控風險管理體系組織形式和工作流程
北京奧運保險金運用的決策、管理、監督和操作程序復雜,環節多,涉及面廣,人員多,風險大。因此,全程監控的組織形式是一個自上而下多層次,跨部門的星形結構,它是以內部控制部門為核心,發動和利用領導層和其他部門的力量組成一個全面的散型結構體。北京2008年奧運保險資金全程監控風險管理體系涉及的機構和部門包括顧問委員會、執行委員會、風險管理部門、稽核執行小組等。這些機構和部門職責分工不一樣,其協調運作是作出科學投資決策的機制保障。(1)顧問委員會。由保險機構總經理牽頭,法律事務專家和保險金業務專家組成。提供保險金發展信息,保險金發展方向、保險金發展策略宏觀和外部環境信息,為監管體系的建立提供咨詢和策略要求。(2)執行委員會。風險管理主管領導負責,內部控制部門經理主持日常工作,保險機構其他部門經理參加,審核由內控部門提供的各種文檔和向托管機構信息。負責制定奧運保險資金運用的總體政策,設定投資策略和投資目標,選擇投資模式,決定重大的投資交易,審查投資的組合,審定投資效益評估辦法,等等。執行委員會在履行上述職責時,應充分考慮宏觀經濟形勢、奧運會保險資金發展的內在規律、公司自身狀況及法律法規的規定,并根據形勢的變化適時調整決策。(3)風險管理部門。風險管理部門是2008年北京奧運保險金全程監控的核心組織。負責整個監控體系的建立,積極地利用其他部門的力量,全面推行全程監控,形成稽核報告和管理層建議。根據執行委員會決定的總體政策,負責研究制定具體的奧運保險金經營規定和操作程序。包括:資產、負債匹配管理規定;多種投資組合的數量、質量比例;審查交易對象和資產受托人的信用情況;制定風險管理人員守則和職責、風險管理評估辦法;選擇新的奧運保險資金投資品種和工具規定、相應制度及操作程序;選定奧運保險資金投資風險管理部門及職員;制定對奧運保險資金投資運營的審計、檢查辦法等。(4)稽核執行小組。配合風險管理部門和執行委員會的指令,開展稽核監控工作,使每個人能清楚自己的職責權限和工作流程,做到令行禁止,確保所有的奧運保險金都得到有效的監督、符合既定的程序,保證風險管理部門和執行委員會制定的決策策略和目標能夠順利實現。
北京奧運保險金全程監控風險管理體系工作流程主要由3個流程組成。
3.3.1 全程監控體系建立流程
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步驟:內控部門討論更新監控體系,并將新的監控體系提綱提交給主管領導,主要領導同意后遞交管理層進行可行性分析;組建全程監控顧問委員會,組建全程監控執行委員會和確定全程監控執行小組;全程監控小組結合各業務部門進行業務分析、風險評估及控制措施制定;執行委員會接受內控部門的內控體系建立方案,進行審核并形成基本思路。顧問委員會提供信息,公司策略,發展方向和監控期望;內控部門收集各業務部門的業務分析初稿,結合全程監控方案形成全程監控標準庫。全程監控執行委員會審核監控稽核標準文檔,監控稽核標準文檔,對全體員工進行全程監控體系的培訓。
3.3.2 全程監控實施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內控部門提交稽核計劃;全程監控執行委員會審查;全程監控執行小組執行內控部門的稽核計劃;分析稽核結果,匯總出現的問題;根據內控部門專職稽核人員意見形成稽核報告;形成業務部門稽核文檔,內控部門收集風險管理部門匯總稽核文檔;全程監控執行委員會審核并稽核報告;確定稽核報告是否,面向公眾稽核報告。
3.3.3 問題響應流程
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步驟:全程監控稽核執行小組發現問題,形成部門稽核初稿和整改建議;根據危急程度高低決定報告主體;執行委員會稽核報告、復查指令;內控部門制定整改的復查稽核計劃,并提交業務稽核計劃書;報告主管總經理問題解決情況,需要什么支持;內控部門根據問題情況,編寫控制措施更新文檔,內控部門提交全程監控執行委員會控制措施更新文檔情況;內控部門和執行委員會聯合遞交主管總經理事故情況說明,并提交公共說明文檔。
3.4 全程監控風險管理體系的構建
3.4.1 北京奧運保險金全程監控的內容和對象
北京2008年奧運保險金全程監控的內容和對象是保險金管理機構整體的經營活動,包括保險金管理機構所有運作環節是否符合保險金機構運營自身風險防范、相關法律制度、管理目標和客戶要求的具體體現。監控的內容和對象一般依據保險金監管機構的“機構和崗位職責設置”和風險管理要求分析表,并在此基礎上根據全面監控體系的要求做適當的調整。主要內容包括:奧運保險金的綜合管理、奧運保險金市場和客戶管理、奧運保險金服務和產品的研究開發、業務運作以及稽核監察管理等。各監管部門可以按照自己的機構職責、崗位設置和風險管理要求詳細規定監控的內容。
3.4.2 建立北京奧運保險金全程監控的評價標準
