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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黨的十四大決定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2006年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又做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目標的決定。市場經濟本質上是競爭的經濟,然而作為社會主義與市場經濟結合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除了具有競爭的屬性外,還應具有和諧的屬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應該是競爭與和諧的統一體,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應該是和諧的市場經濟。
一、和諧運行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本質屬性
1.市場經濟和諧運行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本特征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全面和諧的社會,其中經濟的和諧是基礎。因為,和諧社會的實質是要處理好社會中的各種關系,協調好人們的各種利益,使人們和諧相處,充分激發社會活力,實現社會的安定團結。在各種社會關系中,經濟利益關系是最基本的關系,是一切社會關系的基礎,只有首先協調好經濟利益關系,滿足了物質生活這一最基本的需求,人民才能更好地追求和享受其他利益。因此,社會是否和諧根本上取決于經濟利益關系是否和諧,只有從經濟利益關系出發來構建和諧社會,社會和諧才有堅實的基礎。目前我國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我們要構建的和諧社會,應該是在市場經濟和諧運行的基礎上,構建出全體人民各盡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諧相處的社會狀態。由此可見,市場經濟和諧運行,是理順我國現階段經濟利益關系、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礎,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本特征。
2.市場經濟和諧運行是社會主義本質的內在要求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社會主義與市場經濟的結合,它除了具有市場經濟的共性外,還必須體現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具有社會主義的特殊性。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經濟制度是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分配制度是以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社會主義的本質是解放生產力、發展生產力、消滅剝削、消除兩極分化、最終達到共同富裕。這就決定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運行必須以實現最廣大人民利益為出發點和歸宿,把人民的當前利益與長遠利益、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結合起來,既要促進效率的提高,發展生產力,又要防止兩極分化,注重社會公平;決定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競爭的作用要受到社會和諧目標的約束;決定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效率、競爭都要受到共同富裕目標的協調和相應政策的引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效率與公平、競爭與和諧相互交織、共同作用的經濟。
3.和諧運行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自身發展的客觀需要
市場經濟不是萬能的,也不是十全十美的,它在促進經濟增長、帶來高效率的同時,其自發性、盲目性的缺陷會損害社會整體利益和長遠發展,從而引發惡性競爭、短期行為、道德缺失,帶來經濟增長的盲目性、收入分配的懸殊,乃至經濟危機和社會動蕩,以及其他不和諧因素。市場經濟的缺陷不僅同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相對立,而且同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要求相對立。改革開放30年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雖然使我國社會發生了巨大變化,但由于我國的市場經濟體制還不完善,這就為市場經濟消極性、缺陷的滋生蔓延提供了更多空隙,從而產生競爭無序和失范、不講誠信、假冒偽劣、欺詐活動等不和諧現象,而這一切都不利于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和健康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越發展,越迫切需要和諧機制來引導、規范、推進和保障,以維護市場經濟發展所必需的良好秩序。
二、發展市場經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根本途徑
市場經濟是人類共同的文明成果,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須發展市場經濟。事實上,市場經濟與社會和諧有密切的聯系,發展市場經濟,有利于不斷增加和諧因素,消除不和諧因素,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根本途徑。
1.市場經濟與和諧社會之間存在著相容性
2005年2月,在中央黨校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研討班上指出:我們所要建設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這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總體要求。這些要求與市場經濟的某些屬性有著共通的地方,因而是可以相容的。
首先,市場經濟與民主法治本質上是一致的。民主法治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第一個要求。發展市場經濟能較好地解決民主法治的問題。因為現代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治經濟,如果沒有完善的法治保障、沒有一個良好的法治環境,市場經濟是不能夠運行良好的。同時,完善的法治體系也需要民主作為保障。發展市場經濟,能推動我國的政治體制改革,增強人民的政治參與意識,促使國家民主法治體系的完善。市場經濟越發展越容易促進國家完善民主法治,這就為構建和諧社會創造了必要條件。
其次,市場經濟的公平競爭與和諧社會要求的公平正義具有統一性。市場經濟本質上是公平競爭的經濟,它要求所有的人都遵循同樣的規則。盡管由于每個人的條件不同,在公平競爭中可能導致結果的不公平,但在市場經濟中每個人都是平等的,生產者經營者都以平等的身份進入市場競爭,在競爭中求生存和發展,實現優勝劣汰。因此,發展市場經濟,有利于增強人們的平等意識和公平競爭觀念,從而能較好地解決和諧社會的公平正義問題。
再次,發展市場經濟有利于誠信友愛的建立。市場經濟是以信用為基礎,通過契約為紐帶來維系的,“誠信為本”是現代市場經濟長期生存的法則,市場經濟的價值規律如一只“看不見的手”在背后調節著商品運動,一切商品的價值和質量都要通過市場來檢驗,這有利于樹立人們的質量意識和誠信觀念,為和諧社會的誠信友愛的建立打下良好的思想基礎。
通過發展市場經濟,還能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等要求創造必要的條件。因為市場經濟本身就是充滿活力的經濟,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人們為了追求利益,相互競爭,不僅使社會充滿著活力,而且也能很好地解決效率問題。同時市場經濟不僅能優化資源配置,還能促使市場規則和法律法規的健全完善,這就為安定有序的和諧社會創造了條件。另外,市場經濟承認并肯定人的利益,而對人的利益的承認和肯定,有利于充分發揮人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有利于人的素質的提高,實現人的自由全面發展,使人與自然和諧相處。
2.發展市場經濟能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物質基礎
社會和諧從根本上說取決于生產力的發展和物質財富的增長,沒有生產力發展水平的提高和物質財富的增長,和諧社會將無從談起。盡管物質財富的增長不會自發地導致社會和諧,但社會和諧卻離不開物質條件。因為和諧與貧窮落后是不相容的,一個貧窮落后的社會永遠不可能達到真正的和諧。貧窮不是社會主義,同樣,貧窮也不是和諧的社會主義。因此,社會和諧的程度最終是由生產力發展水平決定的并受其制約,生產力水平的提高是社會和諧的基本前提。而要發展生產力,就必須發展市場經濟。市場經濟作為資源配置方式,是推動生產力發展的有效方法,在宏觀上,它能促進社會資源配置的優化,在微觀上它能充分調動企業和勞動者提高效率的積極性,從而有效地促進生產力迅速發展,為構建和諧社會奠定物質基礎。轉總之,市場經濟與和諧社會是殊途同歸的,是相容的,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須發展市場經濟。
三、構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和諧機制
和諧機制是指為市場經濟和諧發展提供的利益均衡引導手段和控制杠桿。盡管市場經濟與和諧社會之間存在著相容性,發展市場經濟能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物質基礎。但是,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現實、市場經濟固有的規律和特征決定了市場經濟的和諧是不能自發形成的,必須按照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去構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和諧機制。
1.堅持以人為本是根本出發點
經濟運行機制必須服從和服務于人類活動與發展的需要,促進人類社會的文明與進步。因此,構建和諧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必須首先從人出發,尊重人的主體地位,充分保護和激勵人的主動性和創造精神,確保人的權益得以實現。以人為本是科學發展觀的核心,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諧機制的核心,它要求把人民的利益作為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不斷滿足人的多方面需求和促進人的全面發展,使人民的經濟、政治和文化權益得到切實尊重和保障,人們的思想道德素質、科學文化素質和健康素質不斷提高,形成人們平等發展、充分發揮聰明才智的社會環境。
2.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道德體系是基礎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和諧發展,僅僅依靠法律和制度規范是遠遠不夠的,必須借助道德的力量。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在我國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人們的道德觀念和行為方式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原有的道德體系已經不能適應新的形勢,而新的道德規范還沒有形成,因此積極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道德體系,確立全體社會成員共同遵循的價值取向和行為準則,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迫切需要。要著力培養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道德觀念,建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道德規范,引導人們正確處理個人與社會、競爭與協作、先富與共富的關系,營造扶正去邪、揚善懲惡的社會風氣。在人類的道德體系中,誠信友愛對市場經濟的和諧發展最有價值,要建立企業、個人的信用檔案,完善現代信用體系,逐步在全社會形成誠信為本、操守為重的良好風尚。
3.加強法制建設是保證
加強法制建設,建立健全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維護市場運行的正常秩序,形成公平競爭的環境,實現公平正義,是構建和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保證。要建立正常的市場進入、市場競爭、市場交易秩序,規范市場行為,保證公平交易、平等競爭,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要通過一系列法律法規界定各市場主體的產權,明確各自的活動規范,使市場活動在法律規則的框架下展開,引導人們以合理合法的手段追求自己的利益目標,自覺按照法律的規定來規范自己的行為,解決所遇到的矛盾;要堅決打擊市場不法行為,真正從制度上法律上保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諧運行。
4.健全收入分配機制是關鍵
社會公平是衡量和諧社會的重要尺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區別和優越于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主要表現。而合理的收入分配機制則是社會公平的重要體現,要促進社會公平,就必須健全收入分配機制,規范收入分配秩序,構建科學、公平公正的社會收入分配體系。要以逐步實現共同富裕為目標,在科學發展觀提出的“統籌規劃”方法指導下,充分考慮和兼顧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階層、不同群體的利益,制定社會普遍能夠接受的分配政策;要加強收入分配的宏觀調節,并以法律形式來調控收入分配差距。
同時還要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社會保障體系是市場經濟發展的推進器,也是構建和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穩定器。因此,必須完善城鄉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保險等制度,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對失業者給予資助、對困難群眾給予保護,實現全社會的社會保障,滿足每一個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諧發展。
總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既是競爭的經濟,也應該是和諧的經濟,既具有競爭機制,也應該有和諧機制,只有把競爭機制與和諧機制有機的統一起來,才能實現市場經濟的和諧發展,奠定和諧社會的堅實基礎。
參考文獻:
[1]陳永昌:《堅持市場經濟與和諧社會的有機統一》.《北方經貿》,2005年第10期
【關鍵詞】宏觀治國學/微觀治生學/“人和”/市場營銷
現代市場營銷學有了強烈的“管理導向”,即從管理決策的角度研究營銷者(企業)的市場營銷問題。我們把市場營銷從微觀(企業)、宏觀兩個方面的管理來研究分析,借用中國傳統的市場管理思想“宏觀管理的治國學”和“微觀管理的治生學”兩方面的思想分析,以實現古為今用的現實意義。
一、宏觀管理的治國學
(一)“順道”
宏觀管理的治國學,“順道”一詞屬于主觀范疇的“道”,是指客觀經濟規律,又稱為“則”、“常”,意思是指管理要順應客觀規律。
《管子》認為自然界和社會都有自身的運動規律,“天不變其常,地不易其則,春秋冬夏,不更其節”(《管子·形勢》)。社會活動,如農業生產,人事,財用,貨幣,治理農村和城市都有“軌”可循,“不通于軌數而欲為國,不可”(《管子·山國軌》)。人們要取得自己行為的成功,必須順乎萬物之“軌”,萬物按自身之“軌”運行,對于人毫不講情面,“萬物之于人也,無私近也,無私遠也”,你的行為順乎它,它必“助之”,你的事業就會“有其功”,“雖小必大”;反之,你如逆它,它對你也必“違之”,你必“懷其兇”,“雖成必敗”,“不可復振也”(《管子·形勢》)。這是社會自發的經濟活動,他認為國家應順其自然,少加干預,“故善者因之”,須順應客觀規律。現代企業要想在市場經濟大潮中發展自己,必須遵循市場經濟規律辦事,國家要宏觀調控,保護地球,保護大自然,維護生態平衡的發展。
(二)重人
“重人”是中國傳統管理的一大要素,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重人心向背,二是重人才歸離。要奪取天下,治好國家,辦成事業,人是第一位的,我國歷來講究得人之道,用人之道。得民是治國之本,欲得民先必為謀利。《管子》說:“政之所興,在順民心;政之所廢,在逆民心”,國家必須“令順民心”,從民所欲,去民所惡,乃為“政之寶”(《管子·牧民》)。因此,得人才是得人的核心。要得人才,先得民心,眾心所歸,方能群才薈萃,故《管子》把從革事業,注重經濟建設,為人民辦實事,視為聚攏優秀人才的先決條件,叫做“德以合人”(《管子·五輔》),“人以德使”(《管子·樞言》)。市場經濟的建設和發展,需要的是人才,因此,我國大中型企業對人才的重視,對人力資源的開發,必須做到“求賢若渴”,能否得賢能之助,關系到企業的興衰和事業的成敗。
