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執法論文匯總十篇

時間:2022-12-14 12: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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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執法論文

篇(1)

1、農業專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規定,農業領域可以申請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的成果包括農、牧、漁、機具的發明與改進,肥料和飼料配方、農藥和獸藥組合物,食品、飲料和調味品的釀造技術,新的生物菌種及產品,培育動、植物新品種的方法等。

2、植物新品種。

指由植物新品種保護審批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賦予品種權人對其新品種所享有的生產、銷售、轉讓、標記等經濟權利和精神權利的總稱。一般認為,農業專利系統不適于品種保護。除美國外,世界大部分國家都未將植物品種納入專利保護范疇。但是,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1997年3月)的頒布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00年7月)的出臺,我國對植物新品種權已經開始實施全面的保護。

3、農業商標。

除指注冊商標所有人對其所注冊商標享有的專用權外,對名、優、特、稀農產品的地理標志權或原產地域名稱權的保護一般也屬于農業商標權保護的范疇。

4、農業商業秘密。

指農業科研單位對其繁殖材料、數據、栽培方法等技術信息,以及農產品經營對其決策、價格、客戶名單等信息等所享有的經濟利益權利。

5、農業著作權。

即農業科技人員對其科技活動中所產生的著作、論文、工程設計圖紙及說明、農業科技、影音資料及軟件等,享有的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

二、農業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特征

受產業特征的影響,農業知識產權除具有排他性、地域性、時間性等知識產權的一般特征外,還具有易擴散性、權利主體的難以控制性、產權價值標準的不確定性等特征:

1、易擴散性。

指由于農業科學研究新成果、新技術的示范推廣大多在田間進行,所以較易被他人非法竊取或流失;

2、權利主體的難以控制性。

受生產分散性特點的影響,在農業的一些權利領域范圍內,權利主體往往難以控制,如地理標志權、商業秘密權、發明權、植物新品種權等;

3、產權價值標準的不確定性。

農業生產過程是一個自然和經濟的交互過程,在這樣一個過程中形成的農業知識產權難以用一定的標準去衡量。

4、侵權數額難以計算。

以小麥新品種為例,除非收割并根據市場價收購,難以估算其產量、價格。

三、農業知識產權侵權鑒定問題

1、鑒定單位的鑒定資質問題

目前對植物新品種的鑒定,尚無國家規定的標準方法和授權的鑒定資質單位。法院還是應當從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審判宗旨出發,不能僅僅因為資質問題而不去委托鑒定。只要鑒定單位具備相應的技術檢測水平和專業技術人員,采用了科學先進的鑒定方法,其作出的鑒定結論就可以采信.

2、鑒定方式和標準問題。

DNA指紋技術、醋酸同工酶電聚焦電泳和蛋白質電泳的方法,是目前我國通用的三種種子鑒定方法。但這三種方法除個別國家認可外,尚不是國際上公認的方法。相對于國際公認的種植方法(DUS方法),這三種方式有其快捷、方便,成本低的優勢。鑒定方法的選擇,既要考慮公正,又要考慮訴訟效率,兼顧訴訟成本。采用上述三種方法進行鑒定是首選的鑒定方法,種植的方法可以作為最終的手段。若一方當事人對采用上述三種方法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且提出了充分的證據反駁,才可以采用種植的方法。即使采用種植的方法,也要對如何進行種植設定相應的標準,以保證從種到收這一長段時間內不出現差錯。

四、關于證據保全的問題

在以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被侵權人所受到的損失作為損害賠償額的依據時,能否查證侵權人侵權銷售的數量直接關系到權利人賠償請求的實現。

在采取保全措施時:

1、從倉庫入手,直接到倉庫清點庫存被控侵權產品;

2、控制被告的財務帳冊、入庫單、銷售發票,由于目前種業公司管理相對規范,財務帳冊、入庫單、銷售發票等資料比較齊全,能夠比較完整地反映其銷售量;

3、通過鐵路部門調取貨運單據和附隨的植物檢疫證等證據,證實其調入的種子量。

目前,許多侵權者為了逃避責任,采用散裝種子銷售,銷售憑證、賬目、貨運單據均不體現侵權品種名稱,或者干脆變換名稱出售,既使掌握了這些證據也無法確定是否為被控侵權品種時,可以考慮舉證責任分配問題,即由被告舉證證明其購進的或銷售的品種名稱。否則,法院可以調取的銷售量作為全部侵權產品的銷售量來計算損害賠償額。

五、利害關系人訴權的確定

我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第39條規定是品種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權對侵犯植物新品種的行為,提起民事訴訟的具體法律依據,但是,利害關系人在什么條件下可以作為原告提訟,以什么形式參與訴訟,法律沒有具體規定,實踐中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一般來講,法院應當允許利害關系人和品種權人共同提起侵權之訴。如果利害關系人符合相應的條件,也可以單獨提起侵權之訴。因生產、銷售同一新品種,侵權人不需支付任何費用,而被許可人必須支付使用費,那么被許可人的產品成本必然高于侵權者,侵權者的產品在市場上將具有更強的競爭力。因此侵權案件中經營者往往是更大更直接的受害者,所以必須賦予利害關系人以相應的訴權。

利害關系人應當是指品種權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根據實施許可合同的性質不同,利害關系人主要有以下兩種:一是獨占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獨占被許可人是當然的利害關系人,有權獨立地對侵害品種權的行為提訟。二是非獨占被許可人。非獨占被許可人未經品種權人的許可不得單獨提訟。但非獨占許可人可以在許可合同中與許可人約定對侵權訴訟享有訴權。如果有合同約定,非獨占許可人也可以享有單獨提訟的權利。

六、植物新品種權侵權的判定

(一)、品種權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的行為是指在品種權的有效期內,行為人未經品種權人的許可,生產、銷售、使用其授權品種的行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品種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應當是:

1、有被侵犯的有效品種權的存在。

一項品種只有在其被授予品種權的有效期間內,才受法律保護,在授予品種權前、品種權期限屆滿后、品種權被宣告無效后或者已經終止后,第三人的使用行為不構成侵權。在品種權有效地域范圍內的行為才可能構成侵權。

2、有利用品種權的行為。

生產、銷售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將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于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

3、未經品種權人的許可。

許可應包括書面許可、口頭許可以及默示許可等形式。

4、以營利為目的的商業經營。

即以營利為目的實施一定的行為,才可能構成侵權;不以營利為目的,不構成侵權。

(二)、不構成侵權的抗辯理由

根據《條例》的規定,法律規定的例外情形,即不構成侵權的抗辯理由應當包括以下四種情形:

1、品種權人的權利限制,即合理使用和強制許可使用。合理使用包括科研特權和農民特權。2、品種權終止。

3、品種權被宣告無效。法院審理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被告可在答辯期間內向行政主管機關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請求宣告該植物新品種權無效,因植物新品種權的授予是經過實質審查,法院一般不應中止訴訟。

4、訴訟時效。應適用《民法通則》關于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和最長時效期間的規定。對于連續實施的侵權行為可以依照最高法院法[1998]65號《關于全國部分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的規定執行,即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發生之日起至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訟之日止已超過2年的,在該項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期間,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額應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計算,超過2年的侵權損害不予保護。

實踐中當事人常以持有種子管理站頒發的種子生產許可證作為抗辯理由,對于此種抗辯,一般不予采納。各級種子管理站如果沒有審查申請人是否征得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而頒發了種子生產許可證,這種頒發證書的行為并不必然認可其生產授權品種行為的合法性。因為生產品種包括授權品種和非授權品種,根據《種子法》的規定,在申報生產許可證之前,申請人必須確認自己所申報的品種是否授權品種,這種確認行為是一種法定義務,違背了法定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銷售方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在植物新品種侵權糾紛中,銷售方對產品的來源的合法性有嚴格審查的義務,銷售方應當承擔嚴格責任。這是由種子生產、經營的特殊性所決定的。我國《種子法》對此有專門的規定,因此應當適用特別法。生產方必須嚴格按照許可證許可生產的品種進行生產,經營方從生產方處購買種子首先要審查生產方的生產許可證,看其生產的種子是否具備生產許可的條件,也就是說經營方必須對種子的來源進行嚴格的審查。因侵權品種的生產方未經權利人許可,無法取得權利品種的生產許可,其對外銷售侵權產品具有明顯的違法性,經營方若再購買銷售,就具有明顯的主觀過錯,兩者的行為已經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七、被告拒不提供有關侵權獲利的證據,賠償數額的計算

對于那些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又拒不提供其記載因侵權所獲利潤情況的會計賬冊或者提供虛假會計賬冊的人民法院除了可以查封其賬冊等資料。依法組織審計外,也可以綜合全案的證據情況,推定原告的合理主張成立,不能使侵權行為人逃避應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這完全符合《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75條的規定。在被告拒不提供有關侵權獲利證據的情況下,完全可以推定原告主張的合理賠償數額成立。如果被告的生產規模大,并以侵權產品為主要的經濟來源,完全可以支持原告主張的全部賠償數額。

故此,關于推定侵權證據有對方當事人掌握的問題,對當事人有證據可提供而不提供的,可以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75條的規定,推定其持有侵權證據。這樣即可以加強對權利人的保護,減少保全的風險,有可以有效的遏止抗法行為,便于保全措施的順利完成。

八、植物新品種損害賠償的原則、計算方法

l、品種權侵權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和賠償范圍

在品種權侵權損害賠償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同時確定全面賠償原則為損害賠償的基本原則,但不適用“懲罰性賠償”原則。損害賠償的范圍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指對侵權直接造成的品種權使用費等收益減少或喪失的損失,因調查、制止和消除不法侵權行為而支出的合理費用。間接損失是指品種權處于生產、銷售、轉讓等增值狀態過程中的預期可得利益的減少或喪失的損失。

2、損害賠償額的具體計算方法

基于品種權與專利權的相似性,參照專利法的有關計算方法,確定品種權損害賠償的具體計算方法:

(1)、以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作為損害賠償額的依據。根據品種權人的授權品種因侵權所造成銷售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授權品種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權利人銷售量減少的總數難以確定的,以權利人生產的平均利潤與行為人已銷售的產品數量乘積作為損害事實。

(2)、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作為損害賠償額的依據,根據該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總數乘以每單元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權人的營業利潤計算,對于完全以侵權為業的侵權人,可以按照銷售利潤計算。

