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執照延期申請匯總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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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執照延期申請

篇(1)

一、年檢企業對象

凡2014年12月31日前(含2014年12月31日)經我局登記設立的企業,均為2014年度企業年檢對象,但未通過2008年度年檢的企業不得參加2014年度年檢。

二、年檢材料要求

企業申報年檢需提交下列材料:

1、企業年檢報告書;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

3、企業經營范圍中有屬于企業登記前置行政許可經營項目的,需提交合法、有效許可證件、批準文件的復印件;

4、法人企業需提交2014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從事金融、證券、期貨的公司,從事驗資、評估以及3年內有虛報注冊資本、虛假出資、抽逃出資違法行為的公司還需提交審計報告;

5、分公司及其他非法人分支機構除提交第1-3項要求的資料外,還需提交隸屬企業法人通過2014年度企業年檢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其他經營單位提交隸屬機構主體資格證明復印件;

以上復印件材料均應加蓋企業印章,經年檢受理人員核對確認與原件相符,簽署“經核對,與原件一致”的意見。

三、年檢程序

1、企業提交年檢報告書、營業執照副本等年檢材料;

2、對年檢材料進行審查,符合年檢要求的給予通過年檢;

3、收取企業年檢費;

4、加蓋企業年檢戳記,發還營業執照副本。

四、延期年檢

企業確有正當理由無法按時參加年檢的,可于2013年6月30日前向本局書面提出延期參加年檢的申請。經批準后,年檢期限給予延期30日。

五、逾期年檢處理

企業不按規定報送年檢材料接受年檢的,由分局于7月1日至7月20日向企業發放《責令限期接受年檢通知書》,責令限期接受年檢。逾期仍不接受年檢的,由局統一公告,依法立案查處。

六、年檢承辦機構

郵政、電信、石油、種子、煙草、人壽保險、民星繭絲綢、農資公司等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由監管科受理并辦理年檢;其他企業的年檢由企業所屬分局辦理。

七、工作要求

1、要突出對企業登記前置許可證、批準文件的審查。對經營范圍中有屬于企業登記前置行政許可經營項目的企業,要認真審查相關的許可證、批準文件。企業提交的許可證、批準文件不齊全或者過期失效的,要求企業限期提交。不能提交的,責令企業辦理注銷登記或者通過辦理變更登記取消相關的經營項目。

2、要實施對重、熱點行業企業的實地檢查。對重、熱點行業企業,要在嚴格資料審查的基礎上進行實地檢查。通過實地檢查,核實企業年檢申報情況的真實性,重點檢查企業住所與登記事項是否一致,是否抽逃注冊資金,是按照核準的經營范圍開展經營活動,是否有其他違法經營行為。要在年檢期間完成重、熱點行業企業實地檢查任務。

3、要繼續開展企業年檢服務活動。廣泛宣傳,加強指導,鼓勵和幫助企業通過外網申報年檢,進一步發揮網上年檢方便企業的作用。要提高網上申報年檢率,內資企業通過外網申報年檢率不低于分局轄區內資企業數的50%。積極開展上門年檢、集中年檢等多種形式的方便企業辦理年檢的活動,為企業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篇(2)

一、年檢時間與方式

根據《企業年檢辦法》規定,企業年度檢驗統一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集中進行。有正當理由的企業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延期參加年檢的申請,經企業登記機關批準可以延期30日。

二、年檢對象

凡于上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在武漢市各級工商登記機關領取營業執照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來華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以及其他經營單位,本年度參加年檢。

三、年檢內容

(一)企業申請年檢應當提交的材料

1.年檢報告書;

2.企業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人的身份證明;

3.營業執照正、副本;

4.經營范圍中有屬于企業登記前置行政許可經營項目的,加蓋企業印章的相關許可證件、批準文件的復印件;

5.企業法人應當提交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6.公司應當提交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

7.企業有非法人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8.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9.已進入清算的企業提交本項1、2、3、4、8條所列的材料;

10.企業非法人分支機構、其他經營單位申報年檢除提交本項1、2、3、4、8條所列的材料外,非法人分支機構還應當提交隸屬企業上一年度已年檢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其他經營單位還應當提交隸屬機構的主體資格證明復印件。

(二)對企業提交年檢材料的要當場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1.企業提交的年檢材料齊全、內容完整的,受理人員應當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書;

2.企業提交的年檢材料不齊全、內容不完整的,受理人員應當不予受理,并出具載明不予受理理由的不予受理通知書。

(三)對企業提交年檢材料齊全、內容完整的,受理人員要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涉及登記事項、備案事項有關內容的書式審查

1.對企業提交年檢材料齊全、內容完整,經審查符合《企業年度年檢驗辦法》規定的,換發營業執照并在新發執照副本上加蓋年檢戳記,并發還營業執照;

2.對企業提交年檢材料齊全、內容完整,但經審查不符合《企業年度年檢驗辦法》規定的,責令限期整改,符合規定后,在新換發營業執照副本上加蓋年檢戳記,并發還營業執照。其中,屬于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并涉及營業執照記載事項變更的,經變更登記后,在新的營業執照副本上加蓋年檢戳記。

四、對不按照規定接受年檢企業的處罰

企業不按照規定接受年度檢驗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接受年度檢驗并依法予以處罰。

由于過去幾年武漢市企業年檢實行的是按月滾動年檢辦法,根據新的《企業年度年檢驗辦法》要求,*年度企業年檢實行集中年檢。因此,對在法定期限內逾期未接受年檢企業的處罰按以下原則執行:

(一)按滾動年檢辦法,注冊號尾數對應的年檢截止期在6月30日前(含6月30日)的企業,按新的《企業年度年檢驗辦法》,在*年6月30前接受年檢的,一律不予處罰。

(二)按滾動年檢辦法,注冊號尾數對應的年檢截止期在6月30日以后的企業,在3個月的寬展期后仍未依新的年檢辦法參加年檢的,按規定予以處罰。

五、年檢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切實把企業年檢工作作為監管制度落到實處。新的《企業年度年檢驗辦法》將企業年檢由過去的“確認企業繼續經營資格的法定制度”改為“定期檢查的監管制度”,由一種行政許可行為改變為一種行政監管行為。我市企業年檢由過去的按月年檢變為現在的3月至6月集中年檢,加上*年度企業年度檢驗要統一換發營業執照,工作任務十分繁重。為此,全市各級工商機關要加強對企業年檢工作的領導與投入,精心組織,依法加大對企業年檢與監督管理的工作力度,保證企業年檢與監管工作同步落實到位。

(二)大力宣傳新的《企業年度年檢驗辦法》,要讓全市所有的企業都知道新《企業年度年檢驗辦法》的基本內容,特別是新的企業年檢時間。市局與各分局要發揮各自優勢,將上門發放《企業年檢告知書》與宣傳《企業年度年檢驗辦法》相結合,同時,告知企業換發營業執照正副本,使其內容人人知曉。

(三)由于全市*年度企業年檢工作涉及換發營業執照,故此,市局與各分局的年檢工作暫不實行委托年檢的辦法,一律由市局與分局兩級登記機關實施年檢。換發營業執照只收取工本費。

(四)年檢審查企業申報材料時重點對涉及人民生命財產(食品生產、經營、危險化學品、加油站等)的前置內容進行實質審核。在通過年檢換照時,無須前置審批的,審核人員在年檢審核表審核意見欄中填寫“同意年檢換照”,直接辦理換照手續。須前置審批的,按照變更登記程序實施,按換照執行(加注經營范圍有效期的按市局文件執行)。

(五)在年檢中遇到變更、遷出、補檢等問題的,依照先辦理變更換照后年檢、先辦理遷出后辦理換照年檢、先補檢換照后年檢的原則施行。

(六)年檢報告書可由企業到工商部門直接領取,也可以在網上下載,但規格必須符合檔案管理的要求。企業年檢時提交年檢報告書一式兩份,經企業登記機關審查后,一份由企業登記機關存檔,一份退還企業留存。

