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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戶口遷移申請書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xxx派出所:
本人xxx,xx歲,戶籍為貴轄區xx路xx號(與前妻xxx戶籍一致)。xxxx年x月xx日,本人因與前妻xxx感情不合而在xxx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或經xx人民法院判決離婚)。按離婚協議的約定(或按法院判決書的判決),xx路xx號的房屋歸前妻xxx所有,為此,本人須搬離該處?,F本人在xx區xx路xx號xxxx小區購買了一套住房,并于xxxx年x月xx日實際入住。根據xx市戶籍管理相關規定和本人需要,特申請將在貴轄區xx路xx號的本人戶口遷移到xx區xx路xx號xxxx小區xx號。
望早日批復!
申請人:(手寫簽名)
xxxx年x月xx日
2、成年后只能是嫁娶或者工作單位調動才可以遷移;
3、因結婚遷移出去的只能離婚再遷回去;
4、因學校工作之類的要到期后自動遷回。
二、辦理戶口遷移需要以下證明:
(1)入戶申請書;
(2)入戶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
(3)入戶人的居民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
(4)被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
(5)遷入人的戶口遷移證、準予遷入證明和居民身份證;
(6)市局、分(縣)局開具的入戶證明。
三、辦理的流程如下:
(1)去戶籍所在地派出所開具戶口遷移證;
向原戶口遷出地公安機關戶政管理部門申請重新入戶,恢復原戶籍。申請恢復原戶籍所需材料:
(1)恢復原戶籍申請書;
(2)報到證、身份證、畢業證書;
(3)原戶口遷移證
(4)遷入地派出所出具未落戶證明(加蓋派出所戶口專用章)。
【法律依據】
申請人:×××日期:×××
戶口遷入申請書范文二
xxxx公安局(或派出所):
我叫某某某,男/女,x族,xxxxxx人,身份證號碼xxxxx,于xx年x月x日于貴轄區xx處購買了xxx平方的住房一套。根據xxx規定和本人需要,特申請將在xxx處的本人及妻子x孩子x的戶口遷到貴轄區xx路xx號x小區xx樓xx單元xxx室。望領導早日批復!
申請人:某某某
戶口遷入申請書范文三
1、一般是可以的,只要當事人符合戶口原籍地的準入政策要求,并且原籍的集體及戶主都同意接收的,就是可以回原籍落戶的。
2、需要準備的材料有:1,基礎證件(資料):當事人的戶口本及身份證原件、遷出地的集體出具的同意戶口遷出證明、戶口遷入地的集體及戶主出具的同意接收證明;2,其他證件及資料:當事人的遷移戶口申請書(出具遷移的理由)、購房入戶(提供房產證)、人才引進(提供勞動合同)、夫妻投靠(提供結婚證)等;3,帶上述資料及證件,去戶口遷出地的派出所戶籍科,申請領取戶口遷移證并注銷原戶籍的常住戶口;4,帶上遷移證及上述資料,去戶口遷入地的派出所戶籍科申請落戶。
(來源:文章屋網 )
戶口遷移證明可以寫成:戶口遷移申請書:XXXXXX(主管部門),根據XXX的實際情況,請根據XXX的實際情況填寫遷入的內容,特此請求,申請人:XXX;年、月、日;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法):第十條、公民遷出戶籍管轄范圍的,應當在遷出前向戶籍機關申請登記,領取遷出證明,公布戶籍。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出具的選房證明、校園選擇證明或者城市戶籍管理機關出具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并向其經常居住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所在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同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法):第十條、公民遷出戶籍管轄范圍的,應當在遷出前向戶籍機關申請登記,領取遷出證明,公布戶籍。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出具的選房證明、校園選擇證明或者城市戶籍管理機關出具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并向其經常居住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所在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同意。
(來源:文章屋網 )
第三條 購房人遷入戶口的范圍,限于購房人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包括當地無子女、由購房人直接贍養的岳父母或公婆)。戶口遷入人除未成年子女外,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固定的職業或有穩定生活來源;
(三)50周歲以下者,須具有高中或中專以上文化程度;
(四)符合計劃生育政策;
(五)無勞動改造、勞動教養記錄。
第四條 遷入戶口人數原則上按所購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積確定:建筑面積60平方米至79平方米1人;建筑面積80至99平方米2人;建筑面積100平方米以上3人。
在市內四區及高科園和其他縣級市、區城區購房,可申請辦理遷入非農業戶口或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在鎮(鄉)購房,可申請辦理遷入非農業戶口或農遷農戶口。
第五條 房屋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商品房開工建設后一個月內持售房遷入戶口申請書、工程立項證明、投資許可證、營業執照、房屋建筑配置平面圖及有關批件到房屋所在地公安(分)局提出申請。經當地公安(分)局進行現場調查提出意見,報青島市公安局審批并報青島市控制人口機械增長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人控辦)復核。房屋開發建設單位辦理前述手續后,方可售房遷入戶口廣告。
未按規定辦理售房遷入戶口審批手續的,不予辦理購房人的戶口遷移。
第六條 購房人申請遷入戶口的,應當在入住后60日內持內銷商品住宅預售審核證明、購房樓層及建筑面積證明、房屋交款收據、房屋產權證、學歷證明、公證部門出具的未曾被勞動改造或勞動教養的證明文件、居民身份證、原戶口所在地的戶籍證明等,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辦戶口遷移手續。在縣級市、區申辦非農業戶口遷移或農遷農戶口的,由當地公安(分)局審批,并報當地人控辦復核;其他的,經當地公安(分)局審核后,報青島市公安局審批,并報市人控辦復核。
第七條 經批準遷入戶口的,購房人應當先到市或縣級市、區人控辦指定銀行繳納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公安機關憑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收據辦理戶口準遷手續,其余落戶手續按現行規定辦理。
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繳費標準為:
(一)遷入市內四區及高科園的,非農業戶口每人20000元;申辦農轉非戶口的每人27000元,并繳納城鎮增容配套費3000元;
(二)遷入黃島區、城陽區城區的,非農業戶口每人10000元,申辦農轉非戶口的每人15000元,并繳納城鎮增容配套費2500元;
(三)遷入縣級市城區的,非農業戶口每人5000元,申辦農轉非戶口的每人10000元,并繳納城鎮增容配套費2500元;
(四)遷入鎮(鄉)的,非農業戶口每人3000元;申辦農轉非戶口每人6000元,并繳納城鎮增容配套費2500元;原屬于縣級市、區轄區內的居民免收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
農遷農戶口的收費標準,由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確定。
第八條 購買新建內銷商品住宅遷入戶口,實行一次性審批。戶口遷入后,5年內不再為其審批其他要求遷入的戶口。其戶口簿和房屋產權證上加注“購房遷入戶口”標記。
購買新建內銷商品住宅遷入戶口后,出賣所購商品住宅,又購買大于原購房面積新建內銷商品住宅且要求增加遷入戶口的,應當按本辦法辦理遷入戶口審批手續;重新購買新建商品住宅小于原購房面積的,不予辦理增加遷入戶口手續。
第九條 購房人遷入戶口后,轉讓所購商品住宅的,應當將戶口遷回原戶口所在地。在戶口尚未遷出之前,有關部門不予辦理房地產轉讓手續。
(一)規范戶籍認定條件。根據城鄉低保政策規定,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必須是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必須是持有農業戶口的農村居民。在取消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劃分的地區,原則上可將戶籍所在地為城鎮行政區域且居住超過一年、不擁有承包土地(山林)、不參加農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等作為申請城市低保的戶籍條件。
對于戶口不在一起的家庭,應首先將戶口遷移到一起,然后再提出低保申請。無法將戶口遷移到一起的,應由戶主在其戶籍所在地提出低保申請,其他家庭成員分別提供收入證明。原則上,戶籍不在本地的家庭成員應申請享受其戶籍所在地的低保待遇;因婚姻原因戶口未遷移的家庭成員,也可隨非戶籍戶主一起申請享受居住地的低保待遇,但應提供戶籍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出具的未享受低保待遇的證明。
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養、且已喪失勞動能力的成年重度殘疾人,家庭生活確實困難的,應在單獨立戶后申請低保。
(二)規范家庭收入認定條件。家庭收入是否低于當地低保標準,是能否享受低保待遇的基本條件。各地必須依據低保標準來認定低保家庭,家庭人均收入超過低保標準的家庭,一律不得納入低保保障范圍。單獨立戶申請低保的成年重度殘疾人,其供養人屬于低收入居民或者家庭基本生活支出超過家庭凈收入、長期生活困難的,可將申請人視為無收入,但不應列為“三無”人員。對于不符合低保救助條件,但生活確有困難的家庭,應通過其他救助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
(三)規范家庭財產認定條件。家庭財產是指戶口在一起、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所擁有的有價證券、存款、房產、車輛等資產??h級民政部門應將家庭財產作為認定低保家庭的重要條件,原則上擁有大額存款、有價證券、高檔住房或兩套以上(含兩套)住房、機動車輛(不含殘疾人代步車和摩托車)、經營性資產等財產的家庭,不應納入低保保障范圍。
城鄉低保家庭各類型財產具體標準,由市、縣(市)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研究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四)規范家庭收入類別和計算方法。家庭收入是指戶口在一起、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規定期限內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及個人按規定繳納的社會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資性收入、經營性凈收入、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等。
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家庭應至少計算申請低保時前6個月以內的家庭收入;農業戶口的農村居民家庭計算申請低保時前__個月以內的家庭收入。
糧食作物產量,原則上以當地縣級以上(含縣級)有關部門提供的單位產量作為計算標準;因災產量減少的,應由村民委員會出具證明,并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調查核實。糧食作物凈收入應作為家庭收入,并原則上按國家保護收購價格扣除當地縣級以上(含縣級)有關部門提供的單位成本后計算。
農村居民的務工凈收入,按其務工所在單位出具的證明收入扣除務工地的城市低保標準后計算;不能提供收入證明的,其務工凈收入按其戶籍所在地政府或有關部門公布的城鎮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直接計算。
(一)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直接受理低保申請。村(居)民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低保申請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必須直接受理,不得再讓其通過村(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直接受理的低保申請,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員會進行入戶調查。
受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委托受理低保申請的村(居)民委員會,對村(居)民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的書面申請,不得自行作出不予受理或不符合低保條件的決定。
(二)入戶調查應存錄原始資料。入戶調查和鄰里走訪應由兩名以上村(居)民委員會干部進行,并詳細記錄低保申請人家庭收入、財產、生活等狀況,以備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民政部門審核、審批時查驗。
(三)民主評議應規范、簡便、講究實效。參加民主評議的人員應為村(居)民委員會成員、低保工作人員、村(居)民代表以及駐村(社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總數不得少于7人。每次參加民主評議人員,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駐村(社區)干部和村(居)民委員會隨機抽定。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派干部參加民主評議會。
