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碩士論文匯總十篇

時間:2023-03-01 16:22:20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民法碩士論文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民法碩士論文

篇(1)

一、選題意義

民營經濟的發展是現展理論研究的一個重要課題,國際國內學術界對此都有大量論述。在實踐中,民營經濟的發展也受到各國政府和民眾的廣泛關注。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經濟發展突飛猛進,其中民營經濟的恢復和發展對經濟騰飛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時我國的民營經濟是在激烈的爭論中發展起來的,它的存在與發展體現了中國改革的進程和深度,民營經濟用自己的競爭力贏得了存在和發展的合法性,贏得了越來越寬松的政策環境,但其發展還面臨著諸多問題。

我國民營經濟的發展歷程是與我國改革開放的步伐緊緊聯系在一起的。經過30多年的改革開放,我國的民營經濟已經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績,并且已成為推動我國經濟發展的生力軍,在國民經濟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我國加入WTO以后,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及世界市場一體化進程的加快,民營經濟將迎來新一輪大發展的機遇。但是,民營經濟在發展中也面臨許多問題和挑戰,其中包括民營經濟發展中自身存在的問題和外在環境的制約。因此,在進一步統一對民營經濟的思想認識,明確民營經濟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同時,深入研究新時期民營經濟內在發展中的理論和實踐問題,探討民營經濟發展的方向定位和拓展途徑,努力營造有利用民營經濟發展的內外部優良環境,對推動民營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促進民營經濟在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發揮更大的作用,有著重大的理論價值和現實意義。

二、論文研究方法的分析

為能全面、深刻地分析民營經濟相關論文的研究方法,共搜集四篇論文進行分析。它們分別是吉林大學徐進的《我國民營經濟發展研究》、延邊大學李英哲的《對延邊州民營經濟發展問題的研究》、西北工業大學殷亭國的《我國民營經濟的發展現狀分析及制度反思》、鄭州大學閻中洋的《縣域經濟與民營經濟發展問題研究》。

在論文研究方法分析梳理中發現,有些文章專門介紹了自己的研究方法,而有些文章只是在摘要部分提及那么一兩句有關的研究方法,有些甚至一點都沒有涉及自己論文的研究方法。例如:

延邊大學李英哲的《對延邊州民營經濟發展問題的研究》中,就有專門的小節是介紹自己的研究方法?!氨菊撐倪\用辯證唯物主義認識論的原理,分析過程中采用了從一般到具體,即先從民營經濟的一般狀況(全國)的分析研究出發,弄清民營經濟的含義、形式及作用和阻礙因素等。然后研究延邊州的狀況,進行對比比較,從中找出來差距,發現差距很大,對于經濟發展的影響甚大。對于延邊州民營經濟的分析,運用對立統一、一分為二的原理,從實踐與理論的結合上來探討延邊州所取得的成績與存在的問題,是從民營鄉鎮企業、個體、私營企業三個方面分析,指出努力的方向與建議(對策)?!?/p>

西北工業大學殷亭國的《我國民營經濟的發展現狀分析及制度反思》在摘要部分提及了有關自己的研究方法:“本文以制度經濟學理論為基礎,運用實證分析和規范分析相結合的方法探討了我國在轉型期中國民營經濟發展歷程中出現的經濟現象和經濟問題,全文的線索是民營經濟發展歷程中制度創新安排的發生機制和形式以及由此帶來的市場化程度的加深。”

鄭州大學閻中洋的《縣域經濟與民營經濟發展問題研究》在摘要中也提及“在研究方法上,以定性分析為主,兼顧定量分析,以求深入淺出、通俗易懂地論述縣域經濟與民營經濟二者之間的關系,闡明當前我省在經濟發展中應大力發展民營經濟、加快壯大縣域經濟的基本觀點。”

吉林大學徐進的《我國民營經濟發展研究》中并未提及有關的研究方法。

綜合分析這四篇文章,它們大體使用了以下幾種研究方法,文獻研究法、歷史研究法、資料分析方法、比較分析法、定量分析與定性分析等相結合的研究方法。

三、論文研究方法存在的問題

通過分析論文的研究方法,可以總結出以下幾點:

第一,民營經濟碩士研究生的方法意識比較薄弱,研究方法的運用呈現出結構性失衡的特征。碩士論文中定性規范的多,定量實證的少;理論歸納的多,經驗分析的少;二手資料多,第一手客觀材料少;描述統計多,推斷統計少;文字說明的多,圖表曲線模型解釋的少;比較研究中簡單羅列的多,學理性深入分析的少;直接斷言給出結論的多,假設推理證明的少;低水平簡單重復的多,較高水平的創新少;問卷調查和訪談法的應用整體上較為簡單、粗糙,甚至多有錯誤,且對所得數據不會進行科學整理。因此,總體來說,民營經濟的研究生論文在研究方法方面是極其薄弱的。

篇(2)

申請碩士學位課程 招生簡章

經濟的全球化,使得金融業在國家經濟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上升,也使公司與金融法成為各國法律體系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金融業是一個以規則運行為特征的特殊產業。實踐證明,經過高素質法律訓練的人尤其適應該行業的競爭與生存,因此,法律人往往會從事該行業工作,已經具備其他專業知識背景的人員,如實現與法律專業知識的復合,成為復合型高端人才,則優勢凸顯。具備傳統法律知識的人員,對于專業很強的公司與金融法律也有知識轉型、更新和提升的需要。

浙江大學法學院為應對這種社會需求,特開設公司與金融法碩士課程班,綜合浙江大學法學院和國內高校、研究機構及金融管理實務部門的優質資源,為學員提供碩士層面前沿熱點國內外公司與金融法律知識,使學員的公司與金融法理論和實務能力得到跨越式提升。

【課程對象】

公司、證券、銀行、保險、信托、期貨、擔保、貸款公司等相關行業人員;公安、法院、檢察院、律師事務所及仲裁委等公司與金融法律從業者;政府金融辦、人民銀行等“一行三會”監管官員。

專業背景不限,免試入學。

【課程設置】

法理學、法學前沿、碩士生英語、民法總論、物權法學、債權法學、商法、金融法、票據法、公司法、股權投資法、證券期貨法、保險法、銀行法、投資基金法、信托法、國際金融法、金融刑法、行政法(金融監管)、房地產法、民事訴訟與仲裁、貨幣金融專題、證券投資專題。

富有特色的實戰案例教學,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知識與能力并進。

【學習時間】

1年半,雙休日學習。

【證書頒發】

經考核合格后頒發浙江大學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人員課程班結業證書。符合條件,通過考試和碩士論文答辯可獲得浙江大學法學碩士學位。

【課程費用】

學費:21000元。

書本費:1000元。

教學地點:浙江大學之江校區

【聯系電話】 010-51656177 010-51651981

篇(3)

申請碩士學位課程 招生簡章

經濟的全球化,使得金融業在國家經濟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上升,也使公司與金融法成為各國法律體系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金融業是一個以規則運行為特征的特殊產業。實踐證明,經過高素質法律訓練的人尤其適應該行業的競爭與生存,因此,法律人往往會從事該行業工作,已經具備其他專業知識背景的人員,如實現與法律專業知識的復合,成為復合型高端人才,則優勢凸顯。具備傳統法律知識的人員,對于專業很強的公司與金融法律也有知識轉型、更新和提升的需要。