(3)、參照許可使用費,根據品種的類別、侵權人侵權的性質和情節、許可使用費的數額、該許可的性質、范圍、時間等因素,參照該許可使用費的1至3倍合理確定賠償數額。

(4)、確定法定賠償額。品種權的保護規定沒有確定法定賠償額,但是根據2001年6月12日在全國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會議上的講話精神,其他侵犯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的酌定賠償額問題,可以參照專利、著作權等有關司法解釋的精神,由人民法院根據侵犯的知識產權的性質和侵權人的侵權情節公平合理地予以確定。專利權是與品種權最相近似的知識產權,在酌定賠償額上參照專利權賠償數額的規定。

九、侵權產品的處理

這個問題主要涉及農民的利益。種子生產企業一般委托農民制種,并按照合同進行回收。若侵權產品仍在田間,按照品種權不延及收獲物的原則,應允許種植農民收獲。但不能按照種子進行收購,應作糧食收購并加工,以防止其作為種子再流入市場。由此給種田農民造成的差價損失應當由侵權人承擔。為維護農民的切身利益,如果品質權人同意,也可以由此根據制種的質量按照種子回購。若侵權人已經回收種子入庫,應當依法收繳,并加工為成品糧出售,糧款收歸國庫。

對于被訴侵權人對侵權品種無異議,且處于生長期、鏟除后尚來得及補種其他作物不至于造成更大損失的,可判決侵權行為人鏟除侵權品種;對于侵權品種尚難以從外觀性狀準確判斷或已作出準確判斷,但如判決鏟除再行補種已誤農時難以補種其他作物的,可對被訴侵權品種的種植區域確定地址,在當地村民委員會、原被告雙方共同參加的情況下,以現場勘驗筆錄、攝像、錄像等方式固定證據,待收獲后再行收集證據或處理侵權產品;對于已收獲的侵權產品可借鑒種子行政管理部門的一些處理方法促成調解。由權利人以商品糧或略高于商品糧的價格回收。如調解不能促成權利人回收侵權產品的,可判決將侵權產品交由糧食收購部門收購,由侵權人賠償損失。在糧食部門收購前,對侵權產品一定要采取保全措施.收購后要監督侵權產品混入商品糧,防上其流入種子市場。

十、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有待加強

1、進一步加強農業知識產權的立法工作。

建立統一完善的農業知識產權法律體系,能夠使公眾更全面、準確地了解自己和他人權利的范圍及救濟手段,避免法律規范之間的交叉沖突,是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基礎和依據。在完善的農業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中應包括動、植物進出境檢疫法及其配套法規,農產品、食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的進口技術標準,與地理標志和民間工藝等相關的規定,對動、植物新品種及新組合的保護,以及根據我國實際的承受能力,逐步放開的對農業生物技術中轉基因技術、基因克隆技術等的保護等。此外,在加強立法工作的同時,還要加強對農業知識產權有關法律知識的宣傳、學習、教育工作,以努力提高國民的法律意識和遵守知識產權法的自覺性。

2、完善司法保護中的各項制度。

司法保護是知識產權保護的中心和關鍵環節,是最重要的知識產權法律實施活動。加入世貿組織以來,隨著一些領域的過渡寬限已經逐漸到期,處于弱勢地位的中國農業將受到嚴峻挑戰,因而加強農業知識產權保護,除了要建立完善的法制體系外,還要建立高水平的司法體系。具體而言,一是要建立健全農業知識產權案件審判組織。由于審理農業知識產權案件要求的專業性強、技術含量高,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的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要根據需要設立農業知識產權審判庭或在有關審判庭里設立專門審理知識產權案件的合議庭,以保證執法的統一性,并積累經驗、提高知識產權案件的司法水平;二是要完善各項責任制度。即對于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因不服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關處理的知識產權糾紛決定提起的行政訴訟,人民法院有責任依據行政訴訟法進行審理,并依法做出維持、撤銷或變更行政決定的判決。

3、強化權利人自我救濟意識。

篇(2)

澳大利亞有機農業之所以繁榮發展,是因為其有眾多致力于研究有機食品的機構、充足的資金支持以及完善的管理和法規體系。有機食品研究與開發機構澳大利亞活躍著很多致力于研究有機食品生產與市場發展的機構和組織。如致力于產業組織、教育和發展研究的非營利機構有機農場主聯盟(BFA),可持續發展農業協會(NASA)和新南威爾士州的新英格蘭大學環境與鄉村經濟學院;致力于研究有機政策改革創新的墨爾本MOBIUM小組;致力于行業發展研究的澳大利亞園藝協會(HAL)、有機草藥栽培協會(ORGANICHERBS)、飼養者協會(ALFA);致力于研究澳大利亞國內有機標準的制定工作的澳大利亞公平競爭和消費委員會(ACCC)和澳大利亞有機聯盟(OFA)。農村產業研究與開發公司(RIRDC)開展了一項有機研究與開發項目,自1996年開始平均每年投入約30萬澳元(1澳元約合6.44元人民幣,2012),此外還有許多其他研究與開發社團組織及公司提供的項目資金,有機生產者也通過政府新產業發展項目和區域食品加工項目等獲得資金支持。

有機農業管理架構澳大利亞政府主管農業的部序符合國家標準、法律、法規以及進口國的相關要求。DAFF下屬的食品與農業司負責統籌有機農產品國內產業政策法規的制定。AQIS下設的市場維護組負責與國外有機產品進口市場談判,AQIS組建有機產業出口咨詢委員會提供秘書處服務,作為澳大利亞有機和生物動力產業與政府間正式交流平臺。有機農業法律、法規及國家標準澳大利亞建立有較完善的農業標準體系,分為強制標準和非強制標準。強制標準實際上就是政府管理部門頒布的技術法規,它是在國家法律的框架下政府部門制定的技術要求規定,如《營銷法》對產品的標識作出了規定,《出口控制法》包含了出口產品要求等。非強制標準是由政府委托的或自律性行業協會制定和管理的,并得到社會普遍承認的技術性和管理要求規范,它是澳大利亞農業標準體系的主體,如農產品等級標準、種植養殖標準、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標準等。目前,澳大利亞聯邦相關法律、法規主要有《農產品法》、《規范食品法》、《出口控制法》,《澳新食品標準法》等基本法,以及《肉類及家畜產業法》、《農藥獸藥管理法》等,各州/地區根據《規范食品法》制定的相應規章等。

澳大利亞經驗對中國的啟示

篇(3)

生產函數理論表明院資金、勞動力等生產要素的供給能力決定了經濟的中長期發展水平。同樣,農業生產要素的數量、質量以及其配置對農業發展起著基礎性作用,并決定了農業的基礎競爭力。由于甘肅省人均耕地面積較全國平均水平要高,生產運作的機械化程度和每百戶擁有的拖拉機數這2個指標均高于全國平均水平,較其他南方省份更是高出許多,說明其基礎競爭力水平較強。

但從表2可以看出,甘肅15歲以上人口中文盲和半文盲率為17.77%,遠遠高于全國平均水平,也遠遠高于南方省份,與其他西北地區相比,屬文盲率較高的省份。勞動力文化程度低的現狀在甘肅農村經濟發展中是一個突出的障礙,這種情況必然制約甘肅特色農業勞動力水平的提高,也影響農業科技的普及。

效益競爭力

土地生產率、勞動生產率、農村人均純收入這3個指標可以綜合反映農業生產投入與產出的情況,進而反映效益競爭力曰該文主要選擇主要農作物單位面積產量、農業從業人員主要農產品生產量來表征土地生產力和勞動生產力水平。從表3可以看出,甘肅主要農作物單位面積產量較低,甘肅省2008年農作物單位面積產量落后全國15~20年,僅相當于全國20世紀80年代中期水平。而農村人均純收入也只達到發達省份20世紀90年代初期水平。由此表明,甘肅農業生產的效益競爭力水平相當落后。

結構競爭力

農業經濟結構反映了社會分工的格局以及各種生產要素在各產業之間以及產業內部的分布狀況。該文選擇第一產業占總產值比重、農村第一產業從業人員比重、財政農業支出的比重3個指標來衡量農業結構競爭力。從表4可以看出,甘肅第一產業總產值的比重和農村第一產業從業人員比重都高于全國平均水平,這說明第二、三產業發展落后。從財政對農業的支出比重來看,與其他經濟發達的省份及全國平均水平相比,有明顯差距,說明甘肅省經濟對農業的依賴度較高,但財政對農業的支持力度不夠。第二、三產業服務于第一產業的能力也較低,因此農業經濟結構不合理。

現代化競爭力

機械化、電力化、化學化和水利化這4個方面是衡量農業現代化水平的重要標志。該文選取單位播種面積農機總動力,以反映機械化裝備水平曰以單位播種面積用電量反映農業電力化水平曰以單位播種面積化肥施用量淵以1hm2有效灌溉面積化肥施用量計算冤,反映各區域農業化學化程度曰選擇農田有效灌溉面積比重,以反映一個地區農業生產水利狀況。從表5可以看出,甘肅農業在以上幾個指標上基本都屬落后,因此整體來說,甘肅農業現代化水平較低。綜合以上5個方面的競爭力指標可以判斷,甘肅農業經濟的發展處于較低的水平,只能算是一個農業大省,并非農業強省,其綜合競爭力只處于中等偏下水平。

甘肅特色農業發展制約因素

1生態環境劣勢

甘肅生態環境較其他省份劣勢,農業發展中最大的障礙是水資源貧乏,人均水資源占有量是全國平均水平的47%,全省大部分地區年均降水量不足310mm,且時空和區域分布不均。干旱,風暴、霜凍和干熱風等自然災害也時有發生,往往給甘肅農業生產帶來巨大損失。近年來,化肥、農藥、農膜等農用化學物質的投入增大,對農業增產、農民增收和解決甘肅省糧食自給有一定貢獻。但同時也造成了極其嚴重的農業面源污染。地膜覆蓋造成的野白色污染冶在全省范圍內普遍嚴重。生態環境問題日益突出,嚴重制約甘肅農業的可持續發展。

2勞動力素質劣勢

甘肅屬教育相對落后省份,全省文盲或半文盲占農村勞動力總數的16.28%,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勞動力人口僅占11.97%。婦女中文盲與半文盲的比例則更大。文化程度的普遍偏低致使農業科技推廣困難,農業生產技術落后,嚴重制約農業生產效率。

