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管理細則匯總十篇

時間:2023-07-27 16: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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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三條裝飾裝修應當做到安全、適用、美觀,并符合城市規劃、消防、環保和安全文明施工等有關規定和標準。

第四條市、縣裝飾裝修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裝飾裝修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從事裝飾裝修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規定的范圍內承包工程。

外地進入本市的裝飾裝修單位,應當向裝飾裝修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裝飾裝修人不得將裝飾裝修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房屋使用人進行裝飾裝修活動,應當取得所有權人的同意。

第七條對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裝飾裝修項目,裝飾裝修人應將其與建筑結構工程總體發包,依法實行招標投標的方式,并按有關規定辦理工程報建、質量和安全監督、施工許可手續。

第八條使用國有資金投資、國家融資、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總投資50萬元以上的裝飾裝修工程,裝飾裝修人應當采取招標方式發包。

對不宜招標的軍事設施、保密設施、特殊專業等裝飾裝修工程,裝飾裝修人可以直接發包。

第九條總投資在30萬元以上的裝飾裝修工程,裝飾裝修人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工程報建、質量和安全監督、施工許可手續;總投資在10萬元以上30萬以下的工程,裝飾裝修人應當向裝飾裝修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裝飾裝修工程發承包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十一條裝飾裝修設計、施工和材料使用,必須嚴格執行裝飾裝修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施工安全技術規范及驗收規范等有關標準和規定,按圖施工,不得擅自改變設計圖紙。

第十二條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飾裝修工程,裝飾裝修人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對經鑒定存在結構安全隱患的房屋,應委托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加固方案,經加固處理達到結構安全后,方可進行裝飾裝修。

第十三條裝飾裝修施工單位必須采取安全防護和消防等措施,保障作業人員和毗鄰建筑物或相鄰住戶的安全。

第十四條建設工程質量、建筑安全監督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裝飾裝修工程進行質量、安全監督。

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后,裝飾裝修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組織驗收,并向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備案。

裝飾裝修工程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裝飾裝修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2)

中圖分類號:C93文獻標識碼: A

對建筑施工企業而言,工程項目責任成本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她關系到企業的生存與發展。目前建筑市場的競爭已到了白熱化的地步,在僧多肉少的大背景下,企業唯有提高自身管理水平,“挖潛增效”,加強工程項目責任成本管理已成為企業提高市場競爭力的有效途徑之一。本人結合自身工作經驗,就如何加強企業工程項目責任成本管理談幾點淺薄意見,希望與廣大同仁共勉。

一、項目責任成本管理體系建設

1.責任成本管理制度。工程項目責任成本管理制定是建筑企業成本管理的前提,制度要以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體現分級管理、歸口組織、分工協作、立足實踐的特點,要立足企業現場項目管理的實際需要,在制度制定前要對企業責任成本管理的現狀進行充分的調研,可以適度超前,但要符合企業自身的管理水平,切忌高不可攀、脫離實際。建立的責任成本管理體系,逐步實現全項目覆蓋、全員參與、全過程控制的成本管理工作機制。

2.加強機構人員配置。根據項目規模、難易程度、工期長短等因素,遵循“精干高效、一專多能”的原則,合理確定項目部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應在重(難)點大型項目上設置專職分管領導,如:總經濟師等。

3.職能定位。可根據企業規模大小,分級明確責任成本管理的決策層,督導層和控制層的職能定位,明確職責分工和工作范圍。企業管理層面研究企業戰略方向、定制度、出辦法;子(分)公司層面建立配套體系,制定實施細則,抓控制;項目部具體執行抓落實。

4.企業編制、下達項目責任成本預算要統一編制原則、編制方法。(1)一是推行項目“零利潤”原則。即企業為項目的利潤中心,項目部是成本中心,成本中心的預算利潤為零。二是企業編制責任成本預算時,要標準統一、實事求是,自下而上、相互復核的原則。三是責、權、利對等原則。即:項目部承擔因自身管理、組織不善造成責任成本預算虧損的風險;公司承擔前期經營成本、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安全保證金利息;項目部實施開源節流措施,實現的責任成本預算節余,屬項目部管理業績。四是責任成本預算實行動態管理原則。五是及時性原則。責任成本預算要求在施工組織設計評審通過后在一定時間內及時下達。(2)編制依據及方法。責任成本預算編制依據是實施性施工組織設計、現場調查的成本要素單價、分包指導價(或限價)以及相關定額。采用“制造成本法”編制。

5.落實與修訂。企業管理層要抓責任成本管理制定的落實,定期進行考核,研討、驗證制定制定的科學性、適用性,研究市場發展的規律,定期對責任成本管理的制度進行修訂完善。

6.理順內部經濟關系。企業對項目管理模式要分級管理,可擬定集團級直管項目、分公司級自管項目。企業、分公司要分別對中標項目下達項目責任成本預算目標或目標利潤率,企業領導與項目領導班子簽訂《項目承包合同書》,明確各項指標要求,每年考核預兌現,竣工清算后根據審計結果進行考核。

二、項目生產資源管理體系建立

1.項目勞務隊伍資源管理體系建設。企業要建立外部協作隊伍資源管理庫,對那些信譽好、有實力、長期合作的外部協作隊伍,建立外部協作隊伍資源管理庫進行統一歸口管理,實現資源共享。企業要注重的勞務分包模式研究與探討,擬定適合本企業管理的勞務分包管理模式。

2.物資資源管理體系建立。企業要積極推行“集中采購、歸口供應”的物資管理模式。企業要制定和完善物資管理制度,負責主要物資集中采購管理和重大物資采購招標,合格供方名錄,指導、監督和協調各項目的物資管理。鼓勵企業:1)推行區域物資集中招標制度;2)二、三項料網上采購體系建設;3)大力培育長遠性、戰略性核心分包供應商。這些舉措,既保證了物資供應的效率、質量,又挖掘了物資集中管理的綜合效益。

3.機械設備管理體系建立。項目部大型特種設備的配置以內部調劑為主,以外部租賃為輔,不足部分再另行購置。企業負責內部大型機械設備的日常管理調劑工作,實行跨區域、跨項目調劑,做到互通有無、有償使用、循環利用的效果;對于中小型通用設備,主要以市場租賃、外協隊伍自帶方式解決。

4.周轉料資源管理體系建設。(1)企業要建立公司級周轉料管理辦法,審批項目周轉料配置方案,并經子(分)公司審核批準后實施。周轉料配置原則,首先要在全公司范圍內進行調配使用,不足部分才可以按流程進行購置或從外部租入。嚴格控制通用型周轉材料外購申請,須事先在公司范圍內調劑,無法滿足時才允許租賃或購置。(2)項目部層面重點是加強周轉料計劃管理和現場驗收、保管、盤點與核算等工作。

5.企業要制定大型非標設備的成本攤銷和費用計提管理辦法,規范項目成本的計費標準。

6.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擬采取的主要措施。

(1)機械設備配置計劃準確性不高。一是現場機械設備配置計劃受工期、質量以及外界因素影響大,導致現場配置安排具有一定的隨意性。二是設備配置的經濟性論證不足,存在超前、超標配置的現象。企業要嚴格設備配置計劃審批制度,杜絕無計劃配置,以及先配置后補計劃等不良現象,并積極開展設備配置經濟性論證,選擇適用的機械設備。

(2)設備成本攤銷方法與會計核算要求不一致。原則上,盾構、TBM、架橋機、搬運機、提梁機、運梁車、船舶、大噸位載重汽車等大型專用設備應采用工作量法計提折舊。但在實際工作中,許多專用設備為非標設備,無法準確獲得其預計工作量,采用工作量法計提折舊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為確保項目成本費用的真實完整,對于因特殊原因無法用于后續項目的專用設備的折舊費用,企業要規定該類設備處置和折舊標準。

三、項目責任成本核算體系建設

企業要規范項目成本核算標準,建立合理的成本核算體系,明確了項目成本核算職責分工,細化了項目成本核算內容、標準及深度,統一了報表格式、時間要求。建立了項目月度重點指標核算、季度全面深入分析制度,分析出的問題嚴格按照“四不放過、四確認”原則整改完善。