民主評議時,應充分了解低保申請人的家庭情況,必要時,可向低保申請人或者其人、入戶調查人員詢問。民主評議結果應當場公布,并將結果連同申請人提交的所有材料以及入戶調查情況、公示情況上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四)張榜公示應限定范圍和時間。城鄉低保應進行村(居)民委員會民主評議結果公示和縣級民政部門擬批準情況公示,即“兩榜公示”。公示的范圍應限于低保申請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員會及其自然村屯(小區),不提倡在互聯網站上公示;公示的內容應限于戶主姓名、家庭人口數及享受低保救助類別、檔次、月人均救助金額,應注意保護其家庭特別是兒童及其他特殊人員的隱私;對于老年人家庭、殘疾人家庭等收入變化不大的,可不實行常年公示。
(五)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建立核查制度。對材料齊全并符合要求的申請,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自收到申請或村(居)民委員會上報材料的5工作日內派出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入戶調查核實,與戶籍登記管理機關核對申請人家庭成員戶口,并根據核查情況和
上報材料作出審核意見。對材料齊全并符合要求的申請,應將審核意見連同有關材料一并上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強隨機抽查力度,每年抽查的城鄉低保家庭應分別不少于城鄉低保家庭總數的40%,并應及時將每次抽查情況上報縣級民政部門。
(六)縣級民政部門應建立低保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制度??h級民政部門要加強低保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的核對工作,對新申請城市低保的家庭,要與有關部門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對新申請農村低保的家庭,要按不低于50%的比例,與有關部門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同時,要加大對低保家庭經濟狀況的核對工作力度,原則上每年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的城鄉低保家庭應分別不少于城鄉低保家庭總數的20%和__%。
(七)認真審查申請材料。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要認真審查申請材料,對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含家庭成員沒有身份證號或申請材料不能相互認證的,下同),屬于直接受理的,應不予受理,并當場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屬于村(居)民委員會受理的申請,經領導同意后,應將申請書及有關材料退回村(居)民委員會,并說明理由。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管理,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下設的管理部和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提取的業務承辦。
第四條、住房公積金提取的金融業務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辦理。
第二章、提取范圍
第五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職工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到國外、港、澳、臺地區定居的;
(五)、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
(六)、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并支付房租的;
(七)、職工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職工住房公積金轉入集中封存戶兩年后仍未重新就業、職工戶口遷出本市、非本市戶口職工離開本市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第六條職工在職期間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可以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
第七條、職工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一)、(五)、(六)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配偶可同時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
第八條、職工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提取條件且同時未償清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應當先用于償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第三章、提取額度
第九條、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提取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余額,只能提取購房合同或協議簽訂當月之前(含當月)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被批準當月之前(含當月)、的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且不得超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費用。
第十條、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提取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余額,合計不得超過已償還的住房貸款本息。
第十一條、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項規定提取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余額,合計不得超過本辦法實施后并被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期間已支付的房租。
第十二條、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二)、(三)、(四)、(七)項及第六條規定可以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
第四章、提取憑證
第十三條、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須提供身份證及復印件、住房公積金儲蓄卡、單位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并按以下各條要求出具相關憑證。