3科技劣勢

據調查顯示,農業科技在甘肅經濟增長中的貢獻份額占40豫左右,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率不足1/3,大約只有5%的技術真正形成規模化、產業化。農業科技含量低,生產機械化運作能力差,農業現代化進程緩慢,將直接制約甘肅農業發展,成為特色農業發展的羈絆。

4信息劣勢

信息化已成為主導世界經濟和制約產業發展的基礎性關鍵因素。甘肅信息化各要素指數在西部地區均處落后,信息化發展速度相對較慢,信息服務的渠道不暢通。特別是信息化人力資源發展較慢,信息化人才短缺已成為制約甘肅信息化持續發展的關鍵因素。這一切都嚴重影響了農業的戰略性結構調整,制約了農業增效、農民增收。

5規模劣勢

2010年,甘肅特色農業銷售收入達1億元以上的企業有46個,銷售收入500萬元以上的企業不到500家。截至2010年底,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有4800個。這些數值雖較以前有較大幅度的提高,但與其他省份相比,在絕對數量和增速上都落后許多。這說明甘肅農業企業規模小,實力弱,抗風險能力低。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覆蓋面窄,參與農戶比例不高,利益和運行機制不規范,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大大影響了農業經濟結構調整的步伐。

6制度劣勢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和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和完善,我國農業制度圍繞市場經濟進行了較大的調整和創新。但許多制度瓶頸仍未完全消除。一是以小農經濟為主體的農業經營制度嚴重阻礙農業規模經濟的發展。二是不合理、不規范的農村財稅制度難以激勵和調動農民生產的積極性。三是現行的農村信用制度和農業發展支持體系的缺陷嚴重打擊了農民的投資欲望,更無法滿足農業和農民市場化、國際化的需要。城鄉分割的二元體制及產權不明晰的土地使用和流轉制度都不利于農業的可持續發展。這些矛盾在甘肅特色農業發展上表現尤為突出。

提升甘肅特色農業競爭力的建議

1調整特色農業產業結構,促進特色農業集群化的發展

農業結構調整的重點主要集中在區域布局、品種結構和品質結構3個方面。甘肅要加快建設一批規模化的特色農產品生產基地和出口農產品生產基地,引導和鼓勵企業在完善的產業體系要求下按照產業鏈的不同環節進行專業化分工和協作,有選擇地重點吸引那些具備產業帶動優勢和有產業關聯效應或配套協作功能的外資項目,進而促進區域內產業集群的發展和完善,調整區域內的產業結構布局。

2大力引進和挖掘農業技術人才,加大對農業科技研究的扶持

一是要通過制訂優待政策,吸引省外農業科技人才。二是要鼓勵和支持省內科研院所堯高等院校與特色農業基地密切配合,訂單式的培養特色農業技術人才。三是在選擇農業推廣技術時,要注重選擇針對性強堯實用性高和可操作性佳的農業技術。對推廣的技術要簡化操作程序,降低操作成本,不斷改進和提高農業科技的使用效率,努力使農業科技在農業增產堯增效中的貢獻率不斷得到提高。

3樹立品牌意識,加強品牌建設,特別是要重點扶持綠色品牌

甘肅特色農業缺乏知名品牌和市場號召力。今后甘肅要重視品牌建設,以打造明星企業和名牌產品為依托,提升市場號召力。同時,要順應市場對綠色農產品需求旺盛的趨勢,重點培育綠色農業品牌,建立綠色農產品質量控制體系,從產到銷都要嚴格按照綠色食品的標準嚴格把關,更要注重綠色品牌認證。

4加強農業社會化服務與管理,推進農村經濟體制和制度創新

篇(4)

龍頭企業應該牢固樹立科技興企的理念,積極利用自身的信息、資金、人才等優勢,加強與大專院校、科研單位合作,增強科技創新能力,校企結合,產研結合,加快農林科技創新研究步伐,使企業成為科技創新的載體[1]。龍頭企業應該成為農林科技推廣應用的“帶頭人”,高舉科技“龍頭”,轉化科技成果,并在聯結基地的農戶中廣泛開展科技培訓和技術指導活動,建立技術推廣的網絡,培養技術推廣的人才隊伍,推廣應用科技創新成果,將企業掌握的科技成果與廣大農戶共享。

2農林龍頭企業要充分發揮開拓產品銷售渠道的作用

在“公司+基地+農戶”模式下,龍頭企業具有掌握大量市場信息的優勢,能夠運用市場信息,研究市場趨勢,分析消費者需求變化,處于市場競爭的主導地位。龍頭企業要根據自身優勢,利用現代市場營銷手段,樹立品牌,增強市場競爭力,建立市場銷售網絡,確保產品流通暢通。龍頭企業要成為農林產品銷售的核心力量,鞏固和發展聯結基地,在不斷擴大產業基地的同時,不斷提高基地農戶的經濟效益[2]。

3農林龍頭企業要增強深加工能力,充分發揮“蓄水池”作用

農林產品具有特殊性,往往會出現周期性的供求失衡現象。農林龍頭企業在雄厚的技術和資金的支撐下,依靠科研,投資加工設備,利用產品資源,開展農產品深加工。這樣既能滿足不同層次的多元化消費需求,豐富市場商品供應,增加產品附加價值,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又能調節農林產品供求平衡關系,防止出現農林產品“賣難”現象。因此,開發農林產品深加工,能夠發揮龍頭企業的“蓄水池”作用,保障基地農戶的生產利益,達到農民增產、增收的效果[3-4]。

4農林龍頭企業要有強烈的社會責任感,發揮“幫扶”作用

篇(5)

清潔生產概念從一提出,就已經涉及農業領域,考慮到化學肥料的清潔施用。但從總體上看,農業環境問題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與關注,清潔生產的重點還是放在T商業領域。事實上,無論對自然環境的破壞還是污染程度,農業都不亞于工業,在某些方面甚至超過了工業。因此,將清潔生產的概念引入農業,推廣農業清潔生產.實現農業的可持續發展.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1我國農業清潔生產法律制度的現狀

2002年通過的《清潔生產促進法》,使我國清潔生產工作有了法律依據,在這之前,我國在農業法律制度建設上沒有直接提到“清潔生產”.也沒有專門的農業清潔生產法規.農業清潔生產的思想只是分散在一些法律法規中。

1.1相關法律規定

1989年頒布的《環境保護法》第20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環境的保護……推廣植物病蟲害的綜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農藥及植物生長激素。”2002年修訂的《農業法》第八章《農業資源與農業環境保護》,對農業投入品的合理使用、農作物秸稈和畜禽糞便、農業轉基因生物的安全管理作了一般性的要求。2003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清潔生產促進法》第l1條規定:“……環境保護、農業、建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有關行業或者地區的清潔生產指南和技術手冊,指導實施清潔生產”:第22條規定:“農業生產者應當科學地使用化肥、農藥、農用薄膜和飼料添加劑,改進種植和養殖技術,實現農產品的優質、無害和農業生產廢物的資源化,防止農業環境污染。禁止將有毒、有害廢物用作肥料或用于造田。”這是我國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對農業清潔生產作出明確規范。

1.2相關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規定

2000年農業部的《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國家鼓勵研制、生產和使用安全、高效、經濟的肥料產品:第l3條規定對不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衛生、環保等國家或行業標準要求的肥料產品,登記申請不予受理。2001年修訂的《農藥管理條例》第27條對安全使用農藥、防止污染農副產品作了規定,同時第38條對銷售農藥殘留量超標的農副產品作了禁止性規定。2001年國家環保總局制定了《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目的就是防止畜禽養殖過程中對環境造成的污染。2002年農業部和國家質監總局聯合的《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及1993年的《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專門對農產品質量建設提出了明確要求。

1.3相關地方性法規

2002年福建省頒布《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該條例對農藥、化肥、薄膜合理使用、農作物秸稈、畜禽糞便等農業廢棄物的綜合利用均有所涉及,還涉及農產品質量建設,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防范農業轉基因生物對人類和生態環境構成的危險或者潛在風險。此外,該條例第19條還規定農村生產、生活垃圾應當定點堆放。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利用生物和工程技術對農村生產、生活垃圾進行無害化、減量化和資源化處理。

2我國農業清潔生產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通過以上對有關農業清潔生產法律法規的梳理.可以看出,近年來我國在農業清潔生產立法上已有一定進展,但還難以真正將清潔生產的要求貫徹到農業生產之中,清潔生產還難以成為農業生產的一項基本制度。

2,1農業清潔生產理念未得到完整體現

農業清潔生產的一些要求只在部分農業法律條文中有所體現,不夠完整全面,清潔生產的思想理念也未能全面反映到立法當中.導致思想認識、工作重點及管理體制上存在不足。首先,農業清潔生產不是單純的環保措施,而是融環境保護于生產建設之中,兼顧了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生產模式,追求的是經濟效益最大化和對人類與環境危害最小化;其次.農業清潔生產不是僅僅指清潔的產出,生產無公害農產品、綠色和有機食品,只解決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而且還須解決農業自身產生的污染及資源的浪費,即清潔的投入和清潔的生產過程;最后,實踐中對清潔生產的領導力度不夠,由于立法方面存在不足,《清潔生產促進法》出臺至今,全國還沒有建立起強有力的包括農業、服務業在內的協調清潔生產的組織管理體系,使清潔生產仍游離于主要經濟活動之外。基本沒有改變生產建設與環境保護相分離的局面[21。

2.2有關農業清潔生產的法律法規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

首先,農業清潔生產的要求,在現有立法中僅僅只是附帶性的規定,多只根據需要,在立法中增加一些條文。同樣的內容在相同或不同位階的法律規范中多次出現,創新的內容不多,可操作性的措施很少。而且,從整個農業立法內容和政府的工作重點來看.清潔的投入、清潔的生產過程還沒有引起普遍重視。現在對農產品質量安全建設的重視程度越來越高.對生產過程造成的環境污染問題卻關注不多。實際上。許多地方尤其是工業不發達地區農產品受污染的罪魁禍首不是工業“三廢”。而恰恰是生產中使用的農用化學品。不重視清潔的投入、清潔的生產過程,很難保證有清潔的產出,生產出優質安全的農產品。