四、項目責任成本價格標準體系建設

企業要建立統一的勞務分包價格、機械設備租賃價格、材料消耗量標準等價格標準體系,并定期更新完善。

五、項目責任成本技術標準評價體系建設

企業要積極推行項目責任成本技術標準評價體系建設。項目施工組織設計管理

1.要加強重難點項目專項施工方案編制、經濟比選等審批工作。倡導“技術先導、方案優先”的理念,灌輸“方案決定工期,方案決定安全,方案決定效益”的思想,將實施性施組和方案優化列為開工前的頭等大事,并按照“便于施工生產、降低建設成本、確保安全質量”的原則進行合理編制、優化。

2.大力推進技術標準化建設,提高施組、方案的編制質量。

3.加強大臨工程施工方案編制、審批工作。企業要盡早編制《臨時工程管理辦法》,對項目臨時工程的建設標準、臨建費用控制要求進行明確限定。規定了項目臨時工程管理堅持“先設計、后建設,先定價、后結算”的原則,要求臨時工程方案要進行技術經濟性比較,以做到經濟、適用。

六、項目成本控制效果的主要因素

項目成本管理涉及到全員全過程,所有管理行為都或多或少地涉及到成本,其主要影響因素有:一是實施性施工組織設計方案。方案決定成本,方案的優劣直接決定著項目的成本投入,施組的好壞決定著資源配置的產出比。二是工期。工期與成本之間具有辯證統一的關系,工期的長短直接決定著資源要素投入的多寡和現場經費的支出多少。三是安全。不僅直接影響到項目成本,還事關企業的聲譽。四是項目成本要素管控模式。成本要素管控模式應與各層級職責定位相匹配,要做到分工明確,權責明晰,“各做各的事、各管各的家”。五是考核兌現的力度和速度。考核兌現及時、客觀、有效,否則會影響承包人的積極性。六是對項目成本管理先進理念和發展趨勢掌握不夠。七是成本意識淡薄,管理隨意性較大。八是項目經理自由裁量權過大。九是成本管理手段落后,沒有很好的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

七、企業要牽頭探索降低項目成本的創新思路、新方法

1.推行項目模擬股份制管理模式(或者集體經濟承包模式)。模擬股份制是以項目全員繳納的股份為模擬總股本,在項目收入分配中,按照參股比例進行分配,對項目重大經營決策,參股人員可以表達意見和進行監督。通過股份制,真正實現全員全過程管控,充分發揮全體人員的主人翁意識,人盡其責,不斷提升項目管控水平和管控效率,從而實現企業和員工的“雙羸”。

2.推行有限責任項目部。工程項目的一次性特征,決定著項目部不具有獨立的法律資格,項目發生的虧損、事故、合同糾紛等后果,最終都會追溯到企業法人身上,法人管項目已成為必然選擇。因此,按照“企業是利潤中心,項目是成本中心”的理念,加大子(分)公司對項目經濟行為的干預力度,將項目實施中的合同簽訂、勞務分包結算、物資采購、機械租賃、資金使用、資產管理、利益分配等重要權利收歸公司行使,建立有限授權、有限責任、有限職能的新型項目部,大力推廣子(分)公司主導下的集中簽約、集中結算和集中支付工作,改進傳統型項目部“大而全、小而全”管理格局,建設現代化、信息化的新型項目部。

篇(3)

第二條 在我省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等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按照建設部(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市、州、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對限額進行調整,并報省廳建管處備案。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

文化教育工程項目必須全部辦理施工許可證。

第三條 按照上條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一律不得開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應該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分解為若干限額以下的工程項目,規避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招標工程以招標的標的為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的最小單位,非招標工程以批準立項文件中的規模和投資作為辦理施工許可證的最小單位。

第四條 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的立項批準手續;

(二)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的用地批準手續;

(三)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四)項目報建手續齊備;

(五)施工現場已經基本具備施工條件;

(六)按規定應招標工程已取得中標通知書和依法簽訂的施工承發包合同。非招標工程依法簽訂的承發包合同;

(七)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且施工圖設計文件已按規定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認定的審查機構的審查,審查合格取得(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批準書);

(八)按規定應辦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的已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手續,按規定應委托監理的已委托監理,按規定應分別簽訂工程質量責任書的已簽訂質量責任書;

(九)建設資金已落實。建設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價款的80%;建設工期超過一年的,年度計劃資金到位不得少于80%,其余部分資金來源必須落實。建設單位應當提供金融機構出具的資金證明,有條件的可以實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擔保;

(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五條 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建設單位向發證機塊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

(二)建設單位持加蓋單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鑒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并附本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的證明文件,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

(三)發證機關在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和所附證明文件后,對于符合條件的,市(州)城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縣(市)城鎮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頒發施工許可證;對于證明文件不全或者失效的,建設單位應在30日內補全。審批時限可以自證明文件補齊全后作相應順延;對于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六條施工許可證的編號程。

施工許可證編號的方法是:前6位為發證機關所在地區的編碼,此編碼與居民身份證的編碼相同;第7—14位為工程報建(登記)的日期,15—16位為同日報建(登記)的序號;17—18位為專業分類代碼。

同一工程的施工許可證編號與施工許可證申請表的編號一致。由發證機關填寫。

專業分類代碼:01.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筑工程;02.冶金有色工業建筑安裝工程;03.煤炭工業建筑安裝工程;04.石油工業建筑安裝工程;05.化學工業建筑安裝工程;06.電力工業建筑安裝工程;07.建筑工業建筑安裝工程;08.森林工業建筑安裝工程;09.輕紡工業建筑安裝工程;10.水利建筑工程;11.鐵路建筑工程;12.公路建筑工程;13.港口建筑主程;14.航空航天建筑安裝工程;15.郵電通信電子設備安裝工程;16.熱力及燃氣建筑安裝工程;17.給水排水工程;18.市政橋梁工程;19.其他工程。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十日內向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并書面報告說明理由;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延期滿半年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第八條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一年以內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必須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中止施工一年以上的工程恢復施工,建設單位必須重新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恢復施工時,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發生變更的,應重新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 對于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轄權的發證機關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按程序補辦施工許可證,并按有關法律、法規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分別給予行政、經濟處罰。

第十條 負責頒發施工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條件的建筑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并責成本單位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由該部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凡違反建設部《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和本《實施細則》的,按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第十二條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按建設部制定的格式,由省建設廳統一印制,其他任何單位不得仿制或翻印。

施工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每項工程的施工許可證為正本一份,由建設單位持有,副本若干份,分別由建設、施工等與工程有經濟責任的相應單位持有。

復印的施工許可證無效。

第十三條 本實話細則由省建設廳負責解釋;本實話細則適用于其他專業建筑工程。

第十四條 本實話細則自之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是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確保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規劃,維護建設單位按照城市規劃使用土地的合法權益,國家于1999年12月1日起在全國施行的建筑工程管理制度。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依照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對限額進行調整,并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未取得該許可證而占用土地的,其建設用地批準文件無效。

篇(4)

本辦法所稱的城市濕地公園,是指利用納入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的適宜作為公園的天然濕地類型,通過合理的保護利用,形成保護、科普、休閑等功能于一體的公園。

第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濕地,可以申請設立國家城市濕地公園:

(一)能供人們觀賞、游覽,開展科普教育和進行科學文化活動,并具有較高保護、觀賞、文化和科學價值的;

(二)納入城市綠地系統規劃范圍的;

(三)占地500畝以上能夠作為公園的;

(四)具有天然濕地類型的,或具有一定的影響及代表性的。

第四條國家城市濕地公園的申報,由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經省、自治區建設廳審查同意后,報建設部。

直轄市由市園林局組織進行審查,經市政府同意后,報建設部。

第五條對于跨市、縣的國家城市濕地公園的申報,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協商一致后,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第六條申報國家城市濕地公園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直轄市人民政府關于申報列為國家城市濕地公園的請示;

(二)城市濕地公園的資源調查評價報告;

(三)國家城市濕地公園申報書;

(四)城市濕地公園的位置圖、地形圖、資源分布圖、土地利用現狀圖等資料:

(五)濕地現狀以及重要資源的圖紙、照片、影像和其他有關材料。

第七條建設部接到申請后,組織專家進行實地考察評估;對符合標準的,由建設部批準設立為國家城市濕地公園。

第八條己批準設立的國家城市濕地公園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園林、規劃、國土資源等管理部門標明界區,設立界碑、標牌,搞好資源監測。

第九條已批準設立的國家城市濕地公園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門的管理機構,統一負責國家城市濕地公園的保護、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十條已批準設立的國家城市濕地公園需在一年內編制完成國家城市濕地公園規劃,并劃定綠線,嚴格保護。

國家城市濕地公園規劃必須委托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規劃設計企業承擔。

國家城市濕地公園規劃必須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和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并納入強制性內容嚴格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

第十一條國家城市濕地公園應定期向建設部報告濕地資源保護、規劃編制及實施等有關情況。

第十二條國家城市濕地公園保護、利用應以維護濕地系統生態平衡,保護濕地功能和生物多樣性,實現人居環境與自然環境的協調發展為目標,堅持“重在保護、生態優先、合理利用、良性發展”的方針,充分發揮城市濕地在改善生態環境、休閑和科普教育等方面的作用。

第十三條國家城市濕地公園保護、利用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嚴格遵守國家與濕地有關法律、法規,認真執行國家有關政策;遵守《關于特別是作為水禽棲息地的國際重要濕地公約》的有關規定。

(二)堅持生態效益為主,維護生態平衡,保護濕地區域內生物多樣性及濕地生態系統結構與功能的完整性與自然性。

(三)在全面保護的基礎上,進行合理開發利用,充分發揮濕地的社會效益。濕地公園的建設以不破壞濕地的自然良性演替為前提。

第十四條國家城市濕地公園以及保護地帶的重要地段,不得設立開發區、度假區,不得出讓土地,嚴禁出租轉讓濕地資源;禁止建設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項目和設施。

第十五條城市濕地公園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應采取有力措施,嚴禁破壞水體,切實保護好動植物的生長條件和生存環境。

篇(5)

第二條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建設、管理或使用市政工程設施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市政工程設施包括:

(一)城市道路(含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路肩、停車場、廣場、街頭空地及其他附屬設施);

(二)城市橋涵(含橋梁、涵洞、立體交叉橋、過街人行橋、隧道及其他附屬設施);

(三)城市排水設施(含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明渠、暗渠、泵站、污水處理廠及其他附屬設施);

(四)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含城市道路、橋梁、廣場、地下通道、不售票的公共綠地等處的照明設施)。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市政工程設施的管理和養護、維修,保證其設施處于完好狀態。

與市政工程設施相連接的專用道路、橋涵、排水管渠、路燈和各種窨井、檢查孔等設施由產權管理單位負責養護、維修,并接受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的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市政工程設施實行統一規劃,配套建設,集中管理,分工負責。

市政工程設施有償使用的實施范圍和市轄區對市政工程設施管理的具體職責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建設市政工程設施,必須保證質量,實行保修制度。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市政工程設施技術檔案。

第六條市政工程設施的建設資金可采取政府投資、貸款、受益者出資或其他方式籌措。

用貸款修建的道路、橋梁、排水及其他大型市政工程設施,可以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第七條各項收費納入市財政專項管理,并接受審計部門監督。貸款修建的工程設施收費,只能用于還貸。其他有償使用收費只能用于市政工程設施的養護維修,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條任何單位或個人都有依法使用、保護市政工程設施的權利和義務。對制止、檢舉損壞市政工程設施的和對維護市政工程設施做出顯著成績的,由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二章城市道路、橋涵管理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橋涵。

確需臨時占用的,須經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并向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繳納道路占用費后,按批準的地點、面積、期限和用途占用。

施工作業、搭建棚房、堆放物料和其他可能造成道路、橋涵損壞或堵塞排水管渠的,還須同時預交設施損壞賠償押金。

占用道路用作停車場或集貿市場的應嚴格控制。確須占用的,須經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查,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向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繳納道路占用費。

臨時占用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一年。超過一年仍需占用的,應重新辦理手續,并加收百分之五十道路占用費。但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第十條城市道路、橋涵不得擅自挖掘。因工程建設需要確需挖掘的,應持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批準的工程建設文件,到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挖掘手續,并向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繳納道路占用費和破路修復費后,方可施工。

市人民政府命名的“文明大道”因工程建設需要,確需挖掘的,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并按前款規定辦理手續。

自來水、煤氣、通訊等地下管線急需搶修的,可先行破道,但必須在二日內補辦手續。

第十一條經批準挖掘、修復城市道路、橋涵的,不得影響交通安全,并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確需臨時封閉交通的,須經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登報通告后方可施工;

(二)施工現場應設置明顯的安全標志和防護設施,并懸掛挖掘許可證;

(三)破路原則上應采取半幅施工,回填后再施工另半幅;

(四)主干道路面修復工程五日內完成,其他路面修復工程七日內完成;

(五)回填土必須分層夯實,保證質量,不得混入垃圾及其他雜物;

(六)施工中挖掘到地下管線或文物時,應立即停止施工,并報告有關部門處理;

(七)及時清運物件和垃圾,保持市容整潔。

第十二條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應對城市橋涵經常觀測,定期檢查,加強養護維修并設置限載標志。

第十三條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城市道路、橋涵上建筑房屋、設置倉庫、放置廢棄物及從事生產、加工活動;

(二)裝載超長物件,拖刮路面;

(三)在城市主要道路、橋涵上焚燒物品、拌和砂漿;

(四)在城市道路上排放廢水、拋撒物品及其他污染物;

(五)在橋涵周圍保護范圍內挖石取土、傾倒垃圾、堆放物料;

(六)損壞道路、橋涵設施。

第十四條鐵輪車、履帶車或其他對城市道路有損害的車輛不得在有水泥混凝土或瀝青鋪裝的路面上行駛。

確需通行的,須經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并采取有效保護措施,按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

第十五條凡納入年度計劃的新建、擴建和大修的道路工程,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公布,有關單位需埋設管線的,應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則,與道路工程同步施工。

道路新建、擴建工程竣工五年內或大修工程竣工三年內不得挖掘。因特殊情況確需挖掘的,由市工程設施管理部門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查,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六條在橋涵上下架設管線及修建其他設施,須經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同意,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批準。

第十七條超過橋涵限載的車輛需要經過橋涵的,應事先提出申請,經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批準,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后,在指定的時間通過。

第十八條在城市道路、橋涵上設置的各種窨井、檢查孔及其他設施,必須符合道路、橋涵的設計要求,不得妨礙道路、橋涵的正常使用和交通安全。

設施丟失或損壞的,產權管理單位必須及時補充或維修。

第十九條在道路、橋梁上設置或跨路懸掛的各類廣告牌、宣傳牌,須經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批準。

第三章城市排水設施管理

第二十條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應當對排入管渠的水質進行監測,建立健全污水水質檔案。

第二十一條城市排水設施發生故障或遇到險情需要搶修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應立即組織疏通或搶修。

第二十二條排水用戶修建排水設施,與城市排水管網連接的,須經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和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批準,并預交設施損壞賠償押金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三條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用戶,必須按規定繳納排水設施使用費。

第二十四條禁止下列行為:

(一)向入水井、窨井丟棄火種、傾倒垃圾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

(二)掩埋、堵塞和壓占、移動排水設施及標志;

(三)在城市排水設施及保護范圍內種植、挖砂、取土、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構筑物;

(四)損壞或穿通城市排水設施。

第二十五條排放城市排水設施的污水,應符合國家的排放標準。含有固體、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等物質的污水,由排放單位采取措施處理,符合排放標準的方可排放。

第四章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

第二十六條新建、擴建、改建城市道路或橋涵,建設單位必須同步配套建設照明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步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條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發生故障,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應立即排除,恢復照明。

因其他事故損壞照明設施的,責任人應配合搶修,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接用城市道路照明電源;

(二)在路燈線桿上懸掛有礙照明設施安全的物品;

(三)擅自遷移城市道路照明設施;