(三)守信
治國要守信,辦企業要守信,辦一切事業都要守信。信譽是人類社會人們之間建立穩定關系的基礎,是國家興旺和事業成功的保證。治理國家,言而無信,政策多變,出爾反爾,從來是大忌,故《管子》十分強調取信于民,提出國家行政應該遵循一條重要原則:“不行不可復”者,“不欺其民也”。“言而不可復者,君不言也;行而不可再者,君不行也。凡言而不可復,行而不可再者,有國者之大禁也”(《管子·形勢》)。因此,企業的發展,參與市場經濟的競爭,必須從商品質量、價格、交貨期,以至借貸往來,都要講究一個“信”字。我國歷來有提倡“誠賈”的傳統,商而不誠,茍取一時,終致瓦解,成功的商人多是商業信譽度高的人。企業形象的塑造,知名度、美譽度的提高,唯一的途徑,就是對顧客負責,誠實守信,使“顧客讓渡價值”最大化,最終才能提高顧客滿意程度。
(四)求實
實事求是,辦事從實際出發,是思想方法和行為的準則,看問題不要偏激,辦事不要過頭,也不要不及,“過猶不及”,過了頭超越客觀形勢,犯冒進錯誤;不及于形勢又錯過時機,流于保守。兩種偏向都會壞事,應該防止。《管子》提出“量力”原則和“時空”原則,凡是量力而行,“動必量力,舉必量技”,“不為不可成,不求不可得”。指揮作戰,要知道自己的兵力和裝備的承受能力,“量力而知攻”,“不知任,不知器,不可”(《乘馬》)。對于企業而言,參與市場競爭,要制定適應環境變化的戰略。(1)創新制勝。即企業應根據市場需求不斷開發出適銷對路的產品,以贏得市場競爭的勝利。(2)優質制勝。即企業向市場提供的產品在質量上應當優于競爭對手,以贏得市場競爭的勝利。(3)廉價制勝。企業對于同檔次產品應當比競爭對手更便宜。(4)技術制勝。企業應致力于發展高新技術,實現技術領先,開發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新產品,在市場競爭中占領制高點。(5)服務制勝。企業提供比競爭對手更完善的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務,在其他條件相同時,誰能提供更周到的服務,誰就能占領市場,贏得顧客。(6)速度制勝。企業應當比競爭對手更快的速度推出新產品和新的營銷戰略,搶先占領市場,迅速擴大市場,不但壯大了實力,而且能在顧客中形成先入為主的“正宗”、“正牌”概念。(7)宣傳制勝。企業應當運用廣告、公共關系、人員推銷和銷售促進等方式大力宣傳企業和產品,提高知名度和美譽度,樹立良好形象。
二、微觀管理的治生學
“微觀管理的治生學”,是在生產發展和經濟運行的基礎上,通過官、民的實踐逐步積累形成的理論,它反映國家的管理和企業的發展。市場經濟的競爭,是行為科學的理論“人群關系參與”論,是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
人和:人和中的“和”就是調整人際關系,講團結,上下和,左右和。對治國來說,和能興邦;對治生來說,和氣生財。我國歷來把天時、地利、人和當作事業成功的三要素。《管子》說:“上下不和,雖安必危”(《形勢》)。“上下和同”,“和協輯睦”(《五輔》)是事業成功的關鍵。戰國時趙國的將相和故事,婦孺皆知,被傳頌為從大局出發講團結的典范。
發展市場經濟講天時、地利、人和。天時是國家的政策,允許企業大膽想大膽干大膽地創新;地利講的是環境人口密度,人口的流通量,交通環境的發展;人和講的是公共關系、人際關系、社會關系、企業與政府、社區與公眾、消費者之間的信譽關系。企業具備以上因素是成功的關鍵。
從微觀環境來講,求和的關鍵在于當權者,具體講,企業法人嚴于律己,嚴禁宗派,不任私人,公正無私,才能團結大多數。《管子》提出“無私者容眾”,要求君主切不可有“獨舉”、“約束”、“結紐”這些宗派行為,不可“以爵祿私有愛”,要嚴禁“黨而成群者”(《法法》)。從國家機構中清除那些嫉賢妒能,鉆營利祿,大搞宗派,殘害民生的“惡吏”,以改善官民關系。
二、樹立調查者與被調查者法律地位上平等的新觀念
至今,政府統計部門仍把企業當成附屬于自己的被領導者,由此引發出許多不符合市場經濟規則的行為。一些地方規定企業統計人員要參加政府統計部門辦的上崗培訓班,并通過考試取得統計上崗證方可從事統計工作。一些地方將統計報表和統計制度印刷費、培訓費攤派到企業。企業需要綜合統計數據,一些部門和地方統計機構不提供,讓企業花錢買資料。這是違反公司法和市場經濟一般規則的。企業是獨立于政府之外的法人實體,企業的機構設置包括統計機構和人員完全是企業自己的事情,政府無權干預。政府統計部門與企業的關系是法律上完全平等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統計部門要求企業填報統計報表是法定的權力,而向企業提供統計資料則是統計部門的義務。統計部門不應當只行使權力而不盡義務。市場經濟國家政府統計部門在普遍重視統計法制的同時,還十分重視政府統計部門的公共關系建設,他們不僅是靠法律維護統計的權威,更重要是通過統計部門的各種公關活動,比如開展統計宣傳活動、免費提供統計資料、搞好與被調查者的合作等,提高社會公眾對統計的認知度和配合程度。
三、依法規范政府統計調查工作,增強為被調查者保守秘密的觀念
政府各部門行使統計調查權力的時候,不受法律約束隨意印發調查表的問題較為突出。政府部門在行使統計調查職能時,必然要涉及到被調查者的權益。因此,在市場經濟國家里開展統計調查時是嚴格依法進行的,一般來講有法定填報義務的調查表都要有法律根枯,通常要在調查表中注明法律依據,并且將統計調查制度通過一定的渠道向社會公布。市場經濟國家的統計調查一般都分為強制性統計調查與自愿性的統計調查,強制性統計調查填報的對象一般是企業,調查的內容是經濟類,要求被調查者必須要填報的,否則要追究法律責任;自愿性調查對象一般是公民個人,調查內容是社會類,被調查者可以填報也可以拒絕填報。依法規范統計調查行為是統計法制建設的重要內容,也是依法維護被調查者權益的重要舉措。公民和企業的單項調查資料一般只用于匯總和推斷總體數據,而不允許用于其它。市場經濟國家對于被調查者的資料,制定施行如此嚴格的保密制度,是為保護被調查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使被調查者放心地為政府統計部門如實填報資料,提高公民和企業對政府統計部門的配合程度。
我們應當完善行政組織法律制度。修改補充現有的行政組織法,盡快制定機構編制法,并嚴格貫徹執行,徹底地進行機構改革,改變當前行政機構臃腫、職責不清、效率低下的現狀,以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目前,幾經反復的政府機關能否辦公司的問題又出現了,政府機關集資大辦公司,有的是主要領導掛帥,有的還保證年底不論盈虧都分紅,有的政府部門牌子一變,即成了公司,但與政府并未脫鉤,搞的是“翻牌戲”,還把原下屬企業法人強行變為自己的子公司,這些勢必造成官商不分和新的政企不分。但這些與市場經濟格格不人的現象,恰恰是在建立市場經濟的名義下形成的咨看來,完善行政組織法,明確規定市場經濟下政府有哪些職權及其行使方式和程序,該做什么,不該做什么,已成為當務之急,否則,真正的市場經濟難以形成。
我們必須盡快制定公務員法。目前,行政機關人浮于事,冗員太多,素質較低。同時,工資待遇又差,未能與經濟發展相適應,行政干部頗有微詞,一講市場經濟,一片下海聲,擺攤經商,從事第二職業,這又造成干部隊伍不穩定,無心工作。干部制度不健全,這也是執法不嚴、效率低下、、的一個重要因素。因此,必須盡快制定公務員法,明確規定公務員的錄用、考核、獎懲及權利義務、工資待遇等,造就一支素質高、業務強、精明強干的執法隊伍,以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
值得提一下的是,這里講行政法要向側重規范約束政府自身轉變,并沒有否認行政法在規范約束公民企業等相對人方面的重要性。宏觀調控經濟的行政法,為市場經濟提供良好環境和秩序的社會管理方面的行政法等,只能加強,不能削弱。只是過去我們在規范約束政府自身方面欠得較多,而且只有先管好自己才能真正管好別人,只有先“拆廟趕神去香火”,轉變政府職能,精簡和重置政府機構,才能完成政府直接千預經濟向宏觀調控經濟的實際轉變,為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提供服務和保障。所以,我們首先應當大力發揮行政法在政府自身管理方面的作用,為此,行政法應由過去側重規范約束相對人向側重規范約束政府自身轉變。
對這一問題的討論,主要有兩種觀點:市場調節論和政府規范論。
(一)市場調節學說
市場調節學說認為,如果市場是完全有效的,那么公司的財務報告如何呈報應由市場調節來決定,沒有必要做更多規范。支持這一學說的有理論、信號理論和私有合同理論。
1.理論
理論認為:公司的投資者與公司的經營者之間存在委托關系,這種關系是通過簽定契約來實現的。在簽定契約時,雙方都希望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因此契約的實現就是他們的利益最大化的實現。財務報告體現的是經營者管理公司的業績,是投資者評價公司的經營者是否履行契約的最可靠的依據。因此,公司的財務報告呈報是經營者自愿履行契約的行為。如果有人懷疑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和可靠性,那么投資者可聘請審計師,通過審計鑒證來解決。
在公司經營者的報酬與公司的利潤存在一定的相關性的前提下,對財務報告的規范越多,公司編制財務報告的成本就越高。因此,公司的經營者就不會贊成市場對財務報告需要規范。從投資者的角度看,只要他們手中有衡量經營者業績的依據,即契約中的各項規定很詳實有效,他們也不希望對財務報告有更多的規范,因為規范越多,他們支付的監督費用也就會越大。
2.信號理論
信號理論源自于市場競爭,市場競爭向供求雙方發出產品供銷的信號。公司定期向市場呈報財務報告,這也是市場經濟競爭機制的產物。如果公司自愿向市場公布財務報告,公司財務報告披露的信息越充分,公司的籌資成本就越低,公司就能贏得競爭,帶來經濟利益的最大化。這個結論已被美國許多學者的實證研究報告證實。因此,經濟利益的驅動是公司能夠向市場公布財務報告的核心。公司自愿呈報財務報告信息有三種情況:經營好的公司,有動機公布公司好的財務信息,因此,這些公司會自愿公布財務報告;經營中等的公司,因為怕被認為經營不好,所以也有自愿呈報財務報告的動機;經營不好的公司,如果不呈報財務報告,就可能被市場默認為是經營不好的公司,因此有壓力去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營業績,也會自愿呈報公司的財務報告。
因此,信號理論認為,市場已有一只“看不見的手”來規范公司財務報告的呈報,就不需要再有更多的對公司財務報告的規范。
3.私有合同理論
對于上述的兩種觀點或許有人會提出:公司呈報的財務報告的信息并不能滿足個別使用者的需求。對此私有合同理論認為,他們可以通過自己的努力去設法得到它,即通過簽訂私有合同或出資去購買。
如果市場上存在職業的財務分析家,那么財務報告的信息使用者就可以通過與職業財務分析家簽訂私有合同,來獲得需要的信息。如美國證券市場上的機構投資者。另外,信息使用者也可以通過購買專業的報紙或雜志來獲得所需的信息。購買時發生的支出,就是信息使用者為獲得財務信息所支出的成本。這也可歸結為是市場常常利用“看不見的手”,來調節信息產品的供求關系和價格,從而達到對市場上的信息產品進行合理的配置。
私有合同理論進一步提出,公司的財務報告是一種信息產品,政府并不需要對公司的財務報告的信息如何披露,進行強制性的規范。公司的財務報告如何編制和呈報,完全可以由市場上的供求關系來決定。因此,對公司財務報告的規范應采用放權(Deregulationofdisclosure)的政策。
(二)政府規范論
政府規范論認為,一個完全有效的市場事實上是不存在的。因此政府必須對公司的財務報告進行規范,同時,這也是符合社會經濟發展的目標和利益的。
1.市場并不是一個完全有效的,有時往往失靈。有以下三個具體理由:
(1)如果政府不對公司的財務報告進行規范,那么市場上就會出現生產信息產品的壟斷者。
如果市場是一個競爭的、但不規范的市場,那么生產的競爭就會帶來壟斷。其后果是,壟斷產品的價格提高了,生產的數量減少了,最后導致市場上產品的短缺,使產品的使用者購買和消費這一產品的成本增加。公司的財務報告在市場上是一種信息產品,它同樣符合其他產品在市場上進行競爭的一切規則。因此,根據成本效益原則,政府應該對財務報告這一信息產品進行規范,才能有效抑制信息產品生產壟斷者的產生,降低全社會信息產品的購買和使用的成本。
(2)財務報告和審計報告的失誤,會導致財務報告的信息的質量下降。
盡管公司有向市場自愿公布財務報告的動機,但是如果政府不對財務報告進行規范,就可能會影響到公司財務報告的質量。因為公司經營者對財務報告編制的方法的選擇性一般較大,各公司間的財務報告的信息的可比性較差,如果沒有統一的財務報告信息規范的標準,就市場的總體來看,財務報告信息就會失去可比性,導致財務報告的信息質量不高和有用性程度的下降。而如果審計師在審計時缺乏統一的審計依據,則可能導致審計的失誤,即沒有發現公司財務報告中存在的問題。
公司的財務報告的信息的質量問題對市場經濟的發展至關重要。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要依靠投資者對資本市場的信心,而投資者對資本市場建立的信心來自于高質量的財務報告的信息。因此,政府必須對財務報告進行規范,使會計信息能夠滿足財務報告使用者的需要。
(3)公司財務報告具有“公共產品”的特征。
公司的財務報告作為該公司會計的信息產品,具有公共產品的基本特征。最明顯的有兩個:一是消費的非排他性;二是生產的非競爭性。消費的非排他性表現為可以被所有與它相關的使用者免費使用,因此它的生產成本往往得不到合理的補償。如果在一個市場生產的產品是可以被消費者進行免費使用的,那么生產者就不愿意生產這種產品,導致這種產品在市場上的短缺,這就是公共產品的非競爭性的表現。顯然,如果會計信息產品是短缺產品,這樣的狀況是不利于市場的健康發展的,因此政府必須對財務報告進行規范,以防止和解決信息產品的短缺問題。
但是這樣做也會帶來另一個問題,即規范所帶來的成本應由誰來承擔。如果由政府承擔,就成為政府對財務報告信息呈報的公司的一種“補貼”,這會導致公共產品的生產過剩;如果由公司承擔,就會增加公司的經營成本,公司則不會贊成政府這樣的規范。對于這個問題如何解決,我們將在本文的第三部分討論。
2.社會經濟發展的目標和社會經濟利益的驅動,要求政府對公司財務報告進行規范。
社會經濟發展的基本目標是:能夠使全社會的資源得到最優的配置,使社會獲得最大的利益。為了達到這一目標,僅依靠市場的調節是不夠的,政府必須對市場進行必要的規范和調整。因為在一個不規范的市場經濟的條件下,信息產品的生產者和使用者各自所擁有的信息是不對稱的,如果不糾正這種信息的不對稱,那么市場的競爭就可能不公平。對此,政府規范學說認為,規范財務報告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市場競爭的公平性,使市場上的生產者和消費者都具有對稱的信息;法典理論解釋:規范就是為了解決社會各個集團之間的利益的合理分配。規范具有公開性和民主性。因此,對財務報告進行規范,是完全符合社會經濟發展的基本目標和基本利益的。
二、市場經濟條件下如何對財務報告進行規范
(一)財務報告規范的性質
對公司財務報告進行規范,看起來是一種經濟行為,實質也是一種政治行為。規范本身具有政治行為的性質,它與政府行為具有密切的關系。如我國對財務報告規范機構主要是政府,財政部代表國家政府行使規范的職能。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盡管是一個民間組織,但得到了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的強有力的支持。SEC是美國的一個準立法機構。1973年SEC公布的第150號公告(ASR150),闡述SEC與FASB的關系。“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通過其公告和解釋性文件所頒布的原則、標準和實務,將由本委員會作為具有重要的實質性的支持來加以考慮,而那些與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公告相對立的意見將被認為不具有這方面的支持。”
(二)財務報告規范的行為
財務報告規范的行為是指參與制訂規范的主體的行為。規范的成功與否,規范的參與者就顯得特別重要。特別是政府作為財務報告規范的主要參與者,對規范行為有著極大的影響。以美國為例,FASB在制訂會計準則的過程中遵循的程序是,準則的起草、準則的討論、舉行聽證會、投票表決。而最后準則是否能夠在市場上由各公司采納,取決于SEC的認可程度。從美國的歷史看,國會和SEC都曾有否定FASB已制訂的會計準則的先例。SEC的官員曾這樣認為,由民間組織FASB制訂會計準則、然后由SEC批準會計準則的實施,這是最好的模式,因為既能發揮專家在制訂中的作用,又能體現準則實施過程中所必須的政府的權威性。而我國的財務報告的規范主體是政府,這樣的規范主體顯然代表了我國國家和政府的利益。
(三)財務報告規范的影響
財務報告規范的影響是指財務報告規范實施的后果。財務報告規范的實施會影響到方方面面的財務報告的使用者,涉及到他們各自的經濟利益。
WattsandZimmerman(1978)的實證研究表明,對于即將公布的規范財務報告的新準則,財務報告的使用者的影響是不同的:1.對于政府來說,政府一般會支持新準則的制訂與實施,以更好地規范市場經濟的運行。2.對于公司的經營者來說,如果新準則能夠給公司帶來更多的收益,那么公司的經營者會積極地應用新準則;反之,則會反對應用新準則。3.對于審計師來說,在一般的情況下,審計師會支持新準則的應用以減少審計師的審計風險。但是,如果新準則要求公司財務報告的信息披露越多,那么審計的風險就會越大,審計師就可能反對新準則。4.對于財務報告信息的免費使用者(Free-riders)如財務分析家來說,他們一般都會支持新準則的應用,并希望新準則越多越好。在這種情況下,準則的制訂者就應十分謹慎,因為財務報告的規范越多,就意味著公司編制財務報告的成本就越大,這些成本應由誰來承擔?這是準則制訂者必須考慮的一個問題。
三、市場經濟條件下財務報告規范理論給我們的啟迪
(一)在制訂財務報告規范時,必須要考慮它所產生的經濟后果
既然財務報告規范的主體是政府,它的行為是一種政治行為而不是經濟行為,那么規范所產生的影響有多大、經濟后果如何就應成為規范時最重要的問題。如美國把財務報告規范研究歸為“會計政治經濟學”(PoliticalEconomyofAccounting)。在美國會計學術界,如何規范財務報告、改進財務報告已成為會計理論研究的主流。
我國目前正處于市場經濟的形成和財務報告的規范的探索階段。1992年至今的8年中,我國頒布了十多個會計準則,但對會計準則的頒布和實施產生的經濟后果、經濟影響,會計學術界卻研究得不多。如我國在八十年代初就引進了西方國家固定資產采取加速折舊的思想,但至今在企業的會計實踐中卻應用得并不廣泛;穩健性原則是西方會計中常采用的一個基本原則,但為什么在我國應用時有些企業愿意采納,有些企業卻不愿意采納;根據發達國家的經驗,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采用會計準則來規范公司的財務報告,可使公司會計人員有更多的選擇公司會計政策判斷機會,但我國會計準則實施后也會產生如此的影響嗎?
