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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839.6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2)07-171-02
2005年,中國人民銀行經過試點后,推出了一種新的審計形式——領導干部履行職責審計。經過這幾年的審計探索,領導干部履行職責審計已成為人民銀行內審部門最主要的工作形式之一,并已逐漸成為人民銀行內部監督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環節。隨著內審轉型工作的深入推進,如何進一步深化中國人民銀行領導干部履行職責審計便成為亟待解決的課題。
一、領導干部履行職責審計的必要性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領導干部履行職責審計辦法(試行)》規定,中國人民銀行領導干部履行職責審計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對領導干部在一定時期內履行業務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價的活動。
1.領導干部履職審計有助于促進各級人民銀行更好地履行中央銀行職責。隨著改革和發展的深入,人民銀行在實施維護金融體系穩定、金融宏觀調控、提升金融服務水平、構建和諧金融生態、促進經濟穩健發展方面的地位和作用更加突出、職能更加重要,得到的關注也越來越多。因此,有效維護人民銀行自身的信譽和形象,就顯得越來越重要。領導干部履職審計以領導干部為審計對象,以業務和管理活動為審計內容,基本涵蓋了體現人民銀行主要職能的各項業務,通過審計活動可以更好地促進人民銀行各級行依法、充分、有效地履行職責,促進央行各項工作水平的提高。
2.領導干部履職審計豐富了干部監督的內容,有助于領導干部加強自律、拓寬了干部監督渠道,提高決策和管理能力。通過領導干部履職審計可以發現被審計單位在管理決策、內部控制、工作運行、業務操作等方面存在的問題,既發現問題又肯定成績,在查處和糾正問題的同時發揮正向引導作用。特別是履職審計將發現的違規問題與有關領導和有關工作人員的職責掛鉤,全面落實問題責任,履職審計得出的結論可以為干部考核和使用提供重要的參考依據,對完善干部監督考核機制具有重要的作用。
3.領導干部履職審計符合內部審計工作的發展方向,有助于更好地發揮內審作用,提高內審工作的水平和層次。領導干部履職審計體現了“人與事結合”、“權利義務與責任結合”,拓展了審計領域和空間,較之以單純業務活動為重點的其他審計,將審計內容拓展到了復合的管理活動,與國際上通行的“績效審計”更為貼近,具有管理審計的特點,有利于內審部門強化自身特色,促進業務發展。同時履職審計突出審計時效,監督關口前移,對風險隱患進行預警,及時發現不足,促進問題及時得到整改,既有利于被審計單位的風險防范、價值提升,有利于被審領導干部總結經驗教訓、提升履職能力,也有利于發揮內審的監督作用。
二、制約領導干部履職審計深入發展的因素
1.配套制度滯后,審計內容不全面。為了加強對人民銀行各級領導干部的審計監督,總行制定出臺了《中國人民銀行領導干部履行職責審計辦法》(試行),下發了《中國人民銀行領導干部履行職責審計指南》,就履職審計內容、審計方法和程序、責任認定與處理進行了明確,但對于領導干部履職審計的審計周期等有關規定比較模糊,配套制度和程序也不完善,尤其是對于同級監督方式沒有統一的規定,各單位往往都是根據自身實際自主實施,同級監督工作缺乏統一性和規范性。同時,領導干部的廉潔勤政和黨風廉政建設情況在審計內容中沒有涉及,缺乏對上述重要內容的審計,內審部門做出的評價結論是不全面的。
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是現代企業制度建設的核心,是提升企業競爭力最重要的基礎。泰州農商銀行董事會承擔了法人治理的核心角色。為提升董事會履職能力,泰州農商銀行重點突出了董事會戰略管理職能建設。
首先是戰略制訂。董事會初步形成了《泰州農商銀行2013~2017年轉型升級五年發展規劃》,確立了戰略轉型階段資產和負債的結構、質態、運營、金融增加值、核心競爭力等10個方面的總體目標,通過推進組織架構、管理模式、業務發展、服務方式等6個方面的轉型,逐步建立科學有效的現代金融企業制度。
其次是戰略實施。泰州農商銀行董事會在推進決策的貫徹執行中,重點突出三個方面的建設。一是突出董事會辦公室建設。該行董事會辦公室作為董事會及各委員會的常設秘書機構,負責董事會決策和年度目標任務的分解、落實、反饋和督查。二是突出行務會建設。董事會辦公室每月牽頭召開一次以董事長、董事會秘書、行長室以及財務總監、審計稽核部總經理參加的行務會。三是突出董事會非決策性會議制度建設。董事會按月召開非決策性會議,聽取董事會辦公室以及專門委員會工作匯報;圍繞年度工作重點和經營層及監督層的熱點、難點問題,不定期召開非決策性會議,對經營層、監督層工作進行分析與探討。
再次是能力提升。泰州農商銀行從優化董事團隊結構入手,引進在經濟、金融、國際商務等方面具有多年從業經驗和專業知識的企業高管人員,組成董事和獨立董事團隊。同時,根據各位董事的專業能力、技能和經驗等,對專門委員會委員進行合理搭配。此外,強化董事履職培訓,保證董事們始終能保持履職意識、履職能力,擁有較高的履職水平。
完善“三會一層”運行機制
泰州農商銀行成立后,通過構建“三會一層”制衡機制、強化履職評價,保障“三會一層”既各司其職又相互配合,有效提高了公司治理的執行效率和運作效果。
一是明晰“三會一層”職責邊界。在決策、管理、監督等各個環節,對公司章程和議事規則進行了進一步修訂、完善,并以《章程》和《議事規則》的形式對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及專門委員會和高級管理層的職責作出明確的規定,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作出更加清晰、嚴格的界定,逐步形成了各負其責、協調共事、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運行模式。
二是暢通“三會一層”溝通渠道。建立完善了經營管理層面向董事會的經營報告制度及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定期向董事會報送財務、風險、經營信息,不定期報送相關專題分析報告,及時報送重大事項落實情況。此外還建立了董事會調研檢查機制。
三是強化“三會一層”履職評價。從建立高管人員履職盡職考評制度入手,對高管人員實行年薪制管理辦法,將管理人員薪酬收入與管理水平、經營業績掛鉤。同時,在考核中著重增加了內部風險控制等內容,引導高管層重視資產風險、內部控制、綜合管理。
健全有力的監督機制
從健全“三會一層”監督機制入手,泰州農商銀行著力構建保障全體股東利益和促進銀行安全穩健運行的監督管理體系。
一、人民銀行現行監管措施和手段
根據履職需要,現行的《人民銀行法》第五章規定了人民銀行金融監管職責和措施,為人民銀行依法履職提供保障。隨著國務院2008年《三定方案》(【2008】83號)(以下簡稱《三定方案》)對人民銀行職責作出的調整,人民銀行現行監管措施的規定過于原則和粗略,欠缺必要的措施,部分監管措施不易操作,有職責無監管措施等問題凸現,使人民銀行履職的權威性和有效性大大降低,已不能完全適應人民銀行現行的履職迫切需要。
(一)維護金融穩定措施缺位
一是缺乏宏觀審慎監管政策框架。本次金融危機帶來的重大經驗和教訓之一,就是不能僅僅關注單個金融機構的風險,更應該從系統性的角度來防范金融風險。《國家十二五規劃綱要》明確提出要“構建逆周期的金融宏觀審慎管理制度框架”。《三定方案》賦予人民銀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安全,但縱觀《人民銀行法》并未賦予人民銀行負責構建“逆周期的金融宏觀審慎管理制度框架”職責以及其相應的措施。
