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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監督是憲法確立的一項重要制度,是推動民主法治建設、保障經濟社會健康運行的重要手段。加強審計整改工作,確保審計揭示的問題糾正到位,是認真貫徹《審計法》,推進民主法治,實行依法理財的重要舉措。審計發現的問題能否得到徹底整改,關系到政府的執行力和公信力。各鎮、各部門要從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強審計整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實增強審計整改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堅持標本兼治,建立完善長效機制,嚴格執行審計決定,認真采納審計建議,扎實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切實維護審計監督的嚴肅性、權威性。
二、進一步健全完善審計整改工作機制
(一)健全和完善審計整改報告制度??h審計局負責每年向縣政府報告財政預算執行和其它財政收支審計結果,并受縣政府委托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情況??h政府根據縣人大常委會的審議意見,組織有關部門研究落實審計整改工作。被審計單位要在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生效之日起30日內,向縣審計局報送審計整改工作方案;在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生效之日起90日內,向縣審計局報送審計整改結果報告。報告內容主要包括:審計處理處罰決定執行情況、審計要求自行糾正事項情況、審計建議采納情況、對有關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的責任追究情況、尚未整改到位問題的原因及限期整改和處理的措施等??h審計局每年向縣政府報告審計整改結果,并受縣政府委托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
(二)健全完善審計整改工作查辦問責制度。縣審計局負責將財政預算執行和其它財政收支審計查出的重大問題形成審計報告,提交縣政府常務會議專題研究整改;對有領導批示的綜合性審計報告、專項審計(調查)報告、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進行專項督促整改。被審計單位經審計局督促仍未徹底整改到位的,由縣政府督查室進行重點督辦。嚴重違紀違規、屢審屢犯、拒絕和拖延整改,并造成重大影響和損失的單位,由縣監察局按照相關規定查處。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三)建立審計整改聯動制度??h政府成立由審計牽頭,財政、監察、檢察、政府督查室等部門配合,組織、人社、發改、公產、稅務、工商等部門參與的審計整改聯動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縣審計局,負責審計整改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督辦工作。委員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通報審計查出的重大問題,研究解決審計整改工作的難點,落實審計整改工作責任??h審計局要建立完善審計移送事項處理制度,對審計查出的重大問題,需要移送有關部門依法依紀進行處理的,應及時移送職能部門。各職能部門要積極支持配合審計整改工作,迅速完成審計移送事項的處理工作,并將審計移送事項處理結果第一時間書面反饋縣審計局。對審計局依法提請暫停撥付的與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有關的款項,以及應清收和解繳國庫的罰沒款等各種非稅收入,縣財政局要及時停止相關資金撥付,并扣減、清收應當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的款項;對審計局依法作出的需要清理、調整或暫停的政府投資或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款項,縣發改局、財政局應及時清理、調整或停止有關支付;對審計局依法作出的被審計單位補繳稅款的決定,稅務部門要依法足額征收;對審計局依法作出的關于被審計單位損害國有資產行為的審計決定,縣公產局應及時督促落實整改,并依法作出處理。對審計局依法移送紀檢監察部門的事項,紀檢監察部門應及時查辦;對審計局移送的違法犯罪案件,縣檢察機關應及時立案查處;對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違規資金需要凍結的,縣審計局向縣法院提出申請后,縣法院應及時辦理凍結手續;對重要事項的審計調查需縣工商局支持的,縣工商局要積極配合。
(四)強化審計整改跟蹤檢查制度。縣審計局要在規定時限內,對審計整改情況進行跟蹤督促檢查,重點督促檢查被審計單位執行審計處理處罰決定、自行糾正事項、采納審計建議、審計移送事項處理的情況;要建立臺賬,實行“銷號制”,對積極整改到位、真正解決問題的,予以銷號,切實增強被審計單位和部門的整改主動性、時效性;對被審計單位不執行審計決定,或整改不徹底的,要查明原因,形成書面報告,提交審計整改聯動委員會研究解決,必要時由委員會組織有關部門對被審計單位進行重點督查;重大項目的審計結果及跟蹤檢查和督促落實情況,要及時向縣政府報告。涉及經濟責任審計的事項,要同時向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五)推行審計整改公告和通報制度。按照政務公開要求,推行審計結果和整改情況公告制度??h審計局每年對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以及審計整改情況,除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外,凡是符合公告條件的,應通過政府網站、審計局網站向社會公告。要通過新聞媒體,廣泛宣傳審計整改工作典型,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對不積極整改、整改不到位并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予以通報;對拒不整改或屢審屢犯、屢禁不止的,要通過媒體對被審計單位在一定范圍內予以曝光并從嚴問責,促進其整改,提高審計整改效果。