第十四條、職工同時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余額的,須提供夫妻關系證明及復印件、配偶身份證及復印件、配偶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第十五條、委托他人辦理的,須提供委托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委托人身份證及復印件、代辦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第十六條、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下列憑證:
(一)、職工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合作建房、危改還遷房、集資建房的,提供購房合同或購房協議及復印件、購房發票及復印件。職工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的,還需提供契稅完稅證明。
(二)、職工購買私產房、公有現住房的,提供購房合同或購房協議及復印件、所購房屋過戶后的《房屋所有權證》及復印件。
(三)、職工建造、翻建自有住房的,提供區、縣級及以上規劃、土地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及復印件。
(四)、職工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區、縣級及以上房管、規劃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及復印件、《房屋所有權證》及復印件。
第十七條、職工離休的,提供市委老干部局和中央各部委老干部局頒發的離休證及復印件;職工退休的,提供區縣勞動部門頒發的退休證、縣處級以上組織人事部門頒發的退休證或退職證及復印件。
第十八條、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及復印件、區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及復印件和天津市勞動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天津市傷、病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表及復印件。
第十九條、職工到國外、港澳臺地區定居的,提供戶口注銷證明及復印件。
第二十條、職工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提供購房合同或協議、借款合同、償還住房貸款憑證及復印件。
每份償還住房貸款憑證只能辦理一次提取手續。
第二十一條、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職工,提供《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及復印件、經房管部門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及復印件、支付房租證明及復印件。
第二十二條、職工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司法部門出具的判決裁定書及復印件、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及復印件。
職工住房公積金轉入集中封存戶兩年后仍未重新就業的,提供職工檔案關系所在地開具的該職工未重新就業的證明及復印件。
職工戶口遷出本市的,提供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遷移證及復印件、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及復印件。
非本市戶口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離開本市的,提供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及復印件、居民戶口本及復印件。
第二十三條、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供職工死亡證明及復印件、公證部門對該繼承權或受遺贈權出具的公證書及復印件。
對該繼承權或受遺贈權發生爭議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
第五章、提取程序
第二十四條、職工憑提取憑證,向單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申請。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并出具《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
第二十五條、職工憑提取憑證及單位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到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管理部或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是否準予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集中封存戶內的職工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憑提取憑證直接到封存的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六條、經審批準予提取的,職工憑身份證及復印件、住房公積金儲蓄卡和管理部或分中心審批同意后的《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到受托銀行辦理提取手續。
經審批不準予提取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告知申請人不準予提取的原因。
《湖南省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辦法》已經2003年4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長周伯華
2003年4月25日
第一條、為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財政部門負責落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及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經費并依法進行監督;統計、物價、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審計、公安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關工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民政部門的指導下,具體負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實施。
