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護理論文匯總十篇

時間:2023-04-17 17: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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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護理論文

篇(1)

通常情況下造成情緒不穩,如心理情緒產生波動、失眠、自我難以調節癥狀,加重了更年期綜合征的到來,形成惡性循環。因此,婦女在這之前,最好進行一些心理咨詢或去醫院或相關門診進行問診,可以采取適當的藥物治療,例如,激素的定量使用,對該病的預防有積極的作用;保持積極的上進心,能很大程度的增強婦女的機體的免疫力。此外,良好的心情會促使神經分泌系統、免疫系統進行密切的協作以及緊密的協調,從而使機體處于一種健康的、穩定的最佳狀態,還能有效的降低和克服婦女更年期的綜合癥[2]。

1.2婦女在經期期間對鈣物質的的補充和吸收顯得十分的重要

尤其是婦女在絕經前、后,每天對鈣的吸收平均量為1200~1500mg,外加還要補充維生素D,因為維生素D能夠促進鈣和磷的吸收,促使鈣物質能在骨骼內快速的沉著。還有要適量的補充相關的激素,尤其是女性激素,它能更好的調整女性在過渡時期激素的分泌量,從而能延緩骨質疏松癥的發生發展,還能降低心血管方面的疾病,對婦女更年期的綜合癥也有改善性。

1.3對婦女圍絕經期間的保健護理

首先,正確的使用藥物干預。從流行病學、臨床實驗、動物實驗等方面講大豆異黃酮能夠改善絕經后女性出現的潮熱癥狀,還能防止血管粥樣硬化的癥狀以及防止骨質疏松的出現,從而降低了乳腺癌的發現率,因此要建議女性尤其是更年期的婦女要及時的使用大豆異黃酮進行治療借助依賴性癥狀以及相關的疾患[3]。其次,婦女在更年期的時候易出現三大腫瘤:卵巢癌、子宮頸癌、子宮內膜癌;更年期屬于高發階段,因此要更加的重視,盡早的做好婦科腫瘤的早發現、早診斷、早治療。婦女應每隔3~6個月做1次婦科檢查,對疾病的篩查工作一定要做到無病早防,有病早治療。假若月經周期除了出現了紊亂之處,還出現了經期的延長以及經量的增加,那么就應該及時的就診,防止失血過多,從而出現貧血癥狀。

2婦幼衛生工作的相關特點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對自己的保健意識也逐漸的增強,保健的需要也在慢慢的改變,人們對自身的健康觀念也發生了極大的變化,不僅僅要求減少疾病的發生,而且還要追求生命的高質量。因此,對婦幼衛生保健必須要以人為中心,以家庭為小單位,從維護生理健康島社區以及家庭健康的促進來更新人們的思想,從而更好的調整婦幼衛生服務的思路,不斷的拓寬服務的范圍。對婦幼衛生展開保健服務要根據其婦幼衛生的工作特點,開展以下相關的工作:在社區建立相關的婦女早孕的保健卡,主要是包括產前、產時、產后的相關保健服務;對高危妊娠的轉診以及篩查;對育齡的夫婦要進行相關計劃生育的指導。其中尤其是要注意對危重癥的兒童和婦女要建立婦幼衛生的急救站,及時的將危重癥的患者進行急救或者是急轉診治,從而有效的降低5歲以下的兒童和孕產婦的死亡率。幫助以及指導母親堅持6個月的母乳喂養。對兒童的管理和服務要從孩子的出生到成年,制定一套完整的服務系統;加強對兒童急性的消化道和呼吸道疾病的管理;給兒童要做好定期的體檢、免疫等工作。對于下崗的職工,因為有失落感,在更年期的時候更容易出現焦慮、煩躁等癥狀,這就要求服務人員對其患者要加強思想的開導并給予相關藥物的輔助治療,幫助更年期的婦女高興的度過更年期。日常生活中和要加強婦女、兒童多發病、常見病以及相關的慢性疾病的預防、診斷和治療。日常生活中要加強對婦幼衛生保健活動的宣傳,引導人們不斷的改變自己的生活習慣和行為的方式,在人們的心中樹立健康的觀念,降低疾病的發生。

3加強人員素質和基礎設施的建設

篇(2)

文物古建筑是一個國家、一個民族的歷史文化遺產,它承載了一個國家和民族的歷史發展、歷史文化以及民族特色,是現代人們研究和瞻仰歷史文化藝術的主要方式之一。因此,文物古建筑的保護非常重要。中國擁有五千年的燦爛歷史文化和歷史文明,因此中國的文物古建筑數量非常的眾多和龐大,因此,我國的文物古建筑的保護是非常重要的。

1、保護文物古建筑的周圍環境和歷史文化氛圍

周圍環境和歷史文化氛圍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文物古建筑的變化,因此,文物古建筑的相關保護部門要想很好地開展文物古建筑的保護工作,首先,應當從文物古建筑的作為環境和歷史文化氛圍的保護入手。好的環境能夠幫助歷史文物古建筑得到很好的保護和傳承,而壞的環境則可能影響到文物古建筑在時間的流逝中被人淡忘,變成殘垣斷壁,遭到很大程度上的破壞。以北京的“故宮”和歷史上的“洛陽古城”這兩個文物古建筑為例,北京的故宮由于周圍環境的優越和人們保護意識的傳承,歷代都得到了非常好的保護,而歷史上的洛陽古城由于周圍環境的惡劣,比如說戰爭、偷盜等,在很久之前就被人所淡忘、燒毀,因此,文物古建筑的周圍環境的保護非常重要。另一方面,保護文物古建筑的歷史文化氛圍。歷史文化氛圍是文物古建筑的歷史價值和人文價值的外在表現之一,也是增強文物古建筑的歷史氣息和文化氣息的重要方式之一,因此文物古建筑的歷史文化氛圍保護非常重要。相關文物古建筑保護部門可以通過完善相關保護法律法規、加強文物古建筑管理等方法來有效地保護和留存文物古建筑的歷史文化氛圍,達到有效地保護歷史文物古建筑的目的。比如說對于一些歷史文化氛圍非常濃厚的千年古鎮一類的文物古建筑,如安徽的“宏村”,宏村是徽派建筑最為典型的代表作品之一。相關文物古建筑保護部門應當加強其管理和保護,保留其濃郁的歷史文化氣息和氛圍。

2、保護文物古建筑的歷史原狀與歷史信息保護

文物古建筑的歷史原狀和歷史信息是文物古建筑的歷史文化價值的綜合體現,因此,相關歷史文物古建筑的保護部門應當加強歷史文物古建筑的歷史原狀和歷史信息的保護,從而達到全面提高和增強文物古建筑的保護效果。歷史原狀是文物古建筑所代表和傳承的歷史文化和文明的最為直接外在表現,是現代人們研究和瞻仰相關歷史文化和歷史文明的最為有效地方式之一。如果歷史文物古建筑失去其本來面貌和原狀,那么其所承載的歷史價值和文化將無法傳承下去,后人也將無法很好地保護和記憶,最終可能會隨著歷史時間的推移而為人所淡忘,失去其傳承的歷史文化和文明。比如說以現存的“秦始皇兵馬俑”這一歷史文物古建筑為例,相關文物保護部門在進行相關文物的發掘和保護工作時,切不可因為發掘過程中有相關的兵馬俑有破損的現象而使用現代的沾和工具或者其他的現代工具對其進行粘貼、重塑一類的工序,因此這種手段很有可能使其失去其原有的歷史原狀。另一方面,相關文物古建筑的保護部門應當加強文物古建筑的歷史信息保護。文物古建筑中所承載的歷史信息是現代文物古建筑研究人員研究和考察相關歷史文化和歷史文明的重要信息來源,對相關研究人員研究歷史文化有著非常重要的幫助意義。因此,相關文物保護部門應當加強文物古建筑的歷史信息保護。比如說以蘇州的“留園”為例,蘇州的留園在歷史上原本是私人的園林,園中收藏有很多的古代歷史文獻和字畫,這些歷史文獻和字畫中承載和蘊含了大量的歷史文化信息,可以為相關文物研究人員提供非常有利的幫助。因此,相關歷史文物古建筑的保護部門應當積極加強文物古建筑的歷史信息保護。

3、加強文物古建筑的相關修繕與日常保護工作

我國的文物古建筑很多都經歷了千年的滄桑和時光的洗禮,許多文物古建筑在歲月的長河中被風吹日曬、地殼運動、歷史變革等多重因素的影響下變得破舊、殘缺不全,為了保護相關文物古建筑的長期存留下去,不會因為破損而出現坍塌、毀壞,相關文物古建筑的管理保護部門應當積極加強文物古建筑的相關修繕和日常管理工作。首先,加強文物古建筑的相關修繕工作管理:第一,對于損壞程度較為嚴重的古建筑結構需要對其進行大修,尤其是承重的房梁、關節等結構,需要對其重點進行加固,增強古建筑的穩定性。第二,對于損壞程度較輕的文物古建筑進行逐個修繕。比如說產生位移、彎曲、小部件破損的文物古建筑結構,在充分保留其原來文化設計理念和本來面貌的前提下進行必要的修復、規整。然后就是加強對于文物古建筑的日常管理保護工作:第一,文物古建筑的日常安全管理。我國許多文物古建筑都是木質結構,這些木質結構的建筑很容易受到水、潮濕的侵蝕而產生松化和腐爛,或者由于過度干燥而容易產生火災等安全隱患,因此,相關管理部門必須加強對其日常的安全管理,比如說通風順暢、保持適度的干燥等措施。第二,文物古建筑的定期的清潔非常重要。文物古建筑很多時候如果經歷了長期的不清潔容易產生蟲害、破損等危險現象,文物古建筑中的歷史信息和文化物品也會受到影響。因此,相關管理部門必須加強對于文物古建筑的日常保護工作。

綜上所述,相關文物古建筑的保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文物古建筑的周圍環境和歷史文化氛圍的保護以及歷史原狀與歷史信息保護,同時加強文物古建筑的相關修繕與日常保護工作,從而促進我國文物古建筑的歷史長存。

參考文獻:

[1]侯躍.關于梁思成文物古建筑保護的認識--以薊縣獨樂寺保護為例[J].科技風,2015,(13):13-14;

篇(3)

【正文】

大遺址是人類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大遺址的保護越來越受到包括中國在內的世界各國的重視。目前世界范圍內,對大遺址的保護已經由原來只對遺址本體的保護,擴展到了對遺址本體和遺址周邊區域的綜合保護;從對遺址的消極保護,改變為通過遺址展示、利用等方式實施的積極保護;立法保護的層次不斷提高。但我國國內遺址保護卻存在保護水平低下,立法不完備,觀念落后等問題。

一、大遺址與大遺址區的界定

基于遺址保護理念的轉變,各國趨向于將遺址與包含遺址在內的遺址區域區別看待,并試圖整體保護發展。所謂遺址是指人類活動的遺跡,屬于考古學概念。按照《國際古遺址理事會章程》的規定,“遺址”一詞應包括一切地貌的風景和地區,人工制品或自然與人工的合制品,包括在考古、歷史、美學、人類學或人種學方面具有價值的歷史公園與園林。遺址實際上是從歷史、審美、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人類工程或自然與人聯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該地方具有特殊價值,是人類與自然的共同產物,是人類文化傳承的一種方式,具有不可再生性和不可移動性。所謂大遺址,是指那些占地面積較大,具有較高歷史價值的文物遺址。大遺址的概念內涵應具備規模性、人類文明或地區文化現象的代表和重要歷史時期或重大歷史事件的標志等三個基本特點。大遺址的界定僅僅指遺址本體,而不包含遺址周邊區域在內。