浙江大學法學院為應對這種社會需求,特開設公司與金融法碩士課程班,綜合浙江大學法學院和國內高校、研究機構及金融管理實務部門的優質資源,為學員提供碩士層面前沿熱點國內外公司與金融法律知識,使學員的公司與金融法理論和實務能力得到跨越式提升。

【課程對象】

公司、證券、銀行、保險、信托、期貨、擔保、貸款公司等相關行業人員;公安、法院、檢察院、律師事務所及仲裁委等公司與金融法律從業者;政府金融辦、人民銀行等“一行三會”監管官員。

專業背景不限,免試入學。

【課程設置】

法理學、法學前沿、碩士生英語、民法總論、物權法學、債權法學、商法、金融法、票據法、公司法、股權投資法、證券期貨法、保險法、銀行法、投資基金法、信托法、國際金融法、金融刑法、行政法(金融監管)、房地產法、民事訴訟與仲裁、貨幣金融專題、證券投資專題。

富有特色的實戰案例教學,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知識與能力并進。

【學習時間】

1年半,雙休日學習。

【證書頒發】

經考核合格后頒發浙江大學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人員課程班結業證書。符合條件,通過考試和碩士論文答辯可獲得浙江大學法學碩士學位。

【課程費用】

學費:21000元。

書本費:1000元。

教學地點:浙江大學之江校區

【聯系電話】 010-51656177 010-51651981

篇(4)

中圖分類號:DF529

文獻標識碼:A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進一步發展,網絡購物成為越來越多人選擇的購物方式。與此同時,這一新興事物不可避免帶來了一定的風險危害,對于普通老百姓來說,其中影響最大的要屬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問題。

筆者認為,在探討這一問題時,首先要明確消費者的定義,這樣才能判斷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的網購主體?!断ā返?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據此,筆者又根據王利明教授的觀點,總結出消費者必須符合以下特征:(1)消費者是指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人;(2)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非以盈利為目的;(3)消費者是指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個人。

一、網絡環境中可能存在消費者的電子商務模式

現行電子商務模式包括B2B、B2C、C2C,是按電子商務中按交易對象進行的分類。其中B2B是指進行電子商務交易的雙方都是商家(企業),代表網站有阿里巴巴、慧聰網、一達通、百納網等。而B2C則是指商家(企業)對客戶(消費者)的電子商務模式,代表網站有淘寶網商城(天貓)、卓越亞馬遜、京東商城以及凡客誠品等。至于C2C,意思是客戶對客戶,即個人(或個體戶)對消費者。這種模式就是網站買賣雙方提供一個在線交易平臺,使賣方可以主動提供商品上網拍賣,而買方可以自行選擇商品進行競價。C2C代表網站有淘寶網(非商城)、易趣網、拍拍網等豍。

根據對消費者的定義,筆者認為只有B2C和C2C模式存在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問題,因為只有以非盈利為目的的個人消費才符合《消法》保護消費者弱勢群體地位的初衷。

二、我國網絡環境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問題及對策

即使網絡環境是一個虛擬的世界,網購亦是一種創新的交易方式,但它并沒有脫離傳統的商業框架,是傳統商業交易的電子化。隨著近幾年來網絡消費熱潮的襲來,網絡環境中的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正面臨極大的挑戰,像是2011年底剛落下帷幕的淘寶商城“雙11”事件,就裸地顯出了網絡環境中消費者的弱勢群體地位。

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體系是以《消法》為基礎和核心構建的,主要包括《消法》、《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廣告法》、《商標法》、《價格法》、《藥品管理法》、《食品衛生法》、《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等。其中《消法》明確規定了消費者的九大權利:人身、財產安全權,真實情況知悉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依法求償權,依法成立維權組織權,獲得消費知識權,受尊重權,監督批評權。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同樣作為“上帝”的網絡消費者卻比實體交易中的“上帝”面臨更多、更復雜的權益受損問題。

(一)交易安全。

網絡環境中的交易問題比之實體交易,最大的風險的就是交易安全。因為網絡環境的虛擬性,交易雙方無法見面并了解對方的真實情況,所以往往容易出現交易欺詐的案件,而電子技術的局限性則致使容易出現電子支付風險。

1、消費欺詐。根據有關數據顯示,目前我國網民對網絡安全信用體系的滿意度極低,其中消費者最害怕的就是網絡交易欺詐問題。一些不法之徒利用網絡的虛擬性以及目前電子科技技術的漏洞,在網上虛假信息、設置騙局陷阱,進行惡意欺詐,侵犯消費者的權益。

根據對真實案例分析,常見的網絡消費欺詐方式有四種:第一種是釣魚網站;第二種是掛木馬;第三種是假網站;第四種是銷售欺詐。而最普遍的就是銷售欺詐,包括價格欺詐、質量欺詐以及虛假廣告宣傳等,除了C2C模式存在此種情況外,B2C中一些知名企業也時有發生這種欺詐行為,天貓、京東商城等也屢被消費者投訴。

針對網絡消費欺詐,在目前還沒訂立電子商務法且其他網絡法律不盡完善的情況下,筆者認為可以嘗試建立一種事前預防機制,需要建立一個經營者信息管理中心,由工商部門和行業協會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共同負責,對經營者和商家、賣家的資質基本信息、資質證明、產品信息進行審查備案以及監督管理,保證所有交易信息真實可靠地呈現在消費者面前。另外,加大政府的監管力度也是極其必要的,應對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許可制度,明確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的審查義務以及不切實履行義務所應承擔的的責任。

此外,筆者還認為在涉及網絡消費合同時規定,消費者的付款在交易過程完成之前,所有權不發生轉移。此點是針對不通過第三方支付中介(即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支付時,消費者支付完交易款項,未收到貨物前,貨款仍屬于消費者所有,銀行可以向網購的消費者提供類似第三方支付中介的服務,提供暫時監管賬戶里的貨款的服務,待消費者發出付款指令后再解凍。

2.電子支付。在網絡環境,電子支付的安全風險往往令很多消費者望而怯步,不敢選擇網購,這也成為對電子商務發展的一個阻礙。消費者在電子商務中可能面對各種風險,例如廠商或銀行泄露消費者網上支付信息,導致他人冒用;第三方支付平臺擅自提前支付;信用卡欺詐;賬號密碼被破解導致電子貨幣被盜、丟失;支付系統被非法攻擊等。

筆者認為,對于網絡支付安全,除了加強監管和技術更新外,最重要的是要從法律上明確銀行、經營者的賠償責任,平衡其與消費者之間的權利義務。

(二)隱私保護。

在現實生活中,傳統交易模式里不常出現泄漏消費者隱私的問題,而網絡環境中消費者的隱私權,由于網絡技術的發達和消費者隱私保護意識的單薄,面臨著更大的風險,尤其是現在的網絡交易,在交易發生之前,普遍都要求消費者填寫詳細的個人信息,而后這些信息往往容易被盜后再出賣給其他網站、公司、個人等。網絡環境中還有一種不良現象,就是在交易不愉快時,消費者容易受到商家或賣方的惡意短信或電話騷擾,甚至其他更惡劣形式的騷擾,例如最近影響較大的“女大學生因給差評被賣家寄送壽衣事件”。在我國法律中,《民法通則》當中規定了名譽權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隱私權并未被明確保護。

