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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廣州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廣州市人民政府令〔2005〕第2號)的精神,為了進一步加強房屋租賃市場管理,規范房屋租賃行為,明確區(縣級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區(縣級市)房地產租賃管理所和街(鎮)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三者的管理職責,推進城市管理工作邁上新臺階,特訂立本委托合同,共同遵守。
一、委托范圍:甲方將轄區內全部房屋(含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租賃登記備案工作委托乙方負責辦理。
二、委托時限:自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應具備下列條件:
1.有固定的辦公場所,正式掛牌辦公;
2.兩名以上經培訓的專、兼職房屋租賃管理工作人員;
3.統一使用"廣州市房屋租賃計算機管理系統"軟件。
四、雙方職責:
(一)甲方職責:
1.負責對違法租賃行為進行查處和做出行政處罰決定。
2.區、縣級市房地產租賃管理所負責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組織實施,對乙方進行業務培訓、指導、檢查和監督,開展違法租賃行為和租賃登記備案違規操作的調查、查處工作。
3.負責轄內房屋租賃政策宣傳組織工作。
(二)乙方職責:
1.負責辦理轄內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每月將受理的登記備案數據信息及時報送甲方。要求按照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制定的辦事程序進行統一操作,統一收費。
2.負責對轄區內租賃房屋進行巡查,協助甲方開展轄內房屋租賃市場的清理整頓工作,發現涉及甲方職權范圍的違法租賃行為,及時書面告知甲方查處。
3.協助甲方開展轄內房屋租賃政策宣傳工作。
五、違約責任:
1.甲方沒有履行其相應的職責,乙方可以要求甲方履行,如甲方仍不履行,乙方有權向上一級主管部門或相關協調部門(辦)反映,督促甲方履行。因甲方不履行職責而造成管理過失的,甲方應承擔相應行政責任。
2.甲方發現乙方不履行職責或有違規操作的,應責令其限期整改。乙方逾期不改正的,甲方有權向協調部門(辦)反映。因乙方不履行職責或違規操作而造成管理過失的,乙方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
六、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送一份給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備案。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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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州市 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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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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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國房委字(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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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廣州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的規定,委托街(鎮)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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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屋管理服務中心在委托合同范圍內,以廣州市 區(縣級市)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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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的名義依法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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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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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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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機關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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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月日 │
一、認真學習、推行《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簡稱《示范文本》)。《示范文本》明確了物業管理委托活動中當事人各方的責、權、利關系,反映了物業管理的基本內容,能夠充分表達當事人雙方的意愿,要積極推行,以利于規范我市物業管理市場,提高物業管理水平,從而推動物業管理工作。
要想把物業管理工作搞好,首先應當理順物業管理中心的法律關系。只有理順了關系,才能夠知道臬直轄市各方面的關系。物業管理工作中幾個主要方面有:房屋產權所有人或使用人、發展商、物業管理公司和其他與物業管理相關連的行業以及政府有關部門。
1、發展商早期在物業管理中的作用
發展商將物業建成,并經政府有關部門綜合驗收合格后,經過房產交易將產權轉移給新的房屋產權所有人。這里的法律關系的變化是發展商由原來擁有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到轉移給了新的產權所有人。對于一處新的住宅區,包括公寓或別墅,發展商在竣工前,一般是先期委托物業管理公司介入新建物業的管理工作。有時發展商也自己充當物業管理的角色。不論發展商是自己來管理物業或是委托其他管理公司來管理新建的物業,都是在為新的房屋產權所有人或使用人提供服務。對于新建物業來說,由于發生了產權交易行為,發展商的角色變了,位置也變了。發展商由原先對物業的擁有,變為部分對物業的擁有或完全不擁有。
發展商先期委托物業管理公司管理新建物業或自己自行管理物業的行為只能是一種臨時的安排,因為在新建物業初期,廣大新的產權所有人或是沒有到位,或是即使到位,由于各種各樣的原因,尚無能力選擇物業管理公司。發展商只是臨時已有的新的房屋產權所有人委托物業管理公司進行管理。這一時期物業管理公司的費用一般由發展商支付或預先墊付,因為這一時期物業管理公司在這一新的物業管理中尚無收益。由于交易行為和物業管理公司的介入,發展商對新建物業的作用逐漸退居二線。如發展商直接聘請管理公司,發展商應當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臨時委托管理合同,合同期限一般訂為一年較為合適。因為業主管理委員會成立后,有可能在一年后重新選聘物業管理公司。
2、房屋產權所有人(業主)
由于購買了物業,購房人成了新建物業的產權所有人,合法地擁有所購物業。房屋產權所有人對物業擁有所有權與使用權。由于發展商在銷售物業之前,已臨時安排物業管理公司對所購物業進行管理,購房人在此時只能暫時放棄自己選擇物業管理公司的權利,認同發展商的安排。當新建物業入住率達到50%或50%以上時,發展商應會同物業管理公司召開房屋產權所有人大會(或稱業主大會)。
3、房屋產權所有人大會(業主大會)
房屋產權所有人大會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會議,由發展商、物業管理公司和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召集此會議。因為產權所有人來自不同蝗地方,互不相識,不可能有效地組織起來召開此大會,所以召集、組織業主大會的責任就落在發展商或物業管理公司戶上。發展商在與物業管理公司的委托管理合同中就應明確規定,當入住率達到50%時,物業管理公司有責任牽頭組織召開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最重的使命之一便是選舉出自己的代表機構——物業業管理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是新建物業或物業群中常設的最高權力機構。業主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住宅
區業主大會對議題進行表決時,每一戶為一票。業主可將自己的權利讓渡給選出的代表,由他們代表自己去行使權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業主大會主要行使以下職權:
(一)選舉、罷免物業管理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二)監督管委會的日常工作;
(三)聽取和審查管委會的工作報告;
(四)對住宅區或物業(寫字樓、商廈)內有關業主重大利益的事項做出決策;
(五)修改業主公約;
(六)改變或撤銷物業管理委員會的有關決定。
(七)批準管委會章程。
4、物業管理委員會的性質及法律地位
物業管理委員會是住宅區、寫字樓或商廈等物業管理中的常設最高權力機構,管理委員會的成員景要由房屋產權所有人選出的代表構居,代表廣大業主的權益。同時管理委員會也應當吸收當地居民委員會和派出所的代表參加。既然物業管理委員會是帥業主大會選舉出的代表組成,代表廣大業主的權益,是物業管理中常設的最高權力機構,那么管理委員會就應該是一個長期的、穩定的組織,一個松散、虛設的管理委會不可能起到應該起到的作用。所以建議管理委員會成立后應該到房屋管理機構備案,并到民政部門社團法人機構辦理登記,以確定其性質與法律地位。物業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管理委員會負責制定管委會章程;
(二)負責今后召集并主持業主大會;
(三)負責考察、選擇、招聘物業管理公司;
(四)與新的或原來的物業管理公司重簽訂委托管理合同;
(五)管委會有權審議住宅區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收費標準;
(六)保管、監督和決定物業維修基金和公用設施專用基金(啟動基金)的使用;
(七)審議管理公司上年的財務收支善和來年的財務預算;
(八)審議管理公司制訂的年度管理計劃、配套工程和重大維修工程項目(鍋爐、配電設備、電梯、中央空調、供暖等);
(九)監督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工作;
(十)審議新的物業管理公約及各種管理規章制度等等。
物業管理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是聘用關系。物業管理委員會是物業的主人、所有人,物業管理公司是為之提供服務的。物業管理委員會一般應設常務工作人員一至兩名,費用一般應從管理啟動基金里撥付。
5、物業管理公司
物業管理公司是一種信托機構,屬中介組織。它是執行信托職能的服務性企業。物業管理這個行業在房地產領域里有著非常重要的位置。開發和拆遷都是一時性的工作,幾個月或幾年就可以完成,而物業管理卻是延續性的,可延續幾十年。搞物業管理應眼光放遠,急功近利是不會搞好的。
物業管理公司是依據委托管理合同在新建住宅區或物業中履行管理職責的。一般情況下,委托管理合同首先是由發展商代表廣大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等召開業主大會,業主物業管理委員會成立后,再由物業管理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正式與物業管理公司續簽委托管理合同。
有的情況下,發展商并沒有選聘物業管理公司,而由自己本身來承擔起管理者的重任。如果是發展商自己充當管理者的話,也要經過房地局的批準,并禽《物業管理資質合格證書》。即使是發展商作為管理者,當管理委員會成立后,也需要由管理委員會與其簽訂委托管理合同。
6、承租人(房屋租用人)
物業管理糾紛是隨著房地產開發商加強售后服務及物業管理行業的出現而出現的,該類糾紛因其獨特性而與一般的糾紛有著不同的特點。
1.物業管理糾紛案件逐年上升,訴訟標的額較大。
1990年以來,特別是1992年以后,全國各地的房地產業異軍突起,海南的房地產更是超常規發展,形成了不同檔次、不同類型的新建住宅小區和作為商用寫字樓的大廈(以下簡稱為住宅小區和商廈),各類住宅小區、商廈在收取物業管理費用、提供管理服務方面的做法不盡一致,業主與物業管理者之間缺乏約束各方的合同、公約或法律規范,使業主與物業管理者、行政主管部門之間的矛盾漸生,因此而產生的糾紛,向房產、物價等管理部門的投訴大量增加,在有關部門的協調處理不完全能解決糾紛后,當事人轉而向法院。以??谑行氯A區法院為例,該院于1995年開始受理物業管理糾紛案5件,至1996年上升為20件,這兩年來因物業管理而產生的各類糾紛有增無減。訴訟標的額少則上萬元,多則幾十萬元。
2.因物業管理產生糾紛的案件類型多,且多是新類型的案件。
物業管理糾紛是物業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糾紛。據統計,目前??谑兴芾淼奈飿I管理糾紛,已從剛開始受理時物業管理公司追索物業管理費的糾紛,發展到涉及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各類型糾紛。主要有:(1)物業管理者(包括房地產開發商和物業管理公司)向業主或使用人追索物業管理費、水電費的糾紛,這類糾紛數量較多;(2)業主或使用人要求物業管理者承擔停水、停電、停氣或其他行為的侵權賠償糾紛;(3)房地產開發商與物業管理公司的物業管理承包合同糾紛;(4)房地產開發商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的物業委托管理糾紛;(5)業主或使用人要求物業管理者賠償在提供特約服務如保管服務中所造成的財務損失的糾紛;(6)業主或管委會選聘、解聘物業管理公司產生的糾紛;(7)業主訴房產管理部門行政侵權糾紛。這些類型的糾紛,涉及到民法關系中合同之債(包括服務管理關系、關系、承包關系)、侵權行為所生之債,以及行政訴訟中房產管理部門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如海口市順發新村小區的部分業主因認為在沒有召開業主大會、業主選票未過半數的情況下,海口市房產管理局批復同意成立管委會屬違法行政,侵犯了原告作為業主的利益,而提起行政侵權訴訟。這是該市所受理的第一宗因物業管理引起的行政訴訟案。
