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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與正常運行,發揮水利工程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水利工程建設、運行、管理和保護,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水利工程是指農田灌溉工程,防洪(潮)、排澇工程,供水工程,小型水電站工程和水利綜合利用工程等。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利工程建設、運行、管理和維護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公共財政對水利工程的投入,建立以公共財政為主的投入穩定增長機制,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鼓勵和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水利建設,引導和組織農民籌資投勞興建、管理、維護小型農村水利工程,調動農民興修水利的積極性。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監督、管理和指導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規劃)、交通運輸、農業、林業、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水利工程管理的相關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鄉鎮水利服務管理機構。
第六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水利工程的技術服務,公開服務電話,完善服務措施,提高服務水平。
第二章 工程建設
第七條 新建、續建、改建、擴建、加固水利工程應當符合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生態保護規劃以及其他相關規劃的要求,遵守基本建設程序和工程建設的有關規定。
第八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應當依法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度、招標投標制度、工程監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度以及其他依法應當實行的制度。
第九條 水利工程管理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建設;未按照批復建設的,不得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第十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水利工程驗收的規定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將水利工程移交給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時,應當同時移交該工程權屬證書和全部檔案資料。
第十二條 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的征地、拆遷、安置補償等費用應當納入工程建設概算。
第十三條 水利工程建筑市場實行信用檔案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施工、監理、設備供應、招標等單位的信用檔案,并進行動態管理。
信用檔案有不良記錄的,在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期間內不得參與本自治區行政區域的水利工程項目招標投標和建設。
第三章 工程運行和管理
第十四條 水利工程實行統一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受益范圍在同一鄉鎮的水利工程,除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以外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
受益范圍跨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水利工程,由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該部門委托的單位負責管理。
第十五條 灌區水利工程的干渠、支渠由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負責管理;斗渠、農渠、毛渠由受益范圍內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或者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用水戶協會)負責管理維護,并申請和協調農業灌溉用水、向用水戶收取水費以及按照合同向灌區管理單位支付水費。
第十六條 自治區按照促進節約用水、降低農民水費支出、保障灌排工程良性運行的原則,推行農業水價綜合改革,農業灌排工程運行管理費用由財政適當補助。
公益性水利工程和準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公益部分,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經營性水利工程,供水價格要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節約用水、公平負擔的原則核定,對農業用水和非農業用水應當區別對待,分類定價。
第十七條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八條 公益性水利工程和準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公益性部分,其管理、養護、維修以及更新改造經費由負責管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財政預算。
經營性水利工程的管理、養護、維修以及更新改造經費主要由該工程的所有者、經營者承擔。
第十九條 水利工程實行安全運行責任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水利工程的管理權限對水利工程安全運行負領導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水利工程的管理權限對水利工程安全運行負行政管理責任。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和水利工程所有者、經營者對管理和經營的水利工程安全運行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條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對水利工程進行安全監測管理。
第二十一條 因防汛、抗旱、水利工程險情、維持生產生活等需要應急調度水資源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或者水利工程所有者、經營者應當服從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統一調度。
第二十二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水利工程所有者、水利工程經營者應當定期對水利工程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排除安全隱患,并制定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應急預案。
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應急預案由項目法人制定,并對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負責。
水利工程出現險情征兆時,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水利工程所有者、水利工程經營者應當按照應急預案采取措施,排除險情,并按照規定報告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
第二十三條 與水庫水面相連的山坡林木按照水源林管護,并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尚未種植水源林的,由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與山坡權屬人共同協商,作出規劃,限期造林。
第二十四條 利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的水土資源發展多種經營的,應當確保水利工程安全,保持水利工程原有功能、生態環境和水質符合國家標準。確需改變水利工程原有功能的,應當經有管理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利用水利工程有償供水的,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自治區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水費。
第四章 工程保護
第二十六條 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規定劃定:
(一)堤防工程管理范圍為堤基地和護堤地,一、二級堤防護堤地為堤防迎、背水坡腳以外二十米至五十米,三、四級堤防護堤地為堤防迎、背水坡腳以外十五米至三十米,四級以下堤防護堤地為堤防迎、背水坡腳以外八米至十五米;堤防工程管理范圍以外三十米至五十米為保護范圍。
(二)水庫庫區校核洪水位以下(包括庫內島嶼),壩首兩端、下游壩腳及溢洪道兩側各五十米至一百五十米為管理范圍;管理范圍以外一百五十米至三百米為保護范圍。
(三)閘壩兩端各五十米至一百五十米為管理范圍;閘壩上、下游各一百米至二百米為保護范圍。
(四)泵站管理范圍為廠區構筑物和前池、進出水道等建筑物周邊十米至三十米;建筑物周邊五十米為保護范圍。
(五)渠道左右外邊坡腳線之間為管理范圍;渠道經過山地的,渠堤外坡腳以外各十米至三十米為保護范圍;渠道經過耕作區的,渠堤外坡腳以外各三米至五米為保護范圍。
第二十七條 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的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權發證,設立界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八條 禁止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破壞、侵占、毀損堤壩、水電站、提水站、灌溉渠系及附屬設施、觀測設施、變電站、防汛道路;
(二)爆破、打井、采石、挖礦、取土;
(三)不按照規定操作閘門和攔洪、泄洪、開機、停機;
(四)擅自搭建構筑物、墾植、砍伐林木、筑壩攔汊、圍庫造地、挖渠破閘、挖堤扒口;
(五)傾倒、堆放、掩埋垃圾、渣土和廢棄物,排放污水、污染物;
(六)擅自蓄水、引水、放水、截流;
(七)清洗有毒、有污染的車輛和物品。
第二十九條 水利工程保護范圍內的林木需要更新性采伐的,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伐。
第三十條 因建設需要占用、拆除水利工程或者影響水利工程正常運行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在規定期限內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
第三十一條 無機動車通行功能的堤頂、壩頂、水閘工作橋及渠岸,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置禁行標志,除執行防汛搶險、水利工程管理和維護任務的車輛外,其他機動車輛禁止通行。
利用堤頂、壩頂、水閘、渠岸、護堤地兼做公路的,應當符合防洪和相關技術要求,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建立管理制度或者未按照管理制度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工作;
(二)發現破壞水利工程的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
(三)發現水利工程安全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或者報告;
(四)未按照規定操作水利工程設施;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管理職責的行為。
有前款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移動和破壞水利工程界樁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處以罰款:
(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破壞、侵占、毀損堤壩、水電站、提水站、灌溉渠系及附屬設施、觀測設施、變電站、防汛道路或者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爆破、打井、采石、挖礦、取土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不按照規定操作閘門和攔洪、泄洪、開機、停機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擅自搭建構筑物、墾植、筑壩攔汊、圍庫造地、挖渠破閘、挖堤扒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傾倒、堆放、掩埋垃圾、渣土和廢棄物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款違法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輛在無機動車通行功能的堤頂、壩頂、水閘工作橋及渠岸上通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水利工程的特點①有很強的系統性和綜合性。單項水利工程是同一流域,同一地區內各項水利工程的有機組成部分,這些 工程既相輔相成,又相互制約;單項水利工程自身往往是綜合性的,各服務目標之間既緊密聯系,又相互矛盾。水利工程和 國民經濟的其他部門也是緊密相關的。 規劃設計水利工程必須從全局出發,系統地、綜合地進行分析研究,才能得到最為經濟合理的優化方案。