筆者認為,在今后的電子商務立法中應考慮明確規定經營者有保護消費者隱私權的義務以及非經消費者同意非法泄露消費者隱私所應承擔的責任。

(三)合同問題。

1、格式合同。

目前,在電子商務中的消費類合同普遍采用格式合同的形式,大多數交易條款或服務條款都是商家或賣方事先擬定好的,消費者若要購買貨物必須全部接受,協商余地很小。在實體交易中格式合同的弊端早已出現,并且相對明顯,而虛擬交易中很多格式合同中包含的免除經營者責任或加重消費者責任的條款由于網頁的頁面設置等網絡先天優勢條件而容易被消費者忽略豍,對消費者來說極其不公平與不合理。

2、消費合同履行問題 。

在電子商務消費合同中亦會出現不適當履行,主要包括延遲履行和瑕疵履行。網絡環境消費中,由于商家或賣方的延遲發貨或是物流公司的配送延遲等原因,常會出現消費者遲于承諾日期收到貨物的情況。而商家或賣方由于疏忽配貨,或是物流公司運輸途中的過錯,亦常出現實際交付商品的種類、數量、質量等與購買時不一致的情況。

另外,網絡環境購物中,消費者收到貨物后,售后服務無法保證的情況亦很常見。電子商務最大的特點,就是跨越地域限制高效率促成交易,雖然《消法》規定了經營者承擔“包修、包換、包退”的義務,但因網絡環境的特殊性,現實生活中消費者往往很難實現其享受售后服務的權利。

對于這一問題筆者認為,電子商務立法中可以學習一些歐美國家的的經驗,例如規定供應商必須自消費者向其發出訂單的一定時間內履行合同,無論出現任何原因,供應商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履行合同,必須盡快通知消費者并返還所涉款項,如違反這一積極義務必須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四)消費者損害賠償權的實現問題。

網絡環境的特殊性以及我國目前對電子商務法律規制的不完善,導致網絡交易中產生的各種糾紛難以有效解決,當消費者發現自己權益遭受侵害后,往往由于經營者身份不明、舉證難、網絡交易糾紛的管轄權不確定等原因,難以尋求救濟,最后導致放棄救濟權。

筆者認為,應建立一個有效的爭端解決機制。除了訴訟外,還可以設立行業協會投訴中心。在我國目前社會整體信用體系不健全的情況下,行業系會應當發揮積極的作用,配合各級行政部門和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受理各地網絡消費者投訴,幫助解決糾紛,維護消費者權益,并將相關案例和信譽資料向當地工商等部門提供反饋。

三、結語

對網絡環境中消費權益的保護是一項系統且繁雜的工程,在我國目前還沒有電子商務立法的情況下,單從現有立法、司法的角度進行保護,遠遠不夠。筆者認為,對于網絡環境中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不僅要從政府、商家方面入手,行業協會、權益保護組織以及消費者自身等都應該行動起來,多層面和多方面合作,建立整個行業甚至整個社會的信用體系。首先必須要加強行政監管,因為在我國現階段市場經濟發展不完善的情況下,政府強有力的監管對于減少侵犯消費者權益事件的發生有著重要作用。其次,實行行業自律,最大限度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因為根據網絡交易的特性,商家和賣方更注重商業信譽,此時行業協會的信譽評級等商業自律手段更容易規范商家和賣方的交易行為。從我國目前電子商務的現實情況看來,我們不僅僅要從立法、司法角度來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還要加強行業協會的規范和引導作用,提高消費者對合法權益維權意識,全方面協作,這樣才能真正建立起網絡環境中消費者權益的保護體系。

(作者:西南大學法學院民商法碩士研究生,從事經濟法方向研究)

注釋:

徐雯雯.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研究.復旦大學碩士論文,2007

劉瑛.我國網絡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的法律思考.科教前沿.2009,9

篇(5)

1.刑事責任在刑法中的地位

我國刑法總則分為五章,依次為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范圍、犯罪、刑罰、刑罰的具體運用、其他規定,明顯表現出是按照刑法-犯罪-刑罰的結構加以規定的。刑事責任只是作為第二章犯罪的第一節與犯罪并列作為節的標題,總則中雖有12個條文20處提到刑事責任,并且根據刑法第5條的規定, 似乎將刑事責任與犯罪和刑罰相提并論,但由于對刑事責任缺乏專門規定,因而并未形成犯罪-刑事責任-刑罰的刑法總論體系,更談不上形成犯罪-刑事責任的刑法總則體系了。這種情況與刑事責任在刑法中的重要地位很不相稱,因而有的學者提出完善刑事責任立法的建議,以解決刑事責任與其在刑法中的地位不相稱的問題(注:張文等:《刑事責任要義》,北京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257—261頁。);但建議還沒有成為現實的立法。所以我們只能說按照現行刑法,刑事責任是與犯罪和刑罰同樣重要的范疇,但它在刑法中的地位在刑法總則的結構上并未得到應有的反映。

2.刑事責任在刑法理論中的地位

刑事責任在我國80年代編寫的刑法教材中,或者很少提到,或者著墨不多,可以說在刑法理論中沒有什么地位。80年代中期,部分學者開始對刑事責任進行研究并發表研究成果,一些碩士研究生也以刑事責任為論題撰寫碩士學位論文,刑事責任問題逐漸引起重視。進入90年代后,隨著研究的深入,相繼出版了多種研究刑事責任的專著,一些教材也大多增加了論述刑事責任的章節,刑事責任在刑法理論中逐步占有一定的地位。由于認識的不同,學者之間對刑事責任在刑法理論中應占的地位,看法還不一致。概括起來,主要有三種不同觀點:

(1)基礎理論說, 認為刑事責任在價值功能上具有基礎理論的意義,它所揭示的是刑法的基本原理,其具體內容應當有犯罪論、刑罰論和罪刑各論。因此在體系上不能把刑事責任論放在犯罪論和刑罰論之間,而應作為刑法學的基本理論置于犯罪論之前,并作為刑法的基本原理來把握(注:張智輝:《刑事責任通論》,警官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第15頁。)。個別教材即將“刑事責任”作為一節置于“刑法的性質和任務”一章之中,先于犯罪論予以論述,可以說是上述理論在刑法學體系上的表現。

(2)罪、責平行說, 認為刑事責任是與犯罪相對應并發生直接聯系的概念。犯罪是刑事責任的前提,刑事責任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刑罰雖然是實現刑事責任的基本方式,但不是惟一的實現方式,非刑罰處理方法也是實現刑事責任的方式之一。所以刑罰與非刑罰處理方法,同是刑事責任的下位概念。因而犯罪論-刑罰論的體系,應改變為犯罪論-刑事責任論的體系,這樣才能擺正犯罪與刑事責任的關系(注:張明楷:《刑事責任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152—153頁。)。個別教材以刑事責任論取代傳統的刑罰論,就是這一理論的體現。

(3)罪、責、刑平行說,認為犯罪、刑事責任、 刑罰是各自獨立又互相聯系的三個范疇,刑事責任則是介于犯罪與刑罰之間聯結犯罪與刑罰的紐帶。刑事責任與犯罪的關系是:犯罪是刑事責任的前提,刑事責任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刑事責任與刑罰的關系是:刑事責任是刑罰的前提,刑罰是實現刑事責任的基本方式。因而刑法學的理論體系應當是犯罪論-刑事責任論-刑罰論的體系(注: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編:《全國刑法碩士論文薈萃》,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89年版,第20頁。)。一些教材都將刑事責任作為一章置于犯罪論內容之后、刑罰論內容之前,均系以上述觀點為理論根據。

