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7-06 16:29:14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基金從業證券投資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隨著《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頒布實施及“開元”、“金泰”證券投資基金的規范設立,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業迅速發展,并已逐步成長為我國證券市場上影響力最大的機構投資者之一。但是,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在高速發展的同時,仍然面臨著一些問題,主要包括來自外部的客觀問題和基于內部治理范疇的問題,本文僅對我國證券投資基金面臨的來自外環境的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相應的對策。
一、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所面臨的非內部治理范疇問題
(一)我國證券市場的政策市特征加大了證券投資基金系統風險
我國的證券市場是在政府主導下發展壯大起來的,盡管市場因素所發揮的作用在增長,但是政策仍然是決定我國證券市場走向的首要因素。有關專家曾對我國證券市場的風險進行實證分析,結果表明我國證券市場的系統風險高達60%,非系統風險為40%,而西方成熟證券市場的系統風險一般為25%,非系統風險為75%。從股票市場十年的發展歷程來看,每一次轉折都伴隨著重大政策的出臺,市場在政策的干擾下發揮著微弱的作用.因此我國的證券市場很難發揮作為我國經濟運行晴雨表的作用。一般而言,證券投資基金投資組合只能分散非系統風險,卻對系統風險無能為力。由于我國證券市場的政策市特征,只有能夠準確預測和及時掌握政策的變化,并采取相應的投資決策,才能夠分散系統風險,而對于政策的變動,證券投資基金是難以準確預測的。因此,我國證券市場的政策市特征無疑加大了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系統風險。
(二)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健全、不明確嚴重影響證券投資基金的健康發展
目前,國內證券投資基金業監管的法律體系尚未完全建立起來。在基金業發達的美國,對共同基金的規范和監管,不僅有證券法、投資公司法、投資顧問法,而且有基金行業的自律,國內目前基金監管所依據的是《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行業自律和基金管理人的自我監控尚處于探索之中。
同我國的上市公司一樣,我國基金管理公司也普遍存在委托問題。基金持有人委托信托人行使基金持有人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基金管理人受托管理基金,基金托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的實際運作。目前在我國基金的實際運作中,尚無信托人這一法律主體,基金托管人在某種程度上兼任了信托人的角色。根據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只能由四大國有商業銀行擔任。由于法律法規上的缺陷,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托管人職責僅僅限于基金的會計核算和基金資產的托管,而面對基金運作中違規操作和損害基金持有人利益時,采取何種法律行動,履行何種法律程序,還沒有明確的規定,對于基金的管理和懲罰完全通過證監會的行政處分來實現。且處分多來自行政手段,極有可能為基金管理公司損害基金持有人利益而不受法律制裁留下隱患。
從實際的運作效果來看,我國基金管理中的委托人和人只是法律形式上的關系,委托人無法通過法律手段和制度安排來防范人的道德風險,當人未能履行誠信義務的時候,利益損失就不可避免,而當利益損失發生后,也沒有相應的法律制度來保障委托人追償由于人行為不當所形成的損失。
對于現階段的基金管理公司而言,雖然在形式上構筑了公司治理結構和各項規章制度,但是由于國有化的傾向,現代企業制度所要求的約束和制衡精神卻遠未在實際公司運作中得以真正體現,自律程度的高低決定著基金管理公司的規范程度。因此,委托問題就不可避免。
(三)投資者參與證券投資的意識淡薄,對基金缺乏認識
投資基金最初產生于英國,但目前最發達的是美國。投資基金在美國成為共同基金(MutualFund),把許多投資者不同的投資份額匯集起來,交由專業的投資經理進行操作,所得收益按投資者出資比例分享。投資基金本質是一種金融信托。目前國內投資者對基金缺乏認識,一方面認為投資基金不如投資股票;另一方面認為投資基金不如存款,因為后者安全系數更高。其實,基金既有股票的收益性,又有存款的安全性,不過程度都略低些它是一種介于股票和存款之間的投資品種。投資者沒有認識到這一點的主要原因可能是因為國內居民金融投資意識淡薄,參與證券投資的程度較低,我國居民證券資產占金融資產的比例尚不足5%。
(四)證券投資基金品種單一
西方成熟證券市場,經過一百年的發展,已經形成了門類眾多的基金產品。就投資對象而言,由股票基金、貨幣市場基金、債券基金、衍生金融產品基金、混合基金等,股票基金內部又有成長型基金、價值型基金、平衡型基金、小企業型基金、科技型基金、行業型基金、地區或國家型基金、指數基金等。
目前我國基金品種比較單一,從基金類型上而言,有開放式和封閉式;就投資對象而言,僅有股票基金或者說股票債券混合基金。一般而言,一個國家金融產品的豐富程度與該國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的發育程度及開放程度是密切相關的。基金產品創新所面臨的問題需要證券市場的不斷開放和不斷成熟來解決,而不僅僅通過模仿西方市場的產品來解決。
(五)基金管理人員素質有待提高
目前國內證券投資基金從業人員的從業時間還比較短,投資技巧及防范風險能力等方面缺乏經驗,整個管理人員隊伍還有待建設;我國基金管理公司成立的時間也較短,企業形象尚未完全建立,管理體系、運作機制等方面還有待完善。
二、完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的對策
(一)拓寬基金業發展的資金來源渠道
積極引導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將資金用于購買基金憑證,機構投資者的資金不僅量大而且穩定,可以為基金業的發展提供可靠的“輸血”通道。為此,可進一步放寬保險資金投資于基金的比例,逐步允許社會保障資金進入基金市場。美國、英國等發達國家的證券投資基金發展歷程告訴我們,真正推動基金業發展的動力來自于養老基金的發展。隨著我國老齡人口的不斷增加,企業養老基金和居民養老基金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勢在必行。
(二)完善證券投資基金法律法規體系
隨著證券投資基金的不斷發展,許多問題由于法律法規的缺乏而無法得以及時公正的處理,往往是由行政政策取而代之,而行政政策的透明度和持續性通常很難得以保證,法律法規的滯后性已經在某種程度上阻礙了證券市場的良性發展,其后果就是市場參與者自行其是,從而導致普遍違規甚至普遍違法。
因此,建立健全以《投資基金法》為核心的基金法律制度體系,使基金持有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信托人、基金管理人的地位和相互關系通過法律的形式得以確立,明確市場運行規則,從而逐步擺脫過去過分依賴行政指令的發展軌道,逐步實現我國基金業發展的規范化和法制化。
(三)建立完善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績效評價體系及機構
建立完善證券投資基金績效評價體系及機構對投資者而言是大有裨益的,首先,投資者可以借此評價基金經理完成匯報率目標情況如何以及在投資過程中對風險的控制如何。其次,投資者還可以對基金之間、基金與實行被動投資戰略的基準指數之間進行比較,評價其績效情況。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績效評價及機構的建立與完善,不僅可以切實保護投資人的利益,加強對基金管理公司的風險防范,而且有助于基金管理公司之間的競爭,起到優勝劣汰的作用,使證券投資基金真正發揮“專家理財”的作用,充當我國證券市場的“市場穩定器”。
(四)加速基金監管市場化進程
隨著我國證券市場開放程度和市場化程度的不斷提高,監管層應逐步調整對于證券投資基金的監管目標,加速基金監管市場化進程。市場化的監管包括:維護和促進市場的公正、公平、公開、高效和透明,保護基金持有人利益,防止基金業內的犯罪和欺詐行為。
為達到上述監管目標,監管部門可以利用下列監管途徑:對于基金公司、托管銀行及基金從業人員特別是高級管理人員行為的監督;促進基金從業人員的自律,遵守道德標準和職業規范;加強向社會公眾進行基金業的信息披露,維護公眾對于基金的信心;利用社會媒體的力量加強對基金業的監督;加強對于基金公司、托管銀行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檢查力度等。
(五)完善基金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制度及激勵機制
隨著《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頒布實施及“開元”、“金泰”證券投資基金的規范設立,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業迅速發展,并已逐步成長為我國證券市場上影響力最大的機構投資者之一。但是,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在高速發展的同時,仍然面臨著一些問題,主要包括來自外部的客觀問題和基于內部治理范疇的問題,本文僅對我國證券投資基金面臨的來自外環境的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相應的對策。