三、進一步加強對審計整改工作的領導
(一)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各鎮、各部門、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切實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主要領導要親自抓,及時安排部署整改工作,了解掌握整改進程,指導、協調、督辦有關審計整改事宜,做到態度堅決、責任明確、措施得力、整改到位、反饋及時,確保審計整改工作落到實處。
(二)建章立制,注重長效。各鎮、各部門、各單位要從機制體制入手,注重建立長效機制,不斷建立完善加強單位管理的規章制度,真正做到用制度管權、按制度管事、靠制度管人。
(一)審計整改的概念和標準。審計整改是指被審計單位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采取措施改進工作、提高管理水平的行為活動。根據審計發現問題的性質和審計處理的要求,審計整改應包括被審計單位執行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決定的行為,被審計單位根據審計報告提出的意見,采取措施改進工作、提高管理水平的行為,以及審計機關監督審計整改的行為等。審計整改的標準是審計揭示的問題得到糾正,制定相應的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內部管理,達到標本兼治的目的。
(二)審計整改的現實意義。審計整改是現代審計的重要內容。對審計查出揭示問題的整改,是現代審計的一個重要內容。即審計揭示問題向社會披露審計報告審計問題整改。如果只有審計查處階段,而沒有審計整改階段,那么審計工作是不完整的,也就沒有發揮出其應有的作用。作為政府審計,審計整改是審計工作必不可少的重要組成部分。如果查出的問題沒有相應的跟蹤整改,建制堵漏,加強管理,或者追究相關部門和責任人的行政過失,就不能很好地履行審計的職責。
審計整改是審計質量的重要體現。審計工作質量應該是一個系統工程。它不僅包括審計工作實施本身及審計問題查處的客觀公正、無差錯、無風險,也應包括審計揭示問題是否最終得到落實與糾正。只有這樣才是在更高層次、更大范圍、更科學地體現國家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工作的質量。因此,審計問題的整改是審計工作質量的重要標志與體現。當然,審計整改是根據審計查出的問題采取的有針對性的措施,審計質量越高,審計揭示的問題越徹底,建議措施具有操作性,被審計單位的整改就越到位,就能促進被審計單位更加切合實際地從體制、機制上去解決問題,從根本上去杜絕違紀違規問題的再次發生。
(三)審計整改是審計機關和被審計單位的共同責任。審計整改工作是審計監督必不可少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審計業務工作的程序之一。審計整改也是被審計單位接受審計監督,落實審計意見和決定的具體行為,是應盡之責。在審計整改工作中,被審計單位是主角,承擔著主要任務,審計機關擔負著監督、檢查和評估的責任,不使審計整改流于形式。
二、審計整改面臨的困難和問題
近年來,各級審計機關普遍都十分重視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工作,制定了相應的制度。例如,審計整改結果報告制度、審計回訪制度等。審計機關通過向提交政府預算執行審計結果和受政府所托向同級人大報告預算執行審計工作,都反映了審計整改的情況,各級政府也都多次召開專題會議研究整改問題。審計整改已初步形成了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大部分被審計單位比較重視審計整改工作,包括主管部門在內的相關部門也能夠積極配合,建立健全和完善單位內部相關管理制度,積極主動的糾正審計查出的問題,但有部分單位整改不及時、不到位、不徹底,屢查屢犯、屢禁不止的問題還經常發生。
一是一些被審計單位認識不到位,重視審計,輕視審計整改。有的認為只要把應繳未繳的財政資金、稅金或罰沒收入上繳后就算是落實了審計決定,就算是進行了審計整改。有的被審計單位、部門從維護自身利益出發,應付審計監督和審計整改。
二是一些審計人員認為,審計整改是被審計單位的事情,與審計機關的關系不大。重視審計項目計劃的完成和違紀資金的收繳,而未將審計整改與審計查出問題放在同等重要位置,因此,抓落實或督促審計整改的態度并不積極。有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中提出的審計意見或建議的可行性較差,具體操作性不強,造成被審計單位難以落實。
三是對被審計單位是否審計整改到位、成效如何?缺乏評判的標準和依據。對審計整改不到位或走過程的單位、部門,缺乏相應的處理手段,沒有建立相應的問責制度,審計整改往往是流于形式或走走過程。
四是審計整改后續跟蹤不夠。由于審計機關沒有專門的機構或專職人員,監督審計決定、審計意見的落實,評估審計整改的效果,使審計整改工作中處于比較被動的地位。
五是有關部門協調配合督促審計整改的機制尚未形成。督促被審計單位進行審計整改不僅僅是審計機關的責任,還應包括主管部門、監察、財政、稅務、工商等部門的參與及協調配合,以促使被審計單位進行審計整改,使審計整改的力度和深度不斷加強。
三、加強審計整改工作的措施
改變觀念,提高審計整改的自覺性。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要提高認識,自覺地把審計整改作為審計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將違規問題糾正、管理問責與督促被審計單位審計整改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來抓。要督促被審計單位轉變觀念,樹立審計整改的理念,建立單位內部審計整改責任制,糾正審計整改僅僅是財務部門任務的片面認識和做法,建立財務部門、業務部門、管理部門等參加的審計整改機制,從而達到標本兼治的良好效果。
強化審計整改跟蹤職能?!秶覍徲嫽緶蕜t》規定:審計機關應當自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九十日內,了解審計意見的采納情況,監督檢查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如發現被審計單位超過規定時限未執行審計決定的,審計機關應當報告人民政府或者提請有關主管部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法做出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的申請?!秾徲嫹ā沸抻喓笠裁鞔_了政府報告審計整改情況的職責。因此,審計機關應強化整改跟蹤職能,可考慮增加專職機構和專職人員督促被審計單位進行審計整改。另一方面積極做好審計整改成效的評估工作,探索評估工作的方法、內容,并不斷深化,避免審計整改走過場。