②對環境有很大影響。水利工程不僅通過其建設任務對所在地區的經濟和 社會發生影響,而且對江河、湖泊以及附近地區的自然面貌、生態環境、 自然景觀,甚至對區域氣候,都將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這種影響有利有弊, 規劃設計時必須對這種影響進行充分估計,努力發揮水利工程的積極作用,消除其消極影響。
第一條 為加強水利工程管理,提高水利工程的綜合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國民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管轄的水庫、河道、渠道、洼淀、分蓄滯洪區、堤壩、海堤、水閘、閘橋、機井、排灌站、輸排水管路、水電站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條 水利工程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水利工程的統一管理工作。
城市供水部門負責管理其所屬的供水和排水設施。
第四條 水利工程是國民經濟的基礎設施。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提高對水利投入的總體水平,并加大對水利工程維修、維護和管理的投入比例。
拓寬融資渠道,鼓勵社會各界及境外投資者以獨資、合資、合作等多種形式興建和維護水利工程,加快水利建設,保障水利工程各項功能的正常發揮。
第五條 國家投資的水利工程形成的資產歸國家所有。各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水利工程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
其他投資主體投資的水利工程形成的資產,屬于各該投資主體所有。工程的安全管理,應當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防汛抗洪調度,必須執行當地防汛指揮機構的命令。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利工程設施和參加防汛搶險的義務。
第七條 在工程管理、節約用水、開發利用水資源、保護工程設施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八條 國家投資興建的以社會效益為主的水利工程的維護、運行管理經費,分別由各級財政支付。較大工程的配套建設和更新改造資金,由計劃部門列入年度基建計劃。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保證社會效益的同時,積極推進水利產業化,逐步實現以水養水、以工程養工程等自我發展的目標,提高水利工程的綜合效益。
多渠道投資興建的水利工程,應當根據不同的投資主體,建立多種形式的管理運行機制,自主經營,自我發展。
第十條 水利工程應當設置相應的管理機構或者管理人員,建立目標管理責任制和考核制度。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鎮基層水利、水土保持管理服務機構的建設,充分發揮其作用。
第十一條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和管理人員的基本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宣傳節約用水,普及水科技知識;
(二)依法保護水利工程,維護工程設施安全;
(三)負責水利工程設施管理,保障正常運行;
(四)執行工程調度運用計劃和防汛抗洪調度命令;
(五)發展多種經營,充分發揮水利工程綜合功能。
第十二條 受益或者影響范圍在一個行政區域內的水利工程,由所在行政區域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受益或者影響范圍跨行政區域的水利工程,由共同的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責成專門機構管理,也可以委托主要受益或者受影響地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第十三條 大型水利工程的調度運用計劃,由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會同水利工程設計單位編制,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中小型水利工程的調度運用計劃,由工程管理單位編制,分別報設區的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并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調度運用計劃一經批準,有關的地方人民政府和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必須嚴格執行。需要變更的,必須經原批準部門同意。
第十四條 邊界水利工程管理,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跨越行政區域的河道、渠道,未經有關各方共同的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邊界河道、渠道上擴大排水、加大引水,設障阻水或者縮小河道、渠道斷面及過水能力;
(二)未經有關各方共同的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河道、渠道內修建挑水、擋水、蓄水工程及有損相鄰地區利益的工程;
(三)邊界水利工程的有關各方因使用水利工程發生爭議時,爭議各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有關各方共同的人民政府裁決。
第十五條 為維護水利工程的管理秩序,禁止下列行為:
(一)干預和阻撓工程管理人員履行職責;
(二)攔截、搶占水源、破壞供水、用水、排水秩序;
(三)非工程管理人員操作閘門及各項設備。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設置的水政監察機構或者監察人員,依法維護水利工程的管理秩序和水事秩序。
第十七條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需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必須按照水利工程管理權限,首先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出具審查意見,方可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其他審批手續。
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申請時,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要求申請者提供對水利工程功能影響的報告和防洪評價報告。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審批部門審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的建設項目時,如果改變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應當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九條 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的建設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必須將立項、設計、用地等有關文件和施工安排報送水行政主管部門。
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應當有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第二十條 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的建設項目施工期間,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建設項目的施工進行監督,發現未按照有關規定施工的,應當予以制止,施工單位應當及時糾正。
對水利工程可能構成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應當參與有關水工程部分的建設監理。
第二十一條 開采地下水必須統一規劃,合理布局。鑿井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方可施工。在城市規劃范圍內確定井位,應當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
鑿井和生產井用管材,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并取得鑿井資質證書或井用管材生產許可證。生產過程中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標準。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引導、支持用水單位和個人興建防滲漏水、噴灌、滴灌、微灌等節約用水工程,發揮水資源的最佳效益。
第三章 工程保護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根據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標準,劃定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圍和安全保護范圍。
國家所有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辦理土地征收手續;其他投資主體所有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的土地,可以根據需要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轉移手續。
水利工程安全保護范圍內的土地,權屬不變,使用時不得危害水利工程安全。
第二十四條 國家所有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的水域和依照本條例已經辦理手續的土地的管理權和使用權,屬于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五條 為保護水利工程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完整,禁止下列行為:
(一)毀壞堤、壩、水電站、渠道、水閘、機井、泵站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二)在堤、壩、渠坡上放牧或者擅自墾植、鏟草、移動護坡砂石及砍伐林木;
(三)在堤、壩的頂、坡、戧臺設置有礙安全管理的建筑物及障礙物;
(四)侵占、毀壞通訊、報汛線路、臺站、供用電設施及水利物資、器材、設備;
(五)在安全保護范圍內進行爆破、炸魚、燒窯、采石、采礦、挖砂、取土等危及工程安全的活動;
(六)毀壞、盜竊、擅自移動水文、測量、監測設施及界樁、標牌。
第二十六條 為維護水利工程效能,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河道、渠道內修建礙航、阻水及有危害的導流、挑流工程和種植高稈作物或者林木;
(二)在河灘、行洪區、淀泊、蓄滯洪區、水庫庫區及河流入海口任意圍墾和修建阻水建筑物;
(三)在水庫、河道、渠道、淀泊內傾倒垃圾、廢渣。
第二十七條 夢想在堤頂、壩頂、閘橋行駛超過工程承載能力的車輛、履帶拖拉機及雨后泥濘行車。
第二十八條 機動車在等級較高或者重要的堤頂、壩頂、閘橋上通行的,應當繳納水利工程維護費。
農用機械免繳水利工程維護費。
第二十九條 水利工程維護費由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負責收繳,全額上繳同級財政,專戶儲存,用于水利工程的維修、維護與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具體收費范圍和辦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物價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第三十條 禁止向河道、渠道、水庫及其他水域排放超標準污水或者棄置固體廢物。
第四章 供水管理
第三十一條 供水管理堅持統一調配,分級管理,保證重點,兼顧全面的原則,實行計劃用水,科學用水,節約用水,有償供水。首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兼顧農業、工業及其他用水。
第三十二條 用水單位應當向供水工程管理單位申報年度用水計劃。供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根據水利用規劃、工程設計及水源狀況,對各用水單位申報的用水計劃進行綜合平衡,報有關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根據批準的用水計劃與各用水單位簽訂供用水合同。
對未申報用水計劃的單位,不予供水。對超計劃用水和違反合同嚴重浪費水的用戶,經供水工程主管部門批準,供水工程管理單位可以限量供水,并按累進制辦法加價收費,直至停止供水。
第三十三條 用水單位必須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向供水工程管理單位繳納水費。用水單位必須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向供水工程管理單位繳納水費。對不按時繳納水費的用戶,應當責令限期繳納,并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一的滯納金。
第三十四條 供用水雙方應當嚴格執行供用水合同。如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供用水合同,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共同采取補救措施。
第三十五條 供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對用水單位實行定額配水,計量收費,促進節約用水,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降低用水單耗。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當逐步完善所屬渠系配套防滲設施,推廣先進灌水技術,提高水利用率。
第五章 經營管理
第三十六條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保證工程設施安全完好、防洪除澇功能正常發揮和水體質量,并充分利用水、土地等資源,依法發展多種經營。
