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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建成區以及實行城市化管理地區公廁的規劃、建設、清潔和管護的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廁,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動人口共同使用的廁所,包括公共建筑和公共場所附設的廁所。
第四條公廁的建設和管理堅持合理規劃、建改并重、方便公眾、衛生適用的原則。
第五條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規劃部門)負責全市公廁建設的規劃管理工作。
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公廁建設的組織工作。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市容環衛部門)負責全市公廁清潔和管護的指導、監督工作。
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市容環衛部門)負責轄區內公廁清潔和管護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建設、國土資源、房產住宅、物價、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公廁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管理
第六條市市容環衛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部門,根據城市居民人口密度和流動人口數量,組織編制公廁設置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市市容環衛部門應當根據公廁設置規劃和實際情況,編制年度新建、改建、擴建公廁詳細規劃,經市規劃部門同意后實施。
第八條公廁設置規劃的編制和公廁的建設,應當按照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二類以上(含二類)城市公廁規劃和設計標準執行。
第九條公廁的建設應當采取多種建設主體、多種投資渠道的方式進行,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公廁。
第十條下列區域和場所應當規劃設置公廁:
(一)廣場和城市道路兩側;
(二)旅游景區(點)、機場、車站、碼頭、公園、出城口、大中型停車場等;
(三)大型商場、各類市場、展覽館、體育館、賓館、飯店、加油站等;
(四)居民居住區;
(五)其他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設置公廁的場所。
第十一條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廁的建設納入重點工作目標,制定公廁建設的年度計劃,并采取有效措施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臨街公廁數量不足且無空間建設公廁的,區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購買臨街現有房屋改造成公廁;無空間建設公廁且無可利用房屋改造公廁的,區市容環衛部門可以適當設置移動公廁。
拆除危險建筑物、構筑物還建綠地的,可以根據條件適當安排空間建設公廁。
提倡利用地下進行公廁建設。
第十三條公廁的建設責任按照下列規定劃分:
(一)新建住宅小區的配套公廁由建設單位按照規定進行建設;
(二)旅游景區(點)、公園的公廁由主管單位負責建設;
(三)公共建筑、公共場所的公廁由產權單位負責建設;
(四)城市道路兩側、廣場及其他經規劃確定設置的公廁,由區人民政府負責建設,市人民政府適當給予資金補貼。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廁規劃用地或者改變其使用性質。特殊情況確需占用或者改變的,應當經市規劃部門同意后,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五條公廁建設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其中配套建設的應當與建設項目一并辦理。
市規劃部門在辦理公廁建設項目規劃行政許可時,應當執行公示制度。
在居民居住區內建設公廁可能對周邊居民生活產生不利影響的,利害關系人提出聽證申請,市規劃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組織進行聽證。
第十六條公廁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完審批手續以及開工驗線手續后進行建設。
第十七條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同時配建或者附設公廁的,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建設、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未達到上述要求的,相關部門不得對主體工程進行驗收。
第十八條公廁的建設應當做到造型美觀、新穎,并與周邊環境以及附近建筑風格相協調。
公廁內部設施建設應當逐步提高檔次,實現人性化。
第十九條新建公廁應當設置方便老年人、兒童、殘疾人等行動不便者的無障礙設施。
現有未設置無障礙設施的公廁,具備條件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進行改造,設置無障礙設施。
第二十條公廁建設應當采用高效、節水型的衛生設備和糞便儲存、處理設施。新建公廁或者現有儲糞池公廁附近有市政排污管道的,應當建造或者逐步改造成化糞池公廁。
在公廁周圍進行項目建設的,不得阻塞糞便清運通道。
鼓勵和支持無害化公廁的技術開發及應用。
第二十一條公廁應當設置明顯的、符合規定的標志,并配備完善的服務、照明設施,便于使用者使用。
第二十二條公廁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竣工驗收。其中配套建設公廁的驗收應當提交產權轉移協議。
第二十三條新建住宅小區應當按照規定配建公廁,建成后應當及時移交給所在地區人民政府,由區市容環衛部門代表區人民政府負責接管。
第二十四條現有公廁損壞嚴重、年久失修或者不符合衛生標準的,責任單位應當按照《城市公共廁所規劃和設計標準》的要求,負責改造或者重建。
現有的旱廁應當有計劃地改造成水沖式公廁。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拆除公廁的,在拆除前應當與所在區市容環衛部門簽訂公廁還建協議,并按照還建公廁的造價繳納還建保證金后,方可拆除。建設單位按照規定完成還建的,區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將還建保證金本金及利息及時返還給建設單位。
建設單位拆除公廁后暫時影響市民生活的,應當就近設置臨時公廁供市民使用。新公廁建成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將臨時公廁拆除。
區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將公廁還建協議報市市容環衛部門備案。
第三章清潔和管護管理
第二十六條公廁的清潔和管護責任,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廁和新建住宅小區配套建設的公廁,由區市容環衛部門負責;
(二)公共建筑、公共場所設置的公廁,由設置單位負責;
(三)舊有住宅小區配套建設的公廁,由原管護單位負責;
(四)單位和個人出資建設的公廁,由產權人負責。
前款(二)、(三)、(四)項規定的清潔和管護責任,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可以根據自愿和有償的原則,委托所在區市容環衛部門代為承擔。
第二十七條公廁管護責任單位應當指派專人負責公廁的清潔和管護,保持公廁整潔、衛生,設施完好。
公廁清潔和管護的標準,由市市容環衛部門制定并公布執行。
第二十八條經市市容環衛部門批準從事公廁糞便清掏、清運和處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定期對公廁糞便進行清掏、清運和處置,保證公廁清潔、衛生。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私掏、私運和處置公廁糞便。
第二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封閉、侵占,擅自遷移、拆除公廁;
(二)擅自改變公廁用途;
(三)盜竊、損壞公廁設施;
(四)向公廁內棄置垃圾雜物;
(五)在公廁內張貼、涂寫、刻畫;
(六)其他損壞公廁的行為。
第三十條公廁及附屬設施發生損壞的,管護責任單位應當及時進行維修,保持公廁的正常使用功能;損壞嚴重無法維修的,應當按照規定標準進行重建。
第三十一條有人值守的公廁,管護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開放或者關閉,不得擅自變更開放或者關閉時間;因維修需要確需改變的,應當經所在區市容環衛部門同意。
公廁的開放和關閉時間,由市市容環衛部門另行規定并公布。
第三十二條下列公共建筑、公共場所附設的公廁不得收費:
(一)旅游景區(點)、公園內的公廁;
(二)各類商場、賓館、飯店內的公廁;
(三)醫院以及公共客運場所內的公廁;
(四)其他按照有關規定不得收費的公廁。
第三十三條實行收費的公廁,應當經物價部門批準,取得《收費許可證》,并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執行。
公廁管護責任單位應當將公廁的收費標準在公廁明顯位置公示。
老年人、兒童、殘疾人、現役軍人憑有效證件或者根據身高享受免費如廁待遇;具體執行細則由市市容環衛部門會同市物價部門另行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市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廁清潔和管護工作的監督檢查,督促公廁管護責任單位做好公廁的清潔和設施管護工作。
第四章其他規定
第三十五條飯店、賓館等臨街公共建筑、公共場所附設的內部廁所應當對外開放,方便行人使用。
第三十六條舉辦露天大型集會等活動,附近沒有公廁的,舉辦單位或者承辦單位應當在舉辦場地設置臨時公廁。
第三十七條供水、供電部門應當保障公廁的水、電供應。公廁供水、供電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優惠價格。
第三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當自覺愛護公廁,維護公廁的清潔衛生,并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勸阻和檢舉。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規劃部門按照《哈爾濱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辦理規劃審批、開工驗線手續擅自建設公廁的;
(二)未按經批準的規劃方案建設公廁的。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舉辦露天大型集會等活動,附近沒有公廁,舉辦單位或者承辦單位未設置臨時公廁,影響市容環境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侵占、損壞或者擅自拆除、遷移公廁的,限期恢復原狀,處以公廁本體工程造價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三)封閉公廁的,責令改正,處以責任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四)擅自改變公廁用途的,責令恢復原狀,屬經營行為的處以責任人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屬非經營行為的,處以責任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五)損壞公廁設施的,責令恢復原狀,處以責任人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六)向公廁內棄置垃圾雜物的,責令清除,并處以責任人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七)在公廁內張貼、涂寫、刻畫的,責令清除,并處以責任人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八)擅自改變公廁開放、關閉時間的,責令改正,處以責任人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九)公廁內衛生不整潔,垃圾、糞便、污水等不及時清理的,責令改正,處以責任人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其它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二條市規劃部門、市容環衛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濫施處罰。
違反本條前款規定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引言
1902年,在泰國政府供職的一位叫J.霍曼?范德海德的荷蘭著名灌溉工程師提出一項政策建議:在泰國湄南河畔的猜那興建一座大型水壩,并隨之提出方案。湄南河谷中央平原當時是泰國出口支柱大米的主要產地。為了進一步提高土地生產率,有必要適應這塊土地地勢坦蕩但需加強灌溉的特點,修建一座大壩和廣泛的運河網。范德海德的政策建議及設計方案正是適應這一需求而提出。但從1902年底到本世紀末1909年間,雖然他屢次向政府官員闡述建議并輔以一項周密的計劃論證建議,該計劃內含政府財政成本和效益(增加了土地稅、水費)的估計數,并用社會成本及效益分析框架作分析,認為:該工程能給泰國帶來大量的凈社會利益。但是,直到二戰后,這項政策建議才真正成為泰國的灌溉政策之一。
為什么給社會帶來凈利益的公共政策不能被采用?為什么最終在二戰后這項政策建議最終上升為政策?事實上,可以提出這種疑問的公共政策建議相當多,范德海德的政策建議只不過是眾多命運乖蹇政策中的一個例子。在這里,政策不僅僅是政策本身的問題,而是涉及到更大范圍的制度的問題。本文將以范德海德的政策建議為例,分三大部分來探討公共政策與制度因素問題。第一部分將探討制度對公共政策的制約關系;第二部分是公共政策對制度的影響;第三部分則探討政策主體對制度的作用。
一、制度制約公共政策
在人類社會歷史發展過程中,從原始社會的氏族公社制度,到今天的市場經濟制度,制度都是人類社會生活中不可或卻的。而政策與制度一樣,也是與人類社會發展伴始終的。制度、政策都是起源于人類自身利益的需要,但具體的產生方式、作用并不同。
首先,個人作為社會性動物,對自己在現實生活中的追求目標是理性的,他追求利益最大化。從這個意義上說,個人是理性人。但理性人不等于正確的人,再加上諸如信息不對稱、成本損耗等等客觀因素,個人利益最大化往往不能實現。適當的制度安排可以彌補個人理性的不足,彌補一些客觀因素的負面作用,使個人利益最大化得到盡可能的實現。但制度出現,并不意味著馬上就可以起到應有的作用,還需在其框架內細化、歸類,制定各種政策來輔助實施。這樣,政策就產生并發揮作用了。
其次,個人雖是理性人,但理性并不能彌補他自然性上的缺撼:個人的生命過程及生活過程中不確定性因素太多,他無法預計生老病死,也無法預計天災人禍。單個人在自然面前是脆弱的,需要合作來減低這種不確定性。而合作使人成為社會人。適當的制度安排可以使社會人的合作更趨合理,更有利于個人在幼年與老年獲得生存保障,更有利于人避免一些天災人禍,并使自己有能力應付一些不可抗力帶來的災難性后果,從而使整個人類社會得以向前發展。但至于怎樣合作,怎樣使幼年與老年獲得生存保障,怎樣應付災難,則是政策所面臨的問題了。
那么,到底什么是制度呢?制度如何制約、真包含政策呢?
