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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業“營改增”的影響
(1)建筑業“營改增”對稅率和實際稅負的影響。“營改增”對建筑業稅率以及實際稅負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其一是建筑材料和設備的成本下降的影響。在營業后隨手去期間,建筑也無法對材料和設備的成本進行抵扣,從而導致材料和設備存在重復征稅的現象。但是在“營改增”實施以后通過增值稅的進項稅消除了對建筑材料和設備的重復征稅,降低了其成本。而其二就是人工成本的增加,雖說建筑業向勞務公司進行公認的聘請能夠抵扣一定的增值稅額,但是由于勞動公司也是增值稅的繳納單位,且發放給工人的工資和福利無法抵扣,由此使得工人的聘用成本增加。
(2)建筑業“營改增”對納稅地點的影響。在“營改增”政策實施之前,建筑業在進行納稅的時候需要根據建筑工程的具置進行納稅地點的調整,只能在建筑工程所在地進行納稅。但是在“營改增”實行以后,建筑業進行納稅時除了有特殊規定的情況之外都是在機構所在地進納稅,也就是說建筑業的納稅地點進行了統一,這也就使得建筑企業能夠對企業的稅收支出進行更加統一地管理,更加方便建筑企業的財務統計。
(3)建筑業“營改增”對業務模式和經營管理的影響。在“營改增”政策實施之前,部分大型的建筑企業采取的是一種通過對建筑工程中標之后將其建筑任務下放給子公司以及其他分包商的業務模式。這種模式環節多且復雜,給建筑業稅收的征收帶來了極大的不便,并且在“營改增”之后,這種業務模式將會給建筑企業帶來更大的涉稅風險以及無法抵扣的損失,大大制約了建筑企業的發展,因此建筑企業勢必會對其業務模式及經營管理作出相應的調整。
(4)建筑業“營改增”對財務指標的影響。由于建筑企業的收入主要來源就是通過建筑的對外銷售而產生的增值利潤,但是在“營改增”實施以后,建筑企業的營業收入將近下降十個百分點,且企業要根據增值額度繳納一定的費用,再加之建筑業本身就是買方占據主導地位的一個行業,這就使得建筑企業在“營改增”后利潤收入相對來說會呈現減少的趨勢,對建筑業的財務指標也就會產生一定的影響。
(5)建筑業“營改增”對現金流的影響。在實施“營改增”之前,建筑業的營業稅繳納都是在工程款項收入之后代開營業稅發票時進行繳納,不會對建筑企業的財務運轉造成較大的影響。但是在“營改增”實施之后,建筑企業需要在完成工程計量后就進行稅款的繳納,也就意味著在工程款收入之前,建筑企業就需要支出一大筆稅務資金,這也就對建筑企業的現金流造成了影響。
(6)建筑業“營改增”對稅務管理和財務核算的影響。由于增值稅的收取較之營業稅的收取來說具有較大的復雜性,因此在建筑業進行“營改增”之后,建筑企業稅務管理以及財務核算方式上也會受到一定的影響。在稅務管理方面由于增值稅需要用專門的發票進行征管,并且需要專門的人員管理,這就使得建筑企業的稅務管理支出會一定程度上增加。而對財務核算方面來說,建筑業中的許多環節都有可能涉及到增值問題,因此都涉及到增值稅的計算,企業的財務核算也就勢必會受到影響。
二、建筑業應對“營改增”影響的措施
(1)調整經營模式和組織架構。根據前文提到的建筑業的傳統業務模式和經營管理與“營改增”政策的不適應的情況可以得知,要想使得建筑企業在運營的過程中減少涉稅風險以及無法抵扣的損失,就應當對其業務模式進行一定的調整。具體地來說就是應當首先業務模式的簡化,盡量減少業務轉手環節,加少稅務的流轉次數,以保障稅務管理更好地實施。
(2)制定新的成本定價原則和方法。由于“營改增”政策的實施對建筑企業的營業收入產生了較大的影響,并且在稅務支出方面也存在一定的變化。因此建筑企業要想保障自身的營利和收入,就應當對建筑的售出價格進行重新地制定,以保障在現有的成本模式的基礎上不會出現虧損,保障建筑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3)合理進行建筑項目資金規劃。“營改增”的實施對建筑企業造成的最為直接的影響就是稅務的征收方面,尤其是在企業的工程款項沒有收入而需要進行大額的稅款支出的時候更加明顯。因此為了避免“營改增”給建筑企業帶來資金運轉問題,企業應當對增值稅稅款進行提前規劃,以保障資金的正常運轉。
(4)加強稅務管理和稅收籌劃。就增值稅收取過程較營業稅收取復雜這一點而言,建筑業要想在“營改增”政策后實現自身的發展就需要對自身的稅務管理方案作出一定的調整,以保障稅務的支出有專門的人才進行管理,一來可以評估稅款指出情況,二來可以實現涉稅風險的減少。對企業的管理具有較大的意義。
三、總結
總的來說,建筑業要想實現在“營改增”環境下的發展就應當積極解決“營改增”對其帶來的不利因素,并對有利因素加以利用,順應政策趨勢,以實現自身的發展。
參考文獻:
[1]陳琳,楊月芬,羅超.論“營改增”對建筑業企業的影響及應對措施[J].時代經貿,2016,(27).
[2]張玲.淺析營改增對建筑業的影響及應對策略[J].低碳世界,2016,(20).
營改增是我國近年來財稅體制改革的重壓內容,對促進我國經濟發展起著重要作用。建筑業由于行業的特殊性和復雜性,建筑材料等很多方面還沒有取得增值稅進項發票抵扣,營改增工作一直沒有推出。本文從實際出發,對建筑業營改增進項了分析并提出了相關措施。
1.營改增概述
2011年,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從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至此,貨物勞務稅收制度的改革拉開序幕。截止2013年8月1日,“營改增”范圍已推廣到全國試行。2014年1月1日起,鐵路運輸和郵政服務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2014年6月1日起,將電信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范圍。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改革,是國家實施結構性減稅的一項重要舉措,也是一項重大的稅制改革[1]。
2.建筑業營改增的主要問題
2.1部分建筑材料的進項稅抵扣困難
很多施工企業有很多承包商,承建的建筑工程項目分布在全國各地的不同地區,部分工程所處的位置十分偏僻,很多建筑的輔佐材料和零星的建筑材料都是就地采購,例如建筑所用的沙子、石子、土方、磚瓦等都是從當地的個體戶、雜貨店等購買來的,很多店面根本不能開發票,而且有發票也不是增值稅專用發票。無法取得建筑材料的進項稅發票進行抵扣,就使得建筑業增加了稅收負擔。
2.2建筑施工勞務費用抵扣困難
建筑行業需要大量的勞動力進行支撐,人工勞務成本占工程總成本的2-3成,工人主要來自于建筑勞務公司和農民工,建筑勞務公司為施工企業提供建筑勞務,營改增前,只用交3%的營業稅,營改增以后,取得的建筑勞務收入要按照11%計增值稅銷項稅額,卻沒有進行稅可以抵扣,相比較,增加了8%的稅收負擔。建筑勞務公司的利潤本來就很低,增加的稅負只能轉嫁到施工企業頭上。另外,農民工也不能提供增值稅發票,施工企業不能取得增值稅發票抵扣進項稅,加大了施工成本。
2.3施工設備租賃加大企業負擔
營改增前,租賃行業沒有進項稅進項抵扣,營改增后,新購置的租賃資產進項稅額將可以進行抵扣,營改增后,建筑施工機械設備等動產租賃的稅率為17%,但是原來既有的機械設備等資產所包含的的進項稅額不能進行抵扣,從這個角度來看,設備租賃行業實行營改增初期會給企業帶來一定的稅收負擔,同時由于動產租賃利潤很低,營改增后很多動產租賃企業無利可圖,很多企業選擇轉為小規模納稅人,放棄一般納稅人資格,這樣施工企業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勢必會減少,從而加大整個建筑業的稅收負擔。
2.4建筑材料稅收增加
砂石、混凝土、石料、磚瓦等是建筑業使用范圍廣、使用量特別多的建筑材料,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的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建筑材料,可選擇按照簡易辦依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即使施工企業購買的大宗建筑材料都能夠取得正規的增值稅發票,可以抵扣的稅率只有6%,建筑業的增值稅銷項稅率為11%,兩者的5%差額加大了建筑業的實際稅負,縮小了建筑業的利潤空間。
2.5增值稅發票的收集認證難度大
跟其他行業相比,建筑業的業務模式復雜、涉及面特別廣、客戶類型差異很大。施工企業的項目遍布全國各地,建筑材料的采購分散,而且發票量大,如果每一筆采購業務都要按照增值稅管理模式開具增值稅發票,則發票的收集、管理、審核的工作時間長、工作強度高,按現行增值稅發票管理制度規定,進項發票要在180天內認證完畢,工作難度較大[2]。
3.建筑業營改增的應對策略
3.1建筑材料采購
大宗建筑材料進行采購時,要嚴格按照招投標的方式進行采購,根據供應商的規模、產品的質量、報價是否合理、產品的多樣化程度等綜合選擇供應商,為了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要把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最為招標的必要條件,對于偏遠地區的部分不得已采購的零星建材也要要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3.2建筑勞務用工選擇
在建筑勞務用工過程中,要盡可能選擇大型的具有專業資質的勞務公司,開具建勞務增值稅發票作為企業用工的一項條件,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作為施工企業進項稅的抵扣。另外加強建筑的現代化施工水平,改善施工工藝和施工設備,減少零星農民工的使用投入。營改增后,施工企業采購機械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作為進項稅額進行抵扣,提高施工效率。