(七)年檢專用章要增加〔*〕年字樣。

(八)任何機關與個人都不得借企業年檢之機濫收費、搭車收費、代收代扣其他費用、索取或收受他人財務或謀取私人利益。

篇(3)

(一)凡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經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本局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本縣范圍內的外商投資企業,都必須依法在當年參加年檢。

(二)各工商所(分局)負責轄區內外商投資企業的年檢。

二、年檢的方法

(三)參加年度檢驗的外商投資企業原則上應當通過登陸網站,填寫年檢材料。經工商部門網上預審后,再根據年檢規定及工商部門預審核反饋意見的要求正式報送書面年檢材料。

(四)外商投資企業實行縣商務局、縣財政局、縣國稅局、縣地稅局、縣工商局、縣統計局、市外匯管理局等七部門聯合年檢。

原則上在每年5月中下旬確定集中辦公日和辦公地點,開展外商投資企業的聯合年檢。

(五)企業報送的年檢材料工商部門實行書式審查,需要對涉及企業登記事項、備案事項的有關內容進行核實的,可進行實質審查。

三、年檢的業務規范

(六)預審。工商年檢審查人員根據年檢規定,對企業網上填報的年檢資料進行審查。

(七)審核。具備年檢審核員資格的工商干部,對企業提交的書式年檢材料進行審核。

1.企業提交的年檢材料齊全、內容完整的,應當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書;但經審查符合規定,且相關聯合年檢部門無不予企業通過年檢意見的,可依照《企業年度檢驗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當場加蓋年檢戳記。

2.企業提交的年檢材料不齊全或者內容不完整的,不予受理,并出具載明不予受理理由的不予受理通知書。

3.審核人員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企業提交的年檢材料中涉及登記事項、備案事項的有關內容的書式審查,需要對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除外。需要對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及時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四、常見問題處理

外商投資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繳清注冊資本的,預審按“退回并責令其限期變更”處理,未規范前不得通過年檢。

(九)外資企業需要辦理變更或備案的,視情采取兩種處理方式:一是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或備案后,通過年檢。企業提交書式年檢材料的,按照“受理轉核實實質內容”辦理,即先受理年檢材料,督促辦妥變更或備案再通過年檢。二是企業因特殊原因需要先行辦理年檢的,或只能先通過年檢才能辦理相關變更、備案事務的,應報局企管科并經局領導同意后方可通過年檢,但應當同時出具《責令改正通知書》(網上年檢系統有跟蹤管理功能),限期辦理變更或備案,逾期拒不辦理的,依法予以處罰。

(十)經營期限到期或前置審批許可證因有效期屆滿(相關審批部門也未事前抄告的)的,需繼續經營的,應當先行辦理延期變更手續,才能予以辦理年檢。經營期限或前置審批許可證因有效期即將到期的,可以先通過年檢,同時出具行政指導或責令改正通知書等文書督促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十一)外資企業未開展經營的(即企業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6個月的),需要保留營業執照的,企業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1.未開展經營活動情況說明,內容包括未開展經營活動的原因、下一步經營計劃等;

2.要求保留營業執照的申請,該申請應當有鎮街政府、縣商務局、縣政府簽署的“請工商部門支持企業保留營業執照”的意見。

工商所(分局)簽署初審意見后,報縣局審核。

(十二)對于當年已辦妥清算備案手續的,按照清算企業予以年檢(只需要提交年檢報告書、委托書、執照副本和清算情況說明),但應當在其年檢報告書及營業執照副本的年檢審核欄中注明“該企業正在清算過程中,本執照僅限用于清算事務,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等限制性用語。

(十三)接受年檢的外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曾擔任其它被吊銷營業執照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自吊照之日起未滿三年的,根據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管理的相關規定,應當責令企業辦理相關的變更登記。對于能證明法定代表人對企業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不負有個人責任的,到縣局個監科辦理提前解除手續。對于異地被吊照的企業,可以要求其提供由原吊銷機關出具的提前解除其任職限制的證明材料。

(十四)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為內資企業,后轉為外資企業的,適用內資年檢報告書,但營業執照副本上須加蓋外資年檢戳記。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為外資企業,后轉為內資企業的,適用外資年檢報告書,但營業執照副本上須加蓋內資年檢戳記。這類企業網上年檢系統無法登錄申報,應個案處理,先由企業書式申報,再通過技術人員協助完成數據補錄。

(十五)企業因涉嫌違法行為正在被工商部門立案查處,或司法部門要求協助執行涉及企業登記注冊和備案的,年檢時應對該企業年檢材料的內容進行核實,年檢按受理轉核實實質內容處理。地方政府依法責令企業關閉或停產停業,并要求工商部門協助執行,企業在參加年檢時尚未按政府規定及時改正的,可責令企業限期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年檢按受理轉核實實質內容處理。

(十六)審計報告審計結論為保留意見、否定意見、無法表示意見的,應對企業提交的年檢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對于存在不符合規范性要求、會計報表附注中應披露事項未予披露等問題的財務審計報告,可以要求企業重新提交審計報告,并可依法查處不規范執業相關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或重大疏忽等問題的,依法從嚴處理。

五、未檢企業的后續監管

(十七)對應參加而未按規定參加年檢的外資企業,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未檢企業的后續監管工作參照紹縣號文件相應規定執行。

因特殊情況,需保留營業執照的,應當由企業申請,并經鎮街政府、縣商務局、縣政府簽署“請工商部門支持企業保留營業執照”的意見。工商所(分局)簽署初審意見后,報縣局審核。

篇(4)

一、合理行使調查詢問和現場檢查權

應及時與主管部門或企業領導協調溝通,一)對涉嫌違法企業進行調查取證時。爭取支持配合。需要向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經營管理者調查詢問時,應根據企業生產經營的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調查詢問時機,盡量避免調查詢問給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造成不當影響。

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二)對有違法嫌疑的物品或者場所進行檢查時。同時充分考慮相對人生產經營的實際情況,盡力采取更為合理的檢查方式,盡量避免現場檢查給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造成不當干擾。

二、從嚴審批先行登記保存和查封扣押措施

方可依法批準對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證據采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對被采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的證據,三)只有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時作出處理決定。特別是對違法事實不成立,或者違法事實成立但依法不應當予以查封、扣押或者沒收的要立即解除先行登記保存措施。避免措施不當或解除不及時損害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并且有證據表明有關財物與違法行為有直接關系的情況下,四)只有在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方可批準使用查封、扣押措施。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資金、原材料、半成品、易腐爛變質物品、時令商品等,不得輕易使用查封、扣押措施。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經查明確實與違法行為無關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時解除查封、扣押措施,將財物如數返還當事人。避免因措施不當或解除不及時損害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三、慎重使用責令暫停銷售和凍結帳戶、暫停支付措施

特別是季節性商品、易腐爛變質商品、易燃易爆商品,五)對生產企業的產成品、流通企業經營的商品。除有證據表明商品本身存在質量問題或商品與違法行為有直接關系外,要慎重使用責令暫停銷售的措施。

對有證據證明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可以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對違法事實認定清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六)查處傳銷案件中。除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以外,要慎重使用提請金融機構暫停支付措施。

四、慎重使用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

要慎重使用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措施。確實需要作出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營業執照處罰的除逾期年檢案件外,七)對違法行為不涉及嚴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的企業。必須經案件審批機構集體討論決定,并及時告知相對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保證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五、謹慎使用加處罰款、拍賣財物和申請強制執行措施

篇(5)

