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住證申請書匯總十篇

時間:2023-03-06 15:5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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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2000年1月28日,劉老師以市公安局對其提出的《行政處罰裁決申請書》、《安全保護申請書》、《治安拘留裁決申請書》未予處理為由,以市公安局為被申請人,以江河大學及李家坡校區房產辦主任為第三人,向省公安廳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省公安廳依法受理了劉老師的申請,按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進行了審查,于2000年月4月2日作出了行政復議決定書。省公安廳經審查認為:市公安局在接到申請人的舉報后,對申請人反映的情況及時進行了檢查和督促整改,但目前申請人居住的行政樓內仍然存在消防、治安安全隱患,對此市公安局應繼續督促江大李家坡校區落實整改措施。申請人提出的其他要求,包括對第三人的處理要求,不屬于行政復議審理的范圍。遂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一款(二)項規定作出復議決定:責令被申請人市公安局繼續督促江河大學對李家坡校區原經濟干部管理學院行政樓的安全隱患進行整改。

    「評析

    本案是一件公民認為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提出的行政復議案件。申請人在日常生活中對行政機關的管理活動持有異議,在向行政機關提出要求未能得到預期愿望的情況下,便以該機關為被申請人,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接受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對他的申請進行審查并作出復議決定,履行了復議職責,既維護了申請人通過復議行使的民主權利,也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管理活動進行了監督。

    一、關于申請人所享有的復議申請權利問題

篇(2)

本 人現用名,男,漢族,年月日生于市醫院。是本人原名,自出生時起一直沿用至今,申請人現在所有的身份證明文件、學歷 證書、銀行帳號和社會保險登記等均使用這一名字,申請人在使用現用名期間沒有進行過任何違法、犯罪行為,也沒有任何不良的社會記錄。只因在日常的生活、工 作中,經常遇到重名的情況,給正常的生活、工作帶來許多不便,所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9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十八 條的規定,特向貴局提請將本人的現用名更改為,望同意為切!

申請人:

申請日期:年月日

改名申請書范文二

XX公安局:

本人現用名:xxx,漢族,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證號:xxxxxxxxxx,申請人現在所有的身份文件、學歷證書、銀行帳號和社會保險登記等均使用這一名字,申請人在使用現用名期間沒有進行過任何違法、犯罪行為,也沒有任何不良的社會記錄,我清楚知道,我這一申請會給貴單位帶來額外的工作,甚至影響到其他公民更為急迫的需求,對此我深表歉。改名原因如下:一.因在日常的生活、工作中,經常遇到重名的情況,給正常的生活、工作帶來許多不便;二.因本人在贛州市藍天世紀幼兒園工作,辦暫住證已用我所要改為的名字(xxx)而與我現身份證名字不符。故有一些不便。所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9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十八條的規定,特向貴局提請將本人的現用名xxx更改為 xxx,本人承諾改名所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責任均由自己承擔,望同意為切!

申請人:

申請日期:年月日

改名申請書范文三

篇(3)

1、申請人簽署的個體開業登記申請書(填寫個體戶申請開業登記表)。

2、從業人員證明(本市人員經營的須提交戶籍證明,含戶口簿和身份證,以及離退休等各類無業人員的有關證明;外省市人員經營的須提交本人身份證、在本地暫住證、育齡婦女還須提交計劃生育證明;相片一張。

3、經營場地證明,家庭經營的家庭人員的關系證明,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應提交的有關專項證明。

(來源:文章屋網 )

篇(4)

2、2寸白底彩色近照3張;

3、全家戶口本復印件,包括首頁,當申請者中有親屬關系但不在同一戶口本上的,須提供親屬關系公證;

4、居住地和護照簽發地不一致的須提供暫住證原件;

5、日本國旅游簽證申請書。

二、個人財產證明:

1、房產證復印件或購房發票、合同復印件;

2、五萬元以上中英文銀行存款證明原件或銀行存款單復印件;

篇(5)

1、快手小店所需要資質為營業執照或許可證,在快手開店需要上傳營業執照和資質。快手小店賣家,需要到營業地方的所屬工商局核準名稱。

2、營業執照辦理方法:帶上租賃合同正本及復印件,提前準備6張彩色照片。經營者身份證的原件及復印件,不能是經營者愛人的身份證,一定要是經營者本人身份證。如果經營者是外地戶口,還比較麻煩些,需要提交暫住證、計生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3、食品安全許可證辦理方法:

去當地的食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填寫申請書。準備好營業執照、食品加工場地的平面圖、食品加工場地各個功能區域的平面圖、食品加工工藝流程、生產設備設施的清單、食品安全管理的相關制度等各項材料,一旦材料有不齊無法審核通過,如果說審核通過,就可以去領取許可證了。

(來源:文章屋網 )

篇(6)

