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醫保論文匯總十篇

時間:2022-11-29 08: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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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醫保論文

篇(1)

——據調查統計,全國農民工在整個二產中占現有職工人數的58%,在加工制造業職工隊伍中占68%。××中心城區工業及加工業也不例外,在近幾年發展起來的民營企業中,幾乎所有職工都來自農民,原有城市人口在其中就業所占比例很小。××經濟開發區、袁州醫藥園區目前有大約1.5萬人就業,這些從業人員嚴格意義上仍不是中心城區常住居民。

——近幾年,××中心城區每年竣工的基本建設規模約80萬平方米(住宅約60萬平方米,其它商品房和公共設施約20萬平方米)。據建筑商及專家估算,每平方米從土建到簡易裝修需要2個工作日,按每個農民工年300個工作日計算,僅建筑行業每年用工就在5300人左右。

——××中心城區現有運營出租車404輛,按平均每輛出租車2個司機計算,約有司機800人,他們中70%來自高安市農村鄉鎮,已經在××工作、生活多年,有不少人還帶來老婆、孩子租房居住、生活,但目前仍然不是中心城區市民。

——××中心城區有數百上千的豐城、進賢籍木工、油漆工,常年在城里為市民裝修房子、做家具,但沒有帶家眷,也沒有購房落戶,晚上常常在出租屋內聚眾打牌,管理上存在一些漏洞。

——××中心城區還有大量的搬運工(俗稱“板車佬”)、收舊利廢者(俗稱“撿垃圾”)、修車補鞋、擦皮鞋和零星攤點經營者,他們大多數來自袁州區的偏僻鄉村,往往男的搞搬運、做苦力,女的擦皮鞋或撿垃圾,勤快者夫婦倆每月能掙兩三千元甚至更多,他們也尚未成為中心城區市民。

二、對“零散勞動者”需引起重視的幾個方面

以上這幾類“零散勞動者”,人數不少,成員復雜,在中心城區流動人口中占有相當比例。對這些“零散勞動者”,有以下幾個方面需要引起我們的重視。首先,他們是合法的勞動者,有進城的欲望,不甘于困守老家的一畝三分地,希望進城謀生甚至安家落戶;其次,他們中多數人還沒有完成進城的“原始資金積累”,在城里買不起房,只能在城中村租房居住;第三,他們中多數人仍然把城市戶口看作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奢侈品,更不知道進城以后也可進醫保、社保、低保等;第四,他們當中多數人在市民面前還有嚴重的自卑感,在不熟悉的人面前不敢表露自己是農村人和現在在城里做什么、住哪里;第五,由于目前這個群體寄居城市,遠離農村,“上不服天管,下不服地管”,不少家庭成為“超生游擊隊”,既增加了管理難度,又加重了家庭和社會的負擔。此外,因為種種原因,政府及有關部門尚未關注到這個群體的生存狀況,使他們在城里成為“被遺忘的群體”,更沒有對他們提供實質性的幫助。

三、幾點建議

根據工業化和城市化相關系數測算,工業企業對人口的帶動率為1:4,即一個企業吸納1名工人,實際可以增加4個城市人口。目前,省外一些城市已經或多或少開始注意或已著手解決這些問題。如武漢市已從20xx年開始全面推行外來人員公寓式管理;寧波市成立了專門的外來人員服務與管理辦公室,并出臺了《寧波市外來人員社會保險暫行辦法》;重慶市南岸區由政府牽頭,做了“棒棒公寓”,讓廣大搬運工入住,每晚象征性收房租1元;杭州富陽市政府在城郊樹林茂密處,用500萬元做了廢品收購一條街,每戶50平方米,樓下20多平方米倉庫門面,樓上20多平方米小套房,讓收舊利廢者入住(迄今未收房租),有效地促進了廢品再生利用,又可以防止偷盜破壞市政公共設施。

當前,我市正在大力推進工業化和城鎮化進程,為此,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把如何對待中心城區“零散勞動者”盡早擺上議事日程,盡早關注他們的工作、生計問題,并盡量采取一些具體措施,幫助他們在中心城區過得安穩、舒心,增強他們的認同感、歸屬感,從而進一步增強中心城區的安全穩定,加快推進中心城區人口五年倍增,促進中心城區繁榮發展。

一是建立登記管理臺帳。外來務工人員來自四面八方,并具有流動性大、人員結構不穩定等特點。對這些人,若管理不好,他們就會成為一盤散沙;若管理得當,他們就可能成為中心城區一支不可低估的建設力量。建議由市勞動就業部門牽頭負責,制定措施,通告,并聯合××經濟開發區及建設、房管、城管等部門,分類歸口、統一登記各類零散務工人員,免費發證,掛牌上崗,既可以有效增強這些從業者的自信力和自律性,又能準確統計中心城區流動人口 數量。

篇(2)

黨的十七大報告明確提出:“解決好農業、農村、農民問題事關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大局,必須始終作為全黨工作的重中之重”。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頒發《關于開展農民工參加醫保專項擴面行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指出,爭取2006年底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人數達2000萬人,并爭取2008年底實現全面覆蓋與城鎮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該《通知》對農民工醫療保險作了整體的規劃,但這些規定過于原則性,對在實踐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均未細化,尤其是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制度的對象根本就沒有涉及。存在如下問題:

一、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農民工能否參加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

該問題涉及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與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的銜接問題,對此,各地的政策也不盡相同。如,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政策實施后,要求此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外來從業人員必須一律參加綜合保險,而不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天津、濟南、合肥等地則規定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農民工,應按照原有的方式繼續參加醫療保險,不得由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轉為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而重慶、成都、廣州等更多的地方則是將選擇權交給企業。如《重慶市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第17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重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辦法》為農民工辦理了基本醫療保險的,繼續按原辦法執行,也可改按本辦法參加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對用人單位而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與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的繳費水平不同,為降低用人成本,很多用人單位乘機將以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農民工轉為參加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其結果不僅使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農民工喪失了個人帳戶,而且以前的繳費年限也不再計算,這雖然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減輕農民工本人的經濟負擔,但事實上卻降低了農民工的醫療保障水平。為維護農民工的既得利益,維護醫療保險關系的穩定性,勞動與社會保障部應出臺相關的政策,明確禁止用人單位未經職工同意不得將已經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農民工轉為參加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

二、流動就業的農民工能否同時參加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

這涉及到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的銜接問題,各地出臺的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政策基本上沒有作出規定,做法卻不盡一致。一些地方對外出務工的農民工參加新型合作醫療保險不設任何限制,只要他們愿意加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一律予以接收。這是因為,一方面,允許農民工同時參加兩種醫療保險可以提高農民工的醫療保障水平,另一方面,在現有條件下,了解外出務工人員是否參加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十分困難,很不現實。而有些地方則不允許長期在外務工的農民工同時參加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以防止參保人的逆向選擇,避免因為參保人兩地參保而出現合計報銷的醫療費用超出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的情況。從理論上分析,現階段各地所實施的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制度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繳費水平較低,保障水平有限,而籌資能力的限制也決定了現階段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的保障水平也不高。所以,即便允許農民工兩地參保,也很難出現兩地報銷的費用總額高于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的情形。此外,農民工大多屬于青壯年群體,相對于老人和兒童而言,發生疾病的概率較低,如果將外出務工的農民工排斥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體系之外,必然會影響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平衡,加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風險。當前的主要問題應是如何切實保障農民工的基本醫療需求,而不是如何防止農民工的過度醫療保障。因此,在現階段,各地應允許農民工同時參加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這樣,既可提高農民工的醫療保障水平,又可在一定程度上促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平穩運行。但從長遠來看,隨著國家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財政支持力度的不斷加大及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保障水平的不斷提高,應逐步限制外出務工的農民工在輸出地和輸入地兩地同時參保,規定他們只能選擇參加一地的醫療保險,即參加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就不能參加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反之,參加了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就不能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

三、缺乏劃分穩定就業和流動就業農民工的標準

當前,農民工的構成較為復雜,大致可分為三類:第一類是與城鎮用人單位簽訂規范的勞動合同,穩定就業的農民工;第二類是農閑時外出務工,農忙時回鄉耕種的季節性農民工;第三類是在不同的崗位和職業之間、不同的城市之間以及城鄉之間不停轉換的流動性農民工。從理論上講,第一類農民工除不具有城市戶籍以外,與城鎮居民不存在本質區別,應將他們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體系;第三類農民工則應通過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來解決他們的基本醫療保障問題;而所謂的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主要應針對第二類農民工實施。也正因為如此,《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明確規定:有條件的地方,可直接將穩定就業的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但由于缺乏對農民工進行科學分類的法定標準,特別是由于缺乏穩定就業的農民工與流動性農民工之間的統一的劃分標準,致使各地在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的參保對象問題上出現較大的差異,并呈現出如下三種不同的模式:

(一)完全將農民工排斥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體系之外,而不管農民工是否與用人單位存在穩定的就業關系。該種模式以上海為代表,2002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暫行辦法》規定,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外來從業人員一律參加包括工傷(意外傷害)、住院醫療和老年補貼在內的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而不能參加上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二)將選擇權交給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決定其所使用的農民工是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還是參加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北京、重慶、深圳、珠海等地均采取此種模式。在這些地方,既建立起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又建立起了農民工的大病醫療保險制度,農民工參加何種醫療保險主要由用人單位作出選擇。

(三)明確規定“穩定就業”的地方標準,但差異較大。如,《天津市農民工醫療保險辦法》第3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農民工凡是建立一年以下期限勞動關系的,應當參加農民工醫療保險,用人單位與農民工凡是由一年以下期限勞動關系轉為穩定就業勞動關系的,應當隨本單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方式,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大病統籌基本醫療保險。”從天津市的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劃分農民工穩定就業與流動就業的標準以一年的勞動期限為準,具體而言,農民工與用人單位的勞動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屬于流動就業的農民工,就應該參加農民工醫療保險,農民工與用人單位的勞動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屬于穩定就業的農民工,就應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與天津市的規定不同,《合肥市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試行辦法》第3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農民工建立勞動關系或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期限在2年以內的,可按本辦法選擇參加農民工醫療保險,用人單位與農民工建立勞動關系或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期限在2年及2年以上的,應按照《合肥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由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與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在籌資模式和保障水平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農民工參加何種醫療保險對農民工本人、用人單位、經辦機構甚至當地政府都有重大的影響,為避免各地在此問題上的差異,有必要由勞動與社會保障部作出明確、統一的規定。

篇(3)

(二)我國經濟發展水平不平衡,各地養老保險差異較大。由于我國地區間經濟發展水平存在差異,在經濟發達、高工資水平地區的參保者,變換工作單位后,不愿意將自己的社會保險關系轉移到經濟落后、低工資水平的地區。地區收入差距是農民工遷移就業的重要原因,農民工退保后將社會統籌賬戶的基金留在發達地區。農民工返回不發達地區,該地區又不得不在缺乏資源的情況下承擔對農民工的社會養老責任。一些地方政府在執行中,在地方利益驅動、城市社保資金壓力和城市居民利益高于農民工利益的歧視觀念引導下,鼓勵農民工退保,甚至直接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必須退保”,這直接損害了農民工的切實利益。

(三)農民工群體數量大、流動性強。據統計,我國農民工總數約為2億人。在城鎮就業的農民工大多沒有穩定工作。農民工在一個單位工作3年以上的只占20%~30%。我國現行的社保條例規定,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職工,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農民工由于就業流動性大,很難在一個地區跨越累計15年的社保門檻。高流動性導致用人單位、農民工缺乏參保積極性,同時也給社保部門在繳費核算時帶來難題。在全國主要城市沒有施行統一聯網和統一管理的情況下,農民工根本無法實現社會保險關系轉移。

(四)農民工對養老保險的認識不足。目前,農民工文化程度不高,對各種知識掌握的程度很有限,缺乏權利意識和利益表達行動,維權意識差。而個人繳納每月工資8%的養老保險金對收入本來就不高的農民工又是一筆不小的支出。調查發現,農民工寧愿在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自己拿錢,也不愿把錢存在社會保險機構。一些農民工認為工作變動性很大,養老保險能不能延續交下來也是未知數。

二、建立我國農民工養老保險接續機制的基本思路

(一)實施地區間期限累加結算機制,以適應農民工流動性強的就業特點。在歐盟,勞動者先后在不同的國家就業,不論在哪個國家工作并繳納社會保險費,都可以在當地進行權益記錄。將來在任何一個國家退休,也都可通過相關憑證就地享受養老保障。參照歐盟成員國養老保險期限累加原則,我國可結合國情進行借鑒,當農民工達到退休年齡時,養老金按其在各地的全部投保時間來計算,各地支付額按其在該地的實際投保時間計算。如果參保期限不足一年,則最后的從業地將負責把該參保人在其他地區的繳費期限計算在內,并分別從相應地區獲得補償。只要農民工在養老金項目累計的繳費年限達到15年,農民工均應得到養老金支付。

(二)加強相關立法,努力實現全國統籌,適度降低費率。針對農民工數量大、就業流動性強的特點,必須將農民工養老保險納入現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框架中。明確企業繳納農民工養老保險的法律和社會責任,通過立法來強制推行此項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禁止退保,停止對個人賬戶一次性退保,這有利于從根本上保護農民工的利益。當前應盡快實現農民工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實現全國統籌,適度降低費率,實現低水平、廣覆蓋。對有農民工的民營企業的繳納費率可適當降低,降低費率有利于提高企業參保率,從而擴大費基,變“要我參保”為“我要參保”,這有利于養老保險制度長效機制的建設。農民21251資收入低于城鎮職工,參保能力有限,要堅持低標準進入的原則,實行低費率、低保障待遇。建議將農民工個人繳費率由8%降為6%,農民工個人盡量少繳費,實現低水平、廣覆蓋。

(三)建立統一監管的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在各級政府部門建立配套的養老保險主管機關和經辦機構的基礎上,建立一套結構完善、運行合理、協調有序的農民工養老保險管理體制。在資金流轉制度方面,以省級統籌為基礎,建立中央和省級社會保險金支付的清算中心,通過清算中心進行省際問清算。按農民工的身份證號進行管理注冊登記,為農民工建立養老保險賬號,全國結算,實現各省市間的資金流轉。各地應盡早消除地區壁壘,統一非公有制企業、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的參保政策,以省、市、縣養老保險核算為中心,確保養老基金在全國范圍內的順暢運行,實現統一標準。

(四)加快社保信息系統建設步伐,為農民工異地轉移提供數據交換平臺。建立全國統一的社保網絡操作平臺,實現全國信息資源共享,保證農民工社會保險關系的建立和快捷的實現。如果實行全國社保統籌,賬戶跟著農民工走,一張IC信息卡就可解決養老保險的流動問題。當前在全國不能聯網的情況下,可采用先記錄在案的形式,以身份證號碼作為其社會保障號碼,根據工作地的變化,隨時轉移其保險關系。即采用“一卡累計”而不是“一地累計”的方式,以在哪個地方參加養老保險先予以記錄作為憑證,到退休年齡時將其應享有的權益按期限累計方式延續計算。

篇(4)

(二)繳費辦法。天津、陜西等全國大部分地區對住院醫療保險或大病醫療保險采取用人單位繳納的辦法。僅寧夏回族自治區要求用工期限3個月以上的大病住院保險費用“用人單位承擔90%,個人承擔10%”,對選擇參加統賬結合基本醫療保險,保費由用人單位和農民工個人共同繳納,只有以個人名義參保的才要求個人承擔全部費用。遼寧省大連市保費均由用人單位承擔,農民工只享受相關待遇。天津、大連繳費基數為“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繳費比例分別為3.5%和2%。重慶市要求參保單位按繳費基數的1.4%繳納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0.1%繳納大額醫療費互助保險資金,農民工個人每月繳納5元作為大額醫療互助保險費。山西省的做法是按3%的費率繳費,要求2.5%左右劃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0.5%左右劃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資金。深圳市規定“每人每月12元,其中用人單位繳8元,勞務工個人繳4元,6元作為門診基金,用于支付門診醫療費用,5元作為住院統籌基金,用于支付住院醫療費用,1元用于調劑”。南京市除參加“大病醫療保險”外,要求同時參加“農民工大病醫療互助保險”,按4元/人的月標準繳納,用于建立大病醫療互助基金,此費用由農民工個人承擔。“用人單位以上年度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繳費率控制在1%-3%以內”辦法最為普遍,湖南、陜西、安徽、寧夏回族自治區等全國大部分地區均采取此辦法。

(三)醫保待遇。目前,農民工大病住院醫療保險保障范圍基本為“住院和門診特殊病”,起付標準、個人自付比例大多按照當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執行。建有大額醫療費補助基金的,住院最高支付限額以上部分可通過大病醫療補助解決。重慶、南京及北京都設置了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賬戶”及“大額醫療費互助保險資金”專戶,為農民工大病醫療提供可靠的基金保障。依照南京市的規定,對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暫定為6萬元)以下的門診大病和住院醫療費用,根據費用分段由大病醫療保險基金按50%~80%比例支付,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符合規定支付范圍的門診大病和住院醫療費用,由農民工大病醫療互助基金按規定給予定額補助。北京市規定統籌基金年度支付最高數額為5萬元,超過此限額時,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支付70%,年度累計不得超過10萬元,其余30%由個人承擔。重慶市統籌基金支付限額3萬元,大額醫療費互助保險資金支付限額20萬元。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民工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較為狹窄,僅限于住院治療的醫療費用及急診搶救留觀并收轉住院前7日內的醫療費用,不包括門診特殊病和大額醫療費救助。在醫保待遇執行上,除深圳市使用專用《深圳市勞務工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待遇與連續參加勞務工醫療保險時間掛鉤外,其它省份均依照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險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及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執行,繳費當期享受相關待遇,期間發生費用由社會統籌支付。