按照現行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相關制度,開戶許可證是人民銀行依法準予申請人在銀行開立核準類銀行結算賬戶的行政許可證件,是核準類銀行結算賬戶合法性的有效證明。但在賬戶管理實踐中,單位存款人開立非核準類賬戶的一個必要條件就是出具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因此,開戶許可證實際上已成為單位存款人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進而獲得商業銀行各類金融服務的法定證件。但由于目前對開戶許可證的管理上,只注重審核發證環節,對于后續管理存在較大疏漏,致使很多已不再符合法定開戶條件的賬戶仍然在銀行體系內,既增加了賬戶管理的難度,也為犯罪分子利用銀行結算賬戶進行非法經營、偷逃稅款、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了潛在的可能。

一、現行賬戶管理制度有關開戶許可證的規定

現行賬戶管理的基礎性制度是2003年頒布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及隨后下發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以下分別簡稱《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管理辦法》中規定:人民銀行在核準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因注冊驗資和增資驗資開立的除外)、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和QFII專用存款賬戶時分別頒發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臨時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和專用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存款人開立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應出具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存款人撤銷核準類銀行結算賬戶時應交回開戶許可證。

此外,存款人遺失開戶許可證,應在報刊媒體上進行遺失公告,宣布該開戶許可證作廢。人民銀行在核準類銀行結算賬戶銷戶處理時,在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中對原開戶許可證的狀態設置了兩個可選項,即:收回和遺失。因此,在核準類銀行結算賬戶銷戶處理的實際操作中,申請人一是交回原開戶許可證辦理銷戶手續;二是出具許可證遺失證明和已進行遺失公告的證明辦理銷戶手續,二者必選其一。

二、開戶許可證吊銷制度缺失帶來的管理難題

(一)單位終止后開戶許可證仍然長期有效

《管理辦法》規定,存款人被撤并、解散、宣告破產或關閉的,以及存款人注銷、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應于5個工作日內向開戶銀行提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申請。存款人應先撤銷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和臨時存款賬戶,然后再申請撤銷基本存款賬戶。撤銷核準類銀行結算賬戶時應交回開戶許可證。而在實際工作中,部分單位(特別是一些個體工商戶)在注銷或被吊銷營業執照且基本戶已無資金時,往往由于各種原因,不到銀行辦理銷戶手續并交回開戶許可證。由于開戶許可證吊銷制度尚未建立,在存款人手中的開戶許可證依然有效,存款人依然可以憑借該開戶許可證辦理其他各類相關業務。

(二)銀行賬戶年檢制度約束力不強

《管理辦法》明確了銀行應對已開立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實行年檢制度,檢查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的合規性,核實開戶資料的真實性,對不符合賬戶管理制度開立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應予以撤銷。由于基本戶開戶許可證和專用戶開戶許可證一經發放長期有效。在實際工作中,有很多開戶單位由于各種原因拒絕提供相關證照及開戶資料配合賬戶年檢工作,現行制度沒有建立吊銷開戶許可證制度,使得年檢工作對存款人的約束力不強,銀行對正常發生結算但未能參加賬戶年檢的存款人沒有制度上的制約措施,致使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年檢率始終不高。經統計,2012年陜西省在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中登記的賬戶綜合年檢率僅達到21%,基本存款賬戶的年檢率也只有27%。開戶許可證吊銷制度的缺失使得賬戶年檢制度不能有效實施,對規范賬戶日常使用的作用受到制約。

(三)大量“久懸”銀行結算賬戶無法清理

對于長期不發生結算業務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一年未發生收付活動且未欠開戶銀行債務),賬戶管理制度規定開戶銀行應通知單位自發出通知之日起30日內辦理銷戶手續,逾期視同自愿銷戶。但盡管制度如此規定,如果存款人不主動到銀行申請撤銷賬戶并提供銷戶材料,開戶銀行自行為客戶銷戶會存在較大的法律風險。目前在實踐中,對于這一類賬戶的管理辦法是:商業銀行在行內業務系統中將該類賬戶設置為長期不動戶,同時在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中為該類不動戶設置“久懸”標識。當長期不動戶為基本戶、專用戶、臨時戶等核準類賬戶時,由于開戶許可證吊銷制度的缺失,人民銀行同樣無法按照“視同自愿銷戶”的原則對這部分長期不動戶進行銷戶處理,從而造成久懸賬戶長期“久懸”,銀行系統資源大量浪費。例如,截止2012年10月底,陜西省久懸銀行結算賬戶數量已經達到96800戶,占同期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總量的12.7%。而且,近兩年“久懸”銀行結算賬戶數量激增,平均增長率達到30%以上,遠高于同期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增長率(10%左右)。

(四)基本戶的主辦賬戶作用被削弱

按照現行賬戶管理制度規定,基本存款賬戶是存款人的主辦賬戶,存款人日常經營活動的資金收付及其工資、獎金和現金的支取均應通過基本戶辦理。存款人開立其他銀行結算賬戶也必須首先開立基本存款賬戶。但在實踐中,存款人往往開立多個一般存款賬戶后,日常業務均通過一般存款賬戶辦理,進而將基本存款賬戶架空。根據統計,截至2012 年十月底,陜西省共有63350戶基本存款賬戶超過一年以上未發生結算業務,占全部基本存款賬戶的15%,占全部“久懸”賬戶的65%。這些基本存款賬戶被閑置后,存款人仍可以通過其他非基本存款賬戶辦理各類結算業務。

三、其他相關行政許可證件吊銷制度

(一)營業執照

營業執照是企業或組織合法經營權的憑證。營業執照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地址、負責人、注冊資金、經營范圍、經營期限等。經營組織有違法行為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做出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公司法》、《外資企業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企業管理制度詳細規定了可以給予吊銷營業執照處罰的具體情形,主要包括: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利用公司名義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嚴重違法行為的;公司不按照規定接受年度檢驗,逾期仍不改正的;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繳付出資的,且不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和繳銷營業執照的,等等。

吊銷營業執照后,機構不得開展經營活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名稱三年內不得使用。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法定代表人,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和經理,也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二)組織機構代碼證

組織機構代碼是組織機構在我國境內唯一的,始終不變的法定代碼標識。組織機構代碼證是組織機構法定代碼的標識的憑證。組織機構代碼證自發放起4年內有效,組織機構設立的資格證明文件有效期不足4年的,代碼證有效期以資格證明文件的有效期為準。組織機構代碼證實行年檢制度,以確保組織機構代碼的唯一性和相關信息數據的準確性和時效性。經營組織的組織機構代碼年檢以年檢過的營業執照為基礎。組織機構代碼沒有明確的吊銷制度,但沒有參加的年檢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在使用中會被視為失效,以此保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合法性。注銷組織機構代碼證時需要出示登記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的核準注銷文件,經營機構還需要出示稅務部門注銷稅務登記證的回執。

(三)稅務登記證

稅務登記證是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所頒發的登記憑證。納稅人在辦理開立銀行賬戶,領購發票,申請減、免、退稅,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等事項時,必須出示稅務登記證件。目前,稅務機構已取消年檢制度,但稅務機關要求驗證或換證時,納稅人必須在規定時間內辦理驗證或者換證手續。

四、建立開戶許可證吊銷制度的對策建議

吊銷許可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之一。開戶許可證吊銷制度的缺失使得部分開戶單位肆意違反賬戶管理制度,并導致大量已不再符合開戶條件的結算賬戶無法通過合法手續進行清理。為強化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監管效果,應該盡快建立開戶許可證吊銷制度。

(一)強化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年檢工作

開戶許可證吊銷制度的建立和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年檢工作是相互依存,互為前提的。一方面,建立開戶許可證吊銷制度可以加大對存款人參加賬戶年檢的約束力。另一方面,開戶許可證吊銷制度的實施也必須借助于賬戶年檢平臺。建議人總行進一步明確賬戶年檢的內容和期限,增強賬戶年檢工作的可操作性和強制力,明確在規定期限內不參加年檢的單位可以給予吊銷開戶許可證的行政處罰。各開戶銀行必須定期清理已被吊銷開戶許可證的單位銀行賬戶,停止為其辦理支付結算業務并按法定程序銷戶。

