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擔保書匯總十篇

時間:2022-09-21 19:25:47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派出所擔保書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篇(1)

求醫問藥不成 轉信“大仙”

今年已經53歲的王玉梅老伴范慶先,多年前得了膀胱癌和腎癌。幾年來,老兩口到處求醫問藥,都是治標不治本。2008年10月,正在街上買菜的王玉梅遇到老鄰居房某。閑聊時,房某得知范慶先多年前的病還沒有治好,便神秘地把她拉到沒人的地方,給她指出了一條治好范慶先的“明路”――到她女兒杜弘家里算卦看病。求醫問藥這么多年,王玉梅早已失去了將老伴的病治好的信心。經房某這么一點撥,王玉梅也將希望寄托在了“大仙”身上,隨后跟房某來到了住在四通路附近的杜弘家里。剛走進杜弘的家中,王玉梅的頭皮便開始陣陣發麻。“那屋里整的跟鬼片里似的,窗簾都拉著特別黑,屋里正中間就是她供著的紅、黃堂子。”王玉梅說,當杜弘從臥室走出來時,她差點沒認出來。“她今年才32歲,以前好好的孩子,現在整個人都變了。眼睛瞪得溜圓,看人的時候也不用好眼神,死死地盯得你直打冷顫。”

花一萬元求來“續命令”

待杜弘與其母親一陣嘀嘀咕咕之后,便在紅、黃堂子前點起了香,開始為王玉梅算起卦來。一炷香燃過,杜弘對王玉梅說,她老伴范慶先55歲就到壽了,現在已經名落地府,該歸位了。要想活命,得給她一萬元錢,她好求閻王,把他的名字除去,這樣就能讓她的老伴多活幾年。

聽完“大仙”的話,王玉梅真是嚇壞了。因為她老伴今年就55歲,所患的癌癥隨時都有可能復發。為此,王玉梅對“大仙”的話深信不疑,為了救治老伴的命,第二天就給了杜弘一萬元錢。

當晚,杜弘在黃布上寫了一些奇怪的字,俗稱為“續命令”,讓王玉梅在東南路口燒掉,稱只有這樣,才能把范慶先的名字在地府除去。

16根頭發賣了二千一

本以為花錢免災,老伴的名字被除去后,就安全了。可令王玉梅遠遠沒有想到的是,這只是一個開始。從2008年10月開始到2011年2月,杜弘以各種名義共收取了王玉梅17萬元錢。“有事沒事,杜弘就給我打電話,今天說我老伴被女鬼纏上了、明天說我女兒有血光之災,逢年過節、過生日都要給錢。連說錯話、穿錯衣服也要花錢破災。弄得我一聽到電話響,心就哆嗦。”

其中,最離譜的是,王玉梅為了保護小女兒的安危,竟然聽信杜弘的話,花費2100多元錢購買了她16根頭發,給女兒帶在身上。除了隨身帶著杜弘的頭發,杜弘還讓王玉梅家里所有人買一個價值666元的“保命盒”。“說是‘保命盒’,其實就是個木頭箱子外面糊上金紙,再在四個角貼上5角錢,然后每個月的初三、初六、初九打開箱子,就可以保證家里人都沒病沒災。”王玉梅說。

誣告不成 卻自投羅網

“人家別人找大仙看病都是一次就結束,從來沒有像我家這樣沒完沒了的。”王玉梅說,因為自從她在杜弘那看病,家里確實沒有出過什么大事,所以她對杜弘說的話一直深信不疑。直到2011年3月,杜弘又給她打來電話,讓她拿十萬元錢救小女兒的命。已經家徒四壁的王玉梅,這時才意識到自己是上了當,堅決拒絕再付錢給杜弘讓她為其消災,并成功要求杜弘退回了為小女兒“看病”的23000元錢。

2011年3月29日上午,王玉梅找到了杜弘的父母,希望其退回自己兩年來“看病”所有的錢。可王玉梅下午剛到家,就被警察帶到了派出所。原來是杜弘以王玉梅詐騙罪,向派出所報了警。在桃園路派出所,王玉梅將所有情況向警察進行了說明。事情發生了戲劇性的變化,警察在了解并證實了所有情況后,王玉梅放出,而杜弘卻被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關進了看守所。

舅媽做擔保人

承諾年底還清欠款

2011年3月30日,杜弘與王玉梅就雙方私下“看病”有關錢款事宜,達成協議,同意庭外和解,共同簽署了協議書。雙方約定,杜弘需在2011年12月30日前,還清為王玉梅看病所余錢款人民幣77000元。杜弘舅媽郭某作為她的擔保人,與王玉梅簽署了擔保書,并承諾若杜弘到期不還清欠款,則由她代為償還。

無論在協議書上還是擔保書上,我們注意到這樣一句話:“今就杜弘和王玉梅私下看病錢款事宜”。杜弘既非護士也非醫生,何來“看病”一說呢?既然為人看病,為何又會欠下“患者”7萬余元呢?

對此,王玉梅表示,所謂的“看病”,就是杜弘為她家人“破災”、“買壽”等保佑全家行為的統稱。而這些欠款,就是杜弘以“保命盒”、“驅鬼符”等各種名義,騙她的錢款。

其他被騙者悔不當初

據了解,像王玉梅這樣被騙的,并不止她一人。52歲的張雪琦是另一位受騙人。

“我丈夫身體不好,我女兒也不讓我省心,聽人說杜弘算得準,我就信了,算了一次后,杜弘三天兩頭就給我打電話,總說我家有事向我要破災錢。”張雪琦說,她以前把杜弘每次收取的破災錢都記成了賬,被杜弘知道后,竟說她記賬的行為觸犯了仙家,仙家把她的“天書”都收上去了,還罰了她5000元錢。

就這樣,張雪琦同王玉梅一樣,一再地受騙,共被騙取了11萬余元。直至2011年3月29日,杜弘東窗事發,張雪琦才意識到自己上了當。

如今,張雪琦后悔不已。“我家里本來就窮,破災的錢全都是借的,真后悔,當時怎么就相信她了呢?都怪自己無知。”

心理專家:

用“暗示”令被騙者認同

針對王玉梅因迷信接連受騙17萬元的行為,心理醫生劉麗霞認為,該騙子之所以能連續成功行騙,主要是抓住了中老年人的心理,利用“暗示”令受騙者認同她的觀點,從而達到行騙的目的。

篇(2)

2010年5月13日上午,河南省高院召開新聞會宣布:給予趙作海國家賠償及生活困難補助共計65萬元。

在經歷為兒娶妻、被取款14萬元、開旅社失敗等一系列花銷之后,3年前,趙作海將65萬國家賠償和補助款剩下的約20萬元,用作投資,以換取每月2%的收益。三年過去了,本金由20萬元增至40萬元。他們盤算著,再過些年,他們就能買套房子,老有所依。

去年11月,隨著投資公司主要負責人突然被抓和跑路,本息一下沒了著落。“我一千個一萬個沒想到,國家賠我11年冤獄的錢,會是這樣的結果。現在拿不到錢,年紀大了,也找不到活了,生活都很難維持下去了。我現在很后悔。”趙作海說。

A要 錢

交涉時摔倒入院

7月7日,河南商丘。

躺在第一人民醫院內二科走廊的病床上,62歲的趙作海望望懸于床邊注射過半的點滴,又望望天花板,一臉彷徨。妻子李素蘭站在床邊,唉聲嘆氣。據李素蘭介紹,此前一天,趙作海與多位投資者一起,前往位于商丘市富商大道的一家汽車4S店“要錢”,其間趙作海與人交涉時摔倒入院。隨后有人報警。

負責處理這一事件的商丘市開發區派出所民警楊亞東,證實了趙作海摔倒的過程,并表示摔人者系4S店員工。目前已對其做出治安拘留十天、罰款五百元的處罰。

趙作海被送往第一醫院。該院病程記錄顯示,趙作海與人爭執后曾出現“心前區不適”、“四肢無力”、“輕度頭暈”等癥狀。“趙作海并沒有外傷。”該院內二科一位管床醫生介紹,趙作海患有高血壓和冠心病,目前主要接受降血壓的治療。

趙作海為什么要前往4S店?

“我們去4S店要錢。以前也沒想過會出問題,每月2%的利息,之前每月都按時打過來,現在半年都沒給一分錢利息了,40萬本金也沒回來。”說起自己的投資,趙作海感到十分后悔,“一千個一萬個也沒想到,會是這樣的結果。”

B投 錢

賠償金用于投資

趙作海所謂的投資,到底是怎么回事?李素蘭身邊,一直帶著4份“聯合出資協議”。這4份由A4紙打印的協議顯示,甲方為孫連起,乙方為趙作海(或李素蘭)。協議注明,經商丘鑫國房產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推薦,甲、乙雙方自愿聯合出資出借給張衛東,并由該公司提供擔保。還款計劃均為每月返還本金的2%作為利息,一年后歸還本金。

而張衛東,即前文相關4S店負責人。孫連起,則是鑫國房產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協議之后還附有擔保書,約明如張衛東到期不能還款,則由孫連起代為還款,并承擔一切經濟連帶責任。擔保書落款,附有孫連起的簽名和手印。

這4份協議共涉40萬元,有三份乙方為趙作海,涉及資金30萬元。另有一份乙方為李素蘭,涉及資金10萬元。協議簽署時間為去年3月至11月不等。

2013年12月,媒體曾報道過趙作海在經歷兒娶妻、被兒子取款14萬元、開旅社失敗等一系列支出后,所獲的65萬國家賠償和補助款僅剩少半的事。那么,趙作海夫婦何以走上“投資”之路?40萬本金又從何而來?

李素蘭說,幾年前,她在商丘認識了一個叫岳霞的朋友。后來岳霞與孫連起等人合伙成立了商丘鑫國房產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而對趙作海夫婦來說,揣著剩余的20萬國家賠償,也一直在尋求合適的升值渠道。在對張衛東的實體店實地考察后,李素蘭放了心:“不是那些皮包公司,有償還能力。”

C加 錢

每月最多獲利八千

2012年,趙作海夫婦決定投資。“剛開始放20多萬,加上后來打工掙的錢和利息,累計到40萬。每一單都是一年期,到期就再續一年。攢夠一萬,就投到里面,不然每月就少200元的利息。”李素蘭說,正是這樣的心理,讓他們的投資金額越滾越大,幾乎把所有的錢都投了進去。李素蘭按2%的月利息計算,40萬的本金,每月可固定獲息8000元。這在一輩子幾乎沒有正式工作的趙作海夫婦看來,相當于拿上了“工資”。

收入的寬松,改善了夫婦倆的生活。他們的租所,也從不足30平米的兩間門面房,搬進了一套約60平米的兩居民房。趙作海也不再摳門,“該吃吃該喝喝。”

也有人曾提醒他們注意風險。他們心里也明白,可他們一心想有套房子。依當時的收益,不出三五年,他們就能買套房子并置辦家具。手里再有一二十萬的存款,便不怕老無所依。夫婦倆為此還曾在商丘看房。據李素蘭介紹,去年10月,隱約察覺事態不妙的她曾勸趙作海別再繼續投資了。但趙作海不肯,一下投入了最大一單,共計27.5萬元。

“最后一次收到利息是今年1月30日,一直到現在。”李素蘭說。

D賠 錢

投資公司倒閉 警方已立案

一直如期返利的“投資”因何突發變故?

