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律法規論文匯總十篇

時間:2023-04-01 09:5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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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律法規論文

篇(1)

面對新時期國家“十二五”規劃綱要對職業教育發展提出新要求,高等職業院校承擔起了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所需人才培養的歷史重任。相應的,高職高專的人才培養目標已經由過去的“培養高素質技能型人才”調整為“培養高端技能型專門人才”。作為培養未來建筑業骨干力量的土木、建筑、工程管理類高職院校,也應培養適應法制化建設進程中既懂得土木、建筑、工程管理專業知識又掌握法律知識的專門人才[1]。在此背景下,對具有較強理論性和實踐性的《建設法規》課程教學內容及方法進行改革探索有著重要意義。

一、建設法規課程的特點

1.1 跨學科性、內容多

隨著我國建筑行業的飛速發展,人們為了使得建設法規所涉及到的內容更加全面,就將各個學科中的相關內容應用到建設法規中。建設法規的內容主要包含工程建設項目程序法規、建筑法、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工程建設執業資格法規、建設工程合同法、房地產法規和相關法規[2]。

1.2 知識的抽象性

《建設法規》課程所涉及到的教學內容,并不像其他的工程類教學內容那樣比較直觀,可以通過公式、圖像或者實際案例來進行表達[3]。

1.3 課程政策性強,課時有限

《建設法規》課程內容政策性強,與國家經濟發展政策、法律法規和規范的變化及更新密切相關,但一般高職院校的授課時限僅有40個學時左右。

二、課程改革的內容和方法

2.1 及時更新教材內容,做到因材施教

基于《建設法規》課程的特點分析,我們在授課時應及時改進教學課程教材,把最新的建設法律法規應用到教學中;也可以把一些執業資格考試(如建造師)真題作為練習題,以提高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興趣。同時,針對不同專業,在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的教學內容上應有所區別。例如,建筑工程技術專業側重于建筑法、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法和勘察設計法,工程造價專業側重于招投標法和合同法,工程監理專業則側重于施工質量、安全和工程監理法的學習等,在教學內容上做到因此施教。

2.2 教學方法多元化,提高教學效果

針對建設法規課程學時少、內容多的特點,既要保證完成教學任務,又要切實保證教學效果,必須將傳統教學手段與現代教學手段有機整合[4]。現將《建設法規》課程部分授課內容可采用的教學方法總結如表2-1。

表2-1《建設法規》課程內容及授課方法表

注:講授法是教師通過簡明、生動的口頭語言向學生傳授知識、發展學生智力的方法;小組討論法是在教師的指導下,學生以小組為單位,圍繞教材的中心問題,各抒己見,通過討論或辯論活動,獲得知識或鞏固知識的一種教學方法;角色扮演、模擬演示:讓學生以老師的角色進行備課、授課及評論的一種教學方法;案例分析法:通過全程案例教學,幫助學生了解建設項目的過程,讓學生在分析案例過程中找到相應的法律條文,從而激發學生的思維潛力及協作學習能力的一種教學方法。

2.3優化考核方式,提高學生自主能到性和實踐性

課程考試形式建議采取書面考核和課堂成績相結合的方式。其中,書面考核成績占40%,考核的形式可以以考卷或者論文的形式表現;課堂成績占60%,具體包括學生的出勤率、在課堂上討論時的參與程度和對案例分析的深入度等。這樣不僅能夠克服單純卷面考試的弊端,又能夠把學生參與課堂案例討論和模擬演練的積極性調動起來。

三、結語

本文對建設法規課程教學內容進行較系統的闡述,從崗位需求和學生的發展角度出發對教學方法嘗試改革,以培養學生今后進行相關專業工作“知法、懂法、用法”的法律意識和法律運用手段的能力。

參考文獻

[1]黃潔麗.《建設法規》課程教學方法改革中對案例教學法的應用[J].法制與經濟,2012,12(333):123~124.

篇(2)

建筑工程質量事故是指在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使用過程中,由于當事人的過錯,使得建筑物在安全、適用、經濟、美觀等特性方面存在較大的缺陷,給建設單位造成人員傷亡和較大財產損失的事件。建筑工程質量事故的發生,往往是由多種因素構成的,其中最基本的因素有四種:人、物、自然環境和社會條件。人的因素指的是人與人之間存在的差異,這是工程質量優劣最基本的因素;物的因素對工程質量的影響更加復雜、繁多;質量事故的發生也總與某種自然環境、施工條件、各級管理結構狀況以及各種社會因素緊密相關。由于工程建設往往涉及到施工、建設、使用、監督、監理、管理等許多單位或部門,因此在分析建筑工程質量事故時,必須對以上四大因素以及它們之間的關系進行具體的分析和探討,以便采取相應的措施進行處理。

1建筑材料方面的因素

建筑材料是構成建筑結構的物質基礎,建筑材料的質量好壞,決定著建筑物的質量。但在實踐中由于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造成質量事故的比比皆是。使用質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會給建筑工程質量事故的發生埋下隱患。在實踐中建筑材料及制品的質量問題主要體現以下方面:

1.1使用不合格的鋼材。一些施工企業看重效益,不看重質量,低價購買一些不合格的鋼材如地下小煉鐵廠、黑工廠生產的螺紋鋼或圓鋼,或者是從廢品回收站買來生銹鋼材,致使鋼結構強度和韌度達不到要求,為建筑安全埋下隱患職稱論文。

1.2使用的砂子雜質含量大。一些施工企業為省工錢趕進度,一是以次充好,該用石砂時不用石砂,而用價格稍低的石粉代替或摻雜部分石粉。二是砂子不上鐵篩,連大帶小,一齊拌入混凝土中。三是砂子中泥土含量太高,不經水洗,直接用于施工。這些做法導致的問題是混凝土強度不夠,取樣打壓后,不符合要求,容易誘發樁基偏位、基礎下墜、頂部開裂滲漏等問題。

2施工方面的因素

工程質量與施工安全密不可分,相輔相成,質量隱患往往導致安全事故,而不安全因素又可能為質量事故埋下隱患。雖然相關的法律法規對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責任問題做出相應規定,但在實踐中由于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不按程序操作,導致工程質量事故頻發。施工方面的問題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2.1建設前期的工作問題。建設前期的某些工作是極其重要的工作,如果不認真按有關規定去做,很可能就決定了建筑工程質量的先天性不足,如項目可行性研究、建設地點的選擇等。如果這些前期工作做得不好,很容易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有時損失是十分嚴重的。

2.2違反設計程序。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應當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原則。但大量的質量事故調查證明,不少工程圖紙有的無設計人,無審核人,無批準人,這類圖紙交付施工后,因設計考慮不周造成的質量事故屢見不鮮。

2.3違反施工要求。不同混凝土強度等級決定了它和鋼筋組合時的堅固程度,添加的砂、石、水泥還有外加劑都必須有一定的比例才能達到設計確定的等級。但在工地上攪拌站砂、石嚴重混堆問題時有發生,在配混凝土時,水泥、砂、石、水和外加劑根本不過秤。有的工地甚至根本沒有秤,現場的混凝土配比例牌只是擺設。這樣就大大降低混凝土的強度,帶來重大安全隱患。

3工程技術人員方面的因素

建筑產品的優劣,除了建筑材料全部合格外,最根本是人員的素質問題。提高施工一線技能工人的職業技能和基本素質是提高施工企業整體素質、保證施工質量、增強企業競爭力的關鍵。但在中國建筑施工領域,農民工已經名副其實地成為工程建設的“主力軍”,而這支主力軍的素質卻令人擔憂。農民工的文化程度較低,且大部分沒有經過任何培訓。因此,由于缺乏質量意識和基本的操作技能造成質量安全事故的也比較多。另外施工技術人員數量不足也是我國建筑施工企業普遍存在的問題,這些都可能造成技術工作出現漏洞。

建筑管理人才缺乏也是不可忽略的因素。人才相對不足,尤其是高級管理人才和重要行業管理人才嚴重匾乏;人才結構失調;人才布局不合理;優秀管理人才流失勢頭不減;管理人才制度、體制和運行機制上存在嚴重缺陷等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建筑業的深層次發展。