(二)明確可以給予吊銷開戶許可證行政處罰的具體情況

吊銷開戶許可證作為一種比較嚴厲的行政處罰手段,必須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建議修訂《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并賦予人民銀行賬戶監管部門吊銷開戶許可證的執法權限。參考其他行政許可證件的吊銷制度,在具體實施上,可以考慮在以下情形下對存款人處以吊銷開戶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提供虛假資料騙取開戶許可證的;基本存款賬戶超過兩年不發生結算,且連續兩年不參加賬戶年檢的;基本戶開戶證明文件過期且一個年檢年度內不提供新的證明文件的;利用銀行結算賬戶為非法集資、詐騙、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轉移資金的;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開戶證明文件失效的;臨時存款賬戶超期后不主動撤銷的,等等。同時,對于沒有按時變更賬戶信息等其他比較輕微的賬戶違法行為,可以設置相應的經濟處罰標準。

開戶許可證作為一種行政許可證件,其吊銷應由頒發證件的行政管理部門實施。當開戶銀行清理發現符合吊銷開戶許可證法定條件的開戶單位時,向頒發該開戶許可證的人民銀行報送相關資料。符合條件的,由人民銀行做出吊銷開戶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決定。

(三)完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相關功能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是賬戶監管的信息化平臺。可以對賬戶管理系統進行升級改造,配合開戶許可證吊銷制度的實施。賬戶管理系統應允許存款人的所有開戶銀行查詢該存款人的基本戶開戶許可證狀態,允許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和臨時存款賬戶開戶行查詢預算專戶和臨時戶的開戶許可證狀態。同時,可以允許一般存款賬戶和非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的開戶銀行查詢其存款人基本戶的年檢狀態。若基本戶在規定的年檢期限內未進行年檢,一般存款賬戶和非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開戶銀行應停止為該存款人辦理支付結算業務。若存款人基本戶開戶許可證處于吊銷狀態,則該存款人的各開戶銀行均應按法定程序將該存款人的所有賬戶予以撤銷。若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和臨時存款賬戶的開戶許可證被吊銷,則開戶銀行應撤銷相應的結算賬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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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南京車管所周末上班,窗口服務時間:周一至周六上午8:30-下午17:30,周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周一至周六能正常辦理各項車駕管相關業務。

周六周日受理業務:

1、機動車業務:辦理補、換領機動車號牌;補、換領檢驗合格標志;核發機動車臨時行駛車號牌;車輛所有人變更聯系方式;委(受)托異地年檢;機動車年檢(具體檢測站點見車管所網頁或咨詢96122)。

2、駕駛證業務:辦理機動車駕駛證延期審驗換證;機動車駕駛證提交身體條件證明;變更聯系地址和電話;注銷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證注銷可恢復;12分預約考試;駕駛證補證、損毀換證;校車駕駛人年審;校車資格申請;開具駕駛人三年無事故證明。

車管所辦理業務所需資料大全

1、丟失補領機動車登記證

必須車主本人申請

停車場民警查驗車輛

身份證明原件

單位車輛所需身份證明:(1)三證合一營業執照原件和復印件(2)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3)加蓋公章的委托書

2、補領、換領機動車牌

車主身份證原件

如換領,須提交回兩面原車牌,如丟失一面車牌,須交回另一面車牌

代辦補換車牌:另需提供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委托書。

單位車輛:三證合一或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和復印件,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加蓋公章的委托書

3、補、換行駛證

車輛在停車場照相(免費)

車主身份證證明原件

代辦補領:另需提供人的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委托書。

單位車輛所需身份證明:三證合一營業執照原件、復印件,單位的委托書(需加蓋公章)

4、姓名、名稱變更

個人姓名變更需攜帶車主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攜有曾用名的戶口本原件、復印件或當地派出所出具的變更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行駛證和登記證書原件

車輛在停車場照相(免費)

辦理:另需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個人委托書

單位車輛:三證合一營業執照原件復印件,加蓋公章的委托書,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工商局開具的變更證明原件以及上述345所述證件。

5、變更車身顏色業務

車主的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如果代辦需要車主出具委托書以及代辦人的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停車場民警查驗車輛

機動車登記證書和行駛證原件

6、機動車使用性質變更

《車輛登記變更證明》

機動車行駛證原件

機動車登記證書

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到車管所停車場免費照相

7、遺產繼承(過戶)

填寫《機動車注冊、轉移申請表》

公證書原件、復印件(公證處辦理)

死亡證明原件、復印件,車輛繼承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復印件(非本市戶籍需提供北京居住證/居住卡原件和復印件)

代辦辦理:另需提供代辦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個人委托書,將以上手續,準備好后到咨詢臺取號,到窗口受理(審核通過后提供以下5 6 項手續)

(車輛無違章并在檢驗有效期內)查車單,車輛照片

交回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兩面原號牌(此業務不可保留原號牌)

8、抵押登記

車主身份證原件

登記證書原件

抵押權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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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設立歌舞娛樂場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單位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確定的經營范圍和娛樂項目;

(三)有與其提供的娛樂項目相適應的場地和器材設備;

(四)歌舞娛樂場所的安全、消防設施、衛生條件和邊界噪聲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五)歌舞娛樂場所包廂(間)的裝修應符合以下要求:

1、包廂(間)內不得設置隔斷,包廂(間)應設置可展現室內整體環境的透明門窗,透明門窗下沿距地面1.2米高,面積不得少于0.25平方米,門窗后不得懸掛遮蓋物;

2、包廂(間)門不得有內鎖裝置;

3、包廂(間)內不得設置可調燈光,房內至少有一盞不低于25瓦由總臺控制的長明燈;

4、包廂(間)內不得設置房中房。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開辦歌舞娛樂場所或者在歌舞娛樂場所內從業:

(一)曾犯有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罪,制作、販賣、傳播物品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罪,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賭博罪,洗錢罪,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曾被強制戒毒的;

(四)因、曾被處以行政拘留的。

第五條歌舞娛樂場所不得設在下列地點:

(一)居民樓、博物館、圖書館和被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筑物內;

(二)居民住宅區和學校、醫院、機關周圍;

(三)車站、機場等人群密集的場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層以下;

(五)與危險化學品倉庫毗連的區域。

第六條外國投資者可以與中國投資者依法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歌舞娛樂場所,不得設立外商獨資經營的歌舞娛樂場所。

第七條歌舞娛樂場所位于地級以上市(城區)的,營業面積不得少于300平方米,位于縣(市、鎮)的,營業面積不得少于200平方米。

廣州、深圳等其他珠江三角洲地區可以由市文化主管部門提高上述標準,報*省文化廳批準執行。

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歌舞娛樂場所的營業面積按照上述兩款的標準核定。

第八條設立歌舞娛樂場所,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歌舞娛樂場所,應當向*省文化廳提出申請。

第九條申請設立歌舞娛樂場所,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工商行政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管理章程;

(四)歌舞娛樂場所投資人、擬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有關資料(包括:個人身份證、住址和個人簡歷)及上述人員沒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情形的書面聲明;

(五)經營場所房屋產權證明。屬租賃場所經營的,需提交經營場所房屋產權證明和租賃意向書;

(六)經營場所地理位置圖及平面圖;

(七)資金證明;

(八)環境保護行政部門出具的該娛樂場所邊界噪聲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有關文件;

(九)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上述第(八)項材料亦可在文化主管部門受理申請之后提交。