第三十七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工程類別、規模和條件,向所屬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下達技術經濟指標或者承包經營目標任務。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當根據上級下達的任務或者承包經營目標制定實施計劃,確保生產任務的完成。
第三十八條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必須按照工程管理權限報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簽訂有償使用合同。
第三十九條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多種經營的收入和依法收取的各項費用,由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攤派、挪用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財產。
第四十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所屬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財務收支進行監督。以經濟效益為主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當逐步實行企業化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任何改變調度運用計劃的,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第(二)項規定的,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恢復原狀。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可以并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工程設施損害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興建建設項目的,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工程設施嚴重影響防洪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未報送有關文件和施工安排,或者未按批準的設計施工的,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未取得鑿井資質證書或者井用管材生產許可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發給營業執照。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限期排除障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賠償損失,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三百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嚴重影響防洪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對水利工程造成損害的,并應當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
第五十一條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造成水利工程設施損壞、危害防洪除澇功能正常發揮和水體質量的,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措施和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第五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或者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四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管理不當造成水利工程損害,或者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情節輕微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規定實施辦法。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
水利工程的特點①有很強的系統性和綜合性。單項水利工程是同一流域,同一地區內各項水利工程的有機組成部分,這些 工程既相輔相成,又相互制約;單項水利工程自身往往是綜合性的,各服務目標之間既緊密聯系,又相互矛盾。水利工程和 國民經濟的其他部門也是緊密相關的。 規劃設計水利工程必須從全局出發,系統地、綜合地進行分析研究,才能得到最為經濟合理的優化方案。
②對環境有很大影響。水利工程不僅通過其建設任務對所在地區的經濟和 社會發生影響,而且對江河、湖泊以及附近地區的自然面貌、生態環境、 自然景觀,甚至對區域氣候,都將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這種影響有利有弊, 規劃設計時必須對這種影響進行充分估計,努力發揮水利工程的積極作用,消除其消極影響。
如何搞好水利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管理,確保工程質量,促進我國經濟發展是擺在我們每個水利人面前的一個重大課題。抓好水利工程管理,確保水利工程安全是保證水利工程正常運行、擴大再生產的關鍵。水利工程管理的好壞,直接關系到水利工程質量?,F就目前的水利工程管理工作做一下分析探討。
1、水利工程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1.1水利工程中有不少標準偏低,工程質量差,不能滿足防洪興利需要。我縣水利工程大多興建于六、七十年代,標準偏低,施工質量差,加之工程已運行了40―50年,隨著運行期的增長,工程不可避免地出現老化和損壞,形成病險或隱患工程。如一些水利工程不同程度的出現滲漏、軟基、涵管斷裂、堵塞及白蟻危害現象,這些病險水利工程有的需降低水位運行,嚴重影響了其效益的發揮;有的帶病運行,這樣勢必對地區人民的生命財產構成嚴重威脅,一旦失事,將會造成慘重損失。
1.2資金投入不足,重建輕管,工程效益降低。由于水利工程缺乏維修資金,致使很多水利工程年久失修,特別是不少病險工程沒能得到及時除險加固,工程效益銳減。
1.3水利工程配套不全,影響了工程效益的發揮。多年來,在水利工程建設中,只重視樞紐工程的建設,而忽視了配套工程,致使受益范圍窄小,影響了灌溉面積的正常發揮。
1.4機械設備流失,老化現象嚴重。由于缺乏管理,使原有的機械設備有的流失,有的已經老化,還有些零部件已經損壞,無人修理,帶病運行。如一些水利工程的排澇站、電灌站平時無人管理,導致變壓器、輸電線路等被盜,加之設備缺乏必要的維修,每到防汛抗旱季節,機器不能運轉或帶病運行,制約了工農業的發展。
1.5工程管理體制不健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一些水利工程管理機構不健全,管理人員素質較低,造成了在執法過程中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時有發生。
2、水利工程管理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2.1農民的經濟意識觀念增強,難以集中勞力從事水利工程建設及管理。在五、六十年代,我市各縣區大規模地興修水利,每年都要抽調數萬勞力從事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而九十年代后,農民忙于經營或棄農從商,放松了水利建設,他們講究經濟效益。
因此,難以抽調大批勞力興建水利工程。
2.2管理不善,群眾集體觀念差。農村實行生產責任制后,特別是近幾年以來,農民的個體經濟意識較強,集體觀念淡薄,從而在水利工程管理上存在只知用水,不愿管水,致使水利工程老化失修,毀損嚴重。
2.3自力更生精神不強,伸手向上要思想嚴重。有些地方無論是建電站、渠道,還是堤防加固甚至管理都依靠上級撥款,無錢不干,等靠要思想嚴重。按照中央要求,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應以群眾自辦為主,國家只能在器材方面給予適當支持?,F在群眾存在著一種偏向,國家不投資,水利沒人搞,純粹依賴國家的思想嚴重,影響了水利建設及管理。
2.4管理人員待遇低,無自,影響了工程的積極性。如一些水利工程管理人員的工資每月在200―300元左右,部分人員未參加養老保險,加之無財務自,水利工程一切開支都需由各所在鄉鎮政府統管,這樣勢必挫傷管理人員的工程管理積極性,阻礙了水庫的發展。
3、水利工程建后應采取的管理模式
水利工程是保障工程,體現的是社會效益,“三分建設,七分管理”只有加強管理,摸索出一套先進管理經驗,才能保證水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推廣實施。應該采取“誰建、誰有、誰用”的原則,在區水務局的指導下,工程管理權交由鎮排灌站統一管理,建立相應的水利工程管理制度,落實專人總負責,按農戶各自承包田的范圍,自行承擔水利工程設施的管理、維護、維修的職責,并與鄉(鎮)、村、組簽訂協議書,責任落實到戶、到人。
4、抓好水利工程管理應采取的措施
4.1提高工作人員管理意識。改革開放的實踐證明,先進的思想觀念是發展水利事業的強大推動力。進取爭先、自謀發展意識不強,就會妨礙工程管理,束縛水利事業的進一步發展。要強化對水利工程管理的認識,切實加強水利工程管理。各管理單位首先必須建立健全管理機構,做到有管理房屋、有辦公設備、有規章制度、有經濟實體和相對穩定的管理人員。要加強對財務的監管工作。管理單位必須有財務自,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定期對財務管理進行審計。
4.2建立水利工程的行政推進機制。加強領導,落實責任。水利工程是一個系統工程,涉及土地規劃、財政、水務、農業、環保、市政建設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并且由于涉及范圍廣,又是長期任務,應成立由相關職能單位組成的水利工程管理協調組,定期聯系,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根據己有機構的業務范圍,明確管理的責任單位,分別對有關方面進行管理,形成強有力的組織保障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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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概況
我鎮地處黃海之濱,海岸線長85km,1個沿海經濟區和9個省市屬農林場圃位于其中,總面積400km,人口4.9萬人,333省道、352省道和在建的國防大道、臨海高等級公路及東臺河、梁垛河、三倉河、方塘河、新港河、潘堡河、漁舍中心河、新東干河等縱橫鎮域東西南北,勾成四通八達的水陸交通網。境內有市管骨干河道12條89.60km,鎮管中溝級以上河道76條290.30km,河堤長306.8km,節制閘9座,橋涵178座。
二、水利工程管理現狀及存在問題分析
1、河道水面被漁業部門登記發證,收取水面承包養殖費,養捕設施(魚罾、網籪)影響河道泄洪,導致河道疏浚,汛期清障不得到位。
2、河堤青坎(河道兩側水利管理范圍內的土地)權屬不清。有的被林業部門占用栽樹;有的被漁業部門占用養殖;有的被個人買斷種植;有的被政府承包給個體戶栽樹或建筑,多頭管理使用,加大了水利工程管理難度。
3、河口越級排水、入河排污、河坡耕翻種植、擅自取土及向河道內傾倒垃圾廢棄物的現象屢禁不止,加速河道淤積速度,破壞了水環境。
4、因外部干憂,管理乏力,導致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違法占用事件逐年增多,如孫加英船廠、陳玉船廠等都是來自上級和相關部門阻力或干擾導致的。
5、征收占用補償費是水利工程管理重要手段。涉及社會方方面面,難度大,有些有背景的占用人以沿海大開發,大力招商引資為理由,不服從行業管理,既不辦理占用手續,更談不上交納水利工程占用補償費。甚至門不讓進、人不給見,嚴重擾亂了水利工程管理秩序。
6、鄉鎮區域范圍廣,水利工程管理人員年齡偏大(60歲),傳統保守的管理觀念很難接受現代化工程管理理念,對水利工程實施現代化管控、觀測積極性不強,管理設施手段相對落后,更談不上創新模式搞管理。加之,隨著農村稅費征收改革,村級水利工程管理人員自行消失,成了基層水利工程管理軟肋。
三、加強沿海水利工程管理的對策與思考
1、根據水法律法規的規定,界定現有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土地權屬。深入調查摸底,對現有河道、河堤等水工程管理范圍內的土地全面登記造冊,依據《江蘇省水利管理工程條例》、《江蘇省河道管理實施辦法》和《東臺市水利工程管理辦法》、《東臺市河道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與有關部門協調,確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土地使用管理權屬。統一規劃,植樹造林,美化河堤。
2、加大水行政執法力度,規范水工程占用行為。對現狀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所有經營性占用人(含魚罾、網籪養殖戶)逐一調查,符合占用條件的補辦手續。不能辦理占用手續的,由市水政執法大隊牽頭,誠邀公安、漁政、司法等部門,依據《中華共和國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強行予以取締。
3、建立健全村級水利工程管理網絡,明確管理職能。以村為單位落實一名水利工程管理人員,由鎮政府統一指導,簽訂管理合同,集中培訓,明確管理要求、標準、責任和報酬,報酬可由鎮財政出一半,村“一事一議”籌一半,市財政配套獎勵部分資金中予以解決。嚴格考核獎懲兌現。
4、健全監管機制,創新水利工程管理模式。發揮村級水利工程員網絡作用,定期巡查。加強對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修建碼頭、料場、船廠、建房、越級排水、入河排污、耕翻種植、傾倒垃圾、擅自取土、管線穿堤、開塘養殖等項目監督,完善對各類項目建設的審核,上報工作。及時制止水事違法行為,有效處置水事違法案件。改善管理手段,增強管理科技含量。從定性管理轉變為定量管理,積極引進,推廣管理新技術,引進開發先進管理設施,大力實施工程監測系統。
第三條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的統一監督管理。
市政、規劃、國土房產、發改、財政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水利工程的有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建設水利工程應當符合流域、區域綜合規劃及有關專業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海洋功能區劃相協調。