4監理方面的因素

建設工程監理直接負責工程質量的檢查驗收,因此監理工作對建筑工程質量來說是很重要的一個環節。但目前我國監理工作存在許多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建筑工程質量,為建筑工程質量事故埋下了隱患。監理方面問題突出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4.1建設監理制度不完善。我國現已出臺了《建筑法》、《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等一系列法律、規章,基本形成了上下結合配套的建設監理制度體系,對建設監理的開展起到了極其重要的指導和規范作用。但隨著建設監理的深入發展,有些法規顯示出不合理的成分,影響監理事業的發展。

4.2建設監理水平不高。現有的工程監理項目多數為施工階段的監理,尚需向其他階段發展。監理服務檔次不高,絕大多數情況下停留在工程現場的質量控制上,在投資控制和進度控制方面往往發揮不了應有的作用,這就造成有些施工單位在沒有監督的情況下為了趕進度不按施工規范施工,材料上偷工減料,導致發生建筑工程質量事故。

4.3監理工作不到位、責任不落實。在工程監理工作中,部分監理人員責任心不強,檢查把關不嚴,造成監理人員對工程施工的監控不力。通過調研發現有的總監理師兼任許多項目的總監;大多數監理人員,特別是總監理工程師根據自己對建設監理的認識和工程經驗開展工作,隨意性很大。這些都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建筑工程質量的監督。

4.4監理單位技術裝備和檢查手段落后。落后的技術裝備和檢查手段,使得一些質量隱患不易被發現而發展成為質量問題。比如,施工中使用的很多建筑材料,在用于工程施工以前,除了必須同步提供質保材料和準用材料以外,有的還要進行實驗室試驗,有的必須用一定的儀器設備進行復查,由于裝備和手段原因導致被忽視的材料質量問題引發的工程質量事故問題在住宅建設中是屢見不鮮。

5法律法規方面的因素

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體系分三個層次,即基本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標準。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健全、執行不力,是產生建筑工程質量事故問題的社會原因。具體來說,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5.1法律法規可操作性不強。《建筑法》構筑了我國建設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且對建筑工程質量問題有專章闡述。但該法律也逐漸顯露出缺乏適應性,過于原則性,可操作性不強等問題。如對相應的處罰措施沒有規定具體數額和幅度,完全根據執法人員的自由裁量確定,不利于操作,客觀上增加了執法的隨意性,要么處罰過重,要么處罰過輕,就同一行為可能出現異罰現象。

5.2條例細則不完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比《建筑法》在質量管理方面更加具體化,可操作性強,明確提出了“誰設計、誰施工、誰負責”的原則。這一原則分解了質量責任,加大了質量管理的處罰力度,但也存在備案制度細則不完善的問題。

5.3驗評標準、設計規范、施工規范、強制性標準等規范標準,不斷更新,但官方色彩濃,執行起來不到位,不具體,可操作性差。

除此之外,在整個法律法規及標準中沒有明確建筑產品質量保證體系中檢測機構、監督機構及認證機構不同的權力和義務。另外,在建筑法律實施過程中,沒有機構針對法律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修訂完善工作滯后。

參考文獻:

[1]白鋒.建筑工程質量檢驗與安全管理.北京:機械工業出版社,2006.

[2]李子新.建筑工程質量管理.北京: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05.

篇(3)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accidents, often is composed of many elements, one of the most basic factors : there are four kinds of people, objects, environment and social condition. Based on these four factors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m are detailed analysis and discussion, the next step for taking corresponding measures to lay the foundation.

Key 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 quality; safety; influencing factors

中圖分類號:P634.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2104(2012)

建筑工程質量事故是指在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使用過程中,由于當事人的過錯,使得建筑物在安全、適用、經濟、美觀等特性方面存在較大的缺陷,給建設單位造成人員傷亡和較大財產損失的事件。建筑工程質量事故的發生,往往是由多種因素構成的,其中最基本的因素有四種:人、物、自然環境和社會條件。人的因素指的是人與人之間存在的差異,這是工程質量優劣最基本的因素;物的因素對工程質量的影響更加復雜、繁多;質量事故的發生也總與某種自然環境、施工條件、各級管理結構狀況以及各種社會因素緊密相關。由于工程建設往往涉及到施工、建設、使用、監督、監理、管理等許多單位或部門,因此在分析建筑工程質量事故時,必須對以上四大因素以及它們之間的關系進行具體的分析和探討,以便采取相應的措施進行處理。

1 建筑材料方面的因素

建筑材料是構成建筑結構的物質基礎,建筑材料的質量好壞,決定著建筑物的質量。但在實踐中由于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造成質量事故的比比皆是。使用質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會給建筑工程質量事故的發生埋下隱患。在實踐中建筑材料及制品的質量問題主要體現以下方面:

1.1 使用不合格的鋼材。一些施工企業看重效益,不看重質量,低價購買一些不合格的鋼材如地下小煉鐵廠、黑工廠生產的螺紋鋼或圓鋼,或者是從廢品回收站買來生銹鋼材,致使鋼結構強度和韌度達不到要求,為建筑安全埋下隱患職稱論文。

1.2 使用的砂子雜質含量大。一些施工企業為省工錢趕進度,一是以次充好,該用石砂時不用石砂,而用價格稍低的石粉代替或摻雜部分石粉。二是砂子不上鐵篩,連大帶小,一齊拌入混凝土中。三是砂子中泥土含量太高,不經水洗,直接用于施工。這些做法導致的問題是混凝土強度不夠,取樣打壓后,不符合要求,容易誘發樁基偏位、基礎下墜、頂部開裂滲漏等問題。

2 施工方面的因素

工程質量與施工安全密不可分,相輔相成,質量隱患往往導致安全事故,而不安全因素又可能為質量事故埋下隱患。雖然相關的法律法規對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責任問題做出相應規定,但在實踐中由于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不按程序操作,導致工程質量事故頻發。施工方面的問題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2.1 建設前期的工作問題。建設前期的某些工作是極其重要的工作,如果不認真按有關規定去做,很可能就決定了建筑工程質量的先天性不足,如項目可行性研究、建設地點的選擇等。如果這些前期工作做得不好,很容易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有時損失是十分嚴重的。

2.2 違反設計程序。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應當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原則。但大量的質量事故調查證明,不少工程圖紙有的無設計人,無審核人,無批準人,這類圖紙交付施工后,因設計考慮不周造成的質量事故屢見不鮮。

2.3 違反施工要求。不同混凝土強度等級決定了它和鋼筋組合時的堅固程度,添加的砂、石、水泥還有外加劑都必須有一定的比例才能達到設計確定的等級。但在工地上攪拌站砂、石嚴重混堆問題時有發生,在配混凝土時,水泥、砂、石、水和外加劑根本不過秤。有的工地甚至根本沒有秤,現場的混凝土配比例牌只是擺設。這樣就大大降低混凝土的強度,帶來重大安全隱患。

