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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用水權理論指導我國水資源的管理工作起步較晚。198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頒布執行,在《水法》中規定了取水許可制度,1993年國務院頒布了《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上述法律法規的頒布執行,標志著我國依法進行水資源權屬管理的正式開始。具體到黃河而言,1987年國務院批準了南水北調生效前《黃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考慮到黃河綜合治理和防洪的需要,河道內輸沙等生態需水210億m3,相應可供國民經濟用水量只有370億m3,并具體分配到了沿黃各省(區、直轄市)。1994年根據水利部的授權,黃河流域實施了取水許可制度,將黃河水資源的使用權更進一步分配到用水戶。《黃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頒布執行和黃河流域取水許可制度的實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控制用水規模、合理配置水資源和促進黃河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的作用。但黃河流域水權管理中也存在不少問題,主要是:
(一)使用權的界定不明確,影響了水資源的權屬管理
《黃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為多年平均來水情況下取水許可的審批和總量控制提供了基本依據。但該水量分配方案對于黃河在不同來水情況下以及對不同河段、干流與支流不同用水部門的水量分配辦法沒有界定,使得分水方案的可操作性不強。特別是黃河遇到枯水年份,國民經濟用水往往擠占了河道輸沙及生態用水,造成下游斷流,主槽淤積加重,影響防洪安全。
(二)監督管理措施不完善,總量控制難以有效落實
《黃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是進行流域水權總量控制也是目前實施的取水許可總量控制的依據,即流域機構和省(區)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許可總水量扣除回歸黃河干支流河道水量不得超過《黃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分配給各省(區)的用水指標。但目前流域機構和省(區)在取水許可管理中的關系尚未理順,流域機構不能全面掌握流域取水許可審批情況,取水許可總量控制難以有效實施。
(三)沒有建立相應的補償機制,用水戶的合法權益難以保障
水資源具有流動性和不易計量等特點,使得水資源的外部效應明顯,水資源使用權所有者的合法權益很容易受到外部影響而遭到損害。如部分沿黃省(區)無償占用其他省(區)的分配水量和河道內輸沙等生態用水,使其他省(區)的經濟效益和黃河下游防洪安全受到影響。解決上述問題的關鍵是在建立水權制度時引入補償機制,對權益受到損害的地區或用水戶給予補償。
(四)水權轉讓沒有法律依據,水市場在水資源配置中的作用難以充分發揮
我國《水法》中沒有規定允許水權轉讓,《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規定取水許可證不得轉讓,實際上限制了水權的轉讓和建立水市場的前提條件。
二、流域水權界定中應把握的幾個原則
水權也稱水資源的產權,包括所有權、使用權、經營權和處分權,其中水資源的所有權是基礎,其它權力依附與水資源的所有權。我國《水法》中明確規定了水資源屬于國家所有。水資源是人類生存和發展不可或缺的資源要素,是有限的可再生性資源,國家作為水資源所有權的主體,是水資源優化配置的基礎保證。水資源配置的目的是保證水資源使用的公平和效率,因此,對水資源宏觀配置原則,以及水權轉讓的原則、范圍、形式和程序的研究,都應該以水資源的使用權為主要對象。
(一)使用權的量化和總量控制
使用權是和一定的物質量即水量相聯系,由于水資源量的稀缺性和不確定性,決定了水權的有限性和不確定性,即水權受水資源條件的限制。因此,使用權對應的水量可表示為一定保證率程度下的水量,即流域分水方案分配的水量和取水許可審批的水量是指在正常來水年份下可使用的最大水量。進行水權審批和用水的總量控制,這是保證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各用水戶合法權益的有效手段。總量控制的前提是要有可操作的可供水量分配方案,總量控制的關鍵是授予水權主管部門相應的權力,如當出現枯水年份或枯水季節,來水難以滿足用水需求時,流域機構可以按比例核減各省(區)年度分配水量,各級水權主管部門可根據流域年度分水預案有權核減年度或年內某一時段的許可水量,以及對水權擁有者施加相應的約束條件,如節約用水、合理用水和保護水資源的義務。
(二)生態用水的權力
生態問題已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重視,生態保護的關鍵是維護生態用水的基本需求。目前在不少國家,生態用水是得到政府承認并給予法律保護的。近年來,我國對生態用水日漸重視,但生態用水作為一種合理的用水需求,并沒有在法律上得到認可和置于應有的用水優先地位。我國生態系統比較脆弱,承受的壓力很大,生態遭受破壞的現象十分嚴重,其中無節制地擠占生態用水是其中一個十分重要的原因,如黑河下游和塔里木河干流下游綠色走廊的萎縮、黃河下游輸沙用水得不到保證,就是其中十分典型的例子。因此,在規定水權時,應承認生態用水權力,并界定生態用水的范圍和研究生態需水量的多少。
三、流域分水的原則及監督管理制度
(一)流域分水的原則
流域分水分兩個層次,一是將可供水量或將河流水量按斷面分配給有關地區,屬初始水權的分配,是實施水權管理的基礎;二是通過水權許可將水量具體分配給用水戶。由于流域分水涉及到有關地區和部門的切身利益,是一項難度很大的工作,需要認真的、長時間的協調,做到科學合理。確定科學合理的流域分水原則是確保流域分水成功的關鍵。歸納起來,流域分水應遵循如下原則:
1、可持續利用的原則
水資源是經濟社會發展的物質基礎和基本條件,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是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支撐和保障。因此,流域分水一定要堅持可持續利用的原則,水資源使用權的分配要控制在環境可承受的范圍之內,防止分水失控和由此帶來的資源過度開發、承載能力下降的局面,維護當代人和子孫后代的生存和發展空間。
2、生活和生態基本用水優先保證的原則
人類的生存和發展是第一位的問題,生活用水應首先考慮,我國《水法》中也將保證城鄉居民生活用水放在用水優先順序的首位。生態環境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生態用水的基本要求應予滿足。在優先滿足生活和生態基本用水需求的前提下,再考慮兼顧生產用水。
3、民主協商和公平的原則
分水的過程實際上是利益的調整過程,一定要堅持民主協商和公平的原則。在流域分水的過程中,流域機構應廣泛聽取有關各方的意見,充分兼顧不同地區和部門的利益,使落后地區和發達地區同樣能獲得國民經濟發展所需要的水資源。
4、合理用水的原則
合理用水就是根據經濟技術條件,將用水控制在適當的水平。判定用水是否合理需要一個標準,可采用用水定額的方法,目前水利部已布置有關省(區)開展此項工作。流域分水要根據各地區的經濟發展規模和不同行業合理的用水定額核定分水量。
5、兼顧現狀用水的原則
現狀用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不同地區現狀經濟發展的水平和需水的規模,但現狀用水并不總是合理的,在流域分水過程中,要分析現狀用水的合理性,扣除不合理的用水部分,作為流域分水的依據之一。
6、政府最終決策的原則
隨著人口的增長、社會經濟的發展,用水需求不斷增加,水資源在時間、空間上的短缺不斷加劇,水資源供需矛盾日趨尖銳和復雜,大大增加了分水的難度。實現流域分水,除了上述5個原則,還必須堅持政府最終決策的原則,以保證水資源分配的公平合理。
(二)流域分水的監督管理制度
有了科學合理的流域分水方案只是實施流域分水的第一步,貫徹落實流域分水方案的關鍵是要加強監督管理。結合黃河和黑河年度分水和水量調度的實踐,流域分水中應建立如下管理制度和措施:
1、年度水量分配和調度制度
一般流域分水方案是指多年平均情況下或不同保證率下的分水方案,但各年來水情況不同,為使分水方案落到實處,便于實際操作,應實施年度水量分配和調度制度,即根據年度來水預測編制流域年度分水預案和具體的實施方案即調度預案,將年度可供水量分配到有關省(區),為控制用水的過程,年度分水和調度預案一般應到月,有關省(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即未來的省(區)水權主管部門,根據批準的流域年度分水和調度預案編制供水計劃,將供水指標層層落實到有關地區,并報流域機構審批,各級水權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本地區的供水計劃審批管轄范圍內用水戶的用水計劃。
2、動態調控和年終結算制度
實際的來水和用水與編制的預案總是會有差異的,為使預案能盡可能的符合實際,增加監控的科學合理性,應對方案進行逐時段的修正,并將各時段應分水量和實際用水進行比較,差值計入余留時段中,以此滾動修正,動態調控,年終進行水帳結算,下一年度編制預案時要考慮上一年度分水的完成情況,對超用水的省區要核減下一年度的分水指標。
3、用水總量和斷面流量控制制度
分水的完成情況通常以用水量為衡量指標,由于不同地區和部門對水量和流量均有不同的要求,流域分水應以用水總量和斷面流量兩項指標進行控制,斷面要選擇省際和重要河段水文監測斷面作為控制斷面。
4、定額管理制度
定額管理是控制用水需求增長速度,促進節約用水的重要手段。定額管理在流域分水中的作用,一是在編制流域分水方案時,要根據用水定額核算分配水量;二是在審批水權時,水權主管部門核定的審批水量不得超過利用用水定額計算的水量;三是水權監督管理部門要根據用水定額審批用水戶的用水計劃。用水定額要根據技術經濟條件不斷調整,以提高用水水平。定額管理具有一定的強制性,管理部門和用水戶都要遵守。
5、水資源論證制度
流域分水要根據水資源條件和各地國民經濟的發展規模合理分配,但由于水資源的有限性,對經濟社會的發展起到一定的制約作用。為促使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和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水利部門作為水資源的主管部門,要從水資源的角度對國民經濟的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提出意見和要求,上述規劃和重大建設項目布局一定要編制水資源論證報告,通過水資源專項論證,一方面保證規劃和建設項目布局與水資源條件相適應,避免決策失誤,另一方面也為水資源分配提供科學依據。
6、水資源統計制度
水資源統計包括年度水資源量、水質情況、用水情況、水庫蓄水情況等,是實施水資源動態管理的重要手段。通過水資源統計可及時掌握水資源動態和用水動態,監督水資源使用權的所有者是否按照審批水量和用水計劃合理使用水資源,也是收取水資源費和水費的依據。
7、有償使用制度
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包括征收水資源費和水費,其主要作用是利用經濟杠桿調劑水資源的供求關系。為發揮征收水資源費和水費的經濟杠桿作用,要根據用途和經濟發展水平制定合理的征收標準,對于超計劃或超定額用水的實行累進加價。
8、有關的處罰制度
處罰不是目的,而是為了更加合理地開發利用水資源和保護不同用水戶的合法權益。要根據流域分水管理需要,建立不同的處罰制度,如:對于超過流域取水許可總量控制指標審批許可水量的省(區),可暫停該省(區)取水許可申請;對超分水指標用水的省(區),可核減該省(區)下年度的分水指標或暫停取水許可申請;對于超計劃或超定額用水的用水戶,在規定期限內仍未改正的,可吊銷其取水許可證等。通過上述處罰制度的建立,以保證流域分水的順利實施。
四、建立我國水權制度需要開展的工作
(一)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規
水權制度的建立首先要完善我國現階段的有關法律法規,為水權制度提供法律保障。如盡快修改《水法》,增加水權管理的基本原則和基本管理制度等內容,將目前實施的取水許可制度進一步完善,使之成為我國水權管理的基本制度。
(二)制定和完善江河水量分配方案
1987年批準的黃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是多年平均情況的分水方案,只規定了年分水總量,1998年國家計委、水利部批準的《黃河可供水量年度分配及干流水量調度方案》和《黃河水量調度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了黃河不同來水年份水量分配和年度水量調度管理辦法,增強了分水方案的可操作性。下一步還要開展南水北調生效后的黃河水量分配方案。其它江河特別是北方跨行政區域的江河應盡快制定江河水量分配方案。
(三)用水監測
流域分水方案的落實、用水管理、水資源有償使用等都需要掌握用水資料,因此,加強用水監測是實施水權管理的重要手段。目前黃河用水監測設施很不完善,很多用水戶沒有按規定安裝量水設施,已安裝的量水設施也存在精度不夠,設施老化等問題,直接影響到水資源的監督管理,有必要加速量水設施建設,搞好用水監測管理。
(四)年度水權轉讓額度的控制
水權轉讓的目的在于通過水權轉讓重新配置水資源,使水資源的使用更加合理,抑制用水需求的過度增長,而不是為滿足新的用水需求使用水量持續增加。水權轉讓有時會導致用水量和排污量的大幅度增加,影響其它用水戶的合法權益。因此,有必要加強對增加用水量或向本流域之外轉讓水權的控制,限制年度水權轉讓的額度。
(五)建立水權轉讓的管理機構與水市場
水資源屬于國家所有,水權轉讓涉及到申請的提出、審批、水權的登記或對已有水權記錄的更改,必須由國家進行宏觀調控和制定交易規則。建立專門的機構負責水權和水權轉讓的管理是十分必要的。為減少水權交易的成本,為水權交易者提供交易信息、提高交易效率和便于管理,應建立專門的水權交易市場。
(六)制定水權轉讓的規則和水權轉讓標準
完善的水權交易市場須對水權交易的形式和程序加以規定,因為水權的轉讓常常會對他人合法利用水資源產生影響。因此,水權交易的規則和交易的過程都必須是透明的。為規范水權轉讓的市場行為,應借鑒國外水權交易的經驗,盡快制定我國水權交易的規則,這是實施水權交易的前提條件。
水權轉讓一般由轉讓雙方進行協商,在自愿的基礎上達成水權交易的協議。但水市場不是完全意義上的市場,可提供的轉讓水量往往十分有限,同時水權轉讓還受到供水設施的限制。因此,常常需求大于供給,受讓方在水權轉讓中處于不利地位。為避免水權轉讓過程形成的價格壟斷和謀取暴利的傾向,國家應制定水權轉讓的指導價和允許浮動的范圍。
論文摘要:開展洪水資源利用法律制度建設,適宜“自下而上”,由各地方根據情況先行開展相關法規建設,包括制訂適用于本行政區域的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等另一方面,伴隨著洪水資源利用的實踐推進和各種制度建設的探索.適時“自上而下”,由國家推出相關法律法規,引導全國范圍內洪水資源利用的開展。
洪水資源利用是指按照風險分擔、利益共享的原則.通過建設和完善滯、蓄、調、引、灌等工程設施,綜合采用規劃、預報、調度、應急預案等非工程措施,實施洪水風險管理,對特定規模洪水的公益性增值利用,具有綜合、風險、公益、增值等特征。在洪水資源利用過程中,涉及洪水風險管理、洪水資源利用規劃、河湖水庫調度、蓄滯洪區優化運用、地下水回灌等多種行為.需要調整多重利益關系,亟須加強相關法律制度建設。
一、洪水資源利用法律制度建設的重要性
1.適應洪水資源利用趨勢的內在需要
我闞水資源短缺.隨著經濟社會發展,用水需求的日益增加,缺水威脅將進一步加劇,適度利用洪水資源將成為解決局部地區水資源短缺的重要途徑之一因此,洪水資源利用在規模和總量上都將呈現日益增長趨勢存洪水資源利用過程中,包括洪水資源利用規劃、洪水風險管理、江河湖泊水庫調度、蓄滯洪區優化運用及其補償、回灌地下水等,需要一系列制度予以支持。這些制度的確立和運作,單純依靠政策難以完全奏效,需要上升到法律層面上予以規范化、法制化.