遺址區是一個新名詞,目前尚未有明確概念或界定。遺址區名稱首次正式出現是在2007年11月西安市關于唐大明宮國家遺址公園的規劃方案中。該規劃方案將大明宮遺址區分為三個層次:以即將建設的大明宮國家遺址公園為核心區,屬于遺址本體部分;以周邊改造區域為第二層次,包括建設控制地帶在內;以北二環以外集中安置區為最外層,屬于建設開發區域。也就是說西安市關于大明宮遺址區的規劃實際上不僅包含了傳統意義上的遺址本體,還包括了遺址建設控制地帶和一定范圍的周邊發展環境,這突破了我國以往對遺址保護的基本思路,將其擴展到周邊區域和城市環境構建中,也給我國立法提出了新的挑戰。從我國現有的立法文件中,很難找到直接將遺址周邊區域納入到遺址保護規劃的的范例,目前也只有極少數地方立法在一定程度上略有提及,如杭州市人大常委會《杭州市良渚遺址保護管理條例》規定,將良渚遺址保護總體規劃應當納入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對良渚遺址環境風貌應當進行整體保護等。

比較而言,國外立法中關于保護區劃定、保護機構設置、建設控制地帶的范圍及遺址區保護和發展問題、周邊環境與遺址本體風貌相適應等方面都有國內立法可借鑒之處。

二、關于大遺址區保護發展的國內外立法比較

通過劃定大遺址區實施遺址保護,很多國家都逐步走上了遺址保護與周邊區域保護發展同步的道路。

(一)通過劃定遺址區域的方式保護遺址本體

《保護考古遺產的歐洲公約》第二條規定:“為保證對埋藏有考古物的堆積層和遺址的保護,每一締約國承允采取可能的措施:1.劃定并保護具有考古意義的遺址和地域”。《關于保護景觀和遺址的風貌與特性的建議》規定:保護不應只限于自然景觀與遺址,而應擴展到那些全部或部分由人工形成的景觀與遺址。因此,應制定特別規定確保對那些通常受威脅最大、特別是因建筑施工和土地買賣而受到威脅的某些城市中的景觀和遺址進行保護。《考古遺產保護與管理》第二條規定:……土地利用必須加以控制并合理開發,以便把對考古遺產的破壞減小到最低限度。考古遺產的保護政策應該構成有關土地利用、開發和計劃以及文化環境和教育政策的整體組成部分。……考古保護區的劃定亦構成此種政策的一部分。

馬耳他《開發規劃法》規定了各種類型的保護區,其中可以包括被登錄的歷史建筑和遺跡。設立保護區的原則是保護和改善城市空間及單體遺跡、建筑、遺址或景觀風貌特色。

埃及《文物保護法(83版)》明確規定,凡屬國家所有及本法實施前作出的決定、命令,或根據主管文化事務的部長的建議,經總理批準視為文物古跡區域的土地,根據本法均屬文物古跡區。該地區內的任何一塊土地,如經文物局核實,其內沒有文物古跡或被劃在經批準的文物古跡整修線區外,根據主管文化事務的部長的建議,經總理批準,可劃為非文物古跡區或非文物公益區。

可見,上述立法均認為,可以通過劃定遺址保護區域的方式來對遺址本體進行保護,同時在該區域內圍繞遺址本體保護開展一系列開發或發展措施,將其作為遺址保護發展的組成部分。2005年10月《關于歷史建筑、古遺址和歷史地區周邊環境的保護西安宣言》,更是肯定性的提到,“周邊環境”被認為是體現真實性的一部分并需要通過建立緩沖區加以保護,這為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以及其他合作伙伴進行國際和跨學科合作提供了機會,同時也為確定遺址保護區域提供了理論基礎和法律條件。

(二)保護發展機構的設置

在保護機構的設置方面,目前國外立法主要有三類形式,即國家機關、國家成立的專門委員會及NGO(非政府組織)。其中,國家機關作為遺址等文化遺產保護機構的情況比較常見;其次就是成立專門的委員會,這種機構可能隸屬于一個或多個國家部門,具有相應的管理權限;單獨由非政府組織成立的保護機構在國外實踐中尚不存在,目前只有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通過的《考古遺址保護與管理》中提及,政府可在某些情況下,將遺址保護和管理工作委托給當地人民或非政府組織。

首先,以國家機關作為文化遺產保護部門的立法例包括但不限于:

日本《文化財產保護法》明確,文部大臣有權決定文化遺產的保護和使用,遺址等考古遺產直接歸屬于文化廳長官直接管理。埃及《文物保護法(83版)》明確,埃及文物局系負責管理各博物館、文物倉庫、古遺址和歷史文物地區(包括偶然發現的文物考古區)的一切與文物考古有關的事務的專門機構。1975年頒布的《建筑文化遺產保護法》規定,希臘的文化部負責文化遺產的保護,公共工程部負責大型工程、城市規劃與建設。

其次,成立專門的委員會對文化遺產進行保護的立法例有(包括但不限于):

智利1970年1月27日第17288號法律規定,國家紀念物是指地產、廢墟、建筑物及其他具有歷史、藝術特征的物品……。國家應妥善保管這些物品。這些紀念物的保護和保養應根據本法的規定通過國家紀念物委員會進行。

西班牙歷史遺產法規定,歷史遺產委員會應促進有關西班牙歷史遺產的具體計劃和信息的交流和交換。國家歷史遺產委員會由省長任命的各自治區的代表組成,國家有關行政當局的首長亦是該委員會的成員,同時亦是該委員會的主席。主要負責歷史遺產的保護工作。

實際上,由單一的政府部門對遺址文物進行管理,可以避免政出多門、相互扯皮,但對于需要由其他部門配合的工作,卻比較難以協調。采用專門委員會管理,委員會內部可能由多個部門派人組成,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但相互扯皮的現象卻不可避免。民間機構或非政府組織在遺產保護方面具有天生缺陷,權威性不夠,因而不宜作為持久性的保護機構。另外,就保護機構發展區域經濟文化事業的功能而言,各國立法及國際公約雖都有不同程度的提及,但均未將其作為保護機構的核心職能。目前我國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遺址文物保護工作。

(三)建設控制地帶劃定范圍及遺址區保護和發展相協調問題

1、建設控制地帶的范圍

所謂建設控制地帶,就是為保護文物安全和環境風貌,在文物保護單位和歷史文化保護區的周圍,劃定的必須進行建設控制的一般保護區。隨著文物保護理念的更新,世界范圍內通過政府規劃手段劃定一定區域實施建設控制,保護發展遺址等周邊環境與遺址本體保護相適應已成為各國的不二選擇。

《考古遺產保護與管理》第二條明確規定,采用遺址整體保護政策,劃定一定范圍作為考古保護區,在考古區內,各國政府應當保證區域內的環境風貌與遺址本體相適應,而不得毀壞、損壞和改變。

埃及(文物保護法1983)規定,在遺址和文物古跡區內頒發進行建筑的許可證,禁止在該區域取土、沙等行為。對與該地區比鄰的非居住區內3公里或由文物局劃定的距離范圍內的區域前款適用,以保護這些文物地區的環境。

1992年馬耳他開發規劃法也規定,不允許任何會對這些遺跡或遺址的自然環境產生負面影響的開發。在其周圍設有至少100米的緩沖區,該區不允許任何開發項目,該地區屬于最優先保護區域。除此之外的區域內從事建設應取得當局的許可。

我國文物保護法規定,根據保護文物的實際需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周圍劃出一定的建設控制地帶,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經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準。

可見,劃定建設控制地帶一般是基于保護遺址周邊環境風貌的需要,但從各國立法來看:第一,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一般都列入政府規劃中,滿足規劃權限要求;第二,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并沒有固定統一的標準,具體應根據遺址保護的實際需要來確定;第三,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并不意味著在該區域內不得從事任何建設,而是應經過政府相關部門或法定機構的許可且該建設不破壞遺址周邊環境風貌。這一點,我國北京市人民政府于1987年頒布的《北京市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管理規定》第五條和第六條中均有較為明確的規定,只不過該規定并未涉及建設控制地帶以外保護發展的問題。

2、遺址區保護和發展問題

遺址區的保護和發展主要是對遺址本體的保護和對遺址本體及除本體之外的遺址區內其他區域的利用乃至發展問題。但這種保護與發展利用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沖突和矛盾。遺址本體屬于應受法律保護的文物范疇,雖然各國文物保護立法一般都對遺址文物的保護做出明確規定,但隨著保護觀念的逐步發展,如何更好在保護基礎上合理利用遺址文物,各國立法均做了一定程度探索。目前,不外乎就是通過展覽展示、收集相關信息資料、進行考古研究等活動,進行有限的利用。例如,我國文物保護法規定可以通過舉辦展覽、科學研究等活動發揮文物的作用;還有《關于保護景觀和遺址的風貌與特性的建議》中規定,各國可以通過建立和維護自然保護區與國家公園的方式對遺址采取保護措施,這為遺址保護提供了一種新的思路。

至于遺址區內除遺址本體及建設控制地帶以外的其他區域的發展問題,各國立法規定不一。澳大利亞《ICOMOS文化遺產(巴拉)》規定,在澳大利亞亞瑟港遺址保護過程中就明確亞瑟港的保護和開發項目是一個區域性開發項目,內容包括對塔斯曼半島歷史資源的保護和開發。除對亞瑟港遺址本體進行保護之外,該保護和開發項目還涉及到其他一些重要工程,包括一定范圍內的建設。在進行遺址展示的過程中,還要在歷史、地理及其他的社會環境和背景下認識遺址。在其他國家立法乃至國際公約中,對遺址區保護與發展作出原則性規定的較為普遍。

雖然我國文物保護法規定了保護單位在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施工等活動的法律規范,但對于如何發展遺址區內其他區域,我國文物保護法并未提及。

可見,對于在遺址區內對遺址本體進行保護與對區域本身進行發展這一問題,各國很少采用消極保護文物的態度而忽視區域發展,基本的共識是在以保護為核心的理念下,適當進行利用乃至發展,以促進遺址文物更好地發揮其經濟社會文化功能。但各國對于應當在多大的范圍或程度上發展遺址區,發展的程序和實際手段等方面存在不同認識。

(四)周邊環境與遺址本體風貌相適應問題

從目前來看,周邊環境與遺址本體風貌相適應問題是國外立法的必備內容,如埃及(文物保護法1983)規定,經文物局同意,有關方面可獲得許可,在居住區內的與古跡區毗鄰的地方進行建筑。但應當符合規定的條件,保證建筑物的高度,照顧該區域的基本特色和特征。《保護歷史城鎮與城區》規定,當需要修建新建筑物或對現有建筑物改建時,應該尊重現有的空間布局,特別是在規模和地段大小方面。與周圍環境和諧的現代因素的引入不應受到打擊,因為,這些特征能為這一地區增添光彩。還有《關于保護景觀和遺址的風貌與特性的建議》規定,在保護景觀和遺址的風貌與特征時,也應考慮到因某些工作和現代生活的某些活動而引起的噪音所造成的危害。

雖然我國文物保護法也規定,“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不得建設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對已有的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應當限期治理。”但這些規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現在環境風貌一致性的范圍比較狹窄,僅限于文物保護單位及其建設控制地帶內而不包括整個的周邊環境風貌。

另外,對于遺址等文物保護經費的來源,從各國立法乃至國際公約的規定來看,一般通過政府撥款、鼓勵捐贈、提供低息無息貸款及接受國際援助等方式獲得。當然我國法律對此也有規定,《文物保護法》就規定通過國家財政撥款、文物保護單位事業性收入和通過捐贈等方式設立文物保護社會基金等方式來籌集保護經費。2005年國家財政部、文物局共同頒布的《大遺址保護專項經費管理辦法》,則更為具體的規定了政府財政專項經費的使用管理,但該規定對專項經費的使用范圍僅限于中央政府主導的大遺址保護示范工程,中央政府引導的大遺址保護工程及大遺址保護管理體系建設三個方面。