申請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歌舞娛樂場所的,還應當依照外商投資法律法規的規定提交有關文件。

第十條文化主管部門收到設立歌舞娛樂場所申請后,應當就行政許可申請人提交的投資人、擬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書面聲明的真實性通過信函或者其他有效方式向上述人員戶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公安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原工作單位等進行核查,并取得上述單位出具的沒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情形的書面證明。

對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歌舞娛樂場所外方投資者的核查,由被核查人員提供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文件。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投資者應當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

第十一條經上述核查屬實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在上述書面證明或者公證文件齊全后正式受理該行政許可申請,并出具受理通知書。不符合規定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退回該行政許可申請,并向行政許可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在正式受理申請后5日內派出2名以上工作人員到擬設立場所的地點根據本辦法第五條、第七條進行實地檢查并將擬設立場所的有關事項向社會公示,公示內容應當包括文化部《公眾聚集文化經營場所審核公示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內容以及告知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聽證會舉行的時間、地點等。公示程序按照《公眾聚集文化經營場所審核公示暫行辦法》辦理。

公示期為10日,文化主管部門所確定的舉行聽證會的時間應該是介于公示期屆滿后的5日內的時間。

文化主管部門的公示應當張貼在擬設立場所及其鄰近的商用、民用建筑物的醒目位置。

上述利害關系人是指合法權益受行政許可決定直接影響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十三條文化主管部門審批歌舞娛樂場所應當舉行聽證。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確定聽證人員。聽證人員包括:聽證主持人、聽證員和記錄員。

聽證主持人由文化主管部門指定本機關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聽證主持人。

聽證主持人可以根據需要指定1至2名聽證員協助工作,并指定專人為記錄員,負責聽證筆錄的制作和其他相關事務。

文化主管部門應于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人員的姓名、身份等事項書面通知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

聽證地點可以在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文化主管部門辦公場所舉行,也可以在方便行政許可申請人的其他地點舉行。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歌舞娛樂場所的聽證,由*省文化廳派工作人員到擬設立場所的地區組織,當地文化主管部門應予以協助。

第十四條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聽證人員與該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其回避,并說明理由。

聽證人員認為與該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自行提出回避。

聽證主持人的回避,由文化主管部門負責人決定。

聽證員、記錄員的回避,由聽證主持人決定。

第十五條聽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并宣布聽證事由;

(二)聽證主持人介紹本人、聽證員、記錄員的身份、職務;

(三)聽證主持人宣布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并核對其身份;

(四)告知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關的聽證權利和義務,詢問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是否申請回避;

(五)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聽證主持人回避的,聽證主持人應當宣布暫停聽證,報請有關負責人決定;申請聽證員、記錄員回避的,由聽證主持人當場決定;

(六)宣布聽證秩序;

(七)審查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陳述審查意見和依據、理由,并提供相應的證據;

(八)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陳述自己的觀點,提出證據,可以進行申辯和質證;

(九)聽證主持人可以對審查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進行詢問;

(十)審查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進行總結性陳述;

(十一)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主管部門可以決定延期舉行聽證:

(一)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觀原因導致聽證無法按期舉行的;

(二)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延期舉行聽證,有正當理由的;

(三)臨時決定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或者記錄員回避,當場不能確定更換人選的。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在延期聽證的原因消除之日起5日內舉行聽證,并書面通知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主管部門可以決定中止聽證:

(一)聽證主持人認為聽證過程中提出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提出的事實有待調查核實的;

(二)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觀原因不能繼續舉行聽證;

(三)應當中止聽證的其他情形。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在中止聽證的原因消除之日起5日內恢復聽證,并書面通知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

第十八條聽證應當制作筆錄。

聽證筆錄應當記載下列事項:

(一)聽證事由;

(二)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四)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記錄員和審查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的姓名;

(五)申請回避的情況;

(六)審查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的審查意見、依據、理由及相應的證據;

(七)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陳述、申辯和質證的內容;

(八)延期、中止的情況;

(九)其他需要記載的事項。

聽證筆錄應當由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確認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對記錄內容有異議的可以當場更正后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無正當理由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由聽證主持人在聽證筆錄上注明。

第十九條組織行政許可聽證的費用由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文化主管部門承擔,但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參加聽證所支付的費用自理。

第二十條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在聽證結束后20日內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娛樂經營許可證,并按規定核定歌舞娛樂場所可以容納的消費者數量,以實際使用面積按人均2平方米計算,其中舞池容量為人均面積1.5平方米;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行政許可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辦理消防、衛生等審批手續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行政許可申請人取得娛樂經營許可證和有關消防、衛生、環境保護的批準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

篇(8)

第一條為了規范商事登記活動,推進商事登記便利化,保護商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商事登記及其管理。

本條例所稱商事登記,是指商事登記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根據申請人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將商事主體設立、變更、注銷的事項予以登記并公示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商事主體,包括公司、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非公司企業經營單位、來華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及企業分支機構。

第三條 實施商事登記,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工商行政管理的部門是登記機關。

登記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實行形式審查。

第五條 經登記機關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申請人方取得商事主體資格。

未經登記機關登記的,不得以商事主體名義從事商事活動。

第六條 申請商事登記,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建立統一的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監管執法協作配合機制,實現對商事主體的許可、監管等信息的互聯共享和執法聯動。

第二章登記事項

第八條 公司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公司類型、經營范圍、營業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

第九條 合伙企業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經營場所、執行事務合伙人、經營范圍、合伙企業類型、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承擔責任方式。

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登記事項還包括合伙期限。

執行事務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登記事項還應當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委派的代表。

第十條 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經營場所、投資人姓名及居所、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分支機構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經營場所、經營范圍、負責人。

第十二條 個體工商戶的登記事項包括經營者姓名及住所、組成形式、經營場所、經營范圍。

個體工商戶使用名稱的,名稱作為登記事項。

第十三條 商事主體只能使用一個名稱,經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名稱在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

第十四條商事主體的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可以將行政區劃放在字號之后,組織形式之前。

名稱中的行業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類別表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分支機構的名稱由從屬企業名稱、所在地行政區劃或者地名、行業三部分組成,并綴以分公司、分廠、分店等字詞;根據需要,可以省略行業。

分支機構名稱可以在行業部分前使用不同于從屬企業的字號。

第十六條 公司的住所是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分支機構的經營場所是其開展經營活動的場所。

第十七條 商事登記申請人申請登記時,應當提交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使用自有房產的,應當出示房屋產權證;使用非自有房產的,使用證明為業主房屋產權證明和房屋租賃協議或者無償使用證明。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明的,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機構、各類經濟功能區管委會、居(村)民委員會等部門、單位出具的相關證明可作為使用證明。

使用賓館、飯店的,使用證明為房屋租賃協議和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對住所、經營場所證明材料作出具體規定,但是對證明材料的要求不得增加申請人的義務。

第十八條 商事主體可以在其住所、經營場所以外增設經營場所,增設經營場所應當在其登記機關管轄范圍內,并辦理登記手續。

多個商事主體可以共用同一地址登記為住所、經營場所。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增設經營場所、多個主體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將住宅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條件作出具體規定。

第十九條住所、經營場所依法應當經規劃、建設、國土、房屋管理、公安、消防、環保、文化、衛生、質監、食品藥品監管等相關部門許可方可開展相關經營活動的,開展經營活動前應當依法辦理許可。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經營場所禁設區域目錄的,商事主體不得以禁設區域目錄所列的場所作為住所、經營場所。

第二十條 經營范圍是商事主體所從事經營活動的業務范圍。

公司、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由章程、合伙協議載明并以登記機關登記為準。

第二十一條 經營范圍涉及前置許可事項的,應當按照相關批準文件表述;批準文件沒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規范的,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表述。

涉及前置許可事項的,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表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沒有規范的新興行業或者具體經營項目,參考政策文件、行業習慣或者專業文獻表述。