2.協調洪水資源利用復雜利益關系的迫切要求
在洪水資源利用過程中,涉及各級政府、各級防總、各級政府部門、水工程管理單位、社會公眾等多重主體,各主體利益關系復雜而多元。在我國.雖然這些主體的根本利益具有一致性.但個別時候針對具體事件,也會產生不同程度的利益沖突或矛盾。如果不能及時妥善處理,就會形成新的不安定因素,這就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協調各方的利益.發揮法律制度的教育和引導作用,有效地開展洪水資源利用活動
3.解決洪水資源利用法律缺位的關鍵舉措
盡管目前我同已確立了“保障安全、充分利用”的洪水資源利用基本政策,要求在保障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洪水資源。然而前我同存洪水資源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規卻處于缺位狀態:除了《天津市防洪抗旱條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規明確提出“鼓勵對雨洪水資源的開發利用之外.水法、防洪法、防汛條例以及各種涉水部門規章均未規定洪水資源利用問題。洪水資源利用法律缺位,導致洪水資源利用面臨著一系列法律瓶頸,嚴重制約著洪水資源利用的有效開展。為此.在推進洪水資源利用過程中.有必要加強洪水資源利用法律制度建設
二、洪水資源利用法律制度建設的重點
1.確立洪水資源利用的基本原則
洪水資源利用具有利害兩重性.其“利”體現在洪水一旦資源化,就可以像其他水資源一樣進行興利:其“害”體現在,除了洪水本身可能存在的危害性之外,還可能因為洪水資源化措施的實施帶來各種附加風險.如洪水預報誤差風險、調度操作誤差風險等。因此,為了充分利用洪水資源.需要適度承受洪水風險,并協調好不同主體之間基于洪水資源利用的利害關系.而這首先需要明確洪水資源利用的基本原則。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基本原則:
一是保障安全原則.即利用洪水資源必須結合實時的工情、雨情、汛情,科學決策、審慎操作.保證度汛安全。
二是統一規劃原則,即通過合理的規劃,按照風險分擔、利益共享的原則統籌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城鄉間基于洪水資源利用的利害關系。
三是因地制宜原則,即利用洪水資源時需要注意結合各個流域的工情、雨情、水情,綜合考慮該區域的經濟社會發展狀況,采取適宜的利用措施,實現洪水資源的優化配置。
四是綜合利用原則.即從全流域通盤考慮,既要考慮如何科學合理地進行河庫洪水錯峰調度以發揮防洪減災效益.還要考慮如何通過科學調度增加水庫容納水量及調蓄滯洪水量來提高水能水量利用率,綜合增加發電、灌溉和防洪效益。
2.確立政府主導的洪水資源利用管理體制
洪水資源利用作為一項有風險的公益性事業,需要建立以政府為主導的管理體制,賦予洪水資源利用主管部門較強的行政權力,以滿足應急管理決策的緊迫性和復雜性需要。為此,需要明確洪水資源利用主管機構的職責與權限,建立必要的監督制約機制,追究者的法律責任.以避免無序利用、不合理利用引發新的生態與環境問題。
3.確立洪水資源利用規劃制度
洪水資源利用與常規水資源開發利用不同,缺乏有效的利益協調與驅動機制.需要在政府主導下編制專業規劃,結合具體的雨情、汛情、工情.科學決策,相機實施。為此.需要明確洪水資源利用規劃編制的組織形式、編制主體、決策程序、法律地位和有關機構及利益相關者參與的機制.規定洪水資源利用規劃的執行與監督等。
4.結合洪水資源利用方式設計不同的法律制度
洪水資源利用主要有四種方式:水庫調度.區域內河系聯網調度以及跨區域或跨流域水量調度,蓄滯洪區的優化運用,通過工程措施主動回灌地下水。不同的洪水資源利用方式,其法律制度建設重點存在很大區別:
①對于水庫調度而言,法律制度建設的重點在于洪水資源調度及風險責任承擔。為了充分發揮現有水庫等工程的調蓄水功能,最大限度地利用洪水資源,需要改變傳統的水庫調度模式。建立動態的汛期概念,并在此基礎上確定動態的汛限水位、調整具體的水庫汛期調度方案。在此過程中,伴隨著洪水風險的增加,需要確立相應的風險責任承擔主體和承擔方式。
②對于區域內河系聯網調度、跨區域或跨流域水量調度而言,法律制度建設的重點在于洪水資源在不同區域、流域之間的配置、調度以及不同區域、流域之間在水資源、水環境方面的利益平衡。為了盡可能滯留洪水,可以利用聯網的河系或跨流域調水工程等,將本流域、本區域的汛期“棄水”調度到其他流域或區域加以儲存或利用,這就需要充分考慮不同區域、流域之間的水資源配置規劃.并進行相關的水量調度制度建設。由于洪水往往夾雜著各種污染物.因此,在洪水資源調度過程中,需要有效控制與管理污染物。限制污染災害在地區間轉移,避免造成更為嚴重的環境污染事故。
(3)對于蓄滯洪區的優化運用而言,法律制度建設的重點在于蓄滯洪區的功能調整和受損者的利益補償為了合理利用洪水資源.有必要將蓄滯洪區的運用從單一的被動防洪調度轉變為主動的蓄洪興利和錯峰防洪等多種形式.為此需要建立有效的社會管理和經濟調節機制.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法規.制定和實施適宜的人口政策、產業政策,搞好產業結構調整和經濟發展布局,促進蓄滯洪區人與自然的和諧,實現區內經濟社會的健康、有序發展。同時。應當根據各流域防洪規劃、洪水資源利用規劃的要求.結合蓄滯洪區的土地利用、產業結構及經濟發展水平,以不同淹沒水深及淹沒時間為參數.劃分蓄滯洪區的啟用級別.確定相應級別的啟用決策機構。實現蓄滯洪區分級運用管理。在此過程中,需要加強蓄滯洪區運用補償立法.依法界定有關區域地方政府作為補償主體,明確補償資金的來源,規定補償金的支付方式和用途。健全補償基金的征收、分配和管理運作、資金管理機構的規章制度,規范補償金的發放、使用和監督等。
(4)對于主動回灌地下水而言,法律制度建設的重點在于回灌設施建設與管理以及洪水水質的管理問題。有效回灌地下水往往需要修建地下截壩、攔水閘,開挖深井、滲溝等工程.為此需要對回灌設施建設與管理制定專門的法規標準。此外,洪水在較短的時間內匯集,水質難以控制,因此在回灌地下水的同時。必須采取必要的監督控制措施,保證水質不被污染,以免污染了地下水源,造成新的自然災害。需要明確可回灌地下的洪水水體質量標準體系,建立洪水水質檢測、報告制度及操作規程,加大利用決策的信息支持力度,完善利用洪水資源回灌地下的決策機制。對無視洪水水質,強行決策致使地下水體污染的,設定相應的法律責任。
5.建立健全應急管理機制
為控制或減輕洪水資源利用過程巾可能遇到的突發性水災損失.必須建立健全應急管理制度,包括應急預案的編制、應急預案的啟動程序、應急預案的演練、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各級應急響應中的責任義務與協同機制、加強應急反應能力建設的措施、應急決策后的評估制度以及相關責任追究制度等。
6.其他制度
除了建立、完善或落實上述法律制度外,還需要建立洪水資源利用的生態補償制度、跨區糾紛解決機制、水質監測與控制制度等各種制度措施。
三、政策建議
1構建由法律、法規、規章所構成的洪水資源利用法規保障體系
在今后開展洪水資源利用法律制度建設過程中,需要構建由法律、法規、規章所構成的洪水資源利用法規保障體系。在法律層面.可通過修訂防洪法,增加有關洪水資源利用的條款。如將防洪規劃擴展為洪水管理規劃,確立洪水資源利用規劃的地位;明確洪水資源利用的協調機制.加強中央、地方和各行政管理部門之間在洪水資源利用行動中的溝通與協調,擴展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的職能;將洪水影響評價制度由洪泛區、蓄滯洪區向整個防洪區推廣.由建設項目向與土地利用有關的規劃推廣;在保障措施中,明確洪水資源利用資金的來源,明確中央與地方的洪水資源利用投人原則,明確洪水資源利用基金在洪水管理基金中的比例等。在行政法規層面,需要及時出臺“蓄滯洪區管理條例”,合理確定蓄滯洪區的規劃管理制度、科學利用制度和損害補償制度,以促進蓄滯洪區的優化運用:需要在將來出臺的“地下水資源管理條例”中建立地下水回灌制度,保障地下水的有效供給,從根本上緩解地下水環境惡化趨勢。在部門規章層面,為了具體指導我國洪水資源利用實踐,可以在有關水部門規章的制定、修改時加入洪水資源利用的相關制度。比如,在已納入水利部立法工作安排的“雨洪影響評價分級管理規定”“雨洪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丹江口水庫管理辦法”“尼爾基水利樞紐庫區管理辦法”“東平湖管理辦法”等部門規章中規定與洪水資源利用相關的制度。此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政府及相關地方立法機構可以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或地方政府規章,結合本地區洪水資源利用的實際需要,將國家確定的洪水資源利用制度予以具體化。
2.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結合的上下聯動路徑進行推進
在洪水資源利用法律制度建設過程中.可以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結合的上下聯動路徑進行推進。一方面,洪水資源利用在我國尚處于起步階段.在這種情況下,開展洪水資源利用法律制度建設適宜“自下而上”,由各地方根據情況先行開展相關法規建設,包括制汀適用于本行政區域的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等。通過地方性立法先行.不僅可以滿足缺水地區科學合理利用洪水資源的立法需求,而且可以因地制宜,積累經驗。另一方面,伴隨著洪水資源利用的實踐推進和各種制度建設的探索,適時“自上而下”,由國家推出相關法律法規,引導全國范圍內洪水資源利用的開展。從洪水資源利用法律制度建設上看.也只有在法律法規層面引進洪水管理理念并對防洪法進行修改,并出臺蓄滯洪區管理條例、地下水資源管理條例等法規之后.才能表明洪水資源利用法規保障體系真正建立。
3.分階段、分步驟、有計劃地推進洪水資源利用法規保障體系建設
0引言
北墅水庫位于萊西市南墅鎮北墅村北,興建在大沽河系的小沽河上游,1970年4月動工興建,1974年10月竣工蓄水,流域面積301平方公里。水庫多年平均來水量為5680萬立方米。興利庫容為2237萬立方米,總庫容5010萬立方米。水庫現已達到三百年設計,千年校核的防洪標準。
北墅水庫灌區控制南墅、日莊、牛溪埠、武備四個鎮辦土地。渠系工程共有干渠一條,長23.6公里;支渠14條,總長67公里。設計渠首流量5.7m3/s,設計灌溉面積5.7萬畝,有效灌溉面積5.0萬畝,歷史上達到最大灌溉面積4.71萬畝(1981年),目前實際達到的灌溉面積為5萬畝。干、支渠建筑物1514座,其中干渠建筑物670座,支渠844座。