三、對我國大明宮遺址保護發展的啟示

針對國內大遺址保護的實踐,通過對比各國立法乃至國際公約的規定,就大明宮遺址保護實際情況,可在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借鑒和學習。

(一)更新保護觀念,實施整體保護發展戰略,即對遺址本體保護與對遺址本體以外周邊區域的保護發展相一致。具體來說,就是通過劃定一定的遺址保護區域或者設立一定的遺址保護特區,在該區域內按照文物保護法的規定實施遺址本體保護的同時,通過合理利用遺址文物資源及保護并發展遺址周邊區域的方式,使遺址和遺址周邊環境乃至歷史區域在社會變遷、經濟發展及舊城改造中,達到協調一致,減小城市化進程對文化遺產真實性、整體性和多樣性的破壞,從而更好的保護遺址資源。

(二)在上述理念的指引下,在大明宮遺址區域內,可以建立遺址公園,也可以設立單獨的具有管理職能的遺址保護特區,組成相應的保護、管理機構,賦予該機構單獨的管理職權,執行相應職能。與此同時,處理好以下幾個問題:

1、通過規劃手段確定大明宮遺址的建設控制地帶范圍,建設控制地帶實施開發建設、保護發展的具體措施范圍及程度;正確處理遺址區的保護和發展問題,即管理機構的職能方面要將保護與發展并重,以保護為核心,將發展作為保護遺址文物的積極手段,采用合理的利用、開發等措施達到發展中更好保護的目的。

2、正確處理遺址保護發展與舊城改造、城鎮居民房屋拆遷安置的關系,遺址文物保護工程是一項系統工程,但保護不是最終目的,保護是為更好的發展和滿足人民群眾生活所采取的措施。對于大明宮遺址區保護發展工程而言,遺址區被拆遷人的福祉是遺址保護工程是否完滿的重要衡量標準。

篇(4)

歷史文化的保護和研究對現代經濟社會的發展,有著非常重要的借鑒和指導作用,又可作為增強民族(或國家與地區)自省自愛、自尊的重要宣傳教育陣地。但在經濟高速發展的地區、時段,在人口密集的地方,往往破壞較大,這就有必要從認識上加以提高.重點防范,在城市建設上明確予以保護,從法律上給以保證。但現在對歷史文化的保護,特別是在建筑及其環境的保護中往往存在多種誤區。

1)往往在想毀掉先人的東西時,就有人打出“歷史是人民創造的,我們可以創造新的歷史”的招牌。歷史確實是大家創造的既不能妄自菲薄,也不能枉自獨尊,不過更贊成“讓每個人都占有歷史一頁”的提法。據說在英國古城墻要修復,磚可以不用古磚這是基于這種理論的做法之一。有的城市在舊城墻遺址處修的街道廣場上還特意標明原城墻的位置走向。歷史不能像割韭菜長一茬割一茬,城市建筑更不能幾年就拆一茬。

2)“保護歷史文化妨礙了經濟發展”的觀點。持這種觀點的人往往一方面在破壞歷史文化,一方面又在大談自己城市的歷史;在舊城拆了古建筑,又到新區去搞明清一條街。這種做法既破壞了很好的旅游資源,又不能形成新的經濟熱點。有時在歷史遺跡、風景區地方挖洞搞個鬼怪神妖的人文景觀,這不僅褻瀆了古文明,還使人反胃。

3)“舊的建筑不適用,需要改造”的說法。這一改就是大拆大建,面貌全非。倘若西安也把城墻拆掉修成環路,其古都風貌及旅游價值效果就要遜色不知多少:還有的地方為了突出自己的城市特點,在任何建筑上都要搞地區、民族、歷史的特征,以示“文脈”的延續。在一個城市里應有不同歷史的建筑及風貌區,但絕沒有必要在每個建筑上看其上下五千年。只要對歷史做了大膽的保護,就可以毫無顧及地對現代化大膽追求。這樣,文脈就得到了自然延續并且通暢。

4)“要用一種統一的理論指導全盤”。我國幅員遼闊,地理特征千姿百態,文化底蘊各不相同,處于轉型期的經濟發展也參差不齊,城市形態與結構各自不同,需要也不同。用一種理論指導全盤.顯然不實際。中國有自己的城市文化傳統,盲目套用西方理論,只會犧牲自己的城市特色。作為中國文化代表的北京城借用功能主義系統的大拆大建、內外環道路、超尺度街廓使北京傳統城市特色幾近滅絕,便是前車之鑒。然而中國的現代城市建設教育、思想、方法又一直在承襲西方的城建體系,無法擺脫全球經濟一體化趨勢的影響,當然借鑒承襲是不可避免的,問題在于如何在借鑒、套用的過程中研究西方城市建設理論對中國城市快速發展的適應性,逐步建構適應自己城市的地域特點、地方風貌、文化韻味、經濟規律,又具備時代印跡的促動性城市建設理論,是當今亟待解決的課題。

還有,人們對歷史文化的保護往往忽略對古樹名木的保護,為了建筑可以任意砍伐。樹是歷史的活的見證,是無法仿造假造的文物,難道不應該更加重視嗎?城市既是經濟社會發展的載體,又是歷史文化的象征。這是任何一個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者都不應忘記或偏頗的兩個方面。

1)保護對象應該是各個歷史時期遺留下來的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文物、歷史遺跡和風景名勝。包括:國家省、市、縣各級文物部門已定的歷史文物和名勝點;尚未列入文物保護單位,但具有較高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古跡;業已損毀但具有重修、重建價值的文物古跡等。

但在城市改建中,有時會對古舊建筑是否是歷史文物古跡、是否保留等問題提出質疑。我們可以參考英國“公民信托社”提出的五條標準:是一件藝術品,能豐富環境;是某一特殊建筑風格或某一時期的建筑代表;在社會上占有一定的歷史地位;與重大事件或重要人物在歷史上有聯系;能使周圍環境具有一種時間上的連續感。

2)歷史文化的保護方法是根據各保護對象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和經濟意義來確定其保存、發展與利用辦法。為此,應首先弄清各保護對象的歷史年代、文化等級、性質特點、功能內容、容量、交通條件、空間特征與經濟利用價值等。并盡量從社會、文化、經濟、精神、習俗以及心理情感上去完善和發展它。

保護的一般方法有保養、維修、改造等幾種。通過保持和恢復文物古跡的本來面貌,來示明當時的歷史陳跡。對古舊建筑加以改造,使其外形不變,而內部更添現代化的設備和裝修,以充實它們的使用價值,使其得以新生。

繼承發揚古文物意境,提取傳統的特色和符號。羅伯特·文丘里1972年設計的美國費城弗蘭克林紀念庭院,沒有把舊建筑修復,而是將19世紀典型的美國坡頂簡化成開敞的不銹鋼構架,其地面用白色大理石在紅磚地上標志出舊房屋的平面。文氏認為:舊建筑靈魂已顯出來,人們步入庭院透過層層空架,由衷地感到故人已逝,精神猶存。創造了一種寧靜安詳的紀念氣氛。

還可以通過延續城市的歷史文脈達到保護的目的。如日本橫濱步行道公園設計中,設計者認識到由于橫濱經濟的發展,隨之也產生了大城市所具有的一系列弊病——“綠”在消失,“水”被疏遠,自然生態遭到破壞,造成城市中自然的匱乏。因此,在整個設計中構思了三個相關聯的主題段,來追念與城市文脈有關的歷史。設計者創造了:綠化步道——這里綠樹蔥郁,鳥語花香,一派自然景象,成為人工環境中的一塊綠洲;“水”的廣場——運用噴泉、瀑布、跌水、滾水和漩渦等水的表現來賦予廣場自然的氣息,使人擺脫城市的喧鬧,獲得片刻的寧靜;“石”的廣場——是供紀念、演出等集體活動使用的露天廣場,并制作了幾十種有歷史性代表的圖樣方案制作的陶塊,鋪砌在步道或嵌于指示牌上,給長者以歷史的回憶,給少者以鄉土教育,給客人介紹了城市發展的歷史而留下特殊印象。

3)歷史文化遺存的保護范圍常根據不同保護對象的需要,劃分為嚴格控制區、環境協調區和視線走廊區,現分述如下:

嚴格控制區:指文物古跡自身占有的地域。在此區內嚴格保護文物古跡及其環境的歷史原貌。一般除維修外不得有任意拆遷和改造,更不能新建。

篇(5)

象山陸域面積為1175平方千米,以“七山一水二分田”基本格局組成,屬亞熱帶海洋性季風氣候區,森林覆蓋率56%以上,溫暖濕潤,四季分明,雨量充沛,吸收與散發熱量收支平衡,是人居條件比較優越的地方;但臺風活動頻繁,常伴有狂風暴雨,水系源短流急,獨注入海,工程調蓄性能弱,而且河網密度低,潛伏旱澇災害隱患。全縣多年平均降雨量1463毫米,多年平均水資源徑流總量9.33億立方米,降雨徑流時空分布呈現自西北東南遞減,集中在梅雨、臺風期間,為雙峰型。年際變化極度偏離均衡,變幅最大為2.83,以及工程地質、地形、淹沒移民和經濟條件的限制,導致水資源開發利用困難。隨著經濟快速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水環境問題更加突出:1、水源緊缺2、水體污染3、旱澇災害。尤其是近年的旱情所造成的損害,表明水環境的承載能力是支撐循環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迫使我們重新思索和探究水環境的保護與建設問題。

2.水環境現狀問題

象山縣水環境核心問題是水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的有序建設,現狀表現為水資源利用量的供給緊缺、浪費嚴重和水域萎縮;水體污染直接、間接和累積影響著用水安全與健康。

2.1水源短缺堪憂

象山縣多年平均水資源總量為9.33億立方米,人均水資源量為1743立方米,處于全國警戒值水平。但是由于象山的特殊地形條件,可開發或利用的多年平均水資源量僅為4.97億立方米,人均占有量僅為929立方米。象山境內可開發的蓄水工程潛力不大,估計在現有蓄水工程1.31億立方米情況下,尚可開發的水利工程蓄水量僅為0.60億立方米左右,總蓄水容量為1.9億立方米左右,90%保證率供水量僅為2.8億立方米左右,年人均僅為523立方米,而優質水僅為2.1億立方米,年人均為350立方米,這就是象山水資源的總承載能力,屬資源開發條件較差的缺水地區。

從萬元產值用水量比較分析,離建設節水型社會差距較大。據調查2000年全縣總用水量為1.33億立方米,用水結構:生活用水0.17億立方米,生產用水1.12億立方米(其中農業用水0.97億立方米,工業用水0.15億立方米),生態環境用水417萬立方米,就生產用水而言,國內生產總值73.86億元,萬元GDP用水量151立方米,是以色列的4.8倍,日本的6.7倍,美國的2.4倍,德國的6倍。其中農業用水量占73%,農業總產值35.5億元,萬元農業產值用水量274立方米,耕地畝均綜合用水量325立方米,相對偏高。說明用水效率低下,并且得不到合理利用,浪費嚴重,節水潛力巨大,有待于挖掘。

蓄水工程建設滯后。近3年內縣城用水量以20%左右速度增加,但主要蓄水工程仍由70年代建設,近10年內僅建成2200萬立方米蓄水庫容(占16%),目前年人均供水能力僅為374立方米。

用水結構不合理。目前未按照優水優用的原則,科學劃分用水類別,工業、農業用水占用大量的優質水源,而適合于工業、農業用水的河口水資源缺乏系統規劃利用,分質供水還未得到實施。