3.物業管理糾紛訴訟主體復雜,法律關系復雜,對糾紛的審理有一定的難度。
物業管理糾紛案的訴訟主體、法律關系復雜,該類案件的主體,既有我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又有外國公民、外國企業、港澳臺同胞;參與訴訟的既有業主、使用人或小區管委會,也有物業管理公司、房地產開發商或行政管理部門。既可能涉及業主與使用人的關系、業主或使用人與物業管理公司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關系、侵權關系,又可能涉及到房地產開發商與物業管理公司的關系、管委會與物業管理公司的關系,業主、管委會或物業管理公司與房產管理部門的關系。由于物業管理糾紛案屬新類型的案件,在審判實踐中又無現成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法律中無專門調整物業管理的規定,只能依據民法通則、行政訴訟法的基本原則,依據有關部門和地方性規章進行處理,而有關規章的規定又不詳盡或明確,給正確處理該類糾紛帶來一定的難度。
二、審理物業管理糾紛案件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物業管理糾紛的管轄問題。
確定物業管理糾紛案件的管轄問題,是正確審理此類案件的前提。物業管理糾紛的管轄問題,應以物業管理糾紛的具體類型來確定。因物業管理引起的行政訴訟案件,依《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確定有管轄權的法院。因物業管理引起的民事訴訟案件,目前當事人一般都在物業所在地的法院,并把物業所在地作為業主或使用人的住所地,而有些受訴法院也未分清物業管理糾紛的不同類型而予以受理。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向對方提起侵權之訴的,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9條的規定,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因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物業管理承包合同、物業委托管理合同等產生的合同糾紛,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條的規定,即:“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要注意審查何處為被告住所地、何處為合同履行地。業主作為被告的,業主的住所地既有在物業所在地,又有在物業所在地之外的,并非業主購置了物業,物業所在地就是其住所地,因此,不能簡單地認為物業所在地就是被告住所地;物業管理公司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營業地或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而并非是實施物業管理的所在地,但由于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物業管理承包合同、物業委托管理合同,均是在物業所在地實施物業管理,因此,物業所在地應認為是合同履行地。物業管理糾紛雖是因不動產的管理引起的糾紛,但其不屬于不動產糾紛,不適用專屬管轄的規定。
(二)應注意審查涉及物業管理的合同的法律效力。
審查物業管理合同的效力,關系到正確處理糾紛,維護法律嚴肅性的問題。在物業管理糾紛中,主要涉及三類合同,一為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即業主或管委會與物業管理公司或開發商簽訂的由房地產開發商或物業管理公司對建筑物及其附屬物進行有償管理服務的書面協議:通常所說的物業管理合同主要是指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二為物業管理承包合同即房地產開發商或物業管理公司與另一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將物業管理權發包給另一物業管理公司承包的書面協議;三為物業委托管理合同,即房地產開發商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將物業管理權委托給物業管理公司管理的書面協議。在審理中,應區分合同的不同性質,注意判定合同的效力,以正確處理物業管理糾紛。
1.注意審查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效力。
在審查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或稱聘用管理合同)時,應主要從當事人是否具備民事主體資格和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來審查其效力。物業管理權是因業主享有物權所派生出的權利,行使物業管理權的應是物業的所有權人,或是與業主約定可享有物業管理權的使用人,而非房地產開發商或物業管理公司。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應由業主(或特定的使用人)為委托人,委托具有物業管理資質、能力的管理公司而形成。由于我國房地產發展過程中物業管理剛起步,在購房者購房時,物業管理多是作為商品房售后服務的一環,由房地產開發商與購房者簽訂,約定購房者接受房地產開發商的物業管理服務.隨著物業管理規范化、法制化的呼聲日甚,越來越多的業主或業主管理委員會作為行使物業管理權的一方,續聘或選聘房地產開發商屬下的物業管理機構或物業管理公司為其提供物業管理有償服務。因此,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合格的當事人,一方為業主或依法成立的業主管理委員會,另一方為具有物業管理經營范圍的企業。原由業主或無物業管理經營權的房地產開發商,所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其效力應以建設部的《辦法》施行之日起劃分,在此之前(即1994年4月1日前)所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不宜以房地產開發商無物業管理經營權來認定無效,房地產開發商在業主選聘物業管理公司之前,可繼續實施物業管理,但不得以繼續履行合同為由,阻撓業主或業主管理委員會選聘物業管理公司進行管理。1994年4月1日后所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因《辦法》已規定住宅小區應由物業管理公司統一實施專業化管理,房地產開發商在出售房屋前,就應選聘物業管理公司承擔住宅小區的管理,或注冊成立物業管理公司負責管理。所以,1994年4月1日后房地產開發商仍與業主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應認定合同無效。
在審查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效力時,還應注意審查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必須遵守法律、法規、規章,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必須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確保業主或業主管理委員會行使物業管理權和委托權。對于業主不能在平等的基礎上行使其物業管理權的,應認定合同無效;對易引起糾紛的物業管理費,其收費標準、范圍要依據物價管理部門的收費標準或報經物價管理部門批準,超過標準收取費用和滯納金,未經批準擴大收費范圍的條款,應確認為無效條款;對屬于業主所有或共有的外墻體、屋頂等的使用、收益,如不允許業主管理、使用、收益,或賦予房地產商使用權而不向業主交付相應對價的,均侵犯了業主的權益。實踐中,房地產開發商或發售房產的大業主,未經業主同意隨意使用屬于其他業主所有或共有的外墻體、屋頂等并獲取收益的侵權行為常常發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內容中出現侵犯業益的不平等條款的,應確認部分無效.
2.注意審查物業管理承包合同的效力。
由于房地產開發商或物業管理公司往往認為物業管理權在其手中,而在無能力或精力實施物業管理時,或為牟利,在與業主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后,將受托進行物業管理的經營權發包給其他的物業管理公司,坐收承包金,由此產生了發包人與承包人因收取、上繳物業管理承包金及業主拒向承包管理人交納物業管理費用的糾紛。建設部《辦法》中規定,小區物業管理權屬全體業主所有,只有業主或者代表業主的管委會才有權選聘物業管理公司,為業主提供有償服務。房地產開發商或物業管理公司只有依據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對物業實施管理,其由此所享有的受托權實質上不是物業管理權,而是受托管理權,將受托管理權發包、轉讓給他人經營,這種物業管理承包合同損害了全體業主的利益,應確認為無效合同。有受托管理權的物業管理公司將其管理權發包,其無權收取物業管理承包金,承包人則未依法取得受托管理權,其要求業主向其交納物業管理費的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3.注意審查物業委托管理合同的效力。
在考察物業委托管理合同時應注意審查合同的當事人和合同的內容。業主或代表業主的管委會委托、聘用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管理服務,據此所簽訂的物業委托管理合同,實質上是屬于前述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如無其它致合同無效的情形,所簽訂的物業委托管理合同應確認有效。但在實踐中引起糾紛的物業委托管理合同則大多不是業主或管委會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合同,而是由正在實施物業管理的公司與另一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由正在對物業進行管理的公司委托別的物業管理公司對業主的物業進行管理的合同,這種類型的物業委托管理合同,其性質與物業管理承包合同相似,都是未經業主同意,將取得的委托管理權轉讓給他人,由他人對業主的物業進行管理,所不同的是物業委托管理合同采取委托管理的方式。業主將物業委托給其選定的物業管理公司管理,是基于業主對所選定的物業管理公司物業管理能力的信任,物業管理公司既無權將享有的受托管理權轉包、轉讓,也無權另行委托他人對業主的物業進行管理。而且,根據民法理論,轉委托成立的前提必須是經委托人(即業主)同意,接受委托進行物業管理的物業管理公司擅自將管理權轉托他人行使,所簽訂的物業委托管理合同,侵犯了業主的利益,實施了無權轉委托的行為,應確認合同無效。在審查物業委托管理合同時,應將其與物業管理公司選聘專營公司承擔專項經營業務的合同區分開來,后者依《辦法》及物業管理的需要,是允許的。
三、在審理物業管理糾紛中值得探討的若干問題。
隨著房地產業的發展和建筑物所有權主體多元化、用途多樣化格局的形成,物業管理的方式也呈現了多樣化。但由于我國目前尚無物業管理方面的法律規范,行政規章也不盡完善,在審理物業管理糾紛這些類型各異的案件中,存在著適用法律困難、爭議問題較多的現象。筆者試對實踐中有爭議或急需明確的問題作一探討。
(一)關于業主大會如何召集、選舉,作出決議的程序問題。
由于住宅小區或商廈的業主人數眾多,難以分別行使物業管理權,為此產生了業主大會制度和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的業主管理委員會制度。建設部《辦法》中規定住宅小區應成立住宅小區管理委員會,但《辦法》未對業主大會制度,包括業主大會如何召集、選舉如何行使權利、作出決議等作出規定。雖然一些地方性規章如《海南經濟特區城鎮住宅區物業管理規定》中已有對業主大會制度和管委會制度做出規定,但不盡完善,實踐中存在問題仍急需明確。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如何進行物業管理?在什么情況下召集第一次業主大會?如何選舉產生管委會?在未召開業主大會的情況下,分別通過書面投票的方式征集業主的選票是否可行?如何確定業主的投票權?是一房產證一票還是一戶一票,或確定一定的建筑面積為一票?這些問題很具體,但實踐中涉及到當事人切身利益,急需有明確的規定,以便于操作.筆者認為,業主要行使物業管理權實現自治,應盡早召開業主大會,以確定物業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第一次業主大會的召集,既可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召集,也可由業主自行召集,但持有半數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出席才能舉行,在未召集業主大會,業主或其委托人未出席的情況下,分別書面征集業主意見而成立管委會或通過應由業主大會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的決議的,不能確認管委會或有關決議的效力。應明確規定業主大會是住宅小區或商廈物業管理的最高決策機構,及召集第一次業主大會的前提條件,形成業主大會有效決定的程序。住宅小區或商廈,在竣工交付使用后,未必能全部售完,按《辦法》規定,房地產開發商在出售房屋前,應當選聘物業管理公司承擔住宅小區的管理。那么在出售后在什么情況下必須召集第一次業主大會,選舉產生管委會呢?顯然,待房屋全部出售后才采取上述措施,在全部出售前(這一過程也許很長),業主不能行使其物業管理權,則難以保障業主應享有的權益,但如果房屋出售或入住未達一定的比例,其時房地產開發商是最大的業主,召開業主大會也難以體現小部分業主的利益。因此,確定房屋入住率或出售率達到一定的比例,方依法召開業主大會,成立管委會,這是保護業主利益,規范物業管理的必然要求。筆者認為,住宅小區或商廈主要用于出售的,其出售率達到50%以上,或售或租的,其入住率或使用率達到50%以上的,應規定開發商或其聘請的物業管理公司須向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在管理部門組織下或自行召集下,召開第一次業主大會,選舉產生管委會,這對于保護業主的物業管理權是較為有利的。