第二十二條 公司注冊資本實行認繳登記制。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法律、行政法規對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實繳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有限責任公司發生以下情形的,應當辦理股東變更登記:

(一)股東之間相互轉讓股權導致股東變動的;

(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導致股東變動的;

(三)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

(四)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收購股東股權導致股東變動的;

(五)因人民法院裁判導致股東變動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的生效裁判文書涉及股東變更的,公司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

公司申請股東變更登記時,利害關系人已經就公司股東變更登記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提起民事訴訟或者仲裁的,登記機關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已經受理的,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未提起民事訴訟或者仲裁直接向登記機關提出異議的,登記機關應當書面告知其通過民事訴訟、仲裁解決。利害關系人在三十日內不提起民事訴訟、仲裁的,登記機關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章備案事項

第二十五條 商事主體依法需要備案的,應當如實填寫備案信息,按照規定向登記機關提交備案材料。

本條例所稱備案,是指登記機關根據申請人的申報,依法將與商事主體的登記事項或者經營活動有關的章程、人員信息等資料予以存檔備查并公示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下列事項應當向登記機關備案:

(一)公司的備案事項:章程、董事、監事、經理,分公司,清算組,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

(二)合伙企業的備案事項:清算人、分支機構、合伙協議、外商投資合伙企業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

(三)個人獨資企業的備案事項:投資人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經營方式、分支機構;

(四)個體工商戶的備案事項: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的家庭成員姓名。

向登記機關備案的公司章程應當記載公司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以及出資時間。

第二十七條 公司、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應當指定人員或者機構負責法律文件接收、內部文件保管、商事登記、年度報告及其他信息公示等工作。

指定人員或者機構的名單應當向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八條 商事主體備案事項發生變動的,應當自變動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登記機關申報備案。

第二十九條備案申報人或者備案事項涉及的董事、監事、經理、分公司和清算組等備案關系人認為登記機關公開的備案信息與申報備案事項內容不一致,可以要求登記機關更正,登記機關應當更正。登記機關不予更正的,備案申報人或者備案事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備案申報人以外的人對登記機關的備案事項與備案申報人之間存在爭議,要求登記機關變更的,登記機關不予變更,并告知當事人通過民事訴訟等方式解決。

第四章登記程序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三十條 登記機關應當將商事登記事項、依據、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規范、文書規范和示范文本在登記場所、登記機關的網站公示。

第三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行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等證照合一登記制度。

第三十二條申請商事登記,涉及前置許可事項的,申請人應當先取得相關許可部門的批準文件,再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商事登記前置許可事項實行目錄化管理并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三條申請商事登記,申請人應當按規定向登記機關提交申請材料。

第三十四條 設立商事主體涉及前置許可事項或者企業名稱核準與企業設立登記不在同一機關的,應當申請辦理名稱預先核準。

申請人可以申請辦理前款規定以外的名稱預先核準。

第三十五條 推行名稱自主申報。登記機關應當開放商事主體名稱數據庫,建立名稱申請系統,公開名稱規則。

申請人可以自行登錄名稱申請系統,自主選擇商事主體名稱,自主申報,并對申報的名稱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登記機關對認定為不適宜的商事主體名稱,應當責令商事主體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直接在名稱數據庫中刪除該商事主體名稱,暫以商事主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代替,并將該商事主體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通過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示。

第三十七條 預先核準的名稱保留期為三個月。

申請人在三個月內未完成商事主體登記手續的,可以在期滿前五個工作日內向登記機關提交書面延期申請報告。登記機關應當出具收到延期申請報告的回執,并將保留期延長三個月。

在保留期內,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該預先核準的名稱申請登記。

第三十八條 申請人取得預先核準的名稱后,在名稱保留期內依法辦理有關許可、登記手續。在名稱保留期內,不得轉讓。保留期滿未辦理商事主體登記的,預先核準的名稱自動失效。

第三十九條設立商事主體,申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商事主體的成立日期。

第四十條商事主體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法律、行政法規對變更登記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企業登記事項變更涉及分支機構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自企業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分支機構變更登記。

第四十一條登記機關公開的備案信息與申報備案事項內容不一致,或者登記材料需要補正的,登記機關應當及時更正。

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導致登記錯誤的,登記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第四十二條企業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企業申請注銷登記前,應當辦理分支機構注銷登記。注銷分支機構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分支機構的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個體工商戶不再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經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商事主體的資格終止。

第二節受理與決定

第四十三條申請商事登記,申請人可以到登記機關提交申請,也可以通過網絡平臺、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

第四十四條登記機關依法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

第四十五條 登記機關認為申請材料齊全,應當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書。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可以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不能當場決定的,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七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登記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七個工作日。

登記機關認為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后,應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情況復雜不能當場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材料,出具收到材料的憑據,并在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不屬于登記范疇或者不屬于本機關登記管轄范圍的事項,登記機關應當決定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第四十六條 商事主體申請商事登記涉及后置許可事項的,登記機關在辦理登記注冊時,應當告知商事主體依法取得有關行政許可部門的許可后方可經營;在辦理登記注冊后,應當通過將商事主體登記注冊信息共享至信息共享平臺的方式告知同級有關行政許可部門。

有關行政許可部門應當在信息共享平臺獲取商事主體登記注冊信息,依法辦理相關商事登記后置許可,并依法履行后續監管職責。

商事登記后置許可事項實行目錄化管理并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七條 登記機關準予設立登記的,應當出具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核發營業執照;準予變更登記的,應當出具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換發營業執照;準予注銷登記的,應當出具準予注銷登記通知書,收繳營業執照。

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應當出具登記駁回通知書,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申請人自登記機關通知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領取營業執照的,視為撤回登記申請。

第四十八條 登記機關應當將商事主體登記、備案信息通過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公司應當在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自行公示股東(發起人)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繳納情況等內容。

第三節電子化登記

第四十九條 登記機關應當逐步推行全程電子化商事登記。

全程電子化登記是指申請人通過登記機關的全程電子化登記網站,以電子文檔的形式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機關在網上受理、審查、發照和存檔的登記方式。

電子營業執照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條 全程電子化登記中,加具電子簽名的電子文件、電子檔案與紙質形式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條 申請人可以使用符合法律規定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發放的數字證書進行電子簽名。

全程電子化登記涉及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一經電子簽名,提交的申請材料和身份證明文件即為有效。

電子簽名人對依法簽名的電子文檔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五章信息公示和信用約束

第五十二條 商事主體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期限及時通過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登記機關報送年度報告及其他相關信息,并向社會公示。

政府相關部門應當依法公示商事主體信息,對商事主體公示信息的情況開展隨機抽查。

登記機關應當加強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管理,建立服務保障機制,為相關單位和社會公眾提供方便快捷服務。

第五十三條 登記機關、許可部門和其他相關監管部門應當統一在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商事主體登記、許可和監督管理信息,實現本行政區域內商事主體信息的互聯共享。

許可部門和其他相關監管部門應當在信息生成之日起二十日內向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相關信息。

第五十四條 登記機關對其登記的商事主體進行檢查,可以采取專項檢查、公示信息抽查、書面檢查、實地核查、網絡監測等方式。

登記機關、許可部門和其他相關監管部門應當完善以隨機抽查為重點的日常監督檢查制度,提高監管實效。

根據檢查需要,也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法定專業機構開展咨詢、審計、驗資、評估等工作。

第五十五條登記機關、許可部門和其他相關監管部門發現所查處違法行為屬于其他部門的管理權限的,應當依法移送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發現所查處的違法行為屬于本部門管理權限,并同時存在屬于其他有關部門管理權限的,應當先行處理,再及時移交其他有關部門處理,并依法予以配合;發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登記機關應當健全商事主體信用約束機制,按照國家規定對商事主體實行經營異常名錄、經營異常狀態和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等信用監管制度。