審計監督是《憲法》確定的監督制度。積極落實審計決定,強化審計整改,對推進依法行政、加強廉政建設、促進全區經濟社會健康發展具有重要作用。認真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是被審計單位的法定義務,各部門、單位要從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進依法治國、依法治區的高度,提高思想認識,進一步強化法制意識,堅持標本兼治,注重建立完善長效機制,自覺做好審計整改工作,切實維護審計監督的嚴肅性、權威性。
二、建立健全審計整改工作機制
(一)建立審計整改報告制度。區審計局向被審計單位下達審計決定書或審計整改通知書后,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收到審計決定書或審計整改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向區審計局報送整改情況報告。整改情況報告包括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審計建議和意見的采納情況及采取的改進措施,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等。區審計局將審計整改情況匯總,納入年度政府預算執行審計工作報告,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
(二)建立審計跟蹤回訪制度。區審計局應在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和審計整改通知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進行審計跟蹤回訪檢查。對被審計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未執行審計決定、未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的,應查明原因,予以督促落實。
(三)建立整改聯動督查制度。各有關部門要與區審計局密切配合,切實做好審計整改督查工作。每年1月底前,上一年度的被審計單位應按要求將審計整改情況報告報送區委、區政府督查室,同時抄送區紀委、區委組織部、區人大辦公室、區監察局和區審計局。區委、區政府督查室要及時匯總各單位審計整改落實情況,對重點問題和未整改的問題進行跟蹤督查。區審計局要以審計整改專題通報、審計結果公告等形式,在一定范圍內公開審計整改情況。
(四)建立整改責任追究制度。被審計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落實審計整改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審計整改情況應作為評價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和年度績效考核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對于存在的問題突出,且具備整改條件逾期未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單位主要負責人,由區分管領導和區紀委、區監察局領導對其進行警示談話。對進行警示談話后仍未進行整改的,將依法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三、進一步加大審計工作力度
(一)進一步加大審計執法力度。區審計局要立足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全面審計,突出重點,堅持原則,敢于碰硬。要定期分類匯總和通報被審計單位的審計整改情況,對被審計單位不按規定期限和要求進行審計整改的,審計機關應當責令執行;仍不執行的,將其作為重點審計對象實施連續跟蹤審計。
中圖分類號:F239.45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5)024-000-01
一、關于后續審計的目標和作用
依據《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8號――后續審計》,后續審計是指審計機構或審計組織為檢查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結論(包括審計意見和建議等)所采取的糾正措施及其效果而開展的審計。
后續審計的目標從屬于審計的目標,是實現組織內部既定控制目標和確??刂骑L險在可接受的范圍內。從其具體審計目標看,應當包括:1.充分性,即被審計單位針對審計結論所揭示的問題采取的措施,是否能夠達到降低控制風險并實現控制目標的需要;2.有效性,即被審計單位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采取的整改手段能不能夠有效地降低控制風險,如果不能降低風險,就說明所采取整改手段缺乏有效性;3.合理性,即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結論,有沒有采取恰當、合理的措施進行糾正,合理保證類似情況不再發生且滿足成本效益原則;4.及時性,即被審計單位針對審計結論所采取的行動和措施是否適時,能否及時堵塞漏洞并改善控制。
后續審計的任務是由其目標所決定的。依據目標,后續審計的主要任務包括:1.檢查了解并核實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結論所明確需要整改的事項的整改落實情況;2.檢查了解審計組織在審計結論中所提出的可增加經濟效益審計建議的實現程度,被審計單位是否采取積極行動推動其實現;3.了解并確定審計結論中提出的審計意見和建議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如果不切實際或不具有可行性,或者外部環境變化,影響審計結論的實施時,則應明確告知被審計單位;5.了解被審計單位有否存在隱瞞行為,以便繼續審計。
一、后續審計的目標和作用
依據《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8號――后續審計》,后續審計是指審計機構或審計組織為檢查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結論(包括審計意見和建議等)的問題所采取的糾正措施及其效果而開展的審計。后續審計實質上是審計工作的往后延續,是審計機構或組織在對其已經審計完畢的被審計單位在上一次審計的基礎上,就被審計單位執行審計結論的情況進行監督和評價的行為。