關于業主的投票權如何確定,關系到業主的切身利益,關系到業主大會的決定是否有效,這是業主實際行使物業管理權的重要一環,應在平等、公平的原則下確定業主的投票權。由于物業管理的權利義務一般以其所享有的房屋面積和共有的面積來確定,如以每一產權人或使用人一票,對購置較大房產份額的業主或出售率不高而為大業主的房地產開發商似不公平。如單純以一定的房屋建筑面積來計算,確定投票權及票數,根據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建筑面積很小的房屋,其業主如無投票權,其權益如何體現?筆者認為,應規定業主或與業主有約定享有物業管理權的使用人,不論所有或使用房屋的建筑面積大小,均應享有業主大會或管委會的投票權,但所代表的票數可有區別。如可以每一單元房屋為一票,或以一定的房屋建筑面積為計一票的單位,每一計票單位的建筑面積享有一票,計票單位面積以下的業主,每一產權人有一票,非業主使用人的投票權從其與業主的約定。如以建筑面積100平方米為計票單位,房屋建筑面積每100平方米計一票,100平方米以下的每一產權人享有一票。這樣既體現了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也充分考慮了小業主的利益。業主大會的決議,如要求所有業主通過方有效,則往往會只能形成議而不決的局面,反而不利于保障全體業主的利益。在合理確定業主投票權的基礎上,規定業主大會的決議,須由出席會議的業主所投票數的半數以上通過,且這部分業主所享有的建筑物所有權或使用權的份額達半數以上,方為有效,則可最大程度地保障業主的共同利益。
(二)關于管理委員會的主體資格問題。
管理委員會是在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指導下,由住宅小區或商廈的房產產權人和由產權人授權或與其有管理權約定的使用人選舉的代表組成,代表和維護產權人和使用人合法權益的組織,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根據《辦法》的規定,管委會有權選聘、續聘物業管理公司對物業進行管理,并與其簽訂聘用管理合同。在民事活動中,管委會以其名義代表業主。而管委會在何種情況下才是依法成立,是否具備民事、行政主體資格,能否參與訴訟,這些問題目前在實踐中爭議較大。管委會是業主的自治性機構,須依法成立,才能行使權利、承擔義務。管委會經業主大會按確定的程序選舉產生后,應由業主聯名或業主大會授權的房地產開發商或物業管理公司,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確認。未經登記確認,或未經業主授權,他人以業主的名義將管委會予以登記的,視為管委會尚未依法成立。對于依法成立的管委會的主體資格,有一種意見認為,管委會不是法人,沒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其不具備民事主體資格,不能參與民事、行政訴訟,不能承擔民事、行政責任。對此意見,筆者不敢茍同?!掇k法》賦予了管委會對外簽訂聘用合同的權利,應視為管委會在物業管理中具備了一定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管委會代表業主簽訂物業管理的合同,其主體符合規章規定,不應以此否認合同的效力。但《辦法》畢竟是規章,且在確認其簽訂物業管理合同主體資格的同時,必然涉及在實踐中已發生的管委會訴訟主體地位問題。因物業管理發生糾紛,管委會能否以其名義參加訴訟?筆者認為,管委會固然不是法人,但其屬依法成立的自治管理組織,應屬民訴法第49條的“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行政訴訟的當事人。管委會參與訴訟既是代表業主行使權利的行為,又是有關規章中規定其有權簽訂物業管理合同所派生出的權利義務。但畢竟由于有關規定不明確,實踐中對此認識不一,因此有必要在有關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中予以明確。
(三)關于商住兩用樓或商業、娛樂業等用途的商廈的物業管理問題。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住宅區,是指以住宅為主,并有相應配套公用設施及非住宅房屋的居住區。住宅區的范圍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住宅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劃定。
本條例所稱物業,是指住宅區內各類房屋及相配套的公用設施、設備及公共場地。
本條例所稱業主,是指住宅區內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權人。
第三條 住宅區的公共場所和公用設施,由全體業主、承租人和其他非業主使用人共同使用與維護。
第四條 住宅區物業管理實行業主自治與專業服務相結合,屬地管理與行業管理相結合的管理模式。
第五條 業主、承租人有依法參加住宅區物業管理的權利,并有合理使用房屋和公用設施,維護住宅區公共利益的義務。
第六條 市政府住宅行政管理部門是特區住宅區物業管理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住宅主管部門)。
各區人民政府住宅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住宅主管部門)是本轄區內住宅區物業管理的業務管理部門,對本轄區的住宅區物業管理依法進行指導、監督。
第七條 各住宅區可以根據本條例規定成立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應當接受市、區住宅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八條 物業管理公司根據本條例規定和業主委員會的委托對住宅區的物業統一實施管理。
物業管理公司應當在其管理的住宅區內設住宅區管理處。
第二章 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
第九條 住宅區入住率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自第一個業主入伙之日起滿兩年的,開發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單位應當及時告知區住宅主管部門,區住宅主管部門應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內召集第一次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協助召集業主大會。
分期開發的住宅區,經已入住的過半數投票權的業主申請,區住宅主管部門可以召集臨時業主大會,在分期開發期間成立臨時業主委員會。臨時業主委員會的權利、義務與業主委員會的權利、義務相同。
第十條 業主大會由本住宅區的業主組成。
業主大會必須經由已入住的過半數投票權的業主出席才能舉行。業主可以委托人出席業主大會,不滿十八周歲的業主由其法定人出席。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由業主委員會負責召集,并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業主委員會應負責在會議召開七天前將業主大會召開日期和內容送達每名業主。
經持有住宅區全體業主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權的業主提議,業主委員會應在接到該項提議之日起二十日內就其所指的提議內容召開業主大會;逾期未召集的,由提議的業主向區住宅主管部門申請,區住宅主管部門可以責令或限期業主委員會召集業主大會。
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的決定,由出席會議的業主所投票數的過半數通過。
大會表決可以采用投票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各類房屋按建筑面積每十平方米計算為一票;不足十平方米的,五平方米及五平方米以上的計算為一票,不足五平方米的不計票。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舉、罷免業主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二)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三)聽取和審查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四)決定住宅區內關于業主利益的重大事項;
(五)修改業主公約;
(六)改變和撤銷業主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批準業主委員會章程。
第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由業主大會在業主中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業主委員會在其委員會中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可聘請派出所、居民委員會等有關單位的人員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
業主委員會委員的數額一般為十一至十七人,經業主大會決定可以適當增減,但最低不得少于五人。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和必要工作時間的人士擔任。
業主委員會聘請執行秘書一至二名,負責處理業主委員會日常事務。
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制訂章程。業主委員會章程經業主委員會委員一致同意制訂,并經業主大會批準。
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及其成員名單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十五內,報所在地的區住宅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業主委員會委員可以連選連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為兼職,業主委員會主任可以為專職。
業主委員會會議由業主委員會主任根據工作需要召集,并應在會議召開七天前將會議通知書及有關材料送達每位委員。業主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可以邀請政府有關部門、居民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等單位的人員和非業主使用人代表參加會議。
第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向業主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
(二)審議決定住宅維修基金和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的使用;
(三)采取公開招標方式聘請物業管理公司對住宅區進行物業管理,并與其訂立、變更或解除委托管理合同;
(四)審議物業管理公司制訂的對本住宅區的年度管理計劃、住宅區配套工程和重大的維修工程項目;
(五)審議住宅區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收費標準;
(六)監督物業管理公司對本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工作。
前款第(三)、(四)、(五)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業主大會批準。
業主委員會根據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實施公開招標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市、區住宅主管部門實施。
第二十條 業主委員會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業主大會的各項決定;
(二)遵守和履行物業委托管理合同;
(三)不得從事各種投資和經營活動;
(四)對物業管理公司的正當經營和管理活動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決定問題,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二十二條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應接受市、區住宅主管部門的指導與監督。業主大會的決定、業主委員會章程的內容或業主委員會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相抵觸。
第三章 物業管理公司及其職責
第二十三條 物業管理公司根據住宅區物業委托管理合同對住宅區實施物業管理。
委托管理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委托管理事項、管理標準、管理權限、管理期限、管理費收支、利潤及風險、監督檢查、違約責任及其他權利義務條款。
委托管理合同應當報區住宅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物業管理公司必須持有市住宅主管部門頒發的《物業管理資質證書》方可從事住宅區物業管理業務。
第二十五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從住宅區開始入住前六個月開始自行或者委托物業管理公司對住宅區進行前期管理,管理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自行承擔。
第二十六條 住宅區開始入住后兩年內,開發建設單位自行或者委托物業管理公司對住宅區進行物業管理;業主委員會在此期間成立的,業主委員會應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委托管理合同,并行使本條例規定的各項職責,但不得終止委托管理合同;開始入住兩年后,業主委員會應依本條例規定聘請物業管理公司對住宅區物業進行管理,原開發建議單位在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承包管理。
在住宅區開始入住兩年后業主委員會仍未成立的,由開發建設單位自行或委托物業管理公司繼續管理。
在開發建設單位自行或委托物業管理公司對住宅區進行物業管理期間,應當接受業主和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 物業管理公司在住宅區范圍內就下列事項進行管理:
(一)房屋的使用、維修、養護;
(二)消防、電梯、機電設備、路燈、連廊、自行車房(棚)、園林綠化地、溝、渠、池、井、道路、停車場等公用設施的使用、維修、養護和管理;
(三)清潔衛生;
(四)車輛行駛及停泊;
(五)公共秩序;
(六)市住宅主管部門規定和委托管理合同規定的其他物業管理事項。
第二十八條 物業管理公司的權利:
(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情況,制訂本住宅區物業管理辦法;
(二)依據委托管理合同和有關規定收取管理費用;
(三)制止違反住宅區物業管理規定的行為;
(四)選聘專營公司承擔專項經營業務。
第二十九條 物業管理公司的義務:
(一)以為業主服務為宗旨,注重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
(二)按市住宅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委托管理合同對住宅區實施物業管理;
(三)接受業主委員會和業主的監督;
(四)組織或協助有關部門提供社區生活服務和開展社區文化活動;
(五)按照法律、法規和市政府的有關規定從事經營活動。
第三十條 住宅區內車輛停放的管理,應接受公安等部門的統一指導和監督。
進入住宅區的車輛應按規定停放在停車場或設置有停車標志的場所。
物業管理公司應與車主明確車輛保管關系或車位有償使用關系,并按有關規定收取相應的保管費或車位使用費。
第三十一條 物業管理公司對住宅區的管理未能達到市住宅主管部門和委托管理合同規定的標準,或者違反委托管理合同規定的,業主委員會或委托方可以終止合同。
因管理、維修、養護不善,造成業主損失的,物業管理公司應當賠償損失;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二條 物業管理公司可享受國家對第三產業的優惠政策。
第四章 業主公約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業主公約,是指由業主承諾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的,有關業主在住宅區使用、維護物業及其管理等方面權利義務的行為守則。
第三十四條 業主公約由市住宅主管部門統一制訂示范文本。業主大會可以根據本住宅區的實際情況進行修改補充,并報市住宅主管部門和區住宅主管部門備案。
業主公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政府有關規定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業主公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住宅區名稱、地點、面積及戶數;
(二)公共場所及公用設施狀況;
(三)業主大會的召集程序及決定住宅區重大事項的方式;
(四)業主使用其住宅和住宅區內公共場所及公用設施的權益;
(五)業主參與住宅區物業管理的權利;
(六)業主對業主委員會及物業管理公司的監督權;
(七)住宅區物業各項維修、養護和管理費用的繳交;
(八)業主在本住宅區內應遵守的行為準則;
(九)違反業主公約的責任;
(十)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十六條 業主公約在住宅區入住率達到百分之三十后,經已入住業主中持有過半數以上投票權的業主簽訂后生效。已生效的業主公約對本住宅區所有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具有約束力。
業主入住時物業管理公司應組織業主簽訂業主公約,不組織業主簽訂業主公約的,市、區住宅主管部門有權予以糾正。
第五章 住宅區的使用及維護
第三十七條 移交住宅區時,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向業主委員會移交下列住宅區工程建設資料:
(一)住宅區規劃圖、竣工總平面圖;
(二)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
(三)地下管網竣工圖;
(四)其他必要的資料。
開發建設單位應按規劃或合同的約定完成住宅區相關配套設施的建設。
第三十八條 業主、承租人和其他非業主使用人使用房屋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未經市政府有關部門批準,不得改變房屋結構、外貌和用途;
(二)不得對房屋的內外承重墻、梁、柱、樓板、陽臺、天臺、屋面及通道進行違章鑿、拆、搭、占;
(三)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物品,但自用生活性燃料除外;
(四)不得利用房屋從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侵害他人的正當權益。
第三十九條 房屋的維修責任,按下列規定劃分:
(一)室內部分,由業主負責維修;
(二)房屋的外墻面、樓梯間、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壓水泵、電梯、機電設備、公用天線和消防設施等房屋本體公用設施,由物業管理公司組織定期養護和維修,其費用從住宅維修基金中支出。
住宅維修基金由業主按規定分攤,分期繳納,由住宅區管理處以房屋本體為單位設立專帳代管,用于房屋本體公用設施的維修養護,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條 住宅區的道路、路燈、溝渠、池、井、綠化、娛樂場所、停車場、連廊、自行車房(棚)等住宅區公用設施由物業管理公司統一管理維修養護。管理維修養護費用從管理服務費中支出。
人為造成公用設施損壞的,由損壞者負責修復;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四十一條 住宅區的水、電、煤氣、通訊等管線的維修養護,由有關供水、供電、供氣及通訊單位負責,維修養護費用由有關業務單位支付。
第四十二條 業主、承租人、非業主使用人和物業管理公司應當維護房屋外觀整潔、統一。
業主委員會根據房屋的狀況決定修繕、粉刷。但房屋的天面和外墻應當每十年至少修繕、粉刷一次,房屋的空調架、防盜網等外觀設施應當每三年至少粉刷一次,樓梯間的墻面、臺階、扶手等設施應當每五年至少修繕、粉刷一次;期限屆滿、確實不需要修繕或粉刷的,業主委員會可向市、區住宅主管部門申請延期修繕或粉刷;經市、區住宅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延期。
前款所需費用,除房屋的外觀設施由業主或承租人承擔外,其他費用從住宅維修基金支付。住宅維修基金的使用明細表,物業管理公司應向業主公布。
第四十三條 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或住宅區公用設施,可能危害房屋安全或公共安全的,應當及時修繕;應由業主修繕的,其費用由業主承擔;應由物業管理公司修繕的,其費用由物業管理公司承擔。
前款費用的支付來源及使用明細表,應向業主公布。
第四十四條 住宅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踐踏、占用綠化地;
(二)占用樓梯間、通道、屋面、平臺、道路、停車場、自行車房(棚)等公用設施而影響其正常使用功能;
(三)亂拋垃圾、雜物;
(四)影響市容觀瞻的亂搭、亂貼、亂掛等;
(五)損毀、涂劃園林藝術雕塑;
(六)聚眾喧鬧;
(七)隨意停放車輛和鳴喇叭;
(八)發出超出規定標準的噪音;
(九)排放有毒、有害物質;
(十)經營業主公約所禁止的行業;
(十一)法律、法規及市政府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 住宅區專用基金與專用房屋
第四十五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在住宅區移交時,按住宅區除地價以外的建設總投資百分之二的比例,一次性向業主委員會劃撥住宅區的公用設施專用基金。
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用于購買管理用房和住宅區公用設施的重大維修工程項目。
第四十六條 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由區住宅主管部門設立專帳管理。區住宅主管部門對業主委員會正常使用公用設施專用基金不得干涉。
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管理辦法由市政府制定。
第四十七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在移交住宅區時,按市政府有關規定以建造成本價提供住宅區物業管理用房,其產權屬該住宅區全體業主共有。
第四十八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在移交住宅區時,按市政府規定的比例以同期市政府微利房價格提供部分商業用房,該商業用房的產權屬該住宅區全體業主共有。
上述商業用房的購置費用可由公用設施專用基金中墊支,并從該商業用房的經營收入中回收。
上述商業用房、按規定提供的物業管理用房、住宅區公用設施專用基金以及住宅區內其他產權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公用配套設施、設備和場地,均由物業管理公司按委托管理合同經營,其收入用于補充住宅區的管理服務費。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施行前移交使用的住宅區,未按規劃設計要求建設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市政府規劃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完成全部工程項目;未按深圳市規劃標準設計或者缺少便民服務網點的,由市政府規劃建設主管部門和原開發建設單位予以配套完善或補建。
第五十條 住宅區的公用設施專用基金、住宅維修基金和管理服務費的收支帳目,業主委員會應每三個月至少公布一次,接受業主的監督。
委托管理合同終止后,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公司可以共同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住宅維修基金和管理服務費的使用明細表和收支明細帳目進行審計,所需費用由管理費支出。審計報告應向業主公布。
業主對住宅維修基金和管理服務費的使用有異議的,可以要求業主委員會向物業管理公司咨詢并查閱收支總表,物業管理公司應提供完備的資料并詳細說明。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業主、非業主使用人違反業主公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對違反業主公約造成他人安全或利益受到侵害的,業主委員會或者相關的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未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住宅維修基金和物業委托管理合同約定的其他費用的,物業管理公司可要求有關業主限期交納;逾期不交納的,可按日加收應交納費用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并可按業主公約和物業委托管理合同的規定進行催交;連續六個月不交納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追繳。
物業管理公司違反物業委托管理合同的約定,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市、區住宅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取得物業管理資質證書而從事住宅區物業管理業務或者所管理物業與所持資質證書等級不相符的,市、區住宅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 物業管理公司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有權予以制止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業主委員會可以終止委托管理合同;市住宅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市住宅主管部門可以降低其物業管理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并可建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注銷其物業管理的經營項目:
(一)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的;
(二)改變公用設施專用基金和住宅維修基金的用途,或未按規定定期公布收支帳目的;
(三)改變專用房屋的用途,未按規定使用的;
(四)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亂,造成對住宅區的房屋管理、維修、養護不善,經市、區住宅主管部門認定應當予以處罰的。
第五十五條 開發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市、區住宅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可按應交款項逾期的時間處以每日千分之三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經市、區住宅主管部門認定,市政府規劃國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其房地產開發資質。
第五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業主、非業主使用人或其他單位、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擅自進行經營活動的,市、區住宅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市、區住宅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第四十三條規定的,市、區住宅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修繕或粉刷;逾期拒不修繕或粉刷的,可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市、區住宅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章 附 則
甲方:
乙方:
一、 乙方負責甲方場所前期籌備至場所經營管理的全面工作(包括人員招聘、崗位培訓、人員配臵、資源引進、營銷策劃、廣告宣傳、市場調研考察、經營定位及全盤管理)高管3名,人員由乙方安排。
二、 合作期間甲方保證公司的合法性及有效性,負責場地的安全和有關管理部門的協調工作,提供工作和經營所需的所有物品,及保障駐場管理人員人身安全。
三、 合作期間雙方保持必要的工作溝通和交流,甲方有權申請更換駐場管理人員。
四、 乙方管理期間確保會所合法經營,禁止場所一切黃、賭、毒活動。
五、 合作期間甲方支付乙方月管理費26000元(貳萬陸仟元整)。
六、 合作期間甲方負責提供乙方住房一套(水、電、物業費)均由乙方承擔。
七、 乙方負責場所開業前外調資源3組,公司提供資源一個月免費住宿,人員每日以簽到費50元給予補助(公司收取臺票40-50元)。
八、 進場時間約定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管理費以進場之日開始計算。
九、 合同約定乙方進場當日甲方支付管理費訂金人民幣______________元,注:訂金從當月管理費中扣除。
十、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未達成一致意見前按本協議執行。
