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6-13 08:0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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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兒童健康與保健護理”的重要性和實用性分析
1.兒科護理工作的特點兒科護理與成人護理相比,其護理內容復雜、工作緊迫、護患關系特殊。隨著獨生子女越來越多,人們對孩子的健康關注程度越來越高,結合醫療市場競爭的日益激烈及人們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的增強,兒科護理工作者所承受的社會壓力和心理壓力越來越大。這就要求護理學生更好地掌握對健康兒童日常護理與營養保健的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
2.各年齡期兒童保健護理的重要性新生兒期護理的重要性:表現在對新生兒的喂養、保暖、指導家長護理新生兒的眼、鼻、口、耳、臍、臀等方法,促進親子之間的情感連接。嬰兒期護理的重要性:嬰兒生長迅速,但消化功能尚未發育完善,易出現消化功能紊亂;免疫功能低下,易感染疾病,此時的日常護理尤為重要。幼兒期護理的重要性:幼兒的行走和語言能力逐漸增強,但危險識別能力差,易發生意外傷害;免疫功能不健全,依然易感染疾病;大小便的訓練、睡眠時間的養成護理等極其重要。學齡期護理的重要性:這個時期兒童的認知和心理發展迅速,對其飲食營養搭配、生活自理能力、體格鍛煉、團體意識、品德教育等方面的護理極其重要。青春期護理的重要性:這個時期是人生的過渡期,體格成長迅速,要注意兒童的營養、認知、心理、行為等的養成,保持健康積極的生活方式,此外,加強青春期生理衛生等也尤為重要。
3.兒童健康與保健護理的實用性一是做好兒童保健能夠提高我國兒童綜合素質。用所學的兒童保健知識指導家長科學地對孩子實施日常保健護理,鍛煉孩子體格,提高孩子的心理健康水平和社會適應能力,提高孩子的綜合素質。二是為高職院校護理專業學生的就業提供了更廣的前景。針對競爭激烈的就業崗位和我國大學生嚴峻的就業壓力,在校期間學好兒童保健護理,除了可以在相關醫療單位尋求就業崗位之外,還可以開設嬰兒保健館、兒童保健知識培訓班、兒童健身館、兒童營養師、考取孕嬰證,等等。這就為學生開辟了更廣闊的就業渠道,提高了就業率。
三、“兒童健康與保健護理”在《兒科護理》中定位的幾點建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2.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干部。
(二)婚姻、家庭、母親、兒童、老人的權利
1.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
2.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3.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4.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三)華僑、歸僑和僑眷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中國新聞網2018年10月30日的數據顯示:截至到2018年8月底,全國共有農村留守兒童697萬人。在留守兒童群體中,54.5%為男孩,45.5%為女孩,留守男童多于留守女童。99.4%的農村留守兒童身體健康,但也有0.5%的兒童殘疾、0.1%的兒童患病。與2016年數據相比,0至5歲入學前留守兒童占比從33.1%下降至25.5%,義務教育階段農村留守兒童比例從65.3%上升至71.4%[1]。從這一數據可以看出農村留守兒童中義務教育階段兒童比例高、數量龐大。而義務教育階段的兒童年紀小、分辯是非的能力弱,沒有保護自己的能力。
這一階段的兒童在成長中如果沒有受到良好的教育,就很容易出現世界觀偏差、被犯罪分子教唆、受到侵害,甚至是成為刑事犯罪的實施者。農村留守兒童的家庭不能給予其良好的教育和保護,造成兒童心理上的自卑和不健康。缺乏情感關懷的兒童在成長中心理脆弱、偏激、敏感。學校作為留守兒童生活的重要環境,本應當承擔起留守兒童的心理輔導、家庭調查、成長檔案管理等責任。但是,由于我國農村留守兒童聚集的主要地區都處于經濟條件較落后的地區。作為農村邊遠地區的學校大多沒有能力為留守望兒童提供心理建設、法律援助的能力。全社會雖然對農村留守兒童給予關注,但畢竟鞭長莫及。城市里的愛心志愿者距離他們太遙遠,不能給予及時的幫助。而邊遠地區的志愿者隊伍發展緩慢,也不能夠為農村留守兒童提供幫助。因此,農村留守兒童面臨著刑事訴訟問題時,就需要刑事法律援助。研究如何針對農村留守兒童進行刑事法律援助就有著重要意義。
2.當前農村留守兒童刑事法律援助中的主要問題
2.1缺乏專業機構與人員
農村留守兒童作為社會的特殊弱勢群體,應該有法律援助的專業機構和人員對他們進行刑事法律援助。然而現實情況是農村留守兒童大多聚集在偏遠地區為主的經濟欠發達地區,在這些地區我國的法律援助體系不夠完善,缺乏專業法律援助機構,以及專門農村留守兒童刑事案件經歷和經驗的法律援助律師。而產生這一問題的主要原因是缺乏專項資金的支持[2]。
2.2刑事法律援助大多不能覆蓋訴訟全過程
農村留守兒童無論作為刑事犯罪的實施者還是被害者因其年紀小等因素在訴訟的全過程當中都應該給予法律援助,以保護其正當合法權益,以及身心免受二次傷害。但是,當前由于農村留守兒童及其監護人不了解申請法律授助的流程,甚至不知道,因此在案件的偵查與起訴階段通常沒有申請刑事法律援助,援助律師通常是在審判階段由法院指定律師進行辯護[2]。而在調查取證等環節,涉事兒童沒有受到應有的心理保護。
2.3缺乏法律援助的評價機制
當前,對于農村留守兒童的刑事法律援助沒有質量評價體制。律師工作繁忙,在面對法院指定的辯護工作時,有時精力投入有限,只做表面工夫,不能夠實現高水平的法律援助。
3.提高農村留守兒童刑事法律援助的策略
3.1構建農村留守兒童刑事法律援助的專業機構、組建專業援助團隊
當前我國針對農村留守兒童刑事法律援助的資金來源主要是財政撥款和一部分社會援助。解決資金問題是構建團隊的前提問題。司法部門應該關注到問題的重要性,申請更多的財政撥款,同時向全社會發起號召成立地區或全國范圍內的專項資金,吸納更多社會捐助。基于此,在農村留守兒童集中的地區進立專業的農村留守兒童刑事法律援助機構并組建專業援助團隊,針對涉及留守兒童刑事犯罪的主要問題、兒童身心特點,研究法律援助的具體方案[3]。
3.2簡化法律援助手續,建立保護機制
簡化法律援助的申請和受理程序,擴大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圍,對于涉案的農村留守兒童,應給予覆蓋全過程的法律援助。同時建立對涉案留守兒童的保護機制,免其在案例審理過程中受到二次傷害[4]。
3.3健全法律援助的評價機制
構建一套法律援助的評價機制,覆蓋司法全過程,包括服務態度、專業水平各方面的綜合評價。并將評價結果與律師獎金、等級等利益掛勾。
【法律碩士論文參考文獻】
[1]林暉,羅爭光.全國農村留守兒童數量下降[N].中國教育報,2018-10-31(1).
