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免訴訟費申請書匯總十篇

時間:2023-02-27 1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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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1、缺乏統一完整的立法規定。《規定》以司法解釋的形式而《辦法》以行政法規的形式均僅限于民事、行政訴訟,而不包括刑事訴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和國家賠償訴訟,沒有制定統一的司法救助法,難以全面對司法救助制度進行規范和設計。

2、司法救助范圍過于狹窄,而且存在隨意擴大和縮小的傾向。《規定》及《辦法》采取列舉式規定,很難窮盡,而且審判實踐中,經常存在兩種傾向:一是司法救助范圍被擴大;二是司法救助范圍被縮小。

3、司法救助的內容規定不具體。首先,申請減免訴訟費用是否包括證人、鑒定人、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生活費、住宿費和誤工補貼沒有規定;其次,再審案件、支付令案件、執行案件的當事人可否申請司法救助無規定;再次,救助內容只有緩、減、免訴訟費用,沒有規定其他救助內容,明顯過于單一。

4、司法救助條件規定不科學。《規定》第二條以“經濟確有困難”、《辦法》第四十四條以“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作為救助條件,但沒有規定具體的標準。而“經濟確有困難”在實務中很難界定和把握,沒有具體標準可比對,導致司法救助隨意性較大。

5、司法救助主體規定不明確。營利性法人和外國國民是否屬司法救助主體規定不明確。

6、司法救助實施程序缺乏可操作性。《規定》及《辦法》對實施司法救助的程序作了一些原則性的規定,沒有具體的操作細則,審批程序不透明,不利于當事人進行司法救助。

為此,筆者認為,應從以下方面對我國司法救助制度內涵與體系進行重構:

1、重新界定概念及確立基本原則

筆者認為,司法救助是人民法院為了維護司法公正,確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則得以真正實現,以法律化、制度化的形式,對部分經濟困難、訴前、訴中、訴后陷入困難或者需要法律幫助以及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的經濟救助和法律幫助。這個定義和原來的定義相比在救助階段、救助對象、救助方式、救助內容上都進行了擴容,它將更好地滿足人民對司法的需要,保障公民訴訟權利的充分及時行使。我國司法救助制度的重構必須遵循以下基本原則:一是合法權益及時救濟原則;二是弱勢群體優先救助原則; 三是經濟困難先決原則;四是公開、公正原則。

2、擴大適用范圍和主體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要求司法救助制度必須具有普適性和平等性,即司法救助范圍應涵蓋刑事訴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國家賠償訴訟及司法ADR;不僅包括一審程序、二審程序,還包括再審程序、督促程序和執行程序;享有司法救助權利主體應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既包括福利性單位,也包括營利性法人,既包括原告、上訴人、申請人、再審申請人、申請執行人,也包括被告、被上訴人、被申請人、再審被申請人、被執行人,不僅適用于中國公民或組織,而且還根據國際條約適用于其他國家的國民。

3、擴大適用條件及救助內容

司法救助適用條件為:(1)有理由證明自己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有勝訴可能;(2)有證據證明經濟確有困難且年收入或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金;(3)符合司法救助主體和適用范圍;(4)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司法救助內容主要應包括:(1)訴訟費用緩交、減交、免交。緩交期限為立案階段,適用情形為《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四種情形,僅適用于原告、上訴人、申請人、再審申請人、申請執行人;減交、免交為立案后至宣判階段,減交比例為總額30%,減免交在作出判決時一并決定,并均在法律文書上載明。減交適用情形為《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四種情形,免交適用情形為《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五種情形,但只適用于自然人;(2)民事、行政訴訟、刑事自訴、刑附民訴訟、國家賠償訴訟而有勝訴可能時指定人,適用于當事人文盲而又無人的情形;(3)刑事訴訟中指定辯護人,適用于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刑事案件;(4)設立法律咨詢機構,為當事人免費提供法律咨詢和相關訴訟信息;(5)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金制度。(6)建立執行救助金制度。

4、完善啟動、審批程序

(1)由當事人申請啟動。在立案審查階段、審理階段或執行階段,由當事人依照不同的救助內容書面提出申請并附有相關證明材料(主要是由縣級民政、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優撫對象和收入的證明等),由法院審查決定是否啟動司法救助程序。如決定救助,對當事人請求緩交訴訟費用的,應當在起訴、上訴或申請時提出,由負責立案的審判人員或合議庭提出意見,報庭長審核同意后報院長審批。在決定立案之日作出準予緩交的決定并在宣判之日補交;對當事人請求減交、免交訴訟費用的,由承辦案件的審判人員或合議庭提出意見,經庭長審核同意后,報院長審批;對于申請刑事救助金和執行救助金的,由審判人員或執行人員提出意見,經庭(局)長審核同意后報院長審批。對其他救助內容的,則由審判人員或合議庭審查決定即可。法院經審查決定予以司法救助的,應當制作《司法救助決定書》并書面告知當事人辦理相關手續,對于沒有獲得救助的,應告知其不能救助的原因及理由,并告知其申請復議的權利。(2)由法院依職權啟動。適用這種啟動方式的案件應當限制在現代型訴訟,即圍繞著離散性利益、擴散性利益、集團性利益引發的紛爭。如醫療事故賠償糾紛、消費者權益受損糾紛、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交通事故賠償糾紛、產品責任糾紛等案件。建議立法規定法院對此類案件除訴訟費用救助外的其他救助內容,可依職權啟動司法救助程序。

5、增設撤銷、復議程序

篇(2)

這是一起徹頭徹尾的假案。這個法院院長幫朋友可謂盡心盡力,沒有管轄權爭管轄權,不具備申請支付令條件也讓申請支付令,授意當事人造假和解協議,執行時本該立案卻不立案便直接執行……

閔仁美是常州理想高級職業技能培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培訓中心”,后更名為“東方大廈”)董事長。2009年12月,閔仁美來到時任常州市鐘樓區人民法院院長夏偉忠的辦公室,稱東方大廈是自己開辦的公司――“培訓中心”立項建造的,當時自己投了很多錢造房子,現在想把東方大廈的產權辦到自己個人名下。

公司產權為何要辦到個人名下呢?看到夏偉忠一臉疑惑,閔仁美接著解釋說自己想把東方大廈出租出去,如果在公司名下出租的話,需要繳納大概17%的稅金,如果在個人名下的話,只需繳納大概5%的稅金,可以節省12%的稅金。

按照規定,支付令的管轄法院是被申請人住所地法院,閔仁美公司的住所地屬于常州市天寧區,鐘樓區法院沒有管轄權。但夏偉忠并未理會,當即把閔仁美帶到時任該院立案庭庭長劉剛的辦公室,交代其用支付令的方式把東方大廈辦到閔仁美個人名下。劉遂讓閔仁美回去準備申請支付令需要提交的申請書、借款合同、收據、還款協議等材料。

過了幾天,閔仁美帶著申請支付令的材料找到劉剛,稱培訓中心未能償還其2050萬元借款及800余萬元利息,故向法院申請支付令。劉當時注意到支付令被申請方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就是閔仁美自己,覺察到有點不正常。但因為是院長交辦的,就沒有提出質疑,直接把材料交給立案庭專門辦支付令的法官朱錚辦理,并關照對方說這個案件是院長交代下來辦的。

按照申請支付令費用收取的規定,一般是按照普通訴訟費的三分之一收費。閔仁美申請支付令的標的2000多萬元,折算下來要繳納6萬多元案件受理費。閔仁美覺得費用太高,后在夏偉忠的關照下,鐘樓法院又以“經濟困難”為由幫閔仁美減免訴訟費36820元。

2009年12月,鐘樓區法院作出案涉支付令,要求理想培訓中心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給付閔仁美借款本金和相應利息共計28732183元。

一份公司老總與自己公司簽署的和解協議

支付令辦好后,夏偉忠告訴閔仁美,支付令只解決其跟培訓中心的債權務問題。債權債務問題解決之后還需要她跟培訓中心之間弄個和解協議交法院進行裁定,才能最終把房產辦到她個人的名下。

閔仁美一想,這個好辦,反正是自己的公司,只要自己回去弄個協議,蓋上公司的章就行了。于是,閔仁美心領神會地擬了一份自己與自己的公司達成和解的協議,主要內容就是閔仁美的公司以房抵債,把公司名下位于晉陵中路上的東方大廈過戶給閔仁美個人。

后閔仁美再次拿著和解協議去法院,請求鐘樓法院對他們的和解協議的內容以裁定的形式予以確認,并通知房管、國土部門協助執行。

一起沒有立案的執行案件

正常情況下,閔仁美的支付令發出并生效后,支付令程序就終結了,接下來的強制執行程序需要重新立案,否則就是違規執行。

2010年1月,夏偉忠打電話給劉剛,說閔仁美的支付令已生效,需要申請執行。相關的材料他已經看過了,符合條件的,具體的事情讓立案庭一手一腳幫她辦下來。夏同時關照不要再把案件放到執行局申請執行了,到時候只要立案庭直接出一個裁定給她就行了。

案件不用立,直接發裁定,這對閔仁美來說,不僅是避免了執行審查,很快就辦理了執行事宜,更重要的是,她還因此逃避繳納執行訴訟費96132元。

過了幾天,閔仁美帶著申請執行支付令的相關手續、她和公司之間的和解協議及東方大廈相關建房手續找到劉剛,劉剛收下后,就把資料給了朱錚。朱按領導授意,參照和解協議的內容填寫了相關民事執行裁定及協助執行通知書,并送達給了雙方當事人。

后來,閔仁美到房管局辦手續,房管部門在審查時發現存在一些問題,遂向鐘樓區法院出具一份審查建議,要求法院研究一下實際情況,回復一份確認函給他們。閔仁美再次找到劉剛,說給房管局出函的事情她已經跟夏偉忠說過了。劉剛當著閔仁美的面請示夏偉忠,夏讓其幫閔仁美再出一份函給房管局。于是在劉剛的經辦下,鐘樓區法院再次向房管局發函,要求房管局繼續執行。

2010年11月,閔仁美以裁定金額2050萬元的3%繳納了契稅,順利將東方大廈房屋所有權登記到其個人名下,并以個人名義用于出租。

這樣,夏偉忠指使劉剛,在未對東方大廈進行評估作價、未按規定進行執行立案將案件移交執行局辦理,也未按規定收取執行費的情況下,讓朱錚以原支付令相同案號出具民事裁定書,將主要為文教用途的東方大廈裁定給閔仁美個人,并向常州市房產管理局等單位下達了協助執行通知書。

2010年11月,常州市房產登記中心將東方大廈登記到閔仁美個人名下。經評估,東方大廈的房地產價值在價值時點2010年11月30日的市場價值為1.6213億元。

2010年8月至2015年11月間,閔仁美將東方大廈的部分房屋以個人名義對外出租,向稅務部門繳納稅款439336.31元。但稅率因納稅主體的不同而有所區別,個人房屋的稅率遠低于企業房屋,東方大廈權屬的變更讓閔仁美得以按照較低的稅率納稅。如果以企業名義對外出租的話,相同金額的稅收收入則需繳納稅金1866955.55元,給國家稅收造成損失1427619.24元。

一次同時進行的官商利益輸送

夏偉忠之所以幫閔仁美,一方面是因為其早年向閔仁美經營的房地產公司購買商品房時,閔仁美給予過關照。另一方面是當時夏偉忠還準備向閔仁美的公司購房。

2010年2月,在辦理支付令的過程中,夏偉忠再次向閔仁美提出訂購一套常州東方國際公寓商品房,要求比第一套朝向更好、面積更大。閔仁美為感謝其支付令事情的幫忙,表示其愿意贈送該公寓1211號商品房,但夏偉忠并未同意。后雙方約定,為應付房管、物價等部門的檢查,夏偉忠以每平方米7317.41元、總價款人民幣486827元的價格簽訂1211號商品房購房協議,但實際以低于市場價的教師優惠價每平方米6800元支付購房款。夏偉忠遂以女兒的名義簽訂了購房合同,并于2010年2月支付了房款人民幣305277元。

為了掩蓋收受賄賂的事實,夏偉忠還以其妻子名義與閔仁美補充簽訂了一份協議書,明確以每平方米6800元的價格購買2002號、1211號兩套商品房,兩房合計房款為848164元,并將房款付清。

閔仁美為完善公司賬目,于2010年3月、2010年12月分別以夏偉忠妻子、女旱拿義,存入了東方國際公寓的開發公司常州市圣凱置業有限公司銀行賬戶共計131550元。

后經鑒定,東方國際公寓1211號商品房在2010年2月8日市場價為514410元。夏偉忠通過購買商品房少支付購房款,變相收受閔仁美賄賂人民幣118550元。加上其他賄賂,夏偉忠共收受閔仁美賄賂共計人民幣124550元。

一場捍衛法治尊嚴的宣判

2015年8月,夏偉忠上述虛假訴訟案發,于2015年9月由常州市紀委立案審查。2015年9月,常州市紀委將案件移送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檢察院。檢察機關還發現了夏偉忠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常州某干燥設備有限公司董事長趙爽等20余人賄賂20余萬元事實。

篇(3)

一般認為,美國是現代公益訴訟的創始國,印度是第一個引入公益訴訟制度的國家,印度被認為獲得了相比美國更大的成功。公益訴訟是許多國家遏制損害環境公益行為的有效機制,國際上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各具特色。美國環境法上的公民訴訟(citizen suit)在性質上是環境公益訴訟,以環境公益的促進為建制的目的與訴訟要件,判決的效力并不局限于訴訟的當事人;印度的環境公益訴訟概念有其自身的特點,任何個人和任何社會團體都有權提起公益訴訟,而不必證明其與案件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德國和法國等大陸法系國家在維護環境社會公益的訴訟中往往采用團體訴訟制度,通過成文法賦予一定團體以原告資格{1}.

目前,我國關于環境公益訴訟的概念大致有以下幾種觀點。其一,環保組織為了保護環境公共利益,制止危害環境的行為,針對污染環境或者破壞生態的企業提起的訴訟,即屬于環境公益訴訟{2}。其二,環境公益訴訟是指在任何行政機關或其他公共權力機構、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個人的行為有使環境遭受侵害之虞時,任何公民、法人、公眾團體或國家機關為維護環境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制度{3}。其三,環境公益訴訟就是原告并非出于自身利益的損害,而是以環境的社會公益可能受到的侵害為目的,以環境與資源開發利用行為者或者許可開發利用環境與資源的政府機關為被告,向法院提起的請求判決停止開發利用或者宣布行政許可無效的訴訟{4}。還有一種觀點認為,環境公益訴訟是指任何公民、法人、公眾團體或國家機關,為保護和改善環境,合理利用自然資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當其認為有損害國家的、社會的公共環境利益的行為發生,已經造成或極有可能造成重大環境損害后果時,以自己的名義代表國家或不特定的多數人以環境違法行為人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該違法行為人停止環境損害行為及賠償公益損失的訴訟制度{5}。

筆者認為,環境公益訴訟是指任何人(包括公民、法人、社會團體或國家機關等),為了保護環境公益,以損害或可能損害國家、團體或者不特定多數人的環境利益的行為為對象,以制止損害環境公益行為并追究公益損害人相應法律責任為目的,向法院提出的訴訟的一種特殊訴訟活動。與其他訴訟相比,環境公益訴訟的適格原告的判定標準已突破傳統訴訟法的標準,適格原告并非利益直接受害者,反映了環境公益訴訟起訴資格放寬的特點。環境公益訴訟具有目的的公益性和環境損害的預防性特點。EN-GO[1]環境公益訴訟是環境公益訴訟的一種表現形式,是原告資格限于ENGO的環境公益訴訟。

ENGO是以環境保護為主旨,不以營利為目的,不具有行政權力并為社會提供環境公益的民間組織。EN-GO與其他NGO一樣,具有非政府性、非營利性和志愿公益性。ENGO不是政府機構,也不是政府的附屬部分,是由民間自發起來成立的環保組織。它們不以營利為目的,如果在一定的期限內積累一定利潤,這些利潤必須返回團體使命所規定的保護環境工作中去,而不是在組織締造者中進行分配。其成員基于共同的信念、目標而聚在一起并服務于環境保護之公共目的。