(四)基金管理。農民工大病住院醫療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保費和統籌基金利息構成,根據“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則支付。在基金結算上,南京、深圳市實行當年核算,基金結余部分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不足支付時,在下一年度調整繳費標準并予以補足。寧夏回族自治區統籌基金支付標準按保費有效期和醫療費用分段累加計算等辦法確定,每年公布一次。針對基金安全問題,各地多采用“單獨建賬,專款專用,收支兩條線,納入財政專戶”辦法。深圳市將用人單位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列入成本,而南京市則規定“市、區兩級經辦機構的事業經費不得從基金中提取,其經費列入市、區兩級財政預算”。

(五)政策執行方面。《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中指出,“有條件的地方,可直接將穩定就業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從全國二十幾個省份方案執行情況看,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大多采取直接擴面形式,一定時限能穩定就業的農民工便可直接進入該體系。對于大病住院醫療保險,要求建立農民工醫療保險基金預算和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以及內部審計等制度,實行統一政策,屬地管理,分級執行。具體而言,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參保、繳費、待遇支付,醫療服務則由定點醫療機構根據國家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提供。上海、成都實行的農民工綜合保險較之有較大差異,特別是在醫保運行模式上不再采取政府經辦的傳統做法,而是由商業保險公司委托,這是一種農民工、企業、政府多方受益的醫保運作模式,在減輕政府負擔的同時,強化了農民工權益保障的社會責任。

二、農民工醫療保險方案存在的問題

(一)醫療保障項目與農民工實際需求脫節。基于農民工流動頻繁、帳戶接續不便的特點,目前各地試行農民工醫療保險方案基本遵循“不建個人賬戶、只建統籌基金”原則,保障項目僅限于住院及特殊門診。從推行效果看,農民工醫療保障現狀與政策目標存在一定差距,主要原因是保障項目與實際需求不匹配。依照目前相關規定,門診費用由個人帳戶開支,必須與個人繳費基數掛鉤,即農民工必須個人承擔保費,或部分承擔、或全額承擔,現行方案大多采用“現收現付、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進行管理,基金積累難以成為個人帳戶資金劃撥來源。若沒有其它資金來源渠道,全部由農民工個人承擔,這種個人賬戶等同于個人存款,以大數法則分攤風險的保險意義將不復存在。即使個人帳戶采用社會共濟原則籌資,在目前工資水平普遍低下的狀況下,無論全額或部分承擔保費都很難調動農民工的參保熱情。基于此類多種原因,目前各地多實行“建社會統籌、用人單位繳費、保當期大病”辦法,基金支付范圍只涵蓋大病醫療和特殊門診。有調查數據表明,目前進城農民工平均年齡為28.6歲,從生命周期規律來看,這類青壯年農民工人群的大病住院概率相當低,而常規疾病則不可避免。因此,農民工迫切需要的不是大病住院保障而是常見門診醫療保障。另外,在農民工頻繁流動的環境下,用人單位繳費且只保當期大病,意味著農民工任何工作異動都可能導致醫療保險待遇的終止,隨時都可能重新被排除社會保障網之外。

(二)城鎮醫療服務供給與農民工實際需求不匹配。長期以來,我國醫療衛生資源一直采取以城市居民醫療需求為中心的戶籍人口管理模式。在跨區域流動農民工已超過1.2億的今天,這種模式表現出明顯的缺陷。正規醫療機構的高額醫療費用與農民工低收入間的矛盾比較突出。2004年衛生部調研結果顯示,農民工患病后25.4%的人選擇城鎮醫療機構就診,73.2%的人采取從藥店買藥或服用自帶存藥的方式。這種事實證明農民工沒有真正享受城鎮醫療服務。

(三)農民工老年醫療保障存在政策缺失。根據國務院研究室課題組調查結果顯示,目前1.2億城市農民工的平均年齡為28.6歲,且流動性頻繁、勞動關系極不穩定。所以目前我國農民工醫療保險方案很少涉及農民工老年醫保的相關問題。大連、天津、沈陽等很多地區規定:“農民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用人單位不再為其繳納醫療保險費,農民工本人也不再享受醫療保險待遇”。這意味著當農民工年老后,醫療保險將隨用人單位繳費停止而終止,如果沒有其他相關政策規定來延緩其醫保關系,農民工將重新游離于社會保障網之外。農民工長年從事苦、累、臟、險工作,慢性病或其它高危重病的困擾較城鎮職工更為嚴重,更需要老年醫療保障,尤其在當前農民工逐漸成為城市產業工人主體的形勢下,如不能在農民工年老后享有與城鎮職工同等醫療保險待遇,不僅是政府職能的缺失,同時也分裂了勞動者醫療保險制度的統一性。

三、完善農民工醫療保險方案的建議

(一)建立農民工彈性醫保制度。農民工是個復雜而龐大的群體,城市移民型、回鄉型及城鄉兼業型等類別人群特征各異,同一種醫保制度安排很難滿足所有需求,有必要根據其就業特征及醫療特點制定彈性醫保制度。對城市穩定就業且具有相對固定勞動關系的農民工,可將其直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體系;流動頻繁、收入低下的農民工,基于其經濟能力和其它條件的限制,可按照“低費率、保當期、保大病、不建個人賬戶”原則開展大病醫療保險,重點保當期住院醫療,有條件的地方可同時參加大額醫療救助;對回鄉務農的農民工,應督促其參加原籍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個體經營等靈活就業農民工,則可按照目前靈活就業人員醫保辦法,以個人名義參加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險。農民身份的轉變使現行農民工醫保暫行辦法向城鎮醫保制度轉換成為必然,不同醫保制度間的銜接與醫保關系接續需要彈性運作。在制度轉換方面,由現行大病住院醫療保險轉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體系的,可將先前醫保模式連續參保時間折算為城鎮醫保繳費年限,達到最低繳費年限即按城鎮醫保規定執行相關待遇,也可對此期間醫保保費進行補繳,基數設定為當地上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補繳比例稍低于基本醫療保險標準,補繳后可累計繳費年限,但不能補記補繳期間個人賬戶;在運作模式方面,鑒于農民工流動頻繁的特點,可建立相應的賬戶中斷與復效制度,對因失業、短期回鄉或工作變換出現保費中斷未繳的農民工,可保留其醫療關系,經補繳后,保費辦理接續或轉移。這種彈性運作模式可促進當前“保當期、不建個人帳戶”的農民工醫保暫行辦法向全民統一基本醫保制度轉變。

(二)健全農民工醫療服務體系。農民工要獲得公平的醫療社會保障,城鎮醫療機構必須要有針對性地進行合理布局。要建立農民工醫療服務雙層結構系統。所謂醫療服務雙層結構系統是一種以社區衛生服務為基礎、大中型綜合醫院為中心的互補型格局,在保障農民工醫療服務的同時將費用減至最低。針對基層醫院和衛生院等一級定點醫療機構設置特點,可主要進行常見病、多發病診療,同時承擔流動預防保健工作,以低廉價格為農民工提供常規醫療服務;大型綜合醫院主要接診農民工重癥病患,以優質醫療技術保障農民工重大疾病的治療。針對農民工收入普遍低下特點,應盡可能使用低價藥品,在堅持“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治療”的原則上執行農民工指定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及醫療服務設施標準。

篇(5)

農民工是指擁有農村戶口卻在城市工作或正在城市尋找工作的群體。農民工是中國特有的群體,是在我國二元結構的夾縫中產生的一種特殊階層。農民工問題是現階段我國社會的重大問題。本文在探討農民工醫療保障問題時使用農民工一詞,只是為了行文方便,并不代表作者贊同用農民工一詞來定義這一特殊階層。

一、農民工醫療保障現狀與弊端

1.農民工基本上處于無保障狀態

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調查分析,截止2005年5月,我國農村勞動力外出務工規模約為1.2億人,進城務工的農民工約為1億。據有關專家的預測,未來一段時期內,如果政策不發生大的變化,外出務工農民的數量將以每年500萬人的速度持續增長。[1]但是,數量如此龐大的勞動群體的健康狀況卻已經到了令人擔憂的地步。農民工多從事城市里最臟最累和最危險的工作,從這個角度看,農民工是最需要醫療保障的群體,但是這個最需要醫療保障的群體卻游離在城市的社會保障體系之外。在農村,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剛剛起步還處于試點階段,在城市他們是“邊緣人”無法融入城市,享受不到城鎮企業職工的醫療待遇。在他們受到病痛侵擾時,多是拖延病情而不即使就醫。據2000年在北京的一份問卷調查顯示,36.4%的農民工生過病,13.5%的農民工生病在3次以上,生病以后,59.3%的人沒有花錢看病,而是硬挺過來,花錢看病的人均支出是885.46元,就業單位為他們看病的平均支出僅為72.3元,不足實際看病支出的1/12。[2]由此可見,農民工基本上游離于社會保障體系之外,雖然許多大中城市為農民工制定了一些醫療保障政策,但都存在種種弊端。