后續審計的目標從屬于審計的目標,是實現組織內部既定控制目標和確保控制風險在可接受的范圍內。從其具體審計目標看,應當包括:(1)充分性,即被審計單位針對審計結論所揭示的問題采取的措施,是否能夠達到降低控制風險并實現控制目標的需要;(2)有效性,即被審計單位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采取的整改手段能不能夠有效地降低控制風險,如果不能降低風險,就說明所采取整改手段缺乏有效性;(3)合理性,即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結論,有沒有采取恰當、合理的措施進行糾正,合理保證類似情況不再發生且滿足成本效益原則;(4)及時性,即被審計單位針對審計結論所采取的行動和措施是否適時,能否及時堵塞漏洞并改善控制。
后續審計的任務是由其目標所決定的。依據目標,后續審計的主要任務包括:(1)檢查了解并核實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結論所明確需要整改的事項的整改落實情況;(2)檢查了解審計組織在審計結論中所提出的可增加經濟效益審計建議的實現程度,被審計單位是否采取積極行動推動其實現;(3)了解并確定審計結論中提出的審計意見和建議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如果不切實際或不具有可行性,或者外部環境變化,影響審計結論的實施時,則應明確告知被審計單位;(4)了解被審計單位有否存在隱瞞行為,以便繼續審計。
后續審計在審計實務中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有利于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落實審計結論。審計現場工作結束后,被審計單位是否按照審計結論的要求對審計發現進行整改或糾正,這其中的信息是不對稱的,審計人員也是不知情的,這就要求審計組織追蹤審查。后續審計不僅是審計人員對審計結論執行情況進行審查的有效手段,也能夠發揮督促審計決定執行和落實糾正措施的作用。
(2)有利于發揮其監督和服務的載體作用。后續審計既體現審計監督的職能,也體現了服務的職能。后續審計既檢查被審計單位審計結論的執行情況,體現監督職能,也評價被審計單位的整改措施實施效果,為被審計單位發展服務,也促進審計機構和組織實現轉型的目的。
(3)有利于檢驗審計工作質量。后續審計,是對審計結論的執行情況檢查,也是對審計工作質量的檢驗,有利于評價審計工作水平。通過對審計結論的合理性和執行情況進行回訪,可以促使審計組織在下達審計結論時要與被審計單位的實際情況緊密結合,要使審計結論和審計建議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這也有利于提高審計工作水平。
(4)有利于進一步完善審計反饋機制。后續審計不僅要讓審計組織了解審計結論是否符合被審計單位的實際,所提出的審計意見和建議切實可行,還要讓了解被審計單位在執行中暴露出的問題,以及是否存在需要補審等。這樣建立了另外一個信息溝通渠道,也完善了審計信息的反饋。
(5)有利于保證審計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后續審計能使被審單位重視審計工作。一方面,改進部分單位對審計結論的權威性認識不足;另一方面,也保證審計建議能夠落到實處,強化審計的監督體系,促使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的重視,維護審計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二、后續審計工作的程序
后續審計一般要經過以下6個環節:
(1)依據被審計單位的回復資料,初步了解被審計單位的整改情況。審計回復資料是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結論做出答復。審計組織在進行后續審計前,應首先查閱被審計單位的回復資料,了解被審計單位整改情況,初步明白已經整改的內容和未整改的部分內容。
(2)對照審計結論,詳細審閱、對比被審計單位的審計回復資料。審計人員需要對照審計結論文書,并將之與回復資料進行對比,詳細、深入了解審計整改情況。這時,應特別關注以下幾種情況:審計回復不充分的、被審計單位有異議或理解有誤之處、被審計單位將不采取糾正措施或無法整改的部分。
(3)編制后續審計工作方案。在編制后續審計方案時,要注意后續審計的內容。審計的內容不僅要包括已經整改落實的內容,對被審計單位“語焉不詳”的內容或回復資料中未涉及到的內容,應作為重點審計內容。在方案中,還應包括對重大的審計意見整改措施和實施現場的跟蹤審計方案。
(4)開展后續審計工作。開展后續審計工作一般以現場審計效果更好。后續審計主要依據被審計單位回復資料、審計結論等文件,逐一核實被審計單位的整改落實情況。這一階段尤其應了解被審計單位在回復資料中“語焉不詳”的內容,實際了解整改情況;對被審計單位未整改或存在爭議、異議的部分,不僅要了解被審計單位未整改、爭議、異議的原因,還要注意了解審計結論本身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并向適當的人員進行匯報。如審計結論本身不合理或不具有可行性,應該免于被審計單位的有關責任。
在經過后續審計的必要程序和內容后,審計組織對已整改情況進行全面評估確認,對被審計單位已經實施或正準備實施糾正行動后的情況進行再評估判斷。必要時,還可以進行再一次的后續審計。
(5)編寫后續審計報告。審計組織在完成后續審計后,根據后續審計情況,編寫后續審計報告。后續審計報告是對后續審計的工作總結,也是對審計工作效果的總結。后續審計報告要重點介紹被審計單位的整改落實情況和整改效果進行評價,還要對被審計單位存在爭議、異議的部分進行分析,如有對審計組織的建議,也可在后續報告中予以適當反映或形成專題報告向適當的層次匯報。后續審計報告在報送適當的層級人員審閱后,如無異議,則可宣告該審計項目結束。
(6)整理資料,完善審計檔案。后續審計資料包括:審計報告中涉及的有關事項的往來信件的復印件;后續審計中會議、電話聯系、文件審閱、計算等工作的記錄;審計回復以及傳達或討論糾正措施的往來文件的記錄;向被審計單位做出的對預計糾正措施的意見和指出審計回復中存在不足的有關信件等等。后續審計工作記錄是重要的審計資料,應將其整理好,并納入審計項目歸檔管理,以便索引。
參考文獻
中圖分類號:F239.4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4)07-0177-02
0 引言