其次.實行農業清潔生產會導致生產經營者成本增加,只有通過采取措施,將其轉化為生產經營者的自覺行動,清潔生產目標才能得以順利實現。從農業現行立法情況看.與清潔生產相關的法律規定原則性較強,主要以引導、鼓勵和支持性的法律規范為主要內容,直接行政控制和制裁性規范條文很少。《清潔生產促進法》也是一部鼓勵性特征極為明顯的法律,強制性、處罰性規范的缺失,使得生產經營者很難自覺將清潔生產的技術措施主動應用到生產過程之中。

2.3缺乏推動農業清潔生產的經濟激勵機制

首先.現階段我國對清潔生產的建設、改造項目的資金保證.以法規性的規定、政策性的鼓勵和原則性的文件為多.清潔生產保證資金來源匱乏、渠道不暢、優惠不明顯.農業生產經營者自身難以解決。因此,需要政府出臺相關資金支持的政策和法規。

其次,現行的自然資源、水電、農藥、化肥等定價過低.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農業生產過程中廢物最少化的動力。而且,由于受到現有的經濟技術的限制,推行清潔生產可能會增加生產成本、減少農業生產經營者的利潤,農業生產經營者的積極性就會降低。其根本原因是缺乏對農業生產經營推行清潔生產的激勵機制.加之很多農業生產經營者對實施清潔生產的意義缺乏深刻的認識,獲取清潔生產信息的渠道不暢.缺乏技術力量和管理力量,致使農業清潔生產推行不力。

2.4缺乏推動農業清潔生產的社會合力機制

農業是整個國民經濟的基礎.農業的發展狀況直接影響到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因此,農業清潔生產的實行,離不開政府、社會和公眾多層次、全方位的推動。這其中,既有政府部門的法律措施,也有公眾的積極參與。然而,由于教育、宣傳境意識、環保組織等多種因素的影響,限制了從社會角度推進清潔生產的能力建設,多階層、多行業推動清潔生產的機制在我國尚未形成,主要表現為環境教育培訓不足,宣傳力度不夠,群眾環境意識不高,有關環境的社會團體發展不足等。

3完善農業清潔生產法律制度的建議

3-1切實落實農業清潔生產的理念

農業清潔生產是指既可滿足農業生產需要,又可合理利用資源并保護環境的實用農業生產技術和措施。其實質是在農業生產的全過程中,通過生產和使用對環境友好的“綠色”農用品(如綠色化肥、綠色農藥、綠色地膜等),改善農業生產技術。減少農業污染物的產生,減少農業生產和產品使用、服務過程對環境和人類的風險。

3.1.1明晰理念農業清潔生產貫穿兩個全過程控制:(1)農業生產的全過程控制,即從整地、播種、育苗、撫育、收獲的全過程,采取必要的措施,預防污染的發生;(2)農產品的生命周期全過程控制,即從種子、幼苗、壯苗、果實、農產品的食用與加工各環節采取必要措施,實現污染預防和控制。

農業清潔生產包括三方面內容:(1)清潔的投入,指清潔的原料、農用設備和能源的投入,特別是清潔的能源(包括能源的清潔利用、節能技術和能源利用效率):(2)清潔的產出,主要指清潔的農產品,在食用和加工過程中不致危害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3)清潔的生產過程。采用清潔的生產程序、技術與管理,盡量少用(或不用)化學農用品,確保農產品具有科學的營養價值及無毒、無害。

農業清潔生產追求的兩個目標:(1)通過資源的綜合利用、短缺資源的代用、二次能源利用、資源的循環利用等節能降耗和節流開源措施,實現農用資源的合理利用,延緩資源的枯竭,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2)減少農業污染的產生、遷移、轉化與排放,提高農產品在生產過程和消費過程中與環境的相容程度,降低整個農業生產活動給人類和環境帶來的風險。

3.1.2落實理念首先.要豐富和提升農業清潔生產這種創新性思想,從整體預防的環境戰略高度,將農業清潔生產納入國民經濟計劃之中,從源頭推動農業清潔生產。其次,應將立法作為推行農業清潔生產的基礎和重要手段.將農業清潔生產的理念切實落實到農業立法當中.使我國農業法律體系同時也是一套反映清潔生產的法律體系,使農業清潔生產的實施真正納入法制軌道。再者,要把清潔生產作為提高農業整體形象、增強農產品競爭力的重要措施來對待.從而把污染預防及治理貫穿于農業生產全過程嘲

3.2完善農業清潔生產法律法規

首先,根據《清潔生產促進法》,著手制定農業清潔生產的專項法律法規。必須盡快完善以農業清潔生產為核心的相關的產業鼓勵政策、風險分擔政策、財政扶持政策、金融扶持政策、稅收優惠政策等,將政策法規作為推行農業清潔生產的基礎和重要手段,并盡快建立相關清潔生產標準和評價指標體系,為農業清浩生產的快速發展提供政策指導和技術支撐此外,各級政府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還應從農業生產的特點出發.根據各自的職責,嚴格按照《清潔生產促進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和規定,積極主動地開展清潔生產推行計劃和促進工作。通過各項政策法規和標準體系的完善.為清潔生產在農業生產領域的更好應用提供一個良好的政策環境

其次,應由國務院組織制定并頒布有關管理條例和實施細則,由國務院有關部門為加強清潔生產工作頒布有關實施辦法和管理規定.以此增強農業清潔生產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清潔生產立法對農業生產經營者要求分為一般性要求、自愿性規定和強制性要求等3種類型。一般性要求是指導性的.不附帶法律責任,要求農業生產經營者優先考慮采用清潔生產措施.主動采用與國際接軌的生產標準和產品質量標準。自愿性的規定主要是鼓勵農業生產經營者自愿采取行動實施清潔生產強制性的要求規定農業生產經營者必須履行的義務,包括不得使剛對環境有害的高毒、高殘留投入品,不得生產加對人畜有危害的農產品,不得焚燒農作物秸稈,必須及時對養殖場畜禽糞便進行無害化處理.生產農產品的產地環境必須符合衛生標準等

3.3建立農業清潔生產經濟激勵機制

篇(6)

 

瓜類蔬菜屬于夏生草本植物,生長速度快,分枝能力強,處理好蔓葉生長和開花結果的關系是獲得優質高產的關鍵。栽培實踐證明,在瓜類蔬菜生長過程中,如果借用柑桔等水果的整形修剪原理,對黃瓜、南瓜、苦瓜、絲瓜等瓜類蔬菜進行整枝、摘心等,可以改善光照條件,集中養分供應,減輕病蟲為害,延長結果盛期,取得明顯的提高品質、增產增收的效果。一些主要瓜類蔬菜的優質高產整枝方法如下:

一、黃瓜

主側蔓結瓜的品種如本地種、珠江黃瓜,播種早,培育越冬苗,植株主蔓、側蔓結瓜早,發生側蔓少,很少整枝。播種晚(2月下旬后),以及種植密度高(畝栽1300株以上),植株主蔓結瓜晚,發生側蔓多,一般采取間隔整枝,根據其長勢農業論文,抹除側蔓1/3~2/3。側蔓坐瓜后,前端留1~2片葉即摘心,生長盛期,摘除老葉、黃葉、病葉。主蔓接近架上及時摘心促結回頭瓜。主蔓結瓜的品種如津春、津雜、中農8號黃瓜,其分枝較少,一般基部4節以下側蔓摘除,其余不整枝摘心。

二、苦瓜

留主蔓及其基部1個側蔓,抹除其余側蔓,不摘心。當植株生長茂盛時可剪掉棚上過密側枝。

三、絲瓜

主蔓上棚前摘去所有側枝、雌花、雄花,上架后主蔓再伸長33厘米左右,進行摘心,留前端一個側芽和一朵雄花,抹去其余側枝、雄花,此時可坐瓜5~7個。待其采收后,側蔓又伸長16~26厘米,進行第二次摘心,留1~2個雄花以及前端的側芽,抹掉其余的側芽和雄花,此次可坐瓜3~6個,如此反復。

四、冬瓜

留主蔓以及在主蔓3~4節選留一個側蔓,其余側蔓抹除,早期雌花營養不足,結瓜小,應抹除,一般在15~20節后留瓜。

五、南瓜晚熟品種留主蔓以及主蔓4~5節處的1個側蔓,或在植株生長5~6片葉時摘心,促進側蔓發生,留2~3個側蔓,爭取每株結瓜2~3個。早熟品種,如園地貧瘠,宜實行單蔓結瓜,主蔓選留結瓜,在前端留5~6片葉摘心。

六、瓠瓜

子蔓結瓜,子蔓產生2~4個雌花,結1條瓜,至多2條瓜,采收后剪掉子蔓免費論文下載。大腿瓠:孫蔓結瓜,主蔓上架時進行摘心,當側蔓伸長33~66厘米再次摘心,促進孫蔓產生雌花、結瓜。

七、佛手瓜

主蔓生長4~5節時摘心,選留2~3條強健子蔓,當子蔓生長1.3米許進行第二次摘心,促之發生孫蔓6~7條,任其生長。如過密,則疏去細弱蔓。

八、金絲瓜

金絲瓜主、側蔓瓜均可結果農業論文,但以主蔓結瓜為主。短蔓品種一般不整枝,長蔓品種支架栽培僅留主蔓,摘除側枝,滿架時打頂,使養分集中供應開花結果。雨季要用瓜葉遮花,防止雨水沖刷花粉,影響結果。為提高坐果率,在上午8時前進行人工輔助授粉,并摘除過多的雄花。中后期及時摘去病葉和老葉,以利通風透光。

九、西葫

篇(7)

一、我國農業保險發展滯后的表現

(一)我國保險業整體發展迅速,農業保險卻漸趨萎縮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保險業總體發展迅速,但是,我國農業保險的發展卻非常滯后,特別是1993年以后,農業保險出現漸趨萎縮的尷尬局面。在保費收入方面(表1),總保費收入由1992年的378.0億元增加到2004年的4318.1億元,年均增長超過22.5%,農業保險保費收入卻由1992年的8.17億元逐年下降到2004年的3.96億元,年均負增長5.9%;在經營主體方面,我國保險市場主體大量增加,商業化保險市場已經形成,截止2005年底,共有保險公司82家,財產保險公司40家,但是,除了2004年后相繼成立的數家地區性農業保險公司外,長期只有原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和原新疆兵團財產保險公司承辦農業保險業務,勢單力薄;在險種方面,以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為例,農業保險由原來的60多個險種下降到2004年的不到30個險種(張祖榮,2006)。相對于整個保險業的快速發展來說,我國農業保險發展嚴重滯后。