2.現行農民工醫療保障的弊端

第一、因為戶籍制度的限制,農民工生存在農村與城市的夾縫中,醫療保障權利得不到制度保證。戶籍制度是為了證明公民身份,滿足社會管理的需要。然而,作為中國短缺經濟與計劃經濟體制相結合的產物,戶籍制度被作為一種行政管理手段得到運用,并最終演變成“一個以戶籍制度為核心,包括教育、就業、住房、養老、醫療以及其他公共服務的城市居民身份的權利的制度”,“成為我國長期實行城鄉隔離政策的載體和核心。”[3]農民工生活在城市中,但其戶口卻是農村的。這樣就存在一個矛盾,他們既享受不到城市為市民提供的各種醫療保障,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又不能為其提供有效率的醫療保障。農民工生活在城市邊緣,已經成為一個新的弱勢群體。

第二,法律對農民工的權利的保護不到位,其醫療保障權利得不到法律保障。首先,長久以來我國許多的法律法規都對農民工存在立法歧視。如1999年國務院頒布的《失業保險條理》規定,失業主體僅限于城鎮企事業單位職工,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1年后失去工作的,只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不能享受城鎮職工的失業保險待遇。這種歧視性的立法制度,加劇了城鄉分化,人為地將農民工列入城市的低層階級。立法漏洞使侵犯農民工權利的行為難以被追究。同時,勞動合同立法缺乏程序性規定和救濟手段,缺乏對雇主拖欠工資等違法行為的制裁性規定,社會保險立法沒有明確農民工的權利。其次,我國缺乏農民工享受社會福利的實體法,現有的社會福利立法基本上停留在民政福利,僅關注老年人、殘疾人、孤兒和棄嬰。勞動法除了在第76條作了宣言性規定外,尚無法律法規對農民工的社會福利予以規定或者將農民工勞動福利納入調整城鎮原有職工福利體系,農民工享有的社會福利少之又少。另外,現階段的司法威嚴受到了極大的挑戰,法律的正常執行受到諸多不應有的阻撓。例如,河南省許昌縣人民政府因107國道擴建工程自1995年起拖欠該縣保安建筑公司工程款15.6萬元數年,到1998年6月,寫給該公司一紙欠條“完事”。2003年12月,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許昌縣人民政府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償還許昌縣保安建筑公司工程款15.6萬元。但是,許昌縣政府“就是不還錢”,手持法院判決書的農民工仍拿不到自己的血汗錢。[4]福建省福州市晉安區鼓嶺鄉政府因續建該鄉柯坪水庫工程自1997年起拖欠農民工工錢及工程款34萬元,以種種借口欠款8年不還,工程處和農民討要工錢時,該鄉領導甚至說“該工程是上兩屆鄉領導辦的”,與他們無關。[5]行政力量過多的干預了司法力量,造成了農民工的權利即使有立法保障,也得不到正確的實施。對農民工來說,當政府失去了其應有的誠信,當法律失去了其應有的威嚴,他們在社會上生存的空間就會進一步被擠壓。當這種社會矛盾積壓到一定程度,很有可能產生巨大的社會動蕩。

第三,各個城市為農民工提供的各種社會保障得不到有效的統一。雖然國家還沒有為農民工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障,但各個地方政府已經意識到并開始認真對待這一問題。在過去數年里,不少地方開始嘗試將農民工就地納入城市社保體系,且越來越多的地方開始仿效。如山東省于2006年5月18日正式出臺《關于解決農民工醫療保障問題的意見》規定,全省城鎮用人單位都要按當地規定為雇用的農民工辦理醫保,參保登記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各地要在今年6月底前出臺實施細則并付諸實施。但是這種地區性的政策無法滿足農民工流動性的需求。我國現行社保制度不能在城鄉之間實現有效對接,社會保險基金區域統籌與農民工跨省流動存在尖銳矛盾。而且,社保繳費基數和比例超出農民工承受能力。于是出現了一輪農民工退保的熱潮。另外,各個城市為農民工提供的醫療保障也存在諸多弊端。政府管理的漏洞與制度本身的不合理使這一本來保障農民工權利的制度難以實施。

二、建立和完善農民工醫療保障體制的重大意義

1.它保護了法律賦予農民工的權利,體現了社會主義平等和諧的宗旨

恩格斯曾指出:“一切人,或至少是一個國家的一切公民,或一個社會的一切成員,都應當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會地位。要從這種相對平等的原始觀念中得出國家和社會中的平等權利的結論,要使這個結論甚至能夠成為某種自然的、不言而喻的東西。”[6]憲法賦予了每個人法律上平等的權利,農民工卻因為現行政策享受不到其應有的權利。《世界人權宣言》第22條:“每個人,作為社會的成員,有權享受社會保障。”《社會、經濟、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本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享受社會保障,包括社會保險。”國際勞工組織《社會保障最低標準公約》(第102號)規定,公約生效的成員國至少應當為本國工人提供包括醫療、疾病津貼、失業津貼、老齡津貼、工傷津貼、生育津貼等9項津貼中的3項保障。這些都是建立農民工醫療保障的國際法律保障,體現了國際社會對勞動者一視同仁的認可。在我國,農民工已成為產業工人的主要力量,他們中的許多人已經與城市無法分割,應當享有市民的權利,享有市民所有的社會保障。

2.對我國經濟的持續發展有重大意義,為我國的經濟轉型提供了一定的幫助

有“專家估計,我國20世紀最后二十年9%以上的經濟增長率中,勞動力流動的貢獻占到1.5個百分點”。[7]農民工促進了城鎮化發展,以廣東省為例,農民工對廣東經濟發展的貢獻率高達25%。[8]農民工對城市發展所做的貢獻,可以說是“低成本,高效率”的。如果沒有廣大的農民工參與城市建設,我國的城鎮化和城市發展就不可能達到今天的規模。農民工為城市建設和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卻長期生活在幾乎沒有任何保障的環境下,自身價值得不到認同,基本利益得不保護。建立覆蓋全體公民的社會保障體系是國家和政府的責任。農民工是社會成員的一分子,不是二等公民,他們理應享受經濟發展為每個公民帶來的各種保障和福利。

中國正經歷著經濟的高速發展,但是相關的社會保障制度卻適應不了經濟的發展。中國政府一味的追求高的經濟增長速度,卻忽視了社會制度的健全。中國每年高達9%的經濟增長是由出口支撐起來的。為了增加出口量,就必須降低產品成本,提高企業的競爭力。而廣大的農民工就是這一制度下的犧牲者。日本學者木下俊彥也建議中國政府須著手解決社會問題。“中國不應該只注重經濟發展,應解決棘手的社會矛盾。”[9]許多經濟學家都承認,中國不能也不可能一直靠出口拉動本國經濟的持續增長,中國政府應尋找一種持續健康的經濟發展模式,即以內需帶動的經濟增長模式。而拉動內需的首要目標是要提高人們特別是農民的收入。市場經濟不可能自動調整收入分配,在市場失靈的狀況下,只有依靠政府的力量,才能減小收入分配差距。而我國政府在收入分配調整問題上的失位,使得廣大的農民工的收入水平并不能隨著經濟的發展而相應的增長。而收入分配的兩極分化成為我國拉動內需的最大障礙。解決好農民工醫療保障問題,有利于增加農民工可支配收入,同時有利于增加內需,從而有利于中國經濟持續健康穩定地發展。

3.有利于緩解社會矛盾,建立和諧統一的社會

當今我國經濟雖然取得飛速的發展,但社會制度建設的滯后,帶來了很多社會問題。廣東三省的治安狀況至今仍令人擔憂。其中流動人口犯罪占有相當大的比例。社會保障將農民工排斥在外,導致了城市居民對農民工的歧視,在一定程度引發了農民工的仇視心理。另一方面,農民工在發生工傷事故后不但得不到相應的賠償,雇主不管農民工的死活,“將其解雇了事”,使農民工產生了對雇主和社會的報復心理,使公共安全存在巨大隱患。建立農民工醫療保障體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城鄉分化帶來的社會問題,有利于緩解社會矛盾。

參考文獻

[1]唐新民.《城市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過渡性方案的路徑選擇》[J].《思想戰線》2005年第6期第31卷.

[2]洪學英.《農民工醫療保障問題》[Z].《合作經濟與科技》第302期.