ENGO環境公益訴訟的出現是公眾參與環境執法和司法進步的表現,它的推行對公眾參與國家環境公共事務的監督和管理,促進社會正義,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為個人訴訟機制存在著不足,目前中國環境公益訴訟主要由檢察院和環境管理部門提起,但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與環境公益訴訟主要通過追究環境污染或破壞責任人的民事責任不協調,而由環境管理部門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卻存在自我監督不足和自身經濟人有限理性的限制。由ENGO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可以使其更好地為環境公益效力,兼具有理論上的合理性和實踐上的必要性,因此,中國未來的環境公益訴訟應以ENGO為主角,這也是許多國家的共同做法。

二、美國和印度ENGO環境公益訴訟的主要內容

(一)美國

1. ENGO的原告資格

ENGO原告資格是ENGO公益訴訟最關鍵的問題。美國環境法上的公民訴訟(citizen suit)在性質上是環境公益訴訟,環境公民訴訟制度是美國環境法的一個特色,公民訴訟條款始見于1970年聯邦《清潔空氣法》( Clean Air Act)美國公民訴訟重視以ENGO這種非普通意義上的“公民”提起訴訟。1970年的《清潔空氣法》規定了任何人(anyperson)得提起訴訟的條款,之后最高法院一個典型案例—1972年的塞拉俱樂部訴莫頓(Sierra Club v. Morton,405 U. S. 727)案中,對當事人起訴資格的判決在司法領域具有重大影響{6}。該案中環保團體Sierra Club企圖阻止商家Mineral King開發滑雪場,以免破壞自然生態,法院對實際損害(injury in fact)采取了寬容態度,認為環境上的損害符合實際損害要件。這里的實際損害不再局限于經濟上的損害,包括了環境舒適的損害,如審美利益的損害等。法院認為,Sierra Club可以僅提出理由說明其成員把該地區用作休閑目的,就可以確立自己受到事實上的傷害。該案中Sierra Club并沒有把興建巨型滑雪場對其造成直接損害作為起訴的理由,而是作為一個長期致力于保護環境的公益團體提起訴訟的。這樣ENGO雖然不能僅僅以環境利益受損害主張原告適格,但只要能具體指出其成員有環境損害就可提起訴訟。1972年聯邦《清潔水法》( Clean WaterAct)采納了最高法院的觀點。

2000年的最高法院通過地球之友訴雷德勞環境服務公司(Friends of the Earth, Inc. v. Laidlaw EnvironmentalServices, Inc.,528 U.S. 167)[2]一案,軟化了ENGO具體指出其成員有環境損害的要求。最高法院認為,原告環保團體享有提起公民訴訟的資格,而且確認“事實或爭議”是有關起訴資格的理論根基。也就是說,只要被告違反了某一個具體的環境法律,例如,對于涉嫌違反授予公民訴訟條款的聯邦環境法律的任何條款和依據該法授權頒布的任何行政規章的行為,法院就可以認定一個環境損害,原告可以從這個違法行為合理地證明自己所關注的環境利益的損害。這樣就進一步放寬了ENGO原告適格的要求。

2.被告、被訴事由、前置程序及限制要件

依據1973年的《清潔水法》第505條授權任何人當自己利益受到有害影響時,有權根據民事訴訟,控告排污者違反法律規定的標準,或者控告環保局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執行法律規定[3]。由此可見,美國公民訴訟的被告大致有兩類,一為排污者,包括各種污染源,如私人企業、各行政機關等,起訴事由為污染者違反法定或主管機關核定的污染防治義務;二為環境保護署署長,起訴事由為環境保護署署長疏于執行保護環境等法定義務。可以看出,原告并不能僅僅依據具有起訴權就能真正獲得法院對案件的受理,被訴事由必須有可審查性才行。也就是說,被訴事由必須是屬于司法裁決的事由。實踐中美國ENGO訴訟多是以對行政機關的不作為提起的訴訟。

對行政機關的不作為提起的訴訟主要是以環境保護署署長為被告的公民訴訟。如果聯邦環境保護署署長應當采取某些措施或者履行某種義務而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履行某種義務,那么公民可以以環境保護署署長為被告提起公民訴訟,公民被視為“私人檢察總長”,與政府的職能相對應而存在,使環保主義者擁有了能與政府抗衡的力量。實踐中美國的ENGO十分重視應用公民訴訟來監督聯邦環保機關的行為,在實施環境法律法規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如野生生物保護組織訴美國聯邦環境保護局案(Defenders ofWildlife v. United States EPA,450F. 3d 394)[4]。

實踐中美國ENGO通過公民訴訟把有限的時間、財力和精力用在促使政府完善或執行環境法規上,ENGO原則上針對與其宗旨相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實踐中環保團體主要致力于運用公民訴訟來監督政府行為,且基本上針對行政機關的環境保護不作為提起訴訟,行政機關的作為義務成為重要的訴訟要件,其以環境保護署署長為被告的公民訴訟一般限于政府的非自由裁量行為。由于美國立法于多處場合明確規定主管機關依法公布各種污染標準或具體采行某一作為的期限,ENGO于是便運用公民訴訟要求法院命令主管機關依法定期限采取行動。鑒于公民訴訟的目的主要在于監督執法,參議院立法時加入事先告知前置程序條款,規定公民訴訟于提起前60日告知即將成為被告的污染者或主管機關后才可正式起訴。環境公民訴訟條款一般規定,對于環境公民訴訟的原告發出起訴前的通知,如果執行聯邦環境法律的行政機構對于起訴通知中涉及的違法行為,已經采取或正在采取一定的實施法律行為,那么,公民訴訟將會受到阻止。然而,60日的要件在立法上多有例外規定,例如有關毒性污染物或緊急事件等的免告知程序。

美國公民訴訟的被訴理由中還有一個值得注意的地方,即它對環境影響評價的重視。美國環境政策法要求聯邦機構為每個主要的聯邦政府的行動準備一個環境影響說明書,以要求政府“三思而后行”。這里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被設計為兩種用途:其一,政府決策中注入環境因素,告訴這項議案的決策者的環境效應的效果及可行性;其二,讓環境影響評價對公眾充分地公開[5]。由于美國行政程序法對司法審查采取開放的態度,原則上對行政機關的行為都可以審查,其環評程序為公民提供了一個為環境訴訟提供證據的機會,使ENGO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更加可行。

3.管轄法院、公民調查權、裁判結果及費用

美國環境公益訴訟中的管轄法院依被告的不同而有別。根據聯邦《清潔空氣法》,以環境保護署署長為被告的訴訟案件由哥倫比亞特區的巡回法院管轄。以污染源為被告的環境訴訟由污染所在地或違法事實發生地的聯邦地方法院管轄。在司法實踐中,為了便于公民訴訟的順利進行,法院可以授權作為原告的公民在合理時間內進入被告污染源所在地自行進行調查取證,賦予公民調查權,即使一般的公民訴訟條款均未在法律上對公民對污染者違法事實的調查權問題作出明文規定。

依照各污染防治法律的公民訴訟條款,法院的裁判結果主要有兩種:(1)強制令。強制令是法院判決所采取的最嚴厲的措施。所有的環境法規都允許公民訴訟原告請求法院禁令,包括停止污染行為或要求行政機關采取具體措施以貫徹法律要求;(2)罰金。由行政機關或公民訴訟人提出請求,由法院判罰被告一定數量的金錢。根據美國國家環保局(EPA)的《民事處罰政策》,規定了判處罰款所依據的因素,一是違法者從其違法行為中獲取的經濟利益,一是其對環境造成的危害程度。但在處罰時還應依據其他因素對罰款進行調整,這些因素包括違法者故意或疏忽的程度、其守法狀況以及償付能力。1987年修改后的《清潔水法》將數額提高到日課至25 , 000美元,大大增加了公民訴訟的威嚇力。罰金均交國庫,而不是判歸原告,不同于民事罰款和行政處罰。

公民訴訟采取特殊的訴訟費用的負擔規則。環境公益訴訟的目的并非公民為了個人利益而要求損害賠償,而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督促政府或受制者積極采取某些促進公益的法定行為。但是,作為原告的公民必然要支付一定的訴訟費用,而這對于公民來說是不公平的。基于司法公正利益的要求,在美國的各項環境法規中,所有的公民訴訟條款均特別地授權法院斟酌判定律師費用及其他訴訟費用與任何一方當事人,只要法院認為該決定是合適的。除了律師費用外,法院還可以自由裁量專家鑒定費等。

(二)印度

1. ENGO的原告資格

對于訴訟資格問題,印度法院遵從的是充分利益標準,但對于授予訴訟資格的充分利益是什么,由法官在每一起具體案件中決定。印度最高法院在許多案件中承認非官方志愿組織提起環境訴訟的權利,相應地,許多志愿組織也成功地向法院提起了環境訴訟。印度法院沒有要求作為原告的ENGO證明被告的行為引起了他們事實上的損害或其成員受到事實上的損害,采取了比美國等發達國家更寬松的起訴資格。

在1984年的Bandhuya Muki Morcha v.India案{7}中,帕格瓦蒂法官闡明,鑒于受害人知識水平和權利意識的欠缺以及可利用資源的匱乏,應該允許具有公共意識的公民或者相關社會團體幫助他們接近法院,獲得正義,并且重新設置相應的程序。在控制行政權力的壓力日益增大的情形下,最高院繼續擴大原告資格,允許自身利益未受侵害的公民基于公共利益而提起訴訟。

在S. P. Gupta v. Union of India案[6]中,帕格瓦蒂法官在上述基礎上又前進了一步,即使沒有專門的損害,任何公民都可以公民資格提起訴訟,要求對侵害公益的行為和法律規定的落實情況進行審查。

在恒河污染案[7]中,最高院支持了德里居民作為原告,起訴政府因長期不作為而導致的恒河嚴重受污染,此案的判決正式確立了公民原告資格,判決指出由于原告的目的在于保護所有使用恒河水的人的生命和健康,他的起訴權是無可爭議的,恒河污染損害的是公共利益,該損害范圍廣,且針對不特定多數群體,因此,允許任何人通過公益訴訟阻止該損害的發生是合理的。原告有權通過法院要求行政機關和根據水法組織的委員會履行相關法律賦予它們責任,即保證法律和政策的實施。由此可見,印度放開了原告資格,將環境公益訴訟的起訴資格賦予給了所有公民,有公共意識的相關社會團體都可以提起公益訴訟來實施弱勢群體的集體權利,并認為程序從屬于正義,它不應該阻礙弱勢群體獲得司法公正的權利,應采取靈活的訴訟主體資格政策,體現了印度在公益保護上的司法能動主義。

2.被告、被訴事由、起訴程序及調查機制

在印度的公益訴訟制度中,當公益受到影響時,不能單獨針對個人提起公益訴訟,只能對中央政府和市政當局等國家機構提起公益訴訟,但私人當事方可以作為共同被告加入到公益訴訟中{8}。印度的公益訴訟一定程度上帶有司法審查的特點,重點放在了政府的違法行為、行政機關的不軌行為等方面。印度公益訴訟相當于中國概念中的憲法訴訟和公益行政訴訟兩部分內容,因為它不關注私人集團所造成的公共利益損害。由于印度公益訴訟包涵憲法訴訟,這樣就可以對抽象行政行為甚至立法行為進行司法審查。在Maneka Gandhi V Union of India案[8]的判決中,最高院指出,法院可以對任何立法進行嚴格司法審查,甚至可以僅僅基于正當程序條款本身的內容。

印度承認非正式程序的合法性,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經常把寫給法院、個別法官或法庭的信件視為令狀申請書,這被稱為“書信管轄權”{9}。如臺拉登采石場案(Rural Lit-igation and Entitlement Kendra, Dehradun v. State of UttarPradesh)[9]就是由凱恩達寫給最高法院的一封書信而開始的,最高法院視其為令狀申請書。環境公益訴訟中的環境問題具有一定的專業性,法院可能缺乏相應的專業知識。因此盡管法律并沒有規定對訴訟中涉及的專業事實進行調查,但是印度法院在實踐中也發展了一套技術性措施,任命調查專員或委員會進行調查并得出最終結論提交法官。這樣的調查機制使得環境公益訴訟更加便利。

3管轄法院、救濟方式、舉證及執行監督

印度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對公益訴訟案件都有管轄權。在實踐中,如果案件涉及法律上的錯誤,一般由各邦高等法院受理。如果涉及基本權利受侵犯時,根據憲法一般由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受理。在案件管轄上,還可以根據受影響人數的多少來決定管轄法院。如果受影響的人數規模大,可以直接到最高法院起訴。在環境公益訴訟中,案件的受理、審理過程、調查取證等,都由法官主導,實行職權主義,處處體現著司法能動主義傾向。

印度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救濟方式主要是臨時命令。臨時命令是法院采取的臨時救濟措施,與申請人是否提出權利請求、被告是否具有主觀過錯無關,主要目的是立即、全面地排除公共危害或救濟受害人。因此這類命令在印度又被稱為“無權利的救濟”。印度法官不僅可以創造像臨時命令這樣的特別救濟方式以容納公共利益外,對判決擁有廣泛的裁量權。在西里拉姆氣體泄漏案(M. C.Mehtav.State of Shriram Food and Fertilizer Industries)[10]中,因情況緊急,法院命令關閉了工廠,接著命令工廠在遵守法院命令的管束下重新營業,所有這些措施都是在氣體泄漏后不到10個星期內的。

訴訟資格擴展和書信管轄權的確立實際上意味著環境訴訟申請人的證據負擔的減輕。由于環境公益訴訟的申請人可以是與案件無利害關系的個人或團體,他們不可能熟悉案件事實,那些以書信形式提交的令狀申請書包含的信息非常有限。在這種情況下,審理案件的法官通常的做法是要求有關的政府機構提供詳細、全面的書面證詞。另外,印度設立執行監督機構(Comissions of Implemention)或委任監督人員,定期對執行情況作出調查,并向最高法院提交調查報告。

三、借鑒意義

(一)ENGO的原告資格

美國和印度都對ENGO采取了較寬松的訴訟條件,以彌補主管機關執法上的疏漏,授予環保團體起訴權可以使其更好地為環境公益訴訟效力,反映了其對ENGO法律地位的承認和司法力量的重視。而中國對ENGO的登記注冊管理及日常性管理實行登記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雙重負責的體制與環境公益訴訟建制目的相違背,不利于仍然比較弱小的ENGO的發展,美國印度在肯定ENGO的原告資格方面的借鑒意義有如下兩點。

其一,ENGO不必經過許可即可成立,也不必經過一道認許程序以決定其是否可以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應放開手腳任其發展。鑒于中國草根性的ENGO嚴重不足以及政府環境保護頻頻失靈的現狀,應允許高度隨機性的ENGO成為環境公益訴訟主體,只有這樣才可以更好地糾正環境保護政府和市場雙重失靈。也就是說,只有讓民間環保組織擁有可以與政府對話的地位和資格,使其成為完全獨立的環境公益訴訟主體,才有利于責任政府的建設以維護環境執法的公正性和良好的環境行政秩序,這也是環境民主的當然要求。

其二,適當放寬ENGO原告適格的要求。在ENGO起訴的利害關系認定上,實際損害可以不再局限于經濟上的損害,應承認環境舒適的損害符合實際損害要件,并且EN-GO只要能具體指出其成員有環境損害就可提起訴訟,或者只要被告違反了某一個具體的環境法律,法院就可以認定一個環境損害,原告可以從這個違法行為合理地證明自己所關注的環境利益的損害。因為司法是正義的最終救濟手段,中國的法院不應該對日益嚴重惡化的生態環境不管不問。由于自我監督往往具有醫不自治的缺陷,在政府環境保護頻頻失靈的今天,與其大談啟動責任問責制以尋求系統內部的自我監督,不如大力發展民間監督,發揮ENGO環境公益訴訟的作用,這也是中國傳統司法職權主義模式的優勢所在。

(二)被告、訴因及訴訟程序

就被告與訴因來看,美國ENGO訴訟多是以對行政機關的不作為提起的訴訟的做法和印度當公益受到影響時不能單獨針對個人提起公益訴訟的做法具有借鑒意義。一般而言,ENGO與政府的職能相對應而存在,ENGO通過公益訴訟把有限的時間、財力和精力用在促使政府完善或執行環境法規上,顯然比直接用在監督一個個污染源上更有效率。中國目前的環境問題很大一部分是因為行政機關的環境保護不作為,督促行政機關切實履行環境保護監管義務已成為迫在眉睫的大事,ENGO環境公益訴訟應是切實可行的重要途徑。

