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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立的、靜止的把版權產業和版權制度置放于一國的參考系中進行分析,觀察到的現象和結果往往是封閉狀態下的產物,對版權產業的屬性、版權產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版權制度的完善程度等所作出的判斷難免滲透著片面的、主觀的色彩。這種分析問題的方法使一國主體很難感受到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國際社會和組織對一國經濟構成的壓力和危機,也無法體驗到本國和它國之間發展上的距離。正如1979年,中國與美國就《中美貿易協定》進行雙邊談判時,封閉國度里的中國人根本不知道知識產權為何物一樣,更對美方堅持在協定中訂入“知識產權”保護條款感到困惑和不解。于是,知識產權(含版權)作為一種無形資產權是否需要保護、如何保護,就成為當時不容回避而又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也成為法學界重點關注和探索的問題。此后,中國完成了一系列國內知識產權立法,參加了一系列國際公約、條約和協定,并初步建構起了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框架體系。由此推論,固守“圍城”內的價值判斷標準,無異于“坐井觀天”。版權產業作為20世紀90年代迅速崛起的新興產業部門,對其在一國的價值定位應該通過比較的方法來確定,即將諸多國家的同質物納入同一個參考系中,用統一的標準進行衡量,才能找到差距、感受壓力、體驗危機,才能把握定位、完善對策、實現發展。
一、版權產業的內涵——不同法律語境下的分歧
版權產業是指以版權為核心基礎的產業,故對版權產業內涵的研探離不開對版權屬性的分析。綜觀世界各國的版權制度,基于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差異,在版權的定位上形成了風格迥異的文化傳統,體現了不同的法律價值取向,也造就了不同的法律用語。從共性的角度來看,各國的版權立法基本上都將版權確定為無形資產權,都對版權進行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劃分,也都將版權視為作者依法對其創作的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的獨占、處理和使用自己作品的專有權利。但是,各國對版權價值屬性的歸納,對版權是否可以賣絕、是否可以全部轉讓等版權使用問題的闡釋,卻因立法內容的不同而存在個性上的分歧。以美國為例,在美國的版權法律體系中,版權的價值支點是構筑在“財產價值觀”的基礎之上,強調的是版權的商業目的,認為版權的實質是復制、傳播作品的權利,故美國為保護作品文化傳播功效的充分實現,在立法內容上多出于商業貿易的考慮,堅持版權的單一財產性質,而淡化作者的人格利益。例如,美國1976年《版權法》(現行版權法)第201條規定“著作權可以通過任何方式或實施法律而轉移”,而且版權的有期限轉讓和無期限轉讓、全部轉讓和部分轉讓等均被法律所許可。究其美國版權立法動因,一種深邃的“契約論”式的法律觀念貫穿于其中,即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不是將作者的精神權利保護作為第一要義,而是側重于對作者經濟權利的保護,要求作者更多地創作并傳播優秀作品,以促進文學、藝術和科學的發展,并最終帶動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與之相反,中國版權的價值取向是將“人格價值觀”作為版權立法的哲學基礎,堅持的是以保護作者人身權利,或者說是精神權利為中心的法律理念。這種思想在中國加入WTO前夕,于2001年新修改的《著作權法》中仍有所體現。在該法中,為縮短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之間的差距,以順應國際知識產權貿易的發展,中國首次通過立法的形式確認版權中的財產權依法可以轉讓。承認版權的經濟屬性,全面保護作者的經濟權利是新修改的《著作權法》的一大亮點,但遺憾的是《著作權法》關于版權轉讓的規定未能細化,許多敏感問題至今在學理界并未得以解決。例如,比之傳統物權,版權的對象——作品是無形的,無形之物能否像有形商品一樣在交易中被全部轉讓,即一次性賣絕版權;如作品項下之權利不能全部轉讓,版權所有人在行使部分權利轉讓時有無期限制約等,這些問題歸根結底還是版權價值觀的問題。美國的版權法公開宣稱“財產價值觀”,確定本法只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中國的版權法主張“人格價值觀”,視作品為作者智慧的結晶和人格的延伸,但又羞羞答答地承認作品中財產權利的經濟屬性,這也就是為什么在中國的版權法中,找不到有關版權保護標準的法律依據的主要原因。顯然,中美版權價值的取向標準迥然不同,這一差異對各自版權產業的形成有著不可否認的影響。
“版權產業”這一概念最早于1978年在瑞典首次提出,1990年美國“國際知識產權聯盟”開始對本國版權產業進行系統化的研究。該研究在兩個方面值得關注:首先,關于版權產業內涵屬性的界定。版權產業并非一個獨立、完整的產業部門,對此內涵的定位有較大的難度。但是,“國際知識產權聯盟”的經濟學家們通過研究,挖掘出了版權產業最為核心的屬性,即版權產業首先應該是一個經濟學的概念,是以版權為基礎的,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與享有版權的作品有關的,在行為規范上直接或間接地接受版權法律及相關法律調整和制約的產業部門。的確,在美國社會,從作品的創作、傳播到利用的整個過程,無論是出版業、唱片業、電影業、廣播電視業、廣告業、軟件業,還是演出業、娛樂業;無論是傳統的產業部門,還是新銳的產業部門,都無一例外地依賴于享有版權的作品而生存,都將獲取經濟利益作為主要目的。一旦版權失卻或喪失經濟價值,所謂版權產業將不復存在。這就是版權產業的本質之所在。顯然,美國版權產業內涵屬性的定位和美國版權法關于版權為單一財產屬性的認定一脈相承。其次,關于版權產業外延范疇的界定。版權的涵蓋面十分廣泛,大到產業集團、公司、企業,小到自然人的創造性活動均涉及到版權,故版權產業的外延可謂錯綜復雜。為了準確核定版權產業在美國國民生產總值中所占的比例,“國際知識產權聯盟”的經濟學家們對版權產業的界定確定了兩大標準:一是凡不參與版權銷售(版權的商業性許可與轉讓)活動的產業不列入版權產業;二是不直接從版權銷售活動中取得收入的產業或機構不列入版權產業。[1]在此基礎上,將版權產業分為四大組成部分。第一部分為核心版權產業,是指直接創作享有版權的作品和生產受版權保護產品的行業,如影視業、唱片業、書籍、雜志、報紙出版業、計算機軟件業、廣告業以及電臺、電視傳播業等。這些產業以創作、傳播及利用有版權的作品而生存和發展;第二部分為部分版權產業,是指產品中只有一部分享有版權,如建筑業、紡織業等;第三部分為版權的流轉產業,是指將其所擁有的版權推向市場的行業,如發行業、服務運輸業、圖書批發與零售業等;第四部分為相關版權產業,是指產品的生產和銷售與版權有關的產業,如電視機、計算機設備產業等。以上四部分統稱為“全體版權產業”。由此可見,美國對版權產業內涵與外延范圍、組成部分的界定已較為成熟,這為美國版權產業的發展奠定了重要的理論基礎。
反觀中國,與美國對版權產業認識上的分歧在于:美國對版權產業屬性的界定是建立在版權單一財產性質的法理學基礎之上,版權可以賣絕、可以全部轉讓是美國版權產業內涵得以確立的重要法律依據,也是版權產業本質上體現出的核心思想。與之相反,中國版權制度的設計中,賣絕版權、全部轉讓版權均是依法受到限制的行為。因而,在中國版權立法體系中,版權單一財產性質的立論是不成立的,盡管在立法上給作者的財產權利保護留出了必要的空間,允許作者對其財產權利實施許可和轉讓,但從版權法的立法宗旨上可以看出,強調更多的仍是對作者人身權利的保護。所以,在中國學理界,版權產業是不是一個經濟學的概念、版權能不能作為知識商品進入流通領域進行交易、版權的轉讓有沒有底線的限制等均是一些不確定的概念。理論上的不確定性是中國版權產業建構過程中的最大障礙。
二、版權產業發展現狀——博弈競局中的差異
博弈論是現代經濟學的基礎理論之一,是關于決策和策略的理論。依據博弈理論,博弈是指一切通過策略進行對抗或合作的人類,面對一定的環境,遵循一定的規則,通過對策略的選擇和實施,而從中各自取得相應結果的行為過程,亦是一種競爭過程,其競爭結果將成為衡量國與國之間、不同的社會組織、企業、個人之間綜合實力的重要標準。因此,如果以博弈論作為一種視角,將中美版權產業苑于同一個競爭格局中進行考察,就不難對各自的版權產業發展現狀作出客觀的評判。
首先,關于版權產業生存的社會環境。版權產業所處的時代背景,是人類跨越了幾千年的農業經濟時代和幾百年的工業經濟時代之后,正在進入的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經濟所代表的是以新技術、新材料、新信息、新的管理方式為主導的創造性產業對傳統的工業經濟的超越。所以,知識經濟的出現為各國的版權產業的產生和發展提供了良好的宏觀環境。但是,宏觀環境不是烏托邦式的空想,它不可能為世界各國的版權產業發展帶來均等的機遇,因為各國版權產業基于本國“知識化”的程度和基礎而建立起的國內微觀環境存在著較大的差異。以美國為例,近10年來,美國經濟已經明顯地從以制造業為主的工業經濟向以第三產業為主和以知識為基礎的經濟轉型。如果說英國是以蒸汽機的發明揭開了工業革命的歷史的話,那么美國則以電腦、軟件、版權產業拉開了知識革命的序幕。實際上,在人們尚未認識版權產業并把它作為一個重要的產業部門和重要的貿易活動來研究的時候,美國人已率先順應時代的潮流,建立起了版權是一種無形資產,它同其他有形資產一樣,能夠通過市場交易實現其價值的學理體系,同時,美國發達的市場經濟為版權交易制度、交易方式、交易程序的建立和完善亦提供了得天獨厚的市場條件。在這樣一個環境中,版權就成為一種社會資源在與社會化大生產和現代科學技術的緊密聯系中,以其特有的“知識升級”方式促進了社會的進步和財富的增長,并以超過其他傳統資源的優勢而成為美國社會發展的基礎性資源。