[3]曾憲植.《我國農民問題探析》[N].《北京行政學院學報》2003年第4期,第73頁.

[4]張燕軍,張燕領.《八年欠債何時還》[N].《法制日報》2004年10月26日第9版.

[5]陳則周.《福州晉安區鼓嶺鄉政府拖欠工錢8年不還》[N].《人民日報》2004年11月2日第15版.

[6]《馬克思恩格斯選集》[M].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43頁.

篇(6)

0引言

目前,我國城鄉醫療保障體系主要有三種形式,一是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主要覆蓋城鎮各類用人單位;二是城鎮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的各類城鎮居民。三是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簡稱“新農合”,主要覆蓋對象是農民。

1現存三種模式差異比較

1.1面對人群不同城鎮職工醫療保險主要面向城鎮各類企業。城鎮居民醫保主要面向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覆蓋范圍以外的本縣城鎮戶籍居民,包括未滿十八周歲的居民(未成年人),中小學生、未享受公費醫療的大中專及技工、職業學校全日制在校學生等。“新農合”是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愿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主要面向的是農民。

1.2繳費來源不同城鎮職工醫保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不享受政府補貼。城鎮居民醫保繳費標準總體上低于職工醫保,在個人繳費基礎上政府給予適當補貼;新農合基金統籌方式為:參合農民個人繳費,省、市、縣三級財政補助,中央財政補助。

1.3醫療保險待遇不同城鎮居民醫保由于籌資水平較低,醫療待遇標準總體上略低于職工醫保。新農合的醫療待遇最低,報銷的范圍也最小。

1.4繳費要求不同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設立最低繳費年限,達到繳費年限(男25年、女20年)的,退休后不再繳費即可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城鎮居民醫療保險不設立最低繳費年限,必須每年繳費,不繳費不享受待遇。農村合作醫療保險是當年購買,次年生效享受報銷待遇,其最低檔費用為20元/年/人。

2現階段農民工醫療保障實施狀況

2.1農民工是我國二元結構的夾縫中產生的一種特殊階層農民工生活在城市中,但其戶口卻是農村的。他們在城市中屬于被邊緣化的一類群體,享受不到城鎮企業職工的醫療待遇。很多農民工外出打工以后“新農合”又不能為其提供有效率的醫療保障。在他們受到病痛侵擾時,多是拖延病情而不及時就醫,所以“新農合”對他們來說名存實亡。

2.2現階段所能覆蓋到農民工的各項醫療保障政策太少,滿意度太低一些農民工不參加“新農合”主要是基于“新農合”的保障水平低,更重要的是農民工在城市工作,而且一般都為青壯年得病率低,所以不愿意投保,即使愿意投保,得了病還得回農村報銷,參加和理賠程序太繁瑣等。

3農民工投保意愿調查

調查發現,由于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和“新農合”在執行上是相互獨立的,很多農民工外出打工以后無法享受原籍地的合作醫療,所以合作醫療對他們來說名存實亡,而城鎮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又覆蓋不到他們。所以52.8%農民工希望一種確實可以保障他們利益的醫療保障模式,這種模式應該是統籌城鄉發展的,適合農民工特點的醫療保險模式。另外,現有的保障范圍太小,并不能切實保障農民工的利益,大多數農民工希望保障范圍擴大,調查顯示,49.10%的單位認為對農民工應該大小病都保,所以在制度建設上,可以考慮擴大農民工的醫療保障覆蓋范圍,提高保障水平,保證農民工對基本醫療的可及性。

4基于城鄉統籌下的模式選擇

根據以上的分析,我們可以得出四種模式供農民工這個群體參加醫療保險。

第一種模式是單獨為農民工設立一種醫療保險模式,設立單獨的賬戶,由專門的組織負責管理,單獨保障農民工的切實利益。由我國發展目標是和諧發展城鄉,可知這種單獨為農民工設立的模式是與現實目標相違背的,所以不能采取。

第二種模式是讓農民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把農民工的醫療保險問題與城鎮職工的醫療保險問題一視同仁。但是農民工的特征是流動性大,流動于不同城市間,在不同地區參保只能保證當期,所以只保住院的醫療保障制度對大多數青壯年農民工來說,醫療保險沒有吸引力。

第三種模式是讓農民工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把農民工的醫療保險加入到城鎮居民的醫療保險范圍內,保障農民工的利益。根據農民工的流動性大的特征,可以得出這種模式也是不適合農民工的。

第四種模式是,建立一種全面統籌的,把現有的三種醫療保險模式相結合的一種醫療保險模式,實現城鄉醫療保險模式的有機統籌發展,保障農民工的切身利益。

統籌城鄉發展,為從根本上解決“三農”問題、改變二元經濟結構指明了方向。城鄉統籌促進和諧發展,統籌城鄉發展是縮小城鄉差距,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共同發展,促進公共資源在城鄉之間均衡配置。在城鄉統籌背景下,我國應該選擇能加強農民工權益保護,使農民工與城鎮居民享有同等待遇,統籌城鄉勞動就業,加快建立城鄉統一的人力資源市場,引導農民有序外出就業的模式。這種模式在新農合、城鎮居民醫保的銜接以及城鄉居民合作醫保、城鎮職工醫保的轉化中實現三大系統間關系互動和演化均衡。根據分析得出,這種模式應該是第四種模式,即把現有的三種醫療保障模式相結合的一種模式,這是最適合我國現階段發展需要的,它保證了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超級秘書網:

參考文獻:

篇(7)

2實證結果分析

本文關注的變量是醫療保險對農民工城市轉換的影響,但考慮到現行醫療保險多以縣為單位獨立運行,區域間及制度間缺乏有效銜接,客觀上會抑制農民工城市轉換;同時,經常發生城市轉換的農民工,由于實行屬地管理的醫療保險不能及時滿足自身醫療保險需求,多選擇退保或重復參保,客觀上加重了醫療保險對農民工城市間流動的阻礙。為解決醫療保險與農民工城市轉換相互影響產生的內生性問題,本文擬將農民工“是否有醫療保險異地轉接經歷”作為“醫療保險是否阻礙城市轉換”的工具變量,并分別使用IVOLS(模型三)和IVTobi(t模型四)對縣外務工農民的城市轉換數量進行檢驗。內生性問題的檢驗結果顯示,IVTobit模型和IVOLS模型的WaldTest檢驗值都在5%的統計水平上顯著,表明模型存在嚴重的內生性問題,因此應該使用工具變量法矯正內生性問題。為保障研究結果的穩健性,本文對模型中各個變量的相關性進行了檢驗,結果表明各個自變量與被解釋變量的相關程度較高;對模型進行多重共線性檢驗,結果表明所有自變量的VIF值均大大小于10,表明變量之間不存在多重共線性問題。表2是醫療保險對農民工城市轉換影響的計量回歸結果。由IVTobit模型(模型四)的回歸結果可以看出,是否認為醫保阻礙城市轉換變量的符號顯著為負,表明區域分割的醫療保險顯著阻礙了農民工的城市轉換,減少其城市轉換量。該結果與本文設定的醫療保險會阻礙農民工城市轉換的假設相一致,本文的假設得到證實。這是因為醫療保險雖在一定程度上緩解農民工看病難、看病貴,以及因病返貧的難題,但由于我國尚未形成統一的醫療保險制度,跨城市轉移接續較難;加之目前醫療保險多實行屬地管理,醫療保險異地費用結算,以及費用報銷同樣花費農民工較多時間和精力等成本,因而使得農民工需跨統籌區轉換工作時存在較多顧慮,客觀上減少了其轉換城市的數量。是否認為醫保阻礙城市轉換變量,該結果在四個模型中均為負值,說明本文的計量回歸結果具有較強的穩健性。IVOLS模型和IVTobit模型中系數值的絕對值分別為1.1707和1.6529,均高于采用OLS模型和Tobit模型所得的0.0414和0.0590。說明如果不解決內生性問題,醫療保險對農民工城市轉換的影響程度將大大被低估,應該使用工具變量法對內生性問題進行矯正。本文的其它一些變量也值得關注。性別變量顯著為正,表明男性農民工較女性發生城市轉換頻次較高,這與其從事的職業特點有密切關系。家庭規模越大,農民工城市轉換率越高;家庭中老人及兒童的數量越多對農民工城市轉換具有顯著抑制作用;勞動力數量變量顯著為正,說明農村居民存在較多的剩余勞動力。家庭中土地擁有量越多越不利于農民工城市轉換。合同變量顯著為正,說明勞動力市場的規范性有益于農民工跨區工作轉換。較高的外出務工收入對農民工城市轉換具有顯著促進作用。醫療保險異地費用結算方便度越高,越有利于農民工城市轉換;醫療保險異地費用報銷便捷度對農民工城市轉換同樣具有顯著促進作用。

篇(8)