3.3做好開源節流
營改增后,建筑材料、人工費用等各個方面造成企業稅收負擔,施工企業可以適當提高招投標的報價,簽訂協議時上浮一定比例,來減少部分稅收負擔,降低企業的成本,保持一定的利潤空間。另外,節約企業開資,企業的每一項采購或消費都要要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進行額的抵扣,做好開源節流工作。
3.4做好甲方材料供應進行抵扣
對于在施工過程中甲方提供的材料情況,在簽訂施工委托合同時要明確要求加以規范,約定甲方提供的供應商等必須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采購協議要經過甲方、總承包方、施工單位共同協商,減少任何一方的稅收負擔,在不違背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下,減少建筑業的稅收負擔。
3.5降低能源消耗
建筑業內部要積極引導節約能源消耗,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能源浪費。可直接向一般納稅人的甲方企業要求開具水、電、氣增值稅專用發票;即使業主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也可要求其向當地主管國稅機關申請代開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甲方不能開具增票時,施工企業可申請直接向水、電、氣等能源供應部門繳納費用,取得能源部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以抵扣進項稅額。
3.6加強營改增政策培訓
要加強施工企業特別是財務部門的營改增稅收政策培訓工作,提高企業財務管理和核算水平,讓財務人員根據營改增的相關稅收政策對會計核算作出相應調整,提高采購人員對采購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認識和重視程度,加強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收集、審核、認證工作,全面落實營改增的相關政策[3]。
4.結語
綜上所述,建筑業實行營業稅改增值稅改革,不僅僅是稅收負擔的簡單變化,建筑業營改增還將對企業的財務管理制度、建筑經營模式、市場管理行為等多方面帶來巨大的影響,有利于建筑業形成良好的市場秩序。為應對即將到來的建筑業營改增,建筑施工企業應該早作準備,強化對分包、供貨方、工程實施細節等方面的管理,以便取得更多的可抵扣發票,降低施工成本,促進建筑業營改增良性循環發展。(作者單位:四川省鑫諾建設有限公司)
參考文獻
關鍵詞 :營改增;建筑業;稅負影響;應對策略
2012年1月1日,上海率先將交通運輸業和部分服務業納入增值稅的征收范圍,成為“營改增”的首個試點地區。鐵路運輸業和郵電通信業分別于2014 年1 月和6 月開始實行“營改增”試點改革,建筑業也即將被納入“營改增”試點范圍。
一、“營改增”對建筑業的影響
(一)對試點企業稅負的影響
根據試點方案,建筑企業的營業稅適用稅率為3%,而其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卻設定為11%,有較大提升,這也是導致了試點企業的稅負增加的主要因素。因此,試點企業應盡量取得合規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實現進項稅額的抵扣而使企業的稅負下降。
(二)對試點企業財務指標的影響
由于增值稅屬于價外稅,而營業稅屬于價內稅,這將不僅對試點企業的收入和成本費用產生影響,對其資產和現金流量也會有一定的影響。“營改增”后,由于價稅分離,試點企業的收入為不含稅收入,材料的采購、固定資產的購置或租賃等均因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而使其成本費用降低。對于分包合同,承包企業會因與業主的結算時點和與分包方的結算試點不同而導致取得增值稅銷項稅票與進項稅票的時點不同,從而造成企業資金的緊張。
(三)對試點企業經營管理的影響
根據試點方案,建筑企業的營業稅適用稅率為3%,而其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卻設定為11%,有較大提升。“營改增”后,試點企業的公司合同管理將更為繁瑣,相關事項也更為細致和復雜。除總承包、專業分包并取得可實現抵扣的進項稅票外,其他經營模式所簽訂的合同則有可能無法取得合規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進項稅額的抵扣。若試點企業選擇為了避稅而將稅負由對方負擔,則其議價能力也會隨之下降,這將會影響試點企業的收益率。
(四)對建筑行業的影響
“營改增”后,試點企業降低稅負的主要方式是取得合規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由于歷史等原因,建筑企業獲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難度較大,并且發票的管理也存在許多不足。這也預示著整個建筑行業在“營改增”前期會有一個艱難的過渡期。然而,過渡期之后,建筑行業的稅收體系將會更為完善,這也將會為建筑企業的財務工作、稅務工作帶來許多方便。
二、建筑企業應對“營改增”的建議
(一)慎重選擇供應商
由于施工企業的材料設備費用占工程總成本的60%以上,“營改增”之后,物資設備采購環節對企業稅負的影響將非常之大,因此供應商的身份將直接影響所采購物資設備的進項稅額的抵扣情況,這對企業的長遠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在實行建筑業“營改增”之后,企業的供應商選擇應注意以下三個方面:
1.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上游供應商是其首選。同時,應該在相關合同中明確有關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相關事項。
2.若所選供應商為小規模納稅人時,購銷雙方應對交易價格進行商談。建筑企業作為采購方,應要求供應商提供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3.衡量供應商不能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帶來的價格優惠和利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所能抵扣的銷項稅額之間的利弊,力求效益最大化。
(二)慎選勞務用工來源
由于施工企業的勞務成本大約占工程總成本的20%~30%,因此建筑企業的勞務用工來源應該盡量選擇專業的勞務公司,并取得勞務公司所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選擇專業的勞務公司,也有利于勞務人員的科學管理,減少了安全事故的發生概率。
同時,施工企業應該注意施工方案優化,提高機械化使用的比例,減少人工勞務的使用,這也更有利于企業順應科技發展的潮流而走得更加長遠。由于建筑施工設備一般為大型設備,而設備的供應商通常為一般納稅人,故施工企業更容易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進項稅額進行抵扣。另外,更大程度地采用機械化施工,也有利于提高施工效率,減少其成本。
(三)加強財務管理
建筑業在實行“營改增”后,其資金鏈必然會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由于大多數建筑企業存在著拖欠工程款的現象, 因而企業融資方式的選擇必須格外謹慎,不僅要使融資成本最低,還要降低企業資金的機會成本和管理成本。因此,企業在進行有關項目的成本預算時,應該根據相關標準采取有效地全面預算,并加強對企業財務管理的監督與反饋,以保證企業資金使用的安全性的高效性。由于“營改增”后,企業的稅率由3%提高到11%,因此必須充分利用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的抵扣作用來減輕企業的稅負。在有關合同的簽訂環節中,相關負責人員應該重視對方提供專用發票的時間,不能僅僅為了簡化手續、節約成本而忽視增值稅專用發票,所以財務部應該加強對合同簽訂這一環節的監督。
(四)提高相關人員的專業水平
由于“營改增”對建筑業的影響很大,因此各企業必須必須做到未雨綢繆。人力資源的適當投入將會為企業帶來巨大的經濟利益。企業應盡快著手相關人員的培訓工作,特別是增值稅實務人員和稅收籌劃人員的培訓。同時,企業應該調整與稅收改革相關的財務管理方法與相關業務流程。加強對企業財務人員的培訓,提高他們的會計核算水平,更快的適應新的稅收政策,規避稅務風險,為企業取得稅收利益;加強對采購等業務人員的培訓,使其加強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重視程度,并加強企業內部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
(五)充分利用“營改增”的優勢
“營改增”后,由于歷史原因和稅率過高等原因,大部分企業的稅負將會增加。然而,根據國家對現有試點行業補助情況,國家應該也會通過一系列的財政補助等措施來降低建筑企業的稅負。當然,建筑企業也應對國家的相關補助政策展開全面的分析工作,遵循國家的相關法律制度,同時充分了解和合理利用相關扶持政策,促進自身在新的稅收環境中快速發展。除此之外,由于固定資產的價值可以在其使用周期內以折舊的方式逐步地轉移到相關產品的價值中去,而其相關的進項稅額在“營改增”后可以進行抵扣,故有利于企業擴大固定資產的投資,從而發揮固定資產投資的作用。
參考文獻:
[1]賈康,施文潑.關于擴大增值稅征收范圍的思考[J].中國財政,2010(19):39-41.