高校內部審計整改是指高校內審機構按照規定程序實施審計時發現的問題或需要改進的事項,提出審計整改的意見和建議,被審計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對其自身存在的違法違規問題或薄弱環節進行糾正和改進,內部審計機構對整改的效果進行檢查、糾正,并對拒絕整改或整改落實不力而導致違法違規問題的部門及個人,交由學校紀監、組織、人事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問責,追究其直接責任和管理責任。
1 高校內部審計整改必要性
高校內部審計中,對發現問題進行及時整改,一是發揮審計監督“免疫系統”功能,促進高校依法治校、規范管理的客觀要求;二是有效預防和遏制經濟活動中的違法違紀問題的重要措施,預防腐敗體系的必然要求;三是實現審計目標,利用審計成果的重要途徑;四是增強高校審計工作的系統性、整體系和協調性。
2 高校內部審計整改內容
高校內部審計整改一般包含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被審計單位執行審計決定的行為;二是被審計單位根據審計報告提出的意見,采取措施改進工作、提高管理水平的行為;三是根據審計部門的處分建議或移送處理書,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或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
3 當前高校內部審計整改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
表現
在高校審計整改工作中主要存在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主觀方面認識不夠,表現在相關領導對審計整改缺乏重視,支持力度不佳;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工作認識不到位,輕視審計整改,屢查屢犯;二是客觀方面制度不健全,表現在審計整改制度抽,審計整改成效如何,缺乏評判的標準和依據;審計整改的聯動機制尚未形成,未建立起有關部門相互協作配合的工作機制。
4 高校內部審計整改及責任追究的對策
4.1 健全高校審計整改責任追究制度 高校審計部門應建立審計整改及責任追究的內部責任機制及審計整改評價標準體系,制定審計整改及責任追究的具體操作規范,并建立問責制度、跟蹤檢查制度、績效考核制度,審計整改效果評估的方法、內容,有助于明確審計整改過程中各相關部門的權利與職責關系,提高審計整改實施的效率。
4.2 明確審計整改中當事人的職責 被審計單位是審計整改的全面執行落實主體,對審計部門出具的審計結論、審計決定書或審計建議書應及時執行,對審計指出的問題應逐一整改落實。被審計單位應在2至6個月內將審計整改結果報告報審計部門。整改報告內容包括審計決定的落實情況、審計建議的采納情況、對審計指出問題的糾正情況、對有關責任部門及責任人的處理結果、未整改到位的原因及下一步整改措施等。審計整改辦公室在收到整改報告后15日內,向審計整改工作聯席會議匯報審計整改落實情況,聯席會議組成審計整改檢查小組,對整改結果進行檢查。
4.3 建立高校審計整改及責任追究聯動機制 建立審計整改工作聯席會議,全面負責審計整改工作的組織領導。審計整改工作聯席會議主席由校領導擔任,成員有紀委、監察、組織、人事、財務、國資、審計等部門負責人。審計整改工作聯席會議每年召開1至2次常務會議或專題會議,聽取單位審計情況和審計整改結果匯報,安排部署審計和審計整改工作等。審計工作整改成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落實審計意見和決定。
審計部門是審計整改的督辦檢查主體,其他監管部門是審計整改的監督管理主體:組織部、人事處督促被審計單位的處科級干部如實、全面、系統、按時落實審計整改,并將審計整改結果作為被審計的領導干部業績考評和職務任免的參考依據之一;紀檢委、監察將審計整改情況納入考核被考核單位廉政建設的內容,對涉及違法違規的案件線索及時查處,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關責任人紀律處分和追究法律責任;財務、國資根據審計結論、審計決定書等,對被審計單位違反規定的財務收支、資產管理等行為,及時加強管理和約束。
4.4 落實審計整改問責 被審計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提交整改報告,或經審計整改檢查小組檢查未實際落實審計意見要求的,由整改聯席會議決定啟動審計整改工作聯動機制,由聯動成員單位根據各自職能提出責任追究建議,由審計整改聯席會議審定后執行,聯系會議成員單位建立“審計督查意見落實情況跟蹤臺賬”。
4.5 審計結果整改公告 對審計結果整改情況,在適當的范圍內進行公告。
5 審計發現問題整改及責任追究的重點
審計發現問題整改及責任追究包含五個方面重點:一是利用各種方式加大對審計工作宣傳力度,轉變觀念,高度重視審計整改工作;二是事前督促,推進審計整改的進度和力度;三是狠抓審計整改工作落實,特別是加大審計整改跟蹤力度;四是在整改情況調查過程中,注重加強與被審計單位的交流與合作,對審計整改情況的目標達成一致;五是探索全面建立與部門之間的協作配合機制,及時溝通,有效行動,形成部門之間督促整改落實的強大合力,共同促進審計結果落實。
參考文獻:
(一)責任主體整改動力不足。審計整改的執行,是被審計單位(即責任主體)在權衡多方面利益及影響因素的基礎上,相機決策的結果。一方面,如果審計整改不力的影響和后果對主體自身利益影響較小,則審計整改不被重視;另一方面,責任主體在主觀上會有意識地進行“整改篩選”,只接受對單位或組織價值有利、牽扯精力少的簡單操作性問題,而對部門利益關系不緊密、整改難度大的問題消極應對、敷衍拖延;再者,當前基層行較普遍地存在著審計發現問題責任與審計整改落實責任不匹配、不對等的問題,即:被審計單位“審計整改落實的督促責任”缺位或尚未納入審計范圍,勢必使審計整改無法落實,整改效果大打折扣。
(二)內審部門整改能動性發揮不充分。內審部門對審計整改工作認識不足、定位不準確,未能充分發揮其能動性是影響整改效力的至關重要因素。內部審計部門與被審計單位(部門)都應屬于整改中的“主角”,都應處于審計整改的主體地位,二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鶎友胄袃葘彶块T多年表現出的整改“配角”定位,使審計整改以至于整個審計監督變得消極和被動,直接影響整改工作效力。
一是內審部門和內審人員對審計監督及整改工作認識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審計、輕整改”和“一審了之”的現象。認為查出問題是內審部門的主要責任,整改問題是被審計單位(部門)的主要責任。由于這種思想的存在導致:一方面,對審計查出的問題避重就輕,使深層次、風險性和棘手問題不能得到正常的反映;另一方面,對審計問題的產生原因分析不深不透、審計整改措施的制定缺乏原則性或降低處理標準。從而,不可避免地造成審計整改流于形式和“屢查屢犯、屢犯屢查”現象的發生。