一、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所面臨的非內部治理范疇問題
(一)我國證券市場的政策市特征加大了證券投資基金系統風險
我國的證券市場是在政府主導下發展壯大起來的,盡管市場因素所發揮的作用在增長,但是政策仍然是決定我國證券市場走向的首要因素。有關專家曾對我國證券市場的風險進行實證分析,結果表明我國證券市場的系統風險高達60%,非系統風險為40%,而西方成熟證券市場的系統風險一般為25%,非系統風險為75%。從股票市場十年的發展歷程來看,每一次轉折都伴隨著重大政策的出臺,市場在政策的干擾下發揮著微弱的作用.因此我國的證券市場很難發揮作為我國經濟運行晴雨表的作用。一般而言,證券投資基金投資組合只能分散非系統風險,卻對系統風險無能為力。由于我國證券市場的政策市特征,只有能夠準確預測和及時掌握政策的變化,并采取相應的投資決策,才能夠分散系統風險,而對于政策的變動,證券投資基金是難以準確預測的。因此,我國證券市場的政策市特征無疑加大了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系統風險。
(二)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健全、不明確嚴重影響證券投資基金的健康發展
目前,國內證券投資基金業監管的法律體系尚未完全建立起來。在基金業發達的美國,對共同基金的規范和監管,不僅有證券法、投資公司法、投資顧問法,而且有基金行業的自律,國內目前基金監管所依據的是《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行業自律和基金管理人的自我監控尚處于探索之中。
同我國的上市公司一樣,我國基金管理公司也普遍存在委托問題。基金持有人委托信托人行使基金持有人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基金管理人受托管理基金,基金托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的實際運作。目前在我國基金的實際運作中,尚無信托人這一法律主體,基金托管人在某種程度上兼任了信托人的角色。根據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只能由四大國有商業銀行擔任。由于法律法規上的缺陷,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托管人職責僅僅限于基金的會計核算和基金資產的托管,而面對基金運作中違規操作和損害基金持有人利益時,采取何種法律行動,履行何種法律程序,還沒有明確的規定,對于基金的管理和懲罰完全通過證監會的行政處分來實現。且處分多來自行政手段,極有可能為基金管理公司損害基金持有人利益而不受法律制裁留下隱患。
從實際的運作效果來看,我國基金管理中的委托人和人只是法律形式上的關系,委托人無法通過法律手段和制度安排來防范人的道德風險,當人未能履行誠信義務的時候,利益損失就不可避免,而當利益損失發生后,也沒有相應的法律制度來保障委托人追償由于人行為不當所形成的損失。
對于現階段的基金管理公司而言,雖然在形式上構筑了公司治理結構和各項規章制度,但是由于國有化的傾向,現代企業制度所要求的約束和制衡精神卻遠未在實際公司運作中得以真正體現,自律程度的高低決定著基金管理公司的規范程度。因此,委托問題就不可避免。
(三)投資者參與證券投資的意識淡薄,對基金缺乏認識
投資基金最初產生于英國,但目前最發達的是美國。投資基金在美國成為共同基金(MutualFund),把許多投資者不同的投資份額匯集起來,交由專業的投資經理進行操作,所得收益按投資者出資比例分享。投資基金本質是一種金融信托。目前國內投資者對基金缺乏認識,一方面認為投資基金不如投資股票;另一方面認為投資基金不如存款,因為后者安全系數更高。其實,基金既有股票的收益性,又有存款的安全性,不過程度都略低些它是一種介于股票和存款之間的投資品種。投資者沒有認識到這一點的主要原因可能是因為國內居民金融投資意識淡薄,參與證券投資的程度較低,我國居民證券資產占金融資產的比例尚不足5%。
(四)證券投資基金品種單一
西方成熟證券市場,經過一百年的發展,已經形成了門類眾多的基金產品。就投資對象而言,由股票基金、貨幣市場基金、債券基金、衍生金融產品基金、混合基金等,股票基金內部又有成長型基金、價值型基金、平衡型基金、小企業型基金、科技型基金、行業型基金、地區或國家型基金、指數基金等。
目前我國基金品種比較單一,從基金類型上而言,有開放式和封閉式;就投資對象而言,僅有股票基金或者說股票債券混合基金。一般而言,一個國家金融產品的豐富程度與該國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的發育程度及開放程度是密切相關的。基金產品創新所面臨的問題需要證券市場的不斷開放和不斷成熟來解決,而不僅僅通過模仿西方市場的產品來解決。
(五)基金管理人員素質有待提高
目前國內證券投資基金從業人員的從業時間還比較短,投資技巧及防范風險能力等方面缺乏經驗,整個管理人員隊伍還有待建設;我國基金管理公司成立的時間也較短,企業形象尚未完全建立,管理體系、運作機制等方面還有待完善。
二、完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的對策
(一)拓寬基金業發展的資金來源渠道
積極引導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將資金用于購買基金憑證,機構投資者的資金不僅量大而且穩定,可以為基金業的發展提供可靠的“輸血”通道。為此,可進一步放寬保險資金投資于基金的比例,逐步允許社會保障資金進入基金市場。美國、英國等發達國家的證券投資基金發展歷程告訴我們,真正推動基金業發展的動力來自于養老基金的發展。隨著我國老齡人口的不斷增加,企業養老基金和居民養老基金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勢在必行。
(二)完善證券投資基金法律法規體系
隨著證券投資基金的不斷發展,許多問題由于法律法規的缺乏而無法得以及時公正的處理,往往是由行政政策取而代之,而行政政策的透明度和持續性通常很難得以保證,法律法規的滯后性已經在某種程度上阻礙了證券市場的良性發展,其后果就是市場參與者自行其是,從而導致普遍違規甚至普遍違法。
因此,建立健全以《投資基金法》為核心的基金法律制度體系,使基金持有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信托人、基金管理人的地位和相互關系通過法律的形式得以確立,明確市場運行規則,從而逐步擺脫過去過分依賴行政指令的發展軌道,逐步實現我國基金業發展的規范化和法制化。
(三)建立完善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績效評價體系及機構
建立完善證券投資基金績效評價體系及機構對投資者而言是大有裨益的,首先,投資者可以借此評價基金經理完成匯報率目標情況如何以及在投資過程中對風險的控制如何。其次,投資者還可以對基金之間、基金與實行被動投資戰略的基準指數之間進行比較,評價其績效情況。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績效評價及機構的建立與完善,不僅可以切實保護投資人的利益,加強對基金管理公司的風險防范,而且有助于基金管理公司之間的競爭,起到優勝劣汰的作用,使證券投資基金真正發揮“專家理財”的作用,充當我國證券市場的“市場穩定器”。
(四)加速基金監管市場化進程
隨著我國證券市場開放程度和市場化程度的不斷提高,監管層應逐步調整對于證券投資基金的監管目標,加速基金監管市場化進程。市場化的監管包括:維護和促進市場的公正、公平、公開、高效和透明,保護基金持有人利益,防止基金業內的犯罪和欺詐行為。
為達到上述監管目標,監管部門可以利用下列監管途徑:對于基金公司、托管銀行及基金從業人員特別是高級管理人員行為的監督;促進基金從業人員的自律,遵守道德標準和職業規范;加強向社會公眾進行基金業的信息披露,維護公眾對于基金的信心;利用社會媒體的力量加強對基金業的監督;加強對于基金公司、托管銀行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檢查力度等。
(五)完善基金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制度及激勵機制
隨著《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頒布實施及“開元”、“金泰”證券投資基金的規范設立,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業迅速發展,并已逐步成長為我國證券市場上影響力最大的機構投資者之一。但是,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在高速發展的同時,仍然面臨著一些問題,主要包括來自外部的客觀問題和基于內部治理范疇的問題,本文僅對我國證券投資基金面臨的來自外環境的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相應的對策。
一、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所面臨的非內部治理范疇問題
(一)我國證券市場的政策市特征加大了證券投資基金系統風險