3 工程技術人員方面的因素

建筑產品的優劣,除了建筑材料全部合格外,最根本是人員的素質問題。提高施工一線技能工人的職業技能和基本素質是提高施工企業整體素質、保證施工質量、增強企業競爭力的關鍵。但在中國建筑施工領域,農民工已經名副其實地成為工程建設的“主力軍”,而這支主力軍的素質卻令人擔憂。農民工的文化程度較低,且大部分沒有經過任何培訓。因此,由于缺乏質量意識和基本的操作技能造成質量安全事故的也比較多。另外施工技術人員數量不足也是我國建筑施工企業普遍存在的問題,這些都可能造成技術工作出現漏洞。建筑管理人才缺乏也是不可忽略的因素。人才相對不足,尤其是高級管理人才和重要行業管理人才嚴重匾乏;人才結構失調;人才布局不合理;優秀管理人才流失勢頭不減;管理人才制度、體制和運行機制上存在嚴重缺陷等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建筑業的深層次發展。 4 監理方面的因素 建設工程監理直接負責工程質量的檢查驗收,因此監理工作對建筑工程質量來說是很重要的一個環節。但目前我國監理工作存在許多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建筑工程質量,為建筑工程質量事故埋下了隱患。監理方面問題突出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4.1 建設監理制度不完善。我國現已出臺了《建筑法》、《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等一系列法律、規章,基本形成了上下結合配套的建設監理制度體系,對建設監理的開展起到了極其重要的指導和規范作用。但隨著建設監理的深入發展,有些法規顯示出不合理的成分,影響監理事業的發展。 4.2 建設監理水平不高。現有的工程監理項目多數為施工階段的監理,尚需向其他階段發展。監理服務檔次不高,絕大多數情況下停留在工程現場的質量控制上,在投資控制和進度控制方面往往發揮不了應有的作用,這就造成有些施工單位在沒有監督的情況下為了趕進度不按施工規范施工,材料上偷工減料,導致發生建筑工程質量事故。 4.3 監理工作不到位、責任不落實。在工程監理工作中,部分監理人員責任心不強,檢查把關不嚴,造成監理人員對工程施工的監控不力。通過調研發現有的總監理師兼任許多項目的總監;大多數監理人員,特別是總監理工程師根據自己對建設監理的認識和工程經驗開展工作,隨意性很大。這些都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建筑工程質量的監督。 4.4 監理單位技術裝備和檢查手段落后。落后的技術裝備和檢查手段,使得一些質量隱患不易被發現而發展成為質量問題。比如,施工中使用的很多建筑材料,在用于工程施工以前,除了必須同步提供質保材料和準用材料以外,有的還要進行實驗室試驗,有的必須用一定的儀器設備進行復查,由于裝備和手段原因導致被忽視的材料質量問題引發的工程質量事故問題在住宅建設中是屢見不鮮。

5 法律法規方面的因素 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體系分三個層次,即基本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標準。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健全、執行不力,是產生建筑工程質量事故問題的社會原因。具體來說,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5.1 法律法規可操作性不強。《建筑法》構筑了我國建設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且對建筑工程質量問題有專章闡述。但該法律也逐漸顯露出缺乏適應性,過于原則性,可操作性不強等問題。如對相應的處罰措施沒有規定具體數額和幅度,完全根據執法人員的自由裁量確定,不利于操作,客觀上增加了執法的隨意性,要么處罰過重,要么處罰過輕,就同一行為可能出現異罰現象。 5.2 條例細則不完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比《建筑法》在質量管理方面更加具體化,可操作性強,明確提出了“誰設計、誰施工、誰負責”的原則。這一原則分解了質量責任,加大了質量管理的處罰力度,但也存在備案制度細則不完善的問題。 5.3 驗評標準、設計規范、施工規范、強制性標準等規范標準,不斷更新,但官方色彩濃,執行起來不到位,不具體,可操作性差。 在整個法律法規及標準中沒有明確建筑產品質量保證體系中檢測機構、監督機構及認證機構不同的權力和義務。另外,在建筑法律實施過程中,沒有機構針對法律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修訂完善工作滯后。

參考文獻:

[1]白鋒.建筑工程質量檢驗與安全管理.北京:機械工業出版社,2006.

[2]李子新.建筑工程質量管理.北京: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05.

篇(4)

0.引言

隨著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變以及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模式也發生了較大變化。至今我國已經基本形成了三個層次的工程質量監督保證體系:建設工程質量各責任主體的質量保證體系是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基礎,包括勘察、設計、施工、建設單位、檢測、材料設備生產供應主體的質量保證體系;以建設監理和風險管理為代表的社會監督保證體系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技術經濟保障條件,包括建設監理的質量監管體系、社會擔保和保險質量監管體系;政府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是保證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有效性的驅動力。

為了提高建設工程質量,必須全面系統地建立健全建設工程的質量保證體系、質量管理體系和質量監督體系,圍繞工程項目和建設主體,多層次、全方位實施監督管理,有效維護建筑市場秩序,規范建設行為,保證建設工程使用安全和環境質量。建設工程質量政府監督管理是工程質量監督體系的最高層次,是站在國家和公眾利益的整體立場上,依據建設工程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工程建設參建各方的質量行為和實體質量實施具有權威性的強制性監督管理。

1.我國建筑管理與工程質量監督的現狀

工程質量監督制度建立二十年多來,各級監督機構和廣大質量監督人員忠實履行監督職能,為促進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總體水平的提高,遏制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發生,起到了極為重要的作用。但隨著市場經濟不斷發展,許多弊端開始逐漸顯露,目前我國的建設工程質量政府監督狀況可以用“總體受控、問題頻現、基本穩定、形勢嚴峻”幾個詞來描述。主要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1)建筑企業誠信機制滯后。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都應該建立起與之相適應的信用體系。大部分國外經濟發達國家的建筑業信用體系已非常發達,而我國與市場經濟相匹配的建設工程參與主體各方的誠信機制還未健全,信用危機矛盾突出,再加上我國相關法律法規體系不健全,矛盾加劇。目前已有部分地區開始制定施工企業誠信評價體系,并得初步成果,社會反響較好,但由于還不適合全國施行,無法形成有足夠影響力的機制運作。

(2)工程咨詢服務業管理有待加強。總體來說,我國現有的第三方工程咨詢服務機構普遍只有監理單位和施工圖審查機構。在這些工程咨詢服務行業中由于其自身素質不高、自律性不強,加上行業過度競爭,市場機制不完善,法律法規建設不夠健全,政府管理不到位等種種原因,導致國內現有的工程咨詢服務業未能發揮其應有作用,未能促進建筑工程質量的提升。

(3)工程質量監督工作不適應。在過去幾年中,我國以驚人的速度進行城市擴張與基礎建設,與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制改革遲緩之間的不適應帶來的矛盾越來越劇烈。設計施工一體化、超大的建筑工程集團的出現帶來了工程質量監督形式的不適應;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宏觀監督和微觀監督與受委托執法帶來了工程質量監督地位的不適應。

(4)政府監管力量相對萎縮。由于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事業單位性質,各地監督人員的數量一直保持在編委批準的“常數”內,而且在取消監督費后,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收入減少,帶來了人員流失、高素質人才難以引進的局面。監督人員減少與承擔監督任務的劇增存在巨大的落差,給監督工作帶來更大的負擔。

2.提高建筑管理與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水平的對策

我國工程質量監督制度的執行已有 28年的歷程,但是對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始終仍處于一個探索和發展的過程。建立一套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的政府質量監督體制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這就要求每一個環節和每一個參與建造的人員要切實提高質量意識,特別是監管人員,要充分發揮管理職能,各負其責,各盡所能,本著為人民生命財產負責的態度監督好每一個建筑產品。同樣,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也必須與時俱進,及時找準自己的角色定位,不斷完善和改進自己的監督管理模式,朝著依法監督、科學管理、保證質量的方向不斷努力。

2.1提高監督人員素質和監督工作水平

作為政府委派進行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工作人員,其職業道德是從事好監督工作的首要條件。作為監督人員要能正確處理與建設各方主體的關系,以其良好的職業道德,做到堅持原則、公正廉潔,不參與有損質量監督公正性和客觀性的業務行為,不,以維護政府監督的形象。同時,監督人員還須具有高度責任心和較高的業務素質,不但要熟悉設計文件,技術規范和質量標準,還要不斷學習,以了解不斷更新的技術和規范要求。

監督人員除了要熟練掌握建設工程有關法律、法規和建設工程強制性標準,熟練掌握基本建設程序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程序,了解和掌握建設工程管理的基本理論知識之外,還應不斷學習檢測手段和方法,監督與管理抽樣檢查方法,了解計算機軟件、硬件的基礎知識、掌握計算機網絡基本知識。

建立和健全對監督員監督工作能力和績效考核、考評制度,不斷完善考核、考評的指標體系,把監督員監督工作能力和監督績效同其工資、獎勵待遇結合起來,以考促管。建立良好有效的用人機制,引進人才、培養人才和使用人才相結合,建立健全質量監督機構人事管理激勵機制。