近年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蓬勃發展,健全社會保障體系已成為社會政治、經濟穩定的手段。建立健全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體系,不僅是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社會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證。然而近年來,隨著農民工隊伍的不斷擴大,由此引發的各種矛盾和問題也日益突出,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就是其中之一。

一、農民工社會保障存在的問題分析

我國社會保障制度起步較晚,加上農民工群體的多樣性、復雜性、流動性及推進工業化進程中形成的剝奪、犧牲農民利益為工業發展服務的慣性,農民工社會保障現狀不容樂觀。

1、現有農民工社會保障體系角度不全、層次單一

從我國目前的農民工社會保障情況來看,社會保險制度的覆蓋面相對較小,實施范圍窄。雖然具備基本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等保障項目,但是相關的具體制度政策規定比較模糊,標準參差不齊,缺乏針對不同特點的農民工以相應的切實保障。諸如對于農民工在醫療、失業、工傷保險等方面出現的新問題沒有專門層次化的保障措施。

2、社會保障立法極不健全,缺乏相關法律法規的制約

國內立法現狀:《憲法》第45條明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有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因此,社會保障權應是全體公民的社會保障權,而不應成為少數市民的專利。但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障法規中,沒有一部綜合的關于外來務工人員保障的全國性專門法律、法規或規章,全國性立法中對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障的規定也很少且很籠統。如1991年的《全民所有制企業招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的規定》對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障作了較為具體卻不完整的規定;1999年,國務院施行了《社會保障費征繳暫行條例》,首次將非公有企業職工和外來勞動力納入養老保險統籌,但其用語卻也模糊不清;《勞動法》頒布后的一系列全國性勞動立法中,在適用范圍上大多未對職工作明確列舉,缺乏可操作性。

3、農民工自身社會保障權利意識較為薄弱

大多數農民工自認為來自農村能在城里從事一份工作已經不容易,只要能增加自己的收入,自己是能夠接受的。政府承擔城鎮居民特別是下崗職工社會保障的負擔已經異常沉重,因而對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已無力承擔。此外,農民工雖然從事工人職業,但他們仍是農民,并且有土地,如果他們在城市里無法生活,還可以回農村去。因此,完全不必將他們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由此可見,作為現代化建設重要力量的農民工還較為缺乏社會保障意識。

4、城鄉二元格局導致的城鄉差別依然突出

長期以來,我國不但形成了城鄉二元格局,而且在政治權利、教育權利、勞動就業以及社會福利方面實行了城鄉二元化的政策,這種由戶籍制固化了的差別將農民群體變成了弱勢群體。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城鄉差距的進一步擴大,在導致整個農民階層弱勢化、邊緣化的同時,農村出現了各種各樣的弱勢群體。福利待遇低、生活質量差、救濟標準低等存在已久的城鄉差別一再激起農民進城務工的浪潮。

二、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障的意義分析

作為推動城鎮化、工業化的主要力量,農民工是是銜接農村和城鎮的樞紐,他們一方面為城鎮建設做出巨大貢獻,另一方面為農村經濟發展起到了很好的推動和促進作用。然而為了更好的發揮農民工的作用,需要建立健全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當然,現階段農民工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還面臨著許多現實困難,但由于它關系到整個社會的穩定和社會結構的順利轉型,關系到千千萬萬農民工的眼前利益和長遠利益,我們還是應當力所能及地采取行動逐步使農民工的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趨于完善。

1、經濟意義:為外出務工的農民工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機制,有利于土地的流轉和集約化經營,改善農業生產方式,提高勞動生產率;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農民的抗風險能力,從而降低預防性儲蓄、促進消費,對于拉動內需和經濟發展有著重要意義;有利于維護勞動關系的和諧以及實現企業的發展與長期利益最大化。

2、政治意義: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要求現代社會保障體系在覆蓋城市居民的同時要為農村人口特別是農民工提供應有的保障。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是政府著眼長遠的要求。如果因農民工的流動性與勞動關系不穩定而不考慮這個問題,那么今后再解決比現在解決成本要大得多。

3、社會意義:發展農民工社會保障事業有利于增進社會的整合與穩定,是社會轉型的客觀需要,是城市化戰略推進的需要;在極力推進城鄉一體化的今天,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能夠有效改善農民工得失懸殊、進退兩難的境地處境,兼顧公平與效率使社會公平機制得到應有的體現。

三、建立健全農民工社會保障體系的對策分析

1、結合農民工特點,建立分類分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

為農民工提供最低工資保障;為進城務工農民提供工傷保險,完善農民工的工傷賠償制度和機制;為農民工提供醫療保障制度,著重保障農民工患病住院治療的權益;探索建立適合非正規就業特點的過渡性養老保險制度;根據農民工二次分化后“市民化”程度的差異,以及他們面臨風險和規避風險能力的強弱為其提供內容有別的分層分類保障。

2、加強社會保障立法,完善勞動法律法規

盡快出臺比較系統和權威的關于社會保障的基本大法,明確法律責任,統一法律規范,構建一套權責分明的法律體系,對各級保障部門、管理機構進行明確分工。加快制訂和勞動法配套的勞動合同法、工資法、監察法等,明確勞資雙方的權利義務,使勞動法真正成為勞動者維權的依據。

3、為農民工提供相關法律援助,提高其享受社會保障權利的意識

篇(9)

一、農民工醫療保障現狀

全國第五次人口普查表明,2005年全國進城務工和在鄉鎮企業就業的農民工總數超過2億,其中進城務工人員1.2億左右,并且這一數字還將遞增。農民工廣泛分布在國民經濟各個行業。據新華社的一份統計數據表明,目前在全國第二產業就業人員中,農民工占到了57.6%,其中加工制造業占68%,建筑業占80%;在全國第三產業從業人員中,農民工占到了52%;城市建筑、環保、家政、餐飲服務人員90%都是農民工。由于文化素質較低,農民工對高層次就業崗位的選擇機會非常小,絕大多數只能從事那些技術含量低,臟、重、累、苦、險的工作。不僅勞動強度大,經濟收入低,而且缺乏必要的勞動保護,生活環境、飲食條件差,受傷和生病的可能性很大。據有關部門統計資料顯示,僅2003年上半年全國建筑行業共發生安全生產事故586起,受傷害的90%是農民工。2004年底在北京農民工某聚居地的調查顯示,500份問卷調查結果中,有39.1%的人生過病,有些甚至多次生病,12.9%的農民工生病在3次以上;在生過病的農民工中,59.3%的人沒有花錢看病,另外40.7%花錢看病的人人均支出是885.46元,而所在單位為其看病的平均支出卻僅有70.15元,不足實際看病花費的l/l2。農民工,作為農民與工人的結合體,他們是農民,又身處城市,而無法享受新型的農村合作醫療帶來的好處;他們是工人,由于二元戶籍制度的限制,又無法同城鎮職工一樣享受平等的醫療保障待遇,他們往往被排除在城鎮醫療保障體系之外。

二、農民工醫療保障缺失的原因探究

1.農民工醫療保障制度性缺失和不完善。在傳統的醫療保障體制中,我國醫療保障制度的三大支柱是城鎮公費醫療、勞保醫療和農村合作醫療。其中除公費醫療制度外,勞保醫療其主要對象是國有企業職工,部分集體企業參照執行,其經費來源于企業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提取,其主體服務對象仍為廣大城鎮職工,農民工難以爭得一席之地。而新型的農村合作醫療,其主體服務對象為農民,采取個人繳納為主,公共財政資助與合作信用保險相結合的籌資機制。農民工并沒有被包含在這三個支柱的醫療對象之中,完全處于醫療保障網絡之外。由于政策及制度設計的偏失,農民工權益保障問題在很長時間內沒有得到充分重視。盡管近年來出臺了一些有關農民工醫療保障政策,但由于操作性不強,農民工看病難、看病貴等情況依然存在。雖然農民工是以青壯年勞動者為主的群體,但由于其總體工作環境較差等原因,生病在所難免。有資料顯示,外來農村流動人口對醫院服務的利用率大大低于當地居民。11%的人患病后不采取任何醫療措施;65%的人患病后靠自我醫療,因為花費較低;24%的人患病后雖去就醫,但其中48%的人是利用基層衛生機構或私人診所(多數是無照經營)提供的服務,只有在疾病嚴重時,才會去高層級醫療機構;而在應該住院治療者中,有30%的人放棄住院,因為支付不起昂貴的住院費用。

