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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消費者權利特別保護之法,我國幾乎所有經濟法學著作中談到消法時也只強調和解釋“消費者的權利”和“經營者的義務”。然而,隨著科技與商業的發展,雇“托”消費、店內盜竊、退貨、促銷欺騙等消費者欺詐和消費者知假買假或參與黑市交易等嚴重損害經營者權益的消費行為時有發生。誰來保護和怎么保護經營者的權益?著名民法專家江平教授明確指出,消費者法律體系仍有不協調和空白之處,維護經營者與消費者的利益平衡,加強經營者權益保護理應引起立法者的重視。中國
一、經營者權益保護的理論基礎:平等權的尊重
生產與消費的分離產生信息不對稱,使生產者與消費者的支配關系代替了平等關系,但是,他們之間在市場交易和消費環節中的平等權都應得到尊重。
(一)民事主體平等權。在交易過程中,無論經營者還是消費者都可能因為某種利益驅動產生欺詐心理,從而出現針對交易相對方的消費欺詐或消費者欺詐。但是,消法對消費欺詐與消費者欺詐分別采用了不同的標準,而使之承擔了不同的責任,如對經營者的消費欺詐使用懲罰性賠償和嚴格責任,而消費者欺詐則適用過錯責任。事實上,經營者與消費者在交易中處于平等的民事主體地位,因此欺詐應該受到相同的處罰。
(二)公平交易權。誠實信用原則不僅作為一種習俗和倫理準則為交易雙方平等地遵守,而且作為一種“帝王條款”式的法律規則,保護交易者和競爭者的公平。因此,消費者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經營者也有權拒絕消費者的強制消費行為,二者均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
(三)信用權。信用“是指一個人具有受托人品格中所包括或要求的有關信任、信賴和謹慎善意、坦誠的品格”,“或企業或個人及時借款或獲得商品的能力,是特定出借人等債權人或其他權利人一方對于對方有關償債能力和可靠性所持肯定性意見的結果”。可見,信用兼有道德性和經濟性特征,前者主要指個體在人格與美德上的信譽;后者主要指一種特殊的財產利益,即交易中的特殊經濟能力。但是人們在談論信用時往往會偏重于信用的某一方面。如顧客信用,側重信用的道德性,指的就是顧客在交易中的信譽;而消費信用,側重信用的經濟性,是指對消費者進行信用供給。事實上,信用既表現為一種人格利益,也表現為一種財產利益。作為一種獨立的權利,經營者和消費者因擁有信用權而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
(四)自由選擇權。經營者享有自由選擇權,其擁有在法律范圍內自主選擇有利于其經營方式、經營條件、經營理念和特色、市場定位的選擇權;而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權,能夠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盡管二者“自由”的界限(義務)仍有著根本的差異:作為享受主體的消費者可以自由選擇服務主體,但不可將這一“選擇權”擴張為一種不平等權,如欺凌其所選擇的服務主體;而作為服務主體的經營者可以自由選擇服務內容或服務方式,但不可選擇服務的對象或對之加以分類,予以歧視性的區別對待。但是,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是服務與被服務的關系,從社會地位上看,他們有著平等的自由選擇權。
(五)公平競爭權。消費者欺詐還體現在其他經營者做“托”上。如一些商場或私立醫院等經營者經常雇傭“消費者”(通常謂之“托”)進行虛假消費而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權。這種虛假消費行為具有兩面性:一方面表現為經營者的“消費欺詐”,從而增加消費者的風險和不確定性;另一方面,表現為消費者的“消費者欺詐”,從而降低消費者與經營者的信任度,損害經營者的利益。而在一個文明的社會——國家對實施市場法律負有最終責任——不能對社會的底層人民撒手不管。因此,在競爭與壟斷、形式正義和實質正義的沖突中,必須保護公平競爭權,對欺詐進行規制,以達成社會弱者與強者之間的平衡。
因此,尊重平等權,將消費者與經營者的關系建立在一種平和而非對抗的基礎之上,本身有利于確立不同“人格體”參與社會生活時的基本規范與價值觀念,奠定相互交往中的基本模式和基調,也為經營者權益保護提供法理依據。
二、經營者權益保護的現實需要:消費者不當行為
(一)消費者不當行為的原因分析
1、立法滯后。隨著社會轉型期內“知假買假”、教育消費、醫療服務消費和雇“托”消費等各種新的消費現象的出現,消法有必要進行修正,對消費者、消費者行為、消費者欺詐的界定作出明確的、具體的規定。立法的滯后,特別是消費者義務、經營者權利和救濟條款的缺位,使得“盜版”消費規制和經營者維權無法得到應有的保護。
2、科技進步。計算機和互聯網技術等科技高速發展,促進銷售與經營方式的革新,不僅使傳統的店鋪交易走向規模化、標準化,而且出現了電子商務,實現有形經濟向無紙化交易發展。如上門直銷、電視購物、網上訂購等商業經營模式和交易形式上的變化,既方便了消費者,也增加了經營者的銷售或服務成本,極易引發交易安全,經常導致信息的截取、竊取、篡改、假冒、交易抵賴等等各種消費者欺詐行為發生。
3、消費心理。消費信息不對稱,使商家往往能夠掌握顧客受益的信息而顧客卻毫不知曉商家的信息。于是,一部分消費者出于不當得利的趨利性或對經營者不滿的報復心理而不得不采用欺詐來損害經營者利益。
(二)消費者不當行為的具體表現。立法滯后、科技進步、消費心理不僅產生消費者不當現象,而且也使經營者開始在交易中處于不利的地位。具體來說,消費不當行為表現為:
1、濫用實體權利。主要表現為濫用法律賦予消費者的求償權、監督批評權、知情權和產品“三包”規定等。如弄臟弄壞超市試穿、試用商品,故意制造產品缺陷或服務不滿事件,漫天要價,強制退貨,索賠無度,甚至惡意敲詐或請求賠償精神損失費等,這些行為不僅引起經營者的不安,而且對經營者有失公平。于是,消費者的權利擴張與濫用必然造成對經營者權利的擠壓,它不僅使經營者的利益受損,而且有違我國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誠實信用”和“公平”原則,最終嚴重損害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和諧關系。
2、濫用訴訟權利。近年來通過網絡成名的“芙蓉姐姐”、“天仙妹妹”等現象如同商業領域一個新產品之所以能迅速獲得廣泛的知名度和關注度,是因為通過新聞媒體或互聯網,以某種事件為載體,將特定的人或物聚焦于社會公眾的關注下,這就是“炒作”。同樣,個別消費者也借助“極端性維權”等濫用訴訟權利的方式,甚至不惜損壞或詆毀經營者的商業信譽,以“炒作”自己,達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這很顯然不符合訴訟法律的原則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精神。
3、實施消費者欺詐。一是實物消費欺詐。主要指店內盜竊、退貨欺騙、服務購買、促銷欺騙等等店鋪交易中各種有損經營者利益的欺詐行為。二是信息消費欺詐。如電子商務、電視購物等無紙化交易極易導致信息的截取、竊取、篡改、假冒、交易抵賴等等消費者欺詐發生。三是競爭消費欺詐。如在醫療、培訓和商業促銷等方面,具有競爭性的同業經營者,通過雇傭“托”,進行不正當競爭性的虛假消費。