我國的證券市場是在政府主導下發展壯大起來的,盡管市場因素所發揮的作用在增長,但是政策仍然是決定我國證券市場走向的首要因素。有關專家曾對我國證券市場的風險進行實證分析,結果表明我國證券市場的系統風險高達60%,非系統風險為40%,而西方成熟證券市場的系統風險一般為25%,非系統風險為75%。從股票市場十年的發展歷程來看,每一次轉折都伴隨著重大政策的出臺,市場在政策的干擾下發揮著微弱的作用.因此我國的證券市場很難發揮作為我國經濟運行晴雨表的作用。一般而言,證券投資基金投資組合只能分散非系統風險,卻對系統風險無能為力。由于我國證券市場的政策市特征,只有能夠準確預測和及時掌握政策的變化,并采取相應的投資決策,才能夠分散系統風險,而對于政策的變動,證券投資基金是難以準確預測的。因此,我國證券市場的政策市特征無疑加大了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系統風險。
(二)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健全、不明確嚴重影響證券投資基金的健康發展
目前,國內證券投資基金業監管的法律體系尚未完全建立起來。在基金業發達的美國,對共同基金的規范和監管,不僅有證券法、投資公司法、投資顧問法,而且有基金行業的自律,國內目前基金監管所依據的是《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行業自律和基金管理人的自我監控尚處于探索之中。
同我國的上市公司一樣,我國基金管理公司也普遍存在委托問題。基金持有人委托信托人行使基金持有人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基金管理人受托管理基金,基金托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的實際運作。目前在我國基金的實際運作中,尚無信托人這一法律主體,基金托管人在某種程度上兼任了信托人的角色。根據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只能由四大國有商業銀行擔任。由于法律法規上的缺陷,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托管人職責僅僅限于基金的會計核算和基金資產的托管,而面對基金運作中違規操作和損害基金持有人利益時,采取何種法律行動,履行何種法律程序,還沒有明確的規定,對于基金的管理和懲罰完全通過證監會的行政處分來實現。且處分多來自行政手段,極有可能為基金管理公司損害基金持有人利益而不受法律制裁留下隱患。
從實際的運作效果來看,我國基金管理中的委托人和人只是法律形式上的關系,委托人無法通過法律手段和制度安排來防范人的道德風險,當人未能履行誠信義務的時候,利益損失就不可避免,而當利益損失發生后,也沒有相應的法律制度來保障委托人追償由于人行為不當所形成的損失。
對于現階段的基金管理公司而言,雖然在形式上構筑了公司治理結構和各項規章制度,但是由于國有化的傾向,現代企業制度所要求的約束和制衡精神卻遠未在實際公司運作中得以真正體現,自律程度的高低決定著基金管理公司的規范程度。因此,委托問題就不可避免。
(三)投資者參與證券投資的意識淡薄,對基金缺乏認識
投資基金最初產生于英國,但目前最發達的是美國。投資基金在美國成為共同基金(MutualFund),把許多投資者不同的投資份額匯集起來,交由專業的投資經理進行操作,所得收益按投資者出資比例分享。投資基金本質是一種金融信托。目前國內投資者對基金缺乏認識,一方面認為投資基金不如投資股票;另一方面認為投資基金不如存款,因為后者安全系數更高。其實,基金既有股票的收益性,又有存款的安全性,不過程度都略低些它是一種介于股票和存款之間的投資品種。投資者沒有認識到這一點的主要原因可能是因為國內居民金融投資意識淡薄,參與證券投資的程度較低,我國居民證券資產占金融資產的比例尚不足5%。
(四)證券投資基金品種單一
西方成熟證券市場,經過一百年的發展,已經形成了門類眾多的基金產品。就投資對象而言,由股票基金、貨幣市場基金、債券基金、衍生金融產品基金、混合基金等,股票基金內部又有成長型基金、價值型基金、平衡型基金、小企業型基金、科技型基金、行業型基金、地區或國家型基金、指數基金等。
目前我國基金品種比較單一,從基金類型上而言,有開放式和封閉式;就投資對象而言,僅有股票基金或者說股票債券混合基金。一般而言,一個國家金融產品的豐富程度與該國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的發育程度及開放程度是密切相關的。基金產品創新所面臨的問題需要證券市場的不斷開放和不斷成熟來解決,而不僅僅通過模仿西方市場的產品來解決。
(五)基金管理人員素質有待提高
目前國內證券投資基金從業人員的從業時間還比較短,投資技巧及防范風險能力等方面缺乏經驗,整個管理人員隊伍還有待建設;我國基金管理公司成立的時間也較短,企業形象尚未完全建立,管理體系、運作機制等方面還有待完善。
二、完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的對策
(一)拓寬基金業發展的資金來源渠道
積極引導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將資金用于購買基金憑證,機構投資者的資金不僅量大而且穩定,可以為基金業的發展提供可靠的“輸血”通道。為此,可進一步放寬保險資金投資于基金的比例,逐步允許社會保障資金進入基金市場。美國、英國等發達國家的證券投資基金發展歷程告訴我們,真正推動基金業發展的動力來自于養老基金的發展。隨著我國老齡人口的不斷增加,企業養老基金和居民養老基金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勢在必行。
(二)完善證券投資基金法律法規體系
隨著證券投資基金的不斷發展,許多問題由于法律法規的缺乏而無法得以及時公正的處理,往往是由行政政策取而代之,而行政政策的透明度和持續性通常很難得以保證,法律法規的滯后性已經在某種程度上阻礙了證券市場的良性發展,其后果就是市場參與者自行其是,從而導致普遍違規甚至普遍違法。
因此,建立健全以《投資基金法》為核心的基金法律制度體系,使基金持有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信托人、基金管理人的地位和相互關系通過法律的形式得以確立,明確市場運行規則,從而逐步擺脫過去過分依賴行政指令的發展軌道,逐步實現我國基金業發展的規范化和法制化。
(三)建立完善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績效評價體系及機構
建立完善證券投資基金績效評價體系及機構對投資者而言是大有裨益的,首先,投資者可以借此評價基金經理完成匯報率目標情況如何以及在投資過程中對風險的控制如何。其次,投資者還可以對基金之間、基金與實行被動投資戰略的基準指數之間進行比較,評價其績效情況。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績效評價及機構的建立與完善,不僅可以切實保護投資人的利益,加強對基金管理公司的風險防范,而且有助于基金管理公司之間的競爭,起到優勝劣汰的作用,使證券投資基金真正發揮“專家理財”的作用,充當我國證券市場的“市場穩定器”。
(四)加速基金監管市場化進程
隨著我國證券市場開放程度和市場化程度的不斷提高,監管層應逐步調整對于證券投資基金的監管目標,加速基金監管市場化進程。市場化的監管包括:維護和促進市場的公正、公平、公開、高效和透明,保護基金持有人利益,防止基金業內的犯罪和欺詐行為。
為達到上述監管目標,監管部門可以利用下列監管途徑:對于基金公司、托管銀行及基金從業人員特別是高級管理人員行為的監督;促進基金從業人員的自律,遵守道德標準和職業規范;加強向社會公眾進行基金業的信息披露,維護公眾對于基金的信心;利用社會媒體的力量加強對基金業的監督;加強對于基金公司、托管銀行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檢查力度等。
(五)完善基金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制度及激勵機制
中圖分類號:F832.4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11-0-01
一、證券投資基金的風險
1.市場風險
我國的證券市場還很年輕,與西方已有百年發展歷史的證券市場相比,并不完善,我國的證券市場是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過程中在政府的指導下建立起來的,政策市場的特征很明顯,從企業開始融資上市到二級市場的監管等都明顯的受到國家政策的調控。
基金的組織結構和運作方式不規范,基金關系人的概念不清晰,管理人與托管人之間沒有嚴格的分離。我國的基金管理公司普遍的存在委托的問題,在我國基金的實際運作中,尚無信托人這一法律主體,基金托管人在某種程度上兼任了信托人的角色,從而無法有效的對管理人進行監督,雖然基金資產的所有權、經營權、監督權三權基本分離,但基金持有人沒有相應的訴訟、追償權利,持有人大會虛設,基金持有人對基金管理人不擁有實質性的決定權,由于法律法規上的不健全,給基金投資者帶來了潛在的風險。
2.投資者自身風險
基金投資對于我國居民還處在一個陌生的階段,缺乏必要的認識和了解,認為基金的收益性不如股票,安全性又低于債券,對基金投資持保守態度,致使基金無法更多的募集社會閑置資金,不能形成有效的規模進行投資組合來分散風險。
每個投資者的風險、收益偏好也不同,不同品種基金的風險收益也不同,由于基金是一種中長期的投資理財工具,不存在任何一種基金在任何市場上都能保持良好的收益情況,所以投資者沒有一個自身的理性認識,也就無法正確選擇一個適合自己的基金,從而會給自己帶來較大的風險。
3.管理者風險
我國基金管理中的持有人和管理人只是法律形式上的關系,持有人無法通過法律手段和制度規范來防范管理人的道德風險,當管理人未能履行誠信義務的時候,如基金管理人將固有資產或他人資產混同于基金資產從事證券投資;對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進行區別對待;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之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等,持有人的利益損失將不可避免,當利益損失發生后,沒有相應的法律制度來保障持有人追償由于管理人行為不當所造成的損失。