前款規定的水利工程專業規劃,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部門編制,經市規劃行政部門綜合協調,按規定程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第五條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原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水利工程進行建設審批管理。
下列水利工程的建設審批管理,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一)市級財政投資并由市發展改革行政部門立項的水利工程;
(二)大型水閘、?。?)型以上水庫、Ⅲ級以上堤防、控制流域面積50平方公里以上河道干流整治工程及其他大中型水利工程;
(三)跨區水利工程;
(四)市人民政府確定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審批管理的其他水利工程。
前款規定以外的水利工程的建設審批管理,由所在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六條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審批管理的水利工程,水利工程項目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部門在工程開工前,應當組建或者明確項目法人;其他水利工程,有條件的也應當組建或者明確項目法人。項目法人的組織機構和人員配備應當與所承擔工程的規模、重要性和技術復雜程度相適應。
水利工程沒有按規定組建或者明確項目法人的,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由市、區人民政府責成項目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限期改正。
項目法人對水利工程項目建設的工程質量、工程進度、資金管理、安全生產負責。
第七條水利工程實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制度。施工圖設計文件投入使用前,項目法人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圖審查機構進行審查;應急搶險救災等工期急迫的工程,也可組織經水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審查。項目法人應當將審查機構或者專家組出具的審查報告及時報相應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水利工程實行施工圖審查的范圍,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確定并公布。
第八條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應當進行招標的水利工程,項目法人應當在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依法實施招標。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水利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水利工程招投標文件的編制和合同的簽訂應當使用有關水利工程招投標文件及合同的示范文本。
第九條在本市開展水利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咨詢、招投標的單位,應當持有關單位資質及從業人員執業資格等證明資料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水利工程從業信用評價、誠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制度。
第十條財政投融資建設的水利工程劃分為多項工程進行招標的,項目法人可持單項合同工程投入使用驗收鑒定書,向財政審核機構辦理單項合同決算審核手續。
第十一條依法由本市管理的水利工程,按下列方式確定水利工程管理者:
(一)國有大型水閘、小(1)型以上水庫、Ⅲ級以上堤防水利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和項目主管部門確定;
(二)本條第(一)項規定之外的國有水利工程,由所在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和項目主管部門確定;
(三)非國有水利工程,由水利工程所有者或者經營者確定。
第十二條下列水利工程應當設立或者確定管理機構作為水利工程管理者:
(一)?。?)型以上水庫;
(二)東西溪、后溪、官潯溪及九溪河道主干流上的水利工程;
(三)中型以上水閘;
(四)Ⅲ級以上堤防。
前款規定以外的水利工程,應當設立專職或者兼職管理人員。
第十三條水利工程管理者具體負責水利工程的運行維護和安全管理。其職責為:
(一)制定日常的管理制度,做好工程檢查、觀測、記錄工作和有關資料的分析工作;
(二)維修養護水利工程,保持水利工程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
(三)及時做好報汛、運行調度和防汛抗旱工作;
(四)遇有可能危及水利工程安全的險情應當采取應急搶險保護措施,并及時報告主管部門;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公益性水利工程和準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公益性部分,其管理人員經費、維修養護經費及更新改造費用,由市、區財政按有關規定負擔或者予以補助。
第十五條國家所有的大中型水利工程,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劃定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
國家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和集體所有的水利工程,原則上根據以下規定劃定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
(一)防洪河堤管理范圍為堤腳外延5米內的護堤地,保護范圍為護堤地外延30米內;海堤管理范圍為迎水坡腳外延20米內和背水坡腳外延20米內,保護范圍為管理范圍外延50米內。
(二)水庫庫區的管理范圍為水庫征地線或者移民線以下,保護范圍為管理范圍外延至第一重山脊的山坡。
(三)攔河壩的管理范圍為其周邊外延50米內,保護范圍為管理范圍外延200米內;水庫的泄洪構筑物的管理范圍為其周邊外延50米內,保護范圍為管理范圍外延50米和下游溢洪河道200米內。
(四)水閘、船閘、機電排灌站、水輪泵站、電站廠房、變電站等水利工程建筑物的管理范圍為其周邊外延20米內,保護范圍為管理范圍外延50米內;壓力管道的管理范圍為管道外側各1米內,保護范圍為管理范圍外延3米內;低壓輸電線路以桿為中心左右兩側各8米內為保護范圍。
(五)填方輸水渠道的管理范圍為渠腳外延5米內,挖方輸水渠道的管理范圍為開挖頂線外延5米內,兩側總的管理范圍控制在10米內,保護范圍為管理范圍外延30米內;輸水管道的管理范圍為管道外側各5米內,兩側總的管理范圍控制在10米內,保護范圍為管理范圍外延30米內。
(六)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已有的辦公、生活設施、倉庫、活動場所及綜合經營項目占有的土地劃為管理范圍;水利工程運行觀測設施和防汛搶險道路、場地、設備占有的土地劃為管理范圍。
水利工程已劃定的實際管理范圍超過本規定規定的范圍的,維持不變。
第十六條尚未明確管理范圍的水利工程,具體管理范圍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及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提出,經市規劃、國土房產等行政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依法劃定,并設立固定標志。
第十七條禁止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內進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影響水利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動。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從事依法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活動的,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的土地,按下列方式辦理土地權屬登記手續:
(一)管理范圍內的國有土地,1982年5月14日《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公布施行前已由水利工程管理者實際占有使用的,其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確定給水利工程管理機構;1982年5月14日《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公布施行后占用的,經依法處理后確定土地使用權。
(二)新批準建設的水利工程用地依照征用或者劃撥文件和有關法律、法規劃定用地界線,確定土地使用權。
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涉及海域權屬的,依法辦理海域使用手續。
第十九條從事工程建設,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補救方案并報相應的水行政主管部門;造成損失的,按規定給予補償。
中圖分類號TV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674-6708(2014)119-0229-02
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我們的社會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信息化技術正在改變著我們的生活形態,推進水利行業信息化發展已成為一種必然。
1信息化技術的特點
1.1精細化
信息化管理其實是自上而下的管理理念推行的過程,通過不同層級的分解,最終落實到具體的數據操作崗位,并規定操作的規則、職權、稽核機制等,因此推行的是一種精細化的管理方式。
1.2流程化
信息化管理強調流程化,信息化提得最多的業務流程優化,這里有兩層含義:一層是清晰的梳理;更高層就是流程的優化。在一個單位,流程的效率就代表單位運作的效率,管理的理念和方法很大程度都體現在流程的優化上。信息系統上線的過程就是流程化。
1.3標準化
計算機本質上是邏輯計算的工具,不管邏輯程序多復雜,它都會一層不變的去執行原定程序,因此無論哪個計算節點都必須清楚定義處理人的職責與權限,以及輸入輸出。在這個意義上講,信息化的過程,就是一個管理權責的一個標準化過程。
1.4系統化
信息化嚴密的邏輯性特點,決定了信息化必須超前規劃,如果一個系統不能保證至少3~5年的應用,那就是一個失敗的規劃。因為在信息網絡化的今天,如果不系統的解決問題,將每天疲于應對“點”的問題,所以,從這個意義上將,信息化永遠在做“管理解決方案”。
1.5效率高
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提高了工作的效率。
2構建豫東水利工程管理局水利工程信息管理系統的必要性
2.1 享水利資源信息的需要
豫東水利工程管理局水利工程管理產生的往來信息繁多,日常管理中下達或上報的信息復雜多樣,如何優化配置這些資源以方便共享利用,就需要構建一個高效的水利工程管理信息系統。
2.2提供管理決策的需要
水利工程信息管理系統能夠實時分析不同時段發生的各種信息,可以自動進行信息數據計算并按原定格式輸出匯總結果,以便于管理人員據此作出決策,進而提高工程管理效能。
3豫東水利工程管理局管轄范圍、信息化建設現狀及存在問題
3.1豫東水利工程管理局管轄范圍
豫東水利工程管理局承擔豫東地區有關大中型河道、水閘的工程管理、維修養護,統一管理豫東地區引黃水量調度、工程建設、泥沙監測,以及綜合開發利用水資源,協調處理市地間水事糾紛。
3.2豫東水利工程管理局信息化建設現狀
豫東水利工程管理局當前局機關和二級分局都只有局域網,僅限于政務辦公,信息傳送等,灌區信心化建設目前正處于規劃中,尚未形成實際信息監控管理能力。整體信息化水平較為落后。
3.3豫東水利工程管理局水利工程管理信息化建設存在的主要問題
3.3.1水利基礎資源數據不足
豫東水利工程管理局的基本職責是承擔豫東地區有關大中型河道、水閘的工程管理、維修養護,統一管理豫東地區引黃水量調度、工程建設、泥沙監測,以及綜合開發利用水資源,協調處理市地間水事糾紛。
此外,水利信息數據的數字化和信息儲存的規范化程度還比較低。從水利信息管理系統建設自身的角度看。一是水利動態信息的采集環節薄弱,二是信息儲備未能規范化,有許多寶貴的原始監測數據、歷史檔案以及工程管理的規劃與設計等一手材料因年代久遠,未能得到妥善保護而遭受損壞或丟失,造成信息資源的極大損失。
3.3.2 水利工程管理基礎信息資源共享困難
信息資源的共享性是信息資源的價值體現。由于豫東水利工程管理局信息化建設還處于起始階段,各種信息化建設的網絡設備和信息資源共享機制還不配套,導致有限的信息資源共享困難。制約了豫東水利工程管理局信息化建設的發展。
4豫東水利工程管理局水利工程管理信息化建設的建議
4.1提高水利信息數據規范化管理,促進信息化資源的整合與共享
為了保證豫東水利工程管理局水利信息資源的共享,豫東水利工程管理局應針對灌區、河道管控、科學試驗監測等工作加大在通信設備、硬件設備、軟件設備、安全系統等方面的投資。充分利用現有的基礎數據,制定合理的使用方案,促進各科室及二級單位之間的共建共管,建設完備的信息數據共享機制。
4.2建立起豫東水利工程管理局水利信息化建設的長效投資機制
信息化建設的資金投入比較大,為有效解決豫東水利工程管理局水利信息化建設的長效機制,豫東水利工程管理局應將水利工程管理信息化建設納入水利基本建設計劃,逐年投入,分步建設,逐步完善。
4.3轉變觀念,加強豫東水利工程管理局信息化人才的培養和引進
豫東水利工程管理局的人才隊伍中,水利工程管理和計算機網絡管理專業的復合型人才不足,尤其是信息技術人才極度匱乏。為改變當前這種現狀,必須徹底轉變用人觀念。首先是突破傳統的用人機制,強化水利工程管理和信息技術人才的通用化、年輕化、骨干化。本著“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人才理念,充分挖掘、利用本單位現有人才,建立人才后備梯隊,借助相關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重點培養。此外,也要利用本單位空編指標,適時引進引進高水平的信息化專業人才,加強豫東水利工程管理局人才儲備的厚度,提升豫東水利工程管理局水利信息化建設的整體水平。