由此可知,消費者行使權利必須有個邊界,以維持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利益平衡。過度地保護經營者,使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侵害,會造成消費萎縮;過度地偏向消費者,使經營者無利可圖,必然損害到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導致經濟衰退,最終也將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三、經營者權利的確立與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完善
(一)我國消費者權利保護法的立法缺陷。相對經營者來說,消費者的“弱勢地位”使消費者受到消法的特別保護,這也使我國消法存在以下方面的缺陷:
1、消費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與義務不對等。法律的價值應當體現公平與正義。德國歷史學家德里希·邁內克曾指出:“一個被授予權力的人,總是面臨著濫用權力的誘惑,面臨著逾越正義和道德界限的誘惑。”而在消費關系中,經營者與消費者的自利性及權力的本質特性都極易導致二者的行為超越界限。而權利(力)與義務是相關聯的,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但是,我國現行消法卻沒有體現權利與義務的一致性,犧牲了經營者權益,賦予消費者權利,消費者權利和經營者義務被放大。如消費者權利的種類及范圍不斷擴充,消費者權利逐步發展成為一個內容豐富、獨具特色的權利束。經營者的義務也不斷延伸,如具有建議和咨詢義務、發貨義務、保證義務、安全義務和信息披露義務,等等。整部法正如它的標題一樣就是一部消費者權利保護法,消費者的義務和經營者權利的條款缺位,具體表現為:
一是消費者義務沒有具體化。作為一種民事行為的主體,消費者在消費活動中應擔負兩方面的義務:(1)消費者負有對于消費行為相對方,即生產經營者的相關義務。(2)消費者從事民事活動時負有對于整個社會的義務。前者屬于合同義務的范疇,主要包括給付價款、受領標的物和拒收時的保管義務等,后者屬于消費者的社會義務,如誠實信用等道德規范。但是,我國消法并沒有具體規定消費者義務,只是部分地方性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有消費者義務的規定,如《河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1995年7月5日起施行)第7條規定“消費者在行使權利的同時,應當相應履行下列義務:(1)尊重經營者的勞動和合法權益;(2)挑選商品時應當愛護商品;(3)遵守營業服務秩序;(4)投訴、舉報應當實事求是。《遼寧省消費者權益保護規定》(2004年8月1日起施行)也規定消費者承擔下列義務:(1)講究文明禮貌,尊重售貨、服務人員的勞動;(2)遵守營業場所的秩序;(3)選購商品時愛護商品;(4)投訴必須符合事實,并提供購物憑證及有關證據。這樣,消費者義務不是通過消法而只能通過合同法上的消費者合同或民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等來確定。
二是經營者權利沒有特定化。在民事領域,作為經營者權利之“經營權”只是作為財產權或經營自較之人身權更受關注。而經濟法的國家適預性特征使得經營者的權利不局限于民事領域,如在商業領域,我國《全民所有制工業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分別規定了自主經營權、自主定價權、公平競爭權和公平交易權等多項經營者權利。但是,經濟法“以公為主、公私兼顧”的理念使得經營者的權利須從公共領域著手方能周全。而作為經濟法律體系中的消法不僅沒有對經營者公平交易權特別化,也沒有設專章或專門的法條規定經營者權利。可見,經營者的權利既未成體系,其權利也沒像其義務那樣受到理論研究和立法實踐的重視。
2、消費者行為和欺詐界定不合理。整個消法沒有對“消費行為”和“欺詐”作出科學明確的界定,不僅引起了學術紛爭,也使經營者權利受到消費者的欺詐時無法進行救濟。
一是消費行為界定。消法第2條所規定的消費行為以“為生活需要”作為消費動機明顯過窄。它無法解釋現存的“知假買假”、金融服務、醫療服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服務,甚至教育培訓、商品房投資等各種消費行為。就國外消費者立法來看,消費者行為并沒有嚴格“生活需要”,而是指“當消費者為了滿足其需求和欲望而進行產品與服務的選擇、采購、使用與處置,因而所發生的內心里、情緒上以及實體上的活動”。事實上,消費動機有多種,既包括生活需要,也包括生產需要,還包括投資需要等等,一個人無論在不同還是相同的環境下均可能會因需要不同而采取不同的消費行動。因為,若不能正確界定消費行為,不僅降低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效率,而且也會傷害經營者的利益。
二是欺詐的界定。法國、德國民法典圍繞意思表示規定欺詐,而英國《錯誤陳述法》和美國《統一商法典》將欺詐與錯誤性陳述相聯系。盡管各國對欺詐的界定沒有統一的標準,但是均規定因欺詐而訂立契約“可撤銷”。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都有關于欺詐的規定,但均沒有給欺詐一個明確的定義。因此,學者們對我國消法上的“欺詐”有不同的理解。一種是主觀標準,認為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民法通則》第58條和《合同法》第52條上的“欺詐”概念應采取同樣的文義、同樣的構成要件。具體應當參考學說解釋和最高法院的解釋,以“故意為構成要件”,“過失”即使“重大過失”也不構成“欺詐行為”。另一種是客觀標準,認為基于消費者與經營者在交易過程中的實質不平等性,法律對消費者實施傾斜保護,即無需考慮經營者的主觀狀態,也無需考慮消費者是否基于欺詐陷入錯誤判斷并且為錯誤的意思表示,只要經營者實施了欺詐行為,就可以認定《消費權益保護》中規定的“欺詐”已經成立。我們認為,在法律解釋上,要求對三部法律上的欺詐概念作統一解釋。
3、經營者的救濟手段缺失。消費者權益受到經營者侵害,可通過消費者協會、懲罰性賠償或向行政部門申訴等方式獲得權利救濟,而經營者的權利受到消費者的侵害則沒有任何的規范。作為一個普通的經營者來說,特別是小商人、商合伙等經營者,面對“王海”等專業消費者,若完全以私法上意思自治為基礎或因民事訴訟而索賠,不僅經營者在扣留、搜查和消費者侵權的風險很高,而且影響生產者的聲譽和信譽,浪費經營者的經營機會,甚至會放松和縱容對經營者利益的侵害。在這方面,美國部分州的立法可以借鑒,如在美國每個州都有商業保護法,如果商家為其扣留、搜查和個人提供合適的理由,該法為商家提供“條件性特權”或民事責任豁免權。除了刑事,有50個州已經實施了商業民事補償法,允許商家向那些在店里偷竊被抓獲的人收取服務。該法的實施不僅可以遏制消費者欺詐行為,而且很好地保護了經營者的權利。
(二)確立經營者權利與完善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法律對策。日本學者星野英一認為,現代民法對權利的抽象把握,已轉變為坦率地承認人在各個方面的不平等、根據社會經濟地位把握具體的人、對弱者保護的年代。從消費欺詐角度看,消費者是弱者,但是從消費者欺詐的角度看,經營者是弱者。實際上從平等權上分析,無所謂強者與弱者,權利的保護與義務的履行是相對應的。我們認為;消法應當突出權利本位,但不可忽視消費者義務,在加強消費者權利保護的同時,也應該彰顯經營者權利。具體來說,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我國現行的消費者權利保護法。
1、立法理念上應該承認消費者與經營者在法律地位、市場交易和消費環節中的平等權。作為交易中的平等主體,應該平等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權利,將消費者欺詐和消費欺詐納入經濟法的調整范圍。即使是對消費中的信息不對稱所造成的不平等問題,合同法自身沒有作任何的涉及,這也不是合同法的功能,只能借助經濟法的力量,對信息優勢者直接限權和對信息劣勢者的信息服務來完成。