增值稅是價外稅,是生產或者銷售商品以及勞務而繳納的流轉稅,是以票抵稅,最終由消費者承擔。營業稅是價內稅,是以每個環節的營業額為計稅依據,所以說營業稅有重復征稅的弊端。國家規定,在經濟領域中,二稅只征其一,目前絕大多數都征增值稅。建筑業由原來的3%營業稅變成11%的增值稅,表面看來是稅負增加了,但是我們仔細分析,還不僅僅是這些。做為一名建筑業的財務管理人員,習慣了營業稅的管理模式,因此就更有必要總結分析營改增對建筑業的影響,以此提高自身業務水平。
一、營改增的現實意義
一是營改增強化了稅票的管理。因為增值稅實行進項抵扣,所以對發票的管理十分嚴格,這樣大家在使用發票時都十分謹慎。二是改變了產業結構。原來的增值稅主要適應第二產業,營業稅主要存在于第三產業,營改增后,二、三產業都適應增值稅,同時也避免了三產業的疊加增稅,加速第三產業的發展。三是促進稅收體制的管理。過去營業稅由地稅管理,增值稅由國稅管理,整合后,稅收征管體系要調整,因此推進征管體制的改進與完善。四是充分體現市場機制。因為統一地實行了增值稅,有利于市場的公平競爭,更好地發揮市場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
二、營改增對建筑業的影響
(一)對納稅籌劃的影響
建筑業的主要成本應該是工時料,營改增前,由于不存在抵扣問題,所以在材料的購進上和設備的采購上以及人工費的利用上都缺乏合理的安排。其實我們細分析,建筑業的鋼筋、混凝土及砂土石料占原材料比重的60%以上,這部分抵扣問題需要我們去分析。還有對于建筑業購進的固定資產,稅法也有新的規定,建筑業也在納稅籌劃時,也應該加以考慮。再有對于人工成本這塊,由于沒有抵扣,用人以及工時安排時,在確保安全質量的前提下,要合理用工。
(二)對稅負的影響
表面上看來,建筑業的增值稅率為11%,比一般企業的17%還低了許多,同時抵扣稅率可以是17%、6%、3%等,但是總的來說進項稅可以抵扣的部分少,因此整體稅負增加了。因為鋼材一般由開發商直接提供,經銷商將發票提供給了開發商;砂土石料的供應商多為個人,沒有發票;人工費一般占建筑業費用的20%以上,抵扣困難;再有建筑業具有復雜性與季節性,設備一般都是耐用的固定資產,因此也不易經常購入,因此建筑業在進項抵扣方面還存在一定的客觀原因,抵扣效果不是十分理想。
(三)對財務管理的影響
1.對財務以及相關業務人員的影響。首先我們的財務人員習慣了營業稅的管理模式,由于營業稅比較簡單,因此會計科目相對簡單。但是增值稅不同,就應交稅費這個科目,其底下的二級科目以及三級科目就好多,分的也比較詳細,這要求做賬時財務人員必須謹慎。
2.對采購員的影響。過去購貨取得發票即可,但是現在需要謹慎,無論是在取得發票的時間上,還是在取得增值稅票的區分上(區分普通與專用發票),無論是開票的金額上還是開票內容上,都要十分注意,因為開票超過額度可能會導致虛增發票,所以采購員也一定要了解增值稅票的管理。
3.對發票的支領以及使用上的影響。我們前面說過,國家對增值稅管理十分嚴格,尤其是對專用增值稅發票的管理監控更是嚴上加嚴,所以財務人員在發票的支領過程中,要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切不能習慣營業稅的管理方式,尤其是在增值稅發票的使用上,更是要細心,盡量做到當月開票,當月抵扣,這樣給本企業以及對方企業都減少了麻煩,因為當月作廢比較好處理,紅字發票的沖銷十分麻煩。
4.對報稅的影響。增值稅的報稅相對繁瑣,有本月初的抄稅、進項稅發票認證、發票的開具、網上遠程報稅等,這些時間限制一定要注意。報稅需要業務能力佳,責任心強的專人管理。
(四)對財務報表的影響
1.對收入的影響。過去營業稅是價內稅,收入總額中含稅額,而如今增值稅是價外稅,收入總額中不含稅額,這樣收入勢必減少。由此可能影響到建筑業的綜合實力,因此如果該公司是上市公司,就有可能影響其股價。
2.對毛利的影響。收入下降,另外我們前面說過,進項抵扣不多,大部分抵扣不了,成本沒有多大程度的改動,相反隨著物價的上漲,成本有增無減,這樣毛利減少,最后影響利潤的空間。
3.對資產負債率的影響。營改增后,由于有新增固定資產科目,固定資產的期末余額會隨之增加與減少,這樣會影響資產與負債的比例。再有對于建筑業來說,資金使用量大,建設周期長,所以資產負債率比一般企業要高,又由于資產剔除了進項抵扣后會相對營業稅狀況下減少,而負債隨之建筑業經濟滑坡而略有增加,這樣資產負債率有所上升,因此財務分析要時刻注意資產負債率的比例,以此防范經營中財務風險過大而給企業帶來的壓力。
三、對上述問題的完善對策
通過上面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營改增對建筑業地影響的確很大。這對于建筑業來說,既是機遇又是挑戰,我們必須要從國家大局著想,分析營改增后國家對建筑業的稅收政策以及增值稅的固有特點,一一對號入座,狠抓內部環境,以適應國家政策的需要,最終使建筑業順利渡過難關,為社會經濟的繁榮發展再創輝煌。
(一)做好納稅籌劃工作
納稅籌劃就是企業根據國家最新的稅收政策以及自身的條件在合理合法經營前提下,通過改變內部某些因素,從而達到合理避稅的目的。其實在繳納營業稅過程中也有納稅籌劃這一環節,只不過是在增值稅條件下,改變了納稅的依據,進而有了新的籌劃動機。如對于原材料的購進,在購進砂土石料時,盡可能地向大宗企業購進,運費也盡量使用增值稅發票。由于國家對建筑業購進設備可以在兩年內抵扣,所以建筑業如需設備,則盡量在近幾年采購。由于工時費不能抵扣,所以人員的使用一定要合理安排,不能窩工.另外在使用設備以及原材料時,盡量購置我國環保材料,這樣既可以享受減免稅政策,又減少了污染。
(二)向先進企業學習經驗
萬事開頭難,我們不能關門自守,我們要走出去,學習先進同行的經驗,并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制定出一套適合本企業的管理模式。另外也要積極關注有關建筑業的稅務動態導航,以此來幫助我們確認建筑業的發展目標。
(三)提升財務人員的業務能力
我們說企業靠管理,管理靠人才。財務管理從資金的角度反映了企業運營的全部過程,所以財務人員的業務水平是提高企業管理的重要因素之一。營業稅與增值稅的區別很大,增值稅既復雜又難管理,這就要求財務人員要下功夫轉變自己的觀念。一是系統學習增值稅與營業稅的區別,二是學習增值稅的管理方法,三是積極主動地參加各種培訓與學習班。四是學習最新的相關會計的法律法規。另一方面,企業也要下大力量來引進新的財務軟件,并做好人員培訓工作,同時要請進來,讓增值稅專業人員現場講解實務處理,還要走出去,讓責任心強的人去先進同行單位進修學習,以此綜合提高財務人員的業務能力和職業道德水平。
(四)強化內控管理
內控是企業自我檢測、自我約束、自我完善的最有利手段,建筑業剛剛進入營改增的過程時期,企業管理出現了混亂是很正常現象。這不能說營改增就是一種失敗,前進道路上的曲折是難免的,我們要正確對待,所以越是這個時候,越要加強企業內控管理,讓內控管理滲透到每個環節,特別是在對增值稅發票的領用、取得、使用、報稅階段,一定要嚴格管控,不留死角。另外還要做好財務報表的分析工作,以此將風險管控到最佳狀態。
四、結束語
營改增雖然在建筑業領域里全面實施,但是客觀地講,還是處于初級階段,有許多問題還有待于解決。但從長遠觀點看,營改增會規范建筑業的采購,提高設備的機械化程度,降低人工成本,促進建筑業市場的公平競爭。
參考文獻:
[1]方斌國.建筑業營改增可選擇的過渡措施[J].時代經濟,2012(05).
建筑業是我國國民經濟重要的支柱產業之一,實施營改增對于建筑行業和企業長久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1.保持稅收的連貫性。建筑業中銷售或購置水泥、沙石等是征收增值稅,而銷售不動產等業務是征收營業稅,這樣就使得抵扣鏈的上半部分不能在下半部分得到抵扣,致使抵扣鏈條發生斷裂。稅改后,增值稅抵扣鏈條中間環節的部分將銜接起來,保持了增值稅抵扣的連貫性。因為增值稅專用發票將交易兩邊聯系起來,并形成一個完整抵扣鏈條。