和許多發展中國家一樣,中國是被知識經濟的潮流推進了知識社會的門檻,但就自身肌體的承受能力來看,在現有的經濟、文化、科技、教育等基礎上去實現傳統經濟向知識經濟的轉型是有難度的。其一,在知識經濟時代,一國的經濟振興和發達,不僅僅取決于該國所擁有的自然資源和人力資源等,更主要的是取決于對無形資產的創新和運用,這恰恰是我們的薄弱環節。中國社會整體的“知識化”程度和基礎太低,其對無形資產的創造能力和利用能力也太低,這是一個無需爭辯的事實。以版權產業為例,在我國經濟部類的類別劃分中,并沒有版權產業這一知識經濟類型的產業部門,版權產業在國家經濟中所占的地位,在經濟發展和對外貿易中所發揮的作用很難界定。究其原因,一是在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創作上存在著質量、數量、創新程度不足等因素;二是在對版權的傳播和利用方面存在無法跨越的障礙。中國傳統的版權理論讓懷抱傳統觀念的人看不到版權對于產業的意義,也就不可能積極地對版權進行商業性的開發和利用,更不具備形成較為成熟的版權傳播和交易市場的前提條件。其二,與傳統產業不同,版權產業是介于有形與無形之間的產業。版權是無形的,但其經濟價值需通過有形的產品和產業來體現,通過有形的市場來體現。版權產業這一特殊性質,對其依賴的市場條件有了特殊的要求,它不僅要求有比較完善的市場體制,更要求有比較完善的市場交易制度和適宜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以便順利實現其價值。就此而言,由于中國的市場化、社會化程度較低,營銷觀念與管理手段陳舊落后,加之中國的文化業、知識業長期受經濟發展水平和計劃經濟體制的制約,因而在市場的發達程度上,經濟結構的調整轉型上,產業規模的發展上,資本、技術、人才、信息等資源要素的最佳配置上,都還不具備為中國版權產業的生存和發展提供完善市場環境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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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見,在版權產業生存的社會環境上,中美雙方形成的是知識經濟與傳統經濟之間、開放型理念與保守型理念之間、高度完善和發達的市場經濟與相對封閉的、正處于經濟轉型期的市場經濟之間的差異。
其次,關于版權產業的經濟影響力。當今世界,科學技術的發展,科技成果的大量涌現,科研成本的提高,技術更新周期的加快,使國際貿易結構發生著根本的質變,即從傳統商品為主的有形貿易擴展到包括知識產權貿易在內的無形貿易。在這一大的時代背景下,世界發達國家都將眼光投向了信息產業、知識產權等朝陽產業。事實證明,這些產業對國家的經濟發展具有巨大的產業影響力。以美國版權產業為例,在美國,近20年間,版權產業已成為美國經濟中發展速度最快的產業,也是對美國經濟貢獻最大的產業。在這里,有數字可以說明一切。根據美國《國際知識產權聯盟》2002年的《美國經濟中的版權產業》年度報告顯示:在產值增長速度方面,2001年美國核心版權產業在GDP中增加值為5351億美元,比2000年的5178億美元增長2.65%,其增長速度為3.34%;在國民經濟中所占份額方面,1977年美國核心版權產業在GDP中所占的份額為2.20%,1987年增加到3.25%,2001年增加到5.24%;在對外貿易方面,1991年美國的錄音、錄影制品、動畫片和電視片、計算機軟件和報刊書籍四大類版權產品的對外銷售和出口額為361.9億美元,到2001年這四大類版權產品的對外銷售和出口額增加了1.5倍,達到889.7億美元,其平均增長速度為8.5%,超過了汽車、飛機等任何一個制造業部門的平均增長速度。據不完全統計,2001年美國僅核心版權產業的產值已超過所有主要制造業產值的總和,成為美國經濟中的一大亮點。這說明,美國的版權產業已成長為一個在國民經濟中發揮著舉足輕重作用的重要產業部門。
每個國家都有涉及版權的產業,但在很多發展中國家版權產業并沒有表現出太大的優勢,中國亦是如此。在中國,由于對版權產業內涵確定上的模糊性,圍繞版權產業進行專門性研究和統計的基礎并不成熟,目前,中國涉及的僅僅是對與版權有關的出版業、電影業、軟件業等行業的統計。透過每一個相關行業的統計數據,反映出的是行業產值低、貿易逆差大等實質性問題。例如,美國1991年和2001年軟件出口分別為196.5億美元和607.4億美元。中國在1991年還談不上軟件產業,2000年中國軟件產業總值230億元人民幣,即不到30億美元;2001年全美電影票房達80億美元,1999年中國電影(含進口片)票房總收入不到1億美元,只相當于美國國內電影票房的大約1.5%;2001年中國書報刊進口額為6904.13萬美元,出口額1763.94萬美元,進口額是出口額的近4倍。同年美國同類產品年度出口額為40.3億美元,是中國的228.46倍;2001年,中國音像制品進口額為1072.74萬美元,出口額共計76.92萬美元,進口額是出口額的14倍。同年美國僅錄音唱片與磁帶(不包括版權貿易)出口額就達95.1億美元,是中國的12363.5倍等。這一組對比數字表明,在中國的經濟體系中,版權產業還不是一個舉足輕重的獨立的經濟部門,其在經濟發展和對外貿易中的影響和作用并不顯著,更不具備與美國等發達國家同臺競爭的實力。
三、版權制度供給——立法完善程度上的距離
著名學者鄭成思先生認為:“不同類型的知識產權,都存在權利的取得、維護和利用三個主要問題。就版權而言,權利的利用占突出的地位。因為獲得版權不是目的,通過轉讓、許可等貿易活動取得經濟上的收入,才是目的,才是版權制度最初產生的原因,也才是維護版權的主要理由”。[2](P2)所以,版權制度應該是用來調整版權人、作品傳播者和使用者三方利益的制度。利益通過法律形式表現出來,就成為法律權利,版權法正是體現了這種權利關系的法律文本。故此,在西方發達國家,無論是在理論界,還是在實踐領域,均把版權制度的創制過程中,版權法的立法、執法等方面的完善程度看成是實現權利人權利,維護版權產業壯大的重要途徑。特別是在數字技術、網絡技術發展的時代,傳統版權法中的三方利益關系在受到沖擊的前提下,版權制度必須在新技術條件下尋找權利保護與限制的新平衡機制,以實現權利人、作品傳播者和利用者的共同認可。所以,版權制度供給的充盈程度能否順應新時展的需求,已成為衡量一個國家版權產業發展程度的重要標準。當我們用這一客觀標準去衡量各國版權制度發展現狀時,美國較為完善和發達的版權法律體系讓我們領略到了美國版權產業如火如荼的真正原因,也讓我們感受到了中國版權制度供給不足上的尷尬。
就版權制度而言,美國是現今世界上版權制度最為健全和發達的國家,其版權法律體系經歷了一個從低水平保護到高水平保護,從不成熟到不斷完善的漫長發展過程。縱觀這一歷史軌跡,我們可以看到,美國版權制度迅猛發展的深層次原因。第一,在版權保護范圍方面。1790年美國制定了第一部聯邦《版權法》,其保護范圍僅限于書籍、地圖、海圖、期刊的保護,而1978年美國制定的第三部《版權法》,其保護范圍已擴大到所有通過智力勞動所創作出的、具有獨創性的作品。特別是為順應信息技術、網絡技術發展的要求,美國對傳統版權體系進行調整,及時將數字作品、網絡作品苑于法律框架之下,從而進一步擴大了版權的保護范圍。例如,1995年美國國會頒布了《錄音制品數字表演權法(DPRA)》,首次規定錄音制品數字傳輸的公開表演權(不包括網絡傳輸),賦予電臺廣播更大的權限,使之免受表演權的控制。因特網普及之后,為了使廣播電臺網絡傳輸受到法律保護,在1998年頒布的《數字千年版權法》中,允許電臺將音樂制品“臨時復制”并對其進行網絡傳輸,使“臨時復制”行為拓展到網絡空間。[3]可以相信,隨著信息化社會的不斷發展,美國版權保護的范圍會不斷擴大,更多的高新技術產品、信息化產品將獲得版權保護。第二,在版權保護水平方面。20世紀初美國為保護本國出版商的利益,曾與一些美洲國家締結了保護水平較低,并注重國內版權保護的《美洲國家間版權公約》。二次大戰后,美國出版業得到迅猛發展,版權保護的重心開始向國外拓展,版權保護的水平亦有了顯著的提升,其標志是1989年美國正式加入《伯爾尼公約》,至此美國的版權法律體系正式與國際接軌。此后,美國積極推動和參與國際條約的形成、制定,使國際條約向著有利于本國版權利益的趨勢發展。例如,1995年1月1日生效的WTO三大實體協定之——《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其締結過程中美國就起了積極的推動作用。TRIPS協定是一部對知識產權保護標準較高的國際條約,這正是美國所需要的,因為美國等西方發達國家按照本國社會和經濟發展水平建立的知識產權制度與TRIPS協定的保護標準是一致的。第三,在立法速度方面。近20年來美國的立法速度明顯加快,立法完善程度明顯提高。有關資料表明:僅1992年1月1日至1993年7月一年多的時間,有關知識產權的法案、修正案及決議就有33個;僅1996年至1999年,有關數據庫的立法提案就有“數據庫投資與知識產權反盜版法”、“信息匯集反盜版法”、“數據庫公平競爭和促進研究法”和“數據庫反盜版法”等法案。1996年12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WPPT)正式出臺,這預示著國際條約已對信息技術和網絡技術的快速發展做出了反映。為實施該條約,1998年美國頒布了新的版權法——《數字千年版權法》,該法刪除了原版權法中與兩條約不相銜接的條文,增加新的條款,實現了與國際條約的對接。第四,在版權限制方面,美國《數字千年版權法》擴展了合理使用的范圍,規定了對網絡服務商的免責規定亦適用于非營利性教育機構的條款、規定了非營利性圖書館和檔案館為內部存盤之目的,可以復制數字化復制件,如原數字格式已被淘汰的話,復制許可采用新的格式等條款。這些相關規定對原《版權法》合理使用范圍做了重大修訂。這說明,美國的立法質量已向前邁出了重要的一步。事實上,美國《數字千年版權法》在許多內容上已超過了WCT和WPPT兩個國際版權條約的保護力度,它對世界版權制度的發展已產生了重大的影響。第五,在版權性質方面。美國版權法公開宣稱版權是私權,這一立法精神與TRIPS協定相銜接。TRIPS協定明確規定,所有WTO成員必須承認知識產權是私權,并且不允許成員對協定條款作保留。顯然,TRIPS協定為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確立了新的標準。以上五個方面的粗略論證可以表明,美國版權制度在其保護范圍、條件、標準、內容及措施等方面均與國際條約形成了統一化的發展趨勢,國內法與國際法的對接從而為本國版權產業的國內發展和提升國際競爭能力奠定了良好的法律環境。