二是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空白。2008年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機充分顯示了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風險的巨大危害。因此,各國央行改革普遍賦予了中央銀行監管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職責。我國目前缺乏何謂“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界定標準,沒有對其進行如何監管的具體措施。人民銀行傳統的調控與監管措施難以防范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風險。
三是缺乏維護金融穩定信息獲取手段。雖然法律賦予人民銀行維護金融穩定職責,但人民銀行在履行金融穩定職責時獲取信息能力不足。人民銀行僅有權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報送必要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以及其他財務會計、統計報表和資料”。信息獲取的范圍未覆蓋到全部金融機構。
四是履行最后貸款人檢查監督程序苛刻。《人民銀行法》第34條規定“當銀行業金融機構出現支付困難,可能引發金融風險時,為了維護金融穩定,經國務院批準,有權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監督”。鑒于支付困難和引發金融風險的快速性和傳染性,經國務院批準,往往貽誤最佳的檢查監督時機。
(二)貨幣政策措施過于簡單
一是貨幣政策工具比較單一。根據《人民銀行法》第23條規定,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可運用存款準備金、基準利率、再貼現、貸款、公開市場操作5種貨幣政策工具,其他貨幣政策工具需要經國務院確定。從人民銀行近年來金融宏觀調控綜合運用多種貨幣政策工具實踐來看,現有有限的貨幣政策工具難以實現貨幣政策的主動性和有效性。
二是信貸政策沒有手段。雖然《三定方案》規定了人民銀行研究、擬定和實施宏觀信貸指導政策,但《人民銀行法》并沒有以立法的形式確認。近年來,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信貸政策的內容日益豐富、信貸政策的實施方式不斷創新,但信貸政策的“窗口指導”都是軟約束,并不對金融機構形成實質性約束。
三是利率檢查監督權手段空缺。對商業銀行存貸款利率依法進行管理是各國中央銀行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的重要手段。《人民銀行法》明確規定人民銀行負責制定利率政策,但缺乏對商業銀行利率政策執行情況的檢查監督權(檢查監督權在銀監會),不能對違反利率政策的行為進行檢查監督,直接影響到利率政策的傳導和效應發揮。
(三)對金融市場缺乏檢查監督措施
人民銀行負責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銀行間票據市場、銀行間外匯市場和黃金市場及上述市場的有關衍生產品交易。但對金融機構的金融市場業務卻沒有檢查監督權,難以有效判定金融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影響了金融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
(四)與其他部門的重疊監管職責與手段亟待厘清
目前人民銀行在支付結算管理、人民幣管理等方面與銀監會、工商行政管理等機關存在職責交叉。
(五)分支機構履職手段亟待細化
《人民銀行法》第13條規定了“中國人民銀行的分支機構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授權,維護本轄區的金融穩當,承辦有關業務”。但對分支機構的職責、監管措施規定過于原則模糊,哪些屬于分支機構有權行使,沒有明確劃分和細化,妨礙了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依法高效履職。
(六)金融監管協調機制規定過于原則
《人民銀行法》第9條前瞻性地規定了由國務院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但此規定過于原則,致使金融監管協調機制遲遲未能出臺,也使金融監管信息共享機制操作性較差。
(七)罰款起點過高
《人民銀行法》第46條規定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處罰規定的,由人民銀行處罰的罰款起點是50萬元”。但實踐中,這一過高罰款下限在實踐中很難落實。
(八)建議檢查權條款形同虛設
《人民銀行法》第33條規定人民銀行向銀監會的建議檢查權。實踐中對建議權提起的主體、銀監會回復不檢查、不回復等等缺乏制約措施。
二、強化建議
(一)擴展維護金融穩定措施和手段。一是建議在國務院層面成立金融穩定委員會,規定金融穩定委員會的職責,明確人民銀行具體承擔國務院金融穩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二是明確規定人民銀行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三是賦予人民銀行信息獲取的手段;四是在《人民銀行法》中賦予人民銀行直接檢查監督權。
(二)擴展貨幣政策措施和手段。一是明確人民銀行有權自主確定貨幣政策工具和手段,并將差別存款準備金率、動態撥備等貨幣政策手段予以確認;二是明確人民銀行制定和組織實施國家信貸政策的法律地位,賦予人民銀行對信貸政策落實情況進行指導、檢查監督等管理措施;三是賦予人民銀行對利率的檢查監督權。
(三)完善對金融市場的檢查監督措施。賦予人民銀行對金融市場依法監測、檢查監督和行政處罰的措施和手段。
(四)厘定與其他部門重疊的監管職責和手段。對人民銀行與其他部門的交叉重疊的職能和監管措施全面進行系統梳理,并根據“誰主管,誰監督”的行政原則,明晰人民銀行的監管職責和手段。
(五)完善對有關業務的監管手段。一是增加人民銀行對非現金支付工具創新和使用的資格準入和日常監管的措施和手段;二是增加人民銀行對涉及交叉性、跨行業金融衍生產品的金融消費者保護工作,細化監管措施和手段,以便人民銀行協調處理金融糾紛。
(六)增加非現場監管措施。一是增加開業報告、重大事項報告措施;二是增加現場走訪、約見談話等措施;三是增加評估、評價措施;四是增加要求有關金融機構進行金融信息披露的措施。
(七)完善分支機構履職手段。對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職責進行細化,賦予分支機構與履職相適應的監管措施和手段。
(八)建立國家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明確由人民銀行牽頭建立國家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細化人民銀行與其他金融監管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的措施和手段。
(九)細化行政處罰條款。在《人民銀行法》中適當降低罰款起點,細化自由裁量的區間。
(十)刪除建議檢查權。人民銀行提起的建議檢查權在實踐中難以操作落實,還為人民銀行履職帶來負面效應,建議在《人民銀行法中》刪除“建議檢查權條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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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1003-4625(2010)02-0094-03 中圖分類號:F832.31 文獻標識碼:A