我們認為,基礎理論說,將刑事責任看作凌駕于犯罪和刑罰的最上位概念,它的內容包括犯罪論、刑罰論和罪刑各論,這無異將刑事責任等同于刑法,這樣擴大刑事責任的內容,既不符合我國刑法關于刑事責任的規定,在理論上也難于在刑法學體系上給刑事責任以應有的地位。因而這一觀點為我們所不取。罪責平行說,認為刑罰與非刑罰處理方法都是刑事責任的下位概念,主張以刑事責任論代替刑罰論,在邏輯上是正確的,因而得到一些學者的贊同。但我們感到這種體系還值得研究,從刑法立法來看,這種體系明顯與刑法體系不符,如前所述,刑法是按照刑法-犯罪-刑罰的結構規定的,此其一。其二,在刑法理論中刑罰理論內容豐富,占有很大篇幅,非刑罰處理方法內容單薄,所占篇幅很小,使兩者處于同等地位,未必合理。如果刑法按照有的學者關于完善刑事責任立法所設想的那樣修改,在刑法教材中自應采用這種體系;但在刑法未作修改之時,這種體系還不宜在教材中采用。罪、責、刑平行說,認為刑事責任是連結犯罪與刑罰的紐帶,三者各自獨立又互相聯系,主張建立犯罪論-刑事責任論-刑罰論的體系,基本上符合現行刑法的規定,刑法總則第二章第一節的標題是“犯罪與刑事責任”,即將犯罪與刑事責任并列,第三章、第四章均為對刑罰的規定。設置刑罰論,正是這些規定的反映。從理論上看,刑事責任確實是聯結犯罪與刑罰的紐帶,這可以從刑事責任與兩者的關系上得到說明:

(1)刑事責任與犯罪的關系。 犯罪是刑事責任產生的法律事實根據,沒有犯罪就不可能有刑事責任;刑事責任是犯罪的必然法律后果,只要實施了犯罪,就不能不產生刑事責任。這體現了犯罪與刑事責任的質的一致性。同時由于各種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序不同,犯罪人承擔的刑事責任程度也不相同。一般說來,犯的罪重,刑事責任就重;犯的罪輕,刑事責任就輕。這體現了犯罪與刑事責任的量的一致性。二者的密切關系,于此可以窺見。

(2)刑事責任與刑罰的關系。 刑事責任與刑罰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二者的主要區別在于:第一,刑事責任是一種法律責任,刑罰則是一種強制方法。第二,刑事責任是以犯罪人承受刑法規定的懲罰或單純的否定性法律評價為內容,刑罰則是以剝奪犯罪人一定的法益為內容。第三,刑事責任隨實施犯罪而產生,刑罰則隨法院的有罪判決生效而出現。但二者具有密切的關系,它表現在:第一,刑事責任的存在是適用刑罰的前提。沒有刑事責任,決不可能適用刑罰;只有存在刑事責任,才有刑罰的適用。第二,刑事責任的大小決定刑罰的輕重。刑事責任大的,刑罰就重;刑事責任小的,刑罰就輕,刑罰輕重根據刑事責任的大小來確定。第三,刑事責任主要通過刑罰而實現。非刑罰處理方法等雖然也是刑事責任的實現形式,但那是次要的,在司法實踐中也是為數很少的,而刑罰則是實現刑事責任的主要形式,并且在司法實踐中是大量的;同時在刑法立法中,僅用兩個條文規定非刑罰處理方法,而用兩章十六節五十六個條文規定刑罰,可見二者在刑法立法中地位多么懸殊。因而非刑罰處理方法與刑罰不宜處于并列的地位。據此,筆者認為宜將刑事責任設為一章,置于犯罪論內容之后、刑罰論內容之前,采取犯罪論-刑事責任論-刑罰論的體系。

二、刑事責任的發展階段

刑事責任從產生到實現,如何劃分階段,意見不一,筆者認為,可以分為如下三個階段:

1.刑事責任的產生階段

刑事責任的產生是否刑事責任的開始?刑事責任從何時開始?我國刑法學界主要有兩種不同觀點:(1 )刑事責任始于犯罪行為實施之時。理由是刑事責任伴隨犯罪而產生,無犯罪則無刑事責任,有犯罪必有刑事責任。犯罪行為實施之后,不論是否發現這種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即同時產生,并客觀地存在著。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只是使這種客觀存在的刑事責任現實化的過程,并不是刑事責任產生的過程。(2)刑事責任始于法院作出有罪判決之時。 理由是刑事責任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只能由犯罪人來承擔。而在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之前,很難說行為人就是犯罪人,也就不能要求其承擔刑事責任。刑事責任的開始必須同時具備如下條件:一是被告人被查獲,證據確鑿,犯罪事實昭然若揭;二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犯罪最終被證實(注:趙秉志主編:《刑法爭議問題研究》(上卷),河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584—585頁。)。我們認為,第一種意見是正確的,第二種意見是不恰當的。因為:刑事責任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只能隨著犯罪而產生,所以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犯罪行為,客觀上同時自然產生刑事責任,此其一。其二,行為人犯罪后,司法機關對行為人追究刑事責任,就是因為刑事責任客觀上的已經存在;如果根本不存在刑事責任,司法機關怎么可能無中生有地進行追究呢?其三,從刑法的規定看,刑事責任的開始總是同實施犯罪聯系在一起的。例如刑法第17條第1款規定: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睉斬撔淌仑熑危源嬖谛淌仑熑螢榍疤幔砻鲗嵤┝朔缸?,客觀上即產生了刑事責任。此外第17條第2 款、第18條第2—4款的規定,都表明了同樣的思想。其四,從刑法規定追訴時效制度來看,也應當認為刑事責任開始于實施犯罪之時。追訴時效,指對犯罪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有限期間。刑法規定,犯罪經過一定的期限不再追訴。所謂不再追訴,即不再追究刑事責任,說明實施犯罪后刑事責任即產生了,否則,就不發生不再追訴的問題。第二種觀點之所以錯誤,在于它把刑事責任產生的時間與人民法院使行為人負刑事責任的時間混為一談。實際上這是兩個不同的問題,或者說是刑事責任的不同階段。并且人民法院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以行為人已產生刑事責任為前提,離開了這個前提,人民法院根據什么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呢?所以刑事責任產生的時間,就是刑事責任開始的時間。

刑事責任的產生階段,從行為人實施犯罪時起,到司法機關(或公安機關)立案時止。所謂實施犯罪時起,不同的犯罪形態,起始的情況也有所不同:對于故意犯罪來說,實施犯罪預備時,刑事責任即行產生;如果犯罪預備不受處罰,著手實行犯罪時,刑事責任便產生;對于過失犯罪來說,犯罪結果發生時,刑事責任才產生。在這一階段,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雖然已經客觀地存在著,但司法機關還沒有進行追究刑事責任的活動。這可能是因為犯罪沒有被發現;或者告訴才處理的犯罪,被害人沒有告訴。如果在法定的追訴期限內沒有追訴,刑事責任就可能消滅,從而就不存在刑事責任的下一階段。在司法機關(或公安機關)立案之前,行為人可能出現自首或立功等情況,會影響刑事責任的程度,這仍然屬于刑事責任的產生階段。