十一、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管理合同范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合同當事人
委托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
受托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甲方將_________(物業名稱)委托于乙方實行物業管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物業基本情況
1.物業類型:_________。
2.座落位置:_________市_________區_________路(街道)_________號。
3.四至:東_________,南_________,西_________,北_________。
4.占地面積:_________平方米。
5.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
第三條 乙方提供服務的受益人為本物業的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本物業的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應對履行本合同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章 委托管理事項
第四條 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維修、養護和管理,包括:樓蓋、屋頂、外墻面、承重結構、樓梯間、走廊通道、門廳、_________。
第五條 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運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煙囪、共用照明、天線、中央空調、暖氣干線、供暖鍋爐房、高壓水泵房、樓內消防設施設備、電梯、_________。
第六條 市政公用設施和附屬建筑物、構筑物的維修、養護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糞池、溝渠、池、井、自行車棚、停車場、_________。
第七條 公用綠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養護與管理。
第八條 附屬配套建筑和設施的維修、養護和管理,包括商業網點、文化體育娛樂場所、_________。
第九條 公用環境衛生,包括公共場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潔衛生、垃圾的收集、清運、_________。
第十條 交通與車輛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十一條 維持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監控、巡視、門崗執勤、_________。
第十二條 管理與物業相關的工程圖紙、住用戶檔案與竣工驗收資料。
第十三條 組織開展社區文化娛樂活動。
第十四條 負責向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收取下列費用:
物業管理服務費;
第十五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設施及設備的維修、養護,在當事人提出委托時,乙方應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費。
第十六條 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違反業主公約的行為,針對具體行為并根據情節輕重,采取批評、規勸、警告、制止、_________等措施。
第十七條 其它委托事項_________。
第三章 委托管理期限
第十八條 委托管理期限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時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時止。
第四章 雙方權利義務
第十九條 甲方權利義務
一、甲方權利義務(適用于業主委員會)
1.代表和維護產權人、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2.制定業主公約并監督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遵守公約;
3.審定乙方擬定的物業管理制度;
4.檢查監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實施及制度的執行情況;
5.審定乙方提出的物業管理服務年度計劃、財務預算及決算;
6.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向乙方提供___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積的經營性商業用戶,由乙方按每月每平方米_________元租用,其租金收入用于_________;
7.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向乙方提供___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積管理用房(產權屬甲方),由乙方按下列第_________項執行;
(1)無償使用;
(2)按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_________元租用,其租金收入用于_________。
8.負責收集、整理物業管理所需全部圖紙、檔案、資料,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向乙方移交;
9.當業主和物業使用人不按規定交納物業管理費時,負責催交或以其它方式償付;
10.協調、處理本合同生效前發生的管理遺留問題:_________;
11.協助乙方做好物業管理工作和宣傳教育、文化活動;
二、甲方權利義務(適用于房地產開發企業)
1.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前,負責制定業主公約并將其作為房屋租售合同的附件要求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遵守。
2.審定乙方擬定的物業管理制度;
3.檢查監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實施及制度的執行情況;
4.審定乙方提出的物業管理服務年度計劃、財務預算及決算;
5.委托乙方管理的房屋、設施、設備應達到國家驗收標準要求。如存在質量問題,按以下方式處理:
(1)負責返修;
(2)委托乙方返修,支付全部費用;
6.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向乙方提供___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積的經營性商業用房,由乙方按每月每平方米_________元租用,其租金收入用于_________;
7.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向乙方提供___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積管理用房(產權屬甲方),由乙方按下列第_________項執行:
(1)無償使用;
(2)按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_________元租用,其租金收入用于_________。
8.負責收集、整理物業管理所需全部圖紙、檔案、資料,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向乙方移交;
9.當業務和物業使用人不按規定交納物業管理費用時,負責催交或以其它方式償付;
10.協調、處理本合同生效前發生的管理遺留問題:_________;
11.協助乙方做好物業管理工作和宣傳教育、文化活動;
第二十條 乙方權利義務
1.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的約定,制訂物業管理制度;
2.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違反法規、規章的行為,提請有關部門處理;
3.按本合同第十六條的約定,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違反業主公約的行為進行處理;
4.可選聘專營公司承擔本物業的專項管理業務,但不得將本物業的管理責任轉讓給第三方;
5.負責編制房屋、附屬建筑物、構筑物、設備、設備、綠化等的年度維修養護計劃和大中修方案,經雙方議定后由乙方組織實施;
6.向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告知物業使用的有關規定,當業主和物業使用人裝修物業時,告知有關限制條件,訂立書面約定,并負責監督;
7.負責編制物業管理年度管理計劃、資金使用計劃及決算報告;
8.每_________個月向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公布一次管理費用收支帳目;
9.對本物業的公用設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變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業內改、擴建或完善配套項目,須與甲方協商經甲方同意后報有關部門批準方可實施;
10.本合同終止時,乙方必須向甲方移交全部經營性商業用房、管理用房及物業管理的全部檔案資料;
11._________。
第五章 物業管理服務質量
第二十一條 乙方須按下列約定,實現目標管理
1.房屋外觀:_________
2.設備運行:_________
3.房屋及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_________
4.公共環境:_________
5.綠化:_________
6.交通秩序:_________
7.保安:_________
8.急修:_________;小修:_________
9.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對乙方的滿意率達到:_________
第六章 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第二十二條 物業管理服務費
1.本物業的管理服務費,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_________元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非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_________元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
2.管理服務費標準的調整,按_________調整。
3.空置房屋的管理服務費,由乙方按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_________元向_________收取。
4.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逾期交納物業管理費的,按以下第_________項處理:
(1)從逾期之日起按每天_________元交納滯納金;
(2)從逾期之日起按每天應交管理費的萬分之_________交納滯納金;
第二十三條 車位使用費由乙方按下列標準向車位使用人收?。?/p>
1.露天車位:_________。
2.車庫:_________。
第二十四條 乙方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設備、毗連部位的、維修、養護及其它特約服務,由當事人按實發生的費用計付,收費標準須經甲方同意。
第二十五條 其它乙方向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提供的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如下:
高屋樓房電梯運行費按實結算,由乙方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
第二十六條 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公共場地的維修、養護費用:
1.房屋共用部位的小修、養護費用,由_________承擔;大中修費用,由_________承擔;更新費用,由_________承擔。
2.房屋共用設施、設備小修、養護費用,由_________承擔;大中修費用,由_________承擔;更新費用,由_________承擔。
3.市政公用設施和附屬建筑物、構筑物的小修、養護費用,由_________承擔;大中修費用,由_________承擔;更新費用,由_________承擔。
4.公用綠地的養護費用,由_________承擔;改造、更新費用,由_________承擔。
5.附屬配套建筑和設施的小修、養護費用,由_________承擔;大中修費用,由_________承擔;更新費用,由_________承擔。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七條 甲方違反合同第十九條的約定,使乙方未完成規定管理目標,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內解決,逾期未解決的,乙方有權終止合同;造成乙方經濟損失的,甲方應給予乙方經濟賠償。
第二十八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章的約定,未能達到約定的管理目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乙方應給予甲方經濟賠償。
第二十九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六章的約定,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清退;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乙方應給予經濟賠償。
第三十條 甲乙任一方無正當理由提前終止合同的,應向對方支付_________元的違約金;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還應給予賠償。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天內,根據甲方委托管理事項,辦理完交接驗收手續。