績效審計,又稱“3E”審計,是指審計人員采用現代技術方法,對項目或活動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進行客觀、系統地獨立檢查、評價。并提出切實可行的建議,為有關方面決策提供信息的活動。人民銀行作為我國的中央銀行,其法定職能的履行情況和內部經營管理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也是各利益相關者十分關注的問題。因此,適時開展績效審計符合審計工作的發展方向,績效審計也必將成為人民銀行內審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
一、央行開展績效審計的必要性
(一)開展績效審計是促進有效履行央行職責的需要。人民銀行承擔著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維護金融穩定及提供金融服務三大職能,對促進經濟金融健康協調發展發揮著重要作用,人民銀行作為非營利性組織,行使的是管理職能,其行使管理職能的有效性取決于其管理行為的效果和效率。譬如,貨幣政策執行效果的好壞主要看執行貨幣政策的社會效益;金融服務不僅要看服務數量、服務質量,更要注重服務效果;傳統合規性審計僅停留在是否合法、合規的層面上,無法全面反映其履職情況,這就要求人民銀行通過開展績效審計,不僅要對財務、資金的合規性、真實性進行檢查,還要對貨幣信貸、金融服務等業務的績效情況進行評價,以督促央行高效履職。
(二)開展績效審計是內部審計轉型與發展的需要。內部審計作為內部控制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已經滲透到內部管理的各方面,其根本目的是提供組織自身的“免疫力”,保證其安全健康。因此,內部審計在業務合規性基礎上,承擔起推動內部控制建設、強化風險管理的重要職責,傳統的合規性審計已無法滿足其要求,只有積極推進內部審計轉型,探索開展績效審計,加強對風險、效益的重點關注,才能使內審工作更加符合業務發展的需要。
(三)開展績效審計是有效發揮審計監督作用的需要。對人民銀行分支行來說,其工作目標是既定的,可以運用的資源一般來說也是既定的,本單位資源配置的效率如何、履行職責的效果如何,是當前人民銀行各級行黨委重點關注的內容,而績效審計正是在傳統合規性審計解決“對不對”的問題基礎上,解決了“好不好”的問題,即達到既定的目標是否做到資源投入更少、既定的資源投入是否做到產出更高、資源投入是否達到了最好的效果。與此同時,近年來,隨著人民銀行內部管理的不斷加強,內控制度日趨完善,業務操作日趨規范,違規現象日趨減少,內部審計的監督職能客觀上要求向績效審計發展,以充分發揮內部審計的高層次監督作用。
二、央行績效審計的現狀
近年來,人民銀行內審部門對績效審計進行了不斷探索和實踐,取得了積極效果,積累了一定經驗。但總體看,目前對績效審計的認知和實踐仍是初步的。一是觀念更新不夠,習慣于合規性審計,跳不出合規性審計工作方式、方法的束縛,導致績效審計難以取得實質性突破。二是對績效審計的需求不足,重視程度不夠。部分領導層未充分認識到審計監督對工作績效的強化功能,導致領導層、管理層對績效審計缺乏必要的需求,推動績效審計發展的原動力不足。三是缺少理論指導和規范性的標準。當前,關于政府部門績效審計的理論研究在國外相對成型,在國內還僅僅處于起步階段,對于政府部門的績效審計,國家尚沒有一個明確的審計規范,既沒有績效審計指標評價標準,也沒有績效審計準則等可操作性指導文件。四是審計人員素質和結構尚不能有效適應績效審計需要。績效審計既要對工作內容的合規性和合法性進行評價,更要對工作手段和效率情況進行評判,需要更多的借鑒和吸收現代經營管理技術,綜合運用查賬技術和管理技術,進行科學嚴謹的對比分析,目前,轄區各行審計人員的知識結構、專業素質、工作能力等方面與開展績效審計的要求還有較大差距。
三、央行開展績效審計的要素分析
(一)審計目標
審計目標是審計活動的既定方向和要達到的預定結果,人民銀行績效審計可以分為總體目標和具體目標。總體目標是:按照“堅持探索、重在結合、不斷總結、逐步推進”的思路推進績效審計,達到進一步豐富和完善“三個體系”,強化內部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促進轄區人民銀行全面、規范、高效履職,不斷提升履職成效的總體目標。具體目標是:通過建立適合人民銀行實際的績效審計方法體系,堅持監督與服務并重,督促被審計單位或部門全面履行職責,推動各項業務合法、合規,力促各項工作過程的高效、創新,提高各項工作成效,確保人民銀行人力、資金、物資、信息資源等使用的經濟性和履行中央銀行職責的效率和效果。
(二)基本原則
人民銀行開展績效審計應在遵循獨立、客觀等內部審計基本準則的原則下,重點應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全面性原則。績效審計范圍應包括被審對象全部工作和工作全過程,根據被審對象工作的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綜合評價被審計對象的工作情況。二是先進性原則。績效審計評價標準在被評價領域中代表了較優秀的水平,要用最先進尺度衡量被審計對象的具體工作。
(三)審計立項
在審計對象的選擇上,既可以對一個行、一個部門進行綜合性績效評估,也可以對某個有具體績效屬性的項目和工作進行績效審計。具體來講,選擇績效審計項目應把握如下要求:一是重要性。選擇項目要重點圍繞人民銀行的主要職責、黨委關注或群眾關心的熱點內容。二是時效性。選擇項目要把握審計介入的時機,既不能在問題還沒有顯露出來時介入,也不能在問題積重難返時介入。三是適用性。選擇項目要充分考慮部門或專業的特點,按照審計目標仔細甄別,深入調查,把握好績效審計的內容。
(四)審計內容
人民銀行績效審計核心內容是履行職能過程中資源利用的經濟性、行政管理的效率性和行政活動的效果性,開展中應當立足“履職全面性、合規性”,注重履職過程,強化履職效果。
立足“履職全面性、合規性”,一是看審計對象該做的是否都做了,即是否按照上級行或本行黨委的工作部署及本部門、本崗位的職責要求全面履職;二是看履行職責是否合法、合規。履職全面性、合規性是績效審計的基礎,對于缺乏統一標準和具體規定的宏觀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可將審計依據拓寬為上級行的工作部署、講話要求、崗位職責、考核辦法等。
注重“履職過程”,即履職過程中是否能夠結合實際創新工作、積極有為,其主要特點是體現履職規
范、高效、創新,履職過程是取得良好效果的保障。
強化“履職效果”,是指履職效果如何,即所履職取得的管理效果、政策效應、社會效益及其他影響等是否達到了預期效果,這是衡量被審計對象工作績效最重要的標志。
(五)審計方法
績效審計的方法多種多樣,而每個績效審計項目又都各具特點,要根據審計項目的具體情況靈活運用各種方法。現階段適合于人民銀行績效審計的方法主要包括:
1、審核。審核是指審計人員采用適當的抽樣方法從被審計資料中抽取一定數量的樣本進行檢查,并以此得出審計結論的過程。審核可以采用統計抽樣方法,也可以采用非統計抽樣方法,或兩種方法結合使用,要注意多選取能夠反映被審計對象業務辦理情況、工作完成情況的資料。
2、比較分析。比較分析是將被審計對象的實際情況與一定的參照物或標準進行分析、比較,以發現其不足或優勢的方法,可以分為縱向比較和橫向比較,要保證參照物或標準的適當性、先進性和動態性。
3、調查問卷。調查問卷方法是為了從比較分散的群體中獲取對某一事項的意見和評價,問卷設計應該合理、分層次,同時要考慮被調查對象的實際情況,有目的、有選擇地發放問卷,以保證問卷調查的真實性與可靠性。