(四)損壞城市道路照明設施。

第二十九條因工程建設需要遷移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須經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批準,并繳納遷移安裝費。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在市政工程設施保護范圍內違反本條例進行施工作業的,及其他正在進行損害市政工程設施或嚴重影響市政工程設施正常使用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執行的,可以扣押進行違法活動的工具和器材,責令其糾正后予以返還。

第三十一條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范圍內的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在限期內不自行拆除,或者擅自堆放物資,影響市政工程設施的運行和養護,在限期又不清運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強行拆除或強行運出。強行運出的物資,由物主在三日內領回并繳納運輸保管費。逾期不領的,按無主物資處理。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至第五項、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第二項的,由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責令其糾正或限期清除。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和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二和第三項、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的,由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拆除或恢復原狀,可并處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六項、第十四條、第二十四條第四項、第二十八條第四項的,由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賠償損失、限期修復,可并處修復費一至三倍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破壞、盜竊和非法收購市政工程設施的;

(二)非法占用城市道路,在橋涵上超載行駛,向窨井丟棄火種及擅自接用城市照明電源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拒絕、阻礙市政工程設施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當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產權管理單位或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造成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應依法賠償,或承擔其它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或挪用專款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條例中所列的道路占用費、排水設施使用費、償還市政工程設施建設貸款收費的辦法和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篇(6)

第二條對需要在全國范圍內統一的下列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國家標準:

(一)工程建設勘察、規劃、設計、施工(包括安裝)及驗收等通用的質量要求;

(二)工程建設通用的有關安全、衛生和環境保護的技術要求;

(三)工程建設通用的術語、符號、代號、量與單位、建筑模數和制圖方法;

(四)工程建設通用的試驗、檢驗和評定等方法;

(五)工程建設通用的信息技術要求;

(六)國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設通用的技術要求。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國家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

下列標準屬于強制性標準:

(一)工程建設勘察、規劃、設計、施工(包括安裝)及驗收等通用的綜合標準和重要的通用的質量標準;

(二)工程建設通用的有關安全、衛生和環境保護的標準;

(三)工程建設重要的通用的術語、符號、代號、量與單位、建筑模數和制圖方法標準;

(四)工程建設重要的通用的試驗、檢驗和評定方法等標準;

(五)工程建設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術標準;

(六)國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設通用的標準。

強制性標準以外的標準是推薦性標準。

第二章國家標準的計劃

第四條國家標準的計劃分為五年計劃和年度計劃。

五年計劃是編制年度計劃的依據;年度計劃是確定工作任務和組織編制標準的依據。

第五條編制國家標準的計劃,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在國民經濟發展的總目標和總方針的指導下進行,體現國家的技術、經濟政策;

(二)適應工程建設和科學技術發展的需要;

(三)在充分做好調查研究和認真總結經驗的基礎上,根據工程建設標準體系表的要求,綜合考慮相關標準之間的構成和協調配套;

(四)從實際出發,保證重點,統籌兼顧,根據需要和可能,分別輕重緩急,做好計劃的綜合平衡。

第六條五年計劃由計劃編制綱要和計劃項目兩部分組成。其內容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計劃編制綱要包括計劃編制的依據、指導思想、預期目標、工作重點和實施計劃的主要措施等;

(二)計劃項目的內容包括標準名稱、制訂或修訂、適用范圍及其主要技術內容、主編部門、主編單位和起始年限等。

第七條列入五年計劃的國家標準制訂項目應當落實主編單位、主編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擔過與該國家標準項目相應的工程建設勘察、規劃、設計、施工或科研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

(二)具有較豐富的工程建設經驗、較高的技術水平和組織管理水平,能組織解決國家標準編制中的重大技術問題。

第八條列入五年計劃的國家標準修訂項目,其主編單位一般由原國家標準的管理單位承擔。

第九條五年計劃的編制工作應當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國務院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計劃的原則和要求,統一部署編制國家標準五年計劃的任務;

(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部署的要求,提出五年計劃建議草案,報國務院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三)國務院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五年計劃建議草案進行匯總,在與各有關方面充分協商的基礎上進行綜合平衡,并提出五年計劃草案,報國務院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下達。

第十條年度計劃由計劃編制的簡要說明和計劃項目兩部分組成。計劃項目的內容包括標準名稱、制訂或修訂、適用范圍及其主要技術內容、主編部門和主編單位、參加單位、起止年限、進度要求等。

第十一條年度計劃應當在五年計劃的基礎上進行編制。國家標準項目在列入年度計劃之前由主編單位做好年度計劃的前期工作,并提出前期工作報告。前期工作報告應當包括:國家標準項目名稱、目的和作用、技術條件和成熟程度、與各類現行標準的關系、預期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建議參編單位和起止年限。

第十二條列入年度計劃的國家標準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年度計劃的前期工作報告;

(二)有生產和建設的實踐經驗;

(三)相應的科研成果經過鑒定和驗證,具備推廣應用的條件;

(四)不與相關的國家標準重復或矛盾;

(五)參編單位已落實。

第十三條年度計劃的編制工作應當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五年計劃的要求,分期分批地安排各國家標準項目的主編單位進行年度計劃的前期工作。由主編單位提出的前期工作報告和年度計劃項目表,報主管部門審查;

(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當年的統一部署,做好所承擔年度計劃項目的落實工作并在規定期限前報國務院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三)國務院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主管部門提出的計劃項目,經綜合平衡后,編制工程建設國家標準的年度計劃草案,在規定期限前報國務院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下達。

第十四條列入年度計劃國家標準項目的主編單位應當按計劃要求組織實施。在計劃執行中遇有特殊情況,不能按原計劃實施時,應當向主管部門提交申請變更計劃的報告。各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提出調整計劃的建議,經國務院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按調整的計劃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國家院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主管的國家標準項目計劃執行情況負有監督和檢查的責任,并負責協調解決計劃執行中的重大問題。各主編單位在每年年底前將本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和下年度的工作安排報行政主管部門,并報國務院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國家標準的制訂

第十六條制訂國家標準必須貫徹執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密切結合自然條件,合理利用資源,充分考慮使用和維修的要求,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第十七條制訂國家標準,對需要進行科學試驗或測試驗證的項目,應當納入各級主管部門的科研計劃,認真組織實施,寫出成果報告。凡經過行政主管部門或受委托單位鑒定,技術上成熟,經濟上合理的項目應當納入標準。

第十八條制訂國家標準應當積極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納入標準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應當經有關主管部門或受委托單位鑒定,有完整的技術文件,且經實踐檢驗行之有效。

第十九條制訂國家標準要積極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凡經過認真分析論證或測試驗證,并且符合我國國情的,應當納入國家標準。

第二十條制訂國家標準,其條文規定應當嚴謹明確,文句簡練,不得模棱兩可;其內容深度、術語、符號、計量單位等應當前后一致,不得矛盾。

第二十一條制訂國家標準必須做好與現行相關標準之間的協調工作。對需要與現行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協調的,應當遵守現行工程建設國家標準的規定;確有充分依據對其內容進行更改的,必須經過國務院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方可另行規定。凡屬于產品標準方面的內容,不得在工程建設國家標準中加以規定。

第二十二條制訂國家標準必須充分發揚民主。對國家標準中有關政策性問題,應當認真研究、充分討論、統一認識;對有爭論的技術性問題,應當在調查研究、試驗驗證或專題討論的基礎上,經過充分協商,恰如其分地做出結論。

第二十三條制訂國家標準的工作程序按準備、征求意見、送審和報批四個階段進行。

第二十四條準備階段的工作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編單位根據年度計劃的要求,進行編制國家標準的籌備工作。落實國家標準編制組成員,草擬制訂國家標準的工作大綱。工作大綱包括國家標準的主要章節內容、需要調查研究的主要問題、必要的測試驗證項目、工作進度計劃及編制組成員分工等內容;

(二)主編單位籌備工作完成后,由主編部門或由主編部門委托主編單位主持召開編制組第一次工作會議。其內容包括:宣布編制組成員、學習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的有關文件、討論通過工作大綱和會議紀要。會議紀要印發國家標準的參編部門和單位,并報國務院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征求意見階段的工作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編制組根據制訂國家標準的工作大綱開展調查研究工作。調查對象應當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調查研究工作結束后,應當及時提出調查研究報告,并將整理好的原始調查記錄和收集到的國內外有關資料由編制組統一歸檔;