居民委員會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機關委托,承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企事業單位未在城區且居民委員會不便管理的,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機關委托,由單位工會負責最低生活保障的申報、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四條、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資金,由省、市州、縣(市、區)民政部門根據保障人數編制年度用款計劃,經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核后據實足額列入財政預算。保障資金除中央財政補貼部分外,其余資金實行分級負擔的原則。中央財政和省財政補貼各地的資金由省民政、財政部門審核后,下達給市州財政,與市州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統籌使用。市州下達給縣(市、區)、財政的資金,與縣(市、區)、財政安排的資金一并使用。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贈。
第五條、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保障對象,應當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全部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確定及變動,按照《條例》第六條規定執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每年至少公布一次。同一城市、同一縣(市)、執行同一標準。
第六條、持有本省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以申請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家庭成員包括下列人員:
(一)、配偶;
(二)、共同生活的子女;
(三)、共同生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與兄、姐共同生活的父母雙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
(五)、父母雙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為監護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孫子女和外孫子女;
(六)、民政部門根據本條原則和有關程序認定的其他人員。
第七條、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員的全部實際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的總和,包括下列內容:
(一)、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及其他勞動收入;
(二)、離退休費及領取的各類保險金;
(三)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費;
(四)、從政府或者企事業單位獲得的一次性收入;
(五)、儲蓄存款、國庫券等有價證券及孳息;
(六)、出租或者變賣家庭資產獲得的收入;
(七)、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應當給付的贍養費、扶養費或者撫養費;
(八)、繼承的遺產和接受的贈予;
(九)、其他應當計入的收入。
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按申請人提出申請前3個月的月平均收入計算。
家庭成員獲得本條第一款第(四)、(五)、(六)、(八)項的收入,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金、住房公積金及稅費后,按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逐月分攤計入家庭收入,計完為止。
第八條、下列金額不計入家庭收入:
(一)、對國家、社會和人民做出特殊貢獻,政府給予的獎勵金,政府發給的特殊津貼,省級以上勞動模范退休后享受的榮譽津貼;
(二)、優撫對象享受的撫恤金、補助費、護理費及保健金和義務兵家屬優待金;
(三)、為解決在校學生就學困難,政府、社會及學校給予的補助金、獎學金;
(四)、政府、社會組織和個人給予的臨時性生活救助金;
(五)、因工(公)、負傷人員的工傷醫療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殘疾人輔助器具費以及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撫恤費;
(六)、在職人員按規定由所在單位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及各項社會保險統籌費。
第九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家庭日常生活消費水平明顯高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二)、當年非生活性開支過大或者經常自費參加高消費娛樂活動的;
(三)有購買股票或者其他投資行為的;
(四)、在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經就業服務機構3次介紹就業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的;
(五)、有賭博、吸毒、行為未改正的;(六)勞教和服刑期間人員。
第十條、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戶主通過居民委員會或者承擔最低生活保障申報工作的單位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如實填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審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居民戶口簿、戶主及其家庭成員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三)、家庭成員收入證明;
(四)、省民政部門規定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請對象家庭成員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還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機關、企事業單位的職工由所在單位的勞資人事部門出具收入證明;
(二)、離、退休人員提供領取離、退休養老金的證件或者有關憑證;
(三)、領取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或者失業保險金的,由其相應的管理機構出具證明;
(四)、在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身體健康的人員由有關勞動就業管理機構提供就業狀況證明;
(五)、殘疾人提供殘疾人證;