轉貼于

2.刑事責任的確認階段

這一階段從司法機關(或公安機關)立案時起,到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生效時止。在這一階段,要確認行為人是否實施了犯罪行為,應否負刑事責任,應負怎樣的刑事責任以及如何實現刑事責任。因此這一階段,無論對國家或對犯罪人來說,都很重要。為了保證這一階段的工作有條不紊地進行,國家立法機關在刑事訴訟法中規定了必要的程序,公安、司法機關必須嚴格依法辦理,正確確認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所謂從司法機關(或公安機關)立案時起,指由公安機關管轄范圍的案件,從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時起,由檢察機關管轄范圍的案件,從檢察機關立案偵查時起,人民法院依法直接受理的案件,從人民法院受理時起。公安、檢察機關進行偵查時,必須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收集證據必須全面,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都應收集、調取。在偵查過程中,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勘驗、檢查、搜查等活動,都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以保證有效地開展偵查工作。

對偵查終結的案件,需要提起公訴的,一律由檢察機關審查決定。刑事訴訟法第137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 必須查明:(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三)是否屬于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經過審查,如果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檢察機關應當作出提起公訴的決定;如果認為不構成犯罪或者有其他法定不起訴情形的,檢察機關應當或者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審判機關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符合開庭審判條件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在審判中主要解決如下問題(1 )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應否負刑事責任?(2)如果應負刑事責任, 還應綜合考慮各種有關情節,確定應負何種程度的刑事責任?(3 )如何實現刑事責任?即主要應判何種刑罰?這些問題的解決,都要以事實為根據,以刑法的規定為準繩。

上述偵查、起訴、審判三個刑事訴訟階段,就大多數犯罪來說,是刑事責任的確認階段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只有經過這三個刑事訴訟階段,刑事責任才可能得到確認和實現。

3.刑事責任的實現階段

這一階段從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生效時起,到所決定的刑事制裁措施執行完畢或赦免時止。刑事責任的實現是刑事責任的最后階段,也是刑事責任階段的核心。刑法規定刑事責任,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最終都是為了實現刑事責任。所以這一階段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刑事責任的實現,基本方式是執行刑罰。執行刑罰,主要由司法行政機關完成,持續時間的長短,則因刑種的不同和判決刑期長短的不同而不同。至于因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案件,法院僅宣告有罪而免予刑罰處罰。這種免予刑罰處罰的判決,只要一經發生法律效力,刑事責任即行實現,不存在時間上的持續過程。

在刑事責任的實現階段,可能出現刑事責任變更的情況。這主要是:(1)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的減刑;(2)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減刑;(3)特赦;(4)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時罰金的減免。如何看待假釋,意見不一:有的同志認為假釋也是刑事責任的變更,有的同志認為假釋宜視為刑事責任實現方法的變更。我們贊同后一種觀點,因為在假釋時,所確定的刑罰并沒有變更,只是將犯罪分子附條件提前釋放,被假釋者違反法定的條件,假釋即被撤銷,而且在假釋考驗期限內,被假釋者還要由公安機關予以監督??梢?,刑事責任本身并未因假釋而變更。

與刑事責任的實現密切相關的,是刑事責任的終結。如何理解刑事責任的終結?理論上主要存在著兩種不同觀點的爭論。一種觀點認為,刑事責任的終結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因刑事責任的實現而終結,終結時間由于刑事責任實現的方式不同而不同:以刑罰為實現方式的,終結時間是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時;以非刑罰處理方法為實現方式的,終結時間為非刑罰處理方法執行完畢之時;以免予刑罰處罰為實現方式的,終結時間為法院有罪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時。二是因刑事責任的消滅而終結。刑事責任的消滅有犯罪人死亡、犯罪已過追訴時效、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撤回告訴。終結時間就是上述情況出現之時。另一種觀點認為,刑事責任的終結是指刑事責任的實現,而刑事責任的消滅是沒有追究其刑事責任,二者的性質和效果完全不同,所以認為刑事責任的消滅也是刑事責任的終結,這就將兩種不同性質、不同效果的情況混為一談(注:趙秉志主編:《刑法爭議問題研究》(上卷),河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586—587頁。)。我們認為第一種觀點是正確的。因為刑事責任可以因其實現而終結,也可以因其消滅而終結。例如犯罪在未過追訴時效期限時,犯罪人的刑事責任時刻都處于可以追究之中;如果已過追訴時效期限,刑事責任即歸于消滅,不能再予以追究,這在事實上也就是犯罪人的刑事責任已經終結。與刑事責任的實現不再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在這一根本點上并無差別。

三、刑事責任的實現方式

刑事責任究竟有哪些實現方式,見解較多,但由于刑法的修訂,原來的一些單行刑法已經失效,有些見解現在已失去法律依據,所以我們認為,關于刑事責任的實現方式的不同見解主要是:

1.認為刑事責任的實現方式,指國家強制犯罪人實際承擔的刑事制裁措施,計有以下三種:(1)基本方式, 即通過給予刑罰處罰的方法來實現。(2)輔助方式,即通過非刑罰處理方法來實現。(3)特殊方式,即通過宣布行為是犯罪、行為人是犯罪人的方法來實現。

2.認為實現刑事責任是指為了使犯罪行為人承擔其刑事責任而采取的具體行動,實現的方法包括:(1)刑事強制措施,主要指刑罰, 此外還包括免予刑事處分、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強制措施。(2)刑事訴訟強制措施,指拘傳、取保候審、 監視居住、逮捕和拘留。不過只有在行為人的行為經法院作出有罪判決并發生法律效力時,此前所采取的刑事訴訟強制措施,才成為實現刑事責任的方法。(3)其他強制措施, 指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得被選舉或任命擔任某些職務。通過外交途徑解決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問題。

3.認為刑事責任的實現方法只有刑罰一種。除此之外,不存在或者說法律并未規定其他實現刑事責任的方法。

篇(6)

關鍵詞:涉眾型經濟案件;定性;犯罪預防

中圖分類號:DF7926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44853(2012)06004906

On Determining the Nature of the Mass Related Economic Cases and Its Prevention

——Taking the“Fuding Biding Case”and“Wanjia Shopping Network”Case for Examples

LIN Zhikun,ZHENG Hui

(Public Security Bureau of Ningde City,Ningde 352100,China)

Abstract:The determination of crime or noncrime of the mass related economic cases is one of the main difficulties to deal with such cases.Investigating the Fuding biding case and“wanjia shopping”network case,we know that the entity identification of the mass related economic case,which we need dissect the operation mode of the economic behavior and the nature of profit source and analyze its legitimacy,and then determine the nature of crime or noncrime correctly.Meanwhile,we should regulate economic behavior;strengthen its guidance,management,supervision and prevention against economic crime;give more publicity and raise public awareness to prevent mass related economic crimes.