2.消除企業重復納稅。建筑工程所耗用的原料就占了整個工程成本的75%,而這些原料在購買時就已承擔了增值稅,但是這部分進項稅額在建筑企業卻不能被抵扣,因為建筑業繳納營業稅。這樣就導致原料的進項稅成為營業稅的營業額,再次繳納營業稅,造成重復征稅。稅改后將解決營業稅與增值稅并存稅制下對建筑業的重復征稅問題。
二、對建筑業稅負的影響
建筑業按照11%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從理論上是減輕了企業的稅負。
假設建筑企業提高應稅勞務的營業收入為X,增值率為Y,增值率是增值額與出售商品價格之間的比率。增值稅稅率為11%,該企業購進貨物和應稅勞務均能作為進項稅額抵扣,且抵扣率為17%;建筑業營業稅稅率為3%,如果在客戶接受貨物或勞務金額不變的前提下,不考慮營業稅金及附加,納稅人流轉稅稅負相等的臨界點計算為:{[X÷(1+11%)-X×(1-Y)÷(1+17%)] ×17%}/X=(X×3%)/X,得出Y=15.24%
從以上數據可以看出,建筑業營改增后,如果增值率大于15.24%,適用增值稅會增加企業稅負;增值率等于15.24%,稅負不增不減;增值率小于15.24%時,企業稅負會減少。但我國目前的樓市并不十分樂觀,主要由于國家推行的調控政策以及消費者一直持有的觀望態度,所以我國大部分建筑企業的營業收入增長率并不高,離15.24%仍有很大差距。從這個角度看,營改增后在一定水平上增加大部分建筑企業的稅負。
三、建筑業營改增稅負增加的原因
1.建筑業對材料的需求特別大,生產材料的成本在總成本的比重高達60%以上,所以這些材料購進時的進行稅額是企業增值稅抵扣的重點。但由于建筑企業的特殊性,造成材料采購的來源廣、方式多、數量小。如有些企業為了方便,節約成本,就近取材,向當地的農民或者個體戶購買常用的一些建筑材料,這些是不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也導致了這部分的進項稅額無法抵扣。另外,施工企業經常采取“甲供料”方式,就是甲方(建設單位)統一采購建筑工程的主要材料及設備,然后提供給施工企業。這樣各參建的施工企業就不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也不能抵扣,會導致稅負增加。
2.建筑業是典型的勞動密集型行業,人工成本在工程成本中占20%―30%。這些人工費支出主要包括勞務工的工資、社保費等,并且不能做進項抵扣,這樣反而增加了稅負。
3.建筑企業的一部分機械設備是通過經營租賃方式取得。而有形動產租賃也實行營改增,把原本的營業稅率5%改為增值稅率17%,這將很大程度影響租賃業的生存和發展。如果租賃企業稅負增加,也將影響建筑企業的稅負。
四、建筑業應對營改增稅負增加的建議
針對“營改增”后可能導致企業稅負增加,本文對此提出了一些建議:
1.企業在購買材料時,盡可能的選取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供應商,以便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提高進項稅額的抵扣金額。針對“甲供料”的抵扣問題,建議由甲方或者建筑集團公司跟供應商商談,但是合同卻由各參建企業與供應商簽署,這樣參建企業就能取得材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1.“營改增”后對建筑業營業收入的影響
“營改增”后,建筑企業營業收入將下降。營業稅為價內稅,而增值稅為價外稅,根據財稅[2011] 110號文件指出,建筑業勞務將會適用11%的增值稅稅率。對于建安施工業務,在合同額相同的情況下,不含稅入=含稅收入/(1+11%)[1],確認的收入將同比下降9.9%(1-1/1.11)。
在建安施工業務中,材料成本占有50%-60%的比重,很多重要的材料存在甲供的情況。由于“營改增”后,甲方自行采購可以取得17%的可抵扣進項稅額,而通過承包方開具建筑業增值稅發票只能抵扣11%,因此甲方可能更傾向于自己采購材料,將會導致甲供材部分不能體現為承包方收入。
2.“營改增”后對建筑業利潤的影響及對策
“營改增”后,建筑企業的利潤將下降。由于建筑業的實際情況,目前很多支出無法取得增值稅進項稅票(如一些建筑材料的采購、外協勞務成本等),另外抵扣鏈條不連續,因此造成進項稅額抵扣不足,價稅分離后收入的降低幅度大于成本的降低幅度,從而導致財務報表體現的利潤金額下降[2]。
“營改增”后,應對分包商或供應商等進行篩選,優先選擇資質高,口碑好的一般納稅人。可以由公司進行統一招標,簽訂分包合同或者大宗材料采購合同,對項目實行統一配置,保證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同時對項目各個業務流程進行梳理和變革,保證抵扣鏈條的連續。
3.“營改增”后對建筑業現金流的影響及對策
“營改增”后稅款繳納模式改變,資金壓力加大。營業稅在收到工程款時才需繳納稅款;而增值稅只要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便可確認營業收入,計提“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必須在次月申報繳納增值稅。由于建筑行業很不規范,很多工程存在施工前需繳納工程保證金、工程進程中進度款付款比例低、工程款拖欠嚴重等現象,由于增值稅繳納稅金時點的改變,導致建筑企業在未收到工程款的情況下也要繳納稅款,企業資金壓力進一步加大。
為了緩解資金壓力,應加強與業主的結算工作。通過與業主協商,采取保函的形式替代保證金、提高預付款比例或按照開具發票的稅款額先撥付稅款,避免施工單位在墊付工程款的同時還墊付稅款,在合同中增加工程款延期支付的制約性條款或違約責任。對分包或供應商結算,可遵循“先開票、后付款”的原則,并在合同中進行約定,以確保及時取得進項稅發票。
二、“營改增”后對建筑業成本費用要素的影響及對策
1.“營改增”后對人工成本的影響及對策
建筑工程人工費占工程總造價的20%-30%,而勞務用工主要來源于建筑勞務企業及外雇的零散用工。“營改增”后建筑勞務企業實行6%或者11%的稅率尚無定論,卻沒有進行稅額可以抵扣,與原營業稅率3%相比,稅負增加了很大的比率。勞務企業很可能將增加的稅務轉嫁給總承包企業,人工費將會進一步提升,影響企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外雇的零散用工也沒有增值稅發票,無法抵扣增值稅額,勢必加大企業人工費的稅負。
為了應對人工成本上升的風險,企業可以通過機械化水平的提高,施工方案的優化,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應用,勞動生產率的提高等途徑降低企業人工費支出,減小人工成本占總成本中的比重,有效的降低企業的稅負。
2.“營改增”后對材料成本的影響及對策
建筑工程材料費占工程總造價的50%-60%,實行營業稅時,購買的材料物資等已經繳納了增值稅,但不能作為進項稅額抵扣,還需交納營業稅,存在嚴重的重復納稅的情況。“營改增”后原本征收營業稅的建筑業開始改為征收增值稅,增值稅的抵扣鏈條就能夠得到有效的完善,行業稅負不公的狀況也會有所好轉[3]。
“營改增”后由于材料的稅率不盡相同,對材料成本的影響也存在差異。鋼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的增值稅額為17%,木材的增值稅率達到了13%,相對于建筑業11%的增值稅率來說,降低了企業稅務成本。商品混凝土按照3%的簡易征收或者17%的增值稅率進行征收,可根據綜合價格成本臨界值進行比較,選擇成本相對較低的供應商,降低企業稅務成本。