4、座談了解。座談可以運用于審計過程中的每個階段,座談的方式多種多樣,可以同時與多入座談,也可與一人單獨座談;座談之前,審計人員要對座談內容、提問方式和問題要點等都要進行周密的設計。
5、實地觀察。對部分沒有特定審計載體供審計人員檢查的審計事項,如工作人員是否按時上下班、工作時間有無恪盡職守、工作紀律和效率如何等,均可通過實地突擊觀察的方法作出績效評價。
(六)審計報告
績效審計結束后,應當形成恰當的審計結論和建議,并出具審計報告。績效審計報告應包括對被審計對象績效情況的總體評價和意見建議兩大部分,總體評價包括最終的評價等級、履職評價(主要包括履職的全面性、業務的合規性)、過程評價(主要包括履職過程高效性、創新性)、效果評價(包括正向和反向),該部分重點描述需要肯定的亮點、需要指出的不足及原因分析。
四、央行績效審計評價指標
(一)績效審計標準設定。績效審計評價標準是績效審計評價的前提,績效審計指標的確立要根據不同類別的業務分別設立指標體系,遵循以下標準:
1、政策性標準。政策性標準是指標準化工作的原則和一些具體做法的統一規定;可通過收集、分析與被審計部門或項目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制度,選擇合適的規定作為評價標準。
2、專業性標準。即是否完成了上級行業務主管部門下達的工作任務,是否實現項目所制定的預期目標等。可通過收集上級行主管部門和本行黨委下發的有關工作指引、工作要點、領導講話等資料,選擇其中對被審計事項的相關要求和安排作為評價標準的參考。
3、專家(領導)意見。對有些標準不健全或尚未建立評價標準體系的部門或項目,可邀請該項業務專家(領導)進行評估,其意見、建議作為評價標準。
4、歷史標準。對被審計單位過去一段時期數據進行統計分析,從而形成對比分析標準。
5、群眾評議。通過座談和問卷調查等方式,了解與被審計單位相關人員對被審計單位的評議,將其作為評價標準的參考。
績效審計的評價標準要體現出先進性的要求,要用最高標準衡量被審計對象的各個業務環節。
(二)績效審計評價方法。充分考慮人民銀行履行央行職責的特殊性,以是否有利于充分履行央行職責、是否有利于防范風險和提高管理水平、是否有利于維護人民銀行聲譽和整體形象作為績效審計評價的總體思路,績效審計評價指標由履職及合規、工作過程、工作效果三部分構成。審計評價采取百分制方式,其中履職及合規占比70%(70分),工作過程占比20%(20分);工作效果占比10%(10分)。對履職及合規計分采取扣分制,對工作過程和工作效果評估計分采取加分方式,分別不能超過所占比重的分數。
(三)績效審計結果評價設定。根據得出的績效審計評價計分,審計組對被審計單位或部門給予績效審計評價A、B、C、D四個級次。各個級次的標準是:
A級,綜合評價計分值在90分以上。這類單位或部門,能夠科學地配置并充分利用公務資源,內部控制嚴密,管理規范,崗位職責履行充分、高效,業務工作的開展具有開拓性和前瞻性,工作效果明顯。
B級,綜合評價計分值在76-89分。這類單位或部門,能夠合理地配置和利用公務資源,內部控制有效,管理規范,業務工作按部就班。雖然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還存在著一些缺陷和弱點,但對崗位職責的履行產生負面影響較小。
C級,綜合評價計分值在60-75分。這類單位或部門,能夠較合理地配置和利用公務資源,內部控制比較有效,管理比較規范。雖然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仍然存在著一些缺陷和弱點,但對崗位職責的履行未產生明顯的負面影響。
(一)領導干部履職審計的特點與優勢
全面審計和離任審計是過去人民銀行內部審計的主要內容,而領導干部履職審計,與這兩者都有很大的不同,具有自身的特點和獨特的優勢。
與全面審計相比,兩者的審計對象不同。全面審計的對象為下屬單位,而領導干部履職審計的對象為領導者個人,發現問題后還要認定領導干部應負的責任,審計目標更集中,審計責任更明確,審計過程更嚴肅,因此,無論是現場審計,還是事后落實整改,都更容易引起審計對象的重視,取得的效果也更好。
與離任審計相比,雖然兩者都是對領導干部個人的審計,但審計目的不同。離任審計是事后審計,即在領導干部將要離開原崗位時開展的審計,其審計目的是對審計對象的履職情況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為人事部門進行干部的考核、調動、任免提供依據。領導干部履職審計是事中審計,其目的是及時發現領導干部履職過程中的不足,督促其整改,從而促進領導干部依法、高效地履行職責。雖然離任審計也涉及對發現問題的整改,但由于整改工作需要新到任的領導來組織實施,而新領導往往情況不十分清楚,因為不是自己的問題,落實整改的責任相對較輕,積極性也不一定很高,整改效果顯然不及領導干部履職審計。
(二)領導干部履職審計的作用
與其他審計項目相比,領導干部履職審計在督促問題整改,落實審計成果方面,具有一定的優勢。把履職審計作為人民銀行改進內部審計,進一步實現自我完善的一項重要舉措,必將大力促進整個人民銀行系統加強內部管理,依法辦事,促進效能建設和行風建設。具體說,領導干部履職審計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有利于反腐倡廉的整體功能得到進一步發揮。反腐監督體系,主要是黨內監督與黨外監督相結合,有上級監督、同級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但每種監督都存在各自的特點和局限性,而對領導干部開展履職審計,彌補了傳統干部監督制度的某些缺陷,健全了監督手段,從而有利于及時防止領導干部,是源頭治腐的一項重要措施。
2、有利于預防和控制風險。風險是隨著事務、具體業務的開展而表現為多種多樣,但主要有管理風險、操作風險、道德風險等,依法履職與監督是并向開展的,如果缺乏一個有效的監督機制,就會使央行領導干部履職過程中出現失誤,甚至犯各種錯誤,直至違法亂紀。對領導干部的履職審計,由于從事后的檢查向事中執行、事前的制度完善的提前介入,并開展經常性的審計監督,能及時督促各級領導干部依法、公正地處理日常事務,并正確有效地執行金融政策,協調轄區金融工作,促進當地經濟、金融的穩健發展,從而達到進一步完善金融生態環境的目的。
3、有利于對領導干部作出經常性的評價。每次履職審計,都應對領導干部傳達、貫徹國家金融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總行規章制度及上級行的決策情況,組織參與決策情況、內部控制管理、履行業務管理職責及個人廉潔自律等方面進行評價,由于評價是在審計檢查、調查了解的基礎上進行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客觀性和公正性,有利于組織人事部門及時掌握和了解領導干部的管理能力、思想素質等,為提拔和使用干部提供依據。同時有利于促進領導干部健康成長,更好更深入地完善各項制度,貫徹執行各項規章,更加深刻地研究、理解和認識各種現代管理方法,從而更加有效地預防、發現和糾正各種可能發生的風險。
二、開展領導干部履職審計的缺陷及難點
(一)審計的范圍和重點不明確,責任難以確定
所謂領導干部履行職責,理解應包括該領導在執行金融政策、維護金融穩定、協調轄區金融事務、內部行政和業務管理、組織人事、黨風廉政建設等多方面內容,但在實際審計過程中,卻往往發現難以操作。
一是審計范圍不全面、審計內容不明確。現在出臺的履職審計辦法,缺少組織人事、黨風廉政建設等內容,難以全面反映領導干部履職全貌。同時,由于缺少具體內容的規定,在實際執行中存在“帽子大,內容少”的情況,對一些審計事項如維護金融穩定、協調轄區金融事務、組織人事等等,不知具體從哪里入手,漫無頭緒。