2、經營場所的房屋租賃合同或者房產證及復印件。

3、本人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兩張。

4、如果是國有和集體企業下崗事業人員,特困戶。還需要帶上失業證、失業人員優惠證、特困證等及復印件,這樣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減免管理費的政策優惠。

5、從事飲食、化妝品等特殊行業的還要準備健康證件等及復印件(涉及前置審批行業需提供審批意見)。

攜帶上述文件到當地所屬的工商所,向工作人員說明要辦理那一類的營業執照。檢驗過有關文件后,工作人員會給表格要填寫。

【法律依據】

《個體工商戶登記程序規定》第五條規定,申請個體工商戶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篇(7)

辦理個體工商戶應當辦理的證件: 1、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正、副)本 2、組織機構代碼證(正、副)本 (可選擇)3、個體工商戶(公、財、私)章 4、國稅登記證(正、副)本 5、地稅登記證(正、副)本 7、設立基本戶(可供選擇)(可選擇)

辦理流程: 1、申請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辦理資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或由申請人委托的有關證明; (2)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登記申請書; (3)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證明。 辦理時限:1個工作日 辦理費用:30元 辦理地點:當地工商局 2、申請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辦理資料: (1)申請人簽署的個體開業登記申請書(填寫個體戶申請開業登記表); (2)從業人員證明(本市人員經營的須提交戶籍證明,含戶口簿和身份證,以及離退休等各類無業人員的有關證明;外省市人員經營的須提交本人身份證、在本地暫住證、育齡婦女還須提交計劃生育證明;相片一張。 (3)經營場地證明; (4)家庭經營的家庭人員的關系證明; (5)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6) 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應提交的有關專項證明。 辦理時限:5個工作日 辦理費用:23元 辦理地點:當地工商局 辦理依據: 《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 《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3、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 辦理資料: (1)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復印件 (2)個體工商戶戶主自分證復印件 辦理時限:3個工作日 辦理費用:108元 辦理地點:當地技術質量監督局 4、刻章: 辦理資料: (1)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復印件 (2)個體工商戶戶主自分證復印件 辦理時限:2個工作日 辦理費用:參考300元 辦理地點:當地公安局批準的印章公司 5、辦理國稅登記證: 辦理資料: (1)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復印件 (2)個體工商戶戶主自分證復印件 (3)經營場地證明 (4)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5)章 辦理時限:3個工作日 辦理費用:50元(各別地區不收費) 辦理地點:當地國稅局 6、辦理地稅登記證: 辦理資料: (1)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復印件 (2)個體工商戶戶主自分證復印件 (3)經營場地證明 (4)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5)章 辦理時限:3個工作日 辦理費用:50元(各別地區不收費) 辦理地點:當地地稅局 7、設立基本戶(主要用于和公司轉帳用) 辦理資料: (1)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復印件 (2)個體工商戶戶主自分證復印件 (3)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4)國稅、地稅登記證復印件 (5)章 辦理時限:5個工作日 辦理地點:方便自己的就近銀行 辦理費用:一般都不收費

個體戶稅收 個體戶一般是稅務機關根據其所在位置規模員工人數銷售商品等等來估算你的銷售額,然后再給定稅.不論當月的收入多少,有無收入都要按定稅金額來交稅,個體工商戶為定額稅由稅務專管員根據以上情況核定。

(來源:文章屋網 )

篇(8)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婚姻登記,包括結婚登記、離婚登記、復婚登記;所指的婚姻登記證件,包括婚姻登記申請書、婚姻狀況證明、婚前健康檢查證明、結婚證、離婚證、夫妻關系證明書和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

第三條  男女雙方自愿結婚、離婚、復婚,必須依照《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和本辦法進行登記。

依法履行婚姻登記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全省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自治州、市、縣(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第五條  宣傳、衛生、公安、司法、勞動、計劃生育等有關部門,應當協助民政部門共同做好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村(居)民委員會,應配合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宣傳婚姻法規,搞好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第二章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

第六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城市是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

第七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職責:

(一)依法辦理婚姻登記;

(二)依法出具婚姻關系證明;

(三)依法處理違法的婚姻行為;

(四)宣傳婚姻法規,開展婚前教育,倡導文明婚俗;

(五)指導婚姻家庭服務組織的活動。

第八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配備由民政部門工作人員擔任的專職婚姻登記管理員。

婚姻登記管理員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進行業務培訓,經考試合格,發給婚姻登記管理員證書。沒有取得婚姻登記管理員證書的,不能承辦婚姻登記工作。

第九條  婚姻登記管理員辦理婚姻登記,必須持證上崗,忠于職守,依法辦事。

婚姻登記管理員有權拒絕辦理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以及有關法規規定的婚姻登記。

第十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建立婚姻登記統計報告制度,每6個月向上一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一次統計情況。

第三章  結  婚  登  記

第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愿結婚,須雙方共同到一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須提交下列證件:

(一)戶口本或者戶籍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

(三)當事人所在單位或者本人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現役軍人申請結婚登記,應持所在單位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四)離過婚的須提交離婚證件;