制度,通俗而言,就是社會中單個人應遵循的一整套行為規則。更確切的說法,本文采用美國的經濟學家道格拉思?諾思的定義:制度提供框架,人類得以在里面相互影響。制度確立合作和競爭的關系,這些關系構成一個社會,或者更準確地說,構成一種經濟秩序……制度是一整套規則、應遵循的要求和合乎倫理道德的行為規范,用以約束個人的行為。在諾思的定義中,制度是一個經濟學名詞,但同時,制度又是規則、要求和行為規范。因此,制度不外乎是各種具體存在的行為規則、規范的合體。政策作為規劃、社會目標、議案、政府決策、計劃、項目等多面體的表征詞,自然而然不會脫離制度框架,而是從屬于制度框架。
由于制度并非是單一形式的,具體的羅列會使制度顯得紛繁蕪雜。這種情況并非制度分析家們所愿,因此,制度分類是很有必要的。而政策與制度的真包含關系也主要體現于此。
諾思的分類方法,是把制度區分為憲法秩序、操作規則和規范準則三大類。同時,他又指出:這三類并非斷然分開,分界線并不明確。
第一類是規范準則。這是比較特殊的一類制度,它們涉及到“文化背景”(拉坦語)與“意識形態”(諾思語)。它們是憲法秩序、操作規則的背景材料和淵源。這一類制度包括社會所處的階段、文化傳統、國家意識形態以及心理因素等等。它們常常是非明文規定或非條例化規定的,但卻使社會上的人們在潛在的國家強制力下潛移默化。通過這種潛移默化,憲法秩序和制度安排的合法性得到確定。這類制度的特點是“根深蒂固”,變化緩慢,變動不易。
第二類制度是憲法秩序。諾思認為:憲法可以定義為對管理的條款與條件(集體選擇)的規定,這里的管理包括規則的制定、規則的應用和規則的堅持與評判。這一類制度規定確立集體選擇的條件和基本規則,這些基本規則包括“確立生產、交換和分配的基礎的一整套政治、社會和法律的基本規則。”(Davis與North)。人們一般稱之為立憲規則。這些制度一經設定,非經特殊而謹慎的程序,如集體選擇的條件等等;非經特殊的緊急情況,如戰爭、等等,它們不可以變動。當然,這種不可變動并非絕對,只是相對一個長遠期而言的。就長遠而言,沒有一種制度是不可變動的。
第三類制度是操作規則。這類制度是在憲法秩序的框架中創立的,是憲法秩序的具體安排。它包括法律、法規、社團、合同以及政策等等。制度制約公共政策也主要體現于此。政策作為依憲法秩序而制定的具體安排,它的產生、制定、執行無一不受到憲法秩序的約束。弗農。拉坦認為:1、憲法秩序可能有助于自由地調查與社會實驗,或者可能起到根本性的壓制作用。2、憲法秩序直接影響進入政治體系的成本和建立新制度的立法基礎的難易度。3、憲法秩序影響到公共權力運用的方式因而影響到由公共政策引入經濟的扭曲的類型。如果這些扭曲很大,則市場便會顯示出引入的制度變化將發生方向性錯誤。4、一種穩定而有活力的憲法秩序會給政治經濟引入一種文明秩序的意識――一種關于解決沖突的基本價值和程序上的一致性,這種意識會大大減低創新的成本或風險。正是由于拉坦的這四個憲法秩序的觀點,政策作為一種操作規則,必然受制于憲法秩序安排。
由以上的分類我們可以看出:制度對政策是制約關系,是真包含關系。在“根深蒂固”的文化與意識形態下,憲法秩序這一類制度首先得得以安排。由于這些“確立生產、交換、分配的基礎的一整套政治、社會和法律的基本規則”的指導性、宏觀性及缺乏可操作性,政策就來執行操作任務。各種政策把憲法秩序具體化,并在實際執行中不斷完善,逐漸上升為法律、規章;體現到人與人的合作關系,則表現為帶有經濟意味或政治意味的組織、合同、社團等等。而各種政策在制定、執行時又不可逾越“基本規則”的限制,它們在制度框架中“生根發芽”,用具體規則充實整個制度。政策是制度的附生物,隨制度的產生而產生,也隨制度的消亡而消亡。同時,由于制度的指導性及難變動性,有些政策建議雖是可行的、有收益的,但由于制度間的相互牽制,建議不能上升為政策。
我們回到前文的范德海德政策建議上去,查看一下當時的屬制度范疇的背景材料:19世紀末全球資本主義經濟一體化已經形成,泰國作為帝國主義的原料產地與商品傾銷市場,也是一體化中的一員。國際大米價格的上漲,使泰國水稻種植面積增加,從而引起地價實際上漲;泰國政府采用農業研究和灌溉投資的對策來干預地價上漲;同期,泰國一直面臨帝國主義侵略的威脅,軍政機關投資和相關基礎設施(如鐵路)投資也需增加;另外,當時泰國王室及政府高層官員擁有的絕大部分土地在另一Rangsit區,一旦灌溉政策實施,農民會大批從Rangsit區遷往湄南河谷中央平原,政府高層官員的既得利益就會失去。
從這份背景材料中,我們可以很清楚地看出泰國當時的制度中的兩對矛盾:其一為國家安全制度與國家經濟發展制度間的矛盾;其二為保護社會中上層人物與保護國家經濟利益之間的矛盾。這兩對矛盾清楚地凸顯出當時泰國制度框架中的牽制關系。安全要高于部分經濟利益,已受益者不會放棄既得利益,二者一結合,契合點就是給社會帶來凈利益的好政策在制度框架中的牽制作用下被無限期延長。
二、政策影響制度
政策從屬于制度,在制度框架中生成與運用。但政策的特性決定了它并非被動的適應制度,它也不僅僅只有利于制度框架的完善,它還會積極或消極地在制度框架內發生量變,最終促使制度變遷、達到制度創新。用一句通俗的話說就是:政策能動的反作用于制度。
至于政策的定義,我們可以這樣認為,“凡由一定的主體作出,同時對一定的客體產生了一定影響的要求、希望、規定、強制等等都可以被視為主體的某種政策”。政策源于人類自身的切身需要,但它產生于人類在解決比較現實的問題的時候,它是在制度形成后或逐漸形成期中的具體操作。較之制度,它更具有行為特征。而政策的確切定義比較難用精確的語言說明。就眾多公共政策學家的觀點來看,主要有四種極具代表性的說法:
其一,以哈羅德?拉斯維爾為代表,認為政策是一項含有目標、價值與策略的大型計劃。這種觀點強調了政策行為的設計和目標功能。但缺乏具體做法來解決實際問題。
其二,以戴維?伊斯頓為代表,認為政策可視為一種權威性的社會價值分配方案,對某一具體政策而言,這種價值分配將在與政策相關的目標群體范圍內進行。這種觀點強調政策的價值分配功能。但忽視了政策的創造功能。
其三,以托馬斯?戴伊為代表,認為政策是政府意志的體現,是政府選擇作為與不作為的行為。這種說法強調政策是一種政治行為,強調其實踐性。但忽略了作為不一定是政策,或許只是一種“做法”。
其四,以詹姆斯?安德森為代表,認為政策是政府的有目的的活動過程,是一個過程概念,表現在政府為達到某種目標而采取的一系列可操作的活動。這種觀點強調政策的實證性和動態性。但忽視了政策執行過程的重要性。
事實上,政策不僅僅是計劃和目標,也不等同于價值分配,更不等同于政治行為,同樣也非只是操作性和動態過程。政策應當是它們的集合,以上四種觀點只不過是政策不同層次的形態表征而已。政策是制度框架中的“磚石”,它是“廣義的規劃”。這種廣義的規劃是靈活多變的,具有很強的適應性。同時,政策由于其“潛移默化”的特征,使它又成為相對恒定而持久的政府決策。這是政策的本質屬性。與政策的起源密切相聯,政策是人與人合作中的一種“契約”,是有關集體成員的一種默契,是要求所有成員在給定的環境中能預測其他成員的行為準則。但這種政策又不等同于法律、法規。雖然法律、法規也近似于一種“契約”,也可以在給定環境下預測他人行為,但政策并沒有明確規定違反契約將會受到多大程度的懲罰。但同時也如第一部分提到的,許多政策會逐漸上升為法律、法規。懲罰程度會被明確規定。在大多數情況下,政策與法律間并沒有明確的區分,甚至可以說法規、法律是政策的法律形態。
很明顯,從上面可以看出,政策具有目標特征、行為特征、靈活多變特征、實證特征以及法律特征,也正是由于這些特征,決定了政策是能動的反作用于制度框架的。
(一)、政策具有很強的目標特征。它是為了解決人類自身需要而產生的。任何一項政策,都是在制度框架下細化的目標的指導下,制定其內容形式,然后加以執行、評估等等。在執行過程,要多方考察,看它是否偏離原來的目標。也正是由于這種很強的目標特征,原有制度得以強化,制度框架得以完善。也同樣是由于很強的目標特征,政策在執行、反饋中也會波及到原先目標,會使政策執行主體意識到目標的欠缺或偏頗。經過一系列程序,使目標有所糾正,進而鞏固和完善制度的分目標。
(二)、政策的行為特征是指政策本身是在實踐中完善、成型的,具有很強的實踐性、操作性。任何一項政策制定出來都不是面面俱到、事事料到的。因此政策的最終成形是人們在實踐中加以操作并完成的。但這種行為特征不僅僅是一種被動執行行為,而是根據實際情況實事求是的執行的。因此政策雖有目標,但為了更趨于理性化,往往在政策執行中變動目標,甚至影響其他目標,為制度增加新鮮“血液”,促進制度創新。
(三)、政策的靈活多變特征,是相對于憲法秩序和制度安排的較長期穩定性而言的。由于政策是為制度服務的,制度變遷必然會引起它的變動。但同時由于其靈活多變,也就是執行反饋的靈活性,使它更容易促使正處于量變最高點的制度走向質變,使制度創新得以實現。
(四)、政策的實證特征是指政策作為一個完整的從發現政策問題――提出解決方案――評價各個方案――選擇最優方案――執行所選方案的活動過程。由于這個過程的邏輯性很強,大多數政策相對于制度要求是比較合理和可行的,可以稱之為“好的政策”。但這并不意味著正確發現問題就可以有正確的解決方案。政策主體往往由于自身的因素,如素質、信仰以及心理等等,另外加上信息不對稱、交易成本認識等等的不同,政策極有可能是無效率的,是“壞的政策”。只要這個“壞的政策”實行時間足夠長,就可能嚴重影響制度安排,不是破壞,便是突變,進而影響到制度變遷。
(五)、政策的法律特征是指政策逐步完善,逐步合理,可以上升到法的階段,成為法律或法規。政策的法律特征在人類的政治發展過程是相當普遍的。在相當長的一段歷史時期內,國家和社會的公共權力無論在法理上還是現實中都是為少數人壟斷的。這少數人提出的政策甚至不需要任何程序就可上升為國家法律,隨后的資產階級革命,打破了這種“金口玉言”式的立法狀態,政策更多的以法律、法規形式出現。這一方面促進了制度框架的鞏固,但同時也使得制度框架變得僵化起來。人們的意愿往往不能實現,而改變起來又不容易,各種制度安排間必然會產生不均衡,從而引起制度變遷或制度創新。用諾曼.尼科爾森的話來說,就是:“制度變化正是依存于政治和經濟力量相互作用的‘政治經濟’事件”。
我們再回頭去看范德海德政策建議。在這項灌溉政策中,目標是相當明確的:為給湄南河谷中央平原提供灌溉服務,給泰國帶來大量的凈社會利益;行為特征則體現在這項政策是應外部環境的變化而提出的,即怎樣對付大米出口激增后土地價格的上漲問題;而其動態或實踐性則體現于這項政策從開始到論證結束后,范德海德設計方案的出臺。因此,這項灌溉政策建議雖然在1902年到1909年間屢遭否決,但其生命力卻很旺盛。各個制度安排間的相互牽制,雖然有暫時的妥協――灌溉建議不被接受。但是,在出現新的制度安排,即二戰后世界和平趨勢加強,亞洲地區民族國家逐漸獨立,開始謀求自身的發展,同時,世界銀行也給予相應的支持,這項孕育在舊制度內的政策建議終于被采納執行,范德海德設計的水利工程也終于得以完成。在這個例子中,我們固然不能說灌溉政策極大地影響了制度,但作為一個“好政策”,它確實是在影響著關鍵性的經濟制度的運行的。它開始沒有被采納實施,但在無形中,并沒有人否認它的真正價值。
三、政策主體對制度的影響
制度是一個社會中單個人應遵循的一整套行為規范,而政策則是在制度框架下行為規范的細化與執行。政策體現并執行著制度。而政策是由人制定并執行的的。一般而言,政府的高層官員以及官方機構是政策制定與執行的主體。我們把他們稱之為政策主體。不可避免地,政策主體要對制度框架產生很大影響。這種影響,既可以是正面的,也可以是負面的。通常情況下,政策主體對制度起正面影響,他們在維護、鞏固和完善既有制度。然而,一旦負面影響出現,由于政策主體的特殊地位,將會對制度產生極大沖擊力。本文中主要探討政策主體對制度的負面影響。
(一)、依據西奧多?洛伊的類型學,政策可以分為分配政策、再分配政策、調控政策、和基礎性政策。諾曼?尼科爾森分析,這種類型劃分的標準有兩個:
(1)、強制的程度。
(2)、對個人影響的直接程度(相對于個人選擇的環境)
也就是說,個人在運用公共權力對政策進行選擇時,他會考慮到這種政策的強制性有多大,更重要的是對他自己直接或間接的收益或限制為多大。這兩個標準,決定了政策主體在制定與執行政策時并非是十分順從、一心一意的服務于大的制度框架的。他們為了自己的利益可以曲解目標,變動執行。其后果就是需要有另外的制度安排來協調這種不和諧。
制度變異應運而生。而這種變異可以是好的,也可以是壞的。
(二)、制度對政策具有真包含關系,使得政策主體與制度的關系相當微妙:政策主體更類似于制度框架中眾多的“建筑工人”,而制度則類似于“建筑工程師”。本來一座大廈的設計、指揮是由建筑工程師來進行的,但由于“制度”在此等于一個盲人工程師,他心中有數,也會有別的工段長給他介紹情況,但還由于看不到真實的大廈進展情況而有些束手無策。而建筑工人則一方面按工程師的設計進行,以免大廈全傾傷及自己,另一方面又會考慮到各自的利益,或偷工,或減料,這種集體選擇方式產生了異化。再加上集體選擇本身的局限性,如從眾、冒險心態等等,從而造成“政策主體”中集體選擇相當困難,結果往往是相互妥協,妥協的后果就是制度內部的不均衡,制度逐漸發生變遷。