因此,中國ENGO公益訴訟的重點也應放在促使政府完善或執行環境法規上,而不是直接用在監督一個個污染源上,即使當中國ENGO公益訴訟以污染源為報告時,其目的也應是為了更好地監督政府行為。中國ENGO環境公益訴訟應主要針對行政機關的行為(一般限于政府的非自由裁量行為),特別是環境影響評價行為,中國環評法至今沒有環境公益訴訟的相關規定的確是一大缺憾。由于環境影響評價深富環境預防意義,ENGO將力量投入有關環境影響評價訴訟是其參與環境公益訴訟途徑的合理選擇。當然,由于中國與美國在環境保護行政管理上的差別,中國ENGO公益訴訟的監督對象不僅包括各污染源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管理行為,其他對環境有較大影響的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如水利局等)的管理行為也應在其環境公益訴訟監督之下,以求有利于解決中國“環保不下水,水利不上岸”的怪現象及環境保護局長難當的局面。

在程序方面,美國具有ENGO針對行政機關的不作為的公益訴訟的事先告知前置程序條款,由于其不僅可以防范政府疏于環境執法,而且可以有效防止環境公益訴訟的濫用,具有較大的借鑒意義。由于NGO環境公益訴訟主要目的是通過監督主管機關的政府行為而達到環境保護之目的,中國ENGO公益訴訟應設立公益訴訟的事先告知前置程序,督促主管機關積極履行職責,不僅可以提高ENGO活動的效率,而且有利于維護環境行政管理秩序,并節約司法資源。

與美國法院可以授權作為原告的公民在合理時間內進人被告污染源所在地自行進行調查取證相比,印度承認“書信管轄權”以及任命調查專員或委員會對環境公益訴訟中的專業性環境問題進行調查的調查機制,對中國EN-GO訴訟更有借鑒意義。因為中國有不少的窮人和文盲等弱勢群體的環境利益常被侵害而無力自我保護,承認“書信管轄權”可以使法院的大門向這些弱勢群體敞開。由于目前中國法院大多數法官中對高技術性的環境問題還不能很好把握,采用任命調查專員或委員會對環境公益訴訟中的專業性環境問題進行調查的調查,可以幫助法院解決環境公益訴訟裁判中的高技術性問題,也可以更好地發揮環境公益訴訟的風險預防功能。

(三)管轄法院、費用、舉證、救濟方式及執行監督

由于環境公益訴訟目的主要在于借助法院督促主管機關落實環境法律,在此基礎上幫助弱者實現環境正義,美國環境公益訴訟中的管轄法院依被告的不同而有別的做法與印度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對公益訴訟案件依據案件性質分別管轄的做法都具有借鑒意義。根據中國法院系統設置及法院負擔能力,環境公益訴訟案件應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級以上法院管轄,可以主要由高等法院管轄,中級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依案件性質不同而有所分工。

因ENGO環境公益訴訟的目的并非為了團體利益而要求損害賠償,而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應借鑒美國采取特殊的訴訟費用的負擔規則。為了鼓勵中國ENGO和廣大公眾借環境公益訴訟積極參與環境法律的執行,考慮到中國ENGO普遍面臨嚴重的資金困境,可適當減免訴訟費,建立律師援助制度和訴訟費用援助制度,并授權法院斟酌判定律師費用及其他訴訟費用與對環境公益的促進有貢獻的原告。

由于NGO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可以是與案件無利害關系的團體,他們可能不熟悉案件事實,因此應借鑒美國和印度的特殊的證據規則,舉證責任的分配應采取有利于原告的原則,在ENGO能證明污染或違法行為存在的條件下,主要由有關的政府機構和污染源提供詳細、全面的書面證詞。

就救濟方式而言,印度的臨時命令和美國的強制令和罰金可以適當借鑒。臨時命令具有立即、全面地排除公共危害或救濟受害人的作用。法院的強制令,可以要求行政機關采取具體措施以貫徹法律要求。對違法者課以罰金,如果罰金的數額較大,就會具有較強的威懾力。考慮這個ENGO公益訴訟的實際需要,罰金應主要上交國庫外,應適當留一點份額用以獎勵對環境公益有貢獻的ENGO原告。由于中國法院判決執行難的問題特別突出,可以適當借鑒印度的做法,設立執行監督機構或委任監督人員,定期對執行情況作出調查,并向最高法院提交調查報告。

為了ENGO環境公益訴訟制度能達到一個良好的運作成果,在兼顧中國法律制度與美國和印度差異的情況下,在ENGO起訴資格、被告、訴因、訴訟程序、管轄法院、費用、舉證、救濟方式及執行監督等方面應適當引進美國和印度ENGO環境公益訴訟的先進經驗,同時改進中國ENGO管理制度,擴大ENGO規模。鑒于中國ENGO比較弱小且ENGO環境公益訴訟面臨許多制度性困境,且不同領域環保問題各具特性,各污染防治法可以分別規定相關ENGO環境公益訴訟條款。建議在水污染防治法領域先試行EN-GO環境公益訴訟,再逐步擴大至空氣污染、固體廢物污染等領域。 【注釋】

[1]ENGO( environmental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是指環境保護非政府組織。

[2] ipsofactoj. com/international/2000/Part7/int2OOO(7)-002. htm,最后登錄時間2009年5月19日。

[3]Clean Water Act( 1973) , Section 505 (a).Citizen Suits.

[4]bulk. resource. org/courts. gov/c/F3/450/450. F3d.394.03-72894.03-71439. html.

[5]See, e. g. , Robertson v. Methow Valley Citizens Council, 490 U. S. 332, 350(1989).

[6] legalserviceindia. com/article/1265-M. C-Mehta-v. o-India. html.

[7]See, e. g. , M. C. Mehta v. of india, AIR 1988 SC 1037

[8] manupatrainternational. in/supremecourt/1950-1979/scl978/s780133.htm.

[9]http : //vlex. in/vid/rural-litigation-entitlement-kendra-29681919.或 elaw. org/node/2671.

[10] legalserviceindia. com/article/1265-M. C-Mehta-v. of-India. html.

參考文獻

{1}〔意〕莫諾·卡佩萊蒂.劉俊祥譯.福利國家與接近正義[M].法律出版社,2006.91.

{2}別濤.中國環境公益訴訟及其立法設想[A].別濤.環境公益訴訟[C].法律出版社,2008.1.

{3}呂忠梅,吳勇.環境公益實現之訴訟制度構想[A].別濤.環境公益訴訟[C].法律出版社,2008.23.

{4}汪勁.中國的環境公益訴訟:何時才能浮出水面?[A].別濤.環境公益訴訟[C].法律出版社,2008.41.

{5}傅劍清.環境公益訴訟若干問題之探討[A].王樹義.環境法系列專題研究·第2輯[C].科學出版社,2006.42.

{6} Schrepfer, Susan R.(1989).Establishing Administrative “Standing”:The Sierra Club and the Forest Service, 1897-1956[J].The PacificHistorical Review 58(1):55-81.

篇(4)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地址:

聯系方式:

抵押人:(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聯系方式:

甲、乙雙方于年月日簽署了編號為的《借款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為了保障甲方在該合同項下債權的安全,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規定,經友好協商,就乙方以其合法擁有的采礦權向甲方設定抵押擔保一事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抵押物

1.1 甲方向乙方設定抵押的合同項下的采礦權(以下簡稱“抵押物”),其采礦許可證編號為:,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審批發證機關為(以下簡稱“發證機關”)。采礦許可證的復印附后。

1.2 抵押物系乙方通過的方式,于年月日依法獲得的。

1.3抵押物的礦區地理位置為:。

1.4抵押物的開采方式為為:。

1.5抵押物的礦區面積為:。

1.6抵押物的開采礦種為:。

1.7抵押物的生產規模為:。

1.8截止年月,抵押物占有且經備案的資源儲量情況如下。

第二條擔保的債權

2.1本合同項下被擔保的主債權為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2.2本合同所稱“到期(屆滿)”是指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和利息履行期屆滿。

2.3抵押擔保范圍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損害賠償金、以及甲方為實現抵押權所發生的訴訟費、財產保全費等其他相關費用。

2.4本合同抵押權的效力及于礦區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地上附著建筑物、采礦機械、生產設施等全部配套固定資產。

2.5甲方對抵押物享有第一順位的優先受償權,其行使本合同項下的權利時無須首先或同時向借款人或其他擔保人追索,而可按法律規定從處置抵押物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

第三條抵押合同的備案

本合同簽訂后的10日內,甲、乙雙方共同向發證機關提交辦理抵押備案所需的全部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請采礦權抵押備案的報告;采礦權抵押申請書;縣(市、區)、州(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乙方按規定繳納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及礦產資源補償費的證明材料、采礦權權屬無爭議及是否同意抵押的意見;由資源稅征收管理部門出具的資源稅繳納情況的證明材料;采礦許可證正本、副本復印件;雙方確認的抵押物價值說明或采礦權價款評估報告;雙方有關證照復印件;抵押合同;發證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條乙方的陳述、保證和承諾

4.1乙方向甲方陳述和保證,截止到抵押備案之日:

4.1.1抵押物的采礦許可證是真實、合法、有效的;乙方對抵押物擁有完整無瑕疵的權利;

4.1.2抵押物不存在與其他礦權重疊或交叉的情形;

4.1.3乙方遵守了有關法律、法規關于勞動安全、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的規定;

4.1.4乙方不存在未經審查批準擅自出租、非法承包、轉讓或與他人合作開采的行為;

4.1.5乙方不存在采用破壞性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的行為;

4.1.6抵押物未設定其他任何抵押權,也未出租給其他個人和單位;

4.1.7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涉及訴訟或被司法查封、凍結的情況;

4.1.8乙方已依法辦理了采礦用地報批手續;

4.1.9乙方已完成了簽署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授權、批準(除發證機關的批準外)等程序;乙方設定本合同項下的抵押,不會違反其公司章程,不會違反其與其他任何第三方簽署的協議。

4.2乙方承諾:本合同簽署后,乙方仍將依法履行礦業權人各項義務,以確保抵押物的合法、有效存續,并確保抵押物始終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規定的轉讓條件。

第五條乙方的報告義務

5.1),該報告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乙方的生產和銷售情況;

(2)借款資金的使用情況;

(3)抵押物礦區的開采情況、礦產品的銷售情況;

(4)抵押物有關的各項稅、費的繳納和支付情況;

(5)可能導致抵押物不能通過年度檢查或延續登記的各種因素。

5.2抵押期間,除本合同5.1所述的定期報告外,甲方還有權隨時要求乙方提供與抵押物有關的各種情況的臨時報告(以下簡稱“臨時報告”)。乙方應在收到甲方的該書面要求后五日內向甲方提供臨時報告。

5.3抵押期間,抵押物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應毫不遲延地向甲方作出口頭或書面報告:

(1)無論何種原因,抵押物的價值可能或者已經發生實質性貶損的;

(2)抵押物難以通過年度檢查或獲得延續登記的;

(3)抵押物可能或者已經被國土資源部門注銷或吊銷的。

5.4抵押期間,乙方擬轉讓抵押物的,需事先向甲方提交書面報告,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轉讓抵押物。

第六條違約責任

6.1乙方所做的陳述、保證和承諾與實際情況有任何出入,或乙方違反了其合同第五條項下的報告義務的,甲方有權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就抵押物行使抵押權,并要求乙方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6.2抵押期間,乙方違反或未履行其法定義務,致使抵押物不能通過年度檢查、獲得延續登記,或被國土資源部門依法注銷或吊銷的,甲方有權宣布貨款提前到期,并要求乙方承擔由此給其造成的一切直接或間接損失。

第七條抵押權的實現

7.1借款合同項下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或債務被宣布提前到期,甲方未受清償時,可以與乙方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從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中受償。

7.2 因本條所發生的費用均由抵押人承擔,抵押權人有權從其處分抵押物所獲的款項中直接劃收。

第八條附件的效力

本合同的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九條合同的成立、生效以及抵押權的設立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之日起成立,自抵押備案完成之日生效。本合同生效之日,抵押權即依法設立。

第十條爭議解決

因本合同引起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其他

本合同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向發證機關備案時提交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法定代表人(簽字):

本合同于年月日簽署

采礦權抵押合同范文二抵押權人(貸款人): (以下簡稱甲方) 住 所:

身份證號: 電 話:

抵押人(借款人): (以下簡稱乙方)

住 所:

身份證號:

電 話:

為確保抵押人(乙方)與抵押權人(甲方)于20xx年4月11日簽訂的編號為 的《借款合同》(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保障甲方債權的實現,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乙方愿意與甲方依主合同形成的債務提供抵押擔保,并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抵押財產

一、乙方以本合同附件上所列“抵押物清單”所列之財產向甲方設定抵押;

二、因抵押財產換發新的權利證書,導致本合同“抵押財產清單”與上述新的權利證書或登記機關的登記薄相關記載不一致的,乙方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承擔擔保責任;

三、如果抵押財產價值已經或者可能減少,影響甲方債權的實現,乙方應按照甲方要求提供新的擔保。

第二條 擔保范圍

主合同項下全部債務,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違約金、賠償金、甲方為實現債權與擔保權利而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財產保全費、差旅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公證費、送達費、公告費、律師費等)。

第三條 抵押財產登記

雙方應于本合同簽訂后及時到相應的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第四條 主合同變更

一、如果甲方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主要條款,乙方同意對變更后的主合同項下債務承擔擔保責任;

二、乙方不因甲方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項下的義務而減免擔保責任;

三、主合同項下債權轉移給第三人的,甲方應及時通知乙方,乙方應協助甲方及該第三人辦理法律要求的抵押變更登記手續;

四、主合同項下債權或債務的轉移行為未生效、無效、被撤銷、被解除,乙方仍按照本合同對甲方承擔擔保責任;

第五條 抵押財產的占有與保管

一、乙方應妥善地對抵押財產進行占有、保管和維修保養,合理使用抵押財產,維持抵押財產完好,按時繳納與抵押財產相關的各項稅費。甲方有權對抵押財產進行檢查,并可要求乙方將抵押財產權利憑證的正本交甲方保管;

二、乙方委托或同意第三方占有、保管、使用抵押財產的,應當告知該第三方甲方抵押權的存在,并要求其保持抵押財產的完好、接受甲方對抵押財產的檢查以及不妨礙甲方實現抵押權;乙方不因此免除前款中的義務,同時應對該第三方的行為承擔責任;

三、抵押財產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的,應由乙方自行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甲方因此遭到索賠而承擔了責任,或為乙方墊付賠償金,則甲方有權向乙方追償。

第六條 第三方妨礙

一、如果抵押財產被第三方查封、凍結、扣押、監管、留置、拍賣、強行占有、毀損或者進行其他處置,乙方應當立即通知甲方,并及時采取制止、排除或補救措施,防止損失擴大;若甲方提出要求,乙方應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新擔保。

二、抵押財產發生前款情形后的剩余部分仍作為甲方債權的抵押擔保。乙方因上述原因取得的賠償金或補償金,應存入甲方指定的帳戶。

第七條 對乙方處分抵押財產的限制

一、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處分抵押財產,包括但不限于放棄、出租(包括原租賃合同到期后續租)、贈與、轉讓、出資、重復擔保等。

二、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處分抵押財產而獲得的價款或其他款項應當存入甲方指定的帳戶。

第八條 抵押權實現

一、債務人不履行主合同項下到期債務或不履行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債務,或違反主合同其他約定,甲方有權處分抵押財產。

二、本合同《抵押物清單》記載的或雙方另行約定的抵押財產價值,無論是否記載于登記機關的登記薄,均不表明抵押財產的最終價值,其最終價值為甲方處分抵押財產所得價款在扣除各項稅費后的凈額。

三、甲方處分抵押財產所得價款,在支付處分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保管費、評估費、拍賣費、過戶費、稅費等)后,優先用于清償主合同項下的債務,剩余價款退還乙方。

四、甲方可以對乙方的抵押財產之外的財產申請強制執行,且不以放棄抵押權或必須優先處分抵押財產為前提條件。

五、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礙甲方實現抵押權。

六、無論甲方對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他擔保,甲方均可直接要求乙方依照本合同約定在其擔保范圍內承擔擔保責任,乙方將不提出任何異議。