二是內部審計部門整改主導作用發揮不充分。被審計單位雖然是糾正及改進問題的主體,但內審部門對整改工作的指導、監督也是審計監督的重要職能構成。被審計單位受自身對問題的認識角度、深度所限,以及囿于過多考慮個體利益,必然導致整改效果難以如愿;而審計部門可以利用自身知識優勢和對法規制度的精準把握,形成對審計發現問題的透徹理解及提出恰當的整改要求,指導、監督被審計單位進行整改。否則,被審計單位整改工作方向感不強、壓力及動力不足,很難保證整改質量。主要表現在:一方面,內審部門是從央行整體利益及全面風險管理的角度出發要求被審計單位對問題進行整改,如果缺乏對整改工作的指導,就不可能做到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另一方面,缺乏對整改過程的監督,僅憑審閱整改報告這一“事后復核式”整改監督,不難發現被審計單位較普遍地存在問題整改情況描述模糊、整改不徹底、存在方向性錯誤的問題,有的甚至用一定篇幅在作“不必整改”或“無法整改”的“合理化”解釋,與內審部門的審計意見和整改初衷大相徑庭。
(三)“一體化”內部審計整改標準缺失?;鶎友胄心壳吧形丛诰C合考慮審計問題性質、形成原因以及問題嚴重程度等因素的基礎上,建立一套完整的評價指標體系來全面、客觀地考量問題整改的適當性、及時性和有效性。導致審計部門與被審計單位(部門)不能用統一的指標標準來指導和衡量整改工作以及整改的效果,從而產生“整改差異”;被審計單位整改“惰性”問題、“治標不治本”問題以及整改“表面化”和“短期化”問題就會不可避免甚至長期存在,審計整改實效性則無從體現。
(四)審計整改工作長效機制缺失。一是缺乏行之有效的部門聯動機制,“單打獨斗”的監督管理模式必然導致對審計結果與整改工作的分析、研究不夠,導致審計意見執行難;二是缺乏科學嚴謹的問責制度,被審計單位(部門)的整改責任意識和質量意識不強;三是缺乏有效的整改工作監督,整改信息公開機制未跟進,整改動力和壓力不足。
二、提升基層央行內部審計整改力的有效途徑
基層央行內部審計整改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它需要發揮領導層、監督層、職能部門管理層及整改責任主體層的整體合力作用,需要系統、完善的整改工作長效機制的有力支撐。只有通過強化各方整改責任意識,完善整改操作流程,積極構建全行“一盤棋”的“大監督”的整改管理機制體系,才能達到強化審計整改和提升審計整改力的目的。
(一)轉變觀念,強化責任主體意識。一方面,內部審計部門應當轉變觀念,摒棄認識上的誤區,牢牢把握整改的領導權和控制權,成為整改中的“主角”,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依靠全方位指導,全過程監督和客觀評價,積極主導整改工作,切實推動整改質量的提升;另一方面,被審計單位(部門)要進一步強化責任主體意識,充分認識審計監督這一“免疫系統”在強化內部管理和提高組織價值中的重要作用,要積極主動地與審計部門進行溝通和交流,促進內審服務與咨詢職能的發揮。從而,做到從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的角度,推動完善工作制度,從源頭上把住問題產生的關口,使審計整改工作成為被審計單位(部門)的自覺行動。
(二)重心前移,強化整改過程監督。將審計部門對整改工作的指導、監督融入整改過程之中,完善整改流程,實現整改監督的關口前移。即:對原來實施的“下達整改通知書—被審計單位開展整改—被審計單位提交整改報告”這一“三步走”整改流程進行修改和細化,增添整改方案的審核和整改情況的適時反饋環節,改為“五步走”的整改操作流程,即:“下達整改通知書—被審計單位上報整改方案—對整改方案進行核準—被審計單位開展整改—整改事中反饋—被審計單位提交整改報告”。使得審計部門與審計對象在充分溝通的基礎上,通過認真聽取審計對象的意見和深入分析研究,客觀公正地做出職業判斷,并通過審計專業視角提出建議和改進工作。做到在監督中更好地體現審計服務,促進被審計單位加強內部管理和提升組織價值。
(三)標本兼治,建立審計整改長效機制。建立“分析評價、結果運用、責任追究”一體化的“大監督”聯動整改機制,切實強化制度約束,優化整改環境。
一是實施審計整改集中磋商工作機制。成立由行長、各分管領導、監督部門、各職能管理部門負責人組成的“內部控制與審計監督整改工作領導小組”,實施“整改工作專題例會制度”和“審計監督集中體檢診斷制度”,從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的角度深入分析典型性、傾向性和苗頭性問題,及時發現和揭示風險隱患,從而發揮領導監督、審計監督、部門自控與職能部門條線管理于一體的“大監督”職能作用,實現“全行聯動促改”。
二是建立整改質量評價標準體系。在綜合考慮審計發現問題的可計量性、問題的整改難度以及整改措施的制定等因素的基礎上,通過科學設定行領導、內審部門、職能管理部門等各評價主體的評價系數,建立系統化、“一體化”的整改工作評價標準;也可以在匯總評分的基礎上,制定“完全整改”、“部分整改”、“未整改”、“無法整改”的分類判斷標準。從而形成統一判斷審計整改效果的準繩和依據,實現審計整改工作“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綜合評價機制體系,提升整改效果。
審計整改是審計工作的重要內容,是政府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長期以來,審計整改不到位的問題一直沒有得到很好解決,成為行政執法的難點。國務院、市委和市政府高度重視審計查出問題的處理和整改工作,專門召開會議進行研究部署,要求各級政府認真抓好審計整改工作。因此,各街鎮(工業區)、各部門和各單位一定要從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強審計整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狠抓審計整改的落實,在全區營造一種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的良好氛圍。
二、嚴格執行審計整改工作“五項制度”
搞好審計整改工作,必須要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作保證。因此,全區各街鎮(工業區)、各部門、各單位在審計整改工作中,要嚴格執行“五項制度”,確保審計整改工作真正落到實處。