同樣就版權制度而言,中國則是一個版權立法歷史較短的國家。1990年9月,中國頒布了第一部版權法即《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1992年10月中國加入《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與《世界版權公約》,2001年中國加入WTO,并對國內版權法律法規進行了全面修訂。修訂后實施的著作權法、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標志著中國在著作權的法律體系建設方面取得了重大進展。但是,中國版權保護水平仍處于一個較低的程度,在版權立法、執法方面,中美兩國之間存在著較大的差距,與TRIPS協定及其他國際條約之間也存著不同程度上的距離。對此可概括為以下幾點:第一,在版權的性質方面,《著作權法》雖然也承認著作權是私權,但又規定法人或非法人單位可以是作者,享有著作權,成為著作權人。這就使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所擁有的著作權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還是“私人專有財產”難以得到明確的界定。版權屬性的不確定性、模糊性,必然影響到中國版權產業的發展。因為,在版權貿易活動中,當涉及版權交易行為時,許可權、轉讓權、傳播權和使用權的行使,都必須建立在版權屬性清晰的基礎之上,否則,必然成為版權交易活動中的障礙。第二,在版權保護范圍方面,《著作權法》對著作權保護范圍的概括并不完整,特別是對版權的相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未披露過的信息以及科技發展中產生的新產品等如何納入版權保護的范圍,國家的立法還處在不完善狀態。例如,在數字技術、網絡技術時代,對數字、網絡作品法律地位的確立和保護,對網絡空間中版權人、作品傳播者、使用人權利的確立和保護等均沒有系統的法律規范。立法上的缺失必然使中國版權產業的貿易活動區域受到限制,因為我們失去的是對一個特殊領域內產生的智力成果的保護和利用。第三,在版權保護內容方面,TRIPS協議的規定與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許多方面不盡協調。例如,就國民待遇而言,TRIPS協議規定計算機軟件作為文字作品可自動取得版權,而我國法律規定軟件登記是取得法律保護的前提。盡管國務院在頒布的《實施國際著作權公約的規定》中對此進行了修正,卻又規定了自動保護僅適于外國作品,從而形成了外國人的超國民待遇。在國民待遇問題上,中國人與外國人的“雙重標準”不能不說是新修訂的《著作權法》的一大遺憾。第四,在數據庫保護方面,《著作權法》沒有對數據庫的保護作出明確的規定。而按TRIPS協定的規定,有獨創性的數據庫都應當受到著作權的保護。第五,在版權限制方面,修訂后的《著作權法》在權利限制問題上沒有明顯的突破,與TRIPS協定之間仍存在較大的差距。例如,在權利限制的內容上,《著作權法》對合理使用范圍、強制許可范圍的規定與TRIPS協定直接發生沖突;在著作權與鄰接權的限制上,《著作權法》沒有對兩者加以區別,而TRIPS協定對鄰接權的限制明顯比著作權的限制更窄等。第六,在版權保護的執法力度方面,TRIPS協定要求各成員國制定有關知識產權實施的國內法,以便有效地制止任何侵犯本協議規定的各種知識產權的行為。TRIPS協定與其他知識產權國際條約有一個主要區別,那就是它對知識產權的執行作了許多重要而具體的規定,強化了知識產權執法的措施,這在其他知識產權國際條約中是少見的。[4](P233)目前,我國版權保護的執法水平還不能達到TRIPS協定的要求。例如,在如何有效地打擊盜版問題上,中國面臨的最大問題是沒有可循的、強有力的、行之有效的實體依據和程序措施,這使中國在版權保護的執法方面,不得不面臨著來自國內和國際方面的雙重壓力。以上幾個方面的分析說明,中國版權制度還不能為本國版權產業的國內發展、國際競爭提供全方位的保護,其法律環境還需進一步改善。
四、啟示——比較后的理性思考
中圖分類號:G640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04-0256-02
隨著計算機和互聯網應用的不斷發展,高校科技論文的網絡發表和共享也得到逐步的發展。高校科技論文的網絡發表與共享打破了高校以往的只能通過傳統紙質期刊發表科技論文的程序,減少了科技的時間,使高校的科研人員學術交流更加方便、快捷;在推動高校科技信息和知識的快速傳播以及科技成果迅速得到共享和應用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科技絡發表和共享平臺在中國還是一個新的事物,相關的制度和機制還沒有健全 [1],在版權保護方面還存在很多問題。科技絡發表與共享平臺的高度共享性使得版權保護的難度增大,如何有效保護高校科技絡發表與共享平臺作者的版權是目前首要解決的問題。
一、科技論文的網絡發表與傳統科技的版權比較
(一)網絡科技論文與傳統科技論文版權保護的復雜度
網絡侵權與傳統版權侵權相比,傳統版權侵權是紙質為載體的,是看得見摸得著的,網絡侵權是通過網絡發表與共享平臺實施的,侵權完成的速度快,復制、下載、傳輸行為變得簡單易行,同時侵權確認的難度大。與傳統版權保護相比,網絡版權保護變得更加復雜,版權保護的主體、客體及地域性的范圍加大。傳統版權保護的主體是作者、出版者及其用戶。網絡發表與共享平臺下的版權保護主體包括科技論文擁有者、科技論文傳播者、網絡服務開發商以及科技絡的使用者。另一方面,版權保護的客體范圍擴大;同時由于互聯網的無國界,一旦有侵權行為發生,版權保護就十分復雜。如表1所示,二者的侵權復雜程度比較。
(二)網絡科技論文與傳統科技論文著作權比較
1.發表權和修改權。發表權包含的內容很多,包括是否發表,何時發表,在何刊物發表等。所有這些都應由作者自己來決定,任何他人未經作者授權或委托,都不得擅自決定。但是由于傳統期刊需要經過投稿、審稿等漫長的過程,發表的周期很長。所有這些發表權版權人無法自己決定,一旦投稿就沒法修改,甚至有些出版社自行修改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權 [2]。而網絡發表與共享平臺下的科技論文可以隨時發表。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這表明,作品可由作者自己修改,也可由取得授權的其他人修改。
2.保護作品完整權。傳統紙質期刊發表的論文,科技論文的完整性有時會被忽視,比如對于論文稿件,經專家審稿后,認為論文的內容很好,但由于版面限制等因素,就會對論文進行大量的修改和刪除,此種做法就侵犯了作者的保護作品完整權。然而相對于網絡科技論文,由于作其發表的載體為網頁沒有任何篇幅和尺寸上的限制,科技時完全可以從其內容本身的完整性編排內容。
3.信息網絡傳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是中國2001年新修訂的《著作權法》增加的一項權利,保護通過互聯網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是由于互聯網技術的發展,而出現的新的著作權權利是網絡科技論文傳播的一項重要權利。傳統科技論文則沒有此項權利。
二、高校科技絡發表與共享的版權侵權分析
1.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有些網絡發表與共享平臺未經版權人的同意或許可,擅自將其作品在網絡上發表,傳播。比如有些網絡平臺擅自把一些作者的博客作品在其網站上發表并予以共享,在網絡上使用他人作品時,擅自對作品進行修改、刪節等;根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明確將此種行為定性為侵犯了作者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2.科技論文作者權益侵權。科技絡發表和共享使得復制、盜版和修改變得更加容易,以中國科技論文在線發表與共享平臺為例,作者發表的論文根據文責自負的原則,只要作者所投論文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有一定學術水平,符合其網站的基本投稿要求,就可以發表。科技論文在線允許文章在發表前,甚至審稿前首先在網上,科技論文在線采用的這種先公開,后評審的論文評價方法使得作者一旦上載的作品沒有經過授權或許可,通過科技論文在線進行傳播就會存在很大的版權風險。
通過對廣西某幾所高校的一些科研人員調查發現,80% 的科研人員不愿意在網絡平臺上發表及共享其科研成果。40%的被訪者認為如果網絡上發表共享其論文,再次向正規期刊投稿難度會增加,甚至一些正規期刊不接受這樣的投稿。20.7% 的認為將會導致盜版現象;7.3% 的認為可能會被用于商業目的;12%的認為可能會損害文章的完整性和署名權;只有20% 的人考慮過將自己的文章公布在網絡平臺上。其主要原因是由于目前存在不少版權糾紛的問題。所以說科技論文在線發表與共享應妥善處理好網絡版權侵權。
三、高校科技絡發表與共享版權保護的建議措施
(一)科技絡著作權人采取的措施
1.增強高校著作權人的版權保護意識。在目前網絡版權保護方面還不夠完善的情況下,樹立高校科研人員的版權保護意識更為重要。目前,高校科研人員科技絡發表的著作權意識還比較淡薄。即使自己的作品被侵權,很多作者沒有拿起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權益。從而導致現實生活中任意轉載、改編等方式使用科技論文的現象很普遍。因此要通過各種方式,開展版權教育,增強版權自我保護意識。高校應加強版權保護這方面的宣傳,在網絡發表與共享平臺上登載相關著作權保護知識,利用一切可能的媒介和渠道宣傳版權保護的相關知識。
2.采取技術措施。版權的保護措施是指版權人主動采取的,能有效控制進入受版權保護的作品并對版權人權利進行有效保護,防止侵犯其合法權利的設備、產品或方法 [3]。目前,在現有的技術條件下應對網絡中的侵權現象,版權人采取的技術措施通常包括采用反復制設備、訪問控制技術、數字水印、數字簽名或數字指紋技術等保護網絡科技論文的版權。
(1)反復制設備(anti-cope devices);由于網絡作品的復制非常容易,目前版權人一般采取反復制設備就是阻止復制作品的設備。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就是“SCMS”系統(serial copy management systems),該系統的最大特點就在于它不僅可以控制作品的第一次復制,而且可以控制作品的再次復制,避免數字化作品的復制件被作為數字化主盤。(2)訪問控制技術;即控制進入受保護作品的技術保護措施(如登錄密碼)。它允許用戶對其常用的信息庫進行適當權利的訪問,限制用戶隨意刪除、修改或拷貝信息文件。(3)數字水印、數字簽名及數字指紋技術;為了防止網絡作品的易修改,易盜版現象出現了數字水印、數字簽名或數字指紋版權保護技術。數字水印是利用數字內嵌的方法隱藏在數字圖像、聲音、文檔、圖書、視頻等數字產品中,使得用戶只能在屏幕上閱讀,而無法復制。這種技術可以用以證明原創作者對其作品的所有權,并作為鑒定、非法侵權的證據。數字指紋是指同時在數字作品中嵌入的是作品傳播者和使用者的標識信,和數字水印技術相反,當某個用戶將其拷貝非法的傳播到外界,版權所有者就可以通過提取拷貝中的指紋來追蹤非法用戶。數字簽名技術即進行身份認證的技術,防止偽造,保證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其他技術措施比如防火墻技術、認證技術(CA)、追蹤系統、標準系統、電子版權管理系統等。
(二)完善版權保護法律制度
中國在著作權的網絡立法方面,其法律文件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保護知識產權刑事司法解釋》、《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等一系列涉及網絡版權保護的文件,為技術措施的實施提供了法律依據。其中《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是2005年由國家版權局與信息產業部聯合實施的,對網絡環境下的科技論文版權保護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但是中國法律法規還不夠健全,政府應加快對《著作權法》的修改、完善,并制定保護網絡著作權的專項法律或行政法規。法律保護是一種事后控制的手段,即只有在發現侵權行為之后,法律才能進行干預,一旦有版權侵權,高校科研人員應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網絡發表與共享平臺加大版權保護力度