七、甲方同意,即使因債務人清償、甲方實現其他擔保權利或任何其他原因導致主合同項下的債務部分消滅,乙方仍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在擔保范圍內對尚未消滅的債務承擔擔保責任。

八、乙方已充分認識到利率風險。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違約責任:

如果甲方因過錯遺失乙方交付的抵押財產權利證書;或者主合同項下債務清償完畢后,甲方不及時返還抵押財產權利證書或在乙方提出申請后不依法協助辦理抵押登記注銷手續,乙方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甲方承擔抵押財產權利證書的補辦費用;

2、要求甲方限期返還抵押財產的權利證書,或協助乙方辦理注銷抵押財產登記。

二、乙方違約責任:

(一)乙方違反本合同的任一約定或陳述與保證的事項存在任何虛假、錯誤、遺漏,甲方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乙方限期糾正違約行為;

2、要求乙方提供新的擔保;

3、要求乙方賠償損失;

4、處分抵押財產;

5、法律許可的其他救濟措施。

(二)如果因乙方原因導致抵押權未有效設立,或者導致抵押財產價值減少,或者導致甲方未及時或充分實現抵押權,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第十條 其他條款

一、費用的承擔

與本合同及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有關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占有、管理、處置、登記、評估、公證、維護、保養、拍賣、過戶等費用),由乙方承擔,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甲方為實現抵押權而實際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差旅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送達費、公告費、公證費、律師費等)均由乙方承擔。

二、即使甲方不行使或延緩行使主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或未用盡主合同項下的任何救濟,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責任并不因此減免。

三、乙方通訊地址或聯系方式發生變動,應及時書面通知甲方,因未及時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有效性、履行、違約及解除等有關的爭議,合同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任何一方應向甲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甲乙雙方約定債務人債務履行完畢后,簽訂《抵押登記注銷協議書》,注銷抵押物抵押登記。

第十三條 合同生效條件

本合同經甲方或其授權的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及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第十四條 本合同壹式 兩 份。

第十五條 乙方陳述與保證

一、乙方已閱讀本合同所有條款。應乙方要求,甲方已經就本合同作了相應的條款說明。乙方對本合同條款的含義及相應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曉并充分理解。

二、乙方具備擔保人的合法資格,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行為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因乙方無權簽署本合同而產生的一切責任均由乙方承擔,包括但不限于全額賠償甲方因此遭受的損失。

三、乙方確認自己對債務人資產、債務、信用、信譽等情況、是否具備簽署主合同的主體資格和權限以及主合同的所有內容已經充分了解。

四、乙方對抵押財產依法享有完全的所有權或處分權,抵押財產并非公益設施、禁止流通與轉讓的財產,不存在任何權屬爭議。

五、抵押財產不存在其他共有人,或者雖然存在其他共有人,但該抵押擔保行為已經獲得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

六、抵押財產不存在任何未書面告知甲方的瑕疵或負擔,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財產為限制流通物、被查封、被扣押、被監管、被出租、被留置、抵押財產存在拖欠購置款、維修費用、國家稅款、損害賠償金等情形或者抵押財產已為第三人設定擔保。

七、乙方提供給甲方的一切與抵押財產有關的資料和信息均真實合法、準確完整。乙方簽署與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且自愿簽署本合同。

甲方(抵押權人): 乙方(抵押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采礦權抵押合同范文三抵押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權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愿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抵押從乙方借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財產抵押,甲、乙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約定如下條款:

第一條 甲方以“抵押物清單”(附后)所列之財產設定抵押。

第二條 甲方抵押擔保的借款本金(大寫)為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借款期限為__月,月息 自乙方將借款劃入甲方規定的帳戶之日起計算,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

第三條 甲方保證對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甲方具有所有權并且沒有被用于抵押、擔保的物品。

第四條 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將抵押物權屬證明文件交乙方,抵押期間該抵押物權屬證明文件由乙方代為保管。

第五條 抵押擔保的范圍:借款本金及利息、借款人應支付的違約金(包括罰息)、損害賠償金以及實現借款債權和抵押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等)。

第六條 本合同的效力獨立于被擔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無效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有關的評估、保險、鑒定、登記、保管等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抵押期間內,甲方有義務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無損,并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

第九條 乙方認為抵押物在抵押期間需辦理財產保險的,甲方應辦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間的財產保險,在財產保險單上應填寫或注明乙方為唯一受益人,并與保險人在保險單別約定,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應將保險賠償金直接劃付至乙方指定的帳戶。甲方應將保險單證交由乙方代為保管。

第十條 抵押期間內,如果因第三人的行為導致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損害賠償金應作為保證金,由甲方存入乙方指定的帳戶,在借款人未足額清償債務之前,甲方不得動用。抵押物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為債權的擔保。

第十一條 抵押物價值減少,甲方應在30天內向乙方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第十二條 抵押期間內,抵押物造成環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損害,應由甲方獨立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 抵押期間內,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贈與、遷移、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 第十四條 抵押期間內,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由第三方直接將價款支付到乙方賬戶。價款清償借款及各項費用后,由乙方將剩余價款支付給甲方,如有不足,甲方仍需承未清償債權。

第十五條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借款人未能清償債務,乙方有權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價款第一受償,實現抵押權。

第十六條 抵押期間內,發生下列情況之一,乙方有權提前處分抵押物實現抵押權、停止借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本息:

1、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約定義務或發生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2、借款人被宣告失蹤,而其財產代管人拒絕履行本合同的;

3、借款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而其監護人拒絕履行本合同的;

4、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其財產合法繼承人拒絕繼續履行本合同的;

5、借款人連續十五天不履行還款義務或有其他缺乏償債誠意的行為;

6、借款人卷入或即將卷入重大的訴訟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糾紛,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的。

第十七條 甲方因隱瞞抵押物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壓或已設定抵押權等事實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向乙方支付借款本金20%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乙方損失的,甲方還應就不足部分予以賠償。

第十八條 乙方依法處分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下列順序分配;

1、支付處分抵押物所需的費用;

2、清償借款人所欠乙方貸款本息;

3、清償借款人應支付的違約金(包括罰息)和賠償金等:

4、支付其他費用。

第十九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各方可以協商解決,也可直接周口市川匯區人民法院或者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協商或訴訟期間,本合同不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各方仍須履行。

篇(5)

一、*縣法律援助工作基本情況和做法

*縣法律援助工作自1997年開展以來,在各級黨委、政府高度重視和各有關職能部門的大力支持下,健康發展,逐步提高。尤其是受當前國際金融危機影響,農民工就業壓力加劇,相當數量的農民工返鄉回流,農民工就業和生活中的各項權益問題開始顯現的情況。對此*縣司法局按照國家及省、市關于加強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要求,結合我縣的實際情況,緊緊圍繞縣委縣政府“加快推進科學發展、率先蘇北脫貧達小康”的工作大局,結合實踐科學發展觀解放思想大討論活動,采取切實有效措施,積極為“三農”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法律援助。具體的成效和做法如下:

(一)強化宣傳,不斷擴大法律援助社會影響

開展法律援助宣傳的目的,就是傳播法治文明,增強弱勢群體的法制觀念、法律意識和維權能力。我局在做好常規宣傳的同時,重點抓好全縣的幾個大型活動。一是聯合工會、青年、婦聯、建設、勞動保障等18家單位開展大型送法上門、法律咨詢活動。為加強這項工作的吸引力,法律援助中心還出資聘請縣小鳳凰劇團一起隨同,以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開展活動;二是在春節前夕,趁農民工返鄉之際,我們深入車站和鄉村為農民工發放自編的《外出務工服務手冊》等法律年貨。春節后我們還積極為外出務工人員送吉祥“三寶”——《外出務工服務手冊》、《法律讀本》、《法律援助聯系卡》。累計發放法律援助宣傳資料及法律援助聯系卡7萬余份。三是針對*縣民工去無錫集中務工的特點,和無錫濱湖區司法局聯手開展為農民工搭建就業服務愛心橋活動,共組織70家企業8000個用工崗位來*縣現場招聘,我縣有10000多名民工前往應聘,場面非常火爆,深受農民工和企業的高度贊揚。

(二)深化服務,不斷加強法律援助服務能力

我們在開展法律援助工作別注重做到四個結合:一是把法律援助與普法宣傳有機結合,送法下鄉,送法入戶,傳播法制文明。二是把法律援助與矛盾調解有機結合。全面開展矛盾排查,提前介入,及時化解糾紛。在元旦、春節、元宵節期間,我們動員全縣各行政村的普法宣傳員、人民調解員、法律援助聯絡員750人分別上門入戶,以拉家常的方式疏導婆媳情緒、鄰里情緒等,及時制止突發性激情糾紛,形成了群眾有話好好說,有事依法辦的良好氛圍。三節期間,*縣未發生一起因調解不力引發的民轉刑案件,未發生一起惡性討薪事件,未發生一起重大惡性刑事案件,刑事發案率創十年同期最低。三是把法律援助與法律服務有機結合。*縣法律援助中心組織律師、法律援助志愿者組成法律援助團,深入車站、貧困群眾集中地、和集革命老區等地,為農民工、弱勢群體進行法律咨詢、法律服務,去年以來共接待群眾2000余人次。四是嘗試擴大援助范圍,簡化程序,更快更好的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為農民工開辟綠色通道,涉及工傷、索酬、交通事故案件一律不再審查經濟狀況,提高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效率和質量。

(三)求實創新,不斷提升法律援助服務水平

近年來,*縣突出工作重點,強力推進法律援助中心規范化建設。一是在局辦公樓大廳制作了5塊法律援助公示欄,對法律援助的條件,范圍、對象,應提交的材料、救濟渠道以及申辦程序向群眾公示,增強法律援助工作的透明度。二是在臨街處設置法律援助接待站,并制作醒目標志,為群眾方便快捷地申請法律援助創造條件。三是縣局為法律援助中心配備液晶屏電腦3臺,并以1500元/月的費用安裝了因特網,方便法律援助的信息化辦公。四是法律援助工作網絡進一步健全。整合社會團體力量,先后在縣婦聯、工會、殘聯成立了法律援助站。依托各鎮司法所建立14個法援助工作站,在全縣所有行政村均配備了法律援助聯絡員,使法律援助工作網絡前廷至全縣各鎮村,更加方便群眾就近申援,從而形成以縣法律援助中心為樞紐,以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為基礎的縣法律援助組織網絡,促進了法律援助工作向深度和廣度發展。五是建立農民工法律援助異地協作機制。*縣司法局與沛縣、銅山、無錫灌湖區等其他司法行政單位之間,農民工輸入地與輸出地之間建立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異地協作機制,對確需協作的事項通過發函或以通訊聯絡的方式加強合作和協作。

另外,法律援助中心緊扣援助案件的規范管理工作,開展優質服務。*縣首羨鎮農民張某駕駛三輪車行至*順路23K處,突然被對向行使的大型客車越過路中線撞擊身亡。瞬間的慘禍帶給張的家庭帶來難以承受的傷痛和悲哀。最慘的是張的哥哥5年前在新疆意外死亡,怕家人受不了打擊,親戚鄰居隱瞞著他家人,將其骨灰一直存放著沒有下葬。*縣法律援助中心得知后,指派法律援助工作者立即承辦此案,及時收集證據,遞交訴訟狀和訴訟保全申請書。在我局法律援助中心的幫助下,最后受援人劉某、張某等拿到近27萬元的巨額賠款,對此,張某家人感動的涕淚交流。

二、*縣法律援助工作的困難和問題

(一)外出務工人員維權難度大。*縣外出人員多,從事職業復雜。農民工維權案件有以下幾種情況:一是工資被拖欠、克扣;二是工傷事故得不到應有的救治;三是缺乏合法、完備的用工合同,一旦發生糾紛,農民工的權益無法保障,其他如勞動安全防范教育、勞動保險、休息權等情況農民工一般不作計較,吃啞巴虧。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一是仲裁、訴訟環節多,農民工維權成本高。工傷申請、工傷認定、勞動仲裁前置及一裁二審的法律程序,法院一審、二審、強制執行才能完成,導致農民工維權之路過于漫長。二是農民工維權案件調查取證難。農民工案件普遍存在著無勞動合同、無養老保險和無福利待遇的“三無”現象。三是農民工維權案件執行難度較大。

(二)農民依法維權的能力偏低。農民文化素質普遍較低,法律意識淡薄。他們往往怕“官官相衛”,怕“法律白條”,怕復雜而漫長的訴訟程序,耗時費力。在人身、財產等權益受到侵害時,往往走私了或上訪的路子,失去了寶貴的取證時間和訴訟時效。

(三)經費不足,制約著農村援助工作的開展。法律援助相對于其他案件來說,所需費用更多,受援人一般都沒有家庭電話和手機,交通工具更無從說起。援助人員要詢問當事人、調查取證、各類法律文書、復印有關資料等。援助工作者在取證和其他訴訟活動中缺乏必要的經費保障,不僅嚴重挫傷了援助工作者的積極性,同時也將造成法律援助的服務質量不高,難以實現真正意義上的權益保障。

(四)法律援助隊伍人員偏少,難以使符合受援條件的困難農民都能得到及時有效的法律服務。

(五)相關部門的協調聯動不夠流暢;咨詢、、代書等的無償援助還不能涵蓋訴訟費用的減免。

三、法律援助工作的對策及建議

(一)提高認識,加強法律援助工作的領導。各級黨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視法律援助工作,認真貫徹落實《法律援助條例》、《江蘇省法律援助條例》,采取積極措施,推動我縣法律援助工作全面發展。司法行政機關要認真履行監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職責,努力把法律援助工作辦成為政府分憂,讓群眾滿意的民心工程。全縣各級法律援助機構要全面履行職能,積極探索新形勢下提供法律援助的新形式。

(二)加大投入,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運轉。根據國家有關文件精神的要求,法律援助機構所需經費要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并根據本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和法律援助工作發展狀況,逐年增加對法律援助經費的投入,以保障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篇(6)

第三條敬老院應當堅持依靠集體,依靠社會,依靠群眾,民主管理,文明辦院,敬老養老的辦院方針。

第四條敬老院所需的修繕費用、管理人員工資、社會勞動保險、五保人員醫療費用由縣財政實行定補,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敬老院正常運轉經費(包括水、電、燃料),村組負責收繳五保人員土地轉包費用,其余不足部分通過發展院辦經濟和組織社會捐贈進行籌集。

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敬老院工作的領導,把敬老院事業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縣民政局負責業務指導和工作監督。其他縣級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各界應各盡其責,支持敬老院建設和發展。

第二章供養對象

第六條敬老院以供養五保對象為主,兼顧供養社會托老對象。

敬老院應優先接收孤老優撫對象入院供養。有條件的敬老院可以向社會開放,吸收社會休養人員自費代養。

對精神病患者、傳染病人等不宜集中供養的五保老人,由鄉鎮人民政府、村委會、敬老院、五保老人、被委托人五方共同簽訂供養協議,實行居家養老,供養經費由鄉鎮人民政府按協議發放,并不定期檢查寄養人員的供養情況。

第七條五保對象入敬老院須由本人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批準,由本人和敬老院雙方簽訂入院協議,實行集中供養。

第八條敬老院實行入院自愿、出院自由。五保對象本人要求出院,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敬老院同意后,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經批準出院的五保對象,由村民委員會負責辦理出院手續,領回原居住地并妥善安排其生活。

第九條敬老院收養自費人員,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按照物價部門和民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敬老院供養的各類人員(以下統稱供養人員)應遵守院內的規章制度,愛護公共財物,文明禮貌,團結互助。

第三章設施建設

第十一條敬老院的選址應符合城鎮規劃要求,環境較好,交通便利。鄉鎮人民政府應根據敬老院規模大小和供養人員多少提供適量的可耕種土地,供敬老院開展以改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生活條件為目的的農副業生產。

(一)新建敬老院的規劃、設計、建設必須嚴格執行《老年人建筑設計規范》,改建敬老院的各種設施要基本符合《老年人建筑設計規范》,確保房屋質量安全。敬老院規劃、設計、建設、竣工必須進行預防性衛生審查,符合衛生要求。