2.2水體污染嚴重

象山縣的主要污染源是生活污染和農業面源污染,其次是工業污染,污染物主要是COD。污染面廣量大,尤其是農業施用有害化肥、農藥,使農作物農藥殘留量超標;污水直接灌排,城鎮、鄉村雨污合流,污染循環累積加劇,從而削弱河網水體自凈和納污能力;污水處理設施嚴重滯后,開發污水資源化回用勢在必行。

依據2003年度《象山縣環境質量報告書》,從地表水的16個監測站位及近海海域4個監測斷面分析:我縣10個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庫中,除倉岙、三家村水庫水質為Ⅱ類,滿足象山縣地面水功能區劃分要求外,其余均為揮發酚、總氮、總磷超標,10個水庫中其中營養化的為8個(富營養為4個);河道水質與2002年相比有所惡化,其中南大河流域(東大河、西大河、南大河及橫河)水質為超Ⅴ類,淡港流域水質為Ⅳ類,大塘港流域水質為Ⅴ類;象山港、大目洋、三門灣、石浦港近海海域水質均為超Ⅳ類,主要是無機氮、無機磷超標,其它指標尚能滿足Ⅰ類海水水質標準。

2003年全縣污水排放總量為1392.56萬噸,其中生活污水為727萬噸,占總量的52.21%,工業廢水為665.56萬噸,占總量的47.79%;農業廢污物排入水體約1億立方米左右,是氮磷超標,水體富營養化的主要原因;農村地下水由于生活污水隨意排放也污染嚴重,大部分水井水不能直接作為飲用水源。

2.3旱澇災害頻發

河流綜合整治是減免旱澇災害和改善水環境的重要工程措施,利用生態修復技術,對水中污染物進行轉移、轉化及降解,達到凈化水體目的,并且賦與一定的生態所需最少合理流量,以滿足水體的納污能力。根據《象山縣河道整治規劃報告》水系基本格局,河網面積12.7平方千米,占全縣平原谷地面積的2.26%,總長度710千米,密度為平方千米1.26千米,正常調蓄量1870萬立方米。淤積沉淀底質污染嚴重,調節性能比較脆弱,河道遇旱干涸,遇洪積澇,是我縣河道基本狀況。隨著城市化的進程,土地利用價值的提高,河道、水域被人為侵占或者縮小,甚至因水體污染發臭,干脆填埋了事,導致水面急劇減少,天然調蓄功能嚴重萎縮,加重了旱澇發生的機率。保護水面,還河流以空間,是我縣水環境保護的重要內容。按照有關規定要求,綠化用地面積不能低于建設用地面積的30%,水面面積不能小于綠地面積的5%,象山的河網水面率嚴重不足,并且淤積堵縮普遍,難怪旱澇災害交替頻發,為此必須疏浚拓寬,達到水面率最低要求。

3.水環境防治對策

根據“生態立縣”戰略思想,考慮“安全、資源、環境”要求建設一個與水和諧的良好環境。針對象山縣水環境現狀和發展需求,要徹底改變水資源“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傳統觀念,充分認識到水資源是有限的,并不會隨經濟發展而增長。自覺推行“政府引導,公眾參與,社會籌資,共擔風險”的機制,遵循“合理開發、節約使用、有效保護”的原則,以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來支持先進生產力的發展、經濟的高效增長和社會的文明進步。確立防治水環境的基本指導思想:開源與節流統籌;供水與用水協調;利用與保護并重;用水與排水配套;集中與分散結合;理論與實際兼顧。保護與建設過程中要體現功能特性要求,主要內容包括:自然生態、空間景觀、心理行為、社會經濟、歷史文化等特性,真正突現“顯山、露水、映綠”的水生態環境。

3.1城鄉水環境建設

水是生命之源,人們逐水而居,傍水而聚,經過世世代代的繁衍生息和刻意建設,逐漸成就了當今城鎮和鄉村。同時,集結在一起的相當人口和經濟實體,徹底改變了所在地區的自然環境,最為明顯的是人類的極端功利化活動,使城鄉水面率降低和河道水體遭受污染,原有起儲水滯洪作用的河流、湖泊、庫塘等水環境載體被填平或埋管填平,城區河流變成開敞式的“下水道”,水環境狀況嚴重惡化。

水環境在營造城鄉環境舒適性中的作用和地位無可替代,清澈、豐富的水是生命的源泉,是城鄉舒適環境全部要素存在基礎,水使人類感到心曠神怡,觸水、親水、提供富有情趣的水環境、水景觀對城鄉生活來說是必不可少的。因此要優先保護公眾密切關注的水源地,治理生存環境的水體,體現治水生態理念。

象山縣城80年代初期河道水面率為6.28%(不包括水庫),現建成區為3.2%,水面率幾乎減少了50%,而僅有的主要河流水質為Ⅴ類或超Ⅴ類,顯然在城市化建設過程中的水環境保護和建設是遠遠不夠的,現狀的熱島效應和視覺效果難以說是個舒適的城市。為此建議在今后加速發展進程中,決不能再讓以犧牲水面來換取局部經濟利益的事情發生,針對這方面要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確立科學合理的水面率,在相應規劃中應以明確體現:新城區建設中水面率不能低于6.0%。尤其在大目涂圍墾區域規劃建設中,力求以水環境來營造豐富、優美的新城區,留足必要的水面面積,既可作為縣城的滯洪區,又可作為城市景觀,豐富的海水資源能保證水體循環。

縣城僅存的新華河、南大河、白石涇河的嚴重污染,已對城市環境造成了負面影響。雖然城市污水廠能截走部分污水,但是由于幾條河流水循環的不足,無法達到自凈效果,據有關資料統計40立方米的清水只能凈化1噸中等污水,城區主要三條河道上斷面集雨面積為25平方千米,年產流量為2000萬立方米,年可容納污水為50萬噸,遠遠少于1000萬噸排污量,因此即使有5%的污水不能截住,也會造成水體污染,由于現建城區為雨污合流制,要做到80%的截污量困難也較大,因此寄托于污水處理廠使城區河道水質變清恐怕只是愿望。為此建議營造一個人性化的水環境,把城區幾條污染河道改建成雙層河道,仿效日本的經驗,下層排污水,上層蓄0.8米左右清水,利用現有的城區東谷湖水庫等水量,一個月置換一次清水,年用水量約20萬立方米(按4千米計),并努力創造出具有豐富自然的水邊環境(草坡、綠樹等)。這樣一方面可把城區河道的污水“變成”清水,另一方面在建成區出口截污,可完全截住污水,大大減少在城區中埋管截污投資,如果新城區能雨污分流,縣城就能達到“問渠那得清如許,為有源頭活水來”的感覺。

河道整治是改善農村水環境的主要手段。河網整治重點是恢復提高其基本功能,通過疏浚和其他必要的工程措施,保持自然生態系統的進化和生物群落的多樣性,改變傳統的水利工程以建設工程措施、改造河道和控制水流為手段,向防洪、水資源利用和河流環境整治的綜合性管理方向轉變,著力于以流域系統的整體生態的恢復,營造生物的多樣性來改善水環境,避免水體脫離生物群落,降低自凈能力。盡可能不要裁彎取直,保持自然河流中河岸線不規則主流、淺灘、急流相間的格局,護岸盡量少用人工材料如混凝土等構造,以保留水土交換空間。鑒于目前采用砌石護岸渠化式河道整治方式,不宜大范圍推廣,在河道整治中應充分考慮河流固有的適宜生物生育的良好環境,砌石護岸不宜高于常水位,在河岸的高水位淹沒處應增加綠化,保障魚類和動物的生息環境,在確保河道的防洪、水資源利用功能的同時,創造優美的自然環境,并實現與充滿魅力的鄉村景觀和諧共生。

3.2建設節水型社會

嚴峻的水資源形勢與目前的節水意識、水平的矛盾,要求創新節水工作模式,建設節水防污型社會是循環經濟的必然選擇。對我縣來說,除了強化水危機意識提高全民節水保水積極性及大力推廣應用節水保水新技術(例如節水型器具使用等)外,關鍵要從以下兩點做文章:一為加強規劃管理,優化配置水資源。組建統一水務管理機構,實行水源規劃建設至供給網絡運行管理和治理保護過程的系統控制。在摸清我縣水資源狀況的基礎上,認真研究制定包括水資源中長期供應、供水水源、節水、污水資源化、水資源保護等內容的水資源綜合利用規劃,按照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的原則,合理確定城市產業規模,優化產業結構。按照優水優用原則,科學劃分用水類別,特別要控制好優質水源的使用,保護優質水優用于城市居民生活。加強城市污水、雨水、微咸水等非傳統水的開發利用,凡是能夠利用上述非傳統水資源的工業企業和城市市政用水,應大力應用非傳統水源,努力節約優質水資源。二為調整產業結構,大力發展節水型經濟。各級政府要根據本地區的水資源情況、水環境容量,調整優化經濟結構和產業布局,大力壓縮耗水量大,用水效率低、水污染嚴重的產業,嚴格限制高耗水型工業項目的發展;積極發展節水型的產業和企業,并通過技術革新改造等手段,加大企業節水工作力度,促進各類企業向節水型方向轉變,努力降低萬元產值耗水量。耗水建設項目要做到“三同時,四到位”,即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與節水措施要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取用水戶要做到用水計劃到位、節水目標到位、節水措施到位、節水制度到位。此外要進一步深化供水價格改革。城市用水要按照用水性質,實行分類計價,實行階梯式水價和季節性浮動水價等制度。

3.3合理開發水資源

象山縣現有各類水利工程總蓄水量為1.31億立方米,90%保證率可供水量為2.0億立方米,相應水資源總量5.1億立方米,水資源開發率已達39.2%,已屬合理開發范圍上限。如果考慮規劃水庫后,開發率將達到55%,超過水資源開發率的上限值。過度的開發將對下游環境造成嚴重影響,國際公認一條河流的水資源開發率不宜大于40%,而我縣部分河流的開發率已超過此值,當然我縣河流短促且近距離入海,所以相對影響會少些。

篇(6)

一、民營企業權益受到侵害的主要表現

(一)民營企業身份的歧視性待遇

民營企業面對的來自方方面面的不平等待遇主要表現在:1.觀念上的不平等。主要指人們在長期計劃經濟條件下形成的對民營企業的各種偏見,認為民營企業很難與社會主義制度完全相容,民營企業不能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主要基礎,只能是一種“邊緣性經濟”。2.銀行貸款方面的不平等。民間投資的資金來源主要是自身積累和借貸,甚至有不少來自地下錢莊。目前,民營資本70%是自籌,從國有銀行獲取的貸款不足30%。據中國人民銀行在2001年下半年對貸款滿足率的調查,企業反映為68.5%,金融機構反映為81.6%。在不同所有制企業中,民營企業反映最低,雖然民營企業貸款滿足率反映為60.4%,但仍低于平均水平8.1個百分點,屬于最難獲得貸款的群體。3.稅賦和法律方面的不平等。在稅賦方面的不平等主要反映在嚴重的所得稅重復計征,法律方面主要是民營企業在各類產權和產權關系上缺乏有效的法律保護,往往在事件的仲裁上更多地被歧視,等等。