全程監控的評價標準是衡量保險業務部門是否穩定運營和有效控制風險的尺度。在制訂標準的過程中,需要保險業務部門和風險管理人員對本部門業務進行分析,找出了薄弱環節和關鍵環節進行重點監控。針對管理目標、法律要求、客戶要求和內控制度的要求,在全程監控體系中可以采用風險分析卡、風險管理卡和風險評估卡來分析、管理和評價在保險金服務中的每一個環節中的風險。其中,風險分析卡詳細分析了每個崗位業務操作環節的風險狀況和風險控制措施;風險管理卡詳細說明了業務運作過程中每一個操作環節的風險如何評價管理;風險評估卡說明了風險控制措施的評價結果。這些風險管理卡詳細定義了保險金服務相關的業務操作、產品開發、客戶管理和內部管理各個環節的評價方法和評價標準。
3.4.3 北京奧運保險金全程監控的工具和手段
全程監控主要是利用監控計劃、全程監控和執行申請書、監控授權書、監控通知書、監控執行方案和全程監控系統平臺來完成。(1)監控平臺。根據評價的工作機制,全程監控可以借助一個信息系統為運作平臺來實現持續性的運作評價,主要用做分析評價結果、保證評價記錄、監控經營活動,檢驗管理行為,建模和模型實現。(2)監控計劃。通過制定監控計劃來進行常規的稽核監察,監控計劃主要包括計劃總體陳述、監控重點、監控內容和監控時間安排。(3)監控方法。在稽核檢查人員進行業務的稽核監察時,可以采用不同的方式來進行,如業務跟蹤、檔案抽查、人員問詢、客戶調查、部門陳述、錄音與錄像、重大事件記錄表和系統維護情況記錄表等。(4)監控流程。一般情況下,稽核監察可以通過全程監控執行申請書的提出、監控授權書的回復、監控通知書的下發以及監控執行方案的執行等流程來完成。
3.4.4 北京奧運保險金全程監控的結果和反饋
全程監控的結果可以通過全程監控執行報告、保險金經營評價報告和全程監控運行報告等來反映,根據以上報告結果調整保險業務應急計劃和全程監控體系本身的評價內容、評價標準或評價方法。(1)全程監控執行報告包括保險業務部門和全程監控執行報告和監管機構監控執行報告;部門全程監控執行報告是保險業務部門對監控體系的理解和執行情況說明;監管機構對監控執行報告是整個監管機構對監控體系的理解和執行情況說明。(2)保險金經營評價報告包括可控性報告、風險評估報告、經營評價和管理行為評估報告。其中可控性報告是員工、業務、管理及其他活動遵守法律、法規和內部相關規定的情況評價;風險評估報告是員工、業務、管理及其他所附風險的評價。經營評價是保險金經營效果的評價;管理行為評估報告是管理行為執行狀況、操作狀況及其效果評估報告說明。(3)全程控制運行報告包括體系建設和體系運行報告;體系建設是指全程監控體系自身建設情況、評價標準的更新、評價內容的更新、評價方法物質基礎變化以及取得成果等說明;體系運行報告是指全程監控體系運行中出現的問題、效率、客觀性和效果分析說明。(4)保險業務應急計劃是根據評估報告和監控中高風險環節制作業務應急計劃和系統恢復計劃。
3.4.5 北京奧運保險金全程監控體系更新
根據評估報告和全程監控運行報告更新全程監控體系。更新內容包括保險金監控新業務的加入,保險金監控機構新職責的加入和職能調整、保險金監控的制度建設、保險金全程監控的項目風險系數修正和全程監控的相關人員培訓等。
4 結論與建議
4.1 北京為舉辦奧運會將形成一個巨大的保險市場。如籌備奧運會所修建的大批奧運場館;比賽期間包括運動員、體育官員、記者、觀眾和游客等各類人員將涌入北京,他們在京所遇到的諸如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風險;奧運會比賽如因故推遲或取消,在電視轉播等方面所引起的一系列經濟連環責任等,都將是保險公司大顯身手的地方。保險在中國是一個很有發展前景的領域,2008年奧運會在北京舉辦,一方面為我國保險帶來了非常好的發展機遇。另一方面又給我國保險帶來嚴峻的挑戰。
4.2 北京2008年奧運保險給我國的保險行業帶來巨大商機,相應地也會帶動保險業整體的發展。特別是可以促進保險金產品的開發與創新。應該說奧運保險不僅僅是某一個險種,而是一系列與奧運有關的保險金業務。在今后幾年中,保險公司將重點開發的險種包括各種責任保險金、后果損失保險金、會展保險金、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運動員傷殘保險金及同奧運相關的特殊保險金品種。
4.3 目前國外許多著名保險公司紛紛看好中國保險市場的巨大潛力,并準備到中國尋求發展,而這些著名的保險公司擁有幾百年的發展歷史,有雄厚的資金及先進的市場經驗,這是我國保險公司無法比擬的。面臨國外保險公司的競爭,加之我國尚處于轉型過程中的發展中國家,外部經濟環境較為復雜,保險業發展還很不成熟,奧運保險金的風險表現形式更為特殊,這對保險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4 自從奧運保險產生以來,奧運保金的風險就與之相伴,形影不離。隨著奧運會保險業務的不斷發展和市場競爭的加劇。奧運保險金的保險風險也呈現出復雜多變的特征。我國保險公司在經營奧運保險風險產品時,切不可忘記自身的風險管理。我國保險公司一直采用過高的保險利率來經營,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和風險分析一直不受重視。