2.2完善法律法規體系

借鑒法國、美國等發達國家經驗,其建筑業管理體制和機制是建立在嚴格、健全的法制基礎上的。因此,應在國家政策導向下,積極探索制定有關法律法規制度,完善建設工程質量法律法規體系。

1. 要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監督工作指南》、《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導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

2. 針對建筑市場的實際情況,完善地方建筑工程的法規、制度。要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新出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制定詳細的、切實可行的實施細則。重點在于明確監督機構的地位、性質、職責和義務等;要制定明確各方主體質量責任,落實市場主體質量責任的有關規定;要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罰則的內容,結合個地方現狀制定合法、可操作性強的處罰實施細則;要利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修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相關部門規章的契機,進一步調查研究,不斷改進各個環節的管理制度。

2.3規范建筑市場

要進一步規范建筑市場秩序,嚴格落實各方主體的質量責任,強化責任追究機制。要明確企業是工程建設的責任主體,把建設工程的質量責任還給企業。新出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把檢測機構也納入了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范圍,可以認為檢測機構作為新的責任主體的身份已經確認。《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均對責任主體的責任進行了明確規定。結合這有關規定及本人工作中發現的問題,擬定各責任主體在工程中的質量責任,為監督人員加強建設工程現場質量管理提供詳細的依據。

2.4加強檢測手段,為質量監督作技術支撐

隨著施工技術的發展,工程規模復雜程度不斷提高,需要運用現代化的檢測技術對工程質量進行科學的分析、判斷。質量監督管理也應由原先落后的“眼看、手摸、錘敲”發展為通過新進的設備、儀器進行準確、數字化的現場檢測。在工程實體監督、使用功能系統模擬試運行測試中,通過現場實測,以具體的數據為依據,改變原來僅靠觀感判斷工程質量的傳統模式。

3.結論

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要想得到加強,就必須在實踐中不斷地進行探索,根據新時期提出的要求建立新的質量監督管理模式,規范工程質量管理制度,提高工作人員的質量意識,這樣才能提高建筑單位生產出來的產品質量,才能獲得更為廣闊的發展空間,最終也才能讓用戶用得放心,企業才能獲得更好的效益。

參考文獻

篇(5)

中圖分類號:G7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5727(2012)03-0031-02

《建設法規》是高職院校建設類專業學生的專業基礎課。該課程對提升學生的建設法律意識、實現學生專業能力培養目標具有重要作用。高職教育主要培養應用型、技能型人才,其教學出發點和根本目的與傳統普通高等教育不同。作為基礎課程的《建設法規》,如何在教學中既保留課程的特色和體系,又與其他學科相互銜接,增強實用性,突出高職辦學特色,是需要在教學實踐和教學改革中不斷思考與探討的問題。

《建設法規》課程教學中存在的問題

課程受重視程度不高 《建設法規》作為高職土建、建筑類專業學生的專業基礎課程,在許多院校是作為一門選修課程開設的。由于是選修課,學生往往不重視這門課程,上課紀律松懈,對待作業不認真,交差了事。期末考試大多是考卷形式,學生基本都能順利過關,獲得學分。

條文數量多、內容繁雜 《建設法規》課程的內容涵蓋了建筑工程建設全過程,涉及的法律法規包括建筑企業的資質、工程的發承包、工程合同、工程監理、工程質量管理及安全生產等領域。

教學方法比較陳舊 說教式、灌輸式仍舊是目前主要的教學方法,嚴重阻礙了學生自主思考能力及創新意識的培養,不利于師生互動。學生對法律法規條文的理解比較晦澀,不能與工程實際案例有效地結合起來,有悖于高職院校的辦學初衷。

教學過程的實踐性未能充分體現 《建設法規》課程存在實踐性教學環節不足的問題,主要還是采取以課堂講授為主、適當穿插案例教學的方法,實踐性環節缺乏,與高職院校人才培養目標不一致。

考核方式單一 單一的試卷考核方式無法激發學生創新的潛能,只能把課程學習演變成簡單的應試教育過程,無法合理考查學生對知識的掌握程度和知識擴展寬度,更無法全面反映學生綜合運用法律法規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

改革措施

針對教學中存在的問題和現狀,應該對教學內容、教學方法等方面進行改革。

改革教學內容 要根據行業規范及企業發展實際情況,以工學結合為切入點,結合學生特點,明確課程目標,開發課程標準,根據高職教育“必需,夠用”的原則,弱化法律法規的基本原理,強化對法律條文的理解和應用,教學內容應突出基礎理論知識的應用與實踐能力的培養。

改革教學方法 要積極探索形式多樣的教學方法,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1)案例教學法。結合課堂教學內容,選用發生在學生身邊的真實、典型案例進行具體分析,增強學生對教學內容的理解,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課時允許的情況下,可讓學生課下自己搜集相關案例,鼓勵學生做成PPT到講臺上進行講解,這樣,一方面,可以幫助學生主動接受知識并內化到自己的知識體系中,另一方面,可以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提升學生的綜合素質。在案例教學中,還要恰當運用視頻資料,將平面的、單一的聲音信息轉化為圖、文、音、畫等立體化多層次的互動傳播。(2)模擬法庭教學法。采取模擬法庭教學法可為學生提供一個集中的模擬法律實踐的機會,讓學生走出原已熟悉的傳統教學方法和理論知識圈,在模擬過程中,學生可以熟悉、掌握具體的審判過程,較為直接地面對法律實踐問題的考驗,將理論化、體系化的書本知識轉化為具有可感性、實用性、操作性的知識,讓書本中的理論在實踐工作中得到檢驗。比如,在講到建設工程糾紛處理的章節時,可以采用模擬法庭的教學方法,讓學生在模擬的訴訟環境中熟悉、掌握具體的審判過程。這樣可真正做到將學習的主動權交給學生,將知識傳授與能力培養有機地結合起來,使學生能以一種更為生動活潑的形式學法、知法、用法,還可以加強學生團隊精神的培養。(3)課堂討論法。在學習《建設法規》課程內容的過程中,法律條文內容相似的地方比較多,學生往往不知道如何學以致用。這時,可以讓學生分組討論。通過討論,找出不同法律條文之間的相似點和不同點,以方便記憶和應用。教師也可以精選出具有爭議性、法律規定不很明確、能發揮訴訟各方想象力的實例,由學生分成不同小組進行討論和辨析,提高對法律條文的理解應用能力。(4)觀摩教學法。可以組織學生走出課堂,觀摩法院的與建筑法相關的案件審理,讓學生切實體會到庭審氣氛和建設法規的司法應用,縮短理論知識與現實應用之間的距離。

注重“雙師型”教師的培養 高職院校應與相關企業合作,積極為教師提供進修、頂崗鍛煉、帶薪培訓的機會,培養真正的“雙師型”教師,而不是僅僅停留在讓教師考一本證書的層面上,以真正實現教學中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另外,可以聘請一些有工程實踐經驗的校外人員,如企業管理人員、律師、項目合同管理專家等來校講學。

增加實踐性教學環節 高職教育應以就業為導向,注重培養學生的崗位能力和操作本領,強調人才的應用性和技能性。因此,教學模式決定了其教學內容應突出實踐教學環節。《建設法規》作為高職院校培養高技能人才的一門課程,應當在教學過程中增加相應比例的實踐教學環節。例如,組織學生進入施工現場,對某些現象和行為進行觀察,并從法律法規的角度進行思考和分析,實現理論教學與實踐的有機結合,將抽象的理論具體運用到工程實踐中。

建立以專業技術標準和職業素質為基礎的考核體系 在考試內容選擇方面,既要體現人才培養目標和課程目標要求,又要有利于培養學生運用所學知識和技能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真正做到既考知識,又考能力和素質。《建設法規》作為一門專業基礎課,應著重考查學生的理解能力、邏輯分析能力、理論聯系實際的能力,所以,應采取多樣化的考核方法,除閉卷考試外,可采取論文、答辯、撰寫調研報告等多種形式。如考查學生的基礎知識掌握情況可采取閉卷考試方式,考查學生的社會實踐能力和知識轉化能力可采取論文和調查報告的方式。

高職院校《建設法規》課程的教學改革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師資隊伍建設與改革、教材建設與創新、教學方法設計與教學理念更新等多個方面。只有不斷地對課程進行思考和改革,才能使課程成為有特色,重實踐,應用性強的優秀課程,才能更好地為專業人才培養服務。

參考文獻:

[1]石心剛.建設法規課程教學內容與方法探討[J].高等建筑教育,2002,(3).