5結論
我國“十二五”發展規劃對各行業信息化建設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處在我國全面建設現代化國家的總體過程中,水利行業的信息化建設是必然要求,我們應當積極探索、完善,盡快將豫東水利工程管理局信息化建設納入正軌,不斷推進其水利信息化建設水平,以實現豫東水利工程管理局水利管理現代化的發展目標。
第一條 為加強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與正常運行,充分發揮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下列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和利用適用本條例:
(一)防洪、防潮、排澇工程;
(二)蓄水、引水、供水、提水和農業灌溉工程;
(三)防漬、治堿工程;
(四)水利水電工程;
(五)水土保持工程;
(六)水文勘測、三防(防汛、防風、防旱)通訊工程;
(七)其他水資源保護、利用和防治水害的工程。
第三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的統一管理工作和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建設、交通、電力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管理有關的水利工程。土地管理、地震、公安等有關部門,協同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利工程管理的領導,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理順管理體制,明確責、權、利關系,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及正常運行。
第二章 水利工程管理
第五條 興建水利工程項目應當嚴格按照建設程序,履行規定的審批手續,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和建設監理制。新建、擴建和改建水利工程,其勘測、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質量的監督。
將水利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單位的,其簽訂的承包、發包合同無效,并責令工程發包人限期重新組織招標和投標。
水利工程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資質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認定。
第六條 未經驗收合格的水利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條 大、中型和重要的小型水利工程,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分級管理;跨市、縣(區)、鄉(鎮)的水利工程,由其共同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也可以委托主要受益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管理;未具體劃分規模等級的水利工程,由其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其他小型水利工程由鄉(鎮)人民政府管理。
變更水利工程的管理權,應當按照原隸屬關系報經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八條 大中型和重要的小型水利工程應當設置專門管理單位,未設置專門管理單位的小型水利工程必須有專人管理。同一水利工程必須設置統一的專門管理單位。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具體負責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維護和開發利用。
小(一)型水庫以鄉(鎮)水利管理單位管理為主,小(二)型水庫以村委會管理為主。
第九條 防洪排澇、農業灌排、水土保持、水資源保護等以社會效益為主、公益性較強的水利工程,其維護運行管理費的差額部分按財政體制由各級財政核實后予以安排。供水、水力發電、水庫養殖、水上旅游及水利綜合經營等以經濟效益為主、兼有一定社會效益的水利工程,要實行企業化管理,其維護運行管理費由其營業收入支付。
國有水利工程的項目性質分類,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劃定。
第十條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嚴格按照有關規程規范運行管理,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服從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防洪、抗旱調度,確保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運行。當水利工程的發電、供水與防洪發生矛盾時,應當服從防洪。
第十一條 通過租賃、拍賣、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依法取得水利工程經營權的單位和個人,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改變工程原設計的主要功能。
第十二條 由水利工程提供生產、生活和其他用水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繳納水費,逾期不繳納水費的,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額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供水價格由縣級以上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制定和調整。
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所屬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水費可根據國家規定適當調劑余缺,主要用于所屬水利工程的更新改造和水費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未達設計標準的水利工程,應當進行達標加固,更新改造;雖達設計標準,但運行時間長,設施殘舊,存在險情隱患的水利工程,應當限期加固除險,更新改造。所需資金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多渠道籌集。
第十四條 經安全鑒定和充分技術經濟論證確屬危險,嚴重影響原有功能效益,或者因功能改變,確需報廢的水利工程,由所轄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中中型以上的水利工程應當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章 水利工程保護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劃定國家所有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圍:
(一)水庫。工程區:擋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電站廠房的占地范圍及其周邊,大型及重要中型水庫五十至一百米,主、副壩下游壩腳線外二百至三百米;中型水庫三十至五十米,主、副壩下游壩腳線外一百至二百米。庫區:水庫壩址上游壩頂高程線或土地征用線以下的土地和水域。
(二)堤防。工程區:主要建筑物占地范圍及其周邊:西江、北江、東江、韓江干流的堤防和捍衛重要城鎮或五萬畝以上農田的其他江海堤防,從內、外坡堤腳算起每側三十至五十米;捍衛一萬畝至五萬畝農田的堤防,從內、外坡堤腳算起每側二十至三十米。
(三)水閘。工程區:水閘工程各組成部分(包括上游引水渠、閘室、下游消能防沖工程和兩岸聯接建筑物等)的覆蓋范圍以及水閘上、下游、兩側的寬度,大型水閘上、下游寬度三百至一千米,兩側寬度五十至二百米;中型水閘上、下游五十至三百米,兩側寬度三十至五十米。
(四)灌區。主要建筑物占地范圍及周邊:大型工程五十至一百米,中型工程三十至五十米;渠道:左、右外邊坡腳線之間用地范圍。
(五)生產、生活區(包括生產及管理用房、職工住宅及其他文化、福利設施等)。按照不少于房屋建筑面積的三倍計算。
其他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圍,由縣或鄉鎮人民政府參照上述標準劃定。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邊界外延劃定水利工程保護范圍:水庫、堤防、水閘和灌區的工程區、生產區的主體建筑物不少于二百米,其他附屬建筑物不少于五十米;庫區水庫壩址上游壩頂高程線或者土地征用線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嶺脊之間的土地;大型渠道十五至二十米,中型渠道十至十五米,小型渠道五至十米。
其他水利工程的保護范圍,由縣或鄉鎮人民政府參照上述標準劃定。
第十七條 城市規劃區內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國土等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劃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已征用或已劃撥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的土地,應當依法辦理確權發證手續。已劃定管理范圍并已辦理確權發證手續的,不再變更;尚未確權發證的,應當按照第十五條規定的標準依法辦理征用或劃撥土地手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的土地和水域。國家建設需要征用管理范圍內的土地,應當征得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九條 水利工程保護范圍內的土地,其權屬不變,但必須按本條例的規定限制使用。
第二十條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的邊界埋設永久界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移動和破壞所設界樁。
第二十一條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內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各類建設項目,其可行性研究報告在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請批準前,其中的工程建設方案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在通航水域的,應當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同意。需要占用土地的,在水行政主管部門對該工程設施的位置和界限審查批準后,建設單位方可依法辦理用地、開工手續;工程施工應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竣工驗收應當有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第二十二條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興建影響水利工程安全與正常運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
(二)圍庫造地;
(三)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礦、葬墳以及在輸水渠道或管道上決口、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動;
(四)傾倒土、石、礦渣、垃圾等廢棄物;
(五)在江河、水庫水域內炸魚、毒魚、電魚和排放污染物;
(六)損毀、破壞水利工程設施及其附屬設施和設備;
(七)在壩頂、堤頂、閘壩交通橋行駛履帶拖拉機、硬輪車及超重車輛,在沒有路面的壩頂、堤頂雨后行駛機動車輛;
(八)在堤壩、渠道上墾植、鏟草、破壞或砍伐防護林;
(九)其他有礙水利工程安全運行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在水利工程保護范圍內,不得從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質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開荒、伐木、開礦、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動。
第二十四條 因建設需要遷移水利設施或造成水利設施損壞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提出書面申請,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補救措施或按重置價賠償;影響水利工程運行管理的,應當承擔相應的管理維修費用。
第二十五條 占用國家所有的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或者人為造成農業灌溉水量減少和灌排工程報廢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必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負責興建等效替代工程,或者按照興建等效替代工程的投資總額繳納開發補償費,專項用于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開發項目和灌排技術設備改造。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條 已經圍庫造地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進行治理,有計劃地退地還庫。
第二十七條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必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與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簽訂協議。