(五)實行婚前健康檢查的地方,須提交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不在戶籍所在地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戶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須加蓋鄉鎮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印章。

勞動教養人員申請結婚登記,除提交原工作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外,還須提交勞動教養管理機關出具的結婚準假證明。

緩刑人員、假釋人員,還須提交人民法院的判決或監獄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

第十二條  離開戶籍所在地,并在暫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人員(以下簡稱“暫住人員”),在暫住地申請結婚登記時,除按第十一條一款執行外,還須提交暫住證和暫住人員所在單位或者暫住地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第十三條  申請結婚的當事人須提交雙方合影免冠半身2寸照片3張;實行婚檢的地方,還需提交男女單人免冠1寸照片1張。

第十四條  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應當如實提供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需要了解的情況,提供本辦法規定的有關證件,不得隱瞞真實情況。

第十五條  婚前健康檢查證明由縣級以上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具備婚檢條件的醫療單位出具。

婚前健康檢查項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不得擴大婚檢項目。

第十六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結婚申請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給予登記,發給結婚證。對離過婚的,收回并注銷離婚證件。當事人從取得結婚證起,夫妻關系即確立。

第十七條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

(一)男不滿22周歲,女不滿20周歲的;

(二)非自愿的;

(三)有配偶的;

(四)屬于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麻瘋病或者性病未治愈的,以及患有法律規定的其他禁止結婚或者暫緩結婚的疾病的。

第十八條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受單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件的,經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查明,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

第十九條  在本地出生無戶籍的,應持戶籍管理機關出具的本人出生證明和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方準予登記。

第四章  離  婚  登  記

第二十條  當事人自愿離婚,須雙方共同到一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申請時,須提交下列證件:

(一)戶口本或戶籍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

(三)結婚證件;

(四)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現役軍人須提交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介紹信;

(五)離婚協議書;

(六)男女單人免冠半身照片各1張。

第二十一條  暫住人員在暫住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時,除按第二十條執行外同時還須提交暫住證和暫住人員所在單位或者暫住地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第二十二條  離婚協議書應包括下列內容,并須雙方簽名。

(一)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愿;

(二)雙方離婚的原因;

(三)對子女撫養的協議;

(四)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

(五)財產及債務處理的協議。

離婚協議須有利于保護婦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后,應進行調解。經調解雙方仍堅持自愿離婚。并在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上達成協議的,方準予登記。

第二十四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

(一)證件是否有效;

(二)雙方當事人對協議是否自愿,是否有利于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三)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四)雙方填寫的申請書情況是否屬實,是否確系自愿。

第二十五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自受理離婚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收回并注銷結婚證件。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

第二十六條  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一)一方要求離婚的;

(二)雙方要求離婚,但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未達成協議;

(三)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

(四)未辦理結婚登記的;

(五)女方在懷孕和分娩后1年內非女方主動提出的。

第二十七條  公民與外國人無論是雙方自愿或者一方要求離婚的,應當向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第二十八條  離婚當事人雙方恢復夫妻關系的,按照結婚登記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九條  離婚當事人一方不按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雙方自愿變更協議的,須雙方共同到原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協議。

第五章  婚姻登記檔案和婚姻關系證明

第三十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婚姻登記的材料應編寫號碼,建立婚姻登記檔案,長期保存。

第三十一條  婚姻檔案的內容包括:申請書、婚姻狀況證明、收回并注銷的結婚證或離婚證,夫妻關系證明書或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離婚協議書、婚前健康檢查證明及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遺失或損毀結婚證、離婚證的,可以持本人身份證和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申請出具婚姻關系證明。

第三十三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出具婚姻關系證明的申請進行審查,并根據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為遺失或者損毀結婚證的當事人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為遺失或者損毀離婚證的當事人出具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

夫妻關系證明書,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與結婚證、離婚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章  監  督  管  理

第三十四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開展婚前教育,宣傳計劃生育、晚婚晚育、婚前保健。計劃生育部門憑結婚證發放生育證。

第三十五條  未婚人員因故申請出具未婚證明,應持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婚姻狀況的介紹信,向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

第三十六條  開辦婚姻介紹機構,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后,發給《婚姻介紹許可證》,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辦注冊登記,方可開展服務。

第三十七條  有配偶的當事人重婚,其配偶不控告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向檢察機關檢舉。

第七章  罰  則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處罰:

(一)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條件以夫妻名義同居的,責令其分居,視情節輕重處以100-200元罰款;

(二)符合結婚條件,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者離婚后未辦理復婚登記以夫妻關系同居的,其婚姻關系無效,限期補辦婚姻登記手續,可處以100-200元的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撤銷其婚姻登記,宣布其婚姻登記無效,收回婚姻證件,對當事人處200-300元的罰款;