Key words:mass related economic case;determination;prevention of crime

涉眾型經濟案件是對一類案件的統稱,盡管法學界研究者常使用這一稱謂,但是并未對其作出準確的概念界定。目前,對涉眾型經濟案件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刑法學界,刑法學者的研究更多關注于涉眾型經濟犯罪。涉眾型經濟犯罪是指涉及眾多受害人,特別是眾多不特定受害群眾的經濟犯罪。[1]根據公安部的涉眾型經濟犯罪的9個典型案例和16種形態,涉眾型經濟犯罪主要集中在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非法經營罪,以及金融詐騙犯罪,同時還包括合同詐騙犯罪、假幣犯罪、證券犯罪以及農村經濟犯罪和非法銷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等涉眾因素的經濟犯罪。由此可見,涉眾型經濟犯罪是指某行為危及了多數、不特定社會公眾的財產利益,觸犯刑法分則的具體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為。而涉眾型經濟案件根據所涉及的法律關系的不同,包含涉眾型經濟糾紛和涉眾型經濟犯罪兩類。在司法實踐中,涉眾型經濟案件罪與非罪的定性問題是該類案件的難點之一。筆者從具體案件出發,歸納涉眾型經濟案件定性爭議的難點所在,再結合案例,分析涉眾型經濟案件罪與非罪的認定方法和認定標準,并進一步探尋減少和預防涉眾型經濟犯罪的具體舉措。

一、問題的提出

(一)“福鼎會案”與“萬家購物網”案引發的思考

“福鼎會案”,即福鼎點頭鎮民間標會倒會事件(以下簡稱“福鼎會案”)。民間標會又稱“互助會”,是群眾在親友之間通過互助方式積少成多籌措資金的一種方式。一個標單通常由一個會首和數十名會腳組成。籌集的資金既不直接投入生產,也不直接投入資本流通市場,而是依托參與者之間的裙帶關系或者相互信任,由會腳競標。所出利息高的會腳可以獲取標會所籌資金的支配權。獲得資金支配權的會腳可以在規定期限內自由支配籌集的資金,并按照競標條件支付給其他會腳承諾的利息。2011年以來,隨著房地產等上游產業的衰退,所集資投入上游產業的會錢難以還本付息,加上少數參會人員惡意透標,將標會的錢用于購房、購車等揮霍,甚至參加賭博,因而出現倒會事件。福鼎標會的倒會事件波及該市5萬多人,會套會總共牽扯資金60多億,實際涉案金額15億元左右。本案系2011年11月寧德市公安局經偵支隊組織偵辦的“福鼎會案”。

“萬家購物網”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叭f家購物網”是浙江省金華市億家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旗下設立的網站。“萬家購物網”并不直接提供商品服務,而是宣傳其百業聯盟運營模式,邀請商家加盟,讓公眾到萬家購物加盟店消費。“萬家購物網”在每個縣域設一名區域商,由其推廣介紹商家加盟。任何人只要填寫一名“萬家購物網”介紹人后均可以上網注冊成為“萬家購物網”開戶會員,然后到加盟商處消費。網站要求加盟商上交會員所消費商品價格的16%,并宣稱會拿出前一天上繳營業額16%中的10%均分給當天消費者,以消費滿500元為一個積分返還點進行返還,直到會員原先所消費金額還完為止。另,該網站為了快速圈錢又提出“1元促銷計劃”的廣告,即明確告訴會員每消費500元每天返還1元,500天內返還完畢。根據發展商家和發展消費者情況,“萬家購物網”將商家和消費者分為四個層級:網站總部—各區域商—加盟商(含金牌商、金牌與普通加盟商)—開戶會員,各區域商享受區域交易額15%返利,加盟商中金牌商享受其直薦會員消費額04%返點獎勵,金牌則享受其直薦會員消費額02%返點獎勵、普通加盟商需要努力發展會員成為金牌商和金牌后才能享受返點獎勵。該網站極具欺騙性,要求商家上繳商品價格16%,其實很多商品利潤空間根本達不到16%,商家就“羊毛出在羊身上”把這部分價格轉嫁到消費會員身上,因此會員通過“萬家購物網”所購買商品價格遠比正常商品價格高。網站發展到后期存在著消費會員只要上繳16%商品價格的錢做假單進行“虛擬交易”,就可得到網站100%商品價格金額返還,沒有店鋪的只要拍個店鋪照片隨便提供個工商執照復印件就可申請成為加盟商。該網站的最終結果就是資金鏈斷裂,致使大量被卷入會員血本無歸。本案系2012年5月寧德市公安局經偵支隊組織偵辦的“萬家購物網”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

倒會事件并非新聞。當前標會融資往往還裹夾著“公司”、“投資”和“擔?!钡韧庖?,一旦標會得來資金在外所從事上游行業資金鏈斷裂,就可能導致整個產業的倒閉。倒會潮不僅易引發標會所在地民間借貸的危機,也會沖擊所在地區的經濟秩序,引發社會不穩定因素,甚至引發當地銀行業的危機?!叭f家購物網”打著新型消費模式的經營方式,如果按照其面上的宣傳讓利,作為會員的消費者將獲益。但該網站目的是為了“圈錢”,里面大量“虛擬交易”和網站不及時返利的事實導致消費者的權利無法得到保障,大量會員利益遭到損害,不僅導致消費者大量無休止的投訴,甚至嚴重影響所在地區的社會經濟穩定。“福鼎倒會”案和“萬家購物網”案雖然涉及不同領域:一個涉及備受關注的民間借貸,一個涉及商業領域的新興消費模式,但是兩案均有一定共同之處:其一,“福鼎倒會”案和“萬家購物網”案均發生在經濟活動領域,且影響人數多、范圍廣、金額大,同屬公安部規定的涉眾型經濟案件的范疇;其二,案件定性存在爭議?!案6浮贝嬖谥呛戏ǖ拿耖g借貸行為還是已經涉及金融安全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的爭議;而“萬家購物網”的運營模式僅僅是一種新型的銷售模式,還是已構成一種傳銷行為,抑或是一種集資詐騙行為,也難有定論。換言之,類似案件都存在屬于民事糾紛還是刑事犯罪行為界定不清的問題。

(二)涉眾型經濟案件定性難點之所在

“福鼎會案”和“萬家購物網”案屬于典型的涉眾型經濟案件,處理該類案件的難點在于行為的定性?!案6浮笔敲耖g借貸融資行為,民間借貸在我國一直有存在的空間。但是在利息越來越高,部分參會人員將資金用于高利貸或者非法活動,因而出現跑會等行為時,這種互助行為是否仍然是合法的民間借貸行為,抑或已經發展成了涉及金融安全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萬家購物網”的運營模式僅僅是一種新型的銷售模式,其發展會員必須填寫介紹人并將會員進行等級劃分并根據所屬級別進行層級返利的行為是否已構成一種傳銷行為?由于其返利的無法實現,是否又衍化成一種集資詐騙行為?其推出的500元500天內返還的“一元促銷計劃”承諾也極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特征。類似案件都存在難以界定屬于民事糾紛還是刑事犯罪行為的問題。

理論界將同一法律事實所涉及的法律關系是刑事法律關系還是民事法律關系存在爭議的案件納入刑民交叉案件的一種[1]31,[2]1112,將其稱為疑難型刑民交叉案件。[4]涉眾型經濟行為是合法的民事行為,還是一般的違法行為,抑或為經濟犯罪,這是處理涉眾型經濟案件的重要難點之一。涉眾型經濟案件定性之難點所在,即為涉眾型經濟行為罪與非罪的認定問題。該類案件之所以定性困難,主要是因為其多發生在市場經濟領域中,其行為往往具有合法經濟行為的表現形式,其涉案人數多,涉案金額大。如果過于嚴格,會對市場經濟行為造成干擾,阻礙市場經濟的自由發展;但倘若對具有潛在危害的涉眾型經濟行為不加規范,一旦危害結果發生,就會涉及眾多社會公民的利益,如果處理不當,還極易發展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當前隨著社會經濟活動日益朝多元化方面發展,涉眾型經濟行為層出不窮,這些涉眾型經濟行為不同于傳統經濟行為,其違法性判斷更加困難。