灌區內地形分為低崗丘陵、河流沖積平原、平泊洼地三部分,面積約各占三分之一。北墅灌區屬典型暖溫帶、半濕潤大陸性季風氣候,多年平均氣溫為11.30C,最高氣溫37.50C,最低氣溫-210C。多年平均日照時數為2825.9小時。多年平均降水量為745毫米,年內降雨分布不均,降雨年際變化大。
灌溉制度是指作物播種前及全生育期內的灌水次數,每次灌水日期、灌水定額以及灌溉定額。
制定作物的灌溉制度主要根據作物的需水量及需水規律。首先要確定作物需水量,作物需水量是指生長在大面積的無病蟲害作物,在最佳水、肥等土壤條件和生長環境中,取得高產潛力所需滿足的植株蒸騰和棵間蒸發之和,又稱為作物蒸發蒸騰量或騰發量。
作物需水量的大小與氣象條件(溫度、濕度、日照、風速)、土壤含水狀況、作物種類及其生長發育階段、農業技術措施、灌溉排水措施等有關。
1作物種植及需水量
灌區內主要種植糧食作物和經濟作物。糧食作物以小麥、玉米為主,經濟作物七、八十年代以地膜覆蓋花生和蔬菜為主體。
根據萊西市農業局2008年提供的灌區內有關部門鄉鎮近幾年種植情況,作物總復種指數為1.71,其中小麥0.642,玉米0.564,花生0.236,其他0.266。考慮到其他作物大都隨機性種植,將其所占比例分攤給三種主要作物,其中小麥0.76,玉米0.67,花生0.28。
作物需水量根據鼓曼公式計算,計算步驟如下:
1.1參考作物騰發量ET0的計算
ET0=C[WRn+(1-w)f(u)(ea-ed)]
根據萊西市氣象局提供的萊西市多個月平均氣溫、平均風速,查《微灌指南》,分別計算出水氣壓差ea—ed、風函數F(u)(F(u)=0.27(1+u/100)×0.72)、溫度與高程的加權系數W、太陽凈輻射Rn及白天與夜晚天氣影響的修正系數C,代入公式求得各月參考作物騰發量ET0。
1.2作物需水量ETc的計算ETc=kc·ET0,查《中國主要作物需水量與灌溉》及《農田水利學》得Kc值,計算不同農作物各生育期的需水量。
花生需水量ETc=K1×K2×Kc×ET0
式中:K1——灌水方法修正系數;
K2——產量修正系數;
查《中國主要作物需水量與灌溉》,并計算生育期各月ETc。
2作物生長期內降雨量
根據萊西市氣象局2008年提供的歷年逐次降雨量資料和小麥、玉米、花生三種作物各生長期時間的劃分,統計出三種作物各個生長期的歷年有效降雨量,計算出三種作物各個生長期的多年平均有效降雨量及保證率為50%、75%的有效降雨量。
3作物水份供需
小麥在整個生長期中水份都很短缺,特別是生育后期。返青后,隨著小麥群體的迅速擴大,需水量急劇上升,而同一時期的降水增加卻很緩慢,導致差值越來越大,到孕穗期達到頂峰,并保持高水平至收獲,形成一年中水份虧缺的主要時期。在50%保證率下,全生長期缺水286.8毫米,在75%保證率下全生長期缺水達371.4毫米。
玉米整個生長期中在多年平均降雨情況下,只有拔節——抽穗期需要水。在50%降雨保證率下,只有苗期和抽穗期水份略顯不足,累計缺水97.64毫米,其他生長期中水份略顯有盈余。在75%保證率下,各生長期均缺水,累計缺水226.63毫米。
花生整個生長期中,50%保證率下,生長前期水份略顯不足,僅為9.46毫米。在75%保證率下,生長前期缺水嚴重而后期則略顯不足,全期累計缺水109.22毫米。
上述數字表明,一般降雨情況下灌溉補充水份的重點是小麥,尤其是生長后期。在75%降雨的保證率下,小麥、花生、玉米的前后期均需適量的水份補給。
4灌水對策與灌溉制度的確定
按水份供需分析,小麥全生育期在一般年份缺水286.83毫米,在中等干旱年份缺水371.4毫米,在七個生長階段都需進行灌溉補充水量。玉米全生育期在一般年份缺水97.64毫米,在中等干旱年份缺水226.63毫米,缺水最大時期為苗期和抽穗揚花灌漿期。花生全生育期在一般年份缺水9.46毫米,在中等干旱年份缺水109.22毫米,缺水最大時期為播種期、苗期和結莢期。按作物需求,一般年份畝灌水量為286毫米,即191m3。中等干旱年份畝灌水量為465毫米,即310m3。超級秘書網
決定灌水指標的因素一是作物對水份的需求;二是水庫可供水量的狀況。本著充分利用水源,取得最大灌溉效益的原則,考慮到高效農業、田間綜合措施的發展,結合當地多年的灌溉實踐經驗,制訂作物灌溉制度。
灌水定額40方/畝相當于60毫米降雨,50方/畝相當于75毫米降雨。
就美國州保險稅制而言,了解保險公司的身份劃分具有重要意義,因為其許多制度規定建立在公司身份的基礎之上,這是我們洞察州保險稅制的基本出發點。出于管理和征稅的目的,美國務州將保險公司的身份劃分為兩類:本州居民公司(domesticCompanies)和非本州居民公司(forcingcompanies)。這種劃分采用的是注冊地標準,即視保險公司設立時所依據的法律而定,凡依某州法律所設立的公司稱為某州的居民公司,否則稱為某州的非居民公司。從稅收意義上看,大部分州在“居民公司”資格的認定中要求其在本州具有實際上的公司總部,盡管有些州在公司不滿足這一標準時也被稱為“居民公司”,但在稅收待遇上仍按“非居民公司”處理(如科羅拉多州等),這說明他們實際上以雙重標準對公司的州居民身份進行了界定。一個保險公司在經營所在州以何種身份出現,將直接影響其稅收地位進而決定其所適用的稅收條款。實踐中存在的差異性條款幾乎都是傾向于本州居民公司,從而形成了直接針對兩類公司的雙重稅收待遇,這種狀況在各州稅法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但具體表現不盡相同,有的反映在適用稅種或稅基方面,有的則反映在法定稅率方面,還有的是通過抵扣、減免等稅收政策表現出來,或者上述各方面兼而有之。這種雙重稅收待遇將在下面相關的內容中進一步涉及。
二、州保險稅制中的稅種運用
在美國的稅權結構下,各級政府都擁有自己的主體稅種,聯邦政府以所得稅為主,州政府則主要依賴于消費稅,地方政府以財產稅作為主要收入來源。在保險稅制上這一特點同樣得到了體現。針對保險行業,聯邦政府主要開征公司所得稅,同時還包括聯邦特別消費稅,地方政府除開征財產稅外還在州稅的基礎上征收少量的附加稅并且還有一些收費項目。在美國州保險稅制中,按稅基劃分主要存在兩種類型的課稅:一是消費類課稅,如保費稅(IPF,InsurancePremiumTax),在保費稅制度中,又包括報復稅(RetaliatoryTax)、互惠稅(ReciprocalTax)條款;二是所得類課稅,如公司所得稅(CorporateIncomeTax)、投資所得稅(InvestmentIncomeTax)、公司特權稅(CorporateFranchiseTax)。在這些主要課稅之外,有些州稅中還可能包括財產稅(PropertyTax)和工薪稅(PayrollTax)等其他的稅收,但在本文中不予以體現。每個州具體課征哪些稅收則因州而異,即使是同一種稅,也會因稅制要素的具體規定不同而呈現出較大的差異,所有這些差異充分體現了美國稅權劃分結構的特征。
1.稅費基礎:保費稅
美國保費稅于1836年由紐約州首次開征,專門針對在其轄區內從事火險業務的外州保險公司人,目的是補償消防部門所提供的公共服務。當時的保費稅被認為是一種財產稅,因為火險保費的確定是以被保財產的實際價值為基礎。隨著州政府收人需求的擴張,加之州政府認識到保費稅是其取得大量收入的一種簡便易行的方法,從而它逐漸被所有其它州效仿并擴展到幾乎所有的保險業務類型,已成為州政府來自保險業的主要收入渠道,原有的那種特殊的歷史聯系不復存在。盡管如此,目前仍有許多州針對火險業務單獨課以更高的稅率或適用特殊的課稅辦法。在南達科塔,火險保費稅率為7.5%,高出其它業務平均稅率5個百分點。1996年,美國火險平均稅率為3.5%,而同期本州居民公司和非本州居民公司兩類納稅人的其它保險稅率分別為2.09%和2.29%。
關于保費稅稅基。保費稅以保險公司初保業務所收到全部保費為稅基,但通常扣除保贊返還、對股東的分紅等項目。在具體的計稅依據上,每個州的做法可能存在差異,這具體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確定應稅保費收入的標準不同。在保險業務中,保費的具體內涵有三種:(1)承保保費(Premiumwritten),即保單所規定的在有效期內應收取的全部保費;(2)期滿保費(Premiumearned),即按權責發生制原則認定的保單責任期已滿的那部分保費;(3)實收保費(Premiumwrittenreceived),即按現金收付制原則認定的實際已收到的那部分保費。在美國州保費稅中,通常以承保保費或期滿保費作為稅基,但也有少數州(如喬冶亞州)采用實收保費標準。從長遠來看,不同標準下納稅義務是一致的,但在短期內會影響到納稅期。二是準予從保費收人中扣除的項目不同。在認定應稅保費時每個州都提供了可扣除項目,但內容和數額不盡一致,從而實際稅基有寬窄之分。比如說,大部分州將年金業務的保費排除在征稅之外,但有6個州以0.5%-2.25%的稅率對年金征稅,如果考慮其它形式多樣的保費扣除項目,差異則會更明顯。
關于保費稅稅率。綜觀美國州保費稅,我們不難發現其在稅率結構上具有這么幾個特點:(1)按不同險種制定相應的稅率。不管是出于公平對待不同金融產品的目的,還是出于社會福利目標等其它目的,各州通常在不同類型的保險、同一類型中的不同險種上實行差異稅率政策。(2)按保險人不同身份制定相應的稅率。這方面充分體現了州保險稅制中普遍存在的雙重待遇和稅收歧視。盡管1985年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MetropolitanlifeInsuranceCompanyv.Ward)對州保險稅收中優待本州居民公司的合法性提出了質疑,并了低級法院的裁決。然而,州政府究竟能否征收歧視性保費稅并沒有在一案例中得到解決,因此雙重待遇仍然存在于州保險稅制中。盡管如此,但其影響是深遠的,作為對此判決的回應,許多州在某些歧視性條款上作了修正。事實上,更多的情況是將表面的雙重待遇轉向了更帶隱蔽性的實質性的雙重待遇上,下表數據反映了整個美國兩種納稅人面臨的平均稅率。(3)法定稅率和有效稅率間存在程度不等的偏離。單獨考察法定稅率可能會高估保費稅的稅負,因為扣除、減免因素會降低保費稅稅負,兩者間的偏離程度體現在州稅制間的結構差異上。如加州法定保費稅率為2.35%,而有效稅率為2.07%,在弗羅里達州這兩個比率分別為1.75%和1.70%。在這里需要提及的是,我們不能僅從保費稅的法定或有效稅率上來衡量公司的總體稅負,因為各州除了運用保費稅外,還可能存在稅基不同的其它課稅,并且公司還要負擔州和地方的其它收費。此外,在保費稅中,通常包含報復稅或互惠稅條款,這將留待后面單獨介紹。
2.所得基礎:公司所得稅、公司特權稅、投資所得稅
按照所得基礎對保險公司征稅是聯邦的一般做法,在州一級雖然不占主體,但也存在這類稅收。所得課稅的最大困難就是所得概念的界定,這在保險業務中表現得尤為突出,為了避免確定所得的煩瑣,州的做法通常是在聯邦所得(AGI,thefederaladjustedgrossincome)的基礎上間接得出自己的所得稅基。