第五十七條 對被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或者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商事主體,在相關違法情形未改正前申請變更登記或備案的,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第五十八條 商事主體認為登記機關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企業名單或者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商事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機關列入經營異常名錄,通過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義務;情節嚴重的,由登記機關給予下列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公示年度報告或者未按照登記機關責令的期限公示有關信息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個體工商戶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送年度報告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由登記機關限期改正,并可以對違法企業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個體工商戶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 商事主體未按規定辦理備案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違法企業處以二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處以一百元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 商事主體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商事主體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二條 登記機關、許可部門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登記、許可申請予以辦理,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登記、許可申請不予辦理或者超過期限不予辦理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三條 登記機關、許可部門的上級部門強令其下級行政部門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登記、許可申請予以辦理,或者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登記、許可申請不予辦理的,或者對行政部門的違法登記、許可行為進行包庇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四條 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本條例履行職責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附則

篇(9)

2010年2月,魯山縣人民法院一審確認魯山縣工商局的行政行為違法。同年11月10日,平頂山市中院終審判決駁回魯山縣工商局的上訴,維持原判。2011年4月28日,王大鎖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令被告魯山縣工商局賠償其經濟損失2.5億元,此案索賠數額全國罕見。2013年3月14日,南陽市中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

個人煤礦“被”轉讓

地處魯山縣城東北15公里處的梁洼鎮,因其轄區內煤礦眾多,是魯山縣的經濟重鎮。當地部分人靠開煤礦富甲一方,家住梁洼鎮北郎店村的王大鎖也按捺不住發財的欲望,于1995年12月1日取得了位于該鎮北店村四礦的煤炭生產許可證,并開始投資生產。

與其他精明能干、見多識廣的煤老板不同,王大鎖是個老實巴交的農民,也不擅長搞經營。2002年5月18日,王大鎖將北店四礦委托給當地的楊某經營管理,后雙方因合同糾紛,王大鎖將楊某告上法庭。2003年5月20日,平頂山市中院判決解除了他與楊某之間的委托合同,王大鎖收回了煤礦經營權。

吃過一次虧的王大鎖并沒有引以為戒,2003年7月13日,他又和當地的一個生意人王某簽訂了北店四礦承包協議書。合同內容是,礦上經營事務他不得干預,王某給他15%的提成。誰知,合同簽訂后沒幾個月,再生變故。

2004年1月15日,王某在王大鎖不知情的情況下,以王大鎖的名義與第三人馬某簽訂了北店四礦的資產轉讓書,將北店四礦轉讓給馬某。后經認定,轉讓協議上所謂“王大鎖”的簽字并非王大鎖本人所簽。

2004年3月30日,馬某持北店四礦資產轉讓協議等材料向魯山工商局申請個人獨資企業變更登記。2004年4月1日,魯山縣工商局就把北店四礦的投資人變更為馬某。2004年4月19日,魯山縣工商局為北店四礦頒發了投資人為馬某的《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

2005年12月16日,魯山縣人民政府下文要求,決定對包括北店四礦在內的31個已經注銷采礦證的煤礦實行關閉。2005年6月11日,北店四礦與北店村福達煤礦簽訂了資源整合協議,協議約定雙方兩個煤礦整合為一個煤礦,擬定企業名稱為“魯山縣偉業煤業有限公司”,實際上仍是北店四礦,馬某作為北店四礦的代表人在協議上簽名。

王大鎖認為,此次整合不但違反法律規定,也使自己蒙受了巨大的經濟損失。王大鎖向有關機關進行舉報,在舉報材料中王大鎖寫到:為將煤礦徹底占有,王某打通了魯山縣工商局注冊股股長安某、魯山縣梁洼鎮工商所所長王某的關系,在魯山縣工商局副局長董某的指使下,由二人出面偽造了一份“王大鎖”簽字的轉讓協議,以10萬元的價格,將自己合法擁有可開采的三個煤礦井口及資源廉價轉讓給了馬某。

2006年6月份,王大鎖向魯山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魯山縣工商局給馬某頒發《營業執照》的行為違法。因為種種原因,魯山縣人民法院行政庭不受理此案,后在河南省政法委紀檢督察駐平頂山市工作小組的督促下,魯山縣人民法院才受理此案。2006年8月31日,魯山縣人民法院又裁定中止審理。

終獲刑

為了討回煤礦,幾年來,王大鎖家無寧日,險象環生。先是王大鎖被魯山縣人民法院拘留15天,放出拘留所的當天,他又被別人強行帶到廣西長達一年多,不讓其回家,后他乘看守人員放松警惕時才逃出,沿途要飯從廣西回到魯山縣。他的妻子也被魯山縣公安局治安大隊以毆打他人為由送進了看守所。他在家的女兒,被不明身份的人打傷,后來不得不寄居在親戚家中。王大鎖的兒子晚上住在家中害怕,就喚其伙伴晚上陪他同住在家中,夜間被人翻墻入室將他和伙伴毆打,頭部被菜刀砍傷多處,案子至今未破。

在王大鎖四處舉報下,2009年河南省公安廳組成專案組進行調查。魯山縣國土資源局紀檢組長張某、工作人員李某,魯山工商局副局長董某、其他中層負責人安某、王某,因在辦理北店四礦的采礦轉讓許可和工商注冊登記時未正確履行職責,被平頂山市新華區人民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

新華區人民法院查明,2004年1月至2007年年底,董某擔任魯山縣工商局副局長,主管注冊工作。2004年4月1日,在其審核梁洼鎮北店四礦投資人由王大鎖變更為馬某的注冊登記過程中,違反《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14條“個人獨資企業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投資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委托人申請變更登記的,應當提交投資人的委托書和人的身份證明或者資格證明”的規定及有關規定,在申請人未提交投資人王大鎖簽署的《個人獨資企業變更申請書》和委托書及原營業執照的情況下,批準投資人變更為馬某,并頒發了馬某為投資人的營業執照,致使北店四礦產權變更,造成王大鎖個人財產損失224.13萬元。

法院認為,董某在辦理魯山縣梁洼鎮北店四礦變更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時,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他人經濟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罪。鑒于被告人董某認罪悔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2009年11月19日,法院一審判處董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法院認定,時任魯山縣國土資源局開發股長的張某,在整合煤礦負責審查材料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按工商部門錯誤的營業執照,以北店四礦馬某作為該礦法人代表,參與煤礦整合,剝奪了王大鎖的采礦權,情節特別嚴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張某系投案自首,且認罪,可從輕或減輕處罰。2010年2月3日,法院一審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三年。李某、安某和王某等人也分別獲刑。

2010年2月16日,魯山縣人民法院對王大鎖訴魯山縣工商局一案作出行政判決,判定魯山縣工商局的行政行為違法,魯山縣工商局提出上訴。2010年11月10日,平頂山市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王大鎖認為,兩級法院均判定被告行為違法,因為魯山縣工商局的違法行為,給自己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自己理應得到賠償。于是,2010年12月8日,王大鎖向魯山縣工商局提出行政賠償申請,要求賠償因其失職給他造成的經濟損失共計2.5億元人民幣。2011年3月8日,魯山縣工商局作出不予賠償決定。

工商局攤上大官司

2011年4月28日,王大鎖將魯山縣工商局告到了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訴訟標的為2.5億元人民幣,此案索賠數額全國罕見。2011年7月10日,河南省高院指定該案由南陽市臥龍區人民法院異地審理。