(四)為申請婚姻登記當事人出具虛假證件或者證明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沒收其虛假證件,對直接責任人處200-300的元罰款,可建議其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撤銷其婚姻登記,收回結婚證或離婚證。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對損毀、涂改、偽造婚姻檔案的責任人員,依照檔案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處罰。

第四十一條  妨礙婚姻登記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打擊報復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擅自印制、偽造婚姻證件,或者玩忽職守、營私舞弊、弄虛作假,為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人員辦理婚姻登記的,或者對婚姻當事人敲詐勒索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認為符合婚姻登記條件而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的,或者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公民同外國人申請結婚登記,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我省居民同臺灣地區居民申請婚姻登記,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

我省居民同華僑及澳門、香港地區居民(不包括持有《英國本地公民護照》或者其他國家護照的長住香港的中國血統外籍人)申請婚姻登記,由自治州、市、縣(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民政部門辦理。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申請婚姻登記,或者申請婚姻出證,應交納申請婚姻登記證件工本費、檔案管理費。收費標準由省民政、財政、物價部門制定。

辦理婚姻登記,嚴禁附加收費。

第四十六條  婚姻管理所需費用應列入地方財政預算。婚姻登記收費應用于婚姻管理業務建設和開展工作的需要。嚴禁挪作他用,并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監督。

第四十七條  婚姻登記證件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統一印制。

篇(9)

地址 北京朝陽區外交部南街8號

電話號碼 010-85622629、010-85622633

中國國際旅行社總社

地址 北京復興門內大街103號國旅大廈一層

電話號碼 010-66035933、010-66039336

中國旅行社總社

地址 北京東交民巷8號

電話號碼 010-65241590

中青旅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朝陽區東三環南路2號艾維克大廈18層

電話號碼 010-65676600(內8636)、010-65686059

中國婦女旅行社總社

地址 北京東城區燈市口大街50號新中原大廈一層

電話號碼 010-85115566(內1070、1071)

中國天鵝國際旅游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長安街88號首都時代廣場辦公樓718/719號

電話號碼 010-83913052

地址 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北路3號幸福大廈B座六層612號

電話號碼 010-84484392

北京市中國旅行社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朝陽區香河園中里靜安賓館288號

電話號碼 010-84482726

中國和平國際旅游有限公司 國際交流中心

地址 北京朝陽區光華路7號漢威大廈東區5F

電話號碼 010-65611409

申請時間如下。

上午( 9:00-11:30 ) 本館指定的機關的申請

下午( 2:00-4:30 )

無論是否持有在留資格,個人申請將一律不在上午受理。敬請注意。

通過“申請機構” 申請注意事項:

(1) 備齊所有申請材料,并對材料中所記載的內容進行核實后,由申請人親自送到各申請機關,如申請材料等不齊全,可能不被受理。

(2) 簽證的代辦、領取只限于申請機關的職員。

(3) 對于確認沒有問題的申請將于受理次日起第五個工作日發給簽證。對于需要繼續審查的申請,則將此消息及該申請審查編號一并登載在簽證申請大廳內。 由“申請機構”通知你。

(4) 申請中的簽證審查狀況,請向申請機關查詢

(5) 請親自核對領取的簽證內容。

戶口屬于在北京日本大使館管轄范圍以外的申請人不得通過上述“申請機構”申請。每個簽證,日本使領館收取人民幣200元的簽證費

其他城市各日本領事館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申請方法、所需資料等會有所不同。詳細情況請詢問所屬的各領事館。

所需材料說明

申請簽證時請提交以下材料。各個材料的有效期均在發行后三個月以內(材料上如果有有效期,則應在有效期內提交)。

「短期商用等

文化交流、地方政府交流、體育交流及在日本國內短期停留以進行商務為目的的業務聯絡、出席會議、商談、締結合同、售后服務、宣傳、市場調查以及其他一切短期商務活動。

(注)不允許在日本國內從事產生收入的事業及得到報酬的活動。

1. 申請人應提交的材料(所需材料中除護照、暫住證以外須提交原件、復印件各一份)

(1) 簽證申請書(貼付照片40X35mm,須6個月以內拍攝的,正面半身脫帽照)

(2) 護照

(3) 暫住證(只限于戶口不屬于當地管轄區內的申請)

(4) 職業證明(只限于持因私護照的申請者。補充:因私護照以外的申請者應在提交照會的同時付上注明申請人所屬單位、職務的名單。)

(5) 所屬單位的營業執照或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只限于持因私護照的申請者)

2. 日方邀請單位應提交的材料

原則上邀請單位應為法人、團體、國家或地方政府。但是,當大學教授以公務為目的進行邀請時可以認定為邀請單位。

(1) 招聘理由書(A4紙)。

(2) 停留日程表(A4紙,由“申請機構”提供)。

(注) 請盡可能詳細制作停留日程表。

(3) 身元保證書(A4紙)。

(注) 以業務為目的、且邀請人為日本國政府中央府省廳的課長或大學教授級別以上的人時,可省略身元保證書。

(4) 關于邀請單位的材料

(1)已登記注冊的法人單位(國家或地方政府邀請時無需提交)