中圖分類號:TU972+.2 文獻標識碼:A
一、西北婦女兒童醫院圍產期診療空間設計
圍產期是指懷孕28周到產后一周這一分娩前后的重要時期。 圍產期保健的目的是降低嬰兒及母親的發病率和死亡率。圍產期保健是指產前、產時和產后的一段時間內,對母親、胎兒和新生兒進行一系列的保健工作,使母親健康和胎兒、新生兒的成長發育得到很好的保護。
圍產空間主要包括兩大區域:產科區域和新生兒區域。
產科區域位于門診大樓的B部區域的二到六層,B部為婦產科住院部,共設有11層,一層為綜合病區(47床),二層三層為產科病區(每層47床),四層為產科房區(24床),五層為LDR區(20床),六層為產科病區(47床),七到十層位婦科病區(每層47床),十一層為婦科VIP區域(21床)。共394床。地下一層為預留病床(47床),地上394床,地下47床,共441床。
新生兒病區位于門診大樓的C部區域的三四層,C部為兒科住院部,共設有十一層,其中三層為新生兒病區,四層為NICU(新生兒重癥監護病房)。新生兒病區位于兒童住院部內對于兒童住院部內,對新生兒疾病的治療和控制都較為方便,同時通過走廊可以同B部的產科聯系,新生兒出生可以得到及時有效的治療。(如圖2)
產科是醫院中專門為女的一個部門,主要為產前和生產的孕婦及新生兒提供各種檢查治療。
近些年,產科發展出了FCMC新模式,將妊娠、分娩、產后恢復和嬰兒監護整合在一個連續的家庭生活周期之中,作為一個正常的、健康的生命活動,使用“待產一分娩一恢復一產后(LDRP)房間”或“待產一分娩一恢復(LDR)房間”,替代產婦需多次轉移的產科醫療服務的傳統模式。西北婦女兒童醫院采用LDR產房加普通產房的設計,滿足了各個層次的患者需求。
產房、新生兒區域最重要的就是潔污流線分離的處理,設計采用雙廊道設計,其優點是可以使潔污流線徹底分離,缺點是一部分病室沒有采光,可以把對采光要求不高的空間置于此區域。(如圖3)嬰兒出生后的28天為新生兒期,此時器官發育不夠完善,環境適應能力差,抵抗力弱,要特別注意保護。
二、結論
本文通過對西北婦女兒童醫院的研究和分析,尋求一種新型的圍產期空間,其應該為環境人性化、尺度適合化、空間家庭化,流線安全化。在論文的寫作過程中,或許仍然有一些不足之處。但希望這篇論文的某些觀念和見解,能夠對圍產期空間的設計起到一定的推動作用。為設計人員創新性的設計起到一定的借鑒參考價值。為婦女、兒童營造更加健康、美好的醫療空間做出自己的一點努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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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軼 著.人性化的醫療環境設計方法初探,[碩士學位論文],東南大學,2004
研究目的與意義
研究目的
近年來,隨著城市建設的加快,流動人口大量增多。隨著人口流動所帶來的許多社會問題,尤其是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問題顯得尤為突出。本文在研究了眾多學者關于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法律保障的文獻的基礎上,首先對流動人口及受教育權的相關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我國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現狀,得出完善受教育權益保障迫在眉睫。其次,分析了我國在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法律保障的建設成就及法律保障存在的漏洞或不足。再次,根據問題結合原因并借鑒國外經驗對我國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法律保障提出建議。
研究意義
我國的流動人口是 2世紀 8年代中葉出現的,是在改革開放的國家政策背景下產生的一種特有現象。流動人口尤其是流動民工群體是我國經濟、社會轉型時期必然出現的特殊群體,也是我國現代化過程中必然要面對的一個問題。本文主要從我國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保障現狀分析出發,探究目前造成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缺損的原因,有利于明確我國當前面臨的保障困境,探討解決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問題的對策,促進受教育權益問題的解決。有助于保障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實現教育和社會的公平,并對維護我國社會的安定團結及推動城市建設和發展起到一定作用。
國內外研究動態
國內研究動態
隨著城市建設的加快,農民工大軍逐漸成為城市建設的主力,大批農民工涌入城市,農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權問題越來越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以下是我國學者的主要觀點:
陳信勇,藍鄧駿在《流動人口子女平等受教育權的應然與實然》一文指出當前流動人口子女權益缺損主要有幾點表現:1.入學條件遭受不公正對待。許多地區的流動人口子女入學需要很多證明才能申請就讀公辦學校。雖然國家已經取消借讀費,但是還有很多公辦學校巧立名目征收類似于借讀費的歧視性費用。2.難以平等享有教育資源。我國基礎教育財政性經費投入嚴重不足及教育資源地區分布不均造成流動人口子女與優質教育無緣。3.民工子女學校成為歧視源頭,并且遭遇義務教育根本價值強烈沖突。4.由于流動人口的工作、居住的流動性使得子女學習過程不穩定從而導致教育質量下降法學畢業論文的開題報告(3篇)法學畢業論文的開題報告(3篇)。
李業春在《進城農民工子女受義務教育權法律保障機制研究》一文指出:1.輟學和超齡上學現象嚴重。2.多數流動人口子女只能就讀農民工子女簡易學校,學習條件特別簡陋。3.流動人口子女易產生不健康心理狀態,影響對社會的認知,很難產生對社會的認同。
鹿文卿在《農民工隨遷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認為受教育權有缺損體現在受教育待遇上的多個不平等。1.教育經費不足,根據國務院規定流動人口子女教育經費的供給以流入地政府為主,流入地政府的財政直接影響到受教育權的實現。2.教育及教學設施匱乏,多數農民工子弟學校辦學條件簡陋,師資力量缺乏并且存在安全隱患。3.參加教育及教學活動的不平等,流動人口子女容易受到老師和同學的歧視而無法正常參加某些教學活動。