[2]杜軍.突出實踐教學是高等職業教育必要的教學環節――淺談建筑工程技術專業的實踐教學[J].天津市教科院學報,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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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給人們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改變,生活水平的提高也使更多的人向往城市,城市基礎建設不斷增加。而且經過幾十年的發展,我國建筑市場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從另一方面看,建筑施工現場依然是一個極具危險的地帶,如果不能做好安全管理的工作,極有可能出現安全事故。據統計,從上世紀九十年代以來,平均每年發生建筑事故一千六百起,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將近一億人民幣,間接損失兩億人民幣。1通過這些殘酷的數字可以看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已經成為現代建筑企業生存與發展的重點,只有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才能保障本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處于優勢地位。

一、建筑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的主要內容

施工現場的情況比較復雜,比如人員流動比較大,活動范圍廣;施工現場需要進行一些高空作業、手工操作,勞動量非常大;在施工現場需要遵守許多的規則,與此同時,施工現場容易發生出乎意料的情況,這些突發的情況極有可能是一些不安定的因素,隨時都可能發生一些建筑施工事故。針對上述情況,建筑施工企業必須采用一切措施,方式施工過程中出現事故,加強對施工現場的管理。

從建筑施工現場看,安全管理包括多個方面的內容,比如人員的管理;施工設備的管理;施工方式的管理;用水用電的管理等。但總的來說,安全生產管理就是指在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生產管理勞動的人員依照我國的相關安全生產管理法規、施工前所簽訂的安全施工合同,通過采用計劃、組織、技術等行為,運用施工過程中的人員、機械、材料與環境因素的運動規律,保障施工現場的任何操作行為都能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消除可能出現施工事故的因素,使施工活動得以順利、安全的開展。

二、建筑施工現場發生安全事故發生的原因

我國城鄉建設的能力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得到了巨大的提升,建筑業已經成為我國的重要行業。但是,在看到我國建筑行業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時還應當正視問題:我國建筑業起步晚、基礎薄弱;建筑過程中的管理水平和技術水平有待提高;進行施工的工作人員的整體素質不高等,這些原因已經成為造成安全事故的重要因素,筆者將在以下詳細分析造成安全事故的原因。

1.有關規范建筑市場的法律法規存在問題,急需改進

針對越來越多的建筑施工活動,為了防止出現更多的安全事故,規范施工行為,我國及時制定了《建筑法》,隨著《建筑法》的實施,安全問題得到一定程度的解決。但從整體上看,我國有關安全生產管理的法律、法規體系還沒有形成,總體上法律法規的建設明顯落后于建筑安全工作的需要,而且隨著施工活動的頻繁,《建筑法》的一些規定在落實的過程中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最主要的是對違法操作行為的處罰力度有限。

2.施工企業的資金投入有限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建筑行業的競爭也越來越激烈,為了在市場競爭中獲得主動,一些建筑施工企業通過降低價格獲得項目,這就造成了實際用于建設的資金減少。同時,在施工中施工的各種設備、材料、工具質量存在著安全隱患,對于施工現場的安全設備不及時的更新、檢修,造成在施工過程中不能正常使用。這些都是安全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3.管理人員安全意識淡薄

市場建設初級階段,許多的建筑施工企業的管理人員只是注重企業的經濟利益,比如將工作的重點集中在盲目擴大生產規模上,對于安全施工沒有太多的在意,認識不到位。在生產中重效益、輕安全,沒有真正認清安全生產與企業長久發展的關系,使安全生產成為形式,有時甚至回避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

4.施工人員對安全施工認識不清

雖然當前的建筑施工要求專業化,更多的技術人員出現在施工現場,但是,實際的施工的一線工人還是以農民工為主要部分。農民工從農村來到城市,在進入施工崗位之前沒有進行必要的安全培訓,在思想認識上存在欠缺,對一些技術規范不了解,有時存在僥幸心理,為安全事故的發生埋下了隱患。2

5.對施工現場安全管理的監督力度不夠

建筑施工企業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情況不注重監督,有時進行一些檢查也是表面行為,不能從實質上發現問題,另外,專職監管人員少,監督覆蓋面小。同時,政府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基本還停留在突擊性的安全生產大檢查上,缺少日常的監督管理和措施,現有的安全檢查監督力度明顯不足。

三、改進施工現場安全管理現狀的措施

針對施工現場中存在的眾多問題,通過對發生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可以看到,及時采取措施,改進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存在的問題已經刻不容緩,筆者認為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1.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從立法上預防安全事故的發生

完善的法律體系是施工安全的保障,因此,國家立法機關和相關的領導部分應當根據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制定規范現代建筑行業的標準。同時加大執行力度,保障相關的法律法規得到最大限度的執行。對于違法操作或者出現安全事故的單位加大懲罰力度,同時結合實際的施工生產實際情況,對表現優秀的企業給予獎勵。

2.全面做好管理工作

建筑施工是一項復雜的工序,因此,要從多個技術環節做起,切實保障施工的安全性。比如在施工前要做好圖紙的規劃,根據實際情況預設工期、施工方法、施工設備等。在施工工程中從細節做起,運用技術手段處理施工現場可能出現的緊急情況。

3.加強對施工現場的監督和檢查

施工企業要成立專門的管理部分,對施工現場的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發現違規操作的行為及時制止,并給予責任人員相應的處分。政府的相關部門也要加強監督,對施工現場的監督不應局限于不定期的突擊安全生產大檢查,而應當創新方法,比如查思想、查制度、查措施、查安全教育培訓、查機械設備、查安全防護、查隱患、查操作行為、查勞保用品使用等。

參考文獻:

[1]孫合昌、韓穎萌:《淺析如何加強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載《科技資訊》,2011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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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建筑是在建筑與環境相互協調的基礎上,以自然生態系統良性循環為基本原則,結合考慮生態環境、社會經濟、歷史文化、生活方式、建筑法則和適宜的技術等多種因素。

一、綠色建筑概述

(一)綠色建筑的概念。“綠色建筑”,就是資源有效利用的建筑,簡單地說就是一要通風換氣;二要搞綠化;三要盡量用綠色資源和可循環再生資源。綠色建筑也可稱作生態可持續性建筑,即在不損害基本生態環境的前提下,使建筑空間環境得以長時期滿足人類健康地從事社會和經濟活動的需要。綠色建筑不僅與減少能源消耗有關,同時還涉及減少淡水消耗、降低材料及資源使用、減少廢物、提高空氣及燈光質素、處理及保留雨水用以補充地下水、恢復自然環境、減少依賴汽車等等的同類問題。

《綠色建筑評價標準》中關于綠色建筑的定義:綠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壽命周期內,最大限度地節約資源(節能、節地、節水、節材)、保護環境和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間,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建筑。

(二)綠色建筑的特點。綠色建筑視建筑活動為社會活動的重要內容,建筑的發展能促進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綠色建筑的發展更能夠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良好的建筑環境營造能給人以美的享受,陶冶人的情操,為社會穩定提供基礎。從事建筑活動的人必須具有崇高的社會責任感和強烈的社會責任心。綠色建筑以生態的觀點,追求人與自然環境的和諧共生,互動發展。建筑活動必須了解和尊重當地的特定地理環境,地形地貌,特定的氣候特點,特定的人文環境,盡量減少對現有生態和人文環境的破壞。

綠色建筑鼓勵新產品、新技術在建筑各環節的發展和應用,同時更強調采用“簡單適合”的技術來滿足建筑發展的需要。

綠色建筑盡可能減少能源和其它資源消耗,建筑使用過程中盡可能不產生廢料及污染物。最大限度采用可循環、可重復使用的材料,減少不可再生能源消耗,充分利用太陽能、風能、地熱等綠色環保的清潔能源。