(二)民營企業的財產權利得不到保障

目前,盡管我國《憲法》、《民法通則》、《刑法》、《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和《中小企業促進法》等重要法律都對我國民營企業的產權歸屬作出了明確規定,如《中小企業促進法》第六條規定:“國家保護中小企業及其出資人的合法投資,及因投資取得的合法收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中小企業財產及其合法收益。任何單位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向中小企業收費和罰款,不得向中小企業攤派財物。中小企業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有權拒絕和有權舉報、控告。”第七條規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維護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保護其依法參與公平競爭與公平交易的權利,不得歧視,不得附加不平等的交易條件。”但是,在民營企業財產權利的法律保障上仍存在著諸多問題:1.民營企業資產與個人資產混在一起,與行業主管部門的產權關系沒理清以及其他諸如民營企業享受國家優惠政策所形成的產權界定問題等;2.我國《憲法》、《民法通則》所列舉的個人財產僅僅限于房屋、儲蓄、生活用品、圖書資料等個人生活資料財產。隨著個人在經濟生活中地位的提高和角色重要性的加強,個人財產范圍不斷擴大,個人對生產資料的占有越來越多,上述法律對保護個人生產資料的條款尚不完善;3.目前《刑法》中規定了國有企業工作人員和非國有企業的工作人員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國有企業工作人員以貪污罪論處,最高刑罰可以處死刑;非國有企業工作人員從事同樣行為,只以侵犯財產罪論處,一般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巨大的才處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定罪、量刑明顯不一致;4.為數不少的“戴紅帽”的企業或稱“掛靠企業”為了迎合所有制的需要,明明屬于私人所有,卻偏偏注冊成集體所有制企業。但是“集體”是指哪一級,法律規定卻又很不明確。更為嚴重的是,這種集體企業產權沒有一定的法律規范,產權的主體、地位、界限、獲取與轉讓的法律程序、法律形式及法律保護手段都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不是作為一種法律規定在操作,而僅僅是作為一種政策規定在運行。

(三)市場準入權利的不平等待遇

市場準入包括四個方面:第一是政府補貼要取消;第二是減少行政許可;第三是配套條件要公平;第四就是價格。因此,市場準入權利,就是要保障上述四個方面的公平,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但是,目前在一些壟斷和半壟斷行業,如電力、鐵路、公路、民航、通信和市政設施等方面,民營企業難以進入;有些非戰略性、非關系國家安全的領域,民營企業也很難投資其中;有些行業,即使允許民間投資進入,但投資比例、投資形式受到許多限制。如在民營企業比較發達和開放程度較高的廣東省,即便是一些已經允許外商投資進入的產業領域,民間投資也很難進入。在廣東東莞當地的80個行業中,允許外商進入的有62個,占75%,而允許民營企業進入的只有42個,剛剛超過50%。2002年底,武漢市隨機抽選50戶民營企業進行的問卷調查表明,有62%的企業希望實行公平的稅費政策;58%的企業認為“競爭環境有失公平”。如在土地審批方面,對民營企業用地的審批程序和面積限制嚴于國企和外企。在政府補貼方面,一些優惠政策將民營企業排除在外,如國有企業享受技改貼息,國有企業用技術開發費、技改投資購買國產設備抵扣所得稅的政策優惠,民營企業就不能享受,同時,對外資企業實行的許多優惠政策,民營企業也享受不到。

二、造成民營企業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維護和保障的原因

(一)立法方面的原因

在立法方面,目前我國對公、私財產的法律規定是有所區別的,體現在相關法律文件中,不僅對民營企業和私有財產的保護方面存在一些不合理的規定,甚至個體業主與外國投資者同屬私人財產所有者,在保護上也是有差別的,而且對民營企業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也存在不對稱,這既不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也阻礙了民營企業的發展。

法治國家中,權力和責任的對稱、權利和義務的對稱是保障社會公平性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則。政府部門要求有什么樣的權力,就要承擔什么樣的責任,政府部門要求法律的相對人承擔什么樣的義務,那么同樣地要明確給予他什么樣的權利。實際上,在事關民營企業的法律問題上,目前行政性法規居多,體現平等自愿、等價有償和誠實信用等市場經濟原則的法規較少,立法滯后,而且不乏不公平之處。由于義務本位的指導思想,立法上對民營企業應盡的義務規定的多,而對其應享受的權利規定的少,形成權利與義務不對稱。在體系上,尚未形成種類齊全、層次分明、結構嚴謹的現代法律體系。

(二)司法、執法方面的原因

對民營企業“依權監管”的格局依然普遍存在,司法機關的“地方化”和“行政化”已經嚴重影響到了民營企業權益的保護問題。許多民營企業感到與國有企業打官司費力耗時,而且勝訴的可能性很小,尤其是到外地打官司。因而,司法機關在處理民營企業問題上就顯得力不從心,有時司法權力處于行政權力的附屬地位。當民營企業的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的侵害,司法機關行使司法權力時,在行政權力和地方保護主義之下,往往缺乏有效的法律和制度保障。司法制度的不完善、不健全,加之司法裁量權的濫用,使得民營企業受侵害的權益失去了最后的法律救濟機會。而且,由于司法部門的原因,在漫長的司法實踐中,憲法不能作為仲裁案件的直接依據,憲法上的權利只有外化為法律上的權利后才能真正成為公民的實在利益。盡管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則司法解釋,已經徹底解開了這一沉重枷鎖,但各級司法機關依據憲法上的規定來保護人們的合法權益的氛圍尚未形成。

使民營企業權益得不到實際上的保障的另外一個重要原因是執法方面的因素。在執法過程中,某些執法者不是根據法律規定而是根據對自己有利的理解來執行法律,有的利用法律的漏洞,對法律進行曲解,進行對自己有利的歪曲,進行亂罰款、亂攤派、亂收費。更有甚者,有的執法者完全無視法律的存在,裸地踐踏法律,進行敲詐勒索、索賄受賄。

(三)民營企業法律意識淡薄

首先,民營企業缺乏自我保護的法律意識。我國法律的政策性工具品質,長期以來已經使得民營企業產生了對政策的依賴心理和對法律權威的不恰當理解,大多數民營企業認為法律是統治的工具而不是維權的武器,因此對法律持懷疑和觀望態度。當其權益受到侵犯時,“他們更愿意上訪而不愿意訴訟,更愿意找黨委和政府而不愿意找法院,更愿意找媒體曝光,而不愿意找律師咨詢”。這種心理誤區的存在,導致民營企業不能正確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利。而且,民營企業也缺乏真正屬于自己的保護其自身合法權益的自我保護組織。

其次,民營企業中的相當一部分企業法律意識淡薄,缺乏信用,主要包括:1.政策性信用問題;2.市場性信用問題;3.公益性信用問題;4.自我性信用問題。民營企業存在的信用問題,對民營企業的內在保護和外在保護產生了很大的牽制作用,嚴重影響了民營企業的健康、穩定、快速發展。

三、保護民營企業權益的法律措施

(一)憲法保護

衡量一個國家公民的權利體系是否完備,固然要看一看它的成文法律,但更重要的是要看一看它的憲法是否全面地保護公民的基本權益。財產權是法律的核心,各國憲法都把財產權利作為其的基石之一,我國在憲法上確立私有財產權的保護,刻不容緩。憲法應對任何主體的財產權利給予平等的對待,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私人財產特別是民營企業的財產同樣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應受到憲法的同等保護。要明確財產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依法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同時增加保護企業、社會團體法人等組織財產權的條款。在憲法作出修改后,應根據有關規定對我國現行法律的相應條款作進一步修改,清理和修訂限制民營企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消除體制。產權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內容,包括物權、債權、股權和知識產權等各類財產權。要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并在今后出臺的民法和物權法等法律中予以體現。在憲法中還應明確對企業等組織及個人的財產是否國有化和征收,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等內容。例如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五條規定的法律精神值得我們借鑒。該條款規定如下:“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為而兩次遭受生命或身體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證其罪;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被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不給予公平賠償,私有財產不得充作公用。”。該條款貫徹了兩條有借鑒價值的原則:一是法治的原則。公民的一切權利包括財產權,非經正當法律程序,任何機構與個人包括國家機關不得隨意予以侵犯和剝奪。這里特別強調了程序正義對實質正義的保障;二是公平的原則。憲法修正案這個涉財條款在美國通常被叫作“充公條款”,如果必須將私有財產充作公用,政府必須給予事主公平的賠償。

(二)加強司法保護制度,完善司法程序,加快司法體制改革,健全法律體系

首先,要制定由不同類別、不同層次、結構合理有序、既有一定分工又互相協調統一的民營企業法律體系。在制度上使民營企業充分享有公共事務信息知情權,經濟利益表達權,政治民主參與權等。在此基礎上,還必須完善司法程序。在當前,一方面要樹立司法權威,改變司法的從屬地位以追求公平、正義為司法的核心和宗旨;另一方面,要健全法制,保證程序公正,在行動上而不是在理論上,在司法的實際操作中而不是在原則的規定上,切實保護民營企業的權益,給民營企業以權利救濟的司法保護屏障。

其次,當國家的法律中出現了明顯的侵害民營企業權益的規定時,我們應通過憲法比較認定這一法律規范無效。目前,由于我國還沒有憲法爭端審查機制,無論是法院還是其他部門在遇到這一問題都會無從下手。現在提出的“憲法司法化”命題,也僅僅是引起了人們廣泛的注意,遠沒有達到設計出合理的爭端解決機制的程度。當法律與法律之間、法律與行政法規之間、行政法規與地方法規之間、地方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出現矛盾時,雖然我國《立法法》為解決上述糾紛提供了依據,我們可利用現有的法律爭端解決機制化解矛盾,但是當不同層級的法都背離了憲法的宗旨,違背了憲法關于保護民營企業的規定時,我們就應依照憲法精神認定這一法律規范無效,并對所有的法進行必要的修改。

(三)加強監督,嚴格執法

鑒于目前在民營企業問題上普遍存在重人治輕法治、重政策輕法律的錯誤傾向,因此,“管理者必須得到管理”。在現階段,我們必須盡快制定監督法,對行政執法的監督實現硬化規定,消除立法空白,明確監督主體的職責和權限,從而消除行政執法的死角。與此同時,切實貫徹《憲法》、《民法通則》、和《中小企業促進法》,加大執法力度,解決民營企業負擔過重問題。尤其重要的是,要建立嚴格而科學的執法監督機制,保證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應該盡快全面實行費改稅政策,明確約束政府行為,真正做到切實保障民營企業經濟上的物質利益和政治上的民利,避免侵犯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現象發生。

(四)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

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一是要堅持不懈地打擊制售假冒偽劣產品、偷稅、騙稅、騙匯、走私等違法活動,查處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壟斷性行業和公用企業妨害公平競爭的行為,打破部門、行業壟斷和地區封鎖,盡快建立和完善全國統一、公平競爭、規范有序的市場體系;二是要繼續推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進一步實行政企分開,切實轉變行政職能,減少行政性審批,政府部門要切實履行制定市場規則、監督市場運行、維護市場秩序的重要職責;三是要建立健全信用體系,工商、稅務、公安、法院等部門應建立失信約束機制,任何企業和個人的違法違紀行為,都應記錄在案,形成“黑名單”,有關信息要在網上公布,使社會公眾能及時查詢。通過建立企業經濟檔案制度和個人信用體系,相應減少商業欺詐、惡意拖欠及逃廢債務等不法行為的發生,使違法者為自己的不法行為付出極大的代價。

參考文獻

〔1〕《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版第2卷,第510~5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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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須提交的資料與要求

承建商必須遵守國家、廣東省、深圳經濟特區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相關環境保護法規、條例和指引,以及《治理深圳河第四期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香港《環境許可證》(EP-430/2011)和《環監手冊》中有關減免工程對環境影響的要求和建議。開工前14d內,承建商須向工程主任和環監組長提交一份承建商的工程管理資料,包括管理框架、組織結構圖、各級負責人姓名及聯系資料。開工后14d內,承建商必須根據《環境許可證》《環監手冊》和本技術規范的要求和建議,制定環境管理計劃和廢物管理計劃各一份,提交工程主任和環監組長。前者應詳細說明建造過程中空氣、噪音、水質和廢物污染控制計劃,以及防止景觀、生態破壞的應對措施,證明其符合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的要求或更好,并擬備詳細的執行計劃;后者應詳細說明施工期間避免產生各類廢物的措施,廢物的再利用(如開挖料回填)、回收、循環改造、收集、運送和棄置安排,一份詳細的污染土分布圖,所有污染土棄置地點及其數量的記錄系統,并有詳細的執行計劃。環境管理計劃須經工程主任和環監組長的批準。