“鑫國董事長被抓了,法定代表人孫連起跑了。”原鑫國房產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經理岳霞介紹,鑫國公司于去年11月27日倒閉,所有業務也就此結束。而直到董事長被抓一個多月后,他們才得到消息。

據處理趙作海被摔事件的民警楊亞東證實,梁園區警方已對相關情況立案,孫連起也已被警方通緝。記者多次追問岳霞,她明確表示:“我的錢也在里面套著呢,我們的資金也都一樣,都是給張衛東的。”

7月7日下午,記者來到商丘市歸德路一處鑫國公司曾經的辦公點。寫有“鑫國”、“紅木”、“茶葉”字樣的門店緊閉。記者撥打了招牌上的鑫國投資客服熱線,發現號碼已被河南周口一家車廂銷售商所用。

篇(3)

一個月前我們見過一面,也是在這個辦公室里,中午快下班時,她捏著一份有當地村民簽過名的擔保書找我們簡陽市檢察院,說她兒子被派出所抓起來是冤枉的,現在,她想見兒子一面,看守所的民警卻不讓她見。她擔心這一來再也見不到兒子了。

從老婦的陳述中,我得知她兒子涉嫌的是綁架罪,幸而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便勸慰她這個時候不能見兒子是法律的規定,請她相信檢察院會認真對待這件事的。我把我的聯系電話和名字告訴她并寫在一張紙條上,讓她有事通過電話聯系,不要再跑冤枉路了。她說家里沒有電話,自己也不識字,但是還是把我寫給她的字條小心翼翼地折起來揣進懷中。

我把她送出門,遞給她20元錢,讓她在街上隨便吃點什么后就趕車回家。她堅決不接錢,說她不餓,有趕車的路費,只是想見兒子一面。

老婦走后一直沒有給我來過電話,我也把這件事逐漸淡忘了。

這次見面,老婦顯得格外平靜,花白的頭發上用兩根黑色的鋼夾左右別起來,兩鬢銀絲舒展地收束在耳后,一張飽經風霜的臉變得亮堂起來。她把兒子從獄中寫給她的信雙手遞到我的面前。這是一封尚未拆過的信。我小心把它拆開,展開信紙,把上面的內容一字一句地開始讀給她聽――

親愛的媽媽:您好!都因兒子的無知而犯下了不可饒恕的罪行,我無臉面對您老人家,也傷害了對方,十分愧疚。監獄中的生活一切無憂,請您和家人放心,有了這次教訓,我會努力改造自己的。現在,我也十分想念你們,尤其是您老人家年事已高,體弱多病,我卻不但不能在您身邊為您端茶送水,盡一份做兒子的孝心,還留下正在讀小學的嬡嬡(女兒)來增加對您的拖累。兒子在此向您磕頭了,實在對不住您啊!還勞您教育好嬡嬡一定要認真讀書,健康成長,做一個對社會有用的人,千萬不要像我一樣走上犯罪的道路……

讀罷信,我感到欣慰,其兒子在獄中竟有如此悔過自新的醒悟。再看坐在一旁的老婦,一雙皺巴巴的手正揉著兩個深陷的眼眶。

“我有三個兒子,只有這個小兒子最孝順啊!”老婦說,揪出一把鼻涕。

“那嬡嬡的媽媽呢?”我不解地問。

“早離了,出去五年多了,一直沒有下落。”老婦進一步道出了其兒子綁架的人正是他最近耍的一個女朋友,因兒子在她身上花了不少錢,她卻提出來要分手,兒子一時想不通,在家中就把女友綁架了。

看來,其兒子犯罪多半是為情所困,正如老婦痛惜獄中的兒子一樣。

無視法律的沖動是應當受到相應懲罰的。我把信疊好依原裝進信封,把信封上的地址記下來后把信遞給老婦,讓她揣好。除了對她說一些安慰的話外,我也便沒有更多的話可說,想必這信中說的比我更管用。從這封信中,我讀懂了老婦對我的期盼與信任。

見信如見人。不一會兒,她主動提出告辭,卻把那個白色塑料袋原封不動地留給了我。她料定我會推辭,便占先說了一句“你沒有架子,看得起我們鄉下人,是個好人啊”,便把我的手死死拉住。這時,我才覺出老婦這雙枯瘦的手很有勁。看來,我不接下這袋東西,她是不會松手的,甚至還會說我看不起她。

篇(4)

一、社區矯正檢察工作現狀

2003年7月,社區矯正工作開始部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關于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在發達城市上海、北京等六地在內的社區矯正試點工作正式展開,經過幾年的不斷探索與改進,社區矯正工作在全國范圍迅速擴展具體在湖南省,2012年12月《湖南省社區矯正實施細則》出臺。到目前,社區矯正工作在我國已經進行了12年的實踐,但由于社區矯正的工作規定仍然過于簡單化和原則性,脫管、漏管問題在一定程度上仍有存在,使得社區矯正的安置幫教、心理矯治、法制宣傳等一系列工作的開展受到了一定的局限,無法取得預期的效果,社區矯正檢察工作甚至處于被動狀態。

二、社區矯正檢察監督存在問題的原因

1、司法所業務雜多,難以全面落實好社區矯正日常工作,對檢察機關的監督持反感態度。《湖南省社區矯正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機構對社區矯正人員各鄉鎮司法所具體在實際工作中,司法所工作人員成為社區矯正工作主體與法律規定的執法主體身份不符暫且不說,就是司法所本身的內部機構建設、人員配置均存在著很多問題。司法所作為我國基層政法組織的重要組成部分.擔負著人民調解、安置幫教、法制宣傳等職能。但是,隨著工作要求的提高、工作范圍的擴大、工作職能的增加加上本身建設還存在的問題,特別是又承擔起社區矯正的職能后,目前司法所的機構建設對于要完整、準確和有效地履行非監禁刑罰執行的職能,確保刑罰執行的嚴肅性、準確性、有效性及其公信力還有相當大的差距。一是司法所的模式和待遇問題。

2、檢察監督力量自身薄弱。現實工作中,檢察機關沒有充分發揮其權威,在社區矯正檢察工作中沒有威信,甚存在部分司法行政機關懶于向檢察機關報告本月社區矯正人數,按照規定每個月都要及時向檢察機關通報社區矯正人數,甚至存在少數的司機行政機關拒絕向檢察機關報告人數,最后導致2家單位的社區矯正登記人數相差數百人。這樣的基礎性工作都沒有做到位,那談何監管,何來防止重新犯罪。

3、社區矯正對象的相關案件跨地區,具體執行落后。有少數的被職務犯罪案件,其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機關不是其居住地法院,而是其他地區的法院(也是其原判法院),居住地檢察機關發現其不符合社區條件需要收監執行時,建議本地司法局向其原判法院提出收監執行的建議時,原判法院或因工作繁忙,或因不重視,也不排除因收受了監外執行罪犯的好處收買,多次以多種理由推諉案子正在審理中,遲遲不能做出收監執行的決定也具體答復司法局。而檢察機關因不能對原判法院有監督的權利,只能將情況上報上級檢察機關,但上級檢察機關有時因為跨地區也無監管權利,只能繼續上報,因多次上報程序冗長,最后導致收監的事情不了了之,毫無下文。