網絡發表與共享平臺應增強維權意識,對抄襲剽竊他人論文成果侵犯版權的行為予以嚴懲。以中國科技論文在線為例,其網站上設有學術監督欄,對一些侵犯版權的作者取消已發表的論文,收回刊載證明,在中國科技論文在線網站上予以譴責,并禁止三年內在其網站上,對維護版權所有者的權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這對于網站在保護版權方面還是不夠的。對于一些復制、盜版其網站上的論文在其他網絡平臺上發表或者在科技期刊上發表,則沒有相關的政策。網絡發表與共享平臺應當充分重視作者的論文版權保護需求,保護作者的著作權權益。
高校科技絡發表與共享版權保護要得到增強,首先要增強高校版權人的版權保護意識;其次則必須及時更新、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加快網絡版權保護的立法,最后要提高網絡發表與共享平臺的技術保護水平。只有作者的版權得到有效的保護,才能提高科技論文的發表數量和質量,推動高校科技論文的網絡發表與共享。
參考文獻:
11科技論文的作用
科技論文是科技成果的總結、學術水平的標志,是促進科技交流與合作的有效途徑,更是評價一國科技水平和科研能力的重要指標。近幾年來,我國財政科技撥款及科學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呈穩步增長態勢,科研隊伍不斷壯大,科技論文數量也持續穩定增長。2008年中國科技論文統計結果表明,我國作者2007年發表國際科技論文總數仍居世界第2位。科技論文的迅猛增長,對我國科學技術水平的提高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是,隨著全球開放存取模式的興起,我國在強調科技數量的同時,卻忽視了科技論文在網絡時代開放存取的版權管理和保護問題。
12開放存取定義
2001年12月,OSI(openoilyinstiue)在匈牙利的布達佩斯召開信息自由傳播會議,并于2002年2月正式對外公布《布達佩斯公開獲取計劃》(BUdPestcpenaccessjiitiativ,eBOA)布達佩斯開放存取計劃認為,開放存取某一文獻是指可以在互聯網公共領域免費獲取,并允許用戶閱讀、下載、復制、分發、打印、檢索或鏈接到這些文章的全文,用于編制索引、作為軟件數據使用或用于其他合法目的,而沒有經濟、法律以及技術障礙。進行復制和傳播的唯一限制和版權在此唯一作用是給予作者控制其作品的完整性及以適當的方式對作者表示致謝,并注明相應的引用信息的權利151。2003年3月《巴斯達聲明》、10月《柏林宣言》更加明確了開放存取的意義、概念、特點和對象,并明確提出未來發展目標。開放存取旨在通過國際環境建立一個免費的、不受限制的學術論文獲取渠道,消除信息資源的獲取障礙,促進教學科研,分享學術成果,推動世界范圍內的學術交流,讓學術成果成為全世界的共享資源。PETR認為,開放存取模式就是把同行評議過的科學論文或學術文獻放到互聯網上,使用戶可以免費獲得,以打破學術信息傳播的人為壁壘。
2科技論文開放存取的合理合法性
(1)國際圖聯開放存取聲明解讀。國際圖書館協會聯合會一直關注信息的開放存取議題,設有開放存取信息及表達自由委員會(FAFE)積極推動信息的開放存取。2004年2月,國際圖書館協會聯合會發表的《關于開放存取學術信息和研究文獻聲明對旨出,經同行評閱的學術文獻對人類的進步具有重要的貢獻,全面開放存取學術文獻是了解世界及縮減數字鴻溝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呼吁作者、編者、出版商、圖書館及信息服務機構,堅持開放存取原則,提供學術文獻服務。
(2)開放存取宗旨與知識產權法目標是一致的。科技論文開放存取旨在借助互聯網的優勢,實現學術成果的廣泛傳播,促進科技進步,使公共利益和著作權人利益同時得以實現。知識產權法的終極目標是鼓勵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科技進步,由此帶動整個社會的進步,這在我國《著作權法〉〉和《專利法》中第一條都有體現。科技論文開放存取宗旨與知識產權法的價值目標是一致的,都是為了擴大知識成果的廣泛交流與傳播,促進科技的進步、繁榮和發展。
(3)科技論文具有一部分公共性質,其大部分經費來源于國家財政資助。科技部統計數據顯示:2007年我國國際最多的部門是高等院校,占8458%;2007年國內最多的也是高等院校,占6603%,研究機構占10.19%。而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正是受國家財政經費資助研究的主體。同時,科技論文資料來源離不開現有科技資源的支持,科技論文的創作需要建立在對現有科技成果和經驗吸收借鑒的基礎之上,科技論文肩負著傳播科技成果,促進科技進步的命。PUbHeLibraryofScience認為學術信息應屬于全社會的共同財富。
3科技論文開放存取版權管理的新模式
(1)開放存取出版仍然是有版權的出版。開放存取出版模式以承認版權為前提,仍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在傳統版權環境下著作權法被商業出版者利用來阻止人們對信息內容的隨意獲取與使用。開放存取模式的誕生標志著不同于傳統版權控制下的出版模式的新型法律關系的確立。在這種新的出版模式下,著作權以一種使科技論文共享和可以被他人獲得的方式發揮著作用。著名知識產權法專家、知識共享組織的創始人勞倫斯。賴斯格(LAWRENCE)旨出,開放存取出版不是沒有版權的出版11)。
定義中指出,對文獻復制和傳播的唯一限制,或者說是著作權的唯一作用,應該是給予作者對其作品完整性的控制以及作品以適當的方式表示致謝和引用的權利。在開放存取中,作者仍然保留對作品享有基本權利,比如,保護作品的完整權和署名權等,一些作者還禁止作品用于商業用途。通過這樣的著作權安排,使作者在保留基本權利的同時,鼓勵作者放棄其他權利,授權認可合法的學術活動中所需要的一切使用,從而盡可能地擴大作品利用的程度與范圍。
(2)開放存取不依賴讀者支付版權使用費。傳統版權控制下出版模式的維持主要依靠用戶支付版權使用費,即用戶的訂閱費,出版商對市場的壟斷性愈強,獲得的版權使用費就愈多。相反,開放存取出版模式所需的經費則越來越多地來源于作者支付的出版費,即出版費用由讀者轉移給作者或其他機構。對于被發表的論文每篇收取較高的評審費用。比如,BiMedCeta每篇論文收費330英鎊,而PLS對每篇論文收費1500美元。收取作者出版費用是0A期刊成本彌補的主要手段。
(3)開放存取是在現行著作權法的法律框架下運行的。開放存取的作品只限于作者同意和授權免費提供使用的作品。這與現行的著作權法并不沖突。因為現行著作權法賦予作者擁有限制作品傳播的權利的同時,也賦予了作者自由傳播作品的權利。英國研究理事會(RCUK)在一項開放存取政策草案中指出,不與現行版權法規相沖突。明確指出,不倡導突破現有的版權法,而只是在現有的版權法體系內,根據著作權人的意愿,最大限度地實施開放存取出版。這樣,開放存取就形成了既承認版權法和以維護版權規則為前提,又在版權法的保護下打破版權壟斷的知識信息傳播的新模式。
(4)版權歸作者所有而不是轉讓給出版者。傳統出版模式下,作者將版權轉讓給出版者,而開放存取改變了傳統的學術出版權利歸屬方式,由作者擁有所發表作品的版權。1C一SURFPatneHngcnOPyHh”項目關于開放存取與版權的研究報告指出,開放存取期刊采用4種不同的版權政策,或者說學術作者有4種方式管理其作品的版權,分別是:①作者將部分版權轉讓給出版機構。作者保留版權,但允許他人使用和再利用作品,包括商業利用(如兩個主要的開放存取出版者PLCS和BKMEDCeta采用這一模式)。
②版權可以由作者保留,但是商業利用權通過許可協議轉讓給出版者。這一許可協議在某種程度上限制學術使用。作者可以再利用其作品,只要不涉及商業利用權利,不必征得出版者的同意。
③開放存取作品再利用和作品轉換權利受到限制。這一模式是基于“知識共享”許可證,其限制商業目的的再利用,即“相同方式共享”。“相同方式共享”是指,基于此作品修改、轉換和創作新作品,只有在與此相同的許可證下才可以傳播結果作品。④所有權利或大部分權利由作者保留而不是由出版者保留,作者保留商業利用權利。采用這一模式的期刊版權公告聲明,課堂使用免費,但其他使用要依作者本人許可而定。這些期刊大多由學術界自身出版,且沒有商業出版者的參與。不需作者付費,期刊只以電子形式出版。
4科技論文開放存取版權管理策略
(1)確立許可協議的法律地位。版權許可協議是網絡科技論文開放存取的靈魂。開放存取許可協議的法律基礎在于版權是社會通過立法對版權人許可的權利,同時法律允許版權人通過“許可”的方式,以締結契約的途徑來變更和調整版權人與用戶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在許可協議中版權不是剝奪用戶的自由,而是通過協議給了用戶比以往商品化資源更多的自由。但是,許可協議并非法律規則,許可協議是建立在特定國家法律之上的專門解釋。沒有法律的支持,僅靠許可協議這種格式合同是很難實現開放存取理念的。應通過立法對版權人許可權利進行規定,制定相關法律條例和條款賦予許可協議法律地位。
(2)完善政府政策引導與宏觀管理機制。從開放存取的發展來看,開放存取出版模式更多的是一種自下而上的運動。目前已引起了一些國家政府的重視。2003年6月,美國參議員SAO向參議院提出議案,建議所有政府資助的科研成果讓公眾共享。英國科研會議有關加強科研成果獲取的立場聲明也在2005年進行了修訂,公布草案并征求公眾意見。一些國際組織也提出了各自有關開放存取的原則立場。我國也應加強對受國家財政資助的科技論文的管理,進行合理的科研經費分配、出臺法律政策要求公共資助的科研成果讓公眾共享,指導相關部門,如科研政策管理部門制定開放存取期刊的評價體系等,從國家層面給予開放存取以宏觀引導和支持。制定相關開放存取的版權政策,開發版權政策指引工具,提供給研究人員使用。同時對版權歸屬、版權轉讓進行宏觀干預,協調學術出版鏈條上的利益關系,為鼓勵科技論文開放存取的發展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和法律環境。
(3)建立網絡科技論文認證制度。對科技論文的發表時間進行客觀、正確的記錄,可以使作者的科研成果為他人所知,通過享有首創權、發明權來得到學術界的認可和尊重。中國科技論文在線可以為在該網站的作者提供的時間證明,便于作者在第一時間公布自己的創新成果。網絡科技論文認證工作所發揮的主要作用在于確定文獻的發表時間,以確保作者的首創權和發明權。但是,僅對時間作出證明是不夠的,關鍵在于對作者的主體資格開展認定。同時政府要將網絡發表的科技論文作為科研院所和大專院校學術水平評估的重要指標之一。科研院所和大專院校也要將網絡發表的科技論文作為評定職稱和考核的重要指標,以及申報課題的重要參考條件。只有這樣,才能激勵科研工作者的創作熱情,最大限度地傳播和使用科研成果,促進科技的繁榮和發展。