(三)、政策對制度的能動的反作用,使得政策主體在保護原有制度和反對原有制度上具有很大的主動權。一個政策問題產生后,由于其觸及到制度框架或制度框架中其他具體制度安排時,政策主體認為有必要介入時,政策問題就會被立案及至制定對策并付諸實施。一般而言,介入的必要性取決于國家本身的費用利益計算,其中應充分考慮到社會取向。但由于制度本身具體條件的約束,首倡政策的主動權一般都掌握在政策主體手中,而非一般的看到此項政策優勢的普通人手中,所以在一項有利于制度框架穩定和逐步創新的政策建議提出來后,由于政策主體的傾向性不同,這項政策建議并不一定能上升為政策并執行。可以說,政策主體的作為與不作為對制度變遷也有很大影響。
(四)、制度框架的龐大,制度安排的繁多,必然使各項具體制度間產生一些“真空”地帶。這樣,對那些屬于精英類政策主體而言,就會看到如何使自己制定的政策更有利于自身的利益的機會。雖然在公共行政領域內政府機構應以追求社會效益、維護公平與正義為目的,但作為政策主體的是人。人不可能個個都是高尚的,在一個以維護上層人員利益為目標的制度框架中,政策主體極可能鉆政策“真空”的空子,制定一些貌似合理而事實上不公平的政策,也會否決一些貌似與大目標有沖突而事實上很合理的政策,進行政策“尋租”。這種現象更常見于發展中國家。產生這種現象的更深層次的制度原因,正如美國政治學家文森特?奧斯特羅姆等人指出的那樣:
(1)、發展中國家的執政的政治集團和軍事集團往往具有集立法、行政、司法、經濟、軍事、輿論等權力于一身的傾向,這一方面使得國家的政府部門迅速膨脹,助長不負責任和辦事不求效率的作風;另一方面形成政權部門對于經濟過程的過多干預,甚至出現政治和軍事集團代替經濟部門作出經濟選擇的情形。
(2)、發展中國家一方面不得不較多考慮滿足社會基本的生活生產需要而實行無償或低價的物品與服務的分配,另一方面有往往無暇顧及各方面制度的健全與完善,對于政策主體更多強調職業道德自我約束而較少重視法規的管束。從而為這些人“尋租”提供機會。
(3)、發展中國家的公共部門往往過于單一化,不允許具有共同體特色的公共部門或公共組織的存在,即使出現了自發的共同體公共組織,也常常由于缺乏法律保護而遭夭折;共同體為自身提供公共物品的努力也可能遭到政策主體的反對而失敗。
以上談論的都是政策主體對制度的負面影響。當然,我們不會否認政策主體的正面影響是主流。只是政策主體事實上也是制度創立與選擇的主體。一旦負面影響產生,就不僅僅是政策本身的問題,而是波及制度本身。研究其負面影響遠比說明正面影響有用的多。在制度創立初期,政策主體會通過政策的制定與執行維護和鞏固制度,使制度框架更加完善。但如同任何新事物一樣,一旦制度完全定型,人們就會熟視無睹,他們會尋求一種制度框架中的個人發展。所以政策主體目標異化,政策主體與制度主體(主要指制度的創造、選擇者)已經分離,負面影響不可避免。促使制度變異。
泰國湄南河畔的灌溉建議事實上就是由非政策主體提出、但遭政策主體否決的一項政策建議。政策主體即泰國政府的高層官員們在Rangsit區擁有大量土地,在Rangsit區,政府曾做過大額灌溉投資,興建Pasak水利工程,同時,該區還是泰國第一座水稻試驗站所在地。不言而喻,泰國高層政府官員是原先灌溉政策的受益者,他們對原先的政府采取的提高土地生產率的政策是滿意的。他們對旨在維護他們上層人員利益的制度的政策是同意并執行的。但到范德海德水利工程建議提出后,這項工程雖然有利于全社會收益,但由于它觸動了政策主體的利益,這種干預影響損及政府要員的利益時,這項政策建議就只能是建議,而不能上升為政策。二次世界大戰的巨大影響,使得泰國原先的制度已經變遷,政策主體也不在是Rangsit區的收益者,權衡考慮,這項政策建議才真正成為政策。
第三條水利部負責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的注冊備案和持證上崗執業管理工作,辦事機構為建設與管理司。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依照管理權限,負責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注冊申請材料的受理、轉報以及持證上崗執業等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本辦法中注冊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是指經全國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資格認證統一考試取得《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并按照本規定注冊,取得《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從事水利工程造價專業工作的人員。
第五條取得資格證書人員,須經水利部注冊備案,方可以注冊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的名義持證上崗執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死亡或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在兩個及兩個以上單位申請注冊的;
(三)在申請注冊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四)年齡超過65周歲的;
(五)未按本辦法規定提交合格繼續教育證明的;
(六)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的;
(七)依法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注冊程序如下:
(一)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同意后,一般向單位所在地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注冊申請材料。在京中央企、事業單位的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應向水利部提交注冊申請材料,各流域管理機構的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應向其所在的流域管理機構提交注冊申請材料。
(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注冊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連同申請材料轉報水利部。
(三)水利部自收到已簽署意見的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注冊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對符合條件者準予注冊備案,并頒發《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水利部每年度向社會公告注冊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人員名單,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條首次申請注冊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經所在單位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的《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注冊申請表》;
(二)《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資格證書》復印件;
(三)身份證復印件。
取得資格證書三年后申請首次注冊或被注銷注冊證書后又重新申請注冊執業的,應提交繼續教育合格證明。
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申請注冊,應對其提交的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采取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第八條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有效期滿30個工作日前,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注冊程序,辦理延續注冊備案手續。
申請辦理延續注冊備案者,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經所在單位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的《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延續注冊申請表》;
(二)《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原件;
(三)繼續教育合格證明復印件。
第九條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在注冊證書有效期內,其注冊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在發生變化后2個月內,向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相應注冊申請受理機構申請辦理注冊變更手續,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變更注冊申請表》一式兩份;
(二)《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原件。
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各流域管理機構,應在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辦理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注冊變更情況的統計表報水利部備案。
第十條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注冊備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利部注銷其注冊證書,收回《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一)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年齡超過65周歲的;
(三)超過注冊有效期而未延續注冊的;
(四)已與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五)在兩個及兩個以上單位申請注冊的;
(六)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證書的;
(七)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的;
(八)注冊證書被依法吊銷的;
(九)依法應當注銷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注冊有效期一般為3年。允許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注冊期限不足3年的按其實際可執業期限確定有效期。
第十二條《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由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本人保管,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涂改、偽造、出借、轉讓和非法扣押、沒收《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第十三條水利行業實行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持證上崗制度。
(一)凡從事水利工程建設活動的項目法人、設計、監理、施工、咨詢、管理等單位,在工程計價、評估、合同管理等部門,應當設置工程造價審核崗位,此崗位必須由注冊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上崗。