第三十二條 合同期滿后,乙方全部完成合同并且管理成績優秀,大多數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反映良好,可續訂合同。
第三十三條 雙方可對本合同的條款進行補充,以書面形式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四條 本合同之附件均為合同有效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中未規定的事宜,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正本連同附件共_________頁,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條 因房屋建筑質量、設備設施質量或安裝技術等原因,達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擔責任并作善后處理。產生質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主管部門的鑒定為準。
第三十七條 本合同執行期間,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及時協商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或報請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雙方同意由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九條 合同期滿本合同自然終止,雙方如續訂合同,應在該合同期滿_________天前向對方提出書意見。
第四十條 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管理合同范文3 甲方:
乙方:
丙方:
鑒于甲方以人民幣 元(以下簡稱總價)向開發商購買坐落 在 (以下簡稱項目)內的物業: 層 號鋪位,建筑面積 平方米(以下簡稱該商鋪),乙方為項目的統一經營管理方,丙方為項目的開發商及目標租金的擔保方,各方經友好協商,就該商鋪委托經營管理的事宜,達成如下一致意見:
一、 根據有關的法律規定和項目物業的特殊性,為了維護全體業戶的共同利益,項目實行統一經營管理的方式進行經營和收益:即統一業態規劃、統一招商租賃、統一商業形象、統一營銷活動、統一向業戶支付租金收益,對此甲方在簽訂《商鋪經營權轉讓合同》時已充分了解,并予以同意。
二、 統一經營管理周期為連續的托管期限,在甲方與開發商簽訂的《商鋪經營權轉讓合同》之后,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計 年,為托管該商鋪的一個托管周期。
三、 甲方委托和協助乙方按照開發商規定的交房標準與開發商辦理該商鋪的交接手續。在辦理商鋪交接手續時,乙方的簽收行為對甲方具有法律效力。在托管期屆滿時,甲方同意由乙方按返還時的商鋪現狀向繼續進行營運管理的公司移交該商鋪,移交時甲方同意乙方無需對該商鋪所在物業的共同部分承擔任何維修及費用、恢復責任。
四、 甲方同意將自己購買的上述商鋪的經營權托管給乙方招商及營運管理,并自甲方與開發商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之日起,以乙方的名義為該商鋪尋找承租人、與目標承租人簽署有關承租意向、合同等文件,代收租金、代為交納稅金等應付費用并完成托管工作。
五、 在該商鋪的托管期限內,該商鋪的租金如下:第一至第七年,該商鋪每年的租金為該商鋪成交總價的 8﹪ ,即¥ 元。
六、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 在托管期限內甲方不承擔開發商交房標準以外的裝修費用和承租人承租期間的任何行政事業費。
2、 不承擔該商鋪托管期限內的物業管理費、經營管理費及水、電、暖氣費;
3、 在本協議約定的托管期內,若甲方將該商鋪轉讓,需提前十天書面告知乙方,并將本協議的甲方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受讓方,受讓方需與乙方重新簽定委托經營管理合同。若甲方將該商鋪轉讓給第三方的,則應要求第三方承諾不得行使抵押權及不影響本協議的繼續履行。
4、 為方便招商工作的進行及保持項目管理的穩定性,最大程度保護甲方的經營權收益,甲方承諾在本協議約定的托管期內不解除本協議、不自行出租該商鋪、不自行經營、不另行委托任何第三方托管經營該商鋪、不侵害本協議約定的乙方應享有的權益。
5、 為保證項目的統一經營管理和全部業戶的租金利益,甲方承諾本協議約定的托管期內,無權自行或委托他人與該商鋪承租人聯絡、收取租金或其他費用。
6、 若甲方沒有按照其與開發商的約定及時辦理完該商鋪的經營權轉讓手續,則乙方可不向甲方支付租金回報收益。因此影響該商鋪出租的,由甲方承擔責任。
7、 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辦理商鋪屋租賃事宜,及時出具相關文件。若因甲方原因不能完成租賃事宜的,所造成的租金回報損失由甲方承擔。
七、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 以乙方的名義自主招商,對外簽署該商鋪租賃協議及與該商鋪出租有關的所有文件。
2、 在協議有效期間內,乙方有權決定該商鋪的出租價格、年限及所有租賃條件及租賃協議的條款。
3、 收取租金和合同中約定的由承租人承擔的其他費用。
4、 全權辦理向承租人交付及收回該商鋪、催討租金等事宜,并有權在其認為合適的時候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收回商鋪、催討有關費用。
5、 在托管期內,該商鋪前三年回報租金從甲方購房款中扣除,乙方從第四年起,每年結算一次,在每年4月31日前按本協議約定向甲方轉付已收到的當年回報租金。
6、 辦理與商鋪租賃有關的登記手續
八、 本協議約定的托管期限內,甲方同意乙方代為選聘的物業管理公司對該商鋪進行統一的物業管理。
九、 違約責任:
1、 若甲方違反本協議第六條第3、4、5項的約定,在乙方發出書面糾正通知書15天內仍未糾正的,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相當于本合同約定的年租金5倍的違約金,該商鋪現存租約繼續履行,同時本托管協議和該商鋪現存租約繼續履行。此外,乙方有權追究因甲方違約行為影響項目統一管理而造成乙方的其他經濟損失。由于甲方違約行為造成該商鋪承租人的損失以及甲方租金回報的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
2、 如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約定,應賠償因其違約行為造成其他守約方的直接經濟損失。
十一、終止條款:
自托管期限屆滿,本合同約定的各方相應之義務自行終止。
十二、爭議的解決:
合同履行過程期間若發生爭執,可協商解決。如三個月內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常州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期間,不影響本協議和租賃合同的履行。
十三、本協議經各方簽署并與該商鋪之《商品房買賣合同》同時生效。
十四、本協議未盡事宜,各方可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十五、本協議一式叁份,甲方執壹份,乙方執貳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居住小區(以下簡稱小區)系指以住宅為主,達到一定規模,基礎設施配套比較齊全的生活居住區或住宅組團。
小區的范圍由廈門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會同有關部門劃定。
第三條 小區的物業管理實行業主自治與專業服務相結合,屬地管理與行業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本規定所稱的小區物業管理,系指對小區內各種用途的房屋、構筑物及其設備、公用設施、公共場地的養護維護和管理以及對小區內環境衛生、公共秩序、安全保衛的管理。
本規定所稱的業主,系指小區內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權人。
第四條 小區內業主及非業主使用人通過管理大會選舉成立小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管委會代表全體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的權益,依據本規定、管理公約和管委會章程行使職權。
第五條 物業管理公司根據管委會的委托,按照本規定對小區物業統一實施管理,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應配合物業管理公司開展工作,并有權監督物業管理公司的工作。
物業管理公司必須在接受委托管理的小區內設小區管理處。
第六條 市建委是廈門市小區物業管理的主管部門。
管委會和物業管理公司應接受市城管辦、各級城建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指導。
第二章 小區物業管理范圍和職責的劃分
第七條 小區物業管理范圍包括以下事項:
(一)對房屋的使用、裝修、維修、養護的管理和監督;
(二)對開發建設單位投資的公用設施的養護和管理;
(三)對公共場所的管理;
(四)對園林綠地的管理;
(五)對車輛停放的管理;
(六)對安全保衛的管理;
(七)對環境衛生的管理;
(八)其它事項的管理。
第八條 小區內的公用設施分政府投資的公用設施和開發建設單位投資的公用設施。政府投資的道路、路燈、給排水、煤氣、供電、郵電通訊設施、公廁、化糞池、垃圾站、園林設施、綠地等公用設施的管理、維修、養護等工作由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或專業部門負責;開發建設單位投資的公用設施的管理、維修、養護工作由管委會委托物業管理公司負責,但開發建設單位投資的寬度在3.5米以上的道路的維修、養護工作由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或專業部門負責。
由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或專業部門負責的,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或專業部門可根據需要委托物業管理公司承擔。
第三章 管理大會及小區管理委員會
第九條 管理大會由小區的業主以及直管公房和單位自管房的非業主使用人組成。
如小區范圍較大,可根據實際情況,由小區的業主代表以及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的非業主使用人代表組成管理大會。
管理大會必須要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出席才能召開。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可以用書面形式委托人出席管理大會。
第十條 小區交付使用并且入住率達到百分之三十以上時,應由市建委和開發建設單位牽頭,組織召開第一次管理大會,選舉產生管委會。
經持有過半數以上投票權的已入住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決定,可推遲召開第一次管理大會,但須在決定中提出推遲召開管理大會的具體日期和理由,并且推遲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十一條 管理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管委會召集。管委會應于十天以前將召開管理大會的地址、日期和內容送達每一位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
經持有百分之十五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提議,管委會須在接到提議后半個月內立即就其提議內容召開管理大會。
第十二條 管理大會以投票或其他方式表決。
表決權按下列規定計算:
(一)住宅房屋一套房屋為一票,其中直管公房和單位自管房業主及其非業主使用人各為半票;
(二)非住宅房屋在一百平方米以上者,每一百平方米為一票,一百平方米以下的為一票。
管理大會的決定,以出席會議的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所投票數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三條 管理大會的職權:
(一)選舉、罷免管理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二)決定小區內有關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利益的重大事項;
(三)聽取和審議管委會的工作報告,監督管委會工作;
(四)制訂和修改管理公約;
(五)批準和修改管委會章程;
(六)審議小區房屋公共維修基金、公共社區專用基金等專用基金的使用情況;
(七)改變或撤銷管委會不適當決定;
(八)其他應當由管理大會行使的職權。
第十四條 管委會委員由管理大會在業主和非主業使用人中選出。管委會委員為七至十五人,但必須是單數。管委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從管理委員會委員中選出。
小區內直管公房的比例超過百分之三十時,管委會委員中必須至少有二名房管部門的人員。
管委會可從派出所、居民委員會等有關單位的人員中聘請二名或四名管委會委員。
管委會聘請執行秘書一到二名,負責處理管委會日常事務。
第十五條 管委會委員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可兼職,也可專職,其中專職人員的報酬,由管理大會決定。
管委會會議根據工作需要由管委會主任召集,五名以上管委會委員也可聯名要求召集。會議通知應提前十天送達每位委員。召集人可根據需要邀請物業管理公司、城建部門、居委會等有關部門和單位的人員列席會議。
第十六條 管委會對管理大會負責和報告工作。管委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管理大會,并匯報年度的工作;
(二)擬定管委會章程;
(三)決定以何種方式聘請物業管理公司,并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委托管理小區物業的委托合同;
(四)審議物業管理公司制訂的對小區的管理計劃;
(五)審議物業管理公司提出的大中修理和更新改造公用設施的報告;
(六)審議小區物業管理服務的收費項目和標準;
(七)監督物業管理公司對小區的管理、服務工作;
(八)督促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執行小區管理規定,履行管理公約,及時交納管理服務費用和房屋公共維修基金;
(九)協調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與物業管理公司的糾紛。
第十七條 管委會章程、管理大會決議、管委會決議都不得與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本規定相抵觸;如有抵觸,市建委有權予以糾正或予撤銷。