目前國內證券投資基金的從業人員從業時間還不長,負責過的主要投資品種較少,視野不夠寬廣,投資技巧及防范風險能力等方面都缺乏經驗,還不能很好地認識風險的性質、來源及種類來準確度量風險,不能構造有效的證券組合來應變市場的變動,整個管理人員隊伍還有待提高,我國的基金管理公司成立時間也比較低,運作機制和管理體系都還有待完善,這些都對投資者帶來了潛在的風險。
二、證券投資基金的風險防范措施
1.規范內部結構,加強監管控制
規范證券投資基金的內部結構,加強托管人對管理人的監管,我們也可以借鑒德國的經驗,把對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及選擇權交由監管機構處理,此外建立一套托管人監督責任制度的法律法規,如因托管人的監管不力甚至與基金管理人串謀損害投資者的利益,托管人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進行賠償,也可以引入外資銀行作為托管人,加大托管人之間的競爭,從而提高托管人的監督效率。加強證券市場監管力度,著力加強對基金管理機構的信息披露,樹立機構在公眾心中的形象,做到公開、公平、公正、透明。隨著基金行業的發展,我國需要從封閉式基金為主轉向開放式基金,使其流動性風險逐漸變小,與股票和封閉式基金相比,開放式基金的流動性風險要小一些,由于基金管理人必須以基金資產凈值為基準承擔贖回義務,投資者不存在由于在適當價格賣不出去的流動性風險。
2.提高從業人員的專業水平及職業道德
建立科學的管理體制和有效的激勵機制,不斷培養和吸引優秀人才加入到基金行業來,人才才是基金公司的第一生產力,基金管理人不但是一個優秀的經紀人,一個優秀的操盤手,更是基金經營管理的掌門人,一個好的基金管理人,將給基金帶來良好的經營業績,為投資者謀取更多的收益。進一步完善基金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制度,定期組織基金從業人員的資格考試和認證,提高基金從業人員的專業水平,不斷提高從業人員自身素質、道德操守和行為規范,建立有效的監督管理機制,在基金管理公司年度考核中加入基金管理人道德品質評估,以督促從業人員恪守職業道德。
3.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健全完善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律法規體系,以《證券投資基金法》為核心法律制度體系,使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關系通過法律形式得以確認,并受法律的規范和約束,以實現我國基金業發展的法制化和規范化。
4.品種創新,實現產品多元化發展
目前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全部采用的是契約型基金,而在其他基金業發展已相當成熟的國家主要采用的是公司型基金,公司型基金的投資者對基金運作的影響比契約型基金的投資者多,所以可以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利益。
積極促進基金產品品種的創新,實現產品的多元化發展,豐富基金的投資策略,優化產業結構,滿足不同投資者的多樣化要求,推動基金的良性發展。
三、結語
證券投資基金作為一種大眾化的信托投資工具,能夠提供專業的理財服務,多元化的投資組合可以有效地降低風險,由于我國證券投資基金自身的局限性,阻礙了我國證券基金的發展,所以我們應該規范基金結構,健全監管機構的檢查制度,完善證券投資基金的法律法規建設,才能發揮證券投資基金支持市場和穩定市場的作用,降低市場風險,從而促進證券市場的持續、健康、穩定發展,正確地認識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風險并進行有效的防范,對我國證券市場以及國民經濟發展有著重要的意義,從而保證了我國經濟的健康發展,發揮了基金引導市場的積極作用。
1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概念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亦應有立法概念與司法概念之分(有學者又把它表述為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實質概念和形式概念,其實意思一樣)。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可界定為:證券投資基金是指嚴重危害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者利益和國家對證券投資基金業的監管理制度,嚴重危害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秩序的行為。在立法意義上存在的證券投資基金犯罪存在于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各個階段,不以證券投資基金刑事法律是否規定為轉移。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表示的是那些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規的行為應該犯罪化,其標準首先是社會危害性。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則可界定為: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是指證券投資基金刑事法律規范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行為,即凡是證券投資基金刑事法律規范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行為,都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的唯一標準是刑事違法性,但它并不是完全不考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
2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構成要件
2.1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體要件
根據刑法理論的傳統定義,犯罪客體,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的,而為犯罪行為所侵害或者威脅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近年來,學者們開始從全局上思考刑法中犯罪客體問題,主要是將刑法目的貫穿于整個刑法理論,提出了一種新的犯罪客體論,即“法益說”,認為用“法益”來代替傳統定義中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更為妥貼,筆者亦表示贊同。
就證券投資基金犯罪而言,在現實生活中它所侵害的法益客觀上也存在許多種情況,但是構成證券投資基金犯罪行為的客體要件必須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所侵害的最根本的法益。這種法益通常易受到證券投資基金操作中的違規、違法行為的侵害或威脅,因而刑法特別予以保護,同時也受到證券投資基金方面法律、法規的保護。有學者指出,證券投資基金法雖然有一定的社會本位性,但本質上都是一部“投資者權益保護法”,因而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要客體應是投資者的財產權利,筆者雖對觀點表示贊同,但是考慮到我國的立法體例,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是規定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之中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因此可能在立法者看來,證券投資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才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要客體。
2.2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要件