顧益民,張慧潔在《行政法語境下的流動人口受教育權保障》中通過行政法視野分析認為造成受教育權益缺損原因有:1.縣市等基層行政單位所承擔的教育財政壓力和行政責任與其政治經濟和法律地位不成比例,負擔沉重。2.缺乏有限的行政監督行為和系統性的行政責任追究機制。教育行政責任人往往是基層縣市級的教育管理者,責任追究中裁量空間過寬。
鄔雪紅,姜國平在《論我國流動兒童受義務教育權的司法保護》中詳細分析了司法保護的諸多缺陷影響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問題的解決。1.憲法不能進入普通司法程序作為法院判案的依據,不能通過憲法予以救濟。2.尚未建立憲法訴訟制度,有時只能通過民事訴訟的替代方式對受教育權予以保障。我國民事法律中沒有對受教育權予以明確規定,民法理論上也沒有關于受教育權的概念。3.受教育權也很難通過行政訴訟救濟。 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權和財產權的行政行為,侵犯公民受教育權的行政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而且只有當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特定相對人的受教育權時,行政相對人方可提起行政訴訟。
鄭 風,李 娜在《論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法律保障的完善》中分析了法律保障的不足,認為:1. 我國對公民受教育權實現的程序性規定較少。2. 法律體系存在內在矛盾并且與現實制度的不配套使受教育權利得不到實現。3. 在教育法體系中,有關保障受教育權的部分比較單薄,對侵犯受教育權所負責任主體、法律責任、法律救濟途徑的規定還比較模糊。
顧倩在《論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權的保障》中認為需要擴展法律保障范圍以及完善司法救濟制度。1.修改部分法規如《流動兒童少年就學暫行辦法》并制定一部切實保護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權的《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法》。2.增加行政訴訟救濟途徑并確立民事訴訟賠償制度,當農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權受到除行政機關和公立學校以外的平等民事主體侵犯時,應當追究侵權者的民事責任,認為應該建立憲法訴訟保障制度。
李業春在《進城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權法律保障機制研究》一文認為應該改革現行戶籍管理制度。制定《義務教育經費法》,保證教育經費的合理、足額的投入與使用。制定一部切實保護農民工子女受義務教育權的《農民工子女教育法》并完善《義務教育法》。
鹿文卿在《農民工隨遷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提出可以可以采用公益訴訟的救濟方式,公民、社會團體及國家機關都可以作為原告,以 行政不作為 為訴因,以侵犯受教育權的主體為被告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流動人口子女作為一個社會階層,屬于弱勢群體,當個人訴求利益遇到困難時,國家應當提供一種公益訴訟以實現他們的訴求,維護他們的權利。
陳思琦在《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權探析》中提出應該加強教育法規的可操作性并且制定《教育經費法》規范教育財政投入法學畢業論文的開題報告(3篇)工作報告。增加中央財政對教育經費的總體投入及對義務教育的投入,完善各種教育經費監督機制,明確違反教育經費法的法律責任。逐步擴大對行政訴訟法中作為保護范圍的 合法權益 的解釋 ,放寬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國外研究動態
年英國政府頒布了《1944 年教育法案》,明令廢除學校教育中的雙軌制,確立人人享有最低限度的平等受教育福利權。2世紀 6年代以來,教育平等的立法理念得到進一步的重視。
1967 年的《兒童和他們的小學》強調政府更加關注教育機會和社會協調,減少社會階層之間的屏障,通過國家干預,突破因社會經濟障礙而陷入貧困的兒童無法擺脫困境的惡性循環,對于那些處于 教育優先區 的貧困與處境不利兒童給予額外的教育資源。20世紀90年代以來,英國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教育政策,推進教育民主化,確保不會有人因貧窮等問題而喪失接受包括高等教育在內的受教育權,2017 年頒布的《兒童法案》,采用法律的形式保障兒童權利,包括衛生權利和平等受教育權等。
美國的 教育券 計劃。美國一些地處經濟發達地區、條件比較優越、歷史比較悠久、牌子比較響亮且又有政府保障的學校,反而不如一些私立學校和條件不利學校更具創新精神。為了實現公平競爭,在更深層次上實現學校均衡發展,在部分地區采取了諸如 自由擇校 和 教育券 等制度,把國家的人均教育經費以 教育券 的形式發給學生家長,由他們自由選擇自己信任的學校,達到學校在競爭中的均衡。
美國的特許學校運行辦法。學校要和教育管理部門簽訂一個合同,學校要對學生承擔責任,公共管理部分就把本地的學生經費給該學校。根據特許學校法,民間也可以興辦,民間興辦的學校可以從國家獲得公共經費。特許學校被認為是公辦學校,不得收取學費,也不得用任何理由拒絕一個在該學區的申請者。
主要研究內容、創新之處
主要研究內容
隨著城市化的進程加快,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保障問題日益突出。本文主要研究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法律保障問題。首先通過分析眾多學者關于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法律保障制度建設的文獻的基礎上,對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的相關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保障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的重大意義。其次,闡述了我國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保障的歷史進步及其如今面臨的困境,概括了我國近年來在法律在政策對解決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問題做出的努力,并通過調查得出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再次,從法律保障、政策、學校、家庭和自身因素分別分析了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難實現的原因,進而就完善其憲法、民事、行政法律保障提出對策和設想。