奧運保險經營經驗不足,以及對奧運保險經營管理的新理念、新方法缺乏研究,已使我國奧運保險經營經營的風險初露端倪,保險業自身所面臨的風險程度正在日益增大。目前,國際大趨勢是:奧運保險金的新產品是核心競爭力,而奧運保險金的風險管理更是大勢所趨。當前,我國保險公司的許多決策和經營行為不符合奧運保險金風險管理的思想,必將成為影響其國際競爭力的嚴重隱患。為此,這就要求我國的保險機構建立科學高效的業務運作體系,努力提高服務質量,逐步與國際保險業接軌;在積極參與國際市場競爭時,建立完善的奧運保險金風險管理系統,加強奧運保險資金的有效使用,不斷增強自身的實力,使保險業穩定經營,對我國保險業的發展具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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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根據《會計法》及國家財務管理的相關規定,為切實做好我局財務管理工作,進一步規范各項財務行為,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天津市薊州區規劃局及下屬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工作。
財務報銷原則
第三條 機關支出范圍:
(一)剛性支出:含職工及臨時人員工資、住房公積金、社會保險、未休年假補貼、防暑降溫費、取暖補助、提取工會經費等人員經費支出;水費、電費、電話費等銀行托收的各類支出;印花稅、房產稅、土地稅、所得稅、增值稅、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代扣個稅等納稅支出等。
(二)彈性支出:含購買辦公用品支出、培訓費、會議費、差旅費、招待費、公務用車運行費,維修費、零星材料采購等各類非經常性支出。
(三)資本性支出:含固定資產購置費,房屋修繕費,基建支出等資本性支出。
(四)其他重大財務事項:政府批準各類專項支出、資產處置、融資投資等財務事項。
彈性支出及資本性支出需事先要制定出開支計劃,寫出書面請示。支出金額在2000元以下經本部門負責人同意后報分管領導審核,報分管財務領導審批;支出金額在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經本部門負責人同意后報分管領導審核,報分管財務領導審批,并報告局長;支出金額在10000元以上按照局三重一大制度執行,由局黨組集體審批。剛性支出按照國家規定財務制度執行,支出發生后報分管財務領導審批。其他重大財務事項中除經政府批準的各類專項支出按照合同執行,其余一律按照局三重一大制度執行,財務報銷手續不齊全,財務不得報銷。
財務報銷程序
第四條 報銷時憑審批后的書面請示和相關單據報銷。報銷單據上應有經手人簽字、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分管財務領導簽字,經出納人員審核合格后報銷。
財務報銷要求
第五條 報銷票據有下列情況的不準報銷
(一)按照會計制度規定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
(二)原始憑證記載的各項內容有涂改的;
(三)原始憑證金額大小寫不一致的;
(四)原始憑證超過報銷時限的;
(五)沒有請示的各項支出;
(六)與請示不符的支出;
(七)越級審批的各項支出;
(八)支出金額超1000元嚴格執行現金管理規定,報銷必須使用銀行轉賬結算或公務卡結算,不得支付現金。
第六條 差旅費報銷根據《天津市黨政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一)出差必須按規定報經單位有關領導批準,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游,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二)原則上不參加要求食宿費用自理的會議或培訓。確有需要的,需經單位主要領導批準。
(三)加強差旅費預算管理。應當將差旅費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單獨列示。嚴格控制差旅費支出規模,在核定的差旅費預算內安排公務出差活動,不得超預算或無預算安排公務出差。
1、城市間交通費。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出差乘坐火車、輪船、飛機等交通工具所發生的費用。根據《天津市黨政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規定:
(1)出差人員應當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如下:
①局級及相當職務人員出差,可乘坐火車軟席(軟座、軟臥),高鐵/動車一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一等軟座、輪船(不包括旅游船)二等艙、飛機經濟艙、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車)憑據報銷。局級及相當職務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級交通工具。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②其他人員(含處級及相當職務)出差,可乘坐火車硬席(硬座、硬臥),高鐵/動車二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二等軟座、輪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艙、飛機經濟艙、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車)憑據報銷。
(2)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種交通工具可選擇時,出差人員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選乘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
(3)乘坐飛機的,民航發展基金、燃油附加費可以憑據報銷。
(4)乘坐飛機、火車、輪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購買交通意外保險一份。
2、住宿費。住宿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下同)發生的房租費用。根據《天津市黨政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規定:
(1)各單位工作人員到相關地區出差發生的住宿費,按照天津市黨政機關差旅住宿費標準執行(見天津市黨政機關差旅住宿費和伙食補助費標準表)。對于住宿價格季節性變化明顯的城市,住宿費限額標準在旺季可適當上浮一定比例,具體標準按市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2)局級人員住單間或標準間。處級人員可安排住相應標準的單間或標準間。其他人員原則上兩人住一個標準間,因人數、性別等因素需要單獨安排房間的,應控制在相應標準限額內。局級及相當職務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一人按局級標準在同一賓館安排住相應的單間或標準間。
(3)出差人員應當在職務級別對應的住宿費標準限額內,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賓館住宿。
3、伙食補助費。伙食補助費是指對工作人員在因公出差期間給予的伙食補助費用。根據《天津市黨政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規定:
(1)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按規定標準包干使用。
(2)各單位工作人員到相關地區出差發生的伙食補助費,按照天津市黨政機關差旅伙食補助費標準執行。
(3)出差人員應當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用餐的,應當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
(4)市內交通費。市內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發生的市內交通費用。根據《天津市黨政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規定:
①市內交通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②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應當向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交納相關費用。
③工作人員因公出差乘坐市內交通工具往返汽車站、火車站、機場或碼頭,如單位安排車輛接送的,不報銷當天市內交通費。
第七條 車輛保養維修報銷及汽油費報銷
車輛保養維修由辦公室管理,實行專人負責。車輛修理實行申報制度。需修理和保養的車輛,由駕駛員填寫《車輛維修審批單》,提出修理方案和預算后報主管副主任審核后,經辦公室主任審核后報分管領導長審批、分管財務領導同意后報銷。
汽油實行定點加油,由辦公室選定加油單位,專人負責。加油卡充值由經辦人提出書面申請,經辦公室主任審核,報分管領導審批、分管財務領導同意,憑申請書借領支票,辦理相關手續后報銷。