第二十八條 在以供水為主的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內不得建設污染水體的生產經營項目,興建旅游項目,必須經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報有關部門批準;已經興建的,必須采取補救措施,防治水質污染。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將水利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單位的,以及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從事水利工程勘測、設計、施工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條的規定,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從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其違法所得;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降低或取消其資質,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將水利工程建設監理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單位的,責令其改正,可處以該項建設工程投資預算千分之五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將未經驗收合格的水利工程投入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并責令原建設單位立即采取補救措施,限期驗收,對責任者可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因建設工程不合格或有缺陷而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的,原建設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拒不繳納水費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可以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移動和破壞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埋設的永久界樁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或者同意,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內修建工程設施、興建旅游設施或其他可能污染水庫水體的生產經營設施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或者工程設施,可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至(九)項、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采取補救措施,對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可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涉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除特別規定外,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及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大、中、小型水庫、灌區、閘壩、水電站等水利工程的劃分,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水利工程的特點①有很強的系統性和綜合性。單項水利工程是同一流域,同一地區內各項水利工程的有機組成部分,這些 工程既相輔相成,又相互制約;單項水利工程自身往往是綜合性的,各服務目標之間既緊密聯系,又相互矛盾。水利工程和 國民經濟的其他部門也是緊密相關的。 規劃設計水利工程必須從全局出發,系統地、綜合地進行分析研究,才能得到最為經濟合理的優化方案。
②對環境有很大影響。水利工程不僅通過其建設任務對所在地區的經濟和 社會發生影響,而且對江河、湖泊以及附近地區的自然面貌、生態環境、 自然景觀,甚至對區域氣候,都將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這種影響有利有弊, 規劃設計時必須對這種影響進行充分估計,努力發揮水利工程的積極作用,消除其消極影響。
作者:方國華
水利工程管理現代化是實現水利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對水利工程管理現代化的進程進行全面、客觀的評價,指導水利工程管理現代化的建設,必須逐步建立和完善水利工程管理現代化評價指標體系。在全面收集、整理、分析資料的基礎上,對江蘇若干典型水利工程進行現場調研;并參考、借鑒有關研究成果[1-4],建立了系統、先進、實用的水利工程管理現代化評價指標體系,并應用于典型水利工程中[5-6]。
1水利工程管理現代化評價指標體系
1.1構建原則
為了能夠客觀、準確且比較全面地反映不同區域水利工程管理現代化建設的發展水平,指標體系的確定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1)先進性、系統性與可能性相協調;(2)除了有反映“管理水平”的指標,還有反映“管理效果”的指標;(3)定量指標和定性指標相結合;(4)具有層次性和可比性,同一層次內各指標應具有可比性;(5)兼顧代表性與可操作性;(6)具有導向性。
1.2一級評價指標
水利工程管理現代化評價指標體系中的一級評價指標有9個,分別是水利工程管理體制合理性與先進性水平,水利工程管理規范化程度,水利工程管理手段自動化、信息化水平,水利工程管理法治環境良性化水平,水利工程運行安全管理水平,水利工程設施完好和功能達標程度,水利工程水環境保護水平,水管單位經營管理績效和發展能力,人力資源科技水平和結構性合理程度。其中,前5個指標為定性評價指標,評價全面,但人為因素較多;后4個指標為定量評價指標,評價客觀且人為因素較少,數據來源穩定。
1.3二級評價指標
上述9個一級評價指標可分解為32個二級評價指標,其中定性評價指標21個,定量評價指標11個,見表1,表中括號內數字為指標權重。
1.4評價指標權重的確定
權重的確定是多指標綜合評價中的一個重要步驟,權重的合理性、準確性直接影響評價結果的可靠性。筆者在廣泛調研的基礎上,針對當前水利工程管理現代化建設的特點和總體要求,采用德爾菲法構建水利工程管理現代化評價指標體系,并對各項指標進行賦權。德爾菲法又稱專家調查法,是一種非見面形式的專家意見收集方法,能夠充分利用專家的知識、經驗和智慧[7]。筆者設計了問卷調查,邀請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基層水管單位共7位專家根據自己的經驗和知識,對水利工程管理現代化評價指標體系和各級指標權重分值給出意見。在第一輪征詢時,基于層次分析法,請各位專家對評價指標的相對重要性提出意見,綜合專家意見,建立判斷矩陣,并進行一致性檢驗,再次征詢專家意見,使意見相對趨于集中,將反饋結果匯總并加工整理,確定了評價指標的權重值,見表1。
2評價指標的內涵及定義
通過對典型水利工程進行調研,并參考、借鑒有關研究成果[8-17],分別針對21個定性指標和11個定量指標給出各指標的內涵或定義。
2.1定性評價指標的內涵
a.水利工程管理體制合理性與先進性水平。該一級評價指標可細分為4個二級評價指標:(1)水管單位分類定性準確合理性:為推進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應明確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類別和性質。(2)管養分離方案先進性及實施程度: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開展維修養護項目的招投標,推進管養分離和合同管理,積極培育維修養護企業和市場,擇優聘用水利工程維修養護主體。(3)管理維護經費落實到位程度:按照水利部、財政部《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定崗標準》等規定,對管理維護經費進行測算,并落實社會保障政策,將公益性工程的管理維護經費納入公共財政支出,保證落實到位。(4)管理機制先進性:建立競爭機制,實行競聘上崗并優化組合;建立合理、有效的分配激勵機制;探索并建立管理科學、經營規范的水管單位運行機制。
b.水利工程管理規范化程度。該指標可細分為以下6個二級評價指標:(1)水利工程安全、監測工作制度完備和執行規范化:建立規范的水利工程安全監測工作制度,包括對水利工程進行觀測、巡查和檢查的制度;嚴格執行水利工程安全監測工作制度,監視運行期間水工建筑物的運行狀況,發現異常及時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保證工程安全運行。(2)水利工程維修養護項目管理制度完備和執行規范化:建立規范的水利工程維修養護項目管理制度,包括合同管理、質量管理、監理管理和驗收工作制度;建立并嚴格實行水利工程維修養護項目質量管理體系;規范項目的實施、結算、驗收程序,確保維修養護項目的工期、質量和安全,合理利用維修養護資金。(3)水利工程控制運用方案和操作制度執行程度:水利工程的控制運用方案應在保證工程安全的前提下,本著局部服從整體、興利服從防災的原則選用最優調度運用方案,綜合利用水利資源,充分發揮工程的綜合效益,并建立水利工程調度考評制度。(4)水利工程各類預案完善程度:防汛防旱指揮機構應制定超標準洪水防汛、應急供水、水污染治理等應急預案,工程管理部門要提高預案的執行能力。(5)單位行政管理各項規章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完善程度: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要根據所管工程的工情、水情和人員結構狀況,建立行之有效的規章制度和崗位責任制。(6)人才培養機制及科技創新激勵機制完善程度:建立和完善人才培養機制、繼續教育機制、科技創新激勵機制;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和完善人才培養和使用規劃,并加強考核和效能評估。
c.水利工程管理手段自動化、信息化水平。該指標可細分為以下4個二級評價指標:(1)水利工程管理信息化:為加強水利工程基礎數據庫建設,應建立水利工程管理數據庫系統,包括機構設置、職能管理、檔案管理、財務管理、安全巡護、工程調度、效益統計等,同時規范基礎工情信息的采集、管理和上報,并利用工情采集、水文自動測報、遠程監控、大壩安全檢測系統,將整個工程的管理納入信息化管理的軌道。(2)水利工程安全監測自動化系統先進性:依據實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的原則,建設水利工程安全監測自動化系統,主要包括浸潤線監測、滲流量監測、變形位移監測、結構縫張合度監測、壩基揚壓力監測等監測系統。監測系統必須在線不間斷監測,確保及時發現、處理和維修硬件設備故障。(3)閘站工程自動化監控系統先進性:依據技術先進、實時有效、操作方便、穩定可靠的原則,構建閘站工程自動化監控與視頻圖像監視系統,實時監控各個站點的閘門開度、水泵啟停狀態、電機狀態、機電設備實時運行數據、內外河水位流量等參數,全面提升水利工程自動化管理水平。(4)水情預報和水利工程運行調度系統先進性:依據實用、可靠、先進的原則,設計并組建結構合理、層次清晰、功能全面、性能穩定的水情測報及洪水預報調度自動化系統。系統采用現代化的雨情及水情自動采集、傳輸、處理設施并實現洪水預報和調度的自動化。
d.水利工程管理法治環境良性化水平。該指標可細分為以下4個二級評價指標:(1)管理范圍確權劃界完成力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要完成水利工程的確權劃界工作,明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護范圍。(2)依法管理完善程度:采取有力措施,加強執法手段和監管能力,強化涉河事務管理。(3)水政監察人員素質建設力度:加強水政監察隊伍能力建設,全面提高執法隊伍的整體素質。(4)水利工程管理公眾參與程度:通過加強宣傳,提高公眾保護水利工程和河湖水域的意識和自覺性,鼓勵社會各界積極參與保護水利工程和河湖水域的活動,并加強社會監督。
e.水利工程運行安全管理水平。該指標可細分為以下3個二級評價指標:(1)水利工程反事故預案完善程度:加強與完善水庫安全鑒定、注冊登記、汛期調度計劃審批、除險加固竣工驗收、涉河涉堤建設項目管理等水利工程安全管理的各項行政或非行政許可工作;著重抓好工程運行安全、消防安全、信息安全、特種作業安全等方面的工作;建立水利工程反事故預案應急機制,避免事故發生或擴大,確保水工程運行安全。(2)報告制度完善程度: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請示報告制度、檢查報告制度、事故處理報告制度等,并嚴格執行。(3)責任制落實程度:強化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健全安全生產網絡;進一步完善各項安全制度,嚴格安全責任追究。
2.2定量評價指標的定義
a.水利工程設施完好和功能達標程度。該指標可細分為以下2個二級評價指標:(1)工程設施完好率,即水利工程中技術性能完好的設施數量占全部設施數量的百分比。工程設施完好率是工程管理的一項重要指標,它基本上決定了水利工程的運行服務能力。(2)工程設計能力達標率,即水利工程目前實際防御洪水(蓄水、泄水、輸水、調水改善水質)能力達到設計防御洪水(蓄水、泄水、輸水、調水改善水質)標準的百分比。利用現有水利工程將鄰近江河水或跨流域水引至本地區河網或城區河道,增加水體循環自凈能力,以改善本地區河網、城區水質。
b.水利工程水環境保護水平。該指標可細分為以下4個二級評價指標:(1)保潔率: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持續保持潔凈的水面和土地面積占總面積的百分比。應建立河道長效管理機制,保持河面、岸邊護坡、河道周邊環境潔凈,確保河道保潔率達100%。(2)綠化覆蓋率:即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綠地面積占用地總面積的百分比。它是衡量水利工程綠化水平的主要指標。(3)水土流失治理率:即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已經得到治理的水土面積占水土流失總面積的百分比。它是反映水利工程生態效益效率性和效果性的指標。(4)水域功能區水質達標率:即水質達標的認證水體及斷面數量占全體認證水體及斷面數量的百分比。
c.水管單位經營管理績效和發展能力。該指標可細分為以下3個二級評價指標:(1)水費及其他費用征收率:每年實際征收的水費額占每年按水費標準應征收水費額的百分比。除了水費,其他費用包含經批準的河道堤防占用費、水管單位自管船閘的過閘費、水管單位自管的水力發電電費。其他費用征收率為每年實際征收的費額占每年按其他費用標準應征收費額的百分比。這里的水費標準及其他費用標準是指能實現簡單再生產和擴大再生產的收費標準,反映了現代水利的客觀要求。(2)可開發土地資源利用率:即已開發利用土地面積占水管單位管理范圍內可開發土地面積的百分比。(3)水管單位經營項目盈虧率:水管單位經營項目盈虧額占總成本的百分比,其中,水管單位經營項目盈虧額為經營服務總收入減去總成本再減去稅金后的金額。在計算總成本時,必須考慮工程良性運行的要求,即保證水利固定資產保值增值,以滿足現代水利的經濟運行要求。