(二)凡水利工程建設的中央項目、中央參與投資的地方項目和地方投資的大型項目,其項目建議書投資估算、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初步設計概算、招標文件的商務條款、招標標底、建設實施階段的項目管理預算和價差計算、竣工決算報告中關于概算與合同執行情況部分以及上述文件的相關附件等文件的編制,必須有注冊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參與把關。上述文件的校核、審核和咨詢人員必須具備注冊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資格,文件的扉頁必須由上述人員加蓋注冊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執業印章,否則視其文件不合格,主管部門不予審查或審定。
(三)注冊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持證上崗應做到: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恪守職業道德,誠實守信;對自己提交的技術成果負責,必須且只能在自己擔任編制、校核、審核和咨詢的相應文件上簽字蓋章;嚴格保守工作中取得的技術和經濟秘密。
第十四條在《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有效期內,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應參加至少一次由水利部組織的繼續教育培訓并取得合格證明。
第十五條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遺失《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或執業印章,應當在水利部指定的媒體聲明后,向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相應注冊申請受理機構,提出補辦《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或執業印章的申請,補辦程序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注冊程序進行。
第十六條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注冊(首次注冊、延續注冊、變更注冊、補辦證書或印章)申請表格式由水利部統一規定,《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由水利部統一制作。
施工進度的控制效果如何,與施工質量及工程投用時間密切相關。施工單位應在遵循施工進度控制原則的基礎上,從經濟、組織、施工技術等方面對施工進度進行控制與管理,保證工程建設活動的順利進行,使工程項目可以如期完工,為企業創造更多的經濟與社會效益。
一、水利工程施工中的進度管理特點
1、風險性
水利水電建設工程屬于基礎性建設項目,其身后有著龐大的產業鏈,工程量大、工期長,且施工復雜。在工程的建設中,有諸多因素會對施工進度造成影響,包括自然因素與人為因素。自然因素如洪澇、地震、泥石流等;人為因素如國家政策變動、管理失誤等。這些因素都有可能導致進度延誤,使得工程不能如期交付,且增加了工程的風險性。
2、靈活性
自然因素與人為因素均會對工程的施工進度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甚至造成工程無法如期竣工。自然因素具有不可違性,但人為因素可盡量避免。對于影響施工進度的人為因素,施工企業或單位應建立一套有效的避免機制與獎懲機制。若出現由于人為因素而影響施工進度的情況,應對其作出相應的處罰,并督促其及時糾正,以免施工進度長期受影響。對于自然因素導致施工進度被耽誤的情況,應想方設法延期整個工程的進度,注重以人為本,不可為了趕進度而忽視施工質量。總而言之,對施工進度的控制,應做到靈活、敏捷、以人為本,且要保證施工質量。
3、多層性
由于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復雜、難度大、工期長,使施工進度的控制體現出多層性特征。正因為如此,水利水電工程的負責單位往往需要對施工進度進行分類與分解,并制定建設工期目標與施工工期目標,然后然后逐層逐次地去完成。當全部施工單位均順利完成施工任務,才算是整個工程的竣工。
二、水利工程進度管理實施過程中應該注意的問題
1、制定合理的進度目標
工程的進度目標是進行進度控制的依據,而監理工程師對于確定進度目標制定的合理性和科學性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在總工期保證不變的前提下,監理工程師應該自上而下地對目標進行分解,仔細研究每一個分段目標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并與發包人共同進行討論,達成統一意見。在這個過程中,監理工程師要秉持自己的工作原則和理念,敢于提出不同意見,認真細致進行論證,力爭取得發包人的認同,有效地減少施工工期的不確定性,使工程的進度目標更加科學合理,提高其可操作性。
2、加強對施工進度合同與安全的控制管理
施工進度合同是為了確保施工單位如期交工而訂立的合約。對進度合同進行管理,也是實現對施工進度有效控制的重要方式。所以,在制定交接工期時,施工單位應考慮到施工中可能出現的意外情況,保留一定余地,保證施工單位能如期交付。同時,還要明確合同雙方的責任與義務,以免發生糾紛。此外,還要加強施工的安全管理,因為一旦發生安全事故,勢必會對工程進度產生一定程度的影響,延誤工期。
3、加強對施工進度的經濟控制
在對施工進度進行控制的過程中,施工人員、材料及管理等都需要投入大量資金。為了滿足各種施工需要,施工單位采取有效的經濟管理措施,以保證施工進度就變得尤為重要。首先,施工單位應以施工內容與計劃為依據,制定合理的施工資金需求規劃,以確保各項施工內容的資金設備均能體現在規劃中。其次,對于水電施工的相關內容,施工單位可對其進行預算管理,嚴格根據施工技術與流程對資金投入規劃進行控制,并指派專人負責管理。最后,施工單位還應制定相應的獎懲機制,對于施工中的延、施工加班等不良情況,應予以處罰,并責令糾正;對于超前完成工期的現象,可適當予以經濟獎勵與精神獎勵;對于無故違紀者,應予以警告,嚴重時予以罰款或解雇等處罰。
4、加強對施工技術的控制管理
施工技術是影響施工進度的一個重要因素,對其進行控制與管理是保證施工活動得以正常進行的關鍵。所以,施工進度控制人員應從施工開始至施工結束,對施工技術的應用情況進行全程控制與管理。第一,為了預防施工單位在施工期間出現設計變更或是施工技術變更的情況,應認真分析并審核設計階段的進度規劃與施工技術規劃,以保證施工總計劃、季度計劃及月度計劃的順利完成。第二,施工期間,施工單位應建立一套施工進度記錄制度并認真貫徹落實。施工期間的各項內容均應進行詳細記錄,如施工者、施工環境、施工起止時間、施工設備等;還要建立一套信息系統平臺,以便隨時掌握承包方與監理方的最新動態。第三,對于施工中由于技術、環境及材料等因素而導致的工期延誤,施工單位應及時針對引起工期延誤的原因進行改善與調整,以施工進度的合理性。比如,通過施工設設備,實現對施工環境的改造;增加施工設施等。
5、網絡進度計劃的進一步協調
網絡進度計劃優化,是工程項目管理的關鍵性問題之一。網絡計劃優化就是根據工程計劃的要求,在一定的約束條件下,利用時間差不斷改進工程計劃方案,以尋求周期最短、費用最小、資源充分最有效利用以及切實可行的最優計劃方案。即逐次優化,時差逐次減少以至大部分消失,然后管理人員根據優化的結果,做出決策。其具體步驟就是通過對水利工程項目分解,按照各分項工程的相互關系繪制網絡計劃圖,并計算網絡計劃各時間參數和確定的關鍵線路,得到一個初始的進度計劃。然而,由于工程實施過程中主客觀因素的變化,工程項目的網絡計劃難以一次做得很完美,它是一個動態的過程。比如工程計劃工期超出上級的規定、資源呈現供不應求的情況、成本超出預算等等這是難以避免的,因此還要綜合考慮工期、資源和成本的相互關系,對網絡圖進行多次的調整和修改,直到得到最優的計劃方案,這就是網絡計劃的優化問題。
6、完善調度工作
調度工作是施工階段進度管理中必不可少的一個重要方法。所謂調度工作,就是掌握施工計劃、協調部門職責、排除管理矛盾、克服薄弱環節、保證施工質量和進度。調度工作必須具備靈活而又不失嚴謹的特性,嚴格遵守規章制度的同時,能夠及時收集信息、預測突發問題、靈活對策措施,進而保證施工效率和進度。
7、完善企業監督管理制度
完善企業監督制度, 對控制工程施工進度起著關鍵性作用, 將監督效果與個人利益掛鉤, 充分調動監理人員的積極性。加強對監理人員的培訓, 包括工程項目進展培訓和職業操守培訓。監理人員的任務意識直接關系著工程的進度與質量, 企業必須對此引起重視。監理人員需要具備基本素質, 掌握設計圖紙和資金安置計劃, 做好施工過程中的審查工作, 這直接聯系著工程與投資兩部分。在施工過程中, 監理人員要對進度情況進行詳細記錄和報告, 協調施工對與承包企業的矛盾。另外, 企業應制定監理監管制度, 針對其工作成果制定獎懲制度, 這樣才有助于監督順利、嚴格進行, 保證施工順利進行。
三、結語
綜上所述,水利工程進度控制是一項綜合性的工程,在很大程度上需要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之間的大力配合,任何一項小的問題都可能導致工程的延期和延誤,只要各參建單位職能部門能適時溝通、密切配合,執行中對已制定的進度計劃不斷地檢查和調整水利工程的施工進度就能得到有效控制。
參考文獻:
本文從范德海德政策建議談起,對公共政策與制度因素關系做了粗線條的探討。認為:制度制約政策,制度對政策是真包含關系;同時,政策的特性決定它并非被動適應制度,而是對制度具有能動的反作用。另外,本文還認為:政策主體對制度有很大影響,在一項制度剛剛被選擇及創立階段,這種影響大部分是正面的;在一項制度已經完全成熟和略顯僵化時,政策主體許多時候對制度起負面影響,而這種影響對制度的沖擊力相當大。
引言
1902年,在泰國政府供職的一位叫J.霍曼?范德海德的荷蘭著名灌溉工程師提出一項政策建議:在泰國湄南河畔的猜那興建一座大型水壩,并隨之提出方案。湄南河谷中央平原當時是泰國出口支柱大米的主要產地。為了進一步提高土地生產率,有必要適應這塊土地地勢坦蕩但需加強灌溉的特點,修建一座大壩和廣泛的運河網。范德海德的政策建議及設計方案正是適應這一需求而提出。但從1902年底到本世紀末1909年間,雖然他屢次向政府官員闡述建議并輔以一項周密的計劃論證建議,該計劃內含政府財政成本和效益(增加了土地稅、水費)的估計數,并用社會成本及效益分析框架作分析,認為:該工程能給泰國帶來大量的凈社會利益。但是,直到二戰后,這項政策建議才真正成為泰國的灌溉政策之一。
為什么給社會帶來凈利益的公共政策不能被采用?為什么最終在二戰后這項政策建議最終上升為政策?事實上,可以提出這種疑問的公共政策建議相當多,范德海德的政策建議只不過是眾多命運乖蹇政策中的一個例子。在這里,政策不僅僅是政策本身的問題,而是涉及到更大范圍的制度的問題。本文將以范德海德的政策建議為例,分三大部分來探討公共政策與制度因素問題。第一部分將探討制度對公共政策的制約關系;第二部分是公共政策對制度的影響;第三部分則探討政策主體對制度的作用。
一、制度制約公共政策
在人類社會歷史發展過程中,從原始社會的氏族公社制度,到今天的市場經濟制度,制度都是人類社會生活中不可或卻的。而政策與制度一樣,也是與人類社會發展伴始終的。制度、政策都是起源于人類自身利益的需要,但具體的產生方式、作用并不同。
首先,個人作為社會性動物,對自己在現實生活中的追求目標是理性的,他追求利益最大化。從這個意義上說,個人是理性人。但理性人不等于正確的人,再加上諸如信息不對稱、成本損耗等等客觀因素,個人利益最大化往往不能實現。適當的制度安排可以彌補個人理性的不足,彌補一些客觀因素的負面作用,使個人利益最大化得到盡可能的實現。但制度出現,并不意味著馬上就可以起到應有的作用,還需在其框架內細化、歸類,制定各種政策來輔助實施。這樣,政策就產生并發揮作用了。
其次,個人雖是理性人,但理性并不能彌補他自然性上的缺撼:個人的生命過程及生活過程中不確定性因素太多,他無法預計生老病死,也無法預計天災人禍。單個人在自然面前是脆弱的,需要合作來減低這種不確定性。而合作使人成為社會人。適當的制度安排可以使社會人的合作更趨合理,更有利于個人在幼年與老年獲得生存保障,更有利于人避免一些天災人禍,并使自己有能力應付一些不可抗力帶來的災難性后果,從而使整個人類社會得以向前發展。但至于怎樣合作,怎樣使幼年與老年獲得生存保障,怎樣應付災難,則是政策所面臨的問題了。
那么,到底什么是制度呢?制度如何制約、真包含政策呢?