二是創新意識。要適應市場經濟的不斷變化,教條主義不行,經驗主義也不行,必須具備創新精神。經營者要擺脫傳統的思維定勢,強化創新意識。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經營者要有獨具卓識、高人一籌、超常規思維的能力,要有強烈的求異心理,思人之所未思,做人之所未做,尋求他人尚未或不敢思索的領域,做到“知一而創十”。總之,要求企業經營者隨時處于開拓性的思維格局之中,要以戰略家的眼光,以異想天開的思維,以敢天下先的膽略,花大力研究市場新形勢,掌握市場新技術,開發市場新產品,把握市場主動權。
2管理素質
第一,有用人之德之道。市場經濟的激烈競爭,從某種意義上來講,是企業經營者之間用人之道的一種較量。卓越的企業是由卓越的人才構成,一切競爭的實質都是人才的競爭。企業經營者必須徹底解決思想,牢固樹立遠見卓識的人才意識,提高識人用人藝術,以生產力為標準去選拔人才。“千軍易得,一將難求”。要在市場競爭中發現和選用能力挽狂瀾的“領頭雁”。用人不避嫌,要有“棄仇而納”的用人氣魄、膽識和胸懷。現代管理學認為:“只有無用的管理,沒有無用的人才”。所以,企業經營者應把如何用人、管人放在企業管理的重要位置上,明確“謀事在人,成事也在人”的道理,順應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大膽起用一批具有市場意識、懂市場規律、敢于到市場大潮中拼搏的開拓性人才。第二,有公共關系之才。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企業形象起著關鍵作用。企業經營者為企業形象的化身而展露在職工和社會關系之中。與上級、同事、下屬以及客戶建立良好的工作關系至關重要。企業與社會是一個整體,經營者突出的應該是“我們”,而不“我”。所以,經營者不僅需要在企業內部充分發揮個人魅力并知人善任,而且更應善于“公關”和社交,與外界人士融洽相處,注重公共關系。公關中,企業經營者應具有企業家的頭腦,外交家的風度,軍事家的膽略,宣傳家的技巧,演說家的口才,以奠定企業堅實的公共關系基礎,在社會上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第三,有穩定人心之術。穩定人心的管理是當今一門新課題。從實踐來看,企業經營者必須具備兩點:一是清廉自律,管人先管己。“公生明,廉生威”應是企業經營者的座右銘。應保持清廉的自身形象,贏得職工愛戴,增強管理的說服力。二是肝膽相照。經營者應把職工的利益放在重要位置,要與工人、下級同呼吸、共命運,共同樹立“企業興旺我光榮,企業衰敗我恥辱”的思想,使企業的整體效應得到更好的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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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實行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形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把按勞分配與按要素分配結合起來,鼓勵資本、技術等生產要素參與收入分配。
一、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分配制度原理
我國現在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已基本建立,經濟運行中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形式并存,與之相適應收入分配采取按勞分配為主與按生產要素分配相結合的多種分配制度。
(1)按勞分配與按要素分配相結合的分配制度是由我國所有制結構的多樣性決定的:我國所處的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生產力水平和公有制經濟的相互結合,決定了在公有制經濟中只能采取按勞分配的收入分配制度。另一方面’由于我國還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非公有制經濟與公有制經濟并存,共同參與創造財富,要求按生產要素分配。按生產要素分配,就是指各種要素都應根據其在再生產過程中所做出的貢獻的大小來參與收益分配,獲得相應的報酬。基于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客觀現實,只有按勞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相結合的收入分配制度,才是現階段唯一公平的分配方式,這種分配方式在形式上是平等的,因而也是公平的。在公有制經濟中,由于國家和集體是除了勞動以外的一切生產要素唯一的所有者,因此全體社會成員只能是勞動者而不能是其他生產要素的所有者。在這種情況下只能實行按勞分配,即按付出勞動量的多少來決定應該獲得的收入的數量。但是這種分配方式也存在不平等的一面,由于人的天賦、能力、所承擔的責任和風險、擔任的工作的難易程度都是不一樣的,對社會、生產做出的貢獻也是不一樣的,如果采用同一種分配方式同等的對待必然產生新的不平等。
(2)按勞分配與按要素分配相結合的分配制度,是由各種生產要素在財富的創造過程中所做出的貢獻決定的。馬克思曾經在《資本論》和《哥達綱領批判》等文獻中多次指出勞動并非一切財富的唯一源泉。現實的常識告訴我們僅僅有勞動者而沒有資本、土地等其他生產要素的參與,是不可能創造價值和財富的,在生產過程中三者缺一不可。對此馬克思曾經論述到:“沒有自然界,沒有感性的外部世界,工人就什么也不能創造。它是工人用來實現自己的勞動,在其中展開勞動活動,由其中生產出和借以生產出自己的產品的原材料。”此外,隨著經濟的發展,知識、技術、信息和管理才能等過去不被重視的要素在現代的生產和經營中占據越來越重要的地位,他們也要求參與分配。馬克思在《哥達綱領批判》中指出,由于“消費資料的任何一種分配,都不過是生產條件本身分配的結果。”所以應該允許資本和技術等生產要素的所有者參與分配,這樣有利于生產要素向更有效的領域流動,有利于技術進步的加快,有利于我國產業結構的升級和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
二、社會主義經濟中勞動價值的認識
隨著知識經濟和信息時代的到來,人力資本在經濟發展中的作用越來越大,人力資本創造的價值也越來越多,現代生產中體力勞動所占比重不斷降低、勞動復雜程度不斷提高的情況下,不少學者對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論產生了懷疑。在這種新的時代背景下,我們該如何看待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論?
有的學者認為馬克思不重視腦力勞動,認為馬克思所說的勞動指的就是體力勞動。因而在知識經濟到來的時候他們提出:商品中所含的體力勞動的成分越來越少了,因而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論也不再適用了,商品價值應該從由勞動和勞動時間決定變為由“知識含量”決定、由知識來計量。事實上,馬克思從來就沒有忽略過腦力勞動。馬克思在《資本論》中清楚地論述到:“每當人生產某種使用價值時就運用體力和智力的總和”,也就是說,無論是生產何種商品,都是腦力勞動和體力勞動相結合生產的,只不過是體力勞動和腦力勞動所占的比例不同罷了。由于馬克思所處的時代是體力勞動居于主體地位的時代.