1.2防止擾民與污染

承建商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應與施工區附近的居民和團體建立良好的關系,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避免擾民施工作業,其施工方案應盡可能減少對環境產生不利影響,以防止公害的產生為主,而不是在擾民發生后再行消除。對于受噪音騷擾的居民及團體,應在施工作業前予以事前通知,并隨時報告工程進展情況。在此之外,承建商還應提供投訴熱線電話。由于施工活動引起的環境污染,承建商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并達到規定的限值,由此引起的所有費用和工期的延誤,均由承建商負責。另外,承建商應按深港雙方政府有關法規、規定辦理施工許可證,并將其復印件交工程主任,另外,還須向工程主任報告有關申請情況。

1.3空氣中粉塵減少措施

工程開工前30d,承建商應充分考慮到施工過程中可能產生的粉塵污染,在選用或購置施工設備時,要選配或安裝有效的除塵設備,使其與生產設備同時運行。施工期間,深圳一側的承建商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1996)的二級標準,保證在施工場界及敏感受體附近的總懸浮顆粒物(TSP)的濃度值控制在其標準值內;香港一側的承建商應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空氣質量污染控制條例》(APCO)及其補充規定,保證其敏感受體附近的TSP濃度值不超過《空氣質量目標》(AQO)及香港環境監察與審核(環監)的規定承建商應安裝沖洗車輪設施并沖洗所有離開工地的車輛,確保所有離開工地的車輛不把泥土、碎屑及灰塵等類似物體帶到公共道路路面,洗車輪設施的水應經常更換,淤泥應定期去除。承建商應將洗車輪設施的詳細計劃在實施建設前提供給工程主任和環監組長,洗車輪設施應在任何開挖施工之前準備就緒,承建商還必須在清洗設施和公共道路間修建一段用以過渡的硬地路面。另外,承建商有責任設計和實施《環評報告》和《環監手冊》推薦的空氣污染控制和紓緩措施,并承擔相關一切費用。

1.4噪音污染控制

施工期間,深圳一側的承建商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523—2011)對施工場地產生的噪音加以控制(見表3);香港一側的承建商應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噪音控制條例》(NCO)及其補充規定,將敏感受體噪音水平控制在此條例規定的限值內。承建商在制定施工計劃、施工方法及降噪措施時,應充分考慮噪音對周邊環境的影響,委派環保專職人員監督實施,使施工場界和敏感受體附近的噪音水平能達到國家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噪音控制標準并保證。施工期間,承建商應于施工場地與周邊地區和敏感受體之間合理安裝聲障設施,以有效阻隔噪音向施工場地周邊和敏感受體的方向傳播。采用的聲障設施要設計合理、性能優良、堅固耐用。聲障的設計應于施工前14d送交工程主任和環境監察審核小組審查、通過。當施工期間的環境監察結果超出《環監手冊》的水平時,承建商應實施《環監手冊》的行動計劃,在實施工程主任同意的紓緩措施以前,承建商應停止施工活動。實施紓緩措施的一切費用和工程延誤的責任和費用皆由承建商承擔。如果承建商實施了上述降噪措施和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推薦的措施后,仍不足以將噪音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承建商應放慢或停止全部(或部分)施工活動,直至超標停止。同時應與工程主任和環境監察審核小組協商其他的紓緩措施,征得工程主任同意后實施。

1.5水污染控制和廢棄物料的去除

工程開工前,承建商應密切配合工程主任和環境監察審核小組對其施工設備、防污設施及措施、擬采用的施工方法等進行檢查和審核。承建商應按照《環境許可證》的要求進行河道疏浚,采取合理的操作程序,盡量減少疏浚過程中沉積物的再懸浮和污染物的再釋放,同時還應避免在雨季(4月~10月)進行疏浚工作。《環境許可證》要求的疏浚方法須在開始疏浚施工前提交一份疏浚方法報告給工程主任及香港環保署,以獲其批準。在枯水期疏浚施工時,應在施工段上游200m和下游500m處布設防泥簾幕,橫跨河道整個斷面,以有效防止再懸浮泥沙向上下游遷移,挖泥工程先進時防泥簾幕須保持關閉,并加以保護維修。應特別注意降低抓斗的提升速度,將泥沙的再懸浮降低到最低程度。如果水質監測結果顯示有超標情況,則應降低開挖強度10%,如水質仍未達標,則繼續降低開挖量,直至水質達標。按照環境許可證的要求,深圳河四期工程合同A與合同B的每天總水下開挖量不得超過996m3,因此承建商須于工程開展前七天將預計開挖量通知工程主任,并按照獲批復的工程量進行水下開挖工程。施工過程中,承建商應每天記錄當天挖出的污染土和非污染土的數量、挖出物的去向和運泥車的容量,并將記錄復本提交環監組長,同時應注意挖掘工作盡可能與河道隔離,以免挖掘土進入河道污染水體。施工期間的水質監察結果超出《環監手冊》的水平時,承建商應實施《環監手冊》的行動計劃。承建商有責任設計和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推薦的水質污染控制和紓緩措施。在實施工程主任和環監組長同意的紓緩措施以前,承建商應停止施工活動,實施紓緩措施的一切費用和工程延誤的責任和費用皆由承建商承擔。如果承建商實施了上述水質污染控制措施和環評報告推薦的措施后,仍不足以將SS濃度降低到可接受水平,承建商應放慢或停止全部(或部分)施工活動,直至超標停止。同時應與工程主任和環境監察審核小組協商其他的紓緩措施,征得工程主任同意后實施。

1.6水土保持要求

新河道與重配工程的開挖應盡量采用干挖,疏浚和開挖施工作業應盡量安排在干季進行。開挖料如臨時堆放,承建商應選擇不易受徑流沖刷侵蝕的場地,并在其周邊修建臨時排水溝引排周邊匯水。棄土臨時堆放位置、范圍、存放時間及防護措施須事先征得工程主任和環監組長的批準。物料及棄土露天堆放應擇不易受沖刷的場地并加蓋,周邊修建臨時排水溝,引排周邊匯水。另外,盡快植草種樹,恢復施工跡地(此等費用已包含在棄土、河道、堤防、重配及環保工程等項目單價中)。

1.7生態保護要求

承建商應盡量避免在工地內造成不必要的生境破壞,嚴禁在工地外砍伐樹木。未經工程主任和環監組長批準,承建商不得于施工區附近的任何地點傾倒廢棄物。在施工場地內標示出有特殊意義的樹木以及野生動物生境,并且設置必要的圍欄以提供臨時保護,防止施工人員及其他人員進入對其進行擾動,這種臨時性保護措施應當根據工程主任和環監組長的指示而撤消。應減少對野生動物的滋擾,尤其是在11月至3月(包括這兩個月)的鳥類越冬季節,應盡可能減少對其擾動。承建商需在每年的10月份提交一份有關的施工計劃,合理安排鳥類遷徙期的施工作業,只有正在進行且不能延誤的施工活動得以繼續,并且僅僅允許一些對合同的完成有關鍵影響的施工得以開始。

1.8環境保護培訓

承建商須保證其聘用的工地管理人員已參加并完成由CITA或其他經工程主任同意的類似培訓機構組織的“工地管理人員環境管理課程”。為了達到本條款的目的,現場管理人員包括了承建商代表、項目經理等。如有未參加該課程的工地管理人員,承建商須安排該人員在其任職日后的14d內參加所要求的課程,并在上述日期后6個月內完成課程。承建商須確保環境監督員按條款22.11(4)參加并完成由CITA或其他經工程主任同意的類似培訓機構組織的“環境監督員環境保護課程”。如有未參加該課程的人員,承建商須安排該人員在其任職日后的14天內參加所要求的課程,并在上述日期后的6個月內完成課程。如果環境監督員事先已經完成了由CITA組織的“環境監督員環境保護課程”,該人員被視為符合該子條款的要求。根據條款23.08,承建商須保證地盤迎新培訓包含了針對本工程或合同相關工程的職員和工人的環境管理及安全培訓。迎新培訓中環境部分須由環境管理主任或環境監督員或指派人員來執行,培訓的頻率及內容須獲得工程主任的批準。培訓內容應包括組織架構、職責責任、措施、目標、內部規程等。迎新培訓的時長至少為15min,并且涵蓋了環境管理所需的內容。

1.9環境保護報告

建商須在工地安全及環境管理委員會會議中提交用以討論的每月環境管理報告,且由承建商代表背書,報告內容如下。

(1)污染事件及糾正措施的總結,主要包括:投訴事項;由香港環保署簽發的減少污染通告;由香港環保署在檢查中指出的違規現象;環境違規的傳喚。

(2)在接下來的兩個月中可能對周圍環境造成環境影響或引起滋擾的活動清單,及建議的控制或紓緩措施,主要包括:按照條款22.13,下月的培訓計劃及上月所安排和執行的培訓記錄;最新的環境管理組織圖;檢查中指出的欠缺與不足的總結報告,每周環境巡查,防止類似情況再發生的跟進措施和糾正辦法。

2環保工作的落實

2.1從管理上強化環保工作

治理深圳河工程建造合同要求承建商須指派一名環境管理主任來監管工程中所有的環境事務,并至少另指派一名工地人員(環境監督員)來協助環境管理主任完成工程的環境檢查、監察及管理工作。

2.2從教育上加強環境意識

建造合同要求,承建商須保證其聘用的工地管理人員已參加并完成由CITA或其他經工程主任同意的類似培訓機構組織的“工地管理人員環境管理課程”。承建商還須確保環境監督員參加并完成由CITA或其他經工程主任同意的類似培訓機構組織的“環境監督員環境保護課程”。同時承建商除進行包含了針對本工程或合同相關工程的職員和工人的環境管理及安全培訓的迎新培訓外,每月還須進行包含工地管理人員、工地監督人員以及工人的環境和廢棄物管理培訓。

2.3從資金上保證環保執行

第四期工程對于環保資金的使用也有明確的規定,除環境保護工程外,包括環境和廢棄物管理培訓等都有相應的經費,對此承建商也做出了積極響應。購置專業灑水車用于工地的降塵、日清潔、月清潔和綠化。第四期工程合同A2#營地的生活污水,由于無法接入城市下水系統,投資10余萬元,采用經過化糞池及MBR膜生物反應裝置處理達標后再排入深圳河,這在其他水利工地還屬罕見。

2.4從制度上加強環境管理

按建造合同要求承建商必須根據《環境許可證》《環監手冊》制定環境管理計劃和廢物管理計劃,并隨著工程的進展,針對不同的施工階段和施工項目,更新環境管理計劃和廢物管理計劃。承建商除了在每周的工程例會上匯報工地一周的環境狀況外,還須在工地安全及環境管理委員會會議中提交用以討論的每月環境管理報告,匯報污染事件及糾正措施的總結,以及在接下來的2個月中可能對周圍環境造成環境影響或引起滋擾的活動清單,及建議的控制或紓緩措施和下月的培訓計劃及上月所安排、執行的培訓記錄。

篇(8)

0 前言

作為一個文明古國,我國具有非常悠久的歷史和燦爛的文化。在眾多民族文化遺產之中,書法名畫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許多歷代藝術大師的名作,現在已經成了價值連城的稀世珍品。但是,經過上百年乃至上千年的歷史之后,這些古代書畫除了顯得珍貴之外,還顯得十分脆弱,需要精心保管才能夠繼續保存下去。因為對于古書畫而言,其材料主要是宣紙、綾、絹、帛等,既怕潮濕,又忌干燥,而且時間長了很容易被蟲侵蝕,與其他的文物相比,顯得更為嬌貴。如何通過控制環境對古代書畫進行管理與保護,是當前文博工作者面對的一大難題。因此,本文就古書畫文物的保護管理與收藏利用進行了研究,希望對進一步重視古書畫文物的科學保養,合理利用館藏書畫開展陳列工作提供一定的參考。