(二)農業風險損失日益嚴重,農業風險保障卻日趨減少

我國是農業大國,工業化程度較低,人口城市化速度緩慢。截止到2004年底,我國農村總人口仍然超過7.5億,接近總人口數的60%;2004年農業占GDP的比重仍高達15.2%(美國約為2%)。我國又是世界上自然災害最嚴重的國家之一,據統計,20世紀90年代,我國自然災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額年平均達1747億元,近年來自然災害損失更是呈上升趨勢,據國務院新聞辦2006年1月5日的消息,2005年我國自然災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高達2042.1億元。在自然災害損失中農業最為嚴重、最為廣泛,而農業承受災害損失的能力卻最為薄弱,因此,農業更為迫切地需要保險保障。但是,面對日益嚴重的農業災害損失,我國農業風險保障卻日趨減少,1992年農業保險賠款達8.15億元,而2004年僅2.87億元(表1),不到農業災害損失的1%;農業保險承保面占可保面的比由1992年的約5%下降到2004年的不到2%(庹國柱,李軍,2005)。保險保障的不足,給恢復生產與災后重建帶來極大的困難。

對于我國農業保險發展滯后的原因,學術界多歸于農業保險的商業性經營方式,即缺乏政府的支持。本文認為,我國農業保險發展滯后既有外在因素,即缺乏必要的法律、經濟、行政等政策支持;更有內在因素,即我國農業保險經營技術落后。

二、我國農業保險發展滯后的主要原因

(一)農業保險經營技術落后

農業保險標的大都是有生命的動植物,農業風險大多來源于人類難以駕馭的大自然,如洪災、旱災、蟲災、疫災等,具有風險單位大、區域性強、發生頻率高、損失規模大、可保性差等特點。因此,農業保險經營有其獨特的技術要求,普通財產保險經營技術難以奏效。但由于我國開辦農業保險的時間不長,經驗不足,農業保險經營技術還非常落后。主要包括:

1.農業風險監測。農業風險監測包括農業風險的識別、度量、預測、預警以及信息統計與管理等,是農業保險經營的基礎環節。科學監測農業風險不僅有利于直接控制和減少農業風險損失,降低保險經營成本,而且也是其他農業保險技術(如定價、定損、產品開發等技術)有效運用和發揮的前提與基礎。我國農業風險監測技術非常落后,遠遠不能滿足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的需要。例如,由于沒有建立自然災害全程動態預報警報系統,致使防災防損變得十分被動;由于沒有建立災害損失信息的統計分析與管理系統,以致農業保險定價所要求的歷史風險損失資料難以滿足。農業風險監測技術落后,對我國農業保險發展形成了很大的制約。

2.農業風險區劃。由于農業風險具有顯著的區域性,因此,開展農業保險必須進行風險區劃。風險區劃是以農作物歷史產量、氣候條件、土壤及地形地貌、農作物種類、水利及其他社會經濟技術條件等為依據,按照區內相似性和區間差異性的原則,將一定地域范圍內的農業保險標的所面臨的風險劃分為若干不同等級的區域,目的是保證同一區域內的風險程度基本相同,使投保人的保費負擔與其風險責任保持一致。種植業保險和養殖業保險都客觀存在著風險的區域性差異問題。風險區劃是農業保險經營特有的重要技術之一,它不僅是科學厘定保險費率的重要前提,同時也是合理界定保險責任,減少逆選擇的主要手段。美國、加拿大、日本等農業保險發達國家都曾投入大量人力、財力進行全國范圍內的風險區劃,無論是單一風險責任險還是農作物一切險,都劃分了嚴格的風險等級,從而形成科學的費率分區。但是,風險區劃是一項科技含量高、成本大的工作,我國風險區劃技術非常落后,進行風險區劃的實用指標體系尚未建立。目前除了山東德州對農作物單一責任險和陜西涇陽縣對棉花一切險進行過風險區劃外,其他地區的風險區劃幾近空白。

3.農業保險定價。首先,保險定價以科學的精算理論為基礎。我國保險精算人才奇缺,現代精算理論及應用研究十分落后,而農業保險領域的精算技術則更為原始。其次,為使保險價格與其風險水平保持一致,農業保險定價必須以風險區劃為前提,但我國尚未進行全國范圍內的風險區劃。再次,由于有關農作物和畜禽生產的原始記錄和統計數據很不完整,長時間的、準確可靠的農作物及畜禽的損失數據資料難以搜集,耕地面積資料也很不準確,由此計算的平均保額損失率與真實的損失率偏差很大。因此,農業保險費率的厘定和應用既缺乏科學的理論基礎,又缺乏必要的現實依據,帶有很大程度的盲目性和隨意性。長期以來我國農業保險費率相對較低,管理成本又高,致使農業保險連年虧損。根據保監會公布的有關資料,我國1982年恢復農業保險業務以來,一直存在高風險、高賠付的特點,從1985年到2004年的20年里,除了2年微利以外,其余18年都處于虧損狀態,綜合賠付率高達120%。

4.防災減損。完善的防災減損體系是有效的保險體制存在的前提——如果潛在損失過大,保險公司就不得不收取投保人難以接受或無力承擔的保險費,并對承保條件加以嚴格限制,使保險難以成立(孫祈祥,鎖凌燕,2004)。由于農業災害種類多、發生頻率大、覆蓋面廣、經濟損失嚴重,因此,農業保險中防災減損更為重要。農業保險發達國家都非常重視防災減損技術的應用。我國農業防災減損技術相對落后,主要表現在,用地管理不科學、防御工程設施落后、災害預警預報服務體系不健全、氣象衛星等高科技的應用水平低。

5.定損理賠。農業保險的標的大多是有生命的植物或動物,在生長期內受到損害后有一定的自我恢復能力,從而使農業保險的定損變得更為復雜,尤其是農作物保險,往往需要收獲時二次定損。對于特定風險保險,定損時還要從產量的損失中扣除約定風險之外的災害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技術難度大。目前,我國不僅對災害發生頻率及強度的測定、災害損失程度的測算等很不準確,而且沒有制定統一賠償標準,理賠中出現很大的主觀性和盲目性,引發嚴重的道德風險。據統計,我國農作物保險中道德風險給保險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占保險賠款的20%以上,牲畜保險中更為嚴重(庹國柱、李軍,2005)。

6.產品開發。農業保險產品開發是指保險公司根據市場需求,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設計出適銷對路的新險種或改造老險種,以期達到合理配置農業保險資源、增加有效供給。它不僅涉及保險、精算、金融、法律等理論,還涉及栽培學、畜牧學、氣象學、災害學等農業科學技術知識,是一項綜合性“知識工程”。我國在農險產品開發方面人才匱乏、技術落后,集中表現在產品數量少、質量低,產品單一,缺乏針對性,真正根據農民收入水平、風險狀況設計的產品少之又少,難以滿足農民的保障需求。

7.再保險。再保險作為“保險的保險”,是一種有效分散和分攤原保險公司風險損失的重要方式,它對保險公司加強風險管理、拓展業務領域、提高風險保障能力的風險保障能力起著重要作用。由于農業風險單位大、災害損失關聯性強,容易形成巨災損失,保險公司難以獨立承擔與消化。因此,農業保險的發展對再保險的依賴更為強烈(張祖榮,2006)。我國保險業還處于初級發展階段,再保險市場很不成熟,農業再保險尤為薄弱,無論是技術,還是能力,都遠不能滿足處理農業巨災風險的需要,嚴重制約了農業保險的發展。

目前我國農業保險仍主要采用普通財產保險技術來開發與經營,忽視了農業風險的特殊性與復雜性。農業保險經營技術落后,是我國農業保險發展滯后的關鍵因素。

(二)農業保險經營缺乏政策支持

國內外理論與實踐表明,農業保險是準公共物品,帶有明顯的公益性,它是國家農業和農村發展政策的有機組成部分。農業保險的開辦,不僅對于管理農業風險、保障農民收入、促進農村經濟發展有著重要作用,而且還發揮著保證農業再生產順利進行和穩定國民經濟的宏觀作用。因此,農業保險的發展,客觀上要求政府在法律、經濟、行政上給予政策支持。但由于我國一直實行以價格補貼為主的農業保護制度,發生農業災害時由財政撥款救濟災民,而對農業保險的支持很少。

1.法律法規建設的缺位。各國農業保險發展的歷程表明,法律法規的制定與完善是農業保險發展的前提和保證。美國、日本、法國等農業保險發達國家都是在開辦農業保險前先頒布相關法律法規,并在實踐中不斷修訂和完善,以保證農業保險健康有序的發展。我國《保險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國家支持發展為農業生產服務的保險事業,農業保險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但是,我國自1982年恢復農業保險業務以來,經歷了20多年的發展,至今沒有制定專門的農業保險法律及相關的行政法規。農業保險經營一直無法可依。法律法規建設的缺位,極大地影響了農業保險的規范化、制度化發展。這是制約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的最根本的環境因素。

2.缺乏必要的經濟支持。農業保險發達國家無一例外地給予農業保險一定比例的保費補貼、費用補貼以及再保險支持。長期以來,我國實行的是以直接的農業補貼和價格補貼為主的農業保護政策,發生自然災害時由中央財政直接撥款救濟災民,對農業保險的投入很少。除上海等少數地區外,政府對農業保險的支持僅限于免交營業稅,沒有其他扶持政策,農業保險幾乎是純商業性保險。國內外農業保險實踐證明,由于農業保險高風險、高費用、高賠付的特點,沒有政府經濟上的支持是不可能持續經營的(庹國柱,李車,2005)。

3.缺少必要的行政支持。開展農業保險離不開政府的行政支持。首先,受傳統觀念的束縛,農民缺乏風險與保險意識,需要基層干部進行宣傳引導;其次,農村廣闊,農戶分散,農業保險的展業承保、防災防損、定損理賠等環節都離小開政府特別是鄉鎮、村政府的支持與協助;同時,基層干部更了解當地農民的生產經營狀況及風險損失情況,有利于配合保險公司防范逆選擇與道德風險。再次,開展農業保險需要協調有關部門(如,與防災減損、災害救濟等有關的政府部門)、保險公司、投保農戶之間的關系。由于政府在這些方面支持不力,我國農業保險實踐中出現很多混亂與糾紛,有的地方甚至指責農業保險為“亂收費”、“加重農民負擔”,阻礙農民投保,或者發生災害損失后,要求保險公司多予賠付,嚴重影響了農業保險的公信力,削弱了農民投保的積極性,抑制了農業保險的發展。