三、當今科學技術工作和經營管理工作在經濟生活中的地位
國民生產總值的增加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生產效率的提高,這不僅僅是生產工人的勞動支出的增加,更多的是包括了科技工作者和經營管理者為了提高勞動生產率所付出的大量的復雜的腦力勞動。由于企業經營者的經營管理才能是企業能否生存和發展的關鍵、也是一個國家經濟實力能否大大加強的重要因素。這就要求我們對科學技術工作者企業經營者的經營管理勞動做出全面的評價,提出相應的激勵措施。科技工作者作為生產性勞動者,他們自身的勞動創造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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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薪酬管理是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重要環節和核心內容美國學者研究表明:薪酬的作用相當于其他人力資源管理作用的總和(日rian Recker & Mark Huselid,1997)。但是目前我國眾多中小企業對薪酬管理的重要性認識還很不夠在實際操作時還存在諸多問題嚴重影響到中小企業人力資源的開發與管理極不利于中小企業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有效利用人才從而妨礙了中小企業的持續發展壯大。
20世紀90年代有學者曾對12個國家1200多名專家進行了組織應如何利用人力資源來贏得21世紀競爭優勢”的調查結果大部分專家都認為薪酬是關鍵因素。其中在美國專家提出的6項措施中有4項與薪酬有關即獎勵有為顧客服務意識的員工獎勵有經營意識和生產效率高的員工、完善薪酬制度和鼓勵利潤分享舊ased on Data from an IBM/TPE&C Study,1992)。可見,中小企業要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求生成、求發展應有一個完善的薪酬體系作保證。
二、中小企業薪酬管理存在的問題
在中小企業經營管理中,大多管理者認為企業規模小、人員少(還幾乎都是自己人)、產品單一管理者憑借自身的“個人權威”就可以游刃有余地監控企業運作對于企業員工的薪酬發放也在“隨意”中合情合理根本用不著花精力和成本去建立、完善薪酬管理體系。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企業的發展和外界市場竟爭的加劇,經營管理者在企業薪酬管理中常常是按下葫蘆浮起瓢,怎么也擺不平,自己人不好使外來人不好管薪酬更是“心愁”或“新愁”。
1.付酬觀念的傳統性
在我國,吃大鍋飯、平均主義后改革開放以來按勞分配”、多勞多得、少勞少得、不勞者不得食”觀念盛行對中小企業的付酬觀念影響很大。許多中小企業的經營管理者基于降低成本和規避風險的考慮總是強調員工要多做工作才能考慮給予高報酬而員工基午自我利益的保護則強調企業付給多高的薪酬就付出多少勞動。這種雙方思維角度的不同、觀念的沖突導致員工勞動效率下降從而影響企業的效益。
2、員工薪酬水平決定的隨意性
許多中小企業經營管理者往往憑借其是企業資產所有者或使用權的擁有者而建立的行政權威和自身的管理經驗.薪酬決定一個人說了算.跟著感覺走.“拍腦袋決策。在企業內部與員工簽訂虛假的勞動合同甚至拒不簽訂勞動合同.對員工在企業中的相對價值“座次”及其相應的薪酬座次關聯度認定忽高忽低隨意變動.肆意壓低雇員的薪資對員工的各種獎酬也很少是根據員工業績進行計算和發放.員工的獎酬與其業績不掛鉤即使在計算和發放時.進行了業績的考核、評定但這種所謂的員工業績考核、評定也極不規范.缺乏客觀的依據和科學的方法.并且往往是流于形式并沒有真正地作為薪酬發放的依據。員工薪酬多少基本上是經營管理者個人的主觀判斷.為規避員工間相互攀比還往往采用“保密”方式來支付員工薪酬.員工對自己的薪酬沒有一個明確的預期嚴重損傷了員工的積極性。
3員工薪酬支出的純成本性
現階段.中小企業往往根據利潤是總收入與總成本之差.而總收入與企業的規模直接相關規模越大總收入越多.并且認為.規模是由機器‘設備廠房等決定的。總成本包括人工成本和非人工成本非人工成本一般是與規模直接相關也就是說.規模變化不大時.非人工成本變化不大如不用購買新的設備、新建廠房等。然而人工成本卻不一樣是中小企業可以自主控制的是可以人為增減的。中小企業為了提高最為關心的利潤自然會把薪酬視為勞動成本生產費用、企業的純支出。因此.不少中小企業只承認物質資本.忽視人力資本對廠房設備方面投資熱情很高.對企業員工薪酬水平的提高卻心有不甘.更有甚者隨意拖欠.克扣員工工資。
4人才吸引的高工資性
中小企業經營管理者深信重賞之下必有勇夫有錢能使鬼推磨、金錢是萬能的認為只要支付了足夠多的工資.就能吸納、激勵和留住人才。所以在將員工薪酬視為企業的純成本的同時也迷信高工資一定可以吸引并留住企業人才。然而.近些年來在中小企業中一直是“端起碗吃肉放下筷子罵娘”的現象也表明了企業的薪酬績效不僅在于支付薪酬的高低.更在于薪酬支付的方式和藝術。
三、中小企業薪酬管理優化策略
1付酬觀念的傳統性優化策略
按勞分配、多勞多得、少勞少得.不勞者不得食的付觀念本身并沒有錯但是馬克思的”多勞多得是在一定條件下實現的。馬克思認為,勞動者”除了自己的勞動誰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東西另一方面除了個人的消費資料沒有任何東西可以轉為個人的財產。’也就是說馬克思的“按勞分配”、是在假設勞動者只有靠勞動來獲得收入。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大環境下中國今天的勞動者基本生活已有保障且不少員工已經達到小康再加上個人收入來源的多元化如果還按傳統的”干多少得多少“就會出現員工只需發揮20%-- 30%的能力保住飯碗而不付出另外60%努力的現象。
如果說在過去工業經濟時代按勞分配理論對企業發展曾起過重大作用的話那么在知識經濟到來的今天這種做法卻顯得越來越不合時宜了。現代企業正信奉另一格言:付出的依賴于得到的“即”多得才多勞。也就是說高生產率是高薪酬的結果而不是相反。
2,員工薪酬水平決定的隨意性優化策略
中小企業要優化員工薪酬水平決定的隨意性.首先經營管理者應加強相關理論知識學習.以掌握現代薪酬管理理論、自覺放棄陳舊的觀念和憑經驗辦事的做法。并重視對員工薪酬管理知識的培訓教育增強員工對企業薪酬管理制度的理解與支持。其次科學測評各崗位價值.為確定員工薪酬水平提供客觀依據。企業應對各崗位所要求的知識和技能、工作的復雜程度、涉及人際關系的難度與頻度.對組織目標的影響程度工作中的責任與壓力大小等付酬要素進行科學測評.準確衡量各崗位的價值來確定付酬標準.以保證員工薪酬水平的內部公平性。為保證崗位評價更客觀公正避免企業內部人為因素的影響可以采用崗位價值評價外包的方式將企業各崗位的評價工作外包給與企業沒有利害關系的專業管理咨詢機制和專業人士以增強測評的科學性、規范性和公平性。再次完善企業治理結構實現產權結構多元化設立內部監督機構在客觀上制約經營管理者一個說了算的局面.從而防止員工薪酬水平決定的隨意性。