制度,通俗而言,就是社會中單個人應遵循的一整套行為規則。更確切的說法,本文采用美國的經濟學家道格拉思?諾思的定義:制度提供框架,人類得以在里面相互影響。制度確立合作和競爭的關系,這些關系構成一個社會,或者更準確地說,構成一種經濟秩序……制度是一整套規則、應遵循的要求和合乎倫理道德的行為規范,用以約束個人的行為。在諾思的定義中,制度是一個經濟學名詞,但同時,制度又是規則、要求和行為規范。因此,制度不外乎是各種具體存在的行為規則、規范的合體。政策作為規劃、社會目標、議案、政府決策、計劃、項目等多面體的表征詞,自然而然不會脫離制度框架,而是從屬于制度框架。
由于制度并非是單一形式的,具體的羅列會使制度顯得紛繁蕪雜。這種情況并非制度分析家們所愿,因此,制度分類是很有必要的。而政策與制度的真包含關系也主要體現于此。
諾思的分類方法,是把制度區分為憲法秩序、操作規則和規范準則三大類。同時,他又指出:這三類并非斷然分開,分界線并不明確。
第一類是規范準則。這是比較特殊的一類制度,它們涉及到“文化背景”(拉坦語)與“意識形態”(諾思語)。它們是憲法秩序、操作規則的背景材料和淵源。這一類制度包括社會所處的階段、文化傳統、國家意識形態以及心理因素等等。它們常常是非明文規定或非條例化規定的,但卻使社會上的人們在潛在的國家強制力下潛移默化。通過這種潛移默化,憲法秩序和制度安排的合法性得到確定。這類制度的特點是“根深蒂固”,變化緩慢,變動不易。
第二類制度是憲法秩序。諾思認為:憲法可以定義為對管理的條款與條件(集體選擇)的規定,這里的管理包括規則的制定、規則的應用和規則的堅持與評判。這一類制度規定確立集體選擇的條件和基本規則,這些基本規則包括“確立生產、交換和分配的基礎的一整套政治、社會和法律的基本規則。”(Davis與North)。人們一般稱之為立憲規則。這些制度一經設定,非經特殊而謹慎的程序,如集體選擇的條件等等;非經特殊的緊急情況,如戰爭、等等,它們不可以變動。當然,這種不可變動并非絕對,只是相對一個長遠期而言的。就長遠而言,沒有一種制度是不可變動的。
第三類制度是操作規則。這類制度是在憲法秩序的框架中創立的,是憲法秩序的具體安排。它包括法律、法規、社團、合同以及政策等等。制度制約公共政策也主要體現于此。政策作為依憲法秩序而制定的具體安排,它的產生、制定、執行無一不受到憲法秩序的約束。弗農。拉坦認為:1、憲法秩序可能有助于自由地調查與社會實驗,或者可能起到根本性的壓制作用。2、憲法秩序直接影響進入政治體系的成本和建立新制度的立法基礎的難易度。3、憲法秩序影響到公共權力運用的方式因而影響到由公共政策引入經濟的扭曲的類型。如果這些扭曲很大,則市場便會顯示出引入的制度變化將發生方向性錯誤。4、一種穩定而有活力的憲法秩序會給政治經濟引入一種文明秩序的意識――一種關于解決沖突的基本價值和程序上的一致性,這種意識會大大減低創新的成本或風險。正是由于拉坦的這四個憲法秩序的觀點,政策作為一種操作規則,必然受制于憲法秩序安排。
由以上的分類我們可以看出:制度對政策是制約關系,是真包含關系。在“根深蒂固”的文化與意識形態下,憲法秩序這一類制度首先得得以安排。由于這些“確立生產、交換、分配的基礎的一整套政治、社會和法律的基本規則”的指導性、宏觀性及缺乏可操作性,政策就來執行操作任務。各種政策把憲法秩序具體化,并在實際執行中不斷完善,逐漸上升為法律、規章;體現到人與人的合作關系,則表現為帶有經濟意味或政治意味的組織、合同、社團等等。而各種政策在制定、執行時又不可逾越“基本規則”的限制,它們在制度框架中“生根發芽”,用具體規則充實整個制度。政策是制度的附生物,隨制度的產生而產生,也隨制度的消亡而消亡。同時,由于制度的指導性及難變動性,有些政策建議雖是可行的、有收益的,但由于制度間的相互牽制,建議不能上升為政策。
我們回到前文的范德海德政策建議上去,查看一下當時的屬制度范疇的背景材料:19世紀末全球資本主義經濟一體化已經形成,泰國作為帝國主義的原料產地與商品傾銷市場,也是一體化中的一員。國際大米價格的上漲,使泰國水稻種植面積增加,從而引起地價實際上漲;泰國政府采用農業研究和灌溉投資的對策來干預地價上漲;同期,泰國一直面臨帝國主義侵略的威脅,軍政機關投資和相關基礎設施(如鐵路)投資也需增加;另外,當時泰國王室及政府高層官員擁有的絕大部分土地在另一Rangsit區,一旦灌溉政策實施,農民會大批從Rangsit區遷往湄南河谷中央平原,政府高層官員的既得利益就會失去。
從這份背景材料中,我們可以很清楚地看出泰國當時的制度中的兩對矛盾:其一為國家安全制度與國家經濟發展制度間的矛盾;其二為保護社會中上層人物與保護國家經濟利益之間的矛盾。這兩對矛盾清楚地凸顯出當時泰國制度框架中的牽制關系。安全要高于部分經濟利益,已受益者不會放棄既得利益,二者一結合,契合點就是給社會帶來凈利益的好政策在制度框架中的牽制作用下被無限期延長。
二、政策影響制度
政策從屬于制度,在制度框架中生成與運用。但政策的特性決定了它并非被動的適應制度,它也不僅僅只有利于制度框架的完善,它還會積極或消極地在制度框架內發生量變,最終促使制度變遷、達到制度創新。用一句通俗的話說就是:政策能動的反作用于制度。
至于政策的定義,我們可以這樣認為,“凡由一定的主體作出,同時對一定的客體產生了一定影響的要求、希望、規定、強制等等都可以被視為主體的某種政策”。政策源于人類自身的切身需要,但它產生于人類在解決比較現實的問題的時候,它是在制度形成后或逐漸形成期中的具體操作。較之制度,它更具有行為特征。而政策的確切定義比較難用精確的語言說明。就眾多公共政策學家的觀點來看,主要有四種極具代表性的說法:
其一,以哈羅德?拉斯維爾為代表,認為政策是一項含有目標、價值與策略的大型計劃。這種觀點強調了政策行為的設計和目標功能。但缺乏具體做法來解決實際問題。
其二,以戴維?伊斯頓為代表,認為政策可視為一種權威性的社會價值分配方案,對某一具體政策而言,這種價值分配將在與政策相關的目標群體范圍內進行。這種觀點強調政策的價值分配功能。但忽視了政策的創造功能。
其三,以托馬斯?戴伊為代表,認為政策是政府意志的體現,是政府選擇作為與不作為的行為。這種說法強調政策是一種政治行為,強調其實踐性。但忽略了作為不一定是政策,或許只是一種“做法”。
其四,以詹姆斯?安德森為代表,認為政策是政府的有目的的活動過程,是一個過程概念,表現在政府為達到某種目標而采取的一系列可操作的活動。這種觀點強調政策的實證性和動態性。但忽視了政策執行過程的重要性。
事實上,政策不僅僅是計劃和目標,也不等同于價值分配,更不等同于政治行為,同樣也非只是操作性和動態過程。政策應當是它們的集合,以上四種觀點只不過是政策不同層次的形態表征而已。政策是制度框架中的“磚石”,它是“廣義的規劃”。這種廣義的規劃是靈活多變的,具有很強的適應性。同時,政策由于其“潛移默化”的特征,使它又成為相對恒定而持久的政府決策。這是政策的本質屬性。與政策的起源密切相聯,政策是人與人合作中的一種“契約”,是有關集體成員的一種默契,是要求所有成員在給定的環境中能預測其他成員的行為準則。但這種政策又不等同于法律、法規。雖然法律、法規也近似于一種“契約”,也可以在給定環境下預測他人行為,但政策并沒有明確規定違反契約將會受到多大程度的懲罰。但同時也如第一部分提到的,許多政策會逐漸上升為法律、法規。懲罰程度會被明確規定。在大多數情況下,政策與法律間并沒有明確的區分,甚至可以說法規、法律是政策的法律形態。
很明顯,從上面可以看出,政策具有目標特征、行為特征、靈活多變特征、實證特征以及法律特征,也正是由于這些特征,決定了政策是能動的反作用于制度框架的。
(一)、政策具有很強的目標特征。它是為了解決人類自身需要而產生的。任何一項政策,都是在制度框架下細化的目標的指導下,制定其內容形式,然后加以執行、評估等等。在執行過程,要多方考察,看它是否偏離原來的目標。也正是由于這種很強的目標特征,原有制度得以強化,制度框架得以完善。也同樣是由于很強的目標特征,政策在執行、反饋中也會波及到原先目標,會使政策執行主體意識到目標的欠缺或偏頗。經過一系列程序,使目標有所糾正,進而鞏固和完善制度的分目標。
(二)、政策的行為特征是指政策本身是在實踐中完善、成型的,具有很強的實踐性、操作性。任何一項政策制定出來都不是面面俱到、事事料到的。因此政策的最終成形是人們在實踐中加以操作并完成的。但這種行為特征不僅僅是一種被動執行行為,而是根據實際情況實事求是的執行的。因此政策雖有目標,但為了更趨于理性化,往往在政策執行中變動目標,甚至影響其他目標,為制度增加新鮮“血液”,促進制度創新。
(三)、政策的靈活多變特征,是相對于憲法秩序和制度安排的較長期穩定性而言的。由于政策是為制度服務的,制度變遷必然會引起它的變動。但同時由于其靈活多變,也就是執行反饋的靈活性,使它更容易促使正處于量變最高點的制度走向質變,使制度創新得以實現。
(四)、政策的實證特征是指政策作為一個完整的從發現政策問題――提出解決方案――評價各個方案――選擇最優方案――執行所選方案的活動過程。由于這個過程的邏輯性很強,大多數政策相對于制度要求是比較合理和可行的,可以稱之為“好的政策”。但這并不意味著正確發現問題就可以有正確的解決方案。政策主體往往由于自身的因素,如素質、信仰以及心理等等,另外加上信息不對稱、交易成本認識等等的不同,政策極有可能是無效率的,是“壞的政策”。只要這個“壞的政策”實行時間足夠長,就可能嚴重影響制度安排,不是破壞,便是突變,進而影響到制度變遷。(五)、政策的法律特征是指政策逐步完善,逐步合理,可以上升到法的階段,成為法律或法規。政策的法律特征在人類的政治發展過程是相當普遍的。在相當長的一段歷史時期內,國家和社會的公共權力無論在法理上還是現實中都是為少數人壟斷的。這少數人提出的政策甚至不需要任何程序就可上升為國家法律,隨后的資產階級革命,打破了這種“金口玉言”式的立法狀態,政策更多的以法律、法規形式出現。這一方面促進了制度框架的鞏固,但同時也使得制度框架變得僵化起來。人們的意愿往往不能實現,而改變起來又不容易,各種制度安排間必然會產生不均衡,從而引起制度變遷或制度創新。用諾曼.尼科爾森的話來說,就是:“制度變化正是依存于政治和經濟力量相互作用的‘政治經濟’事件”。
我們再回頭去看范德海德政策建議。在這項灌溉政策中,目標是相當明確的:為給湄南河谷中央平原提供灌溉服務,給泰國帶來大量的凈社會利益;行為特征則體現在這項政策是應外部環境的變化而提出的,即怎樣對付大米出口激增后土地價格的上漲問題;而其動態或實踐性則體現于這項政策從開始到論證結束后,范德海德設計方案的出臺。因此,這項灌溉政策建議雖然在1902年到1909年間屢遭否決,但其生命力卻很旺盛。各個制度安排間的相互牽制,雖然有暫時的妥協――灌溉建議不被接受。但是,在出現新的制度安排,即二戰后世界和平趨勢加強,亞洲地區民族國家逐漸獨立,開始謀求自身的發展,同時,世界銀行也給予相應的支持,這項孕育在舊制度內的政策建議終于被采納執行,范德海德設計的水利工程也終于得以完成。在這個例子中,我們固然不能說灌溉政策極大地影響了制度,但作為一個“好政策”,它確實是在影響著關鍵性的經濟制度的運行的。它開始沒有被采納實施,但在無形中,并沒有人否認它的真正價值。
三、政策主體對制度的影響
制度是一個社會中單個人應遵循的一整套行為規范,而政策則是在制度框架下行為規范的細化與執行。政策體現并執行著制度。而政策是由人制定并執行的的。一般而言,政府的高層官員以及官方機構是政策制定與執行的主體。我們把他們稱之為政策主體。不可避免地,政策主體要對制度框架產生很大影響。這種影響,既可以是正面的,也可以是負面的。通常情況下,政策主體對制度起正面影響,他們在維護、鞏固和完善既有制度。然而,一旦負面影響出現,由于政策主體的特殊地位,將會對制度產生極大沖擊力。本文中主要探討政策主體對制度的負面影響。
(一)、依據西奧多?洛伊的類型學,政策可以分為分配政策、再分配政策、調控政策、和基礎性政策。諾曼?尼科爾森分析,這種類型劃分的標準有兩個:
(1)、強制的程度。
(2)、對個人影響的直接程度(相對于個人選擇的環境)