OA倉儲OA倉儲是OA出版的實現方式之一,包括基于學科的OA倉儲和基于機構的OA倉儲,前者即為學科知識庫,后者即為機構知識庫。有關機構知識庫的內容建設、版權(如前述)、資金、管理維護等方面內容已引起了學者們的高度關注,其中,機構知識庫的內容建設涉及資源類型、資源數量、全文獲取率、資源收集策略、資源質量控制等問題。在資源的類型上,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機構知識庫收錄的類型有所區別,大致包括論文、報告、教學資料等;在資源數量和全文獲取率方面,要盡可能收集更多資源,提高全文獲取率,以豐富機構知識庫和保證服務;在資源收集策略上,既要加強宣傳和推廣,倡導科研人員積極參與,對其學術成果進行自存儲,也要制定強制性存儲政策和建立協助提交機制,還可以采用作者自行提交、學科館員或輔助研究人員提交、批量提交等多種提交形式[24-25];在資源質量控制方面,目前機構知識庫還是實行“文責自負”的原則,很難確保質量,需要根據不同類型的資源采取與之相應的質量控制與評價方法,對質量控制方法進行創新。目前機構知識庫所需的經費來源單一,大部分來自國家和機構的投資,經常存在資金不足的問題[26]。為做好機構知識庫的管理維護,需要加強新增內容管理、原有內容更新和內容有效期管理等質量控制工作,同時也需要注意知識庫中數據的備份[27]。此外,機構知識庫的其他問題,如聯盟構建、技術、政策、服務模式等方面也正在引起學者們的關注。OA出版OA出版是基于OA理念,借助互聯網技術發展而興起的一種新型網絡出版模式。目前,OA出版的主要實現方式是OA期刊和OA倉儲。OA出版對傳統出版機構的影響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7]:①OA出版打破了傳統商業出版機構壟斷學術出版市場的局面,削弱了出版機構對于學術出版的主導地位。②導致各大傳統出版機構的期刊發行量下降,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多年以來學術期刊定價大幅度增長的勢頭,使傳統出版機構的利潤下降。③促使傳統出版機構參與OA出版并修正相應的版權政策。廣大商業出版機構,應該順應OA運動的大趨勢,積極探索新的OA出版方式,重新定位其在新的學術交流體系的功能與角色。目前,大多數出版商均已察覺到OA期刊的威脅,并積極采取新的出版策略,有些出版商開始采取傳統期刊出版與OA出版的融合模式,例如,使印刷版期刊向純電子版期刊過渡以減少出版成本,期刊出版后半年或一年即免費開放,允許作者將其論文開放存檔供同行使用,允許作者持有版權,等等;還有部分出版商開始嘗試OA出版模式,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功經驗。OA發展現狀與對策目前,OA在國內外都得到了迅速發展。OA期刊開始得到傳統的文摘索引服務商(如CA、SCI)的認可,成為它們收錄的對象,并且收錄量迅速增加[28],OA期刊的被引用率和影響因子也在不斷提高[29],已經覆蓋包括自然科學、人文社會科學的眾多學科領域。全球的OA倉儲數量已有一定規模,進入一個發展的相對平緩階段。
2. 論文書寫順序:標題(一般不超過20個漢字);作者姓名;作者單位;所在城市;郵政編碼;中文摘要;中文關鍵詞;中圖分類號;正文;注釋;參考文獻;英文標題;英文作者姓名;英文作者單位;城市郵編;英文摘要;英文關鍵詞。若論文為基金項目,請在正文之前注明基金項目名稱和編號。
3. 摘要和關鍵詞:摘要應客觀反映論文的主要內容,具有獨立性和自含性。中文摘要約200個漢字,英文摘要約300個字符。用詞要客觀,盡量減少不必要的修飾。關鍵詞應反映論文主題概念,為3~6個的詞或詞組。中英文摘要和關鍵詞須對應。
4. 作者簡介:在篇首頁腳處依次注明作者姓名、出生年月、性別、民族(漢族可省略)、籍貫、學位、職務、職稱、研究方向。文末請注明詳細的通訊地址及聯系電話、電子信箱等。
5. 參考文獻:參考文獻應標全并注意引用最新文獻,文中采用右上角注,以[1][2][3]……符號排序,并按先后次序列于文后。
6. 注釋:如果有附加說明或發揮性論證的注釋應列于參考文獻之前,文中采用右上角注,以①②③……符號排序。
7. 投稿方式:本刊接收電子文檔,稿件可通過E-mail提交編輯部,本刊投稿電子信箱為:或。
8. 期刊數字優先出版:本刊是簽約同方知網(北京)“優先數字出版期刊”,凡本刊錄用稿件均視為作者已授權本刊在“中國知網”進行優先數字出版。
9. 版權與稿酬:本刊為《中國學術期刊(光盤版)》(含“優先數字出版期刊”)、“萬方數據―數字化期刊群”、“重慶維普資訊網”、“臺灣CEPS中文電子期刊服務”、“龍源期刊網”、“博看網”、“國家哲學社會科學學術期刊數據庫”及“我得雜志網”全文收錄期刊。論文自發表之日起本刊就取得了出版權和獨家使用與權。因此,向本刊投稿者則視同認可并授權本刊上述做法。作者著作權使用費將與本刊稿酬一次性給付。
10. 保密要求:向本刊投稿應嚴格遵守保密制度,論文不得涉及國家的統計數據、內部指示、企業商業機密或技術秘密及專利秘密。
11. 本刊強調:作者應恪守學術道德,遵守學術規范,不得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文稿嚴禁抄襲和重復發表,凡發現載文有此行為并造成不良影響者,本刊將永不受理該作者任何稿件。本刊實行“雙向匿名”審稿制度,注重文章的理論性、學術性及創新性。
12. 聯系方式:
網絡著作權或歸屬自動取得和登記取得
一、網絡版權的概念
網絡版權是將傳統的出版物版權與計算機網絡相結合,即將傳統傳媒與出版業與現代信息技術結合產生的新型權利。網絡版權主要包括網絡傳播權,技術措施權和權利管理信息權。網絡傳播權,是指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地點或時間獲得作品的權利。技術措施是版權人為了防止他人未經授權而擅自使用或者接觸作品所采取的技術手段。權利管理電子信息,是指說明作品及其作者、以及相鄰權人信息,以及表示上述信息的數字或者代碼。權利管理信息權就是指版權人為了在互聯網上保護和管理自己的版權而附加于作品復制件上或當作品向公眾傳播時顯示出來的有關版權和版權人的信息。
二、網絡版權侵權方式
網絡版權侵權方式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未經版權人的許可擅自將其在傳統媒體上發表或未發表的享有著作權的圖書、音樂作品、影視作品上傳至網絡,供廣大網民無償下載,嚴重的損害了版權人的利益。
(二)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下載他人網站中的享有版權的作品然后上載到自己的網站或向其他網站投稿,例如眾多網友、網絡小說家、博客們的文章被無償轉載,也是侵害權利人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
(三)沒有經過版權人許可擅自將網絡中無償獲得的作品在網下發表、改編、出版、表演和播放等。
三、網絡版權侵權的實質
眾所周知,網絡傳播傳播產生的經濟效益是十分巨大的,許多熱播的電視劇一集的網絡版權就能賣到幾十萬甚至上百萬,由此可見整個市場的經濟效益更是不可小覷。版權權利人、作品傳播者和作品使用者之間不斷進行著“利益博弈”。為了在這巨大的利益中分的一杯羹,許多利益主體未經版權人許可私自下載,轉載網絡作品,視頻等,極大地損害版權人的利益。然而,至今還沒有一部徹底解決網絡版權的立法,網絡版權侵權問題仍會繼續存在,網絡作品在產生巨大利益的同時當然也會產生很大分歧。實質上,解決網絡版權侵權關鍵就在于如何平衡版權利益,即私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平衡,解決網絡版權的保護和網絡資源的共享即公眾利益之間的矛盾。
四、網絡版權保護措施
(一)合理地分配利益
在版權制度存在三大利益主體,即版權權利人、作品傳播者和作品使用者。他們在不同歷史時期和技術條件下進行利益博弈,最終實現利益平衡,保持版權制度利益格局的穩定。只有達到利益平衡的狀態,使不同的利益主體各取所需,才能有效遏制侵權行為。
為達到這一狀態,首先,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出售價格要合理。這樣有利于版權人的智力成果快速進入消費市場,促使版權人獲益,同時公眾也可以從版權人的智力勞動中收益,真正地體現出網絡傳播的優勢。其次,網絡服務商應該結成聯盟,集中購買版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然后與版權人共享收益。再次,網絡使用者應當通過合法途徑獲取具有網絡版權的網絡作品,視頻等,并在合理使用的范圍內對獲取的信息加以利用,杜絕擅自上傳,轉載,甚至下載發表等行為。
(二)提高公民網絡版權保護意識
網絡版權保護意識是指網絡版權權利人、作品傳播者和作品使用者對網絡版權的了解和尊重,以及其利用法律維護自身權利的意識。公眾的網絡版權保護意識怎么樣,決定著這個國家的網絡版權保護水平怎么樣。但是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發展時間比較短,公民意識中還未完全形成網絡版權保護意識,致使網絡版權侵權現象在日常生活中時有發生。
提高網絡版權保護意識,有助于形成全民保護網絡版權的社會氛圍,創建良好知識產權保護社會環境,切實有效地實施和推進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制度的發展。社會范圍內要加強宣傳,普及網絡版權知識,使公眾意識到網絡版權保護的重要性,對于惡意侵權的的行為要加大懲罰的力度,必要時可以加倍懲罰;學校也要肩負起網絡版權教育的重任,高校中不能僅僅把其作為一門課程簡單的教授,而應將版權的意識培養作為首要任務。同時,還應普及相關法律知識,提高公眾的維權意識。
(三)對一般違法傳播行為啟動懲罰程序
目前,我國的行政處罰和司法制裁對象主要局限于商業性的、職業化的侵權分子(其犯罪構成明確要求“以營利為目的”).對于一般的違法傳播行為,沒有明確的懲罰規定,但是網絡版權的侵權行為正逐步向大眾化發展,一般違法傳播行為泛濫,實踐中.一般個人或組織出于非商業目的在網上傳播侵權盜版信息的現象也是大量存在的。為此,可以對擅自非法上傳、再次傳播的相應個人或組織啟動警告一處罰程序。可以向首次上傳或再次傳播相關信息達到一定次數的一般個人或組織發出警告:如拒不改正,則可實施包括斷網在內的相應處罰。
五、結語
網絡經濟的快速發展,促進網絡版權事業的不斷發展,網絡版權保護開始進入人們的視野。我們應不斷加大對網絡版權的保護力度,嚴厲懲罰網絡版權侵權行為,處理好版權市場的利益分配,大力宣傳網絡版權保護的重要性,提高公眾的版權保護意識和網絡版權人和著作權人的維權意識,營造和諧的網絡環境,共同推動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網絡環境更好更快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成曉娜,郝文江:網絡版權保護現狀與幾點建議.專題研究,2009年2月.
[2]趙樹東:從相關案例看網絡版權保護.法學視野,2011(30).