二、城市綠色建筑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一)法律法規體系不健全。在法律法規方面,上世紀九十年代頒布的《建筑法》、《節約能源法》是國家法律,具有很高的權威性。《建筑法》對建筑節能為“支持”、“鼓勵”和“提倡”,缺少強制性,對綠色建筑根本就沒有提及,沒有具體條款來約束。《節約能源法》關于建筑節能的兩條規定是近幾年來全國得以起步實施建筑節能的根本依據,但這一規定過于原則、籠統、缺乏可操作性,而且《節約能源法》的罰則部分并未規定這兩條的法律責任。

(二)缺乏有效的經濟激勵政策。目前城市綠色建筑的地方性配套法規的制定是相對滯后的,且多數法規只有強制性的法規要求,沒有激勵性的經濟政策。由于建筑節能的效益首先體現在國家和社會的層面,作為強制性的法規要求本身,國家應該有成套經濟激勵政策對個體的行為進行激勵,才可能促使開發者主動實現更高的要求。

(三)規章及標準缺乏操作性。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與市場的結合度實際成為衡量規章、標準可操作性水平的重要指標。我國標準之所以在這方面仍然有所欠缺,一方面在于我們剛剛進入市場經濟的時間并不長,缺乏相關的經驗;另一方面在于我們的標準制定過程,仍然是一個政府主導的、科研院所專家為主體的過程,缺乏多層次專家的引入。而缺少建筑師的參與就無法提高標準的實用性,沒有開發商的意見,市場的要求就很難得到準確把握,消費者、產品供應商等聲音缺失同樣會成為標準缺乏實際可操作性的重要原因。

(四)綠色建筑相關信息不對稱。目前城市建筑中,缺乏綠色建筑的意識。不僅缺少綠色建筑重要性、相關性知識的宣傳普及與系統教育,嚴重的信息不對稱致使全社會綠色建筑意識淡薄,缺少綠色建筑的積極性和主動性。還有,對綠色建筑這種供應方與需求方信息嚴重不對稱的市場,沒有建立有效的手段進行引導、培育和規范。

三、城市綠色建筑的發展

(一)綠色建筑是可持續發展的體現

1、綠色建筑促進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是可持續發展的前提。綠色建筑的發展可以促進經濟的可持續增長,同時,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也要求建筑行業不僅重視增長數量,而且要改善建筑的質量,同時要節約資源,降低消耗,減少廢物,提高效率,增加效益。

2、綠色建筑促進環境的可持續發展。環境的可持續發展是可持續發展的基礎。保護整個生命支持系統自然生態環境系統的完整性,保護生物多樣化;保護自然資源,保證以持續的方式使用可再生資源;使人類的發展保持在地球承載力之內;預防和控制環境破壞和污染,積極治理和恢復已遭破壞和污染的環境。綠色建筑的主要目標是減少資源消耗和保護環境減少污染,因此,綠色建筑的發展同時也符合了環境的可持續發展的要求。

3、綠色建筑促進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即人的現代素質的提高和社會的全面進展。城市綠色建筑一方面要創造有益于健康的工作環境,另一方面提高建筑物的可居住性和安全性,創造社區連通性是建筑項目實現社會可持續性必須關注的重點。

(二)城市綠色建筑的發展策略

1、做好宣傳,倡導綠色理念。推廣綠色建筑首先要倡導綠色理念,向全社會普及綠色建筑的標準概念,提高公眾的環保節能意識。利用網絡、電視、報刊、雜志等媒體,開展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節能與綠色建筑宣傳,提高全社會對推廣節能與綠色建筑重要性的認識。同時政府會加大推廣的力度,開發商開發綠色建筑產品也有動力。

2、制定相關政策法規。發展綠色建筑需要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研究確定發展綠色建筑的戰略目標、發展規劃、技術經濟政策;制定國家推進實施的鼓勵和扶持政策;制定有機利用市場機制和國家特殊的財政鼓勵政策相結合的推廣政策;綜合運用財政、稅收、投資、信貸、價格、收費、土地等經濟手段,逐步構建推進綠色建筑的產業結構。

3、加大科技投入。綠色建筑作為一個新興事物,其探索與研究的道路將會是漫長而艱辛的,它的實現必須有一套良好的經濟、社會、道德方面的激勵體制和可靠的技術支持。建立和完善促進節能、節地、節水、節材和環境保護的綜合性的發展規劃和標準體系;及時將新技術、新產品、新材料納入標準規范。從長期看,科技投入并不是增加造價,而是帶給社會進步。

4、建立激勵機制。政府應該建立一種激勵機制,讓開發商、消費者都得到相應的實惠。通過政府立法,調整稅收,加強綠色住宅建筑在經濟上的可行性。同時政府可以從公共事業項目建設著手,加大對公益事業的支持,并且以此為契機,促進生態人本主義在建筑領域的覺醒,成為社會價值體系的主流,并成為未來綠色建筑存在和發展的原動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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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質量事故是指在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使用過程中,由于當事人的過錯,使得建筑物在安全、適用、經濟、美觀等特性方面存在較大的缺陷,給建設單位造成人員傷亡和較大財產損失的事件。建筑工程質量事故的發生,往往是由多種因素構成的,其中最基本的因素有四種:人、物、自然環境和社會條件。人的因素指的是人與人之間存在的差異,這是工程質量優劣最基本的因素;物的因素對工程質量的影響更加復雜、繁多;質量事故的發生也總與某種自然環境、施工條件、各級管理結構狀況以及各種社會因素緊密相關。由于工程建設往往涉及到施工、建設、使用、監督、監理、管理等許多單位或部門,因此在分析建筑工程質量事故時,必須對以上四大因素以及它們之間的關系進行具體的分析和探討,以便采取相應的措施進行處理。

一、建筑材料方面的因素

建筑材料是構成建筑結構的物質基礎,建筑材料的質量好壞,決定著建筑物的質量。但在實踐中由于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造成質量事故的比比皆是。使用質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會給建筑工程質量事故的發生埋下隱患。在實踐中建筑材料及制品的質量問題主要體現以下方面:

1)使用不合格的鋼材。一些施工企業看重效益,不看重質量,低價購買一些不合格的鋼材如地下小煉鐵廠、黑工廠生產的螺紋鋼或圓鋼,或者是從廢品回收站買來生銹鋼材,致使鋼結構強度和韌度達不到要求,為建筑安全埋下隱患職稱論文。

2)使用的砂子雜質含量大。一些施工企業為省工錢趕進度,一是以次充好,該用石砂時不用石砂,而用價格稍低的石粉代替或摻雜部分石粉。二是砂子不上鐵篩,連大帶小,一齊拌入混凝土中。三是砂子中泥土含量太高,不經水洗,直接用于施工。這些做法導致的問題是混凝土強度不夠,取樣打壓后,不符合要求,容易誘發樁基偏位、基礎下墜、頂部開裂滲漏等問題。

二、施工方面的因素

工程質量與施工安全密不可分,相輔相成,質量隱患往往導致安全事故,而不安全因素又可能為質量事故埋下隱患。雖然相關的法律法規對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責任問題做出相應規定,但在實踐中由于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不按程序操作,導致工程質量事故頻發。施工方面的問題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建設前期的工作問題。建設前期的某些工作是極其重要的工作,如果不認真按有關規定去做,很可能就決定了建筑工程質量的先天性不足,如項目可行性研究、建設地點的選擇等。如果這些前期工作做得不好,很容易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有時損失是十分嚴重的。

2、違反設計程序。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應當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原則。但大量的質量事故調查證明,不少工程圖紙有的無設計人,無審核人,無批準人,這類圖紙交付施工后,因設計考慮不周造成的質量事故屢見不鮮。