在開征所得稅的州中,不管是以公司所得稅的形式,還是以公司特權稅或投資所得稅的形式出現,都需要處理這樣兩個問題:一是所得稅的適用對象問題;二是所得稅與保費稅的關系問題。在處理所得稅的適用對象上,有兩種不同選擇,要么無論是本州居民公司納稅人還是非本州居民公司納稅人都適用所得稅,要么僅對本州居民納稅人適用。在后一種情況下,本州居民公司的納稅義務通常要輕,如威斯康星州對非本州居民公司的意外與健康險征收2%的保費稅,而對大部分本州居民公司的此類業務征收稅負不超過保費2%的公司特權稅,肯塔基州也存在類似情況。在這里還必須提及的是,所得稅的適用對象還可能是以險種為標準做出選擇,如密歇根州對本州的財產和意外保險人征收所得稅而不是保費稅。在處理所得稅與保費稅的關系上,同樣也有這樣幾種不同情形:(1)征收所得稅而不征收保費稅,納稅人只負擔所得稅的納稅義務;(2)同時征收所得稅和保費稅,但是通常允許全部或部分抵扣另外稅種的納稅義務。比如說以所納保費稅稅額抵扣所得稅稅額,在田納西、新罕布什爾等州提供了100%的抵扣規定;另外就是以所納所得稅稅額抵扣保費稅稅額,如弗羅里達州(65%的比例)和密西西比州(100%的比例)的人壽業務等,在這種抵扣方式下,由于所得稅基小于保費稅基,因而納稅人要繳納兩種不同的稅,但稅收總額不會超過保費稅額。此外,還有些州允許納稅人在是繳納所得稅還是繳納保費稅上做出選擇。
美國保險稅實行屬地納稅主義原則,各州政府就保險公司在本州境內取得的收入或所得征收。在這一原則下,必須首先對跨州經營公司的全部所得進行分配來確定應歸屬于某州的所得。劃分標準與方法主要有:(1)保費因素法,即按照從本州所獲得的保費占總保費的比例來計算:歸屬i州的所得=總所得×從i州獲得的保費/總保費;(2)二因素法,即以保費與工薪為基礎作加權平均計算:
歸屬i州的所得=總所得×[保費權重×從i州獲得的保費/總保費+工薪權重×發生于i州獲得的工薪/工薪總額]
如威斯康星、馬薩諸塞州等采用這種方法;(3)三因素法,此法除了考慮保費和工薪因素外,還考慮公司在奉州的財產因素,基本思想與(2)相一致。在實踐中還存在其它特殊的分配方法。
三、州保險稅制中的報復稅或互惠稅制度
嚴格意義上說報復稅或互惠稅并不是單獨的稅種,它們只是保費稅制度中的具體條款,這是在美國保險稅制“分州而治”框架下所形成的專門針對保險業的一種獨特制度。自從馬薩諸塞州首次實施報復稅條款以來,迄今為止,除夏威夷州以外的所有州的保險稅收制度中都包含相應的報復稅規定,在威斯康星州同時還規定有互惠稅條款。
報復稅條款的初衷是對某些州歧視性稅收制度的一種懲罰,但發展到今天。它不僅僅是出于懲罰的目的,只要其他州的適用稅率高于本州稅率,則可能課以報復稅,以更高或以其母州對非居民課征的稅率予以課稅,盡管那個州對居民公司與非居民公司同等對待。但也有些州是有條件地使用報復稅,也就是說,只有對方州對自己的居民公司適用報復稅條款時才予以采用。在報復稅的具體數量上存在兩種不同的計算方法:一是總稅負計算法,按照總的納稅義務差額確定應征收的報復稅。在這種方法下,Trji=TPji-Tpji,其中,Trji為j州的居民公司在i州應納的報復稅,Tpji為i州居民公司按同等保費應在j州所負擔的全部稅負,Tpi為j州居民公司按i州規定所負擔的全部稅負。二是分稅(項)計算法,按某種稅(比如說是保費稅)計算出的納稅義務差額征收報復稅。在這種方法下,以保費稅為例,Trji=Premxtj-Premxti,其中,Prem指j州居民公司在i州獲得的保費山為j州針對非居民公司的保費稅率,ti為i州針對非居民的保費稅率。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非本州居民的稅負要高于本州居民公司,但也存在例外。如在威斯康星州除了報復性條款以外同時還規定了互惠條款,也就是說,如果非本州居民的母州稅率低于本州稅率,則在威斯康星州同樣給予優待,結果其稅負可能比本州的居民公司要低。在運用報復稅時,有少數州將收費項目視同稅收而適用其條款的規定。從理論上說,報復稅條款的采用,會產生正負兩方面的效應:首先負面效應是明顯的,它給保險服務的跨州經營帶來了稅收壁壘,不利于保險人在一州范圍內的公平競爭;其次也有正面效應,那就是通過報復稅條款迫使各州為避免報復稅而采取較為一致的保險稅收制度,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由于高度分權而形成的制度差異。但從經驗數據來看,這種正面效應并不十分明顯,在Bodily(1977)的一項研究中并沒有發現各州稅率降低或稅收制度趨同的證據。
四、州保險稅制中的優惠制度
與其它稅收一樣,州保險稅制從諸多目的出發為納稅人提供了較為廣泛的免稅,減稅、扣除等稅收優惠政策,歸納起來,主要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1.針對公司類型的稅收優惠
在美國保險市場上,除了占主體的股份保險公司和共同保險公司以外,還有健康保養組織(HMOs,healthmaintenanceorganizations)、藍十字會(BlueCross)、互助會(fraternalbenefitsocieties)、非盈利合作保險人以及其它保險人,這些保險人通常帶有慈善或福利的性質,由于其提供的服務在功能上能部分替代政府部門提供的福利計劃而體現政府的福利目標,因此大部分州對這類保險人的納稅義務給予部分或全部的豁免。在威斯康星州,全部免除互助會、非盈利合作保險人、城鎮共同保險人所有業務的稅收,阿肯色州對HMOs征收0.5%的優惠稅,而其它意外與健康保險的稅率為2.5%。
2.針對險種類型的稅收優惠
險種特性與功能差異也是美國保險稅收優惠政策運用的一個重要基點,通常為此提供優惠稅率和保費扣除待遇。在大部分州制度中,對所有公司的年金業務免稅,部分州即使是征稅,但也會將構成退休計劃部分的年金作納稅扣除{緬因州、內布拉斯加州、內華達州等)。此外,對于某些團體保險業務、特種追加準備金以及與農業相關的保險等業務都規定有不同程度的優惠稅率或扣除額。
3.投資導向型的稅收優惠
投資稅收優惠普遍存在于州保險稅收當中,總的來說,其目的都是出于促進本州經濟的發展,但側重點有所不同:(1)鼓勵保險人投資于本州所發行的證券,如西弗吉尼亞州、威斯康星州等;(2)鼓勵保險人對本州的不動產或某些基礎設施進行投資,如阿拉巴馬州、俄克拉荷馬州;(3)鼓勵保險人為本州提供工作崗位而促進就業,如愛荷華州、華盛頓州、俄克拉荷馬州等;(4)鼓勵保險人對需要經濟資助的特定區域或特定群體進行投資,如康涅狄格州(投資于貧困地區)、加州(投資于低收入者住房計劃以及社區發展金融機構)等。在投資優惠的形式上,主要運用的是稅收抵免,允許納稅人將符合規定的投資額從其應納稅額中抵扣。
五、幾點啟示
美國州保險稅制的結構模式,與其所特有的政治和經濟背景密不可分,因此可以說對我國的借鑒意義十分有限,并且其暴露出來的弊端也為其國內許多學者所病詬,各州稅制分立所形成的稅收沖突給其國內的稅收協調帶來了很大困難,顯然有礙于跨州經營活動的開展。我們撇開這一因素,單就某些具體的稅制要素規定來看,還是能從中得到一些啟示:
1.我國保險稅制在整個稅制中的定位問題
在保險經濟乃至整個經濟發展的過程中,保險與其它金融行業以及非金融行業的特征界限會不斷地從明顯走向模糊甚至消失,也就是說會經歷一個差異性減少而相似性增強的過程,但是這要求市場經濟的高度發展與成熟,其道路是漫長的。在市場經濟發展的初期,不同經濟間的差異因素仍占主導地位。就是在美國這樣的成熟市場經濟中,體現保險業特征的稅收制度規定也清晰可見。因此,我國目前的保險稅制必須以體現保險業基本特征為基點展開設計,這樣才有利于我國保險業的長足發展。至于應該在多大程度上在保險稅制中反映出來,這與一國保險業的發展階段與發展策略、保險業的競爭實力、保險供給與需求局面息息相關。從我國現有保險稅制來看,更多的是采取“一刀切”的做法而以對待一般經濟的眼光進行制度設計,撇開其它許多因素不論,僅僅看營業稅率的確定,無論是在險種方面還是在整個保險業方面,這一點都反映得相當明顯,稅制與保險經濟間表現出來的沖突與我國這種稅制設計思路和稅制定位偏差不無關系。
2.我國保險業的稅負問題
稅負問題是世界各國都十分關注的話題,它直接涉及一國保險業的國際競爭力。美國1997年納稅人減免法案(TRA‘97)1175條款被否決這一事件,涉及到的僅是美國國外保險公司的納稅義務期限問題,引來的卻是一場置于保險公司國際競爭力框架下的大討論(卡洛A.多納胡、安德魯B.利昂,1998)。可見西方國家對保險企業稅負的敏感度非同一般。眾所周知,稅負問題不僅僅是稅率問題,它是由諸多因素如稅率、稅基、納稅期限、減免優惠等共同作用下的結果;同時稅負問題不僅是所得稅或營業稅問題,它還包括各種似稅非稅、似費非費的一些收費負擔。在保險業的稅負上,西方國家重點討論的是保險稅收的稅基問題,也就是如何處理保費稅基和所得稅基的關系。有大量文獻對保費稅基所形成的稅負進行了研究(Coshay,1976;Price-Waterhouse,1994;Sangha,BalvinderandNeubig,1994)。Goshay(1976)在對加州人壽保險人的研究中發現,其1971年2.35%的保費稅率與27.3%的公司保費稅率相當,足以見保費稅基對稅負的影響程度。但是,不管怎么樣,保費稅的簡便特性決定了它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不會被拋棄,在我國現有條件下,對它的依賴性更強。對我國保險公司稅負之所以相當高的原因判斷,可以說并不在所得稅上,而是在營業稅上。稅負調整是我國保險稅制改革中最具有實質性意義的關鍵環節,也是一項最艱巨的任務。盡管從形式上看并不復雜,但考慮到各種利益關系的話,壓力是很大的。因此,我們應該把眼光拓展到整個大的經濟環境中以及保險稅制的各個要素上進行通盤考慮,局部的“修修補補”不應該成為我國當前人世背景下的保險稅制改革的路徑選擇。
3.關于我國保險稅制的優惠政策問題
單看美國州保險稅制中的稅率或稅基方面可能高估他們的稅負,同時還可能低估他們的政策效果,因為他們一般都有一套形式多樣、功能性和針對性強的保險稅收政策體系在其中發揮重要作用。從前面的介紹中,我們不難發現,他們的稅收優惠涉及面廣、形式靈活,尤其在引導商業保險為政府福利保障體系分擔壓力和促進本地區經濟發展上做了大文章。反觀我國的相關制度,看到的卻是單調、狹窄、功能性差的局面。如何設計我國保險稅制的優惠政策體系,至少應從這么幾個方面出發:(1)經濟發展型導向。鼓勵保險公司投資于國家重點建設債券和資本相對稀缺的地區。(2)穩健經營型導向。促進保險公司提高自身的資本積累及償付能力。(3)社會福利型導向。某些險種與社會保障體系相關項目之間存在需求替代性,通過稅收優惠降低提供成本進而擴大需求,減輕我國當前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巨大壓力。
參考文獻
[1]齊瑞宗。國際保險學[M].北京:中國經濟出版社,2001.