(六)、家庭成員中有農業戶口的,提供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農業收入證明;
(七)、因夫妻離異涉及有關撫、扶養義務的,提供離婚判決書或者調解書。
第十一條、申請對象的戶口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戶主戶口所在地申報。
一家多戶口的,向家庭經常居住地申報。一戶不得多地重復申報。
第十二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審批程序,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居民委員會或者承擔最低生活保障申報工作的單位收到申請后,由居民委員會或者承擔最低生活保障申報工作的單位成立的最低生活保障評議小組,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水平在個人自報的基礎上進行民主評議,提出補助金額意見,填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審批表》,連同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報街道辦事處。
街道辦事處進行初審,并將有關材料和初審意見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報縣(市、區)民政部門。
縣(市、區)、民政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后15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對符合條件給予批準的,應當按照《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區分不同情況,確定救助標準;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居民委員會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機關必要時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水平進行調查核實。
居民委員會及承擔最低生活保障申報工作的單位應當設立公示欄,對民主評議結果、初審結果、審批結果分別進行公布。對張榜公布的結果,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可以提出異議;對有異議的,負責作出結論的單位應當進一步核實,情況屬實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民政部門的批準結果在張榜公布后5日內無異議的,發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第十四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屬社會救濟專項資金,財政、民政部門應開設專戶,實行專項管理,??顚S?。市州、縣(市、區)、財政部門應當按時將最低生活保障金直接劃撥到同級民政部門開設的專戶,實行封閉運行,保證按月發放。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使用應當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第十五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及時將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撥付給街道辦事處的賬戶。民政部門應當建立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發放總賬、明細賬,進行會計核算,并向財政部門報送會計報表。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發放明細賬和保障對象臺賬,并于月底前由縣(市、區)、民政部門匯總后逐級上報上級民政和財政部門。
第十六條、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貨幣形式按月發放;必要時,也可以給付實物。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可以由街道辦事處直接發放,也可以由管理機關委托居民委員會或者金融機構。集體供養對象的保障待遇由供養單位統一領取。
第十七條、保障對象應當定期通過居民委員會或者承擔最低生活保障申報工作的單位向管理機關報告家庭收入情況。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及承擔最低生活保障申報工作的單位應當對保障對象家庭收入和人員的變化情況定期進行核查,及時上報縣(市、區)、民政部門辦理保障待遇的增、減或者停發手續。
第十八條、保障對象戶口遷移的,原管理機關應當為其出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證明,連同戶口遷移證辦理保障待遇遷移手續,并按遷入地的標準享受保障待遇??缃值擂k事處的,同級管理機關直接辦理;跨縣(市、區)、的,由街道辦事處提供證明,縣(市、區)、民政部門辦理;跨市州的,由縣(市、區)、民政部門出具證明,市州民政部門辦理。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勞動和社會保障、建設、教育、工商、稅務、衛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及省有關規定,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對象給予救助,減免有關費用,并對保障對象進行就業扶持。
第二十條、在就業年齡內具有勞動能力但尚未就業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應當參加其所在居民委員會、街道辦事處組織的治安、環保、衛生等公益性勞動服務。安排公益性勞動服務時,應當根據保障對象的身體狀況、勞動自救等情況合理安排。
第二十一條、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檔案管理制度。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應當逐步實行網絡化信息管理。
第二十二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機關受理和審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手續費、工本費等任何費用,也不得附加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之外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從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審批工作的人員弄虛作假、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按照《條例》第十三條處理。
城市居民騙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按照《條例》第十四條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