3、違反施工要求。不同混凝土強度等級決定了它和鋼筋組合時的堅固程度,添加的砂、石、水泥還有外加劑都必須有一定的比例才能達到設計確定的等級。但在工地上攪拌站砂、石嚴重混堆問題時有發生,在配混凝土時,水泥、砂、石、水和外加劑根本不過秤。有的工地甚至根本沒有秤,現場的混凝土配比例牌只是擺設。這樣就大大降低混凝土的強度,帶來重大安全隱患。

三、工程技術人員方面的因素

建筑產品的優劣,除了建筑材料全部合格外,最根本是人員的素質問題。提高施工一線技能工人的職業技能和基本素質是提高施工企業整體素質、保證施工質量、增強企業競爭力的關鍵。但在中國建筑施工領域,農民工已經名副其實地成為工程建設的“主力軍”,而這支主力軍的素質卻令人擔憂。農民工的文化程度較低,且大部分沒有經過任何培訓。因此,由于缺乏質量意識和基本的操作技能造成質量安全事故的也比較多。另外施工技術人員數量不足也是我國建筑施工企業普遍存在的問題,這些都可能造成技術工作出現漏洞。

四、監理方面的因素

建設工程監理直接負責工程質量的檢查驗收,因此監理工作對建筑工程質量來說是很重要的一個環節。但目前我國監理工作存在許多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建筑工程質量,為建筑工程質量事故埋下了隱患。監理方面問題突出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建設監理制度不完善。我國現已出臺了《建筑法》、《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等一系列法律、規章,基本形成了上下結合配套的建設監理制度體系,對建設監理的開展起到了極其重要的指導和規范作用。但隨著建設監理的深入發展,有些法規顯示出不合理的成分,影響監理事業的發展。

2、建設監理水平不高。現有的工程監理項目多數為施工階段的監理,尚需向其他階段發展。監理服務檔次不高,絕大多數情況下停留在工程現場的質量控制上,在投資控制和進度控制方面往往發揮不了應有的作用,這就造成有些施工單位在沒有監督的情況下為了趕進度不按施工規范施工,材料上偷工減料,導致發生建筑工程質量事故。

3、監理工作不到位、責任不落實。在工程監理工作中,部分監理人員責任心不強,檢查把關不嚴,造成監理人員對工程施工的監控不力。通過調研發現有的總監理師兼任許多項目的總監;大多數監理人員,特別是總監理工程師根據自己對建設監理的認識和工程經驗開展工作,隨意性很大。這些都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建筑工程質量的監督。

4、監理單位技術裝備和檢查手段落后。落后的技術裝備和檢查手段,使得一些質量隱患不易被發現而發展成為質量問題。比如,施工中使用的很多建筑材料,在用于工程施工以前,除了必須同步提供質保材料和準用材料以外,有的還要進行實驗室試驗,有的必須用一定的儀器設備進行復查,由于裝備和手段原因導致被忽視的材料質量問題引發的工程質量事故問題在住宅建設中是屢見不鮮。

五、法律法規方面的因素

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體系分三個層次,即基本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標準。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健全、執行不力,是產生建筑工程質量事故問題的社會原因。

除此之外,在整個法律法規及標準中沒有明確建筑產品質量保證體系中檢測機構、監督機構及認證機構不同的權力和義務。另外,在建筑法律實施過程中,沒有機構針對法律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修訂完善工作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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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建筑安全管理現狀概述

作為我國國民經濟重要支柱產業之一以及重要物質生產部門。建筑業在改善我國城鄉面貌和人民居住環境、提高人民物質文化生活水平、促進國民經濟發展等方面作出了不容忽視的貢獻。是活力與規模并重的基礎產業。但在這一派欣欣向榮的背后,是“三水平不水平”的令人擔憂的現象――建設管理水平、施工水平及技術水平參差不齊。而這一現象很大一部分源于當前建筑行業在安全管理和職工的安全教育方面較為滯后。這使得我國每年由于安全事故死亡的建筑業從業人員超過千人,直接經濟損失逾百億元。與嚴峻的安全形勢同步增長的是我國從未間斷的大規模基本建設, 我國建筑業總產值從2003年的23083.87億元,增加到到2010年的95206億元,建筑從業人數也從2003年的2414.3萬人,劇增到2010年的近五千萬人。

二、我國建筑安全管理存在的問題

由于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發展水平有限,盡管我國努力提高了建設工程安全管理的水平,也大力改善了建設工程的安全狀況,但目前仍有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存在于我國的建設工程安全管理工作中。

1、法律法規不足

本人查找過與建筑業相關的法律法規,卻失望的發現,建國以來,在所有頒布并實施的有關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約中,專門針對建筑業的卻只有1997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2004年施行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與法律法規嚴重不足的情況“相呼應”的是,這些法律法規還存在著內容的重復和交叉現象。此外,它們的可操作性也不夠強,這就使得它們在發揮積極作用的同時,也暴露出了不少缺陷和問題。同時,執法體系也不夠健全,國家下達的有關安全管理的文件在一些行政主管部門中“被坐冷板凳”,沒有得到很好的貫徹實施,使得監管失控狀況十分嚴重,這些都給規避監管行為提供了可乘之機,從而導致事故隱患大量存在。隨著社會的發展,時代的進步,“增加立法,規范執法”是保障建筑業穩步健康發展,促進社會穩定發展的必然趨勢。

2、政府監管缺失

經過調查研究,我們發現在監督管理建筑業和各類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方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并未能全面、到位、有效地履行其依法監管工作。首先,不健全的安全管理體系,主體責任尚未完全落實的情況下,不少行政部門在他們自身的職責范圍內都不清其對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管職責;其次,建筑業安全生產大檢查始終以“大突擊”的形式進行,日常的監督管理制度和措施的缺失使得安全生產不能保持; 最后一點,是我國建筑業安全監管的“四不”現象――體系不夠完善、資金不落實、監管力度不夠、手段不先進,最終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

3、安全技術方面

與不斷增長的建筑規模和生產總值相反,我國的建筑業安全生產科技始終處于相對落后的境地。但社會的發展趨使著高科學技術含量、施工難度和施工危險性大等一大批高、大、精、尖工程的出現。這些都給施工安全管理提出了新課題、新挑戰。因此,要想保證我國建筑業更長遠穩定地發展,安全技術的解決必不可少。

三、我國建筑安全管理問題的對策

1、健全相關法律法規

隨著建筑業的發展,出現了很多新問題。如沒有明確的法律界定標準與建筑業相關的專業名詞概念;一些法規設置的處罰條款不合理;對一些違法行為無法處罰或者處罰無力;工程建設中的強制性標準規范、推薦性標準規范在制定、實施及修改方面透明度差、范圍過寬、數量過多、標準滯后等等。這些都是需要解決的問題,但卻因沒有法律規范的調整而被擱置。因此,這些方面的相關法律法規極需完善與健全。

2、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監督機制

除了認真貫徹執行現有建筑安全生產的各項法律規章制度如《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的基礎上,依照法律法規合理劃分建設各方主體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建立明確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如在重大傷亡事故面前,除了要求監理單位承擔安全事故的監督失察責任、建筑施工單位按事故鑒定結果承擔相應責任外,還需強調業主對安全事故承擔的間接責任。通過建立這樣一套良性的安全運行制約機制以形成人人關心建筑施工安全的現狀。此外, 還可建立安全生產的考評機制,強化及時考評績效:做到齊抓共管,予測予控,考評嚴格,激勵有效。加強經常性監督檢查,建立和發揮高素質、肯奉獻專業隊伍作用,形成自我約束、自我管理的工作模式。

3、加強執法監督

建筑市場的監管力度需要進一步的加大,對于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不但要對其進行依法的實施監督,而且在中標后的工程實施的全過程當中,要加大的對其進行工程質量以及安全生產檢查,這些監督檢查是必不可少的,要切實的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4、發展建筑安全生產先進科學技術

作為第一生產力的科學技術, 既是安全生產的重要基礎也是技術保障。為了使安全生產的科技研發水平以及自主創新能力得到全方面的提升,為此實施了“科技興安”戰略,構建安全生產科技創新、技術研發與成果轉化體系,這一戰略,不但引領和支撐了安全發展,而且作為強有力的科技支撐使安全生產形勢得到了進一步的好轉。