4、社區矯正監管方式籠統,沒有做好因人而異。管制、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這4類罪犯的社區矯正方式是統一的,實踐中,不能很好的發揮教育引導作用,比如假釋的罪犯其在監獄呆過一段時間,部分人甚至呆了好幾年,剛剛出來還不適應社會的變化,因加強對其的心理疏導和就業能力培養,而因病導致暫予監外執行的,側重點又不同。建議相關部門,在建設好社區矯正管理中心這樣的硬件日益完善的同時,也要重視和加強軟件管理和教育方法的完善和細化,后者將會在更大程度上提高社區矯正的效果。

三、提高社區矯正檢察監督能力的幾點建議

社區矯正工作的檢察是刑罰執行監督的重點,隨著社會防控及維穩工作日益受到關注,社區矯正工作也成為輿論的熱點,檢察機關在當下做好對社區矯正的監督工作勢在必行,有以下幾點對策:

(一)著重提高監督能力,提升監督威信

檢察機關監所部門負責社區矯正監督工作,其監督不力主要表現在這兩方面,一是檢察機關對違法情況予以糾正的行為,往往被對方單位認為是基于考核得分的目的,而被違法違規單位所忽視;二是被糾正單位同樣基于業務考評的壓力,而不愿意正式接受檢察機關的糾正意見,非常反感檢察部分向其發送的糾正違法通知書,甚至對檢察建議都比較排斥,覺得領導看了會很不高興,認為檢察院在損害其工作形象,破壞其工作業績。

檢察機關對于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所提出具體的糾正意見,即檢察意見書、檢察建議書,對方單位有些甚至采取不重視、不回復的態度。

在近年來的實踐中可以發現,依照相關規定應當采取糾正違法通知書予以糾正的情況,通常都會改為檢察建議書、檢察意見書等相對緩和的方式,依托于降級監督的方式,這樣一來就存在監督不到位的問題。因此,檢察機關的糾正意見應當具有強制性。

(二)增配人力,完善社區矯正檢察機構的設置

目前,很多基層檢察院的社區矯正工作有監所檢察(刑事執行)部門負責社區矯正監督工作,甚至沒有安排專人負責此事,導致此項工作做得不夠精細和專業,在崗位輪換時,新接手的人一時也沒有人對其做好移交工作。刑事執行檢察的重心是監管場所的檢察,以湖南省永州市各縣區監所科為例,2010年以來,駐所檢察人員1-3人,而各縣區社區矯正人員近年來也一直維持在120-800人左右,工作入手不足導致社區矯正工作處于滯后和隱蔽狀態。重視程度不夠、扶持力度不足,這一現實直接導致了檢察機關對社區矯正工作的監督力度不夠。

(三)建立社區矯正審前危險性評估制度

目前,我國對于非監禁刑的適用主要根據的是犯罪人的社會危險性。我國刑法第七十二條、第八十一條規定緩刑、假釋的適用條件分別為“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危害社會的”、“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后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從法律條文中可以發現目前適用非監禁刑的判斷標準在于“是否不致危害社會”。但事實上,這樣的規定過于原則性、籠統性和抽象性,在實踐中只能依靠法官的主觀推測或者判斷,缺乏實際可操作的具體標準,在無形中就妨礙了緩刑等社區矯正模式的適用。

(四)實行社區矯正派駐檢察制度

目前,社區矯正工作主要由各街道、鎮的派出所、司法所承擔。在各基層檢察院中,一般都只有1名專職的監外執行檢察人員負責對社區矯正工作開展檢察監督,由于社區矯正工作具有地域范圍廣的特點,單靠一人之力,相對而言任務較為繁重,綜合考慮對于社區矯正的監督更適宜派駐與巡回相結合的檢察制度。今年,市檢察院在全市范圍內試點設立“社區檢察室”,其中包括社區矯正檢察職能。

(五)社區矯正保證制度

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取保候審制度,是指對于不致于危害社會的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證人或保證金的方式來約束,從而對犯罪嫌疑人不予羈押的情況。目前,在刑事訴訟中有很大一部分被判處非監禁刑的對象在判決前都是未被羈押的,即采取的是取保候審制度,以保證人或者是保證金的形式來對其行為或去向加以約束,執行情況良好。

對于社區矯正對象也可以采取類似取保候審的保證制度,防止出現失聯而導致脫管的情況,提高社區矯正的有效性。保證制度是指法院或者其他監管機關在擬對罪犯判處或決定適用非監禁刑時,應當要求罪犯提供合格的保證人或者適當的保證金,保證罪犯在社區矯正期間能夠保持聯絡暢通、不失聯,遵守社區矯正的相關制度,接受矯正教育,同時保證人應當出具《擔保書》。

但由于目前對保證制度尚未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社區矯正保證制度應當是在非監禁刑判決或決定機關、監管機關、司法機關、檢察機關相互工作配合的基礎上逐漸建立健全的。

(六)加強宣傳,發揮社會的力量來充實社區矯正工作

可以通過網絡、報刊、廣播、電視等一切新聞媒體,讓社會了解社區矯正工作的目的、意義,擴大社會影響面,增強社會影響力,提高社會對這項工作的認可度。在保障社區矯正制度化的同時,獲得社會各方面的信任和支持。可以廣泛吸收社會力量來充實社區矯正工作隊伍,多方面的動用社會力量來支持、教育、感化和援助社區矯正對象,緩解矯正工作的壓力。同時,重點引進心理專業人才和人事技術部門人才,加強對不同類型的社區矯正對象的心理疏導和再就業指導,根本上解決他們的心理問題和就業生計問題。