(二)測試驗證工作在編制組統一計劃下進行,落實負責單位、制訂測試驗證工作大綱、確定統一的測試驗證方法等。測試驗證結果,應當由項目的負責單位組織有關專家進行鑒定。鑒定成果及有關的原始資料由編制組統一歸檔;

(三)編制組對國家標準中的重大問題或有分歧的問題,應當根據需要召開專題會議。專題會議邀請有代表性和有經驗的專家參加,并應當形成會議紀要。會議紀要及會議記錄等由編制組統一歸檔;

(四)編制組在做好上述各項工作的基礎上,編寫標準征求意見稿及其條文說明。主編單位對標準征求意見稿及其條文說明的內容全面負責;

(五)主編部門對主編單位提出的征求意見稿及其條文說明根據本辦法制訂標準的原則進行審核。審核的主要內容:國家標準的適用范圍與技術內容協調一致;技術內容體現國家的技術經濟政策;準確反映生產、建設的實踐經驗;標準的技術數據和參數有可靠的依據,并與相關標準相協調;對有分歧和爭論的問題,編制組內取得一致意見;國家標準的編寫符合工程建設國家標準編寫的統一規定;

(六)征求意見稿及其條文說明應由主編單位印發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各單位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為兩個月。必要時,對其中的重要問題,可以采取走訪或召開專題會議的形式征求意見。

第二十六條送審階段的工作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編制組將征求意見階段收集到的意見,逐條歸納整理,在分析研究的基礎上提出處理意見,形成國家標準送審稿及其條文說明。對其中有爭議的重大問題可以視具體情況進行補充的調查研究、測試驗證或召開專題會議,提出處理意見;

(二)當國家標準需要進行全面的綜合技術經濟比較時,編制組要按國家標準送審稿組織試設計或施工試用。試設計或施工試用應當選擇有代表性的工程進行。試設計或施工試用結束后應當提出報告;

(三)國家標準送審的文件一般應當包括:國家標準送審稿及其條文說明、送審報告、主要問題的專題報告、試設計或施工試用報告等。送審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制訂標準任務的來源、制訂標準過程中所作的主要工作、標準中重點內容確定的依據及其成熟程度、與國外相關標準水平的對比、標準實施后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以及對標準的初步總評價、標準中尚存在的主要問題和今后需要進行的主要工作等;

(四)國家標準送審文件應當在開會之前一個半月發至各主管部門和關單位;

(五)國家標準送審稿的審查,一般采取召開審查會議的形式。經國務院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也可以采取函審和小型審定會議的形式;

(六)審查會議應由主編部門主持召開。參加會議的代表應包括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代表、有經驗的專家代表、相關的國家標準編制組或管理組的代表。

審查會議可以成立會議領導小組,負責研究解決會議中提出的重大問題。會議由代表和編制組成員共同對標準送審稿進行審查,對其中重要的或有爭議的問題應當進行充分討論和協商,集中代表的正確意見;對有爭議并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問題,應當提出傾向性審查意見。

審查會議應當形成會議紀要。其內容一般包括:審查會議概況、標準送審稿中的重點內容及分歧較大問題的審查意見、對標準送審稿的評價、會議代表和領導小組成員名單等。

(七)采取函審和小型審定會議對標準送審稿進行審查時,由主編部門印發通知。參加函審的單位和專家,應經國務院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主編部門在函審的基礎上主持召開小型審定會議,對標準中的重大問題和有分歧的問題提出審查意見,形成會議紀要,印發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并報國務院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報批階段的工作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編制組根據審查會議或函審和小型審定會議的審查意見,修改標準送審稿及其條文說明,形成標準報批稿及其條文說明。標準的報批文件經主編單位審查后報主編部門。報批文件一般包括標準報批稿及其條文說明、報批報告、審查或審定會議紀要、主要問題的專題報告、試設計或施工試用報告等。

(二)主編部門應當對標準報批文件進行全面審查,并會同國務院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對標準報批稿進行審核。主編部門將共同確認的標準報批文件一式三份報國務院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八條國家標準由國務院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編號,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聯合。

第二十九條國家標準的編號由國家標準代號、標準的順序號和標準的年號組成,并應當符合下列統一格式:

(一)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編號為:

GB50***—**

─┬──┬──┬─

───┼───┼───────強制性國家標準的代號

───┼────────標準的順序號

─────────標準的年號

(二)推薦性國家編號為:

GB/T50***—**

─┬──┬───┬─

───┼─────┼───────推薦性國家標準的代號

─────┼─────標準的順序號

───標準的年號

第三十條國家標準的出版由國務院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國家標準的出版印刷應當符合工程建設標準出版印刷的統一要求。

第三十一條國家標準屬于科技成果。對技術水平高、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國家標準,應當納入各級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范圍,予以獎勵。

第五章國家標準的復審與修訂

第三十二條國家標準實施后,應當根據科學技術的發展和工程建設的需要,由該國家標準的管理部門適時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復審。復審一般在國家標準實施后五年進行一次。

第三十三條國家標準復審的具體工作由國家標準管理單位負責。復審可以采取函審或會議審查,一般由參加過該標準編制或審查的單位或個人參加。

第三十四條國家標準復審后,標準管理單位應當提出其繼續有效或者予以修訂、廢止的意見,經該國家標準的主管部門確認后報國務院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三十五條對確認繼續有效的國家標準,當再版或匯編時,應在其封面或扉頁上的標準編號下方增加“****年*月確認繼續有效”。對確認繼續有效或予以廢止的國家標準,由國務院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指定的報刊上公布。

第三十六條對需要全面修訂的國家標準,由其管理單位做好前期工作。國家標準修訂的準備階段工作應在管理階段進行,其他有關的要求應當符合制訂國家標準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七條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國家標準應當進行局部修訂:

(一)國家標準的部分規定已制約了科學技術新成果的推廣應用;

(二)國家標準的部分規定經修訂后可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

(三)國家標準的部分規定有明顯缺陷或與相關的國家標準相抵觸;

(四)需要對現行的國家標準做局部補充規定。

第三十八條國家標準局部修訂的計劃和編制程序,應當符合工程建設技術標準局部修訂的統一規定。

第六章國家標準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九條國家標準后,由其管理單位組建國家標準管理組,負責國家標準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條國家標準管理組設專職或兼職若干人。其人員組成,經國家標準管理單位報該國家標準管理部門審定后報國務院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一條國家標準日常管理的主要任務是:

(一)根據主管部門的授權負責國家標準的解釋;

(二)對國家標準中遺留的問題,負責組織調查研究、必要的測試驗證和重點科研工作;

(三)負責國家標準的宣傳貫徹工作;

(四)調查了解國家標準的實施情況,收集和研究國內外有關標準、技術信息資料和實踐經驗,參加相應的國際標準化活動;

(五)參與有關工程建設質量事故的調查和咨詢;

(六)負責開展標準的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

(七)負責國家標準的復審、局部修訂和技術檔案工作。

第四十二條國家標準管理人員在該國家標準管理部門和管理單位的領導下工作。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其的領導,進行經常性的督促檢查,定期研究和解決國家標準日常管理工作中的問題。

第七章附則

篇(7)

本辦法所稱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及室內外裝飾裝修工程。

本辦法所稱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園林、環衛、污水處理、垃圾處理、防洪、地下公共設施及附屬設施的土建、管道、設備安裝工程。

工程發承包計價包括編制施工圖預算、招標標底、投標報價、工程結算和簽訂合同價等活動。

第三條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價在政府宏觀調控下,由市場競爭形成。

工程發承包計價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工程發承包計價工作的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發承包計價工作的管理。其具體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

第五條施工圖預算、招標標底和投標報價由成本(直接費、間接費)、利潤和稅金構成。其編制可以采用以下計價方法:

(一)工料單價法。分部分項工程量的單價為直接費。直接費以人工、材料、機械的消耗量及其相應價格確定。間接費、利潤、稅金按照有關規定另行計算。

(二)綜合單價法。分部分項工程量的單價為全費用單價。全費用單價綜合計算完成分部分項工程所發生的直接費、間接費、利潤、稅金。

第六條招標標底編制的依據為:

(一)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工程造價計價辦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

(二)市場價格信息。

第七條投標報價應當滿足招標文件要求。

投標報價應當依據企業定額和市場價格信息,并按照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工程造價計價辦法進行編制。

第八條招標投標工程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單方法編制招標標底和投標報價。

工程量清單應當依據招標文件、施工設計圖紙、施工現場條件和國家制定的統一工程量計算規則、分部分項工程項目劃分、計量單位等進行編制。

第九條招標標底和工程量清單由具有編制招標文件能力的招標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招標機構編制。

投標報價由投標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編制。

第十條對是否低于成本報價的異議,評標委員會可以參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計價辦法和有關規定進行評審。

第十一條招標人與中標人應當根據中標價訂立合同。

不實行招標投標的工程,在承包方編制的施工圖預算的基礎上,由發承包雙方協商訂立合同。

第十二條合同價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固定價。合同總價或者單價在合同約定的風險范圍內不可調整。

(二)可調價。合同總價或者單價在合同實施期內,根據合同約定的辦法調整。

(三)成本加酬金。

第十三條發承包雙方在確定合同價時,應當考慮市場環境和生產要素價格變化對合同價的影響。

第十四條建筑工程的發承包雙方應當根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結合工程款、建設工期和包工包料情況在合同中約定預付工程款的具體事宜。

第十五條建筑工程發承包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進度分段進行工程款結算。

第十六條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竣工結算:

(一)承包方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的約定期限內提交竣工結算文件。

(二)發包方應當在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的約定期限內予以答復。逾期未答復的,竣工結算文件視為已被認可。

(三)發包方對竣工結算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答復期內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約定期限內與承包方協商。

(四)發包方在協商期內未與承包方協商或者經協商未能與承包方達成協議的,應當委托工程造價咨詢單位進行竣工結算審核。

(五)發包方應當在協商期滿后的約定期限內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出具的竣工結算審核意見。

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對上述事項的期限沒有明確約定的,可認為其約定期限均為28日。

發承包雙方對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出具的竣工結算審核意見仍有異議的,在接到該審核意見后一個月內可以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訟。

工程竣工結算文件經發包方與承包方確認即應當作為工程決算的依據。

第十七條招標標底、投標報價、工程結算審核和工程造價鑒定文件應當由造價工程師簽字,并加蓋造價工程師執業專用章。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筑工程發承包計價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造價工程師在招標標底或者投標報價編制、工程結算審核和工程造價鑒定中,有意抬高、壓低價格,情節嚴重的,由造價工程師注冊管理機構注銷其執業資格。

第二十條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在建筑工程計價活動中有意抬高、壓低價格或者提供虛假報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注銷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證書。

第二十一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建筑工程計價監督管理工作中,、、的,由有關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8)

第二條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以下簡稱監理單位)資質的認定與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從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業務的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取得資質,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業務。

第四條申請監理資質的單位(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按照其擁有的技術負責人、專業技術人員、注冊資金和工程監理業績等條件,申請相應的資質等級。

第五條水利部負責監理單位資質的認定與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屬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管理權限,負責有關的監理單位資質申請材料的接收、轉報以及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

第六條監理單位資質分為水利工程施工監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理、機電及金屬結構設備制造監理和水利工程建設環境保護監理四個專業。其中,水利工程施工監理專業資質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理專業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和丙級三個等級,機電及金屬結構設備制造監理專業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兩個等級,水利工程建設環境保護監理專業資質暫不分級。

第七條各專業資質等級可以承擔的業務范圍如下:

(一)水利工程施工監理專業資質

甲級可以承擔各等級水利工程的施工監理業務。

乙級可以承擔Ⅱ等(堤防2級)以下各等級水利工程的施工監理業務。

丙級可以承擔Ⅲ等(堤防3級)以下各等級水利工程的施工監理業務。

適用本辦法的水利工程等級劃分標準按照《水利水電工程等級劃分及洪水標準》(SL252-2000)執行。

(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理專業資質

甲級可以承擔各等級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監理業務。

乙級可以承擔Ⅱ等以下各等級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監理業務。

丙級可以承擔Ⅲ等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監理業務。

同時具備水利工程施工監理專業資質和乙級以上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理專業資質的,方可承擔淤地壩中的骨干壩施工監理業務。

適用本辦法的水土保持工程等級劃分標準見附件二。

(三)機電及金屬結構設備制造監理專業資質

甲級可以承擔水利工程中的各類型機電及金屬結構設備制造監理業務。

乙級可以承擔水利工程中的中、小型機電及金屬結構設備制造監理業務。

適用本辦法的機電及金屬結構設備等級劃分標準見附件三。

(四)水利工程建設環境保護監理專業資質

可以承擔各類各等級水利工程建設環境保護監理業務。

第三章資質的申請、受理和認定

第八條申請監理單位資質,應當具備"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標準"(附件一)規定的資質條件。

監理單位資質一般按照專業逐級申請。

申請人可以申請一個或者兩個以上專業資質。

第九條監理單位資質每年集中認定一次,受理時間由水利部提前三個月向社會公告。

監理單位分立后申請重新認定監理單位資質以及監理單位申請資質證書變更或者資質延續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條申請人應當向其注冊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但是,水利部直屬單位獨資或者控股成立的企業申請監理單位資質的,應當向水利部提交申請材料;流域管理機構直屬單位獨資或者控股成立的企業申請監理單位資質的,應當向該流域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材料。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并連同申請材料轉報水利部。水利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辦理受理手續。

第十一條首次申請監理單位資質,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登記證明;

(三)驗資報告;

(四)企業章程;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六)《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申請表》中所列監理工程師的資格證書和申請人同意注冊證明文件(已在其他單位注冊的,還需提供原注冊單位同意變更注冊的證明),總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造價工作人員資格或者職稱證書,以及上述監理人員、造價人員的聘用合同。

申請晉升、重新認定、延續監理單位資質等級的,除提交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證書》(副本);

(二)《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申請表》中所列監理工程師的注冊證書;

(三)近三年承擔的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書,以及已完工程的建設單位評價意見。

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二條水利部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認定或者不予認定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決定予以認定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頒發《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證書》;不予認定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水利部在作出決定前,應當組織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并將評審結果在水利部網站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日。

水利部應當制作《水行政許可除外時間告知書》,將評審和公示時間告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證書》包括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為5年。

第十五條資質等級證書有效期內,監理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工商注冊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后30個工作日內向水利部提交水利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等級證書變更申請并附工商注冊事項變更的證明材料,辦理資質等級證書變更手續。水利部自收到變更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六條監理單位分立的,應當自分立后3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提交有關申請材料以及分立決議和監理業績分割協議,申請重新認定監理單位資質等級。

第十七條資質等級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監理單位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向水利部提出延續資質等級的申請。水利部在資質等級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第十八條水利部應當將資質等級證書的發放、變更、延續等情況及時通知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并定期在水利部網站公告。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水利部建立監理單位資質監督檢查制度,對監理單位資質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十條水利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客觀、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發現監理單位資質條件不符合相應資質等級標準的,應當向水利部報告,水利部按照本辦法核定其資質等級。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應當給予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監理單位被吊銷資質等級證書的,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被降低資質等級的,兩年內不得申請晉升資質等級;受其他行政處罰的,1年內不得申請晉升資質等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申請表、受理憑證、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不予受理告知書等文書格式由水利部統一制定,《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證書》由水利部統一印制。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取得的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證書,本辦法施行后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本辦法施行后申請晉升、變更、延續和重新認定資質等級的,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管理辦法》(水建管[1999]637號)同時廢止。

附件一: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標準

一、甲級監理單位資質條件

(一)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完善的組織章程和管理制度。技術負責人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并取得總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

(二)專業技術人員。監理工程師以及其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總監理工程師,均不少于附表1規定的人數。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或者從事水利工程造價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3人。

(三)具有五年以上水利工程建設監理經歷,且近三年監理業績分別為:

1、申請水利工程施工監理專業資質,應當承擔過(含正在承擔,下同)2項Ⅱ等水利樞紐工程,或者1項Ⅱ等水利樞紐工程、2項Ⅱ等(堤防2級)其他水利工程的施工監理業務;該專業資質許可的監理范圍內的近三年累計合同額不少于600萬元。

承擔過水利樞紐工程中的擋、泄、導流、發電工程之一的,可視為承擔過水利樞紐工程。

2、申請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理專業資質,應當承擔過2項Ⅱ等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監理業務;該專業資質許可的監理范圍內的近三年累計合同額不少于350萬元。

3、申請機電及金屬結構設備制造監理專業資質,應當承擔過4項中型機電及金屬結構設備制造監理業務;該專業資質許可的監理范圍內的近三年累計合同額不少于300萬元。

(四)能運用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方法完成建設監理任務。

(五)注冊資金不少于200萬元。

二、乙級監理單位資質條件

(一)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完善的組織章程和管理制度。技術負責人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并取得總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

(二)專業技術人員。監理工程師以及其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總監理工程師,均不少于附表1規定的人數。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或者從事水利工程造價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2人。

(三)具有三年以上水利工程建設監理經歷,且近三年監理業績分別為:

1、申請水利工程施工監理專業資質,應當承擔過3項Ⅲ等水利樞紐工程,或者2項Ⅲ等水利樞紐工程、2項Ⅲ等(堤防3級)其他水利工程的施工監理業務;該專業資質許可的監理范圍內的近三年累計合同額不少于400萬元。

2、申請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理專業資質,應當承擔過4項Ⅲ等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監理業務;該專業資質許可的監理范圍內的近三年累計合同額不少于200萬元。

(四)能運用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方法完成建設監理任務。

(五)注冊資金不少于100萬元。

首次申請機電及金屬結構設備制造監理專業乙級資質,只需滿足第(一)、(二)、(四)、(五)項;申請重新認定、延續或者核定機電及金屬結構設備制造監理專業乙級資質,還須該專業資質許可的監理范圍內的近三年年均監理合同額不少于30萬元。

三、丙級和不定級監理單位資質條件

(一)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完善的組織章程和管理制度。技術負責人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并取得總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

(二)專業技術人員。監理工程師以及其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總監理工程師,均不少于附表1規定的人數。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或者從事水利工程造價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1人。

篇(9)

中圖分類號:F406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工程項目責任成本定義

工程項目責任成本是根據項目實施過程中成本費用的可控程度,由公司核定額度,由項目部負責歸集、控制并承擔責任的成本和費用。責任成本由直接費、現場經費和稅金組成。項目部應在責任成本范圍內,按期、優質、安全地完成項目實施,努力實現責任成本節余。工程項目責任成本管理是以項目可控成本費用為對象,以責任成本為控制標準,以項目管理策劃、施工方案優化、工期質量安全管理、成本費用過程控制、成本核算分析、等綜合管理措施為手段。

2.工程項目責任成本制定

項目中標后,項目開工后及時組成項目責任成本編制工作小組,負責項目責任成本編制工作。組長由責任成本管理分管責任人擔任,相關人員參與工作小組工作。責任成本編制按照確定項目管理模式、組建項目經理部、合同交底(或中標項目基本情況交底)、熟悉設計圖紙并開展施工調查、確定項目實施性施工方案、核定工程數量、確定資源價格、編制項目責任成本預算、形成項目責任成本預算編制報告的流程進行編制。項目責任成本編制依據:

2.1招投標文件及施工承包合同;

2.2任務劃分文件;

2.3投標報價的施工組織設計;

2.4.工程數量清單;

2.5.按投標時調查或測算確定的材料采購(采集)、設備租賃和人工及勞務分包單價及《公司內部人工費定額指標》;

3.工程責任成本的過程管理

施工方案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項目的成本。各級要按照公司施工技術管理的有關規定,圍繞技術方案、工期安排、資源配備、臨時過渡工程布置和安全、質量、環保保障措施等重點內容,逐級進行施工方案優化和審批,實現施工方案對項目成本的預控。各級總工程師是組織編制和優化、審批項目實施性施工組織的責任人。項目未編制實施性施工組織或未按分級管理辦法報批,原則上不得正式開工。未經審批的實施性施工組織,不能作為編制責任成本預算的依據。項目整體實施性施工組織設計因故不能及時編制時,應根據圖紙到位等情況,分階段、分部位進行編制和審批,并逐步完善。責任成本預算也據此進行分階段、分部位同步編制。各級施工方案優化節約的成本同各級經濟利益掛鉤。公司優化形成的節約成為上交收益;優化形成的節約成為責任成本節余。實行方案優化獎勵制度。組織施工方案優化節約的成本費用,經公司審批后,在凈節余額的10%以內直接獎勵有功人員。該項目獎勵在責任成本中列支。

3.1.資源價格逐級管理

3.1.1資源價格控制的主要方面為工、料、機價格和勞務分包單價。

3.1.2項目開工前,公司負責組織調查并審核確定當地工費、材料費、運輸及機械設備租賃的市場價格,以此作為編制勞務分包控制單價和項目經理部采購材料、租賃設備的最高限價。根據有關管理規定,采取招標等方式在上述控制單價和最高限價內決定勞務分包、材料采購和設備租賃等的實際價格,并按公司相關管理辦法報經公司審批后執行。

3.2.勞務分包管理

嚴格執行公司勞務分包管理各項制度。必須按公司示范合同文本先簽合同后開工,合同為單價合同,禁止“點子”合同;合同單價控制在公司批準的控制單價內;按月計量支付,工程數量現場收方確定,并嚴格控制在公司批準的責任成本預算數量以內;資金撥付控制在計量支付減去各項扣款后的余額內,不超撥超付;建立計量支付管理臺帳;確保民工工資按月足額支付。

3.3.物資設備管理

3.3.1嚴格執行公司物資設備管理的各項制度,努力使項目材料、機械使用費支出控制在公司批準的范圍內。

3.3.2主要材料采購嚴格實行招標制度,做到比質、比價、比運距、算成本,優中選低(價);使用環節嚴格實行限額發料制度,做到發料前有限額,發料中有控制,完工后有核銷。

3.3.3機械設備嚴格按施工組織配備并優先采用內部租賃方式,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生產適用。加強機械設備使用環節的管理,合理安排,減少閑置,及時維修保養,不斷提高機械設備的完好率和利用率。

3.3.4物資和設備管理部門應建立各項管理臺帳,按核算期進行材料和機械使用費支出的核算。

3.3.5由公司物資設備管理部門牽頭,在公司范圍內逐步建立物資采購與設備租賃價格信息平臺,并適時更新完善。

3.4.安全質量管理

嚴格執行公司安全質量管理的各項制度,切實做好安全質量管理工作,確保生產安全,質量優良,防止發生安全質量事故造成項目成本增加。

3.5.項目收尾管理

項目進入收尾階段,應按公司有關管理規定及時納入收尾管理。做好末次驗工計價、竣工決算、資產移交和配合審計等工作,及時回收工程質量保證金。

4.項目責任成本分析

項目責任成本分析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成本配比、按實核算的原則,嚴格劃清成本界限,及時、真實、準確地反映實際收入和成本費用開支情況,嚴禁弄虛作假,虛列收入或成本費用。項目責任成本分析應采取對比分析的方法。定期對實際完成工程量與責任成本預算工程量,實際消耗量與責任成本預算消耗量,實際價格與責任成本預算價格,各種費用實際發生額與責任成本預算發生額逐一進行對比分析。定期對項目責任成本進行分析,形成書面資料,通過責任成本分析達到總結經驗、發現問題、查找原因、落實整改措施,為項目后期策劃及項目決策者,給予指導性意見,提高項目效益的目的。責任成本管理取得良好效果的重要手段,要搞好成本分析一般應做好以下幾點:

4.1建立嚴密的成本核算組織體系,各部門均應承擔成本核算責任,并應處理好項目的成本核算與的關系,實行分級分析和分口分析;

4.2要把項目的成本分析基礎扎在業務核算上,首先做好實物核算,做好原始記錄,保證成本核算的準確性和可靠性;