犯罪客觀要件,是刑法規定的,說明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的侵犯性,而為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客觀事實特征。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必須是說明此行為的危害性,并為該行為構成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所必須具備的,此外,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必須是相關刑事法律所明確規定的,這也是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在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構成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的特點是外在性,直觀性和客觀性,不僅直接體現了證券投資基金犯罪行為對期貨管理秩序的嚴重危害性,從而可以決定證券投資基金犯罪客體的存在,而且還是認定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人主觀方面的客觀依據。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要件具體表現為行為人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律法規,在從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經紀或其他相關活動中,破壞證券投資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2.3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體要件
對于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體,概括來講就是與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的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其為一般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就自然人而言,按其在犯罪活動中是否具有特殊身份,可以分為一般個人主體和特殊個人主體兩類。一般個人主體指不具有特殊身份,而實施了嚴重危害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秩序行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這類主體在證券投資基金犯罪領域中并不多,一般指利用證券投資基金這種方式進行貪污、詐騙等犯罪行為的人。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中的個人主體主要是特殊個人主體,即實施了嚴重危害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秩序,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且具有特殊身份的自然人,在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中主要指的是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托管金融機構中從業人員。
單位犯罪多是經濟犯罪的一大特點,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亦不例外。在證券投資基金的實際操作運行中,由于單位比個人具有更強的經濟實力,在人才儲備、技術占有、信息渠道、公關手段等各方面都占有優勢,其實施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應該說隱蔽性更大,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也比自然人犯罪造成的后果更為嚴重,所以單位犯罪應該是我們在證券投資基金犯罪預防方面所要針對的重點。要強調的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中的單位主體必須是合法成立的,其宗旨、目的與法律是相符的,如果是為了實施犯罪而成立,依相關的司法解釋只能認定為自然人犯罪,而談不上單位犯罪主體。具體而言,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單位犯罪主體包括:新晨
(1)商業銀行;
(2)證券交易所;
(3)證券公司;
(4)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5)其他金融機構。
2.4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觀方面要件
理論界的一般觀點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而且主要表現為直接故意。筆者認為,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觀形態只能是故意,過失不可能構成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理由如下:
(1)在我國刑法體系中,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皆屬于財產型犯罪,也就是有的學者所指的“貪利性犯罪”,這種犯罪類型是不可能存在過失的心理狀態的,因為這類犯罪有其明確的目的,或是為了非法謀取經濟利益,或是為了減少自身的損失。例如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其犯罪行為的實質就是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可界定為:證券投資基金是指嚴重危害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者利益和國家對證券投資基金業的監管理制度,嚴重危害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秩序的行為。在立法意義上存在的證券投資基金犯罪存在于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各個階段,不以證券投資基金刑事法律是否規定為轉移。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表示的是那些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規的行為應該犯罪化,其標準首先是社會危害性。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則可界定為: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是指證券投資基金刑事法律規范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行為,即凡是證券投資基金刑事法律規范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行為,都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的唯一標準是刑事違法性,但它并不是完全不考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
2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構成要件
2.1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體要件
根據刑法理論的傳統定義,犯罪客體,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的,而為犯罪行為所侵害或者威脅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近年來,學者們開始從全局上思考刑法中犯罪客體問題,主要是將刑法目的貫穿于整個刑法理論,提出了一種新的犯罪客體論,即“法益說”,認為用“法益”來代替傳統定義中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更為妥貼,筆者亦表示贊同。
就證券投資基金犯罪而言,在現實生活中它所侵害的法益客觀上也存在許多種情況,但是構成證券投資基金犯罪行為的客體要件必須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所侵害的最根本的法益。這種法益通常易受到證券投資基金操作中的違規、違法行為的侵害或威脅,因而刑法特別予以保護,同時也受到證券投資基金方面法律、法規的保護。有學者指出,證券投資基金法雖然有一定的社會本位性,但本質上都是一部“投資者權益保護法”,因而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要客體應是投資者的財產權利,筆者雖對觀點表示贊同,但是考慮到我國的立法體例,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是規定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之中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因此可能在立法者看來,證券投資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才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要客體。
2.2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要件