d.人力資源科技水平和結構性合理程度。該指標可細分為以下2個二級評價指標:(1)在崗人員業務技術素質、結構及人數與職能要求適應率:該指標主要考量在崗人員業務技術素質與崗位職能要求相適應的程度,以及人才結構的合理性程度。(2)大專以上文化程度人員比例:在崗人員大專以上人員數占在崗人員總數的比例。
3評價方法、步驟及標準
3.1評價方法
采用基于層次分析法的綜合評價方法,即分層逐級綜合評價法進行評價。與評價指標體系二級結構相對應,對水利工程管理現代化建設水平和效果的評析分二級進行,并在此基礎上對系統總體現代化建設水平進行評價。
a.定性指標評價。根據水利工程管理實踐和現代化建設情況,對照水利工程管理現代化評價指標體系中定性指標的內涵,對水利工程管理現代化建設進展進行評價,依據評析意見確定定性指標所達到的等級,即優秀、良好、中等、合格、不合格,相應分值分別為0.9~1.0、0.8~0.9、0.7~0.8、0.6~0.7和0.4~0.59。按照指標達到等級所評定的分值被定義為該指標的實現指數。
b.定量指標評價。根據水利工程管理實踐和現代化建設情況,對照水利工程管理現代化評價指標體系中定量指標的定義,對水利工程管理現代化建設進展進行評價,計算定量指標現狀值。此外,依據水利工程管理現代化建設目標,參照相關的法規、規劃和科學研究成果確定定量指標目標水平,或根據專家意見匯總確定。在確定指標目標水平及指標現狀值的基礎上,以現狀值/目標水平作為該指標的實現指數。
c.分層逐級綜合評價。一級指標評價方法:根據二級指標的考核值、指標權重,采用算術平均加權法確定一級指標的實現指數,對一級指標的建設水平進行評價。綜合水平評價方法:根據一級指標的考核值、指標權重,采用算術平均加權法確定系統總體的綜合實現指數,對該系統綜合建設水平進行評價。
3.2評價步驟
步驟1選擇評價指標和權重。針對不同類型和不同功能的水利工程,可對表1中的32二級評價個指標有所取舍,并修正指標的權重。
步驟2確定定量指標的目標水平。目標水平的確定是對定量指標進行評價的基礎,并具有特定社會發展階段的技術水平、經濟水平和價值取向特征,兼具階段性和地域性。因此,對定量指標確定目標水平值,是評價過程中需要處理的一個重要環節。
步驟3對二級評價指標進行評析、考核。在評價指標體系中,二級評價指標是具體的考核對象,對于定性指標可根據其內涵進行考核以確定其所達到的等級,對于定量指標可根據其定義直接計算求得;在此基礎上確定各二級指標的實現指數。
步驟4對一級評價指標進行評析、考核。一級評價指標是根據二級評價指標的考核結果、權重進行加權平均計算得到;在此基礎上確定該一級評價指標的實現指數。
步驟5對系統總體進行評價。根據一級評價指標的考核結果、權重加權平均計算得到系統總體的綜合實現指數。
3.3階段評判標準
將水利工程管理現代化建設進程劃分為3個階段:初步實現階段、基本實現階段和全面實現階段。擬定了不同階段的現代化評判標準:初步實現階段,要求系統總體的綜合實現指數超過90%,一級評價指標和二級評價指標的實現指數分別達到90%和85%;基本實現階段,要求系統總體的綜合實現指數超過93%,一級評價指標和二級評價指標的實現指數分別達到93%和90%;全面實現階段,要求系統總體的綜合實現指數超過95%,一級評價指標和二級評價指標的實現指數均達到95%。
4應用實例
將所構建的評價指標體系應用于江蘇7個典型水利工程中,分別是石梁河水庫、橫山水庫、泰州引江河水利樞紐、常熟市長江河道堤閘工程、無錫市太湖閘站工程、鹽城市西潮河閘、鹽城市大套第二抽水站。對照水利工程管理現代化評價指標體系中定性指標的內涵,對水利工程管理現代化建設進展進行分析評價,依據評析意見確定定性指標達到等級,并賦以相應分值;對照水利工程管理現代化評價指標體系中定量指標的定義,計算定量指標現狀值,依據水利工程管理現代化建設目標,參照相關的法規、規劃和科學研究成果確定定量指標目標水平。在確定指標目標水平及指標現狀值的基礎上,以現狀值/目標水平作為該指標的實現指數。
根據二級評價指標的考核值、指標權重,計算確定一級評價指標的綜合實現指數。然后根據一級評價指標的考核值、指標權重,計算確定系統總體的綜合實現指數。上述7個水利工程的管理現代化水平綜合實現指數分別為87%、86%、93%、94%、87%、75%和88%。
依據不同階段的現代化評判標準,泰州引江河水利樞紐、常熟市長江河道堤閘工程已達到初步實現管理現代化水平,接近基本實現管理現代化水平;橫山水庫、石梁河水庫、無錫市太湖閘站工程、鹽城市大套第二抽水站接近初步實現管理現代化水平。
(一)指導思想
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積極探索各種有效措施,建立科學合理的水利工程管理體制和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的水利工程運行機制,為確保水利工程的安全運行和效益的正常發揮,促進水資源可持續利用,保障社會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建立牢固的體制基礎。
(二)改革的目標、任務和時間要求
用3年左右的時間,初步建立起符合縣情、水情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水利工程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最終達到理順體制,搞活機制,機構合理,人員精干,服務優質,運行高效的目標。
改革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和完善職能清晰,權責明確的水利工程分級管理體制;建立管理科學,經營規范的水管單位運行機制;建立市場化、專業化和社會化的水利工程維修養護體系;建立合理的水價形成機制和有效的水費計收方式;建立規范的資金投入、使用、管理與監督機制;建立保障有力、配套完善的政策、法律支撐體系。
全縣水管體制改革,按照省、州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分三步走。2003年為準備階段,做好調查研究,完成經費測算,搞好試點,編制改革實施方案并報經縣人民政府批準。2004—2005年為實施階段,在全縣范圍內,認真貫徹落實本實施方案,深化內部改革,初步建立起新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2006年為總結驗收階段。對改革工作進行全面總結,并報請上級進行檢查驗收。
(三)改革的原則
正確處理水利工程的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關系,既要確保社會效益的充分發揮,又要引入市場競爭機制,降低水利工程運行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正確處理水利工程的建設與管理的關系,既要重視水利工程建設,又要重視水利工程管理,切實做到加大水利工程管理的投入,建立穩定的投入機制,從根本上解決“重建輕管”的問題。正確處理責、權、利關系,既要明確政府各有關部門和水管單位的權利和責任,又要在水管單位內部建立有效的約束激勵機制,使管理責任、工作績效和職工的切身利益緊密掛鉤。正確處理改革、發展與穩定的關系,既要從水利行業的實際出發,大膽探索,勇于創新,又要積極穩妥,充分考慮各方面的承受能力,把握好改革的時機與步驟,確保改革順利進行。正確處理近期目標與遠期發展的關系,既要努力實現水管體制改革的近期目標,又要確保新的管理體制有利于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生態環境的協調發展。
二、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的范圍
縣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的范圍,是全縣范圍內小型及其以上規模的國有水利工程。以上規模的水利工程,至今仍未明確管理機構,落實管理人員和經費的,同時納入此次水管體制改革的范圍。
三、水利工程管理單位體制改革的內容和措施
(一)明確權責,規范管理
1、水利工程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1)中型水庫,由縣水利局管理。
(2)小(一)型水庫、集鎮飲水工程,原則上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視情況依法委托鄉(鎮)人民政府管理。委托鄉鎮管理的工程應報縣政府審批后執行。
(3)收回小(二)型水庫管理權,包括0.3m3/s以上引灌溝渠,由工程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
(4)農村五小水利工程,根據誰建誰有誰受益誰管理的原則明確管理人員和職責,屬集體所有的由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管理,屬農戶所有的由農戶自主管理。
2、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水管單位的管理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依法保障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的安全,限期排除險情。縣水利局作為縣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各類水利工程負有行業管理責任,負責監督檢查水利工程的管理養護和安全運行,對縣管工程負有監督資金使用和資產管理責任。
水管單位具體負責水利工程的管理、運行和維護,保證工程安全和發揮效益。
3、完善責任追究制度
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現安全事故,要依法追究水管單位、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當地政府負責人的責任。鄉(鎮)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現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水管單位和鄉(鎮)政府負責人的責任。其它單位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現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業主責任。
(二)劃分水管單位類別和性質,嚴格定編定崗
1、劃分水管單位類別和性質
縣水利局管理的中型水利工程,承擔防洪、排澇等公益性任務,具有灌溉供水、集鎮供水等經營,雖有一定經濟收益,但不具備自收自支條件,定為事業性質的準公益性水管單位。
座小(一)型水庫和座小(二)型水庫,主要承擔農業灌溉任務,兼有防洪、排澇功能,均不具備自收自支條件,定為事業性質的準公益性水管單位。
2、嚴格定編定崗
事業性質的準公益性水管單位,其編制由縣機構編制部門會同縣財政局和縣水利局核定。各水管單位要根據國家制定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定崗標準》認真測算定編、定員,在批準的編制總額內合理定崗。
(1)崗位設置
按照部頒《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編制定員試行標準》(SLJ705—81),根據“兩定”方案測算,兩座中型工程及小(一)型、小(二)型水管單位崗位設置的具體情況如下:
水庫管理所設置崗位25個,水庫管理所設置崗位24個。
小(一)型及小(二)型水庫崗位設置,每座小(一)型水庫管理所設置4個崗位,每座小(二)型水庫管理所設置2個崗位。11座小(一)型水庫和105座小(二)型水庫,共設置崗位254個。
(2)定員
(三)全面推進水管單位改革,嚴格資產管理
1、根據水管單位的性質和特點分類推進人事、勞動、工資等內部制度改革。事業性質的水管單位,要按照精減、高效的原則,嚴格控制人員編制。全面實行聘用制,按崗聘人,職工競爭上崗,并建立嚴格的目標責任制度。對年齡偏大、素質差、水平低的部分職工實行內部退養或待崗,退養或待崗期間,依據人事勞動的有關政策發給基本生活費或退養金,退養人員到退休年齡,一次性辦理退休手續。水管單位負責人由主管部門通過競爭方式選任,定期考評,實行優勝劣汰。
2、規范水管單位的經營活動,嚴格資產管理。對準公益性水管單位,要在科學劃分公益性和經營性資產的基礎上,對內部承擔防洪、排澇等公益職能部門和承擔供水以及多種經營職能部門進行嚴格劃分。將經營性部門轉制為水管單位下屬企業,做到事企分開,財務獨立核算。事業性質的準公益性水管單位,在核定的財政資金到位情況下,不得興辦與水利工程無關的多種經營項目。企業性質的準公益性水管單位和經營性水管單位的投資經營活動,原則上圍繞與水利工程相關的項目進行,并保證水利工程日常維修養護經費的足額到位。
(四)積極推行管養分離
積極推行水利工程管養分離,有利于精簡管理機構,提高養護水平,降低運行成本。把水利工程維修養護業務剝離出來,逐步推向市場。
為保證水利工程管養分離的順利實施,按照分級管理原則,同級財政部門要保證經核定的水利工程維修養護資金足額到位。同級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努力創造條件,培育維修養護市場主體,規范維修養護市場環境。
(五)建立合理的水價形成機制,強化計收管理
1、逐步理順水價
水利工程供水水費為經營性收費,供水價格要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節約用水,公平負擔的原則核定。對農業用水和非農業用水要區別對待分類定價。農業用水水價按實際補償供水成本的原則核定,不計利潤。非農業用水價格在補償供水成本、費用、稅金、計提合理利潤基礎上確定。水價要根據水資源狀況、供水成本及市場供求變化適時調整,分步到位。
根據水利工程現狀及經濟發展水平,擬定中型灌區水價改革計劃。水庫農灌水價:2003年至2005年,0.06元/立方米,2006年至2010年,0.10元/立方米。從2011年起,根據地區經濟發展水平,通過逐步調整,使水價逐步達到供水成本。非農業供水水價按供水成本一步到位。水庫農灌水價0.11元/立方米,為水庫現狀成本核算水價,不能作為水價改革依據,待除險加固工程竣工驗收后再進行水價成本核算,擬定水價改革計劃。
鄉(鎮)管理的小(一)型、小(二)型工程,在水管體制改革中,結合地區實際,制定水價改革計劃。供水價格按供水成本逐步到位,原則上要能確保管理人員工資和工程的正常維修養護經費的來源。
2、強化計收管理
改進農業用水計量設施和方法,逐步推行計量收費。積極培育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改進收費方法,減少收費環節,提高繳費率,嚴格禁止鄉村兩級在代收水費時任意加碼截留。收取水費時,要實行公示制,接受民主監督,規范收費行為。非農業用水必須安裝原水計量設施,實行計量收費。
(六)規范財政支付范圍和方式,嚴格資金管理
1、根據水管單位的類別和性質,實行不同的財政支付方法