創新之處
研究內容的創新:當前,學術界對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保障制度從社會學、教育學等角度研究相對較多,從法律角度研究的比較少。而我國的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的法律保障制度存在諸多不足。本文在研究內容上就從這一角度進行研究。
我國護理學本科培育的是有科研能力與臨床能力的綜合型護理人才法學畢業論文的開題報告(3篇)法學畢業論文的開題報告(3篇)。教育重在培養質量 ,既要關注護理學本科生科學素養的培養,又要強調其科研實踐能力。畢業論文是本科生培養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護理學本科生培養質量的一個重要標志。開題報告是護理學本科生完成畢業論文撰寫的一個重要環節,是護生在教師的指導下選擇所要研究的問題,并進行實驗方案設計的過程。開題報告的撰寫是訓練護生科研能力和創新能力的重要手段〔1〕。本文對 2017~2017 級某中醫院校的 243 名護理專業本科畢業生的開題報告進行回顧性分析研究,以期對提高中醫護理學本科生開題報告撰寫質量進行深層次地探討。
研究對象
級、2017 級及 2017 級 3 屆中醫護理學本科畢業生共 243名,其中 2017 級 62 名,2017 級 74 名 ,2017 級 107 名 。 均為國家高考統一招生,學制4年。
方法
依據選題范圍、科研設計及撰寫方法3 個方面對 243 份開題報告進行回顧性分析,開題報告由資深護理專家與護理學院專職教師依據評分表評分。采用SPSS13.統計軟件對結果進行描述性分析。
結果
選題范圍243份開題報告所涉及的選題范圍見表1和表2。
科研設計 開題報告中實驗性研究占 86.7%,均為臨床試驗,調查研究占29.3%,無研究設計開題報告占 42.28%。其中,實驗性研究設計,明確研究對象納入及排除標準的占85.1%, 隨機占17.7%;正確設置對照的占 79.68%。
開題報告撰寫情況 243 份開題報告撰寫存在問題詳見表 3。
討論
選題范圍
從表 1、表 2 中見開題報告選題范圍較大 ,其中 ,臨床護理最多,占34.98%,其他為中醫護理占 19.75%,社區護理最少僅為3.29%。 中醫護理中,中醫技術操作技能最受關注,涉及內容包括靜脈炎防治、穴位按壓、腹部按摩等中醫專科護理技術,占中醫護理選題方向的87.5%。 中醫護理學本科生開題報告選題范圍較廣泛,特別是涉及到中醫護理及臨床護理的內容較多。 中醫護理技術操作中,穴位按壓及各種防治靜脈炎的中醫護理操作方法最受關注,占中醫護理選題的 87.5%,這不僅表明中醫院校護理學本科生對本專業的重視度及理解力,更說明護生選題能從解決患者實際問題的角度出發, 對本專業的操作技能勤思考與研究,而以社區護理作為選題方向的最少,可能與護生對社區了解不夠有關。心理護理占選題方向的18.52%, 這與當今社會更重視患者、家屬以及醫護人員的心理健康有關。
開題報告撰寫質量
開題報告中需要詳細論述的內容包括選題的目的和依據;選題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國內外研究現狀和發展趨勢及存在問題并附有主要參考文獻;自己的設想以及課題的學術和實際應用價值;選題的基本內容、構思及預期達到的水平;所需的科研條件,擬采取的研究方法、技術路線、實驗方案及可行性分析; 已有的研究工作基礎和研究條件 ;論文工作計劃
對策
《音樂課程標準》指出:“新的音樂教學應是師生共同體驗、創造、表現和享受美的過程。”而將校園音樂劇融入地方優秀民間故事,因地制宜地結合新教材進行創作、改編,并把演出、評價的全過程引入音樂課堂教學,是學校音樂課堂教學改革具有創新意義的實踐研究。因此,探索利用兒童音樂劇推廣傳承地方優秀民間故事的方法,結合我校特點提出了本課題的研究。
小學兒童音樂劇是海納百川、不拘一格的音樂綜合實踐形式。題材從古至今、由真到幻。在教學上遵從“以音樂審美為核心,培養興趣愛好;重視音樂實踐,增強創造意識”的理念來開展。引導學生搜集地方優秀民間故事,通過學生主動學習、探究、創編、排練、展示音樂劇,突出學生的主體性,在實踐中發展學生的表演才能和創造才能,從而提高學生的審美能力、鑒賞能力和熱愛家鄉的美好情感。
二、研究內容
(一)研究目標
1、調查了解我校學生對音樂劇和地方優秀民間故事了解的現狀。
2、探索利用兒童音樂劇推廣傳承地方優秀民間故事的方法。
(二)研究內容
1、我校學生對兒童音樂劇和地方優秀民間故事了解現狀的調查研究。
(1)針對學生對音樂劇了解與喜愛程度進行課堂觀察 。
(2)采用問卷、訪談等形式調查、收集數據 。
(3)分析小學低高段學生對音樂劇和地方優秀民間故事了解和喜愛程度所造成的的問題和原因。
2、利用兒童音樂劇推廣傳承地方優秀民間故事策略的研究。
(1)教師轉變觀念,關注學生的主體地位和表演能力的培養。
(2)關注學生自信心的培養,保護和激發學生創編和表演音樂劇的欲望。
(3)針對小學不同學段,有側重的培養學生創編和表演音樂劇的能力。
(4)針對音樂不同課型,有方法的引導學生參與音樂劇的創編和表演。
(5)訓練方法輔助,提升學生創編和表演音樂劇的能力。
三、研究思路
首先,以本校各年級音樂教學實踐為研究對象,以行動研究為主,即在教與學的過程中,邊探索,邊檢驗,邊完善,把研究和實踐緊密的結合起來,邊歸納,邊總結,將課堂教學與研究工作相結合。在“預設計劃實施計劃回顧反思調整計劃再實施再反思進一步調整……”的過程中,逐步探究出利用兒童音樂劇推廣傳承地方優秀民間故事的有效策略;最后,把課題研究成果在校內甚至更大范圍內進行推廣,以實現成果共享,使更多的學生從中受益。
四、研究方法
1、文獻研究法:查閱國內有關小學音樂劇培養方面的論文、著作等,進一步尋找本課題實施的理論依據以及可資借鑒的優秀經驗。通過文獻研究啟迪我們的思想,開闊研究思路。
2、調查研究法:通過調查問卷、課堂觀察、訪談等形式,了解小學階段學生在音樂課堂上的音樂劇了解成都,以及他們喜歡音樂劇的情況,分析原因,對癥下藥。
3、行動研究法:在案例設計中側重體現學生參與度,以課堂為主陣地,實踐研究,觀察其有效性和高效性,做好反思和記錄。
4、經驗總結法:通過課堂的實踐,理論聯系實際,不斷反思,總結,探求適合我校學生的音樂劇教授方法,真正將地方文化融入到音樂課堂中。
五、研究步驟
研究時間:2018年1月——2020年1月
準備階段(2018.1——2018.6)
這一階段完成課題研究主題醞釀,資料積累,文獻研究。通過召開課例組成員會議,確定主題,選擇課題,制訂研究方案,學習相關理論,挖掘優秀民間故事,為研究的開展做好充分準備。
實施研究階段(2018.6——2019.6)
1、專家論證后,修改課題研究方案,根據研究目標和內容確定各年級具體研究內容。