第八條 公務員區域外出行費用報銷
(一)選擇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交通費和伙食補助費按照以下標準報銷:
1、出行至薊州區行政區域內,交通費和伙食補助費之和每人每天不超過80元(交通費單項預算標準為每人每天50元、伙食補助費單項預算標準為每人每天30元,兩項費用可以互相調劑,半天不給予伙食補助)。
2、出行至區行政區域外,天津市行政區域內的,交通費和伙食補助費之和每人每天不超過120元(交通費單項預算標準為每人每天50元、伙食補助費單項預算標準為每人每天70元,兩項費用可以互相調劑)。
(二)選擇駕駛私家車出行的,交通費和伙食補助費按照以下標準報銷:
1、出行至縣行政區域內,交通費和伙食補助費之和每人每天不超過100元(交通費單項預算標準為每人每天70元、伙食補助費單項預算標準為每人每天30元,兩項費用可以互相調劑,半天不給予伙食補助)。發生的過路過橋等費用,另行據實報銷。
2、出行至縣行政區域外,天津市行政區域內的,交通費和伙食補助費之和每人每天不超過150元(交通費單項預算標準為每人每天80元、伙食補助費單項預算標準為每人每天70元,兩項費用可以互相調劑)。發生的過路過橋等費用,另行據實報銷。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就餐或提供交通工具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接待單位交納相應的伙食費或交通費。乘坐本單位保留的公務用車或由單位租用社會化保障平臺車輛或使用定向保障平臺車輛出行的,不得報銷交通費。
第九條 事業人員出行費用報銷
(一)事業單位人員每月報銷額度不高于機關相應層級公務員交通補貼標準(科級每月650元,科員每月500元)。工作人員出行活動結束后應當在7日內及時辦理報銷手續。
(二)區域內出行費用報銷
1、漁陽鎮行政區域及薊州新城范圍;
①選擇乘坐出租車或公共交通工具的,區域內交通費憑有效票據實報實銷。
②選擇駕駛私家車的,出行至環城路內2公里以內的,每人每次報銷公務交通費用15元;出行至環城路內2公里外—環城路以內的,每人每次報銷公務交通費用30元;超出環城路范圍,不超區域內的出行,每人每次報銷區域內公務交通費用50元。
③乘坐本單位保留的公務用車出行的,不予報銷公務交通費。
④因工作需要,在機關行政崗位臨時借調的事業編制人員外出執行公務的,由實際工作崗位所屬科室參照本辦法報銷區域內交通費和區域外出行費用。
2、坐落在各鎮鄉的事業單位所轄區域
①選擇乘坐出租車或公共交通工具的,區域內交通費憑有效票據實報實銷。
②選擇駕駛私家車的,往返里程20公里以內(含)的,每人每次報銷區域內公務交通費30元;
③往返里程超過20公里,不超區域內的出行,每人每次報銷區域內公務交通費50元。
(三)區域外出行費用報銷
因公外出至區域外的,參照行政機關及參公單位車改時制定的《薊縣區域外出行費用管理辦法》執行。
1、選擇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交通費和伙食補助費按照以下標準報銷:
①出行至薊州區行政區域內,交通費和伙食補助費之和每人每天不超過80元(交通費單項預算標準為每人每天50元、伙食補助費單項預算標準為每人每天30元,兩項費用可以互相調劑,半天不給予伙食補助)。
②出行至區行政區域外,天津市行政區域內的,交通費和伙食補助費之和每人每天不超過120元(交通費單項預算標準為每人每天50元、伙食補助費單項預算標準為每人每天70元,兩項費用可以互相調劑)。
2、選擇駕駛私家車出行的,交通費和伙食補助費按照以下標準報銷:
①出行至縣行政區域內,交通費和伙食補助費之和每人每天不超過100元(交通費單項預算標準為每人每天70元、伙食補助費單項預算標準為每人每天30元,兩項費用可以互相調劑,半天不給予伙食補助)。發生的過路過橋等費用,另行據實報銷。
②出行至縣行政區域外,天津市行政區域內的,交通費和伙食補助費之和每人每天不超過150元(交通費單項預算標準為每人每天80元、伙食補助費單項預算標準為每人每天70元,兩項費用可以互相調劑)。發生的過路過橋等費用,另行據實報銷。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就餐或提供交通工具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接待單位交納相應的伙食費或交通費。乘坐本單位保留的公務用車或由單位租用社會化保障平臺車輛或使用定向保障平臺車輛出行的,不得報銷交通費。
第十條 公務接待(會議)費的報銷
局機關所有公務接待(會議),原則上在機關伙房安排,由辦公室統一安排,填寫機關就餐審批單,標準由辦公室按照相關規定統一制定,憑經辦公室負責人審核、局領導審批同意的有效發票和相應的“會議(接待)申請表”或“接待通知單”,作為報銷相關費用的依據。
第十一條 培訓費報銷