二是審計重點不突出。既然是領導干部履職審計,就需要緊緊圍繞領導干部的個人工作職責,作為審計的重點。但目前的狀況是,在人民銀行的分支機構中,其他工作人員都有明確詳細的崗位職責和責任書,恰恰行長沒有。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是:根據下一級向上一級負責的原則,通常由上級對下級制定崗位職責,簽訂崗位責任書,而行長直接對上級行負責,其崗位責任本應由上級行簽訂,但一般分支行在制定崗位責任制,通常是對轄屬行整體提出要求,而不會對其行長制定詳細明確的職責。這樣一來,在履職審計中,具體確認行長應具體承擔哪些職責,哪些事項應屬于審計的范圍,就有一定的困難。在實際進行履職審計中,往往出現審計內容和原有的全面審計基本相同,大量人力投入到對日常性、事務性、操作性業務的檢查中去,審計重點不突出。
三是審計對象應承擔的責任難以確定。對于在履職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如何確定審計對象應承擔的責任,也不容易。在“履職審計辦法”中,把應承擔的責任分為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并作了簡單的解釋即領導干部直接參與的為直接責任,分管部門的問題為主管責任,其他問題為領導責任。但是這種分類方法并不十分科學。舉個例子,如果有兩家支行的行長,一位分管的部門很少甚至沒有,而另一位分管的較多,在履職審計中發現了同樣的問題,是否就是前者負領導責任而后者負主管責任?從另一方面看,同為支行行長,相同的職位是否應擔負同樣的職責,承擔相同的責任?這兩者是否產生了矛盾?此外,實際檢查中遇到問題的多樣性,與對領導干部個人責任認定的敏感性,在實際操作中較為困難,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從行長決策到基層操作,在哪一層面以上發生的問題應由行長承擔責任?二是問題發生到什么程度應由行長承擔責任?例如,對于日常操作上的差錯,領導干部是否要承擔責任?如果發生大量差錯,是否要承擔責任?這些問題都有待進一步明確。
(二)審計方法有待完善
根據《履職審計辦法》,履職審計的方法有四項:進點公告、問卷調查、資料查閱和座談、質詢、走訪等,其中進點公告是履職審計特有的審計方法。目前在開展履職審計中,除增加進點公告外,其他方面通常延用原有審計項目的方法。但由于領導干部履職審計的特殊性,一些審計方法在實際工作中效果很不理想。其一,無法全面、真實、廣泛地采集領導干部的個人相關信息。目前采用的問卷調查、座談等方法,由于不夠深入,結果往往流于形式,發言的不是泛泛而談,講些空話,就是只褒不貶,刻意回避談問題、談不足,從而無法獲取真實的信息。其二,缺乏對現有結果過程的審計監督。就目前對領導干部履行職責審計的情況看,仍注重對工作結果的審計監督而缺乏對結果過程的監督。這樣的審計結果并不能代表被審計對象的整個管理過程或操作過程,無法體現績效效率。
(三)評價內容不全及審計結論透明度不夠
領導干部履職審計,從字面上理解應該是對領導者個人的審計,對人的審計,理應通過審計作出全面的評價。無論是離任審計還是現行的履職審計,由于受審計內容的局限,所謂的評價也只是局限于對所管理的事務和業務工作的評價,缺乏對其領導風格、用人及黨風廉政等方面的評價,且現有的評價由于沒有統一的評價標準,出現了對領導干部的評價起點低、內容不全、評價對象難以區分清個人還是單位等問題。按照現行履職審計辦法規定,審計結論僅報派出審計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本人及被審計單位一概不知,缺乏一定的透明度,剝奪了個人的知情權,也會使被審領導心存疑慮,同時也不利于被審領導所在單位對干部的同級監督。
(四)在審計過程中容易遇到阻力
這種阻力體現在幾個方面:一是由于領導干部履職審計是一項新舉措,一些領導干部可能對開展這一項目的意義認識不足,容易產生抵觸情緒;二是領導干部的下屬可能會出于各種原因而對審計工作不支持、不配合;三是普通職工可能會因為對這一審計項目的不了解而產生思想顧忌,明哲保身,不愿真實反映情況。
三、對完善履職審計的思考和建議
(一)完善并制定相應的制度、辦法,進一步明確履職審計的范圍、內容和責任劃分
基本思路是修改完善《履職審計辦法》,再制訂相應的《實施細則》,列明所要監督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各項條目,使監督制度得到進一步完善。
1、履職審計中增加紀檢監察、組織人事方面的內容,以保證人民銀行領導干部履職審計的完整性。領導干部的勤政廉政、黨性原則、選人用人是準確履職的重要基礎。從紀檢監察角度入手,能夠進一步了解對該領導干部履職監督的有關線索,如群眾舉報、來信來訪等;當發現嚴重違紀違規問題線索而審計手段無法深入,需要紀檢監察部門協助介入的,就可形成監督合力。事前、事中取得紀檢監察、組織人事部門的協助,有助于審計監督目標的更好實現,并能進一步規范對領導干部的管理。
2、《實施細則》應列出具體的審計內容,對領導干部履職審計的各方面內容加以詳細描述。要防止出現“帽子大、內容少”的情況,審計范圍很全面,具體的審計內容卻很少。
3、總行對各級領導干部的分工要有一個指導意見,明確行長、副行長的崗位職責,便于領導干部履職審計能在行長承擔的職責范圍內開展,以便正確把握好審計重點,同時也可以減少基層行長與副行長分工隨意情況的發生,便于審計人員確定行長應承擔的責任。
4、進一步明確三項責任劃分的內容,提出指導性意見,解決“從行長決策到基層操作,在哪一層面以上發生的問題應由行長承擔責任?問題發生到什么程度應由行長承擔責任?”這兩個問題。
5、建立對各級領導干部進行總體評價的評價標準。
(二)探索審計手段,完善審計方法
一是深化調查和信息采集方法。針對履職審計對象為在任領導,采取問卷調查、座談會、談話等一般方法不易了解真實可靠的審計信息的實際,可采用“走出去,請進來,內外結合”的方法,擴大調查范圍,提高調查深度。二是重視結果過程的審計。通過結果去監督過程是尋求提高績效的途徑,能充分體現績效效率,并能鼓勵和幫助被審計者采取必要措施以改進工作方式方法及控制措施,在花費較少精力的基礎上取得更多成績。在方法上可根據年度、月度工作目標,上級行布置的任務,在規定時間內應處理的事務等,在時間上,所耗人、財、物上作出相應評價;也可根據制度對日常事務性、規定性的業務完成情況所耗時間,與所取得的最佳效果進行評價等等。
(三)增強審計結論的透明度
增強審計結論的透明度,有利于群眾對審計組依法履行審計職責、如實反映問題給予積極支持,有利于被審領導接受監督、認真整改,使干部群眾更加堅定了推進依法行政、加強民主法制建設的信心;從被審領導所在單位看,審計結論透明,有利于對存在的問題高度重視,認真對待,加強整改,規范管理;審計結論透明對審計部門自身建設、審計能力和水平、審計質量要求也是一個極大的促進和推動。為達到審計結論的公正、透明,建議首先在本單位內公布審計結果,向群眾征求審計結果及評價的全面性與正確性,以提高審計結論與處理決定的可信度。其次通過談話形式向被審計領導反饋審計最終結果,既可消除被審領導的思想顧慮,又增強了履職審計的嚴肅性。與此同時將審計結論抄送被審領導所在單位,利于實施同級干部監督。
(四)加強監督力度,優化審計環境
治理機制有待加強。一是股東權利行使不夠充分。理事長、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命等重大事項依然由行業管理部門決定,再由股東大會、理事會、監事會選舉表決,履行形式上的法律程序。二是激勵約束機制不健全。缺乏理事、監事和高級管理層的履職評價體系,每屆或年度未對理事、監事及高級管理層進行履職評價,根據評價結果予以獎懲更無從談起,激勵約束機制難以發揮有效作用。三是監事會監督機制未有效建立。農信社監事會監督職能與內部稽核相混淆,日常工作停留在組織專項檢查和處理違規行為上,缺乏對理事會、理事長和高管層的監督和評價。四是理事會、監事會及其下設的各專門委員會人員結構不合理,缺乏專業性和獨立性,導致理事會決策科學性和有效性不高,監事會監督能力不強。
缺乏外部制約機制。一是外部競爭不夠充分,經營者來自市場的約束較小。受農業弱質性影響,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銀行一般不愿意介入“三農”領域,農村金融競爭始終處于不夠充分的狀態。近幾年隨著村鎮銀行設立和郵儲銀行機構下沉,情況略有改觀,但在城鄉一體化程度較低的鄉鎮,農信社“一行獨大”的局面未根本改變。二是股權流動性差,無法利用外部股權的變動或控制對經營者進行有效制約。三是高級管理人員由行業管理部門任命,產生機制的開放性不夠,外部優秀經營管理人才不能對現有高管人員構成壓力。