犯罪客觀要件,是刑法規定的,說明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的侵犯性,而為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客觀事實特征。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必須是說明此行為的危害性,并為該行為構成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所必須具備的,此外,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必須是相關刑事法律所明確規定的,這也是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在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構成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的特點是外在性,直觀性和客觀性,不僅直接體現了證券投資基金犯罪行為對期貨管理秩序的嚴重危害性,從而可以決定證券投資基金犯罪客體的存在,而且還是認定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人主觀方面的客觀依據。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要件具體表現為行為人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律法規,在從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經紀或其他相關活動中,破壞證券投資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2.3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體要件
對于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體,概括來講就是與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的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其為一般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就自然人而言,按其在犯罪活動中是否具有特殊身份,可以分為一般個人主體和特殊個人主體兩類。一般個人主體指不具有特殊身份,而實施了嚴重危害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秩序行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這類主體在證券投資基金犯罪領域中并不多,一般指利用證券投資基金這種方式進行貪污、詐騙等犯罪行為的人。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中的個人主體主要是特殊個人主體,即實施了嚴重危害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秩序,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且具有特殊身份的自然人,在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中主要指的是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托管金融機構中從業人員。
單位犯罪多是經濟犯罪的一大特點,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亦不例外。在證券投資基金的實際操作運行中,由于單位比個人具有更強的經濟實力,在人才儲備、技術占有、信息渠道、公關手段等各方面都占有優勢,其實施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應該說隱蔽性更大,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也比自然人犯罪造成的后果更為嚴重,所以單位犯罪應該是我們在證券投資基金犯罪預防方面所要針對的重點。要強調的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中的單位主體必須是合法成立的,其宗旨、目的與法律是相符的,如果是為了實施犯罪而成立,依相關的司法解釋只能認定為自然人犯罪,而談不上單位犯罪主體。具體而言,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單位犯罪主體包括:
(1)商業銀行;
(2)證券交易所;
(3)證券公司;
(4)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5)其他金融機構。
2.4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觀方面要件
中圖分類號:F832.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7-0-01
證券投資基金作為現代經濟生活中一種重要的投資工具,對于促進經濟發展有著重要作用,目前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監管體系已經初步建立,但是由于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起步比較晚,監管體系還不夠完善,與國外發達國家證券投資基金的監管相比還存在著較大的差距,如何增強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監管的有效性,使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科學化、規范化地發展,是當前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發展面臨的重要問題。因此,研究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監管模式與監管措施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鑒于此,筆者對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監管模式與監管措施進行了初步探討。
一、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監管模式的選擇
證券投資基金監管的前提是對基金關聯交易監管模式的正確選擇。證券投資基金監管模式主要有 “政府監管”和以“行業自律”兩種,就“政府監管”模式而言,這種管理模式存在著一定的缺陷,主要由于證券市場管理的艱巨性和復雜性,其涉及面廣、難度高和監管內容的多樣性,使得單靠政府管理機構而缺少自律性組織的配合,很難實現既有效監管又不過多行政干預的平衡。而“行業自律”模式通常把重點放在市場的有效運轉和保護證券交易所會員的利益上,對投資者利益往往沒有提供充分的保障;由于沒有立法做后盾,監管手段較軟弱;不利于形成全國統一的法律規范。
目前,我國目前基金市場尚不成熟,還沒有建立起一種完善的誠信體系,市場機制還不能充分發揮作用。在我國金融市場中,基金監管模式的選擇,應當在有效保護投資者利益不受侵犯的同時,高度關注效率與公平的平衡。在選擇證券投資基金的監管模式時,不能單純依靠某一監管主體,采用政府與自律管理的有機結合模式更符合我國國情。為保護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我國對基金管理人監管制度應以政府監管為牽引,對基金市場的發展進程進行宏觀引導和適度政策扶持,建立以基金管理人監管為核心內容的內外有機結合的監管體系。其中,內部監管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設計,以及基金持有人大會、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監督等等;而外部監管主要包括政府監管,市場機制、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等方面。
二、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監管存在的問題
證券投資基金是金融市場上重要的投資工具,當前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監管還存在著諸多亟待解決的問題,這些問題主要表現在相關法律體系不健全、外部監管機制不完善和內部治理結構不合理三個方面,其具體內容如下:
1.相關法律體系不健全
當前我國投資基金法律監管層次主要是以《證券投資基金法》為核心法律。而《證券法》作為證券行業的基本法,是對基金業市場主體及其運作進行規范的法律。其中,《證券投資基金法》在涉及證券投資監管方面的法律條文規定較為粗放,和《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條文銜接不夠緊密,現行《證券投資基金法》和《證券法》都沒有對從業人員買賣證券做出明確規定,與國際成熟市場的規范標準有較大差距,難以從立法角度全面保護基金投資人利益,而且其條文多為原則化的表述,基金管理人與受益人發生利害沖突的行為形態萬千,缺乏對實際操作的指導。
2.外部監管機制不完善
外部監管機制不完善主要是指證監會的監管力度不足和基金行業自律監管虛化兩個方面的內容。在證監會的監管力度不足方面,我國對證券投資基金證監會監管不到位,監管力度仍然不足。主要是由于對基金的信息披露以及保護投資者利益等監管力度仍然不夠。在基金行業自律監管虛化方面。目前證券業的自律機構沒有形成有效的監督機制,主要是由兩個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一是由于現行體制中的證券業協會、證券交易所等基本受制于證監會的集中管理;二是由于我國自律監管的立法不完備,自律機構的組織機構和規則的發展不同步造成的。