2.城鄉二元格局對農民工醫療保障的制約。我國目前仍為城鄉二元格局的經濟結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長期滯后,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國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的長期存在,在此基礎上也形成了二元社會保障體系。二元戶籍制度的實行,雖然促進和加速了國家工業化的進程,但同時也造成了我國城鄉差距越拉越大。二元戶籍制是城鄉不平等的最大根源,使得農民進城后仍然無法擺脫“農民”的身份。農民工已是產業工人和城鎮人口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在城市他們仍處于與城鎮戶口的市民身份不同、權利不等的“二等公民”的地位。二元戶籍制度形成的城鄉分割制度在醫療方面的體現是:二元經濟結構導致了城鄉社會保障的落差。國家通過建立項目齊全、水平比較高且個人不負擔任何費用的社會保障制度,使城市職工的低工資得到了適當的補償,城鎮企事業職工的醫療問題由國家和企業共同承擔,而農民工的醫療保障主要依靠家庭,國家對農民的社會保障的承諾卻微乎其微,除少數農民工在特殊情況下能夠得到少量的國家救濟外,國家在農民工的醫療方面不承擔任何責任,這就意味著大多數農民工在醫療方面得不到國家的任何“照顧”。除民政部門提供的社會救濟外,農村實際不存在完整的社會保障體系。據有關統計顯示,在2003年,占國家人口70%左右的農民的社會保障支出僅占全國社會保障費的11%,而占30%左右的城市居民卻占有社會保障費89%。城市人口人均享受的社會保障費用己是農村人均30倍之多。盡管現階段,有一部分地區已經實行了新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但作為農民中的一個特殊群體的農民工來說,其“看病難,就醫貴”的問題,并沒有切實解決。

3.醫療資源配置不合理對農民工醫療保障建設的影響。經過30年的改革開放,中國農村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經濟有了長足的發展,然而,經濟的發展并沒有給農民在看病問題上帶來太多的實惠。我國人口占世界的22%,但醫療衛生資源僅占世界的2%。就這僅有的2%的醫療資源,其80%都集中在城市。從1998年到2003年農民人均收入年均增長2.48%,但醫療衛生支出年均增長11.48%,后者的增長是前者的近5倍。據有關媒體報道,至今中國農村有一半的農民因經濟原因看不起病,在廣東那樣的經濟發達地區,也有40.08%的群眾有病未就診,23.35%的群眾應住院而不能住院。另外,我國社會保障的覆蓋面還很窄,不足以解決農民的“后顧之憂”。在廣大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基本上處于“空白地帶”,“看病難、看病貴”是目前中國農村比較普遍的現象。

我國醫療資源配置極不合理,經濟發達的東部地區和城市集中了我國大部分衛生資源,而城市衛生資源又主要集中在少數大醫院,也就是說80%左右的衛生資源集中在城市,城市中80%的衛生資源又集中在大醫院,而農村的合作醫療開展難度較大,缺醫少藥問題嚴重。衛生部原部長高強在其報告中曾指出:醫療衛生事業發展不均衡,醫療資源配置不合理,與改革開放初期因為醫療資源嚴重缺乏而導致的老百姓就醫困難不同,現在看病不容易更多的是醫療資源結構性失衡造成的。醫療資源過分集中在大城市、大醫院,醫療衛生領域的高新技術、先進設備和優秀人才基本集中在大城市大醫院。不僅讓社區和農村沒有能力承擔起基本的醫療功能,而且也讓以“高藥價、高耗材”為特征的過度醫療消費愈演愈烈。老百姓得了病在當地得不到有效治療或者不相信當地醫療機構,只奔大城市大醫院,從而讓這些醫院陷入門診的海洋中。世界衛生組織2000年的報告顯示,中國衛生系統的績效被列為全球191個國家的第144位,衛生籌資的公平性被列為全球倒數第4位。

三、創新農民工醫療保障機制的思考與對策建議

未來15年我國將進入城鎮化快速發展時期,城鎮人口年均增長1個百分點,約合1300-1500萬人,需要大量吸收農村轉移人口,而農民工是最有可能成為城鎮人口的潛在人群。如果農民工長期游離于社會保障體系之外,根本不可能在城鎮穩定下來,勢必影響城鎮化進程及其質量,不利于農村人口向城鎮轉移和促進“三農”問題的解決。1.農民工醫療保障制度的選擇。目前實行的城鄉分割的二元結構是一種變相的社會身份等級制,在這種結構框架中,農民工的權益被排除在社會權益保障的范圍之外。農民工權益問題同時也是一個基本人權問題,是恢復農民的“國民待遇”問題,是承認和擴大公民權利問題,是一視同仁地保障城鄉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問題。當前最重要的是打破城鄉二元結構,使農民工真正享有憲法所賦予的平等權。

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選擇既要適應農民工的特點和需求,保證其社會保障權益不受侵害,又要便于同改革后的城鎮社保相銜接。體現這些要求的一個關鍵,是為農民工醫療保險專門建立過渡性的個人賬戶制度。其優勢是繳費有選擇的彈性,便于農民工低費率進入,易為用人單位接受;賬戶權益可累積計算;增強待遇的可攜帶性,適應農民工頻繁流動需要不斷轉移和接續社會保險關系的情況,保證其社會保障權益不受侵害;便于通過個人賬戶折算,與城鄉社會保障制度有效對接。

2.發揮政府的作用是完善農民工醫療保障制度的重要前提。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的職能主要是向公民提供公共產品,公共物品是指具有非排他性、非競爭性的產品,這就決定了公共物品由政府提供的必要性。農民工醫療保障制度屬社會保障制度范疇,具有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是一種典型的公共產品,是以確保廣大農民的基本生活條件為目標和宗旨的,這一性質決定了農村社會保障職責的主角是政府,理應由政府來提供。縱觀世界各國的社會保障,從其誕生之日起,都是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是一種政府行為。社會保障制度是社會財富和資源的再分配,在構建農民工醫療保障制度的過程中,國家承擔著不可推卸的職責,政府有義務根據國家財力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來推進農村社會保障建設,通過一系列的制度創新來構建并逐步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并以之替代土地保障制度,促進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進程。

農民工在農村都有承包地,有基本的生活資料。但土地屬于國有,農民工只對其所承包的土地享有經營權,對土地進行承包權的轉讓則缺乏相應的政策依據,因而對土地承包權的轉讓自由度很小。當他們離開自己的家鄉進城務工時,就無法通過轉讓承包地來獲取基本生活保障,一旦得病更無力承擔醫藥費用。要解決這方面的問題,政府的責任重大:一方面,政府承擔著推進城市戶籍制度改革的任務。各級政府應積極推進城市化進程,繼續深化戶籍制度改革,進一步降低農民工成為城市居民的門檻。另一方面,政府必須加快進行農村承包土地經營制度改革,及早出臺一些土地流轉政策。如:農民工如何將承包土地交給國家以取得一筆土地經營轉讓金,然后存入個人醫療和其他社會保障的相關賬戶,作為基本醫療保險金,也就是學術界和政府正在研究的“土地換保障”機制。同時,政府要協調處理好各方面的利益關系,切實保障農民工的權益。

3.創新和完善農民工醫療保障機制。農民工這一群體所從事的工作一般是工業、建筑業、餐飲業和服務業,工作的特點是工作量大、工作強度高、環境艱苦,有許多工作甚至存在著安全隱患問題。由于他們的流動性大,工作更換頻繁及缺乏培訓,加上多數休息時間不足,導致事故發生概率進一步增高。據有關部門統計,2004年共有10.8萬農民工因生產意外致死,死亡率0.08%、傷殘率高達0.5%,他們面臨著嚴峻的工傷、醫療、養老等問題。因此,首先為農民工建立工傷保險制度,應當作為最基本的社會保障項目優先加以建立。該保障項目對農民工是一種職業風險的分散機制,對用人單位則是符合國際慣例和建立在《勞動法》基礎上的工傷賠償機制。探索對農民工的綜合社保制度,上海市2002年開始實行農民工綜合保險制度,包括老年補貼、工傷(或者意外傷害)和住院醫療三項保險待遇。綜合保險費率為12.5%(其中7%為養老補貼),由單位繳費;費基為上年度該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到2005年6月,有180萬農民工入保,占農民工總數的近50%。由勞動保障部門管理,商業保險公司運作。這種辦法簡單易行,本人不需繳費,易為農民工接受,較好地解決了農民工面臨的工傷和大病醫療風險防范的問題,具有一定的參考意義。

近期,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借鑒“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障體系”的運作方式,提出通過建立“農村意外保障體系”來解決農民普遍擔憂的意外事故風險。政府可以借鑒在“新農合”試點和推廣過程中建立積累的客戶和運營經驗,利用其強大的公眾影響力、宣傳渠道和相應的基層組織積極推廣和普及“農村意外保障體系”。保險企業則負責包括銷售、核保、理賠等一系列具體的運營服務。在推廣“農村意外保障體系”的過程中采取這種“由政府負責主導、保險行業具體實施”的方式,有利于實現運作的專業性和有效性,緩解政府的救助壓力,釋放社會保障資源,消除社會發展的不和諧因素,從而進一步增強社會穩定性,為持續穩定和諧發展提供保證。