三、簡要結論與對策建議

(一)提高農業保險經營技術水平

1.充分利用現達的科學技術,包括氣象衛星技術、通訊衛星技術、網絡媒體技術等,建立農業風險監測預警系統,提高農業風險監測水平,夯實農業保險經營的基礎。

2.根據我國氣候、土壤、地形地貌等特點以及災害發生的歷史數據資料,合理劃分風險區域;在嚴格風險區劃的基礎上,建立公平合理的多檔次費率體系,減少逆選擇。

3.借鑒國外經驗,創新保險產品,特別是開發新型的農業氣象指數保險、區域產量指數保險等多功能高新理賠技術產品,減少道德風險,降低理賠成本。

4.健全防災減損體系,牢固樹立“以防為主,防救結合”的觀念。實行積極的用地管理、建立必要的防御工程、提高農民的風險意識,避免或減少災害事故的發生;加強災后管理,控制災害事故蔓延,減少災害損失;充分利用現代科學技術如人工降雨、人工防雹等為防災防損服務。

5.建立健全的再保險機制,有效分散農業風險。針對某些特殊的巨災風險如洪災、颶風等,建立由政府管理的巨災基金,條件成熟時成立國家專業的農業再保險公司;建立多層次的農業風險轉移機制,逐步完善中央、地方財政支持的農業再保險體系。

(二)加強政府對農業保險的支持

篇(8)

1.1智慧農業特點

基于物聯網技術的智慧農業是當今世界農業發展的新潮流,傳統農業的模式已遠不能適應農業可持續發展的需要,農產品質量問題、農業資源不足、普遍浪費、環境污染、產品種類需求多樣化等諸多問題使農業發展陷入惡性循環,而智慧農業為現代農業發展提供了一條光明之路。智慧農業與傳統農業相比最大的特點是以高新技術和科學管理換取對資源的最大節約,它是由信息技術支持的根據空間時間,定位、定時、定量地實施一整套現代化農業操作與管理的系統,其基本涵義是根據作物生長的土壤性狀、空氣溫濕度、土壤水分溫度、二氧化碳濃度、光照強度等調節對作物的投入,即一方面查清田地內部的土壤性狀與生產力,另一方面確定農作物的生產目標,調動土壤生產力,以最少或最節省的投入達到同等收入或更高的收入,并改善環境,高效地利用各類農業資源取得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雙豐收。

1.2智慧農業系統架構

物聯網智慧農業平臺系統由前端數據采集系統、無線傳輸系統、遠程監控系統、數據處理系統和專家系統組成[3]。前端數據采集系統主要負責農業環境中光照、溫度、濕度和土壤含水量以及視頻等數據的采集和控制。無線傳輸系統主要將前端傳感器采集到的數據,通過無線傳感器網絡傳送到后臺服務器上。遠程監控系統通過在現場布置攝像頭等監控設備,實時采集視頻信號,通過電腦或3G手機即可隨時隨地觀察現場情況、查看現場溫濕度等參數和進行遠程控制調節。數據處理系統負責對采集的數據進行存儲和處理,為用戶提供分析和決策依據。專家系統根據智慧農業領域一個或多個專家提供的知識和經驗,進行推理和判斷,幫助進行決策,以解決農業生產活動中遇到的各類復雜問題。

2物聯網在智慧農業中的應用

物聯網技術是新生事物,是多學科技術的集成。隨著世界各國對物聯網行業的前景看好和企業的大力投入,物聯網產業正飛速的發展,并滲透進每一個行業領域。可以預見的是,越來越多的行業領域以及科技、應用會和物聯網產生交叉融合,傳統農業向智慧農業方向的轉變也已經成為了大勢所趨。

2.1物聯網定義

物聯網是新一代信息技術的重要組成部分,英文名稱叫“TheInternetofThings”,顧名思義,物聯網就是“物物相連的互聯網”。包含兩層意思:第一,物聯網的核心和基礎仍然是互聯網,是在互聯網基礎上延伸和擴展的網絡;第二,其用戶端延伸和擴展到了任何物體與物體之間,進行信息交換和通信。目前公認的物聯網定義是通過智能傳感器、射頻識別(RFID)、激光掃描儀、全球定位系統(GPS)、遙感等信息傳感設備及系統和其他基于物-物通信模式(M2M)的短距無線自組織網絡,按照約定的協議,把任何物品與互聯網連接起來,進行信息交換和通信,以實現智能化識別、定位、跟蹤、監控和管理的一種巨大智能網絡[5]。物聯網被公認為是繼計算機、互聯網與移動通信網之后的信息產業第三次浪潮。物聯網的基本特征可概括為全面感知、可靠傳送和智能處理[6]。它是以感知為前提,實現人與人、人與物、物與物全面互聯的網絡,其原理和實質是在物體上植入各種微型芯片,用這些傳感器獲取物理世界的各種信息,再通過無線傳感器網絡、互聯網、移動通信網等交互傳遞,從而實現對世界的感知。

2.2物聯網架構

物聯網架構可分為以下三層:感知層、傳輸層和應用層。

2.2.1感知層

采用各種傳感器,如土壤溫濕度傳感器、光照傳感器、二氧化碳濃度傳感器、風向傳感器、風速傳感器、雨量傳感器等來獲取作物的各類信息。其中的一項關鍵技術是射頻自動識別,射頻識別(RadioFre-quencyIdentification,RFID)技術是一種利用射頻通信實現的非接觸式自動識別技術。RFID技術與互聯網、通訊等技術相結合,可實現全球范圍內物品跟蹤與信息共享[7]。感知層是物聯網識別物體、采集信息的來源。

2.2.2傳輸層

傳輸層由各種網絡,包括互聯網、無線傳感器網絡、移動通信網和云計算平臺等組成,是整個物聯網的中樞,負責傳遞和處理感知層獲取的信息。其中無線傳感器網絡是農業領域應用較廣泛的一種網絡。無線傳感器網絡(WirelessSensorNetwork,WSN),是由監測區域內隨機分布的大量種類繁多的微型傳感器組成,它們通過無線通信方式迅速自行組網,對網絡覆蓋區域中被感知對象的動態信息進行采集、計算和處理[8]。由于可以對特定的區域進行大面積監控,單個節點成本低,使得傳感器網絡非常適合于農業領域的信息采集工作[9]。

2.2.3應用層

應用層是物聯網和用戶的接口,與行業需求相結合,實現物聯網的智能應用。例如在農作物大棚或園區,利用無線傳感器網絡獲取作物實時生長環境中的溫濕度、光照強度等信息,收集每個節點的數據并進行存儲和管理,實現整個監測區域的信息動態顯示,并根據各類信息進行自動灌溉、施肥、噴藥、調溫控光等操作,對異常信息進行自動報警。

2.3物聯網在智慧農業中的應用案例

對土壤水分及其變化的監測是生態、農業和水土保持等研究中的一項基礎工作[10]。蔡鑌等[11]針對棉花莖桿直徑變化的測量參數,結合Zigbee無線傳感器網絡技術設計了棉花精準灌溉監控系統。該系統由無線監控網絡和遠程數據中心2個部分組成,給出了系統總體架構,設計開發了無線傳感器網絡節點,并給出了軟件流程。該系統使人們隨時獲得棉花作物精確的需水信息,并實現精準灌溉。由于采用了無線數據傳輸方式,該系統解決了有線通信方式存在的難以擴展、難以升級等問題,具有低功耗、低成本、擴展靈活等優點。趙玉成等[12]針對我國農業生產活動的特點,提出在農田土壤肥力監測領域應用無線傳感器網絡的方案和思路,實現把無線傳感器網絡技術與土壤肥力監測相結合,達到提高土壤肥力的目標。將無線傳感器網絡應用于土壤肥力監測,可實時、動態地測定土壤中養分和肥料的含量,從而有效地指導施肥,使肥料得到更高效的利用。在農業生產活動中,農田土壤肥力信息的監測、采集與處理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將無線傳感器網絡技術應用在土壤肥力監測,分布在農田土壤中的大量傳感器節點通過無線通訊網絡與匯聚節點進行信息交換,能很大程度地提高土壤肥力監測的實時性、可靠性,且實施成本較低廉,性價比高,維護簡單,節點的擴展也非常容易,提高了農田作業中土壤肥力信息采集、監測的自動化程度。滕紅麗等[13]提出了一種基于ZigBee無線傳感網絡的作物環境監測系統的設計,該系統在ZigBee協議和CC2530芯片基礎上,通過對系統軟硬件設計,實現了作物環境的溫度、濕度、光照度、CO2濃度等參數的實時監測,為作物產量提高提供了有效保證。在農業溫室環境下,溫室環境測控系統可對溫室內外環境進行自動檢測、顯示;可按不同作物的要求進行多因子綜合調節與控制;還能對溫室內各環境因子的數據長期存儲,滿足科研和生產的需要,為智能農業專家系統的開發積累豐富的資料數據。將無線傳感器網絡技術應用在溫室環境測控系統,極大地提高了系統的實時性、可靠性,且系統開發成本較低廉,性價比高,維護簡單,節點的擴展也非常容易,提高了溫室環境下農作物種植環境信息采集、監測和控制的自動化程度[14]。朱偉興等[15]基于物聯網技術開發了保育舍環境可視化調控系統,采用Zigbee無線技術將舍內各保育床及周圍設備組成無線網絡系統,系統依據分布于各保育床內的傳感器獲得的環境參數,精確調節各保育床內的小氣候環境。通過WIFI無線技術將服務器與IN-TERNET無縫連接,使用戶端延伸并擴展到豬舍及室內設備,實現環境與設備之間,環境與人之間進行信息交換。該系統性能穩定,信息無線采集、環境自動調控及遠程可視化調控均達到實際需求,適合保育豬舍環境智能化精準管理,可應用于自動化、智能化的牲畜養殖中。王文山等[16]以物聯網技術為基礎,研究了果園環境信息監測系統總體結構,將系統分為數據采集模塊、數據傳輸模塊和數據管理模塊三部分,研究了數據傳輸模塊,實現了無線組網和數據的遠距離傳輸,在山東棲霞果園的實際應用效果良好。頓文濤等[17]針對國內的食品安全問題,對構建食品安全物聯網體系進行了研究,設計了一種食品安全物聯網管理體系,主要由四個方面組成,分別為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食品監管及食品追溯。利用物聯網技術收集食品產業鏈數據、構建食品安全物聯網體系,對食品從源頭到餐桌的各個環節進行追蹤監管,能有效加強食品安全。在農業資源利用方面,隨著物聯網技術的不斷發展,北美一些發達國家通過衛星監測來收集國家土地利用信息,然后再對所采集的信息進行一系列的分析處理,最終實現了大范圍內的農業統籌規劃管理。近年來,我國運用GIS、傳感器和GPS定位相結合的技術,通過WSN與無線通信實現了對農業資源的規劃管理。為了更加準確地獲取農田狀態信息,在作物施肥、病蟲害監測和防治、土壤養分監測等農田信息采集、管理,以及農業環境變化和農業污染監測等方面都使用了GPS定位技術[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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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生態補償是指為了改善和保護農業生態環境或恢復農業生態系統服務功能,農業生態受益者對農業生態服務者(農業生態環境保護者)所給予的多種方式的利益補償。農業生態補償作為生態補償的一種具體形式,除具有生態補償的基本特性之外,更具有針對性。農業生態補償的對象不僅涉及如農業生態示范園區、退耕還林、保護性耕作等農業的生態建設,還包括對農業生產領域內的環境保護,尤其是對水資源污染、農用化學投入品使用、鄉鎮企業“三公”污染等污染防治問題。