第四章 管理公約
第十八條 管理公約由第一次管理大會制訂。
本規定所稱管理公約,是指由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承諾的,對全體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具有約束力的,有關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在小區使用、維護物業及其管理等方面權利義務的行為守則。
第十九條 已生效的管理公約對小區所有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具有約束力。
第二十條 管理公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小區名稱、地點、范圍、面積及住家戶數;
(二)公共場所及公共公用設施狀況;
(三)管理大會的召集程序和方式及決定小區重大事項的方式;
(四)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使用其住宅和小區內公共場所和公用設施的權益;
(五)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參與小區物業管理的權利;
(六)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對管委會及物業管理公司的監督權;
(七)小區物業各項維修、養護和管理費用的繳交;
(八)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在小區內應遵守的行為準則;
(九)違反管理公約的責任;
(十)其他有關事項。
管理公約必須符合法律、法規、政策有關規定,并于制定通過后一個月內報市建委備案。
第五章 物業管理公司及其職責
第二十一條 物業管理公司根據小區物業委托管理合同對小區實施物業管理。物業委托管理合同的內容包括:
(一)管理項目;
(二)管理權限;
(三)管理要求;
(四)管理服務費用;
(五)管理期限;
(六)解除、終止委托管理合同的條件;
(七)風險責任及違約責任;
(八)管委會對物業管理公司的監督檢查;
(九)其他雙方約定的內容。
委托管理合同應當于簽訂后一個月內報市建委備案。
第二十二條 物業管理公司的權利:
(一)根據本規定及管理項目制訂具體的實施管理辦法;
(二)依照委托管理合同和有關價格管理規定收取管理服務費用;
(三)制止違反小區管理規定的行為;
(四)選聘專營公司承擔專項業務。
第二十三條 物業管理公司有權實行多種經營,享受國家對第三產業的優惠政策。
第二十四條 物業管理公司的義務:
(一)根據有關城市管理標準和委托管理合同對小區實施管理;
(二)接受管委會和業主以及非業主使用人的監督;
(三)及時接受和處理業主、非業主使用人關于小區管理的投訴;
(四)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對小區內違章違法行為的處理。
第二十五條 物業管理公司對小區管理未能達到有關城市管理標準和委托管理合同規定的要求,管委會或委托方可以解除合同。
因管理、維修、養護不善或因沒有及時修理而造成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損失的,物業管理公司應當賠償損失。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六條 對無故不交各項應交費用的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物業管理公司可要求其限期繳交,并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繳費用3‰的滯納金。逾期不交欠繳費用和滯納金的,提交管委會處理。
第六章 小區的使用及維護
第二十七條 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對房屋的使用,必須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不得改變房屋的結構、用途和外貌;
(二)不得對房屋的內外墻、梁、柱、板、陽臺、平臺、屋蓋、通道擅自鑿、拆、搭、占;
(三)不得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有損房屋安全和危害人體健康的危險物品;
(四)不得利用房屋從事危害他人合法權益和其它非法的活動。
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需要對房屋進行裝修,須經物業管理公司同意,并嚴格遵守有關規定方能進行。
第二十八條 房屋的維修責任,按下列規定劃分:
(一)室內部分,由業主負責維修;
(二)整體外墻面、樓梯間、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壓水泵、機電設備、公用天線、消防設施、屋蓋、電梯等房屋本體公用設施,由物業管理公司負責組織定期養護和維修。維修費用按異產毗連房屋維修責任劃分與費用分攤規定,從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繳納的房屋公共維修基金中支出。
房屋公共維修基金應由小區管理處按棟號或梯號建立維修基金檔案,??顚S?,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條 房屋或樓宇不存在產權交叉,只有一個業主時,也可以由業主對房屋自行維修、養護,但必須接受小區的統一管理。
第三十條 小區內由開發建設單位投資的給排水、寬度3.5米以下的道路、路燈、停車場、公共娛樂場所、配電房、公共綠地、園林設施、公廁、化糞池、垃圾站等小區公用設施由物業管理公司統一管理維修養護。管理維修養護費用從管理服務費用中支出。
小區公用設施的大中修理和更新改造的費用從公共社區專用基金中支出。
第三十一條 在小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改變小區內土地用途;
(二)擅自侵占或損壞綠地、花草樹木、園林小品,踐踏花園草地;
(三)隨地丟撒果皮、廢紙和雜物,隨地傾倒垃圾;
(四)飼養雞、鴨、鵝、豬、狗等禽畜;
(五)擅自接引水、電、煤氣、排水等各種管線,或開挖道路等;
(六)搭建各類違章建筑;
(七)損壞水、電設備等公用設施;
(八)隨意停放車輛和鳴喇叭;
(九)焚燒瀝青、油氈、皮革、橡膠、垃圾等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十)超標排放噪音、煙塵、廢氣、粉塵、污水等;
(十一)未經允許擅自張貼標語、廣告和各類啟事,懸掛廣告牌或物品;擅自在公共設施上寫、刻、畫;
(十二)從事管理公約所禁止的行為;
(十三)法律、法規及市政府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有關專業管理部門在小區內開挖、埋設或維修供水、供電、排水、排污、煤氣、郵電通訊等管道管線,須事先與物業管理公司聯系,對開挖后的路面、綠地等恢復原狀的事項簽訂協議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物業管理公司有權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強制恢復;造成損失的有權要求責任人賠償。
第七章 小區的移交
第三十三條 小區在管委會成立之前,由開發建設單位自行或委托物業管理公司對小區進行前期管理。管理費用除按有關規定向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收取管理服務費用外,其余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
管委會成立二年后,管委會可重新聘請物業管理公司,在同等條件下,原物業管理公司有優先受聘的權利。
第三十四條 小區的開發建設單位,不得將工程質量不合格或配套設施不完善的小區交付使用。
保修期內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與施工單位聯系維修,也可以由開發建設單位委托物業管理公司與施工單位聯系維修。
第三十五條 開發建設單位在移交小區時,應當向管委會移交下列小區工程建設資料:
(一)居住區規劃圖、竣工總平面圖;
(二)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
(三)地下管網竣工圖;
(四)其它必要資料。
第三十六條 公共社區專用基金來源另行規定執行。
公共社區專用基金的使用受市建委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在移交小區時,按市政府有關規定提供小區物業管理用房,其產權屬管委會。管理用房不得出租、轉讓、出借、抵押、挪作他用。
第三十八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在移交小區時,按市政府規定提供部分商業用房,該商業用房的產權屬管委會。
該商業用房和小區內其他有經濟收入的公用配套設施、設備和場地,均由物業管理公司按委托管理合同經營,其收入用于補充小區的管理服務費。
第三十九條 開發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市建委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在規定的期間內仍不履行的,市建委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條 居住小區的公共社區專用基金、房屋公共維修基金和管理服務費的收支情況,由管委會會同物業管理公司半年公布一次,接受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的查詢和監督,并報市建委備案。
第八章 附 則
委托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
受托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甲方將_________(物業名稱)委托于乙方實行物業管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物業基本情況
物業類型:_________
座落位置:_________市_________區_________路(街道)_________號
四至:東_________南_________西_________北_________
占地面積:_________萬平方米
建筑面積:_________萬平方米
容積率:_________%
綠地占有率:_________%
公建配套用房面積:_________平方米
小區總戶數:_________
受益人口:_________
第三條 乙方提供服務的受益人為本物業的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本物業的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應付履行本合同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章 委托管理事項
第四條 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維修、養護和管理,包括承重結構部位(包括樓板、屋頂、梁、柱、內外墻體和基礎等),戶外墻面、樓梯間、直廊通道、門廳、樓內共用存車庫、_________。
第五條 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運行和管理,包括:上下水管道、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落水管、住宅區道路、綠地溝渠、池、井、室外停車場、車庫、游泳池、小區自管公廁、垃圾間、垃圾箱、_________。
第六條 市政公用設施和附屬建筑物、構筑物的維修、養護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糞池、溝渠、池、井、自行車棚、停車場、_________。
第七條 公用綠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養護與管理。
第八條 公建配套建筑和設施的維修、養護和管理,包括商業網點、文化、體育、娛樂教育場所。
第九條 公共環境衛生,包括公共場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潔衛生、垃圾的收集、_________。
第十條 交通與車輛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十一條 維修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監控、巡視、門崗執勤、_________。
第十二條 管理與物業相關的工程圖紙、住用戶檔案與竣工驗收資料。
第十三條 組織開展社區文化娛樂活動。年_________次。
第十四條 負責向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收取下列費用:
1、物業管理服務費:月_________元/m2;
2、代收代辦費:_________。
3、特約服務費:_________。
第十五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設施及設備的維修、養護,在當事人提出委托時,乙方應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費。
第十六條 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違反業主臨時公約的行為、針對具體行為并根據情節輕重、采取批評、規勸、警告、制止、_________等措施。
第十七條 其它委托事項。
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
第三章 委托管理期限
第十八條 委托管理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時起至_________首屆業主委員會正式簽訂物業管理合同時止。
首屆業主大會召開后,本合同自行終止,首屆業主大會可按照規定選聘或者續聘物業企業,并簽訂本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委托合同。
第四章 雙方權利義務
第十九條 甲方權利義務(適用于房地產開發企業或產權單位)
1、在銷售物業之前,制定業主臨時公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并要求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遵守;
2、在物業銷售前將業主臨時公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并予以說明;在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要求物業買受人對遵守業主臨時公約予以書面承諾;
3、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
4、審定乙方擬定的物業管理立案制度;