區分犯罪行為與民事違法行為大致可分為以下兩個步驟:第一,判斷行為方式是否具有違法性。如果其行為僅屬于民法規制的范圍,刑法對其未作規定的,那么該行為僅屬于民事違法行為;如果該行為方式同時應受到刑法和民法的制裁,則需要進行第二步判斷。第二步是程度的判斷。對于違法程度,刑法分則往往通過“數量和金額”、“手段方式”、“社會影響”、“對象”、“結果”、“時間”、“地點”、“主觀目的”、“動機”等方面體現違法性的嚴重性。[5],[6]77有的程度方面的規定刑法在罪狀中已有明確體現,即使罪狀未作明確規定的,最高司法機關根據經濟發展需要和司法經驗也往往有所規定。相比而言,界定行為的違法性是認定涉眾型經濟案件的難點所在。而在經濟形式不斷變化、經濟行為日新月異的市場經濟中,界定具體經營行為方式的類型成為涉眾型經濟案件定性的難點所在,也是該類案件區分罪與非罪的共同問題。

二、涉眾型經濟案件定性爭議的解決思路

罪與非罪的認定是刑法學研究的任務。在討論犯罪認定時,有必要探討犯罪行為與民事違法性的關系。刑法僅保護“社會公共利益以及重大的生命財產利益”[7],因此,只有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才構成犯罪。如果聯系到犯罪行為與民事行為的關系,在社會發展需要和刑事政策的指導下,刑法立法者對包括民事違法行為在內的違法行為進行比較篩選,將社會危害性大、違法性嚴重的行為規定在刑法規范中,并制定與其危害性相匹配的刑罰。由此可見,犯罪行為與民事違法行為之間只有量的差異,沒有質的區別。

盡管明確了區分犯罪行為與民事違法性質之關鍵所在,但在具體案件中,犯罪行為與民事違法行為之間的程度差異并不是不言自明的,準確定屬于刑事犯罪還是民事違法并非易事。由于涉眾型經濟案件與經濟糾紛緊密關聯,使得其在實體的刑民交叉問題上表現得尤為突出,下文以“福鼎會案”和“萬家購物網”案件定性為例展開具體剖析。

(一)“福鼎會案”:合法民間借貸還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在“福鼎會案”中,標會成員均是民事自然人主體,參與者都是自愿的,且對收益和風險事先均有認識,所有參與者都有均等參與競標的機會,可以說標會參與者的行為符合民事行為的形式條件。但是標會參與者進行資金籌集,然后由參與者支配資金,并給其他參與者支付利息的借貸行為是合法的民間借貸行為還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抑或為非法集資行為,則需要對其行為方式作進一步界定。

區分公民之間的民間借貸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主要從以下四個方面界定:第一,合同當事人。民間借貸行為的雙方當事人都是特定的,貸款人與借款人之間多具有比較穩定且密切的社會關系,彼此之間的認識程度和信任度較高。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表現為借款一方是特定的,而出資方是不特定的,任何人都可能成為出資人,且一般涉及多人。第二,合同的形成。民間借貸行為中合同的形式由雙方當事人親自協商,并根據自由意思表示簽訂書面合同,或者形成口頭合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合同的成立一般由籌集方單方制定書面合同,并以此向所有社會公眾發出要約,出資方對于合同的形式沒有意思表示的權利,通過存款簽字達成合同。第三,合同利率等內容。民間借貸合同內容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決定,借款金額、借款利率和借款期限均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合同內容中的權利義務完全由籌集方一方決定,這屬于民法上的格式合同。第四,資金的用途和去向。民間借貸行為中借款人往往將資金用于滿足其生活需要或者企業生產經營的需要。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籌集的資金一般按照更高利率借貸給他人,或者用于其他資本投資等資產升值活動,甚至可能用于其他非法犯罪活動。

福鼎標會由一個會首發動,數名會腳參加而組成。會首一旦發動標會,只要具備資金,任何人都可以參加成為會腳,“福鼎會案”中就出現城關很多人員跑到點頭鎮去加會,甚至周邊溫州地區很多人也跑過來加會。參加標會的會腳需要提交會首發動時規定的資金。就這一點而言,可以說會首是籌款者,會腳是存款人。由于競標有一定周期(或者月,或者日,甚至半日),但是使用標會資金的期限是固定不變的,因此,可以說借款的期限是由會首按照其印制會單明確規定的。另外,盡管標會籌集的資金由會腳競爭輪流使用,但是在筆者看來,標會資金的使用者及其去向并不影響會首組織標會并籌集資金的行為,由會腳支配資金的行為不過是標會借貸給會腳使用的行為。盡管資金的來源和使用對象可能有重復,但是標會支付利息的返本付息行為以及借貸給他人并收取費用的行為已經和銀行的存貸行為無異,因此其籌款行為是一種變相的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由于民間個體并無吸收公眾存款的資質,因此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根據“福鼎標會”的金額,其已經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如果以正常的標會形式收集資金的,屬于變相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行為。當然在標會活動中,不乏部分人員利用投資者盲目追求利差或高額回報的心理弱點,實施各種詐騙方法,非法騙取、占有受害群眾的投資款。這樣的行為屬于集資詐騙行為,如果達到集資詐騙罪的金額要求的,則構成集資詐騙罪。

(二)“萬家購物網”:新型銷售模式還是傳銷行為

“萬家購物網”的運營模式是一種新型的銷售模式,其發展會員必須填寫介紹人并將會員進行等級劃分和根據所屬級別進行層級返利的行為是否已構成一種傳銷行為?由于其返利的無法實現,是否又衍化成一種集資詐騙行為?其推出的500元500天內返還的“一元促銷計劃”承諾也極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特征。換言之,類似案件都存在是民事糾紛還是刑事犯罪行為界定不清的問題。對于難以界定是經濟糾紛還是經濟犯罪行為的涉眾型經濟案件,不能完全依據其行為方式定性,也不能完全依據其影響定性,需要剖析經濟行為的運行模式和獲利來源的實質,分析其正當性和合法性,揭開其打著民商事行為或者經濟活動的幌子而進行經濟犯罪活動的“面紗”,對其準確定性。

在銷售活動中,通過抽獎、打折和返利等形式的促銷手段并不少見。但是要申請成為“萬家購物網”會員需要上線介紹人,加盟商根據銷售金額及吸納會員人數進行分級,并以此為根據支付加盟商不同比例的獎勵金額,這與傳統傳銷行為在形式上極為相似。如果認同“萬家購物網”的行為是正常的促銷形式,那么其屬于民事行為,其促銷手段雖有違市場經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但仍不構經濟犯罪。如果“萬家購物網”的行為屬于傳銷行為,根據其網站的覆蓋范圍、涉案金額及其影響,部分行為人應當成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斷萬家購物網站的行為是正常的促銷行為還是傳銷行為,需要對其營銷模式進行分析。

第一,運行模式。根據“萬家購物”聯盟返利模式,網站返還給加盟商和會員的資金來源于會員的消費,而加盟商為提高銷售量和營業額,將上交費用轉嫁在消費者(會員)頭上。如果此模式能夠一直運行,那么消費者能夠真正享受促銷優惠,如果網站不兌現或者不能兌現,則消費者的權利無法實現?!叭f家購物網”不僅未能實現對消費者的預期返利承諾,反而損害消費者的利益,不符合讓消費者受惠的促銷行為。

第二,經營的真實性?!叭f家購物網”推出“1元促銷計劃”,明確消費500元500天內返還完畢,但又宣稱具體返利多少是根據前一天的交易額定,并且對每天的積分多少不予保證,且送完為止。在這一點上,公司的宣傳前后不一致,誤導了消費者。在具體的經營行為中,“萬家購物網”按照后一種方式給消費者返利,而根據后一種返利方式,消費者受惠的可能性和受惠金額都是不確定的,且該網站有時宣稱網站維護甚至停止返利,也即萬家購物的經營行為不具有真實性。