完善公司治理的內生動力不足。農信社習慣于按照省聯社、人民銀行、銀監部門的任務要求、政策或風險偏好作為其經營管理目標,“三會一層”公司治理主體的職能被弱化,缺乏完善公司治理的內生動力。
無論從有利于農信社自身可持續發展的角度分析,還是從保護存款人利益、提高監管有效性的立場考量,農信社完善公司治理均勢在必行——“華麗外衣”固然美麗,內外兼修方是良策。
江西銀監局成立以來,認真貫徹銀監會“管風險、管法人、管內控、提高透明度”的監管理念,緊緊抓住法人監管核心,圍繞產權制度改革,積極推動法人銀行業機構完善公司治理體系。目前轄內法人銀行業機構已初步建立了“三會一層”的公司治理基礎架構,風險管理能力得到顯著增強,各項業務快速發展,以改革促發展取得了階段性成果。但在實際運行中,各治理主體獨立運作、有效制衡、科學決策的公司治理機制仍未真正建立,其中還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公司治理架構不夠完善,基礎保障作用未發揮。健全的組織架構是公司治理發揮效能的基礎和保障。目前江西銀監局轄內部分銀行業金融機構尚未完全建立科學的分權制衡公司治理架構。如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在經營管理中實行對省聯社和股東大會的雙線負責制,弱化了機構以市場為導向的自主經營理念。
(二)主體運作不夠規范,影響制衡有效性。目前轄內銀行業機構股權結構多元化帶來的制衡作用仍不明顯,部分銀行業機構在實際運作中各治理主體履職缺位、越位、不到位,職責邊界模糊的現象依然存在。如部分銀行業機構董事會專業委員會形同虛設,該開的會不開,董事履職意愿不足或缺乏專業知識和經驗,難以在董事會或專業委員會上提出建設性意見,影響董事會決策有效性。
(三)激勵約束機制不夠健全,削弱決策科學性。目前轄內銀行業機構普遍存在經營目標制定不科學,考核指標未落實合規優先、風險掛鉤理念,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落實不到位,考核機制未充分體現激勵相容原則等問題,使得機構經營發展戰略有失審慎,重發展、輕管理,間接導致不規范經營。
(四)內部監督不夠到位,制約公司治理質效提升。目前因提名機制、薪酬機制、人員素養等原因,轄內銀行業機構監事會、獨立董事沒有行之有效地發揮監督職能。
二、推進公司治理建設,力促全面轉型發展
當前轄內銀行業正處于改革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對公司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健全治理架構,夯實發展根基。銀行業機構要立足戰略高度,將公司治理建設作為改革發展中的一項基礎工程常抓不懈,對照銀監會新頒布的《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認真評估現有公司治理架構存在的不足,明確整改措施和時間,在建立獨立運作、有效制衡、科學決策的公司治理架構上不斷體現進步度,夯實發展基礎。城商行要加快推進董事長、行長分設,構建分權制衡的公司治理基礎;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要進一步明確法人權利和層級委托關系,逐步推進省聯社行政管理職能的淡化,消除公司治理中的體制。
(二)優化股權結構,規范主體運作。要進一步清晰界定并通過制度安排來明確各治理主體的職責邊界,尤其是董事會和高管層的職責邊界,明確董事會負責制定機構發展、風險管理、資本管理等重大戰略并對銀行風險管理承擔最終責任,高管層負責具體執行戰略和日常業務的經營管理,使各項制度真正落到實處,確保做到公司治理邊界清晰、權責明確、制衡有效。要通過市場化機制和手段來優化股權結構,規范股東權力義務,從而推進各治理主體厘清職責邊界。要進一步完善“三會一層”的溝通協調機制。從股東大會到董事會、董事會到高管層的決策傳導機制要在實踐中逐步理順,層層建立明確的報告路線,確保決策層及時、準確地獲取執行情況的信息。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要以增資擴股為契機,選擇性引進當地涉農龍頭企業和支持認同“三農”戰略的民營企業投資入股,適度提高股權集中度,改善股東結構和質量,弱化內部人控制。
在過去的監管實踐中,由于缺少有效的監管手段、方式、方法和措施,監管部門未能建立起一整套適合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有效管理模式,‘重審批、輕管理”現象普遍,使監管僅僅滯留在任職資格管理上,缺乏后續行為監管措施,形成監管真空,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監管工作的效果。目前,這方面問題仍然存在。
(一)現行監管制度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履職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健康發展。
(三)缺乏量化指標,高管人員履職行為難評價。現實工作中,監管部門對高管人員的日常監管多采取質詢、約見談話、調查走訪、現場檢查等考核的方式,但在考核評價中,采取定性東西多,定量指標少,考核內容也僅限于其分管的工作完成情況和是否存在違規違紀行為,一般情況下被考核的高管人員均能順利通過,很難全面對高管人員履職期間業務能力、管理能力、經營業績等履職行為進行綜合評價
(四)信息渠道不暢,履職行為監管出現斷層。由于對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相關信息多數從金融機構報送的資料中獲取,不足以全面及時反映高管人員情況,影響履職行為監管效果。同時,對高管人員的監管目前還未實行計算機信息化管理,未實現全省以至全國高管人員監管信息共享,對高管人員跨地區、跨省干部調動,造成監管信息斷層,加大了高管人員異地任職的監管成本,也使監管的連續性受到影響,給一些違規高管人員制造了可鉆空子。
(五)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存在表面現象。目前,從省、市分局層面來看,對高管人員的監管分散在各監管處室,且普遍沒有單獨設立機構高管監管崗位,而是由其他崗位工作人員負責此項業務。由于這部分人員既要承擔非現場監管報表收集、匯總、分析和上報,還要承擔繁重的現場檢查任務,工作量相當大,難以集中力量、集中時間專心搞好履職行為監管,使這方面監管工作流于形式。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內容和方式設想
(一)履職行為監管考核評價內容。鑒于履職行為監管的內容十分豐富,監管考評應建立一套健全的考核評價體系,對高管人員履職過程進行全方位監管,突出重點,著重考核經營績效。據此,可以將監管考評內容歸結為以下幾個方面:
1.履職期間基本素質的完備性,包括高管人員的政策理論水平、法制觀念;道德品行、行為操守、民主工作作風,是否誠信、廉潔、遵紀守法等;現代銀行經營管理知識的掌握程度和管理能力;勤政廉政情況;家庭重大事項,包括財務收支,直系親屬經商辦企業、出境學習工作情況等方面。2.履職期間內控制度的健全性,包括各項規章制度是否完備并得到有效遵守;機構設置和人員配置是否科學合理,崗位職責及培訓制度是否明確;是否明確規定各部門、各崗位的風險責任;風險管理、內部控制效果等方面。3.履職期間業務運行的合規性,包括各項政策法規是否得到貫徹落實,業務開展過程中各個程序、環節是否符合法律和制度規定;有違規經營、重大案件等方面。4.履職期間的業務經營有效性,即表現為經營績效,主要體現為是否完成了上級行下達的各項經營指標,是否取得預期結果;機構資產質量(不良資產升降)狀況,撥備提取及盈利等重要的風險和經營指標變化情況等方面。