(一)整改情況報告制度。一是被審計單位要在規定時間內向區審計局報告審計整改方案、整改責任人和整改措施;二是區審計局要不定期地向區政府報告審計整改情況;三是每年年底前區政府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審計整改綜合情況。通過以上報告制度的落實,使區人大、區政府及時準確了解審計整改工作情況,并以此推進審計整改工作的深入開展。
(二)整改聯席會議制度。審計整改工作聯席會議由區政府辦公室、區紀監委、區委組織部、區人事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局、國資委、審計局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并落實1名聯絡員,必要時可邀請有關部門列席。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區審計局。聯席會議每季召開1次,由區審計局通報審計整改情況,提出協調解決審計整改的相關問題的建議,各成員單位通報審計整改工作相關問題,區紀監委、區委組織部將審計整改情況作為干部管理、監督、選用的日常信息。
(三)整改進度督查制度。區政府辦公室及區紀監委督查審計整改工作,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督查結果,促使審計查出問題得到及時糾正。對涉及重大違法違紀問題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的,要協調溝通,促使有關部門及時依法查處,并將督查、查處結果反饋區審計局。
(四)整改責任問責制度。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審計整改的第一責任人,也是問責的重點對象。問責的主要內容包括整改方案、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由區紀監委、審計局在這三個方面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在具體操作上,還可采用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民意問責、媒體新聞問責等形式。
(五)整改結果公開制度。區審計局要在繼續做好審前公示的基礎上,對審計整改情況進行公開,讓人民群眾了解審計整改情況,促使被審計對象自覺接受社會各方面的監督,充分運用社會力量督促審計整改工作。公開方式主要包括:一是在被審計單位公布審計整改情況;二是在區政府網站上審計整改信息;三是通過新聞媒體宣傳報道審計整改典型,并對那些拒不整改和屢查屢犯的部門或單位的負責人以及直接責任人在一定范圍內予以公開批評。
三、切實加強對審計整改工作的領導
審計整改工作能否取得實效,事關全區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大局。各街鎮(工業區)、各部門、各單位要把審計整改工作擺上重要位置,及時了解審計整改情況,認真糾正審計查出的問題,確保審計整改取得預期效果。
(一)抓好審計法制建設,把審計整改工作作為依法治區的一項重要內容。圍繞建設“法治政府”目標,將審計整改工作制度納入全區“五五”普法內容,加大宣傳教育力度,不斷提高全民審計法制意識,促進審計決定、審計意見和建議有效落實。
審計整改是審計工作的重要內容,是政府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長期以來,審計整改不到位的問題一直沒有得到很好解決,成為行政執法的難點。國務院、市委和市政府高度重視審計查出問題的處理和整改工作,專門召開會議進行研究部署,要求各級政府認真抓好審計整改工作。因此,各街鎮(工業區)、各部門和各單位一定要從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強審計整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狠抓審計整改的落實,在全區營造一種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的良好氛圍。
二、嚴格執行審計整改工作“五項制度”
搞好審計整改工作,必須要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作保證。因此,全區各街鎮(工業區)、各部門、各單位在審計整改工作中,要嚴格執行“五項制度”,確保審計整改工作真正落到實處。
(一)整改情況報告制度。一是被審計單位要在規定時間內向區審計局報告審計整改方案、整改責任人和整改措施;二是區審計局要不定期地向區政府報告審計整改情況;三是每年年底前區政府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審計整改綜合情況。通過以上報告制度的落實,使區人大、區政府及時準確了解審計整改工作情況,并以此推進審計整改工作的深入開展。
(二)整改聯席會議制度。審計整改工作聯席會議由區政府辦公室、區紀監委、區委組織部、區人事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局、國資委、審計局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并落實1名聯絡員,必要時可邀請有關部門列席。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區審計局。聯席會議每季召開1次,由區審計局通報審計整改情況,提出協調解決審計整改的相關問題的建議,各成員單位通報審計整改工作相關問題,區紀監委、區委組織部將審計整改情況作為干部管理、監督、選用的日常信息。
(三)整改進度督查制度。區政府辦公室及區紀監委督查審計整改工作,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督查結果,促使審計查出問題得到及時糾正。對涉及重大違法違紀問題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的,要協調溝通,促使有關部門及時依法查處,并將督查、查處結果反饋區審計局。
(四)整改責任問責制度。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審計整改的第一責任人,也是問責的重點對象。問責的主要內容包括整改方案、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由區紀監委、審計局在這三個方面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在具體操作上,還可采用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民意問責、媒體新聞問責等形式。