結語

社區矯正檢察制度是一個新生制度,存在很多細節不完善的地方,道路曲折、困難重重毋庸置疑,但畢竟已走過12年的路程,也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只要堅持不懈,按照科學發展觀的思路,堅持中國特色的社區矯正工作實際,檢察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和公安機關等相關職能部門,加強業務交流,頻繁召開業務座談會,在實踐的基礎上不斷形成和完善相關具體的工作細則,假以時日,我國的社區矯正檢察監督工作在各部門的通力合作下一定會不斷走向完善、成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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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胡澤君.關于社區矯正工作的實踐與理論探索[J].中國司法,2004年第9期

[5]湯嘯天.社區矯正試點與矯正質量的提高[J].當代法學,2004年第4期

篇(5)

附條件不起訴〔1〕,是指檢察機關對某些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考慮到犯罪嫌疑人的自身狀況、公共利益以及刑事政策的需要,設立一定的考驗期,期滿后根據考察情況,對其作出不起訴或起訴決定的一項制度。海淀區檢察院從2004年開始展開對該項制度的研究,大體上經歷了理論探討、專家論證、制定規則、實踐試點幾個階段。本文通過對海淀區檢察院近兩年試行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具體案件進行研究,力圖從實證角度再認識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對其提出完善建議。

一、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實踐運行情況

2008年,海淀區檢察院實施附條件不起訴制度進入實踐試行階段,近兩年時間里,適用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案件有11件15人。

(一)附條件不起訴的適用主體和條件

1. 適用主體

根據2004年制訂的《實施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細則》(下稱《實施細則》) ,該項制度預期適用的主體是未成年人。但試點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11件案件15人中,在適用主體上有所突破,即不局限于未成年人, 15人中有11人為未成年人, 4人為成年人。2. 適用條件《實施細則》規定的適用條件是: (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2)犯罪情節較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3)犯罪后有悔改表現,不致再繼續危害社會; (4)系初犯、偶犯或者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 (5)具備較好的幫教條件。試點的11件案件,均符合上述條件。具體情形如下:從涉嫌罪名看,盜竊案4件6人,尋釁滋事案4件7人,搶奪案1件1人,案1件1人;從犯罪主體看,均為男性,其中未成年人11人,成年人4人;從犯罪嫌疑人的職業看,有9人為在校生, 2人無業。

需要說明的是, 11件案件均不宜立即作相對不起訴,原因主要有:犯罪嫌疑人交待的部分犯罪事實尚需調查(即使核實該起事實仍屬情節較輕) ;犯罪嫌疑人對盜竊罪非法占有的主觀目的作不合理辯解尚需教育;犯罪嫌疑人既非在校學生亦無固定工作尚需考察;犯罪數額較大不宜直接作相對不起訴等。

(二)附條件不起訴所附條件

條件一詞來源于民法,是指“當事人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之事實,作為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附款”。〔2 〕附條件不起訴所附條件即檢察機關的幫教考察措施。在考察期內,犯罪嫌疑人有義務接受檢察機關的幫教考察。考察期滿后,檢察機關根據犯罪嫌疑人的表現做出起訴或者不起訴的決定。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辦案組(簡稱未檢組)〔3 〕的成立為分界點,海淀區檢察院的幫教考察舉措在機構、形式和內容上呈現出階段性的特點。

1. 四方幫教委員會模式(2004—2008年)

《實施細則》規定:“檢察機關對決定附條件不起訴的犯罪嫌疑人,應定期進行幫教和考察。”同時制定的《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幫教細則》(下稱《幫教細則》)規定:“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共青團北京市海淀區委員會、北京市海淀區婦女聯合會共同設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幫教委員會(以下簡稱幫教委員會) ,負責落實具體的幫教工作。幫教委員會由各方指派專人,共五人組成。”

在幫教委員會中,四方部門各司其職。團委負責選任青年志愿者或者社區工作者對被附條件不起訴人進行一對一的輔導工作,包括心理輔導,思想品德和法制教育等內容,青年志愿者或社區工作者負責聯系并督促被附條件不起訴人每月至少參加一次社區公益勞動。婦聯負責每月組織被附條件不起訴人的家長參加一次“家長學校”,同時對被附條件不起訴人的家長進行單獨訪談。被附條件不起訴人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負責每月通過走訪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與被附條件不起訴人談心等多種途經,了解、核實被附條件不起訴人在考驗期間的表現。各方在考察期后均向檢察機關遞交考察報告,由檢察機關形成綜合考察報告,提交幫教委員會通過,并作為最終處理的依據。

2. 檢察機關牽頭負責模式(2008年至今)

2007年初,海淀區檢察院在公訴一處設立專門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辦案組,將本院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歸口辦理。未檢組的成立,對試行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發揮了重要推動作用。在妥善處理案件的基礎上,未檢組創新多項工作機制和幫教手段,如特別告權、分案起訴、辦案引入心理輔導、開設家長課堂等,嘗試由檢察機關牽頭,跨部門合作聯合幫教模式,針對犯罪嫌疑人的不同特點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在附條件不起訴所附條件及幫教手段方面,遵循基本程序與特別方式相結合的原則。

(1)基本程序召開幫教座談會。檢察官宣布附條件不起訴考察決定,征詢犯罪嫌疑人及其家長、相關單位如學校、社區的意見。如果同意,則要求犯罪嫌疑人簽訂保證書,保證在考察期內接受檢察機關規定的各項幫教工作,要求家長、相關單位簽訂擔保書,保證按照規定開展各項幫教活動、進行監督。具體案件中,承擔幫教工作的主體有所不同:犯罪嫌疑人為在校生的,一般由學校和家長共同承擔幫教工作;犯罪嫌疑人有工作單位的,一般由工作單位和家長共同承擔幫教工作;犯罪嫌疑人無業的,則由社區和家長共同承擔幫教工作。如涉嫌搶奪的齊某是無業人員,檢察官邀請其所在社區的人大代表參加幫教會,參與幫教活動。

定期提交思想匯報。犯罪嫌疑人定期向檢察機關提交書面思想匯報,匯報近期的思想和生活情況。__犯罪嫌疑人為未成年人的,其家長定期向檢察機關匯報幫助教育情況。一般每月匯報一次。