3.員工薪酬支出的純成本性優化策略
中小企業薪酬管理存在的問題.主要是經營管理者的觀念仍然停留在只有資本是能帶來剩余價值的價值的水平上.認為物質資本才能給他們帶來利潤而不知道真正能創造價值的是活老動是員工的具體勞動。企業不僅應將員工的薪酬作為開支還應把創乍為投資.視其是企業利潤的根本來源。
現代薪酬管理基本理念認為:員工薪酬水平提高與員工素質增強互動的良性循環是企業興旺發達的重要標志。這是因為若員工薪酬水平較高.企業原有高素質員工的流失率將降低.將有更多企業外高素質員工被吸納.員工將更有實力加大自我開發力度這些均有助于員工整體素質提升。員工整體素質提升又有助于企業經濟效益的提高.可以形成員工素質提升與其薪酬水平提高的相互推動之勢對企業與員工均是有益的。
4人才吸引的高工資性優化策略
1研究目的和意義
體育場館是指為了滿足運動訓練、運動競賽和群眾健身娛樂的需要而專門修建的各類運動場所的總稱,一般包括各類體育場、館、和游泳池【1】。體育場館是開放各種體育活動的重要場所,但是占我國的體育場地大多數的學校體育場地向社會開放的情況十分不理想。這種狀況造成了一方面學校寒暑假場地閑置,另一方面社會體育活動場地嚴重不足,不能滿足大眾從事體育活動的需要。高校體育場館資源作為體育產業領域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體育事業發展的重要物質保障,但是高校體育場館開發和經營管理的機制還沒有完全建立起來。從而造成了目前體育場館資源出現短缺和浪費并存的現狀。論文參考網。本研究通過對合蕪蚌三市高校體育場館開發和經營管理現狀的調查,找出影響的因素。研究在維護高校體育活動正常秩序的前提下,努力加大高校體育場館開發的程度,充分挖掘高校體育資源,在高校體育資源共享方面進行探索性實踐,提高體育場館的利用率,進一步推動安徽省高校體育場館的建設與利用以及全面健身計劃的實施。
2 研究對象和研究方法
2.1研究對象及其簡介
以安徽省合肥、蕪湖、蚌埠三市的10所高校作為研究對象。合肥是省會,是全國重要的科教基地,蕪湖是皖江城市帶的中心城市,蚌埠是沿淮城市群的中心城市,在安徽,合蕪蚌三點串一線,是三個最大的“增長核”,是安徽省經濟發展的戰略支點。發揮合蕪蚌中心帶動加典型示范的作用,對安徽全省可以起到綱舉目張的作用。
2.2研究方法
2.2.1文獻資料法
根據研究目的和內容,通過對中國學術期刊網與本研究有關的教育類、體育類、經濟類和管理類期刊進行檢索,進行必要的篩選,查閱相關的學術論文和研究報告,為本研究提供了有力的理論依據。
2.2.2調查法
對合蕪蚌部分高校體育場館開發與經營管理狀況進行專家訪談和實地調查,了解各高校體育場館開發形式、經營項目、運營方式,服務和收費的內容和標準、組織與管理等方面情況。通過這些訪談和調查活動,獲得了許多關于我省高校體育場館開放及管理狀況的第一手資料。
3 結果與分析。。
3.1安徽省高校體育場館開發與經營管理的現狀
3.1.1安徽省高校體育場館開發的現狀
學校體育場地對外開放有3種形式:全天開放,即學校體育場地和設施全天向社會開放;部分開放,即學校體育場地和設施分時段或部分向社會開放;不開放,即學校體育場地和設施不向社會開放[2]。通過調查得知,安徽省高校絕大部分體育場館不對外開放,學校場館部分對外開放的比例較少,體育場館實現全面開放的幾乎沒有。開放時間主要在清晨、傍晚、雙休日和節假日。全天開放的多為室外體育場地,如籃球場、小型運動場、排球場和田徑場等,其在開放時通常是不收費或收費很低。另外,游泳、網球、羽毛球、乒乓球等項目由于場地稀缺,投入費用高、管理復雜等因素多以有償的形式對外部分開放。近年來,國家及省政府相繼出臺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規,采取一系列的措施來提高體育場館的利率,但從我省高校體育場館整體對外開放情況看,各學校對相關法規貫徹落實不夠,不少場地器材經常處于閑置狀態,大部分運動項目場地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利用率低下的問題。從社會體育需要角度來講高校場館在不同程度上存在著社會功能和經濟價值發揮不夠的問題。高校體育場館使用率低的另一個原因是體育場館資源的開發程度低,形式單一, 只局限于簡單的場地出租和訓練。在承辦大型體育賽事和體育場館無形資產的開發上遠遠不夠。目前已開發的場館無形資產類型主要有場館冠名權、場館廣告權、場館品牌開發以及場館特許經營權(如各子場館設施的經營權、體育用品經營權、體育健身相關配套服務經營權)等[3]。安徽省高校體育場館開發程度和利用率以及體育場館在開發和經營中所產生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還遠遠不能滿足學校體育和社會體育日益增長的需求,與我省建立合蕪蚌經濟區的戰略目標還不相適應。
3.1.2安徽省高校體育場館經營管理的現狀
目前高校體育場館經營管理方式有以下幾種:1.學校體育部門全權負責體育場館的管理、使用、及經營。2.成立體育場館中心負責經營和管理。3.個人和私企聯合經營。4.租賃經營等。安徽省高校體育場館主要由學校體育部門(院系)主管。在管理上尚未走出計劃經濟時期的行政性和福利性管理模式。管理方法都是各校自主制定, 除了一些簡單的場館使用規定外,基本上沒有系統的管理原則和規章制度,缺少科學統一、規范、合理完整地管理模式,這種原始的粗放式管理明顯落后于形勢。 經營管理人才是制約高校體育場館經營管理水平提高的重要因素,然而調查表明,安徽省高校體育場館工作人員的來源主要是體育系統內部員工,有些場館的個別職工甚至連小學學歷都沒有,管理和專業技術人員明顯不足,而從事簡單勞動的人員過剩。因此,安徽省高校體育場館的管理系統還有待進一步完善。從實踐上看管理方法和管理方式還存在著不規范的缺點,專門性的場館經營管理人才匱乏,導致體育場館資源開發和產業化經營管理受到一定的負面影響。論文參考網。
3.2影響安徽省高校體育場館開發和經營管理的因素
3.2.1觀念落后,體制不健全
目前,安徽省高校體育場館主要歸體育教學部管理并使用,其主要功能就是為了滿足體育教學和訓練,管理體制沒有從傳統的體育計劃體制中獨立起來,其管理模式并不是企業化管理模式,沒有真正走產業化道路,管理體制改革進展緩慢。這就導致體育場館經營管理者觀念落后、某些學校經營管理者仍然擺脫不了行政管理思想和方法的束縛,在經營中存在 “等、靠、要’的思想和行為,默守陳規,不愿冒險開拓新的項目、嘗試新的方法。經營者沒有樹立營銷意識,在經營中單純地坐等顧客上門,不愿主動開拓市場、轉變經營思路,營銷手段和策略缺乏創新,營銷創新能力差,這直接影響到學校體育場館的經營效果[4]。
3.2.2經營管理機制不科學