同年7月15日,臥龍區人民法院開始立案,王大鎖向法庭遞交了魯山縣偉業煤業有限公司購買炸藥信息的資料,用以證明采煤數量。另外,王大鎖還提交了魯山縣偉業煤業有限公司在河南省國土廳的備案資料一份,以證明其煤礦資源的價值。在庭審中,魯山縣工商局辯稱,我局沒有給原告造成任何直接經濟損失,原告即使有損失,也是承包人沒有按約履行給付義務,與我們工商局沒有任何因果關系,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的理由是,2003年,原告王大鎖因無力經營,將北店四礦的生產經營權交由王某,并承擔該礦的安全責任及債權債務。2006年3月3日因王某未按協議支付款項,王大鎖向平頂山市中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王某支付承包提成款,并終止承包協議。從以上事實可以證明自2003年至2006年6月18日平頂山市中院開庭審理時止,該礦一直在王某手中正常經營,為此,王大鎖不具備原告主體資格。

另外,《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7條規定,登記主管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是經營單位取得合法經營的憑證。從2004年4月至2006年6月18日平頂山市中院開庭審理,到2005年12月北店四礦被魯山縣政府關閉,王某仍在承包經營的有效期內,原告無權利要求行政賠償。再者,工商登記只是對經營者合法經營資格的確認,是一種經營身份的確認,不是所有權的確認,所以不會使企業的所有權改變,企業資產的轉移應由雙方依法轉讓。因此,工商登記不會造成所有權人財產的轉移。

因案情復雜,2012年8月18日,經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延期三個月。

2012年11月18日,臥龍區人民法院查明,按照《賠償法》和《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造成公民法人財產損失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給予賠償。被告魯山縣工商局在辦理北店四礦工商變更登記時,在原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投資人王大鎖沒有簽署變更登記申請及委托書的情況下,違法將北店四礦登記在馬某名下。該變更登記行政行為因違法已被魯山縣人民法院和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決撤銷。變更登記行政行為具有行政許可、行政確認性質,因此給原告造成的財產損失依法應當賠償。

關于賠償數額問題,臥龍區人民法院認為,新華區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刑事判決書中認定張某、李某二人因造成王大鎖600萬元的重大損失,對董某、安某、王某的刑事判決書中認定三人因造成王大鎖個人財產損失224.13萬元。可見600萬元考慮了礦產資源價值的因素。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許可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對變更或者撤回行政許可的補償標準未作規定的,一般在實際損失范圍內確定補償數額;行政許可屬于行政許可法第12條第(二)項規定情形的,一般按照實際投入的損失確定補償數額。”而行政許可法第12條第(二)項規定的就是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等行政許可事項,因此不能把600萬元作為賠償依據。

工商敗訴

臥龍區人民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許可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13條的規定,被告在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與他人惡意串通共同違法侵犯原告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與他人違法侵犯原告合法權益的,應當根據其違法行為在損害發生過程中和結果中所起作用等因素,確定被告的行政賠償責任。

王某以王大鎖名義簽訂的轉讓協議也是導致被告魯山縣工商局錯誤登記的原因之一。原告王大鎖已就北店四礦的承包合同糾紛將王某訴至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該案至今尚未審結。故本案應適用“被告與他人違法侵犯原告合法權益的,應當根據其違法行為在損害發生過程和結果中所起作用等因素,確定被告的行政賠償責任”的規定,適當確定賠償數額。以承擔224.13萬元的40%賠償責任為宜,賠償原告89.652萬元,其他損失應在另案中確定。原告訴訟請求為2.5億元,明顯超出實際損失,因此其請求不予支持。

法院最后認定,原告所舉魯山縣偉業煤業有限公司購買炸藥信息資料及該公司在河南省國土資源廳備案資料,不能證明北店四礦在被告變更登記在馬某名下資產時的價值。同時,魯山縣偉業煤業有限公司系重組企業,擁有多個礦井,不能將該公司的資產與北店四礦等同。故原告所舉的計算財產損失的證據法院不予采納。原告申請委托專門機構對北店四礦開采現場進行勘驗,并對煤炭實際生產量作出鑒定。該申請忽視了北店四礦先后由王某、馬某、魯山縣偉業煤業有限公司投資經營的事實,即使現在作出勘驗、給出鑒定結論,也不能作為計算原告財產損失的依據。對此申請法院不予支持。

2012年11月30日,臥龍區人民法院判決魯山縣工商局在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王大鎖財產損失89.652萬元,駁回原告王大鎖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判決下發后,王大鎖以應當全賠為由,提起上訴。被告魯山縣工商局認為,王大鎖不具備一審原告主體資格,造成錯誤變更登記的原因是申請人提供虛假登記所致,工商機關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也提出上訴。

篇(10)

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和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甲方委托乙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從事房地產經紀事項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乙雙方應提供下列相應證件:

甲方提供:1.“銷售許可證”;2.權屬證件;3.物業的具體情況;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5.營業執照;6.個人身份證。

乙方提供:1.經紀機構“資質證書”;2.經紀人崗位“資格證”;3.經紀人身份證;4.營業執照。

第二條 甲方委托乙方據實為其提供房地產經紀服務。共__項:

1.房地產經紀事項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具體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其他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甲、乙雙方議定,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內,甲方對其委托各房地產經紀事項,應在規定范圍之內按下列比率向乙方支付服務費。

委托房地產轉讓,按成交價的_%計算支付;

房地產租賃的,按年租金的_%一次性計算支付;

房地產交換的,按房地產評估價值的_%計算支付;

其他服務項目支付________元。

服務費支付的時間、條件、金額、支付方式和結算方法,由甲、乙雙方在合同補充條款中約定。

第四條 本合同履行期間,除甲方原因,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第二條服務事項的,甲方不支付本合同第三條約定的各項服務費。乙方應將甲方已預付的服務費全部退還。乙方不能完全履行服務項目,則相應減少甲方應支付的服務費。具體數額甲、乙雙方在補充條款中另行約定。

本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間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中途毀約,甲方已支付給乙方的服務費不予退還。未支付給乙方服務費,乙方有權按雙方約定服務費的標準,向甲方追索。

第五條 本合同履行期間,甲、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征得對方同意后,雙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_天內)簽訂變更協議,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六條 本合同履行期間,乙方應定期將本合同第二條為甲方服務的各房地產經紀事項情況及時通告甲方,甲方對乙方的履約應提供必要的幫助。并有權隨時進行查詢、督促。

乙方將本合同第二條為甲方服務的各房地產經紀事項轉委托其他房地產經紀人的,必須事先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由此而增加的費用和法律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 甲、乙雙方商定,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有權按本合同第十三條約定,追償因乙方過失造成的經濟損失:

1.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擅自改變為甲方服務的各房地產經紀事項內容、要求和標準的;

2.未經甲方書面同意,轉委托他人的;

3.違反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或與他人惡意串通,損害當事人利益的;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甲、乙雙方商定,甲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有權按本合同第十三條約定,追償因甲方過失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1.要求乙方服務的房地產經紀事項不明確,或提供的有關證件和資料不實;

2.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信息、條件、機會,擅自不履行合同;

3.違反本合同第三條及補充條款的約定,不按期給付或拒付服務費的;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甲、乙雙方商定,乙方履行本合同第二條各房地產經紀事項的服務,必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除甲乙雙方另有約定同意延期外,逾期視作本合同自行終止。在本合同終止后的__日內,如果委托人直接或間接地與經紀人最初物色的客戶成交,那么經紀人有權獲得經紀合同中訂立的傭金。

第十條 本合同履行期間,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簽署的補充協議及其它書面的文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本合同及補充條款中未約定的事項,應遵循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市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合同簽訂后,需要公證的,可按本市公證的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公證手續。

第十三條 甲、乙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約定的下列方法之一,進行解決:

1.向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 本合同壹式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營業執照號碼   營業執照號碼

個人身份證號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住址/注冊地址  注冊地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傳真號碼   傳真號碼

委托人  承辦經紀人員

(資格證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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