2、根據課題方案進行課題組成員分工,確定各年級研究人員,撰寫研究方案并開展研究。
3、根據研究需要,定期請顧問來課題組指導,保證課題研究的正確方向。
4、每學期開展一次規模較大的課堂教學研討會,一方面請課題組教師上課,其他教師或專家聽課、評課,進行互動指導。另一方面,開展教學案例、論文、反思隨筆的交流與評比。
5、建立課題組月交流制度,以教研組為單位,開展及時有效的交流。探討研究過程中的困惑,解決課堂教學中的問題,分享研究過程中取得的點滴經驗、成果。群策群力,不斷優化數學語言能力培養教學結構。
6、定期開展課題研究工作自查,及時整理、積累課題研究材料,作好檔案工作。
總結階段(2019.6——2020.1)
1、在研究與實踐的基礎上,對各種材料進行整理分析,從理論和實踐兩個層面入手,撰寫課題研究報告。
2、課題組教師積極撰寫論文、案例、隨筆,編撰課題研究成果集。
摘 要: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產業結構的逐步調整,越來越多的農村青壯年為了生計,為了夢想或背井離鄉、進城務工,或踏出國門、打拼創業。其中大部分是夫妻二人一同外出,因為各種原因無法將子女帶在身邊,由此引發了“留守兒童”問題。本文通過對“留守兒童”現狀的闡述,剖解分析監護人所應肩負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關鍵詞 :留守兒童;利益保護;監護人
中圖分類號:D432.7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000-8772(2015)19-0162-02
收稿日期:2015-04-08
作者簡介:張天宇(1990-),男,河北石家莊人,碩士研究生,從事民法研究。
一、何為“留守兒童”
(一)普通留守兒童
20世紀末期,我國的工業化、城鎮化步伐不斷加快,許多青壯年為了生活離開故鄉,進城打工,他們靠自己的雙手為家庭創造財富。他們為經濟的發展,為社會的進步貢獻者著力量,但他們的孩子只能留在老家與祖輩們相依為伴。他們幾乎見不得自己的孩子,很少給孩子關心關愛,故而他們的孩子成了現金大家熟知的一個特殊群體----留守兒童。
(二)“洋留守”兒童
與普通的留守兒童不同,在我國大部分沿海城市中,有這樣一群留守兒童,他們有著中國孩子的面孔,卻有著外國國籍;他們出生在海外,卻在中國讀書成長;他們陪伴在爺爺奶奶的身邊,父母卻遠在大洋彼岸拼搏創業。這些孩子被稱為“洋留守”或是“洋娃娃”。這些留守的“洋娃娃”,不愁吃穿,可以飛往國外享受優越的醫療服務,父母會從遠方將金錢、禮物源源不斷的寄回國,只是他們很難能見上父母一回。
二、留守兒童所面臨的問題
我國留守兒童人數眾多且低齡段兒童人數眾多,根據最近的調查報告顯示,中國的留守兒童人數已經遠遠超過了6000萬人。其中,14歲以下的竟然占4390萬以上。留守兒童與自己的父母聚少離多,一般都爺爺奶奶這樣的祖輩來照顧,爺爺奶奶輩年事已高,文化水平不足,對孩子又過于溺愛,幾乎沒有能力來輔導或監督孩子的學習。而農村學校的條件也跟不上節奏,無論是硬件上的條件,還是教師能力資歷上的條件,或是教學理念上的局限,都不能對孩子有一個完善的監護。
正處在成長發育時期的留守兒童由于無法獲得父母的關心以及在思想,價值觀念上的引導和幫助,在成長中缺少父愛和母愛,很容易產生偏激、內心封閉、情感冷漠、自卑懦弱、行為孤僻、性格內向,缺乏愛心和交流的主動性等心理問題,有的還存在脾氣暴躁,沖動一怒,無事生非等性格問題,有的甚至會因此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我國“留守兒童”監護人的分類及其應負的義務與責任
在我國,如何讓留守兒童吃得飽,穿的暖,如何給他們更好的學習生活環境,如何使他們身心健康發展,如何保護他們減少受到外界的傷害是保護留守兒童權益的主要問題。而對于留守兒童權益的保護,其監護人起著關鍵性作用。我認為應有以下幾類監護人對留守兒童負有監護的權利、義務以及責任:
1、父母
雖然留守兒童的父母遠在他鄉,不能時時刻刻陪伴著他們。但根據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8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父母作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必須對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財產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權益加以監督和保護。根據《民法通則》規定,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首先應當由其父母擔任。
2、祖父母、外祖父母、近親屬
據《民法通則》第十六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做為最長陪伴留守兒童,最多照看他們的人,祖父母、外祖父母、近親屬或無疑替代著父母的角色。
3、委托監護人受委托人
受委托人是被監護人的監護人與其達成協議,照看被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處理監護事務。在農村留守兒童中,也存在著父母委托他人代為照看孩子的情況。受托人可以和應當行使何種職責,應完全由當事人之間委托監護的協議確定。所以,受托人得履行的監護職責決定于委托監護協議的內容。
4、居委會、村委會或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作為群眾性自治組織,應做到能時時關心群眾,重視群眾;能對群眾的困難做出立竿見影的解決措施;能依靠法律,依靠公權力,在盡可能達到的限度內,憑以監護人的身份來保障留守兒童生活的權益,保護留守兒童,通過法律程序來剝奪失職監護人對留守兒童的監護資格,使其不受到家庭暴力,社會暴力的侵害。
5、社會團體
我國現今有各式各樣的公益組織自發成立來關愛留守兒童。許多地區通過婦聯,社區福利機構,公益組織機構向留守兒童提供資金,資源為其生活提供自助,開展豐富多彩的活動為其排憂解難,疏導心理問題。
眾所周知,權利和義務是相輔相成的。我們在享受權利的同時也要履行相應的義務。義務和責任也是緊密相連。只有一個人沒做到其所應有的義務才會承擔相應責任。故而,權利義務與責任三者同時存在,則其一斑,可見全豹。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監護人應負有的主要權利義務,同時應負的責任有以下幾點: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心健康發展,使其生命權,健康權,名譽權,隱私權等權益免受不法侵害。