事業性質的準公益性水管單位,編制內承擔公益性任務的在職人員經費,退休人員經費,公用經費及公益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維修養護經費等項支出由同級財政負擔,更新改造費用納入基本建設投資計劃,由計劃部門在非經營性資金中安排。經營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維修養護經費,供水價格未達到成本水價計收前,缺額部分由同級財政補貼,供水價格按成本水價計收后,由水管單位自行籌集,財政不予補貼,更新改造費用在折舊資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納入基本建設投資計劃,由計劃部門在非經營性資金中安排。事業性質的準公益性水管單位的經營性資產收益和其它投資收益要納入單位的預算??h水行政主管部門、鄉(鎮)水利管理站應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該類水管單位各種收益的變化情況,以便財政部門實行動態核算,并適時調整財政補貼額度。
2、積極籌集水利工程維修養護歲修資金,嚴格資金管理
為保障水管單位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同級政府要合理調整水利支出結構,積極籌集水利工程維修養護歲修資金。一是建立水利建設基金,根據云政發[1997]101號《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的要求,從2003年起,建立水利建設基金并納入財政預算,以保障水利工程維修養護歲修資金的足額到位。水利工程維修養護資金來源于同級水利建設基金的30%(建設基金使用結構為:55%用于水利工程建設,30%用水利工程維護,15%用于應急渡汛)和同級財政年初預算安排的歲修費,實施中不足部分由同級財政補給。各項水行政事業性收費,作為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水管單位管護資金的來源,按“收支兩條線”納入同級財政,統籌安排,加強管理。
(七)妥善安置分流人員,落實稅收及社會保障政策
1、妥善安置分流人員,是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任務。縣水利局和水管單位要在定編定崗的基礎上,支持和鼓勵分流人員大力開展多種經營,特別是旅游、水產養殖、農林畜產,建筑施工以及渠系維修養護等具有行業和自身優勢的項目。利用水利工程和保護區域內的水土資源開展多種經營的項目或企業,要優先安排水管單位分流人員。在理順水管單位現有經營項目的基礎上,把經營項目的剝離與分流人員的安置結合起來。
2、落實社會保障政策
各類水管單位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參加所在地的基本醫療、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有條件的水管單位要為職工建立各類補充保險。事業性質的兩座中型水庫水管單位,公益性人員參加社會保險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負擔,非公益性人員參加社會保險所需費用由水管單位解決。改制前水管單位所欠繳的各項社會保險由同級財政解決。
3、稅收扶持政策
在實行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中,為安置水管單位分流人員興辦的經濟實體,符合國家有關稅法規定的,經稅務部門核準,執行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
(八)完善新建水利工程管理體制
進一步完善新建水利工程的管理體制,全面實行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和工程監理制,落實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確保工程質量,實現新建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的有機結合。在編制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報告的同時,必須同時編制管理方案,核算管理成本,明確工程的管理體制、管理機構和運行管理經費來源。對沒有管理方案的工程項目,不予審查、立項,不得審批、轉報項目建議書以及項目設計。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將管理設施、管理機構與主體工程同步實施,管理設施不健全的工程不予驗收。
(九)改革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
為了更好的保障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的安全運行,使其發揮效益,積極探索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的改革。
對農村小型水利工程,根據工程的不同情況采取相應形式認真落實管理主體。一是由鄉(鎮)組建工程管理所負責管理,將工程安全、清淤維修、供水管理、水費征收、工程的日常管理等任務下達給工程管理所,鄉(鎮)水利管理站則負責監督檢查各項管理制度和任務的落實。二是以受益戶為基礎,組建工程灌溉管理委員會(受益戶代表委員會),履行工程管理主體責任,日常管理由灌溉管理(受益戶代表)委員會聘用專人負責,工程清淤、維護整治、水費征收由工程灌溉管理(受益戶代表)委員會組織廣大受益戶共同落實,內部實行民主管理。三是對受益范圍小的微型水利工程可以明確由主要受益戶所有,并負責日常維護管理。
(十)加強水利工程的環境、法規建設,強化安全管理
1、加強環境保護
水利工程的建設和管理要遵守國家環保法律法規,符合環保要求,著眼于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進行水利工程建設,要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水管單位要做好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的防護林(草)建設和水土保持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下游生態用水需要。水管單位開展多種經營活動應當避免污染水資源,防止對生態環境造成損壞。環保部門要組織開展有關環境監測工作,加強對水利工程及周邊區域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
2、法制建設和完善
加強法制建設,完善水利工程管理的有關規章。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要嚴格執行有關水利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規,堅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健全和完善執法管理體系,加大執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依法維持水事秩序,維護水利工程的安全。
3、強化安全管理
水管單位要強化安全意識,加強對水利工程的安全保衛工作。在確保水利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利用水利工程及保護區域內的水土資源開展多種經營項目。不得將水利工程作為主要交通通道,大壩壩頂、河道堤頂確需兼作公路的,需經科學論證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相應的安全維護措施,未經批準,已作為主要交通通道的,要限期實行壩路分離,對堤防要限制交通流量。
四、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的組織領導、改革的方法和步驟
為切實加強對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工作的領導,積極推進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縣人民政府成立以分管副縣長為組長,涉及改革的主要部門領導為副組長,縣發展計劃局、地稅局、財政局、人事勞動、水利局以及有關部門主要領導為成員的縣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同時明確各成員單位的職責。
水利局職責:負責水管體制改革的日常工作,組織試點日常工作安排,上報測算的基礎資料,代縣人民政府編擬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并指導實施。
財政局職責:建立縣水利建設基金,籌措歲修資金,對水管單位進行分類定性。公益性資產管理各種費用納入財政預算,按照“兩定”方案和有關測算定額標準,對水管單位人員經費、公用經費和水利工程的運行經費進行測算,測算審定固定資產,嚴格劃分公益性資產和非公益性資產。
發展計劃局職責:測算審定水價成本并制定水價,按逐步到位的原則進行水價改革,做好報批手續。在非經營性資金中安排水利工程的更新改造費用。
正文:
1.農田水利工程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農田水利工程對于廣大農民群眾具有重要意義,對于農業的發展、新農村的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對于提高農田糧食產量和農民的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義。但是目前來說,我國的農田水利工程管理中還存在一些問題,這些問題制約了農田水利工程的發展,長久發展下去,還可能對農村、農田、農民產生極其惡劣的影響。
1.1農田水利工程“重建設、輕管理”
目前農田水利工程建設中普遍存在“重建設、請管理”的現象,也就是對于農田水利工程的建設高度重視,一般都會投入大量的資金和人力、物力、財力進行農田水利工程建設,甚至有個別地區一直在頻繁的建設各種農田水利工程,但是對于建好之后的工程,缺少必要的管理,給農田水利工程的長遠發展帶來了影響。農田水利工程缺少必要的管理,或者不重視對于農田水利工程的管理,可能會造成農田水利工程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另外由于缺少管理,對于農田水利工程設備的保養和維護不夠,大大的縮短了農田水利工程的壽命。造成農田水利工程缺少管理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首先是農田水利工程建成之后的產權不明確,其歸屬的界定范圍不明,也就造成了各個部門之間互相推卸管理責任;其次是農田水利管理過程中產生的各種費用和管理責任沒有得到落實,這樣導致管理過程中缺少監督,造成了農田水利工程管理不嚴的現象;第三是對農田水利工程管理不夠重視,普遍沒有意識到農田水利工程管理的重要性,只是將重點放在農田水利工程的建設上。
1.2農田水利工程管理體制落后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農村的建設也一直在前進,關于農村水利工程的建設也越來越多,不斷發展的農村水利工程建設需要相匹配的農田水利工程管理體制,但是我國目前的農田水利工程管理體制仍處于一個相對落后的階段。我國今天進入了市場經濟體制很長一段時間,但是水利工程管理體制仍是計劃經濟體制時期所制定的,落后的管理體制無法滿足現代農田水利工程管理的需要。
1.3農田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定位不清晰
農田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定位不清晰也是造成農田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缺失的一個重要原因。農田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定位,在機構性質和機構職能上存在不清晰的狀況,目前農田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具有行政主管機關和水管單位的性質,又具備管理、維護和運營的職能,這就造成了農田水利工程管理缺少有效的制約機制,管理監督工作不到位,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無法及時發現并予以解決。另外還存在農田水利工程管理分工不合理的現象,人力資源沒有得到合理的利用,造成了一部分人工作負荷過大,任務量過多,不利于農田水利工程管理的長期發展。
2.加強農田水利工程管理的措施
農田水利工程在農民的生產生活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提高農田糧食產量,促進新農村的快速發展,就必須要重視農田水利工程管理,改變原本“重建設、輕管理”的現象,加強水利工程建好之后的管理工作。加強農田水利工程管理工作,要注意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首先是完善農田水利工程管理的規章制度,保證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其次是加大對于農田水利工程管理的資金投入力度,以往農田水利工程管理工作欠缺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資金投入不足,導致沒有足夠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支持開展水利工程管理工作,與政府有關部門進行協商,增加對于工程管理的財政支持,資金的使用需要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保證資金都被應用到工程管理中去。第三是加強對于農田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監督,從這個層面去約束農田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管理過程中要注意責任到人,監督時發現問題,要有相應的負責人。最后是要建立項目法人制度、招標投標制度、監督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四位一體”的管理體制,從體制方面對農田水利工程管理工作進行規定和約束,推動農田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穩健發展。加強農田水利工程管理,除了改變“重建設、輕管理”的現狀之外,還要注意明確農田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性質。一般情況下,農田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性質有三種,公益型水管單位、經營型水管單位和準公益型水管單位,性質區分的主要標準是管理單位的盈利情況,僅僅依靠國家財政支出為經濟來源的是公益型水管單位,通過經營獲得盈利的是經營型水管單位,國家財政支持和盈利兼具的是準公益型水管單位。按照這一規定對單位性質進行區分,能夠更好的保證農田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進行。
參考文獻
[1]孫秀鳳.淺談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理和維護問題及措施[J].科技展望,2017,(04):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