(二)履職行為監管考核評價方式。在監管工作中,監管部門可依據監管的內容并結合被監管者的實際情況采取多種多樣的履職行為監管方式,在傳統約見談話、考試、現場檢查、質詢的基礎上,加大履職行為調查力度,對高管人員在履職期間的表現進行專項或全面了解,并作出對其任職行為的綜合評價。
1.制定考評辦法,進行量化考評。現行辦法雖規定把高管人員的任期考核納入任職資格管理的范圍,但對考核內容與考核方法均未有明細規定。要從個人品行、工作作風、管理能力、業務經營等方面,通過指標量化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履職行為考評,構建起包括任職資格審核、任職期間考核和任職資格取消的全方位、動態監管體系。2.堅持現場測評、監管評價和專家評審相結合。考評工作分為現場測評、監管部門評價和專家組評審三部分分別組織評審,將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結合起來,對被考評人員分別給出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等不同評審結論,并對基本稱職、不稱職高管人員提出改進和處理意見。3加強考核評價落實,強化履職行為后續監管。要將考評結果反饋給被考評人征求意見,充分尊重其申辯的權力,促使考評依法合規進行。對考評中發現的問題、相應的改進意見要分別送給被考評人員及其上級相應管理部門,并督促其落實整改,對未落實整改,工作無明顯改進或連續兩年被評為不稱職的,則建議有關部門予以調整或撤換。
三、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對策及建議
(一)完善對高管人員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明確規定監管部門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高管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相應要制定具體管理辦法,便于操作掌握。針對目前管理現狀,一是建議盡快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增加和細化履職行為監管相關內容,使基層監管部門有章可循,增強基層監管部門的可操作性。二是出臺配套相關規章制度,進一步補充和完善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查和履職行行為監管的規定,從制度上建立起完善的監管體系。
(二)樹立以人為本理念,資格審查和履職行為監管有機結合。1.要嚴格市場準人,把好任職資格審查關,防止不合格的人員進入金融機構高級管理層。一是嚴格考試談話制度,著重考察擬任高管人員的金融政策水平;二是嚴格調查走訪制度,著重考察擬任人的思想品質和經營管理能力;三是嚴格離任審計制度,對離任審計中含糊不清的重大問題進行現場檢查;四是實行任職資格公告公示制度,把金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批置于社會監督之下,增強工作的透明度。2.加強履職行為監管,建立高管人員動態監管體系。一是要完善和落實各項管理制度。包括高級管理人員定期匯報制度、重要事項報告制度以及年度談話、提醒談話與誡勉談話制度,對在非現場監管及現場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或潛在隱患,對高管人員及時進行誡勉、警告、限期整改等,把金融風險消除在萌芽環節;二是嚴把考核關,明確并細化考核形式、考核內容和考核標準,定性考核與量化考評相結合,使監管部門對高管人員的考核有依據、監管有標準、處罰有尺度。任職資格管理不能等同于干部考核,但可以把于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好的經驗引入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使高管人員的任期考核工作能真實、準確、全面地反映被考核人的實際情況;三是嚴把評價關,對于年度評價為稱職的高管人員要建議其主管部門給予獎勵,對于評價為基本稱職和不稱職的高管人員要實行降職、勸辭和免職處理,保持高管人員監管的嚴肅性。3.要嚴格市場退出,誰撞“紅線”就處理誰,促使高管人員嚴格自我管理和約束。
在過去的監管實踐中,由于缺少有效的監管手段、方式、方法和措施,監管部門未能建立起一整套適合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有效管理模式,‘重審批、輕管理”現象普遍,使監管僅僅滯留在任職資格管理上,缺乏后續行為監管措施,形成監管真空,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監管工作的效果。目前,這方面問題仍然存在。
(一)現行監管制度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履職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健康發展。
(三)缺乏量化指標,高管人員履職行為難評價。現實工作中,監管部門對高管人員的日常監管多采取質詢、約見談話、調查走訪、現場檢查等考核的方式,但在考核評價中,采取定性東西多,定量指標少,考核內容也僅限于其分管的工作完成情況和是否存在違規違紀行為,一般情況下被考核的高管人員均能順利通過,很難全面對高管人員履職期間業務能力、管理能力、經營業績等履職行為進行綜合評價
(四)信息渠道不暢,履職行為監管出現斷層。由于對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相關信息多數從金融機構報送的資料中獲取,不足以全面及時反映高管人員情況,影響履職行為監管效果。同時,對高管人員的監管目前還未實行計算機信息化管理,未實現全省以至全國高管人員監管信息共享,對高管人員跨地區、跨省干部調動,造成監管信息斷層,加大了高管人員異地任職的監管成本,也使監管的連續性受到影響,給一些違規高管人員制造了可鉆空子。
(五)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存在表面現象。目前,從省、市分局層面來看,對高管人員的監管分散在各監管處室,且普遍沒有單獨設立機構高管監管崗位,而是由其他崗位工作人員負責此項業務。由于這部分人員既要承擔非現場監管報表收集、匯總、分析和上報,還要承擔繁重的現場檢查任務,工作量相當大,難以集中力量、集中時間專心搞好履職行為監管,使這方面監管工作流于形式。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內容和方式設想
(一)履職行為監管考核評價內容。鑒于履職行為監管的內容十分豐富,監管考評應建立一套健全的考核評價體系,對高管人員履職過程進行全方位監管,突出重點,著重考核經營績效。據此,可以將監管考評內容歸結為以下幾個方面:
1.履職期間基本素質的完備性,包括高管人員的政策理論水平、法制觀念;道德品行、行為操守、民主工作作風,是否誠信、廉潔、遵紀守法等;現代銀行經營管理知識的掌握程度和管理能力;勤政廉政情況;家庭重大事項,包括財務收支,直系親屬經商辦企業、出境學習工作情況等方面。2.履職期間內控制度的健全性,包括各項規章制度是否完備并得到有效遵守;機構設置和人員配置是否科學合理,崗位職責及培訓制度是否明確;是否明確規定各部門、各崗位的風險責任;風險管理、內部控制效果等方面。3.履職期間業務運行的合規性,包括各項政策法規是否得到貫徹落實,業務開展過程中各個程序、環節是否符合法律和制度規定;有違規經營、重大案件等方面。4.履職期間的業務經營有效性,即表現為經營績效,主要體現為是否完成了上級行下達的各項經營指標,是否取得預期結果;機構資產質量(不良資產升降)狀況,撥備提取及盈利等重要的風險和經營指標變化情況等方面。