在建筑業中很多主要材料如:鋼材、混凝土等存在甲供的現象,在營業稅制度下,“甲供材”計入工程造價,作為營業稅的計稅依據,對票據開具沒有特別要求。而在增值稅制度下,進項稅額的抵扣必須要符合“三流合一”的原則,“三流合一”是指“業務流”、“資金流”和“發票流”必須發生在同一開具發票方和同一受票方之間。這樣就存在“甲供材”不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不能抵扣的問題。如果計入工程總造價,需要甲方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將“甲供”方式改為“甲控”方式,由施工方根據甲方對材料品牌、規格、價格的限制進行采購,合同的簽訂、款項的支付均由施工方辦理,供應商將發票開具給施工方。如果繼續采用“甲供”模式,由甲方采購材料,甲方支付貨款,但甲方、施工方和供應商簽訂三方協議,采用施工方委托甲方采購的形式,供應商向施工方提供材料,將發票直接開給施工方。
建筑企業施工項目分布范圍較廣,很多工程還處于偏遠地區,所面對的材料供應商及材料種類“散、雜、小”,如磚、白灰、沙石及零星材料基本上由個體戶、雜貨店等小規模納稅人供應,不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盡量選擇盡量選擇有一定知名度、行業口碑信譽較好的供應商,尤其要關注是否能夠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供正規的可以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4]。
3.“營改增”后對機械成本的影響及對策
企業自有機械設備,在“營改增”之前購入的固定資產無論是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均不能抵扣進項稅額;在“營改增”之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其進項稅額可以在購進當期全部抵扣,降低企業稅負。因此盡量減少固定資產在“營改增”之前投入,增加固定資產“營改增”后的投入,以增加進項稅額的抵扣,降低企業稅負水平。
從正規大型公司租賃的機械設備,在2013年8月1日以后,全國范圍內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試點,一般能夠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且稅率為17%,可以降低企業稅負。
4.“營改增”后對其他直接費的影響及對策
“營改增”后主要是水電費發票的取得問題,水電費很多都是甲方按照比例進行轉賬,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影響建筑業進項稅額的抵扣。可以向甲方直接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直接從電力公司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盡量與當地電業部門進行協商,以獨立裝表的方式記付電費。
一、建筑業營改增的時代背景
在我國現行稅制結構中,增值稅和營業稅是分立并行且最為重要的兩個流轉稅稅種。其中增值稅的征稅范圍覆蓋了除建筑業之外的第二產業,第三產業的大部分行業則課征營業稅。按照十二五規劃,到“十二五”末(2015年)要完成重要稅改項目――增值稅“擴圍”,即“擴大增值稅征收范圍,相應調減營業稅等稅收”,實務中簡稱“營改增”。2012年10月18日,國務院副總理在舉行的擴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座談會上表示:要抓緊制定擴大改革試點的具體方案,有序擴大試點范圍,適時將郵電通信、鐵路運輸、建筑安裝等行業納入改革試點。根據國家和地方財力可能,逐步將營改增擴大到全國。2013年4月10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總理再次提出這個問題并明確從2013年8月1日起,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在全國推開。
由此可以看出建筑業營改增是大勢所趨。但是建筑施工行業具有建設工期長、金額大、施工地點分散、施工工藝復雜、耗材多、大型工程通常需多行業多部門多工種配合等特點。另外,從建筑業的行業涉及面、產業關聯度方面看,建筑施工行業屬第二產業,建筑經營活動涉及行業眾多,如上游的建材業、機械制造業和下游的房地產等眾多行業部門。因此,在建筑業營改增政策的推行過程中,切忌不考慮建筑業特性及經營時代背景,忽視建筑業流轉稅改革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輕率決策、貿然實施。
建筑業在實際實行營改增政策過程中存在許多需認真解決的問題,包括在制定建筑業營改增有關條例時,僅僅顧及到其對建筑施工單位造成的影響是不全面的,同時也要認真思考對其他的建筑相關領域的影響,因為這會涉及到一定的利益鏈,建筑行業的上下游企業都與之息息相關。在搜集有關信息的時候,一方面要充分熟悉建筑行業本身的性質與特征,同時要從大的方向上去考慮,對經營的整體環境作出科學的預測預評估,便于制定策略的精確性。要最大限度地確保建筑行業的營增改政策和具體的實際相互吻合,并能夠促進經濟的發展,要將建筑行業本身的特征充分體現出來,同時還要減輕建筑企業的稅費負擔。
二、營業稅與增值稅的異同
第一點二者在稅率上有著很大的不同,例如目前通行的增值稅17%標準稅率和13%低稅率基礎上,新增11%和6%兩檔低稅率。租賃有形動產等適用17%稅率,交通運輸業、建筑業等適用11%稅率,其他部分現代服務業適用6%稅率。增值稅通常按不同商品設置不同稅目和稅率,其基本稅率為17%,因商品品種不同而異另有低稅率13%和6%,按國務院批準的方案中建筑業增值稅稅率為11%,營業稅則按不同行業設置稅目和稅率,其中建筑業3%。
第二點計稅依據及計稅方法有著明顯的不同。建筑業營業額確認允許總分包差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計稅方法為“應納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在中國增值稅征管實務中,實行“以票管稅”,除帳外收入外,開票立即實現銷項稅額,但進項稅額因各種原因(無票、假票、虛開票、票不合規等)往往不確認為進項稅額。所以應納增值稅往往不等于增值額*稅率。增值稅是價外稅,實行價外稅,即由消費者承擔稅款,有增值才征稅,沒增值不征稅,具體體現在計算增值稅時應先將含稅收入換算成不含稅收入。而營業稅作為價內稅,由銷售方承擔稅款,銷售方取得的貨款就是其銷售款,而稅款由銷售款來承擔并從中扣除。因此,稅款等于銷售款乘以稅率。
第三點是在稅務主管機關管理上也存在很大的不同。營業稅一般由地稅局負責征收,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中有非常清晰的條款說明了營改增后的增值稅款由國家稅務局征收。相對地稅局而言,因牽涉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國稅局對發票的管理更為嚴格。
第四點是征稅范圍完全相反。營業稅側重于勞務、無形、不動產;增值稅側重于于貨物、有形、動產。
三、建筑業營改增后稅負變化分析