[2]卡洛A.多納胡、安德魯B.利昂。美國人壽保險公司的國際競爭力:被否決的1997納稅人減免法案(TRA‘97)1175條款[J1.稅收譯叢,1998.
[3]MartinF,Grace(1998),InsuranceTaxationinGeorgia:AnalysisandOptions,Atlanta:FiscalResearchCenterOfGeorgiaStateUniversity.
[4]RonShanovich(2001),TaxationofInsuranceCompanies,Wisconsin:WisconsinLegislativeFiscalBureau.
[5]MarciK.Castillo(1992),EssaysOntheStateTaxationOftheLifeInsuranceIndustry,Stanford:StaniordUniversity.
[6]Price-Waterhouse,NationalTaxService(1994),ComparativeAnalysisOfTaxationOftheInsuranceIndustryinohio,1987-1992.
加強水利工管理規章制度的建立與規范的明確,對于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進步具有促進作用。但是,這些制度沒有完全落實到實踐工作當中,這一現象的原生是因為許多水利工程管理工作者的思想較為落后。水利工程企業要加強水利工程管理人員思想的更新,引導企業管理者提高自己的專業素質。
2明確水管單位的性質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的重點
在于對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性質給予準確定位。根據水管單位承擔的任務以及水管單位的盈利狀況,可以將現有水管單位分為以下3類。一是,公益型水管單位:這類水管單位主要承擔防洪、防旱等任務,除了國家財政投入,沒有別的收入來源;二是,準公益型水管單位:這類水管單位既要承擔防洪、防旱等任務,又有供水、發電等經營,除了國家財政投入外,還能通過經營獲利;三是,經營型水管單位:這類水管單位主要承擔供水、發電等任務。
3深化水利“管養分離”
首先,實現水管單位內部管理與養護職能分離,包括人員、經費、設備分離;其次,實現水管單位與養護部門的分離,但仍承擔原單位的養護任務;再一次,實現管養徹底分離:水利工程管理管養徹底分離之后,要確定水管單位和養護企業之間的關系,市場經濟體制下的水管單位和養護企業不再是上下級的隸屬關系,而是平等的合作關系。一方面,水管單位不再大包大攬,而應該積極引入市場競爭機制,讓企業在公平競爭中發展,另一方面,養護企業采取現代企業制度,市場化運作,專業化發展,樹立危機意識和競爭意識,主動融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4水利工程建設要“重建重管”
對于水利工程建設,一定要加強后期管理。一是,出臺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水利工程管理的資金、人員、考核、驗收等管理細則,使水利工程管理有法可依,凡事有章可循;二是,加大對管理環節的資金投入,保障水利工程良性運行,建議建立資金專戶,專賬管理,做到專款專用,資金使用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三是,落實對水利工程管理的監督,只有相關利益者參與監督,監管的效果才能最大化,本著“誰使用、誰監督”的原則,動員廣大用水戶參與水利工程管理的監督;四是,建構“四位一體”的管理體制,包括項目法人制度、招標投標制度、建設監督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各項制度覆蓋從工程建設到管理的各個環節,推動水利建設走上健康發展的道路。
5加強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
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水利工程管理者要將安全管理作為最重要的一項管理任務,在出現問題后,及時追究責任人的管理責任。要對水利工程建設施工者進行安全教育,利用教育手冊的分發,提高施工人員的安全施工意識。只有這樣,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才能在一個安全的氛圍下進行,水利工程的安全度也會大大提高。
在很多地方,企業資產負債率降低了多少個百分點,虧損減少了多少,利潤增加了多少,一直被認為是衡量企業改革成績的重要指標。如此一來,把企業帳面盈利的增加和帳面虧損的減少作為改革追求的重要目標,則很容易導致改革偏離制度建設和機制創新的軌道,演變為一場“扭虧增盈”運動。/為您整理在這一過程中,勞動者權益的維護、勞動者產權制度的改革,除經營管理者的地位大幅提升及激勵約束制度有較大進步外,鮮有進展。
由于企業統計工作存在諸多問題,所以統計對企業經營管理者決策的參考作用就有所減弱,或者說就沒有發揮過太大的作用。作用越小就越得不到重視,越得不到重視就越難以有效發揮作用。之所以陷入這樣一個怪圈。歸納起來有以下幾點:一是認識不夠,企業的統計工作在很大程度上被認為是企業計劃經濟的產物,與現時代的市場經濟沒有很大的關聯,因此應該抑制它的作用;二是企業統計僅僅是為了企業的高級領導服務的,主要是將工作重的數據反映上去,就可以完成各項工作了。三是各個部門并不認識到統計工作實際上關聯著企業內部的各種各樣的信息,它還包含著企業進行決策的重要數據。四是由于現代企業信息化程度不高,導致企業內部進行統計時間效益不能夠快速和及時的反映出來,讓企業經營管理者無法通過數據來管理企業的各項管理制度。
二、改革當前企業的統計制度
針對當前企業存在著的各種各樣的問題,我們應該通過以下幾種方法進行改革。
(一)明確統計在企業管理中的地位。
統計數據是企業合作的核心,它是通過設計并制定本企業的統計指標體系及統計信息的報送要求。要充分考慮企業經營與管理的需要,考慮企業面向市場、參與競爭的需要,把政府統計部門、企業主管部門的要求同本企業的實際相結合,提出完整的指標體系并分解到各個部門、單位,明確其報送或提供的時間、內容及方式。明確各部門的統計責任。
通過收集、審核、匯總、提供各種統計信息。一是要對應由綜合統計部門負責且由各級單位層層上報的信息進行審核,而后加以匯總;二是要收集審核本企業其他職能部門負責匯總的信息;三是要搜集分析本企業以外但對企業生產經營有參考價值的各種統計信息。在此基礎上,該部門一方面應完成各種統計報表的對外報送任務,另一方面應負責向本企業領導和各有關部門提供其所需的統計信息。
利用各種統/為您整理計信息進行綜合分析研究。一是利用某一種信息進行簡單分析,如分析生產進度情況;二是利用多方面信息進行綜合分析,如利用生產、盈虧、質量、銷售、市場行情等多方面的統計信息分析產銷增減原因;三是利用各種統計信息對企業在某一方面或多方面的發展前景進行預測。分析研究的方法、形式可因研究內容不同而有所不同,但其結果應以分析研究報告的形式體現。
企業綜合統計人員應具有較高素質,不僅掌握統計理論與分析方法,還應熟知本企業業務工作流程和各部門職能,掌握一定的經濟理論和計算機知識、現代管理知識。在有條件的大型企業,可考慮設立總統計師崗位,以領導綜合統計部門并使其有效發揮其職能,協調各個部門的工作。
企業的通過內部統計和內部數據的吸收,能夠較快速度的增長。
(二)統計出來的數據應該成為企業決策的工具
企業綜合統計人員在統計的時候,應該注意要統計些企業在當前運行過程中企業領導最關心的數據和需要進行數據保留的數據,因為這部分數據是企業運行的關鍵所在。并且企業綜合統計人員應具有較高素質,不僅掌握統計理論與分析方法,還應熟知本企業業務工作流程和各部門職能,掌握一定的經濟理論和計算機知識、現代管理知識。在有條件的大型企業,可考慮設立總統計師崗位,以領導綜合統計部門并使其有效發揮其職能,協調各個部門的工作。
(三)將統計信息自下而上的單向運行變為上下左右之間的多向運行
這種信息運行方式應該包括三個層次:一是各種基礎信息由各基層單位(如班組、柜臺)向各職能部門運行,滿足各職能部門的匯總需要;二是各職能部門的專項信息向綜合統計部門橫向運行,滿足其綜合對比及分析研究的需要;三是經過加工、分析的各種綜合信息由綜合統計部門向企業領導、各職能部門及基層單位多向運行,分別滿足其管理決策、研究問題和了解情況的需要。
(四)采用現代化的方式進行快速的統計
現在很多企業還是采用比較原始的手工統計企業原始數據,因此導致的統計出來的數據不但數據已經陳舊,而且企業的數據已經不適應企業快速發展的需要,要使讓企業能夠快速的發展,配合企業的決策,企業所使用的數據一定是最新的,最全的數據。但是要讓企業能夠使用上這樣的數據光靠手工進行統計,已經遠遠不能夠滿足企業發展的需要,因此企業的信息化已經成為企業發展的趨勢。
三、需要統計的大致內容及其方法
由于計算方法可以寫成若干部實用手冊,且方法是由內容所決定的,所以本文將從內容上進行簡要的闡述并通過各種方法進行敘述統計的重要性。在內容上,主要可從兩個方面入手。
第一,是國家統計報表制度已有的內容。目前,國家基層表制度要求一定規模以上企業填報的內容包括企業基本情況,企業主營業務的生產經營情況,財務情況,人員及工資情況,能源及原材料消耗情況,科技開況及附營業務情況。這套指標體系已經比較簡要地反映出企業產供銷、人財物、投入與產出的基本情況,企業統計人員及領導者都應深刻了解認識這套指標的涵義和作用,能夠最大程度地利用這套指標反映、分析、研究生產經營中的問題。由于這套指標是從國家宏觀監測需要考慮的,因而比較簡單,企業還應從各自的實際情況出發,在不同的部分增加相應的內容。
第二,是國家統計制度尚未包括的內容。從對企業生產經營的作用影響看,應增加的內容可以有:產品質量統計,用隨機抽樣方法結合排列圖、直方圖等統計圖表,計算如平均值、標準偏差等統計特征數;市場營銷及預測統計,如在對用戶情況進行重點或全面調查的基礎上進行市場細分,利用德爾菲法、時間序列分析法、回歸分析法等方法進行趨勢預測等方法,對流通企業和勞務型企業,也可從其實際情況出發,增加相應的統計內容。
隨著改革開放的實行,在1980年時,我國對財務管理體制進行了改革,要求水利單位做到自負盈虧,合理收取水費。也就是說水利管理單位不再受政府管轄,自己收入多少就支出多少,政府不再予以補貼。1981年,為了進一步完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財政工作,又出臺了《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會計制度》對該單位的財務工作進行了詳細的規定,要求按制度辦事。
(二)執行獨立的生產性事業單位性質的會計制度階段
改革開放后,我國的經濟一直處于高速發展狀態,以前的水利工程管理會計制度已漸漸不能適應其發展,在1992年時,政府頒布了新的法律條例《企業財務通財》和《企業會計準財》。在這條例中明確規定了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施行企業化管理。我國對水利工程管理制度從古代一直存在,經過數千年不斷的改進,一直保持著與時俱進,銳意創新的態度,但仍然還有許多不足之處需要加以改進。
二、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會計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當前,我國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并將長期處于初級階段,我國仍然是傳統農業大國,改革開放雖然促進了經濟的飛速發展,但也仍然存在許多轉型期矛盾,早在1985年再次頒布了《水利工程水費核訂、計收和管理辦法》,在這個制度中規定水管單位要實行經費包干和經營承包責任制。1987年又出臺了《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財務管理辦法》,對水費電費以及各種必要的收支經費管理做出規定和補充了以前制度的不足,雖然這時候該單位的性質仍然是事業單位,但是已經逐漸在向企業化管理過渡了,其中也包括水利工程管理的會計管理制度。在此主要介紹以下必要性:第一,先進行我國財政本身的改革入手,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會計制度在很多地方與國家財政體制的改革能夠更好的結合,進一步建立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會計制度,這是必要的手段,在財政改革階段,分別從部門預算、國庫集中管理以及政府采購多個方面入手,從根本實施改革,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在這些改革變化中影響深遠,一般在算術時最容易體現,并且要按照水管單位報表調節,這樣財政報表的真實度、可靠性才有所保障。第二,在水管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方面展開分析,尤其是分級管理方面,根據不同的水管單位在收益產生動態變化的情況下對財務政策展開調節,但是方法不具有靈活性,導致水管單位資金累計環節、抵抗風險能力較為不足,會計制度改革迫在眉睫。第三,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財務會計制度建設是在企業財會制度的前提下展開,對收入、成本核算以及折舊等方面所出現的問題較多。