(二)敬老院的建筑設計和外墻裝飾應與老年人心理及周圍環境相協調;門、走道、出入口的設計必須做到方便老年人;裝修中不得使用有害、有毒和易碎、易燃的裝飾材料,地面用材適合老人活動,配備消防器材,制訂消防措施,消除火災隱患。

(三)內部設施除必要床位和生活用品外,還應根據敬老院規模大小提供醫療、學習、娛樂、健身等配套設施。

第四章院務管理

第十二條實行院長負責制,院長負責全面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五保供養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二)組織制定院內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敬老院發展規劃;

(三)組織發展院辦經濟,增強敬老院自身發展的活力,不斷提高供養人員的生活水平;

(四)督促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建立崗位責任制,實行目標管理,維護供養人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十三條設立院務管理委員會。其職責是:貫徹落實辦院方針、原則,審議院內重要事宜,檢查、監督院長和工作人員的工作。

院務管理委員會成員由敬老院全體人員民主選舉產生,成員中供養人員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十四條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做到管人管事制度化;建立供養人員參與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約束的組織機制。

第十五條建立入院供養人員檔案,包括入院協議書、申請書、健康檢查資料、身份證和戶口簿復印件及后事處理聯系人等有關資料并長期保存。

第十六條搞好環境綠化和清潔衛生,保持美觀清潔的院容院貌。

第十七條伙食團必須達到食品衛生量化分級管理C級以上標準,取得衛生許可證。從業人員應具有健康合格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供養人員的飲食應講究營養、衛生,注意調劑飯菜花樣,尊重供養人員的飲食習慣。

第十八條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安全管理,適時組織供養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嚴格遵守安全規定,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九條供養對象在30人以上的敬老院要設立醫務室,條件不具備的要與鄉鎮衛生院、診所等醫療機構實行定點聯掛,定期對供養人員進行健康檢查,建立健康檔案。供養人員生病后,敬老院應及時將其送到定點醫院(衛生院)治療(鄉鎮政府所在地的醫院或衛生院為五保人員的定點醫院);五保對象去世后,敬老院負責從簡料理后事。

第二十條適當組織供養人員進行學習,因地制宜開展適合供養人員特點的文體和康復活動。

第五章生產經營和財產管理

第二十一條敬老院的土地、房產、設備和其他財產歸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未經縣人民政府批準,敬老院的房屋、土地、設備和其他財產不得用作任何抵押,不得改變用途。

第二十二條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敬老院經費、物資、伙食、生產經營賬目要定期公布,接受供養人員和社會有關方面的監督。院長變動時,應進行審計;財會人員離職時,必須清查賬目,按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第二十三條五保供養協議書中已登記的五保對象的個人財產,本人可以繼續使用。五保對象死亡后,其遺產按照五保供養協議處理。

第二十四條應因地制宜采取多種形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大力發展院辦經濟。原則上一級敬老院每年院辦經濟收入不低于3萬元,二級敬老院不低于2萬元,三級敬老院不低于1萬元,規模較小的敬老院不低于0.5萬元。生產經營收入依法歸敬老院集體所有,用于院內擴大再生產和改善供養人員的生活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五條鼓勵供養人員參加力所能及的生產勞動和經營活動,并根據生產和經營效益給予適當獎勵。

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活動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有關部門對敬老院的生產經營活動應按有關規定予以優先和優惠。

第六章人員管理

第二十七條敬老院的工作人員原則上根據敬老院供養對象人數按20∶1的比例進行配備,并經健康體檢合格,辦理《健康合格證》后方可上崗。

第二十八條敬老院院長及工作人員由鄉鎮人民政府聘用,聘期3年,工資和福利待遇按聘用協議落實。縣民政局會同鄉鎮人民政府給各敬老院下達院辦經濟任務,每年負責對敬老院工作人員進行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由鄉鎮人民政府予以辭退。

第二十九條縣民政局會同鄉鎮人民政府制訂完善工作人員選聘、培訓、考核、任免、獎懲等相關管理制度。敬老院應加強工作人員職業道德和業務培訓,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三十條鄉鎮人民政府對工作認真負責、熱心為供養人員服務的工作人員應給予獎勵;對工作不稱職的予以辭退;對工作失職、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七章扶助政策

第三十一條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有關部門要按規定落實對敬老院的有關減免和優惠政策,在水、電、氣、廣播電視、通訊等方面盡可能為敬老院提供方便。

篇(7)

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第三條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四條破產案件審理程序,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依照本法開始的破產程序,對債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財產發生效力。

對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破產案件的判決、裁定,涉及債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財產,申請或者請求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進行審查,認為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不損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不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的,裁定承認和執行。

第六條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應當依法保障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追究破產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二章申請和受理

第一節申請

第七條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第八條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

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目的;

(三)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第九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申請人可以請求撤回申請。

第二節受理

第十條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前兩款規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

第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

債權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債務人應當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至破產宣告前,經審查發現債務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駁回申請。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十三條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

第十四條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二十五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時間;

(三)申報債權的期限、地點和注意事項;

(四)管理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及其處理事務的地址;

(五)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的要求;

(六)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的時間和地點;

(七)人民法院認為應當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終結之日,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二)根據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并如實回答詢問;

(三)列席債權人會議并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

(四)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前款所稱有關人員,是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經人民法院決定,可以包括企業的財務管理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第十六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

第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

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故意違反前款規定向債務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使債權人受到損失的,不免除其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的義務。

第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二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解除合同。

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應當履行;但是,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視為解除合同。

第十九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

第二十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

第二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

第三章管理人

第二十二條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債權人會議認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執行職務或者有其他不能勝任職務情形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更換。

指定管理人和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第二十三條管理人依照本法規定執行職務,向人民法院報告工作,并接受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的監督。

管理人應當列席債權人會議,向債權人會議報告職務執行情況,并回答詢問。

第二十四條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

人民法院根據債務人的實際情況,可以在征詢有關社會中介機構的意見后,指定該機構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并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二)曾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證書;

(三)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四)人民法院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個人擔任管理人的,應當參加執業責任保險。

第二十五條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二)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

(三)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四)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五)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六)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

(七)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九)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本法對管理人的職責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管理人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或者有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行為之一的,應當經人民法院許可。

第二十七條管理人應當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

第二十八條管理人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管理人的報酬由人民法院確定。債權人會議對管理人的報酬有異議的,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二十九條管理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得辭去職務。管理人辭去職務應當經人民法院許可。

第四章債務人財產

第三十條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為債務人財產。

第三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一)無償轉讓財產的;

(二)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三)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五)放棄債權的。

第三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無效:

(一)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

(二)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

第三十四條因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或者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行為而取得的債務人的財產,管理人有權追回。

第三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六條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企業獲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業財產,管理人應當追回。

第三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可以通過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為債權人接受的擔保,取回質物、留置物。

前款規定的債務清償或者替代擔保,在質物或者留置物的價值低于被擔保的債權額時,以該質物或者留置物當時的市場價值為限。

第三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占有的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可以通過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向作為買受人的債務人發運,債務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價款的,出賣人可以取回在運途中的標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價款,請求出賣人交付標的物。

第四十條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銷:

(一)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

(二)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但是,債權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

(三)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但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取得債權的除外。

第五章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第四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費用,為破產費用:

(一)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二)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

(三)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第四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債務,為共益債務:

(一)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二)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三)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四)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五)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六)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第四十三條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六章債權申報

第四十四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債權的債權人,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

第四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四十六條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

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第四十七條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申報。

第四十八條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四十九條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據。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說明。

第五十條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

第五十一條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

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但是,債權人已經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除外。

第五十二條連帶債務人數人被裁定適用本法規定的程序的,其債權人有權就全部債權分別在各破產案件中申報債權。

第五十三條管理人或者債務人依照本法規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

第五十四條債務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適用本法規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該事實,繼續處理委托事務的,受托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第五十五條債務人是票據的出票人,被裁定適用本法規定的程序,該票據的付款人繼續付款或者承兌的,付款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第五十六條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

債權人未依照本法規定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

第五十七條管理人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后,應當登記造冊,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并編制債權表。

債權表和債權申報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關系人查閱。

第五十八條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編制的債權表,應當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

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無異議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確認。

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訟。

第七章債權人會議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五十九條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為債權人會議的成員,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享有表決權。

債權尚未確定的債權人,除人民法院能夠為其行使表決權而臨時確定債權額的外,不得行使表決權。

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未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對于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十項規定的事項不享有表決權。

債權人可以委托人出席債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人出席債權人會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或者債權人會議主席提交債權人的授權委托書。

債權人會議應當有債務人的職工和工會的代表參加,對有關事項發表意見。

第六十條債權人會議設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從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中指定。

債權人會議主席主持債權人會議。

第六十一條債權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核查債權;

(二)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

(三)監督管理人;

(四)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

(五)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六)通過重整計劃;

(七)通過和解協議;

(八)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

(九)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

(十)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

債權人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議作成會議記錄。

第六十二條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

以后的債權人會議,在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或者管理人、債權人委員會、占債權總額四分之一以上的債權人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召開。

第六十三條召開債權人會議,管理人應當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債權人。

第六十四條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債權人認為債權人會議的決議違反法律規定,損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債權人會議作出決議之日起十五日內,請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該決議,責令債權人會議依法重新作出決議。

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對于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

第六十五條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九項所列事項,經債權人會議表決未通過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十項所列事項,經債權人會議二次表決仍未通過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對前兩款規定的裁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債權人會議上宣布或者另行通知債權人。

第六十六條債權人對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二分之一以上的債權人對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該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第二節債權人委員會

第六十七條債權人會議可以決定設立債權人委員會。債權人委員會由債權人會議選任的債權人代表和一名債務人的職工代表或者工會代表組成。債權人委員會成員不得超過九人。

債權人委員會成員應當經人民法院書面決定認可。

第六十八條債權人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債務人財產的管理和處分;

(二)監督破產財產分配;

(三)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四)債權人會議委托的其他職權。

債權人委員會執行職務時,有權要求管理人、債務人的有關人員對其職權范圍內的事務作出說明或者提供有關文件。

管理人、債務人的有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拒絕接受監督的,債權人委員會有權就監督事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決定;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作出決定。

第六十九條管理人實施下列行為,應當及時報告債權人委員會:

(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的轉讓;

(二)探礦權、采礦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權的轉讓;

(三)全部庫存或者營業的轉讓;

(四)借款;

(五)設定財產擔保;

(六)債權和有價證券的轉讓;

(七)履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

(八)放棄權利;

(九)擔保物的取回;

(十)對債權人利益有重大影響的其他財產處分行為。

未設立債權人委員會的,管理人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報告人民法院。

第八章重整

第一節重整申請和重整期間

第七十條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第七十一條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重整申請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第七十二條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終止,為重整期間。

第七十三條在重整期間,經債務人申請,人民法院批準,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規定已接管債務人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本法規定的管理人的職權由債務人行使。

第七十四條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可以聘任債務人的經營管理人員負責營業事務。

第七十五條在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暫停行使。但是,擔保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擔保權人權利的,擔保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恢復行使擔保權。

在重整期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為繼續營業而借款的,可以為該借款設定擔保。

第七十六條債務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在重整期間要求取回的,應當符合事先約定的條件。

第七十七條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出資人不得請求投資收益分配。

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向第三人轉讓其持有的債務人的股權。但是,經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第七十八條在重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一)債務人的經營狀況和財產狀況繼續惡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二)債務人有欺詐、惡意減少債務人財產或者其他顯著不利于債權人的行為;

(三)由于債務人的行為致使管理人無法執行職務。

第二節重整計劃的制定和批準

第七十九條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六個月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個月。

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計劃草案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第八十條債務人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由債務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

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

第八十一條重整計劃草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債務人的經營方案;

(二)債權分類;

(三)債權調整方案;

(四)債權受償方案;

(五)重整計劃的執行期限;

(六)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期限;

(七)有利于債務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第八十二條下列各類債權的債權人參加討論重整計劃草案的債權人會議,依照下列債權分類,分組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

(一)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

(二)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三)債務人所欠稅款;

(四)普通債權。

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決定在普通債權組中設小額債權組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

第八十三條重整計劃不得規定減免債務人欠繳的本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該項費用的債權人不參加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

第八十四條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開債權人會議,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

出席會議的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重整計劃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為該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

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向債權人會議就重整計劃草案作出說明,并回答詢問。

第八十五條債務人的出資人代表可以列席討論重整計劃草案的債權人會議。

重整計劃草案涉及出資人權益調整事項的,應當設出資人組,對該事項進行表決。

第八十六條各表決組均通過重整計劃草案時,重整計劃即為通過。

自重整計劃通過之日起十日內,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批準重整計劃的申請。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裁定批準,終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八十七條部分表決組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債務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組協商。該表決組可以在協商后再表決一次。雙方協商的結果不得損害其他表決組的利益。

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組拒絕再次表決或者再次表決仍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但重整計劃草案符合下列條件的,債務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批準重整計劃草案:

(一)按照重整計劃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所列債權就該特定財產將獲得全額清償,其因延期清償所受的損失將得到公平補償,并且其擔保權未受到實質性損害,或者該表決組已經通過重整計劃草案;

(二)按照重整計劃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債權將獲得全額清償,或者相應表決組已經通過重整計劃草案;

(三)按照重整計劃草案,普通債權所獲得的清償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計劃草案被提請批準時依照破產清算程序所能獲得的清償比例,或者該表決組已經通過重整計劃草案;

(四)重整計劃草案對出資人權益的調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資人組已經通過重整計劃草案;

(五)重整計劃草案公平對待同一表決組的成員,并且所規定的債權清償順序不違反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

(六)債務人的經營方案具有可行性。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重整計劃草案符合前款規定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裁定批準,終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八十八條重整計劃草案未獲得通過且未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獲得批準,或者已通過的重整計劃未獲得批準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第三節重整計劃的執行

第八十九條重整計劃由債務人負責執行。

人民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后,已接管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

第九十條自人民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之日起,在重整計劃規定的監督期內,由管理人監督重整計劃的執行。

在監督期內,債務人應當向管理人報告重整計劃執行情況和債務人財務狀況。

第九十一條監督期屆滿時,管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監督報告。自監督報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監督職責終止。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監督報告,重整計劃的利害關系人有權查閱。

經管理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長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期限。

第九十二條經人民法院裁定批準的重整計劃,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

債權人未依照本法規定申報債權的,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在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后,可以按照重整計劃規定的同類債權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重整計劃的影響。

第九十三條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重整計劃的,人民法院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應當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執行,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人民法院裁定終止重整計劃執行的,債權人在重整計劃中作出的債權調整的承諾失去效力。債權人因執行重整計劃所受的清償仍然有效,債權未受清償的部分作為破產債權。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只有在其他同順位債權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償達到同一比例時,才能繼續接受分配。

有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為重整計劃的執行提供的擔保繼續有效。

第九十四條按照重整計劃減免的債務,自重整計劃執行完畢時起,債務人不再承擔清償責任。

第九章和解

第九十五條債務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

債務人申請和解,應當提出和解協議草案。

第九十六條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和解申請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債權人會議討論和解協議草案。

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權利。

第九十七條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九十八條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終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并向人民法院提交執行職務的報告。

第九十九條和解協議草案經債權人會議表決未獲得通過,或者已經債權人會議通過的和解協議未獲得人民法院認可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第一百條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對債務人和全體和解債權人均有約束力。

和解債權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無財產擔保債權的人。

和解債權人未依照本法規定申報債權的,在和解協議執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在和解協議執行完畢后,可以按照和解協議規定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

第一百零一條和解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和解協議的影響。

第一百零二條債務人應當按照和解協議規定的條件清償債務。

第一百零三條因債務人的欺詐或者其他違法行為而成立的和解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無效,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和解債權人因執行和解協議所受的清償,在其他債權人所受清償同等比例的范圍內,不予返還。

第一百零四條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經和解債權人請求,應當裁定終止和解協議的執行,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人民法院裁定終止和解協議執行的,和解債權人在和解協議中作出的債權調整的承諾失去效力。和解債權人因執行和解協議所受的清償仍然有效,和解債權未受清償的部分作為破產債權。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只有在其他債權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償達到同一比例時,才能繼續接受分配。

有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為和解協議的執行提供的擔保繼續有效。

第一百零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就債權債務的處理自行達成協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并終結破產程序。