5、健全職工保險意外傷害制度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為建筑業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是建筑企業必須要做的。為了使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制度得到進一步的完善,使建筑業職工的合法利益得到有力的保護,使企業預防和控制事故的能力不斷的增強,使企業的事故風險得到進一步的削弱,投保方、承保方、監督管理部門要按照市場運作、政府監控、社會中介參與的原則,進一步的加強調查研究,合理分工合作,使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能夠健康的發展起來。

6、完善建筑安全事故的記錄、檢查、申報制度

在我國,因為普遍存在建筑安全事故瞞報、漏報以及不報等現象,所以即使是《安全生產法》明確規定了安全事故的記錄申報制度,但想要在具體執行過程中做到很好的貫徹和落實也是很難的。要想把這一問題解決,首先不但要找到管理制度上的各種漏洞,而且還要使施工企業安全事故紀錄的公告制度得到確切的落實,并且能做到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其次是要根除私下解決問題這一現象,對于在安全責任事故中受害人,要升高其賠償額度;最后要對在安全事故中違法亂紀的人員進行嚴厲的處罰。這樣,一套權威和透明的、受群眾監督的施工企業建筑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和記錄資料的檔案制度就能真正的建立起來了。

總之,作為一項社會系統工程的建筑施工安全問題,不但密切的關系到社會的穩定,而且也關系到我國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為了能防止施工過程中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并且能夠采取切實可行的對策,相關部門應該不斷的探索,并且切確的認識到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意義。

參考文獻

[1]黃獻強.淺析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現狀和對策[J].科技經濟市場,2007,12

[2]黃明.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思考[J].建筑安全,2005,4

篇(10)

承包工程者完成發包人委托的工程項目的施工,發包人按期驗收并支付報酬的合同就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一種特殊合同,不但要滿足合同生效的基本要求,也要符合強制性規范的要求,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資質就是一項強制性要件。本文以我國現行的行法律、 法規為依據,淺析施工資質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影響。

一、施工資質的概念及性質辯析

⒈施工資質的概念。資質即資格,民事主體在某行業所具備的能力、潛質、資格、技術、經驗等,取得主管部門對其頒發的具備從事該行業的資格憑證。現階段在我國有關資質的定義是,公民具備某專業的技能、知識,主管部門對其頒發的從事相關行業的準入憑證,如醫師資格證書、注冊建造師資格證書等。規定,從事有關建筑活動的單位、企業,根據其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及設備、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對其進行資質等級的劃分,在資質合格的情況下取得等級資質證書后,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之內從事建筑業的相關活動。

⒉施工資質的性質。①施工資質與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按照《建筑法》的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只有在有營業執照并且具有施工資質的情況下才可以從事建筑經營活動。如果企業法人的經營范圍除了建筑施工外,還有其它不需要審批許可的目的范圍,也即是該企業具備建筑施工外目的范圍的權利能力,那么該企業就具備了一般民事權利能力;②施工資質與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法人作為民事主體,享受權利的同時也要承擔民事義務。那么建筑活動企業法人在取得施工資質即特殊權利能力的同時,也就取得了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特殊的民事行為能力。如果企業沒有施工資質,也就不具備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能力,當事人在無民事行為能力情況下所簽訂的合同也是無效合同,不受法律保護;③施工資質與法人的經營范圍。經營范圍是指公司設立登記時所記載其生產和經營商品的類別及服務范圍,能夠反映法人業務的經營方向和活動的內容。從事建筑施工經營的企業法人不僅僅需要具備一般經營范圍的手續,只有在具有施工資質證書的情況下才能夠取得合法的建筑施工的特殊的民事主體資格。如果施工企業法人所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不在施工資質等級規定的范圍之內,按照相關規定,就可以否定合同效力;④施工資質屬強制性規定范疇。所謂強制性規定,就是法律要求人們必須遵守,并且不能隨其意愿隨意更改或者排除,如果違反也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施工資質就屬于強制性規定。因為施工資質不但是取得建筑施工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的前提,也關系到建筑企業的民事主體資格的問題。同時建筑法律、行政法律法規對施工資質有禁止性的規定,如果建筑企業違反施工資質中的強制性規定,就要收到相關法律的懲罰。

二、強制性規定對合同效力的影響

我國《合同法》中規定,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無效合同,可以起到阻止或者減少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能夠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公平秩序。但是在確認合同無效時也要維護合同法的首要原則,即契約“自由、合同效力”的原則。究其根本,強制性規定影響合同效力的根源是“利益”。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個人利益是利益的三個層次的分類,其中集體利益、個人利益都必須為國家利益讓步,國家利益又包括國家政治利益、國家安全利益、國家的社會經濟秩序。如果當事人的合同違反國家利益,就屬于無效合同。

三、施工資質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影響分析

⒈施工資質強制性規定屬管理性或效力性辨析。建筑工程的產品質量直接關系到公民的生命安全、財產利益。存在施工企業將建設工程層層轉包、分包漁利,施工中不按設計規范、偷工減料,甚至出賣資質及執照等現象,嚴重影響建筑市場秩序。所以相關法律就應用而生,例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筑法》都對建筑施工企業的施工資質進行強制性規定。是屬于效力性強制性規定還是管理性強制性規定,與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密切相關,如果是管理性強制性規定,如果企業違反規定,不會影響到合同效力,僅僅收到行政處罰,如果是施工資質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在違反規定的情況下不但會受到行政處罰,還可以否定施工合同效力。從法律解釋上分析,讓欠缺施工資質的企業簽訂的施工合同繼續執行,建筑工程完全有可能出現嚴重的質量安全問題,嚴重危急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巨大的危害,同時欠缺施工資質的企業或個人承攬工程,也會擾亂建筑市場的秩序,甚至使其出現混亂的局面。所以從建筑法上來說,施工資質不但具有行政管理性規定而且具有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從利益上分析,國家對施工資質等級的管理主要是為工程的發包人提供便利,從而能讓其選擇合適的承包人,此時,施工資質發揮的是“公共服務性”的性質,在這一層上說沒有充分的依據否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所以不能簡單的界定施工資質屬于那種,應該齊全相關的細節法律,從而方便界定法人應該承擔的責任。

⒉違反施工資質強制性規定的類型及對合同效力的影響。無論是采用法律解釋或者利益權衡的方法判斷施工資質的強制性規定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影響,最終還是由仲裁員或法官進行詮釋。詮釋的標準是:①是否取得施工資質。《建筑法》規定,如果承包人不具備相應的建筑施工企業施工資質,那么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②是否超越施工資質等級。有關法律規定超越施工資質等級承攬工程合同無效;③如果借用施工資質,那么借用施工資質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建筑施工合同被判無效后,相關承包人要歸還因合同所取得的財產,如果不能返還,也應該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要賠償對方所遭受的損失,如果雙方都有錯,就各自承擔各自的相應責任。

結論

施工資質是建筑施工企業進入建筑市場的資格,如果違背《建筑法》關于施工資質的規定,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為無效合同。為避免豆腐渣工程的出現,確保建筑工程的質量及維護社會的公共利益,對只以利益為目的的違法合同要嚴肅查處。資質是行政法規、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具有決定性作用的是承包人的資質條件。不過嚴格的的資質管理制度應該減少行政法規對民事活動的干預。但是建筑業蓬勃發展下工程質量故事頻發,工程非法轉包的情況下需要嚴格控制行業準入的條件,發揮揮資質強制性規定的作用,規范引導市場的行為和維護施工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使建筑行業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王利明:《法律解釋學導論---以民法為視角》[M],法律出版社年版,2009.

[2]鐘瑞棟:《民法中的強制性規范---公法與私法“接軌”的規范配置問題》[J],法律出版社年版,2009.

[3]沈德詠、奚曉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關于合同法解釋(二)理解與適用》[J],人民法院出版社年版,2009.

[4]廖正江. 《建設工程合同條款精析及實務風險案解》.中國法制出版社.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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