接受專家心理輔導。研究表明,未成年人犯罪多源于心理問題,如不能正確對待挫折,不能有效管理情緒等;案發之后,未成年人普遍受到心理傷害。海淀區檢察院創設辦案引入心理輔導制度,邀請心理專家對犯罪嫌疑人進行一對一的心理輔導,必要時亦對家長進行心理輔導。如任某、王某尋釁滋事案,任某小時父母離婚,后父親去世,跟隨繼母生活,遭遇多重打擊的任某不思學業走入歧途;王某父親管教極嚴,案發后父子關系緊張。檢察官會同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對嫌疑人及家長進行心理測試、箱庭療法,幫助建立正常的親子關系,樹立生活的信心。

(2)特別方式

家長課堂。家長是孩子的第一責任人。研究表明,家庭結構缺損、家庭教育失職、家庭不良行為,使家庭不能或不完全能給予子女起碼的情感滿足和必要的正常社會化教育,由此導致家庭中的青少年心理發展出現障礙、社會規范的內化產生偏離,這是直接或間接促成其反社會性人格形成的主要原因,進而使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4 〕海淀區檢察院創設“家長課堂”,聘請教育、心理專家為涉案未成年人的家長講授親子關系、青春期生理和心理、挫折之后信心重建等知識。檢察官事先下發“家長課堂調查表”,了解家長希望學習的知識,聘請專家有針對性制定課堂內容,采用講解與互動相結合的方式授課。課后家長填表反饋課堂效果。

參加公益活動。幫教單位除日常監管外,還組織考察對象參加公益活動。具體做法各有不同:有的學校組織參加抗震救災捐款儀式、唱響奧運歌詠比賽等,用時政教育犯罪嫌疑人;有的學校組織參加衛生大掃除、藍球比賽等;有的社區組織參加社區文明宣傳等。

(三)附條件不起訴考察結果

《實施細則》規定,附條件不起訴考察期為1個月至6個月。在試行的11件案件中,考察期為2個月至6個月不等。考察期滿后一周內,各方出具幫教材料,如學校說明考察內容及嫌疑人表現,心理專家出具心理矯治報告,檢察機關匯總作為處理案件的依據。

試行考察的15人中,除1人因認罪悔罪表現差被起訴、2人尚在考察期之外,其余12人全部作相對不起訴處理。附條件不起訴考察制度,挽救了一些犯罪嫌疑人,使其避免貼著罪犯標簽生活,專業的幫教考察,使其重新融入社會開始新生活。如涉嫌尋釁滋事的犯罪嫌疑人王某,經過心理輔導、家長課堂之后,王某及父親都認識到溝通和鼓勵的重要,父親表示會繼續鼓勵兒子高考,兒子更加理解父親。又如幾名涉嫌尋釁滋事的成年大學生,家長整日嘆氣流淚,孩子也自覺抬不起頭,無法面對生活,通過專家引導,家長和學生都重新樹立信心,學生已恢復學業,家長亦學會幫助子女走出困境的方法。至今12名被不起訴人均未再次出現不良行為。

二、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實踐效果及存在問題

(一)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實踐效果

1. 更好地教育挽救未成年犯,使其更易回歸社會

未成年人之所以犯罪,是由于其原有心理水平較低,在外在不良因素的作用和誘惑下,加上自身進行了一些違反道德和法紀的活動,獲得了體驗,逐步形成消極心理因素———不良的需要、興趣和世界觀,而走上犯罪道路。但消極因素并不能排除未成年犯罪人身上仍存在積極因素,只不過積極因素處于相對的劣勢,被消極因素掩蓋而已。檢察機關只要善于從未成年人消極的行為表現中,發現和培養這樣或那樣處于劣勢的積極因素或隱藏著的“閃光點”,并利用積極因素克服消極因素。這樣,未成年人就可__能逐步得到改造。〔5 〕

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正是看到了未成年犯身上具有的積極因素,通過專家和檢察官的幫助教育,使其對自己的行為有更深刻的認識,對今后的人生有更好的規劃,不僅免于犯罪前科,而且更易回歸社會。試行附條件不起訴的15人都通過考察教育,表現出良好的認罪悔罪態度,重新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涉嫌尋釁滋事的陳某寫道:“我現在又能上課學習了,這才是屬于我的生活,我會一步一個腳印走好人生的路,不再讓父母失望。”涉嫌搶奪的崔某,已高中畢業考入軍校繼續學業。

2. 更好地化解矛盾糾紛,重建和諧社會關系

2000年第十屆聯合國預防犯罪與罪犯待遇大會通過了《關于犯罪與司法:迎接二十一世紀的挑戰的維也納宣言》,明確提出恢復性司法的概念。恢復性司法強調消除仇恨,化解矛盾,使當事方都能夠不因犯罪和被害而影響融入社會重新生活和工作,建立公正、負責、講道德和有效率的刑事司法系統,真正促進經濟及社會發展和人民安全。

附條件不起訴制度通過附加條件幫教考察,促使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達成和解,更好地保護雙方權益,有利于化解矛盾糾紛,構建和諧社會。試行的11件案件雙方當事人都達成和解,被害人遭受的損害通過賠償、道歉等方式得以彌補,破壞的社會關系得到修復。

3. 真正實施區別對待,充分體現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實施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是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提出的明確要求。2006年最高檢工作報告明確指出:“堅持區別對待,該嚴則嚴,對主觀惡性較小、犯罪情節輕微的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和過失犯貫徹教育、感化、挽救方針,當寬則寬”。最高檢在《關于在檢察工作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若干意見》中又指出:“檢察機關在批捕、起訴等各項工作中,都要根據案件情況,做到該嚴則嚴,當寬則寬,寬嚴適度”。

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在試行過程中,對那些犯罪情節較輕、主觀惡性不大、不致再繼續危害社會、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進行幫教考察,使其認罪悔罪,積極賠償,取得諒解,實踐中多做出不起訴決定,體現了寬嚴相濟中“寬”的一面。但對不符合條件的犯罪嫌疑人堅決不適用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對在考察期間心存僥幸、不思悔過的犯罪嫌疑人依法提起公訴,體現了寬嚴相濟中“嚴”的一面。如崔某、許某搶奪案,許某在考察期內再犯盜竊罪,被提起公訴,而崔某能夠認罪悔過、積極賠償,后被作不起訴處理。