1 古書畫文物收藏的特殊性

由于古書畫文物的主要材料是紙張、絹綾、顏料以及各種輔料,均屬于有機材料,因此是一種非常特殊的文物,其保管起來要比一些金質、陶制等文物要更加困難,因此,有關古書畫文物的收藏具有強烈的特殊性。其中,自然環境的因素對古書畫文物的保存影響較大,尤其是溫度、濕度、光照、有害氣體、塵埃等等,都會對古書畫文物造成嚴重的損壞,直接影響古書畫的保管壽命。因此,創造良好的環境是進行古書畫文物保護管理和收藏利用的必要條件。只有相對穩定和適宜的保存環境,才能夠延長古書畫的保管壽命,降低其自然損害的程度,創造更好的利用價值。

2 古書畫文物的保管

(1)古書畫保存中的溫度與濕度控制。在對古書畫保存產生影響的眾多因素當中,溫度和濕度是一直在發揮作用的因素。首先,無論是潮濕的環境還是干燥的環境,都容易引起紙纖維性質的改變。溫度和濕度對古書畫造成的最大損害就是纖維的膨脹與收縮,尤其是當溫度和濕度不穩定,忽高忽低時,對纖維的破壞性極大。因此,需要對古書畫文物進行密閉存放,如存放在密閉的收藏箱當中,并且在四周、上部和底部墊襯和覆蓋多層宣紙。這些宣紙將書畫包裹起來,能夠達到吸濕和放濕的作用。當宣紙過潮時,可以選擇天氣晴朗時,將宣紙取出晾曬,干燥后再放入箱柜之中。這樣的保存方法既簡單又經濟,并且能讓古書畫的保存環境維持在一個恒定的濕度和溫度,從而延長了古書畫的壽命。除此之外,保存古書畫文物的房間也需要盡量保持溫度和濕度的穩定,從而抑制霉菌以及害蟲的生長繁殖。實驗證明,溫度和濕度對霉菌和害蟲的生長繁殖有很大的關系。當溫度低于10℃時,絕大多數的害蟲都會停止發育和繁殖,當相對濕度低于65%時,霉菌就會失去生長繁殖的能力,因此一般要求保存古書畫文物的房間將溫度控制在10℃~18℃之間,相對濕度控制在50%~60%之間。為了防止古書畫文物受潮,還可以利用一些干燥劑對其進行吸潮。最常用的干燥劑就是硅膠,其吸水能力可達0.4~0.5kg/kg,并且吸濕后的硅膠仍是固體狀態,表面不融化,不潮濕,不會對古書畫造成污染,并且沒有腐蝕性,性能穩定,還可以長期使用。另外,一些現代防霉、防蟲、防腐技術也逐漸滲入到古書畫文物的保管之中,如現在博物館里,古書畫在入庫之前都會利用環氧乙烷進行熏蒸,對殺滅蟲菌有很理想的效果。

(2)古書畫展掛中的溫度和濕度控制。裝裱后的書畫在展示的過程中會歷盡陰晴燥潤,從而發生受潮舒張和干燥收縮的現象。但是,由于紙張、絹綾和糨糊的伸縮率不一致,因此反復伸縮的書畫必然會隨著時間的推移逐漸變得凸凹不平。因此,在古書畫文物展掛過程中控制環境的溫度和濕度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例如,在環境比較潮濕的江南,沒有采取措施對書畫進行展掛,就會造成書畫受潮綿軟,甚至出現霉斑。

(3)古書畫文物保管過程中有害氣體的控制。有害氣體是破壞古書畫文物的另一重要因素。有害氣體包括H2S、SO2、NO2等酸性氣體和氧化性氣體,其來源比較廣泛,如來自城市內的汽車尾氣、居民采暖、工業廢氣等等。另外,文物展示和儲藏文物用的囊匣也會對產生一定量的有害氣體,從而對古書畫文物造成損害。因此,避免古書畫文物遭受有害氣體的損害,需要做出相應的對策,已經成為當今文物保護領域的一項重要任務。許多學者對這些有害氣體損害古書畫文物的原理進行了研究。首先,酸性氣體被古書畫文物吸收之后,能夠生成具有腐蝕性的碳酸、硫酸、硝酸等無機酸,從而對紙張中的纖維素進行氧化和水解,生產水解纖維素和氧化纖維素,并且造成纖維素分子整體的聚合度降低,加速紙張的損壞,縮短古書畫壽命。其次,一些氧化性的有害氣體,會氧化紙張纖維素和絲蛋白,從而破壞其結構,降低它的機械強度。另外,有害氣體中的Cl2還會造成顏料的變色和褪色,從而影響其觀賞效果。因此,在古書畫文物保存與展覽的過程中,要特別注意凈化環境中的有害氣體,使用能夠去酸的紙板制作文物儲存囊匣,并且防腐活性炭吸附劑吸附有害氣體,有必要時利用堿性物質進行熏蒸。另外,綠化和改善博物館的周邊環境,也是避免有害氣體產生的重要措施。

(4)古書畫文物的修復與清洗。古書畫文物在流傳過程中不免要遭受到塵染煙熏、潮濕受霉、鼠咬蟲蛀等。因此,要定期進行修復和清洗,使其能夠重見明凈、延年留存。如果修復或者清洗不當,就會對古書畫文物造成重大損害。古書畫文物的清洗技術,除了傳統的水洗、植物去污等方法之外,目前還研制出專門的洗畫機,另外,還有激光技術、微生物技術正在進行研發。對于古書畫文物的修復一般要掌握以下幾個原則,首先是修舊如舊,也就是要讓修復后的元素信息仍然被保留。其次就是不能改變古書畫文物的原狀,要能夠將各個時期的信息進行保留和保護。再次是可逆性原則,選擇可逆的修復材料和修復方法。另外,還要遵循可識別性原則,要讓參觀者能夠輕易地區分自身修復部分和真實部分。最后,就是要遵循最少干預性原則,只做必要性的修復,盡量減少過多的人為干預。

(5)古書畫文物保管中的光照控制。光照因素是除了溫度和濕度之外另一個非常重要的影響因素。對古書畫文物產生影響的光照因素除了太陽的光輻射之外,還有人工光源的照射,尤其是紫外光,對古書畫文物的保存影響最大。光照會引起古書畫文物的褪色、變色、形變、斑點等,還會造成材料的比重、溶解度、透光性等的改變,同時降低古書畫文物的耐折度和強度。

3 結束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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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3)04-075-03

一、民間文藝概述

(一)立法實踐中民間文藝的界定

關于對民間文藝的定義,許多條約、組織和國家作出了不同的界定。但無論何種概括,都涉及到創作的群體性、傳統性、民族性和文學藝術性這些共同的特點。概念界定不同,導致劃定范圍不同,涉及到保護民間文藝的客體也不相同。民間文學藝術(folklore)屬于傳統知識產權的一部分,又稱之為民間文學。它是在特定民族或特定區域間的群體間世代相傳的、體現該民族或該區域群體社會歷史和文化生活特點的藝術表現形式,包括音樂、舞蹈、游戲、禮儀、風俗習慣、傳統手工藝等,是一定思想或情感的表述。我國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是指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造成果。著作權法規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由此規定說明,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已納入著作權法的保護范圍內,它屬于作品的一種,因此必須符合作品的構成要件,即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由特定人創作的,以某種方式反映民間文學藝術特征,具有獨創性、可復制性的有形載體。這種作品的創作,直接借助于民間文藝的素材或創作方法、創作風格等形成的創作成果,具有明確的作者和創作時間。以上說明,民間文學藝術與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均屬于民間文學,二者的主要區別在于前者作者身份不明,后者具有個人獨創性;前者處于世代流傳、不斷變化的沒有固定的表達,后者具有特定的思想并以一定形式表示出來;前者保護的期限是永久的,后者則有一定的保護期限。

因此,在這里討論的“民間文藝”,是指那些尚不能被視為“作品”的,無法享受現行著作權保護的民間文學藝術。

(二)民間文藝的特點

1.群體性

民間文藝是由一個特定群體經過不間斷的創作完成的。一般有以下兩種方式:一種是在共同的生活勞動過程中不自覺地共同創作,然后通過模仿等方式代代相傳;還有一種是開始由某個個人創作,在以后的流傳中,經過無數人的加工、修改和補充,逐步成為在群體內廣為流傳的民間文藝。

2.傳統性

民間文藝大多歷史悠久,其在時間上的連續性,使得其在歷史長河中雖有一些變化,但是那些反映特定群體固有的獨特之處的部分仍然被保留下來。“地盤子”有著幾千年的悠久歷史,但至今仍然保持著最初的表演方式。

3.口頭性,變異性

民間文藝在傳承過程中往往采取口傳心授的方式,它的形成是個動態的過程,在這個動態的過程中,其核心的風格和特質是不變的。

4.民族性

民族性是民間文藝與生俱來的,例如地盤子”是在鄂西地域文化多元一體化格局逐漸形成的歷史背景下,在土家族文化、巴文化、漢文化長期交流融合的過程中,逐步形成的一種具有地方特色的民間舞蹈,是土家族文化、巴文化和漢文化交流融合的歷史產物。

5.區域性

民間文藝通常只在特定的群體內流傳,而該群體有比較固定的生活區域,因此具有明顯的區域性特質。“地盤子”舞蹈就主要在恩施地區流傳。

二、關于民間文藝權利主體的不同理論觀點

民間文藝知識產權保護的主體是在民間文藝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的人。顯然,落實民間文藝的權利主體是保護民間文藝的關鍵所在。在調研時發現當地政府、文化部門,“地盤子”的傳承人和當地居民對“地盤子”的歸屬問題,均是模糊的,說不清,道不明。這也反映了我國學界對民間文藝權利主體問題的爭議。目前主要存在三種學說。

(一)國家作為民間文藝的權利主體

持此種觀點的人認為,民間文藝歷史悠久,隨著民族的遷徙和交融,以及民間文藝的不斷傳承,民間文藝的流傳范圍已經不限于某個地區,加之民間文藝的作者不確定,因而只能由國家作為整體的權利主體。如果采用這種模式,必然抹殺了民間文藝的權利主體,無法為民間文藝最具有厲害關系的主體帶來實際利益,況且大量民間文藝存在于邊遠山區,同時分散在各個民族村落,如果國家作為其權利主體,實際上無法真正有效起到保護作用。

(二)民間文藝的創作群體作為權利主體

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民間文藝的是群體共同的智力創作成果,是群體內勞動人民集體智慧的結晶。民間文藝與其來源群體之間具有最直接的經濟和文化聯系。因此,民間文藝的所有權應屬于創作、發展和保存它的群體,屬于不特定的多數人。在實際調研中也發現,恩施州咸豐縣當地居民在被問起,“地盤子”應該屬于誰時,聽到更多的回答是“我們老祖宗傳下來的,我們大家的”。對此基本上是贊同的,但是不得不提出一個問題,事實上也是大量存在的。某一民間文藝的創作群體已經消失、無法認定,或者出現多個群體爭奪的情況。這些情況如果處理不好,不僅不能有效保護民間文藝,還勢必造成民間文藝的消亡,影響民族團結。