筆者十分贊成劉峰、李少波(2000)的觀點。他們撰文認為當前我國在制訂會計準則中存在的問題,可歸為兩個方面的原因:一是由于會計理論的研究不夠而引起的知識存量不足,對會計準則制訂產生不良影響;二是我國制訂和公布的各項會計準則都體現了很強的英美取向,即會計準則無論在外表上還是在具體內容上,都借鑒了英美模式。他們認為:我國目前為止的會計研究總體水平不高,很多研究是對同一問題在低水平上的重復。
(二)重視對公司財務報告規范所產生的成本,解決好“公共產品”的成本分配問題。
公共產品的成本分配問題,是由政府對公司財務報告的規范具有強制性這一特征所帶來的。如果規范財務報告的準則過多,就會帶來公司編制財務報告的成本的增加和準則在應用上的困難。盡管人們認為美國是一個對公司財務報告規范比較完善的國家,但是美國也有許多會計學家批評FASB制訂的準則過多,目前FASB制訂的準則有130多個,每年的費用高達1500萬美元,制訂的成本過大。我國在制訂準則的過程中必須引以為戒,不能認為制訂的準則越多越好,也不能認為大、中、小公司都必須應用同一的準則,更不能認為所有的企業都應與國際接軌。會計準則的制訂和實施應與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相結合,以減少不合理的成本的支出。另外,過去對于“公共產品”的成本分配問題,會計界研究的不多。SEC曾設想:隨著財務報告規范的增多,編報成本的增加部分應由財務報告信息的使用者來承擔。但究竟如何操作還有待于在實踐中探索。
參考文獻:
1.王松年,薜文君.(1999).《論財務報告的改進》.《會計研究》第7期
2.劉峰,李少波.(2000).《會計理論研究對我國會計準則制訂的影響》.《當代財經》第6期
3.馮淑萍.(1999).《市場經濟與會計準則》.《會計研究》第1期
4.葛家澍.(1999).《美國關于高質量會計準則的討論及其對我們的啟示》.《會計研究》第5期
根據德國"經濟奇跡之父"艾茵哈特的設想,社會市場經濟就是把市場競爭自由原則和社會利益均衡原則相結合,把個人進取心與社會進步相結合,以社會大眾福利制為目的的市場經濟體制〔1〕。因取得社會進步和貫徹福利制是國家的任務,所以國家必須建立對經濟生活的宏觀調控機制。因此社會市場經濟的特征可以概括為三點:一是市場經濟,二是國家宏觀調控機制、三是大眾福利制。社會市場經濟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在德國取得執政地位的基督教民主聯盟和基督教社會聯盟提出的執政綱領,在他們戰后長期的執政中這一綱領得到了充分的實施,在社會市場經濟作為基本國策規定入憲法之后,也得到了曾經一度執政的社會人的遵守。
所謂市場經濟,就是以商品生產與交換為目的,以自由競爭為手段的經濟體制。德國歷屆政府和學術界的一致看法是,市場經濟是和計劃經濟相對立的一種經濟體制,根據西方社會多年發展的經驗,因為市場經濟能夠保障個人自由并發揮個人積極性創造性,故只有它才能提供國民經濟發展的自覺的和永久的動力,而計劃經濟則不能做到這一點。因此德國實行的是全面的私有制基礎上的市場經濟體制。其實戰后德國也有實施計劃經濟的機會,1949年聯邦德國成立時參與競選的社會就是把計劃經濟作為他們的競選綱領的。但是隨著社民黨人這次競選失敗,計劃經濟的主張在德國似乎永遠失去了支持者,而社會市場經濟成為憲法規定的國策。
所謂國家宏觀調控機制,指的是國家利用各種經濟手段對國民經濟進行積極干預的各種制度的整體,這是相對于資本主義發展初期的自由放任式經濟體制提出的。德國人認為,自由放任式市場經濟并不能保證國民經濟的順利發展,正如1929-1933年的國際性經濟危機證明的那樣。為協調經濟發展,平衡社會利益分配,緩和階級沖突,國家必須采取積極的干預措施。這是實行國家宏觀調控機制的目的之一。實行國家宏觀調控機制的目的之二,是防止不正當競爭和限制競爭(壟斷),使企業始終處于競爭的狀態之中,使國民經濟始終具有發展的動力。國家宏觀調控機制,是社會市場經濟的本質特征。在市場經濟運轉正常的情況下,國家把經濟發展的一切決定權放手給企業和民間,但是一經顯示國民經濟發展有異常情形,國家則立即施行多種干預手段,對市場進行調整,使其歸于正常。德國人對此的概括是:"平時國家不問不管,緊時國家多方出面"。
所謂大眾福利制,就是使德國公民享受全面的社會保障的制度。按德國基本法的規定,福利制是德國建立的四大原則之一,也是實行社會市場經濟的目的之一。所謂社會市場經濟中的"社會"一詞,在德語中本來就有大眾福利的意思。追求利潤當然是市場經濟的動力,但是國民經濟發展的目的卻是為社會公眾造福。因此在德國,有關國計民生的農業、交通、郵電等行業長期以來并不完全服從于市場經濟規則,也就是說這些行業并未全部進入競爭機制,因為它們不能完全著眼于利潤。在這些部門曾經保留著很大的國營經濟成分(但是從1995年1月1日起德國鐵路、航空公司、和郵政電訊實行了私有化改造,即按照私營公司的形式進行了重新組合,現在的德國國營企業僅僅只有魯爾區的幾個煤礦)。另外德國還對社會的高收入階層實行累進稅制,并以國家財政支持對雇員的養老、醫療、失業等實行全面的保險,并對職業教育、兒童教育、低收入房租、貧困者的社會救濟等方面進行補貼。
德國社會市場經濟的法律制度,就是德國為保證市場經濟協調發展、給國家提供宏觀調控的手段、實現福利制國家目的而建立的法律制度的總和。這些法律有,為商品生產和流通提供基本規則的民法和商法,為國家調控提供手段的競爭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穩定法等,保護勞動者的勞動法,實現福利制的社會立法等。這些法律構成一個相互協調的整體。德國社會市場經濟是一種完全法律化的經濟體制。它的運轉機制是完全建立在法律的基礎之上的。"法治原則"也是現代德國基本法規定的立國四大基本原則之一。該國現行有效的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大約3600多個,最大的法律如民法有2385條,小的有幾十條,它們基本上覆蓋了的經濟活動的各個方面。完善的法制提供了社會經濟所需要的穩定政治環境。
二提供市場經濟基本規則的法律--德國民法和商法
提供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則的法律,亦即規范市場經濟的參加者及其行為的法律,在德國是民法和商法,這是毫無疑義的。民商法在市場經濟中的作用,是規范市場經濟參加者身份,賦予市場經濟參加者用于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所需要的基本的權利、提供商品交換基本的法律規則。民商法把商品生產者與商品交換者的基本需要,按照平等、自由、公正、公開、誠實信用、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協調一致等原則,規定為民事權利主體、物權、債權、公司、票據、保險等具體的制度,保障市場經濟按照這些法律制度健康正常地運轉。民法和商法所提供的規則,是社會市場經濟中最重要的規則,這在德國是不言而喻的,但在我國有關的探討中,對此似乎缺乏足夠的認識〔2〕。
(一)德國民法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法律規范的總和,其法律規范涉及到全社會的每一個自然人和法人,大到涉及國計民生的財產支配關系和流通關系,小到個人、家庭與鄰里之間的關系,都是民法的調整范圍。所以它是市場經濟社會最基本的法律,其重要性只有憲法可以相比。德國現行民法是1886年頒布、1900年生效的《德國民法典》。明年該法典誕生就已經整整100年了。100年來,德國社會與經濟狀況已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但是德意志聯邦共和國1949成立時制定的《德國基本法》即德國憲法承認《德國民法典》仍然有效。當然該法典也曾經過不少的修改,但其基本結構和內容沒有大的改變。德國法律明確規定,任何企業的開辦者和經營者都必須有學習過《德國民法典》的經歷,每個大學生,無論是自然科學、人文科學、社會科學的,都必須有《德國民法典》的學分。一部法典能有如此之長如此之大的生命力,其主要的原因有:
(1)體系宏大,覆蓋面廣。民法因調整范圍廣泛,在一般國家也都是體系最寵大的法律。《德國民法典》開始制定時,正是分裂數百年的德國剛剛統一之時,立法者也想利用該法典把長期分裂割據而混亂不一的德國社會統一起來〔3〕,這就更加擴大了民法典的規模。因此,該法典在立法時基本上把當時能夠設想到的市民社會的民事法律關系統統都規定進去了。這就使得整個德國社會都建立在該法典之上,使得《德國民法典》實際上成了規范整個德國社會的最基本的社會關系的法典,也使得后來想廢止該法典的人常常自嘆乏力(比如希特勒就曾想廢止該法典〔4〕)。同時也由于立法的這種背景和德國人一貫辦事細致認真的傳統,該法典的條文達到2385條,成為當今世界最宏大的一部現行法典。
(2)采納科學,多有創新。《德國民法典》制定時,立法者盡量采納了當時法律科學研究的成果,使得這部法典非常富有創新性。這一點比較突出的如:在立法模式的設置上,它放棄了在當時影響極大的1804年頒布的《法國民法典》把民法規范規定為"人"、"財產及對于所有權的各種變更"、"取得財產的各種方法"三篇結構,而根據本國法學家的研究成果,把民法典的內容劃分為"總則"、"債務關系法"、"物權法"、"親屬法"、"繼承法"這五編式的結構,這樣,民法的全部內容安排得清晰合理,人們從各編的題目就可以看出他們的相互區別和相互聯系。又如"權利能力"、"行為能力"、"法人"、"物權"等法律概念和制度,關于"有限所有權"理論、"權利濫用禁止"理論等,也是《德國民法典》吸收法學家的研究成果并在法典中首創使用的,目前這些概念及制度的科學性得到了全世界的承認并已經得到普遍使用。
(3)結構嚴謹,技術性強。《德國民法典》充分體現了德意志民族慣于抽象思維和講究專業化、技術化的特點。《德國民法典》中大量地應用了"事實的抽象-概括式表達"、"一般性條款"、"共同性規定(提取公因式)"等法學邏輯手段和技術,使得《德國民法典》的層次分明,而且結構嚴謹。為了節省文字和篇幅,該法典中還大量地使用了"援用"技術,很多條文直接引用其他條文的事實規定或者法律效力。在立法語言上,《德國民法典》的一個顯著特點是盡量使用法律規范語言而不是一般民眾的生活語言,這就使得法典條文的含義盡量地精確無誤。在《德國民法典》制定時,曾有人就它的立法技術和語言進行了尖銳的批評,指責它過于專業化,疏遠民眾,是"教授的法律"。不過正因為此,該法典才做到了"法律計算機"〔5〕般的精確,給法官執法提供準確的應用規則,并限制了法官的任意性,從而使法律得到準確的貫徹,而大眾化的立法技術和立法語言是做不到準確執法的。
(4)立足長遠,講究質量。《德國民法典》同時還體現了德意志民族認真、精確的特點。該法典從1873年起草,到1896頒布,先后三易其稿,共計24年方才制成。在整個法典之中,至今人們還很難發現冗言贅語,也很難發現沒有實用意義的條文,一些被后來實踐證明過時的或缺損的內容,立法者也都進行了廢止和補充。舉世公認的是,《德國民法典》不愧為講究立法質量的楷模。
當然,時代的發展是無止境的,任何法典,即使它制定時再完善,也得要不斷地進行修改。截止到1994年11月5日,《德國民法典》已經進行了122次修改,涉及的條文約500余條〔6〕。其中廢止的條文主要是封建色彩濃厚的家庭與婚姻制度方面的內容,增加的條文主要是禁止權利濫用、男女平權、侵權責任。消費者保護等方面的內容。總的來說,隨著時代的發展,民法的內容必須不斷增加。德國立法者也認識到,試圖用一部法典來概括和規范全部社會生活是不可能的。當增加個別條文無濟于事時,立法者干脆重新制定一部新法,作為《德國民法典》附從法。目前這些附從法有《地上權條例》、《住宅所有權法》、《通用交易條件法定規則法》、《婚姻法》、《消費者信用法》等。
(二)德國商法
商法是規定以營業為目的的人(包括法人)和行為的法律規范的總和。顧名思義,商法就是專門規定有關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人(包括法人)和事實的法律。從法律邏輯上來說,商人是民事主體的特別形式,商行為是民事行為的特別形式,所以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民法是商法的一般法。在法律適用規則上,應優先適用商法,在商法無特別規定時,可以適用民法。1897年生效的《德國商法典》,對它和《德國民法典》之間的關系就是這樣規定的。
《德國商法典》和《德國民法典》是同時制定也是同時生效的,以后在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成立時又同時得到《德國基本法》的承認。德國在民法典之外另外制定商法典的原因,是商人和商事行為雖然具有民事主體和民事行為的一般性質,但是在市場經濟運行中他們表現更多的是其獨特性,即具有以營業性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為目的,即以商業性盈利為目的的特點〔7〕。而且商行為比一般民事行為運轉更快,因而其風險更大,所以它有更高的安全性要求。為社會公益和社會經濟生活安全而言,必須有國家立法對商人和商行為制定明確的規范。《德國商法典》包括四編共905條,第一編:商人,內容有商人,商業注冊,商號,商業帳簿,商業代表等規定,第二編:商事公司及匿名合伙,是關于無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第三編,商行為,內容有商行為的一般規定、買賣、批發、運輸、倉庫、運送等。第四編是海商法的規定。
《德國商法典》并沒有規定商法的全部內容。以后德國又單獨制定了《票據法》、《保險法》、《支票法》、《銀行法》等商事法律。由于商業的迅猛發展,商法典的內容的更新和變化要必民法典更快更大。比較突出的有:1937年有關股份的法律從商法典中抽出,制定為單獨的《股份法》;1986年通過《資產負債表規則法》用100多個條文使商法典第三編得到更新:1989年又根據歐共體法制定了新的商業法。
三給國家提供宏觀調控手段的法律制度
由于對自由放任式市場經濟產生的經濟危機的深刻認識,德國才改行國家宏觀調控式市場經濟,其目的一是為了均衡社會經濟利益,二是為了防止因為壟斷而導致限制甚至扼殺競爭的現象,防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也就是說,國家不再把社會經濟的發展只當作私人事務,而要以社會的最高公共仲裁人的身份積極地干預社會經濟生活。如果說民商法提供給市場經濟參加者合法的身份和必要的權利,那么國家的積極的干預則是要給市場經濟提供和諧發展的秩序,保證它能順利發展。
在法治國家的原則下,國家的宏觀調控的范圍和方式必須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德國在這一方面制定的法律主要有:
(一)關于保護競爭的法律。
市場經濟體制下國民經濟發展的根本動力是競爭。因此促進競爭并保護競爭順利進行就成了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的一項重要任務。國家對競爭不能如自由放任時期那樣放任不管,因為放任競爭會產生如下兩種損害競爭的情況:一是競爭的濫用,即不正當競爭;二是企業之間達成協議限制甚至扼殺競爭。為此德國專門制定了如下立法:
⒈《反限制競爭法》又名《卡特爾法》。1957年制定,1980年和1990年兩次修改。之所以又稱之為《卡特爾法》,因為該法的主要立法目的就是要消除企業之間達成的限制競爭的卡特爾協議。有時卡特爾也指根據上述協議而產生的企業組織,如企業集團、企業組合等〔8〕。該法列舉的卡特爾形式有:交易條件卡特爾,它給一個行業的企業規定一個統一的合同條件:價格卡特爾,它規定一個統一的最低價格;顧客或者地區卡特爾,它為每個企業規定特定的顧客種類或者特定的營業地區等。卡特爾的極端形式是辛迪加,它是指將價格、交易條件、合同條款、有關產品的一般條件等全部統一規定從而形成壟斷的卡特爾形式。卡特爾行為可以產生于市場的各個行業,也可以發生在市場交易的各個階段。總之,卡特爾的本質,就是使企業減少甚至是免于競爭壓力,保證他們在不改進其為顧客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質量的條件下而能夠獲得穩定的甚至是不斷提高的收入。
在對卡特爾行為進行國家干預時,確定它對于國民經濟的發展是否真正造成損害是非常必要的,因為企業的聯合有時是好事,有時是壞事。按《卡特爾法》的規定,當企業之間的協議造成他們"支配市場"的地位(壟斷),并濫用此地位剝削合同相對人或者消費者時,即認為其是法律應該禁止的"限制競爭行為"即卡特爾行為。對交通、能源、以及自然資源開發型企業等自然壟斷行業,也要根據上述標準來判斷其是否具有限制競爭的行為。國家對卡特爾行為的干預方式是:對要成立卡特爾的企業實行準許制,即企業之間成立卡特爾時必須向聯邦經濟部申請準許,否則為非法。對已經成立的卡特爾組織,由設在柏林的聯邦卡特爾局或者各州的卡特爾局進行調查,以確認他們是否能夠造成他們"支配市場"的地位以及他們是否有"控制濫用"(即利用其地位操縱市場)的情形。由于對此情形的判斷在具體的事件中是很困難的,所以立法者賦予卡特爾局一種可以假設的權利:根據企業的某一行為(比如規定價格)確定,它在市場上是否具有限制競爭甚至取消競爭情況。在得到肯定的答案之后,卡特爾局將頒發一個"聯合禁止"命令,宣布企業之間的卡特爾行為無效,并將其予以解散。在德國,成立卡特爾必須得到聯邦經濟部的批準,而聯邦經濟部在這個問題上非常慎重,只有能夠創造或者擴大就業機會的卡特爾才能獲得批準,而卡特爾的本性一般來說是消減就業機會的,故新成立卡特爾幾乎是不可能的。目前在德國,只有環境保護企業不受《卡特爾法》的限制〔9〕;另外因受歐洲聯盟法(原來的歐共體法)制約的農業等行業,因不參與競爭,故也不受《卡特爾法》的限制。
⒉《反不正當競爭法》又名《競爭法》,1909年制定。該法的立法目的,是排除競爭中的不公正、不道德行為,建立并發展公開、公正的競爭秩序,保護市場經濟的順利運行。《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卡特爾法》在具體調整范圍上雖有差別,但是他們的作用是互補的,目的是相同的。該法制定于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前,它是德國政府早就認識到國家應當積極干預市場經濟的意義并實施了干預的一個象征。當然此后德國對該法也曾進行過一些補充和修改,如1932和1933年頒布兩個附加條例等〔10〕。
該法把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分為四大類:第一種是"顧客誤導",指的是使得顧客自己作出決定而損害自己的種種不道德行為,如通過誘惑性廣告進行心理上的和道德上的強迫買賣等。第二種是"妨礙對手",指通過毀滅性價格戰(即傾銷行為)、封鎖、貶低他人的廣告甚至違法犯罪等手段,降低競爭對手的競爭能力。第三種是"剝削性競爭",指的是企業對他人勞動的剝削,如假冒他人的成就(如在自己的產品上使用與他人相同的包裝等)、模仿他人的廣告、盜用他人的聲譽、誘拐挖走他人的工作者等。第四種是"違法競爭",指企業有意識地、有計劃地以違背稅法、工商法等謀取競爭優勢,獲得不正當利益,如給回扣、行賄等。另外該法還具體地列舉了一系列有關的法律事實,并從中甄別出正當與不正當的界限。這些事實有:迷惑性廣告、清倉出售、甩賣和季節末大甩賣、購物券交易、行賄、誣陷、營業性誹謗、吐露商業秘密等。
雖然《競爭法》對種種不正當的競爭行為作出了細致的規定,但是它又規定,判斷某種行為是否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權利,并不屬于企業和個人,而是屬于法院。受害人可以依據事實向法院,但只有法院有權判定某種競爭行為是否正當并決定是否給予相應的處罰。
(二)關于國家調節、穩定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
即使各種社會經濟力量完全按照合法的方式存在和競爭,有時國民經濟的發展也會出現一些異常情況,如通貨膨脹和失業等,這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是常見的。此時就必須有國家出面,對社會經濟的發展進行調節,把市場經濟導向健康發展的軌道。德國1967年制定的《穩定法》就是給國家提供調節社會市場經濟的手段的法律。該法的全稱是《促進經濟穩定與增長法》。它規定,在社會市場經濟條件下聯邦政府有權以間接的干預措施調節經濟發展(所謂"經濟干預");調節的目標是,在經濟持續增長的同時保持穩定的物價、高的就業率和對外貿易平衡,保持各州、城鎮、鄉之間的經濟均衡發展:調節的主要手段是預算、稅收、社會福利措施等。它還規定,監督、調節社會市場經濟,是聯邦政府的義務,聯邦政府必須對協調各地的經濟發展負責,對各地區的投資用稅收進行引導,并在每年初就過去年度的國民經濟的發展狀況向國會報告。《穩定法》的施行,其意義一是它給國家提供了經常的明確的調節控制經濟發展的權利義務、以及實施調節的手段;二是它擴大了聯邦政府參與經濟事務的權力,縮小了經濟的地方自決權,對聯邦制條件下的經濟地方自治原則進行了修正。
德國在穩定社會經濟關系的方面,除利用《穩定法》進行大膽的調節之外,還采取了如下措施:
為抑制、消滅通貨膨脹,規定德國中央銀行德意志銀行獨立,使其脫離聯邦中央政府機構系列,中央銀行董事會的組成不屬于聯邦總理的職權。這樣,政府就無法決定貨幣發行量,這就消除了政府為追求經濟高速發展而濫發鈔票導致的通貨膨脹。
設立經濟發展理事會,成員有聯邦經濟部長、財政部長、各州政府一名代表、鄉級政府的代表等。理事會的任務是:對德國境內全局性的經濟發展問題進行協商,尋找解決經濟發展中的方法并盡可能地采取一致行動。因德國是聯邦制國家,經濟事務的決策權屬于各州政府。成立經濟發展理事會后,聯邦政府便可以對各州之間的利益關系進行協調,并貫徹聯邦的經濟政策。
設立財政計劃理事會,其成員與經濟發展理事會組成方式一樣,其任務是協調國家、州和鄉的財政計劃,使公共收支與國民經濟的發展水平相適應。
設立社會力量監督國民經濟運行的常設機構,于1963成立的一個由德國境內沒有黨派色彩的五個著名經濟學家組成的專家理事會,人稱"五賢士會"。該理事會的主要任務是:鑒定宏觀經濟的發展狀況,每年秋季撰寫一部關于宏觀經濟發展的優劣的鑒定報告。這份報告要向社會公布,而且對政府實施政策有直接的作用。在每年1月份召開的聯邦議會上,聯邦政府要將他們對該鑒定的意見向議會提出專門的說明。
(三)關于市場準入的法律
對于允許公開競爭的行業,國家均規定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不達到標準者不得開業進入市場。市場準入制度是企業開業登記制度之外的另一種考核制度,任何營業者當然都必須經過國家登記方可開業,但德國法律要求,營業者在申請登記之前,還必須具備一定的市場準入條件。這些條件是,對各種公司,依據商法的規定實行規范制和批準制;對個體商人,則要求其具備職業知識。對具有高級技術知識的個人營業者,如醫師、律師、會計師、經濟師和稅務顧問等,國家還要求他們必須經過特殊的培訓并達到一定的年齡。德國在市場準入方面的法律是非常嚴格而細致的。例如,即使是修鞋師傅、家庭用水管道修理師傅這樣的個體開業者,法律也要求他們必須具備實科中學畢業(六年制中學)畢業、學徒三年、幫工五年、最后通過政府專門考試的履歷。
四關于勞動者的法律
勞動是社會財富的根本來源,激發勞動者的積極性,保護他們的合法利益,理所當然地是立法的中心任務之一。由于德國是私有制國家,貫徹的是"勞動自由"的原則,故勞動關系的建立完全采用市場化方式即采用勞動契約形式,由雇主與雇員自己決定是否發生雇傭關系,并決定工資、工作時間、工作條件、休假、勞動保護等有關勞動的具體事宜。在這種條件下,勞動者總是處于較不利的地位,他們的權益常常難以得到保護,勞資沖突的產生是必然的。為緩和這種沖突,穩定社會關系,德國法律在保護勞動者上采取了較大的舉措,其主要有:
⒈制定獨立于民法的勞動法。在《德國民法典》關于雇傭關系的規定顯然已經不足以保護勞動者的條件下,把勞動關系從雇傭的法律規范中分離出來,另外從19世紀末開始制定了一系列勞動法規,這些法規最初是針對個別行業制定的,尤其是針對礦工等勞動保護最為迫切的行業制定的,到第一次世界大戰后已經成為勞動法群體。1969年德國制定了專門的《勞動法統一法》,把所有的勞動法規統一為一個大法。該法以《德國民法典》和《德國商法典》為基礎,但又廣泛地引入行政法措施,確立了統一的勞動保護條件。該法的另一個顯著的成就是,把對勞動關系的司法管轄權從一般管轄權中分離出來,為成立獨立的勞動法院提供了法律依據。
⒉設立獨立的勞動法院,對勞動關系進行特別司法管轄。德國于1979年制定《勞動法院法》,規定設立縣、州、聯邦三級勞動法院系統,審理雇主與雇員之間的勞動關系爭議。該法規定,區別于一般的民事爭議的是,勞動爭議的審理貫徹程序捷便和費用節儉的原則。
⒊建立"共決權"制度。所謂"共決權"制度,指的是德國法律規定的,在所有的企業中建立的由就業者享有參與和雇主共同決定企業事務的權利的制度。這一制度的主要內容有:⑴"企業委員會"制度。按照1952年頒布、1989年修訂的《企業法》,在一切企業中設立企業企業委員會,企業委員會由就業者或者就業者代表組成,它享有代表就業者講話以及決定部分企業內部關于就業者事務的權利。其權利主要包括:在集體事務方面如就業者的休假計劃、工作時間、職員宿舍的安排以及工作秩序、工人崗位勞動監督、企業新技術引進等問題上企業委員會擁有決定權;在企業對就業者的個人處置事務如就業者的培訓、崗位調換、解雇等問題上,企業委員會擁有知情權和建議權;在企業變更損害到20名以上的就業者的利益時,企業委員會有為他們取得利益補償和申請社會救濟的建議權等。企業委員會不同于工會,因前者是法定組織,有法定權利;而后者是自愿成立的社團,其權利來源于組織章程;而且前者只可在企業內部活動,而后者可以是行業的、地區的甚至是全國的組織。⑵就業者參加企業監事會制度。根據德國前述《企業法》、1951年的《產業企業共決權法》、1976年的《共決權法》等法律,就業者有權在一切股份公司、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擁有監事會席位。法律對就業者席位的多少有明確規定,如在擁有500名以上就業者的礦山、鋼鐵企業中擁有1/3至半數的席位,在企業集團如康采恩的監事會中擁有至少20%的席位。在監事會中,就業者監事行使與其他監事同樣的權利。
⒋提倡"社會伙伴關系"。所謂"社會伙伴關系"指的是德國社會的一種說法,它認為德國的雇主與雇員之間的關系,以及他們的代表者雇主聯合會與工會之間的關系,不是你死我活的根本沖突,而是一種在客觀上既有矛盾但又誰也離不開誰的、要共同為經濟穩定和繁榮發揮積極的社會作用的伙伴關系。德國法律對這種說法至少是采取了鼓勵的態度,法學家們在其著述中也大量采用并闡述這一說法。按照"社會伙伴關系",只有雇主與雇員之間、雇主聯合會與工會之間在出現勞資沖突時即互相斗爭又互相協調才能解決問題。這一看法可以說在德國形成了共識。1993-1994年德國南部的鋼鐵工人長達10個月的罷工就是在工會與雇主聯合會頑強而又靈活的斗爭中得到解決的。
⒌工會的統一化和獨立化。德國法律規定,某一行業只能組織統一的工會,其目的是避免該行業工人力量分散,保持工會的強大。所謂工會的獨立化,指的是德國法律規定,工會不能從屬于任何黨派或者教派,而只能保持其獨立。該規定的目的,是要防止把工會作為黨派的競選的工具或者教派斗爭的工具,使工會保持其只為工人利益活動的特性。
⒍建立完善的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制度。德國對勞動保護的法律制度見于民法、商法、行政法的一系列法律之中。其內容包括兩方面,一種是針對勞動中的危險對就業者的保護,如勞動秩序、就業者健康、勞動技術條件、危險品作業的保護等規定;另一種是勞動時間保護、勞動報酬保護、解約保護等。另外,對特殊勞動者如婦女、青年、重殘疾人、以及家庭勞動者等,由法律針對其特性作出規定。雖然德國法把勞動關系的締結仍然當作民法上的一種合同,承認其成立依據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但是它把勞動保護條款規定為強制性條款,雇主只能接受,而不能改變和拋棄。同時,德國對一切就業者建立以企業資金和國家資金為基礎的強制性保險制度,它規定所有的雇員都必須參加醫療、養老、事故、失業等項保險,保險費由雇主與雇員各半分擔。如就業者失業,除其可以領取失業保險賠償外,還可免費接受由國家財政支持的職業培訓和轉崗培訓。
總之,一方面由于就業者技能的提高和勞動市場的一百多年的"磨合",另一方面由于法律對就業者的完備的保護,德國的就業者的法律地位和勞動條件已顯著提高,據1991年的統計資料,其勞動力價格已經成為世界之冠,個人的消費達到全國社會凈產值的56.1%,遠遠大于同期國家的各項支出〔11〕。
五關于社會福利制的法律
如上所述,所謂福利制,就是使德國公民享受全面的社會保障的制度,這是德國基本法規定的四大原則之一,也是實行社會市場經濟的目的,為實行福利制國家的目標,德國長期把農業、交通、郵電等行業置于市場之外,使之未進入競爭機制。同時,德國還制定了一系列法律,以國家的財政為基礎在該國建立起了全面的福利制制度。這些制度除上文談到的就業者的福利措施外,還主要有如下方面:
⒈住房。德國依據國家財政支持建立起了西方國家唯一的"福利制住房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住房十分緊張,大量的無房居住者使得住房市場對居住者非常不利。因此德國政府開始實行住房市場的國家控制,使其基本上不再依市場調節。控制的手段之一,是國家強制投資住房市場,并獲得對住房的部分支配權,然后把住房低價出租給社會低收入者階層不定期居住,這就是所謂的"福利制住房"。控制的手段之二,是依《住宅義務法》(1948年)強制規定對房主解約的限制,后來該規定導致對《德國民法典》的修改,而建立起了"承租人保護"的法律制度。依靠這些制度,德國的住房市場曾有過長期的對居住者寬松的局面。但是自從德國統一后,住房市場目前仍然比較緊張。
⒉養老。德國對全社會實行法定養老保險制度。養老保險是由國家財政支持的。通常男子年滿65歲,婦女年滿60歲即可領取到養老金、退休金。
⒊教育。德國對全體居民實行十年制義務教育制和一切教育免費制度。對受教育有困難的居民,國家給予特殊的幫助,比如對殘疾人國家建立特別的學校予以教育。對經濟困難的大學生,國家給予未來可以減免的貸款。對失業者,國家舉辦專門的學校使他們免費學習新的技能。
⒋貧困者的社會救濟。德國對低收入者實行國家補助。補助的方式有發生活補助費、提供福利制住房等。
六德國社會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對我國的參考價值
關于德國社會市場經濟的效果的分析,例如原西德如何依靠這種制度而取得舉世注目的建設成就的情況,在我國已經有不少學者進行了介紹。此處當不再贅言。所應補充的是,在德國統一后原東德地區的經濟重建過程中,德國式市場經濟又一次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因東西德經濟發展水平相差巨大,統一后為發展東部經濟而耗費了大量資金,從而導致德國經濟從1990年到1993年沒有正增長率,但是德國馬克的幣值與匯率基本保持未變,通貨膨脹率沒有超過3%,人民的生活水平基本沒有下降,未出現大的社會動蕩。1994年德國東部的經濟改建已經基本完成,德國經濟開始走出低谷,出現2%的增長率,1995年經濟可望持續增長。正因為此,執政已經三屆的基督教民主聯盟黨在多數人預期競選失敗的情況下,在1994年的超級大選中又一次取得了競選勝利。這一切與前蘇聯地區及東歐地區某些引進英美自由市場經濟模式的國家的政治動蕩、經濟難以發展、人民怨聲載道的情況形成鮮明的對照。
當然,德國社會市場經濟的法律制度從法律政治學的角度來看并非是無可指責的。但是,對它的批判不是本文的目的。我國的市場經濟的法制建設尚處于初級階段,我們需要廣泛地吸收和借鑒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的法制經驗,尤其是德國社會市場經濟法制的成功經驗。實事求是地說,德國的社會市場經濟的法律制度對我國在許多方面都有借鑒作用,最突出的方面應該是以下幾點:
⒈依靠民法來建立我國市場經濟社會的行為規范基礎。民商法是市場經濟法制建設的基礎。正如德國社會市場經濟的法律制度--其實也是其他市場經濟國家法律制度所表明的那樣,市場經濟的最基本的立法是民法以及作為民法特別法的商法,因為他們提供了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整個社會的最基本的法律規則。但是實事求是地說,我國的立法者對此并無清楚的認識。目前我國民法立法非常薄弱,根本無法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作為整個社會的基本規范的需要。現行民法最基本的法律"民法通則"過于簡單,只有156條,在其實質內容方面,不但物權財產權(最突出的是不動產財產權)、債權這些民法中最基本的內容,也是市場經濟的基本的法律規范,在我國可以說是缺乏有實質意義的規定,而且已經被改革實踐和其他法律所否定的內容,如關于不許土地出租的規定等,到目前為止仍然是民法的有效條文,所有這些給我國目前的改革確實帶來不少困難。但同時這也給改革帶來良好的契機。因為大家都能看到的是,舊的古老傳統很難適應當代的情勢,在產品經濟體制下制定的行為規則又被改革和人民群眾所拋棄,所以我國目前最缺乏的就是民間的基本的行為規范。而民法依其本源就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民間社會的行為規范的總和。因此,如果現在我國能夠制定出一部詳備而得當的民法,不但會彌補我國目前的民間社會行為規范缺乏的漏洞,而且會極大地促進改革的發展。這也是我們從《德國民法典》的制定和施行百年時理應得到的經驗。
⒉依靠法治方法實現法治經濟。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這一點,目前從上到下已經沒有疑義。但是對怎樣才能實現法治經濟這一問題,理論界無人提及,實踐上可以說并不明確。因為,目前我們所使用的改革方法可以說是與法治目標相違背的。其主要的表現是,新的改革措施的出臺常常不依靠法律的手段和方法,沒有遵循"先立法、后行動"這一法治國家普遍的原則,而是繞過現行法律、甚至違背現行法律的規定,依靠非法律的種種手段推進改革的進行。比如,改革中大量存在的"先試驗、后立法"方法就是如此。這樣,幾乎每一次改革措施出臺都會帶來法律威信下降的副作用,它違背了法治國家的目的。這一點無疑也是我國目前法制威信不高的原因之一。對此問題的解決可以參考德國等法治國家的作法。在德國,對政府的行為實行的是"法律之外一切行為均為非法"的原則,政府施政如有新的舉措,首先考慮的是把自己的綱領制定為法律,然后才付之于行動,如不然,政府的行為就是非法行為。這一原則雖有僵硬之嫌,但它卻維護了法律的尊嚴,遵循了法治的原則,收到了長遠的政治效益和經濟效益。我國對改革也應貫徹"先立法、后行動"的改革策略,也就是依靠法治手段達到法治目的的策略,把一切改革活動納入法治軌道。要做到這一點在我國并不難,因為目前所推行的改革制度,常常是在理論上和實踐上已經為我國臺港地區或者其他國家證明是市場經濟的成功經驗,甚至有些改革措施就是直接從這些地區和國家引進的。那么在吸收這些地區和國家的經驗時同時引進他們的有關的法律制度、同時把這些法律制度通過立法轉化為我國的法律制度,應該說是比較容易做到的。
〔1〕A.Hofmann.TatsachenueberDeutschland,Societaets.Verlag1992,Seite185.
〔2〕參見張賢鈺:《德國社會市場經濟與法制的評價》,《中國法學》1993年第6期等。
〔3〕HelmutKoehler:EinfuehrungzumBGB,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SeiteIX
〔4〕HelmutKoehler;EinfuehrungzumBGB,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1993,SeiteXIX
〔5〕KonradZweigert&HeinKoetz,EinfuehrungindieRechtsvergleichung,Tuebingen1971,Seife268.
〔6〕Schoenfelder:DeutscheGesetze,VerlagC.H.Beck,1994,11.
〔7〕WolfgangHefermehl:EinfuehrungzumHGB,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Seite7.
〔8〕Creifelds;Rechtswoeterbuch.VerlagC.H.Beck.Neuauflage1994,Seite645
馬克思以當時的資本主義社會制度為研究對象,運用勞動價值論以及以勞動價值論為基石的政治經濟學,揭示了當時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運行規律。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生產方式與馬克思當時所面對的情況有本質不同,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論不能直接解釋和回答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全部經濟問題。因此,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如何發展勞動價值論的思考具有很強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
一、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發展勞動價值論,應對馬克思的生產勞動理論加以發展
勞動價值理論的核心概念之一是“生產勞動”,生產勞動是生產新增價值的勞動,界定好了“生產勞動”,也就界定好了新增價值的源泉。所以從理論上界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生產勞動是研究社會主義勞動價值理論的首要任務。
馬克思在研究生產勞動時,從兩個角度界定了兩對概念。一是從是否生產出物質產品的角度將勞動分為兩大類:一類是生產物質產品的勞動,一類是不生產物質產品的勞動。前一種勞動稱為物質生產勞動,后一種勞動稱為非物質生產勞動。二是從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角度界定了生產勞動和非生產勞動,認為只有與資本相聯系、能夠為資本家生產剩余價值的勞動才是生產勞動,否則是非生產勞動。馬克思從生產關系的角度對生產勞動和非生產勞動的界定無疑是科學的。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當今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相對于馬克思時生了很
大變化,而我國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生產關系與馬克思時代的資本主義生產關系更有本質上的差別,加上對生產關系具有決定作用的生產力的巨大發展帶來了產業結構的不斷升級與換代,尤其是計算機技術和互聯網技術的飛速發展及其在各行各業的廣泛運用,改變了生產勞動方式。在這些情況下,馬克思對生產勞動的界定已不能反映現階段生產關系的新特征。因而有必要對馬克思的生產勞動理論加以發展。
首先,必須把“生產勞動”和“物質生產勞動”區分開來。我國理論界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把社會主義生產勞動等同于物質生產勞動,這種界定既不符合馬克思的原意,又撇開了特定社會生產關系的性質,這樣的所謂“生產勞動”可以套用于所有的社會形態,從而失去了界定社會主義生產勞動的意義。馬克思在界定資本主義社會的生產勞動時,不是從勞動成果的物質規定性來界定,而是從勞動過程能否體現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性質來界定。只要勞動過程能體現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性質,不管該勞動是物質生產勞動還是非物質生產勞動,它們都是生產勞動。馬克思在《資本論》第一卷第十四章說過:“如果可以在物質生產領域以外舉一個例子,那么,一個教員只有當他不僅訓練孩子的頭腦,而且還為校董的發財致富勞碌時,他才是生產工人。校董不把他的資本投人香腸工廠,而投入教育工廠,這并不使事情有任何改變。”馬克思還說:“例如一個演員,哪怕是丑角,只要他被資本家(劇院老板)雇傭,他償還給資本家的勞動,多于他以工資形式從資本家那里取得的勞動,那么他就是生產勞動者。”可見,馬克思把不是從事物質資料生產的教員和演員的勞動也算作是生產勞動,這說明,馬克思已將資本主義生產勞動與物質生產勞動明確區分開來了。我們在界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生產勞動時,雖然不能完全照搬馬克思對資本主義生產勞動范疇的具體界定,但可以運用馬克思的界定方法。對應馬克思在界定資本主義社會的生產勞動時是從勞動過程能否體現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性質來界定,我們在界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生產勞動時,就應當使社會主義社會的生產勞動也能體現社會主義生產關系的性質,從而也將社會主義“生產勞動”與“物質生產勞動”區分開來,將社會主義“生產勞動”的范疇在“物質生產勞動”的基礎上加以擴大。
其次,必須使“生產勞動”與社會主義的“生產目的”相吻合。馬克思在((資本論》第一卷第十四章指出:“資本主義生產不僅是商品的生產。它實質上是剩余價值的生產。工人不是為自己生產,而是為資本生產。因此。工人單是進行生產已經不夠了。他必須生產剩余價值。只有為資本家生產剩余價值或者為資本的自行增殖服務的工人,才是生產工人。”馬克思還說:”一個自行賣唱的歌女,是非生產勞動者。但同一個歌女,如果她是由一個企業家雇傭,在企業家的指揮下賣唱,而以賺錢為目的的她便是一個生產勞動者。因為她生產資本。”這兩段話給我們的啟示是:資本主義的生產目的是榨取剩余價值,馬克思把只有為資本家生產剩余價值的勞動者才算作生產勞動者,這就使資本主義的“生產勞動”與資本主義的“生產目的”相吻合了。我們認為社會主義的“生產勞動”也必須與社會主義的“生產目的”相吻合,這樣才能使前后兩個“生產”一致起來。就是說,進行社會主義的“生產勞動”是為了實現社會主義“生產目的”,社會主義“生產目的”只能通過社會主義“生產勞動”來達到。我們知道,社會主義的生產目的是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和文化生活的需要。這里有兩種需要,一種是物質生活需要,一種是文化生活需要,物質生活需要只能由物質生產勞動來滿足,文化生活需要只能由精神生產勞動來滿足。所以,從社會主義的生產目的來考察可以發現,社會主義生產勞動必須包括物質生產勞動和精神生產勞動兩個部分,如果把生產勞動僅僅說成是物質生產勞動,那么社會主義生產的目的就只能說成是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生活的需要了,而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文化生活的需要不能算作社會主義生產目的。反過來說,如果你要把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文化生活的需要算作社會主義生產目的的一個方面,那么你就必須把精神生產勞動也算作是社會主義生產勞動的范疇,因為僅僅只有物質生產勞動是不能滿足文化生活需要的。雖然電視機、收音機、計算機等行業的勞動是物質生產勞動,其勞動成果也能滿足人們一部分文化生活需要,但這并不是電視機、收音機、計算機等產品本身直接滿足的,而是由文學藝術工作者、各種理論工作者生產的精神產品滿足的,電視機、收音機、計算機等產品不過是人們消費精神產品的工具或媒介。總之,如果僅把社會主義生產勞動說成是物資生產勞動,就無法回答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文化生活需要由什么勞動來滿足。