(五)整改結果公開制度。區審計局要在繼續做好審前公示的基礎上,對審計整改情況進行公開,讓人民群眾了解審計整改情況,促使被審計對象自覺接受社會各方面的監督,充分運用社會力量督促審計整改工作。公開方式主要包括:一是在被審計單位公布審計整改情況;二是在區政府網站上審計整改信息;三是通過新聞媒體宣傳報道審計整改典型,并對那些拒不整改和屢查屢犯的部門或單位的負責人以及直接責任人在一定范圍內予以公開批評。
三、切實加強對審計整改工作的領導
審計整改工作能否取得實效,事關全區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大局。各街鎮(工業區)、各部門、各單位要把審計整改工作擺上重要位置,及時了解審計整改情況,認真糾正審計查出的問題,確保審計整改取得預期效果。
(一)抓好審計法制建設,把審計整改工作作為依法治區的一項重要內容。圍繞建設“法治政府”目標,將審計整改工作制度納入全區“五五”普法內容,加大宣傳教育力度,不斷提高全民審計法制意識,促進審計決定、審計意見和建議有效落實。
后續審計屬于企業的內部審計,其實施目的是企業內部審計機構,為了能夠對被審計單位在審計過程中所發現的問題是否采取了相應的糾正措施其糾正效果而進行的檢查。在在實際審計過程中,一方面是因為企業內部審計的地位和職能定位不夠清晰,審計提出的審計意見和建議,往往不能引起被審單位的足夠重視,導致整改不及時、不徹底;另一方面部分單位領導及內審負責人沒有對后續審計的重要性認識清楚,因而大部分都不實施后續審計,有一些實施實施后續審計的企業,在對其工作范圍和程序進行審計的時候,主觀隨意性比較強。筆者認為,想要對內部審計的權威性進行維持,想要對審計報告的嚴肅性進行保證,想要把審計意見的落實進行確保,內部審計就應該著力開展后續審計,強化審計監督效果。
一、后續審計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為了審查和監督被審計單位對于審計報告中所揭示出來的問題以及偏差,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進行糾正和改進,對所采取的糾正措施有效性、及時性以及合理性進行評價,那么這些都需要進行后續審計。
(一)后續審計有利于幫助高級管理層完成組織職能,維護內部審計的權威性
實施后續審計,可以促使審計處理意見和建議在被審計單位得到正確采納和落實,使內部審計的監督職能得到充分實現,體現內部審計在組織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堅持后續審計可以保持審計監督的連續性,促進被審計單位加強制度建設,提升管理水平,對于維護審計決定的嚴肅性,增強審計機構的權威性,具有重要意義。
(二)后續審計有利于規范內部審計工作、完善審計質量控制需要后續審計
后續審計的主要工作程序包括建立后續審計制度、跟蹤審計意見、決定和建議的落實以及建立審計項目檔案的責任制度等,并確定相應的質量管理責任。后續審計是內審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關鍵程序,是規范內部審計程序、提高審計質量的重要環節,對于審計機構制度建設和風險預警、確保審計程序的完整性,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
(三)后續審計有利于提高審計人員的業務能力
后續審計既是對審計人員提出審計意見和建議的準確性及整改的可行性進行驗證,也是對審計人員溝通、專業判斷能力的一次檢閱。同時,后續審計結果也是對審計人員業務能力實行績效考評的有效依據,有助于增強審計人員的責任感,有利于幫助審計人員總結經驗、改進不足,提高審計意見和建議的質量水平。
二、后續審計過程中所要注意的關鍵環節
(一)對后續審計工作計劃以及實施方案進行編制
在后續審計實施方案的編制過程中,要注意以下幾項基本因素:審計決定以及建議的重要性;對糾正措施的所需時間以及成本進行落實;糾正措施所具有的可行性以及復雜性;糾正措施一旦失敗,所可能產生的影響;被審計單位相關業務以及時間安排等。另外還要把后續審計直接列入到年度工作要點之中,或者是列入到項目審計計劃中。
(二)對后續審計的項目以及內容進行確定
首先需要對原有審計決定以及建議的可行性進行分析,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或者一些其他的因素如果出現了變化,那么原有審計決定可行性肯定會受到一定的影響,就需要對此進行一定的修訂。同時應根據審計事項的性質及風險大小來確定后續審計的范圍。
(三)對審計單位的反饋意見認真進行分析
后續審計工作的開展,采用的主要方法就是分析問題、探究原因,同時這也是對被審計單位反饋意見進行分析的基礎。
其中,被審計單位的反饋意見,一般情況下都會有以下幾點;被審計單位已經針對審計報告中指出的問題,采取了糾正措施,那么內部審計人員在對設計程序、后續審計時間以及審計人員進行安排的時候,就要根據被審計單位所提供的糾正措施及其糾正效果,有針對性的進行;被審計單位意見和審計人員存在一定的分析,這個時候首先要和被審計單位進行良好的溝通,就是找到產生分歧的原因并解決分歧,之后再對相應的后續審計方案進行確定;被審計單位因為一些特殊原因,想要對相應的責任進行承擔,不想再對揭示的問題進行解決,那么這個時候審計人員就要把這一情況報告給適當管理層。
(四)后續審計實施階段注重審計技巧的靈活運用
首先,對已經整改問題采用詳細審計的方法;其次,對內控方面存在問題,進行現場數據追蹤和實地檢查記錄資料等方法,檢查措施是否到位;最后,對落實有困難的問題,采用座談或調查問卷的方式,了解相關情況,并通過充分交流獲得其支持和幫助,促使問題得到妥善解決。
(五)做好測試評估,編制好后續審計工作底稿
后續審計中,應對已采取的各項措施應進行評估,對控制風險重新進行評估。首先,對已經整改問題的真實性、有效性進行審查;其次,對于還沒有整改問題進行重點審查,并找到原因,督促有關人員盡快整改。如果在規定的整改期限內,被審計單位仍然沒有把問題整改到位,那么就要將此作為是后續審計的重點。如果是被審計單位故意不進行整改,那么就要在進行審計意見交換的時候,督促其整改,并把整改責任落實到位;如果是因為一些歷史遺留問題等客觀原因,對問題沒有整改到位,那么可以在對問題進行說明之后,對整改方案進行修改,提高其實用性;最后,被審計單位以審計回復的形式產生的書面記錄、對于整改問題的重要問題、各項檢查取證資料以及與此相關的復印、記錄等資料,都要進行收集歸檔保存,以作為后續審計的資料。
(六)提交后續審計報告
對后續審計報告進行提高的提交的目的是,可以讓高層管理者對被審計單位整改之后的現狀,還有重新評估的風險程序進行深入的了解,提高審計結果的透明度,明確審計責任,有效地防范審計風險。后續審計中的審計發現、風險重估結果、被審計單位的整改情況都應該列示在后續審計報告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