第三,返利的可行性。購物返利的額度取決于上一日的交易額和有效積分權總數,如果交易額的增幅跟不上有效積分權數的增幅,就會導致返利額度越來越少,但事實交易額變化不大,而有效積分權數呈幾何級數增長。網站用于返利的資金來源于加盟商向其交納銷售和服務金額的提成。要實現返利的持續跟進,需要后來更多的消費人數和消費金額作為補充,如果后期數量跟進不足,必將導致資金鏈的斷裂而使活動難以為繼?,F有返利需要后期經營活動的跟進和補充的返利模式使得返利的可行性大打折扣。

經過上述分析可知,“萬家購物網”的行為已經完全超出了促銷模式的內容,與促銷的目的和具體運作相左。“萬家購物網”對以消費金額作為會員申請的條件,以發展會員作為加盟商的條件,并以發展的邀請人作為申請注冊的必備條件等行為,已經是一種變相的傳銷行為。由于該案件涉案金額巨大、范圍廣,應當追究相關領導者和組織者的刑事責任。

三、涉眾型經濟犯罪的預防

涉眾型經濟案件的準確定性是處理該類案件關鍵所在,但是,以上兩個典型案件,也同樣促使我們認真反思另一具有現實緊迫性的問題,即涉眾型經濟犯罪的預防。市場經濟的不健全是涉眾型經濟犯罪產生的直接原因,要預防和打擊涉眾型經濟犯罪,必須從市場經濟角度入手,發現市場經濟活動中的問題,減少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發生的土壤。此外,刑法和其他部門法的關系,決定了作為其他部門法后盾和保障的刑法具有謙抑性,謙抑性要求刑法僅有在其他法律(主要包括民法和行政法)無法調整的時候才啟動。因此應當盡可能地運用刑罰外手段對涉眾型經濟犯罪進行預防。要減少和預防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應當健全經濟監管機制,規范市場經濟活動。規范市場經濟活動應從以下三方面入手:

(一)規范經濟行為,加強對經濟行為的引導和管理

經濟活動活躍是市場經濟的要求,但是為防止經濟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需要對經濟活動進行正確引導。具體要求是盡可能少地干預經濟活動,但是又需要對經濟活動的正當性和合法性確立標準,以防止違法經濟活動成為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障礙。尤其對于新型經營模式的經濟活動,一方面應當對其加以鼓勵和支持,以實現活躍市場,滿足促進經濟發展的需要;另一方面,要對新型經濟模式的可行性和規范性進行及時審查,一旦出現與法律抵觸或者違反市場經濟秩序的行為,應當及時加以引導糾正,必要的時候應當謹慎對待,加強監管。

規范經濟行為的渠道主要有兩方面:其一,市場監管主體應當及時了解市場經濟活動變化,通過經濟政策和制度對經濟活動進行引導。市場準入部門應當嚴格市場準入制度,嚴格審查市場主體的準入資質。具體而言,工商登記部門應當嚴格審查市場主體注冊資本的真實性以及資金的來源,且嚴格監測市場主體的經濟活動是否在注冊經營范圍內;稅收部門應嚴格審查市場主體的稅收情況,質檢部門要嚴格產品質量的檢測。對于目前涉眾型經濟犯罪高發的金融領域,在加強金融公司準入資質嚴格審查的情況下,經貿委和銀監局應當對擔保公司和小額貸款公司的資本來源和投資用途的流動進行嚴格監管,避免大面積的銀行貸款和民間資本的卷入。另一方面,完善市場經濟的相關法律法規,實現市場主體的經濟行為和監管有章可循。對于尚無法律法規加以規制的領域,例如民間借貸,應當盡快立法,規范民間借貸行為,實現對其監管,正確引導民間資金規范流轉。對定性有沖突的法律法規盡可能協調一致;對規定模糊的法律規定應當盡可能具體詳盡,明確適用標準和權利義務。

(二)加強對經濟行為的監督和防范,遏制經濟犯罪苗頭

在引導經濟行為的同時,監管機構還應當對經濟行為的合法性和真實性進行監督,防范合法的經濟行為演變為非法的經濟犯罪,遏制經濟犯罪的苗頭。對經濟行為的監督和防范主要由經濟主管和監管部門進行。監管部門通過市場主體的稅收狀況、經營內容和盈利情況等對其經濟活動進行監管。對于新型的經濟活動,對其營利模式的正當性和合理性進行分析,分析其是否符合市場經濟發展要求,是否有損其他市場經濟主體的利益,是否會破壞市場經濟的自由競爭秩序,是否會危機金融體系和經濟安全。對于經營活動存在異常情況的,監管機構應當加強監測,并主動排查風險,及時發現問題,做到早發現、早預警,防患于未然。

在發現可疑問題后,監管機構應當及時備案,且立即對經濟行為進行調查核實,對經濟行為進行及時甄別定性。對于定性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披露。如果經營活動定性為合法,應當及時撤銷相關檢測,減少對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妨礙;如果經營活動被定性為非法,應當果斷處置。對于曾經因為非法經營活動受過處罰或者備案過的市場參與主體,應當加重監管。

當發現有違法或者不規范的經營行為時,相關監管機構應當果斷處置,防止經濟行為的損害結果進一步擴大或惡化。具體而言,監管機構應當及時備案,偵查機關應當及時介入。應當及時制止相應市場主體的經濟行為,糾正其不實宣傳,維護市場秩序。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采取取締資格、凍結財產等方式控制涉案人員和資產,保護證據,防止事態擴大或失控。在具體問題的解決過程中,各監管部門和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協作,保證處置工作的順利進行。

(三)加大宣傳力度,提高社會公眾的防范意識

有關機構和組織在社會大眾中進行與經濟行為有關的經濟知識和法律知識的宣傳,積極引導廣大消費者科學、理性參與經濟活動,防止其因為盲目輕信或者被利益所誘惑,導致自身權益受到損害。宣傳內容既包括合法經濟行為的形式、違法經濟活動的形式,也包括相關權利義務內容及其救濟途徑。尤其對于新型的涉眾型經濟行為,相關機關應當及時發現和研究違法涉眾型經濟行為的新形式、新特點,幫助社會公眾認清非法經濟行為的本質和危害,提高社會公眾的風險意識和識別能力。對于社會公眾受到損害的權益應當及時予以救濟,且做好群眾情緒疏導工作。

參考文獻:

[1]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嚴打涉眾型經濟犯罪[N].企業導報,2006(11).

[2]江偉,范躍如.刑民交叉案件處理機制研究[J].法商研究,2005(4).

[3]莊緒龍,劉艷.正本清源:民刑交叉案件處理機制理念的重塑[J].上海公安高等??茖W校學報,2011(1).

[4]劉宇.民刑關系要論[D].吉林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7:315.

上一篇: 蔬菜市場調查報告 下一篇: 國金證券論文
相關精選
相關期刊
久久久噜噜噜久久中文,精品五月精品婷婷,久久精品国产自清天天线,久久国产一区视频
亚洲欧洲一区二区三区 | 五月开心婷婷综合影院 | 午夜中文乱码福利 | 日韩专区日本一区 | 亚洲黄十八禁在线网址 | 五月丁香激情综合在线观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