中圖分類號:G255.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8122(2014)01-0067-03
技術決定論者堅信傳播技術的變化將不可避免地導致文化和社會秩序的深刻改變[1]。互聯網的日益普及正沖擊著傳統媒體的許多方面。作為傳統媒體的一種,印刷版中國科技期刊也面臨著同樣的問題,中國科技期刊發展在許多環節進行了各種積極嘗試及措施以應對網絡的深刻影響,并正在發生著各種發展轉變。
一、對科技期刊傳統稿件處理的沖擊與發展轉變
中國科技期刊在網絡應用及普及前,對稿件的投稿、審稿、退修、編校等環節均在紙質稿件上進行,并通過郵局郵寄方式聯系,費時費力。
而在20世紀90年代末之后,網絡的運用逐漸推廣并在近十余年得到迅猛發展和普及,已滲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而科技學術期刊稿件的處理方式也悄然而不斷發生改變。
在21世紀初,有期刊就開始嘗試通過網絡,利用發送電子郵件的方式,與作者、專家進行稿件的傳送,一定程度上縮短了稿件的處理時程;之后,逐漸出現專業的開發軟件公司,制作并推廣使用期刊網絡采編系統。
該系統借助互聯網技術構建期刊門戶網站和期刊采編業務集成化信息平臺,將在線投稿、查詢和在線審稿、流程監控等采編業務整合在一個系統平臺上,以實現傳統平面期刊的數字化存儲、網絡化傳播和個性化利用的目標[2]。
目前采用稿件采編系統的期刊已較為普遍,這種方式易于實時查閱稿件處理進度,而且快捷、方便,提高了稿件采編流程的效率,有效縮短論文編審及發表時滯[3]。
二、對科技期刊編輯策略及傳統印刷出版方式的沖擊與發展轉變
互聯網不受地域、時間限制及方便快捷和可主動選擇等優點,正在深刻影響著科研工作者查閱文獻的方式,即不只是受限于傳統印刷版科技期刊獲取科研學術信息,而是充分利用網絡搜索引擎或各種專業數據庫,主動檢索并查閱所需內容。科技期刊編輯必須積極改進并提升編輯策略,以應對這種轉變。如對網絡檢索頻率較高的關鍵詞、篇名及摘要等正投入更多精力,編修中不斷提升其關注度,以便于科研工作者查找到相關單篇文獻,提升論文的傳播效果[4]。
同時,網絡普及也促使中國科技期刊出版方式發生著深刻轉變。由于網絡的即時快捷,可避免傳統印刷版科技期刊發排、印刷裝訂等過程延擱。為了使科研論文及時與傳播,現今中國科技期刊出版方式正處于印刷版期刊與數字出版并存的階段,并逐漸走向定量印刷或全部數字出版的未來。
目前,有些科技期刊在保存傳統印刷版期刊的同時,自建期刊網站,應用網絡即時論文,隨后再按期印刷出版。2007年,我國上網期刊已有6000余種[5,6]。也有利用網絡平臺,建立網絡數字化期刊或論文平臺。自20世紀末以來,開放存取(Open Access,簡稱OA)這種全新的學術論文傳播模式大規模興起,促進了學術期刊的網絡化發展,我國的理論研究和實踐也取得長足發展[7-8]。如中國科研界具有較強影響力的中國科技論文在線(http:),即通過網絡即時來自不同作者和不同領域的電子版論文,并逐漸開始嘗試同時也出版紙質期刊。
此外,優先數字出版也是一種迅速發展并得到認可的科技期刊網絡化數字出版模式。這是以印刷版期刊錄用稿件為出版內容,先于印刷版期刊出版日期出版的數字期刊。目前大多數期刊選用的優先出版模式是錄用并完成編修的經編輯定稿的稿件,一般以期或單篇論文為單位出版。目前,國際上許多著名學術期刊都有優先數字出版期刊,如Springer創辦了“Online First”, Nature的“AOP”(Advance Online Publication), Science的“Express”, Elsevier的“InPress”;國內期刊大多采用中國知網平臺進行優先出版。這種即時發行且靈活的出版方式,節省了等待期刊版面時間、排版印刷時間、郵發郵寄時間、圖書館編目上架時間,作品一般可以提前半年與讀者見面[9-12]。這些不同的網絡數字化出版方式,順應了科研工作者在網絡上查閱信息并閱讀的現狀,也便于利用互聯網通過電子郵件等方式,向讀者主動推薦、推送,有力促進了期刊論文影響力的提升。
三、科技期刊對數字出版版權爭議及網絡監督的發展轉變
隨著網絡應用及對期刊出版方式的影響,逐漸出現了對數字出版版權爭議及網絡出版是否是正式出版以及缺乏相關法規制度等方面的新問題,并進一步產生了大討論和新的思考[13-17]。例如,互聯網普及之前的碩博士學位論文,僅在答辯后收藏于學位授予單位和相關圖書館,學術期刊和司法界都將之視為未公開發表。因此,國內外學術期刊傳統上并未將學位論文內容再次發表認定為重復發表。但近年來,隨著網絡出版的進一步發展,中國知網等數據庫建立了碩博士學位論文庫,讀者可以檢索并閱讀全文,這一傳統認識已受到挑戰。張小強等[18]認為學位論文被收錄進網絡數據庫屬于正式出版——網絡出版。雖然目前還沒有明確的統一法規或規范,但中國科技期刊界的很多編輯工作者,已對其學位論文內容的研究論文投稿采取尺度不一的拒絕。很多科研工作者及碩博士研究生對此不能理解,或產生不滿而抱怨甚至責問期刊編輯部,或者對畢業時學校要求上傳電子版學位論文并網絡產生抵觸情緒,但為了順利畢業而委曲求全并被動放棄投稿期刊。這些均對科研工作者的情緒、工作熱情等產生了負面影響。
因此,中國科技期刊及相關各方均急需重視并積極應對這一系列的新變化。如完善規范制度和機制,形成共識,達到有據可行,避免混亂;目前也并非所有高校都提供研究生畢業論文電子版全文,故是否應全面考慮各方利益,如研究生只提供畢業論文摘要或應有自主決定權提供全文,或數據庫按研究生論文下載支付給研究生費用等措施,以期達到互利共贏。這些均需進一步深思并轉變。網絡普及在提升中國科技期刊所刊發論文質量方面也發揮了不可忽視的作用[19]。網絡數據庫檢索的廣泛性及文獻不端檢索軟件的應用,均有效避免了刊發抄襲、文字復制等不端行為,保證期刊的原創性和首發性,提升了期刊論文質量和傳播效果。
四、中國科技期刊利用網絡不斷提升國際傳播和影響力并有望促進學術交流
利用網絡的無地域、時間限制的優勢,中國科技期刊特別是占主要份額的中文科技期刊走國際化之路并減少知識產權外流,是一個有利時機,必須積極利用互聯網,尋求走出國門的方法和途徑。
目前僑居海外的華裔科學家是一個龐大的群體,近三十年來遷往美國、加拿大、歐洲等發達國家的新時期移民逐步增長,這一時期的移民大多具有高學歷或為技術移民。因此,積極利用互聯網,推進中國科技期刊(含中英文版)的國際化進程,可為遍布全球的華僑華人科研工作者提供方便查閱和了解中國科研成果的機會,也利于增進國際化傳播。
中國知網數據庫正在積極探索將中國科技期刊推介到世界各地,目前正在積極推進。此外,科技期刊也應進一步開拓各種方式,在國際范圍內拓展更廣泛的讀者、作者和審稿專家。如高校科技期刊應充分利用高校或科研院所的國際間校際交流和科研合作優勢,將其科技期刊網站在對方院校或研究單位的互聯網站上建立廣泛鏈接;或借助海外科研工作者及編委等,在其名片、電子郵件末尾簽名處或博客主頁等,標注上相應中文科技期刊的網址等,通過其與其他科學家交流或參會等機會,便可以使中國科技期刊得到積極推介,并逐步擴大國際傳播及影響力。截止到2006年,已有超過500家的大型海外機構用戶通過互聯網使用中文期刊,中國的傳統期刊在通過互聯網發行到世界各地。哈佛大學、劍橋大學、牛津大學等國外知名院校及皇后圖書館、多倫多公共圖書館等海外大型圖書館的借閱者們,可通過互聯網閱讀到了中國的科技期刊。而且,很多中國科技期刊也已擁有國際編委或審稿專家,正是利用了網絡的便利,使其作用得以充分發揮,也促進了期刊的國際化進程。
隨著中國科技期刊通過互聯網的這種廣泛傳播,也將對國內外高校、科研院所及研究者的學術交流與合作,產生一定的積極推動作用。國內科技期刊以這種方式走出國門,特別對不容易收錄入以英文為主的SCI等國際知名數據庫的中文版期刊,通過利用網絡的各種方式推介,將極大促進中國科研成果的傳播,并為世界各地掌握漢語或以漢語為母語的世界各地的科研人員提供一個了解中國科研發展的窗口。在增進國際科研工作者了解中國科研成果及期刊發展的同時,也必將吸引更多海外華裔科學家將其科研成果以其熟悉的中文撰寫,并投往中國科技期刊,從而形成科研成果共享與期刊發展共贏的良性循環。隨著其在國外推廣力度的加大和提升,對國內科技期刊發展將會有巨大的推動;而且也方便世界各地華裔或他國的科研工作者通過閱讀相關文獻,開辟并尋找更多與國內同行的相互合作與交流。
中文版科技期刊還應進一步重視并提升論文的英文摘要的編輯加工和規范,為不掌握漢語的國際科研工作者提供了解中國科研進展的窗口。相信科技期刊在傳播科研成果的同時,也將進一步發揮其促進交流的作用,這也順應中國制造業“走出去”到中國聲音“走出去”的需要,避免科研領域購買國外試劑、儀器而將科研論文成果發表在國外英文期刊的“兩頭在外”的弊端。中國科學院院士金振民等知名學者建議教育部、科技部、中國科學院重視中國科技期刊發展,改革舊有的片面追求SCI評價體系的獎勵和職稱評定體系,對國內外期刊一視同仁,承認中國期刊和國際期刊的同等重要性,不采取雙重標準。在中國科技期刊的發展隨著互聯網的深刻影響及積極應對轉變的進程中,這些無疑又將發揮巨大的推動作用。另一方面,中國科技期刊發展要堅持世界一流和國家需求方向,要關注科學前沿和熱點問題,妥善處理好國內期刊和國際期刊的關系,充分認識到中國科技期刊是國際期刊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積極利用互聯網這個平臺,并采取各種應對方式,不斷轉變思路和運營模式,建立自己的科技文獻品牌體系及學術期刊評價的國際話語權。目前,利用網絡平臺,將以往小而散的期刊進行整合并實現集約化發展,也是目前中國科技期刊發展的又一個趨勢,并正在不斷發展。這必將使中國科技期刊經歷深遠而有歷史意義的發展階段,更高效地發揮科研成果的傳播作用。
參考文獻:
[1] (美)斯坦利?巴蘭,(美)丹尼斯?戴維斯著.曹書樂譯.大眾傳播理論:基礎、爭鳴與未來[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4.
[2] 張科,王景發.期刊網絡采編系統研發及系統功能分析[J].大學圖書館學報,2008(4).
[3] ,韓錕,游蘇寧.采用稿件網絡采編系統對期刊時滯的影響——以《中華神經科雜志》為例[J].中國科技期刊研究,2010(2).
[4] 國榮,邱芬,胡愛玲.重視呈現度和發展機遇:提升高校科技學術期刊的影響力[J].編輯學報,2011(6).
[5] 劉虓,馮金東,劉飚.我國科技期刊的網站建設調查[J].編輯學報,2006(S1).
[6] 張宜軍,楊中啟.我國科技期刊數字化現狀及發展[J].沈陽農業大學學報,2012(3).
[7] 李若溪,黃穎,歐紅葉等.國際學術出版開放式訪問(OA):實踐與前沿問題研究進展[J].編輯學報,2006(3).
[8] 曾湘瓊.學術信息開放存取模式運行機制與前景探析[J].情報科學,2006(2).
[9] 陳海燕,盧有泉.優先數字出版:學術期刊面臨的新浪潮[J].編輯之友,2011(3).
[10] 鄭丹.學術期刊數字化出版探究[J].今傳媒,2011(7).
[11] 鄭愛蓮,任玉欣,張曉曄.抓住機遇走網絡化出版之路[J].中國科技信息,2009(23).
[12] 謝明俊.學術期刊數字化的版權保護問題再認識[J].出版廣角,2011(6).
[13] 張小強,張蘋.學術期刊開放式訪問中的著作權問題及其對策[J].編輯學報,2009(1).
[14] 張今.期刊業數字化發展過程中的版權困境與治理[J].出版發行研究,2011(3).
[15] 施勇勤,張鳳杰.數字版權概念探析[J].中國出版,2012(5).