根據前面的論述,我們將社會主義“生產勞動”定義如下:社會主義生產勞動就是能直接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和文化生活需要的勞動,包括工業、農業、建筑業中工人、農民及管理者的勞動;商業部門中的包裝、保管勞動;運輸部門的貨運勞動;教育部門教員的勞動;科學家、文學家、各種理論工作者、各種藝術工作者的勞動;旅游、醫療衛生、美容美發、與生活或生產有關的修理服務等部門勞動。
二、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發展勞動價值論,需要對商品范疇的外延加以擴大
馬克思勞動價值論中考察的商品屬于物質產品,考察的價值是凝結在物質產品中的價值,考察的價值創造也就是物質產品生產部門(馬克思區分為第一部類和第二部類,包含三次產業中的第一、二產業)的價值創造,而將非物質生產部門(第三產業)獲得的價值歸結為價值讓渡和再分配。這在馬克思生活時代,第三產業不發達且所占比重不大的情況下做這樣的處理有一定合理性。但是在當今第三產業所占比重不斷提高,我國第三產業所占比重已越過40%,一些發達國家第三產業所占比重已超過第一、二產業總和的情況下,再不承認第三產業的價值創造,已無法解釋現代社會價值的來源,也會使我國大力發展第三產業的政策失去理論依據。
承認了第三產業的價值創造,就需要從理論上將第三產業的成果納人商品的范疇,這樣,我們就可以將商品區分為有形商品和無形商品,也可以在將創造價值的生產勞動區分物質生產勞動和精神生產勞動的基礎上,將商品區分為物質商品和精神商品。
工業、農業、建筑業等物質生產部門生產的商品是傳統意義上的商品,屬于有形商品,商業部門中的包裝、保管和運輸部門的貨運勞動生產的商品是一部分有可能被損壞而因為商業部門的包裝、保管和運輸部門的及時運輸而沒有被損壞的產品,這部分產品如果失去了包裝、保管和運輸勞動,其使用價值就會消失,從而其價值也就不能實現,所以這部分產品應當算作包裝、保管和運輸勞動生產的商品。教師、科學家、文學家、各種理論工作者、各種藝術工作者生產的商品屬于無形商品或精神商品。旅游、醫療衛生、美容美發、與生活或生產有關的修理服務等部門生產的商品屬于無形商品。
三、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發展勞動價值論,應對價值的源泉做出新的說明
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論認為勞動是價值的唯一源泉,這就意味著進人交換領域的商品都是勞動產品。然而在現實生活中,有各種各樣的非勞動產品進人交換領域成了商品,使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論在這里遇到了不能自圓其說的矛盾,如農貿市場的野生動植物、旅游市場的自然風光、礦產開發市場的各類礦產資源等等,按照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論,這些自然資源都不是勞動產品(將這些自然資源變成商品需要付出的開采、運輸等勞動相對于其實際應有的價值小得可以忽略不計),都沒有價值,沒有價值就不能成為商品,因為商品必須具有使用價值和價值兩個因素。可見,大量非勞動產品成為商品的事實使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論必須對“勞動是價值的唯一源泉”和“商品具有使用價值和價值二因素”兩個判斷的一個做出修改,要么改變勞動是價值的唯一源泉的判斷,要么認為商品可以只具有使用價值一個因素。比較可行的辦法是改變勞動是價值的唯一源泉的判斷,承認自然資源等非勞動產品具有價值,否則,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論中“交換價值是價值的表現形式”的判斷又會遇到矛盾:如果自然資源等非勞動產品不具有價值,那么自然資源等非勞動產品在交換中事實上獲得的巨大的交換價值又是什么的表現形式呢?
不承認自然資源等非勞動產品具有價值,除了使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論在理論上產生上述矛盾,還會在實踐上促使人們不加約束地掠奪自然資源,破壞水生態環境,阻礙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超級秘書網
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必須完善宏觀調控體系。建立規劃、金融、財政之間相互配合和制約的經濟機制,保持社會總需求與總供給的基本平衡,優化投資結構,提高投資效益,實現對國民經濟運行的綜合協調與控制,是完善國家宏觀調控體系的主要內容和基本目標。除此之外,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的協調發展,落實國家規劃提出的各項具體任務,調整經濟結構和調節社會分配,還需要與產業政策相配合,保持國家宏觀經濟管理的穩定性和連續性,深入持久地做好各項微觀規制的基礎工作。
一、總量調控與結構調整
實施宏觀經濟管理是政府的經濟管理職能。其中,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總量調控和結構調整是政府經濟管理的兩大基本方面。通常政府實施的宏觀調控主要是指對國民經濟運行總量調控,政府對國民經濟結構進行的調整則屬于宏觀經濟管理中的微觀規制。保持國民經濟運行的良好態勢,即保持社會總需求與總供給基本平衡,需要政府進行宏觀總量調控。宏觀總量調控又稱價值調控或信貸調控,是對社會總供給價值層面的調控,是通過控制貨幣總量而實現的對國民經濟運行的調控,其對宏觀總量的調節是要達到對宏觀供給總量控制的直接目的,并以此間接約束社會總需求。宏觀總量調控的具體控制力表現在對貨幣發行總量、信貸供給總量、證券市場規模等方面價值總量的控制上及對銀行儲蓄和貸款的利率、銀行法定準備金率的直接變動。宏觀總量調控是現代市場經濟中政府經濟管理職能的重要表現,是發揮政府宏觀調控作用的重要方面。政府擁有宏觀總量調控的職責,卻并不需要天天運作這種對宏觀經濟干預的職能。只有在國民經濟運行態勢偏離正常狀態和秩序時,即社會總供求出現明顯失衡時,才需政府發揮宏觀調控作用,對國民經濟總量進行必要的價值調控。宏觀總量調控的重要性和有效性是由現代市場經濟的實踐證實的。根據新古典理論,包括理性預期學派的觀點,政府的宏觀經濟職責只在于維持市場秩序,讓市場的價格機制充分發揮作用,由市場利率和價格的升跌來調節投資、消費、信貸等等,政府不應為減少周期波動、促進經濟增長、增加就業等目的而對市場的價格信號和資源配置進行直接干預。盡管至今在宏觀經濟理論的研究中,還有不少人傳承新古典理論,主張自由市場經濟,反對宏觀調控,但在現代市場經濟的實踐中,排斥政府作用,反對政府宏觀調控的聲音早已銷聲匿跡。
需要明確的是,宏觀總量調控的重要性是不可否認的,而宏觀總量調控的有效性是有局限的。這就是說,在政府發揮宏觀經濟管理作用中,總量調控的作用是顯著的、必要的,但卻不能解決國民經濟運行中出現的所有問題,不能取代政府其他方面的宏觀經濟管理作用。就政府宏觀經濟管理的兩大基本面來說,總量調控只能解決總量問題,即解決經濟的過熱或過冷問題,解決投資總規模的過大或過小問題,解決國民經濟發展已經或可能偏離基本運行軌道的問題,等等,不能用于解決經濟結構調整的問題。因此,不能將經濟結構調整混同于宏觀總量調控,不能期望通過總量調控改變國民經濟結構,總量調控肯定影響經濟結構調整,但經濟結構調整的重要性區別于宏觀總量調控,經濟結構的調整不可用總量調控替代且不同于總量調控的政府宏觀經濟管理內容。
在現代市場經濟中,社會生產的兩大部類包括物質生產,也包括勞務生產。兩大部類的平衡包括國民經濟運行中所有產業供給與市場需求間的結構平衡。這種結構平衡不僅是在價值層面上探討總量平衡關系,而是對實際生產能力的結構的適當要求,并在整個國民經濟運行范圍內要實現結構平衡。這其中,所有的供求結構平衡都源自生活消費品的供求結構平衡要求。正是從滿足生活消費的需求出發,才產生對整個國民經濟運行的結構平衡要求。這就是說,為實現生活消費品的供求結構平衡,其他所有方面的產品供求結構都只是一種邏輯對應關系,即都是在生活消費品生產適當的基礎上一層接一層展開的生產消費品的生產供給與市場需求間的結構對稱要求。由于生產生活消費品是生產的最終目的,生活消費品的供求結構平衡是社會最基礎的供求結構平衡,所以,在調整社會生活消費品需求方面,對整個國民經濟運行結構平衡的影響最為基礎和最有連鎖反應效力。
因此,在現代市場經濟中,政府的宏觀經濟管理應從滿足社會生活消費品需求出發,不斷地對國民經濟的結構進行調整。這種結構調整與總量調控有別,是政府宏觀經濟管理中微觀規制的重要方面。
二、微觀規制的基本特征
對國民經濟進行結構調整屬于微觀規制。微觀規制包含調整結構,卻不只是表現在結構調整方面,還有更多內容。但表現在國民經濟運行多層面上發揮的政府宏觀經濟管理作用,微觀規制不同于宏觀總量調控的特征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長期性
宏觀總量調控基本上是短期性的,而進行結構調整的微觀規制具有長期性特征。在實際工作中,不論政府的微觀規制表現在國民經濟運行的哪個層面,都是政府宏觀經濟管理必須長抓不懈的內容。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劉樹成指出:“節能減排,以及把住土地閘門等,本屬于政府的微觀規制職能。我們常說把住兩個閘門:一個是信貸閘門,一個是土地閘門。信貸閘門屬政府的宏觀調控問題,而土地閘門屬政府的微觀規制問題。但由于政府的微觀規制是‘政府’的職能,很多人就將其視為‘宏觀’問題而歸入宏觀調控職能中。這樣一來,不利于節能減排和把住土地閘門的貫徹執行。因為宏觀調控是針對經濟運行的短期波動和變化而采取的措施,根據經濟形勢的‘冷熱’變化,其方向和力度可以時松時緊。但節能減排和把住土地閘門等這些屬于微觀規制方面的長期任務,卻不能時松時緊,而必須‘長’抓不懈。現在,一些地方由于抓緊了節能減排和土地利用等審批工作,因此經常有人問,什么時候宏觀調控可以轉松。其意思是,什么時候節能減排的審批門檻和土地閘門可以放松。所以,要把節能減排和把住土地閘門等這些政府的微觀規制從宏觀調控中剝離出來,以利于‘長’抓不懈,下大力推進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
(二)針對性
宏觀總量調控對微觀經濟實體的影響具有普遍性或共同性,而不具有局部的針對性;而微觀規制在國民經濟運行各層面的作用都具有約束被規制者的針對性,即其作用不是泛泛地鋪天蓋地,而是針對具體的局部解決具體的規制問題。如,結構調整要解決鋼鐵產能過剩的問題,就要有針對性地對鋼鐵產業進行有效規制,做出具體的減少產能的安排并落到實處,直至達到調整目的。
(三)績效性
宏觀總量調控對國民經濟運行的影響具有時效性,一旦情況發生變化,宏觀總量調控必須極為迅速地隨之變化,而在此之前的調控即失去時效,不再有延續存在的價值和意義。而微觀規制是長期性的政府宏觀經濟管理的具體內容,因此,微觀規制具有政府實際工作成果的績效性,是長期的工作積累,與宏觀總量調控的時效性有所不同。如,政府對土地資源的微觀規制,是長年不斷的工作內容,而控制好土地資源,就是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工作的重要績效。
(四)法制性
宏觀總量調控是對國民經濟運行做出的價值調控,雖然是依法實施的經濟調控,但這種調控并不體現具體的法律規制,而更多的是經濟政策層面上的直接反映。因此,準確地講,宏觀總量調控表現出很強的政策性,是國家主要宏觀經濟政策走勢的集中體現。但對微觀規制來說,不論是哪一方面的工作,都要依據具體的法律法規條款辦事,不可能脫離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微觀經濟實體進行規制,因此,就這一點而言,與宏觀總量調控具有的政策性表現不同,微觀規制具有鮮明的法制性,表現為任何規制都要嚴格地按相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如,反壟斷法規定: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于是,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作為具體承辦的政府部門就要依法接受有關經營者集中的申報,嚴格制止未經申報的經營者集中。
(五)基礎性
宏觀總量調控治標不治本,因此,具有時效性和熱點性,而不能在對國民經濟的調控中直接觸及和解決運行基礎的建設問題。凡進行宏觀總量調控,都必定要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成為一段時間內的經濟熱點問題。但與宏觀總量調控的治標不治本不同,政府承擔的各方面的微觀規制任務,都是既治標也治本,而且重在治本。所以,嚴格的說,政府在宏觀經濟管理中實施微觀規制是為解決國民經濟運行中各方面的基礎問題,具有基礎性特征。如,政府對電力業務許可證的頒發,就是一種基礎性的規制電力行業經營與發展的宏觀管理手段,可以通過這一手段的運用達到有效約束電力行業的發電企業、輸電企業和供電企業的生產規模、技術進步、網點分布等直接的規制目的。
三、微觀規制的多層面表現
政府微觀規制負責對國民經濟運行的多層面進行調整。其職責是市場經濟體制的賦予,是國家法律的規定,是政府經濟管理職能的落實。
(一)調整經濟結構
保持經濟結構平衡是保持國民經濟運行良好態勢的基本面。微觀規制的長期任務之一就是保持經濟結構平衡,因此,政府微觀規制的工作重點就是要不斷地根據經濟運行的情況變化調整經濟結構,基本實現國民經濟運行中經濟結構的動態平衡。通過具體的協調工作,運用適當的產業政策,政府調整經濟結構微觀規制的成效表現為:一方面促進產業結構升級,另一方面保持市場供求結構的基本平衡。
(二)配置自然資源