(三)個人作為權利主體

這里的“個人”主要是指某一民間文藝的傳承人,賦予傳承人以權利主體身份。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并非所有的民間文藝都是群體集體創作,有些民間文藝實際上是由個人創作的,代代相傳,而且只傳內不傳外,在繼承中傳承民間文藝,如同現行知識產權法上財產繼承制度。我國民間文藝的多樣性決定了其不可能為特定主體擁有。倘若完全地將傳承人作為民間文藝的權利主體,勢必造成“民間文藝”私有化,使民間文藝成為傳承人的私有財產,不利于民間文藝的傳承和發揚,對創作群體中的其他人也是不公平的。

三、構建民間文藝國家、群體與傳承人多元權利主體模式

上述三個主體成為民間文藝的權利主體都有一定道理,但是由于我國民間文藝的多樣性,和民間文藝自身的特點,單獨的以某一主體作為其權利主體,都是不妥當的,不能全面有效地保護“民間文藝”。因此,針對“民間文藝”的特點,建立“國家主體為例外,創作群體和傳承人共同主體為原則”的多元化的權利主體模式,才能行之有效的保護“民間文藝”。有關部門首先要對“民間文藝”進行分類,創作群體不明的,創作群體明確的,有明確傳承人的。針對各種民間文藝的不同情況,確定合適的權利主體。

國家作為民間文藝的權利主體僅僅發生在以下特殊情形:一是當民間文藝的創造或保有群體區域界限不清楚或不確定時;二是非為特定傳統社區或傳統族群持有的民間文藝,對國家或社會公眾有重大意義時。除此之外,有明確的創作群體和傳承人的,二者可以共同作為該民間文藝的權利主體,對民間文藝共同共有的狀態,只是在具體的權利義務規定上存在差別。下面對創作群體和傳承人共同作為“民間文藝”權利主體進行理論闡述。

(一)賦予群體與傳承人權利主體地位符合民間文藝的形成和傳承的客觀規律

我國民俗學界的學者認為,每個生活階層的人都有可能是民間文藝的創造者,而且在文化傳承過程中每一個講述者、表演者或演示者都可能對民間文藝的發展、變異做出貢獻。有學者認為,民間文藝是一種與個體同在的文化,個體是民間文藝的載體和擁有者、繼承者、發展和創新者。對民間文藝形成與傳承的實際考察也能夠佐證理論界的這些研究觀點。例如,調研的民間舞蹈“地盤子”,有著幾千的歷史,從最初作為街頭行乞的方式到現在被人們喜愛的民間舞蹈表演,是當地世世代代的“地盤子”藝人群體智慧的結晶。目前主要的傳承人李仕州、李長清、艾申英等他們一生創作或編唱的許多“地盤子”舞蹈在當地廣泛流傳,并教授許多“地盤子”學徒,他們在傳承“地盤子”的同時,又進一步創新,豐富了“地盤子”。這也表明,個人創造與集體再創造的結合是民間文藝形成的主要原因。

(二)群體和傳承人共同作為權利主體是民間文藝傳承方式的必然要求

民間文藝的傳承方式包括祖傳傳承、師傳傳承和社區傳承。這3種傳承方式都是不完全取得或有限制取得,這也導致了多個權利主體分亭同一知識產品的利益。

(三)確立群體與傳承人權利主體地位符合有關國際公約的規定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2006年10月發表的《保護傳統文似民間文學藝術表達草案:政策目標與核心原則》在第l條對民間文學藝術的定義中揭示,民間文學藝術的內涵特征之一是“個人和集體的智慧創造物”。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對該條的評論中,更明確地指出“個人在傳統文化表達的發展和再創作中起著中心作用”。這些規定表明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均認可創造、發展、實踐民間文藝的社區、群體和個人是民間文藝的所有人。

四、民間文藝權利主體的權利形態建議及構想

民間文藝權利主體的知識產權立法保護是民間文藝立法保護的核心組成,是針對民間文藝傳承人和群體的知識產權立法保護。從現代知識產權激勵理論來看,能夠對個人創造給予補償的以集體為基礎的所有權也可以達到激勵創新的目的。同時,承認集體產權使群體能夠防止本區域的民間文藝的減少,減小對民間文藝的損害。民間文藝的集體知識產權模式不僅保護了民間文藝本身,也保護了產生民間文藝的歷史文化背景。更重要的是,這樣可以最大限度地增強民間藝術創作來源群體的民族自豪感,提高其民族自覺性,并逐漸把維護民間文藝的道德義務上升為法律義務,把保護民間文藝的政策性宣示轉換為法律機制層面的操作,最終為傳承、保護民間文藝提供一種可持續發展的有效機制。以民間舞蹈“地盤子”為例,為民間文藝權利主體――傳承人和來源群體――提出了一些知識產權立法保護的建議,以供專家學者參考。

(一)成果確認權

鑒于民間文藝權利主體的特殊性及成果形式的復雜性,基于保護要求,可以通過特定程序對民間文藝的名稱、內容、表現形式、權屬等進行確認。在調研“地盤子”時,了解到咸豐縣現有“地盤子”民間老藝人40余人,所屬鄉鎮每年都給予了一定補貼。對州、縣級“民間藝術大師”,同級政府和文化部門每人每年也給予了1000至800元的補助。這對“地盤子”的傳承人經濟上給予了支持,使他們有時間去傳承民間文藝。

(二)原創維護權

人們可以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修改、補充,但不能背離原創主體和基本的表現形式,不能歪曲、濫用或不正當利用民間文藝,而要尊重民間文藝創作者的精神權利,在使用時明示原創人或原創地名稱,如“地盤子”、“侗族大歌”、“苗族占歌”等。

(三)改編權

在民間文藝的傳承過程中,無論是傳承人還是群體都可能對民間文藝做出自己的貢獻,即享有改編權,但是改編的前提是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改編的作品由改編人享有合法權益。

(四)演繹權及相關的鄰接權

為了保持民間文藝的純正,防止仿造和惡意歪曲,只有傳承人或來源群體才享有演繹的權利。凡未經傳承人或來源群體允許而使用(這里的“使用”是指營利性的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侵權。從某種意義上說,民間文藝的藝術價值最早是由其演繹者實現的,因此應主張其演繹者具有相關的鄰接權。

(五)傳播使用權

民間文藝的傳播使用必須取得傳承人或來源群體的允許并支付相應的報酬,但為社會公共福利、傳承民間文藝、弘揚民族優秀文化的傳播除外。凡經國家認可或授予的持有人或群體可以使用民間文藝。

(六)無期限保護權

無期限保護權是民間文藝與其他文學藝術作品最本質的區別,這是因為民間文藝具有時間上的續展性和主體的不確定性。例如,據歷史記載“地盤子”大約產生于隋唐時期,是通過歷代歌師世代相傳保留至今的,它隨著時間的推移不斷發展,每個歷史單元既是傳播時期也是再創作時期,因而無法確定其時間起點和終點。

(七)經濟利益的追償及分享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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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合并與分立中保護小股東利益的理論基礎

(一)小股東的界定

我國2005年修改的《公司法》對控股股東是這樣界定的: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50%,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己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由此可見,持股50%以上的股東必然是大股東,然而在實際中,根據公司的股權分布情況,在股權分散的股份公司中,持股3%以上的有可能是大股東,而在有的有限公司里,持股30%以上的卻仍可能還是小股東。所以在本文中,小股東是指與大股東相對而言的不能對股東大會決議施加決定性影響、處于受支配地位的股東,而不單純地按其持股數量的多寡而定。

(二)保護小股東利益的理論基礎

實踐中,大數股東由于掌握了公司多數有表決權股份,能夠輕易將自己的意思上升為公司的意思,在缺乏有力制約的情況下,他們往往采取各種手段損害公司和小股東的利益。由于該原則,在公司合并與分立程序中保護小股東利益十分不易。

二、我國關于公司合并與分立中保護小股東利益的制度缺陷及完善方法

新《公司法》(2005年10月修訂,2006年1月1日起實施)雖在保護小股東權益上做出了努力,但仍無法幫助改變前文中提到的小股東處于弱勢地位的事實,所以借鑒國外立法規定,結合公司合并與分立程序的相通之處,更好地保障小股東的合法權益。

(一)信義義務方面

人無信則不立。信義是公司的股東、董事、監事、經理之間維持正當平等關系的重要基礎。信義義務是誠實信用原則在公司法上的具體體現,西方各國公司立法對此都作了明確的規定。我國2005年《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至多與信義義務中的忠誠義務有關,而對注意義務未予明確,而且存在著立法技術粗糙、缺乏可操作性等問題。這些缺陷使我國的信義義務制度至今沒有建立起來。因此,可從以下三個方面探求建立和完善我國公司合并與分立中信義義務制度:第一,完善《公司法》中董事的忠誠義務規定。董事的首要義務是必須對公司忠誠,為使董事忠誠義務得到落實,我國應建立“公正交易規則”,包括程序上公正公開,實質交易的價格、條件、方法等公平公正。第二,增列《公司法》中董事注意義務的規定。第三,把信義義務擴展到大股東。

(二)信息公開方面

公司合并與分立中有效保護股小東利益離不開向小股東提供有關公司合并與分立的全面信息。在股東會議就公司合并與分立進行表決時,只有小股東了解公司合并與分立的目的,了解公司合并與分立的各項處理細節,了解其股東權的后果和換股比例關系以及換股比例的計算,小股東才能有效的行使投票權。而在公司的經營實踐中,控制股東把持公司的運作,管理層和董事會黑箱操作的情況相當嚴重,小股東如果未在公司任職,在信息披露和資源掌控的嚴重不平衡的情況,想了解公司的各方面情況的這項股東的正當權利卻很難實現,反之對于控制股東,這個問題基本是不存在的。所以信息公開往往對于小股東來說是片面的甚至是不平等的。因此,為了使小股東及時并準確的掌握公司合并與分立的信息,并在此基礎上做出決策判斷,從而更好的維護中小股東的利益。

(三)異議股東的股份回購請求權方面

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亦稱股份購買請求權,是指股東大會上決議將對股東的利害關系造成重大影響的議案時,反對該議案的股東可以要求公司收買自身所持股份的權利。這是為了保護控股股東專橫下的少數股東而設置的一種法定的彌補性權利,能夠維持大小股東間的利益平衡,實現股東之間的實質平等。2005年《公司法》首次對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作出明確的法律規定,對小股東利益保護具有積極作用,但在以下幾個方面有待完善:

第一,最大的缺陷就在于請求權行使程序的規定不足。法律程序是實體權利的保障,程序的不完善必將損害實體權利的實現。因此,首先應當明確公司股東行使該項權利的程序。其次,應當明確公司的告知義務。再次,應當明確公司股東異議通知義務。而后,應當明確股東行使回購請求權的期限。最后,應當明確股票交付與價款支付期限。如果沒有這一方面的規定,股東可能不能在合理期限內獲得股份價款,公司與股東之間也可能會產生諸如誰先交出股票、誰先支付價款的爭議。

第二,應當對有公司回購的股份如何處理作出明確規定,比如是減資還是其他股東受讓。

第三,應當對異議股東行使回購請求權作出一定限制。在公司合并與分立中,為了防止異議股東濫用訴權,已行使了股份回購請求權的異議股東,不得再提出公司特定決議無效之訴。

三、結語

小股東之權利保護,在公司合并與分立層出不窮的今天,不僅關系到投資人的利益、招商引資,還涉及一個國家的經濟秩序和金融繁榮,所以對該問題之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論和現實意義。綜觀我國立法,有關公司合并與分立的規定過于原則,現實中缺乏可操作性,其中包含的利害關系人的保護更無系統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公司分立手段的運用和公司分立有序、規范的運行。綜上,我國應以公司經營效率和利害關系人保護平衡的立法基調,加強公司合并與分立的立法研究,系統規定公司合并與分立中小股東的權利,完善各項保護小股東的法律制度,更好的發揮公司合并與分立的巨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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