法人登記簿本(發行后3個月以內)

(注)如果是在日本國股市上市的企業,可用最新版的「會社四季報

上該企業部分的復印件代替。

(2)沒有登記注冊的單位

以下①或②項中的任何材料均可

① 公司、團體的概要說明書(A4紙)。

② 簡介書或宣傳冊等可說明邀請機關情況概要的資料。

(3)大學教授邀請時

在職證明書

3. 中方機關應提交的材料(僅限于申請)

(1) 外事辦公室或政府機關申請時: 照會

(2) 旅行社或獨資企業申請時: 照會或派遣書

(注)除注明申請人的姓名、身份外還需簡要說明其派遣理由、派遣時間及派遣地

〔探親?訪友〕

探望親屬?熟人(包括朋友)

(注1)團體觀光及單純的旅游除外。

(注2)親屬原則上是指有血緣、婚姻三等親以內的關系。

1. 申請人應提交的材料

(1) 簽證申請書(貼付照片40X35mm,須6個月以內拍攝的,正面半身脫帽照)

(2) 護照

(3) 身份證復印件

(4) 戶口本復印件

(5) 暫住證(只限于戶口不屬于當地管轄區內的申請)

(6) 親屬關系公證書(只限探親時提交)

2. 日方邀請人應提交的材料

1招聘理由書

(注1) 應由邀請申請人的在日親屬?友人制成(例如:在日本的子女邀請父母時由在日子女制成)(A4紙)。

(注2) 如邀請理由為照看在日親屬的分娩、照顧病人、參加婚禮等時,請另外提交醫生的診斷書、結婚場地的預約書等相關材料。

2停留日程表(A4紙)

3.日方身元保證人應提交的材料

(注1) 現居住在日本的親屬持有「留學的在留資格,并由該親屬所在學校的正式教授或副教授作身元保證時,在以下要求提供的材料中,可只提交身元保證書和在職證明。

(注2) 邀請人為日本國國費留學生時、邀請父母、配偶、子女探親時,除提供登錄原票記載事項證明書以外,請提交國費外國人留學生證明書或獎學金受給證明書或入學許可(應記載國費留學生身份,獎學金支付時間,獎學金金額,大學內所屬院、系,在學資格)中的任何一種材料。此時不用提交身元保證書。

(1) 身元保證人為日本人時:

a.住民票謄本(需注明全部事項,且在發行后3個月以內)或機動車駕駛證(正反面)復印件。

b. 在職證明書或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明職業的文件。

c. 市區町村長發行的最新的課稅(或納稅)證明書,稅務部門發行的納稅證明書(樣式或有稅務部門受理印章的確定申告書(以上材料均必須記載總所得金額,不可使用源泉征收票)。

d. 身元保證書(A4紙)。

(2) 身元保證人為外國人時:

外國人做身元保證人時,原則上須具有下述任何一種在留資格并現居住在日本。

?「外交、「公用、「永住者

(注)被撫養者除外。

?「教授、「藝術、「宗教、「報道、「投資?經營、「法律/會計業務、「醫療、「研究、「教育、「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企業內轉勤、「技能、「日本人的配偶者等、「永住者、「永住者的配偶者等、「定住者

(注1) 必須是現居住日本,在留期間為3年的人員。

(注2) 如果在留資格是「日本人的配偶者等、「永住者的配偶者等、「定住者時,被撫養者除外。

a. 登錄原票記載事項證明書(應由外國人登記地的市區町村長發行,且在發行后3個月以內)。

b. 在職證明書或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明職業的文件。

c. 市區町村長發行的最新的課稅(或納稅)證明書,稅務部門發行的納稅證明書(樣式2)或有稅務部門受理印章的確定申告書(以上材料均必須記載總所得金額,不可使用源泉征收票)。

d.身元保證書(A4紙)。

4、能表明申請人與保證人關系的材料(只限訪友時提交)。

例:關于友人關系的說明、可說明海外停留情況的護照復印件、照片等

5、有關邀請人的資料(只限邀請人和身元保證人不是同一人時提交)。

(1) 邀請人為日本人時(例如:由于是無職業的人員由其他人做身元保證人時)

a.住民票謄本(需注明全部事項,且在發行后3個月以內)或機動車駕駛證(正反面)復印件。

b.在職證明書或營業執照等復印件等證明職業的文件。

(2) 邀請人為外國人時(例如:留學生、無收入者等)。

a. 登錄原票記載事項證明書(應由外國人登記地的市區町村長發行,且

在發行后3個月以內)。

b.省略.emb-japan.go.jp/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 山東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貴州省、云南省、 自治區、陜西省、甘肅省、寧夏回族自治區、青海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日本駐重慶領事館 省略.emb-japan.go.jp