培訓費是指各單位開展培訓直接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住宿費、伙食費、培訓場地費、講課費、培訓資料費、交通費、其他費用。因工作需要,對系統人員進行業務培訓所發生的費用,培訓主辦部門在辦理報銷手續時,應提交經局領導審批同意的有效發票及書面請示;局機關工作人員參加市局組織的業務培訓所發生的費用,參加培訓的人員憑經局領導審批的、由主辦單位開具的收據或發票及書面通知(文件),到財務部門辦理報銷手續。參加外地培訓費應提供培訓通知和經領導批準的培訓方案,方案內容包括:培訓目的、培訓內容、往返時間和地點、參加人員、收費標準、預計金額。對未履行審批備案程序的培訓,以及超范圍、超標準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第十二條 購買辦公用品、低值易耗品及固定資產報銷
(一)辦公用品指為完成工作而發生的單位價值低50元以下日常消耗品:如訂書釘、文件夾、筆記本、普通水筆、文件袋、檔案袋等。機關各科室及下屬事業單位(設計所除外)所需辦公用品由辦公室統一購買。
(二)低值易耗品是指單位價值在50元以上1000元以下具有一定使用期限,或雖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但無法作為固定資產管理的物資,如設備配件,復印機、打印機消耗材料。機關各科室及下屬事業單位(設計所除外)所需低值易耗品,由使用部門提出申請,分管領導同意,分管財務領導審批,由辦公室購買,需執行政府采購的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法執行,財務人員負責政府采購網上操作。
(三)固定資產指使用期限超過1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來物質形態的資產。固定資產需由各科室提前寫出書面申請,報固定資產領導小組審核,由辦公室統一購置,按照政府采購法執行,財務人員負責政府采購網上操作。
帳務管理
第十三條 對機關及下屬事業單位財務實行統一管理,按照《會計法》要求進行崗位分工,明確職責,建立內部會計控制制度。
第十四條 現金必須做到日清月結,隨時清點庫存現金。不得挪用現金,不得以白條抵庫,保證帳實相符。出納人員要認真執行現金管理有關規定,庫存現金每月清點一次。會計負責核對和復核。
第十五條 凡超出支票結算起點的支出(現金管理規定中允許現金結算的支出除外)不得支付現金。財務人員到銀行提取或存入現金,由辦公室安排車輛,必須同時兩人前往辦理。
第十六條 銀行帳戶必須按國家規定開設和使用,銀行帳戶只供本單位經營業務收支結算使用,嚴禁出借帳戶供外單位或個人使用,嚴禁為外單位或個人代收代支、轉帳套現。銀行帳戶的帳號必須保密,非因業務需要不準外泄。銀行預留印鑒和支票實行分管并用制;即:財務章由財務負責人保管,支票由出納保管,印鑒保管人臨時出差時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第十七條 銀行支票的領用必須憑經領導審批的支票借領單,寫明用途同時要求業務人員在銀行支票使用簿上簽字,登記銀行支票號碼。簽發銀行支票必須按照要求填上日期、大小寫金額、收款人、用途等,不得簽發空白支票、空頭支票。如遇特殊情況需簽發空白支票,應填寫支票使用限額。出納于月末及時登記銀行日記帳,由會計人員進行銀行存款的對賬工作。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對未達帳項進行核對,確保賬面余額與銀行存款帳帳相符。
第十八條 機關購買的物品屬于固定資產的,都應由財務負責登記所有固定資產賬,各使用部門對本部門的固定資產進行登記,設專人保管。
第十九條對原始憑證進行復核,對記帳憑證種類的完整性、內容的完整性、是否連續編號等內容進行核對。
第二十條 財務部門要嚴格按照《會計法》要求對會計檔案建立專人保管制度。會計檔案包括會計憑證類、會計賬簿類、財務會計報告類和其他財務資料。由專人負責整理歸檔,保管一年后移交單位的檔案管理機構;會計檔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況,經局長同意后才可以查閱和復制原件。會計檔案進行分期保管,保管期滿后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程序銷毀。
第二十一條財務人員要定期向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匯報財務收支情況。
財務審計
第二十二條 對機關伙房的財務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審計。重點對局撥款下賬情況、收入情況、支出的真實性;伙房物資管理手續的健全和完備情況,以及招待用餐的程序和標準進行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