三、深化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會計制度改革建議
雖然我國在對水利工程單位進行管理時一直堅持與時俱進,銳意創新,但是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經濟體制的改革對水管單位的制度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這就要求對現行的會計制度進行改革,水管單位的性質包括純公益性水管單位、準公益性水管單位兩種,不同性質的水管單位,應該根據其發展特點制定不同的會計政策。
(一)努力建設純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制度
針對純公益性水管單位,應該根據我國在1994年頒發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財務制度》或《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會計制度》來進行革新。可以采用和事業單位相同的會計管理制度,對水利工程管理會計制度進行改革需要注意以下幾方面:
1、清產核資與資產評估
在對資產進行審核和評估時評估的內容主要有流動資產、有形無形資產、固定資產及負債金額,投資金額等。只有了解該單位資金流動和配置才能制定合理的會計制度。假設12月31日并不是水管單位清產核資與資產評估的時間,也許在收支轉換上有問題;如是經營性收支,在展開清產核資與資產評估期間,能劃分到所有者權益科目中,若是財政撥款性收支,針對所有者權益科目清算不能全面,應與“年度財政總決算”聯系在一起,建設一個臨時科目(像“專項支出”類型)在水管單位的資產負債表中,主要是歸納在財政撥款性支出中,再按類別劃分為“事業支出”或“專款支出”。所以,將相應的財政撥款性收入轉入財政補貼收入即可。
2、從《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會計制度》向《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轉變
純公益性水管單位是不以盈利為目的的,主要作用是為人民服務,在進行資金審核和評估時應依據《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而非以前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會計制度》。財政撥款是單純的公益性事業單位中的資金來源,固定資產維修養護資金也在其中,計提折舊并不實際性意義。在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中的固定資產科目已將固定資產凈值納入,同時將固定基金科目在其中建設。原累計折舊金額是為查賬提供參考。畢竟,水利事業與人民生活具有相關性。作為水管單位,應對固定資產的情況有所了解。所以,累計折舊科目應保留。在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中納入固定資產科目,將“累計折舊”科目置入其中。在《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會計制度》與《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中水管單位正在轉化,且實收資本、資本公積、固定基金及事業基金等科目也是其中內容。按《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會計制度》規程,實際收入資本可能是貨幣資金與固定資產兩類,都是單位注冊資金主要體現。此外,水管單位在建工程中,會計應參照《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處理。工程建設資金情況應與事業賬區分,可兩種賬務分開處理。
(二)努力建設準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制度
掌握經營性質與公益性質的水利工程單位是準公益性水利工程單位,對水、電兩方面展開作用的是經營性質的水利工程單位,在對防水患災害等方面是屬公益性水管單位。所以,單位應將其作為重點劃分明確,水管單位下屬部門應將供水、電作用的經營性部分納入其中,并且對財務展開計算的時候采取企業性獨立核算的方式。在這個背景下,兩種類型單位的界定可按有無建設下屬門作為參考因素。其實水管部門本身就是存在公益色彩,促使財會制度要根據純公益單位性質展開,在最后的核算階段進行明確的劃分。在事業單位轉化階段只是對公益性報表展開轉化,主要方法步驟參考上述所闡述的原理即可。
一是國家實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制度,即針對工程建設中關系到公共利益的質量問題要求政府組織實施監督,國家實行建設工程監督既有政府進行一般產品質量監督的共性,又有針對建筑工程項目監督的特殊性;二是政府的監督具有強制性,任何單位和部門,任何工程都不能妨礙其執法行為,針對違反水利工程質量法規的行為,政府有權檢查并進行處理;三是政府要成為質量監督機構,政府作為依法監督行政和直接的技術責任主體,要始終處于水利工程項目質量監督領導者的地位;四是政府及其委托的監督機構要用科學的方法,將工程產品質量、建筑市場和現場均列入監督清單,實施全方位的監督,實現由單一實物質量監督向建設參與各方質量行為監督的拓展,加強對水利工程項目質量監控力度;五是進行水利工程項目質量監督制度改革要保證其不斷完善,促使工程質量不斷優化,水利工程項目質量監督改革要穩中求進,監督體系思想不亂,監督機制有條不紊的運行,監督力度不斷加強,穩步提高工程質量。
2我國水利工程項目質量監督管理存在的問題
2.1監督管理機構不健全。質量監督管理過程復雜,涉及內容非常多,實際工作量較大,然而目前我國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分水利部總站和流域機構分站以及各省中心站、地區、市質量監督站三級管理,管理體系基本形成,但是缺少專人負責行業管理,監督管理機構功能不完善,不利于其承擔起監督質量管理的責任,不利于水利工程項目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開展。2.2監督管理的經費不足。目前我國很多水利工程項目質量監督管理的經費嚴重不足,這樣就減少了檢測開支以及必要的差旅費開支,不利于開展工程質量監督工作,阻礙了水利工程項目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正常運行。2.3監督管理責任劃分不明確。雖然在《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中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依舊投資性質劃分了職責范圍,明確了各級質量監督管理機構的職責,但是由于水利工程建設自身存在的流域性、區域性、地域性的特點,在具體執行中引發了諸多問題,比如說,由于水利工程建設周期長,涉及的相關部門比較多,容易出現權責不明的現象,當水利工程項目出現質量問題時,各部門相互推諉,不利于問題的解決,水利工程項目質量監督管理方面沒有良好的長遠規劃,不利于水利工程項目總體質量的提高。2.4質量監督機構性質存在模糊性。目前質量監督機構由質量監督機構與其他機構合署辦公的“松散形式”組織,且職員基本是兼職,也有“專職形式”的質量監督機構。前者因職能規劃不清晰,職員不能深入了解,后者需要考慮經費的問題,否則就難以持續和發展,難以體現質量監督機構的權威性。2.5水利建設項目質量監督管理的作用和地位未得到足夠。重視首先,由于缺乏對工程質量監督的認識,將質量監督機構和被監督單位之間的關系理解為雇傭關系或者是合同關系,不重視水利建設項目質量監督的作用和地位;其次,部分人不理解質量監督的概念,將質量監督與質量檢測混淆。
3提高我國水利工程項目質量監督管理質量的建議
一、財務、會計、稅收:處理企業、國家以及社會之間利益關系的切合點
要說明財務制度、會計準則、會計制度以及稅法之間的關系,首先應當對財務、會計和稅收之間的關系,首先應當對財務、會計和稅收之間的關系作出回答。
財務、會計和稅務之間的關系,可以從不同的角度進行考察。從本文所研究的問題出發,他們可視為處理企業、國家和社會之間利益關系的三個切合點。改革開放之前是這樣,改革開放以來,乃至于將來建立起成熟的市場經濟制度以后,這個結論也同樣是成立的。區別只在于,不同的所有制結構,不同的經濟運行機制,這三是也就有不同的結合方式。
改革開放以前,基本經濟成份是國有企業,經濟運行方式是通過指令性實現資源的配置和社會總產品的分配。以集體企業為主體的非國有企業也采取和類似于國有企業的經濟運行方式。就分配制來說,國家作為社會總產品分配主體,按照經典作者所闡述的社會主義分配原則,實行對社會總產品的統一分配,形成補償基金、消費基金和發基金,從而實現社會再生。其中,財務制度通過規定資金投入、資產計價、成本補償、收益確定、利潤分配、基金形成等標準,成為三大基金分割的直接依據。財務制度也是國家稅收的基礎,財務制度所劃定的補償標準和收益確認標準,是確定稅基的依據。而會計制度則是按照復式記賬要求,根據財務制度和稅法所規定的分配標準規范企業的會計科目、報告格式以及反映和核算內容。這時的會計制度本質上是薄記制度。
實踐證明,以上分配制度以及與其相適應的財務制度、稅收制度和會計制度的定位,弊病甚多。主要表現在:第一,分配權力高度集中。補償基金和消費基金以及發展基金的分配比例都集中在國家手中。企業沒有自,大到基建項目,小到更新改造,乃至職工福利設施,都是政府部門決定的。第二,分配過程缺乏制約。社會總產品有多少用于補償基金,有多少用于消費基金,又有多少用于發展基金,服務于國家計劃和預算,而沒有考慮經濟生活自身的規律。根據國家計劃和平衡預算的需要,可以調整成本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可以推遲確認損失。這就是通常所說的“計劃決定財政,財政決定財務,財務決定會計”的運行機制。在這種體制中,只有縱向決定與被決定關系,看不到相互制衡。
由于分配權力集中,又缺乏內部制衡,導致分配比例失調,突出表現是補償和消費大量欠賬,如,固定資產更新改造欠賬職工福利欠賬,環境治理欠賬,等等。這些隱患現在已經充分暴露出來,成為當前改革和發展道路上的嚴重障礙。
一個國家一定時期的社會總產品補償基金、消費基金和發展基金之間進行分配。這一結論適應于各種社會和各種體制。問題在于如何進行分配,由哪個主體進行分配,在哪些層次進行分配,根據什么進行分配。計劃經濟體制的突出問題在于,社會總產品是在國家層次進行分配的,企業并不是分配主體。換句話說,社會資金實行的是宏觀循五,補償基金和消費基金是根據國家計劃進而通過財務制度進行分配的。改革的方面是,根據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承認企業是商品經濟的細胞,在企業層次上進行分配,按照資本運動規律組織企業的財務活動和會計核算。
企業資本運動,首先表現為資本的投入,形成資本存量,然后經過生產經營過程實現資本的增值,對資本僧值進行分配,形成新的存量,進而實現新的循環。從資本的運動過程中,我們就很容易地找到界定財務、會計和稅收的各自作用空間,并且能夠找到計劃經濟體制下分配問題的癥結。在計劃經濟體制下,不是投資本運行規律組織社會再生產,社會部產品價值和新增價值界定取決于財務制度,服務于國家計劃和年度預算,最終表現為存量與增量界限的混淆,導致分配關系和分配比例的扭曲,這是我國國有企業當前普遍面臨生存危機的深刻背景。
一般認為,會計通過價值的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提供有關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信息。這個結論基本上是正確的。但會計的深刻意義還在于,通過資產、負債、權益和收入、費用、利潤的確認和計量,它劃定了資本存量和增值量的界限,其中資產、負債和權益三個要素劃定了資本存量的界限,而收入、費用和利潤三個要素劃定了資本增量的界限,這六個會計要素的確認和計量,貫串于會計循環的全過程,是會計職業的崇高追求所在,也是企業的得以持續經營的基礎。包括國家在內的投資者所執行的財務活動,實際上是基于存量和增量的分割所進行的資源的配置,包括資本(即存量)的投放和利潤(即增量)的分配。稅收也是在合理劃分存量和增量的基礎上對增值的分配,盡管參與分配的法量依據完全不同于財務活動。
二、會計準則與財務制度
前面已經說到,傳統分配制下,財務制度直接地執行統收統支的職能。是國家實現社會總產品分配的工具。由于分配權力高度集中且缺乏制衡,導致分配結構失調,弊病甚多。為此,我們建議全合認訓并重新界定會計準則的性質和功能,將財務制度執行的資本存量和增量分割職能轉交由會計準則來執行,建立起體現市場經濟和現代企業制度原則、約束機制健全的社會總產品分配體制。
問題是,為什么會計準則能夠執行這些職能,并且能夠避免傳統財務制度的弊端呢。這是由會計準則的內在機理決定的。
第一,會計準則是市場經濟實踐和人類智慧的結晶。經過近百年市場經濟催化,會計準則已經成為有一套邏輯嚴密的概念體系支撐的規范系統。象真實與公允、權責發生制、可比性、謹慎等概念和原則,已經成為會計確認和計量的因有觀念,規范著會計實務,不僅支撐著會計作為一個信息系統在市場經濟中發揮重要作用,同樣也使資本存量與增量的分分割建立在合理基礎之上。