重慶市、四川省 023-6373358

日本駐上海領事館 省略.emb-japan.go.jp

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 021-62780788

日本駐廣州領事館 省略.emb-japan.go.jp

廣東省、福建省、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南省 020-83343009

日本駐沈陽領事館 省略.emb-japan.go.jp

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 024-23227490

日本駐大連領事館 省略.emb-japan.go.jp

遼寧省大連市 0411-4625606

2003年度日本大使館預定休息日

1 月1 日(三) 元旦

1 月2 日(四) 年始休假

1 月3 日(五) 年始休假

2 月3 日(一) 春節

2 月4 日(二) 春節

2 月5 日(三) 春節

5 月1 日(四) 勞動節

5 月2 日(五) 勞動節

5 月5 日(一) 勞動節

5 月6 日(二) 勞動節

10月1 日(三) 國慶節

10月2 日(四) 國慶節

10月3 日(五) 國慶節

10月6 日(一) 國慶節

12月23日(二) 天皇誕生日

12月29日(一) 年末休假

12月30日(二) 年末休假

12月31日(三) 年末休假

問:簽證申請的受理時間?

答:根據申請的簽證種類不同,受理時間也不同。

持在留資格證明書的申請及商務簽證:上午9:00~11:30

因私短期探親訪友、團體觀光、商務多次簽證:下午2:00~4:30

問:簽證的申請手續如何?

答:根據申請的簽證種類不同,申請手續也不同。因私(就學、探親、訪友)、商務多次簽證由申請人直接到窗口申請。公務簽證由中國外交部指定的機關代辦。團體觀光由國家旅游局指定的旅行社代辦。

問:想去日本留學,怎樣申請簽證?

答:首先在日本國內申請「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然后持護照、「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的原件及復印件、一張照片到領事部申請簽證。

問:「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如何申請?

答:通過日方學校向日本入國管理局申請,詳細情況請問日方學校。

問:簽證申請所需要的材料是什么?

答:各種簽證所需材料不同,請向各個代辦機構咨詢。關于因私、探親、訪友及商務多次簽證請您向本館索取說明書。

問:對申請書上的照片有何要求?

答:6個月內拍攝的4.0CM×3.5CM免冠照片,黑白、彩色均可。

問:護照的有效期很快到了,護照有效期還有幾個月才能申請簽證?

答:本館對護照有效期并沒有具體要求,但至少要有效至回國。

問:簽證申請時護照上至少應有幾張空白的簽證頁?

答:至少有一張簽證頁。

問:我計劃赴日參加不超過三個月的研修,應辦理什么樣的手續可以得到簽證?

答:應辦理「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后申請簽證,但根據情況也有可能以短期商務簽證處理。

問:個人可以辦理旅游簽證嗎?

答:不可以。但如果是在北京、上海、廣東三地有常住戶口的居民可以參加團體觀光旅游。

問:怎樣才能申請過境簽證?

答:在前往第三國時,日本為必經之路時,可持全程機票及護照、1張照片可到領事部申請過境簽證,但有時候還需要提供其他材料。

問:因私護照可以申請過境簽證嗎?

答:可以。

問:到日本后在沒有簽證的情況下可以出機場停留72小時嗎?

答:到港后因換機等原因需要入境日本時,日本入國管理局官員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可以入境。

問:可以申請商務多次簽證嗎?

答:屬北京商工會議所會員企業并具備一定條件的職員可以申請多次商務簽證。

問:由于申請人在海外出差,申請時不能提交護照,是否可以先受理申請材料,

日后再提交護照?

答:不可以。按規定如果不能出示護照,不能申請簽證。

問:為申請別國簽證是否可以臨時借出護照?

答:可以。如代辦單位出具借照照會,可以借出護照,但應及時還給我館。

問:已持有赴日簽證,可否再申請另一個新目的的赴日簽證?

答:不可以。按規定,不發給雙重簽證。

問:已用因私護照在申請赴日簽證,能否再用因公護照申請另一目的赴日簽證?

答:不可以。按規定,不承認雙重申請。

問:請問日本簽證費是多少?

答:一次簽證230元,數次簽證460元,過境簽證55元,外交護照和公務護照

及日方特殊單位邀請的免費。

問:什么情況下必須提供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

答:短期滯在以外的簽證申請原則上都要提供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

問:如果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丟失應怎樣處理?

答:應向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的原發機關--日本入國管理局聯系能否補發新

的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

問:申請訪友簽證時,必須提交證明申請人與保證人之間關系的何種材料?

答:例如合影照片,相互往來信件,保證人若來過中國要其來中國時的護照

復印件(含簽證部分)等。

問:查詢受理號碼怎么辦?

答:請您咨詢代辦申請單位或旅行社。向本館查問時請告訴具體的申請日及代

理申請單位的名稱。

問:申請人可以直接去使館領取申請的簽證嗎?