根據中國建設會計學會對66家建筑施工企業的調研報告顯示,如果實行營改增,有8家應繳納增值稅減少,占12%;增加的有58家,占88%。根據這66家建筑企業的理論測算結果,營改增后平均減輕稅負為83%,而造成這種理念與實際調研預測結果抬頭較大的主要原因是理論測算的方法脫離實際。因為理論推測是以十分理想的稅收環境為前提,但實際中這種十分理想的環境只是一種設想。營改增是進步,但從中國建設會計學會公布的數據來看,營改增后部分建筑企業稅負增大了,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有很多,需要我們逐步解決。
四、營改增對建筑業的影響
(一)對財務指標的影響
引言
“營改增”是我國實施的一項重要結構性減稅舉措,同時它也是一項重大的稅制改革,它是改征營業稅為增值稅的一項舉措[1]。上海市的部分現代服務業以及交通運輸業在2012年元月一號展開了改征營業稅為增值稅的試點改革,這是初次實施營業稅改為增值稅的改革。有效實施“營改增”對于我國優化產業結構以及完善現有的稅收制度來說,都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以建筑業的角度進行分析,有效實施“營改增”是社會發展的必然結果。原因就在于實施“營改增”有助于建筑業中重復增稅的問題得到有效解決。同時,在實施“營改增”之后,可以促使建筑業更新設備并實現技術改造,使建筑業中的能源消耗量得以降低,能夠有效地保護環境,從而使我國建筑業能夠提高自身的國際競爭力。
1.對建筑業中實施“營改增”進行探討的原因
第一,建筑行業擁有實施“營改增”的基礎條件,建筑行業同其它行業的經營模式基本上是差不多的,也是在一種供、產、銷的經營模式下進行的。建筑行業中的資金形態包含了成品資金以及儲備生產資金等多種形態,然而貨幣資金也是其最終的落腳點[2]。這就表明建筑行業擁有實施“營改增”的基礎條件。除此之外,在建筑業中有效實施“營改增”與我國稅收管理方面的要求相符合。第二,稅務機關在管理建筑行業方面存在著較大的難度,因為建筑行業擁有流動性較大的施工地點,工藝復雜,尤其是掛靠現象普遍存在,所以,稅務機關一直以來都難以準確核算出建筑業中的成本收益,因此就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來征收建筑行業的所得稅,因為存在著這種現象,也從另一方面證明了在建筑行業當中實施“營改增”是極為迫切的。通過在建筑行業當中實施“營改增”,能夠使增值稅鏈條變得更加完整,最終促使稅務監管力度加強以及國家稅款流失減少的目的得以有效實現。
2.建筑業在國家實施“營改增”后受到的影響
2.1實施“營改增”給建筑業帶來的積極影響
結合實施“營改增”試點的具體情況分析,給建筑行業帶來了較多的積極影響。實施“營改增”之后所帶來的積極影響主要包括可以更新建筑企業的固定資產、能夠確保企業收到真實的發票以及能夠避免被重復征稅等。比如,實施“營改增”有助于建筑企業通過固定資產的購置來抵消一部分的增值稅,從而使自己更新固定資產的能力得到提升,最終能夠將新技術以及新設備廣泛地應用在建筑行業當中。
2.2實施“營改增”給建筑業帶來的不良影響
毫無疑問在實施“營改增”之后給建筑企業帶來的不可能只會有積極的影響,同時也會帶來不良的影響。這些不良的影響主要包括:對于建筑行業中的會計從業人員將會提出更高的素質要求,這就會將更大的挑戰帶給建筑業中的企業稅收籌劃工作。同時,還會增加建筑企業的稅收負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第四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在提供應稅勞務或是銷售貨物時,計算應納稅額的公式是,當前銷售項目的稅額-當期進項稅額=應納稅額,然而如果當前的進行稅額要多于當期的銷項稅額形成了不足的抵扣時,那么不足的部分會被結轉到下期繼續抵扣。”,這就表示如果在當期沒有形成足額的抵扣就會為建筑帶來稅收負擔。
換句話說,就是如果在建筑企業中存在著不恰當的操作情況,導致建筑企業中的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的進行稅額,就會造成建筑企業難以在實施“營改增”的過程中實現減稅這一目的,更嚴重的情況可能會增加建筑企業的稅收負擔。
3.建筑業應對國家實施“營改增”的相關措施
3.1應該將在建筑業中實施的“營改增”作為基礎使企業管理得到優化
建筑行業中的企業應該將國家實施的“營改增”作為優化企業管理水平的基礎,在經營管理理念轉變的同時,應該加強對源頭的管理力度,要嚴格管理企業采購材料這一初始環節,在比較了價格和質量的情況下洽談合同,樹立取得以及抵扣增值稅發票的理念,使抵扣率得到提高,從而使建筑企業的稅收負擔得以減輕[3]。簡單的說,就是建筑企業應該以實施“營改增”為基礎,在企業的內部管理獲得優化的同時,應該要提高企業的核算水平,最終使企業減輕稅收負擔這一管理目的得以有效實現。
3.2建筑企業應該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將投資以及籌資方案加以確定
在國家實施“營改增”之后,建筑企業應該對自身所處的內外環境進行有效地分析,并且與企業未來的發展戰略相結合將科學合理的籌資方案以及投資方案制定出來。在國家實施“營改增”之后,建筑企業必須要相應地提高自身經營行為的規范,利用精細化的管理方式有效提高進項稅方面的抵扣額,從而優化建筑企業當中的資產結構,使企業的獲利能力得以加強,最終能夠達到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的目的,促使建筑業對國家實施“營改增”后所帶來的風險進行有效的規避。
3.3建筑企業在籌劃合理的稅收時可以將“營改增”作為基礎
在國家實施“營改增”之后,建筑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的時候可以利用“營改增”作為其籌劃基礎。比如建筑企業可以利用更新固定資產的方式,在使企業的技術水平得到提高的同時能夠使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也得到提高;再比如,建筑企業可以利用對原材料進行購買的方式有效實施短線投資,從而使建筑企業的獲利能力有所提高。另外,建筑企業在投標的過程中,一定要明確地對業主方招標文件中所包含的代購設備與涉稅內容相關的條款做出規定,這樣可以有效避免因為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問題而產生企業稅款難以抵扣的不良現象。
3.4建筑企業應該將“營改增”的相關政策作為基礎使自己能夠更好地應對風險
國家在實施“營改增”之后,建筑行業必將會受到較大的影響,這就對財務人員做出了要求,即要求他們能夠對“營改增”的相關政策進行關注,從而能夠讓自己能夠更好的應對風險。在實施“營改增”的過程中一定會出現國家動態調整相關政策的現象,所以企業一定要對國家變化的相關政策加以關注,根據相關政策的變化對自身的經營管理狀況作出及時的調整,從而提高建筑企業應對風險的能力。
4.結語
在建筑行業中實施并管理“營改增”的相關政策,不僅要符合建筑業的實際施工情況,同時還要適應于建筑業在日常經營的過程中呈現出來的整體狀況,除此之外,還要和國家相關部門出臺的一些減稅政策形成一致。所以在對建筑業實施“營改增”的之前,相關部門一定要對建筑行業作出深入的研究與調查,以宏觀的角度對問題進行分析,將行之有效的對策制定出來。建筑行業應該將“營改增”視為建筑企業會的發展的重要契機,并加強對自身的管理,創造出更多的經濟效益,促使社會經濟得到發展。(作者單位:中交一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參考文獻:
“營改增”改善了過去的稅務制度,幫助相關的建筑企業減少稅負,對于企業的發展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從2012年1月1日,我國實行交通運輸業稅務制度的改革開始, 到今年其他部分 “營改增”政策在全國開始實行并推廣開來,短短幾年時間里, 增值稅從最開始的部分行業推廣到大部分行業,從我國部分城市的試點推行開始向全方位的轉變,總結2012年以來的試點情況,實行“營改增”試點過程中, 試點的總體運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很多的試點運行平穩、試點推行的結果遠遠好于預期的目標,實行的效果越來越好。
一、建筑業營業稅政策
在我國,以前的建筑業主要是依據建筑營業額來征收營業稅的。建筑行業的營業額指的是納稅人進行應稅勞務的提供、無形資產的轉讓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以及價外費用,建筑業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者轉包給他人的,以工程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者轉包人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一般說來, 納稅人進行的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營業額中包含了該建筑工程的原材料費用、設備花費及其它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這其中不包括提供的某些設備的款項。
二、營改增對建筑業稅負的影響
對于原來實行的營業稅政策來說,建筑業的“營改增”政策對于行業的組織架構影響很大,新的稅收政策對于納稅人的納稅地點做了新的規定,對相關的政策有了輕微的調整,營改增政策的實行可以有效的實現社會專業化分工,企業按照這個思路,應該在增值稅改革的大背景下對相關的組織架構進行適當的調整,取得良性的發展;對于業務上的模式來說,在原來的營業稅模式下,進行資質共享的業務方式還存在一些問題,對當前的業務模式調節有利于稅收政策調整和改變。
另外,降低稅負,可以有效的達到對建筑業進行營改增改革的目的,進行結構性減稅,產業結構的升級調整會得到極大的促進,幫助經濟快速的發展;增加稅負,行業的發展規模會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約和阻礙,很多的企業為了降低稅負,會大幅度的縮小企業的規模,甚至進行企業的分割,對企業的發展造成了制約,并不利于企業的發展和壯大,不斷增加稅負,建筑產品也會隨之減少,上游產品的減少會對下游行業的發展造成一系列的影響,極大的影響建筑業的發展,這與營改增最初的目標是背道而馳的,因此,對建筑業增值稅“擴圍”前后稅負進行分析具有重大意義 。
總體來說,建筑行業涉及許多方面,中間關系著制造行業和房地產行業的發展,對建筑行業進行增值稅“擴圍”措施,會牽涉到一系列產業稅負的變化。一般的納稅人,這種情況下的稅負影響并不是很大,而按照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政策規定,按照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計征方式進行征稅的稅率為11%,老項目可采取簡易計稅方式,稅率則為3%。就當前實施情況來看,總體稅負是有所減少的,這一點是非常值得肯定的。
三、建筑業營改增實施以來的現狀分析
自5月1日建筑業實行“營改增”的稅收政策以來,首先,繳稅范圍發生了一定程度的改變,營業稅原來的征稅范圍是我國境內轉讓的無形資產、提供應稅勞務、銷售不動產等取得的收入,現在改由國稅機關征收增值稅。增值稅除已經把交通運輸業以及少量的服務業納入了納稅的范疇外,建筑業、金融保險、房地產、生活服務業也都在今年納入了征稅范疇。其次,征稅機關業發生了相應的變化,此前都是地方稅務部門進行營業稅的征收,建筑業實行“營改增”的稅收政策后,則是國家稅務主管部門進行稅務的征納工作,建筑企業會向付款方開具增值稅發票,對于征稅部門的嚴格化管理,嚴防偷稅漏稅事件發生有一定的遏制作用。最后,交稅地點發生了變化,由以前的營業稅直接在地稅繳納,變成了現在增值稅及附加稅種均在建筑勞務發生地預交,再回機構所在地匯算申報繳納。這種方式增加了企業的負擔,使得企業不得不增加項目財務人員,專門應付各地各項目開票交稅,辦理外經證,進項抵扣,匯算清繳等問題。因此希望稅務部門能夠在交稅環節盡量簡化征收方式與程序。
四、建筑業“營改增”應對對策
目前大力推行建筑業 “營改增”的稅收政策背景下,需要對目前的工作和管理機制進行管理,對于建筑行業的投標工作,投標環節以及合同的簽訂工作等過程,進行認真嚴格的審查,尤其是對于設備的采購和計價等環節,最后的結算工作和開票環節,需要企業進行嚴格的管理和把握,實行有效科學的管理方式,不斷在發展過程中減少營改增政策對企業的不利影響,從而減輕企業管理的風險,對于項目造價稅負的問題,應該及時納入增值稅的談判和投標的環節中,提高企業的競爭力。
對于供應商的選擇,應該進行嚴格的篩選,優先那些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供應商,可以增加購買材料稅額的抵扣金額,最大程度的保證建筑行業企業的利潤;企業應該及時的進行相關人員培訓工作,對于增值稅稅務籌劃知識的學習是極其必要的,積極的貫徹推行企業的營改增制度,將潛在的危險降低到最小,有效的促進建筑企業的發展。
五、結束語
本文通過建筑業增值稅的稅負變化分析,對于建筑行業的影響進行簡單闡述,指出了建筑行業實行營改增的稅收政策對于企業發展起到的重要促進作用,并提出在今后的發展中,對于目前的征收方式不完善和建筑企業的營改增普遍存在問題,提出了具體的應對辦法。
國家于2012年將上海和重慶作為為試點地區啟動“營改增”改革,此后“營改增”的區域和行業范圍不斷擴大,已納入“營改增”范圍的包括交通運輸業、部分現代服務業(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及鑒證咨詢)、鐵路運輸、郵政業和電信業,打通了二、三產業增值稅抵扣鏈條,有效改變了試點行業重復征稅困局。“營改增”改革是國家為了順應經濟發展形勢,充分發揮增值稅作為流轉稅的中性作用,在全面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基礎上作出的重要決策。
一、著眼長遠,建筑業“營改增”是大勢所趨
建筑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性產業,經濟增長拉動力強,增加值占GDP總量的比重在各產業門類中位居前列;產業關聯度高,能帶動上下游相關產業迅速發展;就業吸納能力強,為社會人員特別是農村富余勞動力提供了就業機會;建筑業實施“營改增”已經進入倒計時,完善建筑業“營改增”勢在必行。
為形象反映“營改增”政策對企業的影響,下面通過數據分析一案例:某建筑總承包一級企業,全年施工合同完成工程量約33000萬元,施工成本29800萬元,其中材料成本約55%,人工成本約35%,相關費用約10%,據此推算,“營改增”前,當年應交營業稅額約990萬元(33000×3%);“營改增”后,施工過程中能獲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進項稅額1919萬元[(16390+2980)÷(1+11%)×11%](假定人工費暫不抵扣進項稅額),新購置大型施工機械設備價值3000萬元,進項稅額297萬元[3000÷(1+11%)×11%],應納增值銷項稅額3270萬元(33000÷ (1+11%)×11%),應繳增值稅額1054萬元(3270-1919-297),比交營業稅時略高,如國家層面能考慮人工成本、建筑輔料等政策扶持,建筑業“營改增”基本能實現平穩過渡。