[16] 施勇勤,張鳳杰,馬暢.數字版權保護技術的概念、類型及其在出版領域的應用[J].科技與出版,2012(3).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原標題:淺議數字圖書館信息資源的著作權問題
收錄日期:2013年6月17日
數字圖書館就是以計算機技術、網絡技術、數據庫技術為手段,以Internet為平臺,向讀者提供信息資源的圖書館。它的特點是收藏數字化、操作電腦化、傳遞網絡化、信息存貯自由化、資源共享化和結構連接化。近年來,數字圖書館飛速發展,大有取代傳統圖書館之勢,但是數字圖書館在強化、拓展、提升傳統圖書館信息傳播功能的同時,與權利人之間的版權摩擦時有發生,有關數字圖書館的侵權案件也頻頻見諸于媒體。
一、一些專家、學者狀告數字圖書館,認為數字圖書館侵犯了自己的知識產權
(一)陳興良訴“超星”數字圖書館侵權案。刑法學家陳興良以自己的作品被“超星”數字圖書館擅自使用為由,狀告“超星”。法院判決被告停止使用原告作品并賠償經濟損失。
(二)2004年3月,鄭成思等七位學者訴“書生之家”數字圖書館侵權。鄭成思等七人認為,“書生之家”在既未與其簽訂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也未取得許可的前提下,擅自使用了七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法院判決“書生之家”敗訴,須登報致歉并賠償損失。
(三)2008年3月以來,先后有近500名碩士、博士更是將萬方數據公司告上了北京海淀和朝陽法庭,稱萬方數據公司侵犯了他們的碩、博士學位論文的著作權。該案被稱為是國內知識分子集體維權首案,引起了業界廣泛重視。兩法院做出判決,駁回了授權完整的近200名作者全部訴訟請求;同時對剩余的目前授權尚未完整的論文,判萬方數據公司支付論文作者一定的賠償費用,碩士論文2,300元或2,500元,博士論文2,800元或3,200元,總金額預計將超出100萬元。
據了解,正是由于著作權問題解決不了,國家圖書館的數字化工程至今擱淺。500名碩士、博士狀告萬方數據公司侵犯論文著作權案,更是讓人們把關注的目光投向了網絡時代的版權保護問題。據了解,如此大規模的以保護知識產權名目出現的法律訴訟,在中國數字版權行業內尚是第一起。
而這一案件更大的意義還在于――一個案例的判決之下,整個中國數字圖書館行業發展都將被推上風口浪尖。在數字圖書館出現之前,權利人和圖書館之間因為著作權問題引發的糾紛并不常見。這是因為一方面圖書館的公益性質被大家所認可,圖書館承擔著傳承文化的重要責任;另一方面受條件的限制,即使發生了侵權事件,對于權利人的影響范圍也是很有限的。互聯網技術、數字化技術的出現打破了之前的寧靜。與傳統圖書館相比,數字圖書館不受地域、空間的限制,擁有傳統圖書館無法比擬的海量信息,同時具有廣闊的傳播平臺,正是因為這些特點和優勢,數字圖書館的作品可以被讀者輕松下載、篡改、甚至盜用。一旦權利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所受的損失是巨大的。因此,數字圖書館的著作權問題引起了越來越多人的關注。如何既保護創造者的勞動成果,又在圖書館、權利人、讀者之間建立利益平衡機制就顯得非常重要。
二、何為知識產權與著作權?著作權的產生與發展
知識產權是基于創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業標記依法產生的權利的統稱。知識產權作為一個法律術語,是一個內涵不斷深化、外延日益拓展的概念,一般包括以下權利:著作權及鄰接權;專利權;商標權;反不正當競爭權和商業秘密權。數字圖書館的侵權案基本侵犯的是作品的著作權。著作權又稱版權,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創作者及其著作權人依法對這些作品所享有的權利的總稱,《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56條規定:本法所稱的著作權即版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人身權和財產權。著作人身權也稱為精神權利,它是與作者人身密不可分的,主要有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著作財產權是著作權中的經濟權利,它的含義是:著作權人對自己創作的作品享有使用權和以此獲得報酬的權利,著作財產權包括: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播放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以及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數字化作品的數字版權也是作者的一項基本權利,同時是版權(著作權)保護的重要內容。
三、數字化作品的著作權歸屬
(一)作品數字化是演繹行為還是復制行為。要弄清數字化作品的著作權歸屬,我們首先要弄清楚傳統作品數字化是演繹行為還是復制行為。第一種意見認為,將圖書館收藏的紙質作品數字化過程是一種類似翻譯的演繹行為,它和把一部作品由外文翻譯成中文沒有什么區別;另一種意見則認為,作品數字化過程只是一種復制行為,一部作品經過數字化處理之后,并沒有產生新的作品,作品只不過被賦予了更新穎的表現方式而已。筆者傾向于后一種意見,根據著作權原理,一部作品如果要受到“著作權”保護的話,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獨創性”和“可復制性”。傳統作品在被數字化的同時,數字技術這種轉換雖然包含有轉換者的智力勞動,但是并不具備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創造性,即不具有“獨創性”,實際上改變的只是出版物的表現形式與載體形式而已。因此,筆者認為將傳統作品數字化的過程看成是復制行為比較合理,這種觀點也成為了目前的國際共識。
(二)原著作者依然對原作品享有著作權。國家版權局的《關于制作數字化制品的著作權規定》,其中第二條就規定:“將已有作品制成數字化制品,不論已有作品以何種形式表現和固定,都屬于復制行為”。因此,從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對數字化行為的法律界定也更傾向于看作是復制行為,即數字化權屬于使用權中的復制權,數字化以后的作品仍然應受到著作權保護,也就是說原著作者依然對這些數字化了的作品享有著作權。
(三)數字化作品與圖書館的“合理使用”。按照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八款的規定:圖書館僅為陳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屬于“合理使用”的范疇,不會構成侵權;將館藏作品數字化,不用于商業用途,限制在圖書館內部或校園師生學習參考使用,使用方式僅限于網上瀏覽,在技術上保證不會被無限制地傳播,這種情況也應被視為合理使用;但是,當圖書館把收藏的作品數字化并且提供網上傳輸、借閱服務之后,問題就出現了。
四、數字圖書館的幾種常見侵權現象
(一)原作可以被輕松下載、被篡改,侵犯了原著作者的人身權。
(二)如果數字圖書館將數字化的作品提供網上借閱服務,是不能夠將“合理使用”作為法律依據的,即使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網上傳輸,也會影響到傳統紙質作品的發行量,最終影響到作者創作的積極性和合法利益。理論上來說,在作品數字化之前應該取得版權人的同意,可是在實際生活之中,真的如此,圖書館將要花費巨大的精力、時間和經費來開展這項工作,因此該方案缺乏現實的可操作性。
(三)按照商業化運作的數字圖書館,如“超星”數字圖書館、“書生之家”等等,將數字化作品上網,如果沒有得到作者授權許可,顯然侵犯了作者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即使給付了作者報酬,也構成侵權,侵犯了作者所認可的作品的傳播方式。
五、數字圖書館避免侵權的途徑
(一)數字圖書館要充分重視《著作權法》中規定的“合理使用”與“法定許可”制度,這二者都是對著作權人權利的限制,圖書館要利用好它們,解決海量授權問題,在法律授權的范圍內行動。
1、眾所周知,著作權法的一個原則就是在版權人的絕對權利和社會公眾對信息的獲取和利用權之間取得平衡,因此在強調著作權保護的同時,也不能忽視對其權利的限制。這些限制主要體現在“合理使用”與“許可使用”方面。國家版權局的《關于信息網絡環境下著作權保護的暫行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經把“法定許可”制延伸到網絡空間,為版權保護糾紛的解決提供了較為準確的法律依據。
所謂“合理使用”,就是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使用已經發表的版權作品不必征得版權人同意,也不必向版權人支付報酬,只需指明作者姓名及作品來源的制度。我國的《著作權法》規定了12種“合理使用”的范疇。《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八款規定:圖書館僅為陳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屬于“合理使用”。
2、“許可使用”,分為“法定許可使用”、“強制許可使用”、“授權許可使用”,法定許可使用和強制許可使用是指依法律規定或在其他特定條件下,可以不經版權人許可,使用已經發表的版權人作品但必須支付報酬的制度;授權許可是使用得比較多的一種許可使用方式,版權人許可他人在一定的期限內,以一定的方式使用其著作權中一項或者多項財產權利的貿易制度。授權許可手續繁復,工作量浩大,多數學者贊同圖書館采用“法定許可”或者“法定許可”與“授權許可”相結合的方式來獲得數字資源的利用權。許多專家認為,為促進信息的流通和傳播,目前應該適當擴大“法定許可”的范圍,給予數字圖書館接受“法定許可”獲取信息的權利。在法定許可的情況下,版權人只享有報酬權,不享有禁止權。當然,版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作品上設置“版權保護”的條款,可以通過事先聲明取消“法定許可”。一些未作“版權保護”聲明的圖書,被大家認為是一種“默示許可”,即“你”既然對圖書和有關作品持無所謂的態度,圖書館就可以無償地拿來放到自己的數據庫中。雖然該法律地位并未得到著作權法的認可,但目前卻是國際上通用的做法。
3、與“法定許可”相配套的是應加快建立我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著作權人可以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著作權。對于數字圖書館來說,如果要將某一作品收入數字圖書館,只需與被授權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接洽并簽訂著作權使用許可合同即可,而不必找到著作權本人,同時將作品的使用費交付給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提存即可。這一組織可以起到至少兩方面的作用:一是監督作品的使用避免著作權人的權利被侵犯;二是作為著作權交易的中介,和使用者談判使用條件、收取費用并向權利人分配。例如,超星數字圖書館就通過與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合作,嘗試網絡版稅制。他們發行由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監制的超星讀書卡,持卡者可以在超星圖書館內閱讀、下載并打印圖書。讀書卡的發行主要是用于向版權人支付網絡版權使用費。可見,利用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能大大簡化作品上網傳播的授權手續,“海量許可”不再是困擾,數字圖書館的發展只是暫時受到影響。目前,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即版權機構已達24家。
(二)高度重視信息網絡傳播權。所謂信息網絡傳播權,是指以有線或無線的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網絡信息無所不包,可分為公有領域的信息和受著作權保護的信息,對于前者,社會公眾可以自由使用,對于后者,要經過作者許可才能使用,否則,就侵犯了著作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著作權人可以將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授權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版權機構)。修訂后的《著作權法》授權國務院就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保護辦法作出具體規定,屆時,包括網絡法定許可在內的相關問題將會明確。
(三)提升技術防范措施。數字圖書館將電子信息資源劃入自己的數據庫,并計劃提供網上借閱服務和公開傳播時,首先要防止盜版活動,除了應用法律武器外,借助高科技手段保護數字版權也是一種有效途徑。事實表明,在防不勝防的網絡侵權問題面前,光靠法律手段仍顯得非常軟弱無力,人們逐漸認識到,事前技術措施的預防與事后法律手段的懲處,二者相輔相成才能夠根本、完善地解決問題。網絡發展到今天,版權保護技術多種多樣,最常用的數字版權管理技術是DRM。有效的DRM解決方案允許網絡數字提供商控制瀏覽、閱讀其數字內容的訪問權限。比如超星數字圖書館,讀者下載圖像格式的圖書,不僅只能用超星閱讀器閱讀,而且最多只能由10臺電腦閱讀。這樣就從技術上保證了下載的電子圖書不能被多次復制。
綜上所述,知識產權制度對經濟社會的發展起到了一定負面影響,但是積極作用仍然是矛盾的主要方面,新情況、新技術的出現對傳統的知識產權尤其是著作權制度提出了挑戰,要解決數字時代的著作權問題,必須對傳統的《著作權法》進行改革,數字圖書館也要適應新情況的出現,積極采取措施,來應對新的數字化環境,加快自身健康發展。
主要參考文獻:
[1]繆其浩.圖書館――文化的守望者.上海科學技術文化出版社.