5、檢查監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實施及制度的執行情況;
6、審定乙方提出的物業管理服務年度計劃、賬務預算及決算;
7、委托乙方管理的房屋、設施、設備應達到國家驗收標準要求。
如存在質量問題,按以下方式處理:
(1)負責返修;
(2)委托乙方返修,支付全部費用;
(3)_________。
8、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向乙方提供___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積的經營性商業用房,由乙方按每月每平方米_________元租用,其租金收入用于_________。
9、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向乙方提供___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積管理用房,由乙方按下列第_________項執行:
ND管家民宿委托管理合同
甲方:乙方:甲、 乙雙方就位于 的民宿管家服務委托一事經友好協商,達成共識:第一條:甲方將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計面積為______平方米的 民宿委托給乙方負責查房、清潔以及物品補充。第二條:委托費用為根據住房面積分為40、60、80、100元/次。
第三條:委托費用結算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四條:委托管理期限為:____年,自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年___月___日止。第五條:甲方的責任、權力、義務1、 甲方應保證乙方工作人員在到達約定地點后,20分鐘內能夠進入工作區域。
2、 免費提供乙方清潔工作所需要的水電使用。
3、 配合乙方制作房屋物品清單,便于后期查房。4、 甲方有權對乙方的清潔服務工作進行監督和考核,根據考核評定的情況,對造成不良影響和損失的情況,甲方根據情節輕重,有權要求乙方限期進行整改。5、 甲方如果發現乙方工作人員違規工作時,要先報告乙方,由乙方進行處罰或解聘。第六條:乙方的權利與義務要求,1、 負責配置為甲方工作的清潔人員、清潔工具等,確保所派人員的純潔性、可靠性。2、 根據有關規定結合甲方要求認真負責的完成任務。3、 根據甲方授權,對房屋進行查房、衛生清理、物品補充等服務,由于乙方責任導致甲方損失的由雙方協調賠償。第七條:違約責任1、 甲方違反合同,使乙方未完成規定管理目標,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內整改。如逾期沒整改,乙方有權中止合同,甲方應給乙方直接經濟損失的賠償。2、 乙方違反合同,給甲方造成不良影響,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在一定期限內整改。如預期未改,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乙方應給甲方直接經濟損失的賠償。3、 合同自簽定之日起,雙方均不得私自提出終止合同。第八條:附則1、 合同自簽定之日起___天內,根據甲方委托的要求,乙方將進入服務日程。2、 合同期滿后,雙方合作愉快滿意,乙方可優先續定新合同。3、 未盡事宜,雙方經友好協尚進行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 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甲方: 乙方:代表: 代表:日期: 日期:
委托方(以下簡稱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建設部第33號令)《深圳經濟特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及《實施細則》等國家、地方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對_______實行專業化、一體化的物業管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物業基本情況
座落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占地面積:_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積:_______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積_______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積_______平方米,綠化覆蓋率為_______%;物業類型:_______.
第二條 委托管理事項
(一)房屋建筑本體共用部位(外墻面、樓梯間、走廊通道、門廳、設備機房等)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二)房屋建筑本體共用設施設備(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煙囪、共用照明、天線、中央空調、暖氣干線、供暖鍋爐房、加壓供水設備、配電系統、樓內消防設施設備、電梯、中水系統等)的維修、養護、管理和運行服務;
(三)本物業規劃紅線內屬物業管理范圍的公用設施(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糞池、溝渠、池、井、綠化、室外泵房、路燈、自行車房棚、停車場等)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四)本物業規劃紅線內的屬配套服務設施(網球場、游泳池、商業網點等)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五)公共環境(包括公共場地、房屋建筑物共用部位)的清潔衛生、垃圾的收集、清運;
(六)車輛行駛及停泊;
(七)配合和協助當地公安機關進行安全監控和巡視等保安工作(但不含人身、財產保險保管責任);
(八)社區文化娛樂活動;
(九)物業及物業管理檔案、資料;
(十)法規和政策規定由物業管理公司管理的其他事項。
第三條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 月_______日止。
第四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與乙方議定年度管理計劃、年度費用概預算、決算報告;
(二)對乙方的管理實施監督檢查,每年全面進行一次考核評定,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管理失誤,經市政府物業管理
主管部門認定,有權終止合同;
(三)委托乙方對違反物業管理法規政策及業主公約的行為進行處理:包括責令停止違章行為、要求賠償經濟損失及支付違約金、對無故不繳有關費用或拒不改正違章行為的責任人采取催繳催改措施;
(四)甲方應按有關規定向乙方提供能夠直接投入使用的物業管理用房。物業管理用房建筑面積_______平方米(不含設施設備用房面積)物業管理用房屬甲方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內無償使用,但不得改變其用途。
(五)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日內按規定向乙方提供本物業所有的物業及物業管理檔案、資料(工程建設竣工資料、住用房資料等),并在乙方管理期滿時予以收回;
(六)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規定內容所進行的管理和經營活動;
(七)負責處理非乙方原因而產生的各種糾紛;
(八)協助乙方做好物業管理工作和宣傳教育、文化活動;
(九)法規政策規定由甲方承擔的其他責任。
第五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及本合同的規定,制訂該物業的各項管理辦法、規章制度、實施細則,自主開展各項管理經營活動,但不得損害大多數業主(住用戶)的合法權益,獲取不當利益;
(二)遵照國家、地方物業管理服務收費規定,按物業管理的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深度,測算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并向甲方提供測算依據,嚴格按合同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不得擅自加價,不得只收費不服務或多收費少服務;
(三)負責編制房屋及附屬設施、設備年度維修養護計劃和大中修方案,經雙方議定后由乙方組織實施;
(四)有權依照法規政策、本合同和業主公約的規定對違反業主公約和物業管理法規政策的行為進行處理;
(五)有權選聘專營公司承擔本物業的專項管理業務并支付費用,但不得將整體管理責任及利益轉讓給其他人或單位,不得將重要專項業務承包給個人;
(六)接受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及有關政府部門的監督、指導,并接受甲方和業主的監督;
(七)至少每3個月向全體業主張榜公布一次管理費用收支賬目;
(八)對本物業的公用設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變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業內改擴建完善配套項目,須報甲方和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
(九)建立本物業的物業管理檔案并負責及時記載有關變更情況;
(十)開展有效的社區文化活動和便民服務工作;
(十一)本合同終止時,乙方必須向甲方移交原委托管理的全部物業及其各類管理檔案、財務等資料;移交本物業的公共財產,包括用管理費、公共收入積累形成的資產;對本物業的管理財務狀況進行財務審計;
(十二)不承擔對業主及非業主使用人的人身、財產的保管保險義務(另有專門合同規定除外)
第六條 管理目標
乙方根據甲方的委托管理事項制定出本物業“管理分項標準”(各項維修、養護和管理的工作標準和考核標準)
第七條 管理服務費用
(一)本物業的管理服務費按雙方協商的標準向業主(住用戶)收取,即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積_______元;如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將宿舍改為商業用途,物業管理服務費將按商業用途收取。
(二)乙方對物業產權人、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設備的維修養護,及其他特約服務,采取成本核算方式,按實際發生費用計收;但甲方有權對乙方的上述收費項目及標準進行審核和監督;
(三)房屋建筑(本體)的共同部位及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與更新改造,由乙方提出方案,經雙方議定后實施,所需經費按規定在房屋本體維修基金中支付。房屋本體維修基金的收取執行市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的指導標準。甲方有義務督促業主繳交上述基金并配合維護;
(四)本物業的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由甲方負責按法規政策的規定到位,以保障本物業的公用配套設施的更新改造及重大維護費用。
第八條 獎懲措施
(一)乙方未完成合同規定的各項管理目標,或出現重大事故,經市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確認需由乙方承擔責任的,甲方有權解除與乙方所簽物業服務合同。
(二)合同期滿后,乙方可參加甲方的管理招投標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獲得管理權,但根據法規政策或主管部門規定被取消投標資格或優先管理資格的除外。乙方全部完成合同責任并管理成績優秀,多數業主反映良好,可以不參加招投標而直接續約_______年。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一)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規定管理目標或直接造成乙方經濟損失的,甲方應給予乙方相應補償;乙方有權要求甲方限期整改,并有權終止合同;
(二)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能完成管理目標或直接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乙方應給予甲方相應補償。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有權終止合同;
(三)因甲方房屋建筑或設施設備質量或安裝技術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擔責任并負責善后處理。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當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擔責任并負責善后處理。(產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有關部門的鑒定結論為準);
(四)甲、乙雙方如有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而取得管理權或致使對方失去管理權,或造成對方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條 其他事項
(一)雙方可對本合同的條款進行修訂更改或補充,以書面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合同規定的管理期滿,本合同自然終止,雙方如續訂合同,應在該合同期滿6個月前向對方提出書面意見;
(三)本合同執行期間,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并按有關法規政策規定及時協商處理;
(四)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提請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調解,調解不成的,提交深圳仲裁委員會依法裁決;
(五)本合同之附件均為合同有效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中未規定的事項,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六)本合同正本連同附件共陸頁,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備案)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人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