第一百零六條按照和解協議減免的債務,自和解協議執行完畢時起,債務人不再承擔清償責任。

第十章破產清算

第一節破產宣告

第一百零七條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后,債務人稱為破產人,債務人財產稱為破產財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

第一百零八條破產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并予以公告:

(一)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足額擔保或者為債務人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

(二)債務人已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

第一百零九條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第一百一十條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權利的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利未能完全受償的,其未受償的債權作為普通債權;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其債權作為普通債權。

第二節變價和分配

第一百一十一條管理人應當及時擬訂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

管理人應當按照債權人會議通過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裁定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適時變價出售破產財產。

第一百一十二條變價出售破產財產應當通過拍賣進行。但是,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除外。

破產企業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變價出售。企業變價出售時,可以將其中的無形資產和其他財產單獨變價出售。

按照國家規定不能拍賣或者限制轉讓的財產,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方式處理。

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一百一十四條破產財產的分配應當以貨幣分配方式進行。但是,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五條管理人應當及時擬訂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

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參加破產財產分配的債權人名稱或者姓名、住所;

(二)參加破產財產分配的債權額;

(三)可供分配的破產財產數額;

(四)破產財產分配的順序、比例及數額;

(五)實施破產財產分配的方法。

債權人會議通過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將該方案提請人民法院裁定認可。

第一百一十六條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后,由管理人執行。

管理人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實施多次分配的,應當公告本次分配的財產額和債權額。管理人實施最后分配的,應當在公告中指明,并載明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

第一百一十七條對于附生效條件或者解除條件的債權,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

管理人依照前款規定提存的分配額,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條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條件成就的,應當分配給其他債權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條件成就或者解除條件未成就的,應當交付給債權人。

第一百一十八條債權人未受領的破產財產分配額,管理人應當提存。債權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滿二個月仍不領取的,視為放棄受領分配的權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

第一百一十九條破產財產分配時,對于訴訟或者仲裁未決的債權,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滿二年仍不能受領分配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

第三節破產程序的終結

第一百二十條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結后,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并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管理人終結破產程序的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裁定終結的,應當予以公告。

第一百二十一條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一百二十二條管理人于辦理注銷登記完畢的次日終止執行職務。但是,存在訴訟或者仲裁未決情況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條自破產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條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條的規定終結之日起二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進行追加分配:

(一)發現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規定應當追回的財產的;

(二)發現破產人有應當供分配的其他財產的。

有前款規定情形,但財產數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費用的,不再進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將其上交國庫。

第一百二十四條破產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對債權人依照破產清算程序未受清償的債權,依法繼續承擔清償責任。

第十一章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五條企業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人員,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第一百二十六條有義務列席債權人會議的債務人的有關人員,經人民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列席債權人會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拘傳,并依法處以罰款。債務人的有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拒不陳述、回答,或者作虛假陳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處以罰款。

第一百二十七條債務人違反本法規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實的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情況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以罰款。

債務人違反本法規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的,或者偽造、銷毀有關財產證據材料而使財產狀況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以罰款。

第一百二十八條債務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行為,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二十九條債務人的有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擅自離開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訓誡、拘留,可以依法并處罰款。

第一百三十條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規定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處以罰款;給債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三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章附則

第一百三十二條本法施行后,破產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清償后不足以清償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的特定財產優先于對該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受償。

第一百三十三條在本法施行前國務院規定的期限和范圍內的國有企業實施破產的特殊事宜,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第一百三十四條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有本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該金融機構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出現重大經營風險的金融機構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中止以該金融機構為被告或者被執行人的民事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

篇(8)

基于當事人對民商事糾紛本身享有自主解決的權利和對訴訟標的自由處分的權利,各國相等尊重當事人在官事訴訟中行使處分權所達到的和解,一般在官事訴訟法中都有對于訴訟和解的規定,訴訟和解在官事訴訟中的實用也是相等廣泛而有效的。和此相對的,是本國官事訴訟中訴訟和解的缺位。本國現行《官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雙方當事人象樣自行和解”,這好似是賦予了訴訟當事人和解的權利。但是,當當事人想要行使這一權利時,卻不得不面對一連串的題目:和解的環境、程序和效勞等必要的相干規范都無法從現行的《官事訴訟法》中找出,當事人行使這一權利缺乏妥當的保障。訴訟和解在我國變化了事實上的陳設,很多人甚至并不知道在法院調停之外還有和解這一說。本文擬就訴訟和解政策作一觀察剖析,以期對樹立和完善本國官事訴訟和解政策有所裨益。

一、訴訟和解的性質

(一)各國對于訴訟和解性質的學說

訴訟和解別稱訴訟上的和解、裁判員上的和解,是指雙方當事人把他們對訴訟懇求的覺得互相讓步的原因在訴訟進步行一致陳述的行動。在國外,狹義上的訴訟和解既容納在訴訟程序中進行的和解,也容納訴訟提起前進行的“前的和解”。一般認為,訴訟和解是雙方當事人間達到的合意。在外國傳統的官事訴訟中,受公安積極學說理論反應,法官對當事人達到訴訟上的和解一般持觀察積極的態度,重要是為當事人需要一種對話、協商的溝渠,而不是自動地向當事人建議和解或者積極地促成當事人間的和解。第二次全球大戰以后,各國的訴訟數目不斷增多,新的訴訟類型不斷呈現。為了革命訴訟頻率,各國在本國的官事訴訟程序改造中,開端重視訴訟和解,法官在訴訟和解中演出的角色也趨勢積極。

對于訴訟和解的性質,學界存有很多爭議。重要有以下幾種角度:

1、公法行動說。這種學說認為訴訟和解是純粹公法上的法律行動,在實質上和訴訟外和解雷同,通過訴訟和解達到的和解協議歸于公法上的和解約據,確定了訴訟和解和公法上和解約據的間斷性。德國的埃烏斯(Eccius)、柯勒(Kohle)、羅森貝克(Rosenberg)以和日本的河本喜和之等均持此說,指出訴訟和解之因為呈現訴訟法上的后果,即呈現結束訴訟的法律后果,是由于對于訴訟標的的爭執已經開端,本案訴訟已缺乏訴訟的事物,故而賦予和解行動和規定審訊同樣的法律后果。各國法律規定應將和解協議記敘于思路之中,就是為了對和解協議加以明證。美國官事訴訟法學界亦多此說,但和德日學者不同,他們不認為和解協議象樣直接終結訴訟。

2、訴訟行動說。這種學說是超出一度簡略的邏輯推理所得出的,即按照發生何種法律上的后果,行動即愿望具備何種法律規定的急件的理論,得出了既然和解發生訴訟法上的法律后果,則表明和解具備訴訟上的急件,無疑就是訴訟行動的建議。德國的保羅(Palu)、比洛夫(Biilow)和日本的雉本朗造等持此說,認為訴訟和解是按照訴訟法規范來評論訴訟行動,是雙方當事人超出互讓而使訴訟終結的合意,或者說是對于終結訴訟的合同訴訟行動。內中,前端別稱合意說,后者別稱合同訴訟行動說。

3、兩行動并存說。這種學說認為訴訟和解一范疇發生實體法上的后果,另一范疇也發生訴訟法上的后果。那樣,證據發生何種法律上的后果,就必需是何種法律性質的行動的邏輯反推,發生兩種并存的法律后果的法律行動也特定是兩種呼應的法律行動的并存。訴訟和解從表盤上看來只管只存在一度行動,但是在法律上,卻存在著作為公法行動的和解和作為訴訟行動的終結訴訟的合意兩個行動,并且,這兩個行動是并存的。德國的赫爾維希(Hellwig)和日本的山田博士即持此說,覺得訴訟和解是公法上的和解約據和終結訴訟合意的訴訟行動兩者的并存。在該學說內部,針對訴訟和解中的公法行動和訴訟行動間是不是存在聯專業,又分成不同的集團。

4、兩行動競合說。這種學說認為訴訟和解不論從景象或是法律上看,均但是一度行動,但這一度行動卻是一度具有雙重屬性的特別行動,既具有在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公法上的和解約據的性質,又具備在當事人之間以和當事人和法院之間存在的訴訟合意的性質。并且,這一學說完整確定了在訴訟和解的公法性質和訴訟性質之間存在交流和溝通。德國的施勒克(Schnke)、尼克遜(Nikisch)、萊特(Lent)和日本的加藤正治等撐持此說,把訴訟和解看成是同一行動中含兩種行動的屬性。目前,這一學說是訴訟法學界的暗流角度。

(二)本國對訴訟和解性質的選擇

公法行動說夸張訴訟和解乃是一種公法上的和解,訴訟和解達到的和解協議是公法約據。這一角度是樹立在約據法的高度繁榮的房基上的,這也是公法行動說為英美法專業國度廣泛采用而被陸地法專業國度棄如敝履的重要原因。本國的法律政策,晚唐師德、民國師日,新我國初期取法蘇聯,改造后又以德、日和本國臺灣地域法律為力點剖析學習事物,而合同法在本國的發展亦不過是十數年。顯然,公法行動說并不合適本國國情。

訴訟行動說只把訴訟和解當做當事人間達到的終結訴訟的合意,而沒有看到,在這一合意達到進程中,當事人對自身實體權利的處分以和和解成立后和解約據對當事人的桎梏力。這樣的性質理論明顯不合適歸納訴訟和解這一法律行動的全貌。

兩行動并存說內部,對于作為公法行動的和解和作為訴訟行動的合意這兩者是不是有聯專業存在著分歧。暗流角度認為這兩者是離別獨立存在并且各自獨立的施展作用的,但也有部分學者認為兩者間存在著不可分割的聯專業。前一種角度割裂了訴訟法和實體法之間的聯專業,難以讓人尊重;而后一角度固然保持了訴訟法和實體法之間的當然聯專業,但在一度法律事實中存在兩個交錯不可分的法律行動,始終令人費解。

兩行動競合說和并存說的不同之處就取決,在訴訟和解公法范疇和訴訟法范疇的互通和交流這小半上,競合說內部不存在有分歧,也就是說,競合說保持認為,假如訴訟和解存在公法上無效的原因,那樣,在訴訟法上也必定引起該行動無效。并且,競合說所提出的一度行動兩種性質的說法,令人更易于接收;恰如人同時具有當然屬性和全球屬性、貨物亦有應用價值和價值之兩重性。

事實上,不論何種學說,均不能很好地說明在各國的公安實踐中呈現的對于訴訟和解效勞的爭議,并且,雖然是在各個學說的內部也都存在著分歧。更值得留心的是,不論從何種學說出發,通過適當的修正,都象樣導入雷同的建議。這樣一來,對于訴訟和解性質的爭辯象樣說僅僅是一種試圖將其合理論進步行介紹的技能性的論爭。因此,在構建本國的訴訟和解政策時,不應太過拘泥于現部分對于訴訟和解性質的理論,更應當著想的是目前本國公安實踐對于這種政策的愿望,即現實為什么愿望這一政策,現實愿望這一政策為何。畢竟,法律之因為被制定,就是為了滿足人類的愿望。并且,在法律發展史上,各種成文的法律概念都是在對現實存在的法律政策進行提煉的房基上發生的;而全球又是不斷發展的,現在我們所提和的法律術語的含義和其生育之初相比,固然已經被大大增加了,但是,面對增加的法律實踐,法哲理論仍然經常心有余而力不足。千萬,就純粹的理論探究而言,作者更偏向于兩種性質競合說。

訴訟本身,就不是單純的由訴訟法便象樣完成的活動,事實上,訴訟即是實體法和訴訟法共同作用的“場”。張衛平教授已經談到:訴訟法學在剖析上將訴訟作為自己的剖析事物時,在剖析方法上也有必要從實體法和訴訟法兩者的互相干專業來把握訴訟景象。宣傳實體法和訴訟法相對的二元觀時,更要希望當然科學的剖析方法。在現代法治體專業中,形成了實體法和訴訟法兩種不同的法律體專業,因此,雖然是一度閱歷事實,也象樣從實體法和訴訟法這兩個不同的范疇作價值上的判定。具體就訴訟和解來說,正是官事訴訟法規定了當事人象樣在官事訴訟中進行和解,和解是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之一;同時,官事訴訟法還以處分原則為基本原則之一,賦予當事人處分自己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的權利,和解才得以在訴訟中進行。因此,當訴訟和解客觀完成之時,便當然地具備了訴訟行動的性質。而官事訴訟中的處分原則又是官事實體法范疇內公法自治實質在訴訟范疇的體現,且當事人在訴訟和解中彼此讓步所處分的乃是自己的官事好處,和解協議內容的正當和否應當以實體法為審查根據,這又使訴訟和解具備了一種實體行動的性質。在某種意義上,訴訟和解相等于一度官事約據,當事人之間的和解協議表面上就是規定一度約據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和一般官事約據不同的是,和解約據是在訴訟中達到的,并由法院見證人,是訴訟約據中的一種。

訴訟和解的效勞,即當事人之間的訴訟和解協議成立后會發生什么樣的法律后果。這里的“和解協議成立”是指和解協議由當事人處處確定的、且通過了法定程序而生效。理論界對于訴訟和解效勞的爭議重要取決,訴訟和解是不是具有既判力,即是不是具有和規定審訊雷同的效勞,而內核心題目又取決訴訟和解在實體法上的瑕疵是不是反應其訴訟上的后果。對于該題目標學說象樣分成三種:

1、既判力確定說。這種學說認為,訴訟和解是審訊的輪換,則規定無疑地擁有既判力,除了訴訟和解中存在復審情由,才可依復審程序否定原和解的效勞;除此之外,當事人不得以和解存在實體法上的瑕疵為由提出覺得。以日本的兼子一為專人的學者持此說。

2、既判力否定說。這種學說認為,規定審訊具有既判力,即是說審訊未經規定,當事人就不得以已裁判員的訴訟標的再行或提出和審訊相相對的覺得,法院也不能再編成和之相相對的判定。因此,既判力表面上是一種國度權利,具有公權性質,而以訴訟和解確當事人之間公法上和解行動的性質而言,不可能性發生既判力。因此,當事人千萬象樣就訴訟和解實體法上的無效和撤銷原因提出覺得。德國的羅森貝克(Rosenberg)、尼克遜(Nikisch)、赫爾維希(Hellwig)和日本的新堂幸司等學者確定此說。

3、限制的既判力說(調和說)。這種學說的重要角度取決,只要訴訟和解中不存在實體法上的無效和撤銷原因,該和解就具有既判力;同時答應當事人就訴訟和解中實體法上的無效和撤銷原因提出覺得。重要有日本的菊井維大等學者持此說。

在具體的公安實踐中,陸地法專業國度和英美法專業國度對于訴訟和解效勞的規定多有不同。陸地法專業國度的訴訟和解政策大都規定,和解一旦成立,即具有和規定審訊同等的效勞。也就是說,訴訟和解成立后,訴訟終結,當事人間的權利任務得以規定、創設或轉變;第一審達到的和解,當事人不得上告,上告審中達到和解協議的,原審審訊當然無用;并且,部分國度也賦予和解協議以可強迫履行力,在一方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事情下,另一方象樣據此向法院申請強迫履行。

英美法專業國度的政策則略有不同,正在進行的訴訟程序并不因當事人間達到的和解約據而人造終結,終結訴訟一般有兩種方法:一是撤訴,撤訴后原告是不是能夠再次來源于和解約據的商定;二是“合意審訊”,隨即當事人間達到的和解環境記載于法院裁決以上,形成“合意審訊”,合意審訊和一般審訊一樣發生開端訴訟的效勞,并且具有既判力和強迫履行力。