第二,在由投資者、債權人、管理者、政府部門、企業職工和會計職業等所級成的多角關系中,會計準則已經成為處理和協調經濟利益關系在內的穩定器。企業是各種經濟利益關系的聯絡點。這里所講的經濟利益,既可能表現為直接經濟利益,也可能表來為經經濟信息形式存在的間接利益,因為誰擁有更多的信息,誰就有更多的決策能力和影響能力,并獲取更多的經濟利益。其中,對我們本文所要討論的問題有意義的,是其直接經濟利益方面。會計除了其固有信息功能外,另一個重要功能是資本存量與增量這間的分割功能。對于股權投資者來說,存量是其眼前利益和長遠利益的保證,一般情況下,會傾向于多確認存量(當然,例外的情況也是有的。比如,對于短線投資者來說,只在意企業的短期價值,可能會傾向于多確認增量。而這本身就說明了多元利益的存在);對于債權人來說,他們一般也傾向于多確認認存量,因為,存量充分意味著債權的安全系數更大一些;對于政府部門來說,其直接利益是稅收利益,多確認增量,意味著更大稅基;對于企業職工來說,其報酬往往是與企業的當期利潤相聯系的,他們也會傾向于多確認增量(當然,基于長期雇用、追求長期利益的情形也是有的)。類似于這樣的利益主體及其利益傾向,還可以舉出一些。為了協調各種利益矛盾,會計職業最早以中間人的面貌出現,主持會計準則的制定。
后來的實踐證明,會計職業也是有自己獨立的利益的,即,以最小的風險,獲取最大的收益。其中,收益表現為市場份額、審計取費,風險則表現為可能的審計失誤以及由此引起各種利益主體的訴求。所以它在行使其職能時,就會考慮特定利益關系中的力量對比,并以對自己有利的方式進行政策選擇和設計。這正是為什么美國、英國等國家的會計準則制定權限先后從會計職業轉移到獨立的會計準則制定團體手中的真實背景。
基于以上分析,我們有理由將現行財務制度執行的制定資產計價和收益確定標準的職能分解出來,使其成為會計準則的職能,建立比較完善的會計準則體系和會計準則形成機制,有效地負擔起資本存量與增量的分割職能。將財務分配和稅收分配以及其他分配形式建立在合理劃定資本存量和增量的基礎上。
將財務制度執行的資本存量和增量分割取能改造為會計準則的職能以后,相應的問題是,是否取消國家對企業財務的管理。筆者認為,將財務制度執行的資本存量和增量分割職能改造為會計準則職能,并不意味著取消國家對企業財務的管理。相反,應當按照市場經濟和現代企業制度原則,改善和加強國家作為所有者對企業財務的管理。
所謂財務活動、財務管理,都是圍繞資源的配置和分配進行的。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資源的配置和分配基本上是由所有者在國家法律約束和計劃指導下實現的。資金投資到哪里,投資多少,從哪里籌資,怎樣安排資金結構,利潤應當怎樣進行分配,多少分配給投資者,多少用于后備和發展,基本上是所有者決定的,或者由管理部門在投資者的指導下進行。國家對企業財務的管理至多是從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證小股東或債權人的利益作出必要的制度規范。可能的領域有,利潤分配順序,社會保障基金的提取,后備基金的建立,等等。現行公司法律對這類問題已經作出規定。
而國有企業的情況就大大不同了。國家是國有企業所有者,或者通過法人行使所有者職能。國家必須對國有企業財務進行管理。理由是:
第一,所有者對其資本的管理和控制,是市場經濟賴以正常運行的保證。而國有企業的所有者是國家,對于國有資本的投放和國有資產收益的分配以對經營者的考核,必須由國家來執行。
第二,國有企業是實現社會主義經濟社會目的的重要途徑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有經濟是一個重要而特殊的經濟成份。國有企業固然要以盈利為目的,但其所擔負的經濟社會目標也是十分重要的,比如形成合理的產業結構的職能,平抑物價的職能、解決就業的職能等等。這都要通過國家對國有企業財務的管理來實現。
第三,相對于非國有企業來說,國有企業的自我約束機制要弱得多,隨的經營失敗風險比非國有企業也要大得多。在任何一種經濟體制中,都表現為一系列的授權過程。于對非國有企業來說,有的是由所有者本人直接經營,自己授權自己,其責任心和風險意識都是很強的。有的則是由私人投資的股份公司,也具有極強的風險意識。當然,由于掌握企業命運的大股東,對小股東潛在的損害,保留必要的后備。公司法律有關條款起的就是這樣的作用。而在國有企業,授權層次大大增加,有時甚至不能直接確指是誰授權的。這就大大增加了授權風險。注重眼前利潤而忽視長期利潤,剝奪性經營而不注意資本維護和技術開發,冒險而不顧忌后果,等等。這就是產權經濟學一再提醒的道德風險現象。可以說,國有企業的道德風險比非國有企業要大得多。這就有必要改善和加強國家對國有企業財務的管理和監督,比如規定和監控負債比率、流動性比率指標等等。
三、會計準則與稅法
在傳統體制下,稅法和會計制度都是以財務制度為依據的。會計制度根據財務制度規定的計價和收益確定標準規范賬務處理方法和程序,而稅法則根據財務制度確定稅基。隨著會計制度改革和會計準則體系的建立和完善,資產計價和收益確定職能將由會計準則來承擔。
需要進一步討論的問題是,如何處理會計準則與稅法的關系,是將稅基完全建立在會計準則的基礎上,還是另行制定一套扣稅辦法。或者將稅法與會計準則統一起來。最近幾年,不少同志倡導建立一門獨立的稅收會計學,并發表了一些研究成果。總的來說,有兩種意見,一種觀點是,稅收會計學是財務會計學的一個分支,它集中研究和處理企業與稅收有關的會計業務,比如,增值稅的會計處理,以及納稅申報。還有一種觀點是,鑒于財務會計與稅收的目標不同以及會計準則與現實分配,即所得稅會計。更有人建議,不但要確認所得稅的時間性差異和永久性差異,并進行跨期分推,在此基礎上建立稅收會計學。
關于第二種觀點,筆者認為,從會計的角度看,企業的納稅業務,與企業其他各類經營活動并沒有什么兩樣,交納各種稅收,所導致的企業納稅久務形成的負債以及多交稅收而應當退回稅款所形成的資產,與企業對存貨、固定資產、應收賬款、應付賬款等經濟業務的核算原則是一樣的,都要遵循有關會計準則的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標準。單獨建立一門納稅會計學,就象要建立應收賬款會計學、存貨會計學、固定資產會計學一樣說不過去。
關于第二種觀點,涉及到要不要保持財務會計與稅法在資產計價和收益確定上的一致。就成本和效益方面考慮,會計準則與稅法如果能夠協調好乃至統一起來,當然是一件好事。因為那樣既有助于簡化企業會計核算,又便于稅收征管。然而,會計準則與稅法在立法宗旨、服務對象和約束因素諸方面都是有區別的。就當前實務來說,稅法與會計準則在諸多項目的處理上已經出現了一些差異。絕對地講會計準則與稅法保持一致,已經行不通了。但是,贊成會計準則與稅法分離,并不意味著不顧成本與效益原則,盲目地追求兩者的差異,甚至人為地夸大兩者的差異,而不應當盡量保持會計準則與稅法的協調一致,不要夸大納稅扣除政策的作用。實際上,某些稅收政策的獎勵或抑制作用是有限的,特別是在我國目前經營環境和企業機制下,更是這樣。對于會計準則與稅法在某些項目的確認標準上的差異的處理,筆者贊同我國現任會計制度有關所得稅核算的規定,即,企業可以選擇采用應付稅款法和納稅影響會計法。
有同志建議,不但要跨期分配所得稅,還要確認增值稅時間性差異,并進行跨期分配,進而建立起稅收會計學。筆者認為,借鑒所得稅跨期分配原理進行流轉稅的跨期分期,不失為一種嘗試,但需要注意以下兩點:第一,任何一種會計方法的采用,都要符合中國現實和特定環境,符合成本與效益原則,不能為會計而會計,為研究而研究;第二,流轉稅跨期分配與所得稅跨期分配一樣,都是會計原理和會計原則的具體運用,屬于某一類會計業務,指望因此形成一門稅收會計學,無論是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上,都是不能成立的。
四、會計準則與會計制度
會計準則與會計制度的關系,所要解決的實際上是會計規范本身的結構問題。廣義上講,會計準則是會計制度的一種形式,就象會計制度以外,還有會計規章、會計規則、會計規定、會計處理辦法等多種法規體例一樣。20世紀80年代初開始搞會計改革,乃至于系統研究會計制度改革,開始用會計準則這個稱謂,很大程序上受到西方會計實務的影響。因為美國、英國、加
拿大以及國際會計準則都稱accountingstandards或accountingprinciples,分別譯為會計準則(或會計標準)和會計原則,當時國內大量介紹和譯述西方國家會計文獻,使得會計準則這個詞成為市場經濟制度下會計規范的象征。記得當時還曾就會計準則、會計標準或會計原則的區別或聯系以及我們該選用哪一個名稱進行過多次討論和論證,后來在1988年義召開的中國會計學會會計基本理論和會計準則研究組的的研究會主達成一致意見,今天統一用“會計準則”一詞,不再在名詞上爭論了。
現在我們討論會計準則與會計制度的關系。已經不再是名詞本身的討論。會計準則與會計制度現在都以其現實存在,直接影響著會計實務和會計理論。當然,由于已經的會計準則在很大程度上借鑒了國際會計經驗,會計準則幾乎成為新的會計規范的代名詞,因而影響更大一些。我們現在要討論的會計準則,基本上是指已經或即將的基本準則和具體準則;而會計制度所涵蓋的內容要廣泛得多,且復雜得多。其中有代表性的是“兩則兩制”中的13個行業會計制度和后來陸續的其他行業會計制度,象公路經營企業制度,還有股份公司會計制度、外商投資企業制度兩個會計制度。從現行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看,表現形式、體例結構、詳略程度、政策選擇方面存在一定區別,但所涉及的內容基本上是相同的,相互之間的關系確定需要理順,從而形成有分工又有協調、結構嚴密的中國會計規范體系。
早在20世紀80年代末財政部著手研究和草擬會計改革發展規劃時,就提出了會計準則體系這一動議。1991年的《會計改革綱要(試行)》以及先后提出的《關于擬定我國會計準則的初步設想》等文件中,明確提出了建立包括基本準則與具體準則在內的會計準則體系的設想。當時,按行為和所有制制定的國營工業企業會計制度、國營商業企業會計制度等基本上是以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格式為框架的,這就是本文前面所說的,執行的是薄記職能。也有一些例外,1985年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會計制度以及1992年年初的《股份制試點企業會計制度》,除了傳統的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方面的內容處,也獨立地規定了一些資產計價和收益確定政策。實施“兩則兩制”時,由于當時《企業會計準則》只有一個基本準則,尚不能滿足具體指導企業會計實務的需要,所以根據基本準則按行業制定了13種會計制度。這些行業會計制度也相應地充實一些會計政策的內容,即資產計價和收益確定方面的內容。這就是為什么隨著具體準則制定工作取得進展,會計準則與會計制度的重疊之處越來越多、我們越來越關注會計準則與會計制度關系問題的根本原因。
如果說,20世紀80年代末開始會計準則時,還主要是直觀地借鑒西方國家會計準則這名稱和形式,那么經過10年來制定會計準則的長期實踐,我們切實感到,分要素、分經濟事項制定會計準則這個形式,有顯著的優越性。一是分會計要素、分經濟業務制定會計準則,有可能將某個要素或業務所涉及的定義、特征、確認、計量和披露要求闡述得比較全面且清楚,邏輯嚴密;而會計制度是按會計科目組織其邏輯結構的,其核心是賬戶設置、記錄內容和借貸規則,不可能象會計準則那樣根據特定要素或業務的需要靈活組織其結構和內容。二是會計準則這種形式已經成為國際公認的規范形式,已經為國際社會所認同,象法國、德國等國家也開始采用會計準則這種形式。
曾經普遍認為,會計制度是計劃經濟的產物,應當用會計準則取代會計制度。現在看來,評價會計制度,應當從內容和形式兩個方面辯證地看。就內容來說,通過會計制度規定資產計價和收益確定等會計政策,并不是絕對不可行。有人說會計制度規定過死,不利于企業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會計政策。這種觀點是值得商榷的。實際上,并不是會計制度規定過死,而是財務制度規定過死,不能把財務制度的問題算到會計的頭上;就現行會計制度來說,除了仍然過多受到財務制度制約之外,很難說會計制度所規定的會計政策過死。再說,就提高會計信息的可比性而言,企業會計政策的選擇余地將越來越小。會計制度的問題出在它的形式上,即如前面提到的,由于會計制度是按會計科目組織其邏輯結構的,因此,無法對特定會計要素和會計業務的確認、計量作充分交代,也就限制了它的作用范圍,這也是形式決定內容的一個例子。
會計活動包括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四個環節,因此,會計規范也就有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這四個可能的要素。無論是國際會計準則,還是其他國家的會計準則,都只包括確認、計量和報告三個環節,而基本上沒有涉及記錄這個環節,就我國的會計準則來說,必要時也有一些有關賬的規定,比如,單設賬戶還是合并反映,直接轉銷還是備抵方法,就屬于記錄的規定,因為不影響計量的最終結果。有關記錄環節,所解決的問題主要有賬戶的設置、賬務處理程序、賬戶對應關系,賬戶與報表項目的協調和配合等等。現行會計制度的形式特別適合于記錄制度。所以,要不要用會計準則代替會計制度,實際上就變成了還要不要對會計記錄環節作出規定?有關記賬方面的事,是不是交給企業自己來做?