答:不可以,但申請人如有單位的同意書,也可以自己領取。

問:受到拒簽通知后,可以馬上再申請嗎?

答:如果是同一目的的話,通知六個月內不予受理。

問:取得簽證后,如果護照丟失可以再發給簽證嗎?

答:不可以。

問:取得的是15天的短期簽證,但入國時得到的是90天的停留許可,90天以

篇(10)

“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的,由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或其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監護人領回,并對監護人進行教育。監護人脅迫或縱容未成年人與他人同居的,對監護人按《天津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二、將第三十八條修改為:“當事人不符合婚姻登記條件,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其婚姻登記,收回婚姻登記證件,并對當事人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三、將第四十八條修改為:“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本決定自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婚姻登記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

                            天津市婚姻登記管理辦法

(1996年6月28日市人民政府1997年9月2日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天津市婚姻登記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婚姻登記管理工作,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第1號)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公民在本市辦理婚姻登記以及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實施婚姻登記管理的,適用本辦法。

本市公民與外國人、華僑以及港、澳、臺地區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出國留學、公務出境、勞務出境人員的婚姻登記,分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男女雙方自愿結婚、離婚、復婚,應當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登記。

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村民委員會應當如實為本單位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出具證明。

依法履行婚姻登記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干涉當事人依法履行婚姻登記。

第四條  市民政局主管全市婚姻登記管理工作。區、縣民政局主管所轄行政區域內的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婚姻登記管理工作的領導。各有關部門和人民團體,應當積極協助民政部門做好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應建立基層婚姻管理網絡,健全防止違法婚姻的制約機制,積極開展對違法婚姻的綜合治理。

第二章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

第五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按下列原則設置:區、縣人民政府在民政部門設立區、縣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邊遠鄉(鎮)人民政府也可設立婚姻登記管理機關。

第六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職責:

(一)辦理婚姻登記;

(二)出具婚姻關系證明;

(三)處理違法婚姻行為;

(四)宣傳婚姻法律、法規,開展婚姻法律咨詢服務;

(五)倡導文明婚俗,進行晚婚、計劃生育教育;

(六)對婚姻介紹行業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

(七)做好婚姻登記管理的統計和檔案工作。

第七條  區、縣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按轄區人口比例配設專職婚姻登記管理員;鄉(鎮)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根據當地情況配備專職婚姻登記管理員或由民政助理員兼任。

第八條  婚姻登記管理員必須經過市或區、縣民政部門的業務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婚姻登記管理員證書后方可上崗工作。

未取得婚姻登記管理員證書的人員,不得辦理婚姻登記。

第九條  婚姻登記管理員必須做到:

(一)遵守婚姻登記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

(二)忠于職守,秉公辦事,不得以權謀私;

(三)講究文明禮貌,周到服務;

(四)執行婚姻登記收費標準,不得借婚姻登記收取其他無關費用;

(五)不得為本人或直系親屬辦理婚姻登記。

第三章  結婚登記

第十條  本市公民自愿結婚,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填寫結婚登記申請書。當事人填寫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他人代書。

第十一條  申請結婚登記須提供下列證件:

(一)戶籍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

(三)人事檔案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持村民委員會證明跨鄉、鎮登記時應加蓋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印章;

(四)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五)再婚的還應持已發生法律效力的離婚證件或配偶死亡證明。

第十二條  現役軍人申請結婚登記,須持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超期服役的戰士和志愿兵在探親期間申請結婚登記,因故不能返回部隊開具證明的,也可持當地的區、縣人民武裝部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第十三條  當事人雙方戶口不在本市,要求到居住在本市父母戶口所在地辦理婚姻登記的,除提供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證件外,還應提供其父母所在單位或居住地的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出具的父子(女)或母子(女)關系證明。

當事人雙方戶口不在本市,但在本市居住并取得暫住證一年以上,持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證件的,可以在暫住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第十四條  離婚當事人要求恢復夫妻關系的,雙方必須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復婚登記,復婚登記按結婚登記程序辦理。發給結婚證時,應收回雙方離婚證件。

第十五條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應當接受以婚姻法律、婚姻家庭關系、晚婚晚育和計劃生育為主要內容的婚前教育。

第十六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結婚登記申請進行審查后,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即時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當事人離過婚的,應在其離婚證件上注明再婚登記日期,加蓋婚姻登記專用章后,將離婚證件退予當事人。

結婚證應由當事人雙方親自領取,不得由一方或委托他人代領。

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合法夫妻關系。

第十七條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因受單位或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查明原因,對符合結婚條件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與其單位或家庭聯系,做好疏導工作。經疏導無效,應當依法為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并將調查情況在結婚登記申請書中注明。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辦理結婚登記:

(一)本市公民不在其中一方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的;

(二)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三)男女雙方或一方非自愿的;

(四)男女雙方或一方已有配偶的;

(五)屬于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六)患有法律規定禁止結婚或暫緩結婚的疾病的;