1.2農業生態補償的必要性

1.2.1緩解農業生態環境壓力的需要隨著經濟快速發展和科技日益進步,傳統農業逐漸向現代化農業轉化,農業生產者在獲得經濟收益的同時,我國農業生態環境卻面臨著農業資源短缺和農業環境污染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在農業資源上,農業生產者采用不科學的方式使用農業資源,導致我國農業資源嚴重短缺,如不科學的用水方式,導致水資源短缺;二是在農業環境污染上,我國農業主要面臨著農業生產者盲目加大化肥、農藥和農用地膜的使用、城市工業污染轉入農村等問題,這嚴重影響我國農業的生態環境。農業生態環境承受的壓力已經威脅到人類的生存和發展,保育和改善生態環境迫在眉睫。

1.2.2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的需要我國農業在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中提供了豐富的自然資源,保障了工業和城市的向前發展,但農業生態環境卻面臨著嚴重破壞和資源的耗竭。由于農民長期處于弱勢地位,缺乏先進的生產技術,由農民承擔保育和改善生態環境的責任顯然有失社會公平的基本原則。農業生態補償制度可以平衡農業生態效益與農民經濟利益之間的關系,通過經濟或者技術等措施來彌補農業生產者的經濟損失,實現了社會的公平與正義。

2我國農業生態補償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2.1缺乏法律體系的系統性和完整性

目前,我國關于農業生態補償制度的法律規定散見于一些法律法規之中,缺乏法律體系的系統性和完整性。首先,2014年《環境保護法》第31條明確規定國家建立和健全生態保護補償制度,雖然明確了生態補償制度的法律地位,但2014年《環境保護法》并沒有對生態補償制度的具體內容作出詳細規定,缺乏可操作性;其次,《農業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環境單行法只是對農業生態環境中一類或幾類要素的生態補償作出規定,沒有從整體的角度把握農業生態補償法律制度,缺乏完整性;最后,各省市制定的《農業生態保護條例》只能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具有地域性限制,不能跨區域解決農業的生態環境問題,缺乏系統性。為改善農業生態環境法律內容的系統性和完整性,我國急需出臺全國范圍內具有普遍適用效力的農業生態補償法律制度,同時出臺配套實施細則,以提高農業生態補償的可操作性。

2.2補償的具體內容不明確

我國環境問題采用“誰污染誰治理、誰開發誰保護、誰利用誰補償、誰破壞誰恢復”的基本原則,這對農業生態補償具體內容的制定具有指導作用。但是,由于《生態補償條例》仍未推出,我國農業生態補償法律制度的具體內容仍不明確,還存在以下問題:一是補償主體和補償客體范圍不明確。補償主體享受著農業生態環境帶來的生態效益,補償客體卻承受著因保護農業生態環境帶來的經濟損失。根據我國農業生態補償相關法律規定,農業生態補償以政府為補償主體、以農業生產者為補償客體,卻沒有覆蓋全部的補償主體和補償客體,如企事業單位、農業生產者等并沒有納入補償主體范疇;二是補償標準不科學,影響農業生產者參與的積極性。標準的不科學不單單只是表現在法律對補償的界定不明晰,還表現在補償標準不透明、“一刀切”、補償標準過低等。例如,《湖北省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規定:“畜禽養殖廢棄物和農作物秸稈的綜合利用、農業投入品廢棄物的回收利用、生物農藥和生物有機肥的推廣使用等逐步實行農業生態補償,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但是,從該條例實施以來,湖北省政府并沒有出臺補償的具體辦法,因此很難確定農業生態補償的標準;三是措施簡單且缺乏長效機制,無法完全彌補農業生產者的經濟損失。補償措施包括實物補償、資金補償和項目支持等措施,目前我國主要以資金補償為主,依靠國家財政轉移支付對整個農業生態環境進行補償,但由于我國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地理環境、自然資源等條件存在差異,補償標準缺少結構性和針對性,很難改善和保育我國的農業生態環境。

2.3缺乏有效的補償監管機制

農業生態補償法律制度的實施,不僅需要法律明確規定其內容,還需要有效的監管機制保障農業生態補償機制的落實。目前,在我國農業生態補償實施過程中,補償的監管機制還不健全,主要體現在:首先,監管部門權責不清,導致監管不到位。農業管理涉及到農業、環保、國土資源、財政等多個部門,這些部門對管轄范圍內農業生態補償都具有管理權,管理者常常以多頭管理為由相互推諉而不履行監管職責,或者出現重復監管和監管盲區;其次,農民的監督主體作用沒有得到充分實現。作為農業生產的主體和農業生態補償的直接受益者,農民應該是農業生態補償最有動力的監督主體。然而,我國農業生態補償法律制度的運行具有強烈的行政色彩,農民對農業生態補償相關法律和政策不夠了解,不能充分發揮其監督作用;最后,社會監督機制缺少。農業生態補償實施的效果不僅影響利益相關者的經濟利益,還關系到整個農業生態環境的生態利益,保護農業生態環境獲得的生態利益會惠及社會每個成員,社會成員有權監督農業生態補償措施是否落到實處。農業生態補償制度實施情況的監管,除了有利益相關者的監管外,還需要加強社會中間層的監督力度。

3借鑒國內外對農業生態補償法律制度的經驗及啟示

3.1國外農業生態補償法律制度的經驗

國外在農業生態補償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實施上具有豐富的成功經驗,對我國構建農業生態補償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啟示作用。首先,制定了一套完善的農業生態補償法律體系。國外很多國家明確農業生態補償機制的法律化、制度化,建立了一套完善農業生態補償的法律體系。例如,美國在環境保護、生態補償,特別是農業生產、濕地再建等方面已經形成完善的法律體系,幾乎各個行業的單行法里都滲透著生態補償。德國也制訂了較多的農業生態保護法律如《水資源管理條例》《土地資源保護法》《自然資源保護法》《生態農業法》等。其次,明確規定了農業生態補償法律制度的主要內容。國外農業生態補償法律制度對補償主體和受償主體、補償標準、補償措施和補償程序等內容加以明確規定,強調了農業生態補償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例如,1985年美國《食品保障法》設立了保護性儲備計劃,實行有計劃的退耕還林、還草及休耕,該保護性儲備計劃對補償內容作出詳細規定,如規定補償主體是聯邦政府和州政府,受償主體是為保護生態環境而愿意放棄耕地、申請參加保保護性儲備計劃并被準入參加項目的農牧場主和土地所有者,補償標準是根據環境收益指數的得分進行動態補償等。再次,有嚴格的監管確保生態建設的成果。國外農業生態補償法律制度制定嚴格的監管機制,對農業生態補償的管理機關、申請程序、定期開展監測等進行全程監管,并對不符合條件的農業生產者采取嚴厲的懲罰措施,從而確保農業生態建設的成果。例如,歐美等發達國家主要通過政府專項撥款、依托當地農業科研和技術推廣部門代行來監督農業生態補償的執行情況。

3.2國內省市對農業生態補償制度的經驗

我國各省、市、區基于本區域農業生態環境遭到破壞或者資源枯竭的現狀,為改善農業生態環境,出臺了農業生態補償相關的地方性法規,例如,湖北省制定了《湖北省農業生態保護條例》,這是我國首次以法律形式對農業生態補償予以確定;隨后,《甘肅省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福建省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等地方性法規的出臺,對農業生態補償法律制度都有相應的規定;2014年,江蘇省蘇州市出臺的《農業生態補償條例》是我國目前第一部完全針對農業生態補償出臺的地方性法規,明確規定了農業生態補償的具體內容。在黨和國家構建生態文明的精神指導下,各省市結合各區域的農業生態環境特點,以立法的方式確立農業生態補償法律制度的具體內容,采用補償的方式引導農業生產者及其他主體提高保護環境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為緩解我國農業生態環境的壓力作出了貢獻。

3.3啟示

國外和我國關于農業生態補償法律制度的經驗,對構建我國統一的農業生態補償法律體系具有重要啟示:一是制定完善的農業生態補償法律體系,確立其法律地位;二是明確農業生態補償法律制度的具體內容,增強其可操作性;三是結合我國農業生態環境的現狀,打破區域性局限和補償內容的特定性,建立和完善全國范圍內的農業生態補償法律制度。

4完善我國農業生態補償法律制度的建議

我國農業生態補償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既取決于農業生態補償法律體系的建立,又取決于農業生態補償內容的具體化、明確化,還取決于農業生態補償監管機制的建立和農業生態補償實施成果的保障。