二、順勢而為,企業須直面“營改增”的影響
建筑施工具有流動性大、施工周期長、用工關系復雜、成本歸集難、資產管理難等特點,短期內“營改增”政策的實施也會沖擊建筑業企業,所以企業要進一步加強內部管理,綜合管控現場施工安全、質量、進度等風險,并重點關注以下幾方面的影響:
(一)對企業財務狀況的影響
實行”營改增”后,建筑企業的施工材料、機械設備等必須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才能扣除進項稅額,由于建筑業上下游相關產業鏈增值稅抵扣環節尚未完全打通,部分企業無法提供專用發票,進項稅額無法抵扣,導致相應的稅費增加利潤減少。建筑業合同履行時間較長,一般從簽訂合同到最后結算,少則3-5年,多則8年以上,施工項目結束后,相關工程造價還要經過建設單位的決算審計,才能進入付款環節,但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要求增值稅款是按開票所屬月份據實繳納,產生相應的經營性活動現金流出時間差。企業賬面資產價值由資產總額扣除進項稅后的凈值構成,固定資產的減少必然導致資產負債率的上升,進一步影響企業的信用評級和再融資能力。
(二)對企業稅收負擔的影響
國家推廣綠色施工,其中一個重要舉措就是給予商品混凝土3%的簡易計征率,但相對于“營改增”前施工主材水泥17%增值稅率,使得施工企業稅負大幅增加。建筑施工企業采購的零星輔材,如土方、砂石、磚等,供應商以小規模納稅人居多,甚至是個體戶農民,無法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納稅的抵扣也就無從談起。目前市場上的合同具體分為竣工已結算、竣工未結算、既未竣工、也未結算合同三類,”營改增”前已完成工作量,無法取得進項稅,但相應的銷項稅卻需在開票時全額繳納,如果均按11%稅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將極大地增加企業稅負。施工過程中,勞務費用約占工程施工成本的30%,目前勞務支出是不能進行抵扣的,不能起到減少建筑業稅負的作用,即使將來建筑務工人員歸為勞務公司管理,由勞務公司開具發票,也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建筑勞務支出抵扣稅率差的問題。
(三)對企業招投標的影響
實施“營改增”后,國家必然重新修訂《全國統一建筑工程基礎定額預算》,相應的設計概算和施工圖預算也會進行調整;在投標過程中,企業內部的材料定額及施工定額尚處于摸索完善階段,施工過程中相關材料多少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無法準確估算,也會給建筑企業帶來眾多不確定因素。
(四)對社會的影響
近30多年來,國家對建筑業的政策扶持很少,資金緊張必然壓擠科技投入,進而影響企業的科技創新,不利于實現建筑產業現代化,與當前國家倡導的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不符。建筑業帶動了若干相關產業發展,吸納了大量勞動力就業,如果企業負擔大幅增加,會間接導致企業壓縮規模,裁減員工,甚至破產倒閉,難免影響調結構、穩增長目標的實現,進而影響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
三、提前謀劃,積極應對建筑業“營改增”挑戰
實施建筑業“營改增”,將對建筑企業的現場管理、材料采購、招投標、投融資等方面產生深遠影響,企業亦將面臨更為復雜的稅收籌劃管理,唯有提前謀劃,方能臨危不亂。
(一)企業必須規范相關合同名稱,取得的增值稅發票名稱必須與下一步申請抵扣進項稅的企業全稱一致,并且將申請抵扣的增值稅發票原件全部匯總到機構所在地,統一在繳納增值稅時申請進項稅額抵扣。
(二)目前,建筑業企業普遍存在規模不大、實力不強、資金不足、惡性競爭等問題,建議整合資源,組建大型集團公司,以增強企業綜合競爭力,實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集團公司應重新進行戰略布局,裁撤一批具有法人資格的成員企業(除非必須保留),變更或設立非獨立法人資格的分公司,消除發票抬頭不一致無法抵扣的障礙;并由集團公司統一材料采購,簽訂合同時,仍由各項目部分別與供貨商簽訂合同,分別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進項稅抵扣,中國石油天然氣和中國石油化工等集團公司在這方面就是很好的例子。
(三)建議在有條件的企業財務部門設立專門稅務會計崗位,學習研究國家的“營改增”政策,從戰略的高度進行企業的稅務籌劃管理。
四、統籌兼顧,促使建筑業“營改增”平穩過渡
“營改增”實施在即,一些共性問題,僅靠企業自身努力是難以解決的,需根據行業特點制定過渡期政策,平穩推進”營改增”工作,確保整體稅負不增加。
(一)國家運用稅收政策支持混凝土企業發展,建議給予施工企業商品混凝土開3抵11政策,允許按照開票金額的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但商品混凝土支出最高不得超過總成本費用的14%。
(二)建議建筑施工企業對于無法取得增值稅發票的砂石等施工輔材以實際支出額為計算依據,并以 11%的進項稅率計算進項稅的扣除,但可扣除砂石輔料支出最高不得超過總成本費用的7%。
(三)建議采取新合同新辦法、老合同老辦法的形式,給與過渡期,對老合同在建項目給予3年過渡期,過渡期間可以選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征收率為3%。同時,為避免集團內總公司和分公司重復納稅,建議參照營業稅差額征收的方式實行差額簡易征收。
(四)建議人工成本費按照6%的稅率來征收,并允許其再抵扣,其余的則應該按照11%的稅率來征收。
(五)為維持財政收入和建筑市場穩定,減輕企業資金壓力,建議允許建筑企業按季度預征稅款,并由國家出臺統一的預征率,預增率不高于2.5%,異地施工項目所取得的進項稅額匯集到機構所在地匯總抵扣。
隨著“營改增”試點工作的穩步推進,試點企業整體稅負下降,建筑業“營改增”即將提上日程,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設備租賃、施工監理、跟蹤審計、砂石料供貨商和工程勞務等將同步納入。改革要充分考慮各個方面,既考慮財政的收受能力,還要考慮企業的承受能力,還要考慮各個行業之間稅負水平的均衡性,只有這樣,增值稅作為良稅,它的中性作用才能真正發揮出來。改革會帶來陣痛,但改革帶來更多的是機會,建筑業企業唯有借力“營改增”政策,順勢而為,洞悉改革先機,才能大有作為;相信隨著建筑業“營改增”的實施,去偽存真,大浪淘沙,建筑業的發展將迎來新的契機。
參考文獻:
[1] 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建筑業營改增調研報告》,2015,06.
[2]住建部.(建計函[2013]3號)《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建筑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調查測算情況和建議的函》.
[3]中國建筑業協會、中國建設會計學會等學會協會共同起草的《關于建筑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