自然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土地是最重要的自然資源。除土地資源外,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還有:石油、煤炭、礦山、河流、風力、海洋、森林、野生動物,等等。耕地是最寶貴的土地資源,保護耕地是全國人民的神圣使命。按照憲法的規定,農村耕地是農民集體的生產資料,歸農民集體支配。但各級政府對農村耕地的保護是義不容辭的,必須落實到實處。無論何時何地,保護耕地都是政府微觀規制的重要任務,是政府經濟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而城市土地及其他非農民集體所屬土地由各級政府負責支配。政府對土地資源的配置是重要的微觀規制權力,是政府參與國家經濟建設和干預國民經濟運行的重要途徑和手段。只要政府把好土地使用關,就是做好宏觀經濟管理中最基礎的微觀規制工作,就可基本保障國民經濟運行在實體經濟領域不發生大問題。至于其他自然資源的宏觀配置,也是均由政府的各專職部門負責。肩負重任的政府職能部門必須依據國家法律,認真履行微觀規制職責,按國家規劃妥善配置各類自然資源,以滿足國家經濟建設的需要。
(三)創辦政府企業
政府企業亦稱公營企業、公共企業、公企業,是政府財政直接投資設立的企業。歐洲共同體在1980年的法規指南中明確地對各個國家都存在的公營企業,即政府企業,界定為:政府當局可以憑借它對企業的所有權、控股權或管理條例,對其施加直接或間接支配性影響的企業,而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創辦政府企業可直接調整國民經濟結構,穩定和維護市場秩序,滿足居民對某些生活必需品的需求。所以,政府企業屬于規制經濟范疇,是政府實施微觀規制的重要方面,是政府的經濟管理職能的重要表現。在世界各國,幾乎無一例外,都存在由政府企業構成的規制經濟,只是各國之間的規制經濟占國民經濟的比重有些差別。目前,世界各國的發展趨勢是,中央政府企業的數量相對減少,而地方政府企業的數量相對增多。只要直接為民眾服務的責任在地方政府,那么地方政府就有責任設立企業以滿足社會需求。有關國家安全的生產部門,自然壟斷行業及提供重要的公共產品與服務的產業,應是政府設立企業的主要領域。
(四)實施行政管理
政府宏觀經濟管理中的微觀規制對國民經濟運行的服務還表現在需要實施多方面的必要的行政管理。
1工商行政管理。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工商行政管理體現政府部門對微觀經濟實體進入市場經營的基礎服務,為企業辦理營業執照及其他必須辦理的手續。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服務是微觀規制,也是對企業資格的確認。在信息技術高度發達的時代,政府要對微觀經濟實體的各方面服務做到周全而細致。
2就業資質管理。在規范的勞動力市場,必定要突出表現政府的微觀規制作用。這就是政府要對勞動力進行社會保障性質的就業培訓,還要對各種就業的資質給予確認。政府的這方面工作亦屬于微觀規制的內容。這是政府宏觀經濟管理中對勞動力市場給予的規制,是政府引導勞動力市場走向規范的重要舉措。
3行政許可證管理。建立行政許可證制度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宏觀經濟管理的一項重要的微觀規制內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建立的行政許可證制度是我國政府宏觀經濟管理中微觀規制的重要內容。由中央政府授權的各專門機構實施的各類行政許可證管理對規范市場和推動經濟發展具有重要的基礎性作用。
4反壟斷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建立的政府反壟斷組織機構,負責市場經濟體制下的反壟斷管理。政府的此項工作屬于微觀規制,是市場走向成熟時產生的微觀經濟對政府行政管理的特定需求。
5文化市場管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文化市場是一個特殊的市場,政府對文化市場的行政管理是一種特殊的市場管理。因此,政府對文化市場的行政管理也屬于政府微觀規制。在這一領域,政府的管理工作含有十分復雜的規制內容。做好文化市場的規制工作,對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6價格管制。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絕大部分商品和服務的價格要市場化,但還要保留一小部分政府管制價格。依據相關法律,政府對這方面管制價格的行政管理,也屬于政府宏觀經濟管理中的微觀規制工作。
(五)保護生態環境
保護生態環境是政府的重要職責。政府的微觀規制職能必須體現在保護生態環境的具體工作中。十一五規劃綱要指出:各地區要切實承擔對所轄地區環境質量的責任,實行嚴格的環保績效考核、環境執法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各級政府要將環保投入作為本級財政支出的重點并逐年增加。健全環境監管體制,提高監管能力,加大環保執法力度。實施排放總量控制、排放許可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實行清潔生產審核、環境標識和環境認證制度,嚴格執行強制淘汰和限期治理制度,建立跨省界河流斷面水質考核制度。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和企業環保信息公開制度,鼓勵社會公眾參與并監督環保。大力發展環保產業,建立社會化多元化環保投融資機制,運用經濟手段加快污染治理市場化進程。積極參與全球環境與發展事務,認真履行環境國際公約。
(六)保護知識產權
保護知識產權是現代市場經濟中極其重要的政府微觀規制內容。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對各級政府保護知識產權的微觀規制工作,十一五規劃綱要要求做到:加強公民知識產權意識,健全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立知識產權預警機制,依法嚴厲打擊侵犯知識產權行為。加強計量基礎研究,完善國家標準體系,及時淘汰落后標準。優先采用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標準,積極參與制定國際標準。發展專利、商標、版權轉讓與、無形資產評估等知識產權服務。
四、微觀規制的放松與改善
在市場經濟體制的政府宏觀經濟管理中,微觀規制是重要的基礎,也是政府工作職責的表現。根據國民經濟運行不斷變化的情況,政府的微觀規制運作也要適應變化的情況及時做出放松規制或改善規制的相應安排。
(一)微觀規制的放松
一、我國保險經紀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1、保險經紀人監管體系不夠完善
(1)政府監管效力不高。在我國,保險市場的監管機構是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經紀人是由保監會的保險中介監管部進行監管。根據我國國情,保監會對保險經紀人實施監管是以《中國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保險經紀機構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為主要依據,確定了對保險經紀人監管的目標、內容和方式,保險經紀人的監管基本走向了制度化和法制化。但在實際工作中,對保險經紀人的監管在很多方面都沒落到實處,對一些違法違規行為打擊力度不夠,比如一些未經批準、不具備保險經紀機構設立條件的境外保險經紀人,在境內非法從事保險經紀活動的現象時有發生,對保險經紀人的市場退出實施不嚴等。
(2)社會監管機制缺位。在保險經紀制度成熟的發達國家,保險經紀人的資信等級由社會上一些權威評級機構評定,并建立有保險經紀人同業組織,如保險經紀人協會等,通過市場和同業輿論來調節和引導保險經紀人的經營行為,在保險經紀行業內部進行自我管理、自我約束,維護市場公平秩序,以促進保險經紀業健康有序發展。目前,我國尚未建立保險經紀人的資信評級制度,行業自律管理幾乎為零,雖然在大中城市基本上都建立了保險同業協會,但行業自律的作用還沒發揮出來。
(3)內控機制不健全。目前國內許多保險經紀公司還沒有形成完善的內控機制,公司治理結構差,有的經紀公司甚至還是家族企業式管理。激勵約束機制尚未建立,信息披露不完全,對外提供虛假信息,不能有效化解保險經紀企業經營風險,無法最大限度的保證保險經紀企業經營目標的實現。
2、社會公眾對保險經紀人的認知度低
由于我國保險經紀制度建立還不到十年,政府、媒體、保險經紀公司對保險經紀人都缺乏相應的宣傳,社會公眾對保險經紀人的作用知之甚少,相當多已買了保險或對保險有一定了解的個人或企業,對保險經紀業務還不夠了解,不知道保險經紀人會給他們設計出最佳的風險管理方案,能幫助他們進行風險控制和規避。由于社會公眾不了解保險經紀人的作用,不愿意通過保險經紀人進行咨詢和投保,當然談不上產生對保險經紀人的迫切需求,這就使得保險經紀人很難進行展業工作。
3、保險經紀人市場定位不準確
我國現時的保險經紀公司為盡快擴展市場占有份額,每家經紀公司的業務范圍都基本囊括了市場上的所有保險業務,從財險、壽險到再保險,只要能找到的業務都做。這種全面開發的業務模式,無法體現經紀公司的專業特征。保險經紀公司無法向投保人提供獨特的、專業化的保險中介服務,就無法在市場上樹立自己的品牌。這種情況使投保人在市場上是選擇這家經紀公司還是那家經紀公司,是選擇經紀公司還是保險公司,沒有本質區別。許多保險經紀公司在進入保險市場前缺少對市場客戶的細分,在開展業務時缺乏準確的市場定位,內置的業務部門缺乏對客戶和險種的針對性,直接導致有些經紀業務被經紀公司做成了業務,不能依據自己的專業優勢有的放矢,最終落得維持基本生存都十分困難。
4、保險經紀人自身實力不雄厚
(1)資本實力不雄厚。我國保險經紀機構現有的資本實力與整個中國保險市場的發展極不協調,與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同行業的發展相比存在不小的差距。
《保險經紀機構管理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保險經紀機構以合伙企業或者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的,其注冊資本或者出資不得少于人民幣500萬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其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1000萬元。”從保險經紀機構設立時的注冊資本起點來看,與發達國家相比有不少差距,其資本實力不雄厚,更說不上有好的經營業績,其償付能力非常有限,很難承擔較大的經營風險。
(2)業務水平低。目前國內保險經紀公司的業務水平總體上還處于低層次的發展階段,大量業務集中在促使投保人和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的簽訂等中介業務方面,收入主要來源于保費傭金,而在保險咨詢、風險管理和控制以及新興產業保險經紀業務領域涉足很少,專業技術水平低,經紀業務范圍狹窄,經營業績較差。從業務占比看,高達80%以上的經紀業務來自保費傭金,而來源于保險咨詢、風險管理等業務占比卻不到20%,還不能充分為客戶提供多元化高附加值的風險管理服務,沒有體現保險經紀人的專業服務優勢。全國保險經紀公司的業務70%來源于股東業務,而廣闊的經紀市場需求卻仍處于待開發狀態。
(3)高素質的保險經紀人才嚴重短缺。我國保險經紀公司的專業技術非常薄弱,保險經紀人才極度稀缺。保險經紀人的人才匱乏已成為制約我國保險經紀產業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首先,保險經紀人才數量上的短缺。相對于英、美、法、瑞士等發達國家的保險經紀公司數量而言,我國的保險經紀公司和保險經紀從業人員在數量上有不小的差距。其次,從事新興產業保險經紀的專業人才缺乏。保險經紀人的發展還處于初期階段,專業技術人才極度短缺,開展業務時所呈現的專業技術水平不高,總體上還處在比較低的層次。
二、發展我國保險經紀人市場的策略選擇
1、加強保險公司與保險經紀人的分工與合作
(1)明確定位與分工。保險公司應定位為知識密集型和技術密集型的專業承保公司,主要分工是設計保險產品、風險控制、保險資金的投資與運用,履行保險補償與給付職能等。借鑒國際上的成熟經驗,中國的保險公司應主要著眼于產品研發、風險控制和資金的管理與運用等核心業務,而將展業、投保、分保、定損理賠等職能從經營中剝離出來,由保險經紀人逐步取代。
保險經紀人應準確定位于有專長、有特色的專業技術服務,加強新業務的拓展,尤其應當集中拓展有良好品牌效應的項目。在專業化分工的業務流程中,保險經紀人應當承擔前端的客戶開發、風險評估、投保方案安排和末端的日常服務、協助客戶索賠、防災防損等服務。在市場開發中,保險經紀人應借鑒國外先進經驗,采用市場導向型的開發模式,力爭在傳統中求創新,充分尊重并理解客戶需求,提供量身定做的個性化服務。
保險公司與保險經紀人通過準確的市場定位與合理的專業分工,兩者形成一種既聯系緊密又相互獨立、相互制約的關系。保險公司與保險經紀人兩者良性互動,共同推動保險市場的繁榮。
(2)加強合作。一是加強業務領域的合作。保險公司如果將部分產品銷售職能和理賠定損職能轉移給專業的保險經紀人,自身可以專注于提升保險公司在產品設計、產品宣傳、客戶服務等方面的能力,降低企業的經營成本,培養和增強企業的核心競爭能力。而保險經紀人通過與保險公司的緊密合作,也可以在市場價格、客戶信息、保險技術等多方面與保險公司進行資源共享,使業務獲得長足的發展并獲得合理的收入。在節約保險公司展業成本的基礎上,及時向保險公司反饋客戶的產品評價信息,并對保險產品的開發提出建議,在損失理算與防災防損等服務方面,公正、客觀地處理保險服務中遇到的問題,提高保險理算的科學合理性,提高防災防損服務的專業性,從而將社會潛在的保險需求轉化為現實的需求,在廣度和深度上拓展保險服務領域,滿足社會對保險的不同層面的需求。
二是信息技術與資源共享。加強保險經紀人與保險公司的合作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到保險產業發展水平、保險經紀機構與保險公司的發展戰略,涉及到電子信息技術水平。在電子化水平落后的情況下,保險經紀機構與保險公司的合作受到很多限制,比如核保問題、資金結算問題、異地承保問題等等,而通過保險電子商務,能夠使很多實際操作難題迎刃而解。電子商務系統能夠實現遠程核保、核賠,網上結算等多項功能,輔之以全國統一的電話服務系統與各地的客戶服務中心和理賠中心,構成完整、簡便、安全、高效的業務體系和流程,可以提供一整套與中介機構,特別是保險經紀機構進行合作的技術方案,保證信息流、物流的暢通聯結。
2、發展實力雄厚的保險經紀人主體