我省體育場館管理機構不完善,管理職責不明確,管理人員素質不高,經營觀念落后,有些場館甚至沒有專門的場館管理機構。由于高校體育館既要對外開放,又要兼顧學校的一些教學任務,造成其經營的不穩定性和非延續性。大多管理者的市場運作經驗不足,不注重市場調查、廣告宣傳,對體育市場經濟政策和理論研究不夠。使得經營管理工作缺乏力度, 經營管理辦法滯后 ,管理制度不完善、不先進。管理者的思路和模式不盡相同,使得管理水平和管理效果參差不齊,經營管理與經營開發不能協調發展,致使場館經營無法趨向更合理的市場化運作,嚴重影響了場館的經營。
3.2.3高校體育與社會體育之間的信息不暢通
隨著教育社會化和產業化的發展,高等學校也開始步入市場經濟的領域,高校體育場館的功能和服務范疇也在發生變化,除為體育教學、學生、教職工服務外,也開始向社會開放。安徽省高校系統比較封閉,體育場館經營缺乏宣傳,信息化的重視和投入不足。社會體育消費者獲取信息渠道不暢,信息獲取困難。學校體育與社會體育之間的信息不暢通。這導致一方面學校體育場館閑置或使用不足,另一方面社會體育活動場地嚴重不足,不能滿足人們體育活動的要求。
3.2.4競爭能力欠缺
對外開放經營的高校體育場館作為市場主體,同樣要參與激烈的市場競爭,要在競爭激烈的市場中占有一席之地,就應該發揮自身的優勢,充分運用高校的體育人力資源優勢,為消費者提供高附加值的商品。從消費者角度來看,如果高校的體育場館不能為顧客提供環境優雅的健身鍛煉場所,具有差異且富有個性化的服務,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它就沒有優勢可言。安徽省高校雖擁有體育界眾多的專家、教授等人才優勢卻不能充分利用,造成了人才資源的浪費,大部分高校體育館還沒有配備專職的體育指導員。體育場館沒有品牌意識,銷售手段陳舊,服務質量低劣,嚴重損害了高校體育場館在消費者心目中的形象[5]。
4.結論與建議
4.1結論
4.1.1安徽省高校體育場館對外開放率低,場館資源開發程度不足,形式單一。場館經營主要是出租場地,在體育無形資產的開發上才剛剛起步。
4.1.2安徽省高校體育場館經營管理主要由體育部門負責,基本沒有專門的場館管理機構。管理方式方法落后,管理人才匱乏。
4.1.3影響安徽省高校體育場館開發和經營管理的因素:觀念落后,體制不健全;
經營管理機制不科學;高校體育與社會體育之間的信息不暢通;競爭能力欠缺等。
4.2建議
4.2.1解放經營思想.全方位樹立市場觀念。根據我省高校體育場館的不同特點和經營管理現狀,加大場館管理體制改革力度,實現多種管理模式并存。使場館從傳統的體育計劃體制中獨立出來.減少行政干預,盡快完成由行政型向企業型的轉變,實現所有與經營的兩權分離,讓經營者成為獨立法人,按市場規律參與競爭。
4.2.2發揮高校體育場館優勢,建立專業化的場館管理機構,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協調好教學訓練和對外經營的關系,同時加強監督,提高管理水平。
4.2.3高校體育場館經營者可以通過信息技術的應用,促進業務處理的自動化程度,擴大信息共享范圍,提高員工的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同時,通過新的業務模式(電話、網絡等)擴大經營活動范圍,及時把握新的市場機會,占有更多的市場份額[6];高校可與各種媒體聯手合作,共同開發、共同受益,因時因地而宜地搞好宣傳工作,把社會體育有效地與高校體育結合在一起,最大限度的發揮高校體育場館設施資源的功能,創造出良好的經濟效益。論文參考網。
4.2.4安徽省高校應該以學校體育場館為基礎,組建體育俱樂部,為會員提供一個健身交友娛樂的平臺,提供會員健身培訓、健身指導和健康咨詢等配套的服務;不僅要重視給消費者提供優質的體育場館等硬件設施,而且要給其提供更多所需的相關服務;不僅讓顧客滿意,而且更希望使顧客達到愉悅,覺得物有所值[7]。在有限對外開放的經營時間內提高利用率,取得最大化的經營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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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日漸繁榮,以企業為生存平臺,逐步形成了企業家、職業經理人、MBA等一系列新的社會階層。伴隨著對這些新興階層的關注,人們不禁要對其做出更進一步的認識,提出一系列的疑問。而企業家精神、職業經理人精神和MBA精神,及其三者的關系正是這些紛至沓來的疑問中的焦點之一。
一、企業家精神、職業經理人精神和MBA精神的定義及內涵
盡管企業家、職業經理人和MBA三個階層產生的時代背景不同,而且三者大多數情況下是作為不同的企業經營者面目而獨立存在的。然而在當前逐漸成熟規范的企業界,確實存在著這樣一類人,他們最初是MBA學員,而后步入職業經理人生涯,最后又創辦企業,成為一名企業家。如果說早期的企業家更多是先從事企業實踐工作,而后返回來學習MBA課程的話,那么有理由認為科學、規范的企業經營者成長模式正在日趨完善,并最終在企業家成長軌跡中占據主導地位,這一模式即:MBA職業經理人企業家。
1.企業家及企業家精神的含義
目前學術界對企業家尚沒有一個全面而統一的定義,溯其淵源,企業家一詞的原文是法文:entrepreneur,其含義帶有冒險家的意思,指當時領導軍事遠征的人,這種人需要承擔風險,因而十八世紀后期的重農學派經濟學家鮑杜認為:企業家具有承擔風險和創新兩個重要特點。首先給予企業家較嚴格定義的是薩伊,他在《政治經濟學論文》(1803年出版)和《政治經濟學精義》(1815年出版)兩本書中,把企業家看作經理人,經理人“把他所有的生產手段結合在一起,取得產品的價值,……不斷重新建立起來他們全部資本,他所得的工資、利息和地租,以及屬于他自己的利潤。”隨后,充分論證企業家定義和職能作用的是熊彼特,他認為經理不能都有資格被稱為企業家,只有當他對經濟環境能做出創造性的或創新的反映,從而推進生產的增長時,才能夠被稱為企業家。所以,企業家是促進物質生產增長的中心人物。
“企業家精神”是指人們競相成為企業家的一種行為,其內涵是“著手工作,尋求機會,通過創新和開辦企業實現個人目標并滿足社會需求”。從以上對企業家的不同理解中,可以歸納出企業家精神表現為:
(1)承擔風險精神。正如1755年,法國經濟學家理查德?坎博龍將企業家精神定義為“承擔不確定性”。(2)創新精神。在這個意義上企業家被稱為“創新的靈魂”。正如1942年熊比特在《資本主義、社會主義與民主主義》中指出,所謂創新就是企業家對新產品、新市場、新的生產方式、新組織的開拓,以及新的原材料來源的控制調配,就是對傳統生產力要素進行重新組合,從而使企業家成為企業的“催生婆”或走出困境的領路人。(3)強烈的責任心。
2.職業經理人及職業經理人精神的含義