也就是說,個人在運用公共權力對政策進行選擇時,他會考慮到這種政策的強制性有多大,更重要的是對他自己直接或間接的收益或限制為多大。這兩個標準,決定了政策主體在制定與執行政策時并非是十分順從、一心一意的服務于大的制度框架的。他們為了自己的利益可以曲解目標,變動執行。其后果就是需要有另外的制度安排來協調這種不和諧。
制度變異應運而生。而這種變異可以是好的,也可以是壞的。
(二)、制度對政策具有真包含關系,使得政策主體與制度的關系相當微妙:政策主體更類似于制度框架中眾多的“建筑工人”,而制度則類似于“建筑工程師”。本來一座大廈的設計、指揮是由建筑工程師來進行的,但由于“制度”在此等于一個盲人工程師,他心中有數,也會有別的工段長給他介紹情況,但還由于看不到真實的大廈進展情況而有些束手無策。而建筑工人則一方面按工程師的設計進行,以免大廈全傾傷及自己,另一方面又會考慮到各自的利益,或偷工,或減料,這種集體選擇方式產生了異化。再加上集體選擇本身的局限性,如從眾、冒險心態等等,從而造成“政策主體”中集體選擇相當困難,結果往往是相互妥協,妥協的后果就是制度內部的不均衡,制度逐漸發生變遷。
(三)、政策對制度的能動的反作用,使得政策主體在保護原有制度和反對原有制度上具有很大的主動權。一個政策問題產生后,由于其觸及到制度框架或制度框架中其他具體制度安排時,政策主體認為有必要介入時,政策問題就會被立案及至制定對策并付諸實施。一般而言,介入的必要性取決于國家本身的費用利益計算,其中應充分考慮到社會取向。但由于制度本身具體條件的約束,首倡政策的主動權一般都掌握在政策主體手中,而非一般的看到此項政策優勢的普通人手中,所以在一項有利于制度框架穩定和逐步創新的政策建議提出來后,由于政策主體的傾向性不同,這項政策建議并不一定能上升為政策并執行。可以說,政策主體的作為與不作為對制度變遷也有很大影響。
(四)、制度框架的龐大,制度安排的繁多,必然使各項具體制度間產生一些“真空”地帶。這樣,對那些屬于精英類政策主體而言,就會看到如何使自己制定的政策更有利于自身的利益的機會。雖然在公共行政領域內政府機構應以追求社會效益、維護公平與正義為目的,但作為政策主體的是人。人不可能個個都是高尚的,在一個以維護上層人員利益為目標的制度框架中,政策主體極可能鉆政策“真空”的空子,制定一些貌似合理而事實上不公平的政策,也會否決一些貌似與大目標有沖突而事實上很合理的政策,進行政策“尋租”。這種現象更常見于發展中國家。產生這種現象的更深層次的制度原因,正如美國政治學家文森特?奧斯特羅姆等人指出的那樣:
(1)、發展中國家的執政的政治集團和軍事集團往往具有集立法、行政、司法、經濟、軍事、輿論等權力于一身的傾向,這一方面使得國家的政府部門迅速膨脹,助長不負責任和辦事不求效率的作風;另一方面形成政權部門對于經濟過程的過多干預,甚至出現政治和軍事集團代替經濟部門作出經濟選擇的情形。
(2)、發展中國家一方面不得不較多考慮滿足社會基本的生活生產需要而實行無償或低價的物品與服務的分配,另一方面有往往無暇顧及各方面制度的健全與完善,對于政策主體更多強調職業道德自我約束而較少重視法規的管束。從而為這些人“尋租”提供機會。
(3)、發展中國家的公共部門往往過于單一化,不允許具有共同體特色的公共部門或公共組織的存在,即使出現了自發的共同體公共組織,也常常由于缺乏法律保護而遭夭折;共同體為自身提供公共物品的努力也可能遭到政策主體的反對而失敗。
以上談論的都是政策主體對制度的負面影響。當然,我們不會否認政策主體的正面影響是主流。只是政策主體事實上也是制度創立與選擇的主體。一旦負面影響產生,就不僅僅是政策本身的問題,而是波及制度本身。研究其負面影響遠比說明正面影響有用的多。在制度創立初期,政策主體會通過政策的制定與執行維護和鞏固制度,使制度框架更加完善。但如同任何新事物一樣,一旦制度完全定型,人們就會熟視無睹,他們會尋求一種制度框架中的個人發展。所以政策主體目標異化,政策主體與制度主體(主要指制度的創造、選擇者)已經分離,負面影響不可避免。促使制度變異。
泰國湄南河畔的灌溉建議事實上就是由非政策主體提出、但遭政策主體否決的一項政策建議。政策主體即泰國政府的高層官員們在Rangsit區擁有大量土地,在Rangsit區,政府曾做過大額灌溉投資,興建Pasak水利工程,同時,該區還是泰國第一座水稻試驗站所在地。不言而喻,泰國高層政府官員是原先灌溉政策的受益者,他們對原先的政府采取的提高土地生產率的政策是滿意的。他們對旨在維護他們上層人員利益的制度的政策是同意并執行的。但到范德海德水利工程建議提出后,這項工程雖然有利于全社會收益,但由于它觸動了政策主體的利益,這種干預影響損及政府要員的利益時,這項政策建議就只能是建議,而不能上升為政策。二次世界大戰的巨大影響,使得泰國原先的制度已經變遷,政策主體也不在是Rangsit區的收益者,權衡考慮,這項政策建議才真正成為政策。
二、要按照市衛生監督所印制的《經營單位崗位負責人自主規范管理每日(周)督查情況表》的自查項目(共有七項,分別是衛生許可證管理、衛生制度、從業人員衛生管理、清洗消毒管理、衛生設施設備管理、衛生用品采購管理、店容店貌)開展自查。
三、按照《經營單位崗位負責人自主規范管理每日(周)督查情況表》及本單位制定的衛生管理制度,對本單位的衛生進行檢查,責任人朱文彬一周督查一次,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做好登記并責令相關人員及時整改到位。
四、不定期對衛生管理檔案的檢查,內容包括:
1、衛生管理部門、人員設置情況及衛生管理制度;
2、衛生設施的使用、維護、檢查情況;
3、安排保潔人員健康檢查情況和培訓考核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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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施工進度是指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前提下在合同規定的時限內完成的施工計劃。在進行具體的施工進度安排的過程中,我們應該在施工以前就做好相應的施工計劃,在施工的過程中也要盡量的保證每道施工程序都能夠很好的完成,如果在施工的某個環節上出現了問題,在解決問題的同時調整好施工進度,保證工程在規定的時限內順利的完成。土建工程是我國建筑行業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重要作用是不容忽視的,所以我們應該認真的思考如何有效的保證土建工程的施工進度。下面我們就對影響施工進度的因素及相應的解決措施進行細致的分析。
1 進行土建工程施工進度控制和管理的重要性
我們必須把保證施工進度的思想貫穿于工程建設的始終。施工進度和工程的工作量及工程的工期有著密切的關系,所以在進行安排施工進度的過程中要全面的考慮影響其正常進行的因素。土建工程能夠在計劃內完工,這不僅和一個施工企業的信譽有直接的關系,也和施工企業的經濟利益及社會競爭力有很大的關系。所以我們必須對土建工程中的施工進度的控制重視起來,對于可能引起工程不能按照規定時間內完成的各種因素都要事先考慮周全,對于施工過程中的突發事件也要及時有效的解決,保證工期正常進行。施工期限的延長會使工程的資金投入增加,這對于企業經濟效益的增加是十分不利的。
2 影響土建工程施工進度的因素
影響土建工程施工進度的因素是十分多的。主要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人為的原因,施工人員、材料、設備等方面。另一類為自然原因,天氣、施工環境的影響。但是對施工進度影響最大的還是人為因素。工程建設能否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前提下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主要還是人員來進行控制的。不僅僅是施工人員對工程進度有影響,只要是參與到工程建設中的人員和單位或多或少的都會產生一定的影響。不論工程中的哪一部分出現了問題,造成了工程進度的放慢,都有可能造成工程延期。即使是在物資方面,如果出現周邊的物資供應不上來,人員對于物資供應控制不合理等,都會使施工進度受到影響。
對于施工現場來說,現場的施工設備堆積的過多的話,不僅會造成工程資源的浪費,同時也會造成施工現場的擁堵,不利于施工物資的運輸和施工人員的往來。但是如果施工設備過少的話,不僅不利于施工效率的提高,也會引起施工進度的放慢。工程資金對于施工進度的影響也是不容忽視的。施工過程中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一旦出現資金周轉不靈或者出現資金危機的狀況,也會對施工進度造成影響,所以要想保證工程的如期完成,就要保證資金的充足。
此外,施工條件對于工程的正常進行也是有一定的影響。不同的工程建設對于環境的要求也是不一樣的,施工環境、氣候、地質等方面都會對施工進度產生不同的影響。在施工技術方面,如果使用了不恰當的施工技術,不僅對工程的質量產生不好的影響,也會影響到施工進度,延誤工期。上述所說的因素都會對施工的進度帶來不同程度的影響,我們在具體的工作中不僅要對前人的實踐經驗進行總結學習,也要提高自身的專業素質,把理論應用到具體的實踐中去,提高工程建設的質量,保證工程如期完成。
3 對土建工程施工進度進行控制和管理的具體措施
要想實現對土建工程的施工進度進行有效的管理,這是一項十分復雜的過程。在工程建設的前、中、后期都要對影響施工進度的因素進行總結,并對每一個問題都要提出相應的解決措施,使工程能夠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對于解決這一問題,并不是某一個人的努力就可以達到的,需要參與工程建設中的全體成員共同的努力,對于自己的本職工作認真負責和其他部門的人員也能夠交流溝通。對于總目標還要進行具體的分解,對于各個分部還要確定相應的目標和負責人。對于項目工程的總的進度還要編制一個計劃表,這個計劃表根據工程的合同條款來制定的,也是對于施工進度計劃的一個審核標準,在編制施工進度的計劃時就要按照這個總的計劃表來確定施工和設計以及材料設備等物資供應的進度計劃,還要安排資金和各項資源的運轉等。對于進度報告的制度化建設也要及時跟進,使得進度信息的溝通可以暢通無阻。同時還要建立相應的進度計劃審核和檢查的分析制度。在對進度協調的會議制度的建立方面還包括了對相關地點和時間等的確定。在施工圖紙的審查和施工的變更管理方面也有必要建立相應的制度,來確保在設計的交底和會審方面能夠得到及時的安排,并且在設計修改方面盡可能的減少,保證工程的施工可以連續進行。
在施工過程中,也要做好控制措施,確保工程計量以便進度款項可以及時得到支付。還要及時協調材料設備方面的供應,以及施工的計劃和資金的籌備都可以有序的展開。在制定資源的需求計劃方面也要做好前期的預算準備工作。監理單位對于工程的預付款和進度款的撥付也要及時的進行辦理,使得資金投資可以順利投入到各個控制目標中。還要嚴格獎懲制度,如果提前竣工要給予獎勵,若是無故拖延工期或者主觀因素造成了工期的延誤也要給予一定懲罰,或者追求其賠償責任。在合同條款的制定上也要將合同的工期以及相關的賠償條款進行明確,使得合同管理得到強化。若是發生了工程設計的變更,更要對施工進度進行嚴格的檢查,在進度款的撥付方面也要嚴格進行管理。如果確實發生了工期的延誤,也要充分的考慮其發生的原因,進行合理的工程延期。最后就是加強對工程施工進度的風險管理,對各種可能影響施工進度的風險都要做好應對的措施。
工程施工進度的控制和管理是需要施工中的各個參與方給予充分配合和支持的,必須要及時的進行溝通和協作,同時嚴格檢查制度,才能確保施工進度的控制和管理可以有效進行。
4 對土建工程施工進度進行控制和管理的一些重點