(二)本國對訴訟和解效勞的選擇

既然訴訟和解兼具兩種性質,那樣其效勞千萬也同時體現于訴訟法和實體法上。在訴訟和解的效勞題目上,我們贊成限制的既判力說。這一學說重要是從既判力作用的兩個范疇進手的。一般認為,既判力的作用象樣分成兩個范疇,一范疇作用取決禁止當事人提出和審訊內容相相對的覺得,另一作用則是不答應當事人對審訊于意義和陳述上存在的實體法瑕疵進行斥責。在審訊的事情下,既判力的作用重要體現于前端,后者通常寓于前端之中。但是,在訴訟和解的事情下,由于關專業到當事人的意義和陳述,后一作用也浮出水面。在著想訴訟和解的既判力題目時,首先應當留心到,既然已經選擇了兩種性質競合說作為本國訴訟和解政策的房基理論,那樣,出于答應當事人對實體法上的瑕疵提出覺得的著想,著眼于既判力的后一作用,就應當否定訴訟和解的既判力;但是,在訴訟和解中,既判力前一范疇的作用仍然存在,假如完整否定了它的既判力,就無法禁止當事人就原訴訟標的再行,法院也不得不再次審理,這種事情不但不能減免法院和當事人的訴累,并且順有利鼓勵當事人進行訴訟和解,無疑是錯誤的。因為,對原告的這種再訴或者覺得必需予以遮斷,即還應當對既判力的前一作用給予承認。簡言之,就是在不存在實體法上無效和撤銷原因的界線內,應當承認既判力。這樣,訴訟和解一旦成立生效,便和規定審訊具有同等效勞,象樣終結訴訟,并且禁止當事人就同一標的再行;同時也可周濟存在有實體法上無效和撤銷原因的訴訟和解。

限制的既判力說超出對既判力作用的不同側面進行區分,使得訴訟和解確當事人象樣因實體法上的瑕疵獲得周濟,和和解的性質理論相連接;又決不會引起當事人濫用權利,就原訴訟標的再行、增多法院壓力,不失為本國官事訴訟和解政策構建合理論上的適當選擇。由此引來的另一度題目是,當事人該如何就實體法上無效和撤銷原因提出覺得?是另行還是進行舊訴訟?我們建議,本國在政策構建時選擇進行舊訴訟,即由異議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確認訴訟和解有效和否,和解有效則法院宣布訴訟終結;和解無效,則進行原部分訴訟程序。如此,該訴訟中原部分訴訟形狀能夠原封不動的進行進行,象樣減少訴訟本錢;并且,原法官較之新案法官能更好地審查和解是不是無效。

三、訴訟和解政策的具體程序安裝

(一)德國的嘗試和解政策

1、訴訟和解的構成急件。重要容納:(1)和解必需在這個德國法院前訂立,重要是訴訟法院,也象樣是任何其他的以竭力方法治理和解標的地普通法院。(2)應當是在已訴訟專業屬程序中訂立和解,但在其他合適程序(如獨立的證據程序、同意訴訟費用救助的程序以和和解程序)也可進行。在程序開端呈現既判力以后不再可能性訂立訴訟和解。(3)訴訟和解的訂立人是訴訟的雙方當事人,第三人也象樣加進訴訟和解。(4)和解標的是本案訴訟標的的全部或部分,也象樣連累和本訴訟沒關于專業的爭點。這使得從整體上混雜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專業變化可能性。(5)訴訟和解的內容特定是雙方當事人互互讓步的原因,雖然是相等小范疇內的讓步。

2、訴訟和解滿足訴訟行動有效急件的特別請求。它容納:(1)和解的情勢是在法院前的口頭意味,在法院專業屬的程序范疇內和其記載范疇內,后者為有效性所需。記敘了訴訟和解的訴訟記載必需向參和人宣讀、出具或播放并由其允許,否則訴訟和解無效。(2)訴訟人有權訂立和解。(3)法院對以和解方法開端的權利爭議是不是有管轄權和法院職務任命是不是正當皆不反應訴訟和解的效勞。

3、訴訟和解合適實體法的有效急件。即:(1)假如實體法對和解內容規定了情勢,則該情勢被訴訟記載露面。(2)雙方當事人必需具有和解才能,即必需有權對訴訟標的訂立和解。(3)假如和解標的是一項處分,則作處分的和解當事人必需具有處分權限。

4、訴訟和解的效勞。訴訟和解首先是一度訴訟行動,它的效勞千萬首先表示于訴訟范疇。在和解充分有效的事情下,權利爭議開端,還沒有呈現既判力的審訊也被消滅。假如和解存在可履行的內容,則具有強迫履行力;但這并不意味著它對和解事例呈現表面既判力的確認,它但是審訊的露面。而訴訟和解在實體法上的效勞,通常除非在和解規定了雙方當事人的實體法律關專業(有時也容納第三人的實體法律關專業)時才呈現。

5、訴訟和解的無效。基于訴訟和解的雙重性質,訴訟法上的原因和實體法的原因都可引起和解的無效。假如實體法范疇有自始無效的原因,則除實體法效勞外,和解的訴訟法效勞也被取消;假如訴訟法范疇有無效的原因,則和解的訴訟效勞不呈現(即不呈現訴訟終結),而實體范疇是不是無效,則歸于少數事情,純粹的實體法和解或可依《民法典》第779條保持。

7、訴訟和解的周濟。對訴訟和解無效性的裁判員是在舊訴訟中進行的,即訴訟應當按照認為訴訟和解無效的一方當事人的申請而進行;若在進行的舊訴訟中可能性證明和解有效,則訴訟終結。此種事情類似于對訴之撤回的有效性有爭議后又由法院在呼應的審查后確定其有效性的形狀。假如法院認為和解無效,則可對之超出中間審訊或者在對訴編成的結局裁判員的理由中編成裁判員;假如法院認為和解有效,則應超出結局審訊(訴訟審訊)確認權利爭議已經超出訴訟和解終結。

(二)美國的訴訟和解政策

美國的官事訴訟和德國同屬當事人學說訴訟模式,但兩者又有不同。在德國的官事訴訟中,法官在訴訟程序挺進范疇享有較大的自動權;美國的法官則深受公安積極學說理論反應,通常處于“超然”的裁判員者位置。因此,在相等長的歷史時代內,美國法官對增進當事人和解抱持著一種積極態度。19百年中期,美國商事糾紛激增,為了緩解法院的職業壓力,鼓勵和解開端作為一種計劃在實踐中應用。20百年60時代,美國呈現了訴訟高峰,法院為了革命頻率、節儉資源,盡可能性地在訴訟程序早期階段促成當事人和解,不斷在法院內部形成了以法官對事例進行積極治理為手腕的增進和解移動,還修正聯邦官事訴訟規矩以增進和解。現在,美國官事訴訟事例中除非將近5%是終極進進審理程序。

在美國,“和解”一詞被廣泛應用,其涵義在事實上有狹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和解泛指通過各種輪換性糾紛解決機制(ADR)所達到的非正式審理的原因;而狹義的和解則是一種專門的訴訟和解政策。并且,雖然是狹義的訴訟和解政策,也具有多種情勢。其重要內容有:

1、審理前會議。證據1983年對《聯邦官事訴訟規矩》第16條所做的修正,初任何訴訟中,法院均可依職權命令雙方當事人的辯護律師或未由辯護律師確當事人到庭從事審理前會議。該審理前會議重要基于以下目標履行:(1)增進事例的裁決;(2)盡早并且連續的克制事例進程以使事例不致因缺乏治理而被延誤解決;(3)減少無心義的審前活動;(4)超出周到細密的準備革命事例審理的質量以和;(5)增進事例的和解。修正后的聯邦官事訴訟規矩將增進和解作為審理前會議的一度公然目標,因此,也有學者將審理前會議稱為訴訟和解會議。通常事情下,主持審理前會議的法官和從事庭審的法官是各自獨立的,以防止對后續審理負面反應和干擾。部分法院還專門設有從事和解法官。

2、當事人建議審訊計劃。《聯邦官事訴訟規矩》第68條規定,在開庭審理前10日事先的任幾時候,反對對手懇求確當事人象樣向對手當事人提出一份包括答應法庭如此審訊內容的建議。假如該建議被對手當事人所接收,雙方當事人即以容納該建議和承諾命令在內的相干材料向法院申請審訊。假如被建議確當事人不接收建議中的審訊計劃,則訴訟進行進行,但是,當通過開庭審理所取得的審訊金額和建議中審訊計劃地金額等額或者不足其額時,拒盡建議確當事人愿望義務對手在提出建議后的費用,容納對手當事人的辯護律師費。這一規定促使當事人在訴訟中蘇醒正義地判定自己的訴訟前景、評估可能性呈現的原因,希望好處的最大化。

3、集團訴訟和解。美國《聯邦官事訴訟規矩》規定,“一度集團訴訟除了通過法官允許不能被撤銷或和解,并且集團和解協議必需以法官命令的方法將這種撤銷或者和解的建議告訴集團的每一度成員”,并且給予集團每一度成員提出異議的機會。當事人自行和解,即一般官事訴訟訴訟專業屬中的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達到和解協議后,向法院書提出雙方當事人簽訂的撤回訴訟的書面申請書,終了正在專業屬中的訴訟程序。

4、訴訟和解的效勞。當事人之間達到和解后,并錯誤然終結訴訟程序,而是愿望當事人遞交撤訴申請,或者懇求法院以和解約據的內容為內容編成審訊。前端僅被視為當事人之間的普通約據;后者由于由法院以審訊的方法編成,所以具有既判力和可強迫履行力。

(三)本國訴訟和解政策的具體程序安裝構想

1、訴訟和解的構成急件:(1)在法院審訊前,不問訴訟進行到何階段,訴訟和解都應被答應。上告審中同樣象樣達到和解,和解協議生效后,原審審訊當然無用。(2)訴訟和解的訂立人是訴訟雙方確當事人,第三人也可參和。(3)訴訟和解可就訴訟標的的全部或部分甚至和本案無關的爭議達到,力求厘清當事人間的權利任務關專業。(4)和解應當在法院的主持下達到;當事人象樣私下協商,但必需在法院對所達到的和解協議進行確認。

2、訴訟和解在程序上的特別請求:(1)主持和解的法官應當和負責審理的法官互相獨立,并且不得就各自的職業進行交流。(2)法官主持和解的職權僅只限為當事人需要對話的溝渠和作為當事人達到和解的見證人,以和對和解協議進行情勢上的審查。(3)訴訟人在獲適當事人授權后象樣訂立和解。(4)當事人在法院達到和解后,應將和解協議記敘于庭審記載上,始生效勞;當事人私下和解的,象樣懇求法院制作和解書,在雙方當事人、法官和書記員簽字后生效。

3、訴訟和解應當符合公法上對于合同的規定:(1)官事訴訟中的好處是當事人有權處分的。(2)和解協議中當事公民權利任務的分攤,沒有違背法律的強迫性規定且不違背全球公共好處。至于當事人之間是不是必需要互相讓步,只要和解協議上列明的權利任務分攤符合全球公共好處,雙方當事人是不是互相讓步在所不問。(3)當事人具備訴訟才能。

篇(9)

一、 借款金額

借款金額為人民幣大寫: 小寫: ¥

二、 借款利息

借款月利息為 ,利息按月結算,須在每月 日之前將利息及等額本

金(本金平均分配,按月償還,即本金/借款月數)存入甲方指定賬戶,如果借款期間銀行基準利率上調,經雙方協商借款利率上調幅度。

三、 借款期限

借款期為 個月。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四、 還款方式

每月以等額本息方式償還,即每月將【本金/借款月數+月息(本金*1.5%)】存入甲方指定賬戶,即每月還款總額為人民幣大寫: 小寫: ¥ 。

五、 權利義務

1. 甲方承諾按時足額提供借款資金。

2. 乙方承諾按前述約定方式及時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

六、 保證條款

1.乙方以其所有資產作為本筆借款本息償還的擔保。

2.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對本筆借款所有的監督,甲方可以根據需要,可了解乙方的項目執行,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等情況。

七、 違約責任

借款到期之日乙方應及時歸還所有款項,如歸還逾期除按前述約定利率支付借款利息外還應加付0.5%的利息;乙方歸還本金的時間如超過兩周,利息按雙倍計付;乙方歸還借款的時間如超過一個月,甲方有權行使前述擔保權并采取相應的法律措施。

八、 生效條件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生效后本合同即成借據。

九、 合同終止:甲方收到乙方所歸還的款項,經查收本金及利息無訛后,本合同自行終止。

十、附則內容

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簽訂地址: 簽訂地址:

個人額度借款合同范文二甲方: (簽字)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合同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配偶: (簽字)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合同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合同專用章或公章) 負責人(或授權人): (簽字或名章) 合同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條 乙方已閱讀本合同的所有條款,其中標注為粗體的為甲方特別提請乙方注意的關鍵條款。應乙方的要求,甲方已就本合同條款做了詳細的說明。乙方對本合同條款的含義及相應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曉并充分理解。

甲方(貸款人)授權人(簽字或名章):

甲方蓋章: 年 月 日 乙方(借款人簽字及手印):

年 月 日 乙方

配偶: (簽字)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合同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個人額度借款合同范文三甲方(借款人):見本合同“立約人信息”條款的約定

乙方(貸款人):見本合同“立約人信息”條款的約定

甲方向乙方申請額度借款,乙方同意提供額度借款。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 借款額度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借款額度見本合同第十九條的約定。

本合同所稱借款額度(也簡稱“額度”),系指乙方根據對甲方的信用評價及甲方提供的擔保而確定的,甲方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申請支用的借款本金的限額。對于可循環使用的借款額度,在借款額度有效期間內,只要甲方未償還的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余額不超過借款額度,甲方可以連續申請借款,不論借款的次數和每次的金額,但在任何時點甲方所申請的借款本金金額與甲方未償還的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余額之和不得超過借款額度。對于不可循環使用的借款額度,在借款額度有效期間內,甲方可以多次申請借款,但甲方可支用的借款本金金額與甲方累計已經支用的借款本金金額之和不得超過借款額度。

本合同所稱的額度借款,系指借款人按本合同約定使用借款額度所發生的借款。

第二條 借款額度有效期間

見本合同第二十條的約定。

第三條 借款額度的使用與可用額度

一、在額度有效期間和借款額度內,甲方可以根據需要申請借款,雙方辦理相應的手續。

對于不可以循環使用的借款額度,如分次支用的,借款額度須在借款合同生效后一年內支用完畢;超過一年未支用的,其額度自動失效。

二、可用額度是指甲方在每次支用時,根據本合同項下已經發生的支用情況計算得出的,本次可以支用的最高金額。

在額度從未使用之時,可用額度=借款額度。

如額度已經被使用,可用額度的確定須區分額度是否可以循環:對于可循環使用的額度,可用額度=借款額度-當前合同項下所有貸款的本金余額;對于不可循環使用的額度,可用額度=借款額度-合同項下所有的貸款本金累計發放額。

第四條 單筆借款的支用

申請支用借款額度時,甲方應提交《中國建設銀行個人額度借款支用單》,經乙方審核同意并經甲方確認后,乙方按約定發放貸款。借款金額、用途、期限、利率、還款方法等按本合同約定及《中國建設銀行個人額度借款支用單》中約定內容確定。

乙方放款時,將所發放的貸款直接劃入雙方在《中國建設銀行個人額度借款支用單》中約定的賬戶。 對于單筆的貸款,以乙方首次將款項劃入甲方指定存款賬戶之日為起息日。借款期限自起息日起算,貸款的到期日根據借款期限長度相應推算,但任何情況下不得超過借款額度有效期間的截止日。

第五條 額度項下借款發放的前提條件

對于甲方的支款申請,除乙方全部或部分放棄外,只有滿足下列前提條件,乙方才有義務發放借款:

1.甲方已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辦妥與本合同項下貸款有關的批準、登記、交付及其他法定手續;

2.本合同設有擔保的,符合乙方要求的擔保已生效且持續有效;

3.甲方沒有發生本合同所約定的任一違約事項;

4.法律、法規、規章或有權部門不禁止且不限制乙方發放本合同項下的借款;

5.雙方約定的其他發放借款的前提條件。

第六條 貸款利率、罰息利率和計息、結息

一、貸款利率

本合同項下的單筆貸款利率可采用固定利率、浮動利率或其他利率方式,以《中國建設銀行個人額度借款支用單》中約定為準。

二、罰息利率

(一)若甲方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單筆借款,挪用貸款的罰息利率以該筆貸款所對應的《中國建設銀行個人額度借款支用單》約定為準。

(二)若本合同項下單筆借款發生逾期,逾期罰息利率以該筆貸款所對應的《中國建設銀行個人額度借款支用單》約定為準。

本合同及其附件中所稱基準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如果中國人民銀行

不再公布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基準利率是指銀行同業公認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如無銀行同業公認的貸款利率,則基準利率是指乙方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本合同項下單筆借款首次發放時,基準利率按借款起息日的基準利率確定;本合同項下單筆貸款利率或罰息利率依合同約定調整時,基準利率按利率調整日當日的基準利率確定。本合同項下單筆貸款的利率調整日為起息日在每年的對月對日,當月無起息日對日的,則以當月的最后一日為利率調整日。