(二)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實踐面臨的問題

1. 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法律依據缺失

在該制度出現之初,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正當性即引起很大爭論。反對者認為,附條件不起訴并無法律明確規定,是一種游離于刑事訴訟之外的“違法試驗〔6 〕。贊同者認為,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是檢察官自由裁量權的應有之義〔7 〕。筆者認為,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具有存在的法理依據和現實必要性,該制度進入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似已成定論。由于尚無明確規定,實務部門在作附條件不起訴時畏手畏腳,影響該制度的探索與完善;另一方面,試行案件中的參與者對該制度不了解,對其合法性存有質疑,有違司法權威,降低了社會效果。

2. 附條件不起訴與相對不起訴難以區分

適用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相對不起訴適用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而依據司法實踐,附條件不起訴適用于可能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可見,附條件不起訴與相對不起訴都適用輕罪案件。但是具體個案應適用相對不起訴還是適用附條件不起訴,實__踐中難掌握。如竇某盜竊案〔8 〕,有人認為竇某是未成年人,盜竊數額不到兩千元,可直接作相對不起訴;有人認為竇某是無固定職業的未成年人,不對其考察幫教無法保證不起訴的效果;也有人認為,直接作相對不起訴,能使犯罪嫌疑人及早從訴訟中解脫出來,而附條件不起訴需要一段時間的考察幫教,案件周期較長,對犯罪嫌疑人特別是未成年人并不公平,不利于訴訟效率的實現。實踐中,檢察官對諸多像竇某這樣的案件存有困惑與疑問。附條件不起訴和相對不起訴的區別適用,無論在理論探討還是制度構建上,都有待推進。

3. 附條件不起訴的主體范圍亟待確定

關于附條件不起訴的主體范圍,有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附條件不起訴只能適用于未成年人〔9 〕,這是一種嚴格限定的主張;第二種觀點認為,附條件不起訴作為刑事訴訟中的一項制度不應該有主體的限制,應該適用于所有人〔10〕,這是一種廣泛適用的主張;第三種觀點認為,附條件不起訴制度主體不局限于未成年人,也不宜范圍過大〔11〕,這是一種折中說。《實施細則》采第一種觀點,實踐中的試行案件支持了第三種觀點。

4. 附條件不起訴所附條件如何把握

在附條件不起訴考察期內,設定一定條件,一方面給犯罪嫌疑人施加一定壓力,督促其改過自新,另一方面有利于檢察機關通過條件完成情況判定犯罪嫌疑人悔罪表現。但一般應附加哪些條件? 目前無統一標準,實踐中亦難把握。有學者提出下列條件: (1)書面悔過; ( 2)向被害人道歉; ( 3)對被害人損失作出賠償或補償; (4)向指定的公益團體支付一定數額的財物; (5)提供一定時間的公益勞動等。〔12〕11件試行案件中所附條件是:定期提交思想匯報;接受考察幫教(心理輔導、家長課堂、公益勞動等) 。可見,學界和實務界對附條件不起訴所附條件在大體趨同的基礎上仍存差異,應盡快確立所附條件的整體范圍和統一標準。

5. 尚無專門的考察幫教機關

在試點過程中,考察幫教工作多為檢察機關牽頭,通過協議形式聯合學校、社區等共同進行。檢察官事必親為牽扯大量精力,影響幫教效果和工作效率。缺乏專門幫教機關,對于在校學生案發后轉學的,就無法落實幫教。占未成年犯罪多數的外來人員,因與本地社會聯系不緊密,沒有類似學校、家庭、社區等良好的幫教機關,更是被排除在附條件不起訴的范圍之外,有違《刑法》中的公平原則。

三、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建立完善

(一)適用主體寬泛化

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最初僅適用于未成年人,實踐中擴大適用到成年人。試點實踐中發現,對成年人適用附條件不起訴同樣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本文認為,附條件不起訴的適用主體不宜限定過嚴,只要犯罪情節較輕、主觀惡性不大,有良好幫教條件,無論未成年還是成年,均可適用。

主張適用主體寬泛化,依據在于,附條件不起訴得以產生的法理基礎和制度原意并不要求限定主體范圍。首先,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是起訴便宜主義的體現,賦予檢察官更多的自由裁量權。〔13〕附條件不起訴盡量不將輕罪嫌疑人交付審判,而代之以教育性考察措施,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益。其次,附__條件不起訴制度體現了刑罰經濟的思想。〔14〕刑罰經濟要求防止自由刑適用帶來的不必要損害,盡量采用非剝奪自由的制裁方法,因而提倡非犯罪化、非刑罰化。附條件不起訴對輕罪嫌疑人實行開放的幫教考察,避免將通過考察的人移送起訴、判處監禁刑,迎合刑罰經濟思想的主張。最后,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充分體現了我國現行刑事政策———寬嚴相濟。可見,是否適用附條件不起訴并非取決于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特定主體身份,而為是否符合適用條件。對符合條件的成年人適用附條件不起訴更能體現起訴便宜主義、刑罰經濟思想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

(二)檢察官主導下的個別化條件附加

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在設計上,應以檢察官為主導,各部門通力配合,針對具體案情,由檢察官選擇有區別地附加條件,最大限度的教育、感化、挽救犯罪嫌疑人。《刑事訴訟法》對考察條件不宜規定過細,同時還需要完善配套機制來保障所附條件的有效落實。

為何以檢察官為主導? 檢察官在辦理附條件不起訴案件時,要調查犯罪嫌疑人一貫表現,聽取被害人意見,全面考量案件情節。不同案件的附加條件必然不同,只有檢察官最了解案情,最有權決定附加哪些條件。

為何要個別化附加條件? 犯罪具有多因性,既有自身原因,也有社會原因,附加條件全面、有針對性,才能切實達到預防再犯的目的。大多青少年犯罪后,本人亦受精神傷害,心理疏導很有必要;有的青少年家庭關系冷漠,家長課堂可助家長正確與子女溝通,營造和諧家庭;有的青少年缺乏責任心,參加公益活動有助于其增加責任感和社會認同感。