4.推進農民工醫療保障制度的法律制度建設。社會保障制度是一項復雜的經濟制度,要使農村社會保障工作走上規范化的軌道并發揮積極作用,就必須保證其規范性和相對穩定性。而制度的權威性、嚴肅性和強制性都需要法律來維護。立法是制度生死攸關的保障,實現社保的法制化,是國外社會資金管理的成功經驗,也是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社會保障是關系國計民生和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平穩過渡的重要事業,依靠行政部門的規定、辦法很難維持其強制性和社會認同感,必須正式立法,以體現社會保障的法律規定性。時至今日,我國還沒有一部系統完整的社會保障法規,農村社會保障一直依靠各級政府的政策、文件進行引導,強調農民在自愿基礎上參加的原則。因為政策不具備法律效力,很容易受到國家政治、經濟等變化的影響,使農村社會保障工作無法可依、無章可循,存在很大的風險和不穩定性。

因此,加強農村社會保障的立法,是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一個重大舉措。國家應盡快制定《農村社會保障法》,將關系到國家穩定和億萬農民切身利益的農村社會保障中的有關各方承擔的責任以法的形式明確下來。通過立法對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作用、管理體制以及各種保障形式的保障范圍和保障方式做出明確的規定,將農村社會保障的運行納入法制化、制度化軌道,使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運行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我國現在仍是一個農業大國,在工業化的歷史進程中,改變農民工的生存現狀,切實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逐步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按照城鄉統籌發展的要求,逐步加大公共財政對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投入,是貫徹落實“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的內在要求,也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持續、健康、穩定發展的基礎之一,更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要保證。將農民工納入社會保障體系,使之享有和城市職工平等的受保障的權利,這是消除社會保障體系上的城鄉二元結構特征、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一大跨越,是中國社會文明進程的一大跨越,這一步跨越,托起了農民工的夢想,也托起了國家的希望。這不僅因為我們是農民人口占絕大多數的國度,農民問題仍是中國社會經濟發展最根本的問題,而且農民工是城鄉聯系的橋梁,也是解決農民、農村問題的關鍵點。這一跨越在縮小城鄉差別的同時,充分體現了社會公正和公平,它有助于社會建立起城鄉均衡發展的理念,樹立起公共資源共享的平等價值觀,而這深層觀念上的革新,將是經濟社會不斷發展的強大動力。

參考文獻:

[1]王延杰.中國公共經濟理論與實踐[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O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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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民生行政司法救濟

改革開放30年來.我國的行政法學在激烈的社會變遷中已成為一門充滿無限生機的學科。每一種行政法理論背后,皆蘊藏著一種國家理論。黨的十七大報告不但確立黨的綱領而且確立了國家的未來發展綱領,隨著我國的國家政策對民生問題的高度關注,對我國的行政法學研究提出了一系列嶄新課題。

一關注民生促進行政法學研究

黨的“十七大”報告明確提出必須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更加注重社會建設,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把改善民生作為當前社會建設的重大任務,表明了執政黨及其政府力圖解決民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的勇氣和決心,彰顯了對現代國家社會功能的嶄新認識。在轉型時期的當下中國,民生問題已非簡單的衣食住行.教育、醫療,就業、環境、社會保障、公共福利、收入分配等都與民生改善息息相關。在民生問題成為政府基本的施政目標之后,行政法學無疑應當更加關注社會性規制研究。從“十七大”報告的論述上看,發展民主政治將成為我國未來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任務。在行政過程中的公民有序參與將打破政府對公共事務的壟斷,然而,在公共部門與私人部門之間進行密切合作的背景下,行政法學的使命就遠非拘泥于對公共權力的馴服,它不僅要防范公權力作惡更要激發公權力行善。隨著公民法律意識的提升,因公權力的行使侵犯私權利而引發的行政爭議也日趨復雜,如何確定及依法保護行政訴訟中訴之利益已成為行政司法領域急需探討的問題。

二關注民生定位行政訴訟中訴之利益

“訴之利益”的定位是行政訴訟中的基礎性概念,它與當事人行政訴權的行使、法院審理范圍的界定密不可分。雖然行政訴訟能夠為公民利益提供有利的保障,但審判權不是萬能的,法院只對能夠審查的行為,由合格的當事人在適當的時候提起的訴訟才能受理。行政訴訟中對訴的利益的審查,旨在明確何種私權利可以對公權力的行使提出質疑,進而避免無意義的訴訟阻礙行政效率的實現。由于訴訟途徑是保障公民利益免遭公權力侵害的最后屏障,而訴權是公民利益得到司法救濟所必需的程序權。

隨著國家政策對民生的高度關注,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需依法維護的“訴的利益”也產生了重大變化。第一,從“自然權利”到“社會權利”的擴大。公共事業的提供和社會福利的保障成為了政府必須承擔的義務,與之相對應的是公民享受這些服務的權利,就業權、環境權等新型權利被納入了法律保護的范圍,法律對于權利的保障已經不限于人的自然屬性,轉而強調為個人充分發展物質、智力和精神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第二,從“法定權利”到“法律保護的利益”擴大。隨著政府角色的轉變,對傳統行政訴訟模式構成了極大的沖擊。一方面,在行政行為已經“無孔不入”的情形下,公權力與私權利的接觸范圍擴大,對公民利益構成了更大的威脅,另一方面,在給付行政的理念下,越來越多的政府行為不再是針對具體相對人做出,而是提供給社會大眾;第三,依法維護的訴訟主體資格擴大化。我國的行政訴訟法頒布之前,公民對行政機關的一直適用民事訴訟法,可以說我國的行政訴訟是從民事訴訟發展而來的,因而民事訴訟中“訴的利益”界定標準對日后的行政訴訟產生了深遠的影響。雖然2000年的《若干解釋》將原告資格擴大適用于“法律上利害關系人”,但《若干解釋》也只是將可以請求司法救濟的“個人利益”的范圍適當放寬,所謂的“法律上利害關系人”仍然是為自己的利益提訟的。隨著社會的發展,政府行為已經滲透到人們生活的每一個角落,在一些公民曾經只能被動接受而沒有任何發言權的領域,有越來越多的人站出來對政府決策說。不”,這對現行法律的空白與滯后形成了巨大的沖擊。從2000年起,壘國范圍內出現了各式各樣的公益訴訟案件,人們紛紛以維護公共利益為己任,有人將其稱為“一場方興未艾的法律運動”。然而面對公眾的熱情關切,由于缺乏制定法的有力支撐。法院只能予以謹慎的回應,這促使我們對如何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進行法理思考。

三關注民生掏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利益統籌促進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研究。在利益主體和利益內容日益多元化的今天,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根本方法就是“統籌兼顧”,利益統籌貫穿于利益的激勵,表達、協調和保障的壘過程,但關鍵還是體現在對不同利益沖突的化解上。也就是說,多元的利益訴求和多元的利益表達不可避免地會引發不同利益之間的沖突,而利益沖突的消除實際上也就是一個統籌不同利益的過程。在社會沖突不斷加劇的情況下,利益統籌的理念應當貫穿于各種社會糾紛尤其是行政糾紛的解決之中。

(一)構建以行政司法為核心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目前,處于社會轉型期中多元利益主體之間的沖突在不斷加劇。特別是隨著城市房屋拆遷、農村土地征收的強力推行,民眾與政府之間的關系在局部地區日趨緊張.甚至暴力事件也時有發生。盡管行政訴訟制度的實施已有20年之久,但民眾在與政府之間發生糾紛時往往首先采取的都是內部施壓、上訪等非常規性的方式,最后通過司法尋求解決的并不占據主流。私力救濟的盛行特別是潮的涌現反襯出公力救濟尤其是行政訴訟的無能。我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受案數長期處于低迷狀態即是明證。也許救濟與法治之間亦敵亦友的悖論關系可能會成為其作為具有補充性的“特殊行政救濟”的理論基礎,但正式行政救濟社會認同度的下降卻值得格外警醒。

筆者認為,鑒于我國當前行政糾紛解決機制的現實狀況.應當著力恢復司法在行政糾紛化解中應有的核心地位.從根本上扭轉行政糾紛解決無序的局面,進而把權利受到侵害的公民從家庭的血緣關系、從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的地緣關系、從單位的計劃管制關系、從國家機關的非權力化關系(調解關系)中解脫出來。以司法為核心的多元化行政糾紛解決機制的構建至少有三項急迫任務:一是系統改造現行制度,徹底改變是行政糾紛化解主渠道的現狀,二是吸收域外“替代性糾紛解決”(ADR)機制的合理成分建立起公正、透明,專業,有效的行政裁判制度,為行政糾紛的及時化解提供新的渠道;三是進一步修正現行行政復議特別是行政訴訟制度,擴大行政司法救濟的受案范圍,使司法常規手段成為民眾最為信賴的行政糾紛解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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