3.內部治理結構不合理
在公司治理結構的模式選擇上,我國基金管理公司實行的是董事會和監事會并存的二元結構體制,董事會處于基金治理的核心,受監事會的監督,兩者均向股東大會負責,使得股東大會的決策和監督無法達到最佳的水平。二元結構體制構架下監事會監督作用非常薄弱,在我國,經常出現基金托管人反而與基金管理人站在同一立場上,損害投資者利益的情況。我國的基金持有人往往人數眾多而且高度分散,絕大多數基金持有人偏好于短線操作以博取差價利潤,由于持有人監管成本太高、不具備專業知識因而無從發揮投資基金的專家理財優勢等,使得持有人大會的實踐結果并不理想,減弱了基金持有人的監督功能。
三、完善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監管的措施
為進一步提高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監管水平,針對上述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監管中出現的問題,完善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監管的措施可以從健全相關法律體系、完善外部監管機制和加強內部監管建設三個方面入手,下文將逐一進行分析。
關鍵詞:證券投資基金 資金來源 產品多元化
隨著《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頒布實施及“開元”、“金泰”證券投資基金的規范設立,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業迅速發展,并已逐步成長為我國證券市場上影響力最大的機構投資者之一。但是,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在高速發展的同時,仍然面臨著一些問題,主要包括來自外部的客觀問題和基于內部治理范疇的問題,本文僅對我國證券投資基金面臨的來自外環境的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相應的對策。
一、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所面臨的非內部治理范疇問題
(一)我國證券市場的政策市特征加大了證券投資基金系統風險
我國的證券市場是在政府主導下發展壯大起來的,盡管市場因素所發揮的作用在增長,但是政策仍然是決定我國證券市場走向的首要因素。有關專家曾對我國證券市場的風險進行實證分析,結果表明我國證券市場的系統風險高達60%,非系統風險為40%,而西方成熟證券市場的系統風險一般為25%,非系統風險為75%。從股票市場十年的發展歷程來看,每一次轉折都伴隨著重大政策的出臺,市場在政策的干擾下發揮著微弱的作用.因此我國的證券市場很難發揮作為我國經濟運行晴雨表的作用。一般而言,證券投資基金投資組合只能分散非系統風險,卻對系統風險無能為力。由于我國證券市場的政策市特征,只有能夠準確預測和及時掌握政策的變化,并采取相應的投資決策,才能夠分散系統風險,而對于政策的變動,證券投資基金是難以準確預測的。因此,我國證券市場的政策市特征無疑加大了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系統風險。
(二)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健全、不明確嚴重影響證券投資基金的健康發展
目前,國內證券投資基金業監管的法律體系尚未完全建立起來。在基金業發達的美國,對共同基金的規范和監管,不僅有證券法、投資公司法、投資顧問法,而且有基金行業的自律,國內目前基金監管所依據的是《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行業自律和基金管理人的自我監控尚處于探索之中。
同我國的上市公司一樣,我國基金管理公司也普遍存在委托問題。基金持有人委托信托人行使基金持有人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基金管理人受托管理基金,基金托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的實際運作。目前在我國基金的實際運作中,尚無信托人這一法律主體,基金托管人在某種程度上兼任了信托人的角色。根據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只能由四大國有商業銀行擔任。由于法律法規上的缺陷,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托管人職責僅僅限于基金的會計核算和基金資產的托管,而面對基金運作中違規操作和損害基金持有人利益時,采取何種法律行動,履行何種法律程序,還沒有明確的規定,對于基金的管理和懲罰完全通過證監會的行政處分來實現。且處分多來自行政手段,極有可能為基金管理公司損害基金持有人利益而不受法律制裁留下隱患。
從實際的運作效果來看,我國基金管理中的委托人和人只是法律形式上的關系,委托人無法通過法律手段和制度安排來防范人的道德風險,當人未能履行誠信義務的時候,利益損失就不可避免,而當利益損失發生后,也沒有相應的法律制度來保障委托人追償由于人行為不當所形成的損失。
對于現階段的基金管理公司而言,雖然在形式上構筑了公司治理結構和各項規章制度,但是由于國有化的傾向,現代企業制度所要求的約束和制衡精神卻遠未在實際公司運作中得以真正體現,自律程度的高低決定著基金管理公司的規范程度。因此,委托問題就不可避免。
(三)投資者參與證券投資的意識淡薄,對基金缺乏認識
投資基金最初產生于英國,但目前最發達的是美國。投資基金在美國成為共同基金(MutualFund),把許多投資者不同的投資份額匯集起來,交由專業的投資經理進行操作,所得收益按投資者出資比例分享。投資基金本質是一種金融信托。目前國內投資者對基金缺乏認識,一方面認為投資基金不如投資股票;另一方面認為投資基金不如存款,因為后者安全系數更高。其實,基金既有股票的收益性,又有存款的安全性,不過程度都略低些它是一種介于股票和存款之間的投資品種。投資者沒有認識到這一點的主要原因可能是因為國內居民金融投資意識淡薄,參與證券投資的程度較低,我國居民證券資產占金融資產的比例尚不足5%。
(四)證券投資基金品種單一
西方成熟證券市場,經過一百年的發展,已經形成了門類眾多的基金產品。就投資對象而言,由股票基金、貨幣市場基金、債券基金、衍生金融產品基金、混合基金等,股票基金內部又有成長型基金、價值型基金、平衡型基金、小企業型基金、科技型基金、行業型基金、地區或國家型基金、指數基金等。
目前我國基金品種比較單一,從基金類型上而言,有開放式和封閉式;就投資對象而言,僅有股票基金或者說股票債券混合基金。一般而言,一個國家金融產品的豐富程度與該國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的發育程度及開放程度是密切相關的。基金產品創新所面臨的問題需要證券市場的不斷開放和不斷成熟來解決,而不僅僅通過模仿西方市場的產品來解決。
(五)基金管理人員素質有待提高
目前國內證券投資基金從業人員的從業時間還比較短,投資技巧及防范風險能力等方面缺乏經驗,整個管理人員隊伍還有待建設;我國基金管理公司成立的時間也較短,企業形象尚未完全建立,管理體系、運作機制等方面還有待完善。
二、完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的對策
(一)拓寬基金業發展的資金來源渠道
積極引導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將資金用于購買基金憑證,機構投資者的資金不僅量大而且穩定,可以為基金業的發展提供可靠的“輸血”通道。為此,可進一步放寬保險資金投資于基金的比例,逐步允許社會保障資金進入基金市場。美國、英國等發達國家的證券投資基金發展歷程告訴我們,真正推動基金業發展的動力來自于養老基金的發展。隨著我國老齡人口的不斷增加,企業養老基金和居民養老基金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勢在必行。
(二)完善證券投資基金法律法規體系
隨著證券投資基金的不斷發展,許多問題由于法律法規的缺乏而無法得以及時公正的處理,往往是由行政政策取而代之,而行政政策的透明度和持續性通常很難得以保證,法律法規的滯后性已經在某種程度上阻礙了證券市場的良性發展,其后果就是市場參與者自行其是,從而導致普遍違規甚至普遍違法。
文章編號:ISSN1006―656X(2014)05-0025-01
近兩年,證券市場的弱勢行情也暴露出我國開放式基金在規模擴張的同時,所伴隨的種種問題。廣大群眾對基金的投資熱情出現明顯回落,無論是機構投資者還是個人投資者對基金的投資份額都有明顯下降;基金管理人的收入僅僅與基金規模掛鉤,而與基金管理的業績無關,這導致基金管理公司與投資者之問存在利益沖突,基金管理人作為受托人會存在產生道德風險的可能。因此,研究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組合具有重要意義。
一、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與投資組合
(一)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
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在海外又被稱為共同基金,其是與封閉式基金相反的運作方式的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是指基金發起人在設立基金時,不固定基金份額的總規模,可應投資者要求贖回發行在外的基金份額,并可根據投資者的需求,隨時向投資者出售基金份額的一種基金運作方式。