(三)考察期不宜過長,建立跟蹤回訪制度

考察必然需要時間。適用附條件不起訴的案件事實簡單,情節較輕,故考察期限不宜過長。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從司法實踐和訴訟經濟考慮,認為考察期規定為2個月至6個月為宜,試點的11件案件的考察期均在這個時間段內。考察期滿作相對不起訴決定后,應建立跟蹤回訪制度。

由于現實條件所限,海淀區檢察院目前并無跟蹤回訪機制〔15〕,無法及時反饋被不起訴人適用幫教措施后是否表現良好、是否再次違法犯罪的信息,不能依此審視幫教考察工作的質量,發現問題,改進工作。本文認為,應盡快建立涉案未成年人信息檔案,建立跟蹤回訪制度。在一定時間后向青少年所在學校、社區了解其表現,發現不良行為及時矯治,對矯正后5年內的表現評估跟進。

(四)盡快整合社會力量,建立健全幫教組織

在附條件不起訴幫教過程中,檢察機關的定位應為牽頭組織者,而非具體幫教機關。一方面檢察機關沒有權限,另一方面檢察官不具備專業知識。江浙的檢察機關通過和共建單位簽署協議,建立不同的幫教形式:對學生,交由共建學校幫教;對無業人員,交由共建企業幫教;對有職業者,交其單位幫教,是非常好的做法。海淀區檢察院四方幫教委員會模式亦是一種有益探索。

本文就建立健全幫教組織有兩點建議:其一,應爭取國家公權力支持。檢察機關聯合公安、司法、街道、教委、婦聯、團委等部門,建立多部門聯合幫教的長效機制。其二,應重視社會公共資源的支出。近年來我國出現不少關注青少年的團體,如南京的誠愛基地、北京的青蘋果之家,雖然與西方發達的社會團體相比,我國的此類團體在數目、規模、功能上相去甚遠,但隨著社會的發展,類似團體將大量涌現,待條件成熟后,可交由這些團體系統組織策劃考察幫教工作。

(五)建立監督救濟機制

任何缺乏約束的制度都是不完善的。為防止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權濫用,可考慮在立法上規定犯罪__嫌疑人、被害人的權利和公安機關的權利,在程序上對該制度起到制約作用。主要內容如下:

1. 犯罪嫌疑人的權利

人民檢察院在做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前,必須征得犯罪嫌疑人的同意,如果是未成年人,應當征詢其法定人的意見。有辯護律師的,要聽取律師的意見。人民檢察院在做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后,應當公開宣布,說明理由、所附條件、考察期限等,告知犯罪嫌疑人權利義務,并征詢其意見。犯罪嫌疑人不同意適用附條件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起訴或者不起訴的決定。

2. 被害人的權利

有被害人的案件,應將上述情況同等告知被害人。被害人不同意附條件不起訴決定的,可以在收到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后七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此外,應允許被害人參與考察,隨時向幫教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考察情況。

3. 公安機關的權利

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附條件不起訴的,應將附條件不起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嫌疑人、被害人的權利和公安機關的權利,在程序上對該制度起到制約作用。

主要內容如下:

1. 犯罪嫌疑人的權利

人民檢察院在做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前,必須征得犯罪嫌疑人的同意,如果是未成年人,應當征詢其法定人的意見。有辯護律師的,要聽取律師的意見。人民檢察院在做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后,應當公開宣布,說明理由、所附條件、考察期限等,告知犯罪嫌疑人權利義務,并征詢其意見。犯罪嫌疑人不同意適用附條件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起訴或者不起訴的決定。

2. 被害人的權利

有被害人的案件,應將上述情況同等告知被害人。被害人不同意附條件不起訴決定的,可以在收到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后七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此外,應允許被害人參與考察,隨時向幫教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考察情況。

3. 公安機關的權利

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附條件不起訴的,應將附條件不起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不當的,可以要求復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 注:

〔1 〕 附條件不起訴是我國實踐先行的一項司法改革創舉。從理論研究、實踐試點到制度設計,該制度一直伴隨著較大爭議,爭議的焦點之一是名稱問題。國內各地檢察機關在用詞上出現了緩予起訴、暫緩起訴、暫緩不起訴、附條件不起訴等不同稱謂。本文以附條件不起訴為題,一是著眼點在于該項制度在刑事訴訟法中的地位設計,附條件不起訴介于起訴和相對不起訴之間,在制度設計上應當屬于不起訴的一項重要內容;二是考慮到盡管各地用詞不同,但該項制度的本質內容是一致的,學界對名稱問題的研究甚多,本文立足實證研究,走出概念的泥沼,探討該制度的構建完善之策。

〔2 〕梁慧星:《民法總論》[M ] ,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01頁。

〔3 〕海淀區檢察院從2000年開始在公訴一處設立未檢組,負責辦理未成年人普通刑事案件,但由于公訴一處、二處案件類型的人為分流,此時未檢組并非辦理所有的有未成年人參與犯罪的案件。2007年初,根據最高檢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專門辦理制度的要求,未檢組仍舊設立在公訴一處,但負責辦理全院所有的有未成年人參與犯罪的案件,徹底實現了未成年案件專業化辦理。

〔4 〕王娟:《青少年犯罪的家庭環境因素及其矯正》[ J ] ,《理論導刊》2007年第8期。

〔5 〕羅大華、石起才:《青少年犯罪心理學》[M ]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9年版,第347 - 353頁。

〔6 〕沈春梅:《暫不起訴不宜推行》[ J ] ,《人民檢察》2003年第5期。

〔7 〕張澤濤:《規范暫緩起訴- 以美國緩起訴制度為借鑒》[ J ] ,《中國刑事法雜志》2005年第3期。

〔8 〕竇某(男, 17歲,無業)伙同另外兩名未成年人盜竊一輛摩托車,價值1978元,在轉移贓物時被查獲。

〔9 〕謝雙:《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建立暫緩起訴制度》[ J ] ,《天府新論》2006年第12期。

〔10〕洪道德:《改免予起訴為暫緩起訴》[ J ] ,《法學研究》1989年第2期。

〔11〕楊誠、單民:《中外刑事公訴制度》[M ] ,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23頁。

〔12〕陳光中、張建偉:《附條件不起訴:檢察裁量權的新發展》[ J ] ,《人民檢察》200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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