4.3分期搞好施工“三算”,開工前搞好預算,以便預測盈虧,確定項目的責任成本;施工中搞好會計核算、工程價款結算和內部承包結算,確保收入兌現;竣工后搞好項目的成本竣工結算;

4.4要為成本分析創造良好的外部和內部條件,良好的外部條件包括明確定價方式、承包方式、價格狀況及經濟法規等;良好的內部條件包括完善成本核算制度、定額、計量、信息流通體系等基礎工作,健全的指標體系,嚴明的考核方法,建立完整的成本臺帳等。

5.結束語

因此,工程項目為了加強工程項目責任成本的管理,提高項目的經濟效益,應建立建全工程項目責任成本制度,制定工程項目責任成本,對工程全面實施責任成本管理,使項目成本嚴格控制在責任成本范圍以內,最終實現企業增效、員工增收的目的。

參考文獻

篇(10)

中圖分類號:C93文獻標識碼: A

引言:由于現代企業經營的模式,誕生了現代企業責任成本管理的方式。它是企業提高自身效益和競爭力的關鍵。這種管理模式轉變了傳統事管人模式,實現了科學的量化精細考核,具有科學性和實踐性。將企業成本管理這個復雜的系統工程靈活管控,企業因此將在激烈的經濟活動中占有一席之地。

一、責任成本管理的定義和重要性

企業責任成本管理的內涵是,在理論機制和模式的引導下,將工作內容中的成本責任分解成不同性質的部分,以提高企業的經濟效應為目的,使用不同的的控制手段,這些手段包括分析、分解和考核等內容。施工企業的責任成本管理內容是責任者負擔一定的可控制成本負擔,在調查研究基礎上,對于施工中的成本進行有效的控制調節。由此我們了解到,企業施工責任成本的管理其實是一個調配各方生產要素(包括企業員工和工程材料等),在不同經營思路指導下,與企業的目標緊密聯系,逐層分解到管理崗位,實現企業成本在管理范圍的降低,出現企業盈利最大化的效果。企業責任成本管理在分工上有就具體劃分:全部成本的控制是項目經理的責任,其他崗位的人員也有自己相應的責任成本。(圖1為企業責任成本管理流程圖)在各個責任成本控制中,最難控制的是責任人的可控成本。如果能管理好責任人的可控制成本,企業責任成本管理難度就大大降低。

圖1 企業責任成本管理流程

企業責任成本是企業管理中的關鍵環節。它的重要性主要體現在兩方面:一方面,員工責任意識提高。通過責任成本管理,拋棄舊的管理模式和思想,員工為了降低職責范圍 內的成本而努力,控制成本意識增強,整個企業整體成為一個成本可以有效控制的整體。員工素質逐步提高。結合合理的獎懲制度,每個崗位的員工都為企業責任成本形成競爭氛圍。

另外一方面,提高了企業的市場競爭力。激烈的市場競爭,為企業的發展提供了機遇和挑戰。

這種環境下,做好企業責任成本的控制,毛利率大大增加,經營效益提高。工程在“成本”和“質量”中找到一個平衡點,企業施工實際成本逐步降低的同時,工程質量一步步提高。

二、企業責任成本管理的問題

1、責任成本意識需增強

以責任成本意識為核心的企業管理體系是企業文化的重要內容。但是在企業責任成本管理中,更多管理制度未有效執行。[1]主要原因是責任管理意識的缺乏,把責任管理當作一個口號、一種表面工作來做,沒有切實去感悟領會企業責任成本管理的重要性。不少員工在吃“大鍋飯”。對于施工現場的物資管理缺乏責任心,對于可以利用的施工材料忽視了二次利用的價值。這些小細節,加大了成本壓力。企業需要良好責任成本控制氛圍,員工要在思想意識上對于企業責任成本控制付諸有效行動。

2、預算編制不合理

預算是決算的先決條件,合理成功的預算將施工規模和物資價格包括土建成本和消耗情況,一體化計入成本管控體系。在預算編制上完成對于成本費用的控制。當下的企業責任成本管控不重視前期預算的重要性,在設置中也缺乏對于彈性成本責任的預留。有些成本是可控制的有些是不可控制的,若只把預算和考核作為工作重心來抓,忽視了員工責任成本的性質,在不可控制成本上對于員工進行強制考核,挫傷了員工的積極性,積極性隨著降低,影響整體的企業責任成本管理效果。

3、缺乏有效考核標準

因為可控制成本和不可控制成本的存在,對于員工責任成本的控制就需要一個科學的考核辦法。企業現行的責任成本考核制度比較“寬泛”,大多數是在眾多有施工經驗的企業管理人員,根據自己在工程施工方面,日積月累的經驗總結而成,合理程度有限,未能對員工在特殊的工作條件下,有效完成。如果長期這樣下去,責任成本的考核也將成為一個“走過場”的存在,對于企業的促進效果無法有效發揮。

4、考核體系充分利用

責任成本要達到的效果是在各個職工的責任崗位降低責任成本,最終達到企業成本的整體降低。責任成本的考核需要與個人各方面的利益掛鉤,才能在最大程度上完成對于員工積極性的鞭策。合理的考評運用機制,獎懲分明,對于重心成本與責任成本之間的差距進行有效分析,在利用合理的考評與實際待遇狀況掛鉤,才能將考核的影響徹底推送到員工身上。減少員工積極性挫傷、滿肚怨言的情況。

三、責任成本管理對策

首先,管理理念的更新。責任成本的管理為企業營造良好的文化作用功不可沒。對于企業責任管理進行定期培訓,提高重視意識,對于企業責任成本管理的企業文化大力推廣。

將責任成本具體責任分管到個人,落實到每個施工細節。明確中心成本和實際成本之間的差距,對于超支和結余實行嚴格控制,鼓勵進步,鞭策后進。同時要在管理中心管理人員的素質上加大人才的選拔,擁有高水平責任成本編算能力。為責任成本控制的實現打下良好基礎。

其次,監控數控庫建設。由于施工項目具有特殊性:工程繁瑣、施工周期長、野外作業、方案頻發調整,需要建立一個合理的數據庫來對于管理進行記錄總結。定期對于目標成本和責任成本之間的數據分析。將出現的現象原因進行總結匯報給上級。不合理的情況及時進行調節,對于意見標磚進行修改。通過數據庫的分析,使變動因素,如原材料價格調整,與相應的預算合理變動。調整幅度和額度靈活變動。需要強調的是預算的權威地位要保持,有一個核心來參考,上下浮動,不脫離主線。

再次,建立彈性預算制度。合理的成本責任是員工完成責任成本自責任管理的依據。標準不可過高,也不可過低,要保證企業利益的同時兼顧人員的積極性。也是保證效果目標上實現的有效基礎。在彈性預算制度建立上,首先要對工程的項目全方位管理。結合事前、中、后的各種施工要素,保證成本預算的科學化。其次,對于預算細節進行細化。可行的考核制度,避免籠統的預算細節,責任成本預算來源于責任中心。在人員責任成本管理上要有彈性制度的存在,準確處理臨時出現的特殊的責任預算成本問題,保證相對權責的實現。

最后,健全雙通管道。對于員工的考核時一個雙通的管理。以便管理總部了解到各個環節實施細節。通過員工的責任成本管控表現,實現其定期考核的獎勵的回報。定期考核的兌現,要采用“以人為本”的管理理念,[2]充分調動職工自主性和積極性。采用量化的考核原則,以本月工程量為起始標準,對于預算的單價進行責任編制。與已經發生的成本進行對比總結,最終在最佳點實現責任成本的管控。在雙全管道中,也要考慮到超支差的來源,是否是因為不可控制成本的原因。將不可控制成本的原因進行向上的反饋,及時調整,以免挫傷職工積極性。

結語 企業責任成本管理是一個綜合體系,出現在決策、前期、施工、竣工、交付的各個階段。[3]從管理觀念上進行更新,在實際操作中運用合理的數據庫進行問題的分析解決。建立一個自上而下的管控操作局面。實現了企業責任資本和職工個人責任資本管控的雙向實現。達到企業降低施工成本,同時提高施工效果的目的,達到降低企業施工成本,提高企業效益的目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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