筆者認為,會計制度有關記錄環節的規定,主要是幫助企業設置會計科目和建立會計核算體系,并不象會計準則那樣直接影響會計信息的質量,所以,要不要對會計記錄環節作出規定,取決于企業會計實務有沒有這個需求。離開特定環境,絕對地說取消會計制度或保留會計制度,都是片面的。
近一個時期以來,有不少發展中國家建議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對包括會計記錄在內的賬務處理作出規定或提供指南,日前,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新設的發展中國家和體制轉換國家會計指導委員會(即steeringcommittee;我國會計文獻大都將其譯為“籌劃委員會”。筆者認為,譯為“指導委員會”更為貼切),其研究課題之一是,就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要不要就會計程序提供指南提出決策建議。另外,法國的通過會計制度(即plangeneralcomptibles;國內大多將其譯為“會計總計劃”或“會計總方案”,這實際上是對法文的直譯。法律注冊會計師協會最近出版的英文文獻,將其譯為generalaccountingsystem.筆者以為,為正確表達這份制度所包含的內容,應當譯為“通用會計制度”)作為法國會計特色的體現,在西非國家及世界一些地區有很大影響。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提出的命題也是,要不要提供象法國通用會計制度那樣的會計指南。
稅收管理員是指稅務機關從事稅源管理和納稅服務的稅收行政執法人員。為推進依法治稅,切實加強對稅源的科學化、精細化管理,自國家稅務總局2005年起實施稅收管理員制度以來,稅收管理員在稅收管理中的作用得到了強化,“淡化責任,疏于管理”的現象得到有效緩解,稅收征管的質量、效率、稅源控管力度得到進一步提升。在稅收管理員制度發揮積極作用的同時,由于經營形式的多元化、稅源管理日趨復雜,以及受傳統管理理念、稅收管理員素質、行政管理體制等諸多因素的影響,現行稅收管理員制度還存在一些問題,為更好地適應當前稅收征管工作,筆者結合對吉林省國稅局2008年度稅收征管審計調查的有關情況,就稅收管理員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想法。
一、現行稅收管理員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稅收管理員日常事務性工作較為繁雜
在基層稅務部門,稅收管理員的日常工作包括了戶籍管理、催報催繳、欠稅管理、納稅評估、稅法宣傳、發票管理、金稅專票協查、稅控裝置管理、信息采集等內容,幾乎覆蓋了除受理納稅申報、稅款征收、違章處罰、減免稅和稅務稽查以外的面向納稅人的所有涉稅事宜。日常事務性工作的增加,使稅收管理員面臨較大的工作壓力,造成稅源管理的重點不突出,稅收管理員的主觀能動性得不到充分調動,影響了稅源管理的質量和效率。以吉林省國稅局為例,該局雖然制定了《稅收管理員工作制度》,但由于工作績效考核尚缺乏客觀的評價標準,基層稅務人員“干多干少一個樣,干好干壞一個樣”的現象仍未得到根本轉變。
(二)結合稅源特點實施分類管理不夠深入
在稅源管理工作中,基層稅務部門的分類管理不夠細化,沒有很好地結合轄區納稅戶生產經營規模、性質、行業、經營特點、企業存續時間和納稅信用等級等要素以及不同行業和類別企業的特點,實施科學合理的分類管理,部分稅收管理員的經驗特長、專業特長沒有得到有效發揮。特別是對那些經營規模較大、會計核算復雜、利潤形成隱蔽以及納稅信用等級較低的企業,實施專業化、有針對性的重點管理做得還不到位。
(三)管理幅度過大,征稅成本過高
目前,在稅源管理一線執法的稅務人員較少,實施稅收管理員制度必然導致管理幅度過大。如長春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國稅局的總納稅人有2800多戶,但稅收管理員僅30多人,平均每人分管近100戶,若要管好,難度顯而易見。從征稅成本看,目前,我國的征稅成本幾乎是美國的l0倍。要實現精細化管理,則需要增加稅收管理員的數量,從而增加管理成本,而這顯然與國家實現征管目標的前提相悖。
(四)保姆式管理并未廢除,激勵機制尚未建立
稅收管理員擔負著對納稅企業進行日常的納稅管理、催報催繳、納稅輔導等多項職責,并且還要對所管理的事及管戶負全責。一方面,這種管理方式與專管員制度下的保姆式管理沒有大的差別;另一方面,現行稅收管理員制度下,沒有設立相應的獎優懲劣機制,使稅收管理員制度難以達到預期目的。
(五)稅收管理員與稅務機關的法律責任風險加大
稅收管理員每完成一項工作都要給相關職能部門和納稅人出具稅務文書。這種稅務文書導致稅收管理員要承擔納稅人管理方面的責任。假如納稅人在其財務、納稅等方面采用欺騙、隱瞞等手段,那么稅收管理員出具的文書則存在不真實等問題,稅收管理員就有可能承擔連帶責任,稅務機關也可能會有連帶責任。仔細分析,問題的癥結在于稅收管理員制度還是建立在對企業直接“管”的基礎上。
二、進一步完善稅收管理員制度的構想
(一)完善稅收管理員的概念
稅收管理員應擴大概念的外延和內涵,外延方面不僅僅基層稅務部門的稅務人員是管理工作員,每一層級的稅務人員都是稅收管理員;內涵方面不僅是管理,而應該是管理與服務并重,這里的服務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服務,而是要讓納稅人遵從稅收法規的服務。按照稅收風險理念,作為一名稅務人員,每個人都有采集納稅人涉稅信息的職責,真正形成稅收管理團隊去應對納稅人群體;讓一些管理能力強的稅務人員去處理復雜稅收事項,將無差別的對納稅人平均管理轉變為有針對性地加強對特定的納稅人管理。
(二)完善稅收管理員制度的總體思路和總體目標
明確完善稅收管理員制度的總體思路:在全員管理的框架下分工協作、相互監督,依托稅收基層管理平臺實行層級和崗位之間的考核評價體系、管事和管戶相結合的執法與服務并行,形成“全員管理、專業評估、重點稽查”的稅收風險管理團隊。稅收管理員從層級上應分為總局、省、市、縣、基層五級;從每個層級的崗位分工上應細化為:風險采集、納稅服務、稅源調查、綜合管理、稽查監督等崗位。
完善稅收管理員制度的總體目標是要建立一種日常管理和專項評估相結合、分戶管理和綜合管理相結合、全程管戶和環節管事相結合的系統管理模式。也就是要推行適度的專業化管理,合理分解稅收管理員的管理事項,將重點行業、重點企業、重點政策執行情況的稅收分析、納稅評估、稅收風險識別以及一些重點涉稅事項的調查等交由專職管事人員負責。同時,專職管事人員要將在分析、評估、重點涉稅事項調查中獲取的信息及時反饋給稅收管理員,由稅收管理員進行跟蹤監控;稅收管理員也要結合日常管理,將發現的疑點及時交給專職管事人員作為分析的依據。
(三)完善稅收管理員制度的原則
推進稅收管理員制度落實和完善工作,應遵循管戶與管事、管理與服務、屬地與專業、集體履職與個人分工相結合的原則。完善稅收管理員制度,將稅收管理權分成若干個環節,分解到不同的崗位,通過流程控制,建立起各個征管業務崗位之間相互銜接和相互監督的征管工作機制,其核心為權力的分解、過程的控制和崗位的制約。分解權力并不等同于弱化責任,要堅持強化稅收管理員的管戶和管事的責任,明晰哪些事情是以管戶的形式出現的,哪些是以管事的形式出現的,通過強化責任,促進征管質量的提高和稅源管理能力、遵從服務能力的提高。
由于稅收管理員是稅收征管的重要抓手和載體,人數眾多,并且有相關的管戶責任,必然會帶來“管戶責任”的執法風險。而一些行政執法的監督部門在監督稅收行政執法過程中,也以此為依據,追究稅收管理員的行政執法責任,這在基層實際工作過程中也屢次出現。因此,在完善稅收管理員制度過程中,要堅持規避風險的原則,對稅收管理員的工作事項進行梳理,減少不必要的簽字等執法風險的事項,同時在管戶上采取集體履職和個人分工相結合等方式,弱化個人管戶的概念,在管事上采取交叉執法等方式規避稅收執法風險。
三、進一步完善稅收管理員制度的手段
(一)合理劃分稅收管理員的基本工作職責
完善稅收管理員制度要合理劃分管戶制稅收管理員與管事稅收管理員的工作職責,明確各自的崗位職責和工作要求。管戶稅收管理員是指以特定納稅人為管理對象,以特定納稅人的日常涉稅事項管理、納稅服務為主要職責的稅收管理員。管事稅收管理員是指以不特定納稅人的重點事項和一次性(或偶發性)重要涉稅事項管理、納稅服務為主要職責的稅收管理員。具體可以有以下幾種分類方式:
1.按事項分類。管戶制,指稅收管理員以劃定的特定納稅戶為管轄對象,以特定納稅人的稅源管理、納稅服務等為主要職責。管事制,指稅收管理員不以特定的納稅戶為具體管轄對象,而是以不特定納稅人的特定涉稅事項作為稅收執法和納稅服務的主要職責。管事與管戶結合制,指納稅人稅收執法和納稅服務中的日常涉稅事項由管戶的稅收管理員承擔,納稅人的稅收分析、稅源監控、納稅評估等專業涉稅事項由管事的稅收管理員承擔。
2.按級別分類。國家稅務總局級稅收管理員負責特大型企業、企業集團的稅源監控及特定事項的稅收風險應對;省級稅收管理員負責省級大型企業、企業集團的稅源監控及特定事項的稅收風險應對;市級稅收管理員負責市區重點稅源、五級風險企業的稅源監控及特定事項的稅收風險應對;縣級稅收管理員負責全縣重點稅源、五級風險企業的稅源監控及特定事項的稅收風險應對;基層稅收管理員負責規定區域內的稅源監控及一般事項的稅收風險應對。
3.按崗位分類。風險采集崗,負責日常管理和接收的各種信息,在發現納稅人有涉及稅收風險的可能而計算機又不能自動提取該風險信息的情況下,進行手工錄入異常信息的內容并提交給納稅人所在稅務機關綜合管理崗審核。風險采集為全員采集,對一些特殊任務的風險采集由特定人員采集。納稅服務崗,負責向納稅人進行稅收政策解讀及納稅人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的各種涉稅事項,除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稅務總局規范性文件另有明確規定外,統一由辦稅服務廳受理、辦理、傳遞與反饋。稅源調查崗,負責轄區內納稅人的基礎信息的核實、優惠、認定信息的核查、一般涉稅風險的識別與應對、稅收政策和宣傳解讀。綜合管理崗,負責特定納稅人、特定事項的涉稅風險的識別與應對,監控和縮小納稅人納稅遵從偏離度。稽查監督崗,負責追補沒有遵從稅收法規的納稅人的應納稅款,提出稅收管理建議,并對上一環節的稅收管理人員從管理能力、廉潔自律方面實施監督。
(二)合理優化稅收管理員人力資源配備
稅收管理員可按“稅收風險分析、專業納稅評估、大企業的風險監控應對、中小企業的行業性風險監控”等類型配置,也可按行業、產業類型、規模配置,還可聘請“院校管理學者、行業管理大師、標準認證專家”或其他有效方式成立管理員專業管理團隊。從事稅務工作的人員結構應為:行政機關20%左右,稅收服務廳15%左右,稅收管理員65%左右,其中,調查核查人員為30%,納稅評估人員為20%,稅收稽查人員為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