職業經理人是指運用資本所有者的資本、機器等生產資料,通過運用各種科學管理知識,使其與員工進行最優匹配、整合,并對市場信息進行把握、運用,從而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的具有專門職業能力的企業經營者。從這個意義上講,職業經理人應該在職業道德和職業能力兩個方面具有較高的水平,同時具備管理和決策兩大社會職能。
本文認為職業經理人精神首先應該包含企業家精神中的諸多方面,其次也有其獨特的內容,主要體現于以下幾點:
(1)克已敬業的奉獻精神;(2)永不滿足的追求精神。具有領導力、想象力、判斷力、組織力和堅持性;(3)敢于領先的英雄主義精神。具有獨特的個人魅力和卓越的監督管理才能,充分的專業知識背景和較強的學習能力;(4)當機立斷的決策精神。善于捕獲時機,相機做出具有戰略意義的重大決策。
3.MBA及MBA精神的含義
MBA是工商管理碩士的簡稱,首創于1908年的美國哈佛,于1991年引進中國,是一種注重實戰能力的教育。經過近一個多世紀的實踐創造了舉世矚目的MBA神話。所謂的MBA精神主要指崇尚自由競爭和個人奮斗,崇尚冒險和創業,鼓勵對事業的追求,強調勤奮工作以創造富有生活,強調個人能力、毅力、智慧和決心,注重理性分析,講求實際和辦事成效,在某種意義上,MBA精神也可以說是企業家和職業經理人精神的一個綜合,具體表現為以下方面:
(1)誠實守信精神。要想做事,先學做人。而做人最基本的一條信念就是要以誠實守信為立身之本。(2)開拓創新精神。熊彼特曾給企業家下過這樣一個定義:企業家是從事“創造性破壞”的創新者。從這個角度出發它說明了創新不僅是企業家精神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方面,同樣的,創新也是MBA精神中不可或缺的一面。(3)積極主動精神。MAB要爭當企業的“領頭鳥”,積極應對市場變化,主動尋求企業發展契機,勇于承擔責任,努力學會從CEO的角度去思考問題,凡事積極主動,先人一步。
二、企業家精神、職業經理人精神和MBA精神的比較分析
從企業家、職業經理人和MBA三者的關系來講:MBA以培養具有專業知識背景和實際操作能力的職業經理人為直接目的,而職業經理人卻并不都能成為企業家。據此分析,企業家精神、職業經理人精神和MBA精神并沒有本質上的沖突和區別,三者只是企業經營管理者在“MBA職業經理人企業家”這一成長模式的不同階段中,著重擁有的品質的一個凸現。換言之,三者的精神是一個統一體,只是在經營管理者個人成長的各個階段中,這一精神統一體的不同構成要素交替發揮著首要性作用。
1.MBA精神與職業經理人精神的對比
從“MBA職業經理人企業家”的經營者成長模式中可以看出,MBA在某種意義上以培養職業經理人為直接目標,因而,可以認為MBA是職業經理人的初始化階段,而職業經理人則是MBA的實踐過程。因而現實中的MBA教育必須和職業經理人市場掛鉤,加強學員對企業管理基本要素和經濟環境的了解,對各種行業和行業典型企業的了解,對商業思維方法和溝通能力,信息收集和研究能力等的掌握,并在MBA教育中積極強調職業道德等文化教育。側重培養職業經理人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所需的人際關系協調能力、實踐經驗和組織能力。職業經理人則應在管理實踐中充分運用MBA知識,并結合實際情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大力培植實戰能力。
2.企業家精神與MBA精神的對比
在“MBA職業經理人企業家”這一企業經營者成長模式中,MBA和企業家分處首尾兩端。我們說,每個MBA都渴望有一天能獨掌大權,成為企業家。因而MBA是經營者的最低階段,而企業家是經營者的最高階段。其最明顯的階段差別,說明了MBA應側重于不斷的培養管理技能、方法和信心,致力于敬業精神、團隊精神的塑造。而企業家則要樹立敢于承擔責任、務實創新、善于協調各種關系、豁達的胸懷、平和的心態等企業家精神。
3.企業家精神與職業經理人精神的對比
首先,從企業家和職業經理人與企業的所有關系來講,職業經理人有別于企業家。職業經理和企業家不同,他們通常不是其所管理公司的所有者,而是被雇傭來管理公司日常運作的人。其次,企業家注重創新精神,是企業的創立者;而職業經理人更注重管理能力,是企業的維持守護者。職業經理人的才能可以通過正規的教育和訓練培養出來,而企業家則被理解成具有非常的創新、敏銳、敢于破壞和敢于建設的人,他們身上那種最可貴的創新精神是不能通過學校教育培養出來的。最后,企業家是敢于超越自己的資源去開拓事業的人。而職業經理人則主要是充分利用現有資源,最大程度使其發揮作用。
三、企業家精神、職業經理人精神和MBA精神在參與企業運作過程中的沖突
盡管從單一的經營管理個體來說,企業家精神、職業經理人精神和MBA精神是不同成長階段上的統一體。然而在由不同成長階段上的經營管理者共同組成的企業管理層中,企業家精神、職業經理人精神和MBA精神三者卻在參與企業運作過程中扮演著不同的角色、發揮著迥然的作用,有時會產生尖銳的沖突。
1.MBA精神與職業經理人精神的沖突
MBA精神崇尚自由競爭和個人奮斗,這樣會使MBA學員一面憧憬于典型的創業英雄事跡中,生搬硬套成功人事的所謂成功秘訣;另一方面,多從自己的成長角度出發,鋒芒畢露,試圖搶奪一些大事的決策權,從而導致急功近利。而職業經理人精神更多的是強調一種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有時會以犧牲個人的代價來謀取企業所有者的利益。當放任和規范、利己和服從相遇時,MBA精神與職業經理人精神的沖突也就發生了。
2.企業家精神與MBA精神的沖突
企業家精神中的創新精神常常使企業家會做出一些非同尋常式的大膽決策,這些決策更多的是建立在企業家以往的經營經驗基礎之上,帶有隨意性,沖動性和直覺性。而MBA則早以熟稔了成功企業家的創業事跡,在不知不覺中會陷入對他們的無意識模仿,并會在實踐中囿于其中。這樣,在遵循前車之鑒和信服超人直覺的兩難抉擇之間,往往就導致了企業家精神與MBA精神的沖突。
3.企業家精神與職業經理人精神的沖突
企業家多數具有英雄主義特征,有著傳奇式的成功經驗,如比爾?蓋茨、松下幸之助、柳傳志等。這樣的風險冒進精神在企業創立之初,往往會極大地鼓舞士氣,對于企業的頑強生存和迅速發展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然而,恰恰又是這種精神在企業發展并走向正規化后,會因為所謂創業時期的成功經驗,創造性舉動以及企業家的管理隨意性等,給企業的發展造成障礙,甚至毀滅企業,如史玉柱和他的巨人集團,以及馬勝利和他的超級小造紙航母的由盛至衰。然而職業經理人精神則更加側重于基于科學預測定位基礎上的程序化規范管理。這就勢必產生企業家精神和職業經理人精神的沖突:是要大起大落跌宕起伏的意志性管理,還是要四平八穩波瀾不驚的規范化管理;是循規蹈矩的發展,還是沖動型的開拓。
四、結論與啟示