按照風格和收益目標的不同,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又可以分為成長型開放式基金和收入型開放式基金。資金的長期增長是成長型基金的目標,當前收入的最大化是收入型基金的投資目標。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的優勢有:更加注重客戶服務,對基金管理人的激勵機制更強,流動性強,透明度高,便于投資。
(二)證券投資組合
證券投資組合是由基金管理人通過投資股票、債券等證券資產而構建的集合。證券投資基金具有較大的資金規模,具備構建分散投資的先天條件,此外,我國基金法也規定了基金對某一只股票的最大持有比例,因而,基金的投資風險大大降低。
開放式基金在設立時就確定了其投資組合投資方向,因為開放式基金在設立時就會制定其投資目標,其投資目標是獲取穩定紅利或者是基金凈值的長期穩定增長或者是兩者兼顧,不同的投資目標會導致不同的投資組合,開放式基金的投資目標具體包括以下幾點:本金安全,流動性,收入的穩定,資本增長,多樣化,爭取獲得稅收優惠。
二、我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投資組合現狀分析
從2001年9月,我國第一只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華安創新證券投資基金成立,在證券市場不斷完善的情況先,我國的基金發展也進入快車道,先后推出了債券市場基金、貨幣市場基金以及QDⅡ基金、LOF, ETF等創新品種。
在2012年5月,首個跨市場ETF,滬深300ETF也已經成立,開創了跨市場ETF的空白,同時填補了股指期貨投資配套工具的一個重要空白。在品種豐富的同時,基金規模也迅速壯大,截止到2010年末66家基金公司總規模達到24843億元,在2011年有所縮水,縮水達3186億。同時新發基金首募規模僅13.1億元,創下近10年新低,基金規模的大幅縮水、新基金首募迷你化,反映出當前基金投資正遭受到冷落,基金投資的這種現狀除了受股市下跌的影響,還有基金發展本身所面臨的問題,下面將詳細分析我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投資組合現狀。
(一)投資組合存在顯著的羊群效應特征。
基金投資的羊群效應包括基金在倉位控制及股票選擇時的過度趨同。基金倉位的趨同對市場起到助長助跌的作用,加劇了市場的波動,有違基金作為投資市場中主要機構投資者平滑市場波動,使市場投資更理性的初衷。所以,如何避免或減弱基金“羊群效應”的產生,是基金業發展中應重視的問題。
(二)規模呈現下降趨勢。
我國開放式基金在2007年份額出現大幅度的增長,并于2008年達到最大值,在隨后的2009年開始便呈現了回落態勢,在2010年基金總份額和凈值總額仍然都在2萬億以上,但卻雙雙呈現回落趨勢,這種情況需引起我們的注意。導致總份額和凈值總額下降的因素,有外部因素,如:證券市場弱勢行情、投資者結構不合理等;但也有基金內部因素,如:基金管理不力、基金管理的道德風險加劇等。
(三)銷售渠道仍以銀行營銷渠道為主。
銀行渠道一直是基金銷售的主要渠道,銀行渠道銷售占比一直保持在60%的平均水平,銀行銷售渠道面對的主要是廣大的個人投資者;直銷渠道銷售占比一直較為穩定,維持在30%的占比水平;而券商渠道銷售占比最小,而且呈現逐年下滑的趨勢。2010年銀行渠道基金銷售占比為58%,超過銷售總量的一半以上,券商渠道銷售占比僅為7%。
三、我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投資組合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一)管理人才缺乏。
管理人才缺乏是導致我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持股趨同的一個重要原因。基金經理因白身能力限制難以獲得上市公司的財務指標和市場指標的走勢預測,會形成對券商研報的依賴,導致多個基金共同參照一份研報持股的現象。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是典型的專家理財,開放式基金管理的專業性,不僅要求基金經理具備深厚的知識背景,也需要基金經理具備豐富的投資經驗,在我國當前這種專業管理人才還十分缺乏。
(二)風險規避工具缺乏。
缺乏風險規避工具,導致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在熊市集體持有保守型股票,牛市集體持有激進型股票的持股特征,這種相同的持股趨勢,導致基金持股的趨同性。我國資本市場仍不發達,金融投資品種較為單一。證券市場的投資基金僅局限于投資股票、債券及貨幣市場工具,尚不能投資于股指期貨、期權等金融衍生工具,這使得基金無法通過對沖來控制風險。
(三)投資者的結構不合理。
在我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的持有主體大部分是個人投資者,而大部分個人投資者的投資行為是不理性的,在投資開放式基金時,會出現助漲殺跌,交易頻繁的投資行為,他們大部分人仍以獲得短期收益為投資目標,缺乏長期投資理念,而這是與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觀念相悖的,這非常不利于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
四、促進我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對策建議
(一)加大人才培養。
造成基金行業人才缺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行業特征無法吸引人才、整個資本市場人才儲備不足以及行業監管不夠等因素都會導致基金行業的人才缺失,解決這一問題,可從如下兒方面著手: 一是使基金行業的從業人員找到白豪感和行業榮譽感。二是要從整個行業的層面著手解決人才儲備不足的問題。三是基金從業人員的薪酬問題,這一問題也是社會普遍關注的焦點。
(二)發展合適的創新型金融工具。
目前,我國證券市場仍沒有國債期貨、期權等創新型金融工具,而開放式基金的投資范圍也僅僅局限在股票市場、債券市場和貨幣市場工具,基金管理人的操作空問將非常小。金融監管機構應當完善金融工具,并適當放寬基金的投資范圍,使基金可以通過對沖型金融工具規避系統性風險,從而有效地避免基金同質化現象的加劇和蔓延。
(三)大力培育機構投資者。
首先,應當在政策層面大力鼓勵機構投資者參與基金投資。因為,首先機構投資者以長期投資為目標,不會出現大部分散戶投資者追漲殺跌、頻繁操作的行為,因而機構投資者的參與會更利于基金的長期運作和發展;其次,機構投資者的理性參與,對穩定二級市場,促進二級市場穩定發展也起到較大的作用;最后,因機構投資者的規模較大和具有理性投資理念,可以對基金的管理可以起到有效地監督作用。
參考文獻:
《監管規定》對證券投資咨詢業務類別作出細分,主要包括五項基本業務:
(1)證券研究報告業務;
(2)不與特定證券公司開展合作,與客戶簽訂協議,由服務人員向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
(3)與特定證券公司開展合作,由服務人員向簽約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簽約客戶通過該證券公司的特定營業部進行證券交易;
(4)與特定證券公司開展合作,為該證券公司的資產管理產品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
(5)向客戶銷售軟件工具、終端設備等產品,并以相關產品為載體向客戶提供證券資訊和投資顧問服務。
《監管規定》指出,今后還可能會出現新的業務形式,可在立法中預留出空間。《監管規定》同時規定,新進機構和現有機構從事上述第5類證券投資咨詢業務類別的(即經營軟件工具類產品),不允許其選擇增加第3、4類證券投資咨詢業務類別。
事實上,《監管規定》的一個很重要的思路就是讓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與證券公司建立戰略合作關系,借助證券公司的業務平臺,解決缺乏渠道維護客戶等摯肘因素,促進其與客戶形成穩定的業務關系,拓展行業發展空間。因此,提出兩項政策引導措施:一是圍繞證券公司的經紀業務平臺,兩類機構建立投資顧問合作關系,證券公司指定或者新設一家營業部,為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簽約的投資顧問服務客戶提供交易渠道和便利;二是圍繞證券公司的資產管理業務平臺,兩類機構建立投資顧問合作關系,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利用其對一定客戶群體的影響力,與證券公司合作設計適合該客戶群體的私募性理財產品或理財計劃,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作為投資顧問角色,為理財產品或理財計劃提供投資顧問服務,證券公司仍負責賬戶管理、交易、結算等事宜。
如果以《監管規定》中的條款來考察陽光私募基金,發現多數陽光私募基金的業務屬于第2、3、4項。未來《監管規定》實施后,陽光私募可以在取得證券投資咨詢資格后,與證券公司營業部合作,以投資顧問的形式發行資產管理產品。證券營業部平臺有望取代目前的信托平臺,成為陽光私募主流發行渠道。
此外,思路還規定了證券投資咨詢公司的準入門檻。包括公司注冊資本或者合伙企業出資、凈資產均不低于2000萬元,每增加一項業務類別,追加資本金不低于1000萬元。從事上述單項業務類別的,通過證券投資咨詢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兩年證券業務經驗或者證券服務業務經驗的人員不少于5人;每增加一項業務類別,增加通過證券投資咨詢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不少于10人。整體來說,準入門檻有所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