我國留守兒童長期處于弱勢地位,許多家庭難以承擔對留守兒童成長的撫養,有的父母剛生下孩子便將其遺棄,更有甚至直接將嬰兒殘殺在襁褓之中。在留守兒童成長過程中,監護人不單要保障孩子們身體健康,茁壯成長,而且要保障孩子們的名譽不受侵犯,隱私不受侵犯。就拿隱私權而言,生活中許多監護人常忽略孩子自身想法,多數出于好心為了多了解孩子身心發展情況,任意偷看孩子日記,私自拆開。隱藏或毀棄孩子信件等事件常有發生。這類做法既會傷及孩子脆弱情感,又會使孩子過早對監護人產生叛逆心理,不信任心理,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發展。
2、保障被監護人正常的生活,為被監護人提供生活上基本的各種需求。
監護人應當保障被監護人的吃穿住,保證被監護人在生活上得到基本的保障,保證被監護人一日三餐有著落,穿衣保暖免受涼。
2013年,南京江寧發生餓死女童案這一悲劇。女童父親正在服役,女童母親下落不明。只身在家的小女孩沒有照料自己的能力,被活活餓死在家中。作為女童法定監護人的親生母親,將年幼的孩子扔在家中置之不理,顯然是嚴重的失職。而政府作為對服役人員的看護,應該實時了解服役人員家中情況。更何況此類特殊案件,當地居委會,當地民警、戶籍警應當及時,妥善安置未成年人,保障其有東西可以吃,有衣服可以穿,有地方可以住。對父母拒絕履行或沒有能力履行監護義務的情況下,政府應當起到監護人的角色,其有權利、義務,甚至有責任來接管,來保障兒童的合法權益。
3、代替被監護人管理其所有的財產,使其免受不法侵害。在為被監護人利益考慮的情況下,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十八條,《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監護人不得隨意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除非是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考慮。隨意處分而導致被監護人財產損失的,監護人應當賠償其損失。站在孩子的角度,站在弱勢群體角度,他們的書本、筆記、作業都是孩子的只是財富;他們的玩具,相片等物品都是裝滿生活記憶的物質財富。監護人如果隨意將其處置,不單不利于培養兒童管理自我財物的習慣,更有可能提早引起孩子反叛心理,極端心理。尤其是長期受不到關愛的留守兒童,玩具常常成為他們心靈的寄托,傾訴的對象。為了留守兒童的身心更為健康發展,監護人應該做到保證被監護人財產管理的義務。
4、為被監護人,被監護人進行各類民事活動,進行各類訴訟,保障被監護人權益。
對于留守兒童這樣弱勢群體,常常受到侵害沒人理沒人管,不知道向誰申訴,不知道向誰維權,只能默默忍受痛苦。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六條 規定,監護人在發現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應與侵害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向法院通過非訟或提起訴訟的方式,要求侵害人進行賠償或承擔責任。
留守兒童因為缺少關愛,為了吸引眼球,或為排解內心苦悶甚至憤怒,有的兒童會做出偏激甚至極端的行為,對社會,對國家財產,對他人人身或財產產生危害,造成損失。此時,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監護人應當為被監護人的行為承擔經濟賠償義務和責任 。
5、保障被監護人的受教育權,保證被監護人健康發展
接受義務教育是兒童依法享有的權利。對于留守兒童,他們由于地域、戶籍、資源的不平等,更需要更好的教育讓他們認識社會,認識世界,樹立良好的價值觀生活觀。減少缺少關愛給他們帶來的負面影響,通過培養興趣愛好來陶冶他們的性情,通過廣泛結交小朋友來擴展他們的性格,通過正確的教育教學讓他們懂事理明是非。
根據我國《教育法》第十八條,《義務教育法》第十一條以及《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九條規定,監護人必須將年齡到了可以接受義務教育的兒童送入學校接受義務教育,不得私自妨礙其入學或者強迫其退學。輟學。對于留守兒童接受義務教育,無論是法定監護人,還是委托監護人或其他監護人,都無權限制或剝奪,且應根據法律相關規定,與學校相互配合,加強留守兒童的思想道德觀念,愛國主義、集體主義觀念,努力將留守兒童往積極陽光的道路上引導。
6、及時預防、阻止被監護人走上犯罪道路。
由于缺少妥善的監護甚至無人監護,留守兒童很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威脅去犯罪。根據四川省成都市政協提供的一份關于兒童犯罪的調查報告,有將近80%以上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都是犯罪份子脅迫兒童造成。又由于生活的無奈與殘酷,許多留守兒童為了生存,過早的接觸社會,踏入社會,受到了歪風邪氣的侵害。作為監護人,應當與教育機構以及公安機構相互配合,對被監護人嚴格管教,在保護其合法權益,保證其身心健康發展的情況下,采取相應的合理有效措施矯正、消除不良行為。對于留守兒童即將犯罪,或已經犯罪熟視無睹,置之不理的監護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明文規定,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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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些時候,發現班上帶眼鏡的人逐漸增多,奇怪的是近視的兒童已向低齡化過渡,這一現象不僅引起了社會的普遍關注,更引起了我們廣大少年兒童的普遍關注。究竟有哪些因素容易引起兒童的近視呢?有效預防兒童近視的途徑又是什么呢?這些都是我們最為感興趣的、最想了解和想要解決的問題。為此,我們進行了一些調查和探究活
動。
二、研究目的
1、兒童是祖國的未來和希望,我們的健康成長,是關系著國家富強和民族繁衍的大事,為了提高自身的視力,促進身心健康發展,進行本課題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2、通過本課題的研究,探索出有效預防兒童近視的途徑,并加以推廣,確保廣大兒童視力正常,也是十分有價值的。
三、研究方法
1、行動調查法:從我校實際出發,抽樣調查本校各年級同學們近視的情況,了解他們近視的時間和歷史,探討和研究其網生活習慣和飲食營養、用眼時間和用眼衛生等問題,旨在預防和控制同學們近視的一種研究方法。
2、個案研究法:通過對典型個體的分析研究,采用有效的顯性調查,使同學們及時清楚地了解自己視力的現狀和變化,增強自身的防近動機和意識,不斷加強調控、鍛煉,提高保護視力的質量的一種方法。