通過本文從“MBA職業經理人企業家”這一經營管理者成長模式出發所進行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結論:MBA精神、職業經理人精神和企業家精神各自有其獨特具體的內涵,并且有時會出現抵觸情況。但從一個經營管理者完全的成長模式來看,MBA精神、職業經理人精神和企業家精神只是其成長過程中的階段性精神體現,是一個互為基礎的統一體,并沒有根本性的區別,正如一個人從幼年到青年到老年會表現出不同的精神狀態一樣。從這個意義上講,我們要著重注重經營管理者在其特定成長階段上的階段性精神培養,使三種精神貫穿于經營管理者的整個經營管理職業生涯之中。
參考文獻:
在證券市場成立之初,政府意識到國有企業公開發行股票意味著社會中的私人部門將持有一部分股權,因此,為避免全私有化之嫌和可能的意識形態上的爭論,保護政府對國有企業的控制權,股票發行時規定國有股的比例不得低于51%并暫不流通。政府部門的這一制度設置為股票市場的下一步發展埋下了重大的制度缺陷。
中國證券市場的這種股權分置制度,與其他市場經濟國家的證券市場制度相比,一方面交易費用高,另一方面資源配置效率極低。其危害主要表現在:第一,股權分置把上市公司股份分成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客觀上造成了兩類股東利益的沖突。通過高溢價發行和關聯交易,非流通股股東可以輕易掠奪流通股股東的利益;第二,股權分置使上市公司的并購重組行為呈現出濃厚的投機性特征;第三,;股權流動性分裂造成了股利分配政策的不公平,利益分配機制處在失衡狀態;第四,股權流動性分裂客觀上會形成上市公司業績下降、股票價格不斷下跌與非流通股股東資產增值的奇怪邏輯。
上述危害進一步揭示了公司治理與資本市場的天然“血緣”關系,一方面,現代企業制度下的公司治理機制是資本市場體系的基本構成要素和細胞,沒有科學合理的現代公司治理機制,投資者不會將資本的經營管理權讓渡給經營管理者,現代資本市場也就失去存在的前提而無法形成;另一方面,規范的資本市場為現代公司治理結構提供外部環境和條件,為投資者讓渡資本經營管理權提供規范與安全的場所,投資者利用并通過資本市場行使其對經營管理者的最終表決權,進而促使公司治理結構得以正常運行與鞏固。
因此,隨著我國證券市場股權分置問題的逐步解決,原有市場同股不同權缺陷的改進,中國證券市場將呈現出前所未有的活力。雖然,目前市場還較多關注于一些短期因素,如經濟周期影響、利潤指標下滑以及對價水平的高低相應決定的市場價值的高低等,但是,從成熟證券市場發展經驗看,后股權分置時代下公司治理的改善將會是推動下一步市場上揚的重要動力之一。畢業論文,后股權時代。全流通的市場環境大大降低了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改進成本與交易成本,從而使投資者愿意為其支付更高的溢價,從而推動證券市場的新發展。
當然,股權分置問題的解決不能立刻消除市場頑疾,有些方面可能會比股改以前風險更大,如資本市場的系統性風險將增加,并且全流通后,中國股市依然會存在大股東與中小股東之間的矛盾、上市公司業績不高的矛盾及監管效率的矛盾等,同時,股權分置解決之后,還可能帶來其他一些新問題,例如,全流通的市場上,控制權的爭奪會更為激烈,大股東可能會用更少的資金享有更大的支配力等。因此,公司治理是一個永恒的話題,只要有現代股份制企業結構,公司治理問題就要永遠討論下去。
目前,公司治理改革已經成為全球性的焦點問題,作為在全球市場上的一種競爭優勢,作為可持續增長和發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完善的公司治理機制對于保證市場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畢業論文,后股權時代。通過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提升上市公司的經營業績和資產質量將成為證券市場的必然選擇。
股權分置改革解決的是非流通股的流通性問題,對公司治理只是通過股權的流通性而間接發揮作用。全流通后,大股東的利益與股價的漲跌有直接聯系,這對改善公司治理的效率具有積極的作用,但也并沒有解決所有問題。股權分置時代存在的大股東侵害中小股東利益行為在全流通后會繼續存在。因此,應采取必要的措施規范控股股東的行為。畢業論文,后股權時代。筆者建議:建立保護中小股東利益的制度及程序;建立控股股東行為合理性評價體系;規范關聯交易,提高上市公司的獨立性。
大量事實證明,信息披露是公司治理的決定性因素之一,而公司治理框架又直接影響著信息披露的要求、內容和質量。一個強有力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對公司進行監督的典型特征,是股東具有行使表決權能力的關鍵。中國股票市場實現全流通后,相比股權分置時代,無論是控股的大股東或中小股東,都將越來越倚重于股票市場的公開信息進行有關的投資決策。股東和潛在投資者需要得到定期的、可靠的、可比的、足夠詳細的信息,從而使他們能對經理層是否稱職做出評價,并對股票的價值評估、持有和表決做出有根據的決策。
一般而言,信息披露受到內部和外部兩種制度制約。外部制度就是國家和有關機構對公司信息披露的各種規定,世界各國這方面的法律很多,如《公司法》、《證券、證券交易法》等通常都有該方面的規定。內部制度是公司治理對信息披露的各種制度要求,這些要求在信息披露的內容、時間、詳細程度等各方面可能與信息披露的外部制度一致,也可能不完全一致。畢業論文,后股權時代。
但無論如何,公司的信息披露存在邊界,通常外部邊界由信息披露的外部制度即法律法規來決定;內部邊界則由公司框架來決定。畢業論文,后股權時代。可以看到,在許多國家,公司的信息披露不僅限于法律法規地要求,有不少公司的大量信息是基于公司治理的目的而自愿披露的。畢業論文,后股權時代。因此,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具有內外兩種制度約束及動力。
參考文獻:
[1]秦鳳華.后股權分置時代的中國資本市場[J].中國投資.2006,(3)。
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
主辦單位:中國煙草學會
出版周期:雙月刊
出版地址:北京市
語
種:中文
開
本:大16開
國際刊號:1004-5708
國內刊號:11-2985/TS
郵發代號:80-504
發行范圍:國內外統一發行
創刊時間:1992
期刊收錄:
CA 化學文摘(美)(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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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簡介
《中國煙草學報》(雙月刊)創刊于1992年,中國科協主管,中國煙草學會主辦的覆蓋煙草工業、農業、經濟管理及相關領域的學術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