[2]杜文娟.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北京工業大學出版社.
中圖分類號:D923.4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2596(2016)12-0179-02
期刊作為主流媒體之一,其編輯、出版、傳播也經歷著數字化變革。數字化期刊是未來期刊發行的發展方向。數字化期刊可以使讀者根據需要瀏覽、閱讀、下載所需內容,從而避免對于需要和不需要的內容只能一一接受的被動局面。由于網絡本身的特點,數字化期刊的出版并不限于通過光盤、磁盤等期刊復制方式,還包括網絡傳播等其他方式,因此,數字化期刊比傳統的紙質版期刊更容易被復制、剽竊和重新。數字化期刊的網絡化特性有利于期刊的傳播和利用,但其共享性和開放性與著作權的專有性不可避免地產生矛盾,網絡傳播的廣泛性和可復制性使得數字化期刊的著作權保護問題更加突出,客觀上增加了版權保護的難度。
一、數字化期刊所涉及的著作權問題
數字化期刊是期刊社把以傳統紙質形式存在的作品輸入計算機變成二進制的數字編碼,并通過網絡傳播或發送到用戶終端,供用戶瀏覽、閱讀或下載。它具有網絡傳播、檢索便捷、多向互動和成本低廉等特點,中國期刊全文數據庫、中文科技期刊數據庫、萬方數字化期刊、維普網是其代表。隨著數字技術的發展以及由此造成的現行著作權制度的相對滯后,使數字化期刊的編輯制作、出版發行、開發利用遇到了新的著作權問題。任何人只要點擊鼠標就可以獲得作品,并將其再次傳播,從而產生了侵權的可能。譬如,網站未經著作權人同意進行鏈接、轉載、轉發甚至篡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授權將紙質版的作品數字化且上傳網絡或將期刊的光盤或網絡版錄入數據庫,諸如此類侵犯作者或期刊社著作權,侵犯著作權人利益等現象比比皆是。以下分別就期刊數據庫制作、電子期刊傳遞和網站建設等三方面,分析其中涉及的著作權問題。
(一)期刊數據庫制作中涉及的著作權問題。期刊數據庫的制作涉及對大量既有作品的利用。萬方、維普等大型數據庫的建立,使讀者坐在家中,就可以通過關鍵詞、題目、年份、作者、刊名等多種檢索方法,從數據庫中即時、精確地檢索到自己所需的文獻。這些大型數據庫超文本鏈接,讀者可以最大限度地打破傳統期刊文獻之間孤立的狀態,隨時進行分類檢索獲取文獻。期刊數據庫的著作權問題首先是對其所使用作品的權利劃分與保護問題。無論是紙質版期刊還是數字化期刊,以及由紙質期刊或者獨立的數字化期刊制作而成的電子期刊數據庫,都受到法律的保護。期刊數據庫在制作過程中,應核實進行授權的期刊社是否已經獲得期刊中所有作品作者的授權,并且明確作者授予的是什么權利,如果權利歸屬不清,期刊數據庫仍然走不出版權困境。重慶維普是我國最早的期刊數據庫制作商之一,其以掃描錄入方式收錄了我國8000多種期刊,未經許可也未支付著作權人報酬,以營利為目的,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權。事實上,重慶維普在案件發生前在努力做授權工作,但因取得授權的覆蓋面很小,有相當部分是在沒有同作者協商情況下的越權授權,沒有法律效力。所以,數據庫制作商即使能找到每一位權利人,也不排除存在署假名、匿名的問題,權利人身份難以鑒別,授權談判仍然不是件容易的事,數據庫制作商仍免不了受到侵權的指控。無論是數據庫制作商向著作權人取得授權,還是著作權人向數據庫制作商授權,都需要在雙方之間建立一種聯系機制,數據庫制作商向著作權人取得授權是解決問題的途徑。因為:如果制作數據庫涉及對期刊整體的復制權,那么必須取得期刊社的同意即授啵黃誑社掌握大量本刊所登載論文的作者信息,且有的期刊社已經從作者那里受讓了著作權,因而在取得特定期刊文章作者授權的過程中簡化了授權程序,節省了授權成本,也提高了授權的成功率。
(二)電子期刊傳遞中涉及的著作權問題。電子期刊是隨著互聯網的發展與普及而誕生的,它以全新的面貌淡化了紙質版期刊“刊”與“期”的概念,更適應信息傳播的特點。電子期刊伴隨著存儲媒介的發展,經歷了軟盤、光盤、網絡等三種形式。它是借助計算機網絡,完全以電子化、數字形式組稿、審稿、制作、出版和,并以計算機網絡為傳播工具,沒有相應紙質版或其它類型電子版,定期或不定期連續出版且每期均附有編號和日期標識的連續性電子出版物。電子期刊較紙質期刊有著不可比擬的優勢,它更新及時、類型多樣化、傳遞速度快、界面互動友好性、可獲得性強、數據可靠性穩定等都是紙質期刊所不具備的。相對于傳統的紙質版期刊,電子期刊的版權保護面臨的情況更復雜。因為電子期刊的復制和傳播更加便捷、隱匿、難以控制。無論是網絡服務商還是電子期刊作品本人,均無法得知進行復制、傳播、制作的行為人是否有權復制和傳播作品,更無法得知其復制行為是否為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個人欣賞、使用和學習”等“合理使用”的情形。網絡環境下出現了新的版權模式,電子期刊進入開放存取時代。開放存取是網絡環境中一種全新的模式和重要的知識交流方式,它以“免費獲取”、“自由利用”為發展理念。開放存取的電子期刊受到保護的主要是作者的署名權和作品的完整權,使用開放資源必須注明論文題目、論文作者和論文出處,以此保障作者的“原創權”和研究成果的可見度。
(三)期刊網站建設中的著作權問題。網站是期刊社將經編輯部編輯加工、定稿后的文章上網,是期刊社對外的窗口和形象。創建網站首先是個技術問題,但更重要的是知識產權問題。網站建設的成果屬于作品范疇,所以網站知識產權的核心是著作權保護。這涉及作者的著作權、期刊社的著作權,網站應取得作者和期刊社的雙重授權。有的網站為提高知名度、點擊率,既未取得作者和期刊社的同意也未支付報酬,就將已公開出版的期刊整體上網有償或免費供公眾瀏覽或下載,這種行為就侵犯了期刊社和作者的著作權。期刊社受讓的著作權主要有復制權(包括數字復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發行權、演繹權、表演者權、錄音者權以及部分精神權利。為了更好地保護網站的著作權,筆者認為,在網站建設中應增設網站版權聲明,內容包括:版權歸屬、法律依據、權利確認、合理使用、侵權形式、救濟措施、免責條款、技術保護措施等。
二、數字化期刊著作權保護策略
(一)構建合法的數字化使用機制。法律制度的相對滯后,使得現行《著作權法》和《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對數字化出版不具備可操作性。《著作權法》的修改雖增加了信息網絡傳播權,但沒有明確其侵權范圍,期刊數字化的發展受到了制約。在完善法律體系的基礎上,首先要建立國家數字版權交易平臺。借助網絡技術手段,把版權的信息、權利人的信息和交易、認證等都匯集于網絡交易平臺,結合線上線下進行交叉服務,建立一種商業性或半商業性的服務。其次要建立期刊網絡數據庫備份制度,一是為了便于國家對期刊網絡出版物的安全性的監控;二是對期刊網絡服務商的版權使用合法性進行有效監督;三是便于在相關版權案件糾紛中,快速準確地找到期刊網絡服務商是否侵權的證據。
(二)建立網絡文獻認證管理制度。數字化期刊比傳統的紙質版期刊更容易被復制、剽竊和重新發表,著作權管理信息容易被篡改,署名權的歸屬難以確定,財產權更加難以保證。數字化期刊的交互性和可改變性使網絡信息傳播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受到威脅,這就使確認網絡文獻權利主體具有了必要性。為避免發生著作權糾紛及糾紛發生后侵權證據搜集困難,數字化期刊必須由一個權威機構對其著作進行存儲,對著作的時間內容進行鑒定,這就是網絡文獻認證管理制度。網絡文獻認證管理制度主要是起到記載作用,它對網絡文獻的發表時間和內容都有一個準確的記錄。
(三)利用技術措施保護版權。數字化期刊是建立在數字化和網絡技術基礎上的,因此其保護也要借助網絡與數字技術。歸納起來有以下幾類保護措施:接觸控制的技術措施、控制特定使用的技術措施、保護作品完整性的技術措施、對接觸或者使用信息能夠記錄的技術措施。譬如,通過設置權限,免費開放論文摘要,只有期刊社授權才可瀏覽全文;對電子光盤以技術手段加密,使復制和傳輸行為受到限制;網站注冊制度實行會員制、電子期刊下載實行購買制等。技術措施是在期刊數字化過程中權利人的自救措施,因此應積極發揮其保障功能。
(四)兼顧或平衡信息合作雙方的利益。數據庫收錄了幾乎全部公開發表的期刊文本,其傳播速度和范圍是紙質期刊所無法比擬的,但作者和期刊社獲得的文章上網的費用是一次性的,因此作者和期刊社獲得的利益與其付出的勞動是不對等的。良好運行合作機制并兼顧各方利益,是加快整個期刊數字化進程的關鍵。因此應建立期刊社與數據庫網站互惠互利的合作關系,網絡服務商、期刊社和作者就權利使用的范圍、期限等相關內容訂立合同,通過合同明確各自的權責,以公平為原則,提出合理的付費標準。既讓權利人的作品能夠在網上傳播并且獲得利益,又能讓網絡服務商獲得利潤,萬方就是成功的例子,尊重作者利益的基礎上,制定了利用信息和獲得利益同步共享的合作原則。對進入數據中心的信息,一年內進行免費服務,吸引讀者擴大影響和聲譽,從而確立在線版的地位;一年后進行有償服務,所獲利益按約定比例分成,有效地理順了信息合作雙方的利益。
(五)提高公眾著作權保護意識。由于網絡環境和模擬環境中的著作權保護具有不同的特點和規律的,這就需要我們對期刊的著作權保護策略和具體措施加以重新認識。網絡環境中,期刊社有可能因為作者的侵權行為而承擔連帶侵權責任,所以作者的著作權保護素質對期刊社的利益也是至關重要的。網絡知識產權的保護必須與網上的道德教育相結合,以此提高網民的著作權保護等法律意R。無論是著作權人,還是期刊社或網站都必須具有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這樣才能有效地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提高全社會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才能為數字化期刊的著作權保護提供良好的環境。
參考文獻:
〔1〕秦珂.試論電子期刊的著作權保護[J].圖書館工作與研究,2004,(04):34-35.
〔2〕陳銳峰,等.新形勢下數字化期刊的版權保護[J].編輯學報,2011(03):201-203.
〔3〕阮建海.純網絡雜志發展之影響因素分析[J].圖書情報工作,2004(07):62-65.
〔4〕姚亞楠,等.原創版電子期刊發展中問題的思考[J].中國科技期刊研究,2010,(05):565-567.
〔5〕薛虹.網絡時代的知識產權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497.
〔6〕朱鴻軍.破解期刊數字版權難題“六解”[J].傳媒,2010,(08):2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