4.1出臺《生態補償條例》及實施細則

農業生態環境的整體性要求有統一、系統的農業生態補償法律制度,這種統一性和系統性不僅要求在生態補償立法層級上的系統性和完整性,還要求農業生態補償政策法律內容的系統性和完整性。我國必須制定系統、完整的農業生態補償法律制度。首先,應制定《生態補償條例》及實施細則。2010年,國務院已將制定生態補償條例列入立法的工作計劃,國家發改委牽頭起草的《生態補償條例》及《關于建立完善生態補償機制的若干意見》明確了生態補償的基本原則、主要領域、補償范圍、補償對象、資金來源、補償標準、相關利益主體的權利義務、考核評估辦法、責任追究等內容,《生態補償條例》及《關于建立完善生態補償機制的若干意見》的頒布指日可待;其次,對各省市已經實施的農業生態補償與《生態補償條例》及《關于建立完善生態補償機制的若干意見》內容相沖突的規定應進行相應調整,以保持法律的統一性和系統性。我國農業生態補償法律體系應堅持以《環境保護法》為農業生態補償的基本原則,以《生態補償條例》及《關于建立完善生態補償機制的若干意見》為法律依據,參考各省市農業生態補償的地方性法規,建立多層次的農業生態補償法律制度,有利于保障農業生態補償的實施。

4.2明確補償的具體內容

完善農業生態補償的具體內容,增強農業生態補償措施的可操作性,對我國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具有重要的意義。首先,明確補償主體與補償客體權利義務關系。農業是具有公共屬性的產業部門,農業生態環境質量的改善帶來的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會惠及全社會,補償主體除政府等行政機關外,應明確把企事業單位、農業生產者等主體納入補償主體的范疇,明確農業生態環境保護者為補償客體。企事業單位、農業生產者作為補償主體,主要對企事業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農業生產者生產活動嚴重破壞農業生態環境或者浪費農業資源的行為承擔補償責任,如通過繳納農業生態稅的形式,或者建立農產品價格補貼與生態環境保護措施掛鉤的補助機制進行補償;農業生態環境保護者在保護農業生態環境和治理污染等方面具有專業知識,對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具有重要作用,可以吸引更多的人關注農業生態環境,并激發他們參與的積極性。其次,制定動態科學的農業生態補償標準,打破區域差別化局限。農業生態補償標準科學與否,不僅關系到農業生產者的經濟利益,還決定著農業生態補償法律制度的實施效果。制定合理科學的農業生態補償標準應綜合考慮:一是堅持公平正義、分類補償和對農民利益傾斜保護的原則;二是應結合農業生產者損失的經濟利益和生態利益的數量;三是根據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農業生態環境。如美國為解決土地生態問題設立了環境質量激勵計劃,其補償標準參考了生產者對計劃實施成本的分擔比例,并考察生產者對計劃的執行情況。再次,加大技術補償、項目支持補償等扶持力度。雖然政府通過資金補償和實物補償等措施能夠直接彌補農民為保育和改善生態環境而采用環境友好的方式生產而面臨的經濟損失,但傳統的補償措施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農業生產者面臨的經濟問題。為了從根本上解決農業生產者的經濟問題,我國在農業生態補償措施中,應在資金補償等傳統補償措施的基礎上,推廣技術支持和項目支持等先進的補償措施,通過引用具專業知識和先進技術的人才,采用市場機制來調節農業生態補償的壓力。技術支持和項目支持等措施不僅能夠改善和恢復農業生態環境的問題,還能為農業生產者帶來先進的生產技術,提高農業生產者的產量,激發農民投身保護生態環境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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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后很長一段時間內,我省新增勞動力的主要來源在農村。作為承擔提高勞動者素質、加快技能型人才培養的農村職業教育事業,其現狀及發展直接影響到我省經濟及社會的發展。盡快解決我省農村職業教育發展中遇到的問題,切實發揮我省農村職業教育在區域經濟社會中的基礎性作用,是一項具有戰略意義的緊迫任務。

一、江西農村職業教育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1.專業結構及課程設置難以適應新世紀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縱觀現在的一些農村職校,在專業設置上嚴重滯后于社會需求,專業陳舊,知識老化,學生高分低能,動手能力差。在專業設置上片面迎合學生的擇業觀念,不顧當地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爭開所謂的熱門專業。也即在專業設置上沒有考查當地的實際需要,更談不上專業設置的超前性、實用實效性。農村職業教育未能以變化快、周期短、知識新、形式活的辦學來滿足新形勢下對人才的需求。

2.農村職校培養目標定位不合理,教學內容、教學形式單一,教學環節脫離農業生產實際,不能有效地服務于當地經濟社會的發展。主要表現為:在辦學定位上,脫離了當地農村區域經濟特色;在教學內容上,脫離了農村經濟專業內容;在教學形式上,教學環節脫離實際。

3.農村職業教育的功能、辦學方向與職業教育的時代要求相背離。相當數量的學校以對口升學作為辦學的主要目的,這也成為大量學生接受職業教育的直接目的。這種做法與國家和社會賦予職業教育的任務嚴重背離,不僅無法發揮轉移農村富余勞動力、促進產業升級的功能,也給自己的辦學帶來了極大的負面影響。

4.農村職業教育辦學模式僵化,師資實踐技能缺乏,人才培養水平低。目前,雖然農村職業教育已開始面向經濟、面向市場,但其內部運行機制與計劃經濟制度下的學歷教育并無真正區別,從組織領導、辦學制度、教學管理制度到教材、教學活動等都還沿襲著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學歷教育模式和應試教育模式,許多職業學校的教學仍是從書本到書本、從理論到理論,缺少與社會實踐的緊密聯系。農村職業學校的教師隊伍總體上數量不足,學歷層次低,素質不高,專業教師缺乏,專業課教師與普通文化課教師的比例失調。

二、江西農村職業教育發展問題的原因分析

1.經費不足與政策導向影響。經費不足是影響農村職業教育最重要的因素。此外,教育政策導向也直接影響著農村職業教育的發展。近年來,在國家政策的導向下,高等職業教育得以蓬勃發展,一是本科擴招;二是高職高專發展過快,高等教育大眾化的趨勢愈來愈明顯,加之城鄉差別的拉大和人們對農村職業教育認識上“重普教輕職教”,以及擇業觀念的陳腐,致使本來條件較差的農村職業學校愈加萎縮;三是高校擴招對就業產生極大的影響,使人才市場出現高學歷求職者“扎堆”的情況。

2.辦學條件與辦學定位影響。一是實驗設備條件不足,老舊的實驗設備不能得到及時更換,不能適應專業技能培訓的需要;二是“雙師型”教師比例不夠,課堂教學與實踐教學差異較大;三是教師待遇差,留不住人才。農村職業學校的辦學以學制性教育為主,忽視了對農村青年進行短期培訓。沒有把勞動力轉移和技能培訓作為學校的辦學定位,限制了農村職業學校的發展。

3.就業影響。畢業生出口不暢,就業率低,工作選擇面窄,是導致農村職業教育滑坡的重要因素。農民花錢讓孩子學習技術,最終目的是希望孩子有一個好的工作,但目前廣大農村職校畢業生由于多種因素未能找到工作或工作回報率低,導致農村孩子對上職業學校不感興趣。

三、江西農村職業教育的發展對策

1.整合教育資源,優勢互補,完善農村職業教育體系,做大做強職業教育。各級政府和教育管理部門要本著現實性原則和統籌性原則,打破部門之間、城鄉之間的界限,調整職業學校布局結構,優化資源配置,對那些規模小、效益低、質量差的學校進行合并,使閑置的教育資源得到充分利用,把那些辦學條件好、教育質量高的示范性職業學校不斷做大做強。同時,要進一步完善農村職業教育體系,要以大職教觀指導農村各類職業教育發展,健全適合農村實際的職業教育體系。在辦學上不局限于層次,為農村現代化培養高層次的技術人才。

2.科學定位、務實辦學,實現農村職教辦學形式的創新。首先要轉變觀念、科學定位,由面向農村辦學改為面向城鄉辦學,并把農村勞動力轉移作為職業學校的主要定位與辦學目標,人才流向不僅僅限于農村建設、農業生產,更為重要的是區域經濟建設。其次要由學歷教育為主轉變為學歷教育與職業培訓并重。教學與實踐相結合,理論課與實踐課之比以1∶1為好。改善實驗設備條件,突出技術操作性、職業技能性和教學實踐性,加深學生對專業知識的理解,培養學生的動手能力。進一步突出實踐性教學環節和教學內容,一方面要加強校內實習基地建設,另一方面要不斷擴大校外實習基地。

3.以就業為導向,改革人才培養模式。“以就業為導向”,試行多種人才培養模式,大力推行工學結合、校企合作,進一步推動職業學校與企業建立緊密的聯系。變“輸出地”培養為“輸入地”培養,依托企業發展職業教育,有效增強職業教育的實踐性和針對性,使職業學校學生更多地了解企業生產情況,畢業生就業也更加有保障。允許學生工學交替、半工半讀,以滿足特困學生的求學需求。將學校本位模式轉向與企業、社會有機結合的模式。

4.提高農村職業學校教學質量。加強職業教育的教師隊伍建設,合理設置各門課程。提高職業學校的教師素質,應從三個方面著手:一是加大對現有職業教師的培訓,制定切實可行的培訓計劃、措施和方案,注重對專業技術骨干教師的培養,建立激勵教師不斷加強業務、技術學習的機制;努力為教師創造進修和學習的條件,提升教師的知識水平、教學水平和實踐能力。二是優化職業教育師資結構,加強“雙師型”師資隊伍建設;積極培養“雙師型”教師,鼓勵教師到企業或其他單位進行學習和鍛煉。三是建立合理的人才流動機制,根據職業教育辦學規模和發展需要,不斷充實專業技術人才,逐步建立一支高水平的師資隊伍。

5.運用市場規律,實現江西農村職教體系的創新。創新農村職業教育體系,要創新管理體制,搞活辦學體系,給學校更多的辦學自主權,如專業設置、課程建設、用人機制、教學方式等。要鼓勵私人企業和社會力量辦職業學校,形成市場調節競爭的辦學機制。通過靈活多樣的辦學形式和教學方式,真正把江西農村職業教育辦實、辦活、辦大,辦出特色,走出一條農村職教新路,創建江西農村職教的新體系。

[參考文獻]

[1]郭召志.農村職業教育的現狀、問題及對策[J].教育與管理, 2007,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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