在確定“同檔次貸款利率”時,對于單筆貸款,應按照該筆貸款的期限長短確定所對應的貸款利率期限檔次。

如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后的新利率政策,對于貸款利率商業銀行在一定幅度內可自行決定適用標準的,乙方有權在該規定幅度內選擇某一利率標準適用于本合同項下的單筆貸款,甲方同意遵守該標準,按該標準履行義務。

三、計息和結息

(一)貸款利息自單筆貸款發放到甲方賬戶之日起計算,按日計息。在計息時,每月的計息天數均按30天計算,日利率、年利率、月利率三者之間的關系為: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30,但甲乙雙方另有特殊約定的除外。

對于本合同項下單筆借款,乙方將依照約定的還款法及當期應執行的利率在每期約定還款日的前一日結計甲方當期應還本金、利息及罰息(如有)。甲方應當在每期還款時限前足額償還當期應還本息。借款到期后如仍有未償清的本金、利息或罰息的,乙方將按照與借款到期前相同的結息頻率,在每個約定還款日的前一日結計甲方當期應還本金、利息及罰息,直至全部應還本金、利息及罰息清償完畢。但對于到期一次還本付息的借款,借款到期后如仍有未償清的本金、利息或罰息的,乙方將按照每月一次的結息頻率,于約定還款日的前一日在每月的對日結計甲方當期應還本金、利息及罰息。

(二)本合同項下單筆貸款的約定還款日,依該筆貸款所對應的《中國建設銀行個人額度借款支用單》確定。

第七條 還款

一、還款原則

本合同項下甲方的還款首先用于償還本合同約定應由甲方承擔而由乙方墊付的各項費用以及乙方實現債權的費用,剩余款項按照下列原則償還:

(一)對于本金逾期超過九十天仍未收回的貸款,或者利息逾期超過九十天仍未收回的貸款,或者法律、法規或規章另有規定的貸款,按照先還本后還息的原則償還;

(二)對于除上述(一)以外情形的貸款,按照先還息后還本、息隨本清的原則償還。

二、還款方法

本合同項下的單筆貸款可以使用以下還款方法中的一種,具體依所對應的《中國建設銀行個人額度借款支用單》確定:

1.等額本金還款法。

2.等額本息還款法。

3.一次還本付息還款法。即指甲方在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償還所有貸款利息和本金的還款方法。

4.其他乙方同意的還款法。

三、還款方式

(一)委托扣款方式:甲方授權乙方直接從甲方在乙方系統開立的個人結算賬戶扣收應還款項。如該委托扣款賬戶為甲方之外的第三人名下賬戶,則該第三人應簽發授權書,授權乙方從該賬戶中扣收甲方應還款項。

委托扣款方式下,甲方最遲應在每期約定還款日的前一日柜面營業終了前將當期應還款項足額存入指定委托扣款賬戶內。

甲方未能在約定還款日的前一日柜面營業終了前將應還款項足額存入指定委托扣款賬戶造成借款拖欠的,乙方有權自約定還款日開始計收逾期罰息和復利,并有權在該期約定還款日及此后的任意時間直接從甲方在中國建設銀行系統開立的任何賬戶中扣劃應還款項,但該扣劃并不構成乙方的義務。

儲蓄存折、借記卡扣款結果通過甲方到乙方指定的營業柜臺補登存折方式或打印對賬單方式反映,每期不再另行寄發對賬憑證。

(二)柜臺還款方式:甲方直接到乙方指定的營業柜臺以現金、支票、銀行卡等辦理還款。該還款方式下,對每期應還款項,甲方須最遲于約定還款日的前一日到乙方辦理還款手續。

甲方未能在約定還款日前一日足額償還應還款項的,乙方有權自約定還款日開始計收逾期罰息和復利。 若甲方在約定還款日前一日之前,到乙方指定營業柜臺足額償還當期應還款項,乙方將按照“按日計息”原則將甲方因提前償還當期款項而多還的利息結轉至下期(但乙方對該部分多還的利息不計付存款利息),用于抵扣甲方下期應還款項中相同數額的利息。

四、提前還本

本合同項下的單筆貸款,甲方可以申請提前還本。甲方提前還本,需事先向乙方提出申請,經乙方同意后,方可提前償還部分或全部貸款本金。甲方提前還本的,須到乙方指定的營業柜臺辦理還本手續。

甲方提前還本時,應首先償清拖欠本息(如有)。甲方提前部分還本的,還須先結清當期應還本息。 甲方申請部分或全部提前償還貸款本金的,乙方按照提前還本時本合同執行的貸款利率、提前還本的金額以及當期的實際用款天數計收利息,此前已計收的借款利息不再調整。

甲方提前償還部分或全部本金的,乙方有權收取提前還本補償金。甲方申請提前還本時,可同時申請縮短借款期限。申請經乙方書面同意后方生效,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因此支付一定數額的縮短借款期限補償金。具體按照所對應的《中國建設銀行個人額度借款支用單》約定執行。

第八條 借款期限、還款方法的變更

(一)對于本合同項下單筆借款,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甲方可以向乙方申請縮短借款期限,但應事先提出申請,經乙方批準后,雙方簽訂借款期限變更協議并辦理相關手續。

借款期限變更后達到新的利率期限檔次時,從變更之日起,貸款利息、罰息利率根據新檔次的基準利率和本合同約定的規則確定(甲乙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已計收的利息不再調整。

(二)對于本合同項下單筆借款,甲方在借款期限內可以申請變更還款方法,但應事先向乙方提出申請,經乙方批準后,雙方簽訂還款方法變更的相關協議并辦理相關手續。

甲方申請變更借款期限或還款方法的,乙方可以因此要求甲方繳納一定的費用。

第九條 甲乙雙方主要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主要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合同約定發放借款;

(二)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對甲方提供的有關家庭資產、財務資料、生產經營方面的個人資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及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甲方應按乙方要求提供有關個人身份、還款能力及個人信用的資料。甲方應保證其向乙方提供的有關資料、文件和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四)甲方應按合同約定按期足額歸還借款本息、繳納合同約定的各類費用;

(五)甲方應按約定用途使用借款。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將借款挪作他用;

(六)甲方如要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應當書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書面同意;

(七)甲方應接受乙方及其授權人通過合理方式對借款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八)采用委托扣款方式還款的,甲方應按以下要求確保乙方有效扣款:

1.提供真實合法的委托扣款賬戶資料;

2.按約定將每期還款額足額存入委托扣款賬戶中;

3.甲方如變更委托扣款賬戶的,應在約定還款日之前十五個工作日到乙方指定的柜面辦理變更手續;

4.如委托扣款賬戶出現凍結、扣劃、變更、余額不足等情況而造成乙方無法全額扣收本息的,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提供新的合法有效還款賬戶,或及時補足賬戶余額并向乙方申請扣款,或及時到乙方指定的營業柜臺還款。

(九)甲方應在知悉下列事項發生或可能發生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抵押財產被列入拆遷范圍、強制征用、強制報廢等可能造成抵押財產滅失情形的;

2.抵押人、出質人與第三人就抵押財產、質押財產(質押權利)發生任何糾紛的;

3.對甲方履行還款義務產生或可能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訴訟、仲裁或行政措施等的;

4.在借款全部清償前,甲方個人及家庭經濟狀況發生變化,可能對其債務清償能力造成不利影響的;

5.甲方作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企業發生合并、分立、股權變動、增減資本、合資、聯營等情形的;

6.發生其他對甲方履行還款義務產生或可能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事件。

(十)甲方不得將借款用于股票等有價證券投資、股本權益性投資,不得用于期貨買賣,不得用于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消費與投資。

(十一)如本合同有兩個以上(含兩個)借款人,則各借款人應就本合同項下全部合同義務承擔連帶責任,即乙方有權要求任何一個借款人履行全部合同義務。

二、乙方的主要權利和義務

(一)應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發放貸款,但因甲方原因造成遲延的除外;

(二)應對甲方提供的有關個人資料予以保密,但中國建設銀行業務需要使用、個人征信使用或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有權了解、核實有關甲方及其家庭成員身份、還款能力、個人信用和家庭財務狀況;有權要求甲方提供與借款申請和借款額度使用有關的資料;

(四)有權對甲方提供的資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準確性以及借款的使用情況進行調查;

(五)甲方的資信情況發生變化,可能或已經對其償債能力造成不利影響時,乙方有權調低、暫停直至取消甲方借款額度;

(六)有權要求甲方按期償還貸款本金、利息和費用,有權行使本合同約定的其他各項權利,要求甲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其他各項義務;

(七)有權將甲方的個人信用信息提供給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及信貸征信主管部門批準建立的個人信用數據庫,并有權向上述個人信用數據庫或有關單位、部門及個人查詢甲方的信用狀況,查詢獲

得的信用報告限用于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用途范圍內;

(八)甲方未按期足額償還其在本合同項下任何應付款項的,乙方有權從甲方在中國建設銀行系統開立的任一賬戶中劃收人民幣或其他幣種的相應款項,且無須提前通知甲方。如扣劃款項為外幣,乙方有權按扣收時中國建設銀行公布外匯牌價的銀行買入價折算成人民幣清償甲方應付款項。如甲方對乙方還負有本合同項下債務以外的其他到期債務的,乙方有權決定將前述扣收款項首先用于清償其他任一筆到期債務。

第十條 違約及違約處理

一、違約情形

(一)甲方發生下列任一情況,均構成違約:

1.甲方不按本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或其他應付款項的;

2.甲方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

3.甲方向乙方提供虛假的、無效的或不完整的信息、文件或資料的;

4.甲方拒絕或阻礙乙方對其收入或信用情況進行檢查的;

5.甲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其財產合法繼承人不繼續履行本合同的;

6.甲方被宣告失蹤,而其財產代管人不繼續履行本合同的;

7.甲方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而其監護人不繼續履行本合同的;

8.甲方或其財產合法繼承人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卷入或即將卷入重大的訴訟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糾紛,乙方認為可能或已經對其償債能力造成不利影響的;

9.甲方低價轉讓、無償轉讓或隱藏財產、減免第三方債務、怠于行使債權或其他權利,乙方認為可能危及本合同項下債權安全的;

10.甲方未履行對中國建設銀行負有的其它到期債務,或乙方發現甲方有其他拖欠債務的行為的;

11.甲方的個人及資信情況或還貸能力出現其他重大變化(包括但不限于國籍變更、住所地變更、婚姻情況變動、家庭財務狀況惡化、收入降低、失業、重大疾病、拖欠其他債務等),乙方認為可能或已經對其償債能力造成不利影響且甲方未追加乙方認可的擔保的;

12.甲方發生其他足以對其償還債務能力造成不利影響的事件,或甲方明確表示或以其行為表明將不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

13.甲方違反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保證期間內,保證人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甲方未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擔保的,構成甲方違約:

1.違反保證合同任一約定或陳述與保證的事項存在任何虛假、錯誤、遺漏的;

2.作為保證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發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賃、股份制改造、減少注冊資本金、投資、聯營、合并、兼并 、收購重組、分立、合資、(申請)停業整頓、申請解散、(被)申請破產、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或重大資產轉讓、低價或無償轉讓財產、減免第三方債務、怠于行使債權或其他權利、停產、歇業、被有權機關施以高額罰款、被注銷登記、被吊銷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無法正常履行職責、涉及重大法律糾紛、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或財務狀況惡化,可能影響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能力的;

3.保證人拒絕乙方對其資金和財產狀況進行監督的;

4.保證人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負擔能力的擔保的;

5.保證人喪失或可能喪失保證能力的其他情形。

(三)抵押或質押期間內,抵押或質押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甲方未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擔保的,構成甲方違約:

1.因第三人行為、國家征收、沒收、征用、無償收回、拆遷、市場行情變化或任何其他原因導致抵押財產或質押財產(質押權利)毀損、滅失、價值減少;

2.抵押財產或質押財產(質押權利)被查封、扣押、凍結、扣劃、留置、拍賣、行政機關監管,或者權屬發生爭議;

3.抵押人或出質人違反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任一約定或陳述與保證的事項存在任何虛假、錯誤、遺漏的;

4.可能危及乙方抵押權或質權實現的其他情形。

(四)擔保不成立、未生效、無效、被撤銷、被解除,擔保人違約或者明確表示或以其行為表明將不履行其擔保責任,或擔保人出現部分或全部喪失擔保能力、擔保物價值減少等乙方認為可能危及本合同項下債權安全的其他情形或者拒絕履行擔保義務,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擔保的,視為甲方違約。

二、違約救濟措施

出現上述任一違約情形,乙方有權行使下述一項或幾項權利:

1.停止發放本合同及《中國建設銀行個人額度借款支用單》項下的借款;

2.調低、暫停直至取消甲方借款額度;

3.宣布各筆或單筆貸款立即到期,要求甲方立即清償借款本息及相關費用;

4.甲方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對甲方挪用的部分,自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償之日止按合同約定規則計算出的罰息利率和本合同約定的結息方式計收罰息和復利。對于甲方未按時還清的任意一期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乙方宣布全部或部分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償之日止,按合同約定規則計算出的逾期罰息利率和本合同約定的結息方式計收罰息和復利。對于既逾期又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擇較重者計收罰息和復利,不予并處。

5.從甲方在中國建設銀行系統開立的任一賬戶上劃收任何幣種款項用以抵償甲方應付款項;

6.要求甲方限期糾正違約行為并賠償乙方相應損失;

7.要求甲方對本合同項下所有債務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擔保;

8.行使擔保權利;

9.本合同項下執行浮動利率的借款,如甲方存在不按時足額還款情形的,乙方有權對甲方尚未歸還的全部借款上浮貸款利率、罰息利率,具體按乙方確定并通知甲方的標準執行;

10.委托第三方或通過任何公眾媒體公告等方式進行催收或追償;

11.以法律手段催收或追償借款本息及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

12.解除合同;

13.有權采取的其他救濟措施。

第十一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和權利義務的轉讓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不得單方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甲方如將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方,應事先經乙方書面同意。

第十二條 雜項約定

一、 費用的承擔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本合同項下與借款有關的登記、評估、保管、鑒定、公證、律師服務、保險等費用(如有)以及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乙方可以向甲方收取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乙方為實現債權而實際發生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差旅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公證費、送達費、公告費、律師費等)均由甲方承擔。

二、公告催收

對甲方從事違法違規行為,拖欠借款本息或發生其他違約情形,乙方有權向有關部門或單位予以通報,有權通過新聞媒體進行公告催收。

三、乙方記錄的證據效力

除非有可靠、確定的相反證據,乙方有關本金、利息、費用和還款記錄等內容的內部賬務記載,乙方制作或保留的甲方辦理提款、還款、付利息等業務過程中發生的單據、憑證及乙方催收貸款的記錄、憑證,均構成有效證明甲乙雙方之間債權關系的確定證據。甲方不能僅因為上述記錄、記載、單據、憑證由乙方單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異議。

四、權利保留

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并不影響和排除其根據法律、法規和其它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權利。任何對違約或延誤行為施以任何寬容、寬限、優惠或延緩行使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均不能視為對本合同項下權利、權益的放棄或對任何違反本合同行為的許可或認可,也不限制、阻止和妨礙對該權利的繼續行使或對其任何其它權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導致乙方對甲方承擔義務和責任。

五、雙方間其他約定見本合同第二十二條。

第十三條 合同的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方式見本合同第二十三條的約定。

第十四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經甲方或其授權人簽字、乙方負責人或授權人簽字(或蓋個人名章)并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后生效。

第十五條 通知

本合同任何一方當事人傳遞給其他方的通知,須按本合同所列的通訊地址、聯系電話或其他聯系方式進行。 甲方通訊地址或其他聯系方式如發生變動,應于發生變動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因未及時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變動方承擔。乙方發生需通知甲方的事項時,也可采用在乙方網點張貼公告、網上銀行、電話銀行、手機銀行等方式通知。

第十六條 合同附件

本合同項下業務辦理過程中使用的個人額度借款支用單、貸款支付憑證、提前還本申請書等文件或材料均作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

第十七條 甲方陳述與保證

一、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經營范圍、授權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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