(二)履職行為監管考核評價方式。在監管工作中,監管部門可依據監管的內容并結合被監管者的實際情況采取多種多樣的履職行為監管方式,在傳統約見談話、考試、現場檢查、質詢的基礎上,加大履職行為調查力度,對高管人員在履職期間的表現進行專項或全面了解,并作出對其任職行為的綜合評價。
1.制定考評辦法,進行量化考評。現行辦法雖規定把高管人員的任期考核納入任職資格管理的范圍,但對考核內容與考核方法均未有明細規定。要從個人品行、工作作風、管理能力、業務經營等方面,通過指標量化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履職行為考評,構建起包括任職資格審核、任職期間考核和任職資格取消的全方位、動態監管體系。
2.堅持現場測評、監管評價和專家評審相結合。考評工作分為現場測評、監管部門評價和專家組評審三部分分別組織評審,將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結合起來,對被考評人員分別給出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等不同評審結論,并對基本稱職、不稱職高管人員提出改進和處理意見。
3加強考核評價落實,強化履職行為后續監管。要將考評結果反饋給被考評人征求意見,充分尊重其申辯的權力,促使考評依法合規進行。對考評中發現的問題、相應的改進意見要分別送給被考評人員及其上級相應管理部門,并督促其落實整改,對未落實整改,工作無明顯改進或連續兩年被評為不稱職的,則建議有關部門予以調整或撤換。
三、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對策及建議
(一)完善對高管人員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明確規定監管部門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高管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相應要制定具體管理辦法,便于操作掌握。針對目前管理現狀,一是建議盡快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增加和細化履職行為監管相關內容,使基層監管部門有章可循,增強基層監管部門的可操作性。二是出臺配套相關規章制度,進一步補充和完善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查和履職行行為監管的規定,從制度上建立起完善的監管體系。
(二)樹立以人為本理念,資格審查和履職行為監管有機結合。1.要嚴格市場準人,把好任職資格審查關,防止不合格的人員進入金融機構高級管理層。一是嚴格考試談話制度,著重考察擬任高管人員的金融政策水平;二是嚴格調查走訪制度,著重考察擬任人的思想品質和經營管理能力;三是嚴格離任審計制度,對離任審計中含糊不清的重大問題進行現場檢查;四是實行任職資格公告公示制度,把金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批置于社會監督之下,增強工作的透明度。2.加強履職行為監管,建立高管人員動態監管體系。一是要完善和落實各項管理制度。包括高級管理人員定期匯報制度、重要事項報告制度以及年度談話、提醒談話與誡勉談話制度,對在非現場監管及現場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或潛在隱患,對高管人員及時進行誡勉、警告、限期整改等,把金融風險消除在萌芽環節;二是嚴把考核關,明確并細化考核形式、考核內容和考核標準,定性考核與量化考評相結合,使監管部門對高管人員的考核有依據、監管有標準、處罰有尺度。任職資格管理不能等同于干部考核,但可以把于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好的經驗引入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使高管人員的任期考核工作能真實、準確、全面地反映被考核人的實際情況;三是嚴把評價關,對于年度評價為稱職的高管人員要建議其主管部門給予獎勵,對于評價為基本稱職和不稱職的高管人員要實行降職、勸辭和免職處理,保持高管人員監管的嚴肅性。3.要嚴格市場退出,誰撞“紅線”就處理誰,促使高管人員嚴格自我管理和約束。
(一)ERP環境準備
1.制定目標。建立以會計管理系統為核心的中國人民銀行管理信息系統,通過對履職活動全過程的控制,實現提高中央銀行履職效率和效益的目標。
2.制定規劃。在全行范圍內,對信息系統相關的部門進行一次全面的業務流程、管理方法和制度執行情況的調研。采用集中控制模式,構建最佳財務業務一體化流程,利用信息對執法檢查、調研、培訓、出差、工資、采購等履職形成的業務流、資金流等進行控制,協同各個部門有序、高效的運作。
(二)ERP資源配置
1.ERP應用架構配置。中國人民銀行辦公自動化系統支持實時集中應用結構,根據中央銀行分支行管理和規模的需要配置客戶端,通過網絡將各個部門連接在一起,實現信息集成和信息共享。
2.軟件功能配置。中國人民銀行會計信息自動化管理系統,作為中國人民銀行辦公自動化系統的子系統。在子系統中建立兩大模塊,貨幣計量類會計信息和非貨幣計量類會計信息,有效實現財事分離,根據權限級別設置會計事務申請、審批、辦理、查詢等功能菜單。
(三)ERP環境下的會計業務流程
中央銀行原有的會計管理模式和會計事務處理只由會計財務部門“獨攬”的格局已經成為制約中央銀行大會計管理制度深化的主要因素。因此,必須站在ERP環境下,利用信息技術不斷改變和完善業務流程,努力實現“信息集成,集中管理”,充分發揮網絡和信息技術的優勢,支持事前報告、事中控制、事后分析。
(四)ERP環境下中央銀行會計管理的設計與方式
為充分發揮中央銀行會計部門對全行的會計事務管理職能,我們將會計信息分為兩類,一類為貨幣計量信息,另一類為非貨幣計量信息。其中非貨幣計量信息細分為與貨幣計量信息存在對應關系的非貨幣計量信息和不存在對應關系的非貨幣計量信息,不存在對應關系的非貨幣計量信息主要用于會計管理,存在對應關系的非貨幣計量信息主要用于財務管理。
1.會計管理。
(1)在線業務處理監視。將會計、營業、事后、國庫、貨幣金銀等會計業務核算部門的核算系統與擬建ERP環境下的管理系統連接,只開通在線業務處理監視功能,實行操作員在擬建ERP環境下的管理系統備案。有效管理操作員崗位變動、及其職責履行情況。
(2)重大會計事項管理。將會計、營業、事后、國庫、貨幣金銀等會計業務核算部門的會計主管坐班日志納入ERP環境下的管理系統。此外將會計業務部門的重大會計事項全部納入擬建成的會計信息自動化管理系統,重大會計事項(非貨幣計量信息)應包括:內外部對賬、會計人員崗位變動、重要物品、憑證、印、押等管理、錯賬沖正、內外部監督檢查情況等,以有效實現重要會計信息的共享。
2.財務管理。
按照ERP環境下會計管理,很多會計控制方法是依據控制準則進行的,結構化控制準則越多,實施剛性控制的時機越多,控制效率和質量就越高,根據ERP系統中的控制準則實施剛性控制。
二、引入ERP管理系統的預期效果
(一)有效解決
會計部門管理地位不明確,管理職能行使難的問題通過會計信息管理自動化系統將會計規則的技術化處理,有效解決中央銀行分支行會計部既負責日常核算又承擔會計管理職能,既當運動員又為裁判員,監督管理職能難以發揮的問題。央銀行分支行會計部門任務重、頭緒多、人員緊缺的現狀,實現對其他部門的會計業務管理信息化。
(二)為橫向會計管理提供技術工具
會計信息管理自動化系統可以解決當前人民銀行各核算部門因在日常工作部署、業務考核中以條條為主,而存在的業務壁壘問題。
(三)可以充分利用會計管理資源
通過會計信息管理自動化系統的建設運行,特別是非貨幣計量信息在有關部門的共享,可以實現使會計管理資源得到充分利用。