(七)其他不予登記的情況。

第四章  離婚登記

第十九條  當事人雙方自愿離婚,并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達成協議的,雙方必須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和離婚協議書。

離婚申請書和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子女撫養、雙方當事人中某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與債務及住房處理等協議事項。協議內容應當有利于保護婦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并不得損害他人的權益。

第二十條  現役軍人要求協議離婚,須經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同意,并持有關證件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第二十一條  申請離婚登記須提供下列證件:

(一)戶籍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

(三)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四)離婚申請書;

(五)離婚協議書;

(六)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

第二十二條  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應當接受以婚姻法律、倫理道德、家庭關系為主要內容的教育。

第二十三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經過教育仍然堅持離婚的當事人,應當受理其離婚登記申請,做好離婚協議事項的調查調解工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在一個月內予以離婚登記。

第二十四條  離婚登記當事人應當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領取離婚證,并注銷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

當事人取得離婚證即解除夫妻關系。

自準予離婚登記之日起,當事人逾期兩個月不領取離婚證(有特殊情況的,經申請可延長一個月),即視為自動撤銷離婚登記申請。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辦理離婚登記:

(一)不在離婚當事人一方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的;

(二)一方要求離婚的;

(三)雙方要求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某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及財產、債務、住房處理等事項未達成協議的;

(四)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

(五)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

第二十六條  離婚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  婚姻登記檔案管理和出具婚姻關系證明

第二十七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婚姻登記檔案的建立與管理。

(一)結婚登記檔案應保存下列證明材料:

(1)結婚登記申請書;

(2)婚姻狀況證明;

(3)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4)離婚證件或配偶死亡證明復印件;

(5)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審批意見;

(二)離婚登記檔案應保存下列證明材料:

(1)離婚申請書;

(2)離婚協議書;

(3)單位介紹信;

(4)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調查、調解筆錄;

(5)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

(6)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審批意見。

婚姻登記檔案按年度、類別,以登記時間為序整理立卷,定期向區、縣檔案館移交,長期保存。

第二十八條  查閱婚姻檔案必須持有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的查檔證明,不允許個人查閱他人婚姻檔案。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婚姻登記證書遺失或者損毀,可以向區、縣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出具婚姻關系證明。

申請出證人一方或雙方在境外的,可以委托國內一方或親友申辦婚姻關系證明。

第三十條  申辦婚姻關系證明須提供下列證件:

(一)雙方戶籍證明;

(二)雙方居民身份證;

(三)雙方當事人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四)委托他人申辦婚姻關系證明的,當事人還要提供本人簽名并經過公證的授權委托書、居民身份證或護照復印件。人須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

第三十一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婚姻檔案記載,對符合出證條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日內出具婚姻關系證明。

夫妻關系證明和解除夫妻關系證明與結婚證和離婚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在本市辦理婚姻登記,確系婚姻登記檔案滅失或損毀無法查證的,除提供第三十條規定的證明外,能夠提供兩個以上親屬經過公證的證明,也可以為其出具婚姻關系證明。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婚姻檔案記載,可以為配偶死亡并有正當出證理由的當事人,出具婚姻登記證明。

第六章  婚姻介紹業管理

第三十三條  在本市設立婚姻介紹機構,應當先向所在區、縣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報市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辦營業執照后,方可辦理婚姻介紹業務。

第三十四條  設立婚姻介紹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上級主管部門;

(二)有完善的組織章程、規章制度和健全的內部管理機構;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專職管理人員和相應的資金。

第三十五條  婚姻介紹機構的服務對象是國內婚姻擇偶當事人。禁止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涉外(含港、澳、臺地區和駐外華僑)婚姻介紹、禁止從事買賣婚姻活動。

婚姻介紹須遵守法律、法規,不得違背社會公德和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

婚姻介紹機構和從業人員必須接受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七章  罰  則

第三十六條  未達法定結婚年齡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的,由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或其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解除同居關系,并可視情節處1000元以下罰款。

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的,由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或其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監護人領回,并對被監護人進行教育。監護人脅迫或縱容未成年人與他人同居的,對監護人按《天津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七條  符合結婚登記條件而不登記卻以夫妻名義同居的,由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或其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其進行批評教育,限期辦理結婚登記,并視情節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不符合婚姻登記條件,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其婚姻登記,收回婚姻登記證件,并對當事人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未經過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從事婚姻介紹活動的,由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責令停止婚姻介紹活動,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婚姻介紹機構從事或變相從事涉外(含港、澳、臺地區和駐外華僑)婚姻介紹,買賣婚姻活動的,由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處5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出處罰決定,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

第四十二條  對為申請婚姻登記當事人出具虛假證明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建議責任人的單位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第四十三條  婚姻登記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違法辦理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或撤銷其婚姻登記管理資格。

第四十四條  當事人認為符合婚姻登記條件、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的,或者當事人對婚姻登記機關的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

第四十五條  被處罰人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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