3、文獻研究法:通過查閱有關文獻資料,收集被試者的有關材料,進行心理分析,研究預防與提高視力兩者之間的關系,確保有效預防兒童近視的途徑研究的針對性、可行性和可操性。
四、研究過程
1、建立課題組,明確分工,聘請指導老師。
2、設計課題研究方案。我們根據對課題研究意義的認識和對課題研究的構想,擬定了研究目標,提出了該課題的研究內容、研究方案。
3、進行問卷調查。我們從全校各年級中抽取200名同學,分成實驗組和對照組,將調查表分發給他們,在老師的指導下,讓他們帶回家和家長一起認真填寫,然后收齊,進行統計分析。
4、到鎮衛生院請教眼科專家,了解兒童近視的主要原因和預防近視的相關措施等信息。
5、上網查找有關資料,相關文獻。查找最新有關預防近視的信息。
6、編制防近知識手冊。在請教有關眼科專家和查找相關文獻資料的基礎上,我們編印了防近知識手冊,實驗組和對照組做到人手一冊,其目的是讓每個人都來了解近視的原因、有效預防兒童近視的途徑等方面的知識。
7、指導家長督促兒童進行預防調控。
8、分類整理相關資料,撰寫小論文。
五、研究結果
1、通過實驗,我們的內控能力不斷增強,綜合素質得到顯著發展。有效預防兒童近視的途徑研究,使我們改變了許不良的習慣,視力得到明顯改善。
2、默契了學校與家庭教育。有效預防兒童近視的途徑研究,既要有同學們的積極參與,同時也要有家長的支持與督促。只有兩者配合默契,才能保證我們健康成長。
3、預防兒童近視必須關注兒童的飲食。近視雖與遺傳、不良的用眼習慣有關,在研究過程中,我們發現飲食不當也是透發兒童近視的重要原因。因此,建議廣大兒童適當攝入鉻元素,少吃甜食,多吃硬質食物,如胡蘿卜、土豆、黃豆等,加強咀嚼功能,促進面部肌肉的運動,防止近視的發生。
《我是跑馬場老板》問世于1968年,是澳大利亞著名兒童文學作家、“國際安徒生獎”獲得者帕特里夏·賴特森(Patricia Wrightson)的代表作之一。《我是跑馬場老板》的主人公安迪是一個智障男孩。他面對三個流浪漢的調戲和捉弄,沒有正常人的抵觸和防備,他們要把跑馬場用三塊錢賣給他,安迪信以為真,并以此作為動力,努力賺錢,最終買下跑馬場。安迪身邊的四個朋友怕他受傷害,他們費盡心思想讓他明白這只是一個游戲。而安迪身[第一論文lunwen.1KEJIAN.com]邊的成人,一直在努力去保護他的這個夢想。
黃蓓佳于2008年出版的《你是我的寶貝》一書中,主人公貝貝也是一個智障男孩,與奶奶相依為命。十歲那年,奶奶因心臟病去世,貝貝被送往福利院。后來,貝貝的舅舅把他從福利院接回家,兩個大人、兩個孩子、外加一條叫“妹妹”的大狗從此生活在一起。
安迪和貝貝同樣是智障的孩子,兩位作家都敏銳地捕捉了他們身上異于正常孩子的特質。在黃蓓佳的《你是我的寶貝》中,作家雖沒有刻意去強調貝貝殘障的特質,只是用“白白胖胖,鼻子扁平”等詞語輕描淡寫了貝貝的外部特征,但在后面的文本描述中,作者終究是無法抑制地描寫了貝貝存在的先天不足:“孩子不光走路朗朗蹌蹌,他一開口,你就會發現他的口齒也不清楚,舌頭堵在齒縫里一樣,嘴唇合不到位,發出來的聲音像一團摸布,松松散散的,皺皺巴巴的,嗚里嗚嚕的。他在喊‘妹妹’的時候,聽上去好像在喊‘慢慢’,像是要求那狗慢一點。他的臉型也奇怪,鋪展、扁平、呆板,兩眼分得極開,眼角斜著往上挑,眉間卻過于寬坦,簡直就是一片一馬平川的開闊地。”
二、“突出”和“隱去”
在《你是我的寶貝》中,作家對主人公貝貝采取的是高仿真的特質描寫,從文字中讀者便可勾勒出一個極具特色的智障兒童形象:走路困難,存在行動障礙;同時,他無法和正常人進行正常交流;另外,長相上也迥異于正常人。這些人物形象外[第一論文lunwen.1KEJIAN.com]部描寫對特殊性的彰顯中可發現,作家是在“突出”人物異于常人的特質,強調人物的特殊性,這種特殊性在文本中其他人物身上是沒有的。作家通過這樣直接而突出的描寫先為人物形象定下基調,通過敘事進行聚焦,從而讓讀者相信,文本中的智障兒童形象是接近真實的。這樣的書寫策略更方便引起讀者的情感共鳴。
一、留守兒童問題與委托監護
留守兒童群體近年來受到社會與學界的廣泛關注。當父母雙方均外出打工時, 通常將子女交與其他人進行監護, 留守兒童的委托監護由此發生,主包括隔代監護、上代監護以及兒童自己管理自己的無事實監護人。受到委托監護的孩子基本權利多難以保障,未成年人也常因缺乏關愛與正確引導而社會化出現問題。[1]孔東菊認為,由于對委托監護的規定過于簡單、監護人資格規定不全面、以及監護人權利義務不對等影響監護效果、監護缺乏監督等原因,我國農村留守兒童監護存在的問題如臨時監護人監護能力欠缺、不能全面履行監護職責、以及監護人缺位等。[2]
在對留守兒童的監護問題進行討論時,學者們的視線集中在我國委托監護制度的問題與完善上。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雖然對流浪未成年人的委托監護做了原則性規定,但在實際操作中仍存在諸多問題。馬瑞娟認為,現實生活中由于種種原因, 監護人不能時時處于監護的狀態, 法律允許監護人將監護職責委托給第三人, 有利于監護目的的實現。但與委托監護相關的法律規范少且位階低, 成為監護委托實現其功能的阻礙之一,應將監護委托上升為法律, 增強其規范性和約束力,規范監護人與監護受托人之間的委托合同法律關系,對委托監護中產生的民事責任權利義務關系以及委托的見更終止作出詳細規定。[3]馬玉龍認為,應在充分考慮兒童意愿的情況下,改進完善委托監護制度:明確監護人的消極資格如年老、疾病、不良嗜好等;賦予被委托人拒絕、辭任權及一定的報酬請求權、規范委托監護權的變更與終止,并規范監護委托合同內容(明確監護委托的事項、涉及被監護人人身性質的權利不得委托等)。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建議由鄉鎮司法部門介入,予以指導、監督。[4]
二、流浪兒童監護問題與監護權轉移
在我國城市中,“流浪兒童”人數眾多[5],這個特殊群體的未成年人生活環境極其惡劣,且常常被不法分子脅迫利用淪為犯罪的工具,對社會治安構成嚴重的威脅的同時也嚴重影響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長,已經成為一個十分嚴重的社會問題。[6]法學研究人員和心理學研究人員以及其它相關領域的社會工作者都對“流浪兒童”問題進行了調查研究。肖秀娟[7]對此問題進行了分析,認為造成兒童流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原因是家庭結構與功能的出現問題導致對兒童的監護缺失,而國家又沒有及時給予有效的監護救濟。在是否強制救助流浪未成年人的熱論中,多數學者建議加強未成年人的監護,讓他們獲得健康的成長環境,從源頭防止其流浪街頭的觀點得到廣泛的支持。“基于社會連帶責任思想之社會本位立法,監護事關社會公益,不容單純以家務私事視之。監護事務要由親屬自治已非其時,繼之以公權力干涉乃勢所必然”[8]因此,在解決流浪未成年人問題的討論中,適當情形下的監護權轉移及國家監護得到大部分學者的認同。