要對工程的施工進度進行有效控制和管理就是要對工程的進度目標進行一個準確的工期計算,也就是讓工程師對所施工的工程項目的規模和工程量以及工程的復雜程度來判斷對所需投入的工期和資金以及實現的可能性,還有相關的氣候和地質條件進行一個科學的分析測算,然后計算出最佳的工期。而要做好對施工進度的控制和管理,以下三個方面是需要注意的重點:一是對于工程施工進度的總目標和計劃的制定;二是在對施工進度進行控制的過程中,還要與總的進度計劃表進行比較,并及時調整偏差的現象;三是對所有參與施工的單位都要進行施工進度的協調溝通,確保各個單位在時間上可以達成一致。
結語
對于任何的工程來說,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來完成工程建設,這也是體現施工企業的業務能力的一個方面,如果因為某些原因造成的工程的延誤,不僅對施工企業的形象和未來的發展產生不利的影響,也會對企業的經濟利益產生很大的阻礙作用。所以我們不僅要保證工程的施工質量,也要合理的控制工程的進度,安排好施工計劃,使工程在規定的時間內順利的完成。
參考文獻
1.1規范標準的質量檢測制度
作為擁有800張床位的綜合醫院,每天使用的滅菌物品和一次性用品數量較大,為保證其質量,根據新的供應室消毒技術規范消毒滅菌效果檢測的要求,設置規范的質量檢測制度。
1.2專業質檢人員的素質要求
質量監測人員組成由科室護士長、質量檢測員、消毒員。質檢員要求應為護理專業畢業,護師,熱愛本職工作,有嚴謹的工作態度和高度民主責任心,要經過專業培訓,具有熟練的檢驗技術,并能獨立完成工作。掌握相關的消毒知識,遵循嚴格的無菌技術概念,工作一絲不茍,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檢測質量,把好質量關。
1.3滅菌鍋的效果監測
B-D試驗主要用于預真空滅菌器的監測。B-D試驗是檢測滅菌器對空氣排出效果的監測,假如B-D試驗不通過,則證明冷空氣排出不徹底,冷空氣是造成預真空滅菌器失敗的主要原因。為確保滅菌物品的質量,防止交叉感染,因此每天滅菌前做B-D試驗,以檢測滅菌鍋空氣排空效果(殘留空氣情況)。方法:采用專門的標準測試包,水平放置于滅菌器排氣口上方,設置134℃,3.5~4分鐘后,取出B-D測試紙觀察顏色變化,均勻一致變色,說明冷空氣排出效果良好,滅菌鍋可以使用,否則滅菌鍋不能使用。
3M化學指示卡滅菌時在滅菌器內放化學PCD包做批量測試,滅菌后觀察指示卡的顏色變化,如果指示卡顏色由米色變為黑色或深褐色則判為合格,并做好滅菌器每日運行情況登記。
每月隨機抽取5~10件滅菌包檢查清洗、滅菌質量,隨時發現問題、找出原因,及時解決問題,保證滅菌物品的質量。
做好各類滅菌器的生物監測工作,高壓滅菌器應每周生物監測一次,低溫滅菌器應每天生物監測一次,并做好各類無菌物品的追溯工作,確保無菌物品的安全發放。
1.4空氣監測
各工作區域每天用紫外線照射2次/d,40min/次,每月對各區域進行空氣培養,無菌室檢測結果空氣中細菌總數應≤200cfu/,以保證無菌物品的質量。
1.5一次性醫療用品的質量監測
為了減少交叉感染的機會,很多物品都使用了一次性醫療用品,根據《醫院感染管理規范》中對一次性醫療用品管理的規定,對每次購買的一次性物品除了檢查三證外,還應檢查其包裝完整性、有無破損漏氣等,并抽取一定數量的不同產品進行質量檢查,若有不符合要求產品應及時返還廠家,不得下送病房。
1.6紫外線強度的監測
紫外線在220V,環境相對溫度為22~24℃,濕度為60(或低于60)時照射時間40分鐘,燈管照射強度應≥80uW/c,若低于此強度則必須及時更換新管。每周用95酒精擦試燈管表面保持清潔,發現燈管表面有灰塵、油污時應隨時擦拭。
2護士長加強質量管理的監控
中圖分類號:F407.9 文獻標識碼:F 文章編號:1009914X(2013)34048101
1 引言
建設工程質量是社會廣泛重視的一個問題,水利工程質量不僅關系著工程效益的得失,也關系到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安全。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我國加大了對水利工程建設的投資規模與力度,水利工程質量總體水平得到大幅度地提高,但其監督管理過程中仍存在著一些問題。采取何種有效的措施提高水利工程質量是當前重點研究的課題之一。
2 水利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現存的問題
2.1 前期工作不充分與勘測設計不合規范,直接影響工程的質量與安全當前,我國水利工程一般只注重工程實施階段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卻忽略工程施工前期準備階段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由于項目前期準備工作周期短暫,參建單位(如建設、施工、監理等)往往不夠重視對工程相關資料的收集、整理工作,致使項目的原始資料不全,卷目不清晰,相關質檢資料手續不夠齊全(如:單元工程、原材料等),施工、監理日記敷衍了事等。還有不少水利工程在招投標過程中勘測設計深度不足、工作倉促,設計并沒有得到深化、細化,致使實際工程與招標工程的資金投入、技術、管理等存在較大差異。有些項目為圖省事,直接使用初步設計圖紙來充當招標圖紙、施工圖紙,這樣既不符合規范,又不能滿足現場施工要求,將嚴重影響水利工程的質量。
2.2 工程資金不足
在日常的水利工程質量、安全檢查中我們發現,有些工程由于資金周轉不靈,使得工程遲遲未能開工;或者由于資金不到位,使得工程不得不暫停施工,影響工程進度,留下來的部分尾工形成“半拉子”工程;或者工程己竣工,具備驗收條件,但因地方財政不予撥款,影響了工程的竣工驗收。出現了以上情況后卻不能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維護,許多部位已經受不同程度的自然和人為破壞,造成水利工程質量及安全使用性能下降。
2.3 只注重實物質量監督,忽略參與原材料制作各方的質量責任
一般情況下,水利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只側重于實物的質量安全監督。相對于其它流水線產品,水利工程的區別在于產品多專業、多工種、工期長、材料設備多、品種繁雜。除此之外,水利建設項目還具有影響因素多、工程實體龐大、地處偏僻等特點。如果單純依靠質量監督機構偶爾幾次到現場檢查驗收,或者只是對進貨方進行原材料質量安全檢測,會影響到監督的全面性,影響到工程質量的正確核驗、評定及控制。故水利工程質量安全監督不僅要加強對實物的質量監督,同時還要加強參與原材料制作等各方質量行為的監督,具體要以對施工現場質量安全監督為準來保證實物質量得到有效控制。
2.4 工程質量安全檢測設施及人員的配備不充分,監督檢測技術落后很多水利工程質量安全檢測設施及人員的配備不充分,缺乏先進的監測人才和監測沒備,監督檢測技術落后;對于工程質量安全的檢測更多依靠監理工程師的個人判斷與經驗,憑經驗下結論,這樣往往會出現疏漏。同時,監理人員不足,監理素質良莠不齊,專業技術還沒達到工程要求的深度和廣度。如某水利工程有將近一半的質量監督人員只有機構編制,而沒有人員編制,大部分質量監督工作人員為兼職人員,這樣使得監理隊伍的專業素質大大降低,無法有力保證工程的安全及質量。
1.5 不重視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作用和地位
目前,水利工程普遍存在輕視工程質量安全監督作用和地位的現象,這種現象在市級以下的農田灌溉、地方性的防汛加固等工程項目中尤為突出,基本不會主動進行工程質量監督、檢測,如遇上級檢查,經常就只是“走過場”而已,使得質量安全監督人員難以落實。同時,還對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的強制性理解有偏差,將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與水利工程單位之間的關系誤以為是雇傭關系,有的將質量檢測與質量監督混為一談。
2 加強水利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幾點措施
工程的質量與安全是水利工程的核心,是水利建設的主線和永恒話題。做好水利工程質量與安全管理工作,責任重大,任務艱巨。《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中指出水利工程質量安全管理體系應是由“項目法人負責、監理單位控制、施工單位保證和政府監督相結合”的體系。因此,為提高水利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水平,必須要在科學發展觀的基礎上,堅決落實貫徹《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相關要求,建立并健全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制,強化管理,要把措施落到實處。
2.1 建立健全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制度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人們對質量安全要求的提高,水利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必須實現規范化管理。首先,必須遵照國家、省和水利部制定的相關法律、法規、標準等文件,其次,應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制度,讓工作規范、高效、有力地進行。同時水利監管部門、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應各行其職,本著對人民和社會負責的態度,充分發揮其在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體系中的重要作用,真正把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落到實處。
2.3 協調施工和監理的關系
為了保證水利工程項目的質量和安全,必須建立相關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制度。而在施工過程中,施工和監理是保證體系實施的核心。水利工程建設的主體是施工單位,因此,水利工程質量的好壞主要是由施工單位決定的,雖然說好的質量是施工單位做出來的,但是離開了監理,施工質量是難以保證的,監理的目的是保證施工質量的始終如一。因此,在施工之前監理工程師必須檢查審核施工單位的施工組織方案是否合理,有沒有完備的施工質量安全保證體系。在施工過程中,監理工程師要保證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嚴格履行監理的職責,采用旁站、巡視、抽查、試驗、計量支付簽證等方法手段,做好施工監理,做到對項目質量安全的全方位全過程監理。
2.4 施工現場的質量管理
施工現場的質量管理,直接關系到最后的水利工程質量,因此十分重要。為了做好工程質量控制,必須在幾個方面嚴格控制:1)施工人員、材料、機械、施工工藝和施工環境;2)要保證施工人員、質檢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是持證上崗;3)施工單位質檢人員要做好現場的跟蹤檢查工程;4)監理工程師對重要隱蔽工程、關鍵工程要跟班旁站監督,嚴格執行監督、簽字再驗收的工作程序;5)質量監督部門要不定期抽查,對關鍵部位重點檢查驗收。