(1)鼓勵社會資本流入。保險經紀機構只有具備了雄厚的資本實力,才可能增強其承擔風險的能力和提高其核心競爭力,但通過自身來積累資本,對于處于發展初期的保險經紀機構來說是比較困難的。因為國內大多數保險經紀公司都屬于中小型企業,設立時間短,其盈利能力非常有限,要想在短時間內凝聚大量資本根本不可能。所以,建議政府能夠出臺一些政策措施如稅費減免、信用擔保等來扶持保險經紀人的發展,引導和鼓勵社會資本向保險經紀行業流入。
(2)整合保險經紀人主體。到目前為止,國內保險經紀公司雖然已經達到200多家,但大多數公司的規模偏小,各自為政,相互之間惡性競爭,并不利于我國保險經紀業的發展。監管部門可以借鑒前幾年對證券、信托等行業的治理整頓經驗,依據嚴格的市場準入、退出機制,淘汰不合規范的保險經紀公司,而對那些符合規范、業務量小、資本實力比較薄弱的保險經紀公司進行整合,通過公司并購整合,合理配置資源,壯大保險經紀人主體,增強保險經紀公司的市場競爭力。
(3)建立合理的傭金支付體系。通過保險法規或者由保險經紀行業協會牽頭建立保險經紀傭金支付制度,拓寬保險經紀公司的收入渠道,擴大獲利空間,增強其資本實力。對于保險經紀傭金支付標準,因地域、險種、市場的不同而各有差異,一般占保費收入的10%~21%,通常在15%左右。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應規定傭金和服務費支付的波動范圍,根據保險經紀人的資信等級以及其提供經紀服務的種類、質量與數量,由保險經紀人與保險公司或客戶協商決定報酬,實行差別報酬支付。
3、建立三位一體的監管體系
(1)加強政府監管。政府主要監督管理部門應該注意傾聽來自市場主體及社會各界的呼聲,及時制定和修改相關政策和監管法規,促進保險業的健康發展,應以監管促發展,不斷改進監管方式,提高監管水平,注重保險經紀市場秩序的整頓和規范,把事前預防和事后檢查、正面引導和處罰違規行為、監督管理和行業自律有機結合起來,真正做到標本兼治。以實施監管責任制為主線,逐步建立完善的保險監管工作框架,加強管理和內控建設,整頓規范保險經紀市場,維護保險經紀市場秩序。
(2)加強社會監管。一是建立保險經紀人的資信評級制度。保險經紀機構的信用評級由社會上權威的資信評估機構對保險經紀機構的信譽進行評定,是企業信用評級的一部分。建立保險經紀人資信評級制度,對完善保險經紀制度具有重要意義。一方面可以消除保險市場買賣雙方因保險經紀人加入后,保險信息不對稱的風險,保證保險公司通過經紀人獲得的關于保險標的風險的真實信息,也能保證投保人通過保險經紀人獲得保險產品、保險公司的完整信息,從而保護保險買賣雙方的利益。另一方面,有利于強化保險經紀機構對自身信譽的培育,使信譽不好的保險經紀機構被自動淘汰。對保險經紀機構的信用評級,可由社會上權威的資信評估機構作為評估主體,評估的對象是保險經紀公司。評估的客體不同于一般企業圍繞籌資和償債能力進行評估,而是重點圍繞企業信譽,包括高管人員的素質、從業人員的專業技術能力、履約情況、市場業務量占有率等。
二是組建保險經紀人行業自律組織。世界各國都十分注重運用行業自律組織來實現對保險經紀人的監管。如英國的自律組織主要是英國保險經紀人注冊理事會及英國保險經紀人協會,它們負責保險經紀人從業資格的審查,傭金的管理,日常行為規范的監督等。我國目前在大中城市基本都建立了保險同業協會,但與西方保險行業協會相比,我國的保險公司同業協會無法體現保險中介人的自律架構。行業自律組織作為政府監管部門的補充,可以通過建立嚴格的懲罰機制,對保險經紀人的資格、信譽、服務、財務等方面進行嚴格的監督和管理,并引入信用評級制度來引導和規范行業的發展,在維持行業水準和信譽等方面充分發揮自律作用。建議在國內具備條件的地區建立保險經紀人協會,監督執行行業規范和準則,維護行業共同利益和市場競爭規則,約束成員的市場行為,維護共同生存和發展的市場環境和秩序,并對會員遇到的法律、財務等方面的問題提供指導和幫助。
(3)完善內控機制。保險經紀機構要有嚴格的內部管理和執業規范,這既是機構自身生存發展的需要,也是維護市場秩序和社會公眾利益的需要。
保險經紀企業的內部控制是保險經紀企業為完成既定的工作目標和防范風險,對內部各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從事的業務活動進行風險控制、制度管理和相互制約的方法、措施和程序的總稱。保險經紀企業的內部控制是保險經紀企業的一種自律、自理行為,是保險經紀制度能有效執行的保證,也是保險經紀企業自身發展的要求。通過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和激勵約束機制,可以有效化解保險經紀企業經營風險,最大限度的保證保險經紀企業經營目標的實現。
4、大力培養保險經紀專業人才
保險經紀公司對人才的綜合素質要求比較高,不但要熟悉保險市場和法律環境,掌握保險標的特征和保險條款,還要擅長營銷技巧。同時,對各類保險經紀人員還有專門要求,如從事涉外保險經紀業務的要通曉外語,從事風險管理咨詢的要掌握風險識別、評估和風險管理方案的設計等等。要堅持高標準努力培養高素質職專業化的保險經紀人才,職業化應是保險經紀人的努力方向,必須將培養保險經紀專業化人才作為一項重要工程來抓。一是加強基礎教育,做好人才儲備,在高等院校開設保險經紀專業。二是培養和提高我國保險經紀人職業素質。抓緊完善保險經紀資格考試體系,加強經紀人的資格管理,提升資格證書獲得者的整體素質。三是加強保險經紀行業從業人員的在崗培訓。此外,經紀公司還可以從通過保險經紀人資格考試的人員中篩選出一些具有保險實務經驗的人加以重點培養,甚至可以從中挑選一些優秀者派往國外保險經紀公司去接受培訓,在較短時間內迅速提高專業技能以滿足民族保險經紀業發展壯大的需要。
5、加強宣傳,擴大保險經紀人的影響力
大力宣傳保險經紀人在促進我國保險事業發展、促進我國經濟與國際接軌等方面的積極作用。目前,鑒于我國的國民保險意識普遍不高,保險經紀市場處于發展初期,保險經紀人的執業特點及意義并沒有被社會各階層真正理解,存在著認識上的誤差,加上保險公司對保險經紀人的認可程度低,保險監管部門應在適當的場合為保險經紀人正名,明確肯定保險經紀人的正面作用。要讓各個階層的保險消費者真正認識并接受保險經紀人,然后享受保險經紀人提供的保險服務,需要有一個過程。為此,需要保險經紀人加強在大眾媒體上宣傳,讓社會公眾知曉保險經紀人的含義、性質,與保險人的區別及主要的經營范圍,明白保險經紀人在幫助廣大客戶取得保險保障服務上的各種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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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正處于傳統產業經濟向新型循環經濟轉變的歷史時期。這一時期社會各個領域都在發生著巨大變化,社會經濟的發展與自然環境的矛盾日益突出。只有始終堅持人與自然的和諧共處與協同進化,才能推進我國人口、資源、環境的全面可持續發展。盡管我國已頒布相關法律法規,為發展循環經濟奠定了一定基礎,但是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還存在諸多與循環經濟理念不相適應的制度規定,對循環經濟的形成與發展設置了障礙。
一、體制障礙
1.稅收制度上存在的障礙。我國現行稅制不僅缺少以環境保護為目的、針對環境污染的行為或產品課征的專門稅種而且還存在某些不利于循環經濟發展的稅種。
(1)增值稅。企業增值稅是我國現行稅收制度中的主要稅收來源,增值稅的計稅依據是增值的比例。雖然現行增值稅法規定,對利用三廢產品生產的產品免征增值稅,對廢舊物資回收企業也實行其他稅收優惠政策,但是我國涉及環境保護的增值稅稅種過少,征收范圍也過小,很多企業均享受不到國家的這些優惠政策。
(2)資源稅。現行資源稅是針對自然資源的經濟價值而征收的一種財產稅。我國資源稅規定對開采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和生產鹽的7種礦藏品征稅,并按資源自身條件和開采條件的差異設置了不同的稅率。就目前而言:一是資源稅征收范圍過小,僅限于部分不可再生資源,導致大量非征稅資源價格偏低;二是已開征的資源稅稅率太低,導致資源的價格嚴重背離其價值。這些不但造成了資源的不合理開發和利用,而且加大了初次資源和經過循環生產的再生利用資源之間的價格差,使得廢棄物轉化為商品后的經濟效益難以實現,不利于循環經濟的發展。
(3)消費稅。消費稅是對特定的消費品和消費行為征收的流轉稅。目前,我國消費稅包括的11個稅目所涉產品的消費大多直接影響環境狀況,消費稅的征收起到了限制污染的作用。其中,對汽油、柴油和小汽車、摩托車征收的消費稅對環境污染有較強的抑制作用。但總的來說,消費稅對環境保護的程度非常有限,許多容易給環境帶來污染的消費品尚未被列入征稅范圍,如電池、一次性用品、煤炭、化肥、農藥等。我國的消費稅還沒有起到引導公眾綠色消費的作用,還不能適應循環經濟對消費環節的綠色要求。
(4)排污費。排污收費制度建立十多年來,為污染控制籌集了大量資金,對污染防治工作做出了巨大貢獻。但該制度也存在著許多問題:一是收費標準偏低,使得企業寧愿繳納排污費也不愿積極治理污染;二是收費方法不合理,總體上實行的是單項超標排污收費制度,即只對超過濃度標準的排污者征收,且當排放的污染物在同一排污口含有兩種以上有害物質時按最高一種計算排污費,導致排污者僅注重被收費的污染物的治理;三是排污費的使用不合理。我國排污收費制度建立的初衷是用排污費補償治污資金的不足,因此排污費的80%要返還排污者治理污染,但由于沒有相應的約束機制,返還的資金只有少數被用于污染治理。可見,現行排污收費制度不利于企業自覺采納循環生產模式,不利于循環經濟在我國的形成和發展。
2.經濟核算制度上存在的障礙。以往的預算、統計、會計和審計等經濟法律制度在進行國民經濟資本與成本評估時都未將環境的價值因素納入社會成本中,這就在無形之中助長了人們以破壞環境和掠奪資源的粗放式經濟發展模式去謀求暫時的、局部的經濟利益。
(1)會計制度。我國傳統會計只反映了企業主體與企業主體內部的經濟關系,只承認那些能以貨幣計量的并且能用價格確認和交換的東西,未將資源和環境的消耗計入成本,僅計算了微觀的經濟成本,而沒有計算宏觀的社會成本,變相鼓勵了以犧牲環境、透支未來而取得短期利益的做法。
(2)審計制度。傳統審計制度重企事業單位的財政財務情況、輕企業的經濟績效審計,對于環境績效審計更是一片空白。根據環境審計具體內容的不同,還可以將環境審計的具體目標細分為以下四類分項目標:①評價環境法規政策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幫助法規政策制定部門制定更加科學合理的環境法規、政策與制度;②評價環境管理機構的設置和工作效率,揭示影響其工作效率的消極因素,提出改進建議;③評價環境規劃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幫助有關部門制定出更加科學合理的環境規劃;④評價環境投資項目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為改善環境投資提出建設性意見。而當前我國的審計制度設計上,無論是國家審計還是獨立審計或者內部審計,這一方面都很欠缺。
(3)GDP核算。傳統GDP核算沒有扣除自然資源消耗和環境污染的損失,因而社會成本和效益并不清晰,既不能準確反映一個國家財富的變化,也不能反映某些重要的非市場經濟活動及社會公眾的福利狀況,特別是不能反映經濟發展給生態環境造成的負面影響。
二、完善對策
1.稅收制度上。與國外相對完善的生態稅收制度相比,我國缺少針對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或產品課征的專門性稅種,即生態稅收,這就限制了稅收對環境污染的調控力度,也難以起到環保作用。
以德國為例,為了更好地貫徹循環經濟法,德國于1998年制定了“綠色規劃”,在國內工業經濟界和進入投資中將生態稅引進產品稅制改革中。德國生產排除或減少環境危害產品的企業只需繳納所得稅即可。此外,企業還可享受折舊優惠,環保設施可在購置或建造的財政年度內折1360%,以后每年按成本的10%折舊。
以日本為例,日本的循環經濟立法是世界上最完備的,日本政府一直積極支持循環利用項目,制定了各種資金投入和稅金制度來支持循環經濟的發展。在稅收上,日本采取了以下措施:①政府對廢塑料制品類再生處理設備,在使用年度內除了普通退稅外,還按取得價格的14%進行特別退稅。②對廢紙脫墨處理裝置、處理玻璃碎片用的夾雜物剔除裝置、鋁再生制造設備、空瓶洗凈處理裝置等,除實行特別退稅外,還可獲得3年的固定資產稅退還。③對公害防治設施可減免固定資產稅,根據設施的差異,減免稅率分別為原稅金的40%~70%。④對各類環保設施,加大設備折舊率,在其原有折舊率的基礎上再增N14%~20%的特別折舊率。
美國亞利桑納州1999年頒布的有關法規中,對分期付款購買回用再生資源及污染控制型設備的企業可減稅(銷售稅)10%。美國康奈狄克州對前來落戶的再生資源加工利用企業除可提供低息風險資本小額商業貸款以外,州級企業所得稅、設備銷售稅及財產稅也可相應減免。美國對公共事業建設和公共投資項目,包括城市廢物貯存設施、危險廢物處理設施、市政污水處理廠等,給予免稅的優惠待遇;而企業單一的污染控制設施難以享受這一優惠待遇。
參照發達國家的做法,結合我國實際,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改進:①增值稅。擴大涉及環境保護的增值稅稅種,讓節約資源和循環利用資源的企業享受到國家的增值稅優惠政策,也可以參照日本采取退稅政策。②消費稅。樹立綠色消費稅的立法理念,將有關措施進一步改進和細化。特別是在實行差別稅率的同時進一步擴大差別稅率的差距。③資源稅。擴大征收范圍,對某些雖可再生但速度緩慢及對國計民生有較大影響的資源也征收資源稅;完善計稅依據,只要自然資源被開采,無論資源是否銷售或自用,開采企業都要納稅。④排污費。可以參照國際通行的做法開征污染稅。污染稅的課征對象是直接污染環境的行為和在消費過程中會造成環境污染的產品。
2.經濟核算制度上。
(1)會計制度設計。應逐步構建和完善綠色會計理論體系。綠色會計把視野擴大到主體同生態環境之間的關系,將整個社會生產消費和相應的生態循環都反映到會計模式上,來計算和揭示會計主體的活動給社會環境帶來的經濟后果。它或表現為社會資源的增加,產生“社會利益”,或表現為社會資源的減少,形成“社會成本”,并將社會利益與社會成本加以比較來評價企業的社會貢獻。
綠色會計應克服傳統會計的缺陷,其基本目標就是在促使企業提高經濟效益的同時高度重視生態環境和物質循環規律,合理開發和利用環境資源,努力提高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其具體目標是充分披露有關的環境信息,為決策者實施經濟和環境決策提供信息幫助。超級秘書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