我國相關法律較為強調法定監護人在履行監護職責以及是否轉移監護權方面的意思自治,國家對法定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的干預則沒有較多體現。[9]胡巍認為,對于流浪未成年人的原有監護人臨時行為障礙而導致的無法履行其全部或部分監護保護職責的情形,如不能為被監護人設置法律上的監護承繼關系,則會使對被監護人的監護實際上處于一個空白或無人監護的狀態,此時監護權的轉移
成為必然。但在我國,監護權轉移制度的不完善阻礙了流浪兒童福利的實現。向輝指出,我國未明確區分親權與監護權,現有法律中對法人[10]、組織行使監護權的內容規定不夠具體,應加強立法,健全兒童福利法律法規,并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進行監護權的強制轉移。[11]
三、父母離異、單親家庭未成年人監護
針對父母離異后未成年人監護權判定問題,當前我國主要適用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不改變兒童的生活環境原則、照顧父母利益的原則、注重調解原則等,忽視了對兒童根本利益的保護。[12]將“兒童最大利益原則”應用于離婚案件中確認子女監護權的歸屬,已成為大勢所趨。我國應以立法的形式將“兒童利益最大原則”納入我國未成年人監護制度體系。[13]但在實際操作中,仍然需要法院具體情況具體對待。張知悅認為,可以通過以下途徑來實現更合理的評判:首先,建立社會評價機制,由各級群眾基層組織如社區、街道等對離婚雙方當事人的品行、與子女的相處模式等做出評價證明,作為法官判定的依據之一;第二,在離婚案件中,由保護兒童利益的有關機構人員出任或由該機構委托律師擔任子女代表人,行使代表義務,在父母離婚時維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第三,充分發揮法官的調查職能,彌補我國社會評價機制的缺失。
尚曉援等人在對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的研究中發現,在我國,尤其是宗族觀念較強、以父系家族為主要社會網絡的廣大農村地區,夫妻雙方離異或父親一方去世后,孩子(尤其是男孩)的事實監護、撫養絕大多數是由父親或父系親屬執行。導致這一現象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農村女性獨自養育孩子的能力不足,另一方面是由于母親帶孩子改嫁很難被前夫與現任丈夫家族接受。這一現象由于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現實的影響,很難在短期內通過法律和行政命令強行改變,這就需要國家通過公權力介入對監護現實干涉規范,并通過兒童福利與救助的方式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和實際監護人的合法權益。[14]
四、國家監護制度研究
國家監護是近年來在討論未成年人監護問題,尤其從社會保障角度出發的相關研究,以及討論流浪兒童、留守兒童等弱勢兒童群體保護問題時被廣泛提及和討論的熱點議題。學者們將國家監護的概念劃分為廣義與狹義兩種。錢小萍[15]認為廣義的的國家監護是指: 國家以公權力對原屬于私法領域的監護事務的全面介入。“從世界范圍來看,國家公權力全面介入了監護人的資格及其選任、監護的開始、監護人履行職責情況、監護的設立、變更、終止等諸多方面。”[16]朱紅梅將國家監護定義為狹義的國家強制監護,即有親權監護人而監護不當的情況下,以國家干預的方式剝奪法定監護人的監護權,并將監護權強制轉移給國家法定機關指定的個人或機構,以達到保護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目的。[17]
錢曉萍在對國家監護制度的探討中指出,國家監護制度的實現主要通過三個層次: 一是國家監護監督的形式,即對所有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予以指導、協助、監督,是國家間接監護的形式。二是監護補足或輔助義務,主要程序包括實行國家臨時監護,查明流浪未成年人脫離監護人正常監護的原因,進行分類,實施救助,監督和鞏固——跟蹤回訪、杜絕已回歸的兒童再次流浪。三是直接代行監護權的方式。對于喪失親權監護或親權監護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的情形,可由國家指定專門監護機構機構直接代行監護職能,是國家直接監護的形式,亦稱為“國家代位監護”。[18]實行國家代位監護時,建議專門從事未成年人監護事務的組織機構及配套的單行法律法規,逐步規范各種兒童基金會、兒童福利院的操作運行模式,以期通過這類具有監護性質的組織加強對特殊未成年人群體的監護。[19]
五、評述
從研究視角與價值取向方面來看,現有的部分研究是從國家管理與立法的視角出發,自上而下討論弱勢兒童監護的相關政策與立法完善;另一部分研究雖是以弱勢兒童群體權益保護為視角,但多從籠統的社會問題視角出發進行分析與討論,真正以未成年人個體或群體的實際生活與需求為視角與出發點研究較少,對未成年人權益與需要的重視仍需加強,價值取向上亦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對未成年人意愿的尊重及最大利益的保護。
在現有研究的學科分立方面,我國對未成年人監護問題的現有研究主要分布在民法學、行政管理及兒童福利等領域,尤其以對未成年人監護制度定性及立法完善的討論,以及用監護制度支持解決某一弱勢兒童群體問題等方面的討論為主。在中觀層面上的社會保障與社會政策領域內,以弱勢兒童的救助保護與福利實現為目,系統討論監護制度主客體、資源及其運作方式的相關研究有所欠缺。
在研究方法的選取方面,現有研究普遍采用文獻研究、比較研究的途徑與手段,研究者多是參考對某些弱勢兒童群體的相關研究,通過對現有法律條文的分析以及對國外相關制度的借鑒,試圖找到解決弱勢兒童群體監護問題的途徑,大部分研究在實證調研資料的支持方面有欠缺,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研究的可操作性和科學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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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崔瀾、劉娟: 《我國監護制度立法: 現狀評價、完善構想和公法保障》,載《理論探索》2006 年第 4 期,第 146 頁.
[16]張步峰: 《公法視野下流浪兒童監護權的轉移》,載《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7 年第 6 期,第 77 頁.
[17]朱紅梅:《監護的公法化: 德國未成年人國家監護制度對我國的啟示》,載《太原師范學院學報》2007 年第 6 期,第 4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