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必須依照國家、省和水利部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把好質量關,首先,應對設計、施工、監理進行資質審核,質監過程可采用監、幫、促結合方法,抽查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的質量評定材料,同時,對水利工程進行項目劃分批復,抽查實體工程質量,核實是否跟評定材料一致,如果有出入,要堅決糾正并整改。在工程竣工前進行質量總驗收,編制質量監督報告,同時,向工程竣工驗收委員會提出該工程項目的質量等級。
2.5 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
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工作重點是保證安全施工費用的正常投入。水利工程安全施工監督要加強各參建單位的安全施工職責,保證安全生產經費落實到位,督促監理、施工人員配備安全施工防護用具,減少和消除工程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安全隱患。安全監督的主要內容:進行安全施工的培訓與教育;熟悉施工單位制定的各項管理制度、施工器械的安全操作規程;著重檢查關鍵工程的崗位、人員、環境、設備隱患;及時做好事故調查、處理,擬定整改與預防措施并實時跟蹤,實現安全監督工作的循環運行。
5 結語
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既是一項宏觀控制工作,同時又是一項具體工作,這不僅要求質量監督人員具備優良的專業素質和豐富的質量管理經驗,掌握監督工作方法,全面加強隊伍建設,依法規范監督行為,更要在參建各方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以質量與安全為中心,全方位、多層次加強監督管理,為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把好關。
參考文獻
前言
工程項目的投資效益、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與工程質量關系密切,因此,參與工程建設的各方人員都應該高度重視和嚴格控制工程質量,不斷強化和健全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保護國家的公共利益和人民的人身財產安全。要提高工程質量,首先必須制定工程質量規范標準,建立工程質量監督體系、質量體系和工程質量保證體系,圍繞工程項目,全方位、多層次、既有深度又有廣度的實施工程質量監督。但是,我國現有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并沒有認真履行職責,沒有發揮出應有的管理和監督作用,在日益復雜的建設市場中疲于應付,工程質量的監督作用根本沒能很好的體現在工程實際中。
當今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存在的問題
工程質量監督沒有應有的執法地位、缺乏有效的執行手段和承擔明確的法律責任
工程質量監督沒有執法地位
我國法律法規對工程質量監督做出了明確定位:“工程質量監督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履行質量責任的行為以及工程實體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維護公眾利益的行政執法行為”。我們可以看出,雖然我國的法律法規把質量監督界定為行政執法,可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并不是行政機關,沒有執法地位,加之質量監督人員大多不是公務員,也難以獲得執法地位,這就導致執法主體處于一個尷尬地位:沒有執法地位。
工程質量監督缺乏有效的處罰手段
質量監督機構僅僅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監督機構,沒有執法地位,不能獨立執法,因此,到底監督機構是執法主體還是主管部門是執法主體,說不明道不白,這就大大降低了質量監督機構的法律效益,導致其缺乏有效的處罰手段,從而降低了其開展執法的效力。
質量監督機構屬于非行政機關,不能獨立執法,導致質量監督機構對質量監督缺乏足夠的權限,雖然《行政處罰法》和《行政許可法》都談及了委托執法,但工程質量監督沒有許可權,不能實行行政處罰,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監督的手段和力度。工程質量監督屬于過程監督,監督時間長,需要解決的問題多,不是簡單的在某個特定時段做出肯定或否定的問題,而是要根據施工進程實時監督,出現問題馬上解決,以免后患,因此工程質量監督需要擁有執法地位和更多的執法權限,這樣才能采用有效的監督手段,保證其執法效力。
質量監督如果沒有處罰權就沒有實際效力,只能是形式上的監督。一般質量監督機構沒有形成處罰權,因為它的一切執法權限都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因此,質量監督機構只能下發《局部停工通知書》或責令改正,這樣其質量監督的工作力度不能得到保證。既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監督權”,如果再能委托必要的“行政處罰權”,這樣更有利于加強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力度,樹立威信,有效的進行工作。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委托執法不僅是一項權利,也是一種義務,如果真的出現質量問題或執法不當,應該由質量監督機構承擔責任,還是由委托執法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承擔?
2.1.4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如何監督授權部門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經常成為市政基礎工程建設中的建設單位,因為它在城市建設中承擔了多數基礎設施的建設。質量監督機構作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執法者,卻要監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它又不擁有獨立執法權,怎么履行監督職能呢?所以,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該具有獨立的執法地位,這樣才可更好的對與其平級甚至是上級主管等進行監督,保證工程質量。
2.2 現有的監督模式過于單一
現在大多數的質量監督機構都是單一的實物質量監督,難以適應社會的需求,難以對參與工程建設的各方質量行為進行全面監控。由于對建設工程的監督具有時間長,范圍廣,工種多,專業多等特點,所以現有的單一的監督模式已經不適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不能全面有效的評定、核驗和控制工程質量。
2.3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素質有待加強
在我國經濟發展的帶動下,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人員的監督理論、監督經驗及綜合素質都有很大提高,但一些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仍然存在設備相對滯后,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不完善等缺陷,這些都會影響到工程質量監督的深度和力度,降低監督的權威性和有效性,因此,要不斷加強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素質,提高監督效率,保證工程質量。
提高和完善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對策
3.1 工程質量監督機擁有執法地位、必要的行政處罰權和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既然委托了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行政執法,國家就應該賦予其執法地位,這樣才可以不受其他部門的制約,有效行使其監督權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還應該擁有必要的行政處罰權,這樣才可以對不符合規定的違規建設及時打擊和糾正,避免不必要的工程問題發生;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如果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就可以提高監督人員的責任心,更好的保證工程質量。因此,要完善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首先必須賦予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執法地位,必要的行政處罰權和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3.2 完善工程質量監督告知制度
不斷完善工程質量監督告知制度,提高監督執法的透明度,參與工程建設的各方對工程實際擁有知情權,因此,對監督機構的監督方法、手段、方式和內容都應該有所了解,這樣才可以主動進行自我排查和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完善工程質量監督告知制度,及時告知工程在建設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也可以使建設各方信服,有助于避免和減少質量事故發生。
3.3 提高監督工作的預見性
為了更好的保證工程質量,減少質量問題引起的經濟損失,可以建立預見性質量監督模式,這樣可以提高監督工作的預見性,當工程質量呈下降趨勢、工程建設到易于出現問題或碰到難點時,可以及時避免重大質量問題發生。
3.4 建立多種監督模式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可以建立多種監督模式,實現從單一實物監督向工程建設各方質量行為監督的延伸,這樣可以提高監督效率和排除問題的有效性,加強監督機構的權威性,更有效的避免質量問題。
3.5 提高監督人員的素質和完善培訓機制
監督人員的素質高低直接影響監督質量,因此一定要建立一支高素質的質檢隊伍,并不斷健全和完善人員培訓機制,這樣才可以有效提高工程質量監督的工作水平。
4.總結
本文主要講述了我國現階段在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存在的問題,并針對這些問題提出了相應的改善措施,希望可以不斷完善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提高工程質量,從而保障國家公有財產和人們的人身財產安全。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